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效的規章制度可以提供明確的指引,方便組織成員的工作和生活。以下是一些符合實際情況的規章制度實例,希望能給大家帶來一些啟示。
放射防護管理制度(熱門21篇)篇一
根據國務院頒布的“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放射防護條例”的有關規定制定本制度。
一、防護用品包括鉛帽、鉛圍脖、鉛眼鏡和鉛衣等。
四、對受檢者非投照部位,要配合醫務人員穿戴鉛防護用具。
五、兒童、孕婦在受檢時,應盡量避免x射線的照射,如果必須進行檢查時,必須下腹部蓋上鉛衣,防止性腺和胎兒接收過量的射線。
六、在透視及拍片時,其他人員勿停留在x線檢查室內,避免照射。需陪伴人員扶持受檢者時,也應穿戴防護用具,已免照射。嚴禁孕婦及18歲以下的青少年扶持受檢者。
七、任何受檢患者有權要求進行放射防護。放射科備有鉛防護用品,患者可以無條件提出使用。使用這些鉛防護用品,能有效地保護胎兒、性腺、甲狀腺和眼睛。
八、患者對放射科工作人員的檢查及要求有疑義和不理解時,有權當時提出疑問,并要求得到解答。
放射防護管理制度(熱門21篇)篇二
一、醫院各級領導及主管職能部門要重視輻射防護安全工作,定期檢查,監督落實,并將該項工作納入對有關科室和部門的業務工作考核。各級各類工作人員都要有輻射防護安全意識,從事輻射操作工作時做好本人、病人和周圍人群及環境的防護工作。
二、輻射工作人員在進行透視、攝片和其它輻射性檢查和治療工作時,必須關好機房大門,同時打開機房的紅色警示燈,防止無關人員接近輻射線。
三、加強對受檢者的防護工作,正確掌握對投照部位的輻射劑量,加強對非照射部位進行防護,尤其是對非照射部位的重要器官組織要進行必要的屏蔽。對婦女、兒童的照射防護要給予特別的重視。
四、拍片時無特殊情況不得有陪伴和其他無關人員進入機房。必須進入機房的人員應當做好相應的防護工作。
五、主動接受衛生行政部門對輻射工作場所的監督檢查,聽取意見,接受指導,改進防護工作,定期組織輻射工作人員參加輻射法律法規及防護知識培訓;并定期委托有資質的輻射衛生技術服務機構對輻射工作場所、輻射設備、輻射工作人員個人劑量進行定期檢測,定期委托有資質的職業健康檢查機構對輻射工作人員進行職業健康檢查。
六、如發生輻射事件時,應立即啟動單位的輻射事件應急處理預案。
放射防護管理制度(熱門21篇)篇三
根據國務院頒布的《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放射防護條例》的有關規定制定本制度。
一、防護用品包括鉛帽、鉛圍脖、鉛圍裙、鉛坎肩、鉛眼鏡和鉛衣等。
三、工作人員在接觸射線工作時要穿戴防護用品后,方可進入機房工作。
四、對受檢者非投照部位,要配合醫務人員穿戴鉛防護用具。
五、兒童、孕婦在受檢時,應盡量避免x射線的照射,如果必須進行檢查時,必須下腹部蓋上鉛衣,防止性腺和胎兒接收過量的射線。
六、在透視及拍片時,其他人員勿停留在x線檢查室內,避免照射。需陪伴人員扶持受檢者時,也應穿戴防護用具,以免受照射。嚴禁孕婦及12歲以下的青少年扶持受檢者。
七、任何受檢患者有權要求進行放射防護。放射科備有鉛防護用品,患者可以無條件提出使用。使用這些鉛防護用品,能有效地保護胎兒、性腺、甲狀腺和眼睛。
八、患者對放射科工作人員的檢查及要求有疑義和不理解時,有權當時提出疑問,并要求得到解答。
菏澤醫學專科學校醫院。
放射防護管理制度(熱門21篇)篇四
1、強化工作人員的放射防護意識,自覺配合并切實落實診所內放射設備的使用安全,避免放射事故的發生。
2、操作人員應嚴格遵守各項安全操作規程,經常檢查防護設施的性能,確保其安全正常的運轉。射線裝置變更時及時辦理申報變更手續,機房定期進行輻射水平檢測。
3、采用放射診斷應遵循醫療照射正當化和放射防護最優化原則,避免一切不必要的照射,并事先告知受檢者輻射對健康的潛在影響。放射工作人員上崗前必須經過放射防護知識和相關法規的專門培訓,并通過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崗,從業期間須接受定期培訓,確保正確合理操作射線裝置。
4、放射診療工作人員上崗前須進行健康檢查,合格后方可從事放射診療工作。對已經從事放射診療工作人員要進行在崗期間的定期健康檢查,建立個人劑量、職業健康管理和教育培訓檔案。
5、醫用診斷x射線機須由專業放射影像醫師操作,其他無關人員不得擅自動用設備。
6、進機房前須佩戴個人劑量計,開機前檢查安全裝置,記錄機器運行狀況,發現異常情況立即切掉電源并報告上級主管部門。
7、對患者拍攝前應認真核對診療方案,準確對位,避免因操作不當導致重復照射。
8、機房內除受檢者外,陪同人員及其他無關人員不得進入。
9、機房內必須配備一套受檢者防護服裝,并按規定使用。
10、機房門必須設置門燈連鎖裝置并保持正常運行,張貼電離輻射警示標志。照射前必須關閉機房大門后方可開機照射,機房工作時大門上方應有紅燈指示。
放射防護管理制度(熱門21篇)篇五
1、 放射科 x 線輻射防護工作由科主任負責,科室指定兼職人員協助 科主任做好x 線輻射防護工作。
2. 放射科工作人員要增強放射防護意識和責任性,在放射診療工作 中應當遵守醫療照射正當化和放射防護最優化的原則;科室定期 組織對放射科診療場所、設備和人員進行放射防護檢查。
3. 放射診斷工作人員必須按要求具備相應的資質;各級各類人員必 須接受培訓,熟悉放射設備的主要結構和安全性能,確保設備安 全,防止意外放射事件的發生;技術人員要嚴格執行各種放射設 備操作規程,非機器操作員,嚴禁上機操作。
4. 放射科各 x 線檢查室、控制室的輻射防護必須達到國家要求;放 射科診療場所必須設有電離輻射警告標志和工作指示燈;在放射 檢查前應事先告知受檢者輻射對健康的影響,在登記室、x 線檢查 室設置告示牌。
5. 放射科診療場所必須配備工作人員和受檢者防護用品,如鉛衣、 鉛手套、鉛帽、鉛眼鏡等,發現破損應及時更換;工作人員工作 時必須穿戴,不用時妥善保管;工作人員工作期間應佩帶個人計 量儀。
6. 放射科候診處應達到防護要求,患者不得在機房內候診;操作人 員在放射檢查前應關閉檢查室門窗,無關人員不得進入檢查室, 確實因病情需要,必須陪同檢查者,應給予必要的防護用品。
7. 攝片前,必須根據不同管電壓,更換合適的附加濾過片;開機后 應觀察機器是否工作正常,若有疑點必須及時排除,使用中遇到 異常情況應立即切斷電源,請專業人員維修。
8. 應盡量減少受檢者的x 線照射,盡量縮小照射野,縮短透視時間, 避免重復檢查,對非受檢部位應加強防護;在不影響診斷的前提 下,攝片、透視、介入治療等盡可能采用高電壓、低電流和小光 圈。
9. 對育齡婦女的腹部及嬰幼兒的 x 線檢查必須嚴格掌握適應癥;對 育齡婦女腹部或骨盆進行x 線檢查前,應問明是否懷孕;對孕婦, 特別是受孕后8 周至15 周的,非特殊需要不得進行下腹部x 線檢 查。
10. 使用攜便式、移動式x 線機攝片時,工作人員必須離開x 線機 球管2 米以外,并注意周圍人員的防護安全。
