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況報告的撰寫可以借鑒過往經驗和行業標準,以提高報告表達的質量和效果。以下是小編精心挑選的一些優秀情況報告范文,供大家參考和學習。
污染防治攻堅戰落實情況報告總結(實用17篇)篇一
1、道路交通安全。由于近期彌碳路提升改造工程項目的啟動,鄉安辦加強主干道及村道的交通安全隱患排查,對路基塌陷、警示標牌不清、道路橋梁防護欄進行排查并整改,確保道路交通安全。同時對我鄉轄區內機動車輛進行執法檢查,嚴禁酒后駕駛、“三超”、無證駕駛等違法行為,對車站農村客運車輛進行突擊檢查,確保群眾安全出行問題。
2、企業生產大安全。鄉安辦、鄉水務分管領導帶隊檢查明禮鄉黎明電站、天宇電站、銀廠溝電站安全工作,檢查過程中對各企業汛期值班情況、應急預案、安全制度上墻進行督促檢查,鄉安辦強調汛期將至各企業完善安全工作長效機制,完善預警預報,加強應急隊伍建設,認真做好搶險物資的儲備,我鄉安辦對企業安全實行隱患整治閉環管理登記,督促安全制度上墻,嚴格24小時值班值守,保持通訊暢通,確保企業運轉過程中無重大安全事故發生。
3、食品衛生安全。對鄉轄區內食品衛生進行安全檢查,要求各餐館、商店嚴格按照縣食藥品相關部門要求嚴格儲存、加工食品;并要求各村安全員各村紅、白事要提前做好登記,并要求填寫完善相關登記臺賬,確保食品安全問題。
4、森林防火安全。隨著汛期的結束進入防火期,鄉黨委召開鄉、村、組三級干部大會專題宣傳森林防火安全,要求野外用火必須按要求到鄉林指站辦理用火證,嚴禁非法用火;護林員要加大林區巡查力度,避免發生山火;各村加大防火安全宣傳,并對五保戶、低保戶、孤寡老人及留守老人、兒童房屋線路安全問題進行摸排,避免線路老化發生安全事故。
污染防治攻堅戰落實情況報告總結(實用17篇)篇二
根據縣機關效能建設領導小組辦公室《關于要求盡快落實工作執行力重點工作的通知》(興效能辦發〔〕5號)要求,我局緊緊圍繞“高度重視安全生產工作,繼續實施安全生產‘一崗雙責’制度”這一重點工作執行力情況及時開展自查,進行深入剖析,現將情況報告如下:
1.加強安全監管網絡建設。縣、鄉、村各級領導高度重視安全生產工作,均根據國務院、省、市有關加強安全生產監管機構建設的要求,按照“機構、人員、裝備、經費”四到位的標準,逐步建立、健全了縣、鄉、村三級安全監管網絡。具體分三步走:第一步是建立、健全縣級安全生產組織機構。成立了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縣政府成立了以分管安全生產的副縣長為主任,相關職能部門領導為成員的縣安全生產委員會,委員會下設辦公室,與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合署辦公,相關職能部門也成立了安全生產領導小組,并有相關股室具體抓安全生產工作。第二步是建立、健全鄉級安全生產組織機構。各鄉鎮按照縣政府的部署和要求,相應地成立了以鄉(鎮)長為組長的安全生產領導小組,明確了企業服務站兼管安全生產工作,并配備了一名安全生產監察員,監察員經省安監局培訓,考核合格取得安全生產監察員證,做到持證上崗。第三步是建立、健全村級安全生產監管機構。明確了村委會主任為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并配備了一名兼職安全生產監管員。
2.全面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隨著安全監管網絡建設的不斷深入,政府部門安全生產監管主體責任不斷得到落實,從而相應地、有力地推動了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的落實。在具體落實安全生產責任上,著力在兩個方向上做文章:一是橫向擴展。xx年縣委、縣政府根據縣域經濟社會發展和安全生產工作的需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江西省安全生產條例》等法律法規,出臺了《關于進一步貫徹落實安全生產工作“一崗雙責”制度的實施意見》,改變了原來的在領導層面上安全生產責任只由政府、部門、企業主要負責人和分管安全生產的領導承擔,擴展為現在的在政府、部門、企業領導班子成員承擔安全生產責任。二是縱向延伸。通過縣政府與各鄉鎮、政府部門,政府部門與下屬單位、企業,鄉鎮政府與村委會、所轄企業,村委會與村小組、所屬企業,企業與車間、班組等逐級簽訂安全生產責任狀,將安全生產責任逐級分解,層層落實。
3.存在的主要問題。在圍繞“高度重視安全生產工作,繼續實施安全生產‘一崗雙責’制度”這一重點工作執行力情況進行自查的過程中,我們也發現一些需要改進的問題:
一是推廣“一崗雙責”制度力度不平衡。部門與部門之間,鄉鎮與鄉鎮之間在推行“一崗雙責”制度的進度不一致,有的部門、鄉鎮能夠按照縣委、縣政府出臺的《關于進一步貫徹落實安全生產工作“一崗雙責”制度的實施意見》,根據各自實際,及時以文件的形式在各級領導班子成員中推行了安全生產“一崗雙責”制度,而有的部門、鄉鎮還未完全推廣、落實。
二是監管力量有待加強。特別是鄉鎮一級,雖然鄉鎮都有抓安全生產的股室,并配備了安全監察員,但都不是專職,抓安全生產的同志往往還要兼做許多安全生產以外的工作,不能集中力量去抓安全生產,安全生產監管力量還達不到當地安全生產工作的需要,安全生產監管責任落不到實處。
我們將在縣委、縣政府的堅強領導下,針對自查中尋找到的突出問題,在今后的工作中,認真進行研究,采取有力措施,逐步、妥善地加以解決。
污染防治攻堅戰落實情況報告總結(實用17篇)篇三
為貫徹落實我縣污染防治攻堅戰任務,確保污染防治攻堅各項任務落實到位,全面提升環境質量,加快建設生態和諧宜居的生活環境,按照省市縣的統一布署和要求,我局結合工作實際,現將開展情況匯報如下:。
(一)揚塵治理。
1.管控道路遺撒:我局聯合交通、交警、水務等部門,。
開展了11次專項整治行動,開展夜間整治7次,同時加強了日常巡邏力度,共查處未遮蓋車輛76輛,現場處罰21宗,行政處罰20宗,自行整改教育35宗,加大了對當事人的處罰力度,增加其違法成本,在控制車輛遺撒方面取得了較好的效果.
2.整治揚塵污染源:今年以來,我局在國省道整治行動。
中共計拆除修理鋪35處,治理廢品收購站5處,有力的打擊了國道323線揚塵污染源.同時對縣城規劃區范圍內的石灰油廠、汽車修理鋪、砂石堆放場、廢品收購站等揚塵污染源進行了摸排統計,其中石灰油廠7家、汽車修理鋪29家、砂石堆放場6家、廢品收購站27家,已登記造冊,其中,石灰油廠已拆除5家,拆除面積1200余平方米,僅剩一家將于9月30日前拆除.于20xx年8月16日開始開展廢品收購站專項整治行動,截止20xx年9月4日,已拆除廢品收購站1家,搬遷3家,收繳磅秤5臺,清理亂堆亂放物品10宗,并拆除廢品收購站廣告6家.
3.加強工地污染管理:截至目前,全縣建筑工地大部分。
已安裝車輛沖洗設備,部分已按要求配備降塵霧炮機,在建工地圍擋達100%,大部分在建項目已按要求進行裸露土方覆蓋.多數在建工地如始興縣婦幼保健計劃生育服務中心新建項目、人民醫院新建項目、碧桂園煌宮豪庭、始興縣體育中心(一期)項目已基本落實揚塵治理“6個100%”目標,少數項目部分措施已落實.已開展建筑施工揚塵治理專項檢查5次,下發揚塵治理整改通知19份.已按照計劃于9月16日開始開展第三季度暨國慶節前質量安全、施工揚塵檢查.同時,我局加強了對工地路段以及縣城外圍路段的巡查工作,查處了工地道路污染86宗,教育整改86宗,其中行政處罰2宗.
4.打擊露天焚燒現象:為打擊露天焚燒垃圾、雜草、桔梗現象,我局已加強對城鄉結合部、城中村、城南鎮344縣道兩側、國道323線兩側等露天焚燒高發區域的巡查,截止20xx年9月18日,共查處露天焚燒現象42宗,教育當事人27宗,自行撲滅13宗,行政處罰2宗.
(二)建筑垃圾管控。
為更好地管理縣城規劃區內建筑垃圾消納與傾倒,我局加大了巡查力度,對違規傾倒建筑垃圾的行為進行打擊,發現一宗查處一宗.截止20xx年9月18日,發放調查通知書5份,共查處違規傾倒建筑垃圾48宗,其中,行政處罰3宗,督促當事人清理現場48宗,有效打擊了違規傾倒建筑垃圾的行為.
(三)環境衛生保潔情況。
2.垃圾中轉站:各收集點垃圾由環衛工人使用電動三輪車裝運至垃圾中轉站壓縮后或由垃圾壓縮車直接運至垃圾填埋場.
3.縣城垃圾填埋場:目前始興縣生活垃圾衛生填埋場應急整改工程已全面完工,正進行工程竣工驗收工作.整改后可從根本上改變垃圾填埋場的現狀,具備規范填埋的條件.
(四)始興縣ppp項目進展情況。
1.項目建設情況:目前,司前鎮、隘子鎮、羅壩鎮等5。
個鄉鎮現已完成地質勘測、施工設計、土地征收及三通一平,其中深渡水鄉污水處理廠已完成廠站調節組合池和反應池基礎施工,綜合用房主體已經完成,廠區內道路硬化已經完成總進度的80%,澄江鎮、羅壩鎮污水處理廠已經開始開挖基礎,其他鄉鎮已經簽訂了施工合同,近期將全面入場施工.
2.鎮級管網改造:馬市、頓崗、羅壩、澄江、深渡水、司前、隘子等7個鄉鎮現已入場施工,其中馬市鎮污水管網現已完成70%主管網,支管完成30%及完成部分入戶管;頓崗鎮污水管網現完成主管網1200米左右,支管網已開始施工;羅壩鎮主管網完成約800米,支管網已開始施工;澄江鎮、司前鎮污水管網正在進行主管網施工;隘子鎮已安排施工單位進場做施工前期準備工作.
3.農村污水處理站建設:根據初步調查摸底,全縣10個鄉鎮需要建設約158個農村污水處理站建設(不含29個省定貧困村范圍內的污水處理站,以及縣農業農村局、市生態環境局始興分局在建、已建、擬建污水處理設施).目前,已完成農村污水處理站的選址工作,正在進行農村站點的測量及地勘.
(一)揚塵治理方面:夜間揚塵、建筑垃圾、露天焚燒管控難度大,存在夜間偷運、偷倒、偷燒問題;部分項目如新建始興附城煙葉工作點項目未按要求對堆放土方進行覆蓋,新建始興附城煙葉工作點項目、紅福花園二期等個別項目尚未完成場地硬化,噴淋設施配備數量不足,洗車槽未設置或設置不規范,私人建房工地基礎設施薄弱,除塵降塵設備缺失,民眾法律意識薄弱,監管難度大.
(二)建筑垃圾管控方面:縣城規劃區范圍內無建筑垃圾消納場,存在建筑垃圾無處傾倒的現狀,導致違規傾倒現象層出不窮.
(三)環境衛生保潔方面:小販攤檔亂擺賣,造成擺攤場地形成大量垃圾;殯儀車輛經過城區區域沿路亂拋撒紙錢、燃鞭炮,不僅對環境造成污染,同時也使得保潔難度增大;泥斗車因密封性能不好,再加上大多數的工地沒有洗車槽,以致裝運的沙石、泥土等遺漏及散落在大街污染街道(包括過境的裝運沙石、泥土等的車輛),對環衛作業造成一定的困難.
(一)做好日常巡查巡視,督促在建項目落實完善揚塵治理“6個100%”,加強對在建工地揚塵治理工作的監督檢查,按計劃開展好季度質量安全、揚塵治理專項檢查,(目前第三季度檢查正在進行中);積極聯合交通、交警、國土、環保等部門開展夜間揚塵整治行動,打擊夜間偷運、偷倒、偷燒問題,加強對私人建房工地的巡查力度,加大對當事人的處罰力度,發現一宗查處一宗.
(二)繼續和鄉鎮及縣自然資源局深入溝通,重新選擇適合的消納場場址,確保盡快完成縣城建筑垃圾消納場所選址工作.
(三)加強對縣城環衛服務方—中航美麗城鄉環衛集團有限公司的監管力度,進一步增加城市的文明程度和整潔度,把始興打造成為安全有序、整潔舒適、管理精細的美麗城市;由于始興縣垃圾填埋場現有污水處理設備過于陳舊、老化,且工藝落后,建議新增一套污水處理設備.
(四)村級污水處理設施建設將在9月底完成村級站點和管網的初步設計,并開始進入建設階段;加快鎮級污水處理廠的施工進度,在20xx年底,鎮級污水廠必須全面完成驗收并投入使用,污水收集率達到85%以上.
污染防治攻堅戰落實情況報告總結(實用17篇)篇四
全市上下按照中央、省委、市委的統一部署,深入學習貫徹黨的十九屆五中全會精神,積極開展黨風黨紀主題教育活動,大力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各級黨組織均能較好履行從嚴治黨主體責任。
一是深入學習貫徹黨的十九屆五中全會精神。全市各級黨組織根據市委統一部署,結合各自工作實際,深入學習宣傳和貫徹落實***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和黨的十九屆五中全會精神,扎實開展黨史學習教育。市委組織部在全國率先開展以x為主要內容的x所建設,已在各領域基層黨組織建成講習所x個,參與黨員群眾超過了x萬人次,使廣大黨員受教育,讓黨的聲音進萬家。市委宣傳部在全市范圍內開展“黨的創新理論萬場宣講進基層”活動,組織召開活動動員暨基層宣講骨干培訓會議,聚焦農村、企業、機關、社區、校園、網站等重點渠道,準確、全面、深入傳播***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和黨的十九屆五中全會精神內容。
市直工委印發了《關于開展市直機關走基層集中宣講黨的十九屆五中全會精神活動的通知》,指導市直單位采取“理論+文藝”等多種形式,深入學習宣傳黨的十九屆五中全會精神,宣講x余場次。市x局成立十九屆五中全會精神宣講團分赴六個黨建例會組為市直學校全體黨員進行宣講,共宣講x場,培訓市直學校x余名黨員。……等單位采取多種學習形式,圍繞強化“四個意識”、堅持“四個自信”,打牢黨員干部的理想信念。x縣成立x個督導組,通過明察暗訪、隨機抽查等方式,對學習宣傳工作進行全面督導。x區先后x次召開區委常委會(擴大)會議、區委理論學習中心組集中學習會議,傳達學習、集中研討黨的十九屆五中全會精神相關內容。
二是積極開展黨風黨紀教育活動。全市各級黨組織積極開展以尊崇黨章、遵守黨紀為主題的黨風黨紀教育活動,引導全體黨員干部切實增強“四個意識”,促進全面從嚴治黨向基層各領域延伸。市委辦、市政府辦集中組織觀看《……》等警示教育片,警示全體黨員干部嚴守紀律、遵守規矩。……等單位組織黨員干部參觀省廉政教育館、x黨建館、x家風家訓館、x廉政教育館等,讓廣大黨員牢記初心、不忘使命。x縣注重案例警示教育,組織涉農、建設、交通、執法等重點領域人員x人次參加旁聽庭審活動,以現場感受引發黨員干部深刻思考。x區組織全區黨員干部觀看廉政戲劇《……》,要求全區黨員干部時刻繃緊紀律弦。
三是大力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全市各級黨組織積極倡導培育政治品德、社會公德、職業道德和家庭美德,注重家庭家教家風,帶頭尊法學法守法用法。市委宣傳部積極開展省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申報評選工作,并在全省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宣傳教育工作會議上作典型發言。在……期間,市直機關廣泛開展文明助交通、關愛弱勢群體、清潔家園等志愿服務活動,x個市直單位x多名志愿者,為來洛賞花的游客提供咨詢、解說和安全出行等幫助,展示了形象,擴大了影響。x月x日,市直機關黨員“關愛生命”志愿分隊,在市文物局一樓開展無償獻血活動,x多人報名,x余人成功獻血,獻血量達x萬毫升,有力緩解了血站夏季血液供應的緊張狀況。x縣開展“最美x人”“第x屆美德少年”評選活動,以星級文明戶、道德模范、身邊好人和好婆媳等評選表彰為載體,深入挖掘各行各業中的先進典型人物,充分發揮先進典型的示范帶動作用,推動全社會形成崇德向善、見賢思齊的良好風尚。x區投入萬余元在xx周邊制作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講文明樹新風”公益廣告千余平方,營造“迎面價值觀,處處正能量”的濃厚氛圍。在x廣場不定期開展“x歡歌”“x大鼓敲響永遠跟黨走”和紅色文藝輕騎兵宣傳慰問活動,將從嚴治黨融入便民服務、政策宣傳、法律援助等活動。
污染防治攻堅戰落實情況報告總結(實用17篇)篇五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糧食局:。
2月6日,總理簽署第666號國務院令,對《中央儲備糧管理條例》《糧食流通管理條例》等66部行政法規的部分條款予以修改,為切實做好兩部條例修改后的貫徹落實工作,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認真做好兩部條例修改內容的學習宣傳工作。
各省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要認真組織學習兩部條例修改的有關內容,采取適當形式盡快傳達到市縣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和人員。
二、依法做好中央儲備糧代儲資格認定和糧食收購資格認定工作。
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要按照《行政許可法》和修改后的兩部條例的有關規定,按照法定條件和程序開展行政許可工作,不得增加或變相增加許可條件。按照修改后的《中央儲備糧管理條例》第十九條的規定,在中央儲備糧代儲資格認定過程中,要求糧油保管員、糧油質量檢驗員等管理技術人員必須經過專業培訓,不要求取得有關主管部門頒發的資格證書。按照修改后的《糧食流通管理條例》第九條的規定,在糧食收購資格認定工作中認真落實“先照后證”要求,不得進行工商登記前置審批。
三、加強糧食收購市場監管。
對糧食收購市場進行監管,是《糧食流通管理條例》賦予糧食行政管理部門的'重要職責。此次條例修改,將未經許可擅自從事糧食收購活動的處罰權交由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行使,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要按照《國務院關于“先照后證”改革后加強事中事后監管的意見》(國發[]62號)有關規定和要求,嚴格依法履行職責,切實加強對糧食收購市場的監管。執法過程中要嚴格按照法定程序,認真執行調查取證、行政處罰事先告知、聽證、罰沒收入管理等規定,保障行政相對人的陳訴權、申辯權,依法維護糧食收購市場秩序。
四、加強職業技能培訓,提高行業人才隊伍素質。
各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要充分認識技能人才培養工作的重要性和緊迫性,以貫徹落實《中央儲備糧管理條例》第十九條修改內容為契機,完善培訓制度,創新培訓方式,進一步加強中央儲備糧代儲企業糧油保管、糧油質檢人員技能培訓工作,全面提高行業技能人才隊伍整體素質水平,為確保國家糧食安全提供堅強的人才保障。
國家糧食局辦公室。
203月29日。
污染防治攻堅戰落實情況報告總結(實用17篇)篇六
1、脫貧攻堅工作開展情況。一是“回頭看”“回頭幫”工作的有效實施,近一步促進脫貧攻堅工作完美推進。在整個工作推進過程中,再一次審視、梳理脫貧攻堅工作中存在的問題,并根據工作開展期間每一次督查中查擺的問題進行逐項整改,完善“一戶一冊”檔案資料,調整脫貧人口2020年子系統數據動態管理工作;二是對于收入存在短板問題的貧困戶,進行各項政策性幫扶,如:申請公益崗位、產業發展幫扶等,有效確保貧困戶穩固脫貧;三是進行貧困戶13戶26人擬退出脫貧驗收工作,目前已向縣移民局提交退出脫貧驗收申請。
2、產業發展,推進脫貧攻堅工作。鄉內產業發展致富能手通過土地租賃,向農戶租賃土地進行有機蔬菜和藤椒種植,蔬菜主要以生菜、包菜為主,種植面積約40余畝,藤椒種植約100余畝;旭禾公司將繼續租賃土地進行羊肚菌種植,除了原有的種植基地外,還發動農戶進行農戶進行分散種植,菌種由公司統一提供,并承諾回收,目前發展分散種植約60余畝;10月底對山桐子種植產業進行了驗收,全鄉共4369.37畝驗收合格,在公示無異議后將向農戶兌付產業發展扶持補貼資金,鼓勵農戶產業發展。幾項產業的發展有效帶動了貧困戶的直接或間接的經濟收入,有效帶動了農戶的發展積極性,為脫貧攻堅提供有效保障。
污染防治攻堅戰落實情況報告總結(實用17篇)篇七
今年以來,我局始終把黨風廉政建設工作列入黨支部重要議事日程。2月14日,召開了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動員部署會,傳達學習有關領導講話和上級文件精神,對黨風廉政建設工作進行全面安排部署,制定下發了《2020年xx縣財政局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實施方案》,今年先后召開了9次專題學習,其中2次是對我局上半年和下半年黨風廉政工作做了安排部署,做到任務明確,責任到人,形成了主要領導親自抓,上下合力共同抓,一級抓一級,層層抓落實的工作格局,并把黨風廉政建設完成情況與年終評優評先掛鉤,增強了局各股室抓好黨風廉政建設的責任性,進一步健全和完善了黨風廉政建設工作責任機制。
班子成員切實履行“一崗雙責”,既要抓好分管財政工作,又要抓好分管股室的黨風廉政建設,做到重要工作親自部署、重大問題親自過問、重要事項親自督辦。帶頭改進作風,堅持不懈反對“四風”,加強干部隊伍作風建設,推進作風建設常態化,嚴格執行《黨政機關厲行節約反對浪費條例》和《中國共產黨黨員領導干部廉潔從政若干準則》。模范地落實中央八項規定,堅持以上帶下,身體力行,要求別人做到的,自己首先做到,要求別人不做的,自已首先不做。
經過不懈努力,我局黨風廉政建設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一是通過加強黨風廉政建設,使我局呈現穩定和諧的局面,主體責任意識明顯增強,廣大黨員干部職工敬業精神進一步增強,各項工作健康發展。二是行業作風得到改善。通過抓干部、抓黨員、抓骨干,認真開展系列主題教育活動,全單位無任何違紀違規現象。三是干部職工的廉潔自津意識明顯增強。我局領導班子及黨員干部能夠遵守廉潔自律各項規定,帶頭廉潔自律,形成了率先垂范、廉潔從政的良好風氣。
