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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諾書的性質(通用24篇)篇一
擔保承諾書是指共同承擔某些責任的書面協議,那么這些協議是否有法律效應呢?大家可以閱讀以下范文,了解具體情況!
擔保合同的性質
1、附屬性:合同與擔保之間的關系是從屬關系,即擔保附屬于合同。
2、選擇性:我國合同法設立了擔保制度,但并未規定當事人必須設立擔保。
3、保障性:保障合同的履行是擔保的最根本的特征。
擔保合同內容分類
債權擔保
債權擔保的內容即擔保權與擔保義務組成的權利義務關系。
債權人的擔保權因人的擔保和物的擔保的性質不同,也表現不同的屬性。
在人的擔保即保證中,擔保權是一種債權性的請求權,屬債權范圍;而在物的擔保中,則是一種物權性的優先受償權,故也稱為擔保物權,兩者間的效力相差較大。
與此相對應,擔保義務人的義務在人的擔保中,實為一種債務,而于物的擔保中則是一種物權負擔。
保證合同內容
被保證的主債權種類、數額; 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 保證的方式; 保證擔保的范圍; 保證的期間; 雙方認為需要約定的其他事項; 保證合同不完全具備前款規定內容的,可以補正。
抵押合同內容
被擔保的主債權種類、數額; 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 抵押物的名稱、數量、質量、狀況、所在地、所有權權屬或者使用權權屬; 抵押擔保的范圍; 當事人認為需要約定的其他事項 抵押合同不完全具備前款規定內容的,可以補正。
質押合同內容
被擔保的主債權種類、數額; 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 質物的名稱、數量、質量、狀況; 質押擔保的范圍;*質物移交的時間性; 當事人認為需要約定的其他事項 質押合同不完全具備前款規定內容的,可以補正。
【案情】
被告李某以自己擁有的位于縣農業局老家屬房的房屋為該筆借款提供抵押擔保,被告李某同時向原告出具了抵押擔保承諾書,在簽訂該抵押擔保合同時,被告林乙也向原告出具了保證擔保承諾書,自愿為該筆借款提供保證擔保。
借款到期后被告林甲未歸還此筆借款本息,經原告催促,被告林甲、李某、林乙均在原告催款通知書簽名,之后三被告仍未還款。
【分歧】
對該承諾書是否具有法律約束力,存在兩種不同意見:
第一種意見認為該承諾書不是借款合同的從合同,對雙方不具有約束力。
因為該承諾書不是被告林甲貸款擔保的正式保證文書,而是被告林甲貸款之前向原告出具的他人愿意擔保的意向書,不是借款合同的'從合同,對雙方不具有約束力。
第二種意見認為該承諾書系被告林乙真實意思表示,具有保證擔保的法律效力。
因為在被告林甲、李某與原告簽訂抵押擔保借款合同時,被告林乙又向原告出具了保證擔保承諾書,自愿為該筆借款提供擔保,該筆借款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分析】
筆者同意第二種意見。
首先,我們來分析下該承諾書的性質。
該保證擔保承諾書是被告林乙在被告李某與原告簽訂抵押擔保合同時出具的,并且自愿為該筆借款提供保證擔保,符合保證合同的書面性、要式性、從屬性特征。
我國《擔保法解釋》第22條第1款規定:第三人單方以書面形式向債權人出具擔保書,債權人接受且未提出異議的,保證合同成立。
因此,該保證擔保承諾書符合法律規定,依法對雙方具有法律效力。
其次,我國《物權法》第176條中規定:被擔保的債權既有物的擔保又有人的擔保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擔保物權的情形,債權人應當按照約定實現債權;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債務人自己提供物的擔保的,債權人應當先就該物的擔保實現債權;第三人提供物的擔保的,債權人可以就物的擔保實現債權,也可以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
本案中原告與被告林甲、被告李某在自愿基礎上簽訂的抵押擔保借款合同,在借款申請書中就約定了被告林乙是該筆借款的擔保人,在該抵押擔保借款合同簽訂時被告林乙自愿為該筆借款提供保證擔保并向原告出具了保證擔保承諾書,依該保證擔保承諾書約定,該承諾書作為借款合同的附件,等同于正式保證擔保合同,借款到期后,原告向被告催款時,被告林乙又自愿在催款通知書上簽名。
因此該保證擔保承諾書符合這一法律規定,也合法有效
承諾書的性質(通用24篇)篇二
共同還款承諾書是指雙方或多方簽訂共同承擔債務還款責任的書面協議!那么這份協議是否具備法律效應呢?讓我們一起看看相關案例來了解共同還款承諾書的性質吧!
中國銀行上海市嘉定支行:
鑒于 (以下簡稱借款人)與貴行簽訂的貸款總額為 萬元人民幣,借款期限為 年的《個人住房抵押貸款合同》,本人就與借款人共同還款事宜向貴行作出如下承諾:
1、本人與借款人是 關系,愿與借款人共同參與還
款,以幫助借款人償還每月應償還的貸款本息,直至借款人向貴行所借貸款全部還清。
2、如若借款人未能按時償還貸款本息,本人愿替其償
還逾期貸款本金和罰息。
3、本承諾書一經本人簽字即具法律效應。
承諾人簽字:
年 月 日
承諾人:出身日期:
身份證號碼:
家庭地址:
聯系電話:
【案情】2010年12月23日,肖某向李某借款20萬元,并出具借條,借條載明“今借到李某人民幣20萬元整,月息3%,用于修建魚塘搞養殖,2013年10月31日前連本帶息歸還”。
到期后,肖某未償還本息。
2013年11月8日,肖某向李某出具承諾書,承諾書載明“肖某借李某現金20萬元,因資金緊缺,沒有按期歸還,經雙方協商定出還款計劃:一、肖某作出承諾把房子賣了,先還清銀行貸款。
二、然后還李某10萬元,余下的10萬元按銀行的同等利息歸還,本息在一年內付清。
承諾人:肖某”。
至今,肖某未償還借款本息。
2014年7月31日,李某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肖某償還借款本金20萬元及利息。
第一種意見認為,該承諾書是雙方對借款新的約定。
理由是借條上約定的還款期限屆滿后,2013年11月8日,肖某向李某出具還款承諾書,李某并未提出異議,視為雙方對該借款作出新的約定。
因此,余下10萬元的借款還款期限尚未屆滿,李某要求肖某償還余下10萬元借款本金及利息無事實和法律依據。
第二種意見認為,該承諾書是肖某的單方意思表示,不能視為雙方對借款新的約定。
理由是借條上約定的還款期限屆滿后,肖某向李某作出還款承諾書,但該承諾書為肖某的單方行為,且并未實際履行,故該承諾書對李某不具有約束力,肖某應當按照原借條的約定向李某償還借款20萬元及利息。
【評析】筆者同意第二種意見,《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13條規定:“當事人訂立合同,采取要約、承諾方式。
第14條規定:“要約是希望和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該意思表示應當符合下列規定:(一)內容具體確定;(二)表明經受要約人承諾,要約人即受該意思表示約束。
第22條規定:“承諾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根據交易習慣或者要約表明可以通過行為作出承諾的除外。
第25條規定:“承諾生效時合同成立。
根據合同法的相關規定,合同的訂立包括要約和承諾兩個階段,當事人為要約和承諾的意思表示均為合同訂立的程序。
要約是指一方當事人以締結合同為目的,向對方當事人提出合同條件,希望對方當事人接受的意思表示。
承諾是指受要約人同意接受要約的條件而締結合同的意思表示。
雙方當事人訂立合同是一個動態的過程,以要約開始,承諾生效即告合同成立。
本案中,肖某向李某出具的承諾書是單方意思表示還是雙方對借款新的約定,關鍵在于該承諾書是否得到李某的認可。
根據合同法的相關規定,肖某向李某出具的承諾書內容具體明確,有分期償還20萬元借款的意思表示,有表明其行為受該承諾書約束的意思表示,故該承諾書是要約,承諾書到達李某時生效,肖某的.行為即受到承諾書約束。
但是李某是否有對該要約的承諾行為?本案中,李某既沒有以通知方式明確表示接受要約,也沒有以自己的行為默認表示接受要約。
假如肖某在向李某出具承諾書后償還部分借款或者利息,李某表示接受,那么可以推定李某以默示的方式對肖某要約的給予了承諾,雙方當事人共同對原借款合同進行了變更。
但是李某對肖某的要約既沒有明示的承諾,也沒有默示的承諾。
所以該承諾書是肖某的單方行為,對李某沒有約束力,肖某仍應依照原借款合同的約定償還借款,故本案肖某應當償還李某借款本金20萬元及不超過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的四倍利息(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第6條的規定,超過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的四倍的利息不予保護)。
承諾書的性質(通用24篇)篇三
承諾書法律性質承諾書是 承諾人對要約人的要約完全同意的意思表示的書面形式。
依據《合同法》第二十一條的規定,承諾是受要約人同意要約的意思表示。
即受約人同意接受要約的全部條件而與要約人成立合同。
承諾書是真實意思表示,且不違法,承諾書有法律效力 公司與你簽定的書面承諾書應當屬于勞動合同的一部分,不違反法律,是合 法有效的,應當具有約束力。
可以依據該承諾書主張權利。
從分類來看, 承諾制度可以分為民事承諾和行政承諾,區分兩者最重要的標 準是訂立合同的目的。
行政合同的內容必須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雙方都無完 全的自由處分權。
而民事合同則不然,只要民事合同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 制規定,就應合法有效。
一般來講,簽訂保密承諾書是簽訂人事、勞動聘用合同的一個條件,或者是 補充協議,如,行政機關在錄用、聘用、調用工作人員時,經常要求這些工作人 員就某一事項向用人機關作出書面承諾。
如果把保密承諾書與人事、勞動聘用合 同結合在一起的話,保密承諾書是典型的內部行政合同,其主體、目的和內容等 都具有行政性合同的性質, 所以說, 保密承諾書是一種行政法意義上的法律文書。
保密承諾書雖然與私法合同一樣,取決與雙方當事人的合意,但當事人無權 就違反保密義務應當承擔什么樣的法律責任進行約定, 保密承諾書的內容也不能 超出行政主體的法定職權范圍。
此外,雖然保密承諾書原則上應當以保密法律、 法規規定的范圍為基礎, 但由于保密行政管理的特殊性,黨和政府的政策也是我 國保密行政主體行使行政職權的重要淵源, 保密行政主體依據政策所賦予的權限 所締結的保密承諾書也合法有效,其他超出權限范圍所締結的承諾書則屬于無 效。
【案情】2010年12月23日,肖某向李某借款20萬元,并出具借條,借條載明“今借到李某人民幣20萬元整,月息3%,用于修建魚塘搞養殖,2013年10月31日前連本帶息歸還”。
到期后,肖某未償還本息。
2013年11月8日,肖某向李某出具承諾書,承諾書載明“肖某借李某現金20萬元,因資金緊缺,沒有按期歸還,經雙方協商定出還款計劃:一、肖某作出承諾把房子賣了,先還清銀行貸款。
二、然后還李某10萬元,余下的10萬元按銀行的同等利息歸還,本息在一年內付清。
承諾人:肖某”。
至今,肖某未償還借款本息。
2014年7月31日,李某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肖某償還借款本金20萬元及利息。
第一種意見認為,該承諾書是雙方對借款新的約定。
理由是借條上約定的還款期限屆滿后,2013年11月8日,肖某向李某出具還款承諾書,李某并未提出異議,視為雙方對該借款作出新的約定。
因此,余下10萬元的借款還款期限尚未屆滿,李某要求肖某償還余下10萬元借款本金及利息無事實和法律依據。
第二種意見認為,該承諾書是肖某的單方意思表示,不能視為雙方對借款新的約定。
理由是借條上約定的還款期限屆滿后,肖某向李某作出還款承諾書,但該承諾書為肖某的單方行為,且并未實際履行,故該承諾書對李某不具有約束力,肖某應當按照原借條的約定向李某償還借款20萬元及利息。
【評析】筆者同意第二種意見,《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13條規定:“當事人訂立合同,采取要約、承諾方式。
第14條規定:“要約是希望和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該意思表示應當符合下列規定:(一)內容具體確定;(二)表明經受要約人承諾,要約人即受該意思表示約束。
第22條規定:“承諾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根據交易習慣或者要約表明可以通過行為作出承諾的除外。
第25條規定:“承諾生效時合同成立。
根據合同法的相關規定,合同的'訂立包括要約和承諾兩個階段,當事人為要約和承諾的意思表示均為合同訂立的程序。
要約是指一方當事人以締結合同為目的,向對方當事人提出合同條件,希望對方當事人接受的意思表示。
承諾是指受要約人同意接受要約的條件而締結合同的意思表示。
雙方當事人訂立合同是一個動態的過程,以要約開始,承諾生效即告合同成立。
本案中,肖某向李某出具的承諾書是單方意思表示還是雙方對借款新的約定,關鍵在于該承諾書是否得到李某的認可。
根據合同法的相關規定,肖某向李某出具的承諾書內容具體明確,有分期償還20萬元借款的意思表示,有表明其行為受該承諾書約束的意思表示,故該承諾書是要約,承諾書到達李某時生效,肖某的行為即受到承諾書約束。
但是李某是否有對該要約的承諾行為?本案中,李某既沒有以通知方式明確表示接受要約,也沒有以自己的行為默認表示接受要約。
假如肖某在向李某出具承諾書后償還部分借款或者利息,李某表示接受,那么可以推定李某以默示的方式對肖某要約的給予了承諾,雙方當事人共同對原借款合同進行了變更。
但是李某對肖某的要約既沒有明示的承諾,也沒有默示的承諾。
所以該承諾書是肖某的單方行為,對李某沒有約束力,肖某仍應依照原借款合同的約定償還借款,故本案肖某應當償還李某借款本金20萬元及不超過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的四倍利息(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第6條的規定,超過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的四倍的利息不予保護)。
承諾書和保證書都可以是單方法律行為,由單方出具,出具方受承諾或保證的制約。
從法律用語上來分析,承諾書一般為對自身行為的承諾,例如還款承諾等;保證書一般是為債務人提供擔保,是對債務人行為的一種承諾。
