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協議是一種法律文件,用于明確雙方在特定事項上的權利和義務。合同協議的樣本文件可以幫助您更好地了解合同的組成和規范。
停車場車位管理協議(優質22篇)篇一
委托方(以下簡稱甲方):
受托方(以下簡稱乙方):
為了加強對“”地下停車場及人防工程的管理,適應小區業主停車需求,并提供更好的服務,現就甲方委托乙方管理地下停車場及人防工程的相關事宜,甲乙雙方議定事項協議如下:
一、委托范圍:地下停車場及人防工程,含:
1、停車場出入口道閘及附屬設備。
2、地下停車場(含150泊位)(附平面圖)。
3、停車場內的通風、電力、排水以及消防等設施。
二、受托方管理內容:
1、確保停車場的24小時安全,正常使用。
2、乙方受托期間應保證停車場24小時正常運營。
3、確保服務熱情周到,客戶滿意。避免出現停車糾紛,如出現停車糾紛等現象,一切后果由乙方自行承擔。
4、確保停車場內各安全通道、安全出口和道閘系統等的正常使用。
5、確保停車場內地面整潔無灰塵,無附著物。
6、設備實施始終保持完好運行狀態。
三、委托管理期限:自20年月日至20年月日止。
四、其它約定。
1、委托期內乙方自行收取停車場的`管理費600元/車位/年,甲方每年支付8萬元委托管理費。
2、乙方應做到依法經營并獨自承擔相關法律責任。
3、乙方應指定專人對停車場進行24小時管理。
4、乙方應交付和承擔停車場日常運營所發生的水費、電費及其它運營費用。
五、本協議未盡事宜另行協商。
六、本協議一式貳份,雙方各執壹份。
甲方(蓋章):
乙方(蓋章):
代表(簽字):
代表(簽字):
停車場車位管理協議(優質22篇)篇二
委托方(以下簡稱甲方):。
受托方(以下簡稱乙方):。
為了加強對宜品上層公寓地下停車場的管理,適應業主停車需求,現就全權授權管理的宜品上層公寓地下停車場相關事宜,甲乙雙方議定事項協議如下:
一、委托范圍:宜品上層公寓地下停車場含:
1、停車場出入口道閘及附屬設備以及收費標準等。
3、停車場內的通風、電力、排水等設施。
二、受托方管理內容:
1、確保停車場的24小時安全,正常使用。
2、乙方受托期間應保證停車場24小時正常運營。
2、確保停車服務熱情周到,客戶滿意,不得出現客戶投訴現象,如出現停車糾紛等現象,一切后果由乙方自行承擔。
3、確保停車場內各安全通道、安全出口和道閘系統等的正常使用。
4、確保停車場內地面整潔無灰塵,無附著物。
5、確保從主干道進出停車場內車輛安全,并獨自承擔責任。
三、委托管理期限:自。
年月日--------年月日止。
四、其它約定。
1、乙方自行辦理停車場經營的相關手續,做到依法經營并獨自承擔相關法律責任,甲方負責提供地下停車場相關驗收資料比配合蓋章。
2、甲乙雙方共同應承擔停車場日常運營所發生的水費、電費及其它運營費用。
3、停車場運營期間出現大額度維修(元以上)需要甲支付維修費用。
4、乙方應指定專門的機構和人員對停車場進行管理。
5、委托期內甲方不收取乙方停車場的租賃費用。
6、乙方對甲方及產權方核定的個車位,應予以保障。該條款下所有停車位只收取管理費。
五、本協議未盡事宜另行協商。
六、本協議一式四份,雙方各執兩份。
甲方(蓋章):乙方(蓋章):。
代表(簽字):代表(簽字):。
年月日年月日。
停車場車位管理協議(優質22篇)篇三
出租方(以下簡稱甲方):
承租方(以下簡稱乙方):
甲、乙雙方經友好協商,本著互惠互利的原則,特制定以下租賃事項:
一、甲方車位:地下停車場內車位;
二、乙方車輛型號:
車輛型號車牌號碼車主姓名車輛顏色備 注
三、承租方式:
1、甲方將地下 層 號 車位租予乙方使用。
2、雙方同意租金為 元/月(大寫: ),甲方有權根據政府部門指導價或規定收費標準調整收費。
3、甲方提供金色家園智能卡壹張,供乙方停車與住宅智能系統出入使用,編號: ,收取押金 元/張(合同終止時憑證退回),工本費 元/張。
4、付費方式:乙方必須于每月25日前繳交下月租金,逾期則視作自動放棄繼續租用該車位,管理處有權自動中止智能卡功能,禁止乙方車輛進入。
四、甲方權利與義務:
1、甲方有權依法循章對小區交通、車輛進行管理,并制定車場《車輛管理條例》。
2、甲方有權禁止任何高度超過2米的車輛,漏油、漏水車輛進入停車場。
3、甲方有權無需事前通知或警告,而將乙方違章車輛鎖扣/拖走處理,所引致的費用及后果由乙方負責。
4、甲方應安排車場管理人員24小時值班及智能化監控管理。
5、甲方應負責停車場內消防設施、清潔衛生處于良好狀態。
五、乙方權利與義務:
1、簽訂《租賃協議書》時,必須示金色家園智能卡及提供車主身份證明、車輛行駛證等復印件。
2、乙方必須購買車輛全部保險,同時將車輛鎖好,貴重物品、車輛出入證切勿放置于車內。
否則造成車輛遺失(包括車內物品)及意外損壞,甲方不負任何賠償責任。
3、乙方辦理月租停車出入證后,該車輛享有者當月內不限次數出入停車場的權利。
4、乙方必須將車輛停放在指定的車位界線內,否則造成的一切責任與后果由乙方承擔。
5、若乙方租用指定車位被其他車輛占用,乙方有權要求甲方協助撤離,甲方應盡量配合提供。
6、乙方必須遵照出入證的專車專用制度,禁止轉借、交換、超期使用。
7、乙方不得利用車位作其它用途(如:裝卸或堆積物件、維修車輛等)。
8、乙方應自覺愛護停車場公共設施與衛生。
9、乙方應自覺按時繳納停車位租金。
六、本協議一式兩份,雙方各持一份,經簽字后生效,未盡事宜,雙方可另行商訂。
出租方(甲方): 承租方(乙方):
代 表: 住 宅 單 元:
聯 系 電 話: 聯 系 電 話:
簽 署 日 期:
停車場車位管理協議(優質22篇)篇四
為了加強對熙南里街區地下停車場的管理,適應街區發展和商戶需求,服務街區商業運營和發展,現就授權管理的"金陵歷史文化風尚街區"停車場相關事宜,甲乙雙方議定事項協議如下:。
一、委托范圍:金陵歷史文化風尚街區停車場,含:。
1、停車場出入口道閘及附屬設備以及收費標準等。
2、地下停車場(含148泊位)(附平面圖)。
3、停車場內的通風、電力、排水以及消防等設施。
二、受托方管理內容:。
1、確保停車場的24小時安全,正常使用。
2、乙方受托期間應保證停車場24小時正常運營。
2、確保停車服務熱情周到,客戶滿意,不得出現客戶投訴現象,如出現停車糾紛等現象,一切后果由乙方自行承擔。
3、確保停車場內各安全通道、安全出口和道閘系統等的正常使用。
4、確保停車場內地面整潔無灰塵,無附著物。
5、確保從主干道進出停車場內車輛安全,并獨自承擔責任。
三、委托管理期限:自20xx年12月1日--20xx年6月30日止。
四、其它約定。
1、乙方自行辦理停車場經營的相關手續,做到依法經營并獨自承擔相關法律責任。
2、乙方應交付和承擔停車場日常運營所發生的水費、電費及其它運營費用。(水、電費用分割見附件。)。
3、乙方應指定專門的機構和人員對停車場進行管理。
4、委托期內甲方不收取乙方停車場的租賃費用。
5、乙方對甲方及產權方核定的30個車位,應予以保障。對街區大型活動及領導來訪車輛的停泊予以保障并做好相關應急預案,確保街區大型活動及突發事件的車輛停泊。該條款下所有停車不再收取任何費用。
