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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冊會計師執業責任保險協議范文(16篇)篇一
乙方:_______________注冊會計師協會。
第二條 甲乙雙方同意在雙方確定的條款基礎上,對保監會批復的(注冊會計師執業責任保險條款)(以下簡稱《條款》)中不明確和不具體的地方在本協議中作進一步的解釋和規定,此解釋和規定具有法律效刀。
一、《條款》第三條被保險人定義為:本保險所指被保險人為依法設立的會計師事務所及正式聘用的注冊會計師。
二、《條款》第三條國內注冊會計師審計業務修改為:審計業務是指被保險人出具的審計報告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和法規規范和管轄的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師法》和《深圳經濟特區注冊會計師管理條例》規定的必須由注冊會計師承辦的會計報表審計、企業資本驗證、企業改組、合并、分立、整頓、解散清算審計、凈資產驗證、納稅申報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審計業務。
三、《條款》第三條利害關系人,是指按照法律,法規規定有權使用注冊會計師審計報告的投資人,債權人及政府部門。
四、《條款》第三條每次保險事故,是指委托人及利害關系人因注冊會計師在執行審計業務過程中的過失行為導致出具的審計業務報告失實而向被保險人提出的單個索賠或系列索賠。
五、《條款》第四條修改為:在列明的追溯期開始后,被保險人在承辦注冊會計師審計業務過程中,因過失行為造成委托人和利害關系人的經濟損失,委托人及利害關系人在保險期內向被保險人提出索賠,依法應由被保險人承擔的賠償責任,本公司依照本條款及補充條款的規定,在約定的賠償限額內負責賠償。
六、《條款》第六條刪除第十一項,第三項修改為:被保險人的注冊會計師未經被保險人同意,私自接納的審計業務。第五項修改為:被保險人在本保險生效日期之前已知道的索賠情況。第六項修改為:“在保險單規定的追溯期之前被保險人簽署的審計報告。”
七、《條款》第八條修改為:“自保險事故發生之日起,二年之內,被保險人不向保險公司提出索賠,則視為自愿放棄權益。”
八、《條款》第十六條更改為“投保時,被保險人應向本公司如實填寫投保問卷”。
九、《條款》第十八條更改為:在保險期限內,被保險人注冊會計師人員發生變動,應在一月之內通知本公司。
十、《條款》第二十條更改“被保險人應當遵守國家有關規定,不得采取欺詐,隱瞞等惡劣手段侵犯委托人的合法權益。”
十一、《條款》第二十一條更改為“本公司有權對被保險人的經營風險狀況進行風險評估,對本公司提出的經被保險人同意接受的合理建議,被保險人應認真付諸實施。”
十二、此險種在確定追溯期時,采用以下原則,第一年投保時,追溯期追溯至第一年保險單的保險期限起始日;第二年續保時,追溯期追溯至第一年保險單的保險期限起始日;第三年續保時,追溯期追溯至第一年保險單的保險期限起始日……即連續投保,連續計算追溯期。投保人中斷保險后重新投保的;追溯期重新計算,即追溯期僅追溯至重新投保后第一張保險單保險期限起始日。追溯期中斷時間在一年之內的,經本公司同意,投保人在加繳中斷期間l00%的保險費后,追溯期可追溯到中斷之前的第一張保險單保險期限起始日,但對于中斷期間已經發生的過失行為造成的任何損失,本公司不負賠償責任。被保險人發生兩次或兩次以上中斷保險行為的,追溯期不可以再恢復。
被保險人在交納了當年度保險費和補交了投保前一年度的保險費時,第一年投保時,追溯期追溯至第一張保險單的保險期限前一年;以后年度投保時,類推。
被保險人在交納了當年度保險費和補交了投保前二年度的保險費時,第一年投保時,追溯期追溯至第一張保險單的保險期限;以后年度投保時,類推。
被保險人在交納了當年度保險費和補交了投保前三年度的保險費時,第一年投保時,追溯追溯至第一張保險單的保險期限前三年;以后年度投保時,類推。
十三、被保險人發生賠償后,向本公司提出申請,并按比例補交相應的保險費,可以將累計賠償限額恢復。但恢復次數最多不超過3次。
十四、在保險期內,如被保險人宣布歇業、經營期滿注銷或被主管部門撤銷,被保險人的注冊會計師在列明的追溯期開始后,因過失行為造成委托人及利害關系人的損失,依法應由被保險人承擔的賠償責任,被保險人在宣布歇業、經營期滿注銷或撤銷之日起三年內委托人及利害關系人提出索賠的,本公司在本保險單約定的賠償限額內負責賠償。如五年內委托人及利害關系人提出索賠的,被保險人交納年保費的20%后,本公司在本保險單約定的賠償限額內負責賠償。
第三條 甲乙雙方同意按甲方上報保監會前雙方達成的費率,由甲方與各會計師事務所進行投保,具體保險費率詳見協議的附件。
第四條 如果情況發生變化需要對《條款》和《補充條款》進行修改,應由甲乙雙方同意并就修改內容達成一致意見。任何一方不得擅自修改有關款。
第五條 甲方應履行保險責任。如果發生保險責任范圍內事件,甲方應第一時間到投保的會計師事務所了解情況,辦理賠償手續。如果發生爭議,甲方與會計師事務所協商解決有關索賠事宜。如無法達成意見,由注冊會計師執業責任鑒定委員會予以鑒定,當事人對鑒定結論不服的,可提交仲裁機關裁定。
第六條 甲方提供乙方認可的標準保單。甲方在與各事務所簽訂保險合同時,將根據各所的具體情況與各事務所協商保險合同的內容。對于經營管理良好、業務量大、風險相對較低或連續三年未出險的會計師事務所,甲方同意在標準費率基礎上適當調整費率或給予其他的優惠條件。
第七條 甲乙雙方同意建立定期聯絡制度,交流開展注冊會計師執業責任保險業務的有關情況,協商解決保險中出現的有關問題。具體時間為每個季度第一個月的第一個星期四上午。
鑒定委員會,對注冊會計師的執業責任進行鑒定。責任鑒定結果實行投票表決制。鑒定委員會如果無法得出結論,應交仲裁機關裁決。
注冊會計師執業責任保險協議范文(16篇)篇二
經過幾年的醞釀和準備,深圳市注冊會計師協會和中國平安保險深圳分公司于7月14日簽訂了我國保險業的第一份《注冊會計師執業責任保險承保協議書》,6日之后,上海市注冊會計師協會與中國平安保險上海分公司簽訂了“注冊會計師執業責任保險”合作意向書,同時,上海市的8家著名會計師事務所當場簽訂了保險合同,正式投保由平安保險公司新開發的“注冊會計師執業責任保險”,從而使他們成為我國大陸首批投保該險種的會計師事務所。這一連串振奮人心的消息意味著中國的注冊會計師事業又向前邁進了一大步。
注冊會計師執業責任保險屬于職業責任保險。職業責任保險又稱為專業賠償保臉,是指保險公司承保專業人士在履行專業服務過程中因疏忽、過錯造成其委托人或其他利害關系人的財產損失或人身傷亡而應當承擔的賠償責任,其投保人通常為會計師、律師、醫師、藥劑師、設計師、經紀人等專業從業人員。國際上的職業責任保險起源于20世紀30年代,80年代后期得到飛速發展。我國的職業責任保險起步較晚,注冊會計師執業責任保險是繼初推出律師執業責任保險以來的又一職業責任保險險種,它是以會計師事務所為單位進行投保,會計師事務所與保險公司簽訂同一份執業責任保險合同,當會計師事務所依《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會計師法》應承擔“會計師責任”時,由保險公司依合同的約定補償會計師事務所承擔責任后的損失或直接向該當事人(又稱“第三者”)支付賠償金。具體內容如下:
1.被保險人:依法設立的會計師事務所和注冊會計師。
2.保障對象:與被保險會計師事務所簽有審計業務協議,委托事務所從事審計業務的單位和個人,即委托人;按法律法規規定有權使用注冊會計師審計報告的投資人、債權人,即利害關系人。
3.保險責任:在列明的追溯期開始后,被保險人的注冊會計師在代表被保險人承辦國內注冊會計師審計業務過程中,因過失行為未能履行其業務上應盡的責任和義務,造成委托人及其利害關系人的直接經濟損失,委托人及利害關系人在保險期限內,向被保險人提出索賠的,依法應由被保險人承擔的賠償責任,由保險公司根據保險責任條款的有關規定,在約定的賠償限額內負責賠償。同時,在發生保險事故時,被保險人事先經保險公司書面同意支付的有關訴訟費用及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費用,保險公司在合同約定的賠償限額內負責賠償。這一險種將采用“索賠基礎”方式賠償,即意味著若會計師事務所連續投保,保險公司將連續計算追溯至第一期保險期限起始己并承擔追溯期內的保險責任。
4.執業責任鑒定委員會:注冊會計師執業責任的鑒定由“執業責任鑒定委員會”投票表決,全體委員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方為有效。鑒定委員會如無法得出結論,交仲裁機關裁決。
5.投保程序:投保人首先向保險公司經辦人員索取有關資料,詳細閱讀并了解有關條款的內容;然后填寫投保單和核保問卷,包括投保人情況簡介、人員構成、業務規模、以往損失記錄、保險需求意愿等;經保險人審核同意承保并就合同條款內容達成協議后,保險合同即告成立。保險公司應當及時出具保險單,投保人應當及時繳付保險費。保險責任開始后,被保險人在接到委托人或其利害關系人的索賠請求或知道可能引起索賠的信息時,應當及時通知保險公司,并按保險公司的要求提供有關的索賠文件和材料。對上述第三者的索賠,會計師事務所在末征得保險公司書面同意前,不得對外承諾或作出出價表示。如果保險雙方對合同條款有爭議,可以提交執業責任鑒定委員會協調或提交仲裁委員會仲裁。
1.有利于提高會計師事務所抵御風險的能力,促進會計師事務所的發展。會計師事務所是受當事人委托,以獨立身份從事鑒證服務的社會中介機構,需要承擔較高的風險。而目前我國的會計師事務所存在著“小、多、弱、濫、差”的局面,即事務所規模小、數量多、經濟實力弱、事務所設立過濫、執業質量差,這樣的事務所承擔和規避風險的能力有限,時常面臨巨大的索賠危機。同時,事務所脫鉤改制后,需要按市場經濟規律辦事,國家對事務所的責任追償方式也逐步由行政處罰向民事賠償過渡,會計師事務所要獨立承擔法律責任、經濟責任等,這樣,其風險就更加巨大。推行“注冊會計師執業責任保險”,就可以互助互保,共擔風險,大大提高抵御風險的能力,有力地推動會計師事務所的發展。