11. 每三個月對安全裝置、各種運動轉性、操作完整性和各種應急 開關的有效性進行檢查,并做好記錄;夜間值班人員,負責機器 設備安全。
12. 每次檢修,在更換與防護有關的零件后,應請有關防護監測機 構再次進行測試,合格后方可使用。
13. 工作人員定期接受健康檢查,醫院建立個人計量、職業健康管 理和教育培訓檔案。
放射防護管理制度(熱門21篇)篇六
為貫徹放射診療時間的正常化和放射防護最優化的原則,落實《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安全與防護條例》、《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安全和防護管理辦法》、《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安全許可管理辦法》、《、放射診療管理規定》、《醫療照射放射防護的基本要求》等法律、法規,保證放射診療工作人員及患者(受檢者)和公眾的健康權益,制定本制度。
1、按相關法律、法規的要求,辦理《放射診療許可證》和《輻射安全許可證》,并在許可范圍內從事方式性工作。
2、對許可證要按規定進行審核、校驗、變更、延續、注銷等工作。
3、開展不同種類放射診療的工作人員,必須達到《放射診療管理規定》所要求的學歷、專業特點和身體的健康標準。
4、所有從事放射性操作的工作人員,必須持《放射工作人員證》、《輻射安全培訓合格證》和《大型設備上崗證》上崗。
1、對新建、擴建、改建的放射工作場所和新增、換新的放射設備,均要按規定進行環境影響影響保護評價、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和控制效果評價,并經審批同意后,方能投入使用。
2、在放射項目建設時,要嚴格遵守從“三同時”的要求,做到防護設施與主體工程同體設計和評價、同時施工、同時驗收和使用。
3、放射性場所的相關區域要設立明顯的放射性警示標志和中文警示說明。
4、放射性場所進出入口要設置安全聯鎖、報警裝置、工作指示燈等保證放射安全的設備。
1、對放射性設備要定制使用、保養維護與維修的操作規程,嚴格按操作規程操作,做好使用、維護維修的記錄并存檔。做好設備的安全保衛工作。
2、要按規定由有資質的機構對放射性設備進行各種性能的檢測,發現問題要立即整改,并在年終將檢查結果和整改措施上報發證機關備案。
3、對放射場所周圍環境要進行定期監測,由有資質的機構完成,每年至少一次,并將監測結果報環保部門備案。
4、各放射診療科室要配備齊全工作人員和患者防護用品,保證所配防護用品符合國家標準,并能正常使用。在放射診療過程中,工作人員要盡量穿戴防護衣,正確佩戴個人劑量監測牌。
5、對育齡婦女腹部或骨盆放射性監察室,要問明是否懷孕,非特殊需要,對受孕后八至十五周的育齡婦女,不得進行下腹部放射影像檢查。
6、在放射診療其按,要告知患者攝像對身體健康的潛在影響,在放射診療時要提醒患者選用合適的防護用品,同事對陪護這也要采取防護措施。
7、對兒童和孕婦,非特殊需要盡量避免進行放射性檢查。
8、在放射性診療前,盡量以攝影代替胸部透視檢查,盡量用小找射線,高能質射線,充分利用優質的攝影記錄設備,熟練操作,盡量減少照射時間。
9、要嚴格按照放射檢查的正當化和防護最優化的原則對患者進行放射性檢查,避免各種原因引起受檢者的重復照射。
1、所有放射工作人員,在康期間要按規定進行個人劑量檢測,并終生保存個人劑量檔案。
2、放射工作人員在上崗前、在崗期間、離崗時,要按規定進行健康體檢,建立放射人員的健康檔案,終生保存。
3、按國家要求,從事放射性操作的工作人員和放射防護負責人,必須參加環保和衛生方面組織的放射防護知識及法律法規的培訓,考試合格后才能上崗。
1、醫院成立專門的放射防護安全和質量管理小組,組長由醫院法人代表擔任,負責全院的放射防護安全管理工作。
2、指定達到國家要求的專職人員負責日常放射防護管理工作。
3、各科室要成立放射防護安全和質量管理小組,組長由科室主任擔任,并制定一名兼職人員負責日常放射防護管理工作。
4、建立健全放射防護管理的'規章制度、設備的操作規程、防護計劃的實施方案、放射事故的應急措施和應急演練方案。
6、建立健全放射工作人員詳細檔案資料、健康監護檔案、個人劑量監測檔案、工作人員培訓檔案、設備保養維修檔案、監測儀器使用管理檔案、同位素和射線裝置登記臺賬檔案。
7、醫院放射防護管理小組,每季度一次對科室的放射防護法律、法規的落實情況、安全設備的完好情況、防護措施的實施情況進行檢查。對違規的個人或科室發出整改通知書,督促其按時保質進行整改。
放射防護管理制度(熱門21篇)篇七
為了加強對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的安全管理,保障人身安全健康,特制定本辦法。
1.2 適用范圍
本辦法適用于煉鐵廠范圍內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的安全防護管理。
2.1 相關文件
2.1.1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放射污染防治法
2.1.2 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安全防護條例(國務院05年449號令)
2.1.3 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安全許可管理辦法(國家環保總局06年31號令)
2.1.4 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安全防護管理辦法
2.2 術語
2.2.1 放射源
放射源是指核技術在生產中應用的放射性同位素(如料位儀、液位計、核子秤、測厚儀等中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如*光探傷儀、醫用射線裝置等)。
2.2.2 放射性污染
放射性污染是指由于生產活動造成物料、產品、人體、場所、環境介質表面或內部出現超過國家標準的放射性物質或射線。
3.1 煉鐵廠成立放射防護領導小組,小組由煉鐵廠主管領導及安環科、技術科、設備科、綜合辦(保衛)、使用車間、維護車間主管領導組成,負責全廠放射安全和防護以及放射環境管理領導工作。
3.2 安環科是煉鐵廠放射源使用、報廢安全的歸口管理部門,其主要職責包括:
a) 依據國家法律、法規、標準對煉鐵廠放射污染防治工作實施監督管理;
c) 負責組織、協助對放射工作人員的教育培訓;并將從事放射工作的人員登記并上報。
d) 負責組織開展放射工作人員射線個人劑量監測,定期組織該類人員體檢;
f) 負責組織放射污染事故的調查、處理,按規定程序上報。
g) 負責向公司安環部報告辦理廢舊放射源的相關手續和新增放射源的相關手續,做好放射源登記工作。
h) 負責申請配備放射防護用品。
i) 負責制訂放射性同位素崗位安全防護規程并進行檢查和考核。
3.3 綜合辦負責放射源的安全保衛工作,具體負責:
a) 負責建立放射源保衛制度,并對制度落實情況進行監督、檢查與考核,同時要建立放射源登記臺帳。
b) 負責協助公安機關對丟失和被盜放射源的立案、偵查和追繳。
c) 參與放射源的放射性污染事故應急工作。
3.4 設備科
b) 負責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維護檢修的安全管理。做好放射源登記管理工作。
c) 煉鐵廠需新添置放射源和報廢放射源設備或更換放射性設備時負責向公司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報告,批準后組織實施。
d) 參與涉及煉鐵廠的工程項目中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及其防護設施項目的竣工驗收。
e) 負責制訂放射性同位素操作、維護及防護規程并檢查督促實施和考核。
3.5 放射源設備所在(使用)單位,應將其視同其他設備一樣,負有安全監管、保管、看護的責任,不得丟失,不能允許無關人員損壞和移動。
3.6 放射源設備維護(保修)單位或個人,負責對現場在用的放射源設備的日常檢查、維護、確保現場安全防護裝置完好,并做好記錄;對放射源負有保管責任;建立放射源臺帳并上報主管科室;負責放射源更換、移送工作,并做好協助檢測工作;負責現場設置放射防護警示標志;負責配合上級部門做好對放射工作人員個人劑量檢測,體驗工作,督促放射工作人員工作時穿戴防護用品以及防護用品申報工作;負責督促放射工作人員遵守放射工作有關規程和制度,并檢查和考核。
4.1 技術設備科參與鐵廠新、改、擴建工程放射源設備和場所的驗收,代表煉鐵廠提出安全使用和現場防護措施的整改要求。
4.2 設備科要加強對放射源裝置維修單位的監督、檢查和管理,每月至少深入現場檢查一次,禁止現場亂放放射源污染環境和危害職工身體健康的情況發生。
4.3 設備科要搞好放射源及其防護設施日常運轉管理工作,放射性裝置維修的安全管理工作。設備科每年要做好下一年度放射防護和維護費用的資金預算計劃。
4.4 綜合辦(保衛)必須制訂放射源保衛制度,設專人管理,每周開展一次檢查,并做好記錄。
4.5 安環科要制訂放射源及其防護裝置安全防護工作制度和崗位安全規程。每月對放射源及其防護裝置、維修單位放射源安全管理工作,各項制度的執行情況進行檢查,并做好記錄,對存在的隱患要督促整改。
4.6 安環科要按照國家有關從事放射工作的防護要求為放射防護人員配備個人防護用品。
4.7 安環科要對放射工作人員進行登記管理、組織或協助開展放射工作人員的培訓,放射工作人員培訓合格后才能從事放射工作(持證上崗),培訓周期為兩年一次。
4.8 安環科協助、配合安環部開展射線個人劑量監測工作,建立個人劑量檔案。
4.9 根據公司制度規定,安環科配合安環部安排放射工作人員每兩年進行一次體檢,并將體檢結果存檔,對體檢有異常的情況要及時向廠領導和公司有關部門報告。
4.10 安環科要對從事放射工作人員根據公司有關制度進行監督管理。
4.11 放射源使用維護車間要加強日常安全防護管理工作,每周至少對現場和班組日常維護情況進行一次檢查,并作好記錄;要督促放射工作人員維護時穿戴好防護用品;發現放射源丟失、被盜,應立即向鐵廠領導和有關部門報告。
4.12 放射源維護單位和放射工作人員要認真執行各項制度和規程,每班加強檢查、巡查、并做好記錄。搞好交接班,經常檢測放射源所在區域,發現射線超標和泄漏要立即向煉鐵廠領導和部門報告,采取防護措施。
4.13 現場設備檢修時檢修人員進入到放射源危險區域前,現場檢修單位或負責人要通知放射工作人員,放射工作人員接到通知后要到現場根據實際情況關掉放射源光門或采取其他防護隔離措施,避免發生人員受射線傷害。
4.14 禁止在現場拆卸放射源源體,以免污染環境和傷害現場人員。放射工作人員更換放射源源體時,換下的放射源不能隨意丟在現場,要有專人看管并及時送交公司放射源專用存放庫。如果移送時,有放射源光門關不嚴或源體射線超標等情況出現,放射工作人員要用專用材料(鉛板)包扎或采取其他有效防護措施才能送交。
4.15 外來單位檢修放射源體必須經公司主管部門審批后才能檢修,禁止外來單位在煉鐵廠區域拆卸放射源體。
4.16 放射工作人員必須在放射源現場懸掛醒目的安全警示標志。
4.17 放射工作人員檢查確定要更換放射源及其防護裝置前要先向煉鐵廠有關科室報告,待上級批準并辦理相關手續后才能實施。
4.18 放射工作人員要配合放射事故的調查和放射源丟失的調查。
4.19 現場發生放射源丟失、被盜、泄漏,煉鐵廠領導和有關科室接到報告后,應立即啟動應急救援預案,防止事故擴大。
5.1 鐵廠技術科、設備科、安環科、廠辦(保衛)、使用維護單位按照各自職責開展放射防護檢查。
5.3 對違反本規定和有關制度造成放射污染事故的,對責任單位和個人,包括單位領導按公司《責任事故管理標準》進行處理,情節特別嚴重構成犯罪的`責任人將移送公安機關處理。
6.1 放射源登記表
6.2 放射源檢測記錄臺帳
6.3 放射工作人員登記表
6.4 放射工作人員個人劑量監測臺帳
放射防護管理制度(熱門21篇)篇八
一、開展放射診療工作應具有符合國家相關標準和規定的放射診療場所和配套設施。
二、具有質量控制與安全防護專(兼)職管理人員和管理制度,并配備必要的.防護用品和監測儀器。
三、放射診療工作人員應經過相關培訓取得《放射工作人員證》,遵守國家有關放射防護管理法律法規。
四、從事放射治療工作人員應取得衛生部《大型醫用設備上崗證》,并定期接受放射防護知識培訓和健康體檢,放療科主任負責放療科質量保證和放射安全防護管理工作。
五、從事放射診療工作必須依照標準和有關規范的規定配備必要的個人放射防護裝置,佩戴個人劑量監測裝置。
六、放射裝置場所必須設置放射性警示標志和必要的安全防護聯鎖裝置、輻射報警裝置和工作信號指示裝置。
七、建立放射安全防護管理組織,切實做好放射安全防護工作,發生放射安全事故立即啟動應急預案,并報上級主管部門。
八、嚴格執行操作規程,定期做好放射裝置的維修保養、劑量監測和環境輻射監測工作,并建立檢查記錄檔案。
放射防護管理制度(熱門21篇)篇九
1.根據國務院《放射性藥品管理辦法》制訂本管理制度。
2.放射性藥品是指用于臨床診斷或者治療的放射性核素制劑或者其標記藥物。主要包括裂變制品、推照制品、加速器制品、放射性同位素發生器及其配套藥盒、放射免疫分析藥盒等。
3.醫院使用放射性藥品必須取得《放射性藥品使用許可證》,《放射性藥品使用許可證》有效期為5年,期滿前6個月向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提出申請換證。
4.放射產品必須從生產企業直接采購,不得經過任何中介單位和個人。
5.放射性藥品的使用科室為核醫學科。核醫學科必須具備與其醫療任務相適應的并經核醫學技術培訓的技術人員。
6.放射性藥品的采購有使用科室至少提前1周提出《放射性藥品領藥計劃單》,藥劑科采購人員復核后交藥劑科主任、分管院長審批,定點采購。
7.放射性藥品的應存放于指定的活性實驗室內,并有安全防護措施。
8.放射性藥品的質量檢查驗收,不良反應收集由核醫學科負責。
