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協議是雙方達成的有關合作事項的書面文件,對雙方具有約束力。在簽訂合同協議之前,不妨先閱讀以下的合同協議范文,以便更好地理解合同的結構和條款。
協議與合同的區別范文(19篇)篇一
實踐合同是與諾成合同相對應的,但這僅是學理上的一種分類而已,對于它們的區分主要是產生的法律后果不同。在諾成合同中,如不交付標的物則會構成違約責任。而在實踐合同中,如果不交付標的物則合同無法成立,也就不存在違約,如要追究責任的話應是締約過失。
諾成合同與實踐合同的區別并不在于一方是否應交付標的物。實際上,諾成合同與實踐合同的主要區別在于:兩者成立與生效的時間是不同的。諾成合同自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達成合意)時起合同即告成立;而實踐合同則在當事人達成合意之后,還必須在當事人交付標的物以后,合同才能成立。諾成合同與實踐合同的確定,通常應根據法律的規定及交易而定。例如,根據傳統民法,買賣租賃、雇傭承攬、委托等屬于諾成合同。而使用借賃、保管、運送等屬于實踐合同,質權設定合同及其定金合同也屬于實踐合同。然而此種分類并非絕對不變。例如,運輸合同并非都是實踐合同,也有一些為諾成合同。
1、成立要件不同
諾成合同以合意為成立要件,實踐合同以合意和交付標的物或完成其他給付義務為成立要件。
2、責任不同
在諾成合同中,交付標的物或完成其他給付,系當事人的給付義務,違反該義務便產生違約責任。在實踐合同中,交付標的物或完成其他給付,不是當事人的給付義務,只是先合同義務,違反它不產生違約責任,可構成締約過失責任。
諾成合同,是指當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一旦經對方同意即能產生法律效果的合同,即“一諾即成”的合同。特點在于當事人雙方意思表示一致,合同即告成立。
實踐合同,是指除當事人雙方意思表示一致以外尚須交付標的物才能成立的合同。在這種合同中,除雙方當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之外,還必須有一方實際交付標的物的行為,才能產生法律效果。實踐合同則必須有法律特別規定,比如定金合同,保管合同等。
諾成合同與實踐合同的區別并不在于一方是否應交付標的物,而在于二者成立的時間不同。諾成合同自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達成合意時起合同成立;實踐合同則在當事人達成合意之后,還必須由當事人交付標的物以后,才能成立。
《合同法》186條中規定了贈與人的任意撤消權:贈與人在贈與財產轉移前可以撤消贈與,但是,這并不意味著贈與合同是實踐合同。因為需要注意的是:贈與合同的成立、生效是不同的。只要當事人雙方有贈與財產和接受贈與財產的合意。那么贈與合同就宣告成立,轉移財產只是該合同的生效要件。
《合同法》又列出了兩種特殊的`贈與合同,即具有救災,扶貧和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的當事人只要有承諾,就不得反悔。
1.格式
合伙人:乙(姓名),內容同上(列出合伙人的基本情況)
合伙人本著公平、平等、互利的原則訂立合伙協議如下:
第一條甲乙雙方自愿合伙經營×××(項目名稱),總投資為×萬元,甲出資×萬元,乙出資×萬元,各占投資總額的×%、×%。
第二條本合伙依法組成合伙企業,由甲負責辦理工商登記。
第三條本合伙企業經營期限為十年。如果需要延長期限的,在期滿前六個月辦理有關手續。
第四條合伙雙方共同經營、共同勞動,共擔風險,共負盈虧。
企業盈余按照各自的投資比例分配。
企業債務按照各自投資比例負擔。任何一方對外償還債務后,另一方應當按比例在十日內向對方清償自己負擔的部分。
第五條他人可以入伙,但須經甲乙雙方同意,并辦理增加出資額的手續和訂立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協議具有同等效力。
第六條出現下列事項,合伙終止:
(一)合伙期滿;
(二)合伙雙方協商同意;
(三)合伙經營的事業已經完成或者無法完成;
(四)其他法律規定的情況。
第七條本協議未盡事宜,雙方可以補充規定,補充協議與本協議有同等效力。
第八條本協議一式×份,合伙人各一份。本協議自合伙人簽字(或蓋章)之日起生效。
合伙人:×××(簽字或蓋章)
合伙人:×××(簽字或蓋章)
×年×月×日
協議與合同的區別范文(19篇)篇二
1)使用對象不同。合同常用于經濟方面,協議書則更多用于一般工作特別是科學研究方面。
(2)約束力不同。合同一經(依法)簽訂,便具有法律效力;協議書除作為補充合同所簽訂的意見和實際上等于合同的具有法律效力以外,未形成最后正規文本,雙方未簽字蓋章的協議(初稿)并不具有法律效力。
(3)寬嚴不同。合同正文中每一條內容,必須具體、明確、完善。尤其是“違約責任”,要訂得非常嚴格、準確,以免發生爭議糾紛。協議書的不少條款,則可訂得原則一些,寬泛一些,允許有一定的機動性。
上述區別,寫作時應予注意。應根據事項性質,正確選用合同或者協議書。
(1)協議書常常是作為正式合同的基礎。合同往往不是談判、協商一次就可簽訂的,雙方常常要經過反復地磋商后,對合同的基本條款才逐步一致、明確。為了肯定初步商談的結果,雙方常先簽訂協議書,便于進一步洽談。這時的協議書,內容尚待完整詳盡,主要作用在于“備忘”,不具有法律效力。
(2)協議書有時作為合同的補充。在履行合同中,雙方如感到合同有修改補充的必要,可經過洽談協商,把一致的意見用協議的形式寫下來,作為合同補充。這時協議書已成為合同的組成部分,與原合同具有同等的效力。
(3)協議書有時等于合同。對一些難以確定隸屬于國家規定的合同種類的事項,雙方當事人經過協商,簽訂了“協議書”,后來也未再簽訂合同,雙方均按“協議書”上的內容履行義務和權利,這時“協議書”實質上就是合同,具有合同的同等效力。
調解賠償協議書【二】。
甲方:,男,漢族,年月日,住省市路3號院,身份證地址:省縣鎮村19號。系受害人丈夫。
男漢族年月號住址同上。系受害人兒子。乙方:女年月號身份證。
20年月日,駕駛豫8號寶馬牌小型越野客車沿路北行至路口,因操作失誤,先后共撞十輛車輛,后撞上等六人,其中經醫院搶救無效死亡。現甲乙雙方就交通事故民事賠償部分達成如下內容。
一、乙方需賠償甲方萬賠償金,前期需先行支付萬,現已支付萬,剩余于協議簽訂后當即結清,剩余10萬作為押金,本押金押于律師事務所。
賠償金61萬元是甲方的'全部損失,包括但不限于:喪葬費、死亡賠償金、被撫養人生活費、精神損害撫慰金、處理事故家屬誤工費、交通費、住宿費,以及財產損失等。
此款項為雙方解決本次事故一次性、終結性的賠償款項。甲方收到賠償款后,不得再以任何理由要求乙方承擔任何形式的賠償。
二、乙方支付46.5萬元后,甲方當即給乙方出具事故諒解書。若乙方違背上述條款,甲方將不予出具諒解書并不出庭作證。若甲方不按約定出具諒解書并出庭作證,應雙倍返還乙方支付的費用。
三、甲方應配合乙方辦理事故保險理賠所需手續,提供有關證明資料(如:診斷證明、社區居住證明、死亡證明、戶口注銷證明、村委會出具的下葬證明等相關證明)。
甲方所收費用也應返還乙方。
五、甲方應保證沒有其他權利人就此事故再向乙方主張權利,若因此造成乙方損失由甲方賠償;甲方保證其提供的資料真實有效,若甲方提供的資料不真實而造成不能按城市標準計算死亡賠償金,而按農村標準計算的,乙方有權要求甲方退回多計算部分。
六、乙方在開庭時甲方必須出庭作證,并當庭表示諒解乙方,要求法院對乙方處于緩刑,如有違背10萬元押金歸乙方。
七、甲方出具諒解書,乙方立即將10萬元押金打到律師事務所賬戶后,甲方將諒解書交給乙方。
九、以上本協議書甲乙雙方須嚴格共同遵守,如有一方違約,后果自負,承擔全部法律責任。
十、本協議一式4分,甲乙雙方各一份,雙方律師各一份。
甲方簽字生效:乙方簽字生效:律師簽字生效:律師簽字生效:
律師事務所(蓋章)律師事務所(蓋章)。
協議與合同的區別范文(19篇)篇三
一、所謂協議是指有關國家、政黨、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或者個人,在平等協商的基礎上訂立的一種具有政治、經濟或其他關系的契約。協議,在其所表示的意義、作用、格式、形式等方面基本上與合同是相同的。經濟合同和以經濟為內容的.協議,都可以稱為契約,兩者都是確立當事人雙方法律關系的法律文書。