但是日常用語中,兩者相差不大,有時候會混用。
承諾書的性質(通用24篇)篇四
根據《民法通則》第四條的規定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自愿、公平、等價有償、誠實信用的原則。承諾人在清楚了解本次租房事宜所涉及的權責等問題的前提下,向房屋出租方鄭重做出如下承諾:
一、用水安全承諾:
1、長時間離開房屋一定關閉水龍頭;。
2、停水后一定會立即關閉水龍頭直到接到相關單位的正常供水通知為止;。
二、用電安全承諾:
2、出門前一定關閉室內所有用電電器;。
三、用氣安全承諾:
1、絕不在室內再使用其他燃料,如瓶裝液化氣、煤等;。
2、使用天然氣設備前確保周圍門窗打開通風透氣;。
4、烹調時,確保有專人照料,避免湯水溢出熄滅爐火,導致天然氣泄露;。
9、熱水器連續使用不超過30分鐘。
3、退房時,將室內衛生與清潔程度恢復原貌,否則出租方有權視本人租房違約,扣押金;。
7、絕不高空拋物、翻越防護欄,如出現事故責任全部由本人承擔;。
9、按照各類家具、水電燃氣設備、管線、物品的使用方法規范操作,掌握緊急情況下的自救和逃生基本知識,在使用房屋期間,經常注意觀察房屋及屋內外是否存在安全隱患,在發現安全隱患時,本人及時通知出租方并配合出租方消除隱患或修復,因通知不及時造成的損失由本人承擔。
說明:本承諾書簽訂時,出租方已經向本人用普通話、方言全部解釋清楚以上各承諾事項的危害性以及法律與經濟責任。同時出租方已經告知本人本《租房承諾書》包含但不局限于以上條款,凡因本人不按規定使用房屋,造成設備損壞、以及對周圍鄰居的生命財產造成損壞的,按所造成的損失賠償,同時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承諾人簽字(手印):
日期:年月日
承諾書的性質(通用24篇)篇五
承諾書實際上是合同的一種,當然具有法律效力,但是,有效的承諾書必須同時滿足以下三個條件:
1,是當事人真實意愿的反映。
承諾書的內容應當是當事人內心真實意思的表達,不能被強迫或威脅或利誘、欺騙等。
2,沒有違反相關法律規定;承諾書的內容必須合乎法律的.規定,不能違反法律或行政法規的禁止性規定,否則可能導致承諾書無效。
3,沒有侵犯他人利益。
承諾人只能基于自己有權處分的物進行處分,而不能因此侵犯到了他人的合法利益。
總而言之,承諾書有無法律效力主要依據承諾書是否具備以上三個條件。
當然,在實踐中,只有是當事人真實意愿的表達,且沒有違法法律相關規定和沒有侵犯他人利益的承諾書才算有效,才會受到法律的保護。
以上就是我們對承諾書的法律效力是怎么樣的解答,希望對您目前面臨的問題有所幫助。
因為承諾書屬于合同中的一種,所以我們更加尊重和保護當事人的自主意愿,即平等、自愿協商一致即具有法律效力,但這一切的前提都是不得違反我國法律和行政法規的禁止性規定。
【案情】。
男方李某有婚前房產一套,并于取得房產證。
10月,李某與王某登記結婚。
3月,王某生育一名女孩取名李某某。
204月,李某與王某簽訂承諾書一份,約定:“為消除彼此誤解,夫妻一致同意將李某與女兒李某某做親子鑒定,如李某某確系男方之女,則立即在李某婚前房產上加入王某姓名;反之則離婚。
”經鑒定,檢測結果支持李某與李某某之間存在血緣關系。
事后李某拒絕變更房產登記,王某遂起訴至法院要求進行房屋過戶登記。
【分歧】。
第一種觀點認為,李某與王某簽訂的承諾書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該約定符合贈與合同的成立要件。
但贈與財產為不動產的,應辦理不動產物權的變更登記手續。
未辦理變更登記之前,贈與人李某有權撤銷贈與,據此應駁回王某的訴訟請求。
第二種觀點認為,李某與王某簽訂承諾書的性質是附條件的民事合同,并非贈與合同。
進行親子鑒定是以傷害女方的感情為前提,感情的傷害和行為的完成本身也是合同對價,因此應當支持王某的訴訟請求。
【評析】。
筆者贊同第一種觀點。
1.夫妻之間有互相忠實的義務。
夫妻忠實義務,又稱貞操義務,通常是指夫妻性生活的忠實,即不為婚外性行為,這種義務是一夫一妻婚姻制度所特有的要求。
夫妻忠實義務不僅是道德義務,更是法律義務,目前世界上絕大多數國家都將忠誠義務規定為法律義務,我國婚姻法第四條也明確規定了夫妻應當互相忠實,互相尊重。
2.李某與王某約定的親子鑒定內容實質為夫妻忠誠協議。
單就李某與王某簽訂的親子鑒定約定來說,其不屬于合同,本質是夫妻忠誠協議,其鑒定結論只能證明夫妻有無違反忠實義務。
即使鑒定結論為李某某非李某親生子女,也不能證明王某“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只能證明女方違反婚姻法第四條,目前司法實踐中不具可訴性,只具道德譴責性。
3.李某與王某簽訂的房產變更登記的承諾性質為贈與合同。
婚前財產屬于個人所有,個人有權處置。
且不論親自鑒定的結果如何,李某同意在房產證上加入王某姓名,其實是把其婚前個人財產贈與女方。
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六條明確規定:“婚前或者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當事人約定將一方所有的房產贈與另一方,贈與方在贈與房產變更登記之前撤銷贈與,另一方請求判令繼續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條的規定處理。
”因此,李某在產權變更登記之前有權撤銷贈與,王某的訴訟請求不能得到支持。
承諾書的性質(通用24篇)篇六
xx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我已經以(承租/承包/聯營/其他)形式使用物業其中的部分(該物業座落于,建筑面積平方米,房屋產權證號:,土地使用權證號:),并與(出租人)簽訂了(編號:)。我已獲悉上述物業已抵押給貴聯社作為貸款擔保的擔保物。
我承諾在貴聯社要行使該抵押物權時,將無條件配合貴聯社對該抵押物的處置,放棄對該抵押物尚未完結的租賃權利。承諾我對該抵押物的權利不得對抗貴聯社的抵押權的實現。在抵押期間,我將不轉租該抵押物給任意第三人,我承諾不實施足以使抵押物價值減少的行為。同時,我在此申明,該抵押物不存在以租代售的情形。
本承諾函不得撤銷,自簽發之日起生效。若我未遵守本承諾函,我將對貴聯社因此受到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xxx(簽章)。
20xx年x月xx日。
承諾書的性質(通用24篇)篇七
承諾書是承諾人對要約人的要約完全同意的意思,表示以書面形式。
通常是要求以書面訂立的合同,其承諾也必須采取書面形式。
如《美國統一商法典》第二篇第2-201條規定,凡價金超過500美元的貨物買賣合同,除該法典另有規定外,均須以書面方式作成,否則不能要求法院強制執行,法院在訴訟中對這種合同原則上不接受口頭證據。
承諾書法律性質承諾書是承諾人對要約人的要約完全同意的意思表示的書面形式。
依據《合同法》第二十一條的規定,承諾是受要約人同意要約的意思表示。
即受約人同意接受要約的全部條件而與要約人成立合同。
承諾書是真實意思表示,且不違法,承諾書有法律效力公司與你簽定的書面承諾書應當屬于勞動合同的一部分,不違反法律,是合法有效的',應當具有約束力。
可以依據該承諾書主張權利。
從分類來看,承諾制度可以分為民事承諾和行政承諾,區分兩者最重要的標準是訂立合同的目的。
行政合同的內容必須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雙方都無完全的自由處分權。
而民事合同則不然,只要民事合同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規定,就應合法有效。
一般來講,簽訂保密承諾書是簽訂人事、勞動聘用合同的一個條件,或者是補充協議,如,行政機關在錄用、聘用、調用工作人員時,經常要求這些工作人員就某一事項向用人機關作出書面承諾。
如果把保密承諾書與人事、勞動聘用合同結合在一起的話,保密承諾書是典型的內部行政合同,其主體、目的和內容等都具有行政性合同的性質,所以說,保密承諾書是一種行政法意義上的法律文書。
保密承諾書雖然與私法合同一樣,取決與雙方當事人的合意,但當事人無權就違反保密義務應當承擔什么樣的法律責任進行約定,保密承諾書的內容也不能超出行政主體的法定職權范圍。
此外,雖然保密承諾書原則上應當以保密法律、法規規定的范圍為基礎,但由于保密行政管理的特殊性,黨和政府的政策也是我國保密行政主體行使行政職權的重要淵源,保密行政主體依據政策所賦予的權限所締結的保密承諾書也合法有效,其他超出權限范圍所締結的承諾書則屬于無效。
電腦產品售后服務承諾書。
尊敬的用戶:
感謝您在本公司購買相關商品,為了使您對我們的服務更加滿意,在您購買本公司相關商品后,本公司向您承諾以下幾點:
1、商品品質:xxxx電腦公司所售商品絕無假貨。
2、硬件質保:xxxx電腦公司向您承諾,凡在本公司購買的組裝電腦,均享受國家電子類產品三包服務。
3、專業組裝:xxxx電腦公司嚴格按照組裝程序及流程進行操作,以保證電腦的裝機質量。
4、誠實守信:xxxx電腦公司堅持“以誠信為本、以品質為先”的宗旨。
如在商品的售后服務過程中本公司職員有欺騙顧客的行為發生,顧客可以直接對其進行投訴,保證給顧客一個滿意的答復。
5、技術支持:凡是在本公司購買組裝電腦的客戶,如果在使用過程中遇到任何技術問題,本公司將為顧客提供正確的問題解決方案。
6、售后服務:a、市區內:硬件提供第一年(工作日內)上門服務,后兩年(工作日內)送修服務;軟件提供五次(工作日內)上門服務。
b、市區外(含郊區):硬件提供第一年(工作日內)上門服務,后兩年(工作日內)送修服務;軟件提供五次(工作日內)上門服務,只收取來回車費。
承諾書的性質(通用24篇)篇八
2010 年5月16日,原、被告簽訂《遼寧省家居裝飾裝修合同》合同,約定由被告為原告裝修位于于洪區赤山路61-1號406號樓1-11-3房屋,施工期限為 2010年5月26日至2010年7月31日,工期67天,總價款101582元。
施工過程中,雙方達成協議,同意工期順延至2010年8月11日。
2010年8月20日,雙方同意工程變更,原告向被告交納了增項費用5994元,被告向原告出具了承諾書一份,保證于2010年8月31日完工,否則向原告支付違約金。
2010年8月31日,工程竣工并驗收。
原告于2011年2月23日起訴至本院,要求判令被告給付逾期完工違約金30474.60元,并承 擔本案訴訟費。
[小編點評]
承諾書實際上是合同的一種,當然具有法律效力,但是,有效的承諾書必須同時滿足以下三個條件:
1,是當事人真實意愿的反映。
承諾書的內容應當是當事人內心真實意思的表達,不能被強迫或威脅或利誘、欺騙等。
2,沒有違反相關法律規定;承諾書的內容必須合乎法律的規定,不能違反法律或行政法規的禁止性規定,否則可能導致承諾書無效。
3,沒有侵犯他人利益。
承諾人只能基于自己有權處分的物進行處分,而不能因此侵犯到了他人的合法利益。
總而言之,承諾書有無法律效力主要依據承諾書是否具備以上三個條件。
當然,在實踐中,只有是當事人真實意愿的表達,且沒有違反法律相關規定和沒有侵犯他人利益的承諾書才算有效,才會受到法律的保護。
1.出具《還款承諾書》的原因
1.1債權人逼的
債務人欠錢到期不還,債權人肯定得通過合法的,游走于法律邊緣的,甚至非法的各種途徑給債務人施壓,讓其盡快還錢。
債務人在債權人的不斷催討下,在暫時無力償還時,只能先給債權人出具還款承諾。
債務人出具還款承諾,有些是想還錢的,只是暫時資金周轉困難,所以承諾一定期限內還款。
有些就是老賴壓根就不想還款,出具還款承諾只是緩兵之計,好讓債權人不要天天來討債,等還款期限到了,債權人再來討債時,再找其他理由搪塞,拖一天是一天。
這樣導致實踐中債權人往往拿著一把債務人承諾還款的承諾書,但債務依然沒有得到償還。
甚至有些利用公司股東的有限責任及公司的獨立責任來惡意逃避債務,利用承諾還款的期限來轉移公司的資產。
1.2債務人自愿
欠債還錢天經地義。
債務人欠債權人的錢到期無能力償還,就跟債權人協商,錢是一定會還的,在征得債權人同意的情形下,為表達還款誠意,主動向債權人出具《還款承諾書》。
債務人主動出具還款承諾,有些是出于道德,人要講誠信,欠債還錢。
有些是迫于壓力,不還錢,債權人肯定是不能答應的,主動承諾還款,表達個誠意,主動點以后有什么事才好溝通。
有些是緩兵之計,主動點,債權人就會放松警惕,不會那么快找討債公司,或不會那么快訴訟,利用這個時間差來轉移財產,賴錢不給。
有些是出于商業的考慮,債權人得罪不起,以后還想長期合作呢。
2.出具《還款承諾書》的作用
2.1固定證據
債務人已經逾期未還款了,這時候債權人就要警惕了,債務人的資金可能出問題了,債務人誠信也可能出問題了,要提前為將來訴訟做好準備了。
打官司就是打證據,所以要事先把證據做扎實了。
你就是找討債公司去討債,也得法律關系明確,證據確實充分才好討。
債務人出具的還款承諾就起到了固定證據之功效。
債權人認可的《還款承諾書》是對雙方債權債務關系的確認,可以作為證明雙方債權債務關系的證據使用。
債務人在出具還款承諾之前,一般都是要跟債權人結算的,這樣才好確定欠債的具體數額。
如果事先雙方之間沒有書面的債權債務關系協議,或者有協議,但約定不明確的,趁雙方還沒有撕破臉,甚至可以哄著債務人,現在沒錢可以延期還,只要出具還款承諾即可。
一旦債務人出具了還款承諾,債權債務關系就被確定了,這樣一旦將來訴訟證據就充分了。
2.2中斷訴訟時效
法律不保護權利的睡眠者。
債權人在法定的期限內不及時行使權利,其權利即變成自然權利,即喪失請求法院強制保護的權利。
簡單說就是超過訴訟時效的債權,債務人可以不予償還。
當然訴訟時效屆滿,債權人喪失的只是勝訴權,實體權利本身并不喪失,債務人對債權人履行的,視為債務人自愿放棄時效利益,債權人不構成不當得利。
訴訟時效制度目的在于敦促債權人及時行使權利,維護既定法律關系的穩定,也有利于證據的收集和判斷,這樣有助于糾紛的解決。
一般訴訟時效的期間為2年,從債權人知道或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起算。
一旦債權人積極行使權利或者債務人主動承認債務即構成訴訟時效的中斷,訴訟時效期限重新計算。
債務人出具《還款承諾書》,說明債權人提出了請求,債務人承認了債務的存在,這些都是中斷訴訟時效的事由。
2.3自我安慰
作為債權人,債務人欠錢不還,那肯定得要。
債務人上道的,你去要了,很客氣,債務是承認的,只是暫時沒錢,希望再緩一緩。
可以,但得有一個還款計劃,不能無限期拖延下去,債務人于是出具了《還款承諾書》。
對于債權人來說,一紙文書在手,不管是不是空頭支票,將來能不能兌現,這也算是完成了討債的一個階段性的工作。
債務人不上道的,欠錢不還,還找各種借口拖延,甚至想耍賴。
債權人通過各種方式給債務人施壓,最后債務人被逼寫下《還款承諾書》。
作為債權人,特別是下面具體辦事的人,有了債務人的《還款承諾書》,固定了證據,中斷了訴訟時效,這也算是有了個交代,不行將來就打官司。
3.起草《還款承諾書》的注意事項(很重要!!!)
