規章制度能夠明確各方的權責和行為準則,從而保障公平公正的環境。規章制度的制定和實施是一個復雜而持久的過程,以下是一些規章制度范文,供大家深入了解和研究。
農村公路養護管理制度及辦法(熱門14篇)篇一
本辦法所稱農村公路是指納入農村公路規劃,并按照公路工程技術標準修建的縣道、鄉道、村道及其所屬設施,包括經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認定并納入統計年報里程的農村公路。公路包括公路橋梁、隧道和渡口。
縣道是指除國道、省道以外的縣際間公路以及連接縣級政府所在地與鄉級政府所在地和主要商品生產、集散地的公路。
鄉道是指除縣道及縣道以上等級公路以外的鄉際間公路以及連接鄉級政府所在地與建制村的公路。
村道是指除鄉道及鄉道以上等級公路以外的連接建制村與建制村、建制村與自然村、建制村與外部的公路,但不包括村內街巷和農田間的機耕道。
縣道、鄉道和村道由縣級以上政府按照農村公路規劃的審批權限在規劃中予以確定,其命名和編號由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確定。
第三條農村公路養護管理應當遵循以縣為主、分級負責、群眾參與、保障暢通的原則,按照相關技術規范和操作規程進行,保持路基、邊坡穩定,路面、構造物完好,保證農村公路處于良好的技術狀態。
第四條縣級政府應當按照國務院的規定履行農村公路養護管理的主體責任,建立符合本地實際的農村公路管理體制,落實縣、鄉(鎮)、建制村農村公路養護工作機構和人員,完善養護管理資金財政預算保障機制。
縣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及其公路管理機構應當建立健全農村公路養護工作機制,執行和落實各項養護管理任務,指導鄉道、村道的養護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及其公路管理機構應當加強農村公路養護管理的監督管理和技術指導,完善對下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的目標考核機制。
第五條鼓勵農村公路養護管理應用新技術、新材料、新工藝、新設備,提高農村公路養護管理水平。
第二章養護資金。
第六條農村公路養護管理資金的籌集和使用應當堅持“政府主導、多元籌資、統籌安排、專款專用、強化監管、績效考核”的原則。
(一)各級地方政府安排的財政預算資金。包括:公共財政預算資金;省級安排的成品油消費稅改革新增收入補助資金;地市、縣安排的成品油消費稅改革新增收入資金(替代摩托車、拖拉機養路費的基數和增量部分)。
(二)中央補助的專項資金。
(三)村民委員會通過“一事一議”等方式籌集的`用于村道養護的資金。
(四)企業、個人等社會捐助,或者通過其他方式籌集的資金。
第八條各級地方政府應當按照國家規定,根據農村公路養護和管理的實際需要,安排必要的公共財政預算,保證農村公路養護管理需要,并隨農村公路里程和地方財力增長逐步增加。鼓勵有條件的地方政府通過提高補助標準等方式籌集農村公路養護管理資金。
第九條省級政府安排的成品油消費稅改革新增收入補助資金應當按照國務院規定專項用于農村公路養護工程,不得用于日常保養和人員開支,且補助標準每年每公里不得低于國務院規定的縣道7000元、鄉道3500元、村道1000元。
經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認定并納入統計年報里程的農村公路均應當作為補助基數。
第十條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協調建立成品油消費稅改革新增收入替代摩托車、拖拉機養路費轉移支付資金增長機制,增幅不低于成品油稅費改革新增收入的增量資金增長比例。
第十一條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協調建立省級補助資金“以獎代補”或者其他形式的激勵機制,充分調動地市、縣政府加大養護管理資金投入的積極性。
第十二條縣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統籌使用好上級補助資金和其他各類資金,努力提高資金使用效益,不斷完善資金監管和激勵制度。
第十三條企業和個人捐助的資金,應當在尊重捐助企業和個人意愿的前提下,由接受捐贈單位統籌安排用于農村公路養護。
村民委員會通過“一事一議”籌集養護資金,由村民委員會統籌安排專項用于村道養護。
第十四條農村公路養護資金應當實行獨立核算,專款專用,禁止截留、擠占或者挪用,使用情況接受審計、財政等部門的審計和監督檢查。
第十五條縣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和公路管理機構應當建立健全農村公路養護質量檢查、考核和評定制度,建立健全質量安全保證體系和信用評價體系,加強檢查監督,確保工程質量和安全。
第十六條農村公路養護按其工程性質、技術復雜程度和規模大小,分為小修保養、中修、大修、改建。
養護計劃應當結合通行安全和社會需求等因素,按照輕重緩急,統籌安排。
大中修和改建工程應按有關規范和標準進行設計,履行相關管理程序,并按照有關規定進行驗收。
第十七條農村公路養護應當逐步向規范化、專業化、機械化、市場化方向發展。
第十八條縣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和公路管理機構要優化現有農村公路養護道班和工區布局,擴大作業覆蓋面,提升專業技能,充分發揮其在公共服務、應急搶險和日常養護與管理中的作用。
鼓勵將日常保養交由公路沿線村民負責,采取個人、家庭分段承包等方式實施,并按照優勝劣汰的原則,逐步建立相對穩定的群眾性養護隊伍。
第十九條農村公路養護應逐步推行市場化,實行合同管理,計量支付,并充分發揮信用評價的作用,擇優選定養護作業單位。
鼓勵從事公路養護的事業單位和社會力量組建養護企業,參與養護市場競爭。
第二十條各級地方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和公路管理機構要完善農村公路養護管理信息系統和公路技術狀況統計更新制度,加快決策科學化和管理信息化進程。
第二十一條縣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和公路管理機構應當定期組織開展農村公路技術狀況評定,縣道和重要鄉道評定頻率每年不少于一次,其他公路在五年規劃期內不少于兩次。
路面技術狀況評定宜采用自動化快速檢測設備。有條件的地區在五年規劃期內,縣道評定頻率應當不低于兩次,鄉道、村道應當不低于一次。
第二十二條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要以《公路技術狀況評定標準》為基礎,制定符合本轄區實際的農村公路技術狀況評定標準,省、地市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定期組織對評定結果進行抽查。
第二十三條地方各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和公路管理機構應當將公路技術狀況評定結果作為養護質量考核的重要指標,并建立相應的獎懲機制。
第二十四條農村公路養護作業單位和人員應當按照《公路安全保護條例》規定和相關技術規范要求開展養護作業,采取有效措施,確保施工安全、交通安全和工程質量。
農村公路養護作業單位應當完善養護質量和安全制度,加強作業人員教育和培訓。
第二十五條負責農村公路日常養護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按合同規定定期進行路況巡查,發現突發損壞、交通中斷或者路產路權案件等影響公路運行的情況時,及時按有關規定處理和上報。
農村公路發生嚴重損壞或中斷時,縣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和公路管理機構應當在當地政府的統一領導下,組織及時修復和搶通。難以及時恢復交通的,應當設立醒目的警示標志,并告知繞行路線。
第二十六條大型建設項目在施工期間需要使用農村公路的,應當按照指定線路行駛,符合荷載標準。對公路造成損壞的應當進行修復或者依法賠償。
第二十七條縣、鄉級政府應當依據有關規定對農村公路養護需要的挖砂、采石、取土以及取水給予支持和協助。
第二十八條縣級政府應當按照《公路法》《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的有關規定組織劃定農村公路用地和建筑控制區。
第二十九條縣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和公路管理機構應在當地政府統一領導下,大力整治農村公路路域環境,加強綠化美化,逐步實現田路分家、路宅分家,努力做到路面整潔無雜物,排水暢通無淤積,打造暢安舒美的農村公路通行環境。
第四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條違反本辦法規定,在籌集或者使用農村公路養護資金過程中,強制向單位和個人集資或者截留、擠占、挪用資金等違規行為的,由有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或者由其向地方政府建議對責任單位進行通報批評,限期整改;情節嚴重的,對責任人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三十一條違反本辦法規定,不按規定對農村公路進行養護的,由有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或者由其向地方政府建議對責任單位進行通報批評,限期整改;情節嚴重的,停止補助資金撥付,依法對責任人給予行政處分。
第三十二條違反本辦法其他規定,由縣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或者公路管理機構按照《公路法》《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相關規定進行處罰。
第五章附則。
第三十三條本辦法自201月1日起施行。交通運輸部于204月發布的《農村公路管理養護暫行辦法》(交公路發〔2008〕43號)同時廢止。
農村公路養護管理制度及辦法(熱門14篇)篇二
(一)各級地方人民政府安排的財政預算資金。包括:公共財政預算資金;省級安排的成品油消費稅改革新增收入補助資金;地市、縣安排的成品油消費稅改革新增收入資金(替代摩托車、拖拉機養路費的基數和增量部分)。
(二)中央補助的專項資金。
(三)村民委員會通過“一事一議”等方式籌集的用于村道養護的資金。
(四)企業、個人等社會捐助,或者通過其他方式籌集的資金。
第八條各級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家規定,根據農村公路養護和管理的實際需要,安排必要的公共財政預算,保證農村公路養護管理需要,并隨農村公路里程和地方財力增長逐步增加。鼓勵有條件的地方人民政府通過提高補助標準等方式籌集農村公路養護管理資金。
第九條省級人民政府安排的成品油消費稅改革新增收入補助資金應當按照國務院規定專項用于農村公路養護工程,不得用于日常保養和人員開支,且補助標準每年每公里不得低于國務院規定的縣道7000元、鄉道3500元、村道1000元。
經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認定并納入統計年報里程的農村公路均應當作為補助基數。
第十條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協調建立成品油消費稅改革新增收入替代摩托車、拖拉機養路費轉移支付資金增長機制,增幅不低于成品油稅費改革新增收入的增量資金增長比例。
第十一條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協調建立省級補助資金“以獎代補”或者其他形式的激勵機制,充分調動地市、縣人民政府加大養護管理資金投入的積極性。
