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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電動車管理制度大全(15篇)篇一
第一條為了加強和規范電動自行車管理,維護道路交通秩序,預防和減少交通事故,保護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電動自行車的生產、銷售、登記、道路通行及其相關管理活動,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本規定所稱電動自行車屬于非機動車,是指以蓄電池作為輔助能源,具有兩個車輪,能實現人力騎行、電動或者電助動功能,并且符合國家標準及產品質量的特種自行車。
國家對電動自行車及其標準有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條本規定由市、區(市、縣)人民政府組織實施。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電動自行車的登記、道路通行管理。
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負責電動自行車生產領域產品質量的監督管理。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電動自行車銷售活動的監督管理。
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負責電動自行車廢舊蓄電池的收集、貯存、轉移、處置、利用的監督管理。
城市管理部門負責電動自行車涉及城市市容方面的監督管理。
市場監管、城市綜合執法、工業和信息化、物價、交通運輸、城鄉規劃、商務、民政、公安及其他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電動自行車管理的相關工作。
社區服務管理機構、鄉(鎮)人民政府應當按照職責,配合做好本轄區電動自行車管理的相關工作。
第五條公安機關交通、質量技術監督、工商、環境保護、城市管理(城市綜合執法)等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健全相互協調配合的執法工作機制,依法履行監管職責。
第六條電動自行車行業協會應當依法履行相應職責,協助做好電動自行車的管理工作。
第七條鼓勵電動自行車所有人購買相關保險。
第八條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違法生產、銷售、使用電動自行車的行為向質量技術監督、工商、公安機關交通等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投訴舉報。
質量技術監督、工商、公安機關交通等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向社會公布投訴舉報電話,對受理的投訴舉報及時調查處理,并將處理結果反饋投訴舉報人。
第九條在本市生產、銷售電動自行車應當依法申請辦理有關許可手續。
第十條在本市生產、銷售的電動自行車應當符合國家標準及產品質量。
本市對電動自行車實行目錄管理制度。
市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應當會同市公安機關交通、工商、工業和信息化等行政管理部門,編制依法取得電動自行車生產許可證的企業名單及產品目錄(以下簡稱產品目錄),載明生產企業名稱、品牌、型號、定型技術參數等內容,向社會公告,并適時更新完善。
電動自行車生產企業擅自改變國家標準或者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的,市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應當將相應電動自行車涉及信息從產品目錄中刪除。
市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制定產品目錄編制管理制度。
第十一條電動自行車經營戶(以下簡稱經營戶)應當在銷售場所醒目位置公示現行有效的產品目錄,并通過店堂告示、銷售憑證中注明等方式向消費者承諾其銷售的電動自行車符合國家標準及產品質量并且已經列入產品目錄。
因經營戶銷售不符合國家標準、質量不合格或者未列入產品目錄的電動自行車,導致消費者所購電動自行車不能在本市辦理登記手續的,可以要求退貨或者更換該電動自行車。
經營戶應當主動告知消費者所購電動自行車的安全駕駛常識和注意事項。
第十二條經營者不得擅自占用城市道路或者其他公共場地銷售、停放電動自行車。
第十三條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有下列行為:
(一)拼裝電動自行車;
(二)在電動自行車上加裝動力裝置、座位、高分貝音響或者擅自加裝車篷;
(三)擅自更換電動自行車動力裝置;
(四)拆除或者改動電動自行車的消音、限速裝置;
(五)更改電動自行車定型技術參數、影響其通行安全的其他拼裝、加裝、改裝行為。
禁止銷售拼裝、加裝、改裝的電動自行車。
