規章制度是組織文化的一部分,能夠傳承和弘揚組織的價值觀和理念。接下來,我們將為大家呈現一些規章制度實踐案例,以供借鑒和參考。
職業危害防護管理制度(模板20篇)篇一
一、認真執行國家法律、法規、規章制度和有關規范性文件的規定,熟悉醫院制定的醫療廢物管理的規章制度、工作流程、各項工作要求及安全防護知識。
二、嚴格按照醫療廢物分類收集、運送、暫時貯存的正確方法和操作程序執行。收集、運送醫療廢物的人員要有嚴格的防護措施,要穿工作服、戴手套、工作帽、口罩等。
三、防止醫療廢物直接接觸身體。每次運送或貯存結束后立即進行手清潔和消毒。
四、要掌握在醫療廢物分類收集、運送、暫存及處置過程中預防被醫療廢物刺傷、擦傷等損害的措施及發生后的處理措施。
五、醫療廢物暫存處禁止吸煙及飲食,防止非工作人員接觸醫療廢物。
六、每日對運送周轉箱清洗消毒,暫存處每次轉運后進行清潔和消毒處理。
七、在收集、運送、暫存醫療廢物的過程中,要防止醫療廢物流失、泄露、擴散和意外事故情況的發生;要掌握發生醫療廢物流失、泄露、擴散和意外事故情況時的緊急處理措施。
八、定期對從事醫療廢物分類收集、運送等工作人員配備必要的防護用品;定期進行健康檢查,必要時對有關人員進行免疫接種,防止其受到健康損害。
九、院感科經常對衛生安全防護制度的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指導等工作。
十、發生職業暴露后的.處理流程。
1、工作人員因針刺、割傷、咬傷、或者血液/體液濺到粘膜或者通過破損的皮膚而暴露于血液/體液后,應馬上用肥皂和清水沖洗暴露部位15分鐘。如果噴濺到眼睛或粘膜,要用清水沖15分鐘。受傷者應馬上向自己的上級報告,并尋求進一步的治療。
2、如有傷口、應當在傷口旁端輕輕擠壓,盡可能擠出損傷處的血液,并用肥皂和流動水沖洗10分鐘以上,禁止進行傷口的局部擠壓。
3、受傷部位的傷口沖洗后,應當用消毒液如75%的酒精或0.5%碘伏進行消毒,并包扎傷口。
4、醫療廢物收集、包裝人員發生職業暴露后,除立即采取以上措施外,還要查找可能的感染源,然后根據感染源,采取進一步處理措施。
5、進行患者、受傷者的相關的血液監測,如肝功能、乙肝二對半、丙肝抗體、艾滋病、梅毒等。
6、發生暴露30分鐘內向本科室領導報告,2小時內科室向醫院感染管理科報告。
7、醫院感染管理科接到報告后進行登記,并針對刺傷的損害進行評估,確定暴露級別和暴露源的病毒載量水平,制定追蹤觀察和實施預防性用藥方案。
十一、醫療廢物流失、泄漏、擴散和意外事故應急預案。
發生醫療廢物流失、泄漏、擴散和意外事故時,應當按照《醫療廢物管理條例》和《醫療衛生機構醫療廢物管理辦法》的規定采取相應緊急處理措施,對致病人員提供醫療救護和現場求援;同時向縣衛生局、環保局報告,并向可能受到危害的單位和居民通報。同時按照以下要求及時采取緊急處理措施:
2、確定流失、泄漏、擴散的醫療廢物的類別、數量、發生時間、影響范圍及嚴重程度;
3、組織有關人員盡快對發生醫療廢物泄漏、擴散的現場進行處理;
7、工作人員要做好衛生安全防護后進行工作。處理工作結束后,醫療衛生機構應當對事件的起因進行調查,并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預防類似事件的發生。
職業危害防護管理制度(模板20篇)篇二
為防止員工在作業過程中免受或少受傷害,保護員工健康及其相關權益,根據國家法律法規的有關要求,結合目前作業特點和實際生產狀況,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本制度適用于公司所有涉及職業危害及其它勞動保護的崗位及人員。
1.公司安全和職業衛生管理機構負責勞保用品發放標準的制定(修訂)和標準外的臨時性勞保用品的審批。
2.采購部門負責匯總需求計劃,按要求到有相應資質的廠家或供應商進行比價采購,確保合格。并按時限要求交付需求單位。
3.各使用部門負責編制本單位勞保用品的需求計劃,并按要求組織發放、監督使用和維護保養,必要時解決現場勞動保護和職工保健工作中存在的問題。
4.使用單位或部門必須按照標準進行配置,任何單位不得隨意降低、提高標準。
1.1操作者在生產過程中為免遭或減輕事故傷害和職業危害的個人隨身穿(佩)用品,稱為防護用品。
1.2一般防護品:衣、褲、鞋、帽、布(線)手套、口罩、毛巾、肥皂、雨衣、雨靴。
1.3特殊防護品:空氣呼吸器、防毒面具、防護眼鏡、防塵口罩、防毒口罩、耐酸靴、耐酸手套、電焊手套、絕緣靴等。
2.發放原則及使用要求。
2.1配備、發放原則。
2.1.1勞動和職業防護用品在生產過程中是保護職工安全與健康的措施,應當按照工作性質、勞動條件、保護部位及有關技術標準,進行合理選型,配備不同的勞保用品和用具。
2.1.2使用人員必須熟悉勞動防護用品的型號、功能、適用范圍和使用方法。使用前,要認真檢查,確認完好、可靠、有效,嚴防誤用,或使用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護具,禁止違章使用或擅自代用。
2.1.3根據企業無償為從業人員配備合格的勞動防護用品并建立防護用品和器具的.領用登記卡制度,并根據有關規定制訂發放標準,嚴格按《勞動和防護用品標準》執行。特殊勞動保護用品,實行按需配給,集體管理原則。
2.1.4個人勞保用品嚴格執行領用登記卡片制度,卡片由員工所在庫管員保存。員工的勞保用品使用期滿后,由員工到倉庫簽署領料單后方可領取。
2.1.5凡是新入廠職工,經三級安全教育合格后,方可進入崗位,進入崗位前領取勞保用品,同時建立登記卡片。
2.2.1凡發給員工個人或集體使用的防護用具均應妥善保管,要有明顯的標志和編號,不能涂改或洗掉,防護用品僅限于工作時間內使用,嚴禁移作它用。
2.2.2凡發給班組公用的防護用具,應有專人管理,不得丟失,任何人不能占為己有,若有遺失或無故損壞者,則按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2.2.3凡發給員工個人的防護用品,必須妥善保管,應因公使用,不準買賣和換取它物,凡是遺失、被盜等,后果一律自負。
2.2.4從業人員必須按照規定正確佩戴勞動防護用品,工作時間內不按要求穿戴使用勞保用品,一經查出,給予處罰。
3、管理要求。
3.1防護用品由安全和職業健康管理機構統一管理,發放實行實名登記制度,不得代領。
3.2防護和勞保用品不得作為生活福利或其它用途使用。不得用現金或其它代用品替代。
3.3防護和勞保用品一旦失效,必須立即報告、更換,具體要求按照公司有關制度執行。
3.4管理機構和使用部門要經常檢查從業人員對勞動防護用品的使用佩戴情況,發現問題及時糾正或更換,使防護用品真正起到作用。
1.有關制度。
《勞動和防護用品標準》。
2.有關記錄。
《勞動和防護用品采購申請》。
《勞動和防護用品驗收記錄》。
《勞動和防護用品發放記錄》。
《勞動和防護用品檢查記錄》。
職業危害防護管理制度(模板20篇)篇三
