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黨員紀律處分決定(匯總16篇)篇一
維護黨的章程和其他黨內法規,嚴肅黨的紀律,純潔黨的組織,保障黨員民主權利,教育黨員遵紀守法,維護黨的團結統一,保證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決議和國家法律法規的貫徹執行。下文是最新黨員紀律處分條例,歡迎閱讀!
第一章指導思想、原則和適用范圍。
第一條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依據黨章和憲法、法律,結合黨的建設的實踐制定。
第二條本條例的任務,是維護黨的章程和其他黨內法規,嚴肅黨的紀律,純潔黨的組織,保障黨員民主權利,教育黨員遵紀守法,維護黨的團結統一,保證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決議和國家法律、法規的貫徹執行。
第三條堅持黨要管黨、從嚴治黨的原則。黨的各級組織和全體黨員應當遵守和維護黨的紀律。對于違犯黨紀的黨組織和黨員,必須嚴肅處理。
第四條堅持黨員在黨紀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則。黨內不允許有任何不受紀律約束的黨組織和黨員。凡是違犯黨紀的行為,都必須受到追究;應當受到黨紀處分的,必須給予相應的處分。
第五條堅持實事求是的原則。對黨組織和黨員違犯黨紀的行為,應當以事實為依據,以黨章、其他黨內法規和國家法律、法規為準繩,準確地認定違紀性質,區別不同情況,恰當地予以處理。
第六條堅持民主集中制的原則。實施黨紀處分,應當按照規定程序經黨組織集體討論決定,不允許任何個人或者少數人決定和批準。上級黨組織對違犯黨紀的黨組織和黨員作出的處理決定,下級黨組織必須執行。
第七條堅持懲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則。處理違犯黨紀的黨組織和黨員,應當實行懲戒與教育相結合,做到寬嚴相濟。
第八條本條例適用于違犯黨紀應當受到黨紀追究的黨組織和黨員。
第九條黨的紀律是黨的各級組織和全體黨員必須遵守的行為規則。黨組織和黨員違反黨章和其他黨內法規,違反國家法律、法規,違反黨和國家政策、社會主義道德,危害黨、國家和人民利益的行為,依照規定應當給予黨紀處分的,都必須受到追究。
(一)警告;。
(二)嚴重警告;。
(三)撤銷黨內職務;。
(四)留黨察看;。
(五)開除黨籍。
第十一條對嚴重違犯黨紀的黨組織的紀律處理措施:
(一)改組;。
(二)解散。
第十二條黨員受到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一年內不得在黨內提升職務和向黨外組織推薦擔任高于其原任職務的黨外職務。
第十三條撤銷黨內職務處分,是指撤銷受處分黨員由黨內選舉或者組織任命的黨內各種職務。對于在黨內擔任兩個以上職務的,黨組織在作處分決定時,應當明確是撤銷其一切職務還是某個職務。如果決定撤銷其某個職務,則必須從其擔任的最高職務開始依次撤銷。對于在黨外組織擔任職務的,應當建議黨外組織依照規定作相應處理。
對于應當受到撤銷黨內職務處分,但是本人沒有擔任黨內職務的,應當給予其嚴重警告處分。其中,在黨外組織擔任職務的,應當建議黨外組織撤銷其黨外職務。
黨員受到撤銷黨內職務處分,二年內不得在黨內擔任和向黨外組織推薦擔任與其原任職務相當或者高于其原任職務的職務。
第十四條留黨察看處分,分為留黨察看一年、留黨察看二年。對于受到留黨察看處分一年的黨員,期滿后仍不符合恢復黨員權利條件的,再延長一年留黨察看期限。留黨察看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二年。
黨員受留黨察看處分期間,沒有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留黨察看期間,確有悔改表現的,期滿后恢復其黨員權利;堅持不改或者又發現其他應受黨紀處分的違紀行為的,應當開除黨籍。
黨員受到留黨察看處分,其黨內職務自然撤銷。對于擔任黨外職務的,應當建議黨外組織撤銷其黨外職務。受到留黨察看處分的黨員,恢復黨員權利后二年內,不得在黨內擔任和向黨外組織推薦擔任與其原任職務相當或者高于其原任職務的職務。
第十五條黨員受到開除黨籍處分,五年內不得重新入黨。另有規定不準重新入黨的,依照規定。
第十六條對于嚴重違犯黨紀、本身又不能糾正的黨組織領導機構,應當予以改組。受到改組處理的黨組織領導機構成員,除應當受到撤銷黨內職務以上(含撤銷黨內職務)處分的外,均自然免職。
第十七條對于全體或者多數黨員嚴重違犯黨紀的黨組織,應當予以解散。對于受到解散處理的黨組織中的黨員,應當逐個審查。其中,符合黨員條件的,應當重新登記,并參加新的組織過黨的生活;不符合黨員條件的,宣布除名;有違紀行為的,依照規定予以追究。
第十八條故意違紀受處分后又因故意違紀應當受到黨紀處分的,應當從重處分。
第十九條從輕、從重處分,是指在本條例分則中規定的違紀行為應當受到的處分幅度以內,給予較輕或者較重的處分。
第二十條減輕、加重處分,是指在本條例分則中規定的違紀行為應當受到的處分幅度以外,減輕或者加重一檔給予處分。
本條例規定的只有開除黨籍處分一個檔次的違紀行為,不適用前款減輕處分的規則。
第二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規定從輕或者減輕處分:
(一)主動交代本人應當受到黨紀處分的問題的;。
(二)主動檢舉同案人或者其他人應當受到黨紀處分的問題,經查證屬實的;。
(三)主動挽回損失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結果發生的;。
(四)主動退出違紀違法所得的;。
(五)有其他立功表現的;。
(六)本條例分則中另有規定的。
第二十二條根據案件的特殊情況,由中央紀委決定或者經省(部)級紀委(不含副省級市紀委)決定并呈報中央紀委批準,對違紀黨員也可以在本條例規定的量紀幅度以外減輕處分。
第二十三條對于黨員違犯黨紀應當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但是具有本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的情形之一或者本條例分則中另有規定的,可以給予批評教育或者組織處理,免予黨紀處分。對違紀黨員免予處分,應當作出書面結論。
第二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規定從重或者加重處分:
(一)強迫、唆使他人違紀違法的;。
(二)串供或者偽造、銷毀、隱匿證據的;。
(三)阻止他人揭發檢舉、提供證據材料的;。
(四)包庇同案人員或者打擊報復批評人、檢舉人、控告人、證人及其他人員的;。
(五)有其他干擾、妨礙組織審查行為的;。
(六)本條例分則中另有規定的。
第二十五條一人有本條例分則中規定的兩種以上(含兩種)應當受到黨紀處分的違紀行為,應當合并處理,按其數種違紀行為中應當受到的最高處分加重一檔給予處分;如果其中一種違紀行為應當受到開除黨籍處分的,即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第二十六條基于一個違紀故意或者過失,其行為觸犯本條例分則中兩個以上(含兩個)條款,依照處分較重的條款定性處理。
一個條款規定的違紀構成要件全部包含在另一個條款規定的違紀構成要件中,特別規定與一般規定不一致的,適用特別規定。
第二十七條二人以上(含二人)共同故意違紀的,對為首者,除本條例分則中另有規定的外,從重處分;對其他成員,按照其在共同違紀中所起的作用和應負的責任,分別給予黨紀處分。
對于經濟方面共同違紀的,按照個人所得數額及其所起作用,分別處分。對違紀集團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團違紀的總數額處分;對其他共同違紀的為首者,情節嚴重的,按照共同違紀的總數額處分。
教唆他人違紀違法的,應當按照其在共同違紀中所起的作用追究黨紀責任。
第二十八條黨組織領導機構集體作出違犯黨紀的決定或者實施其他違犯黨紀的行為,對具有共同故意的成員,按共同違紀處理;對過失違紀的成員,按照各自在集體違紀中所起的作用和應負的責任分別處分。
第二十九條對于本條例沒有規定但危害黨、國家和人民利益,確需追究黨紀責任的違紀行為,比照分則中最相類似的條款處理。需要比照處理的案件,按照處分黨員批準權限的規定,應當由省(部)級黨委、紀委批準處理的案件,報請中央紀委批準;應當由省(部)級以下黨委、紀委批準處理的案件,由省(部)級紀委(不含副省級市紀委)批準并報中央紀委備案。
