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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車輛的管理制度(模板18篇)篇一
為加強對車輛的管理,保證工作用車,最大限度地降低成本、減少支出,特制定本制度。
一、車輛公司統一管理,辦公室具體安排分管人員負責。總經理工作用車實行相對固定,各部門公務用車需向辦公室申請,說明用車事由并由辦公室統一調配派車。
二、車輛必須由專業駕駛員駕駛,原則上定人定車,嚴禁非專業駕駛員駕車。本單位和外單位駕駛員之間不得私自交換車輛駕駛。嚴禁私自將車借給他人使用。
三、非公司人員用車由總經理或副總經理批準后方可安排。
四、車輛原則實施專人專車駕駛,專人專管。車輛主要用于公司貨物運送和人員接待等重要公務活動,其它情況原則上不予動用。若因特殊情況需要用車的,出省必須經總經理批準。
五、除領導有明確要求外,下班后車輛原則上應停放在指定位置。駕駛員自行停放的,務必確保車輛安全,如有損失責任自負。
六、駕駛員應切實履行以下職責:
(一)加強政治理論、交通法規及專業技術知識學習;
(二)自覺遵守派車制度,強化安全意識,不得違反乘車范圍私自出車;
(三)自覺遵守作息制度,按時上下班;
(四)駕駛員要經常對車況進行檢查,確保安全運行。
(五)辦公室必須加強對車輛的管理,堅持并督促執行派車制度,切實掌握好出車去向。辦公室會同財務部要每半年對各車里程及油料核實統計上報一次。要切實做好車輛維修費用結算工作,掌握車況,檢查車輛停放情況,切實履行車輛管理職責。
七、所有車輛必須保持整潔,洗車實行定點。
八、凡維修車輛和購置車內設施等必須先報告,經批準后方可實施。
(一)車輛修理一般在定點的幾家修理廠進行。修車由駕駛員填寫“車輛維修報告單”,將應修理的事項和所需經費分項載明,由辦公室簽署審核意見,最后按相關負責人簽署的審批意見到有關廠家維修。在維修過程中如有需要超出報告及審批范圍的維修,必須再次填寫“車輛維修報告單”,并按程序得到審批后方可連續維修。
(二)修理過程中要有二人以上共同參與,辦公室及分管負責人要加強對維修情況的檢查和督辦,最大限度縮短修理時間,降低修理成本。
(三)所有維修工作均應遵循采購程序。涉及上述能在本地維修的各類事項,一律在本地進行。車輛出差前要搞好檢修工作,出差中途車輛必須修理的,應及時向辦公室分管負責人報告,按照審批權限經批準后可在特約維修站(廠)實行簡單維修,維修必須附有清單,換件的必須交舊件。報銷時隨車領導必須在票據上簽字。
(四)車輛維修原則上不得突破定額標準。
維修金額由辦公室請示主管領導審批。
(五)車輛不得超標準進行內部裝飾。車輛設施購置應填寫報告單,經批準后方可進行。
九、車輛油耗按以下標準執行:
油耗年平均l/100km。
十、車輛用油統一購買,憑卡加油。用油發票由各駕駛員及辦公室分管人員共同簽字。車輛加油必須是油卡與車輛相對應,嚴禁給非本單位車輛加油,違者處以2倍經濟損失賠償。
十一、駕駛員必須保證里程表正常運行,出現異常必須及時報告。辦公室分管人員必須定時對里程表進行檢測,做到車、卡、油、里程對應。
十二、違反本管理制度或車輛管理有關規定,造成不良影響或損失,按有關規定給予處罰。
(一)經交警部門仲裁認定:負全部責任的,按理賠責任比例賠償損失的5%;負主要責任的,賠償損失的3%;負次要責任的,賠償損失的1%。
(二)不經交警和有關部門裁決,但又有車輛或其他損失而私了的,費用自理并不得在單位報修。
(三)酒后出車造成的損失,均由駕駛員本人承擔一切責任。
(四)駕駛員擅自將車交給他人駕駛造成車輛損失,由駕駛員本人賠償損失總額的50%,并作待崗處理。
(五)駕駛員擅自出車造成的損失按《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執行,超出責任限額的部分,無論駕駛員有無過錯均由駕駛員本人負責。
(六)駕駛員本人非違規駕駛造成人身和財物損失的按《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執行。違規駕駛按《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定賠償后,余下部分由駕駛員負責。
(七)不經審批的維修、購置、整容裝飾和換胎、補胎以及超審批范圍的各類事項,所發生的一切費用由駕駛員自理。
十三、本制度自印發之日起執行。
單位車輛的管理制度(模板18篇)篇二
在不斷進步的社會中,越來越多人會去使用制度,制度是指要求大家共同遵守的辦事規程或行動準則。那么你真正懂得怎么制定制度嗎?以下是小編為大家收集的事業單位車輛管理制度,供大家參考借鑒,希望可以幫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一)堅持公車公用原則,首先保障局領導的工作用車。
(二)機關人員在城區內辦事,除特殊情況外,原則上不派車。
(三)股室人員因工作需要出差,經分管領導批準后方可由辦公室派車。
(四)特殊情況下外單位調用本局小車,由辦公室請示局領導同意后方可派車。
嚴格派車制度。所有用車人均先告知辦公室,由辦公室請示局領導審核同意后,填寫派車單,再通知駕駛員出車。用車人要事先告知用車事由、行車路線、往返時間、運行里程,便于統一協調安排。嚴禁股室和個人私自直接向駕駛員要車。節假日期間,局機關小車一律歸庫,特殊情況下用車,可由局領導暫行安排后再由辦公室補填派車單。
(一)駕駛員要認真學習交通法規,增強責任心,牢固樹立安全第一的思想。
(二)駕駛人員要樹立良好的職業道德,自覺遵守交通秩序,嚴禁在上班、行車時間飲酒。
(三)局機關小車無任務時一律停放在車庫,不得私自駕車外出或將小車交他人駕駛,不得私自將車輛借與他人,否則造成的一切損失概由駕駛員本人負責。未經分管領導同意不得私自調用學校車輛。
(四)駕駛人員應按規定定期對車輛進行檢查、保養,隨時保持車況良好和車容整潔。
(五)汽車受損或出現駕駛員不能排除的故障時,應及時向辦公室主任報告,經查驗后送維修費用低和服務信譽好的定點修理廠。修理金額在100元以內的由駕駛員自定,500元以內的由辦公室主任決定,500元以上的報局領導審批。出車途中臨時需要維修的,憑單據交局長審核報銷。
(六)局機關小車一律實行定點加油。駕駛員憑供油本加油。每月底,由辦公室根據派車單和小車行駛里程核算用油量。到區外出車需臨時加油的,憑單據交局長審核報銷。
單位車輛的管理制度(模板18篇)篇三
為進一步加強局機關公務車輛管理,合理調配和使用車輛,節約車輛費用開支,確保行車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一)實行公務用車定人、定位管理,確保領導準時、安全用車。各處室執行公務用車,原則上商分管領導解決。車輛不足時,在不影響領導用車的前提下,由辦公室協調調度用車。
(二)出市執行公務的車輛,由用車本人或駕駛員通知辦公室,辦公室做好出車登記,并以此作為駕駛員報銷交通費的依據。
(三)全體駕駛員要樹立服務意識,遵守作息制度,上班期間應在司機休息室待命,臨時外出,應及時請假。
(四)車輛在規定位置停放,非特殊情況下,車輛必須停放車庫內或指定地點。因沒有在指定地點停放發生被盜或損壞的后果由其本人負責,并賠償相應損失。
(五)駕駛員要愛護車輛,做到“勤查、勤洗”,確保車輛安全行駛,杜絕“病車”、“臟車”上路。
(六)嚴禁私自用車從事與工作無關的.活動。
(七)駕駛員交通費每月報銷一次,于每月日填報上一周期的費用。交通費報銷應附當月出車登記表,經辦公室復核后,報領導審批。
(一)車輛實行定點維修(市財政局指定的定點維修廠)。
(二)嚴格按車輛維護規定進行保養、檢修,確保安全行車。
(三)車輛需維修、保養必須提前向辦公室申請,并匯報車輛發生故障的原因和排除的對策,待核查后確需維修更換零配件的,必須填寫《車輛送修單》。車輛若在維修過程中遇到超出《車輛送修單》范圍的,應及時報告并補辦手續。
(四)外出車輛在途中或異地臨時發生故障,需維修或更換零配件的,應及時通知辦公室,經辦公室主任同意后方可進行維修。
(五)車輛維修完畢,駕駛員經檢驗、試車后,應及時在《車輛送修單》上簽名。
(六)辦公室憑《車輛送修單》與維修廠家按期結算,并公布修理和配件費用。
(七)建立車輛保養項目及更換配件檔案,按規定定期更換配件。
(一)車輛燃油由辦公室統一購置,實行專人跟車、定點刷卡加油。
(二)車輛用油實行以行車里程核定耗油量,按月統計公布行車里程和耗油量。
(三)在特殊情況下,無法用卡加油的,必須說明原因并將發票交辦公室登記,主任審批后到財務室報銷。
(一)遵守交通法規,安全行車,杜絕交通事故。
(二)遵守各項規章制度,服從領導,聽從調度管理。
(三)精心保養車輛,確保車況良好。
(四)嚴禁酒后駕車,不準出私車,不準將車輛交他人駕駛。
(五)嚴禁參與婚嫁接親、祭祀等非公務活動,一經發現,除按市紀委、監察部門的規定進行處罰外,待崗聽候處置。
(六)因公務出車肇事,我方無責任,不追究駕駛員責任;負主要責任的,駕駛員承擔損失金額的5%;私自出車肇事,駕駛員賠償全部損失,待崗聽候處置。
單位車輛的管理制度(模板18篇)篇四
為確保工作用車需要和車輛安全行駛,嚴格控制費用開支,根據局班子成員會意見,特制定如下車輛管理制度。
