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公司或組織中,向上級請示可以提高決策的準確性和合理性。請示時,我們應該清晰地表達自己的疑問和困惑,以便上級能夠有針對性地回答我們的問題。請示的目的不僅是獲得答案,更重要的是通過請示來加強和促進團隊的合作和協作能力。
優秀公安機關信訪工作規定大全篇一
隨著現代交通工具的發展,交通安全問題成為社會關注的一個重點。公安機關作為交通安保的重要組成部分,出臺了相應的事故處理規定。我有幸學習了公安機關事故規定并實踐過相關工作,以下是我的心得體會。
一、重視規定。
公安機關事故規定具備權威性和實用性,在日常工作中要注意遵守。我們不僅要精通規定內容,還要掌握規定具體操作步驟。在處理交通事故時,要善于結合具體案例和思考,逐步提高規定的熟練應用程度。事故處理工作的精細化和規范化,要求我們始終以事故規定為準確的執行標準。只有強調規定的實用性,才能有助于我們的工作成果大幅提升。
二、科學處理。
公安機關事故規定的核心是科學處理。在事故處理過程中,我們需要對現場進行細致的勘查,包括確認事故部位、保護現場、記錄現場相關信息等。處理過程還需要與當事人進行認證,了解相關情況以及損害情況。我們還需要準確判斷事故負責方,結合相關法律條文進行處理。身為公安機關工作人員,我們要嚴格依法行事、堅決懲罰違法行為。
三、防范措施。
公安機關事故規定還要求我們在平時進行防范措施。要提高人員素質,加強培訓,提高員工整體素養、敬業精神和責任感。同時還要保證周密的周邊管控,減少事故發生的概率。培養事故管理意識,提高參與事故調查的能力和水平,全面提高公安機關的綜合管理水平。
四、協同處理。
要在處理過程中注重團隊效能,積極進行協調、溝通和配合。不同部門的工作人員要形成閉環機制,形成整體合作優勢,提高事故處理效率和成效。同時,我們還要將現場處理情況進行記錄和匯報。將事故處理結果及時傳達手長和上級,以便下一步工作進展。
五、總結規范。
在日常事故處理中,需要及時總結工作信息,開展一系列完整規范的工作。特別是對工作的難點、重點、薄弱環節進行分析和總結。不斷梳理和優化整體流程,以提高工作效率和質量。使公安機關事故處理規定更加完善和完整。
綜上所述,公安機關事故規定是我們維護交通安全的基本功。我們只有善于總結,完善細節,才能更好地進行工作。我相信,今后我們一定會在這一領域取得更加優異的成果!
優秀公安機關信訪工作規定大全篇二
根據《人民法院辦公廳關于開展集中警示教育活動的通知》文件精神,xx法院在全院范圍內開展一次集中警示教育活動,現將本執行局在集中警示教育活動中的總結報告如下:
一、本局開展活動狀況:
1、緊密結合執行局的工作實際和干警政治理論學習狀況,開展大討論、交流學習心得體會、觀看警示教育錄像,結合之前開展的警示教育活動進行“回頭看”等多種形式,使干警充分認識到了集中警示教育活動的必要性和緊迫性,提升了參與的自覺性和用心性。
2、組織執行局干警全面、深入學習人民法院收集的《司法作風警示教育典型案例》和人民法院紀檢監察機構編印的《人民法院警示教育案例選編(第二輯)》等材料,引導執行局全體干警從反面典型案例中吸取教訓,構筑思想防線。如果出現部分干警未能及時參與學習的,專門安排時光進行補課,確保人人參與、不留空擋。
3、同時繼續組織干警認真學習全省法院和全市法院廉潔司法先進事跡。弘揚正氣,獎勵斗志,構成學習先進、崇尚先進、爭當先進、趕超先進的生動局面,以公正、廉潔、為民的良好形象和職業操守,服務某某經濟社會又好又快發展。
1、執行局往往被視為“危險與誘惑并存”,執行局的權力與風險被同步放大。執行局的干警務必樹立正確的權力觀,認真履行職責,慎用手中的權力,做到進不失廉,退不失行,一身正氣,堅決與執行工作出現的各種腐敗現象作斗爭,做到嚴格執法、公正執法、廉潔執法,為廣大人民群眾用好權,服好務,樹立執行局剛正不阿的良好形象。
2、要堅決抵制誘惑,以高度負責的精神,牢固樹立拒腐防變的思想道德防線。執行局的干警經常經受著錢財、權力等各種誘惑的考驗,大到巨額金錢,小到請客吃飯,若無定力,必將在物欲橫流面前迷失方向。我們要從警示教育案例中,吸取教訓,避免自我犯同樣的錯誤,已身正,從而正人,要受得住金錢、權力的種種誘惑,處理好與當事人及律師之間的關系,用堅定的信念和堅強的意志力去抵制各種誘惑。
3、要重視和加強政治思想學習,雖然平時執行局的工作很忙,但思想政治學習不能松弛,差距要從自身找,成績要向別人學,就應時刻提醒自我,加強思想道德修養,配合院里的各項教育活動,在今后的執行工作中,時刻警鐘長鳴,處處慎言慎行。
透過此次集中警示教育活動,我執行局的每位干警,提高了政治思想素質,加強了個人紀律作風建設,在以后的工作中將以嶄新的面貌和更強的執行力,確保某某法院的各項工作順利開展。成為讓組織放心,群眾滿意的優秀執行法官,為某某地區經濟發展和社會穩定作出新的貢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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優秀公安機關信訪工作規定大全篇三
為了規范公安機關槍支的管理,1999年10月9日公安部發布了公安機關公務用槍管理使用規定,下面小編給大家分享關于的相關資料,希望對您有幫助。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公安機關公務用槍管理,保障公安機關人民警察依法正確使用公務用槍執行職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槍支管理法》以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所稱公安機關公務用槍,是指各級公安機關(包括鐵路、交通、民航、林業、海關) 及其在編在職的人民警察按照規定配備的用于執行職務的各類槍支彈藥。
列入公安機關序列的人民武裝警察部隊裝備的槍支,按人民武裝警察部隊的有關規定管理。
第三條公安機關公務用槍的配備以工作必需為原則,非因工作需要的不予配備公務用槍。
非在編在職的人民警察一律嚴禁佩帶、使用公務用槍。
第四條各級公安機關應當本著既要保證工作需要,又要嚴格控制嚴格管理的原則,建立公務用槍管理制度,明確所屬各配備槍支單位及其負責人的公務用槍管理職責,明確佩帶、使用公務用槍的人民警察的槍支管理職責。
第五條公安部負責公務用槍的研制、定型、列裝、訂購和驗收工作。
第二章管理職能分工
第六條各級公安機關的政工人事部門負責協同治安部門對配備槍支單位中申請佩帶、使用槍支的人民警察進行資格審核,掌握佩帶、使用槍支的人民警察中不宜佩帶、使用槍支的情況,決定取消或暫時取消其佩帶、使用公務用槍的資格。
第七條各級公安機關的治安管理部門負責審核配備公務用槍單位和購置公務用槍計劃,會同政工人事部門對配備公務用槍的人員資格進行審查;會同政工人事、裝備財務部門對佩帶使用槍支的人民警察進行理論培訓和實彈射擊訓練及考核工作;對配備槍支單位的公務用槍管理工作進行監督、檢查。省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治安管理部門負責核發公務用槍持槍證件。設區的市級公安機關治安管理部門負責對本轄區內的公務用槍和持槍人員進行年度審驗。
第八條各級公安機關的裝備財務部門負責配備槍支單位的公務用槍購置計劃的編制、供應和勤務保障工作。
第九條各級公安機關的警務督察部門負責對人民警察公務用槍的佩帶、使用、保管進行督察,對違反公務用槍管理使用規定的案件進行查處,構成犯罪的依法移交有關部門處理。
第三章配備槍支單位的職責
第十條配備槍支單位應當根據《公務用槍配備辦法》規定的標準配備公務用槍,嚴禁超標準配備。所配備的公務用手槍必須經刑事技術部門檢驗并建立槍彈痕跡檔案。
第十一條配備槍支單位應當明確槍支管理責任,明確領用槍支彈藥的審批責任人。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應確定專門的部門,縣級以下的配備槍支單位應確定專職干部,承擔公務用槍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二條配備槍支單位內設機構的負責人根據執行任務的情況,提出配備公務用槍的人員,由單位主管領導負責進行審查。配備槍支單位要對使用公務用槍人員進行法制和安全教育,定期檢查槍支攜帶、保管和使用情況,落實槍支管理責任人的責任。
第十三條配備槍支單位應當建立健全所配備的公務用槍和佩帶、使用槍支人員的各類檔案,所配槍支的種類、型號、數量應與登記內容一致。
第十四條配備槍支單位應當建立健全集中保管槍支的制度,完善各種安全設施。應當設立專門的'槍支保管庫(室),有專人二十四小時值守,雙人雙鎖,保證隨時領用槍支。槍支與彈藥必須分開存放。
第十五條發生違規使用槍支案件和槍支被盜、被搶、丟失或其他事故的,必須立即向上級主管部門報告,同時抄報公務用槍管理的其他職能部門。
第十六條對配備、使用槍支的人民警察必須進行專門培訓考核。培訓考核工作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的治安部門會同政工人事、裝備財務部門統一組織,各級公安機關具體實施。培訓工作必須達到以下要求:(一)根據公安部確定的各警種公務用槍培訓大綱,制定實施公務用槍年度培訓計劃;(二)每年度應進行一次理論考核和一次以上的實彈射擊訓練。實彈射擊訓練應達到公安部規定的年度訓練用彈標準。
第四章佩帶、使用槍支的人民警察的條件與職責
第十七條佩帶、使用槍支的人民警察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四)無違反槍支管理規定受處分記錄;
(五)參加公安工作一年以上。
第十八條佩帶、使用槍支的人民警察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非警務活動嚴禁攜帶、使用槍支;
(四)不得攜帶槍支飲酒;
(五)非工作需要不得攜帶槍支進入飯店、商場和歌舞廳等公共娛樂場所;
(六)非執行任務需要不得用非制式裝具攜帶槍支;
(七)不得使用所配槍支狩獵;
(八)不得出租、出借、轉讓、贈送、交換所配槍支;
(九)不準將槍支交給非人民警察攜帶或保管;
(十)不得私自修理槍支或更換槍支零部件;
(十二)接受槍支主管部門的查驗和年度審驗;
(十三)其他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
第十九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非經特別許可不得攜帶槍支:
(一)乘坐民航飛機;
(二)進入北京市區;
(三)執行警衛任務;
(四)其他特別規定的情形。
第二十條佩帶使用槍支的人民警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政工人事部門通知治安管理部門收回其所持有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用槍持槍證》,個人保管的槍支由所在單位收回:
(一)因退休或工作調動等原因離開配備公務用槍崗位的;
(二)喪失合法使用槍支資格或安全使用槍支行為能力的;
(三)理論和實彈射擊考核不合格的;
(四)其他不符合配備公務用槍條件的情形。
第二十一條佩帶、使用槍支的人民警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政工人事部門審查后可取消或暫時取消其配槍資格,通知治安管理部門收回其所持有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用槍持槍證》,個人保管的槍支由所在單位收回:
(一)因刑事犯罪或違法違紀案件被立案偵查或調查的;
(二)違反規定使用槍支的;
