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校是一個守護學生安全的地方,不僅提供良好的學習環境,也注重學生的身心健康。以下是一些學校總結的范文,它們或許能夠給你提供一些寫作思路和參考。
學校安全事故報告及處置(優質19篇)篇一
第一條為進一步規范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組織的生產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認真查處每一起事故并嚴厲及時追責,吸取事故教訓,有效遏制重特大事故發生,根據《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93號,以下簡稱《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條例》第二條所稱生產經營活動,是指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為實現某種生產、建設或者經營目的而進行的活動,包括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活動。
第三條根據《條例》第三條的規定,按照死亡人數、重傷人數(含急性工業中毒,下同)、直接經濟損失三者中最高級別確定事故等級。
因事故造成的失蹤人員,自事故發生之日起30日后(交通事故、火災事故自事故發生之日起7日后),按照死亡人員進行統計,并重新確定事故等級。
事故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由事故發生單位依照《企業職工傷亡事故經濟損失統計標準》(gb6721)提出意見,經事故發生單位上級主管部門同意后,報組織事故調查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確定;事故發生單位無上級主管部門的,直接報組織事故調查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確定。
第四條事故調查工作應當按照“四不放過”和依法依規、實事求是、科學嚴謹、注重實效的原則認真開展。
第五條事故調查組應當在查明事故原因,認定事故性質的基礎上,分清事故責任,依法依規依紀對相關責任單位和責任人員提出嚴肅的處理意見,杜絕失之于軟、失之于寬、失之于慢的現象。
第六條對掛牌督辦、跟蹤督辦的事故,組織事故調查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及時向督辦機關請示匯報。負責督辦的部門應當加強督促檢查,并對事故查處進行具體指導,嚴格審核把關。
第七條對于中央企業發生的事故,事故發生地的上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認為必要時,可以提請本級人民政府決定提級調查。
事故發生地與事故發生單位不在同一個縣級以上行政區域,事故發生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認為開展事故調查確有困難的,可以報告本級人民政府提請上一級人民政府決定提級調查。
第八條事故調查組組長一般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的人員擔任。事故調查組成員應當按照《條例》規定,在事故調查組組長統一領導下開展調查工作。
方案。
經事故調查組組長批準后執行。事故調查。
方案。
應當包括調查工作的原則、目標、任務和事故調查組專門小組的分工、應當查明的問題和線索,調查步驟、方法,完成相關調查的期限、措施、要求等內容。
第十條事故調查組應當按照下列期限,向負責事故調查的人民政府提交事故調查報告:
(一)特別重大事故依照《條例》的有關規定執行;。
(二)重大事故自事故發生之日起一般不得超過60日;。
(三)較大事故、一般事故自事故發生之日起一般不得超過30日。
特殊情況下,經負責事故調查的人民政府批準,可以延長提交事故調查報告的期限,但最長不得超過30日。
下列時間不計入事故調查期限,但應當在報送事故調查報告時向負責事故調查的人民政府說明:
(一)瞞報、謊報、遲報事故的調查核實所需的時間;。
(二)因事故救援無法進行現場勘察的時間;。
(三)掛牌督辦、跟蹤督辦的事故的審核備案時間;。
(四)特殊疑難問題技術鑒定所需的時間。
第十一條事故調查報告應當由事故調查組成員簽名。事故調查組成員對事故的原因、性質和事故責任者的處理建議不能取得一致意見時,事故調查組組長有權提出結論性意見;仍有不同意見的,應當進一步協調;經協調仍不能統一意見的,應當報請本級人民政府裁決。
事故調查報告應當對落實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責任追究等工作提出明確要求。
第十二條負責事故調查的人民政府應當按照《條例》第三十二條規定的期限對事故調查報告作出批復,并抄送事故調查組成員所在單位和其他有關單位。
第十三條經過批復的事故調查報告的正文部分由組織事故調查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及時在政府網站或者通過其他方式全文公開,但依法需要保密的內容除外。
第十四條有關部門和事故發生單位應當自接到事故調查報告及其批復的3個月內,將有關責任人員和單位的處理情況、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的落實情況書面報(抄)送組織事故調查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及其他有關部門。
第十五條本規定自印發之日起施行。煤礦、海上石油事故的調查處理,依照本規定執行;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學校安全事故報告及處置(優質19篇)篇二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教育廳(教委)、高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廳(局)、司法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教育局、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生產建設兵團分院、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人民檢察院、公安局、司法局:
為貫徹落實全國教育大會精神,完善學校安全事故預防與處理機制,形成依法依規、客觀公正、多元參與、部門協作的工作格局,為學校(含幼兒園)辦學安全托底,解決學校后顧之憂,維護老師和學校應有的尊嚴,保護學生生命安全,根據教育法、治安管理處罰法、刑法等法律法規和《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強中小學幼兒園安全風險防控體系建設的意見》等有關規定,現提出如下意見。
1.著重加強學校安全事故預防。各級教育部門要依法加強對學校安全工作的督導、檢查,會同、配合有關部門加強對學校校舍、場地、消防、食品安全和傳染病防控等事項的監管,指導學校完善安全風險防控體系,完善學校安全管理組織機構和責任體系,健全問責機制。各級各類學校要樹立預防為先的理念,落實安全標準,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完善安全風險排查和防范機制,壓實安全責任,加強學生的安全教育、法治教育、生命教育和心理健康教育,建立并嚴格執行學校教職工聘用資質檢查制度,從源頭上預防和消除安全風險,杜絕責任事故。健全學校安全隱患投訴機制,對學生、家長和相關方面就學校安全存在問題的投訴、提出的意見建議,及時辦理回復。
2.規范學校安全事故處置程序。各級教育部門要指導、監督學校健全安全事故處置機制,制定處置預案、明確牽頭部門、規范處置程序,完善報告制度,提高工作規范化、科學化、專業化水平。安全事故發生后,學校應當立即啟動預案,及時開展救助。發生重大事故,要建立由學校主要負責人牽頭的處置機制,必要時由當地人民政府或者學校主管部門、其他相關部門牽頭處理。學校應當建立便捷的溝通渠道,及時通知受傷害者監護人或者近親屬,告知事故糾紛處理的途徑、程序和相關規定,主動協調,積極引導以法治方式處置糾紛。學校要關心受傷害者,保障受傷害者及其監護人、近親屬的知情權和依法合理表達訴求的權利。
3.健全學校安全事故處理的法律服務機制。司法行政機關應當組織法律援助機構依法為符合條件的學校安全事故受傷害者提供法律援助,指導律師事務所、公證機構等為當事人提供法律服務,指導律師做好代理服務工作,引導當事人依法、理性表達意見,合理提出訴求。有條件的地方可以設立學生權益法律保護中心,以政府購買服務等方式,聘請法律專業服務機構或人員,為學生提供法律服務。糾紛處理過程中,需要鑒定以明確責任的,由雙方共同委托或者經當事人申請,由主持調解的機構、組織委托司法鑒定機構進行鑒定。
4.形成多元化的學校安全事故損害賠償機制。學校或者學校舉辦者應按規定投保校方責任險,有條件的可以購買校方無過失責任險和食品安全、校外實習、體育運動傷害等領域的責任保險。要通過財政補貼、家長分擔等多種渠道籌措經費,推動設立學校安全綜合險,加大保障力度。要增強師生和家長的保險意識,引導家長為學生購買人身保險,有條件的地方可以予以補貼。學校可以引導、利用社會捐贈資金等設置安全風險基金或者學生救助基金,健全救助機制。鼓勵有條件的地方建立學校安全賠償準備基金,或者開展互助。
計劃。
