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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公路服務區管理制度范文(18篇)篇一
第一條為落實高速公路養護工程施工作業安全管理的職責,保障高速公路養護施工作業人員、設備以及車輛通行安全,根據《公路法》、《安全生產法》、《道路交通安全法》、交通部《公路建設監督管理辦法》、《公路養護技術規范》和《公路養護安全作業規程》等,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于重慶市行政區域內高速公路養護工程施工作業。
高速公路養護工程劃分為小修保養、專項工程、大修工程和改建工程.具體規定依照交通部《公路養護技術規范》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條市高速公路管理機構依照本規定履行下列監督管理職責:
(一)履行高速公路養護施工作業的行政管理職責;
(三)協調、指導和監督市高速公路執法機構和市高速公路經營管理單位的職責履行。
第四條市高速公路執法機構依照本規定履行下列監督管理職責:
(一)依法履行高速公路養護工程施工作業中的道路交通安全監督管理職責;
(二)依照本規定提交交通組織方案審查意見并負責監督實施;
(三)及時查處高速公路養護工程施工作業中的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
(四)及時向上級相關部門報送全路網養護施工作業動態統計信息.。
第五條高速公路經營管理單位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按有關規定選擇具備安全施工作業條件的養護施工作業單位;
(二)與養護施工作業單位簽訂養護工程施工作業安全生產合同并負責監督落實;
(三)負責養護施工過程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
(四)依照本規定組織編制和報送施工組織方案和交通組織方案;
(六)及時向社會公告高速公路養護工程施工作業信息;
第六條養護施工作業單位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負責養護施工作業人員的施工安全作業規程培訓和教育;
(二)設置養護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并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六)負責養護施工現場交通標志的維護及現場管理工作;
(七)執行國家和本市有關安全生產管理的其他規定。
第七條申報養護施工作業方案應按下列規定辦理:
(一)大修工程、需半幅或全幅斷道施工的小修保養和專項工程以及在同一施工區域占用行車道超過10日的養護施工工程,應由高速公路經營管理單位向市高速公路管理機構申報施工組織方案和交通組織方案,市高速公路管理機構會同市高速公路執法機構審查施工組織方案和交通組織方案,并在受理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出具審查意見。
(二)凡在同一施工區域占用行車道24小時以上10日以下的高速公路養護工程施工,應征得市高速公路執法機構的書面同意.執法機構應在受理申報24時小時內回復,否則視為同意。
(三)高速公路搶險作業應按有關規定和搶險施工組織預案執行.搶險施工組織預案(包括交通組織方案)由經營管理單位負責編制,報市高速公路管理機構和市高速公路執法機構備案.情況緊急的搶險工程,經營管理單位可以在保證通行安全的前提下,先期安排搶險施工。
第八條大修工程、需半幅或全幅斷道施工的小修保養和專項工程以及在同一施工區域占用行車道超過10日的養護施工工程,高速公路經營管理單位應提前5日向社會公布,并應按規定時限組織施工,接受社會公開監督.公告應在市級以上報刊發布,同時通過交通電臺滾動播出,并通過相應的收費站及路段可變情報板及時提醒車輛合理選擇路線。
第九條高速公路養護與搶險作業的作業控制區和安全設施的布置,應嚴格按照交通部《公路養護安全作業規程》的相關規定執行。
第十條養護工程施工作業車輛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進出施工區域不主動避讓正常行駛的車輛;
(二)在施工區域外隨意停放;
(三)將物料、泥土帶出施工作業區域污染路面;
(四)穿越中央分隔帶(調頭);
第十一條養護工程施工作業人員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接受專門的安全教育和作業規程訓練;
(三)乘坐施工單位車輛(貨車除外)進出施工現場;
(四)不準在作業區外活動或將任何施工機具和物料置于作業控制區以外;
(五)不準擅自變更控制標志和區域或擴大作業范圍;
(六)不得隨意橫穿高速公路;
(七)不得有違反高速公路安全管理的其他行為。
第十二條公路養護施工作業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養護施工作業必須按作業控制區交通控制標準設置相關的渠化裝置和標志,并由養護施工作業單位指派專人負責維持交通,市高速公路執法機構應給予積極指導與協助。
(二)斷道施工區段原則上不能超過3公里,每一施工區段施工期限應嚴格按審批方案執行,上一施工區段結束后,方可開始下一施工區段施工。
(三)在車輛運行高峰期,市高速公路執法機構應及時到施工現場指揮交通,會同經營管理單位和養護施工作業單位維護正常的'交通秩序.當發生嚴重交通阻塞時,應利用可變信息板等信息渠道及時發布限流、分流信息,市高速公路執法機構可根據具體情況實施交通管制,并通知高速公路經營管理單位,高速公路經營管理單位應嚴格按有關規定執行。
(四)在高路堤路肩、陡邊坡等路段養護施工作業時,施工作業單位應采取防滑墜落措施,注意防備危巖、浮石滾落。
(五)在滑坡、塌方、泥石流等路段養護(搶險)作業時,養護施工作業單位應設專人觀察險情。
第十三條橋梁、隧道養護施工作業還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橋梁養護施工作業時,應首先調查掌握架設在橋面上下的各種管線的布設情況,并注意保護公用設施(煤氣、水管、電纜、架空線等),必要時應由經營管理單位與有關單位聯系,取得配合。
(二)在橋梁欄桿外進行作業時,須設置懸掛式吊籃等防護設施,作業人員須系好安全帶。
(三)橋墩、橋臺維修時,應在上、下游航道兩端設置安全設施,夜間須設置警示信號,必要時應由經營管理單位與有關單位聯系,取得配合.
(四)隧道養護施工作業宜選擇在交通量較小時段進行;
(五)進行隧道養護施工作業前,應做好以下工作:
2、經營管理單位應負責檢查施工道信號燈布設是否準確、明顯,施工標志設置是否規范;
3、養護施工作業單位應對養護施工作業機械、臺架進行全面的安全檢查,并在機械上設置明顯的反光標志,在臺架周圍設置防眩燈,將作業現場的輪廓反映出來.
(七)在隧道內進行登高堵漏作業或維修照明設施時,登高設施的周圍應設置醒目的安全防護設施,作業人員須系好安全帶.
(八)對隧道襯砌局部坍塌進行養護施工作業時,應采取措施保證養護施工作業人員的安全.
(九)隧道內不準存放易燃易爆物品,嚴禁明火作業或取暖.
(十)電力設施等維護有特別要求的,應按有關部門的安全操作規程執行.
第十四條在夜間或隧道內進行養護施工作業的,應保證養護施工路段內的照明滿足相關要求.
第十五條霧天不得進行養護施工作業.確需霧天進行搶修時,經營管理單位應報告市高速公路執法機構封閉交通后方可作業;所有安全設施上須設置黃色施工警告燈號.
第十六條搶險作業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高速公路因自然災害、異常氣候等造成險情時,經營管理單位應及時組織修復。
(二)搶險作業單位應當按有關規定在工作區兩端設置安全設施.需要車輛繞行的,應當在繞行路口設置標志。
(三)設置搶險作業控制區后應盡快消除交通障礙和不安全因素,恢復公路暢通。
第十七條高速公路經營管理單位應加強對養護施工作業單位的監督管理.對施工單位及其施工人員不按施工組織方案和交通組織方案以及安全生產管理規定與規程施工、違反養護工程施工作業安全生產合同的行為,應及時采取有效措施予以糾正;情節嚴重的,可以采取依法解除合同、清退出場以及上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列入不良履約企業名單等措施.
第十八條不依法履行安全監管責任和違反安全生產義務,造成事故的,將按有關規定追究有關單位和人員的責任.造成重特大事故的,按《國務院關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責任追究的規定》和《重慶市安全生產責任制暫行規定》追究有關單位和人員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九條穿、跨越高速公路的交叉施工,其施工作業安全管理規定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條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原《重慶市高速公路養護工程施工作業安全管理暫行規定》(渝交委路〔20xx〕253號)同時廢止。
第二十一條本規定由市交通委員會負責解釋.。
最新公路服務區管理制度范文(18篇)篇二
一、歸檔范圍:凡公司各部門在活動中形成的具有保存價值的文件材料,包括文書材料、科技圖紙資料、財務會計資料、人事檔案及其他重要材料都應立檔保存。
二、各業務部門負責收集、整理職責范圍內的檔案,并負管理職能。
(一)綜合部負責公務活動中的文書材料、人事檔案等的立檔、保存、管理。
(二)征遷辦負責工程項目用地報批、征遷拆遷安置補償過程中形成的各類文件材料的立檔、保存管理。
(三)工程部、總工辦負責工程前期工作、工程立項、工程招投標、工程項目建設、房建、安全管理等職責范圍工作中形成的文件材料的立檔、保存、管理。
(四)、財務部負責本公司會計、財務等方面工作中形成的票證、賬簿及文件材料等的立檔、保存、管理。
(五)綜合部、征遷辦、工程部、總工辦、財務部形成的檔案完整后移送公司檔案室統一管理。
三、各業務部門設立專、兼職檔案員,負責本部門職責范圍內的檔案管理。檔案員應盡職盡責,貫徹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以及省公司有關檔案工作的指示、規定、條例,保證檔案資料的.安全。
四、各業務部門檔案員要確保接收的文件材料檔案的齊全性、完整性、準確性。
五、查(借)閱制度。
(一)凡本公司人員因工作需要查(借)閱檔案,須向該檔案管理的業務部門領導申請。
(二)凡需查閱一般性的檔案須經部門領導同意;查閱公司重要檔案,須填寫查閱登記表,并經公司分管領導審批。
(三)工作人員在查(借)閱檔案期間應當妥善保管檔案,防止檔案損毀,并貫徹執行《檔案法》和《保密法》,保守公司重要檔案內容。
六、檔案員要嚴格遵守《檔案法》、《保密法》,不準隨意摘抄、傳播密級檔案內容。未經批準,不準擅自將重要檔案借出或復印。
七、對違反保密規定,造成泄密或被盜密者,按其性質及情節給予嚴肅處理。
八、檔案管理人員調動工作時,應在離職前辦好交接手續。
最新公路服務區管理制度范文(18篇)篇三
為更好地發揮服務區的各項功能,向廣大司乘人員及過往車輛提供更加便捷,舒適、安全的.服務環境,特制定本規定。
高速公路服務區系高速公路的附屬配套設施,其停車場免費為高速公路過往車輛停放使用。
停車場只供停放車輛,不作他用。司乘人員應保持公共衛生清潔,不得亂扔雜物和垃圾;不得在停車場區內休息、娛樂、檢修車輛。
停車場內嚴禁煙火。吸煙必須到指定吸煙區。
輛不得侵占行車道,影響服務區的正常通行。
停車場內不準修理車輛,需檢修的車輛一律到修理廠檢修。違反服務區管理規定在停車場內修理車輛的,保安人員有權勒令其立即駛離服務區。