(三)違反槍支保管規定造成槍支丟失、被盜、被搶或者發生其他事故的;
(四)被停止執行職務或者禁閉的。
第五章公務用槍的使用
第二十二條公安機關的人民警察應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警察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條例》的規定使用公務用槍,有下列情形的不得使用槍支:
(一)處理一般治安案件、群眾上訪事件和調解民事糾紛;
(二)在人群聚集的繁華地段、集貿市場、公共娛樂及易燃易爆場所;
(三)在巡邏、盤查可疑人員未遇暴力抗拒和暴力襲擊時;
(四)從事大型集會保衛工作時;
(五)在疏導道路交通和查處交通違章時;
(六)與他人發生個人糾紛時;
(七)使用槍支可能引起嚴重后果時。
第二十三條處置群體性事件時,一線民警一律不得攜帶槍支,二線民警依照命令可以攜帶槍支。
第二十四條人民警察使用公務用槍后應及時將槍支使用情況、彈藥消耗情況及傷亡情況書面報告本單位主管領導,同時抄報治安、裝備管理部門。
第六章公務用槍的保管
第二十五條公務用槍應當集中保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批準可以由個人保管:
(三)具備集中保管條件的縣級以上(含縣級)公安機關的人民警察在執行必須攜帶公務用槍的任務完成前,或上級指令必須攜帶公務用槍備勤時,經單位主管領導批準的。
符合本條第一款第(一)、(二)項規定的人民警察必須填寫審批表,經本單位領導審查同意后報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審批。
人民警察個人保管公務用槍的,應配有槍套、槍柜、槍鎖等安全裝置。外出執行任務時必須隨身攜帶槍支,嚴禁人槍分離。
第二十六條下列情形之一的個人保管的槍支必須集中保管,本單位暫不具備集中保管條件的交由上一級公安機關集中保管:
(一)休假、病假、探親、旅游等非警務活動期間;
(二)脫產學習、培訓期間;
(三)外出參加會議、長期借調在外和其他無攜槍必要的公務活動;
(四)其他不宜由個人保管槍支的情形。
第二十七條集中保管公務用槍的形式,由省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本著既要保證安全又要方便使用及下列原則確定:
(二)各級公安機關非一線實戰單位和省級以上公安機關配備的公務用槍一律實行集中保管,實行執行任務或訓練時經本單位主管領導批準后領用,完成任務或訓練完畢后交回的制度。
第二十八條中保管公務用槍的單位應由專人負責領退槍支和驗證、登記工作,定期清點整理槍支彈藥,檢查保管設施的可靠性,及時向槍支管理負責人報告槍支彈藥保管、領用和彈藥消耗情況。
第七章公務用槍的勤務管理
第二十九條各級公安機關(含所屬人民警察學校)的公務用槍購置和彈藥補充,必須嚴格按照公安部規定的購置程序執行,不得違反規定自行購置槍支彈藥。
第三十條各級公安機關必須嚴格按照公安部制定的裝備標準裝備彈藥,非警務活動不得使用裝備彈藥。
第三十一條公務用槍使用后要及時進行擦拭保養,防止銹蝕。
集中保管的公務用槍要每月擦拭保養一次,個人保管的公務用槍要根據使用情況隨時擦拭保養。
第三十二條報廢的公務用槍應當及時銷毀。銷毀槍支由省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治安部門會同裝備財務部門負責組織實施并報公安部備案。
第八章公務用槍的監督檢查
第三十三條省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對所屬各級公安機關公務用槍管理工作進行定期檢查和不定期抽查。對所屬的槍支彈藥儲備庫,由裝備財務部門和治安管理部門負責每半年檢查一次并做好檢查記錄。
第三十四條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對所屬配備槍支單位的公務用槍管理工作應一個季度檢查一次,縣級以下配備槍支單位對本單位公務用槍管理情況應一個月檢查一次。
第三十五條配備槍支單位應對所配槍支的管理、配備、使用、儲存、領退情況進行經常檢查,發現問題應當及時整改,消除隱患。
第三十六條各級督察部門隨時對人民警察攜帶、使用公務用槍情況進行檢查。
第九章罰則
第三十七條對違反本規定的人民警察,依據有關規定采取停止執行職務和禁閉的措施。
第三十八條不按本規定對申請持槍人員進行資格審查的,或應取消持槍人員資格而未取消造成后果的,由本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對直接責任人員和單位主管領導給予行政處分。
第三十九條違反規定發給公務用槍持槍證件或者超范圍配發槍支未造成嚴重后果的,對直接責任人員和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條配備槍支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配備的公務用槍超過《公務用槍配備辦法》規定的標準隱瞞不報的;
(二)對所配備的公務用槍不及時申領持槍證件,經指出仍不改正的;
(三)配備公務用槍應集中保管而未集中保管,經指出仍不改正的;
(六)擅自購置公務用槍和彈藥的;
(七)不上繳報廢公務用槍的。
第四十一條公安機關人民警察有下列情形之一,情節輕微尚未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責任人員和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反本規定第十八、十九、二十五、二十六、二十七條之規定的;
(二)擅自使用裝備彈藥的;
(三)違反規定使用槍支未造成后果的。
第四十二條公安機關人民警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追究直接責任人員的法律責任,并按照《公安機關追究領導責任暫行規定》追究其所屬公安機關直接領導者、分管領導者和主要領導者的責任:
(一)違法使用槍支造成人員傷亡、財產損失構成犯罪的;
(二)丟失、被盜槍支不及時報告造成嚴重后果,構成犯罪的。
第十章其他
第四十三條省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可根據本規定制定本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務用槍管理實施細則。
第四十四條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優秀公安機關信訪工作規定大全篇四
公安機關是維護社會安全穩定的重要力量,但在工作中難免會遇到各種事故,如何科學規范地處理事故,實現最大限度的保障公共安全是公安機關必須解決的問題。作為公安機關人員,我們有責任遵守和執行相關規定,提高事故處理能力。
第二段:規定概述。
公安機關事故處理規定是為了規范公安機關處理事故工作而制定的,其中包含了對于事故的認定、責任的劃分、處置流程等細節規定。在實際工作中,我們要遵守這些規定,嚴謹認真,不能有絲毫馬虎。
第三段:重點探討。
在公安機關事故規定中,我們最關注的是責任的劃分,因為責任直接關系到我們的工作表現和良好形象。如果事故處理不當,責任不清,會引起社會質疑,有礙公安機關形象和公信力。因此,在處理事故時,我們要站在紀律和規矩的高度,絕不能把責任推卸給無辜的人,同時也不能掩蓋責任人的過錯,我們必須勇于承擔自己的責任,接受調查和處罰。
第四段:值得借鑒。
在理解公安機關事故規定的基礎上,我們還可以從中學習到處理事故的方法和技巧。我們應該根據規定制定一個完整的處理流程,按照流程有序進行工作,嚴格執行處置程序,做到程序合理、流程清晰。同時,我們還應該加強實踐訓練和知識普及,提高事故處理技能和應變能力。
第五段:總結。
公安機關事故規定是保障公共安全的有力保障,它為我們提供了標準化的流程和方法,讓我們在事故處理中更加科學、規范。在實際工作中,我們應該深入學習和貫徹這些規定,不斷提高自身素質和工作水平,做好各種事故的應對和處置,展現公安機關的優秀形象,為社會和諧穩定貢獻力量。
優秀公安機關信訪工作規定大全篇五
1 題目4判斷題對在取保候審期間又故意犯罪的犯罪嫌疑人公安機關可以繼續取保候審。
正確 錯誤 發表意見 錯誤 查看/隱藏正確答案 錯誤 試題解析 題目5判斷題a縣公安局決定對居住在b縣的犯罪嫌疑人王某刑事拘留為防止“地方保護主義”a縣公安局可以不通知b縣公安機關自行將王某抓回a縣。
正確 錯誤 發表意見 錯誤 查看/隱藏正確答案 錯誤 試題解析 題目6判斷題訊問未成年犯罪嫌疑人除有礙偵查或無法通知的情形外應當通知其家長、監護人或教師到場。
正確 錯誤 發表意見 正確 查看/隱藏正確答案 正確 試題解析 題目7判斷題公安機關對不屬于自己管轄的案件應當制作《呈請移送案件報告書》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審批后制作《移送案件通知書》連同案卷材料一并移交有管轄權的機關。
正確 錯誤 發表意見 正確 查看/隱藏正確答案 正確 試題解析 題目8判斷題犯罪行為實施地、犯罪結果發生地與銷贓地公安機關都有管轄權的刑事案件由最初受理案件的公安機關管轄。
正確 錯誤 發表意見 正確 查看/隱藏正確答案 正確 試題解析 題目9判斷題各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應當依法向同級人民檢察院提請逮捕、移送起訴嚴格遵守刑事案件辦案期限的規定。
正確 錯誤 發表意見 正確 查看/隱藏正確答案 正確 試題解析 題目10判斷題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的案件可以偵查終結。
正確 錯誤 發表意見 錯誤 查看/隱藏正確答案 錯誤 試題解析 題目11判斷題公安機關接受案件時應當制作《接受刑事案件登記表》作為公安機關受理刑事案件的原始材料并妥善保管、存檔備查。
2 正確 錯誤 發表意見 正確 查看/隱藏正確答案 正確 試題解析 題目12判斷題對于已查明死因沒有繼續保存必要的尸體應當通知家屬領回處理對無法通知或者通知后家屬拒絕領回的公安機關可以直接處理。
正確 錯誤 發表意見 錯誤 查看/隱藏正確答案 錯誤 試題解析 題目13判斷題訊問犯罪嫌疑人可以由一名偵查人員和兩名以上實習人員進行。
正確 錯誤 發表意見 錯誤 查看/隱藏正確答案 錯誤 試題解析 題目14判斷題對拘留后沒有在24小時內通知被拘留人家屬或單位的應當在《訊問筆錄》中注明原因。
正確 錯誤 發表意見 錯誤 查看/隱藏正確答案 錯誤 試題解析 題目15判斷題拘留后可以將犯罪嫌疑人暫放留置室看管. 正確 錯誤 發表意見 錯誤 查看/隱藏正確答案 錯誤 試題解析 題目16判斷題屬于地方人武部門管理的民兵武器倉庫和軍隊移交或者出租、出借給地方單位使用的軍隊營房、營院、倉庫、機場、碼頭以及軍隊和地方人員混居的軍隊宿舍區發生的非侵害軍事利益和軍人權益的案件由軍隊保衛部門偵查公安機關配合。
正確 錯誤 發表意見 錯誤 查看/隱藏正確答案 錯誤 試題解析 題目17判斷題拘傳必須先經過合法傳喚沒有正當理由不到案后才可以適用。
正確 錯誤 發表意見 錯誤 查看/隱藏正確答案 錯誤 試題解析 題目18判斷題在作出回避決定前或者復議期間公安機關負責人、偵查人員不得停止對案件的偵查。
正確 錯誤 發表意見 正確 查看/隱藏正確答案 正確 試題解析 3 題目19判斷題在執行拘傳、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拘留或者逮捕中發現被執行人是縣級以上人大代表的可以繼續執行執行后及時向其所屬的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或者常委會報告。