第十四條電動自行車及其蓄電池的生產企業、經營戶應當提供廢舊蓄電池以舊換新或者回收利用服務,并按照規定建立管理臺賬。經營戶應當將收集的電動自行車廢舊蓄電池交由生產企業回收利用,沒有條件交生產企業回收利用的廢舊鉛酸蓄電池,應當委托具有危險廢物經營許可的單位集中處置,不得交由無相應資質的單位或者個人處置。
禁止未依法取得危險廢物經營許可的單位和個人收集、存貯、處置和利用電動自行車廢舊鉛酸蓄電池。
第十五條電動自行車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應當將電動自行車廢舊蓄電池送生產企業或者經營戶進行回收,不得隨意丟棄。
第十六條鼓勵電動自行車生產企業、經營戶采取以舊換新、折價回購等方式回收廢舊或者不符合國家標準、質量不合格的電動自行車。
鼓勵電動自行車所有人主動置換或者報廢廢舊、不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質量不合格的電動自行車。
第十七條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應當加強對本市電動自行車生產企業的監督管理,督促企業嚴格按照國家標準及質量要求生產電動自行車。
第十八條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加強電動自行車銷售活動的日常監督管理,督促經營戶建立并且執行進貨檢查驗收制度,驗明電動自行車合格證明和其他標識,核查整車質量、外形尺寸等參數,確保所銷售的電動自行車符合國家標準及產品質量。
第十九條電動自行車應當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登記,取得電動自行車號牌和行駛證。
未經依法登記的電動自行車,不得上道路行駛。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將電動自行車登記的條件、程序、需要提交的材料和申請表示范文本等在辦公場所進行公示,并通過電子政務信息系統等方式提供快速登記及其他便民服務。
第二十條電動自行車所有人應當自購車之日起20日內,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申請登記,現場交驗車輛,并且提交下列材料:
(一)本人合法有效的身份證明原件和復印件;
(二)電動自行車發票或者車輛合法來歷證明原件和復印件;
(三)車輛整車出廠合格證明原件和復印件。
前款規定材料齊全并且屬于產品目錄范圍內的電動自行車,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當場辦理登記手續,發放電動自行車號牌和行駛證。
不能提交本條第一款規定材料或者不屬于產品目錄范圍內的電動自行車,不予登記,并且書面向申請人說明理由。
屬于產品目錄范圍內的電動自行車但材料不齊全的,應當一次性告知需要補充的材料。
第二十一條符合登記條件的新購電動自行車駕駛人可以持購車憑證,自購車之日起15日內臨時通行。
第二十二條已經登記的電動自行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下列規定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申請辦理相關手續:
(二)所有權發生轉移的,其受讓人應當交驗車輛,申請辦理轉移登記手續;
(四)牌證損壞、遺失的,其所有人應當交驗車輛,申請換領或者補領電動自行車牌證。
第二十三條已經登記的電動自行車應當在指定部位懸掛電動自行車號牌,保持號牌清晰、完整,不得故意遮擋、污損。
禁止偽造、變造或者使用偽造、變造及其他車輛的電動自行車牌證。
第二十四條駕駛電動自行車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年滿16周歲以上,并且無妨礙安全駕駛的身體缺陷;
(二)服從交通警察的指揮;
(三)攜帶行駛證;
(五)轉彎時讓直行的車輛、行人優先通行;
(六)轉彎前應當減速慢行,打轉向燈示意,超越前車時不得妨礙被超越車輛行駛;
(八)橫過機動車道、人行橫道、過街天橋時,應當下車推行;
(九)只能搭載一名12周歲以下未成年人,搭載學齡前兒童的,應當使用安全座椅;
(十)戴安全頭盔;
(十一)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當遵守的其他行為。
第二十五條駕駛電動自行車禁止下列行為:
(一)酒后駕駛;
(二)載客營運;
(三)逆向行駛;
(四)駕駛拼裝、改裝、制動器失效、夜間無有效照明條件等情形的電動自行車;
(五)違反交通信號燈、交通標志、交通標線的指示;
(六)牽引、攀扶車輛或者被其他車輛牽引,雙手離把或者手中持物;
(七)扶身并行、互相追逐或者曲折競駛;
(十)在道路上學習駕駛電動自行車;
(十一)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二十六條電動自行車應當在規定的地點停放。未設置停放地點的,不得妨礙其他車輛和行人通行。