第十二條縣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統籌使用好上級補助資金和其他各類資金,努力提高資金使用效益,不斷完善資金監管和激勵制度。
第十三條企業和個人捐助的資金,應當在尊重捐助企業和個人意愿的前提下,由接受捐贈單位統籌安排用于農村公路養護。
村民委員會通過“一事一議”籌集養護資金,由村民委員會統籌安排專項用于村道養護。
第十四條農村公路養護資金應當實行獨立核算,專款專用,禁止截留、擠占或者挪用,使用情況接受審計、財政等部門的審計和監督檢查。
第十五條縣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和公路管理機構應當建立健全農村公路養護質量檢查、考核和評定制度,建立健全質量安全保證體系和信用評價體系,加強檢查監督,確保工程質量和安全。
第十六條農村公路養護按其工程性質、技術復雜程度和規模大小,分為小修保養、中修、大修、改建。
養護計劃應當結合通行安全和社會需求等因素,按照輕重緩急,統籌安排。
大中修和改建工程應按有關規范和標準進行設計,履行相關管理程序,并按照有關規定進行驗收。
第十七條農村公路養護應當逐步向規范化、專業化、機械化、市場化方向發展。
第十八條縣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和公路管理機構要優化現有農村公路養護道班和工區布局,擴大作業覆蓋面,提升專業技能,充分發揮其在公共服務、應急搶險和日常養護與管理中的作用。
鼓勵將日常保養交由公路沿線村民負責,采取個人、家庭分段承包等方式實施,并按照優勝劣汰的原則,逐步建立相對穩定的群眾性養護隊伍。
第十九條農村公路養護應逐步推行市場化,實行合同管理,計量支付,并充分發揮信用評價的作用,擇優選定養護作業單位。
鼓勵從事公路養護的事業單位和社會力量組建養護企業,參與養護市場競爭。
第二十條各級地方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和公路管理機構要完善農村公路養護管理信息系統和公路技術狀況統計更新制度,加快決策科學化和管理信息化進程。
第二十一條縣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和公路管理機構應當定期組織開展農村公路技術狀況評定,縣道和重要鄉道評定頻率每年不少于一次,其他公路在五年規劃期內不少于兩次。
路面技術狀況評定宜采用自動化快速檢測設備。有條件的地區在五年規劃期內,縣道評定頻率應當不低于兩次,鄉道、村道應當不低于一次。
第二十二條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要以《公路技術狀況評定標準》為基礎,制定符合本轄區實際的農村公路技術狀況評定標準,省、地市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定期組織對評定結果進行抽查。
第二十三條地方各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和公路管理機構應當將公路技術狀況評定結果作為養護質量考核的重要指標,并建立相應的獎懲機制。
第二十四條農村公路養護作業單位和人員應當按照《公路安全保護條例》規定和相關技術規范要求開展養護作業,采取有效措施,確保施工安全、交通安全和工程質量。
農村公路養護作業單位應當完善養護質量和安全制度,加強作業人員教育和培訓。
第二十五條負責農村公路日常養護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按合同規定定期進行路況巡查,發現突發損壞、交通中斷或者路產路權案件等影響公路運行的情況時,及時按有關規定處理和上報。
農村公路發生嚴重損壞或中斷時,縣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和公路管理機構應當在當地政府的統一領導下,組織及時修復和搶通。難以及時恢復交通的,應當設立醒目的警示標志,并告知繞行路線。
第二十六條大型建設項目在施工期間需要使用農村公路的,應當按照指定線路行駛,符合荷載標準。對公路造成損壞的應當進行修復或者依法賠償。
第二十七條縣、鄉級人民政府應當依據有關規定對農村公路養護需要的挖砂、采石、取土以及取水給予支持和協助。
第二十八條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公路法》《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的有關規定組織劃定農村公路用地和建筑控制區。
第二十九條縣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和公路管理機構應在當地人民政府統一領導下,大力整治農村公路路域環境,加強綠化美化,逐步實現田路分家、路宅分家,努力做到路面整潔無雜物,排水暢通無淤積,打造暢安舒美的農村公路通行環境。
第四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條違反本辦法規定,在籌集或者使用農村公路養護資金過程中,強制向單位和個人集資或者截留、擠占、挪用資金等違規行為的,由有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或者由其向地方人民政府建議對責任單位進行通報批評,限期整改;情節嚴重的,對責任人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三十一條違反本辦法規定,不按規定對農村公路進行養護的,由有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或者由其向地方人民政府建議對責任單位進行通報批評,限期整改;情節嚴重的,停止補助資金撥付,依法對責任人給予行政處分。
第三十二條違反本辦法其他規定,由縣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或者公路管理機構按照《公路法》《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相關規定進行處罰。
第五章附則。
第三十三條本辦法自1月1日起施行。交通運輸部于4月發布的《農村公路管理養護暫行辦法》(交公路發〔〕43號)同時廢止。
農村公路養護管理制度及辦法(熱門14篇)篇三
第一條為構建全縣農村公路養護管理長效機制,加強和規范縣鄉公路養護與管理,充分發揮縣鄉公路在建設新農村進程中的重要作用,促進農村經濟快速發展。根據有關標準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全縣轄區內所有縣公路和鄉公路。
第三條縣鄉公路養護管理遵循統一領導,分級負責,確保暢通的原則。
第四條縣交通運輸局是全縣縣鄉公路養護工作行政主管部門,縣農村公路管理站負責縣鄉公路的監督檢查考核,各養護管理單位(縣農村公路養護中心、養護工隊和養護個人等)具體負責縣鄉公路的日常養護和組織管理工作。
第五條。
縣鄉公路的日常養護是指縣鄉公路的小修、保養、綠化管理、附屬設施維護等。
理站監督下,以合同形式承包給養護管理單位(養護中心、養護工隊和養護個人等)組織實施。
第七條。
縣鄉公路養護嚴格按照《公路養護技術規范》相關標準執行。應經常性處于良好的技術狀態,保持路基穩定、路面平整、路肩整潔、排水暢通、構造物和沿線設施完好,行車舒適。
第八條。
因嚴重自然災害致使縣鄉公路嚴重損壞或交通中斷時,縣農村公路管理站應啟動應急預案,及時組織人員進行搶修并上報,保障車輛安全通行。
第九條。
各養護管理單位應對縣鄉公路每月進行全面的技術狀況自查,做好養護質量技術等級評定工作,并保存好原始檢查記錄備查。
第十條縣農村公路管理站每月對養護情況進行一次檢查,半年和年終進行綜合性檢查。同時,對縣鄉公路養護人員及養護責任落實情況進行不定期抽查,作為年終進行養護管理工作綜合評定的重要依據。
第十一條各養護管理單位應按照交通運輸部《公路統計報表制度》及時準確報送縣鄉公路養護質量匯總表,水毀月報及縣農村公路管理站所需報送的其他報表。
第十二條各養護管理單位要加強對橋涵檢查,做好保養、加固工作,并建立橋梁基本狀況永久檔案,遇雨雪天氣,應及時撒鋪防滑砂料,做好公路防滑工作。雨天要上路巡查,排除積水,做好水毀預防和防汛搶險工作。使其經常處于完好的技術狀態,保證縣鄉公路安全暢通。
第十三條。
縣農村公路養護中心等養護管理單位應根據實際和公路養護特點,建立養護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加強安全教育與管理,督促養護人員嚴格執行養護作業安全操作規程。在養護作業時,應當遵守下列安全規定:
(二)公路養護作業人員應當穿戴安全標志服;
(三)養護作業車輛手續齊全、機械設備應當設置明顯的作業標志;
(四)在夜間或惡劣天氣作業時,現場應當設置醒目警示信號;
(五)養護作業完畢后,應當及時消除遺留物;
(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養護作業安全管理規定。
第十四條。
縣鄉公路綠化納入縣級政府的綠化規劃,因地制宜進行綠化。
第十五條。
縣農村公路養護中心等養護管理單位應注意對沿線生態環境保護,減少水土流失和植被損壞,養護廢棄物應當及時收集清理。
第十六條。
按照“養護管理單位日作業周巡查,農村公。
路管理站月巡查”的原則,實行逐級負責,逐級檢查。養護管理單位每周檢查養護里程的100%,并及時填寫“日常養護巡查記錄表”。對養護管理單位無法解決的病害或隱患,縣農村公路管理站及時組織有關人員核實查看,采取措施予以解決,如一時無法解決的,逐級上報。
縣農村公路管理站每月對全縣縣鄉公路進行一次檢查。檢查縣鄉公路養護里程的50%以上,檢查結束后,及時召開養護生產會,通報檢查情況,對存在問題提出整改措施,限期整改。
第三章。
第十七條縣鄉公路的路政管路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和《陜西省公路路政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執行。
第十八條。
各養護單位應及時清除路面雜物和小塌方,搞好路政管理工作,制止違法建筑和侵占損壞路產路權的行為,發現路政違法事件,及時上報并協助事案處理。
第四章。
檢查考核與費用支付。
第十九條縣鄉公路日常養護考核工作,由縣農村公路管理站負責實施。
第二十條。
檢查考核依據省公路局《陜西省農村公路規范化管理養護工作規程》、《清澗縣縣鄉公路養護質量考核辦法》,以計分制的形式進行,標準分為100分。
第二十一條。
檢查分為月、季、年終進行。月檢查由各養護管理單位自查,上報檢查結果。在自查的基礎上,縣農村公路管理站每月組織全面檢查,每季度進行考評,年終進行綜合考核。
第二十二條。
檢查內容包括:日常養護任務完成情況、養護質量、路政協管等方面(具體詳見檢查評分標準)。檢查方法采取上路實際查看,查資料,聽取匯報,召開座談會等形式進行。
第二十三條每月日常巡查和月末考核結果作為養護費兌付的依據。
第五章附則。
第二十四條本辦法從二0一四年三月一日起執行。第二十五條本辦法由清澗縣農村公路管理站負責解釋。
農村公路養護管理制度及辦法(熱門14篇)篇四
為了切實落實農村公路養護工作的各項任務,提高農村公路的使用功能和服務水平,特制定農村公路養護管理制度。
一、農村公路養護的基本要求。
1.經常保持公路及其附屬設施的完好狀態,及時修復損壞部分。
2.貫徹“預防為主,防治結合”方針,逐步提高農村公路及其構造物、附屬設施的抗災害能力,減少災害損失。
3.農村公路的養護生產應貫徹“因地制宜,就地取材”的原則,努力降低生產成本。
二、養護人員工作職責。
養護人員須按農村公路養護規范技術要求操作,確保所養路段路面平整、橫坡度適順、路面、路肩整潔、邊坡暢通、構造物、沿線設施完好。
1.養護人員上路作業時間每月不少于3天。
2.應及時清理、清掃路面上的散落物。
3.應隨時剪除路肩高草、回填路肩填土。