5.健全學校安全事故糾紛協商機制。學校安全事故責任明確、各方無重大分歧或異議的,可以協商解決。協商解決糾紛應當堅持自愿、合法、平等的原則,尊重客觀事實、注重人文關懷,文明、理性表達意見和訴求。學校應當指定、委托協商代表,或者由法治副校長、學校法律顧問等專業人員主持或參與協商。協商一般應在配置錄音、錄像、安保等條件的場所進行。受傷害者親屬人數較多的,應當推舉代表進行協商,代表人數一般不超過5人并相對固定。雙方經協商達成一致的,應當簽署書面協議。推動學校建立專業化的安全事故處理委員會,統籌學校安全事故預防與處置。
6.建立學校安全事故糾紛調解制度。教育部門應當會同司法行政機關推進學校安全事故糾紛調解組織建設,聘任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法治副校長、教育和法律工作者等具備相應專業知識或能力的人員參與調解。建立由教育、法律、醫療、保險、心理、社會工作等方面專業人員組成的專家咨詢庫,為調解工作提供支持和服務。市縣兩級行政區域內可根據需要設立學校安全事故人民調解委員會,對學校難于自行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安全事故糾紛實現能調盡調。司法行政機關應當會同教育部門、人民法院加強對學校安全事故人民調解委員會的指導,幫助完善受理、調解、回訪、反饋等各項工作制度,加強人民調解員隊伍建設和業務培訓,確保調解依法、規范、公正、有效進行。地方教育部門根據需要可以直接組織行政調解。區域內的高等學校可以加強合作,聯合建立事故糾紛調處機制。
7.依法裁判學校安全事故侵權責任。人民法院對起訴的學校安全事故侵權賠償案件應當及時立案受理,積極開展訴訟調解,對調解不成的,要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和相關法律法規,參照《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等規章,明確劃分責任,及時依法判決;對學校已經依法履行教育、管理職責,行為無過錯的,應當依法裁判學校不承擔責任。訴訟調解、裁判過程中,要切實保護雙方權利,杜絕片面加重學校賠償責任的情形。最高人民法院通過發布指導性案例等方式,加強審判指導。人民法院在訴訟過程中應當加強法律宣傳教育,并做好判后釋疑工作。
8.杜絕不顧法律原則的“花錢買平安”。學校安全事故糾紛處理過程中,要堅守法律底線,根據事故客觀事實和法律法規規定,明確各方責任。責任認定前,學校不得賠錢息事。經認定,學校確有責任的,要積極主動、按標準依法確定賠償金額,給予損害賠償,不得推諉塞責、拖延不辦。學校負責人或者直接管理者有責任的,學校主管部門應當依法依規及時處理、嚴肅問責。學校無責任的,要澄清事實、及時說明。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非法干涉糾紛處理。堅決避免超越法定責任邊界,片面加重學校負擔、“花錢買平安”,堅決杜絕“大鬧大賠”“小鬧小賠”。原則上,公辦中小學、幼兒園人身傷害事故糾紛涉及賠償金額請求較大的,應當積極引導當事人通過人民調解等方式解決。各地可以根據實際,規定公辦中小學校、幼兒園協商賠償的限額。
9.及時制止“校鬧”行為。學校安全事故處置過程中,如發生家屬及其他校外人員實施圍堵學校、在校園內非法聚集、聚眾鬧事等擾亂學校教育教學和管理秩序,侵犯學校和師生合法權益等“校鬧”行為的,學校應當立即向所在地公安機關報案,提供當事方人數、具體行為、有無人員受傷等現場情況,并保護好現場,配合公安機關做好調查取證等工作。公安機關到達前,學校保衛部門可依法采取必要的措施,阻止相關人員進入教育教學區域,防止其干擾教育教學活動。公安機關接到報案后應當立即組織警力趕赴現場,維持現場秩序,控制事態,協助有關部門進行疏導勸阻,防止事態擴大。對現場發生的違法犯罪行為,要堅決果斷制止,對涉嫌違法犯罪人員依法查處。
10.依法懲處“校鬧”人員。實施下列“校鬧”行為,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公安機關應當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相關規定予以處罰:(1)毆打他人、故意傷害他人或者故意損毀公私財物的;(2)侵占、毀損學校房屋、設施設備的;(3)在學校設置障礙、貼報噴字、拉掛橫幅、燃放鞭炮、播放哀樂、擺放花圈、潑灑污物、斷水斷電、堵塞大門、圍堵辦公場所和道路的;(4)在學校等公共場所停放尸體的;(5)以不準離開工作場所等方式非法限制學校教職工、學生人身自由的;(6)跟蹤、糾纏學校相關負責人,侮辱、恐嚇教職工、學生的;(7)攜帶易燃易爆危險物品和管制器具進入學校的;(8)其他擾亂學校教育教學秩序或侵害他人人身財產權益的行為。“校鬧”行為造成學校、教職工、學生財產損失或人身傷害,被侵權人依法追究“校鬧”人員侵權責任的,應當予以支持。同時,可以通過聯合懲戒機制,對實施“校鬧”、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的人員實施懲戒。
11.嚴厲打擊涉及“校鬧”的犯罪行為。實施“校鬧”行為涉嫌構成尋釁滋事罪、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故意毀壞財物罪、非法拘禁罪、故意傷害罪和聚眾擾亂公共場所秩序、交通秩序罪等,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公安機關要依法及時立案偵查,全面客觀地收集、調取證據,確保偵查質量。人民檢察院應當及時依法批捕、起訴。人民法院應當加快審理進度,在全面查明案件事實的基礎上依法準確定罪量刑。對故意擴大事態,教唆他人實施針對學校和教職工、學生的違法犯罪行為,或者以受他人委托處理糾紛為名實施敲詐勒索、尋釁滋事等行為的,依法從嚴懲處。
師生、家長或者校外人員因其他原因在校內非法聚集、游行或者實施其他影響學校正常教育教學秩序行為的,參照上述規定予以處置。
12.加強學校及周邊安全風險防控。各地要加強校園周邊綜合治理,在城鎮幼兒園、中小學周邊全面實行學生安全區域制度。教育部門應當會同公安機關指導學校建立健全突發事件預警應對機制和警校聯動聯防聯控機制,提高應對突發事件的現場處置能力。公安機關要加強校園及周邊警務室建設,加強校園周邊巡邏防控,及時受理報警求助。
13.有效應對涉及學校安全事故糾紛的輿情。學校要做好安全事故的信息發布工作,按照規定主動、適時公布或者通報事故信息;在處置預案中明確接待媒體、應對輿情的部門和人員,增強輿情應對的意識和能力。對惡意炒作、報道嚴重失實的,學校要及時發聲、澄清事實。對有較大影響的安全事故事件,屬地教育部門應在黨委、政府統一領導下,會同相關部門做好輿情引導工作。對于虛假報道引起社會不良影響的,學校應當向有關部門反映或提起訴訟,追究其侵權責任。
14.營造依法解決學校安全事故糾紛的社會氛圍。推動學校安全法律制度建設,鼓勵各地制定或修改、完善學校安全方面的地方性法規。司法行政機關要協調指導有關部門加強法治宣傳教育,增強社會公眾的法治意識,培養尊法學法守法用法的社會氛圍,推動形成依法理性解決學校安全事故糾紛的共識。要通過家長學校、家長委員會等多種方式拓寬學生父母或其他監護人參與學校管理和監督的渠道,加強對學生父母或其他監護人的法治宣傳,形成和諧家校關系。學校要切實樹立依法治校、依法辦學理念,通過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化解矛盾糾紛,不得為防止發生安全事故而限制或取消正常的課間活動、體育活動和其他社會實踐活動。
15.建立學校安全工作部門協調機制。各地、各有關部門要深刻認識保障學校安全的重要意義,加強組織領導與協調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地方教育部門應當積極協調相關部門建立聯席會議等工作制度,定期互通信息,及時研究解決問題,共同維護學校安全,切實為學校辦學安全托底,解除學校后顧之憂,保障學校安心辦學、靜心育人。
各地可以結合實際,制定貫徹實施本意見的具體辦法。
學校安全事故報告及處置(優質19篇)篇三
為積極預防、妥善處理在校學生傷害事故,保護學生的合法權益和生命、 財產安全,根據《安全法》、《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和其它相關法律、行政法規及有關規定,制定本學校安全事故報告制度:
一、學校發生安全事故后,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當立即報告學校負責人。
二、學校負責人接到安全事故報告以后,除按《學生安全事故處理(應急)預案》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組織搶救外,應當立即如實報告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和與事故種類相關的有關安全職能部門,不得隱瞞不報、謊報或者拖延不報。
三、學校發生安全事故后,應當按事故的類別、性質向相關部門報告:
(一)火災事故:學校發生火災事故后,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當在第一時間內,撥打火警電話“119”,向消防部門報告和求援施救;事故現場有關人員在求援施救同時,應當立即報告學校負責人;學校負責人再按層級向上級有關部門報告。
同時,應當立即報告學校負責人;學校負責人再按層級向上級有關部門報告。
(三)食品中毒事故:學校發生食品中毒事故后,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當撥打急救電話“120”,向衛生防疫部門報告和求援施救;事故現場有關人員在求援施救的同時,應當立即報告學校負責人;學校負責人再按層級 向上級有關部門報告。
