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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大活動應急預案管理辦法(實用16篇)

    時間:2025-05-10 作者:靈魂曲

    應急預案的建立和實施是一個長期的過程,需要不斷總結經驗和教訓,不斷完善和提高。下面的示例展示了應急預案的結構和內容,可以幫助大家更好地理解和制定自己的應急預案。

    重大活動應急預案管理辦法(實用16篇)篇一

    突發事件,是指突然發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嚴重社會危害,需要采取應急處置措施予以應對的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和社會安全事件。下文是山西省突發事件。

    應急預案。

    管理辦法,歡迎閱讀!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全省突發事件應急預案(以下簡稱應急預案)管理,增強應急預案的針對性、實用性和可操作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山西省突發事件應對條例》等法律法規和《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管理辦法的通知》,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應急預案,是指各級人民政府及其部門、基層組織、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為依法、迅速、科學、有序應對突發事件,最大限度減少突發事件及其造成的損害而預先制定的。

    工作方案。

    第三條應急預案的規劃、編制、審批、發布、備案、演練、修訂、培訓、宣傳教育等管理工作,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應急預案管理遵循統一規劃、分類指導、分級負責、屬地為主、動態管理的原則。

    第五條應急預案編制要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和規定,針對風險分析結果,以快速響應為中心,以提高應急處置能力為重點,緊密結合實際,合理確定內容,廣泛征求意見和研究論證,切實提高針對性、實用性和可操作性。

    第六條應急預案按照制定主體劃分為兩類:

    (二)單位和基層應急預案。

    第七條政府及其部門應急預案包括總體應急預案、專項應急預案、部門應急預案。

    總體應急預案是政府應急預案體系的總綱,是政府組織應對突發事件的總體制度安排,由各級人民政府組織制定。

    專項應急預案是政府為應對某一類型者某幾種類型突發事件,或者針對重要目標物保護、重大活動保障、應急資源保障等重要工作而預先制定的涉及多個部門職責的專項工作方案,由政府有關部門或者相關單位牽頭組織制定,報本級人民政府審核批準后印發實施。

    部門應急預案是政府有關部門根據總體應急預案、專項應急預案和部門職責,為應對本部門、本行業、本領域突發事件,或者針對重要目標物保護、重大活動保障、應急資源保障等而預先制定的工作方案,由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或者單位制定。

    鼓勵相鄰、相近的設區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聯合制定應對區域性、流域性突發事件的聯合應急預案。

    第八條總體應急預案主要規定本級人民政府突發事件應對的基本原則、組織體系、運行機制、應急保障的總體安排等,明確相關各方的職責和任務。

    第九條不同層級的專項應急預案和部門應急預案內容應當各有側重。省級專項應急預案和部門應急預案側重明確突發事件的組織指揮機制、信息報告要求、分級響應及響應行動、隊伍物資和應急保障及調動程序、市縣級政府職責等,重點規范省級層面應對行動,同時體現指導性;市縣級專項應急預案和部門應急預案側重明確突發事件的組織指揮機制、風險評估、監測預警、信息報告、應急處置措施、隊伍物資和應急保障及調動程序,重點規范市縣級層面應對行動,體現應急處置的主體職能;鄉鎮、街道編制的專項應急預案和部門應急預案側重明確突發事件的預警信息傳播、組織先期處置和自救互救、信息收集報告、人員臨時安置等內容,重點規范鄉鎮層面應對行動,體現先期處置特點。

    針對重要基礎設施、生命線工程等重要目標物保護的專項應急預案和部門應急預案,側重明確風險隱患及防范措施、監測預警、信息報告、應急處置和緊急恢復等內容。

    針對重大活動保障制定的專項應急預案和部門應急預案,側重明確活動安全風險隱患及防范措施、監測預警、信息報告、應急處置、人員疏散撤離組織和路線等內容。

    針對為突發事件應對工作提供隊伍、物資、裝備、資金等資源保障的專項應急預案和部門應急預案,側重明確組織指揮機制、資源布局、資源調用程序等內容。

    第十條單位和基層組織應急預案內容側重明確應急響應責任人、風險隱患監測、信息報告、預警響應、應急處置、人員疏散撤離組織和路線、可調用或者可請求援助的應急資源等,體現自救互救、信息報告和先期處置特點。

    第十一條專項應急預案所涉及的單位,應當根據專項預案并結合本單位職責編制本單位相應配套的應急聯動方案,報專項應急預案編制單位備案。

    第十二條專項應急預案、部門應急預案編制單位應當編制相應的應急預案操作手冊,操作手冊包括指揮機構組成與主要職責、不同情況下響應處置的程序與相應措施、應急隊伍和裝備物資情況、相關單位聯絡人員及聯系方式等。

    第十三條政府有關部門、單位和基層組織應當根據應急預案,并針對突發事件現場處置工作靈活制定現場處置方案,側重明確現場組織指揮機制、應急隊伍分工、不同情況下的應對措施、應急裝備保障和自我保障等內容。第十四條應急預案編制單位應當根據本地區、本部門和本單位的實際情況確定應急響應的分級層次、分級標準、相應措施和響應結束條件等內容;分級響應的有關內容應當滿足本地區、本部門和本單位應對突發事件的實際需要,保持與上位應急預案的銜接。

    第十五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針對本行政區域易發多發突發事件、主要風險等,制定本級人民政府及其部門應急預案編制規劃,并根據實際情況變化適時修訂完善。

    需要編制應急預案編制規劃外的專項應急預案、部門應急預案時,應急預案編制單位應當向本級人民政府申報立項,經批準后編制。應急預案審批單位可以向有關單位下達應急預案編制規劃外的專項應急預案、部門應急預案編制任務。

    單位和基層組織可根據應對突發事件需要,制訂本單位、本基層組織應急預案編制計劃。

    駐地中央企業和省屬企業根據相關標準規范、上級應急預案和應急管理工作要求,制定本企業應急預案體系目錄,報屬地人民政府主管或者監管部門備案。

    第十六條編制應急預案應當滿足以下要求:

    (一)符合相關法律、法規、規章規定;。

    (二)與上位應急預案、本級其他相關應急預案和相鄰行政區域相關應急預案銜接;。

    (四)突出對突發事件的應急處置,應對措施科學、具體,操作性強;。

    (五)內容完整,簡潔規范,通俗易懂,實用性強。

    第十七條應急預案編制單位應當組成預案編制工作小組,吸收預案涉及主要部門和單位相關人員、有關專家、有現場處置經驗的人員參加。編制工作小組組長由應急預案編制單位主要負責人或者分管負責人擔任。

    第十八條編制應急預案應當在開展風險評估和應急資源調查的基礎上進行。

    組織風險評估時,應當針對突發事件特點,識別事件的危害因素,分析事件可能產生的直接后果以及次生、衍生后果,評估各種后果的危害程度,提出控制風險、治理隱患的措施。

    組織應急資源調查時,應當全面調查本地區、本單位或者本系統可調用的應急隊伍、裝備、物資、場所等應急資源狀況和合作區域內可請求援助的應急資源狀況,必要時對本地居民應急資源情況進行調查,為制定應急響應措施提供依據。

    第十九條政府及其部門應急預案編制過程中應當廣泛聽取有關部門、單位和專家的意見。涉及其他單位職責的,應當書面征求相關單位意見,相關單位應當在15個工作日內以書面形式反饋意見建議,無修改意見時也應當書面反饋。必要時,可以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單位和基層組織應急預案編制過程中,應當根據法律、法規要求或者實際需要,征求相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意見。

    第四章應急預案的審批、備案和公布。

    第二十條應急預案審批單位應當從以下方面對應急預案進行審核:

    (一)是否符合有關法律、法規、規章;。

    (二)是否與其他相關應急預案銜接;。

    (三)各方面意見是否協調解決;。

    (四)主體內容是否完備;。

    (五)責任分工是否合理明確;。

    (六)應急響應設置是否合理,應對措施是否具體可行;。

    (七)其他需要審核的事項。

    第二十一條總體應急預案經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后,以本級人民政府名義印發。

    第二十二條專項應急預案經編制單位行政辦公會議審議通過后,報本級人民政府應急管理工作機構初審,送審材料包括以下內容:

    (三)編制應急預案依據的相關文件資料;。

    (四)風險評估報告;。

    (五)征求意見復函以及意見建議采納情況說明。

    初審過程中,政府應急管理工作機構應當指導應急預案編制單位組織召開評審論證會;根據需要,在召開評審論證會前可組織召開相關單位協調會。初審通過后,應急管理工作機構應當向編制單位出具初審意見書。

    第二十三條專項應急預案編制單位在應急預案通過應急管理工作機構初審后15個工作日內,按照公文處理相關規定將應急預案送審稿報送本級人民政府審批。送審材料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三)風險評估報告;。

    (四)征求意見復函以及意見建議采納情況說明;。

    (五)評審意見書;。

    (六)政府應急管理工作機構初審意見書。

    因保密等原因需要發布應急預案簡本的,應當將應急預案簡本一起報送審批。

    第二十四條專項應急預案由本級人民政府審核批準,以本級人民政府辦公廳(室)名義印發。

    第二十五條部門應急預案由應急預案編制單位組織召開評審會,并經本單位有關會議審議通過,以部門名義印發。必要時,可以由本級人民政府辦公廳(室)轉發。

    第二十六條單位和基層組織應急預案須經本單位或者基層組織主要負責人簽發,審批方式根據實際情況確定。

    第二十七條應急預案印發單位在應急預案印發后的20個工作日內依照下列規定備案:

    (一)總體應急預案報送上一級人民政府備案;。

    (二)專項應急預案抄送上一級人民政府有關主管部門或者監管部門備案;。

    (三)部門應急預案報送本級人民政府備案,同時抄送上一級人民政府主管部門或者監管部門備案。

    (四)鄉鎮、街道辦事處制定的應急預案報送縣級人民政府備案;。

    (七)大型群眾性活動應急預案在活動舉行20日前報送當地本級人民政府主管部門備案。

    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八條應急預案備案應當報送以下材料:

    (一)應急預案文本一式10份;。

    (三)風險評估報告;。

    第二十九條對于不涉及保密的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類政府及其部門應急預案,應當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一條應急預案編制單位應當建立應急演練制度,制訂演練計劃,根據預案內容并結合實際情況采取實戰演練、桌面推演等方式,組織開展人員廣泛參與、處置聯動性強、形式多樣、節約高效的應急演練。

    專項應急預案、部門應急預案每3年至少組織一次應急演練。

    第三十二條地震、洪澇、滑坡、山洪泥石流等自然災害易發區域所在地人民政府,重要基礎設施、城市供水、供電、供氣、供熱等生命線工程經營管理單位,礦山、建筑施工單位和易燃易爆物品、危險化學品、放射性物品等危險物品生產、經營、儲運、使用單位,公共交通工具、公共場所和醫院、學校等人員密集場所的經營單位或者管理單位等,應當有針對性地經常組織開展應急演練。

    第三十三條應急演練組織單位應當組織演練評估。評估的主要內容包括:應急演練課目背景設置情況,演練組織指揮情況,參演人員應急處置和應急聯動情況,演練所用設備裝備和應急保障情況,應急預案的合理性與可操作性,對完善應急預案的意見和建議等。

    第六章應急預案的評估和修訂。

    第三十四條應急預案編制單位應當建立定期評估制度,分析評價預案內容的針對性、實用性和可操作性,實現應急預案的動態優化和科學規范管理。

    第三十五條應急預案的修訂工作由應急預案編制單位組織實施。應急預案修訂涉及組織指揮體系與職責、應急處置程序、主要處置措施、突發事件或者應急響應分級標準等重要內容的,修訂工作應參照本辦法規定的預案編制、審批、備案、公布程序進行。

    第三十六條專項應急預案、部門應急預案一般3年修訂一次。有下列情形之一,應當及時組織修訂:

    (一)有關法律、法規、規章、標準、上位應急預案中的有關規定發生變化的;。

    (二)應急指揮機構及其職責發生較大調整的;。

    (三)面臨的風險發生較大變化的;。

    (四)在突發事件應對或者應急演練中發現問題需要作出較大調整的;。

    (五)應急預案審批單位要求修訂的;。

    (六)應急預案編制單位認為應當修訂的其他情況。

    印發滿3年的專項應急預案、部門應急預案,由應急預案編制單位組織評估后認為情況變化較小、可以延續使用的,向應急預案審批單位提出申請,經批準同意可暫緩修訂。延期使用時間不超過2年。

    應急預案中指揮機構人員組成或者人員通訊聯系方式發生變動的,相關成員單位要及時進行調整,并將調整后的情況報應急預案編制單位,應急預案編制單位要將更新后的通訊錄印發各成員單位。

    第三十七條各級人民政府及其部門、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公民等,可以向應急預案編制單位提出修訂建議,應急預案編制單位要對所提建議進行研究,作出是否修訂應急預案的決定,及時反饋結果。

    第七章應急預案的培訓和宣傳教育。

    第三十八條專項應急預案、部門應急預案印發后1個月內,應急預案中明確的指揮機構應當組織召開成員單位全體會議,學習熟悉預案,明確各有關部門、單位的職責,研究協調聯動事項。

    第三十九條應急預案編制單位應當通過編發培訓材料、舉辦培訓班、開展工作研討等方式,對與應急預案實施密切相關的管理人員和專業救援人員等組織開展應急預案培訓。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將應急預案培訓作為應急管理培訓的重要內容,納入領導干部培訓、公務員培訓、應急管理干部日常培訓內容。

    第四十條對需要公眾廣泛參與的非涉密的應急預案,編制單位應當充分利用互聯網、廣播、電視、報刊等多種媒體廣泛宣傳,制作通俗易懂、好記管用的宣傳普及材料,向公眾免費發放。

    第八章組織保障。

    第四十一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急管理工作機構及政府有關部門應按照分級負責的原則,指導、監督和協調本地區、本行業、本系統的應急預案管理工作。應急預案管理納入應急管理考核內容。

    各級人民政府可根據需要對本行政區域應急預案管理工作進行檢查,發現問題責令其限期糾正,問題嚴重的予以通報批評,建議有關部門按照規定追究當事人和負責人的行政責任。

    第四十二條省人民政府應急管理工作機構、省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可根據需要編寫應急預案編制指南,指導和規范應急預案的編制工作。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各有關單位要指定專門機構和人員負責應急預案管理工作,將應急預案的規劃、編制、審批、發布、備案、演練、修訂、培訓、宣傳教育等工作所需經費納入年度預算。

    第九章附則。

    第四十三條各市、縣人民政府和省人民政府有關部門、駐晉中央企業和省屬企業等可根據實際需要,制定相應的應急預案管理辦法。

    第四十四條本辦法所稱應急預案編制單位,是指承擔應急預案編制任務的政府及其部門、單位和基層組織。

    本辦法所稱應急預案審批單位,是指審查批準應急預案實施的本級人民政府及其部門和單位。

    本辦法所稱單位和基層組織,是指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居委會、村委會等基層組織。