盡管在黨風廉政建設方面,我局能嚴格按照縣委、縣政府對于黨風廉政建設的要求去做,但尚有差距。在今后的工作中,我們將繼續發揚優勢,克服不足,狠抓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的貫徹落實,始終把強化主體責任作為黨風廉政建設工作重中之重,切實推進“兩個責任”的落實,不斷推進黨風廉政建設取得新進展、新成效。
污染防治攻堅戰落實情況報告總結(實用17篇)篇八
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供大家參考。
******在***決戰決勝脫貧攻堅座談會上對今年做好脫貧攻堅工作、奪取脫貧攻堅戰全面勝利作出了系列安排部署,作出了“努力克服疫情影響”的明確指示要求。xx縣認真貫徹落實******重要講話精神,將防疫期間脫貧攻堅工作擺在十分重要的位置,針對防疫期間,產品銷售難、外出務工難、項目推進難、企業開工難等實際難題,結合全縣脫貧攻堅實際和貧困戶實際需求,推行“十優先”舉措,即對貧困戶及貧困群眾優先提供農資到戶、優先實施幫耕助耕、優先保障產品銷售、優先組織有序返崗、優先對接就近就業、優先安排公益崗位、優先推進扶貧項目、優先開展金融信貸、優先支持復工復產、優先開放綠色通道,切實解決防疫期間貧困戶的實際困難和后顧之憂,將防疫對貧困戶及脫貧攻堅工作的影響降低最低值,為如期高質量打贏打好脫貧攻堅戰提供堅強保障。目前全縣確診病例中暫無貧困人口,無一人因疫情返貧、致貧,確保平穩有序推進脫貧攻堅工作。
一、全過程幫扶春耕,推動農時農事“不誤一刻”。按照“優先提供農資到戶、優先實施幫耕助耕、優先保障產品銷售”原則,通過直接送農資到戶、協助指導春耕生產、聯系對接農產品銷售的“一條龍”“無縫隙”幫扶方式,在防控疫情的同時,讓群眾在家門口開展春耕春播,抓好農事、不誤農時。一是多形式送農資。通過“打一個關心電話,講一次防控知識,送一些防護用品,摸一次需求調查,定一個增收計劃,掃一次房前屋后”的“六個一”工作法和“菜壩網”線上專用平臺開辟農資訂購專用通道,結合開通“手機訂農資”app業務,統一收集掌握春耕物資需求。由xx個街鎮組建農資配送隊伍,安排派送物資運輸車,將農藥、化肥、種子、農膜等農資運送各戶田間地頭,確保村民足不出戶也能收到優質農資。目前已派送水稻、玉米等種子xx萬斤,化肥、農膜等生產物資xxxx噸。二是建隊伍助春耕。緊盯貧困對象缺勞力、無技術等難點環節,集聚用好駐村工作隊、第一書記、村干部、掛鉤聯系的農口干部等x支力量、xxx余人,作為春耕生產幫扶責任人,真正將力量沉下去,“一對一”幫扶各村各戶開展春耕生產。其中,組織xxx名幫扶責任人和產業指導員以電話、微信、農事通等方式,幫助貧困戶制定產業發展計劃,組織xxx名農技人員到田間地頭“手把手”開展指導,制定發放油菜、辣椒等作物種植技術規范xxxx份。三是廣對接開銷路。開展扶貧訂單認購、采購、簽訂活動,強化質量保證、生鮮配送標準化,建立滯銷農產品、保供企業臺賬,在各大超市設立消費扶貧專柜(專縣),舉辦線上菜壩網消費扶貧愛心購活動,銷售農產品xxx余萬元,貧困村與各企業簽訂“扶貧愛心購”訂單近xxxx萬元。發揮網絡新媒體作用,人大代表為鄉親推介本地優質農貨、土貨,與“飯遭殃”企業對接實施“訂單農業”收購辣椒x萬噸,規劃集中連片標準化種植基地xxxx畝,收運農戶出售畜禽萬只、蔬菜xxxx噸、雞蛋xx萬斤、加工農產品xx噸,中峰鎮成功創建全國中蜂成熟蜜示范基地,趕水草蔸蘿卜基地獲批市級現代產業園。
二、全覆蓋保障就業,推動穩定增收“不漏一人”。按照“優先安排公益崗位、優先組織有序返崗、優先對接就近就業”原則,針對貧困群眾需外出務工、就近就業創業以及因疫情影響無法就業現狀,抓好分類施策、對接服務,讓貧困群眾求職有門、就業有路、困難有助。一是提供外出務工服務。按照村組實行網格化管理,包村領導、第一書記、幫扶責任人先后入戶對有外出務工意向涉貧人員進行摸底排查,重點摸清各網格意向數量、外出務工目的地、出行辦法,建立工作臺賬。通過村務公開欄、巡邏宣傳隊、廣播、大美xxapp等線上線下方式宣傳用工企業招聘信息、外出務工手續辦理流程等,在各街鎮統一設立外出務工手續辦理點,并落實包車專車、聯系購買車票、協調用工企業、補貼交通費用等“一人一案”返崗措施。經摸排,目前已精準掌握萬貧困勞動力就業意向、培訓需求和企業復工、用工需求信息,其中有外出務工需求xxxx人,已幫助xxxx余人辦理健康證明等務工手續、返崗復工。二是聯系就近企業入職。第一時間對接工業園縣xx余家企業,永輝、重客隆、新世紀超市,詢問收集、動態掌握用工數量、類型等。同時,摸清貧困戶就近就業意向,綜合利用重慶xx網、大美xxapp、xx在線等線上平臺和各村村務欄、廣播電視、報紙等線下載體重點向貧困村、貧困戶發布、 當前隱藏內容免費查看推送縣內企業用工需求,引導xx家企業通過線上平臺發布招聘崗位xxxx多個;縣內x家職業技能培訓機構開展線上職業技能培訓服務;扶貧車間、蔬菜專業合作社、種植大戶等新型主體吸納xxx名貧困對象就近就業。三是公益崗位激發動力。結合當前疫情防控需要,設置為期x個月的臨時公益性崗位xxx個,聘請xxx名貧困對象到等崗就業,人均每月增收xxxx元。計劃新增交通排查、飲水安全、道路清理等公益性崗位xxx個,且明確原則上均用于安置貧困對象,確保貧困勞動力占比常年保持在xx%以上。
三、全方位對接服務,推動政策支持“不落一戶”。按照“優先推進扶貧項目、優先開展金融信貸、優先支持復工復產、優先開放綠色通道”原則,在復工復產過程中,將涉貧企業復工復產、加快項目建設進度、政策跟進服務作為重點研究推進內容,為貧困群眾提供堅強保障。一是加快項目復工進度。組織達到開工復工企業積極備工備料,為危舊房改造、水利設施、農村生產生活便道等涉貧基礎設施建設提供必備物資,目前涉及的xxx個扶貧項目中,已有xx余個送達相關原材料,送達率達xx%以上。同時,對尚未立項的抓緊開展規劃、立項、招投標等施工前期工作,引導項目建設方采取以工代賑的方式,組織貧困勞動力參與扶貧項目建設,截止目前,應開工扶貧項目xx個,涉及資金萬元,實際開工率達xxx%,實際支出進度超%。二是強化金融信貸力度。通過宣傳穩定提高獲貸率、監管確保使用精準度、跟蹤切實防范風險點,為涉貧企業提供金融信貸支持,制定《支持中小微企業共渡難關的二十條政策措施》,安排資金xxxx余萬元,用于中小微企業貸款貼息、減免租金以及水電氣等要素保障。落實小額信貸對貧困戶發展產業支持保障力度,共新增小額貸款xxx戶,放貸萬元。三是紓解企業復產難度。結合農業加工業、養殖業、種植業用工環境、生產條件等不同因素,分類指導,出臺《關于做好新型農業經營主體有序復工復產和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制定應對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支持新型農業經營主體渡難關促發展的十二條政策,對xxx家縣級以上龍頭企業,進行“點對點”“一對一”的指導,為涉農涉貧企業防控物資,協調解決涉農涉貧企業億元融資貸款,xxx噸以上農藥、化肥等生產物資。目前,x個扶貧車間因x個屬季節性生產未復工外均已復工,xx家涉貧參與貧困戶利益聯結的新型經營主體全部復工。四是拓展綠色通道寬度。堅持“多設路標、少設路障”原則,開辟銀行信貸綠色服務通道,簡化授信申請材料,壓縮審批時間,通過推進政府投資工程建設、減免中小企業稅費、引導降低中小企業房產和土地租金等措施,降低涉貧企業復工復產難度。在園縣、街鎮、職能部門指定專人、分類分片主動幫助企業解決用工、交通、物流、原輔料等存在的困難和問題,助力企業渡過難關。目前,已為復工和即將復工的企業配送口罩xx萬個、消毒液x噸,解決企業用工、原材料運輸、產品輸出等實際困難xxx余個。
污染防治攻堅戰落實情況報告總結(實用17篇)篇九
市聯席會議辦公室:
根據聯席會議辦[]42號《關于在全市組織開展〈信訪條例〉貫徹落實情況大檢查的通知》文件精神,我區領導高度重視,專題研究,安排布署自查工作,全面深入地自查《信訪條例》的貫徹落實情況,總結經驗,查找不足,完善措施,進一步加強和改進信訪工作,保持黨和政府同人民群眾的的密切聯系,保護信訪人的合法權益,維護信訪秩序。現將自查總結報告如下:
一、提高認識,加強領導,深入學習貫徹《信訪條例》。
充分認識《信訪條例》頒布實施的重要意義,切實加強領導,深入學習貫徹《信訪條例》。首先,區領導帶頭學習。區領導高度重視,親自研究安排在區委中心組專題學習、討論《信訪條例》2次。同時,按照李勇林書記的要求,購買了《信訪條例》單行本400余本發到區級領導、各鄉鎮、街道、區級部門黨政一把手,要求在各自的中心學習組上,領導帶頭學習講解;其次,廣泛宣傳。按照上級要求,元月,區信訪辦以(05)6號文發出“關于宣傳貫徹國務院《信訪條例》的通知”,要求各鄉鎮、街道部門培訓學習,并報告學習情況。從檢查和報告情況看,絕大多數已運用板報、櫥窗、宣傳提綱、咨詢服務等形式,進行了廣泛宣傳,各鄉鎮、街道信訪接待室已把《信訪條例》、“關于維護信訪秩序的通知”、“來訪須知”、“接待制度”、“信訪工作人員準則”等制作上墻,隨時向上訪人宣傳;三是深入基層宣傳。組織安排翠屏區為民工作隊,送《信訪條例》進街道、進社區、進村組、進農戶,并帶著今年1-4月未解決好的92件信訪問題,主動下訪,切實解決在當地,化解在萌芽狀態;四是辦好各種培訓班。在5月21日前,對所有公務員,特別是信訪機構工作人員,全部培訓一遍。各鄉鎮、街道都專題舉辦了培訓班,有的還聘請了法律專家,資深律師,信訪工作領導進行講解,取得了較好效果。
通過《信訪條例》的廣泛學習宣傳,全區廣大干部群眾充分認識了《條例》提出的五項原則(方便信訪人的原則;屬地管理、分級負責,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依法、及時、就地解決問題與疏導教育相結合的.原則;治標與治本相結合的原則;責任的原則)、六項制度(暢通信訪渠道制度、信訪事項提出制度、信訪事項的受理制度、信訪事項的辦理制度、法律責任制度),采用法律程序來解決人民群眾內部矛盾,防止、處理突發性事件,充分體現了政府工作納入了法制化的軌道。
二、完善配套制度、措施,規范信訪秩序。
(一)建立快速反應和排查調處制度。嚴格執行重要信訪信息報送制度,重大事件及時上報,不遲報、漏報、瞞報。堅持定期排查信訪問題制度,做到早發現、早控制、早化解。認真分析突出信訪問題及發展態勢,捕捉重大信訪苗頭,特別是對重點地區、重點領域、重點時期可能發生的集訪、越級訪要事先掌握情況,制訂預案。
(二)規范和完善信訪工作程序。建立了規范化的辦信、接訪程序,做到信訪事項有人受理、有人移交、有人承辦、有人督辦、有人回復、有人執行、有人督促落實。
(三)建立健全信訪各項工作制度。完善與之相適應的信訪受理登記和轉送、告知、限時辦結、聽證、案件終結、督查督辦、干部考核獎懲、責任追究等制度。加強信訪督查督辦工作,對重大信訪案件,特別是對領導批示件加大督辦力度,嚴肅督查紀律,查處結果在規定期限內上報。
(四)積極推行信訪代理機制。鄉鎮街道是群眾信訪的源頭,也是解決問題的關鍵。為了從源頭上解決一些信訪問題,掌握第一手的信訪信息,有效防范群眾盲目信訪、越級重復信訪,在鄉鎮、街道建立了信訪代理機制,引導群眾向村干部或者向駐村干部反映信訪問題。村干部或駐村干部把收集到的問題及時報送鄉鎮分管領導處理、反饋。對須由上級機關或部門協調處理的,及時派專人向有關部門反映、求決,并負責把處理情況反饋當事人。
(五)完善領導包案責任制度。嚴格實行“五定”責任制,明確責任單位、責任領導、責任人、責任要求和辦結時限,立卷建檔;由區聯席會議辦公室牽頭,對“五定”責任落實情況進行跟蹤了解,掌握責任,落實進度,促進問題落實,責任落實不到位、問題不解決,責任領導和責任人不脫鉤。
(六)耐心做好息訪息訴工作。凡是政策、法律允許范圍內的問題,限期解決,不留尾巴;對政策、法律不允許的過高要求,派專人負責,向有關人員做好宣傳解釋和思想教育工作,努力化解矛盾。對有可能繼續越級上訪的人員,切實做好勸阻工作。
創新機制,建立健全信訪工作長效機制。
為積極應對我區在新時期、新形勢下出現的信訪工作的新困難、新問題,我們牢固樹立信訪工作一盤棋的思想,進一步創新信訪工作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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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防治攻堅戰落實情況報告總結(實用17篇)篇十
按照《關于報送基層減負工作自查情況的通知》文件要求,我局高度重視,及時安排部署并開展自查工作,現將涉及我局2020年我局整治形式主義減負工作自查報告如下:
一、自查情況及成效。
1、精簡文件方面。進一步規范了文件印發流程,文件傳送以政務協同平臺報送為主,控制紙質文件印發,對可發可不發的文件果斷精簡,2020年共計精簡類文件25個,實現了精簡文件10%的目標。
2、精簡會議方面。結合會議提前計劃,會前做好充分調查,對參會人員相同、內容相仿的會議在時間允許的情況下合并召開,統籌安排會議時間和內容,對需要研究的議題集中安排,壓縮會議時間,提高會議效率,杜絕止議而不決,反復開會現象。部分信息或簡單的事項,均通過微信群或qq群發布,達到工作傳達目的,盡量不召集開會。今年共召開局黨組會20次,局務會15次,會議次數較去年減少15%。
二、存在的問題。
1、紙質公文文件的印發還比較多,需進一步精簡,特別是還存在各類業務工作函來函往的問題。
2、會議議事的統籌性和計劃性還不夠,還存在隨時、隨行、隨意開會的現象。
三、下一步工作措施。
1、嚴格控制紙質文件,文件傳送以電子公文為主;對能通過傳真、函件等文字形式解決問題的,不予發文;能單獨發文的不聯合發文;能以部門聯合發文或議事協調機構名義發文的,嚴格控制升格發文,引導減負工作走深走實。
2、加強會議的統籌整合,減少或合并召開部署單項工作任務的會議,能以開小會、開短會解決問題的,盡量不開大會,解決實際問題;能以電話、傳真、函件、網絡等形式完成工作任務,或能以書面形式征求意見建議的,原則上不召開會議。
污染防治攻堅戰落實情況報告總結(實用17篇)篇十一
第一條為了保持國家機關同人民群眾的密切聯系,暢通信訪渠道,監督和促進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改進工作,維護信訪人的合法權益,維護信訪秩序,維護社會公平正義,根據憲法、有關法律和國務院《信訪條例》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適用于本省各級國家機關的信訪工作和信訪人的信訪活動。
本條例所稱信訪,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采用網絡、書信、傳真、電話、短信、走訪等形式,向國家機關反映情況,提出建議、意見或者投訴請求,依法由有關國家機關處理的活動。
本條例所稱信訪人,是指采用本條第二款規定的形式,向國家機關反映情況,提出建議、意見或者投訴請求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本條例所稱國家機關,包括本省各級人民代表大會、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各級人民政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門、各級人民法院、各級人民檢察院。
第三條信訪工作應當遵循下列原則:
(一)屬地管理、分級負責,誰主管、誰負責;。
(二)訴訪分離、分類處理;。
(三)依法、及時、就地解決問題與預防、疏導教育相結合;。
(四)公平、公正、公開、有序、便民。
第四條信訪事項發生地的有關國家機關應當根據信訪事項的性質和各自的職責分工受理和辦理信訪事項。
信訪事項發生地與信訪人戶籍所在地或者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信訪人戶籍所在地或者經常居住地有關國家機關應當配合信訪事項發生地有關辦理單位做好信訪人的解釋疏導等工作。
第五條國家機關應當堅持群眾路線,暢通信訪渠道,傾聽人民群眾的意見、建議和要求,根據具體情況采用對話、說理、協商、調解、聽證等方式辦理信訪事項,及時、就地解決問題。
第六條省、地級以上市、縣(區、縣級市)應當建立信訪工作協調機制,發揮綜合協調、組織推動、督導落實等作用,研究處理信訪突出問題。
第七條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應當設立或者確定負責信訪工作的機構,履行信訪工作職責。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設立信訪工作機構,履行信訪工作職責。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門及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按照方便信訪人、有利于工作的原則,確定負責信訪工作的機構和人員,負責相關信訪工作。
各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應當根據需要設立或者確定負責信訪工作的機構,負責相關信訪工作。
第八條國家機關應當選派公正廉潔、責任心強,具有相應的法律知識、政策水平和群眾工作經驗的人員從事信訪工作。
國家機關應當建立信訪工作人員培訓、交流、激勵機制,提高信訪工作人員的能力和水平。
第九條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協助國家機關做好相關信訪工作。
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和其他社會組織應當協助國家機關做好涉及本單位的信訪工作。
新聞媒體應當加強對信訪相關法律法規的宣傳,引導公眾依照法定程序和渠道反映訴求、維護權益。
第二章信訪人的權利和義務。
第十條信訪人有權依照法律、法規規定的方式和程序向有關國家機關提出下列信訪事項:
(二)對國家工作人員職務行為的投訴;。
(三)不屬于訴訟、仲裁、行政復議等法定途徑解決的訴求。
對涉及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和提供公共服務的企業事業單位及其工作人員、人民團體或者其他社會組織中由國家行政機關任命或者派出的人員、居民委員會或者村民委員會及其成員的職務行為的信訪事項,信訪人可以向有權處理的行政機關提出。
第十一條信訪人在信訪活動中享有下列權利:
(一)了解信訪工作制度和信訪事項的辦理程序;。
(二)要求信訪工作機構提供與其提出的信訪事項有關的咨詢;。
(三)對與信訪事項有直接利害關系的信訪工作人員提出回避申請;。
(四)向辦理機關查詢本人信訪事項的受理、辦理情況并要求答復;。
(五)要求對個人信息和隱私、商業秘密予以保密;。
(六)依法提出復查、復核申請;。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二條信訪人在信訪活動中應當依法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社會公共秩序,不得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權利;。
(二)提出的信訪事項客觀真實,不得歪曲、捏造事實誣告、陷害他人;。
(三)依照法律、法規規定的方式和程序進行信訪活動;。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三章信訪渠道。
第一節一般規定。
第十三條地級以上市、縣(區、縣級市)應當整合信訪工作資源,構建聯合接訪、依法分流、直接調處、多方聯動、全程督查的信訪工作平臺,方便信訪人表達訴求,提高信訪工作效率。
第十四條各級國家機關應當在信訪接待場所和政務網站向社會公布下列事項:
(二)本單位信訪事項受理范圍;。
(三)有關信訪的法律、法規或者其他有關規定以及信訪事項的處理程序;。
(五)應當告知信訪人的其他事項。
第十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信訪工作機構應當建立和完善信訪綠色郵政制度,為信訪人以書信形式信訪提供免費郵寄服務,郵資由信訪工作機構統一結算。
第十六條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應當到基層了解民情、傾聽民聲,就信訪工作中反映的突出問題直接聽取信訪人的意見和建議,及時研究、分析、處理反映比較集中的信訪事項。
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可以采取約訪、專題接訪、下基層接訪的方式,當面聽取信訪人的陳述并協調解決相關信訪問題。
第十七條國家機關信訪工作機構應當向信訪人提供信訪咨詢服務,宣傳法律、法規或者其他有關規定,引導信訪人依照法定程序和渠道信訪。
國家機關可以根據信訪工作的實際需要,組織相關社會團體、法律援助機構、法律工作者等專業人士和社會志愿者參與信訪工作,為信訪人提供法律咨詢、心理咨詢疏導和專業社會工作服務。
