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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律師服務質量管理制度范文(18篇)篇一
管理處護衛實行24小時全天候值班,三班輪流,每班8小時。早班7:00到15:00;中班15:00到23:00;夜班23:00到次日7:00,各管理處可根據實際情況進行調整。早、中、晚三班每十天依次輪換一次,即每月1日、11日、21日為輪換日,特殊情況可自行調整。
管理處通常下設三個護衛班,即:護衛一、二、三班。每班分為四個崗,即:大堂崗,巡邏崗,車庫(場)崗,道口崗。特殊情況下,可增(減)崗位設置。
護衛人員是維護小區內治安和公共秩序的主要力量,在維護大廈治安秩序和維護客戶的安全中,必須及時處理各種問題。處理問題應遵循的原則是:依法辦事,照章執行,不徇私情,以理服人。安全護衛服務具體操作由護衛班負責;護衛主管具體貫徹落實公司制定的各項護衛規章,具體組織實施本管理處的安全護衛工作,處理安全護衛服務過程中出現的不合格。對不同性質的問題,應采取不同的處理方法。
1、對客戶之間一般違規行為和問題,如糾紛等,可通過說服教育辦法解決,主要是分清是非,耐心勸導,禮貌待人。
2、對一時解決不了而又有擴大趨勢的問題,應采取'可散不可聚、可解不可結、可緩不可急、可順不可逆'的處理原則,盡力勸開,耐心調解,把問題引向緩解,防止矛盾激化。
3、在處理上,堅持教育與處罰相結合的原則,如違反法紀情節明顯輕微,不需要給予處罰的',可當場予以教育或協助其所在單位、家屬進行教育;需要給予治安處罰的,交公安機關處理;違反公司有關規定的,交管理處辦公室處理。
4、對于犯罪行為,必須及時予以制上,設法把犯罪嫌疑人抓獲并扭送公安機關。防止違反安全護衛規章的行為出現和各類治安案件的發生。
管理處護衛主管負責對安全護衛工作進行日檢;管理處管理層負責每月不少于四次的夜間查崗。對以上檢驗中發現的嚴重不合格應立即查找原因,及時采取糾正措施,并認真填寫糾正措施報告上報品質部;發現隱患應及時采取預防措施,并認真填寫預防措施報告上報品質部。
對清潔、綠化、消殺等服務公司的工作質量進行控制,控制方式分日檢、月檢兩種方式。
1、日檢:清潔綠化主管每日對管轄范圍內的清潔狀況進行不間斷地巡查,并填寫每日檢查紀錄。在日檢中發現的不合格項要求服務公司當日整改,并在日檢紀錄中注明;如有發現服務公司對我司榮譽和聲譽造成嚴重影響,管理處即時將情況上報公司品質部,由品質部向相關服務公司發出書面警告,一年內書面警告累積達三次,有權要求終止分包合同。
2、月檢:公司每月樓檢進行抽樣檢查,檢查中發現不合格項由管理處限定服務公司定期整改,如因對方失誤造成我司的榮譽和聲譽受損的,可考慮在該公司當月服務費中扣除部分費用作為罰金。
3、抽查項目與方式:。
1)首層地面(含綠化帶):抽查紅線范圍內80平方米的地面(每次抽查的范圍不同)。
2)首層大堂的地面、墻面:抽查其中兩棟的大理石地面、墻面保養情況。
3)標準層通道的地面磚、墻面磚、公共設施、設備:每棟抽查八層標準層,檢查地面磚、墻面磚、消防栓、防火門、排風口、后樓梯扶手、垃圾桶擺放處等地是否按合同規定標準進行保潔。
4)寫字樓每座各抽查10個標準層,檢查通道內公共設施、洗手間、茶水房是否清潔衛生。
5)地面的下水道、污水井(含地下室內部分):抽查下水道20米長,沙井、污水井各5個。查看是否達到規定的清潔標準。
6)地下室停車場的管線、天棚、地面抽查管線30米長,天棚80平方米,地面80平方米范圍的清潔程度是否達到標準。
7)樓宇的天臺、設備層地面、公共設施抽查兩棟樓宇的天臺、設備層地面及公共設施的衛生狀態。
8)不銹鋼部分(電梯轎廂、外廳門、地面警告牌、圍欄等):電梯轎廂每棟抽查一部電梯;電梯外廳門在檢查標準層公共設施時一并檢查。每棟抽查8層電梯外廳門;地面警示牌、圍欄抽查3-4處。
9)垃圾清運:垃圾要日產日清,垃圾清理過程要有地面清潔工進行監督,如有遺留的垃圾沒有清運,管理處有權要求重新清運并作相應處罰。對垃圾不能及時清運的,服務方應給出書面原因,并保證不再違反。
10)消殺:必須對消殺服務公司進行控制,要求派來的消殺人員必須到管理處簽到后,方可進行消殺。消殺人員必須持有政府頒發的除四害'許可證。消殺的標準必須達到《廣東省'除四害'管理規定》的城鎮'除四害'控制標準。
11)綠化:確保綠化井然有序,管理過程包括:植物養護、植物造型和修剪、植物的病蟲害防治、植物的澆水與施肥等。
為確保客戶提出的服務要求得到滿足,使樓宇各部分能安全、長久、有效的使用。控制方式分為日檢、周巡及月檢。
1、維修主管負責每日對派工單進行檢驗;。
2、維修主管每周對管轄范圍內的維修狀況進行不間斷地巡查,并填寫檢查紀錄。
3、公司每月樓檢進行抽樣檢查,檢查中發現不合格項由管理處限期整改。
4、檢驗規則:。
1)服務及時性:從接到維修要求起至到達目的地的時間不超過25分鐘。維修時間視工藝復雜程度而定:一般性維修不超過8小時;對于特別困難的,從接到維修要求到維修完成最多不超過72小時(工藝要求特殊的例外);不能當天完成的,應向客戶解釋原因。
2)服務質量:按維修服務標準進行檢驗。功能性維修,以恢復原有功能為準;外觀性維修,表面應無色差、高低不平現象,與原有部位相比較,應無突兀感;滿足客戶的合理要求;嚴格按工作標準執行。
最新律師服務質量管理制度范文(18篇)篇二
為了更好的服務廣大乘客,提高服務質量,公司按照《道路運輸客運人員服務質量監督試行辦法》制定了服務考核管理制度。
1.做到“全面服務、重點照顧”。對旅客不同需求提供相應服務,對重點旅客做到“三知三有”(知坐席、知到站、知困難,有登記、有服務、有交接)。
2.對旅客做到“三要、四心、五主動”(接待旅客要文明禮貌,糾正違章要態度和藹,處理問題要實事求是;接待旅客熱心,解答問事耐心,接受意見虛心,工作認真細心;主動迎送旅客,主動扶老攜幼,主動解決旅客困難,主動介紹旅客須知,主動征求旅客意見)。
1.著裝統一規范,整潔大方,佩戴職務標志。胸章佩戴在上衣左胸口袋上方正中,上衣左胸無口袋時,佩戴在相應位置;臂章佩戴在上衣左袖肩下四指處。
2.精神飽滿,儀容整潔,舉止大方,表情自然。女客運人員可淡妝上崗。
3.挺胸、收腹,兩腳跟并攏,腳尖略分開,雙手自然垂直。
4.不赤足穿鞋,不穿高跟鞋、釘子鞋、拖鞋,不戴首飾,不留長指甲,不染彩色指甲、頭發,男不留胡須、長發,女發不過肩。
5.行走站立姿勢端正。不背手、插腰、抱膀、插兜,不高聲喧嘩、嬉笑打鬧、勾肩搭背,不在旅客面前吃食物、吸煙、剔牙齒和出現其他不文明、不禮貌的.動作。
1.使用普通話,服務語言表達規范、準確,口齒清晰。運用“請、您好、謝謝、對不起、再見”等文明用語。
2.對旅客、貨主稱呼得體。統一稱呼時為“各位旅客、貨主”;個別稱呼時為“同志”、“小朋友,,、“先生”、“女士”等。
1.對不同種族、國籍、民族的旅客、貨主應一視同仁。尊重民族習俗和宗教信仰。
2.在旅客、貨主多的地方行走要先打招呼,不搶道;旅客、貨主問話時應面向旅客、貨主站立回答。
3.在工作中,對旅客、貨主的配合和支持應表示謝意;遇有工作失誤之處,應向旅客、貨主表示歉意。
4.給旅客、貨主造成損失或發生旅客意外傷害,要本著認真負責的態度,以公正、誠實、守信的原則,按規定及時妥善處理。
5.晚點要及時通告,超過五分鐘時,向旅客、貨主道歉,并積極做好服務工作。
1.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行業、企業規章制度,維護旅客、貨主的合法權益。
2.客運職工職業道德。
最新律師服務質量管理制度范文(18篇)篇三
一、在經理領導下,認真學習并貫徹執行國家有關運輸服務質量管理的法律法規和行業、公司規章制度。
二、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具體領導生產經營科開展服務質量管理工作,督促、檢查各部門、各崗位的質量管理制度執行情況,及時處理服務質量管理中出現的問題。
四、接受上級質量監督檢查,及時傳達、貫徹上級部門對服務質量管理的指標精神。
五、加強對駕駛員、乘務員及管理人員的服務質量教育,定期和不定期組織培訓,提高服務質量意識。
六、開展質量競賽,總結、評比、表彰服務質量先進事跡及個人,推廣服務質量管理先進經驗。
七、充分調動員工的積極性、主動性、自覺性,搞好質量信譽考評工作。
最新律師服務質量管理制度范文(18篇)篇四
為落實“三治三提”點題要求和“六城”聯創工作,提高我市出租車行業整體形象,市運管處對出租車行業承諾如下:
1、熱愛祖國、遵紀守法。經營者自覺遵守服務規范,維護行業形象。做到依法經營、誠實信用、公平競爭、文明從業。正確使用計價器,不亂漲價,不議價,合理收費;帶頭遵守社會公德和職業道德,不爭搶乘客、不拒載、不宰客、不甩客,不故意繞行兜圈。為旅客提供文明、熱情、規范、周到的服務。
2、行為規范、舉止文明。從業人員要注意儀容儀表和個人衛生,著裝干凈,行車時系好安全帶、不打手機、不吸煙、不吃零食,做到舉止文明、禮貌待客。
3、車容整潔、設施完善。出租車要車身亮麗,無破損、按規定張貼廣告,前后文明標語齊全,字跡明顯。車內整潔衛生,無異味,座套裝置整齊無皺折、無破損、無污漬、無亂寫亂畫,按規定放置文明服務衛生責任卡。
4、遵規守紀、安全出行。駕駛員開文明車、安全車、禮貌車,不亂停亂靠,不隨便調頭;經常檢查車輛,消除安全隱患,保證車輛始終處于良好的技術狀態,確保乘客安全,無乘客投訴。
市運管處對群眾舉報有關出租車方面的違法違紀行為將認真查處,15日內處理完畢,情況復雜的,30日內處理完畢,處理結果及時向當事人反饋。因特殊情況未能辦結的,及時向投訴人說明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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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律師服務質量管理制度范文(18篇)篇五
為確保公司提供的運維服務滿足客戶所需的服務質量,尋找公司服務實施過程中存在的問題和缺陷,為服務改進活動的有效實施提供目標和方向,保證組織的服務質量穩定可控并持續提升,特制訂本制度。
本過程適用于運維服務實施全過程的檢查與審計。
3.1公司高層。
(2)定期對服務實施過程進行監控和管理,對服務實施過程的改進進行審批。
(3)負責公司運維服務體系的管理評審,以確保運維服務能力的適應性和有效性。
(1)負責公司運維服務體系的定期內部評審,對內審中不達標項的處理。
進行跟蹤記錄。
(2)負責運維服務的組織級質量保證。
(3)對公司運維服務業務的質量進行監控。
(4)負責組織級客戶滿意度的調查。
(5)負責改進措施的監督及檢查。
3.3技術服務中心。
(1)全面管理公司運維服務業務,負責制定總體的服務質量管理計劃。
(2)監控運維服務質量,定期組織質量分析會議,對運維業務開展情況進行評估。
(3)對重大投訴進行原因分析、處理和回訪。
(4)對每年運維服務報告進行審查。
3.4運維服務部。
(2)負責對所管轄的業務進行質量控制,對質量管理部和服務臺提供的客戶服務質量調查結果進行分析和處理。
(3)定期組織召開質量分析會。
(4)跟蹤客戶投訴的處理過程。
(5)定期編寫總結報告,持續改進完善維護服務能力和質量。
3.5服務臺。
(1)負責監控服務的處理過程。
(2)對每個處理事件進行客戶回訪。
(3)接收和處理客戶投訴,重要的客戶投訴信息及時反饋給相關部門處理。
(4)負責保證備品備件供應的及時性和完好性。
(5)負責服務數據的統計,并報送給相關部門。
3.6運維服務人員。
包括項目經理、技術支持工程師、現場工程師等相關人員,按照運維崗位職責的要求、工作流程及質量要求,實施具體運維服務任務,并將過程形成記錄。
(2)管理評審:管理評審的目的是通過對公司服務體系運行的適宜性、充分性和有效性進行評價,確定公司服務體系的改進方向。
(3)服務改進規劃:根據市場情況、技術發展和公司自身變化,周期性。
的評審服務工作中存在的問題,并評估批準整改措施;評審現有流程執行的差距和改進措施,更好地適應服務需求;通過服務改進管理,提高運維服務工作的適應性和管理水平。
(1)組織級質量月報:通過定期或事件觸發地收集組織內所有服務項目的質量情況,進行匯總分析形成質量月報,并送達到組織內所有相關人員(包括高層管理人員)。
(2)服務質量管控指標的分析:通過階段性(月度、季度)的服務工作總結,對公司服務業務發展過程的問題和偏差做出有效評估,提出改進措施和建議。
(3)內審和管理評審:公司質量管理部負責組織每年一到兩次的內審和每年一次的管理評審,來評價公司的運維服務能力的適應性和有效性。
(4)客戶滿意度調查:公司質量管理部負責每年一次對客戶進行滿意度調查,并對調查結果進行分析和總結,對相關的調查結果進行分析,及時反饋給相關部門和責任人,對重大質量問題進行跟蹤和督促。
(1)簽訂服務協議:運維服務部門經理協助銷售部門與客戶簽訂服務級別協議sla(或包sla服務合同)。
(2)質量計劃:運維服務部門經理或項目經理制定服務項目的質量保證計劃,以確保服務目標的實現,服務風險的降低。
(3)服務執行:從項目開始實施至結束,項目經理監督、控制服務過程中的每一個環節,包括事件、配置、變更、發布、信息安全,按合同要求形成服務報告,在報告中詳細列明sla達成情況。服務臺管理員及時回訪客戶,調查服務滿意度。
(4)質量分析:運維服務部門經理對本部門的各項目質量進行管理,包括數據統計、分析、預警、跟蹤。檢查各項運維服務指標達成情況,并與sla的要求進行對比,對未達標項提出改進措施,形成項目質量分析報告。
(5)質量改進:由技術服務中心總經理組織相關人員,通過階段性(月度、季度)的服務工作總結,對公司服務業務發展過程的問題和偏差做出有效評估,并進行調整和優化,及時了解客戶的需求,并根據客戶的意見或建議進行改進,保證年度運維服務目標的實現。
5.1客戶滿意度調查要求。
(1)客戶滿意度調查工作由服務臺和公司質量管理部完成,其中,服務臺負責項目級客戶滿意度調查,質量管理部負責公司級客戶滿意度調查。
(2)項目級的客戶滿意度調查是對每個已解決的事件在24小時內進行電話回訪,確認工程師是否成功解決問題,了解客戶對處理結果的滿意度。