(四)其它事故(意外事故、自然災害事故等):學校發生其它事故后,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當立即報告學校負責人,由學校負責人再按層級向上級有關部門報告。
四、安全事故報告的必要內容: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傷亡情況、事故簡要經過、采取的`施救措施、事故發生的初步原因、報告單位、報告人及它應當報告的事項。
一、 實行網絡式上報制度。成立由校長任組長,教導主任為副組長,各班主任為組員的校安全工作領導小組,各班應成立相應的安全小組,一旦出現問題,層層上報,確保在最短的時間內采取安全保護措施。
三、 每班級每天早晨要上報班級學生的出勤情況,對未出勤的學生要查明原因,記錄備案。
四、 嚴格規范教師、學生請假制度,上班時間教師、學生出校門時,必須報經教導處批準,方可出入。
六、 雙休日、節假日及其它重要日期,學校安排專人24小時值班巡邏,有情況及時與領導取得聯系。
十、 班級內、校內出現較大安全事故分別由班主任、值周老師負責及時向校長報告;出現一般安全問題由班主任、值日老師負責登記并處理。
學校安全事故報告及處置(優質19篇)篇四
一、報告范圍:凡校園內發生的各類突發事件,包括各類人員、安全事故、疫情、校產損毀、自然災害等等。
二、報告辦法:凡在工作期間發生的事件,向本部門負責人報告,凡工作時間以內(指放學后、節假日)發生的,向安全值班人員或就近向領導報告,凡接到報告的`人員,應立即按垂直關系逐級向上報告。
三、學生外出活動報告制度組織學生集體外出活動要實行申報制度,由教育局局長審批。
四、校園發生重大安全事件,必須第一時間上報教育局。
五、發生安全事故實行首位責任制,要在全力組織自救的同時,按有關規定報告公安、消防、衛生、防疫等部門,力爭將損失降到最低限度。
六、發生安全事故不及時上報或隱瞞不報的,因遲報、漏報造成嚴重后果的,要追究主要負責人的責任。
學校安全事故報告及處置(優質19篇)篇五
為做好我校師生的安全工作,提高師生的安全意識,保證師生的生命財產安全,落實安全責任制,杜絕安全事故的發生,使我校的安全隱患降低到最低限度,制定本制度。
一、實行網絡式上報制度。成立由校長任組長,各部門負責人為組員的學校安全工作領導小組,各班應成立相應的安全小組,一旦出現問題,層層上報,確保在最短的時間內采取安全保護措施。
二、設立門衛登記制度,外來人員必須登記,校門必須按時開關,有外來人員需進校時,門衛必須上報。學校值日老師要協助門衛做好放學時段的管理工作。
三、各班每天早晨要上報班級學生的`出勤情況,對未出勤的學生要查明原因,記錄備案。
四、嚴格規范教師、學生請假制度,上班時間教師、學生出校門時,必須報經學校批準,方可出入,請假時間三天以上須報學校批準。
六、雙休日、節假日及其它重要日期,學校安排專人24小時值班巡邏,有情況及時與領導取得聯系。
七、值勤人員每晚要認真進行檢查,對辦公室、教室廚房、食堂及其它重要場所,應按統一規定落鎖,以防壞人入內,本校學生亦應按規定出入。
班級內、校內出現一般安全問題由班主任、值日老師負責登記并處理,出現較大安全事故分別由班主任、值周老師負責及時向校長報告并逐級上報。
學校安全事故報告及處置(優質19篇)篇六
第一條為了規范電力安全事故調查工作,根據《電力安全事故應急處置和調查處理條例》和《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國家電力監管委員會及其派出機構(以下簡稱電力監管機構)組織調查電力安全事故(以下簡稱事故),適用本規定。
國務院授權國家電力監管委員會(以下簡稱電監會)組織調查特別重大事故,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事故調查應當按照依法依規、實事求是、科學嚴謹、注重實效的原則,及時、準確地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性質和責任,總結事故教訓,提出整改措施和處理意見。
第四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阻撓和干涉對事故的依法調查。
第五條電力監管機構調查事故,應當及時組織事故調查組。
第六條下列事故由電監會組織事故調查組:
(一)國務院授權組織調查的特別重大事故;。
(二)重大事故;。
(三)電監會認為有必要調查的較大事故。
第七條較大事故、一般事故由事故發生地派出機構組織事故調查組。
較大事故、一般事故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的,由事故發生地電監會區域監管局組織事故調查組;較大事故、一般事故跨區域的,由電監會指定派出機構組織事故調查組。
電監會認為必要的,可以指令派出機構組織事故調查組調查一般事故。
第八條組織事故調查組應當遵循精簡、高效的原則。根據事故的具體情況,事故調查組由電力監管機構、有關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派人組成。
事故有關人員涉嫌失職、瀆職或者涉嫌犯罪的,電力監管機構應當邀請監察機關、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派人參加。
電力監管機構可以聘請有關專家參加事故調查組,協助事故調查。
第九條事故有關單位、人員涉嫌違法,電力監管機構依法予以立案的,電力監管機構稽查工作部門應當派人參加事故調查組。
第十條事故調查組成員應當具有事故調查所需要的知識和專長,與所調查的事故、事故發生單位及其主要負責人、主管人員、有關責任人員沒有直接利害關系。
第十一條事故調查組成員名單和組長建議人選由電力監管機構安全監管部門提出,報電力監管機構負責人批準。
事故調查組組長主持事故調查組的工作。
第十二條根據事故調查需要,電力監管機構可以重新組織事故調查組或者調整事故調查組成員。
第十三條事故調查組應當制定事故調查方案。事故調查方案包括事故調查的職責分工、方法步驟、時間安排等內容。
第十四條事故調查組進行事故調查,應當制作事故調查通知書。事故調查通知書應當向事故發生單位、事故涉及單位出示。
第十五條事故調查組勘查事故現場,可以采取照相、錄像、繪制現場圖、采集電子數據、制作現場勘查筆錄等方法記錄現場情況,提取與事故有關的痕跡、物品等證據材料。事故調查組應當要求事故發生單位移交事故應急處置形成的有關資料、材料。
第十六條事故調查組可以進入事故發生單位、事故涉及單位的工作場所或者其他有關場所,查閱、復制與事故有關的工作日志、工作票、操作票等文件、資料,對可能被轉移、隱匿、銷毀的文件、資料予以封存。
第十七條事故調查組應當根據事故調查需要,對事故發生單位有關人員、應急處置人員等知情人員進行詢問。詢問應當制作詢問筆錄。
事故發生單位負責人和有關人員在事故調查期間不得擅離職守,并隨時接受事故調查組的詢問,如實提供有關情況。
第十八條事故調查組進行現場勘查、檢查或者詢問知情人員,調查人員不得少于2人。
第十九條事故調查需要進行技術鑒定的,事故調查組應當委托具有國家規定資質的單位進行。必要時,事故調查組可以直接組織專家進行。技術鑒定所需時間不計入事故調查期限。
第二十條事故調查組應當收集與事故有關的原始資料、材料。因客觀原因不能收集原始資料、材料,或者收集原始資料、材料有困難的,可以收集與原始資料、材料核對無誤的復印件、復制品、抄錄件、部分樣品或者證明該原件、原物的照片、錄像等其他證據。
現場勘查筆錄、檢查筆錄、詢問筆錄和鑒定意見應當由調查人員、勘查現場有關人員、被詢問人員和鑒定人簽名。
事故調查組應當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與事故有關的資料、材料,并妥善保存。
第二十一條事故調查組成員在事故調查工作中應當誠信公正,恪盡職守,遵守紀律,保守秘密。
未經事故調查組組長允許,事故調查組成員不得擅自發布有關事故的信息。
第二十二條事故調查組應當查明下列情況:
(一)事故發生單位的基本情況;。
(二)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現場環境、氣象等情況,事故發生前電力系統的運行情況;。
(七)電力監管機構認為應當查明的其他情況。
第二十三條事故調查組應當查明事故發生單位執行國家有關安全生產規定,加強安全生產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度,完善安全生產條件等情況。
第二十四條涉及人身傷亡的事故,事故調查組除應查明本規定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規定的情況外,還應當查明:
(一)人員傷亡數量、人身傷害程度等情況;。
(二)傷亡人員的單位、姓名、文化程度、工種等基本情況;。
(三)事故發生前傷亡人員的技術水平、安全教育記錄、從業資格、健康狀況等情況;。
(四)事故發生時采取安全防護措施的情況和傷亡人員使用個人防護用品的情況;。
(五)電力監管機構認為應當查明的其他情況。
第二十五條事故調查組應當在查明事故情況的基礎上,確定事故發生的直接原因、間接原因和其他原因,判斷事故性質并做出責任認定。
第二十六條事故調查組應當根據現場調查、原因分析、性質判斷和責任認定等情況,撰寫事故調查報告。
事故調查報告的內容應當符合《電力安全事故應急處置和調查處理條例》的規定,并附具有關證據材料和技術分析報告。
第二十七條事故調查組成員應當在事故調查報告上簽名。事故調查組成員對事故調查報告的內容有不同意見的,應當在事故調查報告中注明。