    第四十五條本辦法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負責解釋。

    1、以人為本,減輕危害。

    2、統一領導,分級負責。

    3、社會動員,協調聯動。

    4、屬地先期處置。

    5、依靠科學,專業處置。

    6、鼓勵創新,迅速高效。

    重大活動應急預案管理辦法(實用16篇)篇二

    第一條為規范突發事件應急預案(以下簡稱應急預案)制定和管理,建立健全應急預案體系,實現應急預案的動態、科學和規范化管理,提高保障公共安全和處置突發事件的能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廣東省突發事件應對條例》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應急預案,是指為控制、減輕和消除突發事件引起的嚴重社會危害,規范各類緊急應對活動預先制定的方案。

    第三條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應急預案編制、審查、批準、印發、備案、公布、修訂、宣教培訓、演練、監督和檢查等相關管理工作。

    第四條應急預案管理遵循統一規劃、分類指導、歸口管理、分級實施的原則。

    第五條我市應急預案體系由市應急預案、區(新區)應急預案、基層應急行動方案、企事業單位應急預案和重大活動應急預案等五大類組成。

    (一)市應急預案。市應急預案包括市總體應急預案、市專項應急預案和市部門應急預案。其中,市總體應急預案是全市應急預案體系的總綱,是全市預防和處置突發事件的指導性、規范性文件;市專項應急預案是市政府(以下簡稱市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有關單位為應對某一類型或某幾種類型突發事件而制定,涉及多個部門(單位)職責的應急預案;市部門應急預案是市有關部門和有關單位根據市總體應急預案、專項應急預案和自身職責,為應對突發事件制定的應急預案。

    (二)區(新區)應急預案。參照市有關做法,區(新區)應急預案包括區(新區)總體應急預案、專項應急預案、部門應急預案。

    (三)基層應急行動方案。基層應急行動方案是街道辦事處(辦事處)、社區工作站和居委會等基層群眾自治組織為落實區(新區)應急預案和其他類型應急預案而制定的應急行動方案。

    (四)企事業單位應急預案。企事業單位應急預案是企事業單位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并結合本單位實際制定的應急預案。

    (五)重大活動應急預案。舉辦大型會議和文化、體育、商業、貿易等重大活動,主辦單位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制定重大活動應急預案。

    第六條各區(新區)、各有關部門和單位特別是各級應急管理辦事機構要充分依托和利用全市統一的應急平臺,建立健全各類應急預案數據庫,提高應急預案信息化管理水平。

    第七條應急預案的編制應滿足以下總體要求:

    (一)符合國家相關法律,國家、省和市相關法規、標準的規定;

    (三)保持與上級和同級應急預案的緊密銜接,保持與相鄰行政區域相關應急預案的銜接;

    (四)適應突發事件風險狀況和具備應急能力;

    (五)應對措施具體,操作性強;

    (六)內容完整,簡潔規范;

    (七)通俗易懂,好記管用。

    第八條應急預案應包括以下基本內容:

    (一)總則,包括編制目的、編制依據、適用范圍和工作原則等;

    (五)后期處置,包括善后處置、社會救助、調查評估、恢復重建等;

    (七)監督管理,包括應急預案演練、宣傳教育、培訓、責任與獎懲;

    (八)附則,包括名詞術語和預案解釋等;

    (九)附件,包括工作流程圖、相關單位和人員通訊錄、應急資源情況一覽表、標準化格式文本等。

    第九條市總體應急預案由市政府制定,具體由市政府應急管理辦公室(以下簡稱市應急辦)編制。市專項應急預案由市政府組織制定,按照“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具體由市有關專項應急指揮機構、有關部門和單位編制。市部門應急預案由市有關部門和有關單位制定。

    區(新區)應急預案由區政府(新區管委會)及其有關部門(單位)參照市一級的做法制定。

    基層應急行動方案由街道辦事處(辦事處)、社區工作站和居委會等基層群眾自治組織分別制定。

    重大活動應急預案由活動主辦單位制定。

    第十條各級政府(管委會)應當制定相應的應急預案編制框架指南,指導相關類別應急預案的編制工作。

    市總體應急預案、專項應急預案和部門應急預案的編制框架指南由市應急辦制訂,報市政府批準后實施。

    區(新區)應急預案編制框架指南,街道辦事處(辦事處)、社區工作站、居委會等基層群眾自治組織的應急行動方案編制指南由各區(新區)應急辦制訂,征求市應急辦意見后,報區政府(新區管委會)批準后實施。其中,基層應急行動方案應結合基層部門和單位的工作職責,側重于監測預警、先期處置、社會動員和善后處置等工作內容。

    企事業單位應急預案、重大活動應急預案編制指南由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根據突發事件類型或重大活動性質組織制定。

    第十一條應急預案制定單位根據突發事件性質、特點和可能造成的社會危害,組織有關單位和人員,成立應急預案編制小組,開展應急預案起草工作;組織有關突發事件應急管理專家,對起草的應急預案進行評審。

    第十二條應急預案制定單位起草應急預案過程中,應當征求應急預案涉及的有關單位意見,有關單位要以書面形式提出意見和建議。

    涉及限制公眾自由的或與公眾權利密切相關的,應以適當方式征求意見。

    第十三條應急預案制定單位應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本辦法對應急預案進行審核、評審、報批、備案和公布等事項。

    第十四條市總體應急預案經征求市突發事件應急委員會成員單位意見后,報市政府審定后發布實施。

    區(新區)總體應急預案經征求區(新區)突發事件應急委員會成員單位意見后,報區政府(新區管委會)審定后發布實施。

    第十五條專項應急預案經征求有關單位意見和組織專家評審后,送同級應急辦初審,報同級政府(管委會)審定。

    第十六條專項應急預案報送同級應急辦初審時,應提交下列編制說明材料:

    (一)編制背景;

    (二)編制原則;

    (三)編制過程及主要內容等;

    (四)征求意見和對反饋意見采納情況;

    (五)對分歧意見的處理結果和依據;

    (六)專家評審意見;

    (七)應予以說明的其他事項。

    第十七條部門應急預案經征求有關單位、專家意見后,由預案制定單位審定后發布。

    第十八條審定通過的總體應急預案應報上一級政府備案。審定通過的專項應急預案應報上一級政府主管部門備案。審定通過的部門應急預案應報同級應急辦和上一級政府主管部門備案。

    街道辦事處(辦事處)的應急行動方案應報區(新區)應急辦和區(新區)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社區工作站和居委會等基層群眾自治組織的應急行動方案報街道辦事處(辦事處)備案。

    企事業單位應急預案和重大活動應急預案報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九條應急預案制定單位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有關規定,確定應急預案密級。

    第二十條應急預案制定單位應向社會公布應急預案及其簡本。應急預案涉及的有關單位應當制定應急預案簡明操作手冊或應急行動明白卡。涉及國家秘密和商業秘密的,應按照保密要求公布應急預案簡本和簡明操作手冊。

    第二十一條應急預案制定單位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本辦法的規定,結合實際情況,按制定應急預案的程序及時修訂應急預案。修訂后的應急預案應按照本辦法第十八條有關規定進行備案。

    各類應急預案原則上每三年至少修訂一次。有關法律法規對應急預案修訂周期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基層應急行動方案原則上每兩年至少修訂一次。

    第二十二條應急預案制定單位要建立應急預案評估制度,在突發事件應急處置或應急演練結束后,及時總結分析應急預案適用情況。

    鼓勵應急預案制定單位委托專業技術服務機構開展應急預案評估工作。

    第二十三條應急預案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制定單位應當結合實際情況,適時修訂:

    (一)不符合本辦法第七條規定;

    (二)應急組織指揮體系或職責調整;

    (三)相關單位名稱或職能發生變化;

    (四)應急預案制定單位認為應適時修訂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四條有關單位對生效期間的應急預案,認為有必要根據實際情況進行修改的,應及時以書面形式告知應急預案制定單位。應急預案制定單位應認真研究,及時反饋研究結果。

    第二十五條應急預案制定單位應當消除應急預案之間相互抵觸、不銜接的情況。

    下級專項應急預案與上一級專項應急預案相互抵觸、不銜接的,由上一級政府負責協調。

    同級專項應急預案與部門應急預案之間相互抵觸、不銜接的,由同級應急辦負責協調;必要時,報請同級政府(管委會)研究解決。

    同級部門應急預案之間相互抵觸、不銜接的,由同級應急辦負責協調。

    街道辦事處(辦事處)的應急行動方案與區(新區)應急預案相互抵觸、不銜接的',由區(新區)應急辦負責協調。

    第二十六條應急預案應列入應急知識宣教培訓內容,其中涉及公眾生命安全保障的部分應作為重點。

    第二十七條應急預案制定單位應制作有關應急預案宣傳普及材料,并向公眾免費發放。

    第二十八條應急預案制定單位應制定有關應急預案培訓大綱,定期組織有關管理人員和應急救援人員開展應急預案相關培訓。

    各級政府(管委會)應將應急預案培訓納入公務員培訓考核內容,增強公務員應急責任意識,提高應急處置能力。

    第二十九條市、區兩級應急辦負責組織編制應急預案演練指南,提出規范各類突發事件應急預案演練的組織與實施的方法,指導相關應急預案演練活動。

    第三十條應急預案制定單位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本辦法,建立健全應急預案演練制度,制定應急演練規劃并報同級應急辦。適時組織有關單位開展針對各種突發事件應急管理活動的桌面演練、專項演練和綜合性演練。

    專項應急預案每年演練一次,由編制預案的專項應急指揮機構或主管部門、責任單位組織實施,并報同級應急辦備案;部門應急預案、企事業單位應急預案原則上每年至少演練一次。

    大型活動應急預案的制定單位應在活動舉辦之前至少開展一次綜合性演練。

    基層應急行動方案原則上每年至少演練一次。

    第三十一條應急演練組織單位應開展演練評估工作,總結分析應急預案存在的問題。

    各區政府(新區管委會)和市有關部門、中央駐深單位組織的綜合性應急演練評估報告應報市政府。

    第三十二條市政府負責貫徹實施市總體應急預案,監督、檢查市專項應急預案管理工作,指導和檢查區(新區)應急預案管理工作。相關實施、監督、檢查和指導工作由市應急辦牽頭組織、具體負責。

    第三十三條編制市專項應急預案的市專業應急指揮機構或主管部門、責任單位,負責監督、檢查與本專項應急預案相關的市部門應急預案、區(新區)專項應急預案的管理工作。

    第三十四條區政府(新區管委會)負責貫徹實施本區(新區)總體應急預案,監督、檢查區(新區)專項應急預案、部門應急預案的管理工作,指導和檢查本行政區域內基層應急行動方案的管理工作。相關監督、檢查和指導工作由區(新區)應急辦具體負責。

    第三十五條企事業單位應急預案和重大活動應急預案由有關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監督和檢查。

    第三十六條對未按照規定編制、修訂應急預案的,或未按應急預案規定履行相關職責,造成嚴重后果的,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及規定,追究相關單位和當事人責任。

    第八章附則。

    第三十七條本辦法由市應急辦負責解釋。

    第三十八條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實施。

    重大活動應急預案管理辦法(實用16篇)篇三

    《中國大百科全書》中將“安全生產”解釋為:旨在保護勞動者在生產過程中安全的一項方針,也是企業管理必須遵循的一項原則,要求最大限度地減少勞動者的工傷和職業病,保障勞動者在生產過程中的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下文是山西省安全生產。

    應急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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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范和加強安全生產應急預案管理工作,促進安全生產應急預案體系建設,充分發揮應急預案在事故預防和應急處置中的作用,切實提高生產經營單位的應急處置能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和《山西省安全生產條例》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四條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應急預案的綜合監督管理工作。

    第五條生產經營單位及其所屬各級單位都應當制定安全生產應急預案,適應可能發生的各類安全生產事故應急救援工作的需要。安全生產應急預案應當根據本單位危險性分析狀況、重大危險源情況以及本行業、本地區易發事故等編制。

    生產經營單位可以根據本單位的組織結構、管理模式、風險種類、生產規模等特點,對應急預案框架結構等要素進行調整。

    第七條生產經營單位制定的安全生產應急預案包括綜合應急預案、專項應急預案和現場處置方案,三者要相互銜接,形成預案體系。

    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應急預案與當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應急預案有效銜接,形成預案體系。

    第八條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應急預案名稱:單位名稱+安全生產事故綜合應急預案;單位名稱+事故類別+專項應急預案;單位名稱+工作場所+應急處置方案。

    第九條生產經營單位編制的安全生產應急預案應滿足以下要求:

    (一)符合國家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規定;。

    (二)與相關應急預案有效銜接;。

    (三)與事故風險和應急能力相適應;。

    (四)組織機構分工明確、責任落實;。

    (五)應急程序和保障措施清晰具體、操作性強;。

    (六)要素完整,文字簡潔,信息準確。

    第十條安全生產應急預案編制完成后,生產經營單位應當組織論證或評審,并征求預案涉及部門和單位的意見。

    應急預案內部評審由編制單位組織應急預案編寫人員和預案涉及所有職能部門人員進行,以確保應急預案職責清晰、程序明確、內容完整。

    應急預案外部評審由編制單位組織本行業專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及政府有關部門進行,以確保應急預案中規定的各項內容法制化。

    中央駐晉企業、外省駐晉國有控股企業、省屬企業安全生產應急預案在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備案,同時報送企業所在地設區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企業有關管理部門。其他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應急預案分級備案的具體辦法由設區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另行制定。

    第十三條生產經營單位舉辦文化、體育、經貿等大型經營性活動應當制定應急預案;應急預案應當在活動舉辦之日前10天報送當地縣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備案。

    (三)提交報備的應急預案文本及電子文檔各1份。

    第十五條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自受理生產經營單位應急預案備案申請之日起60個工作日內完成組織審查工作并向生產經營單位反饋審查意見。對審查通過的應急預案辦理備案手續,對審查未予通過的應急預案,應向生產經營單位出具書面意見,說明未予通過的原因。

    第十六條生產經營單位應急預案的備案有效期為3年,自備案登記之日起計算。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應急預案應在有效期滿前3個月內向原備案部門提交延期備案申請。

    第十七條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應急預案經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備案后,按照有關規定發布實施,并抄送與應急預案實施有關的部門和單位。

    第十八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采取有效形式開展安全生產應急預案的宣傳教育,普及安全生產事故預防、避險、自救、互救和應急處置知識,提高員工的安全意識和應急處置能力。

    第十九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對員工進行安全生產應急預案的崗前培訓,使其了解應急預案的內容,熟悉應急職責、程序和崗位應急措施,掌握事故發生后應當采取的正確處置措施和自救技能。

    第二十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制定本單位年度安全生產應急預案演練計劃,定期組織應急演練,高危行業企業要針對生產易發事故每年至少組織一次應急預案實戰演練。

    第二十一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對應急預案演練結果進行評估,并向應急預案備案部門提交評估報告。

    第二十二條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事故應急救援工作結束后,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要組織有關專家對該單位應急預案響應情況進行評估。

    第二十三條生產經營單位每年應當對本單位應急預案管理情況進行總結。

    第二十四條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應急預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及時進行修訂:

    (一)應急預案中明確的組織機構、有關責任主體和責任人、工作程序等已經調整的;。

    (二)應急預案中相關部門、單位或人員以及與其他預案的銜接關系發生較大變化的;。

    (三)應急預案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發生較大變化的;。

    (四)應急預案中涉及的重大危險源情況發生變化的;。

    (五)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完工后;。

    (六)應急預案演練或響應評估報告要求修訂的;。

    (七)應急預案制定部門或單位認為應當修訂的。

    第二十五條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應急預案修訂情況應當及時告知有關部門和單位,并報送原應急預案備案部門進行備案。

    第二十六條生產經營單位的決策機構、主要負責人或者個人經營的投資人負責應急預案相關工作的資金保障,并對由于資金投入不足導致發生安全生產事故或事故擴大等后果承擔責任。

    第二十七條生產經營單位申請辦理、變更、換發和年審安全生產許可證時,應向頒證管理機關提交在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備案的應急預案。頒證管理機關應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對生產經營單位應急預案備案情況進行審查。

    第五章檢查與處罰。

    第二十八條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生產經營單位應急預案的管理和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應急預案所涉及的有關單位對應急預案中明確的與其相關的職責應當組織落實。

    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應急預案管理工作突出的生產經營單位給予適當獎勵。

    第二十九條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據《山西省安全生產條例》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

    (二)生產經營單位應急預案沒有按規定報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備案的;。

    (三)生產經營單位未按規定進行應急預案演練的。

    第三十條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運單位以及礦山企業、建筑施工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據《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的規定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并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一)生產經營單位未按照應急預案要求建立應急救援組織或未按照規定簽訂救護協議的;。

    (二)生產經營單位未按照應急預案配備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設備,未進行經常性維護保養不能保證正常運轉的。

    第三十一條生產經營單位未針對本單位存在的重大危險源編制應急預案,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的規定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可以并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六章附則。

    第三十三條本規定自公布日起施行。

    第一、保護勞動者的生命安全和職業健康是安全生產最根本、最深刻的內涵,是安全生產本質的核心。它充分揭示了安全生產以人為本的導向性和目的性,它是我們黨和政府以人為本的執政本質、以人為本的科學發展觀的本質、以人為本構建和諧社會的本質在安全生產領域的鮮明體現。正如在中共中央政治局第30次集體學習時所強調的“人的生命是最寶貴的。我國是社會主義國家,我們的發展不能以犧牲精神文明為代價,不能以犧牲生態環境為代價,更不能以犧牲人的生命為代價。”

    第二、突出強調了最大限度的保護。所謂最大限度的保護,是指在現實經濟社會所能提供的客觀條件的基礎上,盡最大的努力,采取加強安全生產的一切措施,保護勞動者的生命安全和職業健康。根據目前我國安全生產的現狀,需要從三個層面上對勞動者的生命安全和職業健康實施最大限度的保護:一是在安全生產監管主體,即政府層面,把加強安全生產、實現安全發展,保護勞動者的生命安全和職業健康,納入經濟社會管理的重要內容,納入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總體戰略,最大限度地給予法律保障、體制保障和政策支持。二是在安全生產責任主體,即企業層面,把安全生產、保護勞動者的生命安全和職業健康作為企業生存和發展的根本,最大限度地做到責任到位、培訓到位、管理到位、技術到位、投入到位。三是在勞動者自身層面,把安全生產和保護自身的生命安全和職業健康,作為自我發展、價值實現的根本基礎,最大限度地實現自主保安。

    第三、突出了在生產過程中的保護。生產過程是勞動者進行勞動生產的主要時空,因而也是保護其生命安全和職業健康的主要時空,安全生產的以人為本,最集中地體現在生產過程中的以人為本。同時,它還從深層次揭示了安全與生產的關系。在勞動者的生命和職業健康面前,生產過程應該是安全地進行生產的過程,安全是生產的前提,安全又貫穿于生產過程的始終。二者發生矛盾,當然是生產服從于安全,當然是安全第一。這種服從,是一種鐵律,是對勞動者生命和健康的尊重,是對生產力最主要最活躍因素的尊重。如果不服從、不尊重,生產也將被迫中斷,這就是人們不愿見到的事故發生的強迫性力量。

    重大活動應急預案管理辦法(實用16篇)篇四

    第一條為規范本市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以下簡稱應急預案)管理工作,增強應急預案的科學性、針對性、實操性,根據《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管理辦法》(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17號)、《北京市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市市、區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急預案的管理工作,以及礦山、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和機械、冶金、建材、輕紡、煙草行業領域內生產經營單位(以下簡稱生產經營單位)應急預案的管理工作,適用本辦法。其他行業領域內生產經營單位應急預案管理工作,參照本辦法執行。

    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三條應急預案的管理遵循政府統籌指導,企業組織實施,強化預案銜接,注重現場處置的原則。

    第四條市安全監管局負責全市應急預案的綜合協調管理工作,指導全市應急預案體系建設工作;負責相關大中型國有企業的應急預案備案工作;負責建立完善應急預案信息管理系統,提高本市應急預案管理和應急救援管理信息化水平;負責《北京市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預案》、《北京市礦山事故應急預案》、《北京市煙花爆竹事故應急預案》和《北京市尾礦庫事故應急預案》的編制工作。

    第五條區縣安全監管局負責本區域應急預案的綜合協調管理工作,按照本市應急預案體系建設要求,建立和完善本區域應急預案體系建設工作;負責屬地內生產經營單位應急預案的指導、檢查和備案工作;負責本辦法第四條對應類別的區縣級應急預案的編制工作;將本轄區應急預案信息納入信息管理系統,實施動態管理。

    第六條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負責組織制定并實施本單位的應急預案。國有集團(控股)公司負責對其子公司(分公司)等生產經營單位應急預案的管理和預案體系建設工作;指導和督促所屬單位的應急預案編制和修訂工作;建立應急預案數據庫和組織應急預案的評審和報備工作。

    第七條區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依據國家和本市有關工作要求,制定本地區、本部門應急預案,并符合下列條件:

    (一)符合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標準的規定;。

    (四)做好與相關政府部門預案在信息接收報送、現場處置等方面的銜接。

    第八條區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指導街道辦事處、鄉鎮政府掌握屬地內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及重大危險源情況,并在本地區突發事件應急預案中明確相應的應急措施。

    第九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依據《企業職工傷亡事故分類》(gb6441)明確的事故類別,對本單位存在的各類事故風險進行全面辨識和評估,在辨識和評估的基礎上,廣泛聽取一線操作人員、專業技術人員及應急管理專家的意見,針對可能發生的事故特點,根據《生產經營單位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編制導則》(aq/t9002-)及有關標準和規定編制本單位應急預案,包括綜合應急預案、專項應急預案和現場處置方案等。

    第十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編制綜合應急預案,明確本單位的應急組織機構及其職責、預案體系及響應程序、事故預防及應急保障、應急培訓及預案演練等主要內容。規模較小生產經營單位可在專項預案中明確上述內容,不單獨編制綜合應急預案。

    第十一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根據《企業職工傷亡事故分類》(gb6441)明確的事故類別,結合本單位存在的各類事故風險,制定相應的專項應急預案。專項應急預案應當包括危險性分析、可能發生的事故特征、應急組織機構與職責、應急處置程序和管理、保障要求等內容。

    第十二條生產經營單位應針對本單位可能存在較大危險性的重點部位、重點工作崗位和重要設備等,制定相應的現場處置方案。現場處置方案應當明確以下內容:

    (一)可能存在的各類事故風險。

    (二)針對每一類事故風險,逐一制定應急處置流程,并明確各流程的具體操作人員。流程應包括報警、緊急處置、受傷人員急救等;并明確生產現場帶班人員、班組長和調度人員在遇到險情時第一時間下達停產撤人命令的直接決策權和指揮權。

    (三)所需的應急處置工具、裝備等,并明確數量及存放位置。

    (四)現場作業人員疏散撤離路線。

    (五)根據重點工作崗位的實際情況必須考慮的其它要求和條件。

    第十三條涉及重大危險源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制定重大危險源應急預案。重大危險源應急預案作為本單位的專項預案,分析、確定本單位重大危險源可能發生的事故形式及后果,明確預測預警及應急處置程序、應急救援隊伍及物資保障等。同時,針對重大危險源重要設備、重點部位和重點工作崗位等制定現場處置方案。

    生產經營單位重大危險源應急預案中應提出發生事故后對周邊社會環境產生的影響、后果。

    第十四條生產經營單位編制的綜合預案、專項預案和現場處置方案,應當按照從總公司(集團公司、總廠)到子公司、分公司直至基層單位、車間、班組,形成上下對應、相互銜接的預案體系建設要求進行編制,并遵循危害因素分析透徹,預防措施得當、應對準備充分、響應快速及時、處置救援妥當,針對性強和易操作的原則。

    生產經營單位編制預案時要參照地方政府部門公布的應急預案,在信息報送、現場處置等方面有效銜接。

    第十五條區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根據本市相關規定,制定本地區相關應急預案并組織評審、報備等管理工作。其中,列為區縣專項應急預案的,報市安全監管局備案;列為區縣部門應急預案的,報區縣應急委備案并抄報市安全監管局。

    第十六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自行組織專家或委托安全生產技術服務機構對本單位編制的應急預案進行評審。

    評審或論證工作按照《生產經營單位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評審指南(試行)》(安監總廳應急〔〕73號)要求的評審方法、評審程序和評審要點進行。評審應當形成書面紀要或書面報告,并附有各位專家或安全生產技術服務機構的書面評審意見、專家組會議評審意見和參加評審人員的簽名材料。

    第十七條參加應急預案評審的人員應包括應急預案涉及的政府部門工作人員和有關安全生產及應急管理方面的專家。評審人員應本著對社會和生產經營單位負責的態度,嚴格執行有關法律、法規及標準規定,全面、科學、客觀、公正開展評審工作。

    評審論證人員與所評審論證預案的生產經營單位有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

    第十八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根據專家意見對應急預案進行修訂完善;專家組會議評審論證意見要求重新組織評審論證的,應按要求修訂后重新組織評審論證。

    第十九條生產經營單位編制應急預案通過專家評審或論證后,由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批準實施。

    第二十條生產經營單位編制的綜合應急預案、專項應急預案應按下列要求報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備案:

    (一)登錄北京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信息平臺(210.75.218.101/ajjweb/),提交應急預案電子文本。

    (二)提交下列書面材料:

    2.應急預案評審或論證綜合意見,并附專家簽字的名單;。

    3.應急預案經正式批準實施的證明材料;。

    4.其他需要補充說明的材料。

    新成立的生產經營單位應在正式開展生產經營活動前,制定完成本單位的綜合應急預案、專項應急預案,并報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備案。

    第二十一條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收到生產經營單位提交的應急預案和備案申請材料后,實施形式審查。對經審查符合條件的,予以備案并出具《生產經營單位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備案登記表》;經審查不符合條件的,通知其進行修訂并說明原因。

    第二十二條實行安全生產許可的生產經營單位,在申請辦理安全生產許可證時,可以不提供相應的應急預案,僅提供《生產經營單位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備案登記表》。

    第二十三條市、區縣安全監管局通過本市應急預案信息管理系統開展應急預案備案、審核和信息接報等管理工作,并建立應急預案信息數據庫,滿足應急預案管理和應急救援指揮決策需要。

    第二十四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采取多種形式開展應急預案的宣傳教育,普及生產安全事故預防、避險、自救和互救知識,提高從業人員安全意識和應急處置技能。

    第二十五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將應急預案的培訓納入本單位安全生產培訓工作計劃,組織開展本單位的應急預案培訓活動,使有關人員了解應急預案內容,熟悉應急職責、應急程序和崗位應急處置方案。重點部位、重點工作崗位和重要設備等的現場處置方案應張貼在對應地點的明顯部位。

    第二十六條生產經營單位制定的應急預案應至少每三年修訂一次,應急預案修訂情況應有記錄并歸檔。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急預案應及時修訂:

    (二)生產經營單位生產工藝和技術發生變化的;。

    (三)周圍環境發生變化,形成新的重大危險源的;。

    (四)應急組織指揮體系或者職責已經調整的;。

    (五)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標準發生變化的;。

    (六)應急預案演練評估報告要求修訂的;。

    (七)應急預案管理部門要求修訂的。

    第二十七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將修訂后的應急預案及時報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重新備案。

    第二十八條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定期組織開展多種形式的應急預案演練,根據預案演練情況適時修訂應急預案。并指導和督促生產經營單位開展應急預案演練。

    第二十九條生產經營單位應建立健全應急預案演練制度,每年至少組織一次綜合應急預案演練或者專項應急預案演練。每半年至少組織一次現場處置方案演練。

    第三十條生產經營單位發現事故征兆后,要根據應急預案立即發布預警信息,落實防范和應急處置措施;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后,單位負責人應迅速啟動應急預案,采取有效措施組織搶救,防止事故擴大、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

    第三十一條生產經營單位應急預案未按照《辦法》規定備案的,未制定應急預案或者未按照應急預案采取預防措施,導致事故救援不力或者造成嚴重后果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予以處罰。

    第五章附則。

    第三十二條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30日后施行。

    重大活動應急預案管理辦法(實用16篇)篇五

    第一條 為規范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編制和管理工作,提高應急管理和處置能力,不斷推進全市“一案三制”建設(即編制應急預案,推進應急體制、機制和法制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各級各類應急預案的編制、審批、公布、備案、修訂、宣傳培訓和演練等有關管理工作。

    第三條 應急預案實行“分級編制管理,分類指導制訂,分別組織實施”,應當具有較強的針對性和實用性。

    第四條 應急預案編制應遵循以下原則:以人為本,防救結合;依法規范,明確職責;集中領導,分級負責;資源整合,提高效率;平戰結合,全民參與。

    第五條 全市建立橫向到邊、縱向到底的應急預案體系,按照“誰主管、誰負責”、“誰分管、誰負責”的要求,各級各有關部門(單位)組織、指導、督促編制應急預案,健全應急預案體系。

    第六條 市、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應急管理辦事機構、有關部門(單位)應急管理工作機構負責應急預案的編制、管理以及督促檢查工作。

    第二章 應急預案編制與內容

    第七條 本市應急預案體系主要由以下七個部分組成:

    (一)市總體應急預案。明確應急管理和處置的組織指揮體系、處置原則、標準及程序,是應急管理和處置的綱領性預案。

    (二)市政府專項應急預案。按照突發事件分類,分別編制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和社會安全事件4個專項應急預案,是部門協作配合、應急聯動的主要依據。

    (三)市政府部門(單位)單項及保障應急預案。根據我市常發的突發事件和處置需要編制的單項和保障應急預案,是部門(單位)應急管理和處置的直接依據。

    (四)區縣(自治縣)、鄉鎮(街道)、村(社區)綜合及單項應急預案。各區縣(自治縣)、鄉鎮(街道)、村(社區)編制的綜合及單項應急預案,是分級管理和處置突發事件的直接依據。

    (五)企事業單位應急預案。企事業單位結合生產、經營和工作實際編制的應急預案,是本單位應急管理和處置的直接依據。

    (六)重大活動應急預案。重大活動主辦或承辦單位根據活動內容和特點編制的應急預案。

    (七)現場應急預案。是應急處置中針對突發事件現場情況編制的應急預案。

    第八條 各級各類應急預案編制的部門(單位):

    (一)市總體應急預案由市政府應急管理辦事機構負責編制;