二、合同與協議雖然有其共同之處,但兩者也有其明顯區別。合同的特點是明確、詳細、具體,并規定有違約責任;而協議的特點是沒有具體標的、簡單、概括、原則,不涉及違約責任。從其區別角度來說,協議是簽訂合同的基礎,合同又是協議的具體化。
三、合同與協議是兩個既有共同點又有區別的概念,不能只從名稱上來區分,而應該根據其實質內容來確定。如果協議的內容寫得比較明確、具體、詳細、齊全,并涉及到違約責任,即使其名稱寫的是協議,也是合同;如果合同的內容寫得比較概括、原則、很不具體,也不涉及違約責任,即使其名稱寫的是合同,也不能稱其為合同,而是協議。
四、《合同法》第二條規定:合同是平等主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從這一概念中可以看出,合同就是協議。但根據邏輯學的原理,協議是合同的以種概念,即所有的合同都是協議,但并非所有的協議都是合同,所以說合同是具有特定內容的協議。
五、合同的特點是明確、詳細、具體,而協議的特點是簡單、概括、原則。實踐中,合同可以以不同的名稱出現,如合同,合同書,協議,協議書,名字并不重要,關鍵是看其內容。根據其實質內容來看如果協議的內容寫得比較明確、具體、詳細、齊全,并涉及到違約責任,即使其名稱寫的是協議,也是合同;如果合同的內容寫得比較概括、原則、很不具體,也不涉及違約責任,即使其名稱寫的是合同,也不能稱其為合同,而是協議。
同樣具備上述特征的協議就是合同。
實踐中,合同可以以不同的名稱出現,如合同,合同書,協議,協議書,備忘錄,名字并不重要,關鍵是看其內容。
協議與合同的區別范文(19篇)篇四
投標報價及合同風險是承包商所要面臨的重要經營風險,主要體現在投標報價是否符合招標文件要求,是否低于成本,報價組成是否合理,合同主要條款的定義是否準確或明確,合同條款中是否存在不平等條款,合同條款是否有遺漏等,在承包商的經營過程中,應全面掌握這些風險因素,盡量利用各種可操控的方法來規避這些風險,使企業的經營風險降到最低。
一、投標報價的主要風險規避。
投標報價的確定,不管是按定額結算還是清單報價,項目價格均不得低于成本價,必須堅持有利可盈的原則。在收到招標文件和工程量清單時,承包商應組織相關人員對招標文件進行分析,尤其是對招標文件中的計價方式和規定、投標報價的各種須知和注意事項、評標辦法、合同主要條款、附件等進行研究,以利于后續的投標報價工作。在投標報價過程中,應注意以下幾點:
1、嚴格按照招文件的規定和要求進行商務標和技術標的編制。計價辦法、商務標格式、頁面設置、簽字蓋章要求等細節都須注意,任何一項偏差,都可能導致標書不被接受。
2、在準確把握成本構成的各要素、報價準確合理的基礎上,可利用不平衡報價法。對能夠早日結帳的項目和預計今后對量時工程量會增加的項目適當高報,對后期工程和預計工程量會減少的項目適當低報,以利于資金周轉和結算時多得利。高報和低報的幅度一般控制在10%以內,不宜超過,以免引起發包方反感導致意料之外的情況發生。
3、投標組價完成后,還應利用歷史資料和成本估算指標進行實際成本測算,在實際成本的基礎上加適當的利潤率,以此作為能接受的最低報價的參考。
4、考慮合同主要條款中規定的工程量清單之外的對投標單位的工作要求和約束罰則。這也是一項隱形的費用,在估算成本時須考慮進去。是否進入投標報價則視具體情況決定,估計費用不大時可不計入,費用較高時可適當進入報價,還要考慮高估費用可能會使報價失去競爭性。
二、合同主要風險規避。
盡管如此,建筑施工企業在合同正式簽訂前必須按規定程序進行評審,防止合同中的條款成為不利條款,把合同的隱患消滅在評審階段,從而達到控制風險的目的。為此,在具體評審工作中要著重把握好以下四個方面:
1、合同價款的約定和調整方法。對招標文件主要合同條款中規定的合同價款約定方式和調整方式進行分析。在三種合同價款約定方式中,現行一般為固定綜合單價合同,須仔細核對綜合單價中包括的風險范圍的內容,對有些不合理的風險可拒絕承擔;對風險范圍以外的綜合單價調整方法進行重點分析,針對各種調整因素約定具體的調整方法,以利于結算時有據可循。如還有重要的合同價款調整因素,可在雙方約定合同價款的其他調整因素一欄里單獨寫上或在增訂條款中補充。把可能發生的結算扯皮現象提前做好防范。
2、工程款的支付條件。合同約定的工程款支付條件要符合企業自身能力和資金安排。工程款到位的時間和數量關系到工程施工能否順利進行。就目前建筑市場而言,承包商墊資行為是普遍存在的,但企業必須考慮自身的承受能力,一旦資金缺口大,自有資金接濟不上,將會產生很大的負面影響。因此工程款如何支付應當在合同專用條款或補充協議中約定明確,并有對發包方的約束罰則。否則,因資金緊缺造成企業內、外資金周轉困難,勢必加大企業的經營風險。
3、如何應對合同中的不平等條款。發包方一般會在招標文件的主要合同條款中規定一些不合理的或轉嫁應由發包方承擔的風險的內容,對于這些內容,要具體分析具體應對。多收集建筑行業的法律法規和相關文件,并盡量利用合同的通用條款。法律法規對雙方都是公平的,利用這些資料和發包方進行談判,曉之以理,讓發包方了解他們的要求是不合理的,也讓發包方了解承包方不可能承擔無限的風險,最后使之放棄這些霸王條款,或者公平分擔。
4、強化合同監控,各主要部門均要參與意見。實行合同的集中審查、審批和管理,規范并形成為精細、嚴密、標準的合同文本,減少并逐漸杜絕在合同內容上出現大的漏洞。合同的經手應由市場部、商務部、法律顧問等各個主要部門人員參與,從各個專業角度完善合同,以達到從合同的訂立上防止經濟糾紛的產生,降低合同風險的目的。
在我國當前市場經濟體制情況下,承包商的經營風險具有多樣性、復雜性、破壞性等基本特點,尤其是投標報價與合同的風險,是承包商需要重點防范和注意的,企業能不能掙錢,主要也是看這兩個方面。規避經營風險是一項系統工程,我們應在實踐中探索前進,逐步建立起規避風險的有效機制,不斷取得規避風險的成效。
參考文獻:《建筑工程承包商的投標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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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議與合同的區別范文(19篇)篇五
其實沒什么大區別,廣義的合同包括協議。
之前教科書里說,協議多用于身份關系。但需要注意的是《合同法》里的合同指的是平等主體間的財產關系的協議,如身份協議(撫養協議、離婚協議),身份財產協議(約定夫妻財產制)則不在此列。
從本質上說,合同和協議沒有什么區別。《合同法》第二條規定:合同是平等主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從這一概念中可以看出,合同就是協議。但根據邏輯學的原理,協議是合同的種概念,即所有的合同都是協議,但并非所有的協議都是合同,所以說合同是具有特定內容的協議。
所謂協議是指有關國家、政黨、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或者個人,在平等協商的基礎上訂立的一種具有政治、經濟或其他關系的契約。協議,在其所表示的意義、作用、格式、形式等方面基本上與合同是相同的'。經濟合同和以經濟為內容的協議,都可以稱為契約,兩者都是確立當事人雙方法律關系的法律文書。
合同與協議雖然有其共同之處,但兩者也有其明顯區別。合同的特點是明確、詳細、具體,而協議的特點是簡單、概括、原則。
合同與協議這兩個既有共同點又有區別的概念,不能只從名稱上來區分,而應該根據其實質內容來確定。如果協議的內容寫得比較明確、具體、詳細、齊全,并涉及到違約責任,即使其名稱寫的是協議,也是合同;如果合同的內容寫得比較概括、原則、很不具體,也不涉及違約責任,即使其名稱寫的是合同,也不能稱其為合同,而是協議。
協議是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或個人,相互之間為了某個經濟問題,或者合作辦理某項事情,經過共同協商后,訂立的共同遵守和執行的條文。與合同的區別是:經濟合同有“合用法”作為依據,協議書暫時沒有具體法規規定。協議書比合同應用范圍廣,項目往往比合同項目要大,內容不如合同具體。因此,協議書簽訂以后,往往還要分項簽訂一些專門合同。