6、乙方對社會車輛嚴格按物價部門核定標準收費;乙方對商戶戶主及前往商戶消費的車輛應予一定優惠,并妥善處理相關事宜。
五、本協議未盡事宜另行協商。
六、本協議一式四份,雙方各執兩份。
甲方(蓋章):。
代表(簽字):。
乙方(蓋章):。
代表(簽字):。
20xx年x月xx日。
停車場車位管理協議(優質22篇)篇五
委托方(以下簡稱甲方):
受托方(以下簡稱乙方):
為了加強對“”地下停車場及人防工程的管理,適應小區業主停車需求,并提供更好的服務,現就甲方委托乙方管理地下停車場及人防工程的相關事宜,甲乙雙方議定事項協議如下:
一、委托范圍:地下停車場及人防工程,含:
1、停車場出入口道閘及附屬設備。
2、地下停車場(含150泊位)(附平面圖)。
3、停車場內的通風、電力、排水以及消防等設施。
二、受托方管理內容:
1、確保停車場的24小時安全,正常使用。
2、乙方受托期間應保證停車場24小時正常運營。
3、確保服務熱情周到,客戶滿意。避免出現停車糾紛,如出現停車糾紛等現象,一切后果由乙方自行承擔。
4、確保停車場內各安全通道、安全出口和道閘系統等的正常使用。
5、確保停車場內地面整潔無灰塵,無附著物。
6、設備實施始終保持完好運行狀態。
三、委托管理期限:自20xx年1月1日至20xx年12月31日止。
四、其它約定。
1、委托期內乙方自行收取停車場的管理費600元/車位/年,甲方每年支付8萬元委托管理費。
2、乙方應做到依法經營并獨自承擔相關法律責任。
3、乙方應指定專人對停車場進行24小時管理。
4、乙方應交付和承擔停車場日常運營所發生的水費、電費及其它運營費用。
五、本協議未盡事宜另行協商。
六、本協議一式貳份,雙方各執壹份。
甲方(蓋章):乙方(蓋章):
代表(簽字):代表(簽字):
年月日年月日。
停車場車位管理協議(優質22篇)篇六
業主質疑:為何不征求意見說漲就漲,收費標準并無下限,怎么就說“低于標準”
文/圖 羊城晚報記者 何晶 何裕華
從50元漲到120元
何以服眾
天河區匯景新城部分業主近來很郁悶。據悉,物管處3月中旬貼出通知稱,自有產權車位的業主需補交管理費,否則,4月16日起所有停車卡將被禁用。“已經花了20萬元買車位,另外,每年也按時交納600元的管理費,現在突然要把管理費從50元提升到120元,何以服眾?!”4月10日傍晚,難以接受車位管理費驟增140%的業主們聚集在小區廣場聯名“上書”(見上圖)。“鴨梨山大”的物管處終于12日晚發出告示,稱停車卡可繼續使用,管理費也將與業主協商再做進一步調整。
說漲價就漲
沒征求過業主意見
管理處發出催款令
匯景新城眾多擁有私家車的業主致電羊城晚報稱,2月底,物業管理處向他們廣發通知表示,管理處自2002年棕櫚園(注:樓盤某期住宅群名字)交付使用以來,停車場車位管理費“一直以低于物價局核準的標準收取”,以致小區停車場“多年來處于虧損狀態”。為確保小區車場物業管理服務的正常運作,從3月1日起停車管理費將從每月50元調整為120元。
“物管處在樓下大堂公告欄貼通知,給業主發信息,或者在信箱里塞紙條,用各種方法通知業主要漲價,卻從來沒征求過業主的意見。”業主陳女士對記者說。
3月中旬,管理處發出“催款令”:如果業主不補交車位管理費,4月16日起所有停車卡將會被停止進出。對此,不少涉事業主與陳女士同表不解,原來每月的車位管理費是50元,年前大家已一次性-交清2012年全年的費用,即600元,還有發票為證,“現在忽然說要加到120元/每月,還要馬上補交不足的部分,就是每年1440元啊,這道理何在?憑什么忽然說漲價就漲呢?”
