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通常由董事會、高管團隊和員工組成,每個人都承擔著不同的責任。讓我們一起來閱讀一些具有代表性的公司總結范文,了解企業的發展和成長歷程。
公司入離職管理制度大全(22篇)篇一
大家看法:。
1從一個律師的角度,我認為有一個問題要非常清楚地同各個股東約定:
各方的雙重身份及因此雙重身份所導致的不同關系和利益取向,
簡單說,每個股東依據出資可以享受股東的相應權利,這是公司章程里是有約定的。如果該股東同時又是公司員工,依據其在公司中的崗位,一定要有一份清楚的報酬、獎金的領取方式和標準。這是依據其工作原因所得,與股東身份無關。
很多小公司開始創業時大家努力合作,甚至不計報酬,一旦有收益就很容易產生這樣那樣的糾紛,出力大的覺得沒有得到應得的,出力小的覺得大家都是股東,憑什么你要多拿?然后公司就慘,所以這個問題一定要在最初階段明確。我認為是最重要的。
因為是律師,所以從法律角度講了一個問題。如果在北京有這方面的相關需要,可以聯系我提供幫助,聯系方式在資料里有。
其它的管理方面的事情還是同你的管理同業去溝通吧。
第二個例子:小企業應該怎樣管理我在一家私營小企業干銷售多年,老板今年讓我負責全面工作。但因為這么多年來廠里一直沒有什么制度,都是老板娘像開雜貨店一樣管理著。我也沒有什么管理經驗,特向有經驗的老師請教。
公司概況:生產注塑產品,主要是方向盤。有員工50人,技術人員3人,車間主任兼保管3人。有3個生產車間,倉庫若干。上3班。
1、第1車間加工方向盤骨架,方向盤里面是一個鐵制的骨架,骨架由中心頭,連接柱,連接板,外圈等組成。所有這些都在這個車間加工。有沖床,車床,拉床,纏圈機,電焊機等。工作流程是:沖床下各種料供給纏圈者和最后焊接者。拉床供給焊接者。由焊接者最后完成整個骨架。問題:都在一個車間,有隨干隨用,倉庫有限,只有成品骨架入庫保管,其他沒有入庫,又太雜,不知怎么管理。也不知道班產量是多少,只是按天計算工資,干多干少也不知道。反而傷了員工的積極性。
2、第2車間是注塑車間。負責方向盤的注塑,和各種附件及其他注塑產品的加工。從第1個車間領骨架,加工后部分入庫部分給第3車間。因為是3個車間的中間環節,我又不知道怎么和其他車間銜接。問題:領骨架,退骨架,及出現問題兩個車間主任怎么管理。發給第3車間的產品出現問題怎么追究生產者的責任。
3、第3車間組裝車間,負責組裝方向盤,及其他組裝件。問題:組裝計劃變化大,所需的零件太多,物資難管理。人員調動太大,難記工。
大家看法:。
1在大多數的小企業是普遍存在的.我們公司也是.我想我也沒能力回答好你的問題.但我可以給你提幾個建議:。
(1)關于制定個人產量.可以舉行個勞動技能大賽,根據最后優秀工人的產量來指定員工的定額,當然,一定要制定得合理,不能過低,也不能太高.把握住度.
(2)關于東西的亂擺放.其實這是個大問題,一是直接影響公司形象,二是很容易造成零件誤用,造成生產事故,其次員工在這樣的環境下很容易產生工作消極狀態,怠工浪費原材料等.其實現場管理是個大問題,日本的.5s現場管理法你可以學習一下.
(3)關于零件的存儲領用擺置最好你親自到車間深入一下,發現問題所在,然后想辦法解決,可聽取老員工老師傅或者你認為合理的建議.
制度。
其實很多規章制度很多是從實際工作中一點點總結出來的.相信你通過實際工作,會做得很好.
我覺得你上任后首要工作應該是:。
(1)以穩定為主,盡量不要調整領導班子,待穩定后再根據自己的觀察進行任免。
(2)嚴抓現場管理,倉庫保管領用制度。
(3)制定各項規章制度(你點出問題所在,可讓各項工作的負責人進行制定,你再評審,只要你分工明確了,出了問題就找主要負責人)。
(4)給員工制定定額,提高他們的積極性好了,就說到這,都是自己的見解,希望共同學習.
2雀雖小五臟俱全,不論企業大小,基本管理方法大同小異.既是管全面,必須要了解:原料(儲備質量后期預測);設備(檢修運轉);動力(風水電氣);安全;大致的成本構成;資金運轉狀況;熟知工藝流程;熟知各崗位操作要領;規章制度和定額要求必須建立健全;產品各等級標準和產品銷售形勢.總之,你要當一個沒有副廠長的正廠長.真是個鍛煉的好機會.
既然是領導,就要有凝聚力,知人善任必不可少.至于用什么方式?有身先士卒型的,有恩威并施型的,則要根據你自己的特點選擇.但不管什么型,沒有規章制度給你撐腰也不行.
順便說一句,既然老板讓你管,你得和老板把丑話說在前頭:為了企業,六親不認(這是民企最大的毛病).
按道理說,不在幾個主要崗位上干過幾年,抓好全面工作很難,既然把你放在這兒,祝你成功.
3看板管理對于三個車間的生產連接是很有用的,對于第一個車間雜亂現象,首先要把生產設備的位置合理布局,那么各種物料就可以就近原則擺放,只是第一步改進,然后在可以參考5s管理,三車間的職責可以在輸入和輸出兩個節點控制,通過控制點的輸入和輸出,職責也就轉移。個人成績的衡量是個靈活的考察因素,比較復雜。
小企業信息傳遞鏈條短,受市場環境影響大,信息收集處理能力弱,績效考核相應要突出人性化、靈活性和可操作性。
適當的績效考核是企業運營的催化劑,能充分調動員工的積極性,讓員工的個人目標最大程度地配合公司整體目標,從而使公司的目標得到實現。讓我們從小企業的特點出發,看看它們的績效考核該如何開展。
獨特的績效考核特征相比大型企業,小企業有自己的特點:首先,人數相對較少,信息傳遞鏈條較短,不容易失真;其次,抵抗市場風險的能力相對較弱,企業業績受市場環境的影響大;再次,沒有完善的管理信息系統,信息收集處理能力相對較弱。
這三大特點決定了小企業績效考核的特征:人性化、靈活性、可操作性。
小企業信息傳遞鏈較短,不容易失真,所以員工對公司整體目標的理解相對較強,員工個人目標容易統一到公司的目標體系中。另外,由于信息傳遞鏈短,員工之間相互了解的機會較多,在績效考核過程中,可以較多地采用人性化的解決辦法。小企業的業績受市場的影響比較大,因此,用于績效考核的業績考核不應該過于苛刻,否則不能起到良好的激勵作用,只會打擊員工的積極性。小企業的業績考核要體現出靈活性,特別是在設計有關業務方面的績效考核指標時。
小企業的數據收集和分析能力相對較弱,績效考核不能過于細致,否則非但不能成為公司運營的催化劑,反而成為絆腳石。數據收集和分析工作,要和公司實際掛鉤,盡量使用目前可操作的,或者適當努力之后就可以得到的數據。
1,先抓人,把各車間技術骨干抓好由他們各負好各自環節的則。
2,核定工時。
3,按技術含金量和體力消耗量核定工時的含金量。
公司入離職管理制度大全(22篇)篇二
員工離職管理制度編號:tc-zh-037一、總則11、目的1.1完善員工的離職管理,明確公司與員工之間的雇傭關系終止。
2、范圍12.1適用全體員工。
22.2內容:離職包括:辭職、合同結束、自動離職、辭退和違紀開除。
1.1辭職1.1.1員工辭職應提前給予公司書面通知,勞動合同未到期限的員工須提前一個月提出書面申請,即填寫《辭職申請書》(由申請辭職的員工到綜合辦公室領取)。
1.1.2《辭職申請書》經部門經理、綜合辦公室等簽署意見后,上報公司領導審批后,方可辦理離職清還及離職工作移交等手續(手續辦理情況詳見“5、離職清還”及“6、離職工作移交”)。
1.1.3離職手續辦理齊全后,方可正式離崗。凡不按規定履行調離手續者,為擅自離職。公司將此行為視為自動離職處理。
1.2合同結束1.2.1勞動合同到期,雇傭關系將終止。雙方可重新簽訂新的勞動合同。雙方有任何一方解除或續簽雇傭關系都需提前一個月告知對方。
1.2.2雙方均意向解除勞動合同時,員工同樣須辦理辭職手續。
1.3自動離職1.3.1員工無故缺席連續超過四天,或沒有辦理任何書面申請手續,或手續未辦理齊全的均將視作自動離職。
1.3.2用人部門應及時書面通知綜合辦公室,以便綜合辦公室做出相應安排。
理人事調轉手續,給公司造成經濟損失的按有關協議予以賠償,情節嚴重的請求司法機關追究其法律責任。
1.4辭退1.4.1如由于工作能力或表現不能符合公司要求而不適合繼續工作,公司可提前給予書面通知,作辭退處理。
1.4.2員工如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公司利益造成損害的,公司隨時予以辭退,并保留追索權。
1.4.3勞動合同中規定的其他辭退事由發生時,公司有權辭退員工。
1.5辭退程序:
1.5.1辭退員工時,部門經理應到綜合辦公室領取《人員辭退申請表》。
1.5.2經部門領導批準后附相關記錄報綜合辦公室。
1.5.3綜合辦公室經調查了解情況后簽署意見上報公司領導審批。
1.5.4經公司領導批準辭退后,由綜合辦公室通知被辭退的員工。
1.5.5被辭退的員工,接到通知后按離崗前交接程序進行工作交接,在資料、物品交接并結清財務后,由財務部結算工資。
1.5.6在調離公司后一個月內,公司為其辦理人事調離手續。
1.5.7由于公司方面的原因解除勞動合同,根據員工在本公司的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于一個月工資額(不含獎金部分、工齡補貼部分)的經濟補償金(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
1.5.8違紀開除:如員工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公司有權做出開除決定,并立即生效。對此,部門應按員工“獎罰條例”處理,經核準后由綜合辦公室執行。
22、離職清還:
2.1有離職人員均需辦理清還及交接手續,并按《離崗前工作清還單》的流程辦理手續。
2.2分別與本部門、財務部、綜合辦公室進行工作交接和資料物品交接、結算財務后再予核算工資;原則上工資核算后,統一于每月的薪資發放日予以發放。特殊情況者經總經理審批發放。
2.3凡借用公款者及所借用的辦公用品,必須于離職日辦理歸還手續。
2.4按協議賠償公司為其支付的培訓費。
2.5按協議約定賠償因其辭職給公司造成的經濟及聲譽等損失。
33、離職工作移交:
3.1員工離職申請得到批準后,即開始按《工作交接清單》程序辦理移交事項,移交事項包括但不限于:
3.1.1所負責事務之書面流程、規章及所應用的文件表格等。
3.1.2目標及工作安排應辦末了事宜。
3.1.3重要的客戶、往來關系及聯系方式。
3.1.4其他任何與職位有關的重要事項。
3.2辭職員工應向接替(外部新錄用或內部轉職)員工辦理工作移交手續,部門經理作最終審核。在新員工未報到情況下,直接向部門主管或經理辦理工作移交,部門經理以上員工向新任經理及上級主管辦理工作移交手續。
44、離職人員辦理完《離崗前工作清還單》及《工作交接清單》上的所有手續方可正式離職。
55、轉職//轉崗人員的《人事變動申請表》經部門領導、綜合辦公室等簽署意見并經公司領導批準后,必須辦理完《工作交接清單》上的所有手續后方可就職新的崗位。
66、無論以何種原因調離(辭職、辭退、到期終止勞動合同、協議解除勞動合同、自動離職),公司將不再保管檔案和承擔任何費用。
77、不論辦理何種原因的調離所有離職資料、表單均保存在綜合辦公室以便日后查詢。
88、制度由綜合辦公室負責解釋。
99、本制度經總經理審核簽發后執行,修訂亦同。
公司入離職管理制度大全(22篇)篇三
為加強公司人力資源管理,規范員工離職的相關程序,依據《勞動合同法》等國家法律和有關地方法規,結合本公司實際情況,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1.本管理制度適用于公司總部及外派員工。
2.各子公司參照本管理制度并結合自身情況制定本公司的員工離職管理辦法。
1.離職
指公司與員工雙方因某種原因終止聘任關系,根據不同的原因,離職可分為試用期內解除勞動關系、勞動合同到期不再續簽、辭職、辭退、自動離職、協商解除勞動合同以及開除等七類情況。
1.1試用期內解除勞動關系:指在勞動合同中規定的試用期內,公司與員工任何一方提出解除勞動關系的情況。
1.2勞動合同到期不再續簽:指公司與員工簽訂的勞動合同在合約期滿后,公司或員工任何一方提出不再續簽合同,雙方解除勞動關系。
1.3辭職:指勞動合同履行過程中,員工因自身原因提出解除勞動關系的情況。
1.4辭退:指勞動合同履行過程中,因某種原因,公司提出解除勞動關系的情況。
1.5自動離職:指員工終止勞動關系時不履行解除手續,擅自出走離崗,或者解除手續沒有辦理完畢而離開單位的情況。
1.6協商解除勞動合同:指勞動合同履行過程中,當事人經協商一致同意解除勞動關系的情況。
1.7開除:指員工因觸犯國家法律法規或公司制度規定中予以開除的條款,經查實后,公司立即與其解除勞動關系的情況。
1.綜合服務部負責離職面談、離職手續的辦理工作;
2.各職能部門配合綜合服務部進行離職面談、離職手續辦理工作。
(一)試用期員工離職處理辦法
1.試用期內公司提出解除勞動關系的處理方法
1.2員工的直接上級應與綜合服務部一同對其進行離職面談,提出解除勞動關系的理由,并聽取員工的意見,包括試用期內的工作意見。
1.3由綜合服務部指導員工辦理相關離職手續。
2.試用期內員工提出解除勞動關系的處理方法
2.3如員工堅持離職,則由綜合服務部指導員工辦理相關離職手續。
(二)勞動合同到期不再續簽
1.公司提出不再續簽勞動合同的處理方法
1.4由綜合服務部指導員工辦理相關離職手續。
2.員工提出不再續簽勞動合同的處理方法
2.1同'試用期內員工提出解除勞動關系的處理方法'
(三)辭職
1.辭職條件
1.1根據《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員工享有在勞動合同期內提前解除勞動合同的權利,但應至少在離職前30天以書面形式向所在部門負責人提出辭職申請。
2.辭職的處理方法
2.1同'試用期內員工提出解除勞動關系的處理方法'
(四)辭退
1.辭退處理方法
1.6由綜合服務部指導員工辦理相關離職手續。
(五)自動離職
2.對于因員工在任職期間的行為或由于工作交接不完整給公司經濟或聲譽帶來損害的,公司有權利向該員工追索因其行為給公司造成的經濟損失,必要時將追究其法律責任。
