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是用人單位按照勞動法律法規規定與勞動者簽訂的法律文件。這是一份經驗豐富的人力資源專家總結的勞動合同范例,請參考。
單位不簽勞動合同(匯總15篇)篇一
腐蝕性物品事故處置中,必須采取措施作全身性防護,嚴禁皮膚直接接觸。
一、硫酸泄漏事故的特點。
(一)硫酸的理化特性。
硫酸屬腐蝕性危險化學品,分子式為h2s04,純硫酸是無色、無臭、透明、黏重的油性液體。硫酸的結晶溫度是隨著h2so4含量的不同而變化,但無規律性。92%硫酸為-25.6℃;93.3%硫酸為-37.85℃;98%硫酸為0.1℃;100%無水硫酸則為110.45℃;20%發煙硫酸為2.5℃,65%發煙硫酸為-0.35℃。
硫酸的沸點,當含量在98.3%以下時是隨著濃度的升高而增加的,98.3%硫酸的沸點最高,為338.8℃。發煙硫酸的沸點是隨著游離s04的增加,由279.69c漸至44.7℃。當硫酸溶液蒸發時,它的濃度不斷增高,直至98.3%后保持恒定,不再繼續升高。
濃硫酸和稀硫酸的性質有差別。濃硫酸是一種強氧化劑,與碳、硫等共熱時,碳被氧化成二氧化碳,硫被氧化成二氧化硫。硫酸能直接和金屬反應生成該金屬的硫酸鹽。濃硫酸在高溫時能使銀等金屬氧化成金屬氧化物;濃硫酸與氫能還原成so2、s,甚至h2s。濃硫酸對金屬鐵有鈍化作用。稀硫酸無氧化性,不能溶銅、銀,但可與鋅、鎂、鐵等金屬反應,被置換出氫并生成硫酸鹽鐵和稀硫酸發生反應。鉛能耐稀硫酸,但不能耐濃硫酸。濃硫酸和稀硫酸均能與金屬氧化物作用,生成鹽和水。
(二)泄漏事故特點。
1.造成人員傷亡。
硫酸是一種腐蝕性極強的危險化學品,如果將濃硫酸濺到衣服上,它會立即使衣服的纖維素碳化,使衣服上出現小洞。如把硫酸濺到皮膚上,能迅速灼傷人體皮膚。
硫酸可經過人體的呼吸道、消化道及皮膚被迅速吸收,對人的皮膚、黏膜有刺激和腐蝕作用。硫酸進入人體后,主要使組織脫水,蛋白質凝固,可造成局部壞死,嚴重時則會奪去人的生命。人吸人酸霧后可引起明顯的上呼吸道刺激癥狀及支氣管炎,重者可迅速發生化學性肺炎或肺水腫。如吸人高濃度酸霧時則可引起喉痙攣和水腫而致人窒息,并伴有結膜炎和咽炎。
2.腐蝕設備設施。
濃酸酸既是一種強腐蝕劑,同時也是一種強氧化劑,能與金屬和金屬氧化物發生化學反應。當硫酸容器或儲罐發生泄漏,大量的硫酸流經之處,都會對硫酸后接觸到的機器、設備、設施等造成嚴重腐蝕和氧化,有的會造成致命的損壞并無法修復。
3.嚴熏污染環境。
硫酸的酸性和強腐蝕性能對環境造成嚴重污染。大量硫酸泄漏之后,濃烈和具有強刺激性的酸霧對空氣造成嚴重污染,如果人或動物呼吸后,則會引起明顯的上呼吸道刺激癥狀及支氣管炎,重者可迅速發生化學性肺炎或肺水腫,高濃度時可引起喉痙攣和水腫導致窒息,并伴有結膜炎和咽炎。
大量泄漏的硫酸流散到農田,則對農田造成污染,嚴重影響耕種,甚至造成農田不能使用。如果流散到河流、湖泊、水庫等水域,則造成水污染,嚴重時該水域的水未經處理不能使用。如果流散到公路、水渠等處,則對路面和水渠造成嚴重污染和腐蝕損壞,必須采取有效措施進行處理。
二、硫酸泄漏事故的處置。
硫酸雖然具有強烈的腐蝕性和氧化性,但其本身和蒸氣不易燃燒。因此在硫酸泄漏事故處置中,應采取科學、穩妥、積極、有效的方法,最大限度地避免人員傷亡,嚴密控制泄漏的波及范圍和可能造成的環境污染,減少國家和人民生命財產的損失。
(一)偵察災情。
救援人員到場后,通過外部觀察、詢問知情人、內部偵察或儀器檢測等方式,重點了解掌握以下情況:
(1)泄漏硫酸的濃度及相關理化性質;。
(2)硫酸泄漏源、泄漏的數量及泄漏流散的區域;。
(3)硫酸泄漏的儲罐或容器數量,能否實施堵漏,應采取哪種方法堵漏;。
(4)現場實施警戒或交通管制的范圍;。
(5)現場是否有人員傷亡或受到威脅,所處位置及數量,組織搜尋、營救、疏散的通道;。
(7)現場的救援水源,風向、風力等情況。
(二)設立警戒。
根據泄漏事故現場偵察和了解的情況,及時確定警戒范圍,設立警戒標志,布置警戒人員,控制無關人員和機動車輛出入泄漏事故現場。
現場警戒工作一般由到場的。交警人員負責,在企業內部由保安或保衛人員承擔。硫酸泄漏發生在公路上,要及時對事故路段實施交通管制,停止人員和車輛通行。
(三)疏散救人。
救援人員應對硫酸泄漏事故警戒范圍內的所有人員及時組織疏散,疏散工作應精心組織,有序進行,并確保被疏散人員的安全。對現場傷亡人員,要及時進行搶救,并迅速由醫療急救單位送醫院救治。
1.疏散組織。
事故現場一般區域內的疏散工作由到場的政府、武警人員實施,危險區域的人員疏散工作由救援人員進行。
2.疏散順序。
風向人員。
3.疏散位置。
從事故現場疏散出的人員,應集中在泄漏源上風方向較高處的安全地方,并與泄漏現場保持一定的距離。
4.現場急救。
對受到硫酸及酸霧傷害較重人員,應在事故現場對其進行針對性的搶救。
(1)吸入硫酸蒸氣者要立即脫離現場,移至空氣新鮮處,并保持安靜及保暖。吸入量較多者應臥床休息、吸氧、給舒喘靈氣霧劑或地塞米松等霧化吸入。
(2)眼或皮膚接觸硫酸液體時,應立即先用柔軟清潔的布吸去再迅速用清水徹底沖洗。
(3)口服硫酸者已出現消化道腐蝕癥狀時,迅速送醫院救治,切忌催吐。
(4)急性中毒者要迅速送醫院救治。
(四)筑堤圍堵。
圍,減少災害損失。
(五)關閥斷源。
輸送硫酸的管道發生泄漏,泄漏點處在閥門以后且閥門尚未損壞,可采取關閉管道閥門,斷絕硫酸源的措施制止泄漏。關閉管道閥門時,必須在開花或噴霧水槍的掩護下進行。
硫酸容器、槽車或儲罐發生泄漏,如果采取關閉閥門的措施可以制止泄漏,則應在開花或噴霧水槍的掩護下迅速關閉閥門,切斷硫酸源。
關閥斷源,一般應由事故單位相關工程技術人員實施。如需救援人員實施關閥,則應做好個人安全防護,在搞清所關閉閥門的具體情況后,謹慎操作。
(六)器具堵漏。
針對硫酸泄漏容器、儲罐、管道、槽車等不同情況,可采用不同的堵漏器具,并充分考慮防腐措施后,迅速實施堵漏。
(1)儲罐、容器、管道壁發生微孔泄漏,可用螺絲釘加赫合劑旋人泄漏孔的方法堵漏;。
(3)閥門法蘭盤或法蘭墊片損壞發生泄漏,可用不同型號的法蘭夾具,并高壓注射密封膠進行堵漏。
(七)輸轉倒罐。
硫酸儲罐、容器、槽車發生泄漏,在無法實施堵漏時,可采取疏轉倒罐的方法處置。
倒罐前要做好準備工作,對倒罐時使用的管道、容器、儲罐、設備等要認真檢查,確保萬無一失,一般由相關工程技術人員具體操作實施,救援人員給予積極配合。
倒罐時要精心組織,正確操作,有序進行,要充分考慮可能出現的各種情況,特別要做好操作人員的個人安全防護,避免發生意外,造成人員傷亡或災情擴大。
倒罐結束后,要對泄漏設備、容器、車輛等及時轉移處理。
(八)稀釋沖洗。
皮膚。
對泄漏硫酸進行稀釋時,要選用噴霧水流,不能對泄漏硫酸或泄漏點直接噴水。
如泄漏硫酸數量較少時,可用開花水流稀釋沖洗,當水量較多時,硫酸的濃度則顯著下降,腐蝕性相應降低。
在稀釋或沖洗泄漏硫酸時,要控制稀釋或沖洗水液流散對環境的污染,一般應圍堵或挖坑收集,再集中處理,切不可任意四處流散。
(九)中和吸附。
硫酸泄漏流入農田、公路、溝渠、低洼處等,可用堿性物質,如生石灰、燒堿、純堿等覆蓋進行中和,降低硫酸的腐蝕性,減少對環境的污染。
進行堿性物質覆蓋中和時,操作人員要做好個人安全防護,特別要保護好四肢、面部、五官等暴露皮膚,避免飛濺的硫酸造成傷害。中和結束后,要對覆蓋物及時進行清理。
對于泄漏的少量硫酸,可用砂土、水泥粉、煤灰等物覆蓋吸附,攪拌后集中運往相關單位進行處理。
(十)清理轉移。
硫酸泄露事故處置結束后,要對泄漏現場進行清理。清理工作由當地政府組織,、環保、救援等部門參加。
1.清理覆蓋物。
對處置硫酸泄漏使用的所有覆蓋物進行徹底清理,把覆蓋物集中運到相關單位進行處理,或運到環保部門指定的傾倒場處理。
2.洗消污染物。
對泄漏硫酸污染的機器、設備、設施、工具、器材等,由救援人員作用堿性的開花或噴霧水流進行集中洗消,防止造成二次污染。對受污染的公路路面等也可用堿性水溶液進行沖洗,最大限度地減小泄漏硫酸的損害。
3.轉移泄漏物。
對泄漏硫酸污染的機器、槽車等可移動的設備,要組織力量及時轉移到安全地方妥善處理。對倒罐后的硫酸也要及時轉移到有關單位進行處理。
硫酸泄漏事故處置結束后,現場不能留下任何安全隱患。
三、硫酸泄漏處置要求與注意事項。
(一)加強現場警戒。
根據硫酸泄漏后流散的情況和可能波及的范圍,現場警戒區域要適當放大,特別是酸霧飄散的下風方向更要加強警戒,及時疏散警戒區域內的人員至安全地帶,嚴格控制無關人員進入事故現場,防止酸霧對現場人員的侵害。
(二)強化個人安全防護。
凡參加堵漏、倒罐等進入一線的搶險救援人員,必須做好個人安全防護。執行關閥、堵漏、筑堤、回收、稀釋任務的救援人員要佩戴隔絕式呼吸器,著救援防化服,戴防酸手套,不得有皮膚暴露,尤其是面部和四肢,避免飛濺的硫酸造成傷害。如不甚接觸硫酸,要及時用水沖洗,或用堿性溶液進行有效處理,必要時迅速進行現場急救或送醫院救治。現場執行其他任務的搶險救援人員,也要做好安全防護,特別是處于下風向的人員,要采取必要措施,防止硫酸蒸氣對呼吸道的侵害。
(三)選擇上風向較高處設置陣地。
現場水槍陣地一般應設置在硫酸泄漏源上風向的較高處,或側上風向,防止酸霧對救援人員的直接傷害。救援車應停放在距硫酸泄漏源一定距離的較高處,如事故現場場地有限,則到達現場的救援車較多時,救援車應集中停放在遠離泄漏源處,采取接力供水方式向處置現場供水,以防不測。
(四)選擇噴霧射流稀釋硫酸。
硫酸具有強烈的吸水性,在與水結合后產生大量的熱,如用密集射流直射硫酸,則會使硫酸飛濺,對救援人員造成直接威脅。救援人員如用水稀釋硫酸,必須避免水流直射硫酸,即便使用噴霧射流,也不可直射硫酸,避免飛濺起的硫酸傷害救援人員。
(五)精心組織現場急救。
事故現場如有受傷者,救援人員要迅速組織急救。現場急救一般應由到場的醫護人員進行,救援隊員給予配合。如果醫護人員未到場,救援隊員則要進行簡單急救,或迅速送醫院救治。現場急救應根據受傷者的傷勢情況和傷者的多少有序進行,一般應先搶救危重受傷者,再搶救輕微受傷者;先搶救行動不便的受傷者,再搶救有一定行動能力的受傷者。急救工作要精心組織,避免混亂。
(六)及時堵漏,控制災情。
對持續泄漏的硫酸儲罐、容器、管道等設備,救援人員要根據具體情況,及時采取器具堵漏、筑堤圍堵、挖坑聚集等有效措施,攔截、阻止、控制硫酸的流散,特別是向重要設施、設備、場所、水域等地方的流散,有效減少硫酸對沿途的強烈腐蝕、破壞及污染。
(七)由環保專家指導防污。
對較大硫酸泄漏事故,救援人員在實施搶險的同時,要及時通知環保部門的有關專家到場,具體指導防止環境污染事項,以及要采取的措施。事故處置中一般由環保專家提出意見,現場指揮部決定實施,并指派相關部門具體落實,救援人員給予配合。嚴防泄漏硫酸對現場及周圍環境的污染。
(八)集中處理稀釋水流。
泄漏事故處置過程中救援人員使用的稀釋水流,因受到硫酸污染,切不可任其到處流淌,要采取筑堤、挖坑、人工回收等措施盡量集中或回收,然后進行物理或化學中和處理,避免造成次生污染,擴大事故災情和損失。
單位不簽勞動合同(匯總15篇)篇二
《勞動法》明確規定,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勞動合同。一名勞動者從到單位上班之日起,就形成了和單位的勞動關系,因此,單位不訂立勞動合同是違法的。單位使用勞動者為什么一定要訂立勞動合同呢?因為勞動合同記載著雙方的權利義務,特別是對勞動者保護的一系列條款,例如合同期限,社會保險費用的繳納,有關福利待遇的亨受等等,依法訂立勞動合同既是對雙方當事人合法權益的保護,又是對雙方當事人的一種法律約束。違反勞動合同要承擔法律責任。
目前用人單位不簽訂勞動合同的情況時有發生,特別是以試用期為名不訂勞動合同比較嚴重,根據《上海市勞動合同規定》,不訂勞動合同的不能設置試用期,訂了勞動合同的,試用期的設置也不能隨心所欲,而要根據合同期的長短來確定試用期限。合同期六個月以內的,不準設試用期;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只能設一個月試用期;合同則期一年至三年的,只能設三個月試用繃;合同期三年以上的,試用期至多不能超過六個月。因此,單位不訂勞動合同,單設試用期的做法也是違法的。
如果你是一名尚未簽訂勞動合同的勞動者,你應該向單位提出要求簽訂勞動合同。有的勞動者擔心和單位交涉會砸掉飯碗,那么可以向勞動監察部門舉報,勞動監察部門會對舉報人姓名實行保密。對用人單位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監察部門將責令其限期改正,補簽勞動合同,并按每人500元至1000元處以罰款;也可以在單位停止使用你之日起60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部門申訴。勞動仲裁部門將按勞動合同制職工的待遇規定,裁決用人單位從開始使用你之日起繳納所有社會保險費用,支付你相關待遇和賠償損失。勞動仲裁部門的裁決是有法律效力的,單位不執行的,你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沒有簽訂勞動合同的勞動者,請拿起法律武器,維護你自己的合法權益。
