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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外人執行異議復議申請書(匯總21篇)篇一
法定代表人:xxx,該公司總經理。
電話:
被告:xxxx有限責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xxxx,該公司董事長。
電話:
第三人:xxxx技術服務公司。
法定代表人:xxx,該公司董事長。
電話:
訴訟請求:
1、確認xxx所有設備價值xxx萬元為原告所有,并停止對該財產的執行。
2、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事實與理由:
20xx年x月x日,原告(案外人)收到xx中級人民法院送達的(20xx)x執異字第00089號《執行裁定書》。原告認為貴院駁回原告提出的執行異議”的裁定事項,缺乏事實與法律依據。
一、被告所申請執行的財產xxx的所有設備為原告所有,而不屬于第三人所有。
20xx年x月x日,原告與第三人簽訂《xx設備轉讓合同》,原告購買第三人xxx的所有設備,價格價款為人民幣xxx萬元,20xx年x月x日,第三人將該設備交付給原告,原告即投入調試和生產使用,并于20xx年x月x日前支付給第三人設備款xxx元。
原告投入生產后,就不斷有原給第三人干活被拖欠巨額勞務費用的農民工到原告處鬧事影響正常生產,第三人也多次索要剩余設備款,由于原告得知其欠巨額農民工工資,以及其欠他人設備款貴院正在執行中,故未敢向第三人支付剩余款項。
20xx年x月x日,第三人向xx縣人民法院起訴要求原告支付剩余設備款,在法院的支持調解下,出于對xx縣人民法院的信任,原告將剩余價款以現金的方式交給了xx縣人民法院,法院向原告出具了收據,等候在法院的農民工當庭領到了工資。
原告的上述交易行為、支付行為并無不妥之處。原告是善意取得涉案設備的。根據物權法的規定,xx設備作為動產,在交付時產權便發生轉移,也就是說20xx年x月x日,第三人將設備交付給原告后,該設備的所有權就轉移給了原告。原告將剩余款項交付給靖邊縣人民法院并無不妥。
二、被告對屬于原告的xx設備申請執行是完全錯誤的,其行為沒有任何法律依據。
原告與第三人的交易是真實的,原告支付了xxx萬元的設備款后才取得了該設備的所有權,原告是善意取得,被告無權對原告的上述財產申請執行。20xx年x月x日,貴院執行人員在現場清點登記時,原告就向執行人員說明了原告支付該設備的部分款項以及該設備已經轉移給原告的情況,原告將剩余設備款交給xx縣人民法院也是客觀的、真實的,貴院對原告提出的執行異議不予采納是完全錯誤的。該行為損害了原告對xx設備的財產所有權。
綜上所述,執行裁定書駁回了原告作為案外人的執行異議缺乏事實與法律依據。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執行程序若干問題的規定》的相關規定。以及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四條規定提起訴訟,原告依法在收到《執行裁定書》后十五日內起訴,請法院支持原告的訴求。
此致
xx市中級人民法院。
具狀人:xxx公司。
x年x月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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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外人執行異議復議申請書(匯總21篇)篇二
申請人與被執行人張系夫妻關系,貴院于08年7月4日,在強制執行中將張祥的銀行退休工資卡給予凍結,由于沒有生活費,現已造成我們二位老人無法正常生活。涉案生效的法律文書正予申請再審,對此,申請人認為,即使本案應該履行義務,該債務也是張個人之債,不應該侵害和剝奪申請人被扶養的權利和生活費用,貴院采用的這一強制執行措施,已嚴重違反法律規定,故請求立即依法解除凍結。
我國《民訴法》第二百四十三條明確規定:“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扣留、提取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部分的收入。但應當保留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的生活必需費用。
第二百二十五條當事人、利害關系人認為執行行為違反法律規定的,可以向負責執行的人民法院提出書面異議。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第五條“人民法院對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所必需的生活費用,不得查封、扣押、凍結當地有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必需的生活費用依照該標準確定;”第三十一條“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凍結案外人財產的應當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凍結裁定。”
根據上述相關規定,申請人既是利害關系人又是案外人更是其被執行人所扶養的家屬。所凍結的工資卡額為1100元,工資收入為夫妻共同財產,如果按合理執行,申請人應享有的550元不應在執行之列,剩余550元,還應在保留被執行人生活必須費用外,方可執行償還債務。
上述異議懇請貴院認真考慮,期望執法的同時不該違法,謝謝!
此致
市區人民法院。
申請人:吳。
20xx年7月日。
案外人執行異議復議申請書(匯總21篇)篇三
申請人:***,女,19**年11月出生,漢族,住濟南市*****。任濟南市****。
請求事項。
請求貴院撤銷(20xx)歷商初字第****號民事裁定書,解除對案外人房產的查封。
事實和理由。
貴院在申請執行人***與被執行人******紛執行一案中,依據(20xx)歷商初字第****號民事判決書及(20xx)歷商初字第****號民事裁定書中對被執行人****所有的位于濟南市****房產(房產證號為****號)進行查封。現申請人依法提出異議,理由如下:
1、xx。
2、xx。
基于上述事實理由,懇求貴院貴院撤銷(20xx)歷商初字第***號民事裁定書,解除對案外人房產的查封。
此致
***人民法院。
申請人:xx。
x年x月x日。
在申請執行人與被執行人,就號判決書(裁決書、處罰決定書)的強制執行過程中,貴法院誤將案外異議人的財產,當作被執行人的財產予以執行。異議人依法提出本執行異議。
請求事項。
立即中止執行,并返還異議人的財產——————————————————————————————————。
事實與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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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上所述,我(單位)是案外人,貴院將我(單位)的財產予以執行,明顯錯誤。特依《民事訴訟法》第條的規定,提出異議,請立即中止對上述財產的執行,并執行回轉,切實維護異議人的合法權益。
此致
××人民法院。
異議人(簽名蓋章)。
附:證據份。
案外人執行異議復議申請書(匯總21篇)篇四
被執行人:鄒____,男,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出生,漢族,住廣東省韶關市曲江區____鎮____路9號____房。
被執行人:廣州市____實業發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鄭____。
住址:廣東省廣州市花都區____鎮____村____路南。
在申請執行人中國農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廣州____支行與被執行人鄒____、廣州市____實業發展有限公司,就貴院作出的(20____)穗花法民二初字第20____號《民事判決書》的強制執行過程中(執行案號:(20____)穗花法執字第16____號),貴院誤將異議人的財產廣州市花都區____鎮____城____街____商鋪作為被執行人鄒____的財產予以執行,嚴重損害了異議人的合法權益,同時,本商鋪尚處于有效租賃合同期內,權屬的變更不應影響租賃合同的繼續履行,故異議人依法提出本執行異議。
請求事項:請求貴院立即中止(20____)穗花法執字第16____號案的執行,停止查封廣州市花都區____鎮____城____街____商鋪。
事實與理由:
案外人執行異議復議申請書(匯總21篇)篇五
原告:賴某。
被告:中國農業銀行。
第三人:鄒某。
訴訟請求:
1.請求確認廣州市花都區商鋪為原告所有,并停止對該財產的執行;。
2.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
事實與理由:
20xx年7月20日,本案爭議商鋪經貴院一審判決歸原告所有。20xx年3月16日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維持貴院一審判決,確認本案爭議商鋪歸原告所有。20xx年7月30日,該商鋪承租人突然告知原告,本案爭議商鋪被貴院張貼公告,要求騰空商鋪并拍賣。原告遂根據公告指示向貴院提出執行異議:貴院執行的本案爭議商鋪早在20xx年3月起就屬于原告所有,并非被執行人鄒某財產。貴院在未詳細查明案件事實、錯誤適用法律情況下,于20xx年9月15日作出(20xx)穗花法執異字第6x號《執行裁定書》,裁定駁回原告的異議請求,并于20xx年9月30日送達原告。原告不服此裁定,認為該載定認定事實不清、理解適用法律錯誤。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七條規定,執行過程中,案外人對執行標的提出書面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書面異議之日起十五日內審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對該標的的執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駁回。案外人、當事人對裁定不服,認為原判決、裁定錯誤的,依照審判監督程序辦理;與原判決、裁定無關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一、本案爭議商鋪系原告財產,并非案外人鄒某財產,依法應當停止對該商鋪的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二十八條規定,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員會的法律文書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決定等,導致物權設立、變更、轉讓或者消滅的,自法律文書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決定等生效時發生效力。
1994年2月1日原告與第三人鄒某登記結婚,后鄒某于12月9日從廣州實業公司購得本案爭議商鋪,應屬夫妻共同財產,20xx年3月16日雙方經法院判決離婚。本案爭議商鋪經貴院一審判決作出(20xx)花法民一初字第6xx號《民事判決書》認定“三、位于廣州市花都區商鋪及商鋪內物品,歸原告賴某所有……”、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作出的(20xx)穗中法民一終字第56xx號《民事判決書》認定“一、維持廣州市花都區人民法院(20xx)花法民一初字第6xx號民事判決的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因此,本案爭議商鋪自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終審判決生效之日起即由原告所有。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五十六條規定,對當事人雙方的訴訟標的,第三人認為有獨立請求權的,有權提起訴訟。對當事人雙方的訴訟標的,第三人雖然沒有獨立請求權,但案件處理結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關系的,可以申請參加訴訟,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參加訴訟。人民法院判決承擔民事責任的第三人,有當事人的訴訟權利義務。前兩款規定的第三人,因不能歸責于本人的事由未參加訴訟,但有證據證明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的部分或者全部內容錯誤,損害其民事權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民事權益受到損害之日起六個月內,向作出該判決、裁定、調解書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人民法院經審理,訴訟請求成立的,應當改變或者撤銷原判決、裁定、調解書;訴訟請求不成立的,駁回訴訟請求。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二條規定,必須共同進行訴訟的當事人沒有參加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通知其參加訴訟。
原告自20xx年3月16日便享有本案爭議商鋪所有權。被告20xx年10月26日才向貴院提起訴訟,請求行使對本案爭議商鋪的抵押權。也即,在被告提起訴訟之前本案爭議商鋪已不屬于第三人鄒某財產,而是原告財產。被告與貴院在該案的審理過程中均未查明此事實,便錯誤地將原告財產當作是第三人鄒某財產予以處分,嚴重損害原告財產權益。
本案爭議商鋪原屬原告與第三人鄒某夫妻共同財產,原告自該商鋪購買之日起便享有對該商鋪的共同所有權。后原告與第三人鄒某離婚,該商鋪判歸原告所有,則自判決生效之日起原告獨立享有對該商鋪的所有權。因此,不論原被告是否已經離婚,被告在起訴時都應當將原告列為共同被告;貴院在審理此案時,也應當將原告追加為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參加訴訟。然而,貴院與被告均無視案件事實,嚴重違反我國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對必須共同進行訴訟的當事人應當通知其參加訴訟而不予通知,侵犯原告訴訟權利,進而作出此嚴重損害原告民事權益的錯誤判決,企圖以訴訟形式強行侵占原告財產。
三、(20xx)穗花法執異字第6x號《執行裁定書》認定事實不清,適應法律錯誤。
1.(20xx)穗花法執異字第6x號案認定事實不清,被告申請強制執行行為已過時效期間,且無申請強制執行原告財產的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九條規定,申請執行的期間為二年。申請執行時效的中止、中斷,適用法律有關訴訟時效中止、中斷的規定。前款規定的期間,從法律文書規定履行期間的最后一日起計算;法律文書規定分期履行的,從規定的每次履行期間的最后一日起計算;法律文書未規定履行期間的`,從法律文書生效之日起計算。
被告申請執行所依據的(20xx)穗花法民二初字第20xx號案《民事判決書》系貴院于20xx年12月2日作出的,然而原告收到貴院執行公告的時間為20xx年7月30日,其間相差近三年時間,已遠遠超過申請執行期間兩年的時效規定。原告在該執行異議的審理中向貴院提出此時效抗辯,請求貴院查明相關事實作出裁定,但貴院并未對被告是否已超過申請執行時效期間作任何說明。
貴院在該執行異議案審理查明時已確認本案爭議商鋪系原告所有,且被告申請強制執行的依據系貴院對第三人鄒某財產進行處分的民事判決書,并不是對原告財產進行處分的民事判決書。然后,貴院在作出裁定時依舊枉顧上述事實,將本案爭議商鋪當作第三人鄒某財產繼續予以執行,并駁回原告的異議請求,損害原告合法權益。
貴院明知原告系本案爭議商鋪的所有人,仍依據對第三人鄒某財產進行處分的民事判決書強制執行原告財產,枉顧事實和法律。被告請求強制處分原告財產的應以直接對原告財產作出處分的合法有效的法律文書為依據,而不能依據其他的法律文書類推式地執行原告財產。且貴院再審理此執行異議案時,忽略了不管原告是本案爭議商鋪的共同所有人之一還是獨立所有人,都享有對被告請求權的抗辯權,不能通過將兩份完全不同民事主體、規定不同民事權利義務的判決書進行簡單拼湊就強行處分原告財產,混淆視聽,枉顧原告的訴訟權利和財產權益。
綜上,本案爭議商鋪系原告財產,非第三人鄒某財產;被告申請執行依據(20xx)穗花法民二初字第20xx號《民事判決書》存在事實查明不清、審理程序違法等嚴重影響本案判決結果的情形,應當通知共同參加訴訟的當事人沒有通知其參加訴訟;(20xx)穗花法執異字第6x號《執行裁定書》認定事實不清,適應法律錯誤,被告明顯已過申請執行時效期間卻不予審查并通過簡單拼湊兩份判決書類推式地執行原告財產,剝奪原告抗辯權。故原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七條規定向貴院提起訴訟,請求貴院查明案件事實,作出公正判決。
此致
廣州市花都區人民法院。
具狀人:xxx。
20xx年xx月xx日。
案外人執行異議復議申請書(匯總21篇)篇六
案外異議人:(個人)姓名、地址、身份證號。委托代理人信息。
請求事項:
請求法院中止對……的查封(或凍結、拍賣等)。
事實與理由:
貴院在執行法執字第號裁定書過程中,查封(或凍結、拍賣等)財產,因該財產屬于異議人所有,現提出書面異議,請求貴院解除(或停止、中止)對該財產的執行。
(寫明理由及法律依據)。
此致
市人民法院。
申請人:日期
案外人執行異議復議申請書(匯總21篇)篇七
異議人:賴____,女,漢族,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出生,廣東省韶關市曲江區____鎮____路____號,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聯系方式:________。
申請執行人:中國農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廣州____支行。
法定代表人:郭____。
住址:廣東省廣州市花都區____鎮____路1號。
案外人執行異議復議申請書(匯總21篇)篇八
申請人:
遼源市郊區農村信用合作聯社燈塔信用社二〇xx年十二月十日甲方:乙方:為按時按質完成甲方造林任務,甲方將自己承包的林地發包給乙方施工造林,桉樹整地造林協議書。經雙方協商,簽定如下整地造林協議:
一、工地點及面積。
乙方負責清山,開防火線,林地清理,挖坑,放基肥,種植,補種及挖林帶。總單價為_________元/畝,各項工序質量及規格要求如下:
1.清山:
2.開防火線:
要求林地邊界或與其他林場交界處,開設出10到15米的防火線,防火線內的雜草等可燃物要清理干凈,地面要清理見土。單價為_______元/畝。
3.煉山及林地清理:
在甲方和林業消防人員的指導和配合下全面燒山,燒山后將林地內未燒到的殘留物如(柴火,雜灌,刺蓬,草桿等)清理干凈。單價________元/畝。
4.挖坑:
沿等高線水平作業,行距_____米,株距______米,每畝挖坑______個,所挖坑的規格為________________厘米。單價為_______元/畝。
5.放基肥及回土:
要求每個坑放基肥______公斤,再從坑邊將表土打碎扒入坑內三分之一時與基肥拌勻,最后再扒原土回填坑,要求回填的土要高出地面五到十公分。單價為_________元/畝。
6.種植與補種:
種植應選在陰雨天或雨后進行,種植前樹苗要浸泡蟻藥后挑上山,種植時要先將營養袋撕開取掉,抓緊營養土后放入坑內蓋好并壓緊,營養袋放在坑邊以備甲方檢查。甲方按每畝115株樹苗供給乙方種植,乙方要保證樹苗成活率達到90%以上。如超過供給苗木數仍達不到成活率的由乙方出資購買樹苗補種,直致達到成活率為止。種植與補種單價為_______元/畝。