(3)公司級客戶滿意度調查應每年最少進行一次,采用問卷填寫,客戶滿意度調查內容必須與sla(或服務合同)內容相一致,應注意調查樣本的比例及覆蓋范圍,以降低抽樣的風險。
最新律師服務質量管理制度范文(18篇)篇六
為確保公司提供的運維服務滿足客戶所需的服務質量,尋找公司服務實施過程中存在的問題和缺陷,為服務改進活動的有效實施提供目標和方向,保證組織的服務質量穩定可控并持續提升,特制訂本制度。
本過程適用于運維服務實施全過程的檢查與審計。
3.1公司高層。
(1)負責審批年度服務管理計劃。
(2)定期對服務實施過程進行監控和管理,對服務實施過程的改進進行審批。
(3)負責公司運維服務體系的管理評審,以確保運維服務能力的適應性和有效性。
(1)負責公司運維服務體系的定期內部評審,對內審中不達標項的處理。
進行跟蹤記錄。
(2)負責運維服務的組織級質量保證。
(3)對公司運維服務業務的質量進行監控。
(4)負責組織級客戶滿意度的調查。
(5)負責改進措施的監督及檢查。
3.3技術服務中心。
(1)全面管理公司運維服務業務,負責制定總體的服務質量管理計劃。
(2)監控運維服務質量,定期組織質量分析會議,對運維業務開展情況進行評估。
(3)對重大投訴進行原因分析、處理和回訪。
(4)對每年運維服務報告進行審查。
3.4運維服務部。
(2)負責對所管轄的業務進行質量控制,對質量管理部和服務臺提供的客戶服務質量調查結果進行分析和處理。
(3)定期組織召開質量分析會。
(4)跟蹤客戶投訴的處理過程。
(5)定期編寫總結報告,持續改進完善維護服務能力和質量。
3.5服務臺。
(1)負責監控服務的處理過程。
(2)對每個處理事件進行客戶回訪。
(3)接收和處理客戶投訴,重要的客戶投訴信息及時反饋給相關部門處理。
(4)負責保證備品備件供應的及時性和完好性。
(5)負責服務數據的統計,并報送給相關部門。
3.6運維服務人員。
包括項目經理、技術支持工程師、現場工程師等相關人員,按照運維崗位職責的要求、工作流程及質量要求,實施具體運維服務任務,并將過程形成記錄。
(2)管理評審:管理評審的目的是通過對公司服務體系運行的適宜性、充分性和有效性進行評價,確定公司服務體系的改進方向。
(3)服務改進規劃:根據市場情況、技術發展和公司自身變化,周期性。
的評審服務工作中存在的問題,并評估批準整改措施;評審現有流程執行的差距和改進措施,更好地適應服務需求;通過服務改進管理,提高運維服務工作的適應性和管理水平。
(1)組織級質量月報:通過定期或事件觸發地收集組織內所有服務項目的質量情況,進行匯總分析形成質量月報,并送達到組織內所有相關人員(包括高層管理人員)。
(2)服務質量管控指標的分析:通過階段性(月度、季度)的服務工作總結,對公司服務業務發展過程的問題和偏差做出有效評估,提出改進措施和建議。
(3)內審和管理評審:公司質量管理部負責組織每年一到兩次的內審和每年一次的管理評審,來評價公司的運維服務能力的適應性和有效性。
(4)客戶滿意度調查:公司質量管理部負責每年一次對客戶進行滿意度調查,并對調查結果進行分析和總結,對相關的調查結果進行分析,及時反饋給相關部門和責任人,對重大質量問題進行跟蹤和督促。
(1)簽訂服務協議:運維服務部門經理協助銷售部門與客戶簽訂服務級別協議sla(或包sla服務合同)。
(2)質量計劃:運維服務部門經理或項目經理制定服務項目的質量保證計劃,以確保服務目標的實現,服務風險的降低。
(3)服務執行:從項目開始實施至結束,項目經理監督、控制服務過程中的每一個環節,包括事件、配置、變更、發布、信息安全,按合同要求形成服務報告,在報告中詳細列明sla達成情況。服務臺管理員及時回訪客戶,調查服務滿意度。
(4)質量分析:運維服務部門經理對本部門的各項目質量進行管理,包括數據統計、分析、預警、跟蹤。檢查各項運維服務指標達成情況,并與sla的要求進行對比,對未達標項提出改進措施,形成項目質量分析報告。
(5)質量改進:由技術服務中心總經理組織相關人員,通過階段性(月度、季度)的服務工作總結,對公司服務業務發展過程的問題和偏差做出有效評估,并進行調整和優化,及時了解客戶的需求,并根據客戶的意見或建議進行改進,保證年度運維服務目標的實現。
客戶滿意度調查要求。
(1)客戶滿意度調查工作由服務臺和公司質量管理部完成,其中,服務臺負責項目級客戶滿意度調查,質量管理部負責公司級客戶滿意度調查。
(2)項目級的客戶滿意度調查是對每個已解決的事件在24小時內進行電話回訪,確認工程師是否成功解決問題,了解客戶對處理結果的滿意度。
(3)公司級客戶滿意度調查應每年最少進行一次,采用問卷填寫,客戶滿意度調查內容必須與sla(或服務合同)內容相一致,應注意調查樣本的比例及覆蓋范圍,以降低抽樣的風險。
最新律師服務質量管理制度范文(18篇)篇七
一、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嚴格執行《四川省旅客運輸質量考評辦法》,堅持稽查管理、客觀、公平的原則。
二、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負責督促和檢查各部門、各崗位的服務質量管理制度的落實情況,及時收集、匯報、處理服務質量管理出現的.問題。
三、負責建立和完善車輛和駕駛員服務質量考核管理、獎懲制度、考核標準和違犯處理規定。
四、組織質量信譽檢查,消除服務質量信譽事故隱患。
五、定期和不定期組織培訓,提高全員的服務質量意識。
六、牢固樹立安全發展理念,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安全方針,各司其職,各負其責,其抓共管,全面落實以“一崗雙責”為核心的安全生產責任制度,嚴格執行安全生產責任追究制。
1、在履行本崗位職責的同時行使安全防范和管理的職責,把安全放在首位,質量信譽和管理工作要貫穿于整個生產經營和安全工作之中。
2、把安全放在首位,配合安全科搞好安全資質評定工作。
最新律師服務質量管理制度范文(18篇)篇八
為了明確責任,提高工作效率,保證辦案質量,獎罰有據,以推動和保障本所各項工作的順利開展,特制度了一則律師事物所員工管理制度,請閱讀下文。
(一)、主任崗位責任本所是合伙組成的,實行主任負責制,主任對全所工作負責。
1、全面主持本所的各項業務和行政工作,協調好全所律師人員之間的關系。
2、檢查、指導、監督本所律師人員的工作進展情況。
3、及時聽取重大疑難案件和涉外業務的匯報并做出處理意見。檢查律師的出庭工作質量,定期抽查案卷,有計劃地訪問法律顧問單位,聽取意見,檢查顧問工作情況,每季度對全所工作質量進行一次講評,表揚好的,指出存在的問題。
4、審查涉外的、重大的、改變定性的、作無罪辯護的訴訟文書及法律意見書、法律建議書、見證書等各種重要的法律文書。
5、每月定期如召開所務會議,及時總結經驗,聽取合理化建議。貫徹合伙會議通過的各項決定。
6、指定案件的承辦律師和擔任企事業單位法律顧問的人員,安排好本所律師人員的工作。
7、關心全所律師和工作人員的思想、生活、健康。
8、負責本所發展規劃、人員招聘、財務管理等工作。
(二)副主任崗位責任.
1、對主任負責,接受主任的行政領導和業務指導。
2、協助主任指導、檢查、督促本所的律師業務工作,組織對重大疑難案件的討論、匯報。
3、協助主任組織安排全所的政治業務學習。
4、受主任委托,審核本所承辦律師草擬的各類法律文書。
5、根據主任的委托,為受理的案件指定有關律師承辦,做到合理分配任務。
6、接受委托,主持某項業務或出席某種會議和向上級主任部門匯報工作。
(三)辦案律師崗位責任.
1.辦案律師必須認真閱卷,會見被告人或當事人,注重調查,客觀地、充分地收集證據材料。認真擬定代理意見或辯護詞。參加調解、仲裁、訴訟活動時,不得隨便缺席,不得擅自易人。
2.凡需要集體討論的案件,先由承辦律師提出初步意見,當承辦律師意見與多數律師意見不同而又堅持原有意見時,應由合伙人集體決定。
3.凡屬下列情況的案件,必須報主任或合伙人集體決定:(1)作無罪辯護或改變犯罪性質辯護的刑事案件;(2)重大復雜的案件或有重大影響的案件;(3)涉外案件。
4.證書、法律文書、法律意見書以及以本所名義發出的函件和涉外的、重大的、改變定性的、作無罪辯護的訴訟文書,必須報主任審核簽發。
5.辦案律師辦理各類案件均應由本所審核立案。
6.律師向個人調查取證,應盡可能兩人進行。
7.實習及助理人員未經本所認可不行以本所的名義辦案。
8.帶實習生的律師應做好對實習人員的帶教工作,負責審查,修改實習人員起草的法律文書和指導其他業務活動。
9.律師對國家機密、商業秘密和當事人的隱私應當保密。
10.案件辦結后一個月內裝訂歸檔。年內分兩期移交辦公室。每月28日前將“律師工作情況月報表”交辦公室累計上報市司法局。
(四)、法律顧問工作責任.
1、加強與法律顧問單位的工作聯系,以大中型事業單位實行每月不少于一次到訪(或去電話)以了解顧問單位近期工作情,并作好“顧問單位工作日志”記錄。
2、為聘請單位草擬、審查或修改法律文書,參加經濟合同談判。對重大經濟項目與涉外項目的談判,須邀請本所律師集體討論,確定談判方案,向所領導匯報。
3、主動了解聘請單位簽訂經濟合同橫向聯營協議以及經濟糾紛的情況,積極代理聘請單位參與調解、仲裁、訴訟活動。
4、應聘請單位的邀請,參加聘請單位的重大決策工作,幫助聘請單位建立、完善各項規章制度,有條件的應設立法律顧問室。
5、協助聘請單位開展法制宣傳工作,每年不少于一次為聘請單位的有關人員上法制課。
6、受聘律師每半年向所主任匯報一次法律顧問工作,做好顧問工作總結,每年歸檔一次。
(五)辦公室主任崗位責任當好領導的參謀手,參與政務,管理事務,保障本所各項工作的正常運作,促進律師業務的發展。具體崗位責任為:。
1、做好公章管理,使用有登記,有主任(或主任委托人)簽名同意的案件才能加蓋公章。
2、協助所領導做好上報下達的各項文秘工作。
3、協助所領導審核本所律師辦案擬寫的各種法律文書,保障辦公秩序的正常進行,發現問題要作好指引(即各項制度的執行細則)。
4、協助所領導搞好內務的各項管理工作。
5、協助所領導做好政治思想工作和輔助人員的工作安排。
6、協助所領導搞好接待和理順協調各方關系的工作。
7、協助所領導審計本所出納及會計帳簿的工作,并負責核對報銷憑證。
8、副主任協助主任做好有關的工作。
(六)律師助理崗位責任積極完成主任律師交辦的各項工作任務,日常主要的工作是:。
1、協助調查取證、起草法律文書,向有關單位送達文書等。
2、負責各項業務數字統計,按要求依時上報本所辦公室。
3、接聽電話,并作好記錄,及時報告主任律師處理。
4、應當保守在工作中知悉的國家秘密和當事人的商業秘密,不得泄露當事人隱私。
5、做好檔案管理及案卷的歸檔工作,及時提供資料給主任律師參考。
6、整理好內務,做好接待當事人的工作。
(七)、打字員崗位責任。
1、一切需要打印的文書,均需經所主任或辦公室主任簽發同意后方可打印。未經辦公室主任同意不得與外單位、外人打印文件、材料。
2、確保打印文件、材料的質量,做到既快又好,盡量避免漏打錯打。版面安排要得體,字跡要清楚,要節約用紙。對字跡模糊,稿面不清的文書有權拒絕打印。
3、受件當天打好(下午將下班時的受件除外),交回擬稿人校對后及時付印。
4、收件時登記好日期和審批人、交打印者姓名,交件時要求填寫好日期、份數和簽名。
5、負責管理本所復印機工作。
(八)、財務總監崗位責任:。
1.憑證上崗,當好本所的財務參謀,認真編制并嚴格執行財務計劃、預算、遵守各項收入制度、費用開支范圍和開支標準,人清資金渠道,合理使用資金。
2.做好記帳、算帳、報帳工作,做到手續完備、內容真實、數字準確、帳目清楚、日清月結、按期報賬。
3.定檢查分析財務計劃、預算的執行情況。每周把本周收支情況綜合報辦公室主任存查。每月將全所收入、支出、盈專情況詳細列表報主任審閱。
4.按照國家會計制度規定,妥善保管會計憑證、賬簿、報表等會計檔案資料。
5.遵守、宣傳維護國家會計法、財政制度和財經紀律,同違法亂紀行為作斗爭。
6.對辦案律師應收的律師費尚未收到款的部分,每月列出清單,分送辦案律師催收,同時送辦公室主任一份作為備查。
(九)、出納員崗位責任:。
1.搞好資金收付管理工作,執行現金管理規定,把好現金收付關,發現手續不符合時應及時提出。
2.做好現金銀行付款憑證、登記現金銀行日記賬,全面逐筆記錄現金收入來源和支出用途,每天與會計核對一次,做到憑證發票無差錯,當日事當日作好。
3.現金收入必須當日全部送存銀行,中午、晚上留存保險柜中的現金不得超過500元,在任何情況下發生現金被盜、被搶或丟失均由出納負責全額賠償。
4.一切現金支出均必須經主任審批簽字。
5.每天要盤點現金。要與現金日記帳面余額相核對,保證帳實相符,如出現現金溢余或短缺應及時查明原因,不明原因的由出納人員自負。
6.每周核對庫存現金一次,月終將銀行余額與總賬、銀行對賬單核對,發現問題及時查清,不能查清的及時報告主任。
7.收費應按照所主任審批的數額開出發票,寫清收費標準及時間。
8.做好本所人員工資、獎金的計算和發放工作。
9.負責購置辦公用具和發放工作,購買物資需經主任審批。
(十)檔案保管員崗位責任:。
1.負責對律師每年辦結之案件的業務檔案移交工作;。
2.對律師移交后的檔案先檢查一次,符合要求的進行裝訂;。
3.分年、分人、分類進行分放,并編寫好查找檔案索引;。
5.對業務檔案按司法局要求切實做好保管,防止有損壞遺失檔案事情發生。
(十一)、律師事務所合伙人會議制度為了從組織上加強對本所各項工作的領導、發揚民主,集思廣益,確保決策正確,保障和促進本所各項工作的深入開展,為經濟建設和社會治安的綜合治理提供更多的優質高效的法律服務,特訂立本制度。
1.主要任務是傳達貫徹上級司法行政機關的重要指示和工作部署;討論本所政務、業務、財務的重大問題。
2.討論決定事項時,既要發揚民主,又要在民主基礎上進行集中,以保證議而有決,提高效率,實現決策民主化、科學化。
一、律師承辦業務應由律師事務所統一接受委托,與委托簽訂委托合同,統一收費并按規定如實出具發票。收費發票必須加蓋律師事務所財務專用章和收款人簽名。委托合同必須加蓋律師事務所公章和律師事務所主任或主任授權人簽名。按國家規定協商收費的,必須訂立收費協議書或在委托合同書內訂明。
二、律師在執業中不得私自接受委托、私自向委托人收取費用,牟取當事人爭議的權益,或接受對方當事人的財物或其它利益。
三、律師在執業中不得向司法人員請客送禮或指使、誘導當事人行賄,不得與委托人合謀作偽證。
四、律師在執業中不得泄露當事人的商業秘密或個人隱私。
