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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心得(優秀12篇)

    時間:2025-06-01 作者:LZ文人

    心得體會是在學習、工作、生活等方面經驗的總結和感悟,通過總結心得可以更好地認識自己的優點和不足,進而改進自己的表現和取得更好的成果。總結心得是對自己經驗的梳理和思考,也是對自己成長的一種記錄和提高。下面是一些寫心得體會的典型范文,希望能夠給大家帶來一些啟發和參考。

    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心得(優秀12篇)篇一

    黨紀處分條例和黨員負面清單必須體現時代的特征。

    比如,單獨用一款寫了重點查處的腐敗案件&mdash;&mdash;“重點查處黨的十八大以來不收斂、不收手,問題線索反映集中、群眾反映強烈,政治問題和經濟問題交織的腐敗案件,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的問題”,凸顯紀律整飭的時代性。

    比如,明確了“不收斂、不收手的”屬于重點查處的問題,不再作為從中或加重的情形,體現了“反腐敗斗爭壓倒性態勢已經形成”的特征,也更加合理。

    又比如,第七十五條,回應了黨的十八大以來查處的幾起重大賄選案,第七十六條的修改,則基于審查調查和中央巡視發現在干部選拔方面的主要問題。

    又比如,第八十五條強調了黨員干部必須做到哪些,這在負面清單的紀律處分條例中是第一次出現。

    又比如,第八十八條、八十九條關于“有價證券、股權、其他金融行業產品”的表述、第九十條關于民間借貸和金融活動的表述,符合目前金融行業高速發展的社會時代特征。

    再比如,第九十四條,關于“企業重組改制、定向增發、兼并投資、土地出讓”的表述等,體現了新時代經濟活動和權力經濟交互的特征。

    再比如,第一百一十七條,中央明確提出“把補短板作為當前深化供給側結構性改革的終點任務,加大基礎設施領域補短板的力度”,新條例緊扣要求,明確了加大對盲目舉債、鋪攤子、上項目、搞“形象工作”“政績工程”的處理。

    再比如,第一百二十五條,明確的從重處分,呼應黨中央提出的加強調研工作,確保調研匯報工作能夠聽到實話、了解實情、解決問題。

    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心得(優秀12篇)篇二

    四是對一些具體問題進行了細化和明確。

    比如,對從輕、減輕的情形進行了修訂,順序是:主動交代、如實說明、檢舉屬實、挽回損失和消除影響、上交違紀所得、其他立功表現。

    比如,第七十條,黨的民主集中制有六條原則,本條中列出的四種情形,恰恰是違反了服從原則、集體領導和個人分工負責相結合原則、三重一大原則,以及法不責眾思想。

    又比如,第七十三條的修改,就個人事項報告問題,明確了瞞報的主觀性。

    又比如,第一百一十二條、一百一十四條、一百一十五條等,事關人民群眾的幸福感、獲得感,明確發生在群眾身邊的腐敗和作風問題的主要表象有哪些,這些將是著力解決的問題,回應了“人民反對什么、痛恨什么,我們就著力解決什么”。

    再比如,第一百一十六條、一百二十二條,劍指“四風”“四不”,把這些不正之風的形象刻畫出來。

    再比如,第一百二十七條,明確了對打聽案情的處理,對黨員領導干部的要求又更進了一步。

    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心得(優秀12篇)篇三

    充分體現黨的十九大的精神,以及黨的十八大以來紀律建設理論、實踐、制度創新成果。

    比如,新《條例》全面貫徹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和黨的十九大精神,繼承了黨章中關于紀律建設的相關內容,把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作為指導思想,把堅決維護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權威和集中統一領導作為出發點和落腳點,把黨章和新形勢下黨內政治生活若干準則等黨內法規的要求細化具體化。

    比如,習近平總書記在十八屆中央紀委七次全會上強調,黨的十八大以來,我們在開展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斗爭中得到了一些重要啟示。其中之一,就是堅持高標準和守底線相統一。

    又比如,在第五條,把監督執紀“四種形態”寫入到黨章中后,也寫入到了新《條例》。

    再比如,新《條例》在第一編中就強調,把牢固樹立“四個意識”作為總前提。

    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心得(優秀12篇)篇四

    11月1日下午,第一社區黨總支組織召開集體學習會,學習新修訂的《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黨總支書記主持并講話,學習會上,總支書記結合新時代紀律建設實際,對《條例》作了深入淺出的解讀,詳細介紹了新修訂的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有哪些變化,提出了學習貫徹《條例》的意見建議,對社區全體黨員及工作人員更好學習掌握《條例》精神、更好強化監督執紀問責、更好推進全面從嚴治黨,起到了推動作用。會上,社區黨總支書記深刻要求黨員及工作人員在工作和生活中努力做到以下幾點:

    一、加強政治理論學習,進一步提高黨性修養;學習政治理論,是堅定理想信念和搞好本職工作的基礎和前提。我們大家要不斷認真深入系統地學習黨的基本理論、路線、綱領。認真領會《條例》中的內容,主動接受國家法律法規和黨紀條規的教育、黨的優良傳統和作風教育、道德教育,不斷提高學習的自覺性、主動性。進一步打牢思想基礎,筑嚴思想防線,切實發揮好黨員的先鋒模范作用。

    二、以制度建設為標尺,積極做好本職工作;只有踏實工作,認真履行好自己的職責與義務,做好自己分內的事,才能夠讓自己的作用發揮到最大。崗位就是一種責任,所以只有將制度放在首位,堅持按規則、按制度辦事,才能把每件事情做好,才能保證正確的方向,才能更好地做好本職工作。

    三、以條例為做人戒尺,不斷總結自身不足;在工作和生活中要一直心存敬畏、手握戒尺,慎獨慎微、勤于自省,不斷總結自己的工作經驗與不足之處,多向有經驗的老同志學習,把工作做在前面,掌握工作的主動權,不斷提高自身的工作能力。時刻牢記黨的紀律是鐵的紀律,時刻以條例中的規定不斷提醒自己,從內心深處敬畏黨紀國法,始終繃緊紀律和規矩這根弦,以法之嚴、紀之肅敲打思想和靈魂,堅決同腐敗現象作斗爭,為營造和保持風清氣正的工作環境貢獻自己的力量。

    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心得(優秀12篇)篇五

    一.牢記入黨誓詞,對黨忠誠。

    入黨誓詞是黨組織對黨員的基本要求,也是一名黨員對黨和人民做出的莊嚴承諾和保證。當前,我們黨已經是一個擁有八千多萬名黨員的世界上第一大執政黨,在一個幅員遼闊,人口眾多的發展中國家長期執政,面對復雜多變的國際環境,面對艱巨復雜的國內改革發展穩定任務,面對黨所面臨的各種考驗和危險,如果沒有統一的意志和嚴明的紀律來維護,只能一事無成。

    二、嚴守黨的紀律,拒腐防變。

    許多鑄成大錯的黨員干部,在自己一步步走向罪惡的過程中,普遍反映出一點,就是從一些不起眼的小便宜、小動作、小利益開始,誘發他們私欲膨脹,不顧黨員干部的基本原則,降低標準,放松要求,心存僥幸,逐步陷入不可自拔的境地,造成對國家、對社會、對人民無法彌補的巨大損失。古人云“勿以惡小而為之,勿以善小而不為”,作為黨員就要警鐘長鳴,時刻用黨員的標準嚴格要求自己,嚴格遵守黨的紀律,牢記“兩個務必”做到“八個堅持,八個反對”,防微杜漸,從我做起,從現在做起,從一切能夠做的事情做起,永葆共產黨員的先進性,不斷提高拒腐防變的能力。

    加強政治學習,堅定信念。

    搞好政治理論學習,是堅定理想信念,增強拒腐防變意識的基礎和前提。黨員干部是反腐倡廉教育工作的重點對象。作為一名黨員要認真學習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會議的精神實質,深入系統的學習黨的基本理論、基本路線、基本綱領和基本經驗,主動接受道德教育,黨的優良傳統和作風教育,黨紀條例和國家法律法規教育,堅定共產主義的遠大理想,堅定建設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信念,不斷提高學習的自覺性、主動性,打牢思想基礎,筑牢思想防線,常修為政之德,常思貪欲之害,律己之心,切實做到廉潔自律。

    自覺接受監督,保持共產黨員先進性。作為黨員要嚴格執行黨章,全面貫徹黨內處分條例,自覺接受來自各方面的監督,認真開展批評與自我批評。針對存在的突出問題和黨員、群眾提出的意見進行認真整改。抓好安全生產,遵守規章,杜絕事故和問題發生,在工作中嚴格做到“看一條,做一條,簽一條”。不斷完善,不斷創新,不斷進步,牢記全心全意為旅客服務的宗旨,樹立正確的人生觀、地位觀和利益觀。堅持權為民所用,情為民所親,利為民所謀,做人民的公仆,始終保持共產黨的先進性。堅持黨員服務群眾,以創新的意識,創新的精神,創新的思想去工作。

    按照學校黨支部要求,我認真學習了《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通過學習《條例》,使我們充分地認識到,《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是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依據黨章和憲法、法律,結合黨的建設與實踐,以黨內法規的形式明確回答了黨的紀委和紀律處分方面等一系列重大問題。《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的頒布和實施,將會保證我們黨始終堅持做到立黨為公、執政為民和實現好、維護好、發展好最廣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對維護黨的章程、嚴肅黨的紀律,保證黨的路線方針政策的貫徹執行發揮重要作用。同時,也將保證黨的紀律的嚴肅性,通過將法律機制引入到黨的隊伍建設中,使我們執政黨的地位得到進一步鞏固和加強。

    通過學習,我們深刻在感受到,《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是關于黨的紀律和紀律處分方面的一部重要的黨內法規,它是維護黨的團結統一的有力武器,是保持黨的先進性和純潔性的重要條件,是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得以實現的重要保證,對于增強黨的凝聚力和戰斗力,密切黨與人民群眾的血肉聯系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黨從其誕生之日起,對黨的紀律建設一直非常重視,歷次黨章都對黨的紀律作出了明確規定。我們黨作為一個有著六千六百多萬黨員的大黨,沒有嚴明的紀律作保證,就會失去戰斗力,成為一盤散沙;全黨紀律嚴明,朝氣蓬勃,就能無往而不勝。在全面建設小康社會、加快推進社會主義現代化的新的發展階段,黨面臨著長期執政和改革開放的雙重考驗,需要認真解決好提高黨的執政能力和領導水平、提高拒腐防變和抵御風險能力兩大歷史性課題,在這樣的形勢下,加強黨的紀律建設顯得更為重要。