9.放射性藥品使用后廢物(包括患者排出物)應分類處理,并按照國家環保和輻射防護的有關規定處置。
放射防護管理制度(熱門21篇)篇十
為了加強輻射污染防治工作,預防和減少輻射污染事故危害,有效控制輻射污染事件的發生,切實保障放射源的安全使用,維護職工、群眾身體健康,持續社會穩定,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制度。
一、在購置新源時,應與放射源生產單位(或原出口國或廢源集中貯存設施)簽訂廢棄放射源貯存和處置協議。新購放射源務必有國家統一編號。
二、機構管理與操作人員培訓。
1、放射源使用單位,要設立放射安全管理機構,建立安全組織,實行“一把手”負責制。
2、管理與操作人員要進行崗位培訓,獲得上崗證書。每年進行輻射安全方面的環保專業培訓,資料為:輻射安全知識、放射安全管理制度和事故應急處理等。
3、放射源實行專人保管,實行管理、使用分離的原則,杜絕“以使帶管”現象,防止放射源失控現象發生。
三、日常安全管理制度與事故應急響應措施。
1、建立放射源使用登記制度,貯存、領取、使用、歸還放射源時應當進行登記、檢查,做到賬物相符。
2、制定放射源使用操作程序,職責到人,并在工作場所懸掛。
3、建立健全安全保衛制度,落實防火、防盜、防丟失、防泄漏安全職責制。
4、制定詳細的事故應急預案,對各類事故的應急響應程序要落實到職責人。
5、發生放射源丟失、被盜、火災和放射性污染事故時,應立即啟動事故應急預案。
四、放射源使用和貯存的安全防護要求。
1、放射源的使用場所應有相應的輻射屏蔽,并設置放射安全禁區黃線,安裝帶報警的劑量測量儀器。
2、存放和使用放射源場所應當設置放射性警示標志。附近不得放置易燃、易爆、腐蝕性物品。
3、輻照設備或輻照裝置應有必要的安全聯鎖、報警裝置或者工作信號。
4、放射源的包裝容器上應當設置明顯的放射性標志并配有中文警告文字。
5、對運行中含放射源的裝置和場所,要配置劑量監測和報警裝置,并定期檢驗,確保輻射防護設施完好與含源裝置性能的穩定。
五、放射源安全報告與放射檢測。
1、放射源統一編號報告,在放射源到公司后,將填寫源編號的申購表報保衛部備案。
2、發生放射源丟失、被盜、火災和放射性污染事故時,應在第一時間內向保衛部報告,并同時報當地公安部門。
3、對使用部門進行年度檢測,資料為:
(1)放射安全的管理機構、人員崗位培訓落實狀況。
(2)放射源使用、登記記錄。
(3)廢舊放射源回收協議和回收證明。
(4)操作規程、安全制度、管理制度落實狀況。
(5)事故應急預案落實狀況。
(6)輻射屏蔽、劑量測量、報警、警示標志、安全聯鎖裝置檢查。
(7)核定放射源周圍環境的放射性監測數據。
七、配備必要的檢查或監測設備。受輻射劑量較高的技術和操作維修人員要配備帶報警裝置的個人輻射劑量計。
九、本管理制度制下發之日起執行。
放射防護管理制度(熱門21篇)篇十一
為防止核子稱放射性計量器在使用過程中發生危害,提高廣大員工自身保護意識,增強安全預防觀念,制定此制度。
一、使用核子稱的車間領導為安全管理的第一職責人,要制定安全管理職責措施,安全管理職責要落實到人頭,每個班組要明確一名組長負責安全預防管理。
二、車間和工段,班組要經常加強核放射對人體健康危害的思想教育,遵守管理制度,提高自身保護潛力。
三、使用單位要成立安全組織機構,落實專兼職安全員負責安全管理。
四、安放核放射的部位要有科學的防護措施,并掛警示標志。停產停工期間要放立專門警示標志。
五、安放核放射性的部位,嚴禁人員靠近和距離射源5m內禁止人員停留。
六、核子稱和放射源部位維修時公司要透過有關專業技術人員操作,非技術人員不準操作和動用放射源。
七、在放射源5m內檢修設備時,人員有可靠安全防護措施,或穿防護服,并有專職安全員監督下進行。
八、嚴禁在放射源的部位亂堆亂放物品。
九、要加強放射源的安全檢查,發生防護等問題和隱患要及時解決。
十、當班崗位人員和安全管理人員要加強當班的安全巡視和檢查,發現隱患或放射源丟失及損壞要及時向安全科及公司領導報告。
十一、對無視放射源管理,私自動用放射器的或損壞放射源防護裝置的將給予1200元以上12000元以下罰款,因此發生傷害事故的將從重處罰或依法追究法律職責。
放射防護管理制度(熱門21篇)篇十二
第一條、為了防止放射性污染,保護環境,保障人體健康,促進放射性物質開發與合理利用,加強和規范放射性物質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城市放射性廢物管理辦法》《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放射防護條例》及有關規定,結合我校的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與放射性物質相關用語的含義:。
(一)放射性污染,是指由于人類活動造成物料、人體、場所、環境介質表面或者內部出現超過國家標準的放射性物質或者射線。
(二)核設施,是指核動力廠(核電廠、核熱電廠、核供汽供熱廠等)和其他反應堆(研究堆、實驗堆、臨界裝置等);核燃料生產、加工、貯存和后處理設施;放射性廢物的處理和處置設施等。
(三)核技術利用,是指密封放射源、非密封放射源和射線裝置在醫療、工業、農業、地質調查、科學研究和教學等領域中的使用。
(四)放射性同位素,是指某種發生放射性衰變的元素中具有相同原子序數但質量不同的核素。
(五)放射源,是指除研究堆和動力堆核燃料循環范疇的材料以外,永久密封在容器中或者有嚴密包層并呈固態的放射性材料。
(六)射線裝置,是指線機、加速器、中子發生器以及含放射源的裝置。
(七)伴生放射性礦,是指含有較高水平天然放射性核素濃度的非鈾礦(如稀土礦和磷酸鹽礦等)。
(八)放射性廢物,是指含有放射性核素或者被放射性核素污染,其濃度或者比活度大于國家確定的清潔解控水平,預期不再使用的廢棄物。
第三條、放射性物質管理貫徹國家對放射性污染的防治方針:“預防為主、防治結合、嚴格管理、安全第一?!?/p>
第四條、學校實行放射性物質使用審批制度,校屬單位在教學、科研、生產中使用放射性物質,必須事先經學校審批,并按規定履行報批手續。
程序是:。
1、使用單位立項、申請,提供立項申請書和可行性報告;。
2、學校審批,主管校領導審核,學校校長辦公會議決定,校長簽字批準;。
3、學校上級主管部門批準或備案;。
4、政府環保、衛生、公安部門批準,辦理有關手續。
第五條、學校對涉及放射的工作實行資質許可證制度,放射性實驗室設置要取得政府環保、衛生、公安部門核發的許可證,從業工作人員要經專業培訓取得上崗證。
第六條、學校組建放射性物質管理組織,在主管校長領導下管理放射性物質。
教務處為學校放射性物質主管部門,教務處實踐教學科為辦事機構;。
公安處為學校放射性物質協同管理、監督、保衛部門;。
校內各擁有放射性物質的單位為放射性物質直接管理部門。
1、學校放射性物質主管部門教務處的責任。
(1)宣傳貫徹落實國家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及相關的法律法規;。
