規章制度應該體現公平、公正和科學,既要符合法律法規,也要符合道德倫理。以下是一些成功企業的規章制度案例,希望能夠為大家提供一些有價值的借鑒和參考。
相關方安全管理制度大全(21篇)篇一
一、護士必須嚴格根據醫囑及時準確給藥,不得擅自更改,對有疑問的醫囑,應了解清楚后方可給藥,避免盲目執行。
二、了解患者病情及治療目的,熟悉各種常用藥物的性能、用法、用量及副作用,向患者進行藥物知識的介紹。
三、嚴格執行三查九對制度。三查:操作前、操作中、操作后查。
九對:床號、姓名、藥名、濃度、劑量、用法、時間、有效期和過敏史。
四、做治療前,護士要洗手、戴口罩,嚴格遵守操作規程。
五、給藥前要詢問患者有無藥物過敏史(需要時作過敏試驗),并向患者解釋以取得合作。用藥后要注意觀察藥物反應及治療效果,如有不良反應要及時報告醫師,并做好記錄。
六、用藥時要檢查藥物有效期及有無變質。靜脈輸液時要檢查瓶蓋有無松動、瓶口有無裂縫、液體有無沉淀及絮狀物等。多種藥物聯合應用時,要注意配伍禁忌。
七、安全正確用藥,合理掌握給藥時間、方法,藥物要做到現配現用,避免久置引起藥物污染或藥效降低。
八、注射藥物須兩人核對;靜脈用藥應在藥瓶上注明患者姓名、床號、藥名、劑量、用法、時間和頻次,執行者核對后方可應用于患者并在執行單上簽名。
九、口服藥按時發放給患者,確保服藥到口。口服藥杯定期清洗消毒備用。
十、如發現給藥錯誤,責任護士立即報告主管醫師、護士長,向患者做好解釋工作,積極采取補救措施。護士長須在24小時內電話上報護理部,一周內組織全科護理人員進行討論,分析事件發生的原因,明確責任,提出整改措施,填寫《醫療安全(不良)事件報告表》上交護理部。
十一、對易發生過敏的藥物或特殊用藥應密切觀察,如有過敏、中毒反應立即停止用藥,并報告醫師,做好記錄、封存及檢驗等工作。
十二、應用輸液泵、微量泵或化療藥物時,應及時巡視、密切觀察用藥效果和不良反應,確保用藥安全。
十三、定時巡視病房,根據病情和藥物性質調整輸液滴速,觀察有無發熱、皮疹、惡心、嘔吐等不良反應,發現異常及時通知醫師進行處理。
十四、做好患者的用藥指導,使其了解藥物的一般作用和不良反應,指導正確用藥。
十五、凡住院患者治療需要的藥品均由藥學部門供應,一般不得使用患者自帶藥品。確需使用應符合規定。
(一)長期醫囑的給藥應在規定時間前后2小時內完成,后一次給藥時間按相應時間間隔調整,不能按時給藥的以給藥錯誤處理。如特殊情況(手術、檢查等)延誤給藥,待醫師評估后,方可用藥;如不能使用,應由醫師在臨時醫囑單上開具停用醫囑。
(二)根據醫囑需準點給藥(如每4小時給藥、每6小時給藥、每8小時給藥等)的應在規定的時間內給藥。
(三)特殊用藥遵具體醫囑執行。
(四)緊急搶救醫囑給藥:開醫囑后即刻給藥。
(五)口服給藥。
1.原則上當天常規醫囑,下午(中午)給藥。如有特殊情況,應由醫師在醫囑單上加開臨時醫囑(st)。
3.每日二次給藥(bid)給藥時間為:8:00、16:00。相同藥物每日每次給藥時間應間隔6-12小時。
4.每日三次給藥(tid)給藥時間為:8:00、12:00、16:00。相同藥物每日每次給藥時間應間隔4-6小時。
5.每日四次給藥(qid)給藥時間為:8:00、12:00、16:00、20:00。相同藥物每日每次給藥時間應間隔3-6小時。
6.一般臨時醫囑(st):在醫師開具醫囑后2小時內執行。
(六)靜脈給藥。
1.首次給藥時間:原則上在醫師開具醫囑后2小時內執行。特殊情況可酌情處理。如有多組靜脈輸液,根據輕重緩急,按序使用。
3.每日二次給藥(bid)給藥時間為8:00、16:00。相同藥物每日每次給藥時間應間隔在6-12小時。下午一點后開具的bid醫囑當天默認為給藥一次,如需兩次給藥,應由醫師在醫囑單上加開臨時醫囑(st)。
4.特殊藥物如甘露醇等需準點使用的藥物,給藥時間不超過30分鐘。
5.一般臨時醫囑:在醫師開具醫囑后2小時內執行。特殊情況可酌情處理。如有多組靜脈輸液,根據輕重緩急,按序使用。
(七)肌內、皮下給藥。
1.原則上當天常規醫囑,上午(或下午)給藥。如有特殊情況,應由醫師在醫囑單上加開臨時醫囑(st)。
3.每日二次給藥(bid)給藥時間為8:00、16:00。相同藥物每日每次給藥時間應間隔在6-12小時。
4.一般臨時醫囑(st):在醫師開具醫囑后2小時內執行。
(八)其他給藥1.膀胱沖洗。
(2)每日二次給藥(bid)給藥時間為8:00、16:00。相同的藥物每日每次的給藥時間間隔在6-12小時。
2.霧化吸入。
(2)每日二次給藥(bid)給藥時間為8:00、16:00。相同的藥物每日每次的給藥時間間隔在6-12小時。
(3)其它途徑給藥時間按醫囑執行。
相關方安全管理制度大全(21篇)篇二
為加強外來單位及人員到我廠作業的安全管理,消除不安全隱患,杜絕安全事故的發生,特制定本制度。
適用于外來施工單位及人員的安全作業制度化管理。
1、進入我車間進行工程建設施工單位,應遵守工程建設安全生產有關管理規定,嚴格按安全標準組織施工,并隨時接受行業安全檢查人員依法實施的`監督檢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護措施及正確使用、穿戴勞動安全防護用品,消除事故隱患。
2、由于施工單位安全及防護措施不力造成安全事故(生產安全、人身安全、生物安全)方面的一切損失、法律責任和因此發生的費用,由施工單位承擔。
3、施工單位車輛、人員進出應聽從我車間施工現場管理人員安排管理。
4、施工單位人員嚴禁未經許可進出我車間生產、實驗區域。
5、進出我廠的施工單位材料、物品,須接受管理人員管理。
6、施工單位用電、用水必須告知我車間設備管理人員,由我車間安排供給;拆除水、汽管道及供電線路時,必須告知設備管理人員安排相關人員監管。若自作主張拆除及安裝使用造成浪費及安全事故、人員傷亡的,由施工方負責。
7、暫住我車間施工工棚的施工人員必須遵守我相關管理定,不許留宿不相關人員,違者必須按規定接受處罰。
8、外來施工單位及人員務必積極配合我車間管理人員,協調好各種事項,安全、有序、按質、按量、按時完成施工項目。
9、具體安全方面規定及條款,由我車間與相關單位協商訂立專項合同。
相關方安全管理制度大全(21篇)篇三
目的:為加強外來單位及人員到我廠作業的安全管理,消除不安全隱患,杜絕安全事故的發生,特制定本制度。
適用范圍:適用于外來施工單位及人員的安全作業制度化管理。
責任人:外來施工單位、人員。
內容:
1、進入我廠進行工程建設施工單位,應遵守工程建設安全生產有關管理規定,嚴格按安全標準組織施工,并隨時接受行業安全檢查人員依法實施的監督檢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護措施及正確使用、穿戴勞動安全防護用品,消除事故隱患。
2、由于施工單位安全及防護措施不力造成安全事故(生產安全、人身安全、生物安全)方面的`一切損失、法律責任和因此發生的費用,由施工單位承擔。
3、施工單位車輛、人員進出應聽從我廠門衛保安及施工現場管理人員安排管理。
4、施工單位人員嚴禁進出我廠生產、實驗區域。
5、進出我廠的施工單位材料、物品,須接受我廠門衛及管理人員管理。
6、施工單位用電、用水必須告知我廠設備管理部,由我廠水、電工安排供給;拆除水、汽管道及供電線路時,必須告知設備管理部安排水、電工監管。若自作主張拆除及安裝使用造成浪費及安全事故、人員傷亡的,由施工方負責。
7、暫住我廠施工工棚的施工人員必須遵守我廠作息時間,不許留宿不相關人員,遵守我廠行政辦公室相關管理制度,違者必須按規定接受處罰。
8、外來施工單位及人員務必積極配合我廠管理人員,協調好各種事項,安全、有序、按質、按量、按時完成我廠施工項目。
9、具體安全方面規定及條款,由我廠與相關單位協商訂立專項合同。
相關方安全管理制度大全(21篇)篇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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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的:為加強外來單位及人員到我廠作業的安全管理,消除不安全隱患,杜絕安全事故的發生,特制定本制度。
適用范圍:適用于外來施工單位及人員的安全作業制度化管理。
責任人:外來施工單位、人員。
內容:
1、進入我廠進行工程建設施工單位,應遵守工程建設安全生產有關管理規定,嚴格按安全標準組織施工,并隨時接受行業安全檢查人員依法實施的監督檢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護措施及正確使用、穿戴勞動安全防護用品,消除事故隱患。
2、由于施工單位安全及防護措施不力造成安全事故(生產安全、人身安全、生物安全)方面的一切損失、法律責任和因此發生的費用,由施工單位承擔。
3、施工單位車輛、人員進出應聽從我廠門衛保安及施工現場管理人員安排管理。
4、施工單位人員嚴禁進出我廠生產、實驗區域。
5、進出我廠的施工單位材料、物品,須接受我廠門衛及管理人員管理。
6、施工單位用電、用水必須告知我廠設備管理部,由我廠水、電工安排供給;拆除水、汽管道及供電線路時,必須告知設備管理部安排水、電工監管。若自作主張拆除及安裝使用造成浪費及安全事故、人員傷亡的,由施工方負責。
7、暫住我廠施工工棚的施工人員必須遵守我廠作息時間,不許留宿不相關人員,遵守我廠行政辦公室相關管理制度,違者必須按規定接受處罰。
8、外來施工單位及人員務必積極配合我廠管理人員,協調好各種事項,安全、有序、按質、按量、按時完成我廠施工項目。
9、具體安全方面規定及條款,由我廠與相關單位協商訂立專項。
合同。
相關方安全管理制度大全(21篇)篇五
2. 分包單位應熟悉并能自覺遵守、執行建設部《建筑施工安全檢查標準》以及相關的各項規范;自覺遵守當地政府有關安全施工的各項規定和行業主管部門頒布實施的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范、標準及各項規定,并且積極參加各種有關促進安全生產的各項活動,切實保障施工工作人員的安全與健康。
3. 分包單位必須尊重并且服從總包方現行的有關安全生產各項規章制度和管理方式,并按經濟合同有關條款加強自身管理,履行乙方責任。
4. 分包單位必須執行下列安全管理制度:
4.1、安全技術方案報批制度:分包單位必須執行總包方總體工程施工組織設計和安全技術方案。分包單位自行編制的單項作業安全防護措施,須報總包方審批后方可執行,若改變原方案必須重新報批。
4.2、分包單位必須執行安全技術交底制度、周一安全例會制度與班前安全講話制度,并做好跟蹤檢查管理工作。
4.3、分包單位必須執行各級安全教育培訓以及持證上崗制度;
4.3.4、分包單位的特種作業人員的配置必須滿足施工需要,并持有有效證件(原籍地、市級勞動部門頒發)和當地勞動部門核發的特種作業臨時操作證,持證上崗。
4.3.5、分包單位工人變換施工現場或工種時,要進行轉場和轉換工種教育;
4.3.6、分包單位必須執行周一安全活動一小時制度。
4.4、分包單位必須執行總包方的安全檢查制度:
4.4.3、分包單位必須設立專職安全人員實施日常安全生產檢查制度及工長、班長跟班檢查制度和班組自檢制度。
4.5、分包單位必須嚴格執行檢查整改消項制度。
4.6.3、分包單位的大型防護設施和大型機械設備,在自檢的基礎上申報總包方,接受專職部門的專業驗收;分包單位必須按規定提供設備技術數據,防護裝置技術性能,設備履歷檔案以及防護設施支搭(安裝)方案,其方案必須滿足總包方所在地方政府有關規定。
4.7、分包單位須執行安全防護驗收表和施工變化后交接檢驗制度。
4.8、分包單位必須執行河南省宏大建設工程有限公司和當地政府行業主管部門對重要勞動防護用品的定點采購制度。
4.9、分包單位必須執行個人勞動防護用品定期定量供應制度。
4.10、分包單位必須預防和治理職業傷害與中毒事故。
4.11、分包單位必須嚴格執行職工因工傷亡報告制度;
4.11.1、分包單位職工在施工現場從事施工過程中所發生的傷害事故為工傷事故;
4.11.5、如果發生因工傷亡事故,分包單位應積極配合總包方做好事故的善后處理工作,傷亡人員為分包方人員的,分包單位應直接負責傷亡者及其家屬的接待善后工作,因此發生的資金費用由分包單位先行支付,因不能積極配合總包方對事故進行善后處理而產生的一切后果由分包方自負。
4.12、分包單位必須執行安全工作獎罰制度:分包單位要教育和約束自己的職工嚴格遵守施工現場安全管理規定,對遵章守紀者給予表揚和獎勵,對違章作業、違章指揮、違反勞動紀律和規章制度者給予處罰。
4.13、分包單位必須執行安全防范制度:
4.13.1、分包單位要對分包工程范圍內工作人員的安全負責;
4.13.12、分包單位應指定至少一名合格的且有經驗的安全人員負責安全方案和措施得到實施。
5、消防保衛工作要求:
5.2、須配備至少一名專(兼)職消防保衛管理人員,負責本單位的消防保衛工作;分包單位管理以及自身防范措施不利或分包方工人責任造成的案件、火災、交通事故(含施工現場內)等災害事故,事故經濟責任、事故法律責任以及事故的善后處理均由分包方獨自承擔,因此給總包方造成的經濟損失由分包方負責賠償,總包方可對其處罰。
6、現場文明施工及其人員行為的管理:
7、爭議的處理
當合約雙方發生爭議時,可以通過協商解決或申請施工合同管理機構有關部門調解,不愿通過調解或調解不成的可以向當地人民法院起訴。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本市建設工程施工分包活動,加強本市建筑市場的管理,根據國家和本市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建設工程施工分包及其相關監督活動,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施工分包活動,是指建筑業企業將其所承包的建設工程中的專業工程或者勞務作業發包給其他建筑業企業完成的活動。
本辦法所稱總包人是指承接建設工程施工總承包的建筑業企業,分包人是指承接建設工程施工過程中專業工程或者勞務作業的建筑業企業。
第三條建設工程施工分包應依法進行,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違法干預施工分包活動。
第四條上海市、區(縣)建設行政管理部門按照建設工程項目的管理權限負責本市建設工程施工分包活動的監督管理。
水務、市容綠化、交通港口、房管、民防等專業建設管理部門負責各自職責分工范圍內的建設工程施工分包活動的監督管理。
本市特定園區管委會負責各自管理區域范圍內的本市建設工程施工分包活動的監督管理。
第五條本市建設工程施工分包合同應當按照國家和本市規定進行合同備案。
第六條鼓勵建設工程施工進行專業分包,提高本市建設工程施工專業化施工水平。
第二章 分包條件和方式
第七條? 建設單位應在招標文件中明確專業分包的要求,并承諾本項目的專業工程和勞務作業分包納入總包人的統一管理。
第八條總包人可以將其承接工程中適合專業化施工的專業工程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的專業分包人,專業分包人不得就其承包的專業工程再行分包。
總包人或專業分包人可以將其承接工程中適合專業化施工的勞務作業發包給勞務分包人,勞務分包人不得再分包。
第九條需分包的專業工程或勞務作業,總包人應在投標文件或施工總包合同中明確,未明確的,不得分包。但因設計變更增加特殊技術和工藝要求及專利保護的工程,經建設單位同意,可以分包。
第十條建設工程施工招標應當具備施工招標所需的設計圖紙及技術資料。推行使用經審查后的施工圖編制工程量清單進行施工招標。
第十一條? 嚴格限制招標文件中的暫估價。
建設工程以暫估價形式包括在總承包范圍內的重要設備、材料以及專業工程,達到國家規定應當招標規模標準的,應當由建設單位和總包人共同依法組織招標,招標方式應當與總包招標方式一致。
暫估價形式招標的,招標人應當按照以下流程進行招標:
(一)在本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網站發布招標公告信息;
(二)從本市建設工程評標專家庫中完成專家評委隨機抽取及語音通知;
(三)在本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網站公示暫估價招標的中標結果;
(四)國家和本市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二條總包人自行選擇分包人的,應將擬分包專業工程或勞務作業的內容、數量、選定專業分包人的資質、信譽、施工能力等情況向建設單位報告,建設單位同意后,方可實施。委托監理的工程,應當先通過監理單位審核。
第十三條專業分包人選擇勞務分包人的,應當將擬分包的勞務作業的內容、數量、選定勞務分包人的資質、信譽、施工能力等情況分別向總包人和建設單位報告,方可實施。委托監理單位的工程,應先通過監理單位審核。
第三章? 合同管理
第十四條施工分包合同應當由總包人和分包人依法簽訂,暫估價的發包合同也應由總包人和分包人依法簽訂。分包合同應當明確各方的權利義務,標明款項的支付方式和時間,并按照合同履行約定的義務。
鼓勵使用國家和本市制定的各類分包合同示范文本。
第十五條分包合同以及合同主要內容變更應當由總包人或分包人向合同備案管理部門備案。施工分包合同的施工內容履行完畢,應向備案管理部門辦理合同備案核銷。
第十六條總包人應當建立健全相關分包管理制度和臺賬,依法和依據合同規定對分包工程的質量、安全、進度和分包人的行為等實施全過程管理。分包合同不免除總承包合同中規定的總包人的責任或者義務。
第十七條分包人應當依據分包合同的約定,組織分包工程的施工,并對分包工程的質量、安全和進度等實施有效控制。分包人應當按照分包合同的約定對其承包的工程向發包人負責。分包工程發包人和分包工程承包人就分包工程對建設單位承擔連帶責任。
第十八條建設單位、總包人和分包人應當按合同約定進行工程結算,及時支付工程款。實施分包的專業工程、勞務作業合同款應通過總包人支付給分包人;專業分包人發包的勞務作業合同款應通過專業分包人支付給勞務分包人。國家和本市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合同雙方凡約定合同另一方提供履約擔保(支付擔保),自己一方必須對等提供支付擔保(履約擔保)。
第十九條? 建設單位、總包人和分包人應當嚴格按合同的內容進行竣工結算,并保持合同的主要條款內容與招標文件、投標文件和中標通知書的主要內容相一致。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條建設單位應加強對施工分包活動的管理,建立健全分包管理制度,負責對分包合同簽訂與履行、質量與安全管理、計量支付等活動審核和檢查。
建設單位不得擅自指定分包人,不得擅自將分包工程款直接支付給分包人,不得要求總包人將已經承包范圍建設工程分包給指定單位。
第二十一條施工總承包人應加強承包范圍內的各類分包活動的統一管理。總包人和分包人應分別設立項目管理機構,對施工活動實施管理。
項目管理機構應當具備與承接工程規模、技術復雜程度項適應的技術、經濟管理人員,其中項目負責人、質量和安全等主要管理人員應具備相應資格和崗位證書,并具有勞動合同和社保關系的人員。
第二十二條監理單位應當嚴格審查施工分包隊伍的企業資質和人員資格等情況,不符合規定的,不得同意其承擔分包工程;監理過程中,發現違規行為,應要求總包人或分包人整改,并按照監理報告制度,向相應的安全質量監督機構報告施工分包活動有關情況。未委托監理的工程,由建設單位或委托項目管理單位負責管理。