第三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一)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判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規定的主刑(含宣告緩刑)的;。
(二)單處或者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
(三)因過失犯罪,被依法判處三年以上(不含三年)有期徒刑的。
因過失犯罪被判處三年以下(含三年)有期徒刑或者被判處管制、拘役的,一般應當開除黨籍。對于個別可以不開除黨籍的,應當對照處分黨員批準權限的規定,報請再上一級黨組織批準。
第三十一條依法被勞動教養的,應當給予開除黨籍處分,但是中共中央和中央紀委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三十二條黨員受到黨紀追究,需要給予行政處分或者其他紀律處分的,作出或者批準作出處理決定的黨組織應當向有關機關或者組織提出建議;涉嫌犯罪的,應當移送司法機關。
第三十三條黨員依法受到刑事追究的,黨組織應當根據司法機關的生效判決、裁定和決定及其認定的事實、性質和情節,依照本條例規定給予黨紀處分或者組織處理。
黨員依法受到行政處罰、行政處分,應當追究黨紀責任的,黨組織可以根據生效的行政處罰、行政處分決定認定的事實、性質和情節,經核實后依照本條例規定給予黨紀處分或者組織處理。
黨員違反國家法律、法規、企事業單位或者其他社會組織的。
規章制度。
受到其他紀律處分,應當追究黨紀責任的,黨組織在對有關方面認定的事實、性質和情節進行核實后,依照本條例規定給予黨紀處分或者組織處理。
1、《準則》覆蓋所有中共黨員,普通黨員納入管理不留死角。
此前,《準則》的全名是《中國共產黨黨員領導干部廉潔從政若干準則》,很明顯,主要針對的是黨員領導干部。此次修訂后,名稱變為《中國共產黨廉潔自律準則》,所針對的對象覆蓋了全體黨員,也就是說,普通黨員也被納入到了《準則》的覆蓋范圍。
將普通黨員納入廉潔從政準則,太有必要。一直以來,總有些人以為我又不是大領導,只是8700多萬黨員中小小的一個,哪里會管到我?這種僥幸心理和“小官巨腐”的產生不能說沒有關系:中紀委網站文章顯示,今年1-8月,北京市紀委共查處“小官貪腐”290人,涉案金額共計3.23億元。“小官”身份與巨額貪污數字之間的強烈反差,為百姓痛恨。
另外,“準則”一詞是指行為或道德所遵循的標準、原則,有一定的示范和標桿意義。《中國共產黨廉潔自律準則》覆蓋全體黨員干部,也是向全黨明確了是非榮辱,明確劃定了什么能做什么不能,有助于形成自覺自律、不想腐的氛圍。如果普通黨員有一天當上領導,其拒腐防變的思想防線也將更加牢固。
2、紀法分開,與現行法律重合的70多條全部剔除。
兩大法規重新修訂后的另一個明顯變化就是:紀法分開。
據統計,原《條例》的178條中,有70多條與現行法律有重復,有很多違紀的情形已經明顯觸犯了法律底線,新版修訂后將這些全部剔除。
這也一直是對紀委工作要求的核心:紀法分開,紀嚴于法、紀在法前。
早在今年全國兩會時,就提出,紀律是管黨治黨的尺子,紀律建設是治本之策。無數案例表明,領導干部往往是從違紀開始,進而違法。此后,又在多個場合強調“黨紀”與“國法”不是一個概念,不能混同,曾明確:黨紀不能替代國法但嚴于國法。
現在,這一要求終于落實到了實踐層面。此次的修訂可以說是為黨紀“減負”,去除掉重復內容,讓黨規更加明晰,舉例來說,像“貪污、受賄”等詞匯就很可能不再出現在黨紀中,因為這些在刑法上全部是有罪名的。如果一名黨員要等到違法了才受到紀律處分,明顯說明了黨紀失之于寬、失之于松、失之于軟。
另外,此次修訂也是為黨紀“加碼”,在法律底線之前更為黨員劃定了一條紀律底線,從小錯抓起,動輒則咎,這樣才能有效堵塞小錯釀大禍的漏洞,從源頭上阻斷不正之風和腐敗滋生的通道。
3、突出政治紀律,嚴懲拉幫結派等違反政治規矩行為。
對于《條例》來說,突出政治規矩是又一亮點。12日的政治局會議指出,“嚴明黨的紀律,要把嚴守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排在首要位置。”
今年5月,在浙江省調研時也曾提出,修訂黨紀處分條例要突出兩個重點,一個是解決“紀”、“法”不分的問題;第二個就是把嚴肅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突出出來、具體化。
怎么具體化?在一次中央紀委監察部網站的在線訪談節目中,中央紀委研究室理論研究處處長蘇靜提到,“有些干部聚在一起搞同鄉會、同學會,黃埔一二三期什么的,看似漫無目的,其實是醉翁之意不在酒,是要結交情誼,將來好相互提攜。這就不符合規矩了。”對這種現象,蘇靜明確指出,“在黨內搞團團伙伙、結黨營私、拉幫結派,這是紀律所明令禁止的,搞了就是違反政治紀律。”
可見,無論是借同學會、同鄉會等拉幫結派還是明目張膽地搞團團伙伙,這些都是違反政治規矩的具體表現。有專家指出,這次修訂將重點突出把紀律和規矩挺在前面的要求,并把沒有成文制度規定的政治規矩納入到處分條例里面去。
4、樹“高線”劃“底線”,對生活紀律等6大類開負面清單。
對于“底線”,大家這兩年一定不陌生。不管是“老虎”還是“蒼蠅”,他們的落馬與被拍無不都是因為觸犯了底線。
要說原因,倒不是因為他們不怕查,而是在其看來,現行黨紀黨規還存在一些模糊地帶,因此即使犯了事兒也可以搪塞過去。
現在不一樣了。修訂后的《條例》將舊版中的各類紀律事項整合成了政治紀律、組織紀律、廉潔紀律、群眾紀律、工作紀律、生活紀律6大類,紀律的重要性得到突出。更重要的是,此次修訂還開列了“負面清單”。也就是說,以后哪些事不能干,會非常明確標示出來,非常具體。如此一來,那些仍抱有僥幸心理的黨員干部可要小心了。
“底線”之上是“高線”,這個“高線”就是《準則》。舊版的《準則》針對廉潔從政行為分八個方面規定了52個不準。52個,多嗎?好像不多,但還真不好記。就曾在多個場合提到,幾乎沒有人能夠完整地把“52個不準”全背下來。
與之相比,新修訂的《準則》則旨在告訴廣大黨員“要”做什么、“該”做什么,而不再是“不準”做什么。正如所說,“公民不能都踩到法律的底線上,黨員也不能全站在紀律的邊緣,依規治黨必然要求以德治黨。”而這一道德“高線”也并非脫離實際、高不可攀,而是一個實事求是“看得見、摸得著的高標準”。
一個道德“高線”,一個紀律“底線”,12日的政治局會議對這兩個問題進行了“一攬子”解決。此間關系恰如在修訂廉政準則和黨紀處分條例征求意見座談會上所指出的,全面從嚴治黨要管全黨、治全黨,準則應成為執政黨廉潔自律的宣誓和向人民的承諾,黨紀處分條例應成為從嚴治黨的一把尺子、廣大黨員的基本底線和遵循。
黨員紀律處分決定(匯總16篇)篇二
男19xx年4月出生漢族高中文化x人。19xx年2月參加工作1978年2月加入中國共產黨1987年1月調入工作19xx年6月任至今。
主要事實:
20xx年5月,任x期間,在明知翻建住房申請書中房產面積與其實際合法住房面積不符,明知沒有其他四個兄弟翻建住房申請的情況下,不向主管副局長和局長請示,擅自為其蓋章審批,并且在開具建房許可證時僅根據兄弟五人的房產證,就把及其四兄弟的名字全部列上,為兄弟將普通住房改變為經營性旅館用房提供了便利。
定性及處理意見:
身為黨員領導干部,理應嚴守黨紀,恪盡職守,他卻濫用權力,不正確履行職責,為兄弟把普通住房變更為經營性用房提供便利,屬失職行為。根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一百二十七條“黨和國家工作人員或者其他從事公務的人員,在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職責,給黨、國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財產造成較大損失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造成重大損失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第二十一條“主動交代本人應當受到黨紀處分的問題的”之規定,給予黨內警告處分。
我局黨支部于20xx年11月23日召開了全體黨員大會,本支部共有黨員19名,到會14名,請假5名。14名黨員經一致同意給予黨內警告處分。
如不服本決定,可自本決定生效之日起,向本支部、區直機關工委、區紀委直至中央提出申訴。
20xx年9月30日。
黨員紀律處分決定(匯總16篇)篇三
各專業系(教研室)、各班級(團支部):
