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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機構管理制度范文(22篇)篇一
第一條為促進我縣民辦教育事業規范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國務院辦公廳關于規范校外培訓機構發展的意見》〔國辦發(20xx)80號〕、《陜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進一步規范民辦學校和教育培訓機構審批管理的意見》(陜政辦發〔20xx〕122號)等法律法規及規章的要求,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校外培訓機構(以下簡稱培訓機構),是指由國家機構以外的社會組織或個人,利用非國家財政性經費,在本縣行政區城內面向中小學、幼兒園、適齡兒童舉辦的不具備學歷教育資格的教育培訓機構。本辦法未作規定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和其他有關教育法律、法規、政策和規定執行。
第三條縣教育局負責全縣培訓機構的規劃、審批、管理、督查和評估等工作,未取得縣教育局頒發辦學許可證的培訓機構,不得面向社會招生從事培訓活動。
第四條培訓機構必須堅持和加強黨的領導,做到黨的建設同步謀劃、黨的組織同步設置、黨的工作同步開展,確保正確的辦學方向。全面貫徹黨的教育方針,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保證教育質量。必須有規范的章程和相應的管理制度,明確培訓宗旨、業務范圍、議事決策機制、資金管理、保障條件和服務承諾等。
第五條培訓機構應有明確的辦學方向、辦學宗旨和培養目標,應遵循教育規律。鼓勵發展以培養中小學生興趣愛好、創新精神和實踐能力為目標的培訓,重點規范語文、數學、英語及物理、化學、生物等學科知識培訓,堅決禁止應試、超標、超前培訓及與招生入學掛鉤的行為。
第二章設置條件和標準。
第六條申請舉辦培訓機構的社會組織,應當具有法人資格。公民個人辦學,應具有政治權利和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國家機關現職工作人員不得舉辦培訓機構:
第七條聯合舉辦培訓機構,應簽訂聯合辦學協議,并確定其中一方為主辦者。
1.有合法、穩定的經費來源。注冊實繳資金不少于30萬元人民幣。培訓機構要將銀行賬戶報教育局備案。實行銀行轉賬繳納學費、辦學風險危機預警和干預機制,防范辦學資金體外循環、被抽逃和挪用。
2.培訓機構要設置在安全的區域內,周圍無污染源,無危險和安全隱患,要有與辦學規模相適應的穩定、集中、符合安全條件的固定場所,不得在煙花爆竹店、加油站等易燃易爆場所100米以內選址。建筑面積原則上不少于300平方米,教室內同一培訓時間段內生均使用面積不得少于3平方米,確保不擁擠、易疏散。通過為參訓對象購買人身安全保險等必要方式,防范和化解安全事故風險。每班人數不超過45人。租賃校舍的,租期不少于3年。
培訓機構辦學場地必須符合國家關于消防、環保、衛生、食品經營等管理規定要求,教室和辦公室應設在一處。教學用房必須具有安全性,樓房居民住宅、簡易建筑、危房、旅館(飯店、舞廳)等建筑物的一部分和其他不適于教學活動的場所不得作為教學用房。舉辦者應當提供由縣質量安全監督站出具的房屋安全意見和公安消防部門出具的建筑工程消防相關手續。
3.有與辦學范圍和規模相適應的教學設施設備,有一定數量和種類的圖書、雜志、報刊等資料。
4.有能夠堅持黨的基本路線,政策觀念強、思想品德好、熟悉教育教學工作、有組織管理能力的管理隊伍。
校長須具有大專及以上文化程度,具有5年以上教育管理工作經歷,年齡不超過60周歲,身體健康。校長不得同時兼任兩個及兩個以上培訓機構的校長。
專職管理人員人數要與辦學層次、辦學范圍、辦學規模相適應,原則上不得少于3人,其他單位在職人員不得作為培訓機構的專職管理人員。
會計和出納不得兼任且必須具有相應的會計從業資格。
5.有一定數量與培訓項目和辦學規模相適應相對穩定的師資隊伍,不得聘用中小學在職或未退休教師。所聘從事培訓工作的人員必須遵守憲法和法律,熱愛教育事業,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相應的培訓能力;從事語文、數學、英語及物理、化學、生物等學科知識培訓的教師應具有相應的教師資格。培訓機構應當與所聘人員依法簽訂聘用合同、勞動合同或勞務協議。不得招聘與其他民辦學校和培訓機構尚未解除或終止聘用合同的教職工。
聘請外籍人員作為教師或管理人員的培訓機構,必須符合國家有關規定。取得《外國文教專家聘請資格證》,相關人員取得《外國專家證》,并到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門辦理相關手續。
6.有理事會、董事會或其他形式的決策機構,由舉辦者或者其代表、校長、教職工代表組成;組成人數應為不少于5人的單數,其中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或者理事應當具有5年以上的教育教學經驗。
國家機關現職工作人員不得擔任理事會、董事會或者其他形式決策機構的成員。
7.有完善的辦學章程、教學計劃和教材。
第三章申請和審批。
第九條培訓機構的名稱應當符合有關法律、法規規定,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先到工商部門辦理“名稱預置”手續,然后到教育局辦理相關手續。教育局審批的培訓機構,一律冠名為“x××培訓學校”或“×xx培訓中心”,不得冠以“中華”、“中國”“國際”、“軍隊”、“司法”“全國”“世界”“全球”等字號。
第十條培訓機構的注冊地必須和辦學場所、學校章程中的地址相一致。
第十一條申請舉辦培訓機構,舉辦者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1.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
2.申請報告,內容包括:申辦報告及可行性論證、舉辦者、辦學范圍、辦學規模、辦學形式、辦學條件、內部管理體制、經費籌措與管理使用等。
3.舉辦者的資格證明文件(單位或團體的法人批件或執照原件及復印件;公民個人舉辦的須提供個人簡歷、學歷證明、住址、本人身份證、戶口簿原件及復印件,征信證明,戶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具有政治權利和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證明等材料)。
4.擬開設專業或培訓項目的教學計劃。教學計劃中應寫明教學目標、開設課程、學習期限、教學安排、使用教材、考核方式。
5.辦學出資證明(經社會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注冊資金驗資報告)。
6.校長(負責人)簡歷及學歷、職稱身份證復印件,教師的學歷、職稱復印件,會計、出納的會計從業資格書復印件。
7.決策機構組成人員名單及基本情況,并提交決策機構第一次會議紀要,紀要內容應包括:設立教育機構名稱、辦學場所、辦學范圍、辦學形式、資金來源、學校法定代表人、校長人選等重大事項,參加會議人員應在紀要上簽名。
8.培訓機構章程,章程內容主要包指:學校名稱、地址;辦學宗旨、規模、層次、形式;辦學資產來源、數額、性質;學校決策機構的產生方法、人員構成、任期、議事規則、權利和義務;學校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的權利和責任;校長的權利和職責;學校資產、財務管理制度;學校自行終止的事由、學校有關分立、合并、變更、終止等處理;章程修改程序等。
聯合舉辦的培訓機構,章程中應明確各方出資數額和方式、權利和義務、退出的條件和程序等。
9.辦學場地證明,包括建筑平面圖、房屋產權證復印件(需加蓋產權單位公章)、租賃協議(載明租賃面積、期限、租金計算和交付方式等)的'原件、復印件及校舍安全鑒定證明。
10.公安消防部門提供的消防安全檢查意見。
11.審批機關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如聯合辦學協議書等)。
第十二條教育局收到舉辦者提交的辦學申請報告等材料后,按下列程序辦理:
1.受理。舉辦者向教育局提出申請,按規定提交齊備的材料后,由教育局發給培訓機構審批受理單和《定邊縣校外培訓機構審批表》。
2.審核,先由質量安全監督站對辦學場地進行實地考察,出具房屋安全意見書,并在《定邊縣校外培訓機構審批表》上簽注意見,加蓋公章;再由教育局根據城建部門的審核意見和培訓機構設置條件,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核,并對辦學場所進行實地察看。
3.評議,由教育局負責組織有關業務人員對培訓項目進行論證,并提出論證意見。
4.決定。教育局自受理之日起三個月內由局務會作出批準與否的書面決定,并送達申請人。經批準同意辦學的培訓機構,由教育局發給《定邊縣校外培訓機構辦學許可證》。
第十三條不依法履行相關手續、未經教育局審批,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舉辦培訓機構。已經開辦但未履行申報審批和登記注冊手續或未達到舉辦標準的培訓機構,由教育局責令舉辦者按照本辦法的有關規定,限期整改完善條件,達到設置標準后,補辦有關手續。
經限期整改仍達不到要求的或者不符合要求的,由教育局責令停辦,由縣人民政府組織教育,公安、工商、消防、食藥、物價等部門聯合執法,依法取締。非法辦學造成的一切后果由舉辦者、辦學者承擔。
第十四條舉辦者停辦或因不可抗拒因素需停辦培訓機構,應在停辦前向教育局提出申請,辦理注銷及相關手續,教育局審核后及時下發停辦通知文件,并向社會公告。
未經教育局核準同意,舉辦者不得隨意停辦或變更法定代表人、機構名稱、辦學地址。變更舉辦者、法定代表人、機構名稱、辦學地址等事項,依照申辦程序,報審批機關及相關部門核準后辦理營業執照變更登記。培訓機構未經核準私自變更法定代表人、機構名稱、辦學地址等,教育局要依法吊銷其辦學許可證。
第四章管理和監督。
第十五條校外培訓機構必須經審批取得辦學許可證后,登記取得營業執照(或事業單位法人證書、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證書,下同),并及時到縣民政、稅務等部門辦理登記相關手續后才能開展培訓。已取得辦學許可證和營業執照的,如不符合設置標準,應當按標準要求整改,整改不到位的要依法吊銷辦學許可證和營業執照,終止培訓活動,并依法辦理變更或注銷登記。
培訓機構應將《辦學許可證》、《法人登記證》等證件的正本及收費、退費標準和辦法在顯著位置公示。
第十六條培訓機構開展教學活動只能使用一個名稱,所使用的名稱應當與審批機關核準的名稱相一致。
第十七條未經教育局批準,任何培訓機構不得以家教、咨詢、文化傳播等名義面向中小學生開展培訓業務。培訓機構在同一縣域設立分支機構或培訓點的,均須經過批準,未經教育局審批,培訓機構不得設置分校,不得設置教學點;跨縣域設立分支機構或培訓點的,需到分支機構或培訓點所在地縣級教育部門審批。中小學校不得舉辦或參與舉辦培訓機構。
第十八條培訓機構開展語文、數學、英語及物理、化學、生物等學科知識培訓的內容、班次、招生對象、進度、上課時間等要向教育局備案并向社會公布;培訓內容不得超出相應的國家課程標準,培訓班次必須與招生對象所處年級相匹配,培訓進度不得超過所在縣(區)中小學同期進度。校外培訓機構培訓時間不得和當地中小學校教學時間相沖突,培訓結束時間不得晚于20∶30,不得留作業;嚴禁組織舉辦中小學生學科類等級考試、競賽及進行排名。
第十九條培訓機構應當在教育局核定的范圍內招生辦學,并不得將招生和其承擔的教育教學任務委托或承包給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實施。
第二十條嚴格執行國家關于財務與資產管理的規定,收費時段與教學安排應協調一致,不得一次性收取時間跨度超過3個月的費用。教育局要加強與金融部門的合作,探索通過建立學雜費專用賬戶、嚴控賬戶最低余額和大額資金流動等措施加強對培訓機構資金的監管。培訓機構收費項目及標準應當向社會公示,并接受有關部門的監督,不得在公示的項目和標準外收取其他費用,不得以任何名義向培訓對象攤派費用或者強行集資。對于培訓對象未完成的培訓課程,有關退費事宜嚴格按雙方合同約定以及相關法律規定辦理。單項培訓項目收費達到1000元以上(含),并且教學時間累計達到7天(或56課時)及以上的,應當與學員(未成年人的監護人)簽訂培訓合同。培訓合同的內容應當包括培訓的目標、內容、時間、師資,證書、收費、退費、違約責任和爭議解決方式等事項。
第二十一條培訓機構發布招生廣告和簡章,應填寫《定邊縣校外培訓機構招生廣告(簡章)備案表》,在發布前報審批機關備案并向社會公示,自覺接受監督。培訓機構發布的招生廣告和簡章應與向審批機關審查備案的材料相一致。要認真履行服務承諾,杜絕培訓內容名不符實。招生簡章和招生廣告,應當客觀、真實、準確,載明學校全稱、學校性質、培訓項目、培養目標、辦學層次、辦學形式、辦學地址,收費標準等有關事項。不得以暴力、威脅等手段強迫學生接受培訓。要不斷改進教育教學,提高培訓質量,努力提升培訓對象滿意度。
第二十二條培訓機構應當建立學生注冊登記制度和學生學業成績檔案,健全檔案管理制度。
內配合教育局做好線上教育監管工作。
第二十四條教育局要會同有關部門按照培訓機構設置標準、審批條件、辦學行為要求和登記管理有關規定完善管理辦法,認真組織開展年檢和年度報告公示工作。對經年檢和年報公示信息抽查檢查發現培訓機構隱瞞實情、弄虛作假、違法違規辦學,或不接受年檢、不報送年度報告的,要依法依規嚴肅處理,直至吊銷辦學許可證,追究有關人員的法律責任。
第二十五條全面推行白名單制度,對通過審批登記的,在教育網站上公布培訓機構的名單及主要信息,并根據日常監管和年檢、年度報告公示情況及時更新。根據培訓機構的設置和管理要求,建立負面清單。對已經審批登記,但有負面清單所列行為的培訓機構,應當及時將其從白名單上清除并列入黑名單;對未經批準登記、違法違規舉辦的培訓機構,予以嚴肅查處并列入黑名單。
第五章變更。
第二十六條培訓機構變更有關內容,應按下列程序辦理:
(一)變更舉辦者。由原舉辦者提出申請,經培訓機構的決策機構同意,并進行財務清算,報審批機關核準后方可變更。提交如下材料:
5.股權變更前培訓機構的審計報告和股權交割后的驗資報告;6.修改后的章程;
2.變更辦學類型、辦學范圍需提交與之相關的資質證明材料(包括設施設備、師資、教學計劃等);3.修改后的章程:
(三)變更法定代表人。由培訓機構決策機構提出申請,報審批機關核準后方可變更。提交如下材料:
1.培訓機構的決策機構同意變更的會議紀要;2.擬任法定代表人的情況及身份證復印件;3.原法定代表人離任財務審計報告;4.培訓機構變更事項登記表。
(四)變更校長。由培訓機構的決策機構提出申請,報審批機關核準后方可變更。提交如下材料:
1.培訓機構的決策機構同意變更的會議紀要;
2.擬任校長簡歷及資格證明;
3.原校長離任財務審計報告;
(五)變更注冊地址。由培訓機構的決策機構提出申請,報審批機關備案。經審查并實地察看后,審批機關作出是否同意變更的決定。提交如下材料:
1.培訓機構的決策機構同意變更的會議紀要;
2.擬注冊地址的相關證明材料;
3.修改后的章程;
第二十七條凡變更項目的培訓機構,應向審批機關提供辦學許可證副本,記錄變更事項;如需要可更換辦學許可證。
第二十八條培訓機構的分立、合并、終止程序及處置辦法,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有關規定辦理。
第六章違規處理。
第二十九條(一)培訓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教育局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止招生:
1.不按規定辦理招生廣告(簡章)備案手續的;
6.發生變更事項后不及時辦理變更手續的。
(二)培訓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并且情節嚴重的,由教育局吊銷其辦學許可證:
4.侵犯受教育者的合法權益,產生惡劣社會影響的;5.其他違反國家法律、法規行為的。
第三十條培訓機構因舉辦者違法違規行為而被吊銷辦學許可證的,其舉辦者3年內不得重新申請辦學。