違反停車場管理規定造成人身事故或經濟損失的,服務區不承擔任何責任。違規造成停車場污染、損壞者,一律按價賠償。
運輸易燃、劇毒、爆炸等危險物品的車輛進入服務區應先申請,待服務區同意后方可在保安人員指揮下行動。不經服務區批準同意,一概不得進入服務區。
最新公路服務區管理制度范文(18篇)篇四
1、道班是公路部門最基層的生產單位,其生產任務主要是小修保養,即對公路及其一切工程設施進行預防性保養和修復其輕微損壞部分,使公路經常處于完好狀態。
2、遵守、執行《公路養護技術規范》、廣東省小修保修保養工作規范化、科學化。
3、建立健全職工定期學習制度,每周至少組織一次職工技術、業務知識學習以提高職工技術業務水平和操作技能。
4、加強公路小修保養工作計劃管理,每月月底根據站下達的小修保養計劃,結合季節特點、公路路況、勞動競賽目標等因素,開展月度公路小修工作計劃,計劃要求明確工作點、里程樁號、工作項目、材料消耗、施工期限、勞動人員安排和資金使用等情況。
5、建立健全的養護材料自采選備制度。道班的養護材料,在保證質量的基礎上,利用工余組織人員進行采備,計劃內降低養護成本,60部分作為職工收入,余為擴大生產基金,計劃外購材料需報站同意后方可執行。
6、建立和健全經常性、預防性公路小修保養制度,提倡“四勤”養護,結合社會主義勞動競賽,積極開展不同類型組合的“三個一”活動。
7、嚴格按操作規程修復路基、路面、橋涵、構造物等的病害。雨天應疏通排水,填平坑槽修補不過夜。
8、實行全面質量管理,建立健全崗位責任制,道班設立公路病害處理責任制,并制訂養護質量獎懲規定,凡因處理質量不符合要求而造成損失者,查明原因后,按規定給當事人適當的經濟處罰。
9、為了防止和減少雨水及洪水對公路的危害,道班應切實做到公路的`水毀預防工作,在汛前應對公路及排水系統進行全面檢查疏浚,雨天和汛期,應堅持日夜巡路,小的阻塞,及時予于排除,當發生嚴重毀壞危及行車安全時,應立即在兩端設立危險警告標志或禁止通行標志,并及時上報,雨后應重點檢查并抓緊搶修恢復。
10、積極應用公路小修保養技術、新工藝、新材料,走科學養護的路子。支持和鼓勵職工對公路小修保養技術、工藝、材料、機具等進行革新和合理化建議。
11、道班執行“每天巡路,每月檢查總結”的公路小修保養質量檢查制度,每月月底按照《公路養護質量檢查評定暫行辦法》查評路況。
12、注意安全生產,道班工作路上作業時應嚴格執行上級安全生產的有關規定。
最新公路服務區管理制度范文(18篇)篇五
為了加強干線公路養護的技術管理工作,提高公路養護技術和服務水平,經常保持管養公路及其設施的完好狀態,及時治理公路存在的病害和隱患,提高公路的.抗災能力,特制定如下幾項設施的檢查內容和檢查登記制度,以便采取有效的養護措施。
1、橋面鋪裝是否平整,有無裂縫、局部坑槽,橋頭有無跳車。
2、伸縮縫是否堵塞卡死、失效,聯結件有否松動、局部破損。
3、橋面泄水管是否堵塞和破損。
4、人行道、防撞欄(欄桿)、扶手有無撞壞、斷裂、松動、錯位、缺件、剝落、銹蝕等。
5、翼墻(側墻、耳墻)有否開裂、風化、剝落、沉陷和異常變形。
6、錐坡、護坡有否局部塌陷,鋪砌面有否塌陷、缺損,有否垃圾堆積、灌木叢生。
7、河床有無積物堵塞河道,水流主流有無沖刷墩臺,河流上下游各200m內有無取砂、挖砂現象。
8、墩(臺)身是否有開裂,局部外鼓,表面風化、剝落、空洞、露筋等現象。
9、墩(臺)基礎是否有外露、青苔、污穢,是否有沖刷、淘空,保護層是否有開裂、露筋。
10、墩(臺)帽有無露筋銹蝕,砼有無剝落、壓裂、缺損。
11、支座是否完整、清潔,橡膠支座是否老化、變形,鋼板支座是否銹蝕、干澀,各種支座是否松動、剪斷、開裂等。
12、梁(主拱)及一般結構有無滲水、局部缺損、露筋、開裂,橫向聯系是否松動或損壞、不傳力,石砌拱圈有無錯位,拱肋上緣有無縱向離縫等現象。
13、交通標志、照明設施是否完好齊全。
(二)檢查登記制度。
1、四類橋每天檢查做好記錄;三類橋每月檢查登記三次;一、二類橋每月檢查登記一次。
2、汛期結合公路巡查制度,必須加強對所有管養的橋梁墩、臺、錐坡、翼墻及河床鋪砌等構造物的巡視觀察,發現問題及時處理并上報養護科及監理,同時按巡查制度的要求填寫好登記表。
1、進出水口是否堵塞,沉沙井有無淤積,洞口鋪砌有無沖刷、脫落。洞內有無淤塞、沖刷。
2、涵洞有無開裂,涵洞頂路面是否開裂、下沉,邊坡填土有無沉陷,涵底涵墻有無漏水,翼墻是否完整。
(二)檢查登記制度。
1、涵洞每季度檢查登記一次。
2、汛期結合上級下發的巡查制度的規定加強檢查,發現問題及時處理并上報養護科及監理,同時按巡查制度的要求填寫好登記表。
最新公路服務區管理制度范文(18篇)篇六
第七條電工防火責任。
(1)從事水電工作的人員,必須持有電工操作證,掌握用電防火安全知識;
(4)掌握滅火器材的使用方法和滅火常識;
(5)經常檢查電器設備和線路的安全狀況,發現問題及時解決,以防因短路、過載、電火花等引起的火災事故。
最新公路服務區管理制度范文(18篇)篇七
一、由公路管理處根據各鎮、街道的養護里程和路況測算出日常養護資金,實行經費包干。
二、各鎮、街道與養護人員簽訂工作合同,并依據《榮成市農村公路養護管理辦法》對日常養護工作進行管理,分段責任到人,明確工作內容和養護標準。
三、各鎮、街道養護人員每日對其列養路段進行巡查,掌握其使用情況,對發現的`問題及時上報和處理,確保公路安全暢通。
四、路面病害要及時維修,出現的坑槽要在兩日內補好,修補坑槽必須當日完成。
五、堅持每周進行路面清掃制度(特殊路線每日進行清掃),保持路面整潔。
六、嚴格按《公路養護技術規范》要求,堅持標準化養護,使路基達到gbm工程、文明樣板路建設標準的要求。
七、落實橋梁工程師制度,做好橋梁日常檢查、經常檢查、定期檢查及日常養護工作,及時填寫、上報檢查記錄,確保橋涵完好。
八、對“三樁一碑”和沿線設施要及時維修、涂刷和更換缺損部分,確保完好齊全、醒目。
九、加強對綠化植物日常管護工作,適時進行補植、除蟲、澆水、施肥和修剪工作,確保綠美效果。
最新公路服務區管理制度范文(18篇)篇八
為了切實落實農村養護工作的各項任務,提高農村公路的使用功能和服務水平,特制定農村公路養護管理制度。
一、農村公路養護的基本要求。
1、經常保持公路及其附屬設施的完好狀態,及時修復損壞部分。
2、吸收和采用新方法,不斷改善生產手段,提高農村公路養護質量延長公路的使用壽命。
3、貫徹“預防為主,防治結合”方針,逐步提高農村公路及其構造物、附屬設施的抗災害能力,減少災害損失。
4、農村公路的養護生產應貫徹“因地制宜,就地取材”的原則,努力降低生產成本。
二、養護人員工作職責。
要求保潔公司養護人員須按農村公路養護規范技術要求操作確保所養路段路面平整、橫坡度適順、路肩整潔、邊坡暢通、構造物、沿線設施完好。對保潔公司要求如下:
1、養護人員必須保持全天上路。
2、應及時清理、清掃路面上的散落物。
3、應隨時剪除路肩高草、回填路肩填土。
4、應及時清理排水系統堵塞物,雨季前對全線的排水系統進行全面清理,確保排水暢通。
5、每天對公路進行巡查,對公路構造物,如擋墻、橋涵、公路標志、里程碑等應觀測檢查。雨季期間,巡視次數相應增加。
6、邊坡塌方處理:應及時清理少量塌方;如塌方數量較大須及時。
設置警告標志,1小時內應向所在交所匯報,同時,組織人員進行搶通。
7、構造物損壞處理:應及時修復少量損壞構造物;出現較大構造。
物損壞,并影響行車安全的,應及時設立警告標志,同時1小時內所在交管所匯報。
8、每位管理人員應完整做好統計工作,對管養路段出現的路面病。
害,如露骨、斷裂等應隨時制止,并及時向鄉養護站匯報。
9、對在公路范圍內的違章事例,如違章建房、在公路上堆積物品、超重超限車輛行駛應隨時制止,并及時向交管所匯報。
10、完成交管所臨時交辦的養護任務。
三、安全生產制度。
各保潔公司管理好所屬養護人員,養護人員在作業時確保施工安全,具體如下:
1、上路作業必須穿戴防護用品,穿戴安全標志服、標志帽,不得穿硬底、高跟鞋或赤腳作業。
3、養路材料要靠一邊整齊堆放。做到橋頭不堆、彎道內側不堆、狹路不堆、行車密度大的不堆,盡可能堆在路基外。
4、傍山和在陡坡作業時,要戴安全帽,坡過陡要系安全繩索。清除塌方要從頂部向下清理;上方作業,下方不得同時作業或站人,注意來往的行人及車輛安全。
5、臺風、暴雨、冰凍、雷雨季節應經常巡視公路,遇有道路損毀、中斷及毀壞跡象,要立即設置警告標志,并及時報告上級和有關部門。
6、文明養護,在養路作業中不設障、不阻車,注意避讓來往車輛,確保車輛的安全通告和自身安全。成段、成片整修路基、路面時,工地兩端要設立“施工路段,車輛慢行”標志。
7、在山嶺陡坡地段,如果用手拉送料時,要有二人同時操作。上坡前拉后推,下坡前頂后拉慢行。
8、冬季清除水溝、柴草時,嚴禁野外用火。
9、在清掃路面時,要面對車輛正向行駛方向相對作業。
四、合同制度。
1、公路保潔公司簽訂合同期為一年。
2、勞動報酬:經檢查合格者按合同給予撥款。
3、對保潔公司管理較差者,交管所建議并匯同公路處協商有權予以辭退,并不再續簽訂合同。
五、資金使用制度。
1、養護資金主要用于養護人員工資支出、機具購置、管理支出等。
2、設立養護資金應專項賬戶,專款專用。
3、上養護資金余額滾動下養護資金內使用。
六、檢查制度。
1、公路處與交管所每月組織管理人員對所轄農村公路進行檢查并評分,并且交管所負責所轄農村公路日常養護檢查及考核。
2、公路處與交管所組織有關人員分半對全鄉農村公路大檢查各一次。
3、隨時接受縣交通局等單位的檢查和指導。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和規范公路橋梁養護管理工作,保證公路暢通和橋梁運行安全,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山東省農村公路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本制度適用于國道(含國家高速公路網,下同)、省道的橋梁養護管理工作。其他公路橋梁的養護管理參照執行。
第三條橋梁養護管理應貫徹“預防為主,安全至上”的工作方針,努力提高橋梁結構的耐久性和安全性。
第四條縣級以上(含縣級,下同)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公路管理機構(含省級交通主管部門指定的高速公路行業管理機構,下同)、收費公路經營管理單位,應高度重視橋梁養護管理工作,嚴格執行橋梁養護管理的各項規章制度,采取科學有效的管理手段和技術措施,對所管轄的公路橋梁及時組織實施檢查、檢測和養護維修,確保公路暢通和橋梁安全。
第五條橋梁養護管理的技術工作實行橋梁養護工程師制度。
橋梁養護工程師和有關技術人員應按照《公路橋涵養護規范》的要求和規定,及時、全面掌握橋梁技術狀況,保障橋梁安全運行。
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負責全國公路橋梁養護管理工作的行業管理與監督。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依據省級人民政府確定的對國道和省道的管理職責,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公路橋梁養護管理工作。其設置的公路管理機構負責轄區內公路橋梁養護管理的具體組織工作。
收費公路的橋梁養護管理工作,由收費公路經營管理單位具體負責組織實施。
第七條各級交通主管部門和收費公路經營管理單位,應安排專項經費用于橋梁養護管理工作,保證橋梁安全運營。
國道、省道的橋梁養護管理經費在公路養路費中列支,其中收費公路橋梁養護管理經費在車輛通行費中列支。縣道及其他公路上的橋梁養護管理經費籌集渠道由省級交通主管部門根據實際情況作出明確規定。
第二章管理責任劃分。
第八條省級交通主管部門應根據“事權一致、責任清晰”的原則,明確本轄區公路橋梁養護管理的管養單位和監管單位,并合理確定各自的工作職責。
第九條公路橋梁養護管理的管養單位是指具體承擔公路橋梁養護管理任務的有關公路管理機構、專門的橋梁養護管理單位或收費公路經營管理單位。
第十條公路橋梁養護管理監管單位是指依照有關規定,主管橋梁養護管理工作的縣級以上交通主管部門及受其委托承擔監管職責的公路管理機構。