還款承諾一般都是在比較倉促的情形下出具的,有些甚至就是在討債的時候,當場出具的,不像協議書那樣是經過雙方反復磋商的過程。
因為倉促,難免就會有所遺漏,一有遺漏就會為以后糾紛的解決留下隱患。
要想起草一份高效的,有可操作性的《還款承諾書》必須注意以下幾點。
3.1欠款事由表述清楚
首先得把欠款的`事由表述清楚,不能就簡單的直接寫欠款數額。
欠款事由要詳細到,因什么事而欠款?共拖欠多少本金?利息多少或利息如何計算?違約金多少或違約金如何計算?應當什么時候還款,現在延期到什么時候還款?是一次性還款還是分期還款?等等。
你表述的越詳細,越具有可操作性。
雙方的債權債務關系一般事先都是有協議來約定的,現在讓債務人出具《還款承諾書》,因相比事先的協議,還款承諾在后,如果有不一致的地方,相當于還款承諾對事先的協議進行了變更,重新確認了債權債務關系,不一致的以還款承諾為準。
例如,本來借款協議中對借款期間的利益和逾期付款的利益都是有明確約定的,但在還款承諾中只說了借款的本金為多少,延長到什么時候還款,對利息并沒有進行約定。
因為沒有對利息進行約定,法院就可能認定還款承諾變更了原先借款協議的內容,現在借款為無息。
這樣債權人的利益就會受到損害,所以一定要把欠款事由表述清楚。
3.2約定違約責任
是否違約,有時候考慮的不是道德、誠信、契約精神,而是考慮違約成本。
如果違約成本很小,甚至違約反而能獲利更多,這就會激勵違約,人逐利的本性就會選擇違約。
在沒有違約責任或違約成本很小的情形下,對方還守約,可能是出于誠信道德的力量,也可能是出于對今后長遠合作利益的考量,但依靠道德來守約,在誠信缺失的社會畢竟具有很大的不確定性。
設定嚴格有效的違約責任,即使債務人道德沒那么高尚,也沒有今后長遠利益的考慮,也會看在錢的份上,趨利避害的選擇守約。
債務人雖然信誓旦旦的寫了還款承諾,但完全不排除到期仍然還不上款,所以得在還款承諾中約定違約責任,加大違約成本,從而激勵債務人去守約。
一個完備的能激勵守約的違約責任條款一般包括兩個方面:一是制約。
如果債務人到期還沒有還款的,就得承擔或者加大違約責任。
債務人如果還心疼自己錢的話,那就會乖乖選擇及時還款。
二是獎勵。
如果債務人到期及時還款的,不但不用承擔違約責任,而且債權人還會適當的減少部分債務。
債務人一看按期還款還能少還錢,在這種情況下自然會選擇按期還款。
這里有一點需要特別提請注意的,就是關于承諾分期還款的問題。
如果是分期還款的,一定要在還款承諾中加上:“如果債務人任何一期還款逾期的,則債權人有權要求債務人一次性償還全部債務。
”這樣約定好處就是:一來能督促債務人及時還款;二來如果債務人任何一期還款逾期的,債權人就可以立即就全部債務起訴,不用分期起訴,或等到全部還款逾期以后再起訴。
這樣的約定也是為將來打官司做好準備。
3.3約定擔保
擔保相當于增加了債務人的責任財產,使債權人債權的實現得到了雙重保障。
債務人已經逾期沒有還款,說明債務人要么誠信出問題了,要么資信出問題了,在承諾還款時如果能設定擔保,這樣就大大增加了債權人債權實現的可能性。
本文主要分析擔保方式中的保證方式。
如果債務人是自然人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其他自然人作為保證人。
如果債務人以公司作為保證人的一定要注意風險的控制。
公司作擔保不是直接在還款承諾中蓋章那么簡單,雖然實務中經常是這么操作的。
得區分不同的情形分別處理:如果債務人是該公司股東的,需要股東會形成決議方可為股東擔保;如果債務人不是公司股東的,根據該公司的章程規定,需要由董事會或股東會決議方可對外擔保,否則公司提供擔保會被認定為無效。
如果債務人是公司的,可以要求自然人為其提供保證,一般都是要求其法定代表人或實際控制人為其提供保證。
如果法定代表人或實際控制人承諾債務人一定會還款的,但是自己又不愿意為其提供擔保的,這時候債權人就要警惕債務人還款的誠意了。
不管采用哪種形式提供保證,對債權人最有利的是連帶責任保證,而不是一般保證。
連帶責任保證只需要在還款承諾中加上:“保證人為債務人的全部債務承擔連帶責任保證。
”,然后保證人在落款處簽字或蓋章,如果是公司做保證人的,還得附上董事會或股東會同意提供擔保的決議。
3.4約定爭議解決方式
爭議解決條款有時是一個協議中最為重要的條款,沒有之一。
案子能否勝訴,有時不是看證據,而是看在什么地方起訴。
對債權人來說,如果案子在合適的地方起訴,不但能減少己方的訴訟成本,而且可以通過自己的運作使案子向最有利于己方的方向發展。
一般強勢方都會在協議中約定一個對自己最有利的爭議解決條款,實踐中常見的就是約定在債權人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訴。
如果雙方在事先的債權債務協議中沒有約定爭議解決條款的,這個時候可以在還款承諾中增加爭議解決方式的約定,為將來打官司做好準備。
3.5采用還款承諾書還是還款協議
通常情況下,《還款承諾書》是債權人和債務人雙方協商一致,由債務人出具給債權人的,一般只有債務人的簽名或蓋章,并沒有債權人的簽名或蓋章來確認。
因為沒有雙方的簽字或蓋章來確認,所以就會為將來糾紛留下了隱患,雙方都有可能根據自己的利益考量來否認還款承諾的效力。
債務人可以說,還款承諾只是自己的單方意思,債權人并沒有認可,所以應當無效。
債權人也可能會說,還款承諾只是債務人的單方意思,并沒有我方的簽字或蓋章確認,我方不予認可,應當是無效的。
所以最保險的操作方式當然是簽訂內容詳備的還款協議,協議是雙方協商一致的結果,有雙方的簽字或蓋章確認,所以雙方都無借口來否認其真實、有效性。
實踐中,如果不是簽訂還款協議,而是債務人出具還款承諾,以防留下隱患,債權人一定要在《還款承諾書》的落款處簽字或蓋章予以確認,其實一旦債權人在《還款承諾書》中確認,還款承諾書也就變成了還款協議了。
上文詳細的分析了出具《還款承諾書》時的一些注意事項,主要是從維護債權人的利益角度來設計《還款承諾書》的內容,以便最大限度的維護債權人的利益。
但在實踐生活中,每份《還款承諾書》的出具都是雙方博弈的結果,是雙方優、劣勢權衡下的產物。
在每一個具體的個例中,因為主、客觀情況的限制,債權人也未必能完全按照最有利于自己的方式來要求債務人出具《還款承諾書》。
這時債權人只能通過各種途徑不斷給債務人施壓,爭取盡量多的對自己有利的條款。
作為債權人一定要有這樣的法律思維:制造違約成本,才能激勵守約行為。
你不能依靠債務人的道德,指望他誠實守信來守約,一定要以利益為出發點來設計獎懲措施,這樣才能敦促、激勵債務人守約。
承諾書的性質(通用24篇)篇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在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基礎上,甲、乙雙方就下列房屋的租賃達成如下協議:
第二條房屋用途該房屋用途為家庭居住。除雙方另有約定外,乙方不得任改變房屋用途。
第三條租賃期限自20xx年月日至20xx年月日止。
第四條租金該房屋租金為(人民幣)元/月。
第五條付款方式乙方應于本合同生效之日向甲方支付定金(人民幣)元整。租金按〔季〕結算,由乙方于每〔季〕的第1個月的10號前交付給甲方。
第六條交付房屋期限:甲方于本合同生效之日,將該房屋交付給乙方。
第七條甲方對產權的承諾:甲方保證在出租該房屋沒有產權糾紛;除補充協議另有約定外,有關按揭、抵押債務、稅項及租金等,甲方均在出租該房屋前辦妥。出租后如有上述未清事項,由甲方承擔全部責任,由此給乙方造成經濟損失的,由甲方負責賠償。
第八條維修養護責任:租賃期間,因乙方管理使用不善造成房屋及其相連設備的損失和維修費用,由乙方承擔責任并賠償損失。租賃期間,防火安全、門前三包、綜合治理及安全、保衛等工作,乙方應執行當地有關部門規定并承擔全部責任和服從甲方監督檢查。
第九條關于裝修和改變房屋結構的約定:乙方不得隨意損壞房屋設施,如需改變房屋的內部結構和裝修或設置對房屋結構影響的設備,需先征得甲方書面同意,投資由乙方自理。退租時,除另有約定外,甲方有權要求乙方按原狀恢復或向甲方交納恢復工程所需費用。
第十條關于房屋租賃期間的有關費用:在房屋租賃期間,以下費用由乙方支付,并由乙方承擔延期付款的違約責任:
1.水、電費;2.煤氣費;3.停車費;4.電話網絡費。在租賃期,如果發生政府有關部門征收本合同未列出項目但與使用該房屋有關的費用,均由乙方支付。
第十一條租賃期滿后,本合同即終止,屆時乙方須將房屋退還甲方。如乙方要求繼續租賃,則須提前一個月向甲方提出,甲方在合同期滿前一個月內向乙方答復,如同意繼續租賃,則續簽租賃合同。
第十二條因乙方責任終止合同的約定: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終止合同并收回房屋,造成甲方損失,由乙方負責賠償:
1.擅自將承租的房屋轉租的;。
2.擅自將承租的房屋轉讓、轉借他人或擅自調換使用的;。
3.擅自拆改承租房屋結構或改變承租房屋用途的;。
4.拖欠租金累計達1個月;。
5.利用承租房屋進行違法活動的;。
6.故意損壞承租房屋的;。
第十三條合同一經簽訂,雙方都不得提前解除。如因不可抗力等因素導致無法繼續履行本合同的,本合同自然終止,雙方互不承擔違約責任。
第十四條本合同未盡事宜,由甲、乙雙方另行議定,并簽定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合同不一致的,以補充協議為準。
第十五條本合同及其附件內空格部分填寫的文字與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效力。本合同及其附件和補充協議中未規定的事項,均遵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法律、法規執行。
第十六條本合同連同附件共4頁,一式2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均具有同等效力。
簽約日期: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附件。
承諾書的性質(通用24篇)篇十
還款承諾書也可以成為“借條”,那么這份還款承諾書的性質是什么呢?是否有法律效應?以下是小編整理的相關資料,歡迎大家閱讀!
裁判要旨
債權人對債務人到期債務的書面還款承諾無異議,該承諾如果變更了原借款合同的內容,則該書面承諾的性質依法應認定為原借款合同的從合同;如果債務人未按該承諾履行還款義務,債權人訴至法院要求債務人按原借款合同履行還款義務的,依法不予支持。
案情
被告何某為購買液壓挖掘機,于2010年1月27日與原告嚴某簽訂借款合同后,向嚴某借款220000元。
合同約定借款期限自當年1月27日至4月25日,借款月利率為8‰,還款方式為分期還款,即當年2月25日、3月25日各歸還本金73000元及其相應利息,4月25日歸還本金74000元及其利息592元(本息共223528元),若何某連續或累計兩期未按合同約定履行義務,嚴某有權提前終止合同,要求何某立即歸還全部借款本息及相關費用,并按銀行同期借款利率的四倍向嚴某支付違約金,從逾期之日起算至還清本息之日止。
嚴某已于合同簽訂當日向何某支付借款220000元。
2010年3月24日,雙方又到公證處辦理了賦予強制執行力的公證書。
至本糾紛訴至法院,何某均未按約定的還款方式歸還借款,嚴某亦未根據公證書依法申請強制執行。
2011年4月11日,嚴某向何某索要借款時,何某親筆向嚴某寫下一份《承諾書》承諾,其于2010年1月27日向嚴某所借人民幣220000元,因其資金困難,未能按合同約定在當年4月25日歸還,目前尚欠嚴某223528元,為此,承諾將于2011年4月12日歸還嚴某借款20000元,剩余借款從2011年6月開始,每月歸還10000元,直到還清為止,如其不按承諾還款,將自愿接受合同約定的強制執行。
因何某未按承諾向嚴某履行義務,2012年9月10日,嚴某向巧家縣法院起訴,要求何某歸還其借款本息合計223528元,并承擔按合同約定方式計算出的違約金118941.04元,兩項共計342469.04元。
何某辯稱,其向成都一家銷售公司購買挖機,首付280000元后還欠220000元,就向該公司出具了一張借條借款220000元,至于嚴某與這家公司是什么關系,其不清楚。
挖機購回后存在故障,其向銷售公司反映后,該公司一直未派人修理。
之后,該公司找到巧家縣向其索要借款時,其再次要求該公司修理故障機器,并表示挖機修好就付款,但該公司仍未派人修理,還在向其索要借款時扣了其挖機,并綁架了其看挖機的人。
如果該公司不更換挖機,不同意付款。
嚴某則稱,其與何某購買挖機的公司無任何關系。
裁判
巧家縣法院經審理認為,根據雙方的相關陳述和原告嚴某提供的證據,只能證明被告何某與原告嚴某個人形成民間借貸關系。
因此,何某要求更換挖機,否則不同意歸還借款的辯解理由依法不能成立。
嚴某向何某索要借款時,何某向嚴某出具承諾書承諾,截止寫該承諾書時止,其尚欠嚴某223528元,愿在2011年6月起分期還款,直至清償。
嚴某未對該《承諾書》內容提出任何異議,故該《承諾書》依法屬于雙方簽訂《借款合同》的從合同,該從合同合法、有效,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由于《承諾書》對雙方簽訂的《借款合同》內容作了變更,因此,雙方應按照變更后的合同內容履行合同,即何某依法只就223528元對嚴某承擔還款義務,嚴某超過223528元的主張不予支持。
遂判決由何某在該判決生效后規定的時間內償還嚴某借款本息合計223528元,駁回嚴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3218.50元,由被告何某承擔。
宣判后,嚴某不服,依法向云南省昭通市中級法院提起上訴。
昭通中院經審理認為,嚴某起訴時,尚在何某承諾的還款期內,其主張的違約金依法不應獲支持,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處理恰當,于2013年3月27日判決維持原判。
評析
本案涉及兩個法律問題:一是債權人無異議的還款承諾書的法律性質認定;二是該還款承諾書的法律后果。
1. 債權人無異議的還款承諾書的法律性質認定
本案承諾書的性質認定,涉及兩個法律概念即主合同和從合同。
從合同具有從屬性,其存在必須以主合同的存在并生效為前提,只要從合同的訂立符合合同生效條件的相關規定,且對主合同權利、義務內容作了變更,該從合同即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雙方必須全面予以履行。
《合同法》第七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合同”。
本案中,雙方簽訂的《借款合同》依法屬于主合同,且合法有效,債務人何某未按該主合同履行還款義務,在債權人嚴某要求其履行主合同義務時,親筆向嚴某書寫了還款承諾書,該承諾書載明,截止寫承諾書,其尚欠嚴某223528元。
可見,該承諾內容已明顯變更了主合同的內容,即對主合同的標的額及其利息、履行期限和方式,以及違約的處理作了變更,尤其值得注意的是,主合同主體一方的嚴某對該變更內容未提出異議,因此,依法應視為嚴某對該變更內容的默認,該承諾書是雙方當事人的一致意思表示,是雙方對《借款合同》的從屬約定,且符合《合同法》第七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故其法律性質屬于主合同《借款合同》的從合同。
2.還款承諾書對雙方產生的法律后果。
《合同法》第八條規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
本案中,何某作出的書面還款承諾,雙方一致認可,因此,雙方必須依承諾分別行使權利和履行義務。
由于承諾書對雙方簽訂的《借款合同》之權利、義務作了變更,故法院依法只能依照承諾書的相關內容作出判決。
另外,由于嚴某起訴時,尚在何某承諾的還款期內,故法院不予支持嚴某主張由何某依主合同承擔相應違約責任的處理是合法、恰當的。
【案情】2010年12月23日,肖某向李某借款20萬元,并出具借條,借條載明“今借到李某人民幣20萬元整,月息3%,用于修建魚塘搞養殖,2013年10月31日前連本帶息歸還”。
到期后,肖某未償還本息。
2013年11月8日,肖某向李某出具承諾書,承諾書載明“肖某借李某現金20萬元,因資金緊缺,沒有按期歸還,經雙方協商定出還款計劃:一、肖某作出承諾把房子賣了,先還清銀行貸款。
二、然后還李某10萬元,余下的10萬元按銀行的同等利息歸還,本息在一年內付清。
承諾人:肖某”。
至今,肖某未償還借款本息。
2014年7月31日,李某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肖某償還借款本金20萬元及利息。
第一種意見認為,該承諾書是雙方對借款新的約定。
理由是借條上約定的還款期限屆滿后,2013年11月8日,肖某向李某出具還款承諾書,李某并未提出異議,視為雙方對該借款作出新的約定。
因此,余下10萬元的借款還款期限尚未屆滿,李某要求肖某償還余下10萬元借款本金及利息無事實和法律依據。
