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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調解的調研報告大全(21篇)篇一
為促進各類矛盾糾紛的有效化解,進一步推進平安赤壁、法治赤壁、和諧赤壁建設,今年8月份我與人大法制委部分委員組成調研組,通過深入走訪、聽取匯報、個別談話、查閱資料等形式,對我市人民調解工作進行調研。現將調研情況報告如下。
近年來,我市人民調解工作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確領導下,認真貫徹實施《人民調解法》,學習“楓橋經驗”,加強人民調解組織建設,完善矛盾糾紛排查調處機制,初步構建起以人民調解為基礎的矛盾糾紛大調解工作新格局,較好發揮了化解社會矛盾糾紛“第一道防線”作用,有力維護了全市社會的和諧穩定,促進了經濟社會又好又快發展。
(一)從組織建設入手,完善人民調解網絡。注重強化人民調解委員會的規范化建設。按照“六統一”(統一名稱、印章、牌匾、徽標、文書格式、調解員上崗證)、“四制”(調解糾紛登記制、糾紛調解調查制、糾紛調處制度、調解文書歸檔制度)的要求,進行了規范化建設。
一是成立了市人民調解工作領導小組,負責領導全市人民調解工作,下設市人民調解指導中心,協調、指導全市人民調解工作,負責市級層面人民調解工作。
二是以行業主管部門為主體,司法行政部門為指導管理,成立了三大行業性專業人民調解委員會,即市司法局聯合市公安局成立了市交通事故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聯合市衛計局成立了市醫療事故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聯合市人民法院、市婦聯、市民政局成立了市婚姻家庭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
三是以司法所為依托,在全市所有鄉鎮(辦事處)建立了鎮、村兩級人民調解委員會,以村民小組、網格為單位,建立了調解小組和信息員制度。
目前,我市共有人民調解組織198個,其中:市人民調解委員會1個,市人民調解中心1個,行業性專業人民調解委員會3個(市交通事故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市醫療事故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市婚姻家庭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鄉鎮人民調解委員會12個,街道人民調解委員會4個,企事業單位人民調解委員會2個,村(社區)人民調解委員會175個,調解員總數772人,其中專職調解員4人,兼職調解員768人。全市按53萬人口計算,人均面對的服務對象680人。現有專兼職人民調解員中,從文化程度來看,初中或初中以下532人約占69%,高中或中專200人約占26%,大專30人約占4%,本科及以上8人約占1%。
(二)從制度建設入手,建立健全矛盾糾紛防控體系。按照“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層層落實責任制,強化矛盾糾紛排查措施。著眼于人民群眾關注的熱點、難點、焦點問題,堅持橫向排查與縱向排查、定期排查與集中排查、普遍排查與重點排查相結合,實行鄉鎮(街道)一月一排查活動。在此基礎上,對重大節假日、敏感時期和矛盾糾紛多發季節,實行重點排查、重點跟蹤監控、及時調處。始終遵循“矛盾不上交、責任不推卸”的原則,充分發揮當地村組干部、基層調解組織人熟、地熟、情況熟的優勢特點,適時收集矛盾糾紛信息情報,做好階段性研判和情況分析掌控,因地制宜,采取現場調解、進村入戶調解、田間地頭調解等方式,節約當事人經濟開支,立足一般糾紛基層一線解決,復雜疑難糾紛鄉鎮(街道)人民調解委員會解決,重大熱點難點問題逐級上報聯合調處解決,做到一般糾紛不出村(社區)、復雜糾紛不出鄉鎮(街道)、熱點難點問題不出市.
20xx年元至10月份,全市各級調解組織調解案件總數1922件,調解成功1876件,其中村居調解委員會調解1261件、鄉鎮辦人民調解委員調解292件、三個專業調解委員會調解369件。調解成功率97.61%,履行1853件、履行率98.77%,疑難復雜案件162件,司法確認1件,涉及當事人4821人,涉及金額4159.03萬元,主動調解375件、依申請調解1547件,其中山林土地糾紛542件、占21.20%,婚姻家庭糾紛371件、占19.30%,鄰里糾紛310件、占16.13%,合同糾紛198件、占10.30%,道路交通事故糾紛168件、占8.74%,醫療糾紛66件、占3.43%,房屋宅基地糾紛121件、占6.30%,生產經營糾紛105件、占5.46%,損害賠償糾紛139件、占7.23%、征地拆遷糾紛31件、占1.61%、環境污染糾紛6件、占0.31%,拖欠農民工工資糾紛20件、占10.40%,其他勞動爭議糾紛7件、占0.36%,物業糾紛2件、占0.10%,其他糾紛126件、占6.56%。其間,排查矛盾糾紛145起、預防糾紛231起,防止民間糾紛轉化為刑事案件3件6人,防止群體性上訪2次、4人。
在醫調委未成立之前,市法院每年受理醫療糾紛訴訟案近50件,醫調委成立后,市法院每年受理醫療糾紛訴訟案下降至3-5件。80%以上醫療糾紛是通過人民調解得到了解決,并且調解成功率達95%以上,交通事故賠償糾紛更是如此,減少了當事人訴累,節約了社會資源,也構建了一個和諧的醫患關系,讓醫務人員安心看病,雙方權利也得到了有效保障。
(三)從倡導以人為本入手,挖掘調解文化。一是抓好調解室文化建設。以建立溫馨、和諧氛圍為立足點,按照平等、人文、協調的原則設置首席調解席、調解席、記錄席,雙方當事人席和旁聽席,在調解室醒目位置設立調解溫馨提示,在調解室顯眼位置擺設人民調解告知、調解流程、當事人權利義務板面,在顯眼墻體制作倫理道德、民間傳統習俗、古今中外調解名言警句、民間諺語民謠等書幅字畫,以墻體畫的形式繪制鄰里和睦、家庭和諧、尊老愛幼、以和為貴的調解宣傳墻體圖畫,把法制與德教相互融和于人民調解文化建設當中,使當事人在平靜、平和的氣氛中溝通心靈、減少摩擦、消除隔閡,消除化解矛盾糾紛。二是抓好調解文化與教育群眾學法用法相融合。采取庭式調解、現場調解、進村調解等形式組織群眾現場旁聽,以案釋法,以理說教,以案件向群眾剖析法理,用道德感化教育當事人,分析矛盾糾紛發生的因果關系和自我預防、自我調節、互諒互讓的重要性,教育引導群眾自覺學法用法守法,把矛盾糾紛調處解決的過程變為教育群眾學法用法的過程。三是抓好法制宣傳文化建設。把抓好法制宣傳教育作為遏制和減少矛盾糾紛發生的大事來抓,積極開展“民主法治示范村”創建工作,在每個村委會、村小組挑選出1至2戶威信高、群眾信任、法律意識強、有公益心的法律明白人,配備必要的法律書籍,開展多位一體的日常法律輔導、調解及法律咨詢工作。同時,結合各鄉鎮(街道)具體情況,以鄉鎮(街道)集市為載體,與各行政執法主體部門密切合作,采取散發資料、廣播標語、法制講座、咨詢解答、庭式調解、以案釋法、旁聽教育、進村入戶講法等多種形式,深入開展與群眾生產生活密切相關的法律法規知識宣傳,突出教育引導群眾依法維權、依法合理表達利益訴求,做好矛盾糾紛“事后調處”為“事前防控”。
(四)從組織協調配合入手,有力維護全市和諧穩定。一是狠抓協調配合,加強“大調解”之間的銜接。在“大調解”工作體系中,人民調解、司法調解、行政調解之間既有聯系又有區別,彼此相互配合、分工合作。在具體工作中,以人民調解為基礎,充分發揮人民調解組織聯系基層、貼近群眾、信息靈通、方便快捷的優勢,摸排清查和梳理掌握各地矛盾糾紛信息情報,積極做好矛盾糾紛的預防預測和排查調處工作;實行人民調解與司法調解聯動對接,建立人民調解協議履行和訴前民事糾紛調處機制,開展人民調解進駐法庭聯合辦案,由人民法院委托人民調解組織在立案庭、中心法庭庭前調解和法庭訴訟調解工作中參與調解;實行人民調解與行政調解聯調對接,開展人民調解進駐公安派出所、土地、林業等相關部門工作,人民調解組織與相關職能部門聯合辦案、現場辦公,以機制聯動應對處理各種行政爭議,解決處理因山林、土地、資源爭執、勞動用工、企業改制等引發的矛盾糾紛;實行人民調解、司法調解和行政調解三調對接,對涉及葬墳、邊界、工業建設、征地拆遷等容易引發社會熱點的復雜疑難糾紛,市、鎮、村、組四級聯動,人民調解、司法調解、行政調解三調對接;整合調解力量,聯合咸寧、崇陽、湖南臨湘開展邊界聯防聯調對接。以“四級聯動”、“三調對接”“邊界聯防聯調”等多項舉措處理化解各種復雜疑難社會熱點問題。二是開辟維權綠色通道。在殘聯、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工會、婦聯等群團組織和各鄉鎮(街道)建立法律援助工作站,對婦女兒童、老年人、未成年人、殘疾人和農民工等弱勢群體的矛盾糾紛進行法律援助。三是認真抓好法律咨詢服務和來信來訪答復辦理。
(一)對調解工作重要性認識不夠。有的單位和部門對人民調解在新形勢下的地位、作用認識不充分,重視和支持力度不夠,對人民調解的宣傳力度不足,以致社會普遍關心、認可、支持人民調解工作的氛圍相對缺乏,人民調解的作用與社會大眾的認知程度相差懸殊;也有不少群眾認為人民調解沒有強制力、調解工作起不了大作用,以致出現矛盾糾紛時不是訴訟就是上訪,或者干脆“用拳頭說話”;一些部門沒有共同參與、齊抓共管的意識,以致調解組織、調解員孤軍作戰,難以處理一些復雜的矛盾糾紛。
(二)調解資源的配置不盡合理。調解組織網絡體系不夠嚴密,調解組織之間沒有形成合力,存在多頭管理、重復管理或相互推諉現象,工作中缺乏有效的協調和溝通機制。調解經費不足制約調解工作創新發展。人民調解不收取任何費用,但調解工作的開展離不開必要的物質保障和經費保障。根據政府購買服務和人民調解經費保障的相關規定,人民調解經費以政府購買服務的形式予以保障。目前除交調委5萬元/年工作經費列入市財政預算和規范性人民調解案件45元/件(政法委轉移支付)以“以案定補”的形式補助給調解員外,其他調解組織尚無專項經費,日常工作經費均由市司法局調劑,不能滿足調解工作更好地開展。
(三)調解組織建設還存在薄弱環節。目前,我市人民調解隊伍構成呈現以下特點:一是調解員文化偏低,由此帶來調解質量不高的問題;二是隊伍不穩定,兼職調解員居多,流動性大。鄉鎮(辦事處)調解員均由司法所工作人員和綜治干部兼任,村(社區)調解員均由村支書和治調主任兼任。三是企業事業單位、區域性、行業性等新型調解組織建設目前還比較薄弱,存在著“斷層”和“空檔”現象,行業的調解組織覆蓋率低,調解組織建設任務相當艱巨;四是少數村級調解組織產生程序不規范,人員經常變動,調解員隊伍不穩定,更換頻繁,工作熟悉程度及連續性較差。加上以往三年一屆的村(居)委換屆,導致一批已接受過指導,參加過培訓,正熟悉業務的調解員被替換,而后任者又有一個從頭培訓、指導與熟悉過程。
人民調解在化解社會矛盾中的地位和作用己日漸顯現,且不可替代。但在當前和今后較長時間里,人民內部矛盾仍將大量存在,且呈多元化、復雜化格局。如根據民政局婚姻登記統計數據,我市20xx年離婚人數為800對,20xx年為1671對,10年翻了一倍,20xx年為1825對,20xx年為1739對,分別比20xx年增加了154對、68對,呈螺旋上升趨勢。按照“能調則調”的原則,有很多能夠通過分析原因、幫助化解矛盾進行調解。每成功調解一對,就能挽救一個家庭,從源頭消除了不穩定因素。為此建議:
(一)建立配強行業性專業性人民調解委員會。建立行業性、專業性調解組織,更能提高調解工作效率。建議設立環保、校園和勞資糾紛三大專業人民調解委員會建設。適應發展需要,做到應建盡建。
(二)提高專職人民調解員比例。調解人員的素質很大程度上技能素質決定了調解的效果。建議按照中央政法委等部門聯合下發的《關于加強人民調解員隊伍建設的意見》精神,結合赤壁市實際,配齊配強專職人民調解員:每個行業性專業性人民調解委員會配3名專職人民調解員;每個鎮級人民調解委員會配2名專職人民調解員;每個村級人民調解委員會先配置1名兼職人民調解員,以后逐步向專職過渡。
(三)建立經費保障管理機制。后勤經費保障是做好調解工作的重要條件。建立根據上級有關要求,據實測算增加人民調解經費,通過政府購買服務形式解決人民調解安排工作經費,并探索基于績效掛鉤原則將調解案件與兌現報酬掛鉤、按調解案件難易程度實行“計件”補助的方式,定期考核抽查兌現,切實保障基層調解員報酬待遇,進一步激發基層調解人員的工作積極性,促進人民調解工作健康發展。
(四)搭建統一高效聯動平臺。一是整合社區矯正、法治宣傳、法律援助、安置幫教、人民調解、基層法律服務等人才資源,完成人民調解實體平臺建設,形成行業性、專業性人民調解超市。二是以市鎮村三級公共法律服務網絡平臺為依托,建成人民調解網絡信息協調指揮中心,實現信息隨時采集,一個平臺受理訴求,一套流程減少環節。及時掌握糾紛隱患基礎信息,迅速組織分析研判,從而實現第一時間發現,第一時間排查化解,第一時間上報,第一時間無縫對接。把矛盾糾紛解決在萌芽狀態之中,做到“小糾紛不出村(社區),大糾紛不出鄉鎮,重大疑難糾紛不出鄉鎮,矛盾不上交,糾紛不積壓”,推動我市人民調解工作上一個新臺階,為社會穩定、平安、和諧發揮人民調解應有的作用。
人民調解的調研報告大全(21篇)篇二
7月5日,縣人大常委會副主任趙巖帶領監察和司法工委組成人員,對我縣人民調解工作情況進行了調研。調研組通過現場詢問、查閱資料、聽取匯報等方法,深入了解我縣人民調解工作基本情況。現將調研結果報告如下:
近年來,縣政府及有關職能部門能夠認真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調解法》和有關政策要求,以“堅持發展‘楓橋經驗’,實現矛盾不上交”為目標,切實發揮人民調解維護社會和諧穩定的“第一道防線”作用,為維護社會穩定、促進社會和諧作出了積極的努力。目前,全縣設立調解中心1個、行業性專業性調委會14個、鎮(園區)調委會12個、村(社區)調委會213個、警民聯調室14個、特色調解委員會2個、個人調解室1個及鎮(園區)信訪事項人民調解工作室13個,全縣共有專兼職人民調解員978名,年平均化解矛盾3300余件,調解成功率95%。
(一)調解工作長效機制還需進一步完善。一是聯調聯動機制有待健全完善。人民調解、司法調解、行政調解三項工作開展中有機銜接互動不夠,縣社會矛盾化解協調指揮中心未充分發揮作用,司法行政機關內部資源沒有整合到位,同時,區域性、行業性調解組織發展緩慢,與鎮、村調委會溝通交流不暢。二是基層調解工作管理體制不夠完善。存在調解隊伍不穩定、調解人員編制不到位、調解人員偏少等問題。三是調解工作案件補貼標準缺乏正常的動態調整機制,一定程度上影響調解員的工作責任心和積極性。
(二)調解隊伍建設有待提高。一是調解隊伍結構不合理。我縣部分調解員年齡偏大,文化程度偏低,業務能力參差不齊,一定程度上影響了調解質量和效果。二是基層人民調解員兼職過多。部分村級調解組織成員多為村委干部兼任,工作任務重,政策不熟悉、法律知識欠缺,存在著“老好人”思想,對群眾中發生的矛盾糾紛有疲于應付的現象,經常憑經驗處理問題和糾紛,工作方法單一,工作質量和效率不高。
(三)調解工作方式有待規范化。當前,矛盾糾紛已由傳統的婚姻家庭、鄰里關系等民間常見性矛盾糾紛,向土地承包、征地拆遷、醫患糾紛、勞動爭議等新型矛盾糾紛轉換。這些新型的矛盾糾紛大部分專業性較強,對調解工作規范化有著更高要求,調解文書需要規范化制作。但目前部分基層調解工作開展不規范,調解案件常常以口頭的形式結案,沒有簽訂書面調解協議、形成書面調解文書檔案,不具備法律效力,不利于維護雙方當事人合法權益。
(一)提高認識,切實強化人民調解工作。一是保障人民調解工作經費。建立健全人民調解經費保障機制,加大對人民調解工作的投入,切實提高人民調解工作的物質保障能力;二是加強基層調委會建設。不斷壯大調解員隊伍,配齊配強人員,增強基層人民調解工作的力量;三要加強人民調解工作宣傳力度。廣泛宣傳人民調解在維護社會穩定、促進和諧發展中所發揮的積極作用,增強群眾的法律意識,提升人民調解的社會影響力。
(二)積極探索,加強人民調解隊伍建設。一是把好調解人員選聘關。拓寬聘任調解員的渠道,不斷充實、穩定調解員隊伍,將一些具備較高的思想政治素質、良好的職業道德修養、群眾基礎好、熱心公益的人員充實到人民調解員隊伍中來。二是強化調解人員的業務培訓,提升培訓的針對性和實效性,不斷提高法律政策水平和調解工作技能。
(三)創新機制,完善人民調解方式方法。構建以人民調解為基礎、行政調解為補充、司法調解為主導的多元化“三調聯動”工作機制。人民調解開展要結合行政調解專業、高效的優勢,與人民調解相互配合,及時有效化解矛盾,努力將各類矛盾糾紛化解在基層,消除在萌芽狀態,不斷推動人民調解工作實現新的突破。
人民調解的調研報告大全(21篇)篇三
為進一步了解和推動我市人民調解工作,促進社會和諧穩定,根據市人大常委會機關20xx年度調研工作安排,市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采取入村調查、聽取匯報、查閱資料、干群座談等方法,對我市人民調解工作進行專題調研。現將調研情況報告如下:
近年來,全市人民調解工作深入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調解法》和《陜西省人民調解員管理服務辦法》,緊緊圍繞市委、市政府“追趕超越、轉型發展”戰略部署,把做好新形勢下人民調解工作作為做好群眾工作的重要內容,切實履行職責,積極預防和調處矛盾糾紛,對一些事關經濟社會發展穩定以及民生方面的矛盾糾紛積極開展了排查化解工作。經初步統計,20xx至20xx年,全市人民調解組織共調處各類矛盾糾紛3024件,調處成功2919件,成功率為96.5%,涉及當事人7386人,調處協議涉及資金16289萬元。人民調解在促進全市經濟發展、維護社會和諧穩定和構建法治銅川工作中作出了積極貢獻。