第二十七條嚴格控制占用城市道路設置電動自行車停車泊位。確需占用城市道路設置電動自行車停車泊位的,在不影響行人、車輛通行、市容市貌和不損壞市政設施的情況下,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會同城市管理等有關部門提出合理設置方案,報市、縣(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并且向社會公告。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在道路上設置電動自行車停車泊位。
第二十八條車站、軌道交通站(點)等交通集散地和醫院、學校、商場、步行街、體育場(館)、展覽館、集貿市場等人員流動較多的場所,可以根據交通需要合理設置電動自行車停車場,按照《貴陽市停車場管理辦法》的規定進行規范管理。
第二十九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根據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具體情況,可以對電動自行車采取疏導、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措施。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加強電動自行車信息采集和檔案管理,建立信息管理制度;加強路面巡查力度,保障道路暢通;對電動自行車駕駛人員進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規章的宣傳教育,增強其道路交通安全意識和自覺守法意識。
第三十條違反本規定,生產、銷售不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質量不合格的電動自行車的,由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按照職責,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的規定予以處罰。
經營戶擅自占用城市道路或者其他公共場地銷售、停放電動自行車的,由城市綜合執法部門依法予以處罰。
第三十一條違反本規定,因經營戶銷售不符合國家標準、質量不合格或者未列入產品目錄的電動自行車,導致消費者不能在本市辦理登記手續,拒不退貨或者拒不更換該電動自行車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規定處理。
第三十二條違反本規定,將電動自行車廢舊鉛酸蓄電池交由未依法取得危險廢物經營許可的單位或者個人處置,或者未依法取得危險廢物經營許可收集、貯存、處置和利用電動自行車廢舊鉛酸蓄電池的,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三十三條違反本規定,有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二項至第十項、第二十五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據《貴州省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罰款規定》、《貴州省電動自行車管理辦法》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三十四條違反本規定,不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駕駛電動自行車,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責令其監護人嚴加管教。
第三十五條駕駛電動自行車違反交通管制的規定強行通行,不聽勸阻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以200元罰款。
駕駛電動自行車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構成犯罪的,處以300元罰款。
第三十六條電動自行車駕駛人拒絕接受罰款處罰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依法扣留其駕駛的電動自行車。
電動自行車駕駛人在規定期限內接受處理后,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立即退還其電動自行車;逾期不接受處理的,被扣留的電動自行車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處理。
第三十七條違反本規定的其他違法行為,有關法律、法規、規章有行政處罰規定的,依法予以處罰。
違反本規定,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第三十八條電動自行車生產企業、經營戶違反本規定的不良記錄,由質量技術監督、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分別記入其信用檔案,并且輸入誠信信息系統,通過互聯網、報紙等媒體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九條違反本規定,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電動自行車監督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其上級主管部門或者所在單位責令改正,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四十條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學校電動車管理制度大全(15篇)篇二