第十八條國家機關信訪工作機構應當完善信訪信息共享機制,方便國家機關和信訪人查詢相關信息。
第二節網絡信訪。
第十九條國家機關應當暢通網絡信訪渠道,加強宣傳和引導,鼓勵信訪人通過網絡信訪渠道提出信訪事項并提供相應的幫助。
第二十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本行政區域統一的網上信訪平臺,對信訪事項進行登記、受理、分類、轉交、轉送、督辦、反饋和公開,實現與上級人民政府、本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下級人民政府及其他有關國家機關之間信訪信息的互聯互通,方便信訪人在當地提出信訪事項和查詢信訪事項辦理情況。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信訪工作機構應當拓寬網上信訪渠道,將通過網上信訪大廳、信訪電子信箱、短信、電話等形式提出的信訪事項,納入統一的網上信訪平臺予以受理和督辦。
國家機關應當加強網絡信訪平臺的信息安全管理,不得泄露信訪人隱私等信息。
第二十一條國家機關應當加強網上信訪信息告知,保障信訪人的知情權。國家機關通過網上信訪平臺受理信訪事項的,應當通過網絡等方式即時確認收到信訪事項,并在法定期限內反饋受理、辦理情況和告知信訪人查詢信訪事項的編號、方式、經辦人員等信息。
國家機關應當將信訪事項的受理和辦理結果在網上信訪平臺公開,但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的除外。
第二十二條國家機關應當完善網上信訪辦理制度,優化網上信訪辦理流程,提高信訪事項辦理效率,在法定期限內辦結信訪事項。
第二十三條國家機關應當建立和完善網上溝通互動制度,通過網絡方式聽取信訪人的陳述并進行跟蹤回訪,加強與信訪人的溝通;有條件的,可以進行網上視頻接訪。
第二十四條縣級以上國家機關信訪工作機構應當建立和完善網上督查、督辦和評價制度,通過網上信訪平臺收集、匯總信訪人對信訪事項受理和辦理工作的意見、建議和評價。
第四章信訪事項提出。
第二十五條信訪人提出信訪事項,應當分別向有權處理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信訪工作機構、人民政府信訪工作機構、人民政府工作部門、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提出。
第二十六條信訪人可以向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信訪工作機構提出下列信訪事項:
(二)對本級人民政府制定的規章或者規范性文件的建議、意見;。
(六)依法屬于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職權范圍內的其他信訪事項。
第二十七條信訪人可以向各級人民政府信訪工作機構提出下列信訪事項:
(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政治、經濟、文化、社會和生態建設的建議、意見;。
(三)對本級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門發布的規章、規范性文件的建議、意見;。
(五)屬于本級人民政府職權范圍但不屬于訴訟、仲裁和行政復議等法定途徑解決的訴求;。
(六)本級人民政府復查、復核的信訪事項;。
(七)依法屬于本級人民政府職權范圍內的其他信訪事項。
第二十八條信訪人可以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門提出下列信訪事項:
(一)對該部門執行法律、法規、規章及上級行政機關決定、命令等工作的建議、意見;。
(二)對該部門制定的規范性文件的建議、意見;。
(四)屬于該部門職權范圍但不屬于訴訟、仲裁和行政復議等法定途徑解決的訴求;。
(五)該部門復查、復核的信訪事項;。
(六)依法屬于該部門職權范圍內的其他信訪事項。
第二十九條信訪人可以向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提出下列信訪事項:
(一)對本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及其工作人員的建議、意見;。
(二)對本級或者下一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工作人員職務行為的投訴;。
(三)依法應當由本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受理的不屬于訴訟途徑解決的其他信訪事項。
第三十條公民、法人以及其他組織就下列事項向國家機關請求權利救濟的,應當依照訴訟、仲裁、行政復議等法定程序向有關機關提出:
(九)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由法定途徑解決的其他事項。
第三十一條信訪人提出信訪事項,一般應當采用網絡、書信、傳真、短信等形式;信訪人提出投訴請求的,還應當載明信訪人的姓名(名稱)、聯系方式和請求、事實、理由等。國家機關對采用口頭形式提出的投訴請求,應當記錄信訪人的姓名(名稱)、聯系方式和請求、事實、理由等。
第三十二條信訪人采用走訪形式提出信訪事項的,應當向依法有權處理的本級國家機關提出:
(四)信訪事項屬省國家機關職權范圍的,到省國家機關的信訪接待場所提出。
信訪人應當以合法方式表達訴求,不得越級走訪;信訪人越級走訪的,國家機關不支持、不受理。本級國家機關應當受理而不予受理或者受理后不依法處理的,信訪人可以向其上一級國家機關提出;信訪人未到有權處理的本級國家機關提出信訪事項,直接向上級國家機關走訪的,上級國家機關不予受理,告知其向本級國家機關提出。
信訪人向當地信訪工作機構或者其他國家機關提出屬于上級國家機關職權范圍的信訪事項的,當地信訪工作機構或者其他國家機關應當及時轉送上級國家機關處理,并為信訪人查詢信訪事項受理和辦理情況提供幫助。
第三十三條五人以上提出共同的信訪事項的,一般應當采用網絡、書信、傳真等形式;確需采用走訪形式的,應當推選代表,代表人數不得超過五人。代表應當如實向其他信訪人轉達國家機關的處理或者答復意見。
信訪人采用走訪形式提出共同的信訪事項的,可以向有權處理的國家機關預約,按照預約的時間和地點走訪。
第五章信訪事項受理。
第三十四條國家機關收到信訪人提出的信訪事項,應當予以登記,區分情況在十五日內按照下列方式處理并以書面方式或者信訪人提供的其他聯系方式告知信訪人:
(一)屬于本國家機關職權范圍的信訪事項,應當予以受理;。
(二)對依法應當由下級國家機關處理的信訪事項,應當按規定轉交下級國家機關;。
(四)屬于訴訟、仲裁、行政復議等法定途徑解決的,不予受理,告知信訪人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程序向有關機關提出。
按照前款第二項、第三項規定,有權處理的國家機關應當自收到轉交、轉送的信訪事項之日起十五日內決定是否受理,以書面方式或者信訪人提供的其他聯系方式告知信訪人并通報轉交、轉送的國家機關。
第三十五條對可能造成社會影響的重大、緊急信訪事項和信訪信息,國家機關應當在職責范圍內依法及時采取措施,并報告上一級國家機關、通報有關主管機關。
第三十六條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行政機關對公民、法人以及其他組織提出的屬于本機關法定職責但依法應當按照訴訟、行政復議等法定程序解決的訴求,應當告知和引導其按照訴訟、行政復議等法定程序提出,不作為信訪事項受理。
有關國家機關依法終結的訴訟、仲裁、行政復議等案件,各級國家機關信訪工作機構不予受理。
第三十七條涉及兩個或者兩個以上行政機關的信訪事項,由所涉及的行政機關協商受理并確定主辦單位;協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上一級行政機關決定受理機關和主辦單位。
應當對信訪事項作出處理的行政機關分立、合并、撤銷或者職能轉移的,由繼續行使其職權的行政機關受理;職責不清的,由本級人民政府或者其指定的機關受理。
第六章信訪事項辦理。
第三十八條國家機關辦理信訪事項,應當確定承辦人,嚴格依照法律、法規或者其他有關規定,及時、公平、公正辦理并將辦理情況登記存檔。
國家機關辦理信訪事項,應當聽取信訪人陳述事實和理由;必要時可以要求信訪人、有關組織和人員說明情況,或者向其他組織和人員調查核實,有關組織和人員應當配合。
第三十九條信訪工作人員與信訪人或者信訪事項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
信訪工作人員的回避,由信訪工作機構負責人決定;信訪工作機構負責人的回避,由所在國家機關負責人決定。
第四十條國家機關應當建立人民建議征集制度,對信訪人反映的情況和提出的建議、意見,應當認真研究,有利于改進工作、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應當積極采納并以適當方式反饋。
第四十一條國家機關對信訪人關于國家工作人員職務行為的投訴,應當依法核實處理;涉及訴訟、仲裁、行政復議的,不得影響或者干預案件的依法處理。
第四十二條國家機關對信訪人提出的不屬于訴訟、仲裁、行政復議等法定途徑解決的訴求,應當調查核實,分別作出以下處理,并書面答復信訪人:
(三)訴求缺乏事實根據或者訴求事由不符合法律、法規或者其他有關規定的,不予支持。
國家機關按照前款第一項規定作出處理意見的,應當督促有關機關或者單位執行。
書面答復應當載明具體信訪訴求、信訪事項的事實認定情況、處理意見和依據以及不服處理意見的救濟途徑和期限。
第四十三條國家機關辦理信訪事項,可以依法進行調解;經調解達成調解協議并履行完畢的,調解協議書為信訪事項終結的依據。
第四十四條國家機關辦理信訪事項時,對生活確有困難的信訪人,可以協調有關機關或者機構依照救助制度予以必要的救助。
第四十五條對重大、復雜、疑難的信訪事項,國家機關可以根據需要舉行信訪聽證;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法律、法規規定應當聽證的信訪事項,應當舉行信訪聽證。
聽證應當公開舉行,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的除外。
聽證通過質詢、辯論、評議、合議等方式,查明事實,分清責任。聽證參加人包括信訪人、利害關系人、參與處理信訪事項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以及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法律工作者、相關專家與學者、社區代表等無利害關系的第三方。
舉行聽證的國家機關應當根據聽證筆錄制作聽證意見書并送達信訪人。聽證意見書是辦理信訪事項的重要依據。
第四十六條信訪事項應當自受理之日起六十日內辦結;情況復雜的,經本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適當延長辦理期限,但延長期限不得超過三十日,并告知信訪人延期理由。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十七條對轉送信訪事項中的重要情況需要反饋辦理結果的,有權處理的國家機關應當在規定辦理期限內向轉送機關反饋結果,提交辦結報告。
下級人民政府信訪工作機構應當定期向上一級人民政府信訪工作機構報告轉送、轉交信訪事項的辦理情況。
第四十八條信訪人對行政機關作出的信訪事項處理意見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書面答復之日起三十日內請求原辦理行政機關的上一級行政機關復查。收到復查請求的行政機關應當自收到復查請求之日起三十日內提出復查意見,并予以書面答復。
信訪人對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的處理意見不服,依照國家有關規定提出復查請求的,由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第四十九條復查機關未在法定期限內作出復查意見或者信訪人對復查意見不服的,信訪人可以自法定期限終結或者收到書面答復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復查機關的上一級行政機關請求復核。收到復核請求的行政機關應當自收到復核請求之日起三十日內提出復核意見。
復核機關可以按照規定舉行聽證,經過聽證的復核意見可以依法向社會公示。聽證所需時間不計算在前款規定的期限內。
復核意見是處理該信訪事項的終結意見。信訪人對復核意見不服,仍然以同一事實和理由提出信訪請求的,國家機關不再受理。
第五十條信訪人未依法申請復查、復核,重復提出信訪事項的,原承辦的行政機關可以按照省的有關規定向上級行政機關提出核查申請;原承辦的行政機關是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或者省人民政府工作部門的,可以自行啟動核查程序。
實施核查的行政機關應當進行調查,并在調查工作結束后舉行公開評議會,以查明事實,分清責任。評議人員由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法律工作者、相關專家與學者、社區代表等無利害關系的第三方擔任。實施核查的行政機關應當根據調查情況和公開評議報告作出核查結論。
核查結論是處理該信訪事項的終結意見。信訪人對核查結論不服,仍然以同一事實和理由提出信訪請求的,國家機關不再受理。
第七章信訪工作責任與監督。
第一節信訪工作責任制。
第五十一條國家機關應當建立和完善信訪工作責任制,明確國家機關負責人和信訪工作人員的責任,運用法律、政策、行政等手段和教育、協商、調解、疏導等方法,確保依法、及時、就地解決問題。
第五十二條國家機關應當建立和完善信訪事項首辦責任制。信訪事項發生地有權處理的國家機關是信訪事項的首辦單位。首辦單位和具體承辦人應當規范辦理信訪事項,及時解決問題。
信訪事項的首辦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工作作風簡單粗暴,敷衍塞責、推諉扯皮,或者不履行應當履行的信訪工作職責,導致矛盾激化,引發越級走訪、多人走訪、重復信訪的,嚴格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本條例的規定追究責任。
第五十三條國家機關應當建立和完善信訪事項主辦單位辦理責任制。信訪事項涉及多個國家機關的,由主辦單位牽頭辦理和統一答復信訪人,并做好相應的說服解釋工作。主辦單位應當會同相關部門,共同研究處理信訪事項;對于重大、復雜、疑難的信訪事項,可以組織有關部門聯合辦理。
信訪事項的主辦單位辦理責任不落實,導致矛盾激化的,嚴格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本條例的規定追究責任。
第五十四條國家機關應當建立和完善重大信訪問題倒查責任制,查清產生重大信訪問題的原因、責任;對負有責任的國家工作人員嚴格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本條例的規定追究責任。
第五十五條國家機關應當建立信訪工作人員工作責任制,督促信訪工作人員認真、耐心、負責地做好工作。
信訪工作人員在接待信訪人和處理信訪事項時,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文明接訪,認真聽取信訪人的陳述,不得刁難、歧視信訪人;。
(二)按照信訪工作程序,依法公正辦理信訪事項,不得置之不理或者推諉、敷衍、拖延;。
(三)不得徇私舞弊、接受饋贈或者索取、收受賄賂;。
(五)依照規定保管信訪材料,不得丟失、篡改、隱匿或者擅自銷毀信訪材料;。
(六)其他依法應當遵守的規定。
第二節信訪工作監督。
第五十六條縣級以上國家機關的信訪工作機構應當加強信訪事項的督查工作。督查可以采取閱卷審查、聽取匯報、約見信訪人、召開聽取意見座談會、問卷調查、走訪調研等方式進行。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信訪工作機構應當重點督查下列事項:
(一)上級及本級人民政府對信訪工作的決策和部署的落實情況;。
(二)上級及本級人民政府信訪工作機構轉交或者轉送信訪事項的辦理情況;。
(三)下級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門對涉及面廣、社會關注度高的信訪事項的辦理情況;。
(五)下級人民政府信訪工作機構的工作情況。
第五十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設立的信訪督查專員和其他國家機關履行信訪督查職責的人員,在信訪督查工作中履行下列職責:
(一)督促、檢查有關信訪工作的法律、法規和政策的執行;。
(三)對信訪突出問題進行調研,提出完善政策、解決問題的建議。
第五十八條縣級以上國家機關信訪工作機構發現本級國家機關工作部門或者下級國家機關有不依法受理、辦理信訪事項,辦理信訪事項推諉、敷衍、拖延、弄虛作假或者不執行與信訪事項有關的法律法規和信訪事項處理意見等情形的,應當及時督辦,并提出改進工作的建議。收到改進工作建議的國家機關應當在三十日內書面反饋情況;未采納改進建議的,應當說明理由。
縣級以上國家機關信訪工作機構對于信訪人反映的有關地方性法規、規章和政策的問題,應當及時向本級國家機關報告,并提出解決問題的建議。有關國家機關發現地方性法規、規章和政策不完善的,應當按照程序及時予以完善。
第五十九條縣級以上國家機關信訪工作機構對在信訪工作中推諉、敷衍、拖延、弄虛作假造成嚴重后果的國家工作人員,可以向有關國家機關提出給予處分的建議。
縣級以上國家機關信訪工作機構發現國家工作人員違法行為,應當按照規定程序提請監察機關、人民檢察院依法查處。
第六十條針對信訪集中反映的問題,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可以采取聽取和審議本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的專項工作報告或者組織執法檢查等形式進行監督。
第八章信訪秩序。
第六十一條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信訪人應當共同維護信訪秩序,確保信訪活動依法、有序進行。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和其他社會組織應當協助國家機關維護信訪秩序。
第六十二條信訪人依法進行的信訪活動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干預和阻撓,不得限制或者變相限制信訪人人身自由,不得打擊報復信訪人。
第六十三條五人以上提出共同信訪事項未按規定推選代表走訪的,信訪工作機構應當勸告來訪人員推選代表,做好說服解釋工作;經勸告信訪人仍不按規定推選代表的,不予受理。
第六十四條信訪人違反規定越級走訪的,國家機關不予受理,并向信訪人解釋有關法律規定,勸告來訪人員依法向有權處理的國家機關信訪。
信訪事項已經由有關國家機關受理或者正在辦理,信訪人在規定期限內向國家機關重復走訪的,國家機關不予受理,并做好說服解釋工作,勸告信訪人返回等待有關國家機關的辦理結果。
信訪事項已經辦理終結,信訪人向國家機關重復走訪的,國家機關不予受理,并勸告信訪人息訪;信訪人仍不息訪的,由信訪人戶籍所在地或者經常居住地人民政府與信訪事項發生地人民政府共同做好情緒疏導、說服解釋工作。
第六十五條信訪工作人員接待來訪時,發現來訪人員采取或者可能采取自殺、自殘等行為的,應當及時勸阻,必要時并可通知公安機關和衛生部門、醫療機構。公安機關和衛生部門、醫療機構應當及時到場并采取緊急措施。
對棄留在信訪接待場所的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生活不能自理的人,信訪工作機構應當聯系其監護人、近親屬或者相關單位將其接回;無法聯系的,應當通知民政部門和相關救助、福利機構予以救助。
第六十六條信訪人及有關人員在信訪活動中不得實施下列行為:
(三)走訪時以攔截車輛、堵塞道路等方式妨礙交通;。
(四)走訪時攜帶危險物品、管制器具,或者以采取極端行為相威脅;。
(五)在國家機關辦公場所及周圍滯留、滋事等擾亂國家機關工作秩序和公共秩序的行為;。
(七)煽動、串聯、脅迫、利誘、幕后操縱他人信訪或者以信訪為名借機斂財;。
(八)向境內外媒體或者組織發布有關信訪事項的虛假信息;。
(九)其他妨害公共安全、擾亂公共秩序、妨害社會管理、妨礙他人合法權益的行為。
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采取威脅、欺騙、金錢利誘等方式煽動信訪人實施前款規定的違法行為。
信訪人有本條第一款所列違法行為的,公安機關應當予以制止,依法采取現場處置措施。
第九章信訪問題源頭化解。
第六十七條國家機關應當完善和落實民生政策,優先保障民生支出,加大保障和改善民生力度,預防信訪問題發生和促進社會矛盾化解。