    (三)市政府部門(單位)單項及保障應急預案由市政府有關部門(單位)負責編制;

    (五)企事業單位應急預案由本單位負責編制;

    (六)大型活動應急預案由主辦或承辦單位負責編制;

    (七)現場應急預案由政府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和應急處置現場指揮部負責編制。

    第九條 各級各類應急預案編制的程序:

    (一)成立應急預案編制小組,由有關行政負責人負責,有關部門(單位)及人員參加;

    (二)應急預案編制部門(單位)開展風險分析和應急能力評估;

    (三)有關部門(單位)組織起草應急預案;

    (五)按照本辦法有關程序審批,及時公布應急預案并組織實施。

    第十條 各級各類應急預案應當符合以下總體要求:

    (二)保持與上級和同級有關應急預案的銜接;

    (三)與突發事件風險狀況和現有應急處置能力相適應;

    (五)應急措施具體,處置程序簡明,具有可操作性;

    (六)內容完整,簡潔規范,通俗易懂,好記管用。

    第十一條 各級各類應急預案主要包括以下基本內容:

    (一)總則。主要包括編制目的、工作原則、編制依據、適用范圍等。

    (二)應急組織機構與職責。主要包括領導機構、指揮機構和日常工作機構及有關部門(單位)和人員職責、組織體系框架、應急聯動機制等。

    (三)預警和預防機制。主要包括信息監測與報告、預警預防行動、預警支持系統、預警級別發布以及預警化解措施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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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大活動應急預案管理辦法(實用16篇)篇六

    第一條為規范和加強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管理,增強應急預案的科學性、針對性和可操作性,根據《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管理辦法》(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17號)(以下簡稱《管理辦法》)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全省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以下簡稱應急預案)的編制、評審(或論證)、發布、備案、培訓、演練和修訂等工作,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應急預案管理遵循綜合協調、分級負責、分類管理、屬地為主的原則。

    第四條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負責全省應急預案的綜合協調管理工作;省轄市、縣(市、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負責本轄區應急預案的綜合協調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負有安全生產監管職責的部門負責本行業、本領域的應急預案管理工作,根據行業特點制定本行業應急預案管理制度。

    生產經營單位負責落實本單位應急預案編制、評審(或論證)、發布、備案、宣傳、培訓和演練等工作,并組織應急預案確定的各項措施的實施。

    第五條應急預案編制應符合《管理辦法》第五條的規定要求和本辦法的相關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其他負有安全生產監管職責的部門可根據本部門監管的行業安全生產應急管理工作特點,制定行業應急預案編制技術性指導文件。

    第六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其他負有安全生產監管職責的部門應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本級人民政府及上一級主管部門的應急預案,結合本部門職責和行業安全生產應急管理工作特點,編制相應的部門應急預案。同時,編制與應急預案相對應的簡明操作手冊,明確職責任務及應急處置流程、應急保障措施等內容。

    第七條生產經營單位編制應急預案應全面分析、評估本企業的危險源狀況和應急能力,以及可能發生的事故特點,廣泛聽取一線工作人員、專業技術人員及應急管理專家的意見,根據《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事故應急預案編制導則》(aq/t9002-2006)及有關標準和規定編寫。

    第八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針對不同情況編制綜合應急預案、專項應急預案和現場處置方案。生產經營規模不大、危險性較小的單位,其綜合應急預案和專項應急預案可合并編制。

    第九條生產經營單位存在多種以上風險種類和可能發生多種事故類型的,應當組織編制本單位的綜合應急預案。

    綜合應急預案應當包括本單位的應急組織機構及其職責、預案體系及響應程序、事故預防及應急保障、應急培訓及預案演練等主要內容。

    第十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針對每一種類的風險,根據存在的重大危險源和可能發生的事故類型,編制相應的專項應急預案。

    專項應急預案應當包括危險性分析、可能發生的事故特征、應急組織機構與職責、預防措施、應急處置程序和應急保障等內容。

    第十一條對于危險性較大的生產裝置、場所或設施、崗位,生產經營單位應當編制現場處置方案。

    現場處置方案應當包括危險性分析、可能發生的事故特征、應急處置程序及應急處置要點,并明確生產現場帶班人員、班組長和調度人員在遇到險情時及時報告和下達停產撤人命令的決策權和指揮權等內容。

    第十二條應急預案應當包括應急救援機構和人員的聯系方式、發生事故后告知可能受影響周邊單位的責任部門和具體責任人、應急物資儲備清單等附件信息,并及時更新,確保信息準確有效。

    第十三條生產經營單位編制的綜合應急預案、專項應急預案和現場處置方案之間應當相互銜接,并與所在地方政府及有關部門和周邊單位的應急預案相互銜接,形成體系。

    第十四條新組建的生產經營單位在開展生產經營活動前,應編制有關應急預案,并在按照有關規定進行評審、備案、培訓和演練后,方可進行生產經營活動。

    第十五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組織有關專家對本部門應急預案進行審定。必要時,可以召開聽證會,聽取社會有關方面的意見,涉及相關部門職能或者需要有關部門配合的,應當征得有關部門同意。

    第十六條下列生產經營單位應當組織專家對本單位編制的應急預案進行評審:

    (一)礦山、建筑施工、冶金、電力、船舶等行業;。

    (三)中型規模以上的其他生產經營單位。企業分類標準執行《關于印發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的通知》(工信部聯企業〔2011〕300號)。

    上述以外的其他生產經營單位自行對本單位編制的應急預案進行論證。

    第十七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組織本單位以外的應急管理方面的專家對應急預案進行評審(或論證)。其聘請的評審專家可由當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從本級安全生產應急管理專家庫中隨機抽取,每次不得少于三名。評審人員與所評審預案的生產經營單位有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

    評審(或論證)時,可以邀請應急預案涉及的相關主管部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應急管理工作的人員參加。

    第十八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建立或依托本級安全生產專家建立應急預案評審專家庫。評審專家應具備相應的專業知識和資歷,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其他負有安全生產監管職責的部門、有關行業協會和企業推薦,經資格審查合格,方可進入專家庫。

    第十九條應急預案的評審應按照《生產經營單位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評審指南(試行)》(安監總廳應急〔2009〕73號)的要求,以會議形式進行。評審內容主要包括預案基本要素的完整性、風險分析的科學性、預防和救援措施的針對性、應急響應程序的可操作性、應急保障工作的可行性、與政府有關部門應急預案銜接等。

    評審專家應本著對社會和企業負責的態度,嚴格執行有關法律、法規及標準規定,全面、科學、客觀、公正開展評審工作。

    第二十條評審應當形成會議紀要,評審會議紀要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二)評審地點、時間、參會單位和人員;。

    (三)專家書面評審意見(簽名);。

    (四)專家組會議評審意見;。

    (五)參會人員(簽名)。

    第二十一條應急預案評審結論應為符合要求、基本符合要求、不符合要求三種。

    對于符合要求的應急預案,由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簽署發布;對于基本符合要求的應急預案,評審組應提出具體修改意見,生產經營單位要根據評審修改意見對應急預案進行修改和完善后,由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簽署發布;對于不符合要求的應急預案,生產經營單位應當重新編制,并按程序重新進行評審。

    第二十二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其他負有安全生產監管職責的部門應制定應急預案備案登記制度,建立應急預案備案登記檔案和應急預案數據庫,指導、督促、檢查有關生產經營單位做好應急預案備案登記工作。

    第二十三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編制的應急預案,應當報同級人民政府和上一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備案。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編制的應急預案,應當報同級人民政府和上級主管部門備案,同時抄送同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

    第二十四條生產經營單位應急預案應當按照分類管理、分級負責的原則實施備案管理。下列生產經營單位的綜合、專項應急預案應當報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江蘇煤礦安全監察局)備案后,并抄送所在地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及行業主管部門:

    (一)中央企業駐蘇總部;。

    (二)省屬及控股企業;。

    (三)跨省轄市生產經營單位;。

    (四)煤礦企業;。

    (五)按照法律、法規規定需要在省級相關部門備案的。

    其他生產經營單位的應急預案備案工作,按照分級負責、分類管理的原則由各省轄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和有關行業主管部門確定。

    第二十五條生產經營單位應在應急預案評審并修訂完善后,三十日內按照管理權限,向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或有關部門申請備案登記。申請備案應提交下列材料:

    (三)評審或論證專家名單(簽名);。

    (四)應急預案文本及電子文檔。

    以上文本材料應當統一使用a4規格的紙張制作,按順序裝訂成冊,做到規范統一。

    第二十六條受理備案登記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對應急預案進行形式審查。經審查符合要求的,予以備案并出具應急預案備案登記表;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備案并說明理由。

    第二十七條實行安全生產許可的`生產經營單位,在申請辦理相關行政許可事項時,應向許可實施機關提交《生產經營單位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備案登記表》,不再提交相應的應急預案。

    第二十八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其他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及生產經營單位,應采取多種形式開展應急預案的宣傳教育,普及生產安全事故預防、避險、自救和互救知識,提高從業人員安全意識和應急處置技能。

    第二十九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將應急預案的培訓納入安全生產培訓工作計劃,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內重點生產經營單位的應急預案培訓工作,安全生產培訓機構應建立培訓檔案,跟蹤督促,確保落實。

    第三十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其他負有安全生產監管職責的部門應適時組織本地區、本部門開展多種形式的應急預案演練,根據演練情況及時修訂應急預案;指導和督促生產經營單位開展應急預案演練。

    第三十一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組織開展本單位的應急預案培訓活動,使有關人員了解應急預案內容,熟悉應急職責、應急程序和崗位應急處置方法,應急預案培訓情況應當有記錄檔案。應急預案的要點應當張貼在應急指揮場所和重要崗位,并設有明顯的標志。

    第三十二條生產經營單位應建立健全應急預案演練制度,并納入本單位年度工作計劃。

    生產經營單位每年至少組織一次綜合應急預案演練或者專項應急預案演練,每半年至少組織一次現場處置方案演練。

    應急預案演練對周圍人民群眾正常生產和生活可能造成影響的,應在演練的三日前公示告知。

    第三十三條應急預案演練結束后,演練單位應組織有關專家及應急管理人員對演練效果進行評估,撰寫評估報告,分析存在問題,對應急預案提出修訂意見。

    第三十四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按照應急預案的要求配備相應的應急物資及裝備,建立使用狀況檔案,定期檢測和維護,使其處于良好狀態。

    第三十五條生產經營單位發生事故后,應當及時啟動應急預案,組織有關力量進行救援,并按照規定將事故信息及應急預案啟動情況報告當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其他負有安全生產監管職責的部門。

    第三十六條生產經營單位應急預案至少每三年修訂一次,修訂情況應有記錄并存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急預案應當及時修訂:

    (二)生產經營單位生產和工藝發生變化的;。

    (三)周圍環境發生變化,形成新的重大危險源的;。

    (四)應急組織指揮體系或者職責已經調整的;。

    (五)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標準發生變化的;。

    (六)應急預案演練評估報告要求修訂的;。

    (七)應急預案管理部門要求修訂的。

    第三十七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及時向有關部門報告應急預案的修訂情況,并按照有關應急預案備案程序重新備案。

    第三十八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每年應對應急預案管理情況進行總結,應急預案管理工作總結應報上一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其他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的應急預案管理工作總結應抄送同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

    第六章獎勵與處罰。

    第三十九條對于在應急預案編制和管理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人員,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生產經營單位應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四十條生產經營單位未編制應急預案或未按照規定備案的,由縣級以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給予警告,在規定的時限內未按要求整改的,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和《管理辦法》給予行政處罰。

    第四十一條生產經營單位未制定應急預案或者未按照應急預案采取預防措施,導致事故救援不力或者造成嚴重后果的,由縣級以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并依法給予行政處罰。

    第七章附則。

    第四十二條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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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大活動應急預案管理辦法(實用16篇)篇七

    4月1日,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局長駱琳簽發總局第17號令,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于205月1日起施行.該辦法對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以下簡稱“應急預案”)的編制、評審、備案、實施獎勵與處罰等作出了相應的規定.

    作者:國家安全生產應急救援指揮中心信息管理部作者單位:刊名:勞動保護英文刊名:labourprotection年,卷(期):“”(6)分類號:關鍵詞:

    重大活動應急預案管理辦法(實用16篇)篇八

    安全事故是指生產經營單位在生產經營活動(包括與生產經營有關的活動)中突然發生的,傷害人身安全和健康,或者損壞設備設施,或者造成經濟損失的,導致原生產經營活動(包括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活動)暫時中止或永遠終止的意外事件。下文是安徽省為更好應付突發事故而出臺的最新管理辦法。

    重大活動應急預案管理辦法(實用16篇)篇九

    (一)特重大安全事故發生后,事故單位應急指揮人員必須立即撥打應急辦公室電話報警,將所發生的重特大安全事故情況報告公司應急指揮部辦公室,事故報告內容如下:

    1、發生事故的單位、時間、地點、位置、事故類型、傷亡情況、事故發展趨勢、現場人員分布、事故的初步原因判斷,采取的應急搶救措施,需要有關部門和單位協助救援搶險等事宜,事故的報告時間、報告單位、報告人及電話聯系方式。

    2、公司辦公室接到重特大安全事故報告后,辦公室主任應立即轉報應急總指揮,并立即通知應急救援指揮組各成員,并根據事故性質和嚴重程度通知相關應急救援部門,做好應急救援準備,并立即趕往事故現場。

    3、應急組成員到達事故現場后,根據現場實際情況判斷是否向上級主管部門報警,如需報警,由總指揮指派人員進行報警。

    4、事故單位應在重大安全事故發生后24小時內,將事故情況書面報告上報調查組。

    (二)保護措施程序。

    1、事故現場保護:重特大安全事故發生后,事故發生地點和有關單位必須嚴格保護事故現場,并迅速采取必要措施,因搶救人員和財產、防止事故擴大以及疏散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動現場物件時,必須作出標志,拍照,詳細記錄和繪制事故現場圖,并妥善保存現場重要痕跡、物證等。

    1)顯示事故現場和受哈著原始存息地的所有照片。

    2)可能被清楚或被踐踏的痕跡:如剎車痕跡、地面和建筑物的傷痕、火災爆炸引起的損害,受害者的受傷部位等,要及時拍照。

    3)事故發生現場全貌。

    4)現場的物證包括:破損部件、碎片、殘留片、致害物的位置等。

    5)所有物間應保持原樣,不準沖洗擦拭。

    6)對健康有害的物品,應采取不損壞原始證據的安全防護措施。

    2、人員及周圍社區保護:當發生重大安全事故有危及到周圍社區的危險時,必須采取措施對周圍群眾和重要財物進行疏散,對重要設施進行保護。事故應急總指揮根據現場具體情況,指派專人負責周圍群中的疏散工作,在疏散過程中要對周圍人群進行核實,保證所有人員都能及時撤離危險場所,同時協助政府有關部門做好通告、交通管制、警戒等措施。周圍有學校、幼兒園、殘疾人等,要制定特殊的疏散方式,確保弱勢群體的安全。設置臨時避難場所或接受中心,供疏散人群暫時避難、休息。對可能受災的重要財物,要采取積極的搶救措施,及時疏散財物,減少事故造成的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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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大活動應急預案管理辦法(實用16篇)篇十