單位不簽勞動合同(匯總15篇)篇三
社保與商業保險的區別_社保和商保有哪些區別摘要:社保與商業保險有什么區別?社保和商業保險的區別有哪些?社保,旨在為國民提供基本生活保障;商業保險,則是針對客戶需求在不同方面給予高額保障,給予客戶全方位的保護。
社保是什么?商業保險是什么?
社保,旨在為國民提供基本生活保障;商業保險,則是針對客戶需求在不同方面給予高額保障,給予客戶全方位的保護。
單位不簽勞動合同(匯總15篇)篇四
勞動部《關于固定工簽訂勞動合同有關問題的復函》(4月26日勞辦發[1996]71號)。
北京市勞動局:
……。
一、職工不愿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經雙方協商同意,可在書面申請三十日后解除勞動關系,對于用人單位招(接)收的大中專畢業生,按有關規定簽訂了服務合同或其它協議的,未到期的仍應繼續履行,并應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對于拒絕簽訂勞動合同又不履行協議的,用人單位可在其提出書面申請三十日后解除勞動關系。勞動關系解除后,如原服務合同、協議約定或用人單位依法規定了賠償辦法的,職工應按服務合同、協議約定和用人單位規定承擔賠償責任;如無約定或規定的,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用人單位與職工解除勞動關系后,應及時將職工檔案轉到職工新的接收單位;無接收單位的,應轉到職工本人戶口所在地。
北京市勞動局《關于轉發勞動部〈關于固定工簽訂勞動合同有關問題的復函〉的通知》(195月10日京勞辦發[1996]115號)。
一、由于職工單方拒絕與企業簽訂勞動合同,給企業造成經濟損失的,如原服務合同、協議沒有約定或企業沒有規定賠償辦法的,可比照勞動部《關于發布〈違反《勞動法》有關勞動合同規定的賠償辦法〉的通知》(勞部發[1995]223號)中第四條規定執行。
2.職工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要求不簽訂勞動合同的。
勞動部《關于固定工簽訂勞動合同有關問題的復函》(1996年4月26日勞辦發[1996]71號)。
北京市勞動局:
……。
三、職工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并經有關機構證明尚未處理完畢或由于其它問題在被審查期間,不得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
3.職工不簽訂勞動合同但仍要求保持勞動關系。
勞動部《關于固定工簽訂勞動合同有關問題的復函》(1996年4月26日勞辦發[1996]71號)。
北京市勞動局:
……。
二、對拒絕簽訂勞動合同但仍要求保持勞動關系的職工,用人單位可以在規定的期限滿后,與職工解除勞動關系,并辦理有關手續。
北京市勞動局《關于轉發勞動部〈關于固定工簽訂勞動合同有關問題的復函〉的通知》(1996年5月10日京勞辦發[1996]115號)。
二、對拒絕簽訂勞動合同但仍要求保持勞動關系的職工,自本通知下發后,經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或工會調解,仍不簽訂勞動合同的,企業可解除勞動關系。
北京市勞動局《關于轉發勞動部〈關于固定工簽訂勞動合同有關問題的復函〉的通知》(1996年5月10日京勞辦發〔1996]115號)。
三、由于職工不與企業簽訂勞動合同而解除勞動關系的,按自動離職處理。職工有新的接收單位的,企業應將勞動關系轉移到接收單位;職工無接收單位的,企業應自勞動關系解除之日起15日內將其檔案轉移到職工本人戶口所在區、縣勞動局。
5.職工下落不明可通過新聞媒介通知職工。
勞動部辦公廳《關于通過新聞媒介通知職工回單位并對逾期不歸者按自動離職或曠工處理問題的復函》(1995年7月31日勞辦發[1995]179號)。
單位不簽勞動合同(匯總15篇)篇五
【生活實例】。
【法眼點晴】。
第84條規定: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經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對于該條文的理解,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一、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義務的協議。因此,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一經建立勞動關系,就應該訂立勞動合同。訂立勞動合同應注意下列問題:簽訂勞動合同要遵循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原則;簽訂勞動合同要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合同內容要盡量全面,合同的語言表達要明確。
二、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給一個月的寬限期法律規定有一個月的寬限期,主要是考慮到實踐中,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需要一定的周期,特別是招用大批勞動者時,很難做到一經建立勞動關系就立即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同時,立即簽訂勞動合同也未必就是對勞動者有利。在這個月內,如果約定的勞動報酬不明確的,新招用的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應當按照企業的或者行業的集體合同規定的標準執行;沒有集體合同或者集體合同未做明確規定的,用人單位應當對勞動者實行同工同酬。
現實中,我國勞動合同書面簽訂率較低,這有用人單位不愿意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原因,也有一些勞動者不愿意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原因,但主要是用人單位的原因所致。企業不愿意簽訂書面合同是為了降低法律風險、壓縮成本、逃避交納社會保險等。有的勞動者不愿意簽訂勞動合同,或者沒有意識到簽訂勞動合同必要性,有的勞動者出于跳槽、規避交納社會保險的考慮,不愿簽訂勞動合同。因此,為了解決書面勞動合同簽訂率偏低的問題,保證《勞動合同法》第84條的順利實施,《勞動合同法》同時規定了如下措施:第一,書面勞動合同是勞動合同唯一合法形式,不承認口頭勞動合同,達成口頭勞動合同的,視為尚未訂立勞動合同;第二,勞動關系一經建立,應該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第三,用人單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但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第四,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第五,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單位不簽勞動合同(匯總15篇)篇六
是約束勞資雙方的重要法律依據,勞動者與用工單位之間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勞動合同依法訂立即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必須履行勞動合同規定的義務。以下是本站小編整理的單位不簽勞動合同文章,歡迎參考閱讀。
由于事實勞動關系“先天不足”,所以在事實勞動關系存在期間及用人單位終止或解除事實勞動關系時都存在較大的風險。
存在事實勞動關系的雙倍工資風險職工入職,用人單位沒有及時與職工簽訂書面勞動合同,時間超過1個月未滿1年,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82條的規定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并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另外,根據《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7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1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自用工之日起滿1年的當日已經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應當立即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否則,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
終止或解除事實勞動關系的風險有的用人單位喜歡鉆所謂的“法律空子”,在勞動者入職時,往往會和勞動者口頭約定幾個月的試用期,一旦試用期快到了,就毫不猶豫地“以試用期內不符合錄用條件”為由將職工解聘。《勞動合同法》明確規定,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如果雙方沒有簽訂勞動合同,又何來的試用期?勞資雙方發生爭議,仲裁部門或法院會認定雙方已經建立事實勞動關系,而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的行為往往會被認定為違法辭退。
對于勞動合同期滿后,勞動者仍在原用人單位工作,原用人單位未續簽勞動合同而形成的事實勞動關系,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和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于對事實勞動關系解除是否應該支付經濟補償金問題的復函》中都有相關規定。對用人單位終止或解除事實勞動關系是否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勞動部辦公廳《關于用人單位不簽訂勞動合同職工要求經濟補償問題的復函》(勞辦發[1996]181號)中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形成事實勞動關系后,用人單位故意拖延不訂立勞動合同并解除與勞動者的勞動關系,勞動者因要求經濟補償與用人單位發生勞動爭議后,如果勞動者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應予受理,并依據《勞動法》第98條、《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勞部發[1994]481號)和《違反〈勞動法〉有關勞動合同規定的賠償辦法》(勞部發[1995]223號)的有關規定處理。”在現實案例中,由于用人單位急于終止或解除事實勞動關系,往往最后承擔高額的賠償金了事。
從《勞動合同法》和《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的現有規定看,在不同的情況下,企業有著不同的義務,如果企業未履行法律規定的義務,則面臨著不同的風險:
1、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
(1)企業有書面通知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義務,也就是說口頭通知是不行的。