正確 錯誤 發表意見 錯誤 查看/隱藏正確答案 錯誤 試題解析 題目20判斷題在偵查過程中鑒定人、記錄人和翻譯人員需要回避的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決定。
正確 錯誤 發表意見 正確 查看/隱藏正確答案 正確 試題解析 題目21判斷題公安機關向有關單位和個人收集、調取證據時應當告知其必須如實提供證據。
正確 錯誤 發表意見 正確 查看/隱藏正確答案 正確 試題解析 題目22判斷題在拘傳時間內沒有完成訊問的可以經批準延長拘傳時間。
正確 錯誤 發表意見 錯誤 查看/隱藏正確答案 錯誤 試題解析 題目23判斷題不通知被拘留人家屬或單位必須經辦案單位負責人批準。
正確 錯誤 發表意見 錯誤 查看/隱藏正確答案 錯誤 試題解析 題目24判斷題律師在偵查階段會見犯罪嫌疑人時可以查閱、摘抄、復制案卷。
正確 錯誤 發表意見 錯誤 查看/隱藏正確答案 錯誤 試題解析 題目25判斷題對于不涉及國家秘密的案件律師會見在押犯罪嫌疑人必須要經過偵查機關批準。
正確 錯誤 發表意見 錯誤 查看/隱藏正確答案 錯誤 試題解析 題目26判斷題公安機關對于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經過審查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后7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
正確 錯誤 發表意見 錯誤 4 查看/隱藏正確答案 錯誤 試題解析 題目27判斷題對于罪犯確有嚴重疾病必須保外就醫的由省級人民政府指定的醫院開具證明文件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審批。
正確 錯誤 發表意見 正確 查看/隱藏正確答案 正確 試題解析 題目28判斷題公安機關在偵查犯罪的過程中對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可以依法先行拘留對符合逮捕條件的犯罪嫌疑人應當依法逮捕。也可以在沒有證據的情況下憑懷疑對犯罪嫌疑人采取強制措施。
正確 錯誤 發表意見 錯誤 查看/隱藏正確答案 錯誤 試題解析 題目29判斷題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正當理由不得離開所居住的市、縣或者住處有正當理由需要離開所居住的市、縣或者住處應當報經執行取保候審的縣級公安機關批準。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決定取保候審的公安機關在作出決定前應當征得原決定機關同意。
正確 錯誤 發表意見 正確 查看/隱藏正確答案 正確 試題解析 題目30判斷題兩人以上共同作案的抓獲其中一名犯罪嫌疑人可以破案。
正確 錯誤 發表意見 錯誤 查看/隱藏正確答案 錯誤 試題解析 題目31判斷題對于公安機關和軍隊管轄有爭議的案件應當共同研究協商必要時可由同級人民檢察院協調解決。
正確 錯誤 發表意見 錯誤 查看/隱藏正確答案 錯誤 試題解析 題目32判斷題犯罪嫌疑人主要犯罪事實已經查清應即逮捕。
正確 錯誤 發表意見 錯誤 查看/隱藏正確答案 錯誤 試題解析 題目33判斷題搜查婦女的身體可以由醫師進行。
正確 錯誤 發表意見 錯誤 查看/隱藏正確答案 錯誤 試題解析 5 題目34判斷題公安機關只管接報案沒有告知舉報人、控告人誣告應負法律責任的義務。
正確 錯誤 發表意見 錯誤 查看/隱藏正確答案 錯誤 試題解析 題目35判斷題公安機關不予立案的應當制作《不予立案通知書》在5日以內送達控告人。
正確 錯誤 發表意見 錯誤 查看/隱藏正確答案 錯誤 試題解析 題目36判斷題公安機關負責人、偵查人員不得接受當事人及其委托人的請客送禮不得違反規定會見當事人及其委托人。違反規定的應當依法追究法律責任。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權要求他們回避。
正確 錯誤 發表意見 正確 查看/隱藏正確答案 正確 試題解析 題目37判斷題對于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提請審查批準逮捕的時間可以延長至37日。
正確 錯誤 發表意見 錯誤 查看/隱藏正確答案 錯誤 試題解析 題目38判斷題檢查婦女的身體最好由女偵查人員或者醫師進行如果條件不具備也可以由兩名以上的男偵查人員進行. 正確 錯誤 發表意見 錯誤 查看/隱藏正確答案 錯誤 試題解析 題目39判斷題犯罪嫌疑人可能判處三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延長期限屆滿仍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準可以再延長2個月. 正確 錯誤 發表意見 錯誤 查看/隱藏正確答案 錯誤 試題解析 題目40判斷題對犯罪嫌疑人作鑒定的時間都要計入辦案期限內。
正確 錯誤 發表意見 錯誤 查看/隱藏正確答案 錯誤 試題解析 題目41判斷題無論何種情形拘留后都要在24小時內通知被拘留人家屬或單位。
正確 錯誤 6 發表意見 錯誤 查看/隱藏正確答案 錯誤 試題解析 題目42判斷題對于適用保外就醫可能有社會危險性的罪犯或者自傷自殘的罪犯不得保外就醫。
正確 錯誤 發表意見 正確 查看/隱藏正確答案 正確 試題解析 題目43判斷題林某涉嫌盜竊被公安機關依法取保候審郭某是林某的保證人。但在林某被取保候審期間郭某因與林某發生矛盾不愿意繼續擔保。則公安機關應當責令林某重新提出保證人或者交納保證金。
正確 錯誤 發表意見 正確 查看/隱藏正確答案 正確 試題解析 題目44判斷題保證金應當以人民幣或者可以在中國金融機構兌換的貨幣的形式交納。
正確 錯誤 發表意見 正確 查看/隱藏正確答案 正確 試題解析 題目45判斷題除對犯罪嫌疑人作精神病鑒定的時間外作其他鑒定的時間都應當計入辦案期限。
正確 錯誤 發表意見 正確 查看/隱藏正確答案 正確 試題解析 題目46判斷題取保候審保證金可以挪用辦公但應當在三個月內歸還。
正確 錯誤 發表意見 錯誤 查看/隱藏正確答案 錯誤 試題解析 題目47判斷題對被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應當在12小時內訊問. 正確 錯誤 發表意見 錯誤 查看/隱藏正確答案 錯誤 試題解析 題目48判斷題持有人拒絕交出應當扣押的物品、文件的公安機關可以強行扣押。
正確 錯誤 發表意見 正確 查看/隱藏正確答案 正確 試題解析 題目49判斷題某甲因販賣毒品被公安機關先行拘留則律師提出會見某甲公安機關應當在七日之內安排會見。
7 正確 錯誤 發表意見 錯誤 查看/隱藏正確答案 錯誤 試題解析 題目50判斷題公安機關受理案件后符合立案條件的應當制作《立案決定書》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
正確 錯誤 發表意見 錯誤 查看/隱藏正確答案 錯誤 試題解析 題目51判斷題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申請偵查人員回避的權利。
正確 錯誤 發表意見 正確 查看/隱藏正確答案 正確 試題解析 題目52判斷題對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審保證人保證與保證金保證可以同時并用。
正確 錯誤 發表意見 錯誤 查看/隱藏正確答案 錯誤 試題解析 題目53判斷題對犯罪嫌疑人可以強制檢查. 正確 錯誤 發表意見 正確 查看/隱藏正確答案 正確 試題解析 題目54判斷題對于涉及國家秘密的證據以及獲取犯罪證據的技術偵查措施應當保守秘密。
正確 錯誤 發表意見 正確 查看/隱藏正確答案 正確 試題解析 題目55判斷題偵查人員的回避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決定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的回避由同級人民檢察院檢察委員會決定。
正確 錯誤 發表意見 正確 查看/隱藏正確答案 正確 試題解析 題目56判斷題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作出解除、變更取保候審決定的公安機關應當根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的決定書解除取保候審并退還保證金。
正確 錯誤 發表意見 正確 查看/隱藏正確答案 正確 試題解析 題目57判斷題訊問同案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個別進行。
8 正確 錯誤 發表意見 錯誤 查看/隱藏正確答案 錯誤 試題解析 題目58判斷題公安機關可以將犯罪嫌疑人拘傳到其所在的市、縣內的指定地點進行訊問。
正確 錯誤 發表意見 正確 查看/隱藏正確答案 正確 試題解析 題目59判斷題在各類證據形式中以醫院名義出具的診斷證明書屬于鑒定結論。
正確 錯誤 發表意見 錯誤 查看/隱藏正確答案 錯誤 試題解析 題目60判斷題搜查婦女的身體應當由女偵查人員或醫生進行。
正確 錯誤 發表意見 錯誤 查看/隱藏正確答案 錯誤 試題解析 題目61判斷題需要對被傳喚人采取強制措施的應當在傳喚期間內作出批準或者不批準的決定對于不批準的應當立即結束傳喚。
正確 錯誤 發表意見 正確 查看/隱藏正確答案 正確 試題解析 題目62判斷題犯罪嫌疑人有權知道用作證據的鑒定結論的內容可以申請補充鑒定或重新鑒定。
正確 錯誤 發表意見 正確 查看/隱藏正確答案 正確 試題解析 題目63判斷題固定住處是指犯罪嫌疑人在辦案機關所在的市、縣內生活的住處指定的居所是指公安機關根據案件情況在辦案機關所在的市、縣內為犯罪嫌疑人指定的居所。
正確 錯誤 發表意見 錯誤 查看/隱藏正確答案 錯誤 試題解析 題目64判斷題案件性質和罪名認定準確、證據確實充分、法律手續完備的案件就達到了偵查終結的條件。
正確 錯誤 發表意見 錯誤 查看/隱藏正確答案 錯誤 9 試題解析 題目65判斷題對被逮捕的人必須在逮捕后的48小時內進行訊問。
正確 錯誤 發表意見 錯誤 查看/隱藏正確答案 錯誤 試題解析 題目66判斷題對于不屬于自己管轄又必須采取緊急措施的應當先采取緊急措施然后辦理手續移送主管機關。
正確 錯誤 發表意見 正確 查看/隱藏正確答案 正確 試題解析 題目67判斷題被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在監視居住期間公安機關根據案情需要可以沒收其身份證件、機動車船駕駛證件。
正確 錯誤 發表意見 錯誤 查看/隱藏正確答案 錯誤 試題解析 題目68判斷題對應當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患有嚴重疾病或者是正在懷孕、哺乳自己未滿1周歲的嬰兒的婦女可以監視居住。
正確 錯誤 發表意見 正確 查看/隱藏正確答案 正確 試題解析 題目69判斷題符合取保候審條件的犯罪嫌疑人既不交納保證金又不無保證人擔保的可以監視居住。
正確 錯誤 發表意見 正確 查看/隱藏正確答案 正確 試題解析 題目70判斷題縣級公安機關負責偵查發生在本轄區內的刑事案件地市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團伙犯罪和下級公安機關偵破有困難的重大刑事案件的偵查。