7.挖林帶:
以樹苗為中心,上下各0.75米,深為0.2米,土塊要翻起來,不要打碎。單價為_______元/畝。
三、時間要求。
乙方要在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進場作業,工人人數要達到_______人,在_____月_____日前要完成種植任務,協議書《桉樹整地造林協議書》。
四、付款方式:
乙方工人進場施工三天后甲方開始支付乙方實際完成格后,憑經甲方驗收人員簽名的《工序驗收單》到甲方財務部門辦理支付手續,甲方應在7天內付清該工序的90%工程款。全部工程完工面積清楚經驗收合格,甲方應在10天內結算總工程款的90%給乙方,剩余10%的款項在一個月后結清給乙方。
五、違約責任。
1.如果乙方不能在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前完成種植的(寬限10天)拖一天按總工程款的1%天進行處罰。乙方按時按質完成工程后,應通知甲方去驗收,甲方應在3天內派人驗收并10天內結算應結算的款項,如超期結算的按所欠工程款的1%利息付給乙方作損失費。
2.乙方在施工中如有土地糾紛或停工待料(不可抗拒的事故及自然災害除外),甲方應支付乙方在場工人每人每天10元生活費。
六、其它事項。
1.乙方在工作過程中要做好安全用火,不得亂放野火,由于乙方行為引起的火災,一切責任由乙方負責。
2.甲方所運到場地的肥料及苗木乙方有責任要看管好如遇肥料在場地被盜,乙方則按每包200元賠償給甲方。3.乙方在工作過程中要與當地群眾搞好關系,遵紀守法,工人之間要互相團結,施工過程要注意安全,期間如發生意外事故如(傷、亡等)和其他違法行為的,全部責任由乙方承擔,甲方概不負責。如遇有不可抗拒的事故及自然災害發生,甲乙雙方共同承擔責任。
〔桉樹整地造林協議書〕。
案外人執行異議復議申請書(匯總21篇)篇九
異議申請人:***,***,***。
被異議人(原申請執行人):***。
被異議人(原被執行人):***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該公司經理。
住所地:******。
被異議人(原被執行人):***,***。
請求事項:
請求法院解除對異議申請人所有的位于***a區9號樓至11號樓1﹟、7﹟、6﹟三處商服的查封。
事實與理由:
貴院在執行(xxxx)綏棱林執字第14-5號裁定書過程中,查封位于***a區9號樓至11號樓1﹟、7﹟、6﹟三處商服,因該財產屬于異議人所有,現提出書面異議,請求貴院解除對該財產的查封和執行。xxxx年9月24日,異議人申請人與被異議人(原被執行人)***開發有限公司簽訂了合同編號為xxxxxxxxxxxx的商品房買賣合同。
該合同約定:1、被異議人(原被執行人)***開發有限公司將其開發建設的***a區9號樓至11號樓1﹟、7﹟、6﹟三處商服賣給異議申請人;2、三處商服總價為人民幣貳佰玖拾萬壹仟陸佰柒拾玖元整,異議人已經將房款全部交齊;3、合同一式三份,其中一份在房產部門已經登記備案。
異議人認為,異議人在***人民法院判決生效前已經和被異議人***開發有限公司簽訂了合法有效的商品房買賣合同。該合同的簽訂并沒有損害國家或者他人的利益,是有效的合同。通過該合同,貴院查封的上述三處房產應當屬于異議人個人所有的合法財產,貴院的查封行為侵害了異議人的合法權益。
綜上所述,異議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七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四百六十四條的規定,特向貴院提出案外人執行異議,請貴院予以審查。
此致
***法院。
附:1、商品房買賣合同復印件一份。
2、交房費票據復印件一份;。
3、備案于***房產處標識為異議人房屋的`照片影印件一份;。
4、證人證言一份;。
5、物業費收費票據復印件一份;。
6、異議人身份證復印件一份。
案外人執行異議復議申請書(匯總21篇)篇十
申請人:林xx,男,漢族,19xx年1月1日出生,住莆田市路1號,身份證號碼:xxx,電話:xxx。
請求事項:
2、請求貴院解除對莆田市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莆田市村房地產的查封等強制執行措施。
事實與理由:
1、申請人與莆田市有限公司于2月1日簽訂了《房屋租賃合同》,租賃期限從2月10日起至1月10止,租期共計六年。申請人在與莆田市有限公司簽訂《房屋租賃合同》之時,莆田市有限公司負責人并未告知申請人租賃物存在抵押或者質押,申請人完全有理由相信租賃物的權屬完整,并為裝修租賃的店鋪投入了數百萬的裝修費用。作為善意承租人,法律應當保護申請人的合法權益,若此時執行莆田市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莆田市房地產必將對申請人的權益造成巨大影響。因申請人租賃店鋪系用于經營活動,裝修及產品投入的大部分資金系來源于民間借款,此時執行租賃房地產,等待申請人的唯有破產、“跑路”,屆時涉及的債權人人數將是非常之多,對社會的和諧穩定將會造成極大影響,懇求法院予以考慮。
2、申請人所租賃的房屋不屬于抵押物。申請人所租賃的店面據申請人承租之時向出租人了解,該八坎店面系獨立產權,不存在任何抵押及質押,因此請求法院依法予以查明。
基與以上理由,貴院作出的(20)莆執行字第號執行裁定及(20)莆執行字第號協助執行通知書涉及的房地產損害了異議申請人的合法權益,懇請法院終止對該房產的執行。
此致
莆田市中級人民法院。
案外人執行異議復議申請書(匯總21篇)篇十一
依法撤銷江西省某區人民法院作出的字第21號、第22號執行裁定書。
復議理由:
一、原審法院作出裁定時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202條是錯誤的,應該適用第204條的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202條規定:“當事人、利害關系人認為執行行為違反法律規定的,可以向負責執行的人民法院提出書面異議。當事人、利害關系人提出書面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書面異議之日起十五日內審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銷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駁回。當事人、利害關系人對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這是對“當事人、利害關系人”對執行異議的規定。而第204條規定:“執行過程中,案外人對執行標的提出書面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書面異議之日起十五日內審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對該標的的執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駁回。案外人、當事人對裁定不服,認為原判決、裁定錯誤的,依照審判監督程序辦理;與原判決、裁定無關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這是對“案外人”對執行異議的規定。本案中,復議申請人作為執行程序中的案外人,原審法院作出執行異議裁定時,應適用民訴法第204條的法律規定。
二、原審法院認為復議被申請人丙某、蘋果案件與復議被申請人乙某案件在訴訟保全程序上合法有效,是錯誤的。
首先,根據《民事訴訟法執行程序解釋》第1條規定:“申請執行人向被執行人的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請執行的,應當提供該人民法院轄區有可供執行財產的證明材料。”在這二案件中,申請執行人均未提供相關證據材料證明被執行人鴨梨在復議申請人處有可供執行的財產。
其次,這二案件的被執行人是鴨梨,而鴨梨及其夫丁某在復議申請人處均無債權。復議申請人既無能力也無義務協助法院執行二案件。而原審法院卻將這二案件的協助執行通知書均向復議申請人送達,并采取了非正當的手段讓復議申請人在8月9日的送達回證上簽字。僅從程序上說,原審法院在這二案件的訴訟保全措施上是不合法的。
再次,縱使復議被申請人鴨梨在某礦業具有債權,原審法院也不應該向復議申請人送達協助執行通知書。早在8月14日,某礦業已將法定代表人由“丁某”變更為“平民”。因此,原審法院應該向當時作為某礦業法定代表人的平民送達協助執行通知書。
綜上所述,原審法院認為,復議被申請人丙某、蘋果案件與復議被申請人乙某案件在訴訟保全程序上合法有效,是完全錯誤的。
三、原審法院認為復議被申請人鴨梨在復議申請人處享有債權,事情不清、證據不足。
首先,復議被申請人鴨梨在某礦業并無股份。在工商行政管理局的登記管理檔案中,從來沒有一份合法有效的材料能顯示復議申請人在某礦業享有股份。
其次,復議申請人是從平民處收購某礦業的股份,而并不是從復議被申請人鴨梨處收購的。原審法院僅以復議申請人在調查筆錄中認可的“該礦是以平民的名義轉讓給甲某的,全部轉讓款為800000元,甲某已支付400000元,還有400000元于月31日付清”來認定復議被申請人鴨梨在復議申請人處享有債權,這一認定缺乏事實與法律依據。在調查筆錄中,僅能顯示復議申請人從平民處收購某礦業的股份,至于該股份是否為復議被申請人鴨梨以“平民”的名義在某礦業的,并無證據予以證明。因此,從法律事實上講,復議申請人收購的某礦業股份即為平民所有,并非復議被申請人鴨梨所有。原審法院認定復議被申請人鴨梨在復議申請人處具有債權,與事實不符,于法無據。
綜上,原審法院認為復議被申請人在復議申請人處享有債權事實不清,證據不足。在采取訴訟保全措施過程中,程序不合法,適用法律錯誤。因此,原審法院作出的(2008)字第21號、第22號執行裁定書是錯誤的。為維護法律的尊嚴,維護復議申請人的合法權益,特向人民法院申請復議,請求法院撤銷這一裁定!