(2)在企業已書面通知的情況下,勞動者拒簽書面勞動合同的,企業有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系的義務。此時,無需支付經濟補償,但應按實際工作時間支付報酬。
在此種情況下,勞動者拒簽書面勞動合同的,企業有不雇傭勞動者的義務和權利,且不承擔任何懲罰性的責任,但應支付報酬。(注意:企業在此種情形下,只能不雇傭勞動者,這不僅是權利,更是一種義務,否則即要承擔帶有懲罰性的責任。)。
風險:對于企業來說,此時還不會發生經濟上的損失。
2、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基于上一種情形,如果勞動者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不與企業簽訂勞動合同,企業也沒有行使終止勞動關系的權利的,法律即視為企業未履行自身的義務,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并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勞動者仍然不與企業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企業在此時仍然有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系的權利和義務,但應按規定支付經濟補償。
風險:兩倍的工資及經濟補償金。
3、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此時,企業已經沒有了終止勞動關系的權利義務,法律視為企業已經與勞動簽訂了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同時還要支付“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個月的次日至滿一年的前一日”期間兩倍的工資,并補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風險:兩倍的工資,并補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應對措施:
1、企業在勞動者拒絕簽訂勞動合同時,從法律的角度來說只有一個選擇,那就是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系,否則就可能會面臨支付雙倍工資、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風險。
2、從證據的角度來說,企業一定要保留已經履行書面通知義務的相應證據,并作為人事檔案資料存檔。否則,一旦發生勞動爭議,在舉證不能的情況下就可能陷入不利的局面,可謂有苦難言。
單位不簽勞動合同(匯總15篇)篇七
如果不簽訂勞動合同,對用人單位來說存在很多的法律隱患和風險:
一、未簽訂合同并不能免除用人單位為員工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義務。
按照法律規定,用人單位只要發生了用工行為,與員工形成了勞動關系,即使是沒有簽勞動合同書,員工就享有勞動法上規定的各項權利,單位也負有勞動法上的各項義務。其中,依法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就是用人單位不能免除的強制性法定義務。假如單位沒有繳納社會保險費,員工可以向勞動監察部門投訴,勞動監察部門可以責令單位繳納,甚至申請法院強制執行,并對用人單位進行處罰。
二、單位終止或者解除事實勞動關系(辭退員工)需要依法支付經濟補償金。
按照法律的規定,如果雙方沒有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時,需要依法向員工支付經濟補償金,未依法支付經濟補償金的,還需要加付額外的經濟補償金。而如果是簽訂了勞動合同,在勞動合同到期時,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則不需要支付任何經濟補償金。
三、單位終止或者解除事實勞動關系(辭退員工)造成員工失業的,可能需要賠償失業損失。
如果因為單位沒有依法為員工繳納失業保險費,導致員工被辭退后無法領取失業保險待遇時,員工可以依法要求用人單位給予賠償。
四、員工可以隨時解除勞動合同,且不承擔任何違約責任或者賠償。
如果雙方簽訂了勞動合同,員工要提前解除勞動合同,必須提前30日書面通知單位,否則就是違法解除勞動合同,造成單位損失的,應該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如果勞動合同約定了員工提前解除勞動合同的違約責任,單位也可以依法要求員工承擔為違約責任(如違約金等)。但是,如果單位沒有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員工不但可以隨時解除勞動合同,而且不需要對單位承擔違約責任或者賠償責任。
五、單位不能以試用不合格辭退員工。
勞動法規定,勞動合同可以約定試用期(最長不超過6個月),在試用期內,員工不符合錄用條件的,單位可以隨時解除勞動合同且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但是,如果沒有簽訂勞動合同,則不存在試用期(因為口頭約定的試用期是無效的),單位雖然可以辭退員工,但需要依法支付經濟補償金,未依法支付經濟補償金的,還要加付額外的經濟補償金。
商業秘密的構成要件之一,是單位必須對所謂商業秘密采取了一定的保密措施。而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密條款或者簽訂專門的保密協議,是對商業秘密采取保密措施的表現形式之一。如果沒有簽訂保密條款或者保密協議,明確保密的范圍和法律責任,單位就難以證明哪些屬于商業秘密,是否已對其主張的所謂商業秘密采取了保密措施,從而有可能不被認定為商業秘密。這對企業的發展,是非常不利的。
如果因為單位故意拖延不訂立勞動合同(包括勞動合同到期后不及時續訂勞動合同),造成勞動者工資損失、工傷、醫療等待遇損失的,除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外,同時還要支付25%的額外賠償費用。勞動行政部門還可以責令用人單位支付賠償金、給予行政處罰等等。
用人單位不簽訂勞動合同,員工可以向勞動監察部門投訴,一經查實,勞動行政部門可以責令單位改正,并可以給予罰款的處罰。
綜上所述,關于簽訂勞動合同的問題,對用人單位來說不是簽不簽的問題,而是如何簽的問題。所以,在此建議用人單位應當在如何簽訂一份合法有效的勞動合同上多用心思,而不應該采取不簽勞動合同的消極做法。
用人單位不與勞動者簽訂書面的勞動合同,對單位來講不僅不能免除對勞動者的義務,反而還需要承擔更重的責任,如支付雙倍工資等等。同樣的,要是勞動者不與單位簽訂勞動合同的話,那么也是需要承擔相應的責任。如果你對這方面有興趣的話,可以到網站進行了解。
勞動合同問題一直是司法實踐中廣泛討論的問題,也是勞動者關心的焦點。一般來說,勞動關系開始的標志就是簽訂勞動合同,但當公司不與職工簽訂合同時,職工應該如何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本文整理了關于公司不簽勞動合同時,如何賠償勞動者的內容,為您提供一定的參考。
一、未簽勞動合同需賠雙倍工資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因此企業在解除勞動關系時應支付雙倍工資。若未支付,職工可申請勞動仲裁。
二、若簽了合同,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的規定:“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員工辭職需提前30日通知企業。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九十條的規定:“勞動者違反本法規定解除勞動合同,或者違反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保密義務或者競業限制,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勞動者辭職可能會承擔賠償責任;如果未簽合勞動合同,勞動者可隨時解除關系,不用承擔賠償責任。這樣一來企業對勞動者的約束力就變弱了。
三、未簽勞動合同能引起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成立。《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這對企業是不利的。
四、單位不能以試用不合格為由辭退職工。《勞動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的規定勞動者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因此簽了合同約定了試用期,企業就能在試用期內以不符合錄用條件為由隨時辭退職工且不用支付經濟補償金。而未簽勞動合同就不存在試用期的問題,辭退職工就必須給付經濟補償金。
五、未簽勞動合同依然不能免除為勞動者繳納各項社保費的義務。法律規定只要勞動關系存在,企業就應履行勞動法規定的各項義務。若不履行,勞動者可向勞動監察部門投訴。
勞動者要注意相關的法律法規,用人單位也要及時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用勞動合同制度依法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本文由小編為您整理提供,歡迎咨詢參考。
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時一般有兩種方式,即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與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那么,哪些情況可以簽訂無限期勞動合同?本文整理了相關內容,為您提供一定參考。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
(三)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勞動者在簽訂勞動合同特別是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時,要注意以上的法律法規,維護好自己的合法權益。本文由小編為您整理提供,歡迎參考咨詢。
試用期合同與企業正式勞動合同一樣,同樣具有法律效益,旨在保護和維護應聘者在工作初期,由于不熟悉和不適應,而對工作中可能產生的各類隱含虛假報酬、工作內容、工作性質等欺騙性質信息的維權行為。那么在試用期內,要不要簽訂勞動合同呢?試用期不簽訂勞動合同違法嗎?請看下面專業律師的解答。
《勞動合同法》公布很久了,但一些勞動者對于簽訂勞動合同知識懂的太少,特別是在試用期,很多人都不知道試用期該不該簽訂勞動合同。其實,在試用期不簽訂勞動合同是違法的。以下是鼎凌律師為您全面介紹試用期簽訂勞動合同的有關知識,希望對您有幫助。
《勞動合同法》第十條規定,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己建互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自你上班之日起,與用人單位建互了事實勞動關系。只要你在正常工作時間提供了勞動,用人單位就必須支付勞動報酬。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十一條的規定,用人單位未在用工的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與勞動者約定的勞動報酬不明確的,新招用的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按照集體合同規定的標準執行;沒有集體合同或者集體合同未規定的,實行同工同酬。第八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原勞動部《關于貫徹執行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筻l8條規定:“勞動者被用人單位錄用后,雙方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試用期,試用期應包括在勞動合同期限內。”