經查,-第一學期期末考試中,級土地資源管理專業徐暢等三位同學違反考試紀律,與監考教師發生言語沖突,根據學院對違紀情況的調查與認定,情況屬實。依據《安徽建筑大學考試管理規定》(校字〔〕108號),經法律與政治學院學生工作專題會議研究決定,并報學院黨政聯席會議批準,決定對近期學院違規違紀學生給予以下紀律處分。
給予劉祥(專業年級:2013級土地資源管理專業,學號:13211040109)、牟云天華(專業年級:2013級土地資源管理專業,學號:13211040132)兩位同學警告處分。
請輔導員召集班會傳達文件精神,將處分決定書送達當事學生本人并函告家長,同時對嚴重警告處分以上學生進行重點談話,認真做好受處分學生的教育督促工作。
xxxx。
黨員紀律處分決定(匯總16篇)篇四
四川省評標專家楊偉(證件編號51017204),于1月17日,被四川省評標專家庫系統四川省人民政府政務服務中心網絡終端抽中參加四川九寨黃龍機場擴建工程評標工作,在明知其任職單位“中國民航機場建設總公司”有隸屬關系,不主動提出回避,仍然參加評標工作,導致該項目評標活動失敗。
根據《四川省評標專家庫專家管理細則》的相關規定,經四川省評標專家管理委員會研究,為嚴肅評標紀律,決定給予楊偉嚴重警告處分,并暫停評標專家資格一年。
年三月十六日。
黨員紀律處分決定(匯總16篇)篇五
陸駿,男,1973年生,11月入職,現為北京化工大學生命科學與技術學院教師。
經調查核實,陸駿在求職應聘及申請國家“青年__”人選的過程中,盜用他人(姓名拼音字母相同)學術文章,偽造經歷,屬于嚴重學術不端行為。陸駿本人已承認上述造假事實。
根據學校有關規定,經學校學術道德委員會、教職工行政紀律處分委員會討論,校長辦公會研究,決定給予陸駿開除處分,解除聘用合同。
北京化工大學。
年7月28日。
黨員紀律處分決定(匯總16篇)篇六
對黨員的紀律處分種類有:警告;嚴重警告;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開除黨籍。下面是紀律處分條例,希望能幫到你。
第一章指導思想、原則和適用范圍。
第一條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依據黨章和憲法、法律,結合黨的建設的實踐制定。
第二條本條例的任務,是維護黨的章程和其他黨內法規,嚴肅黨的紀律,純潔黨的組織,保障黨員民主權利,教育黨員遵紀守法,維護黨的團結統一,保證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決議和國家法律、法規的貫徹執行。
第三條堅持黨要管黨、從嚴治黨的原則。黨的各級組織和全體黨員應當遵守和維護黨的紀律。對于違犯黨紀的黨組織和黨員,必須嚴肅處理。
第四條堅持黨員在黨紀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則。黨內不允許有任何不受紀律約束的黨組織和黨員。凡是違犯黨紀的行為,都必須受到追究;應當受到黨紀處分的,必須給予相應的處分。
第五條堅持實事求是的原則。對黨組織和黨員違犯黨紀的行為,應當以事實為依據,以黨章、其他黨內法規和國家法律、法規為準繩,準確地認定違紀性質,區別不同情況,恰當地予以處理。
第六條堅持民主集中制的原則。實施黨紀處分,應當按照規定程序經黨組織集體討論決定,不允許任何個人或者少數人決定和批準。上級黨組織對違犯黨紀的黨組織和黨員作出的處理決定,下級黨組織必須執行。
第七條堅持懲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則。處理違犯黨紀的黨組織和黨員,應當實行懲戒與教育相結合,做到寬嚴相濟。
第八條本條例適用于違犯黨紀應當受到黨紀追究的黨組織和黨員。
第九條黨的紀律是黨的各級組織和全體黨員必須遵守的行為規則。黨組織和黨員違反黨章和其他黨內法規,違反國家法律、法規,違反黨和國家政策、社會主義道德,危害黨、國家和人民利益的行為,依照規定應當給予黨紀處分的,都必須受到追究。
(一)警告;。
(二)嚴重警告;。
(三)撤銷黨內職務;。
(四)留黨察看;。
(五)開除黨籍。
第十一條對嚴重違犯黨紀的黨組織的紀律處理措施:
(一)改組;。
(二)解散。
第十二條黨員受到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一年內不得在黨內提升職務和向黨外組織推薦擔任高于其原任職務的黨外職務。
第十三條撤銷黨內職務處分,是指撤銷受處分黨員由黨內選舉或者組織任命的黨內各種職務。對于在黨內擔任兩個以上職務的,黨組織在作處分決定時,應當明確是撤銷其一切職務還是某個職務。如果決定撤銷其某個職務,則必須從其擔任的最高職務開始依次撤銷。對于在黨外組織擔任職務的,應當建議黨外組織依照規定作相應處理。
對于應當受到撤銷黨內職務處分,但是本人沒有擔任黨內職務的,應當給予其嚴重警告處分。其中,在黨外組織擔任職務的,應當建議黨外組織撤銷其黨外職務。
黨員受到撤銷黨內職務處分,二年內不得在黨內擔任和向黨外組織推薦擔任與其原任職務相當或者高于其原任職務的職務。
第十四條留黨察看處分,分為留黨察看一年、留黨察看二年。對于受到留黨察看處分一年的黨員,期滿后仍不符合恢復黨員權利條件的,再延長一年留黨察看期限。留黨察看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二年。
黨員受留黨察看處分期間,沒有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留黨察看期間,確有悔改表現的,期滿后恢復其黨員權利;堅持不改或者又發現其他應受黨紀處分的違紀行為的,應當開除黨籍。
黨員受到留黨察看處分,其黨內職務自然撤銷。對于擔任黨外職務的,應當建議黨外組織撤銷其黨外職務。受到留黨察看處分的黨員,恢復黨員權利后二年內,不得在黨內擔任和向黨外組織推薦擔任與其原任職務相當或者高于其原任職務的職務。
第十五條黨員受到開除黨籍處分,五年內不得重新入黨。另有規定不準重新入黨的,依照規定。
第十六條對于嚴重違犯黨紀、本身又不能糾正的黨組織領導機構,應當予以改組。受到改組處理的黨組織領導機構成員,除應當受到撤銷黨內職務以上(含撤銷黨內職務)處分的外,均自然免職。
第十七條對于全體或者多數黨員嚴重違犯黨紀的黨組織,應當予以解散。對于受到解散處理的黨組織中的黨員,應當逐個審查。其中,符合黨員條件的,應當重新登記,并參加新的組織過黨的生活;不符合黨員條件的,宣布除名;有違紀行為的,依照規定予以追究。
第十八條故意違紀受處分后又因故意違紀應當受到黨紀處分的,應當從重處分。
第十九條從輕、從重處分,是指在本條例分則中規定的違紀行為應當受到的處分幅度以內,給予較輕或者較重的處分。
第二十條減輕、加重處分,是指在本條例分則中規定的違紀行為應當受到的處分幅度以外,減輕或者加重一檔給予處分。
本條例規定的只有開除黨籍處分一個檔次的違紀行為,不適用前款減輕處分的規則。
第二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規定從輕或者減輕處分:
(一)主動交代本人應當受到黨紀處分的問題的;。
(二)主動檢舉同案人或者其他人應當受到黨紀處分的問題,經查證屬實的;。
(三)主動挽回損失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結果發生的;。
(四)主動退出違紀違法所得的;。
(五)有其他立功表現的;。
(六)本條例分則中另有規定的。
第二十二條根據案件的特殊情況,由中央紀委決定或者經省(部)級紀委(不含副省級市紀委)決定并呈報中央紀委批準,對違紀黨員也可以在本條例規定的量紀幅度以外減輕處分。
第二十三條對于黨員違犯黨紀應當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但是具有本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的情形之一或者本條例分則中另有規定的,可以給予批評教育或者組織處理,免予黨紀處分。對違紀黨員免予處分,應當作出書面結論。
第二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規定從重或者加重處分:
(一)強迫、唆使他人違紀違法的;。
(二)串供或者偽造、銷毀、隱匿證據的;。
(三)阻止他人揭發檢舉、提供證據材料的;。
(四)包庇同案人員或者打擊報復批評人、檢舉人、控告人、證人及其他人員的;。
(五)有其他干擾、妨礙組織審查行為的;。
(六)本條例分則中另有規定的。
第二十五條一人有本條例分則中規定的兩種以上(含兩種)應當受到黨紀處分的違紀行為,應當合并處理,按其數種違紀行為中應當受到的最高處分加重一檔給予處分;如果其中一種違紀行為應當受到開除黨籍處分的,即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第二十六條基于一個違紀故意或者過失,其行為觸犯本條例分則中兩個以上(含兩個)條款,依照處分較重的條款定性處理。