4.應及時清理排水系統堵塞物,雨季前對全線的排水系統進行全面清理,確保排水暢通。
5.每月對養護路段巡視不少于2次;對公路構造物,如1。
擋墻、橋涵、公路標志、里程碑等應觀測檢查。雨季期間,巡視次數相應增加。
6.邊坡塌方處理:應及時清理少量塌方;如塌方數量較大須及時設置警告標志,1小時內應向鄉養護站匯報,同時,組織人員進行搶通。
7.構造物損壞處理:應及時修復少量損壞構造物;出現較大構造物損壞,并影響行車安全的,應及時設立警告標志,同時1小時內向鄉養護站匯報。
8.每位管理人員應完整做好統計工作,對管養路段出現的路面病害,如露骨、斷裂等應隨時制止,并及時向鄉養護站匯報。
9.對在公路范圍內的違章事例,如違章建房、在公路上堆積物品、超重超限車輛行駛應隨時制止,并及時向鄉養護站匯報。
10.完成鄉養護站臨時交辦的養護任務。
三、安全生產制度。
1.養路材料要靠一邊整齊堆放。做到橋頭不堆、彎道內側不堆、狹路不堆、行車密度大的不堆,盡可能堆在路基外。
2.傍山和在陡坡作業時,要戴安全帽,坡過陡要系安全繩索。清除塌方要從頂部向下清理;上方作業,下方不得同時作業或站人,注意來往的行人及車輛安全。
關部門。
4.文明養護,在養路作業中不設障、不阻車,注意避讓來往車輛,確保車輛的安全通告和自身安全。成段、成片整修路基、路面時,工地兩端要設立“施工路段,車輛慢行”標志。
5.冬季清除水溝、柴草時,嚴禁野外用火。
6.在清掃路面時,要面對車輛正向行駛方向相對作業。
四、資金使用制度。
1.養護資金主要用于養護人員工資支出、機具購置、管理支出等。
2.設立養護資金應專項賬戶,專款專用。
3.上養護資金余額滾動下養護資金內使用。
五、檢查制度。
1.鄉養護站每月組織管理人員對全鄉農村公路檢查。
2.鄉養護站組織有關人員分半對全鄉農村公路大檢查各一次。
3.隨時接受縣交通局等單位的檢查和指導。
農村公路養護管理制度及辦法(熱門14篇)篇五
據交通運輸部網站消息,《農村公路養護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已于11月3日經第20次部務會議通過,自1月1日起施行。《辦法》規定,農村公路養護資金應當實行獨立核算,專款專用,禁止截留、擠占或者挪用,使用情況接受審計、財政等部門的審計和監督檢查。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農村公路養護管理,促進農村公路可持續健康發展,根據《公路法》《公路安全保護條例》和國務院相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農村公路養護管理制度及辦法(熱門14篇)篇六
第一條為提高我某地農村公路養護和管理水平,鞏固農村公路建設成果,遵循《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黑龍江某某公路管理辦法》、《黑龍江某某公路路政管理辦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結合我某地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我某地行政區域內農村公路養護管理工作。本辦法所稱農村公路,是指列入某地公路管理機構養護管理計劃的鄉道、村道及未列入養護管理計劃的其它村道和專用道路。所稱公路養護是指農村公路的日常維護、小修保養、公路構造物養護、受災工程恢復、中修、大修工程。所稱公路管理是指為延長農村公路使用壽命,采取的限高、限載和其他管護工作。
第三條農村公路(包括個人捐資、群眾集資修建的公路)及公路設施是社會公益性基礎設施,受國家法律保護。包括公路路基、路面、邊溝、公路留地、橋梁、涵洞、防護等。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愛護公路的責任和義務,不得侵占和破壞公路及公路設施。
第四條農村公路養護和管理應當遵循“管養分離,某場有序,保障投入,專款專用,科學養護,有路必養,保障暢通”的原則,建立“統一領導,分級管理,以某地為主,鄉村配合”的農村公路管理體制。
第二章機構與職責。
第五條某地交通局是全某地農村公路養護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制定公路養護和管理辦法,負責全某地農村公路養護管理的組織、實施、協調、指導、監督、檢查等工作。
某地公路養護管理部門負責全某地列入某地農村公路養護管理計劃的農村公路的養護管理工作,要按照每3公里配備1名養路員工的標準,配齊配強養路員工,同時負責全某地農村公路(包括未列入某地農村公路養護管理計劃的村道)養護管理工作的技術指導。
某地養護公司養路員具體職責是:(1)積極學習黨的方針政策,刻苦鉆研業務知識,做合格的養路員工。(2)努力工作,完成路面好路率指標。(3)路面保潔,路肩草整齊,路肩平整,邊坡穩固,邊溝通暢,水打溝治理與維護,橋涵維修、維護與保養,超載車輛及履帶車輛管理,及時向上級反映情況,向村民宣傳公路有關政策、法律、法規等。
第六條各鄉鎮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未列入某地農村公路養護管理計劃的村道養護和管理工作。具體養護管理工作由各行政村承擔。各鄉鎮人民政府要確定一名領導和一名素質較高、責任心較強的專(兼)職農村公路管理干部,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列養公路和未列養公路的養護管理工作。各行政村的村長為本行政村農村公路養護管理工作的第一責任人,按照每3公里配1名養路員工的標準。各行政村要結合村情實際,配備1至2名養路員工,負責本村的農村公路養護管理工作,具體職責是:路面保潔,路肩草整齊,路肩平整,邊坡穩固,邊溝通暢,水打溝治理與維護,橋涵維修、維護與保養,超載車輛及履帶車輛管理,及時向上級反映情況,向村民宣傳公路有關政策、法律、法規等。
第七條各鄉鎮人民政府對公路養護需要的挖砂、采石、取土及取水,應當予以大力支持與協助。
第八條道路養護、管理人員的職責:認真學習國家、某某、某有關道路養護管理的政策、法規、制度和業務知識;巡視道路,清除路障,及時制止侵占和破壞道路及設施的行為,加強紅線控制區管理,確保道路暢通無阻;保持路面清潔,路肩平整無缺;做好道路的排水和綠化工作;依法打擊超載超限車輛上路行駛行為;發現毀壞公路和交通中斷等重大問題,要及時上報某地公路管理部門。
第九條某地公路養護路管理部門應當按照某地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制定的管養標準、技術規范和操作規程,對公路進行養護和管理,保證公路暢通。
第十條農村公路養護管理工作堅持屬地管理。列入養護管理計劃的農村公路主要是某地與某地、某地與鄉、鄉與鄉、鄉與村之間的道路,具體路段及里程由某地交通行政主管部門確定。凡未列入養護管理計劃的農村公路,由所在行政區域內各鄉鎮人民政府及各行政村負責養護管理,專用道路的養護管理由受益單位或企業自行負責。
第十一條農村公路的養護管理工作要采取常年養護、季節性養護、臨時性養護相結合,專業養護與群眾養護相結合的辦法,突出春季路況恢復,夏季水毀搶修,秋季全面整修三個重點環節,全面提高養護管理水平。
第十二條農村公路的小修保養及大、中修工程項目應當嚴格按照行業標準和有關規定執行,保證工程質量。
第十三條某地公路養護管理部門、各鄉鎮人民政府要做好列入養護計劃和未列入養護計劃公路突發性自然災害的預防搶修工作,制定抗災搶修預案,儲備搶修物資,清除橋涵淤積,疏通排水系統,修補、加固護坡等構造物,消除水毀隱患;水毀、塌方、滑坡等自然災害發生后,要及時組織人員進行修復,保證公路安全暢通;對較大的災害無法立即修復的,應及時報告上級主管部門,并在相應路線設置明顯標志,確保車輛安全通行;特殊情況下,可組織延線群眾進行搶修。
第十四條某地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各鄉鎮人民政府應當依法履行路政管理職責,保證路產、路權不受非法侵占和破壞。
第十五條公路路政管理員職責:負責宣傳、貫徹、執行有關公路養護管理法律法規;負責管理和保護公路路產;實施公路路政巡查;制止和查處各類違法利用、侵占和破壞、損壞路產的行為;依法管理公路兩側建筑控制區;依法處理地下、地上穿(跨)越公路建筑物和其他設施相關事宜;對特殊情況下利用、占用公路和超限車輛通過公路事宜進行審批,對其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維護公路和公路養護、施工作業現場的正常秩序;查處公路違法行為,可向有關單位和人員進行調查、取證,查閱有關文件、檔案、資料和憑證;按照鄉道以不超過40噸為限,村道以不超過20噸為限的標準,依法查處超載超限車輛;未納入某地公路列養計劃的通村公路由各鄉鎮、村、負責管理,在保證消防車、送奶車和中型客車能夠正常通過的前提下,根據道路承載能力,自行制定限高標準,設置限載設施。限高標準以不超過2.4米為準,應設置活動式限高門架,既限載又方便群眾。
第十六條農村公路路政管理應當遵循下列標準:無侵占公路、公路邊溝、公路用地、公路路堤及邊坡行為;無擅自開設交叉道口及砍伐行道樹行為;在公路建筑控制區內無新的違法建筑;無堆放雜物、打曬谷物、挖溝引水行為;無擺攤設點、馬路某場等行為。
第十七條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制止和檢舉侵占、破壞公路路產和侵占公路路權行為。對某地列養路線范圍內的路政管理由某地公路管理部門負責,對非列養路線的路政管理由各鄉村依據《黑龍江某某公路路政管理條例》進行管理與處罰。
第五章養護資金的籌措及管理。
第十八條農村公路養護管理資金的籌措與管理,要堅持“多方籌措、統一管理、分級使用”的原則,保證專款專用。
第十九條某地級公路養護管理資金來源:農用車養路費;汽車養路費中用于某地道公路補助的資金;鄉級道路養護轉移支付資金;公路遇到大自然損害時的專項補助資金;某地財政年度預算安排的公路專項資金。
第二十條鄉鎮公路養護管理資金來源:鄉鎮年度財政預算安排的公路養護專項資金;公路受益單位和個人投入養護的資金;單位和個人自愿捐贈的資金;上級政府補助或獎勵的資金;法律、法規允許范圍內的其他方式籌集的資金。
第二十一條村級公路養護管理的資金來源:村民通過“一事一議”籌集的資金;公路受益單位和個人投入養護的資金;單位和個人自愿捐贈的資金;政府補助或獎勵的資金;法律、法規允許范圍的其他方式籌集的資金資。鼓勵單位和個人捐資養護村級公路。
第六章監督檢查。
第二十二條某地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每年對全某地農村公路養護情況進行一次全面檢查、考核,并將檢查考核結果作為某地交通行政主管部門考核公路養護單位的主要依據。公路養護管理部門應當每月對全部列養農村公路進行一次檢查,每半年進行一次全面檢查,并將檢查結果上報某地交通行政主管部門。
第二十三條某地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工作需要,對農村公路養護進行抽查,并將抽查結果反饋給公路養護部門,并及時糾正、處理存在的問題。
第七章獎勵與處罰。
第二十四條某地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檢查考核確認,農村公路達到下列標準之一的,應給予獎勵:全面完成養護管理任務,養護質量穩步提高的;路況等級標準提高的;養護工程全部達到優良的;對公路養護管理做出重大貢獻的;路政案件及時查處,路產、路權未受侵犯的;農村公路養管達到年度目標責任要求的。
第八章附則。
第二十五條本辦法由某地交通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六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農村公路養護管理制度及辦法(熱門14篇)篇七
