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過工作心得體會的整理和總結,我們可以更好地發揮自己的優勢,彌補自己的不足,提高工作的效率和質量。接下來是一些關于工作心得的精選范文,歡迎大家一起學習和思考。
拘留所工作的心得體會范文(20篇)篇一
最近,在我們學校和社會上都發生了一些關于拘留所通報的事情,這讓我產生了很多感悟和思考。
首先,拘留所通報是一個重要的公告,它對于社會的安全穩定起到了非常關鍵的作用。通過拘留所通報,我們可以得知哪些人因為犯罪被抓捕和拘留,從而提高我們的安全意識,并讓我們遠離不法之徒。
其次,每一條拘留所通報都背后都有一個故事,有人因為貪圖一時之快而犯罪,有人因為做錯了決定而陷入困境。這些故事都說明了一個道理:在生活中,我們要時刻牢記法律意識,不要觸犯法律的底線。
另外,拘留所通報還提醒我們,在學校、家庭和社會中,都要尊重法律和秩序,遵守紀律。我們要樹立起自我約束、自我教育和自我管理的意識,時刻堅持正確的行為準則,不能因為一時的沖動而做出錯誤的決定。
最后,在社會中,每一個人都需要承擔起責任和義務。我們要積極參與公益事業,為他人、為社會貢獻自己的力量。幫助他人可以讓自己更加成長和自信,讓社會更加美好和和諧。
總之,我認為拘留所通報是一個反腐倡廉、維護社會穩定的重要舉措。通過拘留所通報,我們可以知道犯罪對于個人、家庭、社會的危害,從而警醒自己,引以為戒。我們要積極推進法治建設,為建設法治中國、和諧社會貢獻一份力量。
拘留所工作的心得體會范文(20篇)篇二
在我國的司法系統中,拘留所作為一種經濟、社會管理、治安等方面的重點執法機關,必須要管好全體服刑人員。最近,我曾經收到了一份拘留所的通報,這讓我有了一些反省和思考,在本文中,我將與大家分享我的一些心得體會。
通過每一份拘留所通報中的規定及變化,我發現拘留所對待服刑人員的態度在逐漸轉變,從之前的嚴格管理向法制化、人性化的方向發展。現在的拘留所通報在關注服務細節、維護服刑人員權益等方面都有明顯的提升,讓我對拘留所的改進和優化有了更加深刻的認識。
第三段:合理性和適用性的思考。
從一般情況下的拘留所通報來看,其對服刑人員的管理要求是極為嚴格而細致的。當然,每一個通報都有其合理性和適用性,從對待服刑人員不同的情況下,制定適用的通報管理規定,可以更好地體現司法公正,也更加保障了人權的平等。因此,我認為拘留所的通報應根據不同情況下的不同管理要求,合理制定通報規定,才能更好地保障司法公正和服刑人員權益。
第四段:在通報中保障服刑人員權益的意義。
隨著我國司法體系的不斷完善,身為拘留所管理者的工作責任也越加重大和有意義。尤其是在通報制定的時候,應該更重視對服刑人員權益的保護和關注,可以在具體操作中發揮更多的人性化、溫情化的作用,使服刑人員得到更好的教育和死瘡治療等服務,讓其在刑期中得到重新改造和人格升華的機會。
第五段:結論。
總體來說,通過通報規定對于服刑人員的指導,能夠更好的保障其合法權益,使其在拘留所得到公正、人性、全面的管護和關愛。同時也讓我們更加清晰地意識到,作為公民,在享有權利的同時,也有義務積極地維護司法公正和正義,才能讓我國的司法體系不斷完善和發展。毫無疑問,拘留所通報是司法公正和人性化不斷提升的重要標志,也是我國刑罰執行的新方向,希望能夠為更多人提供參考和價值。
拘留所工作的心得體會范文(20篇)篇三
最近,我有幸參觀了當地的拘留所,深入了解了一些犯罪分子的現狀和生活狀況,讓我感受到了他們的自愧不如和改過自新的決心,也更深刻認識到法律的力量和意義。
在拘留所里,我看到了一些作案人員、毒犯和其他罪犯,他們都因犯下極端危險的罪行而面臨著法律的制裁。這些罪犯經過懲罰、改造和教育,終于意識到了自己的錯誤,并開始努力改過自新。他們的痛苦和感動,給了我深深的觸動,讓我明白了人活一世要承擔自己的行為,而無論犯下何罪,要有勇氣面對自己的錯誤,及時把握改變自己的機會。
在拘留所里,我們還與一些犯人進行了交流,了解他們的生活狀況和心理變化。事實證明,改造思想和心態是改變任何犯罪分子的關鍵。這些犯罪分子的痛苦和反思,給了我啟迪,讓我想到了自己的生活,自己的成長和未來的人生路程。這深深提醒我,要時刻堅持正確的價值觀和理念,不僅要對自己負責,還要關心和愛護自己的家人、社會和國家,積極為他們做出貢獻。
在拘留所里,我看到的不僅僅是罪犯改革的生動展示,還有警察、獄警、輔導員和醫護人員的辛勤工作和付出。在這些關鍵人物的指導和照顧下,犯罪分子能夠意識到自己的錯誤和決心改過自新,開始了新的生活。這讓我感受到了他們的付出和努力,同時也更深刻認識到這些英雄的精神和奉獻精神,更加珍惜和感恩身邊的每一個支持者和貢獻者。
在拘留所里,我的視線和心靈都得到了極大的啟發和深刻感受,這對我今后的生活和成長會產生積極的影響和意義。我要銘記這次經歷,時刻提醒自己,走正道、走健康、走明智的路,不投機取巧、不急功近利、不貪圖虛名,做一個守法公民、負責任的人。
拘留所工作的心得體會范文(20篇)篇四
拘留所這個詞匯經常出現在新聞中,但對于普通人來說,進入拘留所卻是不少人始料未及的事情。在這個封閉的環境中,人們將會感受到不一樣的體驗和思考。在這里,我會分享自己在拘留所中的心得體會。
第二段:感受。
進入拘留所是一種強烈的身心震撼。這里人與人之間的距離雖然很近,但沉默和孤獨卻是每個人都繞不過去的問題。面對這樣的生活環境,我們不得不面對自己的思想、情感、與價值觀。一些事越是越明朗:健康最重要、時間非常寶貴、真實的人際關系非常難得。
第三段:思考。
在拘留所里,我們會有更多時間思考自己的生活和人生軌跡。實際上,拘留所給人們提供了一個挑戰自我的機會,讓我們反思過去的生活,思考人生的方向。拘留所的生活環境相對封閉,但我們可以利用這個時間,閱讀、寫作、繪畫等等自我提升的方式。從這里我們可以看到自己在未來如何規劃自己的生活。
第四段:改善。
盡管拘留所讓人們感受到很多負面情緒,但是這個環境并非永遠是不可能改觀的。在拘留所里,人們也可以根據自己的情況,參加一些課程,或者自己打算學習新的技能。在這個環境中,我們和管理員之間形成了一種互相學習、互相支持的關系。通過這樣的方式,我們可以改變自己的負面心態,從而擺脫困境,積極向上。
第五段:收獲。
總體上,拘留所的生活是一個非常考驗人的體驗。它是人生給我們的一次機會,讓我們重新審視自身價值、認識生活的幸福。如果我們能夠積極面對這個考驗,接受其帶給我們的新的思考模式和變革,那么我們在未來的生活中就會變得更加美好。雖然在拘留所期間,我們有很多不順心的事,但是我們也會因此而成長,從中得到更多收獲與經驗。
拘留所工作的心得體會范文(20篇)篇五
在我國,看守所和拘留所是被公安機關依法設立的用于暫扣犯罪嫌疑人和罪犯的場所。作為普通人,我們只在電視劇或影視作品中見過這些場所的模樣,但近期我作為志愿者,進入了一個看守所,完成了一些志愿服務。
第二段:切入主題。
這個看守所典型的特征是有限的空氣和時間,我很早就進去,但隨著時間的流逝,才意識到時間已經過去了5個小時。早上3點,看看個人,4點開始掃衛生并給受刑人送水,5點校對統計被監控的人員次數……時間緊湊但又顯得漫長。
第三段:內容闡述。
去看守所,切盧花生墻角,大花生黃球,墻壁很高,看不到天空,更不可能有日光透進室內。囚犯都是跟隨指令的,每個人都有自己的常態,都可以滿足監控要求,沒有任何慌亂事情,這就是私人。我想,這也是中國看守所的普遍情況。
在看守所里,我體驗到的是讓人不舒服的氛圍,尤其是那些被罰坐的人,看起來一副不自在的樣子,充滿痛苦和懺悔。這個時候需要更多人對他們進行關切,以期能夠幫助他們。雖然看守所的環境使我感到壓抑,但他們都應該知道自己的錯誤,一定要努力改進。
第五段:結尾。
在中國犯罪率居高不下的環境下,尤其是近年來刑事案件的多發性質,看守所和拘留所的管理對社會治理、維護社會安定和保護公民權益至關重要。作為普通公民,我們應該對這些場所有所關注并提供必要的關心與服務。我們應該向罪犯傳遞自己的愛,鼓勵他們積極改變自己,更好地投入到我們美好的社會中。
拘留所工作的心得體會范文(20篇)篇六