在編制職業病防護設備設施管理制度時應結合單位設備狀況,在制度中做出具體要求,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1、在購置防護設備設施時,對設備設施的選購要滿足職業病防護技術要求。產品應當具備合格證和使用說明書,使用說明書應當載明防護性能、適應對象、使用方法及注意事項。
2、應當確定防護設施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兼)職防護設施管理人員。
3、對防護設施進行定期或不定期檢查、維修、保養,保證防護設施正常運轉。
4、建立防護設施技術檔案:
(1)防護設施的技術文件(設計方案、技術圖紙、各種技術參數等);
(2)防護設施檢測、評價和鑒定資料;
(4)使用、檢查和日常維修保養記錄。
5、不得擅自拆除或停用防護設施。如因檢修需要拆除的,應當采取臨時防護措施,并向勞動者配發防護用品,檢修后及時恢復原狀。
職業危害防護管理制度(模板20篇)篇四
1、各科室均應建立差錯事故(不良事件)登記報告本,及時查清事件發生的原因、經過及后果,詳細記錄并及時上報護理部。
2、發生不良事件應積極采取補救措施,以減少或消除由于事件造成的不良后果。指定熟悉全面情況的專人負責與家屬做好思想工作。
3、發生不良事件時,責任者應立即向護士長報告,并且如實寫出書面檢查材料,待后處理。護士長應在24小時內口頭或電話報護理部,重大事故要立即報告科主任、護理部、醫教科。
4、發生不良事件時,護士長應負責將各種有關記錄、檢驗報告及造成事故的藥品、器械等妥善保管,不得擅自涂改、銷毀,并保留患者的標本,以備鑒定研究之用。
5、發生不良事件時,護士長應按性質、情節輕重,及時組織全科有關人員進行討論、總結,提出防范措施,以提高認識。吸取教訓,改進工作,并將討論結果和初步處理意見報護理部、醫務科。
6、發生不良事件的'科室或個人,如不按規定報告,有意隱瞞事實,一經發現,按請節輕重予以處分。
7、為了弄清事實真相,應注意傾聽當事人的意見,討論時吸收當事人參加,允許個人發表意見,決定處分時,領導應進行思想教育工作,以達到教育目的。
8、護理部質控小組應定期對所發生的不良事件進行性質評定,并提出防范措施。每年向全院護理人員進行總結,分析報告一次。如有重大不良護理事件,應及時向全院護理人員進行總結、分析。
職業危害防護管理制度(模板20篇)篇五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全生產法》和國家制定的《勞動保護用品配備標準》。公司為了保護職工在生產過程中的安全與健康,必須合理配備、正確使用勞動保護用品,確保安全生產,特制訂本制度。
1、《勞動保護用品配備標準》規定的勞動保護用品,是指在勞動過程中為保護勞動者的安全和健康,由用人單位提供的必須物品。用人單位應指導、督促勞動者在作業時真確使用。
2、公司安全保衛部、生產部應建立和健全勞動保護用品的采購、驗收、保管、發放、使用、更換、報廢等管理制度。
3、應選擇有資質的生產企業采購勞動保護用品。特種勞動防護用品必須有安全生產許可證、產品合格證和國家承認的有資質的機構發放的'安全鑒定證書。
4、公司依據國家勞動保護用品標準,根據企業的性質配備相應的各種勞動保護用品。
5、公司安全保衛部負責檢查、督促、使用、更換等情況,發放問題及時處理。
6、患病休長假的人員,患病期間不發放勞保用品。
一、為了加強對職業病防護設施的監督管理,使職業病防護設施和職業病衛生防護用品在使用時符合國家標準和衛生要求,以控制或者消除職業病危害因素,保障勞動者的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的有關規定,制定本制度。
二、職業病防護設施(以下稱“防護設施”),是指以控制或者消除生產過程中產生的職業病危害因素為目的,采用通風凈化系統或者采用吸除、阻隔等設施以阻止職業病危害因素對勞動者健康影響的裝置和設備。
三、人力資源&行政部主管公司職業病防護設施的監督管理工作。各部門負責所在部門的職業病防護設施的監督管理工作。
四、公司建立、健全職業病防護設施責任制,確保責任到人,保證職業防護設備的正常運行。
五、職業防護設施要符合國家的職業衛生標準和衛生要求,故購置防護設施應當符合如下要求:
(一)產品名稱、型號;
(二)生產企業名稱及地址;
(四)檢測單位應當具有職業衛生技術服務資質,檢測的內容、應當有檢測依據及對某種職業病危害因素控制的效果結論。
(五)不得使用沒有生產企業、沒有產品名稱、沒有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檢測報告的防護設施產品。
六、建立防護設施責任制,并采取下列管理措施:
(一)設置防護設施管理機構或者組織,配備專(兼)職防護設施管理員;
(二)制定并實施防護設施管理規章制度;
(三)制定定期對防護設施的運行和防護效果檢查制度。
七、對防護設施應當建立防護設施技術檔案管理
(一)防護設施的技術文件(設計方案、技術圖紙、各種技術參數等);
(二)防護設施檢測、評價和鑒定資料;
(三)防護設施的操作規程和管理制度;
(四)使用、檢查和日常維修保養記錄;
(五)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評價報告。
八、日常維護
對防護設施進行定期或不定期檢查、維修、保養,保證防護設施正常運轉,每年應當對防護設施的效果進行綜合性檢測,評定防護設施對職業病危害因素控制的效果。
九、知識培訓和指導
對勞動者進行使用防護設施操作規程、防護設施性能、使用要求等相關知識的培訓,指導勞動者正確使用職業病防護設施。
十、擅自拆除或停用
各部門不得擅自拆除或停用防護設施。如因檢修需要拆除的,應當采取臨時防護措施,并向勞動者配發防護用品,檢修后及時恢復原狀。
職業危害防護管理制度(模板20篇)篇六
為了加強對職業病防護設施的監督管理,使職業病防護設施在使用時符合國家標準和衛生要求,控制或者消除職業病危害因素,保障勞動者的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職業病防治法》的有關規定,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所稱的職業病防護設施(以下稱“防護設施”),是指以控制或者消除生產過程中產生的職業病危害因素為目的,采用通風凈化系統或者采用吸除、阻隔等設施以阻止職業病危害因素對勞動者健康影響的裝置和設備。
二、主要工作
建立、健全職業病防護設施責任制,對職業病危害因素采取有效防護措施。
1、使用防護設施要求
對有職業病危害因素的作業環境采取有效的防護措施,保障勞動者工作環境的職業病危害因素濃度(強度)符合國家的職業衛生標準和衛生要求。
2、購置防護設施要求
不得使用沒有生產企業、沒有產品名稱、沒有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檢測報告的防護設施產品。
3、防護設施效果檢測
自行或委托有關單位對存在職業病危害因素的工作場所設計和安裝非定型的防護設施項目的,防護設施在投入使用前應當經具備相應資質的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檢測、評價和鑒定。