為規范公司電動車的管理,給廣大員工電動車充電提供方便,確保電動車充電安全,特制定本規定。
一、范圍:公司指定充電處,只限本公司員工電動車充電。
二、xx部負責電動車充電處的管理。xx人員負責日常安全巡查,發現異常情況當即處理并上報。
三、充電處只限電動車充電,注意事項如下:
(一)禁止明火;
(二)禁止私自更改線路、插座;
(三)禁止一座多充現象;
(四)禁止使用花線;
(五)禁止使用無散熱裝置或散熱裝置損壞的.充電器;
(六)禁止雨雪、潮濕天氣在車棚外充電;
(七)禁止將衣物、護膝等可燃物放置在電源上;
(八)禁止隨意挪動充電處配備的專用消防器材。
四、電動車充電注意事項如下:
(一)電動車要按秩序停放,每次充電不得超過8小時;
(四)充電完畢后要及時切斷電源,以防長時間充電引發安全事故。
五、電動車車主承擔的責任
(一)因充電時間過長或充電車輛及附屬充電設備老化而引起的火災及其他傷害事故;
(二)電動車傾倒等原因而引起的火災及其他傷害事故;
(三)因電動車自身問題或者充電方法不當造成公司及他人人身傷害或經濟損失的;
六、xx部負責本規定的解釋和完善,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學校電動車管理制度大全(15篇)篇三
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二、本充電處只限本單位教職工使用,充電人員對充電器雙相插頭至連接車體線路、車體本身,和充電過程負全責。
三、本充電處只限電動車充電。未經允許不得私自更改線路、插座、和開關,嚴禁一座多充現象。
四、電動車按秩序停放充電,充電時長不得超過4小時。不充電或充電完畢的'電動車盡量不放置在充電位置,以方便下一輛自行車充電。
五、充電處的供電時間為正常工作日的08:00至17:30,因充電時間過長,充電器、電瓶、線路陳舊老化、電動車傾倒等原因而引起的火災及其他傷害,造成學校及他人人身傷害及經濟損失的由車主負責。
六、充電方法:充電時應先將充電器三項插頭與車體插孔連接,然后再將充電器另一端插頭連接于充電處的插座上。如果反方向操作,接口處可能打火,絕緣體燒焦后可能造成短路,引發火災及人身傷害事故。
七、負責人每天對充電電動車進行安全狀態確認,對充電器、插座、插頭、線路進行檢查,堅持做到多聞、多看、防止線路過熱引發事故。總務處負責充電處日常安全檢查,發現異常情況當即處理,處理不好的及時向領導匯報。
八、嚴禁雨雪、大霧、潮濕天氣充電。
九、充電處配備的專用消防器材未經允許不得隨意挪動。
十、要強化消防安全檢查和隱患排查,嚴禁電動自行車在校園內充電,發現有違規使用電源為電動自行車充電的,要立即予以制止和處理。
十一、如因違規使用電源為電動自行車充電,發生校園消防安全事故的,要依法嚴肅追究相關部門和當事人的責任。
十二、學校將聯合其他部門,不定期開展電動車充電安全專項檢查、整治,對電動自行車違規充電行為,將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相關規定,視情節給予相關部門和當事人通報批評、處罰等處理。
十三、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實施。
學校電動車管理制度大全(15篇)篇四
為有效預防和遏制電動車、電動滑板車、平衡車火災事故發生,保護人身財產安全,維護校園安全穩定,根據公安部《關于規范電動車停放充電加強火災防范的通告》要求,結合我校實際,現將規范管理電動車停放充電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禁止電動車(含各類電動滑板車、平衡車)進入校區各辦公樓、教學樓、圖書館、實驗樓、學生園區、學生宿舍、體育館、食堂、商場等建筑物內充電或停放,禁止從樓內拉線到樓外充電。
二、校區內所有電動車(含各類電動滑板車、平衡車)、自行車要按規定地點有序停放,禁止亂停亂放堵塞消防通道,禁止在建筑內的公共走道、樓梯間、安全出口處等公共區域停放或者為電動車(含各類電動滑板車、平衡車)充電。
即日起,學校相關職能部門將定期與不定期開展電動車(含各類電動滑板車、平衡車)規范停放與充電管理專項檢查,對發現違規停放、充電的車輛,將及時制止并對違規電動車采取強制措施;對于違規停放和違規充電造成火災事故的,將依法依規追究當事人的`責任。
廣大師生員工請自覺遵守消防法律法規和消防安全管理規定,確保校園消防安全。讓我們攜手努力,共創整潔、安全的校園環境迎接學校十五周年校慶。
學校電動車管理制度大全(15篇)篇五
為了規范 xxx 小區電動車輛管理,給業主電動車充電提供方便,結合 實際,特制定以下管理規定,望共同遵守執行。
1、充電站僅 xxx 小區業主電動車充電使用,外單位及其他人員不得 使用;
4、本設備上對應的一個插座充一輛電動車,嚴禁一座多充現象;
8、電動車內嚴禁擺放貴重及其他易燃、易爆物品,違者后果自負;
9、充電站發生故障時,請及時告知物業管理處,不得自行處理;