總包人和分包人應加強對一線作業人員管理,作業人員應持有本市建設行政管理部門頒發的培訓合格證書上崗,特殊工種應持相應證書上崗,不得使用無證人員。
第二十三條禁止總包人或分包人將其承接的工程違法分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違法分包:
(二)總包人將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格的企業或者個人的;
(三)分包人以他人名義承攬分包工程的;
(四)總包人將合同文件中明確不得分包的專項工程進行分包的;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違法分包行為。
第二十四條建設行政管理部門應加強施工分包活動的監督管理,重點對以下內容進行監督,并對檢查中發現的違法違規行為依法進行處理:
(一)對分包合同備案的監管;
(二)對以暫估價報價的專業工程招投標活動的監管;
(三)對施工分包現場行為的現場檢查;
(四)對現場項目管理人員到位情況檢查;
(五)對一線作業人員持證上崗的監督檢查。
第二十五條建設管理部門應當按信用記錄標準,將建設單位、總包人、分包人和項目負責人在施工分包活動中的不良行為記入企業和個人誠信手冊,并依法公開和使用不良行為記錄。
相關方安全管理制度大全(21篇)篇六
第一條? 為加強鐵路安全管理,保障鐵路運輸安全和暢通,保護人民群眾人身安全和財產安全,根據國務院《鐵路安全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與鐵路安全管理相關的活動,應當遵守本規定。
第三條? 鐵路安全管理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
第四條? 鐵路沿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明確鐵路安全管理責任,將鐵路安全管理工作作為當地安全生產工作的重要內容,及時協調解決本行政區域內鐵路安全管理工作中存在的問題。
鐵路沿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改革、交通運輸、安全監管、公安、國土資源、住房城鄉建設、水利、林業、教育、環境保護等有關部門和各級護路聯防組織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加強保障鐵路安全教育,落實護路聯防責任,做好保障鐵路安全的有關工作,防范和制止危害鐵路安全的行為。
第五條? 省、設區的市、縣(市、區)、鄉(鎮)人民政府、村(居)民委員會應當逐級簽定護路聯防責任書,并加強對鐵路沿線單位和個人有關鐵路安全法律法規的教育,預防危及鐵路安全和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的行為發生。
第六條? 鐵路建設工程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關于建設工程質量和安全管理的規定,執行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和技術規范。鐵路建設工程的勘察、設計、施工單位依法對勘察、設計、施工的質量負責,監理單位依法對施工質量承擔監理責任。
從事鐵路建設、運輸、設備制造維修的單位應當加強安全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產管理制度,落實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設置安全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安全管理人員,執行保障生產安全和產品質量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加強對從業人員的安全教育培訓,保證安全生產所必需的資金投入。
第七條? 禁止擾亂鐵路建設、運輸秩序。禁止損壞或者非法占用鐵路設施設備、鐵路標志和鐵路用地。
鐵路建設項目勘測定界后以及鐵路建設期間,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鐵路用地范圍內搶栽搶種農林作物,搶建建筑物、構筑物和進行取土、采石等作業。
第八條? 鐵路線路兩側應當設立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的范圍,從鐵路線路路堤坡腳、路塹坡頂或者鐵路橋梁(含鐵路、道路兩用橋,下同)外側起向外的距離分別為:
(一)城市市區高速鐵路為十米,其他鐵路為八米;
(二)城市郊區居民居住區高速鐵路為十二米,其他鐵路為十米;
(三)村鎮居民居住區高速鐵路為十五米,其他鐵路為十二米;
(四)其他地區高速鐵路為二十米,其他鐵路為十五米。
第九條? 在鐵路用地范圍外劃定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根據保障鐵路運輸安全和節約用地的原則,組織有關鐵路監督管理機構以及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國土資源、發展改革、安全監管、住房城鄉建設、水利、交通運輸等部門劃定并公告。
本規定第八條規定的距離不能滿足鐵路運輸安全,需要在鐵路用地范圍外劃定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的,由鐵路建設單位或者鐵路運輸企業提出方案,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照本條第一款規定程序劃定。
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與公路建筑控制區、河道管理范圍、水利工程管理和保護范圍、航道保護范圍或者石油、電力以及其他重要設施保護區重疊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組織有關部門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協商劃定并公告。
新建、改建鐵路的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或者需要調整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范圍的,應當自鐵路建設工程初步設計批準之日或者自確定調整之日起30日內,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劃定并公告。
第十條? 鐵路建設單位或者鐵路運輸企業應當在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布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劃定公告后,根據工程竣工資料進行勘界,繪制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平面圖,并根據平面圖設立標樁,相關工作應當在項目靜態驗收前完成。不進行靜態驗收的項目,應當在項目初步驗收或者鐵路線路開通前完成。
第十一條? 禁止在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內燒荒、焚燒垃圾、放養牲畜;禁止向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內排放氣體、固體、液體污染物,傾倒垃圾、渣土以及其他危害鐵路安全的物質。
第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負責規劃的部門不得在鐵路線路外側鋼軌向外三十米范圍內和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內規劃審批建造建筑物、構筑物等設施,鐵路生產設施或者與鐵路交叉的城市道路和公路設施除外。
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內既有的建筑物、構筑物危及鐵路運輸安全的,由其所有權人或者實際控制人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護措施;采取安全防護措施后仍不能保證安全的,依法予以拆除。
拆除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內的建筑物、構筑物,給他人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給予補償或者采取必要的補救措施。但是,拆除非法建設的建筑物、構筑物的除外。
第十三條? 在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及其鄰近區域建造或者設置的建筑物、構筑物、設備等,不得進入國家規定的鐵路建筑限界。
在鐵路線路兩側建設桿塔、煙囪等設施或者種植樹木等植物,其高度不得超過設施內緣或者植物至鐵路線路中心的水平距離減三點一米,并且不得影響鐵路行車瞭望。不符合規定的,應當依法整改或者修剪、砍伐。
第十四條? 在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內建造建筑物、構筑物等設施,取土、挖砂、挖溝、采空作業或者堆放、懸掛物品應當征得鐵路運輸企業同意并簽訂安全協議,遵守保證鐵路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和施工安全規范,采取措施防止影響鐵路運輸安全。鐵路運輸企業應當派員對施工現場實行安全監督。
新建、改建高速公路、一級公路或者城市道路中的快速路,需要與鐵路交叉的,應當設置立體交叉設施,并優先選擇下穿鐵路的方案。對于符合城市規劃或者交通運輸規劃要求、相關安全防護設施完備的基礎建設項目,上跨或者下穿鐵路線路時,鐵路運輸企業應當予以支持和配合。
第十五條? 鐵路沿線各級人民政府以及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鐵路線路兩側五百米范圍內的廢品收購站、露天垃圾消納點、堆放彩鋼板等輕型材料的場所、采用輕型材料搭建的建筑物、構筑物和廣告牌(匾)、燈箱以及農用薄膜、塑料大棚等的管理,防止大風天氣下危及鐵路運輸安全。
第十六條? 在鐵路線路兩側從事采礦、采石或者爆破作業,應當遵守有關采礦和民用爆破的法律、法規,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和鐵路安全保護要求。
在鐵路線路路堤坡腳、路塹坡頂、鐵路橋梁外側起向外各一千米范圍內,以及在鐵路隧道上方中心線兩側各一千米范圍內,確需從事露天采礦、采石或者爆破作業的,應當與鐵路運輸企業協商一致,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批準,采取安全防護措施后方可進行。
第十七條? 高速鐵路線路路堤坡腳、路塹坡頂或者鐵路橋梁外側起向外各二百米范圍內禁止抽取地下水。
在前款規定范圍外,高速鐵路線路經過的區域屬于地面沉降區域,抽取地下水危及高速鐵路安全的,應當設置地下水禁止開采區或者限制開采區,具體范圍由鐵路監督管理機構會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提出方案,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并公告。
第十八條? 禁止在鐵路橋梁跨越處河道上下游的下列范圍內采砂、淘金:
(一)跨河橋長五百米以上的鐵路橋梁,河道上游五百米,下游三千米;
(二)跨河橋長一百米以上不足五百米的鐵路橋梁,河道上游五百米,下游二千米;
(三)跨河橋長不足一百米的鐵路橋梁,河道上游五百米,下游一千米。
有關部門依法在鐵路橋梁跨越處河道上下游劃定的禁采范圍大于前款規定的禁采范圍的,按照劃定的禁采范圍執行。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劃定禁采區域、設置禁采標志,制止非法采砂、淘金行為。
第十九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在鐵路橋梁跨越處河道上下游各一千米范圍內圍墾造田、攔河筑壩、架設浮橋或者修建其他影響防洪安全和鐵路橋梁安全的設施。
因特殊原因確需在前款規定的范圍內進行圍墾造田、攔河筑壩、架設浮橋等活動的,應當進行安全論證,負責審批的機關在批準前應當征求有關鐵路運輸企業的意見。
第二十條? 下穿鐵路橋梁、涵洞的道路應當按照國家標準設置車輛通過限高、限寬標志和限高防護架。城市道路的限高、限寬標志由當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門設置并維護,公路的限高、限寬標志由公路管理部門設置并維護。限高防護架在鐵路橋梁、涵洞、道路建設時設置,由鐵路運輸企業負責維護。
機動車通過下穿鐵路橋梁、涵洞的道路,應當遵守限高、限寬規定。
下穿鐵路涵洞的管理單位負責涵洞的日常管理、維護,防止淤塞、積水。
第二十一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依法劃定的電力設施保護區內建造、種植或者堆放可能危及鐵路電力設施安全的建筑物、構筑物、植物或者物品。
第二十二條? 禁止使用無線電臺(站)以及其他儀器、裝置干擾鐵路運營指揮調度無線電頻率的正常使用。
鐵路運營指揮調度無線電頻率受到干擾的,鐵路運輸企業應當立即采取排查措施并報告無線電管理機構、鐵路監管部門;無線電管理機構、鐵路監管部門應當依法排除干擾。
第二十三條? 鐵路沿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鐵路運輸企業等有關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制定鐵路交通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建立應急救援體系。
事故發生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鐵路運輸企業等有關單位應當根據事故等級啟動相應的應急救援預案。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干擾、阻礙事故應急救援、鐵路線路開通、列車運行和事故調查處理。
第二十四條? 公安機關應當按照職責分工,維護車站、列車等鐵路場所和鐵路沿線的治安秩序,依法處理危及鐵路安全和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的行為。
第二十五條? 鐵路運輸企業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對旅客及其隨身攜帶、托運的行李物品進行安全檢查。
旅客應當接受并配合鐵路運輸企業在車站、列車實施的安全檢查,不得違法攜帶、夾帶管制器具,不得違法攜帶、托運煙花爆竹、槍-支-彈-藥等危險物品或者其他違禁物品。
第二十六條? 在法定假日、傳統節日、重要時期等鐵路運輸高峰期或者惡劣氣象條件下,鐵路運輸企業應當采取必要的安全應急管理措施,加強鐵路運輸安全檢查,有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做好相關安全保障工作,確保鐵路運輸安全和暢通。
第二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監管部門應當與鐵路監管部門、鐵路運輸企業建立信息通報制度和運輸安全生產協調機制。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監管、公安、交通運輸、水利、環境保護、國土資源等有關部門在監督檢查工作中發現影響鐵路安全的隱患,對職責范圍內的,應當依法責令有關單位立即排除;對職責范圍外的,應當及時通報鐵路運輸企業、鐵路監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
第二十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影響鐵路安全的行為,應當報告鐵路運輸企業或者向鐵路監管部門、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舉報。接到報告的鐵路運輸企業、接到舉報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及時處理。
鐵路運輸企業發現難以自行排除的重大安全隱患,應當及時向鐵路監管部門、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報告;接到報告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依法進行處置,并將有關情況及時通知鐵路運輸企業。
第二十九條? 各級人民政府以及有關部門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其上級主管部門或者行政監察機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履行本規定的監督管理職責,造成鐵路安全事故的;
(二)接到影響鐵路安全的舉報后不及時處理,造成嚴重后果的;
(三)其他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行為。
第三十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分別由鐵路沿線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或者無線電管理機構等依照有關水資源管理、礦產資源管理、無線電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處罰:
(一)未經批準在鐵路線路兩側各一千米范圍內從事露天采礦、采石或者爆破作業;
(二)在地下水禁止開采區或者限制開采區抽取地下水;
(四)在鐵路橋梁跨越處河道上下游禁止采砂、淘金的范圍內采砂、淘金;
(五)干擾鐵路運營指揮調度無線電頻率正常使用。
第三十一條? 違反本規定的有關行為,其他法律、法規已經規定法律責任的,從其規定。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鐵路安全管理,保障鐵路運輸安全和暢通,保護人身安全和財產安全,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鐵路安全管理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
第三條 國務院鐵路行業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全國鐵路安全監督管理工作,國務院鐵路行業監督管理部門設立的鐵路監督管理機構負責轄區內的鐵路安全監督管理工作。國務院鐵路行業監督管理部門和鐵路監督管理機構統稱鐵路監管部門。
