規章制度是為了保證組織、機構或社會運轉的正常秩序而制定的一系列規范。規章制度范文的內容具有很強的可操作性,能夠為組織內部提供參考和指導。
有限空間作業安全管理制度有哪些(熱門18篇)篇一
1.1目的。
)等法律、法規要求,特制定以下制度。
1.2適用范圍。
本制度適用于崇利制鋼有限公司范圍內的有限空間作業。
1.3術語和定義。
指封閉或者部分封閉,與外界相對隔離,出入口較為狹窄,作業人員不能長時間在內工作,自然通風不良,易造成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質積聚或者氧含量不足的空間。
管道、除塵器、布袋除塵箱體、破碎機、磨機、一二次混合機、點火器、環冷風箱、冷礦篩等。
(2)地下有限空間:主要包括精煉爐地坑、鑄造坑、泵坑、地下管道、暗溝、隧道、涵洞、地坑、旋流井、污水池(井)、化糞池、下水道等。
(3)地上有限空間:主要包括:料倉、料斗、礦槽;冶金煤氣管道、污水池等。
進入或探入各單位的有限空間進行的作業。
1.3.3作業人員。
1.3.4作業負責人。
進行有限空間作業的車間負責人,包括外協隊伍。
1.3.5安全監護人員。
對有限空間作業人員進行監護的人員,應為有限空間所在車間人員。
2.1.1建立、健全有限空間作業安全生產責任制,明確有限空間作業負責人、作業者、監護者職責。
2.1.2組織制定專項作業。
方案。
2.1.3督促對有限空間作業負責人員、作業者和監護者等開展安全教育培訓。
提供。
符合要求的通風、檢測、防護、照明等安全防護設施和個人防護用品。
2.1.5督促、檢查本單位有限空間作業的安全生產工作,落實有限空間作業的各項安全要求。
2.1.6。
提供。
應急救援保障,做好應急救援工作。
2.1.7及時、如實報告生產安全事故。
2.2安全部職責。
2.2.1審批并保存公司管控級別《有限空間安全作業票》,或審查車間管控級別《有限空間安全作業票》的辦理是否符合要求。
2.2.2到現場了解有限空間內外情況。
2.2.3督促檢查各項安全措施的落實情況。
2.3發包單位職責。
2.3.1委托承包單位進行有限空間作業時,應嚴格承包管理,規范承包單位作業行為,不得將工程發包給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單位和個人。
2.3.2有限空間作業發包時,應當與承包單位簽訂專門的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或者在承包合同中約定各自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存在多個承包單位時,應對承包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進行統一協調、管理。
2.3.3督促承包單位嚴格遵守安全協議,遵守公司各項操作規程,嚴禁違章指揮、違章作業。
2.4作業人員職責。
2.4.1負責在保障安全的前提下進入有限空間實施作業任務。作業前應了解作業具體的內容、地點、時間、要求,熟知作業中的危害因素和應采取的安全措施。嚴格按照《有限空間安全作業票》的簽署項目任務、地點、時間進行作業。
2.4.2確認安全防護措施落實情況。
2.4.3遵守有限空間作業安全操作規程,正確使用有限空間作業安全設施與個體防護用品。
2.4.4應與監護人員進行必要的、有效的安全、報警、撤離等雙向信息交流;熟悉應急預案,掌握報警聯絡方式。
2.4.5服從作業監護人的指揮,如發現作業監護人員不履行職責時,應停止作業并撤出有限空間。
2.4.6在作業中如出現。
異常。
情況或感到不適或呼吸困難時,應立即向作業監護人發出信號,迅速撤離現場。
2.5作業負責人職責。
2.5.1應了解整個作業過程中存在的危險有害因素;對有限空間作業安全負全面責任。
方案。
和防護設施及用品達到安全要求后,方可安排人員進入有限空間作業。
情況時,應停止作業。
2.5.4檢查、確認應急準備情況,核實內外聯絡及呼叫方法。
2.5.5對未經允許試圖進入或已經進入有限空間者進行勸阻或責令退出。
2.6安全監護人員職責。
情況的能力,并懂得相關急救知識。行為能夠及時警覺并做出判斷。與作業人員保持聯系和交流,觀察作業人員的狀況。
2.6.3監護人在作業人員進入有限空間作業前,負責對安全措施落實情況進行檢查,發現安全措施不落實或安全措施不完善時,立即停止作業。
2.6.4負責或委托其它人員(不得是作業人員)在作業前和作業中對有限空間氣體采樣分析。
有限空間作業安全管理制度有哪些(熱門18篇)篇二
第一條為了確保進入有限空間人員的人身安全和健康,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本制度適用于所有員工。
第二章管理內容。
第三條進入有限空間作業,必須辦理《進入有限空間作業許可證》,辦理程序為:
(四)安全管理負責人在對上述內容全面復查無誤后,報廠生產辦審批后,方可進入作業。
(十)作業現場要配備一定數量符合規定的應急救護器具和滅火器材;
(十六)作業完工后,經檢修人、監護人與車間負責人共同檢查設備內部,確認設備內無人員和工具、雜物后,方可封閉設備孔。
第五條進入有限空間前應做一次全面檢查,凡是取樣分析不合格、無安全措施、安全措施未全面落實和工具行燈等不符合規定要求的,均不準進入內部作業。
第六條進入有限空間內進行檢修作業,應打開設備的所有手孔、人孔、風門、煙門,保持設備內空氣流通,必要時可向設備內通風;對于通風不良、容積較小的設備,作業人員要進行間歇作業,不準強行連續作業。
第七條進入罐、容器、塔、井內作業時,應按作業點的高度或深度搭設安全梯或配備救護繩索為應急救離使用,在作業中嚴禁向外投擲材料,以保證作業安全。
第八條進入含有有毒有害物質的有限空間內作業時,要按要求戴好個人防護用具。
第九條進入有限空間內作業的人員應清理衣兜,禁止攜帶與作業無關的物品,所帶入的工具、配件等必須登記清楚,作業結束后應一一清點,防止遺留在設備內部。
第十條在清理設備容器內的可燃物料殘渣、沉淀物時,必須使用不產生火花的工具,嚴禁使用鐵器敲擊碰撞且不準穿戴化纖織物。
第十一條作業中斷時間在150分鐘以上或作業條件發生改變,需繼續進入內部作業時,應重新辦理作業票,作業者要嚴格按照作業票規定的時間進入內部作業。
第十二條作業完成后,作業人員和現場監護人員必須共同對設備容器內外進行檢查,雙方確認無問題,且均在作業票上簽字后,方可封閉人孔。
第三章附則。
第十三條本制度如與國家法律、法規以及相關規定不一致時,按上級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本制度由安全部負責解釋。
第十五條本制度自下發之日起施行。
有限空間作業安全管理制度有哪些(熱門18篇)篇三
1.2生產部負責對本制度的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2.1進入有限空間作業,必須辦理《進入有限空間作業許可證》,辦理程序為如下;。
2.1.4安全管理負責人在對上述內容全面復查無誤后,報廠生產辦審批后,方可進入作業。
2.2.10作業現場要配備一定數量符合規定的應急救護器具和滅火器材;。
2.2.16作業完工后,經檢修人、監護人與車間負責人共同檢查設備內部,確認設備內無人員和工具、雜物后,方可封閉設備孔。
2.3進入有限空間前應做一次全面檢查,凡是取樣分析不合格、無安全措施、安全措施未全面落實和工具行燈等不符合規定要求的,均不準進入內部作業。
2.4進入有限空間內進行檢修作業,應打開設備的所有手孔、人孔、風門、煙門,保持設備內空氣流通,必要時可向設備內通風;對于通風不良、容積較小的設備,作業人員要進行間歇作業,不準強行連續作業。
2.5進入罐、容器、塔、井內作業時,應按作業點的高度或深度搭設安全梯或配備救護繩索為應急救離使用,在作業中嚴禁向外投擲材料,以保證作業安全。
2.6進入含有有毒有害物質的有限空間內作業時,必須按要求穿戴好個人防護用具。
2.7進入有限空間內作業的人員應清理衣兜,禁止攜帶與作業無關的物品,所帶入的工具、配件等必須登記清楚,作業結束后應一一清點,防止遺留在設備內部。
2.8在清理設備容器內的可燃物料殘渣、沉淀物時,必須使用不產生火花的工具,嚴禁使用鐵器敲擊碰撞且不準穿戴化纖織物。
2.9作業中斷時間在150分鐘以上或作業條件發生改變,需繼續進入內部作業時,應重新辦理作業票,作業者要嚴格按照作業票規定的時間進入內部作業。
2.10作業完成后,作業人員和現場監護人員必須共同對設備容器內外進行檢查,雙方確認無問題,且均在作業票上簽字后,方可封閉人孔。
3.1本制度如與國家法律、法規以及公司相關規定不一致時,按上級規定執行。
3.2本制度由生產部負責解釋。
3.3本制度自下發之日起施行。
有限空間作業安全管理制度有哪些(熱門18篇)篇四
第一條(目的和依據)
為加強易燃易爆危險場所檢修作業安全管理,有效防范檢修作業過程中各類事故的發生,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依據《安全生產法》、《消防法》、《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以及《上海市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辦法》和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標準,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適用范圍)
本市行政區域內在易燃易爆危險場所中,從事設備設施的檢修作業及其安全監督管理,適用本規定。
本規定所稱檢修作業是指施工、維護保養、清洗、檢測檢驗等作業。
第三條(管理部門的職責)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依法對易燃易爆危險場所檢修作業實行綜合安全監督管理。
建設管理部門對易燃易爆危險場所建設工程施工實施行業安全監督管理。
公安消防部門對易燃易爆危險場所依法實施日常監督檢查。
質量技術監督管理部門對特種設備重大修理過程的監督檢驗實施監督管理。
市政管理部門對燃氣供氣設備設施檢修作業實施安全監督管理。
第四條(生產經營單位責任)
存在易燃易爆危險場所的生產經營單位(以下簡稱"生產經營單位"),對檢修作業負有下列安全管理職責:
(四)負責審批《檢修安全作業證》、《動火安全作業證》等;
(五)負責檢修作業現場的日常檢查和督促;
(六)法律、法規及規章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五條(檢修作業單位責任)
按照"誰作業、誰負責"的原則,檢修作業單位負責檢修作業任務范圍內的下列安全管理職責:
(一)制定檢修作業方案及檢修安全防范措施;
(二)組織落實檢修作業安全防范措施;
(三)開工前應當向相關管理等部門告知檢修作業相關情況;
(四)組織檢修作業人員現場安全交底;
(五)辦理《檢修施工安全作業證》、《動火安全作業證》等。
(六)指定專人負責整個檢修作業過程的安全管理工作。
(七)法律、法規及規章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六條(承發包管理)
在易燃易爆危險場所從事檢修作業的單位,應取得建設管理部門頒發的相應施工資質。從事特種設備重大更新、改造、維修的單位,還應取得質量技術監督管理部門頒發的相應的《特種設備安裝改造維修許可證》。
生產經營單位與檢修作業單位簽訂工程合同時,應當簽訂安全管理協議,明確雙方的安全生產責任。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加強檢修作業全過程監控,防止檢修作業單位將作業任務轉包給不具備資質的單位或個人。