拘留所是一個類似監獄的地方,用于暫時拘留被捕或被判定有罪的人。當我們違法時,我們可能會被送到拘留所。然而,除了作為懲罰措施之外,拘留所還有很多其他的目的。它可以給人一個重新開始的機會,同時也可以幫助我們改變我們自己的未來。
第二段:我的第一次入獄經歷。
我記得第一次進入拘留所的經歷是多么的可怕。我感到自己完全失去了自由和尊嚴。盡管這只是暫時的,但我感到自己已經到了谷底。然而,這次經歷也讓我認識到了自己的錯誤,認真思考了如何改正它們。
第三段:拘留所的規則。
拘留所里有一系列規定,包括保持紀律、遵循時間表和遵守特定的程序。雖然這些規定可能會讓人感到束縛,但它們也有助于維持拘留所的紀律和秩序。這樣的規定對于重新開始生活或投身社會將非常有幫助。
第四段:拘留所給我帶來的反思。
雖然進入拘留所可能會讓人感到難以置信地挫敗,但它也可以成為一次有益的挑戰。我認識到,我在自由的時間里擁有了太多的空閑,而這樣的行為為我帶來了麻煩。現在,我已經改變了自己的生活方式,更加注重努力工作,積極參與社區活動。
第五段:我的未來。
雖然我的拘留所經歷可能仍然會讓人感到震驚,但它也使我更加堅定地實現自己的目標?,F在,我知道為了實現自己的夢想,我必須認真工作,并且承認自己那些需要改進的方面。雖然拘留所經歷不是容易忘記的,但我相信我能夠從中汲取力量,實現自己的目標。
拘留所工作的心得體會范文(20篇)篇七
在這已邁入新時代的社會中,人們對待犯罪和犯罪分子的態度發生了一些變化。拘留所成為了安撫社會的一座堡壘,也是對犯罪分子進行教育和改造的一座橋梁。作為一個志愿者,我有幸參與了一次拘留所的社會交流活動。在這次交流中,我深切體會到了拘留所交流的重要性和影響力,在這里分享一下我的心得體會。
首先,交流是互相學習的過程。拘留所作為一種特殊的場所,很多人對這里充滿了偏見和猜測。參與拘留所交流活動的我們,也曾對拘留所抱有一些固有的觀念。然而,在與拘留所民警和犯罪分子的交流中,我們才發現這些觀念有多么片面和錯誤。拘留所并不是一個簡單的抓捕和關押犯罪分子的地方,而是一個依法辦案、教育與改造的機構。通過交流,我們了解到拘留所中的教育制度、文化活動等方面的內容,增長了對拘留所的了解。同時,我們也傾聽了犯罪分子的故事和思考,感受到了他們內心的掙扎和改變。這種互動交流讓我們相互學習、相互成長,打消了對拘留所的固有偏見。
其次,交流有助于犯罪分子的教育和改造。作為交流的一方,我們不僅是傾聽者,更是傳遞者。通過與犯罪分子的交流,我們不僅了解到他們的過去和背后的原因,也幫助他們反思和思考。我們用心傾聽他們的故事和心聲,耐心解答他們的問題和困惑,通過自身的經歷和見解給他們以啟示和幫助。這樣的交流不僅是對犯罪分子的教育,更重要的是給他們帶來一種正能量的影響,讓他們明白改造自己才是真正出路。而我們作為交流的一方,也在這個過程中學會了如何以正確的態度和方法去面對和引導犯罪分子,培養了自己的溝通和教育能力。
再次,交流可以促進社會的和諧與穩定。犯罪分子是社會問題的產物,也是社會問題的一部分。通過與犯罪分子的交流,我們可以更加深刻地認識到這個道理,也意識到社會在一定程度上共同承擔著犯罪的責任。通過交流,我們傳遞出了對犯罪的零容忍態度和對改造的堅定信念,也呼吁社會給予犯罪分子改造和重返社會的機會。同時,犯罪分子也通過與社會的交流,感受到了自己的改變和進步。這樣的交流使社會更加理解和關心犯罪分子,減少了犯罪分子對社會的恐懼和仇視,促進了社會的和諧與穩定。
最后,交流讓我們明白了人性的復雜和多樣性。在拘留所的交流中,我們看到犯罪分子們的涂鴉、寫作和藝術作品,看到了他們的才華和潛能。這些犯罪分子多數并非心理變態或是天生的惡人,只是在某些特殊的環境和心態下走上了犯罪的道路。通過交流,我們感受到了犯罪分子的人性和復雜性,明白到每個人都有改過自新的可能和權利。這樣的體驗讓我們對人性產生了更加深入的思考,也教會了我們如何用寬容和理解的心態去對待犯罪行為和犯罪分子。
通過這次拘留所交流活動,我深刻認識到了交流的重要性和影響力。交流是一種溝通和傳遞的方式,不僅可以增長自己的見識和能力,也可以幫助他人的成長和改變。拘留所交流活動不僅促進了犯罪分子的教育和改造,也促進了社會的和諧與穩定。通過交流,我們認識到了人性的復雜和多樣性,教會了我們如何以更加寬容和理解的態度去面對他人。在這個新時代的社會中,拘留所交流不僅是一種責任和義務,更是一種機會和幸福。
拘留所工作的心得體會范文(20篇)篇八
為了加強思想教育增強法制意識,上星期法院組織了一次全院人員參觀看守所的警示教育活動。
警示教育活動中,大家參觀了監獄服刑人員的宿舍,了解了服刑犯人的生活、生產情況,參觀了警示宣傳教育展示廳。身臨其境,真切地體會到了監獄高墻與現實的反差,觸目驚心,發人深思。面對監獄里那高高的圍墻,才能體會自由的可貴;面對職務犯罪人員悔不該當初的心聲,才能在心靈敲響長鳴的警鐘。作為一名黨員干部,要自覺建設好精神家園,構筑反腐倡廉的精神堡壘。不斷追求精神財富的積累,追求精神境界的升華。隨時都要牢記為人民服務的宗旨,堅持“自重、自省、自警、自勵”,抗住誘惑,經起考驗,把握好人生航向,珍惜崗位,珍愛生活,做到廉潔從政??炭躺鳘毶魑ⅲ瑫r時刻刻嚴格要求,以德修身,廉潔自律。失去自由,其精神是很痛苦的,身心是疲憊的,只有失去自由才知道自由的珍貴!為了走好自己的人生道路,就必須做好以下幾個方面:
一、不斷加強政治學習,注重思想道德培養。我們作為一名軍隊轉業干部,雖在部隊受過良好的教育,有大部分還在部隊都當過單位不同層次的主官,有一定的業務特長和工作經驗,但回到地方工作后一切都要從頭來過,是一個新的起點,這就需要我們不斷的學習新的知識和新的技能,特別是要不斷的提高自己的政治思想覺悟和道德修養。通過這次參觀學習使我深知任務艱巨、責任重大,只有不斷完善和提高自己,才能確保高質量地完成好本職工作,才能更好地做好反腐倡廉工作。因此自己將堅持經常性的深入學習和鉆研,進一步提高自身的政治思想覺悟和理論水平。結合自身的工作特點,深入理解“科學發展觀”的理論精髓,用“科學發展觀”的思想武裝頭腦、指導言行;在學習中,將理論與實際相結合,將反面案例與正面教育相結合,注重學習效果,提高自身的思想覺悟和道德水準。同時,自己要按照黨風廉政建設的要求,嚴格要求自己,防微杜漸,確保不出任何違法違紀問題。堅持各項規章制度和法律法規的規定,筑起一道牢固的防腐墻。
二、不斷校正人身坐標,正確對待名利得失。如果對名利過于追求,就會陷入欲望的泥潭,不能自拔。正如一位哲人講過:“人的欲望是座火山,如不控制,就會害人傷己”。正如二名服刑人員講的那樣,欲望過度,失去理智,心理失衡,最終成為人民的罪人。所以說,要不斷的效正人身坐標,要樹立正確的名利意識,特別是對于我們軍轉干部更要保持健康的心態和旺盛的工作熱情。我們只有正確對待名利得失,見財物心不癢,見美色腦不昏。始終堅持為人民服務的宗旨,完成好上級交給的各項工作任務,在任何時候都要把黨和人民利益放在首位,切實做到清正廉潔,我們就能保持一個良好的心態,做好每一項工作。
三、不斷提高服務意識,正確行使手中權力。我們要樹立正確的權力觀,正確看待和行使自己手中的權力,始終堅持執行黨的各項廉政建設規章制度。從緒多被繩之以法的事實,再次昭告世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一個黨員,不管地位多高,權力多大,只要違法亂紀,終究逃不脫黨紀國法的嚴厲制裁,以身試法者必亡。作為一名國家公務人員必須時時刻刻銘記是黨和人民賦予我們的權力。我們只有正確行使權力,堅決杜絕不作為、亂作為,規范自己的行為,不吃、不拿、不卡、不要,廉潔自律才能正確行使好手中的權力。只有嚴格遵守廉潔自律的有關規定,要守得住清貧,耐得住寂寞,抵得住誘惑,頂得住壓力,抗得住打擊,經得住考驗,才能做一個清清白白的人。
四、不為金錢所縛,保持健康的心身。現在流行的一句話是:錢不是萬能的,但是離了錢是萬萬不行的!但是我們不能把金錢放在第一位,更不能被金錢所縛,比金錢更珍貴的還有許多許多,比如自由、愛心、感情、尊嚴、健康等。我們應該自尊、自立、自強地做金錢的主人,而絕不能淪為金錢的奴隸。人們獲取金錢的方式方法必須符合法律法規和倫理道德,決不能攫取違法之財、不義之財、昧心之財。人們依靠自己的智慧和勞動創造財富,為社會做貢獻,同時獲取應有的報酬和金錢,這是很光榮的事情。那種靠貪贓枉法、權錢交易腐敗致富,就會像鋃鐺入獄成為階下囚那樣,還遭世人唾罵和鄙夷。因此我們只有自覺把好金錢關,耐得住清貧,律身以儉,才能保持健康的身體和心態。
