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為員工提供了就業機會和職業發展的平臺,同時也為股東創造了財務回報。這些公司在競爭激烈的行業中取得了巨大的成功,并贏得了市場份額。
公交公司管理制度(優質13篇)篇一
為保證校內公務、大型活動、重要會議以及政務性接待工作用車的需要,提高工作效率,進一步加強校內公務用車的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一、公務用車日常管理。
1、學校公務用車實行“統一管理、相對固定”的用車制度,由學校行政辦公室統一安排。
2、各部門因組織活動、召開會議、外出調研等,需用公務車輛時,應事先向行政辦公室提出申請,行政辦公室根據具體情況協調統一安排。
3、學校公務用車主要用途為教育教學、教育科研、來賓及專家接待和各部門等公務專用。本著“以人為本”原則,教職工因重大疾病或婚喪等由辦公室先報告校長室,再安排出車并交納相關費用。
4、為節約辦公用車成本,教師參加佛山大市內的教育、教學和教科研活動,用車人員,一般要達到3人或以上才能派車。如用車人員數未達到3人時,則只能自行解決,原則上只能按公共交通工具費用標準報銷;參加佛山大市以外(廣州市除外)的活動,原則上不安排車輛接送,只能乘公共交通車,費用按公共交通工具標準報銷。
5、教師參加教育、教學和教科研活動,如遇公務用車繁忙,需要自行駕駛私家車前往的,須到行政辦公室填寫申請,經行政辦公室主任簽字后方可報銷油費。緊急情況時,請示辦公室同意后可先用私家車,事后及時補填“自駕車申請單”。
6、自駕車報銷油費標準:佛山大市內90元/每趟;廣州市120元/每趟。
7、學校公務用車出車行程實行由辦公室登記制度。
二、車輛保養、維修管理。
程序:保養、維修申報—審批—定點維修—登記歸檔。
1、嚴格控制車內配置,購置必要的車內設備,須向辦公室主任或行政副校長或校長說明,經批準,由行政辦公室開具購置通知單,方可購置,并在行政辦公室驗收、登記歸檔。
2、由學校考察確定車輛維修點,并與維修點簽訂協議,公務車輛統一實行定點保養、維修。
3、公務車輛需要修理和養護,司機應第一時間向辦公室匯報情況,經辦公室主任或行政副校長或校長審批,開具車輛保養或維修單,方可進指定維修點保養或維修,并且辦公室進行登記歸檔,司機負責出廠檢查驗收。
4、公務車輛油卡由學校財務處統一購買和管理,實行“一車一卡”,按車設立賬戶,嚴格執行領用制度。
三、車輛費用支出管理。
學校公務用車費用支出,經辦公室主任或行政副校長證明、審批后,予以報銷。車輛維修費用,由學校財務處與簽訂協議的指定維修點統一結算,報銷時要附修車明細表并與行政辦公室核對無誤后,經行政辦公室主任證明,總務主任或行政副校長或校長審批方可報銷。
四、公務用車停車管理。
1、車輛要按照指定地點停車,未經辦公室允許,司機不得將車停放指定地點以外的地方過夜,否則一切后果由本人負責。
2、學校后門值班人員負責車輛的安全保衛,配合行政辦公室記錄車輛出入校園時間,遇到情況及時報告。
1、司機要牢固樹立安全意識、服務意識,自覺維護學校良好形象,保持車輛的清潔衛生和良好的運行狀況,不開“病”車,不開“英雄”車,駕車期間嚴禁飲酒。因違反交通規則被罰款,由司機本人承擔,不予報銷,同時酌情扣發安全獎。
2、司機要忠于職守,自覺遵守請假制度。服從辦公室的調度指揮,保持通訊通暢,保證工作用車隨叫隨到。
3、負責做好汽車的日常定期清潔、保養、檢測、維修工作,保持車況良好,杜絕機械行車事故,發現隱患及時維修。
4、車輛如發生交通事故,司機應首先保護好現場,并及時報告相關部門和保險公司。因司機違反交通規則造成的損失,由其本人承擔經濟責任,并給予一定的處罰。
5、工作日內不出車時,司機不能到處逗留,要在司機室待命。
車輛由辦公室統一調度使用,不得私自出車,禁止公車私用,因公車私用造成后果的,按照有關規定處理和追究。司機要協助各部門外出辦事時要先向辦公室申請、登記。
6、節假日、雙休日,駕駛員不出車時應將車輛鑰匙交辦公室保管。
7、司機不準擅自將車輛借予他人。
8、按時做好年審、繳費、辦理保險等工作。
9、完成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公交公司管理制度(優質13篇)篇二
第一條為了發展、改善城市公共交通,規范城市公共交通活動,維護乘客、經營者和從業人員的合法權益,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省行政區域內城市公共交通規劃、建設、經營和管理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城市公共交通,包括城市中供公眾乘用的公共汽車(含大、中、微型公共汽車)、出租汽車、軌道交通等交通方式。
第三條城市公共交通屬市政公用事業,是城市交通的主體,應當優先發展。城市公共交通發展應當符合城市總體規劃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并與經濟發展、城市建設、環境保護等相適應。
城市公共交通推行公司化、規模化經營,逐步形成以公共汽車為主體,出租汽車等其他交通方式為補充的城市公共交通體系。
第四條城市公共交通發展應當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確保城市公共交通優先發展,在規劃、建設、管理和資金投入等方面建立保障體系,并優先扶持發展公共汽車,建立合理的運行機制和價格機制。
鼓勵社會資金進入城市公共交通領域,促進投資主體多元化。
第五條省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省城市公共交通監督管理,其所屬城市公共交通管理部門負責相關具體工作。
市、州人民政府和地區行政公署、縣級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城市公共交通監督管理,其所屬城市公共交通管理部門負責相關具體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城市公共交通管理工作。
第六條城市公共交通實行特許經營制度。
從事城市公共交通經營應當依法取得經營權。
從事城市公共交通運營的經營權人應當與車輛所有權人相一致。
第七條鼓勵利用高新技術和科學管理方式,推進智能公共交通系統建設。
第二章規劃和建設
第八條城市綜合交通體系規劃、城市公共交通專項規劃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組織規劃、建設、公安和交通等部門編制,經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專家評審通過后,按照國家規定批準并納入城市總體規劃。
第九條城市綜合交通體系規劃應當明確城市公共交通發展目標和戰略,確定城市公共交通在城市綜合交通體系中的定位、比例和規模、優先發展城市公共交通的措施、線網布局、城市交通與區域交通的銜接方式優化方案等。
城市公共交通專項規劃應當包括:各種城市公共交通方式的構成比例和規模、城市公共交通設施的用地范圍、樞紐和場站、線網布局、設施配置以及公共汽車專用道等。
第十條城市綜合交通體系規劃、城市公共交通專項規劃所涉及的用地應當符合城市總體規劃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其所確定的城市公共交通樞紐、停車場、保養場、線路首末站、調度中心等設施用地,符合《劃撥用地目錄》的,應當采取劃撥方式供地。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非法侵占城市公共交通設施用地或者變更其用途。
第十一條城市公共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會同公安、規劃等相關部門,按照城市綜合交通體系規劃、城市公共交通專項規劃設置城市公共交通樞紐、線路、站點、調度中心等。
新建、改建、擴建城市道路、機場、火車站、長途汽車站、大型居住區和其他客流集散地等工程項目,應當按照有關標準設計、建設城市公共交通樞紐、站點等設施,有條件的路段應當規劃設置港灣式停靠站、公共汽車專用道和公共汽車優先通行的信號裝置、標志等。
城市公共交通設施應當和主體工程同步設計、同步建設、同步驗收、同步交付使用。城市公共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參與城市公共交通設施工程的驗收。
第十二條社會投資建設的城市公共交通設施實行誰投資誰受益的原則,并向城市公共交通行業開放,不得擅自停止使用或者改作他用。
政府投資建設的站場和出租汽車停靠站不得收取費用。
第十三條未經城市公共交通管理部門批準,不得擅自設置、遷移、拆除、占用或者關閉城市公共交通設施。
因城市建設確需拆除、占用或者關閉城市公共交通設施的,應當予以補建;不能補建的,應當采取補救措施,并按照有關規定給予經濟補償。
未經城市公共交通管理部門同意,不得在城市公共交通設施上懸掛、架設宣傳標語及其他物品。
不得污損、涂改、覆蓋、毀壞城市公共交通設施。
禁止在城市公共交通站點擺攤設點及其他妨礙城市公共交通站點使用的行為。
第十四條設置城市公共交通線路應當遵循出行便捷、換乘方便的原則,并符合行業標準和當地城市綜合交通體系規劃、城市公共交通專項規劃。
公共汽車停靠站和出租汽車臨時停靠站的設置,應當由城市公共交通管理部門和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共同按照有關規定,結合乘客需要,在條件允許的路段合理設置,并不得影響行人通行。
未經城市公共交通管理部門和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變更公共汽車停靠站和出租汽車臨時停靠站。
第十五條經當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同意,符合條件的單行道可以允許公共汽車雙向通行;符合條件的主要道口,可以設置公共汽車優先通行標志、信號裝置。
第十六條公共汽車站牌應當標明線路編號、首末班車發車時間、所在站點和沿途停靠站點的名稱、行駛方向等內容,并保持清晰、完好。
第十七條城市公共交通站點以地名、街道名、歷史文化景點和公共服務機構名稱命名,由城市公共交通管理部門確定。
不同線路的同一站點應當使用同一站名。
第十八條城市公共交通納入公共財政體系。城市人民政府應當對城市公共交通樞紐、場站建設、車輛和設施裝備的配置、更新給予必要的資金和政策支持。城市公用事業附加費、基礎設施配套費等政府性基金應當向城市公共交通傾斜。
第三章經營管理
第十九條公共汽車線路經營權獲得者應當在取得經營權并辦理完相關手續后30日內開始運營。
出租汽車經營權獲得者應當在取得經營權并辦理完相關手續后15日內開始運營。
第二十條城市公共交通經營者應當承擔社會公益性服務和政府指令性任務。
承擔社會公益性服務的支出,由城市人民政府核實后進行補貼。
完成政府指令性任務的支出,城市人民政府應當及時予以補償。