一個條款規定的違紀構成要件全部包含在另一個條款規定的違紀構成要件中,特別規定與一般規定不一致的,適用特別規定。
第二十七條二人以上(含二人)共同故意違紀的,對為首者,除本條例分則中另有規定的外,從重處分;對其他成員,按照其在共同違紀中所起的作用和應負的責任,分別給予黨紀處分。
對于經濟方面共同違紀的,按照個人所得數額及其所起作用,分別處分。對違紀集團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團違紀的總數額處分;對其他共同違紀的為首者,情節嚴重的,按照共同違紀的總數額處分。
教唆他人違紀違法的,應當按照其在共同違紀中所起的作用追究黨紀責任。
第二十八條黨組織領導機構集體作出違犯黨紀的決定或者實施其他違犯黨紀的行為,對具有共同故意的成員,按共同違紀處理;對過失違紀的成員,按照各自在集體違紀中所起的作用和應負的責任分別處分。
第二十九條對于本條例沒有規定但危害黨、國家和人民利益,確需追究黨紀責任的違紀行為,比照分則中最相類似的條款處理。需要比照處理的案件,按照處分黨員批準權限的規定,應當由省(部)級黨委、紀委批準處理的案件,報請中央紀委批準;應當由省(部)級以下黨委、紀委批準處理的案件,由省(部)級紀委(不含副省級市紀委)批準并報中央紀委備案。
第三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一)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判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規定的主刑(含宣告緩刑)的;。
(二)單處或者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
(三)因過失犯罪,被依法判處三年以上(不含三年)有期徒刑的。
因過失犯罪被判處三年以下(含三年)有期徒刑或者被判處管制、拘役的,一般應當開除黨籍。對于個別可以不開除黨籍的,應當對照處分黨員批準權限的規定,報請再上一級黨組織批準。
第三十一條依法被勞動教養的,應當給予開除黨籍處分,但是中共中央和中央紀委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三十二條黨員受到黨紀追究,需要給予行政處分或者其他紀律處分的,作出或者批準作出處理決定的黨組織應當向有關機關或者組織提出建議;涉嫌犯罪的,應當移送司法機關。
第三十三條黨員依法受到刑事追究的,黨組織應當根據司法機關的生效判決、裁定和決定及其認定的事實、性質和情節,依照本條例規定給予黨紀處分或者組織處理。
黨員依法受到行政處罰、行政處分,應當追究黨紀責任的,黨組織可以根據生效的行政處罰、行政處分決定認定的事實、性質和情節,經核實后依照本條例規定給予黨紀處分或者組織處理。
黨員違反國家法律、法規、企事業單位或者其他社會組織的。
規章制度。
受到其他紀律處分,應當追究黨紀責任的,黨組織在對有關方面認定的事實、性質和情節進行核實后,依照本條例規定給予黨紀處分或者組織處理。
第一編總則。
第一章指導思想、任務和適用范圍。
第一條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和鄧小平建設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為指導思想,依據黨章和憲法、法律,結合黨的建設的實踐制定。
第二條本條例的任務,是維護黨的章程,嚴肅黨的紀律,純潔黨的組織,發揚黨的優良作風,保護黨員民主權利,教育黨員遵紀守法,維護全黨在政治上、思想上、行動上的高度統一,保證黨的基本路線、方針、政策、決議和國家法律、法規的貫徹執行。
第三條中國共產黨的各級組織和黨員,凡違犯黨的紀律應當給予黨的紀律處分的,都適用本條例。
第二章實施黨紀處分的原則。
第四條堅持實事求是的原則。處理違犯黨紀的行為,應當以事實為依據,準確地認定錯誤性質,區別不同情況,依照本條例的規定,恰當地給犯錯誤的黨員和黨組織以紀律處分。
第五條堅持從嚴治黨的原則。黨的各級組織必須維護黨的紀律。對于違犯黨的紀律的黨員和黨組織,必須依照本條例嚴肅處理,不得姑息遷就。
第六條堅持民主集中制的原則。對違犯黨紀行為的處理,必須經黨委或者紀委集體討論決定,不允許任何個人或者少數人決定和批準。
第七條堅持黨員在黨的紀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則。黨內不允許有不受紀律約束的特殊黨員。任何黨員違犯了黨的紀律,都必須受到追究;應當受到黨的紀律處分的,都必須依照本條例給予相應的處分。
第八條堅持懲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則。處理違犯黨紀的黨員和黨組織,要實行懲戒與教育相結合。
第九條黨的紀律是黨的各級組織和全體黨員共同遵守的行為規范。黨的組織和黨員違反黨章、黨內法規、黨的政策,違反國家法律、法規、政策和社會主義道德規范,危害黨、國家和人民的利益的行為,依照本條例應當給予黨的紀律處分的,都必須受到追究。
(一)警告;。
(二)嚴重警告;。
(三)撤銷黨內職務;。
(四)留黨察看;。
(五)開除黨籍。
(一)改組;。
(二)解散。
第十二條警告。受到警告處分的黨員,一年內不得在黨內提升職務和向黨外組織推薦擔任高于原任職務的黨外職務。
第十三條嚴重警告。受到嚴重警告處分的黨員,一年內不得在黨內提升職務和向黨外組織推薦擔任高于原任職務的黨外職務。第十四條撤銷黨內職務。指撤銷受處分黨員的由黨內選舉或者組織任命擔任的黨組織及其工作部門的領導職務。對于在黨內擔任兩個以上領導職務的,黨組織在作處分決定時,應當明確撤銷其一切職務還是某個職務。如果決定撤銷某個職務,則必須從其擔任的最高職務開始依次撤銷。對于在黨外組織擔任領導職務的,可以建議黨外組織撤銷其黨外職務。受到撤銷黨內職務處分的黨員,在受處分后二年內,不得在黨內擔任和向黨外組織推薦擔任與其原任職務相當或者高于原任的職務。對于應當受到撤銷黨內職務處分,但是本人沒有擔任黨內職務的,一般給予其嚴重警告處分,并可以建議黨外組織撤銷其黨外職務。
第十五條留黨察看。留黨察看處分,分為留黨察看一年、留黨察看二年。對于受到留黨察看處分一年的黨員,可以視其具體表現情況,再延長一年留黨察看期限。留黨察看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二年。受到留黨察看處分的黨員,在留黨察看期間,沒有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留黨察看期間,確已改正錯誤的,期滿后按期恢復其黨員的權利;堅持錯誤不改的,開除其黨籍;又犯有其他應受黨紀處分的錯誤的,也應當開除黨籍。受到留黨察看處分的黨員,黨內職務自然撤銷。對于在黨外組織擔任領導職務的,應當建議黨外組織撤銷其黨外職務。受到留黨察看處分的黨員,恢復黨員權利后二年內,不得在黨內擔任和向黨外組織推薦擔任與其原任職務相當或者高于原任的職務。第十六條開除黨籍。受到開除黨籍處分的,五年內不得重新入黨。另有規定不準重新入黨的,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七條改組。適用于嚴重違犯黨的紀律,本身又不能糾正的黨組織的領導機構。受到改組處分的黨組織領導機構中的成員,除應當受到撤銷黨內職務以上(含撤銷黨內職務)處分者外,均作為自然免職。由上級黨組織任命或者由相應的黨員大會、黨員代表大會選舉新的領導機構成員。
第十八條解散。適用于全體或者多數黨員嚴重違犯黨的紀律的黨組織。對于受到解散處分的黨組織中的黨員,應當逐個審查。錯誤嚴重,喪失共產黨員條件的,開除黨籍;不起黨員作用,不符合共產黨員條件的,不予登記,宣布除名;符合共產黨員條件的,應當予以重新登記,對其中犯有錯誤的,還應當根據其錯誤性質、情節,依照本條例的規定,給予處分。
第十九條對于違犯黨紀應當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但是具有免予處分條件的黨員,可以免予處分。對犯錯誤黨員免予處分,要作出書面結論。
第二十條對于犯有本條例分則中規定的錯誤行為,情節顯著輕微的,可以進行批評教育,不予處分。
第二十一條故意違紀受處分后又故意違紀應當受到黨紀處分的,應當從重處分。
第二十二條二人以上(含二人)共同故意違紀的,對為首者,除分則中另有規定的以外,從重處分;對其他成員,根據其在共同違紀中所起的作用和應負的責任,分別給予黨紀處分。對于經濟方面共同違紀的,按照個人所得數額及其所起作用,分別處分。對違紀集團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團違紀的總數額處分;對其他共同違紀的為首者,情節嚴重的,按照共同違紀的總數額處分。