(六)協商解除勞動合同
經員工和所在部門、綜合服務部的平等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的,雙方可以隨時終止勞動關系,并按正常程序辦理離職手續。
(七)開除
因員工觸犯國家法律法規或公司制度規定中予以開除的條款,經查實后,公司立即與其解除勞動關系,限期辦理離職手續。對于違法違紀情節嚴重者,公司將送交執法機關追究其民事和刑事責任。
1.員工正式離職前必須按照《員工離職交接單》內的各項內容,逐項辦理交接。
1.1工作移交
1.11員工離職前應提前準備工作移交文檔,并與指定的工作移交人辦理工作移交。員工離職前應準備的工作移交文檔包括:
1.111員工執行的主要工作任務事項說明,主要工作流程、對外聯絡協調關系說明等,其明細程度以便于工作接手人據此迅速掌握工作進展情況為準。
1.112員工保管的書面公司文件、合同、商務資料、業務資料、技術文檔及移交清單。
1.113相關電子文件及存放說明。
1.12員工完成工作移交文檔并辦理工作事項交接及工作文件交接事宜后,由員工所在部門負責人在其《員工離職交接單》工作移交項目下,書面簽署交接完畢證明意見。
1.2資產移交
1.23員工領用資產移交核對無誤,則由綜合服務部在《員工離職交接單》資產移交項目下,書面簽署交接完畢證明意見。如員工領用資產出現缺損,則綜合服務部應先與員工依據公司資產清核管理辦法,辦理資產缺損申報登記,如確定資產缺損責任由員工承擔,則應由綜合服務部出具資產缺損賠償通知,發給員工和財務部,由財務部在財務結算時進行扣繳。
1.3財務結算
1.33擔任公司重要崗位或承擔公司重要工作的員工,應公司財務經理要求,可以對其執行的財務事項進行離職內部財務審計,審計無異議后經財務經理簽署財務結算完成證明意見。
1.4薪資及補償金結算
1.43員工未辦理完畢離職交接事項不得發放薪資及補償金;
1.45員工離職時應在《員工離職交接單》上填報真實有效的離職后聯絡方法,以便公司就員工原負責工作或交接事項與員工聯絡。
1.本制度自起施行。
2.各子公司可參照本制度制定本公司相關員工離職管理辦法,并報總公司審批后執行。
3.本制度最終解釋權歸總公司綜合管理部。
公司入離職管理制度大全(22篇)篇四
本制度所指的員工離職是指員工因發生以下情況時離開公司。本制度同時適用于離職程序管理。
(一)員工辭職:是指員工因個人原因在合約規定的服務期內主動提起申請,要求離開公司。
(二)約滿解聘:是指依據公司與員工簽訂的服務合同,合約期滿后,公司或員工任何一方提出不再續簽合同,雙方解除聘任關系。
(三)辭退:是指與公司簽有試用期服務合同或正式服務合同的員工,在發生以下情況時被公司要求離開公司。
1、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但其違紀程度不足以依違紀開除程序處理的。
4、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需提前30天以書面形式通知員工本人。
2、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
3、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雙方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
(四)違紀開除:是指公司員工嚴重違反公司工作紀律,或因違反國家法律被執法部門裁定承擔刑事責任,公司要求員工離開公司。
(五)自動離職:員工連續曠工五日或累計曠工15日為自動離職。
二、離職申請審批程序。
(一)員工辭職。
1、員工在服務合同期滿前因個人原因提出辭職,應提交書面的《辭職申請》,辭職申請應寫明辭職理由、擬離職時間及其妥善工作移交辦法。
2、辭職員工最遲應于擬離職時間前一個月提出辭職申請;擔任部門主管、經理及以上重要崗位、參與公司重大技術或經營項目的崗位人員最遲應于擬離職時間前兩個月提出申請。
3、辭職員工應向公司人力資源事部遞交辭職申請。人力資源部接到申請后,及時通知辭職員工部門主管領導,并組織離職面談,了解員工真實辭職理由,嘗試挽留員工,并就員工工作移交事宜做出協商安排。
4、公司部門主管、經理(含)以上級別員工辭職應安排與公司總經理或總經理指定委托人面談,并經公司總經理簽署書面批準意見后,方可辦理離職交接手續。
5、基層崗位員工辭職,部門負責人和人力資源事部負責離職面談,面談結束簽署意見后,報主管副總經理審批,方可辦理離職交接手續。
(二)約滿解聘。
1、公司與員工間的服務合同即將屆滿,則公司人力資源部應最遲于合同屆滿前兩個月與公司主管及員工商討合約續簽事宜。
2、如果公司與員工雙方均同意續簽服務合同,則按照員工招聘管理辦法規定的簽約審批程序再次辦理員工簽約事宜。
3、如果公司不同意續聘員工,則按照本管理辦法辭退員工的內部申請審批程序,辦理相關批準手續。如果員工不同意約滿續約,則應提出《約滿辭職申請》,按照本管理辦法員工辭職的內部申請審批程序,辦理相關批準手續。
4、經批準解聘,人力資源部應向員工及相關部門發出《約滿解聘通知單》,由總經理書面簽署同意意見。其后由員工依離職交接程序辦理工作交接。
(三)辭退。
1、當公司及員工發生符合辭退規定的情況時,公司可以提起辭退員工。
2、辭退申請可由擬辭退員工的部門主管提出,提出人應提起書面的《辭退員工申請》,申請中應寫明辭退員工的具體原因、辭退員工的工作移交安排、辭退員工后對業務的影響及后續安排、建議員工移交及離職時間等。
辭退員工申請應由提起人向人力資源部提出,并由該員工的各級主管就辭退申請內容提出書面意見。人力資源部針對辭退申請展開必要調查并提出獨立的評估意見,并需提請公司法律顧問就辭退員工的法律風險提供書面意見。將意見匯總后上報總經理審批。
3、公司最終決定辭退員工,則由人力資源部與員工面談通知并出具書面的《辭退通知單》,通知單中應列明辭退員工的理由、員工離職日期及員工工作移交要求、以及辭退補償安排和其他幫助措施。
4、《辭退通知單》應由總經理簽署書面同意意見后,下發給員工和相關部門。員工據此依離職程序辦理相關。
(四)違紀開除。
1、公司以違紀開除名義辭退員工,因牽涉開除后經濟補償、經濟和刑事責任追究等重要處理事項,必須具有充足的證據后方可以違紀開除名義辭退員工。
2、違紀開除申請由人力資源部在充分的調查取證后提起,并出具書面的《違紀員工開除申請》,違紀開除申請必須經公司法律顧問書面簽署同意意見,經公司總經理批準后方生效。
3、違紀開除申請經批準后,公司人力資源部與法律顧問共同安排與員工的會談,并向員工及各部門發布《違紀員工辭退通知》。員工據以依離職程序辦理相關手續。
(五)自動離職。
1、員工連續五日(含)曠工或累計曠工15日,則視為該員工自動離職。
2、員工終止勞動關系時,不履行勞動合同手續,擅自離崗,或者解除勞動關系手續未辦理完畢而離開公司,則視為該員工自動離職。
3、自動離職員工須承擔違約責任,對原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應承擔賠償責任。
4、員工自動離職,應由其部門主管提起書面的《員工自動離職處理申請》,申請中注明員工自動離職情況、離職后工作處理安排等,向人力資源部提出。人力資源部調查屬實后,即向相關部門和員工本人發送《員工自動離職處理通知》,無法向本人發送通知的,向其指定家庭聯系人發送或在公司內部公告。
5、各相關部門依《員工自動離職處理通知》辦理相關手續。
三、離職交接程序。
(一)員工正式離職前必須依《離職交接單》規定,逐項辦理離職交接事宜。
(二)員工離職交接應辦理以下項目。
1、工作移交。
1)主要工作任務事項說明,客戶資料、對外聯絡協調關系說明等;
2)員工保管的書面文件、合同、商務資料、技術資料、技術文檔等;
3)與工作相關電子文檔。
2、資產移交:
1)包括保管和使用的辦公車輛、辦公家具、辦公電腦、通訊設備、耐用辦公文具、生產工具、圖書、電子資料等。
2)員工領用資產移交核對無誤,則由人力資源部和員工主管部門負責人共同在《員工離職交接單》資產移交項目下簽署交接完畢證明意見。如員工領用資產出現缺損并確定資產缺損責任由員工承擔,則應由人力資源部出具《資產缺損賠償通知》,分發給員工和財務部門,由財務部門在財務結算時扣繳。
3、財務結算。
1)員工離職前應將其任職期間因公費用進行報銷,并結清個人現金借款、支票領用結算事項。對款項追繳、發票追繳等財務工作事項,無法當時完成的應加以說明,以便財務部統一管理并委托他人辦理。
2)員工辦理完畢個人財務事項結算,由公司財務負責人在其《離職交接單》財務結算欄目下簽署結清證明意見。
3)擔任公司重要崗位或承擔公司重要工作項目的員工,應公司財務負責人要求,可以對其執行的財務事項進行離職內部財務審計,審計無異議后經財務負責人簽署財務結算完成證明意見。
4、行政安全交接。
1)員工辦理完畢工作移交、資產移交和財務結算事項后,應將保管的公司鑰匙、工牌、出入證等移交給人力資源部,并辦理相應移交手續。
2)員工辦理完畢行政安全交接后,應將《離職交接單》交與人力資源部負責人。人力資源部部應向公司全體員工公告。
5、員工按《離職交接單》的項目辦妥各項移交手續后,《離職交接單》交人力資源存檔。
四、已被批準離職但未辦完移交手續的員工,在離職前必須與其他員工一樣遵守公司的各項管理制度,不應有任何危害公司利益的言行,如有違犯將視其情節給予相應處罰。
五、員工應于離職后一個月內將人事關系自公司調出,超出一個月仍未調出的,公司將與有關單位聯系,辦理退檔手續。
六、本制度自總經理審批后執行。
公司入離職管理制度大全(22篇)篇五
1、目的:為確保員工離職時,其工作能明確地轉移,以利接交人完整地接任工作,特訂定本制度。
3.1離職。
辭職:員工因個人原因辭去工作,應提前一個月向其部門主管提出書面申請;試用期員工應提前十個工作日提出書面離職申請。
辭退:員工因各種原因不能勝任其工作崗位。
開除、除名:嚴重違反公司規定或有違法犯罪行為者。
自離:連續曠工兩天或累計曠工達到兩次,作自動離職處理。
3.2離職手續。
(1)辭職員工填寫《離職申請表》,經各級領導簽署意見審批后,遞交行政部;
(2)辭職員工填寫《離職交接表》,部門應安排指定人員接替其工作和職責,由部門領導審查簽字,如有未移交事項,不予簽字,如有遺失或賠償物品,需立即書面通知財務部,要求在薪金中扣除。各部門領導在《離職交接表》上審查簽字后再送行政部審核后交財務部。
(3)辭職員工填寫《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交行政部。
(4)辭退、除名員工收到行政部的《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后,辦理離職移交手續。部門應安排指定人員接替其工作和職責,辭退員工完成所有必須的離職手續后,將《離職交接表》交財務部。
3.3薪金結算。
移交不清者,不予結算。即辭即走者,扣除離職當月績效獎金即績效工資部分及給公司帶來了嚴重的損失;給客戶帶來了諸多不便的賠償;未辦理手續擅自離職者,扣除最后一個月薪金。
3.4其他。
在試用期內,如不能勝任本職工作或嚴重違反規章制度,公司隨時有權終止雇傭關系,終止試用。正式員工在工作中不執行管理規定,不服從上級管理,不能完成工作任務,經教育培訓處罰沒有較大改變者,可予立即辭退,不作任何補償。
正式員工因工作能力不能勝任本職工作,或身體原因不能繼續從事原來的工作,既沒違反規章制度,也不愿離職的員工,公司提前一個月通知作為通知期。
申請辭職的員工在已獲申請批準但未到正式離職日期,必須遵守職業道德和操守,一如繼往,繼續上班,服從管理,不得違反規章制度,否則公司有權立即辭退。
對開除、辭退的員工,各部門主管必須有詳細文字資料,闡明具體理由和事實,按照程序逐層報批。合同到期員工,按工作需要或員工自愿可續簽或終止合同;終止合同按照合同約定的條款辦理離職手續,逐層報批。
全體在職員工簽字:
公司入離職管理制度大全(22篇)篇六
規范本公司員工離職作業流程,確保離職交接工作順暢進行。
公司三職等(含)以下員工的離職作業。
人力資源部為本制度的管理部門。
(1)三職等(含)以上須提前一個月申請。
(2)一、二職等須提前10天申請。
4.1.2辭退:解雇離職。
因故被解雇者,公司應事先通知員工,由其直屬主管或部門經理提出申請。
4.2.1員工辭職,由本人向人力資源部索取《員工離職申請單》,并按《員工離職申請單》上所列事項詳細填妥后,親自持單向單上所列各部門辦理手續。
4.2.2若屬辭退情形,則由其直屬主管或部門經理向人力資源部索取《員工離職申請單》,并在《員工離職申請單》上“離職原因”欄內“公司因素”的“其它”項中注明原因,其余交由員工本人持單向單上所列各部門辦理手續。
離職人員提出《員工離職申請單》,經直屬主管核準后,即可辦理離職移交。
4.3.1離職人員辦理移交時,應由直屬主管指定接收人接收;若無適當的接收人,應暫由該職務的直屬主管進行接收。
4.3.2移交人與接收人在辦理職務移交時,均應由本人親自辦理,不得委托他人代理。
4.3.3各項移交,由各部門經辦人員在《員工離職申請單》上簽核即可,必要時需填寫《工作移交清單》。
4.3.4離職人員原職務上的、代管的或正辦理中的工作、文件資料(公司規章、公文、報表、技術資料、圖樣)等均應列入移交。
4.3.5對已辦而未結案的事項,離職人員需向接替人或有關部門交代清楚。
4.3.6離職人員原領用的器材、工具、文具(消耗性除外)、印章等,應交還有關部門。
4.3.7移交手續未完備前,應保留移交人當月薪資,待其移交完成后,再行支付。
4.3.8移交期限:原則上上述移交應于1~3日內辦妥。
4.3.9移交手續(或移交清單)應由直屬主管詳加審查,不合之處應要求更正。如離職人員正式離職后,再發現財物、資料或對外的公司應收款項有虧欠未清者,應由責任人負責追索。
公司入離職管理制度大全(22篇)篇七
1、領導要嚴于律己,寬以待人。
領導,尤其是直接主管,如處理事情不公平公正、帶頭破壞制度和流程、顛倒黑白是非、高高在上、心胸狹窄等。,會導致員工離職。