國務院有關部門依照法律和國務院規定的職責,負責鐵路安全管理的有關工作。
第四條 鐵路沿線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加強保障鐵路安全的教育,落實護路聯防責任制,防范和制止危害鐵路安全的行為,協調和處理保障鐵路安全的有關事項,做好保障鐵路安全的有關工作。
第五條 從事鐵路建設、運輸、設備制造維修的單位應當加強安全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產管理制度,落實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設置安全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安全管理人員,執行保障生產安全和產品質量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加強對從業人員的安全教育培訓,保證安全生產所必需的資金投入。
鐵路建設、運輸、設備制造維修單位的工作人員應當嚴格執行規章制度,實行標準化作業,保證鐵路安全。
第六條 鐵路監管部門、鐵路運輸企業等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制定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并組織應急演練。
第七條 禁止擾亂鐵路建設、運輸秩序。禁止損壞或者非法占用鐵路設施設備、鐵路標志和鐵路用地。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發現損壞或者非法占用鐵路設施設備、鐵路標志、鐵路用地以及其他影響鐵路安全的行為,有權報告鐵路運輸企業,或者向鐵路監管部門、公安機關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舉報。接到報告的鐵路運輸企業、接到舉報的部門應當根據各自職責及時處理。
對維護鐵路安全作出突出貢獻的單位或者個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表彰獎勵。
第二章鐵路建設質量安全
第八條 鐵路建設工程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以及建設物資、設備的采購,應當依法進行招標。
第九條 從事鐵路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施工、監理活動的單位應當依法取得相應資質,并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內從事鐵路工程建設活動。
第十條 鐵路建設單位應當選擇具備相應資質等級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單位進行工程建設,并對建設工程的質量安全進行監督檢查,制作檢查記錄留存備查。
第十一條 鐵路建設工程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關于建設工程質量和安全管理的規定,執行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和技術規范。
鐵路建設工程的勘察、設計、施工單位依法對勘察、設計、施工的質量負責,監理單位依法對施工質量承擔監理責任。
高速鐵路和地質構造復雜的鐵路建設工程實行工程地質勘察監理制度。
第十二條 鐵路建設工程的安全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安全設施投資應當納入建設項目概算。
第十三條 鐵路建設工程使用的材料、構件、設備等產品,應當符合有關產品質量的強制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
第十四條 鐵路建設工程的建設工期,應當根據工程地質條件、技術復雜程度等因素,按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和技術規范合理確定、調整。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違反前款規定要求鐵路建設、設計、施工單位壓縮建設工期。
第十五條 鐵路建設工程竣工,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組織驗收,并由鐵路運輸企業進行運營安全評估。經驗收、評估合格,符合運營安全要求的,方可投入運營。
第十六條 在鐵路線路及其鄰近區域進行鐵路建設工程施工,應當執行鐵路營業線施工安全管理規定。鐵路建設單位應當會同相關鐵路運輸企業和工程設計、施工單位制定安全施工方案,按照方案進行施工。施工完畢應當及時清理現場,不得影響鐵路運營安全。
第十七條 新建、改建設計開行時速120公里以上列車的鐵路或者設計運輸量達到國務院鐵路行業監督管理部門規定的較大運輸量標準的鐵路,需要與道路交叉的,應當設置立體交叉設施。
新建、改建高速公路、一級公路或者城市道路中的快速路,需要與鐵路交叉的,應當設置立體交叉設施,并優先選擇下穿鐵路的方案。
已建成的屬于前兩款規定情形的鐵路、道路為平面交叉的,應當逐步改造為立體交叉。
新建、改建高速鐵路需要與普通鐵路、道路、渡槽、管線等設施交叉的,應當優先選擇高速鐵路上跨方案。
第十八條 設置鐵路與道路立體交叉設施及其附屬安全設施所需費用的承擔,按照下列原則確定:
(三)同步建設的鐵路和道路需要設置立體交叉設施以及既有鐵路道口改造為立體交叉的,由鐵路方和道路方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則分擔建設費用。
第十九條 鐵路與道路立體交叉設施及其附屬安全設施竣工驗收合格后,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移交有關單位管理、維護。
第二十條 專用鐵路、鐵路專用線需要與公用鐵路網接軌的,應當符合國家有關鐵路建設、運輸的安全管理規定。
第三章鐵路專用設備質量安全
第二十一條 設計、制造、維修或者進口新型鐵路機車車輛,應當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并分別向國務院鐵路行業監督管理部門申請領取型號合格證、制造許可證、維修許可證或者進口許可證,具體辦法由國務院鐵路行業監督管理部門制定。
鐵路機車車輛的制造、維修、使用單位應當遵守有關產品質量的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家其他有關規定,確保投入使用的機車車輛符合安全運營要求。
第二十二條 生產鐵路道岔及其轉轍設備、鐵路信號控制軟件和控制設備、鐵路通信設備、鐵路牽引供電設備的企業,應當符合下列條件并經國務院鐵路行業監督管理部門依法審查批準:
(一)有按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檢測、檢驗合格的專業生產設備;
(二)有相應的專業技術人員;
(三)有完善的產品質量保證體系和安全管理制度;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二十三條 鐵路機車車輛以外的直接影響鐵路運輸安全的鐵路專用設備,依法應當進行產品認證的,經認證合格方可出廠、銷售、進口、使用。
第二十四條 用于危險化學品和放射性物品運輸的鐵路罐車、專用車輛以及其他容器的生產和檢測、檢驗,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五條 用于鐵路運輸的安全檢測、監控、防護設施設備,集裝箱和集裝化用具等運輸器具,專用裝卸機械、索具、篷布、裝載加固材料或者裝置,以及運輸包裝、貨物裝載加固等,應當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和技術規范。
第二十六條 鐵路機車車輛以及其他鐵路專用設備存在缺陷,即由于設計、制造、標識等原因導致同一批次、型號或者類別的鐵路專用設備普遍存在不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情形或者其他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不合理危險的,應當立即停止生產、銷售、進口、使用;設備制造者應當召回缺陷產品,采取措施消除缺陷。具體辦法由國務院鐵路行業監督管理部門制定。
第四章鐵路線路安全
第二十七條 鐵路線路兩側應當設立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的范圍,從鐵路線路路堤坡腳、路塹坡頂或者鐵路橋梁(含鐵路、道路兩用橋,下同)外側起向外的距離分別為:
(一)城市市區高速鐵路為10米,其他鐵路為8米;
(二)城市郊區居民居住區高速鐵路為12米,其他鐵路為10米;
(三)村鎮居民居住區高速鐵路為15米,其他鐵路為12米;
(四)其他地區高速鐵路為20米,其他鐵路為15米。
前款規定距離不能滿足鐵路運輸安全保護需要的,由鐵路建設單位或者鐵路運輸企業提出方案,鐵路監督管理機構或者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本條第三款規定程序劃定。
在鐵路用地范圍內劃定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的,由鐵路監督管理機構組織鐵路建設單位或者鐵路運輸企業劃定并公告。在鐵路用地范圍外劃定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據保障鐵路運輸安全和節約用地的原則,組織有關鐵路監督管理機構、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國土資源等部門劃定并公告。
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與公路建筑控制區、河道管理范圍、水利工程管理和保護范圍、航道保護范圍或者石油、電力以及其他重要設施保護區重疊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組織有關部門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協商劃定并公告。
新建、改建鐵路的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范圍,應當自鐵路建設工程初步設計批準之日起30日內,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劃定并公告。鐵路建設單位或者鐵路運輸企業應當根據工程竣工資料進行勘界,繪制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平面圖,并根據平面圖設立標樁。
第二十八條 設計開行時速120公里以上列車的鐵路應當實行全封閉管理。鐵路建設單位或者鐵路運輸企業應當按照國務院鐵路行業監督管理部門的規定在鐵路用地范圍內設置封閉設施和警示標志。
第二十九條 禁止在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內燒荒、放養牲畜、種植影響鐵路線路安全和行車瞭望的樹木等植物。
禁止向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排污、傾倒垃圾以及其他危害鐵路安全的物質。
第三十條 在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內建造建筑物、構筑物等設施,取土、挖砂、挖溝、采空作業或者堆放、懸掛物品,應當征得鐵路運輸企業同意并簽訂安全協議,遵守保證鐵路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和施工安全規范,采取措施防止影響鐵路運輸安全。鐵路運輸企業應當派員對施工現場實行安全監督。
第三十一條 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內既有的建筑物、構筑物危及鐵路運輸安全的,應當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護措施;采取安全防護措施后仍不能保證安全的,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拆除。
拆除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內的建筑物、構筑物,清理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內的植物,或者對他人在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內已依法取得的采礦權等合法權利予以限制,給他人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給予補償或者采取必要的補救措施。但是,拆除非法建設的建筑物、構筑物的除外。
第三十二條 在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及其鄰近區域建造或者設置的建筑物、構筑物、設備等,不得進入國家規定的鐵路建筑限界。
第三十三條 在鐵路線路兩側建造、設立生產、加工、儲存或者銷售易燃、易爆或者放射性物品等危險物品的場所、倉庫,應當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規定的安全防護距離。
第三十四條 在鐵路線路兩側從事采礦、采石或者爆破作業,應當遵守有關采礦和民用爆破的法律法規,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和鐵路安全保護要求。
在鐵路線路路堤坡腳、路塹坡頂、鐵路橋梁外側起向外各1000米范圍內,以及在鐵路隧道上方中心線兩側各1000米范圍內,確需從事露天采礦、采石或者爆破作業的,應當與鐵路運輸企業協商一致,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批準,采取安全防護措施后方可進行。
第三十五條 高速鐵路線路路堤坡腳、路塹坡頂或者鐵路橋梁外側起向外各200米范圍內禁止抽取地下水。
在前款規定范圍外,高速鐵路線路經過的區域屬于地面沉降區域,抽取地下水危及高速鐵路安全的,應當設置地下水禁止開采區或者限制開采區,具體范圍由鐵路監督管理機構會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提出方案,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并公告。
第三十六條 在電氣化鐵路附近從事排放粉塵、煙塵及腐蝕性氣體的生產活動,超過國家規定的排放標準,危及鐵路運輸安全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依法責令整改,消除安全隱患。
第三十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在鐵路橋梁跨越處河道上下游各1000米范圍內圍墾造田、攔河筑壩、架設浮橋或者修建其他影響鐵路橋梁安全的設施。
因特殊原因確需在前款規定的范圍內進行圍墾造田、攔河筑壩、架設浮橋等活動的,應當進行安全論證,負責審批的機關在批準前應當征求有關鐵路運輸企業的意見。
第三十八條 禁止在鐵路橋梁跨越處河道上下游的下列范圍內采砂、淘金:
(一)跨河橋長500米以上的鐵路橋梁,河道上游500米,下游3000米;
(三)跨河橋長不足100米的鐵路橋梁,河道上游500米,下游1000米。
有關部門依法在鐵路橋梁跨越處河道上下游劃定的禁采范圍大于前款規定的禁采范圍的,按照劃定的禁采范圍執行。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劃定禁采區域、設置禁采標志,制止非法采砂、淘金行為。
第三十九條 在鐵路橋梁跨越處河道上下游各500米范圍內進行疏浚作業,應當進行安全技術評價,有關河道、航道管理部門應當征求鐵路運輸企業的意見,確認安全或者采取安全技術措施后,方可批準進行疏浚作業。但是,依法進行河道、航道日常養護、疏浚作業的除外。
第四十條 鐵路、道路兩用橋由所在地鐵路運輸企業和道路管理部門或者道路經營企業定期檢查、共同維護,保證橋梁處于安全的技術狀態。
鐵路、道路兩用橋的墩、梁等共用部分的檢測、維修由鐵路運輸企業和道路管理部門或者道路經營企業共同負責,所需費用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則分擔。
第四十一條 鐵路的重要橋梁和隧道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由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負責守衛。
第四十二條 船舶通過鐵路橋梁應當符合橋梁的通航凈空高度并遵守航行規則。
橋區航標中的橋梁航標、橋柱標、橋梁水尺標由鐵路運輸企業負責設置、維護,水面航標由鐵路運輸企業負責設置,航道管理部門負責維護。
第四十三條 下穿鐵路橋梁、涵洞的道路應當按照國家標準設置車輛通過限高、限寬標志和限高防護架。城市道路的限高、限寬標志由當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門設置并維護,公路的限高、限寬標志由公路管理部門設置并維護。限高防護架在鐵路橋梁、涵洞、道路建設時設置,由鐵路運輸企業負責維護。
機動車通過下穿鐵路橋梁、涵洞的道路,應當遵守限高、限寬規定。
下穿鐵路涵洞的管理單位負責涵洞的日常管理、維護,防止淤塞、積水。
第四十四條 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內的道路和鐵路線路路塹上的道路、跨越鐵路線路的道路橋梁,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設置防止車輛以及其他物體進入、墜入鐵路線路的安全防護設施和警示標志,并由道路管理部門或者道路經營企業維護、管理。
第四十五條 架設、鋪設鐵路信號和通信線路、桿塔應當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和鐵路安全防護要求。鐵路運輸企業、為鐵路運輸提供服務的電信企業應當加強對鐵路信號和通信線路、桿塔的維護和管理。
第四十六條 設置或者拓寬鐵路道口、鐵路人行過道,應當征得鐵路運輸企業的同意。
第四十七條 鐵路與道路交叉的無人看守道口應當按照國家標準設置警示標志;有人看守道口應當設置移動欄桿、列車接近報警裝置、警示燈、警示標志、鐵路道口路段標線等安全防護設施。
道口移動欄桿、列車接近報警裝置、警示燈等安全防護設施由鐵路運輸企業設置、維護;警示標志、鐵路道口路段標線由鐵路道口所在地的道路管理部門設置、維護。