政府指令性任務應當按照國家法律、法規和城市人民政府制定的應對突發事件應急預案有關規定確定。
第二十一條經營者應當依法與從業人員簽訂勞動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經營者以承包方式經營的,應當與承包人簽訂承包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并按照承包合同加強對承包人的監督管理,依法對其生產經營過程中的違法行為承擔責任。
經營者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安排從業人員的工作和休息。
第二十二條城市公共交通從業人員,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年滿18周歲,不超過法定退休年齡;
(二)無職業禁忌癥;
(三)經城市公共交通管理部門考核合格。
從事城市公共交通車輛駕駛的,還應當持有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核發的與準駕車型相符合的機動車駕駛證,3年內未發生負有主要責任或者全部責任的重、特大交通事故。
第二十三條從事城市公共交通經營的企業應當取得經營資格證。
出租汽車駕駛員應當依法取得城市出租汽車駕駛員客運資格證;城市公共汽車駕駛員應當持有服務上崗證。
城市公共交通經營者投入運營的車輛應當到城市公共交通管理部門辦理車輛運營證,實行一車一證。
經營資格證、客運資格證和車輛運營證由城市公共交通管理部門核發。
第二十四條城市公共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學習培訓制度,對經營者及其從業人員進行法律法規、安全保障、職業道德、服務規范等培訓。培訓不得收取費用,所需資金由城市人民政府保障。
第二十五條道路、地下管線等城市基礎設施施工或者其他原因影響運營安全及暢通,確需調整線路的,城市公共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會同市政管理、公安機關交通管理等部門對運營線路進行調整,并于實施前15日向社會公告。公告期滿后,經營者應當按照調整的線路運營。
第二十六條城市公共交通特許經營權的轉讓,應當遵守《貴州省城市公共客運交通特許經營權管理條例》的規定。
取得經營權未滿2年或者經營權期限剩余不足2年的,不得轉讓。
整體出讓的經營權轉讓的,應當整體轉讓。
違反前三款規定轉讓的,轉讓無效。
第二十七條設區的市和縣、市、特區城市公共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每年對經營者的運營服務質量、安全運行等情況進行1次綜合考核,考核結果應當向社會公布,接受社會監督。
第二十八條城市公共交通車輛應當符合規定的車型及技術條件。更新車輛的,應當報省城市公共交通管理部門核準。
非城市公共交通車輛禁止使用城市公共交通頂燈、專用識別色等標志、標識。
第二十九條利用城市公共交通設施和運營車輛設置廣告,應當經當地城市公共交通管理部門批準,并依法辦理相關手續。
廣告的設置應當符合城市公共交通設施管理規范,不得影響交通安全。
第四章運營服務
第三十條城市公共交通經營者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加強對運營車輛的檢查、保養和維修,保證運營車輛技術性能良好;
(七)遵守城市公共交通的其他服務規范。
第三十一條城市公共交通從業人員運營服務時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二)按照核準的收費標準收費;
(三)向乘客提供有效的發票;
(四)執行有關免費乘車的規定;
(七)隨車攜帶運營證,按照規定放置或者佩戴客運資格證、服務上崗證等有關證件;
(八)出租汽車駕駛員空車待客時,應當顯示空車標志,夜間亮化空車標志燈和頂燈;
(十)城市公共交通調度員應當按序按需調度、及時疏散乘客;
(十一)遵守城市公共交通的其他服務規范。
第三十二條城市公共交通從業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敲詐、勒索或者刁難乘客;
(二)欺行霸市、強拉強運或者以其他方式擾亂城市公共交通秩序;
(三)故意利用城市公共交通車輛堵塞交通;
(四)聚眾滋事影響社會公共秩序。
第三十三條出租汽車駕駛員在運營服務中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開啟空車標志接受乘客招停后,拒絕乘客合理運送要求;
(二)空車時,關閉空車標志接受乘客招停或者停車攬客;
(三)載客運營途中無正當理由中斷服務;
(四)無正當理由,未按照預約租車要求在規定的時間到指定地點載客;
(五)出租汽車駕駛員未選擇捷徑路線送乘客到達目的地或者未經乘客允許繞道行駛;
(六)計程、計時收費的出租汽車,駕駛員招攬他人合乘;
(七)私自拆卸、調整出租汽車計價器。
第三十四條公共汽車運營中發生故障不能正常行駛時,駕駛員、乘務員應當及時協調、組織乘客無需二次購票乘坐同線路同方向的車輛,同線路同方向車輛的駕駛員、乘務員不得拒絕。
第三十五條乘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駕駛員、乘務員有權拒絕提供服務:
(一)攜帶易燃、易爆、劇毒等危險品或者影響公共乘車環境物品乘車的;
(二)不能辨認自己行為的醉酒者,無人陪同乘車的;
(三)攜帶貓、狗等動物乘坐公共汽車的;
(五)不承擔規定的出租汽車租車費和路、橋通行費的;
(六)在禁止停車或者下客的路段要求下車的。
第三十六條乘客應當承擔下列義務:
(一)遵守乘車秩序;
(二)按照規定支付車費,出示月票或者免費乘車證件;
(三)不得在城市公共交通車輛內吸煙、隨地吐痰或者亂扔雜物;
(四)不得有妨礙他人正常乘車或者影響他人人身安全、健康的行為。
第三十七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乘客可以拒絕支付車費:
(一)不按照規定標準收費的;
(二)不提供有效發票的;
(三)使用乘車卡乘坐城市公共交通車輛時,驗卡設施發生故障的;
(四)出租汽車計價器發生故障,不能正常使用的。
第五章監督和投訴
第三十八條各級城市公共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城市公共交通管理工作的`監督檢查。上級城市公共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對下級城市公共交通管理部門的管理活動進行監督檢查。
省城市公共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制定城市公共交通安全行車、服務質量、車容車貌等方面的標準和規范。
第三十九條城市公共交通管理部門和相關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不依法核發資格證、車輛運營證等證件;
(二)利用職務之便索取、收受他人財物或者牟取其他利益;
(三)參與非法運營活動或者為非法運營提供保護;
(四)對根據乘客需要跨區域合法運營的出租汽車罰款、扣車;
(五)損害城市公共交通經營者和從業人員合法權益的其他行為。
第四十條城市公共交通管理人員執法時,應當統一標志標識、著裝整齊、使用執法專用的示警燈。對城市公共交通運營活動進行檢查時,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并向當事人出示行政執法證件。
城市公共交通管理部門執法時應當使用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統一格式的執法文書。
城市公共交通管理部門執法時,執法人員與當事人有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
城市公共交通執法人員駕駛執法車輛在城市道路上執法檢查時,不得影響其他車輛的正常通行。
第四十一條城市公共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建立舉報、投訴制度,公開舉報、投訴電話、通信地址、電子郵箱,接受社會監督。
城市公共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自受理舉報、投訴之日起15日內調查處理完畢;情況復雜的,經受理單位主要負責人同意,可以延長15日。對實名舉報、投訴的,調查、處理結果應當及時反饋舉報人、投訴人,并對舉報人、投訴人信息保密。
舉報人、投訴人應當提供車輛牌照號碼或者車票等有關證據。
第四十二條城市公共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制定并按照規定啟動城市公共交通突發事件應急預案。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四十三條違反本條例規定的,由城市公共交通管理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依法處罰。
第四十四條違反本條例第十二條第一款規定的,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責令停業整頓。
第四十五條違反本條例第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的,責令改正,恢復原狀,可以視情節輕重處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十三條第三款、第四款規定的,責令改正,恢復原狀,可以視情節輕重處以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六條違反本條例第十九條規定的,責令限期運營;逾期不運營的,終止其經營權。
第四十七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二款規定,未簽訂承包合同的,責令15日內進行整改;逾期未整改的,責令停業整頓。
第四十八條根據本條例第二十七條的規定,經營者綜合考核不合格的,責令限期整改,拒不整改或者連續2年考核不合格的,終止其經營權。
第四十九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二款規定的,沒收頂燈等專用標志物品,責令改正,并處以50元罰款。
第五十條違反本條例第三十條第一項或者第六項規定的,責令限期整改。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條第二項、第三項、第四項或者第五項規定的,責令限期整改,處以50元罰款。