五、律師應當充分運用自己的專業知識和技能,盡心盡職地根據法律規定完成委托事項,最大限度地維護委托人的合法權益。
六、律師不應接受自己不能辦理的法律事務。律師應當遵循誠實守信的原則,客觀地告知委托人所委托事項可能出現的法律風險,不得故意對可能出現的風險做不恰當的表述或做虛假承諾。
七、律師接受委托后,應當嚴格按照法律規定的期限、時效以及與委托人約定的時間,及時辦理委托的事務,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委托代理,未經委托人同意不得擅自轉委托他人代理。
八、律師應及時告知委托人有關代理工作的情況,對委托人了解委托事項情況的正當要求,應當盡快給予答復。
九、為維護委托人的合法權益,律師有權根據法律的要求和道德的標準,選擇完成或實現委托目的的方法。
十、委托人應如實地向承辦律師介紹與案件有關的情況。委托人隱瞞事實的,律師有權拒絕辯護或代理。
十一、委托人委托事項違法或律師執業規范所禁止,或者利用律師提供的服務從事違法活動的,律師有權拒絕辯護或代理。
十二、委托人無正當理由中途提出終止委托合同的,已交付的律師服務費不予退還。
十三、律師辦理業務嚴格實行一案一卡制度,“服務質量監督卡”要在簽訂委托代理合同時發給委托人。在案件辦結時,由委托人簽名后寄給市司法局公證律師管理科備查。
十四、委托人認為律師或律師事務所確有違法執業行為,可向市司法局投訴,也可向該律師所在的律師事務所投訴。
事務所關于做好辦公室內部管理的幾點意見:。
為使本所內部管理做到文明、衛生、緊張、有序,要求全體律師、員工做到:衣著要整齊,舉止要文明,儀態要端莊,待人要熱情,以樹立本所良好形象。特提出如下幾點意見,望全體律師、員工共同自覺遵守。
1.律師、員工對當事人或群眾來訪,要做到熱情、有禮貌,接聽電話應主動招呼:“您好,永隆律師事務所”,語言清晰、熱情,使對方感到親切。
2.講究衛生,不準亂丟什物、紙屑于地上,不準弄污墻壁,不準在墻上打釘掛物,上班時間不要在辦公室或接待處吃東西。注重洗手間清潔,便后要沖水,使用過的衛生紙、雜物應放于垃圾桶內。
3.要愛護所內的一切公物,保持桌椅、茶幾的整潔。對所內的公物,如因人為的損壞,應按價賠償。
4.要節約用紙、用電。復印機由辦公室指定專人管理,凡已立案的因業務需要復印證件及資料,要按實際需要復印,并經辦公室主任同意。離開辦公室外出時,一定要關上空調機及照明用電,并把辦公室的門鎖好。
5.律師、員工的個人貴重物品文件及現金,應妥善保管,下班后攜帶返家,不要放在辦公室。超過下班時間離開本所時,如一樓的律師、員工已離去,則要負責關好大門。休息時間,律師、員工如要到二樓辦公,開啟拉閘后要順手關上,以確保安全。
助理工作須知。
我所助理人員在協助律師辦案時,須按以下要求做好本職工作:。
一、立案須知:。
1、填寫證據目錄,詳細記錄所提交的全部證據的名稱、內容、件數(頁數)、原件或復印件等情況。
2、證據目錄須有法官簽名、簽收時間,否則等于沒交。
3、訴狀、委托書、指派函、工商資料或身份資料等必須齊備。
4、沒有充分證據的案件,必須在立案前先發一封掛號律師信以補充證據。
二、交換證據須知:。
1、詳細記錄雙方參加證據交換的人員、提交的證據的內容、份數及頁數、原件或復印件及交換證據的時間、地點等情況。
2、記錄主持法官的姓名及對方是否缺席、法官有否筆錄。
3、記錄雙方在交換時對各證據的意見,對方是否認可某證據的情況。
4、變更訴訟請求一般在此前提出,否則可能不獲批準或要延期開庭。
三、開庭須知:。
1、作好筆錄,筆錄須詳細記錄開庭時間、審判人員、書記員姓名、乃至電話、雙方出庭情況,對方是否有代理律師(該律師姓名、所在律所名稱)、法官所作的發言(詳記其每一句原話)、雙方的發言(尤其須詳細記錄對方的每一句原話),漏記時在閱讀筆錄時補充。
2、靈活應對開庭過程中的意外情況,必要時可申請延期以爭取時間作充分的準備。注意靈活運用和解的方式結案。
四、日常工作須知:。
1、每次發律函應用掛號信、發函后把掛號函件收據存于自留律函上。
2、與當事人或對方當事人(代理人)的重要談話或通話應記錄在案:時間、談話內容、對方的回復。
3、整理案卷時須注意把案卷整齊、分類,規范裝訂,防止案卷材料散亂、丟失。離開座位時必須將材料入袋。
4、開庭前的準備工作應周到、細致,十分熟悉案卷材料,充分考慮各種可能出現的情況及對方應對的各種情況并作好應對措施。
5、接待當事人,要實事求是,不應夸大其辭。
1.出納、會計人員要認真執行崗位制,嚴格把好財務關,做到截流開源,遵紀守法。
2.律師出差辦案需預借差旅費的必須申請經主任審批。出差后及時報銷結帳,出差借款最長不得超過一個月。
3.當事人交繳律師費,應由當事人直接交給出納員,并即時開出發票。如經辦律師要帶發票外出向當事人收款的,應與出納員辦好單據領用手續,并盡快交回出納結算,最長不得超過五天,如領用發票不按時結算或退回發票,發生經濟責任由經辦律師承擔。
4.出納員開出的發票除寫明當事人單位名稱(或當事人名字)、金額外,還需注明所辦案件案號。
5.會計員根據律師移交的審批表的收款金額、核對收款情況。凡延收部分每月底列出清單向當事人追收,會計員負責檢查。
6.未經主任書面批準同意,一律不得領取辦公費和借取現金。未經批準而造成的損失及責任,由出納員負責。
7.所內購物或其他報銷單據,必須憑主任簽批報銷。違反者由出納員承擔賠償責任。未經批準的單據入帳的,由會計承擔責任。
8.所內的一切設備、辦公用品,全體工作人員必須愛護,保持整潔完好,損壞的要賠償。辦公室要把固定資產造冊登記。
9.專人管理的物品(如電話、復印機、電話中繼設備)要尊重管理人員,其他人員不得擅自使用和移動,損壞的要賠償。
10.節約用水、用電。照明燈在離開辦公室時應隨手關掉。如使用空調器離開辦公室時間稍長時要關好,以節省用電和愛惜機器。
最新律師服務質量管理制度范文(18篇)篇九
第一條為使刑事辯護工作程序化、規范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及刑事訴訟法等有關法律規定,特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律師進行刑事辯護工作,必須堅持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的原則,忠實于社會主義事業和人民的利益。秉公辦案,剛正不阿。
第三條律師擔任刑事辯護人的責任是根據事實和法律,提出證明被告人無罪、罪輕或者減輕、免除其刑事責任的材料和意見,維護被告人的合法權益。
第四條律師參加刑事要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進行活動,接受法院指定或當事人的委托,擔任公訴案件被告人的辯護人或被害人的代理人;自訴案件原告人的代理人或被告人的辯護人;申訴案件申訴人的代理人或辯護人。
第五條刑事案件收案范圍:
一、法院為被告人指定辯護人的;
二、公訴案件被告人或其家屬委托的,被害人或其家屬委托的;
三、自訴案件的原告人及其家屬委托的,被告人或其家屬委托的;
四、申訴案件的申訴人及其家屬委托的。
第六條刑事案件收案由律師事務所主任、副主任或各部部長審定。
接辦外地案件,需經律師事務所主任、副主任同意。
第七條確定收案后,應由律師事務所與委托人簽定辯護委托書,一式二份,加蓋律師事務所印章,委托書由承辦律師和委托人各持一份。承辦律師應將委托書附卷存檔,并將律師事務所接受委托的函送往法院。
第八條當事人委托律師辯護,在符合法定情況下應接受委托,不得拒絕收案。特殊情況拒絕收案的需經所主任同意。對當事人指名委托某律師辦理的案件盡可能滿足其要求。對申訴案件是否收案由主任審查決定。
第九條委托書簽訂后,由委托人按章繳納委托費。承辦案件時,可酌情向委托人收取辦案費,用于交通、通訊等開支。
第十條收案手續辦完后,承辦律師應與委托人進行談話,了解與案情有關問題,講明律師辯護的職責和性質,并作談話記錄存卷。
第十一條律師接辦案件后應及時到法院查閱案卷材料,認真查看案件的全部材料。對閱卷中接觸到的國家機密和個人隱私,應嚴守秘密。
第十二條通過閱卷要弄清指控被告人罪行的證據的可靠程序和證據的真偽;弄清被告人罪重、罪輕或無罪的事實和法律依據;查清案件從立案、預審到起訴各階段對被告人人身權利的限制和對其家庭搜查等訴訟活動是否合法,法律手續是否完備。共同犯罪的案件,還應了解各被告人,尤其是自己為其辯護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和應負的責任。閱卷要注意起訴書是否有漏訴或重罪輕訴等情況。
第十三條閱卷要摘錄,主要摘錄案件的關鍵情節,被告人有罪、罪重、罪輕和無罪的證據,被告人的供述與證言、書證、物證及鑒定的矛盾。摘錄切忌僅摘片言支語,應注意證據材料的聯貫性、完整性,使摘錄的材料保持其原意。
第十四條律師會見被告人應憑本所會見被告人專用介紹信到看守所會見。會見時向被告人出示委托書,講明委托人及律師的姓名并征求被告人的意見,向被告人講明律師擔任辯護人的任務,并進行必要的法制教育。
第十五條認真聽取被告人對其罪行的辯解。要著重查明案件不清楚和有關疑點的問題,被告人否認起訴指控的犯罪事實的,應讓其提出理由和證據,留待查證。
第十六條作好會見被告人的筆錄。筆錄內容主要有:會見人、記錄人、被告人、會見的時間、地點及談話的主要內容,筆錄應由被告人簽名或按手印。
第十七條律師根據閱卷和會見被告人的情況,對起訴書指控被告人的罪責逐字逐條地進行審閱。
第十八條審閱起訴書,主要注意查實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實是否清楚;認定被告人犯罪的證據是否確鑿;對被告人的犯罪定性是否得當;對被告人的罪行適用法律條款是否正確。
第十九條律師辯護觀點在重大問題上與檢察人員有截然不同的分歧意見,可于開庭前與其交換意見,但不應隨意受其影響。
第二十條律師通過閱卷、會見被告人和審閱起訴書等工作,對認為有必要進行調查的問題,必須擬出調查提綱,認真地進行調查。
第二十一條調查結果要形成書面材料,需由出具證明材料的個人或單位簽名蓋章。
第二十二條律師調查的人證、物證、書證及鑒定材料,需要移交法院的,律師可制作副本存檔,移交法院的證據,須辦理移交手續,存檔備查。
第二十三條調查未成年人時,應請其監護人在場;被調查人系在校學生的,可請其教師在場;調查內容涉及國家機密的要嚴格保守秘密;涉及個人隱私的,應向被調查人聲明負責保密。
第二十四條律師辯護前,要根據事實和法律提出為被告人辯護的意見,撰寫成辯護詞。
第二十五條律師在辯護內提出的對被告人從輕、減輕、免除刑罰或無罪的理由要充分可靠,觀點要明確,論據要有力,語言要簡潔。
第二十六條一般案件的辯護詞由律師所在部研究,重大或疑難案件的辯護詞由所集體研究,會議研究確定的主要論點應作出記錄附卷存查,律師根據研究意見進一步修改完善辯護詞,并經負責人簽署后,方可出庭辯護。
第二十七條律師出庭辯護如因案情復雜,開庭日期過急,可以申請法院延期審理。律師接到法院出庭通知書后,要作好如下準備:
1.擬出向證人、簽定人和被告人發問的提綱;
2.熟悉與案件有關法律、政策;
3.就公訴人可能對辯護詞反駁的問題,擬出答辯提綱;
4.準備好預備在法庭上宣讀出示和引用的證據。
律師應按時出庭,服裝整潔,舉止大方,遵守法庭規則。
第二十八條開庭時,認真聽取法庭調查、作好記錄。簡要記錄:在庭審調查中發現認定事實有新的矛盾點和疑問點;新的有關從輕處罰被告人的情節;公訴人的公訴詞主要觀點和反駁律師辯護的主要內容。
第二十九條庭審中向被告人、證人等發問或需要傳喚新證人或提取新的證據時,須經審判長允許。
第三十條法庭辯論時,主要的辯護意見講清講透,不糾纏技節問題,要文明辯護,以禮相待,以理服人、不爭高低。
第三十一條律師對拒不陳述、不如實陳述案情的被告人經教育無效,可依法拒絕為其辯護。
第三十二條開庭后,應將辯護詞打印或抄寫副本,交法院和檢察院存檔。
第三十三條案件一審判決后,律師認為有必要可再次會見被告人或委托人聽取意見。如判決得當,而被告人不服,可教育被告人服從判決,認罪服法;如判決不當,可幫助被告人上訴。
第三十四條辯護卷宗材料必須完整齊全,裝訂應按歸檔制度辦理。歸卷材料有:案件受理呈批表、委托書、起訴書、收費單據、閱卷筆錄、會見被告記錄、調查材料、研究記錄、庭審記錄、辯護詞、判決書及結案報告等材料。
第三十五條案件材料小于標準材料紙的,應裱糊在標準材料紙上、大于材料紙的要折疊成標準材料紙一樣大小,力求卷宗整潔。
第三十六條案卷裝訂后,按規定填寫卷皮,列清目錄按頁編號,然后交部內勤登記保管,每月底交所辦公室統一歸檔。
第三十七條律師辦結一件案件,特別是地成功或失敗的典型案件,要及時寫出小結,以吸取經驗教訓,提高業務素質。
第三十八條律師在辦案中發現公、檢、法機關在辦案中有違法行為,應書面提出律師意見,送往有關領導機關,建立查處。
第三十九條本細則適用于本所的兼職律師和特邀律師。
第四十條本細則經所務委員會討論通過,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起執行。
最新律師服務質量管理制度范文(18篇)篇十
根據國家有關財務規章制度、司法局文件以及本事務所章程的有關規定,制定本所財務制度。
一、經費管理辦法:
1.本所實行帳戶單立,獨立核算,自收自支,結余留用,經費收支自覺接受市司法局管理、監督、檢查的財務管理制度。
2.本所聘用合格的財務管理人員進行財務管理。嚴格遵守財經紀律。按市司法局統一規定設置帳簿。按規定時間和要求報送會計報表。
3.律師承辦各項法律事務按國家統一規定收費。
4.本所依法繳納營業稅、所得稅,并向市司法局和市律師協會繳納管理費、會費。
5.本所收入在繳納稅款及管理費、會費后其他各項支出比例如下:
(1)xxx%用于本所人員的工資、獎金及各種補貼費用;
(2)xxx%為事業發展基金,主要用于業務辦公費用,設備購置費用,基本建設費用;
(3)xxx%為集體福利基金,含住房基金、風險基金等;
(4)xxx%為醫療基金;
(5)xxx%為業務培訓基金;
(6)xxx%為儲備基金;
(7)xxx%為主任基金;
二、財務管理權限。
1.本所實行民主理財,財務公開的財務管理制度。
本所合伙人會議有權決定本所重大財務開支。本所授權主任批準一般的財務開支。會議有權拒絕所主任和合伙人違反國家法律、法規的不合理的財務開支決定。