第二十三條一人犯有本條例分則中規定的兩種以上(含兩種)應當受到黨紀處分的錯誤,應當合并處理,按所犯數種錯誤中應當受到的最高處分加重一檔給予處分;如果其中一種錯誤應當受到開除黨籍處分的,即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第二十四條從輕、從重處分,是指在本條例分則中規定的所犯錯誤應當受到的處分的幅度以內,給予較輕或者較重的處分。
第二十五條減輕、加重處分,是指在本條例分則中規定的所犯錯誤應當受到的處分的幅度以外,減輕或者加重一檔給予處分。第二十六條有下列情節之一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分:
(一)主動交代錯誤的;。
(二)主動檢舉同案人的問題經查證屬實的;。
(三)主動挽回損失或者有效地阻止危害結果發生的;。
(四)有其他立功表現的;。
(五)本條例分則中另有規定的。
第二十七條黨員在經濟方面違法、違紀后,主動退賠、退贓的,可以從輕處分。
第二十八條有下列情節之一的,可以從重或者加重處分:
(一)偽造、銷毀、藏匿證據的;。
(二)包庇同案人的;。
(三)強迫、唆使他人違犯紀律的;。
(四)串供或者阻止他人揭發檢舉、提供證據材料的;。
(五)有其他干擾、妨礙組織審查的行為的;。
(六)本條例分則中另有規定的。
第二十九條犯有本條例分則中沒有規定的錯誤,比照最相類似的條款處理。需要比照處理的案件,按照處分黨員批準權限,應當由省(部)級黨委、紀委批準的案件,報中央紀委批準;其他案件由省(部)級紀委批準并報中央紀委備案。
第三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律開除黨籍:
(一)因危害國家安全被依法判處刑罰的;。
(二)因經濟方面犯罪,被依法判處《刑法》規定的主刑的;。
(三)因其他故意犯罪,被依法判處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死刑的;。
(四)因過失犯罪,被依法判處三年以上(不含三年)有期徒刑的;。
(五)單處或者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
(六)畏罪逃往國外、境外、外國駐華使(領)館的。前款第三項不包括被判處三年以下(含三年)有期徒刑并宣告緩刑的。
第三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開除黨籍;在政治上、工作上一貫表現較好,認真檢討并有悔改表現,在群眾中未造成惡劣影響的,可以不開除黨籍,但須給予留黨察看處分:
(二)過失犯罪,被判處三年以下(含三年)有期徒刑或者其他較輕刑罰的。符合本條第一款第(一)、(二)兩項的規定受到留黨察看處分的黨員,在服刑期間,停止過黨的組織生活,留黨察看期限從刑滿之日起計算。
第三十二條依法被勞動教養的,一律開除黨籍。
學習貫徹《中國共產黨廉潔自律準則》和《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是全黨的一項重要政治任務。紀委作為協助黨委加強黨風建設和組織協調反腐敗工作的專門機關,學習貫徹《準則》和《條例》,責無旁貸,必須體現擔當,發揮作用。
(一)要積極主動、認真實施,迅速掀起學習貫徹《準則》和《條例》的熱潮。要積極協助市委抓好全市的學習宣傳教育和貫徹實施工作,使黨員特別是黨員領導干部牢記廉潔自律要求,熟悉紀律處分規定。要抓好紀檢監察系統的學習貫徹,為《準則》和《條例》的正式實施做好思想準備、知識儲備和工作預備。要綜合運用責任制考核、督查督辦等措施,對市委學習貫徹《準則》和《條例》的決策部署落實情況開展監督檢查。
(二)要堅持把《準則》和《條例》作為監督執紀問責的重要尺子,真正使紀律和規矩立起來、嚴起來。要轉變執紀觀念。適應《準則》和《條例》新要求,推動監督執紀從“以法律為底線”向“以紀律為標尺”轉變;從“懲處極少數”向“管住大多數”轉變;從“只盯大要案”向“更加注重抓早抓小、動輒則咎”轉變;從“突出以治標為主”向“注重以紀律治本”轉變。要轉變方式方法。正確運用“四種形態”,把紀律和規矩挺在前面,突出“六大紀律”,進一步探索建立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有效機制。要堅持從嚴執紀。加大紀律審查力度,嚴肅查處違反《準則》和《條例》的行為,做到監督執紀無禁區、全覆蓋、零容忍。
(三)要帶頭堅持高線、守住底線,不斷加強紀檢干部隊伍建設。要堅持用《準則》激勵隊伍,用《條例》約束隊伍,引導紀檢干部做遵守《準則》和《條例》的模范。要圍繞全市經濟社會發展開展工作,加強對市委“調整結構、優化產業、大上項目、促進轉型”發展思路及“煤、墨、綠、貿、游”五大產業任務落實情況的監督檢查,保證市委決策部署不折不扣落實。對紀檢干部要從嚴管理、從嚴監督,對違反《準則》和《條例》的行為嚴肅查處,絕不姑息。
宣傳部長學習《準則》和《條例》。
心得體會。
新修訂的《中國共產黨廉潔自律準則》和《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主旨更加鮮明,內容更加科學,要求更加具體。“兩項法規”充分吸收了黨的以來全面從嚴治黨的理論和實踐成果,實現了黨內法規建設的與時俱進和黨的建設偉大工程從理論到實踐的一次重大突破,體現了中央全面推進從嚴治黨的堅強意志。
一是堅持學深悟透,率先明紀。帶頭加強學習,深刻領會,準確把握《準則》和《條例》的內涵和要求。帶領全市宣傳思想文化戰線黨員干部,采取專題學習會、黨員干部大會、專題講座等方式,逐章逐條學習原文,逐字逐句研究實質。結合“三嚴三實”專題教育,引導全市宣傳思想文化戰線的黨員干部特別是領導干部,聯系自身思想、工作和生活實際查找不足,努力做到學習與思考有機結合。發揮好宣傳部門職能作用,通過在新聞媒體開設專題專欄、組織創。
作文。
藝作品等形式,營造良好的輿論氛圍和社會環境。
二是堅持以上率下,強化執紀。要高標準、嚴要求,堅決守住底線,真正使黨紀黨規內化于心、力踐于行。要自覺遵守黨員行為規范、自覺保持人民公仆本色、自覺維護人民根本利益、自覺提升思想道德境界、自覺帶頭樹立良好家風,增強貫徹執行黨紀黨規的自覺性和堅定性。要通過學習宣傳教育,引導全市宣傳思想文化戰線黨員干部,嚴守黨的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不觸碰紀律和規矩規定的“紅線”,筑牢拒腐防變的堅固防線,推動講政治、守紀律成為宣傳干部思想自覺和行動自覺。
三是堅持履責擔責,嚴格落實。把個人擺在全市宣傳思想文化工作大局中,切實抓好全戰線黨風廉政建設,履行好從嚴治黨的主體責任和第一責任人的職責。堅持把嚴的標準和要求融入到宣傳干部日常教育監督管理之中,強化“嚴格要求是對干部負責”的理念,在“全面”和“從嚴”中推動落實,在堅持和深化中形成習慣。堅持黨紀面前人人平等、遵守黨紀沒有特權、執行黨紀沒有例外,絕不搞下不為例、有情可原、法不責眾,讓《準則》和《條例》有力度、有權威、有實效。
黨員紀律處分決定(匯總16篇)篇七
浙江省衛生廳:
你廳浙衛發〔〕40號文件收悉。現批復如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第三十九、四十、四十二、四十三、四十四和第四十五條的規定,在對上述條款所述違法的食品生產經營者進行罰款的行政處罰時,應視具體情節,按以下方法計算罰款金額:
(二)對難以或無法認定的違法所得,按沒有違法所得處理,在法定罰款幅度內,根據情節確定具體的罰款金額。
此復。
黨員紀律處分決定(匯總16篇)篇八
各學院、各公寓、各部門:
郭,女,人文學院20xx級應用韓語專業自設班學生,學號:143323。
該生自開學至今未請假累計超64學時未參加學校規定的教學活動,且擅自校外居(租)住。此外,該生曾因曠課被人文學院給予記過處分(文院字【20xx】03號)。
郭行為已嚴重違反了校規校紀,在其他學生中造成了嚴重不良影響。為嚴肅校紀校規,加強學生管理,根據我校《北京吉利學院學生手冊》中《學生紀律處分條例》第十條第四款、第十六條第三款之規定,決定給予郭麗娟開除學籍處分。
xx學院。
年十一月九日。
黨員紀律處分決定(匯總16篇)篇九
×××黨支部:
你支部××××年×月×日《關于勸×××同志退黨的處理決定》收悉。經調查,×××同志理想信念淡薄,革命意志衰退,不能積極為黨工作,不能認真履行黨員義務,利己主義思想膨脹,已不具備黨員條件,經黨委討論,同意你支部黨員大會的決議,對×××同志按勸退處理。
請審批。
中共×××委員會(章)。
××××年×月×日。
黨員紀律處分決定(匯總16篇)篇十
各專業系(教研室)、各班級(團支部):