第七條(教育、培訓和考核)
檢修作業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對施工人員的日常安全教育、技術培訓和考核的制度,并嚴格組織實施,對從事易燃易爆危險場所檢修作業的人員,應進行專門的安全教育和培訓。
從事易燃易爆危險場所檢修作業的單位主要負責人、項目經理以及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取得相應的安全資格證書,并具備危險化學品安全、消防相關知識和管理能力。
電焊、氣割等特種作業人員應經專門培訓、考核合格,取得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操作證后,方可上崗。
檢修作業單位不得安排未接受過安全教育、技術培訓并經考核合格的施工人員上崗作業。
第八條(檢修作業證制度)
檢修作業前,作業單位應當向生產經營單位申請辦理《設備設施檢修安全作業證》,涉及動火作業的,應當辦理《動火安全作業證》。
未經生產經營單位批準,不得進行檢修作業。
第九條(編制專題施工方案)
從事動火、進入密閉空間以及設備設施壓力試驗和氣密性試驗等危險性較大的檢修作業,作業單位應當編制專題檢修作業方案及相應的安全措施,經生產經營單位審核,檢修作業單位技術負責人審定,檢修單位負責人批準后實施。
第十條(檢修前的安全教育)
檢修作業前,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會同檢修作業單位對參加檢修作業的人員進行安全教育。
安全教育內容包括:檢修作業項目、任務、檢修方案和檢修安全措施;檢修作業現場和檢修過程中可能存在或出現的不安全因素及對策;檢修作業必須遵守的有關檢修安全規章制度;檢修作業過程中個體防護器具和勞動防護用品的正確使用。
第十一條(設備設施清洗和交出)
對盛有易燃易爆危險化學品的生產裝置、儲存設施的檢修作業,生產經營單位應按以下規定進行處置:
(四)檢修作業單位和生產經營單位現場負責人雙方確認合格后,辦理檢修設備移交手續。
第十二條(警示告知)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在易燃易爆危險場所設置檢修作業警示標志,內容包括:易燃易爆危險特性、防火防爆管理要求、檢修安全操作規定、事故防范及應急措施等事項。
檢修作業單位負責對檢修作業區域設警戒線。
第十三條(檢修作業報告制度)
檢修作業實行告知制度。檢修作業單位應當按照下列規定在作業前向有關部門報告:
(三)涉及燃氣設施檢修作業的,應報告市或區燃氣管理部門;
(四)涉及壓力容器、壓力管道等特種設備重大檢修作業的,應當在施工前根據有關法規要求,將擬進行的安裝、改造、維修情況書面告知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告知后即可施工。
第十四條(檢修前的安全檢查)
生產經營單位和檢修作業單位現場負責人應組織有關專業管理人員對以下檢修作業安全措施的落實情況進行檢查:
(一)施工方案及安全措施現場交底;
(二)《檢修安全作業證》、《動火安全作業證》的辦理;
(三)檢修作業人員的教育培訓;
(四)生產經營單位對移交檢修的設備設施退料、置換、清洗及分析情況;
(五)設置盲板或斷開管道連接等有效隔斷措施的落實;
(六)檢修現場易燃易爆物品的清理;
(八)檢修作業現場的消防通道、行車通道暢通;
(九)檢修現場安全警示標志及警戒線(施工安全隔離)的設置等。
第十五條(動火檢修作業限制)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對動用明火檢修作業實行嚴格的.消防安全管理。
禁止在易燃易爆危險場所進行焊接、切割作業以及使用噴燈、電鉆、砂輪等產生火焰、火花和熱源的臨時性作業。因特殊情況需要進行動火作業的,應當辦理《動火安全作業證》。
第十六條(動火檢修作業安全措施)
從事動火檢修作業必須落實以下安全措施:
(一)執行動火作業許可制度;
(三)應將動火檢修部位與其他相連的設備設施、金屬容器等有效隔斷;
(七)施工人員應使用相應防爆等級的防爆電器和工具;
(八)作業現場要安排2名現場監護人,配備必要的救護器具和消防器材,對作業的安全措施給予確認并做好監護工作。
第十七條(檢修作業過程安全管理)
生產經營單位及檢修作業單位應當加強檢修作業現場日常的安全巡視和檢查,督促施工人員按照施工安全技術標準、安全操作規程以及本項目施工方案進行施工作業,正確使用勞動防護用品和個體防護器具。
檢查中發現事故隱患和違反施工安全技術標準或者安全操作規程的行為,應及時予以制止或者糾正。
第十八條(作業人員的權利和義務)
作業人員應正確使用勞動防護用品和個體防護器具,嚴格遵守易燃易爆危險場所檢修作業安全管理制度;發現安全防范措施不落實或不具備檢修作業安全條件,有權拒絕檢修作業,作業過程中發現異常情況或緊急情況時,有權停止作業并撤離作業場所。
第十九條(法律責任)
未辦理動火安全作業證,在易燃易爆危險場所違法使用明火進行檢修作業,由公安消防部門依照《消防法》、《上海市消防條例》等有關規定依法實施處罰。
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按照《安全生產法》、《上海市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辦法》等相關規定進行處罰:
(一)將易燃易爆危險場所作業的項目發包給不具備安全條件的單位的;
(二)未在易燃易爆危險場所和相關設施、設備上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的;
(三)未制定檢修作業方案和相應的安全防護措施,并經生產經營單位技術負責人審核、檢修作業單位負責人批準的。
違反特種設備檢修安全管理規定的,由質量技術監督管理部門按照《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的相關規定進行處罰。
第二十條本規定自20xx年五月十五日起實施。
有限空間作業安全管理制度有哪些(熱門18篇)篇五
第三條進入有限空間作業,必須辦理《進入有限空間作業許可證》,辦理程序為:。
(四)安全管理負責人在對上述內容全面復查無誤后,報廠生產辦審批后,方可進入作業。
(十)作業現場要配備一定數量符合規定的應急救護器具和滅火器材;。
(十六)作業完工后,經檢修人、監護人與車間負責人共同檢查設備內部,確認設備內無人員和工具、雜物后,方可封閉設備孔。
第五條進入有限空間前應做一次全面檢查,凡是取樣分析不合格、無安全措施、安全措施未全面落實和工具行燈等不符合規定要求的,均不準進入內部作業。
第六條進入有限空間內進行檢修作業,應打開設備的所有手孔、人孔、風門、煙門,保持設備內空氣流通,必要時可向設備內通風;對于通風不良、容積較小的設備,作業人員要進行間歇作業,不準強行連續作業。
第七條進入罐、容器、塔、井內作業時,應按作業點的高度或深度搭設安全梯或配備救護繩索為應急救離使用,在作業中嚴禁向外投擲材料,以保證作業安全。
第八條進入含有有毒有害物質的有限空間內作業時,要按要求戴好個人防護用具。
第九條進入有限空間內作業的人員應清理衣兜,禁止攜帶與作業無關的物品,所帶入的工具、配件等必須登記清楚,作業結束后應一一清點,防止遺留在設備內部。
第十條在清理設備容器內的可燃物料殘渣、沉淀物時,必須使用不產生火花的工具,嚴禁使用鐵器敲擊碰撞且不準穿戴化纖織物。
第十一條作業中斷時間在150分鐘以上或作業條件發生改變,需繼續進入內部作業時,應重新辦理作業票,作業者要嚴格按照作業票規定的時間進入內部作業。
第十二條作業完成后,作業人員和現場監護人員必須共同對設備容器內外進行檢查,雙方確認無問題,且均在作業票上簽字后,方可封閉人孔。
第十三條本制度如與國家法律、法規以及相關規定不一致時,按上級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本制度由安全部負責解釋。
第十五條本制度自下發之日起施行。
有限空間作業安全管理制度有哪些(熱門18篇)篇六
第一條:為了確保進入有限空間人員的人身安全和健康,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安全處負責對本制度的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三條:進入有限空間作業,必須辦理《進入有限空間作業許可證》,辦理程序為:
(一)進入有限空間作業的施工單位提出申請,由安全管理人員負責辦理《進入有限空間作業許可證》。
(二)落實進入有限空間的安全防護措施,確認安全措施和有限空間內氧氣、可燃氣體、有毒有害氣體濃度的檢驗結果。
(三)指派監護人員,監護人員與作業部門共同檢查監護措施、防護設施及應急報警、通訊、營救等設施,確認合格后簽字認可。
(四)安全管理負責人在對上述內容全面復查無誤后,報廠生產辦審批后,方可進入作業。
第四條:進入有限空間作業的綜合安全技術措施
(一)作業前,應指定專人對監護人和作業人員進行安全教育,包括作業空間的結構和相關介質等方面的知識,作業中可能遇到的意外和處理、救護方法等。
(二)切實做好作業空間的工藝處理,所有與作業點相連的管道、閥門必須加盲板斷開,并對設備進行吹掃、蒸煮、置換,不得以關閉閥門或水封來代替盲板,盲板應掛牌標示。
(三)進入帶有攪拌器等轉動部件的有限空間內作業,電源的有效切斷可采取取下電源保險絲或將電源開關拉下后上鎖等措施,并加警示牌,設專人監護。
(四)進入有限空間前30分鐘應取樣,嚴格控制可燃氣體、有毒氣體濃度及含氧量在安全指標范圍內,分析合格后才允許進入設備內作業。有毒有害氣體含量不得超過gbz1—2002工業企業設計衛生標準規定的最高容許濃度,氧含量應為18%—22%。如在設備內作業時間長,至少每隔2小時分析一次,如發現超標,應立即停止作業,迅速撤出人員。
(五)取樣分析要有代表性、全面性,有限空間容積較大時要對上、中、下各部位取樣分析。
(六)進入有限空間作業,必須遵守動火、臨時用電、高處作業等有關安全規定,《進入有限空間作業許可證》不能代替上述各作業票,所涉及的其他作業要按有關規定執行。
(七)有限空間作業出入口內外不得有障礙物,應保證其暢通無阻,以便人員出入和搶救疏散。
(八)進入有限空間作業一般不得使用卷揚機、吊車等運送作業人員,特殊情況需經生產辦批準。
(九)進入有限空間作業應有足夠的照明,設備內照明電壓應不大于36v。在潮濕或狹小容器內作業應小于12v,所有燈具及電動工具必須符合防潮、返防爆等安全要求。
(十)作業現場要配備一定數量符合規定的應急救護器具和滅火器材。
(十一)作業人員進入有限空間前,應首先擬定和掌握緊急情況時的外出路線、方法,有限空間內人員應安排輪換作業或休息。
(十二)有限空間作業可采用自然通風,必要時可再采取強制通風的方法(嚴禁向有限空間內通氧氣或富氧空氣)。
(十三)對隨時產生有害氣體或進行內防腐作業的場所應采取可靠措施,作業人員要佩戴安全可靠的防護面具,由安全人員親自監護,并進行定時監測。
(十四)發生中毒、窒息的緊急情況時,搶救人員必須佩帶氧氣呼吸器進入作業空間,并至少留一人在外做監護和聯絡工作。
(十五)在檢修作業條件發生變化,并有可能危及作業人員安全時,必須立即撤出。若需要繼續作業,必須重新辦理進入設備內作業審批手續。
(十六)作業完工后,經檢修人、監護人與車間負責人共同檢查設備內部,確認設備內無人員和工具、雜物后,方可封閉設備孔。