所以,在試用期內用人單位未和你簽訂勞動合同的做法是違法的。首先,可以要求工作超過一個月的部分支付雙倍的工資。根據法律規定,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職工建立了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己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其次,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你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你可以按照法律規定要求支付雙倍工資。再次,對于單位不依法簽訂勞動合同,在試用期內可以提出辭職,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求勞動合同。
希望閱讀了以上內容對您了解試用期是否簽訂勞動合同有所幫助,如果您還有疑問,歡迎免費咨詢專業律師。
不管在什么時候,員工拒簽勞動合同的,都將使用人單位處于雙倍工資賠償的風險之中。本文就為大家帶來一起具體案例對《勞動合同法》規定的“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已經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內容進行分析。
在司法實踐中,勞動者提出的申請一般是有事實依據的,但也不排除一些不是事實但卻看似有理有據的情況,因為在勞動仲裁和訴訟過程中,員工雙倍工資賠付的訴求通常都能得到勞動仲裁委員會或者法院的支持。所以不管在什么時候,員工拒簽勞動合同的,都將使用人單位處于雙倍工資賠償的風險之中。這也就使得勞動合同法施行以后,有關勞動者以企業未與其簽訂勞動合同為由向企業主張雙倍工資的勞動仲裁一度成為熱點問題。我們下面這個案例就是因員工不同意簽署勞動合同卻向單位主張雙倍賠償,但最終法院判決單位給予賠償的比較典型的案例。
【基本案情】。
韓某在寧夏大廈工程部任水暖工,勞動合同期限為2007年4月3日至2008年4月2日。在勞動合同到期后,韓某仍在寧夏大廈工作,但韓某一直拒絕簽訂書面勞動合同。2008年12月22日,韓某提出辭職,雙方的勞動關系解除。后韓某向北京市東城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要求寧夏大廈向其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2300元,未簽勞動合同的二倍工資差額及2008年9月份的工資。北京市東城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裁決寧夏大廈向韓某支付2008年9月的工資1104.51元,以及2008年5月3日至2008年12月22日未簽訂勞動合同的二倍工資差額。
寧夏大廈不服該裁決書,認為雙方沒有續簽勞動合同主要原因系韓某拒絕,故不同意支付未簽訂勞動合同的二倍工資差額。被告韓某辯稱:雙方所簽勞動合同到期后,寧夏大廈從未找他續簽過勞動合同。寧夏大廈申請證人劉某、宋某出庭作證,證明在2008年6、7月間曾經接到過寧夏大廈人事部的電話,通知韓某所在的工程部去簽合同,并將此通知轉達給了韓某。法院認為,本案焦點系雙方沒有續簽勞動合同應由誰負責。寧夏大廈與韓某的勞動合同到期后,韓某仍在寧夏大廈工作,雙方應當續簽書面勞動合同。證人雖證實寧夏大廈曾通知韓某續簽勞動合同的事實,但對于韓某不予續簽的情況,寧夏大廈仍應負有提示韓某續簽的義務。可直到2008年12月22日雙方解除勞動關系時,寧夏大廈未采取任何措施履行此義務。所以雙方沒有續簽勞動合同的責任應由寧夏大廈承擔,其應依法支付韓某二倍工資差額。
【案情分析】。
該案件中寧夏大廈已經證實了曾通知韓某續簽勞動合同的事實,但法院仍然認為其沒有履行法定義務,那么企業在通知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方面該如何做才能盡到應盡的義務呢?如果未簽書面合同的責任確在勞動者一方,則用人單位企業不需支付雙倍工資,但是用人單位應當對此承擔舉證責任。在訴訟中無法證明的事就是沒有發生過的事。本案當中,寧夏大廈正是因為沒有能夠有效證明自身履行了法定義務而最終被判承擔賠償責任的。
法律規定,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經用人單位書面通知后,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合同,因此根據法律的相關規定用人單位應當盡到以下義務:
首先,用人單位應當以書面的形式通知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在當面向勞動者送達通知被拒絕后,可以采取快遞、掛號信等可以保留憑證的方式,以備發生糾紛時作為證明之用。該通知應當明確表達要求簽訂合同的意思表示,并寫明要求簽訂合同的截止日期,并可附勞動合同文本或主要條款。
其次,通知送達后勞動者愿意簽訂勞動合同,企業應當立即完成簽訂合同,如果勞動者表面上同意簽訂但以合同個別條款有異議等理由拖延時,用人單位應當也與勞動者簽訂一份書面證明,寫明要求簽訂勞動合同的通知已經送達,因勞動者原因暫未簽訂勞動合同等事宜,并讓勞動者簽字確認。
再次,如果勞動者無任何理由拒不簽署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應當立即通知終止合同,辦理離職手續。以上的通知也應當以書面形式進行,并以快遞等可保留憑證的方式進行。也就是說,用工一個月后雙方未簽訂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的選擇是,或者立即簽訂完成,或者繼續雙倍付薪,或者終止合同。只能選擇其一。
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用工前,單位有足夠的時間和籌碼與員工協商,協商不成的,取消用工即可,勞動關系尚未建立,單位無需承擔任何的責任。如果辦理入職手續的第一件事就是簽訂勞動合同,合同簽訂后才開始辦理其他手續,則單位一方因不簽訂勞動合同被要求支付雙倍工資的風險就降為零。如果用工開始以后才簽勞動合同,此時勞動關系已經建立,萬一雙方對合同條款存在爭執,不能達成一致,或員工故意拖延不簽,那企業就會比較被動。單位為了不至于拖過一個月的時間限制可能不得不接受較為不利的合同約定,當然單位也可以通知終止合同。
對于企業來講,首先應當盡快的和員工簽訂勞動合同,員工拒絕簽訂勞動合同的應當立即書面通知終止合同,辦理離職手續,及時通知才能及時止損,其他的細節事宜等合同終止后再討論也不遲,但不管怎么樣不簽訂勞動合同的狀態企業應當嚴格按照法律規定控制在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
其次,百密總有一疏,如果企業因某些人工作差錯在用工過程中發現有漏簽勞動合同的情況的,應當立即補簽,在員工同意的情況下,可將簽訂的日期補寫為員工入職之日,以絕后患。如果一個企業有規范的管理機制,良好的工作環境,對員工也會有吸引力,當發生一些漏洞或工作失誤時,員工也會理解,不會無理取鬧吹毛求疵的。
再次,企業在用工過程中應當妥善保管員工的勞動合同,因為每份合同的價值最高相當于11個月薪資。企業應當將勞動合同一式三份,單位保存兩份,分別由不同的人員管理,派專人定期檢查勞動合同看是否每位員工都有簽訂,并查看是否有員工合同即將到期,提前做好相應的準備工作。
對于應屆畢業生來說,不熟悉勞動合同的簽訂,那么應屆畢業生在簽訂勞動合同的時候應該注意什么呢?詳細的解答請跟隨小編一起閱讀下文進行了解。
一、大學應屆畢業生提前簽訂勞動合同勞動關系從何時起算。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10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這種規定在一定程度上減少了在現實生活中爭議和糾紛的發生。比如,即將畢業的在校大學生畢業前與用人單位提前簽訂了勞動合同,其勞動關系也只能從其正式上班之日起計算。
二、試用期是否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
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現實生活中,有些用人單位往往對于試用期內的勞動者不簽訂正式的勞動合同,而經常會等到勞動者“轉正”以后,再簽訂勞動合同。首先,用人單位的這種做法是錯誤的;其次,即使在試用期內不簽訂勞動合同,試用期的期限仍然是計入勞動合同期限內的。
三、試用期期間單位是否應該給職工繳納社會保險。
單位應當為試用期內的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
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既然試用期屬于勞動合同期限的范圍,員工就有權享受各項社會保險,即養老保險、工傷保險、醫療保險等等。如果單位沒有在職工試用期期間繳納社會保險,可以在正式簽訂勞動合同之后為職工補繳。
四、單位提供什么樣的培訓才能與職工簽訂服務期條款。
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的培訓是有嚴格的條件的。
1、用人單位提供專項培訓費用。這筆專項培訓費用的數額應當是比較大的,這個數額到底多高,勞動合同法沒有規定一個具體的數額,將來可由各地方予以細化。
2、對勞動者進行的是專業技術培訓。包括專業知識和職業技能。比如從國外引進一條生產線、一個項目,必須有能夠操作的人,為此,把勞動者送到國外去培訓,回來以后干這個活,這個培訓就是本條所指的培訓。
文檔為doc格式。
單位不簽勞動合同(匯總15篇)篇八
案例:
某公司注冊成立于2009年6月,成立之初組織機構尚未完全穩定,從事行政工作的也是剛畢業的大學生,經驗尚淺。之后公司來了新主管,發現在行政人事工作流程方面存在很多漏洞,特別是勞動合同的簽訂不規范,存在某些員工未簽訂或簽訂日期與入職日期不符等情形,新任行政主管經重新整理后,2010年6月,安排全部員工重新或按入職日期補簽訂規范的勞動合同,在這過程中,只有某部門員工a(2009年8月入職,一直未簽訂勞動合同)不予配合,經多次催促仍然以各種理由拒絕和公司簽訂合同,2010年6月底,公司領導決定,由于員工a拒絕與公司簽訂勞動合同,從下月起不再需要到公司上班,以自動離職處理,給他支付了上月的工資,未辦理任何離職手續。
隨后,員工a申請了勞動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其自入職日一個月起的兩倍工資賠償,解除勞動關系賠償金,補交在職期間社保等要求。
問題:
本案是關于員工拒絕簽訂勞動合同的處理問題。首先需要明確的是,和員工簽訂勞動合同,而且勞動和合同內容必須具備法定內容,是我國勞動合同法賦予單位的一項法定義務,否則,根據該法第82條的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則向勞動者支付雙倍工資。也就是說,無論是誰的原因,只要沒有簽訂勞動合同,就得自入職第二個月起支付雙倍工資。但是,在實踐中,也確有少數勞動者不愿簽訂勞動合同的情形,在這種況下,如果再讓單位承擔雙倍工資的懲罰性責任,則顯然不公平。因此,我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五條規定:“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經用人單位書面通知后,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系”,無需支付經濟補償金。因此,把這兩方面的規定結合起來看,可以知道,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如果勞動者拒簽勞動合同的,單位必須終止勞動關系,否則,就要承擔未簽訂勞動合同的責任。