1.辦公室對車輛實行統一管理、統一調度。
2.局領導公務用車予以保證,各股、辦、中心工作用車分別由其分管領導告知辦公室,由辦公室報請主要領導同意后統籌安排。出車應做好登記,實行領票加油。
3.小車實行定點維修,單車核算。維修前必須報請分管局長同意并經縣政府采購中心審核,維修車輛時駕駛員同車管人員一道到指定地點(采購中心指定修理點)進行修理,更換下來的零部件交回辦公室。車輛大修或更換主要零部件須報局長或局班子成員會議根據車況實際研究決定。否則修理費不予報銷。
4.車輛用油實行專人管理。用油一律到辦公室領出車單,憑單領油票,并在辦公室指定地點加油,省內跑車原則上不準在外現金加油,因出遠門,需在外加油,回單位兩天內核報,并說明情景。
5.車輛費用采取月核制。當月費用必須當月算清,并公布耗油量、維修費等費用。
6.辦公室對駕駛員要加強教育和管理,駕駛員要服從管理和調度,遵守交通規則、禮貌行車、不開疲勞車、帶病車,嚴禁酒后開車,確保行車安全。
7.駕駛員要精心愛護車輛,不用車時及時歸庫。不得擅自將車輛交與他人駕駛,不得擅自出車,嚴禁公車私用,否則由此造成的一切費用和損失由駕駛員個人負責。
8.嚴禁婚喪喜慶使用公車,違者按縣紀委、監察局有關文件處理。
單位車輛的管理制度(模板18篇)篇五
為加強本單位車輛管理工作,提高工作質量和車輛的使用效率,壓縮經費開支,確保公務用車的“規范、安全、節約”,根據單位工作的實際需要與實際,制定本規定。
1、各種車輛歸本單位所有,其資產及使用管理由單位機關辦公室統一登記、統一管理、統一調派(定向配置車輛除外)。
2、單位車輛管理部門要本著“為單位服務、為業務服務”的宗旨,對申請派車的單位(部門)或個人要熱情周到、妥善安排、明確答復、及時派車,若派車確有困難時,應如實說明原因或提出其他變動建議。
3、為保障單位領導隨時開展工作和處理緊急事務,實行專車專用。
4、定向配置車輛相對固定,由用車單位(部門)責任人負責日常管理和調派,但必須按照此規定執行,指定符合車輛駕駛條件的人員駕駛,服從單位領導因需要臨時派遣。
5、單位分管主任負責指導和協調有關車輛使用和管理的重大問題。
凡動用單位車輛(除中心領導和特殊情況用車外),原則上必須先申報、登記,經機關辦公室上報主任批準方可出車。必須按“四個保證”和“兩項制度”的要求作出安排。
(一)“四個保證”
1、保證單位緊急公務或特殊情況用車。在本縣范圍內,如果情況(公務)緊急,直接電話告知車輛管理人員即可出車。如果臨時無車,也可以先打出租車,相關費用待事后由機關辦公室核實經主任簽批后,到財務科報銷。
2、保證單位領導工作用車。單位領導用車按照有關規定執行,不實行登記制度和派車單制度,確保隨時隨地工作用車。
3、保證市場檢查工作用車。屬本單位統一組織的安全檢查、專項督查和工作會議等工作,由機關辦公室統一安排車輛。其他會議、公差或同時多路出差,原則上乘坐火車、客車或公交車等交通工具。
4、保證單位機關在縣內的公務和事務用車。
屬上述“四個保證”范圍之內的事項一般應當派車,在現有車輛不能同時做到“四個保證”時,按照“先急后緩”的`原則予以保證,順序如下:緊急公務或特殊情況用車——單位領導工作用車——檢查工作用車——市區內公務和事務用車。
(二)“兩項制度”
1、用車登記制度(適用于本系統各單位、部門在市內短時用車)。需用車的單位(部門)或個人,應提前告知機關辦公室車輛管理人員,經分管主任同意后在《用車登記簿》上進行登記,載明時間、事由和地點然后出車。如果公務或事務較緊急也可以先出車后登記。
2、派車單制度(適用于本系統各單位、部門縣城內用車時間超過一天以上或者超出太和縣轄區用車)。需用車的單位(部門)或個人,原則上須提前半天填寫派車單,說明事由、出車時間、到達地點等,經單位主任審批后,由機關辦公室車輛管理人員憑單派車,無派車單原則上不派車。
單位車輛的管理制度(模板18篇)篇六
(一)堅持公車公用原則,首先保障局領導的工作用車。
(二)機關人員在城區內辦事,除特殊情況外,原則上不派車。
(三)股室人員因工作需要出差,經分管領導批準后方可由辦公室派車。
(四)特殊情況下外單位調用本局小車,由辦公室請示局領導同意后方可派車。
嚴格派車制度。所有用車人均先告知辦公室,由辦公室請示局領導審核同意后,填寫派車單,再通知駕駛員出車。用車人要事先告知用車事由、行車路線、往返時間、運行里程,便于統一協調安排。嚴禁股室和個人私自直接向駕駛員要車。節假日期間,局機關小車一律歸庫,特殊情況下用車,可由局領導暫行安排后再由辦公室補填派車單。
(一)駕駛員要認真學習交通法規,增強責任心,牢固樹立安全第一的思想。
(二)駕駛人員要樹立良好的職業道德,自覺遵守交通秩序,嚴禁在上班、行車時間飲酒。
(三)局機關小車無任務時一律停放在車庫,不得私自駕車外出或將小車交他人駕駛,不得私自將車輛借與他人,否則造成的一切損失概由駕駛員本人負責。未經分管領導同意不得私自調用學校車輛。
(四)駕駛人員應按規定定期對車輛進行檢查、保養,隨時保持車況良好和車容整潔。
(五)汽車受損或出現駕駛員不能排除的故障時,應及時向辦公室主任報告,經查驗后送維修費用低和服務信譽好的定點修理廠。修理金額在100元以內的由駕駛員自定,500元以內的由辦公室主任決定,500元以上的報局領導審批。出車途中臨時需要維修的,憑單據交局長審核報銷。
(六)局機關小車一律實行定點加油。駕駛員憑供油本加油。每月底,由辦公室根據派車單和小車行駛里程核算用油量。到區外出車需臨時加油的,憑單據交局長審核報銷。
單位車輛的管理制度(模板18篇)篇七
為了公司車輛管理的正常化,提高公司使用輛的及時性、合理性及規范化,降低公司用車成本,特制定本制度。
辦公室主任:負責監管及調度公司現所有車輛的管理權,合理的、有效的及規范化的調度公司行政車輛及采購及模具專用車輛,降低公司用車費用,對公司車輛的年檢、保險以及相關證件的保存做統一安排和歸口管理,車輛的維修、保養、規劃、管理及調度。
各部門主管:負責部門人員用車的申請審批。
4.1個人因公申請使用車輛的,經部門經理批準,報辦公室主任安排車輛。
4.2各部門、車間要求派車的,原則上須提前半天申請,以便辦公室主任統一調度,對非急性事物,辦公室主任須本著有序、節約的管理原則進行統籌安排。
4.3所有車輛使用完畢或下班后,統一停放公司指定停車位,原則上不允許公車私用或將公司車輛開回家等現象。
4.4車輛鑰匙統一放置總經理辦公室,用車完畢后,將鑰匙交辦公室主任,并在車輛使用情況上登記相關信息。
5.1出車前檢查:
5.1.1檢查燃料、潤滑油、冷卻液、電液是否足夠,制動器、離合器總泵油是否合乎要求。
5.1.2檢查輪胎氣壓是否合乎標準,輪胎螺絲是否緊固。
5.1.3檢查手、腳制動器性能是不良好,各連接管道是否漏油。
5.1.4方向機、轉向器、傳動軸及轉向橫直拉桿是否緊固、有效。
5.1.5檢查喇叭、燈光、雨刮器是否正常,電瓶搭線是否牢固清潔。
5.1.6按照車輛的技術規程啟動車輛,并察聽聲音是否正常。
5.1.7車輛發動后,各種儀表、指示燈工作必須正常(如發現有故障,應馬上熄車并向辦公室主任匯報)。
5.1.8自檢本車確認技術性能良好,方可出車。
5.2出車時注意事項:
5.2.1不得交給他人駕駛,不得進行公司任務以外的活動。
5.2.2嚴守交通規則,嚴格控制車速,寧停三分,不搶一秒。
5.2.3行駛中,發現車輛異常,應立即停車檢修,并及時與辦公室主任聯系匯報情況。
5.2.4應按時保質、保量完成公司委派的任務。
5.3.1保持車輛內外清潔(清潔煙灰盒,檢查車內是否有熄滅煙頭,及車上有無他人遺留物品,防止易燃易爆物品在車內),然后把車輛開回公司指定位置。
5.3.2熄燈、入檔、拉緊手制動器,檢查輪胎氣壓是否標準,輪胎螺絲是否松動。
5.3.3補充好車輛的機油、燃油、冷卻水和電池水。
5.3.4詳細填寫好《用車情況表》,并對車輛當天異常情況作書面記錄,同時向辦公室主任匯報。
5.3.5關好車窗,鎖好車門、尾蓋。
6.1所有車輛的維修與保養由辦公室主任負責。
6.2根據車輛狀況,定期做保養與申請維修,如因保養不及時所導致車輛出現問題,維修費用由責任人承擔10%。
6.3車輛需要維修的,提前填寫《車輛維修/保養申請單》,呈報總經理審批,審批后到公司定點進行維修。更換部件需帶回公司,由倉管員核實后存放在指定位置。未填寫《車輛維修/保養申請單》不可私自進行維修,特殊情況(車輛壞在路上)可先電話通知辦公室主任,得到同意后方可安排維修。如問題較小并費用在200元以下,由最近的修理廠進行修理,開好收據,如超出200元以上修理費的,打電話到定點維修廠,由定點維修廠進行維修。
6.4及時檢查水與油的情況,及時進行補充,如因無水或無油造成車輛維修,由責任人負10%。
7.3發生交通事故,屬次責或無責任的,不在考核范圍。
7.4辦公室主任每月對各車輛使用狀況進行調查,對違章記錄進行通報并上報公司主管領導。
7.5因亂停車、無證、未系安全帶造成的違章罰款,由當事人自行負責,辦公室主任當月提報財務進行相關扣款;因超速、闖經燈造成的違章罰款,當事人扣分,公司負責罰款部分(注:一個年度內累計罰款超過600元的,超出部分由個人承擔)。
8.1正常的停車費、路橋費、洗車費、燃油費,每天上交至辦公室主任做匯總,并在單據背后注明具體情況,由辦公室主任在月底進行報銷。
8.2燃油補助費,公車私用的,按出差次數補助,武義市區范圍按30元/次,永康市區范圍內50元/次。(其他未標注的,視距離遠近,最高補助次數100元/次)。
