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協議通常包括合同的有效期、違約責任、爭議解決方式等法律條款。小編為大家收集了一些合同協議的精華范文,供大家閱讀和學習。
無效合同的法律后果(優質19篇)篇一
(一)
根據《合同法》第56、58、59條的規定,合同被確認無效或被撤銷的法律后果主要有:
1、返還財產:不能返還或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
2、賠償損失—締約過失責任;。
3、特殊的后果:當事人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因此取得的財。
產收歸國有(追繳財產)或者返還集體、第三人;。
4、《合同法》第57條的規定:“合同無效、被撤銷或者終止的,不影響合同中獨立存。
在的有關解決爭議方法的條款的效力”;。
5、合同部分無效,不影響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第三十條企業法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記主管機關可以根據情況分別給予警告、罰款、沒收非法所得、停業整頓、扣繳、吊銷《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的處罰:
(一)登記中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或者未經核準登記注冊擅自開業的;。
(二)擅自改變主要登記事項或者超出核準登記的經營范圍從事經營活動的;。
(三)不按照規定辦理注銷登記或者不按照規定報送年檢報告書,辦理年檢的;。
(五)抽逃、轉移資金,隱匿財產逃避債務的;。
(六)從事非法經營活動的。
對企業法人按照上述規定進行處罰時,應當根據違法行為的情節,追究法定代表人的行政責任、經濟責任;觸犯刑律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六條對有下列行為的企業和經營單位,登記。
主管機關作出如下處罰,可以單處,也可以并處。
:
(一)未經核準登記擅自開業從事經營活動的,責令終。
止經營活動,沒收非法所得,處以非法所得額3倍以下的。
罰款,但最高不超過30000元,沒有非法所得的,處以。
l0000元以下的罰款。
(二)申請登記時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的,除責令。
提供真實情況外,視其具體情節,予以警告,沒收非法所。
得,處以非法所得額3倍以下的罰款,但最高不超過30000。
元,沒有非法所得的,處以l0000元以下的罰款。經審查。
不具備企業法人條件或者經營條件的,吊銷營業執照。偽造證件騙取營業執照的,沒收非法所得,處以非法所得額3倍以下的罰款,但最高不超過30000元,沒有非法所得的,處以l0000元以下的罰款,并吊銷營業執照。
(三)擅自改變主要登記事項,不按規定辦理變更登記。
的,予以警告,沒收非法所得,處以非法所得額3倍以下的罰款,但最高不超過30000元,沒有非法所得的,處以10000元以下的罰款,并限期辦理變更登記;逾期不辦理的,責令停業整頓或者扣繳營業執照;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超出經營期限從事經營活動的,視為無照經營,按照本條第一項規定處理。
(四)超出核準登記的經營范圍或者經營方式從事經。
營活動的,視其情節輕重,予以警告,沒收非法所得,處以非法所得額3倍以下的罰款,但最高不超過30000元,沒有非法所得的,處以10000元以下的罰款。同時違反國家其他有關規定,從事非法經營的,責令停業整頓,沒收非法所得,處以非法所得額3倍以下的罰款,但最高不超過30000元,沒有非法所得的,處以10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
(五)侵犯企業名稱專用權的,依照企業名稱登記管理的有關規定處理。
(六)偽造、涂改、出租、出借、轉讓、出賣營業執照的,沒收非法所得,處以非法所得額3倍以下的罰款,但最高不超過30000元,沒有非法所得的,處以10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
(七)擅自復印營業執照的,收繳復印件,予以警告,處以2000元以下的罰款。不按規定懸掛營業執照的,予以警告,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以2000元以下的罰款。
(八)抽逃、轉移資金,隱匿財產逃避債務的,責令補足。
(四)超出核準登記的經營范圍或者經營方式從事經。
營活動的,視其情節輕重,予以警告,沒收非法所得,處以非法所得額3倍以下的罰款,但最高不超過30000元,沒有非法所得的,處以10000元以下的罰款。同時違反國家其他有關規定,從事非法經營的,責令停業整頓,沒收非法所得,處以非法所得額3倍以下的罰款,但最高不超過30000元,沒有非法所得的,處以10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
(五)侵犯企業名稱專用權的,依照企業名稱登記。
無效合同的法律后果(優質19篇)篇二
近年來隨著我國城市房地產業的蓬勃發展,建筑行業也非常活躍,但與此同時,由于建筑市場行為不規范所導致的建設工程質量問題和拖欠工程款及農民工工資問題日益突出,引起了黨中央和國務院的高度重視。如何依法規范建筑市場行為,已成為法律界的一個重要課題。其中,哪些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屬于無效合同,如何處理無效的建筑施工合同是審理和代理建筑施工合同案件中必須明確的一個具體的法律適用問題。
無效的建筑施工合同是指建筑施工合同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發生當事人期望的法律效力的建筑施工合同。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法釋[]14號,10月27日發布)及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黃松有就該解釋答記者問的精神,現將該司法解釋明文規定的五種無效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及其四種民事法律后果歸納分析如下:
一、五種無效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
1、無效情形之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業資質或者超越資質等級的;
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即施工方依法應通過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資質審查,取得相應等級的資質證書后,方可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內從事建筑施工活動。禁止未取得建筑施工企業資質證書的企業或個人承攬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業超越本企業資質等級許可的業務范圍承攬工程。
2、無效情形之二:沒有資質的實際施工人借用有資質的建筑施工企業名義的;
沒有法定資質的單位或個人以掛靠、聯營、內部承包等形式使用有法定資質的建筑施工企業名義與發包單位簽訂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有同樣原則性的規定,即禁止沒有資質的單位或個人以任何形式借用其他建筑施工企業的名義承攬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業以任何形式允許其他單位或個人使用本企業的'資質證書、營業執照,以本企業的名義承攬工程。
3、無效情形之三:建設工程必須進行招標而未招標或者中標無效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主要規定了必須進行招標的三類工程項目及六種中標無效的情形。
4、無效情形之四:承包人非法轉包建設工程的;
依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七十八條的規定,非法轉包,是指承包單位承包建設工程,不履行合同約定的責任和義務,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轉給他人或者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給其他單位承包的行為。