第六十八條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各級行政機關應當建立和完善決策機制和程序,廣泛征求社會公眾意見,依法、科學、民主決策。
涉及公眾切身利益、可能帶來矛盾沖突的重大政策、重大工程項目、重大改革措施等重大事項決策前,應當進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重點評估決策的合法性、出臺時機和條件是否成熟、是否存在不穩定隱患等內容。
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各級行政機關應當建立健全決策糾錯改正機制,評估決策執行效果,適時對決策予以調整或者停止執行。
第六十九條國家機關應當建立和完善矛盾糾紛排查調處機制,推行網格化管理模式,加強預警工作,依法、及時、就地解決矛盾與糾紛。
國家機關應當整合人民調解、司法調解、行政調解等資源,促進專業性、行業性調解組織發展,完善居民委員會和村民委員會調解、企業事業單位調解等基層調解渠道,通過說服、疏導等方法促使當事人協商解決問題。
國家機關應當建立健全公眾參與機制和激勵機制,發揮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人大代表和政協委員的作用,鼓勵工會、共青團、婦聯或者其他社會組織以及公道正派、熱心調解、群眾認可的社會人士參與調解。
第七十條國家機關應當按照法定權限和程序行使權力、履行職責,暢通行政復議、仲裁、訴訟等各種糾紛解決渠道。
行政機關應當完善行政執法責任制,強化執法監督和執法公開,加強行政復議工作,及時糾正違法、不當的具體行政行為。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應當建立科學合理、監督有力、規范有序的工作制度與流程,保護當事人行使訴訟權利,堅持依法辦案、司法為民,深化司法公開,拓寬社會公眾有序參與司法工作的渠道,保障司法公平公正。
第七十一條縣級以上國家機關信訪工作機構應當針對一定時期內社會的熱點、難點、普遍性問題和有重大影響的信訪事項,組織或者會同相關部門進行專題調研,提出預防社會矛盾和解決問題的建議、意見并送有關國家機關研究處理。
第七十二條國家機關以及法律、法規授權行使行政權力的組織,應當依法向社會公眾公開其履行法定職責的情況,方便社會公眾知情和監督。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按照規定的時間、形式和程序,將涉及村民、居民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項予以公布并征求意見,接受村民、居民監督。
國有、集體企業及其控股企業應當向本企業職工公開企業的重大決策、企業生產經營管理的重大事項、涉及職工切身利益和企業廉政建設的事項,聽取職工意見,接受職工監督。
第十章法律責任。
第七十三條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導致信訪事項發生且造成嚴重后果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超越或者濫用職權,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合法權益的;。
(三)依法應當作為而不作為,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合法權益的;。
(五)違反法定程序,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合法權益的。
第七十四條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處理信訪事項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改正;造成嚴重后果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對屬于其法定職權范圍的信訪事項不予受理的;。
(二)對應當登記、轉送、轉交而未按規定登記、轉送、轉交的;。
(四)對重大、緊急信訪突出問題應當到現場處置而未到現場處置或者處置不當的;。
(五)對事實清楚,請求事由符合法律、法規或者其他有關規定的事項未予支持的;。
(六)應當履行督查、督辦職責而未履行的;。
(十一)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十五條信訪人或者其他相關人員在信訪活動中違反本條例第十二條、第六十六條,實施妨害公共安全、擾亂公共秩序、妨害社會管理、妨礙他人合法權益的行為,經勸阻、批評或者教育無效的,由公安機關予以警告、訓誡或者制止;違反治安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規的,由公安機關依法采取必要的現場處置措施,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等法律、行政法規予以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一章附則。
第七十六條本省行政區域內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和其他社會組織的信訪工作參照適用本條例。
第七十七條本條例自7月1日起施行,《廣東省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信訪條例》同時廢止。
污染防治攻堅戰落實情況報告總結(實用17篇)篇十二
第一條為了保護信訪人的合法權益,保持國家機關同人民群眾的密切聯系,規范信訪行為和信訪工作,維護信訪秩序,促進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建設,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所稱信訪,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采用書信、電子郵件、傳真、電話、走訪等形式,向國家機關反映情況,提出意見、建議、要求和申訴、控告、檢舉,依法由有關國家機關處理的活動。
本條例所稱信訪人,是指采用前款規定的形式,向國家機關反映情況,提出意見、建議、要求和申訴、控告、檢舉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本條例所稱信訪請求,是指信訪人在信訪活動中向國家機關反映的情況,提出的意見、建議、要求和申述、控告、檢舉。
本條例所稱信訪事項,是指有關國家機關依照國務院《信訪條例》和本條例的有關規定受理的信訪請求。
本條例所稱國家機關,是指本省行政區域內的各級國家權力機關、行政機關、審判機關和檢察機關。
第三條信訪工作堅持屬地管理、分級負責,誰主管、誰負責,依法、及時、就地、按程序解決問題與疏導教育相結合的原則。
第四條依法應當通過訴訟、仲裁、行政復議等法定途徑處理的事項,信訪人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程序向司法機關、仲裁機構、行政復議機關提出。
國家機關受理、辦理信訪事項時有法律、法規規定的,按照其規定的程序和期限辦理。
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人民政府應當設立信訪工作機構,配備專職信訪工作人員,所需信訪工作經費列入財政預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的工作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實際工作需要,確定與工作相適應的專職或者兼職信訪工作人員。
各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應當確定負責信訪工作的機構。
第六條各級國家機關應當建立信訪工作人員培訓、交流機制,提高信訪工作人員的素質和工作水平,并為信訪工作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提供工作場所和其他必要的工作條件。
第七條信訪人依法信訪的行為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壓制、打擊報復。
信訪人反映的情況、提出的意見、建議,對促進經濟和社會發展、改進國家機關工作以及保護社會公共利益有貢獻的,有關國家機關應當給予表彰、獎勵。
第八條對在信訪工作中作出顯著成績的單位或者個人,由有關國家機關給予表彰、獎勵。
第二章信訪人的權利和義務。
第九條信訪人有權向國家機關提出下列信訪請求:
(一)對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提出批評、意見和建議;。
(二)對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違法、違紀、失職、瀆職行為提出控告或者檢舉;。
(三)對侵害自身合法權益的行為提出控告或者申訴;。
(四)對損害國家、社會、集體利益的行為提出控告或者檢舉;。
(五)其他需要反映的情況、問題和要求。
第十條信訪人在信訪中享有下列權利:
(一)了解信訪工作制度和信訪事項的處理程序;。
(二)要求信訪工作人員提供與其信訪請求有關的法律、政策咨詢服務;。
(三)對與信訪人或者信訪事項有利害關系的信訪工作人員提出回避申請;。
(四)要求受理或者辦理機關告知其所反映信訪事項的辦理情況;。
(五)依法申請復查、復核或者聽證;。
(六)對其控告、檢舉的有關事宜要求保密;。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一條信訪人在信訪中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二)如實反映情況,不得捏造、歪曲事實,不得誣告、誹謗、陷害他人;。
(三)依照法律、法規規定的方式和程序進行信訪活動,遵守信訪秩序;。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二條信訪人提出信訪請求,應當向依法有權處理的本級國家機關提出;已經受理或者正在辦理的,信訪人不得再向受理、辦理機關及其上級國家機關提出同一信訪請求。
第十三條信訪人提出信訪請求,一般應當采用書信、電子郵件、傳真等書面形式;信訪人提出投訴請求的,還應當載明信訪人的姓名(名稱)、住址、聯系方式和請求、事實、理由。
信訪人采用口頭形式提出信訪請求的,有關國家機關應當做好記錄。
第十四條信訪人采用走訪形式提出信訪請求的,應當在公布的接待時間內到有關國家機關設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場所反映。
多人提出共同信訪請求的,一般應當采用書信、電子郵件、傳真等書面形式提出;確需采用走訪形式的,應當事先推選代表,代表人數不得超過5人。代表應當如實向其他信訪人轉達處理或者答復意見。
第十五條信訪人不能正常表述本人意愿或者按照國家傳染病防治的有關規定不宜采用走訪形式的,可以由其監護人或者委托其近親屬提出信訪請求。相關工作部門根據需要,也可以為其提供相關服務。
第三章信訪工作機構和工作人員。
第十六條信訪工作機構代表本機關接待信訪人和處理信訪事項,履行下列職責:
(三)向下級國家機關及其工作部門或者信訪工作機構轉送、交辦信訪事項;。
(四)調查、協調、處理重要信訪事項,提出處理的意見和建議;。
(五)指導、督促、檢查下級國家機關及其工作部門信訪工作;。
(六)研究、分析、反映信訪情況,提出完善制度和改進工作的建議;。
(七)向信訪人提供有關的法律、政策咨詢;。
(八)其他依法應當履行的職責。
第十七條各級國家機關及其信訪工作機構應當建立下列信訪工作制度:
(一)信訪工作責任制度、責任追究制度、目標管理制度以及回避制度;。
(二)國家機關負責人閱批群眾來信、接待群眾來訪和研究處理重要信訪問題的制度;。
(三)信訪事項的登記、受理、辦理、回復、報告、歸檔制度;。
(四)重要信訪事項督查督辦制度;。
(五)重大、緊急信訪事項應急處理制度以及排查調處制度;。
(六)信訪工作聯席會議制度;。
(七)其他信訪工作制度。
第十八條各級國家機關應當向社會公布信訪工作機構的通信地址、郵政編碼、電子信箱、接待時間、地點和值班電話;在接待場所或者網站公布與信訪工作有關的法律、法規、規章制度和信訪事項的處理程序;改善接待場所的環境和條件,方便信訪人反映問題。
第十九條各級國家機關應當加強信訪工作信息化建設,充分利用現有政務信息網絡資源,建立或者確定本行政區域、本系統的信訪信息系統,并與上、下級國家機關的信訪信息系統實現互聯互通,為信訪人在當地提出信訪請求、查詢信訪事項辦理情況提供便利。
各級信訪工作機構應當及時將信訪人的信訪請求輸入信訪信息系統,信訪人可以持國家機關出具的有關信訪憑證到當地信訪工作機構的接待場所查詢其所提出的信訪請求的辦理情況。
第二十條各級國家機關應當選派政治堅定、作風正派、廉潔奉公、責任心強、具有相應專業素質,熱心做群眾工作的人員從事信訪工作。
第二十一條信訪工作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可以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在信訪工作中開展調查、提出建議、處置緊急事項。
信訪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公務,其人身自由和安全受到侵害時,可以依法采取自我保護措施,并要求當地公安機關及時依法處理。
第二十二條信訪工作人員在信訪工作中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文明接待,尊重信訪人的信訪權利,不得粗暴對待和歧視信訪人;。
(二)按照信訪工作的處理程序,依法及時處理信訪事項,不得敷衍塞責,推諉拖延;。
(六)妥善保管信訪材料,不得丟失、隱匿或者擅自銷毀。
第二十三條信訪工作人員與信訪人或者信訪事項有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
信訪工作人員的回避,由本人或者信訪人提出,信訪工作機構負責人決定;信訪工作機構負責人的回避,由其所在國家機關負責人決定。
第二十四條各級信訪工作機構可以邀請相關社會團體、法律援助機構、專業人員、社會志愿者等參與信訪工作并提供法律和其他專業知識的咨詢服務。
第四章信訪請求的受理。
第二十五條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受理下列信訪請求:
(二)對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工作的意見和建議;。
(四)對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意見和建議;。
(五)對同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工作的意見和建議;。
(六)對下一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決議、決定的意見和建議;。
(七)應當由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受理的其他信訪請求。
第二十六條各級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門受理下列信訪請求:
(一)對本轄區內的經濟、文化和社會事業的意見和建議;。
(二)對本級人民政府或者下級人民政府規章、命令、決定等的意見和建議;。
(九)對本級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門職權范圍內應當予以解決的合法、正當的要求的申請;。
(十)應當由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門受理的其他信訪請求。
第二十七條各級人民法院按照審級分別受理下列信訪請求:
(一)對人民法院工作的批評、意見和建議;。
(二)對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不服,依法提出的申訴和申請再審;。
(三)對人民法院執行工作的控告、申訴;。
(四)對人民法院工作人員違法、違紀、失職、瀆職行為的控告或者檢舉;。
(五)對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員違法行使職權,提出的賠償請求;。
(六)依法應當由人民法院受理的其他信訪請求。
第二十八條各級人民檢察院受理下列信訪請求:
(一)對本級人民檢察院或者下級人民檢察院工作的意見和建議;。
(二)對人民檢察院的處理決定不服的申訴;。
(三)對依法應當由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的職務犯罪等刑事案件的控告或者檢舉;。
(四)對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不服的申訴;。
(五)對應當立案偵查而公安機關不立案偵查的案件的控告、申訴;。
(六)要求人民檢察院依法予以刑事賠償的請求;。
(七)對監獄、看守所等執行機關執行刑罰中違法犯罪行為的控告、申訴;。
(九)依法應當由人民檢察院受理的其他信訪事項。
第二十九條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門收到信訪請求,應當予以登記,并在15日內分別按照下列方式處理:
(三)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門對信訪人提出的屬于其職責范圍內的信訪請求,應當受理,不得推諉、敷衍、拖延;對不屬于本機關職責范圍的信訪請求,應當告知信訪人向有權處理的機關提出或者將信訪材料轉送本級人民政府信訪工作機構。有關行政機關應當及時相互通報信訪事項的受理情況。
第三十條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收到涉及訴訟案件的信訪請求,依照法律規定辦理。
第三十一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發現可能造成不良社會影響的重大、緊急信訪信息時,可以就近向有關國家機關反映。有關國家機關接到情況反映后,應當在職責范圍內依法采取措施,及時妥善處理;對屬于其他有關機關職責范圍內的,應當立即轉交責任歸屬機關及時處理;對屬于重大、緊急信訪信息的,應當立即報告上一級國家機關。
第五章信訪事項的辦理。
第三十二條信訪工作機構收到信訪請求,應當予以登記。對屬于本機關法定職責范圍內的,應當作為信訪事項受理,并告知信訪人,信訪人的姓名(名稱)、聯系方式不清楚的除外。
對依法應當通過訴訟、仲裁、行政復議解決的信訪請求,有關國家機關應當告知信訪人向司法機關、仲裁機構、行政復議機關提出;對已經進入訴訟、仲裁、行政復議程序的信訪請求,應當告知信訪人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或者途徑提出。
第三十三條有關國家機關應當在收到轉送、交辦的信訪事項之日起15日內決定是否受理并書面告知信訪人,并按照要求通報轉送、交辦的信訪工作機構。
收到轉送、交辦信訪事項的國家機關認為該信訪事項不屬于其受理范圍的,應當在收到之日起5日內附上書面意見,退回轉送、交辦的信訪工作機構,不得自行轉送、交辦。
第三十四條對涉及兩個或者兩個以上行政機關職責范圍內的信訪事項,由首先收到該信訪事項的機關會同所涉及的行政機關協商辦理;對辦理責任有爭議的,由其共同的上一級行政機關協調,指定辦理或者直接辦理。
對信訪事項負有辦理責任的國家機關分立、合并、撤銷的,由繼續行使其職權的國家機關或者依法授權的組織辦理。
第三十五條處理信訪事項應當事實清楚、證據確鑿、程序合法、處理恰當、手續完備。
第三十六條國家機關對所受理的信訪事項,應當按照以下方式辦理:
(二)對信訪人提出的信訪請求,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組織調查、核實,依法作出處理。
第三十七條行政機關處理信訪事項,依照國務院《信訪條例》實行辦理、復查、復核三級審查終結制度。
辦理或者復查信訪事項的行政機關應當在上級行政機關受理信訪人復查或者復核請求之日起5日內,向復查或者復核機關提交作出辦理或者復查意見的證據、依據和其他有關材料。
第三十八條有權處理信訪事項的國家機關應當自受理之日起60日內辦結;情況復雜的,經本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適當延長辦理期限,但延長期限不得超過30日,并告知信訪人延期理由。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九條有權處理信訪事項的國家機關辦理信訪事項,應當聽取信訪人陳述事實和理由,了解信訪事項的基本事實;必要時可以要求信訪人、有關組織和人員說明情況,或者向其他組織和人員調查、核實有關情況,有關組織和人員應當配合。