第二種意見認為,該承諾書是肖某的單方意思表示,不能視為雙方對借款新的約定。
理由是借條上約定的還款期限屆滿后,肖某向李某作出還款承諾書,但該承諾書為肖某的單方行為,且并未實際履行,故該承諾書對李某不具有約束力,肖某應當按照原借條的約定向李某償還借款20萬元及利息。
【評析】筆者同意第二種意見,《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13條規定:“當事人訂立合同,采取要約、承諾方式。
第14條規定:“要約是希望和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該意思表示應當符合下列規定:(一)內容具體確定;(二)表明經受要約人承諾,要約人即受該意思表示約束。
第22條規定:“承諾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根據交易習慣或者要約表明可以通過行為作出承諾的除外。
第25條規定:“承諾生效時合同成立。
根據合同法的相關規定,合同的訂立包括要約和承諾兩個階段,當事人為要約和承諾的意思表示均為合同訂立的`程序。
要約是指一方當事人以締結合同為目的,向對方當事人提出合同條件,希望對方當事人接受的意思表示。
承諾是指受要約人同意接受要約的條件而締結合同的意思表示。
雙方當事人訂立合同是一個動態的過程,以要約開始,承諾生效即告合同成立。
本案中,肖某向李某出具的承諾書是單方意思表示還是雙方對借款新的約定,關鍵在于該承諾書是否得到李某的認可。
根據合同法的相關規定,肖某向李某出具的承諾書內容具體明確,有分期償還20萬元借款的意思表示,有表明其行為受該承諾書約束的意思表示,故該承諾書是要約,承諾書到達李某時生效,肖某的行為即受到承諾書約束。
但是李某是否有對該要約的承諾行為?本案中,李某既沒有以通知方式明確表示接受要約,也沒有以自己的行為默認表示接受要約。
假如肖某在向李某出具承諾書后償還部分借款或者利息,李某表示接受,那么可以推定李某以默示的方式對肖某要約的給予了承諾,雙方當事人共同對原借款合同進行了變更。
但是李某對肖某的要約既沒有明示的承諾,也沒有默示的承諾。
所以該承諾書是肖某的單方行為,對李某沒有約束力,肖某仍應依照原借款合同的約定償還借款,故本案肖某應當償還李某借款本金20萬元及不超過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的四倍利息(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第6條的規定,超過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的四倍的利息不予保護)。
承諾書的性質(通用24篇)篇十一
xx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我司已經以(承租/承包/聯營/其他)形式使用物業其中的部分(該物業座落于,建筑面積平方米,房屋產權證號:,土地使用權證號:),并與公司(出租人)簽訂了《》(編號:)。我司已獲悉上述物業已抵押給貴公司作為貸款擔保的擔保物。
我司承諾在貴公司需要行使該抵押物權時,將無條件配合貴公司對該抵押物的處置,放棄對該抵押物尚未完結的租賃權利。承諾我司對該抵押物的權利不得對抗貴公司的抵押權的實現。在抵押期間,我司將不轉租該抵押物給任意第三人,我司承諾不實施足以使抵押物價值減少的行為。同時,我司在此申明,該抵押物不存在以租代售的情形。
本承諾函不得撤銷,自簽發之日起生效。若我司未遵守本承諾函,我司將對公司因此受到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公司(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簽章):
承諾書的性質(通用24篇)篇十二
在保密行政管理過程中,為承擔保守國家秘密義務、保護國家秘密安全所簽訂的承諾書具有何種性質,存在諸多爭議,影響著保密承諾書作用的發揮。因此,有必要對保密承諾書的法律性質和效力進行研究,加以明確。
本文所講的保密承諾書是指保守國家秘密承諾書,即根據《保密要害部門部位保密管理規定》等有關保密政策法律的規定,接觸或者知悉國家秘密的人員在任職、上崗或者離崗之前,與機關單位簽訂的保證已了解各項保密制度、履行保密義務、承擔法律責任的書面合同。
具體來說保密承諾書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一)保密承諾書的一方必須是國家公權主體。
保護國家秘密是一種國家事權,任何合法掌握或使用國家秘密的機關、單位都可以成為國家公權主體,代表國家行使對國家秘密的管理權。因此,它可以作為行政主體要求相對人(包括內部相對人和外部相對人)承擔具體的保密義務和責任。
(二)保密承諾書的目的是為了保護國家秘密安全。機關、單位與工作人員簽訂保密承諾書,其直接目的是為了使相對人了解自己的保密義務和責任,但最終目的是為了確保國家秘密安全。在保密承諾書中,無論是設定實體性權利義務,還是程序性權利義務,都是服務于實現保護國家秘密這個根本目的。
(三)保密承諾書中的權利、義務,是保密法上的權利、義務。
保守國家秘密的義務,是一種法定義務,是一種公法上的義務,接觸、知悉國家秘密的每一個人都必須無條件地承擔保密義務,因此,保密義務并不因承諾而產生,承諾內容只是保密義務具體化的一種形式。
保密法是一部行政法律,顯然具有行政法上權利和義務的特征,即權利和義務具有同一性,權利與義務不能截然分開,權利中含有義務,義務中含有權利。所以,黨政機關、涉密單位與工作人員簽訂保密承諾書,本身就是行使行政職權、保護國家秘密的一種手段。
從分類來看,承諾制度可以分為民事承諾和行政承諾,區分兩者最重要的標準是訂立合同的目的。行政合同是行政主體為實現行政目的,依法與相對人簽訂的,能夠設立、變更和終止行政法律關系的協議,是具體行政行為。
行政合同具有三個顯著特征:一是必有一方當事人是行政主體,另一方是行政管理相對人,且行政主體處于主導地位并享有一定的行政特權。二是簽訂目的是為了直接執行公務,履行公法上的權利和義務。
如果合同內容只涉及私法上的權利與義務,則應視為民事合同。三是其內容為行政法上的權利和義務。
行政合同的內容必須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雙方都無完全的自由處分權。而民事合同則不然,只要民事合同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規定,就應合法有效。
根據調整行政關系范圍的不同,行政合同又可以分為內部行政合同和外部行政合同。內部行政合同是調整內部行政關系的合同,通常在行政主體與其成員之間締結;外部行政合同是調整外部行政關系的合同,通常在行政主體與外部相對人之間締結。準確地說,行政承諾屬于內部行政合同。
一般來講,簽訂保密承諾書是簽訂人事、勞動聘用合同的一個條件,或者是補充協議,如,行政機關在錄用、聘用、調用工作人員時,經常要求這些工作人員就某一事項向用人機關作出書面承諾。如果把保密承諾書與人事、勞動聘用合同結合在一起的話,保密承諾書是典型的內部行政合同,其主體、目的和內容等都具有行政性合同的性質,所以說,保密承諾書是一種行政法意義上的法律文書。
保密承諾書雖然與私法合同一樣,取決與雙方當事人的合意,但當事人無權就違反保密義務應當承擔什么樣的法律責任進行約定,保密承諾書的內容也不能超出行政主體的法定職權范圍。
此外,雖然保密承諾書原則上應當以保密法律、法規規定的范圍為基礎,但由于保密行政管理的特殊性,黨和政府的政策也是我國保密行政主體行使行政職權的重要淵源,保密行政主體依據政策所賦予的權限所締結的保密承諾書也合法有效,其他超出權限范圍所締結的承諾書則屬于無效。因此,保密承諾所形成的法律關系不受私法支配,應當適用公法規則。
從保密承諾書最直接的作用來看,它可以起到對內部行政相對人的保密警示作用。同時,保密承諾書是行政主體行使行政權的一種方式,對行政相對人具有強制執行力。因此,從行政合同的角度看,保密承諾書主要應當具有以下作用:
(一)具體化保密義務。保密承諾書的作用就是將保密法中具有法定性、抽象性、概括性的權利和義務具體化、明確化,它將當事人所固有的保密法上的.權利與義務,落實到具體相對人身上,并督促其切實履行。如有關政策、保密法律法規規定了6個月至3年的脫密期管理,但對如何具體執行并沒有規定,需要保密行政主體根據具體崗位的涉密程度設定不同的保密期限。
人事部印制的《事業單位聘用合同(范本)》中要求“在涉密崗位工作的,解除本合同應當遵守國家有關涉密人員管理規定”。
(二)界定法律責任。簽訂保密承諾書對于界定行政主體與承諾人的法律責任具有重要作用,在簽訂前,行政主體首先要盡到告知義務,即告知承諾人應承擔的保密責任和義務,這是承諾人承諾的前提,如果行政主體未履行告知義務,就要承擔相應的領導責任。
對承諾人來講,簽訂了保密承諾書,就意味著其已經知悉相應的保密責任和義務,如果違反承諾泄露國家秘密構成犯罪,進行責任認定時,就可能會被認定為故意,所以,簽訂保密承諾書是判定承諾人犯罪故意和過失的重要標準。
(三)有利于保密行政主體行使保密監督管理權。由于保密行政主體與保密承諾人之間大都存在管理與被管理的關系,在保密承諾書中,雙方當事人的權利與義務并不完全對等,行政主體在保密承諾書中享有一定特權,這些特權可以在締約時以強制性條款的形式存在,相對人要簽訂承諾書就必須接受這些特權,保密承諾人可以針對這些特權提出締約的異議,但無權單方面拒絕締約。具體講,保密行政主體可以行使下列權力:
1.締結保密承諾書的提出權。保密行政主體作為國家秘密的管理者,為了實現其保護國家秘密的目的,可以要求接觸和知悉國家秘密的人對保守國家秘密作出承諾。
2.監督檢查權。保密行政主體有權對保密承諾書的履行情況進行經常性的監督檢查,督促相對人切實履行保密義務。
3.強制執行權。保密行政主體對那些不履行義務的保密承諾人,可以采取措施強制執行,有時甚至無需請求法院判決而依據職權直接行使強制執行權,比如,當發現涉密人員不履行保密承諾,可以將其調離涉密崗位,不允許接觸和知悉國家秘密。
4.制裁權。在保密承諾書有效期中,保密行政主體如果認為保密承諾人未履行設定的義務,為保證承諾書的執行,保密行政主體可以對相對人采取一定的強制措施或行政處分。對需要進行人身自由等方面的限制時,還可以提請有關司法機關進行制裁。如,離崗離職后當事人如果違反對涉及出境、就業等方面的承諾時,保密行政主體可以把保密承諾書作為有法律效力的強制性文書提請有關機關執行。
離婚訴訟中,法官經常會遇到一方當事人出具的另一方立下的一封封“痛改前非”的保證書,要求人民法院判令“保證人”履行保證書的約定,而達到其訴訟請求的目的。
如何認定夫妻之間婚內保證書的效力?這不僅是訴訟雙方當事人爭論的焦點問題,更是法官查明案件事實,依法作出裁判的先決條件。
夫妻之間婚內保證書,通常是在夫妻生活期間,一方存在過錯行為,比如婚外情、吸毒、賭博、家庭暴力等,因為行為暴露或親友規勸,為挽回婚姻而承認錯誤并作出“如若再犯,自愿離婚”、“財產歸對方所有”、“放棄孩子的撫養權”、“給予對方經濟賠償”等各種書面承諾。對于該類保證書,因其內容不同,法院認定的情況也各不相同。具體而言,筆者認為可做如下歸納:
我國《婚姻法》第二條第1款規定:“實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婚姻自由包括結婚自由和離婚自由。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名義對公民該項權利進行限制。為了離婚而設置附帶條件在起訴離婚時并不具有法律效力。
當然,保證書中所記載的過錯方的過錯行為,仍可作為法院認定過錯方是否存在過錯行為的事實以及夫妻感情是否破裂的證據之一。離婚具不具備法定條件,還得依靠當事人對證據得收集,簡單的一紙保證書恐怕是解決不了實質問題的。
對于“財產歸對方所有”等因為過錯行為導致離婚時,單方對財產怎樣分割的保證。在能證實保證書是保證人的真實意思表示,且不存在欺詐、脅迫等違法行為,也不損害國家、集體或第三人的合法權益,符合我國《婚姻法》第十九條的規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的前提下,人民法院應當予以確認。
我們經常說約定自由,即只要不違反法律規定和社會公序良俗,當事人雙方可以在契約中約定任何內容。考慮到婚姻的特殊性,我國法律明確將婚姻、收養等人身關系排除在合同法的調整范圍之內。也就是說,對于子女撫養權的協商不能違反我國《婚姻法》的規定。
因此當婚姻問題需要對子女撫養予以明確而雙方爭執不下時,一方對于子女撫養權承諾的效力就顯得十分脆弱,對法庭的判決往往起不到什么作用。法官會根據子女的年齡、父母的收入等情況綜合考慮,從有利子女身心健康出發,再來確定撫養權的歸屬問題。
我國《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 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三)實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這是離婚損害賠償的法定情形,也是法律對無過錯方權益的最基本的保障。
而《婚姻法》并沒有對離婚損害賠償的約定作出限制性的規定。由此我們可以這樣理解:對于保證人作出的只要再發生對家庭不負責的行為,包括賭博、吸毒、婚外情、家庭暴力等,愿意支付對方賠償金的承諾,實際上是對離婚中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的一種約定。該約定屬于有效的民事法律行為,自成立時即產生法律約束力。庭審中對伴侶的不信任態度和對婚姻本身缺乏信心。
婚姻的牢固源于相互理解和信任,夫妻間簽訂這樣的協議已經暗含著彼此的不信任,為婚姻的破裂埋下了伏筆。在這種情況下,所謂的婚姻就變成了業余偵探追查背叛者的游戲,最終走向解體是理所當然的事。
被背叛的一方雖然獲得了經濟補償,卻失去了婚姻,這說明“忠誠協議”并不能保護婚姻,其意義是可疑的。能夠提供充分有效的證據證明過錯方存在過錯,法院就應當予以支持,當事人必須遵照履行。
其實立夫妻之間婚內承諾書,這個行為本身就意味著夫妻彼此的不信任和對婚姻缺乏信心。在司法實踐中,我們不難發現許多保證書非但沒有起到保險的作用反而為夫妻的感情破裂埋下了伏筆。在婚姻生活中,犯錯了改過來還有機會,如果一錯再錯,再多保證書也換不來從前的美好姻緣。
承諾書的性質(通用24篇)篇十三
夫妻債務分為夫妻共同債務和夫妻個人債務。夫妻共同債務是指夫妻關系存續期間為生活所需而負的債務和雙方因撫養子女、贍養老人、治療疾病所負債務以及雙方因生產經營的需要所負的債務等等。夫妻個人債務是指夫妻一方在婚前所負債務以及婚后與共同生活無關,為滿足個人需要,或為資助個人親友所負的債務,或夫妻雙方約定應由個人所清償的債務。對于夫妻債務的認定和清償,4月修正后的《婚姻法》只在第19條、第41條分別作了原則性的規定,即“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按照該規定的精神,結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的規定和司法實踐,夫妻共同債務與夫妻個人債務可按下列標準予以認定:
(一)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
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可以從兩方面來把握:一是夫妻有無共同舉債的合意;二是夫妻是否分享了債務的利益。
具體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1、夫妻為婚姻共同生活所負債務。
2、夫妻一方或雙方為履行法定撫養義務所負債務。
3、履行法定贍養義務所負債務。
4、夫妻一方因繼承遺產所負債務。
5、為支付夫妻一方或雙方的教育、培訓費用所負債務。
6、夫妻共同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所負債務。
7、夫妻協議約定為共同債務的債務。
(二)夫妻個人債務的認定。
夫妻雖為婚姻共同體的共同主人,他們的生活緊密聯系在一起,在某些方面甚至密不可分,但是夫妻作為人格獨立的個體,他們仍可以存在與婚姻無關的個人利益和責任,法律上確立了個人債務的制度,其范圍主要應包括:
1、夫妻一方的婚前債務。
2、夫妻一方未經對方同意,擅自資助沒有扶養義務人所負債務。
3、夫妻一方未經對方同意,獨自籌資從事生產或者經營活動所負債務,且其收入確未用于共同生活的。
4、夫妻雙方依法約定由個人負擔的債務。不過,這種約定原則上不對債權人產生對抗力,除非債權人事先同意該約定或者事后追認該約定。
5、其他依法應由個人承擔的債務。包括夫妻一方實施違法犯罪行為、侵權行為所負的債務;夫妻一方完全為滿足個人欲望而負的債務;撫養非婚生子女所負的債務等。
承諾書的性質(通用24篇)篇十四
承諾書的法律性質應該如何認定?我們可以通過以下案例了解承諾書的性質認定!歡迎大家閱讀以下資料!