5、無效情形之五:承包人違法分包建設工程的。
依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七十八條的規定,違法分包,是指下列行為:
(1)總承包單位將建設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單位的;
(3)施工總承包單位將建設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分包給其他單位的;
(4)分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建設工程再分包的。
1、民事法律后果之一:折價補償,即工程驗收合格時參照合同約定工程價款折價補償。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被確認無效后,()如果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或者修復后驗收合格(修復費用由承包人承擔)的,承包人請求參照合同約定支付工程價款的,法院應給予支持。
無效合同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不能產生當事人預期的法律后果,無效合同的法律后果之一是返還財產,恢復原狀。但由于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方將其勞動和建筑材料已經物化到建筑工程上了,在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無效的情況下,不具有返還財產的可能性,因此只能采用折價補償的方式處理。上述司法解釋采用參照合同約定結算工程價款作為折價補償的原則,而沒有采用以工程定額為標準,通過鑒定確定建設工程價值的補償原則。
依據上述司法解釋的規定,合同無效,承包人對建設工程進行修復后,若經竣工驗收仍不合格,則對于承包人請求支付工程款的訴訟請求,法院不予支持。
3、民事法律后果之三:過錯賠償。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且建設工程不合格的,對于因建設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損失,若發包人有過錯,則發包人也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即對承包人不能得到工程價款的損失按照過錯承擔賠償責任。
4、民事法律后果之四、法院收繳當事人已經取得的非法所得。
依據上述司法解釋第四條的規定,對于因承包人非法轉包、違法分包建設工程或者沒有資質的實際實工人借用有資質的建筑施工企業名義與他人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四條的規定,收繳當事人已經取得的非法所得。
無效合同的法律后果(優質19篇)篇三
在我國保險法中,保險合同的無效制度不很完善。保險合同的無效是指因法定原因或約定原因使業已成立的保險合同在法律上全部或部分不產生法律效力。基于保險的特殊性質,保險合同的無效的原因除了適用合同法關于合同無效的原因外,保險法還應當對其有特別規定。保險合同的無效導致的法律后果可以類推適用合同法的相關規定。
一般來說,當恰當地遵循了產生一個有效合同的要件時,也就是說,當要約和承諾具有合理的確定性,當事人具有相應的行為能力,存在對價,并且符合一切必要的形式時,由此產生的協議將作為合法合同實施,[1](p337)即該合同是有效的。反之,若一個合同缺少上述其中之一個要件,則該合同無效。保險合同的有效成立,不同于民法所規定的一般合同的有效成立。除了應具有一般合同的有效要件如主體合格,意思表示真實,不違反法律和社會公共利益等外,保險合同基于其特定的權利義務關系,它的有效成立有其特殊規則,這種特殊規則是判斷其是否有效的標準。我國保險法對這種特殊規則規定的不很完善,以至于在保險實務中經常引起混亂。本文擬對此作全面探討。
一、無效保險合同的情形。
由于保險合同是合同中的一種,因此,我國合同法第52條所規定的合同無效的五種情形和《合同法》第53條規定的二種免責條款無效的情形,應當是保險合同的無效的原因。除此以外,作為民法的特別法,保險法對保險合同的無效還有其特別規定。為便于討論,筆者把保險合同的無效的原因分為兩類:一類是保險合同的法定無效;一類是保險合同的約定無效。
所謂保險合同的法定無效,是指保險合同因法律所規定的原因,而使保險合同的內容自始不產生任何法律效力。保險合同的法定無效的情形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無保險利益的保險合同。保險利益構成保險合同的效力要件,對于保險合同的效力具有基礎性評價意義。[2](p140)保險利益是產生于投保人與保險標的之間的經濟聯系,并為法律所承認的一種法定權利。各國法律都把保險利益作為保險合同生效的條件,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對保險標的應當具有保險利益,不具有保險利益的,保險合同無效。如英國1774年的《人壽保險法》規定:“人壽保險的投保人與被保險人之間必須具有保險利益,否則保險合同無效。”《意大利民法典》在損害保險分節中第1904條規定:“在保險應當開始時,如果被保險人對損害賠償不存在保險利益,則該損害保險契約無效。”其要求在保險合同開始后,被保險人對保險標的具有保險利益。而我國澳門地區商法典卻要求訂立保險合同時,被保險人對保險標的具有保險利益。該法第995條規定:“損害保險合同,如訂立時被保險人對損害賠償無保險利益,則無效。”從以上規定來看,保險利益構成保險合同的效力要件,缺少這個要件,保險合同無效。一般來說,這個要件包括三個內容:其一,投保人必須對保險標的具有保險利益,否則不能投保;其二,投保人或被保險人須與保險契約有效期間內維持保險利益,否則保險契約失效;其三,保險事故發生時原則上應有保險利益,否則不能提出索賠。[3](p63)然而,我國保險法對此規定不很完善,根據保險法第11條第一款“投保人對保險標的應當具有保險利益。投保人對保險標的不具有保險利益的,保險合同無效”的規定來看,顯然,它只是明確規定投保人投保時對保險標的應當具有保險利益,而沒有規定被保險人在保險效力期間應當對保險標的具有保險利益。依保險法理,投保人在訂立保險合同時,應當對保險標的具有保險利益,在保險合同成立后,由于被保險人依照保險合同享有權益,因此,在保險合同的效力期間內,被保險人對保險標的應當具有保險利益。否則,如果發生損害時,被保險人對保險標的不具有保險利益,而又獲得保險給付,屬于民法上的不當得利。而且,否認被保險人對保險標的應當具有保險利益,這也與填補損害的保險理念相背離。因此,有學者認為,出險時,被保險人是否具有保險利益是判斷保險合同的效力的最關鍵的問題。[4](p145)由是觀之,我國保險法應當規定,在保險效力期間,如果被保險人對損害賠償不存在保險利益,則該保險合同無效。
無效合同的法律后果(優質19篇)篇四
撤訴是在訴訟程序中,原告取消已向法院提出的訴訟。
一審撤訴,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回到自然狀態。當事人以同一訴訟請求再次起訴,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二審撤訴,是上訴人撤回上訴,第一審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即生效,雙方當事人應自覺履行一審判決和裁定。
在民事訴訟中,對于已生效的法院判決和裁定,當事人認為有錯誤的,可以申請再審。法院準予撤訴的,當事人仍應履行生效的法院判決和裁定。
無效合同的法律后果(優質19篇)篇五
即主要包括房屋地址、居室間數、使用面積、房屋家具電器、層次布局、裝飾設施、月租金額、租金繳納日期和方法、租賃雙方的權利義務、租約等。
承租人的權利在承租期內占有、使用房屋。租期屆滿后,原承租人優先續租。承租人的義務按合同要求正當使用承租的房屋,按合同規定交付租金,在租期屆滿時將原房完好返還出租人。
出租人的權利是監督合理使用房屋,按合同收取租金,在租期屆滿后收回出租的房屋。其義務是將出租的房屋按合同規定交付承租人使用,并定期對房屋及設施進行檢查、維修,保障承租人正常使用。承租人和出租人還應當考慮在合同中設置在租賃期屆滿時,對承租人對所租賃房屋進行裝修、裝飾等添附物的處置安排。即約定此類添附物承租人自行拆除,恢復原貌;或是由出租人折價購買。另外在合同中還要規定雙方不履行合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的處理方法及爭議的解決辦法。