第五條:進入有限空間前應做一次全面檢查,凡是取樣分析不合格、無安全措施、安全措施未全面落實和工具行燈等不符合規定要求的,均不準進入內部作業。
第六條:進入有限空間內進行檢修作業,應打開設備的所有手孔、人孔、風門、煙門,保持設備內空氣流通,必要時可向設備內通風。對于通風不良、容積較小的設備,作業人員要進行間歇作業,不準強行連續作業。
第七條:進入罐、容器、塔、井內作業時,應按作業點的高度或深度搭設安全梯或配備救護繩索為應急救離使用,在作業中嚴禁向外投擲材料,以保證作業安全。
第八條:進入含有有毒有害物質的有限空間內作業時,要按要求戴好個人防護用具。
第九條:進入有限空間內作業的人員應清理衣兜,禁止攜帶與作業無關的物品,所帶入的工具、配件等必須登記清楚,作業結束后應一一清點,防止遺留在設備內部。
第十條:在清理設備容器內的可燃物料殘渣、沉淀物時,必須使用不產生火花的工具,嚴禁使用鐵器敲擊碰撞且不準穿戴化纖織物。
第十一條:作業中斷時間在150分鐘以上或作業條件發生改變,需繼續進入內部作業時,應重新辦理作業票,作業者要嚴格按照作業票規定的時間進入內部作業。
第十二條:作業完成后,作業人員和現場監護人員必須共同對設備容器內外進行檢查,雙方確認無問題,且均在作業票上簽字后,方可封閉人孔。
第十三條:本制度如與國家法律、法規以及相關規定不一致時,按上級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本制度由安全處負責解釋。
第十五條:本制度自下發之日起施行。
有限空間作業安全管理制度有哪些(熱門18篇)篇七
為了規范有限空間作業的安全管理,預防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保障作業人員的安全與健康,防止安全事故的發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有限空間安全作業五條規定》(國家安監總局第69號令)、《工貿企業有限空間作業安全管理與監督暫行規定》(國家安監總局第59號令)等法律法規,結合公司《作業安全管理制度》規定,特制定本制度。
有限空間,是指封閉或者部分封閉,與外界相對隔離,出入口較為狹窄,作業人員不能長時間在內工作,自然通風不良,易造成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質積聚或者氧含量不足的空間。
有限空間作業應當嚴格遵守“先通風、再檢測、后作業”的原則。
1.企業是有限空間作業安全的責任主體,其主要負責人對本企業有限空間作業安全全面負責,相關負責人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對有限空間作業安全負責。
2.將有限空間作業發包給其他單位實施的,應當發包給具備國家規定資質或者安全生產條件的承包方,并與承包方簽訂專門的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或者在承包合同中明確各自的安全生產職責。存在多個承包方時,對承包方的安全生產工作進行統一協調、管理。對其發包的有限空間作業安全承擔主體責任。承包方對其承包的有限空間作業安全承擔直接責任。
1.實施有限空間作業前,應當對作業環境進行評估,分析存在的危險有害因素,提出消除、控制危害的措施,制定有限空間作業方案,填寫《危險作業申請表》并經本企業負責人批準后取得《有限空間作業許可證》。
1.填寫《危險作業申請表》并經本企業負責人批準后取得《有限空間作業許可證》。
2.保持有限空間出入口暢通,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和警示說明,采用36v及以下的安全電壓。
3.按照有限空間作業方案,明確作業現場負責人、監護人員、作業人員及其安全職責。存在交叉作業時,采取避免互相傷害的.措施。
4.作業前清點作業人員和工器具,現場負責人應當監督作業人員按照方案進行作業準備。
5.根據有限空間存在危險有害因素的種類和危害程度,為作業人員提供符合相關規定的勞動防護用品,并教育監督作業人員正確佩戴與使用。
6.作業人員與外部有可靠的通訊聯絡,監護人員不得離開作業現場,并與作業人員保持聯系。
7.采取可靠的隔斷(隔離)措施,將可能危及作業安全的設施設備、存在有毒有害物質的空間與作業地點隔開。
8.有限空間內盛裝或者殘留的物料對作業存在危害時,作業人員應當在作業前對物料進行清洗、清空或者置換。
9.未經通風和檢測合格,任何人員不得進入有限空間作業。檢測的時間不得早于作業開始前30分鐘。在有限空間作業過程中,應當對作業場所中的危險有害因素進行定時檢測或者連續監測。作業中斷超過30分鐘,作業人員再次進入有限空間作業前,應當重新通風、檢測合格后方可進入。檢測人員應當采取相應的安全防護措施,防止中毒窒息等事故發生。
10.在有限空間作業過程中,應當采取通風措施,保持空氣流通,禁止采用純氧通風換氣。
12.有限空間作業結束后,作業現場負責人、監護人員應當對作業現場進行清理,撤離作業人員。
13.應當對本企業的有限空間進行辨識,確定有限空間的數量、位置以及危險有害因素等基本情況,建立有限空間管理臺賬,并及時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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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了加強建設工程施工現場有限空間作業安全生產管理,規范有限空間作業安全生產行為,預防和控制急性中毒事故發生,切實保護施工作業人員的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和《北京市有限空間作業安全生產規范》等法律法規和有關規范標準,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建設工程新建、擴建、改建(簡稱“在建建設工程”)時有限空間施工作業的安全生產管理,適用本規定。
本規定所稱建設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
第三條?有限空間是指在密閉或半密閉,進出口較為狹窄,未被設計為固定工作場所,自然通風不良,易造成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質積聚或氧含量不足的空間。如:深基坑的肥槽、地下工程、隧道、管道、容器等。
有限空間作業是指作業人員進入有限空間實施的施工作業活動。
第四條?北京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負責全市在建建設工程有限空間作業的安全管理工作。
各區、縣建設委員會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在建建設工程有限空間作業實施具體監督管理。
第二章有限空間作業安全管理
第五條有限空間作業的建設單位,應在施工前向地下管線檔案管理機構、地下管線權屬單位取得施工現場區域內涉及地下管線的詳細資料,并移交施工單位,辦理移交手續。同時應設專人對直接發包的有限空間作業施工單位進行協調和管理。
第六條有限空間作業工程的監理單位應對施工現場有限空間施工作業的專項方案進行審核,未經審核嚴禁施工單位擅自施工。監理單位應加強對有限空間施工作業的監理。
第七條?施工現場總承包單位委托專業分包單位進行有限空間作業時,應嚴格分包管理,簽訂安全生產管理協議,并不得將工程發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和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單位和個人。存在多個分包單位時,總承包單位應對進行統一協調、管理。不服從總承包單位安全管理導致事故發生時,分包單位承擔主要責任。
第八條有限空間作業施工單位主要負責人應加強有限空間作業的安全管理,履行以下職責:
(一)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
(五)提供應急救援保障,做好應急救援工作;
(六)及時、如實報告生產安全事故。
第九條有限空間作業施工單位技術負責人應組織制定專項施工方案、安全作業操作規程、安全技術措施等,根據相關規定組織審批和專家論證等工作,并督促、檢查實施情況。
第十條有限空間作業施工單位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加強日常的監督檢查,檢查內容包括有限空間作業各項規定、規范的落實情況,有限空間作業施工現場的隱患排查情況以及安全防護設施和個人防護用品的配備、檢測、維護等情況。
第十一條有限空間作業施工單位應明確作業負責人、監護人員和作業人員。嚴禁在沒有監護人的情況下作業。
(一)作業負責人職責:掌握整個作業過程中存在的危險危害因素;確認作業環境、作業程序、防護設施、作業人員符合要求后,方可作業;及時掌握作業過程中可能發生的條件變化,當有限空間作業條件不符合安全要求時,立即終止作業。
(二)作業人員職責:接受有限空間作業安全生產培訓;遵守有限空間作業安全操作規程,正確使用有限空間作業安全設施與個人防護用品;與監護者進行有效的操作作業、報警、撤離等信息溝通。
(三)監護人員職責:接受有限空間作業安全生產培訓;全過程掌握作業者作業期間情況,保證在有限空間外持續監護,能夠與作業者進行有效的操作作業、報警、撤離等信息溝通;在緊急情況時向作業者發出撤離警告,必要時立即呼叫應急救援,并在有限空間外實施緊急救援工作;防止未經批準的人員進入。
第十二條?凡進入有限空間作業的,施工總承包單位應實行作業審批制度,填寫《建設工程有限空間危險作業審批表》(附件),報項目負責人審批。未經審批的,任何人不得進入有限空間作業。
第十三條有限空間作業施工單位,應配備符合國家標準的通風設備、檢測設備、照明設備、通訊設備和個人防護用品。防護裝備應妥善保管,并嚴格按照規定進行檢驗、維護,以保證安全有效。
第十四條?人工挖(擴)孔樁作業的施工單位必須編制安全專項施工方案,并按規定進行簽字審批和專家論證。
人工挖(擴)大孔徑樁作業必須嚴格執行《北京地區大直徑灌注樁規程》(dbj01-502-99)和本規定有關要求。作業前強制通風不得少于30分鐘,作業中每隔2小時進行一次強制通風。監護人必須進行現場監護。作業人員必須使用安全繩索,每班作業不得超過2小時。
第十五條?從事有限空間作業的特種作業人員應持有相應的`資格證書,方可上崗作業。
第三章有限空間作業安全技術管理
第十六條?有限空間作業前,必須嚴格執行“先檢測,后作業”的原則,根據施工現場有限空間作業實際情況,對有限空間內部可能存在的危害因素進行檢測。在作業環境條件可能發生變化時,施工單位應對作業場所中危害因素進行持續或定時檢測。
對隨時可能產生有害氣體或進行內防腐處理的有限空間作業時,每隔30分鐘必須進行分析,如有一項不合格以及出現其他情況異常,應立即停止作業并撤離作業人員;現場經處理并經檢測符合要求后,重新進行審批,方可繼續作業。
實施檢測時,檢測人員應處于安全環境,未經檢測或檢測不合格的,嚴禁作業人員進入有限空間進行施工作業。
第十七條檢測指標應當包括氧濃度、易燃易爆物質濃度值、有毒有害氣體濃度值等。檢測工作應符合《工作場所空氣中有害物質監測的采樣規范》(gbz159)。
第十八條有限空間作業危害因素檢測可由施工單位自行檢測,檢測時應認真填寫《特殊部位氣體檢測記錄》(表aq-c6-5),相關人員簽字;臨時作業或施工單位缺乏必備檢測條件時,也可聘請專業檢測機構進行檢測,填寫《特殊部位氣體檢測記錄》,并由檢測單位負責人審核并簽字。