第二十八條事故調查報告經電力監管機構負責人辦公會議審查同意,事故調查工作即告結束。事故發生地派出機構組織調查的較大事故,事故調查報告應當先經電監會安全監管部門審核。
由事故發生地派出機構組織調查的一般事故和較大事故,事故調查報告應當報電監會安全監管部門備案。
第二十九條事故調查應當按照《電力安全事故應急處置和調查處理條例》規定的期限進行。
第三十條事故調查涉及行政處罰的,應當符合行政處罰案件立案、調查、審查和決定的有關規定。
第三十一條電力監管機構應當依據事故調查報告,對事故發生單位及其有關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罰。
第三十二條電力監管機構應當依據事故調查報告,制作監管意見書,對有關人員提出給予處分或者其他處理的意見,送達有關單位。有關單位應當依據監管意見書依法處理,并將處理情況報告電力監管機構。
第三十三條事故調查過程中發現違法行為和安全隱患,電力監管機構有權予以糾正或者要求限期整改。要求限期整改的,電力監管機構應當及時制作整改通知書。
被責令整改的單位應當按照電力監管機構的要求進行整改,并將整改情況以書面形式報電力監管機構。
第三十四條電力監管機構應當加強監督檢查,督促事故發生單位和有關人員落實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必要時進行專項督辦。
第三十五條電力生產或者電網運行過程中發生發電設備或者輸變電設備損壞,造成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未影響電力系統安全穩定運行以及電力正常供應的,由電力監管機構依照本規定組織事故調查組對重大事故、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進行調查。
第三十六條未造成供電用戶停電的一般事故,電力監管機構委托事故發生單位組織事故調查的,電力監管機構應當制作事故調查委托書,確定事故調查組組長,審查事故調查報告。事故發生單位組織事故調查,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三十七條本規定自2012年8月1日起施行。
學校安全事故報告及處置(優質19篇)篇七
第一條為了規范生產安全事故的報告和調查處理,落實生產安全事故責任追究制度,防止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和有關法律,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的造成人身傷亡或者直接經濟損失的生產安全事故的報告和調查處理,適用本條例;環境污染事故、核設施事故、國防科研生產事故的報告和調查處理不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根據生產安全事故(以下簡稱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或者直接經濟損失,事故一般分為以下等級:
(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可以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事故等級劃分的補充性規定。
本條第一款所稱的“以上”包括本數,所稱的“以下”不包括本數。
第四條事故報告應當及時、準確、完整,任何單位和個人對事故不得遲報、漏報、謊報或者瞞報。
事故調查處理應當堅持實事求是、尊重科學的原則,及時、準確地查清事故經過、事故原因和事故損失,查明事故性質,認定事故責任,總結事故教訓,提出整改措施,并對事故責任者依法追究責任。
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嚴格履行職責,及時、準確地完成事故調查處理工作。
事故發生地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支持、配合上級人民政府或者有關部門的事故調查處理工作,并提供必要的便利條件。
參加事故調查處理的部門和單位應當互相配合,提高事故調查處理工作的效率。
第六條工會依法參加事故調查處理,有權向有關部門提出處理意見。
第七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阻撓和干涉對事故的報告和依法調查處理。
第八條對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中的違法行為,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向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監察機關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舉報,接到舉報的部門應當依法及時處理。
第九條事故發生后,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當立即向本單位負責人報告;單位負責人接到報告后,應當于1小時內向事故發生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報告。
情況緊急時,事故現場有關人員可以直接向事故發生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報告。
第十條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接到事故報告后,應當依照下列規定上報事故情況,并通知公安機關、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工會和人民檢察院:
(三)一般事故上報至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依照前款規定上報事故情況,應當同時報告本級人民政府。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以及省級人民政府接到發生特別重大事故、重大事故的報告后,應當立即報告國務院。
必要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可以越級上報事故情況。
第十一條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逐級上報事故情況,每級上報的時間不得超過2小時。
第十二條報告事故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事故發生單位概況;。
(二)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以及事故現場情況;。
(三)事故的簡要經過;。
(五)已經采取的措施;。
(六)其他應當報告的情況。
第十三條事故報告后出現新情況的,應當及時補報。
自事故發生之日起30日內,事故造成的傷亡人數發生變化的,應當及時補報。道路交通事故、火災事故自發生之日起7日內,事故造成的傷亡人數發生變化的,應當及時補報。
第十四條事故發生單位負責人接到事故報告后,應當立即啟動事故相應應急預案,或者采取有效措施,組織搶救,防止事故擴大,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
第十五條事故發生地有關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接到事故報告后,其負責人應當立即趕赴事故現場,組織事故救援。
第十六條事故發生后,有關單位和人員應當妥善保護事故現場以及相關證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破壞事故現場、毀滅相關證據。
因搶救人員、防止事故擴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動事故現場物件的,應當做出標志,繪制現場簡圖并做出書面記錄,妥善保存現場重要痕跡、物證。
第十七條事故發生地公安機關根據事故的情況,對涉嫌犯罪的,應當依法立案偵查,采取強制措施和偵查措施。犯罪嫌疑人逃匿的,公安機關應當迅速追捕歸案。
第十八條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值班制度,并向社會公布值班電話,受理事故報告和舉報。
第三章事故調查。
第十九條特別重大事故由國務院或者國務院授權有關部門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
重大事故、較大事故、一般事故分別由事故發生地省級人民政府、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縣級人民政府負責調查。省級人民政府、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縣級人民政府可以直接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也可以授權或者委托有關部門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
未造成人員傷亡的一般事故,縣級人民政府也可以委托事故發生單位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
第二十條上級人民政府認為必要時,可以調查由下級人民政府負責調查的事故。