未經檢測或者檢測不符合國家衛生標準和衛生要求的防護措施,不得使用。
4、建立技術檔案
對防護設施應當建立防護設施技術檔案:
(1)防護設施的技術文件(設計方案、技術圖紙、各種技術參數等);
(2)防護設施檢測、評價和鑒定資料;
(3)防護設施的操作規程和管理制度;
(4)使用、檢查和日常維修保養記錄。
5、日常維護
對防護設施進行定期或不定期檢查、維修、保養,保證防護設施正常運轉,每年應當對防護設施的效果進行綜合性檢測,評定防護設施對職業病危害因素控制的效果。
6、知識培訓和指導
對勞動者進行使用防護設施操作規程、防護設施性能、使用要求等相關知識的培訓,指導勞動者正確使用職業病防護設施。
7、拆除或停用
不得擅自拆除或停用防護設施。如因檢修需要拆除的,應當采取臨時防護措施,并向勞動者配發防護用品,檢修后及時恢復原狀。經工藝改革已消除了職業病危害因素而需拆除防護設施的,應當經所在地同級衛生行政部門確認,并在職業病防治檔案中做好記錄。
三、實施細則
1、區域劃分
根據“誰產塵、誰滅塵”原則,按工作區域責任劃分:
(1)總回風大巷、采區回風巷防塵工作由通風隊負責;
(2)軌道大巷、運輸大巷的防塵工作由機電隊負責;
(3)各開掘工作面總開口往里的防塵工作由項目部、施工隊組負責;
(4)井下機電隊負責所管轄區域的防塵工作;
(5)配電室及其他地點的防塵工作由各自分管單位負責。
各區域責任單位因故變更時,應提前通知通風隊,辦理相關防塵設施移交手續。
2、防護設施、防塵設施設計、安裝、使用、管理責任劃分:
(1)除正在施工的巷道由施工單位負責外,其余的大巷及總回風的防塵管路由通風隊制定標準與設計,機電科負責管理,安通科負責監督。
(2)噴霧裝置(包括全斷面手動噴霧、放炮噴霧、大巷定時自動噴霧等)由區域責任單位根據通風隊的設計要求進行安裝,由通風隊、安通科負責驗收,合格后投入使用。
3、隔爆設施設計、安裝、使用責任劃分:
隔爆水袋、水棚由通風隊負責安裝,完工后移交施工隊組簽字接管,施工隊組負責日常的使用和維護,通風隊、安通科進行日常監督管理。
4、防護設施、防塵設施標準要求:
(1)礦井有完善的防塵供水系統,,水源、水量、水壓、水質等符合要求。礦井主要運輸巷、膠帶斜井及平巷、上山與下山、采區進、回風道、采煤工作面進、回風巷、掘進巷道、溜煤眼翻車機、輸送機轉載點等處均要設置防塵管路。
膠帶巷管路每隔50m設一個固定手柄三通閥門,其他管路每隔100m設置一個三通閥門。管路吊掛離地距離不得小于300mm,做到平直,并經反腐處理。
(2)井下所有轉載點(含裝載點和卸載點)必須有完善的噴霧裝置,主要膠帶巷轉載點、溜煤眼上口皮帶機頭的轉載點、井下煤倉放煤口、溜煤眼放煤口輸送機轉載點和卸載點及液壓支架和放頂煤工作面的放煤口必須有完善的噴霧裝置;破碎機處必須有噴霧裝置;主要進風大巷及進風斜井、采區進、回風巷、采煤工作面進、回風巷和掘進工作面都必須安裝凈化水幕,并應實現自動化,采煤面距上、下出口不超過30m,掘進工作面距迎頭不超過50m,水幕應封閉全斷面,靈敏可靠,霧化好,使用正常。
(3)采掘機必須有內外噴霧裝置,霧化程度好,能覆蓋滾筒并堅持正常使用。綜采工作面設移架自動同步噴霧。實行放炮作業的采掘面,必須采用濕式打眼、放炮使用水泡泥、放炮前后灑水、沖洗巷幫、凈化風流等綜合防塵措施,掘進工作面要實現爆破遠程噴霧,錨噴巷道須采取潮料噴漿,噴漿巷道的回風流中設置灑水降塵裝置。
(4)綜采工作面按要求進行煤層注水。
(5)定期沖刷巷道積塵,主要大巷每年至少刷白一次,主要進、回風巷至少每月沖刷一次積塵,井下個地點的灑水洗巷工作由各分管單位負責,每班至少一次,落實到人,大巷刷白、沖刷粉塵,都要有記錄可查,井下巷道不得有厚度超過2mm連續長度超過5m的煤塵堆積(用手捏成團,經振動不飛揚不在此限)。
(6)隔爆設施安裝的地點、數量、水量、安裝的質量符合規定要求,掛牌管理,每周至少檢查一次。水棚的水量:水棚組的用水量按巷道斷面計算,主要水棚不低于400升/平方米,輔助水棚不低于200升/平方米;水棚的排間距1.2~3.0米,主要水棚的棚區的長度不小于30米,輔助水棚的'棚區長度不小于20米,分散式布置的棚區的長度不小于120米;水棚距頂梁、兩幫的間隙不小于100毫米。水棚距巷道軌面向上不小于1.8米。水棚應保持統一高度,需要挑頂時,水棚區巷道斷面應與前后各20米長的巷道斷面一致;吊掛水棚的掛鉤,應采用75。斜鉤吊掛;水棚應設置在巷道的直線段內,與巷道的交岔口轉彎處之間的距離不得小于50米;每處水袋棚必須使用同一規格的水袋,不得混用;采煤工作面進、回風巷和掘進巷道長度小于300米時設1個棚區,300~500米設2個棚區,500米以上設3個棚區;水袋棚應在距采煤工作面進、回風巷60―200米和距掘進巷道迎頭60―200米處安設(首列距離);在有支護的巷道中進行吊掛水棚的操作時,不得破壞原有支護,確實需改變的,要制定專門措施,按措施施工。
(7)通風隊要健全防塵制度,配有足夠的防塵專業人員,定期進行測定全塵和呼吸性粉塵,按規定對煤塵的爆炸性進行鑒定,測塵合格率達70%以上。
(8)掘進施工中防塵措施:采取濕式鉆眼、干式鉆眼時有捕塵措施;
采取沖洗巷幫、裝煤巖灑水降塵措施,噴漿使用潮料,且巷道回風流要有風流凈化裝置;爆破使用水泡泥、噴霧降塵,巷道內有風流凈化裝置且位置正確;粉塵濃度較大時,作業人員佩戴個體防護用品。
5、處罰規定
日常檢查出的問題要落實責任部門、人員限期解決,限期內未完成的,根據以下標準進行處罰:
(1)各責任區域的防塵管路和設施以及采掘機組的噴霧裝置要按規定和設計進行敷設與安裝,防塵管路不按規定和設計敷設的,每缺少一米,罰責任部門或隊組100元,噴霧裝置每缺少一處,罰責任部門或隊組300元。
(2)開掘工作面采用干式打眼,且沒有捕塵措施的,罰責任隊組500元。
(3)爆破作業不按規定使用水泡泥,罰責任單位500元,責任人200元。
(4)爆破前后不進行巷道灑水的,發現一次,罰責任隊組200元。
(5)對各自責任區域未按規定進行沖洗巷道的,罰責任隊組200元。
(6)隔爆設施未按規定安裝的,罰責任部門500元;對隔爆設施日常維護、使用不到位的,罰責任隊組500元。
(7)未經總工程師、通風隊允許,擅自移動、拆除防塵設施的,罰責任隊組或責任人1000元。
職業危害防護管理制度(模板20篇)篇七
為了加強本單位對職業危害防護設施與從業人員職業危害防護用品的管理,使職業危害防護設施和從業人員職業危害個人防護用品在使用時符合國家標準和要求,以控制、消除職業危害因素,保障勞動者的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和《作業場所職業健康監督管理暫行規定》的有關規定,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所稱的職業危害防護設施(以下稱“防護設施”),是指以控制或者消除生產過程中產生的職業危害因素為目的,采用通風系統或者采用吸除、阻隔等設施以阻止職業危害對勞動者健康影響的裝置和設備。