9.1《洗車、加油記錄表》。
9.2《使用情況表》。
9.3《車輛維修/保養記錄表》。
單位車輛的管理制度(模板18篇)篇八
第一條為了保護企業、員工和他人的生命及財產安全,最大限度地避免交通車輛安全事故的發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等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應當遵循依法管理、方便群眾的原則,保障道路交通有序、安全、暢通。
第三條 各單位應當對本單位的人員進行道路交通安全教
育;學校、有關職業培訓機構應當將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納入法制教育的內容。
第四條本規定所涉及的車輛是指由政府主管部門核發牌照并直接用于企業生產經營的所有專業運輸車輛、服務于生產經營的各類公務用車及企業員工因工作而使用的個人交通工具。
第五條 車輛安全管理是指企業在法定條件下,對生產活動中所使用的運輸工具及其駕駛人員的綜合安全管控過程。
第六條 各單位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應當加強科學研究,推廣、使用先進的管理方法、技術、設備。
第七條 本規定適用于中遠集團陸產單位。
第二章 管理責任
第八條 各單位的行政負責人對本單位的車輛安全管理負有下列責任:
(一) 建立、健全本單位交通車輛安全管理責任制;
(二) 建立車輛安全管理機構,配備必要的安全技術管理人員;
(三) 組織制定本單位生產車輛安全管理制度和作業流程;
(四) 組織制定本單位公務車使用管理規定和流程;
(六)保證本單位車輛運營和管理所必需的安全投入;
(七)對本單位車輛安全管理的執行情況進行檢查;
(八)組織制定并實施本單位交通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九)及時并如實報告事故情況。
第九條 交通車輛安全管理部門負有下列責任:
(一) 建立健全車輛及駕駛員檔案;
(三)制定并實施車輛更新、轉讓、報廢、年審、保險、技術改
造和維修保養計劃;
(四)對車輛的行駛里程、燃料消耗等進行跟蹤、統計;
(五)負責駕駛員的聘用和技術考核;
(六)具體制定交通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并組織演練;
(七)組織事故救援、事故調查和事故上報工作。
第十條 車輛駕駛人員負有下列責任:
(一) 遵守國家及車輛所在地政府制定的交通法律和法規;
(二) 愛護車輛并保證車輛處于適用狀態;
(三) 積極參與應急救援預案的演練和專業培訓;
(四) 及時、如實上報事故情況;
(五) 承擔因違反交通法規而導致的相應法律責任。
第三章 車輛管理
第十一條 生產車輛總數在30輛(含)以上的單位應設置獨立的車輛安全管理部門,不足30輛的應配備專職安全技術管理人員。
第十二條 生產車輛應實行集中采購制度,并由車輛安全管理部門統一負責。
第十三條 公務車輛應由經理辦公室或車輛安全管理部門歸口調度和管理。
第十四條因工作原因使用的私人車輛應實行備案制度,備案內容應包括:員工姓名、所在部門、崗位或職務、駕駛證類別、駕齡、所駕車輛的品牌及車型、購置時間、年審及保險情況、車輛維護情況、正常上下班路線、正常上下班時間、固定停車點等。
備案管理部門為公務車歸口管理部門。
私人車輛備案內容應作為界定員工交通工傷事故的重要依據。
第十五條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有下列行為:(一)拼裝機動車或者擅自改變機動車已登記的結構、構造或者特征;(二)改變機動車型號、發動機號、車架號或者車輛識別代號;(三)偽造、變造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檢驗合格標志、保險標志;(四)使用其他機動車的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檢驗合格標志、保險標志。
第十六條生產車輛應建立安全技術檔案。安全技術檔案至少應包括:車輛品牌、型號、生產商、出廠或申領牌照日期、牌照號、顏色(漆號)、發動機號碼、載質量、最小轉彎半徑、車輛原值、車輛凈值、初始里程、燃料種類、整車質量、年審情況、折舊年限、預計報廢日期、保險情況、維修保養記錄,車輛產權登記證、行駛證、車輛購置稅的完稅證明或者免稅憑證、購車發票、保險單、事故處理結果、停車場存車安全管理協議、車輛租借協議等應保留復印件,技術檔案中還應包括廠家提供的其他技術規范和產品使用說明書等。
重型牽引車和液壓承載車輛在技術檔案中還應記錄載重、自重、軸荷、軸距、輪胎型號、貨臺尺寸、總功率、空載和重載限制車速等基礎數據。
汽車吊和輪式起重設備應記錄最大起重量。
第十七條 危險化學品運輸、超限運輸車輛及特種運輸車輛,須滿足國家和地方政府對有關運輸的基本要求。
第十八條 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應當嚴格按照規定的用途和條件使用。
第十九條 車輛保險應足額躉交并有效。
第二十條 車輛須使用生產廠商規定的標號燃油,尾氣排放需滿足國家或地方政府要求。
第二十一條 車輛租賃須簽訂租賃合同或協議,并界定安全管理責任。
第四章 駕駛員管理
第二十二條各單位對車輛駕駛員應實行歸口管理。生產車輛駕駛員原則上由車輛安全管理部門進行管理;公務車輛駕駛員和因工作原因使用私人車輛的駕駛員原則上由公務車行政管理部門管理。
第二十三條 車輛安全管理部門應制定生產車輛駕駛員錄用及考核標準并對駕駛員招聘和日??己斯芾砬闆r進行監督。
第二十四條 各單位不得錄用有重大交通肇事前科的人員駕駛本單位的生產車輛或公務車輛。
第二十五條駕駛員檔案至少應包括:駕駛員姓名、性別、年齡、出生地、健康狀況、居住地、駕齡、準駕車型、所駕車輛的基本情況、個人及家庭聯系方式、工作履歷和身份證復印件,駕駛員檔案還應記錄駕駛員在本企業的`工作表現、培訓及考核結果和事故情況。
第二十六條 危險化學品車輛、重型車輛、超限車輛及特種運輸車輛駕駛員除具備準駕車型的駕駛資格外,須經培訓并持有效證書上崗。
第二十七條 駕駛員在駕駛證丟失、損毀、超過有效期或者被依法扣留、暫扣期間以及記分達到12分的,不得駕駛機動車。
第二十八條駕駛員在實習期內不得駕駛工程探路車、工程救險車以及載有易燃易爆化學物品、劇毒或者放射性等危險物品的機動車;駕駛的機動車不得牽引掛車。
第二十九條駕駛員記分達到12分,拒不參加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通知的學習,也不接受考試的,任何單位不得安排其駕駛本單位任何機動車。
第三十條車輛安全管理部門應及時掌握駕駛員的健康狀況、技術水平、遵章守法情況,定期對駕駛員的適崗能力進行系統評估,并建立相應的獎罰機制,對不適崗者要及時進行調整。
第三十一條 駕駛員在駕駛機動車期間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在運輸途中私自攬取并搭載貨物;
(二)在運輸途中搭載乘客;
(三)酒后或醉酒駕駛車輛;
(四)服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或者麻-醉-藥品;
(五)患有妨礙安全駕駛機動車的疾病而強行駕駛機動車輛;
(六)不按照規定駕駛準駕車型。
第五章 行車管理
第三十二條 駕駛機動車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在車門、車廂沒有關好時行車;(二)在機動車駕駛室的前后窗范圍內懸掛、放置妨礙駕駛人視線的物品; (三)撥打接聽移動電話、觀看視頻節目等妨礙安全駕駛的行為;(四)下陡坡時熄火或者空檔滑行; (五)向道路上拋撒物品; (六)連續駕駛機動車超過4小時未停車休息或者停車休息時間少于20分鐘;(七)在禁止鳴喇叭的區域或者路段鳴喇叭。
第三十三條 機動車不得在下列情況下隨意停車:
(一)在設有禁停標志、標線的路段,在機動車道與非機動車道、人行道之間設有隔離設施的路段以及人行橫道、施工地段;(二)交叉路口、鐵路道口、急彎路、寬度不足4米的窄路、橋梁、陡坡、隧道以及距離上述地點50米以內的路段;(三)公共汽車站、急救站、加油站、消防栓或者消-防-隊門前以及距離上述地點30米以內的路段,使用上述設施的以外。
第三十四條機動車在道路上行駛不得超過限速標志、標線標明的速度。在沒有限速標志、標線的道路上,沒有道路中心線的道路,城市道路為每小時30公里,公路為每小時40公里;同方向只有一條機動車道的道路,城市道路為每小時50公里,公路為每小時70公里。第三十五條 機動車行駛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最高行駛速度不得超過每小時30公里:(一)進出非機動車道,通過鐵路道口、急彎路、窄路、窄橋時; (二)掉頭、轉彎、下陡坡時;(三)遇霧、雨、雪、沙塵、冰雹,能見度在50米以內時; (四)在冰雪、泥濘的道路上行駛時; (五)牽引發生故障的機動車時。