第四十條國家機關負責承辦信訪事項的機構、人員應當對信訪事項進行審查,提出意見,經本機關負責人同意或者集體討論通過后,作出處理決定。
第四十一條有權處理信訪事項的國家機關應當向信訪人送達蓋有本機關印章或者信訪專用章的信訪處理意見。
信訪處理意見應當包括信訪人的基本情況,信訪人反映的主要問題及其請求,辦理機關查證認定的事實、依據和辦理結論等內容。
第四十二條有權處理信訪事項的國家機關,對事實清楚,符合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規定的信訪事項,作出支持信訪請求意見的,有關機關或者單位應當執行。對符合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規定的信訪處理意見,信訪人應當接受。
第四十三條信訪事項辦理過程中,信訪人提出撤回信訪請求的,經說明理由,可以撤回;撤回后,終止辦理信訪事項。
第四十四條對重大、復雜、疑難的信訪事項,有關國家機關可以舉行聽證。
第四十五條縣級以上國家機關信訪工作機構應當定期向下一級國家機關信訪工作機構通報信訪事項轉送情況,下級國家機關信訪工作機構應當定期向上一級國家機關信訪工作機構報告轉送信訪事項的辦理情況。
第四十六條對轉送的信訪事項需要反饋辦理結果的,信訪工作機構可以要求被轉送機關在指定的辦理期限內反饋結果,提交辦理報告。
第六章信訪督辦。
第四十七條縣級以上國家機關的信訪工作機構應當加強信訪事項的督辦工作,確定負責督辦的人員。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根據工作需要,可以指派專人了解信訪法規、信訪制度的貫徹執行情況,聽取信訪人的建議、意見和要求,檢查、指導信訪工作,協調和督辦重點、疑難信訪事項。
第四十八條縣級以上國家機關的信訪工作機構,應當對轉送、交辦信訪事項的處理情況進行督促檢查。督促檢查可以按照有關規定采取閱卷審查、聽取匯報、實地調查、約見信訪人等方式進行。
第四十九條各級國家監察機關依法對有關機關重要信訪事項的辦理情況進行監察。
第五十條縣級以上國家機關的信訪工作機構發現有關國家機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及時督辦,或者提出改進建議:
(一)信訪事項的處理不符合有關法律、法規、規章或者政策規定的;。
(三)不執行上級國家機關的信訪處理意見的;。
(四)辦理信訪事項推諉、敷衍、拖延或者弄虛作假的;。
(五)其他需要督辦的情形。
收到督辦意見和改進建議的國家機關應當在30日內書面反饋情況;未采納的,應當說明理由。
第五十一條縣級以上國家機關的信訪工作機構對于重大、緊急的信訪信息和信訪事項,應當及時向本級國家機關報告,并提出建議。
第五十二條縣級以上國家機關的信訪工作機構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可以向有關國家機關提出給予行政處分的建議:
(一)辦理信訪事項推諉、敷衍、拖延、弄虛作假,造成嚴重后果的;。
(二)在處理信訪工作過程中失職、瀆職,處置不當,造成嚴重后果的;。
(三)其他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分的。
收到行政處分建議的國家機關應當在30日內書面反饋采納的情況;未采納的,應當說明理由。
第五十三條縣級以上國家機關的信訪工作機構應當就下列事項向本級國家機關定期提交信訪情況分析報告:
(一)接收書信、電子郵件、傳真、電話以及接待來訪等情況;。
(二)受理信訪事項的數據統計和信訪事項涉及領域以及被投訴較多的機關;。
(三)承辦和協調有關信訪事項的情況;。
(四)轉送、交辦、督辦情況以及各部門采納改進建議的情況;。
(五)有關政策性建議及其被采納的情況;。
(六)對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給予行政處分的建議及其被采納的情況。
第七章信訪秩序。
第五十四條各級國家機關應當堅持以人為本,科學、民主決策,依法履行職責,從源頭上預防導致信訪事項發生的矛盾和糾紛,并且建立暢通的信訪工作機制。
信訪工作機構、信訪工作人員與信訪人應當共同構建暢通、有序、務實、高效的信訪秩序。
第五十五條禁止以信訪為名,從事下列妨害國家和公共安全、擾亂社會秩序的活動:
(四)組織、策劃、煽動非法集會、游行、示威;。
(六)故意損壞接待場所的公共設施、公共財物;。
(八)散布擾亂公共秩序、破壞社會穩定的信息;。
(九)其他妨害國家和公共安全、擾亂社會秩序的行為。
第五十六條信訪中發生擾亂公共秩序和信訪秩序的情況時,有關國家機關應當及時與有關地方和部門聯系,有關部門和上訪群眾所在地負責人應當在規定的時間內趕到事發現場,共同做好疏導說服工作。必要時,公安機關應當到場維持秩序,并依法處置。
第五十七條對信訪中正在發生的嚴重危害社會穩定、擾亂公共秩序的行為,經疏導說服無效后,縣級以上公安機關可以依法采取下列措施:
(一)責令圍觀人員離開現場;。
(二)責令和疏散信訪聚集人員離開現場;。
(三)收繳信訪人攜帶的管制器具、易燃、易爆等危險物品以及標語、橫幅、傳單等物品;。
(四)對組織、策劃、煽動和妨礙執行公務的人員進行調查取證,并依法處置。
第八章法律責任。
第五十八條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信訪事項發生并造成嚴重后果,尚不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一)不履行法定職責,侵害信訪人合法權益的;。
(二)超越或者濫用職權,侵害信訪人合法權益的;。
(三)重大決策失誤,侵害信訪人合法權益的;。
(四)適用法律、法規錯誤或者違反法定程序,侵害信訪人合法權益的;。
(五)拒不執行有權處理的國家機關作出的支持信訪請求意見的。
第五十九條國家機關及其信訪工作機構和有關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構成犯罪的,由有關機關或者其主管部門給予通報批評,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一)對職責范圍內的信訪事項拒不按照規定受理、辦理的;。
(二)處理信訪事項超過辦理時限而不報告辦理結果或者報告虛假辦理結果的;。
(三)對重大信訪事項不及時報告或者不采取措施處理造成不良后果的;。
(四)對國家機關有關信訪事項依法作出的處理決定拒不執行或者推諉、拖延執行的;。
(五)在處理信訪事項中違法、違紀、失職、瀆職,并造成嚴重后果的;。
(六)壓制、打擊報復信訪人,并造成嚴重后果的。
第六十條信訪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尚不構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單位給予批評教育,可以視其情節輕重給予行政處分。
第六十一條信訪人違反本條例第十一條、第五十五條規定,經有關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勸阻、批評和教育拒不改正的,由公安機關予以警告、訓誡或者制止;違反有關集會游行示威、治安管理等法律、法規,尚不構成犯罪的,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處罰。
第九章附則。
第六十二條本省行政區域內的人民團體、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的信訪工作,參照本條例執行。
對外國人、無國籍人、外國組織信訪事項的處理,參照本條例執行。
第六十三條本條例自11月1日起施行。1990年11月27日貴州省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通過的《貴州省信訪條例》同時廢止。
污染防治攻堅戰落實情況報告總結(實用17篇)篇十三
無論我們的理論知識多么豐富,我們最終還是應該回到實踐上來,因為工作本身就是實踐的。以下是為大家整理的關于,歡迎品鑒!
上半年,xxx根據市委《xxx意識形態工作責任制實施細則》的要求,深入學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和黨的十九大精神,緊緊圍繞xxx工作大局和中心任務,強調意識形態領域的主體責任,壓實意識形態工作責任制,強調意識形態領導、輿論推進和精神激勵,培養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目前,對xx半年來意識形態工作進行作,工作開展情況報告如下。
(1)堅持理論學習,科學武裝頭腦。
結合大學習、大討論、大調查活動,重點學習黨的十九大精神、習近平總書記系列重要講話精神,上半年我中心利用黨員大會、學習講堂以領導講義、網絡學習、集體學習和自學結合等形式組織了22次政治理論學習,全體黨員和教職員積極分子參加了學習黨支部會議、全體黨員會議和教職員大會、談話等有利時機,強調了意識形態工作的極重要性。
(二)方向好,管理導向。
前進的方向盤是xx黨支部抓住意識形態工作的第一責任。認真貫徹中央有關意識形態工作的決策配置,嚴格遵守政治紀律和政治規則,嚴格遵守組織紀律和宣傳紀律,堅決保護中央權威,始終堅定政治立場,保持政治定力,確保政治方向,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動以習近平同志為中心的黨中央高度一致,切實實踐兩個維護。領導班子旗幟鮮明,敢于亮劍,對大非和政治原則問題不含糊,特制《廉政風險點和預防措施一覽表》,從意識形態領域控制潛在廉政風險。
(3)擴大主流思想文化,創造積極的輿論環境。
緊緊圍繞xxx這一根本任務,全面推進xxx,我中心以團結穩定的鼓勵、積極的宣傳為主,弘揚主旋律,傳播積極的能量,堅定地確立四個意識,堅定地確立四個自信,在實踐中心宣傳四個全面的戰略布局和中央決策。
政府的聲音傳播好,把實踐活動的主流展示好。守住思想防線,不允許搞“輿論飛地”。高度重視宣傳信息隊伍建設,進一步提高了新聞外宣對伍的積極性與主動性。努力打造一支思想好,作風正、素質高、理論強、業務精的宣傳隊伍。嚴格執行新聞媒體重點稿件審核制度,通過“xxx”微信公眾號傳播正能量信息,確保主流思想輿論占領意識形態陣地,截至目前,共發送46篇稿件。對長期處于僵尸狀態無人監管的微信群進行了清理解散,建立“xxx文明傳播聯絡群”,并對群成員群內言論進行嚴格規范,有效推動工作開展,傳播正能量,維護意識形態安全。
(四)切實履行加強意識形態陣地管理之責。
為全面落實“xxx”,加強組織領導,守好意識形態工作“責任田”。毫不放松地加強各類陣地管理,拉起“高壓線”,把好“準入關”,決不給錯誤思想提供傳播渠道。xxx利用會議室,xxx、xxx等場所增設了有關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等系列宣傳展板,切實把xxx思想陣地、校園文化建設陣地等管好管到位。
xx將群策群力、開拓進取、團結協作,緊緊圍繞中心工作任務,找準宣傳思想工作的立足點,發揮思想引領、輿論推動、精神激勵的重要作用,深入做好意識形態工作。
一是加強看齊意識和責任意識。牢牢把握好正確的政治方向,把意識形態工作納入到支部工作報告、紀律檢查、干部考核中去,將xxx提檔升級。
二是加強宣傳隊伍建設。組織宣傳人員學習培訓,提高宣傳思想干部隊伍的思想政治素質和業務水平,加強正面宣傳,加強精神文明建設,做好中國傳統文化的挖掘和成就的展示宣傳,真正把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建設落地落實。
三是加強短板意識和創新意識。將先進單位的宣傳思想文化和意識形態工作中的標桿作為參照物,補齊短板,做好創新工作,將意識形態領域工作融入到xxx中去,提升課程含金量,引導xxx中意識形態領域也得到升華。為引領xxx,打造全國xxx不懈奮斗。
意識形態的本意是對事物的理解、認知,是一種對事物的感觀思想,是觀念、觀點、概念、思想、價值觀等要素的總和。咋一聽,意識形態虛無縹緲,普通人很難理解和把握,其實說白了,意識形態工作就是我們平時對事物的一種理解,這種理解依人認知不同而不同,“盲人摸象”、“瞎子點燈”說的就是這個理。意識形態工作對于我們黨來說是一項極端重要的工作,關系著黨的榮辱興衰、生死存亡。是廣大黨員武裝頭腦的工具,可以說意識形態有多深入,黨員黨性就有多強,意識形態并不是虛無縹緲的,也不是天馬行空、飄忽不定,它是以廣大黨員為抓手,以宣傳思想工作為載體,是有骨有肉,有血有氣的。意識形態的骨就是廣大黨員,肉就是宣傳思想工作。
武裝黨員頭腦,鍛造錚錚鐵骨,堅定理想信念。閩南方言有“靠自己的骨頭長肉”,可以看出,骨頭是根本,廣大黨員是意識形態的接受者,只有牢牢掌握馬克思主義基本理論,認真學習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才能鍛鐵骨,強頭腦,堅信念。歌德曾說過:“理論是灰色的,生活之樹長青。”任何意識形態都要經歷實踐的檢驗,而我黨提出的理論是在馬克思列寧主義的基礎上結合我國實際實踐提出的,具有強大的合理性和適應性。把握好黨員這具骨頭,意識形態才能落地生根,用好廣大黨員,意識形態才能傳播久遠。
創新宣傳工作,長出結實肌肉,凝聚正能量。宣傳思想工作是意識形態的載體,承載著宣傳先進事跡,揭露違法亂紀的行為的作用,意識形態如果比作人,那宣傳思想工作就是肉體,在廣大黨員“主心骨”的支撐下,宣傳思想工作讓“人”充滿活力,同時也讓“人”和藹可親。那么如何才算“長了肉”,一方面需要宣傳思想工作的創新。“明者因時而變,知者隨事而制”應根據社會發展,人思想變動而“隨波逐流”,賦予宣傳思想工作活的靈魂,這樣,意識形態內容才豐富,跟得上社會節奏。另一方面,宣傳思想工作不但承擔著引導人們認識當代中國,看待世界的任務,更重要的是引導廣大干部群眾實現“中國夢”而奮斗。
意識形態工作的出色發展離不開廣大黨員的支持,也離不開宣傳思想工作的努力,兩者結合起來,才是有骨有肉,有血有氣的真男兒。一言以蔽之,要做到“既長骨頭又長肉”不僅需要黨員的努力學習黨的先進思想而且要保證“肉”長得結實可靠。
有些工作與時代發展和群眾需求仍不相適應,在復雜形勢下引導輿論的本領需要進一步提高,對新的領域、新興媒體特別是網上輿論的管理亟待加強;基層思想政治工作需要大力改進,宣傳思想工作的針對性、實效性和吸引力、感染力有待增強,文化事業、產業的發展還不能充分滿足人民群眾日益增長的需要;宣傳文化干部的素質還不能適應新形勢、新任務的要求,需要在思想觀念、業務水平、工作作風等方面不斷改進提高。要解決這些問題,必須強化政治意識、大局意識和責任意識,切實加強意識形態工作。
1、確保黨對意識形態工作的領導。
運用馬克思主義一元化的指導思想去引領和整合多樣化的社會思潮的能力進一步提高,理論和重要思想得到進一步深入宣傳貫徹,馬克思主義在意識形態領域的指導地位進一步得到堅持和鞏固。哲學社會科學取得新的發展,理論研究和創新工作進一步得到加強。
2、進一步營造健康向上的社會主流輿論。
牢牢把握正確輿論導向,引導社會輿論的能力不斷提高,主旋律影響更加突出。新聞宣傳工作方法得到改進,內容進一步創新,“三貼近”的要求進一步落實,新聞宣傳的吸引力、感染力大大增強。宣傳輿論陣地進一步鞏固和拓展,特別是對互聯網等新興媒體的管理和運用能力大大提高。
3、不斷滿足人民群眾的精神文化需求。
進一步貫徹落實科學的文化改革觀和文化發展觀,文化體制改革取得明顯成效,文化管理體制進一步完善,文化生產力進一步解放,文化事業全面繁榮和文化產業快速發展的格局初步形成,新的優秀精神文化產品不斷涌現,人民群眾日益增長的精神文化需求不斷得以滿足。
4、全社會思想道德水平、科學文化素質和文明程度再上新臺階。
思想道德教育和宣傳的能力進一步提高,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設取得新進展,干部群眾理想信念進一步升華,全市人民始終保持昂揚向上的精神狀態。“雙建設、雙整治”活動進一步深入,文明城市創建活動成效明顯,群眾性精神文明建設全面推進。落后的、封建的、陳舊的思想觀念、行為意識得到轉變,先進的、科學的、文明的思想觀念、行為意識得以形成。“學習型社會”創建活動進一步深入,全社會全民學習、終身學習的氛圍更加濃厚。“提高市民素質,塑造城市精神”活動深入開展,市民文明程度進一步提高。
(一)積極推進理論武裝和理論建設工作。
1、深入學習宣傳貫徹理論和重要思想。
堅持用理論和重要思想武裝黨員干部、教育人民群眾。重點抓好各級黨委中心組理論學習。進一步健全黨委(黨組)理論學習制度,完善和落實個人自學、學習記錄、總結考核、課題調研等制度。加強基層黨校陣地建設和基層黨員培訓教育工作,積極抓好非公企業、社區、村居群眾的政治思想教育工作。結合保持共產黨員先進性教育活動,大力抓好各級黨員干部政治思想教育和理論學習工作。抓好高校重要思想“三進”工作。充分利用各級各類基層黨(政)校、黨員活動室、市民(村民)學校以及宣傳欄(窗)、村務公開欄等宣傳陣地,運用座談會、宣講團、大型標語等形式,宣傳重要思想、黨的十六大和十六屆三中、四中全會精神。加強理論宣傳工作,努力辦好溫州日報理論版、溫州電視臺“求是論壇”等理論欄目。
2、積極開展馬克思主義理論研究和創新。
我市理論、社科界要結合我市“和諧社會”構建、產業結構調整、重大基礎設施建設、招商引資、非公經濟跨越式發展和政府部門管理體制機制改革等課題,加大對我市經濟社會發展的研究力度。進一步深入開展理論和”重要思想理論主題和重點專題研究,組織實施“科學發展觀在溫州的實踐”、“提高執政能力在溫州的實踐”等系列研究工程,加深對樹立和落實科學發展觀、加強黨的執政能力建設的學習研究。進一步辦好溫州師范學院、溫州大學學報以及溫州論壇、溫州學刊等學術刊物,積極運用學術刊物這一研究平臺開展理論研究和創新。
3、大力繁榮和發展哲學社會科學。
積極提煉溫州人精神和溫州城市精神,進一步挖掘溫州人文歷史,加強溫州的先進文化建設。統籌高校、黨校、社科院、黨政部門調研機構、社科學術社團以及民辦哲學社會科學研究機構的力量,建立理論工作例會制度,整合資源,形成合力。深化哲學社會科學管理體制改革,建立有利于調動哲學社會科學工作者積極性,多出精品、多出人才的管理體制和工作機制,促使理論工作者積極為黨委、政府決策提供智力支持,為我市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獻計獻策,真正成為黨和人民事業的思想庫和智囊團。
(二)努力改進、創新新聞宣傳工作。
1、堅持團結穩定鼓勁、正面宣傳為主,唱響主旋律。
緊緊圍繞改革發展大局,積極宣傳好新形勢下市委、市政府改革發展的新思路、新舉措和取得的新成效,凝聚群眾,激勵群眾,形成共識,統一行動。緊緊圍繞市委、市政府的戰略部署和中心任務,全力宣傳好市委九屆五次全會精神,廣泛深入地宣傳好市委提出的堅持“富民與強市相統一、活力與實力相協調、先富與共富相統籌、‘金杯’與口碑相一致”的工作要求,全力做好實施“一港三城”發展戰略、解決“三大難題”、打好“三場硬仗”、“平安溫州”建設、“生態市”建設、輕博會、招商引資、保持共產黨員先進性教育活動等重大主題報道。以具有鮮明地方特色的溫州經濟文化為重點,加強對外宣傳工作,為我市經濟社會發展營造良好的外部輿論環境。
2、堅持貼近實際、貼近生活、貼近群眾,切實增強新聞宣傳工作的吸引力、感染力。
加強對新聞工作者的業務培訓,提高新聞報道水平,改進新聞報道文風,讓廣大群眾愛讀愛聽愛看。繼續改進會議和領導同志活動的報道,注重新聞價值,講求實際效果。完善新聞發布制度和重大突發性事件新聞報道快速反應機制,及時準確發布有關信息,積極穩妥地引導社會輿論。以服務中心、服務大局為出發點,以有助于解決問題、推動工作為目的,積極開展輿論監督,努力提高監督實效。
3、堅持“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大力加強對互聯網等新興媒體的引導和管理。
高度重視互聯網等新興媒體對社會輿論的影響,加強互聯網等新興輿論陣地建設。加大網上正面宣傳力度,改進宣傳內容和方式,努力掌握網絡宣傳的主動權。加強溫州新聞網和縣(市、區)網頁建設,不斷豐富網頁內容,使溫州新聞網真正成為我市新聞門戶網站。堅持“健康發展、導向正確、加強管理、為我所用”的方針,按照“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進一步理清管理體制,完善管理制度,明確管理責任,加強網上監管工作,健上輿情分析制度,建立網上評論員隊伍,正確引導網絡輿論。廣泛開展文明上網活動,開展創建文明網站、文明論壇活動,在全社會樹立良好的網絡道德風尚。
(三)推動文化事業全面繁榮和文化產業快速發展。
1、全面推進文化體制改革。
進一步深化文化管理體制和運行機制的改革和創新,建立調控適度、運行有序的管理體制和導向正確、充滿活力的運行機制。新組建的文化廣電新聞出版局、溫州廣播電視總臺和溫州市文化市場綜合執法支隊以及報業、體育等部門要按照市委批準的總體實施方案要求,進一步深化內部改革,逐步推開干部、人事、分配等各項制度改革,推動各項工作有效開展,確保文化體制改革取得成效。各縣(市、區)要抓緊制定改革方案,并確定試點單位。各地、各有關單位要切實加強對文化體制改革工作的領導,堅持管導向、管原則、管體制、管政策、管班子、管隊伍,確保社會主義先進文化的前進方向。
2、積極推動文化事業、產業的新發展。