本制度所稱的職業防護用品(以下稱“防護用品”),是指為保障勞動者在職業勞動中免受職業危害因素對其健康的影響,對肢體暴露在有職業危害因素作業環境的部位,采用相應的防護用品進行保護。
1、職業健康管理機構應建立健全職業危害防護設施和防護用品責任制。
2、企業中存在職業危害因素的,應當對有職業危害因素的作業環境采取有效的防護設施,保障勞動者工作環境的職業病危害因素濃度(強度)符合國家的職業健康標準和要求。
3、職業健康管理機構負責購置符合國家標準和要求的防護設施和防護用品。產品應當符合下列內容:
(1)產品名稱、型號;
(2)生產企業名稱及地址;
(4)檢測單位應當具有職業衛生技術服務資質,檢測的內容,應當有檢測依據及對某種職業病危害因素控制的效果結論。
用人單位不得使用沒有生產企業名稱、沒有產品名稱、沒有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檢測報告的防護設施產品。
4、用人單位自行或委托有關單位對存在職業病危害因素的作業場所設計和安裝非定型的防護設施項目的,防護設施在投入使用前應當給具備相應資質的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檢測、評價和鑒定。未經檢測或者檢測不符合國家衛生標準和衛生要求的.防護設施,不得使用。
5、職業健康管理機構設置防護設施管理組織,配備專(兼)職防護設施管理人員。
6、企業職業健康管理機構對防護設施應當建立防護設施技術檔案管理:
(1)防護設施的技術文件(設計方案、技術圖紙、各種技術參數等);
(2)防護設施檢測、評價和鑒定資料;
(4)使用、檢查和是常維修保養記錄;
(5)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評價報告。
7、職業健康管理機構應當對防護設施進行定期或不定期檢查、維修、保養,保證防護設施正常運轉,每年應當對防護設施的效果進行綜合性檢測,評定防護設施對職業病危害因素控制的效果。
8、職業健康管理機構應當對勞動者進行使用防護設施操作規程、防護設施恨性能、使用要求等相關知識的培訓,指導勞動者正確使用職業病防護設施。
9、從業人員不得擅自拆除或停用防護設施。如因檢修需要拆除的,應當采取臨時防護設施,職業健康管理機構向勞動者配發防護用品,檢修后及時修復原狀。經工藝改革已消除了職業病危害因素而需拆除防護設施的,應當經所在地同級監管部門確認,并在職業防治檔案職做好記錄。
10、對企業中存在職業危害因素的,應當為接觸者提供符合國家標準和衛生要求的防護用品。
防護用品分類——根據防護用品對職業危害因素的防護功能和作用,用于職業病危害因素的個人防護用品主要有以下五類:
(1)呼吸器官防護用品類。
(2)眼、面防護用品類。
(3)聽覺器官防護用品類。
(4皮膚防護用品類。
(5)其他用品類。
11、購置防護用品要求。
負責購買個人防護用品的部門在購置防護用品時,為保證防護用品的質量和防護用品符合國家標準和衛生要求,購置防護用品的產品應當符合下列內容:
(1)產品名稱、型號;
(2)生產企業名稱及地址;
(3)合格證和使用說明書,使用說明書應當同時載明防護性能。
適應對象、使用方法及注意事項。
(4)檢測單位應當具有國家有關部門的檢測資質,檢測內容應當有檢測依據及防護效果的結論。
12、建立防護用品責任制。
職業健康管理機構應當建立防護用品管理責任制,并采取以下管理措施:
(1)設置防護設施用品管理組織,配備專(兼)職防護用品管理員;
(3)定期對防護用品的使用情況進行檢查,督促勞動者正確使用好防護用品。
13、企業在使用防護用品時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1)選用的防護用品應當能控制職業病危害因素對勞動者健康的損害;
(2)向勞動者配發足夠數量的防護用品;
(3)應當與勞動者簽訂防護用品使用責任書。
14、培訓和指導。
職業健康管理機構應當對勞動者進行防護用品使用方法、性能和使用要求等相關知識培訓、指導勞動者正確使用職業病防護用品。
職業危害防護管理制度(模板20篇)篇八
1.2獲得職業健康檢查、職業病診療、康復等職業病防治服務的權力;。
1.5對違反職業病防治法律、法規及危及生命健康的行為提出批評、檢舉和控告的權力;。
1.6有權拒絕違章指揮、進行沒有職業病防護措施的作業的權力;。
1.7參與用人單位職業衛生工作的民主管理,對職業病防治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權力。
接觸石棉絨場所,生產、儲存、使用氯氣場所,產生酸、堿霧場所,產生噪音的場所。
3.1預防措施。
3.1.1對存在塵、毒等職業危害的建設項目進行衛生預評價。衛生預評價的全過程包括可行性研究階段、初步設計階段、施工設計階段的衛生審查,施工過程中的衛生監督檢查,竣工驗收以及竣工驗收中對衛生防護設施效果的監測和評價。
3.1.2新建、改建、擴建及技術引進、技術改造的建設項目,都必須有防塵防毒設施,實行“三同時”管理,即職業衛生防護設施要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驗收和投產使用。
3.1.3要根據預防為主、全面規劃、因地制宜、綜合治理的原則,編制防塵、防毒、防噪規劃,并納入年度安全技術措施計劃和長遠規劃,逐步消除塵、毒、噪危害。
3.1.4進入有毒有害崗位作業人員,必須事先進行防毒知識教育,掌握有毒物質的毒性、中毒急救互救知識、防護器材的使用知識,并經考試合格后方可上崗作業。
3.2生產過程中的控制。
3.2.1對有毒、有害物質的生產過程,應采用密閉的設備和隔離操作,以無毒或低毒物代替毒害大的物料,革新工藝,實行機械化、自動化、連續化。
3.2.2對作業場所散發出的有害物質,應加強通排風,并采取回收利用、凈化處理等措施,未經處理不得隨意排放。
3.2.3對可能產生有毒、有害物質的工藝設備和管道,要加強維護,定期檢修,保持設備完好,杜絕跑、冒、滴、漏。
3.2.4若改變產品原材料或工藝流程,可能使塵毒等危害增加者,要采取可靠的預防性措施,按照變更管理的要求進行管理。
3.2.5防塵防毒設施,必須加強維修管理,確保完好和有效運轉。
3.2.6對塵毒危害嚴重、測定超過國家規定衛生標準的作業場所,應當及時給予有效的治理。有害作業現場必須配備必要的職業衛生防護設施,并對其進行經常性維護、檢修,定期檢測防護效果,確保正常使用,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停止使用。
3.2.7要認真做好防塵、防毒、防噪聲工作,采取綜合措施,消除塵、毒、噪危害,不斷改善勞動條件,保障職工的安全健康,防止職業病的發生。
3.2.8有毒、有害物質的包裝,必須符合安全要求。
3.2.9為接觸塵、毒、噪等有害因素的員工配備適宜有效的個體勞動防護用品,并監督使用。
3.2.10在具有酸、堿等腐蝕性物質或化學燒傷危險的場所應設沖洗設施。
3.3.1必須貫徹執行有關保護婦女的`勞動法規,安排工作要充分考慮婦女的生理特點。
3.3.2對工作場所存在的各種職業危害因素進行定期監測,工作場所各種職業危害因素檢測結果必須符合國家有關標準要求。