2.有利于《注冊會計師法》的貫徹實施,便會計師事務所逐步向合伙制過渡。當前,會計師事務所普遍采取有限責任形式。它以30萬元人民幣為限承擔經濟責任,卻從事著百萬元、千萬元乃至上億元資產的驗資、審計業務,顯然權力與責任不匹配。合伙制下的會計師事務所,是由注冊會計師合伙設立,合伙人對事務所的債務承擔無限責任,這樣雖有利于保護委托人的利益,可無限責任的存在卻使注冊會計師執業與事務所經營都風險巨大。我國的《注冊會計師法》明確規定:會計師事務所按照國務院財政部門的規定建立職業風險基金,辦理職業保險。盡管這一規定已有7年之久,但該保險領域始終是一片空白。“注冊會計師執業責任保險”的推出,正好填補了此項空白,使得這項規定得以落實。同時,該險種也在經濟上為事務所的發展提供了保障,推動了會計師事務所向合伙制過渡。
3.有利于提高注冊會計師的公信力。朱g基總理將注冊會計師的地位和作用概括為:注冊會計師為市場經濟奠基,注冊會計師事業發展的好壞,關系到國家的前途和命運,是千秋萬代的事業,要形成以注冊會計師為中心的社會監督體系。會計、審計制度及相關中介機構的法律化制度是一個國家經濟、金融秩序能否健康運行的重要基礎。注冊會計師被稱為“經濟警察”,“獨立、客觀、公正”是注冊會計師的靈魂,社會公信力是注冊會計師的`實點。當會計師事務所違反注冊會計師執業規范體系的要求,導致出具的報告失實,并給委托人、其他利害關系人造成損失時,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注冊會計師執業責任保險”的推出,將進一步落實會計師事務所及注冊會計師對報告使用人應負的經濟責任。
4.有利于解決會計師事務所脫鉤改制后的一些遺留問題。開始的脫鉤改制是注冊會計師行業的一次大變革,在宏觀上對注冊會計師事業的管理體制、微觀上對會計師事務所內部結構均進行了大的調整。脫鉤改制后,原來計提的職業風險基金按有關政策留給了會計師事務所,以承擔脫鉤改制后的潛在風險,但這種計提職業風險基金的做法并不科學,不能很好地降低事務所的風險。現在開設“注冊會計師執業責任保險”,就可以不再另行提取職業風險基金,從而有效地解決了這一遺留問題。
當然,“注冊會計師執業責任保險”的出臺,使一切問題都迎刃而解也是不現實的。況且它還處在起步、試點階段,許多問題如怎樣區分“經濟責任”與“刑事責任”、怎樣區分“故意違規”與“過失行為”、怎樣區分“會計師事務所的責任”和“注冊會計師的責任”等,都是必須予以關注和改進的,需要一個專業化的界定機構來加以解決。其次,目前這一險種覆蓋的范圍還比較。
窄,僅限于審計風險方面的保險,隨著注冊會計師事務所服務范圍的不斷擴大,這項保險業務的范圍也有待繼續延伸。與此同時,還應該時刻保持警惕,防止那些執業水平低、職業道德差的注冊會計師鉆該險種的空子,故意出具虛假的審計報告,將風險轉嫁給保險公司或是與委托人合伙,騙取保險公司的財物。只有客觀公正地對待這一新興事物,才能確保它的成長與發展。
注冊會計師執業責任保險協議范文(16篇)篇三
第二條甲乙雙方同意在雙方確定的條款基礎上,對保監會批復的(注冊會計師執業責任保險條款)(以下簡稱《條款》)中不明確和不具體的地方在本協議中作進一步的解釋和規定,此解釋和規定具有法律效刀。
一、《條款》第三條被保險人定義為:本保險所指被保險人為依法設立的會計師事務所及正式聘用的注冊會計師。
二、《條款》第三條國內注冊會計師審計業務修改為:審計業務是指被保險人出具的審計報告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和法規規范和管轄的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師法》和《深圳經濟特區注冊會計師管理條例》規定的必須由注冊會計師承辦的會計報表審計、企業資本驗證、企業改組、合并、分立、整頓、解散清算審計、凈資產驗證、納稅申報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審計業務。
三、《條款》第三條利害關系人,是指按照法律,法規規定有權使用注冊會計師審計報告的投資人,債權人及政府部門。
四、《條款》第三條每次保險事故,是指委托人及利害關系人因注冊會計師在執行審計業務過程中的過失行為導致出具的審計業務報告失實而向被保險人提出的單個索賠或系列索賠。
五、《條款》第四條修改為:在列明的追溯期開始后,被保險人在承辦注冊會計師審計業務過程中,因過失行為造成委托人和利害關系人的經濟損失,委托人及利害關系人在保險期內向被保險人提出索賠,依法應由被保險人承擔的賠償責任,本公司依照本條款及補充條款的規定,在約定的賠償限額內負責賠償。
六、《條款》第六條刪除第十一項,第三項修改為:被保險人的注冊會計師未經被保險人同意,私自接納的審計業務。第五項修改為:被保險人在本保險生效日期之前已知道的索賠情況。第六項修改為:“在保險單規定的追溯期之前被保險人簽署的審計報告。”
七、《條款》第八條修改為:“自保險事故發生之日起,二年之內,被保險人不向保險公司提出索賠,則視為自愿放棄權益。”
八、《條款》第十六條更改為“投保時,被保險人應向本公司如實填寫投保問卷”。
九、《條款》第十八條更改為:在保險期限內,被保險人注冊會計師人員發生變動,應在一月之內通知本公司。
十、《條款》第二十條更改“被保險人應當遵守國家有關規定,不得采取欺詐,隱瞞等惡劣手段侵犯委托人的合法權益。”
十一、《條款》第二十一條更改為“本公司有權對被保險人的經營風險狀況進行風險評估,對本公司提出的經被保險人同意接受的合理建議,被保險人應認真付諸實施。”
十二、此險種在確定追溯期時,采用以下原則,第一年投保時,追溯期追溯至第一年保險單的保險期限起始日;第二年續保時,追溯期追溯至第一年保險單的保險期限起始日;第三年續保時,追溯期追溯至第一年保險單的保險期限起始日……即連續投保,連續計算追溯期。投保人中斷保險后重新投保的;追溯期重新計算,即追溯期僅追溯至重新投保后第一張保險單保險期限起始日。追溯期中斷時間在一年之內的,經本公司同意,投保人在加繳中斷期間l00%的保險費后,追溯期可追溯到中斷之前的第一張保險單保險期限起始日,但對于中斷期間已經發生的過失行為造成的任何損失,本公司不負賠償責任。被保險人發生兩次或兩次以上中斷保險行為的,追溯期不可以再恢復。
被保險人在交納了當年度保險費和補交了投保前一年度的保險費時,第一年投保時,追溯期追溯至第一張保險單的保險期限前一年;以后年度投保時,類推。
被保險人在交納了當年度保險費和補交了投保前二年度的保險費時,第一年投保時,追溯期追溯至第一張保險單的保險期限;以后年度投保時,類推。
被保險人在交納了當年度保險費和補交了投保前三年度的保險費時,第一年投保時,追溯追溯至第一張保險單的保險期限前三年;以后年度投保時,類推。
十三、被保險人發生賠償后,向本公司提出申請,并按比例補交相應的保險費,可以將累計賠償限額恢復。但恢復次數最多不超過3次。
十四、在保險期內,如被保險人宣布歇業、經營期滿注銷或被主管部門撤銷,被保險人的注冊會計師在列明的追溯期開始后,因過失行為造成委托人及利害關系人的損失,依法應由被保險人承擔的賠償責任,被保險人在宣布歇業、經營期滿注銷或撤銷之日起三年內委托人及利害關系人提出索賠的,本公司在本保險單約定的賠償限額內負責賠償。如五年內委托人及利害關系人提出索賠的,被保險人交納年保費的20%后,本公司在本保險單約定的賠償限額內負責賠償。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代表人(簽字):_______負責人(簽字):_______。
簽訂地點:_____________簽訂地點:_____________。
注冊會計師執業責任保險協議范文(16篇)篇四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注冊會計師協會(以下簡稱甲方)。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保險股份有限公司_________分公司(以下簡稱乙方)。
為使會計師事務所有效地防范執業風險,提高會計師事務所的償付能力,促進注冊會計師行業及保險事業的發展,在雙方協商一致的基礎上,特簽訂本協議。
第一條甲乙雙方同意共同協商有關保險事宜。
第二條甲乙雙方簽訂本保險協議后,甲方應向乙方提供其全部會員的有關資料,乙方向甲方提供有關資料。雙方有相互保守商業秘密的義務。
第三條在堅持自愿投保的前提下,甲方為其團體會員會計師事務所(以下簡稱被保險人)推薦乙方授權的機構大型商業風險保險部為辦理執業責任保險的保險人。
第四條執業責任保險適用條款為《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注冊會計師執業責任保險條款(b)》(附件一)和《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注冊會計師執業責任保險附加險條款》(附件二)。具體使用費率為《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注冊會計師執業責任保險條款(b)費率》(附件三)。乙方同意在標準費率的基礎上為甲方會員優惠8%。
第五條乙方在與被保險人簽訂保險合同時,將根據具體情況與被保險人協商保險合同內容。對于經營管理良好,業務量大,風險相對較低或連續兩年(不包括追溯期)未出險的被保險人,乙方同意在標準費率基礎上適當調低費率或給予其他的優惠條件。
第六條經甲乙雙方協商,乙方同意在甲方會員首次投保約定擴展追溯期時,追溯期費率給予優惠。如約定擴展的追溯期為一年,則應按照該追溯期內實際業務收入的60%計算保險費;如約定擴展的追溯期為兩年,則應按照追溯期內實際業務收入的50%計算保險費;如約定擴展的追溯期為三年,則應按照追溯期內實際業務收入的40%計算保險費;如約定擴展的'追溯期為四年,則應按照追溯期內實際業務收入的28%計算保險費。本條規定與《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注冊會計師執業責任保險附加險條款》費率不一致時,以本條規定為準。
第七條保險合同雙方對保險賠償事宜產生爭議時,可委托甲方進行調解,達成一致的調解結果對保險合同雙方具有約束性;各方對調解不能達成一致的結果時,應提交河南省注冊會計師執業責任鑒定委員會鑒定或人民法院裁決。
第八條甲乙雙方同意建立不定期聯絡制度,交流關于開展注冊會計師執業責任保險業務的有關情況,協商解決保險中出現的有關問題。聘請有關專家對會計師事務所的風險狀況進行評估,提出改進意見,并協助改進。
第九條乙方負責對甲方及其會員進行保險業務指導和培訓,并設專人協助甲方開展工作。
第十條乙方在承保業務過程中,除了惡意欺詐及資信情況極差的被保險人外,不得拒絕承保。
第十一條甲方應要求各被保險人如實填寫投保單,并配合乙方做好有關工作。