第五十一條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一條第一項、第七項或者第八項規定的,責令改正,處以50元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一條第四項規定的,責令退還車費,處以50元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一條第六項規定的,處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一條第九項規定的,處以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二條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二條規定的,可以暫扣客運資格證、服務上崗證1至3個月;情節嚴重的,暫扣半年至1年;情節極其嚴重的,吊銷客運資格證、服務上崗證。
第五十三條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或者第四項規定的,處以200元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以500元罰款,暫扣客運資格證3至5天;情節極其嚴重的,暫扣客運資格證1至3個月,暫扣車輛運營證,停業整頓2至5日。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五項規定的,責令退還乘客車費,處以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三條第六項規定的,處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四條未取得客運資格證、服務上崗證的人員從事城市公共交通運營服務的,責令停止服務,對經營者處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五條經營者被處以停業整頓,其車輛在處罰期間運營的,延長停業整頓期限2至3倍,并責令其車輛在指定地點停放。
第五十六條在公共汽車站點沿道路前后30米內路段停放其他車輛的,予以警告,責令其改正。
第五十七條經營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城市公共交通管理部門可以終止其經營權:
(三)未經城市公共交通管理部門批準,停止運營并拒不整改的。
第五十八條未取得城市公共交通經營權從事城市公共交通運營的,沒收違法所得,暫扣車輛,并處以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依法扣留未取得城市公共交通經營權從事城市公共交通運營的車輛,應當向當事人開具違法通知書、暫扣憑證。當事人應當在15日內到城市公共交通管理部門接受處理。
被暫扣的車輛,應當妥善保管。暫扣的車輛在規定期限內因非自然原因造成的損壞,由城市公共交通管理部門負責賠償。
自車輛暫扣之日起超過15日,并且經公告3個月當事人不到城市公共交通管理部門接受處理的,城市公共交通管理部門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處理暫扣的車輛。
第五十九條城市公共交通管理部門和相關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規定的,由上級行政機關或者監察機關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及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七章附則
第六十條本條例下列用語的含義是:
城市公共交通設施,是指城市公共交通停車場、保養場、調度室、樞紐、起止站、停靠站、出租汽車臨時停靠站、站牌、公共汽車專用道、公共汽車優先通行信號裝置、標志等。
經營權,是指城市公共交通特許經營權。
城市公共交通從業人員,是指從事城市公共交通運營、為乘客提供服務的駕駛員、乘務員和調度員。
第六十一條城市軌道交通管理辦法另行制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維護城市道路交通秩序,預防和減少交通事故,提高城市道路通行效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等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在本市中心城區規劃范圍內的車輛駕駛人、行人、乘車人以及與城市道路交通活動有關的單位和個人,均應遵守本條例。
第三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城市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協調機制,組織發展改革、公安、規劃、交通、建設、市政、環境保護等有關部門對城市建設項目進行交通影響評價,制定城市道路發展規劃和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規劃,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中長期規劃及年度計劃。
第四條 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本市城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發展改革、規劃、交通、建設、市政、環境保護、質量技術監督、工商行政、安全生產監督等有關部門和區人民政府應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共同做好城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條 根據城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需要聘用的道路交通安全協管員,負責協助交通警-察維護城市道路交通秩序,對城市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進行勸阻。
道路交通安全協管員應當經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培訓合格后,方能上崗。
第六條 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社區及其他組織,應當對本單位人員進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建立并落實交通安全制度。
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和學校應當將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納入法制教育的內容。
新聞出版、廣播、電視、網絡等有關單位應當對社會公眾進行道路交通安全宣傳教育,普及交通安全知識,發布道路交通安全公益廣告。
第七條 從事道路營運的單位和個人,必須嚴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及有關安全規定,在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指導下開展交通安全學習和宣傳教育活動,預防道路交通安全事故發生。
第二章 車輛和駕駛人管理
第八條 機動車所有人應當依法申請辦理機動車登記手續。未列入國家機動車產品公告和未經許可進口的機動車,不予登記。
第九條 機動車號牌應當懸掛在車前后規定位置,保持清晰、完整,不得故意倒置、折疊、重疊、遮擋、涂改、污損或有其他影響號牌識別的行為。
機動車臨時號牌應當粘貼在機動車前窗玻璃內側右上角。
第十條 專門用于接送幼兒園兒童及中小學生的客車,應當在駕駛室兩側噴涂核載人數,在車身前后明顯位置噴涂校車字樣,并保持安全技術狀況良好,專車專用。
專門用于接送幼兒園兒童及中小學生的客車駕駛人應當具有三年以上與準駕車型相符的安全駕駛經歷。
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對幼兒園及中小學校專門用于接送幼兒園兒童及中小學生的客車數量、駕駛人情況進行登記。
第十一條 對電動自行車、殘疾人機動輪椅車實行登記制度,具體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二條 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記錄并無償提供機動車、機動車駕駛人的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記錄、累積記分和發生交通事故情況等信息。
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或者駕駛人應當經常查詢車輛及其本人的交通安全記錄。聘用機動車駕駛人的,應當要求被聘用人提供交通安全記錄。
第三章 道路通行條件
第十三條 城市道路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標準設置交通標志、交通標線、交通信號燈等交通信號,并保持清晰、醒目、準確、完好。
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或者有關部門應當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暢通的需要,及時增設、調換、更新交通信號。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設置、移動、占用、損毀、涂改交通標志、交通標線、交通信號燈。
第十四條 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審批新開或調整城市公共汽車、長途汽車、旅游汽車線路、站(點)或者出租車上下客的臨時停靠站(點),應當征求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意見。妨礙交通安全暢通的,有關單位應當根據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意見及時調整。
第十五條 占用城市道路施工作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政行政主管部門在辦理有關許可手續時,應當征得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同意:
(一)在交叉路口、單行道、學校周邊道路上施工作業的;
(二)在高架路、城市快速路或者立交橋封閉的機動車道上施工作業的;
(三)在交通流量高峰期施工作業的;
(四)需要中斷交通施工作業的;