    學習《條例》,關鍵在于正確理解和把握《條例》精神實質,重點在于規范和約束我們的行為,目的在于帶領廣大黨員干部抓好各項工作。因此,我們要進一步增強組織紀律觀念,自覺做到遵守黨的紀律不動搖,執行黨的紀律不走樣,時刻用黨的紀律嚴格要求和約束自己,規范我們的一言一行。在學習上要用正確的理論武裝我們的頭腦,樹立正確的理想信念和正確的世界觀、人生觀和價值觀,自覺提高拒腐防變的能力;在工作上要精精業業,積極向上,不求名利,堅持一切為學校和學生的發展為核心的思想;在生活上要甘為清貧,自覺拼棄貪圖享受、唯金錢至上論,自覺抵制腐敗歪風邪氣,管住自己的嘴和手,管住自己、管住家人和身邊的人。要始終保持黨的先進性和純潔性,保持黨的優良傳統和優良作風,學習先鋒模范典型事跡,自覺維護黨的良好形象和威性,自覺遵守黨紀法規,絕不能把自己混為普通老百姓。自覺做到在困難面前勇往直前,勇挑重擔,在榮譽面前不搶不追,謙讓包容。要自覺增強黨性觀念,吃苦在前,享受在后,堅持講政治、講學習、講大局、講貢獻、講風格、講原則、講團結、講正派,踏踏實實做事,平平淡淡做人。堅決克服只要組織照顧,不要組織紀律,不思進取,投機取巧,生活怕苦,工作怕實,管理怕嚴、作風怕硬,遇到困難和矛盾繞道走,看到名利爭著上的不良思想和行為。要進一步解放思想,大膽教育創新,認真貫徹落實黨在新時期的系列路線、政策和方針,特別是對教育的新要求,以求真務實的工作作風,努力為我們黨的教育事業貢獻力量。

    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心得(優秀12篇)篇六

    《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在年8月26日進行了重新修訂,此次修訂體現了在習近平新時代中紀律的政治性、針對性和與時俱進的時代性。此次紀律處分條例的修訂,在保證中國共產黨的主導地位的同時,維護了中國共產黨黨內團結的強有力的武器。我們黨員同志要嚴于律己,紀嚴于法。

    首先,黨員干部要加強自身的政治學習。黨員干部時刻以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和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來武裝黨員干部自身的政治思想,帶頭發揚黨內先輩們的優良傳統、主動學習黨員的黨紀條例、國家的法律法規,努力筑牢黨員干部自身的思想防線,嚴于律己,不被外界因素所誘導。

    其次,黨員干部要加強自身的紀律學習。天下志德,莫大于忠。貪官猛如虎,庸官害如狼。黨員干部要加強自身的紀律建設,從各方面嚴格要求自身,自重,自省,自激,自勵,用黨紀黨規來衡量自身。在政治上講究忠誠,在組織上講究服從,在行動上講究紀律。清清白白做人,踏踏實實做事。

    最后,黨員干部要加強樹立黨員的自身信念。在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的指導下,做到在黨為黨,時時刻刻牢記自己是一名中國共產黨,自身的言行要有利于黨,對于不利于黨的行為要堅決抵制。在任何時候,黨員干部都要堅定一個黨員的立場,維護黨內的團結,對于有利于黨團結的話要多說,有利于團結的事要多做,時時處處堅決維護中國共產黨的利益。對于那些身在黨內、心在黨外、對黨不忠的人,進行堅決的斗爭。

    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心得(優秀12篇)篇七

    《條例》緊扣黨在關鍵歷史時期的新使命新要求,圍繞脫貧攻堅、實踐“四種形態”等作出新的紀律規定,體現了紀律建設鮮明的時代性。

    一是堅持以人民為中心,切實維護群眾利益。扶貧領域侵害群眾利益行為、黑惡勢力及其背后“保護傘”等問題,一直被群眾所痛恨。《條例》對這些違紀行為從重加重處理,表明了對破壞黨同人民群眾血肉聯系行為的“零容忍”態度。為此,我們從群眾感受最深、意見最大的問題入手,深入開展扶貧、涉黑涉惡腐敗、“黑中介”等問題專項整治,不斷提升群眾獲得感和滿意度。

    二是堅持挺紀在前,深化運用“四種形態”。《條例》將監督執紀“四種形態”作為總則部分唯一一條新增的條文,不僅是對全面從嚴治黨鮮活經驗的提煉總結,也是把紀律挺在前面的具體化。我們協助市委制定了《關于踐行監督執紀“第一種形態”實施細則(試行)》,實現了抓早抓小,層層設防。

    三是堅持制度與時俱進,推動紀法銜接。將國家監察體制改革后的變化和要求體現在黨內法規中,把執紀和執法貫通起來,成為本次《條例》修改的一個重要著眼點。監察體制改革以來,市紀委監委履行紀檢監察兩項職能,制定了《紀委監委機關審查措施使用規范(試行)》等20余項制度和40余種文書樣式,完善和規范審查調查程序。

    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心得(優秀12篇)篇八

    我是舜耕街道數舜和社區綜合黨委的一名普通黨員,10月1日新修訂《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正式施行,舜和社區綜合黨委及時組織我們學習。通過學習我深刻感受到新修訂《條例》是關于黨的紀律和紀律處分方面的一部重要的黨內法規,是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得以實現的重要保證,對于增強黨的凝聚力和戰斗力,密切黨與人民群眾的聯系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具體感悟如下:

    一是要加強政治理論學習,增強拒腐防變意識。消極的腐敗現象損害黨和政府的形象,損害人民群眾的切身利益,對營造和諧黨群干群關系產生極大危害。作為一名社區黨員,我要認真學習黨紀、條規,貫徹黨的基本理論、基本路線、基本綱領和基本經驗,主動接受黨的優良傳統、作風教育和黨紀黨規。以求真務實的工作作風,努力為黨的事業發展貢獻力量。

    二是要嚴格遵守黨的紀律,提高拒腐防變的能力。作為黨員就要警鐘長鳴,時刻用黨員標準嚴格要求自己,嚴格遵守黨的紀律,牢記“兩個務必”做到“八個堅持,八個反對”,防微杜漸,從一件件小事做起,從一切能做的事情做起,高度重視廉政建設,堅定不移開展廉政建設和反腐敗斗爭,不斷提高拒腐防變和抵御風險的能力。

    新修訂《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的頒布實施,是黨內政治生活的一件大事,是從嚴治黨,加強黨的建設的一項重大舉措。我們一定要時刻用黨的紀律嚴格要求自己的一言一行,明紀律,知敬畏,不碰“底線”,不越“紅線”,堅決做到對黨忠誠、個人干凈、敢于擔當。認真領會并準確把握《條例》的重點和主旨,不斷加強政治理論學習,嚴守紀律,干凈擔當,以高度的緊迫感和責任感把新修訂的《條例》的學習融入思想自覺和行動自覺中,牢記全心全意為群眾服務的宗旨,做一名清正廉潔的好黨員。

    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心得(優秀12篇)篇九

    新修訂的《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從10月1日起實施。通過聽專家授課、集中學習和自學,黨的紀律深深地印在我腦海里,我更加明確地認識到嚴守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的重要性。下面我就近期的學習談幾點體會:

    在當前全面從嚴治黨新常態下,作為一個共產黨員,特別是一名基層黨員領導干部,必須充分認識到學習條例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必須牢固樹立終身學習理念,要清醒看到搞好政治理論學習,是堅定理想信念、增強拒腐防變意識的基礎和前提。一是要牢固樹立黨規黨紀意識,自覺用黨規黨紀規范自己的一言一行,在任何情況下都要做到政治信仰不變、政治立場不移、政治方向不偏。二是要牢固樹立“四個意識”,善于從全局高度,用長遠眼光觀察形勢、分析問題,自覺地在顧全大局的前提下做好本職工作。

    這次《條例》較原《條例》內容上有很多修訂的地方,每一處的修訂都值得深思。其中新《條例》注重“紀法分開、紀在法前、紀嚴于法”,同時新《條例》將八項規定也寫了進去,強調了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反“四風”等問題為“廉潔紀律”問題,不僅鞏固了十八大以來的實踐成果,而且進一步遏制了“四風”問題的蔓延。這就要求我們廣大黨員干部,要認真履行好自己的職責與義務,做好自己分內的事,堅持一切從實際出發,不弄虛作假、虛報浮夸,要透過表面現象看本質,虛心聽取各方面提出的意見和建議,以求實、務實、扎實的工作作風做好工作,才能夠讓自己的作用發揮到最大。

    新《條例》首次加入“黨組織不履行全面從嚴治黨主體責任或者履行全面從嚴治黨主體責任不力”,讓我印象深刻。做為黨工委書記,全面從嚴治黨的“第一責任人”,要堅持把紀律挺在前面,平常監督立足于早,著眼于小,多做咬耳扯袖,紅臉出汗的工作,發現苗頭及時提醒,防微杜漸、防患于未然。要積極引導黨員干部時刻牢記黨的紀律是鐵的紀律,從內心深處敬畏黨紀國法,始終繃緊紀律和規矩這根弦,視其為不可逾越的底線、不能觸碰的紅線,以法之嚴、紀之肅敲打思想和靈魂。

    隨著時代發展和社會進步,我們要珍惜時代、珍惜機遇、珍惜崗位,有責任有義務擔起時代重任,自覺將個人利益與國家利益、人民利益聯在一起,不論在什么地方什么崗位,都要以嚴的精神實的作風做時代發展的踐行者。

    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心得(優秀12篇)篇十

    沒有規矩不成方圓,了解規矩,遵守規矩,對不遵守規矩的懲罰有敬畏之心,才能確保不犯錯誤。作為黨員領導干部,更應該有有這樣的覺悟,近段時間,通過學習,我深刻感受到新版《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是關于黨的紀律和紀律處分方面的一部重要的黨內法規,它是維護黨的團結統一的有力武器,是保持黨的先進性和純潔性的重要條件,是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得以實現的重要保證,是對增強到的凝聚力和戰斗力,密切黨與人民群眾血肉聯系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我通過認真學習新版《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針對自身實際,談一下幾點體會:

    一、牢記入黨誓詞,對黨絕對忠誠。

    入黨誓詞是黨組織對黨員的基本要求,也是一名黨員對黨和人民做出的莊嚴承諾和保證。當前,我們黨已經是一個擁有世界最多黨員的第一大執政黨,在一個幅員遼闊,人口眾多的發展中國家長期執政,面對復雜多變的國際環境,面對艱巨復雜的國內改革發展穩定任務,面對黨面臨的各種考驗和危險,如果沒有統一的意志和嚴明的紀律來維護,只能一事無成。

    二、嚴守黨的紀律,做到拒腐防變。

    許多鑄成大錯的黨員干部,在自己一步步走向罪惡的過程中,普遍反映出一點,就是從一些不起眼的小便宜、小動作、小利益開始,誘發他們私欲膨脹,不顧黨員干部的基本原則,降低標準,放松要求,心存僥幸,逐步陷入不可自拔的境地,造成對國家、對社會、對人民無法彌補的巨大損失。古人云“勿以惡小而為之,勿以善小而不為”,作為黨員干部就要警鐘長鳴,時刻用黨員的標準嚴格要求自己,嚴格遵守黨的紀律,牢記“兩個務必”做到“八個堅持,八個反對”防微杜漸,從我做起,從現在做起,從一切能夠做的事情做起,永葆黨員的先進性,不斷提高拒腐防變的能力。

    三、加強政治學習,堅定理想信念。

    黨員干部是反腐倡廉教育工作的重點對象,作為一名黨員領導干部要認真學習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深入系統的學習黨的基本理論、基本路線、基本綱領和基本經驗,主動接受道德教育,黨的優良傳統和作風教育,黨紀條例和國家法律法規教育,堅定共產主義遠大理想,堅定建設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信念,不斷提高學習的自覺性、主動性,打牢思想基礎,筑牢思想防線,常修為政之德,常思貪欲之害,律己之心,切實做到廉潔自律。

    自覺接受監督,保持共產黨員先進性。作為黨員要嚴格執行黨章,全面貫徹黨內處分條例,自覺接受來自各方面的監督,認真開展批評與自我批評,針對存在的突出問題和黨員、群眾提出的意見進行認真整改。抓好安全生產,遵守規章,杜絕事故和問題發生。不斷完善、不斷創新、不斷進步,牢記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的宗旨,樹立正確的人生觀、價值觀和世界觀,堅持權為民所用,情為民所親,利為民所謀,做人民的公仆。

    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心得(優秀12篇)篇十一

    《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為維護黨的章程和其他黨內法規,嚴肅黨的紀律,純潔黨的組織,保障黨員民主權利,教育黨員遵紀守法,維護黨的團結統一,保證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決議和國家法律法規的貫徹執行,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制定的條例。下文是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歡迎閱讀!