第十二條經雙方協商同意,可對本協議的有關內容以書面形式予以變更和補充,變更和補充的內容與本協議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三條本協議一式肆份,甲乙雙方各執貳份。
第十四條本協議自簽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蓋章):_________乙方(蓋章):_________。
代表(簽字):_________代表(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簽訂地點:_____________簽訂地點:_____________。
注冊會計師執業責任保險協議范文(16篇)篇五
經過幾年的醞釀和準備,深圳市注冊會計師協會和中國平安保險深圳分公司于7月14日簽訂了我國保險業的第一份《注冊會計師執業責任保險承保協議書》,6日之后,上海市注冊會計師協會與中國平安保險上海分公司簽訂了“注冊會計師執業責任保險”合作意向書,同時,上海市的8家著名會計師事務所當場簽訂了保險合同,正式投保由平安保險公司新開發的“注冊會計師執業責任保險”,從而使他們成為我國大陸首批投保該險種的會計師事務所。這一連串振奮人心的消息意味著中國的注冊會計師事業又向前邁進了一大步。
注冊會計師執業責任保險屬于職業責任保險。職業責任保險又稱為專業賠償保臉,是指保險公司承保專業人士在履行專業服務過程中因疏忽、過錯造成其委托人或其他利害關系人的財產損失或人身傷亡而應當承擔的賠償責任,其投保人通常為會計師、律師、醫師、藥劑師、設計師、經紀人等專業從業人員。國際上的職業責任保險起源于20世紀30年代,80年代后期得到飛速發展。我國的職業責任保險起步較晚,注冊會計師執業責任保險是繼初推出律師執業責任保險以來的又一職業責任保險險種,它是以會計師事務所為單位進行投保,會計師事務所與保險公司簽訂同一份執業責任保險合同,當會計師事務所依《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會計師法》應承擔“會計師責任”時,由保險公司依合同的約定補償會計師事務所承擔責任后的損失或直接向該當事人(又稱“第三者”)支付賠償金。具體內容如下:
1.被保險人:依法設立的會計師事務所和注冊會計師。
2.保障對象:與被保險會計師事務所簽有審計業務協議,委托事務所從事審計業務的單位和個人,即委托人;按法律法規規定有權使用注冊會計師審計報告的投資人、債權人,即利害關系人。
3.保險責任:在列明的追溯期開始后,被保險人的`注冊會計師在代表被保險人承辦國內注冊會計師審計業務過程中,因過失行為未能履行其業務上應盡的責任和義務,造成委托人及其利害關系人的直接經濟損失,委托人及利害關系人在保險期限內,向被保險人提出索賠的,依法應由被保險人承擔的賠償責任,由保險公司根據保險責任條款的有關規定,在約定的賠償限額內負責賠償。同時,在發生保險事故時,被保險人事先經保險公司書面同意支付的有關訴訟費用及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費用,保險公司在合同約定的賠償限額內負責賠償。這一險種將采用“索賠基礎”方式賠償,即意味著若會計師事務所連續投保,保險公司將連續計算追溯至第一期保險期限起始己并承擔追溯期內的保險責任。
4.執業責任鑒定委員會:注冊會計師執業責任的鑒定由“執業責任鑒定委員會”投票表決,全體委員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方為有效。鑒定委員會如無法得出結論,交仲裁機關裁決。
5.投保程序:投保人首先向保險公司經辦人員索取有關資料,詳細閱讀并了解有關條款的內容;然后填寫投保單和核保問卷,包括投保人情況簡介、人員構成、業務規模、以往損失記錄、保險需求意愿等;經保險人審核同意承保并就合同條款內容達成協議后,保險合同即告成立。保險公司應當及時出具保險單,投保人應當及時繳付保險費。保險責任開始后,被保險人在接到委托人或其利害關系人的索賠請求或知道可能引起索賠的信息時,應當及時通知保險公司,并按保險公司的要求提供有關的索賠文件和材料。對上述第三者的索賠,會計師事務所在末征得保險公司書面同意前,不得對外承諾或作出出價表示。如果保險雙方對合同條款有爭議,可以提交執業責任鑒定委員會協調或提交仲裁委員會仲裁。
1.有利于提高會計師事務所抵御風險的能力,促進會計師事務所的發展。會計師事務所是受當事人委托,以獨立身份從事鑒證服務的社會中介機構,需要承擔較高的風險。而目前我國的會計師事務所存在著“小、多、弱、濫、差”的局面,即事務所規模小、數量多、經濟實力弱、事務所設立過濫、執業質量差,這樣的事務所承擔和規避風險的能力有限,時常面臨巨大的索賠危機。同時,事務所脫鉤改制后,需要按市場經濟規律辦事,國家對事務所的責任追償方式也逐步由行政處罰向民事賠償過渡,會計師事務所要獨立承擔法律責任、經濟責任等,這樣,其風險就更加巨大。推行“注冊會計師執業責任保險”,就可以互助互保,共擔風險,大大提高抵御風險的能力,有力地推動會計師事務所的發展。
2.有利于《注冊會計師法》的貫徹實施,便會計師事務所逐步向合伙制過渡。當前,會計師事務所普遍采取有限責任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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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冊會計師執業責任保險協議范文(16篇)篇六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注冊會計師協會(以下簡稱甲方)。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保險股份有限公司_________分公司(以下簡稱乙方)。
為使會計師事務所有效地防范執業風險,提高會計師事務所的償付能力,促進注冊會計師行業及保險事業的發展,在雙方協商一致的基礎上,特簽訂本協議。
第一條甲乙雙方同意共同協商有關保險事宜。
第二條甲乙雙方簽訂本保險協議后,甲方應向乙方提供其全部會員的有關資料,乙方向甲方提供有關資料。雙方有相互保守商業秘密的義務。
第三條在堅持自愿投保的前提下,甲方為其團體會員會計師事務所(以下簡稱被保險人)推薦乙方授權的機構大型商業風險保險部為辦理執業責任保險的保險人。
第四條執業責任保險適用條款為《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注冊會計師執業責任保險條款(b)》(附件一)和《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注冊會計師執業責任保險附加險條款》(附件二)。具體使用費率為《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注冊會計師執業責任保險條款(b)費率》(附件三)。乙方同意在標準費率的基礎上為甲方會員優惠8%。
第五條乙方在與被保險人簽訂保險合同時,將根據具體情況與被保險人協商保險合同內容。對于經營管理良好,業務量大,風險相對較低或連續兩年(不包括追溯期)未出險的被保險人,乙方同意在標準費率基礎上適當調低費率或給予其他的優惠條件。
第六條經甲乙雙方協商,乙方同意在甲方會員首次投保約定擴展追溯期時,追溯期費率給予優惠。如約定擴展的追溯期為一年,則應按照該追溯期內實際業務收入的60%計算保險費;如約定擴展的追溯期為兩年,則應按照追溯期內實際業務收入的50%計算保險費;如約定擴展的追溯期為三年,則應按照追溯期內實際業務收入的40%計算保險費;如約定擴展的追溯期為四年,則應按照追溯期內實際業務收入的28%計算保險費。本條規定與《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注冊會計師執業責任保險附加險條款》費率不一致時,以本條規定為準。
第七條保險合同雙方對保險賠償事宜產生爭議時,可委托甲方進行調解,達成一致的調解結果對保險合同雙方具有約束性;各方對調解不能達成一致的結果時,應提交河南省注冊會計師執業責任鑒定委員會鑒定或人民法院裁決。
第八條甲乙雙方同意建立不定期聯絡制度,交流關于開展注冊會計師執業責任保險業務的有關情況,協商解決保險中出現的有關問題。聘請有關專家對會計師事務所的風險狀況進行評估,提出改進意見,并協助改進。
第九條乙方負責對甲方及其會員進行保險業務指導和培訓,并設專人協助甲方開展工作。
第十條乙方在承保業務過程中,除了惡意欺詐及資信情況極差的被保險人外,不得拒絕承保。
第十一條甲方應要求各被保險人如實填寫投保單,并配合乙方做好有關工作。
第十二條經雙方協商同意,可對本協議的有關內容以書面形式予以變更和補充,變更和補充的內容與本協議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三條本協議一式肆份,甲乙雙方各執貳份。
第十四條本協議自簽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蓋章):_________乙方(蓋章):_________。
代表(簽字):_________代表(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簽訂地點:_____________簽訂地點:_____________。
附件。
注冊會計師執業責任保險協議范文(16篇)篇七
甲方:
乙方:
第二條甲乙雙方同意在雙方確定的條款基礎上,對保監會批復的(注冊會計師執業責任保險條款)(以下簡稱《條款》)中不明確和不具體的地方在本協議中作進一步的解釋和規定,此解釋和規定具有法律效刀。
一、《條款》第三條被保險人定義為:本保險所指被保險人為依法設立的會計師事務所及正式聘用的注冊會計師。
二、《條款》第三條國內注冊會計師審計業務修改為:審計業務是指被保險人出具的審計報告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和法規規范和管轄的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師法》和《深圳經濟特區注冊會計師管理條例》規定的必須由注冊會計師承辦的會計報表審計、企業資本驗證、企業改組、合并、分立、整頓、解散清算審計、凈資產驗證、納稅申報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審計業務。