承諾書實際上是合同的一種,當然具有法律效力,但是,有效的承諾書必須同時滿足以下三個條件:
1,是當事人真實意愿的反映。
承諾書的內容應當是當事人內心真實意思的表達,不能被強迫或威脅或利誘、欺騙等。
2,沒有違反相關法律規定;承諾書的內容必須合乎法律的規定,不能違反法律或行政法規的禁止性規定,否則可能導致承諾書無效。
3,沒有侵犯他人利益。
承諾人只能基于自己有權處分的物進行處分,而不能因此侵犯到了他人的合法利益。
總而言之,承諾書有無法律效力主要依據承諾書是否具備以上三個條件。
當然,在實踐中,只有是當事人真實意愿的表達,且沒有違法法律相關規定和沒有侵犯他人利益的承諾書才算有效,才會受到法律的保護。
以上就是我們對承諾書的法律效力是怎么樣的解答,希望對您目前面臨的問題有所幫助。
因為承諾書屬于合同中的一種,所以我們更加尊重和保護當事人的自主意愿,即平等、自愿協商一致即具有法律效力,但這一切的前提都是不得違反我國法律和行政法規的禁止性規定。
【案情】
男方李某有婚前房產一套,并于2008年取得房產證。
2012年10月,李某與王某登記結婚。
2014年3月,王某生育一名女孩取名李某某。
2014年4月,李某與王某簽訂承諾書一份,約定:“為消除彼此誤解,夫妻一致同意將李某與女兒李某某做親子鑒定,如李某某確系男方之女,則立即在李某婚前房產上加入王某姓名;反之則離婚。
”經鑒定,檢測結果支持李某與李某某之間存在血緣關系。
事后李某拒絕變更房產登記,王某遂起訴至法院要求進行房屋過戶登記。
【分歧】
第一種觀點認為,李某與王某簽訂的承諾書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該約定符合贈與合同的成立要件。
但贈與財產為不動產的,應辦理不動產物權的`變更登記手續。
未辦理變更登記之前,贈與人李某有權撤銷贈與,據此應駁回王某的訴訟請求。
第二種觀點認為,李某與王某簽訂承諾書的性質是附條件的民事合同,并非贈與合同。
進行親子鑒定是以傷害女方的感情為前提,感情的傷害和行為的完成本身也是合同對價,因此應當支持王某的訴訟請求。
【評析】
筆者贊同第一種觀點。
1.夫妻之間有互相忠實的義務。
夫妻忠實義務,又稱貞操義務,通常是指夫妻性生活的忠實,即不為婚外性行為,這種義務是一夫一妻婚姻制度所特有的要求。
夫妻忠實義務不僅是道德義務,更是法律義務,目前世界上絕大多數國家都將忠誠義務規定為法律義務,我國婚姻法第四條也明確規定了夫妻應當互相忠實,互相尊重。
2.李某與王某約定的親子鑒定內容實質為夫妻忠誠協議。
單就李某與王某簽訂的親子鑒定約定來說,其不屬于合同,本質是夫妻忠誠協議,其鑒定結論只能證明夫妻有無違反忠實義務。
即使鑒定結論為李某某非李某親生子女,也不能證明王某“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只能證明女方違反婚姻法第四條,目前司法實踐中不具可訴性,只具道德譴責性。
3.李某與王某簽訂的房產變更登記的承諾性質為贈與合同。
婚前財產屬于個人所有,個人有權處置。
且不論親自鑒定的結果如何,李某同意在房產證上加入王某姓名,其實是把其婚前個人財產贈與女方。
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六條明確規定:“婚前或者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當事人約定將一方所有的房產贈與另一方,贈與方在贈與房產變更登記之前撤銷贈與,另一方請求判令繼續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條的規定處理。
”因此,李某在產權變更登記之前有權撤銷贈與,王某的訴訟請求不能得到支持。
承諾書的性質(通用24篇)篇十五
遼寧盤錦大橋事件被定性為“意外性事故”。(見《新京報》6月13日)這一結論引起了眾多媒體和許多民眾的質疑。筆者注意到,宣布這一消息的是305國道大遼河田莊臺大橋跨塌事故處理指揮部負責人李秉軍,而李秉軍的身份同時又是盤錦市經貿委副主任。
如果筆者沒有分析錯的話,該事故是由事發地的當地政府組成事故處理指揮部負責處理,而后也是由該指揮部來認定事故的性質。這就不能不引起筆者對該事故認定程序正當性的質疑,進而懷疑事故性質認定的準確性和科學性。
眾所周知,今年4月起中國政壇掀起了一股對官員問責的風暴,重大事故的官員問責制成為了今年中國政治生活的一大靚點。從石油川東鉆探公司井噴特大事故到北京市密云縣“25”特大傷亡事故,從吉林省吉林市中百商廈“215”特大火災事故到安徽阜陽市“劣質奶粉事件”,中央和地方對于發生重大事故負有領導責任的官員都進行了嚴肅處理,官員開始成為有風險的職業了。在這種背景下,事故性質的認定直接關系到官員的前途命運,地方政府的主要領導無不看重對事故性質的認定。而依據“任何人都不能作自己案件的法官”的自然正義原理,由事故性質的認定有利害關系的地方政府來組織調查組并負責事故性質的認定,是有違正當程序并可能影響事故性質的公正認定。因而,地方政府是不宜來自行認定發生在本地的重大事故的.性質。
那么,由誰來組成調查組并負責事故性質的認定更為妥當呢?筆者認為,由地方人大組成特定問題調查委員會進行事故的調查和性質的認定是比較可行的辦法,因為人大不直接行使行政管理權,對事故發生并不負直接領導責任,由其負責組織調查能保持應有的中立。同時這也是有法律依據的,《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第三十一條和五十二條的規定,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在及其常務委員會都有權組織特定問題的調查委員會,對有關問題進行調查。人民代表大會在及其常務委員會可以根據調查報告,作出相應的決議。但筆者認為,為增強調查的科學性和民主性,調查委員會應吸納有關專家和民眾代表加入,并聽取有關當事人和民眾的意見。當然,由發生事故地方的上級政府或國務院組成調查組負責對事故的調查和性質的認定,也能使調查主體相對中立和調查結論可信。但是,必須限于該級政府的領導不在被追究責任的范圍,否則,即使是發生事故的地方的上級政府也不宜負責對事故的調查和性質的認定。
為了讓我們的事故調查與性質的認定能真實可信,為了減少民眾對于事故性質認定的猜疑,筆者呼吁,讓我們建立一個中立的調查委員會負責調查認定,使這種調查認定首先從程序上公正起來。
[1][2]。
承諾書的性質(通用24篇)篇十六
【案情】2010年12月23日,肖某向李某借款20萬元,并出具借條,借條載明“今借到李某人民幣20萬元整,月息3%,用于修建魚塘搞養殖,2010月31日前連本帶息歸還”。
到期后,肖某未償還本息。
年11月8日,肖某向李某出具承諾書,承諾書載明“肖某借李某現金20萬元,因資金緊缺,沒有按期歸還,經雙方協商定出還款計劃:一、肖某作出承諾把房子賣了,先還清銀行貸款。
二、然后還李某10萬元,余下的10萬元按銀行的同等利息歸還,本息在一年內付清。
承諾人:肖某”。
至今,肖某未償還借款本息。
7月31日,李某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肖某償還借款本金20萬元及利息。
第一種意見認為,該承諾書是雙方對借款新的約定。
理由是借條上約定的還款期限屆滿后,2013年11月8日,肖某向李某出具還款承諾書,李某并未提出異議,視為雙方對該借款作出新的約定。
因此,余下10萬元的借款還款期限尚未屆滿,李某要求肖某償還余下10萬元借款本金及利息無事實和法律依據。
第二種意見認為,該承諾書是肖某的單方意思表示,不能視為雙方對借款新的約定。
理由是借條上約定的還款期限屆滿后,肖某向李某作出還款承諾書,但該承諾書為肖某的單方行為,且并未實際履行,故該承諾書對李某不具有約束力,肖某應當按照原借條的約定向李某償還借款20萬元及利息。
【評析】筆者同意第二種意見,《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13條規定:“當事人訂立合同,采取要約、承諾方式。
第14條規定:“要約是希望和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該意思表示應當符合下列規定:(一)內容具體確定;(二)表明經受要約人承諾,要約人即受該意思表示約束。
第22條規定:“承諾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根據交易習慣或者要約表明可以通過行為作出承諾的除外。
第25條規定:“承諾生效時合同成立。
根據合同法的相關規定,合同的訂立包括要約和承諾兩個階段,當事人為要約和承諾的意思表示均為合同訂立的程序。
要約是指一方當事人以締結合同為目的,向對方當事人提出合同條件,希望對方當事人接受的意思表示。
承諾是指受要約人同意接受要約的.條件而締結合同的意思表示。
雙方當事人訂立合同是一個動態的過程,以要約開始,承諾生效即告合同成立。
本案中,肖某向李某出具的承諾書是單方意思表示還是雙方對借款新的約定,關鍵在于該承諾書是否得到李某的認可。
根據合同法的相關規定,肖某向李某出具的承諾書內容具體明確,有分期償還20萬元借款的意思表示,有表明其行為受該承諾書約束的意思表示,故該承諾書是要約,承諾書到達李某時生效,肖某的行為即受到承諾書約束。
但是李某是否有對該要約的承諾行為?本案中,李某既沒有以通知方式明確表示接受要約,也沒有以自己的行為默認表示接受要約。
假如肖某在向李某出具承諾書后償還部分借款或者利息,李某表示接受,那么可以推定李某以默示的方式對肖某要約的給予了承諾,雙方當事人共同對原借款合同進行了變更。
但是李某對肖某的要約既沒有明示的承諾,也沒有默示的承諾。
所以該承諾書是肖某的單方行為,對李某沒有約束力,肖某仍應依照原借款合同的約定償還借款,故本案肖某應當償還李某借款本金20萬元及不超過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的四倍利息(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第6條的規定,超過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的四倍的利息不予保護)。
承諾書的性質(通用24篇)篇十七
【案情】12月23日,肖某向李某借款20萬元,并出具借條,借條載明“今借到李某人民幣20萬元整,月息3%,用于修建魚塘搞養殖,10月31日前連本帶息歸還”。
到期后,肖某未償還本息。
月8日,肖某向李某出具承諾書,承諾書載明“肖某借李某現金20萬元,因資金緊缺,沒有按期歸還,經雙方協商定出還款計劃:一、肖某作出承諾把房子賣了,先還清銀行貸款。
二、然后還李某10萬元,余下的10萬元按銀行的同等利息歸還,本息在一年內付清。
至今,肖某未償還借款本息。
年7月31日,李某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肖某償還借款本金20萬元及利息。
第一種意見認為,該承諾書是雙方對借款新的約定。
理由是借條上約定的還款期限屆滿后,年11月8日,肖某向李某出具還款承諾書,李某并未提出異議,視為雙方對該借款作出新的約定。
因此,余下10萬元的借款還款期限尚未屆滿,李某要求肖某償還余下10萬元借款本金及利息無事實和法律依據。
第二種意見認為,該承諾書是肖某的單方意思表示,不能視為雙方對借款新的約定。
理由是借條上約定的還款期限屆滿后,肖某向李某作出還款承諾書,但該承諾書為肖某的單方行為,且并未實際履行,故該承諾書對李某不具有約束力,肖某應當按照原借條的約定向李某償還借款20萬元及利息。
【評析】筆者同意第二種意見,《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13條規定:“當事人訂立合同,采取要約、承諾方式。
第14條規定:“要約是希望和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該意思表示應當符合下列規定:(一)內容具體確定;(二)表明經受要約人承諾,要約人即受該意思表示約束。
第22條規定:“承諾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根據交易習慣或者要約表明可以通過行為作出承諾的除外。
第25條規定:“承諾生效時合同成立。
根據合同法的相關規定,合同的訂立包括要約和承諾兩個階段,當事人為要約和承諾的意思表示均為合同訂立的程序。
要約是指一方當事人以締結合同為目的,向對方當事人提出合同條件,希望對方當事人接受的意思表示。
承諾是指受要約人同意接受要約的.條件而締結合同的意思表示。
雙方當事人訂立合同是一個動態的過程,以要約開始,承諾生效即告合同成立。
本案中,肖某向李某出具的承諾書是單方意思表示還是雙方對借款新的約定,關鍵在于該承諾書是否得到李某的認可。
根據合同法的相關規定,肖某向李某出具的承諾書內容具體明確,有分期償還20萬元借款的意思表示,有表明其行為受該承諾書約束的意思表示,故該承諾書是要約,承諾書到達李某時生效,肖某的行為即受到承諾書約束。
但是李某是否有對該要約的承諾行為?本案中,李某既沒有以通知方式明確表示接受要約,也沒有以自己的行為默認表示接受要約。
假如肖某在向李某出具承諾書后償還部分借款或者利息,李某表示接受,那么可以推定李某以默示的方式對肖某要約的給予了承諾,雙方當事人共同對原借款合同進行了變更。
但是李某對肖某的要約既沒有明示的承諾,也沒有默示的承諾。
所以該承諾書是肖某的單方行為,對李某沒有約束力,肖某仍應依照原借款合同的約定償還借款,故本案肖某應當償還李某借款本金20萬元及不超過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的四倍利息(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第6條的規定,超過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的四倍的利息不予保護)。
承諾書的性質(通用24篇)篇十八
文/王榮洲。
還款承諾書是債務人對其所負債務的逾期償還事宜向債權人作出書面承諾的一種法律文書。實踐生活中,債權人在催討債務時,遇到債務人暫時無能力償還債務時,經常要求債務人向其出具《還款承諾書》,承諾在一定期限內償還債務。
債務人欠錢到期不還,債權人肯定得通過合法的,游走于法律邊緣的,甚至非法的各種途徑給債務人施壓,讓其盡快還錢。債務人在債權人的不斷催討下,在暫時無力償還時,只能先給債權人出具還款承諾。