第三十六條 同車道行駛的機動車,后車應當與前車保持足以采取緊急制動措施的安全距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超車:(一)前車正在左轉彎、掉頭、超車的; (二)與對面來車有會車可能的; (三)前車為執行緊急任務的警車、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的;(四)行經鐵路道口、交叉路口、窄橋、彎道、陡坡、隧道、人行橫道、市區交通流量大的路段等沒有超車條件的。
第三十七條機動車通過交叉路口,應當按照交通信號燈、交通標志、交通標線或者交通警-察的指揮通過;通過沒有交通信號燈、交通標志、交通標線或者交通警-察指揮的交叉路口時,應當減速慢行,并讓行人和優先通行的車輛先行。
第三十八條機動車超車時,應當提前開啟左轉向燈、變換使用遠、近光燈或者鳴喇叭。在沒有道路中心線或者同方向只有一條機動車道的道路上,前車遇后車發出超車信號時,在條件許可的情況下,應當降低速度、靠右讓路。后車應當在確認有充足的安全距離后,從前車的左側超越,在與被超車輛拉開必要的安全距離后,開啟右轉向燈,駛回原車道。
第三十九條機動車倒車時,應當察明車后情況,確認安全后倒車。不得在鐵路道口、交叉路口、單行路、橋梁、急彎、陡坡或者隧道中倒車。
第四十條 機動車在高速公路上行駛,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倒車、逆行、穿越中央分隔帶掉頭或者在車道內停車;(二)在匝道、加速車道或者減速車道上超車; (三)騎、軋車行道分界線或者在路肩上行駛; (四)非緊急情況時在應急車道行駛或者停車;(五)試車。
第四十一條 機動車在高速公路上行駛,遇有霧、雨、雪、沙塵、冰雹等低能見度氣象條件時,應當遵守下列規定:(一)能見度小于200米時,開啟霧燈、近光燈、示廓燈和前后位燈,車速不得超過每小時60公里,與同車道前車保持100米以上的距離;(二)能見度小于100米時,開啟霧燈、近光燈、示廓燈、前后位燈和危險報警閃光燈,車速不得超過每小時40公里,與同車道前車保持50米以上的距離;(三)能見度小于50米時,開啟霧燈、近光燈、示廓燈、前后位燈和危險報警閃光燈,車速不得超過每小時20公里,并從最近的出口盡快駛離高速公路。
第四十二條重型、中型載貨汽車,半掛車載物,高度從地面起不得超過4米,載運集裝箱的車輛不得超過4.2米,其他載貨的機動車載物,高度從地面起不得超過2.5米。
超限車輛上路行駛應經過政府主管部門審批。
第四十三條運輸貨物單件超過100噸且長度超過20米或整車高度超過5米、寬度超過4米時,運輸單位應制定書面運輸方案或質保方案。
第四十四條與道路運輸有關的單件重800噸及以上貨物滾裝、單件重500噸及以上貨物絞拖、單件重500噸及以上貨物吊裝作業項目和單件重量超過1000噸的貨物需要進行道路運輸時,運輸單位制定的技術方案須經有關專家委員會審核批準。
第四十五條 運輸危險貨物應當配備必要的押運人員,保證危險貨物處于押運人員的監管之下,并懸掛明顯的危險貨物運輸標志。
第四十六條運輸危險貨物應當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危險貨物燃燒、爆炸、輻射、泄漏等。危險化學品運輸、核乏料或核燃料運輸需制定書面質量保證方案。
第四十七條 夜間行駛或者在容易發生危險的路段行駛,以及遇有沙塵、冰雹、雨、雪、霧、結冰等氣象條件時,應當降低行駛速度。
第四十八條 運輸單程超過600公里時,應安排2名駕駛員執行運輸任務。
第四十九條 前往溫度低于攝氏零下20度的地區執行運輸任務應安排2名駕駛員。
第五十條 車輛必須按規定配備滅火器,消防用品配備應符合規范要求。
第五十一條 車輛應根據需要配備必要的通訊工具或定位系統,以滿足調度需要。
第五十二條 車輛的電子防盜系統或機械鎖具應保持有效使用。
第六章 車輛維護
第五十三條 車輛維護應遵循“預防為主,強制維護”的原則。
第五十四條 車輛出行前、行駛過程中及收車后應實行“三檢”制度。
第五十五條 車輛安全管理部門應確定本單位機動車定點維修機構,并對維修機構的服務質量進行監督檢查。
第五十六條 機動車原則上應按照規定到指定的維修機構進行維修保養。
第五十七條機動車應從注冊登記之日起,貨運車輛10年以內每年檢驗1次;超過10年的,每6個月檢驗1次。小型、微型非營運載客汽車6年以內每2年檢驗1次;超過6年的,每年檢驗1次;超過15年的,每6個月檢驗1次。
第五十八條機動車維修記錄應進入機動車安全技術檔案。
第七章 安全培訓
第五十九條各單位應建立機動車駕駛員安全教育及培訓制度,定期組織駕駛員對道路交通安全法、機動車道路交通規則、車輛維護修理基本知識及駕駛操作技術進行培訓,并對有關事故情況進行通報,吸取事故教訓。
第六十條 車輛駕駛員安全培訓及考核結果應如實記錄。
第八章 事故處理及責任追究
第六十一條機動車與機動車、機動車與非機動車在道路上發生未造成人身傷亡的交通事故,當事人對事實及成因無爭議的,在記錄交通事故的時間、地點、對方當事人的姓名和聯系方式、機動車牌號、駕駛證號、保險憑證號、碰撞部位,并共同簽名后,撤離現場,自行協商損害賠償事宜。當事人對交通事故事實及成因有爭議的,應當迅速報警。
第六十二條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道路、供電、通訊等設施損毀的,駕駛人應當報警等候處理,不得駛離。機動車可以移動的,應當將機動車移至不妨礙交通的地點。
第六十三條對于第六十一、六十二條規定以外的交通事故,當事人應當迅速報警,做好現場保護和傷員搶救工作并及時向當地公安交管部門和所在單位報告。
第六十四條 有關事故單位接到事故報警后,應及時啟動有關道路運輸應急救援預案,迅速采取營救措施,以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
第六十五條 事故調查和處理依據當地交管部門的事故責任認定和《中遠集團陸產單位事故調查處理規定》執行。
第九章附則
第六十六條 本規定解釋權歸中遠集團(總公司)安全技術監督部。
第六十七條 本規定自下發之日起執行。
為方便工作,達到經濟用車,車輛進行統一管理,特制定車輛管理制度如下,凡使用辦公用車的個人及部門均執行本暫行辦法。
本規定所指車輛系實業公司派發給波鴻汽貿使用的所有車輛。
包括:北斗星(銀灰色)川b67845,北斗星(深藍色,臨時牌照),愛迪爾(臨時牌照),福萊爾川bb7581,愛迪爾2(臨時牌照),浪迪mpv。
一、車輛責任單位和責任人的規定
1、愛迪爾(臨時牌照)規定為鈴木波鴻4s專營店公務專用車,該車的責任人為波鴻4s專營店辦公室主任。
2、北斗星(深藍色,臨時牌照)為鈴木波鴻4s專營店公務用車,該車的責任人為波鴻4s專營店辦公室主任。
3、北斗星(銀灰色)川b67845為鈴木波鴻4s專營店常務副總經理自駕公務用車,該車的責任人為鈴木波鴻4s專營店常務副總經理。
4、福萊爾川bb7581規定為鈴木波鴻萬向專營店公務專用車,該車的責任人為鈴木波鴻萬向專營店的銷售主管。
5、浪迪mpv為鈴木波鴻萬向專營店客戶試乘試駕專用車,該車的責任人為鈴木波鴻萬向專營店的銷售主管。
6、愛迪爾2(臨時牌照)規定為馬自達波鴻萬向專營店公務專用車,該車的責任人為馬自達波鴻萬向專營店的銷售主管。
二、車輛管理辦法
1、公司所有公務專用車輛統一由車輛責任人管理和調動,各部門用車都必須提前填寫《用車單》,經部門負責人和車輛責任人審核同意后方能出車。未經同意,私自出車,造成的一切責任和費用由用車人與車輛責任人承擔。
2、所有用車人員必須在領用鑰匙前填寫《用車單》,根據里程領取油票,用車完畢后填寫《行車記錄表》,并將車鑰匙及時交回車輛責任人處。
3、嚴格執行實業公司規定的用油管理制度,厲行節約。
4、各用車人員要認真填寫用《行車記錄表》,漏填罰款50元/次。
5、用車人出車,途中遇特殊情況,申請事由發生變化不能按時返回的,應及時設法通知部門責任人和車輛責任人,并說明原因,否則產生的費用自負。
6、用車單格式由鈴木波鴻4s專營店辦公室制定,統一發放,由部門及個人填寫。所有用車人員及部門必須提前填寫派車單,填寫要求:填表時間、用車時間、目的地、事由不得空項,用車完畢填寫歸還時間,字跡清晰,簡潔明確。
7、車輛責任人依重要性順序派車,不按規定辦理申請者,不得派車。
8、任何人不得將公司的車輛隨便交給他人駕駛或練習駕駛。
9、嚴禁將車輛交給無證人員駕駛,任何人不得利用公司車輛學開車。
10、用車人員必須按交通部辦法《交通安全管理條理》規范駕駛,嚴格遵守出車前、行車中、收車后的安全檢查。發現問題及時上報。
11、任何人不得違章駕駛,嚴禁酒后駕駛,不開疲勞車,若因此產生發生交通事故須按照交通法規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理,出現人為的交通事故或車輛損壞或因違反交通規則造成的一切責任及經濟損失公司不予承擔。
12、各種車輛如在公務中遇到不可抗拒的事故發生,除向所在地事故科報案外,應立即報車輛責任單位前往處理,并及時向保險公司報案。
13、所有用車人員不得為私事用車,要嚴格按照公司用車要求。私自出車者,罰款50元/次,出現事故,后果自負。