三、《條款》第三條利害關系人,是指按照法律,法規規定有權使用注冊會計師審計報告的投資人,債權人及政府部門。
四、《條款》第三條每次保險事故,是指委托人及利害關系人因注冊會計師在執行審計業務過程中的過失行為導致出具的審計業務報告失實而向被保險人提出的單個索賠或系列索賠。
五、《條款》第四條修改為:在列明的追溯期開始后,被保險人在承辦注冊會計師審計業務過程中,因過失行為造成委托人和利害關系人的經濟損失,委托人及利害關系人在保險期內向被保險人提出索賠,依法應由被保險人承擔的賠償責任,本公司依照本條款及補充條款的規定,在約定的賠償限額內負責賠償。
六、《條款》第六條刪除第十一項,第三項修改為:被保險人的注冊會計師未經被保險人同意,私自接納的審計業務。
第五項修改為:被保險人在本保險生效日期之前已知道的索賠情況。
第六項修改為:“在保險單規定的追溯期之前被保險人簽署的審計報告。”
七、《條款》第八條修改為:“自保險事故發生之日起,二年之內,被保險人不向保險公司提出索賠,則視為自愿放棄權益。”
八、《條款》第十六條更改為“投保時,被保險人應向本公司如實填寫投保問卷”。
九、《條款》第十八條更改為:在保險期限內,被保險人注冊會計師人員發生變動,應在一月之內通知本公司。
十、《條款》第二十條更改“被保險人應當遵守國家有關規定,不得采取欺詐,隱瞞等惡劣手段侵犯委托人的合法權益。
十一、《條款》第二十一條更改為“本公司有權對被保險人的經營風險狀況進行風險評估,對本公司提出的經被保險人同意接受的合理建議,被保險人應認真付諸實施。
十二、此險種在確定追溯期時,采用以下原則,第一年投保時,追溯期追溯至第一年保險單的保險期限起始日;第二年續保時,追溯期追溯至第一年保險單的保險期限起始日;第三年續保時,追溯期追溯至第一年保險單的保險期限起始日……即連續投保,連續計算追溯期。
投保人中斷保險后重新投保的;追溯期重新計算,即追溯期僅追溯至重新投保后第一張保險單保險期限起始日。
追溯期中斷時間在一年之內的,經本公司同意,投保人在加繳中斷期間l00%的保險費后,追溯期可追溯到中斷之前的第一張保險單保險期限起始日,但對于中斷期間已經發生的過失行為造成的任何損失,本公司不負賠償責任。
被保險人發生兩次或兩次以上中斷保險行為的,追溯期不可以再恢復。
被保險人在交納了當年度保險費和補交了投保前一年度的保險費時,第一年投保時,追溯期追溯至第一張保險單的保險期限前一年;以后年度投保時,類推。
被保險人在交納了當年度保險費和補交了投保前二年度的保險費時,第一年投保時,追溯期追溯至第一張保險單的保險期限;以后年度投保時,類推。
被保險人在交納了當年度保險費和補交了投保前三年度的保險費時,第一年投保時,追溯追溯至第一張保險單的保險期限前三年;以后年度投保時,類推。
十三、被保險人發生賠償后,向本公司提出申請,并按比例補交相應的保險費,可以將累計賠償限額恢復。
但恢復次數最多不超過3次。
十四、在保險期內,如被保險人宣布歇業、經營期滿注銷或被主管部門撤銷,被保險人的注冊會計師在列明的追溯期開始后,因過失行為造成委托人及利害關系人的損失,依法應由被保險人承擔的賠償責任,被保險人在宣布歇業、經營期滿注銷或撤銷之日起三年內委托人及利害關系人提出索賠的,本公司在本保險單約定的賠償限額內負責賠償。
如五年內委托人及利害關系人提出索賠的,被保險人交納年保費的20%后,本公司在本保險單約定的賠償限額內負責賠償。
第三條甲乙雙方同意按甲方上報保監會前雙方達成的費率,由甲方與各會計師事務所進行投保,具體保險費率詳見協議的附件。
第四條如果情況發生變化需要對《條款》和《補充條款》進行修改,應由甲乙雙方同意并就修改內容達成一致意見。
任何一方不得擅自修改有關款。
第五條甲方應履行保險責任。
如果發生保險責任范圍內事件,甲方應第一時間到投保的會計師事務所了解情況,辦理賠償手續。
如果發生爭議,甲方與會計師事務所協商解決有關索賠事宜。
如無法達成意見,由注冊會計師執業責任鑒定委員會予以鑒定,當事人對鑒定結論不服的,可提交仲裁機關裁定。
第六條甲方提供乙方認可的標準保單。
甲方在與各事務所簽訂保險合同時,將根據各所的具體情況與各事務所協商保險合同的內容。
對于經營管理良好、業務量大、風險相對較低或連續三年未出險的會計師事務所,甲方同意在標準費率基礎上適當調整費率或給予其他的優惠條件。
第七條甲乙雙方同意建立定期聯絡制度,交流開展注冊會計師執業責任保險業務的有關情況,協商解決保險中出現的有關問題。
具體時間為每個季度第一個月的第一個星期四上午。
責任鑒定結果實行投票表決制。
鑒定委員會如果無法得出結論,應交仲裁機關裁決。
第九條乙方應要求各會計師事務所如實填寫會計師責任保險投保問卷和投保單,并配合甲方做好有關工作。
第十條甲方應在保單正本備注欄注明“《條款》與《補充條款》相予盾時,以《補充條款》為準。”
第十一條本協議的未盡事宜,由甲乙雙方協商確定。
第十二條本協議自簽定之日起生效,雙方各持一份。
甲方(公章):乙方(公章):
代表人(簽字):負責人(簽字):
年月日年月日。
簽訂地點:簽訂地點:
注冊會計師執業責任保險協議范文(16篇)篇八
為提高_________地區會計師事務所的風險防范能力,促進注冊會計師職業責任保險事業的發展,在雙方協商一致的基礎上,簽訂本協議。
在征得被保險人同意的情況下,本協議可作為乙方與其被保險人簽訂的《注冊會計師職業責任保險合同》的補充說明,與該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一、合作范圍。
甲乙雙方合作為甲方的團體會員(以下簡稱會員)辦理注冊會計師職業責任保險,適用條款為_________《注冊會計師職業責任保險條款》。
二、合作方式。
1.在堅持自愿投保的前提下,甲方向其會員推薦乙方作為辦理注冊會計師職業責任保險的保險人。
3.保險合同雙方就保險賠償事宜產生爭議時,可委托甲方進行調解,調解結果對保險合同的雙方具有約束力。如調解不能達成一致,保險合同雙方可提起仲裁或訴訟。
三、保險合同內容說明。
(二)關于追溯期問題。
1.追溯期連續投保連續計算,最長不超過5年。
2.首次投保的業務,在補交以前年度保險費后可給予追溯期。補交的年份最長不超過3年。在最初連續投保的5個年度內,其追溯期均可擴展至補交保險費的最早年度。
3.投保人中斷保險后重新投保,在補交中斷期間的保險費后可按最長不超過5年的原則確定追溯期,乙方對中斷期間簽發的業務承擔保險責任,但對中斷期間已獲悉發生的過失行為造成的任何損失,乙方不承但賠償責任。
4.本協議簽定之前,已在其他保險公司投保的會計師事務所,如改在乙方投保,已投保年份視同在乙方投保,追溯期連續計算,乙方承擔相應的保險責任。
(三)保險條款中有關詞語的解釋:
1.被保險人:指依法設立的會計師事務所。
3.委托人:指與被保險人簽有審計業務約定書,委托被保險人為其辦理注冊會計師審計業務的單位或個人。
4.利害關系人:指按照法律法規規定有權使用注冊會計師審計報告的使用人。
5.失真:指驗資、審計報告具有重大遺漏,或驗資、審計結果虛假失實。
6.在追溯期或保險期內完成驗資、審計的業務:指驗資報告日、審計報告日在保險合同追溯期或保險期限內,并已列入投保業務清單的驗資、審計業務。
7.非職業行為:被保險人或其注冊會計師以普通民事主體身份所實施的與其法定職責無關的任何行為,如交通肇事、購置辦公用品、租賃房屋以及與職責無關的民事侵權行為等。
8.私自接受委托業務:指注冊會計師所接受的業務未經過被保險人登記、認可,或在其他會計師事務所兼職所接受的業務。
10.首次索賠:委托方或其他利害關系人對于追溯期內所完成的業務提出索賠,第一次提出索賠的時間必須在保險期限內,保險人予以負責。對于起保日期之前,被保險人已就某項業務接到索賠,視為保險期限開始之前索賠已提出,即使在保險期限內被保險人又因此項業務接到索賠,保險人不予賠償。
11.他人冒用被保險人的名義執業:被保險人及其雇員以外的機構或個人,冒用被保險人或與被保險人簽訂勞動合同人的名義執行業務,因被保險人對此項業務沒有保險利益,保險人不予負責。
四、保險服務。
(一)全過程服務:乙方應積極與甲方的會員進行業務合作。乙方做到具體業務專人負責,承保前設計承保方案,承保后定期回訪。保險期限內,與被保險人保持密切聯系,為被保險人提供全過程的保險服務。
(二)理賠服務:發生保險責任范圍內的事故,索賠單證齊全,保險合同雙方就賠款金額達成一致的,保險人在7個工作日內支付賠款。如單證不齊,但保險責任明確,損害事實清楚,保險人可預付部分賠款。
(三)風險管理服務。
1.乙方將不定期的與甲方召開風險管理會議,聘請有關專家對被保險人的風險狀況進行評估,提出改進意見,并協助改進。
2.乙方可負責為被保險人員工提供保險培訓,提高風險意識。
3.乙方可負責向被保險人提供其他類似項目的風險管理經驗及損失信息,共同提高風險管理水平。
(四)乙方對在辦理保險業務中知悉的被保險人的有關業務和財產情況負有保密義務。
(五)乙方與甲方共同定期組織被保險人進行交流。
(六)乙方每年定期組織被保險人(人數視被保險人規模而定)開展國內外學習交流。
五、協議的變更或補充。
經甲乙雙方協商同意并經甲方會員認可,可對本協議的有關內容以書面形式予以變更或補充,變更或補充的內容與本協議具有同等效力。
六、爭議處理。
七、協議終止。
如一方要求終止本協議,需提前30天書面通知對方,經雙方確認,合同終止。如不提出終止,協議持續有效。
八、附則。
(一)本協議一式四份,甲、乙雙方各執二份。
(二)本協議自簽字之日起生效。
(三)本協議與原已備案的保險條款存在差異時,由乙方負責及時向有關管理機構申請變更原條款。
甲方(蓋章):_________。
乙方(蓋章):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
代表(簽字):_________。
代表(簽字):_________。
注冊會計師執業責任保險協議范文(16篇)篇九
甲方:_________注冊會計師協會(以下簡稱甲方)。
乙方:_________保險股份有限公司_________分公司(以下簡稱乙方)。
為使會計師事務所有效地防范執業風險,提高會計師事務所的償付能力,促進注冊會計師行業及保險事業的發展,在雙方協商一致的基礎上,特簽訂本協議。
第一條 甲乙雙方同意共同協商有關保險事宜。
甲乙雙方簽訂本保險協議后,甲方應向乙方提供其全部會員的有關資料,乙方向甲方提供有關資料。雙方有相互保守商業秘密的義務。
在堅持自愿投保的前提下,甲方為其團體會員會計師事務所(以下簡稱被保險人)推薦乙方授權的機構大型商業風險保險部為辦理執業責任保險的保險人。