由此可見,合同就是具有特定內容的協議,用來約定當事人相互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同樣具備上述特征的協議就是合同。
實踐中,合同可以以不同的名稱出現,如合同,合同書,協議,協議書,名字并不重要,關鍵是看其內容。
實際上,協議和合同之間的區別不大,而意向書和前兩者的區別就太大了。真正的意向書不具有法律約束效力,而協議和合同都具有法律約束效力。
協議與合同的區別范文(19篇)篇六
合同與協議雖然有其共同之處,但兩者也有其明顯區別。那么首先我們要知道什么是合同,什么是協議。
合同簡單來講就是平等主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
協議的定義是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或個人,相互之間為了某個經濟問題,或者合作辦理某項事情,經過共同協商后,訂立的共同遵守和執行的條文。
從概念中可以看出,合同就是協議。但根據邏輯學的原理,協議是合同的種概念,即所有的合同都是協議,但并非所有的協議都是合同,所以說合同是具有特定內容的協議。
當然也不能只從名稱上來區分,而應該根據其實質內容來確定。如果協議的內容寫得比較明確、具體、詳細、齊全,并涉及到違約責任,即使其名稱寫的是協議,也是合同;如果合同的內容寫得比較概括、原則、很不具體,也不涉及違約責任,即使其名稱寫的是合同,也不能稱其為合同,而是協議。
以下列出幾條合同和協議明顯區別:
1.合同是一種比較正式化比較嚴謹的契約,而協議更趨向于口頭化。
2.合同有違約責任的規定,協議書沒有。
3.經濟合同有“合用法”作為依據,協議書暫時沒有具體法規規定。
4.協議書比合同應用范圍廣,項目往往比合同項目要大,內容不如合同具體。因此,
協議書簽訂以后,往往還要分項簽訂一些專門合同。
5.協議是經雙方協商以后的決定,合同是執行方所提出的要求,必須讓對方執行的。
簡而言之來說便是:你情我愿,然后把大家都同意的'事情固定下來,說明白,說清楚,那么達成一致的這個事項就是協議,在法律上就叫合同。
協議與合同的區別范文(19篇)篇七
1.仲裁協議的概念和形式。
仲裁協議是指雙方當事人自愿把他們之間可能發生或者已經發生的經濟糾紛提交仲裁機構裁決的書面約定。
仲裁協議應以書面形式訂立。口頭達成仲裁的意思表示無效。
2.仲裁協議的內容。
(1)請求仲裁的意思表示;。
(2)仲裁事項;。
(3)選定的仲裁委員會。
仲裁協議對仲裁事項或者仲裁委員會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當事人可以補充協議:達不成補充協議的,仲裁協議無效。
3.仲裁協議的效力。
(1)仲裁協議一經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律約束力。仲裁協議獨立存在,合同的變更、解除、終止或者無效,不影響仲裁協議的效力。
(2)仲裁庭有權確認合同的效力。
當事人對仲裁協議的效力有異議的,可以請求仲裁委員會作出決定或者請求法院作出裁定。
一方請求仲裁委員會作出決定,另一方請求法院作出裁定的,由法院裁定。
當事人對仲裁協議的效力有異議,應當在仲裁庭首次開庭前提出。
(3)當事人達成仲裁協議,一方向法院起訴未聲明有仲裁協議,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首次開庭前提交仲裁協議的,法院應當駁回起訴,但仲裁協議無效的除外;另一方在首次開庭前未對法院受理該案提出異議的,視為放棄仲裁協議,法院應當繼續審理。
(二)仲裁裁決。
1.《仲裁法》規定,仲裁不實行級別管轄和地域管轄,仲裁委員會應當由當事人協議選定。
2.仲裁庭可以由3名仲裁員或者1名仲裁員組成。由3名仲裁員組成的,設首席仲裁員。當事人約定由3名仲裁員組成仲裁庭的,應當各自選定或者各自委托仲裁委員會主任指定1名仲裁員,第3名仲裁員由當事人共同選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員會主任指定。第3名仲裁員是首席仲裁員。當事人約定由1名仲裁員成立仲裁庭的,應當由當事人共同選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員會主任指定。當事人沒有在仲裁規則規定的期限內約定仲裁庭的組成方式或者選定仲裁員的,由仲裁委員會主任指定。仲裁庭組成后,仲裁委員會應當將仲裁庭的組成情況書面通知當事人。
3.仲裁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須回避,當事人也有權提出回避申請:
(1)是本案當事人或者當事人、代理人的近親屬;。
(2)與本案有利害關系;。
(3)與本案當事人、代理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公正仲裁的;。
(4)私自會見當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當事人、代理人的請客送禮的。
4.仲裁應當開庭進行。當事人協議不開庭的.,仲裁庭可以根據仲裁申請書、答辯書以及其他材料作出裁決。
5.仲裁不公開進行。當事人協議公開的,可以公開進行;但涉及國家秘密的除外。
6.當事人申請仲裁后,可以自行和解。達成和解協議的,可以請求仲裁庭根據和解協議作出裁決書,也可以撤回仲裁申請。
當事人達成和解協議,撤回仲裁申請后又反悔的,可以根據仲裁協議申請仲裁。
7.仲裁庭在作出裁決前,可以先行調解。調解書與裁決書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收后,即發生法律效力。
8.裁決應當按照多數仲裁員的意見作出,少數仲裁員的不同意見可以記入筆錄。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數意見時,裁決應當按照首席仲裁員的意見作出。裁決書自作出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
行政復議決定書一經送達,即發生法律效力。
9.當事人應當履行裁決。一方當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受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執行。
仲裁庭只能調解和裁決,無權強制執行。
協議與合同的區別范文(19篇)篇八
從本質上說,合同和協議沒有什么區別。《合同法》第二條規定:合同是平等主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從這一概念中可以看出,合同就是協議。但根據邏輯學的原理,協議是合同的種概念(這個是普通邏輯學的基本概念。當兩個概念是包含關系時,被包含的概念就是種概念,包含種概念的概念就是屬概念。),即所有的合同都是協議,但并非所有的協議都是合同,所以說合同是具有特定內容的協議。
所謂協議是指有關國家、政黨、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或者個人,在平等協商的基礎上訂立的一種具有政治、經濟或其他關系的契約。協議,在其所表示的意義、作用、格式、形式等方面基本上與合同是相同的。經濟合同和以經濟為內容的協議,都可以稱為契約,兩者都是確立當事人雙方法律關系的法律文書。
合同與協議雖然有其共同之處,但兩者也有其明顯區別。合同的特點是明確、詳細、具體,而協議的特點是簡單、概括、原則。
任,即使其名稱寫的是協議,也是合同;如果合同的內容寫得比較概括、原則、很不具體,也不涉及違約責任,即使其名稱寫的是合同,也不能稱其為合同,而是協議。
協議是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或個人,相互之間為了某個經濟問題,或者合作辦理某項事情,經過共同協商后,訂立的共同遵守和執行的條文。與合同的區別是:經濟合同有“合用法”作為依據,協議書暫時沒有具體法規規定。協議書比合同應用范圍廣,項目往往比合同項目要大,內容不如合同具體。因此,協議書簽訂以后,往往還要分項簽訂一些專門合同。