2.主任批準的財務開支的權限為:
(1)辦公費、交際費、差旅費等日常性開支;
(2)工資、提成、獎金;
(3)二千元以下(含本數)非經常性開支。
3.合伙人會議審批財務開支的權限:
(1)購置固定資產的開支;
(2)二千元以上非經常性開支。
三、本所律師承辦各項律師業務、收取費用必須經本所統一辦理,不準自行收費和開具收據。
四、本所收取的外匯收入(含外匯人民幣),應嚴格按國家有關外匯管理規定存于銀行,使用時依法辦理報批手續。
五、差旅費收支:
(1)要本著從業清廉,減輕委托人負擔的原則。
(2)律師承辦各類業務,差旅費由委托人承擔,結算時憑單據與委托人結算。如果需要向本所財務預借差旅費,完畢后憑單據報銷。
六、本所主任主管財務工作。本規定未盡事宜由律師會議決定。
最新律師服務質量管理制度范文(18篇)篇十一
第一條為發揮留學人員的聰明才智和對外聯系的橋梁作用,鼓勵和吸引留學人員參加祖國的現代化建設,根據中國深化改革、擴大開放、發展第三產業的要求,以及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本所由海外留學人員律師投資創辦。是為中外企業、法人、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提供法律服務的律師事務所。
第三條本所的宗旨是:堅持質量第一、服務第一、信譽第一,維護中外委托人的合法權益,維護法律的正確實施,發揮留學人員的專長和橋梁作用,促進中國的對外經濟貿易和法律事業的發展。
第四條本所的活動遵守國家的法律和規定。
第五條本所接受xxxxxx市司法局的領導和業務監督。
第六條本所律師享有和承擔《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規定的權利和義務。
第七條本所律師為中華全國律師協會會員,享受和承擔該會章程規定的權利和義務。本所接受市律師協會的業務指導。
第八條本所的'初期投資總額為xxx萬元,本所經營期間,不得減少投資數額。
第九條本所投資數額的增加或轉讓應由律師會議三分之二多數通過后,報原審批機構批準。
第十條在按勞分配為主的前提下,充分考慮合伙人的利益,具體辦法由律師會議決定,報司法局備案。
第十一條本所由合伙律師和聘用律師組成。主任律師經律師會議同意,可聘用律師助理和職員。
第十二條本所的所有基金和財產,除合伙人的投資部分外,均為全體律師會議成員所有。
第十三條本所開展的律師業務以涉外經濟法律業務為重點,以涉外投資、貿易、金融、保險、海事、航空和房地產等法律事務為主要特色。
第十四條承認并遵守本章程和律師,經律師會議一致同意,可成為合伙律師會議成員。
第十五條合伙律師會議成員享有以下權利:
(二)在合伙律師會議上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三)有按規定享有本所各項福利待遇的權利;
(四)有按本所規定自愿退出合伙的權利。
第十六條合伙律師會議成員承擔以下義務:
(一)自覺遵守本所章程和其他所規;
(二)服從分配,努力工作;
(三)執行律師會議的決定;
(四)維護本所的聲譽。
第十七條合伙律師會議成員違法亂紀或犯嚴重錯誤,或工作不負責任,以致嚴重影響本所工作或給本所的聲譽造成較大危害時,經合伙律師會議全體成員三分之二通過,可按本所規定條款,令其退出本所。
第十八條合伙律師會議成員退出本所,可從本所的基金中領取一定數額的退出費,具體比例按本所規定辦理。
第十九條合伙律師會議成員退休,按本所規定,一次性支付其退休工資。
第二十條合伙律師會議成員退休后仍享受本所規定的醫療待遇,具體辦法按本所規定。
第二十一條合伙律師會議成員退出本所,則不享受醫療費待遇。
第二十二條本所設立律師會議,律師會議由全體律師組成。
第二十三條律師會議是本所實行民主管理的最高權力機構。每季度至少召開一次,由主任律師召集。遇特殊情況,律師會議成員也可提議,并經律師會議成員半數以上同意,可臨時召開律師會議。
第二十四條律師會議有如下權力:
(一)制定修改本所章程;
(二)選舉產生主任律師,改選、罷免主任律師;
(三)審議主任律師的年度工作報告;
(四)決定本所的經營范圍、發展方向、收益分配、終止、清算和合并等事宜;
(五)審議批準本所年度計劃,財務預算、決算;
(六)審議批準本所律師的加入和退出本所事宜;
(七)決定聘任律師及其他職員的報酬和待遇;
(八)制定本所的各項規章制度及律師協議;
(九)審議通過本所的各項基金的比例、金額和主要用途;
(十)審議通過本所律師提出的本所下轄機構和國內、外分支機構的設置;
(十一)審議通過對聘任律師和其他職員的聘任、解聘、試聘和待聘的建議;
(十二)審議通過應由律師會議決定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五條本所的主任律師由合伙律師會議選舉產生。除合伙律師會議成員外,本所的其他人員一律實行聘任制,由所主任律師聘任或聘用。
第二十六條本所實行所主任律師負責制,主任律師對合伙律師會議負責。
第二十七條本所主任律師每屆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經律師會議三分之二以上通過,可免除其主任律師職務。
第二十八條本所主任律師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本所的日常工作;
(二)聘任和辭退本所聘任律師、兼職律師、顧問、行政和業務部門的負責人及其他職員;
(三)定期或不定期地召開所務會議,布置檢查工作,研究解決日常工作中遇到的問題;
(四)批準日常的財務開支;
(五)在特殊情況下,對本所的重大事務有臨時決定權。
第二十九條主任律師可任命副主任律師,必要時副主任律師可代理主任律師職責。
第三十條本所的所務會議,由各部門負責人參加,必要時,有關人員列席。
第三十一條本所將不定期地召開全所業務會議,由本所律師會議成員、聘任律師、兼職律師、顧問和律師助理等人員參加。
第三十二條本所實行聘用合同制,擇優招聘律師和其他職員,簽訂聘用合同。本所享有用人自主權。
第三十三條本所聘任律師須有國外高等院校的畢業文憑或國內大專以上畢業文憑,至少掌握一門外語,具有律師執業證。有特殊能力者,按有關規定辦理,不在此限。
第三十四條本所聘任律師和其他職員享有以下權利:
(一)對本所的經營管理有建議權;
(二)享有聘用合同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三十五條本所聘任律師和其他職員須承擔下列義務:
(一)服從主任律師和管理和指揮;
(二)履行聘用合同規定的各項義務;
(三)遵守本所的各項規章制度;
(四)嚴守律師職業道德。
第三十六條本所可聘任兼職律師和顧問。
第三十七條本所實行獨立核算,自負盈虧。
第三十八條本所享有收益分配自主權。律師會議成員實行效益浮動工資,使工資與業務數量、質量、社會效益及經濟效益相結合,收益提成比例由律師會議決定,報司法局備案。本所聘用的其他成員的報酬由主任律師決定,經律師會議通過,報司法局備案。
第三十九條本所按規定向市司法局上繳管理費,向律師協會繳納會費。
第四十條本所按一定比例設立業務發展基金、社會保險基金(包括退休費、離職費、醫療費)、福利基金和主任基金。提取比例由律師會議決定,報司法局備案。
第四十一條本所享有收費自主權。律師法律服務收費標準,由律師會議參照國內規定和國際慣例決定。該收費標準可報市司法局備案。
第四十二條本所若因故無法繼續開業時,由合伙律師會議決議提出終止申請,報市司法局批準后終止。
第四十三條若產生終止,由合伙律師會議組成清算小組進行清算。本所的各項基金和所有財產在償付債務后,由律師會議成員按其在本所的投資權益,服務年限及實際貢獻合理分割。若發生糾紛,由主管機構或仲裁機構進行仲裁。
第四十四條本章程須經本所律師會議三分之二多數成員通過后,按規定報市司法局批準。
第四十五條本所制訂的與本章程有關的各項辦法和規章制度,為本章程的附件,其生效和修改程序與章程相同。
第四十六條本章程可由合伙律師會議以三分之二多數通過進行修改。
第四十七條本章程由合伙律師會議負責解釋。
最新律師服務質量管理制度范文(18篇)篇十二
制定程序據以對公司外聘律師工作進行管理,并根據管理結果對公司法律工作進展監控和改進,以保持和提高公司滿意度。
適用于與公司有關外聘律師的管理工作。
外聘律師:具有執業資格的律師。
4.1.客戶服務中心。
負責外聘律師的`選擇。
4.2.相關部門。
審核有關律師費用。
授權及審核批準案件處理方案,選擇律師。
5.1客戶服務中心負責選聘律師。
5.2客戶服務中心負責協定《律師聘請合同》。
5.3客戶服務中心負責按有關標準商談律師費用。
5.4客戶服務中心負責案件處理具體方案。
5.5客戶服務中心負責案件處理過程。
5.6客戶服務中心負責外聘律師執業質量。
5.7客戶服務中心負責組織每月外聘律師工作匯報。
5.8客戶服務中心負責代理案件的處理方案、證據材料的提供。
5.9客戶服務中心負責外聘律師代理案件的處理過程,監督外聘律師工作質量,協調工作進展。
6.1《聘請律師顧問合同》。
6.2《外聘律師報告單》。
最新律師服務質量管理制度范文(18篇)篇十三
服務質量是酒店服務水平的直觀體現,是酒店管理的核心內容,因此必須加強對服務質量的管理。其具體內容及要求如下:
一、禮儀修養是服務質量的基礎,具體內容及要求如下:
1、要有良好的儀容儀表,要求著裝統一整潔,面部化妝及發型符合酒店要求,飾物佩帶符合酒店的規定。
2、講究禮貌禮節,按照酒店行業要求使用禮貌用語,在與客人交往時講究分寸。
3、嚴格按照酒店的行為規范約束個人行為,講究個人衛生,注重個人儀態,保持良好的個人形象。
4、保持良好的生活和工作習慣,工作中保持良好的精神狀態和工作情緒。
二、保持良好的服務態度,具體要求如下:
1、見到客人時要主動打招呼問好,與客人交往時保持面帶微笑、態度熱情,服務要能體現樂意的態度。不得出現不理睬或漠不關心客人的現象。
2、服務時積極主動、細致周到,真正的做到想客人所想,做客人所做。常規服務不得出現客人要求后才做的現象。
3、服務態度耐心,盡量滿足顧客的合理要求。服務中嚴禁出現不情愿、抱怨、厭煩甚至拒絕、發脾氣等現象。
三、注重服務效率,具體要求如下:
1、迎接招呼客人要及時、迅速,不得出現拖延、怠慢客人甚至無人招呼賓客的現象。
2、常規服務程序要配合嚴密、銜接連貫,()不得出現服務程序脫節或間歇時間過長的現象。
3、客人招呼時要立即應答并及時的按要求完成客人交辦之力所能及的事情。
4、客人提出的要求要及時辦理并給予回復,杜絕出現辦理或回復不及時甚至不辦理或不回復的現象。
四、服務中講究規范,注重藝術美。具體要求如下:
1、嚴格按照規定的服務程序進行服務,不得隨意改變程序或顛倒順序。具體能體現部門服務程序的整體性。
2、嚴格按照操作規范從事各項服務工作,體現操作技能的藝術美。保持部門服務規范的統一性。
3、嚴格遵守服務程序以及服務中的注意事項。如:餐廳值臺服務程序、客房房間衛生打掃程序等。
五、掌握良好的服務技巧,常見要求如下:
1、注意語言藝術和應變能力,善于處理顧客投訴解決各種疑難問題。
2、善于根據客人的需要主動推銷,以客人喜歡的方式提供服務。讓客人得到滿意的消費。
最新律師服務質量管理制度范文(18篇)篇十四
第一條為實現本所日常管理規范化,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本所行政管理實行主任負責制。主任主持負責日常管理及行政事務全面工作。
第三條在實行主任負責制的前提下,本所行政管理推行崗位分工負責制。主任負責全面行政管理事務,副主任分管日常內部管理及行政事務,內勤人員、財務人員、律師協助主任、副主任管理具體行政事務。各項行政管理均分解落實到人并建立崗位責任制。
第四條本所行政管理包括接待、值班、收案、財務、公文、印章、檔案、考勤、人事、會議、后勤、安全等行政管理事項。
第五條本所每月不定期召開所務會議,研究解決行政管理方面的事宜。所務會議參加者為:全體在職人員、在職律師、注冊律師及相關負責人。會議由主任、副主任召集、主持,會議決定經與會者多數同意通過。
第六條本所每周。
二、四上午為學習日。周二上午為業務學習日,學習新頒行的法律、法規、文件,討論疑難案件;周四上午為政治學習日,學習時事政治及有關中央、自治區、盟委行署、旗委政府重要文件。第七條本所實行輪流值班制度,每日安排律師一至二人負責日常接待、收案、法制宣傳、參與信訪調解、解答法律咨詢、等事務。值班人員應對辦事項進行處理并登記。
第八條收案、收費均由本所統一辦理,禁止個人私自收案、收費,具體辦法見本所“收、結案管理制度”和“收費管理制度”。
第九條本所重視并加強財務管理,詳細制定了“財務管理制度”。
第十條對印章、介紹信嚴格管理,辦法如下:
(四)明確專人保管,禁止隨身攜帶印章、空白介紹信或蓋有印章的便函外出;。
(五)因使用或保管不當,造成嚴重后果的,應追究責任并予以處罰;造成經濟損失的,責任人應予賠償。
第十一條本所重視公文的日常管理。凡以本所名義制作的報告、請示、函件均應符合相應格式并經副主任審核后交所主任簽發。公文應用本所稿紙擬就,以鋼筆或毛筆書寫,字跡要工整、清楚。本所指定專人負責公文的收、發工作,往來公文均應編號、登記,傳遞要有登記簽收手續。
第十二條本所重視檔案管理,指定專人負責,具體規定見“業務檔案管理制度”。
第十三條本所重視人事管理工作,具體規定見本所“人事管理制度”、“招聘、辭退及辭職管理辦法”以及“獎懲制度”。
第十四條考勤制度實施“一所兩制”,分別為在職人員、在職律師、聘用人員實施正常上下班登記考勤制度與注冊律師實施外出去向登記報備制度。
注冊律師外出的履行外出去向報備登記手續;全體人員要加強組織紀律性,嚴格遵守工作紀律,做到不遲到、不早退,不曠勤,履行手續需經主任或副主任簽字同意后,方可外出。如有違紀違規情況,造成嚴重后果的`,應追究其責任并予以處罰。
第十五條本所根據主管和有關部門的規定,做好保密、消防、防盜等安全、保衛工作。并列入本所議事日程,具體實施辦法另行規定。
第十六條本制度的解釋權歸阿左旗律師事務所。
第十七條本制度自本所批準成立之日起施行。
最新律師服務質量管理制度范文(18篇)篇十五