(五)其他影響道路交通安全的情形。
因緊急搶修地下設施影響道路交通的,施工單位應當在搶修的同時報告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和市政工程管理機構。
第十六條 經批準占用城市道路施工作業的,施工單位應當提前向社會公示,并遵守下列規定:
(一)在批準的路段和限定的時間內施工、完工;
(四)作業人員按照規定穿戴反光服飾;
(五)施工車輛開啟黃色標志燈和危險報警閃光燈;
(六)作業完畢,及時修復損毀路面,并清除現場遺留物。
第十七條 大型文化、體育、商貿等活動的組織單位或者舉辦單位,應當將活動方案、參加人數、車輛數量等事項提前告知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需要采取限制交通措施或者作出與公眾的道路交通活動直接有關的決定的,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提前向社會公告。
第四章 道路通行規定
第十八條 機動車信號燈和非機動車信號燈表示:
(一)綠燈亮時,準許車輛通行,但轉彎的車輛不得妨礙被放行的直行車輛、行人通行;
(二)黃燈亮時,車輛應依次停在停止線以外,但已越過停止線的可以繼續通行;
(三)紅燈亮時,禁止車輛通行。
第十九條 機動車進出或者穿越道路的,應當讓在道路內正常行駛的車輛、行人優先通行。
在設有主路、輔路的道路上,進主路的機動車應當讓在主路上行駛的和出主路的機動車先行,輔路上行駛的機動車應當讓出主路的機動車先行。
第二十條 駕駛自行車、電動自行車、殘疾人機動輪椅車等非機動車,應當在非機動車車道內行駛;在沒有劃設非機動車道的道路上,應當靠車行道的右側行駛。
第二十一條 不得擅自拆除、改裝電動自行車、殘疾人機動輪椅車限速裝置或者實施其他影響限速行為。
第二十二條 駕駛自行車、人力三輪車必須年滿十二周歲;駕駛電動自行車和殘疾人機動輪椅車必須年滿十六周歲。
殘疾人機動輪椅車只供殘疾人單人代步使用,不得用于營運。駕駛殘疾人機動輪椅車的人員,應當是下肢殘疾、身體其他部位正常,并持有殘疾證。
成年人駕駛自行車、電動自行車,在確保安全的前提下,在城市道路上可以載一名十二周歲以下的未成年人。
第二十三條 行人不得在車行道上推銷商品、散發宣傳品及其他物品,不得實施妨礙道路交通安全的其他行為。
第二十四條 載貨汽車車廂不得載客;在留有安全位置的情況下,車廂內可以附載臨時作業人員一至五人。
乘坐載貨汽車時,不得站立或者坐在車廂欄板上;載物高度超過車廂欄板時,貨物上不得載人。
第二十五條 生產時已裝備安全帶的機動車在行駛時,駕駛人和乘車人應當按照規定使用安全帶。
第二十六條 禁止非機動車在高架路和立交橋上通行。
禁止拖拉機、摩托車(依法執行公務的除外)、低速載貨汽車、三輪汽車、輪式自行機械車、人力架子車、畜力車在城市建成區道路上通行。
限制長途營運載客汽車、載貨汽車、危險物品運輸車、牽引車、人力三輪車(老年人代步三輪車除外)在城市建成區道路上通行。確需通行的,應當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準,辦理通行證件,并按照指定的時間和路線行駛。
第二十七條 禁止偽造、變造、買賣、轉借、轉讓或者使用偽造、變造、轉借、轉讓、作廢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核發的通行證件。
第二十八條 在城市禁鳴區內禁止機動車鳴喇叭。禁鳴區由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公告并設置禁鳴標志。
第二十九條 駕駛機動車不得在道路上競逐或者故意圍堵正常行駛的車輛。
第五章 停車場建設和車輛停放管理
第三十條 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會同規劃、市政、交通、建設等部門編制本市城市規劃區內的停車場建設規劃,經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公布實施。
經批準的停車場建設規劃,應當嚴格執行,不得擅自變更。確需變更的,應當按照原批準程序報經批準。
第三十一條 新建、改建、擴建公共建筑、商業街區、居住區、大(中)型建筑等,應當按照標準規劃和建設停車場。停車場建設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
現有的公共建筑、商業街區、居住區、大(中)型建筑未按照規定配建停車場或配建的停車場達不到標準的,應當限期補建或者與其他單位聯建。
已建成投入使用的停車場不得擅自停止使用或者改作他用。
第三十二條 按規劃建設的公共停車場和向社會開放的停車場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停車場的出入口、停車帶、通行道等符合設計要求;
(二)停車場的照明、通訊、消防等設施齊全;
(三)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和安全防范措施;
(四)有與停車場規模相適應的管理人員;
(五)按規定設置安全指示標志;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三十三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制定土地、資金補助等方面的優惠政策,鼓勵單位或個人投資建設立體、地下停車場等公共停車場。
住宅小區、單位的停車場,在滿足本小區、單位停車需要的情況下,可以向社會開放,并可收取合理的服務費用。
第三十四條 設立臨時停車場應當按照規定向市公安機關提出申請。市公安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準予許可的決定。
第三十五條 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會同規劃、市政、建設等部門根據道路狀況、交通流量、停車需求等情況制定城市道路停車泊位施劃規劃,并將施劃規劃草案向社會公布,廣泛征求公眾意見。
單行道、寬度超過十一米且機動車道與非機動車道之間未設置隔離設施的道路、有條件的住宅小區周邊區域,應當納入城市道路停車泊位施劃規劃。
第三十六條 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會同市政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規劃施劃停車泊位,設置交通標志、標線;并設置明顯的停車標志,明示停車泊位的使用時間。其他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設置、占用、撤銷道路停車泊位,或者在停車泊位內設置停車障礙。
行政機關辦事大廳、行政服務中心門前應當施劃免費停車泊位。
第三十七條 機動車應當停放在停車場和施劃的停車泊位內。
禁止在下列范圍內停放機動車:
(一)設有禁停標志、標線的路段和區域;
(二)機動車道和非機動車道、人行道之間設有隔離設施的路段;
(三)人行道(按規定施劃的停車泊位除外);
(四)人行橫道和施工地段(施工車輛除外);
(七)法律、法規規定禁停的其他路段和區域。
裝有易燃、易爆等危險物品的車輛,應當停放在規定地點,不得停放在公共停車場和住宅小區、單位向社會開放的停車場。
第三十八條 機動車停放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在道路停車泊位內,按順行方向依次停放,車身不得超出停車泊位;
(二)借道進出停車場或者道路停車泊位的,不得妨礙其他車輛或者行人正常通行;
(三)不得在城市公共汽車站(點)、出租車上下客的臨時停靠站(點)及其前后三十米以內的路段停放。
第三十九條 機動車在道路上臨時停車時,駕駛人不得離車,并應當按順行方向,車身右側距道路邊緣三十厘米內停放;夜間或者遇風、雨、雪、霧等低能見度氣象條件時,同時開啟危險報警閃光燈、示廓燈、后尾燈。
第四十條 公共電車、公共汽車進出停靠站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在停靠站一側單排靠邊停車;
(二)暫時不能進入停靠站的,在最右側機動車道單排等候進站;
(三)不得在停靠站以外的地點停車上下乘客;
(四)駛離停靠站時,依次單排順序行駛。
第四十一條 機動車在經營性停車場或者停車泊位停放的,經營管理單位應當發給停放憑證,并履行車輛看管義務。
機動車停車收費應當嚴格執行價格行政主管部門核定的標準,并使用稅務部門統一監制的發票。
第四十二條 占用市政公用設施或由政府投資建設的機動車停車場或停車泊位,收取的停車費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侵占、截留、挪用。
第四十三條 非機動車在城市道路上停放,應當停放在規定地點。城市道路上未施劃停放地點的,非機動車停放不得妨礙其他車輛和行人通行。
第六章 交通事故處理
第四十四條 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接到交通事故報警,應當立即派交通警-察趕赴現場。有人員傷亡的,應當及時通知急救、醫療、消防等有關部門。發生特大或者其他有重大影響的交通事故,應當向上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和市人民政府報告;涉及營運車輛的,應當同時通知市人民政府有關行政管理部門。
第四十五條 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經過勘驗、檢查現場的交通事故,應當根據事故成因以及當事人的行為對發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確定當事人的責任,并自勘查現場之日起十日內制作交通事故認定書,送達當事人。
第四十六條 發生交通事故,不屬于依法應當保護現場并立即報警的情形,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雙方當事人應當立即撤離現場,恢復道路交通,并可自行協商處理損害賠償事宜:
(一)機動車兩方之間發生的不涉及第三方的;
(二)機動車能夠駕駛行走的;
(三)機動車均在河南省內財產保險公司投保了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的;
(四)沒有人員傷亡,且基本事實清楚,任何一方財產損失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內的。
第四十七條 當事人自行協商處理損害賠償事宜的,應當在事故現場相互交換駕駛證、車輛行駛證及交強險憑證等有關信息,向各自的保險公司報案,并可以使用攝像、拍照等方式記錄事故現場。
當事人對事故事實、成因無爭議的,應當如實填寫《鄭州市機動車交通事故快速處理記錄書》,并共同簽名確認。