第十九條根據檢測結果,施工單位現場技術負責人組織對作業環境危害情況進行評估,制定預防、消除和控制危害的措施,確保作業期間處于安全受控狀態。危害評估依據為《缺氧危險作業安全規程》(gb8958)、《工作場所有害因素職業接觸限值第1部份:化學有害因素》(gb/z 2.1)和《有毒作業分級》(gb12331)。
第二十條?有限空間作業的施工單位應在有限空間入口處設置醒目的警示標志,告知存在的危害因素和防控措施。
第二十一條有限空間作業前和作業過程中,可采取強制性持續通風措施降低危險,保持空氣流通。嚴禁用純氧進行通風換氣。
第二十二條?當有限空間作業可能存在可燃性氣體或爆炸性粉塵時,施工單位應嚴格按上述要求進行“檢測”和“通風”,并制定預防、消除和控制危害的措施。同時所用設備應符合防爆要求,作業人員應使用防爆工具,配備可燃氣體報警儀器等。
第二十三條呼吸防護用品的選用應符合《呼吸防護用品的選擇、使用與維護》(gb/t18664)的要求。缺氧條件下作業,應符合《缺氧危險作業安全規程》(gb8958)要求。
第二十四條進入密閉空間作業時,應當至少有兩人同行和工作。若空間只能容一人作業時,監護人應隨時與正在作業的人取得聯系,作預防性防護。
第四章 安全教育及事故處理
第二十五條有限空間作業施工單位每年應對作業現場負責人、監護人和作業人員進行安全教育培訓。培訓內容包括:有限空間存在的危險特性和安全作業的要求;進入有限空間的程序;檢測儀器、個人防護用品等設備的正確使用;事故應急救援措施與應急救援預案等。培訓應有記錄,參加培訓的人員應簽字確認。
第二十六條有限空間作業工程施工前,施工單位安全生產部門應對監護人和作業人員進行安全教育,教育內容包括作業空間的結構和相關介質、有限空間內可能存在的有毒有害物質,作業中可能遇到的意外情況以及處理、救護方法等。
第二十七條有限空間施工單位應制定有限空間作業專項應急救援預案,提高對突發事件的應急處置能力。每年至少進行一次應急救援演練。
第二十八條有限空間作業施工單位應配備應急救援裝備,包括全面罩正壓式空氣呼吸器或長管面具等隔離式呼吸保護器具、應急通訊報警器材、現場快速檢測設備、大功率強制通風設備、應急照明設備、安全繩、救生索和安全梯等基本裝備。
第二十九條有限空間發生事故時,施工單位應立即啟動應急救援預案,在搶救中毒人員的同時,迅速查清有毒氣體泄露源,制定應對措施。救援人員應做好自身防護,配備必要的呼吸器具、救援器材。嚴禁盲目施救,導致事故擴大。
第三十條有限空間作業發生事故后,施工單位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向所在區縣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行業主管部門報告。
第五章附則
第三十一條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一?進入有限空間作業人員的職責
1、作業人員應熟悉所從事作業的風險和應急計劃,掌握報警及聯絡方式。
2、不見批準的“有限空間作業票”不作業。
3、進入有限空間作業的任務、地點(位號)、時間與“有限空間作業票”不符不作業。
4、監護人不在場不作業。
5、勞動防護著裝和器具不符合規定不作業。
6、遇有違反規定強令作業的情況,或安全措施沒落實,作業人員有權拒絕作業。
二?內容與要求
1、凡進入或探入塔、釜、罐、槽車以及管道、爐膛、煙道、隧道、下水道、溝、坑、井、池、涵洞等封閉、半封閉設備及場所作業,統稱為有限空間作業。
2、進入有限空間作業,必須辦理“進入有限空間作業票”。
3、“進入有限空間作業票”的申請及審批
(1)進入有限空間的作業負責人向有限空間所在基層單位提出申請,填寫“有限空間作業票”中的申請欄內容并簽字。
(2)車間作業負責人接到申請后,與作業單位負責人共同對作業進行風險識別并制定安全措施,在制定安全措施欄填寫有關內容(如果作業票中列出的綜合安全措施不能滿足時可增加補充措施)并確認后簽字。同時,安排有關人同落實安全措施,并根據實際情況對有限空間內的氧氣、可燃氣體、有毒有害氣體的濃度進行分析。
(3)車間領導應對現場進行全面檢查核對,確認無誤后,向作業人員進行施工安全交底,并在審批欄內簽字,批準作業。作業現場負責人和監護人確認合格后,在安全措施落實欄內簽字。
(4)有限空間作業票一式二聯,每一聯由監護人持有,第二聯由車間留存。有限空間作業票不得涂改、代簽,保存期一年。
4、“有限空間作業票有效期”
“有限空間作業票”有效期不超過24小時。裝置全面停車檢修期間,經全面檢查合格后,“有限空間作業票”有效時間不超過72小時。作業期間如果安全措施發生變化,應立即停止作業,待處理達到作業的安全條件后,方可再進入有限空間作業。
5、在有限空間作業期間,嚴禁同時進行各類與該有限空間相關的試車、試壓或試驗等工作。
6、進入有限空間作業的綜合安全技術措施
(1)“有限空間作業票”的審批人應對監護人和作業人員進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和作業環境交底。內容應包括:所從事作業的風險及應急計劃;必要的安全知識、救護方法;便攜式檢測儀使用方法等。
(2)對所進入的有限空間要切實做好工藝處理,所有與有限空間相連的可燃、有毒有害介質(含氮氣)系統,必須用盲板與有限空間隔絕,不得用關閉閥門替代,盲板應掛牌標示;帶有攪拌器等轉動部件的設備,必須有可視的明顯斷開點,配電室電源開關應掛有“有人檢修、禁止合閘”標示牌,并設專人監護。
(3)取樣分析要有代表性、全面性。有限空間容積較大時,要對上、中、下各部位分別取樣分析。應保證有限空間內部任何部位的可燃氣含量不超過該介質與空氣混合物的爆炸下限的10%(體積)。有毒有害物質含量不超過工作場所有害因素職業接觸限值。氧氣濃度在19.5-23.5%(體積)之間。容器內溫度宜在常溫左右。
作業期間應每隔四小時取樣復查一次(特殊情況下,根據實際確定檢測頻率),如有一項不合格時,應立即停止作業。如不符合上述條件而又必須進入有限空間內作業時,應由作業單位與有限空間所在單位共同制定作業方案,采取特殊防護措施,并在作業前組織模擬演練,確認安全可靠后,經二級單位領導批準方可作業。分析結果報出后,樣品至少保留8小時。
(4)分析合格1小時后作業,應再次分析,確認合格后方可作業。
(5)進入有限空間內作業,應有足夠的照明,照明要符合防爆要求,電壓在12v以下。要遵守用火、臨時用電、起重吊裝、高處作業等有關安全規定,用火應辦理“用火作業票”,不得以“進入有限空間作業票”代替。
(6)在有放射源的有限空間內作業,作業前要對放射源進行處理,保證人員作業時接觸劑量符合國家要求。
(7)有限空間的出入口內外應暢通,不得有障礙物。
(8)進入有限空間作業一般不得使用卷揚機、吊車等設備運送作業人員,特殊情況需經單位安全部門批準。
(9)進入有限空間作業人員的工具、材料要登記,作業結束后應清點,以防遺留在作業現場。作業人員超過3人時,應對人員進行登記、清點。
(10)有限空間外的現場要配備一定數量的防毒面具、呼吸器、安全繩索等急救器材。
(11)作業人員進入有限空間前,應首先擬定緊急情況時外出路線和方法。作業時,應視作業條件適時安排人員輪換作業或休息。
(12)為保證有限空間內空氣新鮮,可采用自然通風或強制通風等方法通風。必要時,作業人員可戴供風式長管面具、空氣呼吸器等防護器具。佩戴長管面具前,一定要仔細檢查其氣密性,同時要采取防止長管被擠壓的措施,吸氣口應置新鮮空氣的上風口處,并有人監護。
(13)出現有人中毒、窒息的緊急情況,搶救人員必須佩戴防護器具進入有限空間,同時至少有一人在外部做聯絡、報告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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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保證空氣檢測是在作業前30分鐘內進行。
七)作業人員與外部有可靠的通訊聯絡;
八)監護人員不得離開作業現場,并與作業人員保持聯系;
九)存在交叉作業時,采取避免互相傷害的措施;
十)現場應急救援措施已落實。
有限空間作業安全管理制度有哪些(熱門18篇)篇十
總局令第59號)等法律、法規及相關標準,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適用于集團公司所屬地面生產經營單位有限空間作業的安全管理與監督。
本制度所稱有限空間,是指封閉或者部分封閉,與外界相對隔離,
出入口較為狹窄,作業人員不能長時間在內工作,自然通風不良,易造成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質積聚或者氧含量不足的空間。
第三條 各生產經營單位是本單位有限空間作業安全的責任主體,
其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有限空間作業安全全面負責,相關負責人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對本單位有限空間作業安全負責。
第二章 有限空間作業的安全保障
第四條 存在有限空間作業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下列安全生產制度和規程:
(一)有限空間作業安全責任制度;
(二)有限空間作業審批制度;
(三)有限空間作業現場安全管理制度;
(四)有限空間作業現場負責人、監護人員、作業人員、應急救援人員安全培訓教育制度;
(五)有限空間作業應急管理制度;
(六)有限空間作業安全操作規程。
第五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對從事有限空間作業的現場負責人、監
護人員、作業人員、應急救援人員進行專項安全培訓。專項安全培訓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有限空間作業的危險有害因素和安全防范措施;
(二)有限空間作業的安全操作規程;
(三)檢測儀器、勞動防護用品的正確使用;
(四)緊急情況下的應急處置措施。
安全培訓應當有專門記錄,并由參加培訓的人員簽字確認。
第六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對本企業的有限空間進行辨識,確定有
限空間的數量、位置以及危險有害因素等基本情況,建立有限空間管理臺帳,并及時更新。
第七條 生產經營單位實施有限空間作業前,應當對作業環境進行
評估,分析存在的危險有害因素,提出消除、控制危害的措施,制定有限空間作業方案,并經本企業負責人批準。
第八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按照有限空間作業方案,明確作業現場
負責人、監護人員、作業人員及其安全職責。
第九條 生產經營單位實施有限空間作業前,應當將有限空間作業
方案和作業現場可能存在的危險有害因素、防控措施告知作業人員。現場負責人應當監督作業人員按照方案進行作業準備。
第十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采取可靠的隔斷(隔離)措施,將可能危及作業安全的設施設備、存在有毒有害物質的空間與作業地點隔開。
第十一條 有限空間作業應當嚴格遵守“先通風、再檢測、后作業”
規定。
未經通風和檢測合格,任何人員不得進入有限空間作業。檢測的時間不得早于作業開始前30分鐘。
第十二條 檢測人員進行檢測時,應當記錄檢測的時間、地點、氣體種類、濃度等信息。檢測記錄經檢測人員簽字后存檔。