一般說來,企業的財務管理制度范疇相對較廣,企業為了保證企業財產物資的安全、完整,提高會計信息質量,提高企業整體的盈利狀況所采用的各種方法以及措施都屬于企業財務管理。它是基于企業經營過程中的財務活動進行會計核算和財務管理,記錄、預算并基于此對財務活動信息的使用者如企業管理決策層、企業的債權人與企業的投資者提供決策的論據。財務管理是名副其實的企業核心,不僅僅是企業自身經營活動的記錄載體,由于其預算、計劃的各種功能,更能夠影響企業的盈虧經營。顯然,科學有效的財務管理制度是企業實現經營目標,防止會計控制的有效手段。對于經營規模大,管理體系層次復雜的供電企業來說,財務管理制度更為重要,供電企業要建立科學有效的財務管理制度,才能夠改善內部相對呆板的會計制度,通過會計軟硬環境的改善,建立健全財務管理活動中較為重要的會計控制環節。對于電力企業的財務管理制度應當以其供電主營業務為主,一方面為圍繞供電業務的經營與投資財務活動工作范圍,在規范相應的會計分錄與財務指標的同時,結合供電業務進行一定的靈活創新設計是必要的;另一方面注重財務籌資活動制度的創新,供電企業隸屬于電力行業,其電力設施、設備的投入頗大,財務費用的開支巨大。因此,建立健全規范的籌融資制度,對于多元化其融資渠道,降低籌資成本的浪費,具有良好的示范效應。
建立健全電力企業財務管理制度的關鍵,是立足于行業特征和經營管理活動的需要,對其財務管理制度存在的財務管理體系重構、會計處理規范性問題、僵化的內部制度條款問題與資金管理主動性缺乏等問題進行逐一改善。
1、完善切實體現供電企業財務管理體系的建設作為基礎能源行業的電力企業,由于前期投資中固定資產投資比重大,且能源產出需求大而要滿足企業生產、居民生活的多種需求,其盈利的實現作為自然壟斷行業受到國家調控的背景下周期長且存在規模效應,因此,短期生產存在資產負債率高“支不抵債”的流動性缺乏的特征。對于供電企業來說,供電的同時又在擴大對供電設備等固定資產的投資與建設,這是不可避免的生產經營流程與環節,因此,供電企業的財務管理管理活動需要特別關注建設投資中的財務管理。但是,與一般建設性施工企業的財務管理有較大差別的是,電網建設與供電經營的同時進行,電網建設工程人員與供電企業管理人員的分離,容易存在二者之間的信息不對稱問題,引起企業管理人員缺乏對承擔建設項目的企業或單位的施工情況進行質量監督以及進度的控制,重點關注電網在建過程中的財務管理活動,對于企業的經營管理來說尤為重要。另外,電力行業特殊性又決定了我國市、縣級電力企業的會計非獨立核算,長期經營的賬目不在電力企業的財務報表上呈現,單獨的財務報表無法核算供電企業的盈利狀況,更無法實現稅收項目的實際核算。由此,上級供電企業需要構建資金集中式管理系統平臺,為下級電力企業提供來自財務管理活動的經營論據,以便進行有效的績效考核;而下級部門的電力企業也需要積極參與統一的供電系統資金管理與結算平臺,以便誠實反映自身生產經營活動并為其投資與籌資活動的資金需求,獲取來自內部資金平臺基于財務經營活動的有效評估與審批。
2、建立健全供電企業會計處理的規范性與創新性如前所述,下級電力企業因缺乏獨立的會計核算地位而無法真實地反映出生產經營過程中的生產活動與投、籌資需求,因此,規范的切合了電力企業自身特點的會計記錄是忠實反映電力企業經營活動的基本條件。例如,企業與居民對電能的消耗在與日俱增,如何滿足生產與生活的需求又在一定程度上對能源的消耗進行約束與控制,實現綠色環保的可持續發展?從經濟活動上來看,電力企業需要執行國家制定的用電“階梯”定價規則,因此,在會計分錄的設計上,不僅僅有來自不同主體(企業、居民)的用電結構設計,也需要有不同時間段用電的階梯電價記錄的售電收入設計,這樣就能夠從電力企業的財務分析體現出供電企業自身的行業經營特色。
3、建立以財務系統為核心的資金信息化系統電力企業由于行業特點,決定了上級供電企業集團要堅持集中、均衡、權變與效益的資金管理原則,實現對下級企業的資金管理績效,需要在下級電力企業缺乏獨立會計核算的條件下建立有效可控的資金信息一體化系統,即供電集團公司或上級企業通過財務信息平臺建立健全資金信息化系統軟件。供電企業的生產經營特點決定了供電企業的建設投資項目過程中,由于電能不能大量儲存,發、供、用電同時進行,必須隨時保持平衡。由此,在建工程的資金籌措并不能完全依靠電力企業自身的資本積累,通過資金信息化系統對其供電基礎設施與固定資產建設過程所需資金信息向上反饋,是及時獲取建設資金的有效渠道;電力企業通過資金系統性平臺將日常經營活動有效反饋給上級企業,作為其籌資過程中獲取資金審驗過程的有效評估論據。可見,建立在信息技術與平臺基礎上的電力企業財務信息資金管理系統,為電力企業生產經營與投資、籌資活動所需的資金鏈打造了完善的通道,即使在下級企業缺乏獨立會計核算的基礎上也能夠真實反映供電企業的盈利能力與投、籌資需求,并及時實現其正常的供電設備、設施在建,保證了電能無法儲存卻能平衡的發、供、建、用的物理平衡。
4、加強對財務人員的專業培訓建立健全供電企業的資金信息化系統,需要注意培養具有合格資質的財務管理人員,企業的核心是財務管理,財務管理部門的核心是會計工作人員,由此,從業務素質、職業道德、業務能力與工作積極性方面全方位提升會計工作人員能力非常重要。財務人員的再培訓對于供電企業實施財務管理能力強化有重要作用。結合電力行業與電力企業經營特點,加強對供電企業會計人員的隊伍建設,而以財務活動為核心的資金管理平臺的建設更需要專業能力過硬的專業會計人員,不僅僅對于供電企業的會計工作具有勝任能力,還需要培養具有結合信息技術系統管理與開發的財務系統人員,這將極大地提高供電企業深化使用現代信息技術充分挖掘有效的資金管理信息,為供電企業財務管理效率的不斷提高提供科學的技術支持。誠然,需要對財務工作人員加強崗位認證,以此來改善財務人員的工作態度。
三、結語。
本文通過對供電企業財務管理活動存在的基本問題進行了簡要論述,如不切合供電企業特點的財務管理措施,會計處理欠缺規范性以及內部財務管控制度的呆板等問題,進一步剖析了供電企業財務管理制度中存在的具體問題,指出了供電企業因經濟轉軌與經營體制改革延續下來,不可避免的財務制度弊端造成的資金管理困境難題,需要通過有效健全制度來予以解決與改善。研究分析出完善電力企業財務管理制度的一般性策略,即結合原有財務管理內控管理制度的缺失、機制設計缺位、軟硬件信息系統使用不足與內外管理法規的忽視有可能造成的電力企業的利益損失,進行財務管理策略實施的對策研究,并指出通過設計出體現電力企業主營業務活動的財務管理制度,并輔之以基于財務管理活動的資金系統性管理憑條,才能從財務管理方面實現電力企業的生產、經營管理績效的提高與優化,實現電力企業價值的最大化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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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律師服務質量管理制度范文(18篇)篇十六
本過程適用于運維服務實施全過程的檢查與審計。
3職責。
3.1公司高層。
(1)負責審批年度服務管理計劃。
(2)定期對服務實施過程進行監控和管理,對服務實施過程的改進進行審批。
(3)負責公司運維服務體系的管理評審,以確保運維服務能力的適應性和有效性。
(1)負責公司運維服務體系的定期內部評審,對內審中不達標項的處理。
進行跟蹤記錄。
(2)負責運維服務的組織級質量保證。
(3)對公司運維服務業務的質量進行監控。
(4)負責組織級客戶滿意度的調查。
(5)負責改進措施的監督及檢查。
3.3技術服務中心。
(1)全面管理公司運維服務業務,負責制定總體的服務質量管理計劃。
(2)監控運維服務質量,定期組織質量分析會議,對運維業務開展情況進行評估。
(3)對重大投訴進行原因分析、處理和回訪。
(4)對每年運維服務報告進行審查。
3.4運維服務部。
(2)負責對所管轄的業務進行質量控制,對質量管理部和服務臺提供的客戶服務質量調查結果進行分析和處理。
(3)定期組織召開質量分析會。
(4)跟蹤客戶投訴的處理過程。
(5)定期編寫總結報告,持續改進完善維護服務能力和質量。
3.5服務臺。
(1)負責監控服務的處理過程。
(2)對每個處理事件進行客戶回訪。
(3)接收和處理客戶投訴,重要的客戶投訴信息及時反饋給相關部門處理。
(4)負責保證備品備件供應的及時性和完好性。
(5)負責服務數據的`統計,并報送給相關部門。
3.6運維服務人員。
包括項目經理、技術支持工程師、現場工程師等相關人員,按照運維崗位職責的要求、工作流程及質量要求,實施具體運維服務任務,并將過程形成記錄。
(2)管理評審:管理評審的目的是通過對公司服務體系運行的適宜性、充分性和有效性進行評價,確定公司服務體系的改進方向。
(3)服務改進規劃:根據市場情況、技術發展和公司自身變化,周期性。
的評審服務工作中存在的問題,并評估批準整改措施;評審現有流程執行的差距和改進措施,更好地適應服務需求;通過服務改進管理,提高運維服務工作的適應性和管理水平。
(1)組織級質量月報:通過定期或事件觸發地收集組織內所有服務項目的質量情況,進行匯總分析形成質量月報,并送達到組織內所有相關人員(包括高層管理人員)。
(2)服務質量管控指標的分析:通過階段性(月度、季度)的服務工作總結,對公司服務業務發展過程的問題和偏差做出有效評估,提出改進措施和建議。
(3)內審和管理評審:公司質量管理部負責組織每年一到兩次的內審和每年一次的管理評審,來評價公司的運維服務能力的適應性和有效性。
(4)客戶滿意度調查:公司質量管理部負責每年一次對客戶進行滿意度調查,并對調查結果進行分析和總結,對相關的調查結果進行分析,及時反饋給相關部門和責任人,對重大質量問題進行跟蹤和督促。
(1)簽訂服務協議:運維服務部門經理協助銷售部門與客戶簽訂服務級別協議sla(或包sla服務合同)。
(2)質量計劃:運維服務部門經理或項目經理制定服務項目的質量保證計劃,以確保服務目標的實現,服務風險的降低。
(3)服務執行:從項目開始實施至結束,項目經理監督、控制服務過程中的每一個環節,包括事件、配置、變更、發布、信息安全,按合同要求形成服務報告,在報告中詳細列明sla達成情況。服務臺管理員及時回訪客戶,調查服務滿意度。
(4)質量分析:運維服務部門經理對本部門的各項目質量進行管理,包括數據統計、分析、預警、跟蹤。檢查各項運維服務指標達成情況,并與sla的要求進行對比,對未達標項提出改進措施,形成項目質量分析報告。
(5)質量改進:由技術服務中心總經理組織相關人員,通過階段性(月度、季度)的服務工作總結,對公司服務業務發展過程的問題和偏差做出有效評估,并進行調整和優化,及時了解客戶的需求,并根據客戶的意見或建議進行改進,保證年度運維服務目標的實現。
5運維服務質量管理要求。
5.1客戶滿意度調查要求。
(1)客戶滿意度調查工作由服務臺和公司質量管理部完成,其中,服務臺負責項目級客戶滿意度調查,質量管理部負責公司級客戶滿意度調查。
(2)項目級的客戶滿意度調查是對每個已解決的事件在24小時內進行電話回訪,確認工程師是否成功解決問題,了解客戶對處理結果的滿意度。
(3)公司級客戶滿意度調查應每年最少進行一次,采用問卷填寫,客戶滿意度調查內容必須與sla(或服務合同)內容相一致,應注意調查樣本的比例及覆蓋范圍,以降低抽樣的風險。
最新律師服務質量管理制度范文(18篇)篇十七
第一條:為了建立、健全律師事務所內部管理機制,嚴格內部管理,依法保障律師和事務所其他工作人員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律師事務所管理辦法》、《律師執業行為規范》、《律師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規范》等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經本所經本所合伙人會議和全體律師會議討論通過,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本所執業律師及事務所其他工作人員必須遵守本規定。
第一節合伙人及合伙人會議。
第三條:本所是由合伙人依法共同設立的合伙律師事務所,合伙人按照有關規章和合伙協議享有權利、承擔義務。
本所實行主任負責制,主任是法定代表人,對外代表律師事務所,對內主持全面工作。合伙人有權進行監督。
第四條:合伙人會議是本所的決策機構。負責以下工作:
一、制定本所發展規劃和年度工作計劃,審議本所財務預算、結算及收益分配方案、重大開支事項。
二、修改章程和合伙協議。
三、撤銷、糾正日常管理機構違法、不當的行為。
四、決定合伙人的入伙、退伙及除名,推選主任。
五、制定本所的財務、業務等內部管理制度。
六、審議對本所律師的獎勵和處分。
七、決定本所的合并、分立、變更形式,解散和清算。
八、決定本所的其他重大事務。
第五條:合伙人會議每兩個月召開一次,議事規則和程序,按照合伙協議的約定執行。必要時由主任召集或三分之二的執業律師提議,可臨時召開。合伙人會議按章程規定,實行少數服從多數原則。
第二節民主管理、監督機制。
第六條:本所執業律師及工作人員實行聘用制并簽訂聘用合同。聘用執業律師必須符合《律師法》規定的條件,其他人員的聘用必須符合相關條件。
第七條:本所依法保障執業律師和其他工作人員必要的工作環境和條件、勞動報酬和福利、保險待遇。
第八條:執業律師有權參加本所律師會議,對律師所的分配制度,業務管理以及對律師的獎勵或處分等提出不同意見和建議。對律師所的違法、違規行為有權要求糾正。
第一節律師職業道德基本準則。
第九條:本所律師必須符合《律師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規范》的要求,切實做到:
一、忠于憲法和法律,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堅持真理,維護正義。
二、誠實守信,盡職盡責地維護委托人的合法權益。
三、敬業勤業,努力鉆研業務,不斷提高執業水平。
四、嚴守國家機密,保守委托人的商業秘密及委托人的隱私。
五、尊重同行,同業互助,公平競爭。
六、履行法律援助義務,為受援人提供法律幫助。
七、遵守律師協會章程,切實履行會員義務。
第二節執業公示及執業紀律。
第十條:本所對辦理的涉及當事人的切身利益的事項,通過一定方式將執業依據、執業制度、執業程序向社會公開,自覺接受當事人和社會各界的監督。律師事務所主任負責對本所執行公示制度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對違反本制度的行為及時提出糾正意見。