(3)組織放射性物質清查、統計、填報相關的報表;。
(4)管理放射性物質的采購;。
(5)監督相關單位對放射性物質的驗收、計量、使用、保管;。
(7)主管放射性廢料的處置;。
(8)就放射性物質管理相關問題協調學校與環保、衛生、公安部門的關系。
2、學校放射性物質協同管理、監督、保衛部門公安處的責任。
(1)負責放射性物質存放地點的安全設施標準確定,建設督辦;。
(2)學校放射性物質統計資料在公安部門的報送;。
(4)負責放射性物質存放地點的安全保衛;。
(5)就放射性物質管理相關問題協調學校與公安部門的關系。
3、學校放射性物質直接管理部門(各院、部、分析中心等)責任。
(1)確定放射性物質管理的領導人員、使用人員、保管人員;。
(2)負責放射性物質使用場所的建設;。
(3)負責放射性物質使用場所安全設施的建設;。
(4)負責放射性物質使用人員和放射性物質保管人員的培訓、行為管理;。
(6)負責放射性物質使用產生廢物的分類整理、儲存、保管、處理;。
(7)計量、統計、報告放射性物質使用和庫存情況。
(1)對入庫管理的放射性物資進行計量驗收;。
(2)建立放射性物資庫存保管賬,及時登記出入庫數量;。
(3)月末對庫存放射性物資進行清點對賬,按規定報送有關數據;。
(4)建立庫房記事簿,隨時記錄有關事宜;。
(5)管理庫房門窗、門柜鑰匙;。
(6)做好庫房防火、防盜、防射線泄漏的安全工作,隨時查堵、報告安全隱患。
(1)建立放射性物質使用登記簿,隨時登記有關事宜;。
(2)要準確計量、記錄放射性物質使用情況;。
(3)按操作規程使用放射性裝置和放射性物質;。
(4)按規定檢查檢修放射性裝置;。
(5)維護放射性使用場所的環境,防止放射性污染等環境事故;。
(6)按規定收集、包裝、儲存放射性廢物。
(一)放射性物質使用必須經批準,取得政府機關核發的資質證書;。
放射性物質使用設施要設置防輻射警示標識;。
(三)放射性物質使用必須具備安全措施和保護器具:。
(四)放射性物質使用必須建立安全操作規程,并切實可行,得到貫徹執行;。
(五)放射性物質使用人員上崗必須經專業培訓、經體檢合格、取得有關部門的資質證書;。
(六)建立放射性物質使用記錄,詳細記載使用人員、使用時間、使用范圍、用量、操作運轉情況、產生廢棄物的種類與數量等。
(二)放射性物質庫房設置防輻射警示標識;。
(三)放射性物質庫房要建立庫存保管賬,定期清點庫存量,核對帳目和實物,使之相符;。
(四)放射性物質庫房要建立出入庫制度,嚴格計量管理,嚴密程序和手續;。
(七)放射性物質庫房要設置安全防范備品,確保需求;。
(八)進出庫房人員要辦理登記手續。
(一)產生放射性廢物的單位應采取各種必要措施,盡量減少放射性廢物的產生量或減小體積。
(二)放射性廢物和廢放射源在本單位暫存期間,應嚴格管理,有效控制,保證人員安全和環境不受污染。
(三)產生放射性廢物的單位不得自行在環境中處置放射性廢物和廢放射源,要集中收處。
(四)產生放射性廢物的單位,應按規定對本單位的廢物進行收集、包裝和送貯。
(五)放射性廢物的`收集規則:。
1、放射性廢物應按要求分類收集,并裝入帶有分類標記的專用口袋內(容器內);。
2、嚴禁將放射性廢物混裝到一般垃圾中,也不得將一般垃圾混入放射性廢物中;。
3、廢放射源應單獨收集存放,不得混在一般放射性廢物中;。
4、含放射性核素的有機閃爍液,應用不銹鋼或玻璃鋼罐貯存;。
5、產生放射性廢物的單位,應設專門場所存放放射性廢物,并設置電離輻射標志。
(六)放射性廢物的包裝規則:。
1.裝放射性廢物的專用塑料口袋應密封,不破漏;。
3,每袋廢物的表面劑量率應不超過0.1msv/h(l0mrem/h),每袋積不超過30l,重量不超過20kg。
(七)放射性廢物的送貯(處)規則:。
1、廢物應干燥,游離液體率不大于1%;。
3、試驗植株應脫水、干化或灰化;。
4、動物尸體應固化于水泥中,或反腐、干化、灰化;。
5、廢放射源應放在包裝容器中,損壞的密封源應重新包裝,并附上有關的卡片;。
(八)向環境排放放射性廢氣、廢液,必須符合國家放射性污染防治標準,對不得向環境排放的放射性廢液進行處理或者貯存。
向環境排放符合國家放射性污染防治標準的放射性廢液,必須采用符合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排放方式。
禁止利用滲井、滲坑、天然裂隙、溶洞或者國家禁止的其他方式排放放射性廢液。
第十二條、法律責任放射性物質管理、使用、保管單位及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法追究責任:。
(一)向環境排放不得排放的放射性廢氣、廢液;。
(三)不按照規定處理或者貯存不得向環境排放的放射性廢液;。
(四)將放射性固體廢物提供或者委托給無許可證的單位貯存和處置:。
(五)未經許可,擅自貯存和處置放射性固體廢物;。
(六)不按照許可的有關規定貯存和處置放射性固體廢物;。
(七)不按照規定建立健全安全保衛制度和制定事故應急計劃或者應急措施;。
(八)不按照規定報告放射源丟失、被盜情況或者放射性污染事故。
第十三條、本辦法從修訂之日起試行。
放射防護管理制度(熱門21篇)篇十三
一、公司負責人(法人或安全生產負責人。注:公司規模較小的由法人直接負責)負責全公司放射源安全管理工作;公司安全環保部門負責人,負責全公司放射源安全具體管理工作;各分廠廠長對所轄分廠的放射源安全負責,并指定各車間、生產線的放射源安全職責人,安全職責制見框圖(見附表1)。
二、公司保衛部門定期對全公司放射源安全進行檢查,并及時將檢查結果匯報公司負責人,通報公司安全環保部門,協助安全環保部門負責全公司放射源安全管理。
三、安全環保部門負責建立建全放射源全部管理檔案,并由專人保管。檔案資料有:
(7)放射源(生產單位)說明書(密封源檢驗證書)(8)放射源編碼。
(9)放射源安全管理及相關人員名單一覽表(見附表2)。
(11)安全管理及相關人員個人劑量檔案(見附表3)及健康檔案。
(12)個人劑量監測報告(行政管理單位出具)(13)放射源轉移申請批復(僅限銷售單位)(14)廢放射源收貯表和入庫證(15)廢放射源生產廠家回收復函(16)放射源運輸及轉移記錄(見附表4)。
(17)放射源相關設備檢修、暫存申請及批準文書。
式劑量塊每三個月由主任安排人員送貴州省輻射環境監理站進行累積劑量測定。其所測劑量作為輻射工作人員在該時期內的吸收劑量。吸收劑量限值應嚴格控制在國家有關輻射劑量限值規定以內。(審管部門批準除外),個人劑量檔案應當保存足夠的時間,通常在輻射工作人員脫離工作后還應保存十年。由于技術的需要,能夠保存三十年。
五、放射性工作場所、放射源庫、源所在位置,務必設置放射性警告標志(見附表9)。
六、公司從事輻射工作人員務必理解環保行政主管部門上崗培訓,取得合格證后方可上崗。
七、公司放射源應單獨存放,不得與易燃、易爆、腐蝕性物質一齊存放。
八、放射源庫建設務必先經公司安全環保處和保衛部門審定后,由公司負責人批準。源庫務必經省輻射環境監理站驗收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九、放射源庫實行雙人雙鎖專人保管,其他人員不得私配鑰匙。十、放射源報廢由生產部門報安全環保部門、保衛部門備案,經公司負責人批準方可報廢,其廢源務必送回生產廠家或省城市放射性廢物暫存庫。不得私自掩埋、丟棄處理。