由此可見,合同就是具有特定內容的協議,用來約定當事人相互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同樣具備上述特征的協議就是合同。
實踐中,合同可以以不同的名稱出現,如合同,合同書,協議,協議書,名字并不重要,關鍵是看其內容。
實際上,協議和合同之間的區別不大,而意向書和前兩者的區別就太大了。真正的意向書不具有法律約束效力,而協議和合同都具有法律約束效力。
意向書和協議、合同的區別
平等主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
但是,有些意向書實際上已經很接近協議或合同了。不能只從名稱上來區分,而應該根據其實質內容來確定。如果意向的內容寫得比較明確、具體、詳細、齊全,并涉及到違約責任,即使其名稱寫的是意向,實際上也是合同。
“概念”的種屬關系
邏輯學術語。概念外延間五種關系中的一種。
種屬關系,又稱包含于關系、下屬關系,是指一個概念的全部外延與另一個概念的部分外延重合的關系。這就是說,在概念a和概念b的關系上,如果所有的a都是b,但有的b不是a,那么a和b這兩個概念之間就是種屬關系。
這時,是外延大的概念叫屬概念,或上位概念;外延小的概念叫種概念,或下位概念。 “法官”與“人”,就是具有種屬關系的兩個概念。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
以上各方共同投資人(以下簡稱“共同投資人”)經友好協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法規的規定,雙方本著互惠互利的原則,就甲乙雙方合作投資項目事宜達成如下協議,以共同遵守。
第一條 共同投資人的投資額和投資方式
甲、乙雙方同意,以雙方注冊成立的________研發推廣中心(以下簡稱 )為項目投資主體。
各方出資分別:甲方占出資總額的_________%;乙方占出資總額的_________%。
區域約定:
投資項目起止時間:____年__月至____年__月
第二條 甲方的權利和義務
1.甲方向乙方提供研發推廣基地,提供銷售推廣人員。
2.甲方向乙方提供銷售狀況,并認真做好記錄,以便乙方人員及時了解情況,進行給及安排與調整等事宜。
3.甲方只準許與乙方共同合作經營此一家斑竹壽星雞研發推廣中心(新疆區域內)。
4.甲方對乙方違反本合同條款的行為,有權決定:a、終止合同b、追究法律責任。
第三條 乙方的權利和義務
1.乙方向甲方提供技術支持、產品供應、科研人員等。
2.乙方需及時向甲方匯報產品的供應狀況,并認真做好供給記錄,以便甲方人員能夠及時了解情況,進行銷售安排安排與調整等推廣事宜。
3.乙方只準許與甲方共同合作經營此一家斑竹壽星雞研發推廣中心(新疆區域內)。
4.乙方對甲方違反本合同條款的行為,有權決定:a、終止合同b、追究法律責任。
第四條 項目經營與管理
1.產品價格的具體收費標準由甲乙雙方共同安排制定,甲乙雙方確定同意后
認真全面的執行。
2.項目的推廣安排由甲方制定,甲乙雙方確定同意后應認真全面遵守。
3.甲、乙雙方可相互提供最具吸引力的廣告方案,并增加宣傳力度,雙方經協商同意后方可進行實施。
4.甲乙雙方在每月進行賬目核實及利潤分配。
第五條 利潤分享和虧損分擔
共同投資人按其出資額占出資總額的比例分享共同投資的利潤,分擔共同投資的虧損。
共同投資人各自以其出資額為限對共同投資承擔責任,共同投資人以其出資總額為限對股份有限公司承擔責任。
共同投資人的出資形成的股份及其孳生物為共同投資人的共有財產,由共同投資人按其出資比例共有。
共同投資于該項目的股份轉讓后,各共同投資人有權按其出資比例取得財產。
第六條 事務執行
1.共同投資人委托甲方代表全體共同投資人執行共同投資的日常事務,包括但不限于:
(1)在項目發起設立階段,行使及履行作為發起人的權利和義務 。
(2)在項目開始成立后,行使其作為實施單位的權利、履行相應義務。
(3)收集共同投資所產生的孳息,并按照本協議有關規定處置。
2.其他投資人有權檢查日常事務的執行情況,甲方有義務向其他投資人報告共同投資的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
3.甲方執行共同投資事務所產生的收益歸全體共同投資人,所產生的虧損或者民事責任,由共同投資人承擔。
4.甲方在執行事務時如因其過失或不遵守本協議而造成其他共同投資人損失時,應承擔賠償責任。
5.乙方在執行事務時如因其過失或不遵守本協議而造成其他共同投資人損失時,應承擔賠償責任。
6.共同投資人可以對甲方執行共同投資事務提出異議。提出異議時,應暫停該項事務的執行。如果發生爭議,由全體共同投資人共同決定。
7.共同投資的下列事務必須經全體共同投資人同意。
(1)轉讓共同投資于本項目的資金。
(2)以上述資金比例對外出質。
(3)更換事務執行人。
第七條 投資的轉讓
3.共同投資人依法轉讓其出資額的,在同等條件下,其他共同投資人有優先受讓的權利。
第八條 違約責任
為保證本協議的實際履行,甲方自愿提供其所有的向其他共同投資人提供擔保。甲方承諾在其違約并造成其他共同投資人損失的情況下,以上述財產向其他共同投資人承擔違約責任。
第九條 其他權利和義務
1.甲乙方及其他共同投資人不得私自轉讓或者處分共同投資的金額。
2.項目投資開始成立后,任一共同投資人不得從共同投資中抽回出資額。
3.對于個人的不當行為所產生的債務和費用由個人承擔。
4.對于集體行為所產生的債務和費用按各共同投資人的出資比例分擔。
第十條 其他
1.本協議未盡事宜由共同投資人協商一致后,另行簽訂補充協議。
2.本協議經全體共同投資人簽字蓋章后即生效。本協議一式_______份,共同投資人各執一份。
協議書和合同書的區別
合同書協議書
協議書和合同書區別
協議書與合同的區別
協議與合同的區別范文(19篇)篇九
1)使用對象不同。合同常用于經濟方面,協議書則更多用于一般工作特別是科學研究方面。
(2)約束力不同。合同一經(依法)簽訂,便具有法律效力;協議書除作為補充合同所簽訂的意見和實際上等于合同的具有法律效力以外,未形成最后正規文本,雙方未簽字蓋章的協議(初稿)并不具有法律效力。
(3)寬嚴不同。合同正文中每一條內容,必須具體、明確、完善。尤其是“違約責任”,要訂得非常嚴格、準確,以免發生爭議糾紛。協議書的不少條款,則可訂得原則一些,寬泛一些,允許有一定的機動性。
上述區別,寫作時應予注意。應根據事項性質,正確選用合同或者協議書。
(1)協議書常常是作為正式合同的基礎。合同往往不是談判、協商一次就可簽訂的,雙方常常要經過反復地磋商后,對合同的基本條款才逐步一致、明確。為了肯定初步商談的結果,雙方常先簽訂協議書,便于進一步洽談。這時的協議書,內容尚待完整詳盡,主要作用在于“備忘”,不具有法律效力。
下來,作為合同補充。這時協議書已成為合同的組成部分,與原合同具有同等的效力。
(3)協議書有時等于合同。對一些難以確定隸屬于國家規定的合同種類的事項,雙方當事人經過協商,簽訂了“協議書”,后來也未再簽訂合同,雙方均按“協議書”上的內容履行義務和權利,這時“協議書”實質上就是合同,具有合同的同等效力。
協議與合同的區別范文(19篇)篇十
甲方(出租方):
住所:
法定代表人:
乙方(承租方):
住所:
法定代表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其他相關法律的規定,甲、乙雙方在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基礎上,就乙方租賃甲方加油站事宜達成如下條款:
第一條:加油站基本情況;
第二條:租賃期限。
賃期滿后,如續租應重新訂立合同,新合同期限自本合同到期日開始計算)。
第三條:用途。
加油站經營,成品油銷售以及其他營業執照范圍內的合法經營合同和為經營而進行的管理活動。
第四條:租金及支付方式。
該加油站的'年租金(不含水、電、取暖費)______萬元,租金首期付款為兩年租金加一年租金作為押金的方式。即租賃兩年滿后付第三年租金以此類推。合同鑒定后,一星期內支付定金____萬元。甲方收取租金時,必須出具合法的租賃發票。
第五條水電費及其他費用。
由甲方免費向乙方提供獨立的電水計量設施。交接后的水電費由乙方交付,水電費基數以水電表記載的經雙方核實并簽字蓋章認可后的數字為準。