3.3.3對疑似職業病的員工需要上報職防機構診治的,由生產部和綜合辦公室提供職業接觸史和現場職業衛生情況,到具有職業病診療資格的職防部門進行檢查、診斷。
3.3.4對接觸塵毒等職業危害的員工進行醫學監護,包括上崗前的健康檢查、在崗時的定期職業健康檢查、離崗及退休前的職業健康檢查。沒有進行職業性健康檢查的員工不得從事接觸職業危害作業,有職業禁忌癥的員工不得從事所禁忌的作業。
3.3.5工作場所發生危害員工健康的緊急情況,應立即組織該場所的員工進行應急職業性健康檢查,并采取相應處理措施。
3.3.6存在職業危害的崗位要制定出相應的職業安全衛生操作規程,專兼職安全衛生管理人員嚴格監督崗位操作人員按章操作。
3.3.7有毒有害工作場所的醒目位置應設置有毒有害因素告示牌,注明崗位名稱、有毒有害因素名稱、國家規定的最高允許濃度、監測結果、預防措施等。
3.3.8除按要求對國家規定的職業病進行報告外,發生急性中毒事故應立即向上級主管部門報告,并在規定時間內寫出書面現場調查報告書,報告書內應有分析、有結論、有改進措施。
3.3.9定期進行化學事故應急救援培訓和實際演練,發生急性職業中毒事故時,按照應急救援程序實施現場救援。
職業危害防護管理制度(模板20篇)篇九
1、病房護士長負責護士的職業安全監管工作,在醫院現有條件下提供防護設備。
2、護士在執業活動過程中,嚴格遵守管理規定、護理技術操作規程。
3、嚴格按照化療藥物使用說明書配制藥物,配藥時帶手套。
4、嚴格執行接觸放射線安全防護措施和操作規程。
5、操作前后按“七步洗手法”認真洗手。
6、操作有可能接觸病人的血液、體液、氣管、粘膜或破損的皮膚時帶手套。當估計操作會有血液、體液可能濺到眼睛、鼻腔、口腔或者皮膚時,采用適當的保護用具(戴口、面罩、圍裙等)來防止感染。
7、一副手套只能用于一位病人或一項操作,操作完后立即丟棄用過的手套。
8、一旦手被病人的血液、體液污染,或每次摘下手套均對手進行徹底清洗。
9、使用針具進行消毒時,帶手套,用過的針具立即扔到廢物桶內,嚴格執行普及性預防措施:回套針帽(必要時用單手法)不擺弄針頭、不徒手分開針頭與注射器。
10、用過的針具、刀片或其他銳器置于不易被刺破的專用容器內。
11、操作后及時料理污染場地,不留給他人料理,禁止用污染的手接觸開關、清潔區和清潔物品。
12、受到(甲類傳染病中非典型肺炎,乙類傳染病艾滋病、乙肝、丙肝)病人用過的尖銳器械損傷后,立即采取相應的處置措施:
用肥皂水或清水沖洗被刺或損害的傷口。
用清水沖洗被血液或體液濺到的鼻腔、口腔和皮膚。
用清水、生理鹽水或其他特定清洗消毒液沖洗被血濺到的眼睛。
13、報告程序和時限:一旦受到乙類傳染病艾滋病、乙肝、丙肝)病人用過的尖銳器械損傷后或帶傷接觸艾滋病病人的血液,立即逐級報告,當事人傷后立即向護士長報告,護士長接到報告后立即向護理部、感染辦匯報。
14、用過的污染物品或被傳染病源污染的物品,嚴格按照醫院醫療廢棄物管理的關規定處理。
15、其他處理程序按醫院有關規定處理。
16、護士受到職業暴露后有義務接受醫院有關部門追蹤,對當事人做好保密工作。
職業危害防護管理制度(模板20篇)篇十
為加強我礦職業危害防護措施、設備的管理工作,避免和減少職業危害事故的發生,從而控制或者消除生產過程中產生的職業危害因素,特制定本制度。
1、職業危害防護設施(以下稱“防護設施”)定義:是指以控制或者消除生產過程中產生的職業危害因素為目的,采用通風凈化系統或者采用吸除、阻隔等設施以阻止職業危害因素對勞動者健康影響的裝置和設備。
2、職業安全健康管理辦公室負責全礦防護設施危害管理工作的監督管理和指導實施,各專業部門負責各專業在用防護設施的維護管理工作。
3、各專業部門對存在職業危害因素的作業場所設置、安裝有效的防護設施,保障員工工作時環境中存在的職業危害因素含量符合國家的職業衛生標準和衛生要求。
4、采供中心必須購置具有防護設施生產資質單位生產的防護設施。在購置防護設施產品時,應當注意索取:合格證、使用說明書、防護原理性能、適應對象、使用方法及注意事項;不得購置使用沒有生產企業、產品名稱、檢測報告的防護設施產品。
5、各專業部門應對在用防護設施進行檢查、維護和保養。
6、安監員、各生產單位帶班人員在班中巡查時注意對防護設施完好有效性進行檢查,發現異常應立即安排檢修。
7、職業安全健康管理辦公室每周至少組織一次針對防護設施的專項檢查,對防護設施的運行和防護效果進行驗證。
8、應明確防護設施的各級管理責任人并建立防護設施管理臺帳,做好使用、檢查和日常維修保養記錄。
9、職業安全健康管理辦公室及施工單位應建立防護設施檔案,收集整理防護設施的技術文件(設計方案、技術圖紙、各種技術參數等)。
10、培訓中心每年組織一次對員工進行使用防護設施操作規程、防護設施性能
使用要求等相關知識的培訓,知道勞動者正確使用職業危害防護設施。
11、未經申報批準不得擅自拆除或停用防護設施。如因檢修需要拆除的,應當采取臨時防護措施,并向作業人員配發防護用品,檢修后及時恢復原狀。
12、凡是違背本規定,一律按照礦有關規定追究責任人的責任。
職業危害防護管理制度(模板20篇)篇十一
為了加強本單伴對職業危害防護設施屯從業人員職業危害防護用品的管理,使用職業危害防護設施與從業人員職業危害防護用品在使用時符合國家標準和要求,以控制、消除職業危害因素,保障勞動者的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職業病防治法》和《作業場所職業健康監督管理暫行規定》的有關規定,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所稱的職業危害防護設施,是指以控制或消除生產過程中產生的職業危害因素為目的,采用通風凈化系統或者采用吸除、阻隔等設施以阻止職業危害對勞動者健康影響的裝置和設備。
本制度所稱的職業危害防護用品,是指保障勞動者在職業勞動中免受危害因素對其健康的影響,對機體暴露在有職業危害因素環境的部位,采用相應的防護用品進行保護。
1、職業健康管理機構應建立健全職業危害防護設施和防護用品責任制。
2、企業中存在職業危害因素的,應當對有職業危害因素的作業環境采用有效的防護設施,保障勞動者工作環境的職業危害因素濃度(強度)符合國家的職業健康標準和要求。
3、職業健康管理機構負責購置符合國家標準和要求的防護設施和個人防護用品,應當符合下列內容:
1)產品名稱、型號。
2)生產企業名稱及地址。
3)合格證和使用說明書,使用說明書應當同時載明防護性能、適用對象、使用方法及注意事項。
4)檢測單位應當具有職業衛生技術服務資質,檢測內容應當有檢測依據及對某種職業病危害因素控制的效果續論。
4、用人單位自行或委托有關單位對存在職業病危害因素的工作場所設計和安裝非定型的防護設施項目的,防護設施在投入使用前應當具有相應資質的職業技術服務機構檢測、評價和鑒定。未經檢測或不符合國家標準和衛生要求的防護設施,不得使用。
5、職業健康管理機構設置防護設施管理組織,配備專(兼)職防護設施管理員。
6、企業職業健康管理機構對防護設施應當建立防護設施技術檔案管理。