無效合同的法律后果(優質19篇)篇六
《合同法》第58條規定:“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后,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遭受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無效合同自始沒有法律效力,但因合同無效將導致社會或者當事人利益遭受損害,因此,當事人必須對合同無效的后果承擔相應的責任,使之消除由此造成的影響,恢復到合同訂立前的狀態。根據民間借貸合同的特點,借貸合同無效后,一般要承擔如下后果:
合同無效后,當事人依據合同所取得的財產應當返還給對方。返還財產并不是違反民事義務所直接產生的法律后果,它的存在也不是法律對當事人主觀狀態予以否定性評價的表現。因此,返還財產不適用無過錯原則,即無論當事人對締結合同是否有過錯,依據無效合同取得、占有的財產因無合法根據,都應當返還對方。換言之,即使是無過錯一方占有了對方財產,也應當返還給對方。所有物的返還,是以物在法律上和事實上能夠返還為條件。因為民間借貸合同主要以金錢為標的,故返還借款并不存在法律上的不能返還和事實上的不能返還之情形。因此,針對無效借貸合同而言,如果無效借貸合同尚未履行,則不得履行。如果無效借貸合同已經履行,取得借款的借款人應當向貸款人返還借款。
賠償損失是承擔締約過失責任的方式。過錯可以是過失,也可以是故意。過錯,有單方過錯和雙方過錯,無效借款合同的損害賠償,也適用過錯相抵原則。無效民間借貸合同的訂立和履行將給當事人帶來損失,這里的損失,一般指貸款人受法律保護的合法利息損失,如果有其他損失,還應當承擔賠償其他損失的責任。如果貸款人已經提供借款,返還借款不足以彌補損失時,借款人應當賠償損失;如果貸款人實際未提供借款,但合同無效是借款人過錯造成的,則由借款人向貸款人承擔賠償損失責任;如果合同是雙方過錯造成的,則由雙方按各自的過錯承擔責任。
《民法通則》第61條第2款規定:“雙方惡意串通,實施民事行為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應當追繳雙方取得的`財產,收歸國家、集體所有或者返還第三人。”《合同法》第59條規定:“當事人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因此取得的財產收歸國家所有或者返還集體、第三人。”在民間借貸合同中如何適用追繳財產的責任方式,我們認為,應注意以下兩種情況:(1)如果損害國家、集體、第三人合法權益的,對借貸雙方約定的利息,人民法院應予收繳。對于不損害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一般不能追繳;(2)如果借款合同約定借款用于賭博、販毒、非法運輸等非法行為的,對借款本息應當收繳。因為這種借款行為的當事人在主觀上屬于惡意,且損害了國家利益和公共利益,、從事的是非法行為,因此,應當予以收繳。
根據《合同法》第56條規定:“合同部分無效,不影響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從此條規定可知,合同部分無效,其無效可以及于合同整體,也可以不及于合同其他部分。合同部分無效如果是決定性的,以致影響合同整體的,導致合同整體無效。這主要是指一些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禁止性規定的合同。在民間借貸合同中,部分無效主要有以下幾種情形:(1)借貸雙方約定的利息高于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法定利息4倍的,高出的部分無效;(2)當事人違反《合同法》第200條規定,約定借款的利息預先在本金中扣除的,該約定無效;(3)當事人約定的計收復利的,復利的計算結果高于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法定利息4倍的,高出部分無效,人民法院不予保護。借款合同的部分無效,不影響合同其他部分的效力。
無效合同的法律后果(優質19篇)篇七
該無效的情形主要考慮了出租方出租的房屋權屬是否獲得相關國家機關批準,也就是房屋本身存在的合法性問題,無效有三種情形:
1、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建設的房屋;。
2、未經批準或者未按照批準內容建設的臨時建筑;。
3、租賃期限超過臨時建筑的使用期限,超過部分無效。但同時又做了除外的規定,在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取得了相關部門批準的,也就是權屬完整的,租賃合同有效。
無效合同的法律后果(優質19篇)篇八
反擔保與擔保—概念不同:
反擔保是指債務人或第三人向擔保人做出保證或設定物的擔保,在擔保人因清償債務人的債務而遭受損失時,債務人向擔保人作出清償。而擔保(guarantee)是指法律為確保特定的債權人實現債權,以債務人或第三人的信用或者特定財產來督促債務人履行債務的制度。
無效合同的法律后果(優質19篇)篇九
無效的民事行為,從行為開始起就沒有法律約束力。如果是部分無效,不影響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1)返還財產。《民法通則》第61條第1款規定:“民事行為被確認為無效或者被撤銷后,當事人因該行為取得的財產,應當返還給受損失的一方。”
(2)賠償損失。民事法律行為被確認為無效后,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受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來源:
(3)追繳或返還財產。《民法通則》第61條第2款規定:“雙方惡意串通,實施民事行為損害國家、集體的或者第三人的利益的,應當追繳雙方得的財產,收歸國家、集體所有或者返還第三人。”
無效合同的法律后果(優質19篇)篇十
1、出租人就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建設的房屋,與承租人訂立的租賃合同無效。但在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經主管部門批準建設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有效。
2、出租人就未經批準或者未按照批準內容建設的臨時建筑,與承租人訂立的租賃合同無效。但在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經主管部門批準建設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有效。
3、租賃期限超過臨時建筑的使用期限,超過部分無效。但在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經主管部門批準延長使用期限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延長使用期限內的租賃期間有效。
4、當事人以房屋租賃合同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辦理登記備案手續為由,請求確認合同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當事人約定以辦理登記備案手續為房屋租賃合同生效條件的,從其約定。但當事人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的除外。
1、房屋租賃合同無效,當事人請求參照合同約定的租金標準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費的,人民法院一般應予支持。
當事人請求賠償因合同無效受到的損失,人民法院依照合同法的有關規定和相關本司法解釋的規定處理。
2、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裝飾裝修,租賃合同無效時,未形成附合的裝飾裝修物,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可折價歸出租人所有;不同意利用的,可由承租人拆除。因拆除造成房屋毀損的,承租人應當恢復原狀。
已形成附合的裝飾裝修物,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可折價歸出租人所有;不同意利用的,由雙方各自按照導致合同無效的過錯分擔現值損失。