第三十一條社會組織和個人未經批準擅自舉辦培訓機構的,由教育局會同有關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符合辦學條件的,補辦審批手續;如舉辦者不補辦審批手續或逾期仍達不到辦學條件的,縣政府建立由教育局牽頭,工商、消防、公安、稅務等相關部門和單位依法予以取締。
第七章附則。
第三十二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30日后實施。有效期從20xx年12月15日起至20xx年12月15止。
安全機構管理制度范文(22篇)篇二
第一條?為加強安全評價機構的管理,規范安全評價行為,建立公正、開放、競爭、有序的安全評價中介服務體系,提高安全評價水平和服務質量,根據《安全生產法》、《行政許可法》和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安全評價機構、安全評價人員從事法定安全評價活動以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實施安全評價資質監督管理,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國家對安全評價機構和安全評價人員實行資質許可制度。安全評價機構應當取得相應的安全評價資質證書(以下統稱資質證書),并在資質證書確定的業務范圍內從事安全評價活動。安全評價人員應當取得相應的資格,方可執業。
未取得資質證書的安全評價機構及其安全評價人員,不得從事安全評價活動。
第四條?資質證書分為甲、乙兩級,并根據安全評價機構的專業特長、資質條件確定其業務范圍。
取得甲級資質證書的安全評價機構,可以根據資質證書確定的業務范圍在全國范圍內從事安全評價活動;取得乙級資質證書的安全評價機構,可以根據資質證書確定的業務范圍在所在的省、自治區、直轄市范圍內從事安全評價活動。
甲級資質證書由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以下統稱國家局)審批、頒發;乙級資質證書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審批、頒發。
設立煤礦安全監察機構的省、自治區、直轄市,由省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負責其所轄行政區域內從事煤礦企業安全評價活動的安全評價機構乙級資質證書的審批、頒發;未設立煤礦安全監察機構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其所轄行政區域內從事煤礦企業安全評價活動的安全評價機構乙級資質證書的審批、頒發。
甲級、乙級安全評價機構從事安全評價的項目或者企業的規模由國家局另行規定。
第五條?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應當依法履行安全評價資質監督管理職責。
任何單位和個人對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及其工作人員的違法違紀行為,有權向上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或者監察機關檢舉和控告。
第二章?取得資質證書的條件和程序
第六條?安全評價機構申請甲級資質證書,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獨立法人資格;
(二)有與其申請業務相適應的固定場所和辦公設施;
(三)注冊資金或者開辦費300萬元以上;
(四)有健全的機構章程、管理制度、工作規則和質量管理體系;
有與其申報從事安全評價業務范圍相適應的基礎專業的評價人員;
(八)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七條?安全評價機構申請乙級資質證書,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獨立法人資格;
(二)有與其申請業務相適應的固定場所和辦公設施;
(三)注冊資金或者開辦費100萬元以上;
(四)有健全的機構章程、管理制度、工作規則和質量管理體系;
有與其申報從事安全評價業務范圍相適應的基礎專業的評價人員;
(八)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八條?申請甲級資質證書,按照下列程序辦理:
(一)具備資質條件的申請人將安全評價資質申請表和本規定第六條規定的材料報國家局;
(二)國家局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內完成審查工作。經審查合格的,頒發資質證書;不合格的,不予頒發資質證書,并書面說明理由。
第九條?申請乙級資質證書,按照下列程序辦理:
(二)省、自治區、直轄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或者省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內完成審查工作。經審查合格的,頒發資質證書,并報國家局備案;不合格的,不予頒發資質證書,并書面說明理由。
第十條?具備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申請參加安全評價人員的資格考試:
(三)取得安全工程專業研究生以上學歷,從事安全生產相關工作1年以上;其他專業研究生以上學歷,從事安全生產相關工作2年以上。
第十一條?安全評價人員應當公正、公道、正派,熟悉安全生產法律、行政法規、標準和有關規定,具有相應的安全評價知識,經考試合格,取得相應的資格證書。安全評價人員考試管理辦法由國家局另行規定。
第十二條?安全評價機構不得偽造、轉讓或出借資質證書。
資質證書遺失的,安全評價機構應當及時申明,并向原資質證書頒發機關申請補發。
安全評價機構不得轉包安全評價項目。
第十三條?甲級、乙級資質證書的有效期均為3年。資質證書有效期滿需要延期的,安全評價機構應當于期滿前3個月向原資質證書頒發機關申請辦理延期手續。
第十四條?安全評價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向原資質證書頒發機關申請辦理變更手續:
(一)機構分立或者合并的;
(二)停業、破產或有其他原因終止業務的;
(三)法定代表人變更的。
第十五條?甲級、乙級資質證書由國家局制定統一式樣。
第三章?安全評價機構
第十六條?安全評價機構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標準的規定,遵守執業準則,依法獨立開展安全評價工作,如實反映所評價的安全事項,并對其安全評價結果承擔法律責任。
第十七條?安全評價機構承擔安全評價項目時,應當依法與委托方簽訂安全評價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
第十八條?安全評價機構從事安全評價工作的收費,應當符合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法律、行政法規沒有規定的,應當按照行業自律標準或者指導性標準收費。
第十九條?安全評價機構及其安全評價人員在從事安全評價活動時,應當恪守職業道德,遵循誠實守信的原則,不得泄露被評價單位的技術和商業秘密。
第二十條?安全評價機構及其安全評價人員應當接受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或者煤礦安全監察機構的監督,不得拒絕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或者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及其工作人員依法進行的監督。
第二十一條?安全評價機構及其安全評價人員應當每年填寫安全評價機構工作業績記錄表和安全評價人員工作業績記錄表,分別報國家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或者省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備案。
安全評價機構工作業績記錄表和安全評價人員工作業績記錄表是安全評價機構考核的重要內容。
第四章?監督管理
第二十二條?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應當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嚴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規和本規定,審查、頒發資質證書。
對已經取得資質(資格)證書的安全評價機構和安全評價人員及其安全評價活動,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應當進行監督檢查。
國家局定期向社會公布取得資質(資格)證書的安全評價機構和安全評價人員的名單,接受社會監督。
第二十三條?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及其工作人員不得指定生產經營單位接受特定的安全評價機構開展安全評價工作,不得以任何形式實行地區保護,不得干預安全評價機構的正常活動,不得以任何理由或者方式向安全評價機構收取費用或者變相收取費用,不得向安全評價機構攤派,不得在安全評價機構報銷任何費用。
第二十四條?監察機關依照《行政監察法》的規定,對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履行安全評價資質監督管理職責實施監察。
第一條為加強安全評價機構監督管理,規范安全評價行為,嚴把機構準入關。建立公平、公開、公正和競爭有序的安全評價服務體系,倡導誠信服務,提高安全評價水平和質量,保障安全評價機構健康有序發展,依據《安全生產法》、《安全評價機構管理規定》、《安全評價機構考核管理規則》以及《關于加強對安全生產中介活動監督管理的若干規定》等法律、法規、規章以及相關的規定,結合本市安全評價機構的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安全評價機構、安全評價人員在本市區域內從事安全評價活動,上海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以下簡稱市安監局)實施安全評價資質監督管理,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安全評價機構應取得相應安全評價資質證書(以下統稱資質證書),并在資質證書確定的'業務范圍內從事安全評價活動。安全評價人員應當取得相應的資格,方可執業。
未取得資質證書的安全評價機構及其安全評價人員,不得從事安全評價活動。
第四條資質證書分為甲、乙兩級。甲級資質證書由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以下簡稱國家安監總局)審批、頒發;乙級資質證書由市安監局審批、頒發。
第五條 取得甲級資質的安全評價機構,根據其資質證書確定的業務范圍從事安全評價活動,不受地域、項目或者企業規模的限制。
取得乙級資質的安全評價機構,根據其資質證書確定的業務范圍,在本市從事投資規模2億元人民幣以下建設項目的安全預評價、驗收評價和國有(含國有控股)以外的企業安全現狀評價,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六條 申請甲級資質證書的安全評價機構應當具備的條件和程序,按照國家安監總局有關規定執行。
第七條 申請乙級資質證書的安全評價機構,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 具有獨立法人資格;
(三) 注冊資金或者開辦費100萬元以上;
(四) 有健全的機構章程、管理制度、工作規則和質量管理體系;
(六) 有與其開展安全評價業務相適應的安全評價人員:
1.有8名以上依法簽訂勞動合同并在本評價機構注冊取得安全評價人員資格的專職安全評價人員,其中至少有2名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稱或者注冊安全工程師資格、并且從事安全工作2年以上;聘用的離退休安全評價人員年齡不超過65周歲。
2.申報業務范圍屬一類的,應有不少于3名具有相關基礎專業(不同專業)的專職安全評價人員;申報業務范圍屬二類的,應有不少于2名具有相關基礎專業(不同專業)的專職安全評價人員。
(七)機構專職技術負責人,其所學專業應與申報的安全評價業務范圍相關基礎專業(不少于一項)要求一致,并具有工程類高級專業技術職稱,應具備安全評價人員資格和安全評價工作經歷,從事安全工作3年以上。
(八)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安全評價機構,應為專職安全評價人員辦理醫療保險金、養老保險金、失業保險金、工傷保險。具有事業單位獨立法人資格的安全評價機構,應為專職安全評價人員繳納住房公積金。
(九)具有技術文件、裝備和技術專家庫:
1.有與安全評價業務范圍相適應的法律法規和技術標準規范;
2.有與安全評價業務范圍相適應的技術裝備和必要的現場檢測、檢驗、分析儀器設備;
3.聘有與安全評價業務范圍相適應的技術專家或專業技術人員,并有安全評價技術專家庫。
(十) 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八條 申請乙級資質證書,按照下列程序辦理:
(一)符合第七條規定條件的申請人,申請安全評價乙級資質證書,直接向市安監局提出申請,并提供下列材料(一式三份,電子版一份):
1.《安全評價機構乙級資質申請表》;
2.機構法人工商營業執照正本的原件復印件;
3.安全評價機構章程、管理制度、安全評價過程控制文件、工作規則和質量管理體系;
4.工作設施、設備目錄;
5.有關證明材料:
(2)安全評價人員勞動關系的法定證明文件原件復印件;
(3)安全評價技術負責人簡歷;
(4)安全評價的技術負責人、質量負責人和機構各部門負責人等任命文件;
(5)法定代表人通過規定的培訓考試,所取得相應證書的原件復印件;
(6)技術專家聘用合同原件復印件;
(8)辦公場地證明文件。
(二)市安監局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內完成審查工作。經審查合格的,頒發資質證書,同時報國家安監總局備案;不合格的,不予頒發資質證書,并書面說明理由。
第九條資質證書有效期為3年。資質證書有效期滿需要延期的,安全評價機構應當于期滿前3個月向原資質證書頒發機關申請辦理延期手續。
逾期未提出延期申請的,其資質證書自行作廢,不得繼續從事安全評價活動。
第十條 已獲得安全評價資質證書的機構,在工作中需調整評價業務范圍,可申請評價范圍調整。
甲級資質評價范圍調整按照國家安監總局有關規定執行。
乙級資質評價范圍調整按照本規定第八條規定的程序辦理,其調整后的資質證書有效期不變。
第十一條同一安全評價機構只能獲取一個級別的安全評價資質,甲乙級安全評價資質不得重復申報。取得乙級安全評價資質的安全評價機構,符合國家安監總局有關規定要求的,可申請甲級安全評價資質。取得甲級安全評價資質后,原乙級資質證書即被注銷。
第十二條 安全評價乙級資質證書包括正本和副本,由市安監局統一制作。
第十三條市安監局定期公布取得資質(資格)證書的安全評價機構(安全評價人員)名單,即時公布評價機構的變更情況和撤銷資質證書的機構名單。
第十四條安全評價機構必須建立、健全安全評價工作責任制,依照法律、法規、標準的規定,遵守執業準則,依法獨立開展安全評價工作,嚴格按照國家有關程序和要求編制評價報告,如實反映所評價的安全事項,并對其安全評價結果承擔法律責任。
第十五條安全評價機構必須在核準的資質范圍內開展評價業務,在承擔安全評價項目時,應向委托方提交有效的機構資質證明。依法與委托方簽訂安全評價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
第十六條 安全評價機構不得偽造、轉讓或出借資質證書,不得將安全評價項目轉包或分包給不具有安全評價資質(資格)的機構或個人。
第十七條安全評價機構從事安全評價工作的收費,應當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法律、法規沒有規定的,應當按照行業自律標準或者指導性標準,合理收費。
第十八條 具備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申請參加安全評價人員的資格考試:
(三)取得安全工程專業研究生以上學歷,從事安全生產相關工作1年以上;其他專業研究生以上學歷,從事安全生產相關工作2年以上。