當事人應當于事故發生的二十四小時內持《鄭州市機動車交通事故快速處理記錄書》、駕駛證、行駛證及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保單等資料,共同到交通事故保險理賠服務中心辦理定損、理賠手續。
第四十八條 非機動車之間、非機動車與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損害賠償責任,依各方當事人的過錯程度承擔。無法確認各方當事人的過錯的,由各方當事人共同承擔。
第四十九條 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爭議,當事人可以自行協商解決,也可以共同請求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進行調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五十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河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條例》已規定處罰的,從其規定;未作規定的,按本條例規定予以處罰。
第五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并按下列規定進行處罰:
(五)駕駛機動車違反交通信號燈指示的,處以二百元罰款;
(七)機動車駕駛人未按規定使用安全帶的,處以五十元罰款;
(十)偽造、變造、買賣、轉借、轉讓或者使用偽造、變造、轉借、轉讓、作廢的由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核發的通行證件的,收繳證件,并處以五百元罰款。
第五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的,由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對機動車駕駛人處以二百元罰款;對非機動車駕駛人處以二十元罰款。
第五十三條 機動車駕駛人在城市禁鳴區內鳴喇叭的,由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給予警告或者五十元罰款。
第五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影響道路交通安全的,由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恢復交通;拒不執行的,可以暫扣其施工工具和設備,并移送有關部門依法給予處罰:
(一)未經批準,擅自占用道路施工的;
(二)超越批準的路段或時間占用道路施工的;
(三)道路施工未按規定設置警示標志或者采取防護措施的;
(四)道路施工有其他影響道路交通安全的行為的。
施工單位拒不停止違法行為、恢復交通的,由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組織恢復交通,所需費用由施工單位承擔。
第五十五條 新建、改建、擴建公共建筑、商業街區、居住區、大(中)型建筑,未按照規劃要求和標準配建、增建停車場的,由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并依法給予處罰。
第五十六條 未經許可擅自設立臨時停車場的,由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責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處以二千元罰款。
第五十七條 擅自停用公共停車場或者改變公共停車場用途的,由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恢復,逾期不恢復的,從停用或者改變用途之日起按每日每平方米三元處以罰款。
第五十八條 交通警-察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其所在單位或有管理權限的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為不符合條件的機動車發放登記證書、行駛證、號牌、檢驗合格標志的;
(二)舉辦或者參與舉辦收費停車場等經營活動的;
(三)違法扣留車輛及其行駛證、號牌或機動車駕駛證的;
(四)使用依法扣留的車輛的;
(五)違反規定攔截、檢查正常行駛的車輛的;
(六)徇私舞弊,不公正處理交通事故的;
(七)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財物或者謀取其他利益的;
(八)當場收取罰款不開具罰款收據或者不如實填寫罰款額的;
(十)擅自改變處罰的種類和幅度的;
(十一)不履行法定職責的。
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有前款所列行為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相應的行政處分。
第八章 附 則
第五十九條 市人民政府確定的城際公路的交通安全管理,向社會公告后,按照城市道路管理。
公交公司管理制度(優質13篇)篇三
第一條 為了加強公司各種機動車輛管理,確保行車安全,提高辦事效率,減少經費開支,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制度適用于公司現有車輛。
第三條 使用范圍(公司所有車輛)
1、公司員工在本地或短途外出開會、業務需要、出差迎送。
2、接送公司賓客和來公司辦事人員。
3、企業貨物運輸。
4、其他緊急和特殊用車。
第四條 車輛使用實行派車制度;任何部門用車,必須頭一天下班前,向行政部經理申報,才好按序安排派車。每次派車需經部門經理同意,填寫用車申請單,車隊長許可,行政經理審批,按申請單內容填寫派車單,然后由車隊調度員安排,并做派車備案后,方可派車,回來后應第一時間到行政部簽到并上交派車單統計。車隊辦公室要有人值班,車隊安排輪流值班,搞好衛生,做好當日出車統計,做到查有可依。
1、公司車輛實行定人定車,公司公務小車除副總和副總以上的領導可以配專車外,其他部門領導不配專車,但可優先使用。
2、各部門公務使用車輛時,應事先填寫“出車申請單”,經部門主管核準后,交于行政部統一審批并開具派車單,由車隊調度員統一調派。無論任何用車情況,其他部門及人員無權調派。長途派車可由調度員輪換安排。
3、駕駛員必須服從車隊長的管理,聽從調度員的調派,調度員為車隊長的助手。在沒有接到派車單之前,駕駛員應在車隊辦公室待命,不能在宿舍睡覺,嚴禁駕駛員接受任何無派車單的出車任務。若有特殊情況,須有公司領導或行政部負責人的電話通知。駕駛員若無派遣通知出車,按私自出車對待,由此產生的一切后果由駕駛員一人承擔。
4、嚴格控制私人用車和外單位用車,如特殊情況私人用車,須經公司領導同意,并酌情收取油料費。
第五條 駕駛員按照派車指令、行車路線和目的地行車。司機因公出車發生的過路費、停車費、油費、誤餐費等先由調度員初審,再由行政部、財務部嚴格審核,每次報銷的單據必須填寫當次出車的時間、地點、事由、里程數等詳細內容,并附派車單。
第六條 用車完畢,駕駛員填寫用車實際情況記錄,認真按要求填寫派車單內容,回公司應及時交回行政部作統計。
第七條 對同一方向、時間的派車要求盡量合用,減少派車次數和成本。
第八條 公司所有車輛均由公司車隊統一管理調派,車輛駕駛員為車輛安全第一責任人。
第九條 公司所有車輛均建立車輛檔案,須填寫車輛登記表。駕駛員如實填寫用車里程和耗油量。車輛加油用公司油卡,特殊情況需現金加油需電話請示領導,并保留加油票,否則不予報銷。
第十條 公司所有車輛實行專人保養責任制。駕駛員發現無力排除的故障,應及時報告車隊長,車輛不得帶病出車。嚴禁將車交由無證人員或其它證件不符人員駕駛。
第十一條 公司車輛由公司車隊統一計劃使用,各部門和駕駛員應顧全大局,聽從指揮、調度,必須保持手機通訊暢通。
第十二條 所有車輛按月進行內部財務核算,列入成本效益考核范圍。 第十三條 公司車輛必須按規定停放在指定地點,一般不允許在外過夜。因保管不善造成車輛被盜、損壞,駕駛員及車隊負責人共同承擔部分賠償責任。
第十四條 如公司實行派車接送制度,因臨時性或長久性改變行車時間、路線,均應由當事人事先報告車隊長,車隊長通知駕駛員和全體乘車人員。
第十五條 公司車輛發生過戶時,需提前報車隊審核,總經理審批,否則由當事人承擔全部責任。
第十六條 每月10日前將上月車輛產生的各種費用及車輛行駛里程,由車隊匯總后報相關部門。
第十七條 車輛管理要求
1、下班后車輛須按規定停放到指定地點,不得擅自公車私用。凡酒后開車或私自出車肇事的,除賠償由此造成的全部經濟損失外,個人醫療、護理等費用自理。
2、公司車輛:周日休息的管理人員和員工,不得私自用車。特殊情況請示行政部主管或公司領導同意后,方可用車。
3、車輛出門時,駕駛員應主動配合保安檢查,裝卸貨物時要認真核查貨物類別、數量,并時常做到自檢自查。
第一節 目的
第一條 為杜絕和減少企業車輛安全事故,保障企業財產和人員的安全,不斷提高員工安全運營的自覺性,發揮其積極性,防止和糾正違法違規行為,規范勞動紀律,以維護公司正常生產運營和工作秩序,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節 安全守則 第二條 駕駛員必須嚴格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有良好的職業道德,嚴格遵守安全駕駛操作規程,隨帶駕駛證、行駛證及相關有效證件。駕車時不準閑談、吸煙、吃零食,不準穿拖鞋駕駛車輛,嚴禁酒后駕車。做到安全、節約、高效、快捷。
第三條 凡屬企業車輛必須每次出車進行一次車輛安全檢查,確保制動、轉向、燈光、信號良好。
第五條 駕駛員必須每周對所駕駛車輛進行一次詳細的安全自檢工作,并由該駕駛員所在部門負責人簽字認可。于每月5日前將上一月檢查記錄統一交車隊負責人。
檢查項目:
1、檢查水、潤滑油是否正常。
2、轉向部分:方向盤的緊固螺絲、轉向桿聯接塊、橫直拉桿和尚頭、緊固螺帽、開口銷是否緊固。
3、制動部分:檢查剎車油是否達到標準(剎車油只可固定用一個品牌的)、連接油管是否有漏油情況、分泵段連接軟管是否有裂紋、四輪分泵是否有滲漏、制動性能是否良好,目測底盤、發動機是否有漏油、漏水情況。
4、傳動部分:傳動軸緊固螺絲是否松動、傳動軸間隙是否正常、輪胎氣壓是否標準、輪胎緊固螺絲是否緊固、四輪軸承是否松動、備胎是否正常。
第六條 駕駛員確保良好的休息、足夠的睡眠,以充沛的精力和體力保證安全行車,要衣著整潔、禮貌待人、熱情服務。
第七條 駕駛員在工作中注意保密,不得傳播乘車人講話內容,不該聽的不聽,不該看的不看,不該說的不說,不散播消息,保守機密,守口如瓶。
第八條 駕駛員未經允許不得私自將駕駛車輛借給他人使用。
第三節 車輛報修程序
第九條 企業車輛報修程序:
1、車輛維修(保養)實行申報制度。首先由駕駛員提出申請和維修意見交車隊隊長鑒定并出具車輛維修單,行政部負責人審核后經公司領導同意后方可修理。事后認真填寫車輛維修(保養)登記表,不按程序擅自辦理的,費用一律不予報銷。
2、車隊負責人簽署車隊意見。
3、任何車輛維修需經主管部門審批后方能進行,并到定點維修廠家進行維修。
4、維修完畢后駕駛員在維修結算單上簽字驗收,并將結算單交車隊負責人處。
5、車隊負責人及主管部門審核結算單,并簽字認可。
6、與廠家結賬時由財務部門人員同車隊負責人根據結算單向維修廠家進行結算。
7、駕駛員出差在外車輛發生故障時,可先電話向車隊長及主管部門匯報,在當地修理后回公司補辦手續。
8、在保養維修過程中新發現需維修的部分,需按車輛報修程序進行口頭申請報修,經同意后方可進行維修,并于事后三天內補辦書面申請手續。
第四節 獎懲
第十條 車隊負責人在進行日常調度和安全檢查時,按公司有關規定有權就車輛安全檢查結果對企業內任何駕駛員做出獎懲,重大事項須報公司領導審批后,方可執行。
第十一條 具體獎懲規定:
一、 獎勵:
1、駕駛員應嚴格遵守國家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及公司車隊管理制度,認真履行崗位職責,年度內無事故,無違章,無處罰的責任駕駛員,獎勵1000元,不滿一年的,按實際月份計算。
2、對違反安全運行行為,敢于大膽制止并糾正的,獎勵200元。
3、積極參加安全運行活動,提出合理化建議并被采納的,獎勵100元。
4、積極舉報員工違紀行為經查證屬實的,獎勵200元(獎勵人員名單不會公布)。
5、每月安全出車,無違章,無事故,無處罰者,獎勵100元。
6、每季度無違章,無事故處罰,服從工作安排,工作積極上進,同比勤儉節約油費和車輛使用費用的,經評比最優第一名的,獎勵300元。
二、 懲罰:
1、由于司機原因造成送貨不及時,導致安裝隊造成損失的,罰款200元,并追究其相關責任。
2、車隊隊長每月核查一次車輛違章情況,駕駛員每月底處理一次,出現有交通違章罰款由當事人負責,出現交通事故,給公司、車輛、其它第三方、駕駛員本人造成的損失由駕駛員負責,并扣除當月的安全獎。若責任駕駛員每月沒有對違章紀錄進行處理,車隊長進行監督核查責任人,公司將從當月的工資中進行扣除違章罰款金額。
3、員工爭吵謾罵的罰款50元,員工間打架斗毆的罰款200元后果自負,情節嚴重的作開除處罰。嚴禁利用工作之便向乘車人吃、拿、卡、要、以及撥弄是非、破壞團結、參與賭博,一經發現視情節給予處罰50—500元。
4、偷盜公司或員工財產的罰款500元,并根據物品的實際價值進行賠償,情節嚴重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5、嚴禁公車私用、拉私活、偷油,違者每發現一次處罰200元,并由車隊長核算給公司造成的損失進行賠償。
6、態度惡劣,不服從調度每次罰款100元,發生誤時誤事的,罰款500元。
7、駕駛員如發生行車事故,無論責任大小,必須向車隊隊長和行政部匯報,嚴禁私自處理,違者罰款200元。
公交公司管理制度(優質13篇)篇四
第一條為完善集團公司管理制度,逐步建立系統、長效的管理機制,使企業內部管理實現科學化、規范化,同時督促和指導全體員工遵章守紀,保障集團公司各項工作有序進行,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并結合集團公司實際,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凡本公司員工都必須遵守和執行本制度中的相關條款,同時享有本制度所規定的權益。
第三條各單位、部門可依據本制度有關指導原則,結合本單位、部門實際情況制定相關管理細則,報集團公司審核批準后生效。
(一)人力資源規劃、編制與定員制度
(二)招聘制度
(三)勞動合同與勞務派遣制度
(四)培訓制度
(五)勞動紀律、休假與考勤管理制度
(六)績效考核制度
(七)薪酬分配制度
(八)保險、福利與保護制度
(九)人員流動制度
(十)其它管理制度(職稱與職業資格技能等級、人事檔案、工作證等)
第一條根據公司整體發展戰略和經營目標,預測、分析人力資源供給和需求狀況,制訂科學合理的人力資源規劃。
第二條人力資源部每年年末編制下一年度人力資源規劃,內容應包括:人員需求預測及配置計劃、員工培訓計劃、工資總額及工資水平計劃、保險福利計劃等,報公司批準后實施。
第三條各部門、單位(以下簡稱各單位)用工實行定崗、定員、定編管理,在保證生產經營正常運行的前提下控制人力成本。
第四條機構設置、調整或撤銷,由人力資源部提出方案,報經理層審核,經董事會批準后實施。
第五條員工定崗定位信息實行月報制度,各單位于每月月底前將次月員工定崗定位調整計劃報人力資源部批準后實施。人力資源部三個工作日內將《員工定位數據信息月報表》報送董事長和總經理。
公交公司管理制度(優質13篇)篇五
根據《武漢大學公車管理實施細則(暫行)》【武大設字(2008)4號】文件精神,結合學院實際,特制定如下公車使用管理規定。
第一條為加強學院公務車輛的使用管理,提高車輛使用效率,嚴格用車制度,確保行車安全,節約各項費用支出,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公車使用對象及行駛范圍。
1、公車使用的主要對象為學院資深教授、黨政領導、學科帶頭人及系、中心、各辦公室的公務用車。
2、嚴禁公車私用,任何人一律不準借用公車進行與工作無關的活動。
3、公車行駛范圍一般限于校內、市內。因工作確需市外用車的必須經書記、院長審批。
第三條公車的日常管理。
公車日常管理由學院黨政辦公室負責。
1、公車動用須由黨政辦公室統一調度,統一派車。在學院公車不夠用時,可申請學校車隊派車。
2、駕駛員須接到黨政辦公室的通知才能出車。學院黨政主要領導因工作急需,可直接叫駕駛員出車,出車前駕駛員需向黨政辦匯報。其他人員不準擅自叫駕駛員出車,駕駛員有權拒絕出車,否則視為公車私用和私自出車。
3、駕駛員在出車任務完成后,及時將車輛入庫停放學院,按要求認真及時填寫《武漢大學信息管理學院院車使用單》,并向派車人匯報出車情況。
4、黨政辦公室要掌握車輛的安全狀況,合理調度車輛,要對駕駛員進行安全教育和管理。
5、由黨政辦公室擬定車輛的保養、小修、大修、報廢和更新配件計劃,遞送院黨政聯席會議審批。
第四條駕駛員的職責。
l、嚴格遵守交通法規、安全操作,定期保養,按時年檢。
2、嚴格做好出車前、行車中和收車后的車輛例行檢查與保養,保持車容整潔,確保車況完好與行車安全。
3、按要求認真及時填寫《武漢大學信息管理學院院車使用單》,并請用車人簽字。
4、嚴禁擅自將公車外借,嚴禁將車輛交與他人駕駛;嚴禁利用公車謀取私利;嚴禁酒后開車。
5、愛護車輛,認真做好車輛的防盜防破壞措施。
6、自覺加強車輛技術知識、安全行車知識和相關法律法規的學習。
7、做好行車中發生交通事故的處理工作。
8、保持24小時通訊聯系,確保通訊暢通,以保證順利派車。
9、未經黨政辦公室同意出車的,視為私自出車。
10、公車除晚上及第二天早上有出車任務外,必須按規定及時入庫停放學院。未實行定點停放的,視作公車私用。
11、不得無故拒絕出車。如遇特殊情況不能出車的,應提前一天向辦公室負責人請假。
第五條用車人職責。
1、公務用車,用車人必須向黨政辦公室申請用車,由黨政辦公室合理安排。
2、嚴禁私自叫駕駛員出車;嚴禁公車私用。
3、用車途中,提醒駕駛員遵守交通規則,確保行車安全。
4、用車完畢后,用車人應在《武漢大學信息管理學院院車使用單》上確認簽字。
第六條車輛使用費用的管理。
l、車輛的例行保養、清潔按實際費用給予報銷。
2、車輛維修需定點維修,維修點由黨政辦公室考察選定并簽署協議;車輛的維修,須報黨政辦公室和主管領導審批同意后方可實施;維修費用由維修點按協議與黨政辦公室結算。
3、車輛油耗必須與車輛的技術參數及所運行的'公里數相符,根據《武漢大學信息管理學院院車使用單》上登記的公里數,一月一報。
4、過路(橋)、停車費用報銷時,應填寫清楚起訖地點,根據《武漢大學信息管理學院院車使用單》上登記的相關費用,一月一報。
5、因違反交通規則被罰款的費用報銷每年最高限額為600元,超出部分由駕駛員個人承擔。
6、事故處理費用按事故責任情況,駕駛員承擔相應的比例。因私自出車造成的事故費用全部由駕駛員承擔。
第七條駕駛員獎懲辦法。
1、違反學院管理規定及國家法律法規,造成車輛被盜、被搶、被毀或其它后果;違規駕駛、私自出車、公車私用、酒后駕駛造成交通事故的,由駕駛員負全部責任。
2、凡未經批準車輛不入庫停放學院,由此造成的損失由駕駛員本人負責。
3、駕駛員應自覺遵守工作紀律和交通規章制度。凡不服從派車調度而影響工作的,可視情給予批準教育、書面檢查、交車待崗等處罰。
4、學院設立行車安全獎:全年未發生交通違章和交通事故的,除年終勞酬外,給駕駛員以行車每公里0.2元的標準發放行車安全獎勵。
第八條本規定自發文之日起實施。
公交公司管理制度(優質13篇)篇六
辦公室是公司對外聯絡的中心樞紐,是展現公司形象的一個重要窗口,全體員工均須遵守辦公室的有關規定。
第一條 按時上下班,上班期間必須穿工作服、佩戴工作牌;
第五條 嚴禁串崗或群聚聊天,影響他人工作;
第七條 辦公室內嚴禁吸煙,嚴禁將煙頭扔進紙簍,違者罰款10元/次;
第九條 熱情接待來訪客戶等外來人員,言行大方,注意維護公司形象;
第十二條 本制度自頒發之日起執行。
公交公司管理制度(優質13篇)篇七
會議是解決問題、安排部署工作、有效溝通的重要方式,召開會議應堅持確實根據工作需要確定是否召開會議,會議應做好充分準備、要注重會議質量、提高會議效率等原則。
第二條 適用范圍
本制度適用于公司及各部門的工作會議和專業會議,如公司班子會議、公司行政辦公會議、部門例會等。
第三條公司班子會議
公司班子會議原則上每月召開一次,也可根據工作需要,由一名班子成員提議召開。
公司班子會議是進行集體決策的重要會議。由公司總經理主持召開。公司副總經理、總會計師和公司秘書參加,必要時可通知有關部門負責人列席。
會議的主要任務:
(一)學習貫徹落實上級決議、決定和批示;
(三)按照干部管理權限,研究決定干部的任免、調動、培養和管理;
(四)研究制訂公司內部機構設置和重要管理制度;
(五)討論決定各部門請示公司領導的重要事項;
(六)研究其他需要公司班子會議審議的重大問題。
公司班子會議事規則是集體領導、民主集中、個別醞釀、會議決定。
第四條公司行政辦公會議
公司行政辦公會是傳達上級重要精神,通報公司工作情況,討論公司日常問題的會議。
會議原則上每兩周召開一次,一般定在當月第一周和第三周(星期三上午8:30)召開,特殊情況需要延期或提前召開的由公司辦公室事先通知。
會議由公司總經理或主持工作的副總經理主持召開,公司總經理、副總經理和各單位(部門)主要負責人參加。會議的主要任務:
(一)傳達學習上級重要文件精神,傳達貫徹上級重要會議精神;
(二)分析公司經營狀況,互通工作情況,安排部署近期工作;
(三)各單位(部門)匯報前兩周工作完成情況,包括細化分解明確的工作內容;重要工作的起始和節點;領導交辦的重要事項完成情況;代表公司參加重要會議的主要精神(經分管領導同意需要傳達的)、突發事件、需要多個部門協調解決的問題等。
(四)討論、完善公司行政辦公會重要決策和工作部署。