甲方應當繳納的房產稅、土地使用稅等稅項以及士地使用相關費用由甲方自行支付。因甲方出租加油站可能產生的土地合法化或者其他方面的一切費用和責任由甲方自行承擔。
雙方簽訂本合同后,甲方應當自行按照土地管理法律的要求辦理相關登記備案、變更手續,并自行交納有關費用和收益,由此產生的責任和費用甲方自行承擔與乙方無關。
第六條甲方向乙方承諾如下:
1.甲方如果是依照中國法律設立的企業法人,甲方保證依據中國法律具有出租本合同第一條載明的加油站及其附屬設格,如出租該加油站的行為需要股東或董事會批準,甲方應確保已經得到股東或董事會的書面同意并保證該書面同意的真實性,該書面同意將作為合同的附件:甲方如果是自然人,應保證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具有出租本合同第一條載明的加油站及其附屬設施的資格。如甲方有配偶,應當確保已取得其配偶關于同意出租該加油站的書面同意函,并將該函作為本合同的附件。
2、甲方對出租的本合同第一條載明的加油站及其附屬設施享受完全的所有權,對于出租房屋占用范圍內的享受土地合法使用權。
3、出租的本合同第一條載明的加油站和其附屬設施及其他合法的土地使用權之上未設置抵押權、典權以及其他形式的物權。
4、出租的本合同第一條載明的加油站和其附屬設施及其他合法的土地使用權之上沒有司法機關、行政機關查封或者以其他方式限制房地產權權利的。
5.如果出租的本合同第一條載明的加油站和其附屬設施及地使用權為甲方與其他人的共有財產,則甲方出租該不動產的行為已經獲得其他共有人的書面同意。甲方保證該書面同意的真實性,并將該書面同意作為合同的附件。乙方向甲方交付價款,視為向該不動產所有的權利人交付價款。甲方保證已經獲得其他共有人的書面授權,由其代為受領價款。甲方保證該書面授權的真實性,并且將該書面授權作為合同附件。
6.出租的本合同第一條載明的加油站和其附屬設施系合法建筑,已經獲得相宜政府主管部門的批準。出租的本合同第一條載明的加油站和其附屬設施符合國家及地方有關環保、衛生、市容、消防等方面的規定。如果出租的本合同第一條載明的加油站和其附屬設施因甲方的原因而被罰款,甲方承擔交付罰款的義務,并且有義務使出租的本合同第一條載明的加油站和其附屬設施符合有關規定,免予以后被處罰。
7.甲方保證出租的本合同第一條載明的加油站和其附屬設施符合國家安全規定,并且符合加油站營業的安全要求。
8、對屬于甲方所有的加油站乙方在同等條件下有優先租賃權、優先承包權、優先購買權、優先合資合作等優先權力。租賃期間如甲方將加油站土地辦理成商業出讓用地,加油站具備出讓條件,同等條件下,乙方享有優先受讓權。加油站在租賃期間如遇政府要求拆遷,乙方對甲方拆遷后的加油站在同等條件下有優先的租賃權、購買權。
9、甲方保證出租的本合同第一條載明的加油站及其附屬設施符合城市規劃建設,如不符合規定,甲方在出租加油站時不得隱瞞加油站拆遷情況。
第七條加油站及附屬設施的修繕。
方所有。如在租賃期內遇到的政府拆遷則投資補償額,歸乙方所有。
第八條甲方的權利和義務。
1、甲方有按照合同收取租金的權利;
2、甲方應按照合同約定履行對出租加油站的修繕義務或承擔修繕費用。
3、除不可抗力致使租賃合同無法繼續履行外,甲方變更或解除合同的應當承擔違約金,如果應此而給乙方造成損失的,甲方還應當負責賠償。
4、甲方不得繼續從事乙方經營項目雷同的經營活動。
5、甲方應當為乙方提供加油站經營管理所需要的各種正常手續,并轉教乙方,具體證照清單見本合同第十條。
第九條乙方的權利與義務。
1、乙方享有出租加油站及其附屬設施完全的使用權。按照乙方規劃與安排使用出租加油站。
2、乙方有權對出租加油站進行改造、重修、擴建,對該站的站容、站貌、設施、環境、等進行改造和維修;有權更換該站名稱,乙方的該項權利必須證得甲方的同意。且不得破壞房屋結構。
(1)繼續租賃加油站的,新增財產的產權無償歸甲方所有,但是不得因此而提高租金;
(2)新增財產的無償權歸甲方所有,由甲方折價允以補償。
(3)由雙方協商解決。
4、乙方有權在出租加油站內外設立自己的形象標識,有權以加油站的及其附屬設施作為發布廣告的載體。
5、乙方有權使用構成出租房屋主題的設施及附屬設施。
6、乙方可根據自己的安排設立安全保衛設施。
7、租賃期滿,在同等條件下乙方有優先承擔承租加油站的權利。
8、在租賃期間或者租賃期滿兩年內,甲方轉讓出租加油站的,乙方在同等條件下享受優先購買權。
9、乙方應當向甲方如數按時交付租金,但依據本合同做出扣減的除外。
10、乙方在出租加油站內依法經營,不得進行非法活動。
11、租賃期間,不得自行完全拆除租賃加油站。
12、嚴格執行消防安全有關規定,健全防火、防盜措施。
13、水、電、煤氣、暖氣、電話、有線、衛生、物業管理等費用,由乙方按規定承擔。
第十條加油站資產、證件的完善。
1、本合同簽訂前,甲、乙雙方對該加油站所有資產登記填表,經乙方對所有財產進行驗收,不符合加油站建設或設計規范的,甲方應在合理期限內按照乙方要求進行整改,該站財產以雙方簽字確認登記表為準。
2、本合同簽訂前,甲乙雙方應對該加油站經營應具備的各種資料、證件原件、附件等有關證照進行清點,證照包括但不限于:
租賃加油站需具備手續表(其中*是必備的)。
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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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議與合同的區別范文(19篇)篇十一
(1)協議書常常是作為正式合同的基礎。合同往往不是談判、協商一次就可簽訂的,雙方常常要經過反復地磋商后,對合同的基本條款才逐步一致、明確。為了肯定初步商談的結果,雙方常先簽訂協議書,便于進一步洽談。這時的`協議書,內容尚待完整詳盡,主要作用在于“備忘”,不具有法律效力。
(2)協議書有時作為合同的補充。在履行合同中,雙方如感到合同有修改補充的必要,可經過洽談協商,把一致的意見用協議的形式寫下來,作為合同補充。這時協議書已成為合同的組成部分,與原合同具有同等的效力。
(3)協議書有時等于合同。對一些難以確定隸屬于國家規定的合同種類的事項,雙方當事人經過協商,簽訂了“協議書”,后來也未再簽訂合同,雙方均按“協議書”上的內容履行義務和權利,這時“協議書”實質上就是合同,具有合同的同等效力。
協議與合同的區別范文(19篇)篇十二
1)使用對象不同。合同常用于經濟方面,協議書則更多用于一般工作特別是科學研究方面。
(2)約束力不同。合同一經(依法)簽訂,便具有法律效力;協議書除作為補充合同所簽訂的意見和實際上等于合同的具有法律效力以外,未形成最后正規文本,雙方未簽字蓋章的協議(初稿)并不具有法律效力。
(3)寬嚴不同。合同正文中每一條內容,必須具體、明確、完善。尤其是“違約責任”,要訂得非常嚴格、準確,以免發生爭議糾紛。協議書的不少條款,則可訂得原則一些,寬泛一些,允許有一定的機動性。
上述區別,寫作時應予注意。應根據事項性質,正確選用合同或者協議書。
(1)協議書常常是作為正式合同的基礎。合同往往不是談判、協商一次就可簽訂的,雙方常常要經過反復地磋商后,對合同的基本條款才逐步一致、明確。為了肯定初步商談的結果,雙方常先簽訂協議書,便于進一步洽談。這時的協議書,內容尚待完整詳盡,主要作用在于“備忘”,不具有法律效力。
(2)協議書有時作為合同的補充。在履行合同中,雙方如感到合同有修改補充的必要,可經過洽談協商,把一致的意見用協議的形式寫下來,作為合同補充。這時協議書已成為合同的組成部分,與原合同具有同等的效力。
(3)協議書有時等于合同。對一些難以確定隸屬于國家規定的合同種類的'事項,雙方當事人經過協商,簽訂了“協議書”,后來也未再簽訂合同,雙方均按“協議書”上的內容履行義務和權利,這時“協議書”實質上就是合同,具有合同的同等效力。
甲方: ,男,漢族, 年 月 日,住 省 市 路3號院,身份證地址: 省 縣 鎮 村 19號。系受害人丈夫。
,男,漢族, 年 月 號,住址同上。系受害人兒子。 乙方: ,女, 年 月 號,身份證 。
20 年 月 日, 駕駛豫 8號寶馬牌小型越野客車沿 路北行至 路口,因操作失誤,先后共撞十輛車輛,后撞上 等六人,其中 經醫院搶救無效死亡。現甲乙雙方就交通事故民事賠償部分達成如下內容。