人民調解作為基層維穩的“第一道防線”對于全市的社會穩定起著至關重要的作用。但從調研中發現,我市基層人民調解工作仍存在不少問題,亟待改進,主要集中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對人民調解的重視程度有待提高。有的對人民調解的地位作用認識不夠,片面認為人民調解委員會是“軟組織”,可有可無,共同參與、齊抓共管意識較差,致使對一些疑難復雜糾紛不能充分發揮人民調解作用。有的對新形勢下人民調解工作所面臨的艱巨任務及其重要性、必要性認識不足,對人民調解工作重視和支持不夠,在人民調解委員會的組建、保障、工作、指導等方面缺乏必要的重視和支持。人民調解的作用與社會大眾的認知程度還存在一定差距。
(二)人民調解組織網絡基本形成,但基礎不牢。一是人民調解委員會基本上不是經過專門選舉產生的,大多由村(社區)、單位指派設立,隨意性較強。二是調委會主任及其組成人員大多數由村干部、村民小組長和單位職工兼任,由于身兼多職,導致個別調委會形同虛設。三是調解員、調解信息員公眾認知度差,自身角色感不強,作用發揮不明顯。
(三)獎懲制約監督機制有待完善。一方面,調解經費保障較少。現有人民調解隊伍大部分是兼職,專職較少,加之工作報酬較低,其它保障措施缺乏,調解員付出多而回報少,不安心從事人民調解工作。雖然實行了“以案定補”的資金保障措施,但所補的錢與調解成本相比差距太大,只能是杯水車薪。現在打零工一般每天不低于100元,而調解一件矛盾糾紛的補貼才50—80元不等(不含村級等其它補助),花費時間精力大多超過1天時間,造成調解人員不樂意從事調解工作,認為自己是在義務的為社會作貢獻,能干多少就多少,甚至不想干也是應該的,工作責任心受到影響。但同時又沒有形成較為普遍的、完善的獎懲制約監督機制,以致調解隊伍極不穩定,影響了基層人民調解工作的開展。另一方面,“以案定補”的補貼保障機制在實際中運用的不盡合理。有的調解委員會因民間糾紛案件發生較多,按照“以案定補”領到的補貼就多,而有些調解委員會平時注重法制宣傳和維護穩定工作,該村糾紛案發生較少,但調解委員會領到的補貼反而少,現實中形成了矛盾越多領到的補貼就越多,矛盾越少領到的補貼就越少,這與預防和減少矛盾糾紛的初衷不相一致。
(四)人民調解業務建設有發展,但創新不夠。糾紛發生后,能積極勸說當事人大事化小、小事化了,以和為貴,但是在新的形勢下,如何適應新的人民調解工作要求,形成自己的工作特色,往往行動與實踐滯后,沒有與時俱進,缺乏開拓創新。同時在人民調解與行政調解、司法調解的互動對接,形成“大調解”格局,以有效化解重大疑難矛盾糾紛方面,認識上不深,措施上不力,沒有能夠形成有效的機制,難以適應新形勢的要求。
(五)對離婚類糾紛案件的調解還不夠積極主動。“家和萬事興,家穩天下固。”但隨著經濟的不斷發展,直接或間接地使得人們的婚姻觀念發生新的改變,民事案件中離婚糾紛案件數量呈逐年上升趨勢,給家庭和睦、社會安寧帶來了新的考驗。對待離婚率高的現象,不能一離了之,人民調解委員會要盡量發揮應有作用,積極作為,平息糾紛,挽救家庭,造福社會。但是,目前基層人民調解委員會在對婚姻家庭糾紛的調解上,發揮作用不夠理想,有些調委會對于本村(社區)的離婚事件甚至不聞不問,無所作為。
(一)加強宣傳,提高認識,切實抓好人民調解工作。相關部門要進一步提高對人民調解工作的認識,充分運用電視、報刊、廣播以及手機傳媒等形式對人民調解法律制度進行宣傳,使全市廣大干部群眾充分認識到新時期人民調解工作的重要意義,把人民調解作為一項保穩定、惠民生的重要工作來抓,切實解決工作中存在的困難和問題,使新時期人民調解的地位、作用及法律效力深入人心,家喻戶曉,促進全社會關心支持人民調解工作,為人民調解工作的順利開展營造良好氛圍。
(二)夯實基礎,全面加強調委會規范化建設。在新形勢下,特別要注重如下幾點:一是加強制度建設。建立健全以崗位責任制為重點的學習、例會、排查、重大糾紛討論、回訪、信息報告、檔案管理等各項規章制度。要定期開展標準化調委會評定、復核活動,促使調委會建設上臺階上水平。二是加強隊伍建設。村(居)調委會主任一般可由村支書或村主任兼任,調解員、調解信息員要配齊配強,有條件的地方要盡量選聘一些威望高、懂法律、熱心調解工作的人士成為專職調解員。要全面推行首席人民調解員制度和調解員持證上崗制度。同時,定期開展對人民調解員的培訓工作,促使調解隊伍素質普遍提高。三是加強業務建設。要建立健全轄區基本情況和調解業務的各種統計臺帳和工作記錄,做到情況明,底數清。
(三)強化責任,建立人民調解工作的考核獎懲機制。人民調解工作是一項涉及面廣,工作量大,工作方式較為靈活的基礎性長期性工作。因此,要加強責任心和使命感,建立科學有效的人民調解工作考核獎懲機制。一方面充分利用綜合治理的“一票否決機制”,將人民調解工作納入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重要考核范圍,把預防和減少矛盾糾紛量化分解到村組和單位。另一方面要在黨委、政府的統一領導下,以司法行政部門為主體建立專門的人民調解考核獎懲機制,實行年度量化考核,把開展人民調解工作情況與調解人員的報酬補貼直接掛鉤。
(四)深化認識,著力構建“大調解”體系。在矛盾糾紛排查和調處工作中,要本著“人民調解為主導、司法調解為后盾、慎用行政調解”的調解工作思路,充分發揮三種調解的優勢,做到優勢互補,切實搞好三種調解方式的銜接和轉化,提高調解的法律效力和履約率,使人民調解的優勢得到充分發揮,促進社會的和諧穩定。在工作實踐中,應著重把握好以下幾點:一是要抓好人民調解與司法調解的銜接,充分調動人民調解優勢,發揮司法調解的后盾作用。二是抓好人民調解與行政調解的銜接,發揚人民調解的親和力優勢,發揮行政力保障。要改進矛盾糾紛調處的協調指揮,積極發揮綜治辦、司法行政機關、公安、人民法院等單位的積極作用,整合調解資源,形成高效、聯動、便捷的綜合調處機制,真正地實現“實行人民調解、行政調解、司法調解有機結合”,加大矛盾糾紛的排查調處力度。
(五)增強主動意識,積極調處離婚類矛盾糾紛。農村(社區)的調解員多數對離婚糾紛當事人家庭比較了解,易于和當事人貼心溝通,相比行政機關的調解更溫情,調解方式也更多樣。對于離婚類矛盾糾紛的調解有一定優勢。因此,基層調委會要把對離婚類矛盾糾紛的主動調處作為基層人民調解委員會的重要工作,在工作評定和考核當中作為重要占比,發揮人民調解對家庭社會穩定的促進作用。
(六)進一步改進經費保障機制,促進人民調解工作。一是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調解法》和《陜西省人民調解員管理服務辦法》,切實提高人民調解員待遇保障,增強專(兼)職人民調解員工作的積極性和主動性,促進調解隊伍的穩定。二是按照調解的案件數量發放補貼時,須切實根據實際情況,對那些普法宣傳工作扎實,又善于積極將矛盾化解在萌芽、化解在平時,從而使矛盾糾紛發生較少的村(社區)的人民調解委員會或者人民調解員給予一定獎勵或者補助,起到發放補貼的正面作用,防止出現矛盾糾紛發生越多,調解越多,則調解人員調解案件補貼收入越多的現象出現。三是應當指導村(居)民委員會,根據本集體經濟情況,對人民調解員提供一部分工作補貼,對群眾認可的優秀調解員給予一定的獎勵。
當前,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進入新時代,社會主要矛盾已經轉化為人民日益增長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發展之間的矛盾。黨的十九大報告強調,要加強預防和化解社會矛盾機制建設,正確處理人民內部矛盾。這些都對人民調解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我市司法等部門一定要深入貫徹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和十九大精神關于人民調解工作的要求,認真研究新形勢下加強和改進人民調解工作的方法和措施,及時消除和化解各種社會不穩定因素,促進社會經濟健康發展,為我市“追趕超越、轉型發展”營造和諧穩定的發展環境。
人民調解的調研報告大全(21篇)篇四
縣委:
青少年是祖國的未來,民族的希望,是社會主義現代化事業的建設者和接班人。黨和政府歷來十分關心和高度重視青少年的成長。近年來,由于各種消極因素和不良環境的影響,青少年違法犯罪問題日漸突出,我縣青少年違法犯罪立案13人,立案7人,第一季度就達到18人(其中6人為在校學生)。有輕微違法,沒有立案的更多,呈上升趨勢。為此,縣政協把對青少年違法犯罪情況的調研列為20的重點工作之一,得到了縣委的批準和支持。近日,縣政協教文衛體委員會組織部分委員,邀請縣政法委、公安局、教育局、文體局和博湖鎮等有關部門領導,對我縣青少年違法犯罪情況進行了為期兩天的調研,認真研究和分析了我縣近年來青少年犯罪的原因、對策。現將調研情況報告如下:
一、調研的基本方法:
這次調研活動采取了召開座談會、走訪學生家長、詢問犯罪嫌疑人、突擊檢查網吧等多種形式,由于接觸面廣,了解了較多的實情。
調研組首先來到博湖中學,用了一天的時間,分別與博湖中學教師、學生進行了座談,共同探討了青少年違法犯罪的成因、對策。并于當晚深夜,組織調研組部分成員對全縣三家網吧進行了突擊檢查,除“e家”沒發現學生外,在“科普”發現5名學生,“五彩魚”發現1名學生。由于業主對進入者沒有按規定實行身份證登記制度,不能確定其它上網人員還有無未成年人。
第二天,調研組分成三個小組走訪了部分優秀學生和表現較差學生的家長,詢問了少數在押青少年犯罪嫌疑人,了解了其家庭教育情況、生活情況等。
二、青少年走向違法犯罪道路的主要原因:
根據調研的情況,調研組認為,導致我縣青少年違法犯罪的原因十分復雜,歸納起來,主要有主、客觀兩方面的原因。
(一)主觀原因:
1、部分青少年認識問題的能力和辨別是非的能力差,看問題簡單、片面,待人處事往往感情用事,很少經過深思熟慮,常常不計后果。交友不慎,很容易被人利用,今年所發生的一起團伙盜竊案中,就有兩個學生是被人利用而犯罪的。
2、少數青少年法律觀念淡薄,不學法、不懂法,往往從一些影視作品、電腦游戲、書刊雜志中,吸收一些不健康的東西。
3、少數青少年性格內向、孤僻,加上來自學校、家長、社會等方面的壓力大,心理長期受壓抑,缺乏傾訴對象,平時又得不到正確的引導,成為違法犯罪的'心理動因。再加上易沖動,不能克制自己的情緒,以致造成明知故犯的嚴重后果。去年博湖中學一學生以刀傷人就是這一情況。
(二)客觀原因:
1、家庭教育不當。(1)、家長教育方法不好。一種是對孩子無原則的溺愛、袒護和嬌縱,致使孩子對自己的不良行為產生“合理感”;第二種是孩子出現問題后采用極端粗暴方式管教,無情的謾罵毒打,甚至趕出家門。(2)、家長監護不力。有的父母在外打工或因工作太忙,無暇顧及孩子,孩子幾天不回家,也不過問;(3)、有的家庭教育環境惡劣。如單親家庭、不和睦家庭,致使孩子心理受嚴重傷害;(4)、有的家長有不良嗜好對孩子的成長產生不利影響。(5)、有的家長平時只過問孩子的學習成績,很少主動與學校、班主任聯系,了解其子女在校表現,一旦孩子出事,就把發生問題的責任都推給學校。
2、學校教育有偏差。主要表現在:一是重視學生的智育教育,對學生的品行教育重視不夠。為了應付考試,有壓縮、擠占其它非考試科目課的現象發生。二是學校監管不力。主動和學生家長聯系不夠,和治安等有關部門溝通少,其結果是家庭、學校、社會三方面的教育管理脫節,對學生的不良行為不能及時的幫教處理,導致問題沉積,起不到防微杜漸作用。三是學校法制、思想道德教育不夠,課時少,且形式呆板、效果差。據悉,目前博湖中學只有初中二年級安排有法制教育課,其它年級都沒有課時安排。四是部分教師職業道德修養較差,教育方式、方法不當。少數教師對違紀學生缺乏耐心的說服教育,有體罰和變相體罰現象,輕則諷刺挖苦、狀告家長,重則打罵、趕出教室,致使少數學生厭學、逃學,流入社會參加不健康的活動。
3、社會誘因的侵蝕。(1)、近年來,社會上不良風氣對青少年有腐蝕作用。文化部門有時對文化市場管理不夠嚴格。特別是音響制品和網吧對青少年的危害很大。有些網吧的業主還利用各種手段引誘青少年上網,并給買煙、買食品、開夜場等,致使他們“樂不思蜀”,學習沒心思,整天想著上網、玩游戲,成癮者就如同吸毒一樣,對孩子的身體、精神造成嚴重損害。博湖中學出現過學生半夜從宿舍二樓跳窗出去上網的事件,可見網吧對學生的吸引力之強。他們上網的錢是有限的,沒有了錢,有的向家里人要,有的就去偷,去搶。據我們調查,違法青少年,絕大部分是游戲迷。如今年所破獲的一個青少年團伙盜竊商店案,當晚盜竊來的錢,當晚就直奔網吧。(2)、我縣缺少適合青少年活動的場所,課余時間無處可去。博湖中學有2300多學生,只有兩個籃球場和十幾個乒乓球案。(3)、少數學生在外租房,造成學校、家長監管失控,極易沾染社會不良習氣,走上違法犯罪的道路。今年破獲的一個青少年盜竊團伙,就是因為不愿意受家長、學校的約束,方便玩,才合伙租房,結果沒錢就去偷。(4)、文化路橫穿博湖中學,造成中學不能進行封閉管理,一些社會青年隨意進出,尤其是晚自習以后,他們對一些學生進行欺詐和拐帶,影響很不好。
三、預防和減少青少年違法犯罪的幾點建議:
預防和減少青少年違法犯罪是一項復雜的社會系統工程,只有學校、社會、家庭三方協調配合,齊抓共管,從苗頭抓起,抓緊抓實,才能預防和減少青少年違法犯罪。
1、加強法制教育。第一、學校要適當增加法制、思想道德教育課時,采取多種形式,可舉辦專題法制講座,參觀法制圖片展覽,旁聽法庭審判,邀請表現好的犯人現身說教等形式,以提高學生的守法意識和政治思想覺悟,以期收到明顯的效果。
第二、學校要大力加強教師隊伍建設,努力提高教師的職業道德素質和教書育人的水平;在教育方法和策略上,要堅持正面引導為主,給予學生(特別是后進生)足夠的關心和愛護,注意學生的心理活動,改進教育方法,不要歧視有問題的學生,要積極引導他們克服缺點,改正錯誤。在目前情況下,可以讓一些責任心強、學生信任、懂心理學的教師開展一些心理咨詢活動,及時消除一些學生的不良心理(博湖中學張戰科老師是個不錯的人選)。
第三、學校最好采取封閉式管理,減少外界的干擾。絕不允許學生在外租房居住,由學校統一安排食宿;建議封閉文化南路,由博湖中學管理建設該路段,防止外人隨意進出校區。
第四、學校盡量少用開除的方式處理有問題學生,把他們推向社會是不明智之舉,這樣不但使問題得不到解決,反而可能給社會造成更大危害。
第五、老師要加強與學生家長的聯系,要形成制度,多進行家訪,及時召開家長會。平時以電話、書信的形式與家長聯系。要辦好家長學校,積極指導家長搞好子女的家庭教育。
2、努力改造社區環境。首先,按照《公民道德建設實施綱要》的要求,加強道德建設,努力提高全社會的道德水平,為青少年的健康成長營造良好的社會環境;第二、要加大宣傳教育力度,積極倡導全社會都來關心和支持教育,關心和重視青少年的健康成長;第三、治安部門要堅持不懈地抓好校園周邊環境的綜合治理,凈化學校周邊環境,為學校教育提供良好的社區環境。第四、縣上要努力爭取盡快建成青少年活動中心,并投入使用。博湖中學應在課余時間和節假日免費對學生開放其計算機房,并盡快多建設一些體育活動場所。第五、文化部門對網吧等場所應進行嚴管重罰,堅決制止誘惑、唆使、允許未成年人進入的行為。
3、積極改善家庭教育環境。要大力開展“五好家庭”(家庭團結好、尊老愛幼好、發展經濟好、遵紀守法好、鄰里關系好)創建活動,大力表彰教子有方的家長。營造家庭教育的良好氛圍,作為家長,首先要改變教育孩子的錯誤觀念,多與孩子溝通,多與學校聯系,不要以粗暴的方式教育孩子,避免孩子產生逆反心理;第二、家長要起好榜樣示范作用,對孩子進行潛移默化的影響;第三、要加大對孩子的監護力度,多關心孩子的心理動向和去向。多留些時間陪伴孩子,要用愛心去感化孩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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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調解的調研報告大全(21篇)篇五
近年來,隨著區域社會經濟的快速發展、《人民調解法》的出臺和積極不懈的探索,溧水區人民調解事業得到了長足的發展,組織網絡進一步健全,人員隊伍進一步壯大,制度機制進一步完善,工作成效進一步凸顯。全區各級各類調解組織年均化解糾紛3000余起,其中形成的含書面人民調解協議書的規范化卷宗余本。多年后,全區各級各類人民調解組織將形成數以萬計的人民調解卷宗,其保存期限、保存場所和銷毀等,《人民調解法》等并未作出明確的規定,且其現狀亦不容樂觀,需要我們不斷積極探索,加以完善和規范。
人民調解卷宗是人民調解委員會通過說服、疏導等方法,促使當事人在平等協商基礎上自愿達成調解協議的,解決民間糾紛的活動而形成的各種材料的集合,主要包括人民調解申請書、當事人身份信息、授權委托書、調查筆錄、調解筆錄、相關證據材料、人民調解協議書、回訪筆錄等。如,區人民調解委員會直接調處形成卷宗67本、交調工作室調處形成卷宗1147本,訴調工作室調處形成卷宗200本,各鎮調委會共調處形成卷宗300余本,各村調委會共調處形成卷宗400余本。大量的調解卷宗形成后,區、鎮、村三級調解組織各自保存自己的卷宗。由于保存意識、重視程度、保存場所、人員更替等因素影響,各級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卷宗歸檔和保存水平參差不齊。區調委會、部分鎮調委會卷宗保存較好,而部分鎮調委會、大部分村居調委會的調解卷宗保存情況較差,超過1年以上的卷宗就無處找尋了,沒有進行歸檔保存,給糾紛當事人、相關部門查檔造成了困難,給人民調解工作理論研究造成了損失,違反了國家檔案資料的相關規定,甚至還可能引發次生糾紛。