    第一編總則。

    第一章指導思想、原則和適用范圍。

    第二條本條例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為指導,深入貫徹系列重要講話精神,落實全面從嚴治黨戰略部署。

    第三條黨章是最根本的黨內法規,是管黨治黨的總規矩。黨的紀律是黨的各級組織和全體黨員必須遵守的行為規則。黨組織和黨員必須自覺遵守黨章,嚴格執行和維護黨的紀律,自覺接受黨的紀律約束,模范遵守國家法律法規。

    (一)黨要管黨、從嚴治黨。加強對黨的各級組織和全體黨員的教育、管理和監督,把紀律挺在前面,注重抓早抓小。

    (二)黨紀面前一律平等。對違犯黨紀的黨組織和黨員必須嚴肅、公正執行紀律,黨內不允許有任何不受紀律約束的黨組織和黨員。

    (三)實事求是。對黨組織和黨員違犯黨紀的行為,應當以事實為依據,以黨章、其他黨內法規和國家法律法規為準繩,準確認定違紀性質,區別不同情況,恰當予以處理。

    (四)民主集中制。實施黨紀處分,應當按照規定程序經黨組織集體討論決定,不允許任何個人或者少數人擅自決定和批準。上級黨組織對違犯黨紀的黨組織和黨員作出的處理決定,下級黨組織必須執行。

    (五)懲前毖后、治病救人。處理違犯黨紀的黨組織和黨員,應當實行懲戒與教育相結合,做到寬嚴相濟。

    第五條本條例適用于違犯黨紀應當受到黨紀追究的黨組織和黨員。

    第六條黨組織和黨員違反黨章和其他黨內法規,違反國家法律法規,違反黨和國家政策,違反社會主義道德,危害黨、國家和人民利益的行為,依照規定應當給予紀律處理或者處分的,都必須受到追究。

    (一)警告;。

    (二)嚴重警告;。

    (三)撤銷黨內職務;。

    (四)留黨察看;。

    (五)開除黨籍。

    第八條對嚴重違犯黨紀的黨組織的紀律處理措施:

    (一)改組;。

    (二)解散。

    第九條黨員受到警告處分一年內、受到嚴重警告處分一年半內,不得在黨內提升職務和向黨外組織推薦擔任高于其原任職務的黨外職務。

    第十條撤銷黨內職務處分,是指撤銷受處分黨員由黨內選舉或者組織任命的黨內職務。對于在黨內擔任兩個以上職務的,黨組織在作處分決定時,應當明確是撤銷其一切職務還是某個職務。如果決定撤銷其某個職務,必須撤銷其擔任的最高職務。如果決定撤銷其兩個以上職務,則必須從其擔任的最高職務開始依次撤銷。對于在黨外組織擔任職務的,應當建議黨外組織依照規定作出相應處理。

    對于應當受到撤銷黨內職務處分,但是本人沒有擔任黨內職務的,應當給予其嚴重警告處分。其中,在黨外組織擔任職務的,應當建議黨外組織撤銷其黨外職務。

    黨員受到撤銷黨內職務處分,或者依照前款規定受到嚴重警告處分的,二年內不得在黨內擔任和向黨外組織推薦擔任與其原任職務相當或者高于其原任職務的職務。

    第十一條留黨察看處分,分為留黨察看一年、留黨察看二年。對于受到留黨察看處分一年的黨員,期滿后仍不符合恢復黨員權利條件的,應當延長一年留黨察看期限。留黨察看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二年。

    黨員受留黨察看處分期間,沒有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留黨察看期間,確有悔改表現的,期滿后恢復其黨員權利;堅持不改或者又發現其他應當受到黨紀處分的違紀行為的,應當開除黨籍。

    黨員受到留黨察看處分,其黨內職務自然撤銷。對于擔任黨外職務的,應當建議黨外組織撤銷其黨外職務。受到留黨察看處分的黨員,恢復黨員權利后二年內,不得在黨內擔任和向黨外組織推薦擔任與其原任職務相當或者高于其原任職務的職務。

    第十二條黨員受到開除黨籍處分,五年內不得重新入黨。另有規定不準重新入黨的,依照規定。

    第十三條黨的各級代表大會的代表受到留黨察看以上(含留黨察看)處分的,黨組織應當終止其代表資格。

    第十四條對于嚴重違犯黨紀、本身又不能糾正的黨組織領導機構,應當予以改組。受到改組處理的黨組織領導機構成員,除應當受到撤銷黨內職務以上(含撤銷黨內職務)處分的外,均自然免職。

    第十五條對于全體或者多數黨員嚴重違犯黨紀的黨組織,應當予以解散。對于受到解散處理的黨組織中的黨員,應當逐個審查。其中,符合黨員條件的,應當重新登記,并參加新的組織過黨的生活;不符合黨員條件的,應當對其進行教育、限期改正,經教育仍無轉變的,予以勸退或者除名;有違紀行為的,依照規定予以追究。

    第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分:

    (一)主動交代本人應當受到黨紀處分的問題的;。

    (二)檢舉同案人或者其他人應當受到黨紀處分或者法律追究的問題,經查證屬實的;。

    (三)主動挽回損失、消除不良影響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結果發生的;。

    (四)主動上交違紀所得的;。

    (五)有其他立功表現的。

    第十七條根據案件的特殊情況,由中央紀委決定或者經省(部)級紀委(不含副省級市紀委)決定并呈報中央紀委批準,對違紀黨員也可以在本條例規定的處分幅度以外減輕處分。

    第十八條對于黨員違犯黨紀應當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但是具有本條例第十六條規定的情形之一或者本條例分則中另有規定的,可以給予批評教育或者組織處理,免予黨紀處分。對違紀黨員免予處分,應當作出書面結論。

    第十九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從重或者加重處分:

    (一)在紀律集中整飭過程中,不收斂、不收手的;。

    (二)強迫、唆使他人違紀的;。

    (三)本條例另有規定的。

    第二十條故意違紀受處分后又因故意違紀應當受到黨紀處分的,應當從重處分。

    黨員違紀受到黨紀處分后,又被發現其受處分前的違紀行為應當受到黨紀處分的,應當從重處分。

    第二十一條從輕處分,是指在本條例規定的違紀行為應當受到的處分幅度以內,給予較輕的處分。

    從重處分,是指在本條例規定的違紀行為應當受到的處分幅度以內,給予較重的處分。

    第二十二條減輕處分,是指在本條例規定的違紀行為應當受到的處分幅度以外,減輕一檔給予處分。

    加重處分,是指在本條例規定的違紀行為應當受到的處分幅度以外,加重一檔給予處分。

    本條例規定的只有開除黨籍處分一個檔次的違紀行為,不適用第一款減輕處分的規定。

    第二十三條一人有本條例規定的兩種以上(含兩種)應當受到黨紀處分的違紀行為,應當合并處理,按其數種違紀行為中應當受到的最高處分加重一檔給予處分;其中一種違紀行為應當受到開除黨籍處分的,應當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第二十四條一個違紀行為同時觸犯本條例兩個以上(含兩個)條款的,依照處分較重的條款定性處理。

    一個條款規定的違紀構成要件全部包含在另一個條款規定的違紀構成要件中,特別規定與一般規定不一致的,適用特別規定。

    第二十五條二人以上(含二人)共同故意違紀的,對為首者,從重處分,本條例另有規定的除外;對其他成員,按照其在共同違紀中所起的作用和應負的責任,分別給予處分。

    對于經濟方面共同違紀的,按照個人所得數額及其所起作用,分別給予處分。對違紀集團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團違紀的總數額處分;對其他共同違紀的為首者,情節嚴重的,按照共同違紀的總數額處分。

    教唆他人違紀的,應當按照其在共同違紀中所起的作用追究黨紀責任。

    第二十六條黨組織領導機構集體作出違犯黨紀的決定或者實施其他違犯黨紀的行為,對具有共同故意的成員,按共同違紀處理;對過失違紀的成員,按照各自在集體違紀中所起的作用和應負的責任分別給予處分。

    第二十七條黨組織在紀律審查中發現黨員有貪污賄賂、失職瀆職等刑法規定的行為涉嫌犯罪的,應當給予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

    第二十八條黨組織在紀律審查中發現黨員有刑法規定的行為,雖不涉及犯罪但須追究黨紀責任的,應當視具體情節給予警告直至開除黨籍處分。

    第二十九條黨組織在紀律審查中發現黨員有其他違法行為,影響黨的形象,損害黨、國家和人民利益的,應當視情節輕重給予黨紀處分。

    對有喪失黨員條件,嚴重敗壞黨的形象行為的,應當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第三十條黨員受到黨紀追究,涉嫌違法犯罪的,應當及時移送有關國家機關依法處理。需要給予行政處分或者其他紀律處分的,應當向有關機關或者組織提出建議。

    第三十一條黨員被依法逮捕的,黨組織應當按照管理權限中止其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等黨員權利。根據司法機關處理結果,可以恢復其黨員權利的,應當及時予以恢復。

    第三十二條黨員犯罪情節輕微,人民檢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訴決定的,或者人民法院依法作出有罪判決并免予刑事處罰的,應當給予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

    黨員犯罪,被單處罰金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理。

    第三十三條黨員犯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一)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判處刑法規定的主刑(含宣告緩刑)的;。

    (二)被單處或者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

    (三)因過失犯罪,被依法判處三年以上(不含三年)有期徒刑的。

    因過失犯罪被判處三年以下(含三年)有期徒刑或者被判處管制、拘役的,一般應當開除黨籍。對于個別可以不開除黨籍的,應當對照處分黨員批準權限的規定,報請再上一級黨組織批準。

    第三十四條黨員依法受到刑事責任追究的,黨組織應當根據司法機關的生效判決、裁定、決定及其認定的事實、性質和情節,依照本條例規定給予黨紀處分或者組織處理。

    黨員依法受到行政處罰、行政處分,應當追究黨紀責任的,黨組織可以根據生效的行政處罰、行政處分決定認定的事實、性質和情節,經核實后依照本條例規定給予黨紀處分或者組織處理。

    黨員違反國家法律法規,違反企事業單位或者其他社會組織的。

    規章制度。

    受到其他紀律處分,應當追究黨紀責任的,黨組織在對有關方面認定的事實、性質和情節進行核實后,依照本條例規定給予黨紀處分或者組織處理。

    黨組織作出黨紀處分或者組織處理決定后,司法機關、行政機關等依法改變原生效判決、裁定、決定等,對原黨紀處分或者組織處理決定產生影響的,黨組織應當根據改變后的生效判決、裁定、決定等重新作出相應處理。