業人員應當在作業前對物料進行清洗、清空或者置換。經檢測,有限空
間的危險有害因素符合《工作場所有害因素職業接觸限值第一部分化學有害因素》(gbz2.1)的要求后,方可進入有限空間作業。
第十四條 在有限空間作業過程中,生產經營單位應當采取通風措
施,保持空氣流通,禁止采用純氧通風換氣。
發現通風設備停止運轉、有限空間內氧含量濃度低于或者有毒有害
氣體濃度高于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規定的限值時,生產經營單位必須立即停止有限空間作業,清點作業人員,撤離作業現場。
第十五條 在有限空間作業過程中,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對作業場所中的危險有害因素進行定時檢測或者連續監測。
作業中斷超過30分鐘,作業人員再次進入有限空間作業前,應當重新通風、檢測合格后方可進入。
第十六條 有限空間作業場所的照明燈具電壓應當符合《特低電壓
限值》(gb/t3805)等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規定;作業場所存在可燃性
氣體、粉塵的,其電氣設施設備及照明燈具的防爆安全要求應當符合《爆
炸性環境第一部分:設備通用要求》(gb3836.1)等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規定。
第十七條 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根據有限空間存在危險有害因素的
種類和危害程度,為作業人員提供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規定的勞動防護用品,并教育監督作業人員正確佩戴與使用。
第十八條 生產經營單位有限空間作業還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保持有限空間出入口暢通;
(二)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和警示說明;
(三)作業前后清點作業人員和工器具;
(四)作業人員與外部有可靠的通訊聯絡;
(五)監護人員不得離開作業現場,并與作業人員保持聯系;(六)存在交叉作業時,采取避免互相傷害的措施。
第十九條 有限空間作業結束后,作業現場負責人、監護人員應當對作業現場進行清理,撤離作業人員。
第二十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根據本企業有限空間作業的特點,制
置能力。
行統一協調、管理。
生產經營單位對其發包的有限空間作業安全承擔主體責任。承包方對其承包的有限空間作業安全承擔直接責任。
第二十二條 有限空間作業中發生事故后,現場有關人員應當立即
報警,禁止盲目施救。應急救援人員實施救援時,應當做好自身防護,佩戴必要的呼吸器具、救援器材。
第三章 有限空間作業的安全監督管理
第二十三條 負有安全監督檢查的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企業有限空
間作業的監督檢查,應當重點抽查有限空間作業安全管理制度、有限空間管理臺帳、檢測記錄、勞動防護用品配備、應急救援演練、專項安全培訓等情況。
第二十四條 檢查發現有限空間作業存在重大事故隱患的,應當責
令立即或者限期整改;重大事故隱患排除前或者排除過程中無法保證安全的,應當責令暫時停止作業,撤出作業人員;重大事故隱患排除后,經審查同意,方可恢復作業。
第四章 附 則
第二十五條 本制度解釋權屬集團公司安全生產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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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管理內容。
(4)安全管理人員對上述內容進行全面復查后,可在工廠生產審核后進行作業。
(5)抽樣分析具有代表性、全面性,有限空間容積大時,應對上、中、下各部位抽樣分析。
(7)有限空間作業出入口內外不得有障礙物,應保證人員出入和救治疏散。
(10)作業現場應配備一定數量符合規定的應急救護器具和滅火器材。
(12)有限空間作業可采用自然通風,必要時可采用強制通風的方法(嚴禁在有限空間通氧或富氧空氣)。
(14)中毒、窒息發生緊急情況時,應急救援人員應攜帶氧氣呼吸機進入作業空間,至少留一人在外進行監護和聯系。
(16)作業完成后,經檢測人員、家長和現場負責人聯合檢測設備內部,確認設備內無人員、工具、垃圾后,可關閉設備孔。
第五條進入有限空間前應進行全面檢查,采樣分析不合格,無安全措施,安全措施不全面執行,工具燈等不符合規定的,不得進入內部作業。
第六條進入有限空間進行驗收工作,打開設備所有手孔、人孔、風門、煙門,保持設備內空氣流通,必要時可對設備內通風通風不良、容積小的設備,工作人員應間歇工作,不得強制連續工作。
第七條進入罐、容器、塔、井內作業時,應根據作業點的高度或深度設置安全梯,或配備救護繩作為應急救援使用,作業中嚴禁向外拋物,保證作業安全。
第八條進入含有有毒有害物質的有限空間作業時,應按要求安裝個人防護用具。
第九條進入有限空間內作業的人員應清理口袋,禁止攜帶與作業無關的物品,注冊攜帶的工具、附件等,作業結束后應逐一清點,防止遺留在設備內部。
第十條在清理設備容器內的可燃物渣、沉淀物時,應使用不產生火花的工具,嚴禁使用鐵器敲擊碰撞,不得穿化纖布料。
第十一條操作中斷時間在150分鐘以上或操作條件發生變化,需要繼續進入內部操作時,必須重新辦理操作票,操作人員必須嚴格按照操作票規定的時間進入內部操作。
第十二條操作完成后,操作人員和現場監護人員應聯合檢查設備容器內外,雙方確認無問題,并簽署操作票后關閉孔洞。
第三章附則。
第十三條本制度,如與國家法律、法規、相關規定不一致,按上級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本制度由安全部負責說明。
第十五條本制度自發行之日起實施。
有限空間作業安全管理制度有哪些(熱門18篇)篇十二
本制度規定了公司受限空間作業安全要求、職責要求和《受限空間安全作業證》的管理。
本制度適用于公司受限空間作業。
二、引用文件
gb/t 13869 用電安全導則
gbz 2 工作場所有害因素職業接觸限值
三、術語和定義
本制度采用下列術語和定義。
1、受限空間
生產區域內爐、塔、釜、罐、倉、槽車、管道、煙道、隧道、下水道、清水道、污水道、涵洞等封閉、半封閉的設施及場所。
2、受限空間作業
進入或探入公司受限空間進行的作業;在進入受限空間作業前,應辦理“進入受限空間作業許可證”。
四、受限空間的危害識別
1.進入受限空間作業前,作業部門應針對作業內容,對受限空間進行危害識別,制定相應的作業程序及安全措施。
2.作業負責人對“進入受限空間作業許可證”有關安全措施逐條確認,并將補充措施填入相應欄內并確認。
五、公司“受限空間作業許可證”的辦理程序
1.進入受限空間作業的部門申請“進入受限空間作業許可證”。
2.作業部門負責人對作業程序和相應的安全措施進行確認簽字,由安環部長簽發“進入受限空間作業許可證”批準,安環部長不在時由主管簽發批準。
3. 作業部門負責人和安管員應向作業人員進行作業程序和安全措施的交底,并指派作業監護人并對受限空間作業的全過程實施現場監督。
4.受限空間作業完工后,作業負責人協同作業監護人進行完工驗收,并在“進入受限空間作業許可證”的完工驗收欄中簽名。
六、公司受限空間作業安全措施
1.安全隔絕
設備所有與外界連通的管道、孔洞均應與外界有效隔離。設備與外界連接的電源應有效切斷。
1.1 管道安全隔絕可采用插入盲板或拆除一段管道進行隔絕,不能用水封或閥門等代替盲板或拆除管道,插入的盲板按《盲板抽堵作業管理制度》執行審批手續。
1.2 電源有效切斷應采用取下電源保險熔絲或將電源開關拉下后上鎖等措施,并加掛警示牌。
2. 清洗和置換
進入有限空間作業前,必須對有限空間進行清洗和置換,并達到下列要求:
2.1 清洗前作業人員須熟悉有限空間內存在的物質有關理化特性和相關物料的安全技術說明書。
2.2清洗時,應先用氮氣等惰性氣體來保護或置換易燃易爆或有毒有害介質;然后,采用蒸汽或熱水作為清洗介質,清洗時不應留有盲端,清洗順序由高到底。若存在較難用蒸汽或者熱水清洗的物料,應采用適當的溶劑進行清洗,優先選用無毒的物質;清洗后再用蒸汽或者熱水清洗。
2.3 清洗后應進行空氣置換,并隨時監測氧氣和其他危險氣體的含量。
2.4 用壓縮空氣進行置換,應考慮到盲端的置換,并控制流速在小于2立方/分鐘。
2.5 置換后的氧含量應達到18~21%。
2.6 有限空間內的有毒、有害及其他危險氣體濃度符合gb z2-20xx規定。
3. 通風
要采取措施,保持有限空間空氣良好流通。
3.1 打開所有人孔、手孔、料孔、風門、煙門等進行自然通風。
3.2 存在自然通風局限時,須采取機械強制通風,通風次數不得少于3~5次每小時。
3.3 作業時適宜的新鮮風量應能夠達到30~50立方每小時。不準向有限空間充氧氣或富氧空氣。
3.4采用管道空氣送風時,通風前必須對管道內介質和風源進行分析確認,連續導入維持有限空間的氧含量恒定在正常范圍。
4 定時監測
4.1 作業前30分鐘內,必須對有限空間再次作氣體采樣分析,驗證分析檢測結果是否符合安全作業許可要求。若不符合,必須按以上置換、清洗或通風作業程序直到符合作業安全要求為止。
4.2 采集的分析樣品要有代表性,應保留在氣體取樣器內并至少保留4小時甚至直至作業結束。有限空間容積較大時應在上、中、下各部位取樣分析,保證其內部任何部位的可燃氣體濃度和氧含量符合標準規范要求,有毒有害物質不超過gb z2-20xx規定。
4.3 作業中要加強定時監測,作業期間應至少每隔2小時取樣復查一次,如有一項不合格以及出現其他情況異常,應立即停止作業并撤離作業人員,同時取消作業證;作業現場經處理,并經取樣分析其結果符合有限空間安全作業要求后,須重新開具作業證,方可繼續作業。
4.4 進入受限空間作業,作業人員所帶的工具、材料須進行逐項登記;完成作業離開有限空間時,應清點作業工具、材料的數量并全部帶出,不準留在有限空間。
4.5 涂刷具有揮發性溶劑的涂料時,應做連續分析,并采取可靠通風措施。
5 照明和防護措施
5.1 進入不能達到清洗和置換要求的有限空間作業時,必須采取相應的防護措施。
5.1.1 在缺氧、有毒環境中,應佩帶正壓式空氣呼吸器,有條件可以使用長管壓縮空氣呼吸器。
5.1.2 在易燃易爆環境中,應使用防爆型低壓電器燈具及不發生火花的工具,穿戴防靜電等防護服裝。
5.1.3 在酸堿等腐蝕性環境中,應穿戴好反腐蝕護具,穿反腐鞋。
5.2 進入有限空間作業應使用安全電壓和安全行燈。進入金屬容器(爐、塔、釜、罐等)和特別潮濕、工作場地狹窄的非金屬容器內作業照明電壓不大于12v;當需使用電動工具或照明電壓大于12v時,應按規定安裝漏電保護器,其接線箱(板)嚴禁帶入容器內使用。當作業環境原來盛裝爆炸性液體、氣體等介質的,則應使用防爆電筒或電壓不大于12v的防爆安全行燈,行燈變壓器不應放在容器內或容器上;作業人員應穿戴防靜電服裝,使用防爆工具。
5.3 使用超過安全電壓的手持電動工具,必須按規定配備漏電保護器。
5.4 臨時用電線路裝置,應按規定架設和拆除,線路絕緣保證良好。
5.5 帶有未加防護的轉動部件的有限空間,應在停機后切斷電源,摘除保險或掛接地線,并在開關上掛“有人工作、嚴禁合閘”警示牌,必要時派專人監護。
6 多工種、多層交叉作業安全措施