1、法律、法規規定不具體。《人民調解法》第二十七條規定:人民調解員應當記錄調解情況。人民調解委員會應當建立調解工作檔案,將調解登記、調解工作記錄、調解協議書等材料立卷歸檔。但對人民調解卷宗歸檔和保存的時限、方式、銷毀等均未作出具體細致規定,人民調解委員會自由裁量權過大,執行上隨意性大。2、保存意識不強。部分人民調解委員會未能充分認識正確規范糾紛調解卷宗的重要性,認為糾紛已經在自愿、平等基礎上化解完畢了,保存卷宗沒有太多價值,沒有必要性。3、保存場所條件不具備。大部分人民調解委員會沒有設立專門的檔案室,有的即使設立了,其空間、溫度、濕度等未能達到檔案卷宗保存規范性條件,不利于糾紛調解卷宗的長久保存。4、人員更替變化大。基層人民調解委員會工作人員流動性大,人員更替較為頻繁,相關工作人員交接不到位,導致大量糾紛調解卷宗丟失或損毀。
三、關于進一步加強人民調解卷宗歸檔和保存的幾點看法。
1、提升思想意識,加強建章立制。人民調解業務檔案是人民調解委員會在調解工作中形成并歸檔的具有查考利用價值的文字、圖表、聲像等不同形式或者載體的文件材料,是人民調解員工作、活動的真實記錄。保管、整理好人民調解業務檔案是人民調解委員會的重要任務。人民調解委員會應重視和加強檔案管理工作,建立健全有關業務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立卷歸檔、保管利用等各項規章制度。加強人民調解業務檔案規范化建設和科學化管理,統一人民調解業務檔案管理工作制度,促進基層人民調解委員會各項工作落實。
2、加強場所建設,配備管理人員。各級各類人民調解組織應該盡可能地參照《檔案法》規定標準建設檔案室,條件不允許情況下,可與其他單位共有檔案室。人民調解委員會應配備專、兼職檔案管理人員,檔案管理人員要熟悉所存檔案的情況,主動了解人民調解員對檔案利用的需要,積極做好提供工作。檔案管理人員的職責是:一是收集、整理、保管和統計本調委會的檔案和有關資料,確保檔案的完整和安全;二是積極開展檔案的利用工作,為人民調解員開展工作提供服務;三是指導、督促、檢查人民調解業務文書材料的立卷歸檔工作;四是進行檔案鑒定,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做好檔案移交工作;五是接受司法行政機關的業務指導、監督、檢查,定期匯報檔案工作情況;六是完成領導交辦的有關檔案工作的其他任務。檔案管理人員變動更替時,嚴格執行工作交接制度,完善工作交接手續,確保責任落實,以免卷宗損毀或丟失。
調解筆錄人民調解協議書回訪記錄。簡易調解達成協議并及時履行的調解案卷,其卷宗應具備上述一、三、四、五、八、十項材料。人民調解業務文書材料裝訂前要進一步整理,對破損的材料要修補或復制,復制件放在原件后面。文書材料上的金屬物要全部剔除干凈。案卷裝訂一律使用棉線繩,三孔訂牢,貼上封貼。人民調解業務檔案應在結案后一個月內整理立卷,經主任審閱蓋章后,移交檔案管理人員,管理人員根據檔案管理要求將案卷裝檔案盒,編號上架,同時辦理移交手續。涉及秘密和個人隱私的案卷應列為密卷,案件承辦人應在歸檔時在檔案封面右上角加蓋密卷章。對已接收的案卷,按年度順序排列編號。檔案管理人員必須編制《案卷目錄》和必要的檢索卡片。
4、嚴格借閱制度,限期歸還催要。各級人民調解委員會應建立人民調解業務檔案借閱制度和檔案借閱登記薄。借閱檔案必須履行一定的審批和登記手續,并限定借閱期限。因特殊情況不能按時歸還的應辦理延期手續。上級司法行政部門因工作需要借閱的,應出示正式調閱函件,并履行借閱手續。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有關國家機關因工作需要,要求查閱有關檔案的,應出示正式查閱函件,經人民調解委員會主任同意后辦理查閱手續。因特殊情況必須借出的,應經同級司法行政機關批準。借出時要查點清楚,辦理正式借據,并限期歸還,借出的檔案不得轉借其他單位和個人使用。原則上不把人民調解業務檔案不的借出其他單位或個人,因特殊情況必須查閱的,須由人民調解委員會報司法行政機關批準。對查閱或借出的人民調解業務檔案,要及時催還。還回時如發現案卷被拆、文件材料缺頁、涂改、污損等情況,應立即向本單位領導匯報并及時追查。
5、明確保管期限,及時移送銷毀。根據人民調解業務實踐,人民調解業務檔案的保管期限可分為永久、長期和短期三種。永久:就是無限期地盡可能長遠地保存下去,此類調解卷宗根據《檔案法》的規定及時移送檔案館永久保存;長期:一般是指檔案須保存十年至三十年左右;短期:一般是指五年以下;簡易人民調解業務檔案保管期限一般為三年,具體保管期限由立卷人提出意見,報人民調解委員會主任決定。長期、短期、簡易調解卷宗檔案,由各級人民調解委員會各自保存于檔案室,并定期整理查看。人民調解業務檔案的保管期限,從該糾紛調解成功或終止后的第二年起算。人民調解業務檔案案卷目錄與檔案收進登記薄、檔案移出登記薄、檔案銷毀登記薄、檔案銷毀批件及檔案檢索卡片列為永久保管。
人民調解的調研報告大全(21篇)篇六
人民調解工作在社會矛盾糾紛調解體系中具有基礎作用,在和諧社會構建中有著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在經濟社會轉型期,原有人民調解的組織形式、工作方法、隊伍結構等已經不能完全適應新形勢的需要,如何推進人民調解工作的職業化、專業化,以更好地適應新形勢對人民調解工作提出的更高的要求,已經成為擺在司法行政系統面前的一個重要課題。
人民調解職業化專業化是民間糾紛多樣化、復雜化趨向對人民調解工作的必然要求,是基層法治工作對人民調解組織隊伍建設提出的更高要求,也是新時期人民調解工作改革和完善的內在需要。當前人民調解工作面臨的一系列問題,要求人民調解工作走上職業化、專業化發展之路。
――傳統的調解領域和方法不能適應矛盾糾紛化解需要。傳統人民調解主要對家庭、婚姻、鄰里等民事糾紛進行化解。當前人民調解工作范圍不斷擴大,已經擴展到交通、醫患、勞動、消費等領域。民間糾紛已演變成為個體型、群體型共存的的矛盾糾紛,如仍采用傳統的調解方法已經不能有效地解決糾紛。
――人民調解的組織形式及設置不能適應社會發展需要。傳統的人民調解組織主要是村(居)調委會和企事業調委會,設置在基層農村、社區和企事業單位。新時期這種配置已不能覆蓋全部糾紛領域,于是很多領域的糾紛主要依靠行政調解和訴訟手段解決。而村(居)人民調解委員會對行業等非村(居)領域等發生糾紛較為陌生,做起工作來力不從心,客觀上限制了自身的發展。
――人民調解員隊伍建設不能適應現實工作的需要。村(居)人民調解委員會,人員基本是由村(居)委會和支部成員兼任。這些人員往往兼職過多,無法專門從事人民調解工作。同時,人民調解員隊伍存在的人員不穩定、缺乏專業知識等問題制約了人民調解工作的發展。人民調解員要能熟練掌握法律法規、嚴格依照法律規范、懂得相關專業知識,嫻熟運用調解技巧來化解矛盾糾紛息訟止紛。
――人民調解經費不能滿足工作需要。目前,許多地方還未將人民調解工作經費列入財政預算,沒有建立人民調解專項經費,致使調解員津貼、補貼過低,激勵機制尚未形成。
于是,在社會分工日益細密、利益日趨多元的情況下,推動職業化、專業化進程已經成為人民調解改革和發展的必由之路。
我市主要從新型調委會建設和專職人民調解員隊伍建設著手,推動人民調解工作的職業化、專業化,經過多年的探索和實踐,人民調解工作組織和隊伍建設取得了突破性發展。
――新型行業、專業調解委員會建設。20__年,我局選擇__港務局開展現代企業制度與人民調解制度有機結合的嘗試。市港務系統新建、充實企業調委會15個,500多名人民調解員接受了培訓和考核。同年,我局在浙江萬里學院組建了由資深法學教師和法學專業學生組成的人民調解委員會,開設了《人民調解理論與實務》課程,培訓了300多名具有任職資格的大學生人民調解員,并先后派出10多支人民調解假期社會實踐活動隊伍走向社會。20__年在市和縣(市)區兩級全部組建了消費者協會人民調解委員會,并會同市消費者協會對新任人民調解員組織了上崗前培訓。20__年,各縣(市)區總工會人民調解委員會全部建立,66名專職人民調解員經培訓考試合格后專業從事勞動爭議糾紛的調解工作。20__年,在民事糾紛集中多發區域――繁華的天一廣場商貿地區,整合公安、司法和工商力量,組建了中央商貿區區域性聯合人民調解委員會。鄞州區建立交通事故民事賠償調解機制,成立了鄞州區交通安全司法所,下屬8個交通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承擔全區道路交通事故的民事糾紛賠償調解工作。今年4月,我局聯合市公安局下發了《關于在交通事故糾紛處理中全面推行人民調解工作機制的通知》,各縣(市)區將在年內全面執行交通事故糾紛人民調解工作機制。此外,我局還在諸多領域開展人民調解委員會創建指導工作。目前,我局與市衛生局就建立醫患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達成了一致意見,全市性的保險糾紛、旅游糾紛和公交糾紛專業人民調解委員會建設也已進入規劃階段,__大學的人民調解委員會也在籌建中。
――專職人民調解員隊伍建設。按照我局的工作部署,__區于20__年率先開始專職人民調解員隊伍建設工作,以“人員職業化、工作專業化、待遇工薪化”為目標。通過統一的面向社會公開招聘考試,64名社區專職調解員經過篩選和培訓后上崗。這些人民調解員專職從事社區人民調解工作,經費報酬由區和街道兩級政府解決。為促進專職人民調解員隊伍建設,出臺了相應的制度與之配套實施。一是建立工作指導制度。成立了區調解工作指導小組,由__區司法局和區法院、區政法委有關人員組成,每月定期分批到街道參加專職人民調解員學習交流會。二是落實職責建立考核制度。統一制訂了社區專職人民調解員年度考核辦法。考核成績作為續聘、評先表彰、等級晉升和獎金發放的主要依據。三是建立培訓制度。專職人民調解員每年至少集中培訓兩次。自建立專職人民調解員隊伍以來,無論從調解員隊伍的整體素質上看,還是從工作實績上看都取得了明顯的成效。20__年,該區共受理調解民事糾紛2581件,調解成功2561件,成功率為99%,全部街道人民調解委員會僅僅受理了10件,占千分之0.5,其它都在社區基層得到解決。而同期全市鎮、鄉、街道人民調解委員會受理的糾紛平均占全部的為21%,人民調解的受理量和成功率均大大高于全市平均水平。目前,我市多個縣(市)區也開始著手建設專職人民調解員隊伍。
我市在推進人民調解職業化專業化進程,主要抓好四個工作環節:
――統一思想,認真抓好前期籌備工作。一是深入基層調研,充分論證。二是取得黨委政府和相關部門的支持,整合力量。如__區司法局多次向區委區政府專題匯報“關于建立社區專職調解員隊伍的建議和報告”,使區委、區政府認識一致,從人、財、物上給予充分的支持和保障。天一廣場中央商貿區區域性聯合調委會就充分整合了司法行政、公安、工商等多家職能,顯示了調處優勢。三是選準試點,穩步推開。
――嚴把“三關”,建立專職專業調解員隊伍。我們在工作中注意把好人民調解員的入口關、培訓關和業務指導關。通過嚴格標準、廣納人才,打造素質過硬的專職專業人民調解員隊伍。
――建立健全各項制度,規范調委會運作。結合行業專業特點,制定和健全相關業務工作制度。
――保障經費,為調委會發展提供財力支持。在各地建立專職人民調解員隊伍試點中,經費得到較好地解決。規劃中的醫患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我局跟市衛生局確定了經費預算方案,其中的專職人民調解員薪金將按社會工作者市場標準制定。
人民調解工作向職業化、專業化方向發展,能有效克服當前人民調解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障礙,實現四個方面的轉變:
――實現了由調處一般矛盾糾紛向復雜疑難矛盾糾紛和重大群體性民事糾紛的轉變。從過去的只能調解婚姻、家庭、鄰里等一般矛盾糾紛,到目前復雜疑難的交通、醫患、環保、土地糾紛和重大群體性民事糾紛,使基層政府能將主要精力集中在發展社會經濟上,維護了社會安定和諧。
――實現了由傳統調解到依法調解的轉變。通過強化培訓、規范管理,使大多數調解員都能在發揚傳統調解優勢的基礎上,熟練運用法律手段開展調解工作,人民調解的法治化程度不斷提升。
――實現了由簡單調解到規范化調解的轉變。人民調解工作在制度建設和規范性運作上已經日趨成熟。我市推行統一的調解協議書,規范化率達到100%,沒有發生一起人民調解協議書為法院撤銷。
――實現了單方調解向聯合調解,被動調解向主動調解及委托調解的轉變。人民調解由被動調解轉為重大特殊案件主動介入,跨邊界地區人民調解組織聯防聯調,專業領域糾紛以專業調委會為平臺,部門配合、行業聯動,優勢互補,更好地發揮出調解成效。
吸收專職社會工作者進入人民調解,建立職業化、專業化人民調解員隊伍,能顯著調動工作積極性,對矛盾糾紛的反應更加迅速,使工作更為高效規范。應該以人民調解職業化、專業化為主要載體,推進人民調解組織形式、工作機制的創新和工作領域的拓展。
思考之一:爭取黨委、政府支持,努力培育職業化、專業化調解組織機構。
人民調解工作應該由群眾自治性組織來承擔,行政管理部門應該對人民調解工作加強扶持,培育健全人民調解組織機構。司法行政部門應積極爭取黨委政府的支持,積極培育職業化、專業化調解機構。
加強人民調解組織的職業化和專業化,要借助黨委、政府的支持,大力發展行業性、區域性調委會。借助社會組織、社會力量來調處矛盾糾紛。在條件成熟的行業和社團組織成立人民調解委員會,發揮社團組織的優勢,增強專項糾紛的化解力度。
思考之二:創新管理方式,推動人民調解職業化、專業化建設。
實踐證明建設一支專業的、職業的、高素質的人民調解員隊伍是必要、必須而迫切的。組建專業化調解工作機構,由街道、鄉鎮政府及有關部門出資聘請專職調解員,有利于探索組建一支專業化、社會化的調解員隊伍。
――吸收專門工作者從事人民調解工作。通過公開考試、考核,招募符合條件的人員,專職從事人民調解工作。整合、利用好區域法律資源,特別是現有的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隊伍,可以發揮其長期從事基層社區法律服務的優勢,積極引導、鼓勵、支持他們從事人民調解工作。
――探索新的人民調解員隊伍培訓管理形式和機制。提高專業知識培訓力度,尋求專家咨詢支持,提高操作實踐水平。進一步加強與人民法院的溝通和協商,通過選聘人民調解員擔任人民陪審員、組織調解干部觀摩審判等方式,有效提高人民調解員的法律知識、調解藝術和工作水平。對人民調解員實行持證調解、分類管理,培育發展后備力量。
思考之三:創新工作機制,建立調解工作新格局。
為進一步發揮職業化、專業化人民調解效能,必須創新工作機制,加強人民調解、行政調解、司法調解的工作銜接,形成綜合優勢,強化人民調解在多元化糾紛化解機制中的基礎性地位。
――建立人民調解與訴訟調解相銜接的糾紛解決機制。探索并鼓勵人民調解組織在法院的建議或委托之下,參與訴前等各階段的糾紛調解,推動人民調解與訴訟調解的有機結合。如在基層法院設立“人民調解窗口”,建立人民調解與訴訟相銜接的工作平臺,為訴訟當事人提供人民調解化解糾紛選擇途徑,降低當事人的訴訟成本,有效地支持訴訟活動。
――依托綜治平臺,推進部門聯動聯調。以基層綜治中心,為聯合化解矛盾的平臺,通過綜治矛盾排摸、工作例會、聯動調處、宣傳教育等工作機制,有效地預防、化解矛盾糾紛。
新時期,進一步推動人民調解工作的改革與發展,任重道遠,意義重大,只有加強人民調解專職化、專業化建設,人民調解在改革發展中才能永葆青春活力,從而為增強社會自我調控功能、推進民主法治建設、維護社會和諧穩定做出新的更大的貢獻。
人民調解的調研報告大全(21篇)篇七
為進一步落實全市“項目攻堅年”、“企業服務年”、“作風建設年”活動的要求,充分發揮政協組織和政協委員的職能作用,更好的圍繞中心、服務大局,真正把作風建設的成效體現在促進邯鄲科學發展、推進區域經濟中心建設上,市政協于3月中下旬組織省、市政協委員集中開展了“百家民企大走訪”活動。現將走訪情況報告如下:
一、開展走訪的基本情況。
3月19日至30日,由市政協各位主席帶隊,組織50多名各界別省、市政協委員,分五組,輕車簡從,分別深入到我市19個縣(市)區和經濟開發區、馬頭工業城,對129家入統以上的工業、農業和產業化龍頭、商貿流通、建筑業等民營企業,特別是市、縣重點扶持的民營企業和政協委員領辦企業進行了專題走訪。走訪組深入企業生產現場,向企業負責人和員工實地了解生產和經營情況,與各縣區黨政負責同志、企業家代表和駐各縣區的市政協委員,就企業目前生產運行和經營管理情況、應對當前危機的有關舉措和今后發展思路進行了座談和探討。
在走訪過程中,走訪各組主要做了六個方面的工作:一是宣講政策、提振信心。向企業廣泛宣講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對克服當前困難、增強發展信心方面的一些政策措施、經濟信息,提振企業戰勝困難、用好機遇、創新發展的信心和決心。二是服務企業、幫解難題。力所能及的為企業提供法律咨詢、信息溝通、技術支持等方面的幫助和服務,特別是在幫助企業開拓市場、搞好銀企對接等方面,千方百計發揮作用。三是了解實情、反映民意。深入了解、廣泛收集企業和基層群眾反映強烈、亟待解決的問題,以反映社情民意、提案等方式,積極向有關部門及時反饋,呼吁、督促問題的妥善解決。四是集思廣益、建言獻策。圍繞增強企業創新能力,加快調整產業結構,破解資金、人才等發展要素制約方面,提出了一些有針對性和可操作性的意見建議。五是發現典型、總結經驗。在走訪中發現了一批政協委員領辦企業中落實中央和省、市委決策部署到位,開工積極,生產和經營效益良好,保就業、不裁員,在行業內具有一定影響和帶動力的典型企業,其共同特點是危機面前有信心、沖擊面前有能力、壓力面前有辦法,我們通過政協刊物、信息、網絡等渠道,積極宣傳推廣他們的經營思路和發展經驗,進一步提振企業的發展信心,激發企業的創業熱情。六是推動落實、指導工作。就各縣(市)區政協、市政協駐縣(市)區委員活動組和政協委員進一步落實全市“項目攻堅年、企業服務年、作風建設年”活動要求,切實轉變作風,履行政協職能,提出了明確的指導意見,并對各縣(市)區政協和市政協委員活動組深入企業開展多種形式的幫服工作,進行了督導和調度。