7、職業健康管理機構應定期對防護設施定期進行檢測和檢修保養,保障防護設施正常運轉,每年應當對防護設施的效果進行綜合性檢測,評定防護設施對職業危害因素控制的效果。
8、職業健康管理機構應當對勞動者使用防護設施規程防護設施性能使用要求等相關知識進行培訓,指導勞動都正確使用職業病防護設施。
9、從業人員不得擅自拆除或停用防護設施,如因檢修需要拆除的,應當采取臨時防護措施,職業健康管理機構向勞動者發放防護用品,檢修后恢復原狀,經工藝改革已消除了職業危害因素而需拆除防護設施的,應當向職業危害管理部門確認,并在職業病防治檔案中做好記錄。
10、對企業中存在職業危害因素的,應當為接觸職業為害因素勞動者提供符合國家標準和衛生要求的防護用品。
防護用品分類
根據用品對職業病危害因素的防護功能和作用,用于職業言不由衷危害因素的個人防護用品有以下五類:
1)呼吸器官防護用品類
2)眼、面防護用品類
3)聽覺器官防護用品類
4)皮膚防護用品類
5)其它防護用品類
11購置防護用品要求
負責購買個人防護用品的部門在購置防護用品時,為了保護防護用品有質量,和防護用品符合國家標準和衛生要求,購置防護用品要求應當符合下列內容:
1)產品名稱、型號。
2)生產企業名稱及地址。
3)合格證和使用說明書,使用說明書應當同時載明防護性能、適用對象、使用方法及注意事項。
4)檢測單位應當具有職業衛生技術服務資質,檢測內容應當有檢測依據及對某種職業病危害因素控制的效果續論。
12、建立防護用品責任制
職業健康管理機構應當建立防護用品管理責任制,并采取下列措施:
1)設置防護設施用品管理組織,配備專(兼)職管理員
2)制定并實施防護用品管理規章制度
3)定期對防護用品的使用情況進行檢查,督促勞動者正確使用好防護用品。
13企業在使用防護用品時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1)選用的防護用品應當能控制職業病危害因素對勞動者健康的損害。
2)向勞動者配發足夠數量的防護用品
3)當與勞動者簽定防護用品使用責任書。
14培訓和指導
職業健康管理機構應當對勞動者進行防護用品使用方法、性能和使用要求等相關知識進行培訓,指導勞動者正確使用職業病防護用品。
職業危害防護管理制度(模板20篇)篇十二
在編制職業病防護設備設施管理制度時應結合單位設備狀況,在制度中做出具體要求,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1、在購置防護設備設施時,對設備設施的選購要滿足職業病防護技術要求。產品應當具備合格證和使用說明書,使用說明書應當載明防護性能、適應對象、使用方法及注意事項。
2、應當確定防護設施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兼)職防護設施管理人員。
3、對防護設施進行定期或不定期檢查、維修、保養,保證防護設施正常運轉。
4、建立防護設施技術檔案:
(1)防護設施的技術文件(設計方案、技術圖紙、各種技術參數等);
(2)防護設施檢測、評價和鑒定資料;
(3)防護設施的操作規程和管理制度;
(4)使用、檢查和日常維修保養記錄。
5、不得擅自拆除或停用防護設施。如因檢修需要拆除的,應當采取臨時防護措施,并向勞動者配發防護用品,檢修后及時恢復原狀。
職業危害防護管理制度(模板20篇)篇十三
1、為保障職工的安全和職業健康,防止職業危害,依據《職業病防治法》、《安全施工生產法》、《作業場所職業健康監督管理暫行規定》等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有關職業健康監督檢查職責調整的規定,特制定本制度。
2、安全施工生產中涉及職業危害的場所和工作地點必須嚴格執行本制度。
3、本規定適用于鐵礦下屬各基層單位。
4、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1、各級領導要將防塵、防噪音、防砼氣中毒,防物理傷害工作列入主要議事日程,在計劃、布置、檢查、總結施工生產工作的.同時,計劃、布置、檢查、總結職業危害監測工作。
2、監測工作依據鐵礦安全科監測管理辦法和上年度統計數據,結合工藝變化,寫申請提交監測部門監測。
3、基層單位作業場所的粉塵,每年申請監測一次,呼吸性粉塵建議每季度監測一次,其他職業危害按照鐵礦相關規定執行。
4、施工生產監督單位健康監督員要堅持每天檢查粉塵、噪聲工作,發現問題及時上報。
5、基層單位要定期分析粉塵、化學毒品濃度升高或降低的原因,如果超過國家規定標準,應及時采取有效降溫措施。
7、本制度從x年x月x日起實施,解釋權屬鐵礦安全科。
職業危害防護管理制度(模板20篇)篇十四
為了認真貫徹執行《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企業安全生產的通知》(國發[20xx]23號)和《國家安全監督總局國家煤礦安監局關于印發煤礦作業場所職業危害防治規定(試行)的通知(安監總煤調[20xx]121號)等文件精神。預防、控制和消除職業病危害,防治職業病,保護本企業職工的健康及其相關權益,改善生產作業環境、搞好職業衛生工作、經我礦職業危害工作領導小組研究制定本職業危害職責制度:
一、成立職業危害防治領導小組。所屬各科室、隊的主要負責人在職業衛生防治領導小組的領導與安排下,各負其責,做好本部門的職業病防治工作。建立好日常檢查的職業衛生管理臺賬,并建檔保存。
職業病防治工作。建立好日常檢查的職業衛生管理臺賬,并建檔保存。
二、嚴格執行職業病危害項目申報的規定,在每年的`12月31日前向所在地煤礦安全監察分局進行職業危害項目申報工作。
三、依法履行向勞動者職業病危害告知義務。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時,將工作過程中可能產生的職業病危害因素及其后果、職業病防護措施和待遇如實告知勞動者,并在勞動合同中寫明。并以職業危害因素警示標識和中文警示說明、公告欄等形式告知并提高職工對職業病危害的防范意識。
四、領導小組負責對產生職業病危害的工作場所提出技術改造、配備必要的防護設施、防護用品等,并重點抓好落實工作,用心改善勞動條件。負責向勞動者發放貼合(aql05l—20xx)國家標準的職業衛生防護設施和個人防護用品,并造冊登記,建立檔案。
五、定期、不定期組織對各科室、班、隊職業病防治措施落實狀況的檢查,對查出的問題及時提出整改意見,報領導小組整改,落實科室、班、隊解決狀況,做到有安排,有落實,有檢查,有結果并留有記錄。
六、勞動者上崗前、在崗期間、離崗時的職業健康檢查,務必經有資質的職業衛生機構進行體檢。發現有與從事的職業有關的健康損害的勞動者,及時調離原崗位,并妥善安置。依法組織本單位職業病患者的診療。對于檢查出的職業病的人員,及時到醫院進行診療。
七、組織勞動者進行職業衛生教育與培訓。
1、礦級領導及管理人員培訓務必到取得二級以上資質的培訓機構進行培訓,并取得合格證書。
2、粉塵監測人員的培訓務必到縣煤炭局指定的培訓機構進行培訓,并取得合格證書。
3、全員培訓,由本礦或委托相關技術服務機構進行培訓。并保存培訓記錄。