此外,也有業主質疑物管處的通知,“我只知道物價局設定的收費標準有上限,沒有下限,怎么就說"低于標準"呢?”
加價非首次
車位價碼突然提高
業主維權終獲成功
4月7日,眾多業主到該小區的商業廣場簽名,共同反對物業管理公司的一紙漲價令。而此后數天,多位業主與物管處發生爭執,爭論的焦點仍然是“未經業主同意,擅自提高管理費”。
迫于業主群的壓力,4月12日晚,物業管理公司貼出公告稱,業主的車輛出入卡可繼續使用,物管處正與業主代表進行溝通與協商,將會對車位管理費展開進一步調查。雖然,公告似有商量余地,但仍有業主感到十分氣憤,“什么叫"可繼續使用"?這本來就是交了錢的業主應享有的權利。調查是什么意思?就是費用最后還是會漲?”
記者了解到,樓盤雖已交付多年,但地下停車場是在兩年前才獲產權并開始售賣。“早在業主購房之初,開發商曾承諾小區業主將以15萬元/個左右的價格優先購買車位。但一年多前,全城車位價格普漲,開發商隨即把價碼提高到20萬元以上,一些位置好的.車位甚至要30多萬元。”業主李先生回憶道,當時業主也展開了一輪維權,且終獲成功,許多業主把心水車位的價格“砍”回20萬元左右。
事件未平息
出入卡暫時能使用
管理費協商后再定
16日,記者來到小區,往來車輛正常出入,業主的車輛出入卡也能正常使用。但是,事件仍未平息。
該小區物業管理處表示,其正在對車位管理費作進一步調查,將與業主協商,做出“雙方都滿意的解決方案”。該工作人員稱,業主的車輛出入卡暫時能繼續使用一個月左右,最終的車位管理費將在4月底確定。
隨后,記者從廣州市物價局了解到,每月120元管理費屬小區自有產權車位管理費的最高標準。根據《關于進一步加強我市住宅物業服務收費管理的通知》(穗價〔2015〕99號)第十四條規定,住宅小區業主自有產權車位的物業服務費,按不高于該自有產權車位所在停車場小車停放保管服務收費標準30%的原則,由業主與物業服務企業(或停車場經營者)約定;同一停車場的車位物業服務費應執行統一標準;車位物業服務費按每月每車位計收。
據《廣州市住宅區停車場停放保管服務收費標準》規定,住宅小區地下停車場保管服務最高收費為每月400元,其30%即120元。也就是說,住宅小區自有產權車位的物業服務費每月不得超過120元,該收費標準并無下限,低于120元/月都屬于物價局標準收費。故物管處“一直以低于物價局核準的標準收取”的說法并不成立。
而該管理費是否要從50元/月增加至最高檔120元,則需要業主和物業服務企業共同約定。
停車場車位管理協議(優質22篇)篇七
甲方同意將_______路______________號_______大院停車場發包給乙方承包管理,經雙方友好協商,簽訂本合同。
一、承包范圍:_______路______________號_______大院內的汽車、摩托車、單車保管站。
二、承包價:每月_______元正。
三、承包期限:_______年(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至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四、付款方式:按月支付承包價,每月_______號前由乙方向甲方財務部門交付上月承包費用。
五、在簽訂合同之日起,乙方應在七天向甲方交付伍萬元的保證金,用于擔保停車場所有停放的車輛和財物的保管責任(包括車輛丟失)和本合同的違約責任,合同到期不再續簽時,乙方已盡到保管責任并交接手續完善時甲方退還保證金(不計利息),否則保證金不予退還。
六、甲方自用的汽車(_______臺)、摩托車(_______臺),以及甲方認可的上級主管局國家職能部門的車輛進入大院的,乙方應提供免費保管。
七、甲方的義務
1.負責車輛保管站經營許可證的申領,購買車輛保管發票及代繳發票稅(稅費由乙方按實際發生額負擔,每月_______號向甲方財務交付)。