第十一條:律師辦理業務應當依法進行。嚴格按照司法程序和辦案規程進行運作。
第十二條:律師在與委托人及其他人員接觸中,不得采取不正當手段進行競爭。
第十三條:律師辦理案件應當遵守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的規定,恪守誠信原則。不得與司法人員有不正當交往。
第十四條:律師在收集證據時,應當實事求是、客觀全面,不得以自己的好惡選擇證據,不得偽造證據或非法改變證據的內容、形式或屬性。
第十五條:律師不得威脅、利誘他人提供虛假證據,不得向司法機關或仲裁機構提交明知是虛假的證據。
第十六條:律師會見在押犯罪嫌疑人必須遵守國家規定,不得違規帶其他人員會見或為犯罪嫌疑人傳遞信息或違禁物品。
第十七條:律師應當遵守庭審紀律、遵守出庭時間、舉證時限。擔任辯護人、代理人參加法庭審理,必須著律師服裝,注重律師形象。服裝應當保持潔凈、平整。男律師不留披肩長發,女律師不施濃裝,面容清潔,不佩帶過分醒目的飾物。
第十八條:律師庭審發言應文明、得體。語言規范,不得使用黑話、臟話和詆毀、挖苦、諷刺、侮辱性語言。
第十九條:律師不得在公共場所或向媒體發布有損司法公正的言論。
第二十條:律師不得以公民身份辦理案件。不得同時在其他法律服務機構執業。專職律師不得在其他單位兼職或開辦營利性企業。
第二十一條:執業律師必須完成必要的法律援助工作,認真履行法律援助義務。
第二十二條:律師辦理業務,應依法遵守有關保密制度的規定,不得泄露案件秘密和當事人隱私。
第三節統一收結案和收費制度。
第二十三條:本所實行統一接受委托、統一辦理委托手續、統一收取委托費用。
第二十四條:執業律師接受當事人的委托,必須到內勤處由本所與委托人簽訂委托合同,約定雙方的權利、義務。由財務人員按照規定統一收取費用,進行收案、收費登記。
接受委托后,承辦律師要及時與當事人或委托人進行首次談話,并書面記錄在卷。
第二十五條:律師應當提醒或告知委托人訴訟可能存在的風險,可依據事實和法律就案件作出個人判斷意見,但不得就案件判決結果作出承諾。
第二十六條:嚴禁律師采取不正當競爭的方式承攬案件,不得私自提高或降低收費標準。
第二十七條:律師事務所收費依照司法部《律師服務收費管理暫行辦法》和《律師事務所收費程序規則》以及《廣西律師服務收費管理暫行辦法》、《廣西律師服務收費試行標準》執行。
第二十八條:律師服務費和辦案費用由律師事務所統一向委托人收取,統一出具合法票據,統一與委托人結算。
嚴禁不開發票、打白條或開收據進行收費。律師不得私自或變相私自收取任何費用。
第二十九條:律師辦案所需差旅費用,由委托方按合理標準負擔。若需預收,由承辦律師做出概算,報主任審查后由律師事務所統一收取。
承辦律師辦結委托事項后,應當向律師事務所提交費用使用清單及開支的有效憑證,接受律師事務所的審核。律師事務所認定開支項目、標準不當的,不當費用由承辦律師自行承擔。
第三十條:當事人確因生活困難無力負擔律師費用但不符合《法律援助條例》規定的條件的,經主任審查可酌情減免收費。
第三十一條:律師事務所業務收費,原則上應在簽約后一次性收取,確需風險代理、分段收費、法律援助的案件,應報經主任同意。風險代理的須注明風險代理理由、是否有前期付費、案件標的、風險付費的比例和方式以及案件是否有執行能力或執行財產等。分段收費的須注明分段收費的具體方式、時間及數額。法律援助的案件,須注明提供援助的理由。
辦理贍養、撫養、扶養費以及勞動工資案件的,不得采取以訴訟結果協議收費,當事人要求協商的除外。
第三十二條:律師承辦案件中途解除合同的,根據《委托代理合同》和雙方協商的情況,簽訂《解除代理協議書》。如需要退費(含部分退費),經主任審批后,由當事人提交原發票原件,到財務部門辦理退費(含部分退費)手續。
所涉案件有關證據移交時,本所應留復印件,移交中應由承辦律師和委托人共同簽收移交單,其移交單一式二份,雙方各持一份,本所留存備檔。
第三十三條:律師收到判決書、裁定書、裁決書或辦結各類法律事務后,應及時作出書面辦案小結或工作小結,并將案件結果及相關事宜報告主任,由主任安排專職管理人員協助承辦律師做好回訪當事人工作。
辦案過程中如果提前解除委托關系,承辦律師應當制作辦案小結,說明解除委托關系的原因,并附相關材料歸檔。
第三十四條:律師辦結案件后三個月內應將辦案過程所形成的材料,按司法部《律師業務檔案立卷歸檔辦法》的規定整理成卷。結案卷宗形成經主任核查后,交由檔案管理員統一分類編號保存。
第三十五條:檔案管理員對已接收的案卷要進行結案登記,注明結案日期,并按卷宗材料制作卷宗登記簿存檔備查。
第四節執業利益沖突審查制度。
第三十六條:本所實行律師執業利益沖突審查制度,由本所合伙人會議指定專人負責。利益沖突審查負責人如因擬接受委托人委聘而需要回避的,由主任指定審查人員。
律師執業應當積極避免自身的利益與當事人、其他律師或律師事務所的利益產生沖突,規范執業行為,自覺接受司法行政機關、律師協會和社會公眾的監督。
第三十七條:有下列現象或行為之一的,視為可能發生執業利益沖突,承辦律師應當回避,不能建立委托代理關系:
二、委托人訴訟的相對方是自己的法律顧問單位;
五、本所律師在同一案件中為雙方當事人及其有利害關系的第三人擔任代理人或辯護人。
七、其他可能引起執業利益沖突的情形。
第三十八條;曾經在前一法律事務中代理一方法律事務的律師,不得在以后相同或相似法律事務中運用來自該前一法律事務中不利前任委托人的相關信息,除非經該前任委托人許可,或有足夠證據證明這些信息已為人所共知。
第三十九條:律師在與當事人接洽業務時,應當及時將接洽情況報告律師事務所執業利益沖突審查專門負責人。報告內容包括代理意向、洽談對象及其潛在的對方當事人或第三人的基本情況。經許可后方可就委托合同的條款進一步商談。
第四十條:委托合同簽訂之前,經辦律師必須自覺對照本所受理案件的基本情況清單,核查是否會與本所其他律師發生利益沖突,并應將案情摘要、受理該案與本所其他律師不存在執業利益沖突的初步意見及其他有關資料,提交執業利益審查專門負責人審查。經審核無誤后,有關律師方可簽訂委托合同。
第四十一條:律師事務所及其律師相互之間發生利益沖突或導致潛在的利益沖突,任何人均有權向律師事務所執業利益沖突審查專門負責人報告。
第四十二條:在接受委托之前,發現委托人之間有利益沖突或潛在的利益沖突的,先由律師協商,在充分尊重當事人意愿的基礎上按照本制度解決。經協商不能達成一致意見的,報本所執業利益沖突審查專門負責人。本所執業利益沖突審查專門負責人協調不成的,有權決定業務取舍。
第四十三條;律師在辦理案件過程中,承辦律師或本所其他律師發現該項業務的承辦與委托人或其他當事人存在執業利益沖突時,應當及時報告本所執業利益沖突審查專門負責人,執業利益沖突審查專門負責人應立即核實有關情況,及時采取處理措施。
第四十四條:承辦律師故意隱瞞執業利益沖突事實情況,甚至采取違規手段致使委托人或其他當事人造成損失的,責令承辦律師承擔賠償責任,情節嚴重的,上報市律師協會處理。
第四十五條:本所按照基本帳戶、獨立核算、照章納稅、自收自支、節余留用的原則進行財務及經費管理,堅持勤儉辦所、增收節支方針,正確安排和使用各項資金,并接受司法行政機關及稅務機關的監督檢查。
第四十六條:本所財務人員應嚴格執行國家財務法律、法規和政策,遵守財經紀律;按規定填制會計憑證,登記會計帳簿,管理會計檔案,編制財務報表;對財務管理工作提出改進意見,不斷完善本所財務管理制度。
第四十七條:本所年度決算報告以及重大的財務問題,應經合伙人會議審核。
第四十八條:律師事務所會計根據財政部門規定的記帳方法記帳,會計應分期結算帳目和編制會計報表。會計記錄必須以實際發生的業務及其合法憑證為依據,如實反映財務和經濟業務狀況,做到內容真實,數據準確,項目完整,手續齊備,資料可靠。
第四十九條:本所要遵守國家規定的現金管理和結算制度。本所銀行帳戶不得出借、出租;不得簽發空頭支票或遠期支票;不得將支票交由本所以外的單位或人員簽發。
第五十條:律師所因業務需要代為保管的合同資金、執行款、履約保證金等款項,要嚴格管理,做到專款專用,嚴禁挪作他用。
第五十一條:本所財務印章、發票、支票由專人保管。財務專用章、發票、支票及法定代表人印鑒分別由會計、出納和所主任分開保管。嚴禁個人單獨保管所有財務印章和發票、支票等。
律師個人不得持有或管理發票、支票。確需使用財務印章、發票、支票時必須經主管負責人批準并登記備案。
第五十二條:律師事務所依法代扣律師個人所得稅并足額上繳稅務部門,嚴禁虛報、挪用。
第五十三條:因公出差或本所購買物品,必須事先報經主任或分管領導批準,方可預借現金。
第五十四條:出差回來或購買物品后應及時報賬。
第五十五條:報賬時,應由承辦人填寫報銷憑證并按正規格式附貼合法憑證,經主任批準,由財務人員審核通過后,方可報銷。
第五十六條:律師所第每年度制定分配方案提交律師會議討論通過執行。分配方案應當體現按勞分配、兼顧效率與公平的原則,原則上,律師個人提成或報酬最高不得超過業務收入的70%。
第五十七條:聘用合同期滿后或者辭退的人員應當向律師所提交自己保管的業務案卷、未辦結的案件材料(當事人不同意移交除外)、未清結的財務憑證、現金、支票及其他材料和物品。
申請轉所執業的律師應當按照上述規定辦清手續后方可由律師所出具證明、辦理轉所事宜。
第五十八條:律師事務所的業務收入用于納稅、繳納年檢注冊費和律協會費以及律師提成、辦公費用、設備購置費用、集體福利、人員工資、購買固定資產、繳納社會保險及律師事務所積累金等項目。
第五十九條:辦公所需的低值易耗品,一次列入相應的管理費用,其他需要待攤的費用,按受益期限確定分攤額,分攤期限3至12個月,最長不超過2年。
第六十條:律師事務所的固定資產,應同時具備使用年限在1年以上和單位價值在20xx元以上兩個條件。固定資產的購入、轉讓、清理、報廢等應當辦理會計手續,并按固定資產明細帳進行核算。
第六十一條:合伙人會議定期或不定期進行財務檢查。財務檢查的內容包括:
一、各項稅款、會費是否按期足額交納;
二、各項業務收入是否合理并全部入帳;
三、各項支出是否合理合法;
四、會計記錄是否準確,手續是否齊備,科目使用是否正確;
五、財產是否完整;
六、專用基金的提取是否符合規定;
七、依財務規定、制度應檢查的其他事項。
第六十二條:本所依法終止或撤銷時,應依國家法規及本所章程的有關規定成立清算小組并進行財產清算。清算費用應優先在律師事務所存留的財產中支付。
第六十三條:清算后可分配的剩余財產,按章程規定予以分配或歸設立人。清算后出現的虧損,依章程規定予以分擔或由設立人承擔。
第六十四條:本所建立正常的政治業務學習、培訓交流機制。政治業務學習、培訓、交流以社會主義法治理念和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以及科學發展觀為指導,以全面提高本所人員政治業務素質、理論水平和工作能力為總體目標。采取系統學習與工作實踐相結合、理論研討與案例剖析相結合、集體學習與個人自學相結合、走出去與請進來相結合等方式方法進行。
第六十五條:本所每年初制定學習計劃并組織實施。學習內容主要有:
一、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國內外政治時事;
二、新出臺的法律、法規、規章及司法解釋;
三、新領域律師業務知識;
四、有關律師職業道德執業紀律的法規、政策及規范性文件;
五、司法行政機關和律師協會下發的文件材料;
六、律師行業的先進經驗和做法;
七、典型案例;
八、其他政治業務知識。
第六十六條:律師事務所每年至少召開四次以上政治學習會議。業務學習會議不定時召開,但每季度至少召開一次。會議由專人記錄。
第六十七條:律師的業務培訓和交流,可與業務學習合并進行。律師參加省、市律師協會舉辦的培訓講座每人每年不得低于規定的標準。
第六十八條:律師須按時參加司法行政機關、律師協會和本律師事務所組織的政治業務學習、培訓、交流。如有正當理由確實不能參加的,應事先向主任或負責人請假并說明原因,且及時將相應證明材料提交主任確認備案。
第六十九條:本所依法接受和管理實習律師、律師助理人員,指定具有較高的法律理論水平和較豐富的辦案經驗的資深律師進行指導。
第七十條:律師助理、實習律師不得單獨辦理業務,實習期滿,本所應及時如實出具鑒定材料和證明,符合條件的,及時申辦執業證。
第七十一條:本所設立刑事、民商(行政)案件業務指導小組。對律師辦理重大疑難案件進行業務指導。律師出具法律意見書或其他重要法律文書,必須經業務指導小組審核同意。
第七十二條:本所實行重大、疑難案件集體研究、討論制度。案件由承辦律師提出,主任或專人召集并組織律師、實習律師參加。
第七十三條:下列案件屬重大疑難案件,必須提交討論:
(一)、可能改變定性、無罪辯護的刑事案件;
(二)、案情復雜,涉及多種法律關系的案件;
(三)、集團訴訟、或者案件任何一方十人以上的民事案件;
(四)、標的額超過500萬元的糾紛案件;
(五)、當事人為市級以上人民政府的行政案件;
(六)、在國內、省內具有一定影響的案件以及涉外案件;
(七)、主任或負責人認為需要集體討論的其他重大疑難復雜案件。
下列案件為可以提交討論的疑難案件:
(一)、已經被新聞媒體關注報道的各類案件;
(二)、縣級行政區域內有影響的各類案件;
(三)、部門專業負責人認為需要討論的案件;
(四)、承辦律師認為有必要討論的其他案件。
第七十四條:集體研究、請示報告程序:
(三)會議召集人依據律師的發言,形成集體的代理意見或辯護意見。
(四)上報市司法行政主管部門或市律師協會。
第七十五條會議結束后3日內,承辦律師應綜合集體代理意見或辯護意見,制定承辦方案并交主任審核確定。
第七十六條:承辦方案應包括以下內容:
(一)案件基本情況;
(三)律師事務所集體討論研究形成的意見;
(四)承辦律師提出的承辦意見。
第七十七條:承辦律師不稱職或損害委托人利益的,主任與委托人協商一致后有權更換承辦律師。
第七十八條:承辦律師不能按照律師事務所確定的承辦方案辦理案件造成委托人損失的,由承辦律師承擔賠償責任。
第七十九條:律師辦理下列案件,必須及時通過律師事務所向市司法局和律師協會報告:
二、涉及國家安全的,邪教問題的,涉外的訴訟;
三、易于激發社會矛盾,危害社會和諧穩定的,可能造成社會重大影響的訴訟;
四、可能引發群體性上訪的訴訟;
五、開庭前擬作無罪或改變定性的案件.