正確 錯誤 發表意見 錯誤 查看/隱藏正確答案 錯誤 試題解析 題目71判斷題公安機關負責人、偵查人員具有應當回避的情形之一本人沒有自行回避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沒有申請他們回避的可不必回避。
正確 錯誤 發表意見 錯誤 查看/隱藏正確答案 錯誤 試題解析 題目72判斷題軍人在地方作案的當地公安機關應當及時移交軍隊保衛部門偵查。
10 正確 錯誤 發表意見 正確 查看/隱藏正確答案 正確 試題解析 題目73判斷題被害人認為公安機關應當立案偵查的案件而不立案偵查的只能向公安機關提出。
正確 錯誤 發表意見 錯誤 查看/隱藏正確答案 錯誤 試題解析 題目74判斷題符合取保候審條件的犯罪嫌疑人既不交納保證金又無保證人擔保的可以監視居住。
正確 錯誤 發表意見 正確 查看/隱藏正確答案 正確 試題解析 題目75判斷題對應當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是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必須監視居住。
正確 錯誤 發表意見 錯誤 查看/隱藏正確答案 錯誤 試題解析 題目76判斷題現役軍人入伍前在地方作案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由軍隊保衛部門偵查公安機關配合。
正確 錯誤 發表意見 錯誤 查看/隱藏正確答案 錯誤 試題解析 題目77判斷題公安機關偵查的刑事案件涉及人民檢察院管轄的案件時應當將屬于人民檢察院管轄的刑事案件移送人民檢察院。涉嫌主罪屬于公安機關管轄的由公安機關為主偵查涉嫌主罪屬于人民檢察院管轄的公安機關予以配合。對 正確 錯誤 發表意見 正確 查看/隱藏正確答案 正確 試題解析 題目78判斷題對鄉、民族鄉、鎮的人大代表采取拘傳、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拘留或者逮捕的應當在執行后立即報告其所屬的人民代表大會。
正確 錯誤 發表意見 正確 查看/隱藏正確答案 正確 試題解析 題目79判斷題對于集團犯罪案件首要分子和主要實施犯罪的嫌疑人被抓獲才符合犯罪嫌疑人或主要犯罪嫌疑人已經歸案的破案條件。
正確 錯誤 11 發表意見 正確 查看/隱藏正確答案 正確 試題解析 題目80判斷題林業系統的公安機關負責其轄區內的盜伐、濫伐林木、危害陸生野生動物和珍稀植物等刑事案件的偵查未建立專門林業公安機關的由所在地公安機關管轄。
正確 錯誤 發表意見 正確 查看/隱藏正確答案 正確 試題解析 題目81判斷題執行逮捕時必須向被逮捕人出示《逮捕證》并責令被逮捕人在《逮捕證》上簽名蓋章、捺指印拒絕簽名蓋章、捺指印的偵查人員應當注明。
正確 錯誤 發表意見 正確 查看/隱藏正確答案 正確 試題解析 題目82判斷題在移送案件時對被羈押人需要辦理換押手續的案件移送機關應當填寫《換押證》并加蓋公章隨案移送案件受理機關應當在《換押證》上加蓋公章注明承接時間后及時送交看守所??词厮鶓{該《換押證》辦理換押手續并立即開具回執退回移送機關。
正確 錯誤 發表意見 正確 查看/隱藏正確答案 正確 試題解析 題目83判斷題在刑事訴訟中上級公安機關發現下級公安機關作出的決定或者辦理的案件有錯誤的有權予以撤銷或者變更也可以指令下級公安機關予以糾正。
正確 錯誤 發表意見 正確 查看/隱藏正確答案 正確 試題解析 題目84判斷題公安機關對不屬于自己管轄的案件應當制作《移送案件通知書》報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審批。
正確 錯誤 發表意見 錯誤 查看/隱藏正確答案 錯誤 試題解析 題目85判斷題公安機關沒有替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保守秘密的義務。
正確 錯誤 發表意見 錯誤 查看/隱藏正確答案 錯誤 試題解析 題目86判斷題在勘查、搜查中發現的可用以證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無罪的物品和文件應當扣押與案件無關的物品、文件扣押后應當立即返還。
正確 錯誤 12 發表意見 錯誤 查看/隱藏正確答案 錯誤 試題解析 題目87判斷題對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審只能采用保證人擔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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優秀公安機關信訪工作規定大全篇六
公安機關作為國家權力機關,責任重大,任務繁重,面對的挑戰和風險也很大。為了保障公民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的穩定,保障國家的安全,公安機關設置了一系列的事故規定以應對各種可能出現的突發事件。這些規定的要求非常嚴格,但也是非常必要的,因此對于公安機關工作人員來說,學習這些規定,深入了解其背后的原因和意義是十分必要的,下面是我的一些心得體會。
一、嚴格執行工作制度。
作為一個公安機關工作人員,我們首先要清楚的認識到的就是,嚴格執行工作制度是非常必要的。嚴格執行工作制度可以使我們的工作更加有條理,避免發生不必要的風險,保障我們的安全。在執行公安機關事故規定時,需要將相關制度和程序熟悉掌握,并且認真執行,做到嚴謹、細致、認真。
二、提高安全意識。
作為公安機關工作人員,我們往往處于一些特殊的工作環境中,面對的風險也很大。因此,我們必須時刻提高安全意識,要不斷的自我保護,學會如何預防和控制工作中可能出現的意外。比如,檢查安全裝備的使用是否得當、安全標志是否完備等方面。
三、加強培訓真正提高素質。
作為一名公安機關工作人員,要想做好工作,必須努力提高自己的業務素質。實際上,公安機關是一個需要經常接受培訓的行業,通過加強培訓,可以不斷的提高公安機關工作人員的素質,掌握更多的專業技能和應對客戶的方法。因此,我們要抓住機會,積極參加培訓,并且重視自學,不斷提高自己的素質。
四、加強宣傳教育。
公安機關的事故規定是為了保障我們工作的安全和高效性,但是也需要被更多非公安工作的公民理解和支持。因此,需要全面加強宣傳,通過組織宣傳教育活動,讓公民逐漸了解公安機關的事故規定,認識到公安機關的重要性,以便在必要的時候能夠與其合作,共同維護社會的平穩和良好的治安環境。
五、相互合作,形成合力。
公安機關事故規定之所以能夠體現它的價值,很大程度上是因為有更多的力量支持它,因此我們還需要時刻注意同其他部門和服務隊伍之間的協作合作,形成合力。協作合作可以將公安機關事故規定的優勢最大化,避免不必要的重復和失誤,從而更好的完成公安機關的任務。
總的來說,學習公安機關事故規定,是任何一名公安機關工作人員必須要做的事情,這不僅有利于我們的工作,同時也有利于居民的安全和利益。因此,我們應該認真學習,深入理解,并嚴格執行,真正做到把工作做細、做實、做好,讓公安機關在居民心中留下深刻的印象。
優秀公安機關信訪工作規定大全篇七
新一屆中央領導班子給我們廣大黨員干部帶了個好頭,樹立了良好的風氣。中央領導同志嚴格要求從自身做起,我們更沒有理由做不好。要調查研究,切忌走過場、搞形式主義;要輕車簡從、減少陪同、簡化接待。規定要求中央政治局同志改進調查研究,向群眾學習、向實踐學習,多同群眾座談,多同干部談心,多商量討論,多解剖典型,多到困難和矛盾集中、群眾意見多的地方去,不張貼懸掛標語橫幅,不安排群眾迎送,不鋪設迎賓地毯,不擺放花草,不安排宴請。這“兩向六多五不”就是務實的表現,從思想上杜絕了形式主義的出現,從行動上贏得了群眾的信任。其中的五個不要更是小到了細節,細節決定成敗。這說明了領導同志不是隨口說說而已,而是要認認真真執行的。政治局領導把對自己的要求細化到了這種程度,而我們更應該做好,做得更細。我們應該多聯系家長、多進行家訪,把學校教育和家庭教育結合起來。
要精簡會議活動,切實改進會風,提高會議實效,開短會、講短話,力戒空話、套話。中央帶頭開短會,講短話,就是要求我們多干實事,少說空話、大話、套話,做到求真務實。精簡文件簡報,切實改進文風,沒有實質內容、可發可不發的文件、簡報一律不發。這需要我們反思,還要端正態度,改進工作作風。
要規范出訪活動,嚴格控制出訪隨行人員,嚴格按照規定乘坐交通工具。規定要求政治局同志要從外交工作大局需要出發合理安排出訪活動,一般不安排中資機構、華僑華人、留學生代表等到機場迎送。這更是務實的體現,不講排場,辦事講究效率,嚴格要求自己,注意自身形象。很多的黨員干部都對此缺少清醒的認識,一味的講排場,講規格。
要改進警衛工作,減少交通管制,一般情況下不得封路、不清場閉館。很多領導出訪或下基層調研時,都喜歡警車開道,封路清場。如果這樣我們又怎么能聯系到群眾,調研又有什么意義呢?我們要堅持有利于群眾的原則,不擾民。這樣才能達到調研的真正目的。
要改進新聞報道,中央政治局同志出席會議和活動應根據工作需要、新聞價值、社會效果決定是否報道,進一步壓縮報道的數量、字數、時長。以往只要是中央政治局領導出席的場合或活動,新聞就會大肆報道,甚至是專題報道。但是實際上沒有什么效果,只是增加了一下曝光率。這一規定體現中央領導實事求是,具體問題具體分析的態度,給廣大黨員干部同志樹立了好榜樣。
要嚴格文稿發表,除中央統一安排外,個人不公開出版著作、講話單行本,不發賀信、賀電,不題詞、題字。中央領導代表了國家的形象,我們黨員干部的一言一行都代表了黨的形象。這一規定體現我黨嚴于律己,樹立良好黨風形象的決心和誠意。
要厲行勤儉節約,嚴格執行住房、車輛配備等有關工作和生活待遇的規定。浪費成風,超規格辦事成為了擺在我們黨面前的嚴峻挑戰,如果不及時打壓、制止這股風氣將會嚴重影響黨風廉政建設,使我們黨失信于民。這一規定看似很普通,其實意義深遠。這是我們黨風廉政建設的繼續和細化,從嚴治黨的升級。各個部門要嚴格按照本規定,結合實際情況,制定貫徹落實辦法,狠抓落實,切實抓出成效。
嚴禁用公款搞相互走訪、送禮、宴請等拜年活動;嚴禁向上級部門贈送土特產;嚴禁違反規定收送禮品、禮金、有價證券、支付憑證和商業預付卡;嚴禁濫發錢物,講排場、比闊氣,搞鋪張浪費;嚴禁超標準接待;嚴禁組織和參與賭博活動。
優秀公安機關信訪工作規定大全篇八
第一段:引言(150字)。
近年來,公安機關出臺了禁酒規定,以保障社會治安和公眾安全。作為一個普通公民,我認真學習了禁酒規定,并在日常生活中加以貫徹。通過實踐,我深刻體會到禁酒對社會的積極影響,并從中總結出了一些寶貴經驗。
第二段:禁酒規定的重要性(250字)。
公安機關實施禁酒規定是出于對社會治安和公眾安全的考慮。酒后駕駛、酗酒斗毆等行為給社會治安帶來了很大的威脅。禁酒規定的出臺,旨在制止這些不良行為,減少交通事故和社會糾紛的發生。根據統計數據,禁酒規定的實施有效降低了交通事故的發生率,提升了公眾安全感。這些數字證明了禁酒規定對社會的重要性,讓我們意識到禁酒不僅是個人行為,更是對社會的責任。
第三段:禁酒規定帶來的好處(300字)。
禁酒規定的實施,不僅提升了社會治安和公眾安全,還帶來了諸多好處。首先,酒后駕駛的違法行為大幅減少,交通安全得到了明顯改善。其次,酒精導致的家庭暴力和社會糾紛事件減少,社會和睦的氛圍日益增強。此外,禁酒規定也促進了公共場所的整體環境改善,提高了人們的身體素質和生活質量。可以說,禁酒規定的好處不僅僅體現在個人和家庭層面,更是對整個社會的積極影響。
第四段:禁酒規定的遇到的困難和對策(300字)。
盡管禁酒規定帶來了很多好處,但在實施過程中也遇到了一些困難。首先,一些酒吧和飯店可能會嘗試規避禁酒規定,非法售賣或隱瞞酒水。其次,個別人員對禁酒規定不夠重視,仍然違反禁酒規定。對于這些困難,我們應該加強監管和執法,加大對違法行為的懲處力度。同時,也需要加強宣傳和教育,提高公眾的法律意識和禁酒意識,讓大家共同參與禁酒行動,形成良好的社會風尚。
第五段:禁酒規定的啟示(200字)。