    第五章其他規定。

    第三十五條預備黨員違犯黨紀,情節較輕,可以保留預備黨員資格的,黨組織應當對其批評教育或者延長預備期;情節較重的,應當取消其預備黨員資格。

    第三十六條對違紀后下落不明的黨員,應當區別情況作出處理:

    (一)對有嚴重違紀行為,應當給予開除黨籍處分的,黨組織應當作出決定,開除其黨籍;。

    (二)除前項規定的情況外,下落不明時間超過六個月的,黨組織應當按照黨章規定對其予以除名。

    第三十七條違紀黨員在黨組織作出處分決定前死亡,或者在死亡之后發現其曾有嚴重違紀行為,對于應當給予開除黨籍處分的,開除其黨籍;對于應當給予留黨察看以下(含留黨察看)處分的,作出書面結論,不再給予黨紀處分。

    第三十八條違紀行為有關責任人員的區分:

    (一)直接責任者,是指在其職責范圍內,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自己的職責,對造成的損失或者后果起決定性作用的黨員或者黨員領導干部。

    (二)主要領導責任者,是指在其職責范圍內,對直接主管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職責,對造成的損失或者后果負直接領導責任的黨員領導干部。

    (三)重要領導責任者,是指在其職責范圍內,對應管的工作或者參與決定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職責,對造成的損失或者后果負次要領導責任的黨員領導干部。

    本條例所稱領導責任者,包括主要領導責任者和重要領導責任者。

    第三十九條本條例所稱主動交代,是指涉嫌違紀的黨員在組織初核前向有關組織交代自己的問題,或者在初核和立案調查其問題期間交代組織未掌握的問題。

    在初核、立案調查過程中,涉嫌違紀的黨員能夠配合調查工作,如實坦白組織已掌握的其本人主要違紀事實的,可以從輕處分。

    第四十條計算經濟損失主要計算直接經濟損失。直接經濟損失,是指與違紀行為有直接因果關系而造成財產損毀的實際價值。

    第四十一條對于違紀行為所獲得的經濟利益,應當收繳或者責令退賠。

    對于違紀行為所獲得的職務、職稱、學歷、學位、獎勵、資格等其他利益,應當由承辦案件的紀檢機關或者由其上級紀檢機關建議有關組織、部門、單位按照規定予以糾正。

    對于依照本條例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規定處理的黨員,經調查確屬其實施違紀行為獲得的利益,依照本條規定處理。

    第四十二條黨紀處分決定作出后,應當在一個月內向受處分黨員所在黨的基層組織中的全體黨員及其本人宣布,并按照干部管理權限和組織關系將處分決定材料歸入受處分者檔案;對于受到撤銷黨內職務以上(含撤銷黨內職務)處分的,還應當在一個月內辦理職務、工資等相應變更手續;涉及撤銷或者調整其黨外職務的,應當建議黨外組織及時撤銷或者調整其黨外職務。特殊情況下,經作出或者批準作出處分決定的組織批準,可以適當延長辦理期限。辦理期限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

    第四十三條執行黨紀處分決定的機關或者受處分黨員所在單位,應當在六個月內將處分決定的執行情況向作出或者批準處分決定的機關報告。

    第四十四條本條例總則適用于有黨紀處分規定的其他黨內法規,但是中共中央發布或者批準發布的其他黨內法規有特別規定的除外。

    第二編分則。

    第六章對違反政治紀律行為的處分。

    第四十五條通過信息網絡、廣播、電視、報刊、書籍、講座、論壇、報告會、座談會等方式,公開發表堅持資產階級自由化立場、反對四項基本原則,反對黨的改革開放決策的文章、演說、宣言、聲明等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發布、播出、刊登、出版前款所列文章、演說、宣言、聲明等或者為上述行為提供方便條件的,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給予嚴重警告或者撤銷黨內職務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

    第四十六條通過信息網絡、廣播、電視、報刊、書籍、講座、論壇、報告會、座談會等方式,有下列行為之一,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二)妄議中央大政方針,破壞黨的集中統一的;。

    (三)丑化黨和國家形象,或者詆毀、誣蔑黨和國家領導人,或者歪曲黨史、軍史的。

    發布、播出、刊登、出版前款所列內容或者為上述行為提供方便條件的,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給予嚴重警告或者撤銷黨內職務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

    第四十七條制作、販賣、傳播第四十五條、第四十六條所列內容之一的書刊、音像制品、電子讀物、網絡音視頻資料等,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私自攜帶、寄遞第四十五條、第四十六條所列內容之一的書刊、音像制品、電子讀物等入出境,情節較重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

    第四十八條組織、參加反對黨的基本理論、基本路線、基本綱領、基本經驗、基本要求或者重大方針政策的集會、游行、示威等活動的,或者以組織講座、論壇、報告會、座談會等方式,反對黨的基本理論、基本路線、基本綱領、基本經驗、基本要求或者重大方針政策,造成嚴重不良影響的,對策劃者、組織者和骨干分子,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對其他參加人員或者以提供信息、資料、財物、場地等方式支持上述活動者,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對不明真相被裹挾參加,經批評教育后確有悔改表現的,可以免予處分或者不予處分。

    未經組織批準參加其他集會、游行、示威等活動,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第四十九條組織、參加旨在反對黨的領導、反對社會主義制度或者敵視政府等組織的,對策劃者、組織者和骨干分子,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對其他參加人員,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第五十條組織、參加會道門或者邪教組織的,對策劃者、組織者和骨干分子,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對其他參加人員,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對不明真相的參加人員,經批評教育后確有悔改表現的,可以免予處分或者不予處分。

    第五十一條在黨內組織秘密集團或者組織其他分裂黨的活動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參加秘密集團或者參加其他分裂黨的活動的,給予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

    第五十二條在黨內搞團團伙伙、結黨營私、拉幫結派、培植私人勢力或者通過搞利益交換、為自己營造聲勢等活動撈取政治資本的,給予嚴重警告或者撤銷黨內職務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

    第五十三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給予嚴重警告或者撤銷黨內職務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

    (一)拒不執行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以及決策部署的;。

    (二)故意作出與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以及決策部署相違背的決定的;。

    (三)擅自對應當由中央決定的重大政策問題作出決定和對外發表主張的。

    第五十四條挑撥民族關系制造事端或者參加民族分裂活動的,對策劃者、組織者和骨干分子,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對其他參加人員,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對不明真相被裹挾參加,經批評教育后確有悔改表現的,可以免予處分或者不予處分。

    有其他違反黨和國家民族政策的行為,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第五十五條組織、利用宗教活動反對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決議,破壞民族團結的,對策劃者、組織者和骨干分子,給予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

    對其他參加人員,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對不明真相被裹挾參加,經批評教育后確有悔改表現的,可以免予處分或者不予處分。

    有其他違反黨和國家宗教政策的行為,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第五十六條組織、利用宗族勢力對抗黨和政府,妨礙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以及決策部署的實施,或者破壞黨的基層組織建設的,對策劃者、組織者和骨干分子,給予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

    對其他參加人員,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對不明真相被裹挾參加,經批評教育后確有悔改表現的,可以免予處分或者不予處分。

    第五十七條對抗組織審查,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一)串供或者偽造、銷毀、轉移、隱匿證據的;。

    (二)阻止他人揭發檢舉、提供證據材料的;。

    (三)包庇同案人員的;。

    (四)向組織提供虛假情況,掩蓋事實的;。

    (五)有其他對抗組織審查行為的。

    第五十八條組織迷信活動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參加迷信活動,造成不良影響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對不明真相的參加人員,經批評教育后確有悔改表現的,可以免予處分或者不予處分。

    第五十九條在國(境)外、外國駐華使(領)館申請政治避難,或者違紀后逃往國(境)外、外國駐華使(領)館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在國(境)外公開發表反對黨和政府的文章、演說、宣言、聲明等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理。

    故意為上述行為提供方便條件的,給予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

    第六十條在涉外活動中,其言行在政治上造成惡劣影響,損害黨和國家尊嚴、利益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第六十一條黨員領導干部對違反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等錯誤思想和行為放任不管,搞無原則一團和氣,造成不良影響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

    第六十二條違反黨的優良傳統和工作慣例等黨的規矩,在政治上造成不良影響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第六十三條違反民主集中制原則,拒不執行或者擅自改變黨組織作出的重大決定,或者違反議事規則,個人或者少數人決定重大問題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

    第六十四條下級黨組織拒不執行或者擅自改變上級黨組織決定的,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

    第六十五條拒不執行黨組織的分配、調動、交流等決定的,給予警告、嚴重警告或者撤銷黨內職務處分。

    在特殊時期或者緊急狀況下,拒不執行黨組織決定的,給予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

    第六十六條不按照有關規定或者工作要求,向組織請示報告重大問題、重要事項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

    不按要求報告或者不如實報告個人去向,情節較重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

    第六十七條有下列行為之一,情節較重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

    (一)違反個人有關事項報告規定,不報告、不如實報告的;。

    (二)在組織進行談話、函詢時,不如實向組織說明問題的;。

    (三)不如實填報個人檔案資料的。

    篡改、偽造個人檔案資料的,給予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

    隱瞞入黨前嚴重錯誤的,一般應當予以除名;對入黨后表現尚好的,給予嚴重警告、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

    第六十八條黨員領導干部違反有關規定組織、參加自發成立的老鄉會、校友會、戰友會等,情節嚴重的,給予警告、嚴重警告或者撤銷黨內職務處分。

    第六十九條誣告陷害他人意在使他人受紀律追究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第七十條侵犯黨員的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情節較重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處分。

    以強迫、威脅、欺騙、拉攏等手段,妨害黨員自主行使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

    第七十一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二)對黨員的申辯、辯護、作證等進行壓制,造成不良后果的;。

    (三)壓制黨員申訴,造成不良后果的,或者不按照有關規定處理黨員申訴的;。

    (四)有其他侵犯黨員權利行為,造成不良后果的。

    對批評人、檢舉人、控告人、證人及其他人員打擊報復的,依照前款規定從重或者加重處分。

    黨組織有上述行為的,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依照第一款規定處理。

    第七十二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一)在民主推薦、民主測評、組織考察和黨內選舉中搞拉票、助選等非組織活動的;。

    (三)在選舉中進行其他違反黨章、其他黨內法規和有關章程活動的。

    第七十三條在干部選拔任用工作中,違反干部選拔任用規定,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用人失察失誤造成嚴重后果的,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依照前款規定處理。

    第七十四條在干部、職工的錄用、考核、職務晉升、職稱評定和征兵、安置復轉軍人等工作中,隱瞞、歪曲事實真相,或者利用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違反有關規定為本人或者其他人謀取利益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弄虛作假,騙取職務、職級、職稱、待遇、資格、學歷、學位、榮譽或者其他利益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理。

    第七十五條違反黨章和其他黨內法規的規定,采取弄虛作假或者其他手段把不符合黨員條件的人發展為黨員,或者為非黨員出具黨員身份證明的,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處分。

    違反有關規定程序發展黨員的,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依照前款規定處理。

    第七十六條違反有關規定取得外國國籍或者獲取國(境)外永久居留資格、長期居留許可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

    第七十七條違反有關規定辦理因私出國(境)證件、前往港澳通行證,或者未經批準出入國(邊)境,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留黨察看處分。