10、請自覺愛護充電設備,損壞照價賠償;
11、需要購買充值卡的業主,請到 xxx 物業管理處辦理。
學校電動車管理制度大全(15篇)篇六
為規范公司電動車輛的使用及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1、各區經理為電動車輛管理的直接責任人,電動車使用過程中出現任何問題都有直接責任人負責。直接責任人可將電動車輛交給車輛保管人進行日常管理及使用。
2、公司電動車輛為辦公所用,原則上不可公車私用,使用完畢后必須立即交還。
3、在駕車前應該仔細檢查車輛是否有剮、蹭、碰撞、損壞、配件失竊、電量是否充足、輪胎充氣是否合適等有關情況,如發現問題應及時上報或處理。未及時上報或處理者由駕駛人對使用后產生的后果負一切責任。
4、做好車輛的維護和保養工作,保持車況良好。
5、在行車過程中必須遵守交通規則,做到安全駕駛,避免發生違法事故,嚴禁疲勞駕駛和酒后駕車。
6、實行定人定責制度,每位保管人必須保管好自己的車輛,如因自身原因保管不善導致損壞或丟失,由保管人自行解決。若非人為損壞,報部門經理及公司領導審核后按規定統一進行修理。
7、車輛使用后必須停放在指定位置。
8、每天給車輛充電,時刻保持電量滿格,不能因個人原因導致工作受阻。
9、嚴禁帶人行駛。
10、必須戴安全帽行駛。
1、車輛實行定人定責制度。
2、需求車輛者必須經過保管人同意才可以借用,簽寫《電動車使用登記表》,借用后對車量造成的損失應由保管人自己解決。
3、節假日、休息日鑰匙交由部門領導代為保管,需要借用同樣簽寫《電動車使用登記表》
4、如因緊急情況未能簽寫《電動車使用登記表》,在使用后24小時內補齊手續。
1、車輛停放在指定位置,做到整齊有序。
2、車輛使用后仔細檢查車輪、車胎、電量、車閘等是否完好,做到不影響第二天的工作需求。
3、充電器由個人保管。
1、每月20日各保管人必須對所有車輛進行整體維護保養,并對車輛進行清洗。
2、電動車在使用前應注意檢查車況是否良好,如輪胎氣壓是否充足,前后剎車是否靈敏,整車有無異響,螺絲是否松動,電池是否充足電。
3、在車輛剛啟動時,應緩慢加速,避免瞬間急加速損傷元器件。為了延長電池、電機的壽命,在車輛啟動、爬坡時應合理控制速把。
4、在保證安全的前提下,行駛中應盡量減少頻繁剎車、啟動,以節省電能。行駛中剎車時應松開調速把,以免損害電機及其它機件。下車推行時應關閉電源,以防推行時無意轉動調速把,車子突然啟動發生意外。
5、充電時應注意,不要使用其它品牌的充電器,每個品牌的充電器與電池的性能是相匹配的,只有專用充電器才能達到最佳充電效果。
6、充電器內含高壓線路不要擅自拆卸。充電時充電器上不要覆蓋任何物品,應放置于通風處,同時注意防止液體和金屬顆粒進入充電器內部,防止跌落與撞擊,以免造成損傷。
7、長期不用時,要每過一個月充一次電,要將電池里的電充滿后存放,切忌不能在虧電的狀態下存放。
8、充電時要用配套的專用充電器。因電池配方與工藝不同,對充電器的技術要求也不一樣,哪一種充電器充什么品牌的電池可以充滿都不盡相同,所以不要混用充電器。
9、為保護電池,用戶可隨用隨充,但不能使用回升電壓行駛,防止嚴重虧電,電池沒電時應關閉電源騎行。
10、充電時充電指示燈顯示滿電時不要立即停止充電,應再浮充2-3小時。
1、車輛在使用第一年中原則上是由廠家免費修理,其首先在維修范圍內,若由自己保管、使用不當造成的損壞由保管者自己與售車方協商。
2、節約開支盡量減少不必要的費用,零星部件的更換應由保管人自己動手。
3、正常維修保養需要更換零部件的應先報公司領導同意后方可更換,過后拿增值稅發票由計劃統計員代為報銷。未經過領導同意私自更換零部件費用個人承擔。
4、新車在購買一年內如因人為原因造成的損壞由保管人自行解決。
5、由于自身原因造成車輛損壞無法正常工作,在兩個工作日內必須解決,否則收回使用權。
1、對所使用車輛各系統疏于觀察及檢查造成零件損失的一次扣掉5分。
2、車輛在夜間和節假日不按指定地點停放,一次扣除5分。
3、車輛造成損失或失竊,由保管人自行負責,一次扣除20分。
4、在車量停放區域騎坐于之上休息,一次扣除5分。
5、未辦理手續私自使用造成的一切后果由保管人自己解決,一次扣除10分。
6、用于非工作用途(比如:擅自騎回家)一次扣除10分。
7、違反交通規則造成罰款的,使用人承擔一切責任,一次扣除20分。
8、在公務途中非自身原因造成的各類事故及損失可以免除當事人責任。
9、當遇到交通事故及車輛損壞時及時上報公司領導,可根據事件輕重酌情處理。
10、未戴安全帽行駛,一次扣除5分。
11、酒后駕車者作除名處理。
學校電動車管理制度大全(15篇)篇七
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十七條“國家堅持社會主義原則,保障人民參加國家管理,管理各項經濟事業和文化事業,監督國家機關和工作人員”的規定,學校必須在實行黨支部領導下的校長負責制的同時,建立和健全黨支部領導下的教職工代表大會制,發揚教職工主人翁的責任感,保障職工群眾當家做主管理學校的民主權利。
第二條、教職工代表大會是事業單位實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職工群眾參加決策和管理,監督干部的權務機構。
第三條、教職工代表大會遵照黨的方針、政策和國家法律、指令,在黨支部領導下行使職權,正確處理國家、集體和教職工個人三者利益關系,協調學校內部矛盾,保證完成教學任務,為辦好社會主義學校而努力。