2、注重員工的思想動態,以預防為主。
hr及直接管理人員應關注員工的思想動態,發現有離職跡象,及時與員工溝通,做到有條不紊。職員常常請假,抱怨增多,不愿意接受新工作,在招聘網站更新簡歷,工作風格與平時有些出入等等,這些都是員工離職前的表現,hr和直接主管要定期或不定期與員工交流,善于發現員工離職現象,做好預防工作。
3、重視核心員工的保密管理。
對重要崗位人員簽訂競業協議,對公司機密資料要加強保密。保密信息應采取嚴格保密措施,以防止泄漏。
4、如果有員工要辭職,可以誠懇進行辭職面談。
對于提出辭職的員工,直接主管和人力資源部要進行辭職面談。
挽留原則:看該員工是否是公司的中堅力量,看該員工現階段的工作是否處于關鍵性階段,離職后是否會導致工作不能正常開展。看員工是否同意公司的文化。面談結束后,將面談結果與部門領導及離職人員的意見進行對照,與同崗位在職人員溝通,核實面談信息的準確性。整理分析面談結果,提出分析意見和建議,提交人力資源分管副總經理,并進行歸檔整理管理。
5、人性化辦理離職手續。
企業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辦理辭職手續,不得因各種原因扣除或者拖延工資。人事部門要注意保存好相關的書面證明材料,避免出現勞資糾紛的風險,例如,員工辭職申請表、勞動合同終止書、離職通知書、考勤表等。
員工離職的原因一般為:工資不滿意、領導不滿意、人際關系不滿意、績效不合格、績效考核結果不盡合理、工作錯誤、個人原因等,人力資源部門總結分類,找到規則,對人力資源政策、流程體系提出改進建議,實現企業管理的持續改進。
1、辭職: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員工自動提出與公司解除勞動關系。
(1)試用期;員工應提前7天向直接主管遞交離職申請單。
(2)合同期間;員工應提前30天向他的直接主管遞交離職申請表格。
2、擅自離職:在合同期間,雇員擅自離職或者該雇員已經遞交了辭職申請,但未經批準就擅自離崗、或員工辭職申請雖獲批準但未履行完畢離職手續就擅自離崗。
(1)發現后當天,部門負責人到財務部、行政部查明員工是否存在拖欠財務等遺留問題,并向人力資源部門書面遞交員工離職情況報告,由人力資源部按開除處理。
3、勞動合同期滿:勞動合同期滿后,雇員或公司一方不再續約。
(1)員工提出不續簽:員工應提前30天向人力資源部提交辭職申請表。
(2)公司提出不續簽:部門負責人提前2個月填寫解雇員工申請表,并提供具體反映員工不稱職,監督部門提供具體工作過失和處罰材料,提交人力資源部,人力資源部應提前30天發送《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書》通知員工,并辦理相關手續。
4、辭退:員工因各種原因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調整后仍不能勝任工作的,或因違反公司相關規章制度而提出終止勞動關系。
(1)試用期:人力資源專員在試用期滿前3天通知該員工,并按規定按規定進行離職手續。
(2)合同期:部門主管應提前2個月向人力資源部遞交《辭退申請表》,并于1個半月前向人力資源部遞交有關員工的處罰材料及工作上的過失行為。人事部提前30天發出《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通知員工,該員工在接到通知書后按規定辦理離職手續。
5、開除:員工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或國家法律法規的,由公司提出解除勞動關系。
(1)對符合解聘條件的員工,公司可以在任何時候不通知解聘。由其直接上司其辦理離職手續。企業有權向其追索相應的賠償金。
公司入離職管理制度大全(22篇)篇八
一、本規定適用于集團本部員工。
二、集團人力資源部為集團本部員工入職管理工作的主要責任部門。
三、員工入職包括招聘入職和調動入職。
1、招聘入職:指通過面向社會公開招聘方式,選拔入職于集團本部的員工;
2、調動入職:指因工作需要,由集團轄屬各控股公司調入集團本部任職的員工。
四、員工入職程序。
1、人力資源部制作《入職通知書》(見附件一),于員工入職報到前一個工作日發至總裁辦及員工所在部門,以便有關部門做好工作安排。
2、員工入職當日,人力資源部根據《入職通知書》所列事項,向員工收取相關材料,之后引領其至總裁辦及員工所在部門辦理相關手續或事項。
3、招聘入職的部門副總經理級以下員工,入職后第二個工作日起,人力資源部對其進行入職培訓;調動入職的部門副總經理級以下員工(調動后崗位職責不變的員工除外),入職后第二個工作日起,員工所在部門對其進行上崗培訓。
以上培訓實施辦法參照集團公司《員工培訓管理規定》執行。
4、員工入職后三個工作日內,人力資源部與其簽訂為期三年的勞動合同(屬調動入職的員工,如其符合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條件,則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同時人力資源部將《人事登記表》(見附件二)以電子文件形式發給招聘入職的新員工,員工填寫完整并將表格打印簽名后,連同電子文件提交人力資源部。
5、員工入職后一周之內,人力資源部將員工資料錄入集團本部員工信息庫,并為入職員工建立培訓檔案及人事檔案,具體建檔辦法參照集團公司《員工檔案管理規定》執行(對調動入職的員工,則由人力資源部與調出單位接洽人事檔案移交事宜)。
6、人力資源部按照《員工工作服管理規定》,于每季度首月3日前,為調動入職的員工和招聘入職并已通過試用期考核準予轉正的員工(以上均不含副總裁及以上員工)申請制作工作服。
五、其他事項。
1、招聘入職的員工如未能在規定時間報到,人力資源部須了解原因,并視情況決定是否推遲其報到日期(最多可推遲15天)。對超過15天未報到者,視為自動放棄錄用資格,人力資源部須電話通知其本人。特殊情況需延期15天以上報到的,須報集團總裁批準。
2、集團本部對外推薦人員推薦中止或期滿返回集團本部,其入職辦法參照上述入職程序中有關調動的規定辦理。
六、本規定經集團公司總裁批準后生效,自公布之日起執行。
七、本規定修改權歸集團運營發展部,解釋權歸集團人力資源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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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入離職管理制度大全(22篇)篇九
xxxx有限公司離職管理制度第一章總則第一條依據公司為規范離職及辭職及辭退行為,維護公司和員工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等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結合公司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離職及辭退的界定本辦法所稱的“離職”是泛指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的行為,包括協商解除、員工辭職及被動解除、公司辭退、經濟性裁員、勞動合同終止等多種情形。“辭退”是指公司單方解除員工勞動合同的行為。
本辦法主要適用于與公司建立勞動關系的員工。
第四條協商解除公司與員工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若公司同意與員工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的,人力資源部應征得員工同意,并就薪資結算、工作交接等相關事宜達成一致后,訂立《協商解除協議書》。
(2)若員工同意與公司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的,員工應征得人力資源部同意,并就薪資結算、工作交接等相關事宜達成一致后,訂立《協商解除協議書》。
勞動合同按照《協商解除協議書》約定的日期和方式解除。
第二章員工辭職或被動解除第五條員工辭職的提前通知義務員工提前30天以書面形式通知公司,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3日通知公司,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章員工辭職管理員工辭職及人力資源部處理員工辭職,應遵循以下規定:
(2)員工辭職的書面通知可以向本部門主管作出,也可以直接向人力資源部作出。本部門主管或人力資源部收到員工辭職書面通知后,應進行離職面談,確認是否簽訂有服務期協議或競業限制協議相關約定,并確定離職的理由,并簽署確認意見;(3)員工辭職經本部門主管、人力資源部和總經理逐級確認后,由人力資源部通知辭職員工交接事宜以及離開公司的確切日期;(4)在確認交接事宜完畢后,人力資源部開具《解除勞動合同證明》或《退工單》,并送達辭職員工。
第六條員工被動解除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員工可以書面通知解除勞動合同:
他情形。
公司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員工勞動的,或者公司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員工安全的,員工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通知公司。
第七條員工被動解除的程序因公司過錯而是員工被動解除勞動合同的,其管理應遵循若下規定:
(1)員工向人力資源部遞交由本人簽名的《離職單》,填寫離職類型為“因公司過錯導致員工被動解除”,并附上相關說明;(2)人力資源部在調查核實后將情況通報公司工會,并通過適當途徑進行調解;(3)如員工反映事實確鑿并經調解無效后,由人力資源部按規定辦理交接和退工手續。
第四章公司辭退第八條過錯性解員工在任職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在使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2)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的;(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4)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公司對完成公司的工作任務造成重大影響,或者經過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5)提供虛假信息或事實其他欺詐行為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6)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九條非過錯性解除員工任職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30日以書面通知員工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員工1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員工患病或者非因公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2)員工經考核不合格,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在下一個考核周期仍不能考核合格的;(3)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公司與員工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第十條公司辭退的程序公司以非過錯及過錯解除而辭退員工的,應遵循以下程序:
(1)由人力資源部填寫《解除勞動合同情況說明》,同。
時附上相關材料;(2)通報公司部門經理;(3)呈報公司總經理核準;(4)由人力資源部將《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送達至被解除勞動合同的員工;(5)被解除勞動合同的員工按照交接清單所列項目逐項交接退工手續。
第五章經濟性裁員第十一條經濟性裁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占公司員工總數10%以上的,公司提前30日向工會說明情況,聽取工會的意見后,裁減人員方案經向所在地勞動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
(1)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2)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3)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后,仍需裁減人員的;(4)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裁減人員時,應當優先留用下列人員:
(1)與本公司訂立較長期限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2)與本公司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3)家庭無其他就業人員,有需要扶持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公司依照本條第1款規定裁減人員,在6個月內從新招用人員的,應當通知被裁減的員工,并在同等條件下優先招用被裁減的人員。
第十二條經濟性裁員的程序公司實施經濟性裁員,應遵循以下規定:
(1)人力資源部梳理裁減方案,核實是否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條件及在程序執行和經濟補償方面是否存在遺漏,核實裁減人員中是否有不得解除或終止的情形;(2)提前30日將裁員方案(草案)通知工會,并同時提交所在地勞動局備案;(3)在提前通知期屆滿前根據工會和勞動局意見進行完善,并在30天的提前通知期屆滿后實施裁員,并依法支付經濟補償金。
第六章勞動合同終止第十三條勞動合同終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1)勞動合同到期(2)員工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3)員工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4)公司被依法宣告破產的;(5)公司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公司決定提前解散的;(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條勞動合同終止的程序勞動合同的終止,應遵循以下規定:
(1)公司以書面形式通知對方(除員工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情形外);(2)由人力資源部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相關手續。
第七章不得解除和終止的情形第十五條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實施非過錯性解除和經濟性裁員:
(4)女員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5)在本公司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條勞動合同期滿,有第十五條第(四)規定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應當續延至相應的情形消失終止。但涉及工傷員工的,按照國家有關工傷保險的規定執行。
第八章違約金、經濟補償金與賠償金第十七條違約金公司可在培訓服務期協議或競業限制協議條款中約定,員工違反約定時應支付違約金:
(1)公司與員工訂立有培訓服務期協議或條款的,員工辭職或被公司過錯性解除勞動合同的,應依據協議的相關約定支付經濟補償金;(2)公司與員工訂立有競業限制協議或條款的,在員工辭職后公司依約支付經濟補償的前提下,員工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公司支付違約金。
第十八條經濟補償金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時,需要根據法律和法規支付經濟補償金的,在員工辦結工作交接時,公司支付經濟補償金。
有下列解除或終止情形之一的,公司無需支付經濟補償。
金:
(1)員工試用期間提前3日或正式合同期間提前30天解除勞動合同的;(2)員工被過錯性解除勞動合同的;(3)合同到期,公司在不降低現有勞動待遇的前提下征求續簽意愿時員工表示不續簽的;(4)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經濟補償按員工在本公司工作的年限,以每滿1年支付1個月工作的標準向員工支付。6個月以上不滿1年的,按1年計算;不滿6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的工作工資的經濟補償。
員工月工資高于公司所在地政府公布的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標準按該月平均工資3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金的年限最高不超過12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員工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
第十九條賠償金公司或員工任何一方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給對方造成損失的,均應按照法律或合同的約定支付賠償金。
充分的,公司應當繼續履行;如果員工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公司按照經濟補償金的2倍支付賠償金。
(2)員工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公司有權要求員工基于實際損害原則或者勞動合同或專項協議的約定支付賠償金。如勞動合同或專項協議載有違約金條款的,員工按照約定支付違約金后,違約金不足以抵充實際損失的,公司依然有權要求其支付賠償金。
第九章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的相關義務第二十條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的相關義務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勞動合同當事人都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1)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勞動合同當事人都應該依據誠信原則以及法律法規、公司規章制度和勞動合同的規定或約定處理相關事宜;(2)辭職員工在提交離職清單后的3日(試用期)或者30日(正式合同期)內,應當繼續履行合同規定的崗位責任并繼續遵守公司規章制度。
或專項協議中與公司約定服務期和違約金或者造成公司損失的賠償金等相關內容的,應當在解除勞動合同時按照約定向公司支付違約金或賠償金,支付方法按照公司規章制度執行;(5)公司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為員工辦理退工手續。
第十章離職辭退管理部門第二十一條離職辭退管理公司人力資源部主管員工離職辭退工作。
公司內各層級各部門及其管理者都沒有解除或者終止員工勞動合同的權利,只有提請人力資源部解除或者終止員工勞動合同的建議權,解除或者終止員工勞動合同應當嚴格遵守本辦法中的相關規定操作。
管理人員因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共和本辦法的規定,違法解除或者終止員工勞動合同造成不利后果的,公司將根據情節輕重給予不同程度的懲戒,直至以“嚴重失職”為由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的規定申請勞動仲裁,并在不服仲裁裁決的前提下向有管轄權的基層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第十二章附則第二十三條解釋權本辦法由人力資源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五條施行日本辦法已經征求工會意見并經公司總經理批準,于年日施行。
抄送:存檔。
xxxxxxxxxxxxxxxxxx有限公司20xx年xx月xx日印發。
公司入離職管理制度大全(22篇)篇十
為了規范管理,強化內部責任,確保公司工作順利開展和信息資料資產的安全,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員工離職需提前十五天向部門領導提出書面辭職申請,在辦公室領取《員工離職申請表》,待部門主管、副總經理、總經理批準后,方能通知辭職員工部門主管安排工作交接。
三、離職人員離職前必須主動到財務部結清一切銷售及個人財務往來,離職人員銷售的所有業務,不管什么情況(包括辭職、外調、系統內調動、辭退、兼職業務員),一律歸離職人員負責收回,不得轉讓他人代收。
四、兩人或兩人以上合伙的業務,只能歸一人為主,再由為主的人分配到另幾個人。離職前必須征得其他合伙人同意,但一定要辦理交接手續,如賬務未及時收回或造成的損失,應一起承擔經濟責任。
五、離職員工交接的業務單位,由相關部門主管重新分配給其他業務員,離職員工在離職前與新接手的業務員進行相關工作情況的銜接。
六、離職員工在離職前,必須將本人負責的欠款全額收回,一般在15—30天內,如特殊情況不能及時收回的,最長不能超過4個月。
七、賬務實行終身負責制,誰負責誰收回,如未在規定時間內收回欠款,則必須把貨物收回公司倉庫入庫,再由接受人重新鋪貨,概不履行的,公司將追究當事人的經濟和法律責任,一切費用由當事人承擔。
八、此制度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韶山故里紅酒業銷售公司2012年10月7日。
公司入離職管理制度大全(22篇)篇十一
為確保員工離職時,其工作能明確地轉移,以利接交人完整地接任工作,特訂定本辦法。
適用于xx有限公司員工離職時的處理程序。
3.1辭職
(1)員工因故辭職,應于x個月前向其部門經理及總經理提出書面申請。
(2)員工主管與辭職員工積極溝通,對績效良好的員工努力挽留,探討改善其工作環境、條件和待遇的可能性。
(3)辭職員工填寫《終止/解除勞動合同申請表》及《員工離職面談記錄表》,經各級領導簽署意見審批后,遞交行政人事部。
(4)辭職員工收到行政人事部的《辭職答復函》后,辦理離職移交手續。部門應安排其他人員接替其工作和職責。
(5)辭職員工完成所有必須的離職手續后,將《離職交接表》交行政人事部結算薪資。
(6)試用期職員或未簽訂勞動合同者離職申請應于二日前提出。
3.2辭退、除名
(1)員工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由其部門經理填寫《終止/解除勞動合同申請表》呈準后,作辭退處理。
(2)辭退員工收到行政人事部的《終止/解除勞動合同函》后,辦理離職移交手續。部門應安排其他人員接替其工作和職責。
(3)辭退員工完成所有必須的離職手續后,將《離職交接表》交行政人事部結算薪資。
(4)員工未經批準擅自離開公司者,視為自動離職,作除名處理。除名員工必須按公司規章制度辦理離職手續,行政人事部方可結算薪資。
3.3離職面談
員工辭職、辭退時,該部門負責人與該員工進行離職面談;如有必要,可請其他人員協助。談話完成下列內容:
(1)審查文件、資料的所有權;
(2)審查其了解公司秘密的程度;
(3)審查其掌握工作、進度和角色;
(4)闡明公司和員工的權利和義務。
(5)《員工離職面談記錄表》經員工和談話經理共同簽字,并交行政人事部存入員工檔案。
4.1員工獲準離職或作辭退處理時,由行政人事部發給《離職通知書》依規定辦理移交手續。
4.2離職員工應填寫《移交清單》x式x份后,并由移交人及監交人簽名蓋章。移交清冊由移交人、接交人各持x份,x份送行政人事部備查。
4.3移交事項
(1)現款、有價證券、帳表憑證。
(2)原物料、財產設備、器具、公章。
(3)規章、技術文件、業務等有關資料。
(4)其他應交辦事項。
4.4監交
(1)經理級以上員工由總(副)經理監交,但情況特殊者,仍由在握董事長指派專人協助監交。
(2)主管級以下員工由直屬經理監交。
5.1除名員工必須按公司規章制度辦理離職手續,行政人事部方可結算薪資。
5.2員工辦妥離職手續后,由行政人事部依《勞動合同》辦理勞動合同終止、退保及結算工資等相關手續。
5.3主管級以下員工,行政人事部當日結算薪資后,財務部予以發放。
5.4經理級以上員工,行政人事部將結算的薪資仍做在當月的薪資表中,財務部于次月8日予以發放。
6.1員工離職時必須辦妥離職手續,否則員工本人將承擔由此造成的損失,必要時將要求其承擔法律責任。
6.2凡違紀辭退、除名的員工,公司不事先通知和作任何補償。
6.3在通知期內,如有關員工故意缺勤或未盡全力執行任務,或因不盡職責而給公司帶來經濟損失的,公司有權追究其經濟責任。
6.4移交人于離職6個月內,經發現有虧空、舞弊或業務上不法事情,除應負擔賠償責任外,情節嚴重者,將追究法律責任。如監交人知情不報或故意疏失,需受連帶處分。
7.1公司員工的離職工作以保密方式處理,并保持工作連貫、順利進行。
7.2辭職員工的'辭職手續辦理完畢后,辭職者即與公司脫離勞動關系,公司亦不受理在x個月內提出的復職要求。
8、本制度解釋權歸于xx行政人事部。
9、本辦法自20xx年xx月xx日起開始試行。
公司所有員工自請辭職者,應按下列期限預先提出辭呈并交書面的申請。
1、經理(含)以上人員,應于離職二月前提出。
2、主任(含)以下人員,應于離職一月前提出。
凡經理以上人員自辭職申請上交起未滿二月擅自離開公司的或主任以下人員自辭職申請上交起未滿一月擅自離開公司的,一律按違約處理,公司有權扣留其工資和風險金。
所有離職者經部門主管和公司總經理批準后,按照員工離職辦理表的相關內容進行手續辦理,待完善各項手續后方可離職。