第四十八條 機動車或者非機動車在鐵路道口內發生故障或者裝載物掉落的,應當立即將故障車輛或者掉落的裝載物移至鐵路道口停止線以外或者鐵路線路最外側鋼軌5米以外的安全地點。無法立即移至安全地點的,應當立即報告鐵路道口看守人員;在無人看守道口,應當立即在道口兩端采取措施攔停列車,并就近通知鐵路車站或者公安機關。
第四十九條 履帶車輛等可能損壞鐵路設施設備的車輛、物體通過鐵路道口,應當提前通知鐵路道口管理單位,在其協助、指導下通過,并采取相應的安全防護措施。
第五十條 在下列地點,鐵路運輸企業應當按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設置易于識別的警示、保護標志:
(一)鐵路橋梁、隧道的兩端;
(二)鐵路信號、通信光(電)纜的埋設、鋪設地點;
(三)電氣化鐵路接觸網、自動閉塞供電線路和電力貫通線路等電力設施附近易發生危險的地點。
第五十一條 禁止毀壞鐵路線路、站臺等設施設備和鐵路路基、護坡、排水溝、防護林木、護坡草坪、鐵路線路封閉網及其他鐵路防護設施。
第五十二條 禁止實施下列危及鐵路通信、信號設施安全的行為:
(二)在地下光(電)纜兩側各1米的范圍內建造、搭建建筑物、構筑物等設施;
(三)在地下光(電)纜兩側各1米的范圍內挖砂、取土;
(四)在過河光(電)纜兩側各100米的范圍內挖砂、拋錨或者進行其他危及光(電)纜安全的作業。
第五十三條 禁止實施下列危害電氣化鐵路設施的行為:
(一)向電氣化鐵路接觸網拋擲物品;
(二)在鐵路電力線路導線兩側各500米的范圍內升放風箏、氣球等低空飄浮物體;
(三)攀登鐵路電力線路桿塔或者在桿塔上架設、安裝其他設施設備;
(五)觸碰電氣化鐵路接觸網。
第五十四條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鐵路運輸企業應當依照地質災害防治法律法規的規定,加強鐵路沿線地質災害的預防、治理和應急處理等工作。
第五十五條 鐵路運輸企業應當對鐵路線路、鐵路防護設施和警示標志進行經常性巡查和維護;對巡查中發現的安全問題應當立即處理,不能立即處理的.應當及時報告鐵路監督管理機構。巡查和處理情況應當記錄留存。
第五章鐵路運營安全
第五十六條 鐵路運輸企業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鐵路行業監督管理部門的規定,制定鐵路運輸安全管理制度,完善相關作業程序,保障鐵路旅客和貨物運輸安全。
第五十七條 鐵路機車車輛的駕駛人員應當參加國務院鐵路行業監督管理部門組織的考試,考試合格方可上崗。具體辦法由國務院鐵路行業監督管理部門制定。
第五十八條 鐵路運輸企業應當加強鐵路專業技術崗位和主要行車工種崗位從業人員的業務培訓和安全培訓,提高從業人員的業務技能和安全意識。
第五十九條 鐵路運輸企業應當加強運輸過程中的安全防護,使用的運輸工具、裝載加固設備以及其他專用設施設備應當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和安全要求。
第六十條 鐵路運輸企業應當建立健全鐵路設施設備的檢查防護制度,加強對鐵路設施設備的日常維護檢修,確保鐵路設施設備性能完好和安全運行。
鐵路運輸企業的從業人員應當按照操作規程使用、管理鐵路設施設備。
第六十一條 在法定假日和傳統節日等鐵路運輸高峰期或者惡劣氣象條件下,鐵路運輸企業應當采取必要的安全應急管理措施,加強鐵路運輸安全檢查,確保運輸安全。
第六十二條 鐵路運輸企業應當在列車、車站等場所公告旅客、列車工作人員以及其他進站人員遵守的安全管理規定。
第六十三條 公安機關應當按照職責分工,維護車站、列車等鐵路場所和鐵路沿線的治安秩序。
第六十四條 鐵路運輸企業應當按照國務院鐵路行業監督管理部門的規定實施火車票實名購買、查驗制度。
實施火車票實名購買、查驗制度的,旅客應當憑有效身份證件購票乘車;對車票所記載身份信息與所持身份證件或者真實身份不符的持票人,鐵路運輸企業有權拒絕其進站乘車。
鐵路運輸企業應當采取有效措施為旅客實名購票、乘車提供便利,并加強對旅客身份信息的保護。鐵路運輸企業工作人員不得竊取、泄露旅客身份信息。
第六十五條 鐵路運輸企業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鐵路行業監督管理部門的規定,對旅客及其隨身攜帶、托運的行李物品進行安全檢查。
從事安全檢查的工作人員應當佩戴安全檢查標志,依法履行安全檢查職責,并有權拒絕不接受安全檢查的旅客進站乘車和托運行李物品。
第六十六條 旅客應當接受并配合鐵路運輸企業在車站、列車實施的安全檢查,不得違法攜帶、夾帶管制器具,不得違法攜帶、托運煙花爆竹、槍-支-彈-藥等危險物品或者其他違禁物品。
禁止或者限制攜帶的物品種類及其數量由國務院鐵路行業監督管理部門會同公安機關規定,并在車站、列車等場所公布。
第六十七條 鐵路運輸托運人托運貨物、行李、包裹,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匿報、謊報貨物品名、性質、重量;
(二)在普通貨物中夾帶危險貨物,或者在危險貨物中夾帶禁止配裝的貨物;
(三)裝車、裝箱超過規定重量。
第六十八條 鐵路運輸企業應當對承運的貨物進行安全檢查,并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在非危險貨物辦理站辦理危險貨物承運手續;
(二)承運未接受安全檢查的貨物;
(三)承運不符合安全規定、可能危害鐵路運輸安全的貨物。
第六十九條 運輸危險貨物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國家其他有關規定使用專用的設施設備,托運人應當配備必要的押運人員和應急處理器材、設備以及防護用品,并使危險貨物始終處于押運人員的監管之下;危險貨物發生被盜、丟失、泄漏等情況,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及時報告。
第七十條 辦理危險貨物運輸業務的工作人員和裝卸人員、押運人員,應當掌握危險貨物的性質、危害特性、包裝容器的使用特性和發生意外的應急措施。
第七十一條 鐵路運輸企業和托運人應當按照操作規程包裝、裝卸、運輸危險貨物,防止危險貨物泄漏、爆炸。
第七十二條 鐵路運輸企業和托運人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國家其他有關規定包裝、裝載、押運特殊藥品,防止特殊藥品在運輸過程中被盜、被劫或者發生丟失。
第七十三條 鐵路管理信息系統及其設施的建設和使用,應當符合法律法規和國家其他有關規定的安全技術要求。
鐵路運輸企業應當建立網絡與信息安全應急保障體系,并配備相應的專業技術人員負責網絡和信息系統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七十四條 禁止使用無線電臺(站)以及其他儀器、裝置干擾鐵路運營指揮調度無線電頻率的正常使用。
鐵路運營指揮調度無線電頻率受到干擾的,鐵路運輸企業應當立即采取排查措施并報告無線電管理機構、鐵路監管部門;無線電管理機構、鐵路監管部門應當依法排除干擾。
第七十五條 電力企業應當依法保障鐵路運輸所需電力的持續供應,并保證供電質量。
鐵路運輸企業應當加強用電安全管理,合理配置供電電源和應急自備電源。
遇有特殊情況影響鐵路電力供應的,電力企業和鐵路運輸企業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及時組織搶修,盡快恢復正常供電。
第七十六條 鐵路運輸企業應當加強鐵路運營食品安全管理,遵守有關食品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規和國家其他有關規定,保證食品安全。
第七十七條 禁止實施下列危害鐵路安全的行為:
(一)非法攔截列車、阻斷鐵路運輸;
(二)擾亂鐵路運輸指揮調度機構以及車站、列車的正常秩序;
(三)在鐵路線路上放置、遺棄障礙物;
(四)擊打列車;
(七)在鐵路線路上行走、坐臥或者在未設道口、人行過道的鐵路線路上通過;
(八)擅自進入鐵路線路封閉區域或者在未設置行人通道的鐵路橋梁、隧道通行;
(九)擅自開啟、關閉列車的貨車閥、蓋或者破壞施封狀態;
(十)擅自開啟列車中的集裝箱箱門,破壞箱體、閥、蓋或者施封狀態;
(十一)擅自松動、拆解、移動列車中的貨物裝載加固材料、裝置和設備;
(十二)鉆車、扒車、跳車;
(十三)從列車上拋扔雜物;
(十四)在動車組列車上吸煙或者在其他列車的禁煙區域吸煙;
(十五)強行登乘或者以拒絕下車等方式強占列車;
(十六)沖擊、堵塞、占用進出站通道或者候車區、站臺。
第六章監督檢查
第七十八條 鐵路監管部門應當對從事鐵路建設、運輸、設備制造維修的企業執行本條例的情況實施監督檢查,依法查處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依法組織或者參與鐵路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
鐵路監管部門應當建立企業違法行為記錄和公告制度,對違反本條例被依法追究法律責任的從事鐵路建設、運輸、設備制造維修的企業予以公布。
第七十九條 鐵路監管部門應當加強對鐵路運輸高峰期和惡劣氣象條件下運輸安全的監督管理,加強對鐵路運輸的關鍵環節、重要設施設備的安全狀況以及鐵路運輸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的建立和落實情況的監督檢查。
第八十條 鐵路監管部門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建立信息通報制度和運輸安全生產協調機制。發現重大安全隱患,鐵路運輸企業難以自行排除的,應當及時向鐵路監管部門和有關地方人民政府報告。地方人民政府獲悉鐵路沿線有危及鐵路運輸安全的重要情況,應當及時通報有關的鐵路運輸企業和鐵路監管部門。
第八十一條 鐵路監管部門發現安全隱患,應當責令有關單位立即排除。重大安全隱患排除前或者排除過程中無法保證安全的,應當責令從危險區域內撤出人員、設備,停止作業;重大安全隱患排除后方可恢復作業。
第八十二條 實施鐵路安全監督檢查的人員執行監督檢查任務時,應當佩戴標志或者出示證件。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阻礙、干擾安全監督檢查人員依法履行安全檢查職責。
第七章法律責任
第八十三條 鐵路建設單位和鐵路建設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單位違反本條例關于鐵路建設質量安全管理的規定的,由鐵路監管部門依照有關工程建設、招標投標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處罰。
第八十四條 鐵路建設單位未對高速鐵路和地質構造復雜的鐵路建設工程實行工程地質勘察監理,或者在鐵路線路及其鄰近區域進行鐵路建設工程施工不執行鐵路營業線施工安全管理規定,影響鐵路運營安全的,由鐵路監管部門責令改正,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八十五條 依法應當進行產品認證的鐵路專用設備未經認證合格,擅自出廠、銷售、進口、使用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認證認可條例》的規定處罰。
第八十六條 鐵路機車車輛以及其他專用設備制造者未按規定召回缺陷產品,采取措施消除缺陷的,由國務院鐵路行業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缺陷產品貨值金額1%以上10%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國務院鐵路行業監督管理部門吊銷相應的許可證件。
第八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鐵路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不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標準設置、維護鐵路封閉設施、安全防護設施;
(四)運輸危險貨物不依照法律法規和國家其他有關規定使用專用的設施設備。
第八十八條 在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內燒荒、放養牲畜、種植影響鐵路線路安全和行車瞭望的樹木等植物,或者向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排污、傾倒垃圾以及其他危害鐵路安全的物質的,由鐵路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對單位可以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可以處2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八十九條 未經鐵路運輸企業同意或者未簽訂安全協議,在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內建造建筑物、構筑物等設施,取土、挖砂、挖溝、采空作業或者堆放、懸掛物品,或者違反保證鐵路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和施工安全規范,影響鐵路運輸安全的,由鐵路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可以處10萬元以下的罰款。
鐵路運輸企業未派員對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內施工現場進行安全監督的,由鐵路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可以處3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九十條 在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及其鄰近區域建造或者設置的建筑物、構筑物、設備等進入國家規定的鐵路建筑限界,或者在鐵路線路兩側建造、設立生產、加工、儲存或者銷售易燃、易爆或者放射性物品等危險物品的場所、倉庫不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規定的安全防護距離的,由鐵路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對單位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九十一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分別由鐵路沿線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或者無線電管理機構等依照有關水資源管理、礦產資源管理、無線電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處罰:
(一)未經批準在鐵路線路兩側各1000米范圍內從事露天采礦、采石或者爆破作業;
(二)在地下水禁止開采區或者限制開采區抽取地下水;
(四)在鐵路橋梁跨越處河道上下游禁止采砂、淘金的范圍內采砂、淘金;
(五)干擾鐵路運營指揮調度無線電頻率正常使用。
第九十二條 鐵路運輸企業、道路管理部門或者道路經營企業未履行鐵路、道路兩用橋檢查、維護職責的,由鐵路監督管理機構或者上級道路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鐵路監督管理機構或者上級道路管理部門指定其他單位進行養護和維修,養護和維修費用由拒不履行義務的鐵路運輸企業、道路管理部門或者道路經營企業承擔。
第九十三條 機動車通過下穿鐵路橋梁、涵洞的道路未遵守限高、限寬規定的,由公安機關依照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處罰。
第九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第四十八條、第四十九條關于鐵路道口安全管理的規定的,由鐵路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九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第五十一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七十七條規定的,由公安機關責令改正,對單位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處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九十六條 鐵路運輸托運人托運貨物、行李、包裹時匿報、謊報貨物品名、性質、重量,或者裝車、裝箱超過規定重量的,由鐵路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可以處2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較重的,處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將危險化學品謊報或者匿報為普通貨物托運的,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
鐵路運輸托運人在普通貨物中夾帶危險貨物,或者在危險貨物中夾帶禁止配裝的貨物的,由鐵路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3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九十七條 鐵路運輸托運人運輸危險貨物未配備必要的應急處理器材、設備、防護用品,或者未按照操作規程包裝、裝卸、運輸危險貨物的,由鐵路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九十八條 鐵路運輸托運人運輸危險貨物不按照規定配備必要的押運人員,或者發生危險貨物被盜、丟失、泄漏等情況不按照規定及時報告的,由公安機關責令改正,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九十九條 旅客違法攜帶、夾帶管制器具或者違法攜帶、托運煙花爆竹、槍-支-彈-藥等危險物品或者其他違禁物品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第一百條 鐵路運輸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鐵路監管部門責令改正,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在非危險貨物辦理站辦理危險貨物承運手續;
(二)承運未接受安全檢查的貨物;
(三)承運不符合安全規定、可能危害鐵路運輸安全的貨物;
(四)未按照操作規程包裝、裝卸、運輸危險貨物。
第一百零一條 鐵路監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應當嚴格按照本條例規定的處罰種類和幅度,根據違法行為的性質和具體情節行使行政處罰權,具體辦法由國務院鐵路行業監督管理部門制定。