第四條、教職工代表大會的組織原則是民主集中制。
第五條、教職工代表大會,根據國家政策、法令和教育方針行使下列職權。
1、討論和審議校長工作報告,聽取和審議學校財務預算,討論和審議學校重大決策。
2、討論和決定教職工獎懲辦法,以及其他有關職工切身利益方面的問題。
3、討論學校體制改革事項,教職工培訓計劃和各種規章制度。
4、監督學校各級行政領導干部和工作人員,對工作中有成效的干部可以提請上級機關予以表彰和獎勵;對有特殊貢獻的干部,可以建議上級機關予以提職晉級;對不負責任造成損失的干部,建議上級機關予以批評、處分或罷免;對嚴重失職和違法亂紀的干部,建議上級紀檢部門和國家政法機關嚴肅處理。
5、教職工代表大會要支持校長行使職權,維護和穩定教學秩序的機制運行,要自覺維護學校的形象,保護學校的榮譽。教育教職工不斷提高主人翁責任感,自覺遵守勞動紀律,發揚奉獻精神、合作精神和創新精神,積極參與科研,認真鉆研教材,多練基本功,多出優質課,多育優秀生,多寫優質論文,努力提高教育教學質量。
6、教職工代表大會對學校主管機關的決定和指示有不同看法時,可以提出建議。如經主管機關審議后,仍維持原決定和指示,職工代表大會應配合貫徹執行。
第六條、教職工代表大會的代表,根據街道教育組的文件精神,由教職工直接選舉產生,凡在本單位享有公民權力的干部和職工均可當選為代表。(注:非正編教師只享有學校教師代表當選權)。教職工代表的權利有:
1、在教職工代表大會上有選舉權和表決權。
2、有權參加檢查學校執行教代會決議和提案落實情況,有權向主管行政機關提出合理化建議。
3、因行使正當民主權利而遭到打擊、報復時,有權向有關部門提出申訴或控告。
第七條、職工代表義務。
1、模范遵守黨的方針、政策、法律、指令,嚴格遵守勞動紀律、規章制度,做教職工的表率,以高度的責任感做好本職工作,完成各項任務。創造優質教育,提高教學質量。
2、正確代表群眾利益,密切聯系群眾,如實反映群眾意見。
3、努力學習,不斷提高政治覺悟和教育教學水平。
4、幫助教育和監督不遵守學校規章制度,違反勞動紀律的職工自覺地改正缺點錯誤。
5、團結廣大職工和家長,支持校長工作,顧全大局,不計得失。
6、樹立教師的光輝形象,積極維護學校聲譽,努力為學校增添光彩。
第八條、召開教職工代表大會時,選舉大會主席團。主席團成員包括,第一線教學工作人員、科組長、行政領導,按比例組成,女職工應占一定的比例。大會主席團實行常任制,但不設常設機構。
第九條、教職工代表大會一般每年召開一次,每次會議必須有三分之二代表出席;遇有重大事項,經三分之一的代表提議可以召開臨時會議。教職工代表大會的選舉和決議,必須有全體代表的過半數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條、教職工代表大會議題,要在廣泛聽取群眾意見,經大會主席團審議后,提請教代會大會通過。
第十一條、教職工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需要臨時解決的問題,可由工會主席召集有關職工代表參加會議進行處理。
第十二條、學校工會承擔教代會工作機構的任務,處理組織工作、業務工作、日常事務。
第十三條、本條例適用于本學校。
學校電動車管理制度大全(15篇)篇八
為了規范廠區內電動車的管理,給廣大員工電動車的充電提供方便,確保電動車的充電安全,特制訂本制度。
廠務部門:負責充電插座的巡檢及日常維護。
門崗保安:負責日常監督。
行政部門:負責電動車充電處的日常管理。
4.1充電樁配置:廠區內電動車停靠車位700處,每一處都設有充電裝置。
4.2充電時段:am8:00至當日11:00pm13:00至當日16:00。
pm20:00至當日23:00am01:00至當日04:00。
4.3充電方法。
4.3.2每天4個充電時段,每個時段時長3小時,過時充電裝置斷電。
4.4充電安全注意事項。
4.4.4本充電處只限電動自行車充電,未經允許不得私自更改線路、插座、開關等,嚴禁一座多充現象。
4.4.6車輛停靠后,請將貴重物品帶走,車輛鎖好;。
4.4.7充電處配備的專用消防器材未經允許不得隨意挪動。
4.5維護與檢修。
4.5.1廠務每月在15~20號對充電線路整體檢查,在接到報修電話后待現場確認后,在停電期間進行維修,并填寫廠務日志。
學校電動車管理制度大全(15篇)篇九
為預防校園火災事故的發生,切實保障廣大師生員工生命財產安全,確保學校教學教育工作順利進行,現就加強校園電動車充電安全管理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校辦公室負責電動車的充電管理和日常監管。
二、本充電處只限本單位教職工使用,充電人員對充電器雙相插頭至連接車體線。
路、車體本身,和充電過程負全責。
三、本充電處只限電動車充電。未經允許不得私自更改線路、插座、和開關,。
嚴禁一座多充現象。
四、電動車按秩序停放充電,充電時長不得超過4小時。不充電或充電完畢。
的電動車盡量不放置在充電位置,以方便下一輛自行車充電。
五、充電處的供電時間為正常工作日的08:00至17:30,因充電時間過長,充電器、電瓶、線路陳舊老化、電動車傾倒等原因而引起的火災及其他傷害,造成學校及他人人身傷害及經濟損失的由車主負責。
六、充電方法:充電時應先將充電器三項插頭與車體插孔連接,然后再將充電器。