2.對乙方制定的車輛管理制度和發布相關的通知、通告進行審核、未經甲方審核批準的信息不能公布和實施。
3.提供完善的消防設施。
八、乙方的義務
1.遵守國家政策法規和甲方的相關管理制度,制定和完善車輛管理制度,應盡職盡責,保管好停放在停車場的車輛。
2.按國家物價部門核準的保管車輛收費標準收費。
3.簽訂承包合同后,按車場實際車位購買車位保險。
4.負責摩托車、單車保管站使用的水、電的費用。
5.對在承包過程中出現的車輛被盜、車輛損壞等負全責。
6.承包后立刻統一更換月保牌和停車牌。
7.每月5號前向甲方財務交付車輛保管發票的稅費。
8.負責使用的洗手間的衛生清潔和管理工作。
9.負責繳納車輛管理稅費。
10.按附件執行管理制度、員工守則、服務標準。
九、乙方在承包過程中出現一個月不繳交承包費用的,合同自動終止,保證金不予退還。
十、乙方在車輛保管過程中出現故意傷害、破壞進駐中心的人員和車輛的情況或連續發生兩次車輛被盜的情況或車輛被盜沒有給予賠償視為末盡保管責任,乙方應自付賠償費,甲方不予退還保證金,本合同自行終止。
十一、未盡事宜或因環境、政策發生變化引致的問題,由雙方本著誠信、公平的原則協商解決,如協商不成交天河區人民法院訴訟解決。
十二、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各具法律效力。
甲方(簽章):_______
乙方(簽章):_______
簽約人:_____________________
簽約人:_____________
簽約日期:_____年____月____日
簽約日期:__年_月__日
停車場車位管理協議(優質22篇)篇八
京住總萬科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北京萬科物業服務有限公司、小區停車位收費的政府行業主管部門:
我們是北京住總萬科金域華府一期(金域家園)的業主。近期突然在小區收到北京住總萬科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銷售中心(以下簡稱萬科地產公司)和北京萬科物業服務有限公司金域華府物業服務中心(以下簡稱萬科物業公司)發的《關于本小區地下車位租賃收費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通知中擅自發布對小區地上和地下車位收取虛高租金和管理費。我們認為萬科地產和萬科物業公司不切實際,擅自發布通知收取虛高車位租金和管理費的做法,既不合理也不合法,表示強烈反對和抗-議。具體如下:
一、 涉嫌非法收取地上車位租金
經向北京市發改委等單位咨詢,根據物權法及其他法律規定,地上車位產權屬于全體業主,相關單位不能收取車位租賃費,在與業主協商后,只能收取看管費,并負擔看管責任。可通知中卻寫“1、小區內地面臨停:1元/2小時”。小區自從2012年底收房至今,地面停車位一直沒有租金,現在突然要求收取租金。我們認為萬科地產和萬科物業公司涉嫌嚴重違法,強烈要求按照國家法律不能對地上的車位收取任何租賃費。
二、 物業涉嫌非法冒充國家政府部門詐騙業主
近期小區東門入口處樹了一塊藍色的牌子,上面寫著小區收費停車場的包租價格,小區物業說上面標明的價格是根據慣例,按照最高上限設定的,但我們小區屬于北京市五環外的昌平區回龍觀鎮,難道應該按照最高上限收取虛高的天價租金?沒有任何理由按照最高上限設定。可笑的是,在“行業主管部門電話”處是56915666,這是小區物業的電話,難道小區物業是“行業主管部門”?這是萬科物業對小區業主可恥的欺騙行為,涉嫌冒充國家政府部門詐騙業主收費的非法經營行為。我們表示強烈反對,要求按照國家法律不能收取任何租賃費。就算要收取車輛看管費,也需要按照《物業管理條例》和《北京市物業管理辦法》等,與小區一半以上的業主協商一致同意后,按照協商好的價格收取。