此致
江西省某人民法院。
二0一x年x月x日。
案外人執行異議復議申請書(匯總21篇)篇十二
申請人:吳某,女,漢族,無職業。
申請人與被執行人張某系夫妻關系,貴院于xxxx年xx月xx日,在強制執行中將張維祥的銀行退休工資卡給予凍結,由于沒有生活費,現已造成我們二位老人無法正常生活。涉案生效的法律文書正予申請再審,對此,申請人認為,即使本案應該履行義務,該債務也是張某個人之債,不應該侵害和剝奪申請人被扶養的權利和生活費用,貴院采用的這一強制執行措施,已嚴重違反法律規定,故請求立即依法解除凍結。
我國《民訴法》第二百四十三條明確規定:“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扣留、提取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部分的收入。但應當保留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的生活必需費用。
第二百二十五條當事人、利害關系人認為執行行為違反法律規定的,可以向負責執行的人民法院提出書面異議。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第五條“人民法院對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所必需的生活費用,不得查封、扣押、凍結……當地有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必需的生活費用依照該標準確定;”
第三十一條“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凍結案外人財產的……應當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凍結裁定……”
根據上述相關規定,申請人既是利害關系人又是案外人更是其被執行人所扶養的.家屬。所凍結的工資卡額為1100元,工資收入為夫妻共同財產,如果按合理執行,申請人應享有的550元不應在執行之列,剩余550元,還應在保留被執行人生活必須費用外,方可執行償還債務。
上述異議懇請貴院認真考慮,期望執法的同時不該違法,謝謝!
申請人:吳某。
20xx年7月9日。
案外人執行異議復議申請書(匯總21篇)篇十三
申請人:。
請求事項:。
1、請求貴院依法終止對案外人執行,(201x)辰民初字第號民事判決對案外人沒有法律約束力.
事實和理由:
天津市與天津市租賃合同糾紛一案,業經貴院一審判決終結,現已進入執行程序。現申請人對該案提出以下異議:。
1、被執行主體不適格。
天津市與天津市租賃合同糾紛一案,被執行的主體是天津市而不是案外人,,然而貴院在沒有任何針對案外人生效判決文書的基礎上而對案外人強制執行,顯然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
2、(201x)辰民初字第號民事判決針對的是天津市,而不是案外人對案外人沒有法律約束力.
雖然(201x)辰民初字第號民事判決已生效并申請執行,但在該判決中明確被告只有一個即是天津市,并沒有案外第三人,根據合同相對性及判決可以證實被執行的主體為天津市,執行案外人明顯與判決不符與事實相悖。理應終結對案外人的強制執行。
據此,申請人請求貴院依據事實和法律,在查清事實的基礎上,維護申請人合法的權益,以保障法律賦予申請人的合法生存的權利。以體現法律的公正和正義。
此致
xx市北辰區人民法院。
申請人:。
20xx年月日。
案外人執行異議復議申請書(匯總21篇)篇十四
法定代表人林,職務董事長。
法定代表人楊,電話。
申請人因不服新城區人民法院(20xx)新法執字第號終結執行的裁定。認為該裁定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不當。請求西安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撤銷該裁定。
一.本案作為執行依據的支付令已經生效。
1.債務人已非正常經營。新城法院送達支付令時,因債務人提供的公司地址虛假,按照其注冊地址無法送達,從而證明其公司已經非正常經營。
2.債務人已著手逃避債務。從工商局調取的債務人新辦公地點的《房屋租賃合同》中顯示,該合同的出租人、承租人均為債務人陜西泛美施工程纖維有限公司的股東劉x、劉x,證明其公司股東為轉移資金、逃避債務,一起串通進行虛假地址變更。。
3.支付令已經依法送達債務人。審判員后來在債務人原公司注冊辦公地(泛美大廈)找見股東劉x,其拒收支付令后被留置送達;公司的副總經理劉x拒收支付令后也被留置送達。故本案支付令已經依法送達債務人事實清楚。
因此,債務人收到支付令后,既沒有在15日內清償債務,也沒有向法院提出書面異議及公司變更情況,(20xx)新民督字第號支付令即發生法律效力。被執行人應對其蔑視法律的不負責任行為承擔法律后果,故支付令合法生效,執行局應認真予以執行。
二.債務人執行中稱其名稱變更不應影響本案的執行工作。
首先,債務人在收到人民法院送達的支付令后,沒有在有效期內提供相關證據證明其公司名稱變更的事實。對此,債務人理應承擔其行為給自身帶來的法律責任。
其次,我公司訴前曾到陜西省工商局檔案室調取債務人備案資料,內容顯示債務人名稱并未變更,僅將公司法定代表人劉x變更為劉x,公司地址由南關正街的泛美大廈變更為尚德路68號。所以我公司已經履行訴前注意義務,所以才確定到新城法院訴訟。
第三,債務人陜西工程xx有限公司名稱雖然變更為陜西工程xx有限公司,但債務人主體沒有變更,清償債務的還款責任也未更改。且執行中債務人均表示同意還款,執行部門應依法裁定變更本案債務人的名稱,這不僅沒有損害債務人的實體權利,也符合高法《關于適用(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273條的立法精神。現執行機構無視債務人予以還款的書面認可,仍簡單、草率地決定終結本案執行,無異是增加當事人的訴累,有違人民法院及時、有效處理案件的司法原則。同時,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變更和追加執行當事人的若干規定(征求意見稿)第二條明確規定:“除執行依據中指明的債務人外,可以對下列人申請執行,或者在已經開始的執行程序中,申請追加、變更下列人為被執行人:(四)債務人姓名或者名稱變更的,變更姓名或者名稱后的人。”因此,無論是在審判還是在執行中,被執行人名稱的變更均不影響執行機構對債務人的執行。
尊敬的法官,本案債務人為達到逃避債務的目的,已采取欺騙手段將公司法定代表人變更為楊,經執行法官詢問楊,其稱自己是農民,從未參與債務人經營,也未接管債務人一文一紙,更不知道本案的情況。顯然債務人是在蔑視法律有意阻礙人民法院執行。為了凈化西安的投資環境,敬請貴院依法撤銷新城區人民法院(20xx)新法執字第號執行裁定,使債務人盡快履行付款義務。
此致
西安市中級人民法院執行局。
西安xx有限公司。
代理人李亞林。
案外人執行異議復議申請書(匯總21篇)篇十五
法定代表人:(總經理)。
住所地:
委托代理人:
20xx年4月1日,貴院將案外異議人的財產,位于北京市xx路xx號xx號樓xx號商鋪,進行了查封。異議人依法提出本執行異議。
請求事項:請求貴院立即中止執行,解除查封,將該商鋪歸還異議人。
事實與理由。
20xx年9月11日,異議人與00有限公司(下稱“該公司”)簽訂了《商鋪租賃合同》,租賃了異議人位于廣渠路28號珠江華景家園甲217-南202、203號商鋪(下稱“該商鋪”),租期7年。該商鋪屬于異議人所有。因該公司遲遲不支付租金及水電物業等費用,異議人已于20xx年1月28日將其起訴至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要求該公司繳納相關費用并騰退商鋪。該案將于20xx年4月7日上午八點三十分在朝陽區南磨房法庭開庭審理。綜上所述,異議人是案外人,貴院將我公司的財產予以進行查封沒有法律依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八條、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項規定,提出異議,懇請貴院立即中止對上述財產的.執行,解除查封,將該商鋪歸還異議人,切實維護異議人的合法權益。