總而言之,我們在工作中既要注重“能”的培養,更要在“德”上加深修煉。特別是要有重點地修煉好自身的政治、作風、情操和職業道德,要能把自己的人格力量統一到黨和人民的要求上來,真正使自己走好腳下的每一步,等到我們回首往事之時,可以毫無愧疚地看到自己身后留下的那一串串踏踏實實、坦坦蕩蕩的腳印,那會是我們一生最好的見證。
拘留所工作的心得體會范文(20篇)篇九
每個人的人生都有不同的經歷,而拘留所的經歷只有切身經歷時,才能真正感悟到其中的意義。在這位作者面前,曾經有一個發生過這樣的慘劇——他的好友因為車禍,坐在了車上念叨著“請叫我201號”,那是因為他要進入拘留所了。此時此刻,這位作者終于也走出了拘留所,留給他的卻是一段無法忘懷的經歷,于是,他決定寫成一篇文章,和大家分享他的心得體會。
第二段:進入拘留所。
初入拘留所,感覺像是走進了一道鋼鐵的門,這種感覺讓人有一種被束縛的感覺。人們一進入這個地方,就會發現這是一個封閉的區域,除了看得見天空,其他全是墻壁。這樣的環境下,讓人感到被困,但畢竟這里是拘留所,除了這樣的環境,還有十分嚴明的管制,這是形勢所迫,只有這樣才能保證安全和紀律。
在拘留所中,社會規定才是最基本的紀律要求,任何違法行為都不會被容忍。拘留所里,要求人們必須遵守規定,每天早上,都要按照規定進行點名,在封閉的環境中,規定也是一種安慰。而且,飲食和生活起居等方面都有著明確的規定,而這些規定都是必須遵守的。
第四段:拘留所給我的啟示。
在拘留所中,我也得到了很多啟示。首先,我認識到時間的價值,我開始更加珍惜時間,知道了時間可以改變很多東西。其次,我發現自己需要更好地學習,否則就會被處罰,這種懲罰讓我明白了學習的重要性。第三,我認識到了自己的局限性,所以我要去想辦法改變自己。
第五段:結束語。
拘留所帶給我的經歷,是我人生中的一次難忘經歷,無論是從人性的高度還是從社會背景角度來看,都值得深思。今后,我也會把這種經歷作為自己成長的一個契機,不斷地努力向前發展,直到自己成功為止。
拘留所工作的心得體會范文(20篇)篇十
看守所和拘留所是人們最常接觸到的執法機構,對于大多數普通人而言,這些地方都是陌生的,甚至有些可怕。然而在我走訪看守所和拘留所后,我發現了許多以前沒有意識到的東西,也領悟到了很多。
在看守所里,我看到了那些犯罪嫌疑人或被判有罪的人,他們每個人都戴著手銬、腳鐐,被關在狹小的牢房里。在我接觸這些人的時候,他們大多不愿意與我交流,看起來很沮喪。他們當中有些是被判入獄等待開庭的,而另一些是在等待條件保釋或是被驅逐出境。在這樣的環境中,犯罪嫌疑人和罪犯們的生活絕對是單調乏味的,我的感受是他們被迫生活在與外面世界完全隔離的環境里,給他們帶來了很大的心理負擔。
剛進入拘留所的時候,我看到許多常人無法想象的情況和場景。每個人都需要從頭到腳被檢查一遍,必須脫光自己所有的衣服,而且他們不能自己穿上衣服,所有的衣服必須由監獄工作人員幫忙穿好。從很多人的表情中可以感受到他們很沮喪。而在拘留所中有一個獨特的活動叫做“壁球”,它讓人感覺比其他活動更能讓人釋放自己的壓力,也可以帶給人們一些樂趣。
第四段:總結體驗。
在我的體驗中,我發現看守所和拘留所的工作人員都非常有耐心,有助于減輕那些尋求幫助的人的心理緊張感。而他們的目標也是盡力去幫帶關在特殊境況中的人們。雖然不同的監獄可能有不同的政策,但我們仍然可以從中學到很多很有用的東西。
第五段:反思與啟示。
在我的拜訪之旅中,我領悟到了一些非常重要的東西。首先是人的內心要比我們想象中要脆弱,所以我們需要提高自己的同理心。其次是優秀的工作人員是監獄的核心,而這種工作需要耐心和熱情,以及幫助囚犯重新獲得他們尊嚴的一份責任感??傊谖易叱隹词厮途辛羲哪且豢?,我的內心有著更深的認識,更加深刻的理解,也更加感恩于生命中的獲得。
拘留所工作的心得體會范文(20篇)篇十一
拘留所,是罪犯審判前的限制人身自由的場所,因此,一般人對于拘留所有著非常負面且模糊的印象。然而,在實際的交流中,我有幸深入了解了拘留所的現狀和人性化改革,重新認識了這個地方。下面,我將就我的交流心得和體會進行闡述。
首先,拘留所并非如外界所傳聞的那般惡劣。在進入拘留所前,我心里對拘留所持有一絲忐忑,不敢想象其中的環境。然而,當我步入拘留所時,卻感受到一種異常的安靜和整潔。進入大門,看到一片綠草坪,草坪上有罪犯正在進行廣場舞,還有一些人席地而坐打撲克,仿佛進入了一個自由而舒適的環境。走進拘留所后,發現里面的設施十分完善,干凈整潔,甚至有乒乓球室、圖書館等娛樂設施,給罪犯提供了學習和娛樂的機會。
其次,拘留所開展的各類改革活動讓人贊嘆。在參觀拘留所的過程中,我了解到,拘留所是開展各類技能培訓和文化教育的地方。我目睹到許多罪犯正在參加各種職業培訓班,如美容美發、廚藝等,這些培訓旨在幫助他們掌握一項技能,為他們回歸社會后的就業提供可能。此外,拘留所還開展了豐富多彩的文化活動,如舞蹈比賽、合唱比賽等,使罪犯們有機會展現自己的才藝,重塑自信。
再次,拘留所交流的過程中,我對罪犯的心生了一絲同情之情。拘留所里的罪犯有著各種各樣的故事,有些是誤入歧途,有些是被家庭環境逼迫,有些是在極端的環境下犯下的錯誤。與他們交流的過程中,他們帶給我了很多驚喜。他們中有些人通過學習改變了自己,重新規劃了未來,有些人也更加懂得了珍惜自己擁有的一切。對于他們而言,重要的是給予他們改過自新的機會和幫助,而不是持續地將他們放逐在社會邊緣。
最后,拘留所的人性化管理給予罪犯們更多的關懷和尊重。在拘留所交流的過程中,我了解到,拘留所針對罪犯的心理問題進行了積極的干預和疏導。他們設立了心理咨詢室,為罪犯們提供心理輔導服務,幫助他們解決內心的困擾和矛盾。此外,拘留所還注重培養罪犯們的自尊心和責任感,通過鼓勵他們開展勞動活動、參與社會公益等方式,幫助他們重拾生活的信心。
綜上所述,拘留所交流給我留下了深刻的印象和體會。拘留所并非如外界所傳聞的地獄般惡劣,而是一個充滿改造與希望的地方。通過培訓、教育和人性化管理,拘留所為罪犯提供了改過自新的機會。然而,我們也不應只關注拘留所的改造成果,更應關注社會的教育和預防工作,以避免年輕人誤入歧途,從而減少拘留所的數量,創造更美好的社會。
拘留所工作的心得體會范文(20篇)篇十二
拘留所是依法執行行政拘留、司法拘留以及強制措施性質拘留的場所。1990年公安部公布施行的《治安拘留所管理辦法(試行)》,對于規范拘留所執法工作,保障被拘留人的合法權益發揮了重要作用。但是,隨著形勢的發展變化,該辦法已經無法適應新時期拘留所工作的需要:一是該辦法只是針對受治安處罰的被拘留人的管理做出規定,沒有對司法拘留等其他被拘留人的管理做出規定;二是由于該辦法效力低,對拘留所的場所設置、基礎建設、經費保障等問題難以做出規定。近年來,各地拘留所在實踐中探索積累了不少好的經驗和做法,一些行之有效的管理制度、教育模式和執法程序都需要進行總結,有必要將其上升為行政法規規范拘留所工作。
條例的出臺對于貫徹依法治國的憲法原則,加強法治政府建設,促進公安機關規范執法,提高拘留所執法管理水平,維護和保障被拘留人合法權益,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拘留所工作的心得體會范文(20篇)篇十三
在項目建設中,必須貫徹執行國家有關環境保護、能源節約和職業安全衛生方面的法規、法律,對項目可能對環境造成的近期和遠期影響,對影響勞動者健康和安全的因素,都要在可行性研究階段進行分析,提出防治措施,并對其進行評價,推薦技術可行、經濟,且布局合理,對環境的有害影響較小的最佳方案。按照國家現行規定,凡從事對環境有影響的建設項目都必須執行環境影響報告書的審批制度,同時,在可行性研究報告中,對環境保護和勞動安全要有專門論述。
一、拘留所項目環境保護方案。
(一)項目環境保護設計依據。
(二)項目環境保護措施。
(三)項目環境保護評價。
二、拘留所項目資源利用及能耗分析。
(一)項目資源利用及能耗標準。
(二)項目資源利用及能耗分析。