第十九條 安全評價人員應當熟悉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標準和有關規定,具有相應安全評價知識。
第二十條安全評價人員從事安全評價活動時,應嚴格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及技術標準,恪守職業道德,遵循職業準則和誠實守信的原則,接受生產經營單位委托并為其提供優質可靠的服務,不得泄露被評價單位的技術和商業秘密。
第二十一條從事安全評價活動的安全評價機構及其安全評價人員每季度應當填寫《安全評價機構工作業績記錄表》和《安全評價人員工作業績記錄表》,于下季度第一個月的10日之前報送市安監局備案;每年填寫年度《安全評價機構工作業績記錄表》和《安全評價人員工作業績記錄表》,于次年1月15日之前報送市安監局備案,并作為對安全評價機構考核的的內容之一。甲級資質安全評價機構同時報國家安監總局備案。
第二十二條安全評價機構及其安全評價人員應當接受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的監督,不得拒絕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依法進行的監督檢查。
第二十三條 鼓勵安全評價機構和安全評價人員主動參加上海市職業安全健康協會,自覺遵守行業自律公約。
第二十四條市安監局負責對本市安全評價機構實施監督管理。定期在“上海安全生產”網站上公布本市(外省市在滬)安全評價機名單和業務范圍。
第二十五條 乙級安全評價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在變更之日起30日內向市安監局申請辦理變更手續:
(一)機構分立或者合并的;
(二)機構名稱變更的;
(三)法定代表人變更的;
(四)技術負責人變更的;
(五)安全評價人員變動的;
(六)辦公地址變更的;
(七)停業、破產或有其他原因終止業務的;
(八)其他原因需要辦理變更的。
第二十六條 乙級資質安全評價機構因改制或分立、合并等原因組建新的機構,其安全評價資質依據本規定重新申請核定。
甲級資質安全評價機構按照國家安監總局規定執行。
第二十七條安全評價資質證書遺失的,應當在網上或公眾媒體上聲明作廢,并向原資質證書頒發機關申請補發,補發的乙級資質證書有效期不變。
第二十八條外省市的甲級資質安全評價機構,在本市從事安全評價活動的,應當向市安監局備案,報告工作情況,自覺接受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的監督。備案時,應提交以下資料:
(一)安全評價機構告知登記表;
(二)甲級資質證書正、副本復印件(加蓋單位公章);
(三)工商營業執照正本復印件(加蓋單位公章);
(四)承擔項目的安全評價人員資格證書復印件(加蓋單位公章);
(五)安全評價工作主要業績表。
第二十九條 市安監局每年對安全評價機構進行定期和不定期檢查和考核。
檢查和考核時,可采取組織同行評議、征求被評價企業意見、對評價報告進行抽查等方式。
第三十條安全評價機構應積極配合市安監局的檢查和考核,按要求及時提供檢查和考核材料,如實反映情況,不得弄虛作假,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絕、阻撓、拖延檢查和考核。具體考核規定另行制定。
第三十一條檢查和考核中發現安全評價機構不再具備相應條件的,或在評價活動中弄虛作假、提供虛假報告的,對乙級資質的,由市安監局重新核定或者撤銷其安全評價資質;對甲級資質的,由市安監局建議國家安監總局重新核定或者撤銷其安全評價資質。
檢查和考核結果實行網上公告。
第三十二條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應當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不得指定生產經營單位接受特定的安全評價機構開展安全評價工作,不得以任何形式實行地區保護,不得參與安全評價機構的經營活動,不得干預安全評價機構的正常活動,不得以任何理由或者方式向安全評價機構收取費用或者變相收取費用。
第三十三條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規定的行為,依照《安全生產法》、《安全評價機構管理規定》等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進行查處。
第三十四條任何單位和個人對安全評價機構的違法行為,有權向市安監局舉報,市安監局接報后應當及時調查處理,依照《安全生產法》、《安全評價機構管理規定》、《安全評價機構考核管理規則》等法律、法規、規章進行查處,并為舉報人保密。
第三十五條安全評價機構有以下行為的,依照《安全生產法》、《安全評價機構管理規定》、《安全評價機構考核管理規則》等法律、法規、規章規定進行查處:
(一)未取得相應資質證書擅自從事安全評價活動的;
(三)轉讓或者出借資質證書的;
(四)安全評價項目轉包或分包給不具有安全評價資質(資格)的機構或個人;
(五)超出業務范圍從事安全評價活動的;
(六)評價內容與實際情況不符合的;
(七)弄虛作假騙取資質證書的;
(八)泄露被評價單位的技術和商業秘密的。
第三十六條 申請民用爆破器材企業安全評價機構資質由國防科工委推薦,國家總局受理審批。
第三十七條 外資機構申請安全評價資質證書,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第三十八條 本規定由上海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九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安全機構管理制度范文(22篇)篇三
甲方:
乙方:
經過甲乙雙方協商一直,乙方在完全知悉了解甲方及其相關培訓信息,并完全同意遵守甲方的相關培訓、管理制度基礎上,同意乙方學員 參加甲方舉辦的培訓學校所開的培訓課程。
根據教部頒發的《 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和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我校實際,特簽訂本安全協議書,雙方共同遵守:
一、培訓課目:
二、培訓時間:
乙方從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甲方舉行的 培訓課程,具體時間以甲方向乙方提供的“課程時間安排”為準。
三、甲方的義務
1、甲方負責開發、準備有關課程。
2、甲方指定專人為乙方培訓聯絡人,負責培訓相關事項的溝通。
3、甲方負責保證課程的教學質量,配備優秀的講師及助教。
5、甲方負責制作培訓講義,安排培訓相關事宜,實施培訓。
二)學員管理制度
1、學員行為守則
1)乙方應保證學員應嚴格遵循作息時間,不遲到、早退,不曠
2)嚴禁學員在學校內吸煙、喝酒,隨地吐痰,不得攜帶道具等危險品上學。
4)乙方學員應學校內一切公共設施和物品,凡毀壞喪失學校公物一律照價賠償。
5)因學員自己遲到、早退、曠課導致的成績不及格,沒能拿到相應專業證書,學校對此不復任何責任,不退學費。
6)學員應遵紀守法,嚴峻遵循學校的各項規章制度,掩護正常的教學秩序。對于嚴重違反學校規章制度者,擾亂教學秩序者,學校有權對其進行相應處理,屢教不該、嚴重者學校有權將其勸退。
3、學員課堂守則
1)乙方學員應嚴格按照學校課程表按時上課,曠課者學校不再進行相應補習,不退換學費。
2)學員應遵循課堂紀律,聽從教師的指揮,未經許可一律不準外出,不得打鬧。凡因學員不聽規勸擅自離開本中心和故意打鬧導致出現安全事故的,甲方不負安全責任。
3)學員應珍愛教室內一切教學設備 、儀器、和設施,未經老師或班主任容許,不得擅自動用教學儀器和設備,對與未經老師允許擅自動用教學儀器和設備者,老師有權進行制止,造成設備、儀器損壞的應按相應價值照價賠償。
三)考勤和請假制度
1、學校負責乙方學員的考勤記錄,考勤由相應老師負責記載 。學員應嚴格按照學校課程表出勤,對于曠課達到所學課程三分之一者,學校有權對其進行處理,甚至勸退。被勸退著學校不退還任何已交費用。
2、培訓時間,一般不準請假。學員有事確需要學員回去辦事者,需學員家長或其負責人與學校教務接洽,由學校酌定。凡是學員本人接洽或直接離校的,學校一律不予允許,并按考勤規定記考。
3、學員請假,應由其家長或負責人向學校相關人員履行請假手續和交驗病假條。對為按規定履行請假手續者,學校一律按曠課處理。
4、對遲到、早退和曠課的學員,學校有權對其進行批評教導。經教導不改者要給予懲罰并通知家長。凡遲到、早退三次或遲到、早退一次但時間超過20分鐘者,均按曠課一節處理 。曠課累計達所學課程三分之一者,學校有權將其勸退,不退還其所交任何費用。
四)安全管理制度
1、乙方學員人身安全受法律保護,任何人不得侵害乙方學員人身安全。
2、乙方學員之間應團結友愛,可于時間禁止追逐打鬧,嚴防發生斗毆打架事件,傷害他人要負一切經濟法律責任。
3、乙方學員上學、放學接送由各自家長負責,學校不負責任何接送工作。家長應負責學員上學、放學的安全相關工作,并配合學校對學員進行相關的安全知識教育。
4、學校對乙方學員在校上課時間安全負責,對故意擾亂課堂教學者,學校有權進行制止、報警等相應的處理。在上課時間內,由于學員違反學校規章制度,造成安全事故的,學校不負任何賠償責任,造成第三人或其他損害的,學校進行賠償后可以向違反學校規章制度者進行追償。對上課時間以外,由于學員本人過錯或第三人過錯導致的任何賠償責任,學校不負任何經濟賠償責任。
5、學員家長應為學員購買乙方學員安全相關保險,對于學員家長堅持不為乙方學員購買相關安全保險的,發生安全事故后,學校不進行任何經濟賠償。
五)家長接送制度
1、孩子培訓時原則上由乙方親自接送,并將孩子親自交給培訓老師。來培訓前請乙方注意查學員的口袋、書包,如發現有危險物品(如小刀、藥片、鐵釘、小顆粒物、釘錐、彈子、碎玻璃等物品)應立即取出,并及時對孩子進行安全意識教育。不要帶貴重玩具、飾品、以免丟失;不要給孩子穿長帶子鞋、長帶子衣服和帶有可能傷害學員身體及皮膚的飾物或衣服。如乙方有困難需委托他人接送時,乙方要提前電話聯絡培訓老師,將被委托者之姓名、性別、年齡、特征與孩子之間的關系告訴培訓老師,被委托人應具備完全行為能力(年滿十八歲以上的正常人)且持有接送卡。
3、學員接送人從老師手中接走后,一切安全問題由接送人負責。由于家長的過錯,沒能及時接送學員上學、放學,或者家長或者學員在上學、放學的路上,發生任何安全事故的學校不負任何賠償責任,所耽誤課程一律按曠課記錄,課程所交學費不退回。
六、違約責任
甲乙雙方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承擔違約責任。若乙方終止合同,甲方不退預收款;若甲方原因而終止合同,甲方退還預收款。
七、如有未盡事宜,經雙方友好協商,可補充相關協議,合同附件及補充協議與本合同具同等法律效力。
八、本協議如與有關法律法規相違背,以國家法律法規為準。本協議一式貳份,甲、乙雙方各執壹份,簽字蓋章后生效。
第一條??為加強和規范安全生產培訓管理工作,根據《安全生產法》、《山東省安全生產條例》、《安全生產培訓管理辦法》(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令第20號)、《生產經營單位安全培訓規定》(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3號)等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在本省行政區域內的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培訓(以下簡稱安全培訓)、安全培訓機構開展安全培訓活動以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對安全培訓工作實施監督管理,適用本規定。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制定從業人員安全培訓計劃,并按照計劃組織實施,保證本單位安全培訓工作所需資金。安排從業人員進行安全培訓期間,應當支付工資和必要的費用。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從業人員安全培訓檔案,記錄安全培訓考核情況。
未經安全培訓合格的從業人員,不得上崗作業。
第四條??安全培訓機構應當健全管理制度、建立培訓檔案,完善教學設施、提高教學水平、保證培訓質量。
第五條??山東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以下簡稱省安監局)指導全省安全培訓工作,依法對全省安全培訓工作實施監督管理。省有關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指導監督本行業安全培訓工作。
設區的市、縣(市、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以下簡稱市和縣安監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對本行政區域安全培訓工作實施監督管理。
第六條??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健全安全培訓考核管理體系,完善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特種作業人員安全培訓檔案和安全培訓機構監管檔案。
第七條??安全培訓工作實行統一規劃、分級實施、分類指導、培考分離的原則。
第八條??安全培訓、考核收費,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章??安全培訓機構
第九條??安全培訓機構從事安全培訓活動,應當取得相應的資質。資質分一級、二級、三級、四級培訓資質和特種作業人員培訓資質。
一級、二級培訓資質的審批,按照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以下簡稱國家安監總局)的有關規定辦理。
省安監局負責三級、四級培訓資質和特種作業人員培訓資質的審批。
第十條??取得一級培訓資質的安全培訓機構,可以承擔省級以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的安全生產監管人員;中央管理的生產經營單位(總公司、總廠或者集團公司)的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危險化學品登記人員;安全評價、咨詢、檢測、檢驗人員;注冊安全工程師和一級以下安全培訓機構主要負責人和教師的培訓工作。
取得二級培訓資質的安全培訓機構,可以承擔市或縣安監部門的安全生產監管人員;中央管理的生產經營單位在山東省行政區域的分公司、子公司及其所屬單位(以下簡稱中央駐魯企業)的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省管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煙花爆竹生產、批發企業的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危險化學品登記人員;安全評價、咨詢、檢測、檢驗人員;注冊安全工程師和二級以下安全培訓機構主要負責人和教師的培訓工作。
取得三級培訓資質的安全培訓機構,可以承擔市管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及中石化、中石油所屬油庫、加油站的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安全助理的培訓工作。
取得四級培訓資質的安全培訓機構,可以承擔除本條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以外的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培訓工作。
上一級資質的安全培訓機構可以承擔下一級資質的安全培訓機構的培訓工作。
取得特種作業人員培訓資質的安全培訓機構,按照批準的資質范圍開展培訓工作。
第十一條??申請培訓資質的條件和申報程序按照《安全生產培訓管理辦法》和《山東省安全生產培訓管理實施細則》辦理。
第十二條??安全培訓機構的主要負責人、專(兼)職教師應當接受安全培訓,并經考核合格。初次培訓時間不得少于48學時。再培訓時間不得少于16學時。