此致
北京市人民法院。
異議人:
案外人執行異議復議申請書(匯總21篇)篇十六
復議申請人: ,女, 日出生,漢族,聯系地址: 。
復議被申請人: ,住所地為 。
復議請求:
依法撤銷 市 區(2015) 第 號執行裁定書。
復議理由:
一、原審法院作出裁定時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225條是錯誤的,應該適用第227條的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225條規定:“當事人、利害關系人認為執行行為違反法律規定的,可以向負責執行的人民法院提出書面異議。當事人、利害關系人提出書面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書面異議之日起十五日內審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銷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駁回。當事人、利害關系人對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這是對“當事人、利害關系人”對執行異議的規定。而第227條規定:“執行過程中,案外人對執行標的提出書面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書面異議之日起十五日內審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對該標的的執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駁回。案外人、當事人對裁定不服,認為原判決、裁定錯誤的,依照審判監督程序辦理;與原判決、裁定無關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這是對“案外人”執行異議的規定。本案中,復議申請人作為該案的案外人,原審法院作出執行異議裁定時,應適用民訴法第227條的法律規定。
二、原審法院在沒有鑒定的情況下,以申請復議人未提供相應證據為由認定復議申請人為 股東,事實不清,證據不足。
共 2 頁
足出資責任或者對公司債務不能清償部分的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原判在沒有對申請復議人簽名的真偽進行司法鑒定的前提下,不能排除申請復議人是被冒名股東,因此原審裁定復議申請人為 股東,事實不清,證據不足。
綜上,原審法院裁定復議申請人與上海鏡靜物貿有限公司承擔連帶責任,事
實不清,證據不足,違反法律程序,且適用法律錯誤。因此,原審法院作出的 號執行裁定書是錯誤的。為維護-法律的尊嚴,維護復議申請人的合法權益,特向人民法院申請復議,請求法院撤銷這一裁定!
此致
市 中級人民法院
共 2 頁 復議申請人:年 月 日
復議申請人:明天,男,
復議被申請人:王大夏,男,
復議被申請人:何為,男,
復議被申請人:蘋果,女,
復議被申請人:鴨梨,女,復議請求:
依法撤銷江西省某區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字第21號、第22號執行裁定書。
復議理由:
一、原審法院作出裁定時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202條是錯誤的,應該適用第204條的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202條規定:“當事人、利害關系人認為執行行為違反法律規定的,可以向負責執行的人民法院提出書面異議。當事人、利害關系人提出書面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書面異議之日起十五日內審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銷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駁回。當事人、利害關系人對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這是對“當事人、利害關系人”對執行異議的規定。而第204條規定:“執行過程中,案外人對執行標的提出書面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書面異議之日起十五日內審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對該標的的執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駁回。案外人、當事人對裁定不服,認為原判決、裁定錯誤的,依照審判監督程序辦理;與原判決、裁定無關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這是對“案外人”對執行異議的規定。本案中,復議申請人作為執行程序中的案外人,原審法院作出執行異議裁定時,應適用民訴法第204條的法律規定。
二、原審法院認為復議被申請人何為、蘋果案件與復議被申請人王大夏案件在訴訟保全程序上合法有效,是錯誤的。
共 3 頁
首先,根據《民事訴訟法執行程序解釋》第1條規定:“申請執行人向被執行人的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請執行的,應當提供該人民法院轄區有可供執行財產的`證明材料。”在這二案件中,申請執行人均未提供相關證據材料證明被執行人鴨梨在復議申請人處有可供執行的財產。
其次,這二案件的被執行人是鴨梨,而鴨梨及其夫艾小林在復議申請人處均無債權。復議申請人既無能力也無義務協助法院執行二案件。而原審法院卻將這二案件的協助執行通知書均向復議申請人送達,并采取了非正當的手段讓復議申請人在2015年8月9日的送達回證上簽字。僅從程序上說,原審法院在這二案件的訴訟保全措施上是不合法的。
再次,縱使復議被申請人鴨梨在永興礦業具有債權,原審法院也不應該向復議申請人送達協助執行通知書。早在2015年8月14日,永興礦業已將法定代表人由“艾小林”變更為“平民”。因此,原審法院應該向當時作為永興礦業法定代表人的平民送達協助執行通知書。
綜上所述,原審法院認為,復議被申請人何為、蘋果案件與復議被申請人王大夏案件在訴訟保全程序上合法有效,是完全錯誤的。
三、原審法院認為復議被申請人鴨梨在復議申請人處享有債權,事情不清、證據不足。
首先,復議被申請人鴨梨在永興礦業并無股份。在工商行政管理局的登記管理檔案中,從來沒有一份合法有效的材料能顯示復議申請人在永興礦業享有股份。
共 3 頁
清”來認定復議被申請人鴨梨在復議申請人處享有債權,這一認定缺乏事實與法律依據。在調查筆錄中,僅能顯示復議申請人從平民處收購永興礦業的股份,至于該股份是否為復議被申請人鴨梨以“平民”的名義在永興礦業的,并無證據予以證明。因此,從法律事實上講,復議申請人收購的永興礦業股份即為平民所有,并非復議被申請人鴨梨所有。原審法院認定復議被申請人鴨梨在復議申請人處具有債權,與事實不符,于法無據。
綜上,原審法院認為復議被申請人在復議申請人處享有債權事實不清,證據不足。在采取訴訟保全措施過程中,程序不合法,適用法律錯誤。因此,原審法院作出的(2015)字第21號、第22號執行裁定書是錯誤的。為維護-法律的尊嚴,維護復議申請人的合法權益,特向人民法院申請復議,請求法院撤銷這一裁定!