第一百零二條 鐵路運輸企業工作人員竊取、泄露旅客身份信息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罰。
第一百零三條 從事鐵路建設、運輸、設備制造維修的單位違反本條例規定,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一百零四條 鐵路監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不依照本條例規定履行職責的,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一百零五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給鐵路運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個人財產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違反本條例規定,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附則
第一百零六條 專用鐵路、鐵路專用線的安全管理參照本條例的規定執行。
第一百零七條 本條例所稱高速鐵路,是指設計開行時速250公里以上(含預留),并且初期運營時速200公里以上的客運列車專線鐵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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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加強外來單位及人員到我廠作業的安全管理,消除不安全隱患,杜絕安全事故的發生,特制定本制度。
適用于外來施工單位及人員的安全作業制度化管理。
外來施工單位、人員。
1、進入我廠進行工程建設施工單位,應遵守工程建設安全生產有關管理規定,嚴格按安全標準組織施工,并隨時接受行業安全檢查人員依法實施的監督檢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護措施及正確使用、穿戴勞動安全防護用品,消除事故隱患。
2、由于施工單位安全及防護措施不力造成安全事故(生產安全、人身安全、生物安全)方面的一切損失、法律責任和因此發生的費用,由施工單位承擔。
3、施工單位車輛、人員進出應聽從我廠門衛保安及施工現場管理人員安排管理。
4、施工單位人員嚴禁進出我廠生產、實驗區域。
5、進出我廠的施工單位材料、物品,須接受我廠門衛及管理人員管理。
6、施工單位用電、用水必須告知我廠設備管理部,由我廠水、電工安排供給;拆除水、汽管道及供電線路時,必須告知設備管理部安排水、電工監管。若自作主張拆除及安裝使用造成浪費及安全事故、人員傷亡的,由施工方負責。
7、暫住我廠施工工棚的施工人員必須遵守我廠作息時間,不許留宿不相關人員,遵守我廠行政辦公室相關管理制度,違者必須按規定接受處罰。
8、外來施工單位及人員務必積極配合我廠管理人員,協調好各種事項,安全、有序、按質、按量、按時完成我廠施工項目。
9、具體安全方面規定及條款,由我廠與相關單位協商訂立專項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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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了進一步加強電務段出租房屋的安全監督管理,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中的出租房屋,是指承租方以租賃或者企業委托承租方經營、管理等形式使用的房屋、場地和處所。
第三條本辦法適用于電務段管轄內租賃房屋。
第四條成立電務段經營安全監督管理領導小組。
組長:主管副段長。
副組長:綜治辦主任,安全科科長,辦公室主任,經營開發科科長,綜合車間主任、書記。
組員:綜合車間成員。
第二章承租條件。
第五條凡與其他單位或個人發生房屋(場所)租賃、承包關系,首先要對承租方的身份、房屋使用用途、經營業務及資信情況進行調查了解。對從事特種行業的須要求承租方出示其相關行業主管部門頒發的經營許可證。嚴禁將房屋(場所)租賃、承包給非法經營者從事非法活動。
第六條出租房屋用于食品生產經營的,承租方應取得衛生防疫部門核發的衛生許可證。
第七條按有關規定需要取得治安管理許可證的,必須辦理相關手續。
第三章合同管理。
第八條與承租方達成協議后,要按照路局關于合同、會簽制度,逐級、逐部門審議、簽認后,方可按照《北京鐵路局多元經營系統出租房屋租賃合同》文本,簽訂具有法律效力的租賃、承包合同。
第九條出租房屋租賃協議時間為一年。
第十條合同簽訂一式三份(電務段、出租房、承租方),各區域出租房屋管理人員要建立出租房屋管理臺帳,承租方經營發生變化或承租資金發生變化時,要及時簽訂新的合同文本,保持日常管理的常態。
第四章安全協議。
第十一條承租方簽訂出租房屋合同的同時,按照路局《關于修訂經營(出租房屋消防安全協議書)的通知》中《出租房屋消防安全協議書》文本,簽訂出租房屋(場所)消防安全協議書。
第十二條按照“誰出租,誰負責”的原則,出租方對所出租房屋(場所)的消防安全負有管理責任,必須明確專人,定期對各種在用設備、電氣線路進行檢查,建立安全檢查記錄,并督促承租方整改各種火災隱患,防止事故發生。
第十三條進行房屋(場所)承包、租賃時,承租方應根據生產、經營的實際自備消防設施和消防器材,消防器材、工具應按國家有關技術規范要求配備,并在消防安全協議中明確責任。
第十四條承租方要嚴格遵守國家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和《北京鐵路局消防安全管理規定》以及當地政府有關消防安全的規定,服從出租方和各級安全管理部門的檢查指導,及時整改各種安全隱患。對不執行消防安全管理規定,不服從管理,不及時進行整改隱患的,出租方可終止承包、租賃合同,并不承擔違約責任。
第五章管理規范。
第十五條各區域出租房屋管理人員要加強對管內出租房屋的日常安全管理,堅持每10天對出租房屋進行安全檢查。
第十六條禁止利用出租房屋從事非法生產、加工、儲存、經營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蝕性物質或者傳染性病原體等危險物質和其他違法活動。
第十七條出租房屋的建筑結構和設備設施,應當符合建筑、消防、治安、衛生等方面的安全條件,不得危及人身安全。
第六章協議終止。
第十八條安全檢查中發現不具備承租條件或存在嚴重安全隱患,且不能按期整改的,要終止出租。
第十九條安全檢查中發現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有犯罪活動嫌疑的,應及時向公安機關報告并終止出租。
第七章附則。
第二十條請各房管科室、車間遵照本辦法執行,加強出租房屋管理。
第二十一條本辦法由電務段經營開發科負責解釋。
相關方安全管理制度大全(21篇)篇九
第一條為了加強城市房屋租賃管理,維護房屋租賃市場秩序,保障房屋租賃當事人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適用于本市城市規劃區國有土地范圍內的私有房屋、公有直管房屋的房屋租賃和為從事生產、經營的房屋租賃以及實施房屋租賃管理的活動。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公有自管住宅用房的房屋租賃,可以參照本條例執行。
第三條本條例所稱房屋租賃,是指房屋所有權人作為出租人將其房屋出租給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為。
第四條房屋租賃,應當遵循自愿、公平、互利、信用的原則,實行登記備案制度。
第五條市、縣人民政府房產管理部門(以下簡稱房產管理部門)是同級人民政府房屋租賃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門,對房屋租賃實行管理。區人民政府房產管理部門在市房產管理部門委托范圍內對房屋租賃實行管理。市、縣、區人民政府土地、物價、工商、公安和稅務等行政部門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配合房產管理部門做好房屋租賃監督管理工作。
第六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其依法取得所有權或者國家授權經營、管理的房屋可以依法出租。
第七條本條例第六條規定可以出租的房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出租:
(一)未取得房屋所有權證的;
(二)司法機關和行政機關依法裁定、決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產權利的;
(三)共有房屋未征得共有人書面同意的;
(四)房屋所有權及其該房屋所占土地的土地使用權權屬有爭議的;
(六)已抵押房屋未經抵押權人同意的;
(七)有關法律、法規禁止出租的。
第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房屋租賃:
(二)私有房屋所有權人與該房屋使用人不一致并收取費用的;
(四)出租柜臺的。
第九條房屋租賃,出租人和承租人應當簽訂書面租賃合同。租賃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
(一)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者單位名稱及地址;
(二)房屋地點、裝修及設施狀況和租賃面積;
(三)租賃期限;
(四)租賃用途;
(五)租賃價格及支付方式;
(六)修繕責任;
(七)轉租約定;
(八)變更或者解除合同條件;
(九)違約責任;
(十)當事人約定的其他條款。
第十條房屋租賃,當事人應當在租賃合同簽訂后提交下列證明文件向房產管理部門或者其委托的部門辦理登記備案:
(一)租賃合同;
(二)房屋所有權證;
(三)當事人的身份資格等合法證件;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證件。
第十一條下列房屋出租,出租人辦理登記備案,除提交本條例第十條規定的證明文件外,還必須提交相應證明文件:
(一)共有房屋出租,應當提交其他共有人授權出租的書面證明;
(二)委托代管的房屋出租,應當提交委托人授權出租的書面證明;
(二)委托代管的房屋出租,應當提交委托人授權出租的書面證明;
(三)被設定抵押權的房屋出租,應當提交抵押權人同意出租的書面證明;
(四)房屋出租給暫住人口居住,應當提交出租人與公安派出所簽訂的治安責任書。
第十二條房屋承租人在租賃期限內根據租賃合同中轉租約定或者征得出租人書面同意,可以將其承租的房屋轉租給他人,但公有住宅用房的承租人不得將其承租的房屋轉租給他人。
第十三條房屋轉租,當事人辦理登記備案,應當提交下列證明文件:
(一)轉租合同;
(二)轉租當事人的身份資格等合法證件;
(三)原租賃合同。
轉租合同應當具備本條例第九條第二款規定的條款。房屋租賃合同中沒有轉租約定的,轉租人在辦理轉租登記備案時,除提交前款規定的證明文件外,還必須提交原出租人同意轉租的書面證明。
第十四條房產管理部門或者其委托的部門辦理房屋租賃或者轉租登記備案,應當自受理之日起7日內對房屋是否符合租賃或者轉租條件進行審查并作出書面答復。對符合租賃或者轉租條件的,發給《房屋租賃證》。
其經營場所合法的憑證;租用房屋用于居住的,《房屋租賃證》作為公安機關辦理戶口登記的憑證之一。
第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租賃或者轉租當事人可以變更或者解除租賃合同:
(一)符合合同約定可以變更或者解除合同條款的;
(二)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不能繼續履行的;
(三)當事人協商一致的。
一方當事人違反前款規定變更或者解除合同,使另一方當事人遭受損失的,應當由責任方負責賠償。
第十七條房屋租賃或者轉租合同的變更,當事人應當提交下列證明文件向房產管理部門或者其委托的部門辦理登記備案:
(一)原租賃或者轉租合同;
(二)原房屋租賃證;
(三)經雙方同意的變更合同的書面報告。
房產管理部門或者其委托的部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7日內作出書面答復。對符合變更條件的,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第十八條房屋租賃或者轉租期滿,合同隨即終止。
承租人需要繼續租用房屋的,應當在期滿前3個月告知出租人;出租人不再繼續出租房屋的,應當在期滿前3個月告知承租人。
出租人繼續將房屋出租的,在同等條件下,原承租人有優先承租權,并按照本條例規定重新簽訂書面租賃合同,辦理登記備案手續。
第十九條當事人辦理租賃合同或者轉租合同終止、解除登記備案時,應當提交租賃合同或者轉租合同和《房屋租賃證》,并由房產管理部門或者其委托的部門予以注銷登記,收回《房屋租賃證》。
第二十條公有房屋出租供居住的,租金按照市、縣人民政府規定的標準執行。私有房屋出租供居住的,租金由當事人協商議定。租金標準實行最高限價。最高限價由市、縣人民政府物價部門會同房產管理部門制定并公布。租用房屋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租金由當事人參照市場指導價協商議定。市場指導價由市、縣人民政府物價部門會同房產管理部門制定并公布。
第二十一條公民出租房屋,在租賃期限內死亡的,其繼承人應當繼續履行原租賃合同。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出租房屋,在租賃期限內因破產、合并、分立或者終止等發生產權轉移的,變更后的房屋所有權人應當繼續履行原租賃合同。住宅用房承租人在租賃期限內死亡的,其共同居住的家庭成員有權依照原租賃合同繼續承租,如不再繼續承租的,應當提前1個月告知出租人。
第二十二條房屋租賃期限內,以出租的'房屋依法設定抵押權的,其房屋所有權人應當將抵押情況書面通知承租人,原租賃合同繼續有效。
第二十三條房屋租賃期限內,出租人的房屋依法轉讓后,房屋受讓人應當繼續履行原租賃合同。轉讓已出租的房屋,房屋所有權出讓人應當提前3個月通知承租人;在同等條件下,承租人有優先購買權。
第二十四條承租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出租人有權提前解除合同,收回房屋;造成損失的,由承租人承擔賠償責任:
(一)擅自轉租、轉讓、轉借或者調換房屋的;
(二)擅自改變房屋結構、用途的;
(三)人為損壞房屋及其設施不維修的;
(四)拖欠房屋租金累計6個月以上的;
(五)利用承租的房屋傳播黃色或者反動音像、制造假冒偽劣產品或者進行賭博、銷贓、賣淫等違法活動的。
第二十五條出租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給承租人造成損失的,出租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一)未商得承租人同意提前收回房屋的;
(二)不按照租賃合同約定期限提供房屋的;
(三)房屋自然損壞不及時修復的,但租賃合同約定由承租人修繕的除外;
(四)擅自提高房屋租金的。
第二十六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未辦理租賃或者轉租登記備案的,其租賃行為無效,按照本條例規定該房屋可以出租或者轉租的,責令限期補辦登記備案;按照本條例規定房屋不可以出租或者轉租的,責令停止租賃行為;并由房產管理部門按照以下規定予以處罰:
(一)出租、轉租房屋用于居住的,沒收出租人或者轉租人違法所得;
(二)出租、轉租房屋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沒收出租人或者轉租人違法所得,處以違法所得5%的罰款。
(三)出租、轉租房屋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沒收出租人或者轉租人違法所得,處以違法所得5%的罰款。
依照前款規定,出租人或者轉租人逾期不補辦登記備案的,責令停止租賃行為;逾期未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
第二十七條違反本條例規定轉租公有住宅用房的,由房產管理部門沒收轉租人違法所得,處以違法所得1至2倍的罰款,并終止其房屋使用權,由該房屋所有權人收回房屋。
第二十八條罰款和沒收違法所得,必須出具省財政部門統一制發的罰款收據,并全部上繳同級財政。
第二十九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屬于人民政府土地、物價、工商、公安和稅務等行政部門管理職責的,由上述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依法處罰。違反本條例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條當事人對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處罰決定通知之日起15日內,向作出處罰決定部門的上一級行政機關申請復議,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逾期不申請復議,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部門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三十一條房屋租賃管理工作人員未在規定期限內辦理審查登記手續的,當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房產管理部門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二條房屋租賃管理工作人員利用職權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不構成犯罪的,由所在部門給予行政處分。
第三十三條房產管理部門辦理房屋租賃或者轉租登記備案的收費項目及標準,必須按照省和市財政、物價部門的規定執行。
第三十四條房屋租賃經營中國有土地收益的收繳辦法,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三十五條在本市城市規劃區外的國有土地范圍內進行房屋租賃,實施房屋租賃管理,參照本條例施行。
第三十六條本條例具體應用中的問題,由市人民政府房產管理部門負責解釋。
第三十七條本條例自頒布之日起施行。
相關方安全管理制度大全(21篇)篇十
國家十分關注食品安全問題,小編為大家精心搜集了一篇“食品安全相關管理制度”,歡迎大家參考借鑒,希望可以幫助到大家!