第十三條 安全培訓機構資質的有效期為3年。有效期滿需要延期的,應當于有效期滿前30日內,向原發證機關申請辦理延期手續。逾期未辦理延期手續的,資質作廢。
第三章??生產經營單位從業人員的安全培訓
第十四條??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必須接受安全培訓,具備與所從事的生產經營活動相適應的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并經考核合格。
非煤礦山、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等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初次安全培訓時間不得少于48學時。每年再培訓時間不得少于16學時。
其他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初次安全培訓時間不得少于32學時。每年再培訓時間不得少于12學時。
第十五條??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安全培訓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國-家-安-全生產方針、政策和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章及標準;
(二)安全生產管理基本知識、安全生產技術、安全生產專業知識;
(四)職業危害及其預防措施;
(五)國內外先進的安全生產管理經驗;
(六)典型事故和應急救援案例分析;
(七)其他需要培訓的內容。
第十六條??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安全培訓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國-家-安-全生產方針、政策和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章及標準;
(二)安全生產管理、安全生產技術、職業衛生等知識;
(三)傷亡事故統計、報告及職業危害的調查處理方法;
(四)應急管理、應急預案編制以及應急處置的內容和要求;
(五)國內外先進的安全生產管理經驗;
(六)典型事故和應急救援案例分析;
(七)其他需要培訓的內容。
第十七條??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特種作業人員安全培訓工作,必須由省以上安監部門認定的具備相應資質的安全培訓機構實施。
第十八條??生產經營單位的其他從業人員必須經安全培訓合格,具備安全操作、自救互救以及應急處置所需的知識和技能,方可安排上崗作業。
非煤礦山、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等生產經營單位的其他從業人員,初次安全培訓時間不得少于72學時。每年接受再培訓的時間不得少于20學時。
其他生產經營單位的其他從業人員。初次安全培訓時間不得少于24學時。每年接受再培訓的時間不得少于8學時。
第十九條??其他從業人員安全培訓內容包括:
(一)本單位安全生產情況及安全生產基本知識;
(二)本單位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勞動紀律;
(三)工作崗位環境及危險因素;
(四)所從事工種預防事故和職業危害的措施及應注意的安全事項;
(五)所從事工種的安全職責、操作技能及強制性標準;
(六)自救互救、急救方法、疏散和現場緊急情況的處理;
(七)事故應急救援、事故應急預案演練及防范措施
(八)安全設備設施、個人防護用品的使用和維護;
(九)從業人員安全生產權利和義務;
(十)有關事故案例;
(十一)其他需要培訓的內容。
第二十條??其他從業人員調整工作崗位或離崗一年以上重新上崗時,應當重新接受安全培訓。
第二十一條??生產經營單位實施新工藝、新技術或者使用新設備、新材料時,應當對有關從業人員重新進行有針對性的安全培訓。
第二十二條??生產經營單位中其他從業人員的安全培訓工作,由生產經營單位組織實施。
具備安全培訓條件的生產經營單位,可自主對其他從業人員進行安全培訓;也可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安全培訓機構,對其進行安全培訓。
不具備安全培訓條件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安全培訓機構,對其他從業人員進行安全培訓。
第二十三條??生產經營單位的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接受專門的安全培訓,經考核合格,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證書后,方可上崗作業。
第四章??安全培訓的組織實施與發證
第二十四條??安全培訓工作,必須按照省安監局依照國家安監總局規定編制的培訓大綱和考核標準組織實施。
第二十五條??省級以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的安全生產監管人員、中央管理的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培訓、考核、發證工作,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六條??省安監局負責組織、指導和監督以下人員的`培訓、考核和發證工作:
(一)市和縣安監部門的安全生產監管人員;
(二)三級、四級和特種作業人員安全培訓機構主要負責人、教師;
(三)中央駐魯企業、省管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四)中央駐魯企業和部分省管生產經營單位特種作業人員;
(五)煙花爆竹生產、批發企業的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負責組織、指導和監督安全助理的考核、發證工作。
第二十七條??設區的市級安監部門負責組織、指導和監督以下人員的培訓、考核和發證工作:
(一)市管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二)中石化、中石油所屬油庫、加油站的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三)省安監局組織、指導和監督以外的生產經營單位特種作業人員。
負責組織、指導和監督安全助理的培訓工作。
第二十八條??縣(市、區)安監部門負責組織、指導和監督除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以外的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培訓、考核和發證工作。
第二十九條?經培訓、考核合格后:安全生產監管人員頒發安全生產監管執法證;安全助理頒發安全助理證;非煤礦山、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等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安全管理人員頒發安全資格證;其他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安全管理人員以及安全培訓機構主要負責人、教師頒發安全培訓合格證;特種作業人員頒發特種作業人員操作證(含ic卡)。
取得相應證件后,應按照有關規定參加再培訓。未按規定參加再培訓或再培訓考試不合格的,原證件作廢。
證件有效期滿需要換證的,再培訓合格后,由原發證部門辦理換證手續。
第三十條??安全生產監管執法證、安全資格證、特種作業人員操作證(含ic卡)的式樣,由國家安監總局統一規定。安全助理證、安全培訓合格證的式樣由省安監局統一規定。
證件由省安監局統一訂制、印制。
第三十一條??證件遺失損毀的,持證人應當向原發證部門申報,經原培訓單位、發證部門審查核實后,由持證人在當地主要報紙聲明遺失作廢,10個工作日后,辦理補發手續。
第五章??監督管理
第三十二條??各級安監部門要督促生產經營單位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本規定開展安全培訓工作,依法對生產經營單位安全培訓及持證上崗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監督檢查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一)安全培訓制度、計劃制定及實施情況;
(三)建立安全培訓檔案的情況;
(四)其他需要檢查的內容。
第三十三條??進入我省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管理人員,須持生產經營單位所在地省級安監部門頒發的相應證件;特種作業人員須持本人戶籍所在地或從業單位所在地安監部門頒發的特種作業人員操作證。各級安監部門要加強對其培訓情況和持證情況的監督檢查。
第三十四條??省安監局對取得培訓資質的安全培訓機構每年進行一次培訓工作檢查。檢查內容包括:培訓條件、教學設施、教學管理、后勤保障等基本要求以及培訓規模、培訓組織、培訓保障和培訓效果。
第三十五條??安全培訓機構、生產經營單位凡違反本規定者,依據《安全生產法》、《山東省安全生產條例》、《安全培訓管理辦法》、《生產經營單位安全培訓規定》等法律、法規和規章進行處罰。
第六章??附則
第三十六條??生產經營單位包括法人單位、產業活動單位和個體經營戶。
第三十七條??生產經營單位從業人員是指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特種作業人員及其他從業人員。
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是指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長、總經理,其他生產經營單位的廠長、經理等。
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是指生產經營單位與安全生產有關的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機構負責人、管理人員以及未設安全生產管理機構的生產經營單位專、兼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等。
生產經營單位其他從業人員是指本條第二款、第三款以外該單位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所有人員,包括所有臨時聘用人員。
安全機構管理制度范文(22篇)篇四
為了保證本公司安全管理機構得到合理設置,安全管理人員得到合理配備和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2.1本制度適用于本公司安全管理機構設置和安全管理人員配備及管理。
2.2本辦法所稱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是指從事安全生產管理工作的專職(兼職)人員。
3.1 總經理
3.1.1授權任命主要負責人(安委會主任)。
3.2 主要負責人
3.2.1 負責設置安全管理機構,授權任命安全管理人員。
3.2.2 負責主持召開每季度安全專題會。
3.3 安委會主任
3.3.1 協助主要負責人組織召開安全專題會,并向會議報告日常安全工作。
3.3.2 負責記錄和保存安全專題會上提出的工作要求,并跟蹤驗證。
3.4安全生產委員會的主要職責:
3.4.1貫徹落實國家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標準;
3.4.2組織制定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并監督實施;
3.4.3編制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并組織演練;
3.4.4保證安全生產費用的有效使用;
3.4.5組織編制危險性較大工程的安全專項施工方案;
3.4.6定期組織召開安全生產例會;
3.4.7開展安全教育培訓;
3.4.8組織實施安全檢查和隱患排查并監督整改;
3.4.9建立安全生產管理檔案;
3.4.10及時、如實報告安全生產事故。
3.5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主要職責
3.5.1負責現場安全生產日常檢查并做好檢查記錄;
3.5.2現場監督危險性較大施工安全專項施工方案的實施情況;
3.5.3對作業人員違規違章行為有權予以糾正或查處;
3.5.4對生產作業現場存在的安全隱患有權責令立即整改;
3.5.5對于發現的重大安全隱患,應向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報告;
3.5.6對于不能解決的安全隱患或問題,應立即向上級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報告;
3.5.7按照程序報告生產安全事故情況。
3.6車間兼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主要職責。
3.6.1負責所屬車間現場安全生產日常檢查并做好檢查記錄;
3.6.2現場監督本車間危險性較大施工安全專項施工方案的實施情況;
3.6.3對本車間作業人員的違規違章行為有權予以糾正或查處;
3.6.4對本車間生產作業現場存在的安全隱患有權責令立即整改;
3.6.5對于發現的安全隱患,應向車間領導報告,并協調整改;
3.6.6對于本車間不能解決的安全隱患或問題,應立即向安全科報告;
3.6.7按照程序報告生產安全事故情況。
3.6.8組織建立本車間安全管理檔案資料。
3.6.9車間兼職安全員每月定期向廠安全科書面報告所在車間安全生產實際情況的簡要總結。
4.1 安全管理機構
4.1.1 為了提高公司的安全生產管理水平,增強預防事故和應對事故的能力,根據安全生產法規的要求,設置安全生產委員會(簡稱“安委會”)作為公司安全生產管理機構。
4.1.2 安委會是公司安全生產管理的最高權力機構,全權負責公司的安全生產工作。
4.1.3 安委會設主任1名,安委會主任同時也是公司的主要負責人,由公司總經理發布授權書,任命公司常務副總經理擔任。
4.1.4 安委會設副主任3名,由安委會主任發布授權書,任命3位副總經理擔任。
4.1.5 安委會成員由各部門部長和車間主任組成。
4.1.6 公司安委員會下設安全生產管理辦公室,也是安委員會的辦事機構,地點設在設備動力部辦公室,由安全主任任辦公室主任,按照國家、省、市、區的要求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1名,負責日常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
4.1.7各生產車間要求設置一名兼職安全管理員,原則上由本車間管理員兼職擔任。
安全機構管理制度范文(22篇)篇五
第一條為了保障煉鋼廠安全管理機構合理設置,安全管理人員依法配備,根據安全生產法等法律、行政法規和《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基本規范》(aq/t9006―20xx)要求,結合公司有關規定和煉鋼廠工作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煉鋼廠各級安全管理機構設置及人員配備、任職,適用本制度。
第三條安委會設置及人員配置
煉鋼廠成立安全生產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安委會”),安委會是煉鋼廠安全生產、職業健康、環境保護等管理工作的最高權力機構。
安委會設主任一名,由煉鋼廠安全生產第一負責人擔任;設副主任三至五名,由廠內副處級以上(或等同于此級的專家、助理)任職資格擔任;設成員若干名,由各職能管理科長、生產車間主任組成。
第四條廠級專業安全監督管理單位設置及人員配置
一、安委會下設辦公室,協調解決全廠安全監督管理方面工作的有關事宜。
辦公室主任由分管安全副廠長兼任,副主任由安全科科長兼任,成員由安全科科員兼任。
二、安全科為煉鋼廠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單位,依據國家有關規定,按照全廠人數的3‰以上配置安全管理專業人員。