經查,20xx-20xx學年第一學期期末考試中,20xx級土地資源管理專業徐暢等三位同學違反考試紀律,與監考教師發生言語沖突,根據學院對違紀情況的調查與認定,情況屬實。依據《安徽建筑大學考試管理規定》(校字〔20xx〕108號),經法律與政治學院學生工作專題會議研究決定,并報學院黨政聯席會議批準,決定對近期學院違規違紀學生給予以下紀律處分。
給予徐暢(專業年級:20xx級土地資源管理專業,學號:)嚴重警告處分;。
給予劉祥(專業年級:20xx級土地資源管理專業,學號:)、牟云天華(專業年級:20xx級土地資源管理專業,學號:)兩位同學警告處分。
請輔導員召集班會傳達文件精神,將處分決定書送達當事學生本人并函告家長,同時對嚴重警告處分以上學生進行重點談話,認真做好受處分學生的教育督促工作。
黨員紀律處分決定(匯總16篇)篇十一
黨支部集體學習最新發布的《中國共產黨員廉潔自律準則》(以下簡稱《準則》)和《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處長、支部副書記參加學習。大家認真學習兩份文件與舊版的區別,深入理解黨對黨員和黨組織提出的最新要求。
《準則》重申了黨的理想信念和根本宗旨,對黨員自身品德和生活紀律的要求貫穿始終。《準則》規范的主體,從過去的“黨員領導干部”擴大到了“全體黨員和各級黨員領導干部”,體現出從嚴治黨的要求。此外,與以往文件使用了很多“禁止”不同,《準則》均使用正面表述的方式,格式工整,用詞凝練,表達有力,主旨鮮明。
《條例》刪除了舊條例中70余條與刑法、治安管理處罰法等法律法規重復的內容,將黨紀和國法分開,層次分明,邏輯清晰。《條例》還將原有的10類違紀行為分類方式重新整合為6類,并明確列出每一類的“負面清單”,特別是補充了以來新發現的拉幫結派、搞老鄉會、妄議中央政策等問題,重點突出,針對性強。
處長指出,xx屆五中全會剛剛落幕,“十三五”時期是全面建成小康社會決勝階段,在這樣的關鍵時期,如果沒有嚴明的紀律作保證,我們的工作隊伍就會失去戰斗力,成為一盤散沙;只有紀律嚴明,才能朝氣蓬勃,無往而不勝。《準則》和《條例》是我黨對黨員干部提出的重要要求和基本行為規范,與黨員個人發展、成長和工作息息相關,也是維護黨團結統一的有力武器。
處長特別強調,招生、就業和創業工作,與學生個人前途和學校長遠發展緊密相關,責任重大,要求全處黨員務必認真研讀《準則》和《條例》,并按照《準則》這一“高線”嚴格要求自己,堅持在修身、齊家、做事、用權各方面廉潔自律,并且牢記《條例》警示,堅守行為規范的“底線”,有效抵制當前社會上的不正之風。
大家普遍認為,此次《準則》的修訂,彰顯了黨中央從嚴治黨的決心,形成了中國共產黨執政以來第一步正面倡導、面向全體黨員的黨內廉潔自律規范。《條例》則以問題為導向,對黨章規定進行了具體化,劃出了黨組織和黨員不可觸碰的底線,對于切實維護黨章和其他黨內法規的權威性和嚴肅性,深入推進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斗爭具有非常重要的意義。
黨員紀律處分決定(匯總16篇)篇十二
此前,《準則》的全名是《中國共產黨黨員領導干部廉潔從政若干準則》,很明顯,主要針對的是黨員領導干部。此次修訂后,名稱變為《中國共產黨廉潔自律準則》,所針對的對象覆蓋了全體黨員,也就是說,普通黨員也被納入到了《準則》的覆蓋范圍。
將普通黨員納入廉潔從政準則,太有必要。一直以來,總有些人以為我又不是大領導,只是8700多萬黨員中小小的一個,哪里會管到我?這種僥幸心理和“小官巨腐”的產生不能說沒有關系:中紀委網站文章顯示,今年1-8月,北京市紀委共查處“小官貪腐”290人,涉案金額共計3.23億元。“小官”身份與巨額貪污數字之間的強烈反差,為百姓痛恨。
另外,“準則”一詞是指行為或道德所遵循的標準、原則,有一定的示范和標桿意義。《中國共產黨廉潔自律準則》覆蓋全體黨員干部,也是向全黨明確了是非榮辱,明確劃定了什么能做什么不能,有助于形成自覺自律、不想腐的氛圍。如果普通黨員有一天當上領導,其拒腐防變的思想防線也將更加牢固。
2、紀法分開,與現行法律重合的70多條全部剔除。
兩大法規重新修訂后的另一個明顯變化就是:紀法分開。
據統計,原《條例》的178條中,有70多條與現行法律有重復,有很多違紀的情形已經明顯觸犯了法律底線,新版修訂后將這些全部剔除。
這也一直是王岐山對紀委工作要求的核心:紀法分開,紀嚴于法、紀在法前。
早在今年全國兩會時,王岐山就提出,紀律是管黨治黨的尺子,紀律建設是治本之策。無數案例表明,領導干部往往是從違紀開始,進而違法。此后,王岐山又在多個場合強調“黨紀”與“國法”不是一個概念,不能混同,王岐山曾明確:黨紀不能替代國法但嚴于國法。
現在,這一要求終于落實到了實踐層面。此次的修訂可以說是為黨紀“減負”,去除掉重復內容,讓黨規更加明晰,舉例來說,像“貪污、受賄”等詞匯就很可能不再出現在黨紀中,因為這些在刑法上全部是有罪名的。如果一名黨員要等到違法了才受到紀律處分,明顯說明了黨紀失之于寬、失之于松、失之于軟。
另外,此次修訂也是為黨紀“加碼”,在法律底線之前更為黨員劃定了一條紀律底線,從小錯抓起,動輒則咎,這樣才能有效堵塞小錯釀大禍的漏洞,從源頭上阻斷不正之風和腐敗滋生的通道。
3、突出政治紀律,嚴懲拉幫結派等違反政治規矩行為。
對于《條例》來說,突出政治規矩是又一亮點。12日的政治局會議指出,“嚴明黨的紀律,要把嚴守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排在首要位置。”
今年5月,王岐山在浙江省調研時也曾提出,修訂黨紀處分條例要突出兩個重點,一個是解決“紀”、“法”不分的問題;第二個就是把嚴肅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突出出來、具體化。
怎么具體化?在一次中央紀委監察部網站的在線訪談節目中,中央紀委研究室理論研究處處長蘇靜提到,“有些干部聚在一起搞同鄉會、同學會,黃埔一二三期什么的,看似漫無目的,其實是醉翁之意不在酒,是要結交情誼,將來好相互提攜。這就不符合規矩了。”對這種現象,蘇靜明確指出,“在黨內搞團團伙伙、結黨營私、拉幫結派,這是紀律所明令禁止的,搞了就是違反政治紀律。”
可見,無論是借同學會、同鄉會等拉幫結派還是明目張膽地搞團團伙伙,這些都是違反政治規矩的具體表現。有專家指出,這次修訂將重點突出把紀律和規矩挺在前面的要求,并把沒有成文制度規定的政治規矩納入到處分條例里面去。
4、樹“高線”劃“底線”,對生活紀律等6大類開負面清單。
對于“底線”,大家這兩年一定不陌生。不管是“老虎”還是“蒼蠅”,他們的落馬與被拍無不都是因為觸犯了底線。
要說原因,倒不是因為他們不怕查,而是在其看來,現行黨紀黨規還存在一些模糊地帶,因此即使犯了事兒也可以搪塞過去。
現在不一樣了。修訂后的《條例》將舊版中的各類紀律事項整合成了政治紀律、組織紀律、廉潔紀律、群眾紀律、工作紀律、生活紀律6大類,紀律的重要性得到突出。更重要的是,此次修訂還開列了“負面清單”。也就是說,以后哪些事不能干,會非常明確標示出來,非常具體。如此一來,那些仍抱有僥幸心理的黨員干部可要小心了。
“底線”之上是“高線”,這個“高線”就是《準則》。舊版的《準則》針對廉潔從政行為分八個方面規定了52個不準。52個,多嗎?好像不多,但還真不好記。王岐山就曾在多個場合提到,幾乎沒有人能夠完整地把“52個不準”全背下來。
與之相比,新修訂的《準則》則旨在告訴廣大黨員“要”做什么、“該”做什么,而不再是“不準”做什么。正如王岐山所說,“公民不能都踩到法律的底線上,黨員也不能全站在紀律的邊緣,依規治黨必然要求以德治黨。”而這一道德“高線”也并非脫離實際、高不可攀,而是一個實事求是“看得見、摸得著的高標準”。
一個道德“高線”,一個紀律“底線”,12日的政治局會議對這兩個問題進行了“一攬子”解決。此間關系恰如王岐山在修訂廉政準則和黨紀處分條例征求意見座談會上所指出的,全面從嚴治黨要管全黨、治全黨,準則應成為執政黨廉潔自律的宣誓和向人民的承諾,黨紀處分條例應成為從嚴治黨的一把尺子、廣大黨員的基本底線和遵循。
黨員紀律處分決定(匯總16篇)篇十三
20xx年10月18日,經過一年多的修訂和完善,中央印發了新版的《中國共產黨廉潔自律準則》和《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新的《準則》和《條例》是落實黨的和xx屆三中、四中全會精神,貫徹系列重要講話精神,加強黨內法規制度建設的重要成果,它為全面從嚴治黨劃出了明確的道德和紀律紅線。與舊版本相比,新的《準則》和《條例》覆蓋對象更全、紀律要求更嚴、主題宗旨更明,為組織部門更好的履行管黨治黨職能提供了重要遵循。