三、拘留所項目節能方案。
(一)項目節能設計依據。
(二)項目節能分析。
四、拘留所項目消防方案。
(一)項目消防設計依據。
(二)項目消防措施。
(三)火災報警系統。
(四)滅火系統。
(五)消防知識教育。
五、拘留所項目勞動安全衛生方案。
(一)項目勞動安全設計依據。
(二)項目勞動安全保護措施。
拘留所工作的心得體會范文(20篇)篇十四
(一)工藝設備選型。
(二)工藝說明。
(三)工藝流程。
三、拘留所項目產品營銷規劃方案。
(一)營銷戰略規劃。
(二)營銷模式。
在商品經濟環境中,企業要根據市場情況,制定合格的銷售模式,爭取擴大市場份額,穩定銷售價格,提高產品競爭能力。因此,在可行性研究中,要對市場營銷模式進行研究。
1.投資者分成。
2.企業自銷。
3.國家部分收購。
4.經銷人代銷及代銷人情況分析。
(三)促銷策略。
……。
拘留所工作的心得體會范文(20篇)篇十五
第九條拘留所應當憑拘留決定機關的拘留決定文書及時收拘被拘留人。需要異地收拘的,拘留決定機關應當出具相關法律文書和需要異地收拘的書面說明,并經異地拘留所主管公安機關批準。
第十條拘留所收拘被拘留人,應當告知被拘留人依法享有的權利和應當遵守的規定。
拘留所收拘被拘留人后,拘留決定機關應當及時通知被拘留人家屬。
第十一條拘留所收拘被拘留人,應當對被拘留人的人身和攜帶的物品進行檢查。被拘留人的非生活必需品及現金由拘留所登記并統一保管。檢查發現的違禁品和其他與案件有關的物品應當移交拘留決定機關依法處理。
對女性被拘留人的人身檢查應當由女性人民警察進行。
第十二條拘留所發現被拘留人可能被錯誤拘留的,應當通知拘留決定機關,拘留決定機關應當在24小時內作出處理決定;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一條的規定不應當被執行拘留的,拘留所不予收拘,并通知拘留決定機關。
第十三條拘留所發現被拘留人吸食、注射毒品成癮的,應當給予必要的戒毒治療,并提請拘留所的'主管公安機關對被拘留人依法作出社區戒毒或者強制隔離戒毒的決定。
第四章管理教育。
第十四條拘留所應當建立值班巡視制度和突發事件應急機制。值班巡視人員應當嚴守崗位,發現問題及時報告并妥善處理。
拘留所應當安裝監控錄像設備,對被拘留人進行安全監控。
第十五條拘留所應當根據被拘留人的性別、是否成年以及其他管理的需要,對被拘留人實行分別拘押和管理。
對女性被拘留人的直接管理應當由女性人民警察進行。
第十六條拘留所應當建立被拘留人管理檔案。
第十七條拘留所應當按照規定的標準為被拘留人提供飲食,并尊重被拘留人的民族飲食習慣。
第十八條拘留所應當建立醫療衛生防疫制度,做好防病、防疫、治療工作。
拘留所對患病的被拘留人應當及時治療。被拘留人患病需要出所治療的,由拘留所所長批準,并派人民警察管理;被拘留人患有傳染病需要隔離治療的,拘留所應當采取隔離治療措施。
被拘留人病情嚴重的,拘留所應當立即采取急救措施并通知被拘留人的親屬。
第十九條拘留所發現被拘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建議拘留決定機關作出停止執行拘留的決定:
(一)患有精神病或者患有傳染病需要隔離治療的;。
(二)病情嚴重可能危及生命安全的。
第二十條為被拘留人提供的拘留期間生活必需品應當由拘留所檢查登記后轉交被拘留人。非生活必需品,拘留所不予接收。
第二十一條拘留所應當對被拘留人進行法律、道德等教育,組織被拘留人開展適當的文體活動。
拘留所應當保證被拘留人每日不少于2小時的拘室外活動時間。
拘留所不得強迫被拘留人從事生產勞動。
第二十二條被拘留人檢舉、揭發違法犯罪行為經查證屬實或者被拘留人制止違法犯罪行為的,拘留所應當予以表揚。
第二十三條被拘留人有下列違法行為之一的,拘留所可以予以訓誡、責令具結悔過或者使用警械:
(一)哄鬧、打架斗毆的;。
(二)毆打、欺侮他人的;。
(三)故意損毀拘留所財物或者他人財物的;。
(四)預謀或者實施逃跑的;。
(五)嚴重違反管理的其他行為。
拘留所人民警察對被拘留人使用警械應當經拘留所所長批準,并遵守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第二十四條被拘留人在拘留期間有新的違法犯罪嫌疑的,拘留所應當報告拘留所的主管公安機關處理;拘留所發現被拘留人收拘前有其他違法犯罪嫌疑的,應當通知拘留決定機關或者報告拘留所的主管公安機關處理。
第二十五條拘留所保障被拘留人在拘留期間的通信權利,被拘留人與他人的來往信件不受檢查和扣押。被拘留人應當遵守拘留所的通信管理規定。
第二十六條拘留所保障被拘留人在拘留期間的會見權利。被拘留人應當遵守拘留所的會見管理規定。
會見被拘留人應當持有效身份證件按照規定的時間在拘留所的會見區進行。
被拘留人委托的律師會見被拘留人還應當持律師執業證書、律師事務所證明和委托書或者法律援助公函。
第二十七條被拘留人遇有參加升學考試、子女出生或者近親屬病危、死亡等情形的,被拘留人或者其近親屬可以提出請假出所的申請。
請假出所的申請由拘留所提出審核意見,報拘留決定機關決定是否批準。拘留決定機關應當在被拘留人或者其近親屬提出申請的12小時內作出是否準予請假出所的決定。
被拘留人請假出所的時間不計入拘留期限。
第二十八條被拘留人或者其近親屬提出請假出所申請的,應當向拘留決定機關提出擔保人或者交納保證金。有關擔保人和保證金的管理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有關規定執行。
被拘留人請假出所不歸的,由拘留決定機關負責帶回拘留所執行拘留。
第二十九條被拘留人提出舉報、控告,申請行政復議,提起行政訴訟或者申請暫緩執行拘留的,拘留所應當在24小時內將有關材料轉送有關機關,不得檢查或者扣押。
第五章解除拘留。
第三十條被拘留人拘留期滿,拘留所應當按時解除拘留,發給解除拘留證明書,并返還代為保管的財物。
第三十一條被拘留人在解除拘留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拘留所應當向有關機關或者單位移交被拘留人:
(一)依法被決定驅逐出境、遣送出境的;。
(二)依法被決定執行刑事強制措施的;。
(三)依法被決定社區戒毒、強制隔離戒毒的;。
(四)依法被決定采取強制性教育矯治措施的。
第六章附則。
第三十二條執行拘留的時間以日為單位計算,從收拘當日到第2日為1日。
第三十三條國家安全機關設置的拘留所,由國家安全機關依照本條例的規定進行管理。
第三十四條被公安機關依法給予行政強制措施性質拘留的人在拘留所執行拘押,應當與本條例第二條規定的被拘留人分別拘押,具體管理辦法由國務院公安部門參照本條例規定。
第三十五條本條例自4月1日起施行。
拘留所工作的心得體會范文(20篇)篇十六
第一段:引言(字數:150字)。
近日,我有幸參觀了一所拘留所,并收到了該拘留所的通報。這份通報在概述了拘留所的基本情況,列舉了一些風險提示的同時,也對拘留所的改革和改進措施進行了詳細介紹。通過閱讀這份通報,我深感拘留所的改革進程以及對待被拘留人的態度發生了積極變化。下面,將通過這篇文章,分享我對拘留所通報的體會和感受。
第二段:正文一(字數:250字)。
通報中提到了拘留所的改革,在我觀察中,這體現在兩個方面。一方面,拘留所非常重視被拘留人的精神狀態,并提供了相關的心理疏導和心理咨詢服務。這是一種重視人權和人道關懷的表現,也能避免被拘留人產生抑郁和自殺的念頭。另一方面,拘留所在食品供應、醫療服務和文娛活動方面都進行了改進。這種改進不僅能為被拘留人提供更好的生活條件,也能為他們打開一個良好的心態,更好地配合拘留所的工作。
第三段:正文二(字數:250字)。
在通報中,我發現拘留所已經對待犯罪分子和被拘留人的態度發生了重大的變化。過去,拘留所對犯罪分子和被拘留人多采取監管和懲罰的角度,而現在,他們更多地從改造和教育的角度出發。他們希望通過教育引導被拘留人認識到自己的錯誤,并引導他們積極向上地改變自己。這種改變對于被拘留人的后續社會融入至關重要,也是保持社會穩定和安全的一個重要手段。
第四段:正文三(字數:250字)。