第十一條公路橋梁管養單位疏于養護管理,不按相關規定準確掌握橋梁技術狀況,或未及時采取相關措施,而導致的橋梁安全事故,由管養單位承擔主要責任,監管單位承擔監管責任。
負責公路橋梁養護經費的投資決策單位未根據橋梁技術狀況和管養要求安排相應投資而造成的橋梁安全事故,由投資決策單位和具體管養單位共同承擔主要責任,監管單位承擔監管責任。
省級交通主管部門應結合本地實際,制訂橋梁安全事故責任追究制度。
第十二條公路橋梁管養單位和監管單位必須明確負責橋梁養護管理工作的分管行政領導和具體技術人員,保證橋梁養護管理的各項職責得以貫徹落實。
第十三條各級公路管理機構、收費公路經營管理單位和橋梁養護管理單位,應設置專職的橋梁養護工程師,并保持其人員的相對穩定。
第十四條公路橋梁管養單位的橋梁養護工程師履行以下主要職責:
(一)主持橋梁的經常檢查與評定,負責組織橋梁的定期檢查與評定。并根據檢查結果編制并上報養護維修建議計劃,提出須進行特殊檢查的橋梁的申請報告,組織編制橋梁養護、維修、改建方案和對策措施。
(二)主持橋梁的小修保養和抗災搶險工作,考核橋梁養護質量,并及時上報轄區的橋梁受自然災害和其他因素損壞的情況。組織實施超重車輛通過的有關技術工作。
(三)監督、組織橋梁養護大、中修和改建工程;組織并參與橋梁大、中修和改建工程的中間檢查和交(竣)工驗收。
(四)負責所管轄橋梁技術檔案的補充、完善和保密工作,定期對轄區內橋梁技術狀況進行綜合評價與分析;負責橋梁管理系統的數據更新、系統維護、系統運行以及橋梁養護報告編寫等工作。
(五)負責對下級單位橋梁養護工程師的技術業務培訓、考核工作。
第十五條公路橋梁養護管理監管單位的橋梁養護工程師履行以下主要職責:
(一)負責轄區內橋梁養護管理的技術工作,監督檢查管養單位橋梁養護工程師職責履行情況。
(二)組織制定轄區內橋梁養護管理工作計劃,并監督實施。
(三)按規定負責復核四、五類技術狀況橋梁的評定工作。
(四)參與制定重要橋梁的大、中修和改建工程技術方案和對策措施,并組織審驗其科學合理性。
(五)組織轄區內橋梁養護工程師及有關技術人員的技術業務培訓。
第十六條公路橋梁管養單位的橋梁養護工程師應具有三年以上從事橋梁養護管理工作經歷,具有工程師及以上技術職稱。
橋梁養護管理監管單位的橋梁養護工程師應具有五年以上從事橋梁養護管理的工作經歷,具有高級工程師及以上技術職稱。
橋梁養護工程師的具體資格條件由省級交通主管部門制訂。
第十七條橋梁養護工程師實行定期培訓考核制度。
省級交通主管部門應定期對持證橋梁養護工程師進行技術培訓,并核發上崗證。橋梁養護管理技術人員經培訓并參加考核合格后,才可持證上崗。
第四章橋梁檢查與評定。
第十八條橋梁檢查分為經常檢查、定期檢查和特殊檢查。
經常檢查主要對橋面設施、上部結構、下部結構和附屬構造物的技術狀況進行日常巡視檢查。
定期檢查是指按照規定周期,對橋梁主體結構及其附屬構造物的技術狀況進行定期跟蹤的全面檢查,評定橋梁技術狀況等級。
特殊檢查指在特定情況下對橋梁技術狀況進行鑒定,以查清橋梁的病害成因、破損程度、承載能力或抗災能力等。
經常檢查和定期檢查應符合《公路橋涵養護技術規范》的規定。
第十九條經常檢查主要以目測方式配合簡單工具進行,檢查周期為每月不少于一次,汛期應增加檢查頻率。對經常檢查中發現重要部(構)件明顯達到三、四、五類技術狀況的橋梁,應立即安排定期檢查。
經常檢查過程中應填寫“橋梁經常檢查記錄表”,現場登記所檢查的項目和缺損類型,估計缺損范圍和養護工程量,提出相應的小修保養措施,為編制小修保養計劃提供依據。
檢查結束后要及時更新橋梁養護管理系統數據。
第二十條橋梁定期檢查主要以目測結合儀器檢查方式進行。其檢查周期一般不低于每三年一次,特殊結構橋梁應每年一次。
第二十一條特殊檢查應委托有相應資質和能力的單位實施。
特殊檢查應采用儀器設備,通過檢測或試驗的方法,并結合理論分析,對橋梁的缺損狀況、病害成因、承載能力或抗災能力作出科學明確的判定。并根據檢測結果提出針對性的維修處治措施建議。
橋梁的特殊檢查評定應符合有關標準和技術規范的要求。
第二十二條依據檢查結果,橋梁技術狀況等級評定分為一至五類。
一類橋:技術狀況處于完好或良好狀態,僅需對橋梁進行保養維護。
二類橋:技術狀況處于良好或較好狀態,僅需對橋梁進行小修或保養。
三類橋:技術狀況處于較差狀態,個別重要構件有輕微缺損或部分次要構件有較嚴重缺損,但橋梁尚能維持正常使用功能。
四類橋:技術狀況處于差的狀態,部分重要構件有較嚴重缺損或部分次要構件有嚴重缺損,橋梁正常使用功能明顯降低,橋梁承載能力降低但尚未直接危及橋梁安全。
五類橋:技術狀況處于危險狀態,部分重要構件出現嚴重缺損,橋梁承載能力明顯降低并直接危及橋梁安全。
第二十三條公路橋梁技術狀況由橋梁管養單位負責組織評定。對非收費公路、政府還貸收費公路上評定為四類和五類的橋梁按以下規定進行復核。復核期間,管養單位應采取應急保障措施,保證橋梁運營安全。
技術狀況為四類的中、小橋梁以及結構較簡單、病害清楚的大橋,由上級公路管理機構的橋梁養護工程師負責組織復核。
技術狀況為四類的特大橋、結構或病害較復雜的大橋,以及技術狀況為五類的橋梁,由上級公路管理機構橋梁工程師提出初步復核意見后報省級公路管理機構,由省級公路管理機構的橋梁養護工程師負責組織提出最終復核意見。
第二十四條特大橋、特殊結構橋梁和單孔跨徑60米及以上大橋的檢測評定工作應符合以下規定:
(一)在橋梁上下部結構的必要部位埋設永久性位移觀測點,并定期進行觀測,一、二類橋每三年至少一次,三類橋每年至少一次,四、五類橋每季度至少一次,特殊情況時應加大觀測密度。
(二)應安排專項經費委托有資質的單位進行定期的特殊檢查。
一、二類橋每五年至少一次,三類橋每三年至少一次,四、五類橋應立即安排進行特殊檢測。
(三)對特別重要的特大橋,應建立符合自身特點的養護管理系統和健康監測系統。
第二十五條橋梁養護工程分為小修保養、中修、大修、改建。
對技術狀況為一、二類的橋梁應加強小修保養,防止出現明顯病害。對技術狀況為三類的橋梁應及時進行中修,防止病害加快擴展,影響橋梁安全運營。
對技術狀況為四類和五類的橋梁,應及時采取管理措施,保證安全。并依據橋梁特殊檢查結果和技術論證分析,安排大修或改建。省級交通主管部門應制定有關安全管理規定,明確警示標志的設置位置、型式、數量,以及應采取的管理措施等。
對荷載等級、寬度、抗災能力、安全防護標準等技術指標低于所在公路技術標準的橋梁,應有計劃地進行技術改造。
第二十六條橋梁小修保養、中修工程由管養單位組織實施,大修、改建工程由地市級及以上公路管理機構或收費公路經營管理單位組織實施。
第二十七條大修、改建工程應通過競爭方式選擇施工單位,并視工程具體情況推行招標投標制度。
情況特殊不進行招標投標的項目,應對被委托人的資質、業績和信譽等有關情況進行審查。
第二十八條省級交通主管部門應當結合本轄區橋梁養護工作實際情況,制定和完善橋梁養護工程市場管理的規章制度,并對從業單位及人員實行信用管理,加強橋梁檢測、加固設計、施工、監理等的市場管理工作,逐步構建統一公開、競爭有序的橋梁養護工程市場。
第二十九條橋梁大修、中修、改建工程完工后,應按照相關規定進行驗收。工程實施后的橋梁技術狀況必須恢復至一、二類。
第三十條各級交通主管部門應采取有效措施,加強橋梁養護工程的施工管理。
對需要封閉交通或長時間占用行車道施工的橋梁養護工程,除緊急情況外應在項目開工前15天,發布相關信息。高速公路、國道上的斷交施工信息應及時按規定報交通部備案。
第三十一條橋梁養護工程施工單位應按照相關規定,合理布設施工作業區,設置標志和安全防護設施,保證施工車輛、人員和過往車輛的安全,必要時還應協助有關部門做好交通疏導工作。
第六章技術檔案管理。
第三十二條橋梁管養單位和監管單位應建立健全公路橋梁技術檔案管理制度,大力推廣應用公路橋梁管理系統,及時更新橋梁技術數據,保證公路橋梁技術檔案真實完整,實現電子化管理。
特別重要的特大型橋梁應建立符合自身特點的電子檔案管理系統和養護管理系統。
第三十三條公路橋梁技術檔案應包括橋梁基礎資料、管理資料、檢查資料、養護維修資料、特殊情況資料等。
第三十四條橋梁基礎資料包括以下內容:
(一)橋梁設計施工圖及竣工圖,結構計算分析報告。
(二)施工過程中的試驗檢測及科研資料。
(三)工程事故處理資料。
(四)施工全過程的結構位移或變形測試資料。
(五)觀測或監測點(部件)資料。
(六)交(竣)工驗收資料。
對新建橋梁,接養單位應參與交(竣)工驗收。橋梁建設單位應向接養單位移交橋梁基礎資料,并協同做好接養工作。
第三十五條橋梁管理資料包括橋梁管養單位、監管單位,及其分管領導、橋梁養護工程師等的基本資料。
管理資料中對橋梁養護工程師除應歸檔個人基本資料外,還應歸檔其業務考核情況和主要工作情況。
第三十六條橋梁檢查資料包括橋梁經常檢查、定期檢查結果、養護對策建議、特殊檢查建議報告、養護建議計劃等技術資料,以及檢查的時間、實施人員等基本資料。
特殊檢查還應包括檢測(試驗)方案、檢測(試驗)報告、照片及多媒體材料,檢測(試驗)方的資質證書(復印件)、業績證明(復印件)以及主要檢測人員的資格證書(復印件)等。
第三十七條橋梁養護維修資料應包括以下內容:
(一)小修保養工程的實施技術資料和養護質量評定結果,以及工程實施的時間、組織實施人員等。
(二)橋梁的中修、大修、改建工程的設計圖紙、竣工圖紙、施工資料、監理資料、監控(監測)資料、質量事故處理報告、交(竣)工驗收等技術資料,以及設計、施工、監理和監控(監測)等各方的資質證書(復印件)、業績證明(復印件)及其主要檢測人員的資格證書(復印件)等。
第三十八條橋梁特殊情況資料主要包括地質災害、氣象災害、超限運輸等特殊事件的具體情況、損害程度、處治方案等。
第三十九條基本資料缺失的橋梁,應根據歷年檢查、養護資料,逐步建立和完善其技術檔案。必要時,可專門安排有針對性的檢測、試驗或特殊檢查,補充、完善橋梁技術資料。
第四十條收費公路經營管理單位應根據省級交通主管部門的規定,及時向有關交通主管部門或公路管理機構提供橋梁技術檔案。
第七章應急處置管理。
第四十一條橋梁突發事件的處置工作應在各級政府的統一領導下,由各級交通主管部門具體負責,實行條塊結合、以塊為主。
第四十二條省級交通主管部門應制定以預防和處置橋梁坍塌事故為重點的突發事件應急預案,明確信息上報、分級響應、交通保障與恢復、事故調查等工作的職責和程序。
具體的橋梁養護管理單位應單獨制定針對重要和特大型橋梁的應急預案。對技術狀況為四、五類的橋梁,以及超過使用年限的危舊橋梁,除采取相應的管理措施外,還應分別制定應急交通組織方案,確保一旦發生事故,交通組織工作井然有序。
第四十三條接獲公路橋梁突發信息后,橋梁管養單位應立即向上級主管部門報告并啟動應急預案,及時、有效地進行處置工作。應急處置過程中,要按相關規定向上級主管部門續報有關情況。
第四十四條發生以下突發事件,橋梁管養單位和省級交通主管部門應在接獲有關信息后立即上報交通部:
(一)橋梁損毀中斷交通的。
(二)大型、特大型橋梁出現嚴重病害危及橋梁安全的。
(三)車輛或船舶與橋梁設施相撞,造成嚴重后果的。
第四十五條地方各級交通主管部門、公路管理機構、公路橋梁養護管理單位、收費公路經營管理單位要按照職責分工和相關預案切實做好應對橋梁突發事件的人員、物資、資金保障工作,確保應急工作正常有序進行。
第八章監督檢查。
第四十六條各級交通主管部門、公路管理機構應依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對轄區內公路橋梁的養護管理工作進行監督檢查。
橋梁管養單位、監管單位應自覺接受有關交通主管部門和公路管理機構依法實施的監督檢查。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諉、拒絕。
第四十七條各級交通主管部門、公路管理機構對公路橋梁養護管理工作實施監督檢查時,應當深入橋梁養護管理工作現場,并采取必要的技術檢測手段,不得流于形式。監督檢查應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一)各項規章、制度和技術規范的執行情況。
(二)人員、經費的落實情況。
(三)橋梁檢查、評定工作的開展情況。
(四)養護計劃執行和養護工程管理情況。