一、乙方需賠償甲方 萬賠償金,前期需先行支付 萬,現已支付 萬,剩余 于協議簽訂后當即結清,剩余10萬作為押金,本押金押于 律師事務所。
賠償金61萬元是甲方的全部損失,包括但不限于:喪葬費、死亡賠償金、被撫養人生活費、精神損害撫慰金、處理事故家屬誤工費、交通費、住宿費,以及財產損失等。
此款項為雙方解決本次事故一次性、終結性的賠償款項。甲方收到賠償款后,不得再以任何理由要求乙方承擔任何形式的賠償。
二、乙方支付46.5萬元后,甲方當即給乙方出具事故諒解書。若乙方違背上述條款,甲方將不予出具諒解書并不出庭作證。若甲方不按約定出具諒解書并出庭作證,應雙倍返還乙方支付的費用。
三、甲方應配合乙方辦理事故保險理賠所需手續,提供有關證明資料(如:診斷證明、社區居住證明、死亡證明、戶口注銷證明、村委會出具的下葬證明等相關證明)。
甲方所收費用也應返還乙方。
五、甲方應保證沒有其他權利人就此事故再向乙方主張權利,若因此造成乙方損失由甲方賠償;甲方保證其提供的資料真實有效,若甲方提供的資料不真實而造成不能按城市標準計算死亡賠償金,而按農村標準計算的,乙方有權要求甲方退回多計算部分。
六、乙方在開庭時甲方必須出庭作證,并當庭表示諒解乙方,要求法院對乙方處于緩刑,如有違背10萬元押金歸乙方。
七、甲方出具諒解書,乙方立即將10萬元押金打到 律師事務所賬戶后,甲方將諒解書交給乙方。
九、以上本協議書甲乙雙方須嚴格共同遵守,如有一方違約,后 果自負,承擔全部法律責任。
十、本協議一式4分,甲乙雙方各一份,雙方律師各一份。
甲方簽字生效: 乙方簽字生效: 律師簽字生效: 律師簽字生效:
律師事務所(蓋章) 律師事務所(蓋章)
年 月 日
協議與合同的區別范文(19篇)篇十三
1)使用對象不同。合同常用于經濟方面,協議書則更多用于一般工作特別是科學研究方面。
(2)約束力不同。合同一經(依法)簽訂,便具有法律效力;協議書除作為補充合同所簽訂的意見和實際上等于合同的具有法律效力以外,未形成最后正規文本,雙方未簽字蓋章的協議(初稿)并不具有法律效力。
(3)寬嚴不同。合同正文中每一條內容,必須具體、明確、完善。尤其是“違約責任”,要訂得非常嚴格、準確,以免發生爭議糾紛。協議書的不少條款,則可訂得原則一些,寬泛一些,允許有一定的機動性。
上述區別,寫作時應予注意。應根據事項性質,正確選用合同或者協議書。
協議與合同的區別范文(19篇)篇十四
合作開發合同和技術聯營合同都涉及一定的技術,但是二者是有區別的。
合作開發合同是雙方當事人就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和新材料及其系統的共同研究開發所訂立的合同。就其合同涉及的技術一般是在訂閱合同時雙方都尚未掌握的,不是一項成熟或基本成熟、直接可以使用的技術。而技術聯營合同則是一方當事人以技術為郵資,與另一方當事人簽訂的聯合生產經營的合同。這里的技術一般是一方當事人已經掌握的,可以直接用于生產實踐的專利技術或者非專利技術。
合作開發合同雙方當事人的權利與義務,是與開拓未知的技術領域、解決新的技術課題緊密聯系的。所以合同中應對風險責任、技術成果的分享與使用作出明確的規定。而技術聯營合同雙方當事人的權利義務關系,則重點體現在共同投資、共同經營、共享利益、共擔經營風險上。
在實踐中,對于合同約定對一方當事人投入的非專利技術或專利技術進行合作開發的,應具體分析該技術的工業化程度及開發的含義,一般不應作為合作開發合同對待。
協議與合同的區別范文(19篇)篇十五
從本質上說,合同和協議沒有什么區別。《合同法》第二條規定:合同是平等主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從這一概念中可以看出,合同就是協議。但根據邏輯學的原理,協議是合同的種概念(這個是普通邏輯學的基本概念。當兩個概念是包含關系時,被包含的概念就是種概念,包含種概念的概念就是屬概念。),即所有的合同都是協議,但并非所有的協議都是合同,所以說合同是具有特定內容的協議。
所謂協議是指有關國家、政黨、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或者個人,在平等協商的基礎上訂立的一種具有政治、經濟或其他關系的契約。協議,在其所表示的意義、作用、格式、形式等方面基本上與合同是相同的。經濟合同和以經濟為內容的協議,都可以稱為契約,兩者都是確立當事人雙方法律關系的法律文書。
合同與協議雖然有其共同之處,但兩者也有其明顯區別。合同的特點是明確、詳細、具體,而協議的特點是簡單、概括、原則。
任,即使其名稱寫的是協議,也是合同;如果合同的內容寫得比較概括、原則、很不具體,也不涉及違約責任,即使其名稱寫的是合同,也不能稱其為合同,而是協議。
協議是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或個人,相互之間為了某個經濟問題,或者合作辦理某項事情,經過共同協商后,訂立的共同遵守和執行的條文。與合同的區別是:經濟合同有“合用法”作為依據,協議書暫時沒有具體法規規定。協議書比合同應用范圍廣,項目往往比合同項目要大,內容不如合同具體。因此,協議書簽訂以后,往往還要分項簽訂一些專門合同。
由此可見,合同就是具有特定內容的協議,用來約定當事人相互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同樣具備上述特征的協議就是合同。
實踐中,合同可以以不同的名稱出現,如合同,合同書,協議,協議書,名字并不重要,關鍵是看其內容。
實際上,協議和合同之間的區別不大,而意向書和前兩者的區別就太大了。真正的意向書不具有法律約束效力,而協議和合同都具有法律約束效力。
平等主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
但是,有些意向書實際上已經很接近協議或合同了。不能只從名稱上來區分,而應該根據其實質內容來確定。如果意向的內容寫得比較明確、具體、詳細、齊全,并涉及到違約責任,即使其名稱寫的是意向,實際上也是合同。
“概念”的種屬關系。
邏輯學術語。概念外延間五種關系中的一種。
種屬關系,又稱包含于關系、下屬關系,是指一個概念的全部外延與另一個概念的部分外延重合的關系。這就是說,在概念a和概念b的關系上,如果所有的a都是b,但有的b不是a,那么a和b這兩個概念之間就是種屬關系。
這時,是外延大的概念叫屬概念,或上位概念;外延小的概念叫種概念,或下位概念。“法官”與“人”,就是具有種屬關系的兩個概念。
協議與合同的區別范文(19篇)篇十六
從本質上說,合同和協議沒有什么區別。《合同法》第二條規定:合同是平等主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從這一概念中可以看出,合同就是協議。但根據邏輯學的原理,協議是合同的種概念(這個是普通邏輯學的基本概念。當兩個概念是包含關系時,被包含的概念就是種概念,包含種概念的概念就是屬概念。),即所有的合同都是協議,但并非所有的協議都是合同,所以說合同是具有特定內容的協議。
所謂協議是指有關國家、政黨、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或者個人,在平等協商的基礎上訂立的一種具有政治、經濟或其他關系的契約。協議,在其所表示的意義、作用、格式、形式等方面基本上與合同是相同的。經濟合同和以經濟為內容的協議,都可以稱為契約,兩者都是確立當事人雙方法律關系的法律文書。
合同與協議雖然有其共同之處,但兩者也有其明顯區別。合同的特點是明確、詳細、具體,而協議的特點是簡單、概括、原則。
任,即使其名稱寫的是協議,也是合同;如果合同的內容寫得比較概括、原則、很不具體,也不涉及違約責任,即使其名稱寫的是合同,也不能稱其為合同,而是協議。
協議是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或個人,相互之間為了某個經濟問題,或者合作辦理某項事情,經過共同協商后,訂立的共同遵守和執行的條文。與合同的區別是:經濟合同有“合用法”作為依據,協議書暫時沒有具體法規規定。協議書比合同應用范圍廣,項目往往比合同項目要大,內容不如合同具體。因此,協議書簽訂以后,往往還要分項簽訂一些專門合同。