限度地調動一切積極因素,解放和發展文化生產力,促進文化事業全面繁榮和文化產業快速發展。堅持一手抓公益性文化事業,一手抓經營性文化產業。各級財政要加大對公益性文化事業的資金投入,每年增長幅度應高于經常性財政支出的增長幅度。加大對農村鄉鎮、城市社區文化設施建設的支持力度。妥善解決經營性文化事業單位轉制問題,重點抓好溫州圖書館、溫州體育俱樂部等三大類7個試點單位的改革。鼓勵民營企業投資文化產業,培育3-5家具有一定規模和較強競爭力的文化企業,發展一批“專、精、特、新”中小型民營文化企業。進一步制訂和完善民營文化產業政策、文化市場分類準入政策,鼓勵重點民營企業參與國有文化單位的改革與發展。優化發展環境,引導民營文化企業依法經營。
3、大力推動優秀精神文化產品的創作生產和傳播服務。
積極實施文化精品工程,創作、出版一批內容健康、形式新穎、群眾喜歡的優秀文藝、文學作品。鼓勵文化工作者深入實際、深入生活、深入群眾,創作生產出更多的優秀精神文化產品。抓好面向基層、面向群眾的精神文化產品的創作生產和傳播服務,組織好新年“文化演出季”、“希望之光”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設文藝匯演、文化下鄉、戲劇節、文學周等大型文化活動。充分發揮基層文化陣地宣傳教育娛樂功能,促進和帶動社區文化、村鎮文化、企業文化、校園文化等社會文化的繁榮和發展。積極發掘、保護永昆、甌劇、**鼓詞等各類傳統民間文化藝術,精心設計和組織開展各類群眾文化活動,不斷豐富人民群眾的精神文化生活。
(四)不斷加強思想政治工作和群眾性精神文明建設。
1、扎實抓好思想道德教育和宣傳。
一是加強理想信念教育。大力弘揚以愛國主義為核心的民族精神、以改革創新為核心的時代精神和“敢為人先,特別能創業”的溫州人精神,并根據時代發展的要求,不斷豐富和發展溫州人精神。二是以“五大工程”建設為抓手,深入開展未成年人思想道德教育和道德實踐活。
動。加強和改進學校德育教育。堅持不懈開展“掃黃”、“打非”斗爭,凈化銀幕熒屏,為未成年人提供健康的精神文化產品。三是深入開展公民道德教育和誠信教育。深入貫徹《公民道德建設實施綱要》,深化20字公民道德基本規范和溫州市民守則的宣傳教育。組織宣傳一批“社會公德、職業道德、家庭美德”的先進典型,在全社會形成誠實立身、信譽興業的良好風尚。四是扎實抓好思想道德教育陣地建設。加大愛國主義教育基地、中小學校德育教育硬軟件設施、各類基層教育基地建設的投入力度。
2、全面推進精神文明建設。
以創建首批全國文明城市為抓手,全面推進我市精神文明建設。加大文明縣(市)城和城區創建力度,鞏固創建成果。進一步加強文明行業、文明單位、文明村鎮、文明社區等群眾性精神文明創建力度。開展溫州市百佳文明市民評選活動。加強對流動人口、社會治安、城市環境衛生等方面的管理,加大對城市“臟亂差”、違章建筑等問題的整治力度。以“雙建設、雙整治”活動為重點,深入推動基層精神文明建設。在農村群眾中積極培育科學生活觀念,反對封建迷信,革除請客送禮、婚喪嫁娶大操大辦等陳規陋習,不斷增強講科學、講衛生、講文明的行為意識。充分運用新聞媒體、宣傳欄、公益廣告等多種宣傳載體,加大對精神文明建設的宣傳力度,營造濃厚的輿論氛圍。
3、大力提高市民素質。
繼續深入開展“提高市民素質、塑造城市精神”活動,廣泛、深入、持久地開展“十大系列活動”。以市民(村民)學校為陣地,強化教育功能,在學生、青年、外來務工人員、婦女、居民等各類對象中廣泛開展健康活潑的各項活動,內強素質,外樹形象。在外出溫州人中,廣泛開展“愛家鄉、樹形象”主題教育,樹立在外溫州人誠信經商、文明生活的良好形象。以創建“學習型社會”活動為載體,組織開展形式多樣的學習、培訓活動,提高市民科學文化素質。同時,繼續組織開展創建學習型組織(家庭)評選活動,通過宣傳表彰典型,營造全民學習、終身學習的濃厚氛圍。
1、加強組織領導。
各級黨委要切實加強對意識形態工作的領導,定期聽取意識形態領域工作情況匯報,牢牢把握意識形態工作的主導權。堅持黨管干部、黨管人才原則,充分發揮黨委宣傳部門的管理指導和協調作用,切實加強對理論武裝、新聞輿論、黨員教育、社會宣傳、對外宣傳、文化建設、文化體制改革以及群眾性精神文明創建等工作的領導,始終掌握對宣傳文化工作方針政策和重大問題的決策權、對宣傳業務的終審權、對宣傳文化系統主要領導干部的任免權和對新聞媒體等國有文化資產的控制權。各縣(市、區)黨委要把意識形態工作擺上重要議事日程,特別是主要領導要親自抓,切實解決意識形態工作中存在的實際問題。市里成立領導小組,由市委副書記包哲東任組長,市委常委、宣傳部長曹國旗任副組長。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市委宣傳部,具體負責對意識形態領域工作的協調指導和督促檢查。
2、完善管理體制。
各級黨委要抓緊構建黨委統一領導、政府行政管理、行業自我約束、主體依法運營的管理體制,構建以主管部門為主體,其他部門共同參與、相互配合的管理格局。按照“誰主管、誰負責”、“誰經營、誰負責”和屬地管理的原則,各地各部門要對所轄范圍內的意識形態工作切實負起管理職責。宣傳文化系統、信息產業、工商管理、教育、海關、民政以及高校、社科研究機構、黨校等部門要按照職責分工,密切配合,分口把關,各負其責。對于意識形態領域出現的新問題、新矛盾,各地各單位要及時向上級主管部門上報。實行責任追究制,哪個地方和部門單位出了問題,就追究哪個地方和部門單位主要領導的責任。建立健全意識形態領域輿情信息匯集和分析機制,及時掌握社會輿情動態,及時發現和處理傾向性、苗頭性問題。建立和完善信息通報和信息協調制度,及時向理論、新聞、出版、文藝界通報意識形態領域的重要情況以及需要注意的問題。建立和完善內部管理和監督制度,包括獎優懲劣、新聞閱評、新聞例會、理論例會等制度。
3、加強陣地建設。
認真落實國務院及各級政府關于宣傳文化事業發展的經濟政策,進一步加大財政投入,拓寬融資渠道,為意識形態陣地建設、理論研究、人才培養、精品創作、事業發展提供有力的資金保障。堅持守土有責,切實加強對意識形態領域重要領域和重要環節的領導和管理。宣傳部門作為黨委主管意識形態的工作部門,要切實履行職責,加強對重要媒體的新聞宏觀管理和節目播出管理,健全互聯網管理、新聞例會和新聞閱評等制度,對新聞發布會、新聞媒體改(擴)版、時政欄目設置、合辦欄目、好新聞評選和重大活動的新聞采訪要實施統一管理,并加強指導和協調。要抓緊研究制訂對社會生活類報刊、演藝市場、民辦社科機構、民辦文化工作室、圖書影視制作機構以及各類講座、論壇、研討會的管理辦法。同時還要搶占新的意識形態領域陣地。當前,要抓緊對互聯網、手機短信等新興媒體的管理和運用。
4、加強隊伍建設。
進一步加強意識形態工作部門領導班子的思想理論建設、組織建設和作風建設,確保宣傳思想文化單位的領導權牢牢掌握在忠誠于馬克思主義、忠誠于社會主義事業、忠誠于黨和人民的人手里。注重培養年輕干部,把具有較高政治水平和政治覺悟,較好業務能力和組織能力,較強事業心和責任感的同志選進領導班子。繼續深化新聞出版界、文藝界和社科理論界“三項學習教育”活動。結合保持共產黨員先進性教育活動,加強各級意識形態工作部門領導干部和意識形態工作者理想信念教育,增強黨性意識、服務群眾意識。抓緊實施理論、文藝、新聞、出版和文化經營管理“五個一批”人才工程,要特別注重培養熟悉意識形態工作,懂經營、善管理的復合型人才,努力建設一支政治強、業務精、紀律嚴、作風正的高素質隊伍,為做好意識形態工作打下堅實的人才基礎,為意識形態領域各項工作健康快速發展提供智力支持。
努力做到“四個緊密結合”,即要與學習貫徹黨的十八大精神緊密結合,通過深入學習理解領導人系列講話的理論淵源、實踐基礎、思想內涵,更全面理解、更深刻認識、更準確把握十八大精神,不斷增強對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體系的思想認同、理論認同和情感認同。要與開展黨的群眾路線教育實踐活動緊密結合。學習貫徹講話精神是教育實踐活動的一項重要任務,一方面,要通過教育引導黨員干部以領導人講話精神為遵循,把握講話中蘊涵的群眾立場、群眾觀點,提高做好群眾工作的能力,確保教育實踐活動取得實實在在成效;另一方面,通過教育實踐活動的開展,不斷加深對講話精神的理解領會,推動講話精神的貫徹落實。要與深化機關作風建設緊密結合,按照領導人系列講話中對改進黨風政風作出的部署要求,不斷強化作風建設,進一步轉作風、重規范、求創新、提效能,真正樹立新風正氣。要與指導推進各項工作緊密結合,引導黨員干部自覺運用講話精神指導新的實踐,使學習貫徹講話精神的過程成為完善發展思路、解決發展難題、提升工作水平的過程,使講話精神真正轉化成做好工作、推進發展的強大思想動力。各級宣傳部門要統籌規劃、科學安排,通過系統學習、專題研究、專家報告、深入宣講等形式,努力推動學習由黨政機關向基層一線延伸,由領導干部向廣大群眾延伸,不斷掀起學習活動新高潮、增強學習活動新成效。
今年以來,我局黨組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黨的十九大、十九屆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會和省委十三屆七次全會、市委五屆九次全會、區委十二屆九次全會精神,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于意識形態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緊扣決勝高水平全面建成小康社會的發展大局,著力營造真抓實干的濃厚氛圍,為自然資源事業高質量發展提供強大精神動力。現就今年來落實意識形態工作情況報告如下:
(一)強化學習教育,堅持用黨的最新理論推動自然資源事業健康發展。
分局黨組堅持把加強黨的最新理論教育學習作為落實意識形態工作的基本要求,主要從兩個方面抓好教育學習活動。
一方面,著重抓好黨組中心組理論學習活動。今年以來,黨組中心組開展集中學習15次,其中交流研討8次,形成調研報告3篇,學習了省委市委區委全會精神、習近平總書記關于做好防疫工作的重要論述、《中國共產黨黨組工作條例》、中央省市紀委全會精神、習近平總書記關于生態文明建設和意識形態重要論述、今年兩會的《政府工作報告》等等。學習中注重結合自然資源工作實際情況,組織班子成員進行討論,加深對黨的理論的理解和把握,把黨組和機關的思想有機的統一省、市、區委的決策部署上來。年初在系統召開年度大會前,黨組專門從履職盡職、作風效能、黨風廉政三個方面,分別查找了12個方面問題,作為今年意識形態工作的主要工作方向。
另一方面,常態抓好黨員干部教育學習工作。堅持以支部為單位抓好黨員干部的日常思想教育,采取每月下發《黨建工作月度提示》的形式,規范落實了各支部“三會一課”,尤其是黨員干部學習的主要內容。有機結合各支部的職能工作特點,開展好主題黨日“3+x”活動,在提升黨員黨性修養的同時,增強了主題黨日活動的效果。今年來,系統12個支部先后開展了有特色的主題黨日活動,內容豐富、方式多樣,黨員干部從中受到教育和啟發。結合工作任務,采取集體會談、個別談心等方式,經常性開展談心談話活動,及時了解和解決黨員干部工作生活中遇到的困惑,有效防止了人員的思想失控。在抓好集中學習的基礎上,大力推廣應用“學習強國”平臺,鼓勵和督促個人開展學習,專門明確了“學習強國”平臺應用要求,從8月份開始,每月以支部為單位進行一次統計、公布,保證了在職黨員干部登陸率、參學率。
(二)廣泛宣傳發動,不斷濃厚自然資源事業發展的良好氛圍。
開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的宣傳是夯實自然資源領域意識形態工作社會基礎的重要措施。今年以來,分局黨組充分利用各種輿論宣傳工具,廣泛宣傳黨和國家領導人關于自然資源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宣傳自然資源法律法規和相關政策。
一是利用各種平臺開展常規宣傳。充分發揮好“先鋒泰州”“先鋒**”“泰州自然資源和規劃”等微信公眾號,以及《中國自然資源報》《江蘇法制報》《泰州日報》《**日報》、**電視臺等報刊媒體,及時宣傳報道分局在學習貫徹習近平新時代社會主義思想、疫情防控、開展自然資源保護利用工作中的好經驗、好做法、好典型,發揮先進典型的示范引領作用。
二是利用各類節日開展專項宣傳。先后利用4.22世界地球日、全國愛鳥周、6.25全國土地日、8.29測繪宣傳日、12.4全國法制宣傳日等,廣泛宣傳自然資源領域的法律法規和相關政策,從社會上營造健康向上的依法行政、依法治理氛圍。今年6月25日,分局開展的“愛我自然·點靚**”系列宣傳活動受到社會各界好評。為加大新修改的《土地管理法》的宣傳力度,分局黨組專門邀請省自然資源廳法規處葛愛芹處長,為**區委中心組學習活動進行專題講解,全區各鎮區領導參加學習,有力推進了新《土地管理法》在**落地落實。
三是利用先進事跡開展系列宣傳。結合紀念建黨99周年,分局黨組大力開展宣傳身邊人、身邊事活動。開展了微黨課宣講活動,通過13名選手撰寫的微黨課課件,對系統內先進人物和事跡進行了廣泛的挖掘和宣傳。開展評選優秀共產黨員、優秀黨務工作者、先進基層黨支部,共有3名同志被市局表彰為優秀共產黨員,3名同志被市局表彰為優秀黨務工作者,2個支部被市局表彰為先進基層黨支部。積極響應泰州市委“爭當奮斗實干先鋒”黨員培訓活動,組織系統黨員赴泰興市楊根思烈士紀念館參觀學習,學習革命前輩的“三個不相信”精神。近期,結合**區委開展的“思想再解放、改革再出發、發展再攀升”主題大討論活動,分局黨組書記親自上“擔當盡責有作為、自然資源走在前”專題黨課,同時,組織系統黨員圍繞服務發展開展大討論活動,積極撰寫主題征文,進一步濃厚扎實奮斗、爭先進位的創業氛圍。
(三)加強陣地建設,及時了解和掌握自然資源領域社情民意。
及時了解和處置社會各界人士反映的自然資源領域方面的意見和建議,是做好意識形態工作的關鍵。
一是及時做好各類網絡平臺民情的答復工作。充分利用12345、區長信箱等網絡平臺,傾聽群眾意見、了解群眾訴求、回應群眾關切。截至目前,共處理12345熱線問題523起、區長信箱來信19起。
二是及時做好群眾來信來訪接待工作。進一步規范來信來訪工作程序,出臺了《信訪辦理操作辦法》,提高了工作實效。今年來,共辦理信訪件92件,其中陽光信訪系統12件,部系統22件,廳長信箱7件,其他(包括上級交辦、來訪、來信等)51件,做到了程序規范、辦結及時。
三是加強對系統網宣員、通訊員的管理教育。從規范網絡宣傳、媒體宣傳活動要求出發,組織系統網宣員、通訊員進行宣傳要求培訓,明確凡是對外宣傳稿件在發稿前,必須經分局辦公室統一把關,報經分局黨組書記同意后,方可對外發布宣傳稿件,牢牢抓住意識形態工作的主動權、話語權。
(四)夯實工作責任,確保意識形態工作有機融入自然資源業務。
一是強化組織領導。今年年初,結合機構改革工作,及時調整了分局意識形態工作領導小組,明確分局黨組對全系統意識形態工作負總責,黨組書記為第一責任人,帶頭抓意識形態工作,帶頭批評錯誤觀點和錯誤傾向,切實做到重要工作親自部署、重要問題親自過問、重大輿情事件親自處置。黨組班子成員承擔重要領導責任,按照“一崗雙責”要求,抓好分管領域內的意識形態工作。
二是細化責任分工。結合日常自然資源工作開展,制定《2020年意識形態工作責任制任務分解方案》,進一步把意識形態工作細化、量化、具體化,將意識形態工作與業務工作同研究、同部署、同檢查、同落實、同考核,做到目標同向、工作合拍、措施配套,在工作中及時發現和解決薄弱環節,有效推動了各項任務落實。
三是建立考核機制。把意識形態工作納入黨建工作責任制,納入分局領導班子、基層支部、黨員干部管理的重要內容,納入領導班子成員民主生活會、組織生活會報告的重要內容,納入年終考評的重要內容,明確凡是意識形態工作出現問題的單位和個人,年底考評實行“一票否決”。
分局意識形態工作雖然取得了一定的成績,但對照上級要求和群眾的期盼,還存在一些問題。
一是開展意識形態工作的方法還不夠完善。比如,在意識形態工作中,還存在互聯網、手機微信等新媒體的應用和引導管理創新方式不夠,主要表現在意識形態社會宣傳中,主要是依靠傳統媒體,對于網絡、手機等自媒體工具的運用不多。
二是開展社會輿論宣傳的效果還不夠強。在新形勢下,如何針對自然資源工作需要開展相應的法律法規宣傳,還需要進一步深入思考。雖然采取了一些措施,但從實際效果來看,還有不盡如人意的地方,如:依法用地的意識沒有落實到全區社會各界人士的思想中,違法用地問題仍時有發生。
三是提高黨員干部思想水平還不快。雖然分局安排了不少學習教育活動,但從學習的效果來看,仍然有少數干部職工學習滿足于參加了、閱讀了、觀看了,沒有結合自身實際,把學習教育與自身成長進步聯系起來。
一是明確責任抓落實。自覺把意識形態工作擺上重要位置,深刻領會意識形態工作的根本任務,強化大局意識。進一步強化責任,落實意識形態工作責任制、聯席會議制度以及意識形態工作檢查制度,切實擔當起工作職責。
二是細化任務抓落實。及時把握中央省市區委要求,嚴格按照《意識形態工作實施細則》《年度意識形態工作計劃》,細化責任分工,明確具體要求,抓好工作落實。強化輿論管理,加強信息規范、加強輿情管控、強化陣地管理,切實掌控好意識形態工作主導權。
三是完善制度抓落實。結合自然資源工作實際,著力健全統籌協調、督促考核、追責問責等意識形態工作機制,牢牢掌握意識形態工作的領導權、管理權、話語權,為全面提高自然資源履行“兩統一”職能提供堅強的思想保證,為地方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提供有力的自然資源要素保障。
黨校作為黨培養黨員領導干部和理論干部的校園,歷來高度重視意識形態工作,始終堅持“黨校姓黨”,牢固樹立看齊意識,堅持一切教學活動、一切科研活動、一切辦學活動都堅持黨性原則、遵循黨的政治路線,堅持以黨的旗幟為旗幟、以黨的意志為意志、以黨的使命為使命,嚴守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動上與黨中央持續高度一致。現將我校上半年工作開展狀況匯報如下:
一是管好宣傳陣地。堅持黨校姓黨根本原則,辦好黨校網站、《決策參考》和《中共馬鞍山市委黨校學報》。明確專門單位和人員,實時掌控黨校網站主頁資料意識形態動向,確保各類媒體弘揚主旋律,傳播正能量。在黨校網站后臺,新增“不要發送涉密信息”警示功能,并加強對宣傳員的保密意識培訓。
緊密結合“兩學一做”學習教育,著力打造“黨校教師講黨課,百場黨課進基層”這一黨建新品牌,以更好“服務中心、服務基層、服務黨員”。制定實施《市委黨校“送理論到基層”義務宣講活動實施方案》,選拔骨干教師,開展宣講活動。同事,將宣講活動與訪貧問苦送溫暖相結合,既送去黨的政策溫暖,也送去黨的感情溫暖。
二是管好課堂陣地。嚴把“一校三院”課堂教學資料關,堅持黨校課堂講紀律,無“雜音”。始終將馬克思主義基本理論教育作為黨校理論教育的主體,基礎理論教育資料占到主體班總課時的50%以上。充分發揮黨風廉政教育中心和法治宣傳教育中心的陣地作用,強化對學員和教職工的黨性教育,增強黨性意識,牢固樹立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送理論到基層”義務宣講隊深入基層宣講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宣講黨的理論方針政策,同時期望透過義務宣講活動,引導黨員教師牢記黨員身份,發揮先鋒模范作用,做講政治、有信念,講規矩、有紀律,講道德、有品行,講奉獻、有作為的合格黨員。完善并印發了《中共馬鞍山市委黨校關于進一步加強對形勢報告會和哲學社會科學報告會、研討會、講座管理的規定》。
三是管好科研陣地。嚴格要求教研人員抓住“主業”,干好本行,加強馬克思主義基礎理論研究。不斷充實我校馬克思主義基本理論研究室教研人員力量,校委領導主動赴上級黨校、行政學院對接,上半年共安排3名教研人員培訓進修,同時安排5名教研人員到基層掛職鍛煉、開展社會實踐,促進黨校理論教育更接地氣。6月21日-24日,邀請省內外各級黨校精品課教師、專家來我校舉辦的全市黨校師資培訓班授課,全市黨校系統近百名教師參加了培訓。選拔14名教師參加7月24日-31日由中國人民大學舉辦的馬克思主義經典著作導讀專題師資班。
一是把意識形態工作納入黨建工作職責制。把意識形態工作作為首要任務,納入黨建工作計劃并將具體任務分解到各黨支部,由機關黨委負責每月督查一次。校委中心組學習也將理論學習作為首要學習資料來統一安排,認真學習貫徹中央和省、市委關于意識形態工作的決策部署及指示精神,牢牢把握正確的政治方向。
二是把意識形態工作納入重要議事日程。校委會和校長辦公會每月都召開專題會議,研究布置黨建工作和理論教育工作。建立“三嚴三實”專題教育“周例會制”,“學習清單制”,“任務清單制”。
三是把意識形態工作納入領導班子、領導干部目標管理。認真落實校委會主體職責,將意識形態工作作為校委會落實黨建工作職責的重要工作資料和有效載體,校園主要領導親自抓,率先垂范、一線指揮、嚴格把關。將意識形態工作列入各處室部年度目標管理考核。
一是健全工作機制。構成了校委統一領導,機關黨委組織協調,監察審計室監督檢查,教研部門抓好落實的工作機制。牢牢抓住“黨校姓黨”這根主線,將意識形態工作貫穿于黨校各項工作之中,常抓不懈。
二是完善考核機制。建立意識形態工作職責制的檢查考核制度。把意識形態工作列入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綜合考核體系,納入黨建工作職責制考核,每年開展一次,采取專題督查、集中考核等方式進行。主要檢查考核校委落實意識形態工作主體職責、貫徹中央和省、市委關于意識形態工作的決策部署、加強意識形態陣地管理、維護網絡意識形態安全等方面的狀況。