十一、公司各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各負其責,互通信息,密切配合,做好公司放射源安全管理工作。
十二、若因未履行以上職責,造成放射性事故的,將追究有關職責人的職責。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將追究其刑事職責。
放射防護管理制度(熱門21篇)篇十四
第一條為了加強放射性藥品的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藥品管理法》(以下簡稱《藥品管理法口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放射性藥品是指用于臨床診斷或者治療的放射性核素制劑或者其標記藥物。
第三條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領域內進行放射性藥品的研究、生產、經營、運輸、使用、檢驗、監督管理的單位和個人都必須遵守本辦法。
第四條衛生部主管全國放射性藥品監督管理工作。能源部主管放射性藥品生產、經營管理工作。
第五條放射性新藥是指我國首次生產的放射性藥品。藥品研制單位的放射性新藥年度研制計劃,應當報送能源部備案,并報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行政部門,經衛生行政部門匯總后,報衛生部備案。
第六條放射性新藥的研制內容,包括工藝路線、質量標準、臨床前藥理及臨床研究。研制單位在制訂新藥工藝路線的同時,必須研究該藥的理化性能)純度(包括核素純度)及檢驗方法、藥理、毒理、動物藥代動力學、放射性比活度、劑量、劑型、穩定性等。
研制單位對放射免疫分析藥盒必須進行可測限度、范圍、特異性、準確度、精密度、穩定性等方法學的研究。
放射性新藥的分類,按新藥審批辦法的規定辦理。
第七條研制單位研制的放射性新藥,在進行臨床試驗或者驗證前,應當向衛生部門提出申請,按新藥審批辦法的規定報送資料及樣品,經衛生部審批同意后,在衛生部指定的醫院進行臨床研究。
第八條研制單位在放射性新藥臨床研究結束后,向衛生部提出申請,經衛生部審核批準,發給新藥證書。衛生部在審核批準時,應當征求能源部的意見。
第九條放射性新藥投入生產,需由生產單位或者取得放射性藥品生產許可證的研制單位,憑新藥證書(副本)向衛生部提出生產該藥的申請,井提供樣品,由衛生部審核發給批準文號。
第十條放射性藥品生產、經營企業,必須向能源部報送年度生產、經營計劃,并抄報衛生部。
第十一條國家根據需要,對放射性藥品實行合理布局,定點生產。申請開辦放射性藥品生產、經營的企業,應征得能源部的同意后,方可按有關規定辦理籌建手續。
第十二條開辦放射性藥品生產、經營企業,必須具備《藥品管理法》第五條規定的條件,符合國家的放射衛生防護基本標準,并履行環境影響報告的審批手續,經能源部審查同意,衛生部審核批準后,由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行政部門發給《放射性藥品生產企業許可證》、《放射性藥品經營企業許可證》。無許可證的生產、經營企業,一律不準生產、銷售放射性藥品。
第十三條《放射性藥品生產企業許可證》、《放射性藥品經營企業許可證》的有效期為5年,期滿前6個月,放射性藥品生產、經營企業應當分別向原發證的衛生行政部門重新提出申請,按第十二條審批程序批準后,換發新證。
第十四條放射性藥品生產企業生產已有國家標準的放射性藥品,必須經衛生部征求能源部意見后審核批準,并發給批準文號。凡是改變衛生部已批準的生產工藝路線和藥品標準的,生產單位必須按原報批程序經衛生部批準后方能生產。
第十五條放射性藥品生產、經營企業,必須配備與生產、經營放射性藥品相適應的專業技術人員,具有安全、防護和廢氣、廢物、廢水處理等設施,并建立嚴格的質量管理制度。
第十六條放射性藥品生產、經營企業,必須建立質量檢驗機構,嚴格實行生產全過程的質量控制和檢驗。產品出廠前,須經質量檢驗。符合國家藥品標準的產品方可出廠,不符合標準的產品一律不準出廠。
經衛生部審核批準的含有短半衰期放射性核素的藥品,可以邊檢驗邊出廠,但發現質量不符合國家藥品標準時,該藥品的生產企業應當立即停止生產、銷售,并立即通知使用單位停止使用,同時報告衛生部和能源部。
第十七條放射性藥品的生產、供銷業務由能源部統一管理。放射性藥品的生產、經營單位和醫療單位憑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行政部門發給的《放射性藥品生產企業許可證》、《放射性藥品經營企業許可證》,醫療單位憑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環保和衛生行政部門聯合發給的《放射性藥品使用許可證》,申請辦理訂貨。
第十八條放射性藥品的進口業務,由對外經濟貿易部指定的單位,按照國家有關對外貿易的規定辦理。
進出口放射性藥品,應當報衛生部審批同意后,方得辦理進出口手續。
進口的放射性藥品品種,必須符合我國的藥品標準或者其他藥用要求。
第十九條進口放射性藥品,必須經中國藥品生物制品檢定所或者衛生部授權的藥品檢驗所抽樣檢驗;檢驗合格的,方準進口。
對于經衛生部審核批準的短半衰期放射性核素的藥品,在保證安全使用的情況下,可以采取邊進口檢驗,邊投入使用的辦法。進口檢驗單位發現藥品質量不符合要求時,應當立即通知使用單位停止使用,并報告衛生部和能源部。
第二十條放射性藥品的包裝必須安全實用,符合放射性藥品質量要求,具有與放射性劑量相適應的防護裝置,包裝必須分內包裝和外包裝兩部分,外包裝必須貼有商標、標簽、說明書和放射性藥品標志,內包裝必須貼有標簽。
標簽必須注明藥品品名、放射性比活度、裝量。
說明書除注明前款內容外,還須注明生產單位、批準文號、批號、主要成份、出廠日期、放射性核素半衰期、適應癥、用法、用量、禁忌癥、有效期和注意事項等。
第二十一條放射性藥品的運輸,按國家運輸、郵政等部門制訂的有關規定執行。
嚴禁任何單位和個人隨身攜帶放射性藥品乘坐公共交通運輸工具。
第二十二條醫療單位設置核醫學科、室(內位素室),必須配備與其醫療任務相適應的并經核醫學技術培訓的技術人員。非核醫學專業技術人員未經培訓,不得從事放射性藥品使用工作。
第二十三條醫療單位使用放射性藥品,必須符合國家放射性同位素衛生防護管理的有關規定。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公安、環保和衛生行政部門,應當根據醫療單位核醫療技術人員的水平、設備條件,核發相應等級的《放射性藥品使用許可證》,無許可證的醫療單位不得臨床使用放射性藥品。
《放射性藥品使用許可證》有效期為五年,期滿前6個月,醫療單位應當向原發證的行政部門重新提出申請,經審核批準后,換發新證。