3、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將租賃房屋轉租給第三人時,轉租期限超過承租人剩余租賃期限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超過部分的約定無效。但出租人與承租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4、出租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承租人轉租,但在六個月內未提出異議,其以承租人未經同意為由請求解除合同或者認定轉租合同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因租賃合同產生的糾紛案件,人民法院可以通知次承租人作為第三人參加訴訟。
5、因承租人拖欠租金,出租人請求解除合同時,次承租人請求代承租人支付欠付的租金和違約金以抗辯出租人合同解除權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轉租合同無效的除外。
次承租人代為支付的租金和違約金超出其應付的租金數額,可以折抵租金或者向承租人追償。
6、房屋租賃合同無效、履行期限屆滿或者解除,出租人請求負有騰房義務的次承租人支付逾期騰房占有使用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7、出租人出賣租賃房屋未在合理期限內通知承租人或者存在其他侵害承租人優先購買權情形,承租人請求出租人承擔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請求確認出租人與第三人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無效合同的法律后果(優質19篇)篇十一
《施工合同司法解釋》第4條規定,因轉包、違法分包、掛靠等導致施工合同無效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四條規定,收繳當事人已經取得的非法所得,在司法實務中,違法所得通常表現為轉包人因工程轉包所實際取得的“差價”、以及被掛靠人因掛靠行為所實際取得的“管理費(或利潤)”等,有被收繳的風險。但在無效合同中,承包人依據合同或定額規定計取的利潤是否屬于違法所得存有較大爭議,有的主張也應予以收繳或者承包人無權計取相應利潤,但實務中這樣的案例較為少見。
質量賠償連帶責任。
根據《建筑法》第66條、第67條及《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27條等規定,總承包單位與分包單位對分包工程的質量承擔連帶責任。因此,因轉包、掛靠、違法分包導致合同無效的,承包人和實際施工人仍承擔質量賠償連帶責任,這與合同效力無關。
行政責任。
關于行政責任,《建筑法》第65條、第66條、第67條,以及《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62條等規定,承包人存在工程轉包、掛靠、違法分包、超越資質等級等違法情形的,根據情節輕重,可能承擔多種行政責任,包括:(1)罰款;(2)沒收違法所得;(3)停業整頓;(4)降低資質等級;(5)吊銷資質證書等。
由于認定違法情形及合同無效絕大部分是在民事審判和仲裁活動中,而行政處罰需要由行政機關依申請或依職權另行作出,實務中,除非造成重大質量、安全事故,施工企業因此受到行政處罰的案例很少見,這也是我國為何建設違法行為屢禁不止的主要原因之一。
總之,建設工程合同無效的法律后果,并非簡單的“無效合同有效化”處理原則,應具體問題具體分析。與有效合同相比較,施工合同無效的法律后果表現多樣,在司法實務中也存在較多的變數。了解施工合同無效的法律后果,有助于合同當事人正確認識和理解由此產生的系列影響,從而有效防范合同風險。
無效合同的法律后果(優質19篇)篇十二
我國當前刑法并沒有規定重大醫療事故罪,僅規定了醫療事故罪,那么,行為人若犯醫療事故罪,將會被給予何種刑事處罰呢?此外,在實踐中,我們如何認定醫療事故罪?下面,小編馬上在下文為你詳細說明。
根據我國刑法規定,犯本罪的,將會被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在司法實踐中處理醫療事故案件時,關鍵在于區分罪與非罪的界限。具體表現為區分以下界限。
1、醫療事故罪與醫療差錯的界限
醫療差錯,是指在診療護理工作中,醫務人員雖有違反規章制度、診療護理常規的失職行為或技術過失,但未給就診人造成死亡、殘廢、組織器官損傷導致功能障礙的不良后果的行為。醫療差錯,從產生的原因區分,可以分為醫療責任差錯和醫療技術差錯。其中,醫療責任差錯與醫療事故罪容易混淆,二者都表現為醫務人員在診療護理工作中不負責任,違反規章制度或診療護理常規的行為。區別在于所造成的后果不同。前者未造成就診人死亡、殘廢、組織器官損傷導致功能障礙的不良后果;后者則造成了就診人死亡或身體健康嚴重損害的后果。對于醫務人員由于嚴重不負責任,造成醫療差錯的,不能以醫療事故罪論處。
2、醫療事故罪與醫療意外的界限
醫療意外,是指由于病情或者病人體質特殊而發生難以預料和防范的不良后果。它與醫療事故罪都可能發生就診人死亡或身體健康嚴重損害的后果,二者區別的關鍵在于主觀上有無過失。如果就診人死亡或身體健康嚴重損害,是因醫務人員責任心不強,違反規章制度或診療常規造成的,則構成醫療事故罪,如上述后果是因醫務人員難以預料或難以防范的因素所引起,由屬于醫療意外,不能以犯罪論處。醫療意外與醫療事故罪中的疏忽大意過失頗為相似,二者不但都發生了嚴重后果,而且對嚴重后果的發生都沒有預見。二者的區別在于,疏忽大意過失對嚴重后果的發生是應當預見而沒有預見,醫療意外是對嚴重后果的發生是難以預見而沒有預見。
重大責任事故罪,是指工廠、礦山、林場、建筑企業或者其他企業、事業單位的'職工,由于不服從管理、違反規章制度,或者強令工人違章冒險作業,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行為。二罪的相似之處在于:(1)兩罪在主觀方面均屬過失犯罪。(2)二罪在客觀上都造成了人員傷亡的后果。區別在于:(1)主體不同。前罪的主體是生產單位直接從事生產或指揮生產的人員;本罪的主體是醫務人員,二者業務性質不同。(2)客體不同。前罪侵犯的客體是工礦企業的生產安全和社會公共安全,危及的是不特定或多數人的人身安全和公私財產安全。本罪侵犯的主要客體是醫療機構的管理秩序。(3)過失行為發生的場合不同。前罪發生于生產作業中,而本罪發生于診療護理過程中。
玩忽職守罪,是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嚴重不負責任,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職責,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它與醫療事故罪都表現為嚴重不負責任,都可能出現造成人員傷亡的嚴重后果。二罪的區別在于:(1)主體不同。前罪的主體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本罪的主體則是醫務人員;(2)客體不同。前罪侵害的客體是國家機關的正常管理活動,而本罪侵害的主要客體是醫療機構的管理秩序;(3)過失的內容不同。前罪是在行政管理過程中出現的過失,而本罪則是在診療護理工作中出現的過失;(4)客觀表現不同。前罪表現為在行政管理工作中嚴重不負責任,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自己的職責,而本罪則表現為在診療護理工作中違反規章制度或診療操作常規;(5)危害后果不同。本罪的危害后果僅限于就診人死亡或身體健康嚴重受損,而前罪的后果既可以是人員傷亡,也可以是財產損失,還可以是惡劣的政治影響。
它們在危害結果上基本相同。其區別在于:(1)主體不同。本罪的主體是特殊主體,即醫務人員,后二罪的主體則為一般主體。(2)主觀過失的性質不同。本罪的過失屬于業務過失,而后二罪的過失屬日常生活中的過失。(3)客觀方面不同。本罪的客觀方面表現為在診療護理工作中,嚴重不負責任,違反規章制度或診療護理操作常規,而后二罪分別表現為通過某種方式致人死亡或造成他人重傷。(4)客體不同。后二罪侵害的客體是人的生命健康權利,而本罪侵害的客體主要是醫療機構的管理秩序。
以上就是我們關于醫療事故罪如何量刑的法律解答,從上文可知,犯本罪的,將會被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此外,在實踐中,人們經常把醫療事故罪和重大責任事故罪相混淆,如果你對此也還有不清楚的地方,建議你及時咨詢我們的專業律師。
無效合同的法律后果(優質19篇)篇十三
合同的訂立生效與合同的解除都涉及合同當事人的權利義務,解除合同后有什么法律后果呢,下面一起去了解一下吧!