6.1 應采取互相之間避免傷害的措施。
6.2 應搭設安全梯或安全平臺,必要時由監護人用安全繩拴住作業人員進行施工。
6.3 有限空間作業過程中,不能拋擲材料、工具等物品,交叉作業要有防止層間落物傷害作業人員的措施。不得使用卷揚機、吊車等運送作業人員。
6.4在設備內動火作業,除執行有關動火的規定外,動焊人員離開時,不得將焊(割)炬留在設備內。
6.5 有限空間外要備有必要的充足的安全防護用品、消防器材和清水等相應的應急物資。
7 監護
7.1 有限空間作業必須有專人監護,監護人應由有經驗的人員擔任,監護人必須認真負責,堅守崗位。
7.2 作業監護人應熟悉作業區域的環境和工藝情況,有判斷和處理異常情況的能力,懂急救知識。
7.3 作業監護人在作業人員進入有限空間作業前,負責對安全措施落實情況進行檢查,發現安全措施不落實或安全措施不完善時,須阻止作業。
7.4作業監護人應清點出入有限空間作業人員人數,并與作業人員驗證或者確定聯絡信號,在出入口處保持與作業人員的聯系,嚴禁離崗。當發現異常情況時,應及時制止作業,并立即采取救護措施。
7.5作業監護人應隨身攜帶進入有限空間作業許可證,并負責保管。
7.6作業監護人員在作業期間,不得離開現場或做與監護無關的事。
7.7 進入有限空間前,應在空間外顯眼位置懸掛安全作業警示牌。
7.8 安全風險程度較高的有限空間作業,應增設監護人員,并確保通暢的作業聯絡方式。
7.9 必要時,進入有限空間作業人員應系上安全繩,以便緊急時被拖曳施救。
7.10 發生有限空間事故,救護人員確保做好自身防護后,方可進入有限空間實施搶救。
七、職責要求
(一)作業負責人職責
1.對進入受限空間作業安全負全面責任;
3.在受限空間及其附近發生異常情況時,應停止作業;
4.檢查確認應急準備情況,核實內外應急和聯絡方法;
5.對未經允許試圖自進入或已經進入受限空間的人員應進行勸阻或責令退出。
(二) 作業監護人職責
1.作業監護人應熟悉作業區域的環境和工藝情況,有判斷和處理異常情況的能力,懂急救知識。
2.作業監護人在作業人員進入受限空間作業前,負責對安全措施落實情況進行檢查,發現安全措施不落實或安全措施不完善時,有權提出拒絕作業。
3.作業監護人應清點出入受限空間作業人數,并與作業人員確定聯絡信號,在出入口處保持與作業人員的聯系,嚴禁離崗。當發現異常情況時,應及時制止作業,并立即采取救護措施。
4.作業監護人應隨身攜帶進入受限空間作業許可證,并負責保管。
5.作業監護人員在作業期間,不得離開現場或做與監護無關的事。
(三)作業人員職責
1.持有經審批同意、有效的“進入受限空間作業許可證”方可施工作業。
2.在作業前應充分了解作業的內容、地點(位號)、時間、要求,熟知作業中的危害因素和“進入受限空間作業許可證”中的安全措施。
3. “進入受限空間作業許可證”所列的安全防護措施應經落實確認、監護人同意后,方可進入受限空間內作業。
4.對違反本制度的強令作業、安全措施不落實、作業監護人不在場等情況有權拒絕作業,并向上級報告。
5.應服從作業監護人的指揮,禁止攜帶作業器具以外的物品進入受限空間。如發現作業監護人不履行職責時,應立即停止作業。
6.在作業中如發現情況異常或感到不適和呼吸困難時,應立即向作業監護人發出信號,迅速撤離現場,嚴禁在有毒、窒息環境中摘下防護面罩。
(四) 審批人員職責
1、審查“作業證”的辦理是否符合要求;
2.到作業現場了解受限空間內外情況;
3.督促審查各項安全措施的落實情況。
八、許可證管理
1. “進入受限空間作業許可證”是進入受限空間作業的依據,不應涂改;如確需修改時,應經簽發人在修改內容處簽字確認。如果“進入受限空間作業許可證”中安全措施、氣體檢測、評估等欄目不夠時,應另加附頁。“進入受限空間作業許可證”和附頁應妥善保管,保存期為二年。
2.進入受限空間作業許可證一式三聯,第一聯存根,第二聯由作業負責人持有,第三聯由監護人持有。
3.“進入受限空間作業許可證”中各欄目,應由相應責任人填寫,其他人不應代簽,作業人員、監護人姓名應與“進入受限空間作業許可證”上的相符。
4.“進入受限空間作業許可證”的有效期為作業項目一個周期。當作業中斷3小時以上時,再次作業前,應重新對環境條件和安全措施予以確認;當作業內容和環境條件變更時,需要重新辦理“進入受限空間作業許可證”
有限空間作業安全管理制度有哪些(熱門18篇)篇十三
為進一步加強對進入受限空間作業的安全管理,防止發生缺氧、中毒窒息等事故,特制訂本制度。
本制度適用于在本公司內進入受限空間作業的施工單位和人員。
2 職責
2.1 安全處是本制度的制定單位,負責本制度的修改、督察。
2.2 其他相關單位是本制度的協助單位,負責本制度的執行。
2.3 作業相關人員必須對整個作業過程負責。
3定義
3.1受限空間:公司內各類塔、槽、罐、爐膛、鍋爐、管道、容器以及地下室、坑(池)、下水道或其它封閉、半封閉場所。
3.2進入受限空間作業:進入或探入受限空間進行的作業。
4受限空間作業安全要求
4.1受限空間作業實施作業票管理,作業前應辦理《進入受限空間安全作業票》(以下簡稱《作業票》)。
4.2安全隔絕
4.2.1受限空間與其他系統連通的可能危及安全作業的管道應采取有效隔離措施。
4.2.2管道安全隔絕可采用插入盲板或拆除一段管道進行隔絕,不能用水封或關閉閥門等代替盲板或拆除管道。
4.2.3與受限空間相連通的可能危及安全作業的孔、洞應進行嚴密地封堵。
4.2.4受限空間帶有攪拌器等用電設備時,應在停機后切斷電源,上鎖并加掛警示牌。
4.3清洗或置換
受限空間作業前,應根據受限空間盛裝(過)的物料的特性,對受限空間進行清洗或置換,并達到下列要求:
4.3.1氧含量一般為18%~21%,在富氧環境下不得大于23.5%。
4.3.2有毒氣體(物質)濃度應符合gbz 2 的規定。
4.3.3可燃氣體濃度:當被測氣體或蒸氣的爆炸下限大于等于4%時,其被測濃度不大于0.5%(體積百分數,下同);當被測氣體或蒸氣的爆炸下限小于4%時,其被測濃度不大于0.2% 。
4.4通風
應采取措施,保持受限空間空氣良好流通。
4.4.1打開人孔、手孔、料孔、風門、煙門等與大氣相通的設施進行自然通風。
4.4.2必要時,可采取強制通風。
4.4.3采用管道送風時,送風前應對管道內介質和風源進行分析確認。
4.4.4禁止向受限空間充氧氣或富氧空氣。
4.5監測
4.5.1作業前30分鐘內,作業單位應對受限空間進行氣體采樣分析,分析合格后方可進入。
4.5.2 分析儀器應在校驗有效期內,使用前應保證其處于正常工作狀態。
4.5.3采樣點應有代表性,容積較大的受限空間,應采取上、中、下各部位取樣。
4.5.4作業中應定時監測,至少每2小時監測一次,如監測分析結果有明顯變化,則應加大監測頻率;作業中斷超過30分鐘應重新進行監測分析,對可能釋放有害物質的受限空間,應連續監測。情況異常時應立即停止作業,撤離人員,經對現場處理,并取樣分析合格后方可恢復作業。
4.5.5涂刷具有揮發性溶劑的涂料時,應做連續分析,并采取強制通風措施。
4.5.6采樣人員深入或探入受限空間采樣時應采取4.6中規定的防護措施。
4.6 個體防護措施
受限空間經清洗或置換不能達到4.3的要求時,應采取相應的防護措施方可作業。
4.6.1在缺氧或有毒的受限空間作業時,應佩戴隔離式防護面具,必要時作業人員應拴帶救生繩。
4.6.2在易燃易爆的受限空間作業時,應穿防靜電工作服、工作鞋,使用防爆型低壓燈具及不發生火花的工具。
4.6.3在有酸堿等腐蝕性介質的受限空間作業時,應穿戴好防酸堿工作服、工作鞋、手套等護品。
4.6.4在產生噪聲的受限空間作業時,應配戴耳塞或耳罩等防噪聲護具。
4.7照明及用電安全
4.7.1受限空間照明電壓應小于等于36v,在潮濕容器、狹小容器內作業電壓應小于等于12v。
4.7.2使用超過安全電壓的手持電動工具作業或進行電焊作業時,應配備漏電保護器。在潮濕容器中,作業人員應站在絕緣板上,同時保證金屬容器接地可靠。
4.7.3臨時用電應辦理用電手續,按gb/t 13869 規定架設和拆除。
4.8監護
4.8.1受限空間作業,在受限空間外應設有專人監護。
4.8.2進入受限空間前,監護人應會同作業人員檢查安全措施,統一聯系信號。
4.8.3在風險較大的受限空間作業,應增設監護人員,并隨時保持與受限空間作業人員的聯絡。
4.8.4監護人員不得脫離崗位,并應掌握受限空間作業人員的人數和身份,對人員和工器具進行清點。
4.9其它安全要求
4.9.1在受限空間作業時應在受限空間外設置安全警示標志。
4.9.2受限空間出入口應保持暢通。
4.9.3多工種、多層交叉作業應采取互相之間避免傷害的措施。
4.9.4作業人員不得攜帶與作業無關的物品進入受限空間,作業中不得拋擲材料、工器具等物品。
4.9.5受限空間外應備有空氣呼吸器、消防器材和清水等相應的應急用品。
4.9.6嚴禁作業人員在有毒、窒息環境下摘下防毒面具。
4.9.7難度大、勞動強度大、時間長的受限空間作業應采取輪換作業。
4.9.8在受限空間進行高處作業應按《高處作業安全管理制度》的規定進行,應搭設安全梯或安全平臺。
4.9.9在受限空間進行動火作業應按《動火作業安全管理制度》進行。
4.9.10作業前后應清點作業人員和作業工器具。作業人員離開受限空間作業點時,應將作業工器具帶出。
4.9.11作業結束后,由受限空間所在單位和作業單位共同檢查受限空間內外,確認無問題后方可封閉受限空間。
5.1作業負責人的職責
5.1.1對受限空間作業安全負全面責任。
5.1.2在受限空間作業環境、作業方案和防護設施及用品達到安全要求后,可安排人員進入受限空間作業。
5.1.3在受限空間及其附近發生異常情況時,應停止作業。
5.1.4檢查、確認應急準備情況,核實內外聯絡及呼叫方法。
5.1.5對未經允許試圖進入或已經進入受限空間者進行勸阻或責令退出。
5.2監護人員的職責
5.2.1對受限空間作業人員的安全負有監督和保護的職責。
5.2.2了解可能面臨的危害,對作業人員出現的異常行為能夠及時警覺并做出判斷。與作業人員保持聯系和交流,觀察作業人員的狀況。
5.2.3當發現異常時,立即向作業人員發出撤離警報,并幫助作業人員從受限空間逃生,同時立即呼叫緊急救援。
5.2.4掌握應急救援的基本知識。
5.3作業人員的職責
5.3.1負責在保障安全的前提下進入受限空間實施作業任務。作業前應了解作業的內容、地點、時間、要求,熟知作業中的危害因素和應采取的安全措施。
5.3.2確認安全防護措施落實情況。
5.3.3遵守受限空間作業安全管理規定,正確使用受限空間作業安全設施與個體防護用品。
5.3.4應與監護人員進行必要的、有效的安全、報警、撤離等雙向信息交流。
5.3.5服從作業監護人的指揮,如發現作業監護人員不履行職責時,應停止作業并撤出受限空間。
5.3.6在作業中如出現異常情況或感到不適或呼吸困難時,應立即向作業監護人發出信號,迅速撤離現場。
6《作業票》的管理
6.1《作業票》由作業單位負責到安全處/廠安全生產科辦理。
6.2 一處受限空間、同一作業內容辦理一張《作業票》,當受限空間工藝條件、作業環境條件改變時,應重新辦理《作業票》。
6.3作業結束后,要立即將《作業票》交回安全處/廠安全生產科,每丟失一份罰款作業單位50元。《作業票》保存期限至少為2年。
7考核
7.2情節嚴重的或造成重大安全生產事故的交由公司研究決定。
有限空間作業安全管理制度有哪些(熱門18篇)篇十四
本制度規定了公司受限空間作業安全要求、職責要求和《受限空間安全作業證》的管理。
本制度適用于公司受限空間作業。
二、引用文件。
gb/t13869用電安全導則。
gbz2工作場所有害因素職業接觸限值。
三、術語和定義。
本制度采用下列術語和定義。
1、受限空間。
生產區域內爐、塔、釜、罐、倉、槽車、管道、煙道、隧道、下水道、清水道、污水道、涵洞等封閉、半封閉的設施及場所。