八、按照《煤礦安全規程》和《煤礦作業場所職業危害防治規定》組織開展對本礦各作業場所的職業病危害因素的日常監測工作,建立好職業病危害監測檔案,并妥善保存。
九、每年委托經山西煤礦安全監察局備案核準的有資質的技術服務部門進行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與評價,檢測與評價結果及時向當地煤礦安全監察分局申報,并向勞動者公布。
十、負責建立職業病危害應急救援預案,成立應急救援小隊,落實人員、職責、資金、物品、藥品以備急需,嚴格執行職業病危害事故報告制度。
職業危害防護管理制度(模板20篇)篇十五
(一)職業衛生管理機構負責指導和管理職業病危害因素的識別和檢測工作。
(二)本公司必須檢測的職業病危害因素:。
1、粉塵:存在于開料、打磨。
2、噪聲:存在于開料。
(三)公司應配備專職人員負責職業病危害因素的日常監測工作,正常生產情況下每月對作業場所空氣中粉塵濃度進行一次日常監測,每周對作業場所噪聲強度進行一次日常監測,并保證職業病危害防護設施用具的使用情況,一旦出現異常情況,企業自身不具備監測能力的.,應當委托有資質的機構進行日常監測。
(四)公司委托具有資質的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進行檢測、辨識和評估:。
1、職業衛生服務機構根據公司生產現場情況,確定職業危害檢測點,并繪制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點分布示意圖。
3、對生產過程中的職業病危害因素,至少每三年進行一次職業危害現狀評價。
4、當作業場所、工藝過程、設備發生重大變化時,應重新開展辨識評估。
(四)職業衛生管理機構每年對職業病防治技術措施和管理措施至少進行一次內部檢查,對不符合防塵要求的作業場所及時整改。
(五)檢測結果的記錄、報告和公示。
2、每次檢測結果數據應及時分析、充分利用。
3、每次日常監測、檢測與評價的結果應及時公示,公示地點為檢測點及人員較集中的公共場所,公示內容包括檢測地點、檢測日期、檢測項目、檢測結果、職業接觸限值、評價等。
(六)檢測費用列入職業病防治經費開支。
職業危害防護管理制度(模板20篇)篇十六
為增強公司職業病應急救援管理,及時處置重大職業病危害,最大限度保障職工權益,特編制此制度。
2.適用范圍
公司發生重大職業病危害時應急救援與管理適用此制度。
3.編制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事故應急源編制導則》以及國家、企業等相關管理規定。
4.專業術語
職業病危害:指對從事職業活動的勞動者可能導致職業病的各種危害。 職業病危害因素:包括職業活動中存在的各種有害的化學、物理、生物因素,以及在作業過程中產生的其他職業有害因素。
5.職責
5.1 公司總經理對公司職業病管理負主要責任。
5.2 公司安全生產委員會全面管理公司職業病防治工作。
5.3 公司安環處為職業病防治工作的'執行部門,全面負責現場職業病危害應急救援管理工作;負責職業病應急物資管理、維護保養工作監督。
5.4 工會全面監督公司職業病防治工作,并對職業病危害應急救援與管理全面監督。
5.5 各部門以及各分公司負責配合安環處對職工進行職業病應急救援培訓,應急物資使用等工作。
5.6 公司商貿部負責對職業病防治、預防、以及應急救援所需物資進行采購。
5.7 公司財務部對職業病危害應急救援與管理所需費用進行支付。
6.應急管理對主要職業危害場所,編制相應應急預案,并定期組織演
練,確保發生職業危害時,作業人員可正確處置職業病應急事故。
7.工作要求
7.1 培訓
公司安全環保部依據安全培訓管理制度,對上述崗位職工進行職業病應急救援工作培訓。
7.2 應急救援
7.2.1 應急救援原則:先救人再救物。
7.2.2 發生職業病事故時,公司依據應急救援管理制度,對職業病事故進行救援。
7.2.3 職業病事故應急救援時,各救援人員在保證自身職業健康安全情況下,去參與救援,嚴禁無防護措施參與救援。
7.3 職業病應急救援管理
7.3.1 在發生職業病應急事故時,各分公司應及時上報公司安全生產委員會;
7.3.2 公司安全生產委員會及時依據事故上報程序,進行上報。
7.3.3發生職業病應急事故時,應及時調整生產工藝或封存物料,并安排人員進行啟動事故通風裝置,確保降低作業環境職業危害因素。
8.監督與處罰
8.1 對隨意動用應急物資的,公司納入安全績效考核,進行處罰。
8.2 安環處監督公司對安全防護設施的維護保養,未進行定期維護保養的,納入安全績效考核,進行處罰。
8.3 安全環保部依據職業防護標準,進行配發職業防護用品,個人未進行正確佩戴的,納入安全績效考核,進行處罰。
職業危害防護管理制度(模板20篇)篇十七
演練時間:205月15日。
演練地點:15101回風順槽。
參演單位:安全科、辦公室、勞資科、監控室、通風科、礦輔組救護隊、機電科。
演練記錄:上午9時調度室接到15101回采工作面有2名員工發生緊急一氧化碳中毒事故報告,當班領導立即啟動安全應急救援組織,9時15分安排3名救援隊員攜帶擔架、急救藥箱、氧氣袋等器材進入演練現場,由現場負責人簡要介紹事故情況,經現場查看,中毒人員頭腦清醒,救援人員把傷員抬在擔架上,上午9時38分,由模擬120急救車載傷者開出演練工地,去醫院救治。
現場救援評價:
1、這次演練報告匯報及時,指揮穩妥,救援快,用較短的時間,取得了演練預期目的。
2、通過演練提高應急能力,對突發事故進行有效的.處理。
3、在救援裝備上要投入,對各類事故發生應急的作用。演練評價:
2、演練迅速有效,指揮到位。
3、救援隊員應急能力有待提高,應變能力反映欠缺。
4、今后經常進行應急救援不同的事故演練。
職業危害防護管理制度(模板20篇)篇十八
1、根據《安全生產法》、《勞動法》、《職業病防治法》等法律的規定,公司為從業人員配備勞動職業防護用品。配備勞動職業防護用品種類及使用年限,按照《廣西糖業有限公司員工勞動防護用品發放標準》執行。
2、各車間、科室必須做好勞動保護用品的使用計劃,然后報安全科審核,經公司領導批準后,由物流科組織購買。
3、保安人員的勞動保護用品由后勤保衛科做好使用計劃,經公司領導批準后,由物流科購買,然后報安全科備案。
4、各車間、科室人員按《廣西糖業有限公司員工勞動防護用品發放標準》領用勞動保護用品,領用時必須由當事人簽名,不得代領;未列入《廣西糖業有限公司員工勞動防護用品發放標準》的工種和管理人員,可以參照該標準并經公司領導批準后同意發放。
5、各車間、科室必須建立勞動保護用品領用檔案。
6、所采購的勞動保護用品必須是符合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否則倉庫人員可以拒絕驗收入庫。同時,并對采購人員處以采購總額的5%的罰款。
7、各車間、科室不得自行購買勞動保護用品,不得以現金代替勞動保護用品,不得突破標準發放勞動保護用品。
8、由于特殊需要的'工種或個別工種需增發勞動保護用品的,由所在部門提出,經安全科審核,報公司領導批準備后發放。