(五)橋梁技術檔案和管理信息系統的建設維護情況。
(六)各項應急預案的制定和執行情況。
(七)省級交通主管部門規定的其它監督檢查項目。
第四十八條各級交通主管部門和公路管理機構在監督檢查過程中,對發現的問題,應當責令有關單位立即改正。監督檢查結束后,應向有關單位反饋書面意見。
對橋梁養護管理工作薄弱、技術狀況評定不規范、安全隱患突出的單位,應給予通報批評。造成嚴重后果的,應按規定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第九章附則。
第四十九條本《制度》由交通部負責解釋。
第五十條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實施。1991年頒布的《公路橋梁養護管理工作制度》同時廢止。
最新公路服務區管理制度范文(18篇)篇九
為了加強公路養護管理,提高公路養護質量“建、養”并重,強化管理,深化改革,調整結構;依靠科技,提高質量;依法治路,保障暢通,保證公路路基、路面、橋涵構造物以及交通工程附屬設施和綠化工程經常處于完好狀態,逐步實施公路的標準化、規范化、科學化、信息化和精細化的養護管理,確保公路“暢、安、舒、美”科學有效的行使公路行業管理和監督職的職能,特制定本管理辦法。
(1)遵守執行《公路小修保養工作制度》、《公路養護技術規范》,堅持科學養護與規范化管理,提高公路養護質量,改善公路服務水平。
(2)組織養護職工認真完成上級下達的各項公路養護工作任務。
(3)做好每月路況自查自評工作,對公路養護應做到勤保養、勤檢查,發現問題及向養護科及監理匯報,確保公路暢通無阻。
(4)嚴格執行各項操作規程,確保安全生產,注意防火、防盜,搞好治安保衛工作。
(5)嚴格執行機械管理制度,做好養護機械的選型配套,提高機械車輛的完好率和使用率。
(6)積極推廣公路養護新技術、新工藝、新方法,改善養護手段,提高養護水平和質量。
(7)協助執法部門保護轄區內公路路產,維護公路路權。
安全管理員崗位職責。
(1)負責貫徹、落實《安全法》和《道路交通安全法》,以及安全生產分級管理的規章制度。
(2)實施班組安全建設達標活動,檢查、監督班組執行道路安全施工的有關規定。
(3)組織安全生產檢查,落實安全隱患整改措施,及時糾正違章作業行為。
質量檢查員崗位職責。
(1)認真檢查、驗收生產材料和做好每月公路養護作業質量查評工作。
(2)嚴格執行各項操作規程,確保安全生產。
(1)養護單位負責每天按要求頻率對公路進行巡查,必要時,養護科也可要求增加巡查路況次數,并建立巡查登記制度。巡查到位,其他發現公路險情的,要及時報告養護科、監理,施工單位及時組織人員對險情進行處理和排除。
(2)每天巡查公路后,由巡查人員按照《公路日常巡查》表,記錄當天巡查人員或發生路障的時間、地點和清理險情。
(3)遇大雨、雷暴雨、暴風雪等惡劣天氣,增加公路巡查次數,雨(雪)停無論是白天還是黑夜都要求全面巡查一次,加強值班制度。巡查要注意觀察公路綠化、水溝和危險路段,發現險情要及時向養護科、監理報告,施工單位同時要迅速組織人員進行處理。
(4)遇到重大的公路險情,如山泥傾泄、路面塌方、排水系統堵塞、雪阻、大樹被風吹倒、重大交通事故導致的交通堵塞等,要第一時間上報養護科、監理,施工單位并迅速調動機械車輛,組織員工趕往現場,全力搶修。
(5)清除路障要注意安全,要劃定警界線,有專人在現場指揮,禁止無關人員進入現場,動用機械清除路障,要有足夠的人員監管,防止發生安全事故。
(6)對公路搶修工作不重視,組織不力,不能保障公路暢通,導致公路交通嚴重堵塞,造成不良的社會影響的,對有關責任人做出嚴肅的處理,追究其責任。
橋梁養護工程師崗位職責。
(1)主持橋梁(涵、隧道)的定期檢查,并詳盡記錄檢查結果。
(2)橋梁養護工程師要根據橋梁檢查結果,評定橋梁的技術狀況,負責向養護科報告三類以上橋梁的病害狀況。
(3)負責主持轄區內橋(涵、隧道)小修保養和抗災搶險工作,考核橋梁養護質量,及時上報轄區的`橋梁(涵洞、隧道)受自然災害和其它因素損壞的情況。并根據上級審定的超重車輛通過橋梁方案,組織和指導超重車輛通過,其后詳細檢查有無破損,同時記錄在案。
(4)橋梁檢查后,要安排二類以下的橋梁進行針對性、預防性小修保養,對三類橋梁應提出大、中修方案建議,對于四類橋梁必須提出作特殊檢查計劃報告;對于難以確定損壞原因和程度的,應做出繼續觀察或提出特殊檢查計劃報告。報告應對提出檢查原因和損壞部位作詳細說明,連同“橋梁技術現狀評定表”一起上報。
(5)協助上一級專職橋梁養護工程師作定期檢查。
(一)局設專職橋梁工程師一名、監理工程師一名。負責轄區內橋梁的養護管理工作。嚴格按照《公路養護技術規范》的要求,經常監督檢查橋梁的養護管理情況,切實掌握橋梁的技術狀況,保障橋梁正常使用。
(二)養護單位設臵橋梁養護巡檢隊,負責管轄區內橋梁養護經常性的巡查工作。
1、公路養護橋梁工程師主持管養橋梁經常性檢查。
2、每天的公路巡查要納入橋梁巡檢項目。
3、每月做好《橋涵日常檢查和養護月報》,及時上報轄區的橋梁(涵洞、隧道)受自然災害和其它因素損壞的情況。
(一)經常性檢查以直接目測為主,配合簡單工具量測,一般可和橋梁的小修保養工作結合進行,每日與公路巡查時同時檢查。發現情況要立即采取措施處理,并上報養護科及監理。
(二)定期檢查每月次,要如實記錄、填寫《橋涵日常檢查和養護月報》。發現三類以上的破壞以及難以判明損壞原因和程度的病害,橋梁工程師要做出附錄說明,并附上照片。
(三)橋梁特殊檢查要采用儀器、設備等特殊手段和科學方法分析橋梁病害的確切原因和程度,確定橋梁的技術狀態,以采取相應的加固、改造措施。
養護單位要建立專門的橋梁技術檔案。內容包括:橋梁基本狀況卡片、歷次橋梁大、中修工程施工原始記錄和竣工圖表以及驗收報告、歷次橋梁定期性檢查表。
最新公路服務區管理制度范文(18篇)篇十
為加強家屬院的管理,共同創建和維護文明、平安、衛生、整潔的生活環境,特制定以下規定:
一、禁止在樓外亂掛拖把等雜物,違者每次罰款5元。
二、禁止在樓外、大院內亂拉繩、鐵絲、晾曬衣物被褥等物品,違者每次罰款10元。
三、禁止在公共場所亂搭亂建亂放物品。嚴禁在樓梯道和地下室公共通道、樓梯間永久堆放物品,違者責令限期拆除、搬遷,并給予不低于10元/天罰款。
四、禁止在大院內墻壁、電桿、管道上亂寫亂畫,自覺監督并制止外來人員亂張貼、書寫廣告,違者每次罰款10元。
五、禁止攀折花木,踐踏、毀壞草坪,違者每次罰款10元。
六、禁止亂扔亂倒垃圾雜物,違者每次罰款10元。
七、禁止亂推亂扳綠化地內宣傳牌、樹木,違者每次罰款5元。
八、汽車、三輪車等較大型機動車輛需進入院內,必須先登記方可進入,自覺減速慢行,禁止亂鳴喇叭,亂停亂放,違者按有關規定執行。
九、禁止在家屬區內進行強躁聲、煙塵等環境污染的加工生產,違者責令限期拆除、搬遷,并給予不低于20元/天罰款。
最新公路服務區管理制度范文(18篇)篇十一
一、安全生產是提高企業經濟效益,增強社會信譽的一項系統工程,直接關系到施工生產的順利進行和人民生命財產的安全,關系到企業的市場競爭能力,為搞好和加強公司的安全生產管理工作,保護職工在施工生產過程中的安全與健康,預防傷亡事故和職業危害,促進企業的發展,提高經濟效益,特制定本辦法。
二、公司安全管理要貫徹執行“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要堅持“管生產必須管安全”原則及“誰管理,誰負責”的安全生產責任制,形成“黨政工齊抓共管”的保證體系。
三、公司安全管理必須堅持從嚴治理,做到嚴明職責,嚴密制度,嚴肅紀律,嚴格考核。局集團、有限公司、公司安全技術部門對項目安全管理實行監督和檢查。
一、項目部必須成立安全領導小組,項目經理為安全領導小組的組長,是本項目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項目設立負責安全技術管理的職能部門,協助經理對日常安全生產工作和機構安全工作履行監督、檢查、管理職責,并協助搞好機械安全和消防工作。
二、項目經理部設立專職安全員一名,特殊情況下可設兩名專職安全員。項目專職安全員必須經地方勞動部門或總公司、局集團、有限公司組織的專業培訓,獲得安全員證后方可上崗。
三、項目專職安全員不得隨意更換,確因工作需要變更工作崗位時,須報有限公司安全管理部門批準,并配備經培訓獲得安全員證的其他人員接替工作。
四、項目經理部有關人員安全職責。
(一)項目經理、副經理安全職責。
1、項目部經理對全公司、項目部的安全生產工作負組織領導責任。副經理在經理的領導下對分管范圍內的安全工作負有直接領導責任。
2、認真貫徹執行國家有關安全生產、勞動保護的方針、政策、法令和上級有關安全生產規程、規定和辦法等。結合單位或工程實際,制定具體的管理辦法或實施細則,制定本單位各工種安全生產崗位責任制,并負責檢查落實。
3、認真做到在計劃、布置、檢查、總結、評比本項目部生產工作時必須同時計劃、布置、檢查、總結、評比安全生產工作(五同時)。每月召開一次安全例會,分析安全生產情況,對存在的問題,提出具體改進措施。嚴格執行勞保用品和防暑降溫物品的發放標準。
4、負責組織有關部門制定安全措施。對新、難、險工程和不良條件下的工作場所,組織編制安全設計或安全措施,按規定報批后施工。
5、領導本公司、項目部安全小組和負責檢查安全技術部門的工作。堅持每月組織一次安全生產大檢查,對重點現場或關鍵崗位要實行重點檢查,認真做好檢查記錄,對檢查出的問題要定人,限時整改。發現危及人身安全的緊急情況要立即停止作業,撤出人員。
6、督促、檢查各職能部門及負責人嚴格履行安全生產責任制,落實各自管轄的安全工作,對事故隱患的整改在技術、資金、物資上給予妥善安排和保證,及時解決生產過程中的各類事故隱患,減少和杜絕傷亡事故。
7、對發生人身、機械、火災等事故要親臨現場,組織調查事故原因責任,按照“三不放過”的原則,對事故調查處理報告和處理意見報有限公司審批,同時采取措施,防止類似事故的重復發生。
8、加強對職工的遵章守紀教育,提高職工素質,強化職工安全意識,總結推廣安全生產先進經驗,表彰先進班組和個人。推廣先進科學管理方法,提高安全生產管理水平。
(二)總工程師、副總工程師安全職責。
項目總工程師、副總工程師或技術負責人,在經理領導下對本單位的安全工作負直接技術領導責任。
1、主持項目安全技術業務會,認真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安全生產方針、政策以及上級制定的安全技術標準、規程、制度、條例、規定的施工規范等,組織編制安全技術規范操作規則。
2、編制審定實施性施工組織設計時要有具體可行的安全內容,在技術交底時要有詳細的安全措施要求。講解施工工藝安全技術操作規程,深入施工現場,及時解決施工生產過程中的安全技術問題。
3、組織施工技術、科研、安全監察、勞動保護人員研究推廣安全生產防塵、防毒新技術,開展安全生產和勞動保護科研工作,及時糾正。
4、督促并指導工人嚴格按照安全操作規程進行施工生產,對施工生產中違反安全操作規程的有權令其停止作業,及時糾正。
5、負責干部、工人的安全技術教育,提出預防措施,保證安全生產。
6、按管轄范圍參加各類傷亡事故的調查處理,提出導致事故發生的各種科學技術數據。
(三)安全質量部門安全職責。
安全質量監察管理部門在管轄范圍內的安全生產工作負責監督檢查責任。
1、監督檢查本單位貫徹執行國家有關安全生產、勞動保護方針、政策、法規和上級頒發的有關規章制度的落實。
2、參加或組織審查安全設計或安全技術措施,積極提出改進意見,負責監督貫徹執行。參加檢查驗收各種施工臨時設施和勞動保護設施。對不符合安全規定的有權制止使用。
3、參加審查本單位的新建、改建和大修工程的設計和驗收至不符合勞動衛生標準和安全技術規程的應提出限期改正意見,對危及人身安全時,有權制止施工和投產使用。
4、參加生產會議,分析安全生產形勢,提出改進意見或措施。
5、審查和參加制定安全生產規章制度、辦法、措施等,并監督檢查執行情況。
6、經常深入現場檢查安全生產情況,提出改進意見,對查出的嚴重問題填寫“勞動安全監察通知書”或“勞動安全監察指令書”,督促限期整改。對領導違章指揮,工人違章作業有權制止,遇有嚴重危及人身安全情況,有權指令停止生產或指揮作業人員撤離危險區,并立即報告有關領導研究處理。