一、處理依據。
合同解除后債權債務如何處理,這個問題比較復雜。一般說來,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應終止履行;已經履行的,根據履行情況和合同性質,當事人可以要求恢復原狀、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并要求賠償損失。履行情況,是指合同解除之后合同的履行狀態,當事人雙方的具體情況。合同性質,是指什么類型的合同,是買賣合同,還是租賃合同或者服務合同。合同性質不同,其處理方式不同。
1、恢復原狀,指恢復到訂約前的狀態。恢復原狀時,原物存在的,應當返還原物,原物不存在的,如果原物是種類物,可以用同一種類物返還。恢復原狀還包括:
(1)返還財產所產生的孳息;
(2)支付一方在財產占有期間為維護該財產所花費的必要費用;
(3)因返還財產所支出的必要費用。
2、其他補救措施,包括請求修理、更換、重作、減價、支付違約金、賠償損失的措施。
3、賠償損失。
根據我國法律規定,合同解除后的損害賠償范圍可以采用以下方式確定:
(4)損害賠償額應當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獲得的利益,但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
無效合同的法律后果(優質19篇)篇十四
合同解除后債權債務如何處理,這個問題比較復雜。一般說來,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應終止履行;已經履行的,根據履行情況和合同性質,當事人可以要求恢復原狀、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并要求賠償損失。履行情況,是指合同解除之后合同的履行狀態,當事人雙方的具體情況。合同性質,是指什么類型的合同,是買賣合同,還是租賃合同或者服務合同。合同性質不同,其處理方式不同。
1、恢復原狀,指恢復到訂約前的狀態。恢復原狀時,原物存在的,應當返還原物,原物不存在的,如果原物是種類物,可以用同一種類物返還。恢復原狀還包括:
(1)返還財產所產生的孳息;。
(2)支付一方在財產占有期間為維護該財產所花費的必要費用;。
(3)因返還財產所支出的必要費用。
2、其他補救措施,包括請求修理、更換、重作、減價、支付違約金、賠償損失的措施。
3、賠償損失。
根據我國法律規定,合同解除后的損害賠償范圍可以采用以下方式確定:
(4)損害賠償額應當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獲得的利益,但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
無效合同的法律后果(優質19篇)篇十五
一、本案要旨。
本案要旨為,建設工程合同簽訂后,承包人支付了合同履行保證金,合同尚未實際履行前,合同解除的,承包人支付的合同履行保證金發包方應當全額返還;至于合同解除的原因,應當另行查明,明確責任后,由有過錯方賠償對方因合同解除而遭受的經濟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
6月,被告浙江河海建設有限公司與浙江華晟重工有限公司簽訂總承包合同,由被告總承包華晟公司船塢、土建等建設工程。207月29日,被告將總承包工程中的船臺及大拼裝項目的單項工程分包給倆原告,并與倆原告簽訂了《船臺及大拼裝工程合同履行保證金協議》,約定倆原告在合同簽訂時先匯保證金200萬元,工程進場后再匯100萬元保證金,并約定了分包工程的相關權利、義務。同日,倆原告按約向被告匯付了合同履行保證金200萬元。約1個月后,倆原告按被告通知先行進場,并完成了施工場地的平整及各種臨時設施建設。年9月,被告稱華晟公司書面通知與被告解除簽訂的總承包合同,倆原告被迫撤離了施工現場。2010年10月10日,被告公司總經理邱某某在《損失確認單》上簽字,確認倆原告的實際經濟損失為802046元。同日,又簽訂《承諾書》承諾另行補償原告間接損失50萬元。
本案的爭議焦點主要為,兩原告交納的保證金應否返還。一審法院審理認為,我國建筑法明確規定承包建筑工程的單位應當持有依法取得的資質證書,禁止不具備資質的企業承包建筑工程。唐某某、方某某作為自然人并不具有承包建筑工程的資質,因此,原告唐某某、方某某與被告簽訂的船臺及大拼裝工程合同履行保證金協議因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而無效。關于保證金問題。我國合同法規定,合同無效后,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被告與華晟公司的合同無法履行致使原、被告已無繼續履行合同之必要,故原告現主張要求被告返還保證金200萬元的請求,應予支持。二審法院審理認為,被上訴人無建設工程承包資質,故雙方簽訂的合同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應屬無效。我國合同法第五十八條規定,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后,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受到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因此,被上訴人已付的保證金200萬元上訴人應予返還。
二、案件來源。
三、基本案情。
2010年6月,被告浙江河海建設有限公司與浙江華晟重工有限公司簽訂總承包合同,由被告總承包華晟公司船塢、土建等建設工程。2010年7月29日,被告將總承包工程中的船臺及大拼裝項目的單項工程分包給倆原告,并與倆原告簽訂了《船臺及大拼裝工程合同履行保證金協議》,約定倆原告在合同簽訂時先匯保證金200萬元,工程進場后再匯100萬元保證金,并約定了分包工程的相關權利、義務。同日,倆原告按約向被告匯付了合同履行保證金200萬元。約1個月后,倆原告按被告通知先行進場,并完成了施工場地的平整及各種臨時設施建設。2010年9月,被告稱華晟公司書面通知與被告解除簽訂的總承包合同,倆原告被迫撤離了施工現場。2010年10月10日,被告公司總經理邱某某在《損失確認單》上簽字,確認倆原告的實際經濟損失為802046元。同日,又簽訂《承諾書》承諾另行補償原告間接損失50萬元。
四、法院審理。
原審認為,我國建筑法明確規定承包建筑工程的單位應當持有依法取得的資質證書,禁止不具備資質的企業承包建筑工程。唐某某、方某某作為自然人并不具有承包建筑工程的資質,因此,原告唐某某、方某某與被告簽訂的船臺及大拼裝工程合同履行保證金協議因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而無效。關于保證金問題。我國合同法規定,合同無效后,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被告與華晟公司的合同無法履行致使原、被告已無繼續履行合同之必要,故原告現主張要求被告返還保證金200萬元的請求,應予支持。關于原告損失問題。原告提供了被告公司總經理邱某某簽字確認的《損失確認單》及《承諾書》予以證明,因邱某某系被告公司的總經理,且邱某某代表被告公司與原告簽訂合同,原告有足夠的理由相信邱某某的行為系公司的行為,故對確認的原告損失,法院予以確認。由于原、被告雙方的過錯導致合同無效,故雙方對各自的過錯承擔相應的責任。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第二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八條、第一百零七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一條之規定,判決:被告浙江河海建設有限公司返還原告唐某某、方某某保證金200萬元,并賠償損失846329.90元,款于本判決生效后十五日內給付。案件受理費33216元,由原告唐某某、方某某負擔4566元,被告浙江河海建設有限公司負擔28650元。