14、下班后除公司管理人員自駕公務用車外,公司所屬所有公務用車應停放在公司指定地點存放,并將車門鎖妥,不準私自將車開回家中或停放在家中過夜,如發生丟失、損壞、事故,一切責任由當事者自負。特殊情況應由公司總經理審批。
15、公司所有試乘試駕專用車,除客戶試乘試駕外,任何人不得用作他用,車輛責任人要嚴格填寫《試乘試駕客戶登記表》。
16、公司員工在公務或試乘試駕時,必須按以上要求使用本規定中的車輛,任何人在任何時候不得以任何理由將展廳銷售車輛或庫存商品車用做它用,違反者罰款200元/次。
17、公司商品車送車及移車時須安排指定人員,無駕照、新駕駛員及技術不好的員工不得駕駛公司商品車,違反處罰其主管人員100元/次。
18、用車人員要保持車輛的干凈衛生,車內無垃圾雜物。
三、公車私用管理規定
1、職工因重病急診、重病住院和女職工生育住院必須用車的,經車輛責任人請示總經理批準同意后,可以免費使用。
2、職工或家屬因去世及婚事使用車輛時,必須經車輛責任人請示總經理批準同意后,方可使用。
3、其他特殊情況的酌情處理。
以上規定經總經理核準后公布實施,修改時亦同。
本暫行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單位車輛的管理制度(模板18篇)篇九
(一)堅持公車公用原則,首先保障局領導的工作用車。
(二)機關人員在城區內辦事,除特殊情景外,原則上不派車。
(三)股室人員因工作需要出差,經分管領導批準后方可由辦公室派車。
(四)特殊情景下外單位調用本局小車,由辦公室請示局領導同意后方可派車。
嚴格派車制度。所有用車人均先告知辦公室,由辦公室請示局領導審核同意后,填寫派車單,再通知駕駛員出車。用車人要事先告知用車事由、行車路線、往返時間、運行里程,便于統一協調安排。嚴禁股室和個人私自直接向駕駛員要車。節假日期間,局機關小車一律歸庫,特殊情景下用車,可由局領導暫行安排后再由辦公室補填派車單。
(一)駕駛員要認真學習交通法規,增強職責心,牢固樹立安全第一的思想。
(二)駕駛人員要樹立良好的職業道德,自覺遵守交通秩序,嚴禁在上班、行車時間飲酒。
(三)局機關小車無任務時一律停放在車庫,不得私自駕車外出或將小車交他人駕駛,不得私自將車輛借與他人,否則造成的一切損失概由駕駛員本人負責。未經分管領導同意不得私自調用學校車輛。
(四)駕駛人員應按規定定期對車輛進行檢查、保養,隨時堅持車況良好和車容整潔。
(五)汽車受損或出現駕駛員不能排除的故障時,應及時向辦公室主任報告,經查驗后送維修費用低和服務信譽好的定點修理廠。修理金額在100元以內的由駕駛員自定,500元以內的由辦公室主任決定,500元以上的報局領導審批。出車途中臨時需要維修的,憑單據交局長審核報銷。
(六)局機關小車一律實行定點加油。駕駛員憑供油本加油。每月底,由辦公室根據派車單和小車行駛里程核算用油量。到區外出車需臨時加油的,憑單據交局長審核報銷。
單位車輛的管理制度(模板18篇)篇十
為加強對車輛的管理,保證工作用車,最大限度地降低成本、減少支出,特制定本制度。
1、車輛由辦公室統一管理,辦公室具體安排分管人員負責。總經理工作用車實行相對固定,各部門公務用車需由部門負責人向辦公室申請,說明用車事由并由辦公室統一調配派車。各部門的專車由本部門負責管理和使用。
2、車輛必須由專業駕駛員駕駛,原則上定人定車。嚴禁私自將車借給他人使用。
3、非公司人員用車由總經理或副總經理批準后方可安排。
4、車輛主要用于公司貨物運送和人員接待等重要公務活動,其它情況原則上不予派用。公司員工個人用車或兄弟單位和個人借車必須報請總經理批準。
5、除領導有明確要求外,下班后車輛應停放在指定位置。駕駛員自行停放的,務必確保車輛安全,如有損失責任自負。
6、辦公室必須加強對車輛的管理掌握好出車去向。辦公室會同財務部要每季度對各車里程及油料核實統計上報一次。
1、所有車輛必須保持整潔,洗車實行定點。每輛車每周使用洗車卡清洗車輛一次。日常車輛清潔由司機負責。
2、維修車輛和購置車內設施必須先報告,經批準后方可實施。
3、車輛修理一般在定點修理廠進行。
4、所有維修工作均應遵循采購程序。車輛出差前要搞好檢修工作,出差中途車輛必須修理的,應及時向辦公室分管負責人報告,按照審批權限經批準后可在特約維修站(廠)實行簡單維修,維修必須附有清單,換件的必須交舊件。報銷時隨車領導必須在票據上簽字。
5、車輛維修原則上不得突破定額標準。維修金額過大的由辦公室請示主管領導審批。
6、車輛不得超標準進行內部裝飾。車輛設施購置應填寫報告單,經批準后方可進行。
1、車輛油耗按以下標準執行:年平均l/100km。
2、車輛用油統一購買,憑票(卡)加油。車輛加油必須是油票(卡)與車輛相對應,嚴禁給非本單位車輛加油,違者處以2倍經濟損失賠償。
3、駕駛員必須保證里程表正常運行,出現異常必須及時報告。駕駛員每月1號將車輛上月行駛里程數填報給辦公室備查,辦公室分管人員必須每月定時對里程表進行檢測,做到車、票(卡)、油、里程應基本相符。
1、下列情況下發生肇事造成的經濟損失由駕駛員自行負擔:
(1)無證駕駛或酒后駕駛;
(2)未經批準私自出車或私自將車借予他人使用者;
(3)違反交通規則引起的交通肇事;
(4)違反交通規則或不按指定地點停車造成車內貴重物品和現金等被盜。
2、不經交警和有關部門裁決,但又有車輛或其他損失而私了的,費用自理并不得在單位報銷。
3、駕駛員本人非違規駕駛造成人身和財物損失的按《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執行。
4、意外事故或不可抗拒原因造成的車輛事故受損有公司酌情研究處理。
5、不經審批的維修、購置、整容裝飾和換胎、補胎以及超審批范圍的各類事項,所發生的一切費用由駕駛員自理。
6、在任職期間認真工作,無違紀違規行為,能積極完成好領導交辦的工作任務,表現出色,安全行車一年者,由公司在年終考核中予以獎勵。
單位車輛的管理制度(模板18篇)篇十一
為合理有效使用車輛,最大限度節約成本,提高使用效率,并確保車輛安全、良好地運行特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適用車輛:公司新bv2719新qs0533。
1、機負責維修、檢驗、保養、清潔等。
3、使用后應記載行駛里程、時間、地點、用途等。
4、駕駛員辦完事后應及時返回公司,如遇交通阻塞或意外情況不能按時返回公司的,應及時向車輛管理員說明原因。
1、車輛不得借予非本單位以外人員使用、不得將車輛給無駕駛執照的人員駕駛。
2、單位員工借用他人車輛或自帶車輛所產生的一切費用、發生的一切交通事故所有費用后果均有責任人自行承擔,與公司無任何關系。
3、駕駛人于駕駛車輛前應對車輛做基本檢查(如水箱、油量、機油、煞車油、電瓶液、輪胎、外觀等)如發現故障、配件失竊或損壞等現象,應立即報告,否則最后使用人要對由此引發的后果負責。
5、車輛應停放于指定位置、停車場或適當、合法位置。任意放置車輛導致違犯交規、損毀、失竊,由駕駛人賠償損失,并予以處分。
6、為私人目的借用公車應經領導同意后方可使用。
7、使用人應愛護車輛,保證車輛外觀良好,使用后并應將車輛清洗干凈。
8、私用時若發生事故,而導致違規、損毀、失竊等,于扣除理賠額后全部由使用人負擔。
1、每次出車產生費用時,司機應及時附上報相關的憑證交給車輛管理員審核整理。
2、車輛管理員應認真審核并保管司機的行車記錄。
3、由于司機違章造成的費用,由司機全額承擔。
4、車輛管理員應每月核對車輛的實際行駛里程與《車輛行駛記錄表》的總里程,將誤差控制在5%以內。否則,應徹查原因并予以糾正。
1、車輛管理員負責對公司車輛的用油進行監督、控制用量和公里數必須相符。
2、車輛需加油時,由駕駛人從公司借支現金加油,也可先自己墊付,再憑相關票據到公司報銷。
3、駕駛員在加油后,應保留好每次加油的小票,并按順序在《車輛行駛記錄表》上登記;否則造成加油數據無法確認的,車輛管理員有權對該駕駛員批評或處罰。
1、車輛應建立保養手冊錄保養時間、地點、保養內容、保養里程。
2、如由于駕駛人使用不當或疏于保養,而導致車輛損壞或機件故障,所需的修護費,應依情節輕重,由單位與駕駛人負擔。
3、車輛于行駛途中發生故障或其他耗損急需修復或更換零件時,可視實際情況需要進行修理應與車輛管理員聯系請求批示。
單位車輛的管理制度(模板18篇)篇十二
二、車輛使用按先上級、后下級;先急事、后一般事;先滿足工作任務、接待任務,后其他事的原則安排。除公司領導或各部門到有關部門、工地辦事外,單獨一人在城區辦事,原則上不安排車輛。
三、外單位借車,需經總經理批準后方可安排。
四、車輛駕駛實行專人專車,專車專管面包車由投資發展部使用,由該部統一領油、維修、持有手續、承擔責任。如有臨時安排,其他部門用車,在用車期間內承擔責任,保持車況完好。
五、車輛在下班后或節假日必須停放公司院內,并采取必要的`防盜措施。
六、車輛實行定點維修,需維修的項目由駕駛員列出清單后,由辦公室報總經理批準。
七、車輛用油由辦公室統一購買,油票由辦公室發放登記,桑塔納轎車每100公里按12升耗油量計算,面包車每100公里按9升耗油量計算,節獎超罰公司車輛一律憑票到指定加油站加油。
十、駕駛員不得私自出賣油料和將油料贈送他人,如有發現,按貪污論處。
十二、違規與事故處理。
1、下列情況,違反交通規則或事故的經濟損失及責任由駕駛員負擔:
(1)無照駕駛;
(2)未經許可將車借予他人使用;