此致
江西省某人民法院
復議申請人:
二0一一年三月一日
共 3 頁
xx-xx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
申請人:xx-xx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
住 所:大城縣新城區人民路東側
法定代表人:
電話:
申請人不服河北省xx-x縣人民法院(xx-xx)文執異字第xx號執行裁定,向貴院提出復議申請。
申請事項:申請撤銷河北省xx-x縣人民法院(xx-xx)文執異字第xx號執行裁定,確認李某以公司財產擔保無效。
事實與理由:
第一、李某簽署的擔保書無效,無論王xx在xx-xx中地位,均不影響認定擔保書無效。
《公司法》第十六條規定:“公司向其他企業投資或者為他人提供擔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由董事會或者股東會、股東大會決議;公司章程對投資或者擔保的總額及單項投資或者擔保的數額有限額規定的,不得超過規定的限額。”
“公司為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的,必須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前款規定的股東或者受前款規定的實際控制人支配的股東,不得參加前款規定事項的表決。該項表決由出席會議的其他股東所持表決權的過半數通過”。
1 / 4
適用上述第二款規定,即由公司的其他全體股東章xx、宋繼峰股東會決議表決通過,李某不能參加;若王xx不是公司的股東或實際控制人,則適用上述第一款規定,即公司的全體股東李某、章xx、宋繼峰三人召開的股東會決議通過,李某或公司對外擔保才能有效。
其次,在公司章程及工商檔案中,登記的李某為股東、執行董事,根據《公司法》第149條規定: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三)違反公司章程的規定或者未經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董事會同意,將公司資金借給他人或者以公司財產為他人擔保。也就是說李某無論作為公司的執行董事還是以公司名義對外擔保,違反上述法律規定,其以公司財產做擔保行為無效。
再次、在李某參與公司股東之后,2015年 5月26日的公司章程修正案中也有明文規定,并且經李某等三股東簽字通過備案。
因此,李某不但違反公司法禁止性規定,也違反公司章程的規定,其以公司財產為他人擔保的行為無效。
第二、原審法院在本次審查中程序不合法
根據貴院出具的(2015)廊執復字第40號裁定書的認定“大城縣公安局以涉嫌偽造公司印章立案偵查,并委托天津市開平司法鑒定中心對涉案印章的印文進行鑒定,鑒定意見為該印章的印文與xx-xx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的印章的印文不是同一枚印章,且尚未結案,對于擔保人李某能否以xx-xx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的名義做出擔保,以及被執行人王xx在大成茂業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的實際身份,基本事實不清”,撤銷撤銷2015)文執異字第8號執行裁定,發還文安縣法院重審。
2 / 4
查了哪些內容?審查是否合法?是否需要申請人提交相關證據,是否需要依職權調查取證?申請人認為原審法院在以上環節均存在違法,對于關鍵證據李某的口供不去核實,王xx在逃,對申請人不進行詢問或談話,未要求申請人提交證據,原審法院未做實質性的審查,在裁定書中,沒有列明審查的范圍。因此,原審法院程序不合法。
第三、原審法院在執行過程中未盡到審慎義務,違法操作造成裁定不合法。
保證書是在2015年1月19日做和解筆錄的當天,王xx、李某在法院執行局辦公室所制做,原審法院作為司法機關知道或應當知道上述法律條文為禁止性規定,在沒有履行公司必要程序的前提下,王xx、李某的蓋章簽字等行為均是在法官的授意下所做,原審法官要么不懂法,要么就是違法操作,不管出于什么樣的目的,均造成了對我公司的實質性侵害。
據李某在公安機關交代,王xx在與王志國的欠款執行案中,王xx作為被執行人借款無法償還,被文安縣法院執行局的承辦法官逼迫,要求其提供擔保,保證書于2015年1月19日上午準備好,沒有蓋章,在當日午后,王xx帶來印章在執行局辦公室連同和解筆錄一起蓋章。從這么倉促的過程看,根本不可能履行擔保必要的程序,從案卷中也未看到任何履行程序的文件。
王xx一個與申請人沒有任何關系的人,既不是股東又不是實際控制人卻控制著申請人的公章,而法定代表人李某卻不掌握公章,并受王xx指使,本身就違背常理,用常理就能解決的問題,卻被原審法官無視。
查李某是否持有公司股東會決議的情況下,王xx在執行法官的面前,加蓋假公章。
原審法院若依法審查李某以公司財產對外擔保必須要求出具股東會決議,則這起假擔保事件就會避免。而原審法院在貴院已經撤銷撤銷2015)文執異字第8號執行裁定裁求實質審查后,仍不做改正,一錯再錯,連公司的股東結構亦未審查清楚:當時李某65%,章xx30%,宋繼峰5%。原審法院再次出具錯誤裁定。
綜上所述,貴院應當予以撤銷執行裁定,確認保證書無效。
xx-xx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
二零一五年十二月 二十四 日
案外人執行異議復議申請書(匯總21篇)篇十七
法定代表人:林xx,職務:董事長。
法定代表人:楊xx,電話:xx。
申請人因不服新城區人民法院(20xx)新法執字第xxx號終結執行的裁定。認為該裁定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不當。請求西安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撤銷該裁定。
1、債務人已非正常經營。新城法院送達支付令時,因債務人提供的公司地址虛假,按照其注冊地址無法送達,從而證明其公司已經非正常經營。
2、債務人已著手逃避債務。從工商局調取的債務人新辦公地點的《房屋租賃合同》中顯示,該合同的出租人、承租人均為債務人陜西泛美施工程纖維有限公司的股東劉x、劉x,證明其公司股東為轉移資金、逃避債務,一起串通進行虛假地址變更。。
3、支付令已經依法送達債務人。審判員后來在債務人原公司注冊辦公地(泛美大廈)找見股東劉x,其拒收支付令后被留置送達;公司的副總經理劉x拒收支付令后也被留置送達。故本案支付令已經依法送達債務人事實清楚。
因此,債務人收到支付令后,既沒有在15日內清償債務,也沒有向法院提出書面異議及公司變更情況,(20xx)新民督字第xx號支付令即發生法律效力。被執行人應對其蔑視法律的不負責任行為承擔法律后果,故支付令合法生效,執行局應認真予以執行。
首先,債務人在收到人民法院送達的支付令后,沒有在有效期內提供相關證據證明其公司名稱變更的事實。對此,債務人理應承擔其行為給自身帶來的法律責任。
其次,我公司訴前曾到陜西省工商局檔案室調取債務人備案資料,內容顯示債務人名稱并未變更,僅將公司法定代表人劉x變更為劉x,公司地址由南關正街的`泛美大廈變更為尚德路68號。所以我公司已經履行訴前注意義務,所以才確定到新城法院訴訟。
第三,債務人陜西xx工程xx有限公司名稱雖然變更為陜西xx工程xx有限公司,但債務人主體沒有變更,清償債務的還款責任也未更改。且執行中債務人均表示同意還款,執行部門應依法裁定變更本案債務人的名稱,這不僅沒有損害債務人的實體權利,也符合高法《關于適用(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273條的立法精神。現執行機構無視債務人予以還款的書面認可,仍簡單、草率地決定終結本案執行,無異是增加當事人的訴累,有違人民法院及時、有效處理案件的司法原則。同時,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變更和追加執行當事人的若干規定(征求意見稿)第二條明確規定:“除執行依據中指明的債務人外,可以對下列人申請執行,或者在已經開始的執行程序中,申請追加、變更下列人為被執行人:(四)債務人姓名或者名稱變更的,變更姓名或者名稱后的人。”因此,無論是在審判還是在執行中,被執行人名稱的變更均不影響執行機構對債務人的執行。
尊敬的法官,本案債務人為達到逃避債務的目的,已采取欺騙手段將公司法定代表人變更為楊xx,經執行法官詢問楊xx,其稱自己是農民,從未參與債務人經營,也未接管債務人一文一紙,更不知道本案的情況。顯然債務人是在蔑視法律有意阻礙人民法院執行。為了凈化西安的投資環境,敬請貴院依法撤銷新城區人民法院(20xx)新法執字第xx號執行裁定,使債務人盡快履行付款義務。
案外人執行異議復議申請書(匯總21篇)篇十八
復議申請人:明天,男,復議被申請人:王大夏,男,復議被申請人:何為,男,復議被申請人:蘋果,女,復議被申請人:鴨梨,女,復議請求:
依法撤銷江西省某區人民法院作出的(2008)字。
首先,根據《民事訴訟法執行程序解釋》。