走訪組積極發揮政協委員人才濟濟、聯系面廣的優勢,走訪中力所能及地幫助企業解決一些具體難題,為企業發展獻計出力。在貸款融資方面,積極幫助30家民企向民生銀行、中信銀行申請融資項目,其中,華新天然氣有限公司等五家民企貸款多萬的項目已達成融資意向,明芳鋼鐵、鴻泰泵業和晨光色素集團等企業的融資項目正在落實中。在企業用地方面,按照國家和省、市政策要求,督促有關部門短時間內解決了磁縣林坦工業園幾家企業的土地使用和春風小區二期項目建設征地動遷問題。在法律援助方面,向天逸皮草有限公司等企業提供股權置換、商標品牌保護等方面的法律咨詢服務,向企業發放相關法律材料500余份。同時,組織省、市政協委員中的法律專家為企業開展“四免費”服務,即:免費為企業做法律“體檢”、免費為企業進行法律培訓、免費為企業解析法律案件、免費為企業培養一名法律明白人,受到民企普遍歡迎。在審批幫辦方面,積極協助民企搞好行政審批中有關問題的政策咨詢,并幫助企業辦理經營項目審批、產品認證、房產登記等相關手續。在生產建設方面,幫助**煤焦化股份有限公司協調解決其生產原料——煤焦油供應不足問題,聯系有關單位幫助新丹海綿鐵項目和宏凌無縫鋼管公司盡快解決生產建設用電問題。
二、各縣(市)區大力發展民營企業的主要經驗和成效。
通過走訪了解和座談,我們感覺金融危機的蔓延,已經使我市民營經濟發展受到一定沖擊,發展速度放緩,效益有所下滑,對經濟運行造成了不利影響。但在種種不利因素面前,我市民營企業克服諸多不利因素,積極應對新情況、新變化,化危為機,克難求進,奮力拼搏,發展態勢良好。總體上呈現“三大三小”:出口型企業影響大,內向型企業影響小;紡織、服裝等勞動密集型企業影響大,高新技術企業影響小;冶金、化工企業影響大,產業化龍頭企業影響小。同時,我們發現影響民營企業特別是中小企業發展的因素有很多,既有外部因素影響,也有自身因素束縛,多種困難和因素相互交織。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一是經濟運行面臨形勢依然嚴峻。隨著國家擴大內需、加大投資等一系列經濟刺激政策效應的逐步顯現,市場信心逐步恢復,對我市以鋼鐵、煤炭、電力、裝備制造為主的工業發展帶來了新的機遇,使全市經濟運行出現了一些好的苗頭和跡象。但受國際經濟危機繼續蔓延、經濟下行壓力加大影響,前景尚不明朗,形勢依然嚴峻,特別是市場需求不足,價格波動較大,終端消費乏力,市場弱勢格局近期難有大的改觀,對工業運行的潛在不利影響有所加大,應謹慎對待。例如,近期鋼鐵價格短期內由升轉降,表明市場仍處于調整期,真正的回暖穩定尚需時日;部分企業產品銷售不暢,訂單減少,價格走低擠壓利潤空間,庫存潛虧釋放等多種因素將制約即期工業生產和效益。
二是資金和土地瓶頸問題仍然十分突出。融資困難和土地制約是當前民營和中小企業面臨的最主要、最棘手的問題。有以下幾方面:國有商業銀行與農村信用合作銀行更多的傾向把大企業、大集團作為放貸目標,而對民營中小企業惜貸,使大多數民營企業融資渠道狹窄、獲得銀行信貸支持比例低、融資成本高;多數金融機構未在東部縣設立分支機構,且只收不貸,或多收少貸,很難滿足中小民營企業擴大再生產以及技術開發對資金的需求;隨著國家土地政策的嚴格控制和項目建設的快速推進,現有土地已難以滿足民營企業迅速增長的用地需求,“有項目無地”、“項目等土地”已成為普遍存在現象,企業擴大再生產也受到很大限制;土地使用手續審批辦證時間長,致使企業發展受阻,投資商信心受挫。
三是節能減排指標缺乏分類指導。東部農業縣原先工業企業較少,相對的污染排放總量就有限,現在隨著項目建設和企業擴大規模,在節能減排政策性指標上沒有實行分類指導、區別對待,還根據原先的工業企業污染排放基礎,確定現在的節能減排指標,對東部農業縣部分項目建設和企業發展影響較大。比如,10月份至元月份,臨漳縣多數碳素加工、冶煉鑄造民營企業受金融危機和節能減排政策的雙重影響出現關停狀態。
四是管理和技術型人才缺乏。從這次走訪看,由于經營規模、管理方式、職業發展、工作環境和福利保障等多方面原因,民營企業難以引進高層次管理和技術型人才,且輕易不來,來了留不住,造成職工總體素質不高,高學歷和高職稱比例偏低。例如走訪的紡織服裝、加工制造等大部分企業中,具有中級以上職稱的技術型人才不到在崗人數的10%,高層次管理人才不到企業在崗人數的3%,有的企業目前還是家族化管理,這最終導致企業管理模式落后、工藝水平較低,綜合競爭力弱。
五是創新意識和能力不強。與市場需求和競爭對手相比,我市民營企業的總體技術創新能力不強,技術進步緩慢,技術裝備或工藝達國際先進水平或國內領先水平的較少,在人才、資金、技術的孵化與市場化等方面都相對薄弱。造成這種情況的主要原因:企業的科技創新人員和設施等力量偏弱,創新型人才緊缺;創新意識淡薄,沒有完整的、與市場形勢發展相配套的研發計劃;受市場和資金的雙重制約,大多數民營中小企業都處于維持生存狀態,創新機制不完善,導致產品結構單一、附加值偏低。
六是發展環境有待進一步優化。近年來我市各級黨委政府在優化經濟發展環境方面做了大量工作,投資環境總體在明顯改善,但隨著形勢的變化和保持經濟平穩較快發展的要求,仍然存在一些問題,廣大投資者和企業家主要對審批環節多、周期長、效率低、收費高等問題反映較多,希望進一步簡化涉及企業發展的審批程序和手續,提高職能部門為企業服務的效率。
四、意見和建議。
通過深入了解情況和座談研討,走訪組的省、市政協委員針對我市民營經濟發展和企業運行,并結合市委、市政府“保投資、保增長”的一系列決策部署,從堅定信心促增長、拓寬渠道促融資、強化措施促創業、轉變作風促發展等方面,提出了不少可行性的意見和建議,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1、堅定發展信心,力保經濟增長。雖然全球性金融危機和經濟下行壓力對邯鄲的影響是客觀存在的,但并不是不能克服和應對的,如果應對得當,就可以化被動為主動、變挑戰為機遇。目前來說,信心就是精神支柱,信心就是機遇,信心就是辦法,信心就是生產力,信心就是保增長。因此,一是密切關注中央和省各項宏觀調控政策的新變化,搶抓國家和省出臺產業調整和振興規劃的新機遇,化壓力為動力,化不利因素為有利條件,把潛在的政策機遇轉化為發展的實際成果。二是全市上下進一步營造氛圍,加大輿論宣傳力度,特別是宣傳民營企業攻堅克難、搶抓機遇、奮力拼搏的典型。三是完善改進民營經濟工作推進機制,加強民營企業協會建設,定期或不定期召開一些民營經濟發展情況交流觀摩會,使民營企業家相互交流發展經驗,共謀克服困難、保持發展的良策。四是建立有力的協調推進機制,確保國家和省、市促進民營經濟發展的各項政策措施都能不折不扣地得到落實,鼓勵我市民企樹立信心,化危為機,加快發展。
2、拓寬融資渠道,破解資金難題。一是建立政銀企三方聯席會議制度,進一步加強與各大銀行的戰略合作,積極引進外地金融機構和金融產品,組織開展多種形式的融資合作,最大限度地滿足民營企業不同層次的融資需求。二是積極協調在東部縣開設金融分支機構,增加放貸額度,簡化放貸程序,優化金融服務。三是盡快建立和完善市、縣兩級中小企業發展專項基金,將其納入年度預算,并逐年擴大專項資金規模。四是建立和完善包括信用擔保、互助擔保、商業擔保在內的中小企業信用擔保體系,切實解決中小企業貸款擔保難的問題。五是積極探索中小企業集合發債、短期融資券、信托等新的融資方式,進一步拓寬中小企業融資渠道。六是切實提高中小企業對上市融資的認識,積極推進優良企業上市融資工作,抓住創業板即將推出的有利時機,幫助企業進行上市輔導,支持中小企業上市融資,降低企業上市風險。
3、科學統籌規劃,突破土地瓶頸。實行土地集約經營,提高投資強度和土地容積率,凡適合建多層廠房項目,必須建造兩層以上的多層廠房,提高項目用地效率;結合“三年大變樣”工作,強力推動城中村和舊城改造以及主城區工業企業用地,特別是虧困企業閑置土地的合理流轉,最大限度盤活存量土地,引導城區用地內部結構調整,解決城市的發展空間;推進土地先期置換,東部地區要加強農村宅基地管理和加大沙荒地、空心村改造力度,中西部地區要加快山坡地、廢棄地的治理步伐,千方百計突破土地供給偏緊的“瓶頸”;強化項目用地監督,加大閑置土地清理處置力度,堅決杜絕“圈占土地、占而不用”現象。同時,簡化新增建設用地審批手續,提高工作效率。
4、強化服務措施,推動全民創業。進一步抓好創業輔導、人才培訓、市場開拓、信息網絡、技術支持、信用管理、法律維權等服務平臺建設,積極整合社會服務資源,向中小企業提供有關方面的政策咨詢和服務,解決初創階段的突出困難,提高資源、設施使用效率,提高創辦成功率,開發新的就業崗位。同時,鼓勵大學生、下崗職工、復轉軍人充分利用優惠政策,自主創業、自謀職業,引導扶持外出務工人員創辦“鳳還巢”企業,鼓勵干部積極投身市場,帶頭參與創業。
5、加大扶持力度,促進企業發展。運用財政扶持手段,確保財政對中小企業投入逐年增加,對中小企業專項資金作出明確規定;完善財政資金使用方式,變分散使用為集中使用,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應;發揮財政資金引導作用,充分運用稅收優惠、緩征或先征后返等方式對中小企業進行間接扶持;加大小企業貸款風險補償支持力度,完善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風險補償政策;繼續推進企業誠信體系建設,充實完善中小企業信用信息數據庫,積極開展信用評價、信用發布和信息共享工作,提高企業信用水平。
6、加快自主創新,實現產業升級。鼓勵和引導有實力有條件的企業開展重大項目、難點課題自主創新,引導中小企業開展產品制作工藝等革新改良,加強開展企業間共同開發、集合創新,以科技創新推進產品結構調整和產業升級。以培訓企業經營管理人才和創業人才為重點,加強企校合作、人才培訓和企業家隊伍建設,改善中小企業經營管理人才知識結構,提高民營企業創新能力。圍繞我市產業發展目標,進一步細化和梳理有關產業政策,提高行業對接度,引導民間資本重點投向裝備制造、電子信息、新能源等重點產業,提升產業層次,實現二次創業。
7、切實轉變作風,優化發展環境。各級職能部門和干部要認真落實“干部作風建設年”的有關要求,并以此為契機,來抓好“項目攻堅年”和“企業服務年”活動的深入開展;抓好行政審批制度的改革,實行部門審批“一章制”,提高行政審批效能;充分發揮行政服務中心的簡政便民作用,推行“一照三證”(營業執照、機構代碼證、國地稅務登記證)聯合辦理,實行一個窗口受理,提供“一條龍”服務;進一步規范和削減行政事業性收費事項,搞好取消和停止征收的65項收費項目后續監管;嚴格辦事制度,認真落實首問責任制、限時辦結制和責任追究制,為廣大群眾和客商提供高效、便捷和優質的服務。
下一步,市政協將繼續關注民營企業運行和發展情況,在深化和鞏固“百家民企大走訪”活動成果的基礎上,進一步增強“保企業就是保發展、保就業、保穩定、保大局”的思想認識,對在走訪中了解發現和企業反映的困難問題,跟蹤問效,幫助解決。通過多種渠道和方式,組織動員省、市政協委員充分發揮界別優勢和職能作用,繼續深入企業認真開展幫扶工作,貢獻社會,服務企業。同時,對各縣(市)區政協和市政協委員活動組落實“企業服務年、作風建設年”活動情況,進行定期督導和調度。
人民調解的調研報告大全(21篇)篇八
市面向社會服務司法鑒定機構如雨后春筍、蓬勃發展起來,司法鑒定管理模式在我市呈現出積極探索、穩妥推進的新局面。但我市也存在著司法鑒定的運行機制較為混亂、司法鑒定從業人員的整體素質不高、司法鑒定人員的管理機制不夠科學、合理等問題。為此,筆者根據工作經驗和體會,對發展我市司法鑒定事業提出了一些主要對策和建議。
司法鑒定是在訴訟過程中,對于案件中的某些專門性問題,按訴訟法的規定,經當事人申請,司法機關決定,或司法機關主動決定,指派、聘請具有專門知識的鑒定人,運用科學技術手段,對專門性問題做出判斷結論的一種核實證據的活動。簡單地說,司法鑒定就是偵查、起訴、審判等訴訟活動中依法進行的鑒定。那么什么是面向社會服務的司法鑒定活動?除司法機關內部鑒定機構因業務需要而進行的無償司法鑒定活動之外的其他司法鑒定活動,均為面向社會服務的司法鑒定活動。
目前,司法鑒定管理模式在我市呈現出積極探索、穩妥推進的新局面。現筆者就我市司法鑒定工作的發展及現狀、存在主要問題、完善對策建議作嘗試性的探討。
一、我市司法鑒定工作的發展和現狀。
**市面向社會服務司法鑒定工作同全省其他地市相比起步較晚、基礎薄弱、規模較小、管理相對滯后。受經濟大環境影響,我市面向社會服務的司法鑒定機構數量少、規模小、項目不全、管理不規范。xx年黨政機關機構改革時期,面向社會的司法鑒定機構管理職能劃入市司法局,但當時沒有對司法鑒定管理工作予以正規化管理,所以在“三定”方案中沒有單獨設立司法鑒定管理科,而是由法制科兼管,為以后的規范化管理和司法鑒定事業發展留下了制約隱患。xx年前,我市只有2家面向社會服務司法鑒定機構:**市工程質量監督站司法鑒定所和黑龍江亞中**分公司司法鑒定所。其中黑龍江亞中**分公司司法鑒定所屬省司法鑒定管理處直管,對**市工程質量監督站司法鑒定所的管理實際也是名存實亡。
xx年,全國人大常委會《關于司法鑒定管理問題的決定》出臺以后,隨著管理體制的進一步明確和省廳創新工作積極的影響,市司法局積極宣傳運作,我市的司法鑒定管理工作逐步走向規范化,司法鑒定事業才如雨后春筍、蓬勃發展起來。截至目前,我市已有4個種類、9家司法鑒定機構經省廳許可登記、取得司法鑒定執業資格。其中醫學類(法醫臨床)4家;司法會計類2家;工程質量類1家;產權交易類2家。目前,還有2家醫學類機構已向省廳申報司法鑒定執業資格,待省廳審查許可。兩年來,我市司法鑒定機構數量和接受司法鑒定委托數量均翻了三番。司法鑒定管理工作也穩步加強。今年5月,**市司法鑒定人協會成立,對面向社會服務司法鑒定的管理由單一的行政管理模式轉變為行政管理和行業管理雙管齊下的管理模式。雖然如此,無論是在司法鑒定機構數量和人員規模、業務開展上,還是在管理模式和工作力度上,我市目前在全省還是處于后幾位。
二、我市司法鑒定工作存在的主要問題。
(一)司法鑒定機構的部門設置和運行機制亟待規范。
首先,當前我市除由司法行政部門管理的面向社會司法鑒定機構外,還存在一些鑒定機構或部門,有些是司法機構內部設置的,有些是行政機關的附屬單位,有些本身就是行政機關,公安、檢察及衛生、物價等部門對外服務的鑒定機構各級都有。只要機構成立,不管鑒定人員技術、條件是否合格、齊全,都可以掛牌營業,出具鑒定結論。這種行為和做法明顯違反全國人大常委會《關于司法鑒定管理問題的決定》的規定。
另外,我市司法鑒定的運行機制也較為混亂。當前,尤其是公、檢、法等不同系統、不同層次的司法鑒定機構之間受理鑒定的'范圍不明確,沒有一套科學完備的有關鑒定受理的統一制度。在司法實踐中,各系統、各層次的鑒定機構的鑒定受理工作普遍存在著隨意性、混亂性和重復性,也使得司法鑒定工作的秩序出現了混亂,容易對案件的起訴和審理產生負面的效應。
(二)司法鑒定從業人員素質、司法鑒定公信力還需加強。
首先,由于法律對從事司法鑒定的機構和人員準入資格要求規定不夠嚴格,所以,受委托從事司法鑒定的社會專業鑒定組織儀器設備標準不等,鑒定人員水平也參差不齊,又因為缺乏嚴密的操作規則和監督制度,難以保證鑒定結論的客觀、公正。鑒定人員素質良莠不齊,司法鑒定整體水平不高。由于鑒定機構多而雜亂,難免鑒定人員中有濫竽充數者,特別是依附國家機關的庇護而生存的鑒定機構,其人員素質更令人堪憂,司法鑒定從業人員的整體素質不高,很難形成鑒定人隊伍的專業化和職業化。
其次,一些鑒定單位或鑒定人為追求經濟利益,曲意迎合一些當事人或辦案人員的不合理要求,扭曲了司法鑒定的本意,使司法鑒定結論的公正性、客觀性大打折扣。同時,由于司法鑒定的費用是由當事人承擔,更因為辦案人員按司法鑒定結論就是辦錯了案,承辦人員也不負錯案責任,鑒定人員也缺乏責任追究,所以,有相當部門的辦案人員不是從案件是否確實需要的角度出發委托司法鑒定,而是動輒委托司法鑒定,過分依賴司法鑒定,結果存在造成一些案件久拖不決和資源的不必要浪費等弊端。
另外,由于公、檢、法、衛生、物價、勞動等部門都有自己或者聯系的司法鑒定機構,所以,辦案人員在辦案過程中自覺或不自覺地認為自家的“菩薩”靈。如一起傷害案,公安偵查鑒定為輕傷,檢察審查起訴鑒定為重傷,一審法院作有罪判決后,被告人不服上訴,二審法院鑒定為輕微傷作無罪判決。幾家弄得案件互相扯皮,當事人申請賠償又互相推諉,久拖不決,影響極壞。
(三)對司法鑒定人員的管理機制不夠科學、合理一是司法鑒定人的權利、義務不明確。《刑事訴訟法》第119條規定:“為了查明案情,需要解決案件中某些專門性問題的時候應當指派、聘請有專門知識的人進行鑒定”。《民事訴訟法》第72條、《行政訴訟法》第35條也有類似規定。當鑒定人的合法權益受到侵犯時如何有效地保護、鑒定人無故不履行義務時如何制裁均無法可依,影響了鑒定的法律權威。鑒定機構有權無責,隨意出具鑒定結論。由于對鑒定機構、鑒定人員缺乏法律約束,隨意出具鑒定結論也無相關制裁措施,使得少數鑒定人員收受賄賂,出具偏袒一方的鑒定結論,這在財產評估中表現尤為突出,同一財產,不同機構出具的評估值有時竟會相差幾倍!
(四)司法鑒定程序規定還有待于進一步完善。
主要問題是對重新鑒定沒有具體規定。(1)是否需要重新鑒定無規定。一方當事人對鑒定結論不服,常提出重新鑒定的申請,法院是否準予,沒有標準;(2)重新鑒定的機構如何選擇無規定。實踐中有時出現越申請重新鑒定,鑒定機構的級別卻越低的怪狀,而各鑒定機構出具的相互矛盾的鑒定結論又成為重新鑒定的動因;(3)重新鑒定的次數無限制。一方當事人認為鑒定結論于己不利,就申請重新鑒定,一案多鑒甚為普遍,因鑒定而花去一年半載屢見不鮮。多渠道、多層次的重復鑒定,不僅增大訴訟成本,加重當事人負擔,造成資源浪費,且經常出現鑒定結論相互矛盾的情況,法院對此無所適從,訴訟久拖不決。我市目前對此類問題也沒有明確具體的制度和規定.