17、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用人單位未書面通知勞動者簽訂書面合同,或者因勞動者不愿簽訂書面合同,用人單位未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系的,勞動者要求用人單位按每月兩倍工資支付的請求,應予支持。
18、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仍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除按每月支付勞動者兩倍工資外,視為雙方已經訂立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當立即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勞動者不愿補訂的視為勞動關系終止,用人單位無需給予經濟補償。”
總之,對于不愿簽訂勞動合同的員工,單位避免承擔責任的唯一辦法是,終止勞動關系。
至于這樣的員工如果出現重大違紀、或者重大失誤造成單位損失,如何處理方可避免法律糾紛的問題,筆者認為,在現有法律規定的環境之下,確實無法避免,而且在現實中也已經發生過多起類似糾紛:單位追究員工的責任諸如辭退等,而員工則以雙倍工資相要挾,但最終單位都承擔了雙倍工資的責任,因為不簽訂合同,鐵證如山,而是否屬于工作失誤或重大違紀,則有待證實。所以,單位往往承擔不利后果。因此,避免糾紛的最好辦法是,規范管理,從入職一開始就簽訂勞動合同,沒簽的,則要設法通過做工作補簽合同,或者簽訂集體合同,如果這些都做不到,那就無法避免勞動者所要求的雙倍補償了。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對于不愿簽訂合同的員工終止勞動關系時,必須程序到位,有證可查,那就是兩個書面通知,一是書面通知要簽訂勞動合同;二是書面通知終止勞動關系,這個通知當然需要勞動者本人簽字,否則無法證明時,單位又將處在不利局面,造成不必要的法律糾紛。
單位不簽勞動合同(匯總15篇)篇九
__:
__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與你于年月日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你自年月日起未到指派的工作單位上班,截止至同年月日,連續曠工已超過天,你的行為已經嚴重違反勞動紀律和用人單位及指派工作單位的規章制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二十五條第二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第二款、__人字[20__]15號文《職工違規違紀處理管理辦法》及指派工作單位的規章制度,并征求__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工會的.意見后,決定于年月日解除你與__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于年月日簽訂的勞動合同。
特此通知。
__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單位不簽勞動合同(匯總15篇)篇十
_________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甲方)。
_________(以下簡稱乙方)。
甲乙于xx年xx月xx日簽訂為期年的,現甲乙雙方同意勞動合同關系。經雙方協商一致,簽訂本最新解除勞動合同書樣本如下:
1、自xx年xx月xx日起,解除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雙方的權利義務隨之終止;
3、甲方根據相關勞動法規和規定,向乙方提供勞動合同解除的證明并辦理相關退工手續;
4、乙方應當于本協議簽訂后x日內妥善辦理所有工作移交手續,離職后不得作出有損公司名譽或利益之行為,否則將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及所造成的全部損失。
5、甲方為乙方繳納四金(包括基本養老保險金、基本醫療保險金、失業保險金、住房公積金)至年月日止。
甲方(蓋章)_________有限公司乙方(簽字或蓋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授權委托人(簽字或簽章)。
年月日年月日。
單位不簽勞動合同(匯總15篇)篇十一
第三十九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解除勞動合同條件。
案例。
小劉于20xx年11月進入某電器公司擔任研發部經理,月薪8000元,并簽訂了期限三年的勞動合同。勞動合同中約定:“勞動者如違反公司規章制度,公司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20xx年6月,公司通過內部網絡監控發現小劉長時間在上班時間上網炒股,即與小劉談話要求其改正。但在其后的監控中證實,小劉并無改觀。遂以小劉上班時上網炒股違反公司規章制度為由,通知小劉解除勞動合同。
小劉不服,認為雖然《員工手冊》上有不準上網炒股的規定,但公司據此而解除勞動合同不符合法律規定,遂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請仲裁,要求與公司恢復勞動關系。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依法予以受理。
公司認為,小劉作為研發部經理,肩負著管理和研發的重任,但卻整天關在自己的辦公室里上網炒股,嚴重影響了公司的研發進度,使得預定的研發目標不能完成。根據《員工手冊》第二十條規定,員工不得在上班時間上網炒股,故小劉違反了公司的規章制度,公司有權隨時解除與小劉的勞動合同。
勞動仲裁庭審理后認為,該公司《員工手冊》上雖有不準上網炒股的規定,但小劉上網炒股并未達到“嚴重違反”規章制度,也未給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公司不能以小劉違反公司規章制度為由隨意解除勞動合同,故支持了小劉的請求,合同范本《解除勞動合同條件》。
條款釋義。
新的《勞動合同法》強調勞動合同的解除必須具備法定的條件,本條突出體現了這一點。勞動合同的即時解除將對勞動者的生活造成直接的影響,同時由于其往往帶有一定的處罰性,還有可能影響到勞動者日后的'職業發展,故法律作了嚴格的規定。用人單位如要即時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僅限于本條的六種情形。
用人單位在操作中,必須嚴格執行本條的內容。以上述案例為例,勞動者小劉確實違反了公司的規章制度,但并沒有達到法定的要求——“嚴重違反規章制度”,故而公司最終敗訴。根據本條的規定,也就是《勞動法》第二十五條的規定勞動者“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或“嚴重”失職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用人單位可以隨時解除勞動關系。而對“嚴重違反”或“重大損害”,必須有規章制度的明確規定或根據具體情況作出判斷,考慮單位的整體利益是否受到損害、勞動者違紀情節惡劣程度等,單位在此方面負有舉證責任。
所謂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必須首先在規章制度中對嚴重違紀和失職行為有詳細規定,并且符合《勞動合同法》第四條關于規章制度制訂的規定。其次,勞動者的嚴重違紀行為與規章制度的規定相吻合,并且有當時違紀、失職行為的相關證據。再次,嚴重違紀、失職行為對單位造成了“重大損失”,這種損失不僅僅是推測,而必須有證據。最后,用人單位對勞動者的違紀處理,必須符合規定的程序,也要有相應證據。
本條在《勞動法》的基礎上又增加了“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本條在具體的操作層面用人單位尤要謹慎,首先用人單位要知曉勞動者存在兼職行為;其次,勞動者的兼職要對本單位工作造成嚴重影響,注意必須是嚴重影響;再次,如不構成嚴重影響的,經用人單位提出后,拒不改正的,才可解除勞動合同。
b用人單位負有舉證責任。
需要強調的是,用人單位如果要實行本條的話必須有充分的證據。
如用人單位在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的,必須能證明勞動者不符合錄用條件,這種證明應當有相應的物證。而用人單位對勞動者的錄用條件也必須事先明示,即在錄用時已經告知給了勞動者。且解除必須在試用期內,試用期滿后該條就不能再適用該項了。
任何單位若要以本條為由對職工實施解除勞動合同,都必須要有確鑿的事實和依據,不是單憑想當然“認為”就可以的,尤其是打起官司來,單位更必須就自己的決定提供充分的證據。否則,敗訴是肯定的。
根據相關證據規則和最高法院司法解釋以及于5月1日開始實行的《調解仲裁法》的規定,用人單位作出開除、除名、辭退、解除勞動合同、減少勞動報酬、計算勞動者工作年限等決定發生爭議的,由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如單位舉證不能,就要承擔敗訴后果。
單位不簽勞動合同(匯總15篇)篇十二
甲方(用人單位):
乙方(勞動者):
甲乙雙方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簽訂勞動合同,合同期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因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現甲乙雙方協商一致并達成如下約定:風險提示:
請確認解除勞動合同關系后,雙方具體權利義務的處理:如雙方之前已約定競業限制義務,請貴司確認是否要求其離職后繼續履行競業限制義務,如無需履行,可考慮增加解除競業限制約定的條款,如解除雙方簽訂的競業限制協議,乙方無需遵守競業限制義務,甲方無需就此支付乙方任何競業限制補償等費用。
一、甲乙雙方于年____月____日解除勞動合同關系。
二、乙方按照甲方離職規定及要求辦理離職手續。風險提示:
請注意,如有具體離職手續,且之前未經對方確認,可將相關離職手續在本協議中列明。
三、需要結算的事項如下:
1、工資結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2、社保、公積金交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3、甲方需支付經濟補償金元。風險提示:
請注意關于經濟補償金雙方如何協商,如采取勸退形式,由員工提出解除,依照現行法律規定,用人單位無需支付經濟補償金。
四、甲方根據勞動法等相關規定及甲方制度規定,為乙方辦理相關手續,并出具相應離職證明。
五、本協議系解決雙方勞動爭議所有安排,雙方再無其他任何勞動爭議。
六、本協議自甲乙雙方簽字或蓋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簽名或蓋章)
乙方(簽名或蓋章):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單位不簽勞動合同(匯總15篇)篇十三
甲方:
乙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的規定,甲、乙雙方經平等協商同意,自愿簽訂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條款。
1、本合同期限為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年月日止,合同期滿聘用關系自然終止。
2、聘用合同期滿前一個月,經雙方協商同意,可以續訂聘用合同。
3、本合同期滿后,任何一方認為不再續訂聘用合同的,應在合同期滿前一個月書面通知對方。
1、乙方同意根據甲方工作需要,擔任崗位工作。
2、甲方為乙方提供符合國家規定的安全衛生的工作環境,保證乙方的人身安全及人體不受危害的環境條件下工作。