二審法院認為,被上訴人無建設工程承包資質,故雙方簽訂的合同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應屬無效。我國合同法第五十八條規定,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后,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受到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因此,被上訴人已付的保證金200萬元上訴人應予返還。邱某某系上訴人公司的總經理,與華晟公司的總承包合同以及與被上訴人的分包合同,均由其代表上訴人簽訂,故邱某某的行為可以代表上訴人。邱某某代表上訴人在《損失確認單》上簽字,確認被上訴人實際經濟損失為802046元以及承諾另行賠償被上訴人間接損失50萬元,是上訴人因合同未能繼續履行而對被上訴人經濟損失予以賠償的承諾。被上訴人據此要求上訴人賠償經濟損失于法有據。原審確認的賠償金額846329.90元,并未超出上訴人承諾的范圍,被上訴人也未提出異議,故原審判決結果應予維持。()綜上,上訴人的上訴理由均不能成立,其上訴請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五、與本案及類似案例相關的法規索引。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五十八條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后,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受到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
第一條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根據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第(五)項的規定,認定無效:
(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業資質或者超越資質等級的;
(二)沒有資質的實際施工人借用有資質的建筑施工企業名義的;
(三)建設工程必須進行招標而未招標或者中標無效的。
無效合同的法律后果(優質19篇)篇十六
一、本案要旨。
本案要旨為,建設工程合同簽訂后,承包方經發包方同意,可以將其承建的非主體、非基礎建設工程分包給第三人承建,該分包合同合法有效,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與承包人向發包方承擔連帶責任,發包方應當承擔支付第三人建設工程款的責任。
被告內蒙第二電力公司與被告蒙泰熱電公司于2006年10月簽訂了蒙泰熱電二期2×25mw熱電機組工程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2007年9月11日,被告內蒙第二電力公司與原告簽訂書面合同,將該工程主廠房彩板封閉、屋面板工程分包給原告,原告按照合同約定對分包工程施工結束后,經被告內蒙第二電力公司于2009年10月30日驗收合格,雙方一致確認原告施工的工程量為4268.7平方米,以單價248.00元計算工程款總金額為1058637.6元。期間,被告蒙泰熱電公司曾直接向原告匯付部分工程款,但經被告內蒙第二電力公司核準,原告共留取311628元,原告所收其余款項已轉交內蒙第二電力公司。
本案的爭議焦點主要為,沁陽龍鑫化工公司與內蒙第二電力公司簽訂的分項工程承包合同是否有效。
原審法院認為:建設工程合同是承包人進行工程建設,發包人支付價款的合同。《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二條第二款規定,總承包人或者勘察、設計、施工承包人經發包人同意,可以將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與總承包人或者勘察、設計、施工承包人向發包人承擔連帶責任。被告內蒙第二電力公司在與被告蒙泰熱電公司簽訂蒙泰熱電2×25mw機組二期工程總承包合同之后,又與原告沁陽龍鑫化工公司簽訂該工程主廠房彩板封閉、屋面板分項工程承包合同的行為不違背相關法律規定,法院予以支持,該分包合同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合法有效,應受法律保護。
二審法院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二條規定,工程總承包人經發包人同意,可以將自己承包的部分工程交由第三人完成。本案中,內蒙第二電力公司在與蒙泰熱電公司簽訂蒙泰熱電2×25mw機組二期工程總承包合同之后,又與沁陽龍鑫化工公司簽訂該工程廠房彩板封閉、屋面板分項工程承包合同,系該合同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且合同約定的施工項目為工程的輔助性工程,并不屬于將主體工程分解或肢解后分包,因此,該分包合同內容不違反法律法規禁止性規定,應為合法有效。合同簽訂后,雙方已按合同約定實際履行,蒙泰熱電公司作為發包方,在合同履行中直接支付了沁陽龍鑫化工公司部分工程款,該行為說明蒙泰熱電公司對上述分項承包工程已經知道并已認可,故蒙泰熱電公司上訴所稱內蒙第二電力公司將主體工程分解或肢解后分包應屬無效的理由不能成立,法院不予支持。
二、案件來源。
三、基本案情。
被告內蒙第二電力公司與被告蒙泰熱電公司于2006年10月簽訂了蒙泰熱電二期2×25mw熱電機組工程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2007年9月11日,被告內蒙第二電力公司與原告簽訂書面合同,將該工程主廠房彩板封閉、屋面板工程分包給原告,合同約定:工程單價為248.00元,總金額按實際結算工程量為準,若合同發生爭議,協商不成時由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轄。原告按照合同約定對分包工程施工結束后,經被告內蒙第二電力公司于2009年10月30日驗收合格,雙方一致確認原告施工的工程量為4268.7平方米,以單價248.00元計算工程款總金額為1058637.6元。期間,被告蒙泰熱電公司曾直接向原告匯付部分工程款,但經被告內蒙第二電力公司核準,原告共留取311628元,原告所收其余款項已轉交內蒙第二電力公司。訴訟中,原告表示同意在欠款中扣除應支付的水電費803.84元,至此,原告除已留取的工程款311628元和應支付的'水電費803.84元外,尚有746205.76元工程款未得。另查明,被告蒙泰熱電公司尚未將包括原告施工在內的部分工程款支付被告內蒙第二電力公司。訴訟中,本院根據原告申請,對被告蒙泰熱電公司賬戶85萬元存款予以保全。
四、法院審理。