作為公眾,我們需要認識到酗酒行為對個人和社會的危害,并開始從自身做起。我們應該自覺拒絕酒精的誘惑,保持節制,倡導健康的生活方式。同時,我們也要積極宣傳禁酒的好處,倡導酒精文化的健康發展。只有全社會共同努力,才能構建一個無酒安全的社會環境。
結尾(100字)。
總結來說,公安機關禁酒規定的實施對社會治安和公眾安全起到了積極影響。禁酒規定帶來了很多好處,但在實施過程中也存在一些困難。借此機會,我們應該加強監管和執法,加大宣傳和教育力度,讓禁酒成為一種社會風尚,共同營造一個安全健康的社會環境。
優秀公安機關信訪工作規定大全篇九
近年來,公安機關對于禁酒問題越來越重視。為了減少酒駕、酒擾等問題的發生,公安機關不斷加大宣傳力度,并推出一系列禁酒規定。作為當前社會文明進步的一部分,我認為公安機關禁酒規定具有重要意義,并從中汲取了一些深刻的心得體會。
首先,公安機關禁酒規定聚焦了社會安全。酒駕、酒擾等問題給社會治安帶來了嚴重的影響,不僅造成了道路交通事故的增加,還引發了夜間秩序混亂、家庭糾紛等重大問題。由于酒精在人體中起到了一種解離作用,讓人產生意識上的松弛感,容易引發暴力行為。公安機關的禁酒規定可以有效地減少這些社會問題的發生,維護社會的穩定和安定。
其次,公安機關禁酒規定倡導了健康生活方式。過度飲酒對健康非常有害,長期飲酒可以導致肝臟病變、心血管疾病、胃病等。公安機關禁酒規定的出臺,為社會大眾樹立了正確的生活態度,提醒人們要遠離不良習慣,保持身心健康。禁酒規定的宣傳讓人們認識到,健康的生活方式需要有一個清醒的頭腦和強健的身體。
再次,公安機關禁酒規定加強了法治意識。飲酒過度不僅對個人健康不利,也違反了法律的規定。通過禁酒規定的推行,人們更加深刻地認識到只有遵紀守法,并自覺遠離酒精的侵蝕,才能做一個合格公民。同時,公安機關對于違法酒駕者的打擊力度也在不斷加大,這為整個社會強化了法治意識,減少了違法行為的發生。
最后,公安機關禁酒規定還提高了人們的道德素養。酗酒不僅傷害自己的身心健康,也給家庭和社會帶來了很多問題。一個喝醉的人無法控制自己的情緒和行為,往往會做出讓人痛心的事情。公安機關禁酒規定的推行,提醒了人們要有更高的道德底線,遠離酒精的枷鎖,讓我們在家庭和社會中更好地履行自己的責任和義務。
總的來說,公安機關禁酒規定在維護社會安全、倡導健康生活、強化法治意識和提高人們道德素養方面發揮著重要作用。作為社會中的一員,我們應該充分認識到禁酒的重要性,在日常生活中自覺抵制酒精誘惑,積極響應公安機關的禁酒生活方式,同時也要在社會中宣傳禁酒的理念,共同為打造一個健康、和諧和文明的社會做出貢獻。只有人人都以禁酒為理念,才能讓我們的社會更加美好。
優秀公安機關信訪工作規定大全篇十
根據《人民法院辦公廳關于開展集中警示教育活動的通知》文件精神,xx法院在全院范圍內開展一次集中警示教育活動,現將本執行局在集中警示教育活動中的總結報告如下:
一、本局開展活動狀況:
1、緊密結合執行局的工作實際和干警政治理論學習狀況,開展大討論、交流學習心得體會、觀看警示教育錄像,結合之前開展的警示教育活動進行“回頭看”等多種形式,使干警充分認識到了集中警示教育活動的必要性和緊迫性,提升了參與的自覺性和用心性。
2、組織執行局干警全面、深入學習人民法院收集的《司法作風警示教育典型案例》和人民法院紀檢監察機構編印的《人民法院警示教育案例選編(第二輯)》等材料,引導執行局全體干警從反面典型案例中吸取教訓,構筑思想防線。如果出現部分干警未能及時參與學習的,專門安排時光進行補課,確保人人參與、不留空擋。
3、同時繼續組織干警認真學習全省法院和全市法院廉潔司法先進事跡。弘揚正氣,獎勵斗志,構成學習先進、崇尚先進、爭當先進、趕超先進的生動局面,以公正、廉潔、為民的良好形象和職業操守,服務某某經濟社會又好又快發展。
1、執行局往往被視為“危險與誘惑并存”,執行局的權力與風險被同步放大。執行局的干警務必樹立正確的權力觀,認真履行職責,慎用手中的權力,做到進不失廉,退不失行,一身正氣,堅決與執行工作出現的各種腐敗現象作斗爭,做到嚴格執法、公正執法、廉潔執法,為廣大人民群眾用好權,服好務,樹立執行局剛正不阿的良好形象。
2、要堅決抵制誘惑,以高度負責的精神,牢固樹立拒腐防變的思想道德防線。執行局的干警經常經受著錢財、權力等各種誘惑的考驗,大到巨額金錢,小到請客吃飯,若無定力,必將在物欲橫流面前迷失方向。我們要從警示教育案例中,吸取教訓,避免自我犯同樣的錯誤,已身正,從而正人,要受得住金錢、權力的種種誘惑,處理好與當事人及律師之間的關系,用堅定的信念和堅強的意志力去抵制各種誘惑。
3、要重視和加強政治思想學習,雖然平時執行局的工作很忙,但思想政治學習不能松弛,差距要從自身找,成績要向別人學,就應時刻提醒自我,加強思想道德修養,配合院里的各項教育活動,在今后的執行工作中,時刻警鐘長鳴,處處慎言慎行。
透過此次集中警示教育活動,我執行局的每位干警,提高了政治思想素質,加強了個人紀律作風建設,在以后的工作中將以嶄新的面貌和更強的執行力,確保某某法院的各項工作順利開展。成為讓組織放心,群眾滿意的優秀執行法官,為某某地區經濟發展和社會穩定作出新的貢獻。
優秀公安機關信訪工作規定大全篇十一
近年來,公安機關對于酒駕等交通違法行為進行了嚴厲打擊,并逐漸升級成為禁酒規定,對于廣大司機而言,這無疑是一大利好消息,也是對交通安全的重要保障。在執行禁酒規定的過程中,作為一名司機,我深切體會到了其中的積極作用,下面就是我對公安機關禁酒規定的心得體會。
首先,公安機關禁酒規定為駕駛員營造了良好的交通環境。過去,酒駕問題一直存在,給道路交通安全造成了嚴重威脅。然而,禁酒規定的實施,讓酒駕的現象得到了明顯改善,為司機和行人提供了更安全的交通環境。在我個人的駕駛經驗中,很多人都以前所未有的警覺性維持交通秩序,盡量避免酒后駕駛,這無疑減少了交通事故的發生率。
其次,公安機關禁酒規定讓司機重新認識到酒后駕駛的危害性。過去,有些司機在飲酒之后依然堅持開車,他們自信地認為酒量可控制。然而,公安機關的禁酒規定,通過加大處罰力度,讓司機明白了酒駕的危害。在實施禁酒規定之后,我看到很多司機重新評估了自己的酒量,并放棄了酒后駕駛的行為。他們意識到開車時頭腦清醒的重要性,這樣不僅降低了自身的風險,也為其他人提供了更好的安全保障。
正如人們常說的,法則面前人人平等。公安機關禁酒規定的實施,清楚將酒后駕駛定性為違法行為,并明確了強制要求。在這個過程中,司機不再只是根據自己的主觀判斷來決定是否飲酒開車,而是要遵守嚴格的法律規定。這種公正的法律制度讓每個人都對酒后駕駛有了更清晰的認識,明確了行為的后果,從而使人們更加謹慎對待酒后駕駛并主動遵守相關規定。
另外,公安機關禁酒規定還調動了社會各方面的力量,共同參與交通安全。禁酒規定不僅僅是對司機的要求,也是對社會各界的倡導。一些媒體、企事業單位紛紛響應禁酒規定,加大對酒駕的批評與警示,同時也為司機提供了更多的酒后安全出行方式。同時,一些酒店、餐廳也紛紛跟進禁酒規定,充分履行了自己作為飲食服務行業的社會責任。這種共同努力,使得禁酒規定能夠得到更好的執行,也提高了司機的意識和責任感。
最后,公安機關禁酒規定也給了司機在法律環境下的新選擇。過去,司機在外出就餐時常常會面臨是否喝酒的矛盾,因為不喝酒可能被視為失禮,而喝酒又擔心超過酒后駕駛的標準。然而,禁酒規定下,司機可以選擇不喝酒或者找代駕,這樣不僅能保證交通安全,同時也不會損失面子。這給了司機更多自主權,讓司機能夠更加理性地面對酒駕問題,并做出更加明智的決策。
總之,公安機關禁酒規定的實施對司機和整個社會都有著積極的影響。它為我們提供了更安全的交通環境,讓司機重新認識到酒后駕駛的危害性。同時,公平公正的規定也提高了司機的遵守意識,并調動了社會各方面的力量參與交通安全。通過禁酒規定,司機可以在法律環境下有更多的選擇,更好地保護自己和他人的安全。作為一名司機,我將始終遵守公安機關的禁酒規定,確保自己和他人的出行安全。
優秀公安機關信訪工作規定大全篇十二
公安部印章管理規定就是關于國家行政機關和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印章管理規定》和國家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以下是小編整理的公安機關印章管理規定。
(一)社會團體的印章為圓形。
(二)全國性社會團體的印章,直徑四點五厘米,中央刊五角星,五角星外刊社會團體的名稱,自左而右環行,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出具證明,經該社團總部所在地的公安機關辦理準刻手續后,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制發。
(三)地方性社會團體的印章,直徑四點二厘米,中央刊五角星,五角星外刊社會團體名稱,自左而右環行。
由地方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出具證明,經該社團總部所在地的公安機關辦理準刻手續后,由地方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制發。
(四)社會團體的辦事機構和分支機構印章的尺寸式樣及制發與其總部印章相同。
社會團體辦事機構和分支機構印章名稱前應冠其總部名稱,前段自左而右環行,后段可以自左而右橫行。
(五)社會團體主辦的具有法人資格的實體單位按其登記注冊或批準的名稱刻制印章。
(一)印章所刊名稱,應為社會團體的法定名稱。
印章所刊名稱字數過多,不易刻印清晰時,可以適當采用通用的簡稱。
(二)民族自治地方社會團體的印章,應當并列刊漢文和當地通用的民族文字。
(三)有國際交往的社會團體印章,需標有英文名稱的,應當并列刊漢文和英文。
(四)印章印文中的漢字,使用宋體字并應用國務院公布實行的簡化字。
(五)印章質料,由制發機關自定。
(一)鋼印直徑最大不得超過四點二厘米,最小不得小于三點五厘米,中央刊五角星,五角星外刊社會團體名稱,自左而右環行,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公安機關批準后刻制。
(二)其他專用章,在名稱、式樣上應與正式印章有所區別,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公安機關批準后刻制。
(一)社會團體的印章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有關業務主管部門備案后,方可啟用。
(二)對社會團體非法刻制印章的`,由公安機關視其情節輕重,對其直接責任者予以500元以下罰款或警告;造成嚴重后果的,對其主管負責人或直接責任人追究法律責任。
(三)社會團體應建立健全印章管理制度,印章應有專人保管,對于違反規定使用印章造成嚴重后果的追究保管人和責任人的行政或法律責任。
(四)社會團體變更需要更換印章時,應到社團登記管理機關交回原印章,重新提出申請,經核準后,刻制新的印章。
(五)社會團體辦理注銷登記,應將全部印章交回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封存。
(六)社會團體被撤銷,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收繳其印章。
(七)社會團體印章丟失,經聲明作廢后,可按本規定程序申請重新刻制。
(八)對于收繳和社會團體交回的印章,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登記造冊,定期銷毀,并將銷毀印章的名冊送公安機關備案。
一九九一年一月十二日發布的《社會團體印章管理的暫行規定》同時廢止。
優秀公安機關信訪工作規定大全篇十三
修訂后的《公安機關人民警察著裝管理規定》已經2007年5月11日公安辦公會議審議通過,下面小編給大家分享關于公安機關著裝管理規定的相關資料,希望對您有幫助。