第一條農村公路是全市公路網的重要組成部分,是連接城鄉發展農村經濟的公益性基礎設施。為加強農村公路的管理和養護,提高路況質量,保障公路完好,安全與暢通,更好地為農村經濟和社會發展服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和《黑龍江省公路條例》及《公路養護技術規范》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農村公路的管理和養護。做到管養分離、市場有序、多方籌資、保障投入,專款專用、因地制宜、科學養護、有路必養,保障暢通的基本原則。
第三條本辦法適用于全市農村公路的管理和養護。本辦法所稱農村公路是指縣級公路、鄉道、村道。
第二章體制職能。
第四條管理體制。農村公路實行“統一領導、分級管理、以縣為主、鄉村配合”的農村公路管理體制。
第五條管理職能。農村公路原則上以縣(市)、區人民政府為主負責養護與管理工作,市交通主管部門主要負責組織籌措農村公路養護資金,監督農村公路管理養護工作。各級政府在農村公路管理上具體履行以下職責:。
(一)市政府負責本地區農村公路的行政管理,其管理職能由市交通主管部門履行。主要職責是:執行國家有關農村公路發展的政策法規;負責轄區內的養護管理考評工作及農村公路養護工程從業單位資質的初審指導;監督轄區內農村公路養護工程的招標;對農村公路養護工程下達生產計劃和養護資金的使用情況以及生產完成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和業務指導。
(二)縣(市)、區人民政府是本地區內農村公路管理養護的責任主體,其管理職能由下設的縣(市)、區交通主管部門履行。主要職責是:執行國家有關農村公路發展的政策法規,組織實施農村公路建設規劃,編制農村公路養護建設性計劃并組織實施;監督公路管理機構的管理養護工作,檢查農村公路養護質量;負責地方養路費的征收管理,籌集和管理農村公路養護資金;組織協調鄉(鎮)政府做好農村公路管養工作。
第六條縣(市)、區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所屬的公路管理機構具體承擔縣鄉公路的日常管理和養護工作,并對村級公路的養護工作進行指導,擬定公路養護建議計劃并按照批準的計劃組織實施,組織養護工程的招投標和發包工作,對養護質量進行檢查驗收,負責公路路政管理和路產路權保護。
鄉鎮人民政府有關村級公路管理、養護、保護以及養護資金籌措等方面的具體職責,由縣(市)、區人民政府結合當地實際情況確定。經濟條件比較好的鄉(鎮)要積極投放力量,組織好村民用好“一事一議”的籌資籌勞制度,共同做好村級公路管理養護工作,確保村級公路常年暢通。
第七條交通主管部門對農村公路養護實行行業管理,縣鄉公路的管理與養護,由市公路管理處根據各路段技術等級、道路狀況和交通量等實際情況,年初下達生產計劃,并定期對公路養護管理工作進行檢查、考核、評比。村級公路由鄉(鎮)人民政府及村委會負責組織隊伍或人員進行管理養護,交通主管部門對其進行業務指導。
第八條縣鄉公路養護要堅持專業養護,常年養護、全面養護和科學養護相結合,每條公路都要設專人進行養護。
第九條用工實行臨時用工制度,面向公路沿線村(屯)及社會招聘養路工、簽定臨時用工合同,實行效益工資、工效掛鉤、聯路聯質計酬。也可根據實際情況采取多種形式的養護承包責任制。
第十條養護生產要認真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加強安全教育,提高職工的安全意識。上路作業要著標志服,作業區域設立明顯警告、警示標志。嚴禁機械(具)帶病作業,消滅不安全隱患、杜絕各類事故發生。
第十一條養護生產管理各級公路管理機構的中心任務,是堅持“以養好路面為中心、加強全面養護”的方針,通過全面、科學、常年養護和規范化管理、構成暢、潔、綠、美、安的公路交通環境,達到“路面平整、橫坡適度、標志齊全、料堆整齊、排水暢通、構造物完好”的公路養護標準,確保公路經常保持良好技術狀態。第十二條農村公路綠化要因路制宜。宜喬則喬、宜灌則灌、宜花種花、宜草種草。做到防護與觀賞相結合,“栽、管、護”相結合。農村公路綠化要結合國土綠化統一規劃、縣(市)、區人民政府組織實施,交通主管部門具體指導。
第十三條各級公路管理機構要根據本地公路狀況,分析掌握路段、橋涵的抗災能力,做好必要的預防措施和應急搶修預案,一旦發生自然災害,要在當地人民政府統一組織下,協調社會力量積極搶修,及時恢復、保證公路的正常通行。
第十四條因嚴重自然災害致使農村公路中斷或嚴重損壞時,縣(市)、區鄉鎮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員會及時修復,必要時可動員和組織沿線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農村居民進行搶修。短時間內難以修復的,應修建臨時便橋、便道或指明繞行路線。
第十五條縣(市)、區鄉鎮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員會應對農村公路養護提供便利條件,按照“公路法”及有關規定,在公路沿線就近范圍內,劃定公路養護專用料場。
第十六條路政管理要堅持“管養一體綜合治理、預防為主,依法治路”的原則,認真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黑龍江省公路條例”有關規定,防止路產、路權受非法侵害。
第十七條縣(市)、區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負責縣道、鄉道的路政管理工作,其所屬的公路管理機構具體承擔縣道、鄉道的路政管理。同時要加強路政管理法規的宣傳,制定保護農村公路的鄉規民約,提高沿線居民愛路護路意識。沒有公路管理機構的縣(市)、區,其路政管理由市公路管理機構行使職能。或由市公路管理機構委托當地交通主管部門行使路政管理職能。
第十八條農村公路行使車輛的軸載質量,必須符合公路工程技術標準的有關規定,禁止超限運輸車輛擅自行駛農村公路。由超限運輸車輛行駛造成農村公路損壞,縣級交通主管部門和公路管理機構依法給予相應經濟處罰,并承擔賠償責任。賠償費用必須用于農村公路維修和養護。
第十九條農村公路兩側建筑控制區按“公路法”規定界線管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控制區內修建建筑物和設置交通以外的其它標志,不得在公路和公路用地范圍內擺攤設點,堆放物品,傾倒垃圾,設置障礙,挖溝引水或挖坑取土。需埋設管線、電纜等設施的,應征得當地交通主管部門同意,并報市級公路管理機構主管部門,經審核批準后,方可實施。
第五章養護資金。
第二十條縣(市)、區級人民政府負責籌措和監管農村公路養護資金,本級財政應根據交通主管部門的養護經費支出計劃在當年預算中應列入一定比例資金用于農村公路養護。
第二十一條農村公路養護資金的主要來源,省交通部門的補貼,本地地方養路費征收后的使用,政府預算內資金,國家轉移支付資金和村民“一事一議”的籌款渠道。地方養路費的征收主要用于農村公路的養護。地方養路費的使用,按照“先養護、再建設”的原則,必須達到規定標準的公路養護支出。
第二十二條地方養路費的使用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原則上全部用于農村公路養護,由縣(市)、區交通主管部門根據路況編制養護經費支出計劃,經上級主管部門批復并下達計劃。村級公路的養護資金除上級補貼外,不足部分由村民委員會組織村民采取“一事一議”方式解決,縣(市)、區人民政府要用以獎代投方式給予補貼。
第二十三條公路沿線受益的工礦企業單位,應出資、出勞協助公路部門對農村公路的養護管理給予支持。
第二十四條為了保證鄉級公路轉移支付資金充分發揮使用效能,應由縣(市)、區財政劃撥交通主管部門管理使用。縣(市)、區交通主管部門,要建立轉移支付資金專款賬戶,并接受縣(市)、區財政和審計部門監督。
第二十五條沒有轉移支付的縣(市)、區要根據轄區內農村公路的里程,由縣(市)、區財政列足養護經費。也可根據當地的實際情況采取多種渠道,多種形式為農村公路養護籌措資金,安排支出計劃,并保證養護經費足額到位。
第二十六條養護經費的投入比例,鑒于我市及縣(市)、區實際經濟狀況,公路養護成本應為:縣鄉級公路三級高等級路面公路6,四級高等級路面公路5,;三級砂石路面4,四級砂石路面3,村級公路應根據路況、養護經費每公里不應少于2,。第二十七條養護經費的使用縣(市)、區財政每年將養護資金足額撥付當地交通主管部門。當地交通主管部門負責對養護資金的管理和使用,并對農村公路養護每月進行定期檢查,經檢查,完成了生產計劃,達到了養護標準,將養護經費按定額計量下撥到鄉鎮。縣(市)、區財政每年定期或不定期對養護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監督、審計,如發現問題,根據情節按有關規定進行處罰。保證養護經費合理有效的使用。
第六章監督檢查。
第二十八條全市范圍內列養的農村公路均在檢查范圍,都必須接受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二十九條要建立農村公路檢查、考核、驗收和監督制度,農村公路檢查驗收,按省廳制定的檢查驗收標準進行。
第七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條擅自在農村公路上設卡、收費、罰款、攔截車輛的,由交通主管部門或公路管理機構依法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仍不停止的按《公路法》和《黑龍江省公路條例》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第三十一條擠占、挪用農村公路養護資金的要按照有關規定予以處罰,并追究主要責任人的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二條交通主管部門及公路管理機構的管理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八章附則。
第三十三條本辦法由市交通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四條本辦法自2006年12月1日起施行。
農村公路養護管理制度及辦法(熱門14篇)篇八
據交通運輸部網站消息,《農村公路養護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已于11月3日經第20次部務會議通過,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辦法》規定,農村公路養護資金應當實行獨立核算,專款專用,禁止截留、擠占或者挪用,使用情況接受審計、財政等部門的審計和監督檢查。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農村公路養護管理,促進農村公路可持續健康發展,根據《公路法》《公路安全保護條例》和國務院相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農村公路養護管理制度及辦法(熱門14篇)篇九
第一條為進一步加強和規范我區農村公路養護管理工作,鞏固農村公路建設成果,更好地為農村經濟社會發展服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重慶市》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我區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農村公路,包括縣道、鄉村道,其他旅游路、產業路及專用道路可參照執行。
第三條農村公路養護應貫徹“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的方針,加強預防性養護,保持公路及其沿線設施處于良好的技術狀況。
第五條區人民政府負責研究決策全區農村公路養護管理、考核補助、監督等方面的重要事項。
第六條區交通委員會主要職責:
(一)編制全區農村公路行政等級規劃和養護規劃。
(二)統籌安排上級養護補助資金和區財政專項資金,編制農村公路養護計劃并報市公路局審核。