9、各車間、科室領導,必須對從業人員進行宣傳教育,使每個從業人員掌握勞動保護用品的正確使用方法,督促從業人員正常使用勞動保護用品,確保從業人員的人身安全。
10、任何人不得將勞動保護用品變賣或者用勞動保護用品換取其它物品,一經發現,公司將對當事人處以勞動保護用品價格一倍的罰款。
11、凡未按規定使用勞動保護用品,每發現一次,對當事人處以20元的罰款。
12、調換工種的人員,如原工種的勞動保護用品使用期限未超過一半的,將原工種勞動保護用品交回倉庫,并按新崗位發放勞動保護用品。
13、新調入公司的人員應執所在部門證明到安全科審核后方可領用勞動保護用品。
14、各車間、科室必須保管好公用勞動保護用品,防止勞動保護用品流失。
15、從業人員必須愛護勞動保護用品,因工作原因導致勞動保護用品損壞或丟失的,經安全科審核后方可補發,否則,必須由當事人自行購買。
16、保安人員調換工種或者解除勞動合同、辭職、辭退、退休的,必須將保安服裝,帽微、領花、肩章、臂章和執勤裝備交回后勤保衛科,其他工種人員,因調換工種或者解除勞動合同、辭職、辭退、退休的,勞動保護用品使用期限未過半的必須將勞動保護用品交回倉庫。
職業危害防護管理制度(模板20篇)篇十九
一、公司職業健康安全部在公司職業病防治領導小組的領導下,組織開展對本公司作業場所的職業病危害因素日常檢測和監督檢測,設立環保衛生監測站,建立本公司的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檔案,并妥善保存;環保衛生監測站具體負責對公司生產作業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進行日常監測;監督檢測由公司職業健康安全部每年委托具備法定資質的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進行。
二、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點的設定和檢測周期的確定應符合gbz—159《工作場所空氣中有害物質監測的采樣規范》等規范要求,由公司職業健康安全部、檢測人員和被檢測單位職業衛生管理人員共同確定,所有的職業病危害因素每年至少檢測一次,高毒物質至少每季度檢測三次。檢測方法應符合國家有關標準要求。
三、檢測的職業病危害因素種類主要包括作業場所空氣中毒物氨、氯、二氧化硫、三氧化硫、氮氧化物、二甲苯、硫化氫等毒物和粉塵、噪聲、熱輻射、電離輻射等危害因素。
四、檢測人員進入現場必須佩戴安全帽、工作服、防護手套、防護眼鏡、防毒面罩等相關防護用品,環保衛生監測站和委托的衛生技術服務機構根據檢測結果,比對國家有關工作場所有害因素職業接觸限值標準做出符合性判定和評價并出具《監測報告》,并根據檢測周期向公司職業健康安全部報告,由職業健康安全部填制《職業病危害因素日常檢測結果告知書》,按月向受檢測的各單位通報,并由受檢測的單位將檢測結果進行公示。
五、公司各單位接到《職業病危害因素日常檢測結果告知書》后,應立即組織對檢測結果異常的作業場所進行整改。對跑、冒、滴、漏引起的現場物質超過規定標準的,必須采取有力的防護措施,責成專人處理,及時消除,杜絕事故的發生。對暫時不能整改或整改后不能達標的作業場所,所屬單位應專題報告公司并立項進行整改。
六、在公司生產裝置檢修期間的密閉空間、受限空間、粉塵、焊接等作業場所,環保衛生監測站要按照作業證的要求及時進行分析檢測。如遇生產不正常,公司各單位確定有必要臨時增加檢測項目,可向職業健康安全部提出申請并說明原因,由職業健康安全部安排臨時檢測任務。
七、職業健康安全部環保衛生監測站應及時將作業場所或崗位職業危害因素測定結果報送職業衛生科,由其整理后存入公司職業衛生檔案。
八、對發現職業病危害因素有不符合國家衛生標準和衛生要求的,職業健康安全部應及時下發整改通知書給有關單位,督促其采取相關的治理措施,如仍不達標的應通知立刻停產,治理達標后方能生產。
九、職業衛生管理部門應制定年度檢測計劃和檢測經費預算,財務部門要保障檢測經費的實施。
十、本規定解釋權歸公司職業健康安全部。每年按公司hse流程對其合規性進行評估修訂。
十一、本制度自頒布之日起施行。有關職業衛生檢測的其他規定按照國家現行的職業衛生法規、標準和公司職業衛生管理制度執行。
職業危害防護管理制度(模板20篇)篇二十
為增強公司職業病應急救援管理,及時處置重大職業病危害,最大限度保障職工權益,特編制此制度。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事故應急源編制導則》以及國家、企業等相關管理規定。
職業病危害:指對從事職業活動的勞動者可能導致職業病的各種危害。
職業病危害因素包括:職業活動中存在的各種有害的化學、物理、生物因素,以及在作業過程中產生的其他職業有害因素。
5.1公司總經理對公司職業病管理負主要責任。
5.2公司安全生產委員會全面管理公司職業病防治工作。
5.4工會全面監督公司職業并防止工作,并對職業病危害應急救援與管理全面監督。
5.5各車間負責配合安全環保辦組織對職工進行職業病應急救援培訓,應急物資使用等工作。
5.6公司采購部,負責對職業病防治,預防、以及應急救援所需物資進行采購。
對主要職業危害場所,編制相應應急預案,并定期組織演練。確保發生職業危害時,作業人員可正確處置職業病應急事故。
7.1培訓公司安全環保辦,依據安全培訓管理制度,對上述崗位職工進行職業病應急救援工作培訓。
7.2應急救援。
7.2.1應急救援原則:先救人再救物。
7.2.2發生職業病事故時,公司依據應急救援管理制度,對職業病事故進行救援。7.2.3職業病事故應急救援時,各部門有限保障應急救援工作。
7.2.4職業病事故應急救援時,各救援人員要保證自身職業健康安全情況下,去參與救援,嚴謹無防護措施參與救援。
7.3.1在發生職業病應急事故時,各車間應及時上報公司安全生產委員會;
7.3.2公司安全生產委員會及時依據事故上報程序,進行上報。
7.3.3發生職業病應急事故時,應及時調整生產工藝或封存物料,并安排人員進行啟動事故通風裝置或排風系統,確保降低作業環境職業危害因素。
7.4.1公司在浸出車間東臨設有應急物資,內設有防化服、正壓式呼吸器、防毒面具、溶劑回收設,并設有專人管理。
7.4.2公司配備氣體檢測儀、呼救器等個體防護設施,以確。
保作業場所實時檢測,并定期測試,以保證作業人員安全。
7.4.3浸出車間裝有溶劑泄露報警裝置、防護風機設備設施,定期檢測或保養,可保障作業場所安全。
8.1對隨意動用應急物資的,公司納入安全績效考核,進行處罰。
8.2安全辦監督車間對安全防護措施維護保養監督,為進行定期維護保養的,納入安全績效考核,進行處罰。
8.4在發生職業病應急事故時,未及時依據相關規定處置的,造成嚴重傷害的,對主要責任人進行降職處分。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實施。制度中未盡事項,或與國家相關規定沖突的,依據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