7、會同勞資、教育部門做好新工人和特殊工種工人的安全技術培訓、考核和發證工作。負責開展各項安全生產活動的組織工作。
8、參加領導組織定期和不定期安全檢查,對檢查中發現的的問題分析整理,提出改進措施,經單位領導批準,督促實施。
9、參加企業評先、評優工作,行使安全指標否決權。對在安全工作中采取措施預防事故做出成績的人員,有權提出給予一次性獎勵的建議。對違章指揮、違章作業,屢教不改者有權對其進行經濟處罰,直至建設領導調離崗位或給予行政處分。
最新公路服務區管理制度范文(18篇)篇十二
第一條為加強和規范農村公路橋梁養護管理工作,保證公路暢通和橋梁運行安全,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原交通部《公路橋梁養護管理工作制度》、湖南省公路管理局《湖南省普通公路橋梁養護管理工作制度》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市農村公路橋梁養護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橋梁養護管理應貫徹“統一領導、分級管理、預防為主,安全至上”的工作方針,加強養護管理,努力提高橋梁結構的耐久性和安全性。
第二章管理責任劃分。
第三條。
根據“事權一致、責任清晰”的原則,農村公路橋梁養護管理實行管養單位和監管單位分級負責制。
農村公路橋梁管養單位疏于養護管理,不按相關規定準確掌握橋梁技術狀況,或未及時采取相關措施,導致的橋梁安全事故,由管養單位承擔主要責任,監管單位承擔監管責任。
第四條管養單位是指具體承擔公路橋梁養護管理任務的管理單位。主要履行以下職責:
(一)負責編制、上報、橋梁維修及危橋改造工程的計。
劃與規劃。
(二)負責橋梁經常性檢查工作,及時上報橋梁受自然災害和其他因素損壞的情況。
(三)負責橋梁定期檢查工作與橋梁技術狀況評定工作。
(四)負責橋梁養護工程的組織實施和日常養護。
(五)負責超重車輛通過橋梁的有關工作。
(六)負責橋梁技術檔案的補充、完善和保密工作,以及橋梁養護管理信息數據的更新和維護工作。
(七)負責橋梁養護技術人員等業務培訓、考核工作。第五條監管單位是指依據有關規定,主管縣道、鄉道橋梁養護管理工作的單位。主要履行以下職責:
(一)負責編制、上報所轄公路危橋改造總體規劃。
(二)負責制定橋梁養護管理工作制度,監督、考核管養單位工作。
(三)負責組織對四類、五類橋梁進行復核檢查。組織實施橋梁特殊檢查工作。
(四)負責監督檢查橋梁養護工程的組織實施。
(五)負責橋梁技術檔案的補充、完善和保密工作。
位。
第七條農村公路橋梁管養單位應當明確負責橋梁養護管理工作的分管行政領導和技術人員,保障橋梁養護管理的各項職責得以貫徹落實。每座橋梁要明確三個責任人:一名主管領導,一名工程技術人員和一名養路工人。
第八條縣、鄉、村公路橋梁管養單位和監管單位應設置或聘任專職橋梁養護專業技術人員,并保持其人員相對穩定。
第三章橋梁檢查與評定。
第九條橋梁檢查分為經常檢查、定期檢查和特殊檢。
查。
狀況等級。
定。
第十條經常檢查主要以目測方式配合簡單工具進行,檢查周期為每月不少于一次,汛期應增加檢查頻率。經常檢查結束后要及時更新橋梁養護管理系統數據。對經常檢查中發現重要部(構)件明顯達到三、四、五類技術狀況的橋梁,應立即安排定期檢查。
結構橋梁應每年一次。
特殊檢查應委托有相應資質和能力的單位,按照有關標準和技術規范的要求及時實施。
第十一條依據檢查結果,橋梁技術狀況等級評定分為。
一至五類。
對檢查發現的技術狀況為三類以上的橋梁應立即采取。
交通管制措施。
測一次。
運營安全。
責組織提出核查意見。
縣道技術狀況為四類、五類的橋梁由市級交通主管部門的橋梁養護技術人員負責提出初步意見,由上級交通主管部門橋梁養護工程師負責組織提出核查意見。
第十三條橋梁養護工程分為小修保養、中修、大修、改建。
對技術狀況為一、二類的橋梁應加強小修保養,防止出現明顯病害。
對技術狀況為三類的橋梁應及時進行中修,防止病害加快擴展,影響橋梁安全運營。對技術狀況為四類和五類的橋梁,應及時采取管理措施,保證安全,并依據橋梁特殊檢查結果和技術論證分析,安排大修或改建。
第十四條鄉道、村道橋梁養護工程由各鄉鎮政府(街道辦)組織實施,中修以上工程方案應當報縣級交通主管部門審核,報縣市區政府批準后實施。
管部門備案后實施。
大修、改建工程應當通過競爭方式選擇施工單位,符合招標條件的應當依法招標。
第十五條橋梁大修、中修、改建工程完工后,應按照相關規定進行驗收。工程實施后的橋梁技術狀況必須恢復至一、二類。
第十六條管養單位應采取有效措施,加強橋梁養護工程的施工管理。
對需要封閉交通或長時間占用行車道施工的橋梁養護工程除緊急情況外應在項目開工前15天,按有關規定發布相關信息。
第十七條橋梁養護工程施工作業時,施工單位應按照相關規定,設置標志和安全防護設施,保證施工車輛、人員和過往車輛的安全,必要時還應協助有關部門做好交通疏導工作。
第五章資金籌措與管理。
(一)上級農村公路橋梁改造專項補助資金;
(二)縣市區財政安排的專項資金;
(三)社會捐助資金及通過農村公路橋梁冠名權等市場化運作方式籌集的資金;
(四)村民委員會通過“一事一議”方式籌集的農村公路橋梁養護資金;
(五)其它可用于農村公路橋梁建設和養護的資金。第二十條對農村公路橋梁大中修養護工程實行計劃管理,管養單位根據農村公路橋梁技術狀況,每年年終提出次年大中修養護工程項目計劃,報縣市區政府審核批準。縣道橋梁大中修養護工程由縣政府安排投資;鄉道、村道橋梁大中修養護工程由各鄉、鎮政府(街道辦)負責安排投資,不足部分由縣市區財政采取“以獎代補”的方式解決。
第六章技術檔案管理。
第二十一條橋梁管養單位和監管單位應建立健全農村公路橋梁技術檔案管理制度,及時更新橋梁技術數據,保證公路橋梁技術檔案真實完整,逐步實現電子化管理。第二十二條農村公路橋梁技術檔案的內容及要求參照原交通部《公路橋梁養護管理工作制度》的規定執行。
第七章應急處置管理。
第二十三條農村公路橋梁突發事件的處置工作應在縣市區政府的統一領導下,由縣級交通主管部門具體負責,實行條塊結合、以塊為主。
第二十四條農村公路橋梁管養單位和監管單位應當制定本區域內以預防和處置橋梁坍塌事故為重點的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并報市縣鄉公路管理處備案。
應急預案應明確信息上報、分級響應、交通保障與恢復、事故調查等工作的職責和程序。
主管部門續報有關情況。第二十六條發生以下突發事件,橋梁管養單位應在接獲有關信息后立即上報上級主管部門:
(一)橋梁損毀中斷交通的。
(二)大型、特大型橋梁出現嚴重病害危及橋梁安全的。
(三)車輛或船舶與橋梁設施相撞,造成嚴重后果的。
第二十七條農村公路橋梁養護管理單位應當按照職責分工和相關預案切實做好應對橋梁突發事件的人員、物資、資金保障工作,確保應急工作正常有序進行。
第八章監督檢查。
第二十八條各級農村公路管理機構應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對轄區內公路橋梁的養護管理工作進行監督檢查。農村公路橋梁管養單位、監管單位應自覺接受上級交通主管部門和公路管理機構依法實施的監督檢查,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諉、拒絕。
第二十九條各級農村公路管理機構對農村公路橋梁養護管理工作實施監督檢查時,應當深入橋梁養護管理工作現場,并采取必要的技術檢測手段。
第三十條各級農村公路管理機構在監督檢查過程中,對發現的問題,應當責令有關單位立即改正。監督檢查結束后,應向有關單位反饋書面意見。對橋梁養護管理工作薄弱、技術狀況評定不規范、安全隱患突出的單位,應給予通報批評。造成嚴重后果的,應按規定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
第九章附則。
本辦法由市縣鄉公路管理處負責解釋。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最新公路服務區管理制度范文(18篇)篇十三
開展安全生產檢查可以及時了解和掌握各時期安全生產情況,及時發現不安全因素,及時消除不安全隱患,從而使安全工作做到防患于未然。為使安全生產檢查工作經常化、制度化,現制訂檢查制度如下:
(一)安全生產檢查,包括日常檢查,本部門檢查,專業檢查和月度檢查以及季節性檢查,每次檢查必須有明確的目的要求。
(二)建立由分管領導和有關人員參加的安全檢查組織體系,切實加強領導,做好檢查工作。
(三)對查出的隱患問題,要逐項分析研究,并制定整改方案,做到定措施、定時間、定人員,立即整改,不得拖延,有些限于物質技術條件,當時不能解決的問題,應采取臨時安全措施,并定出計劃,按期完成。
(四)日常檢查是指各部門和生產班組在日常工作中進行的涉及安全等方面常規性檢查,此項檢查應做到隨查隨改,無法整改的問題立即上報整改。本部門檢查是指各部門和生產單位在組織日常工作過程中進行的定期和不定期檢查,此項檢查每周至少應進行一次,由部門主管負責組織。
(五)公司和各部門視氣候特點及季節變化,對防暑降溫,防雨防洪,防雷電,防風、防凍、保溫等工作,可進行預防性季節檢查。
(六)專業檢查和月度檢查,日常檢查和部門檢查可分別結合進行。
(七)對重大項目整改,應實行《隱患整改通知書》的辦法。《隱患整改通知書》的`內容包括:隱患項目,整改意見和整改期限。通知書由安全部門填寫,經分管領導簽署發出。屬于哪一級組織整改的交該單位的負責人簽收,并負責處理。通知書要存入檔案備查。
最新公路服務區管理制度范文(18篇)篇十四
第四章資質申報與審批?
第十六條申報條件?
(一)申報監理工程師資質者,需同時具備:?
1.長期從事公路工程設計、施工、建設管理工作的專業技術人員;?
2.熱愛中華人民共和國,擁護社會主義制度,遵紀守法,遵守監理工作職業道德;?
(二)申請專業監理工程師資質者,應同時具備:?
1.長期從事公路工程設計、施工、建設管理工作的專業技術人員;?
2.熱愛中華人民共和國,擁護社會主義制度,遵紀守法,遵守監理工作職業道德;?
6.具有一種監理專業至少一年的監理工作經歷。?
(三)申請監理員資質者,應同時具備:?
1.從事公路工程設計、施工、建設管理與測量、試驗工作二年以上的專業技術人員;?
2.熱愛中華人民共和國,擁護社會主義制度,遵紀守法,遵守監理工作職業道德;?
第五章業務范圍變更?
第二十條監理業務范圍是指監理人員經批準可從事的監理行業和監理專業種類。?
監理行業劃分為公路工程和水運工程兩類。?
第二十二條擬申請增補監理會議或專業擇后,須同時具備:?
(二)歷次監理資質復查均合格;?
(三)符合本辦法第十六條有關要求。?
第二十四條已獲監理員資格,擬申請專業監理工程師資格者,須同時具備:?
(一)歷次監理資質復查均合格;?
(二)符合本辦法第十六條有關要求。?
第六章注冊與復查?
監理人員的注冊工作在每年的十二月至次年二月間進行。?
第三十條申請監理人員注冊者,必須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熱愛中華人民共和國,擁護社會主義制度,遵守監理人員職業道德;?
第三十三條復查的主要內容:?
(一)是否符合所具有的監理資質要求;?
(二)是否已進行注冊;是否按注冊規定從事監理業務工作;能否勝任現場監理工作;?
(四)能否遵守監理職業道德,有無違法亂紀行為;?
(五)監理工作實效。?
第七章證書管理?
(一)對復查合格者,將在其證書上進行確認并加蓋印蓋,返還持證人。?
(二)對復查不合格者,將取消小其監理資格并收回證書。?
第八章監理實施?
第四十條監理人員的職責與權限:?
第九章違反本辦法的處理措施?
(一)不能自覺遵守監理人員職業道德,缺乏監理工作責任感,造成不良影響者。?
(二)違反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規定者。?
(三)監理工作失物,造成工程質量事故或經濟損失者。?
(四0以虛假或不正當手段獲得監理工程師資格或專業監理工程師資格或監理員資格者。?
第十章附則?