第五條廠屬各單位安全管理機構設置及人員配備
一、各生產車間成立安全管理組,管理組設組長一名,由車間主任擔任;副組長二至三名,由車間副主任擔任,成員若干,由車間技術員、各工段(班組)長。
生產車間配置專職安全員一名。車間下設工段、班組級,設置兼職安全員,由工段長、班組長兼任。
二、職能管理科室配置兼職安全員一名。
第六條安委會主任是全廠安全生產工作的第一負責人。
第七條安委會副主任是分工管理系統范圍內安全生產工作第一負責人。
第八條安委會成員是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第一負責人。
第九條工段級或班組級兼職安全員,是基層工段(班組)安全生產工作第一負責人。
第十條安委會主要職責:
一、認真貫徹落實國家安全生產、職業健康、環境保護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標準、規范以及以上部門的安全生產管理規定。
二、研究、解決煉鋼廠有關安全生產、職業健康、環境保護方面的重大隱患和問題。
三、聽取各職能科室和生產車間執行安全工作情況的匯報,審定階段安全工作計劃和總結。
四、按照《安全生產費用管理(暫行)辦法》,審定安全生產保障基金的投入和使用計劃。
五、審定對安全工作做出突出貢獻的先進集體和先進個人的獎勵,審定對重大事故責任者和事故單位領導的處理意見。
第十一條安委會辦公室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有關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傳達安委會有關安全生產決策。
二、組織開展安全生產檢查,制止和查處違章指揮、違章作業、違反勞動紀律的行為,發現事故隱患,督促有關業務部門和人員及時整改。
三、綜合分析企業安全生產中的突出問題,及時向領導匯報,并會同有關部門提出改進意見。
第十二條安全管理組主要職責
一、在廠安委會和上級部門的領導下,認真貫徹落實國家安全、職業健康、環境保護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標準規范以及相關要求。
二、組織部署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實施全員、全方位、全過程、全天候的安全管理,實現本單位安全生產目標。
第十三條安委會主任、副主任人員和安全管理專業人員必須取得相應安全管理資格證。
第十四條廠安委會成員變更時,要及時以文件形式下發安委會調整后的組成。
第十五條廠屬各單位必須按規定及時配置足夠數量的專兼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第十六條本制度自印發之日起執行,本制度由安全科負責解釋。
安全機構管理制度范文(22篇)篇六
醫院是人群密集的公共場所,是消防安全重點單位。做好醫院的消防安全工作,預防火災的發生,是安全保醫衛工作中極為重要的一項。醫院應認真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機關、團體、事業單位消防安全管理規定》等消防法律、法規、條例、規章制度,貫徹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消防工作方針,履行消防安全職責,確保單位消防安全。
醫院消防安全管理職責根據《消防法》的規定,醫院的門診樓、病房樓應當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1、制定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規程。
2、制定火災事故的應急預案并定期演練。
3、實行防火安全責任制,確定本單位和所屬部門、崗位的消防安全責任人。
4、針對本單位的特點對職工進行消防宣傳教育。
5、組織防火檢查,及時消除火災隱患。
6、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配置消防設施和器材,設置消防安全標志,并定期組織檢驗、維修,確保消防設施和器材完好、有效。
7、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暢通,無障礙。
8、標志醒目,專人管理,設有消防預警系統。
法人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是單位的消防安全責任人,對本單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負責。其主要職責如下:
1、貫徹執行消防法規,保障單位消防安全符合規定,掌握醫院的消防安全情況。
2、將消防工作與本單位的醫療、科研、教學、管理等活動統籌安排,批準實施年度消防工作計劃。
3、為本單位的消防安全提供必要的經費和組織保障。
4、確定逐級消防安全責任,批準實施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規程。
5、組織防火檢查,督促落實火災隱患整改,及時處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問題。
6、組織制定符合本單位實際的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并實施演練。
醫院各科室(部門)的負責人履行下列職責:
1、認真組織學習和貫徹消防法律、法規、醫院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全面落實“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
2、把消防安全工作納入科室議事日程,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制,嚴格執行消防安全各項規章制度。
3、開展消防安全宣傳教育活動,積極組織參加消防安全宣傳教育和培訓,提高消防安全意識。
4、定期開展消防安全自查,發現火災隱患及時組織整改。
5、加強重點部位消防管理,妥善保管本科室(部門)的易燃、易爆危險品,禁止特殊工種崗位人員無證上崗操作。
6、發生火災時,組織工作人員按預案疏散人員,撲救火災。
安全機構管理制度范文(22篇)篇七
第一條 為貫徹國家“積極鼓勵、大力支持、正確引導、依法管理”的方針,落實《北京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辦法》,完善民辦學校設置管理,促進我市民辦教育健康有序發展,結合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民辦非學歷教育培訓機構,指國家機構以外的社會組織或個人,利用非國家財政性經費,面向社會舉辦不具備頒發學歷證書資格的民辦學校(以下簡稱民辦非學歷教育培訓機構)。申請設立實施以職業技能為主的職業資格培訓、技術等級培訓的民辦教育培訓機構,以及各部門、各單位面向本部門、本單位職工開展的非學歷教育培訓,不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設置非學歷教育培訓機構應適應本市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的需要,符合地區教育事業發展規劃和實際需求。
第四條 非學歷教育培訓機構應堅持黨的基本路線,全面貫徹國家的教育方針,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保證教育質量,培養合格人才;接受政府的管理、監督、檢查、評估和審計。
第二章 設置條件
第五條 舉辦民辦非學歷教育培訓機構應具備下列條件 :
(一)舉辦者應為國家機構以外的社會組織或具有政治權利和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公民個人。
(二)擬任非學歷教育機構校長年齡不超過70周歲,身體健康,能專職主持日常工作,具有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或大學本科以上學歷,5年以上的相關教育教學經驗。
(三)具有穩定的辦學經費來源,注冊資金不少于50萬元(其中20萬元為風險資金)。
(四)具有能夠滿足教學需要的相對穩定的辦學場地和教學用房,校舍面積不低于500平方米,其中教學面積不少于80%。房屋產權清楚,租用期或使用期限不低于3年,適合辦學,無安全隱患。不得使用居民住宅、地下室作為辦學場所。教室和辦公室應設在一處。
(五)舉辦計算機專業培訓應具有不少于40臺的較新型號計算機;舉辦其他專業性較強的培訓應具有與辦學規模相適應的教學設備和場所;有一定數量的圖書資料。
(六)舉辦非全日制高等教育自學考試助學輔導機構的,其校舍建筑總面積應不少于1000平方米;舉辦全日制高等教育自學考試助學輔導機構的,校舍建筑總面積應不少于3000平方米,并按照辦學規模保持生均不低于10平方米的建筑面積。設備總值應不少于100萬元,圖書資料不少于10000冊。按照不低于20∶1的生師比配備專任教師,參照有關規定配備班主任等學生教育管理人員。
(七)非學歷教育培訓機構應當設立理事會、董事會或其他形式的決策機構(組成人數應為不少于5人的單數),其中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或者理事應當具有5年以上的教育教學經驗。
(八)舉辦專業性較強、對公民身心健康、安全影響較大的培訓須經政府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審核。民辦非學歷教育培訓機構不得舉辦軍事、警-察、宗教、政治等類培訓。
(九)有完善的辦學章程、教學計劃或方案。
(十)有2名以上具有專業資質的財務人員。
(十一)有一定數量與開辦專業和辦學規模相適應的教師。
(十二)2名以上專職行政管理人員。
第三章 設置申請
第六條 申請舉辦民辦非學歷教育培訓機構,由申辦者向擬設地所在區縣教育行政部門提出。凡申請舉辦衛生、體育、保安等內容的教育機構,須先經區縣相關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后,由區縣教育行政部門審批。
第七條 申請辦學應提交下列材料:
(一)辦學申辦報告。須寫明舉辦者、校長和學校名稱、辦學校址、經費籌措來源及數額及管理使用辦法,辦學內容、培養目標、辦學規模、辦學層次、辦學形式、辦學條件(設施、設備等)、內部管理體制。舉辦者為單位的應加蓋單位公章,舉辦者為公民個人的應由本人簽字。
(二)舉辦者的資格證明文件。單位舉辦者應提交法人證書、營業執照的原件及復印件。個人舉辦者應提交本人戶口本、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
(三)擬任培訓機構校長的資格證明文件及檔案關系所在單位意見。職稱證書或學歷證書原件及復印件,戶口本、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
(四)辦學場地證明。自有辦學場地需提交相應的房屋和土地產權證明復印件
(應加蓋公章);租賃場地應提交出租方的房地產產權證明的復印件(需加蓋產權單位公章)、租賃協議(租賃協議應寫明校舍總面積和租賃期限)、消防治安、衛生合格證明文件。
(五)民辦非學歷教育培訓機構章程應包括以下內容:
1.機構名稱、辦學地址;
2.辦學宗旨、內容、規模、層次、形式等;
3.資產數額、來源、性質等;
4.理事會、董事會或者其他形式決策機構的產生方式、人員構成、任期、議事規則等;
5.學校的法定代表人;
6.出資人是否要求合理回報;
7.學校自行終止的條件;
8.章程修改程序;
9.學校應規定的其他事項。
(六)學校理事會、董事會或者其他形式決策機構首屆會議決議(應寫明時間、地點、參加人、決議內容,包括通過學校辦學章程的決議、選舉董事長和任命校長的決議、全體成員簽字)、理事長(董事長)及理事(董事)身份證、戶口本原件及復印件。
(七)擬聘財會人員會計證原件及復印件。
(八)所設專業教師資格證書(專業資格證書、專業技術職稱或技術等級證書)原件及復印件。
(九)教學計劃。教學計劃中應寫明教學目標、開設課程、學習期限、教學安排、使用教材、考核方式。
(十)必要的教學設備和圖書資料的購置證明。
(十一)聯合出資舉辦民辦非學歷教育培訓機構的應提交經過公證的聯合辦學協議,并寫明出資數額、方式和各自權利、義務,爭議調解解決方式等。
第八條 民辦非學歷教育培訓機構聘請專兼職教師和管理人員均需經其所在單位同意,并簽訂合法、公正的聘用合同。
第九條 教育機構對聘用的專職教職工,應依據國家的有關法律和政策規定,保障其工資、福利待遇,辦理社會保障和醫療保險等。
第四章 評議審批
第十條 區縣教育行政部門接受申辦者的辦學申請后,對符合辦學基本條件,申報材料齊全的申辦者,可組織有關專家進行考察和集中評議,并根據本區縣教育發展規劃、教育結構布局和教育需求等進行審批。
第十一條 經批準的民辦非學歷教育培訓機構,由區、縣教育行政部門發給《民辦學校辦學許可證》,并報市教育委員會備案。
第十二條 民辦非學歷教育培訓機構的名稱應符合國家行政法規的有關規定,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名稱一般應為“××培訓 (專修、研修、自修、補習、輔導)學校或中心”,不得稱做 “××學院”,名稱前須冠以“××區(縣)”的字樣。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十三條 民辦非學歷教育培訓機構應按照審批機關核準的章程,建立并完善各項規章制度,規范內部管理,確保教育教學質量,依法開展辦學活動。
第十四條 民辦非學歷教育培訓機構領取《民辦學校辦學許可證》后,需到法人登記主管機關辦理法人登記,到區縣技術監督局辦理法人代碼證書,到銀行開設帳號,到區地稅局辦理稅務登記。將刻制印章的式樣、開戶銀行及帳號報審批機關備案。第十五條民辦非學歷教育培訓機構開展辦學活動所使用的名稱須同審批機關核準的名稱相一致。
第十六條 民辦非學歷教育培訓機構發布的招生簡章和廣告應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內容應當真實準確,應當與向審批機關備案的內容相一致。
第十七條 民辦非學歷教育培訓機構不得設立分支機構,不得將招生和其承擔的教育教學任務委托或承包給其他單位、中介機構和個人實施。
第十八條 民辦非學歷教育培訓機構的收費項目和標準,應報價格管理部門備案并公示。在交費時應將有關退費辦法向學生進行公示,并與學生簽訂退費協議,退費時依照協議處理。
第十九條 民辦非學歷教育培訓機構應當建立學生注冊登記制度和學生學業成績檔案。
第二十條 民辦非學歷教育培訓機構變更辦學地址或在審批機關批準的區域以外增設教學地點,應重新辦理審批、登記手續。民辦非學歷教育培訓機構在審批機關批準的區域內增設教學地點,應當報審批機關備案。
第二十一條 民辦非學歷教育培訓機構應于每一年度結束后,向審批機關報告年度辦學基本情況。報告內容包括:
(一)年度財務審計報告。包括:辦學資金是否到位、有無轉移、抽逃、挪用現象;財務收支及管理、納稅、票據使用情況;合理回報數額、留存發展基金是否達到年度凈資產增加額的25%等情況。
(二)由校長簽署的學校依法辦學情況的書面報告。
(三)民辦學校年度辦學情況登記表。
(四)房產或房屋租賃證明的原件和復印件及衛生、消防、公安部門的證明文件。
(五)舉辦者資質證明(法人證書、營業執照及校長、董事長(理事長)身份證明)復印件。
第二十二條 區、縣教育行政部門要組織有關人員定期或不定期地對民辦非學歷教育培訓機構進行檢查、督導、評估,加強對民辦非學歷教育培訓機構的管理監督。加強與財政、稅務、物價、審計、工商、勞動保障等部門的協作,配合有關部門依法開展管理工作。
第六章 變更與終止
第二十三條 民辦非學歷教育培訓機構變更名稱、層次、類別應報審批機關批準。變更舉辦者應報審批機關核準。
第二十四條 民辦非學歷教育培訓機構合并,應當進行財產清查和財務結算,并由合并后的民辦非學歷教育培訓機構妥善安置原在校學生。
第二十五條 民辦非學歷教育培訓機構因故無法開展正常的教育教學活動的,舉辦者或校董事會根據章程規定要求停辦的,應當依法進行財產審計和清算,在妥善安置在校學生后,審批機關可予以解散或停辦。
第二十六條 民辦非學歷教育培訓機構終止時,應由審批機關收回辦學許可證和銷毀印章,并辦理注銷登記。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七條 本規定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原《北京市高等教育機構設置辦法(試行)》(京教社〔2002〕5號)、《北京市民辦自學考試助學及其他文化教育學校設置標準》(京教計〔2004〕78號)同時廢止。