    第七十八條駐外機構或者臨時出國(境)團(組)中的黨員擅自脫離組織,或者從事外事、機要、軍事等工作的黨員違反有關規定同國(境)外機構、人員聯系和交往的,給予警告、嚴重警告或者撤銷黨內職務處分。

    第七十九條駐外機構或者臨時出國(境)團(組)中的黨員,脫離組織出走時間不滿六個月又自動回歸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脫離組織出走時間超過六個月的,按照自行脫黨處理,黨內予以除名。

    故意為他人脫離組織出走提供方便條件的,給予警告、嚴重警告或者撤銷黨內職務處分。

    第八章對違反廉潔紀律行為的處分。

    第八十條利用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為他人謀取利益,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親屬和其他特定關系人收受對方財物,情節較重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

    第八十一條相互利用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為對方及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親屬、身邊工作人員和其他特定關系人謀取利益搞權權交易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第八十二條縱容、默許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親屬和身邊工作人員利用黨員干部本人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謀取私利,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黨員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實際工作而獲取薪酬或者雖實際工作但領取明顯超出同職級標準薪酬,黨員干部知情未予糾正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理。

    第八十三條收受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禮品、禮金、消費卡等,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收受其他明顯超出正常禮尚往來的禮品、禮金、消費卡等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理。

    第八十四條向從事公務的人員及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親屬和其他特定關系人贈送明顯超出正常禮尚往來的禮品、禮金、消費卡等,情節較重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

    第八十五條利用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操辦婚喪喜慶事宜,在社會上造成不良影響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處分。

    在操辦婚喪喜慶事宜中,借機斂財或者有其他侵犯國家、集體和人民利益行為的,依照前款規定從重或者加重處分,直至開除黨籍。

    第八十六條接受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宴請或者旅游、健身、娛樂等活動安排,情節較重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

    第八十七條違反有關規定取得、持有、實際使用運動健身卡、會所和俱樂部會員卡、高爾夫球卡等各種消費卡,或者違反有關規定出入私人會所,情節較重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

    第八十八條違反有關規定從事營利活動,有下列行為之一,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一)經商辦企業的;。

    (二)擁有非上市公司(企業)的股份或者證券的;。

    (三)買賣股票或者進行其他證券投資的;。

    (四)從事有償中介活動的;。

    (五)在國(境)外注冊公司或者投資入股的;。

    (六)有其他違反有關規定從事營利活動的。

    利用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為本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親屬和其他特定關系人的經營活動謀取利益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理。

    違反有關規定在經濟實體、社會團體等單位中兼職,或者經批準兼職但獲取薪酬、獎金、津貼等額外利益的,依照第一款規定處理。

    第八十九條黨員領導干部離職或者退(離)休后違反有關規定接受原任職務管轄的地區和業務范圍內的企業和中介機構的聘任,或者個人從事與原任職務管轄業務相關的營利活動,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留黨察看處分。

    黨員領導干部離職或者退(離)休后違反有關規定擔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獨立董事、獨立監事等職務,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留黨察看處分。

    第九十條黨員領導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違反有關規定在該黨員領導干部管轄的區域或者業務范圍內從事可能影響其公正執行公務的經營活動,或者在該黨員領導干部管轄的區域或者業務范圍內的外商獨資企業、中外合資企業中擔任由外方委派、聘任的高級職務的,該黨員領導干部應當按照規定予以糾正;拒不糾正的,其本人應當辭去現任職務或者由組織予以調整職務;不辭去現任職務或者不服從組織調整職務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處分。

    第九十一條黨和國家機關違反有關規定經商辦企業的,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處分。

    第九十二條黨員領導干部違反工作、生活保障制度,在交通、醫療、警衛等方面為本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親屬和其他特定關系人謀求特殊待遇,情節較重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

    第九十三條在分配、購買住房中侵犯國家、集體利益,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第九十四條利用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侵占非本人經管的公私財物,或者以象征性地支付錢款等方式侵占公私財物,或者無償、象征性地支付報酬接受服務、使用勞務,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利用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將本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親屬應當由個人支付的費用,由下屬單位、其他單位或者他人支付、報銷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理。

    第九十五條利用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違反有關規定占用公物歸個人使用,時間超過六個月,情節較重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處分。

    占用公物進行營利活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將公物借給他人進行營利活動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理。

    第九十六條違反有關規定組織、參加用公款支付的宴請、高消費娛樂、健身活動,或者用公款購買贈送、發放禮品,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第九十七條違反有關規定自定薪酬或者濫發津貼、補貼、獎金等,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第九十八條有下列行為之一,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一)用公款旅游、借公務差旅之機旅游或者以公務差旅為名變相旅游的;。

    (二)以考察、學習、培訓、研討、招商、參展等名義變相用公款出國(境)旅游的。

    第九十九條違反公務接待管理規定,超標準、超范圍接待或者借機大吃大喝,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情節較重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處分。

    第一百條違反有關規定配備、購買、更換、裝飾、使用公務用車或者有其他違反公務用車管理規定的行為,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情節較重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

    第一百零一條違反會議活動管理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情節較重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處分:

    (一)到禁止召開會議的風景名勝區開會的;。

    (二)決定或者批準舉辦各類節會、慶典活動的。

    擅自舉辦評比達標表彰活動或者借評比達標表彰活動收取費用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理。

    第一百零二條違反辦公用房管理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情節較重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處分:

    (二)用公款包租、占用客房或者其他場所供個人使用的。

    第一百零三條搞權色交易或者給予財物搞錢色交易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第一百零四條有其他違反廉潔紀律規定行為的,應當視具體情節給予警告直至開除黨籍處分。

    第一百零五條有下列行為之一,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一)超標準、超范圍向群眾籌資籌勞、攤派費用,加重群眾負擔的;。

    (二)違反有關規定扣留、收繳群眾款物或者處罰群眾的;。

    (三)克扣群眾財物,或者違反有關規定拖欠群眾錢款的;。

    (四)在管理、服務活動中違反有關規定收取費用的;。

    (五)在辦理涉及群眾事務時刁難群眾、吃拿卡要的;。

    (六)有其他侵害群眾利益行為的。

    第一百零六條干涉群眾生產經營自主權,致使群眾財產遭受較大損失的,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

    第一百零七條在社會保障、政策扶持、救災救濟款物分配等事項中優親厚友、明顯有失公平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

    第一百零八條有下列行為之一,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情節較重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

    (二)對符合政策的群眾訴求消極應付、推諉扯皮,損害黨群、干群關系的;。

    (三)對待群眾態度惡劣、簡單粗暴,造成不良影響的;。

    (四)弄虛作假,欺上瞞下,損害群眾利益的。

    第一百零九條不顧群眾意愿,盲目鋪攤子、上項目,致使國家、集體或者群眾財產和利益遭受較大損失的,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

    第一百一十條遇到國家財產和群眾生命財產受到嚴重威脅時,能救而不救,情節較重的,給予警告、嚴重警告或者撤銷黨內職務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

    第一百一十一條不按照規定公開黨務、政務、廠務、村(居)務等,侵犯群眾知情權,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情節較重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

    第一百一十二條有其他違反群眾紀律規定行為的,應當視具體情節給予警告直至開除黨籍處分。

    第十章對違反工作紀律行為的處分。

    第一百一十三條黨組織負責人在工作中不負責任或者疏于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給黨、國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財產造成較大損失的,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造成重大損失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

    (二)本地區、本部門、本系統和本單位發生公開反對黨的基本理論、基本路線、基本綱領、基本經驗、基本要求或者黨和國家方針政策以及決策部署行為的。

    第一百一十四條黨組織不履行全面從嚴治黨主體責任或者履行全面從嚴治黨主體責任不力,造成嚴重損害或者嚴重不良影響的,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

    第一百一十五條黨組織有下列行為之一,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情節較重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

    (三)黨員受到黨紀處分后,不按照干部管理權限和組織關系對受處分黨員開展日常教育、管理和監督工作的。

    第一百一十六條因工作不負責任致使所管理的人員叛逃的,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處分。

    因工作不負責任致使所管理的人員出走,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情節較重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處分。

    第一百一十七條在上級單位檢查、視察工作或者向上級單位匯報、報告工作時對應當報告的事項不報告或者不如實報告,造成嚴重損害或者嚴重不良影響的,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

    第一百一十八條黨員領導干部違反有關規定干預和插手市場經濟活動,有下列行為之一,造成不良影響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三)干預和插手批辦各類行政許可和資金借貸等事項的;。

    (四)干預和插手經濟糾紛的;。

    (五)干預和插手集體資金、資產和資源的使用、分配、承包、租賃等事項的。

    第一百一十九條黨員領導干部違反有關規定干預和插手司法活動、執紀執法活動,向有關地方或者部門打招呼、說情,或者以其他方式對司法活動、執紀執法活動施加影響,情節較輕的,給予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黨員領導干部違反有關規定干預和插手公共財政資金分配、項目立項評審、政府獎勵表彰等活動,造成重大損失或者不良影響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理。

    第一百二十條泄露、擴散或者竊取黨組織關于干部選拔任用、紀律審查等尚未公開事項或者其他應當保密的內容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私自留存涉及黨組織關于干部選拔任用、紀律審查等方面資料,情節較重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處分。

    第一百二十一條在考試、錄取工作中,有泄露試題、考場舞弊、涂改考卷、違規錄取等違反有關規定行為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第一百二十二條以不正當方式謀求本人或者其他人用公款出國(境),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處分。

    第一百二十三條臨時出國(境)團(組)或者人員中的黨員,擅自延長在國(境)外期限,或者擅自變更路線的,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處分。

    第一百二十四條駐外機構或者臨時出國(境)團(組)中的黨員,觸犯駐在國家、地區的法律、法令或者不尊重駐在國家、地區的宗教習俗,情節較重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

    第一百二十五條在黨的紀律檢查、組織、宣傳、統一戰線工作以及機關工作等其他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職責,造成損失或者不良影響的,應當視具體情節給予警告直至開除黨籍處分。

    第十一章對違反生活紀律行為的處分。

    第一百二十六條生活奢靡、貪圖享樂、追求低級趣味,造成不良影響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處分。

    第一百二十七條與他人發生不正當性關系,造成不良影響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利用職權、教養關系、從屬關系或者其他相類似關系與他人發生性關系的,依照前款規定從重處分。

    第一百二十八條違背社會公序良俗,在公共場所有不當行為,造成不良影響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第一百二十九條有其他嚴重違反社會公德、家庭美德行為的,應當視具體情節給予警告直至開除黨籍處分。

    第三編附則。

    第一百三十條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可以根據本條例,結合各自工作的實際情況,制定單項實施規定。

    第一百三十一條中央軍事委員會可以根據本條例,結合中國人民解放軍和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的實際情況,制定補充規定或者單項規定。

    第一百三十二條本條例由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一百三十三條本條例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

    本條例施行前,已結案的案件如需進行復查復議,適用當時的規定或者政策。尚未結案的案件,如果行為發生時的規定或者政策不認為是違紀,而本條例認為是違紀的,依照當時的規定或者政策處理;如果行為發生時的規定或者政策認為是違紀的,依照當時的規定或者政策處理,但是如果本條例不認為是違紀或者處理較輕的,依照本條例規定處理。