由此可見,合同就是具有特定內容的協議,用來約定當事人相互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同樣具備上述特征的協議就是合同。
實踐中,合同可以以不同的名稱出現,如合同,合同書,協議,協議書,名字并不重要,關鍵是看其內容。
實際上,協議和合同之間的區別不大,而意向書和前兩者的區別就太大了。真正的意向書不具有法律約束效力,而協議和合同都具有法律約束效力。
平等主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
但是,有些意向書實際上已經很接近協議或合同了。不能只從名稱上來區分,而應該根據其實質內容來確定。如果意向的內容寫得比較明確、具體、詳細、齊全,并涉及到違約責任,即使其名稱寫的是意向,實際上也是合同。
“概念”的種屬關系。
邏輯學術語。概念外延間五種關系中的一種。
種屬關系,又稱包含于關系、下屬關系,是指一個概念的全部外延與另一個概念的部分外延重合的關系。這就是說,在概念a和概念b的關系上,如果所有的a都是b,但有的b不是a,那么a和b這兩個概念之間就是種屬關系。
這時,是外延大的概念叫屬概念,或上位概念;外延小的.概念叫種概念,或下位概念。“法官”與“人”,就是具有種屬關系的兩個概念。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
以上各方共同投資人(以下簡稱“共同投資人”)經友好協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法規的規定,雙方本著互惠互利的原則,就甲乙雙方合作投資項目事宜達成如下協議,以共同遵守。
第一條共同投資人的投資額和投資方式。
甲、乙雙方同意,以雙方注冊成立的________研發推廣中心(以下簡稱)為項目投資主體。
各方出資分別:甲方占出資總額的_________%;乙方占出資總額的_________%。
區域約定:
投資項目起止時間:____年__月至____年__月。
第二條甲方的權利和義務。
1.甲方向乙方提供研發推廣基地,提供銷售推廣人員。
2.甲方向乙方提供銷售狀況,并認真做好記錄,以便乙方人員及時了解情況,進行給及安排與調整等事宜。
3.甲方只準許與乙方共同合作經營此一家斑竹壽星雞研發推廣中心(新疆區域內)。
4.甲方對乙方違反本合同條款的行為,有權決定:a、終止合同b、追究法律責任。
第三條乙方的權利和義務。
1.乙方向甲方提供技術支持、產品供應、科研人員等。
2.乙方需及時向甲方匯報產品的供應狀況,并認真做好供給記錄,以便甲方人員能夠及時了解情況,進行銷售安排安排與調整等推廣事宜。
3.乙方只準許與甲方共同合作經營此一家斑竹壽星雞研發推廣中心(新疆區域內)。
4.乙方對甲方違反本合同條款的行為,有權決定:a、終止合同b、追究法律責任。
第四條項目經營與管理。
1.產品價格的具體收費標準由甲乙雙方共同安排制定,甲乙雙方確定同意后。
認真全面的執行。
2.項目的推廣安排由甲方制定,甲乙雙方確定同意后應認真全面遵守。
3.甲、乙雙方可相互提供最具吸引力的廣告方案,并增加宣傳力度,雙方經協商同意后方可進行實施。
4.甲乙雙方在每月進行賬目核實及利潤分配。
第五條利潤分享和虧損分擔。
共同投資人按其出資額占出資總額的比例分享共同投資的利潤,分擔共同投資的虧損。
共同投資人各自以其出資額為限對共同投資承擔責任,共同投資人以其出資總額為限對股份有限公司承擔責任。
共同投資人的出資形成的股份及其孳生物為共同投資人的共有財產,由共同投資人按其出資比例共有。
共同投資于該項目的股份轉讓后,各共同投資人有權按其出資比例取得財產。
第六條事務執行。
1.共同投資人委托甲方代表全體共同投資人執行共同投資的日常事務,包括但不限于:
(1)在項目發起設立階段,行使及履行作為發起人的權利和義務。
(2)在項目開始成立后,行使其作為實施單位的權利、履行相應義務。
(3)收集共同投資所產生的孳息,并按照本協議有關規定處置。
2.其他投資人有權檢查日常事務的執行情況,甲方有義務向其他投資人報告共同投資的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
3.甲方執行共同投資事務所產生的收益歸全體共同投資人,所產生的虧損或者民事責任,由共同投資人承擔。
4.甲方在執行事務時如因其過失或不遵守本協議而造成其他共同投資人損失時,應承擔賠償責任。
5.乙方在執行事務時如因其過失或不遵守本協議而造成其他共同投資人損失時,應承擔賠償責任。
6.共同投資人可以對甲方執行共同投資事務提出異議。提出異議時,應暫停該項事務的執行。如果發生爭議,由全體共同投資人共同決定。
7.共同投資的下列事務必須經全體共同投資人同意。
(1)轉讓共同投資于本項目的資金。
(2)以上述資金比例對外出質。
(3)更換事務執行人。
第七條投資的轉讓。
2.共同投資人之間轉讓在共同投資中的全部或部分投資額時,應當通知其他共同出資人;。
3.共同投資人依法轉讓其出資額的,在同等條件下,其他共同投資人有優先受讓的權利。
第八條違約責任。
為保證本協議的實際履行,甲方自愿提供其所有的向其他共同投資人提供擔保。甲方承諾在其違約并造成其他共同投資人損失的情況下,以上述財產向其他共同投資人承擔違約責任。
第九條其他權利和義務。
1.甲乙方及其他共同投資人不得私自轉讓或者處分共同投資的金額。
2.項目投資開始成立后,任一共同投資人不得從共同投資中抽回出資額。
3.對于個人的不當行為所產生的債務和費用由個人承擔。
4.對于集體行為所產生的債務和費用按各共同投資人的出資比例分擔。
第十條其他。
1.本協議未盡事宜由共同投資人協商一致后,另行簽訂補充協議。
2.本協議經全體共同投資人簽字蓋章后即生效。本協議一式_______份,共同投資人各執一份。
簽訂地點:_________簽訂地點: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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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書協議書。
協議與合同的區別范文(19篇)篇十七
所謂章程,通常意義上的理解,就是在工商局備案的,股東之間簽署的,命名為公司章程的文件。
協議呢:就是股東之間簽署的,命名為協議的文件。
故從某種意義上,也可以認為公司章程是股東協議的一種,因為公司章程也要通過股東會或股東大會做出決議,也可以理解成股東之間的協議。
修改方式不同。
協議即合同,如協議需要修改,必須要訂立合同的全體當事人一致同意,才能修改,否則無法修改。
公司章程作為組織架構的一種設置,修改的方式跟合同是有區別的。如無股東間的特別約定,公司章程的修改,一般不需要一致同意,只需要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同意就可以修改。
甚至在股份公司中,公司章程的修改不需要全體股東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通過,股份公司在修改章程時只需要出席股東大會的股東三分之二以上的表決權通過,不是全體股東的表決權。
從這個意義上來講,公司章程的修改要比股東協議的修改寬松些,這是它們之間最核心的區別。
適用對象不同。
公司章程按《公司法》第11條規定:公司章程對公司股東、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具有約束力。這條是關于公司章程效力的規定。
而協議僅對協議雙方有約束力,即對簽署協議的股東有約束力,對于簽署協議之外的股東,以及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具有約束力。
效力等級不同。
一般人理解章程效力高,協議效力低,這是通常意義的理解,但細細深究起來,又區分三種情形:
1、章程簽署在先,協議簽署在后,協議明確約定,協議內容與章程內容不一致的,以協議內容為準,這是法律允許的。此時可理解為協議效力高于章程效力。
2、協議簽署在先,章程簽署在后,章程中明確約定,章程與協議不一致的,以章程為準,此時章程效力高。
3、章程與協議無法舉證誰簽署在先,也沒有約定內容不一致以哪個為準的,此時以章程內容為準,即章程效力優先。
如何設計公司章程?