    第一條為規范全省突發事件應急預案(以下簡稱應急預案)管理,增強應急預案的針對性、實用性和可操作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山西省突發事件應對條例》等法律法規和《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管理辦法的通知》,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應急預案,是指各級人民政府及其部門、基層組織、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為依法、迅速、科學、有序應對突發事件,最大限度減少突發事件及其造成的損害而預先制定的工作方案。

    第三條應急預案的規劃、編制、審批、發布、備案、演練、修訂、培訓、宣傳教育等管理工作,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應急預案管理遵循統一規劃、分類指導、分級負責、屬地為主、動態管理的原則。

    第五條應急預案編制要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和規定,針對風險分析結果,以快速響應為中心,以提高應急處置能力為重點,緊密結合實際,合理確定內容,廣泛征求意見和研究論證,切實提高針對性、實用性和可操作性。

    第六條應急預案按照制定主體劃分為兩類:

    (一)政府及其部門應急預案;。

    第七條政府及其部門應急預案包括總體應急預案、專項應急預案、部門應急預案。

    總體應急預案是政府應急預案體系的總綱,是政府組織應對突發事件的總體制度安排,由各級人民政府組織制定。

    專項應急預案是政府為應對某一類型者某幾種類型突發事件,或者針對重要目標物保護、重大活動保障、應急資源保障等重要工作而預先制定的涉及多個部門職責的專項工作方案,由政府有關部門或者相關單位牽頭組織制定,報本級人民政府審核批準后印發實施。

    部門應急預案是政府有關部門根據總體應急預案、專項應急預案和部門職責,為應對本部門、本行業、本領域突發事件,或者針對重要目標物保護、重大活動保障、應急資源保障等而預先制定的工作方案,由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或者單位制定。

    鼓勵相鄰、相近的設區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聯合制定應對區域性、流域性突發事件的聯合應急預案。

    第八條總體應急預案主要規定本級人民政府突發事件應對的基本原則、組織體系、運行機制、應急保障的總體安排等,明確相關各方的職責和任務。

    第九條不同層級的專項應急預案和部門應急預案內容應當各有側重。省級專項應急預案和部門應急預案側重明確突發事件的組織指揮機制、信息報告要求、分級響應及響應行動、隊伍物資和應急保障及調動程序、市縣級政府職責等,重點規范省級層面應對行動,同時體現指導性;市縣級專項應急預案和部門應急預案側重明確突發事件的組織指揮機制、風險評估、監測預警、信息報告、應急處置措施、隊伍物資和應急保障及調動程序,重點規范市縣級層面應對行動,體現應急處置的主體職能;鄉鎮、街道編制的專項應急預案和部門應急預案側重明確突發事件的預警信息傳播、組織先期處置和自救互救、信息收集報告、人員臨時安置等內容,重點規范鄉鎮層面應對行動,體現先期處置特點。

    針對重要基礎設施、生命線工程等重要目標物保護的專項應急預案和部門應急預案,側重明確風險隱患及防范措施、監測預警、信息報告、應急處置和緊急恢復等內容。

    針對重大活動保障制定的專項應急預案和部門應急預案,側重明確活動安全風險隱患及防范措施、監測預警、信息報告、應急處置、人員疏散撤離組織和路線等內容。

    針對為突發事件應對工作提供隊伍、物資、裝備、資金等資源保障的專項應急預案和部門應急預案,側重明確組織指揮機制、資源布局、資源調用程序等內容。

    第十條單位和基層組織應急預案內容側重明確應急響應責任人、風險隱患監測、信息報告、預警響應、應急處置、人員疏散撤離組織和路線、可調用或者可請求援助的應急資源等,體現自救互救、信息報告和先期處置特點。

    第十一條專項應急預案所涉及的單位,應當根據專項預案并結合本單位職責編制本單位相應配套的應急聯動方案,報專項應急預案編制單位備案。

    第十二條專項應急預案、部門應急預案編制單位應當編制相應的應急預案操作手冊,操作手冊包括指揮機構組成與主要職責、不同情況下響應處置的程序與相應措施、應急隊伍和裝備物資情況、相關單位聯絡人員及聯系方式等。

    第十三條政府有關部門、單位和基層組織應當根據應急預案,并針對突發事件現場處置工作靈活制定現場處置方案,側重明確現場組織指揮機制、應急隊伍分工、不同情況下的應對措施、應急裝備保障和自我保障等內容。第十四條應急預案編制單位應當根據本地區、本部門和本單位的實際情況確定應急響應的分級層次、分級標準、相應措施和響應結束條件等內容;分級響應的有關內容應當滿足本地區、本部門和本單位應對突發事件的實際需要,保持與上位應急預案的銜接。

    第十五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針對本行政區域易發多發突發事件、主要風險等,制定本級人民政府及其部門應急預案編制規劃,并根據實際情況變化適時修訂完善。

    需要編制應急預案編制規劃外的專項應急預案、部門應急預案時,應急預案編制單位應當向本級人民政府申報立項,經批準后編制。應急預案審批單位可以向有關單位下達應急預案編制規劃外的專項應急預案、部門應急預案編制任務。

    單位和基層組織可根據應對突發事件需要,制訂本單位、本基層組織應急預案編制計劃。

    駐地中央企業和省屬企業根據相關標準規范、上級應急預案和應急管理工作要求,制定本企業應急預案體系目錄,報屬地人民政府主管或者監管部門備案。

    第十六條編制應急預案應當滿足以下要求:

    (一)符合相關法律、法規、規章規定;。

    (二)與上位應急預案、本級其他相關應急預案和相鄰行政區域相關應急預案銜接;。

    (四)突出對突發事件的應急處置,應對措施科學、具體,操作性強;。

    (五)內容完整,簡潔規范,通俗易懂,實用性強。

    第十七條應急預案編制單位應當組成預案編制工作小組,吸收預案涉及主要部門和單位相關人員、有關專家、有現場處置經驗的人員參加。編制工作小組組長由應急預案編制單位主要負責人或者分管負責人擔任。

    第十八條編制應急預案應當在開展風險評估和應急資源調查的基礎上進行。

    組織風險評估時,應當針對突發事件特點,識別事件的危害因素,分析事件可能產生的直接后果以及次生、衍生后果,評估各種后果的危害程度,提出控制風險、治理隱患的措施。

    組織應急資源調查時,應當全面調查本地區、本單位或者本系統可調用的應急隊伍、裝備、物資、場所等應急資源狀況和合作區域內可請求援助的應急資源狀況,必要時對本地居民應急資源情況進行調查,為制定應急響應措施提供依據。

    第十九條政府及其部門應急預案編制過程中應當廣泛聽取有關部門、單位和專家的意見。涉及其他單位職責的,應當書面征求相關單位意見,相關單位應當在15個工作日內以書面形式反饋意見建議,無修改意見時也應當書面反饋。必要時,可以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單位和基層組織應急預案編制過程中,應當根據法律、法規要求或者實際需要,征求相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意見。

    第二十條應急預案審批單位應當從以下方面對應急預案進行審核:

    (一)是否符合有關法律、法規、規章;。

    (三)各方面意見是否協調解決;。

    (四)主體內容是否完備;。

    (五)責任分工是否合理明確;。

    (六)應急響應設置是否合理,應對措施是否具體可行;。

    (七)其他需要審核的事項。

    第二十一條總體應急預案經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后,以本級人民政府名義印發。

    第二十二條專項應急預案經編制單位行政辦公會議審議通過后,報本級人民政府應急管理工作機構初審,送審材料包括以下內容:

    (三)編制應急預案依據的相關文件資料;。

    (四)風險評估報告;。

    (五)征求意見復函以及意見建議采納情況說明。

    初審過程中,政府應急管理工作機構應當指導應急預案編制單位組織召開評審論證會;根據需要,在召開評審論證會前可組織召開相關單位協調會。初審通過后,應急管理工作機構應當向編制單位出具初審意見書。

    第二十三條專項應急預案編制單位在應急預案通過應急管理工作機構初審后15個工作日內,按照公文處理相關規定將應急預案送審稿報送本級人民政府審批。送審材料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三)風險評估報告;。

    (四)征求意見復函以及意見建議采納情況說明;。

    (五)評審意見書;。

    (六)政府應急管理工作機構初審意見書。

    因保密等原因需要發布應急預案簡本的,應當將應急預案簡本一起報送審批。

    第二十四條專項應急預案由本級人民政府審核批準,以本級人民政府辦公廳(室)名義印發。

    第二十五條部門應急預案由應急預案編制單位組織召開評審會,并經本單位有關會議審議通過,以部門名義印發。必要時,可以由本級人民政府辦公廳(室)轉發。

    第二十六條單位和基層組織應急預案須經本單位或者基層組織主要負責人簽發,審批方式根據實際情況確定。

    第二十七條應急預案印發單位在應急預案印發后的20個工作日內依照下列規定備案:

    (一)總體應急預案報送上一級人民政府備案;。

    (二)專項應急預案抄送上一級人民政府有關主管部門或者監管部門備案;。

    (三)部門應急預案報送本級人民政府備案,同時抄送上一級人民政府主管部門或者監管部門備案。

    (四)鄉鎮、街道辦事處制定的應急預案報送縣級人民政府備案;。

    (七)大型群眾性活動應急預案在活動舉行20日前報送當地本級人民政府主管部門備案。

    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八條應急預案備案應當報送以下材料:

    (一)應急預案文本一式10份;。

    (三)風險評估報告;。

    第二十九條對于不涉及保密的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類政府及其部門應急預案,應當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一條應急預案編制單位應當建立應急演練制度,制訂演練計劃,根據預案內容并結合實際情況采取實戰演練、桌面推演等方式,組織開展人員廣泛參與、處置聯動性強、形式多樣、節約高效的應急演練。

    專項應急預案、部門應急預案每3年至少組織一次應急演練。

    第三十二條地震、洪澇、滑坡、山洪泥石流等自然災害易發區域所在地人民政府,重要基礎設施、城市供水、供電、供氣、供熱等生命線工程經營管理單位,礦山、建筑施工單位和易燃易爆物品、危險化學品、放射性物品等危險物品生產、經營、儲運、使用單位,公共交通工具、公共場所和醫院、學校等人員密集場所的經營單位或者管理單位等,應當有針對性地經常組織開展應急演練。

    第三十三條應急演練組織單位應當組織演練評估。評估的主要內容包括:應急演練課目背景設置情況,演練組織指揮情況,參演人員應急處置和應急聯動情況,演練所用設備裝備和應急保障情況,應急預案的合理性與可操作性,對完善應急預案的意見和建議等。

    第三十四條應急預案編制單位應當建立定期評估制度,分析評價預案內容的針對性、實用性和可操作性,實現應急預案的動態優化和科學規范管理。

    第三十五條應急預案的修訂工作由應急預案編制單位組織實施。應急預案修訂涉及組織指揮體系與職責、應急處置程序、主要處置措施、突發事件或者應急響應分級標準等重要內容的,修訂工作應參照本辦法規定的預案編制、審批、備案、公布程序進行。

    第三十六條專項應急預案、部門應急預案一般3年修訂一次。有下列情形之一,應當及時組織修訂:

    (一)有關法律、法規、規章、標準、上位應急預案中的有關規定發生變化的;。

    (二)應急指揮機構及其職責發生較大調整的;。

    (三)面臨的風險發生較大變化的;。

    (四)在突發事件應對或者應急演練中發現問題需要作出較大調整的;。

    (五)應急預案審批單位要求修訂的;。

    (六)應急預案編制單位認為應當修訂的其他情況。

    印發滿3年的專項應急預案、部門應急預案,由應急預案編制單位組織評估后認為情況變化較小、可以延續使用的,向應急預案審批單位提出申請,經批準同意可暫緩修訂。延期使用時間不超過2年。

    應急預案中指揮機構人員組成或者人員通訊聯系方式發生變動的,相關成員單位要及時進行調整,并將調整后的情況報應急預案編制單位,應急預案編制單位要將更新后的通訊錄印發各成員單位。

    第三十七條各級人民政府及其部門、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公民等,可以向應急預案編制單位提出修訂建議,應急預案編制單位要對所提建議進行研究,作出是否修訂應急預案的決定,及時反饋結果。

    第三十八條專項應急預案、部門應急預案印發后1個月內,應急預案中明確的指揮機構應當組織召開成員單位全體會議,學習熟悉預案,明確各有關部門、單位的職責,研究協調聯動事項。

    第三十九條應急預案編制單位應當通過編發培訓材料、舉辦培訓班、開展工作研討等方式,對與應急預案實施密切相關的管理人員和專業救援人員等組織開展應急預案培訓。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將應急預案培訓作為應急管理培訓的重要內容,納入領導干部培訓、公務員培訓、應急管理干部日常培訓內容。

    第四十條對需要公眾廣泛參與的非涉密的應急預案,編制單位應當充分利用互聯網、廣播、電視、報刊等多種媒體廣泛宣傳,制作通俗易懂、好記管用的宣傳普及材料,向公眾免費發放。

    第八章組織保障。

    第四十一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急管理工作機構及政府有關部門應按照分級負責的原則,指導、監督和協調本地區、本行業、本系統的應急預案管理工作。應急預案管理納入應急管理考核內容。

    各級人民政府可根據需要對本行政區域應急預案管理工作進行檢查,發現問題責令其限期糾正,問題嚴重的予以通報批評,建議有關部門按照規定追究當事人和負責人的行政責任。

    第四十二條省人民政府應急管理工作機構、省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可根據需要編寫應急預案編制指南,指導和規范應急預案的編制工作。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各有關單位要指定專門機構和人員負責應急預案管理工作,將應急預案的規劃、編制、審批、發布、備案、演練、修訂、培訓、宣傳教育等工作所需經費納入年度預算。

    第九章附則。

    第四十三條各市、縣人民政府和省人民政府有關部門、駐晉中央企業和省屬企業等可根據實際需要,制定相應的應急預案管理辦法。

    第四十四條本辦法所稱應急預案編制單位,是指承擔應急預案編制任務的政府及其部門、單位和基層組織。

    本辦法所稱應急預案審批單位,是指審查批準應急預案實施的本級人民政府及其部門和單位。

    本辦法所稱單位和基層組織,是指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居委會、村委會等基層組織。

    第四十五條本辦法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負責解釋。

    第四十六條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實施,11月20日印發的《山西省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管理辦法》(晉政辦發〔〕179號)同時廢止。

    重大活動應急預案管理辦法(實用16篇)篇十一

    管理辦法呢?修訂了什么內容呢?這都是大家所關心的內容,那么小編為大家搜集整理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管理辦法》修訂說明,歡迎大家閱讀與借鑒,希望能夠給你帶來幫助。

    20xx年4月,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以第17號局長令發布了《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對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的編制、評審、發布、備案、培訓、演練和修訂等工作進行了規范。《管理辦法》的發布對于加強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的管理,完善應急預案體系,增強應急預案的科學性、針對性、實效性,起到了非常重要的指導作用。而且,截至20xx年底,全國31個省級安全監管部門大部分都結合實際發布實施了《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等規范性文件,各地應急預案管理工作有了具體依據,生產經營單位應急預案基本做到了全覆蓋,應急預案編制、備案、培訓、演練等工作逐步規范,我國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體系建設取得了長足進展。