進入或探入公司受限空間進行的作業;在進入受限空間作業前,應辦理“進入受限空間作業許可證”。
四、受限空間的危害識別。
1.進入受限空間作業前,作業部門應針對作業內容,對受限空間進行危害識別,制定相應的作業程序及安全措施。
2.作業負責人對“進入受限空間作業許可證”有關安全措施逐條確認,并將補充措施填入相應欄內并確認。
1.進入受限空間作業的部門申請“進入受限空間作業許可證”。
2.作業部門負責人對作業程序和相應的安全措施進行確認簽字,由安環部長簽發“進入受限空間作業許可證”批準,安環部長不在時由主管簽發批準。
3.作業部門負責人和安管員應向作業人員進行作業程序和安全措施的交底,并指派作業監護人并對受限空間作業的全過程實施現場監督。
4.受限空間作業完工后,作業負責人協同作業監護人進行完工驗收,并在“進入受限空間作業許可證”的完工驗收欄中簽名。
1.安全隔絕。
設備所有與外界連通的管道、孔洞均應與外界有效隔離。設備與外界連接的電源應有效切斷。
1.1管道安全隔絕可采用插入盲板或拆除一段管道進行隔絕,不能用水封或閥門等代替盲板或拆除管道,插入的盲板按《盲板抽堵作業管理制度》執行審批手續。
1.2電源有效切斷應采用取下電源保險熔絲或將電源開關拉下后上鎖等措施,并加掛警示牌。
2.清洗和置換。
進入有限空間作業前,必須對有限空間進行清洗和置換,并達到下列要求:。
2.1清洗前作業人員須熟悉有限空間內存在的物質有關理化特性和相關物料的安全技術說明書。
2.2清洗時,應先用氮氣等惰性氣體來保護或置換易燃易爆或有毒有害介質;然后,采用蒸汽或熱水作為清洗介質,清洗時不應留有盲端,清洗順序由高到底。若存在較難用蒸汽或者熱水清洗的物料,應采用適當的溶劑進行清洗,優先選用無毒的物質;清洗后再用蒸汽或者熱水清洗。
2.3清洗后應進行空氣置換,并隨時監測氧氣和其他危險氣體的含量。
2.4用壓縮空氣進行置換,應考慮到盲端的置換,并控制流速在小于2立方/分鐘。
2.5置換后的氧含量應達到18~21%。
2.6有限空間內的有毒、有害及其他危險氣體濃度符合gbz2-20xx規定。
3.通風。
要采取措施,保持有限空間空氣良好流通。
3.1打開所有人孔、手孔、料孔、風門、煙門等進行自然通風。
3.2存在自然通風局限時,須采取機械強制通風,通風次數不得少于3~5次每小時。
3.3作業時適宜的新鮮風量應能夠達到30~50立方每小時。不準向有限空間充氧氣或富氧空氣。
3.4采用管道空氣送風時,通風前必須對管道內介質和風源進行分析確認,連續導入維持有限空間的氧含量恒定在正常范圍。
4定時監測。
4.1作業前30分鐘內,必須對有限空間再次作氣體采樣分析,驗證分析檢測結果是否符合安全作業許可要求。若不符合,必須按以上置換、清洗或通風作業程序直到符合作業安全要求為止。
4.2采集的分析樣品要有代表性,應保留在氣體取樣器內并至少保留4小時甚至直至作業結束。有限空間容積較大時應在上、中、下各部位取樣分析,保證其內部任何部位的可燃氣體濃度和氧含量符合標準規范要求,有毒有害物質不超過gbz2-20xx規定。
4.3作業中要加強定時監測,作業期間應至少每隔2小時取樣復查一次,如有一項不合格以及出現其他情況異常,應立即停止作業并撤離作業人員,同時取消作業證;作業現場經處理,并經取樣分析其結果符合有限空間安全作業要求后,須重新開具作業證,方可繼續作業。
4.4進入受限空間作業,作業人員所帶的工具、材料須進行逐項登記;完成作業離開有限空間時,應清點作業工具、材料的數量并全部帶出,不準留在有限空間。
4.5涂刷具有揮發性溶劑的涂料時,應做連續分析,并采取可靠通風措施。
5照明和防護措施。
5.1進入不能達到清洗和置換要求的有限空間作業時,必須采取相應的防護措施。
5.1.1在缺氧、有毒環境中,應佩帶正壓式空氣呼吸器,有條件可以使用長管壓縮空氣呼吸器。
5.1.2在易燃易爆環境中,應使用防爆型低壓電器燈具及不發生火花的工具,穿戴防靜電等防護服裝。
5.1.3在酸堿等腐蝕性環境中,應穿戴好反腐蝕護具,穿反腐鞋。
5.2進入有限空間作業應使用安全電壓和安全行燈。進入金屬容器(爐、塔、釜、罐等)和特別潮濕、工作場地狹窄的非金屬容器內作業照明電壓不大于12v;當需使用電動工具或照明電壓大于12v時,應按規定安裝漏電保護器,其接線箱(板)嚴禁帶入容器內使用。當作業環境原來盛裝爆炸性液體、氣體等介質的,則應使用防爆電筒或電壓不大于12v的防爆安全行燈,行燈變壓器不應放在容器內或容器上;作業人員應穿戴防靜電服裝,使用防爆工具。
5.3使用超過安全電壓的手持電動工具,必須按規定配備漏電保護器。
5.4臨時用電線路裝置,應按規定架設和拆除,線路絕緣保證良好。
5.5帶有未加防護的轉動部件的有限空間,應在停機后切斷電源,摘除保險或掛接地線,并在開關上掛“有人工作、嚴禁合閘”警示牌,必要時派專人監護。
6多工種、多層交叉作業安全措施。
6.1應采取互相之間避免傷害的措施。
6.2應搭設安全梯或安全平臺,必要時由監護人用安全繩拴住作業人員進行施工。
6.3有限空間作業過程中,不能拋擲材料、工具等物品,交叉作業要有防止層間落物傷害作業人員的措施。不得使用卷揚機、吊車等運送作業人員。
6.4在設備內動火作業,除執行有關動火的規定外,動焊人員離開時,不得將焊(割)炬留在設備內。
6.5有限空間外要備有必要的充足的安全防護用品、消防器材和清水等相應的應急物資。
7監護。
7.1有限空間作業必須有專人監護,監護人應由有經驗的人員擔任,監護人必須認真負責,堅守崗位。
7.2作業監護人應熟悉作業區域的環境和工藝情況,有判斷和處理異常情況的能力,懂急救知識。
7.3作業監護人在作業人員進入有限空間作業前,負責對安全措施落實情況進行檢查,發現安全措施不落實或安全措施不完善時,須阻止作業。
7.4作業監護人應清點出入有限空間作業人員人數,并與作業人員驗證或者確定聯絡信號,在出入口處保持與作業人員的聯系,嚴禁離崗。當發現異常情況時,應及時制止作業,并立即采取救護措施。
7.5作業監護人應隨身攜帶進入有限空間作業許可證,并負責保管。
7.6作業監護人員在作業期間,不得離開現場或做與監護無關的事。
7.7進入有限空間前,應在空間外顯眼位置懸掛安全作業警示牌。
7.8安全風險程度較高的有限空間作業,應增設監護人員,并確保通暢的作業聯絡方式。
7.9必要時,進入有限空間作業人員應系上安全繩,以便緊急時被拖曳施救。
7.10發生有限空間事故,救護人員確保做好自身防護后,方可進入有限空間實施搶救。
七、職責要求。
(一)作業負責人職責。
3.在受限空間及其附近發生異常情況時,應停止作業;。
4.檢查確認應急準備情況,核實內外應急和聯絡方法;。
5.對未經允許試圖自進入或已經進入受限空間的人員應進行勸阻或責令退出。
(二)作業監護人職責。
1.作業監護人應熟悉作業區域的環境和工藝情況,有判斷和處理異常情況的能力,懂急救知識。
2.作業監護人在作業人員進入受限空間作業前,負責對安全措施落實情況進行檢查,發現安全措施不落實或安全措施不完善時,有權提出拒絕作業。
3.作業監護人應清點出入受限空間作業人數,并與作業人員確定聯絡信號,在出入口處保持與作業人員的聯系,嚴禁離崗。當發現異常情況時,應及時制止作業,并立即采取救護措施。
4.作業監護人應隨身攜帶進入受限空間作業許可證,并負責保管。
5.作業監護人員在作業期間,不得離開現場或做與監護無關的事。
(三)作業人員職責。
1.持有經審批同意、有效的“進入受限空間作業許可證”方可施工作業。
2.在作業前應充分了解作業的內容、地點(位號)、時間、要求,熟知作業中的危害因素和“進入受限空間作業許可證”中的安全措施。
3.“進入受限空間作業許可證”所列的安全防護措施應經落實確認、監護人同意后,方可進入受限空間內作業。
4.對違反本制度的強令作業、安全措施不落實、作業監護人不在場等情況有權拒絕作業,并向上級報告。
5.應服從作業監護人的指揮,禁止攜帶作業器具以外的物品進入受限空間。如發現作業監護人不履行職責時,應立即停止作業。
6.在作業中如發現情況異常或感到不適和呼吸困難時,應立即向作業監護人發出信號,迅速撤離現場,嚴禁在有毒、窒息環境中摘下防護面罩。
(四)審批人員職責。
1、審查“作業證”的辦理是否符合要求;。
2.到作業現場了解受限空間內外情況;。
3.督促審查各項安全措施的落實情況。
八、許可證管理。
1.“進入受限空間作業許可證”是進入受限空間作業的依據,不應涂改;如確需修改時,應經簽發人在修改內容處簽字確認。如果“進入受限空間作業許可證”中安全措施、氣體檢測、評估等欄目不夠時,應另加附頁。“進入受限空間作業許可證”和附頁應妥善保管,保存期為二年。
2.進入受限空間作業許可證一式三聯,第一聯存根,第二聯由作業負責人持有,第三聯由監護人持有。
3.“進入受限空間作業許可證”中各欄目,應由相應責任人填寫,其他人不應代簽,作業人員、監護人姓名應與“進入受限空間作業許可證”上的相符。
4.“進入受限空間作業許可證”的有效期為作業項目一個周期。當作業中斷3小時以上時,再次作業前,應重新對環境條件和安全措施予以確認;當作業內容和環境條件變更時,需要重新辦理“進入受限空間作業許可證”
有限空間作業安全管理制度有哪些(熱門18篇)篇十五
為了加強對有限空間作業的安全管理與監督,預防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保障作業人員的安全與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安全生產法》、《工貿企業有限空間作業安全管理與監督暫行規定》等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制度。
2.適用范圍。
在醫院范圍內從事有限空間作業和具有有限空間作業行為的部門和崗位適用。
3.定義。
有限空間,是指封閉或者部分封閉,與外界相對隔離,出入口較為狹窄,作業人員不能長時間在內工作,自然通風不良,易造成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質積聚或者氧含量不足的空間。有限空間作業是指作業人員進入有限空間實施的作業活動。
4.1科室負責人、管理人員、班組負責人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對本部門有限空間作業安全負責。
4.2職責。
4.2.1科室負責人職責:科室負責人是安全生產直接責任人,對本部門有限空間作業安全全面負責。為有限空間作業提供符合要求的通風、防護照明等安全防護設施和個人防護用品。提供應急救援保障,做好應急救援工作。
4.2.2科室管理人員:負責督促、檢查本部門有限空間作業的安全生產工作,落實有限空間作業的各項安全要求。保證有限空間作業的安全措施,及時如實報告生產安全事故。
4.2.3班組負責人職責:。
(1)在安排有限空間作業前,認真研究布置操作方案,如對操作方案有疑問必須立即反映暫停作業,不得有誤。
(2)對凡是進入有限空間檢修、清理、作業的從業人員進行安全技術交底,對未進行安全技術交底的人員嚴禁其進入有限空間作業。
(3)有限空間進入點附近設置醒目的警示標志標識,并告知作業人員存在的危險有害因素和防控措施,防止未經許可人員進入作業現場。
(4)全過程掌握作業期間情況,保證有限空間外持續監護,在緊急情況時向作業者進行有效的操作作業報警、撤離等信息溝通、向作業者發出撤離警告,必要時向科室負責人、管理人員報告,并在有限空間外實施緊急救援工作,防止未授權的人員進入。
4.2.4作業人員安全職責:應了解整個作業過程中存在的危險危害因素;確認作業環境、作業程序、防護設施符合要求后,進入作業;并及時掌握作業過程中可能發生的條件變化,當有限空間作業條件不符合安全要求時,終止作業。
5.有限空間作業安全技術要求。
5.1通風。
5.1.1在有限空間作業過程中,應當采取通風措施,保持空氣流通,禁止采用純氧通風換氣。