三是加強職責追究機制。在意識形態工作中,明確校委主要領導為第一職責人,分管領導負主要職責,各項工作職責人負直接職責。修改完善了《意識形態工作職責追究辦法》,由校監察審計室會同機關黨委負責抓落實。
黨校是黨的校園,也是黨的哲學社會科學研究機構。應對新的形勢和任務,黨校將始終努力走在我市意識形態工作的前列,在堅持馬克思主義指導思想上毫不動搖,在培養馬克思主義理論人才上有大的作為。
為落實中央、省委關于意識形態工作的有關規定,根據***《關于進一步落實意識形態工作責任制的實施意見》和《關于進一步加強意識形態工作的通知》,現將本人落實意識形態工作責任制、履行“一崗雙責”有關情況匯報如下。
一是健全組織領導,增強責任意識。按照有關規定,我單位成立了意識形態工作領導小組,本人作為班子成員擔任副組長,負責分管部門的意識形態工作。為保障工作落地落細落實,把意識形態工作細化分解到每一個分管科室,人人分擔責任,層層傳導壓力,大家一起堅守“主陣地”、種好“責任田”,責任意識明顯增強。
二是開展理論學習,提高政治素養。本人在做好業務工作的同時,通過參加班子集中學習、個人自學、領讀領學等形式,認真學習習近平總書記關于意識形態工作的指示和重要講話,學習中央、省委關于意識形態工作的決策部署。同時,通過召開科室工作會等形式,及時向分管科室傳達意識形態工作學習內容,傳遞中央和上級指示精神。通過學習,大家對做好意識形態工作的極端重要性有了更加深刻的認識,“守土有責、守土負責、守土盡責”的工作責任感不斷增強,工作自覺性和主動性不斷提高。
三是開展作風建設,營造良好氛圍。牢牢把握正確的政治方向,嚴守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嚴守組織紀律和宣傳紀律,堅決維護中央權威,在思想上行動上同黨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堅決維護習近平同志在全黨的核心地位。在干部職工中大力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今年以來組織開展了作風建設,重點解決作風散漫、責任心不強、服務不到位等突出問題。
四是重視陣地建設,傳播***精神。弘揚主旋律,傳遞正能量。注重先進典型培樹,通過學習強國、今日頭條和微信工作群等媒體,廣泛宣傳優秀人物和先進事跡,擴大了社會影響力。
一是在關于意識形態工作的政治理論學習方面存在不深不透不實的問題。表現為:學習上滿足于被動式完成任務,缺乏自覺性、主動性;系統性學習不夠,對其精神內涵理解不深不透,缺乏融會貫通;學習的針對性不強,理論聯系實際不夠,學習效果有待于進一步提升;在學習形式上偏重于自學和跟學,對分管部門領學不夠。根本原因是思想上對意識形態工作的極端重要性認識不到位,一定程度存在“重業務輕學習”的思想。
二是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于意識形態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存在不到位的問題。表現為:對新形勢下意識形態領域斗爭的嚴峻性和復雜性認識不夠,風險意識不強,對國內外腐朽思想和敵對勢力對我國科技工作特別是青年人員的侵蝕和滲透警惕性不高;意識形態工作和業務工作融合度不高,一定程度存在“兩張皮”的現象;對青年人員思想教育和理想信念教育不到位,平時與分管科室人員談心不多,對他們的思想動態掌握不全面、不及時,沒有做到制度化、經常化。
三是在培樹先進典型、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方面有待于強化工作落實。對各部門各領域的涌現的先進典型,培養、挖掘、宣傳工作做得不夠,對青年人員的正向引導不夠,在培育領軍人才、提高單位知名度和影響力方面,尚需下大力氣。
一是強化理論學習,進一步提升學習質量。通過線下閱讀意識形態工作理論學習教材,線上閱覽“學習強國”等app學習近平臺,撰寫學習筆記,進一步提高學習質量。在堅持個人自學和集中學習的同時,加強對分管部門理論學習的指導,定期組織意識形態工作專題理論學習,聯系實際領學主講,提升學習的實效性。
二是強化責任落實,進一步提高工作實效。提高思想站位,擺正意識形態工作和業務工作的關系。把意識形態工作納入分管部門年度工作計劃,與業務工作同部署、同落實、同檢查、同考核,努力實現意識形態工作和分管科室業務等其他分管工作有機融合。通過召開部門會議、專題講座等形式,加強對青年人員的思想教育,引導樹立正確的世界觀、人生觀、價值觀,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拿出更多時間與分管部門人員談心談話,及時掌握他們的思想動態,采取針對性教育幫助措施,促進他們健康快速成才。
三是強化典型培樹,進一步提高示范引領效果。深入挖掘本單位優秀人物和先進事跡,在中央、省、市等公共媒體廣泛宣傳,大力***精神,進一步提高社會影響力和知名度,為青年人員樹立對標學習的標桿。
污染防治攻堅戰落實情況報告總結(實用17篇)篇十四
今年以來,我街道深入學習貫徹習近平總書記關于力戒形式主義、官僚主義的重要指示精神,積極落實中央辦公廳《關于解決形式主義突出問題為基層減負的通知》要求和省、市關于“基層減負年”的工作部署,結合我街道實際情況,聚焦文件數量精簡、會議活動精簡、督查檢查規范三個重點,認真查擺工作中存在的形式主義、官僚主義問題,堅持問題導向,逐項制定整改措施,立查立改。現將整治工作情況報告如下:
一、在改進“文風”方面。一是提高辦文效率。收文做到隨收隨登記,及時擬注轉辦,從班子成員做起,加快公文閱處速度。二把減少發文數量。對上級黨委、政府、部門的普發性文件,采用復印或者其他便捷方式布置,已開會部署并明確工作任務的,一搬不再發文;可以通過電話、微信溝通傳遞的,盡量不制發紙質文件。確需發文的,嚴格履行文件簽發相關程序,保證文件質量。三是提高文稿質量。各類公文,必須經主要領導或分管領導把關;發文要求任務明確目標清晰,短小精悍內容實在,不發照抄照搬的文件,不發脫離實際的文件,文件要具有較強的針對性、指導性和可操作性。
二、在改進“會風”方面。一是減少會議數量。我街道堅持每周二例會制度,把相關會議本著幾會合一的形式召開,著力提高會議質量、注重成效,真正做到為基層減負。二是控制會議規模,開小會。盡量少開大會,多開小會,會議只安排與會議內容密切相關的領導和工作人員參加,盡量減少參會人數。三是提高會議效率,開短會。召開會議要求主題明確、準備充分,議程具體、規范,領導講話緊扣主題,突出重點,言簡意賅。
三、在減少“責任狀”簽訂方面。街道堅決防止通過簽“責任狀”、搞“一票否決”轉嫁責任的做法,通過進一步改進完善績效評估指標體系,改進方法手段,進一步增強工作的科學性、針對性、時效性。街道沒有與下級社區、部門簽訂過責任狀。
四、在減少督查檢查考核方面。街道嚴格履行督查檢查考核名目繁多、不求實效、過度留痕問題,沒有對下級社區、部門督查檢查過。
污染防治攻堅戰落實情況報告總結(實用17篇)篇十五
3、《信訪請求復核書》,是信訪人不服有權機關復查意見,向再上一級有權機關請求復核的信訪材料。
三、信訪材料內容。
1、《信訪申訴書》提出信訪事項要符合《信訪條例》第十四、十九條。
的規定,最后提出信訪要求解決的問題;。
2、《信訪請求復查書》先寫明不服×年×月×日,××××單位辦理××××信訪事項的意見(注明有權機關辦理回復文號)、然后提出復查理由,最后為信訪復查要求解決的問題。
3、《信訪請求復核書》先寫明不服×年×月×日,××××單位辦理××××信訪事項的復查意見(注明有權機關辦理回復文號),然后提出復核理由,最后為信訪復核要求解決的問題。
三、信訪材料首尾。
三類信訪材料的臺頭都要寫清楚所送交的有權機關或信訪機構的單。
位名稱,如:紅花崗區建設局、遵義市信訪局等;最后寫清楚信訪人姓名(或信訪單位名稱)、家庭住址(工作單位)聯系電話和信訪時間。
四、注意問題。
信訪材料內容要客觀真實,語言通順、簡單清楚、內容短小。一件信訪材料只提出一個信訪事項,一件信訪材料只要求解決一個問題,一件信訪材料臺頭只寫一個單位,一件信訪材料只能送交一個單位。
污染防治攻堅戰落實情況報告總結(實用17篇)篇十六
第一條為了密切聯系人民群眾,依法保障信訪人的合法權益,維護信訪秩序,監督和促進國家機關依法行使職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適用于本省行政區域內國家機關的信訪工作和信訪人的信訪活動。
本條例所稱信訪,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采用書信、網絡、電子郵件、傳真、電話、走訪等形式,向國家機關反映情況,提出建議、意見或者投訴請求,依法由有關國家機關處理的活動。
本條例所稱信訪人,是指采用前款規定形式進行信訪活動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本條例所稱國家機關,是指本省行政區域內的國家權力機關及其常設機關、行政機關、審判機關和檢察機關。
第三條信訪工作堅持屬地管理、分級負責,誰主管、誰負責,訪訴分離、分類處理,依法、及時、就地解決問題與源頭預防、多元化解、疏導教育相結合的原則。
第四條國家機關應當加強信訪工作,認真處理來信和網絡、電話等投訴,接待來訪,傾聽人民群眾的建議、意見和要求,接受人民群眾的監督,保障人民群眾的合法權益。
國家機關應當建立健全信訪工作制度,落實信訪工作責任,暢通信訪渠道,解決信訪人合理合法的投訴請求,化解矛盾糾紛。
國家機關負責人應當親自處理重要來信和網絡、電話等投訴,接待重要來訪,定期聽取信訪工作匯報,研究解決信訪工作中的突出問題。
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信訪工作聯席會議制度,定期召開信訪專題會議,排查化解本行政區域內存在的矛盾糾紛,協調處理涉及兩個以上地區、部門、行業的復雜、疑難信訪事項。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認真履行信訪工作職責,建立健全信訪工作網格化管理,重大信訪問題報告、處置機制。
第六條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應當設立或者確定負責信訪工作的機構。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設立信訪工作機構。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門、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應當確定負責信訪工作的機構,配備專(兼)職信訪工作人員,負責其職責范圍內的信訪工作。
各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應當設立或者確定負責信訪工作的機構。
第七條對信訪工作中作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有關國家機關應當給予表彰獎勵。
第二章信訪人的權利和義務。
第八條信訪人依法進行的信訪活動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干預、阻撓信訪人依法進行的信訪活動,不得非法限制信訪人的人身自由,不得歧視、打擊報復信訪人。
第九條信訪人在信訪活動中,享有下列權利:
(一)了解信訪工作制度及信訪事項的處理程序;。
(二)要求信訪工作人員提供與其提出的信訪事項有關的咨詢服務;。
(三)對與信訪事項有直接利害關系的信訪工作人員提出回避申請;。
(四)查詢其信訪事項的辦理情況、辦理結果;。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條信訪人在信訪活動中,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依照法定的方式和程序提出信訪事項;。
(三)配合國家機關對信訪事項進行調查、核實和處理;。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一條信訪人在信訪活動中,應當自覺遵守社會公共秩序和信訪秩序,不得有下列行為:
(二)攜帶危險物品、管制器具;。
(三)侮辱、毆打、威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或者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
(四)在信訪接待場所滯留、滋事,或者將生活不能自理的人棄留在信訪接待場所;。
(五)煽動、串聯、脅迫、利誘他人信訪,或者以信訪為名借機謀取不當利益;。
(六)擾亂公共秩序、妨害國家和公共安全的其他行為。
第三章信訪事項的提出和受理。
第十二條國家機關應當向社會公布其信訪工作機構的地址、網址、電子信箱、信訪接待的地點和時間、值班電話,并在信訪接待場所和政務網站公布與信訪工作有關的法律、法規、規章、工作規范、信訪事項的受理和辦理程序。
第十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設立信訪聯合接待場所,建立統一的網絡信訪平臺和電話信訪平臺,暢通信訪渠道。
國家機關應當將有關信訪事項的登記、受理、轉送、交辦、反饋等,集中錄入網絡信訪系統,實現信訪信息互聯共享和信訪事項辦理公開。
第十四條信訪人提出信訪事項,一般應當采用書信、網絡、電子郵件、傳真等書面形式,向信訪事項發生地有權處理的國家機關提交。
信訪事項涉及投訴請求的,應當載明信訪人的姓名(名稱)、地址、聯系方式、投訴請求、事實及理由。
信訪人采用電話形式提出投訴請求的,國家機關應當如實記錄信訪人的姓名(名稱)、地址、聯系方式、投訴請求、事實及理由。
第十五條信訪人采用走訪形式提出信訪事項的,應當持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到信訪事項發生地有權處理的本級或者上一級國家機關指定的接待場所提出信訪事項。
多人以走訪形式共同提出同一信訪事項的,應當通過其推選的代表反映。十人以下的,代表人數最多不得超過三人;超過十人的,代表人數最多不得超過五人。
第十六條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受理下列信訪事項:
(二)對本級人民政府制定的地方政府規章和其他規范性文件的建議;。
(六)依法應當受理的其他信訪事項。
第十七條各級人民政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門和派出機關、派出機構依據職責權限,受理下列信訪事項:
(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經濟、政治、文化、社會和生態文明建設的建議、意見;。
(三)對行政機關發布的地方政府規章和其他規范性文件的建議;。
(四)對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職務行為的建議、意見或者不服其職務行為的投訴請求;。
(八)依法應當受理的其他信訪事項。
第十八條各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受理下列信訪事項:
(三)依法應當受理的其他信訪事項。
第十九條依法應當通過訴訟、仲裁、行政許可、行政確認、行政裁決、行政給付、行政復議等法定途徑解決的投訴請求,信訪人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程序向有關國家機關提出。
第二十條國家機關收到信訪人提出的信訪事項,應當登記、錄入網絡信訪平臺,能夠當場答復的,應當當場答復;不能當場答復的,在五個工作日內按下列規定作出處理:
(二)依法應當由本國家機關處理的,應當受理并書面告知信訪人;。
(四)依法應當由下級國家機關處理的,應當向有權處理的下級國家機關轉送、交辦;。
(五)信訪事項已經受理并且正在辦理期限內,或者信訪事項已經處理終結的,應當書面告知信訪人不再受理,并說明理由。
依照前款第三、四項規定轉送、交辦的信訪事項,有關國家機關應當自收到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決定是否受理,并書面告知信訪人;不予受理的,應當說明理由。
第二十一條涉及兩個或者兩個以上國家機關職責的信訪事項,由相關國家機關協商受理;經協商仍有爭議的,由其共同的上一級國家機關確定受理機關。
信訪事項涉及的原國家機關撤銷、合并或者分立的,由繼續行使其職權的國家機關受理;沒有繼續行使其職權的國家機關的,由批準撤銷、合并或者分立的國家機關受理。
第四章信訪事項的辦理和督辦。
第二十二條國家機關應當根據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的規定及時辦理信訪事項。
信訪事項涉及的有關建議、意見或者投訴請求不符合法律、法規、規章、政策規定的,國家機關應當對信訪人做好解釋和疏導工作。
第二十三條國家機關辦理信訪事項,對當場能夠答復的事項,應當立即辦理;對需要調查、取證、協調的事項,一般應當自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內辦結;對情況復雜或者取證困難、依據不明確的事項,經本國家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適當延長辦理期限,但延長期限不得超過六十日。
對重大、復雜、疑難的信訪事項,國家機關可以依法舉行聽證。
國家機關應當在辦理期限內將信訪事項的辦理結果書面答復信訪人。
第二十四條信訪人對行政機關的信訪事項辦理結果有異議的,可以申請復查;對復查意見不服的,可以申請復核。復查、復核,按照國家、省的相關規定執行。
信訪人對國家權力機關及其常設機關、審判機關和檢察機關的信訪事項辦理結果有異議,要求重新處理的,按照有關國家機關規定程序辦理。
第二十五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信訪事項處理終結:
(一)信訪人與相關主體就解決信訪事項達成協議并履行完畢的;。
(二)行政機關作出信訪事項辦理結果,信訪人未在規定期限內申請信訪復查、復核的;。
(三)經信訪復查、復核,復核機關作出最終意見并書面送達信訪人的。
對處理終結的信訪事項,國家機關應當做好解釋、疏導工作,信訪人應當息訪。信訪人再次以同一事實和理由提出的,國家機關不再受理;信訪人繼續上訪的,依法處理。
第二十六條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信訪工作中,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文明接待,不得刁難、歧視信訪人;。
(三)遵守工作紀律,嚴禁徇私舞弊,不得接受信訪人請客送禮,不得收受賄賂;。
(六)加強信訪檔案管理,妥善保管信訪材料,不得丟失、隱匿或者擅自銷毀。
第二十七條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辦理信訪事項時,與信訪人或者信訪事項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
信訪工作人員的回避,由信訪工作機構負責人決定;信訪工作機構負責人的回避,由所在國家機關負責人決定。
第二十八條國家機關應當建立、完善信訪事項辦理與人民調解、行政調解、司法調解聯動工作機制,根據信訪事項的不同情況,依法采取說服教育、協商對話、心理疏導等方法,對信訪事項進行調解。
國家機關可以根據工作需要,邀請有關人民團體、專業機構和專業工作者參與信訪工作,為信訪人提供法律及其他方面的咨詢服務。
第二十九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信訪工作機構對其轉送、交辦的有關重要信訪事項,可以要求有權處理的有關行政機關限期反饋辦理結果;發現有不按照規定辦理信訪事項情況的,應當及時督辦,并提出改進建議;對已經造成嚴重后果的,可以向有關行政機關提出給予相關人員處理的建議。
第三十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信訪工作機構對信訪工作中久拖不決、涉及面廣、社會關注度高的有關重大、疑難信訪事項,可以建議本級人民政府將其列入督查事項,并負責信訪督查的具體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信訪工作機構進行信訪督查,可以查詢有關資料,詢問有關人員,約見信訪人。被督查單位應當就被督查事項作出書面說明并提供相關材料。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一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法律、行政法規已有法律責任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二條國家機關在信訪工作中不依法履行職責的,由上級國家機關給予通報批評。
第三十三條國家機關負責人和其他工作人員在信訪工作中有下列情形的,視情節輕重,由有權機關給予批評教育或者依法予以處理:
(一)對應當受理的信訪事項不予受理或者對信訪事項的辦理推諉、敷衍、拖延的;。