    在這四年多的時間里,我國安全生產應急管理工作發生了較大變化,應急管理的各項政策及方針也逐步健全和完善,《管理辦法》中部分內容條款已不能完全適應當前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的要求,因此需要對原《管理辦法》進行修訂。具體原因如下:

    (一)國務院及安全監管總局下發的相關文件中對應急預案管理工作提出更具體的要求需要進行落實。如國發23號文件要求,企業應急預案要與當地政府應急預案保持銜接,并定期進行演練。國發40號文件也提出要建立健全安全生產應急預案體系,加強動態修訂完善。落實省、市、縣三級安全生產預案報備制度,加強企業預案與政府相關應急預案的銜接。這些文件的要求和具體的落實需要在《管理辦法》中體現出來。

    (二)原《管理辦法》在近年的實施過程中也發現了一些問題。首先,原《管理辦法》中關于預案編制要求不符合當前對生產經營單位預案提出的要“簡明扼要、管用有效”的原則,有些內容可以刪除或調整,總體需要進一步簡化。同時,需要進一步強化預案編制前的風險評估和應急能力評估工作,在預案發布前增加桌面演練環節。其次,原《管理辦法》中提出的應急預案評審和備案的內容也過于原則,在實施過程中也沒有很好解決這兩個方面的問題,需要對兩部分內容進一步梳理和細化相關規定。同時,在應急預案實施方面的內容和要求也亟需進一步充實和完善。再次,原《管理辦法》中的罰則部分內容過于單一,只對生產經營單位應急預案未按照本辦法規定備案的進行處罰,不利于各級安全生產監管監察部門對生產經營單位的應急預案進行監督檢查,需要細化罰則內容,強化監督檢查方面的要求。

    (三)新標準、新規范的制定和發布也要求對原《管理辦法》進行更新和完善。如近幾年陸續發布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演練指南》(aq/t9007-20xx)、《生產經營單位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編制導則》(gb/t29639-20xx)等標準、規范,有許多的新的內容和要求需要充實到《管理辦法》中。特別是gb/t29639-20xx的發布,該標準中關于生產經營單位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編制程序、編制內容及要求均與以前的行業標準有較大變化,原《管理辦法》也應當圍繞這些新內容和新要求的變化進一步修訂和完善。

    (四)近幾年,一些地方的安全監管監察部門、部分中央企業在生產經營單位的應急預案編制和管理方面也進行了積極探索,總結出了許多好的經驗和做法,對于提高應急預案的科學性和實用性,健全和完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體系,建立反應靈敏、運轉高效的應急機制,具有廣泛的適用性和重要的借鑒意義,這也需要在新《管理辦法》吸納和充實進來,有助于推進我國安全生產應急管理工作。

    總之,修訂《管理辦法》是貫徹落實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務院文件要求的重要舉措,是解決當前應急預案編制、管理和實施過程中存在的一些突出問題的必然要求,也是優化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體系和提高應急預案實用性的迫切需要,更是提升各級安全監管監察部門應急預案管理工作水平的重大機遇。因此,開展《管理辦法》的修訂工作是十分必要的,目前修訂的條件和時機已經成熟。

    《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等法律法規,《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企業安全生產工作的通知》(國發〔20xx〕23號)、《國務院關于堅持科學發展安全發展促進安全生產形勢持續穩定好轉的意見》(國發〔20xx〕40號)、《國務院安委會關于認真貫徹落實國務院第165次常務會議精神進一步加強安全生產工作的通知》(安委明電〔20xx〕8號)等文件以及《生產經營單位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編制導則》(gb/t29639-20xx)。

    (1)20xx年3月份,對《管理辦法》進行系統梳理和分析,制定了《管理辦法》修訂。

    工作方案。

    明確修訂工作內容和時間進度安排。同時對《管理辦法》進行初步修訂。

    (2)20xx年4月底,由國家安全生產應急救援指揮中心發文,向中央企業總部、省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以及相關專家征求對原《管理辦法》的修訂意見,修訂單位負責對反饋意見的收集和整理工作,再對原《管理辦法》進行系統修訂。

    (3)20xx年5月10日前,完成《管理辦法》(討論稿),并組織有關專家及人員(小范圍)對討論稿及原稿存在的問題和不足進行討論,在對討論稿進行完善,形成征求意見稿。

    (4)20xx年5月30日前,國家安全生產應急救援指揮中心召開研討會議,組織有關部門和人員對《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進行研討,對反饋的意見進行整理,并進一步完善征求意見稿。

    (5)20xx年7月25日,國家安全生產應急救援指揮中心發文(應指信息函〔20xx〕6號),向各省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各省級煤礦安全監察局以及有關中央企業征求對《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的意見,截止到8月15日,各單位以傳真或郵件方式將修改意見反饋回來,根據反饋意見對《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進一步完善,形成當前的新的《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

    (6)20xx年9月23日,國家安全生產應急救援指揮中心發文(應指信息函〔20xx〕8號),邀請了重慶市安全監管局、寧夏煤礦安全監察局、中國石油天然氣集團公司、神華集團有限公司、中國大唐集團公司等部門和單位人員再次對新的《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進行座談,起草單位再次對管理辦法進行修訂完善。

    (7)20xx年9月27日,國家安全生產應急救援指揮中心組織召開主任業務辦公會,國家安全生產應急救援指揮中心各部門以及礦山應急救援中心有關負責人參加了《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座談會,再次對《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進行征求意見。會后,根據反饋意見又再次完善了《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

    新修訂的《管理辦法》總共包括7章、47條規定,具體修訂情況如下:

    主要修訂《管理辦法》的適用范圍,使適用范圍在原來基礎上進一步擴充,增加了“宣傳”、“評估”、“監督管理”三個方面內容,使應急預案管理的范圍更加明確和具體。此外,增加了第五條,即是生產經營單位負責落實本單位應急預案編制和實施過程中涉及的各項工作,并負責應急預案中涉及到的應急職責、應急程序以及各項保障措施的落實和實施。

    本章進行了較大幅度修改,保留了原《管理辦法》中的第5條和第12條,其他條均進行了修改或完善。具體情況如下:

    1.將原《管理辦法》中的第6條提前,并修改了部分內容,明確提出“地方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根據法律、法規、規章和同級人民政府以及上級部門的應急預案和應急預案編制方面的規范要求,結合本行政區域主要生產安全事故風險,組織、指導編制相應部門的應急預案。同時,編制與預案相對應的簡明操作程序手冊,明確職責任務及應急處置流程、應急保障措施等內容”,增加了“應急預案編制方面的規范要求”、“結合本行政區域主要生產安全事故風險,組織、指導編制相應部門的應急預案”、“編寫與預案相對應的簡明操作程序手冊”等要求。

    2.將原《管理辦法》中的第7條中的《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事故應急預案編制導則》(aq/t9002-20xx)替換為《生產經營單位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編制導則》(gb/t29639),刪除了“結合本單位的危險源狀況、危險性分析情況和可能發生的事故特點”的要求,改為“結合本單位實際”。

    3.依據《生產經營單位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編制導則》(gb/t29639)內容,在新修訂的《管理辦法》的第8、9、10條中重新描述了生產經營單位的綜合應急預案、專項應急預案和現場處置方案的概念和編寫要求。

    4.規定了生產經營單位在建設項目施工前和投產試運行前應編制完成相應應急預案編制工作。建設項目的施工單位、工程監理單位及其他與建設項目安全生產有關的單位的應急預案應納入建設單位的應急預案體系。

    5.增加了應急預案編制前開展風險評估和應急能力評估的要求,并且要求加強應急能力建設并及時根據風險評估和應急能力評估結果,完善生產安全事故風險防控措施,配置相應應急物資和裝備,把應急準備貫穿應急預案編制的全過程。

    6.修改了原《管理辦法》中的第5條(現第13條)應急預案的編制應當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中的第4、5、7、8款內容。

    7.增加了第14條,規定了生產經營單位承擔本單位應急預案編制的主體責任,可邀請相關中介機構或專家進行指導,但不得全權委托其他單位或個人編制應急預案。

    8.增加了第15條,要求應急預案評審前,應當組織預案涉及的相關部門或人員對預案進行桌面演練,通過桌面演練來檢驗和完善應急預案。

    該章在原《管理辦法》基礎上對預案評審環節要求進行了簡化,并增加了預案公布要求。具體如下:

    1.新《管理辦法》中要求,煤礦、非煤礦山、冶金、建筑施工單位和易燃易爆物品、危險化學品、放射性物品等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使用單位和中型規模以上的其他生產經營單位的應急預案評審應當邀請具有相應專業應急救援經驗的人員參加。同時,邀請包括應急預案涉及的政府部門工作人員和有關安全生產及應急管理方面的專家參加。評審人員與生產經營單位有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

    2.新《管理辦法》中要求,地方各級安全生產監管監察部門可結合本地實際情況,組建應急預案評審專家庫,制定應急預案評審專家管理辦法,為生產經營單位應急預案評審工作提供便利條件。同時,明確生產經營單位應急預案具體評審方法按照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公布的應急預案評審辦法或標準執行。

    3.新《管理辦法》中增加了對地方各級安全生產監管監察部門應急預案的發布要求,要求地方各級安全生產監管監察部門應急預案應當通過政務網站、報刊、廣播、電視等方式,及時、準確向社會公布,對確需保密的應急預案,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1.增加了預案發布后備案時限要求以及受理備案的時限要求。規定地方各級安全生產監管監察部門應急預案、生產經營單位應急預案應當自發布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按照本辦法規定進行備案。規定受理備案登記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在受理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對應急預案進行形式審查的要求。

    2.關于備案要求的調整。明確提出中央企業總部的綜合應急預案和專項應急預案,應報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有關主管部門備案;其所屬的各級分(子)公司綜合應急預案和專項預案按照隸屬或業務關系報所在地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有關主管部門備案。

    此外,前款規定以外的其他生產經營單位中涉及煤礦、非煤礦山、冶金、建筑施工單位和易燃易爆物品、危險化學品、放射性物品等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使用單位和中型規模以上的其他生產經營單位,有安全生產行政許可的,其綜合應急預案和專項應急預案報行政許可部門備案,抄送所在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無安全生產行政許可的,其綜合應急預案和專項應急預案按照隸屬或業務關系報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有關主管部門備案。

    主要修訂內容如下:

    1.要求地方各級安全生產監管監察部門和其他負有安全監管職責的部門,應當定期組織本部門、本行業(領域)應急預案演練,指導、監督和檢查本行政區域、本行業(領域)有關生產經營單位開展預案演練活動,提高事故應急處置能力。

    2.要求應急預案編制部門或單位應當建立應急演練制度,根據實際情況采取實戰演練、桌面演練等方式,組織開展人員廣泛參與、部門協同聯動、形式多樣、節約高效的應急演練,檢驗預案的實用性和有效性。

    3.要求各級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每年至少組織一次本行政區域或本行業(領域)綜合或專項應急演練。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應急演練制度,制定年度應急預案演練計劃,結合本單位特點每年至少組織一次綜合應急演練或專項應急演練,每季度至少組織一次現場處置方案實戰演練,并結合實際經常性開展桌面演練。高危行業生產經營單位每半年至少組織一次綜合或專項應急演練。

    4.明確提出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加強與地方人民政府及其相關部門應急預案的銜接工作,建立政府與生產經營單位之間、生產經營單位彼此之間的應急聯動機制,統籌配置應急救援組織機構、隊伍、裝備和物資,共享區域應急資源。

    5.要求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按照應急預案的要求配備相應的應急物資及裝備,建立使用狀況檔案,定期檢測和維護,使其處于良好狀態。

    6.增加了預案定期評估的要求。要求應急預案編制單位應當每年至少進行一次應急預案適用情況的評估,分析評價其針對性、操作性和實用性,實現應急預案動態優化和科學規范管理,并編制評估報告。

    將原《管理辦法》中的“獎勵與處罰”修改為“監督管理”。具體內容如下:

    1.地方各級安全生產監管監察部門應當把生產經營單位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的管理作為執法檢查的主要內容之一,并每年組織一次生產經營單位應急預案編制和實施情況的專項執法檢查,重點監督檢查應急預案編制、評審、備案、培訓、演練和修訂等情況。

    2.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對于一般生產經營單位處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對于高危行業生產經營單位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1)未按照規定編制應急預案的,或抄襲其他單位應急預案與本單位實際情況不符的;。

    (2)未按照規定定期進行應急預案全面修訂的;。

    (3)未按照規定進行應急預案備案的;。

    (4)未按照規定進行應急預案培訓的;。

    (5)未按規定進行應急預案演練的;。

    (6)未按照應急預案配置應急物資的;。

    (7)全權委托其他單位或個人編制的。

    3.各級安全監管監察部門在生產經營單位應急預案備案工作中不得以各種形式收取、攤派與之相關的費用。

    根據部門規章起草的基本規則,《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管理辦法》的框架分為七章,包括總則、應急預案的編制、應急預案的評審與公布、應急預案的備案、應急預案的實施、監督管理、附則等內容。

    重大活動應急預案管理辦法(實用16篇)篇十二

    應急預案管理是一種組織和協調各種資源,以應對突發事件和緊急情況的方法。在日常工作中,我們時常面臨各種各樣的緊急情況,如自然災害、事故、火災等。為了有效應對這些突發事件,我們需要制定和執行應急預案管理辦法。在我參與應急預案管理工作的過程中,我體會到了許多有關應急預案管理的重要性以及心得體會。

    首先,應急預案管理有助于提高組織的應急能力。一項完善的應急預案管理辦法可以幫助組織明確職責,建立應急機制,提高危機響應能力。通過制定具體的預案,明確各個部門在緊急情況下需要采取的應對措施和責任,可以提高組織的應急能力,減少因為緊急情況而導致的混亂和不確定性。在過去的工作中,我們遇到了一次突發火災事故,由于我們早已制定好了消防預案和應急演練計劃,我們能夠迅速反應,善用各種資源和滅火器材,并安全高效地將員工疏散出來,最終成功控制火勢。這次事件的經歷讓我深刻認識到合理的應急預案管理辦法對于組織的重要性。

    其次,應急預案管理有助于減少損失和保護人員安全。在應對突發事件和緊急情況時,團隊的安全是至關重要的。通過制定應急預案,組織可以根據不同的緊急情況制定相應的防范措施和應對策略,比如緊急撤離、急救、排險等。這些預案可以幫助快速而有效地采取行動,減少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我曾參與一個自然災害應急預案的討論會,通過合理的評估和分析,我們制定了相應的預警措施和應對方案,并在災害到來前的短時間內成功地將受威脅人群轉移至安全地帶,最大程度地保護了人們的生命和財產安全。

    此外,應急預案管理也能夠提高組織的協同作戰能力。突發事件需要各部門之間的緊密合作和有效溝通。通過制定應急預案,可以明確各個部門的角色和職責,并建立協作機制,促進各個部門之間的密切協作。在一次大型活動中,我們制定了一項完整的應急預案管理辦法,明確了各個部門在緊急情況下的職責和任務,通過多次演練和溝通,我們的團隊之間建立起了互信和協作的關系,大大提高了協同作戰的能力。當事實發生時,我們緊密合作、井然有序地應對并解決了緊急問題。