一是覆蓋對象更全。以來,黨中央重拳反腐,打虎拍蠅,各級領導干部是重點,雖頗有成效,但也讓不少普通黨員產生了認知錯覺,即從嚴治黨只是針對領導干部而言。然而,黨員才是構成黨的細胞和血液,每個黨員個體的好壞最能影響黨的戰斗力和凝聚力。此次新出臺的《準則》,首次對8600萬名普通黨員提出了具體的廉潔要求,要求每個黨員都能堅持公私分明、先公后私、克己奉公,堅持崇廉拒腐、清白做人、干凈做事,堅持尚儉戒奢、艱苦樸素、勤儉節約,堅持吃苦在前、享受在后、甘于奉獻;同時,又突出“關鍵少數”,對黨員領導干部提出廉潔從政、廉潔用權、廉潔修身、廉潔齊家等更高要求。這表明,廉潔要求從不分職業貴賤、職務高低,它是每個共產黨人的基本要求。
二是紀律要求更嚴。我們黨是工人階級的先鋒隊,肩負著中國夢偉大復興的歷史重任,需要強大的凝聚力和戰斗力,這也就要求黨規黨紀必須標準更高、要求更嚴。原《準則》和《條例》中有多多處規定都與法律條文重復,紀法不分、以法代紀的問題凸顯,這就導致工作中部分黨員干部只要不觸犯法律,就沒人管、難追責,比如不服從組織決定,違反民主集中制、隨意傳播政治謠言等行為,常常難認定、難處罰。如果僅以法律要求約束黨員行為,那就降低了黨員標準,黨員的先鋒模范作用就無從體現。新出臺的《準則》和《條例》去除了與法律條文重復的70余條規定,并圍繞黨章和其他主要黨內法規,對黨組織和黨員的紀律要求進行細化,將原來以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等為主的10類違紀行為,整合規范為政治紀律、組織紀律、廉潔紀律、群眾紀律、工作紀律和生活紀律等6類,為廣大黨員列出了一份“負面清單”,也為我們從嚴管黨治黨提供了有力抓手。
三是主題宗旨更明。與原《準則》中要求的“8個禁止”“52個不準”不同,新出臺的《準則》突出重點、刪繁為簡,將原來的18條、3600余字的準則,濃縮成8條、309字的自律標準,只提正面要求,不作禁止性規定,要求黨員正確對待和處理公與私、廉與腐、儉與奢、苦與樂的關系,并針對黨員領導干部,從公仆本色、行使權力、品行操守、良好家風等四個方面,提出更高要求。新《準則》的八條規范,要義明確、一目了然,既是對黨員干部的硬性要求,更是我們黨向人民群眾發出的道德宣示和莊嚴承諾。
制度的生命在于執行。如何更好的貫徹執行新的《準則》和《條例》,使之成為新時期下全面從嚴治黨地有力武器,我覺得要做到以下幾點。
一是強化宣傳教育。此次新出臺的兩個黨內法規與以往相比,改動幅度較大,紀律要求更嚴,是以來全面從嚴治黨有效經驗的理論總結。要使之真正成為每個黨員的行為準則,這就需要我們不斷加大宣傳教育力度,使《準則》和《條例》能夠內化于心、外化于行。可結合“三嚴三實”專題教育、領導干部輪訓班、黨員冬訓班等載體,把學習《準則》和《條例》作為必修科目,并組織開展學習心得大討論,營造出濃厚的學習氛圍,使每名黨員都能知條例、懂條例、守條例。
二是強化責任擔當。執行《準則》和《條例》,決不能只是墻上掛掛、嘴上說說,而是要實實在在的落實到具體工作中。我們組織部門應切實承擔起第一責任人的責任,做到嚴格對照、大力落實,對違反《準則》和《條例》的行為要拿出頂真碰硬的勇氣和銳氣,敢于開罰單、唱黑臉,維護紀律的嚴肅性和權威性,為黨員干部劃出一條紀律高壓線。同時,對執行不力、監督不嚴的黨組織,要實行倒查問責機制,倒逼各級黨組織真抓真管、嚴抓嚴管。
三是強化先鋒引領。充分發揮先進典型的模范帶頭作用,適時開展守紀律、講黨規先進典型的評選,組建紅色宣講隊,以身邊的普通人、普通事來教育身邊人,推動廣大黨員干部學先進、趕先進。同時,組織部門作為管黨治黨的重要職能部門,我們組工干部更應帶頭遵守《準則》和《條例》,以羅志軍書記調研省委組織部時提出的十六字要求為準則,先正己再正人,努力為黨員干部做好表率。
黨員紀律處分決定(匯總16篇)篇十四
男1958年4月出生漢族高中文化x人。1976年2月參加工作1978年2月加入中國_1987年1月調入工作1999年6月任至今。
主要事實:
5月,任x期間,在明知翻建住房申請書中房產面積與其實際合法住房面積不符,明知沒有其他四個兄弟翻建住房申請的情況下,不向主管副局長和局長請示,擅自為其蓋章審批,并且在開具建房許可證時僅根據兄弟五人的房產證,就把及其四兄弟的名字全部列上,為兄弟將普通住房改變為經營性旅館用房提供了便利。
定性及處理意見:
身為黨員領導干部,理應嚴守黨紀,恪盡職守,他卻濫用權力,不正確履行職責,為兄弟把普通住房變更為經營性用房提供便利,屬失職行為。根據《中國_紀律處分條例》第一百二十七條“黨和國家工作人員或者其他從事公務的人員,在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職責,給黨、國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財產造成較大損失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造成重大損失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第二十一條“主動交代本人應當受到黨紀處分的問題的”之規定,給予黨內警告處分。
我局黨支部于20xx年11月23日召開了全體黨員大會,本支部共有黨員19名,到會14名,請假5名。14名黨員經一致同意給予黨內警告處分。
如不服本決定,可自本決定生效之日起,向本支部、區直機關工委、區紀委直至中央提出申訴。
x年xx月xx日。
黨員紀律處分決定(匯總16篇)篇十五
支部書記受處分開支部大會的流程:一、違紀黨員所在黨支部接到上級紀委關于違紀黨員處理的通知和相關材料后,應在15日內召開支部大會,討論決定給予違紀黨員的紀律處分問題。
二、召開支部大會討論決定給予違紀黨員處分問題。黨支部大會一般由支部書記主持,全體黨員應參加,如果支部書記是違紀黨員,由支部副書記主持,如果無支部副書記,上級應派人主持會議。
三、黨支部大會討論決定給予違紀黨員紀律處分時,應按程序進行。四、支部大會通過的處分決議應交由受處分黨員簽署意見。
違紀黨員不愿意見面或拒絕簽署意見以及因死亡、下落不明、被司法機關羈押等原因未出席支部大會的,應當在支部大會決議的本人意見欄中予以說明,并由參加大會的本支部兩名或兩名以上正式黨員見證簽名備查。五、黨支部大會結束后,黨支部應及時將相關材料在3日內上報上一級黨組織。
上報的材料包括:黨支部給予違紀黨員紀律處分的決議、黨支部大會記錄等。擴展資料:支部書記受處分開支部大會的前期準備工作:(一)召開黨支部委員會議,審閱違紀黨員的相關材料,學習相關黨紀條規,討論醞釀,統一思想認識,形成支委會處理決定。
如涉及的問題比較重要或復雜,各黨小組要召開會議,統一思想認識。(二)黨支部指定專人起草支部大會的議程,確定召開支部大會的時間、地點、主持人、記錄人;草擬黨紀處分的決議文稿。
(三)黨支部書記與違紀黨員談話,幫助其進一步提高認識,端正態度。同時向違紀黨員說明享有的權利,聽取本人對黨紀處理的意見或申辯。
(四)涉及的問題比較重要或復雜的,各黨小組要召開會議,統一思想認識。(五)向上級黨組織報告會議準備情況。
上級黨組織認為必要時,可派人參加會議,予以指導。(六)確定召開支部大會的方案及時間、地點等,通知本支部全體黨員及違紀黨員(死亡、下落不明、被司法機關羈押等原因除外)按時出席。
參考資料來源:宜昌機關黨建-支部大會討論給予違紀黨員紀律處分規程的通知。
黨員紀律處分決定(匯總16篇)篇十六
自覺地遵守、模范地維護黨的紀律,是共產黨員必須具備的行為規范,是黨性堅強的具體表現,也是提高黨的戰斗力和凝聚力的重要保證。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收集整理的黨員紀律處分條例心得,歡迎大家閱讀。
在“四個全面”重大戰略布局深入推進的關鍵時期,中央同時頒布《中國共產黨廉潔自律準則》和《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這是以同志為的黨中央堅定不移推進全面從嚴治黨邁出的重要步伐,是深化黨的建設制度改革、強化依規治黨取得的重大創新成果,在黨的建設史上具有里程碑式的重大意義。我們一定認真學習領會,堅決抓好貫徹落實。
人不以規矩則廢,黨不以規矩則亂。加強紀律和規矩建設是全面從嚴治黨的治本之策。新修訂的《準則》和《條例》,主旨更加鮮明,內容更加科學,指向更加清晰,要求更加具體,實現了黨內法規建設的與時俱進。一是繼承性與創新性相統一。既充分汲取黨的建設的歷史經驗,與我們黨一貫的管黨治黨思想體系和優良傳統一脈相承,又著眼新的歷史條件,充分吸收黨的以來全面從嚴治黨的理論和實踐成果,進一步深化了我們黨對新形勢下從嚴治黨規律、執政規律的認識和把握,實現了黨的建設偉大工程從理論到實踐的一次重大突破。二是針對性與系統性相統一。既堅持問題導向,直指現階段管黨治黨、特別是紀律規矩方面存在的突出問題,除弊革新、正本清源,又充分體現了紀法分開要求,實現了與其他黨內法規制度相協調、與國家法律相銜接。三是科學性與實踐性相統一。既言簡意賅、內涵深刻,又務實管用、具有極強的可執行性。《準則》樹立的“高線”看得見、夠得著,《條例》劃定的“底線”清晰明確、一目了然,為黨員干部樹立了“航標燈”、筑起了“防波堤”、拉起了“警戒線”,為各級黨組織履行管黨治黨責任提供了重要制度遵循。中央同時頒布的《準則》和《條例》,一個重在立德,一個重在立規;一個標注“道德高地”,一個開列“負面清單”;一個注重自我提升,一個注重懲戒約束,兩者相輔相成、相互促進,體現了中央推進全面從嚴治黨的整體思考和系統謀劃,具有重大而深遠的意義。