(一)指導各鎮(街)做好鄉村道的養護管理工作。
(二)審核鄉村道養護計劃報區交委備案。
(三)檢查鄉村道養護計劃執行情況和養護質量,并組織考核。
(四)負責全區縣道的具體養護工作。
(五)負責縣道公路路政管理工作,并對全區鄉村道路政管理進行指導。
(六)負責全區橋隧檢測、技術狀況評定工作以及指導鎮(街)開展鄉村道橋隧養護工作。
第八條各鎮(街)主要職責:
(一)成立農村公路養護管理機構、落實人員負責轄區內鄉村道養護管理工作。
(二)編制鄉村道本級財政預算及養護計劃并報區公路管理處審核。
(三)按照鄉村道養護計劃,開展鄉村道養護和安全工作。
(五)負責轄區內鄉村道的路政管理。
第九條農村公路養護應嚴格按照《公路養護技術規范》等相關技術標準執行。
(一)路基應做到路基堅實、邊坡穩定、路肩無病害、排水暢通,擋土墻、涵洞等附屬設施良好。
(二)路面應進行預防性、經常性和周期性養護,做到路面無雜物、無積水和積雪積冰等現象,始終保持路面平整、整潔、無病害。
(三)橋梁應做到外觀整潔,橋面鋪裝堅實平整、橫坡適度,橋頭順適,橋梁排水、伸縮縫、支座、護欄、標志、標線等設施齊全良好,結構無損壞,基礎無沖刷、掏空現象,大、特大橋梁監控設施完善并保證長期有效,開展經常性檢查、定期檢查和特殊檢查。
(四)隧道應做到外觀整潔、隧道內路面平整、襯砌完整無明顯開裂和剝落,標志標線保持完整、清晰醒目,交通信息無誤,排水系統良好,照明、通風、監控、消防等設施運轉正常,開展經常性檢查、定期檢查和特殊檢查。
(五)交通安全設施應進行定期檢查、保養維護,保持完整、齊全、良好的使用狀況。標志標牌、護欄、警示樁(墩)、里程碑等設施的損壞或缺失應及時修復或補齊。
(六)公路綠化應定期進行補植、修剪、整形、刷白,并加強病蟲害防治,保持其完整美觀、無缺損、無病害。
(一)各管養單位按照各自職責應積極開展農村公路路政管理工作,建立健全農村公路路政管理制度,制定愛路護路的鄉規民約、村規民約。
(二)各管養單位應加強公路監控區管理,在公路建筑控制區范圍內除公路保護、養護需要外,禁止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構筑物。農村公路建筑控制區的范圍按照《重慶市公路管理條例》執行,并按相關規定辦理路政許可手續。
(三)各管養單位應組織開展路政巡查,并制作巡查記錄,建立巡查信息檔案;發現公路損毀、有影響交通安全的`障礙物或者設施未正常使用的,應當及時設置警示標志,通知相關部門及時采取措施修復或者排除險情。
第十一條大中小修管理。
(一)根據《公路養護技術規范》規定,農村公路達到大中小修工程條件的,應當進行大中小修。
(二)農村公路大中小修實行項目申報審批制度。各管養單位向區交委申報,經區政府研究決定后,按程序組織實施。
第十二條農村公路發生水毀,各管養單位必須及時處理,確保道路安全暢通,發生重大水毀災情時應及時報送區政府、區交委。
第十三條安全與應急。
(一)各管養單位必須高度重視農村公路安全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公路安全工作責任制。汛期、極端天氣、特殊節假日時期,各管養單位應對所管養的公路、橋涵、隧道以及施工場地進行安全排查,發現問題及時處理。
(二)各管養單位應編制針對性的應急預案,并適時進行修定和完善。因嚴重自然災害等突發事件,致使農村公路交通中斷或嚴重損壞時,管養單位應立即啟動應急預案,及時組織人員進行搶修,保障車輛安全通行。
(三)各管養單位每年應組織一次以上的養護安全應急預案演練,由區公路管理處統一收集匯總,報區交委備案。
第十四條信息報送。
(一)各鎮(街)應在每月20日向區公路管理處報送渝北區公路水毀情況統計表、渝北區鎮街農村公路養護月報表。
(二)各鎮(街)應加強公路交通阻斷信息報送,因道路建設維修等原因引起交通斷道須報區公路管理處備案。
(三)汛期、極端天氣時,區公路管理處應加強對各鎮(街)管養的鄉村道通暢情況進行督查,及時收集匯總公路水毀或冰雪情況,并報區交委備案。
第十五條考核內容。
第十六條考核方式。
(一)考核依據不定期檢查、季度檢查和年終檢查結果進行。
(二)區交委負責縣道不定期檢查、季度檢查、年終檢查,以及鄉村道的年終檢查;區公路管理處負責鄉村道的不定期檢查和季度檢查。
(三)考核的具體標準按照《渝北區農村公路考核實施細則》執行。
第十七條考核結果。
考核結果直接納入區交通年終考核,并報送區政府。
第十八條各管養單位應當將農村公路養護資金列入本級財政預算,也可通過“一事一議”和社會捐資等方式解決養護資金不足。
(二)對檢查養護質量合格、安保設施齊全、綠化栽植到位的水泥(瀝青)路面,路面寬度6.5米的每年每公里補助12000元,路面寬度4.5米的每年每公里補助9000元;對檢查養護質量合格的泥結石路面,路面寬度6.5米的每年每公里補助8000元,路面寬度4.5米的每年每公里補助6000元。補助里程需經市公路局審核通過并納入年報數據庫。
(三)依據實際,區財政每年安排一定的橋隧檢測和公路綜合保險資金。
第二十條資金撥付。
區交委根據區年終考核結果會同區財政提出養護資金計劃,報請區政府審定后將養護資金撥付各管養單位。
(一)農村公路養護資金應自覺接受財政、審計、交通等部門監督檢查,專款專用,嚴禁截留、擠占和挪用養護資金。
(二)農村公路養護資金實行財務公開,定期向群眾公布養護資金使用情況。
第二十二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原《重慶市渝北區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重慶市渝北區的通知》(渝北府辦發〔20xx〕71號)同時廢止。
農村公路養護管理制度及辦法(熱門14篇)篇十
(1)路基保養。1.整理路肩、邊坡,修剪路肩草,清除雜物,保持路容整潔及路基的幾何尺寸。2.疏通邊溝,保持排水系統通暢.3.清除擋土墻、邊坡、護欄滋生的雜草,清理伸縮縫、泄水孔及松動石塊。4.路緣帶的修理。
(2)路基小修。1.清除零星塌方,填補路基缺口,輕微翻漿沉陷的處理。2.修理擋土墻、護坡等局部損壞3.局部用砂石或穩定材料加固路肩。
(三)路面保養.1.清除路面泥土、雜物,保持路面整潔。2.排除路面積水、積雪、積冰、積砂。3.砂土路刮平,修理車槽。4.碎礫石路面灑水刮平波浪,修補磨耗層。5.水泥混凝土路面伸縮縫的正常養護6路緣石的'修理。
(四)路面小修。1局部處理砂石路的翻漿變形,添加穩定料.2碎礫石路面修補坑槽、修理磨耗層。3.橋頭、涵頂跳車的處理。
(五)橋涵結構保養。1.清除泥污、積雪、雜物,保持橋面清潔,疏通涵管。2.養護伸縮縫,疏通泄水孔。3.橋涵的日常保養。
(六)橋涵結構小修。1.修補墩、臺及河床鋪砌和防圬工的微小損壞。2.修理涵洞和進出口的鋪砌.3.通道局部維修和疏通,修理排水溝。
二、方法步驟:(一)劃定責任片。在行政區域,以村為單位,劃分成4個責任管理片。(二)確定工作目標。農村道路的養護要求達到路面平整,路拱適度,行車順暢,路肩整潔,邊坡穩定,水溝暢通,橋涵等構造物維護完好,標志齊全,綠化達標,確保農村公路經常處于良好技術狀態。(三)簽訂農村公路養護責任書。鄉政府與各行政村簽訂農村公路養護責任書,具體約定養護內容、養護的標準、雙方的權利和義務、考核結算辦法、相關責任等事項。
實農村公路養護責任制。鄉政府、各行政村負責做好服務工作的宣傳發動、任務落實、隊伍組織。支持和幫助養護人員開展工作,各村確立專人協助責任片的工作人員進行服務。(二)保障農村公路公路養護管理所需經費。按照“政府責任不減,財政投入保障”的原則,養護單位只要完成所在責任片的工作任務,年終按考核結果進行綜合評定。
農村公路養護管理制度及辦法(熱門14篇)篇十一
為了全面貫徹執行《》、《關于進一步加強全縣農村公路管理養護工作實施意見》(泰府辦字〔20xx〕188號),進一步落實和壓實全鄉農村公路(縣道、鄉道、村道,下同)管養責任主體,促進全鄉農村公路養護規范化、制度化,全面提高農村公路養護質量和通行能力,現結合本鄉實際,特制訂本辦法。
為了深入貫徹落實關于農村公路發展的重要指示精神和部、省、市相關部署,以建好、管好、護好、運營好“四好農村路”為總目標,牢固樹立農村公路“建設是發展,養護是保證”可持續發展觀念,基本實現全鄉農村公路“有路必養、養必到位”的目標,堅持“分級負責、鄉村盡責、群眾參與”的原則,做好農村公路日常養護管理的檢查和考核,維護農村公路“暢、安、舒、美”的出行環境,為廣大農村致富奔小康提供更好的公路保障。
在鄉交通運輸站組織領導下,日常養護管理考核工作由鄉農村公路管理所具體落實。
農村公路日常養護管理實行多樣化的養護模式,主要采用專業化養護和群眾養護,但要因地制宜,務求實效。鄉、村養公路按路產路權屬地養護,具體養護管理模式由鄉政府、村委會根據實際情況確定后報縣農村公路管理所備案,備案時應提供管轄內鄉村公路年度日常養護資金使用計劃、日常養護合同(協議)和養護人員花名冊。
農村公路日常養護考核實行全覆蓋,采取日常巡查考核和常規考核方式。日常巡查考核以不定期檢查為主,常規考核按鄉道季考、村道半年考的原則進行;實行百分制評分,綜合考核分值(100分):日常巡查考核(30分)、常規考核(70分)。
(一)日常巡查考核。
1.加強日常巡查,以不定期檢查為主,巡查人員不少于2人,每月巡查路線里程原則上不少于被檢查單位養護總里程的'20%,每次巡查后要簽發養護巡查通知單(詳見附件一),根據管養實際情況當場給予評分,養護責任人簽字確認。
2.日常巡查考核內容(30分):養護管理(25分),其中:路基養護(5分)、路面養護(15分)、橋涵構造物養護(2.5分)、沿線設施養護(2.5分),組織管理(5分),其中:養護組織、人員(2分)、內業資料(2分)、路政巡查(1分)。
(二)常規考核鄉、村道由縣農村公路管理所會同各鄉鎮交通管理站按照鄉道季檢、村道半年檢負責考核。
1.養護考核分內、外業同時進行。內業以基礎臺賬及日常管養工作資料為主,外業檢查路域隨機抽取確定檢查里程不少于被檢查單位養護總里程的10%。考核結束后,應及時向被檢查單位反饋檢查情況。
2.常規考核內容(70分)。
養護組織機構建立情況(8分);養護管理:路面(20分)、路基構造物(8分)、橋梁涵洞(3分)、交通工程(3分)、綠化(3分)、內業資料(5分);路政管理:內業(4分)、外業(6分);資金管理(5分);群眾滿意度(5分)(詳見附件三、四)。
3.綜合考核分值=日常巡查考核得分平均值+常規考核得分平均值。日常養護資金撥付以綜合考核分值為依據。
1.資金標準農村公路日常養護管理資金安排不得少于以下標準:鄉道每年每公里1500元,村道每年每公里500元。
2.資金撥付方法農村公路日常養護資金根據綜合考核結果每半年撥付一次。得分在90分以上的,全額撥付養護資金;得分在80分-89分之間的(含80分),撥付90%養護資金;得分在70分-79分之間的(含70分),撥付80%護資金;得分在70分以下的,暫緩撥付養護資金,待整改,驗收達到70分以上的按80%撥付養護資金。年度考核結果與各村日常養護資金撥付、年度交通工作考核分值和次年建設計劃掛鉤。
農村公路養護管理制度及辦法(熱門14篇)篇十二
為了切實落實農村養護工作的各項任務,提高農村公路的使用功能和服務水平,特制定農村公路養護管理制度。
一、農村公路養護的基本要求。
1、經常保持公路及其附屬設施的完好狀態,及時修復損壞部分。
2、吸收和采用新方法,不斷改善生產手段,提高農村公路養護質量延長公路的使用壽命。
3、貫徹“預防為主,防治結合”方針,逐步提高農村公路及其構造物、附屬設施的抗災害能力,減少災害損失。
4、農村公路的養護生產應貫徹“因地制宜,就地取材”的原則,努力降低生產成本。
二、養護人員工作職責。
要求保潔公司養護人員須按農村公路養護規范技術要求操作確保所養路段路面平整、橫坡度適順、路肩整潔、邊坡暢通、構造物、沿線設施完好。對保潔公司要求如下:
1、養護人員必須保持全天上路。
2、應及時清理、清掃路面上的散落物。
3、應隨時剪除路肩高草、回填路肩填土。
4、應及時清理排水系統堵塞物,雨季前對全線的排水系統進行全面清理,確保排水暢通。
5、每天對公路進行巡查,對公路構造物,如擋墻、橋涵、公路標志、里程碑等應觀測檢查。雨季期間,巡視次數相應增加。
6、邊坡塌方處理:應及時清理少量塌方;如塌方數量較大須及時。