因故被公司解聘的人員,由人力資源部提前一月書面通知,待完善相關手續后方可離職。
經批準離職人員,應在離職前辦妥業務移交手續,并經由部門主管監督交接完成后,可發給當月工資,未辦妥各項離職手續者,工資延發。
工作移交時,接任員工對于移交事項查有遺漏或手續欠妥者,應會同主管、離職人員核對,自移交日起三日內補辦清楚。
凡有下列行為的人員,公司將解除勞動合同予以辭退,永不錄用。
1、不服從公司管理和安排,經勸告仍不改正的。
2、安全意識較差,不遵守公司安全管理制度,不履行自己的安全職責,累計3次無故不參加安全會議、安全教育培訓的。
3、一年內發生事故三次以上,累計事故損失4萬元以上的。
4、不遵守管理制度,工作不認真負責,服務態度極差,造成機械損失或重大投訴。
5、有嚴重經濟問題,搞徇私 舞弊的。
6、擅自停運、堵站、堵路、聚眾鬧事、干擾他人正常經營,不服從公司安排管理或給公司造成惡劣影響的。
7、發生甩客、宰客,有重大服務質量投訴,侮辱、謾罵、毆打乘客,情節嚴重的。
8、發生重特大交通事故并負主要責任或以上的。
9、一年內有三次或三次以上劣跡記錄的。
10、被列入公司黑名單的。
11、被行業主管部門注銷機動車駕駛證或從業資格證的。
12、嚴重違規經營的。
13、有違法犯罪行為的。
14、造成重傷傷人事故的。
公司入離職管理制度大全(22篇)篇十二
規范公司離職員工的多種結算活動和交接工作,以利于工作的延續性;保護員工和公司免于離職糾紛;與離職人員的面談可提供管理方面的改進信息,幫助提高公司管理水平。
3.1辭職: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員工自動提出與公司解除勞動關系。
3.2擅自離職:合同期內,員工擅自離開工作崗位、或員工已遞交辭職申請但未經批準就擅自離崗、或員工辭職申請雖獲批準但未履行完畢離職手續就擅自離崗。
3.3勞動合同到期:勞動合同期限已滿,員工或公司一方提出不再續簽合同。
3.4辭退:員工因各種原因不能勝任崗位工作,經過培訓或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或因違反公司相關規章制度,由公司提出與其解除勞動關系。
3.5開除:員工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或國家法律法規,由公司提出與其解除勞動關系。
4.1總監級及其以上員工:收到員工離職申請的3個工作日內,由其直接上司簽署意見并報送分管副總審核后,報送人力資源部,人力資源總監在3個工作日內會簽完畢后報送總經理審批,總經理在3個工作日內將審批結果反饋人力資源部。
4.2總監級以下員工:收到員工離職申請的3個工作日內,員工所在部門負責人或直接上司在2個工作日內簽署意見,報送人力資源部,人力資源總監在3個工作日內審核并提出意見,報送人力資源分管副總復核,人力資源分管副總在2個工作日內復核完畢后,報送總經理審批,總經理在3個工作日內將審批結果反饋人力資源部。
4.3會簽人對手續辦理的合規性和合理性負責,不具有決定權,但具有否決權。
5.1辭職。
5.1.1試用期內;員工提前7天向其直接上司提交《員工離職申請表》。
5.1.2合同期內;員工提前30天向其直接上司提交《員工離職申請表》。
5.2擅自離職。
由部門負責人在發現后當日,至財務部、行政部查清該員工是否存在拖欠財務等遺留問題,向人力資源部門書面遞交員工離職情況報告,由人力資源部按開除處理。
5.3勞動合同到期。
5.3.1員工提出不再續簽:員工應提前30天將《離職申請表》報送人力資源部。
5.4辭退。
5.4.1試用期內:人力資源專員在試用期滿前3天通知員工,員工收到通知后按按要求辦理離職手續。
5.4.2合同期內:部門負責人提前2個月將《辭退員工申請表》報送人力資源部,監察部在1個半月前將該員工的處罰資料和工作過失行為報送人力資源部。人力資源部提前30天以《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的形式通知員工本人,員工收到通知書后按要求辦理離職手續。
5.5開除。
對于符合開除條件的員工,公司可隨時進行開除,無需提前通知。由其直接上司其辦理離職手續。公司有權向其追償相應的補償金。
6.1面談準備工作。
6.1.1在得到員工離職信息的第一時間內,與員工所在部門負責人及時進行溝通、確認。
6.1.2員工信息收集整理:主要內容為與所屬離職員工有關的個人信息,包括職位信息、心理狀況信息、閱歷與經驗信息、家庭背景信息、生活狀況信息;與員工有關的績效和薪酬信息,包括所獲得的榮譽和獎勵信息、薪酬福利信息、績效表現等內容;員工離職信息,包括離職原因、離職后的目標單位、目標崗位等。
6.1.3準備面談主題。
6.2離職面談注意事項。
6.2.1注意平衡維護企業、部門主管和員工三方的利益。
6.2.2面談場所和時間選擇:場所一般選擇輕松明亮的空間,面談時間一般控制在20分鐘——40分鐘。
6.2.3不要過分安慰,不提員工表現。
6.2.4不承諾做不到的事,不談及他人。
6.3面談人的選擇。
6.3.1總監級及其以上員工:由人力資源分管副總或總經理負責離職面談。
6.3.2主管級及其以上員工:由人力資源負責人負責離職面談。
6.3.3主管級認下員工:由人力資源專員負責離職面談。
6.4挽留原則。
6.4.1看該員工是否是公司的骨干力量。
6.4.2看該員工現階段的工作是否處于關鍵階段,離開后是否會導致工作無法正常進行。
6.4.3看該員工是否認同公司的文化。
6.5面談結束后,將員工面談結果與部門負責人意見和離職員工信息對比,與同崗位在職員工交流,核實面談信息的準確性。考整理分析面談結果,提出分析觀點和建議,報送人力資源分管副總,并進行歸檔管理。
7.2離職通知。
7.2.1人力資源部在收到人力資源分管副總或總經理審批意見的2個工作日內,由人力資源專員以郵件形式通知員工本人及各相關部門負責人,確定交接時間。
7.2.2人力資源專員負責整個離職手續辦理工作的監督工作,由人力資源部向離職員工發放《員工工作交接清單》,交接工作嚴格根據《員工工作交接清單》進行。
7.3離職手續辦理。
7.3.1用人部門。
a確認員工離職日期及薪資結算日期。
b協助離職員工辦理工作交接事宜。
c資料交接:工作文件、客戶資料、合同等,包括電子版和紙質版。
d工作交接:工作職責、工作流程、工作進度、代辦事項、工作聯系人等。
7.3.2行政部。
a考勤卡或門禁權限的解除;電腦(筆記本)、名片及辦公用品的回收。
b本月考勤情況說明。
c郵箱等賬號的禁封,通訊錄刪除。
d其它事項。
7.3.3人力資源部。
a合同解除。
b離職證明的出具。
c五險一金終止日期及其減員。
d確定檔案、戶口和福利關系的轉出日期。
e其它事項。
7.3.4財務部。
a借款支票。
b借款現金。
c工資結算:包括應發工資、經濟補償金(發送)、賠償金(扣除)及其發放時間和方式。
7.3.5《員工工作交接清單》一式二份,由離職員工(移交人)、接收人和監交人三方分別簽字確認后,移交人保留一份,另一份報送人力資源部備案。
7.3.6移交人員:由用人部門負責人指定接收人。如暫時如合適的接收人,原則上由移交人的直接上司作為接收人。
7.3.7普通員工由其直屬主管監交。
7.3.8主管級及其以上員工由其直接上司監交或由人力資源部指定人員監交。
8.1員工離職時必須辦妥離職手續,工資及相應補償金等只有在辦妥離職手續后才予以發放。否則員工本人將承擔由此造成的損失,必要時將要求其承擔法律責任。
8.2凡違紀辭退、除名的員工,公司不需要進行事先通知和作任何補償。
8.3在通知期內,如有關員工故意缺勤或未盡全力執行任務,或因不盡職責而給公司帶來經濟損失的,公司有權追究其經濟責任。
8.4移交人于離職6個月內,經發現有虧空、舞弊或業務上不法事情,應負擔賠償責任;情節嚴重者,將追究法律責任。如監交人知情不報或故意疏失,須受連帶處分。
8.5正常工作任務需要跨期執行的(應收賬款回收,客戶追蹤),由移交人協助接收人熟悉工作各種工作關系,交接后由接收人繼續處理。如造成損失,由接收人全責承擔。
凡符合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的離職行為,由公司依法支付經濟補償金。
凡員工在離職時具有以下行為之一者,公司有權對其進行經濟追償:
10.1擅自離職者。
10.2工作交接未清,給公司造成損失者。
10.3違背國家法律與公司保密協議,泄露公司業務秘密情節者。
10.4挪用公款者。
10.5其它給公司造成經濟損失或聲譽損失者。
離職員工按照離職流程辦妥離職手續,將《離職申請表》、《工作交接清單》交至人力資源部,人力資源部將《工作交接清單》和《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復印件報送財務部,財務部根據上面的資料進行離職員工的薪資結算,并于次月的發薪日發放。
12.1人力資源部。
12.1.1檢查提交的離職手續是否完備。
12.1.2向行政部提供離職人員名單。
12.1.4離職手續歸檔。
12.2行政部。
12.2.1調整公司通訊錄。
12.2.2辦公用品的歸檔或銷毀。
13.2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執行,最終解釋權歸公司人力資源部所有。
公司入離職管理制度大全(22篇)篇十三
為規范本單位計算機信息安全工作,更好的服務于本單位信息化建設需要,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工作人員離職之后仍對其在任職期間接觸、知悉的屬于本單位或者雖屬于第三方但本單位承諾或負有保密義務的秘密信息,承擔如同任職期間一樣的保密義務和不擅自使用的義務,直至該秘密信息成為公開信息,而無論離職人員因何種原因離職。
第三條離職人員因職務上的需要所持有或保管的一切記錄著本單位秘密信息的文件、資料、圖表、筆記、報告、信件、傳真、磁帶、磁盤、儀器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載體,均歸本單位所有,而無論這些秘密信息有無商業上的價值。
第四條離職人員應當于離職時,或者于本單位提出請求時,返還全部屬于本單位的財物,包括記載著本單位秘密信息的一切載體。若記錄著秘密信息的載體是由離職人員自備的,則視為離職人員已同意將這些載體物的所有權轉讓給本單位,本單位應當在離職人員返還這些載體時,給予離職人員相當于載體本身價值的經濟補償;但秘密信息可以從載體上消除或復制出來時,可以由本單位將秘密信息復制到本單位享有所有權的其他載體上,并把原載體上的秘密信息消除,此種情況下離職人員無須將載體返還,本單位也無須給予離職人員經濟補償。
第五條離職人員離職時,應將工作時使用的電腦、u盤及其他一切存儲設備中關于工作相關或與本單位有利益關系的信息、文件等內容交接給本單位相關人員,不得在離職后以任何形式帶走相關信息。
xxx。
xxxx年xx月xx日。
公司入離職管理制度大全(22篇)篇十四
企業往往在最初創立的時候,容易對檔案的建立流程和檔案資料的備份疏忽大意,從而給企業造成了不可估量的損失。莊律師在活動現場就舉了這樣一個案例:某一建筑公司老總在公司創立之初,外聘自己的一個好朋友任職副總職位,并主管公司的人事。
莊律師強調:企業在一開始就要建立一套健全的檔案管理制度,對檔案資料要詳細記錄,勞動合同一定要做好備份,預防萬一遺失而沒有證據造成財產損失。
離職流程要規范,企業時刻要警惕。
如今,人們的法律觀念越來越強,企業hr要時刻保持警惕,不僅做到嚴格規范用人,也應做到在離職流程上的規劃化,才能夠有效避免給企業帶來經濟上的損失。
莊律師特別強調,如何避免企業支付經濟補償金,以及解除勞動關系協商內容的注意事項。注意事項主要說明企業要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保和按時發放工資,企業若單方面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則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同時企業在解除勞動關系協議的內容要詳細具體,做到規避離職所帶來的各項勞務糾紛風險,并告知勞動者協議內容的相關法律規定等。
會后參會的hr們和律師團隊進行了分組,展開了更深入地討論,律師團們對于hr們提出的問題都一一進行了詳細解答,整個活動氛圍活躍。hr們對于本次活動給予了高度評價,活動主題貼切實用,都期待能更多地舉辦類似的沙龍活動。
公司入離職管理制度大全(22篇)篇十五
1.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的有關規定,同時為了進一步規范公司的人力資源管理工作,維護公司和員工雙方的合法權益,促進經營發展和提高企業經濟效益,特制訂本規定。
1.2本規定適用于公司全體員工。
2.1入職手續:所有新入職員工在入職兩個工作日內應向人力資源部提供以下內容:
身份證原件。
畢業證原件。
技能資質證書原件。
兩寸照片兩張。
個人從業簡歷一份。
2.2學習企業文化和管理制度:所有新入職員工在入職第一天應在人事專員的帶領下學習企業文化和企業管理制度。
2.3入職介紹:所有新入職員工在入職第一周最后一個工作日下午由人事專員帶領,對新員工進行辦公場所、其他同事介紹。
三、試用期管理。
3.1新員工入職時間低于五個工作日(含五個工作日)被通知試用考核不及格的,次部分人員沒有試用期工資;超過五個工作日的將按照實際出勤天數結算試用工資。
3.2試用期工資為正式工資的80%。試用期通過的員工在入職第三個月向人力資源部提交轉正申請,申請通過的從第四個月開始領取100%正式工資及各項福利;沒有通過申請的將延長一個月的試用期,或者調崗、辭退處理。
四、勞動合同。
4.1新聘員工在通過所規定的錄用、試用、轉正程序后,成為公司的員工,納入公司日常人事管理范疇。
4.2被招聘錄用的員工到公司入職第六日,應到所屬人力資源部門簽訂試用期合同,轉正批準后再進行正式勞動合同的簽訂,簽定合同由人力資源部經理負責。