第四十七條本辦法自發部之日起施行。省交通廳一九九四年發布的《吉林省公路工程施工監理細則》同時廢止?。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公路水運工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保障人身及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公路水運工程建設活動的安全生產行為及對其實施監督管理,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公路水運工程,是指列入國家和地方基本建設計劃的公路、水運基礎設施新建、改建、擴建以及拆除、加固等建設項目。
本辦法所稱從業單位,是指從事公路水運工程建設、勘察、設計、監理、施工、檢驗檢測、安全評價等工作的單位。
第四條??公路水運工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應當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
第五條??公路水運工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實行統一監管、分級負責。
交通部負責全國公路水運工程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公路水運工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但長江干流航道工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由交通部設在長江干流的航務管理機構負責。
交通部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可以委托其設置的安全監督機構負責具體工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能委托的事項除外。
依照本條規定承擔公路水運工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能的部門或者機構,統稱為公路水運工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
第六條??公路水運工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的主要職責:
(三)建立公路水運工程安全生產應急管理機制,制定重大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
(七)指導下級交通主管部門開展公路水運工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
(八)組織公路水運工程安全生產技術研究和先進技術推廣應用;
(九)開展公路水運工程安全生產經驗交流,普及安全生產知識;
(十)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二章安全生產條件
第七條??從業單位從事公路水運工程建設活動,應當具備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降低安全生產條件。
第八條??施工單位應當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施工單位的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專項安全生產管理人員(以下簡稱安全生產三類人員)必須取得考核合格證書,方可參加公路水運工程投標及施工。
施工單位主要負責人,是指對本企業日常生產經營活動和安全生產工作全面負責、有生產經營決策權的人員,包括企業法定代表人、企業安全生產工作的負責人等。
項目負責人,是指由企業法定代表人授權,負責公路水運工程項目施工管理的負責人。包括項目經理、項目副經理和項目總工。
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是指在企業專職從事安全生產管理工作的人員,包括企業安全生產管理機構的負責人及其工作人員和施工現場專職安全員。
第九條??交通部負責組織公路水運工程一級及以上資質施工單位安全生產三類人員的考核發證工作。
省級交通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公路水運工程二級及以下資質施工單位安全生產三類人員的考核發證工作。
第十條??施工單位安全生產三類人員考核分為安全生產知識考試和安全管理能力考核兩部分。考核合格的,由交通部或省級交通主管部門頒發《安全生產考核合格證書》。
第十一條??施工單位的垂直運輸機械作業人員、施工船舶作業人員、爆破作業人員、安裝拆卸工、起重信號工、電工、焊工等國家規定的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按照國家規定經過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并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后,方可上崗作業。
第十二條??施工單位在工程中使用施工起重機械和整體提升式腳手架、滑模爬模、架橋機等自行式架設設施前,應當組織有關單位進行驗收,或者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檢驗檢測機構進行驗收,使用承租的機械設備和施工機具及配件的,由承租單位、出租單位和安裝單位共同進行驗收,驗收合格的方可使用。驗收合格后30日內,應向當地交通主管部門登記。
第十三條??從業單位應當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保證從業人員具備必要的安全生產知識,熟悉有關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掌握本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經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合格的從業人員,不得上崗作業。
第三章安全責任
第十四條??建設單位在編制工程招標文件時,應當確定公路水運工程項目安全作業環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的安全生產費用。
安全生產費用由建設單位根據監理工程師對工程安全生產情況的簽字確認進行支付。
第十五條??建設單位在公路水運工程施工招標文件中應當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對施工單位的安全生產條件、安全生產信用情況、安全生產的保障措施等提出明確要求。
建設單位不得對咨詢、勘察、設計、監理、施工、設備租賃、材料供應、檢測等單位提出不符合工程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規定的要求。不得隨意壓縮合同規定的工期。
第十六條??勘察單位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進行勘察,重視地質環境對安全的影響,提交的勘察文件應當真實、準確,滿足公路水運工程安全生產的需要。
勘察單位應當對有可能引發公路水運工程安全隱患的`地質災害提出防治建議。
勘察單位及勘察人員對勘察結論負責。
第十七條??設計單位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進行設計,防止因設計不合理導致安全生產隱患或者生產安全事故的發生。
采用新結構、新材料、新工藝的工程和特殊結構的工程,設計單位應當在設計文件中提出保障施工作業人員安全和預防生產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議。
設計單位和設計人員應當對其設計負責。
第十八條??監理單位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進行監理,對工程安全生產承擔監理責任。應當編制安全生產監理計劃,明確監理人員的崗位職責、監理內容和方法等。對危險性較大的工程作業應當加強巡視檢查。
監理單位應當審查施工組織設計中的安全技術措施或者專項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監理單位在實施監理過程中,發現存在安全事故隱患的,應當要求施工單位整改,必要時,可下達施工暫停指令并向建設單位和有關部門報告。
監理單位應當填報安全監理日志和監理月報。
第十九條??為公路水運工程提供施工機械設備、設施和產品的單位,應確保配備齊全有效的保險、限位等安全裝置,提供有關安全操作的說明,保證其提供的機械設備和設施等產品的質量和安全性能達到國家有關標準。所提供的機械設備、設施和產品應當具有生產(制造)許可證、產品合格證或者法定檢驗檢測合格證明。對于尚無相關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設備和設施,應當保障其質量和安全性能。
第二十條 施工單位應當對施工安全生產承擔責任。?
施工單位主要負責人依法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全面負責。施工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度和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制度及安全生產技術交底制度,制定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保證本單位安全生產條件所需資金的投入,對所承擔的公路水運工程進行定期和專項安全檢查,并做好安全檢查記錄。
施工單位的項目負責人依法對項目的安全施工負責,落實安全生產各項制度,確保安全生產費用的有效使用,并根據工程特點組織制定安全施工措施,消除安全事故隱患,及時、如實報告生產安全事故。
本條所稱安全生產技術交底制度,是指公路水運工程每項工程實施前,施工單位負責項目管理的技術人員對有關安全施工的技術要求向施工作業班組、作業人員詳細說明,并由雙方簽字確認的制度。
第二十一條 施工單位應當設立安全生產管理機構,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施工現場應當按照每5000萬元施工合同額配備一名的比例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不足5000萬元的至少配備一名。
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負責對安全生產進行現場監督檢查,并做好檢查記錄,發現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應當及時向項目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報告;對違章指揮、違章操作和違反勞動紀律的,應當立即制止。
第二十二條 施工單位在工程報價中應當包含安全生產費用,一般不得低于投標價的1%,且不得作為競爭性報價。
安全生產費用,應當用于施工安全防護用具及設施的采購和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實、安全生產條件的改善,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三條 施工單位應當在施工組織設計中編制安全技術措施和施工現場臨時用電方案,對下列危險性較大的工程應當編制專項施工方案,并附安全驗算結果,經施工單位技術負責人、監理工程師審查同意簽字后實施,由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進行現場監督:
(一)不良地質條件下有潛在危險性的土方、石方開挖;
(二)滑坡和高邊坡處理;
(三)樁基礎、擋墻基礎、深水基礎及圍堰工程;
(四)橋梁工程中的梁、拱、柱等構件施工等;
(五)隧道工程中的不良地質隧道、高瓦斯隧道、水底海底隧道等;
(六)水上工程中的打樁船作業、施工船作業、外海孤島作業、邊通航邊施工作業等;
(七)水下工程中的水下焊接、混凝土澆注、爆破工程等;
(八)爆破工程;
(九)大型臨時工程中的大型支架、模板、便橋的架設與拆除;橋梁、碼頭的加固與拆除;
(十)其他危險性較大的工程。
必要時,施工單位對前款所列工程的專項施工方案,還應當組織專家進行論證、審查。
第二十四條??施工單位應當在施工現場出入口或者沿線各交叉口、施工起重機械、拌和場、臨時用電設施、爆破物及有害危險氣體和液體存放處以及孔洞口、隧道口、基坑邊沿、腳手架、碼頭邊沿、橋梁邊沿等危險部位,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或者必要的安全防護設施。
施工單位應當根據不同施工階段和周圍環境及季節、氣候的變化,在施工現場采取相應的安全施工措施。施工現場暫時停止施工的,施工單位應當做好現場防護。因施工單位安全生產隱患原因造成工程停工的,所需費用由施工單位承擔,其他原因按照合同約定執行。
第二十五條??施工單位應當將施工現場的辦公、生活區與作業區分開設置,并保持安全距離;辦公、生活區的選址應當符合安全性要求。職工的膳食、飲水、休息場所、醫療救助設施等應當符合衛生標準。
施工現場臨時搭建的建筑物應當符合安全使用要求。施工現場使用的裝配式活動房屋應當具有生產(制造)許可證、產品合格證。
第二十六條??施工單位應當在施工現場建立消防安全責任制度,確定消防安全責任人,制定用火、用電、使用易燃易爆材料等各項消防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設置消防通道,配備相應的消防設施和滅火器材。
第二十七條??施工單位應當向作業人員提供必需的安全防護用具和安全防護服裝,書面告知危險崗位的操作規程并確保其熟悉和掌握有關內容和違章操作的危害。
在施工中發生可能危及人身安全的緊急情況時,作業人員有權立即停止作業或者在采取必要的應急措施后撤離危險區域。
第二十八條??作業人員應當遵守安全施工的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規章制度,正確使用安全防護用具、機械設備等。
第二十九條??施工單位采購、租賃的安全防護用具、機械設備、施工機具及配件,應當具有生產(制造)許可證、產品合格證,并在進入施工現場前由專職安全管理人員進行查驗。
施工現場的安全防護用具、機械設備、施工機具及配件必須由專人管理,定期進行檢查、維修和保養,建立相應的資料檔案,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及時報廢。
第三十條 施工單位應當對管理人員和作業人員進行每年不少于兩次的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其教育培訓情況記入個人工作檔案。
施工單位在采用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新材料時,應當對作業人員進行相應的安全生產教育培訓。
新進人員和作業人員進入新的施工現場或者轉入新的崗位前,施工單位應當對其進行安全生產培訓考核。
未經安全生產教育培訓考核或者培訓考核不合格的人員,不得上崗作業。
第三十一條 施工單位應當為施工現場的人員辦理意外傷害保險,意外傷害保險費應由施工單位支付。實行施工總承包的,由總承包單位支付意外傷害保險費。
第三十二條 建設工程實行施工總承包的,由總承包單位對施工現場的安全生產負總責。總承包單位依法將建設工程分包給其他單位的,分包合同中應當明確各自的安全生產方面的權利、義務。總承包單位對分包工程的安全生產承擔連帶責任。
分包單位應當服從總承包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分包單位不服從管理導致生產安全事故的,由分包單位承擔主要責任。
第三十三條??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應當針對本工程項目特點制定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定期組織演練。發生生產安全事故,施工單位應當立即向建設單位、監理單位和事故發生地的公路水運工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以及地方安全監督部門報告。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應當立即啟動事故應急預案,組織力量搶救,保護好事故現場。
第四章監督檢查
第三十四條??公路水運工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在職責范圍內履行安全生產監督檢查職責時,有權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檢查單位提供有關安全生產的文件和資料;
(二)進入被檢查單位施工現場進行檢查;
(三)糾正施工中違反安全生產要求的行為,依法實施行政處罰。
第三十五條??公路水運工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對從業單位安全生產監督檢查的內容主要有:
(一)從業單位安全生產條件的符合情況;
(二)施工單位安全生產三類人員和特種作業人員具備上崗資格情況;
(三)從業單位執行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的情況;
(四)從業單位對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安全責任制度和各項應急預案的建立和落實情況;
(五)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設置和履行職責情況;
(六)員工的安全教育培訓情況;
(七)其他應當監督檢查的情況。
第三十六條??公路水運工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對公路水運工程下列施工現場的安全生產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一)現場駐地;
(二)施工作業點(面);
(三)危險品存放地;
(四)預制廠、半成品加工廠;
(五)非標施工設備組裝廠。
公路水運工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對易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危險工程及施工作業環節應當進行重點監督檢查。
第三十七條??公路水運工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對監督檢查中發現的安全問題,應當作出如下處理:
(一)從業單位存在安全管理問題需要整改的,以書面方式通知存在問題單位限期整改;?