自事故發生之日起30日內(道路交通事故、火災事故自發生之日起7日內),因事故傷亡人數變化導致事故等級發生變化,依照本條例規定應當由上級人民政府負責調查的,上級人民政府可以另行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
第二十一條特別重大事故以下等級事故,事故發生地與事故發生單位不在同一個縣級以上行政區域的,由事故發生地人民政府負責調查,事故發生單位所在地人民政府應當派人參加。
第二十二條事故調查組的組成應當遵循精簡、效能的原則。
根據事故的具體情況,事故調查組由有關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監察機關、公安機關以及工會派人組成,并應當邀請人民檢察院派人參加。
事故調查組可以聘請有關專家參與調查。
第二十三條事故調查組成員應當具有事故調查所需要的知識和專長,并與所調查的事故沒有直接利害關系。
第二十四條事故調查組組長由負責事故調查的人民政府指定。事故調查組組長主持事故調查組的工作。
第二十五條事故調查組履行下列職責:
(一)查明事故發生的經過、原因、人員傷亡情況及直接經濟損失;。
(二)認定事故的性質和事故責任;。
(三)提出對事故責任者的處理建議;。
(四)總結事故教訓,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
(五)提交事故調查報告。
第二十六條事故調查組有權向有關單位和個人了解與事故有關的情況,并要求其提供相關文件、資料,有關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
事故發生單位的負責人和有關人員在事故調查期間不得擅離職守,并應當隨時接受事故調查組的詢問,如實提供有關情況。
事故調查中發現涉嫌犯罪的,事故調查組應當及時將有關材料或者其復印件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二十七條事故調查中需要進行技術鑒定的,事故調查組應當委托具有國家規定資質的單位進行技術鑒定。必要時,事故調查組可以直接組織專家進行技術鑒定。技術鑒定所需時間不計入事故調查期限。
第二十八條事故調查組成員在事故調查工作中應當誠信公正、恪盡職守,遵守事故調查組的紀律,保守事故調查的秘密。
未經事故調查組組長允許,事故調查組成員不得擅自發布有關事故的信息。
第二十九條事故調查組應當自事故發生之日起60日內提交事故調查報告;特殊情況下,經負責事故調查的人民政府批準,提交事故調查報告的期限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的期限最長不超過60日。
第三十條事故調查報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事故發生單位概況;。
(二)事故發生經過和事故救援情況;。
(三)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和直接經濟損失;。
(四)事故發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質;。
(五)事故責任的認定以及對事故責任者的處理建議;。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事故調查報告應當附具有關證據材料。事故調查組成員應當在事故調查報告上簽名。
第三十一條事故調查報告報送負責事故調查的人民政府后,事故調查工作即告結束。事故調查的有關資料應當歸檔保存。
第四章事故處理。
第三十二條重大事故、較大事故、一般事故,負責事故調查的人民政府應當自收到事故調查報告之日起15日內做出批復;特別重大事故,30日內做出批復,特殊情況下,批復時間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的時間最長不超過30日。
有關機關應當按照人民政府的批復,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對事故發生單位和有關人員進行行政處罰,對負有事故責任的國家工作人員進行處分。
事故發生單位應當按照負責事故調查的人民政府的批復,對本單位負有事故責任的人員進行處理。
負有事故責任的人員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三條事故發生單位應當認真吸取事故教訓,落實防范和整改措施,防止事故再次發生。防范和整改措施的落實情況應當接受工會和職工的監督。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應當對事故發生單位落實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三十四條事故處理的情況由負責事故調查的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權的有關部門、機構向社會公布,依法應當保密的除外。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五條事故發生單位主要負責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上一年年收入40%至80%的罰款;屬于國家工作人員的,并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立即組織事故搶救的;。
(二)遲報或者漏報事故的;。
(三)在事故調查處理期間擅離職守的。
第三十六條事故發生單位及其有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事故發生單位處10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上一年年收入60%至100%的罰款;屬于國家工作人員的,并依法給予處分;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謊報或者瞞報事故的;。
(二)偽造或者故意破壞事故現場的;。
(三)轉移、隱匿資金、財產,或者銷毀有關證據、資料的;。
(四)拒絕接受調查或者拒絕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的;。
(五)在事故調查中作偽證或者指使他人作偽證的;。
(六)事故發生后逃匿的。
第三十七條事故發生單位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的,依照下列規定處以罰款:
(一)發生一般事故的,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發生較大事故的,處2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
(三)發生重大事故的,處5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的罰款;。
(四)發生特別重大事故的,處20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八條事故發生單位主要負責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導致事故發生的,依照下列規定處以罰款;屬于國家工作人員的,并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發生一般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罰款;。
(二)發生較大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罰款;。
(三)發生重大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60%的罰款;。
(四)發生特別重大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80%的罰款。
第三十九條有關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立即組織事故搶救的;。
(二)遲報、漏報、謊報或者瞞報事故的;。
(三)阻礙、干涉事故調查工作的;。
(四)在事故調查中作偽證或者指使他人作偽證的。
第四十條事故發生單位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的,由有關部門依法暫扣或者吊銷其有關證照;對事故發生單位負有事故責任的有關人員,依法暫停或者撤銷其與安全生產有關的執業資格、崗位證書;事故發生單位主要負責人受到刑事處罰或者撤職處分的,自刑罰執行完畢或者受處分之日起,5年內不得擔任任何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
為發生事故的單位提供虛假證明的中介機構,由有關部門依法暫扣或者吊銷其有關證照及其相關人員的執業資格;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一條參與事故調查的人員在事故調查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對事故調查工作不負責任,致使事故調查工作有重大疏漏的;。
(二)包庇、袒護負有事故責任的人員或者借機打擊報復的。