(3)違反交通規則引起的交通肇事;
(4)如果違反交通規則,則罰款由駕駛員承擔。
2、意外事故、不可抗拒原因造成的車輛事故由公司酌情研究處理。
單位車輛的管理制度(模板18篇)篇十三
(一)堅持公車公用原則,首先保障局領導的工作用車。
(二)機關人員在城區內辦事,除特殊情況外,原則上不派車。
(三)股室人員因工作需要出差,經分管領導批準后方可由辦公室派車。
(四)特殊情況下外單位調用本局小車,由辦公室請示局領導同意后方可派車。
二、用車手續。
嚴格派車制度。
所有用車人均先告知辦公室,由辦公室請示局領導審核同意后,填寫派車單,再通知駕駛員出車。
用車人要事先告知用車事由、行車路線、往返時間、運行里程,便于統一協調安排。
嚴禁股室和個人私自直接向駕駛員要車。
節假日期間,局機關小車一律歸庫,特殊情況下用車,可由局領導暫行安排后再由辦公室補填派車單。
三、安全管理、車輛維修和保養。
(一)駕駛員要認真學習交通法規,增強責任心,牢固樹立安全第一的思想。
(二)駕駛人員要樹立良好的職業道德,自覺遵守交通秩序,嚴禁在上班、行車時間飲酒。
(三)局機關小車無任務時一律停放在車庫,不得私自駕車外出或將小車交他人駕駛,不得私自將車輛借與他人,否則造成的一切損失概由駕駛員本人負責。
未經分管領導同意不得私自調用學校車輛。
(四)駕駛人員應按規定定期對車輛進行檢查、保養,隨時保持車況良好和車容整潔。
(五)汽車受損或出現駕駛員不能排除的故障時,應及時向辦公室主任報告,經查驗后送維修費用低和服務信譽好的定點修理廠。
修理金額在100元以內的由駕駛員自定,500元以內的由辦公室主任決定,500元以上的報局領導審批。
出車途中臨時需要維修的,憑單據交局長審核報銷。
(六)局機關小車一律實行定點加油。
駕駛員憑供油本加油。
每月底,由辦公室根據派車單和小車行駛里程核算用油量。
到區外出車需臨時加油的,憑單據交局長審核報銷。
1、為了加強和規范公務用車使用管理,推動節能減排,節約開支,降低行政成本,促進黨風廉政建設,根據中央、自治區有關法規,結合本鄉實際,制訂本管理制度。
2、本制度適用于全鄉黨政、人大、工青婦團體和事業單位(包括財政全額撥款、差額撥款)的公務用車使用管理。
公務用車,是指黨政機關、事業單位用于履行公務的機動車輛,分為一般公務用車、執法執勤用車。
3、加強公務用車集中管理。
統一調度,嚴禁分散管理使用,減少空駛,提高使用效率,避免浪費。
4、嚴格公務用車使用登記和公示制度,嚴格登記和公示用車時間、事由、地點、里程、治耗、費用等信息。
公務用車嚴格執行回單位停放制度,節假日期間除特殊工作需要外應當封存停駛。
5、實行公務用車保險、維修、加油政府集中采購準定點保險、定點維修、定點加油制度,健全公務用車油耗、運行費用單車核算和節獎超罰制度,降低運行成本。
6、各單位各部門工作人員到外地辦理公務,除特殊情況外,應盡量乘用公共交通工具,減少公務用車長途行駛。
7、嚴禁公車私用,不準將公務用車對外出租出借。
凡違規公車私用者,視情節按有關規定處理。
8、嚴禁公務人員擅自駕駛使用公車。
凡違反規定駕駛使用公車造成肇事、損壞、丟失的,一切損失費用由該駕駛使用人承擔,造成嚴重后果和惡劣影響的,按有關規定給予黨紀政紀處分,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9、公務人員駕駛使用公車發生交通事故,所在單位要及時向鄉黨委、縣紀委和縣公安交警報告。
10、嚴格執行公務用車配備使用管理各項規定,把公務用車的配備使用管理工作納入各單位各部門領導干部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節能減排和績效檢查考核內容。
單位車輛的管理制度(模板18篇)篇十四
第一條為貫徹落實《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黨政機關公務用車配備使用管理辦法》的通知》(中辦發〔2011〕2號)和《省委辦公廳、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江蘇省省級機關公務用車配備使用管理辦法》的通知》(蘇辦發〔2012〕23號),進一步加強和規范公務用車配備使用管理,促進黨風廉政建設和節儉型機關建設,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公務用車,是指市級機關用于履行公務的機動車輛,分為一般公務用車和執法執勤用車。
一般公務用車是指用于辦理公務、機要通信、處置突發事件等公務活動的機動車輛。執法執勤用車是指用于執勤、監管、稽查、辦案等公務的專用機動車輛。
第三條市級機關建立公務用車管理工作領導小組,市政府常務副市長任組長,市委、市政府秘書長任副組長,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協辦公室主任和市監察局、財政局、市級機關事務管理局(以下簡稱市級機關管理局)負責同志為成員,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市級機關管理局。領導小組每半年召開一次例會,研究確定車輛編制、新增購車、更新購車、車輛調劑等相關事項。市級機關管理局是市級機關公務用車綜合管理部門,負責公務用車上牌、保險、維修、加油和一般公務用車的編制、配置、更新、調劑等具體管理工作。市財政局負責執法執勤用車的編制、配置、更新、調劑和使用管理工作。市紀委、市監察局負責對公務用車配備使用管理情景進行檢查監督。
第四條本辦法適用于市級黨委機關、人大機關、政府機關、政協機關、檢察院和法院機關、民主黨派、工商聯和群團機關,市委、市政府直屬事業單位。
市級機關部門所屬事業單位公務用車按本辦法的原則管理,具體辦法另行制定。
第二章車輛編制及費用核定。
第五條公務用車實行編制管理。一般公務用車編制數根據領導干部實有數、人員編制數和工作需要等因素確定。市(廳)級領導干部用車按實際需要相對固定配備。現職縣處級干部一般按每人0.6輛、其他人員一般按每20-30人1輛的標準確定車輛編制數。事企合一等單位按領導職數核定。處級以上兼職干部不重復核定車輛編制數。核定編制數是最高控制數而不是必達數。
車輛編制實行動態管理,每年核定調整一次,可根據領導干部實有數作適當增減。工作性質特殊的部門,經領導小組批準可適當增加車輛編制數。對新增副處級領導干部的部門(單位),不再所以增加一般公務用車編制數。
執法執勤用車編制標準另行規定,執法執勤用車不得與一般公務用車重復配備。
省級以下垂直管理系統的公務用車編制,由省公務用車主管部門負責核定。
所有類型和用途的車輛,包括小轎車、越野車(含suv車型)、旅行車(含大、中、小型客車)和接待用車、機關后勤服務用車、離退休干部管理機構服務用車等,必須納入車輛編制。
第六條市級機關管理局每年在市級機關編制下年度經費預算前,對各部門(單位)一般公務用車的編制數進行復核并報市財政局。市財政局依據各部門(單位)車輛編制數和單車費用定額,對車輛運行費用進行核定,并按序時進度核撥,包干使用。
第七條市政府不安排各類協會購車資金。
第三章車輛配置、更新、報廢標準。
第八條車輛配置標準遵循經濟適用、節能環保、保障公務、節儉使用的原則,配備使用國產汽車。對自主品牌和自主創新的新能源汽車,能夠實行政府優先采購。配備享受財政補助的自主創新的新能源汽車,以補助后的價格為計價標準。不得配備各種類型進口汽車。
各部門(單位)的一般公務用車可配備排氣量在1.8升(含)以下、價格18萬元以內的轎車1-2輛,其余轎車排氣量1.6升(含)以下、價格15萬元以內。商務車排氣量3.0升(含)以下、價格25萬元以內。
一般執法執勤用車原則上配備排氣量1.6升(含)以下、價格12萬以內的轎車或者其他小型客車。因工作需要配備少量排氣量1.8升(含)以下、價格18萬元以內的轎車或其他小型客車的,須由公務用車主管部門審批。
部門(單位)原則上不配備越野車(含suv車型),確需配備的,經公務用車主管部門同意,且不得將配備的越野車作為領導干部固定用車。
部門(單位)原則上不配備大中型客車,工作需要可租賃使用,已經配備的在車輛報廢后不再更新。
部門(單位)確需高于標準配備更新公務用車的,必須按照規定,履行報批手續。
第九條車輛更新標準市(廳)級領導公務用車使用6年以上或行程30萬公里以上的能夠更新,部門(單位)的公務用車,使用10年以上或行程40萬公里以上的能夠更新,原有舊車必須上繳。
貼合更新條件仍能繼續使用的,應當繼續使用。不得因領導干部提職、調任等原因提前更新。
第十條車輛報廢標準嚴格按照國家四部委《關于調整汽車報廢標準若干規定的通知》(國經貿資源〔2000〕1202號)的規定執行(十座及以上的使用不得少于10年,九座及以下的使用不得少于15年)。
第十一條車輛使用管理建立公務用車配備更新和使用情景統計報告制度。公務用車主管部門應當定期通報或公示公務用車配備更新和使用情景。
公務用車配備使用管理規定執行情景,納入領導干部黨風廉政建設職責制和節能減排檢查考核資料。按照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明確職責分工,加強公務用車配備使用管理工作。
工作人員到外地辦理公務,應當盡量乘用公共交通工具,減少公務用車長途行駛。