債務人已經逾期未還款了,這時候債權人就要警惕了,債務人的資金可能出問題了,債務人誠信也可能出問題了,要提前為將來訴訟做好準備了。打官司就是打證據,所以要事先把證據做扎實了。你就是找討債公司去討債,也得法律關系明確,證據確實充分才好討。債務人出具的還款承諾就起到了固定證據之功效。
償還。當然訴訟時效屆滿,債權人喪失的只是勝訴權,實體權利本身并不喪失,債務人對債權人履行的,視為債務人自愿放棄時效利益,債權人不構成不當得利。
作為債權人,債務人欠錢不還,那肯定得要。債務人上道的,你去要了,很客氣,債務是承認的,只是暫時沒錢,希望再緩一緩。可以,但得有一個還款計劃,不能無限期拖延下去,債務人于是出具了《還款承諾書》。對于債權人來說,一紙文書在手,不管是不是空頭支票,將來能不能兌現,這也算是完成了討債的一個階段性的工作。
債務人不上道的,欠錢不還,還找各種借口拖延,甚至想耍賴。債權人通過各種方式給債務人施壓,最后債務人被逼寫下《還款承諾書》。作為債權人,特別是下面具體辦事的人,有了債務人的《還款承諾書》,固定了證據,中斷了訴訟時效,這也算是有了個交代,不行將來就打官司。
3.起草《還款承諾書》的注意事項。
是否違約,有時候考慮的不是道德、誠信、契約精神,而是考慮違約成本。如果違約成本很小,甚至違約反而能獲利更多,這就會激勵違約,人逐利的本性就會選擇違約。在沒有違約責任或違約成本很小的情形下,對方還守約,可能是出于誠信道德的力量,也可能是出于對今后長遠合作利益的考量,但依靠道德來守約,在誠信缺失的社會畢竟具有很大的不確定性。設定嚴格有效的違約責任,即使債務人道德沒那么高尚,也沒有今后長遠利益的考慮,也會看在錢的份上,趨利避害的選擇守約。
擔保相當于增加了債務人的責任財產,使債權人債權的實現得到了雙重保障。債務人已經逾期沒有還款,說明債務人要么誠信出問題了,要么資信出問題了,在承諾還款時如果能設定擔保,這樣就大大增加了債權人債權實現的可能性。
本文主要分析擔保方式中的保證方式。如果債務人是自然人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其他自然人作為保證人。如果債務人以公司作為保證人的一定要注意風險的控制。公司作擔保不是直接在還款承諾中蓋章那么簡單,雖然實務中經常是這么操作的。得區分不同的情形分別處理:如果債務人是該公司股東的,需要股東會形成決議方可為股東擔保;如果債務人不是公司股東的,根據該公司的章程規定,需要由董事會或股東會決議方可對外擔保,否則公司提供擔保會被認定為無效。
如果債務人是公司的,可以要求自然人為其提供保證,一般都是要求其法定代表人或實際控制人為其提供保證。如果法定代表人或實際控制人承諾債務人一定會還款的,但是自己又不愿意為其提供擔保的,這時候債權人就要警惕債務人還款的誠意了。
不管采用哪種形式提供保證,對債權人最有利的是連帶責任保證,而不是一般保證。連帶責任保證只需要在還款承諾中加上:“保證人為債務人的全部債務承擔連帶責任保證。”,然后保證人在落款處簽字或蓋章,如果是公司做保證人的,還得附上董事會或股東會同意提供擔保的決議。
3.4約定爭議解決方式。
爭議解決條款有時是一個協議中最為重要的條款,沒有之一。案子能否勝訴,有時不是看證據,而是看在什么地方起訴。對債權人來說,如果案子在合適的地方起訴,不但能減少己方的訴訟成本,而且可以通過自己的運作使案子向最有利于己方的方向發展。
通常情況下,《還款承諾書》是債權人和債務人雙方協商一致,由債務人出具給債權人的,一般只有債務人的簽名或蓋章,并沒有債權人的簽名或蓋章來確認。因為沒有雙方的簽字或蓋章來確認,所以就會為將來糾紛留下了隱患,雙方都有可能根據自己的利益考量來否認還款承諾的效力。
茲有(以下稱“借款人”)與(以下稱“貸款人”)于年月日簽訂編號為的借款合同,本人(公司)愿作為借款合同中的共同債務人,并向貸款人承諾:
1、本人(公司)愿意作為借款人的共同還款人,承擔共同還款責任。2、本承諾為無條件的和不可撤銷的。
3、本承諾為獨立的,不受借款合同其他保證的影響,負有償還借款人在借款合同中全部未償還債務的義務。
4、無論借款合同或其他合同的條款是否有效,均不影響本承諾書的有效性。5、本人(公司)承諾,在承擔借款合同中規定的還款責任時,按貸款人要求的期限、金額和方式還款。
6、對由于借款人未按期償還貸款所引起的一些相關損失及經濟賠償責任,本人(公司)均自愿承擔相關責任。
7、在借款人所簽署借款合同終止前,不自行退出共同還款人地位,或解除共同還款責任。
8、本人(公司)已詳細閱讀過《借款合同》,充分理解合同的法律效力。
9、本承諾書自簽訂之日生效,直至借款人付清所有應付借款本金、利息、罰息、滯納金及有關費用為止。
因借款人的請求,我自愿為以下借款人使用小額擔保財政帖息貸款提供連帶責任保證還款。現作如下承諾:
借款人:
貸款銀行:。項目名稱:下崗失業人員小額擔保貸款微利項目。貸款金額及期限:50000元貸款期年。
保證的方式:連帶責任保證。
保證還款資金來源:月工資收入等。
我保證上述貸款人能夠一次性按時償還到期全部貸款。保證所有申報材料真實可靠,并對因申報材料虛假所引起的一切后果承擔法律責任。
如借款人不論由什么原因不能按時償還貸款,我本人愿意替借款人償還到期貸款,并同意xxx財政局對我本人采取財政扣發工資方式償還逾期全部貸款本息和罰息及其他相關費用。
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衛輝支行:
本人與借款申請人向貴行共同申請貸款,貸款金額元,用于,并做以下承諾:。
1、本人承諾責任范圍為借款合同項下的貸款本金、利息、罰息,以及實現債權的費用。2、本人承諾負責督促借款人按時歸還貸款,并自愿與借款申請人共同為上述貸款承擔法定還款義務。在借款申請人未按合同約定履行還款義務時,本人承諾無條件履行還款義務。
3、貸款人由于國家利息政策調整而執行新利率的,無需征得本人同意。
4、本《共同還款承諾書》為借款合同之附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承諾人(共同借款申請人):
3、關聯企業如要合并調查,需加蓋關聯企業公司公章。
編號:
聯系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2)承諾人2:。
聯系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3)承諾人3:。
聯系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承諾人1、承諾人2和承諾人3以下統稱“承諾人”)。
為共同還款之目的,承諾人向浙江阿里巴巴小額貸款股份有限公司和/或重慶市阿里巴巴小額貸款有限公司和/或重慶市阿里小微小額貸款有限公司和/或本貸款網絡平臺不時合作的其他放貸機構(以下統稱“貸款人”)鄭重聲明并承諾:
1.承諾人知曉并認可借款人(填入法定代表人姓名)(證件號碼:;證件類型:_______)(以下簡稱“借款人”)于月日至月認可借款人與貸款人通過互聯網在線簽訂的貸款合同(以下統稱“貸款合同”),并確認貸款合同的全部條款。
2.承諾人自愿的、無條件地、不可撤銷地同意成為借款人在前述貸款中的共同還款人,為借款人在前述貸款合同項下的貸款承擔最高不超過萬元的連帶還款責任。在前述貸款合同的貸款期限屆滿(包括被宣布提前到期)或借款人應履行還款義務時,承諾人同意貸款人可直接要求承諾人中任何一方或多方先行償還全部債務,承諾人承諾將不會以任何理由加以拒絕。3.4.5.款責任。本承諾書為承諾人自愿作出,所述信息均真實、有效。如有虛假,承諾人愿承擔一切法律后果。
二、違約責任若承諾人未按本承諾書履行義務,承諾人不可撤銷地同意及授權:
1.若承諾人的姓名/名稱、聯系地址、郵箱地址、聯系電話等聯絡信息發生變更,承諾人同意在變更后的24小時內以電子郵貸款人有權將前述貸款合同項下的債權轉讓給第三人且無需征得承諾人同意,承諾人繼續按照本承諾書的約定承擔連帶還導致貸款合同無效或撤銷的,不影響本承諾書中承諾人的還款義務,承諾人承諾仍根據貸款合同的約定履行還本付息的還款義務。件、傳真等方式書面通知貸款人。聯系電話:95188轉2。
及違反本承諾書的具體情況,并由阿里巴巴自主決定暫停或終止向承諾人提供其他任何服務(如有)。
2.所有支付寶賬戶提現和支付功能服務或對該等支付寶賬戶的權限進行限制,并同意(1)貸款人通過支付寶公司持續從承諾人的任何一個或幾個支付寶賬戶或銀行賬戶資金(包括但不限于已凍結的各類保證金)中扣劃應還相應金額,直至借款人所欠的貸款本息和費用全部還清;以及(2)若承諾人在阿里巴巴處有任何應收或留存款項,貸款人有權直接通過阿里巴巴自前述款項中扣劃相應的金額用以償還借款人在貸款合同項下的欠款。
3.務的合作金融機構(包括但不限于保險公司、銀行、基金公司、證券公司等,下同)在支付寶網絡平臺前置的網上直銷自助前臺系統,向該等金融機構發送理財產品交易委托指令,直接將承諾人通過支付寶“余額寶”服務購買的理財產品全部或部分轉讓或贖回,并以轉讓或贖回交易所得款項用于償還承諾人在本承諾書項下的債務,直至債務清償完畢。承諾人承諾前述交易委托指令如同承諾人本人作出。4.施。
5.
三、
其他1.2.承諾人同意并授權(1)為確保承諾人更好的履行還款責任,貸款人有權向貸款人的關聯公司、合作伙伴、中國人民銀行貸款人有權依照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采取任何法律措施。貸款人有權自行決定并通知其關聯公司依據其相關規則,對承諾人及承諾人的關聯人方注冊的、以及由承諾人實際經營的所有阿里巴巴旗下任意網站(包括但不限于淘寶網和天貓網)的店鋪(如有)采取關閉店鋪、查封或凍結賬戶、限制營銷等處理措定的管轄法院起訴。在訴訟期間,本承諾書不涉及爭議部分的條款仍須履行。金融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依法設立的征信機構、資信評估機構或有關法律、監管機構許可的類似機構、行政機關、司法機關、合法留存承諾人信息的自然人、法人以及其他組織等收集、留存承諾人任何信息(法律法規禁止的除外,下同),并向上述主體披露承諾人的任何信息;(2)為了向承諾人提供或推薦貸款人的關聯公司或合作伙伴的服務和/或產品的需要,貸款人可將承諾人的信息提供給貸款人的關聯公司使用,且承諾人同意貸款人的關聯公司和合作伙伴通過電子郵件、淘寶/天貓/支付寶/阿里巴巴站內信、旺旺系統信息、手機短信和傳真等方式向承諾人發送服務狀態的通知、營銷活動及其他商業性電子信息。3.4.承諾人聲明,承諾人同意司法機關以承諾人在本承諾書中文首提供的地址作為法律文書送達地址,且承諾人同意,無論承本承諾書取代承諾人就有關本承諾書項下之事項于先前以口頭或書面形式作出的任何承諾或協議諾人是否實際簽收法律文書,司法機關向該送達地址寄出法律文書當日即視為送達。承諾人(個人:簽字;企業:加蓋公章)。
簽署或蓋章日期:年月日
電話;
(請填寫自簽署之日起2年)。
*除聯系電話外,以上必填項若未填寫,須承諾人重新填寫后交回。
承諾書的性質(通用24篇)篇十九
承諾書是 承諾人對要約人的要約完全同意的意思表示的書面形式。
依據《合同法》第二十一條的規定,承諾是受要約人同意要約的意思表示。
即受約人同意接受要約的全部條件而與要約人成立合同。
承諾書是真實意思表示,且不違法,承諾書有法律效力
公司與你簽定的書面承諾書應當屬于勞動合同的一部分,不違反法律,是合法有效的,應當具有約束力。
可以依據該承諾書主張權利。
從分類來看,承諾制度可以分為民事承諾和行政承諾,區分兩者最重要的標準是訂立合同的目的。
行政合同的內容必須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雙方都無完全的自由處分權。
而民事合同則不然,只要民事合同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規定,就應合法有效。
一般來講,簽訂保密承諾書是簽訂人事、勞動聘用合同的一個條件,或者是補充協議,如,行政機關在錄用、聘用、調用工作人員時,經常要求這些工作人員就某一事項向用人機關作出書面承諾。
如果把保密承諾書與人事、勞動聘用合同結合在一起的話,保密承諾書是典型的內部行政合同,其主體、目的和內容等都具有行政性合同的性質,所以說,保密承諾書是一種行政法意義上的法律文書。
保密承諾書雖然與私法合同一樣,取決與雙方當事人的合意,但當事人無權就違反保密義務應當承擔什么樣的法律責任進行約定,保密承諾書的內容也不能超出行政主體的法定職權范圍。
此外,雖然保密承諾書原則上應當以保密法律、法規規定的范圍為基礎,但由于保密行政管理的特殊性,黨和政府的政策也是我國保密行政主體行使行政職權的重要淵源,保密行政主體依據政策所賦予的權限所締結的保密承諾書也合法有效,其他超出權限范圍所締結的承諾書則屬于無效。
影響單方承諾保證函法律效力的要件不外以下兩種:
第一, 是否具有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從合同法角度而言,任何一個合同的訂
立,都要由雙方當事人真實的意思表示。
盡管單方承諾保證函系一方當事人單方面出具,但是如果在承諾保證函中明確無誤地表達了類似“愿意承擔連帶擔保責任”的意思表示,另一方當事人也表示了接受,那么保證行為中的意思表示應當視為已經具備。
第二, 第二,單方承諾保證函形式與內容是否符合相關法律的規定。
《擔保法》
司法解釋第22條規定,第三人單方以書面形式向債權人出具擔保書,債權人接受且未提出異議的,保證合同成立。
案例一中,當事人在承諾書中所作出的承諾符合《擔保法》司法解釋的要求,因此被法院認定擔保合同已生效。
而在案例二中,當事人承諾的是其“將在銀行提出要求之日起的14日,為借款人提供保證責任,并簽訂保證合同”,因此,該承諾書盡管已具有明確的提供保證責任的意思表示,但卻同時表明將另行簽訂書面保證合同,即意味著該承諾書只是一份立約的要約,而不是已生效的保證合同,據此法院認定該保證合同不成立。
銀行在接受客戶為落實保證責任而提供的文件和材料時要注意以下幾個方面:第一,保證擔保合同的形式。
根據《擔保法》第13條和《擔保法》司法解釋第22條的規定,保證合同的形式包括“保證人與債權人以書面形式訂立保證合同”、“保證人單方以書面形式向債權人出具擔保書”、“保證人在債權人和債務人簽訂的主合同上以保證人的身份簽字或者蓋章”等。
第二,保證擔保合同的法定內容。
額;(二)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三)保證的方式;(四)保證擔保的范圍;(五)保證的期間;(六)雙方認為需要約定的其他事項。