另一端插頭連接于充電處的插座上。如果反方向操作,接口處可能打火,絕緣體燒焦后可能造成短路,引發火災及人身傷害事故。
七、負責人每天對充電電動車進行安全狀態確認,對充電器、插座、插頭、線路。
進行檢查,堅持做到多聞、多看、防止線路過熱引發事故。總務處負責充電處日常安全檢查,發現異常情況當即處理,處理不好的及時向領導匯報。
八、嚴禁雨雪、大霧、潮濕天氣充電。
九、充電處配備的.專用消防器材未經允許不得隨意挪動。
十、要強化消防安全檢查和隱患排查,嚴禁電動自行車在校園內充電,發現有違規使用電源為電動自行車充電的,要立即予以制止和處理。
十一、如因違規使用電源為電動自行車充電,發生校園消防安全事故的,要依法嚴肅追究相關部門和當事人的責任。
十二、學校將聯合其他部門,不定期開展電動車充電安全專項檢查、整治,對電動自行車違規充電行為,將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消防法》相關規定,視情節給予相關部門和當事人通報批評、處罰等處理。
十三、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實施。
學校電動車管理制度大全(15篇)篇十
第一條 學校教代會制度是學校管理體制的重要組成部分,是教職工行使民主權利,實行民主管理、民主監督的基本形式。也是校領導廣泛聽取教職工意見,促進決策科學化、民主化的重要渠道。
第二條 學校教代會在同級黨組織的領導下開展工作,按照規定行使職權。
第三條 學校教代會的組織原則是民主集中制。
第四條 教代會行使下列職權:
二、審議通過學校內部重大管理體制改革方案以及其他與教職工利益有關的重要規章制度;
三、討論決定學校教職工切身利益的有關事項;
四、評議和監督學校領導干部和職能部門的工作。
第五條 校長要定期向代表大會報告和通報工作,尊重教代會行使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的職權。
第六條 學校教代會要尊重和支持校長以及職能部門正確行使管理權。教育教職工遵守各項規章制度,以主人翁的責任感努力完成各項任務。
第七條 凡我校在編教職工均可當選為學校教職工代表。代表應具有參政議事能力,為人正派,辦事公道,熱心社會工作的基本素質。
第八條 學校教代會代表人數一般控制在全校教職工人數的25—30%,人數多少以有利于教代會開展活動為原則。
第九條 代表實行常任制,履行教代會職權。
第十條 學校教代會每年至少召開1—2次代表大會。
第十一條 因調離工作崗位或退休教職工不再履行代表義務,可由原工會小組另選他人替補空缺。
第十二條 工會是學校教代會的工作機構。
第十三條 代表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方能召開。選舉和表決須到會代表半數以上通過方能有效。
第十四條 特殊情況,經多數代表提議,經同級黨組織的批準,可以臨時召開代表大會。
第十五條 代表的.義務
一、學習貫徹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國家法律、法規,模范地遵守學校的各項規章制度,不斷增強主人翁意識,提高執行民主集中制的自覺性和參與民主管理、民主監督的素質和能力。
二、密切聯系教職工群眾,及時聽取和反映教職工的意見和要求,做好群眾工作。
三、積極參加教代會的活動,努力貫徹、宣傳會議精神。
第十六條 代表的權利
一、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有權向學校領導和職能部門反映教職工的意見和建議;
三、有對學校教代會工作提出批評和建議的權利。
學校電動車管理制度大全(15篇)篇十一
1、本院為方便職工、病人及家屬停車之需要,特提供該免費停車場所。
2、該停車場為自行車、摩托車等綜合性車輛泊位點。
3、停車場秩序由保衛科監管,但不負責車輛看管。對停車棚內的。車輛碰撞、擦刮或其它意外事件,本院不承擔任何經濟責任。
4、棚內一切車輛停泊必須嚴格按要求執行,不得妨礙其它車輛的停與行,否則將承擔違規停車的后果。
5、停車棚嚴禁一切車輛長期滯留,一經發現,將按每日50元收取停車費。
學校電動車管理制度大全(15篇)篇十二
為了保障小區內電動車能夠有序的進行停放和充電,根據小區內實際情況制定了《小區充電車棚管理制度》,希望大家能積極遵守,共同維護小區充電車棚的安全及正常使用。
1.本充電車棚只限500w功率以下的電動車充電,超出功率的電動汽車和電動車不能進行充電,電動車充電前請先查看自身車輛的充電功率。
2.車棚內可能充電車輛較多,不充電或充電完畢的電動車,請盡快從充電位置推走,以方便其它住戶給電動車充電。
3.堅守道德底線,不損害其他住戶的財產和利益。不要拔掉別人的插頭再插上自己的'充電器給自己的車子充電,做一個有素質有道德的好業主。
4.請大家正確擺放電動車,并且電動車之間要保留一定的空間位置,方便進出。
5.充電人員不得私自更改線路和開關、接插排,若因更改線路、插座和開關、私接插座以及一座多充等現象引起的火災及其他傷害,造成車棚內電動車及他人人身傷害及經濟損失的由車輛所有人自行承擔全部責任。
6.請大家充電時,充電器應保證散熱正常,禁止將衣物、塑料制品、易燃易爆等物品與正在充電的充電器接觸。
7.在車棚內充電時,為確保充電時的財產安全,請自行上鎖,并及時拿走車內貴重物品,防止發生失竊事件。
8.請大家按照正確的充電步驟進行充電,如有問題,請和充電車棚管理人員進行聯系。