三、發展我市司法鑒定事業的主要對策和幾點建議。
(一)全面協調、切實解決司法鑒定機構的部門設置和運行機制不規范的問題。
認真貫徹落實全國人大常委會的《關于司法鑒定管理問題的決定》和政法[xx]2號文件精神,把司法鑒定業務統一交由在司法行政部門登記管理的面向社會服務的司法鑒定機構辦理,取締一切依附國家機關的庇護而生存的不合法的鑒定機構;公安、檢察、國家安全等各部門的鑒定機構或部門不得面向社會接受委托;取消法院委托鑒定的權限,法院只需保留審查當事人委托的鑒定機構和鑒定人是否在司法行政部門登記注冊的權限就可以了。這樣既符合公平、公正的司法原則,避免審判機關的“自審自委”行為導致法院與受委托機構產生利益關系,嚴重損害司法公正,又可以促進我市面向社會服務司法鑒定機構公平競爭,推進司法鑒定事業的快速、健康發展。
(二)整合力量、切實加強司法行政部門管理職能和力度。
目前,除**市外,全省各地市司法局均成立了專門的司法鑒定管理科,增加了專項編制,配備了專職人員,使司法鑒定工作層層有人抓、事事有人管。此外,司法鑒定業務經費在財政方面也沒有得到充分支持和保障。建議有關領導從長遠著眼、從大局出發、從速解決司法鑒定管理中人力、物力、財力上存在的問題,設立司法鑒定管理科,增加專項編制,配備專職人員,從而為推進我市的依法行政工作努力奠定基礎。
和資信能力。二是要努力提高我市司法鑒定機構人員技術水平。司法鑒定是一種知識密集、技術密集的專業性很強的工作,鑒定人是以專家身份提供證據,為了保障司法鑒定意見客觀、準確、公正,鑒定人必須具有較高的專業技術水平、良好的職業道德和堅定的法律意識。據統計,在我市現有的司法鑒定人中,高級職稱的有26人,占總數的47.3%,中級職稱以下的有14人,占總數的25.5%。本科以上學歷的38人,占總數的69.7%,大專以下的17人,占總數的30.3%,可見提升司法鑒定人素質、提高鑒定技術水平,我們還要下更大的功夫,付出艱辛的努力。
(四)汲取經驗、轉變模式、加強司法鑒定機構和人員的制度建設和監督管理。
首先,在健全完善“兩結合”管理體制的同時,至少應從以下八個方面加快構建我市司法鑒定基本制度框架。一是司法鑒定機構及司法鑒定人的準入制度;二是司法鑒定機構和司法鑒定人名冊管理制度;三是司法鑒定執業類別規范管理制度;四是司法鑒定活動實施程序、技術標準和操作規范制度;五是司法鑒定執業活動監督、檢查和評價制度;六是司法鑒定機構內部規范管理制度;七是司法鑒定收費管理制度;八是司法鑒定人繼續教育制度。
其次,要加強教育和監督管理。建立完善制度和機制,只是一個方面,更為重要的是要不折不扣地執行。當前從總體上看,全市司法鑒定人隊伍是好的,但也存在與公信力要求不相適應的問題。所以凡是法律規定該管的,都要管住、管好。
人民調解的調研報告大全(21篇)篇九
為促進新時期人民調解工作進一步適應改革發展的需要,更加有序、有效、有為地發展,根據縣人大的安排,甘棠鎮人大組織轄區內縣、鎮人大代表對人民調解工作進行了專題調研。
近年來,該鎮人民調解工作在鎮黨委、政府的正確領導下,堅持“圍繞中心、服務大局、以人為本、服務群眾”的理念,本著“平等自愿、合法合理、尊重當事人權利”的原則,制定政策,強化措施,完善機制、狠抓落實,人民調解組織逐步健全,調解員隊伍建設不斷加強,調解工作領域不斷拓展,工作規范化水平不斷提高,人民調解工作取得了較好成效。
(一)組織健全,不斷規范。目前,該鎮共有各級人民調解組織98個,其中鎮調委會1個,村(居)調委會84個,企事業單位調委會10個,醫院調委會1個,學校調委會1個,土地流轉調委會1個,形成了以鎮人民調解委員會為主導,以村(居)人民調解委員會為基礎,以行業性人民調解委員會為補充,上下貫通、左右聯調的人民調解組織網絡體系,為全方位開展人民調解工作提供了可靠的組織保障。采取以會代訓、集中培訓的方式,每年對全鎮人民調解員進行定期輔導培訓,不斷提升調解員自身素質。逐步建立和完善了調解崗位責任制、調解記錄登記制、文書檔案管理制等10余項調解規范制度,不斷向規范化、制度化邁進。
(二)與時俱進,創新發展。創新人民調解工作載體。在工作中,甘棠鎮認真貫徹調解優先原則,積極開展專項活動,以活動為載體推動人民調解向縱深發展。以人民調解各項主題實踐活動為契機,狠抓民間矛盾糾紛排查預防長效機制建設,建立重大民間糾紛預警調處機制和考評督辦制度,為人民調解工作創造更多更好的活動載體。探索建立鎮、村二級管理信息預警機制,健全決策預防、苗頭預防、個案預防、社會預防的綜合預防體系,有效推進了人民調解、行政調解和司法調解的有效銜接。創新人民調解工作領域。20xx年,全鎮共成功調解糾紛170余件,平息上訪15起,充分發揮了人民調解維護穩定的作用。
(三)成效顯著,深得好評。近年來,該鎮各級人民調解組織平均每年調解民間糾紛150余件。其中形成卷宗的達80多件,調解率100%,調解成功率98%。通過人民調解工作,把大量矛盾糾紛解決在基層,化解在萌芽狀態,大大減少了信訪量、訴訟量和可能發生的違法犯罪、群體性突發事件,有力地促進了社會的和諧穩定。我鎮的人民調解工作,得到了上級領導的充分肯定,獲得了群眾的高度評價。該鎮司法所所長蔡如柏同志還被評為“省優秀人民調解員”,鎮人民調解委員會獲得了“市人民調解工作先進單位”等榮譽稱號。
全鎮人民調解工作已經取得了初步成效,在化解矛盾糾紛、維護人民群眾合法權益、促進社會穩定和諧發展中發揮了重要作用。然而,新形勢的發展對人民調解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在調研中發現,人民調解工作在以下方面還存在著不足:
(一)調解意識有待提高。當前社會和廣大人民群眾對人民調解工作的認識不足,是影響人民調解工作深入開展的基礎性原因。一是有些單位對人民調解工作在新形勢下的地位、作用認識不充分,認為人民調解“職能軟”,可有可無,對人民調解在化解矛盾糾紛上的作用持懷疑態度,對人民調解工作重視不夠,支持不力,影響人民調解工作的有效開展;二是一些部門沒有形成共同參與、齊抓共管的聯動局面,對人民調解工作的支持配合不到位。人民調解組織在調解糾紛過程中,要求有關部門給予配合和參與時,存在著回避、推諉的現象,影響了調解工作的縱深推進。三是社會大眾對調解工作的認識不足。人民調解在社會群眾心目中還缺乏可信度和權威性,不少群眾認為人民調解沒有強制力,以致出現矛盾糾紛時不是訴訟就是上訪,對調解還缺乏一種接受意識。
(二)隊伍建設亟需加強。一是人民調解員自身素質偏低。一些村在產生人民調解員時,只注重個人的品德和威望,對年齡、文化素質的要求相對放寬,致使調解員在實際調解中,往往會出現力不從心的工作狀況,客觀上對調解工作產生不利影響。二是調解人員業務素質有待提高。新形勢下,矛盾糾紛發生的廣度和深度不斷加大,人民調解工作的難度也越來越大,因此對調解員的綜合素質及調解技能的要求也越來越高。而人民調解員隊伍的業務技能與新形勢的要求相比,還有一定的差距,主要是村(居)調解組織中的調解員沒有經過系統的法律知識學習,專業知識欠缺,在工作中難以做到依法調解。不少基層調解員還停留在傳統的“勸架員”水平,影響了調解工作的實際成效。三是角色身份有待轉換。現在基層在聘用人民調解員時,組成隨意性較大,調解人員隊伍不穩定。同時,作為群眾性自治組織,調解人員在付出之后得不到必要的補貼和相應的報酬,影響了調解人員工作積極性,直接影響了人民調解工作的開展。
(三)規范化程度有待提高。人民調解在實際的調解工作中,其規范化程度還不夠。一是表現在工作方式、方法上。限于調解工作人員學歷水平,工作生活經歷、調解業務素質等客觀條件,調解工作在很大程度上還是沿襲傳統調解工作的方式、方法開展的,調解手段側重于“情”與“理”的運用,而忽視了“德”與“法”的結合,調解效果明顯不強;面對新生的土地流轉、醫患糾紛等復雜矛盾,往往出現“束手無策”的局面。二是工作過程不規范。主要表現在調解協議書制作不規范。部分人民調解委員會沒有嚴格按照規范操作,文書不齊,調解協議書表述不清,要件遺漏,裝訂不規范等問題大量存在。很多村級調解員不愿意或不會制作調解協議書,即使制作了調解協議書,也存在許多不規范的地方,影響了調解工作的公信力。此外,個別村的調委會組織渙散,形同虛設,不能發揮村級調解組織應有的作用。
(一)領導重視是前提。各級組織和企事業單位及各行業領導在正確處理穩定和發展的關系,矛盾糾紛調處與社會穩定的關系的同時,要認識到加強新時期人民調解工作的重要性和緊迫性,認識到人民調解組織在維護穩定“第一道防線”中的重要作用。在日常工作中,要加強對人民調解工作的指導協調、考核督促;要把人民調解工作列入重要議事日程,做到人民調解工作組織領導到位、工作落實到位、經費預算到位。從而保證人民調解工作的持續發展。
(二)提升意識是基礎。人民調解組織作為群眾性自治組織,其工作有賴于得到當事人及社會各界的認可和支持,這不僅有利于樹立調解人員的威信,也有利于調處結論的履行。所以,加強對人民調解工作的宣傳,提升全社會調解意識是做好調解工作的基礎。一是強化對《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調解法》的宣傳。二是加強對人民調解模范事跡以及調解案例的宣傳。三是宣傳人民調解在化解社會矛盾、維護社會穩定、促進經濟發展和構建和諧社會中的積極作用。
(三)籌措經費是保障。要積極推進建立人民調解經費財政保障機制,切實提高人民調解工作保障能力,保證人民調解工作的順利開展。可以考慮讓村里具有一定經濟基礎并且德高望重的人專職負責人民調解,相對減輕人民調解經費壓力,也可在農村村級轉移支付中統籌解決,從而提高調解員的工作積極性,保證基層調解工作的開展。
(四)增強素質是根本。一是要建立一支專職的調解員隊伍。將那些熟悉法律、文化程度較高、為人公正、聯系群眾、熱心人民調解工作,并有一定專業知識的人員以及退休政法工作者吸納進調解員隊伍,充分發揮其專業和知識上的優勢,提高了人民調解員隊伍的整體素質。二是要加強人民調解員的培訓工作。要將調解員的培訓作為一項制度常抓不懈。確立初任調解員的上崗培訓及調解員的年度在崗培訓制度。三是加強隊伍規范管理。要按照規范化建設的要求,設立規范化的調解室,懸掛統一標識,實行持證上崗制度。
(五)規范程序是關鍵。一是探索建立“大調解”工作機制。由政法綜合治理部門牽頭協調、司法行政部門業務指導、調解中心具體運作、各職能部門共同參與的大調解格局。二是創新調解方法,規范調解程序。雖然以“情”為主,以“法”為輔是人民調解工作的特色之一,但調解過程中,涉及到法律問題時,必須要符合法律規定,做到有法可依。同時,調解要遵循統一的工作流程,使用統一的文書格式。調解結束后必須形成調解協議書,形成文字材料,經三方當事人簽章并立案歸檔,從而實現有據可尋。
人民調解的調研報告大全(21篇)篇十
20xx年,____區司法局在全市率先探索建立人民調解與交通事故賠償處理協調聯動、相互銜接、信息互通、共同化解矛盾的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調解工作。通過5年多的努力,現已經形成了獨特的運作模式,促進了地區社會環境的和諧穩定,充分彰顯人民調解在構建和諧社會發展中的“社會矛盾減壓器”、“社會關系潤滑劑”的作用。僅20xx年,____區道路交通人民調解工作室調解道路事故損害賠償糾紛1321件,涉案金額共1422萬元。現將____區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調解工作建立實施過程、工作中存在的問題以及下一步的工作思路進行全方位、多角度的總結提煉,以期待對工作開展有所裨益。
1.結合實際,理清思路。____區地處南京市城東,區內涉及寧鎮公路、寧滬高速、寧杭高速、寧洛高速、長江二橋、繞城公路等多個交通要道,路況極其復雜,車流出入頻繁,既是南京城市交通的一個重要樞紐帶,也是重大交通事故的多發區。20xx年,____全區實發事故高達一萬兩千余起,直接導致嚴重人身傷亡的事故一百余起,其中需要調解的案件達到四千多起。長期以來,交管部門承擔著交通事故的損害賠償調解工作,由于實際警力少、事故數量多、問題復雜等原因,調解工作的實效一直不能很好的凸顯。為了幫助交管部門減壓卸負,節約警力資源,同時,也進一步創新人民調解工作的新模式,拓寬大調解工作的新格局,____區司法局主動與南京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第七大隊研究磋商,多次召開了工作協調會,認真學習相關法律法規,研究反復推敲相關工作制度,集中優勢資源,建立長效機制,聯合開展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調解工作。
2.健全網絡,規范操作。健全組織網絡是開展工作的前提和保證,區司法局在交警七大隊派駐成立____區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調解工作室(以下簡稱調解工作室)。設主任一名,由區司法局副局長擔任。副主任由南京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第七大隊副隊長擔任。調解工作室設在交警七大隊事故中隊。日常工作管理由區司法局基層工作科、南京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第七大隊事故中隊負責。常駐工作室的工作人員共3名,其中2名專職人民調解員,1名熟悉交通事故處理的輔助人員。實行“三班倒”工作安排,與事故中隊工作時間基本保持了同步,保障交通事故人民調解工作有效、務實、平穩運轉。區大調解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區司法局、交警七大隊聯合制定了《____區關于開展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調解工作的實施意見》,明確規定了調解工作室的職責、紀律、原則、工作流程和受理范圍,規范了調解工作的有序、規范操作。
3.完善制度,有效運行。通過在實際工作中的不斷探索,先后建立起四項制度保證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調解工作合法有序地開展。一是例會制度。區司法局、交警第七大隊具體負責人民調解工作室的建立備案、業務指導、政策咨詢,分別指定一名業務科室長負責具體工作,并建立每季度工作例會制度,分析矛盾糾紛特點,總結調解過程中的工作經驗,互通信息,研究工作措施和對策。二是建立交通事故人民調解培訓制度。區司法局、交警七大隊共同負責組織對交通事故人民調解工作培訓,經培訓后,頒發人民調解員合格證書。人民調解工作室也要定期對交通事故調解的工作人員進行業務培訓。三是公開公示制度。對外公示人民調解工作室的工作制度、主要職責、人員配備、調解程序、聯系電話等,以方便群眾辦事和接受社會監督。四是檔案管理、統計分析制度。人民調解工作室建立調解工作檔案,制定相關移送文書,按規定要求每個調解案件結案后須將相關材料裝訂立卷,并按照人民調解工作相關規范文書的要求制作調解臺帳。及時上報重大糾紛信息,定期報送交通事故人民調解月報表,為領導決策提供依據。
調解工作室運行以來,人民調解組織和交管部門充分發揮了各自職能優勢,切實做到了為黨委政府分憂,為群眾解愁,為地區經濟發展保駕護航,促進了社會和諧,取得了初步成效。
1.架構了維護地區經濟社會和諧穩定發展的新平臺。____區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調解工作自五月中旬開展以來,最大限度地降低矛盾糾紛對抗性,提高了調解成功率,將糾紛處置在一線,化解在基層。經統計,僅20xx年,____區道路交通人民調解工作室調解道路事故損害賠償糾紛1321件,涉案金額共1422萬元。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調解工作的運行真正做到有形式更有內容,取得了很好的實效。
2.充分發揮了各部門職能作用,拓寬工作領域提高工作效率。首先,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調解工作的運行為交管部門“卸負減壓”,緩解了交管部門處理非警務矛盾糾紛的壓力,保證優良的警力可以全身心的集中處理重大交通事故,提高工作效率;其次,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調解進一步拓展了人民調解工作的領域,充分發揮了大調解工作實效,維護了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擴大了人民調解工作的社會知曉度,增強了群眾信任度,成為群眾解決糾紛的“第一選擇”;再次,在調解過程中適時開展法制宣傳,引入法律服務和法律援助,有效增強了當事人的法律意識,引導糾紛當事人通過調解、訴訟等合法渠道解決矛盾,及時消除糾紛隱患,避免矛盾激化,有效的維護了地區經濟社會發展的和諧穩定。
3.目前存在的問題。總體來看,我區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調解工作的推進是順利的,取得了一定成效,但由于此項工作目前尚處于試點探索階段,經過5年來的運行,凸顯出以下幾點問題亟需相關部門協調解決。一是與保險公司協調尚不到位,影響人民調解在更大范圍發揮作用。保險公司在道路交通賠償中有自主運行的一套規定。對調解協議書目前尚不認可。因而,一些即使各方能達成一致意見,但賠償數額較大的,涉及到保險公司理賠的案例,目前仍無法進行人民調解;二是傷殘的司法鑒定各家保險公司的認可不一。較多數保險公司只認定的鑒定是訴訟程序中搖號產生的鑒定部門。也就是交通事故賠償涉及傷殘鑒定的,當事人就必須采取訴訟程序進行;三是調解人員的專業性和穩定性。交通事故調解不同于一般矛盾糾紛的調解,對調解人員的專業水平和政治素質要求很高,調解人員要對相關法律和賠償標準都比較熟悉,才能做好這項專業調解。目前由于資金保障有限,如何健全完善一支穩定的、高素質的專業調解員隊伍亟需解決。
下一步,我們將著力抓好工作重點,解決好工作難點,突出工作亮點,全面推進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調解工作向縱深發展。
2.進一步加強人民調解員隊伍建設,形成調解員培訓考核機制。選聘一批政治素質過硬、法律知識充足的專業人才充實到調解員隊伍中來,定期對他們進行業務培訓,提高調解工作技能。幫助他們樹立“以人為本,服務民生”的工作理念,正確認識人民調解的性質、功能和地位,充分發揮人民調解便捷性、平等性、公益性的特點,為交通事故雙方當事人提供一站式服務。同時建立獎懲激勵制度,每季度會同交管部門對調解人員進行一次考核,根據考核結果,對表現優異的進行獎勵,對不符合標準的實行淘汰辭退。
3.進一步加強社會宣傳,提過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調解工作的社會知曉度。積極利用廣播、電視、報紙、網絡等新聞媒體,向社會廣泛宣傳我區開展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調解工作機制,在辦公場所公開人民調解工作流程,使廣大群眾特別是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了解、認可此項工作,形成“有糾紛找人民調解”的良好工作氛圍,促進人民調解工作機制在道路交通事故處理工作中的作用得到更加充分有效的發揮。
人民調解的調研報告大全(21篇)篇十一
司法所是司法行政機關最基層的組織機構,負責具體組織實施和直接面向廣大人民群眾開展基層司法行政各項業務工作。加強司法所建設對于整個司法行政工作的至關重要,上級司法行政部門近些年來加大了對司法所建設的重視程度和投入,司法所建設取得了突飛猛進的發展。在新形勢下,要更好地服務政府黨委中心工作,服務群眾民生,適應時代的發展,需要進一步加強司法所建設、充分發揮司法所工作職能,進一步研究司法所建設中深層次問題,為司法行政事業的可持續性發展打好基礎和創造條件。
一、以創建為抓手,司法所建設突飛猛進。
自從xxxx年起,中央工作會議、全國社會治安工作會議、全國政法工作會議反復強調要加強司法所建設在內的“兩庭一所”建設,在全社會形成了關心、重視、支持司法所建設的良好局面。近年來,司法部提出了“五好司法所”創建目標,江蘇省司法廳先后提出了在全省范圍內“省優秀司法所”和“省規范化司法所”創建目標,南京市司法局提出了“模范司法所”和“星級司法所”評定創建目標。通過這一系列的創建活動,引起了地方基層政府對基層司法所建設的高度重視,加大了對司法所建設的投入,司法所建設突飛猛進。
通過系列創建活動,全區司法所在基礎設施建設、隊伍建設和業務建設和體制建設方面取得了明顯改觀。以xxxx區為例。以前,司法所業務用房平均面積不足60平米,個別所甚至只有一間辦公室,司法所人員隊伍平均只有3至4名工作人員,有些業務工作職能停留在臺賬上,司法所人員管理體制主要隸屬于屬地街道辦事處;在創建之后,xxxx區7家司法所,業務用房平均面積達到了150平米以上,工作人員數量平均達到了7人,個別所工作人員數夠達到10名,通過“三定方案”,落實和理順了司法所以區司法局管理為主的體制,各項基層司法行政業務的開展有聲有色。7家司法所全部實現省規范化司法所創建目標,有5家司法所完成了省優秀司法創建目標,1家司法所被評定為南京市5星級司法所,1家司法所被評定為南京市4星級司法所。
二、新形勢下的困惑。
當前,平安社會建設、和諧社會建設對司法所的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和更高的標準,司法所建設必然迎來一個新的發展機遇期,同時,也給司法所建設帶來了新的挑戰,帶來了困惑。這就需要我們認清形勢,客觀看待成績,正視問題和差距,尋求和探索進一步發揮司法所作用的最佳路徑。
1、如何有效履行政法機關職能。司法所的許多工作以說教為主,工作對象是普通民眾,具有很強的群眾性。隨著具有刑罰性質的社區矯正工作的逐步開展,司法所工作的政法職能屬性越來越明晰。司法所是基層政法組織體系的組成部分,勿庸置疑,但現階段在具體運作過程中,不具備任何強制性職能。由于缺乏依據和可操作性,基層工作人員感到迷茫和困惑。
2、如何定位核心職能。司法行政系統內定司法所職能共九項,江蘇省司法廳提出了司法所工作以化解矛盾糾紛為主線。隨著地方基層政府近年來維穩任務加重,司法所大量精力投入到了化解矛盾糾紛和社會維穩工作中,出現了與綜治、信訪、法制等部門職能往往會交叉、疊加。實踐中,一些基層工作人員找不到工作重點,不明白司法所的主業到底是什么,結果是“種了別人的田,荒了自己的地”,影響了司法所職能的充分發揮。
3、如何確定歸屬。經過上一輪的機構改革后,通過“三定方案”,從上到下早已明確了司法所是司法局的派出機構,但是文件和實踐、內容和形式、管人與管事仍然存在問題。名義上理順了以司法局管理為主的管理體制,實際上,除了司法所長是由司法局任命外,司法所其他工作人員基本上是由所在街道政府配備,人員還是不能由司法局自主進行調動,經費保障在很大程度上仍由街道來提供,造成了文件編制歸屬于區司法局,人員心理歸屬于街道政府。
5、如何建設一支專業化隊伍。現在工作對于司法所工作人員的法律素質要求越來越高,專業化趨向比較明顯。但是現在進入司法所人員隊伍缺乏專業衡量,什么人都可以進來干一干,這樣隊伍穩定性也不強,人員流動性大,實際工作中,司法所人員什么都干,結果什么都不能深入,什么都干不精、干不好。
6、如何樹立自身形象。對于司法所和司法局的職能,有的領導干部、公職人員并不清楚,群眾更不用說了,不少人認為司法就是法院,司法腐化就是司法局的腐化。這與司法行政系統缺乏統一形象不無關系。有的單位也采取了進社區宣傳司法所職能,宣傳方法不對頭,被其它部門搶了先機,宣傳效果打了折扣;由于種種原因,外界對司法所工作的認同度與我們的期望值有較大差距。
三、理性定位,服務群眾,樹立形象。
針對當時司法所進一步發展所面臨的困惑,應明晰司法所在三個方面的定位。具體來說,建議采取以下措施:
1、清晰定位司法所的政法屬性。司法所目前承擔了大量的群眾性工作,在當前基層形勢日益嚴峻的情況下,要把基層司法所打造成司法行政的一線實戰平臺,要明確定位司法所的政法屬性。
一是真正理順管理體制,實現以司法局管理為主,實現管人、管事、管財的'統一,做到“喊得應、找得到、調得動、管得了”,保障司法所職能工作的正常開展;二是以社區矯正工作為突破口,明確司法所干警的執法主體身份,賦予其警察待遇,同時帶動司法行政機關地位的整體提升。
2、清晰定位司法所的服務屬性。司法所是區縣司法局派駐街道政府、服務街道政府工作的司法行政機構,從根本上講,就是要司法所的職能定位到以民為本、為民服務上來,而不是利益驅動。司法所工作人員要認清服務基層政府和服務司法行政大局根本上是一致的,定位好服務屬性,要處理好幾個關系:
一是正確處理好部門工作與基層政府中心工作的關系,司法所與黨委政府的關系,既不能喪失自我,盲從中心,也不能夜郎自大,脫離中心。二是處理好建設與服務的關系。要堅持硬件和軟件建設并重,建設和管理相結合,發揮職能和搞好服務相統一,進一步加強司法所建設,發揮司法所的平臺作用,把司法所建設成為基層黨委政府和基層群眾的法律服務中心、矛盾糾紛調處服務中心和法制宣傳教育的組織協調中心,切實發揮職能作用。三是處理好司法所與基層綜治、信訪、公安等部門的關系。在基層服務工作中,司法所不具備力量“單打獨斗”,處理好與基層綜治、信訪、公安等部門的關系,整合基層行政資源和社會資源,實行資源互享、優勢互補、信息互通,形成基層服務和維穩的工作合力。通過基層部門之間的互動,促進司法所業務發展。
3、清晰定位司法所的專業化屬性。專業才能專注。司法所作為基層政權的重要組成部分,過去由于隊伍力量不足,發展了規模龐大、為數眾多的社會工作隊伍,如人民調解、社區矯正、安置幫教、基層法律服務、法律援助等工作中的志愿者隊伍。在新形勢下,對志愿者隊伍的引導更需要專業化工作人員的指導,不然就會“使其昏昏令人昭昭”,因此,對業務的專業化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一是加強司法所工作人員的管理和引導,增強專項編制,規范崗位設置,促進向職業化、專業化方向發展,緩解當前司法所“事多人雜”的困境。二是落實政府責任,推廣實行“以錢養事”、政府購買專業化服務等作法,由政府出資購買專業化公共服務。引導專業社團和專業人士加入基層司法行政業務;三是加快司法行政業務立法,如在社區矯正、人民調解、法律援助、安置幫教等工作中,要盡快制定出全國性的法律,將各項工作的職責、任務和保障法定化,對業務的專業性予以明確和規范,推進司法所工作更好更快發展。
人民調解的調研報告大全(21篇)篇十二
春節前,我到姑媽的工廠里幫忙。在這十來天的日子里,我通過與工人們的交談,接觸,對他們的生活情況有了一定的了解,并產生了十分深刻的感受。現將我本次的所見所聞概括如下:
通過與外來工們的交談并結合姑媽工廠的現實情況,我發現我鎮外來工的工資水平大體分以下兩種情況:第一種是600元至800元;第二種是1000元至1500元。由于我鎮是遠近聞名的“制衣鎮”,鎮上大多是勞動密集型產業,而以制衣廠居多。而拿600元至800元工資的外來工大多是無特長,無技術,只能靠打雜工過活的。拿1000元至1500元工資的外來工多是較熟手的制衣工,有一技之長。由于是計件工資,要拿1000至1500元的工資的外來工必須接受較大的工作強度。總體而言,我鎮的外來工工資總體水平不高但工作強度較大。很多外來工只能維持最基本的生活水平。
(二)外來工的食宿環境。
縱觀我鎮的各類工廠,我發現大型的工廠,尤其是外資企業,如勤達印刷廠,華達制衣廠等,食宿環境較優。但在一些較小型的制衣企業,外來工的食宿環境則不盡如人意。許多外來工抱怨工廠飯堂飯菜不佳,營養缺乏,工廠宿舍的衛生,治安條件也有待改善。由于我鎮大多數企業是包吃包住的,不向外來工收取任何住宿費用。因此許多私營老板為節約成本不肯改善食宿環境。這無形中加劇了外來工與私營老板之間的矛盾。
(三)外來工的家庭關系。
1)夫妻間的關系問題。許多外來工由于夫妻倆在不同的工廠而造成兩地分居。有些雖然夫妻在同一間工廠上班,但他們仍然選擇了在外租房。這火了當地的經濟,卻也增加了外來工們的經濟負擔。
2)關注留守在家的孤獨老人與小孩。家里的青壯年都出去打工,卻使老人小孩無人照料。小孩子們由于得不到正確的家庭教育而使學習成績一落千丈。許多外來工的小孩更是較早地輟學。這無疑又造成了一種惡性循環:這些過早輟學的小孩又來當外來工,家庭的經濟情況仍然無法得到改善。
(四)與外來工密切相關的法律問題。
1)在我鎮,許多企業都有押外來工工資的習慣,即:在第一月外來工的工資先押著,當作他們進工廠的押金。我想這應該是不符合國家勞動法的。這些工廠憑什么要押工人的工資呢?遺撼的`是,外業工的教育水平較低,也無人反抗,嗚呼哀哉!