執業責任保險適用條款為《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注冊會計師執業責任保險條款(b)》(附件一)和《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注冊會計師執業責任保險附加險條款》(附件二)。具體使用費率為《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注冊會計師執業責任保險條款(b)費率》(附件三)。乙方同意在標準費率的基礎上為甲方會員優惠8%。
乙方在與被保險人簽訂保險合同時,將根據具體情況與被保險人協商保險合同內容。對于經營管理良好,業務量大,風險相對較低或連續兩年(不包括追溯期)未出險的被保險人,乙方同意在標準費率基礎上適當調低費率或給予其他的優惠條件。
經甲乙雙方協商,乙方同意在甲方會員首次投保約定擴展追溯期時,追溯期費率給予優惠。如約定擴展的追溯期為一年,則應按照該追溯期內實際業務收入的60%計算保險費;如約定擴展的追溯期為兩年,則應按照追溯期內實際業務收入的50%計算保險費;如約定擴展的追溯期為三年,則應按照追溯期內實際業務收入的40%計算保險費;如約定擴展的追溯期為四年,則應按照追溯期內實際業務收入的28%計算保險費。本條規定與《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注冊會計師執業責任保險附加險條款》費率不一致時,以本條規定為準。
保險合同雙方對保險賠償事宜產生爭議時,可委托甲方進行調解,達成一致的調解結果對保險合同雙方具有約束性;各方對調解不能達成一致的結果時,應提交河南省注冊會計師執業責任鑒定委員會鑒定或人民法院裁決。
甲乙雙方同意建立不定期聯絡制度,交流關于開展注冊會計師執業責任保險業務的有關情況,協商解決保險中出現的有關問題。聘請有關專家對會計師事務所的風險狀況進行評估,提出改進意見,并協助改進。
乙方負責對甲方及其會員進行保險業務指導和培訓,并設專人協助甲方開展工作。
乙方在承保業務過程中,除了惡意欺詐及資信情況極差的被保險人外,不得拒絕承保。
甲方應要求各被保險人如實填寫投保單,并配合乙方做好有關工作。
經雙方協商同意,可對本協議的有關內容以書面形式予以變更和補充,變更和補充的內容與本協議具有同等效力。
本協議一式肆份,甲乙雙方各執貳份。
本協議自簽字之日起生效。 。
甲方(蓋章):_________。
乙方(蓋章):_________。
代表(簽字):_________。
代表(簽字):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簽訂地點:_________。
簽訂地點:_________。
附件。
注冊會計師執業責任保險協議范文(16篇)篇十
甲方:
乙方:
_________保險股份有限公司_________分公司(以下簡稱乙方)。
為使會計師事務所有效地防范執業風險,提高會計師事務所的償付能力,促進注冊會計師行業及保險事業的發展,在雙方協商一致的基礎上,特簽訂本協議。
第一條甲乙雙方同意共同協商有關保險事宜。
第二條甲乙雙方簽訂本保險協議后,甲方應向乙方提供其全部會員的有關資料,乙方向甲方提供有關資料。
雙方有相互保守商業秘密的義務。
第三條在堅持自愿投保的前提下,甲方為其團體會員會計師事務所(以下簡稱被保險人)推薦乙方授權的機構大型商業風險保險部為辦理執業責任保險的保險人。
第四條執業責任保險適用條款為《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注冊會計師執業責任保險條款(b)》(附件一)和《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注冊會計師執業責任保險附加險條款》(附件二)。
具體使用費率為《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注冊會計師執業責任保險條款(b)費率》(附件三)。
乙方同意在標準費率的基礎上為甲方會員優惠8%。
第五條乙方在與被保險人簽訂保險合同時,將根據具體情況與被保險人協商保險合同內容。
對于經營管理良好,業務量大,風險相對較低或連續兩年(不包括追溯期)未出險的被保險人,乙方同意在標準費率基礎上適當調低費率或給予其他的優惠條件。
第六條經甲乙雙方協商,乙方同意在甲方會員首次投保約定擴展追溯期時,追溯期費率給予優惠。
如約定擴展的追溯期為一年,則應按照該追溯期內實際業務收入的60%計算保險費如約定擴展的追溯期為兩年,則應按照追溯期內實際業務收入的50%計算保險費如約定擴展的追溯期為三年,則應按照追溯期內實際業務收入的40%計算保險費如約定擴展的追溯期為四年,則應按照追溯期內實際業務收入的28%計算保險費。
本條規定與《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注冊會計師執業責任保險附加險條款》費率不一致時,以本條規定為準。
第七條保險合同雙方對保險賠償事宜產生爭議時,可委托甲方進行調解,達成一致的調解結果對保險合同雙方具有約束性各方對調解不能達成一致的結果時,應提交河南省注冊會計師執業責任鑒定委員會鑒定或人民法院裁決。
第八條甲乙雙方同意建立不定期聯絡制度,交流關于開展注冊會計師執業責任保險業務的有關情況,協商解決保險中出現的有關問題。
聘請有關專家對會計師事務所的風險狀況進行評估,提出改進意見,并協助改進。
第九條乙方負責對甲方及其會員進行保險業務指導和培訓,并設專人協助甲方開展工作。
第十條乙方在承保業務過程中,除了惡意欺詐及資信情況極差的被保險人外,不得拒絕承保。
第十一條甲方應要求各被保險人如實填寫投保單,并配合乙方做好有關工作。
第十二條經雙方協商同意,可對本協議的有關內容以書面形式予以變更和補充,變更和補充的內容與本協議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三條本協議一式肆份,甲乙雙方各執貳份。
第十四條本協議自簽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蓋章):_________乙方(蓋章):_________。
代表(簽字):_________代表(簽字):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簽訂地點:_________簽訂地點:_________。
注冊會計師執業責任保險協議范文(16篇)篇十一
論文在學術知識方面尤為重要,那寫好一篇論文必然顯得更加重要,那么如何寫好一篇論文呢?下面請看下小編為您準備的一些優秀的論文范文。
cpa,是指取得注冊會計師證書并在會計師事務所執業的人員,英文全稱certifiedpublicaccountant,簡稱為cpa,指的是從事社會審計/中介審計/獨立審計的專業人士,cpa為中國唯一官方認可的注冊會計師資質,唯一擁有簽字權的執業資質。
財政部成立注冊會計師考試委員會(簡稱財政部考委會),組織領導注冊會計師全國統一考試工作。財政部考委會設立注冊會計師考試委員會辦公室(簡稱財政部考辦),組織實施注冊會計師全國統一考試工作。財政部考辦設在中國注冊會計師協會。
注冊會計師執業責任保險的對象是依法設立的會計師事務所和注冊會計師。其保險責任為:在列明的追溯期開始后,被保險人注冊會計師在其承辦國內注冊會計師審計業務過程中,因過失行為未能履行其業務上應盡的職責和義務,造成委托人和利害關系人直接經濟損失的,委托人和利害關系人在保險期內可向被保險人提出索賠。依法應由被保險人承擔的賠償責任,由保險公司根據保險責任條款的有關規定在約定的賠償限額內負責賠償。注冊會計師執業責任的鑒定由“執業責任鑒定委員會”投票表決,全體委員的2/3以上通過方為有效。委員會由9名委員組成:注冊會計師行業專家5名、政府代表1名、律師1名、保險公司理賠專家2名。
注冊會計師執業責任保險能在一定程度上確保委托者和事務所的利益,有效解除委托者與事務所的后顧之憂,意義十分明顯。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有利于提高事務所的抗風險能力,加速與國際慣例接軌。事務所脫鉤改制后,成為市場競爭主體,要獨立承擔經濟責任與法律責任,面臨的風險很大。通過這項舉措可實現與保險公司互助互保、共擔風險的機制,大大提高事務所的抗風險能力。在一些發達國家,投保責任保險是會計師事務所一項極為重要的保護措施,如果我國的會計師事務所不投保責任保險,在加入wto后將難以同國外同行競爭。
2、有利于落實《注冊會計師法》的要求。《注冊會計師法》規定:會計師事務所按照國務院財政部門的規定建立職業風險基金,辦理職業保險。但是,多年來保險領域一直是一片空白,事務所脫鉤后,仍沿襲原來計提職業風險基金的方法,潛在風險很高。注冊會計師執業責任保險的出現填補了保險領域的空白,使《注冊會計師法》的要求得以落實。
3、有利于會計師事務所向合伙制過渡。雖然,我國法律允許設立合伙制事務所,但由于合伙人需對債務承擔無限責任,大部分事務所仍為有限責任制。注冊會計師執業責任保險的建立為注冊會計師執業在經濟上提供了保障,可堅定事務所向合伙制過渡的決心。
4、有利于提高注冊會計師的執業質量。事務所投保后,一方面,其執業風險由保險公司和事務所共同承擔,保險公司為確保自身利益,會對事務所的執業質量進行監督,以防止那些執業水平低、職業道德差的注冊會計師故意轉嫁風險;另一方面,注冊會計師成為被保險人后,在某種程度上會對其審計行為起約束作用,加強其規范執業的意識,有助于審計質量的提高。
5、有利于提高注冊會計師的社會公信力。由于公眾對審計責任的認識并不十分清楚,導致事務所放松了對執業質量的控制,注冊會計師的“獨立、客觀、公正”性也受到了廣大審計報告使用者的質疑。注冊會計師執業責任保險的推出,進一步落實了會計師事務所對審計報告使用者應負的民事及經濟責任,有助于提高注冊會計師的公信力。
雖然注冊會計師執業責任保險的出現具有廣泛的意義,但由于剛剛起步,還處在試點階段,有些問題需要認真解決。
1、“過失行為”的概念模糊,不利于明確保險責任。到目前為止,我國相關法規和《獨立審計準則》尚未對“過失行為”做出明確的界定,許多場合在涉及該問題時,多引用注冊會計師考試《審計》教材中的有關論述。筆者認為,這至少存在以下問題:首先,作為一本教材,雖在理論界有一定的權威性,但不具有法律效力;其次,它只對“過失行為”進行了一般性描述,缺乏案例解釋,可信度和說服力差,將其作為評判標準不夠合理。此外,它未明確“推定欺詐”與“重大過失”的關系。“過失行為”相關規定的不夠完備,無疑為開展注冊會計師執業責任保險設置了障礙。