清”來認定復議被申請人鴨梨在復議申請人處享有債權,這一認定缺乏事實與法律依據。在調查筆錄中,僅能顯示復議申請人從平民處收購永興礦業的股份,至于該股份是否為復議被申請人鴨梨以“平民”的名義在永興礦業的,并無證據予以證明。因此,從法律事實上講,復議申請人收購的永興礦業股份即為平民所有,并非復議被申請人鴨梨所有。原審法院認定復議被申請人鴨梨在復議申請人處具有債權,與事實不符,于法無據。
案外人執行異議復議申請書(匯總21篇)篇十九
申請書。
也是一種專用書信,它同一般書信一樣。下面是執行異議復議申請書,快來圍觀吧。
依法撤銷江西省某區人民法院作出的(20xx)字第21號、第22號執行裁定書。
復議理由:
一、原審法院作出裁定時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202條是錯誤的,應該適用第204條的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202條規定:“當事人、利害關系人認為執行行為違反法律規定的,可以向負責執行的人民法院提出書面異議。當事人、利害關系人提出書面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書面異議之日起十五日內審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銷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駁回。當事人、利害關系人對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這是對“當事人、利害關系人”對執行異議的規定。而第204條規定:“執行過程中,案外人對執行標的提出書面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書面異議之日起十五日內審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對該標的的執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駁回。案外人、當事人對裁定不服,認為原判決、裁定錯誤的,依照審判監督程序辦理;與原判決、裁定無關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這是對“案外人”對執行異議的規定。本案中,復議申請人作為執行程序中的案外人,原審法院作出執行異議裁定時,應適用民訴法第204條的法律規定。
二、原審法院認為復議被申請人丙某、蘋果案件與復議被申請人乙某案件在訴訟保全程序上合法有效,是錯誤的。
首先,根據《民事訴訟法執行程序解釋》第1條規定:“申請執行人向被執行人的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請執行的,應當提供該人民法院轄區有可供執行財產的證明材料。”在這二案件中,申請執行人均未提供相關證據材料證明被執行人鴨梨在復議申請人處有可供執行的財產。
其次,這二案件的被執行人是鴨梨,而鴨梨及其夫丁某在復議申請人處均無債權。復議申請人既無能力也無義務協助法院執行二案件。而原審法院卻將這二案件的協助執行通知書均向復議申請人送達,并采取了非正當的手段讓復議申請人在20xx年8月9日的送達回證上簽字。僅從程序上說,原審法院在這二案件的訴訟保全措施上是不合法的。
再次,縱使復議被申請人鴨梨在某礦業具有債權,原審法院也不應該向復議申請人送達協助執行通知書。早在20xx年8月14日,某礦業已將法定代表人由“丁某”變更為“平民”。因此,原審法院應該向當時作為某礦業法定代表人的平民送達協助執行通知書。
綜上所述,原審法院認為,復議被申請人丙某、蘋果案件與復議被申請人乙某案件在訴訟保全程序上合法有效,是完全錯誤的。
三、原審法院認為復議被申請人鴨梨在復議申請人處享有債權,事情不清、證據不足。
首先,復議被申請人鴨梨在某礦業并無股份。在工商行政管理局的登記管理檔案中,從來沒有一份合法有效的材料能顯示復議申請人在某礦業享有股份。
其次,復議申請人是從平民處收購某礦業的股份,而并不是從復議被申請人鴨梨處收購的。原審法院僅以復議申請人在調查筆錄中認可的“該礦是以平民的名義轉讓給甲某的,全部轉讓款為800000元,甲某已支付400000元,還有400000元于20xx年12月31日付清”來認定復議被申請人鴨梨在復議申請人處享有債權,這一認定缺乏事實與法律依據。在調查筆錄中,僅能顯示復議申請人從平民處收購某礦業的股份,至于該股份是否為復議被申請人鴨梨以“平民”的名義在某礦業的,并無證據予以證明。因此,從法律事實上講,復議申請人收購的某礦業股份即為平民所有,并非復議被申請人鴨梨所有。原審法院認定復議被申請人鴨梨在復議申請人處具有債權,與事實不符,于法無據。
綜上,原審法院認為復議被申請人在復議申請人處享有債權事實不清,證據不足。在采取訴訟保全措施過程中,程序不合法,適用法律錯誤。因此,原審法院作出的(20xx)字第21號、第22號執行裁定書是錯誤的。為維護法律的尊嚴,維護復議申請人的合法權益,特向人民法院申請復議,請求法院撤銷這一裁定!
此致
江西省某人民法院。
二0一x年x月x日。
復議被申請人:鴨梨,女,復議請求:
依法撤銷江西省某區人民法院作出的(20xx)字第21號、第22號執行裁定書。
復議理由:
一、原審法院作出裁定時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202條是錯誤的,應該適用第204條的法律規定。
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銷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駁回。當事人、利害關系人對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這是對“當事人、利害關系人”對執行異議的規定。而第204條規定:“執行過程中,案外人對執行標的提出書面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書面異議之日起十五日內審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對該標的的執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駁回。案外人、當事人對裁定不服,認為原判決、裁定錯誤的,依照審判監督程序辦理;與原判決、裁定無關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這是對“案外人”對執行異議的規定。本案中,復議申請人作為執行程序中的案外人,原審法院作出執行異議裁定時,應適用民訴法第204條的法律規定。
二、原審法院認為復議被申請人何為、蘋果案件與復議被申請人王大夏案件在訴訟保全程序上合法有效,是錯誤的。
首先,根據《民事訴訟法執行程序解釋》第1條規定:“申請執行人向被執行人的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請執行的,應當提供該人民法院轄區有可供執行財產的證明材料。”在這二案件中,申請執行人均未提供相關證據材料證明被執行人鴨梨在復議申請人處有可供執行的財產。
其次,這二案件的被執行人是鴨梨,而鴨梨及其夫艾小林在復議申請人處均無債權。復議申請人既無能力也無義務協助法院執行二案件。而原審法院卻將這二案件的協助執行通知書均向復議申請人送達,并采取了非正當的手段讓復議申請人在20xx年8月9日的送達回證上簽字。僅從程序上說,原審法院在這二案件的訴訟保全措施上是不合法的。
再次,縱使復議被申請人鴨梨在永興礦業具有債權,原審法院也不應該向復議申請人送達協助執行通知書。早在20xx年8月14日,永興礦業已將法定代表人由“艾小林”變更為“平民”。因此,原審法院應該向當時作為永興礦業法定代表人的平民送達協助執行通知書。
綜上所述,原審法院認為,復議被申請人何為、蘋果案件與復議被申請人王大夏案件在訴訟保全程序上合法有效,是完全錯誤的。
三、原審法院認為復議被申請人鴨梨在復議申請人處享有債權,事情不清、證據不足。
首先,復議被申請人鴨梨在永興礦業并無股份。在工商行政管理局的登記管理檔案中,從來沒有一份合法有效的材料能顯示復議申請人在永興礦業享有股份。
其次,復議申請人是從平民處收購永興礦業的股份,而并不是從復議被申請人鴨梨處收購的。原審法院僅以復議申請人在調查筆錄中認可的“該礦是以平民的名義轉讓給明天的,全部轉讓款為800000元,明天已支付400000元,還有400000元于20xx年12月31日付清”來認定復議被申請人鴨梨在復議申請人處享有債權,這一認定缺乏事實與法律依據。在調查筆錄中,僅能顯示復議申請人從平民處收購永興礦業的股份,至于該股份是否為復議被申請人鴨梨以“平民”的名義在永興礦業的,并無證據予以證明。因此,從法律事實上講,復議申請人收購的永興礦業股份即為平民所有,并非復議被申請人鴨梨所有。原審法院認定復議被申請人鴨梨在復議申請人處具有債權,與事實不符,于法無據。
綜上,原審法院認為復議被申請人在復議申請人處享有債權事實不清,證據不足。在采取訴訟保全措施過程中,程序不合法,適用法律錯誤。因此,原審法院作出的(20xx)字第21號、第22號執行裁定書是錯誤的。為維護法律的尊嚴,維護復議申請人的合法權益,特向人民法院申請復議,請求法院撤銷這一裁定!