2)我鎮許多外來工違反我國的《計劃生育法》。我親眼目睹了一些外來工生了許多個小孩,明顯違反了我國計劃生育的基本國策。一些外來工想著反正離開了家鄉,山高皇帝遠,誰管得著呢?這不能不從另一個側面說明他們陳腐的思想與落后的觀念。一些外來工由于生育過多的小孩,因此使他們的生活狀況更加舉步維艱。而這些超生的小孩的入戶口問題與上學問題又成為擺在外來工眼前的一大難題。
(五)本地人與外來工之間的矛盾。
在我鎮,本地人明顯地看不起外來工。他們總覺得外來工文化低,貧窮落后,擾亂治安。許多私營老板為追逐高額利潤,不愿意增加外來工的工資,改善工廠的住宿,娛樂環境。這在某種程度上使外來工們對本地人產生了一種仇恨情緒。
近兩年,我鎮不少企業出現了招工難的問題。很多企業因為請不到工人而虧損。那是因為許多外來工都到江浙一帶去打工。聽說在江浙一帶,外來工的工資普遍比在廣東高。這無疑使我鎮的經濟遭受一定的打擊。
許多有遠見的私營老板開始認識到此問題,開始緩和與外來工之間的矛盾,開始考慮外來工的福利條件,如:春節后,許多工廠直接到廣西湖南等地招工,把他們送到廣東來。又如,春節到了,許多老板出錢包車把外來工送回老家去過年。這些舉動,都能讓外來工感到溫暖無比。但我覺得這是遠遠不夠的。我鎮的私營老板除了改善住宿條件外,還應該給外來工多提供深造的機會。這才能從根本上解決我鎮“招工難”的問題。
(六)結語。
人民調解的調研報告大全(21篇)篇十三
第一條為了加強人民調解工作,及時調解民間糾紛,增進人民團結。維護社會安定,以利于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根據國務院頒布的《人民調解委員會組織條例》,結合四川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四川省行政區域內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和企業事業單位的人民調解工作,適用本細則。
第三條人民調解委員會是調解民間糾紛的群眾性組織,在基層人民政府和基層人民法院的指導下進行工作。
第四條人民調解工作堅持調解和預防相結合、以預防為主的方針,以防止民間糾紛激化為工作重點。
第五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人民調解工作的領導。
各級人民政府司法行政機關主管本轄區的人民調解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指導人民調解委員會的日常工作由司法助理員負責。鄉鎮、街道法律服務所協助司法助理員開展工作。
第六條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下設人民調解委員會。
企業事業單位根據需要可以設立人民調解委員會,大中型企業還可以在人民調解委員會下設立人民調解委員會分會。
第七條人民調解委員會由三至九人組成,設主任一人,必要時可以設副主任。每屆任期三年,可以連選連任。
第八條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下設的人民調解委員會的委員,除由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成員兼任的以外,其余由村民、居民選舉產生。多民族居住地區的人民調解委員會中,應當有人數較少的民族的委員。
企業事業單位的人民調解委員會的委員,除由單位黨組織、行政、工會、共青團、婦女組織委派的外,其余由單位職工大會或者職工代表大會選舉產生。
主任和副主任由人民調解委員會在委員中推選產生。
人民調解委員會委員因故不能履行職責的,由有關單位更換或者由原選舉單位改選他人擔任。
第九條人民調解工作人員,由為人公正、聯系群眾、熱心人民調解工作、具有一定法律知識和政策水平的成年公民擔任。
第十條人民調解工作的任務是:
(二)向群眾宣傳法律、法規、規章、政策,教育公民遵紀守法,尊重社會公德;。
(三)向所在的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或單位反映民間糾紛調解工作情況。
第十一條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民間糾紛遵守以下原則:
(二)在雙方當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礎上進行調解;。
(三)尊重當事人的訴訟權利,不得因未經調解或者調解不成而阻止當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二條人民調解委員會根據當事人的申請及時調解民間糾紛;當事人沒有申請的,也可以主動調解。
對易于激化或者直接影響生產經營的民間糾紛,應當優先、及時調解。
第十三條跨地區、跨單位的民間糾紛,由受理民間糾紛的人民調解委員會邀請有關各方的人民調解委員會共同調解;受邀請的人民調解委員會應當積極配合。
第十四條民間糾紛與其他糾紛的界限尚不明確,但當事人向人民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的,人民調解委員會應當受理并做好調解工作,待糾紛性質明了以后,再按規定移送有關方面辦理。
第十五條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民間糾紛,可以由委員一人或者數人進行;根據調解的需要,可以邀請有關單位和個人參加,被邀請的單位和個人應當給予支持。
第十六條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民間糾紛,應當在查明事實、分清是非的基礎上,充分說理,耐心疏導,消除隔閡,引導、幫助當事人達成調解協議。
第十七條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民間糾紛,必須進行登記,制作筆錄,根據需要或者當事人的請求,在調解達成協議后制作調解協議書。但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八條調解協議書包括下列內容:
(一)年度編號;。
(二)當事人姓名、性別、年齡、民族、文化、職業、工作單位或者家庭地址;。
(三)民間糾紛的類別、事由;。
(四)民間糾紛的概況;。
(五)當事人自愿達成調解協議的事項;。
(六)當事人和主持調解的工作人員的簽名;。
(七)日期;
調解協議書由主持調解的人民調解委員會、當事人各持一份,需要單位協助執行的,調解協議書還應當送有關單位。
第十九條人民調解委員會主持下達成協議后又反悔的,任何一方可以請求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或者有關企業事業單位按有關規定處理,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二十條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或者有關企業事業單位,對人民調解委員會主持下達成的調解協議,凡是符合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的,應當予以支持;責任一方當事人無正當理由不履行的,應當及時接受另一方當事人的申請,按照司法部發布的《民間糾紛處理辦法》和四川省的有關規定處理,或者支持其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凡是違背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的,應當予以糾正。
第二十一條人民調解委員會必須建立下列工作制度:
(一)受理糾紛登記制度;。
(二)工作責任制度;。
(三)糾紛排查制度;。
(四)重大民間糾紛報告制度;。
(五)回訪當事人制度;。
(六)檔案管理制度。
第二十二條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民間糾紛不收費。
第二十三條人民調解工作人員必須遵守下列紀律:
(一)不得徇私舞弊:
(二)不得壓制、打擊報復當事人;。
(三)不得侮辱、處罰當事人;。
(四)不得泄露當事人的隱私;。
(五)不得吃請受禮。
第二十四條企業中的人民調解委員會專職工作人員,可以列入本企業管理人員的序列,享受相應的待遇。
第二十五條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對下設的人民調解委員會的委員,根據工作情況給予適當補貼。
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下設的人民調解委員會的工作經費和其委員的補貼經費,由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解決。
第二十六條企業事業單位的人民調解工作經費,由企業事業單位解決。
第二十七條當地司法行政機關應當組織開展對人民調解工作人員的業務培訓。
第二十八條人民調解委員會或人民調解工作人員工作成績顯著的,由當地司法行政機關或者所在單位給予表彰、獎勵。
第二十九條人民調解委員會違反本細則第二十二條規定的,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責令將所收費用全額退還交費者。
第三十條人民調解工作人員違反本細則第二十三條規定的,由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所在企業事業單位給予批評教育或者按規定程序予以撤換;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一條本細則由四川省司法廳負責解釋。
第三十二條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人民調解的調研報告大全(21篇)篇十四
第一條為加強人民調解委員會的建設,根據《人民調解委員會組織條例》,結合我省的實際情況,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人民調解委員會是村民委員會和居民委員會下設的調解民間糾紛的群眾性組織。
各級司法行政機關負責管理和指導人民調解委員會的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管理指導人民調解委員會的日常工作由司法助理員負責。
基層人民法院從業務上指導人民調解委員會開展工作。
第三條人民調解委員會工作必須貫徹“調防結合、以防為主”的方針,以防止民間糾紛激化為重點。
人民調解委員會應經常傾聽群眾意見,自覺接受群眾監督,不斷改進工作。
第四條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民間糾紛不得收費。
第五條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以及三百人以上的廠、礦、場要設立人民調解委員會。
自然村、居民區以及不足三百人的廠、礦、場要設立調解小組或配備調解員。
珠江三角洲、沿海經濟發達地區的鄉鎮,可在已形成人口集居的工業區設立人民調解委員會,管理屬下工廠、企業的調解工作。
第六條人民調解委員會由委員三至七人組成,設主任一人,必要時可以設副主任。
調解小組由三人組成,設小組長一人。
人民調解委員會委員除由村民委員會成員或者居民委員會成員兼任以外,由群眾選舉產生,每三年改選一次,可以連選連任。
多民族居住地區的人民調解委員會,應當有少數民族的成員。
第七條為人公正,聯系群眾,熱心人民調解工作,并有一定法律知識和政策水平的成年公民,可以當選為人民調解委員會委員。
第八條人民調解委員會委員因年齡過大、兼職過多、工作調動或戶口轉移等情況,造成不能任職或不利于工作時,由原選舉單位及時補選;有嚴重失職或者違法亂紀的,由原選舉單位撤換。
第三章人民調解委員會的任務和工作制度。
人民調解的調研報告大全(21篇)篇十五
近年來,隨著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和發展,我區各類企業規模不斷壯大,因企業改制重組、職工下崗分流、工資福利待遇、繳納社會保險等方面問題引發的各種矛盾糾紛日益增多,已嚴重影響了企業的正常生產經營,也給社會穩定和經濟持續發展帶來了不利影響。因此,在企業規范建立人民調解組織,及時有效地化解企業矛盾糾紛,對于維護企業正常的生產經營秩序,促進企業“創新發展、跨越發展、轉型發展”營造良好的社會環境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和意義。下面就進一步加強企業人民調解組織規范化建設談談自己的認識。
我區面積1485.5平方公里,常住人口約90萬,外來人口約10萬,各類企業1000多家,規模以上企業約450家,500人以上企業有64家。建有南京化學工業園、_經濟開發區、中山科技園等十多家大小特色工業園區。其中,既有大型國有企業,也有外商獨資、合資企業,但大多數是以勞動密集型私有企業為主。目前,我區在企業建立人民調解組織共42個,有兼職人民調解員163名。企業在車間、班組設立了調解小組,有糾紛信息員265名。在八、九十年代,我區在大型國有企業或集體企業相繼成立了人民調解組織,企業人民調解工作曾經蓬勃發展,為我區企業經濟發展和內部穩定發揮了不可替代的作用。隨著改革開放步伐的加快,部分國有、集體企業相繼改制,部分企業人民調解工作有所削弱。因此,規范建立企業人民調解組織,維護企業社會穩定,服務企業經濟發展,是當前人民調解工作重要任務之一。
(一)維護社會穩定,企業人民調解組織發揮了“穩定器”的作用。在世界金融危機和促進企業轉型升級過程中,我區企業人民調解組織充分發揮職能作用,按照上級要求,結合自身實際,以服務經濟發展為中心,開展了“雙千百日”、“雙進雙聯”等系列活動,定期排查調處影響企業生產經營的矛盾糾紛,充分發揮調解組織便民、利民、不收費和調解員人熟、地熟、信息靈的特點,運用企業與職工易于接受的方式方法,從源頭上化解矛盾糾紛,實現了“小事不出廠區,大事不出園區”的目標。對于“跨地區、跨行業、跨部門”的矛盾糾紛,充分發揮“街企聯調、企企聯調”機制,相互配合,主動調解,使各類矛盾糾紛及時就地得到化解。據統計,我區企業人民調解組織共受理各類矛盾糾紛256件,調解252件,調解率98.43%,成功244件,成功率95.31%,為維護企業經營秩序發揮了“穩定器”的作用。
(二)減輕領導負擔,企業人民調解組織起到了“減壓器”的功能。在企業內部、企業與企業、企業與地方之間發生矛盾糾紛后,往往會牽涉領導很大精力去協調解決問題,既費時,又費力。我區企業人民調解組織充分發揮職能作用,在企業員工之間、管理層與員工之間架起了溝通和協調的橋梁,從而使企業領導從大量的矛盾漩渦中解脫出來,集中精力抓生產經營,辦大事,謀發展。同時,企業調解組織在維護企業正常生產經營秩序,促進企業發展改革,調動職工生產積極性,調整職工之間的人際關系等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
(三)加強普法教育,企業人民調解組織起到了“宣傳隊”的效果。企業調解員在日常工作中既是矛盾糾紛調解員,又是普法教育宣傳員。在化解糾紛的同時,向當事人宣傳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國家法律、法規,宣傳社會主義道德風尚,倡導和諧企業文化,教育、說服當事人在發生一般糾紛時互諒互讓,在發生重大糾紛時依法辦事。進一步增強了企業經營者和員工的法制觀念,提高了廣大員工遵紀守法的自覺性,有效的減少了矛盾糾紛發生,通過普法教育,在企業營造了“學法、知法、用法、守法”的良好氛圍。
(一)私營企業在調解組織建設上認識還不到位。目前,在規模企業建立人民調解組織未能引起部分企業經營者的足夠重視,總認為可有可無,設立后要用人、用錢,增加企業負擔,沒有從思想上認識到人民調解組織的.性質和作用。
(二)部分企業調解組織職能作用發揮不夠明顯。近年來,部分企業調解組織有名無實,不能很好的履行職能作用,導致本來可以在企業內部解決的糾紛被推向社會,有的因調解不及時而轉化為治安、刑事案件,既給基層黨委、政府增加了壓力,也給企業和社會帶來了不穩定因素。
(三)有些企業調解組織規范化建設程度不夠高。有些企業調解組織工作場所、工作制度、工作程序、保障機制、文書檔案等方面離規范化建設要求還有一定差距。調解員身兼多職,業務水平和工作能力還不能完全適應人民調解工作需求。
化建設的實施意見》,指導企業職工大會、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工會組織推選產生人民調委會。人民調解委員會規范化建設要達到“五有”(有標示牌、有印章、有固定的工作場所、有調解及回訪等記錄薄、有統計臺帳)、“六統一”(統一標識、徽章、印章、制度、程序、文書)標準,確保人民調解工作依法、規范進行。按照省、市開展基層人民調解組織規范化建設年活動要求,我區將對現有企業人民調解組織進行一次全面整頓。按照“屬地管理”的原則,分別對所屬企業調解組織逐個摸排,查找存在的問題,對組織不健全、制度不落實、保障不到位的企業調解組織進行撤銷或重組。年內,在金牛湖街道召開全區企業人民調解組織規范化建設現場推進會,在500人以上企業建立健全人民調解組織,利用2年時間實現規模企業調解組織建設全覆蓋。
(二)強化人員培訓,不斷提高隊伍綜合素質。為著力打造一支熱心調解、熟悉法律、會做群眾工作的調解員隊伍,區、街鎮調委會每季度應召開一次企業調委會主任會議,分析當前企業矛盾糾紛狀況,交流企業共性矛盾糾紛特點。區司法局每年應組織不少于1次人民調解員培訓班,傳達當前人民調解形勢和任務,講解企業矛盾糾紛發展趨勢。各街鎮每年應組織不少于2次業務知識培訓班,著重學習與企業相關的法律、法規,講解典型案例處理適用法律,個案調解心得體會等內容。人民調解員自身應加強思想道德修養和業務知識學習,不斷提高處置矛盾糾紛的能力和水平。用兩到三年的時間,把全區企業調解員隊伍打造成一支拉得出、打得響、化得了糾紛的一流骨干隊伍。