第四十二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或者有關部門故意拖延或者拒絕落實經批復的對事故責任人的處理意見的,由監察機關對有關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四十三條本條例規定的罰款的行政處罰,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決定。
法律、行政法規對行政處罰的種類、幅度和決定機關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六章附則。
第四十四條沒有造成人員傷亡,但是社會影響惡劣的事故,國務院或者有關地方人民政府認為需要調查處理的,依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執行。
國家機關、事業單位、人民團體發生的事故的報告和調查處理,參照本條例的規定執行。
第四十五條特別重大事故以下等級事故的報告和調查處理,有關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四十六條本條例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國務院1989年3月29日公布的《特別重大事故調查程序暫行規定》和1991年2月22日公布的《企業職工傷亡事故報告和處理規定》同時廢止。
學校安全事故報告及處置(優質19篇)篇八
一、實行網絡式上報制度。成立由校長任組長,分管安全副校長為副組長,各班主任為組員的校安全工作領導小組,各班應成立相應的安全小組,一旦出現問題,層層上報,確保在最短的時間內采取安全保護措施。
三、每班級每天早晨要上報班級學生的出勤情況,對未出勤的學生要查明原因,記錄備案。
四、嚴格規范教師、學生請假制度,上班時間教師、學生出校門時,必須報經政教處批準,方可出入。
六、雙休日、節假日及其它重要日期,學校安排專人24小時值班巡邏,有情況及時與領導取得聯系。
學校安全事故報告及處置(優質19篇)篇九
為進一步加強校園環境衛生、學生常規治理和飲食安全教育,營造“以吃零食為恥,以拒絕零食為榮”的校園氛圍,創建文明、整潔、和諧的綠色校園。學校特意邀請工商局領導對隊員們進行食品安全教育,讓隊員們對“三無食品”和“垃圾食品”有一個正確的認識,自覺杜絕食用垃圾食品,懂得勤儉節約,不亂花錢。
xx年xx月xx日。
1、邀請的工商局領導。
2、城陽街道中心小學全體師生。
1、在學校操場啟動活動儀式。
2、在校園內布置宣傳展板進行教育宣傳。
3、各班教室進行“杜絕垃圾食品,確保身體健康”專題黑板報的設計。
1、與工商局領導協商好活動程序。
2、提前布置好宣傳版面,做好主席臺布置和音響準備。
3、制作宣傳條幅。
4、安排學生活動區域和活動路線(學生站區為升旗儀式時指定位置,參觀順序從六年級五班開始,依次往低年級順延。參觀隊伍保持2路縱隊。)。
5、準備好發言稿,安排好學生發言代表。
6、安排鄭老師對活動過程進行拍照。
(一)啟動儀式:
xx月xx日下午3:00,全體師生集中到操場,參加啟動儀式。
1、校長講話。
2、請工商局領導做“食品安全知識”的講座。
3、少先隊員代表宣讀倡議,發出“關注健康,遠離垃圾食品,養成良好的生活習慣”的`倡議,呼吁大家與零食說再見,創建美麗、潔凈校園環境。
4、全體少先隊員在輔導員老師帶領下進行“杜絕垃圾食品,確保身體健康”宣誓活動。
(二)參觀宣傳版面:
啟動儀式后,各班有秩序地排隊參觀校園內食品安全教育宣傳版面,并認真聽取工商局工作人員的講解。讓學生了解垃圾食品對人體健康的威脅,幫助學生樹立杜絕垃圾食品就是關注健康、關注生命的意識。
(三)班級教育:
1、各班召開“拒絕零食,從我做起”主題班會,教育學生不吃小店地攤“三無”食品,倡導健康飲食。
2、xx月xx日—日,各班出一期“杜絕垃圾食品,確保身體健康”專題黑板報,少先隊組織評比。
(四)強化監督:
學校紅領巾監督崗每天進行檢查,監督檢查學生有無帶零食進校園現象。
1、全體師生要重視此次活動,積極參與,準時參加活動。
2、各班正副班主任在活動過程中要注意維持好本班的組織紀律,做到會場安靜,聽講認真,參觀有秩序。
3、班主任、科任教師要利用晨會、學科教育時間圍繞對學生進行飲食安全和文明禮儀教育,杜絕帶零食進校行為,強化學生文明行為。
1、拒絕垃圾食品,從我做起。
2、普及校園食品消費知識,建立學生安全消費文化。
3、學習食品安全知識提高自己保護能力。
主徽標:
“食品安全進校園活動”啟動儀式。
學校安全事故報告及處置(優質19篇)篇十
中國人民大學新聞與社會發展中心日前發布了《中國網民的信息生產及情感價值結構演變報告》,該報告數據來源于對輸入法體驗計劃用戶的'抽樣調查。
數據采集選擇時間為2012年6月30日至2016年6月30日,主要采集平臺為微信、微博、qq等社交平臺,通過用戶輸入數據進行整理。
其中數據顯示,中國社交用戶網民日均打字數量50至55,每日睡前打字最活躍,在22點達到頂峰。這也是自媒體賬號信息生產最為頻繁的時間,也是社會輿情熱點事件發酵和傳播的重要時間。
除此以外還有一些有趣的現象通過輸入統計可以得出:
輸入最高的網站(應用):微信、支付寶。
輸入度最高的網絡稱謂變化:親愛的、土豪、閨蜜和屌絲。
輸入最高的城市名:北上廣深。
輸入最高的四大話題領域:法律、金融、醫療和房地產。
此次數據還分析出了2012至2016中國網民提及度最高的“十大問題”,依次是:
1、教育問題(41.64%)。
2、勞動就業問題(15.81%)。
3、食品安全問題(12.28%)。
4、人口問題(10.24%)。
5、物價問題(9.25%)。
6、誠信問題(7.75%)。
7、房價問題(7.13%)。
8、家庭暴力問題(5.4%)。
9、生態環境問題(5.36%)。
10、青少年犯罪問題(4.54%)。
學校安全事故報告及處置(優質19篇)篇十一
副組長:
滕艷方曉春陳國忠陸仁杰。
成員:
王槐堤。
主要職責:負責統一決策、組織、指揮教育系統內學校突發各類食品安全事故的應急響應行動,下達應急處置工作任務。重大問題及時向市委、市政府報告。組長負責應急處置全盤工作,主持召開領導小組會議,研究決定重大事項及應急預案的啟動、實施;副組長按照分工具體負責救助救援應急的指揮、協調、工作部署、任務下達、檢查監督、考核、指導;各成員之間分工協作,各司其職,做好各項具體工作的落實和承擔領導小組決定交派的其他工作任務。
1、綜合組。
組長:陳義榮。
成員:王新民。
工作職責:負責處理領導小組日常事務,監督檢查預案的貫徹落實情況;負責突發食品安全事故的綜合協調與聯絡工作;負責收集、傳遞、綜合信息,收集各工作組的工作進展情況,及時向領導小組和上級有關部門上報信息,匯報學校突發食品安全事故救助救援處置工作的進展情況。聯系市委宣傳部統一向社會發布信息。
2、現場處置指導組。
組長:方曉春。
成員:陳中琳。
工作職責:在學校突發食物中毒或疑似食物中毒事故發生后第一時間趕到事故現場,負責指導學校協助衛生部門開展中毒人員救治、危重病員轉移搶救,督查學校食品安全監管人員對現有可疑中毒食物、食品及原料、餐用工具、設施設備和現場采取封存控制措施。根據領導小組的安排,隨時掌握傳遞最新處置動態,收集、匯總、反饋各種信息;指導學校組織維持事故現場秩序,組織穩定事故現場事態,組織救助救援現場疾患人員等。
3、穩定安撫指導組。
組長:顧其斌。
成員:顧桂海潘瑞平。
工作職責:負責指導學校做好師生及家長的思想穩定工作及善后處理事宜,維護學校正常的教育教學秩序。安撫事故疾患人員家屬情緒,接待聽取事故疾患人員家屬意見,指導學校制定善后解決辦法等。
4、后勤保障組。
組長:吳綱。
成員:顧國玉黃振宇史存進。
工作職責:負責籌措調配緊急救助救援物資和資金,為各工作組提供必要的后勤保障。
5、事故調查組。
組長:滕艷。
成員:唐達王槐堤。
工作職責:負責對事故原因進行調查,查明事故原因、經過,查清事故責任及責任人,落實事故責任追究制,提出對責任單位及責任人員處理意見等。
學校安全事故報告及處置(優質19篇)篇十二
第一條為了規范生產安全事故信息的報告和處置工作,根據《安全生產法》、《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生產經營單位報告生產安全事故信息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對生產安全事故信息的報告和處置工作,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本辦法規定的應當報告和處置的生產安全事故信息(以下簡稱事故信息),是指已經發生的生產安全事故和較大涉險事故的信息。
第四條事故信息的報告應當及時、準確和完整,信息的處置應當遵循快速高效、協同配合、分級負責的原則。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各類生產經營單位的事故信息報告和處置工作。煤礦安全監察機構負責煤礦的事故信息報告和處置工作。
第五條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應當建立事故信息報告和處置制度,設立事故信息調度機構,實行24小時不間斷調度值班,并向社會公布值班電話,受理事故信息報告和舉報。
學校安全事故報告及處置(優質19篇)篇十三
為切實做好我鄉的安全工作,確保師生人身和財產的安全,杜絕安全事故的發生。特制定本制度。
1、
實行網絡式報告制度。成立由校長任組長,副校長、政教、教務、總務主任為副組長,各部門負責人、各年級組、班主任、全體保安為組員的校安全工作領導小組。同時,各班應成立相應的安全小組,設立衛生員1人,安全協管員3人以上。學校發生安全事故后,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當立即報告學校安全小組,學校安全小組接到安全事故報告以后,除按《學生安全事故處理(應急)程序》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組織搶救外,應立即如實報告上級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和與事故種類相關的有關安全職能部門,不得隱瞞不報、謊報或者拖延不報。