除了改進自身,通報中還提到了拘留所與外界之間的聯系。過去,拘留所與外界的信息溝通較少,公眾對于拘留所的了解也普遍不夠,容易產生誤解或偏見。而現在,拘留所通過向公眾發布通報,加大開放程度,向公眾透明地呈現工作內容和改革進程。這種開放態度為公眾了解拘留所和支持改革提供了更多的渠道,并且能增加公眾對于拘留所工作的信任。
第五段:結論(字數:200字)。
通過這份通報,我發現拘留所的改革進程取得了一系列積極的成績。對待被拘留人的態度更加人性化,生活條件和服務得到了大幅提升,對犯罪分子的改造和教育也得到了更多的關注。此外,拘留所的開放和透明態度也為公眾提供了更多了解和支持的渠道。作為一個社會成員,我為拘留所取得的這些進步而感到高興和驕傲。同時,我也衷心希望拘留所能繼續積極推進改革,為被拘留人提供更好的改造機會,為社會的繁榮和穩定做出更大的貢獻。
拘留所工作的心得體會范文(20篇)篇十七
《拘留所條例》分總則、拘留所、拘留、管理教育、解除拘留、附則6章35條,自204月1日起施行,下面是詳細內容。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范拘留所的設置和管理,懲戒和教育被拘留人,保護被拘留人的合法權益,根據有關法律的規定,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對下列人員的拘留在拘留所執行:
(一)被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依法給予拘留行政處罰的人;。
(二)被人民法院依法決定拘留的人。
第三條拘留所應當依法保障被拘留人的人身安全和合法權益,不得侮辱、體罰、虐待被拘留人或者指使、縱容他人侮辱、體罰、虐待被拘留人。
被拘留人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拘留所的管理規定,服從管理,接受教育。
第四條國務院公安部門主管全國拘留所的管理工作??h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機關主管本行政區域拘留所的管理工作。
第五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據需要設置拘留所。拘留所的設置和撤銷,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提出意見,按照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審批。
第六條拘留所應當按照規定的建設標準,設置拘留區、行政辦公區等功能區域。
第七條拘留所依照規定配備武器、警械,配備交通、通訊、技術防范、醫療和消防等裝備和設施。
第八條拘留所所需經費列入本級人民政府財政預算。
第三章拘留。
第九條拘留所應當憑拘留決定機關的拘留決定文書及時收拘被拘留人。需要異地收拘的,拘留決定機關應當出具相關法律文書和需要異地收拘的書面說明,并經異地拘留所主管公安機關批準。
第十條拘留所收拘被拘留人,應當告知被拘留人依法享有的權利和應當遵守的規定。
拘留所收拘被拘留人后,拘留決定機關應當及時通知被拘留人家屬。
第十一條拘留所收拘被拘留人,應當對被拘留人的人身和攜帶的物品進行檢查。被拘留人的非生活必需品及現金由拘留所登記并統一保管。檢查發現的違禁品和其他與案件有關的物品應當移交拘留決定機關依法處理。
對女性被拘留人的人身檢查應當由女性人民警察進行。
第十二條拘留所發現被拘留人可能被錯誤拘留的,應當通知拘留決定機關,拘留決定機關應當在24小時內作出處理決定;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一條的規定不應當被執行拘留的,拘留所不予收拘,并通知拘留決定機關。
第十三條拘留所發現被拘留人吸食、注射毒品成癮的,應當給予必要的戒毒治療,并提請拘留所的主管公安機關對被拘留人依法作出社區戒毒或者強制隔離戒毒的決定。
第四章管理教育。
第十四條拘留所應當建立值班巡視制度和突發事件應急機制。值班巡視人員應當嚴守崗位,發現問題及時報告并妥善處理。
拘留所應當安裝監控錄像設備,對被拘留人進行安全監控。
第十五條拘留所應當根據被拘留人的性別、是否成年以及其他管理的需要,對被拘留人實行分別拘押和管理。
對女性被拘留人的直接管理應當由女性人民警察進行。
第十六條拘留所應當建立被拘留人管理檔案。
第十七條拘留所應當按照規定的標準為被拘留人提供飲食,并尊重被拘留人的民族飲食習慣。
第十八條拘留所應當建立醫療衛生防疫制度,做好防病、防疫、治療工作。
拘留所對患病的被拘留人應當及時治療。被拘留人患病需要出所治療的,由拘留所所長批準,并派人民警察管理;被拘留人患有傳染病需要隔離治療的,拘留所應當采取隔離治療措施。
被拘留人病情嚴重的,拘留所應當立即采取急救措施并通知被拘留人的親屬。
第十九條拘留所發現被拘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建議拘留決定機關作出停止執行拘留的決定:
(一)患有精神病或者患有傳染病需要隔離治療的;。
(二)病情嚴重可能危及生命安全的。
第二十條為被拘留人提供的拘留期間生活必需品應當由拘留所檢查登記后轉交被拘留人。非生活必需品,拘留所不予接收。
第二十一條拘留所應當對被拘留人進行法律、道德等教育,組織被拘留人開展適當的文體活動。
拘留所應當保證被拘留人每日不少于2小時的拘室外活動時間。
拘留所不得強迫被拘留人從事生產勞動。
第二十二條被拘留人檢舉、揭發違法犯罪行為經查證屬實或者被拘留人制止違法犯罪行為的,拘留所應當予以表揚。
第二十三條被拘留人有下列違法行為之一的,拘留所可以予以訓誡、責令具結悔過或者使用警械:
(一)哄鬧、打架斗毆的;。
(二)毆打、欺侮他人的;。
(三)故意損毀拘留所財物或者他人財物的;。
(四)預謀或者實施逃跑的;。
(五)嚴重違反管理的其他行為。
拘留所人民警察對被拘留人使用警械應當經拘留所所長批準,并遵守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第二十四條被拘留人在拘留期間有新的'違法犯罪嫌疑的,拘留所應當報告拘留所的主管公安機關處理;拘留所發現被拘留人收拘前有其他違法犯罪嫌疑的,應當通知拘留決定機關或者報告拘留所的主管公安機關處理。
第二十五條拘留所保障被拘留人在拘留期間的通信權利,被拘留人與他人的來往信件不受檢查和扣押。被拘留人應當遵守拘留所的通信管理規定。
第二十六條拘留所保障被拘留人在拘留期間的會見權利。被拘留人應當遵守拘留所的會見管理規定。
會見被拘留人應當持有效身份證件按照規定的時間在拘留所的會見區進行。
被拘留人委托的律師會見被拘留人還應當持律師執業證書、律師事務所證明和委托書或者法律援助公函。
第二十七條被拘留人遇有參加升學考試、子女出生或者近親屬病危、死亡等情形的,被拘留人或者其近親屬可以提出請假出所的申請。
請假出所的申請由拘留所提出審核意見,報拘留決定機關決定是否批準。拘留決定機關應當在被拘留人或者其近親屬提出申請的12小時內作出是否準予請假出所的決定。
被拘留人請假出所的時間不計入拘留期限。
第二十八條被拘留人或者其近親屬提出請假出所申請的,應當向拘留決定機關提出擔保人或者交納保證金。有關擔保人和保證金的管理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有關規定執行。
被拘留人請假出所不歸的,由拘留決定機關負責帶回拘留所執行拘留。
第二十九條被拘留人提出舉報、控告,申請行政復議,提起行政訴訟或者申請暫緩執行拘留的,拘留所應當在24小時內將有關材料轉送有關機關,不得檢查或者扣押。
第五章解除拘留。
第三十條被拘留人拘留期滿,拘留所應當按時解除拘留,發給解除拘留證明書,并返還代為保管的財物。
第三十一條被拘留人在解除拘留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拘留所應當向有關機關或者單位移交被拘留人:
(一)依法被決定驅逐出境、遣送出境的;。
(二)依法被決定執行刑事強制措施的;。
(三)依法被決定社區戒毒、強制隔離戒毒的;。
(四)依法被決定采取強制性教育矯治措施的。
第六章附則。
第三十二條執行拘留的時間以日為單位計算,從收拘當日到第2日為1日。
第三十三條國家安全機關設置的拘留所,由國家安全機關依照本條例的規定進行管理。
第三十四條被公安機關依法給予行政強制措施性質拘留的人在拘留所執行拘押,應當與本條例第二條規定的被拘留人分別拘押,具體管理辦法由國務院公安部門參照本條例規定。
第三十五條本條例自年4月1日起施行。
拘留所工作的心得體會范文(20篇)篇十八
拘留所和看守所都是依據現行的法律、法規、條例和相關規定而設置的羈押場所,由公安部門統一負責管理,但拘留所和看守所又存在較大區別。
一、法律依據不同。拘留所是依據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的《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設置;而看守所設置的法律依據是《刑事訴訟法》和《看守所條例》的相關規定。
二、性質界定不同。拘留所羈押的是受行政拘留處罰的人,所以拘留所是國家行政羈押機關;而看守所羈押的是依法被逮捕、刑事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以及余刑在一年以下的已決犯,所以看守所具有刑事羈押機關的性質。
三、羈押對象不同。拘留所羈押的對象是治安拘留的人以及法院決定司法拘留的人??词厮b押的對象是依法被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及余刑在一年以下的已決犯。
四、法律監督不同。《看守所條例》第八條規定:“看守所的監管活動受人民檢察院的法律監督。”而拘留所的監督則無明文規定。
拘留所最多只能拘留15天,而看守所能把犯人關很長時間.
拘留所工作的心得體會范文(20篇)篇十九
(二)拘留所項目建設地自然情況。
(三)拘留所項目建設地資源情況。
(四)拘留所項目建設地經濟情況。
(五)拘留所項目建設地人口情況。
(一)項目廠址及廠房建設。
1.廠址。
2.廠房建設內容。
3.廠房建設造價。
(二)土建規劃總平面布置圖。
(三)場內外運輸。
1.場外運輸量及運輸方式。
2.場內運輸量及運輸方式。
3.場內運輸設施及設備。
(四)項目土建及配套工程。
1.項目占地。
2.項目土建及配套工程內容。
(五)項目土建及配套工程造價。
(六)項目其他輔助工程。
1.供水工程。
2.供電工程。
3.供暖工程。
4.通信工程。
5.其他。
拘留所工作的心得體會范文(20篇)篇二十
第一條為了規范拘留所的設置和管理,懲戒和教育被拘留人,保護被拘留人的合法權益,保障拘留的順利執行,根據《拘留所條例》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公安部主管全國拘留所的管理工作??h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機關主管本行政區域拘留所的管理工作。鐵路、交通、森林系統公安機關和公安邊防部門主管本系統拘留所的管理工作。
第三條拘留所應當堅持依法、科學、文明管理,依法保障被拘留人的人身安全和合法權益,尊重被拘留人的人格,不得侮辱、體罰、虐待被拘留人,或者指使、縱容他人侮辱、體罰、虐待被拘留人。
被拘留人應當服從管理,接受教育。
第四條拘留所應當執法公開,接受社會監督。
第五條對下列人員的拘留在拘留所執行:
(一)被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依法給予行政拘留處罰的人;。
(二)被人民法院依法決定拘留的人;。
(三)被公安機關依法給予現場行政強制措施性質拘留的人。
被公安機關依法決定拘留審查的人,以及被依法決定、判處驅逐出境或者被依法決定遣送出境但不能立即執行的人,可以在拘留所拘押。
第二章設置和保障。
第六條拘留所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據需要按照政府機構序列設置。
拘留所的設置或者撤銷,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提出意見,經同級人民政府機構編制管理部門和財政部門審核,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并逐級上報省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備案;鐵路、交通、森林系統公安機關和公安邊防部門根據需要設置或者撤銷拘留所時,按照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審批。
地市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可以根據需要建議同級人民政府設置若干拘留所,集中收拘所轄區、縣、市、旗的被拘留人。
省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對所轄區域內不具備執法條件的拘留所可以責令其停止收拘被拘留人。
第七條拘留所機構名稱為xx省(自治區、直轄市)、市(地區、州、盟)、縣(市、區、旗)拘留所。鐵路、交通、森林系統公安機關設置的拘留所名稱為xx鐵路(交通、森林)公安局(處)拘留所,公安邊防部門設置的拘留所名稱為xx公安邊防總隊(支隊)xx拘留所。
第八條拘留所設所長1名,副所長2名以上,并按照有關規定設置政治委員或者教導員。
第九條拘留所應當根據工作需要設置相應的內設機構,配備相應數量的收拘、管教、監控、巡視、技術、財會等民警,建立崗位責任制度。
公安機關可以聘用文職人員等參與、協助拘留所的綜合文秘、教育培訓、心理矯治、醫療衛生、監控技防、警務保障等非執法工作。
公安機關應當聘用一定數量的工勤人員從事拘留所勤雜工作。
第十條拘留所的建設應當符合國家有關建設標準,建設方案應當經省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審核批準。
第十一條拘留所應當依照有關規定配備武器、警械、交通、通信、信息、技術防范、教育、培訓、文體活動、應急處置、心理矯治、生活衛生、醫療、消防等裝備和設施。
第十二條拘留所的基礎建設經費、修繕費、日常運行公用經費、辦案(業務)經費、裝備經費、被拘留人給養經費等由公安機關提請本級人民政府列入財政預算予以足額保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應當會同本級財政部門每年對被拘留人伙食費、醫療費等給養經費標準進行核定。
第三章收拘。
第十三條拘留所應當憑作出拘留、拘留審查、遣送出境、驅逐出境決定或者判決的機關(以下統稱拘留決定機關)出具的行政處罰決定書、人民法院拘留決定書、拘留審查決定書、恢復執行拘留決定書、遣送出境決定書、驅逐出境決定書或者判決書等法律文書收拘被拘留人。
異地收拘的,拘留所應當憑拘留決定機關的拘留決定文書、需要異地收拘的書面說明和拘留所主管公安機關的批準手續收拘被拘留人。
拘留所收拘異地辦案機關臨時寄押被拘留人的,應當經拘留所主管公安機關批準,憑拘留決定機關的法律文書或者其他相關寄押證明收拘。臨時寄押的時間一般不超過3天。
鐵路公安機關決定行政拘留的人交由鐵路公安機關所轄拘留所執行確有困難的,可以憑拘留決定機關的法律文書就近交鐵路沿線地方公安機關所轄拘留所執行。
第十四條收拘時,拘留所應當查驗送拘人員的工作證件和法律文書,核實被拘留人的身份。
第十五條拘留所收拘被拘留人,應當對其人身和攜帶的物品進行檢查,嚴禁將違禁品帶入拘室。
被拘留人的非生活必需品及現金由拘留所登記并統一保管。拘留所民警應當與被拘留人當面清點、核對后填寫被拘留人暫存物品、現金收據(一式三份,一份由被拘留人收執,一份連同物品、現金存保管室,一份拘留所留作存根),注明物品、現金的名稱、規格、數量、重量、特征等,由拘留所民警和被拘留人共同簽名確認。