設置警告標志,1小時內應向所在交所匯報,同時,組織人員進行搶通。
7、構造物損壞處理:應及時修復少量損壞構造物;出現較大構造。
物損壞,并影響行車安全的,應及時設立警告標志,同時1小時內所在交管所匯報。
8、每位管理人員應完整做好統計工作,對管養路段出現的路面病。
害,如露骨、斷裂等應隨時制止,并及時向鄉養護站匯報。
9、對在公路范圍內的違章事例,如違章建房、在公路上堆積物品、超重超限車輛行駛應隨時制止,并及時向交管所匯報。
10、完成交管所臨時交辦的養護任務。
三、安全生產制度。
各保潔公司管理好所屬養護人員,養護人員在作業時確保施工安全,具體如下:
1、上路作業必須穿戴防護用品,穿戴安全標志服、標志帽,不得穿硬底、高跟鞋或赤腳作業。
3、養路材料要靠一邊整齊堆放。做到橋頭不堆、彎道內側不堆、狹路不堆、行車密度大的不堆,盡可能堆在路基外。
4、傍山和在陡坡作業時,要戴安全帽,坡過陡要系安全繩索。清除塌方要從頂部向下清理;上方作業,下方不得同時作業或站人,注意來往的行人及車輛安全。
5、臺風、暴雨、冰凍、雷雨季節應經常巡視公路,遇有道路損毀、中斷及毀壞跡象,要立即設置警告標志,并及時報告上級和有關部門。
6、文明養護,在養路作業中不設障、不阻車,注意避讓來往車輛,確保車輛的安全通告和自身安全。成段、成片整修路基、路面時,工地兩端要設立“施工路段,車輛慢行”標志。
7、在山嶺陡坡地段,如果用手拉送料時,要有二人同時操作。上坡前拉后推,下坡前頂后拉慢行。
8、冬季清除水溝、柴草時,嚴禁野外用火。
9、在清掃路面時,要面對車輛正向行駛方向相對作業。
四、合同制度。
1、公路保潔公司簽訂合同期為一年。
2、勞動報酬:經檢查合格者按合同給予撥款。
3、對保潔公司管理較差者,交管所建議并匯同公路處協商有權予以辭退,并不再續簽訂合同。
五、資金使用制度。
1、養護資金主要用于養護人員工資支出、機具購置、管理支出等。
2、設立養護資金應專項賬戶,專款專用。
3、上養護資金余額滾動下養護資金內使用。
六、檢查制度。
1、公路處與交管所每月組織管理人員對所轄農村公路進行檢查并評分,并且交管所負責所轄農村公路日常養護檢查及考核。
2、公路處與交管所組織有關人員分半對全鄉農村公路大檢查各一次。
3、隨時接受縣交通局等單位的檢查和指導。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和規范公路橋梁養護管理工作,保證公路暢通和橋梁運行安全,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山東省農村公路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本制度適用于國道(含國家高速公路網,下同)、省道的橋梁養護管理工作。其他公路橋梁的養護管理參照執行。
第三條橋梁養護管理應貫徹“預防為主,安全至上”的工作方針,努力提高橋梁結構的耐久性和安全性。
第四條縣級以上(含縣級,下同)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公路管理機構(含省級交通主管部門指定的高速公路行業管理機構,下同)、收費公路經營管理單位,應高度重視橋梁養護管理工作,嚴格執行橋梁養護管理的各項規章制度,采取科學有效的管理手段和技術措施,對所管轄的公路橋梁及時組織實施檢查、檢測和養護維修,確保公路暢通和橋梁安全。
第五條橋梁養護管理的技術工作實行橋梁養護工程師制度。
橋梁養護工程師和有關技術人員應按照《公路橋涵養護規范》的要求和規定,及時、全面掌握橋梁技術狀況,保障橋梁安全運行。
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負責全國公路橋梁養護管理工作的行業管理與監督。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依據省級人民政府確定的對國道和省道的管理職責,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公路橋梁養護管理工作。其設置的公路管理機構負責轄區內公路橋梁養護管理的具體組織工作。
收費公路的橋梁養護管理工作,由收費公路經營管理單位具體負責組織實施。
第七條各級交通主管部門和收費公路經營管理單位,應安排專項經費用于橋梁養護管理工作,保證橋梁安全運營。
國道、省道的橋梁養護管理經費在公路養路費中列支,其中收費公路橋梁養護管理經費在車輛通行費中列支。縣道及其他公路上的橋梁養護管理經費籌集渠道由省級交通主管部門根據實際情況作出明確規定。
第二章管理責任劃分。
第八條省級交通主管部門應根據“事權一致、責任清晰”的原則,明確本轄區公路橋梁養護管理的管養單位和監管單位,并合理確定各自的工作職責。
第九條公路橋梁養護管理的管養單位是指具體承擔公路橋梁養護管理任務的有關公路管理機構、專門的橋梁養護管理單位或收費公路經營管理單位。
第十條公路橋梁養護管理監管單位是指依照有關規定,主管橋梁養護管理工作的縣級以上交通主管部門及受其委托承擔監管職責的公路管理機構。
第十一條公路橋梁管養單位疏于養護管理,不按相關規定準確掌握橋梁技術狀況,或未及時采取相關措施,而導致的橋梁安全事故,由管養單位承擔主要責任,監管單位承擔監管責任。
負責公路橋梁養護經費的投資決策單位未根據橋梁技術狀況和管養要求安排相應投資而造成的橋梁安全事故,由投資決策單位和具體管養單位共同承擔主要責任,監管單位承擔監管責任。
省級交通主管部門應結合本地實際,制訂橋梁安全事故責任追究制度。
第十二條公路橋梁管養單位和監管單位必須明確負責橋梁養護管理工作的分管行政領導和具體技術人員,保證橋梁養護管理的各項職責得以貫徹落實。
第十三條各級公路管理機構、收費公路經營管理單位和橋梁養護管理單位,應設置專職的橋梁養護工程師,并保持其人員的相對穩定。
第十四條公路橋梁管養單位的橋梁養護工程師履行以下主要職責:
(一)主持橋梁的經常檢查與評定,負責組織橋梁的定期檢查與評定。并根據檢查結果編制并上報養護維修建議計劃,提出須進行特殊檢查的橋梁的申請報告,組織編制橋梁養護、維修、改建方案和對策措施。
(二)主持橋梁的小修保養和抗災搶險工作,考核橋梁養護質量,并及時上報轄區的橋梁受自然災害和其他因素損壞的情況。組織實施超重車輛通過的有關技術工作。
(三)監督、組織橋梁養護大、中修和改建工程;組織并參與橋梁大、中修和改建工程的中間檢查和交(竣)工驗收。
(四)負責所管轄橋梁技術檔案的補充、完善和保密工作,定期對轄區內橋梁技術狀況進行綜合評價與分析;負責橋梁管理系統的數據更新、系統維護、系統運行以及橋梁養護報告編寫等工作。
(五)負責對下級單位橋梁養護工程師的技術業務培訓、考核工作。
第十五條公路橋梁養護管理監管單位的橋梁養護工程師履行以下主要職責:
(一)負責轄區內橋梁養護管理的技術工作,監督檢查管養單位橋梁養護工程師職責履行情況。
(二)組織制定轄區內橋梁養護管理工作計劃,并監督實施。
(三)按規定負責復核四、五類技術狀況橋梁的評定工作。
(四)參與制定重要橋梁的大、中修和改建工程技術方案和對策措施,并組織審驗其科學合理性。
(五)組織轄區內橋梁養護工程師及有關技術人員的技術業務培訓。
第十六條公路橋梁管養單位的橋梁養護工程師應具有三年以上從事橋梁養護管理工作經歷,具有工程師及以上技術職稱。
橋梁養護管理監管單位的橋梁養護工程師應具有五年以上從事橋梁養護管理的工作經歷,具有高級工程師及以上技術職稱。
橋梁養護工程師的具體資格條件由省級交通主管部門制訂。
第十七條橋梁養護工程師實行定期培訓考核制度。
省級交通主管部門應定期對持證橋梁養護工程師進行技術培訓,并核發上崗證。橋梁養護管理技術人員經培訓并參加考核合格后,才可持證上崗。
第四章橋梁檢查與評定。
第十八條橋梁檢查分為經常檢查、定期檢查和特殊檢查。
經常檢查主要對橋面設施、上部結構、下部結構和附屬構造物的技術狀況進行日常巡視檢查。
定期檢查是指按照規定周期,對橋梁主體結構及其附屬構造物的技術狀況進行定期跟蹤的全面檢查,評定橋梁技術狀況等級。
特殊檢查指在特定情況下對橋梁技術狀況進行鑒定,以查清橋梁的病害成因、破損程度、承載能力或抗災能力等。
經常檢查和定期檢查應符合《公路橋涵養護技術規范》的規定。
第十九條經常檢查主要以目測方式配合簡單工具進行,檢查周期為每月不少于一次,汛期應增加檢查頻率。對經常檢查中發現重要部(構)件明顯達到三、四、五類技術狀況的橋梁,應立即安排定期檢查。
經常檢查過程中應填寫“橋梁經常檢查記錄表”,現場登記所檢查的項目和缺損類型,估計缺損范圍和養護工程量,提出相應的小修保養措施,為編制小修保養計劃提供依據。
檢查結束后要及時更新橋梁養護管理系統數據。
第二十條橋梁定期檢查主要以目測結合儀器檢查方式進行。其檢查周期一般不低于每三年一次,特殊結構橋梁應每年一次。
第二十一條特殊檢查應委托有相應資質和能力的單位實施。
特殊檢查應采用儀器設備,通過檢測或試驗的方法,并結合理論分析,對橋梁的缺損狀況、病害成因、承載能力或抗災能力作出科學明確的判定。并根據檢測結果提出針對性的維修處治措施建議。
橋梁的特殊檢查評定應符合有關標準和技術規范的要求。
第二十二條依據檢查結果,橋梁技術狀況等級評定分為一至五類。
一類橋:技術狀況處于完好或良好狀態,僅需對橋梁進行保養維護。
二類橋:技術狀況處于良好或較好狀態,僅需對橋梁進行小修或保養。
三類橋:技術狀況處于較差狀態,個別重要構件有輕微缺損或部分次要構件有較嚴重缺損,但橋梁尚能維持正常使用功能。
四類橋:技術狀況處于差的狀態,部分重要構件有較嚴重缺損或部分次要構件有嚴重缺損,橋梁正常使用功能明顯降低,橋梁承載能力降低但尚未直接危及橋梁安全。
五類橋:技術狀況處于危險狀態,部分重要構件出現嚴重缺損,橋梁承載能力明顯降低并直接危及橋梁安全。
第二十三條公路橋梁技術狀況由橋梁管養單位負責組織評定。對非收費公路、政府還貸收費公路上評定為四類和五類的橋梁按以下規定進行復核。復核期間,管養單位應采取應急保障措施,保證橋梁運營安全。
技術狀況為四類的中、小橋梁以及結構較簡單、病害清楚的大橋,由上級公路管理機構的橋梁養護工程師負責組織復核。
技術狀況為四類的特大橋、結構或病害較復雜的大橋,以及技術狀況為五類的橋梁,由上級公路管理機構橋梁工程師提出初步復核意見后報省級公路管理機構,由省級公路管理機構的橋梁養護工程師負責組織提出最終復核意見。
第二十四條特大橋、特殊結構橋梁和單孔跨徑60米及以上大橋的檢測評定工作應符合以下規定:
(一)在橋梁上下部結構的必要部位埋設永久性位移觀測點,并定期進行觀測,一、二類橋每三年至少一次,三類橋每年至少一次,四、五類橋每季度至少一次,特殊情況時應加大觀測密度。
(二)應安排專項經費委托有資質的單位進行定期的特殊檢查。
一、二類橋每五年至少一次,三類橋每三年至少一次,四、五類橋應立即安排進行特殊檢測。
(三)對特別重要的特大橋,應建立符合自身特點的養護管理系統和健康監測系統。
第二十五條橋梁養護工程分為小修保養、中修、大修、改建。
對技術狀況為一、二類的橋梁應加強小修保養,防止出現明顯病害。對技術狀況為三類的橋梁應及時進行中修,防止病害加快擴展,影響橋梁安全運營。
對技術狀況為四類和五類的橋梁,應及時采取管理措施,保證安全。并依據橋梁特殊檢查結果和技術論證分析,安排大修或改建。省級交通主管部門應制定有關安全管理規定,明確警示標志的設置位置、型式、數量,以及應采取的管理措施等。
對荷載等級、寬度、抗災能力、安全防護標準等技術指標低于所在公路技術標準的橋梁,應有計劃地進行技術改造。
第二十六條橋梁小修保養、中修工程由管養單位組織實施,大修、改建工程由地市級及以上公路管理機構或收費公路經營管理單位組織實施。
第二十七條大修、改建工程應通過競爭方式選擇施工單位,并視工程具體情況推行招標投標制度。
情況特殊不進行招標投標的項目,應對被委托人的資質、業績和信譽等有關情況進行審查。
第二十八條省級交通主管部門應當結合本轄區橋梁養護工作實際情況,制定和完善橋梁養護工程市場管理的規章制度,并對從業單位及人員實行信用管理,加強橋梁檢測、加固設計、施工、監理等的市場管理工作,逐步構建統一公開、競爭有序的橋梁養護工程市場。
第二十九條橋梁大修、中修、改建工程完工后,應按照相關規定進行驗收。工程實施后的橋梁技術狀況必須恢復至一、二類。
第三十條各級交通主管部門應采取有效措施,加強橋梁養護工程的施工管理。