4.3勞動合同一經簽定,公司和員工必須認真對待,嚴格履行,無論是必備條款、法定協商約定條款還是補充協商約定條款,都不得任意違反。
4.4勞動合同簽定后,由于某種原因經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對原合同條款進行修改或補充。
4.5勞動合同的變更一般遵守以下程序:
提出要求。合同雙方均可提出合同變更要求。
作出答復。提出要求變更合同的另一方,應在三個工作日內作出答復。簽定協議。雙方經過協商,如達成一致,則可簽訂變更協議。勞動合同變更本著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原則。
4.6勞動合同的解除和終止在《勞動法》中有明確規定,參見《勞動法》和公司相關制度。
4.7人力資源部門的有關人事管理人員負責勞動合同的`簽定、變更、解除和。
終止等工作的辦理。
五、工作變動。
5.1當員工的工作崗位需要在公司內部進行調整時,必須由調入部門負責人填寫《員工內部調動表》,經相關負責人批準后,需原單位負責人同意。并交人力資源部門存檔備案,辦理調整工資、檔案等人事關系。
5.2正式員工辭職時,必須提前一個月向部門負責人遞交《辭職申請書》,人事部門辦理相關手續并存檔備案,詳見離職管理部分。
5.3員工請事假超過一個月,請病假超過三個月,均視為停職。員工休假完畢后的工作崗位,由其部門負責人視具體情況安排。
5.5開除員工,由于被開除員工給公司聲譽、形象造成重大影響的、觸犯國家法律而被公司開除的,從開除公示即日起不在是本公司員工,同時當月工資不再進行結算。如造成公司巨大經濟損失的,公司有權向當事人追究經濟補償。
六、工作交接。
6.2交接對象:崗位交替者、上級領導、同崗位員工;
6.3交接內容:辦公物品、電子檔案材料、日常工作描述及流程、客戶資料及聯系方式。
6.4交接時間:普通員工三個工作日內交接完畢,經理級(含理級)以上一周內交接完畢。
6.5交接管理:所有工作交接過程必須在本部門負責人監督下執行。
七、離職手續。
7.1正式員工離職應提前一個月向直接上級遞交辭職申請書;試用期內員工離職必需提前一星期向直接上級遞交辭職申請書。
7.2正式員工在辭職申請書批準后辦理離職手續,不辦理離職手續的一律不于結算工資。
7.3公司通知解除勞動合同,試用期內員工一個工作日內辦理離職手續。
7.4被開除員工三個工作日內辦理離職手續。
7.5停職員工開始休假之前。停職見3.3條。
7.6員工離職時,必須到人力資源部門按照本制度,逐項辦理離職手續,解除勞動合同。
7.7由人力資源部門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確定有無賠償、賠償數額、公物折款、培訓費用及社會保險費用進行核算。
7.8離職員工到相關財務部門結清帳務,領取應得工資及補償、繳納賠償等。
7.9經理級以上(含經理級)人員離職,須經財務部審計,審計報告經部門領導及總經理審批后方可辦理離職手續。
7.10對未經批準擅自離崗,造成損失的,有權追究責任并賠償損失。造成嚴重后果的,追究法律責任。
八、人事檔案管理。
8.1由人力資源部門統一辦理公司人員編制審定、勞動合同簽定、變更及解除手續。
8.2統一培訓經費調撥結算、統一辦理員工社會保險建賬、繳費、變更、轉。
移等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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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入離職管理制度大全(22篇)篇十六
規范公司離職員工的多種結算活動和交接工作,以利于工作的延續性;保護員工和公司免于離職糾紛;與離職人員的面談可提供管理方面的改進信息,幫助提高公司管理水平。
2?? 適用范圍
適用于公司所有員工的離職工作。
3關鍵詞
3.1? 辭職: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員工自動提出與公司解除勞動關系。
3.2? 擅自離職:合同期內,員工擅自離開工作崗位、或員工已遞交辭職申請但未經批準就擅自離崗、或員工辭職申請雖獲批準但未履行完畢離職手續就擅自離崗。
3.3? 勞動合同到期:勞動合同期限已滿,員工或公司一方提出不再續簽合同。
3.4? 辭退:員工因各種原因不能勝任崗位工作,經過培訓或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或因違反公司相關規章制度,由公司提出與其解除勞動關系。
3.5? 開除:員工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或國家法律法規,由公司提出與其解除勞動關系。
4 離職審批權限
4.1? 總監級及其以上員工:收到員工離職申請的3個工作日內,由其直接上司簽署意見并報送分管副總審核后,報送人力資源部,人力資源總監在3個工作日內會簽完畢后報送總經理審批,總經理在3個工作日內將審批結果反饋人力資源部。
4.2? 總監級以下員工:收到員工離職申請的3個工作日內,員工所在部門負責人或直接上司在2個工作日內簽署意見,報送人力資源部,人力資源總監在3個工作日內審核并提出意見,報送人力資源分管副總復核,人力資源分管副總在2個工作日內復核完畢后,報送總經理審批,總經理在3個工作日內將審批結果反饋人力資源部。
4.3? 會簽人對手續辦理的合規性和合理性負責,不具有決定權,但具有否決權。
5離職申請
5.1? 辭職
5.1.1? 試用期內;員工提前7天向其直接上司提交《員工離職申請表》。
5.1.2?? 合同期內;員工提前30天向其直接上司提交《員工離職申請表》。
5.2擅自離職
由部門負責人在發現后當日,至財務部、行政部查清該員工是否存在拖欠財務等遺留問題,向人力資源部門書面遞交員工離職情況報告,由人力資源部按開除處理。
5.3勞動合同到期
5.3.1員工提出不再續簽:員工應提前30天將《離職申請表》報送人力資源部。
5.4? 辭退
5.4.1試用期內:人力資源專員在試用期滿前3天通知員工,員工收到通知后按按要求辦理離職手續。
5.4.2合同期內:部門負責人提前2個月將《辭退員工申請表》報送人力資源部,監察部在1個半月前將該員工的處罰資料和工作過失行為報送人力資源部。人力資源部提前30天以《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的形式通知員工本人,員工收到通知書后按要求辦理離職手續。
5.5開除
對于符合開除條件的員工,公司可隨時進行開除,無需提前通知。由其直接上司其辦理離職手續。公司有權向其追償相應的補償金。
6? 離職面談
6.1? 面談準備工作
6.1.1 在得到員工離職信息的第一時間內,與員工所在部門負責人及時進行溝通、確認。
6.1.2 員工信息收集整理:主要內容為與所屬離職員工有關的個人信息,包括職位信息、心理狀況信息、閱歷與經驗信息、家庭背景信息、生活 狀況信息;與員工有關的績效和薪酬信息,包括所獲得的榮譽和獎勵信息、薪酬福利信息、績效表現等內容;員工離職信息,包括離職原因、離職后的目標單位、目標崗位等。
6.1.3 準備面談主題。
6.2? 離職面談注意事項
6.2.1? 注意平衡維護企業、部門主管和員工三方的利益。
6.2.2? 面談場所和時間選擇:場所一般選擇輕松明亮的空間,面談時間一般控制在20分鐘――40分鐘。
6.2.3? 不要過分安慰,不提員工表現。
6.2.4? 不承諾做不到的事,不談及他人。
6.3? 面談人的選擇
6.3.1? 總監級及其以上員工:由人力資源分管副總或總經理負責離職面談。
6.3.2? 主管級及其以上員工:由人力資源負責人負責離職面談。
6.3.3? 主管級認下員工:由人力資源專員負責離職面談。
6.4? 挽留原則
6.4.1? 看該員工是否是公司的骨干力量。
6.4.2? 看該員工現階段的工作是否處于關鍵階段,離開后是否會導致工作無法正常進行。
6.4.3? 看該員工是否認同公司的文化。
6.5? 面談結束后,將員工面談結果與部門負責人意見和離職員工信息對比,與同崗位在職員工交流,核實面談信息的準確性。考整理分析面談結果,提出分析觀點和建議,報送人力資源分管副總,并進行歸檔管理。
7? 離職手續辦理
7.2? 離職通知
7.2.1人力資源部在收到人力資源分管副總或總經理審批意見的2個工作日內,由人力資源專員以郵件形式通知員工本人及各相關部門負責人,確定交接時間。
7.2.2人力資源專員負責整個離職手續辦理工作的監督工作,由人力資源部向離職員工發放《員工工作交接清單》,交接工作嚴格根據《員工工作交接清單》進行。
7.3離職手續辦理
7.3.1用人部門
a? 確認員工離職日期及薪資結算日期。
b? 協助離職員工辦理工作交接事宜。
c資料交接:工作文件、客戶資料、合同等,包括電子版和紙質版。
d工作交接:工作職責、工作流程、工作進度、代辦事項、工作聯系人等。
7.3.2行政部
a考勤卡或門禁權限的解除;電腦(筆記本)、名片及辦公用品的回收。
b? 本月考勤情況說明。
c? 郵箱等賬號的禁封,通訊錄刪除。
d? 其它事項。
7.3.3人力資源部
a? 合同解除。
b? 離職證明的出具。
c? 五險一金終止日期及其減員。
d確定檔案、戶口和福利關系的轉出日期。
e其它事項。
7.3.4財務部
a? 借款支票。
b? 借款現金。
c? 工資結算:包括應發工資、經濟補償金(發送)、賠償金(扣除)及其發放時間和方式。
7.3.5? 《員工工作交接清單》一式二份,由離職員工(移交人)、接收人和監交人三方分別簽字確認后,移交人保留一份,另一份報送人力資源部備案。
7.3.6? 移交人員:由用人部門負責人指定接收人。如暫時如合適的接收人,原則上由移交人的直接上司作為接收人。
7.3.7? 普通員工由其直屬主管監交。
7.3.8? 主管級及其以上員工由其直接上司監交或由人力資源部指定人員監交。
8? 離職管理
8.1? 員工離職時必須辦妥離職手續,工資及相應補償金等只有在辦妥離職手續后才予以發放。否則員工本人將承擔由此造成的損失,必要時將要求其承擔法律責任。
8.2? 凡違紀辭退、除名的員工,公司不需要進行事先通知和作任何補償。
8.3? 在通知期內,如有關員工故意缺勤或未盡全力執行任務,或因不盡職責而給公司帶來經濟損失的,公司有權追究其經濟責任。
8.4? 移交人于離職6個月內,經發現有虧空、舞弊或業務上不法事情,應負擔賠償責任;情節嚴重者,將追究法律責任。如監交人知情不報或故意疏失,須受連帶處分。
8.5? 正常工作任務需要跨期執行的(應收賬款回收,客戶追蹤),由移交人協助接收人熟悉工作各種工作關系,交接后由接收人繼續處理。如造成損失,由接收人全責承擔。
9? 經濟補償
凡符合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的離職行為,由公司依法支付經濟補償金。
10經濟追償
凡員工在離職時具有以下行為之一者,公司有權對其進行經濟追償:
10.1 擅自離職者。
10.2? 工作交接未清,給公司造成損失者。
10.3? 違背國家法律與公司保密協議,泄露公司業務秘密情節者。
10.4? 挪用公-款、收受賄賂者。
10.5? 其它給公司造成經濟損失或聲譽損失者。
11? 離職薪資結算
離職員工按照離職流程辦妥離職手續,將《離職申請表》、《工作交接清單》交至人力資源部,人力資源部將《工作交接清單》和《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復印件報送財務部,財務部根據上面的資料進行離職員工的薪資結算,并于次月的發薪日發放。
12? 離職后續工作
12.1? 人力資源部
12.1.1? 檢查提交的離職手續是否完備。
12.1.2? 向行政部提供離職人員名單。
12.1.3? 調整公司員工花名冊。
12.1.4? 離職手續歸檔。
12.2? 行政部
12.2.1? 調整公司通訊錄。
12.2.2? 辦公用品的歸檔或銷毀。
13制度修訂
13.2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執行,最終解釋權歸xxx公司人力資源部所有。
每個正在運作中的公司,都有員工入職或離職,這都要定出相應的正規制度才能更有效的管理,以下提供的是公司員工離職管理制度,僅供參考。
1.0目的
為規范公司員工的離職管理,確保公司和離職員工的正當權益,特制訂本制度。
2.0范圍
公司所有員工,不論何種原因離職,均依照本制度辦理。若有特例,須由總經理簽字認可。
3.0內容
3.1離職類別與定義
3.1.1解除勞動合同關系
3.1.1.1辭職:是指在任職期間內,由員工提出提前終止勞動雇傭關系的行為。
3.1.1.2辭退:是指在任職期間內,員工不合格或工作表現、學識、技能等不符合公司要求,或因勞動合同無法繼續履行等,公司決定提前終止與員工勞動雇傭關系的行為。符合下列情況之一者,公司可以辭退員工:
a、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或能力較差、表現不佳者。
b、患有非本職工作引起的疾病或非因公負傷,醫療期滿后,經醫療部門證實身體不適,不能勝任本職工作的。
c、工作能力明顯不適應本職工作要求,又無法轉任其它崗位者。
d、參加崗位適應性培訓后考核仍不合格且又無法轉任其它崗位者。
e、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達成變更勞動合同協議的。
f、公司因生產經營狀況確需裁減人員的。
g、試用期滿后工作態度差,工作缺乏責任心和主動性的,無法滿足工作需求者。
h、公司制度或法律法規規定的其它情形。
3.1.1.3開除:是指在任職期間內,員工違反公司有關規定或做出有損于公司利益的行為,給公司造成較大損失,公司根據有關規定隨時與其解除勞動合同,予以開除。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公司有權開除員工:
a、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公司規章制度的。
b、嚴重失職、營私舞弊、貪污腐化或有其它嚴重不良行為,對公司利益或聲譽造成損害的。
c、對公司有嚴重欺騙行為的。
d、因觸犯法律而被羈押拘留、勞教、逮捕、判刑或被追究刑事責任的。
e、泄漏公司商業或技術秘密,使公司蒙受損失的。
f、年度內被處以大過處罰達3次的。
g、其它違反公司制度中有關開除類規定者。
h、國家或地方政府法律法規規定的其它情形。
3.1.1.4自動離職:是指在合同期內,員工未經公司批準而擅自離開工作崗位的行為。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公司將按員工自動離職處理,并暫時凍結其工資:
a、連續曠工3個工作日或在1年內累計曠工達7個工作日,經勸誡無效者。
b、未按正規手續申請離職而自行離開工作崗位者。
c、已申請離職但未辦妥離職交接手續而自行離開公司者。
3.1.2合同期滿(不再續簽勞動合同)
3.1.2.1公司提出不再續簽勞動合同:是指合同期滿,公司根據情況不再與員工續簽勞動合同,并提前30天通知員工的行為。
3.1.2.2員工提出不再續簽勞動合同:是指合同期滿,員工不愿與公司續簽勞動合同,并提前30天通知公司的行為。
3.2辭職程序
3.2.1辭職申請的提出
員工申請辭職,須填寫《員工離職申請表》,提前30天通知公司(試用期須提前7天通知公司),經公司研究同意后,方可辦理辭職手續。否則,每提前1天離職,均需在工資中扣除相應天數的基本工資作為違約金。
3.2.2辭職申請的審批
3.2.2.1員工所在部門負責人或直接上級就員工提出的辭職申請,需與員工進行積極的溝通,對績效良好的員工努力挽留,并探討改善其工作環境、條件和待遇的可能性。
3.2.2.2經溝通無效,由部門負責人或直接上級將員工辭職申請初步審批后,報行政部審核。
3.2.2.3行政部有責任與辭職員工進行溝通,溝通無效后,由行政部簽字同意離職。
3.2.2.4《員工離職申請表》經最終批準后,由行政部保存,并告知該辭職員工的直屬主管批準結果。由其直屬主管根據批準結果安排工作交接事項,并安排該員工于離職日到行政部辦理相關離職手續。
3.3辭退程序
3.3.1辭退申請的'提出
3.3.1.1公司辭退員工,原則上由其直屬部門主管填寫《員工離職申請表》,非員工過失性辭退,應提前一個月通知被辭退員工。但必要時,須協商解除勞動關系。
3.3.1.2在辭退員工時,其直屬部門主管須與被辭退員工面談,明確清晰地告知其被辭退原因,并負責解答其與被辭退有關問題,行政部可陪同提供必要的支持。
3.3.2辭退申請的審批先由部門主管提出申請,再由部門經理簽字、行政部簽字、副總簽字、總經理簽字。
3.4開除程序
3.4.1開除申請的提出
公司開除員工時,由其直屬單位主管填寫《員工離職申請表》,通知被開除員工。
3.4.2開除申請的審批先由部門主管提出申請,再由部門經理簽字、行政部簽字、副總簽字、總經理簽字。
3.5自動離職程序
3.5.1對于未經預告而自動離職的員工,所屬單位須于當天及時填寫《員工離職申請表》,報行政部。
3.5.2屬于員工主動提出自動離職者,須由員工本人填寫《員工離職申請表》,經直屬單位主管簽署后,到行政部辦妥離職手續后方可放行出廠。
3.6合同期滿(不再續簽勞動合同)
3.6.1屬于公司提出不再續簽勞動合同時,行政部應在合同到期2個月前將合同到期需續簽合同人員名單提交各部門負責人,各部門根據員工工作表現及公司發展需要,決定是否續簽勞動合同人員名單,并在15天內反饋給行政部,由行政部安排合同續簽事宜,或提前一個月填寫《員工離職申請表》,通知員工不再續簽勞動合同。相關離職手續按辭退程序辦理。
3.6.2屬于員工提出不再續簽勞動合同時,員工應在合同期滿前一個月,填寫《員工離職申請表》,通知公司不再續簽勞動合同。否則,每提前1天離職,均需在工資中扣除相應天數的基本工資作為違約金。相關離職手續按辭職程序辦理。
3.7離職談話
3.7.1員工離職時,該部門負責人或直接上級需與離職人進行談話。如有必要,可請其他人員協助。談話完成下列內容:
a、審查文件、資料的所有權,及核實管控情形;
b、審查其了解公司秘密的程度;
c、審查其掌管工作、進度和角色;
d、闡明公司和員工的權利和義務;
e、有權代表公司根據其工作的進展情況確定具體的離開公司日期。
f、記錄離職談話清單,經員工和談話負責人共同簽字,并分別保存于公司和員工檔案。
3.7.2員工離職時,行政部應與離職人進行談話,談話完成下列內容:
a、了解員工進職以來的工作業績;
b、解答員工可能有的問題;
c、征求對公司的評價及建議。
3.7.3工作期間內,離職員工不得拒盡接受公司所要求的會談,否則將予以處分。
3.8離職移交
3.8.1工作交接:指將本人經辦的各項工作、保管的各類工作性資料等移交至直接上級所指定的人員,并要求接交人在《員工離職申請表》交接部分簽字確認,具體內容如下:
3.8.1.1公司的各項內部文件;
3.8.1.2經管工作詳細說明;
3.8.1.3《客戶信息表》、《供銷關系信息表》(含姓名、單位、聯系方式及其它相關信息)
3.8.1.4培訓資料原件;
3.8.1.6項目工作情況說明,包括:
a、項目計劃書;
b、項目實施進度說明;
c、項目相關技術資料;
d、其它項目相關情況詳細說明。
3.8.1.7目前工作的進展程度。
3.8.1.8任職期間的工作記錄資料。
3.8.2事物移交:員工在公司就職期間所有領用物品的移交,并應交接雙方簽字確認。
3.8.2.1所領用的辦公用品交還行政部;
3.8.2.2公司配置的通訊工具;
3.8.2.3各類鑰匙;
3.8.2.4借閱的圖書資料;
3.8.2.5各類工具(如維修用品、移動存儲、保管工具等)。
3.8.3款項移交
3.8.3.1將經手各類項目、業務、個人借款等款項事宜移交至財務。
3.8.3.2經手辦理的業務合同(協議)移交至總經理或行政部。
3.8.4以上各項交接均應由交接人、接交人簽字確認,并經行政部審核備案后方可認定為交接完成。
3.8.5在離職手續辦理中,出現部分文件或資料遺失時,采取以下措施:
3.8.5.1出現文件遺失,相關部門有備案的,可以拷貝一份。
3.8.5.2出現文件遺失,其它部門沒有備案的,由移交人回憶文件內容,并將回憶的內容,報部門負責人審核,經審核通過,方可將遺失的文件交接。否則,因個人原因,造成的文件遺失無法追回的,后果由個人承擔,視文件的重要性,由部門負責人聯合公司高層確定應由移交人承擔的經濟補償額度。
3.8.5.3出現物品、圖書遺失,依據物品、圖書記錄的價格,按本制度規定的賠償標準賠償。無記錄價格的物品和圖書,按市場現行價格最高價賠償。
3.8.6相關部門簽字
3.8.6.1相關部門負責人需要做好本部門與離職員工涉及的工作、物品、文件審核。
3.8.6.2辦理交接手續時,如遇相關部門負責人不在崗,可由相關部門人員打電話通知相關部門負責人,獲得批準后,方可由相關部門負責人指定代理人代簽。
3.8.6.3員工離職交接,涉及各部門相關交接手續,各部門負責人需本著對公司負責、對個人負責的原則,認真檢查與審查離職員工與本部門涉及的工作事宜;如發現相關部門不負責任,敷衍了事,出現問題,公司將根據給公司造成的損失,要求相關部門負責人加倍賠償。
3.8.7離職人員必須親自辦理離職手續,并在雙方確定的離職日期辦理完交接手續。
3.8.8離職員工若在未辦理或未辦完移交手續而擅自離開公司者,公司有權通過法律手段追究其法律責任。
3.9離職結算
3.9.1結算條件:當交接事項全部完成,并經相關人員簽字確認后,方可對離職人員進行相關結算。
3.9.2結算部門:離職人員的工資、違約金等款項的結算由財務部和行政部共同進行。
3.9.3結算項目
3.9.3.1違約金:因開除、辭退、自動離職和違約性辭職產生的違約金,由行政部按照合同違約條款進行核算:
a、《勞動合同》合同期未滿違約金;
b、其它違約金。
3.9.3.2賠償金
a、物品損失賠償金:1000元以下按物品購進原價賠償;1000元以上按物品使用年限折舊后的余額賠償。
b、培訓損失賠償金:培訓費×合同未滿月數/合同期限月數,或依相關規定辦理。
3.9.3.3工資
3.9.3.3.1屬于辭退和開除類別的離職員工,在其辦妥離職手續和完成工作交接,扣除欠款、行政罰款、水電費、或因員工員工過失造成的經濟賠償等后,即可結算支付其全部應得薪資。
3.9.3.3.2屬于辭職類別的離職員工,在其辦妥離職手續和完成工作交接,扣除欠款、行政罰款、水電費、或因員工員工過失造成的經濟賠償等后,可結算支付其離職當月上月尚未結算的薪資,而離職當月薪資及其它項目金額,統一于離職后的第一個工資結算日結算支付。若不能親自結算者,可在辦理離職手續時,填寫《工資結算委托書》委托公司在職員工代理結算。
3.9.3.3.3未辦妥離職手續和完成工作交接者,公司有權凍結其工資,直到辦妥各項手續為止。
3.9.3.3.4辭職違約金:員工若未按要求提前提出辭職申請,則扣以相應應出勤工作日的基本工資作為辭職違約金,其計算公式如下:
辭職違約金=應提前提出辭職申請日歷天數內的工作日數×日基本工資
3.9.3.3.5若員工提前提出辭職申請后,繼而提出要求提前辦理離職手續,經部門(單位)主管與行政部批準后,對于提前日期內所包含的工作日可不扣相應的代通知金,其應扣辭職違約金計算公式如下:
3.9.3.3.6若員工提前提出辭職申請后,部門主管根據客觀情況,主動提出同意讓該員工提前辦理離職手續,報行政部批準后,即可不扣辭職違約金。
3.9.3.3.7離職員工所應扣辭職違約金的基本工資天數,由行政部在《員工離職申請表》內明確標注,財務部據此天數在結算時扣除相應基本工資。
3.9.3.4項目損失補償金:項目開發人員違約性離職,其負責的開發任務未能完成和移交,應付公司項目損失補償金。
3.9.3.5公司應付員工的其他款項。
3.9.3.6員工應付的公司借款、扣款。
3.9.4如員工應付、扣費用大于支付給員工的費用,則應在收回全部費用后才給予辦理相關手續。
3.10其它事項
3.10.2宿舍管-理-員在員工辦妥住宿清退手續后,填寫《員工離職申請表》相應內容,財務部方能結算工資,再通知大門值班保安檢查行李放行。
3.10.3離職人員離廠時間:原則上所有離職員工,必須在一個工作日內辦妥全部離廠手續,并于當天離廠。特殊情況需繼續在公司食宿者,須在辦理手續時,向行政部提出,由行政部根據實際情況批準,但以一個晚上為限,且必須于次日13:00前離廠。特殊情況需延長食宿時間者,需報行政副總經理批準。
3.11本制度自公司批準之日起實施,修改亦同。
公司入離職管理制度大全(22篇)篇十七
1.離職種類(開除、辭退、辭工)。
1.1開除/辭退:員工嚴重違反員工手冊規定及崗位責任紀律或不能勝任工作,達到開除/辭退級別。
1.2辭工:由員工本人提出,正常辭工申請要提前十五天與書面形式提出。
1.3自動離職:連續曠工3天者或月累計曠工達3天、年累計曠工4天者,或未按規定程序辦理離職手續之離職,作自離處理。
1.4急辭:個人發生緊急事件當天提出辭職需當天離開公司的離職行為。
2.離職申請規定:。
2.1開除/辭退:限離職當日辦妥移交手續,當天立即離開公司。
2.2正常辭職:。
2.2.3其它人員辭職需提前10天提出申請(以行政部收到的離職申請書為準)。
2.3急辭工:當天提出申請當天結算離開公司。
2.4對于雇員辭職之申請,本公司有權不準或根據需要核定其離職生效日期。
3.離職審批權限規定:。
初審(提報)。
復審。
審核。
核準。
部門主管。
部門最高主管。
行政主管。
總經理。
4.薪資。
4.1薪資計算到離職生效日期前一天為止;
4.2未休之累積有薪假期以薪資付給;。
4.3個人提出急辭申請視為單方違反合約,必須扣除30%的工資。以作為違約責任。
4.4辭退時公司不另作辭退補償或生活補助等。
4.5離職人員其薪資離職時即時發放。
5.離職交接。
員工離職時,部門主管負責回收離職人員之領用物品(參考總辦之領用物品登記表)并作好交接,若有應繳而未繳回之公司的資產、文件、物品將給予原價扣款,拒交或遺失有關證件者,每證罰款30元。
6.1當事人提出離職申請并填寫《離職申請書》交各級主管及總辦審批。
6.2生效日由部門主管/行政主管在場進行物品及工作交接,完后由保安隊長/行政主管一起到宿舍清點物品等,并開具《物品放行條》,經同宿舍人員簽名后當事人將物品提至四期大門口,當班保安在《物品放行條》上簽名確認,當事人再將其返交到總辦辦理相關離職手續及結算工資。
6.3結算完工資后,保安監督當事人離開公司,不得逗留。
7.離職注意事項。
7.1未簽準離職以前或已簽準生效日前,必須在本崗位正常上班,如曠工、不服工作調動或工作散慢者,主管可申請作相關處罰。
7.2離職生效期內,當事人不得請任何事假。
7.3任何離職辦理手續后當天18:00前必須離開公司,不得在公司借宿。
7.4辭退或開除之員工不得再進入公司范圍,包括會所、辦公室及宿舍,如發現在職人員在以上區域接待被辭退、開除之員工,當事人處中過處罰。
8.應用表單。
8.1《離職申請/結算單》。
8.2《物品放行條》。
公司入離職管理制度大全(22篇)篇十八
為了規范離職操作流程,維護公司與員工的合法權益,特制訂本制度。
2.適用范圍。
適用于公司全體員工。
3.主要職責。
3.1。
人事行政部負責員工離職面談、離職的審批與離職手續的辦理。
3.2各部門行政助理負責監辦部門內交接工作。
4.制度內容。
4.1辭職。
4.1.1正式員工應提前三十日向上級主管及人事行政部提交書面辭職報告,填寫《員工離職申請表》,寫明辭職原因;試用期內員工提前三天向上級主管及人事行政部提出書面申請,填寫《員工離職申請表》,寫明辭職原因。
4.1.2主管與員工溝通,了解離職原因,填寫《員工離職申請表》。經部門主管/經理簽署意見后(如有辭職報告可附后),交人事行政部。
4.1.3人事行政部與員工進行離職面談后,了解離職原因簽署批準意見。