發現被拘留人攜帶違禁品或者其他與案件有關的物品的,拘留所應當填寫被拘留人違禁品、涉案物品移交清單(一式三份,被拘留人、拘留所和拘留決定機關各一份),由送拘人員、拘留所民警和被拘留人共同簽名確認,經拘留所領導批準后移交拘留決定機關依法處理。
拘留所收拘被拘留人應當由2名以上民警進行。對女性被拘留人的人身檢查,應當由女性民警進行。
第十六條拘留所收拘被拘留人,應當由醫生對其進行健康檢查,并填寫入所健康檢查表。
發現被拘留人身體有傷或者情況異常的,拘留決定機關應當出具相關情況說明,拘留所詳細登記傷情或者異常情況,并由送拘人員和被拘留人簽名確認。
第十七條發現被拘留人可能被錯誤拘留的,拘留所應當出具可能錯誤拘留通知書,通知拘留決定機關,拘留決定機關應當在24小時以內作出處理決定并通知拘留所。
第十八條被拘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拘留所不予收拘,并出具不予收拘通知書,通知拘留決定機關:
(一)不滿16周歲或者已滿70周歲的;。
(二)已滿16周歲不滿18周歲,初次違反治安管理的;。
(三)懷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滿一周歲嬰兒的;。
(四)被拘留審查的人患有嚴重疾病的;。
(五)不宜適用拘留審查的其他情形。
收拘后發現被拘留人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拘留所應當立即出具建議另行處理通知書,通知拘留決定機關。拘留決定機關應當立即處理并通知拘留所。
第十九條收拘時或者收拘后,拘留所發現被拘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出具建議停止執行拘留通知書,建議拘留決定機關作出停止執行拘留的決定:
(一)患有精神病或者患有傳染病需要隔離治療的;。
(二)病情嚴重可能危及生命安全的;。
(三)生活不能自理的;。
(四)因病出所治療,短期內無法治愈的。
拘留決定機關應當立即作出是否停止執行拘留的決定并通知拘留所。
第二十條發現被拘留人吸食、注射毒品成癮的,拘留所應當提請拘留所的主管公安機關對被拘留人依法作出責令社區戒毒或者強制隔離戒毒的決定。
對被處以行政拘留的吸食、注射毒品成癮人員,拘留所不具備戒毒治療條件的,可以由公安機關管理的強制隔離戒毒所代為執行行政拘留。
第二十一條收拘被拘留人后,拘留所應當向拘留決定機關出具收拘回執。
第二十二條收拘被拘留人時,拘留所應當告知被拘留人在拘留期間依法享有的權利和應當遵守的規定。
收拘被拘留人后,拘留決定機關應當及時通知被拘留人家屬。
第二十三條拘留所收拘被拘留人,應當填寫被拘留人登記表,采集被拘留人基本情況、照片等信息,并錄入拘留所管理信息系統。
第四章管理。
第二十四條拘留所應當建立管理制度,落實各項管理措施。
第二十五條拘留所應當安裝并使用監控錄像等技術防范設備對被拘留人進行實時全方位安全監控。監控錄像資料至少保存15天。被拘留人在拘留期間死亡、身體受到傷害,可能提起國家賠償要求的,拘留所應當將相關監控錄像資料予以刻錄留存。
第二十六條拘留所應當建立出入所登記制度。非本所工作人員進入拘留區需經所領導批準,并由本所民警帶領。
第二十七條拘留所應當建立所領導帶班、2名以上民警值班巡視制度。值班人員應當嚴守崗位,加強巡視監控,發現問題及時報告、妥善處理并做好值班記錄,不得擅離職守。
第二十八條拘留所應當建立交接班制度,交接班人員應當現場交清被拘留人數、拘室管理動態及需要注意的事項,并在值班記錄上簽名。
第二十九條拘留所應當根據被拘留人的性別、是否成年以及其他管理的需要,對被拘留人分別拘押和管理。
對被現場行政強制措施性質拘留、拘留審查、驅逐出境、遣送出境的人,應當與其他被拘留人分別拘押和管理。
對女性被拘留人的直接管理應當由女性民警進行。
第三十條拘留所應當根據被拘留人拘留期間的具體情況,實行分級管理。
第三十一條拘留所實行管教民警管理拘室責任制。每個拘室除配備主管民警外,還應當配備協管民警,承擔對被拘留人管理、教育等工作。
管教民警應當熟知負責管理的被拘留人的基本情況、健康狀況、簡要案情、思想動態和所內表現。
第三十二條拘留所應當建立并落實被拘留人管理規定和生活制度,規范被拘留人行為,合理安排被拘留人生活、學習、文體等活動,并由民警組織實施,現場監管。
第三十三條拘留所應當建立被拘留人日常在所表現考核制度,考核結果作為對被拘留人獎勵和懲罰的依據。
第三十四條被拘留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拘留所應當予以表揚或者獎勵:
(一)遵守拘留所的管理規定表現突出的;。
(二)檢舉、揭發違法犯罪行為經查證屬實的;。
(三)制止違法犯罪行為的。
表揚和獎勵應當經拘留所領導批準,并記錄在被拘留人管理檔案。
第三十五條被拘留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拘留所應當根據不同情節依法分別予以訓誡、責令具結悔過:
(一)起哄鬧事,打架斗毆的;。
(二)毆打、體罰、虐待、欺侮他人的;。
(三)故意損毀拘留所財物或者侵犯他人財產權利的;。
(四)預謀或者實施脫逃、行兇、自殺、自傷、自殘、吞食異物以及隱藏違禁品的;。
(五)傳授違法犯罪方法或者教唆他人違法犯罪的;。
(六)襲擊民警及其他工作人員的;。
(七)違反拘留所管理規定的其他行為。
對被拘留人的訓誡和責令具結悔過,由管教民警決定并執行,并記錄在被拘留人管理檔案。
第三十六條被拘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拘留所可以依法對其使用警械:
(一)因病出所治療,可能脫逃、行兇、自殺、自殘或者有其他危險行為的;。
(二)有本辦法第三十五條規定行為之一且情節嚴重的。
對被拘留人使用警械,由管教民警提出,填寫使用警械審批表,由拘留所所長批準。使用警械應當遵守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安全危險消除或者被拘留人服從管理、接受教育后應當立即停止使用警械。
第三十七條拘留所應當定期進行安全檢查,及時發現和消除安全隱患。
拘室安全檢查每日不少于1次,由主管或者協管拘室的民警負責。安全大檢查每周不少于1次,由拘留所領導組織拘留所民警實施。
第三十八條拘留所應當定期對被拘留人思想動態進行分析、研判,查找安全隱患,及時采取安全防范措施。
第三十九條拘留所應當建立突發事件應急機制,制定處置預案并適時組織演練。遇有突發事件時,應當采取果斷措施,及時依法處置。
第四十條被拘留人提出舉報、控告,申請行政復議,請求國家賠償,提起行政訴訟或者申請暫緩執行行政拘留的,拘留所登記后應當在24小時以內將有關材料轉送有關機關,不得檢查或者扣押。
被行政拘留的人申請暫緩執行行政拘留的,拘留決定機關收到申請后應當立即進行審查。拘留決定機關批準被拘留人暫緩執行行政拘留的,應當制作暫緩執行決定書送達拘留所。
第四十一條被拘留人在拘留期間有新的違法犯罪嫌疑的,拘留所應當報告主管公安機關處理。
拘留所發現被拘留人收拘前有其他違法犯罪嫌疑的,或者被拘留人檢舉、揭發他人違法犯罪嫌疑的,應當對獲取的違法犯罪線索進行登記并制作違法犯罪線索轉遞函通知有關機關處理,案件主管機關應當及時查證并反饋拘留所。
第四十二條拘留所應當建立被拘留人管理檔案,并由專人保管。
被拘留人管理檔案內容包括:入出所相關法律文書、被拘留人登記表、入所健康檢查表、獎懲情況記錄、財物保管記錄等應當保存的資料。
查閱被拘留人管理檔案應當經拘留所所長批準。
第五章生活衛生。
第四十三條拘留所應當建立被拘留人財物管理制度,妥善保管被拘留人財物。為被拘留人代收、代管、代購物品應當做到明確登記、賬目清楚。代購物品僅限于日常生活必需品和食品,物品價格不得高于當地市場價格。
拘留所對被拘留人親友傳送或者郵寄的財物應當進行檢查、登記。生活必需品轉交被拘留人,現金由拘留所統一保管,非生活必需品不予接收或者由拘留所統一保管。