(二)未按規定告知信訪人信訪事項的辦理結果、復查意見或者復核意見的;。
(四)丟失、隱匿、擅自銷毀信訪檔案、材料的;。
(五)對信訪人進行刁難、壓制或者打擊報復的;。
(六)其他玩忽職守、徇私舞弊行為。
第三十四條信訪人有本條例第十一條規定行為或者信訪事項處理終結后繼續上訪的,有關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應當對其進行勸阻、批評或者教育。
經勸阻、批評和教育無效的,由公安機關予以警告、訓誡或者制止;違反集會游行示威的法律、行政法規,或者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采取必要的現場處置措施,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第六章附則。
第三十五條本省行政區域內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和其他組織的信訪工作,參照適用本條例。
外國人、無國籍人、外國組織信訪事項的處理,參照適用本條例。
第三十六條本條例自8月1日起施行。
污染防治攻堅戰落實情況報告總結(實用17篇)篇十七
第一條為了保障信訪人的合法權益,規范信訪工作和信訪行為,維護信訪秩序,密切國家機關同人民群眾的聯系,構建和諧社會,根據憲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所稱信訪,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采用書信、電子郵件、傳真、電話、走訪等形式,向各級國家機關反映情況,提出建議、意見或者投訴請求,依法由有關國家機關處理的活動。
本條例所稱信訪人,是指采用前款規定的形式,反映情況,提出建議、意見或者投訴請求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本條例所稱各級國家機關,是指本省地方各級國家權力機關、行政機關、審判機關和檢察機關。
第三條各級國家機關應當科學、民主決策,依法履行職責,從源頭上預防導致信訪事項發生的矛盾和糾紛。
各級國家機關應當建立、健全并公開信訪工作制度,暢通信訪渠道,方便信訪人提出信訪事項。
第四條本省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應當設立信訪工作機構。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工作部門、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應當按照有利于工作、方便信訪人的原則,確定負責信訪工作的機構或者人員。
各級國家機關信訪工作機構是代表各級國家機關處理信訪的專門機構,其主要職責是:
(一)受理、轉送、交辦信訪人提出的信訪事項;。
(二)承辦上級和本級機關交由處理的信訪事項;。
(三)協調處理和督查、督辦重要信訪事項;。
(四)調查研究、綜合分析信訪情況,及時向領導機關提供信息和意見、建議;。
(五)指導、督促、檢查本地區、本系統的信訪工作;。
(六)為信訪人提供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咨詢;。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五條處理信訪事項應當遵循下列原則;。
(一)依照憲法、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辦事;。
(二)屬地管理、分級負責,誰主管、誰負責;。
(三)方便信訪人,注重工作效能;。
(四)實事求是,重證據,重調查研究;。
(五)處理實際問題與疏導教育相結合。
第六條各級國家機關應當將依法、及時、就地處理信訪事項,作為單位工作效能評估和工作人員績效考核的重要依據。
國家機關負責人應當閱批重要來信、接待重要來訪、聽取信訪工作匯報。研究解決信訪工作中的突出問題。國家機關負責人履行信訪工作職責的情況,應當列入其政績考核的重要內容。
第七條各級國家機關應當將處理信訪事項所需專項經費列入本機關的行政經費,由財政予以保障。
各級國家機關應當建立信訪工作人員培訓、交流機制,提高信訪工作人員的素質和工作水平,并為信訪工作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提供工作場所和其他必要的工作條件。
第八條信訪人有權依法提出信訪事項,在信訪活動中享有下列權利:
(一)了解信訪工作制度和信訪事項的處理程序;。
(二)要求信訪工作人員提供與其信訪事項有關的法律、法規及政策咨詢服務;。
(三)對與信訪事項有直接利害關系的信訪工作人員提出回避申請;。
(四)向受理和辦理機關查詢與其有關的信訪事項的處理進展情況及結果,并得到答復;。
(五)依法提出復查、復核或者舉行聽證的申請。
信訪人依法進行的信訪活動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打擊報復。
信訪活動應當依法、有序進行,不得損害國家、社會、集體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權益,不得擾亂社會秩序。
第九條信訪人反映的情況,提出的建議、意見,對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或者對改進國家機關工作以及保護社會公共利益有貢獻的,由有關國家機關或者單位給予表彰、獎勵。
對在信訪工作中做出優異成績的單位或者個人,由有關國家機關給予表彰、獎勵。
第二章受理范圍和渠道。
第十條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受理下列信訪事項:
(二)對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工作的建議和意見;。
(四)對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執行代表職務的建議和意見;。
(五)對同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工作的申訴和意見;。
(六)對下一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不適當的決議、決定的建議和意見;。
(七)依法應當由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受理的其他信訪事項。
第十一條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門受理下列信訪事項:
(一)對本轄區內的經濟、文化和社會事業的建議和意見;。
(二)對本級人民政府或者下級人民政府規章、決定、命令等規范性文件的建議和意見;。
(四)對本級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門或者下級人民政府所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意見;。
(六)對本級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門職權范圍內應予解決的合法、正當的要求的申請;。
(七)依法應當由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門受理的其他信訪事項。
第十二條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受理下列信訪事項:
(二)對本級人民法院或者下級人民法院執行工作的申訴和控告;。
(三)對刑事自訴、民事和行政案件應當受理而沒有受理的申訴;。
(五)對本級人民法院或者下級人民法院工作的建議和意見;。
(六)對本級人民法院或者下級人民法院工作人員違紀、違法行為的檢舉和控告;。
(七)依法應當由人民法院受理的其他信訪事項。
第十三條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受理下列信訪事項:
(一)對本級人民檢察院或者下級人民檢察院的處理決定不服的申訴;。
(二)對依法應當由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的職務犯罪等刑事案件的控告或者舉報;。
(四)對被害人不服公安機關應當立案偵查而不立案偵查的案件的申訴;。
(六)對本級人民檢察院或者下級人民檢察院工作的建議和意見;。
(七)對本級人民檢察院或者下級人民檢察院工作人員的違紀、違法行為的控告或者舉報;。
(八)依法應當由人民檢察院受理的其他信訪事項。
第十四條各級國家機關應當通過公告或者互聯網等方式,向社會公布其信訪工作機構的地址、郵政編碼、電子信箱、信訪接待的地點、時間和電話,查詢信訪事項的處理進展情況及結果的方式,與信訪工作有關的法律、法規、規章以及其他為信訪人提供便利的相關事項。
各級國家機關應當充分利用信息網絡資源,建立互聯互通的信訪信息系統,實現國家機關之間的信訪工作資源共享。
第十五條各級國家機關負責人和有關工作人員,應當到基層傾聽人民群眾的建議、意見和要求,幫助解決人民群眾生產生活中的問題,及時化解矛盾和糾紛。
第十六條各級國家機關應當建立負責人信訪接待日制度,協調處理信訪事項。國家機關負責人或者其指定的工作人員,可以就信訪人反映的突出問題預約信訪人或者到信訪人居住地與信訪人面談溝通。
第十七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建立以本級人民政府信訪工作機構為主導、職能部門參與、社會各界聯動的有利于迅速解決信訪事項的工作機制,整合信訪工作資源,依法、及時、合理處理信訪事項。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據信訪工作的實際需要建立人民來訪接待中心,方便信訪人提出信訪事項。人民來訪接待中心由本級人民政府信訪工作機構牽頭,有關部門參與聯合接待,統一登記、分流辦理信訪事項;對于重大復雜信訪事項,可以由人民政府組織有關部門聯合辦理。
第三章信訪事項的提出。
第十八條提倡信訪人采用書信、電子郵件、傳真等形式提出信訪事項,使用真實姓名(名稱),載明聯系方式。
信訪人提出信訪事項,要求書面告知、答復的,應當采用書信、電子郵件、傳真等形式提出。
第十九條信訪人采用走訪形式提出信訪事項應當向依法有權處理的本級或者上一級機關提出,在公布的接待時間內到國家機關設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場所提出,并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證明。
多人采用走訪形式提出共同的信訪事項的,應當推選代表,代表人數不得超過五人。
第二十條信訪事項已經受理尚未辦結的,信訪人在規定的辦理期限內向受理、辦理機關的上級機關再提出同一信訪事項,該上級機關不予受理。
對依法應當通過訴訟、仲裁、行政復議等法定途徑解決的投訴請求,信訪人應當依照法定程序向有關機關提出。
第二十一條精神病患者、傳染病患者以及生活不能自理的人需要走訪的,應當由其監護人或者委托代理人代為提出。
第四章信訪事項的處理。
第二十二條各級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辦理信訪事項,應當恪盡職守、秉公辦事,查明事實、分清責任,宣傳法制、教育疏導,及時妥善處理,不得推諉、敷衍、拖延。
信訪人反映的情況,提出的建議、意見,有利于國家機關改進工作、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有關機關應當認真研究論證并積極采納。
第二十三條各級國家機關收到信訪事項,應當予以登記,錄入信訪信息系統,并區分情況,在十五日內按照下列方式處理:
(一)對本機關依法應當處理的,應當直接處理;。
(三)對依法應當由其他機關處理的,應當轉送其他機關;。
(四)對已經或者依法應當通過訴訟、仲裁、行政復議等法定途徑處理的,應當告知信訪人依照法定程序向有關機關提出。
第二十四條有權直接處理的機關收到信訪事項后,能夠當場答復是否受理的,應當當場書面答復;不能當場答復的,應當自收到信訪事項之日起十五日內書面告知信訪人是否受理,不受理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重復信訪、信訪人姓名(名稱)或者聯系方式不清的除外。
第二十五條各級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不得將信訪人的檢舉、揭發材料及有關情況透露或者轉給被檢舉、揭發的人員或者單位。
第二十六條各級國家機關調查處理信訪事項,應當聽取信訪人陳述事實和理由;必要時可以要求信訪人說明情況,提供有關證明材料;需要進一步核實有關情況的,可以依法向有關組織和人員調查、取證。
對重大、復雜、疑難信訪事項,必要時可以舉行聽證。聽證應當公開舉行,通過質詢、辯論、評議、合議等方式查明事實,分清責任。信訪人和有關國家機關應當出席聽證會,陳述意見,出示證據。
第二十七條對信訪事項有權處理的國家機關經調查核實,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及其他有關規定,分別作出以下處理,并書面答復信訪人:
(一)請求事實清楚,符合法律、法規、規章或者其他有關規定的,予以支持;。
(三)請求缺乏事實根據或者不符合法律、法規、規章或者其他有關規定的,不予支持。
有權處理的國家機關依照前款第(一)項規定作出支持信訪請求意見的,應當督促有關機關或者單位限期執行。
第二十八條信訪事項應當自受理之日起六十日內處理完畢,并將處理結果書面答復信訪人;情況復雜的,經本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適當延長辦理期限,但延長期限不得超過三十日,并告知信訪人延期理由。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九條辦理信訪的工作人員與信訪事項、信訪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
第三十條信訪人對行政機關作出的信訪事項處理意見不服的,可以依照國務院《信訪條例》的有關規定申請復查、復核。
信訪人對復核意見不服,仍然以同一事實和理由提出投訴請求的,予以終結處理,各級行政機關不再受理。信訪人所在地人民政府或者有關機關應當依法進行疏導、教育,做好穩定工作。
第三十一條對地方國家權力機關交辦的信訪事項,有關機關應當認真辦理,并按照規定期限反饋辦理結果。國家權力機關可以對辦理情況進行督辦,促進有關機關解決人民群眾合理的信訪請求。
第三十二條縣級以上各級國家機關信訪工作機構可以依法對轉送、交辦的有關信訪事項的辦理情況進行督查。督查可以采取閱卷審查、聽取匯報或者直接調查等方法進行。
各級國家監察機關依法對有關機關重要信訪事項的辦理情況進行監察。
第三十三條縣級以上各級國家機關信訪工作機構可以對所督辦的信訪事項的處理提出改進建議。收到改進建議的機關應當在三十日內書面反饋改進情況。
縣級以上各級國家機關信訪工作機構對信訪人反映的法律性和重要政策性問題,應當及時向本級國家機關報告,并提出對策性建議。
縣級以上各級國家機關信訪工作機構對在信訪工作中推諉、敷衍、拖延、瞞報、弄虛作假以及瀆職、失職造成嚴重后果的國家機關負責人及工作人員,可以向有關國家機關提出給予行政處分或者紀律處分的建議。
第三十四條縣級以上各級國家機關信訪工作機構應當定期向下一級機關信訪工作機構通報信訪事項的轉送、交辦、督辦的情況;下一級機關信訪工作機構應當定期向上一級機關信訪工作機構報告轉送、交辦、督辦信訪事項的處理情況;有關國家機關應當相互通報信訪事項的受理情況。
第三十五條對重大、緊急的信訪事項和信訪信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可以就近向有關國家機關報告。
有關國家機關接到報告后應當立即上報,并在職權范圍內依法及時采取措施,果斷妥善處理,防止不良影響的產生、擴大。
第五章信訪秩序。
第三十六條信訪人在信訪活動中,不得有下列行為:
(三)聚眾鬧事,策劃非法集會、游行、示威;。
(四)攔截車輛,或者靜坐妨礙交通和社會秩序;。
(五)偽造文件,造謠惑眾,或者誣告陷害他人;。
(七)在信訪接待場所滯留、尋釁滋事,或者將生活不能自理的人棄留在信訪接待場所;。
(八)煽動、串聯、脅迫、利誘、幕后操縱他人信訪或者以信訪為名借機斂財;。
(九)其他違法行為。
第三十七條公安機關應當依法維護信訪秩序。各級國家機關辦公場所及其周圍信訪秩序的維護,由其所在地公安機關具體負責。
第三十八條信訪工作機構在走訪人員中發現精神病患者,應當通知其所在單位、監護人或者所在地的人民政府負責接回看管、治療;對不能控制自己行為,妨礙信訪秩序的精神病患者,由信訪工作機構所在地公安機關將其帶離信訪接待場所,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予以處理。
第三十九條信訪工作機構在走訪人員中發現傳染病患者或者疑似傳染病患者,由信訪工作機構的同級衛生行政管理部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理。信訪工作機構可以通知其所在單位、監護人或者所在地人民政府將其帶回。
第四十條生活不能自理的人被棄留在接待場所的,信訪工作機構應當通知其所在單位、監護人或者所在地人民政府將其帶回。
第四十一條對信訪人進入接待場所時攜帶的危險物品、管制器具等危害公共安全的物品,應當依法予以收繳。
第四十二條對信訪人在接待場所自殺、自殘或者以傳染疾病等相要挾的,應當及時制止,并通知公安機關和衛生部門、醫療機構及時處理。
第四十三條信訪人經接待完畢,應當及時離開信訪接待場所。對信訪人滯留不走,妨礙機關公務或者造成不良影響,經說服教育無效的,由信訪工作機構所在地的公安機關強制其離開。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四十四條因下列情形之一,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導致信訪事項發生,造成嚴重后果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超越職權或者濫用職權的;。
(二)不履行法定職責的;。
(三)適用法律、法規錯誤或者違反法定程序的。
第四十五條負有受理信訪事項職責的國家機關信訪工作機構在受理信訪事項過程中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關機關責令改正;造成嚴重后果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一)對收到的信訪事項不按照規定登記、轉送、交辦的;。
(二)對屬于其法定職權范圍的信訪事項不予受理的;。
(三)未在規定期限內書面告知信訪人是否受理信訪事項的;。
(四)應當履行督查、督辦職責而未履行的。
第四十六條對信訪事項有權處理的國家機關在辦理信訪事項過程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有關機關責令改正;造成嚴重后果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一)推諉、敷衍、拖延信訪事項辦理或者未在法定期限內辦結信訪事項的;。
(二)對事實清楚,符合法律、法規、規章或者其他有關規定的投訴請求未予支持的。
第四十七條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丟棄、隱匿、毀損、篡改信訪材料的;。
(三)在處理信訪事項過程中,作風粗暴,激化矛盾的;。
(五)打擊報復信訪人的;。
(六)拒不執行有權處理的國家機關作出的支持信訪請求意見的。
第四十八條信訪人違反本條例第十九條第二款、第三十六條規定的,有關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應當對其進行勸阻、批評或者疏導教育。
經勸阻、批評或者疏導教育無效的,由其行為發生地公安機關予以警告、訓誡或者制止,并將其帶離現場;違反集會游行示威的法律、行政法規或者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其行為發生地公安機關依法采取現場處置措施,給予治安管理處罰,必要時可由違法行為人居住地公安機關予以協助;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附則。
第四十九條本省行政區域內工會、共青團、婦聯等人民團體的信訪工作參照本條例執行。
第五十條對外國人、無國籍人、外國組織信訪事項的處理,參照本條例執行。
第五十一條本條例自10月1日起施行。10月17日江蘇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通過的《江蘇省信訪條例》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