    20xx年1月25日,中國紀檢監察報刊登了一則問答,問答中指出,黨員干部開淘寶店屬于“從事或者參與營利性活動”,是違紀行為,情節輕的嚴重警告,情節重則會被開除黨籍。

    答:《黨紀處分條例》第八十八條規定,“違反有關規定從事營利活動,有下列行為之一,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并列出了“經商辦企業”等6種具體違紀情形。第八十八條中的“有關規定”主要包括《關于進一步制止黨政機關和黨政干部經商、辦企業的規定》和《關于黨政機關興辦經濟實體和黨政機關干部從事經營活動問題的通知》等。這些規定中不得經商、辦企業的主體,主要是指黨政機關干部。其實,對公務員,《公務員法》也有類似的明確規定:公務員不得“從事或者參與營利性活動”。

    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心得(優秀12篇)篇十二

    第一章指導思想、原則和適用范圍。

    第一條為維護黨的章程和其他黨內法規,嚴肅黨的紀律,純潔黨的組織,保障黨員民主權利,教育黨員遵紀守法,維護黨的團結統一,保證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決議和國家法律法規的貫徹執行,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為指導,深入貫徹系列重要講話精神,落實全面從嚴治黨戰略部署。

    第三條黨章是最根本的黨內法規,是管黨治黨的總規矩。黨的紀律是黨的各級組織和全體黨員必須遵守的行為規則。黨組織和黨員必須自覺遵守黨章,嚴格執行和維護黨的紀律,自覺接受黨的紀律約束,模范遵守國家法律法規。

    (一)黨要管黨、從嚴治黨。加強對黨的各級組織和全體黨員的教育、管理和監督,把紀律挺在前面,注重抓早抓小。

    (二)黨紀面前一律平等。對違犯黨紀的黨組織和黨員必須嚴肅、公正執行紀律,黨內不允許有任何不受紀律約束的黨組織和黨員。

    (三)實事求是。對黨組織和黨員違犯黨紀的行為,應當以事實為依據,以黨章、其他黨內法規和國家法律法規為準繩,準確認定違紀性質,區別不同情況,恰當予以處理。

    (四)民主集中制。實施黨紀處分,應當按照規定程序經黨組織集體討論決定,不允許任何個人或者少數人擅自決定和批準。上級黨組織對違犯黨紀的黨組織和黨員作出的處理決定,下級黨組織必須執行。

    (五)懲前毖后、治病救人。處理違犯黨紀的黨組織和黨員,應當實行懲戒與教育相結合,做到寬嚴相濟。

    第五條本條例適用于違犯黨紀應當受到黨紀追究的黨組織和黨員。

    第六條黨組織和黨員違反黨章和其他黨內法規,違反國家法律法規,違反黨和國家政策,違反社會主義道德,危害黨、國家和人民利益的行為,依照規定應當給予紀律處理或者處分的,都必須受到追究。

    (一)警告;。

    (二)嚴重警告;。

    (三)撤銷黨內職務;。

    (四)留黨察看;。

    (五)開除黨籍。

    第八條對嚴重違犯黨紀的黨組織的紀律處理措施:

    (一)改組;。

    (二)解散。

    第九條黨員受到警告處分一年內、受到嚴重警告處分一年半內,不得在黨內提升職務和向黨外組織推薦擔任高于其原任職務的黨外職務。

    第十條撤銷黨內職務處分,是指撤銷受處分黨員由黨內選舉或者組織任命的黨內職務。對于在黨內擔任兩個以上職務的,黨組織在作處分決定時,應當明確是撤銷其一切職務還是某個職務。如果決定撤銷其某個職務,必須撤銷其擔任的最高職務。如果決定撤銷其兩個以上職務,則必須從其擔任的最高職務開始依次撤銷。對于在黨外組織擔任職務的,應當建議黨外組織依照規定作出相應處理。

    對于應當受到撤銷黨內職務處分,但是本人沒有擔任黨內職務的,應當給予其嚴重警告處分。其中,在黨外組織擔任職務的,應當建議黨外組織撤銷其黨外職務。

    黨員受到撤銷黨內職務處分,或者依照前款規定受到嚴重警告處分的,二年內不得在黨內擔任和向黨外組織推薦擔任與其原任職務相當或者高于其原任職務的職務。

    第十一條留黨察看處分,分為留黨察看一年、留黨察看二年。對于受到留黨察看處分一年的黨員,期滿后仍不符合恢復黨員權利條件的,應當延長一年留黨察看期限。留黨察看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二年。

    黨員受留黨察看處分期間,沒有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留黨察看期間,確有悔改表現的,期滿后恢復其黨員權利;堅持不改或者又發現其他應當受到黨紀處分的違紀行為的,應當開除黨籍。

    黨員受到留黨察看處分,其黨內職務自然撤銷。對于擔任黨外職務的,應當建議黨外組織撤銷其黨外職務。受到留黨察看處分的黨員,恢復黨員權利后二年內,不得在黨內擔任和向黨外組織推薦擔任與其原任職務相當或者高于其原任職務的職務。

    第十二條黨員受到開除黨籍處分,五年內不得重新入黨。另有規定不準重新入黨的,依照規定。

    第十三條黨的各級代表大會的代表受到留黨察看以上(含留黨察看)處分的,黨組織應當終止其代表資格。

    第十四條對于嚴重違犯黨紀、本身又不能糾正的黨組織領導機構,應當予以改組。受到改組處理的黨組織領導機構成員,除應當受到撤銷黨內職務以上(含撤銷黨內職務)處分的外,均自然免職。

    第十五條對于全體或者多數黨員嚴重違犯黨紀的黨組織,應當予以解散。對于受到解散處理的黨組織中的黨員,應當逐個審查。其中,符合黨員條件的,應當重新登記,并參加新的組織過黨的生活;不符合黨員條件的,應當對其進行教育、限期改正,經教育仍無轉變的,予以勸退或者除名;有違紀行為的,依照規定予以追究。

    第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分:

    (一)主動交代本人應當受到黨紀處分的問題的;。

    (二)檢舉同案人或者其他人應當受到黨紀處分或者法律追究的問題,經查證屬實的;。

    (三)主動挽回損失、消除不良影響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結果發生的;。

    (四)主動上交違紀所得的;。

    (五)有其他立功表現的。

    第十七條根據案件的特殊情況,由中央紀委決定或者經省(部)級紀委(不含副省級市紀委)決定并呈報中央紀委批準,對違紀黨員也可以在本條例規定的處分幅度以外減輕處分。

    第十八條對于黨員違犯黨紀應當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但是具有本條例第十六條規定的情形之一或者本條例分則中另有規定的,可以給予批評教育或者組織處理,免予黨紀處分。對違紀黨員免予處分,應當作出書面結論。

    第十九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從重或者加重處分:

    (一)在紀律集中整飭過程中,不收斂、不收手的;。

    (二)強迫、唆使他人違紀的;。

    (三)本條例另有規定的。

    第二十條故意違紀受處分后又因故意違紀應當受到黨紀處分的,應當從重處分。

    黨員違紀受到黨紀處分后,又被發現其受處分前的違紀行為應當受到黨紀處分的,應當從重處分。

    第二十一條從輕處分,是指在本條例規定的違紀行為應當受到的處分幅度以內,給予較輕的處分。

    從重處分,是指在本條例規定的違紀行為應當受到的處分幅度以內,給予較重的處分。

    第二十二條減輕處分,是指在本條例規定的違紀行為應當受到的處分幅度以外,減輕一檔給予處分。

    加重處分,是指在本條例規定的違紀行為應當受到的處分幅度以外,加重一檔給予處分。

    本條例規定的只有開除黨籍處分一個檔次的違紀行為,不適用第一款減輕處分的規定。

    第二十三條一人有本條例規定的兩種以上(含兩種)應當受到黨紀處分的違紀行為,應當合并處理,按其數種違紀行為中應當受到的最高處分加重一檔給予處分;其中一種違紀行為應當受到開除黨籍處分的,應當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第二十四條一個違紀行為同時觸犯本條例兩個以上(含兩個)條款的,依照處分較重的條款定性處理。

    一個條款規定的違紀構成要件全部包含在另一個條款規定的違紀構成要件中,特別規定與一般規定不一致的,適用特別規定。

    第二十五條二人以上(含二人)共同故意違紀的,對為首者,從重處分,本條例另有規定的除外;對其他成員,按照其在共同違紀中所起的作用和應負的責任,分別給予處分。

    對于經濟方面共同違紀的,按照個人所得數額及其所起作用,分別給予處分。對違紀集團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團違紀的總數額處分;對其他共同違紀的為首者,情節嚴重的,按照共同違紀的總數額處分。

    教唆他人違紀的,應當按照其在共同違紀中所起的作用追究黨紀責任。

    第二十六條黨組織領導機構集體作出違犯黨紀的決定或者實施其他違犯黨紀的行為,對具有共同故意的成員,按共同違紀處理;對過失違紀的成員,按照各自在集體違紀中所起的作用和應負的責任分別給予處分。

    第二十七條黨組織在紀律審查中發現黨員有貪污賄賂、失職瀆職等刑法規定的行為涉嫌犯罪的,應當給予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

    第二十八條黨組織在紀律審查中發現黨員有刑法規定的行為,雖不涉及犯罪但須追究黨紀責任的,應當視具體情節給予警告直至開除黨籍處分。

    第二十九條黨組織在紀律審查中發現黨員有其他違法行為,影響黨的形象,損害黨、國家和人民利益的,應當視情節輕重給予黨紀處分。

    對有喪失黨員條件,嚴重敗壞黨的形象行為的,應當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第三十條黨員受到黨紀追究,涉嫌違法犯罪的,應當及時移送有關國家機關依法處理。需要給予行政處分或者其他紀律處分的,應當向有關機關或者組織提出建議。

    第三十一條黨員被依法逮捕的,黨組織應當按照管理權限中止其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等黨員權利。根據司法機關處理結果,可以恢復其黨員權利的,應當及時予以恢復。

    第三十二條黨員犯罪情節輕微,人民檢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訴決定的,或者人民法院依法作出有罪判決并免予刑事處罰的,應當給予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

    黨員犯罪,被單處罰金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理。

    第三十三條黨員犯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一)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判處刑法規定的主刑(含宣告緩刑)的;。

    (二)被單處或者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

    (三)因過失犯罪,被依法判處三年以上(不含三年)有期徒刑的。

    因過失犯罪被判處三年以下(含三年)有期徒刑或者被判處管制、拘役的,一般應當開除黨籍。對于個別可以不開除黨籍的,應當對照處分黨員批準權限的規定,報請再上一級黨組織批準。

    第三十四條黨員依法受到刑事責任追究的,黨組織應當根據司法機關的生效判決、裁定、決定及其認定的事實、性質和情節,依照本條例規定給予黨紀處分或者組織處理。

    黨員依法受到行政處罰、行政處分,應當追究黨紀責任的,黨組織可以根據生效的行政處罰、行政處分決定認定的事實、性質和情節,經核實后依照本條例規定給予黨紀處分或者組織處理。

    黨員違反國家法律法規,違反企事業單位或者其他社會組織的。

    規章制度。

    受到其他紀律處分,應當追究黨紀責任的,黨組織在對有關方面認定的事實、性質和情節進行核實后,依照本條例規定給予黨紀處分或者組織處理。

    黨組織作出黨紀處分或者組織處理決定后,司法機關、行政機關等依法改變原生效判決、裁定、決定等,對原黨紀處分或者組織處理決定產生影響的,黨組織應當根據改變后的生效判決、裁定、決定等重新作出相應處理。