(二)從業單位存在嚴重安全事故隱患的,責令立即排除;
(五)建設單位未列建設工程安全生產費用的,責令其限期改正并不得辦理監督手續;逾期未改正的,責令該建設工程停止施工并通報批評。
被檢查單位應當立即落實處理決定,并將整改結果書面報檢查單位。責令停工的,應當經復查合格后,方可復工。
第三十八條??公路水運工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從業單位信用檔案,并將監督檢查情況和處理結果及時登錄在安全生產信用管理系統中。
第三十九條??從業單位整改不力,多次整改仍然存在安全問題的,公路水運工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將其列入安全監督檢查重點名單,登錄在安全生產信用管理系統中,并向有關部門通報。
對存在重大安全事故隱患但拒絕整改或者整改效果不明顯或者發生重特大安全事故等不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公路水運工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向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部門通報,建議暫扣或者吊銷安全生產許可證,同時向有關資質證書頒發部門建議降低資質等級。
第四十條??公路水運工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可委托具備國家規定資質條件的機構對容易發生重特大生產安全事故的工程項目和危險性較大的工程施工進行安全評價和監測。
第四十一條??公路水運工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健全內部管理制度,加強對監督管理人員的教育培訓,提高執法水平。監督管理人員應當忠于職守,秉公辦事,堅持原則,清正廉潔。與監督檢查對象有利害關系的監督人員,應當回避。
第四十二條??公路水運工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建立舉報制度,及時受理對公路水運工程生產安全事故或者事故隱患以及監督檢查人員違法行為的檢舉、控告和投訴。
第五章附則
第四十三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的相關規定,給予行政處罰。
最新公路服務區管理制度范文(18篇)篇十五
為了切實落實農村公路養護工作的各項任務,提高農村公路的使用功能和服務水平,特制定農村公路養護管理制度。
一、農村公路養護的基本要求。
1.經常保持公路及其附屬設施的完好狀態,及時修復損壞部分。
2.貫徹“預防為主,防治結合”方針,逐步提高農村公路及其構造物、附屬設施的抗災害能力,減少災害損失。
3.農村公路的養護生產應貫徹“因地制宜,就地取材”的原則,努力降低生產成本。
二、養護人員工作職責。
養護人員須按農村公路養護規范技術要求操作,確保所養路段路面平整、橫坡度適順、路面、路肩整潔、邊坡暢通、構造物、沿線設施完好。
1.養護人員上路作業時間每月不少于3天。
2.應及時清理、清掃路面上的散落物。
3.應隨時剪除路肩高草、回填路肩填土。
4.應及時清理排水系統堵塞物,雨季前對全線的排水系統進行全面清理,確保排水暢通。
5.每月對養護路段巡視不少于2次;對公路構造物,如1。
擋墻、橋涵、公路標志、里程碑等應觀測檢查。雨季期間,巡視次數相應增加。
6.邊坡塌方處理:應及時清理少量塌方;如塌方數量較大須及時設置警告標志,1小時內應向鄉養護站匯報,同時,組織人員進行搶通。
7.構造物損壞處理:應及時修復少量損壞構造物;出現較大構造物損壞,并影響行車安全的,應及時設立警告標志,同時1小時內向鄉養護站匯報。
8.每位管理人員應完整做好統計工作,對管養路段出現的路面病害,如露骨、斷裂等應隨時制止,并及時向鄉養護站匯報。
9.對在公路范圍內的違章事例,如違章建房、在公路上堆積物品、超重超限車輛行駛應隨時制止,并及時向鄉養護站匯報。
10.完成鄉養護站臨時交辦的養護任務。
三、安全生產制度。
1.養路材料要靠一邊整齊堆放。做到橋頭不堆、彎道內側不堆、狹路不堆、行車密度大的不堆,盡可能堆在路基外。
2.傍山和在陡坡作業時,要戴安全帽,坡過陡要系安全繩索。清除塌方要從頂部向下清理;上方作業,下方不得同時作業或站人,注意來往的行人及車輛安全。
關部門。
4.文明養護,在養路作業中不設障、不阻車,注意避讓來往車輛,確保車輛的安全通告和自身安全。成段、成片整修路基、路面時,工地兩端要設立“施工路段,車輛慢行”標志。
5.冬季清除水溝、柴草時,嚴禁野外用火。
6.在清掃路面時,要面對車輛正向行駛方向相對作業。
四、資金使用制度。
1.養護資金主要用于養護人員工資支出、機具購置、管理支出等。
2.設立養護資金應專項賬戶,專款專用。
3.上年度養護資金余額滾動下年度養護資金內使用。
五、檢查制度。
1.鄉養護站每月組織管理人員對全鄉農村公路檢查。
2.鄉養護站組織有關人員分半年度對全鄉農村公路大檢查各一次。
3.隨時接受縣交通局等單位的檢查和指導。
最新公路服務區管理制度范文(18篇)篇十六
第一條?為加強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創造整潔、優美、文明的工作、生活環境,根據國務院《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件》的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于我省城市建成區內的'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
第三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并組織實施。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和科學技術研究,推廣先進技術,提高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水平。
第四條?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工作,實行統一領導、分區負責、專業人員管理和群眾管理相結合的原則。
第五條各級人民政府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市容和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內的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工作。
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日常管理工作由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所屬的環境衛生管理機構負責。
公安、工商、衛生、交通、環境保護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做好城市環境衛生工作。
市容和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可以在市民中聘請市容和環境衛生監督員,協助做好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工作。
第六條城市人民政府對地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工作中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應當給予獎勵。
第二章?責任分工
第七條?市、區市容和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和街道辦事處對本轄區內責任單位和個人的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工作進行協調指導和監督檢查。
第八條?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工作,按照下列規定實行分工負責:
(一)??城市主次干道、立交橋、人行天橋、人行地道、市容和環境衛生專業組織負責;
(二)??小街小巷、住宅區由物業管理單位、社區(居民)委員會負責;
(三)??水域、河道由管理單位負責;
(六)??機關、團體、學校、部隊、企業事業單位的衛生責任區由其自行負責;
(七)??營業性門點、攤亭等場所由其經營者負責;
(八)??鐵路、公路及其沿線由產權單位或者經營單位負責;
(九)??建筑工地由施工單位負責;
(十)??城市綠地由城市綠化專業組織負責;
(十一)公共廁所、垃圾收運站點及其他環境衛生設施由市容和環境衛生專業組織或者物業管理單位負責。
最新公路服務區管理制度范文(18篇)篇十七
為了切實落實農村養護工作的各項任務,提高農村公路的使用功能和服務水平,特制定農村公路養護管理制度。
一、 農村公路養護的基本要求
1、經常保持公路及其附屬設施的完好狀態,及時修復損壞部分。
2、吸收和采用新方法,不斷改善生產手段,提高農村公路養護質量延長公路的使用壽命。
3、貫徹“預防為主,防治結合”方針,逐步提高農村公路及其構造物、附屬設施的抗災害能力,減少災害損失。
4、農村公路的養護生產應貫徹“因地制宜,就地取材”的原則,努力降低生產成本。
二、 養護人員工作職責
要求保潔公司養護人員須按農村公路養護規范技術要求操作確保所養路段路面平整、橫坡度適順、路肩整潔、邊坡暢通、構造物、沿線設施完好。對保潔公司要求如下:
1、養護人員必須保持全天上路。
2、應及時清理、清掃路面上的散落物。
3、應隨時剪除路肩高草、回填路肩填土。
4、應及時清理排水系統堵塞物,雨季前對全線的排水系統進行全面清理,確保排水暢通。
5、每天對公路進行巡查,對公路構造物,如擋墻、橋涵、公路標志、里程碑等應觀測檢查。雨季期間,巡視次數相應增加。
6、邊坡塌方處理:應及時清理少量塌方;如塌方數量較大須及時設置警告標志,1小時內應向所在交所匯報,同時,組織人員進行搶通。
7、構造物損壞處理:應及時修復少量損壞構造物;出現較大構造物損壞,并影響行車安全的,應及時設立警告標志,同時1小時內所在交管所匯報。
8、每位管理人員應完整做好統計工作,對管養路段出現的路面病害,如露骨、斷裂等應隨時制止,并及時向鄉養護站匯報。
9、對在公路范圍內的違章事例,如違章建房、在公路上堆積物品、超重超限車輛行駛應隨時制止,并及時向交管所匯報。
10、完成交管所臨時交辦的養護任務。
三、安全生產制度
各保潔公司管理好所屬養護人員,養護人員在作業時確保施工安全,具體如下:
1、上路作業必須穿戴防護用品,穿戴安全標志服、標志帽,不得穿硬底、高跟鞋或赤腳作業。
3、養路材料要靠一邊整齊堆放。做到橋頭不堆、彎道內側不堆、狹路不堆、行車密度大的不堆,盡可能堆在路基外。
4、傍山和在陡坡作業時,要戴安全帽,坡過陡要系安全繩索。清除塌方要從頂部向下清理;上方作業,下方不得同時作業或站人,注意來往的行人及車輛安全。
5、臺風、暴雨、冰凍、雷雨季節應經常巡視公路,遇有道路損毀、中斷及毀壞跡象,要立即設置警告標志,并及時報告上級和有關部門。
6、文明養護,在養路作業中不設障、不阻車,注意避讓來往車輛,確保車輛的安全通告和自身安全。成段、成片整修路基、路面時,工地兩端要設立“施工路段,車輛慢行”標志。
7、在山嶺陡坡地段,如果用手拉送料時,要有二人同時操作。上坡前拉后推,下坡前頂后拉慢行。
8、冬季清除水溝、柴草時,嚴禁野外用火。
9、在清掃路面時,要面對車輛正向行駛方向相對作業。
四、合同制度
1、公路保潔公司簽訂合同期為一年。
2、勞動報酬:經檢查合格者按合同給予撥款。
3、對保潔公司管理較差者,交管所建議并匯同公路處協商有權予以辭退,并不再續簽訂合同。
五、資金使用制度
1、養護資金主要用于養護人員工資支出、機具購置、管理支出等。
2、設立養護資金應專項賬戶,專款專用。
3、上年度養護資金余額滾動下年度養護資金內使用。
六、檢查制度
1、公路處與交管所每月組織管理人員對所轄農村公路進行檢查并評分,并且交管所負責所轄農村公路日常養護檢查及考核。
2、公路處與交管所組織有關人員分半年度對全鄉農村公路大檢查各一次。
3、隨時接受縣交通局等單位的檢查和指導。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全面貫徹落實《省干線公路養護管理辦法》和《市干線公路養護工作檢查評比辦法》及有關文件的規定,大力促進我縣干線公路養護工作向規范化、標準化、科學化目標邁進,進一步提升養護工作管理水平,提高公路養護質量與投資效益,延長公路使用壽命,結合我縣干線公路養護工作具體情況,特制訂此辦法。
第二條 公路養護工作必須貫徹“ 建養并重、強化管理、深化改革、調整結構、依靠科技、提高質量、依法治路、保障暢通”的工作方針,堅持“以人為本,以車為本”的服務觀念,為社會提供“暢、潔、綠、美、安、舒”的公路運輸環境。
第三條 小修保養工作的整體要求是:保持路面整潔、橫坡適度、行車舒適;路肩整潔、邊坡穩定、排水暢通;構造物、橋涵及隧道完好;沿線設施完善;綠化協調美觀;扎實抓好預防性、經常性養護,確保道路安全、暢通。
第二章 養護機制
第四條 公司小修保養工作實行統一管理、分級負責,以專業化道班為基礎模塊,實行固定保養按需小修,形成分工明確,互相協作的養護生產機制。
第五條 公司成立以巡路保潔、路基養護、橋涵及沿線設施保養為主要任務的路基道班,以路面維修為主要任務的機械化道班,以綠化管護為主要任務的綠化道班;按照市局下達的小修保養工作目標,將目標計劃分解至各專業道班,對道班實行目標考核、成本核算;組織實施路況評定、橋梁檢查、數據整理上報、道路搶險及其它突發性、臨時性工作任務。
第六條 道班實行班長負責制,道工、機械由公司統一調配,在班長帶領下集中作業,形成合力,將道班建設成頑強的戰斗堡壘。道班長必須做到以班為家、身體力行,做好職工表率。
第七條 道班根據公司下達的養護作業目標,以旬為單位制訂養護作業計劃,經公司審核同意后,班長帶領全班職工組織實施。道班在做好日常養護的基礎上,要有計劃、有步驟的對分管路段進行高標準綜合整治,不斷改善路容路貌。
第三章 考核與激勵
巡路、養護生產、作業質量、施工安全、班務管理、內業整理等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每月根據檢查結果及養護目標實現情況對道班進行綜合考評,考評合格的道班職工除可獲得全額崗位補貼外還將給予季度獎。連續三個月考評為不合格的道班將進行整頓。
第九條 為了增強道班的凝聚力和吸引力,激發養護一線職工愛崗敬業、樂于奉獻的工作熱情,公司落實按勞分配、多勞多得的收入分配機制,采取提高崗位補貼及獎金比例等措施,重點提高一線職工的'工資待遇,從而保持養護職工隊伍的穩定,為養護工作目標的實現奠定堅實基礎。