公司章程是公司的“憲法”,是法院審理公司糾紛案件尤其是股東權益糾紛案件的準據法。在實踐中,大量公司設立時采用工商局的章程格式文本,導致在很多個案糾紛中,因章程無相應規定,而使得糾紛陷入僵局。
股東、董事、高管、債權人、公司、職工等利益主體均與公司章程的內容密切相關。為平衡不同利益主體的.價值目標也決定公司章程必定是復雜的。公司股東作為公司章程的制定者,應當結合自己的利益和經營管理理念,對公司章程進行個性化設計。
一、公司章程絕對必要記載的事項。
公司法規定章程必須記載以下七項內容:
(一)公司的名稱和住所;。
(二)公司的經營范圍;。
(三)公司的注冊資本;。
(四)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
(五)股東的出資方式、出資額和出資時間;。
(六)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七)公司法定代表人。
二、公司章程相對必要記載的事項。
即指法律規定必須在章程中體現,但給股東提供協商約定的內容。這些規定分散在公司法相關條款中,具體為:
(一)法定代表人人選;。
(二)股東會定期會議的召開程序;。
(三)董事長、副董事長的產生辦法;。
(四)董事任期(不超過三年);。
(五)執行董事的職權;。
(六)監事會中職工代表的比例;。
(七)向股東送交財務報告的期限。
三、公司章程任意記載的事項。
即指當事人為了防止和解決可能發生的爭議和糾紛,自行決定在章程中規定的事項。新公司法對此僅作了提示,具體為:
(一)公司組織機構。
2.股東會除法定以外的職權;。
3.股東會召開通知時間是否為提前15日;。
4.股東會會議除法定以外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
注:有限責任公司普通決議通常采取二分之一多數決的方式通過決議,二分之一可以規定為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過半數通過,也可以規定為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前者是以“出席會議”的股東為基數,未出席者不予考慮;后者是以“全體股東”為基數,未出席者也予考慮,兩者差別較大。
特別決議的表決方式,《公司法》對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規定是截然不同的。前者是“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后者是“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公司章程切不可將二者混淆。
公司章程可以規定“特別決議必須經全體股東一致通過方為有效”,該規定并不違法,中小股東完全可以充分運用該武器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5.董事會除法定以外的職權;。
6.董事會除法定以外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
7.經理的職權;。
8.監事會除法定以外的職權;。
9.董事會除法定以外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
(二)股權轉讓的方式、程序、限制條件、時間;。
(三)股權繼承;。
(四)公司解散事由;。
(五)高級管理人員的界定;。
公司章程是公司的自治憲章,在新的公司法環境下,公司章程應該受到更多的關注。設定一個合情合理合法和富有個性的公司章程是建立現代企業制度的基本要求,只有如此,公司才能實現自己的商業目標,并不斷實現社會財富的增值。
協議與合同的區別范文(19篇)篇十八
勞動合同的主體只能一方是法人或組織,即用人單位,另一方則必須是勞動者個人,勞動合同的主體不能同時都是自然人;勞務合同的主體雙方當事人可以同時都是法人、組織、公民,也可以是公民與法人、組織。
2、主體性質及其關系不同。
勞動合同的雙方主體間不僅存在財產關系即經濟關系,還存在著人身關系,即行政隸屬關系。
勞動者除提供勞動之外,還要接受用人單位的管理,服從其安排,遵守其規章制度等,成為用人單位的內部職工。
但勞務合同的雙方主體之間只存在財產關系,即經濟關系,彼此之間無從屬性,不存在行政隸屬關系,勞動者提供勞務服務,用人單位支付勞務報酬,各自獨立、地位平等。
3、主體的待遇不同。
勞動關系中的勞動者除獲得工資報酬外,還有保險、福利待遇等;而勞務關系中的自然人,一般只獲得勞動報酬。
4、報酬的'性質不同。
因勞務合同而取得的勞動報酬,按等價有償的市場原則支付,完全由雙方當事人協商確定,是商品價格的一次性支付,商品價格是與市場的變化直接聯系的。
5、用人單位的義務不同。
勞動合同的履行貫穿著國家的干預,為了保護勞動者,《勞動法》給用人單位強制性地規定了許多義務,如必須為勞動者交納社會保險、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的工資不得低于政府規定的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等,這些必須履行的法定義務,不得協商變更。
勞務合同的雇主一般沒有上述義務,當然雙方可以約定上述內容,也可以不存在上述內容。
6、適用的法律不同。
勞務合同主要由民法、經濟法調整,而勞動合同則由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規范調整。
7、受國家干預程度不同。
勞動合同的條款及內容,國家常以強制性法律規范來規定。
如勞動合同的解除,除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外,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必須符合《勞動法》規定的條件等。
勞務合同受國家干預程度低,除違反國家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外,在合同內容的約定上主要取決于雙方當事人的意思自治,由雙方當事人自由協商確定。
8、違反合同產生的法律責任不同。
勞動合同不履行、非法履行所產生的責任不僅有民事上的責任,而且還有行政上的責任,如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的工資低于當地的最低工資標準,勞動行政部門責令用人單位限期補足低于標準部分的工資,拒絕支付的,勞動行政部門同時還可以給用人單位警告等行政處分。
勞務合同所產生的責任只有民事責任違約責任和侵權責任,不存在行政責任。
9、糾紛的處理方式不同。
勞動合同糾紛發生后,應先到勞動機關的勞動仲裁委員會仲裁,不服的在法定期間內才可以到人民法院起訴,勞動仲裁是前置程序;但勞務合同糾紛出現后可以訴訟,也可以經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
10、勞動力的支配權不同。
在勞動合同關系中,勞動力的支配權,歸掌握生產資料的用人單位行使,雙方形成管理與被管理者的隸屬關系;在勞務合同關系中則由勞務提供方自行組織和指揮勞動過程。
協議與合同的區別范文(19篇)篇十九
雇傭合同與勞動合同區別是什么?下面就為大家帶來了相關的理論哦!
勞務合同是民事合同,是當事人各方在平等協商的情況下達成的,就某一項勞務以及勞務成果所達成的協議,通常意義上是指雇傭合同。
而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工單位之間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