    第五章其他規定。

    第三十五條預備黨員違犯黨紀,情節較輕,可以保留預備黨員資格的,黨組織應當對其批評教育或者延長預備期;情節較重的,應當取消其預備黨員資格。

    第三十六條對違紀后下落不明的黨員,應當區別情況作出處理:

    (一)對有嚴重違紀行為,應當給予開除黨籍處分的,黨組織應當作出決定,開除其黨籍;。

    (二)除前項規定的情況外,下落不明時間超過六個月的,黨組織應當按照黨章規定對其予以除名。

    第三十七條違紀黨員在黨組織作出處分決定前死亡,或者在死亡之后發現其曾有嚴重違紀行為,對于應當給予開除黨籍處分的,開除其黨籍;對于應當給予留黨察看以下(含留黨察看)處分的,作出書面結論,不再給予黨紀處分。

    第三十八條違紀行為有關責任人員的區分:

    (一)直接責任者,是指在其職責范圍內,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自己的職責,對造成的損失或者后果起決定性作用的黨員或者黨員領導干部。

    (二)主要領導責任者,是指在其職責范圍內,對直接主管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職責,對造成的損失或者后果負直接領導責任的黨員領導干部。

    (三)重要領導責任者,是指在其職責范圍內,對應管的工作或者參與決定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職責,對造成的損失或者后果負次要領導責任的黨員領導干部。

    本條例所稱領導責任者,包括主要領導責任者和重要領導責任者。

    第三十九條本條例所稱主動交代,是指涉嫌違紀的黨員在組織初核前向有關組織交代自己的問題,或者在初核和立案調查其問題期間交代組織未掌握的問題。

    在初核、立案調查過程中,涉嫌違紀的黨員能夠配合調查工作,如實坦白組織已掌握的其本人主要違紀事實的,可以從輕處分。

    第四十條計算經濟損失主要計算直接經濟損失。直接經濟損失,是指與違紀行為有直接因果關系而造成財產損毀的實際價值。

    第四十一條對于違紀行為所獲得的經濟利益,應當收繳或者責令退賠。

    對于違紀行為所獲得的職務、職稱、學歷、學位、獎勵、資格等其他利益,應當由承辦案件的紀檢機關或者由其上級紀檢機關建議有關組織、部門、單位按照規定予以糾正。

    對于依照本條例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規定處理的黨員,經調查確屬其實施違紀行為獲得的利益,依照本條規定處理。

    第四十二條黨紀處分決定作出后,應當在一個月內向受處分黨員所在黨的基層組織中的全體黨員及其本人宣布,并按照干部管理權限和組織關系將處分決定材料歸入受處分者檔案;對于受到撤銷黨內職務以上(含撤銷黨內職務)處分的,還應當在一個月內辦理職務、工資等相應變更手續;涉及撤銷或者調整其黨外職務的,應當建議黨外組織及時撤銷或者調整其黨外職務。特殊情況下,經作出或者批準作出處分決定的組織批準,可以適當延長辦理期限。辦理期限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

    第四十三條執行黨紀處分決定的機關或者受處分黨員所在單位,應當在六個月內將處分決定的執行情況向作出或者批準處分決定的機關報告。

    第四十四條本條例總則適用于有黨紀處分規定的其他黨內法規,但是中共中央發布或者批準發布的其他黨內法規有特別規定的除外。

    第二編分則。

    第六章對違反政治紀律行為的處分。

    第四十五條通過信息網絡、廣播、電視、報刊、書籍、講座、論壇、報告會、座談會等方式,公開發表堅持資產階級自由化立場、反對四項基本原則,反對黨的改革開放決策的文章、演說、宣言、聲明等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發布、播出、刊登、出版前款所列文章、演說、宣言、聲明等或者為上述行為提供方便條件的,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給予嚴重警告或者撤銷黨內職務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

    第四十六條通過信息網絡、廣播、電視、報刊、書籍、講座、論壇、報告會、座談會等方式,有下列行為之一,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二)妄議中央大政方針,破壞黨的集中統一的;。

    (三)丑化黨和國家形象,或者詆毀、誣蔑黨和國家領導人,或者歪曲黨史、軍史的。

    發布、播出、刊登、出版前款所列內容或者為上述行為提供方便條件的,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給予嚴重警告或者撤銷黨內職務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

    第四十七條制作、販賣、傳播第四十五條、第四十六條所列內容之一的書刊、音像制品、電子讀物、網絡音視頻資料等,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私自攜帶、寄遞第四十五條、第四十六條所列內容之一的書刊、音像制品、電子讀物等入出境,情節較重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

    第四十八條組織、參加反對黨的基本理論、基本路線、基本綱領、基本經驗、基本要求或者重大方針政策的集會、游行、示威等活動的,或者以組織講座、論壇、報告會、座談會等方式,反對黨的基本理論、基本路線、基本綱領、基本經驗、基本要求或者重大方針政策,造成嚴重不良影響的,對策劃者、組織者和骨干分子,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對其他參加人員或者以提供信息、資料、財物、場地等方式支持上述活動者,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對不明真相被裹挾參加,經批評教育后確有悔改表現的,可以免予處分或者不予處分。

    未經組織批準參加其他集會、游行、示威等活動,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第四十九條組織、參加旨在反對黨的領導、反對社會主義制度或者敵視政府等組織的,對策劃者、組織者和骨干分子,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對其他參加人員,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第五十條組織、參加會道門或者邪教組織的,對策劃者、組織者和骨干分子,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對其他參加人員,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對不明真相的參加人員,經批評教育后確有悔改表現的,可以免予處分或者不予處分。

    第五十一條在黨內組織秘密集團或者組織其他分裂黨的活動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參加秘密集團或者參加其他分裂黨的活動的,給予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

    第五十二條在黨內搞團團伙伙、結黨營私、拉幫結派、培植私人勢力或者通過搞利益交換、為自己營造聲勢等活動撈取政治資本的,給予嚴重警告或者撤銷黨內職務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

    第五十三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給予嚴重警告或者撤銷黨內職務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

    (一)拒不執行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以及決策部署的;。

    (二)故意作出與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以及決策部署相違背的決定的;。

    (三)擅自對應當由中央決定的重大政策問題作出決定和對外發表主張的。

    第五十四條挑撥民族關系制造事端或者參加民族分裂活動的,對策劃者、組織者和骨干分子,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對其他參加人員,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對不明真相被裹挾參加,經批評教育后確有悔改表現的,可以免予處分或者不予處分。

    有其他違反黨和國家民族政策的行為,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第五十五條組織、利用宗教活動反對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決議,破壞民族團結的,對策劃者、組織者和骨干分子,給予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

    對其他參加人員,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對不明真相被裹挾參加,經批評教育后確有悔改表現的,可以免予處分或者不予處分。

    有其他違反黨和國家宗教政策的行為,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第五十六條組織、利用宗族勢力對抗黨和政府,妨礙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以及決策部署的實施,或者破壞黨的基層組織建設的,對策劃者、組織者和骨干分子,給予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

    對其他參加人員,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對不明真相被裹挾參加,經批評教育后確有悔改表現的,可以免予處分或者不予處分。

    第五十七條對抗組織審查,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一)串供或者偽造、銷毀、轉移、隱匿證據的;。

    (二)阻止他人揭發檢舉、提供證據材料的;。

    (三)包庇同案人員的;。

    (四)向組織提供虛假情況,掩蓋事實的;。

    (五)有其他對抗組織審查行為的。

    第五十八條組織迷信活動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參加迷信活動,造成不良影響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對不明真相的參加人員,經批評教育后確有悔改表現的,可以免予處分或者不予處分。

    第五十九條在國(境)外、外國駐華使(領)館申請政治避難,或者違紀后逃往國(境)外、外國駐華使(領)館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在國(境)外公開發表反對黨和政府的文章、演說、宣言、聲明等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理。

    故意為上述行為提供方便條件的,給予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

    第六十條在涉外活動中,其言行在政治上造成惡劣影響,損害黨和國家尊嚴、利益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第六十一條黨員領導干部對違反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等錯誤思想和行為放任不管,搞無原則一團和氣,造成不良影響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

    第六十二條違反黨的優良傳統和工作慣例等黨的規矩,在政治上造成不良影響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第六十三條違反民主集中制原則,拒不執行或者擅自改變黨組織作出的重大決定,或者違反議事規則,個人或者少數人決定重大問題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

    第六十四條下級黨組織拒不執行或者擅自改變上級黨組織決定的,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

    第六十五條拒不執行黨組織的分配、調動、交流等決定的,給予警告、嚴重警告或者撤銷黨內職務處分。

    在特殊時期或者緊急狀況下,拒不執行黨組織決定的,給予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

    第六十六條不按照有關規定或者工作要求,向組織請示報告重大問題、重要事項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

    不按要求報告或者不如實報告個人去向,情節較重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

    第六十七條有下列行為之一,情節較重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

    (一)違反個人有關事項報告規定,不報告、不如實報告的;。

    (二)在組織進行談話、函詢時,不如實向組織說明問題的;。

    (三)不如實填報個人檔案資料的。

    篡改、偽造個人檔案資料的,給予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

    隱瞞入黨前嚴重錯誤的,一般應當予以除名;對入黨后表現尚好的,給予嚴重警告、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

    第六十八條黨員領導干部違反有關規定組織、參加自發成立的老鄉會、校友會、戰友會等,情節嚴重的,給予警告、嚴重警告或者撤銷黨內職務處分。

    第六十九條誣告陷害他人意在使他人受紀律追究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第七十條侵犯黨員的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情節較重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處分。

    以強迫、威脅、欺騙、拉攏等手段,妨害黨員自主行使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

    第七十一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二)對黨員的申辯、辯護、作證等進行壓制,造成不良后果的;。

    (三)壓制黨員申訴,造成不良后果的,或者不按照有關規定處理黨員申訴的;。

    (四)有其他侵犯黨員權利行為,造成不良后果的。

    對批評人、檢舉人、控告人、證人及其他人員打擊報復的,依照前款規定從重或者加重處分。

    黨組織有上述行為的,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依照第一款規定處理。

    第七十二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一)在民主推薦、民主測評、組織考察和黨內選舉中搞拉票、助選等非組織活動的;。

    (三)在選舉中進行其他違反黨章、其他黨內法規和有關章程活動的。

    第七十三條在干部選拔任用工作中,違反干部選拔任用規定,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用人失察失誤造成嚴重后果的,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依照前款規定處理。

    第七十四條在干部、職工的錄用、考核、職務晉升、職稱評定和征兵、安置復轉軍人等工作中,隱瞞、歪曲事實真相,或者利用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違反有關規定為本人或者其他人謀取利益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弄虛作假,騙取職務、職級、職稱、待遇、資格、學歷、學位、榮譽或者其他利益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理。

    第七十五條違反黨章和其他黨內法規的規定,采取弄虛作假或者其他手段把不符合黨員條件的人發展為黨員,或者為非黨員出具黨員身份證明的,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處分。

    違反有關規定程序發展黨員的,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依照前款規定處理。

    第七十六條違反有關規定取得外國國籍或者獲取國(境)外永久居留資格、長期居留許可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