第四章 裝備建設與人才培養
第十條 公路養護工作的發展與進步必須依靠作業手段的科技化、機械化來實現。公司根據技術發展情況及養護工作需要為道班更新、配備各類先進、實用的養護機械設備,基本實現路面清掃、挖補機械化,不斷提高養護作業質量與效率,降低勞動強度,使更多的人力可以投入到精細化養護上來。
護工人更快的成長起來,建設一支老中青結合、新老銜接的養護職工隊伍。
第五章 安全管理
第十一條 公司貫徹“預防為主、安全第一”的安全生產方針,建立健全安全保證體系,落實安全責任制、責任追究制和安全一票否決制。
第十二條 公司以道班為單位配備齊全配套的施工安全設施,道班長做為直接責任人負責各項安全措施的執行與落實;公司將安全生產工作做為道班及班長考核的重要內容,與相關人員經濟利益掛鉤,形成長效化的安全生產管理機制。
第六章 其 它
第十三條 本辦法如與上級有關規定相抵觸時,按上級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第一章 總 則
為進一步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重慶市公路路政管理條例》及有關法律、法規,促進全區道路事業健康發展,結合本區實際,制定本暫行辦法。
第一條 本暫行辦法適用于本行政區域區、鄉(鎮、街)、村(居)聯合或自行建設的公路。本暫行辦法所稱公路,是指符合公路工程技術標準,并經區交通行政主管部門驗收或認定的區、鄉(鎮、街)、村(居)公路,包括公路的路基、路面、橋梁、涵洞、邊溝、用地和設施。(辦法中街、居,是指含有農村公路的街道、居委會,下同。)
第二條 公路是區、鄉(鎮、街)、村(居)公益設施,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破壞以及在公路上非法設卡、收費、罰款和攔截車輛。
第三條 公路養護管理貫徹“綜合治理、預防為主、依法治路、分級負責”的原則。區公安、規劃、土地、建設、環保、水利、林業、市容、工商等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照各自職責,協同區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做好公路養護管理工作。
第四條 公民有遵守公路養護管理法規、愛護公路的義務;有檢舉、揭發違章侵占、破壞公路行為的權利。
第二章 養護職責
第五條 做好公路養護工作,是法律賦予地方人民政府的職能之一。區交通局是全區公路的行政主管部門,鄉(鎮、街)人民政府具體負責本行政區域公路養護管理工作,并組織實施。
第六條 區交通行政主管部門的職責是:
(一)宣傳貫徹公路養護管理的法律、法規。
(二)指導鄉(鎮、街)人民政府做好公路養護計劃的安排,培訓、考核公路養護人員,推廣應用養護新技術、新材料。
(三)開展經常性的公路養護督查,發現問題及時要求有關鄉鎮人民政府糾正。組織開展全區性公路養護質量檢查評比活動,定期向區人民政府報告全區公路養護情況。
(四)組織區建和指導鄉(鎮、街)、村(居)自建公路工程驗收,做好技術檔案管理工作,健全公路養護臺帳。
(五)根據公路性質、技術等級和使用要求,有計劃、有步驟地設置交通安全設施、公路交通標志。
(六)依法制止、查處各種違章利用、侵占、污染和破壞公路的行為。
第七條 鄉(鎮、街)人民政府的職責是:
(一)加強公路養護-法律、法規的宣傳,不斷提高廣大群眾自覺愛路、護路、惜路的意識。
(二)具體落實本行政區域公路養護的組織與實施工作,編制年度養護計劃,督促、指導村(居)做好公路養護工作。
(三)組織鄉(鎮、街)、村(居)自建和參與區建公路工程驗收。
(四)經常進行公路巡查,制止各種違章利用、侵占、污染和破壞公路的行為。
第三章 公路管養
第八條 公路養護的實施,貫徹“分級管理、各負其責”和“誰受益、誰
養護”的原則,有計劃地提高路面等級。
第九條 區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指導鄉(鎮、街)、村(居)按照公路養護技術規范和操作規程的要求,對公路進行養護,保證現有公路經常處于良好的技術狀態。
第十條 鄉(鎮、街)人民政府要把公路養護資金作為經常性支出納入本級財政預算,村(居)從村級集體經濟資金中安排一定支出,并根據公路養護里程和路面狀況逐年適當增加。
第十一條 鄉(鎮、街)人民政府、村(居)應明確分管責任人,確定專(兼)職人員具體負責公路日常養護管理工作,并結合公路養護里程,選配適當的養路人員,配備必要的養護機具,或采取專業隊(戶)承包的方式養護。
第十二條 鄉(鎮、街)人民政府、村(居)要保證公路養護取土、用水的需要,區域內相關單位和個人應當給予支持和協助。
第十三條 公路用地范圍內的水土保持工作,由該路養護責任單位負責。
第十四條 區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和鄉(鎮、街)人民政府應當認真履行職責,依法做好公路保護工作。按照分級管理的權限,對公路登記造冊,建檔保存。
第十五條 嚴禁在公路邊溝外5米內和公路平交道口、彎道內側邊溝外10米內(系城市規劃公路的,按城市規劃公路有關規定執行)新建房屋和其它永久性設施。
上述范圍內已有的建筑物,一律不得在原地擴建、改建。
第十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占用、挖掘公路,不得在公路上擺攤設點、堆放物品、打場曬糧、焚燒秸稈、傾倒垃圾、設置障礙、挖溝排水、利用公路邊溝排放污物或者進行其他損壞、污染公路和影響公路暢通的活動。
因國家建設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建設單位應當事先征得區交通行政主管部門的同意,并按照不低于該段公路原有的技術標準予以修復、改建或者給予相應的經濟補償。
第十七條 除農業機械因當地田間作業需要,在采取防護措施情況下短距離行駛外,鐵輪車、履帶車和其他可能損害公路路面的機具,不得在公路上行駛。確需行駛的,系鋪裝瀝青、水泥混凝土路面的,必須經區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同意;鋪裝砂石路面的,必須經鄉(鎮)人民政府同意,在采取有效的防護措施下,按指定的時間、路線行駛。對公路造成損壞的,應當按照損壞程度給予賠償。
第十八條 在公路上行駛的車輛的軸載質量應當符合公路工程技術標準要求。四級公路不超過10噸、三級公路不超過15噸、二級以上公路不超過20噸。
第十九條 機動車制造廠、修理廠以及其他單位和個人不得將公路作為檢驗機動車制動性能的試車場地。
第二十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使用公路,造成公路損壞的,要按國家、省有關規定予以賠償。
定,報區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審核發放林業采伐許可證,并完成更新補種任務。
第四章 監督考評
第二十二條 區交通行政主管部門依法對有關公路的法律、法規執行情況和公路養護質量進行監督檢查、綜合考評。
第二十三條 建立公路養護以獎代補資金制度。
區財政每年安排一定專項公路養護資金,主要用于農村公路養護以獎代補;鄉(鎮、街)財政每年也應安排一定資金用于本行政區域公路養護以獎代補。鄉(鎮、街)執行農村公路養護管理“三六一機制”,經省、市交通主管部門驗收合格后,省、市交通主管部門按在冊里程每年給予一定的專項資金補助。
第二十四條 公路養護以獎代補資金堅持養護里程和質量相結合的分配原則,鼓勵先進,鞭策后進,充分調動鄉(鎮、街)、村(居)、承包專業戶養護公路的積極性。
第二十五條 區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和鄉(鎮、街)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公路養護管理人員的管理和教育,要求公路養護管理人員熟悉有關法律、法規。并加強對公路養護管理人員行政執法行為的監督檢查,及時糾正、依法處理其違法行為。
第二十六條 因養護管理不力,造成區域內公路失養、路面損壞嚴重,區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和鄉(鎮、街)人民政府根據情況,對該路段責任單位提出批評,限期整改,并相應扣減以獎代補養護資金。
第二十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違反本暫行辦法有關規定,根據有關法
律、法規予以處罰。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八條 本暫行辦法應用中的具體問題,由區交通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二十九條 本暫行辦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一、 農村公路養護的基本要求
1、經常保持公路及其附屬設施的完好狀態,及時修復損壞部分。
2、吸收和采用新方法,不斷改善生產手段,提高農村公路養護質量延長公路的使用壽命。
3、貫徹“預防為主,防治結合”方針,逐步提高農村公路及其構造物、附屬設施的抗災害能力,減少災害損失。
4、農村公路的養護生產應貫徹“因地制宜,就地取材”的原則,努力降低生產成本。
二、 養護人員工作職責
養護人員須按農村公路養護規范技術要求操作確保所養路段路面平整、橫坡度適順、路肩整潔、邊坡暢通、構造物、沿線設施完好。
1、養護人員上路作業時間每月不少于3天。
2、應及時清理、清掃路面上的散落物。
3、應隨時剪除路肩高草、回填路肩填土。
4、應及時清理排水系統堵塞物,雨季前對全線的排水系統進行全面清理,確保排水暢通。
5、每月公路,巡視不少于2次;對公路構造物,如擋墻、橋涵、公路標志、里程碑等應觀測檢查。雨季期間,巡視次數相應增加。
6、 邊坡塌方處理:應及時清理少量塌方;如塌方數量較大須及時設置警告標志,1小時內應向鄉養護站匯報,同時,組織人員進行搶通。
7、 構造物損壞處理:應及時修復少量損壞構造物;出現較大構造物損壞,并影響行車安全的,應及時設立警告標志,同時1小時內鄉養護站匯報。
8、 每位管理人員應完整做好統計工作,對管養路段出現的路面病害,如露骨、斷裂等應隨時制止,并及時向鄉養護站匯報。
9、 對在公路范圍內的違章事例,如違章建房、在公路上堆積物品、超重超限車輛行駛應隨時制止,并及時向鄉養護站匯報。
10、完成鄉養護站臨時交辦的養護任務。
三、安全生產制度
1、上路作業必須穿戴防護用品,穿戴安全標志服、標志帽,不得穿硬底、高跟鞋或赤腳作業。
2、 不挖“神仙土”,不挖“對頭鋤”,不打“對面錘”。
3、 養路材料要靠一邊整齊堆放。做到橋頭不堆、彎道內側不堆、狹路不堆、行車密度大的不堆,盡可能堆在路基外。
4、 傍山和在陡坡作業時,要戴安全帽,坡過陡要系安全繩索。清除塌方要從頂部向下清理;上方作業,下方不得同時作業或站人,注意來往的行人及車輛安全。
5、 臺風、暴雨、冰凍、雷雨季節應經常巡視公路,遇有道路損毀、中斷及毀壞跡象,要立即設置警告標志,并及時報告上級和有關部門。
6、 文明養護,在養路作業中不設障、不阻車,注意避讓來往車輛,確保車輛的安全通告和自身安全。成段、成片整修路基、路面時,工地兩端要設立“施工路段,車輛慢行”標志。 7、 在山嶺陡坡地段,如果用手拉送料時,要有二人同時操作。上坡前拉后推,下坡前頂后拉慢行。
8、 冬季清除水溝、柴草時,嚴禁野外用火。
9、在清掃路面時,要面對車輛正向行駛方向相對作業。
四、合同制度
1、公路養護人員屬臨時季節輪換農民性質,合同期為一年。
2、勞動報酬:經檢查合格者每月42元/公里,優秀者另加獎勵。
3、對工作表現較差者,鄉養護站有權予辭退,并不再續簽合同。
五、資金使用制度
1、養護資金主要用于養護人員工資支出、機具購置、管理支出等。
2、設立養護資金應專項賬戶,專款專用。
3、上年度養護資金余額滾動下年度養護資金內使用。
六、檢查制度
1、鄉養護站每月組織管理人員對全鄉農村公路檢查并評分。
2、鄉養護站組織有關人員分半年度對全鄉農村公路大檢查各一次。
3、隨時接受縣交通局等單位的檢查和指導。
最新公路服務區管理制度范文(18篇)篇十八
為了切實落實農村公路養護工作的各項任務,提高農村公路的使用功能和服務水平,特制定農村公路養護管理制度。
一、農村公路養護的基本要求。
1.經常保持公路及其附屬設施的完好狀態,及時修復損壞部分。
2.貫徹“預防為主,防治結合”方針,逐步提高農村公路及其構造物、附屬設施的抗災害能力,減少災害損失。
3.農村公路的養護生產應貫徹“因地制宜,就地取材”的原則,努力降低生產成本。
二、養護人員工作職責。
養護人員須按農村公路養護規范技術要求操作,確保所養路段路面平整、橫坡度適順、路面、路肩整潔、邊坡暢通、構造物、沿線設施完好。
1.養護人員上路作業時間每月不少于3天。
2.應及時清理、清掃路面上的散落物。
3.應隨時剪除路肩高草、回填路肩填土。
4.應及時清理排水系統堵塞物,雨季前對全線的排水系統進行全面清理,確保排水暢通。
5.每月對養護路段巡視不少于2次;對公路構造物,如1。
擋墻、橋涵、公路標志、里程碑等應觀測檢查。雨季期間,巡視次數相應增加。
6.邊坡塌方處理:應及時清理少量塌方;如塌方數量較大須及時設置警告標志,1小時內應向鄉養護站匯報,同時,組織人員進行搶通。
7.構造物損壞處理:應及時修復少量損壞構造物;出現較大構造物損壞,并影響行車安全的,應及時設立警告標志,同時1小時內向鄉養護站匯報。
8.每位管理人員應完整做好統計工作,對管養路段出現的路面病害,如露骨、斷裂等應隨時制止,并及時向鄉養護站匯報。
9.對在公路范圍內的違章事例,如違章建房、在公路上堆積物品、超重超限車輛行駛應隨時制止,并及時向鄉養護站匯報。
10.完成鄉養護站臨時交辦的養護任務。
三、安全生產制度。
1.養路材料要靠一邊整齊堆放。做到橋頭不堆、彎道內側不堆、狹路不堆、行車密度大的不堆,盡可能堆在路基外。
2.傍山和在陡坡作業時,要戴安全帽,坡過陡要系安全繩索。清除塌方要從頂部向下清理;上方作業,下方不得同時作業或站人,注意來往的行人及車輛安全。
關部門。
4.文明養護,在養路作業中不設障、不阻車,注意避讓來往車輛,確保車輛的安全通告和自身安全。成段、成片整修路基、路面時,工地兩端要設立“施工路段,車輛慢行”標志。
5.冬季清除水溝、柴草時,嚴禁野外用火。
6.在清掃路面時,要面對車輛正向行駛方向相對作業。
四、資金使用制度。
1.養護資金主要用于養護人員工資支出、機具購置、管理支出等。
2.設立養護資金應專項賬戶,專款專用。
3.上養護資金余額滾動下養護資金內使用。
五、檢查制度。
1.鄉養護站每月組織管理人員對全鄉農村公路檢查。
2.鄉養護站組織有關人員分半對全鄉農村公路大檢查各一次。
3.隨時接受縣交通局等單位的檢查和指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