    最后,應急預案管理有助于提高組織的應變能力和創新能力。面對突發事件時,人們往往容易陷入恐慌和困惑。然而,通過制定和執行應急預案管理辦法,組織可以逐漸培養員工的應變能力和創新意識。在我所在的一家科技公司,我們每年至少進行一次模擬演練,以應對各種可能發生的緊急情況。這些演練訓練了我們面對困難時的決策能力和靈活性,讓我們能夠更好地適應和應對突發事件。

    總之,應急預案管理在組織的日常工作中扮演著重要的角色。通過制定和執行合理的應急預案管理辦法,可以提高組織的應急能力、保護人員安全、增強協同作戰能力、提高應變和創新能力。在我參與應急預案管理工作的實踐中,深刻體會到了應急預案管理的重要性和作用,在今后的工作中,我將繼續學習和實踐,不斷提高自己在應急預案管理方面的素質和能力。

    重大活動應急預案管理辦法(實用16篇)篇十三

    1、編制目的:

    為規范企業安全生產事故應急管理,提高處置安全生產事故能力,在事故發生后,能迅速有效、有序的實施應急救援,保障職工和顧客生命和財產安全,減少損失,特制定本預案。

    2、編制依據:

    依據《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事故應急預案編制導則》、《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北京市商業零售經營單位安全生產規定》、《人員密集場所消防安全管理》及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制定本預案。

    3、適用范圍:

    本預案適用于所發生的火災事故、觸電事故和機械傷害事故應對工作。

    4、應急工作原則:

    安全第一,預防為主。以人為本、減少危害。快速反應,協調統一。

    二、危險性分析。

    1、企業概況:

    坐落于方向的村區內,西邊面臨,北邊面臨,東邊面臨,南邊為。營業面積平方米,安全出口處。現從業人數人,其中管理人員人,安全負責人人,是一家企業。

    2、危險源與風險分析:

    本單位內有高低壓配電裝置及經營區電源線路較多,易燃品集中堆放,且在區域內使用燃氣和主食加工機械進行現場食品加工。如果果出現人為疏忽或管理不善,就有可能發生火災、機械傷害及觸電等事故。

    三、組織機構及職責。

    (一)應急組織機構與職責:

    成立安全生產事故應急指揮部(以下簡稱“指揮部”),下設應急辦公室,設在。結合本單位實際情況,設置通訊聯絡組、滅火組、疏散組、搶救組4個應急救援組。

    1、應急指揮部成員及職責:

    總指揮:

    副總指揮:

    成員:

    職責:

    (1)接受上級部門、當地政府應急救援中心的領導并落實指令。

    (2)組織本單位安全生產檢查及時消除各類安全事故隱患。

    (3)組織制定本單位安全生產事故應急預案。

    (4)負責本單位發生的安全生產事故先期處置和善后工作。

    (5)配合專業部門進行事故現場的應急搶救工作。

    (6)及時準確向當地政府及有關部門報告事故情況。

    (7)組織對應急預案處置方案的演練,補充完善本單位應急預案。

    2、應急辦公室成員及職責:

    負責人:

    成員:

    職責:

    (1)設專人24小時值班。

    (2)接到事故報警后,及時向應急指揮部總指揮、副總指揮報告。

    (3)事故發生時,負責判斷并啟動相應的應急處置方案。

    3、應急救援組職責:

    通訊聯絡組:負責與各應急小組及對外有關部門的通訊聯絡和情況通報。

    滅火組:發現火情立即利用消防設施、滅火器材進行初起火災撲救,及時斷電、斷氣。

    疏散組:負責引導各部位人員有秩序疏散。

    搶救組:搶救受傷人員并進行救護,及時護送受傷人員就醫。

    (二)組織體系框架:

    四、預防與預警。

    (一)危險源監控:

    1、應急指揮辦公室24小時值班。

    2、由安全人員負責加強對危險源的巡視檢查,發現問題及時解決。

    (二)事故預防措施:

    1、認真落實企業安全生產責任制,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

    2、及時對設備、設施的不安全狀態、人的不安全行為,以及安全管理上的缺陷等隱患進行排查治理,采取有效的防護措施。

    3、保證消防設備、設施、消防器材、應急照明的完好有效使用。

    4、安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暢通,安全指示標志明顯連續。

    5、在危險要害部位,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便于公眾識別。

    6、加強對職工安全生產教育培訓,提高安全生產意識,掌握安全技能,提高對事故的應急處理能力。

    (三)信息報告與處置:

    1、事故發生后,第一發現人立即向單位負責人報告,并盡可能阻止事故的蔓延擴大。

    2、現場負責人用最快速度通知指揮部成員到現場,及時啟動應急預案,并迅速做出響應,進入相應的應急狀態,救援組依據職責分工履行各自所應承擔的職責。

    3、事故發生后,如果事態繼續發展擴大,指揮部立即將本單位地點、起始時間和部位、危險化學品(含劇毒品)名稱和數量、人員傷亡情況、可能影響范圍及已采取的措施等上報三間房地區應急辦公室。

    五、應急響應。

    (一)火災事故現場處置措施:

    1、職工發現事故征兆,如果電源線產生火花,x個部位有煙氣,異味等,立即報告值班領導,現場人員在保證自身安全條件下,立即進行自救、滅火,防止火情擴大。

    2、事故現場繼續蔓延擴大,現場指揮人員通知各救援小組快速集結,快速反應履行各自職責投入滅火行動。

    3、聯絡組撥打119火警電話,并及時向三間房地區應急辦報告,派人接應消防車輛,并隨時與救援領導小組聯系。

    4、滅火組在消防人員到達事故現場之前,在保證自身安全前提下,依據不同類型的火災,采取不同的方法進行滅火。

    如果液化石油氣鋼瓶泄漏著火,用濕布包住手去關閉角閥,無法關閉時,則用滅火器撲救,用水冷卻鋼瓶,滅火后應將鋼瓶拎至空曠處放置。

    如果電氣設備著火,首先切斷供電線路及電氣設備電源,再利用滅火器進行滅火。

    5、疏散組接到警報后,立即按負責區域進入指定位置,用鎮定的語氣呼喊,消除顧客恐懼心理,穩定情緒,防止發生擁擠,以最快的速度引導顧客按指示方向有序疏散。

    6、搶救組及時搶救受傷人員,撥打120、999急救電話或將受傷人員送往醫院進行治療。

    7、救援隊伍到事故現場后,迅速報告未疏散出來的人員方位、數量以及疏散路線。

    8、火災現場指揮人員隨時保持與各小組的通訊聯絡,依據情況可互相調配人員。

    9、進行自救滅火,疏導人員、搶救物資、傷員等救援行動時,應注意自身安全,無能力自救時各組人員應盡快撤離火災現場,等待專業隊伍救援。

    (二)觸電事故現場處置:

    1、截斷電源,關上插座上的開關或拔除插頭。切勿觸摸電器用具的開關。

    2、若無法關上開關,可站在絕緣物上,如果一疊厚報紙、塑料布、木板之類,用掃帚或木椅等將傷者撥離電源,或用繩子、褲子或任何干布條繞過傷者腋下或腿部,把傷者拖離電源。切勿用手觸及傷者,也不要用潮濕的工具或金屬物質把傷者撥開,也不要使用潮濕的物件拖動傷者。

    3、如果果患者呼吸心跳停止,開始人工呼吸和胸外心臟按壓。若傷者昏迷,則將其身體放置成臥式,打電話叫救護車,或立即送傷者到醫院急救。

    (三)炊事機械傷害事故處置措施:

    1、發現有人受傷后,現場有關人員立即關閉設備電源,向周圍人員呼救,迅速向領導報告。

    2、領導接報后,立即到達現場,指揮對受傷人員的搶救工作。

    3、一般性外傷,迅速包扎止血,并將傷者送往醫院。

    4、如果果受傷人員傷勢較重,現場指揮人員立即撥打120急救中心電話或將傷員送往醫院治療,并及時上報三間房地區應急辦。

    (1)發生斷指,立即止血,盡可能做到將斷指沖洗干凈,用消毒敷料包裹,用塑料袋包好,放入裝有冷飲的塑料袋內,將傷者連同斷指立即送往醫院。

    (2)肢體骨折,將傷肢固定,減少骨折斷端對周圍組織的進一步損傷,再送往醫院。

    (3)如果果肢體、頭發卷入設備內,立即切斷電源停止機器轉動,不可用倒轉機器的方法,妥善的方法是拆除機器取出肢體,無法拆除時撥打119請求支援。

    六、應急結束。

    現場應急處置后,事故得到控制,導致次生、衍生事故的隱患已消除,應急工作結束。

    七、后期處理。

    1、組織人員盡快清理現場,檢修受損設備。

    2、做好傷亡人員的善后賠償工作。

    3、協助有關部門進行事故調查。

    4、將事故總結報告和處置情況報送當地政府應急辦,總結事故應急處置經驗,對應急預案進行修改完善。

    八、應急保障。

    1、應急隊伍及通訊保障:

    (1)應急指揮部。

    總指揮:手機:

    副總指揮:手機:

    成員:手機:

    (2)應急辦公室。

    負責人:手機:

    成員:手機:

    (3)通訊聯絡組。

    組長:手機:

    組員:手機:

    (4)滅火組。

    組長:手機:

    組員:手機:

    (5)疏散組。

    組長:手機:

    組員:手機:

    (6)搶救組。

    組長:手機:

    組員:手機:

    2、應急救援物資保障:

    照明器材:

    消防器材:

    防護用品:

    通訊器材:

    3、經費保障:

    本單位從日常辦公費用中,抽出部分資金用于應急物資的添置、維護保養及演練培訓的費用支出。

    九、培訓與演練。

    1、培訓:

    商業零售經營單位安全管理的相關法律法規、設施設備的安全使用、火災事故自救互救及逃生知識、消防器材的使用等相關知識培訓。

    2、演練:

    依據預案每半年進行一次演練,做好演練記錄,并對演練情況進行總結,修改完善應急預案。

    十、獎懲。

    1、在事故搶險過程中,無故不到位、不服從命令或臨陣逃脫的,將給予罰款或開除處理。

    2、在事故搶險過程中,因表現勇敢,減少事故損失的,給予表彰獎勵。

    3、在事故搶險過程中,受到傷害的,按照工傷待遇處理。

    十一、附則。

    本預案報送三間房地區應急辦備案,本單位應急辦公室存檔。

    本預案由制定,每次演練結束或依據國家有關安全生產法規的頒布及人員設置變動情況及時修改、補充預案。

    本預案經批準發布,并于20__年x月x日起實施。

    重大活動應急預案管理辦法(實用16篇)篇十四

    為了提高我校預防和控制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能力和水平,指導和規范各類公共衛生突發事件的應急處置工作,減輕或者消除突發事件的危害,保障全體師生員工的身體健康與生命安全,維護學校正常的教學秩序和校園穩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學校衛生工作條例》等法律法規和規范性文件,結合我校實際,特制定我校公共衛生突發事件應急預案。

    一、組織機構。

    組長:校長。

    副組長:副校長。

    成員:中層領導、校醫。

    二、工作目標。

    1、普及各類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防治知識,提高廣大師生員工的自我保護意識。

    2、完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信息監測報告網絡,做到早發現、早報告、早隔離、早治療。

    3、建立快速反應和應急處理機制,及時采取措施,確保公共衛生突發事件不在校園內蔓延。

    三、工作原則。

    1、預防為主、常備不懈。

    宣傳普及突發公共衛生事件防治知識,提高全體師生員工的防護意識和校園公共衛生水平,加強日常監測,發現病例及時采取有效的預防與控制措施,迅速切斷傳播途徑,控制疫情的傳播和蔓延。

    2、依法管理、統一領導。

    嚴格執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預防、疫情報告、控制和救治工作實行依法管理;對于違法行為,依法追究責任。在當地政府的統一領導下,成立學校突發公共衛生事件防治領導小組,負責組織、指揮、協調與落實學校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防治工作。

    3、快速反應、運轉高效。

    建立預警和醫療救治快速反應機制,強化人力、物力、財力儲備,增強應急處理能力。按照“四早”要求,保證發現、報告、隔離、治療等環節緊密銜接,一旦發生突發事件,快速反應,及時準確處置。

    (一)高度重視,切實加強對學校衛生工作的領導和管理。

    學校應經常對食堂、教學環境與生活區環境進行自查,盡早發現問題,及時消除安全隱患。

    (二)增加學校衛生投入,切實改善學校衛生基礎設施和條件。

    (三)采取有效措施,強化學校衛生規范化管理。

    1、加強學校生活飲用水的管理,防止因水污染造成疾病傳播。

    2、加強廁所衛生管理,做好糞便的無害化處理,防止污染環境和水源。

    3、大力開展愛國衛生運動,重點搞好教室衛生和環境衛生,為學生提供一個安全衛生的`學習和生活環境。

    4、依法加強實驗室危險化學品等有毒有害物質的管理,防止因管理失誤引起突發事件。

    (四)加強健康教育,提高師生的防疫抗病能力。

    1、按照上級部門的要求,落實好健康教育課,普及公共衛生知識,引導學生樹立良好的衛生意識,養成良好的衛生習慣和生活方式。

    2、結合季節性、突發性的傳染病的預防,通過黑板報、宣傳欄、廣播以及校園網等宣傳途徑,大力宣傳、普及防治突發事件的相關知識,提高師生員工的公共衛生意識和防治突發事件的能力。

    3、進行食品衛生知識和預防食物中毒的專題教育,增強學生識別腐敗變質食品、“三無”產品、劣質食品的能力,教育學生不買街頭無照、無證商販出售的各類食品。

    4、督促和組織師生加強體育鍛煉,養成良好的生活習慣,提倡合理營養,不斷增強體質。

    1、建立考勤監測制度,對因健康原因缺勤者由校醫進行登記匯總并進行追蹤觀察,分析其發展趨勢,必要時采取進一步的措施。

    2、重視信息的收集。注意收集本地及周圍地區的公共衛生事件的情報,密切關注其動態變化,以便做好預防工作。

    1、建立學校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報告制度,及時發現潛在隱患以及可能發生的突發事件。突發事件期間,學校實行24小時值班制。

    2、嚴格執行學校重大公共衛生事件報告程序。在傳染病暴發、流行期間,對疫情實行日報告制度和零報告制度,確保信息暢通。

    重大活動應急預案管理辦法(實用16篇)篇十五

    第一條為規范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管理工作,迅速有效處置生產安全事故,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和《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管理辦法》(國辦發〔〕101號),制定本辦法。

    第三條應急預案的管理實行屬地為主、分級負責、分類指導、綜合協調、動態管理的原則。

    第四條應急管理部負責全國應急預案的綜合協調管理工作。國務院其他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相關行業、領域應急預案的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應急預案的綜合協調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其他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負責有關行業、領域應急預案的管理工作。

    第五條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負責組織編制和實施本單位的應急預案,并對應急預案的真實性和實用性負責;各分管負責人應當按照職責分工落實應急預案規定的職責。