(三)完善保障機制,狠抓人民調解制度建設。依據《人民調解法》相關規定:企業事業單位應當為人民調解委員會開展工作提供辦公條件和必要的工作經費。企業人民調解組織要主動向領導匯報人民調解工作,積極爭取領導對人民調解工作的重視和支持,把此項工作列入重要議事日程,將調解員工作經費、補貼經費等列入部門預算,切實建立人民調解長效保障機制。為規范企業人民調解活動,企業人民調解組織要進一步完善人民調解委員會的崗位責任制、首問負責制、工作例會、定期排查、接待受理、重大矛盾糾紛快報、考核獎懲等工作制度,規范場所設置,統一文書格式,嚴格人民調解工作紀律,使企業人民調解工作在法制化軌道上有序運行。
(四)發揮企業特點,不斷拓展人民調解領域。企業調解工作要把人民調解文化、法治文化和企業文化融合起來,立足企業自身實際,突出企業自身特點,彰顯不同企業文化特色。把普法宣傳作為人民調解工作的一項重要內容抓緊抓好,用圖文并茂的形式宣傳企業生產經營、勞動用工、安全生產、職工權益保障等方面的法律、法規,充分利用簡報、標語、宣傳欄等形式,把古今中外名言警句融入到企業人民調解文化建設當中,著力營造“和為貴、調為先”的理念,從源頭上、思想上、文化氛圍上,預防、遏制、減少各種不穩定不和諧因素的發生。把人民調解工作與企業文明建設緊密結合起來,通過細致的調解工作,建立和諧的勞動關系,營造良好的經營環境,為促進企業健康發展提供強有力的保障。
人民調解的調研報告大全(21篇)篇十六
**鄉毗鄰**鎮,轄14個村委會,總面積233平方公里,總人口40309萬人,有鄉調委會1個,村調委會14個、有調解小組152個,調解主任15人,糾紛信息員153人,聘請人大、政協委員為兼職調解員62人。自以來,共舉辦調解員培訓5次,到村調委會現場指導60多次。共調處糾紛362件,成功調處351件,調處率達100%,調處成功率達95%以上。
二、主要做法和主要成效。
人民調解工作是化解矛盾糾紛的第一道防線。因此,**鄉黨委、政府一直高度重視人民調解工作,在工作中努力做到了“五個到位”:
一是領導到位。多年來,**鄉始終把人民調解工作擺上全鄉的重要議事日程,將其作為保障和促進全鄉經濟社會發展的全局性、戰略性、基礎性的工作來抓,為加強對人民調解工作的領導,調整充實了以黨委書記為組長,鄉長、分管領導為副組長,部門領導、人大代表和政協委員、村委會主任為成員共37人組成的普法依法治理領導小組和以黨委書記為主任、分管領導為副主任共36人組成的鄉人民調解委員會人員,各村委會也相繼調整充實了人民調解委員會人員,建立健全了鄉、村、組三級調解網絡。為進一步加強對全鄉人民調解工作的領導,經常召開普法依法治理領導小組和人民調解委員會成員工作會議,對普法依法治理和人民調解工作進行研究、分析、部署和檢查總結。由此,在全鄉作到了機構長抓常設、隊伍常在、工作常抓,形成了主要領導親自抓、分管領導重點抓、各村委會、各鄉直單位具體抓,層層有組織、一級抓一級、層層抓落實的人民調解工作格局,為人民調解工作奠定了堅實的組織基礎。
二是認識到位。做好人民調解工作,對于及時化解矛盾,維護社會穩定有十分重要的現實意義。因此,我們通過組織調解人員進行業務培訓、現場進行業務指導等形式,教育和引導鄉、村、組干部,特別是人民調解員要深刻認識搞好人民調解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樹立崇高的事業心和責任感,不斷努力、踏實工作,積極參與各種糾紛的處理和化解,最大限度地解決矛盾,調處糾紛,維護穩定。
三是指導到位。近年來,**鄉從提高人民調解隊伍業務素質入手,不斷加大了對調解人員的業務指導。成立了由分管領導、司法所所長、法律服務所主任和部分業務精通、調解經驗豐富的司法行政干警和法律服務工作者參加的業務指導小組,定期組織村組干部和調解人員進行調解業務培訓,每季度進行調解工作檢查督促,總結調解經驗,實行分類指導,幫助調解人員合情、合理、合法進行調解。
四是措施到位。20至今,**鄉相繼出臺了一系列配套措施,以確保人民調解工作切實落到實處。如在選配調解主任時,要求把政治堅定、作風過硬,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具有一定的法律知識水平的優秀青年選為專職調解主任,調解主任要求人員要相對固定;我鄉強化調解主任管理制度,分別制定出臺了《**鄉調解員、治保員管理辦法》和《**鄉調解員、治保員管理辦法》,由鄉“創安”辦對調解員、治保員工作情況進行考核,對考核不稱職的調解員予以辭退,使人民調解工作逐步邁入規范化管理軌道。
五是監督到位。**鄉在人民調解工作中自覺、積極、主動爭取和接受鄉人大、政協及有關部門的監督,除定期不定期向人大報告工作外,鄉人大經常組織人大代表對人民調解工作進行調研、監督和檢查,每年區政法委、區司法局都組織人員到我鄉對法治村建設和人民調解工作進行檢查和調研,各調研檢查組對取得的成績給予了充分肯定和高度評價。鄉“創安”辦每年組織司法所、派出所等單位工作人員對各村調委會工作進行檢查考核,對工作優秀的調委會和個人進行獎勵,對工作流于形式、敷衍塞責的調委會和個人在全鄉進行通報,同時嚴肅追究村主要領導的責任,增強各調委會抓好調解工作的責任感和事業心。同時,為加強對人民調解工作的監督,今年又聘請了58位鄉人大代表和4位區政協委員為村人民調解委員會兼職調解員,參與人民調解工作,為我鄉順利開展人民調解工作提供了強有力的法制理論和組織保障,保證了我鄉人民調解工作的順利實施。
六是經費到位。強化監督檢查,嚴格責任追究,確保了人民調解工作的為了加強人民調解工作,充分調動村調解主任的工作積極性,**鄉在鄉財政比較困難的情況下,將村調解主任的工資列入了鄉財政預算,村調解主任工資做到按月發放,實現了每個村的調解主任每月不低于300元的工資報酬。此外,鄉里撥出專項經費30000余元,改善了村級調委會的辦公條件,真正把調處室建設成了“庭室”調處室,真正作到了“五有”“四落實”。加大對司法所、法律服務所的投入力度,在司法所建蓋辦公用房的基礎上,鄉黨委、政府無償劃撥建設用地442.205平方米,政府還將支持建設資金60000元,目前正在建設中。
在加強人民調解工作的基礎上,**鄉不斷加大了對人民調解工作的指導力度,先后建立了聯系制度、培訓制度、矛盾排查和信息反饋制度、疑難糾紛討論等制度,有效地推動了人民調解工作的開展。
少于1次,在指導業務工作的同時,積極開展指導人民調解工作,有效促進了人民調解工作的開展。
二是建立了培訓制度。為提高調解員、村“兩委”干部的法律素質和業務水平,我鄉堅持每年組織調解員和村“兩委”干部進行法制和業務培訓2次,由區司法局、司法所、法律服務所工作人員對他們進行培訓,使他們掌握調解工作的方法、技巧和途徑,由調解主任再對調解小組人員進行培訓,從而形成了指導人民調解工作的組織網絡。
三是建立了矛盾糾紛排查和信息反饋制度。將各村調解小組明確為兼職糾紛信息員,對有矛盾激化苗頭或其他糾紛情況,由信息員及時處理并向相關部門報告。
(三)調解普法兩結合,標本兼治見效果。
通過工作實踐,我鄉深刻地體會到,領導重視是做好人民調解工作的前提,建立健全人民調解組織機構是做好人民調解工作的保證,加強調解隊伍培訓,提高業務能力,是搞好人民調解工作的基礎,做好民間糾紛調解,及時化解人民內部矛盾,是做好人民調解工作的關鍵,但更深刻地認識到:調處已發生的矛盾和糾紛,調解工作只是治“標”,更重要的是治“本”工作,則要通過抓好公民的普法學習教育來提高公民學法、知法、用法、守法的自覺性,從而更加有效地避免或減少人民內部矛盾和糾紛的發生,因此,我鄉在開展好人民調解工作的同時,積極開展了普法教育工作:
一是從司法所、派出所干警聘請了法制副校長,常年堅持到學校作法律知識講座,以案釋法,利用中小學生身邊的案例解釋法律,扎實開展“小手拉大手”活動,讓學生帶法回家向家長宣傳,收到了良好的效果。
二是利用多種形式進行法制宣傳。在每年法制宣傳月活動中,都由分管政法的鄉黨委副書記領頭,由司法所具體負責,成立活動領導小組,橫掛大幅橫額,張貼標語,開展法律咨詢,發放宣傳單、利用墻報、版板、廣播等形式,大力宣傳與群眾息息相關的法律知識。特別是宣傳土地承包法、婚姻法、交通法、治安管理處罰法等,有效提高了公民遵紀守法、依法辦事和誠信待人的意識,從而在一定程度上減少了農村矛盾糾紛、勞資糾紛的發生和群眾集體上訪,有效地維護了我鄉的社會穩定,促進了經濟和社會各項工作的協調發展。
(四)把握有利時機,及時化解矛盾。
人民調解工作是一項艱苦細致的工作,為將“調防結合,以防為主”工作方針落到實處,我鄉堅持每季度組織各村調解工作領導召開一次會議,及時做好各時期農村矛盾糾紛的排查工作,對排查出的糾紛苗頭,及時組織有關部門進行化解。對排查出或已發生的糾紛案情復雜且涉及人數較多的,及時介入調解糾紛,使大量的糾紛化解在了基層,消除在萌芽狀態,有力的維護了社會穩定,切止去年,民間糾紛明顯減少,社會治安明顯好轉,深受上級部門和群眾的好評,為此,新光村人民調解委員會被評為全省優秀人民調解委員會,年被評為全市“創安”工作先進集體。在調處矛盾糾紛時,我們做到了以下幾點:
一是將調查了解、做糾紛當事人的思想工作貫穿于調解始終。在具體糾紛的處理上,注重將調查了解、做糾紛當事人的思想工作貫穿于調解的全過程和各個調解階段,在調解糾紛前,要求調解員作好現場調查,廣泛聽取當地群眾的意見,靠前做雙方當事人的思想工作,避免矛盾激化等工作,適時組織調解,調解結束后,要作好回訪工作,進一步做好糾紛當事人的思想工作,促進雙方當事人和諧相處。
二是在調解過程中用好了“四心”。即對當事人“說服教育要耐心,觀察糾紛發展動態要細心,排憂解難要誠心,評說非要公心”。
三是充分利用“三情”做調解工作。注重利用親情、友情及人情,真正體現“以法服人、以理服人、以情感人”的工作思路,通過聘請駐地各級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參加調解外,還要聘請知名人士作為人民陪調員,充分發揮他們在當地德高望重的優勢參與調解,使家庭、鄰里糾紛通過以上途徑得到調解處理。
人民調解的調研報告大全(21篇)篇十七
xx是全國歷史文化名城,幅員面積1878平方公里。轄46個鄉鎮、4個街道辦事處,人口86萬,488個村(居)委會,全市共建各類調委會632個,其中鄉鎮(街道辦事處)調委會49個,村居調委會488個,聯合調解室5個,廠礦企事業單位人民調委會90個,專門調委會4個,各類調解人員人。近年來,我市按照中央和省、市的總體工作部署,正確處理“改革、發展、穩定”的關系,積極探索和豐富新形勢下人民調解工作的新路子,筑牢“第一道防線”,化解了大量民間糾紛。這兩年,我市各級調解組織共調處各類糾紛12451起,調處成功12202起,調解成功率達98%,有效地促進了全市政治社會的和諧穩定。
一、工作概況。
我們始終牢固樹立“大服務、大調解、大發展”的理念,緊緊圍繞“調防結合,以防為主,各方聯動,協同作戰”的方針,按照“強化市級指導、完善鄉鎮層面、鞏固村級基礎”的工作思路,把思想觀念、力量配置、工作重點、經費投入全面轉移到抓基礎上來,具體堅持“三個到位”:一是組織領導到位。市委、市政府把加強第一道防線建設擺上重要議事日程,做到常思、常議、常督、常查。在深入調研基礎上,制定《關于在全市試行標準化調委會建設的意見》,成立由市委副書記任組長,公、檢、法、司等21個部門一把手為成員的人民調解領導小組,具體負責人民調解工作的指導、協調、監督和檢查。各鄉鎮(街道辦事處)也成立了基層人民調解工作領導小組,并設立了專門的辦公室,從而在全市形成齊抓共管的領導格局,確保了人民調解工作的順利開展。
按照“哪里有人群,調解組織就建在哪里;哪里需要人民調解,人民調解就在哪里發揮作用”的工作要求,我們積極探索,大膽實踐,不斷創建適應新形勢要求的人民調解組織,在鞏固和完善村、居、企調委會等傳統人民調解組織建設的同時,不斷延伸工作領域,在全市先后組建起四種類型的調解組織。一是聯合調解組織。為解決城區的治安糾紛和民間糾紛,和派出所建立了5個聯合調解室。由司法助理員、法律工作者、片區民警負責調解輕微治安案件、一般民事糾紛,這種高效、便捷的方式,深受百姓歡迎和好評。二是在集貿市場建立行業性調委會組織。由于經濟利益的交織和影響,使市場成了各種矛盾的交匯點,矛盾解決的好壞,直接影響到集貿市場的秩序穩定。因此,建立了3個集貿市場調委會。三是學校調委會組織。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社會的各種矛盾和影響也滲透到教育系統中,目前,我市中學已全部建立了調委會,學校調委會對指導調處各類矛盾起到了不可替代的作用。四是成立了市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調解委員會、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和旅游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等3個專門調委會組織。經過幾年的努力,一個橫向到邊、縱向到底、遍布城鄉、扎根基層的人民調解工作網絡化體系已基本形成。
(三)強化培訓,規范管理,提高調解員的工作能力。
如果沒有一支組織健全、人員素質高、工作能力強的人民調解隊伍,就不能及時化解民間糾紛、維護社會穩定,經濟建設也勢必會受到嚴重影響。我們采取按級、分片、以會代訓的培訓方法,搞好年度培訓,使調解人員多層次、多渠道地學習調解知識。我局在經費十分緊張的情況下,征訂了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聯合編寫的培訓教材,作為人民調解的培訓教材。培訓的主要內容是: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和司法部關于人民調解工作的若干規定,民事訴訟法、民法、合同法、婚姻法、繼承法、收養法、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等與公民生產、生活密切相關的法律法規知識,讓他們重點掌握受理民間糾紛的范圍、調解民間糾紛的具體程序,人民調解協議的訂立和履行以及正確掌握調解文書的制作。全面提高人民調解員的法律知識水平和實際工作能力。集中培訓結束后,對參訓人員進行了統一考試,并為考試合格的頒發了資格證書,實行持證上崗。近年來,我們共培訓調解人員5000余人次。通過培訓,提高了全市調解員的綜合素質和依法調解能力。
(四)服務大局,人民調解成效顯著。
一是人民調解服務經濟大局。近年來,人民調解工作已經成為維護我市經濟社會穩定的一支越來越重要的力量。2年來,全市各級人民調解組織共調處各類矛盾糾紛12451余起,防止因民間糾紛引起自殺105起,防止民轉刑案件47起,制止群體性械斗115起,防止群體性上訪225起。優化了我市經濟發展的環境,為我市經濟又好又快發展提供了強有力的保障。
二是人民調解服務穩定大局。我市各級人民調解組織扎根基層,積極主動的開展工作,在預防調解處理民間糾紛上做了大量工作,民調組織的職能作用日益凸顯,有效地發揮了維護社會穩定“第一道防線”作用。,我市各級人民調解組織出動1230人參與矛盾糾紛大排查,共排摸出不穩定因素463件,調處各類糾紛5837件,共參與嚴打整治及專項治理活動376人次。大量的矛盾糾紛在基層得到了有效化解或妥善處理,基本實現了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鄉鎮、矛盾不上交。人民調解為黨委政府分憂、為人民群眾解愁、為信訪分流、為公安減壓、為法院減負的功能得到有效發揮。
三是人民調解服務重點項目大局。自我局開展“四對一”活動以來就把人民調解工作融入到全市的重點項目建設中去,人民調解委員會負責調解轄區內項目糾紛的調解,做到“哪里有項目,哪里就有人民調解”,全程跟蹤,服務到位。促進了這些項目能夠順利實施。
四是人民調解服務維護人民合法權益大局。隨著社會的進步,群眾的自我維權意識越來越強,但部分農民依法辦事的意識仍較為薄弱,群體性上訪事件時有發生。為此,我局在竭力做好矛盾糾紛化解工作的同時,注意加大法制宣傳工作力度,引導糾紛群眾選擇正確方式依法維權,使越來越多的群眾自愿選擇調解方式解決紛爭,人民調解在維護人民合法權益的工作中發揮了重要作用。
近年來,我市人民調解組織網絡建設已有了良好的基礎,“大調解”工作格局基本形成。基層人民調解組織化解了大量的社會矛盾,真正發揮了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中的“第一道防線作用”促進了一方經濟的發展,此項工作也得到了上級主管部門和市委、市政府府的肯定。今后我們將繼續努力,以“立足基礎為前提,規范管理促發展、經常工作走在前,樹立典型抓重點。”再創人民調解工作新局面。
二、存在的問題。
(一)人民調解組織機構建立不健全,有其名無其實現象較普遍,工作機制和管理機制都很不規范。
(二)大多人民調解員是兼職,且業務素質和業務水平較低,很難一心撲在調解工作上。
(三)調解經費的嚴重不足,阻礙了調解工作的順利開展,也很難調動調解人員的工作積極性。
三、今后努力的方向。
(一)加強人民調解委員會的規范化建設,促進各調解委員會工作制度、工作紀律和內務建設規范化。
(二)加強人民調解員的常態化培訓,提高其專業知識和調解技能。
(三)真正地把大調解工作納入維穩的大盤子中去、高度重視大調解在維穩中的地位和作用。
(四)堅持“調防結合、以防為主”的方針,隨時開展民間糾紛大排查、大調解活動,把矛盾糾紛消滅在萌芽狀態。
人民調解的調研報告大全(21篇)篇十八
人民調解委員會是依法設立的調解民間糾紛的群眾性組織。
我國基層解決人民內部糾紛的群眾性組織.人民調解委員會在城市以居民委員會為單位,農村以村民委員會為單位建立.其任務是:。
(1)及時發現糾紛,迅速解決爭端.
(2)防止矛盾激化,預防,減少犯罪的發生.
(3)積極為城市,農村經濟體制改革服務.
(4)進行社會主義法制宣傳教育.
(5)教育挽救失足青少年.
(6)推動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依照法律規定,人民調解委員會在基層人民政府和基層人民法院的指導下開展工作,用調解的方法解決一般的民事糾紛和輕微的刑事案件.經調解自愿達成的協議,當事人應自覺履行,不愿調解或調解不成或調解后反悔的,一方或雙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人民調解委員會不是國家司法機關的組成部分,也不是一級行政組織,它的活動及結果不具有法律和行政的強制性.