3、乙方必須保證自己具有相應崗位必備的資格。
乙方工作時間至,每個月休息天,端午節休息天,中秋節天,春節休息天,合同簽訂后,一個月內到衛生局辦理注冊。
乙方未經甲方同意超過一星期未上班,甲方有權扣除本月工資。
1、甲方有權根據乙方從事的崗位以及服務站的經濟效益情況,確定乙方的工資分配。
2、乙方確保完成規定的工作任務前提下,甲方每月____日以貨幣形式足額支付乙方工資,月工資標準為元,加處方提成%。
1、乙方應遵守甲方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
愛護甲方的財產,遵守職業道德;。
2、乙方違反勞動紀律,甲方可依據本單位規章制度,給予紀律處分,直至解除本合同。
1、聘用合同依法簽訂后,合同雙方必須全面履行合同規定的義務,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變更合同。
確需變更時,雙方應協商一致,并按原簽訂程序變更合同。
雙方未達成一致意見的,原合同繼續有效。
2、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聘用后被證明不符合聘用條件的;。
嚴重違反工作紀律或聘用單位規章制度的;。
故意不完成工作任務,給甲方造成嚴重損失的;。
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甲方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乙方不履行聘用合同的。
1、乙方違反本合同約定的條件解除勞動合同或違反合同約定的保守商業秘密事項,對甲方造成經濟損失的,應按損失的程度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1、因履行本合同發生的勞動爭議,當事人可以協商解決;。
協商不成,當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應當自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南昌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當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對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2、本合同未盡事宜,或與國家有關規定相悖的,按有關規定執行。
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經雙方簽字或蓋章后立即生效。
甲方:乙方:
簽約時間:年月日簽約時間:年月日。
單位不簽勞動合同(匯總15篇)篇十四
甲方:
乙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和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甲(用人單位)乙(勞動者)雙方經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簽訂本勞動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條款。
一、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基本情況。
第一條、甲方名稱:
注冊地址:
經營地址:
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
第二條、乙方姓名。
二、本合同期限選用。
甲乙雙方選擇以下第種形式確定本合同期限;
1、固定期限:共_____年,自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其中試用期為_____個月,自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
2、以完成某項任務期限:本合同自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生效至工作任務完成之日終止。
3、無固定期限:本合同自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生效。
三、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1、乙方同意根據甲方的生產工作需要,在地區擔任_____崗位(工種)工作。并按甲方關于本崗位_____(工種)的要求完成規定的數量、質量指標或工作任務。
2、在合同期內因生產、經營工作需要,甲方與乙方協商同意,可以調整乙方的工作地點或工作崗位(工種),或指派乙方從事其他臨時性、特殊性工作。
四、工作時間和休息。
1、甲方安排乙方執行一下第_____種方式工時制度。
(1)執行標準工時工作制度的,乙方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每周不超過四十小時。
(2)執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在工作周期內,平均日工作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平均周工作時間不得超過四十小時。
(3)執行不定時工作制的,在保障職工身體健康并充分聽取職工意見的基礎上,采用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調休、輪休彈性工作時間等適當方式,確保職工的休息休假權利和生產、工作任務的完成。執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和不定時工作制的,需要到人社部門辦理備案手續后方可執行。
2、甲方因生產經營需要,征得單位公會和乙方同意后,可安排乙方加班加點,但不得違反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
3、乙方在合同期內享受國家規定的各項休息、休假的權利。
五、勞動報酬和社會保險。
1、甲方以貨幣的形式按月向乙方支付工資,不得以實物或有價證券代替貨幣支付,不得無故拖欠和克扣勞動者工資,為乙方按月向社會保險機構繳納社會保險費。
2、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對乙方的工資報酬選擇按第_____方式執行。
(1)乙方的工資報酬按照甲方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中的內部工資分配辦法確定,根據乙方的工作崗位確定其每月的工資為_____元。
(2)甲方對乙方實行基本工資和績效工資相結合的內部工資分配辦法,,乙方的基本工資確定為每月_____元,以后根據內部工資分配辦法調整其工資;績效工資根據乙方的工作業績、勞動成果和實際貢獻按照內部分配辦法考核確定。
(3)甲方實行計件工資制,確定乙方的勞動定額應當是本單位絕大多數同崗位(工種)勞動者在法定工作時間內能夠完成的,乙方在法定工作時間內按質完成甲方定額,甲方按照約定的定額和計件單價,根據乙方的業績,按時足額支付乙方的工資報酬。
3、甲方支付給乙方提供正常勞動的工資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按有關規定支付給乙方加班加點工資。
六、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1、甲方應建立健全各項規章制度,對乙方進行政治思想、職業道德、業務技術、勞動安全衛生及有關規章制度的教育和培訓。
2、甲方應嚴格執行國家和地方有關勞動保護的法律、法規和規章,為乙方提供符合國家規定的勞動安全衛生條件和必要的勞動保護用品,提供保障乙方安全、健康的工作環境,建立健全生產工藝流程、制定操作規范、工作規范和勞動安全衛生制度及其標準。
3、對乙方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甲方應按國家有關規定組織上崗前和離崗時的職業健康檢查,在合同期內應定期對乙方進行職業健康檢查。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權拒絕接受甲方安排的生產、經營和工作任務。
(1)經國家有關部門確認,勞動安全、衛生條件惡劣,嚴重損害職工身體健康的;
(2)違反國家法律法規,侵害國家、集體和個人利益的;
(3)違反操作規程的。
1、甲、乙雙方協商一致,勞動合同可以提前解除。
2、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2)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3)未依法為乙方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4)甲方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乙方權益的;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乙方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甲方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乙方勞動的,或者甲方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乙方人身安全的,乙方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甲方。
3、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甲方的規章制度的;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甲方造成重大損失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乙方或者額外支付乙方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2)乙方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3)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甲方與乙方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5、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不得解除勞動合同:
(2)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公負傷并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3)患病或者非因公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4)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5)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八、甲方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并在十五日內為乙方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乙方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
九、在勞動合同履行過程中,甲、乙方發生勞動爭議,可申請本單位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調解,或按規定直接向有管轄權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在規定期限內向當地人民法院起訴。