第二十八條 本規定由北京市教育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一條為了加強社會消防安全教育培訓工作,提高公民消防安全素質,有效預防火災,減少火災危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機關、團體、企業、事業等單位(以下統稱單位)、社區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依照本規定開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訓工作。
第三條公安、教育、民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住房和城鄉建設、文化、廣電、安全監管、旅游、文物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能,依法組織和監督管理消防安全教育培訓工作,并納入相關工作檢查、考評。
各部門應當建立協作機制,定期研究、共同做好消防安全教育培訓工作。
第四條消防安全教育培訓的內容應當符合全國統一的消防安全教育培訓大綱的要求,主要包括:
(一)國家消防工作方針、政策;
(二)消防法律法規;
(三)火災預防知識;
(四)火災撲救、人員疏散逃生和自救互救知識;
(五)其他應當教育培訓的內容。
第五條公安機關應當履行下列職責,并由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具體實施:
(一)掌握本地區消防安全教育培訓工作情況,向本級人民政府及相關部門提出工作建議;
(二)協調有關部門指導和監督社會消防安全教育培訓工作;
(四)定期對社區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的負責人和專(兼)職消-防-隊、志愿消-防-隊的負責人開展消防安全培訓。
第六條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將學校消防安全教育培訓工作納入教育培訓規劃,并進行教育督導和工作考核;
(二)指導和監督學校將消防安全知識納入教學內容;
(三)將消防安全知識納入學校管理人員和教師在職培訓內容;
(四)依法在職責范圍內對消防安全專業培訓機構進行審批和監督管理。
第七條民政部門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二)指導社區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和各類福利機構開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訓工作;
(三)負責消防安全專業培訓機構的登記,并實施監督管理。
第八條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指導和監督機關、企業和事業單位將消防安全知識納入干部、職工教育、培訓內容;
(二)依法在職責范圍內對消防安全專業培訓機構進行審批和監督管理。
第九條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部門應當指導和監督勘察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工程監理單位、施工圖審查機構、城市燃氣企業、物業服務企業、風景名勝區經營管理單位和城市公園綠地管理單位等開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訓工作,將消防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納入建設行業相關執業人員的繼續教育和從業人員的崗位培訓及考核內容。
第十條文化、文物行政部門應當積極引導創作優秀消防安全文化產品,指導和監督文物保護單位、公共娛樂場所和公共圖書館、博物館、文化館、文化站等文化單位開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訓工作。
第十一條廣播影視行政部門應當指導和協調廣播影視制作機構和廣播電視播出機構,制作、播出相關消防安全節目,開展公益性消防安全宣傳教育,指導和監督電影院開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訓工作。
第十二條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三)將消防法律法規和有關消防技術標準納入注冊安全工程師培訓及執業資格考試內容。
第十三條旅游-行政部門應當指導和監督相關旅游企業開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訓工作,督促旅行社加強對游客的消防安全教育,并將消防安全條件納入旅游飯店、旅游景區等相關行業標準,將消防安全知識納入旅游從業人員的崗位培訓及考核內容。
第十四條單位應當根據本單位的特點,建立健全消防安全教育培訓制度,明確機構和人員,保障教育培訓工作經費,按照下列規定對職工進行消防安全教育培訓:
(一)定期開展形式多樣的消防安全宣傳教育;
(二)對新上崗和進入新崗位的職工進行上崗前消防安全培訓;
(三)對在崗的職工每年至少進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訓;
(四)消防安全重點單位每半年至少組織一次、其他單位每年至少組織一次滅火和應急疏散演練。
單位對職工的消防安全教育培訓應當將本單位的火災危險性、防火滅火措施、消防設施及滅火器材的操作使用方法、人員疏散逃生知識等作為培訓的重點。
第十五條各級各類學校應當開展下列消防安全教育工作:
(一)將消防安全知識納入教學內容;
(二)在開學初、放寒(暑)假前、學生軍訓期間,對學生普遍開展專題消防安全教育;
(三)結合不同課程實驗課的特點和要求,對學生進行有針對性的消防安全教育;
(四)組織學生到當地消防站參觀體驗;
(五)每學年至少組織學生開展一次應急疏散演練;
(六)對寄宿學生開展經常性的安全用火用電教育和應急疏散演練。
各級各類學校應當至少確定一名熟悉消防安全知識的教師擔任消防安全課教員,并選聘消防專業人員擔任學校的兼職消防輔導員。
第十六條中小學校和學前教育機構應當針對不同年齡階段學生認知特點,保證課時或者采取學科滲透、專題教育的方式,每學期對學生開展消防安全教育。
小學階段應當重點開展火災危險及危害性、消防安全標志標識、日常生活防火、火災報警、火場自救逃生常識等方面的教育。
初中和高中階段應當重點開展消防法律法規、防火滅火基本知識和滅火器材使用等方面的教育。
學前教育機構應當采取游戲、兒歌等寓教于樂的方式,對幼兒開展消防安全常識教育。
第十七條高等學校應當每學年至少舉辦一次消防安全專題講座,在校園網絡、廣播、校內報刊等開設消防安全教育欄目,對學生進行消防法律法規、防火滅火知識、火災自救他救知識和火災案例教育。
第十八條國家支持和鼓勵有條件的普通高等學校和中等職業學校根據經濟社會發展需要,設置消防類專業或者開設消防類課程,培養消防專業人才,并依法面向社會開展消防安全培訓。
人民-警-察訓練學校應當根據教育培訓對象的特點,科學安排培訓內容,開設消防基礎理論和消防管理課程,并列入學生必修課程。
師范院校應當將消防安全知識列入學生必修內容。
第十九條社區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開展下列消防安全教育工作:
(一)組織制定防火安全公約;
(四)利用社區、鄉村廣播、視頻設備定時播放消防安全常識,在火災多發季節、農業收獲季節、重大節日和鄉村民俗活動期間,有針對性地開展消防安全宣傳教育。
社區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確定至少一名專(兼)職消防安全員,具體負責消防安全宣傳教育工作。
第二十條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在物業服務工作范圍內,根據實際情況積極開展經常性消防安全宣傳教育,每年至少組織一次本單位員工和居民參加的滅火和應急疏散演練。
第二十一條由兩個以上單位管理或者使用的同一建筑物,負責公共消防安全管理的單位應當對建筑物內的單位和職工進行消防安全宣傳教育,每年至少組織一次滅火和應急疏散演練。
第二十二條歌舞廳、影劇院、賓館、飯店、商場、集貿市場、體育場館、會堂、醫院、客運車站、客運碼頭、民用機場、公共圖書館和公共展覽館等公共場所應當按照下列要求對公眾開展消防安全宣傳教育:
(一)在安全出口、疏散通道和消防設施等處的醒目位置設置消防安全標志、標識等;
(二)根據需要編印場所消防安全宣傳資料供公眾取閱;
(三)利用單位廣播、視頻設備播放消防安全知識。
養老院、福利院、救助站等單位,應當對服務對象開展經常性的用火用電和火場自救逃生安全教育。
第二十三條旅游景區、城市公園綠地的經營管理單位、大型群眾性活動主辦單位應當在景區、公園綠地、活動場所醒目位置設置疏散路線、消防設施示意圖和消防安全警示標識,利用廣播、視頻設備、宣傳欄等開展消防安全宣傳教育。
導游人員、旅游景區工作人員應當向游客介紹景區消防安全常識和管理要求。
第二十四條在建工程的.施工單位應當開展下列消防安全教育工作:
(一)建設工程施工前應當對施工人員進行消防安全教育;
(三)對明火作業人員進行經常性的消防安全教育;
(四)組織滅火和應急疏散演練。
在建工程的建設單位應當配合施工單位做好上述消防安全教育工作。
第二十五條新聞、廣播、電視等單位應當積極開設消防安全教育欄目,制作節目,對公眾開展公益性消防安全宣傳教育。
第二十六條公安、教育、民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住房和城鄉建設、安全監管、旅游部門管理的培訓機構,應當根據教育培訓對象特點和實際需要進行消防安全教育培訓。
第二十七條國家機構以外的社會組織或者個人利用非國家財政性經費,舉辦消防安全專業培訓機構,面向社會從事消防安全專業培訓的,應當經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或者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依法批準,并到省級民政部門申請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
第二十八條成立消防安全專業培訓機構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有法人條件,有規范的名稱和必要的組織機構;
(二)注冊資金或者開辦費一百萬元以上;
(三)有健全的組織章程和培訓、考試制度;
(四)具有與培訓規模和培訓專業相適應的專(兼)職教員隊伍;
(六)消防安全專業培訓需要的其他條件。
前款第(四)項所指專(兼)職教員隊伍中,專職教員應當不少于教員總數的二分之一;具有建筑、消防等相關專業中級以上職稱,并有五年以上消防相關工作經歷的教員不少于十人;消防安全管理、自動消防設施、滅火救援等專業課程應當分別配備理論教員和實習操作教員不少于兩人。
第二十九條申請成立消防安全專業培訓機構,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應當向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或者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申請。
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或者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受理申請后,可以征求同級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的意見。
省級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收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或者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移送的申請材料后,應當配合對申請成立消防安全培訓專業機構的師資條件、場地和設施、設備、器材等進行核查,并出具書面意見。
教育行政部門或者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根據有關民辦職業培訓機構的規定,并綜合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出具的書面意見進行評定,符合條件的予以批準,并向社會公告。
第三十條消防安全專業培訓機構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章程規定,開展消防安全專業培訓,保證培訓質量。
消防安全專業培訓機構開展消防安全專業培訓,應當將消防安全管理、建筑防火和自動消防設施施工、操作、檢測、維護技能作為培訓的重點,對經理論和技能操作考核合格的人員,頒發培訓證書。
消防安全專業培訓的收費標準,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并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一條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或者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應當依法對消防安全專業培訓機構進行管理,監督、指導消防安全專業培訓機構依法開展活動。
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或者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應當對消防安全專業培訓機構定期組織質量評估,并向社會公布監督評估情況。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或者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在對消防安全專業培訓機構進行質量評估時,可以邀請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專業人員參加。
第三十二條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對在消防安全教育培訓工作中有突出貢獻或者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應當給予表彰獎勵。
單位對消防安全教育培訓工作成績突出的職工,應當給予表彰獎勵。
第三十三條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公安、教育、民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住房和城鄉建設、文化、廣電、安全監管、旅游、文物等部門不依法履行消防安全教育培訓工作職責的,上級部門應當給予批評;對直接責任人員由上級部門和所在單位視情節輕重,根據權限依法給予批評教育或者建議有權部門給予處分。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工作人員在協助審查消防安全專業培訓機構的工作中疏于職守的,由上級機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三十四條學校未按照本規定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規定開展消防安全教育工作的,教育、公安、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等主管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責令其改正,并視情對學校負責人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處分。