三、 萬科地產和物業公司擅自發布虛高的天價地下車位租金和管理費
根據業主購房時與北京住總萬科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簽署的《北京市商品房預售合同》附件十四的規定:028-13#為回遷(限價)房車庫、028-14#地下車庫為商品房車庫。現在萬科地產和物業沒有與業主協商,突然發布虛高的天價租金和管理費:“2、“商品房地下車位(指028-14#地下車庫):1)車位租金:700元/月;2)車位管理費:120元/月”、“3、停車橋地下區域(指028-13#車庫)車位:1)車位租金:400元/月;2)車位管理費:120元/月。”
眾所周知,金域家園位于昌平區回龍觀鎮回龍觀新村北邊,地處北京北五環外。小區周邊車位租金最高的是位于小區南邊500米外的海淀區博雅德園小區,其地下車位分兩種:兩層的租金每月150元(含管理費等所有費用),一層的租金為每月300元(含管理費等所有費用)。旁邊的領袖硅谷或再往西南的西山華府等小區基本都在300元左右(含管理費等所有費用),更別提金域家園南邊的回龍觀東、中、西區等、北邊和東邊等小區了。我們強烈反對萬科地產和物業公司擅自發布虛高的天價地下車位租金和管理費,要求其參考昌平區的平均車位租金,和小區業主協商車位租金和管理費,強烈要求限價房和商品房的地下停車位租金統一在100元/月(參照金域家園南邊的回龍觀東、中、西區的擬定價格),管理費在50元左右。
四、 萬科地產和物業公司擅自區別商品房和限價房的地下車庫的租金
萬科地產和物業公司擅自發布商品房地下車位租金(700元/月)虛高于限價房車位(400元/月)的租金。據說萬科地產和物業公司解釋說建設成本不一樣?實際上,地下車位應該統一按照國家和行業標準按質量建設,難道限價房的地下車庫偷工減料了?如果存在,請公開公示,同時請國家質量監督部門檢測,并請公證處公證和媒體公開報道等。我們強烈要求限價房和商品房的'地下停車位租金統一價格。
萬科地產公司在收房時,不管業主是否愿意,強迫業主違心地簽署《北京市前期物業服務合同》,不簽字就不給房屋鑰匙。很多業主根本沒有注意看合同中的內容,萬萬沒想到萬科物業公司在里面單方面設局,寫上地下車位管理費為120元/月,有的細心業主發現了交涉無果,不簽字就不交房屋鑰匙。120元在萬科物業公司中是最高價格,很多萬科小區只收取50元/月。小區周邊很多小區根本沒有車位管理費一說,如小區南邊500米外的海淀區博雅德園小區,旁邊的海淀區領袖硅谷小區管理費為50元/月,這個價位即使在北五環內的海淀區小區也很罕見,這是極不合理的。我們表示強烈反對和抗-議,要求萬科物業公司參考昌平區周邊小區,取消管理費或者按萬科的最低價位管理費(50元/月)收取。
總之,我們強烈要求萬科地產和物業公司結合小區實際,與業主協商一致合理的車位租金和管理費:不收地面上停車位的租金(如收取車輛看管費,也需與小區一半以上的業主協商一致同意后,按照協商好的價格收取。);參照周邊小區的實際情況,統一收取限價房和商品房的地下停車位租金為100元/月;參考昌平區周邊小區,取消管理費或者按萬科的最低價位管理費50元/月收取。同時,如果萬科物業公司收取車位相關費用時,要求按照國家規定出具正式發票。
如萬科地產和物業公司不回應或不同意,我們將向國家相關政府部門反映,訴諸媒體公開報道,同時采取進一步反對措施,保留訴諸法律措施的權利。
北京住總萬科金域華府一期(金域家園)業主
2015年11月28日
停車場車位管理協議(優質22篇)篇九