第一條為了加強公安隊伍正規化建設,規范公安機關人民警察著裝行為,樹立人民警察良好形象,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公安機關督察條例》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公安機關人民警察(以下簡稱民警)著裝,是指公安機關在編在職的民警按照規定,穿著全國公安機關統一的制式服裝。
第三條下列民警工作時間應當著裝:
(一)縣(市)公安局、城市公安分局的民警;
(三)省、自治區公安廳直屬直接從事監所管理、高速公路交通管理等工作的民警;
(四)公安部直屬出入境邊防檢查總站的民警;
(五)各級公安機關直接從事信訪工作的民警。
第四條除處置重大緊急事件或者參加重大活動外,第三條規定以外的民警工作時間不著裝。
第五條民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著裝:
(一)執行偵查、警衛等特殊任務或者從事秘密工作不宜著裝的;
(二)工作時間非因公外出的;
(三)女民警懷孕后體型發生顯著變化的;
(四)因涉嫌違法違紀被停止執行職務、接受審查或者被禁閉的;
(五)其他不宜或者不需要著裝的情形。
第六條民警辭職、調離公安機關或者被辭退、開除公職的,不得著裝。
第七條民警著裝時,應當按照規定配套穿著,不同制式警服不得混穿。
(一)執勤、訓練、勞動、搶險救災、處置突發性事件、執行追捕等任務時,通常著執勤服、作訓服。其他場合通常著常服,也可以著執勤服。
(二)著常服、執勤服時,內著襯衣,扎系制式領帶。
外著制式襯衣時,襯衣下擺扎系于褲腰內,并扎系制式腰帶。著長袖襯衣時,扎系制式領帶;著短袖襯衣時,可以不扎系領帶。
三級警監以上警銜的民警,著白色襯衣、扎系深藍色領帶。一級警督以下警銜的民警中,從事交通管理工作的民警著淺藍色襯衣、扎系深藍色領帶,其他民警著鐵灰色襯衣、扎系淺灰色領帶。
(三)著多功能服附內膽時,內著襯衣、冬常服;不附內膽時,內著襯衣、春秋常服或者執勤服。
(四)著常服、執勤服時,佩戴硬肩章。著作訓服或者外著制式襯衣時,佩戴扣式軟肩章。著多功能服時,佩戴套式軟肩章。
(五)除工作需要或者其他特殊情形外,應當著制式皮鞋、膠鞋。
(六)參加授銜、宣誓、閱警等重大儀式或者外事活動時的著裝,按照主管(主辦)單位規定執行。
第八條民警著裝時,除在辦公區、宿舍內或者其他不宜戴警帽的情形外,應當戴警帽。
(一)著常服、多功能服或者外著制式襯衣時,男民警戴大檐帽,女民警戴翻檐帽。著作訓服時,戴警便帽。著執勤服時,可以戴警便帽,也可以男民警戴大檐帽,女民警戴翻檐帽。
(二)戴大檐帽、翻檐帽、警便帽時,帽檐前緣應當與眉齊高。大檐帽飾帶應當并攏,并保持水平。戴冬帽時,護腦下緣應當距眉一至三指。
(三)進入室內時,通常脫帽并將其掛在衣帽鉤上(帽徽朝下)。無衣帽鉤時,立姿可以將警帽用左手托夾于左腋下(帽頂向體外側,帽徽朝前);坐姿可以將警帽置于桌(臺)前沿左側或者用左手托放于左側膝上(帽頂向上,帽徽朝前)。
在宿舍內時,警帽應當統一放置在衣帽架或者床鋪被褥上。
(四)駕駛或者乘坐摩托車時,應當戴警用頭盔。
第九條民警著裝時,應當按照規定綴釘、佩戴警銜標志、警號、胸徽、帽徽、領花、臂章等。警號佩戴于外衣左胸處,胸徽佩戴于外衣右胸處,臂章佩戴于外衣左臂處。不得佩戴其他與人民警察身份或者執行公務無關的標志。
第十條民警著裝時,應當嚴格遵守下列規定:
(一)不得警服與便服混穿;
(三)不得在外露的腰帶上系掛鑰匙或者飾物;
(五)不得系扎圍巾,不得染指甲、留長指甲,不得染彩發、化濃妝、戴首飾;
(七)除工作需要或者眼部有嚴重傷疾外,不得戴有色眼鏡。
第十一條民警著裝時,應當舉止文明。不得邊走邊吃東西、扇扇子;不得背手、袖手、插兜、搭肩、挽臂、攬腰;不得嬉笑打鬧、高聲喧嘩;不得席地倒臥。
第十二條民警著裝時,不得在公共場所以及其他禁止吸煙的場所吸煙;除參加重大禮儀性活動需要外,不得在公共場所飲酒;非因工作需要,不得進入營業性娛樂場所。
第十三條民警著裝時,應當隨身攜帶公安機關統一制發的民警專用身份證件。
第十四條民警著裝執行公務時,應當按照規定攜帶必要的`警械裝備。
第十五條兩名以上民警著裝徒步巡邏執勤或者外出時,應當兩人成行、三人成列,威嚴有序。
第十六條民警應當愛護和妥善保管警服、警銜標志、警號、胸徽、帽徽、領花、臂章等,不得變賣、出租、抵押、偽造、變造或者擅自拆改,不得贈送、轉借給非民警人員。
第十七條民警季節換裝的時間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廳、局規定。
第十八條對違反本規定的民警,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督察部門依照《公安機關督察條例》等規定進行糾察和處理:
(一)情節輕微的,可以當場進行批評教育和糾正;
(二)情節嚴重、影響惡劣的,或者拒絕、阻礙督察人員執行現場督察工作任務的,可以扣留其證件,并向其所在單位開具《公安督察通知書》,必要時,可以帶離現場進行審查教育。
第十九條違規者所在單位收到《公安督察通知書》后,應當對違規者進行批評教育并責令其寫出書面檢查,扣發當月崗位津貼;對再次違規者,應當在本級公安機關范圍內予以通報,并取消當年參與評功授獎資格;對屢教不改或者造成嚴重后果的,應當在公務員年度工作考核時評定為不稱職檔次,給予辭退、行政處分或者降低警銜、取消警銜等處理,并取消所在單位集體和主管領導當年參與評功授獎資格。
違規者所在單位應當及時向發出《公安督察通知書》的上級公安機關書面報送處理結果。
第二十條本規定適用于全國各級公安機關、鐵路、交通、民航、林業系統公安機關和海關偵查走私犯罪公安機構及其人民警察。
第二十一條國家安全機關、監獄、勞動教養管理機關的人民警察,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的司法警察著裝,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二十二條本規定由公安部政治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三條本規定自2000年10月1日起施行。
優秀公安機關信訪工作規定大全篇十四
另一方面,本規定的集體突發事件是指在市內發生交通事故和其他安全事故,集體沖擊黨政機關,堵塞道路交通,破壞公私財產,不緊急處理可能會產生重大影響和重大結果的行為,上級黨委、政府、公安機關的指令必須在規定的時間內趕到現場處理。
二、本規定所謂的處置群體性突發事件紀律,是指本隊民(協)指警在組織參與處置過程中必須遵守的行為規則。
三、發現集體突發事件的征兆和事件發生時,必須按照以下程序處理。
(一)交通事故集體事件:市內發生交通事故集體事件,轄區中隊民警首先趕到現場,維持現場秩序,救護受傷者,指揮車輛,立即向負責事故的生產大隊領導和值班生產大隊領導報告情況,商后報告生產大隊長,按生產大隊長指令處理。需要集中警力的,由大隊事故接待警察室(指揮中心)負責指令通知。交通事故的逃脫根據上述程序進行。生產大隊機關院內發生的集體事件由管理事故的生產大隊領導召集事故調整股東(協)警察處理,根據處理情況可以向生產大隊長要求增加警察力,生產大隊事故接收警察室(指揮中心)負責指令通知。
(二)危險運輸車輛突發事件:市內發生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交通事故、所載物品灑落、泄漏或其他嚴重情況時,管轄區中隊民警應首先趕到現場,協助維持現場秩序,救護受傷者,指導車輛,立即向管理危險運輸車輛安全的生產大隊領導報告,與生產大隊值班領導商談后報告生產大隊長,按生產大隊長的指令處置。需要與上級公安機關和有關部門協調的,由生產大隊管理領導負責的,需要集中警力的,由生產大隊接收警察室(指揮中心)按指令通知。
(3)自然災害性突發事件:市內發生山洪、泥石流、冰凍雨雪障礙、交通堵塞的突發事件,首先管轄區中隊和生產大隊相關職能部門提出處理。
方案。
向生產大隊的主要領導和隊務會報告決定警力調配由生產大隊辦公室負責通知。
四、集體突發事件發生后,必須按照交通事故引起的集體事件,事件發生后必須立即向生產大隊的主要領導報告簡單情況,根據事件的發展情況,生產大隊的主要領導決定分別向市政府、緊急事務、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進行口頭報告,2小時內書面報告,根據情況的變化進行持續報告。情況報告包括事件發生的時間、地點、原因、現場情況、傷亡情況、損失情況、初步處理措施和效果、報告單位(人)、報告時間。危險運輸車輛突發事件由生產大隊列車員負責提交,自然災害突發事件由生產大隊秩序股提交。上述提交的信息必須在生產大隊辦公室的文字檢查后發送。宣傳報道統一由大隊辦公室負責,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報道。
五、處置集體突發事件中違紀行為的處罰和責任。
1、接到突然命令后15分鐘內未趕到指定的集結場所的;
2、事件管轄區中隊民警接到警察后,不按規定程序報告的;
3、突然不按規定穿著、帶裝備或警告風格不整齊的;
4、不允許因任何原因中途退休的;
5、未及時傳達指令或傳達指令誤導不良影響、結果和損失的;
6、不可抗拒的原因不按指令履行職務而退縮的;
7、提交信息延遲的;
8、需要處罰的其他情況。
1、通信聯系無法傳達指令的,其單位行政正職降級,當事人民警察離開現在的單位。
3、警察作為不當事件升級的,當事人警告,離開現在的職場。
6、違反宣傳報道規定引起負面輿論的,當事人民警察降級。
7、因工作失誤嫌疑犯逃跑的,當事人警察免職,離開現在的職場。
8、大隊分管領導對分管機構失控造成嚴重后果的,予以紀律處分。
10、需要處罰的其他情況。
六、本規定由大隊紀檢組負責解釋,自2012年4月1日起執行。
優秀公安機關信訪工作規定大全篇十五
為規范公安機關警務輔助人員管理,確保依法合理使用警務輔助力量,制定了相關管理規定,下面小編給大家介紹關于公安機關輔助人員管理規定的相關資料,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警務輔助人員管理,保障警務輔助人員合法權益,充分發揮警務輔助人員在社會治安綜合管理中的積極作用,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警務輔助人員,是指按照本辦法規定由公安機關統一招錄并與其建立勞動關系,在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的指揮和監督下,協助人民警察從事輔助管理的治安輔助人員、交通協管員、文職人員等。
第三條 市公安局負責本市警務輔助人員的監督管理。
第四條 公安機關對警務輔助人員統一招錄、統一管理。
對警務輔助人員的管理,遵循監督約束與激勵保障相結合的原則。
第五條 警務輔助人員是人民警察的助手,在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的統一指揮和監督下履行職責,其依法履行職責的法律后果由公安機關承擔。
第六條 警務輔助人員依法履行職責時,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配合。
警務輔助人員在履行職責時受到不法侵害的,依法追究侵害人的法律責任。
第七條 警務輔助人員工資福利、裝備配置、教育培訓及其日常管理等所需經費,由市、區兩級財政共同負責。
第八條 公安機關應當建立勞動管理制度和警務輔助人員監督制度,對警務輔助人員進行管理,并對其履行職責進行監督。
第九條 警務輔助人員履行職責,應當自覺接受社會和公民的監督。
警務輔助人員違反本辦法相關規定的行為,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投訴和舉報。