    第六條生產經營單位應急預案分為綜合應急預案、專項應急預案和現場處置方案。

    綜合應急預案,是指生產經營單位為應對各種生產安全事故而制定的綜合性工作方案,是本單位應對生產安全事故的總體工作程序、措施和應急預案體系的總綱。

    專項應急預案,是指生產經營單位為應對某一種或者多種類型生產安全事故,或者針對重要生產設施、重大危險源、重大活動防止生產安全事故而制定的專項性工作方案。

    現場處置方案,是指生產經營單位根據不同生產安全事故類型,針對具體場所、裝置或者設施所制定的應急處置措施。

    第七條應急預案的編制應當遵循以人為本、依法依規、符合實際、注重實效的原則,以應急處置為核心,明確應急職責、規范應急程序、細化保障措施。

    第八條應急預案的編制應當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一)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標準的規定;

    (二)本地區、本部門、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實際情況;

    (三)本地區、本部門、本單位的危險性分析情況;

    (四)應急組織和人員的職責分工明確,并有具體的落實措施;

    (五)有明確、具體的應急程序和處置措施,并與其應急能力相適應;

    (六)有明確的應急保障措施,滿足本地區、本部門、本單位的應急工作需要;

    (七)應急預案基本要素齊全、完整,應急預案附件提供的信息準確;

    (八)應急預案內容與相關應急預案相互銜接。

    第九條編制應急預案應當成立編制工作小組,由本單位有關負責人任組長,吸收與應急預案有關的職能部門和單位的人員,以及有現場處置經驗的人員參加。

    第十條編制應急預案前,編制單位應當進行事故風險辨識、評估和應急資源調查。

    事故風險辨識、評估,是指針對不同事故種類及特點,識別存在的危險危害因素,分析事故可能產生的直接后果以及次生、衍生后果,評估各種后果的危害程度和影響范圍,提出防范和控制事故風險措施的過程。

    應急資源調查,是指全面調查本地區、本單位第一時間可以調用的應急資源狀況和合作區域內可以請求援助的應急資源狀況,并結合事故風險辨識評估結論制定應急措施的過程。

    第十一條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和其他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根據法律、法規、規章和同級人民政府以及上一級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和其他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的應急預案,結合工作實際,組織編制相應的部門應急預案。

    部門應急預案應當根據本地區、本部門的實際情況,明確信息報告、響應分級、指揮權移交、警戒疏散等內容。

    第十二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相關標準,結合本單位組織管理體系、生產規模和可能發生的事故特點,與相關預案保持銜接,確立本單位的應急預案體系,編制相應的應急預案,并體現自救互救和先期處置等特點。

    第十三條生產經營單位風險種類多、可能發生多種類型事故的,應當組織編制綜合應急預案。

    綜合應急預案應當規定應急組織機構及其職責、應急預案體系、事故風險描述、預警及信息報告、應急響應、保障措施、應急預案管理等內容。

    第十四條對于某一種或者多種類型的事故風險,生產經營單位可以編制相應的專項應急預案,或將專項應急預案并入綜合應急預案。

    專項應急預案應當規定應急指揮機構與職責、處置程序和措施等內容。

    第十五條對于危險性較大的場所、裝置或者設施,生產經營單位應當編制現場處置方案。

    現場處置方案應當規定應急工作職責、應急處置措施和注意事項等內容。

    事故風險單一、危險性小的生產經營單位,可以只編制現場處置方案。

    第十六條生產經營單位應急預案應當包括向上級應急管理機構報告的內容、應急組織機構和人員的聯系方式、應急物資儲備清單等附件信息。附件信息發生變化時,應當及時更新,確保準確有效。

    第十七條生產經營單位組織應急預案編制過程中,應當根據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或者實際需要,征求相關應急救援隊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意見。

    第十八條生產經營單位編制的各類應急預案之間應當相互銜接,并與相關人民政府及其部門、應急救援隊伍和涉及的其他單位的應急預案相銜接。

    第十九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在編制應急預案的基礎上,針對工作場所、崗位的特點,編制簡明、實用、有效的應急處置卡。

    應急處置卡應當規定重點崗位、人員的應急處置程序和措施,以及相關聯絡人員和聯系方式,便于從業人員攜帶。

    第二十條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應當組織有關專家對本部門編制的部門應急預案進行審定;必要時,可以召開聽證會,聽取社會有關方面的意見。

    第二十一條礦山、金屬冶煉企業和易燃易爆物品、危險化學品的生產、經營(帶儲存設施的,下同)、儲存、運輸企業,以及使用危險化學品達到國家規定數量的化工企業、煙花爆竹生產、批發經營企業和中型規模以上的其他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對本單位編制的應急預案進行評審,并形成書面評審紀要。

    前款規定以外的其他生產經營單位可以根據自身需要,對本單位編制的應急預案進行論證。

    第二十二條參加應急預案評審的人員應當包括有關安全生產及應急管理方面的專家。

    評審人員與所評審應急預案的生產經營單位有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

    第二十三條應急預案的評審或者論證應當注重基本要素的完整性、組織體系的合理性、應急處置程序和措施的針對性、應急保障措施的可行性、應急預案的銜接性等內容。

    第二十四條生產經營單位的應急預案經評審或者論證后,由本單位主要負責人簽署,向本單位從業人員公布,并及時發放到本單位有關部門、崗位和相關應急救援隊伍。

    事故風險可能影響周邊其他單位、人員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將有關事故風險的性質、影響范圍和應急防范措施告知周邊的其他單位和人員。

    第二十五條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的應急預案,應當報同級人民政府備案,同時抄送上一級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并依法向社會公布。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其他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的應急預案,應當抄送同級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

    第二十六條易燃易爆物品、危險化學品等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運輸單位,礦山、金屬冶煉、城市軌道交通運營、建筑施工單位,以及賓館、商場、娛樂場所、旅游景區等人員密集場所經營單位,應當在應急預案公布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按照分級屬地原則,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和其他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進行備案,并依法向社會公布。

    前款所列單位屬于中央企業的,其總部(上市公司)的應急預案,報國務院主管的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備案,并抄送應急管理部;其所屬單位的應急預案報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或者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主管的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備案,并抄送同級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

    本條第一款所列單位不屬于中央企業的,其中非煤礦山、金屬冶煉和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儲存、運輸企業,以及使用危險化學品達到國家規定數量的化工企業、煙花爆竹生產、批發經營企業的應急預案,按照隸屬關系報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備案;本款前述單位以外的其他生產經營單位應急預案的備案,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確定。

    油氣輸送管道運營單位的應急預案,除按照本條第一款、第二款的規定備案外,還應當抄送所經行政區域的縣級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

    海洋石油開采企業的應急預案,除按照本條第一款、第二款的規定備案外,還應當抄送所經行政區域的縣級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和海洋石油安全監管機構。

    煤礦企業的應急預案除按照本條第一款、第二款的規定備案外,還應當抄送所在地的煤礦安全監察機構。

    第二十七條生產經營單位申報應急預案備案,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二)本辦法第二十一條所列單位,應當提供應急預案評審意見;

    (四)風險評估結果和應急資源調查清單。

    第二十八條受理備案登記的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對應急預案材料進行核對,材料齊全的,應當予以備案并出具應急預案備案登記表;材料不齊全的,不予備案并一次性告知需要補齊的材料。逾期不予備案又不說明理由的,視為已經備案。

    對于實行安全生產許可的生產經營單位,已經進行應急預案備案的,在申請安全生產許可證時,可以不提供相應的應急預案,僅提供應急預案備案登記表。

    第二十九條各級人民政府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建立應急預案備案登記建檔制度,指導、督促生產經營單位做好應急預案的備案登記工作。

    第三十條各級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各類生產經營單位應當采取多種形式開展應急預案的宣傳教育,普及生產安全事故避險、自救和互救知識,提高從業人員和社會公眾的安全意識與應急處置技能。

    第三十一條各級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應當將本部門應急預案的培訓納入安全生產培訓工作計劃,并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內重點生產經營單位的應急預案培訓工作。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組織開展本單位的應急預案、應急知識、自救互救和避險逃生技能的培訓活動,使有關人員了解應急預案內容,熟悉應急職責、應急處置程序和措施。

    應急培訓的時間、地點、內容、師資、參加人員和考核結果等情況應當如實記入本單位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檔案。

    第三十二條各級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應當至少每兩年組織一次應急預案演練,提高本部門、本地區生產安全事故應急處置能力。

    第三十三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制定本單位的應急預案演練計劃,根據本單位的事故風險特點,每年至少組織一次綜合應急預案演練或者專項應急預案演練,每半年至少組織一次現場處置方案演練。

    易燃易爆物品、危險化學品等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運輸單位,礦山、金屬冶煉、城市軌道交通運營、建筑施工單位,以及賓館、商場、娛樂場所、旅游景區等人員密集場所經營單位,應當至少每半年組織一次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演練,并將演練情況報送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對本行政區域內前款規定的重點生產經營單位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演練進行抽查;發現演練不符合要求的,應當責令限期改正。

    第三十四條應急預案演練結束后,應急預案演練組織單位應當對應急預案演練效果進行評估,撰寫應急預案演練評估報告,分析存在的問題,并對應急預案提出修訂意見。

    第三十五條應急預案編制單位應當建立應急預案定期評估制度,對預案內容的針對性和實用性進行分析,并對應急預案是否需要修訂作出結論。

    礦山、金屬冶煉、建筑施工企業和易燃易爆物品、危險化學品等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運輸企業、使用危險化學品達到國家規定數量的化工企業、煙花爆竹生產、批發經營企業和中型規模以上的其他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每三年進行一次應急預案評估。

    應急預案評估可以邀請相關專業機構或者有關專家、有實際應急救援工作經驗的人員參加,必要時可以委托安全生產技術服務機構實施。

    第三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急預案應當及時修訂并歸檔:

    (一)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標準及上位預案中的有關規定發生重大變化的;

    (二)應急指揮機構及其職責發生調整的;

    (三)安全生產面臨的風險發生重大變化的;

    (四)重要應急資源發生重大變化的;

    (五)在應急演練和事故應急救援中發現需要修訂預案的重大問題的;

    (六)編制單位認為應當修訂的其他情況。

    第三十七條應急預案修訂涉及組織指揮體系與職責、應急處置程序、主要處置措施、應急響應分級等內容變更的,修訂工作應當參照本辦法規定的應急預案編制程序進行,并按照有關應急預案報備程序重新備案。

    第三十八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按照應急預案的規定,落實應急指揮體系、應急救援隊伍、應急物資及裝備,建立應急物資、裝備配備及其使用檔案,并對應急物資、裝備進行定期檢測和維護,使其處于適用狀態。

    第三十九條生產經營單位發生事故時,應當第一時間啟動應急響應,組織有關力量進行救援,并按照規定將事故信息及應急響應啟動情況報告事故發生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和其他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

    第四十條生產安全事故應急處置和應急救援結束后,事故發生單位應當對應急預案實施情況進行總結評估。

    第五章監督管理。

    第四十一條各級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和煤礦安全監察機構應當將生產經營單位應急預案工作納入年度監督檢查計劃,明確檢查的重點內容和標準,并嚴格按照計劃開展執法檢查。

    第四十二條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應當每年對應急預案的監督管理工作情況進行總結,并報上一級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

    第四十三條對于在應急預案管理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人員,各級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生產經營單位可以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四十四條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急管理等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四條的規定,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5萬元以下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并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未按照規定編制應急預案的;

    (二)未按照規定定期組織應急預案演練的。

    第四十五條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在應急預案編制前未按照規定開展風險辨識、評估和應急資源調查的;

    (四)未按照規定開展應急預案評估的;

    (五)未按照規定進行應急預案修訂的;

    (六)未落實應急預案規定的應急物資及裝備的。

    生產經營單位未按照規定進行應急預案備案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急管理等部門依照職責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3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七章附則。

    第四十六條《生產經營單位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備案申報表》和《生產經營單位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備案登記表》由應急管理部統一制定。

    第四十七條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應急管理部門可以依據本辦法的規定,結合本地區實際制定實施細則。

    第四十八條對儲存、使用易燃易爆物品、危險化學品等危險物品的科研機構、學校、醫院等單位的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的管理,參照本辦法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九條本辦法自20xx年7月1日起施行。

    重大活動應急預案管理辦法(實用16篇)篇十六

    隨著社會的發展和進步,各種突發事件層出不窮,給人們的生活和工作帶來了許多不可預測的困擾。為了應對突發事件,保障人們的生命安全和財產安全,各個組織和機構都制定了應急預案。應急預案管理辦法是一種重要的工具,它不僅有助于提前規劃和準備,還能在應急情況下的迅速反應和協調。在實踐中,我深刻體會到應急預案管理辦法的重要性和有效性,下面將就自己的經驗進行總結。

    首先,制定應急預案非常重要。應急預案是為了應對各種突發事件而制定的一套預先安排和組織管理的方案。制定應急預案的關鍵是深入了解和分析各類突發事件的特點和影響,針對不同的情況制定相應的策略和應對措施。只有在一個組織和機構具備全面、科學且實用的預案時,才能更好地應對突發事件的發生。在我所在的公司,由于及時制定了應急預案,當近期發生一場大火災時,公司立刻采取措施疏散員工并與消防部門進行有效協助,保證了員工的生命安全和公司的正常運營。

    其次,應急預案管理辦法的實施是至關重要的。預案設計好了,但如果沒有有效執行和管理,就無法發揮預案的作用。因此,在預案的制定過程中,要明確責任人和相關部門的職責,并建立起一套科學的管理制度和執行流程。同時,還要定期進行演練和應急演練,提高員工的應急處理能力和團隊協作能力。在我所在的組織中,我們每個月都會進行一次應急演練,讓員工熟悉不同突發事件的應急措施和操作流程。這不僅加強了員工的應急意識,也為突發事件的發生做好了充分的準備。

    再次,應急預案管理辦法的持續改進是必要的。隨著社會的不斷變化和發展,突發事件的形式和性質也在不斷變化。因此,應急預案管理辦法需要不斷改進和更新,以應對新的挑戰和問題。在實踐中,我們經常進行應急預案的評估和審查,及時發現其中的不足和問題,并對其進行修訂和升級。通過不斷地改進和完善,我們能更好地適應不同的應急情況,提高應急響應的效率和準確性。

    最后,應急預案管理辦法需要與相關機構和組織進行合作和協調。突發事件的處理往往涉及多個部門和機構之間的協作和配合,需要建立有效的溝通渠道和互動機制。我們在制定預案時,會與相關政府部門和專業機構進行密切的合作,確保預案的準確性和適用性。同時,在發生突發事件時,我們也會積極與相關機構進行溝通和協調,合力應對突發情況。這種合作和協調是應急預案能夠有效發揮作用的重要保障。

    總之,應急預案管理辦法是在應對突發事件中重要的指導手冊,它的制定、實施和持續改進都是至關重要的。通過制定合理的應急預案,實施科學的管理辦法,不斷改進和更新,以及與相關機構的合作與協調,我們能更好地應對突發事件,及時做出有效的應對處理,最大程度地減少損失,保障人員的生命安全和財產安全。未來,我們應繼續加大應急預案管理辦法的研究和實踐,不斷提高應對突發事件的能力和水平,為建設安全、穩定、和諧的社會做出貢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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