公司行政辦公會議程,由主持人根據實際情況決定。會議由公司辦公室負責組織和記錄,議定事項形成《公司辦公會議紀要》,由總經理或主持會議的副總經理簽發執行。
第五條各單位(部門)每周例會
各單位(部門)周例會,每周召開一次,通常安排在每周一上午進行,具體由各單位根據實際情況進行調整。
會議由各單位(部門)自行組織召開,本單位(部門)主要負責人主持,由相關人員做好會議記錄。
會議的主要任務:
(一)學習上級機關有關文件精神,傳達公司行政辦公會議精神;
(二)總結本周工作,部署下周工作;
(四)協調落實周例會決定的相關事項。
各單位(部門)分管公司領導要定期參加各部門例會,廣泛聽取員工建議,深入了解公司情況。
公交公司管理制度(優質13篇)篇八
1.2改進設備性能以滿足不斷提高產品質量和生產效率的要求,設備管理程序公司管理制度。
適用于全公司的設備管理,包括設備部和人資行政部門的辦公設備(以下通稱設備管理部門)所管轄的所有設備。
3.1設備管理部門負責:
3.1.1跟蹤和了解本行業裝備發展的信息,選擇先進適用的技術設備,定期向總經理遞交引入新技術、新設備、新材料動態情況報告。
3.1.2對現有設備施行全面管理
a.整理設備資料(說明書、合格證、保修單、隨機備件及工具清單等)歸檔;
b.建立設備使用和維修檔案;
d.編制《設備年度檢修計劃》、《設備檢修程序》;
e.直接領導機修動力車間對動力設備和公用設備進行管理;
g.編制易損件的合理庫存量;
h.主持第五級設備檢查,督導、驗證和評價下級的設備管理;
i.每月一次將整機、零配件供應商和修理情況資料報財務部門匯總存儲,管理制度《設備管理程序公司管理制度》。
3.1.3接受總經理的指示,搜集匯總設備使用意見,記錄設備缺陷,編制設備技術改造計劃,經批準后組織實施。
3.2設備使用部門負責:
3.2.1正確操作使用設備;
3.2.2設備的日常維護與保養;
3.2.3設備的現場保管;
3.2.4設備缺陷的及時如實匯報。
4.1設備購置和更新
4.1.1設備管理部門根據公司規劃和生產經營的實際需要,每半年或總經理有指示時向總經理遞交“設備購置的技術經濟分析報告”,并附報“設備購置計劃”。
4.1.2總經理對下述資料組織論證:
a.召集設備管理部門及設備使用部門負責人討論;
b.組織對兩家以上的供應商進行詢問報價;
c.必要時聘請專業人士征詢意見。
通過論證要對設備的先進性、適用性、維修性、安全性、售后服務等項目作出評價并記錄,按擇優選定的原則,對“設備購置計劃”進行審批。
4.1.4由采購部或總經理指定的人員按照《采購控制程序》執行采購。
4.1.5設備到廠后,由供應商安裝試機或由我司人員安裝試機,達到預期的技術參數后,由使用部門、采購部門和設備部代表共同驗收,并填寫“設備入廠驗收表”及“重點設備安裝、調試記錄表”。
4.1.6設備管理部門對已購置的設備:
收集資料,進行分類、編號、歸檔,并填寫“機器設備一覽表”;
b.在設備上進行標識;
c.填寫“設備移交清單”移交給使用部門,并按《設備使用前培訓考試規定》,對設備使用部門的負責人和操作工進行培訓和考試。
d.對設備運行和完好檢查進行記錄統計。
4.2設備的保養與維修
4.2.1設備管理部門
公交公司管理制度(優質13篇)篇九
第一條、員工請假必須提前1天向分管領導申請,由部門主管審批,在不影響工作進度的前提下給假。
第二條、員工因突發事件或急病來不及事先請假者,應利用電話及其他方式迅速向主管領導請假。
第三條、員工請假應說明期限、原因、交待事項,同時出示相關證明或口述理由。
第四條、提前結束假期回公司須通知所在部門負責人,需要延長假期的須出示延期證明,再次審核、批準。
第五條、請假或延長假期未經批準而擅自不上班者按曠工處理。
第六條、三天以上曠工者按自動離職處理。
第七條、請假期間,扣除請假期間的工資。
第十條、本制度自頒發之日起執行。
公交公司管理制度(優質13篇)篇十
以最少的投資、最少的成本,科學的、合法的、切合實際的方式,變消極因素為積極因素,變被動為主動,變落后為領先,創造最大的效益、最大的利潤。
公司實行高管到中層,然后從中層再到普通員工的垂直管理模式。每一個員工,上至董事長、下至普通員工,在工作和業務處理活動中必須找準自己的位置,各司其職、各謀其政。按層次、按程序、按規定辦理,禁止違規辦理。
(1)公司管理實行逐級分層垂直管理模式。從上到下:實行老總到中層,然后從中層再到普通員工;從下到上:實行普通員工到中層,然后從中層再到老總。在工作中,老總就是老總、中層就是中層、普通員工就是普通員工,各自職責分明,等級森嚴。大家彼此要認清自己和對方的身份,下級必須服從和尊重上級。有不同意見,可以保留,但是工作中下級必須服從上級的管理和安排。否則給予犯規者嚴厲的經濟或行政處罰,不能適應公司的管理要求的員工,公司予以待崗或辭退。
(2)大力樹立上級在工作中的權威性,加強實際工作的執行力。在工作中“官大一級壓死人”。下級必須對上級在工作中絕對服從,只有這樣,仿佛軍隊打仗一樣,才能擁有充足的執行力。在工作執行中,上級永遠是對的。只有這樣,上級的工作安排才會不折不扣地得到下級的執行。在工作執行過程,下級對上級有意見、有疑問、有不同看法時,可以保留,可以溝通交流,甚至可以越級申訴,但是在此過程中上級安排的工作仍然必須不折不扣地得到下級的執行,除非安排此項工作的上級對下級發出停止、暫停、延期或調整的指令。因為只有這樣,一項工作從上到下,才會不折不扣地得到逐級落實、圓滿完成。
(3)公司員工從上而下實行逐級問責制。每個員工從公司領取薪水,做好本職工作是應該的。如果某一項工作沒做好、沒做完,那么,執行該項工作的普通員工有義務向他的直接主管匯報和說明具體情況和原因;則由主管領導予以協調解決,主管領導解決不了的,由主管領導上報老總,說明具體情況和原因。如果匯報的情況主管經理置之不理或拖沓不予處理,普通員工有權向總經理反映情況。
(4)公司員工從上而下實行逐級限期完成制。相關工作,先由老總給部門主管限期完成,到期無正當理由未按期完成布置的工作,則處罰相關部門主管。同樣,部門主管把相關工作分解安排給普通員工限期完成,到期無正當理由未按期完成布置的工作,則處罰相關普通員工。如果老總把工作安排給部門主管,部門主管把相關工作沒有分解安排給普通員工限期完成,則處罰部門主管,不處罰普通員工。如果部門主管把相關工作分解安排給普通員工限期完成,到期無正當理由未按期完成布置的工作,則處罰相關普通員工,不處罰部門主管。
(5)公司員工從上而下實行工作管理及工資待遇逐級崗位責任制。任何一個員工任職于某一個工作崗位,那么他就行使該崗位的權力、承擔該崗位的責任、享受該崗位的工資待遇。如果換崗,則根據新崗位行使新崗位的權力、承擔新崗位的責任、享受新崗位的工資待遇,不再享受換崗前原工作崗位的工資待遇。公司不實行論資排輩。
公司員工要做到:“三個歸零”。
一、心態歸零:不論自己以前職位多高、權力多大、能力多強,那些都已經屬于過去,我們把它歸零。我們要調整心態,面對現實,從現在開始,從零開始,從現在的工作崗位重新開始。
二、貢獻歸零:不論自己以前對公司有多大貢獻、有多大付出、有多大成績,那些都已經屬于過去,我們把它歸零。我們重要的是從現在開始,從零開始,把現在的工作做好。
三、過失歸零:不論自己以前對公司造成多大損失、有多大失誤、有多大過錯,那些都已經屬于過去,我們把它歸零。放下思想包袱,從現在開始,從零開始,把現在的工作做合格。
公交公司管理制度(優質13篇)篇十一
1、本制度根據國家有關法令法規并結合本公司實際情況制定。
2、人事部是公司人事管理的職能部門,負責公司日常人事管理,其工作具有管理、指導、監督職權,并直接對公司分管總裁和總裁負責。
3、公司各部門須嚴格遵守公司勞動人事管理制度。凡人事調配、人事任免、人員進出必須經人事部辦理有關手續,并以人事調令為依據。各部門發文凡涉及到人事、工資、勞保、社會保險金、職工培訓等事項,必須經人事部合議會簽。
1、對缺崗和預算招聘名額面向社會公開招聘或定向對口專業學校招聘,嚴格任職標準,擇優錄用。
2、用人部門根據缺編情況提出補員報告,注明需求人數、任職標準,經人事部會簽,分管副總裁審核,總裁審批后,由人事部辦理。
3、人事部查閱人才信息庫存或發布招聘信息,標明所需崗位和人員的基本條件(包括年齡、身高、文化程度、專業水平、外語水平、工作經歷等)。
4、用人部門及其它部門可以推薦適任人選,但不得低于該崗位的任職標準,同時必須由推薦人簽名并注明與所推薦人選的關系。
5、人事部會同用人部門對報名和推薦的人員進行初審和面試。
6、人事部通知初審合格者參加筆試或口試,并會同相關部門組織人員出卷、閱卷,確定適合人選。
7、人事部將適合人選名單及個人履歷表報用人部門分管領導和人事部分管領導審核,總裁審批。
8、人事部依據審批結果通知錄用者到指定的醫院進行體格檢查,攜帶體檢證明到人事部報道并辦理相關手續。
1、公司實行總員額控制下的全員勞動合同制,合同期限由公司根據經營需要調整。
2、在勞動合同期內,如員工屬不稱職或犯有嚴重過失,公司有權按有關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3、合同期滿前35天由員工本人及用人部門填寫“續簽勞動合同意向調查表”報公司人事部,人事部根據“續簽勞動合同意向調查表”做好續簽或終止勞動合同的準備工作;如要提前終止合同,必須提前一個月通知對方。
4、新聘人員試用期為3個月。試用期內,公司或新聘人員提出終止勞動關系的,須在一周前通知對方。
5、新聘人員試用期滿由部門負責人填寫“試用考核表”,人事部核實、報總裁批準后予以轉正或解聘。試用人員的試用期限可視情況延長,但延長期限不超過6個月。
1、公司對各級行政管理技術職務實行聘任制,對擬晉升的聘任人員由人事部根據總裁辦公會意見組織考核鑒定,并將考核結果報總裁辦公會討論,總裁批準。
2、公司對某些空缺的干部崗位適時推行競聘上崗。通過公開崗位、公開要求,推行雙向選擇、公平競爭、擇優錄取。
3、公司急需或具有專業特長的干部崗位,由人事部根據總裁意見,直接辦理聘任試用手續。
1、調配系指船員在公司所屬船舶內、及船岸之間的調動,或船、岸工作人員部門內部的崗位變動。
2、高級船員的調配由船務管理部或酒店管理部提出建議,人事部會簽,用人部門分管領導和人事部分管領導審核,總裁審批。
3、普通船員在公司船舶間的調配由主管部門或船舶提出建議,船務管理部或酒店管理部、人事部會簽,分管副總裁批準。
4、船岸之間、岸基工作人員的調配由部門提出建議,人事部會簽,分管副總裁審核,總裁審批。
5、調配時應填寫“崗位調配表”。
6、人事部根據總裁審批意見下達調配通知。
7、解聘:
(1)、員工有正當理由可申請辭職,要求辭職的員工應提前一個月向所在部門負責人提交書面申請,經公司人事部批準后,船舶或部門方可為其辦理離職清單及其它手續。
(2)、辭職的員工如受過公司出資培訓的,需按規定賠償公司培訓費用和招聘費用。若員工未能按勞動合同規定而擅自辭職,公司不發給任何書面證明并按有關規定索賠一定的損失費。
(3)、對不能勝任現職工作又無法安排其他崗位的員工、以及嚴重違犯公司規章制度的員工,用人部門應提出書面報告,經主管部門簽署意見,人事部批準后予以辭退。
(4)、辭職、辭退員工必須在離開公司前交清工作和辦妥離職清單及其它手續方可離開公司,否則公司將追究其經濟責任直至法律責任。