第二章 招 錄
第十條 警務輔助人員的招錄計劃和招錄名額由各分局、縣級市公安局提出,經市公安局審核后,按照程序報批準。
警務輔助人員的招錄由市公安局統一組織,依照本辦法規定的條件、標準和程序進行。
第十一條 警務輔助人員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年滿十八周歲的公民;
(二)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三)具有良好的品行和履行職責的能力;
(四)具備履行職責的身體條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從事警務輔助工作:
(一)曾受刑事處罰的;
(二)曾受行政拘留、勞動教養的;
(三)曾因違反國家有關法律規定及警務輔助人員相關管理規定,被解除勞動合同的。
第十二條 警務輔助人員的招錄采取自愿報名、統一考試的方式,堅持公開、平等、競爭、擇優的.原則。
公安機關在招錄警務輔助人員時,可優先錄用公安專業的畢業生及優秀退伍軍人。
第十三條 警務輔助人員招錄應當通過筆試、面試、體檢、政審等程序;采取其他方式招錄特殊崗位警務輔助人員的,應當明確并公示招錄條件和程序,接受社會監督。
第十四條 公安機關應當與錄用的警務輔助人員簽訂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的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執行。
第三章 培訓、考核、待遇與保障
第十五條 公安機關應當對警務輔助人員進行崗前培訓;培訓合格的,方可安排其履行相應崗位職責。
公安機關應當定期對警務輔助人員進行法律知識和崗位技能培訓。
第十六條 公安機關應當定期對警務輔助人員的工作績效、遵章守紀、教育培訓等情況進行考核??己私Y果作為對警務輔助人員獎懲的主要依據。
第十七條 市公安局對警務輔助人員實行崗位層級晉升。警務輔助人員層級根據其從事警務輔助工作年限、考核結果等情況確定。對工作表現突出,有顯著成績和貢獻,或者有其他突出事跡的警務輔助人員,應當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十八條 市公安局會同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市財政局制定警務輔助人員工資福利待遇標準意見,設置崗位工資標準和工資調整機制。
第十九條 公安機關依法為警務輔助人員辦理城鎮企業職工養老保險、醫療保險、生育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和住房公積金。
第二十條 警務輔助人員因工受傷、致殘的,根據受傷程度、傷殘等級享受法律規定的受傷、傷殘待遇。
警務輔助人員因公犧牲、因工死亡或者病故的,其近-親屬享受法律規定的撫恤和待遇。
第二十一條 公安機關可以視崗位的危險性或者特殊性,為警務輔助人員購買適當的商業保險。
第二十二條 警務輔助人員應當按照規定統一著警務輔助人員服裝,其服裝樣式、標識由市公安局規定。
警務輔助人員標識應當區別于人民警察。
第二十三條 經市公安局批準,警務輔助人員可以根據工作崗位配置和使用必要的裝備,但不得持有或者使用武器。
第二十四條 警務輔助人員離職時應當將配發的服裝、標識以及裝備等歸還公安機關。
第四章 職責、紀律和權利
第二十五條 警務輔助人員在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的指揮和監督下,按照相應崗位輔助履行下列職責:
(三)社區管理、特種行業管理、養犬管理等公安行政管理活動;
(四)信息采集、監控值守、數據統計、文字記錄等警務活動;
(五)專業技術、后勤等警務保障活動;
(六)公安機關確認的其他輔助性警務活動。
第二十六條 警務輔助人員不得履行下列警務活動:
(一)涉及國家秘密的警務活動;
(二)案(事)件的偵查取證、技術鑒定、交通事故責任認定;
(三)行政許可、行政收費、行政處罰、行政強制等事項的決定;
(四)刑事強制措施的決定;
(五)公安機關確認的不得輔助履行的其他警務活動。
第二十七條 警務輔助人員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遵守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遵守公安機關規章制度;
(二)保守國家秘密和警務工作秘密;
(三)服從公安機關的管理,不得超越職責范圍履行警務活動;
(四)文明執勤,恪盡職守,模范遵守社會公德,尊重社會風俗習慣。
第二十八條 警務輔助人員依法享有下列權利:
(一)獲得履行職責應當具有的工作條件;
(二)獲得工資報酬,享受福利、保險待遇;
(三)參加政治理論學習和業務知識培訓;
(四)對本單位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五)依法提出申訴和控告;
(六)依法解除勞動合同;
(七)法律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五章 責任追究
第二十九條 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違反本辦法有關警務輔助人員管理規定的,由上級主管機關或者其所在單位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給予批評教育;情節嚴重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條 警務輔助人員違反法律、法規以及本辦法規定的,公安機關可以依法解除勞動合同;尚不構成解除勞動合同的,由公安機關給予處分。
警務輔助人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一條 市公安局應當根據本辦法及相關法律法規制定相應的管理實施細則。
第三十二條 各分局、縣級市公安局警務輔助人員管理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自2015年7月10日起施行。
警務輔助人員是公安機關不可或缺的重要力量,他們在預防和打擊犯罪、維護社會治安穩定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但這支規模龐大的隊伍,面臨法律地位不明確、職責權限不明晰、管理不規范等實際,存在著人員素質較低、隊伍不穩定乃至違紀違法現象多發等問題。
當前,學界和從事公安管理工作的人士一般認為,警務輔助人員是對公安機關從事警務輔助性工作人員的統稱。警務輔助人員直接協助民警進行行政管理工作、執法執勤,一般分為文職人員和其他輔助人員,后者可稱為輔警。但各地警務輔助人員稱謂不一,有協警、協管員、協勤等。
目前,警務輔助人員數量不斷增加,規模不斷擴大,特別是在一些經濟發達地區,已呈現警務輔助人員數量多于正式民警的基本格局,而且總量仍在攀升之中。
各地警務輔助人員的隸屬和經費保障情況比較復雜。除了由公安機關直接管理外,有些地方由地方政府、政法委、綜治辦、司法部門等主管,存在事業編制、合同工、勞務派遣等用工形式。從經費保障看,各地一般由政府財政負擔,也有的地方是公安局自籌或公安局下屬單位自籌。在有財政保障的地方,也存在層次不一的情況:有的地方以屬地為主,由市、縣、鄉鎮分級負擔;有的以縣級財政保障為主。
整體而言,警務輔助人員的經費保障水平普遍偏低,薪酬待遇一般達不到當地平均工資水平,不少地方的警務輔助人員工資水平就是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由于經濟發展不平衡,各地警務輔助人員收入差異較大,同工不同酬現象明顯。
優秀公安機關信訪工作規定大全篇十六
第一條為了依法妥善處置群體性治安事件,維護社會穩定,根據國家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所稱群體性治安事件,是指聚眾共同實施的違反國家法律、法規。規章,擾亂社會秩序,危害公共安全,侵犯公民人身安全和公私財產安全的行為。主要包括:
(一)人數較多的非法集會、游行、示威;。
(三)嚴重影響社會穩定的罷工、罷課、罷市;。
(四)非法組織和邪教等組織的較大規模聚集活動;。
(六)聚眾堵塞公共交通樞紐、交通干線、破壞公共交通秩序或者非法占據公共場所;。
(七)在大型體育比賽、文娛、商貿、慶典等活動中出現的聚眾滋事或者騷亂;。
(八)聚眾哄搶國家倉庫、重點工程物資以及其他公私財產;。
(九)較大規模的聚眾械斗;。
(十)嚴重危害公共安全、社會秩序的其他群體性行為。
(四)必要時,依法采取相應的強制處置措施,控制局勢,平息事態,恢復正常秩序。
第四條群體性治安事件的現場處置工作,由事件發生地的縣(市)公安機關負責;重大群體性治安事件,由事件發生地的地(市)公安機關負責;上級公安機關在必要時可以直接負責現場處置工作或派人到現場指導、協調工作?,F場指揮由負責現場處置工作的公安機關的負責人擔任??绲貐^發生的群體性治安事件的現場處置工作,由雙方共同的上級公安機關負責,也可以由上級公安機關指定的下級公安機關負責,有關的公安機關積極配合。
第五條公安機關需要發布命令、通告,決定采取重大處置措施,調動其他部門的人員、器械、救護車、交通工具、通訊工具和其他物資的,應當報黨委、政府和上級公安機關批準;緊急情況下可以邊執行邊報告。
現場指揮按照法律和有關規定以及黨委、政府、上級公安機關的指示,可以根據現場情況,行使下列職權:
(一)迅速采取控制現場事態的有效管制措施;。
(三)迅速采取控制局勢、平息事態、恢復正常社會秩序的緊急處置措施。
第六條處置群體性治安事件,調動警力50(含)人以下的,須報經縣(市、區)公安機關批準;調動50人以上200(含)人以下的,須報經地(市)公安機關批準;調動200人以上的,須報經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機關批準;跨地區調動的,應當報共同的上級公安機關批準。批準機關和調動機關應當分別及時把批準情況和警力調動部署情況向各自的上級公安機關報告。情況特別緊急,不及時調動警力采取果斷措施則難以控制事態時,可以邊出警處置邊迅速向上級公安機關報告。
第七條調動使用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參與處置群體性治安事件,應當嚴格執行《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中央軍委辦公廳關于印發關于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部署和兵力調動使用批準權限的規定和關于北京地區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部署和兵力調動使用批準權限的規定)的通知(中辦發[1997]2號)的規定。
(一)在黨委。政府領導下,會同有關主管部門處置的原則。群體性治安事件發生后,公安機關要積極建議黨政領導和主管部門領導親臨現場,做好矛盾化解工作。要維護好現場秩序,保護黨政機關等重點部位及現場工作人員的安全,維護正常的交通秩序。
(二)防止矛盾激化原則。對參與群體性治安事件的群眾,要堅持可散不可聚、可解不可結、可順不可激,以教育疏導為主,力爭把問題解決在萌芽狀態或初始階段。
(三)慎用警力和強制措施原則。要根據群體性治安事件的性質、起因和規模來決定是否使用、使用多少和如何使用警力,根據事態的發展情況來決定是否采取強制措施。要防止使用警力和強制措施不慎而激化矛盾,防止警力和強制措施當用不用而使事態擴大。