第三十五條單位違反本規定,構成違反消防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消防機構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予以處罰。
第三十六條社會組織或者個人未經批準擅自舉辦消防安全專業培訓機構的,或者消防安全專業培訓機構在培訓活動中有違法違規行為的,由教育、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民政等部門依據各自職責依法予以處理。
第三十七條全國統一的消防安全教育培訓大綱由公安部會同教育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共同制定。
安全機構管理制度范文(22篇)篇八
第一條為了加強對公司安全生產的管理,實現安全生產管理的標準化、規范化,改善勞動條件,確保場所安全,促進公司事業的發展,建立層級分明、管理科學的責任制體系,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公司的實際情況制訂本制度。
第三條公司設安全生產領導小組(以下簡稱“領導小組”),由公司總經理任組長,由副總經理、車技部經理任副組長,成員由其他員工組成。
領導小組是樂山市速達運輸的安全工作議事協調機構,全面負責公司安全生產管理工作,研究制訂安全生產技術措施和勞動保護計劃,實施安全生產檢查和監督,調查處理事故等工作。具體職責:
(一)貫徹市交通局、運管處、運管所等有關道路運輸安全生產管理的方針、政策和批示。
(二)研究部署協調公司道路運輸安全生產工作。定期適時召開會議,研究分析本公司安全生產形勢,制定安全管理目標。
(三)研究決定本公司安全生產管理重大事項。監督檢查和指導公司各部門的安全生產工作,協調道路運輸安全工作中與其他部門的.關系。
(四)召開公司道路運輸安全工作重要會議,并督促檢查有關決定事項的落實情況。
(五)按“四不放過”的原則,對發生責任安全事故單位和個人責任追究。
(六)完成上級主管部門交辦的其他安全生產工作。
第四條公司專職安全管理機構設在車技部,全面負責公司的日常安全管理工作。其職責如下:
2、根據上級要求和公司實際制訂安全工作計劃和有關管理措施,并負責組織實施;。
4、布置和檢查各運輸單位的安全學習,修訂本公司安全管理規章制度和安全考核標準;。
5、負責車輛技術檢驗、鑒定和駕駛員的安全考核、培訓及安全獎罰,對發生的安全事故進行調查處理。
6、負責車輛和駕駛員的建檔管理以及有關牌證換發、年檢審業務的組織、管理事項,并做好有關資料的收集、統計和各階段工作總結。
安全機構管理制度范文(22篇)篇九
1、為加強本廠安全生產管理,創建安全標準化企業,廠長負責組織成立廠安全標準化領導小組。小組成員由廠長安全生產副礦長安全員組成。組長:企業主要負責人(具備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相應的安全生產資格證書,并且掌握安全管理工作,熟悉事故、事件的調查技術)。
2、安全科(安全標準化創建辦公室),配備相應的安全管理人員并文件任命安全科長和相應人員。
3、主要負責人和任命的`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經過培訓,并取得相應安全資格證書,具備相應的安全生產知識和實踐經驗,清楚自己的職責和義務。
4、任命的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和管理人員不能隨意更改,如需變更應經安全領導小組研究,并重新任命。
安全機構管理制度范文(22篇)篇十
1、發生火災影響全院,使工作不能正常進行的部位,如變配電房、計算機(網絡)中心等。
2、發生火災會產生不可挽回的損失的部位,如檔案室、病案室、財務賬簿、存儲庫房等。
3、發生火災經濟上有重大損失的部位,如大型檢查儀器磁共振、ct、造影機等檢查室。
4、容易發生火災的部位,如危險品倉庫、高壓氧艙、膠片室、鍋爐房等。
1、醫院消防重點部位管理要做到定點、定人、定措施。
2、醫院要任用責任心強、業務技術熟練、懂得消防知識、身體力行的人員負責重點部位消防安全管理,并定期對他們進行必要的防火業務培訓。
3、要根據不同重點部位的性質,制定相應的安全管理措施,防火制度健全,責任措施落實,檔案記錄詳細、準確、完整。
4、配備有效的防火、滅火設施,并根據實際需要采取自動報警、自動滅火等技術措施。
5、制定切實可行的防火和滅火預案。
6、定期進行防火安全檢查,及時發現和消除火災隱患。
7、應設置明顯的防火標志,標明“消防重點部位”和“防火責任人”,落實相應管理規定,實行嚴格管理。
按照《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安全生產工作的決定》,牢固樹立“以人為本,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理念,以對人民生命安全高度負責的態度,切實加強安全管理的組織領導,認真落實各項安全保障措施,把消防安全工作擺在重要位置,采取切實有效措施,堅決防止各類事故的發生。
1、嚴格落實消防安全管理責任制。各單位一把手要對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負總責,逐級明確責任,層層落實責任制。對由于責任制落實不到位,造成火災事故而導致人員傷亡的單位,要依法嚴肅追究有關領導的責任。
2、廣泛開展消防安全教育,提高全員消防安全意識。要把安全知識、滅火知識、逃生知識,以及安全責任宣傳、落實到每一位職工,提高全體職工的消防安全防范意識和責任意識,做到人人有責任,人人知道該怎么做。
3、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工作制度,注意經常查找,并及時消除消防安全隱患。醫療衛生機構要進行安全生產自查,并主動邀請消防、電力、熱力、供氣等主管部門對本單位相關消防安全工作進行檢查指導,發現問題及時整改,促進各項消防安全工作符合規范要求。
4、制定切實可行的防控預案。醫療機構消防的應急預案中要包括應對火災、大面積長時間停電等各種災害突發事故的物資儲備、輔助逃生設施的設置、防護面罩、應急照明設備等的配備,以及患者的轉移方案等內容。
5、加強內部消防安全專(兼)職隊伍建設。要按照《企業事業單位內部治安保衛條例》、《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消防安全管理規定》的要求,充實消防安全和治安保衛力量,配齊工作人員,加強培訓和管理,不斷提高干部隊伍的整體素質。
6、定期監督檢查、評比,推廣先進經驗。通過監督檢查,建立消防安全管理臺帳,定期評比,獎勵先進,通報批評工作不落實的單位。
建立有效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應同醫院的工作相結合,應建立有效的監督檢查系統。醫院消防安全主要規章制度如下:
1、組織領導制度。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要在院長的領導下實行“誰主管、誰負責”的逐級防火責任制,成立防火領導小組,規定職責,明確任務。
2、防火責任制度。規定各級領導,包括法人代表(院長)和分管負責人,如副院長以及科室主任、各科科長、班(組)長等負責人要對所管范圍的消防安全負責。
3、崗位防火責任制度。規定各種崗位職工的消防職責。
4、單位綜合防火管理制度。一般包括醫院防火管理制度、工作區防火制度、防火宣傳教育制度、用火用電管理制度、易燃易爆物品防火管理制度、防火檢查和火險隱患整改制度、建筑防火審批制度、消防設施和器材管理制度、火災事故處理報告制度和消防工作獎懲制度等。
5、重點部位消防安全制度。通過上述制度的建立,使醫院消防安全工作層層分解,達到處處有人管,事事有人負責。
單位要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本單位的特點,建立健全各項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規程,并公布執行。
單位消防安全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內容:消防安全教育、培訓防火巡查、檢查;安全疏散設施管理;消防(控制室)值班;消防設施、器材維護管理;火災隱患整改;用火、用電安全管理;易燃易爆危險物品和場所防火防爆;專職和義務消防隊的組織管理;滅火和應急疏散的預案演練;燃氣和電氣設備的檢查和管理(包括防雷、防靜電);消防安全工作考評和獎懲;其他必要的消防安全內容。
安全機構管理制度范文(22篇)篇十一
為了確保公司安全管理工作符合法律法規要求,規范公司安全管理機構設置和安全管理人員配備,保障公司安全生產,制定本制度。
1.2適用范圍
本制度適用于公司安全管理機構設置和安全管理人員配備。
2.1《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70號)
2.2《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52號)
2.2《冶金等工貿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基本規范》安監總管四〔20xx〕128號
3.1公司主要負責人負責安全生產管理機構設置。
3.2公司主管人力資源的副總經理根據國家法律法規的要求配備安全管理人員。
3.3各生產部門根據安全管理部門要求配備兼職安全員。
4.1公司成立安全生產委員會(簡稱安委會),安委會由董事長任主任,總經理、主管安全的副總經理擔任副主任,成員由各部門負責人、車間主任、公司專職安全員組織。
4.2安全管理人員的設置
4.1.2專職安全員配備:當公司職工人員超過300人時,按職工人數的2‰配備專職安全管理人員和職業健康管理人員,當企業職工人數不到300人時,至少配備1名專職安全和職業健康管理人員。配備的專職安全管理人員和專職職業健康管理人員由公司人力資源部以公司正式文件的形式下發文件進行聘任。
4.2.2各生產車間要求配備一名兼職安全員,原則由車間主任兼職擔任。
4.1.3會議內容
1)各車間、部門發生任何不安全情況、不安全因素、事故或故障,主要
負責人和專職安全員必須在內部安全例會上,按“四不放過”的原則,將發生
的原因、經過、教訓、措施、責任、匯報清楚。
2)各設備(電器設備、機械設備)和內部車輛(生產專用),如果在一周內連續發生三次以上的不安全情況或事故、異常及違章現象,各車間、部門主要領導必須在內部安全例會上說清楚,同時責任人應在部內進行安全教育學習。
3)本部門、車間安全工作開展情況如安全培訓、安全交底、獎罰等
4)崗位人員對部門安全生產工作的意見和建議反饋。
5)在安全生產例會上,各車間、部門專職安全員,必須把本月安全檢查
情況、隱患整改情況、特種設備的使用情況等匯報清楚。
6)月度安全工作的總結,如本月度的安全考核及處理和生產部部長對部內月度安全工作的總結。
7)安排布置下月安全工作的計劃。
8)有關文件、事故通報及公司安全會議精神的學習
4.1.4會議紀律要求
1)無故不參加會議的罰款100元/次,連續3次不參加會議的人員除罰款外還要追究其領導責任。
2)遲到、早退在20分鐘內的罰款50元/次。連續3次遲到、早退的追究其領導責任。
3)確定參加會議的人員,因工作需要和其它原因不能到會的,必須在1小時前向會議主持人請假,否則按無故缺席處理。
4)請假人員,經批準后必須指定一人參加會議。
4.2安全領導小組會議
4.2.1正常情況每季度至少召開一次,如有緊急情況或重大安全問題需要決策時隨時召開。
4.2.2參加人員:安全委會全體人員。
4.2.3會議內容:協調解決安全問題、公司安全管理的重要決策等。
4.3車間、班組安全會議
4.3.1車間班組每應如開一次安全會議,具體時間根據各車間、班組的情況安排。
4.3.2車間和班組會議必須由車間班組的全部人員參加。
4.3.3會議內容
1)傳達公司安全會議和相關要求;
2)學習公司的安全管理制度、操作規程等;
3)總結本車間或班組的安全管理工作。
4)事故和事件案例分析等。
4.4會議記錄
4.4.1安全會議記錄由生產部負責記錄和整理;
4.4.2整理后的會議錄應及時發放到公司各部門、車間。
5.1《安全會議記錄》
本制度解釋權屬:xxx公司。
安全機構管理制度范文(22篇)篇十二
為進一步規范公司安全管理人員配備,全面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公司的實際情況,特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只適用本公司。
3.1安全生產領導小組是企業安全生產的領導機構,協調解決安全管理部門因權限無法解決的事項。
3.2安全管理人員是指負責安全管理的人員。
3.3安全管理機構是指企業內部設立的專門負責安全管理事務的獨立機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對不同行業和規模的企業的相關規定,結合本公司實際情況配備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并建立安全生產領導小組協調組織其安全生產工作。
4.1安全生產領導小組主要職責
為了提高公司的安全生產管理水平,增強預防事故和應對事故的能力,根據安全生產法規的要求,設置安全生產領導小組作為公司安全生產領導機構。
4.1.2安全生產領導小組設組長1名,由企業一把手擔任;
4.1.3安全生產領導小組設副組長1名或多名;
4.1.4安全生產領導小組成員由各部門經理和主管組成;
4.1.6安全專題會由主要負責人主持召開,由安全生產領導小組組織協調;
4.1.7安全專題會上提出的工作要求,若會議決定需要采取糾正/預防措施,
4.1.8貫徹落實國家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標準組織制定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并監督實施,編制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并組織演練,保證安全生產費用的有效使用,定期組織召開安全生產例會,開展安全教育培訓,組織實施安全檢查和隱患排查并監督整改,建立安全生產管理檔案。
4.2安全管理機構主要職責
4.2.1貫徹執行國家有關勞動保護的政策、法令、法規及各項規章制度。
4.2.2計劃、布置、檢查、總結安全生產工作,監督完成年度安全生產指標。
4.2.3組織編制安全技術措施計劃,并監督安全措施經費的落實,認真組織力量,保證按指定計劃實施。
4.2.4編制各項安全生產勞動保護規章制度和安全技術操作規程。
4.2.5有計劃地組織員工學習勞動防護措施和安全技術,定期向工人進行安全教育。
4.2.6推廣安全生產先進經驗,組織公司經常性開展安全活動。
4.2.7發生事故應按“四不放過”的原則及時組織調查,分析發生事故的原因,對事故責任者,要嚴肅處理,同時要認真吸取教訓,制訂改進措施,預防事故重復發生。
4.2.8負責公司安全員培訓,提高其業務水平。
4.3安全生產管理人員主要職責
4.3.1負責安全生產日常檢查并做好檢查記錄;
4.3.2對作業人員違規違章行為有權予以糾正或查處;
4.3.3對生產作業現場存在的安全隱患有權責令立即整改;
4.3.4對于發現的重大安全隱患,應向總經理或安全生產領導小組報告;
4.3.5對于不能解決的安全隱患或問題,應立即向總經理或安全生產領導小組報告;
4.3.6按照程序報告生產安全事故情況。
安全機構管理制度范文(22篇)篇十三
2、具體組織制定、修改、落實各項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規程等,并檢查執行情況。
3、傳達、貫徹上級有關特種設備安全的法律、法規、標準,以及上級的工作布置。
4、具體負責本單位特種設備事故的調查、處理、統計、上報等工作。
5、明確特種設備安全管理的各個環節及責任人員,操作人員的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等管理工作。
6、具體負責本單位特種設備事故應急預案的制定、修訂;具體負責應急預案的演練;具體負責突發事件或事故的響應、處理、調查和報告等工作。
安全機構管理制度范文(22篇)篇十四
1、在安全生產領導機構的領導下,全面負責監管公司范圍內各部門和基層單位的安全生產目標的執行情況,及時發現和矯正執行中的偏差與失誤。
2、負責反饋安全生產管理信息,向安全生產領導機構全面反映安全目標執行中的成績與突出問題,及時向公司提出改進意見。
3、協助安全生產領導機構貫徹執行勞動保護政策、法規,提出工作計劃,組織推動本企業的勞動保護和安全生產工作。