對需要封閉交通或長時間占用行車道施工的橋梁養護工程,除緊急情況外應在項目開工前15天,發布相關信息。高速公路、國道上的斷交施工信息應及時按規定報交通部備案。
第三十一條橋梁養護工程施工單位應按照相關規定,合理布設施工作業區,設置標志和安全防護設施,保證施工車輛、人員和過往車輛的安全,必要時還應協助有關部門做好交通疏導工作。
第六章技術檔案管理。
第三十二條橋梁管養單位和監管單位應建立健全公路橋梁技術檔案管理制度,大力推廣應用公路橋梁管理系統,及時更新橋梁技術數據,保證公路橋梁技術檔案真實完整,實現電子化管理。
特別重要的特大型橋梁應建立符合自身特點的電子檔案管理系統和養護管理系統。
第三十三條公路橋梁技術檔案應包括橋梁基礎資料、管理資料、檢查資料、養護維修資料、特殊情況資料等。
第三十四條橋梁基礎資料包括以下內容:
(一)橋梁設計施工圖及竣工圖,結構計算分析報告。
(二)施工過程中的試驗檢測及科研資料。
(三)工程事故處理資料。
(四)施工全過程的結構位移或變形測試資料。
(五)觀測或監測點(部件)資料。
(六)交(竣)工驗收資料。
對新建橋梁,接養單位應參與交(竣)工驗收。橋梁建設單位應向接養單位移交橋梁基礎資料,并協同做好接養工作。
第三十五條橋梁管理資料包括橋梁管養單位、監管單位,及其分管領導、橋梁養護工程師等的基本資料。
管理資料中對橋梁養護工程師除應歸檔個人基本資料外,還應歸檔其業務考核情況和主要工作情況。
第三十六條橋梁檢查資料包括橋梁經常檢查、定期檢查結果、養護對策建議、特殊檢查建議報告、養護建議計劃等技術資料,以及檢查的時間、實施人員等基本資料。
特殊檢查還應包括檢測(試驗)方案、檢測(試驗)報告、照片及多媒體材料,檢測(試驗)方的資質證書(復印件)、業績證明(復印件)以及主要檢測人員的資格證書(復印件)等。
第三十七條橋梁養護維修資料應包括以下內容:
(一)小修保養工程的實施技術資料和養護質量評定結果,以及工程實施的時間、組織實施人員等。
(二)橋梁的中修、大修、改建工程的設計圖紙、竣工圖紙、施工資料、監理資料、監控(監測)資料、質量事故處理報告、交(竣)工驗收等技術資料,以及設計、施工、監理和監控(監測)等各方的資質證書(復印件)、業績證明(復印件)及其主要檢測人員的資格證書(復印件)等。
第三十八條橋梁特殊情況資料主要包括地質災害、氣象災害、超限運輸等特殊事件的具體情況、損害程度、處治方案等。
第三十九條基本資料缺失的橋梁,應根據歷年檢查、養護資料,逐步建立和完善其技術檔案。必要時,可專門安排有針對性的檢測、試驗或特殊檢查,補充、完善橋梁技術資料。
第四十條收費公路經營管理單位應根據省級交通主管部門的規定,及時向有關交通主管部門或公路管理機構提供橋梁技術檔案。
第七章應急處置管理。
第四十一條橋梁突發事件的處置工作應在各級政府的統一領導下,由各級交通主管部門具體負責,實行條塊結合、以塊為主。
第四十二條省級交通主管部門應制定以預防和處置橋梁坍塌事故為重點的突發事件應急預案,明確信息上報、分級響應、交通保障與恢復、事故調查等工作的職責和程序。
具體的橋梁養護管理單位應單獨制定針對重要和特大型橋梁的應急預案。對技術狀況為四、五類的橋梁,以及超過使用年限的危舊橋梁,除采取相應的管理措施外,還應分別制定應急交通組織方案,確保一旦發生事故,交通組織工作井然有序。
第四十三條接獲公路橋梁突發信息后,橋梁管養單位應立即向上級主管部門報告并啟動應急預案,及時、有效地進行處置工作。應急處置過程中,要按相關規定向上級主管部門續報有關情況。
第四十四條發生以下突發事件,橋梁管養單位和省級交通主管部門應在接獲有關信息后立即上報交通部:
(一)橋梁損毀中斷交通的。
(二)大型、特大型橋梁出現嚴重病害危及橋梁安全的。
(三)車輛或船舶與橋梁設施相撞,造成嚴重后果的。
第四十五條地方各級交通主管部門、公路管理機構、公路橋梁養護管理單位、收費公路經營管理單位要按照職責分工和相關預案切實做好應對橋梁突發事件的人員、物資、資金保障工作,確保應急工作正常有序進行。
第八章監督檢查。
第四十六條各級交通主管部門、公路管理機構應依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對轄區內公路橋梁的養護管理工作進行監督檢查。
橋梁管養單位、監管單位應自覺接受有關交通主管部門和公路管理機構依法實施的監督檢查。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諉、拒絕。
第四十七條各級交通主管部門、公路管理機構對公路橋梁養護管理工作實施監督檢查時,應當深入橋梁養護管理工作現場,并采取必要的技術檢測手段,不得流于形式。監督檢查應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一)各項規章、制度和技術規范的執行情況。
(二)人員、經費的落實情況。
(三)橋梁檢查、評定工作的開展情況。
(四)養護計劃執行和養護工程管理情況。
(五)橋梁技術檔案和管理信息系統的建設維護情況。
(六)各項應急預案的制定和執行情況。
(七)省級交通主管部門規定的其它監督檢查項目。
第四十八條各級交通主管部門和公路管理機構在監督檢查過程中,對發現的問題,應當責令有關單位立即改正。監督檢查結束后,應向有關單位反饋書面意見。
對橋梁養護管理工作薄弱、技術狀況評定不規范、安全隱患突出的單位,應給予通報批評。造成嚴重后果的,應按規定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第九章附則。
第四十九條本《制度》由交通部負責解釋。
第五十條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實施。1991年頒布的《公路橋梁養護管理工作制度》同時廢止。
農村公路養護管理制度及辦法(熱門14篇)篇十三
第一條為加強和規范農村公路橋梁養護管理工作,保證公路暢通和橋梁運行安全,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原交通部《公路橋梁養護管理工作制度》、湖南省公路管理局《湖南省普通公路橋梁養護管理工作制度》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市農村公路橋梁養護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橋梁養護管理應貫徹“統一領導、分級管理、預防為主,安全至上”的工作方針,加強養護管理,努力提高橋梁結構的耐久性和安全性。
第二章管理責任劃分。
第三條。
根據“事權一致、責任清晰”的原則,農村公路橋梁養護管理實行管養單位和監管單位分級負責制。
農村公路橋梁管養單位疏于養護管理,不按相關規定準確掌握橋梁技術狀況,或未及時采取相關措施,導致的橋梁安全事故,由管養單位承擔主要責任,監管單位承擔監管責任。
第四條管養單位是指具體承擔公路橋梁養護管理任務的管理單位。主要履行以下職責:
(一)負責編制、上報、橋梁維修及危橋改造工程的計。
劃與規劃。
(二)負責橋梁經常性檢查工作,及時上報橋梁受自然災害和其他因素損壞的情況。
(三)負責橋梁定期檢查工作與橋梁技術狀況評定工作。
(四)負責橋梁養護工程的組織實施和日常養護。
(五)負責超重車輛通過橋梁的有關工作。
(六)負責橋梁技術檔案的補充、完善和保密工作,以及橋梁養護管理信息數據的更新和維護工作。
(七)負責橋梁養護技術人員等業務培訓、考核工作。第五條監管單位是指依據有關規定,主管縣道、鄉道橋梁養護管理工作的單位。主要履行以下職責:
(一)負責編制、上報所轄公路危橋改造總體規劃。
(二)負責制定橋梁養護管理工作制度,監督、考核管養單位工作。
(三)負責組織對四類、五類橋梁進行復核檢查。組織實施橋梁特殊檢查工作。
(四)負責監督檢查橋梁養護工程的組織實施。
(五)負責橋梁技術檔案的補充、完善和保密工作。
位。
第七條農村公路橋梁管養單位應當明確負責橋梁養護管理工作的分管行政領導和技術人員,保障橋梁養護管理的各項職責得以貫徹落實。每座橋梁要明確三個責任人:一名主管領導,一名工程技術人員和一名養路工人。
第八條縣、鄉、村公路橋梁管養單位和監管單位應設置或聘任專職橋梁養護專業技術人員,并保持其人員相對穩定。
第三章橋梁檢查與評定。
第九條橋梁檢查分為經常檢查、定期檢查和特殊檢。
查。
狀況等級。
定。
第十條經常檢查主要以目測方式配合簡單工具進行,檢查周期為每月不少于一次,汛期應增加檢查頻率。經常檢查結束后要及時更新橋梁養護管理系統數據。對經常檢查中發現重要部(構)件明顯達到三、四、五類技術狀況的橋梁,應立即安排定期檢查。
結構橋梁應每年一次。
特殊檢查應委托有相應資質和能力的單位,按照有關標準和技術規范的要求及時實施。
第十一條依據檢查結果,橋梁技術狀況等級評定分為。
一至五類。
對檢查發現的技術狀況為三類以上的橋梁應立即采取。
交通管制措施。
測一次。
運營安全。
責組織提出核查意見。
縣道技術狀況為四類、五類的橋梁由市級交通主管部門的橋梁養護技術人員負責提出初步意見,由上級交通主管部門橋梁養護工程師負責組織提出核查意見。
第十三條橋梁養護工程分為小修保養、中修、大修、改建。
對技術狀況為一、二類的橋梁應加強小修保養,防止出現明顯病害。
對技術狀況為三類的橋梁應及時進行中修,防止病害加快擴展,影響橋梁安全運營。對技術狀況為四類和五類的橋梁,應及時采取管理措施,保證安全,并依據橋梁特殊檢查結果和技術論證分析,安排大修或改建。
第十四條鄉道、村道橋梁養護工程由各鄉鎮政府(街道辦)組織實施,中修以上工程方案應當報縣級交通主管部門審核,報縣市區政府批準后實施。
管部門備案后實施。
大修、改建工程應當通過競爭方式選擇施工單位,符合招標條件的應當依法招標。
第十五條橋梁大修、中修、改建工程完工后,應按照相關規定進行驗收。工程實施后的橋梁技術狀況必須恢復至一、二類。
第十六條管養單位應采取有效措施,加強橋梁養護工程的施工管理。
對需要封閉交通或長時間占用行車道施工的橋梁養護工程除緊急情況外應在項目開工前15天,按有關規定發布相關信息。
第十七條橋梁養護工程施工作業時,施工單位應按照相關規定,設置標志和安全防護設施,保證施工車輛、人員和過往車輛的安全,必要時還應協助有關部門做好交通疏導工作。
第五章資金籌措與管理。
(一)上級農村公路橋梁改造專項補助資金;
(二)縣市區財政安排的專項資金;
(三)社會捐助資金及通過農村公路橋梁冠名權等市場化運作方式籌集的資金;
(四)村民委員會通過“一事一議”方式籌集的農村公路橋梁養護資金;
(五)其它可用于農村公路橋梁建設和養護的資金。第二十條對農村公路橋梁大中修養護工程實行計劃管理,管養單位根據農村公路橋梁技術狀況,每年年終提出次年大中修養護工程項目計劃,報縣市區政府審核批準。縣道橋梁大中修養護工程由縣政府安排投資;鄉道、村道橋梁大中修養護工程由各鄉、鎮政府(街道辦)負責安排投資,不足部分由縣市區財政采取“以獎代補”的方式解決。
第六章技術檔案管理。
第二十一條橋梁管養單位和監管單位應建立健全農村公路橋梁技術檔案管理制度,及時更新橋梁技術數據,保證公路橋梁技術檔案真實完整,逐步實現電子化管理。第二十二條農村公路橋梁技術檔案的內容及要求參照原交通部《公路橋梁養護管理工作制度》的規定執行。
第七章應急處置管理。
第二十三條農村公路橋梁突發事件的處置工作應在縣市區政府的統一領導下,由縣級交通主管部門具體負責,實行條塊結合、以塊為主。
第二十四條農村公路橋梁管養單位和監管單位應當制定本區域內以預防和處置橋梁坍塌事故為重點的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并報市縣鄉公路管理處備案。
應急預案應明確信息上報、分級響應、交通保障與恢復、事故調查等工作的職責和程序。
主管部門續報有關情況。第二十六條發生以下突發事件,橋梁管養單位應在接獲有關信息后立即上報上級主管部門:
(一)橋梁損毀中斷交通的。
(二)大型、特大型橋梁出現嚴重病害危及橋梁安全的。
(三)車輛或船舶與橋梁設施相撞,造成嚴重后果的。
第二十七條農村公路橋梁養護管理單位應當按照職責分工和相關預案切實做好應對橋梁突發事件的人員、物資、資金保障工作,確保應急工作正常有序進行。
第八章監督檢查。