1.各部門(單位)的公務用車實行集中調度使用,一律不得指定到人。車輛不能滿足公務需要的,可到機關汽車服務公司臨時租車,還可推廣在市區辦理公務使用公務公交卡乘坐公交車或使用公務自行車等做法。
2.公務用車應在政府采購確定的保險公司、加油站、維修廠家進行保險、加油和維修。
3.公務用車費用實行單車核算,定期統計并公示,理解群眾監督。嚴禁在車輛維修等費用中虛列名目或夾帶其他費用。
4.各部門(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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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車輛的管理制度(模板18篇)篇十五
第一章總則第1條:
為了加強我局機動車和駕駛員的管理,貫徹車輛使用、維修、安全管理責任制,提高車輛使用率,使全局的車輛能更好地服務于生產工作,滿足生產第一線的需要,確保安全供電和行車安全,結合我局生產部門比較分散的實際情況,實行“集中領導,各部門分級管理”的管理辦法。
第2條:局辦公室為全局車輛及駕駛員管理部門。局汽車班的車輛及駕駛員由辦公室直接管理調度,局屬各站所、股室的車輛,駕駛由各單位負責管理調度。
第3條:車輛是為生產、工作、生活服務的交通工具。全局的機動車駕駛員必須自覺履行職責,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管理條令”、“交通安全法”和局有關安全生產規定以及車輛管理制度,確保電力生產安全和行車安全。
第二章車輛調配、調度。
第4條:調配。
(一)根據我局生產單位比較分散的特點,局辦公室平時根據全局生產工作需要,有權調動臨時調配各單位的車輛。各單位應本著全局一盤棋的精神,無條件服從。
(二)局屬各單位之間因工作需要臨時互相調配使用車輛,須經雙方單位的領導同意并報局辦公室。
(三)局屬各有車單位應指定專人負責車輛管理,并按車輛管理制度的要求對駕駛員進行經常教育,督促平時的車輛檢查和維護保管。同時做好駕駛員的油料領發等考核工作。
(五)凡車輛轉增、轉調或報廢處理應按局固定資產手續辦理。
第5條:車輛調度。
(一)局屬各有車單位(含局機關),編制有汽車班的'均應有專職或兼職汽車調度員。無汽車班車輛少的單位,由單位負責人指定人負責車輛管理調度。
(二)局屬各單位的車輛派出(包括單位領導屬兼職駕駛員),一律通過調度憑《用車申請表》,無調度單出車視作私自駕車(特殊情況事故搶修外,但事后應補單)。不得隨意改變行車路線。為確保安全行車,在無法保證行車安全的危險路段,駕駛員有權拒絕行駛,任何人不得強制駕駛員執行。調度員因公或休假不在時,由單位領導臨時指定調度員。
(三)申請用車部門無特殊情況,應提前一天填寫用車申請單,以便調度員根據生產工作需要用車的車型、用途、任務緩急,合理調配車輛。調度員應科學靈活地調派車輛,遇車輛緊張,任務繁重時,除事故搶修用車外,一般性的任務可根據車輛裝載情況,同方向路線2個或多個任務綜合兼并利用,以提高車輛的利用率。
(四)駕駛員應服從調度員的安排,不斷提高服務態度和服務質量。
(五)駕駛員在上班(值班)時間應堅守工作崗位,做到隨叫隨到。每天資執行任務回場后,應按《用車申請表》填寫行車日記,向調度員報告車輛技術狀況及行車安全情況,按月累計行車里程和耗油量。
(六)車輛在外執行任務,除當天不能回庫外,一律不得在外過夜停放。如特殊情況在外停放,須經單位(或部門)領導批準,并辦理好保管手續。
(七)平時(或節假日)因私人私事用車須單位領導批準,并辦理有關手續。
單位車輛的管理制度(模板18篇)篇十六
第1條 為加強公司行政車輛的管理,確保行車安全,提高辦事效率,充分利用現有車輛資源,減少經費開支,特制定本制度。
第2條 本制度適用于公司所有可調配公用車輛
第3條 行政部負責辦理新車購進后交費、領牌、辦證、保險等相關手續。
第4條 公用車輛的有關證件及保險資料由行政部保管,并負責所有規定費用的繳納。車輛資料應分類保管,保證資料齊全。
第5條 行政部負責安排司機對車輛的日常保養、維修及年審。
第6條 行政部負責安排處理交通事故及車險索賠。
第7條 行政部負責組織司機安全教育、日??记凇⒃露瓤荚u工作。
第8條 公司所有可調配車輛均由行政經理統一調度,主管不在位時由公司管理層代理管理。
第9條 總經理及常務副總專用車,未經總經理或常務副總批準,任何人不得動用。
第10條 生產用車優先。當生產用車與公務用車相沖突時,生產優先。
第11條 合并使用。同部門不同線路用車時,應服從行政經理調派,合并使用。
第12條 客貨分開。轎車不得裝載過重貨物。
第13條 嚴禁私人用車。
第14條 用車部門人員填寫用車申請單,經部門審核后交行政部。
第15條 行政部負責安排調度,由行政經理根據需要和車輛調度情況做出用車安排。
第16條 行政經理審批后,車輛駕駛員憑派用單出車,要嚴格按照批準的行車路線和目的地行車。
第17條 用車完畢,駕駛員應填寫行車日志(里程、費用等),帶車人應將簽字確認后的派車單交行政部。
第18條 駕駛員應保持服裝、儀容整潔,講衛生、懂禮節,以維護公司形象。
第19條 出車前例行檢查。
1.檢查證照是否齊全。
2.車況,如車燈、水箱、剎車、輪胎、油等是否正常。
3.核對公里數。
4. 每日收車前必須檢查車輛用油情況,如果油量不足一格或者油量不足,必須在回程路上加滿油。
第20條 嚴禁無照駕車、酒后駕車、帶病駕車。
第21條 駕駛員對所駕車輛負保管的職責,經證明有故意或過失的行為,造成所保管車輛有損害或丟失等后果,應負相應責任。
第22條 駕駛員應做到文明、禮貌、安全、周到,時間觀念要強。
第23條 每天上午出車前必須清洗車輛。
第24條 駕駛員必須隨時掌握車況,做到及時申請維修及更換零配件。
第25條 各種車輛應按規定位置停放。
第26條 駕駛員實行夜間輪流值班制度。
第27條 車輛加油應憑加油卡到中石化加油站加油。
第28條 不得私自將車輛交由他人駕駛,否則視情況給予嚴肅處理,逐漸達到車輛管理到人,責任一對一。
第29條 如實填寫行車日志,每月30日前將行車日志上交行政部,作為車輛油料和出車補助的考核依據。
第31條 車輛出勤,應將《派車單》一聯由司機保管,另一聯在車輛回公司后由用車人及時注明返回時間送達行政經理處。
第32條 用車人員必須講究禮貌,按級別先后上下乘坐。
第33條 依車輛的限載為準,乘員、載物均不得超載。
第34條 保持車內清潔。
第35條 車內禁止吸煙。
第36條 物料應放在行李廂或車廂內,不得在座椅上任意擺放物品。
第37條 精密儀表、電器等確需放在座椅上,應事先加墊。
第38條 開車前應向駕駛員講述路線、停車點及預定停留時間等。任意改變行車路線的和不合理的要求,駕駛員有權拒絕。
第39條 行駛途中不得同駕駛員進行交談,以免發生意外。
第 40條 行駛途中如發生機件損壞或交通事故,乘車人員應協助處理,并向行政部報告。
第41條 小車用油實行百公里油料考核,節獎超罰,考核指標見附件。
第42條 外單位借用車輛,原則上一律不借,確需要借的,由主管副總批準,上報公司領導酌情給予安排。
第43條 國產新車按使用說明書,在規定的里程內到指定的維修點進行維修保養;進口車或無規定維修點的國產新車,由行政部指定維修點進行維修。
第44條 車輛維修應在行政部指定的維修點進行。
第45條 車輛維修前應由駕駛員填寫維修申請單,注明修理范圍、更換機件項目及大致預算等,由行政經理核準后送指定維修點維修。如果超出維修內容,發生的費用由該駕駛員承擔。
第46條 修理后應先試車,合格后方可簽單。維修費由行政部按月結算,經行政經理簽字后報銷。
第47條 凡更換的零配件,應將原件帶回工廠交行政部驗證后作報廢處理。車輛在長途途中損壞,應盡可能就近修理并上報行政部。
第48條 駕駛員因自身原因違反交通法規,罰款由駕駛員自行負擔。
第49條 因違規被扣駕照或交納罰款外出的,按事假處理。
第50條 交通事故的處理。
1.事故發生后,應先保護現場并急救傷員,及時撥打122報案,立即與行政部聯絡,通知保險公司,以利于車險索賠。
2.因交通事故造成的車輛損壞、人身傷害、其他財產損失等,除保險公司賠償的部分外,差額部分根據交警部門處理結果,由駕駛員與公司共同負擔,駕駛員負擔視責任性質而定。
第51條 車輛被盜賠償。發生車輛被盜的,除向保險公司索賠部分賠償外,其余部分由當事人依據下列情況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1.因駕駛員個人原因,不能提供車輛證件,導致交警部門及保險公司拒絕受理,其經濟損失由駕駛員承擔。
2.駕駛員擅自將車借給他人使用或私自用車,賠償車輛全部實際損失。
3.經批準的私事用車,賠償車輛實際損失的80%。
第52條 車輛損壞賠償。各種情況發生車輛損壞,除向保險公司索要部分賠償外,其余部分當事人分別承擔賠償責任。
1.班后不按規定地點停放車輛,由當事人全部承擔。
2.擅自將車輛借給他人使用或私自用車,由駕駛員全部承擔。
3.車輛因公停放在指定停車場地或在工廠內停車場地,發生相互碰撞損壞,由當事人或肇事者賠償10%。
第53條 事故賠償
發生各類事故造成的所有經濟損失,除向保險公司索償部分賠償外,其余部分由當事人根據不同原因和責任承擔。
1.因公發生交通責任事故,我方負次要、同等、主要、全部責任的,分別承擔10%、20%、30%、40%的賠償款。