4.1.4員工的辭職申請均需按照審批權限批準簽字后交人事行政部確認備案。
4.1.5通過審批后,人事行政部通知離職人員辦理離職手續。
4.2辭退。
4.2.1辭退正式員工須由該員工上級主管提前三十日以上填寫《員工離職申請表》,寫明辭退原因(試用期內提前三天通知),經部門主管/經理批準后交人事行政部。
4.2.2人事行政部須核實辭退原因是否屬實,簽署審批意見。
4.2.3員工的辭退申請均需按照審批權限進行審批簽字后交由人事行政部確認備案。
4.2.4通過審批后,主管告知員工辭退理由和離職時間,安排員工按公司相關規定辦理離職。
4.3.1離職人員在本部門工作移交完畢后,憑部門主管/經理及部門助理簽字的《離職交接清單》至相關部門移交工作、物品。各部門接待交接的人員應認真檢查相關記錄,確保離職人員各項款項、物品及工作移交清楚、完畢。
4.3.2離職人員將完成的《離職交接清單》交至人事行政部辦理離職手續。人事行政部發放離職證明,辦理養老保險等停止或轉移手續,在一個月內,因個人原因未在規定日期辦理離職手續,公司不負責咨詢、辦理等相關事項。
4.3.3離職人員的薪資,應按公司相關規定進行結算。離職薪資發放日期為公司發薪日期,不可提前發放。
4.4離職員工有以下行為之一并給公司造成損失的,公司有權要求進行賠償。對情節嚴重構成違法犯罪的,公司保留追究其法律責任的權利:
4.4.1員工違反《保密承諾書》和《競業限制協議》等有關規定的。
4.4.2轉正后員工提出離職申請不滿三十天且未經部門主管/經理批準擅自離職的,或試用期員工提出離職申請不滿三天且未經部門主管/經理批準擅自離職的。
4.4.3員工未完成交接手續即離開公司的。
4.4.4員工拒不歸還重要工作資料、鑰匙及其他重要物品。
4.4.5其他一切有損公司形象與利益的行為。
5.相關記錄表單:
公司入離職管理制度大全(22篇)篇十九
為規范員工離職程序,制定本規定。
2、適用范圍。
適用于本項目員工(以下稱離職人)因各種原因離職的行為。
3、權責。
離職申請提出:離職人/離職人所在部門主管。
離職面談:人事部。
離職申請初審:部門負責人。
離職申請復核:項目人事部。
離職申請審核:項目主管人事副總經理。
離職申請批準:項目總經理、主管項目董事。
4、術語。
4.1離職:離職人因各種原因解除與公司的勞動關系,并離開公司的行為總稱為離職,包括自動離職、辭職、勸退、解雇、裁員。
4.2自動離職:離職人未提出辭職或請假而擅自離開工作崗位連續7天以上(含7天),或者在提出辭職后不履行請假手續任意缺勤超過3天,從而自動解除與公司勞動關系的行為。
4.3辭職:離職人單方面提出與公司解除勞動關系的行為。
4.4勸退:離職人因績效考核不合格或其他原因而由公司單方面提出與其解除勞動關系的行為。
4.5解雇:因離職人違法或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而由公司單方面提出與其解除勞動關系的行為。
4.6裁員:公司因經營狀況或管理需要進行組織架構調整等原因,需要壓縮部門、裁減人員而由公司單方提出與離職人解除勞動合同的行為。
4.7部門負責人:本文件中部門負責人定義為部門所屬最高行政級。
批準吳小平審核馬翎編訂人事部。
發布日期20xx.9.15實施日期20xx.10.1
5內容。
a.財務部人員;。
b.督導二級以上人員;。
c.月薪3000元以上人員。
屬以上情況的,須呈遞。
5.2離職程序說明。
5.2.1.1辭職試用期內離職人需提前7天,正式錄用之離職人需提前30天到人事部領取《離職申請表》、《離職調查問卷》,并在填妥后將《離職申請表》遞交所屬部門最高督導級人員。若督導級人員離職則遞交所屬部門負責人,行政級人員離職則遞交項目總經理。《離職調查問卷》則在辦理離職手續時交回人事部。
5.2.1.2勸退/解雇部門經理應將離職人的有關情況與人事部門協商達成一致后,由所在部門最高督導級人員到人事部門領取《離職手續辦理表》并負責填寫,同時由部門負責提前7天-30天通知離職人。
5.2.1.3裁員由項目總經理提出裁員計劃,交人事部,由人事部與其部門負責人協商達成一致,確定裁員名單并提前30天通知離職人。
5.2.2初審簽批。
由部門經理在接到《離職申請表》后應根據原因和部門狀況認真進行審查,并注明意見,簽批后遞交人事部。
5.2.3面談與復核。
5.2.3.1面談組織者:人事部相關工作人員。
5.2.3.2面談對象:a.對勸退/解雇/裁員持有異議的離職人;。
b.在《離職調查問卷》上提出較為突出的管理問題的離職人;。
c.人事部酌情安排面談的離職人。
5.2.3.3操作程序:由人事部負責人指派專人與離職人面談,根據面談結果填寫《離職面談記錄表》,并由人事部負責人在《離職申請表》上'人事部意見'一欄中加簽意見。
5.2.4審核與審批。
人事部在《離職申請表》加簽意見后,按權限逐級報批。
5.2.5.1辦理時間:統一安排在每周一、周三、周五。
5.2.5.2辦理手續。
人事部收到經審核批準后的《離職申請表》后應立即通知離職人,離職人向人事部勞資管理員提交制服押金收據及由部門負責人簽批的考勤記錄,人事部在結算后直接將《離職申請表》交至財務部。同時,離職人必須將已填寫完整的《離職調查問卷》交回人事部,憑此在人事部領取《離職手續辦理表》,并依照以下流程到各個部門辦理相應手續:。
a.所在部門(按《離職手續辦理表》所列內容辦理工作交結手續);。
d.人事部(辦理退《員工手冊》及工牌手續);。
e.后勤部(部門資產管理員辦理資產移交手續);。
f.后勤部(辦理伙食費結算手續、退宿及相關費用結算手續);。
g.財務部(辦理結算)。
5.2.6工資結算及退社保。
a.工資結算以上手續辦理完畢后,離職人將《離職手續辦理表》第一聯交回所屬部門文員處,憑第二聯到財務部結算工資。
b.退社保人事部開具加蓋公司印章的退社保證明,離職人員到社保局辦理退保手續。
5.2.7辦結期限。
5.2.7.1辭職/勸退/裁員離職人應在收到《離職手續辦理表》的5個工作日內辦理完結各項交結及工資結算手續,凡在員工宿舍住宿員工若逾期不辦理退宿手續,按25元/天收取住宿費,超過7天不辦理者,視其為自動離職處理。
5.2.7.2解雇人事部應在收到《離職申請表》后,在'批準離職日期'后2個工作日內為離職人辦理完結離職手續,特殊情況下可延長1天。
5.2.7.3自動離職由所在部門主管/主任提出申請,按離職程序辦理,但財務部不予結算工資,同時不予辦理其它任何手續。
6.附則。
6.1本《管理規定》中所提及之'特殊情況'是指:。
a.審核人或批準人休假或出差;。
b.離職人怠于辦理離職手續;。
c.離職人向人事部提出復議;。
d.其他。
6.2本《管理規定》。
自20xx年10月1日起施行。
7.相關文件(暫無)。
8.使用表單。
《離職申請表》。
《離職調查問卷》。
公司入離職管理制度大全(22篇)篇二十
一、目的:為確保員工離職時,其工作能明確地轉移,以利接交人完整地接任工作,特制定本辦法。
二、適用范圍:適用于本公司全體員工離職時的處理程序。
1、辭職。
1.1員工因故辭職,應提前30天向其主管領導提出書面申請。
1.2員工主管與辭職員工積極溝通,對績效良好的'員工努力挽留,探討改善其工作環境、條件和待遇的可能性。
1.3辭職員工填寫《員工辭職申請表》,經各級領導簽署意見審批后,遞交行政人事部。
1.4審批通過后,部門應安排其他人員接替其工作和職責。到離職日期當日辦理離職移交手續。
1.5辭職員工完成所有必須的離職手續后,將《員工離職交接表》交行政人事部存檔、結算薪資。
1.6試用期職員或未簽訂勞動合同者,視崗位的重要性應提前3-7天提出申請。
1.7審批權限:。
2、辭退、除名。
2.1有以下情況的予以辭退:。
1)員工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工作流程給公司造成巨大損失的;
3)損害單位利閃,造成嚴重后果以及嚴重違背職業道德,給單位造成壞影響的;
4)無理取鬧、打架斗毆、恐嚇威脅領導、嚴重影響工作秩序各社會秩序的;
5)貪污、盜竊、營私舞弊情節嚴重但不夠成刑事處分的;
6)受到刑事處罰的;出現以上情況的員工由其部門經理填寫《員工辭退通知單》呈準后,作辭退處理。部門經理級以上的由總經理填寫。交由行政人事部審核。
2.2辭退員工收到行政人事部的《員工辭退通知單》后,辦理離職移交手續。部門應安排其他人員接替其工作和職責。
2.3員工未經批準擅自離開工作崗位連續三天者,視為自動離職,作除名處理。
3、離職面談員工辭職、辭退時,該部門負責人與該員工進行離職面談;如有必要,可請其他人員協助。談話完成下列內容:。
1)審查文件、資料的所有權;
2)審查其了解公司秘密的程度;
3)審查其掌握工作、進度和角色;
4)闡明公司和員工的權利和義務。
5)《員工離職面談記錄表》經員工和談話經理共同簽字,并交行政人事部存入員工檔案。
4.移交、監交。
4.1員工獲準離職或作辭退處理時,依規定辦理移交手續。
4.2離職員工應填寫《員工離職交接表》一式三份,并由移交人、接交人及監交人簽名蓋章。
移交清單由移交人、接交人各持一份,一份送行政人事部備查。
4.3移交事項。
1)現款、有價證券、帳表憑證。
2)原物料、財產設備、器具、印鑒。
3)規章、技術文件、業務等有關資料。
4)其他應交辦事項。
5)未完成事項。
4.4監交。
1)經理級以上員工由總(副)經理監交,但情況特殊者,仍由在握董事長指派專人協助監交。
2)主管級以下員工由直屬經理監交。
5、薪資。
5.1除名員工不發放薪資。
5.2員工辦妥離職手續后,由行政人事部依《勞動合同》辦理勞動合同終止、退保及結算工資等相關手續。
5.3辭退員工薪資根據勞動法發放。
公司入離職管理制度大全(22篇)篇二十一
為降低員工流失率,規范離職管理,特制定本制度。本制度適用于**酒店各部門。
一、定義:本制度中離職指主動辭職、辭退、開除、自動離職。
(一)主動辭職:
1、范圍:員工要求脫離酒店,與酒店解除勞動關系。
2、辭職申請:酒店正式員工必須提前一個月申請并填寫《員工離職申請表》(附件1),否則以一個月工資作為通知金。試用期員工必須提前七天申請,否則以七天工資作為通知金。申請時間以書面記錄為準。
3、辭職面談:所有辭職員工必須經辭職面談程序,以掌握員工辭職原因,便于日后改善工作。
4、辭職審批:審批程序與權限見《酒店員工辭退規定》(附件5)。
5、離職交接:辭職員工必須在最后工作日前與各相關部門辦理完交接手續并填寫《員工入職/離店交接表》(附件2),經相關部門經辦人和負責人簽字確認人事部方予辦理結算事宜。
6、離職結算:辭職員工工資結算至最后工作日,結算工資在下一發薪日打在工資卡。
(二)辭退。
1、范圍:有以下行為者酒店可做辭退處理:
1)工作能力不適合職位要求;
2)酒店經營機構調整;
3)嚴重違反酒店規章制度。
2、辭退審批:員工所在部門申報《酒店離職申請書》審批程序與權限見《酒店員工辭退規定》。
3、辭退通知:正式員工酒店將提前一個月通知,否則給予一個月工資作為代通知金。
4、辭退補償:酒店因經營調整辭退正式員工將根據以下標準給付補償金。在酒店工作滿一年以上者補償一個月工資;滿半年的不足一年者補償半個月工資;不足半年者補償200元整。補償工資以辭退前的月基本工資為參考。
5、離職交接:被辭退員工必須在最后工作日前與各相關部門辦理交接,填寫《員工入職/離店交接表》。經相關部門和負責人簽字確認后,人事部方予辦理結算事宜。
6、離職結算:工資結算至最后工作日,結算工資在下一發薪日打在工資卡。
(三)開除。
1、范圍:有以下行為者酒店可做開除處理:
1)嚴重違反酒店規章制度;
2)嚴重失職給酒店造成損失;
3)違反社會公德影響酒店聲譽;
4)觸犯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的其它情形。
2、審批:審批程序與權限見《酒店員工辭退規定》。
3、離職交接:被開除員工必須在三日內與各相關部門辦理交接,填寫《員工入職/離店交接表》,經相關部門經辦人和負責人簽字確認人事部方予辦理結算事宜。
4、離職結算:工資結算至最后工作日,結算工資在下一發薪日打在工資卡。由酒店開除員工無離職補償。
(四)自動離職:
1、范圍:員工連續曠工三日以上視為自動離職。
2、程序:各部門一旦發現有員工未正常出勤,應即時與該員工聯系落實其未出勤原因,如聯系不到或確定自動離職后上報《酒店離職申請書》及《員工入職/離店交接表》,因未及時上報而對酒店造成的損失由各部門承擔。
三、離職申報。
1、各部門經理是本部員工離職申報責任人,因未及時申報而對酒店造成的損失由各部門經理人承擔。
2、離職申報必須以書面形式,即《酒店離職申請書》為準。
3、各部門必須在每月2日前上報《部門人員編制及損益表》(附件4)和《酒店離職人員匯總表》(附件3)。
離職員工檔案酒店將保存三年。三年后按規定自行銷毀。
五、附則。
1、本制度從發布之日起生效。
2、本制度由人力資源部制訂,解釋權歸人力資源部。
3、本制度由人力資源部負責修訂。
六、附件。
1、《酒店離職申請書》。
2、《員工入職/離店交接表》。
3、《酒店離職人員匯總表》。
4、《部門人員編制及損益表》。
5、《酒店員工辭退規定》。
公司入離職管理制度大全(22篇)篇二十二
根據公司法各項規定,示酒吧實際情況,制訂本酒吧辭職制度:
一、自動離職:自動離職的員工,不退服裝押金,沒有工資,住宿舍的必須馬上搬離宿舍。
二、員工辭職。
1、應于半個月前提出書面申請,試用期工作人員或未簽定合同者應于一周前提出書面申請。
2、員工辭職批準的'工作日時,必須辦妥離職手續,否則員工本人將承擔由此造成的損失。
3、員工因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由直屬主管申報核準作辭退處理。
三、開除、除名:
1、員工犯有重大過失而開除或除名的,沒有服裝押金,沒有工資,酒吧不作任何經濟上的補償,工衣,工具馬上收回,當晚必須離開宿舍。公司有權保留追究其經濟上的責任。
2、一個月內員工有三天曠工的,作開除處理,酒吧不作任何經濟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