原審法院認為:建設工程合同是承包人進行工程建設,發包人支付價款的合同。《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二條第二款規定,總承包人或者勘察、設計、施工承包人經發包人同意,可以將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與總承包人或者勘察、設計、施工承包人向發包人承擔連帶責任。被告內蒙第二電力公司在與被告蒙泰熱電公司簽訂蒙泰熱電2×25mw機組二期工程總承包合同之后,又與原告沁陽龍鑫化工公司簽訂該工程主廠房彩板封閉、屋面板分項工程承包合同的行為不違背相關法律規定,本院予以支持,該分包合同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合法有效,應受法律保護。《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九條規定,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合格的,發包人應當按照約定支付價款,并接收該建設工程。本案中,原告沁陽龍鑫化工公司作為施工人,按合同約定履行了工程建設義務,工程竣工后,經驗收合格,確認工程價款為1058637.6元,且二被告已支付原告部分工程款,故原告要求總承包人即被告內蒙第二電力公司、發包人即被告蒙泰熱電公司連帶支付價款及利息,理由正當,本院予以支持。訴訟中,原告同意從工程價款中扣除應支付水電費的行為系當事人行使處分權的體現,符合法律規定,本院予以支持。《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規定,當事人對欠付工程價款利息計付標準有約定的,按照約定處理;沒有約定的,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發布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息。本案中,由于雙方對欠付工程價款利息計付標準沒有約定,則依法應按中國人民銀行發布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從應付工程價款之日計息。《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十八條規定,利息從應付工程價款之日計付。本案中,關于應付工程價款的日期問題,原告依合同約定按工程竣工驗收日期即2009年10月30日主張,理由正當,本院予以采納。
原審法院判決:被告內蒙第二電力公司、被告蒙泰熱電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連帶清償原告沁陽龍鑫化工公司欠款746205.76元及利息(利息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從2009年10月30日起計算至還款之日止)。如果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九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11300元、保全費4770元,由被告內蒙第二電力公司、被告蒙泰熱電公司共同負擔。
二審法院審理認為,根據當事人的上訴請求和答辯意見,經征求當事人同意,歸納本案爭議焦點為:1、沁陽龍鑫化工公司與內蒙第二電力公司簽訂的分項工程承包合同是否有效;2、沁陽龍鑫化工公司承包的工程是否竣工驗收,蒙泰熱電公司應否連帶清償沁陽龍鑫化工公司工程欠款及利息。
二審法院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二條規定,工程總承包人經發包人同意,可以將自己承包的部分工程交由第三人完成。本案中,內蒙第二電力公司在與蒙泰熱電公司簽訂蒙泰熱電2×25mw機組二期工程總承包合同之后,又與沁陽龍鑫化工公司簽訂該工程廠房彩板封閉、屋面板分項工程承包合同,系該合同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且合同約定的施工項目為工程的輔助性工程,并不屬于將主體工程分解或肢解后分包,因此,該分包合同內容不違反法律法規禁止性規定,應為合法有效。合同簽訂后,雙方已按合同約定實際履行,蒙泰熱電公司作為發包方,在合同履行中直接支付了沁陽龍鑫化工公司部分工程款,該行為說明蒙泰熱電公司對上述分項承包工程已經知道并已認可,故蒙泰熱電公司上訴所稱內蒙第二電力公司將主體工程分解或肢解后分包應屬無效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本案從沁陽龍鑫化工公司、內蒙第二電力公司在原審庭審中所舉分包工程竣工驗收證明單、內蒙第二電力公司、蒙泰熱電公司工程驗收情況材料以及領款收據看,能夠相互印證沁陽龍鑫化工公司作為分項工程的施工方,已按合同約定履行了施工義務,該工程竣工后,雙方已經驗收合格,并確認了工程價款的事實。原審法院根據查明的事實,判令內蒙第二電力公司、蒙泰熱電公司連帶支付工程欠款及利息,并無不當。()蒙泰熱電公司上訴請求駁回沁陽龍鑫化工公司的訴訟請求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審法院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判決內容適當,應予維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五、與本案及類似案例相關的法規索引。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二百七十二條發包人可以與總承包人訂立建設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別與勘察人、設計人、施工人訂立勘察、設計、施工承包合同。發包人不得將應當由一個承包人完成的建設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發包給幾個承包人。
總承包人或者勘察、設計、施工承包人經發包人同意,可以將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與總承包人或者勘察、設計、施工承包人向發包人承擔連帶責任。承包人不得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轉包給第三人或者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包給第三人。
禁止承包人將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單位。禁止分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設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必須由承包人自行完成。
無效合同的法律后果(優質19篇)篇十七
在執行案件中,案件的雙方當事人一旦達成了執行和解協議,法院的執行工作實際上就處于一種暫停的狀態。待雙方當事人根據執行和解協議履行完畢,法院就進行結案處理。對此,實踐中沒有爭議。還有一種情況,就是當事人并沒有嚴格按照執行和解協議確定的履行期限履行,而是在履行期限之后才履行完畢。由于其內容完全按照執行和解協議的內容履行,所以,法院仍以當事人達成執行和解并履行完畢結案。這種情況實踐中爭議也不大。