2、
設立門衛登記制度,外來人員必須登記,校門必須按時開關。有外來人員需進校時,門衛必須上報校辦。學校成立治安小組,按照輪流表協助門衛做好放學時段的管理工作。
3、
每班每天早晨要上報班級學生的出勤情況,并對本班學生進行晨檢,對未出勤的學生要查明原因,記錄備案。
4、
嚴格規范教師、學生請假制度,上班時間教師、學生出校門時,必須報經教務處、政教處批準,方可出入。
5、
-->。
6、
學校每天安排保安24小時值班巡邏,有情況及時與領導取得聯系。
7、
夜班值勤人員每晚要認真進行檢查,對辦公室、功能室、教室、食堂廚房及其它重要場所,應按統一規定落鎖,以防壞人入內,本校學生亦應按規定出入。
8、
上課時間不會客。發現陌生人在校內活動要進行查問,發現形跡可疑的及時向值日領導報告。
9、
各班級要經常利用班會的時間對學生進行各種安全知識教育。如:飲食衛生安全、交通安全等等,以豐富學生的安全知識,提高學生的安全意識。班級內、校內出現較大安全事故分別由班主任、值周老師負責及時向校長報告;出現一般安全問題由班主任、值日老師負責登記并處理。
學校安全事故報告及處置(優質19篇)篇十四
及時、準確地報送食品安全事故信息,對妥善處置突發事件、及時有效地化解矛盾、保持全市學校穩定、構建平安和諧校園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因此,學校要嚴格按照有關規定,及時、準確、規范地報送相關信息。
(一)報送程序及處理要求。
1、食品安全事故信息報送分重大事故及以上緊急信息和一般信息。
重大事故及以上緊急信息報送程序為初報、續報、反饋三個環節,學校一旦發生不明原因的食物中毒或疑似食物中毒緊急情況,必須堅持“先救人,后查因,再追責”的原則,在第一時間撥打“120”、“110”電話請求援助,在1小時內將掌握的情況向市教育局報告,特別重大緊急信息須在半小時內報告。如果情況復雜,一時搞不清楚,可以“先報事后報情”,隨后根據事故調查工作的進展情況,隨時報送有關信息。在初報的基礎上,要及時、準確、全面地續報重大事故及以上緊急事件的調查情況和處置工作進展情況。特別重大的,應根據需要一日一報或一日數報。重大緊急信息報送可在第一時間通過電話報告基本情況后,再書面報告,但在任何情況下電話報告均不能代替書面報告。
市教育局在接到重大事故及以上緊急信息后,要立即向帶班領導、分管領導、主要領導匯報,并通知局辦公室,局辦公室根據收到的信息按時按規定程序上報。重大緊急情況處置后,要進行跟蹤調查,及時反饋上級處置意見的落實情況和干部群眾的反映。
一般信息報送程序分為初報、續報、反饋三個環節。學校要在第一時間把信息報市教育局,最遲不得晚于事發后2小時。
市教育局在接到信息報告后要立即向帶班領導和分管領導匯報,帶班領導、分管領導商量后進行處置,并向主要領導通報信息。
學校在向市局報告的同時,應同時向當地黨委、政府報告,并根據事故危害程度向公安、衛生、食藥監等機構報告請求援助。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干涉食物中毒或疑似食物中毒事故的報告。學校不得遲報、瞞報、漏報信息。
2、突發食品安全事故處置要求。學校一旦發生食品安全事故,要以“先控制,后處理,救人第一,減少損失”為基本原則,迅速果斷處置。重大事故要立即啟動本校預先制定的應急處置預案,并按下列程序進行處理。
(1)發現食物中毒或疑似食物中毒后立即按規定程序報告事故信息。
(2)撥打“120”、“110”電話請求援助。
(3)立即停止學校食堂食物及校園超市銷售食品的經營活動,由食品安全監管人員對現有可疑中毒食物、食品及原料、餐用工具、設施設備和現場采取封存控制措施。
(4)配合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市疾控中心的調查,如實提供有關材料和樣品,包括中毒者的排泄物(如嘔吐物)。
(5)立即組織由專人負責的救護隊伍,協助醫務人員做好救護工作。
(6)注意穩定師生情緒,不以個人名義向外擴散消息,以免引起不必要的混亂;如有家長來校探視,應由學校領導及班主任做好家長的思想工作和接待工作;要注意維護學校正常的`學習和工作秩序,組織教師做好食物中毒人員的思想工作。如有新聞媒體要求采訪,要先查驗記者證(按編號在網上查詢),由學校確定的專門發言人向媒體發布信息,并及時向市委宣傳部和教育局通報情況。
(7)積極采取有效措施,做好善后處理工作。
發生食物中毒事故的單位、時間、地點;事故經過、中毒人數;事故原因、性質的初步判斷;已采取的措施、需有關部門協助解決的問題;事故報告單位、簽發人、報告人及聯系電話等。
學校要嚴格執行信息報送的三個環節,并建立健全各環節報送的檔案資料。對緩報、瞞報、謊報事故信息和處置不力造成嚴重后果的將按有關規定予以黨紀、政紀處分,直至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學校安全事故報告及處置(優質19篇)篇十五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食品安全委員會第三次全體會議和《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20年食品安全重點工作安排的通知》(國辦發〔20xx2號)精神和區人民政府、區教育局對學校食品安全工作各項部署,全面整治學校食品生產經營行為,切實保障廣大師生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據區教育局20xx年8月24日《關于轉發20xx年省食品安全重點工作實施方案的通知精神》,經研究,決定在全鄉各學校開展專項食品安全管理工作整頓行動,特制定本方案。
一、提高認識,加強領導。
學校食品安全關系廣大師生身心健康,事關學校安全及社會和諧穩定。中心學校決定成立學校食品安全整頓工作領導小組;所屬各校(園)也要成立食品安全整頓工作領導小組,并落實專人負責,采取科學有效的措施,確保學校食品安全。
食品安全管理工作整頓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由同志兼任。
二、整頓范圍。
鄉屬各中小學(幼兒園)。
三、整頓內容。
完善監管制度,落實監管責任,建立監管長效機制,提升監督能力。著力構建廣大師生共同參與的全方位食品安全教育網絡體系,使學校的食品安全工作監督、防范意識進一步提升,師生食品安全意識得到提高,切實保障飲食安全和身體健康。
四、實施步驟。
(一)部署階段(月日前)。各校結合工作實際,抓緊制定本校的具體工作措施,分解細化任務,明確工作要求,落實責任分工。各學校制定本單位專項整頓行動方案。鄉中心學校制定本轄區專項整頓行動方案。
(二)落實階段(6月1日—12月10日)。按照本方案要求,逐項逐條抓好落實,做好督促檢查。
(三)總結階段(12月11日—12月31日)。全面總結20年度食品安全重點工作開展情況和取得的成效,進行整頓行動總結,客觀分析整頓成效,查找存在問題和制定整改措施。
五、工作措施。
(一)加強學校食堂食品衛生安全監管,規范學校食堂和學校周圍小商店、小攤點的經營行為。
1、認真貫徹落實學校食品安全相關法律法規。中學、幼兒園食堂要納入食品監督行政管理部門的日常監管和學校食堂量化管理體系評價。
2、強化對學校食堂所需糧、油、肉、蔬菜、水果、豆制品、水產品等原材料的食品衛生安全管理,建立原料進貨索證索票制度和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餐廚垃圾處理、食品檢驗報告制度、食品進貨查驗記錄制度,防止假冒偽劣食品進入校園,嚴禁使用非食用物質和濫用食用添加劑,確保食品安全、衛生、餐飲用具衛生安全達到規定標準。
(二)各校(園)要開展以預防食物中毒事故為重點的專項監督檢查,建立食物中毒或其他食原性疾患等突發事件的應急處理機制,健全食物中毒事故或其他食源性疾患的報告制度和學校食品安全責任追究制度,做好食品安全保障工作。
(三)加強對學校食堂環境衛生的管理。要求食堂內外環境要保持整潔,所有的餐具要陳列有序,學校食堂食品加工場所包括廚房、售賣間,應按要求配備防水、防潮、防蠅、防塵、冷藏、洗滌消毒、排煙裝置等設施。
(四)學校要加強對校內小商店的管理,安排專人負責檢查,嚴格落實食品索證索票制度并建立進貨臺帳,杜絕不合格食品進入校園。
(五)食品貯存應當分類、分架、隔墻、離地存放,定期檢查、及時處理變質或超過保質期限的食品。食品貯存場所禁止存放有毒、有害物品及個人生活物品。用于保存食品的冷藏設備必須貼有標志,生食品、半成品和熟食品要分柜存放,并嚴格按照操作規程加工和出售。
(六)加強對幼兒園、小學學生飲食安全知識的宣傳、培訓工作,強化學生飲食安全管理。
(七)在學校內開展食品安全專題宣傳教育活動,進一步提高學校領導和師生的食品安全意識,切實樹立“學生健康安全第一”的思想,提高學生自我保護意識。
六、工作要求。
(一)提高認識,加強領導。各學校、幼兒園要重點落實校(園)長是第一責任人,分管校(園)長分工負責、專(兼)職食品安全管理人員具體工作責任制。各學校要召開專門會議,對食品安全整頓工作作出部署。要將食品安全整頓工作納入重點工作目標,制定工作方案,明確工作目標和任務,抓好工作落實,要推動整頓工作扎實有序開展。
(二)嚴格考核,狠抓落實。各學校要把食品安全納入年度目標考核,建立完善督查考核獎懲辦法,加強對食品安全整頓工作的督查評估。對整頓工作重視不夠、措施不力、食品安全問題長期得不到解決的,將予以通報批評并限期整改。