4、匯總和審查企業的勞動保護措施計劃,并督促有關部門和單位按期實現。
5、組織和協助有關單位制定或修改安全技術操作規程及有關規章制度,并督促其執行。
6、參加本企業新建、改建、擴建和技術改造項目的設計審查、竣工驗收和試運轉,督促勞動保護設施和主體工程同時設計、施工和投產。
7、會同有關部門有計劃地開展職工安全教育培訓,搞好特種作業人員的安全訓練和考核。
8、行使安全監督檢查的職能,組織安全生產、勞動衛生檢查,開展現場巡查,建立隱患管理制度,督促和協助有關單位、部門及時整改,確保公司安全目標的順利實施。
9、遇到特別緊急的不安全情況時有權指令先停止生產,撤出工作人員并立即報告安全領導機構處理。
10、參加事故的調查處理,負責事故的報告、登記、統計和分析,協助有關部門提出預防措施,并督促其按期實現。
11、協助有關部門做好職業病和各種職業危害的調查、分析、報告工作,研究和實施防治措施。
12、督促有關部門和單位,按規定發放個人防護用品、保健食品和清涼飲料,并指導職工正確使用。
13、督促有關部門搞好勞逸結合,做好女職工特殊保護工作。
14、會同工會組織選拔和訓練不脫產的班組安全員,支持和指導群眾性監督檢查活動。
15、總結安全生產、勞動衛生先進經驗,做好表彰和獎勵工作。
安全機構管理制度范文(22篇)篇十五
孩子的安全牽掛著每個教師和家長的心,我們應把孩子的安全時刻放在首位。為了預防減少和避免安全事故的發生,特制定本制度。
一、加強教師和學生的安全教育,提高師生的安全意識,教師要不失時機地對學生進行安全知識教育,并結合日常生活中的實例讓學生認識到不注意安全所帶來的后果,提高學生的自我防范意識。并適時進行消防演習及緊急疏散演習訓練。
二、落實安全防范措施,確保學生安全。
(一)教育學生上下樓梯時做到慢步輕聲靠右行。
(二)在校區或教室不讓學生做危險的游戲,以免傷人傷己。
(三)教育學生不觸摸電源、拔插座、攜帶打火機等易燃易爆物品,責任教師對所負責教室的電源、插座一定要做到無人時及時關掉,減少安全隱患。
(四)責任教師要切實負起責任,不準孩子無故離開教室。
(五)責任教師對所負責教室的門窗要及時關好,注意防盜。
(六)下課時不準打鬧、說笑、疾跑,不準大聲喧嘩,以免摔傷、踩踏等事故發生。
(七)課外活動時學生要在教師規定的區域內進行活動,不得脫離教師的視線,有特殊情況經責任報校主管領導同意行事。
(八)責任教師要隨時掌握所管理學生的情況,課前檢查清點學生人數。對缺勤學生要查清原因,記錄清楚。
(九)非學校有關人員不得隨意進入教室,責任教師不得容留他人在校區停留。
(十)各責任教師要時刻關注學生的安全,不得擅自離崗。
三、各責任教師要根據有關的安全管理規定對表現好的學生和違反規定的學生及時進行獎懲。
四、一旦發生安全事故,教師要及時處理,必要時要先帶孩子看醫生或進行特別看護,并及時告知主管領導,需要通知家長的要及時通知家長。
安全機構管理制度范文(22篇)篇十六
省指揮部――總監辦――駐地辦――施工單位逐級設立安全管理(監理)機構。
省指揮部負責對麻竹高速公路大隨段施工安全工作的全面監管。其管理職責和工作要點為:
1)宣傳、貫徹、執行國家和上級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和規范、標準,及時轉發上級安全生產文件,根據工程進展和季節性施工特點即時部署安全生產管理工作。
2)審查投標監理單位、施工企業的資質和安全生產條件,與參建監理單位和施工單位簽訂安全生產合同。
3)督促監理單位認真履行工程安全生產監理責任,監督施工單位依據法規和合同落實施工安全管理工作。
4)加強與各級政府、相關部門的協調,爭取理解與支持,協助施工單位創造良好的安全管理環境。
5)監督、保障安全生產費的正常使用和支付,建立安全生產激勵約束機制。
6)完成上級交辦的其他安全管理工作。
駐地監理辦負責對工程施工安全進行全方位、全工序、全程、全員監理,對工程安全生產承擔監理責任。駐地辦主要負責人對所管標段的安全監理工作全面負責。
駐地辦安全管理職責和工作要點為:
1)嚴格遵守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范標準,認真貫徹執行國家、省、上級主管部門的各項安全管理規定,做到令行禁止。
2)編制安全監理計劃,依法依規組建安全監理機構、配備監理人員、建立安全監理責任制,組織實施日常安全監理工作。
3)督促施工單位建立和落實施工安全管理相關制度,督促施工單位對施工人員進行安全技術交底。監督施工單位履行安全管理職責,執行施工安全規范和標準。認真做好施工單位安全管理的考核工作,及時將考核結果送省指揮部備案。考核結果與安全生產費用支付和風險管理基金掛鉤。
4)負責審查施工組織設計中的安全技術措施或專項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對危險性較大的工程作業加強巡視檢查。組織督促施工單位編制有關安全專項施工方案并進行專家論證。負責審查施工單位專職安全管理人員和特種作業人員的資格,對不稱職和不合格的人員責令其更換。審查施工單位的特種設備是否按照規定進行檢驗檢測、注冊登記。
5)負責施工現場的安全監理。對各種違規行為及時制止糾正,并按有關規定進行現場處理。當發現有危及施工安全的重大隱患和安全管理嚴重失控時,應及時下達停工令,責令施工單位整改,并及時向總監辦和主管部門報告。
6)負責施工生產中各種不安全因素的分析和防控,盡力避免和減少安全事故的發生。參與對安全事故的調查分析,監督施工單位對安全事故的處理。發生事故應及時報告并維護好事故現場。
7)負責及時、真實、準確填報安全監理日志和監理月報,建立安全監理檔案,主動接受省指揮部和上級行業主管部門的檢查,及時反饋各類安全生產信息,確保信息暢通。
施工單位全面負責本單位施工安全生產工作,其安全管理職責和工作要點為:
1)嚴格執行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規、規范標準,認真履行法律法規和合同文件規定的承包人應履行的安全職責。
2)積極配合各級主管部門和省指揮部、駐地監理辦的監督管理。嚴格執行監理下達的安全生產指令、并按要求落實到位。
3)建立并落實相關制度,真正做到安全管理制度上墻、安全操作規范到崗、安全警示宣傳到點、安全責任落實到人、安全防范措施到位。
這些制度包括:安全生產崗位職責、安全生產責任制、安全生產條件審驗制、安全教育培訓制、安全技術交底制、專職安全員管理制、安全費用保障制、設備進場驗收登記制、施工現場危險告知制、安全操作規范制、班前班后講評制、工地安全例會制、專項方案評審論證制、安全隱患排查制、安全信息反饋制、事故應急處理制、防護用品和設備安全查驗制、意外傷害保險制、安全檢查考核制、安全生產獎懲制等。
4)設立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成立安全生產領導小組,足額配備具有資格的專職安全人員,落實安全生產費用,建立安全工作組織體系、責任體系、管理體系和考核體系,具體組織實施施工安全管理工作。
5)加強施工安全自檢工作,強化現場和細節管理,開展全工序、全程、全員安全管理,及時制止違章指揮、違章操作、違反勞動紀律的行為,確保施工安全有序、順利進行。
6)加強對重大危險源的監測和安全隱患排查整治,做好危險性較大工程專項施工方案的編制、論證、審查工作,落實特種作業人員資質審查和機械設備安全查驗,加強對各類工程施工爆破、高空作業、懸臂澆注、高墩、高邊坡、大型模板、大型吊裝以及跨鐵路、公路、管道、電纜等施工作業的安全防范,認真落實崗前培訓制度,切實做好安全防護,努力消除重大安全隱患。
7)組織制定安全事故應急預案,進行預案演練,按規定報送事故信息,配合有關方面妥善做好事故現場救援、事故現場處理工作,事后向省指揮部和相關部門遞交書面報告和整改措施。
安全機構管理制度范文(22篇)篇十七
1、質量安全科負責生產、安全、機械、材料、勞務、教育方面的安全職責。
2、負責組織協助各部門單位制定或修改勞動保護與安全操作規程及有關規章制度,并對所定制度的貫徹執行情況進行督促檢查。
3、編制職工培訓計劃,必須包括安全培訓教育計劃,并負責解決教育經費。做好安全生產的宣傳教育和管理工作,總結交流和推廣先進經驗。
4、協助有關部門做好新工人的三級安全教育。會同辦公室有計劃的對員工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
5、負責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協助項目部制定預防措施,并督促其實現。
6、貫徹勞逸結合,嚴格控制加班加點。
7、負責安全設備、儀表等的技術鑒定工作。
8、負責機械、電器、儀表、設備等的管理,確保使用的設備完好,一切機電設備必須配齊安全防護保險裝置,確保使用安全。
9、組織編制大型設備修理、起重設備的裝拆方案,并確保其實施。
10、監督施工現場的機械動力設備的正常使用,保證其正常運轉,防止發生事故。加強對施工設備、機電設備的檢查、維修、保養,確保安全運轉。
11、編制公司內通用設備的操作及維護規程和制定有關規章制度,督促檢查執行情況。
12、對分包單位提供或驗證必要的安全物資、工具、設施、設備。
13、確認分包單位從業人員的資格和專兼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配備,對分包單位管理人員進行安全教育和安全交底,并督促檢查分包單位對班組的安全教育和安全交底。
14、對分包單位的施工過程進行指導、督促、檢查和業績評價,處理發現的問題,并與分包單位及時溝通。
安全機構管理制度范文(22篇)篇十八
一、為了建立安全生產責任體系,全面落實安全生產責任,確保安全生產工作有人抓、有人管,保障職工生命、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和《山東省安全生產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二、企業成立以主要負責人為主任、公司總經理為副主任、企業領導班子、各部門負責人、外聘工程隊負責人、職工代表等為成員的安全生產委員會,并由此構成安全生產管理網絡,以文件形式下發,明確安委會成員名單,日常的具體工作由安全科負責實施。
三、當人事調整發生變化時,及時更新調整安委會成員,安委會成員的任命由安委會主任以書面形式簽署下達任命書并由接受任命的人員簽字。
四、安委會主任負責組織召開安委會,辦公室做好會議記錄,并以文件眄達會議紀要。
五、公司總經理任命主管安全的副總經理為公司安全負責人;公司總經理任命尾礦庫負責人。公司總經理應對公司安全負責人、尾礦庫負責人、安全科長等人員實施書面任命。
六、公司的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須通過多種形式和渠道進行學習培訓,培訓內容包括《金屬非金屬礦山安全標準化規范》培訓、安全生產管理培訓、標準化系統內部評審人員培訓、危險源辨識和風險評價培訓、安全生產崗位職責培訓、事故、事件調查技術培訓。
七、公司的安全生產管理人員要參加安全監管部門組織的安全培訓,經考核合格,取得安全資格證書。
八、采選車間設置安全組,配備專職安全管理人員。
九、企業配備的安全管理人員應符合以下條件:
1、具備本單位從事的生產經營活動相適應的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
2、身體健康;
3、具有較強的事業心和責任感;
4、高危行業應接有關規定取得安全資格證書;
5、有關法律規定的其它條件。
十、本制度與上級有關規定相抵觸的或另有規定的,按上級有關規定執行。
十一、相關記錄
1、《任命書》
2、《資格證書》
安全機構管理制度范文(22篇)篇十九
1、項目經理部設立安全生產領導小組,經理任組長、主管生產的技術負責人、總工程師任副組長,各部門負責人任成員。專職安全員負責安全領導小組的日常工作。
2、作業班組必須配備一名責任心強,經常不離現場,具有一定管理能力的安全員,安全員具體負責安全生產的'日常工作。
3、各級安全監察人員在上級領導下,按照國家、企業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標準和制度,對本單位勞動安全衛生工作行使監督、檢查、管理職能。
4、安全監察人員必須相對穩定,確保安全工作機構健全,政令暢通,工作連續。下級必須接受上級的檢查和指導。
安全機構管理制度范文(22篇)篇二十
廚房內應設置相對獨立的洗消、主食加工、副食加工和食品冷凍、冷藏等區域。有相應的防蠅、防塵、防鼠以及防范其它有害昆蟲的設備或者設施,配備固定洗碗池、洗菜池以及反腐、消毒設施,盛放原料、半成品、成品的工具、容器必須做到標識明顯,生熟分開使用,用后洗凈,保持清潔,定期消毒。未經消毒的餐(飲)具不得使用,餐具在每餐前必須經過清洗消毒,消毒后的餐具必須貯存在餐(飲)具專用保潔柜內備用,已消毒和未消毒的餐(飲)具必須分開存放,保潔柜上應有明顯標志,餐(飲)具保潔柜應當定期清洗,保持潔凈衛生。食品必須當餐加工,不得使用隔餐的剩余食品;嚴禁提供未經燒熟煮透的食品;食品應放在有防塵、防蠅措施的容器內。
1、場所的面積與接待學生數量相適應。一人一床,床與床之間有一定間距,不得設置通鋪。
2、室內電線線路定期檢查,是否有裸露線頭。及時整改
2、學生休息場所必須安裝機械通風設施或換氣裝置,每日開窗通風至少兩次,每次時間不少于30分鐘。
3、衛生間設洗手池、蹲便池,地面用防水、防滑材料鋪設,每日應對地面、洗手池、便池進行清洗消毒。
1、校外托管班應建立食品安全、衛生和其他安全管理規章制度及崗位責任制,相關的食品安全、衛生和其他安全管理制度應在用餐場所和休息場所公示,接受家長和社會的監督。
2、校外托管班應當建立安全定期檢查制度和報告制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安排對辦班場所建筑物、構筑物、設備、設施等進行安全檢查、檢驗;發現存在安全隱患的,應當停止使用,及時維修或者更換;維修、更換前應當采取必要的防護措施或者設置警示標志。
3、校外托管班應當建立學生安全信息通報制度,將學生非正常或擅自離開托管情況、以及學生身體和心理的`異常狀況等關系學生安全的信息,及時告知其監護人。對有特異體質、特定疾病或者其它生理、心理狀況異常等行為的學生,應當做好安全信息記錄,妥善保管學生的健康和安全信息資料,依法保護學生的個人隱私。要建立學生交接制度,不得將晚離托管的學生交與無關人員,學生沒有離開托管之前,應當有負責人和從業人員值班、巡查,保證學生在上學路上的交通安全。
校外托管班應建立安全事故處理及食物中毒、食源性疾病或者其他突發事件的應急預案和處置機制。發生食物中毒或疑似食物中毒事故后,應立即采取下列措施:
(2)協助衛生機構救治病人;
(3)保留造成食物中毒或可能導致食物中毒的食品及其原料、工具、設備和現場;
(5)落實食品藥品監督、工商、衛生、公安、教育行政部門要求采取的其他措施,把事態控制在最小范圍。
安全機構管理制度范文(22篇)篇二十一
(1)、在礦長領導下,具體負責本礦安全生產管理工作,對全礦《煤礦安全規程》、《安全操作規程》、《作業規程》和安全生產規章制度的執行情況行使監督、檢查權,對全礦安全管理負有直接管理責任。
(2)、負責制定安全管理方面的規章制度,監督檢查貫徹落實情況。
(3)、負責日常安全檢查活動,消除事故隱患,糾正“三違”行為。
(4)、負責對職工進行安全思想教育和新工人上崗的安全教育與培訓。組織特種作業人員參加資質培訓,監督、檢查和掌握本礦特種作業人員持證上崗情況。
(5)、按規定審查作業規程中的安全措施,并監督檢查執行情況。按規定負責或參與采區設計和投產的審查與驗收以及對新工藝、新設備安全設施的審查。
(6)、定期分析本礦的安全形勢,掌握安全方面存在的問題,提出解決的措施和意見。
(7)、負責安全檔案管理、安全工作記錄、安全工作的統計上報工作。按規定的職權范圍,對事故進行追查,參加事故搶救工作。
(8)、定期召開安全生產會議,開展安全生產活動。收集有關安全方面的信息,推廣先進經驗和先進的管理方法,指導基層開展安全生產工作。
(9)、遇有危險情況,有權決定中止作業、停止使用或者緊急撤離。
安全機構管理制度范文(22篇)篇二十二
為確保鉆孔樁的施工安全,我項目經理部設立如下施工安全管理組織機構:
鉆孔樁施工安全管理組織機構圖
安全目標實行'五無一杜絕、兩控制、四消滅、一創建'
2.1 五無一杜絕
杜絕重大傷亡事故,杜絕火災、洪災事故,杜絕重大機電設備事故,杜絕民用爆破事故,杜絕重大交通事故。
2.2 兩控制
員工年負傷率小于10‰,員工年重傷率小于0.3‰。
2.3 四消滅
消滅違章指揮,消滅違章作業,消滅慣性事故,消滅自然災害事故。
2.4 一創建
創建廣州市安全文明標準工地
嚴控重要環境因素,施工污水排放,有毒塵煙濃度排放,施工噪聲排放,施工固體廢棄物排放達到標準要求;其它環境因素控制目標執行國家和行業標準及廣州市的有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