恢復原生效法律文書的執行。
當事人達成了執行和解協議,但沒有完全按照執行和解協議規定的時間、期限、內容履行,或是根本就不履行。對于這種情況,我國法律及相關的司法解釋也作了一些規定。我國民事訴訟法規定,一方當事人不履行和解協議的,法院可以根據對方當事人的申請,恢復對原生效法律文書的執行。依法,是否恢復對原審生效法律文書的執行,需全部滿足以下條件:一方當事人不履行執行和解協議;根據對方當事人申請;不超過申請執行期限。
終結執行。
如果在執行中,當事人達成執行和解協議后,卻沒有按照執行和解協議履行,而且在超過執行和解協議確定的履行期限后,申請執行人也沒有向法院申請恢復對原生效法律文書的執行,對這種情況如何處理,理論界存在爭議。對此,筆者談一下自己的看法。
實踐中,造成上述情形有兩方面原因:一是當事人在雙方達成執行和解協議后,在對方沒有履行義務的情況下,怠于行使其申請恢復執行原法律文書的權利,以致造成超過申請執行期限;二是有些當事人錯誤地理解了申請執行期限。程序法明確規定,執行和解后執行期限的計算方法是以和解協議所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連續計算。一些當事人錯誤地認為恢復執行原生效法律文書的執行期限與訴訟時效一致,其計算方式為最后一次實際給付的日期,因而錯過了申請執行的期限。
對于上述兩種情況,筆者認為,法院的執行機構在執行中應嚴格處于中立地位,對于因當事人自身的原因造成的超過申請執行期限的,不能單獨強調要保護權利人一方的權利,而是應嚴格依照相關的'程序法處理。我國民事訴訟法規定,法院認為應當終結執行的其他情形出現時,終結案件執行。所以,對于上述兩種沒有法定申請執行期限中斷事由的情形,法院應按照相應的法律規定終結執行。
此外,就執行和解協議的性質來說,其不具有強制執行依據的效力。因為法院據以執行的法律依據為發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書,雖然執行和解協議是雙方當事人在執行中自行達成的真實意思表示,且不違反國家有關禁止性規定,是有效合同。但執行和解協議的內容,已經不完全是生效法律文書所確定的內容,能否履行、如何履行從嚴格意義上講是雙方當事人自己的事情。如果一方當事人不履行執行和解協議,另一方當事人只能在合理的期限內向法院申請恢復原判決的執行。由此可以看出,法院的執行機構不能依據執行和解協議強制執行。
執行和解是雙方當事人的權利,甚至在某種情況下,也是當事人自行緩解矛盾的方式。在實踐中,為了保護雙方當事人的利益,在他們自行達成和解協議時,執行人員應該告知他們執行和解的法律后果,即如果一方當事人不按照執行和解確定的方式履行義務,另一方當事人必須在法定的申請執行期限內提出申請,要求恢復對原審法律文書的執行。同時,告知當事人,依照法律的規定,這種恢復原審法律文書的執行,必須依當事人的申請才能啟動,法院不會、也不能依職權強行恢復。如果雙方當事人達成執行和解協議后,被執行人不履行執行和解協議,且執行申請人沒有在法定申請恢復執行原生效法律文書的申請執行期限內申請執行,那么,權利人的實體權利還是可以保護的。筆者認為,在這種情況下,權利人可以持執行和解協議,在不超過訴訟時效的期限內,另行通過訴訟程序解決。
無效合同的法律后果(優質19篇)篇十八
甲方:性別:出生年月日住址:身份證號:。
乙方:性別:出生年月日住址:身份證號:。
xxxx年x月xx日(農歷x月xx)事件起因······事后,乙方及其家屬誠心向甲方賠禮道歉,并自愿、積極賠償甲方的各項損失,甲方鑒于乙方的.誠意和悔過表現,對乙方的行為表示諒解,雙方在自愿、合法合理、友好協商的情況下達成如下和解協議:
第一條乙方自愿賠償甲方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等各項損失共計萬元(大寫:),該賠償于本協議簽訂之時一次性支付給甲方。
第二條除上述損失外,乙方自愿賠償甲方精神撫慰金萬元(大寫:),該賠償于甲方向公安機關撤銷控告后或法院判決后一次性支付給甲方。
第三條日后,如甲方由于乙方本案的傷害所引發的病變或后遺癥等,經鑒定確為該傷害所至的,該病變或后遺癥等所引發的費用或后果,繼續由甲方承擔。
第四條鑒于乙方事后能夠及時賠禮道歉并積極賠償甲方的各項損失,屬于有悔過表現,甲方對乙方的行為表示諒解,同意不再追究乙方的刑事責任,并向有關機關出具不追究刑事責任的撤案申請書和書面諒解書。
第五條乙方支付上述賠償款給甲方后,甲方亦不再追究乙方的民事賠償等責任,雙方就此事一次性結清,再無其他任何經濟糾紛。
第六條本協議一式三份,甲乙各執一份,一份交相關機關留存備案,自雙方簽字后生效。
甲方:乙方:代理人:
年月日年月日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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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效合同的法律后果(優質19篇)篇十九
離職證明,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解除勞動關系的書面證明,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解除勞動關系后必須出具的一份書面材料。那么離職證明造假會有什么法律后果呢?一起和本站小編看看吧。
離職證明造建議不要造假,雖然離職證明格式是一樣的,但是原單位的公章必須是真的,如果造假就有可能涉及私刻公章,是違法的。
離職證明主要的目的是為了證明與其他單位不存在勞動關系,避免招用與其他單位的員工,造成糾紛。因此并不是必需的材料,可以和單位協商簽署一個。
承諾書。
承諾與其他單位不存在或者已經解除了勞動關系不會對受雇該公司任何的障礙。否則造成的損失后果由自己承擔。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五十八條申請公司登記使用虛假證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詐手段虛報注冊資本,欺騙公司登記主管部門,取得公司登記,虛報注冊資本數額巨大、后果嚴重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虛報注冊資本金額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罰金。
第二百八十條偽造、變造、買賣或者盜竊、搶奪、毀滅國家機關的公文、證件、印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偽造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的印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證明日期不符。
2、一般用人單位招聘比較重要的崗位都會進行背景調查,一個電話就會知道真相了。
3、工人單位也會對你的誠信產生懷疑。
在原公司離職前,可向公司開具離職證明,因為在下一份工作中或許會用到。
1、新公司會在試用期時讓你提供原公司的離職證明,這也是在法律上保護其本身的權益。(有的公司不需要)。
2、如果養老保險手冊在原公司離職前被丟,但沒有補辦,在新公司補辦養老保險手冊時,需要向有關部分提供原公司的離職證明。
3、其他情況下需要提供離職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