此致
江西省某人民法院。
二0xx年三月一日。
案外人執行異議復議申請書(匯總21篇)篇二十
法定代表人林__,職務董事長。
法定代表人楊__,電話__。
申請人因不服新城區人民法院(20__)新法執字第__x號終結執行的裁定。認為該裁定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不當。請求西安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撤銷該裁定。
一.本案作為執行依據的支付令已經生效。
1.債務人已非正常經營。新城法院送達支付令時,因債務人提供的公司地址虛假,按照其注冊地址無法送達,從而證明其公司已經非正常經營。
2.債務人已著手逃避債務。從工商局調取的債務人新辦公地點的《房屋租賃合同》中顯示,該合同的出租人、承租人均為債務人陜西泛美施工程纖維有限公司的股東劉x、劉x,證明其公司股東為轉移資金、逃避債務,一起串通進行虛假地址變更。。
3.支付令已經依法送達債務人。審判員后來在債務人原公司注冊辦公地(泛美大廈)找見股東劉x,其拒收支付令后被留置送達;公司的副總經理劉x拒收支付令后也被留置送達。故本案支付令已經依法送達債務人事實清楚。
因此,債務人收到支付令后,既沒有在15日內清償債務,也沒有向法院提出書面異議及公司變更情況,(20__)新民督字第__號支付令即發生法律效力。被執行人應對其蔑視法律的不負責任行為承擔法律后果,故支付令合法生效,執行局應認真予以執行。
二.債務人執行中稱其名稱變更不應影響本案的執行工作。
首先,債務人在收到人民法院送達的支付令后,沒有在有效期內提供相關證據證明其公司名稱變更的事實。對此,債務人理應承擔其行為給自身帶來的法律責任。
其次,我公司訴前曾到陜西省工商局檔案室調取債務人備案資料,內容顯示債務人名稱并未變更,僅將公司法定代表人劉x變更為劉x,公司地址由南關正街的泛美大廈變更為尚德路68號。所以我公司已經履行訴前注意義務,所以才確定到新城法院訴訟。
第三,債務人陜西__工程__有限公司名稱雖然變更為陜西__工程__有限公司,但債務人主體沒有變更,清償債務的還款責任也未更改。且執行中債務人均表示同意還款,執行部門應依法裁定變更本案債務人的名稱,這不僅沒有損害債務人的實體權利,也符合高法《關于適用(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273條的立法精神。現執行機構無視債務人予以還款的書面認可,仍簡單、草率地決定終結本案執行,無異是增加當事人的訴累,有違人民法院及時、有效處理案件的司法原則。同時,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變更和追加執行當事人的若干規定(征求意見稿)第二條明確規定:“除執行依據中指明的債務人外,可以對下列人申請執行,或者在已經開始的執行程序中,申請追加、變更下列人為被執行人:(四)債務人姓名或者名稱變更的,變更姓名或者名稱后的人。”因此,無論是在審判還是在執行中,被執行人名稱的變更均不影響執行機構對債務人的執行。
尊敬的法官,本案債務人為達到逃避債務的目的,已采取欺騙手段將公司法定代表人變更為楊__,經執行法官詢問楊__,其稱自己是農民,從未參與債務人經營,也未接管債務人一文一紙,更不知道本案的情況。顯然債務人是在蔑視法律有意阻礙人民法院執行。為了凈化西安的投資環境,敬請貴院依法撤銷新城區人民法院(20__)新法執字第__號執行裁定,使債務人盡快履行付款義務。
此致
西安市中級人民法院執行??
西安__有限公司。
代理人李亞林。
案外人執行異議復議申請書(匯總21篇)篇二十一
復議申請人劉**,男,20xx年6月5日出生,漢族,寧鄉縣電力局花明樓供電所電工,住寧鄉縣大屯營鄉六里村石湖塘組。
復議申請人劉**不服寧鄉縣人民法院(20xx)寧法執異字第2號執行裁定,現依法提出復議。理由如下:
一、寧鄉法院執行裁定書認定事實錯誤,有意偏袒被執行人。
1、沒有認定寧鄉縣電力局的通知在執行中所附條件的事實及該條件的違法性。
寧鄉電力局確實通知過劉**到白馬橋供電所上班,但劉**前往供電所報道時得知該通知附了條件:上班前必須與寧鄉電力局設立的寧鄉縣楚溈農電服務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勞服公司”)簽訂為期一年的勞動合同。劉**應通知要求前往報到、被拒、被拒理由、主張請求等均在聽證時當庭陳述,電力局也沒有否認;在20xx年11月12日寧鄉法院執行局工作人員對“勞服公司”工作人員廖旭輝所作《詢問筆錄》中亦有記載;聽證現場,廖旭輝也沒有否認劉**所述事實。
該條件是違法的。理由有如下:(1)電力局設立“勞服公司”向自己派遣勞動者違反《勞動合同法》第67條禁止性規定;(2)、要求劉**與“勞服公司”簽訂勞動合同,因履行義務主體不合生效判決,而且在該合同中寧鄉電力局不是合同主體,其根本沒有依據判決履行義務;(3)附條件執行人民法院生效判決本身就是違法行為,該等情況屬拒不執行人民法院生效判決,依據《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之規定,電力局及其主要負責人涉嫌拒不執行人民法院判決裁定罪。
2、寧鄉法院裁定書認定事實中,對劉**關于《結案通知書》的異議只字未提。劉**始終認為結案是錯誤的,始終沒有同意寧鄉法院在寧鄉電力局要求劉**與“勞服公司”簽訂一年期勞動合同的情況下結案。
劉**不同意“就范”的理由有兩個:(1)如果必須簽訂勞動合同的的話,其主體應該是劉**與寧鄉電力局,而不是“勞服公司”;要么不簽,直接按原來的情況恢復上班;(2)應當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而寧鄉法院在裁定中,故意遺漏劉**拒絕簽訂勞動合同的理由。
二、本案程序嚴重違法。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202條之規定,執行異議裁定書應當在收到書面異議后15日內審查并作出裁定。
復議申請人劉**于20xx年12月29日向寧鄉法院提出書面異議。執行局工作人員不同意向劉**出具《受理案件通知書》;受理后以種種理由搪塞復議申請人,一直拖延不作處理。最終在貴院監督下安排聽證,聽證記錄卻不做認定事實的依據。
本案《執行裁定書》向復議申請人送達時間是20xx年7月17日,審查時間近7個月之久,嚴重違反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復議申請人完全有理由懷疑:寧鄉法院或與寧鄉電力局有不正當交往,足以影響本案正常聽證和依法裁定。
三、適用法律錯誤。
本案執行中,寧鄉法院枉縱寧鄉電力局違法設立執行條件、強制拒絕復議申請人的合法理由,應當認定執行錯誤,寧鄉法院應當依據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裁定撤銷該結案通知,并自行糾正錯誤執行行為,繼續執行,以切實維護復議申請人的合法利益。
本案之所以聽證,是因為得到了貴院的監督。復議申請人請求貴院查明事實,糾正寧鄉法院的錯誤裁定。
如合法權利得不到保護,復議申請人將誓死抗爭、不斷上訪并將有關法律文書通報省內外媒體。
此致
湖南省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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