1、在制作加工過程中檢查待加工的食品及食品原料,發現有變質或者其他感觀性狀異常的,不得加工或者使用。用水水質應符合gb5749《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規定。
2、需熟制加工的食品要燒熟煮透,中心溫度不低于70℃。油炸食品要防止外焦里生。
3、直接入口熟食品須盛放在經過消毒的容器或餐具內。用于餐飲加工操作的工具、設備必須無毒無害,標志或者區分明顯,并做到分開使用,定位存放,用后洗凈,保持清潔。
4、烹調后至使用前需要較長時間(超過2小時)存放的食品,應及時采用高于60℃熱藏或低于10℃冷藏(冷藏的熟制品應當在冷卻后及時冷藏)。
5、應當將直接入口食品與食品原料或者半成品分開存放,半成品應當與食品原料分開存放;不可混放和交叉疊放。
6、工作結束后,調料品加蓋,工具、用具洗刷干凈,定位存放;灶上、灶下地面清洗沖刷干凈,不留殘渣、油污,不留衛生死角,及時清除垃圾,垃圾桶必須加蓋。
1、食品經營者應當依法按照保證食品安全的要求貯存食品,食品與非食品不能混放,食品倉庫內不得存放有毒有害物質(如殺鼠劑、殺蟲劑、洗滌劑、消毒劑等),不得存放個人物品和雜物。
2、設專人負責管理,并建立健全采購、驗收、發放登記管理制度。做好食品出入庫登記。做到先進先出,易壞先用。發霉生蟲等異常食品和無有效票證的食品不得驗收入庫。及時檢查和清理變質、超過保質期的食品。
3、各類食品按類別、品種分類、分架擺放整齊,做到離地10厘米、離墻10厘米存放于貨柜或貨架上。宜設主食、副食分區(或分庫房)存放。
4、倉庫內要用機械通風或空調設備通風、防潮、防腐、保持通風干燥。定期清掃,保持倉庫清潔衛生。
5、散裝食品應盛裝于容器內,并貯存位置標明食品的名稱、生產日期、保持期、生產者名稱及聯系方式等內容(供應商提供)。
6、肉類、水產、蛋品等易腐食品需冷藏儲存。用于保存食品的冷藏設備,須粘有明顯標志(原料、半成品、成品等),肉類、水產類分柜存放,生食品、半成品、熟食品分柜存放,不得生熟混放、堆積或擠壓存放。
7、應有滿足生熟分開存放數量的冷藏設備,并定期除霜(霜薄不得超過1厘米)、清潔和保養,保證設施正常運轉。
8、設置紗窗、排風扇、防鼠網、擋鼠板等有效防鼠、妨蟲、防蠅、防蟑螂設施,不得在庫房內吸煙。
9、貯存、運輸和裝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設備應當安全、無害,保持清潔,防止食品污染。
1、配餐間按專間的要求進行管理,要做到“五專”(專用房屋、專人制作、專用工具、容器、專用冷藏設備、專用洗手消毒設施),其他人員不得隨意進出。
2、配餐間工作人員進入專間前應二次更衣,更換潔凈的工作衣帽,并將手洗凈、消毒,工作時必須戴口罩。
3、空氣消毒裝置運轉正常,每日工作前后開紫外線燈30分對室內空氣進行消毒。
4、操作前應對配制食品進行檢查,凡有腐爛變質或其它感觀性狀異常焊,不得配制使用。
5、盛放食品的容器放置在配餐臺上,不得落地存放。
6、工作結束后,及時清理配餐間衛生,確保配餐臺無殘渣、湯汁,無油漬、污漬,地面清潔衛生,打開紫外線燈消毒30分鐘。
1、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二條的規定組織職工參加食品安全知識培訓,學習食品安全法律、法規、規章、標準和食品安全知識,明確食品安全責任,并建立培訓檔案。
2、應當依照《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十一條的規定,加強專(兼)職食品安全管理人員食品法律法規和相關食品安全管理知識的培訓。
3、從業人員必須接受食品安全知識培訓并經考核合格后,方可從事食品生產經營工作。從業人員包括餐飲業和集體用餐配送單位中從事食品采購、保管、加工、供餐服務等工作的人員。
4、食品安全管理人員應認真制訂培訓計劃定期組織有關管理人員和從業人員(含新參加和臨時人員)開展食品安全知識、食品安全事故應急及職業道德培訓,使每名員工均能掌握崗位食品安全知識及要求。
5、培訓方式以集中授課與自學相結合,定期考核,不合格者應待考試合格后再上崗。
6、建立從業人員食品安全知識培訓檔案,將培訓時間、培訓內容、考核結果等有關信息記錄檔案,并明細每人培訓記錄,以備查驗。
1、食品生產經營人員每年必須按時進行健康檢查,新參加工作和臨時參加工作的從業人員必須先進行健康檢查,取得有效《健康證》和《餐飲人員衛生知識培訓合格證》后方可參加工作。杜絕先上崗后體檢。
2、患有痢疾、傷寒、甲型病毒性肝炎等傳染病的人員,以及患有活動性肺結核、化膿性或者滲出性皮膚病等有礙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員,不得從事接觸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并將調離工作崗位。
3、食品生產經營者應依法建立從業人員健康檔案管理制度,對從業人員健康狀況進行日常監督管理。
4、從業人員必須認真學習有關法律法規,掌握本崗位要求,養成良好的衛生習慣,嚴格規范操作。生產經營食品時,應當將手洗凈,穿戴清潔的工作衣、帽;頭發梳理整齊置于帽內,銷售無包裝的直接入口食品時,應當使用無毒、清潔的制售工具、戴口罩,不得用手抓取直接入口食品或用勺直接嘗味,用后的操作工具不得隨處亂放。
5、工作人員操作前,以及與食品無關的其他活動后應嚴格按規范洗手并消毒。
6、工作人員不得留過長頭發、長指甲、涂指甲油、戴戒指、耳環等飾物。在銷售食品成品時必須戴口罩和一次性手套,不得在食品加工場所或銷售場所內吸煙、隨地吐痰、穿工作服入廁及存在其他有礙食品安全的行為。
1、餐飲行業應當建立食品、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和食品相關產品(一次性餐用具等食品容器、包裝材料和食品用工具、設備、洗滌劑消毒劑等)的采購查驗和索證索票制度,確保所購原料符合食品安全標準。
2、采購食品原材料必須到許可證照齊全有效、有相對固定場所的食品生產經營單位,訂購學生集體用餐(含學生飲用奶)須到具備相應資質的單位。向固定供貨采購食品的,宜簽訂采購供貨。
合同。
3、應當建立臺賬(采購記錄)。按格式如實記錄產品名稱、規格、數量、生產批號、保持期、供貨者名稱及聯系方式、進貨日期等內容,或者保留載有上述信息的進貨清單或發票。
4、應當按照產品品種、進貨時間先后次序有序整理、保存代購記錄及相關資料,記錄、票據的保存期不得少于2年。
5、采購食品時應進行感觀檢查,不得采購摻雜摻假、霉變生蟲、污穢不潔、有毒有害、有異味、超過保質期期限的食品及原料,以及外觀不潔、破損、包裝標簽不符合要求或不清楚、來源不明、病死或死因不明的畜禽、水產及其制品加工食品。
6、未包裝食品及食品添加劑標簽要求應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42、47、48和66條的規定。
1、食品添加劑的使用必須符合gb27602019《食品添加劑使用衛生標準》或衛生部公告名單規定的品種及其應用范圍、使用量,杜絕使用《食品中可能違法添加非食用物質和易濫用的食品添加劑品種名單》中規定的品種。
2、不得因掩蓋食品或摻雜、摻假、偽造為目的的使用食品添加劑;不得因使用食品添加劑而降低了食品質量和安全要求。餐飲經營單位加工經營食品為現售模式,盡可能不用食品添加劑,確須使用的,應在限量范圍內使用。
3、采購使用的明礬、泡打粉、小蘇打等食品添加劑包裝簽上應注明中文“食品添加劑”字樣,食品添加劑的具體標簽要求應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47、48和66條的規定。
4、購入食品添加劑時,須索證索票并登記臺賬。應索取生產許可證和產品檢驗合格證明,食品添加劑生產企業須取得省級質監部門發放的食品生產許可證。
5、嚴禁違法使用硼酸、硼砂、離棄信用油脂、工業用料等非信用物質和濫用食品添加劑。
6、面點常用的泡打粉等含鋁膨松劑,應嚴格控制用量,以防止鋁含量超標;應首選使用不含鋁的酵母粉、塔塔粉等食品添加劑,禁用苯甲酸、苯甲酸鈉等防腐劑。
7、餐飲業使用食品添加劑的人員需經過專業培訓國。使用食品添加劑應配備專用稱量工具,嚴格按限量標準使用。存放食品添加劑,必須做到專柜、定位存放、并上鎖,標示“食品添加劑”字樣,不得與非信用產品或有毒有害物品混放。
8、每次使用食品添加劑須有使用記錄。
1、需要公示的食品添加劑和調味料包括:加工過程中使用的所有食品添加、醬油、醋、鹽、八角等各種香料。
2、需要公示的食品添加劑和調味料基本信息包括:品名、生產廠家、生產許可證編號、供貨單位等。
3、公示的基本信息要與實際使用的食品添加劑和調味料相符,不得提供虛假信息誤導消毒者。使用的食品添加劑和調味料有變化的要及時更換公示信息。
4、采購的食品添加劑和調味料要專店采購、專賬記錄、專區存放、專器稱量、專人負責,并按照有效期使用。嚴禁采購和使用無合法生產資質以及標簽不規范的食品添加劑和調味料。
為加強學校餐飲安全管理,保障師生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據《食品安全法》及相應的規定要求,制定本制度。
1、學校校長是本單位食品安全的第一責任人,必須成立食品安全管理領導小組,指定專人負責食品安全日常管理工作。
2、學校食堂必須取得有效《餐飲服務許可證》方可營業,《餐飲服務許可證》應懸掛于醒目處。
3、從業人員必須取得有效《健康證》并隨身佩戴上崗。
4、從業人員必須接受食品安全法律法規和食品安全知識培訓并經考核合格后,方可從事食品制售工作。學校要建立從業人員食品安全知識培訓檔案,將培訓時間、培訓內容、考核結果記錄歸檔,以備查驗。
5、應建立統一規范的食品安全管理檔案,落實監督整改意見,及時消除食品安全隱患。
6、專職(兼職)食品安全管理人員應經常督促并落實從業人員衛生規范、清洗消毒操作規范、食品采購索證、進貨驗收和臺賬記錄、庫房管理規范等各項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定期組織從業人員學習食品安全操作規范和相關法律法規,并做好記錄。
7、工作人員上班時應穿戴整潔的工作衣帽,并保持個人衛生。
8、做好食堂內外環境衛生,做到每餐一打掃,每天一清洗。
9、餐飲用具每班用后應洗凈,餐飲用具做到“一清”、“二洗”、“三消毒”。
10、食品原輔料必須到持有有效證件的生產、經營單位采購,并向供貨方索取本批次產品合格的衛生檢驗(疫)報告書和供貨票據。并建立食品原輔料采購索證登記臺賬,對所購進的食品及基原米進行詳細登記,做到索證資料齊全,登記臺賬清晰。
11、不購進、不加工、不出售有毒、有害超過保質期的食物。
12、生、熟食品、成品、半成品的加工和存放要有明顯標記、分類存放,不得混放。
13、搞好操作間衛生,冷藏配餐所用工具必須專用,并有明顯標志。
14、保持庫房整潔,食品應做到有分類、有標志、離地隔墻保管。
15、及時處理好垃圾,垃圾桶應有蓋和標記,搞好“三防”(防塵、防蠅、防鼠)工作。
16、禁止用非食品原料加工或添加劑以外的化學物質和其他可能有危害人體健康物質,或用回收食品為原料加工食品。
17、廢棄油脂必須按國家《食品生產經營單位廢棄信用油脂管理的規定》進行管理。
1、食品從業人員應當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七條的規定,餐具、飲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工具使用前應當按照要求洗凈消毒,不得使用未經清洗、消毒的餐飲具。
2、不得重復使用一次性使用的餐飲具,不得使用國家明令淘汰使用的一次發泡餐飲具等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餐飲具。
3、設置專用的餐飲具清洗、消毒、保潔區域(或專間)及設施,餐飲具清洗消毒水池專用,不得與清洗食品原材料、拖布等混用。采用化學消毒的,至少設有3個專用水池。各類水池應以明顯標識標明其用途。
4、《餐飲具清洗消毒保潔辦法》應張貼上墻,從業人員必須掌握正確的清洗消毒方法,嚴格按照“除殘渣、洗滌劑法、清水沖、熱水消、保潔”的順序操作。餐飲具應首選熱力方法進行消毒,使用化學藥物消毒的應至少用“一沖刷、二消毒、三沖洗”的程序進行,并注意要徹底清洗干凈,防止藥物殘留。清洗消毒時應注意防止污染食品。
5、消毒后的餐飲具應表面光潔、無油漬、無水漬、無異味、無泡沫、無不溶性附著物,并符合有關消毒衛生標準。
6、清洗消毒后的餐具,應及時放入專用密閉式餐飲具保潔柜(間)保存,避免再次受到污染,柜內潔凈、干爽,不得存放其他物品,已消毒和未消毒的餐飲具應分開定位存放。
7、每餐收回的餐飲具,要立即進行清潔消毒,不隔餐隔夜。洗刷消毒結束,應及時清理衛生,做到內外清潔。
8、應定期檢查消毒設備、設施是否處于良好狀態,采用化學消毒的應定時測量有效消毒濃度,定時做紫外線消毒,做好《餐飲具消毒及檢查記錄表》記錄。
相關方安全管理制度大全(21篇)篇十一
(1)凡在公司內承包各種工程項目、技改項目、協作項目的單位必須具有相關安全資質證明。
(2)承包合同必須明確約定雙方的安全責任及安全措施,并將合同約定的安全責任及具體安全措施復印件報安全環保部審查備案。
(1)生產經營項目、場所、設備的發包呈出租單位應首先審查承包或租賃單位是否具有相關安全生產資質或具備相應的安全生產條件。
(2)承包或租賃合同要明確約定安全管理責任,發現承包或租賃單位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時,有權解除合同,并對發包或出租單位進行處理。
(1)進入生產區域內的臨時作業人員,見習人員必須經公司、車間(分廠)安全教育后,方能上崗作業。
(2)進入生產區域內的.臨時作業人員、見習人員必須遵守公司的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合理佩帶勞動保護用品,服從所在單位的安全管理。
(1)進入生產區域內的參觀人員及其他外來人員的安全管理由接待單位負責。
(2)進入生產區域內的參觀人員及其他外來人員必須服從公司安全管理。遵守各項規章制度。
相關方安全管理制度大全(21篇)篇十二
為加強本公司生產區的管理,確保本公司員工及外來單位人員生命財產安全,確保本公司和外來單位的財產安全,結合企業實際情況,特制訂本制度。
適用于進入本公司生產區的外來單位及所有外來人員。
3.1各類外來合同中,必須訂有明確具體的安全內容和要求。
3.2外來單位人員進入生產區作業前,必須由總經辦及外來單位負責人對其進行以安全方面的規章制度、管理規定等為主要內容的安全教育,并按規定進行登記。
3.3我公司與外來單位屬于甲方、乙方關系,按有關規定,乙方在生產中發生事故,責任自負。
3.4外來人員進入車間必須遵守本公司各項有關規定。
3.5外來單位人員工作時間按我公司作息制度執行,如果要提早或推遲下班,需經總經辦同意。
3.6外來人員中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持證操作,其他專業工種也要有合格的業務水平,有一定的安全基礎知識,普工、雜工等一律不得從事技術性的工作。
3.7外來單位在廠區生產,運輸行車路線必須按本公司的交通安全管理執行,時速不得超過每小時5公里。
3.8外來單位所用的噪音設備,不能超過九十分貝,以免影響正常的生產和工作。
3.9外來單位沒有安全防護裝置的機電設備,不得在生產區使用。