十、本合同未盡事宜,凡國家、省有規定的,均按國家和省里的規定執行;凡屬國家、省沒有規定的,甲、乙雙方可以補充條款。十一、甲、乙雙方商定必須遵守和執行的其他事項,載入附錄或作為合同附件。
十二、勞動合同簽訂后,應及時到甲方所在地人社部門辦理用工備案。
十三、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十四、本合同自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生效。附錄或附件:
甲方:
日期:
乙方:
日期:
單位不簽勞動合同(匯總15篇)篇十五
自我國實行改革開放國策之始,原有的計劃經濟模式下的用工制度與人事制度與改革開放與市場經濟發展無法適應,對此,我國率先在國營企業進行國營企事業用工制度改革,到1986年,以國務院《國營企業實行勞動合同制暫行規定》(國發(1986)77號1986年10月1日施行)為標志,在國營企業全面實行勞動合同制。到了《勞動法》頒布實施止,企業與勞動者之間的勞動關系、勞動合同關系均轉換為受法律調整的軌道。隨后國務院辦公廳以國辦發[20xx]35號下發了《國務院辦公廳轉發人事部關于在事業單位試行人員聘用制度意見的通知》,《意見》規定“事業單位與職工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政策和本意見的要求,在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基礎上,通過簽訂聘用合同,明確聘用單位和受聘人員與工作有關的權利和義務。人員聘用制度主要包括公開招聘、簽訂聘用合同、定期考核、解聘辭聘等制度。通過實行人員聘用制度,轉換事業單位用人機制,實現事業單位人事管理由身份管理向崗位管理轉變,由行政任用關系向平等協商的聘用關系轉變,建立一套符合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要求的事業單位人事管理制度。”,至此事業單位的人事制度改革序幕正式拉開,開始試行聘用制改革,在事業單位推行聘用合同至今。
事業單位是指由政府批準,隸屬于政府各行政主管部門,通過開展自身業務活動提供公***品和公共服務滿足“社會共同需要”的社會組織。
1、有政府和企業不能也不宜涉足的非盈利服務領域;
2、較政府與企業要能降低交易協議成本;
3、并非政府專屬。基于我國事業單位的獨有的、特殊的特征,以及事業單位的社會功能,將現有事業單位劃分為監督管理、經營服務和公共服務三大類。對不同類型的事業單位,分別采取回歸政府、推向市場、保留和撤銷等不同的改革方式,納入各自的領域。而后在分類改革的基礎上,進一步深化各自領域的改革,即回歸政府的事業單位,按行政序列和公務員管理辦法嚴格管理;對轉企業的事業單位,納入全市國有資產管理體制,按照國有企業的監管要求,加強管理,深化改革,兼并重組;保留下來的事業單位,要進行管理體制和運行機制的改革,有些要進行必要的整合。
(1)事業單位在編人員包括事業單位負責人、專業技術人員、管理人員和工勤人員。
(2)事業單位向社會招聘的無編制(編外)人員。
按照我國現行用工管理與干部管理體制,《勞動法》、《勞動合同法》原本與事業單位的多數事業編制內人員、員工沒有直接的關系。就勞動合同而言,依據《勞動法》第2條之規定,也僅僅與由《勞動法》調整的事業單位中部分工勤人員(建立勞動關系的人員),以及在用人制度改革中,事業單位向社會招聘而不具有事業編制的招聘人員有關外,與實行了聘用制的事業單位的,簽訂《聘用合同書》的在編人員無關,他們均屬于人事管理的范疇。
聘用制與原來制度模式的`重要區別就在于,必須給予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維權救濟途徑。在聘用合同與聘用合同履行爭議實行過程中,聘用合同制設計者感到:若將聘用合同與勞動合同合并,必然在體制上、法律適用上出現大量的沖突,而勞動與人事兩者分開后,除原有沖突仍存在外,還產生了大量的新問題。尤其事業單位“人事法律”至今仍處于空白的狀態,不論人事爭議仲裁與審判都存在較大難度,需要得到法律的支撐。于是向全國人大提議,將人事制度改革中推行的聘用合同納入勞動合同一塊立法,原本全國大人也有所考慮,但最終還是因兩者管理體制與可適用的法律嚴重缺失,形成差異巨大,最終全國人大還是將“聘用合同”部分取下,僅出臺了《勞動合同法》。為了將事業單位、聘用制工作人員之間的關系納入法律調整范圍,但在《勞動合同法》主體調整范圍又不可能與《勞動法》第2條規定相沖突,于是以《勞動合同法》第96條設立了實行聘用制事業單位與其工作人員之間合同的適用。
《勞動合同法》第96條規定,事業單位與實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員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務院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未作規定的,依照本法有關規定執行。
問題是,第96條規定的是“聘用制的勞動合同”,顯然從第96條的條文文意上看,立法機關未將聘用合同納入,那么第96條所規定的“事業單位與實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員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就存在兩層問題:1、條文中的“實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員”的范圍是哪些?2、條文中的“勞動合同”的范圍是哪些?對于這一問題,先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釋義》簡稱《法工委釋義》第96條的條文釋義。
該條釋義如下:
事業單位是具有中國特色的組織。所謂事業單位,是指為了社會公益目的,由國家機關舉辦或者其他組織利用國有資產舉辦的,從事教育、科技、文化、衛生等活動的社會服務組織。國家通過編制管理實現對事業單位人員的配置和調控。按照國家財政撥款的多少,可以將事業單位分為三種:全額撥款的事業單位、差額撥款的事業單位和自收自支的事業單位。我國事業單位數量眾多,類型不一,隊伍龐大。截至20xx年底,全國事業單位總計126萬個,涉及教育、衛生、農業、文化、科研等多個領域,職工人數近3035萬,其中正式職工2923萬(包括原固定職工和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合同制職工)。職工人數中教育業占51.3%,衛生業占14.3%,農業占9.5%,文化業占5.1%,科研占2.4%。
國家對事業單位實行編制管理,按照編制核算撥款的數額。目前事業單位編制都是多年前核定的,編制基數多年不變,不能滿足事業單位不斷發展的需要。在編制滿額的情況下,各事業單位只好大量擴充編外人員和其他人員,這樣造成事業單位人員結構復雜,人事管理分割。事業單位人員結構,歸納起來分為三類:第一類是編制內聘用人員,包括簽訂聘用合同的編制內聘用人員和無須簽訂聘用合同的編制內聘用人員;第二類是編制外人員,包括檔案內部管理的編外人員和檔案外部管理的編外人員,編外人員一般實行企業化管理,與事業單位簽訂勞動合同;第三類是勞務派遣人員,是通過勞務派遣形式招用的。
事業單位人員是否應當納入本法進行調整,是立法中爭論比較大的一個問題。反對的意見提出,聘用合同與勞動合同有本質的區別,不應當納入勞動合同法調整。從目前我國事業單位改革的發展趨勢看,履行公共管理職能的事業單位要變成行政機關,從事經營的事業單位要回歸企業,從事公共服務的如教育、衛生、文化、科研等事業單位,還要保留公共服務的職能,按照事業單位進行管理。事業單位有編制、有財政撥款。內部管理機制與企業也不一樣,事業單位聘用合同在合同期限、試用期、加班費、工資、福利、保險等方面都有自己的特殊性,都與企業不同,它與國家機關比較近似。事業單位實行聘用制,只是要比公務員要有一點靈活性,但不是完全推向市場。聘用制合同與勞動合同的性質不一樣,調整的手段也不一樣。如果將事業單位也納入勞動合同法管理,將比較難以處理好本法與事業單位改革和社會保障體系完善之間的銜接,并可能產生其他新的社會問題和矛盾,會引起事業單位管理的混亂,出現不安定因素。處理事業單位的問題,應當循序漸進,把管理體制理順后,再對事業單位人事制度進行立法。這樣比較妥當。贊成將聘用合同納入本法調整的意見認為,長期以來,我國人事制度是由政策和行政文件相結合建立起來的,調整人事關系幾乎沒有一個完整的法律規范性文件。1994年勞動法頒布時,企業的勞動關系由勞動法調整,對事業單位職工是參照公務員管理體制進行管理。公務員法出臺后,公務員法將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排除在適用范圍之外,事業單位工作人員不能參照公務員法,如果也不適用勞動合同法,那么,對事業單位人員的權利保護缺乏法律依據。聘用合同與勞動合同雖然有不同的地方,但本質上并無區別,不應存在兩種合同制度,不應當兩個部門管就變成兩個性質的合同,將聘用合同納人勞動合同法的適用范圍,解決事業單位人員實體權利保護無法可依的局面,有利于事業單位勞動關系的法制化和規范化,有利于保護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合法權利,有利于促進我國事業單位的改革。
考慮到目前事業單位正處于改革過程中,用人制度的情況比較復雜,事業單位的聘用合同具體特殊性和復雜性,將事業單位實行聘用制工作人員納入本法調整需要慎重。同時,考慮到事業單位中實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員如不納入本法調整,將缺乏實體法依據,其合法權益得不到有效保護。因此,本法第二條關于勞動合同法的調整范圍維持了勞動法第二條第二款的表述,另外在本條中規定:“事業單位與實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員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務院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未作規定的,依照本法有關規定執行。”對事業單位聘用制工作人員的勞動合同如何適用本法做出特別規定。這樣規定,既解決了本法與現行的事業單位人事管理制度的銜接,解決了事業單位聘用合同無法可依的局面,也為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留下空間。
上述釋義可以說是相當的矛盾,既承認與肯定了現行勞動用工管理與事業單位人事管理分為兩類不同的體制,既點出了人事政策與勞動法在兩類管理體制上的沖突之處,卻又抱住“實質上的相同”不放。明知“人事法律”呈空白狀態,強調聘用制下事業單位與其工作人員簽訂的合同需要《勞動合同法》作實體法支撐,而在《勞動合同法》中卻又排斥了聘用合同,八面玲瓏,左右矛盾。這與最高人民法院法釋[20xx]13號司法解釋所作的明知“人事法律”空白,卻要適用“人事法律”,而后又開個“人事法律沒有規定的適用勞動法”口子的做法完全如出一轍。不說太多,就僅僅說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加班費一項,那怕不發加班費給換休,對事業單位來講,財政以及事業單位生產經營科研的實際,都不現實,無法完全做到。理論上講,《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對勞動者付出勞動后的相關報酬的規定均為強制性法律規定,事業單位如何適用與執行,無法執行的受勞動行政部門檢查監督與處罰又當如何?大量的實踐操作問題都將因《勞動合同法》生效后,從適用第96條中凸現出來。
1、《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釋義》田開友主編農村讀物出版社釋義表述為“現行事業單位聘用制勞動合同制度”,而沒有涉及聘用合同。
2、《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務100講》曹可安主編京華出版社沒有涉及聘用合同。
3、《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釋義與案例分析》鄭功成程庭圓主編人民出版社在《勞動合同法》第2條釋義中涉及第96條,釋義為“這樣就把實行聘用制的事業單位與勞動者建立的勞動關系納入了調整范圍”。