5.1.2發現通風設備故障停止運轉,必須立即停止有限空間作業,清點作業人員,撤離作業現場。
5.1.3作業中斷超過30分鐘,作業人員再次進入有限空間作業前,應當重新通風后方可進入。
5.2照明。
相應部門應為作業人員配備符合國家標準要求的通風設備、照明設備、通訊設備和個人防護用品。當有限空間存在可燃性氣體和爆燃性粉塵時,照明、通訊設備應符合防爆要求。
5.3勞動防護用品。
根據有限空間存在危險有害因素的種類和危害程度,為作業人員提供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規定的勞動防護用品,并教育監督作業人員正確佩戴與使用。
6.有限空間作業安全管理要求。
6.1對凡進入有限空間進行施工、檢修、清理作業的,科室管理人員、班組負責人在對實施有限空間作業前,對作業環境進行評估,分析存在的危險有害因素,提出消除、控制危害的措施,制定有限空間作業方案,確保安全的前提下進行作業。
6.2按照有限空間作業方案,明確作業現場負責人、監護人員、作業人員及其安全職責。
6.3有限空間作業前,將有限空間作業方案和作業現場可能存在的危險有害因素、防控措施告知作業人員。現場負責人應當監督作業人員按照方案進行作業準備。
6.4有限空間作業還應當符合下列要求:保持有限空間出入口暢通;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和警示說明;作業前清點作業人員和工器具;作業人員與外部有可靠的通訊聯絡;監護人員不得離開作業現場,并與作業人員保持聯系;存在交叉作業時,采取避免互相傷害的措施。
6.5有限空間作業結束后,作業現場負責人、監護人員應當對作業現場進行清理,撤離作業人員。
7.有限空間作業外包管理要求。
將有限空間作業發包給其他單位施工作業的,應當發包給具備國家規定資質或者安全生產條件的承包方,并與承包方簽訂專門的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或者在承包合同中明確各自的安全生產職責。
有限空間作業安全管理制度有哪些(熱門18篇)篇十六
嚴格執行有限空間危險作業安全管理規定,保障進入有限空間作業人員的安全和健康,防止缺氧窒息、有毒氣體中毒等事故的發生。
本規程適用于高白氫鋁項目范圍進入危險有害因素且受到限制、約束的封閉、半封閉設備、設施及場所的作業。
3.1有限空間危險作業—是指作業人員進入存在危險有害因素(如缺氧、甲烷等有毒氣體或粉塵中毒危險)且受到限制和約束的封閉、半封閉設備、設施及場所的作業。
3.2封閉、半封閉設備:儲罐、反應塔、鍋爐、壓力容器、浮筒、管道、槽車等。
3.3地下有限空間:地下管道、地下室、暗溝、地坑、沼氣池及化糞池、下水道、池、地下電纜溝等。
3.4地上有限空間:垃圾站、溫室、冷庫、煙道等。
立有限空間作業臺賬,負責對現場有限空間作業的審批、監督等工作。
4.2作業部門負責提出申請要求,填寫《有限空間安全作業證》并落實好事前預防措施;
4.4機電維修室負責檢測、分折及督促落實安全防范措施。
4.5安全管理人員、作業負責人共同確定、安排好作業監護人,向作業人員、監護人員交代必要的安全知識、氣防知識、器具使用及急救常識,并組織落實防護措施。交代完畢、防護措施落實后,作業人、監護人共同在《作業票》中簽字確認。
5.3有限空間危險作業進行過程中,在氧氣濃度、可燃性氣體濃度可能發生變化的危險作業中應保持必要的測定次數或連續檢測;嚴禁用純氧進行通風換氣。有限空間作業前和作業過程中,可采取強制性持續通風措施降低危險,保持空氣流通。
5.6嚴禁無關人員進入有限空間危險作業場所,并應在醒目處設置警示標志;
5.11按規定正確穿戴勞動防護用品、防護器具和使用工具;
5.14有限空間的出入口內外應保持其暢通無阻,便于人員出入和搶救疏散。
6.1嚴格按照“作業申請審批表”上簽署的任務、地點、時間作業。
6.2作業前應檢查作業場所安全措施是否符合要求。
6.3按規定穿戴勞動防護服裝、防護器具和使用工具。6.4熟悉應急預案,掌握報警聯絡方式。
7.1監護人必須有較強的責任心,熟悉作業區域的環境、工藝情況,能及時判斷和處理異常情況。
7.2監護人應對安全措施落實情況進行檢查,發現落實不好或安全措施不完善時,有權提出暫不進行作業。
7.3監護人應和作業人員擬定聯絡信號。在出入口處保持與作業人員的聯系,發現異常,應及時制止作業,并立即采取救護措施。
7.4監護人應熟悉應急預案,掌握和熟練使用配備的應急救護設備、設施、報警裝置等,并堅守崗位。
7.5監護人應攜帶“有限空間作業證”并負責保管、記錄有關問題。
八、禁止以下作業。
8.3無監護人員的作業。
8.4超時作業。
8.5不明情況的盲目救護。
9.1在經期,孕期、哺乳期的女性。
9.2有聾、啞、呆、傻等嚴重生理缺陷者。
9.3患有深度近視、癲癇、高血壓、過敏性氣管炎、哮喘、心臟病、精神分裂癥等疾病者。
9.4有外傷疤口尚未愈合者。
本制度自下發之日起實施。
有限空間作業安全管理制度有哪些(熱門18篇)篇十七
事故發生后,省領導作出批示,要求各地深刻吸取事故教訓,編制和完善相應操作規范,切實加強生產經營單位有限空間作業安全生產工作,嚴防此類事故再次發生。為認真貫徹落實省領導批示精神,深刻吸取事故教訓,舉一反三,強化安全風險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切實加強企業復工復產安全生產工作,堅決防范各類生產安全事故,現提出如下工作要求:。
各地及有關部門要認真吸取事故教訓,堅持“黨政同責、一崗雙責、齊抓共管、失職追責”和“管行業必須管安全、管業務必須管安全、管生產經營必須管安全”要求,切實擔當起政治責任,要以事故教訓為鑒,督促企業全面查漏補缺,對涉及有限空間作業、涉爆粉塵、使用煤氣(燃氣)、液氨等危險化學品的工礦商貿企業進行監督檢查,重點檢查復工復產企業安全管理體系、安全設施“三同時”、重大危險源、危險場所和重點部位、安全教育培訓和應急管理等情況。堅持從源頭上防范化解安全風險,真正把問題解決在萌芽之時。
各地及有關部門要結合正在開展的安全生產專項整治三年行動,指導督促有關生產經營企業開展有限空間作業專項整治行動:。
一是開展一次專題教育培訓。各地要利用公眾號等網絡媒體廣泛宣傳,普及有限空間等危險作業安全常識和科學施救知識。企業要開展事故警示教育,加強有限空間作業現場負責人員、檢測人員、監護人員和作業人員安全教育培訓,并做好培訓記錄,記載培訓的內容、日期等有關情況。未經培訓合格不得上崗作業。特種作業人員應當具有相應的資質證書。
二是開展一次有限空間作業條件確認。嚴格按照《工貿企業有限空間作業安全管理與監督暫行規定》和《工貿企業有限空間參考目錄》等規定要求,開展有限空間作業條件確認,建立有限空間作業管理臺賬;規范設置安全警示標識;建立健全有限空間作業安全責任制度、作業審批制度、現場安全管理制度和外包隊伍管理制度。
三是開展一次有限空間作業應急救援演練。督促企業為有限空間作業人員(含檢測人員)配備符合國家標準要求的通風防護設施、檢測儀器、救援裝備。完善應急救援專項預案,加強演練,提高企業應急處置能力。
針對部分企業存在的審批作業制度不落實、應急管理不到位等安全生產主體責任落實中存在的問題,各地要牢固樹立紅線意識和底線思維,正確處理好安全與發展、監管與服務的關系,以《安全生產法》《工貿企業有限空間作業安全管理與監督暫行規定》《工貿行業重大生產安全事故隱患判定標準(20xx版)》為監督檢查重要依據,加大監管執法力度,對不認真開展隱患排查治理和“三違”現象突出等問題,加大處理處罰力度。情節惡劣的企業,要列為聯合懲戒和黑名單監管對象。各地安委會辦公室落實情況于5月31日前報省安委會辦公室。
有限空間作業安全管理制度有哪些(熱門18篇)篇十八
為了加強有限空間作業安全管理,預防、控制中毒窒息等生產安全事故發生,切實保護從業人員的生命安全,結合生產實際,制定本制度。
2、適用范圍。
2.1本公司生產范圍內從事有限空間作業和具有有限空間作業行為的生產活動。
2.2定義:有限空間是指封閉或部分封閉,進出口較為狹窄有限,未被設計為固定工作場所,自然通風不良,易造成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質積聚或氧含量不足的空間。有限空間作業是指作業人員進入有限空間實施的作業活動。
3、職責。
3.1作業負責人(部門負責人)職責:應了解整個作業過程中存在的危險危害因素;確認作業環境、作業程序、防護設施、作業人員符合要求后,授權批準作業;及時掌握作業過程中可能發生的條件變化,當有限空間作業條件不符合安全要求時,終止作業。
3.2作業者職責:應接受有限空間作業安全生產培訓;遵守有限空間作業安全操作規程,正確使用有限空間作業安全設施與個人防護用品;應與監護者進行有效的操作作業、報警、撤離等信息溝通。
3.3監護者職責:應接受有限空間作業安全生產培訓;全過程掌握作業者作業期間情況,保證在有限空間外持續監護,能夠與作業者進行有效的操作作業、報警、撤離等信息溝通;在緊急情況時向作業者發出撤離警告,必要時立即呼叫應急救援服務,并在有限空間外實施緊急救援工作;防止未經授權的人員進入。
3.4安環部負責安全監督。
4.1作業審批:凡進入有限空間進行施工、檢修、清理作業的,所屬生產管理部門應實施作業審批。未經作業負責人審批,任何人不得進入有限空間作業。
4.2培訓:應對有限空間作業負責人員、作業者和監護者開展安全教育培訓,培訓內容包括:有限空間存在的危險特性和安全作業的要求;進入有限空間的程序;檢測儀器、個人防護用品等設備的正確使用;事故應急救援措施與應急救援預案等。培訓應有記錄。培訓結束后,應記載培訓的內容、日期等有關情況。
4.3危害告知:生產管理部門應在有限空間進入點附近設置醒目的警示標志標識,并告知作業者存在的危險有害因素和防控措施,防止未經許可人員進入作業現場。
4.4現場監督管理:有限空間作業現場應明確作業負責人、監護人員和作業人員。進入受限空間,應采取可靠的置換或通風措施,并有專人監護和采取便于空間內外人員聯系的措施。
4.5承包管理:委托承包單位進行有限空間作業時,應嚴格承包管理,規范承包行為,不得將工程發包給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單位和個人。
將有限空間作業發包時,應當與承包單位簽訂專門的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或者在承包合同中約定各自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存在多個承包單位時,應對承包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進行統一協調、管理。
承包單位應嚴格遵守安全協議,遵守各項操作規程,嚴禁違章指揮、違章作業。
4.5臨時作業:在有限空間實施臨時作業時,應嚴格遵照本規范要求。如缺乏必備的檢測、防護條件,不得自行組織施工作業,應與有關部門聯系求助配合或采用委托形式進行。
4.6應急救援:生產管理部門應制定有限空間作業應急救援預案,明確救援人員及職責,落實救援設備器材,掌握事故處置程序,提高對突發事件的應急處置能力。預案每年至少進行一次演練,并不斷進行修改完善。
有限空間發生事故時,監護者應及時報警,救援人員應做好自身防護,配備必要的呼吸器具、救援器材,嚴禁盲目施救,導致事故擴大。
4.7作業實行閉環管理,由作業所屬生產管理部門負責。
5、相關記錄。
《危險作業審批單》。
6、附則。
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實施,由安環部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