“明制度于前,重威刑于后”。黨內法規制度生命力在于落實,約束力在于執行,威懾力在于從嚴。貫徹執行法規制度,根本和關鍵就是做到真刀真槍、實管嚴管。必須把從嚴貫徹執行《準則》和《條例》作為與中央保持高度一致的具體體現和具體行動,切實扛在肩上,著力落到實處,讓鐵紀發力、禁令得行、規矩生威。必須突出責任落實。各級黨委要切實擔負主體責任,把貫徹執行《準則》和《條例》作為重要政治任務和常態長效工作,著力形成自覺尊崇、嚴格執行、堅決捍衛《準則》和《條例》的濃厚氛圍。紀委要切實擔負監督責任,強化執紀監督,嚴肅查處各種違反《準則》和《條例》行為。黨組織負責同志要切實擔負領導責任,既要掛帥、又要出征,當好《準則》和《條例》的自覺踐行者、有力維護者。要強化考核問責,對工作不重視和貫徹不堅決的嚴肅追究責任,形成《準則》和《條例》貫徹執行的強大推動力。必須突出執紀剛性。
堅持鐵的標準,對違規違紀的現象和行為,發現就抓,露頭就打,嚴肅查處,絕不留“暗門”、開“天窗”,做到無禁區、全覆蓋、零容忍。堅持黨紀面前人人平等、遵守黨紀沒有特權、執行黨紀沒有例外,絕不搞下不為例、有情可原、法不責眾,讓《準則》和《條例》有力度、有權威、有實效。必須突出重點環節。立足當前治黨管黨實際、干部隊伍實際,把落實紀律要求與深化群眾路線教育實踐活動成果、繼續整治“四風”、落實“八項規定”、開展“三嚴三實”專題教育等有機結合起來。特別是要把政治紀律突出出來。
嚴守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是對黨員干部鐵的要求,必須挺在最前面。要把關于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的要求從嚴從實落下去,以最嚴標準強化黨員干部政治意識,做到對以同志為的黨中央絕對忠誠。必須突出抓早抓小。強化《準則》和《條例》宣傳教育,要求在先、警示在先、預防在先,有效增強黨員干部紀律意識。加大日常管理力度,發現苗頭性、傾向性問題,就要及時予以提醒告誡、批評教育,使其懸崖勒馬,不致“疽癰”纏身。必須突出持之以恒。要堅持以踏石留印、抓鐵有痕的勁頭,馳而不息、久久為功的態度,做到堅持抓、始終抓、常態抓。要結合黨建工作形勢任務要求,切實把《準則》和《條例》融入到作風建設之中、干部管理之中、黨風廉政建設之中,讓黨紀的力量在從嚴治黨中得到充分釋放。
約束也是導向,嚴管方為厚愛。《準則》和《條例》既為黨員干部戴上了“緊箍咒”,也帶上了“護身符”。“木受繩則直,金就礪則利”。每一名黨員特別是黨員領導干部都必須不折不扣遵守《準則》和《條例》,在廉潔自律中干事擔當,在遵章守紀中實現自我凈化與提升。要明規矩。深入學習黨章以及《準則》和《條例》,在熟悉掌握黨紀規定的基礎上,真正把黨規黨紀刻在心上、烙在腦海,自覺樹立高線、劃清界限、筑牢底線。要知敬畏。把黨的紀律規矩視為帶電的“高壓線”,時刻緊繃紀律規矩這根弦,在思想上筑牢拒腐防變的防線,在行動上守住慎初慎微的關口,做到心有所畏、言有所戒、行有所止。要常省察。“君子檢身,常若有過”。自覺對照《準則》和《條例》,堅持“吾日三省吾身”,堅持“時時勤拂拭”,認真自查思想行為,敢向自己開刀,善醫未病之病,及時修枝剪葉、滌蕩心靈。要成自覺。把嚴守黨紀作為從政為官的行為準則,融入到日常生活的點點滴滴,使其成為一種思維習慣、行為自覺,真正做到內化于心、外化于行。各級黨員領導干部要模范遵守、帶頭執行《準則》和《條例》,從嚴要求自己,從嚴管理自己,作好表率,以實際行動引領廣大黨員干部。必須真心誠意地接受各方面監督,用監督固本培元、增強自身免疫力。在自身模范遵守紀律的同時,對于違反黨紀黨規的行為,要敢于亮劍、敢于斗爭,形成上行下效、上率下行的良好局面,形成人人知曉紀律、人人敬畏紀律、人人嚴守紀律的良好氛圍。
20xx年10月18日,經過一年多的修訂和完善,中央印發了新版的《中國共產黨廉潔自律準則》和《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新的《準則》和《條例》是落實黨的和xx屆三中、四中全會精神,貫徹系列重要講話精神,加強黨內法規制度建設的重要成果,它為全面從嚴治黨劃出了明確的道德和紀律紅線。與舊版本相比,新的《準則》和《條例》覆蓋對象更全、紀律要求更嚴、主題宗旨更明,為組織部門更好的履行管黨治黨職能提供了重要遵循。
一是覆蓋對象更全。以來,黨中央重拳反腐,打虎拍蠅,各級領導干部是重點,雖頗有成效,但也讓不少普通黨員產生了認知錯覺,即從嚴治黨只是針對領導干部而言。然而,黨員才是構成黨的細胞和血液,每個黨員個體的好壞最能影響黨的戰斗力和凝聚力。此次新出臺的《準則》,首次對8600萬名普通黨員提出了具體的廉潔要求,要求每個黨員都能堅持公私分明、先公后私、克己奉公,堅持崇廉拒腐、清白做人、干凈做事,堅持尚儉戒奢、艱苦樸素、勤儉節約,堅持吃苦在前、享受在后、甘于奉獻;同時,又突出“關鍵少數”,對黨員領導干部提出廉潔從政、廉潔用權、廉潔修身、廉潔齊家等更高要求。這表明,廉潔要求從不分職業貴賤、職務高低,它是每個共產黨人的基本要求。
二是紀律要求更嚴。我們黨是工人階級的先鋒隊,肩負著中國夢偉大復興的歷史重任,需要強大的凝聚力和戰斗力,這也就要求黨規黨紀必須標準更高、要求更嚴。原《準則》和《條例》中有多多處規定都與法律條文重復,紀法不分、以法代紀的問題凸顯,這就導致工作中部分黨員干部只要不觸犯法律,就沒人管、難追責,比如不服從組織決定,違反民主集中制、隨意傳播政治謠言等行為,常常難認定、難處罰。如果僅以法律要求約束黨員行為,那就降低了黨員標準,黨員的先鋒模范作用就無從體現。新出臺的《準則》和《條例》去除了與法律條文重復的70余條規定,并圍繞黨章和其他主要黨內法規,對黨組織和黨員的紀律要求進行細化,將原來以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等為主的10類違紀行為,整合規范為政治紀律、組織紀律、廉潔紀律、群眾紀律、工作紀律和生活紀律等6類,為廣大黨員列出了一份“負面清單”,也為我們從嚴管黨治黨提供了有力抓手。
三是主題宗旨更明。與原《準則》中要求的“8個禁止”“52個不準”不同,新出臺的《準則》突出重點、刪繁為簡,將原來的18條、3600余字的準則,濃縮成8條、309字的自律標準,只提正面要求,不作禁止性規定,要求黨員正確對待和處理公與私、廉與腐、儉與奢、苦與樂的關系,并針對黨員領導干部,從公仆本色、行使權力、品行操守、良好家風等四個方面,提出更高要求。新《準則》的八條規范,要義明確、一目了然,既是對黨員干部的硬性要求,更是我們黨向人民群眾發出的道德宣示和莊嚴承諾。
制度的生命在于執行。如何更好的貫徹執行新的《準則》和《條例》,使之成為新時期下全面從嚴治黨地有力武器,我覺得要做到以下幾點。
一是強化宣傳教育。此次新出臺的兩個黨內法規與以往相比,改動幅度較大,紀律要求更嚴,是以來全面從嚴治黨有效經驗的理論總結。要使之真正成為每個黨員的行為準則,這就需要我們不斷加大宣傳教育力度,使《準則》和《條例》能夠內化于心、外化于行。可結合“三嚴三實”專題教育、領導干部輪訓班、黨員冬訓班等載體,把學習《準則》和《條例》作為必修科目,并組織開展學習心得大討論,營造出濃厚的學習氛圍,使每名黨員都能知條例、懂條例、守條例。
二是強化責任擔當。執行《準則》和《條例》,決不能只是墻上掛掛、嘴上說說,而是要實實在在的落實到具體工作中。我們組織部門應切實承擔起第一責任人的責任,做到嚴格對照、大力落實,對違反《準則》和《條例》的行為要拿出頂真碰硬的勇氣和銳氣,敢于開罰單、唱黑臉,維護紀律的嚴肅性和權威性,為黨員干部劃出一條紀律高壓線。同時,對執行不力、監督不嚴的黨組織,要實行倒查問責機制,倒逼各級黨組織真抓真管、嚴抓嚴管。
三是強化先鋒引領。充分發揮先進典型的模范帶頭作用,適時開展守紀律、講黨規先進典型的評選,組建紅色宣講隊,以身邊的普通人、普通事來教育身邊人,推動廣大黨員干部學先進、趕先進。同時,組織部門作為管黨治黨的重要職能部門,我們組工干部更應帶頭遵守《準則》和《條例》,以羅志軍書記調研省委組織部時提出的十六字要求為準則,先正己再正人,努力為黨員干部做好表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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