2.經批準的私事用車,產生的費用由當事人全部承擔。
3.駕駛員擅自將車輛借給他人使用或私自用車,由駕駛員全部承擔。
單位車輛的管理制度(模板18篇)篇十七
為切實加強公司車輛管理,進一步做好公司服務工作,確保車輛安全運行,根據國家有關法規規定,結合公司實際,參照其他單位的通行做法,制定本制度。
1、公司車輛分為辦公室直管車輛、業務科室專配車輛。辦公室直管車輛主要用于公司領導公務活動、科室緊急情況用車,一般情況下,科室工作人員外出不派車;業務科室專配車輛主要用于本科室業務工作用車。必要時,辦公室對業務科室專配車輛實行統一調度。
2、辦公室直管車輛由辦公室安排。科室因特殊情況確需用車,可到辦公室填寫《車輛使用派車單》,報請總經理同意。駕駛員憑《派車單》出車,費用按1元/公里標準在科室成本中列支。
3、公司所有車輛保險由辦公室負責統一辦理,辦公室根據相關政策,考察選擇保險公司。
4、駕駛員通訊必須保持24小時暢通。除指派用車外,駕駛員必須按時上下班,保證在崗在位,自覺服從調度,做到隨叫隨到。非工作時間,車輛必須停車入庫或停放在辦公室指定位置。未經批準不準擅自出車。不準駕車到娛樂場所。
5、駕駛員請假半天以上,須將車鑰匙交回辦公室。
6、公司所有車輛一般不得用于辦理私事或外借使用。因特殊情況私人用車必須經領導批準。燃油費、過路過橋費、司機補助費及其他費用均由用車人承付。
1、公司車輛實行定人定車責任制,專人駕駛,禁止私自將車輛交他人駕駛。
2、駕駛員應加強安全法律法規、安全知識和安全技能學習,牢固樹立安全第一意識,自覺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交通規則,禁止酒后駕駛,做到謹慎駕駛,確保安全。
3、駕駛員應嚴格遵守車輛操作規程,加強對車輛的經常性安全檢查,定期維護保養,嚴禁帶故障出車。
4、駕駛員出車,必須帶齊有關證照。
5、車庫和車輛須按規定配備有效的消防器材。
6、任何時候、任何情況下,發生事故必須立即電話報告辦公室,并在回單位后寫出書面情況報告。
1、車輛實行定點維修。一般情況下駕駛員須擬出維修清單經批準后方可維修,由辦公室會同財務科負責結算維修費。汽車大修須經辦公室認真調查核實后提出車輛維修計劃,報總經理批準,按規定辦理維修報批手續。
2、因公外出,途中車輛發現故障需臨時維修,須請示隨車領導同意后,方可就地維修。駕駛員需持舊部件及有效票據進行費用核銷。凡未按要求、私自維修的,費用自行承擔。
1、實行“統一管理、定點加油、分車核算、定時公布”制度,駕駛員持油卡加油。辦公室直管車輛油卡充值由財務人員購買,主卡由辦公室管理。
2、除長途行車和特殊情況外,不得自行購買油料。外出途中購買油料須經隨車領導簽字,辦公室審核后方可辦理報銷。
3、駕駛員應建立行車記錄,如實記錄行車日期、時間、去處、事由、乘車人、里程、加油等情況,作為審核差旅費和有關費用報銷的依據。
(一)對模范執行本制度,工作成績顯著的駕駛員給予獎勵。
設立車輛安全獎。對安全行車無事故者,按每月50元標準給予獎勵,年終對照本規定由總經理和財務部進行綜合評比確認后,實施獎勵。
(二)對違反紀律及有關規定,造成不良后果者視情節輕重予以處理。
1、凡發生行車事故者,駕駛員需寫出書面檢查,扣發駕駛員當月獎金。事故情節嚴重者,給予通報批評、調離崗位直至待開除公司。
2、擅自出車發生事故,駕駛員承擔全部責任,并給予開除處理。
3、駕駛員將車輛私自交他人駕駛發生事故,由該車駕駛員承擔一切責任,并給予開除處理。
4、工作時間外,車輛未按指定地點停放,發現一次,扣發崗位補貼20元;造成損壞,損失費用全部由駕駛員承擔,并追究責任人相關責任。
5、未帶齊相關證件、違反交通法規,受到交警部門處罰,費用由責任人自理。丟失車輛證件、牌照及駕駛證的,駕駛員承擔全部證、照補辦費用。
6、酒后駕車發生事故,駕駛員承擔全部責任,并給予開除處理。
7、駕駛員私自將油料外流,一經發現,賠償三倍油料價值款,給予開除處理,并在公司通報批評。
8、駕駛員無故不出車的,由此產生的交通費用由駕駛員全額負擔。
1、辦公室對本制度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2、本制度由辦公室負責解釋,自下發之日起執行。
單位車輛的管理制度(模板18篇)篇十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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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輛保修申請單》。
《車輛使用申請審批表》。
3要求。
一切對于車輛的管理和控制的活動應按本標準規定。
3.1公司公務用車的證照保管,車輛年審、車輛保險及養路費支出等事項統一由銷售部負責管理。公司車輛由銷售部主管指派專人駕駛、保養、維修、檢驗、清潔等。
3.2本公司人員因公用車,須事前向銷售部主管申請調派,銷售部主管應事先得到董事長批準,銷售主管或董事長依其重要性指定派車,不按規定申請,不得派車。
3.3車輛駕駛人必須具有合法的相應駕照。
3.4未經銷售部主管或總經理批準,公司車輛不得借予本公司之外的人員使用。
3.5費用報銷。
3.5.1公務車油料由銷售部主管指定單位辦理,外出購油及維修須經銷售部主管批準后,憑發票實報實銷。
3.6車輛維修應事先填寫"車輛保修申請單",注明行駛里程,經銷售部主管核準后方可送修;清洗、打臘等事先應向主管及時報告。
3.7公司一般公務用車應指定特約修理廠維修,否則維護費不準報銷。如情況特殊,經銷售部主管同意可據實報銷??勺孕行迯偷?,報銷購買材料零件費用。
3.8車輛于行駛途中發生故障或其他耗損急需修復、更換零件時,可視實際需要進行修理,但無迫切需要或修理費超過200元時,應事先征得銷售部主管批準。
3.9如因駕駛員使用不當或車管專人疏于保養,致使車輛損壞或機件故障,其所需要修護費,應依情節輕重,由公司或責任人予以負擔。
3.10在無照駕駛、非公駕駛外出、未經許可車輛駕駛員將車借予他人使用,違反交通規則、發生事故或造成車輛損壞等情況,由車輛駕駛員及其直接責任人承擔一切后果。
3.11私闖紅燈、亂停車、駕駛未佩帶安全帶、駕駛時車速超規定等駕駛車輛違反交通規則行為,其罰款和費用由駕駛人員自行負擔。其余根據具體情況,另行確定責任。
3.12各種車輛如在公務途中遇不可抗拒車禍發生,應先急救傷患人,向附近公安機關報案,并立即與銷售部主管聯絡處理。突發性其它類臨時事故或故障,也應遵守"先報告再處理"原則。
3.13發生責任事故造成經濟損失時,按實際損失,責任者應賠償。
a.一般事故(經濟損失在1000元以下者):按經濟損失的50%處罰;
b.嚴重事故(經濟損失在1000~5000元者):按經濟損失的40%處罰;
c.重大事故(經濟損失在5000~10000元以上者):按經濟損失的20%處罰;
d.特大事故(經濟損失在10000元以上者):按經濟損失的10%處罰。
3.14因意外事故造成車輛損壞,其損失在扣除保險金額后,按3.13條執行。
3.15發生交通事故后,如需向受害當事人賠償損失,經扣除保險金額后,按3.13條執行。
3.16公司領導自行出車,出現責任事故,按本制度規定處理。
3.17在銷售部領導下,公司駕駛員要認真做好對公司領導和各部門的駕駛服務。
3.18憑"車輛使用申請審批表"出車,未經銷售部主管批準,不得用公車辦私事。
3.19工作積極主動,服從分配,同事之間搞好團結互助,有事提前請假,不得無故缺勤。
3.20公司職工不得用公車學習汽車駕駛,否則,一切后果及損失由車輛保管者負責。
3.21駕駛人應嚴守交通規則,交通違章按第十一條處理。
3.22對用車者服務。
b.維護公司的'良好形象;
c.司機應在乘車人(特別是公司客人和干部)上下車時,主動打招呼,開關車門;
d.當乘車人上車后,司機應向其確認目的地;
e.當乘車人下車辦事時,司機一般不得離車;
f.乘車人帶大件物品時,司機應予以幫助。
3.23離車注意。
a.司機因故需離開車輛時,必須鎖死車門;
b.車中放有貴重物品或文件資料,司機必須在離開時,應將其放與后行李箱后加鎖。
3.24出發前后工作。
a.清潔車內外衛生,確保整車干凈整潔;
c.司機應根據目的地選擇最佳的行車路線;
d.隨車運送物品時,收車后需向管理責任者報告。
3.25個人形象。
a.司機要保持良好的個人形象,保持服裝的整潔衛生;
b.注意頭發、手足的清潔;
c.注意個人言行;
d.在駕駛過程中,努力保持正確的姿勢。
3.26因公外出晚間23時以后返回公司的車輛及員工,可根據情況憑票報銷一趟返回住所出租車費。
3.27司機與公司領導或客戶同行時,應保守機密,不得隨意向他人泄露任何相關信息及內容。
3.28屬公司所有的其它各種車輛(包括貨車、叉車、拖拉機等)參照本管理制度的有關條款執行。
3.29未盡事宜按《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法》和相關法律法規執行。
3.30本制度經人事行政部起草,經總經理核定、批準后發布后施行,人事行政部對其負有解釋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