3.10外來單位使用本公司電源時,必須事先向公司提出申請,再由外來部門按照規定辦理,不得自行其事。
3.11外來單位人員進行危險性的.作業時,須報總經辦審批,經批準后方可進行作業。
3.12廠區內各種防護設施,如護欄、設備預留口的蓋板、跳板、安全網繩、地溝、操作臺板等,未經本公司生產部同意,不得移動或拆除。
3.13外來工程生產過程中,如遇與合同不同處或合同中難以包括的具體問題須經雙方妥善商定有關安全注意事項后,方可進行。
3.14外來單位人員在生產過程中,要注意保證生產現場道路和通道暢通。每項生產作業完后,必須及時清理現場,否則不予辦理工程結算。
3.15外來人員要遵守本公司各項管理制度,違反者按本公司制度處理。
3.16外來人員在裝卸作業時,須作到文明裝卸,嚴格遵照“操作規程”作業。
3.17外來人員未經有關負責人同意,不得隨意進入與作業無關的生產區域,不準動用生產工具、原料、設備、車輛、設施等。
3.18因外來單位人員在生產區引起事故而造成的我公司各項損失及其后果,全部責任應由外來單位負責。
3.19本公司對外來單位及生產人員負責監督管理。
3.20外來人員進入生產區發生事故進行急診或須用救護車輛時,我公司有關部門應大力支持。
相關方安全管理制度大全(21篇)篇十三
為了認真貫徹執行“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安全生產方針。逐步推行現代安全管理,特制訂本制度:
為了進一步搞好安全生產工作,強化安全生產意識,特制定本制度。
一、本制度適用于公司及各項目部。
二、每次例會各科室和項目部負責人和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必須參加,無故不參加者,將根據公司有關制度給予罰款,并納入年終單位評先評優考核指標。
三、會議內容。
1、由公司安全經理主持會議,宣讀當次會議的主要內容。
2、傳達上級部門有關文件及會議精神。
3、針對生產狀況,學習有關安全規程和安全技術等。
4、各科室和項目部介紹本月的安全生產情況及事故情況,每次大型活動后交流經驗。
5、布置下月安全工作及安全活動內容。
四、發放有關文件及材料:建筑施工安全有關文件、技術刊物、安全簡報、各類報表等。
五、每月30日上午3:00時為安全生產例會時間。例會時間、地點如有臨時變動,由公司安全科負責提前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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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使廣大員工不斷提高對安全生產重大意義的認識,增強遵守規章制度和勞動紀律的自覺性,避免事故的發生,確保各項建設工程順利進行,必須對員工普遍、深入、經常地進行安全生產思想、安全技術知識、規章制度和操作技術的教育,特制訂本制度。
一、三級教育:
1、新進員工必須經過從公司級到項目級到班組級的安全生產教育或培訓。
2、新進員工必須接受的一級安全教育(公司級)內容有:建筑業的安全生產方針、政策、規定;本公司生產特點;各項安全生產操作規程;安全生產正反兩方面的經驗教訓;公司安全通則和消防、急救常識等。
3、經一級教育安全知識考試合格者,由項目部進行二級教育(項目級)。內容有:本工程項目特點、設備特點、事故預防方法;安全技術規程、制度及安全注意事項等。
4、經二級安全生產知識考試合格后,分配到班組進行三級教育(班組級)。內容有:崗位生產特點及安全裝置;工器具與個人防護用品及使用方法;本崗位發生過的事故及其教訓等。
5、經三級安全生產教育考試合格后,方可上崗操作。
二、特殊工種教育:
從事電工、起重、電氣焊、高空作業、腳手架作業等特殊工種工人,應參加專業強化訓練班,進行專業安全技術知識的強化學習。
相關方安全管理制度大全(21篇)篇十四
三、承諾內容:
1.嚴格按工程方提出的相關技術要求組織材料,確保規格型號無誤差,加工制作精細,安裝到位準確。
2.保修期1年,保修期內確因工程質量而出現的問題在接到通知后4小時內到場無償修復。如出現人為損壞及其他非質量問題造成的破損修復時用戶需支付修復用相關的材料費。保修期滿后任然提供維修服務,但用戶系承擔相關的人工、材料費(我方只收取成本費)。
3.工程結束后我方將定期到場回訪,發現問題及時予以解決,同時與小區物業單位保持熱線聯系,確保出現問題后及時解決。
4.如果本次投標兩個鐵藝項目都能中標,我方將投標價下浮5%作為優惠回報。
銀川興慶區銀俊鐵藝裝飾材料經營部。
(銀川晨云峰鐵藝裝飾工程有限公司)。
xxx年6月30日。
相關方安全管理制度大全(21篇)篇十五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新形勢下境外中資企業機構和人員安全保護工作,保障“走出去”戰略的順利實施,制訂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境外中資企業機構和人員”,是指對外投資合作企業在境外設立的企業、機構和派出的人員。
第三條 各地商務主管部門會同外事、發展改革、公安、安全監管部門負責本地區對外投資合作企業的安全管理。各地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指導本地區國有對外投資合作企業的安全管理。各地工商聯協助政府有關部門指導本地區對外投資合作民營企業的安全管理。各駐外使領館負責對駐在國中資企業機構和人員的安全管理進行指導和監督。
第四條 對外承包工程質量和安全生產管理依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章 境外安全教育和培訓
第五條 對外投資合作企業要按照“誰派出,誰負責”的原則,對派出人員在出國前開展境外安全教育和應急培訓,提高安全防范意識和能力,增強安全管理綜合能力。實行項目總包合同的對外投資合作企業,應對參與合作的分包單位的境外安全教育和培訓工作負總責。未經安全培訓的人員一律不得派出。
第六條 對外投資合作企業要制訂派出人員行為守則,規范駐外人員行為方式,要求派出人員遵守當地法律?法規,尊重當地風俗習慣。
第七條 各地商務主管部門會同外事、發展改革、公安、國有資產管理、安全監管部門和工商聯對本地區對外投資合作企業的境外安全教育培訓工作進行監督檢查。各駐外使領館負責對駐在國中資企業機構定期進行安全培訓監督檢查。
第三章 境外安全風險防范
第八條 對外投資合作企業要制訂境外安全管理制度,建立境外安全突發事件應急處置機制,指導派出企業機構制訂安全防范措施和應急預案。
第九條 對外投資合作企業應要求其境外中資企業機構認真履行社會責任,做好環境保護、解決當地就業、積極參與公益事業等工作,為其開展對外投資合作營造良好的外部環境。
第十條 商務部會同外交部、發展改革委和公安部建立對外投資合作境外安全風險監測和預警機制,定期向對外投資合作企業通報境外安全信息,及時發布境外安全預警。外交部負責向駐外使領館通報安全預警信息。
第十一條 各地商務主管部門會同外事、發展改革、公安、安全監管部門指導本地區對外投資合作企業完善境外安全管理制度并監督檢查。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指導國有對外投資合作企業完善境外安全管理制度并監督檢查。工商聯配合有關部門指導對外投資合作民營企業完善境外安全管理制度。
第十二條 各駐外使領館要加強對駐在國政治經濟形勢、民族宗教矛盾、社會治安狀況、恐怖主義活動等信息的收集、評估和預警,并及時報送外交部、商務部等相關部門;與駐在國政府有關部門建立經常性溝通渠道,及時獲取安全信息。
第十三條 各駐外使領館要加強對境外中資企業機構和人員安全工作的一線指導和管理,及時傳達國內的指示要求,通報相關安全信息,定期到企業和項目現場進行安全巡查。
第十四條 各駐外使領館要指導境外中資企業商(協)會幫助會員企業制訂安全風險防范措施,增強風險防范和處置能力。
第十五條 商務部根據需要會同外交部、發展改革委、公安部、國資委、安全監管總局和工商聯組成境外安全巡查工作組,對境外重點項目進行安全檢查和指導,排查項目安全隱患,檢查相關應急預案制定和實施情況,協助解決存在的問題。各地商務主管部門也可根據需要會同外事、發展改革、公安、國有資產管理、安全監管部門和工商聯開展境外安全巡查。
第四章 境外安全突發事件應急處置
第十六條 境外安全突發事件是指境外發生的對境外中資企業機構和人員生命和財產安全構成威脅或造成損失的事件,包括戰爭、政變、恐怖襲擊、綁架、治安犯罪、自然災害、安全生產事故和公共衛生事件等。
第十七條 境外安全形勢發生異常時,境外中資企業機構應及時向我駐外使領館報告。境外安全突發事件發生后,境外中資企業機構應立即向我駐外使領館報告,在使領館指導下妥善處置。具體程序如下:
(一)境外中資企業機構做好事發現場處置工作,及時救助傷員,向當地警方報警。
(二)境外中資企業機構了解并準確報告突發事件詳情,包括:
1.事件涉及單位或項目情況;
2.事件發生的時間、地點及現場情況;
3.事件簡要經過及原因的初步判斷;
5.已經采取的措施;
6.其他應該報告的`內容。
(三)駐外使領館負責指導境外中資企業機構開展具體處置工作,提供必要領事保護,及時與駐在國政府主管部門交涉,要求保護境外中資企業機構和人員的安全。境外中資企業商(協)會要積極協助解決境外安全突發事件。在未建交國家和地區發生的突發事件,由代管駐外機構負責指導協調。
(四)境外安全突發事件的處置情況應及時報送對外投資合作企業注冊地省級人民政府,中央企業報送國資委,抄報外交部、商務部、發展改革委、公安部和安全監管總局,必要時請國內派工作組赴前方指導協調。重大境外安全突發事件的處置由外交部會同商務部、發展改革委、公安部、國資委、安全監管總局和工商聯等部門在境外中國公民和機構安全保護工作部際聯席會議的統一領導下進行。
(五)地方商務、外事、發展改革、公安、國有資產管理和安全監管部門應按照所在地省級人民政府、商務部、外交部、發展改革委、公安部、安全監管總局和駐外使領館的要求,協助處理境外安全突發事件;根據需要派員參加有關工作組赴境外開展工作,或協助受害人家屬赴事發國家(地區)處理有關事宜;組織相關企業處理善后、索賠、安置、撫恤、撤離等后續工作。
第五章 高風險國家和地區的管理
第十八條 各地商務主管部門會同外事、發展改革、公安、國有資產管理和安全監管部門對本地區企業赴高風險國家和地區開展對外投資合作從嚴管理。高風險國家和地區名單由外交部會同商務部、公安部等有關部門確定,并根據情況進行調整。
第十九條 對在高風險國家和地區開展對外投資合作,商務和發展改革部門要嚴格進行審核,并征求駐外使領館的意見。
第二十條 各地公安部門要對赴高風險國家和地區的人員進行提醒。
第二十一條 對外投資合作企業在高風險國家和地區開展對外投資合作前,應聘請專業安全機構進行安全風險評估。對外投資合作企業根據安全風險評估報告細化境外安保方案,最大程度降低境外安全風險。
第二十二條 對外投資合作企業在高風險國家和地區開展業務時,應建立完整的境外安全制度以確保境外經營活動的安全,包括境外安全管理規定、境外安全成本預算、境外突發事件應急處置預案等。
第二十三條 在高風險國家和地區開展對外投資合作的企業,應嚴格遵守有關管理規定,及時到駐外使領館報到登記,并接受駐外使領館的指導和管理。
第二十四條 境外中資企業機構和項目駐地必須配備必要的安全保衛設施,并可根據當地安全形勢雇傭當地保安或武裝警-察,以增強安全防護能力,提高安全防護水平。
第六章 安全責任
第二十五條 各地商務、外事、發展改革、公安、國有資產管理和安全監管部門,駐外使領館,對外投資合作企業要建立境外安全聯絡員制度,指定一名境外安全負責人和一名安全信息聯絡員,專職負責境外安全工作。
第二十六條 各地商務、外事、發展改革、公安、國有資產管理和安全監管部門的境外安全負責人和安全信息聯絡員名單及聯系方式分別報商務部、外交部、發展改革委、公安部、國資委和安全監管總局;駐外使領館和中央企業的境外安全負責人和安全信息聯絡員名單及聯系方式報外交部、商務部、國資委和安全監管總局;地方對外投資合作企業境外安全負責人和安全信息聯絡員名單及聯系方式報地方商務主管部門。境外安全負責人和安全信息聯絡員應保持24小時通訊暢通。
第二十七條 對外投資合作企業應當建立健全境外安全工作責任制。對外投資合作企業負責人是境外安全的第一責任人,要切實履行職責。
第二十八條 各地商務、發展改革和安全監管部門應指導對外投資合作企業將境外安全防范和突發事件處置工作列入企業和負責人考核的內容。對于因安全教育、風險防范和應急處置等方面存在明顯疏漏而發生安全事件的企業,相關部門要依法給予處罰并追究有關領導和人員的責任;對于因主觀故意而引發安全事件的企業,對直接責任人應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九條 本規定由商務部會同外交部、發展改革委、公安部、國資委、安全監管總局和全國工商聯負責解釋。
第三十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一、擬在暫住地居住三日以上人員,按以下規定申報辦理:
年滿十六周歲擬定暫住一個月以上的暫住人口,應當辦理暫住證。
申報暫住登記必須在到達后三日內,持有本人居民身份證(已婚育齡婦女必須提供計劃生育證明),不滿十六周歲的必須持有本人身份證明。
二、房屋出租戶向暫住人口出租房屋,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1、與公安機關簽訂治安責任書;
2、不得將房屋出租給無身份證件、不辦理暫住登記、不申領《暫住證》的暫住人;
3、發現可疑物品和違法犯罪線索以及變更租住人員,應當及時向公安機關報告;
4、落實各項安全防范措施;
5、不得包庇犯罪、提供違法犯罪活動場所。
三、境外人員在居民家中住宿:
須于抵達后24小時內,由留宿人或本人持住宿人的出入境證件和留宿人的戶口簿到公安局辦證服務大廳申報臨時住宿登記。居民房屋租賃給境外人員住宿的,請提醒境外人員于抵達后24小時內,持本人出入境證件和租賃合同申報臨時住宿登記。
相關方安全管理制度大全(21篇)篇十六
在本次招標投標活動中,我方自愿承諾如下:
一、我方財產沒有被司法部門或行政執法部門接管、凍結。
二、我方已執行或正在執行的合同不存在欺詐行為。
三、我方沒有正在被xx省水利廳、xx水利局取消投標資格。
四、我方正在履行的項目和準備履行的項目,不影響本合同項目的按時完成。
五、我方中標后,項目不轉包、不違法分包。
六、我方中標后一定派駐本工程投標文件中擬派的項目負責人、技術負責人、質檢員押證上崗的,且項目關鍵人員(項目負責人)按規定指紋考勤。
七、我方中標后確保本工程按照投標文件中的工期按期完工;工程質量確保合格,力爭優良;確保本工程施工的施工機械設備滿足工程施工需要。
八、我方中標后,我方認可我方投標文件中的投標報價均合理,不向業主提出投標價過低無法施工等不合理要求,不無故拖工、停工或不施工。
九、如果需要更進一步的資格材料,我方愿意按招標人要求提交任何相關資料。我方如違背以上承諾,自愿無條件同時接受如下處理:
(2)接受停止投標及其它處罰。
投標人:(蓋單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簽字)。
相關方安全管理制度大全(21篇)篇十七
本公司在開普公司 展開 (施工、送貨、洽公、技術服務、訪問、參觀等)業務活動,在業務活動期間,本公司人員嚴格遵守貴公司以下規定:
一.接受開普公司之交通管制, 廠區內限速行駛.