    第七十七條違反有關規定辦理因私出國(境)證件、前往港澳通行證,或者未經批準出入國(邊)境,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留黨察看處分。

    第七十八條駐外機構或者臨時出國(境)團(組)中的黨員擅自脫離組織,或者從事外事、機要、軍事等工作的黨員違反有關規定同國(境)外機構、人員聯系和交往的,給予警告、嚴重警告或者撤銷黨內職務處分。

    第七十九條駐外機構或者臨時出國(境)團(組)中的黨員,脫離組織出走時間不滿六個月又自動回歸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脫離組織出走時間超過六個月的,按照自行脫黨處理,黨內予以除名。

    故意為他人脫離組織出走提供方便條件的,給予警告、嚴重警告或者撤銷黨內職務處分。

    第八章對違反廉潔紀律行為的處分。

    第八十條利用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為他人謀取利益,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親屬和其他特定關系人收受對方財物,情節較重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

    第八十一條相互利用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為對方及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親屬、身邊工作人員和其他特定關系人謀取利益搞權權交易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第八十二條縱容、默許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親屬和身邊工作人員利用黨員干部本人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謀取私利,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黨員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實際工作而獲取薪酬或者雖實際工作但領取明顯超出同職級標準薪酬,黨員干部知情未予糾正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理。

    第八十三條收受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禮品、禮金、消費卡等,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收受其他明顯超出正常禮尚往來的禮品、禮金、消費卡等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理。

    第八十四條向從事公務的人員及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親屬和其他特定關系人贈送明顯超出正常禮尚往來的禮品、禮金、消費卡等,情節較重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

    第八十五條利用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操辦婚喪喜慶事宜,在社會上造成不良影響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處分。

    在操辦婚喪喜慶事宜中,借機斂財或者有其他侵犯國家、集體和人民利益行為的,依照前款規定從重或者加重處分,直至開除黨籍。

    第八十六條接受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宴請或者旅游、健身、娛樂等活動安排,情節較重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

    第八十七條違反有關規定取得、持有、實際使用運動健身卡、會所和俱樂部會員卡、高爾夫球卡等各種消費卡,或者違反有關規定出入私人會所,情節較重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

    第八十八條違反有關規定從事營利活動,有下列行為之一,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一)經商辦企業的;。

    (二)擁有非上市公司(企業)的股份或者證券的;。

    (三)買賣股票或者進行其他證券投資的;。

    (四)從事有償中介活動的;。

    (五)在國(境)外注冊公司或者投資入股的;。

    (六)有其他違反有關規定從事營利活動的。

    利用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為本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親屬和其他特定關系人的經營活動謀取利益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理。

    違反有關規定在經濟實體、社會團體等單位中兼職,或者經批準兼職但獲取薪酬、獎金、津貼等額外利益的,依照第一款規定處理。

    第八十九條黨員領導干部離職或者退(離)休后違反有關規定接受原任職務管轄的地區和業務范圍內的企業和中介機構的聘任,或者個人從事與原任職務管轄業務相關的營利活動,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留黨察看處分。

    黨員領導干部離職或者退(離)休后違反有關規定擔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獨立董事、獨立監事等職務,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留黨察看處分。

    第九十條黨員領導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違反有關規定在該黨員領導干部管轄的區域或者業務范圍內從事可能影響其公正執行公務的經營活動,或者在該黨員領導干部管轄的區域或者業務范圍內的外商獨資企業、中外合資企業中擔任由外方委派、聘任的高級職務的,該黨員領導干部應當按照規定予以糾正;拒不糾正的,其本人應當辭去現任職務或者由組織予以調整職務;不辭去現任職務或者不服從組織調整職務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處分。

    第九十一條黨和國家機關違反有關規定經商辦企業的,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處分。

    第九十二條黨員領導干部違反工作、生活保障制度,在交通、醫療、警衛等方面為本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親屬和其他特定關系人謀求特殊待遇,情節較重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

    第九十三條在分配、購買住房中侵犯國家、集體利益,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第九十四條利用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侵占非本人經管的公私財物,或者以象征性地支付錢款等方式侵占公私財物,或者無償、象征性地支付報酬接受服務、使用勞務,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利用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將本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親屬應當由個人支付的費用,由下屬單位、其他單位或者他人支付、報銷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理。

    第九十五條利用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違反有關規定占用公物歸個人使用,時間超過六個月,情節較重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處分。

    占用公物進行營利活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將公物借給他人進行營利活動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理。

    第九十六條違反有關規定組織、參加用公款支付的宴請、高消費娛樂、健身活動,或者用公款購買贈送、發放禮品,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第九十七條違反有關規定自定薪酬或者濫發津貼、補貼、獎金等,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第九十八條有下列行為之一,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一)用公款旅游、借公務差旅之機旅游或者以公務差旅為名變相旅游的;。

    (二)以考察、學習、培訓、研討、招商、參展等名義變相用公款出國(境)旅游的。

    第九十九條違反公務接待管理規定,超標準、超范圍接待或者借機大吃大喝,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情節較重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處分。

    第一百條違反有關規定配備、購買、更換、裝飾、使用公務用車或者有其他違反公務用車管理規定的行為,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情節較重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

    第一百零一條違反會議活動管理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情節較重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處分:

    (一)到禁止召開會議的風景名勝區開會的;。

    (二)決定或者批準舉辦各類節會、慶典活動的。

    擅自舉辦評比達標表彰活動或者借評比達標表彰活動收取費用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理。

    第一百零二條違反辦公用房管理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情節較重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處分:

    (二)用公款包租、占用客房或者其他場所供個人使用的。

    第一百零三條搞權色交易或者給予財物搞錢色交易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第一百零四條有其他違反廉潔紀律規定行為的,應當視具體情節給予警告直至開除黨籍處分。

    第一百零五條有下列行為之一,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一)超標準、超范圍向群眾籌資籌勞、攤派費用,加重群眾負擔的;。

    (二)違反有關規定扣留、收繳群眾款物或者處罰群眾的;。

    (三)克扣群眾財物,或者違反有關規定拖欠群眾錢款的;。

    (四)在管理、服務活動中違反有關規定收取費用的;。

    (五)在辦理涉及群眾事務時刁難群眾、吃拿卡要的;。

    (六)有其他侵害群眾利益行為的。

    第一百零六條干涉群眾生產經營自主權,致使群眾財產遭受較大損失的,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

    第一百零七條在社會保障、政策扶持、救災救濟款物分配等事項中優親厚友、明顯有失公平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

    第一百零八條有下列行為之一,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情節較重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

    (二)對符合政策的群眾訴求消極應付、推諉扯皮,損害黨群、干群關系的;。

    (三)對待群眾態度惡劣、簡單粗暴,造成不良影響的;。

    (四)弄虛作假,欺上瞞下,損害群眾利益的。

    第一百零九條不顧群眾意愿,盲目鋪攤子、上項目,致使國家、集體或者群眾財產和利益遭受較大損失的,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

    第一百一十條遇到國家財產和群眾生命財產受到嚴重威脅時,能救而不救,情節較重的,給予警告、嚴重警告或者撤銷黨內職務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

    第一百一十一條不按照規定公開黨務、政務、廠務、村(居)務等,侵犯群眾知情權,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情節較重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

    第一百一十二條有其他違反群眾紀律規定行為的,應當視具體情節給予警告直至開除黨籍處分。

    第十章對違反工作紀律行為的處分。

    第一百一十三條黨組織負責人在工作中不負責任或者疏于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給黨、國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財產造成較大損失的,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造成重大損失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

    (二)本地區、本部門、本系統和本單位發生公開反對黨的基本理論、基本路線、基本綱領、基本經驗、基本要求或者黨和國家方針政策以及決策部署行為的。

    第一百一十四條黨組織不履行全面從嚴治黨主體責任或者履行全面從嚴治黨主體責任不力,造成嚴重損害或者嚴重不良影響的,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

    第一百一十五條黨組織有下列行為之一,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情節較重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

    (三)黨員受到黨紀處分后,不按照干部管理權限和組織關系對受處分黨員開展日常教育、管理和監督工作的。

    第一百一十六條因工作不負責任致使所管理的人員叛逃的,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處分。

    因工作不負責任致使所管理的人員出走,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情節較重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處分。

    第一百一十七條在上級單位檢查、視察工作或者向上級單位匯報、報告工作時對應當報告的事項不報告或者不如實報告,造成嚴重損害或者嚴重不良影響的,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

    第一百一十八條黨員領導干部違反有關規定干預和插手市場經濟活動,有下列行為之一,造成不良影響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三)干預和插手批辦各類行政許可和資金借貸等事項的;。

    (四)干預和插手經濟糾紛的;。

    (五)干預和插手集體資金、資產和資源的使用、分配、承包、租賃等事項的。

    第一百一十九條黨員領導干部違反有關規定干預和插手司法活動、執紀執法活動,向有關地方或者部門打招呼、說情,或者以其他方式對司法活動、執紀執法活動施加影響,情節較輕的,給予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黨員領導干部違反有關規定干預和插手公共財政資金分配、項目立項評審、政府獎勵表彰等活動,造成重大損失或者不良影響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理。

    第一百二十條泄露、擴散或者竊取黨組織關于干部選拔任用、紀律審查等尚未公開事項或者其他應當保密的內容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私自留存涉及黨組織關于干部選拔任用、紀律審查等方面資料,情節較重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處分。

    第一百二十一條在考試、錄取工作中,有泄露試題、考場舞弊、涂改考卷、違規錄取等違反有關規定行為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第一百二十二條以不正當方式謀求本人或者其他人用公款出國(境),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處分。

    第一百二十三條臨時出國(境)團(組)或者人員中的黨員,擅自延長在國(境)外期限,或者擅自變更路線的,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處分。

    第一百二十四條駐外機構或者臨時出國(境)團(組)中的黨員,觸犯駐在國家、地區的法律、法令或者不尊重駐在國家、地區的宗教習俗,情節較重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

    第一百二十五條在黨的紀律檢查、組織、宣傳、統一戰線工作以及機關工作等其他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職責,造成損失或者不良影響的,應當視具體情節給予警告直至開除黨籍處分。

    第十一章對違反生活紀律行為的處分。

    第一百二十六條生活奢靡、貪圖享樂、追求低級趣味,造成不良影響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處分。

    第一百二十七條與他人發生不正當性關系,造成不良影響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利用職權、教養關系、從屬關系或者其他相類似關系與他人發生性關系的,依照前款規定從重處分。

    第一百二十八條違背社會公序良俗,在公共場所有不當行為,造成不良影響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第一百二十九條有其他嚴重違反社會公德、家庭美德行為的,應當視具體情節給予警告直至開除黨籍處分。

    第三編附則。

    第一百三十條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可以根據本條例,結合各自工作的實際情況,制定單項實施規定。

    第一百三十一條中央軍事委員會可以根據本條例,結合中國人民解放軍和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的實際情況,制定補充規定或者單項規定。

    第一百三十二條本條例由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一百三十三條本條例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

    本條例施行前,已結案的案件如需進行復查復議,適用當時的規定或者政策。尚未結案的案件,如果行為發生時的規定或者政策不認為是違紀,而本條例認為是違紀的,依照當時的規定或者政策處理;如果行為發生時的規定或者政策認為是違紀的,依照當時的規定或者政策處理,但是如果本條例不認為是違紀或者處理較輕的,依照本條例規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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