依照《擔保法》司法解釋第22條的規定,當事人單方出具的保證承諾函中除了上述內容外,還應當同時明確“本承諾函系依據《擔保法》司法解釋第22條出具,具有擔保合同法律效力”。
此外,安慰函是近年來商業銀行授信業務資料中包含的經常性法律文件之一,其是指發函人給債權人的一種書面陳述,表明發函人對債務人清償債務承擔道義上的義務,或督促債務人清償債務等。
安慰函在國際經濟法中也稱“意愿(來自: 在點網:承諾書法律效力)書”,通常是指政府或母公司分別為政府下屬機構的借款或子公司的借款向貸款方出具的表示愿意幫助借款方還款的書面文件。
有學者指出,意愿書雖然在廣義上為國際融資信用擔保形式之一,但其最顯著的特征是其條款一般不具有法律拘束力,而只有道義上的約束力,即使明確規定了它的法律效力,也由于其條款彈性過大而不會產生實質性的權利義務。
從我國法院判例實踐來說,大部分法院的意見是傾向于認定安慰函不能構成中國法律意義上的保證,不具有保證擔保的法律效力,也是目前銀行在審核安慰函的法律效力時的傾向意見和觀點。
鑒于此,商業銀行在接受單方保證承諾函時,應注意該承諾函措辭不能含糊不清,而應明確表達擔保的意思,同時該承諾函應載明擔保合同所必須具備的內容要素。
案例啟示
日常信貸業務中,銀行常常會遇到一些大客戶以公司內部制度或董事
長不在國內為由,拒絕按照銀行內部管理制度或流程辦理業務,如不愿意和銀行簽訂保證合同而只愿單方出具保證擔保函等等。
對于這樣的情況,一方面我們應盡可能要求客戶按照銀行的常規做法操作。
另一方面也需要站在客戶立場思考問題,如確系客戶合理要求,應在做到滿足客戶需要的同時,避免風險。
答辯人(原審被告、被上訴人):尤某,女,1969年2月2日生,漢族,戶籍地:福建省南安市柳城帽山古坂,系常州市武進區石材經營部業主。
被答辯人(原審原告、上訴人):上海亞泰建設集團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楊浦區國定路346號4樓。
答辯人因上訴人上海亞泰建設集團有限公司不服江蘇省阜寧縣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阜民初字第0294號民事判決提出上訴一案答辯如下:
一、被上訴人在原審程序中已多次重申,被上訴人的施工代表是張元向。
從被上訴人提供的相關證據材料中可見,張元向多次代表被上訴人進行簽署材料。
至于所謂張順寶,被上訴人在之前的訴訟過程中從未認可是本方的員工,更不必說是上訴人的施工代表人。
上訴人也并不能拿出讓人信服的證據來證明張順寶是被上訴人的施工代表。
二、上訴人的施工代表是石興明。
理由是,據現有的材料可見,首先,上訴人的大部分工程款都是石興明所領取;其次,雙方的工程決算匯總表也是石興明所簽署;第三,上訴人在承諾書中也認可其身份。
原訴訟程序中,上訴人找到石興明出具書面說明來否認上述事實,實際上是欲蓋彌彰。
至于上訴人聲稱的施工代表嵇為將,歷次庭審中從未見其出庭作證。
三、“承諾書”生效與否,與其能否作為本案的`證據并無關聯。
法庭可以采信的證據,只要其通過合法途徑取得并能反映案件事實即可。
而本案中答辯人提交的“承諾書”可以作為定案的重要證據材料,理由是:其一,該材料落款處的簽章系案件所涉工程總包方簽章,簽字為該工程項目經理簽字,上訴人對簽章、簽字的真實性并不否認;其二,該材料反映了本案的基本事實,即答辯人參與了工程的建設,并有853586.22元工程款(本金)未經結算。
此基本事實陳述的真偽,與上訴人對承諾內容是否要去履行沒有直接的關系。
四、在承諾書中第一款中上訴人提到,如果工程款到賬,將保留三天,等稽為將與被上訴人核實工程款數額,如不能達成一致的,按石興明確認的工程結算單核算。
這似乎是最終的結算金額還要等稽為將來確認。
但我們認為,與被上訴人簽訂合同的是上訴人而非稽為將,上訴人確認的工程款金額無須第三方再來確認;且根據該承諾內容,雙方達不成一致的情形下,仍要按853586.22的工程款數額進行結算;在稽為將三天內不肯露面的情形下,則更是以前述結算金額為準。
通過該款內容可見,除非被上訴人增加工程款金額得到上訴人一方認可,或上訴人一方減少工程款金額得到被上訴人認可,否則都應按853586.22元的金額進行結算。
五、需說明的是,上訴人在向被上訴人出具承諾書后,被上訴人無意中了解到上訴人早已收到全部工程款,在隨后的交涉中上訴人拒絕回應被上訴人,因此上訴人不可能撤回訴訟,并將此承諾書作為證據提交法院。
六、上訴人認為本案工程量據現有的證據已足以確定,上訴人建議的再作鑒定評估毫無意義,只是拖延付款之舉。
七、上訴人已全部領取工程款,這在2011年阜寧縣首次庭審中已由出庭的發包方代表予以確認,并非被上訴人一面之詞。
上訴人既否認此事實,有無證據證實,只能是無稽之談。
八、有必要說明的是,上訴人在此前的訴訟程序中、在庭審筆錄中從未認可張順寶的員工身份。
一審判決雖在事實認定部分表述有所偏差,但上訴人不可能也無必要對此提起上訴,因為一審判決是支持被上訴人訴訟請求的。
九、被上訴人認為,上訴人實際上已經失去本次上訴權利。
一審判決書的附頁“上訴須知”中提到,“當事人提起上訴的,應當在上訴期內或最遲在上訴期滿七日內向鹽城市中級人民法院繳納上訴案件受理費18370元”。
但事實上,上訴人應該在上訴期滿近60天時才將相關費用繳納。
因此,上訴人實際上并不具備本案的上訴權利。
綜上所述,上訴人既無訴權,且其上訴請求也無事實法律依據,而只有對事實與法律的偏執理解。
故答辯人特向貴院請求依法駁回上訴人之上訴,維持一審判決。
此致
鹽城市中級人民法院
答辯人:
20xx年10月15日
承諾書的性質(通用24篇)篇二十
還款承諾書是債務人對其所負債務的逾期償還事宜向債權人作出書面承諾的一種法律文書。實踐生活中,債權人在催討債務時,遇到債務人暫時無能力償還債務時,經常要求債務人向其出具《還款承諾書》,承諾在一定期限內償還債務。
1.出具《還款承諾書》的原因1.1債權人逼得。
債務人欠錢到期不還,債權人肯定得通過合法的,游走于法律邊緣的,甚至非法的各種途徑給債務人施壓,讓其盡快還錢。債務人在債權人的不斷催討下,在暫時無力償還時,只能先給債權人出具還款承諾。
債務人出具還款承諾,有些是想還錢的,只是暫時資金周轉困難,所以承諾一定期限內還款。有些就是老賴壓根就不想還款,出具還款承諾只是緩兵之計,好讓債權人不要天天來討債,等還款期限到了,債權人再來討債時,再找其他理由搪塞,拖一天是一天。這樣導致實踐中債權人往往拿著一把債務人承諾還款的承諾書,但債務依然沒有得到償還。甚至有些利用公司股東的有限責任及公司的獨立責任來惡意逃避債務,利用承諾還款的期限來轉移公司的資產。
1.2債務人自愿。
欠債還錢天經地義。債務人欠債權人的錢到期無能力償還,就跟債權人協商,錢是一定會還的,在征得債權人同意的情形下,為表達還款誠意,主動向債權人出具《還款承諾書》。
債務人主動出具還款承諾,有些是出于道德,人要講誠信,欠債還錢。有些是迫于壓力,不還錢,債權人肯定是不能答應的,主動承諾還款,表達個誠意,主動點以后有什么事才好溝通。有些是緩兵之計,主動點,債權人就會放松警惕,不會那么快找討債公司,或不會那么快訴訟,利用這個時間差來轉移財產,賴錢不給。有些是出于商業的考慮,債權人得罪不起,以后還想長期合作呢。
2.出具《還款承諾書》的作用2.1固定證據。
債務人已經逾期未還款了,這時候債權人就要警惕了,債務人的資金可能出問題了,債務人誠信也可能出問題了,要提前為將來訴訟做好準備了。打官司就是打證據,所以要事先把證據做扎實了。你就是找討債公司去討債,也得法律關系明確,證據確實充分才好討。債務人出具的還款承諾就起到了固定證據之功效。
債權人認可的《還款承諾書》是對雙方債權債務關系的確認,可以作為證明雙方債權債務關系的證據使用。債務人在出具還款承諾之前,一般都是要跟債權人結算的,這樣才好確定欠債的具體數額。如果事先雙方之間沒有書面的債權債務關系協議,或者有協議,但約定不明確的,趁雙方還沒有撕破臉,甚至可以哄著債務人,現在沒錢可以延期還,只要出具還款承諾即可。一旦債務人出具了還款承諾,債權債務關系就被確定了,這樣一旦將來訴訟證據就充分了。
2.2中斷訴訟時效。
法律不保護權利的睡眠者。債權人在法定的期限內不及時行使權利,其權利即變成自然權利,即喪失請求法院強制保護的權利。簡單說就是超過訴訟時效的債權,債務人可以不予償還。當然訴訟時效屆滿,債權人喪失的只是勝訴權,實體權利本身并不喪失,債務人對債權人履行的,視為債務人自愿放棄時效利益,債權人不構成不當得利。
作為債權人,債務人欠錢不還,那肯定得要。債務人上道的,你去要了,很客氣,債務是承認的,只是暫時沒錢,希望再緩一緩。可以,但得有一個還款計劃,不能無限期拖延下去,債務人于是出具了《還款承諾書》。對于債權人來說,一紙文書在手,不管是不是空頭支票,將來能不能兌現,這也算是完成了討債的一個階段性的工作。
債務人不上道的,欠錢不還,還找各種借口拖延,甚至想耍賴。債權人通過各種方式給債務人施壓,最后債務人被逼寫下《還款承諾書》。作為債權人,特別是下面具體辦事的人,有了債務人的《還款承諾書》,固定了證據,中斷了訴訟時效,這也算是有了個交代,不行將來就打官司。
3.起草《還款承諾書》的注意事項。
還款承諾一般都是在比較倉促的情形下出具的,有些甚至就是在討債的時候,當場出具的,不像協議書那樣是經過雙方反復磋商的過程。因為倉促,難免就會有所遺漏,一有遺漏就會為以后糾紛的解決留下隱患。要想起草一份高效的,有可操作性的《還款承諾書》必須注意以下幾點。
3.1欠款事由表述清楚。
是否違約,有時候考慮的不是道德、誠信、契約精神,而是考慮違約成本。如果違約成本很小,甚至違約反而能獲利更多,這就會激勵違約,人逐利的本性就會選擇違約。
在沒有違約責任或違約成本很小的情形下,對方還守約,可能是出于誠信道德的力量,也可能是出于對今后長遠合作利益的考量,但依靠道德來守約,在誠信缺失的社會畢竟具有很大的不確定性。設定嚴格有效的違約責任,即使債務人道德沒那么高尚,也沒有今后長遠利益的考慮,也會看在錢的份上,趨利避害的選擇守約。
擔保相當于增加了債務人的責任財產,使債權人債權的實現得到了雙重保障。債務人已經逾期沒有還款,說明債務人要么誠信出問題了,要么資信出問題了,在承諾還款時如果能設定擔保,這樣就大大增加了債權人債權實現的可能性。
本文主要分析擔保方式中的保證方式。如果債務人是自然人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其他自然人作為保證人。如果債務人以公司作為保證人的一定要注意風險的控制。公司作擔保不是直接在還款承諾中蓋章那么簡單,雖然實務中經常是這么操作的。得區分不同的情形分別處理:如果債務人是該公司股東的,需要股東會形成決議方可為股東擔保;如果債務人不是公司股東的,根據該公司的章程規定,需要由董事會或股東會決議方可對外擔保,否則公司提供擔保會被認定為無效。
如果債務人是公司的,可以要求自然人為其提供保證,一般都是要求其法定代表人或實際控制人為其提供保證。如果法定代表人或實際控制人承諾債務人一定會還款的,但是自己又不愿意為其提供擔保的,這時候債權人就要警惕債務人還款的誠意了。
不管采用哪種形式提供保證,對債權人最有利的是連帶責任保證,而不是一般保證。連帶責任保證只需要在還款承諾中加上:“保證人為債務人的全部債務承擔連帶責任保證。”,然后保證人在落款處簽字或蓋章,如果是公司做保證人的,還得附上董事會或股東會同意提供擔保的決議。
3.4約定爭議解決方式。
爭議解決條款有時是一個協議中最為重要的條款,沒有之一。案子能否勝訴,有時不是看證據,而是看在什么地方起訴。對債權人來說,如果案子在合適的地方起訴,不但能減少己方的訴訟成本,而且可以通過自己的運作使案子向最有利于己方的方向發展。
通常情況下,《還款承諾書》是債權人和債務人雙方協商一致,由債務人出具給債權人的,一般只有債務人的簽名或蓋章,并沒有債權人的簽名或蓋章來確認。因為沒有雙方的簽字或蓋章來確認,所以就會為將來糾紛留下了隱患,雙方都有可能根據自己的利益考量來否認還款承諾的效力。
債務人可以說,還款承諾只是自己的單方意思,債權人并沒有認可,所以應當無效。債權人也可能會說,還款承諾只是債務人的單方意思,并沒有我方的簽字或蓋章確認,我方不予認可,應當是無效的。所以最保險的操作方式當然是簽訂內容詳備的還款協議,協議是雙方協商一致的結果,有雙方的簽字或蓋章確認,所以雙方都無借口來否認其真實、有效性。
茲有(以下稱“借款人”)與(以下稱“貸款人”)于年月日簽訂編號為的借款合同,本人(公司)愿作為借款合同中的共同債務人,并向貸款人承諾:
1、本人(公司)愿意作為借款人的共同還款人,承擔共同還款責任。
2、本承諾為無條件的和不可撤銷的。
3、本承諾為獨立的,不受借款合同其他保證的影響,負有償還借款人在借款合同中全部未償還債務的義務。
4、無論借款合同或其他合同的條款是否有效,均不影響本承諾書的有效性。
5、本人(公司)承諾,在承擔借款合同中規定的還款責任時,按貸款人要求的期限、金額和方式還款。
6、對由于借款人未按期償還貸款所引起的一些相關損失及經濟賠償責任,本人(公司)均自愿承擔相關責任。
7、在借款人所簽署借款合同終止前,不自行退出共同還款人地位,或解除共同還款責任。
8、本人(公司)已詳細閱讀過《借款合同》,充分理解合同的法律效力。
9、本承諾書自簽訂之日生效,直至借款人付清所有應付借款本金、利息、罰息、滯納金及有關費用為止。
因借款人的請求,我自愿為以下借款人使用小額擔保財政帖息貸款提供連帶責任保證還款。現作如下承諾:
借款人:
貸款銀行:。項目名稱:下崗失業人員小額擔保貸款微利項目。貸款金額及期限:50000元貸款期年。
保證的方式:連帶責任保證。
保證還款資金來源:月工資收入等。
我保證上述貸款人能夠一次性按時償還到期全部貸款。保證所有申報材料真實可靠,并對因申報材料虛假所引起的一切后果承擔法律責任。
如借款人不論由什么原因不能按時償還貸款,我本人愿意替借款人償還到期貸款,并同意xxx財政局對我本人采取財政扣發工資方式償還逾期全部貸款本息和罰息及其他相關費用。
承諾書的性質(通用24篇)篇二十一
1、附屬性:合同與擔保之間的關系是從屬關系,即擔保附屬于合同。
2、選擇性:我國合同法設立了擔保制度,但并未規定當事人必須設立擔保。
3、保障性:保障合同的履行是擔保的最根本的特征。
擔保合同內容分類。
債權擔保。
債權擔保的內容即擔保權與擔保義務組成的權利義務關系。
債權人的擔保權因人的擔保和物的擔保的性質不同,也表現不同的屬性。
在人的擔保即保證中,擔保權是一種債權性的請求權,屬債權范圍;而在物的擔保中,則是一種物權性的優先受償權,故也稱為擔保物權,兩者間的效力相差較大。
與此相對應,擔保義務人的義務在人的擔保中,實為一種債務,而于物的擔保中則是一種物權負擔。