2、民事賠償的相關立法亟待健全。對于注冊會計師的民事責任問題,除《注冊會計師法》第四十二條規定“會計師事務所違反本法規定,給委托人、其他利害關系人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外,《證券法》、《公司法》等均未涉及。這不利于形成一個保護第三者的有效環境。美國1933年的《證券法》1994的《證券交易法》,日本的《證券交易法》都有相關規定。我國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第三者的起訴案件會日益增加,健全相關法規刻不容緩。
3、民事責任確定原則不統一,增加了責任鑒定的難度。目前,職業界和法律界對注冊會計師民事責任判定的分歧主要在“過錯”和“因果關系”兩方面。就過錯而言,職業界主張“主觀過錯說”,提倡程序真實;而法律界主張“客觀過錯說”,只要結論與實際情況不符,就應承擔法律責任。就因果關系而言,理論界認為注冊會計師出具虛假審計報告與客戶在經營中給第三者造成的損失不存在因果關系,可不承擔損失賠償責任;而法院則認為注冊會計師出具虛假審計報告與第三者的損失有因果關系。這些不一致,為鑒定審計責任增加了難度,不利于該險種的推廣。
綜上所述,注冊會計師行業是一個高風險、高收益的行業,注冊會計師執業出了“事故”能向保險公司索賠,在許多發達國家早已司空見慣。此次“注冊會計師執業責任保險”的成功推出,堪稱是我國會計師事務所業務行為規范化、國際化的一個重要標志,具有深遠的意義。但是,由于我國注冊會計師的執業環境還很不完善,要全面推廣該險種還有許多工作要做。為此,筆者呼吁相關部門應加快步伐,為“注冊會計師執業責任保險”在我國健康發展創造良好的條件,使我國注冊會計師事業的發展邁向一個新臺階。
注冊會計師執業責任保險協議范文(16篇)篇十二
為提高_________地區會計師事務所的風險防范能力,促進注冊會計師職業責任保險事業的發展,在雙方協商一致的基礎上,簽訂本協議。在征得被保險人同意的情況下,本協議可作為乙方與其被保險人簽訂的《注冊會計師職業責任保險合同》的補充說明,與該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一、合作范圍。
甲乙雙方合作為甲方的團體會員(以下簡稱會員)辦理注冊會計師職業責任保險,適用條款為_________《注冊會計師職業責任保險條款》。
二、合作方式。
1、在堅持自愿投保的前提下,甲方向其會員推薦乙方作為辦理注冊會計師職業責任保險的保險人。
2、甲方向乙方提供其全部會員的有關資料。具體保險業務(承保、理賠)由乙方直接與甲方的會員辦理,必要時可由甲方出面協調。
3、保險合同雙方就保險賠償事宜產生爭議時,可委托甲方進行調解,調解結果對保險合同的雙方具有約束力。如調解不能達成一致,保險合同雙方可提起仲裁或訴訟。
三、保險合同內容說明。
(一)除本協議特別約定的事項外,保險合同中的保險責任、責任免除、賠償限額、保險費計收等方面內容,均按已報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核準備案的《注冊會計師職業責任保險條款》,《注冊會計師職業責任保險費率規章》辦理。
(二)關于追溯期問題。
1、追溯期連續投保連續計算,最長不超過________年。
2、首次投保的業務,在補交以前年度保險費后可給予追溯期。補交的年份最長不超過________年。在最初連續投保的5個年度內,其追溯期均可擴展至補交保險費的最早年度。
3、投保人中斷保險后重新投保,在補交中斷期間的保險費后可按最長不超過________年的原則確定追溯期,乙方對中斷期間簽發的業務承擔保險責任,但對中斷期間已獲悉發生的過失行為造成的任何損失,乙方不承但賠償責任。
4、本協議簽定之前,已在其他保險公司投保的會計師事務所,如改在乙方投保,已投保年份視同在乙方投保,追溯期連續計算,乙方承擔相應的保險責任。
(三)保險條款中有關詞語的解釋:
1、被保險人:指依法設立的會計師事務所。
2、被保險人的注冊會計師:指被保險人正式聘用的注冊會計師。
3、委托人:指與被保險人簽有審計業務約定書,委托被保險人為其辦理注冊會計師審計業務的單位或個人。
4、利害關系人:指按照法律法規規定有權使用注冊會計師審計報告的使用人。
5、失真:指驗資、審計報告具有重大遺漏,或驗資、審計結果虛假失實。
6、在追溯期或保險期內完成驗資、審計的業務:指驗資報告日、審計報告日在保險合同追溯期或保險期限內,并已列入投保業務清單的驗資、審計業務。
7、非職業行為:被保險人或其注冊會計師以普通民事主體身份所實施的與其法定職責無關的任何行為,如交通肇事、購置辦公用品、租賃房屋以及與職責無關的民事侵權行為等。
8、私自接受委托業務:指注冊會計師所接受的業務未經過被保險人登記、認可,或在其他會計師事務所兼職所接受的業務。
9、協議約定的責任:本條款中協議所約定的責任指被保險人與委托人簽訂的協議所特別約定的、超出法律規范明確規定的民事責任。
10、首次索賠:委托方或其他利害關系人對于追溯期內所完成的業務提出索賠,第一次提出索賠的時間必須在保險期限內,保險人予以負責。對于起保日期之前,被保險人已就某項業務接到索賠,視為保險期限開始之前索賠已提出,即使在保險期限內被保險人又因此項業務接到索賠,保險人不予賠償。
11、他人冒用被保險人的名義執業:被保險人及其雇員以外的機構或個人,冒用被保險人或與被保險人簽訂勞動合同人的名義執行業務,因被保險人對此項業務沒有保險利益,保險人不予負責。
12、過失與故意:本條款中的疏忽與過失均指過失。過失是指行為人應當預見自己的行為可能發生危害結果,因為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或已經預見而輕信能夠避免的心理態度。故意指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會造成危害結果,并且希望或放任這種結果發生的心理態度。
四、保險服務。
(一)全過程服務:乙方應積極與甲方的會員進行業務合作。乙方做到具體業務專人負責,承保前設計承保方案,承保后定期回訪。保險期限內,與被保險人保持密切聯系,為被保險人提供全過程的保險服務。
(二)理賠服務:發生保險責任范圍內的事故,索賠單證齊全,保險合同雙方就賠款金額達成一致的,保險人在7個工作日內支付賠款。如單證不齊,但保險責任明確,損害事實清楚,保險人可預付部分賠款。
(三)風險管理服務。
1、乙方將不定期的與甲方召開風險管理會議,聘請有關專家對被保險人的風險狀況進行評估,提出改進意見,并協助改進。
2、乙方可負責為被保險人員工提供保險培訓,提高風險意識。
3、乙方可負責向被保險人提供其他類似項目的風險管理經驗及損失信息,共同提高風險管理水平。
(四)乙方對在辦理保險業務中知悉的被保險人的有關業務和財產情況負有保密義務。
(五)乙方與甲方共同定期組織被保險人進行交流。
(六)乙方每年定期組織被保險人(人數視被保險人規模而定)開展國內外學習交流。
五、協議的變更或補充。
經甲乙雙方協商同意并經甲方會員認可,可對本協議的有關內容以書面形式予以變更或補充,變更或補充的內容與本協議具有同等效力。
六、爭議處理。
甲乙雙方應自覺遵守協議中的各項約定。因本協議產生的爭議,應及時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提交_________仲裁委員會仲裁。
七、協議終止。
如一方要求終止本協議,需提前30天書面通知對方,經雙方確認,合同終止。如不提出終止,協議持續有效。
八、附則。
(一)本協議一式四份,甲、乙雙方各執二份。
(二)本協議自簽字之日起生效。
(三)本協議與原已備案的保險條款存在差異時,由乙方負責及時向有關管理機構申請變更原條款。
甲方(蓋章):_________乙方(蓋章):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地址:_________。
代表(簽字):_________代表(簽字):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注冊會計師執業責任保險協議范文(16篇)篇十三
經過幾年的醞釀和準備,深圳市注冊會計師協會和中國平安保險深圳分公司于207月14日簽訂了我國保險業的第一份《注冊會計師執業責任保險承保協議書》,6日之后,上海市注冊會計師協會與中國平安保險上海分公司簽訂了“注冊會計師執業責任保險”合作意向書,同時,上海市的8家著名會計師事務所當場簽訂了保險合同,正式投保由平安保險公司新開發的“注冊會計師執業責任保險”,從而使他們成為我國大陸首批投保該險種的會計師事務所。這一連串振奮人心的消息意味著中國的注冊會計師事業又向前邁進了一大步。
注冊會計師執業責任保險屬于職業責任保險。職業責任保險又稱為專業賠償保臉,是指保險公司承保專業人士在履行專業服務過程中因疏忽、過錯造成其委托人或其他利害關系人的財產損失或人身傷亡而應當承擔的賠償責任,其投保人通常為會計師、律師、醫師、藥劑師、設計師、經紀人等專業從業人員。國際上的職業責任保險起源于20世紀30年代,80年代后期得到飛速發展。我國的職業責任保險起步較晚,注冊會計師執業責任保險是繼19初推出律師執業責任保險以來的又一職業責任保險險種,它是以會計師事務所為單位進行投保,會計師事務所與保險公司簽訂同一份執業責任保險合同,當會計師事務所依《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會計師法》應承擔“會計師責任”時,由保險公司依合同的約定補償會計師事務所承擔責任后的損失或直接向該當事人(又稱“第三者”)支付賠償金。具體內容如下:
1.被保險人:依法設立的會計師事務所和注冊會計師。
2.保障對象:與被保險會計師事務所簽有審計業務協議,委托事務所從事審計業務的單位和個人,即委托人;按法律法規規定有權使用注冊會計師審計報告的投資人、債權人,即利害關系人。
3.保險責任:在列明的追溯期開始后,被保險人的`注冊會計師在代表被保險人承辦國內注冊會計師審計業務過程中,因過失行為未能履行其業務上應盡的責任和義務,造成委托人及其利害關系人的直接經濟損失,委托人及利害關系人在保險期限內,向被保險人提出索賠的,依法應由被保險人承擔的賠償責任,由保險公司根據保險責任條款的有關規定,在約定的賠償限額內負責賠償。同時,在發生保險事故時,被保險人事先經保險公司書面同意支付的有關訴訟費用及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費用,保險公司在合同約定的賠償限額內負責賠償。這一險種將采用“索賠基礎”方式賠償,即意味著若會計師事務所連續投保,保險公司將連續計算追溯至第一期保險期限起始己并承擔追溯期內的保險責任。