二.業務人員由業務負責人向出入門崗的警衛報備,并按開普公司門禁管制規定進行換證登記,以規定的 門崗為專用通道.
三.施工活動按規定進行申報、領取(自制)現場施工廣告牌,并認真填寫.
四.由總務、設備、技改指定地點裝接電源(掛牌標示),絕緣良好,,不濫用開普公司之各項資源.
五.相關人員在廠區禁煙現場不得吸煙,違者罰款200元.
六.切實保障相關活動安全,配備齊全之勞動、消防等保護措施,杜絕安全隱患,若發生安全事故將自行負責.
七.嚴格規范作業,整治業務活動之環境、安全事項,保證業務活動區域內5s清潔,減少噪音、空氣等污染.
八.保證所有特種作業操作者均持證(復印件亦可)上崗,杜絕違章操作。
九.接受開普公司各級主管及環境安全管理部門的的監督及提出的合理化意見,并對提出的意見及時進行整改落實.
十.管制相關人員在指定工作區域內活動,按指定路線進出開普公司,無故闖入其它(非活動) 區域,罰款100元/人(罰款方式同上).
十一.保證相關人員不為各式有傷風化、影響惡劣之行為;違者將拒絕進入活動現場. 十二.管制相關方人員遵紀守法,切實遵循此規則在開普公司工作和活動.
十三.不私自動火作業,如有違反自愿接受接受貴公司《施工管理規范》之規定處罰。 十四.相關方人員進入廠區內危險較大的.場所時,需按公司規定佩戴相應勞保用品。 以上約定本公司業務人員或雇員等應嚴格遵守,且本公司愿意為其提供信譽擔保,如果造成貴公司人員損傷或財物之損失,本公司愿意承擔一切連帶賠償及法律責任.
特此承諾保證!
相關方單位名稱:_______________ 相關方責任人: 聯系方式:______________ 相關方監護人:
日期:
為了滿足**電力工程有限公司安全生產管理要求,保障自身和他人的安全,本人作出如下承諾:
1、本人已接受過外出施工作業安全教育培訓,熟知本工種的安全操作規程和安全生產規章制度;施工中遵守安全施工強制性標準、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
2、本人已接受過業主入場安全教育培訓,熟知外來施工作業人員《安全告知書》內容;施工中遵守安全施工強制性標準、業主安全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
3、在施工中能做到不傷害自己,不傷害他人,不被他人傷害,不讓別人傷害他人。
4、不違章指揮,不違章作業,不違反勞動紀律,抵制違章指揮,糾正違章行為。
5、按規定著裝上崗,規范穿戴個人勞動防護用品,進入施工現場必須佩戴安全帽,會正確使用安全防護設施和機械設備;未經許可不擅自拆除或挪動施工現場的各種安全防護設施、設備和安全警示標志。
6、未經許可不從事非本工種作業;嚴禁酒后作業,施工作業現場嚴禁吸煙,不赤腳、穿拖鞋、高跟鞋以及短袖上衣或短褲進入施工現場;施工作業中不嬉戲打鬧、聽音樂,不做與工作無關的行為。
相關方安全管理制度大全(21篇)篇十八
1.1.對新入廠的工人、技術、管理人員以及臨時工、農民工等進行廠級、車間級和班組級安全生產教育,未經三級教育培訓或考試不合格者,不得上崗作業。
1.2.教育培訓內容:
a.廠級安全生產教育培訓的內容主要是:國家安全生產法規;安全生產基本知識;本廠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勞動紀律;作業場所和工作崗位存在的危險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應急措施;有關事故案例等。
b.車間級安全生產教育培訓的內容主要是:本車間安全生產狀況和規章制度;作業場所和工作崗位存在的危險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應急措施;事故案例等。
c.班組級安全生產教育培訓的內容主要是:崗位安全操作規程;生產設備、安全裝置、勞動防護用品(用具)的性能及正確使用方法;發生事故的安全撤退路線和緊急救援措施;事故案例等。
1.3新從業人員安全生產教育培訓時間不得少于24學時。危險性較大的作業和崗位,教育培訓時間不得少于48學時。
2、日常安全教育。
2.1各級領導對干部、職工必須經常性地進行安全思想、安全技術、安全防火以及勞動組織紀律的教育,使全公司干部職工增強法制觀念,自覺遵守各項規章制度,履行安全職責,確保生產工作的安全。
2.2工廠有關人事、技術、安全等部門一年不少于兩次,對全廠干部職工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包括利用黑板報、宣傳欄和安全知識測驗等形式進行。
2.3每季度組織不少于一次全廠性的安全防火、安全生產大檢查,發現不安全因素要及時進行整改。
2.4職工由于工作責任心不強違反操作規程、制度等,造成各種事故者,除追究當事人的責任外,還要進行崗位安全教育,經考試合格者才能上崗操作。
3、特殊工種教育。
3.1從事電氣作業、電(風)焊作業、電梯操作、工廠內機動車駕駛等特殊工種,經有關部門組織進行學習,并經考試合格取得特種作業資格證后才能上崗。
3.2對特殊工種的人員,人事部、技術部、安全管理部等要經常進行各種教育,使該類人員不斷提高安全技術水平。
3.3企業的新工藝、新技術、新設備、新產品投產前,要按新的`安全操作規程,對崗位的有關職工必須進行專門培訓教育,經考試合格后才能進行獨立操作。
3.4對重大生產事故和惡性未遂事故,廠級有關部門要組織有關人員進行事故現場教育,認真吸取經驗教訓,防止類似事故的發生。
4、調崗安全教育。
4.1跨車間(部門)調動工作崗位時,應由接受車間(部門)負責對調入人員進行車間級和班組級安全教育。
4.2在車間(部門)內跨班組調動崗位時,由接受的班組進行第三級安全教育。
4.3在班組內變換工種(崗位)時,由班組對其進行變換工種安全教育。
5、復工安全教育。
復工教育的對象包括因工傷痊愈后的人員及各種休假超過三個月以上的人員,重新上崗時應進行相應的車間級安全生產教育培訓。
5.1工傷后的復工安全教育。
首先要針對已發生的事故作全面分析,找出發生事故的主要原因,并指出預防對策,進而對復工者進行安全意識教育,崗位安全操作技能教育及預防措施和安全對策教育等,引導其端正思想認識,正確吸取教訓,提高操作技能,克服操作上的失誤,增強預防事故的信心。
5.2休假后復工安全教育。
職工常因休假(節、婚、喪或產、病假等)而造成情緒波動,身體疲乏,精神分散,思想麻痹,復工后容易因意志失控或者心境不定而產生不安全行為,導致事故發生,因此,要針對休假的類別,進行復工“收心”教育,即針對不同的心理特點,結合復工者的具體情況消除其思想上的余波,有的放矢地進行教育,如重溫本工種安全操作規程,熟悉機器設備的性能,進行實際操作練習等。
對于因工傷和休假等超過三個月的復工安全教育,應由企業各級分別進行。經過教育后,由勞動人事部門出具復工通知單,班組接到復工通知單后,方允許其上崗操作。()對休假不足三個月的復工者,一般由班組長或班組安全員對其進行復工教育。
6、安全考核。
6.1職員的安全技術培訓和考核,由安全生產管理部組織進行,考核內容包括:
a.《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和其他法律法規中的有關規定。
相關方安全管理制度大全(21篇)篇十九
本公司在開普公司展開(施工、送貨、洽公、技術服務、訪問、參觀等)業務活動,在業務活動期間,本公司人員嚴格遵守貴公司以下規定:。
一.接受開普公司之交通管制,廠區內限速行駛.
二.業務人員由業務負責人向出入門崗的警衛報備,并按開普公司門禁管制規定進行換證登記,以規定的.門崗為專用通道.
三.施工活動按規定進行申報、領取(自制)現場施工廣告牌,并認真填寫.
四.由總務、設備、技改指定地點裝接電源(掛牌標示),絕緣良好,,不濫用開普公司之各項資源.
五.相關人員在廠區禁煙現場不得吸煙,違者罰款200元.
六.切實保障相關活動安全,配備齊全之勞動、消防等保護措施,杜絕安全隱患,若發生安全事故將自行負責.
七.嚴格規范作業,整治業務活動之環境、安全事項,保證業務活動區域內5s清潔,減少噪音、空氣等污染.
八.保證所有特種作業操作者均持證(復印件亦可)上崗,杜絕違章操作。
九.接受開普公司各級主管及環境安全管理部門的的監督及提出的合理化意見,并對提出的意見及時進行整改落實.
十.管制相關人員在指定工作區域內活動,按指定路線進出開普公司,無故闖入其它(非活動)區域,罰款100元/人(罰款方式同上).
十一.保證相關人員不為各式有傷風化、影響惡劣之行為;違者將拒絕進入活動現場.十二.管制相關方人員遵紀守法,切實遵循此規則在開普公司工作和活動.
十三.不私自動火作業,如有違反自愿接受接受貴公司《施工管理規范》之規定處罰。十四.相關方人員進入廠區內危險較大的場所時,需按公司規定佩戴相應勞保用品。以上約定本公司業務人員或雇員等應嚴格遵守,且本公司愿意為其提供信譽擔保,如果造成貴公司人員損傷或財物之損失,本公司愿意承擔一切連帶賠償及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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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方單位名稱:_______________相關方責任人:聯系方式:______________相關方監護人:。
日期:
相關方安全管理制度大全(21篇)篇二十
1、首先明確公司的安全目標,例如,減少誤操作,減少各種傷亡,對個人的傷亡,對同事的傷害,對公司的損失等。這是公司的安全目標。如果你是新進員工的話,可以找一下人事處的咨詢這方面的要求。不過,當他們需要你寫安全承諾書的時候,應該會給你提供一份公司的安全目標資料的。
2、開頭:明確了公司的安全目標后,你就要先把公司的安全目標用你應該達到的實際效果總結出來。如下文:
本人某某某,作為某班某隊的一名員工,為保障所在班組成員以及自我的身體健康,生命安全以及公司財產安全,防止并減少安全事故的發生,能使整個班級在安全的生產狀態下完成公司下達的任務,特此鄭重向班組及公司承諾,在工作中必須嚴格履行以下的職責和義務。
3、正文:接下來就要寫正文的。我建議在寫的時候,用一二三這樣的條條來寫,不要寫成整篇的。整篇的讓人看著太籠統,而分條寫,可以清晰明了。而且順序是從大到小,從大的領域寫向小的領域。接下來,我就以一二三等條的方式給大家寫一個樣稿。
4、正文:下面的就是安全承諾書的正文條數羅列。第一:認真遵守公司下達的任何有關安全方面的操作規章制度,認真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安全方針,切實保障所處崗位的安全,并認真執行本人的職責,以避免安全事故的發生。
5、正文:接下來就是態度,在認識安全操作,安全知識上的態度,作為承諾書里的第二條。態度一定要誠懇。讓公司看出你對這方面的認知和理解。第二:不違規操作,不違反公司安全操作條例,正確使用各種操作工具,正確保護各種公司機器設備產品。嚴格執行各種操作守則指南,堅決以安全為第一的態度面對各種緊急事件的發生。類似這樣的態度,就可以了。
6、正文:寫了大的安全方向,還有安全認識態度后,就要寫到具體的工作操作了,就是例如,你在具體的操作工作中,要如何才能避免安全事故的發生,因此就得好好掌握并熟悉操作的流程。因此,就要按下面的方式寫。
第三:熟悉本崗的所有具體安全操作過程,掌握本崗的所有安全操作流程,懂得避免本崗位易出現安全事故的誤操作,并懂得如何預防并杜絕安全事故的發生,會處理,會報警,會撲救,會使用緊急工具,會使用消防工具,會處理并組織同事逃生等。
7、正文:寫過了以上的幾個態度和看法后,就要寫你以后對于安全新知識的認識的學習的能力與態度了。所以,接下來,你就要寫如何配合公司的安全知識的講座,安全新技能的培訓等。就按下面的方式寫。第四:自愿并完全接受公司安排的各類安全知識講座,培訓以及業務能力提高的培訓等。在不斷的工作中,不斷的學習中,切身提高自我的安全,工作業務能力和水平,增強安全防范意識,做到零安全事故的發生。
8、結語:以上的條條,你可以多寫幾條,我只是以大的方面各自寫了一條,當然你可以根據具體的工作而進行分細寫。最好是分細寫,可以好一些,不必太重復就好。寫完了后,就要寫總結語了。總結語,就還是表達一下你對以上所寫的文字的一個綜合的承諾。例如,本人承諾完全遵守以上所寫的各類安全條件,并以公司最新的安全條例為準,絕對不會發生以違反此承諾或公司安全條例的事件。
最后,記得要在承諾書的最后,暑上自己的名字,并寫下你所寫出此承諾書的具體年月日。這樣,一份好的安全承諾書就寫成了。你可以提交給你所在公司的人事科嘍。
文檔為doc格式。
相關方安全管理制度大全(21篇)篇二十一
1、公司各級領導平時要自覺學習貫徹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堅持“五同時”,特別要加強對工人進行經常性教育,教育員工遵章守紀,履行安全職責。
2、各班組要根據工作性質、任務緩急、生產特點、氣候變化,由班組長或班組安全員,進行班前安全講話、班中安全喊話、班后安全講評,抓好典型,加強經驗交流,組織技術示范表演等。
3、各項目部要堅持至少雙周一次安全活動,做到有計劃、有目的、有要求、有步驟,要不斷提高質量,防止流于形式。內容有:
a、傳達貫徹上級指示、通報及有關安全生產文件。
b、檢查有關安全生產規章制度的貫徹執行情況。
c、分析研究事故發生情況,接受教育,提出防范措施。
d、對員工進行有關安全技術、職業衛生知識的教育。
e、交流推廣先進的安全操作經驗,進行技術示范表演。
f、開展反事故斗爭,進行事故演習。
g、參觀安全生產展覽,開展安全生產競賽。
h、發動全員,討論提出解決安全缺陷的合理化建議。
i、總結安全生產規律,表揚好人好事,批評各種錯誤傾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