保證合同內容。
被保證的主債權種類、數額;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保證的方式;保證擔保的范圍;保證的期間;雙方認為需要約定的其他事項;保證合同不完全具備前款規定內容的,可以補正。
抵押合同內容。
被擔保的主債權種類、數額;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抵押物的名稱、數量、質量、狀況、所在地、所有權權屬或者使用權權屬;抵押擔保的范圍;當事人認為需要約定的其他事項抵押合同不完全具備前款規定內容的,可以補正。
質押合同內容。
被擔保的主債權種類、數額;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質物的名稱、數量、質量、狀況;質押擔保的范圍;*質物移交的時間性;當事人認為需要約定的其他事項質押合同不完全具備前款規定內容的',可以補正。
保證擔保承諾書效力糾紛案例【2】。
【案情】。
被告李某以自己擁有的位于縣農業局老家屬房的房屋為該筆借款提供抵押擔保,被告李某同時向原告出具了抵押擔保承諾書,在簽訂該抵押擔保合同時,被告林乙也向原告出具了保證擔保承諾書,自愿為該筆借款提供保證擔保。
借款到期后被告林甲未歸還此筆借款本息,經原告催促,被告林甲、李某、林乙均在原告催款通知書簽名,之后三被告仍未還款。
【分歧】。
對該承諾書是否具有法律約束力,存在兩種不同意見:
第一種意見認為該承諾書不是借款合同的從合同,對雙方不具有約束力。
因為該承諾書不是被告林甲貸款擔保的正式保證文書,而是被告林甲貸款之前向原告出具的他人愿意擔保的意向書,不是借款合同的從合同,對雙方不具有約束力。
第二種意見認為該承諾書系被告林乙真實意思表示,具有保證擔保的法律效力。
因為在被告林甲、李某與原告簽訂抵押擔保借款合同時,被告林乙又向原告出具了保證擔保承諾書,自愿為該筆借款提供擔保,該筆借款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分析】。
筆者同意第二種意見。
該保證擔保承諾書是被告林乙在被告李某與原告簽訂抵押擔保合同時出具的,并且自愿為該筆借款提供保證擔保,符合保證合同的書面性、要式性、從屬性特征。
我國《擔保法解釋》第22條第1款規定:第三人單方以書面形式向債權人出具擔保書,債權人接受且未提出異議的,保證合同成立。
因此,該保證擔保承諾書符合法律規定,依法對雙方具有法律效力。
其次,我國《物權法》第176條中規定:被擔保的債權既有物的擔保又有人的擔保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擔保物權的情形,債權人應當按照約定實現債權;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債務人自己提供物的擔保的,債權人應當先就該物的擔保實現債權;第三人提供物的擔保的,債權人可以就物的擔保實現債權,也可以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
本案中原告與被告林甲、被告李某在自愿基礎上簽訂的抵押擔保借款合同,在借款申請書中就約定了被告林乙是該筆借款的擔保人,在該抵押擔保借款合同簽訂時被告林乙自愿為該筆借款提供保證擔保并向原告出具了保證擔保承諾書,依該保證擔保承諾書約定,該承諾書作為借款合同的附件,等同于正式保證擔保合同,借款到期后,原告向被告催款時,被告林乙又自愿在催款通知書上簽名。
因此該保證擔保承諾書符合這一法律規定,也合法有效。
承諾書的性質(通用24篇)篇二十二
債權人對債務人到期債務的書面還款承諾無異議,該承諾如果變更了原借款合同的內容,則該書面承諾的性質依法應認定為原借款合同的從合同;如果債務人未按該承諾履行還款義務,債權人訴至法院要求債務人按原借款合同履行還款義務的,依法不予支持。
案情。
被告何某為購買液壓挖掘機,于1月27日與原告嚴某簽訂借款合同后,向嚴某借款20元。
合同約定借款期限自當年1月27日至4月25日,借款月利率為8‰,還款方式為分期還款,即當年2月25日、3月25日各歸還本金73000元及其相應利息,4月25日歸還本金74000元及其利息592元(本息共223528元),若何某連續或累計兩期未按合同約定履行義務,嚴某有權提前終止合同,要求何某立即歸還全部借款本息及相關費用,并按銀行同期借款利率的四倍向嚴某支付違約金,從逾期之日起算至還清本息之日止。
嚴某已于合同簽訂當日向何某支付借款220000元。
203月24日,雙方又到公證處辦理了賦予強制執行力的公證書。
至本糾紛訴至法院,何某均未按約定的還款方式歸還借款,嚴某亦未根據公證書依法申請強制執行。
4月11日,嚴某向何某索要借款時,何某親筆向嚴某寫下一份《承諾書》承諾,其于年1月27日向嚴某所借人民幣220000元,因其資金困難,未能按合同約定在當年4月25日歸還,目前尚欠嚴某223528元,為此,承諾將于204月12日歸還嚴某借款20000元,剩余借款從年6月開始,每月歸還10000元,直到還清為止,如其不按承諾還款,將自愿接受合同約定的強制執行。
因何某未按承諾向嚴某履行義務,9月10日,嚴某向巧家縣法院起訴,要求何某歸還其借款本息合計223528元,并承擔按合同約定方式計算出的違約金118941.04元,兩項共計342469.04元。
何某辯稱,其向成都一家銷售公司購買挖機,首付280000元后還欠220000元,就向該公司出具了一張借條借款220000元,至于嚴某與這家公司是什么關系,其不清楚。
挖機購回后存在故障,其向銷售公司反映后,該公司一直未派人修理。
之后,該公司找到巧家縣向其索要借款時,其再次要求該公司修理故障機器,并表示挖機修好就付款,但該公司仍未派人修理,還在向其索要借款時扣了其挖機,并綁架了其看挖機的人。
如果該公司不更換挖機,不同意付款。
嚴某則稱,其與何某購買挖機的公司無任何關系。
裁判。
巧家縣法院經審理認為,根據雙方的相關陳述和原告嚴某提供的證據,只能證明被告何某與原告嚴某個人形成民間借貸關系。
因此,何某要求更換挖機,否則不同意歸還借款的辯解理由依法不能成立。
嚴某向何某索要借款時,何某向嚴某出具承諾書承諾,截止寫該承諾書時止,其尚欠嚴某223528元,愿在2011年6月起分期還款,直至清償。
嚴某未對該《承諾書》內容提出任何異議,故該《承諾書》依法屬于雙方簽訂《借款合同》的從合同,該從合同合法、有效,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由于《承諾書》對雙方簽訂的《借款合同》內容作了變更,因此,雙方應按照變更后的合同內容履行合同,即何某依法只就223528元對嚴某承擔還款義務,嚴某超過223528元的主張不予支持。
遂判決由何某在該判決生效后規定的時間內償還嚴某借款本息合計223528元,駁回嚴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3218.50元,由被告何某承擔。
宣判后,嚴某不服,依法向云南省昭通市中級法院提起上訴。
昭通中院經審理認為,嚴某起訴時,尚在何某承諾的還款期內,其主張的違約金依法不應獲支持,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處理恰當,于3月27日判決維持原判。
評析。
本案涉及兩個法律問題:一是債權人無異議的還款承諾書的法律性質認定;二是該還款承諾書的法律后果。
從合同具有從屬性,其存在必須以主合同的存在并生效為前提,只要從合同的訂立符合合同生效條件的相關規定,且對主合同權利、義務內容作了變更,該從合同即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雙方必須全面予以履行。
《合同法》第七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合同”。
本案中,雙方簽訂的《借款合同》依法屬于主合同,且合法有效,債務人何某未按該主合同履行還款義務,在債權人嚴某要求其履行主合同義務時,親筆向嚴某書寫了還款承諾書,該承諾書載明,截止寫承諾書,其尚欠嚴某223528元。
可見,該承諾內容已明顯變更了主合同的內容,即對主合同的標的額及其利息、履行期限和方式,以及違約的處理作了變更,尤其值得注意的是,主合同主體一方的嚴某對該變更內容未提出異議,因此,依法應視為嚴某對該變更內容的默認,該承諾書是雙方當事人的一致意思表示,是雙方對《借款合同》的從屬約定,且符合《合同法》第七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故其法律性質屬于主合同《借款合同》的從合同。
2.還款承諾書對雙方產生的法律后果。
《合同法》第八條規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
本案中,何某作出的書面還款承諾,雙方一致認可,因此,雙方必須依承諾分別行使權利和履行義務。
由于承諾書對雙方簽訂的《借款合同》之權利、義務作了變更,故法院依法只能依照承諾書的相關內容作出判決。
另外,由于嚴某起訴時,尚在何某承諾的還款期內,故法院不予支持嚴某主張由何某依主合同承擔相應違約責任的處理是合法、恰當的。
承諾書的性質(通用24篇)篇二十三
承諾書的性質是什么?什么情況下要寫承諾書?這是小編分享的:承諾書的性質解析,歡迎大家閱讀!
承諾書是 承諾人對要約人的要約完全同意的意思,表示以書面形式。
通常是要求以書面訂立的合同,其承諾也必須采取書面形式。
如《美國統一商法典》第二篇第2-201條規定,凡價金超過500美元的貨物買賣合同,除該法典另有規定外,均須以書面方式作成,否則不能要求法院強制執行,法院在訴訟中對這種合同原則上不接受口頭證據。
承諾書法律性質承諾書是 承諾人對要約人的要約完全同意的意思表示的書面形式。
依據《合同法》第二十一條的規定,承諾是受要約人同意要約的意思表示。
即受約人同意接受要約的全部條件而與要約人成立合同。
承諾書是真實意思表示,且不違法,承諾書有法律效力 公司與你簽定的書面承諾書應當屬于勞動合同的一部分,不違反法律,是合 法有效的,應當具有約束力。
可以依據該承諾書主張權利。
從分類來看, 承諾制度可以分為民事承諾和行政承諾,區分兩者最重要的標 準是訂立合同的目的。
行政合同的內容必須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雙方都無完 全的自由處分權。
而民事合同則不然,只要民事合同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 制規定,就應合法有效。
一般來講,簽訂保密承諾書是簽訂人事、勞動聘用合同的.一個條件,或者是 補充協議,如,行政機關在錄用、聘用、調用工作人員時,經常要求這些工作人 員就某一事項向用人機關作出書面承諾。
如果把保密承諾書與人事、勞動聘用合 同結合在一起的話,保密承諾書是典型的內部行政合同,其主體、目的和內容等 都具有行政性合同的性質, 所以說, 保密承諾書是一種行政法意義上的法律文書。
保密承諾書雖然與私法合同一樣,取決與雙方當事人的合意,但當事人無權 就違反保密義務應當承擔什么樣的法律責任進行約定, 保密承諾書的內容也不能 超出行政主體的法定職權范圍。
此外,雖然保密承諾書原則上應當以保密法律、 法規規定的范圍為基礎, 但由于保密行政管理的特殊性,黨和政府的政策也是我 國保密行政主體行使行政職權的重要淵源, 保密行政主體依據政策所賦予的權限 所締結的保密承諾書也合法有效,其他超出權限范圍所締結的承諾書則屬于無 效。
尊敬的用戶:
感謝您在本公司購買相關商品,為了使您對我們的服務更加滿意,在您購買本公司相關商品后,本公司向您承諾以下幾點:
1、商品品質:xxxx電腦公司所售商品絕無假貨。
2、硬件質保:xxxx電腦公司向您承諾,凡在本公司購買的組裝電腦,均享受國家電子類產品三包服務。
3、專業組裝:xxxx電腦公司嚴格按照組裝程序及流程進行操作,以保證電腦的裝機質量。
4、誠實守信:xxxx電腦公司堅持“以誠信為本、以品質為先”的宗旨。
如在商品的售后服務過程中本公司職員有欺騙顧客的行為發生,顧客可以直接對其進行投訴,保證給顧客一個滿意的答復。
5、技術支持:凡是在本公司購買組裝電腦的客戶,如果在使用過程中遇到任何技術問題,本公司將為顧客提供正確的問題解決方案。
6、售后服務:a、市區內:硬件提供第一年(工作日內)上門服務,后兩年(工作日內)送修服務;軟件提供五次(工作日內)上門服務。
b、市區外(含郊區):硬件提供第一年(工作日內)上門服務,后兩年(工作日內)送修服務;軟件提供五次(工作日內)上門服務,只收取來回車費。
承諾書的性質(通用24篇)篇二十四
承諾書是承諾人對要約人的要約完全同意的意思表示的書面形式。依據《合同法》第二十一條的規定,承諾是受要約人同意要約的意思表示。即受約人同意接受要約的全部條件而與要約人成立合同。
承諾書是真實意思表示,且不違法,承諾書有法律效力。
公司與你簽定的書面承諾書應當屬于勞動合同的一部分,不違反法律,是合法有效的,應當具有約束力。可以依據該承諾書主張權利。
從分類來看,承諾制度可以分為民事承諾和行政承諾,區分兩者最重要的標準是訂立合同的目的。行政合同的內容必須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雙方都無完全的自由處分權。而民事合同則不然,只要民事合同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規定,就應合法有效。
一般來講,簽訂保密承諾書是簽訂人事、勞動聘用合同的一個條件,或者是補充協議,如,行政機關在錄用、聘用、調用工作人員時,經常要求這些工作人員就某一事項向用人機關作出書面承諾。如果把保密承諾書與人事、勞動聘用合同結合在一起的話,保密承諾書是典型的內部行政合同,其主體、目的和內容等都具有行政性合同的性質,所以說,保密承諾書是一種行政法意義上的法律文書。保密承諾書雖然與私法合同一樣,取決與雙方當事人的合意,但當事人無權就違反保密義務應當承擔什么樣的法律責任進行約定,保密承諾書的內容也不能超出行政主體的法定職權范圍。此外,雖然保密承諾書原則上應當以保密法律、法規規定的范圍為基礎,但由于保密行政管理的特殊性,黨和政府的政策也是我國保密行政主體行使行政職權的重要淵源,保密行政主體依據政策所賦予的權限所締結的保密承諾書也合法有效,其他超出權限范圍所締結的承諾書則屬于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