(三)強化督查問責,落實監管責任。各學校要嚴格依照學校食品安全相關法律法規,加大監管力度,落實責任制和責任追究制。同時,要加強溝通,凝聚合力,形成上下互通、橫向聯動、定責落實的工作機制,確保工作不走過場。
(四)著力治本,確保實效。各學校要認真查找食品安全方面存在的隱患,狠抓薄弱環節,制定周密措施,強化問題整改,全面推進落實。要及時總結整頓工作經驗,不斷完善食品安全監管制度,強化建章立制,通過整頓全面推進學校食品安全體系建設,努力構建學校食品安全監管長效機制。
(五)加強宣傳,營造氛圍。學校要開展多種形式的“食品安全”宣傳活動,通過會議、宣傳欄、板報、廣播、演講比賽等形式,對廣大師生進行食品安全知識宣傳教育,形成使用安全食品的良好氛圍,將宣傳教育效果輻射到家庭、社區和全社會。
學校安全事故報告及處置(優質19篇)篇十六
為了貫徹實施《浙江省中小學安全工作暫行規定(試行)》,便于上級教育行政部門掌握情況,及時指導,特制定我校傳染病疫情和安全報告制度。
1、
學校各部門要嚴格執行安全事故報告制度,由學校綜治辦具體負責安全事故報告工作。
2、
學校發生安全隱患,應在積極采取措施的同時,及時向縣教育局及相關部門報告,以利及時排除隱患。
3、
學校發生學生非常死亡、重大傷害、流行性傳染病等重大事故或疫情,應立即報告縣教育局,不得延誤,不得不報、少報、遲報。
4、
發生校舍倒塌、火災、交通安全、流行性傳染病等重大事故或疫情,應立即報告縣教育局和縣政府,同時按有關規定報告公安局、消防、交通、衛生、防疫等部門,全力組織搶救,力爭將損失降低到最低限度。
5、
事故處理結束,及時將事故發生的原因、經過、處理結果以及應吸取的教訓和今后改進工作的措施等形成書面材料逐級上報。
學校安全事故報告及處置(優質19篇)篇十七
組長:**。
副組長:**。
成員:************x。
2、應急處理領導小組主要職責:。
(1)在獲悉學校發生食品中毒事故后,立即趕赴現場,詳細了解情況。統指揮食品衛生安全事故處理,協調各方力量進行應急救援,控制事態發展。積極協助有關部門對學生進行救治、對造成中毒的原因進行調查,及時追蹤了解中毒學生的情況及中毒原因,并立即逐級報告上級主管部門,協調有關部門妥善處理事故。
工作總結。
研討,形成評估和反饋意見,及時查漏補缺。
(3)統一組織事故善后處理工作,落實。
整改措施。
盡快恢復學校正常工作、教學秩序。
(二)、日常工作的開展。
1、完善制度,懸掛于墻壁醒目處。
2、強化督查。
3、落實職責。
4、加強教育。
(三)、具體的應急措施。
學校成立食品衛生安全事故應急處理小組,事故應急處理人員由領導小組組長統一調度,一旦發生疑似食物中毒,立即啟動學校食物中毒應急機制,學校相關部門應當立即做好各項應急處理工作:。
1、積極組織搶救病人,盡可能按照就近、相對集中的原則進行搶救處理。在醫生的指導下進行催吐,嘔吐有利于毒物排出。及時送往上級醫院妥善處理病人,及時解決有關問題。
2、立即向教育局和縣衛生防疫站報告學生中毒情況、中毒發生時間、中毒主要癥狀、中毒的學生人數等,如果懷疑與投毒有關,還應向當地公安部門報告。
3、食物中毒事故發生后學校應注意保持學校的穩定,食物中毒應由疾病預防控制機構、衛生監督部門確認,要嚴格控制消息發布渠道,及時、準確做好信息公開,并如實向上級部門匯報,不瞞報、謊報。對一些謠傳也要及時澄清,避免師生、家長不必要的恐慌。同時要安撫好中毒學生,穩定學生情緒,做好與學生家長溝通,維護學校正常的教學秩序。
4、保護好現場,保管好供應給學生的食品,維持原有的生產狀況。放入冷藏箱(柜)交調查人員,禁止繼續食用和擅自銷毀。追回售出的中毒食品或疑似中毒食品。對制作、盛放可疑食品的工具、容器以及可能的中毒現場予以控制。
5、在衛生部門的專業人員到達后,配合專業人員收集可疑食品和中毒學生的嘔吐物、排泄物、洗胃液等。同時介紹中毒的情況并開展現場流行病學生調查。對剩余的食物予以暫時封存。待現場調查結束后,按照衛生專業人員要求進行現場消毒清潔處理。
6、協助衛生部門做好調查工作及各項后勤保障工作。
(四)、注意事項。
(1)穩定學生情緒,以免引起不必要的混亂。
(2)事故發生后,要注意維護正常的學習秩序和工作秩序,組織人員做好食物中毒人員的思想工作。
(3)發現學生有類似食物疑似中毒癥狀時,應迅速送醫院診治。
(4)迅速向教育局及衛生防疫部門報告。
(5)做好所食用食物取樣工作,以備衛生部門檢驗,若是校外食物所致,也要立即積極配合有關部門取樣。
(6)迅速排查食用致毒食物的師生名單,并檢查他們的身體狀況。
(7)積極配合上級有關部門做好診治、調查、事故處理等工作。
學校安全事故報告及處置(優質19篇)篇十八
1、學校一旦發生食品安全事故,校長應及時向所在鄉(鎮)黨委政府、市教育局報告,立即啟動應急處置預案。按職責分工,迅速開展工作,及時處置好所發生的中毒事故,最大限度的減輕疾患人員的痛苦,確保疾患人員的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
2、事故發生后學校必須將事故情況在1小時內,特別重大緊急信息須在30分鐘內電話報告市教育局,2小時內將中毒事故詳細情況書面上報市教育局。
3、迅速按照預案搶救中毒師生,撥打“120、110”急救電話請求援助,轉治危重疾患病員,穩定事故現場事態,妥善安排好其他學生的學習、生活,有序做好食品、飲用水等救助救援物質的籌集和發放等工作。
(二)市教育局的應急行動。
1、市教育局在接到學校事故報告后,值班人員要立即報告帶班領導、分管領導及主要領導,領導小組視具體情況,及時向市委、市政府報告,并抄報有關部門,立即組織實施事故救助救援工作或啟動應急處置預案。
2、迅速召開領導小組會議,通報事故基本情況,研究部署救助工作。
3、迅速組織各工作組趕赴事故學校,對事故原因、損害程度進行初步核查,慰問事故疾患師生,了解病員身體不適反應癥狀,及時解決好疾患病員的醫療、生活等問題。
學校安全事故報告及處置(優質19篇)篇十九
為保障校園食品安全,進一步加強學校食品安全宣傳教育工作,增強學生自己保護意識,營造良好的校園食品用品消費環境,圍繞“關注食品安全,共建和諧校園”這一主題,深入開展“食品安全走進校園”系列活動,結合我市實際,特制定本方案。
通過開展“食品安全進校園”系列活動,進一步貫徹落實《食品安全法》、《學校食堂與學生集體用餐衛生管理規定》。本次活動旨在通過深化學校食堂、商超的食品安全管理,進一步增強學校食堂、商超食品安全意識,完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落實食品安全管理責任,規范加工制作行為,防控食物中毒事件發生,使學校食堂、商超食品安全保障水平得到顯著提高,確保學校廣大師生的飲食健康,增強廣大師生的食品安全意識和自己維權意識,努力營造健康、和諧的校園環境。
(一)舉辦“食品安全進校園”宣傳教育系列活動。
學校食品衛生安全工作是學校的一項基礎性和保障性工作,關系到學校師生的身心健康,關系到學校正常的教育教學秩序,關系到社會的穩定。由市教育部門督促各學校領導和后勤部門統一思想,從維護廣大師生的根本利益出發,完善學校后勤管理制度,規范食品生產經營活動,增強食品安全監管工作的規范性、科學性、有效性。
方式:本次系列活動期間,各級各類大中小學校園要集中開展以下活動:
3、辦一期以食品安全為主題的《衛生與健康》宣傳欄。同時,通過校園廣播、校園網等形式,多渠道向廣大學生介紹有關食品安全的知識,如:在本校醒目位置懸掛宣傳橫幅,或在電子顯示屏上滾動播發有關食品安全的宣傳口號等,達到廣為傳播的目的。
由衛生和工商部門負責全面推進校園食品量化分級管理和校園放心店建設,構建學校食品安全監管長效機制,凈化學校周邊的食品生產加工和經營環境,切實保障廣大師生的飲食安全。
方式:通過問卷調查結合隨機抽查的形式,對校園飲食的設施設備、經營現狀、衛生狀況、人員素質進行一個比較全面的了解,為進一步完善校園食品的整治規范措施提供科學的基礎資料。
(三)增強學生食品安全意識。
重點落實由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主辦,中國食品質量報社承辦的主題為“安全飲食健康生活”的“首屆全國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知識競賽”活動,采取“進社區、進學校、進食堂”的方式,深入學校開展,豐富提高學生食品安全意識,實現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知識的基層普及。
(四)聘請一批校園食品安全義務監督員。
為形成人人關心食品安全,人人參與食品安全,人人保障校園食品安全的良好氛圍,啟動“校園食品安全義務監督員”項目。“校園食品安全義務監督員”主要職責為督促學校開展食品安全管理工作,由教育部門商食品藥品監管和衛生部門聘請。教育部門要聘請一批有責任心、熱心學校衛生管理工作的人員擔任校園食品安全義務監督員。
20xx年x月至x月。
一是切實加強組織領導。食品藥品監管、教育、衛生和工商部門要高度重視校園食品安全工作,把集中整治與日常監督,食堂、商超自律與強化監管,全面推進與重點突破有機結合,把校園食品安全擺在更加突出的位置。
二是加強教育培訓和宣傳工作。認真組織學習《食品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督促學校切實承擔餐飲服務第一責任人的責任,建立健全各項管理制度,確保各項工作不留盲點、不留死角。同時做好系列活動的宣傳工作,營造良好的氛圍。
三是不斷提高食品安全教育的質量和效果。為了解各校學生對食品安全知識掌握的知曉率,在部分學校開展“食品安全知識問卷調查”以及“食品安全知識競賽”。
四是探索建立校園食品安全監管長效機制。各相關部門要及時總結活動中的經驗,探索建立增強服務提供者的食品安全意識,提高消費者自己保護能力和監督意識的食品安全長效監管機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