9.電動車主應每隔一段時間檢查自身電動車的線路、電池損耗等內部參數,以防因為電動車充電時出現問題,若因此導致安全事故,后果應有電動車所有人承擔。
10.為了小區住戶充分利用充電設施,車棚內禁止停放摩托車、自行車及其他車輛。
11.大家應自覺愛護充電車棚環境衛生,不搞破壞,不亂扔果皮紙屑等雜物,以保證車棚的正常使用和干凈整潔。
12.電動車充電車棚免費停放,小區管理服務中心保安人員將按規定進行巡查,做好安全防范,但不承擔保管責任,如有車輛丟失或損壞請及時與公安機關聯系。
學校電動車管理制度大全(15篇)篇十三
為深入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省委省政府和教育廳、市、縣教育局關于疫情防控工作的部署,進一步加強我校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防控工作,保障師生員工的生命安全與身體健康,維護校園安全穩定,結合我校實際情況,特制定本制度,具體內容如下現:
一、自xx月xx日起,校園實行封閉式管理,僅開放校園正大門,且每天晚上0:00至早晨6:00關閉校門,禁止通行;其他大門一律關閉。
正式開學后視情況開啟其他校門。
二、進校門需測體溫。
開學前師生不得提前返校,如有工作需要確需返校的教職工一律憑有效證件,保衛科登記并報當日值班校長同意后方可進入校園。
進校前必須進行體溫檢測,體溫(額溫)超37.2°c不得進校。
開學后,早晨上學時,師生員工按規定在校門口接受體溫測量,符合規定的方可進入校園,不符合規定的在隔離室等待家長接去就醫。
除救護、消防、工程搶修、配送必需品車輛外,其它無關車輛一律禁止進入校園。
三、中途不得隨意進出校門。
疫情防控期間,中午不開放校門,如有特殊情況,中途需要離開學校的須經所屬年級部或行政部門同意、保衛科登記后放行,返校時同樣需要測溫后入校。
四、謝絕外來參觀學習。
嚴格控制外來人員進校,凡需入校辦理有關業務的外來人員,須事先聯系好學校有關部門,并經有關聯系部門確認、體溫檢測無異常的出示有效證件、履行登記手續、方可戴口罩進入校園。
五、不舉辦大型集會活動,停止大課間活動及升旗儀式,停辦奧賽等各類輔導班。
六、師生一律在校內用午、晚餐,不得外出或接受外賣食品。
在食堂就餐的人員嚴格遵守相關規定(佩戴口罩直到最后用餐時)。
七、加強消毒通風。
加強公共區域管理。
食堂每餐消毒,衛生間每課消毒,教室、宿舍要每天消毒、通風。
體育館、圖書館等場館一律不開放。
個人要講衛生,不串門,勤洗手。
八、凡外地歸xx教師,應主動隔離并向學校所在的部門或年級電話報備。
九、加強宿舍管理。
全體住宿學生在學校確定的開學時間前不得提前返校入住。
有回家條件的同學盡量不住校。
每天進入宿舍區均須測體溫,體溫異常的按規定就醫或回家隔離觀察。
十、上級有關部門如有補充意見隨時補充。
以上規定,請遵照執行。
各部門在接此通知后,請立即向全體師生員工進行傳達,要求大家自覺遵守相關管理規定。
有特殊情況可聯系學校行政部,聯系電話xxxxxxxxxx。
學校電動車管理制度大全(15篇)篇十四
一、騎自行車入校門一律下車,自覺遵守學校管理制度。
二、自行車一律自覺停放整齊,不得隨意亂放,校園內不準騎車。
三、講文明,講禮貌,室內要做到“三輕”(走路輕、說話輕、關門輕),不得到處亂寫亂畫。
四、要愛護校園的一切設施,要愛護花草樹木,不得踐踏與攀折。
五、保持校園環境衛生,不隨地吐痰,不亂扔果皮紙屑。
六、放學后學生一律不能在校園內玩耍、逗留或在教室內停留。
七、嚴禁在校園內停放外單位的處理。
學校電動車管理制度大全(15篇)篇十五
為依法行政規范管理,加強全校教職工的事業心和責任心,提高工作質量和水平。制定以下管理細則:
教職工無參加'黃、賭、毒'、迷信、法x、斗毆等違紀違法行為(以公安機關立案為準)。如有違反,取消當年學校發的所有補貼。
教職工應服從學校分工,上班時間不離開工作崗位(在學校住的教師不準回宿舍),上班期間一律不準帶小孩到學校,按時、按質、按量完成學校布置的各項工作任務。否則,不發當月管理獎。
教職工應按時上、下班,無遲到、早退、曠工現象,最后一節沒有課的教師可以提早10~15分鐘下班。為方便教職工辦私事,在不影響工作的前提下允許教職工憑放行條每月2次外出辦事,超過2次,按教師考勤辦法處理,不發當月全勤獎。
教職工要積極參加學校組織的寒暑假政治學習,態度端正,做好筆記,積極討論,不遲到、早退、缺席,及時上交學習心得體會。否則,不發當月管理獎。
教職工應為人師表,儀表端莊,無穿拖鞋、背心、短褲等現象,重大活動要穿校服。發現一次,則不發當月管理獎。
教職工參加每周升旗儀式隊伍整齊、肅靜,穿校服參加;準時參加x,按要求坐好、列隊,無缺席和早退現象,否則按考勤辦法處理,不發當月全勤獎。
教職工應按時參加教工例會,按編排位置坐好,不睡覺、不吵鬧,關閉手機或調到振動,做好記錄。發現一次,則不發當月管理獎。
教職工要按時上交各部門需要的各種材料,如工作計劃、總結、表格、名冊、相片、個人資料等。若有一種材料沒及時上交,則不發當月管理獎。
班主任按學校要求及時組織學生參加招工報名、面試、體檢。否則,不發當月管理獎。
教職工的車輛一律放入車庫保管,不得亂停亂放在校內其它地方(含園丁樓前)。發現一次,則不發當月管理獎。
備注:教職工節假日加班一天2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