第八十條:律師事務所發現下列重大事項應及時報告市司法局和律師協會:
一、因執業或其他原因,律師事務所、律師在各類訴訟中成為原告或者被告的案件;
三、律師事務所或律師擬接受國內外記者采訪涉及律師相關業務事項的活動的;
四、律師事務所舉行的重大活動。
第八十一條:本所嚴格公章管理制度。公章由內勤專人保管。
第八十二條:律師接受委托,簽訂委托合同、開具出庭函、會見函、調查證明時,由內勤登記,承辦律師簽名后,方可加蓋公章。
第八十三條;律師對外出具法律意見書或其他重要法律文書,必須經業務指導小組或本所主任審核同意后,由內勤登記,承辦律師簽名后,方可加蓋公章,并留存一份備查。
第八十四條:嚴禁使用空白合同書及介紹信。
第八十五條:律師、工作人員都應當注意愛護公物,正確、合理使用辦公設施,不得有故意或放任損害公物的行為。
第八十六條;各自辦公區域的設施設備應保持整潔,出現故障時要及時報修。
第八十七條:注意節約用電、用水和辦公材料,做到人走燈滅,確保安全。
第八十八條;本所寬帶網和大法官軟件及圖書資料統一放置在電腦室和資料室,各律師有權查詢、使用。但不得利用寬帶網進行聊天或發布與業務無關的信息。不得進入有害網站,防止病毒攻擊。查閱圖書資料后,應及時放回原處,確保其他律師查閱。
第八十九條:辦公電話是工作聯系的保障。應注意言簡意賅,提高通訊效率。任何人員不得利用辦公電話聊天或辦理私事之用。
第九十條:律師辦理各項法律服務的質量要達到下列要求:
一、辦理法律顧問業務認真負責,要與聘請方建立起良好的工作關系,全面優質地履行顧問合同的各項職責,幫助聘方就業務上的問題提出法律意見。草擬、審查法律文件必須達到搞清事實、熟悉相關法律和政策規定,提出的措施及意見具有針對性和可操作性。代理參加訴訟、談判、仲裁做到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依法維護聘方的合法權益。
二、辦理訴訟和非訴訟代理業務,要做到委托合同內容完備,會見、調查取證等符合規定,出具的法律文書規范,證據收集合法,事實認定真實,適用法律準確。
三、辦理代書業務,要做到觀點正確,合理合法,引用法律確切,邏輯清晰,語句通順,字跡工整。
四、解答法律咨詢,要做到熱情接待,及時解答,解答的問題內容正確,合理合法,解答記錄清楚、準確。
五、出具的法律意見書、辯護詞、代理詞等法律文書,要及時將副本送給委托人;對委托人的咨詢,要及時回復;委托事項的進展情況,要及時向委托人通報;每個案件辦結后,要及時征求委托人的意見。
第九十一條:律師事務所對法律服務的主要環節隨時進行檢查監督,其步驟為:
(一)在收案前要進行嚴格的審查。如審查客戶提出的要求是否明確、合法;具體承辦律師是否具有辦理此案件的專業能力;律師事務所是否具備履行法律服務合同的能力;客戶授權與委托事項、委托代理合同或法律顧問合同約定不一致的是否已得以解決等。
(二)在辦案過程中要隨時實施監督。如檢驗律師是否按照上述法律服務質量要求進行操作;是否充分運用自己的專業知識和技能,盡心盡職地根據法律的規定完成委托事項;是否根據法律法規要求和道德標準,選擇完成或實現委托目的的方法;是否與對方當事人或第三人惡意串通,侵害委托人權益或向委托人提出不正當要求等。
(三)辦結案件時要認真審核。如審核承辦律師提交的案卷材料是否齊全,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是否依法得到維護等。
第九十二條:遇有下列情形之一,視為法律服務質量不合格:
(一)不能達到第九十條質量要求;
(二)受理手續不齊全;
(三)證據材料不確實充分或無代理詞、辯護詞等;
(四)有當事人投訴且查證屬實的;
(五)其他損害當事人合法權益或影響業務質量的情形。
第九十三條:律師事務所對質量不合格的法律事務,除責令承辦律師采取補救措施外,還應酌情作出處理。若因此給當事人造成經濟損失的,承辦律師應按有關規定承擔賠償責任。
第九十四條:律師在辦案過程中要充分重視收集客戶的意見,及時將客戶合理、有效的建議反饋給律師事務所,不斷改進服務方式,提高服務水平。
第九十五條;律師事務所檔案包括業務檔案和文書檔案。
律師業務檔案分訴訟、非訴訟類。訴訟類包括刑事辯護(含附帶民事代理和刑事自訴)、民商訴訟代理、行政訴訟代理三種。非訴訟類包括法律顧問、仲裁代理、咨詢代書、其他非訴訟業務四種。
業務檔案按照司法部、國家檔案局《律師業務檔案立卷歸檔辦法》和《律師業務檔案管理辦法》執行。
第九十六條:律師事務所應統一印制業務檔案卷宗封面;負責業務受理的專職工作人員,進行業務案件登記的同時,填寫業務檔案卷宗封面,交承辦律師。
第九十七條;律師承辦業務中使用的各種證明材料、往來公文、談話筆錄、調查記錄等,都必須用鋼筆書寫、簽發,要求字體整齊、清晰。
第九十八條;對已提交給人民法院、仲裁機構或有關部門的證據材料,承辦律師應將其副本或復印件入卷歸檔。
第九十九條:對不能附卷歸檔的實物證據,承辦律師可將其照片及證物的名稱、數量、規格、特征、保管處所、質量檢查證明等記載或留存附卷后,分別保管。
第一百條:律師業務檔案應按照案卷封面、卷內目錄、案卷材料、備考表、卷底的順序排列。案卷內檔案材料應按照訴訟程序的客觀進程或時間順序排列。
第一百零一條:終止委托的業務,承辦律師仍應按上述各類業務排列順序歸檔,承辦律師應將委托人要求終止委托的書面文字材料或承辦律師對終止委托原因的記錄收入卷中,排在全部文書材料之后。
第一百零二條:律師業務檔案一律使用阿拉伯數字逐頁編號,兩面有字的要兩面編頁號。頁號位置正面在右上角,背面在左上角(無字頁不編號)。
第一百零三條:案卷裝訂一律使用棉線繩,三孔釘牢,并在騎縫線上加蓋立卷人的姓名章。
第一百零四條:律師業務文書材料應在結案或事務辦結后三個月內整理立卷。裝訂成冊后由承辦人根據司法部、國家檔案局制定的《律師業務檔案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提出保管期限,經律師事務所主任審閱蓋章后,移交檔案管理人員,并辦理移交手續。
第一百零五條:檔案管理人員接收檔案時應進行嚴格審查,凡不符合立卷規定要求的,一律退回立卷人重新整理,待全部合格后,方能辦理移交手續。
第一百零六條:涉及國家機密和個人隱私的律師業務案卷均應列為密卷,在歸檔時應在封面上注明。
第一百零七條:隨卷歸檔的錄音帶、錄相帶等聲像檔案,應在每盤磁帶上注明當事人的姓名、內容、檔案編號、錄制人、錄制時間等,逐盤登記造冊歸檔。
第一百零八條;承辦律師已結案但未按期歸檔的,年度考核時,律師事務所不得在登記表意見欄簽章;對期滿聘用律師不得辦理續聘手續。
第一百零九條:本所把律師隊伍的建設和律師資源的開發納入律師事務所發展規劃。
第一百一十條:合伙人會議決定聘用人員的聘用及解聘。
第一百一十一條:聘用的專職律師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備規定的律師從業資格、年齡一般在45歲以下;
(二)、具有法律本科以上學歷并同時持有司法資格證;
(三)、品行良好、身體健康;
(四)、本所要求的其他條件。
聘用兼職律師按司法部相關規定辦理。
第一百一十二條被聘用的律師、律師助理應與本所簽訂聘用合同,聘用期限為兩年,期滿可以續聘。
第一百一十三條律師有下列情形之一,經合伙人會議通過可予以辭退或者解除聘用關系。
(一)、經考核為不合格或者一年內未從事律師業務的;
(二)、嚴重違反律師職業道德、執業紀律或本所章程、規章制度,損害本所聲譽的;
(三)、拒不執行合作人會議決議、所務會決定,造成不良后果的;
(四)、嚴重損害合作人利益或者嚴重損害客戶利益造成不良后果的;
(五)、私自受案、收費或向客戶索取財物的;
(六)、被依法吊銷執業證的。
第一百一十四條聘用律師的程序是:本人申請、提供相應資料、填寫審批表、簽訂相關協議、合同,報主管部門審批并申辦執業證書。
第一百一十五條辭退、解聘律師的程序是:所主任提出辭退解聘意見,合伙人會議討論通過,上繳執業證書,辦理財務清算手續。被辭退、解聘的律師系合伙人的,應按章程及合伙人協議辦理相關手續。
第一百一十六條經所主任推薦或合伙人提議,并經合伙人會議研究同意可以錄用、解聘律師助理。
第一百一十七條律師助理聘用期限為一年,期滿后可以續聘。
第一百一十八條聘用的律師助理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有法律本科以上學歷;
(二)、品行良好、身體健康;
(三)、所務會要求的其他條件。
第一百一十九條律師助理的聘用程序,辭退或解聘條件、程序與律師辭退、聘用與解聘相同。
第一百二十條本所輔助工作人員應與本所簽訂聘用合同,聘用期一年,期滿后可以續聘。
第一百二十一條輔助工作人員應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具有與承擔的工作相適應的大專以上學歷;
(二)、品行良好,身體健康;
(三)、具有承擔本職工作的能力和相應資質,年齡適當。
第一百二十一條輔助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經合伙人會議同意可予以辭退或解聘:
(一)、經考核為不合格的;
(二)、嚴重違反本職工作應具備的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并造成不良后果的;
(三)、嚴重違反所章程和其它規章制度造成損失的;
(四)、以任何方式侵占本所財產的;
(五)、泄漏本所商業秘密的。
第一百二十二條輔助人員的聘用程序,辭退或解聘條件、程序與律師辭退、聘用與解聘相同。
第一百二十三條律師、律師助理、工作人員要求轉所或調離的,須向本所遞交轉所、調離報告,寫明去向。經主任審批同意后,辦理以下手續:
(一)、按所規章制度交回應交的辦公設備;
(二)、交清已結案的卷宗;
(三)、對未了結的法律事務的處理意見;
(四)、財務人員出具的財務手續已結清的證明;
第一百二十四條律師事務所與律師就清結事項發生爭議的,應當及時提請律師協會進行調解。
第一百二十五條律師及行政管理人員離所,不得損害本所的合法權益,應當保守商業秘密;不得為本所正在提供法律服務的其他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務。
第一百二十六條律師事務所接到當事人的投訴后,應當本著實事求是的原則認真調查研究,在查明事實的基礎上,依據律師行業規范和本所的有關規定處理。
第一百二十七條本制度所適用的投訴范圍包括:
(一)服務態度惡劣,造成不良影響的;
(二)接受委托后未能勤勉盡責的;
(三)利用職務之便謀取私利的;
(四)泄漏案件秘密或者當事人隱私的;
(五)巧立名目濫收費或收費后不給當事人開具正式發票的;
(六)其他侵害當事人合法權益或違反律師執業規范的。
第一百二十八條當事人必須如實反映情況,投訴內容應具體、明確,并附上委托合同等相應的證據材料。
第一百二十九條負責受理投訴人員接到投訴后,應當認真做好接待登記。登記的內容包括:
(一)投訴人姓名、單位名稱、地址、聯系方式;
(二)被投訴人姓名;
(三)投訴的主要事實和證據;
(四)接受投訴的時間和受理人。
當事人來訪投訴的,受理人員應當熱情接待,并認真做好談話筆錄。筆錄須交投訴人核對并簽名。
第一百三十條被投訴的律師,接到本所投訴調查通知后,應以積極的態度接受或配合投訴調查工作,按通知的時間和要求接受調查、陳述事實及提供證據材料。
律師事務所處理投訴案件,應當聽取被投訴律師的申辯意見。
第一百三十一條對于律師與當事人之間的糾紛,律師事務所可以進行調解。
第一百三十二條經查實,律師的執業行為違反執業規范要求的,律師事務所應當給予批評教育,并責令予以改正;情節比較嚴重的,律師事務所可以根據章程或聘用合同的規定,分別給予被投訴律師警告、解除聘用合同等處分,并報律師協會、主管司法行政機關備案;對于律師的行為構成嚴重違法違紀,需要做出行業或行政處罰的,應當根據情節輕重上報律師協會或司法行政機關處理。
第一百三十三條律師事務所自接到或收到投訴的次日起15日內或與當事人約定的時間內對投訴事項作出處理,并將處理結果以口頭或書面方式告知當事人。如因投訴事項復雜,在規定日期或約定時間內不能處理完畢的,應向當事人說明情況。
第一百三十四條律師或當事人對律師事務所就投訴事項所做出的處理意見不服的,可以向律師協會申請復查。
第一百三十五條:本所成立由合伙人及律師代表組成的獎懲小組。對優秀律師、重大貢獻的律師進行獎勵;對違規律師進行處罰。
第一百三十六條:獎懲小組主要負責以下工作:
(一)日常投訴接待,辦理投訴和有關部門移送的投訴案件受理手續。
(二)負責對投訴案件的調查,收集證據。
(三)對需要獎勵或處罰的人員,提出初步處理意見,報經合法批準后組織實施。
第一百三十七條:獎懲小組必須全面、客觀、公正審查有關證據。被投訴人員應當如實回答調查人員的詢問,不得阻撓。調查應當制作筆錄。
被投訴律師有權陳述理由,對處罰有權依法申訴。
第一百三十八條:本所獎勵以精神鼓勵為主,適當予以物質獎勵。對違規違紀的律師的處分為:批評教育、責令檢查、警告、解除聘用合同等方式。對依法應當實施行政處罰或行業處分的,經律師會議討論后,及時報告市司法局或律協查處。
第一百三十九條:本制度經本所合伙人會議和全體律師會議討論通過,二0一六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最新律師服務質量管理制度范文(18篇)篇十八
第一條為了規范律師執業許可,保障律師依法執業,加強對律師執業行為的監督和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以下簡稱《律師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律師是指依法取得律師執業證書,接受委托或者指定,為當事人提供法律服務的執業人員。
第三條律師通過執業活動,應當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維護法律正確實施,維護社會公平和正義。
第四條律師依法執業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害律師的合法權益。
司法行政機關和律師協會應當依法維護律師的執業權利。
第五條司法行政機關依照《律師法》和本辦法的規定對律師執業進行監督、指導。
律師協會依照《律師法》、協會章程和行業規范對律師執業實行行業自律。
第六條申請律師執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二)通過國家統一司法考試取得法律職業資格證書;。
(三)在律師事務所實習滿一年;。
(四)品行良好。
實行國家統一司法考試前取得的律師資格證書,在申請律師執業時,與法律職業資格證書具有同等效力。
享受國家統一司法考試有關報名條件、考試合格優惠措施,取得法律職業資格證書的,其申請律師執業的地域限制,按照有關規定辦理。
申請律師執業的人員,應當按照規定參加律師協會組織的實習活動,并經律師協會考核合格。
第七條申請兼職律師執業,除符合本辦法第六條規定的條件外,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在高等院校、科研機構中從事法學教育、研究工作;。
(二)經所在單位同意。
第八條申請特許律師執業,應當符合《律師法》和國務院有關條例規定的條件。
第九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不得從事律師職業:
(一)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
(二)受過刑事處罰的,但過失犯罪的除外;。
(三)被開除公職或者被吊銷律師執業證書的。
第十條律師執業許可,由設區的市級或者直轄市的區(縣)司法行政機關受理執業申請并進行初審,報省、自治區、直轄市司法行政機關審核,作出是否準予執業的決定。
第十一條申請律師執業,應當向設區的市級或者直轄市的區(縣)司法行政機關提交下列材料:
(一)執業申請書;。
(二)法律職業資格證書或者律師資格證書;。
(三)律師協會出具的申請人實習考核合格的材料;。
(四)申請人的身份證明;。
(五)律師事務所出具的同意接收申請人的證明。
申請執業許可時,申請人應當如實填報《律師執業申請登記表》。
第十二條申請兼職律師執業,除按照本辦法第十一條的規定提交有關材料外,還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在高等院校、科研機構從事法學教育、研究工作的經歷及證明材料;。
(二)所在單位同意申請人兼職律師執業的證明。
第十三條設區的市級或者直轄市的區(縣)司法行政機關對申請人提出的律師執業申請,應當根據下列情況分別作出處理:
(一)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受理;。
(二)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當場或者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五日內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申請人按要求補正的,予以受理;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三)申請事項明顯不符合法定條件或者申請人拒絕補正、無法補正有關材料的,不予受理,并向申請人書面說明理由。
第十四條受理申請的司法行政機關應當自決定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內完成對申請材料的審查。
在審查過程中,可以征求申請執業地的縣級司法行政機關的意見;對于需要調查核實有關情況的,可以要求申請人提供有關的證明材料,也可以委托縣級司法行政機關進行核實。
經審查,應當對申請人是否符合法定條件、提交的材料是否真實齊全出具審查意見,并將審查意見和全部申請材料報送省、自治區、直轄市司法行政機關。
第十五條省、自治區、直轄市司法行政機關應當自收到受理申請機關報送的審查意見和全部申請材料之日起十日內予以審核,作出是否準予執業的決定。
準予執業的,應當自決定之日起十日內向申請人頒發律師執業證書。
不準予執業的,應當向申請人書面說明理由。
第十六條申請特許律師執業,需要提交的材料以及受理、考核、批準的程序,依照國務院有關條例的規定辦理。
第十七條申請人有本辦法第九條規定情形之一的,不得準予其律師執業。
第十八條律師執業證書是律師依法獲準執業的有效證件。
律師執業證書應當載明的內容、制作的規格、證號編制辦法,由司法部規定。執業證書由司法部統一制作。
第十九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作出準予該申請人執業決定的省、自治區、直轄市司法行政機關撤銷原準予執業的決定,收回并注銷其律師執業證書:
(一)申請人以欺詐、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準予執業決定的;。
(二)對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準予執業或者違反法定程序作出準予執業決定的。
第二十條律師變更執業機構,應當向擬變更的執業機構所在地設區的市級或者直轄市的區(縣)司法行政機關提出申請,并提交下列材料:
(三)擬變更的執業機構同意接收申請人的證明;。
(四)申請人的執業經歷證明材料。
受理機關應當對變更申請及提交的材料出具審查意見,并連同全部申請材料報送省、自治區、直轄市司法行政機關審核。對準予變更的,由審核機關為申請人換發律師執業證書;對不準予變更的,應當向申請人書面說明理由。有關審查、核準、換證的期限,參照本辦法第十四條、第十五條規定的程序辦理。
準予變更的,申請人在領取新的執業證書前,應當將原執業證書上交原審核頒證機關。
律師跨設區的市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變更執業機構的,原執業機構所在地和變更的執業機構所在地的司法行政機關之間應當交接該律師執業檔案。
第二十一條律師受到停止執業處罰期間,不得申請變更執業機構;律師事務所受到停業整頓處罰期限未滿的,該所負責人、合伙人和對律師事務所受到停業整頓處罰負有直接責任的律師不得申請變更執業機構;律師事務所應當終止的,在完成清算、辦理注銷前,該所負責人、合伙人和對律師事務所被吊銷執業許可證負有直接責任的律師不得申請變更執業機構。
第二十二條律師被所在的律師事務所派駐分所執業的,其律師執業證書的換發及管理辦法,按照司法部有關規定辦理。
第二十三條律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執業地的原審核頒證機關收回、注銷其律師執業證書:
(一)受到吊銷律師執業證書處罰的;。
(二)原準予執業的決定被依法撤銷的;。
(三)因本人不再從事律師職業申請注銷的;。
(五)因其他原因終止律師執業的。
因前款第(三)項、第(四)項、第(五)項規定情形被注銷律師執業證書的人員,重新申請律師執業的,按照本辦法規定的程序申請律師執業。
第二十四條律師執業必須遵守憲法和法律,恪守律師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
律師執業必須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
律師執業應當接受國家、社會和當事人的監督。
第二十五條律師可以從事下列業務:
(一)接受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委托,擔任法律顧問;。
(二)接受民事案件、行政案件當事人的委托,擔任代理人,參加訴訟;。
(四)接受委托,代理各類訴訟案件的申訴;。
(五)接受委托,參加調解、仲裁活動;。
(六)接受委托,提供非訴訟法律服務;。
(七)解答有關法律的詢問、寫訴訟文書和有關法律事務的其他文書。
第二十六條律師承辦業務,應當由律師事務所統一接受委托,與委托人簽訂書面委托合同,并服從律師事務所對受理業務進行的利益沖突審查及其決定。
第二十七條律師不得在同一案件中為雙方當事人擔任代理人,不得代理與本人及其近親屬有利益沖突的法律事務。
律師擔任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的,任職期間不得從事訴訟代理或者辯護業務。
曾經擔任法官、檢察官的律師,從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離任后二年內,不得擔任訴訟代理人或者辯護人。
第二十八條律師擔任法律顧問的,應當按照約定為委托人就有關法律問題提供意見,草擬、審查法律文書,代理參加訴訟、調解或者仲裁活動,辦理委托的其他法律事務,維護委托人的合法權益。
第二十九條律師擔任訴訟法律事務代理人或者非訴訟法律事務代理人的,應當在受委托的權限內代理法律事務,維護委托人的合法權益。
第三十條律師擔任辯護人的,應當根據事實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罪、罪輕或者減輕、免除其刑事責任的材料和意見,維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權益。
第三十一條律師出具法律意見,應當嚴格依法履行職責,保證其所出具意見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
律師提供法律咨詢、寫法律文書,應當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并符合法律咨詢規則和法律文書體例、格式的要求。
第三十二條律師承辦業務,應當告知委托人該委托事項辦理可能出現的法律風險,不得用明示或者暗示方式對辦理結果向委托人作出不當承諾。
律師承辦業務,應當及時向委托人通報委托事項辦理進展情況;需要變更委托事項、權限的,應當征得委托人的同意和授權。
律師接受委托后,無正當理由的,不得拒絕辯護或者代理,但是,委托事項違法,委托人利用律師提供的服務從事違法活動或者委托人故意隱瞞與案件有關的重要事實的,律師有權拒絕辯護或者代理。
第三十三條律師承辦業務應當引導委托人通過合法的途徑、手段主張權利、解決爭議,不得煽動、教唆委托人采取擾亂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等非法手段解決爭議。
律師不得利用提供法律服務的便利牟取當事人爭議的權益,不得接受對方當事人的財物或者其他利益,不得與對方當事人或者第三人惡意串通,侵害委托人權益。
第三十四條律師代理參與訴訟、仲裁或者行政處理活動,應當遵守法庭、仲裁庭紀律和行政處理規則,不得有下列妨礙、干擾訴訟、仲裁或者行政處理活動正常進行的行為:
(一)違反規定會見法官、檢察官、仲裁員以及其他有關工作人員;。
(二)向案件承辦人員賄賂、許諾提供利益或者指使、誘導委托人賄賂;。
(四)在法庭上發表危害國家安全、誹謗他人、擾亂法庭秩序的.言論;。
(五)法律規定的妨礙、干擾訴訟、仲裁或者行政處理活動正常進行的其他行為。
第三十五條律師應當尊重同行,公平競爭,不得以詆毀其他律師事務所、律師或者支付介紹費等不正當手段承攬業務。
第三十六條律師應當保守在執業活動中知悉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不得泄露當事人隱私。
律師對在執業活動中知悉的委托人和其他人不愿泄露的情況和信息,應當予以保密。但委托人或者其他人準備或者正在實施的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其他嚴重危害他人人身、財產安全的犯罪事實和信息除外。
第三十七條律師承辦業務,應當按照規定由律師事務所向委托人統一收取律師費和有關辦案費用,不得私自收費,不得接受委托人的財物或者其他利益。
第三十八條律師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履行法律援助義務,為受援人提供符合標準的法律服務,維護受援人的合法權益。
第三十九條律師承辦業務,應當妥善保管與承辦事項有關的法律文書、證據材料、業務文件和工作記錄。在法律事務辦結后,按照有關規定立卷建檔,上交律師事務所保管。
第四十條律師只能在一個律師事務所執業。
律師在從業期間應當專職執業,但兼職律師或者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律師執業,應當遵守所在律師事務所的執業管理制度,接受律師事務所的指導和監督,參加律師執業年度考核。
第四十一條律師應當妥善使用和保管律師執業證書,不得變造、抵押、出借、出租。如有遺失或者損毀的,應當及時報告所在地縣級司法行政機關,經所在地設區的市級或者直轄市區(縣)司法行政機關向原審核頒證機關申請補發或者換發。律師執業證書遺失的,應當在當地報刊上刊登遺失聲明。
律師被撤銷執業許可,受到吊銷執業證書處罰的,由其執業機構所在地縣級司法行政機關收繳其執業證書。
律師受到停止執業處罰的,應當自處罰決定生效后至處罰期限屆滿前,將律師執業證書繳存其執業機構所在地縣級司法行政機關。
第四十二條律師應當按照規定參加司法行政機關和律師協會組織的職業培訓。
第四十三條縣級司法行政機關對其執業機構在本行政區域的律師的執業活動進行日常監督管理,履行下列職責:
(一)檢查、監督律師在執業活動中遵守法律、法規、規章和職業道德、執業紀律的情況;。
(二)受理對律師的舉報和投訴;。
(三)監督律師履行行政處罰和實行整改的情況;。
(四)掌握律師事務所對律師執業年度考核的情況;。
(五)司法部和省、自治區、直轄市司法行政機關規定的其他職責。
縣級司法行政機關在開展日常監督管理過程中,發現、查實律師在執業活動中存在問題的,應當對其進行警示談話,責令改正,并對其整改情況進行監督;對律師的違法行為認為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應當向上一級司法行政機關提出處罰建議;認為需要給予行業懲戒的,移送律師協會處理。
第四十四條設區的市級司法行政機關履行下列監督管理職責:
(一)掌握本行政區域律師隊伍建設和發展情況,制定加強律師隊伍建設的措施和辦法;。
(三)對律師進行表彰;。
(五)對律師事務所的律師執業年度考核結果實行備案監督;。
(六)受理、審查律師執業、變更執業機構、執業證書注銷申請事項;。
(七)建立律師執業檔案,負責有關律師執業許可、變更、注銷等信息的公開工作;。
(八)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職責。
直轄市的區(縣)司法行政機關負有前款規定的有關職責。
第四十五條省、自治區、直轄市司法行政機關履行下列監督管理職責:
(三)組織對律師的表彰活動;。
(五)辦理律師執業核準、變更執業機構核準和執業證書注銷事項;。
(六)負責有關本行政區域律師隊伍、執業情況、管理事務等重大信息的公開工作;。
(七)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四十六條各級司法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對律師執業實施監督管理,不得妨礙律師依法執業,不得侵害律師的合法權益,不得索取或者收受律師的財物,不得謀取其他利益。
第四十七條司法行政機關應當加強對實施律師執業許可和日常監督管理活動的層級監督,按照規定建立有關工作的統計、請示、報告、督辦等制度。
負責律師執業許可實施、律師執業年度考核結果備案或者獎勵、處罰的司法行政機關,應當及時將有關許可決定、備案情況、獎懲情況通報下級司法行政機關,并報送上一級司法行政機關。
第四十八條司法行政機關應當加強對律師協會的指導、監督,支持律師協會依照《律師法》和協會章程、行業規范對律師執業活動實行行業自律,建立健全行政管理與行業自律相結合的協調、協作機制。
第四十九條各級司法行政機關應當定期將本行政區域律師隊伍建設、執業活動情況的統計資料、年度管理工作總結報送上一級司法行政機關。
第五十條司法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在律師執業許可和實施監督管理活動中,濫權、玩忽職守,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五十一條省、自治區、直轄市司法行政機關可以依據本辦法制定具體實施辦法,報司法部備案。
第五十二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司法部制定的有關律師執業管理的規章、規范性文件與本辦法相抵觸的,以本辦法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