4.執業責任鑒定委員會:注冊會計師執業責任的鑒定由“執業責任鑒定委員會”投票表決,全體委員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方為有效。鑒定委員會如無法得出結論,交仲裁機關裁決。
5.投保程序:投保人首先向保險公司經辦人員索取有關資料,詳細閱讀并了解有關條款的內容;然后填寫投保單和核保問卷,包括投保人情況簡介、人員構成、業務規模、以往損失記錄、保險需求意愿等;經保險人審核同意承保并就合同條款內容達成協議后,保險合同即告成立。保險公司應當及時出具保險單,投保人應當及時繳付保險費。保險責任開始后,被保險人在接到委托人或其利害關系人的索賠請求或知道可能引起索賠的信息時,應當及時通知保險公司,并按保險公司的要求提供有關的索賠文件和材料。對上述第三者的索賠,會計師事務所在末征得保險公司書面同意前,不得對外承諾或作出出價表示。如果保險雙方對合同條款有爭議,可以提交執業責任鑒定委員會協調或提交仲裁委員會仲裁。
1.有利于提高會計師事務所抵御風險的能力,促進會計師事務所的發展。會計師事務所是受當事人委托,以獨立身份從事鑒證服務的社會中介機構,需要承擔較高的風險。而目前我國的會計師事務所存在著“小、多、弱、濫、差”的局面,即事務所規模小、數量多、經濟實力弱、事務所設立過濫、執業質量差,這樣的事務所承擔和規避風險的能力有限,時常面臨巨大的索賠危機。同時,事務所脫鉤改制后,需要按市場經濟規律辦事,國家對事務所的責任追償方式也逐步由行政處罰向民事賠償過渡,會計師事務所要獨立承擔法律責任、經濟責任等,這樣,其風險就更加巨大。推行“注冊會計師執業責任保險”,就可以互助互保,共擔風險,大大提高抵御風險的能力,有力地推動會計師事務所的發展。
2.有利于《注冊會計師法》的貫徹實施,便會計師事務所逐步向合伙制過渡。當前,會計師事務所普遍采取有限責任形式。
[1][2]。
注冊會計師執業責任保險協議范文(16篇)篇十四
為提高_________地區會計師事務所的風險防范能力,促進注冊會計師職業責任保險事業的發展,在雙方協商一致的基礎上,簽訂本協議。
一、合作范圍。
甲乙雙方合作為甲方的團體會員(以下簡稱會員)辦理注冊會計師職業責任保險,適用條款為_________《注冊會計師職業責任保險條款》。
二、合作方式。
1、在堅持自愿投保的前提下,甲方向其會員推薦乙方作為辦理注冊會計師職業責任保險的保險人。
2、甲方向乙方提供其全部會員的有關資料。具體保險業務(承保、理賠)由乙方直接與甲方的會員辦理,必要時可由甲方出面協調。
3、保險合同雙方就保險賠償事宜產生爭議時,可委托甲方進行調解,調解結果對保險合同的雙方具有約束力。如調解不能達成一致,保險合同雙方可提起仲裁或訴訟。
三、保險合同內容說明。
(一)除本協議特別約定的事項外,保險合同中的保險責任、責任免除、賠償限額、保險費計收等方面內容,均按已報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核準備案的《注冊會計師職業責任保險條款》,《注冊會計師職業責任保險費率規章》辦理。
(二)關于追溯期問題。
1、追溯期連續投保連續計算,最長不超過5年。
2、首次投保的業務,在補交以前年度保險費后可給予追溯期。補交的年份最長不超過3年。在最初連續投保的5個年度內,其追溯期均可擴展至補交保險費的最早年度。
3、投保人中斷保險后重新投保,在補交中斷期間的保險費后可按最長不超過5年的原則確定追溯期,乙方對中斷期間簽發的業務承擔保險責任,但對中斷期間已獲悉發生的過失行為造成的任何損失,乙方不承但賠償責任。
4、本協議簽定之前,已在其他保險公司投保的會計師事務所,如改在乙方投保,已投保年份視同在乙方投保,追溯期連續計算,乙方承擔相應的保險責任。
(三)保險條款中有關詞語的解釋:
1、被保險人:指依法設立的會計師事務所。
3、委托人:指與被保險人簽有審計業務約定書,委托被保險人為其辦理注冊會計師審計業務的單位或個人。
4、利害關系人:指按照法律法規規定有權使用注冊會計師審計報告的使用人。
5、失真:指驗資、審計報告具有重大遺漏,或驗資、審計結果虛假失實。
6、在追溯期或保險期內完成驗資、審計的業務:指驗資報告日、審計報告日在保險合同追溯期或保險期限內,并已列入投保業務清單的驗資、審計業務。
7、非職業行為:被保險人或其注冊會計師以普通民事主體身份所實施的與其法定職責無關的任何行為,如交通肇事、購置辦公用品、租賃房屋以及與職責無關的民事侵權行為等。
8、私自接受委托業務:指注冊會計師所接受的業務未經過被保險人登記、認可,或在其他會計師事務所兼職所接受的業務。
9、協議約定的責任:本條款中協議所約定的責任指被保險人與委托人簽訂的協議所特別約定的、超出法律規范明確規定的民事責任。
10、首次索賠:委托方或其他利害關系人對于追溯期內所完成的業務提出索賠,第一次提出索賠的時間必須在保險期限內,保險人予以負責。對于起保日期之前,被保險人已就某項業務接到索賠,視為保險期限開始之前索賠已提出,即使在保險期限內被保險人又因此項業務接到索賠,保險人不予賠償。
11、他人冒用被保險人的名義執業:被保險人及其雇員以外的機構或個人,冒用被保險人或與被保險人簽訂勞動合同人的名義執行業務,因被保險人對此項業務沒有保險利益,保險人不予負責。
12、過失與故意:本條款中的疏忽與過失均指過失。過失是指行為人應當預見自己的行為可能發生危害結果,因為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或已經預見而輕信能夠避免的心理態度。故意指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會造成危害結果,并且希望或放任這種結果發生的心理態度。
四、保險服務。
(一)全過程服務:乙方應積極與甲方的會員進行業務合作。乙方做到具體業務專人負責,承保前設計承保方案,承保后定期回訪。保險期限內,與被保險人保持密切聯系,為被保險人提供全過程的保險服務。
(二)理賠服務:發生保險責任范圍內的事故,索賠單證齊全,保險合同雙方就賠款金額達成一致的,保險人在7個工作日內支付賠款。如單證不齊,但保險責任明確,損害事實清楚,保險人可預付部分賠款。
(三)風險管理服務。
1、乙方將不定期的與甲方召開風險管理會議,聘請有關專家對被保險人的風險狀況進行評估,提出改進意見,并協助改進。
2、乙方可負責為被保險人員工提供保險培訓,提高風險意識。
3、乙方可負責向被保險人提供其他類似項目的風險管理經驗及損失信息,共同提高風險管理水平。
(四)乙方對在辦理保險業務中知悉的被保險人的有關業務和財產情況負有保密義務。
(五)乙方與甲方共同定期組織被保險人進行交流。
(六)乙方每年定期組織被保險人(人數視被保險人規模而定)開展國內外學習交流。
五、協議的變更或補充。
經甲乙雙方協商同意并經甲方會員認可,可對本協議的有關內容以書面形式予以變更或補充,變更或補充的內容與本協議具有同等效力。
六、爭議處理。
甲乙雙方應自覺遵守協議中的各項約定。因本協議產生的爭議,應及時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提交_________仲裁委員會仲裁。
七、協議終止。
如一方要求終止本協議,需提前30天書面通知對方,經雙方確認,合同終止。如不提出終止,協議持續有效。
八、附則。
(一)本協議一式四份,甲、乙雙方各執二份。
(二)本協議自簽字之日起生效。
(三)本協議與原已備案的保險條款存在差異時,由乙方負責及時向有關管理機構申請變更原條款。
甲方(蓋章):_________乙方(蓋章):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地址:_________。
代表(簽字):_________代表(簽字):_________。
簽約地點:_________簽約地點:_________。
附件。
第一條凡依法設立的各會計師事務所均可作為被保險人。
第二條被保險人的注冊會計師在本保險單明細表中列明的追溯期或保險期限內,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港、澳、臺地區除外)承辦審計業務時,由于疏忽或過失造成委托人或其他利害關系人的經濟損失,依法應由被保險人承擔的經濟賠償責任,由該委托人或其他利害關系人首次在本保險期限內向被保險人提出賠償要求,并經被保險人向保險人提出索賠申請時,保險人負責賠償。
事先經保險人書面同意支付的訴訟費用,保險人負責賠償。但此項費用與上述經濟賠償的每次索賠賠償總金額不得超過本保險單明細表中的每次索賠賠償限額。
發生保險事故后,被保險人為縮小或減少對委托人或其他利害關系人的經濟賠償責任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保險人負責賠償。
第三條下列原因造成的損失、費用和責任,保險人不負責賠償:
(一)被保險人或其受雇人員的故意行為或非職業行為;。
(二)戰爭、敵對行為、軍事行動、武裝沖突、罷工、騷亂、盜竊、搶劫;。
(三)政府有關當局的行政行為或執法行為;。
(四)核反應、核子輻射和放射性污染;。
(五)地震、雷擊、暴雨、洪水等自然災害;。
(六)火災、爆炸。
第四條下列原因造成的損失、費用和責任,保險人也不負責賠償:
(一)委托人提供的賬冊、報表、文件或其他資料的損毀、滅失、盜竊、搶劫、丟失;。
(二)被保險人被指控對委托人的誣陷或泄露委托人的商業秘密經法院判決指控成立的;。
(四)被保險人從事的非審計業務;。
(五)被保險人或其注冊會計師對外擔保所承擔的連帶責任;。
(六)他人冒用被保險人的注冊會計師的名義執行業務。
第五條下列各項損失、費用和責任,保險人不負責賠償:
(一)被保險人對委托人的身體傷害及有形財產的毀損或滅失;。
(二)被保險人對委托人的精神損害;。
(三)罰款、罰金、懲罰性賠款或違約金;。
(四)被保險人在本保險單明細表中列明的追溯起始日之前執行業務所致的賠償責任;。
(六)直接或間接由于計算機xx年問題引起的損失;。
(七)本保險單明細表或有關條款中規定的應由被保險人自行負擔的每次索賠免賠額。
第六條其他不屬于本保險責任范圍內的一切損失、費用和責任,保險人不負責賠償。
第七條被保險人應履行如實告知的義務,提供全部在冊執業會計師名單,并如實回答保險人就有關情況提出的詢問。
第八條被保險人應按約定如期繳付保險費,未按約定繳付保險費的,保險人不承擔賠償責任。
第九條在本保險期限內,保險的重要事項變更或保險標的危險程度增加時,被保險人應及時書面通知保險人,保險人應辦理批改手續或增收保險費。