第四十四條拘留所應當按照規定的標準為被拘留人提供飲食,并尊重其民族飲食習慣。
第四十五條拘留所應當保證被拘留人每天不少于2小時的拘室外活動時間。
第四十六條拘留所應當建立醫療衛生防疫制度,做好防病、防疫、巡診、治療工作。
拘留所對患病的被拘留人應當及時治療。對需要出所治療的,應當經拘留所領導批準,并派民警監管。
被拘留人毒癮發作或者出現精神障礙可能發生自傷、自殘或者其他危險行為的,拘留所應當及時予以治療,并視情可以采取保護性約束措施。
被拘留人病情嚴重的,拘留所應當立即采取急救措施,并報告主管公安機關,同時通知拘留決定機關和被拘留人的親屬。
第四十七條被拘留人在拘留期間死亡的,拘留所應當立即報告主管公安機關并通知拘留決定機關、死者近親屬。拘留所的主管公安機關應當立即通知同級人民檢察院,并做好被拘留人死因鑒定及善后處理等事宜。
第六章通信、會見、詢問。
第四十八條拘留所保障被拘留人在拘留期間的通信、會見權利。被拘留人應當遵守拘留所的通信、會見管理規定。
第四十九條被現場行政強制措施性質拘留、拘留審查、驅逐出境、遣送出境的人與他人的通信、通話、會見,應當經拘留決定機關批準。拘留決定機關應當在接到申請后12個小時以內予以回復。
第五十條被拘留人與他人的來往信件不受檢查和扣押,由拘留所登記、收發。發現信件內有可能夾帶違禁品的,拘留所民警可以責令被拘留人當面打開信件予以安全檢查。
第五十一條被拘留人需要打電話的,應當向民警提出申請,經批準后,使用拘留所內固定電話進行通話,通話費用原則上自理。被拘留人打電話應當遵守拘留所的管理規定,一般不超過3次,每次不超過10分鐘。
第五十二條會見被拘留人應當持有效身份證件。被拘留人委托的律師會見被拘留人還應當持律師執業證書、律師事務所證明和委托書或者法律援助公函。拘留所民警應當查驗會見人員的有關證件、憑證,填寫會見被拘留人登記表,及時予以安排。
會見被拘留人應當在拘留所規定的時間、區域進行,并遵守拘留所會見管理規定。被拘留人會見次數一般不超過2次,每次會見的人數不超過3人,會見時間不超過30分鐘。有特殊情況要求在非會見日會見或者增加會見次數、人數和時間的,應當經拘留所領導批準。
被拘留人委托的律師會見被拘留人不受次數和時間的限制,但應當在正常工作時間進行。
對違反會見管理規定的,拘留所可以予以警告或者責令停止會見。
會見結束后,拘留所應當對被拘留人進行人身檢查后送回拘室。
經被拘留人或者其親友申請,有條件的拘留所可以安排被拘留人進行遠程視頻會見。
第五十三條外國駐華使領館領事官員可以依照有關條約、公約會見本國籍被拘留人。
第五十四條被拘留人書面明示拒絕會見的,拘留所應當同意并告知要求會見人。
第五十五條辦案人員詢問被拘留人應當持辦案單位的公函及辦案人員的有效工作證件,填寫詢問被拘留人登記表,經拘留所領導批準后在所內詢問室進行。
因偵查辦案需要提解被拘留人出所的,提解人員應當持縣級以上辦案機關主要負責人的批準文書和提解人員的有效工作證件,經主管拘留所的公安機關批準后,填寫提解被拘留人登記表,方可帶出所外,并于當日送回。
詢問、提解每名被拘留人,詢問、提解人員不得少于2人。
詢問、提解出所前以及詢問、提解結束后,拘留所應當對被拘留人進行人身檢查后帶出或者送回拘室。拘留所發現被拘留人在詢問、提解后情況異常的,應當要求辦案單位作出說明。拘留所認為辦案單位的說明與實際情況不符的,應當及時報告拘留所的主管公安機關進行調查。
第七章請假出所。
第五十六條被拘留人遇有參加升學考試、子女出生或者近親屬病危、死亡等情形的,被拘留人或者其近親屬可以提出請假出所的申請,并提供相關證明材料。
拘留所接到被拘留人請假出所申請后,應當立即提出審核意見,填寫被拘留人請假出所審批表,報拘留決定機關審批。拘留決定機關應當在被拘留人或者其近親屬提出申請的12小時以內作出是否準予請假出所的決定。
拘留決定機關批準請假出所的,拘留所發給被拘留人請假出所證明,安排被拘留人出所。
準假出所的時間一般不超過7天。被拘留人請假出所的時間不計入拘留期限。
第五十七條被拘留人或者其近親屬提出請假出所申請的,應當向拘留決定機關提出擔保人,或者按剩余拘留期限每日200元的標準交納保證金。
擔保人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與被拘留人案件無牽連;。
(二)享有政治權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
(三)在當地有常住戶口和固定住所;。
(四)有能力履行擔保義務。
擔保人應當保證被擔保人請假出所后按時返回拘留所。擔保人不履行擔保義務、致使被擔保人請假出所不歸或者不按時回所的,由公安機關對其處3000元以下罰款。
被拘留人請假出所后按時返回的,拘留決定機關應當將收取的保證金及時退還交納人;被拘留人請假出所不歸或者不按時回所的,保證金予以沒收并上繳國庫。
第五十八條被拘留人請假出所期滿的,拘留所應當填寫被拘留人請假出所期滿通知書及時通知拘留決定機關。對請假出所不歸的,由拘留決定機關負責將其帶回拘留所繼續執行拘留。
第八章教育。
第五十九條拘留所應當建立教育制度,對被拘留人進行法律、道德、文化、時事、政策、所規、行為養成、技能培訓、心理健康等教育。
第六十條對被拘留人的教育,可以采取集體教育、分類教育、個別教育、心理矯治、親友規勸、社會幫教、現身說法等形式進行。
拘留所應當在被拘留人入所24小時以內進行第一次談話教育,在解除拘留前進行一次談話教育。
對被拘留人的集體教育每周不少于10個課時。
第六十一條拘留所應當每日組織被拘留人開展適當的文化、體育活動。
第六十二條拘留所應當開展所內文化建設活動,營造有益于被拘留人身心健康,促進被拘留人知錯、認錯、改錯的文化環境和氛圍。
第六十三條拘留所在確保安全和被拘留人自愿的前提下,可以組織被拘留人在所內開展適當的勞動教育或者職業技能培訓。
拘留所不得強迫或者變相強迫被拘留人從事生產勞動。
第九章解除拘留。
第六十四條被拘留人拘留期滿,拘留決定機關決定對其停止執行拘留的,或者拘留決定機關決定對其暫緩執行行政拘留的,拘留所應當核實其身份,查驗有關法律文書,發給解除拘留證明書,按時解除拘留。
第六十五條被拘留人在解除拘留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拘留所應當向辦案單位移交被拘留人:
(一)依法被決定驅逐出境、遣送出境或者執行驅逐出境、遣送出境的;。
(二)依法被決定執行刑事強制措施的;。
(三)依法被決定社區戒毒、強制隔離戒毒的;。
(四)依法被決定采取強制性教育矯治措施的。
移交時,拘留所民警應當核實被拘留人身份,查驗辦案單位工作人員的證件以及有關法律文書或者公函。辦案單位工作人員應當在被拘留人基本情況登記表上注明被拘留人出所時間、原因、去向并簽名后,拘留所移交被拘留人。
移交被拘留人應當在拘留所進行。
第六十六條異地收拘的被拘留人,拘留決定機關要求帶回原地執行的,拘留所憑拘留決定機關的法律文書或者公函,按照本辦法第六十五條的規定向拘留決定機關移交被拘留人。
第六十七條被拘留人解除拘留出所時,拘留所民警應當對其人身和隨身攜帶的物品進行檢查,并返還代為保管的財物。
拘留所民警在被拘留人登記表上登記被拘留人出所原因、時間及去向并簽名,并錄入拘留所管理信息系統。
第十章附則。
第六十八條執行拘留的時間以日為單位計算,從收拘當日到第2日為1日。
第六十九條拘留所的執法和管理文書格式,由公安部統一制定。
第七十條拘留所實行等級化管理,具體辦法由公安部另行制定。
第七十一條本辦法所稱以上、以下、以內,包括本數。
第七十二條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廳、局和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公安局可以根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
第七十三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