人民調解的調研報告大全(21篇)篇十九
調解是我國民事訴訟中最具特色的處理民事糾紛的傳統方式。如何創造性地開展訴訟調解,充分發揮其價值功能和優勢,以實現調解制度之公正、效率的終極目標,值得深思。前不久,受省院委托,一行專程到各基層法院進行了調研,下面就調研結果主要發表一下看法:
一、當前基層法院調解工作的基本情況與主要做法。
(一)基本情況。
近年來,基層法院在審判實踐中,在自愿、合法的基礎上,以調解方式解決了大量的民事糾紛案件,為及時解決糾紛、化解矛盾發揮了積極的作用。
從幾個基層法院的統計數字來看,以調解方式結案的比例多在60%至70%左右。有的是逐步下降;有的是穩步上升;還有的是先下降后又上升。下降的原因有以下幾個:
二是案件數量的不斷增加使法官應接不暇,沒有時間過多的調解,客觀上造成調解不能;
三是調解需要當事人對法官的信任,而目前法院的司法權威和法官的社會公信力在下降;
五是其他社會力量的不當干預,影響了當事人自由處分權的行使。
(二)主要做法。
各地法院將調解貫穿于審判全過程和各個不同的訴訟階段:
1、送達起訴狀副本和應訴通知書時的“送達調”。對事實清楚、證據確鑿、雙方爭議不大的案件,收案后用簡易程序進行審理,即以打電話、就地審理等簡便靈活的方法通知當事人到庭或到當事人住所,在雙方當事人同意且被告自愿放棄答辯期的前提下進行調解。
2、詢問被告答辯時的“答辯調”。即在被告向法院送達答辯狀時,根據原告的起訴事實及被告的答辯意見,給被告做調解工作;如被告同意,便及時通知原告立即到庭進行調解。
3、雙方當事人同時到庭的“即時調”。
4、庭前準備階段在交換證據時的“聽證調”。
5、庭審階段的“庭審調”。
6、發揮雙方委托代理律師的作用,促使當事人庭外和解的“庭外調”。
7、定期宣判送達前,當事人行使請求調解權的“庭后調”。
基層法院在長期的審判實踐中探索了一套調解的方法,積累了一些有益的調解經驗。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1、要牢固樹立司法為民的理念;
3、要堅持合情、合理、合法相結合的調解原則;
4、要創造性的開展調解工作;
5、要因地制宜,不斷創新調解工作的方式、方法;
6、要努力提高法官的綜合素質。
對調解的功能,各地基層法院有著清楚的認識:
五是在實體法律規范不健全的情況下,當事人可以通過調解中的協商和妥協,以探索雙贏的審理結果。
針對前一時期隨著民事審判方式改革的逐步深化而在理論界和實務界提出的調解“否定與替代論”,各地法院普遍持反對態度,認為調解不但已深深扎根于解決民事糾紛的訴訟制度之中,在很大程度上促進了辦案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有機統一,而且是在保證公正與效率前提下減少訴訟成本、使訴訟效益最大化的最佳途徑。因此,我國調解制度的發展方向應當是逐步改進和完善,而決不是淡化、排斥和取消。目前應以學習貫徹最高人民法院的文件精神為契機,進一步完善調解制度,建立獨立的調解程序及規則,從程序上保障調解合法、有序進行。
調解能否適用與案件類型有著一定聯系。有具體給付內容的民事案件適合以調解方式結案,原因在于此類案件調解的目的性很明確,就是為了促使雙方能夠對給付內容進行有效的協商,以便自愿、合法地達成協議。若是沒有具體的給付內容,如選民資格案件、宣告失蹤或宣告死亡案件、認定財產無主案件、破產案件等,則會因訴訟標的的特殊性而無法進行調解。
適用調解與審判資源有效利用的關系可從兩方面審視:
二是在民事案件一審過程中,適用調解不一定能夠直接起到提高審判效率的作用。
實踐證明,結案總數與調解的比例普遍是成反比的,相對于判決而言,調解的有效適用對法官的綜合素質要求較高,法官投入的精力也相對更多,而基層法院普遍案多人少,過分強調調解會使有限的審判資源難以有效利用。
三、當前基層法院調解工作存在的問題與建議。
(一)存在的問題。
1、法律規定調解必須在查明事實、分清責任的基礎上進行弊多利少。
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法院應根據當事人自愿的原則,在事實清楚的基礎上,分清是非,進行調解。查明事實、分清責任是判決的前提條件,而調解的含義本身就包括對某些界限不清的事實、責任含糊不究,互諒互讓,以達到既解決糾紛又不傷和氣的目的。當事人選擇調解的目的之一就是要提高效率,如果所有案件都要求在查明事實、分清責任的前提下進行調解,調解的優勢就會喪失,還不如判決更簡便、快捷。可見,一味要求查明事實、分清責任,既不尊重當事人的自主處分權,耗時、費力,又浪費法院的審判資源。
2、法律及司法解釋的規定過于簡單,審判實踐中難以操作。
民事訴訟法、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設專章規定了調解,但內容簡單,過于原則,缺乏法官和當事人必須遵守的程序和規范。這一方面造成法官在實施過程中隨意性很大,何時調解、如何調解,均由法官決定,沒有程序性的約束;另一方面,造成法官在實施過程中不敢大膽適用。同時,對調解中自愿、合法的'規定也過于原則,審判實踐中認識不一。
3、“調審合一”影響司法公正。
民事訴訟法對調解的程序未作獨立、專門的規定,實行的是“調審合一”的調解模式。這種模式對降低訴訟成本、避免嚴格程序帶來的對抗性,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和現實意義。但是,隨著司法改革的進一步深化,它在審判實踐中所暴露出來的弊端日益突出,如在案件審理過程中,法官常常身兼調解者和審判者雙重身份,勢必造成法官在身份上的沖突,一旦調解不成,容易使當事人對法院的公正和判決的正義產生懷疑,有損司法權威。
4、調解中的職權主義色彩過重。
民事審判方式改革雖然起步較早,但傳統審判方式的影響依然根深蒂固,反映在調解上就是法官的職權主義特別突出。首先,法官對運用調解方式還是判決方式結案,擁有較大的選擇權,有些能調解結案的案件,法官卻將調解走了過場;有些案件應當及時判決,法官卻在開庭后反復調解,久調不決。其次,調解中法官多是扮演“主宰者”角色,忽視當事人尤其是債權人的訴訟權利和實體權益,甚至強迫或變相強迫當事人接受調解。
5、賦予當事人反悔權的規定有待完善。
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調解書送達前任何一方當事人都可以反悔,而無需任何理由。因此,當事人在訴訟中達成的調解協議對當事人并無任何約束力。這對調解制度的發展產生了不利影響,損害了法院的權威和遵守調解協議一方當事人的利益,導致了審判資源的浪費,助長了當事人在調解中隨意言行、不負責任的傾向。
6、片面強調調解結案率的做法欠妥。
調解在民事審判活動中只是一種結案方式,雖然能夠產生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但它并不是一個終極目標。審判活動的終極目標是實現公正和效率,不能為了完成調解結案的指標而久調不決,拖延時間;也不能違法調解,壓制當事人,給當事人留下“和稀泥”的印象,讓當事人心有不甘。
7、審限對調解的影響應引起重視。
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3個月內審結。對于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來講,因法官在同一時間段內審理的案件數量太多,導致實際分配到每一個案件上的絕對時間是不到3個月的,并且有些案件在調解過程中需要進行“冷處理”,因法律及司法解釋未明確規定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的期限是否可以延長,導致有些本來可以采用調解方式解決的糾紛最后卻采用了判決方式解決。
8、檢察機關等部門的不當監督對調解的影響不容忽視。
在現行訴訟機制下,法官在調解中多是扮演“主宰者”角色,調解時法官難免要提出調解方案或就當事人的責任大小發表意見,且為了調解法官又不得不與當事人庭下接觸。在當事人達不成調解協議的情況下,有時檢察機關等部門會以行為不當為由質詢法官,并對案件審理過程進行監督,這必然會給法官造成心理壓力,使法官不敢和不愿做調解工作。
9、“送達”已成為制約法院審判效率的重要原因。
送達是指法院依法定方式將訴訟文書或法律文書遞交當事人或其他訴訟參與人簽收的一項重要法律制度。由于人口的流動性在不斷加大,而公民的法律協助意識又比較淡薄,使法院很難將訴訟文書或法律文書遞交給當事人或其他訴訟參與人簽收,造成案件審理期間的延長和當事人訴訟成本的增加,特別是調解書是在送達后才能生效,不能及時送達將有損當事人的權益。
(二)建議。
1、確立當事人意思自治為主、國家干預為輔的調解制度。
首先,充分尊重當事人的自主處分權。在沒有查明事實、分清責任的情況下,當事人依法達成的調解協議,是當事人對自己實體權利和訴訟權利自主處分的結果,法院應當認可。其次,全面落實調解的自愿原則。在法律、法規中明確規定,是否調解的選擇權在當事人,是否再次調解的選擇權也在當事人,法院不得在事先未告知當事人進行調解的情況下通知其到庭進行調解,調解方案應當由當事人首先提出等。再次,調解必須堅持合法性原則。調解協議的內容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禁止性規定,不得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權益。
2、建議最高法院盡快修改和通過有關調解的司法解釋,對調解的適用范圍、調解的程序和調解的方式等予以明確規定。
首先,規定調解的適用范圍。司法解釋應當明確規定哪類案件可以適用調解前置程序,哪類案件由當事人決定是否進行調解,哪類案件不能進行調解等。其次,規范調解的程序。從送達受理或應訴案件通知書、舉證通知書、證據交換、詢問調解意愿、調解次數、調解時限、調解不成的后續程序等方面作出具體規定。再次,規范調解的方式。司法解釋應當明確規定調解應當公開進行,即從調解開始到達成調解協議都必須是雙方當事人或代理人共同在場的情況下方為有效。
3、重新架構調解與判決的關系,有條件的法院可以實行調解前置、推行調審分離。
將調解放在庭前準備階段,使其成為一個相對獨立的訴訟階段。這一方面可以及時解決部分民事糾紛,減少進入審判程序案件的數量,化解法官的工作壓力;另一方面,當事人在庭前準備階段較為寬松的氛圍下,通過對自己各種權益的衡量,更易于接受調解這一和平解決糾紛的方式,這也符合我國的國情和歷史傳統。推行調審分離,將法院內部的法官進行重新定位和分工,一部分法官專司調解,可以有效地防止法官以拖壓調、以判壓調等違反當事人自愿原則現象的發生,同時也可以避免現行訴訟機制下法官為了調解不得不與當事人庭下接觸的尷尬。
4、建議取消當事人的反悔權。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簡易程序受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規定》規定,調解達成協議并經法官審核后,雙方當事人同意該調解協議經雙方簽名或者捺印生效的,該調解協議自雙方簽名或者捺印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而民事訴訟法規定調解書送達前一方反悔的,法院應當及時判決。對于調解書效力的問題不能實行雙重標準,應當將這一規定擴大適用于普通程序。有條件的法院還可以采用當場制作并送達的方式解決調解書的效力問題。
5、建議簡化調解書的制作。
法律及司法解釋對調解結案的案件法律文書如何簡化沒有明確規定。盡管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規定》涉及了該問題(即在當事人達成調解協議并需要制作民事調解書的情形下,制作法律文書時對認定事實或者裁判理由部分可以適當簡化),但也有其局限性。因為對調解書的簡化作列舉式規定不合理,應作原則性規定,使法官面對具體情況時可以靈活掌握。有條件的法院可以采用格式調解書,當場制作并送達。另外,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印發民事簡易程序訴訟文書樣式(試行)的通知》中,分不同情形規定了三種樣式的民事調解書,但因其之間差異不是很大,沒有必要。
6、建議嚴格掌握對調解結案案件的再審。
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調解違反自愿原則或調解協議的內容違反法律的,當事人對調解書可以申請再審。審判實踐中,因對調解結案案件的再審條件掌握過寬,導致對此類案件的再審有逐漸增多的趨勢。為了維護調解書的審判效益,建議對此類案件的再審條件應嚴格掌握。
7、建議采取倡導調解和鼓勵調解的工作機制,對以調解方式結案的比例要求不得規定硬性指標。
另外,建議對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的期限,在有特殊情況的前提下,規定經上級法院批準可以延長一次。
人民調解的調研報告大全(21篇)篇二十
配合apecceo峰會的召開,普華永道日前發布了xx普華永道apecceo調研報告《亞太新愿景——日益互聯互通的增長平臺》。該報告收集了工商界對本地區改善商業環境、推動本地區貿易和投資的建議,征詢他們對apec工商領導人峰會的訴求。
《xx年普華永道亞太經合組織ceo調研報告》顯示apecceo的選擇:
【問題一】。
企業擴張的重要目的地為中國、美國、印度尼西亞。
72%在中國投資的受訪者表示,他們將在未來十二個月內增加在中國的投資;準備增加在美國、印度尼西亞和中國香港投資的受訪者比例分別為6%、57%和5%。根據調研,企業高層在這四個國家和地區做好了對其業務追加投資的準備。
國際貨幣基金組織]曾在0月份預測,按購買力平價標準,中國經濟規模將在今年超越美國。同時,中國經濟內部在走向自然平衡:根據牛津經濟研究院(oxfordeconomics)為普華永道所進行的一項地區增長趨勢分析表明,預計中國經濟增速將由xx—xx年均0%的迅猛增長減緩至xx—xx年間年均6.5%的適度增長。
而隨著美國、日本、加拿大和墨西哥進一步的增長,以及apec區域內注入菲律賓和越南等發展中經濟體的'預期穩定增長,這兩大重要因素預計可以抵消中國增長步伐放緩所帶來的影響。
作為一個整體,可以預期apec在未來十年增長速度持續加快,從xx—xx年間的年均增長3.2%變為xx—xx年間的年均增長3.5%。
【問題二】。
分享更多,以從跨境合作中獲得更多收益。
59%的受訪者表示,他們“更愿意”分享客戶與市場洞察以及其他資源,包括員工,以促成更有效的跨境合作。技術的不斷發展衍生出了新的產業及競爭對手,傳統的以銷售為導向的合資模式也在不斷演變。企業高層愿付出更多,通過業務合作,獲得更多收益。
隨著科技打破行業界限,企業決策者正在這些逐步進化的市場中尋求更多發展機會:42%的受訪者表示,他們可能在未來三年尋求核心產業以外的業務合作。實際上,近五分之一(9%)的科技企業決策者表示,尋求跨行業的合作對他們公司未來的前景“非常關鍵”。
調研結果顯示,在產品和市場開發方面,更密切的和協作程度更高的合作模式正在形成。盡管如此,部分企業決策者并不太愿意與業務合作伙伴共享知識產權,也沒有準備好在其他網絡內分享有關他們的劣勢的信息。
【問題三】。
調研顯示,42%的受訪者對現有產品或服務在中國市場的增長表示“非常有信心”。相比較,32%的受訪者表示,對于在中國制造的產品和服務在國際市場的發展,他們“非常有信心”。
對于在中國發展業務的企業來說,盡管預測中國的增長將放緩,但該地仍具吸引力。
其中有三分之一(32%)的受訪者看好中國市場的創新,表示“非常有信心”。
【問題四】。
很多企業并沒有完全做好步入數字經濟的準備,盡管電子商務平臺的發展,尤其在亞洲,對企業至關重要。僅有2%的受訪者表示“非常有信心”通過其在社交媒體平臺上的投資獲利。2%至22%的受訪者對自己充分掌控社交網絡的能力“非常有信心”,并因此有可能通過更緊密的互聯獲利。這包括對整合系統、社交網絡的數據及客戶反饋的利用等。
【問題五】。
絕大部分的受訪者認為,apec依然在朝著亞太自由貿易區(ftaap)的目標邁進,但大部分受訪者(55%)認為進程放緩。企業希望通過政策援助來解決境內問題。非關稅貿易壁壘的改變被認為是影響企業業務最關鍵的因素。然而,跨境問題仍然存在。企業高層將降低進口關稅以及簡化便利海關流程根據其變化對企業業務的影響程度分列為第二、三位。報告結果顯示,預測能力更強、反應能力更快的企業更具自信。邊境問題還在擴大。簡化海關流程的繁文縟節及不確定性將有效支持貿易發展。
人民調解的調研報告大全(21篇)篇二十一
為了深入學習實踐科學發展觀,更好的發揮人民調解工作“第一道防線”和“減壓器”作用,根據司法部“基層工作指導司《關于開展人民調解專項調研活動的通知》精神,我局于5月下旬至6月初對全縣人民調解工作的現狀進行了專題調研,現將調研情況報告如下:
1、調解組織網絡較為健全,制度化建設逐步推進。全縣建1個縣級矛盾糾紛調處中心,18個鄉鎮矛盾糾紛調處中心,有人民調解委員會304個,人民調解員1353人。目前,人民調解網絡在全縣已全部形成。鄉鎮、社區制定了人民調解工作目標責任制、人民調解員工作紀律、當事人的權利義務、人民調解工作原則,建立了與開展調解工作業務相配套的登記、記錄和檔案管理制度。使人民調解工作從組織上和制度上得到保障。
2、調解工作機制不斷創新,調解工作領域不斷拓展。各鄉鎮、各部門積極創新工作機制,著力構建大調解工作格局。城關鎮“百人百日進萬家,矛盾糾紛大排查”模式。就是以鄉鎮為單位組織轄區內的村組治調干部、部分行政干部、派出所、法庭和司法所等單位干警以及聘請專職調解工作人員組成工作組,集中時間、集中人力、進村入戶,對轄區內的矛盾糾紛進行大排查、大調處,做到村不漏戶、戶不漏人;店子鎮開展“巡村入戶,矛盾糾紛調處雙簽”模式,要求鄉鎮干部(包括鄉直單位干部)每月必須進村入戶不少于一次,對轄區內所有的常駐人口、臨時戶口和流動人口都要一戶不漏地訪查。做到“三訪”、“四送”,即訪查治安隱患、訪查群眾生產生活、訪查生育狀況;送法律、送技術、送溫暖、送政策。巡村入戶干部每訪查完一戶,戶主要在干部訪查表上簽名或蓋章,干部要在農戶保管的“干部巡村日歷本”上簽名。并對查找出來的問題,實行定時定人承包解決。
為防止走過場,鄉鎮還要建立抽檢制和責任追究等機制;羊尾鎮開展“警治聯調”模式。就是村、組治調干部與鄉鎮政法干警通力協作,對矛盾糾紛予以調處。村、組調解組織無力調處的及時上報鄉鎮,并由綜治辦牽頭組織派出所、法庭、司法所等政法單位進行“會診”予以調處;六郎鄉開展“疑難糾紛聽證”模式。對于具有代表性的疑難糾紛、調解組織可以在一定范圍內,邀請當地具有一定威信的人士參加進行公開調處,達到調處一起教育一片的目的;澗池鄉開展矛盾糾紛“三卡”模式。矛盾糾紛排查上報卡、交辦卡和回報卡;觀音、湖北口等鄉鎮開展“聯防聯調”模式。縣、鄉、村每年都要與周邊地區簽訂聯訪聯調協議,共同促進民族團結進步。各級人民調解組織不僅調解婚姻、家庭、鄰里等多發性、常見性民間糾紛,同時結合我縣經濟社會發展的熱點,圍繞推進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圍繞推進城市化和工業化進程,積極主動參與征地拆遷、企業改制、土地承包、移民安置、物業管理等容易引發上訪的.社會矛盾的調解工作,拓展了人民調解的工作領域。
二、存在的困難和問題。
我縣人民調解工作取得了比較明顯的成效,但工作中仍存在著制約人民調解工作發展的一些難點問題。人民調解工作不論在思想認識還是實踐工作中都還存在著一些與形勢發展要求不相適應的問題。
1、少數基層領導對調解工作認識不足,重視不夠。有的地方對人民調解在新形勢下的地位、作用認識不充分,以致多年沒有召開過地域性調解工作會議;有的領導認為人民調解是“軟組織”可有可無,以致人民調解工作難以擺上黨委、政府工作的重要議事日程;有的地方長期聽不到宣傳人民調解的聲音或宣傳力度不足,以致人民調解的作用與社會大眾的認知程度相差懸殊;還有不少群眾認為調解沒有強制力,以致出現矛盾糾紛時不是訴訟就是上訪,或者干脆“用拳頭說話”;全社會普遍關心、認可、支持人民調解工作的氛圍相對缺乏,一些部門沒有形成共同參與、齊抓共管的局面,以致調解人員孤軍作戰,難以處理一些復雜的矛盾糾紛。
2、調解隊伍總體素質偏低。人民調解員素質參差不齊,特別是村級調解員大部分文化程度偏低,不少基層調解員還留在傳統的“勸架員”水平,法律知識貧乏,政策水平較低,有些甚至連制作調解記錄和調解文書都有困難,工作力不從心,以致調解效果事與愿違者不乏其數。
3、調解經費嚴重不足,沒有納入同級財政預算,工作經費得不到保障,嚴重制約了調解工作的開展,挫傷了調解人員的積極性,阻礙了人民調解作用的發揮,“重打輕防”現象比較普遍。加之,社會各界對人民調解化解糾紛,防止矛盾激化中的作用缺乏認識,人民調解在糾紛當事人心目中缺乏可信度和權威性,出現糾紛,當事人大都希望政府解決和訴訟解決。
1、深化對人民調解工作的認識,切實加強領導。各級政府要進一步提高認識,做好新形勢下的人民調解工作,是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客觀要求,是預防和化解矛盾糾紛、促進社會和諧穩定的“第一道防線”和有效途徑,在化解社會矛盾糾紛中具有基礎性作用。要將人民調解工作納入重要的議事日程,認真研究解決人民調解工作中存在的困難和問題。要將人民調解工作納入年度考核內容,加強督促檢查,考核獎懲。要加強人民調解工作的宣傳,營造人民調解工作的良好輿論環境。
2、健全完善人民調解組織網絡。要結合農村基層組織建設和城鎮社區建設,鞏固和完善村(社區)人民調解委員會。充分發揮其在化解矛盾糾紛、指導村(社區)調解組織開展工作中的作用。積極探索人民調解工作建設的新路子,加強跨區域性調解組織、行業調解組織、重點項目調解組織建設,推進在學校、醫院、集貿市場、物業管理小區等建立調解組織,進一步健全完善人民調解組織網絡。
3、建立健全人民調解工作保障機制。要建立健全人民調解經費保障機制,加大對人民調解工作的投入。要認真落實財政部、司法部《關于進一步加強人民調解工作經費保障的意見》,把司法行政機關指導人民調解經費、人民調解委員會的工作經費和人民調解員的補貼經費納入財政預算,切實保障人民調解工作的正常開展。
4、加強對人民調解工作的立法步伐,找準自己的位置。通過立法明確規定人民調解組織建設、人員配置、工作機制、經費保障、法律效力等問題,使人民調解工作得到法律的有效支持和規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