第十條發生本保險責任范圍內的事故時,被保險人應盡力采取必要的措施,縮小或減少損失;立即通知保險人,并書面說明事故發生的原因、經過和損失程度。否則,對擴大部分的賠償責任保險人不負責賠償。
第十一條被保險人獲悉可能引起訴訟時,應立即以書面形式通知保險人;接到法院傳票或其他法律文書后,應及時送交保險人。
第十二條被保險人對保險人就有關注冊會計師審計業務進行檢查應予以協助,對保險人提出的合理建議,被保險人應認真實施。
第十三條被保險人必須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師法》中的各項規定,制定相應規章制度并要求其執業人員恪守注冊會計師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盡責盡力維護委托人和其他利害關系人的合法權益。
第十四條被保險人如果不履行第七條至第十三條的各項義務,保險人不負賠償責任,或從解約通知書送達十五日后終止本保險。
第十五條發生保險責任事故時,未經保險人書面同意,被保險人或其代表自行對索賠方作出的任何承諾、拒絕、出價、約定、付款或賠償,保險人均不承擔責任。必要時,保險人可以被保險人的名義對訴訟進行抗辯或處理有關索賠事宜。
第十六條保險人對被保險人每次索賠的賠償金額以法院或政府有關部門依法裁定的或經雙方當事人及保險人協調確定的應由被保險人償付的金額為準,但不得超過本保險單明細表中列明的每次索賠賠償限額。在本保險期限內,保險人對被保險人多次索賠的累計賠償金額不得超過本保險單明細表中列明的累計賠償限額。
第十七條保險人根據上述第二條的規定,對每次索賠中被保險人為縮小或減少對委托人或其他利害關系人的經濟賠償責任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事先經保險人書面同意支付的訴訟費用予以賠償。
第十八條被保險人向保險人申請賠償時,應提交保險單正本、證明執業人員責任的法律文件、索賠報告、損失清單、執業人員的《注冊會計師證書》、與委托人簽定的委托合同和其他必要的證明損失性質、原因和程度的單證材料。
第十九條必要時,保險人有權以被保險人的名義向有關責任方提出賠償要求。未經保險人書面同意,被保險人自行接受有關責任方就有關損失作出付款或賠款安排或放棄向有關責任方索賠的權利,保險人可以不負賠償責任或解除本保險。
第二十條發生本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應由有關責任方負責賠償的,被保險人應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向有關責任方索賠。保險人自向被保險人賠付之日起,取得賠償金額范圍內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向有關責任方請求賠償的權利。在保險人向有關責任方行使代位請求賠償權利時,被保險人應積極協助,并提供必要的文件和所知道的有關情況。
第二十十條被保險人和保險人之間有關本保險的爭議由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從下列兩種方式中選擇一種:
(一)因履行本合同發生的爭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提交仲裁委員會仲裁;。
(二)因履行本合同發生的爭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訴訟。
第二十三條本保險生效后,被保險人可隨時書面申請解除本保險,保險人亦可提前十五天發出書面通知解除本保險,保險費按日平均計收。
甲方:
乙方:
注冊會計師執業責任保險協議范文(16篇)篇十五
甲方:
乙方:_________保險股份有限公司_________分公司。
為使會計師事務所有效地防范執業風險,提高會計師事務所的償付能力,促進注冊會計師行業及保險事業的發展,在雙方協商一致的基礎上,特簽訂本協議。
第一條甲乙雙方同意共同協商有關保險事宜。
第二條甲乙雙方簽訂本保險協議后,甲方應向乙方提供其全部會員的有關資料,乙方向甲方提供有關資料。
雙方有相互保守商業秘密的義務。
第三條在堅持自愿投保的前提下,甲方為其團體會員會計師事務所推薦乙方授權的機構大型商業風險保險部為辦理執業責任保險的保險人。
第四條執業責任保險適用條款為《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注冊會計師執業責任保險條款》和《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注冊會計師執業責任保險附加險條款》。
具體使用費率為《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注冊會計師執業責任保險條款費率》。
乙方同意在標準費率的基礎上為甲方會員優惠8%。
第五條乙方在與被保險人簽訂保險合同時,將根據具體情況與被保險人協商保險合同內容。
對于經營管理良好,業務量大,風險相對較低或連續兩年未出險的被保險人,乙方同意在標準費率基礎上適當調低費率或給予其他的優惠條件。
第六條經甲乙雙方協商,乙方同意在甲方會員首次投保約定擴展追溯期時,追溯期費率給予優惠。
如約定擴展的追溯期為一年,則應按照該追溯期內實際業務收入的60%計算保險費;。
如約定擴展的追溯期為兩年,則應按照追溯期內實際業務收入的50%計算保險費;。
如約定擴展的追溯期為三年,則應按照追溯期內實際業務收入的40%計算保險費;。
如約定擴展的追溯期為四年,則應按照追溯期內實際業務收入的28%計算保險費。
本條規定與《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注冊會計師執業責任保險附加險條款》費率不一致時,以本條規定為準。
各方對調解不能達成一致的結果時,應提交河南省注冊會計師執業責任鑒定委員會鑒定或人民法院裁決。
第八條甲乙雙方同意建立不定期聯絡制度,交流關于開展注冊會計師執業責任保險業務的有關情況,協商解決保險中出現的有關問題。
聘請有關專家對會計師事務所的風險狀況進行評估,提出改進意見,并協助改進。
第九條乙方負責對甲方及其會員進行保險業務指導和培訓,并設專人協助甲方開展工作。
第十條乙方在承保業務過程中,除了惡意欺詐及資信情況極差的被保險人外,不得拒絕承保。
第十一條甲方應要求各被保險人如實填寫投保單,并配合乙方做好有關工作。
第十二條經雙方協商同意,可對本協議的有關內容以書面形式予以變更和補充,變更和補充的內容與本協議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三條本協議一式肆份,甲乙雙方各執貳份。
第十四條本協議自簽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_________乙方:_________。
代表:_________代表: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簽訂地點:_________簽訂地點:_________。
注冊會計師執業責任保險協議范文(16篇)篇十六
甲方:_________注冊會計師協會(以下簡稱甲方)。
乙方:______________股份有限公司_________分公司(以下簡稱乙方)。
為使會計師事務所有效地防范執業風險,提高會計師事務所的償付能力,促進注冊會計師行業及_____事業的發展,在雙方協商一致的基礎上,特簽訂本協議。
第一條甲乙雙方同意共同協商有關_____事宜。
第二條甲乙雙方簽訂本_____協議后,甲方應向乙方提供其全部會員的有關資料,乙方向甲方提供有關資料。雙方有相互保守商業秘密的義務。
第三條在堅持自愿投保的前提下,甲方為其團體會員會計師事務所(以下簡稱被_____人)推薦乙方授權的機構大型商業風險_____部為辦理執業責任_____的'_____人。
第四條執業責任_____適用條款為《中國人民財產_____股份有限公司注冊會計師執業責任_____條款(b)》(附件一)和《中國人民財產_____股份有限公司注冊會計師執業責任_____附加險條款》(附件二)。具體使用費率為《中國人民財產_____股份有限公司注冊會計師執業責任_____條款(b)費率》(附件三)。乙方同意在標準費率的基礎上為甲方會員優惠8%。
第五條乙方在與被_____人簽訂_____合同時,將根據具體情況與被_____人協商_____合同內容。對于經營管理良好,業務量大,風險相對較低或連續兩年(不包括追溯期)未出險的被_____人,乙方同意在標準費率基礎上適當調低費率或給予其他的優惠條件。
第六條經甲乙雙方協商,乙方同意在甲方會員首次投保約定擴展追溯期時,追溯期費率給予優惠。如約定擴展的追溯期為一年,則應按照該追溯期內實際業務收入的60%計算_____費;如約定擴展的追溯期為兩年,則應按照追溯期內實際業務收入的50%計算_____費;如約定擴展的追溯期為三年,則應按照追溯期內實際業務收入的40%計算_____費;如約定擴展的追溯期為四年,則應按照追溯期內實際業務收入的28%計算_____費。本條規定與《中國人民財產_____股份有限公司注冊會計師執業責任_____附加險條款》費率不一致時,以本條規定為準。
第七條_____合同雙方對_____賠償事宜產生爭議時,可委托甲方進行調解,達成一致的調解結果對_____合同雙方具有約束性;各方對調解不能達成一致的結果時,應提交河南省注冊會計師執業責任鑒定委員會鑒定或人民法院裁決。
第八條甲乙雙方同意建立不定期聯絡制度,交流關于開展注冊會計師執業責任_____業務的有關情況,協商解決_____中出現的有關問題。聘請有關專家對會計師事務所的風險狀況進行評估,提出改進意見,并協助改進。
第九條乙方負責對甲方及其會員進行_____業務指導和培訓,并設專人協助甲方開展工作。
第十條乙方在承保業務過程中,除了惡意欺詐及資信情況極差的被_____人外,不得拒絕承保。
第十一條甲方應要求各被_____人如實填寫投保單,并配合乙方做好有關工作。
第十二條經雙方協商同意,可對本協議的有關內容以書面形式予以變更和補充,變更和補充的內容與本協議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三條本協議一式肆份,甲乙雙方各執貳份。
第十四條本協議自簽字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