第二十四條持有《放射性藥品使用許可證》的醫療單位,在研究配制放射性制劑并進行臨床驗證前,應當根據放射性藥品的特點,提出該制劑的藥理、毒性等資料,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行政部門批準,并報衛生部備案。該制劑只限本單位內使用。
第二十五條持有《放射性藥品使用許可證》的醫療單位,必須負責對使用的放射性藥品進行臨床質量檢驗,收集藥品不良反應等項工作,并定期向所在地衛生行政部門報告。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行政部門匯總后報衛生部。
第二十六條放射性藥品使用后的廢物(包括患者排出物),必須按國家有關規定妥善處置。
第二十七條放射性藥品的國家標準,由衛生部藥典委員會負責制定和修訂,報衛生部審批頒發。
第二十八條放射性藥品的檢驗由中國藥品生物制品檢定所或者衛生部授權的藥品檢驗所承擔。
第二十九條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單位或者個人,由縣以上衛生行政部門,按照《藥品管理法》和有關法規的規定處罰。
第三十條本辦法由衛生部負責解釋。
第三十一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放射防護管理制度(熱門21篇)篇十五
1、認真執行《軍城煤礦放射源管理制度》,當發生放射源環境質量及安全健康事故時,按《重大事故匯報規程》進行匯報和組織搶救。
2、明確安全健康事故為緊急情況、環境質量情況為次級緊急情況。
3、嚴格放射源裝潢子的安裝,并有明確的安全警示標記,盡量減少核輻射。
4、應急預案:搬遷放射源時,要先去掉放射性,采用長把工具抬移并采取隔離措施,在放射源周圍工作一般不超過2小時,超過2小時工作應輪流操作。在放射源周圍工作時,必須距離1m以外,當發生意外事故時應立即向礦調度室匯報,關閉放射源,疏散人員,封鎖放射源工作地點并組織其他人員進行救護,撤到安全地點。
5、培訓:加強放射管理人員的`安全預防意識培訓和法規教育,做到發現事故要及時匯報并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擴大,自覺利用距離和屏蔽防護,定時參加衛生勞動部門的查體,及時對個人接觸劑量進行檢測。
1、核子秤是一種高效、精確的計量儀器,必須按照規程正確使用。
2、任何情況下須對放射源及其設備作出清楚的標記,在其上或附近必須設置放射性警告牌,以保證人員在接近核子秤之前看到此標記。
3、核子秤裝置必須定期巡檢,主要查看其牢固性、穩定性。
4、為保證核子秤的可靠性,必須按規程規定對其進行靜態、動態的校驗。
5、非有資格且未接受過訓練的人員絕對不能移動放射源,任何人不得在放射打開時,打開a型架上部護罩。
6、靠近放射源外罩或在維護設備時,要關閉放射源裝置。
7、發生緊急事件時,不要試圖進行修理、拆除或處理受損的部件。
8、無論在任何情形下,除供應商外,任何人不得拆除放射源。
1、必須按照規程正確使用核子秤。
2、任何情況下須對放射源及其設備作出清楚的標記,在其上或附近必須安置放射性警告牌,以保證接近核子秤之前看到此標記。
3、從事放射工作人員配置鉛手套、鉛眼鏡、鉛圍裙等防護用品,在監測、調試維護、更換放射源時,工作人員必須穿戴放射防護品,關閉放射源。工作完畢后,方可打開放射源封閉塊。
4、靠近放射源外罩或維護設備時,要按照相關法規,相關規定穿戴相應的防護用品及關閉放射源裝置。
5、無論在任何情況下,任何人不得拆除放射源。
6、定期請專業部門檢查放射源泄漏情況,發現泄漏超標,應立即請專業部門處理。
7、正常使用過程中若發現計量不準確等意外情況時,要立即請專業部門檢查是否有泄漏,不要試圖進行修理,應立即遠離放射源,并通知礦調度室等相關部門,并在危險區域設立警示牌,防止人員進入危險區域。
8、每天觀察上位機情況,發現異常及緊急事件及時上報有關部門、礦調度室、保衛科等相關部門進行必要處理,并要求相關人員撤離危險區域,立即到相關衛生醫療部門接受檢查治療。
放射防護管理制度(熱門21篇)篇十六
醫院放射防護管理領導小組在院長領導下,具體負責醫院放射防護管理工作,具體職責如下:
一、負責對全院放射防護工作的監督與檢查。并經常檢查各種制度、防護措施落實情況。
二、組織實施放射防護法規,經常組織有關人員學習。
組織放射防護知識的`宣傳,并對有關人員進行防護知識的教育。
三、會同上級有關部門按有關規定調整和處理放射事故,并對有關人員提出處理意見。
四、負責本院放射人員的健康體檢。
一、全體放射人員應自覺遵守防護規定,盡量縮短時間,增加距離,使用屏蔽,避免不必要的照射,降低照射劑量。
二、操作開機前應穿戴好防護用品,如鉛帽、鉛圍裙、鉛眼鏡、鉛手套等,照像時鉛房門必須關閉。
三、在機房門口醒目處裝掛電離輻射標志牌,并經常檢查連鎖裝置功能是否正常,加強對機房外非有關人員防護管理工作。
四、積極開展放射劑量檢測工作,包括個人劑量檢測和工作環境檢測,并對檢測結果分析原因,及時改進防護措施。
五、工作人員工作時間不得佩帶金屬裝飾品,如耳環,戒指,項鏈等。
六、盡量減少透視下的骨插管,骨折整復,示教,取異物等次數于時間,必要時采用點射,盡量減少暴光時間,控制個人受照劑量。
七、禁止濫用放射線,對孕婦特別是妊娠前三個月、嬰兒、兒童盡量避免使用。
八、在現有條件下,盡可能使放射部門建筑物的防護設施符合規定要求。新建筑物一定要按規定設計、施工,檢查合格后方可使用。
一、每日上班后應先開機、開空調。檢查病人前先作球管預熱,不允許在未預熱狀態下檢查病人。機器出現故障時,應記錄在案,維修情況也應記錄。
二、進行x線攝影檢查前,應仔細核對病人姓名,性別,年齡,科室,床號,住院號,攝片部位和會診單,檢查號碼是否準確,嚴防錯號、重號和病人重名重姓。除去病人身上金屬、膏藥等物品。對檢查有不明之處及時請示本科醫師或與臨床取得聯系。
三、攝影操作時注意周圍有無障礙物及諸附件有無固定。危重病人或懷疑脊椎骨折病人應有臨床醫生陪同,協助移動病人和擺位,以免因攝影操作而加重病情,發生意外。
四、非本機操作人員未經許可嚴禁操作使用。
五、保持機房內整潔,下班前要及時關機、關燈和空調,并在機器復位后進行清潔衛生工作。
放射防護管理制度(熱門21篇)篇十七
系指在核醫學工作中產生的放射性比活度或放射性濃度超過國家規定值的液體、固體和氣載廢物。應根據廢物的性狀、體積以及所含核素的種類、半衰期、比活度選擇相應的處理方法,使之不致在工作場所造成不必要的電離輻射危害,不致造成環境污染。
方法:核醫學單位應具有廢水專用處理裝置或分隔污水池輪流存放和排放廢水。污水池必須恰當選址,池底和池壁應堅固、耐酸堿腐蝕和無滲透性,應有防止泄漏措施。而無廢水池的單位,應將廢液注入容器存放10個半衰期,排入下水道系統。如廢液含長半衰期核素,可先固化,然后作固體廢物處理。標準:將廢液的降至放射性濃度不超過1×104bq/l的廢閃爍液,或僅含有濃度不超過1×105bq/l的3h或14c的.廢閃爍液不按放射性廢物處理。放射性濃度小于或等于”公眾導出食入濃度”dic(公眾)的廢液作非放射性廢液處理,可排入下水道系統。