4、《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輔導讀本》黎建飛主編中國法制出版社釋義為“只有與事業單位建立勞動合同關系的勞動者才適用該法”。
5、《勞動合同法要點解讀大眾版》法律出版社釋義為:
2、實行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適用《勞動法》;
3、文、教、衛生、科研機構等事業單位,簽訂勞動合同的適用《勞動法》,自然也就適用《勞動合同法》,簽訂聘用合同的按第96條處理。
6、《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釋義》全國律協勞動和社會保障法專業委員會主任姜俊祿、北京律協勞動和社會保障法專業委員會主任王建平聯袂主編中國法制出版社本條是關于事業單位勞動關系的法律適用的規定。
7、《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條文釋義與案例精解》滕曉春、李國志主編中國民主法制出版社釋義為:在事業單位中享有事業單位編制的人員不是公務員,但他們與事業單位之間也不是勞動關系,不適用勞動法,應參照公務員法管理。在事業單位中,也存在著一定數量的工勤人員,如司機、打字員、清潔工等,他們與事業單位之間建立的是勞動關系,適用勞動法,故也應適用《勞動合同法》。
8、《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精解》江平顧問、李欣宇、隋平主編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條文釋義與適用》吳高盛主編人民法院出版社直接表述為“聘用制勞動合同”,而根本沒有涉及到聘用合同。
從上述專著的釋義或表述可以歸納為,第96條是針對《勞動法》第2條第2款規定的進一步規定,即實行聘用制事業單位與勞動者事業單位中的部分人員簽訂是勞動合同的應適用《勞動合同法》,而不是對《勞動合同法》適用主體的補充,更不是增加。事業單位與其在編工作人員簽訂的聘用合同則不適用《勞動合同法》。
1、第96條沒有必要對第2條進行勞動合同的主體進行補充,正如第2條在《勞動法》基礎上增加“民辦非企業單位”一樣,直接增加即可。
2、第96條所表述為三層:一是“實行聘用制”;二是“工作人員”;三是“勞動合同”,因此,從文意上看,只是對《勞動法》第2條第2款的進一步說明。
3、第96條設立的另一層意思是,在事業單位中的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的法律適用中,存在著“既有對全面實行勞動合同的規定,又有對實行勞動合同某一方面的規定,有時會出現既是舊法又是特殊法等情況,需要法律明示適用原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釋義》姜俊祿、王建平主編”。前者三點是符合多數專家學者對第96條的理解與釋義。
4、《法工委釋義》第96條的條文釋義中指出“考慮到事業單位中實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員如不納入本法調整,將缺乏實體法依據,其合法權益得不到有效保護。因此,本法第二條關于勞動合同法的調整范圍維持了勞動法第二條第二款筆者注:國家機關、事業組織、社會團體和與之建立勞動合同關系的勞動者,依照本法執行的表述”顯然是針對的簽訂聘用合同的在編事業單位工作人員,作出這樣的理解,其理由再簡單不過,即事業單位包括國家機關中簽訂勞動合同的勞動者已受《勞動法》實體法的調整,而“缺乏實體法依據”恰恰只有簽訂聘用合同的在編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如果對這條釋義沒有理解錯的話,那么就引出下面的若干問題。
單從第96條“事業單位與實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員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務院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未作規定的,依照本法有關規定執行。”條文看,其表述本身似乎存在諸多問題:
正如前面所述,按照國辦發[20xx]35號文的“事業單位與職工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政策和本意見的要求,在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基礎上,通過簽訂聘用合同,明確聘用單位和受聘人員與工作有關的權利和義務”規定,事業單位實行聘用制,其工作人員全部編內人員簽訂的均是聘用合同書。而簽訂勞動合同只有工勤人員和編外招聘人員。聘用合同書除建立聘用關系外,本身也確認了事業單位與其工作人員之間原本存在的人事關系,但事業單位與其工作人員之間的人事關系不是由聘用合同所建立的,而是在進編制錄用所建立的,即沒有與具體單位簽訂聘用合同,但只要進編錄用就建立了人事關系,至今具體到哪個單位上班工作,相對人事關系的建立已不重要。它與勞動關系不同在于,雖然《勞動合同法》強調以實際用工之日建立起勞動關系,但與此同時《勞動合同法》又強制必須簽訂勞動合同最長不超過一個月必須簽訂或稱一個月寬限期,因此簽訂勞動合同書也就確認了勞動關系的建立。第96條中的“工作人員”是狹義的,應當不包括簽訂聘用合同的人員。
第96條中“實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員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似乎表達的是聘用制下簽訂的是勞動合同的意思,或者說聘用合同書與勞動合同書是一回事。如果表達的聘用制下所簽訂的合同就是勞動合同,那么就推翻“聘用合同”的模式,法律應當規定直接采用勞動合同書,在《勞動合同法》第2條中直接加入聘用制事業單位這一主體就行了,沒有必要設立第96條。
審視《勞動合同法》第2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組織以下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適用本法。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與其建立勞動關系的勞動者,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依照本法執行。”其第1款規定中僅較《勞動法》僅增加了“民辦非企業單位”一個主體,根本沒有事業單位工作人員,也沒有實行聘用制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這一主體。而第2款“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與其建立勞動關系的勞動者,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正是對事業單位中原本就有的這類人員,即《勞動法》第2條確定的,部分工勤人員和外聘人員即無編制向社會招聘的人員。這類人員原本就與事業單位簽訂勞動合同書,原本就受勞動法調整,自然也就是受《勞動合同法》調整的主體之一,因此,可以將《勞動合同法》第2條第2款規定應為簽訂勞動合同的工勤人員和外聘人員,而不是大多數事業單位在編簽訂聘用合同的工作人員。
《法工委釋義》中提到“考慮到事業單位中實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員如不納入本法調整,將缺乏實體法依據,其合法權益得不到有效保護。因此,本法第二條關于勞動合同法的調整范圍維持了勞動法第二條第二款國家機關、事業組織、社會團體和與之建立勞動合同關系的勞動者,依照本法執行的表述”似乎有第96條是第2條的補充之意,理由是釋義中“事業單位中實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員”并沒有列舉也未做具體區分,應當理解為包括在編工作人員。如果沒有理解錯的話,第96條本意是讓聘用合同書適用《勞動合同法》。
“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務院未作規定的,依照本法有關規定執行”這樣的規定,看上去不錯,但對于聘用合同目前沒有法律規定,也沒有國務院規定,大概只有人事部以及各省市人事部門規定的狀態來說,是很難執行的。另外,對于與“事業單位建立勞動關系的勞動者”,《勞動法》早已規定清清楚楚,根本沒有重復規定的必要,《法工委釋義》“考慮到事業單位中實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員如不納入本法調整,將缺乏實體法依據,其合法權益得不到有效保護。”與《勞動法》大相徑庭。
說到底,聘用合同與勞動合同的本質區別在于,勞動合同反映的是以勞資條件為主的勞動關系,理論上講勞資關系是平等主體之間的勞動法律關系。而聘用合同反映的是,行政管理體制下的人事行政管理關系,這種關系自始就是不平等的,且也不具有法律特征,即不是一種法律關系。因此,即使要適用,也只能在工資待遇、社會保險、福利待遇等直接涉及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切身利益和相關權益方面適用《勞動合同法》。因此,第96條似乎應表述為:
第96條事業單位與實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員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聘用合同,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務院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未作規定的,涉及工作條件、工資待遇、社會保險、福利待遇等方面依照本法有關規定執行。
3、目前尚有大量的事業單位尚未進入社保體系,如何適用《勞動合同法》。
1、眾所周知,法律是調整各社會關系的規范,但不能說凡社會關系就存在法律關系,應當認真透析事業單位與其工作人員之間人事關系的內容與性質,符合法律關系調整范圍的方可納入。
2、關于事業單位與其工作人員、規范聘用合同以及人事關系缺失法律規范,至少目前沒有實體法律規范,就如同結婚時沒有婚姻法,多半只能由家長確認、擺婚宴婚禮議式、登報申明讓局部社會來知曉,借以達到“告示”夫妻關系,但不能說,這一關系是某一婚姻法上的夫妻關系。
3、人事關系中,事業單位的權力可以說出個1、2、3...甚至數不清,而工作人員的權利就不知從何而說,即法律關系上的權利義務內容缺失。
4、通常事業單位在履行職能時行使部分公權力,即通常所稱的“行政法授權的行政權力”,這是我國社會關系中的特殊現象與獨有組織機構,對此不少專家學者認為,在社會轉型期間,事業單位應當按其職能特征分流為國家機關與企業化兩類,如原為司法行政機關主管事業單位的律師事務所現已轉為合伙制等類型的組織,又如原為事業單位的城管隊現已升格為國家機關之一的“城市管理執法局”,律師、城管執法局工作人員與單位之間的關系分別《律師法》、《公務員法》規范與調整。正是由于事業單位人事關系的特殊性、政策性、非權利義務性,不可能有與之相對應的法律來加以調整。
5、本次立法機關試圖以《勞動合同法》第96條的設立,來讓事業單位與工作人員之間的聘用合同有實體法來調整,讓聘用合同關系成為法律關系。讓聘用合同與人事關系實現分離,讓其建立用人關系、讓《勞動合同法》調整聘用合同中規定或約定直接涉及工作人員的權益與切身經濟利益部分,這一良好初衷無疑是可取的,思路也是正確的。
6、如果說,第96條包含有事業單位聘用合同適用《勞動合同法》的意思,其最為關鍵的是,立法機關要盡快規范與明確事業單位與其工作人員所享有并應承擔的權利義務。
不論怎么說,無論在法律制度上、人事制度存在怎樣的問題,《勞動合同法》已出臺,并距今僅有不足半年時間就要生效施行了。對于實行了聘用制的事業單位,國家必須盡快明確第96條的所指的,一但明確聘用合同適用《勞動合同法》,至少實行聘用制的事業單位的用人管理應當符合其規定。如果說“凡采用事業單位與其工作人員聘用合同書的,不適用《勞動合同法》”則另當別論。但這必須要立法部門或有權機關做出明確的具體規定或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