(5)、員工因病或非因公負傷,超過國家規定醫療期(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三個月,五年以上的為六個月;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六個月,五年以上的為九個月)仍不能堅持正常工作的,公司有權辭退。
(6)、公司因經營情況變化辭退員工,應提前一個月通知員工。
1、公司各部門負責人每月對其所屬員工進行績效考核,人事部對考核結果進行審核或平衡,并根據考核結果確定當月效益系數的發放標準。
2、公司人事部每年底在每月度的績效考核基礎上統一組織年終綜合考核。
3、年終綜合考核采取個人書面述職(總結)、口試、筆試等多種形式進行,考核結果作為本年度評選優秀員工、下年度干部聘任的重要依據。
4、對考核不適任的員工可以按照有關規定終止勞動合同,也可以進行內部崗位調整,如不服從調整或調整后仍不適任應按照有關規定終止勞動合同。
1、為提高員工素質及工作效率,公司各部門和船舶定期舉辦各種教育培訓,被指定參加的員工不得拒絕參加。
2、船舶應在每年底根據主管機關的規定、要求和工作實際需要分別向船務管理部、酒店管理部提出下年度的培訓需求,船務管理部、酒店管理部集中審核后分別向人事部提出三船輪機部、駕駛部、酒店部,及本部門下一年度的培訓需求。
3、岸基其余部門在每年底根據工作實際需要向人事部提出下一年度的培訓需求。
4、人事部根據各部門和船舶的培訓需求編制全公司年度培訓計劃,報分管總裁和總裁審批后由各部門和船舶實施。
5、船員適任證書和各類專業考證培訓按主管機關的規定執行。
6、因工作需要、需公司出資的臨時性培訓,各需求部門必須提出書面報告,經職能部門和人事部會簽,總裁批準后方可執行;各部門、三船、人事部均應建立健全培訓臺帳。
1、公司員工男性年滿六十歲,女性年滿五十歲者,應辦理退休。
2、對有特殊技能、或公司工作需要并身體健康的退休人員,經總裁批準,可簽訂“退休人員返聘協議書”,返聘使用。
1、船舶開航期間可聘用少量的臨時工,臨時工的崗位、名額由酒店管理部確定,人事部會簽,總裁批準。
2、駐船經理可根據實際工作需要,在確定的名額內提出招收臨時工的報告,并注明擬安排的崗位,經酒店管理部和人事部批準后方可在沿岸招收健康、合格的臨時工。
3、駐船經理必須將所招收的臨時工的個人資料、指定醫院的體檢合格證明及時報船長、公司酒店管理部和人事部備案。
4、駐船經理必須安排專人對所招收的臨時工進行安全生產知識、消防知識、專業知識、業務技能、員工手冊等方面的教育和培訓,以達到上崗標準。
5、公司對臨時工實行定崗培訓、定崗使用,原則上不予調配,以保證人員素質。
1、本制度應用中的問題,由公司人事部負責解釋。
2、本制度未盡事宜,由公司在適當時間再作補充規定。
3、本制度自下達之日起施行,以往相關規定與本制度不符的以本制度為準。
公交公司管理制度(優質13篇)篇十二
第一條 為規范公司司的利潤分配行為,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公司應按照公司章程規定制定具體利潤分配辦法。
第三條 公司利潤總額包括營業利潤、投資凈收益和營業外凈收益。
第四條 營業利潤是主營業務利潤(主營業務收入扣除主營業務成本、主營業務稅金及附加后的差額)加其他業務利潤,減去管理費用、營業費用及財務費用的差額。
第五條 投資凈收益是指投資收益扣除投資損失后的差額。
第六條 營業外凈收益是指營業外收入扣除營業外支出后的差額。
第七條 公司集中統一進行利潤分配,各分公司無權進行利潤分配。
第八條 公司年度利潤分配方案應由董事會制定,報股東大會審議批準。公司董事會應在每年年底結賬后,根據當年繳納所得稅后的利潤,提出年度利潤分配方案。
第九條 公司繳納所得稅后的利潤,應按照下列順序進行分配:
(一)沒收的財物損失,支付各項稅收的滯納金和罰款。
(二)彌補稅前不能彌補的以前年廢虧損。
(三)提取法定盈余公積金。法定盈余公積金按照稅后利潤扣除前兩項后的10%提取,盈余公積金達到注冊資金50%時可不再提取。
(四)提取公益金。公益金應按照稅后利潤扣除前兩項后的5%至10%提取。
(五)支付優先股股利。
(六)提取任意盈余公積金。任意盈余公積金按照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決議提取和使用。
(七)支付普通股股利。
第十條 公司使用公積金(包括法定盈余公積金、公益金和任意盈余公積金)必須符合規定用途并經過董事會批準。
第十一條 法定盈余公積金和任意盈余公積金可用于彌補虧損、轉增資本,但必須符合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第十二條 公司用公積金轉增資本必須經股東大會批準,并依法辦理增資手續,取得合法的增資文件。
第十三條 公司用公積金彌補虧損必須按董事會批準的數額轉賬。
第十四條 公益金只能用于集體福利設施,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五條 公司應根據宏觀經濟形勢、公司發展規劃和近幾年的盈利狀況制訂適當的股利政策。公司可選擇的股利政策主要有:
(一)剩余股利政策;
(二)固定股利支付率政策;
(三)固定或持續增長的股利政策;
(四)低正常股利加額外股利政策。
第十六條 股利政策應由董事會制訂,報股東大會審議通過。
第十七條 本制度由公司財務部擬定,報公司董事會批準后執行,其解釋權、修改權歸公司董事會。
公交公司管理制度(優質13篇)篇十三
為加強公司的規范化管理,完善各項工作制度,促進公司發展壯大,提高經濟效益,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及公司章程的規定,特制訂本公司管理制度大綱:
十、員工必須維護公司紀律,對任何違反公司章程和各項規章制度的行為,都要予以追究。
員工守則
一、遵紀守法,忠于職守,愛崗敬業
二、維護公司聲譽,保護公司利益
三、服從領導,關心下屬,團結互助
四、愛護公物,勤儉節約,杜絕浪費
五、不斷學習,提高水平,精通業務
六、積極進取,勇于開拓,求實創新
公司考勤制度
一、為加強考勤管理,維護工作秩序,提高工作效率,特制定本制度。
二、公司員工必須自覺遵守勞動紀律,按時上下班,不遲到,不早退,工作時間不得擅自離開工作崗位,外出辦理業務前,須經本部門負責人同意。
三、請、銷假均采用書面形式。事假應提前向本部門主管交假條,由本部門主管交由辦公室登記,電話請假的,事后應補假條;病假應及時出示醫院證明。
四、嚴格請、銷假制度,員工因私事請假1天以內的(含1天),由部門負責人批準;3天以內的(含3天),由副總經理批準;3天以上的,報總經理批準;副總經理和部門負責人請假,一律由總經理批準。請假員工事畢向批準人銷假。未經批準而擅離工作崗位的按曠工處理。
五、上班時間開始后10分鐘至30分鐘內到班者,按遲到論處;超過30分鐘以上者,按曠工半天論處;提前30分鐘以內下班者,按早退論處;超過30分鐘者,按曠工半天論處。
六、1個月內遲到、早退累計達3次者,扣發5天的工資;累計達3次以上5次以下者,扣發10天的工資;累計達5次以上10次以下者,扣發當月15天的工資;累計達10次以上者,扣發當月的工資。
七、曠工半天者,扣發當天的工資;每月累計曠工1天者,扣發5天的工資,并給予一次警告處分;每月累計曠工2天者,扣發10天的工資,并給予記過1次處分;每月累計曠工3天者,扣發當月工資,并給予記大過1次處分;每月累計曠工3天以上,6天以下者,扣發當月工資,第二個月起留用察看;每月累計曠工6天以上者(含6天),予以辭退。
八、工作時間禁止打牌、下棋、串崗聊天等做與工作無關的事情,如有違反者當天按曠工1天處理;當月累計2次的,按曠工2天處理;當月累計3次的,按曠工3天處理。
九、參加公司組織的會議、培訓、學習、考試或其他團隊活動,如有事請假的,必須提前向組織者或帶隊者請假,在規定時間內未到或早退的,按照本制度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規定處理;未經批準擅自不參加的,視為曠工,按照本制度第七條規定處理。
十、員工按規定享受婚假、產育假時,必須憑有關證明資料報總經理批準;未經批準者按曠工處理。
十一、員工的考勤情況由辦公室統一登記,由各部門負責人進行監督、檢查,部門負責人對本部門的考勤要秉公辦事,認真負責,如有弄虛作假、包痹袒護遲到、早退、曠工員工的,一經查實,按處罰員工的雙倍予以處罰。
十二、各部門負責人和辦公室要對各部門出勤情況進行認真的統計、核對,對須扣發、停發工資的應于每月25日報財務科審核辦理。未及時上報的要追究部門負責人及考勤工作人員的責任。
辦公室工作制度
文件收發規定:
四、經簽發的文件原稿由辦公室存檔;
五、外來的文件由辦公室文書負責簽收,并于接件當日進行登記,按領導批示的要求送達有關部門,辦好文件閱辦;屬急件的,應在接件后即時報送。
文印管理規定:
六、所有文印人員應遵守公司的保密規定,不得泄露工作中接觸的公司保密事項;
十、嚴禁擅自為私人打印、復印材料,違犯者視情節輕重給予罰款處理。
辦公用品購置領用規定:
十五、辦公用品只能用于辦公,不得移作他用或私用;
十六、所有員工要勤儉節約,杜絕浪費,努力降低消耗和辦公費用。
公司請銷假制度
為了規范公司員工管理制度,嚴格員工的請假手續,根據公司的有關規定并結合具體情況,規定如下:
一、本制度對公司全體員工均有效力,員工無特殊情況的不得隨意請假。員工請假須事先及時請假,無特殊情況事后請假按曠工論處。
二、請假手續及審批
1、員工請假必須輸請假手續。請假必須由本人出示書面申請,注明請假原因、請假期限(病假應附醫院證明),經過批準后方為有效。員工因私事請假1天以內的(含1天),由部門負責人批準;3天以內的(含3天),由副總經理批準;3天以上的,報總經理批準;副總經理和部門負責人請假,一律由總經理批準。請假手續最后統一保管在辦公室,沒有按規定請假而未來上班的按曠工論處。
2、員工在假期、節假日后必須按公司的規定按時回公司上班。在家因病、因事不能按規定日期到公司者,須附有關證明,致函、致電所在部門主管請假,經批準后方能生效,事后應及時補辦請假手續。如未批準則需及時返回公司,否則按曠工計。
3、因急病、急事不能事前親自辦理請假手續,可致電負責人口頭請假,事后補寫假條或請同事憑有關證明,代為辦理請假手續。
4、凡未請假擅自缺席或無故超過假期者,均以曠工論處,對曠工員工,根據考勤制度處理。
三、各類假期及待遇
1、事假:請事假每月三天以內(含三天),不扣工資;超出的天數扣除相應天數的工資。
2、病假:病假要以縣級以上醫院證明為準,弄虛作假者按照相關規定、程序進行處罰。若遇急病,來不及請假,可在第二天補辦請假手續。請病假每月三天以內(含三天),不扣工資;超出的天數扣除相應天數的工資。
3、婚假:員工在法定婚齡內結婚,在本市的給假四天,配偶在外地的另加所需路程假。
4、產假:女員工生育后,給予國家規定的產假90天,產假期間視為出勤。產假期滿,如因病需要繼續治療,按病假辦法處理(需有醫院證明)。
5、喪假:職工直系親屬死亡,在本市的給喪假五天,外地的另加所需路程假。喪假期間視為出勤。其他喪假按事假處理。
四、關于曠工的處理
對于曠工的處理,參照公司考勤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