2.注射過或服用過放射性藥物的病人的排泄物。
必須為使用放射性藥物病人提供有防護標志的專用廁所,對病人排泄物實施統一收集和管理。將其排泄物貯存10個半衰期后排入下水道系統。池內沉渣如難于排出,可進行酸化,促進排入下水道系統。注射或服用131i病人的排泄物處理,必須同時加入naoh或10%ki溶液后密閉存放待處理。
1.廢物收集。
(1)按廢物的可燃與不可燃、有無病原體毒性分開收集廢物。
(2)供收集廢物的污物桶應具有外防護層和電離輻射標志。污物桶放置點應避開工作人員作業和經常走動的地方。
(3)污物桶內應放置專用塑料袋直接收納廢物。裝滿后的廢物袋及時轉送貯存室。
2.廢物存放。
(1)貯存室建造結構應符合放射衛生防護要求,且具有自然通風條件或安裝通風設備,出入處設電離輻射標志。
(2)廢物袋或廢物包、廢物桶及其他存放廢物的容器必須在顯著位置標有廢物類型、核素種類、比活度范圍和存放日期的說明。
(3)內裝注射器及碎破璃等物品的廢物袋應附加外套。
3.廢物處理。
(1)焚燒可燃固體廢物必須在具備焚燒放射性廢物條件的焚化爐內進行。
(2)同時污染有病原體的固體廢物,必須先消毒、滅菌,然后按固體放射性廢物處理。
(3)gbq量級以下且失去使用價值的廢棄密封放射源必須在具備足夠外照射屏蔽能力的設施里存放和待處理。
(4)比活度小于或等于7.4×104bq/kg的醫用廢物可直接作非放射性廢物處理。
(5)廢物經過存放衰變,比活度降低到7.4×104bq/kg以下后,即可作非放射性廢物處理。
1.凡使用133xe診斷檢查病人的場所,應具備回收病人呼出氣中133xe的裝置,不可直接排入大氣。
2.放射性濃度小于或等于”公眾導出空氣濃度”dac(公眾)的氣載廢物為非放射性廢氣,可以直接排放。氣載放射性廢物中含有兩種或兩種以上放射性核素時。
1.有專(或兼)職廢物管理人員負責廢物的收集、分類、存放和處理。廢物管理人員應熟悉廢物管理原則和掌握劑量監測技術。
2.設廢物存貯登記卡,廢物主要特性和處理過程應記錄在卡片上,并存檔備案。
3.必須有預防發生廢物丟失、被盜、容器破損和災害事故的安全措施,貯存室的顯著位置應設安全警戒信號。
4.密封放射源的廢棄和處理,必須履行登記手續,并存檔備查。
5.廢物管理人員作業時必須使用個人防護用具和防護設施,防止超劑量照射。
放射防護管理制度(熱門21篇)篇十八
一、與放射源有關的人員要認真學習《中華人民共和國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輻射防護條例》及國家和省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標準,并采取有效措施使本單位的放射防護工作貼合有關規定和標準,不得違法違規。
二、專(兼)職放射性防護人員要相對穩定。其職責是:建立、健全輻射防護規章制度,檢查執行狀況,完成其交辦的工作任務。
三、定期組織本單位輻射工作人員學習輻射防護知識和有關法規標準,加強管理,及時消除事故隱患。
四、放射源暫時存放場所要采取有效的防火、防盜、防泄露的安全防護措施,實行雙人雙鎖,嚴格登記。發現放射源丟失、被盜立即向環保、公安部門報告,不得遲報、瞞報。
五、建立放射源巡視制度,班組每一天巡視,車間每周巡視,公司(廠)每月巡視一次,填寫巡視記錄。為確保放射性作業人員每年理解的照射劑量低于國家標準限值,相關作業人員每年工作不超過280天,每一天不超過8小時。
六、理解監督部門的安全檢查,并認真匯報本單位的輻射防護狀況,帶給有關資料。
有限職責公司月日。
放射防護管理制度(熱門21篇)篇十九
一、各項x線檢查須由臨床醫師詳細填寫申請單。接診人員做好放射科登記、編號、劃價多項工作,交費或記賬后進行相關的x線檢查。急診病人隨到隨診,特殊造影檢查,放射介入治療應事先預約。
二、重要攝片由醫師和技術員共同確定投照位置、投照技術條件以及投照次數等。特殊造影放射介入治療等,須待出片合格后方可囑病人離開。
三、重危病人必要時應由臨床醫師攜帶急救藥品陪同檢查。
四、x線診斷要密切結合臨床。疑難病例應集體會診,必要時邀請臨床醫師參加共同研究做出診斷。不能確診的報告中要提出可能診斷內容及建議做何種相關檢查以助確診;需觀察隨訪病例應注明何時復診。
五、x線照片門診一般交由患者保管,但原始申請單及x線報告留底存檔備查;住院或門診中有教學、科研或需會診的疑難病例的x線片,應做x線編號、歸檔、統一保管。借閱時要填寫借片單,并由經治醫師簽名負責。院外借片須經醫務科批準,并收取借片押金,以保證歸還。凡發生醫患糾紛的x線照片,接醫務科通知后,一律不準借出,如私自借出或丟失將嚴肅處理。
六、每天集體閱片,磋商、研究投照暗室技術和診斷和鑒別診斷等內容;疑難問題x線片可派人到外院請教或請外院專家會診,不斷提高工作質量。
七、所有工作人員均應嚴格履行自己的崗位職責,遵守各項操作規程,做好自我和患者的防護工作。工作人員要定期進行健康檢查,并妥善安排休假。
八、注意用電安全,嚴防差錯事故,x線機指定專人保養,定期進行檢修??剖乙⒎派湓O備運行記錄,機器發生重大故障應由當班人員即刻向院部報告,請示處理意見。
放射防護管理制度(熱門21篇)篇二十
一、與放射源有關的人員要認真學習《中華人民共和國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輻射防護條例》及國家和省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標準,并采取有效措施使本單位的放射防護工作貼合有關規定和標準,不得違法違規。
二、專(兼)職放射性防護人員要相對穩定。其職責是:建立、健全輻射防護規章制度,檢查執行狀況,完成其交辦的工作任務。
三、定期組織本單位輻射工作人員學習輻射防護知識和有關法規標準,加強管理,及時消除事故隱患。
四、放射源暫時存放場所要采取有效的防火、防盜、防泄露的安全防護措施,實行雙人雙鎖,嚴格登記。發現放射源丟失、被盜立即向環保、公安部門報告,不得遲報、瞞報。
五、建立放射源巡視制度,班組每一天巡視,車間每周巡視,公司(廠)每月巡視一次,填寫巡視記錄。為確保放射性作業人員每年理解的照射劑量低于國家標準限值,相關作業人員每年工作不超過280天,每一天不超過8小時。
六、理解監督部門的安全檢查,并認真匯報本單位的輻射防護狀況,帶給有關資料。
放射防護管理制度(熱門21篇)篇二十一
按照《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安全和防護條例》(國務院449號令)、《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安全許可管理辦法》和各級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要求,為加強我礦輻射安全與環境保護工作,保障工作人員健康,保護環境,根據我礦實際,制定本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