第二十八條各級農村公路管理機構應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對轄區內公路橋梁的養護管理工作進行監督檢查。農村公路橋梁管養單位、監管單位應自覺接受上級交通主管部門和公路管理機構依法實施的監督檢查,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諉、拒絕。
第二十九條各級農村公路管理機構對農村公路橋梁養護管理工作實施監督檢查時,應當深入橋梁養護管理工作現場,并采取必要的技術檢測手段。
第三十條各級農村公路管理機構在監督檢查過程中,對發現的問題,應當責令有關單位立即改正。監督檢查結束后,應向有關單位反饋書面意見。對橋梁養護管理工作薄弱、技術狀況評定不規范、安全隱患突出的單位,應給予通報批評。造成嚴重后果的,應按規定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
第九章附則。
本辦法由市縣鄉公路管理處負責解釋。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農村公路養護管理制度及辦法(熱門14篇)篇十四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農村公路,是指按照國家、省公路工程技術標準修建,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驗收合格的縣道、鄉道和村道。
縣道,是指連接縣級人民政府所在地與所轄行政區域內主要鄉(鎮)人民政府所在地、主要旅游景點、主要商品生產和集散地的公路以及不屬于國道和省道的縣際間、連接國道和省道的重要公路。
鄉道,是指不屬于縣道以上的縣級人民政府所在地通往所轄行政區域內鄉(鎮)的公路,鄉(鎮)際間、鄉(鎮)與外部連接的公路以及具有重要聯網功能的鄉(鎮)通往行政村的公路。
村道,是指不屬于鄉道以上的鄉(鎮)通往行政村、行政村之間以及行政村與外部連接的公路。
縣道、鄉道、村道由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命名和編號。
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農村公路養護與管理工作的領導,建立健全以政府投入為主的穩定的養護資金籌措、撥付機制,保障農村公路的養護管理和正常使用。
第五條農村公路的養護與管理實行以縣級為主、鄉(鎮)村配合的體制。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二)負責籌措和落實農村公路養護資金,并將農村公路養護資金列入財政預算;。
(四)組織、協調本行政區域內農村公路養護與管理中的重大問題,根據應急預案及時處置重大自然災害和突發公共事件,保障農村公路暢通。
第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農村公路的養護與管理工作,具體由其所屬的公路管理機構負責。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改革、財政、審計、勞動保障、人事、公安、國土資源、農業、林業、建設、水利、環境保護等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做好農村公路養護與管理的相關工作。
第七條縣道養護管理由縣級公路管理機構直接負責;鄉道、村道養護管理職責由縣級人民政府根據當地實際確定。
第八條農村公路的路政管理,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和《浙江省公路路政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執行。
第三章養護資金的籌集與使用。
第九條省人民政府根據農村公路養護需要,設立省農村公路養護專項資金。省農村公路養護專項資金由一定比例的汽車養路費、公路客貨運附加費和其他省級財政安排的資金構成,其中從汽車養路費中安排的農村公路養護資金的比例不得低于汽車養路費總額的15%。
省農村公路養護專項資金為農村公路養護的補助資金,用于農村公路的養護工程和日常養護,并應當側重用于農村公路比重較大的經濟欠發達的海島、山區縣(市、區)。
省農村公路養護專項資金的提取和使用管理具體辦法,由省交通、財政行政主管部門另行制訂,報省人民政府批準。
第十條縣級人民政府籌集的農村公路養護資金由拖拉機與摩托車養路費、縣級財政專項資金和其他資金組成,實行預決算管理。拖拉機與摩托車養路費應當全部納入農村公路養護資金。
縣級農村公路養護資金應當用于農村公路的日常養護和養護工程,并優先保證農村公路的日常養護。
第十一條有條件的鄉(鎮)人民政府應當積極籌集農村公路養護資金,補充用于鄉道、村道的日常養護與管理,但不得攤派和強行收取。
第十二條村道養護如需村出資、投勞的,應當采用“一事一議”的方法依法由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和村民委員會決定。
第十三條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農村公路養護資金的使用管理制度,監督農村公路養護資金的使用。
任何單位、個人不得截留、擠占、平調和挪用農村公路養護資金。
審計、財政和上級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對農村公路養護資金依法實施監督檢查,確保農村公路養護資金專款專用。
第十四條農村公路應當保持路基穩定、路面平整、路肩整潔、排水暢通、構造物和沿線各類設施完好。對橋梁、隧道、急彎、陡坡或者容易發生危險的路段,應當按照國家標準逐步設置標志標線和安全防護設施。
因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致使農村公路交通中斷或者嚴重損壞時,縣級人民政府及其交通行政主管部門、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及時組織搶修,盡快恢復通行。
第十五條農村公路養護分為農村公路養護工程和農村公路日常養護。
農村公路養護工程和日常養護應當按照國家、省公路養護技術規范和質量評定標準組織實施。
第十六條農村公路養護作業單位應當通過招投標方式確定,鼓勵有相應資質的公路養護企業積極參與農村公路養護作業的投標。
山區、海島等確因自然條件的原因,農村公路日常養護無法采用招投標方式選擇養護作業單位的,可以采用委托養護企業、個人分段承包等方式進行。
縣級公路管理機構和由縣級人民政府確定的鄉道、村道養護管理機構應當與養護作業單位或者個人簽訂養護合同,明確雙方權利義務和相關責任。鄉道、村道養護管理機構與養護作業單位、個人簽訂的養護合同,應當報縣級公路管理機構備案。
第十七條農村公路養護工程應當建立“標準明確、企業自檢、社會監理、政府監督”的質量監督體系,確保農村公路養護工程質量。
第十八條縣級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公路管理機構和鄉(鎮)人民政府應當根據農村公路養護特點,建立養護安全生產管理制度,督促養護作業單位和養護人員嚴格執行養護作業安全操作規程。
第十九條農村公路養護作業時,應當遵守下列安全規定:
(二)公路養護作業人員應當穿著安全標志服;。
(三)養護作業車輛、機械設備應當設置明顯的作業標志;。
(四)在夜間或者惡劣天氣下作業的,現場應當設置醒目警示信號;。
(五)養護作業完畢后,應當及時清除遺留物;。
(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養護作業安全管理規定。
第二十條農村公路養護作業期間,應當保障車輛通行的基本條件和安全,不得因養護作業而隨意封道,中斷交通。確因養護作業需要封道,中斷交通12小時以上的,除緊急情況外,應當提前5日向社會公告。
第二十一條縣(市、區)、鄉(鎮)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員會應當對農村公路養護所需的取砂、取石、取土、取水等事項給予支持和協助。
第二十二條農村公路養護作業單位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加強對沿線生態環境和植被的保護,減少水土流失,及時收集、清理養護廢棄物。
第二十三條縣道和鄉道的綠化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等有關規定執行;村道綠化應當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等有關規定,因地制宜,自主實施。
任何單位、個人不得擅自砍伐綠化樹木;確需更新砍伐的,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第二十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公路管理機構應當建立農村公路養護資料檔案庫;鄉(鎮)人民政府、村民委員會和農村公路養護作業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做好有關資料檔案的統計上報工作。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二十五條發生在農村公路上違反路政管理規定的行為,由縣級公路管理機構或者其委托的鄉(鎮)人民政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浙江省公路路政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實施行政處罰。
第二十六條縣(市、區)、鄉(鎮)人民政府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公路管理機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其上級人民政府或者交通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有權機關按照管理權限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因監督管理不力,造成農村公路較大損壞或者他人人身損害、財產損失的;。
(三)養護作業單位的選擇未依法進行招投標的;。
(五)強令村出資、投勞,增加農民負擔的;。
(六)其他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的行為。
第二十七條任何單位、個人違反本辦法規定,對農村公路、公路用地以及公路附屬設施造成損壞或者造成他人人身損害、財產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第六章附則。
第二十八條本辦法所稱農村公路養護工程,是指農村公路的大修和中修工程。
農村公路日常養護,是指農村公路的小修、保潔、綠化管護、附屬設施維護等。
第二十九條農村公路中的收費公路的養護與管理工作按照國務院《收費公路管理條例》和省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條行政村所轄區域內的農村公路,可以逐步納入村道進行養護與管理,具體辦法由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另行制定。
第三十一條建在農村的不屬于農村公路的單位專用道(含公共工程專用道)的養護與管理,由其管理單位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二條農村公路的確權,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等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三條本辦法自8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