(四)慎用武器警械原則。處置群體性治安事件現場的民警應當攜帶必要的警械裝備,但不得攜帶武器;現場外圍備勤的民警可以根據需要配備武器。使用警械和武器,應當嚴格依照從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條例》的規定。使用催淚彈和武器須經現場指揮批準。
(五)依法果斷處置原則。對圍堵、沖擊黨政機關、臥軌攔車、阻斷交通、騷亂以及打砸搶燒等違法犯罪活動,要抓住時機,堅決依法果斷處置,控制局勢,盡快平息事態,防止事態擴大蔓延。
第九條對下列尚未危害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和社會治安秩序的群體性行為,不得動用警力直接處置,不得使用警械和采取強制措施,但可以派少量警力去現場掌握情況,維持秩序,配合黨政領導和有關主管部門做好化解矛盾的工作,并做好隨時出警處置的準備,工作中要講究策略、注意方法,避免與群眾發生直接沖突?,F場動態應及時報告。
(一)集體上訪尚未影響社會治安和公共交通秩序的;。
(二)發生在校園、單位內部的罷課、罷工事件,尚未發生行兇傷人或者打砸搶燒行為的;。
(三)其他由人民內部矛盾引起、矛盾尚未激化、可以化解的群體性行為。
(一)封閉現場和相關地區,未經檢查批準,任何人不得進入;。
(二)設置警戒帶,劃定警戒區域;。
(三)實行區域性交通管制;。
(四)守護重點目標;。
(五)查驗現場人員身份證件,檢查嫌疑人員隨身攜帶的物品;。
(六)未經現場指揮批準,任何人不得在事件現場進行錄音、錄像、拍照、采訪報道等活動。群體性治安事件的有關情況需要公開報道的,必須經事件發生地的縣或市(含本級)以上黨委、政府審核同意并報上一級黨委、政府批準,以適當的形式發布。重大或者敏感事件,應當報黨中央、國務院審批后發布。
(四)對正在進行打砸搶燒的人員,應當立即制止并帶離現場或者予以拘留;。
(五)對非法攜帶的武器、管制刀具、易燃易爆等危險物品和用于非法宣傳、煽動的工具、標語、傳單等物品,予以收繳,并依法處理有關責任人員。
第十二條在處置群體性治安事件時,公安機關可以依法采取公開與秘密相結合的方式及時取證,為現場處置和事后依法處理提供證據。
第十三條對被強行帶離現場或者被拘留的人員,公安機關應當在24小時內進行審查,及時依法處理。
第十四條在群體性治安事件處置過程中,公安機關應當及時救治受傷人員。事件平息后,應當在當地黨委、政府的統一領導下,會同有關部門和單位,清理現場,撤除路障,解除現場管制和交通管制,恢復正常社會秩序。
第十五條群體性治安事件處置結束后,公安機關應當及時進行總結并向當地黨委、政府和上一級公安機關報告。
第十六條公安機關處置群體性治安事件,違反法律、法規以及本規定,造成嚴重看果的,應當視情追究有關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的行政或者法律責任。
第十七條本規定自下發之日起施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廳、局可以根據本規定制定具體實施。
方案。
并報公安部備案。
優秀公安機關信訪工作規定大全篇十七
摘要:隨著改革開放的逐漸深入和經濟社會結構的轉型升級,各種社會矛盾和熱點問題不斷凸顯,由此所引發的群體性事件時有發生,日益成為影響社會穩定發展的不和諧因素。積極預防、有效應對各類群體性事件是各級政府部門的應盡職責,而其中,公安機關更是責無旁貸。從公安機關的職能角度出發,提出措施有:加大信息公開的力度;進一步完善群體性事件預警機制;進一步加強防暴警察隊伍建設;強化公安民警處置群體性事件的能力。
群體性事件是指在一定的環境下,受某些社會事由刺激而突然爆發的,由謀求共同利益的人群參與的,自發或有組織的聚眾擾亂公共秩序或與公共安全發生矛盾的行為。群體性事件雖然從本質上來說仍然屬于人民內部矛盾的范疇,但其發生往往與不合法乃至極端暴力的手段、可能被某些別有用心的人或勢力利用等相伴隨,事發突然、發展迅速、影響廣泛、處理難度大,若應對失措或處置不及時,極有可能導致矛盾激化,直接影響到人民群眾的生產生活和社會和諧穩定的大局。因此,面對新形勢、新任務,公安機關作為管理國家治安,化解矛盾糾紛,維護社會穩定的重要政法部門和一線執法機關,有必要認真研究新情況,樹立新思維,探索新舉措,將預防和處置群體性事件的能力提升到一個新的高度。
長期以來,各級公安機關恪盡職守,履行職責,針對群體性事件的規律特點,采取了一系列針對性強、效果性好的舉措,成功預防和處置了一大批群體性事件,有效維護了社會的安寧和穩定。
一是加大信息搜集和處理力度。公安機關因其職業特殊性具有點多面廣、與群眾聯系密切的天然優勢。因此,多年來,廣大公安干警特別是基層民警通過深入農村、廠礦、社區摸排辦案、查訪談心、提供服務之便,了解掌握了大量豐富及時的社情民意、苗頭線索。這些信息通過公安情報部門的加工提煉,成為本部門和上級機關決策應對的重要信息來源。同時,公安機關所特有的網監部門對網絡輿情的監控,也為及早發現群體性事件的隱患苗頭提供了有力保證。
二是建立了事件預警機制。對群體性事件的及時、準確預警是有效預防、處置群體性事件的重要前提和基礎。公安機關從“情報信息主導警務”理念出發,在全國范圍內建立起了由各級情報信息部門組成的專業化預警隊伍,履行重要職能。
三是制定了行之有效的應對預案。根據公安部的統一部署,各級公安機關在總結以往工作經驗的基礎上,根據本轄區、本部門的特點,制定出了各具地方特色的群體性事件應對處置預案,保證做到事發案啟。同時,為加大公安干警對預案的熟悉程度和檢驗預案的操作性,各級公安機關還會定期組織預案實戰演練和演習,以做到各部門協調配合,各警種執行有力。
四是強化專業性應對警力。針對群體性事件人數眾多、規模較大、易引發暴力沖突的特點,近幾年來,各級公安機關不斷加大專門應對警力――防暴警察的編制設置和培訓力度,通過高水平、高專業性的警種警力設置和人員、經費、裝備的政策傾斜,有效彌補了以往普通警察裝備不足、專業性不高的不足,使群體性事件的可控性顯著增強,有效處置率大大提高。
五是出警迅速,處置得當。實踐證明,通過良好信息網絡和預警機制的構建,在絕大多數群體性事件發生時,公安機關總是能夠先于其他部門到達現場,進而控制事態發展。先期到達的民警采取隔離、勸散無關群眾,向涉事群眾了解情況并進行先期勸導、及時向上級部門報告情況和事件進展等措施,能夠在最大程度上防止事態發展、有效穩定現場秩序,一些規模較小矛盾較少的初期群體性事件甚至在公安干警的先期勸導下就能得到有效化解。在規模較大的群體性事件中,公安民警也以最大的耐心和克制維護著現場的秩序,甚至有時要承受一些謾罵和身體上的攻擊,引導涉事群眾通過正確的方式方法表達利益訴求,為事件的妥善解決奠定了堅實的基礎。對在群體性事件中興風作浪、別有用心的個別之徒,公安機關在查明真相、掌握證據的前提下,也會果斷出手;對于在事件中觸犯相關法律法規的人員,公安機關也會根據性質和情節依法追究相關人員的法律責任并注意避免再次激化矛盾,做到法理相稱。
應當看到,雖然近年來公安機關在群體性事件的處置過程中取得了很大成績,但因為種種原因,確實仍存在一些不足。
一是信息公開不夠及時、不夠透明。許多時候,如果能夠及時透明的公開信息,讓當事人和群眾了解事件真相,那么很多群體性事件便可能不會發生。由于信息披露的不及時、不準確甚至遮遮掩掩、語焉不詳,使得謠言四起、小道消息盛行,導致了群眾被誤導、群情激奮甚至逐漸演變為群體性事件的嚴重后果。不僅使政府和公安機關的公信力受到了損害,還使本來可以及時解決的矛盾問題變得復雜難解,大大增加了工作的數量和難度。
二是濫用警力的現象仍有發生。一些沖突本是民事主體之間的糾紛,但因為相關部門的錯誤判斷和命令,本應維護秩序、調解糾紛的公安機關失去了公正立場,濫用警力,強行介入糾紛,偏頗得維護一方,導致矛盾極具激化,乃至釀成了后果嚴重的群體性事件。
三是現場應急處置能力有待加強。盡管對預案進行過演練,但部分公安機關仍存在警種、部門間協作性不強、配合度不夠的問題。由于處置群體性事件需要大量警力,除了專業的防暴警察外,大部分民警都是由治安、交通等多部門抽調而來,彼此間的熟悉度和默契度明顯不夠,往往對現場的突發事件難以做到及時統一的應對,嚴重影響了處置效果。此外,部分民警對群體性事件的處置方案和方法掌握不足,面對洶涌的人群和激憤的群眾,往往會手足無措、畏首畏尾,只能等待上級的命令行事,容易貽誤現場處置的最佳時機。
一是要加大信息公開的力度,把握正確的輿論導向。要從源頭上盡可能的減少群體性事件的發生率,加大信息公開力度,避免謠言四起就顯得尤為重要。只有公開真實信息,使群眾能快速及時準確得了解事情真相,謠言和小道消息才無立足之地,疑慮和誤解、矛盾才無處可生。及時公開信息不僅有利于解決群體性事件,而且對于維護公安機關良好形象、增加群眾對人民警察的信任有著積極的作用。在群體性事件發生之初,公安機關即應迅速搜集掌握各類信息情報,并在辨別整理后第一時間向群眾發布,以真實有效的信息消除謠言產生的土壤,掌握事件處置的主動權。要充分發揮媒體的傳播功能和輿論效果,通過廣播、電視、報紙等傳統媒體及網絡、微博等新興媒體,增強事件的透明度。要建立健全公安機關新聞發言人制度,及時向外發布權威聲音和消息進展。群體性事件處置完畢后,公安機關也應通過主流媒體及時向公眾發布通告,將權威、全面、客觀的信息,詳細介紹給公眾。客觀、公開、透明地使群體性事件的原因、經過及處理結果為群眾知曉,讓不明真相的群眾了解事件的來龍去脈,爭取人民群眾的支持。
二是進一步完善群體性事件預警機制。各級公安機關應高度重視情報信息網絡建設,強化橫向交流,與政府相關部門實現信息共享;加強縱向聯系,爭取基層社會組織的協助,將信息收集的觸角延伸到最基層的領域和行業中去,及時發現和掌握社會矛盾和不穩定因素。要充分發揮公安機關警種多、人數多的優勢,切實提高民警收集情報信息的能力,加大信息的搜集數量和力度。同時,要進一步完善信息處理能力和情報分析機制,提高情報部門和人員的專業化水平,提高情報分析的準確度和實效性。要打破條塊分割,實現警種間的信息互通和共享。要建立情報信息工作責任制,對信息的上報、監控、分析、處理要做到責任到人,對漏報、瞞報重大信息情報的,要嚴格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
三是要進一步加強防暴警察隊伍建設。縱觀近年來的群體性事件可以看到,防暴警察作為處置群體性事件的專門力量,已經在處置群體性事件的過程中發揮了越來越重要的作用。因此,進一步加強防暴隊伍建設,對于妥善處理日益增多的群體性事件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各級公安機關和相關部門應在現有基礎上,逐步加大對防暴警察隊伍的人員選用、經費保障、武器配備等方面的政策傾斜力度,并著重訓練其應對群體性事件的能力,使之能在群體性事件發生時招之即來,來之即戰,戰之即勝。
四是要強化公安民警處置群體性事件的能力。針對部分公安民警處置群體性事件能力不足的問題,各級公安機關應通過加大培訓力度、增加有針對性的演練等措施加以解決。培訓的內容應當包括群體性事件典型案例分析、相關法律法規講解、正確行使警察職權的指導以及處置動作的具體運用等內容。培訓應立足實踐,著眼實戰,重點解決公安民警在應對群體性事件時遇到的重難點問題和暴露出的不足。如:應著重培訓干警對涉事群眾的心理了解及勸導藝術,面對群情激奮的群眾時如何保持冷靜克制和鎮定,對武器警械的操作使用及驅散人群、抓捕嫌犯等警務動作。同時,對群體性事件處置的培訓也應當列為公安民警的基本培訓內容,作為入警、晉銜、晉升培訓及輪訓的必修課程。此外,各級公安機關還應該根據本地區群體性事件的特點,設計出有針對性的實戰演練套路和演習方案,通過貼近實戰的模擬演練來進一步增強民警的各項處置能力和素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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