福田區人民法院認為,原告系以其下屬機構恒兆基實業有限公司東方半島花園停車場之營業場所被侵占為理由而主張經營權被侵害的,其應對該營業場所享有權利的事實承擔舉證責任。原告雖持有停車場營業執照等經營證照,營業執照等雖對營業場所作了記載,但該證照僅系經營憑證,而非營業場所的權利憑證,不足以證明其對停車場所占用的土地享有實際的權利。原告雖提供了兩件公證書作為其對停車場土地享有權利的證據,但該證據不足以證明其同全部或大多數業主之間均存在不移轉停車場土地使用權的約定,不足以否定第三人所持有的房產證的證據效力。因此,原告所主張的其對停車場土地享有權利的事實不成立。原告既然不能證實其對停車場的土地享有權利,則被告及第三人對該土地的使用和收益不構成對原告權利的侵害,原告的訴請沒有事實依據。另外第三人所持有的房產證已足夠證明其享有包括露天停車場在內的小區土地使用權,其依法擁有權屬的土地交由被告進行管理。被告據第三人的委托對包括露天停車場在內的小區物業進行管理,亦應為正常履行受托義務的行為,不存在侵權問題。依照內地《民事訴訟法》規定,駁回原告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人民幣由原告負擔。
原告不服上訴至深中院
上訴人恒兆基公司不服原審判決上訴稱:一、上訴人主張的為侵犯經營權訴訟,而非場地使用權確權訴訟,場地使用權問題不在本案審理范圍之內,原審判決通過推理將存在爭議的場地使用權認定為第三人所有,既違反了‘不告不理’的程序規則,也剝奪了上訴人在這一問題上的訴訟權利,直接導致了判決錯誤。二、上訴人的經營證照是上訴人享有經營權的直接證據,在未經法定程序變更前,其合法性不容置疑,原審法院在被上訴人未取得停車場行政許可手續的情況下,置被上訴人違法經營于不顧,而依據被上訴人與第三人之間的物業管理合同認定被上訴人是代第三人收取費用,并得出被上訴人不構成侵權的.結論,其判決結果明顯不合理。三、即使第三人擁有停車場的場地使用權,第三人也只能通過合法的途徑主張自己的權利。事實上,第三人與另一企業法人恒兆基物業公司也存在物業管理委托合同,第三人是在合同未到期的情況下單方解除合同的,恒兆基物業公司因此已申請了仲裁,深圳市仲裁委員會對該案正在審理當中,原審法院在沒有審查第三人解約行為是否合法的情況下就認定被上訴人不構成侵權是不恰當的。上訴人領取了經營證照,并為經營停車場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被上訴人沒有合法的經營資格,沒有通過合法的程序就剝奪了上訴人的經營權,原審法院對此不僅不予以制止,反而變相審理了不在本案審理范圍的場地使用權問題,不僅有失公平,而且違反了法院內部的管轄分工。為此,請求二審法院:1、撤銷一審判決;2、判令被上訴人立即停止對被上訴人停車場經營權的侵害;3、判令被上訴人賠償上訴人經營損失。
業主委員會稱有權托管
被上訴人北方物業公司答辯稱:原審法院查明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其認為:一、根據上訴人提供的規劃許可證和第三人提供的房地產證書,停車場的場地使用權已經轉讓給了小區業主,上訴人沒有相反證據證明其同全體業主存在其他特別約定,應承擔舉證不能的責任。二、停車場的經營證照是上訴人的經營憑證,上訴人轉讓土地使用權后,相應的經營權利也發生轉移。
而且上訴人未從事經營行為,無權取得經營收入。
三、上訴人與第三人之間是物業管理合同糾紛,上訴人在原審未提出審查要求,原審法院不予審理是正確的。
被上訴人請求駁回上訴人的上訴,維持原判決。
原審第三人辯稱:一、第三人與恒兆基物業公司簽訂的合同與本案沒有關系,第三人是基于對場地的使用權而委托被上訴人北方物業經營收費的,即使恢復第三人與恒兆基物業公司的合同關系,因恒兆基物業公司與上訴人系不同的法律主體,和本案也沒有關聯,請求二審法院對上訴人提交的仲裁裁決書不予采信;二、上訴人在出售房產時已將小區內的公共設施、配套設施等同時轉移給業主,第三人對小區停車場的設施擁有所有權,上訴人不能提供相反證據,應承擔舉證不能的責任;三、第三人和原物業公司恒兆基物業公司在簽訂物業管理委托合同時明確約定:由第三人委托恒兆基物業公司對停車場進行管理和收費。在對恒兆基物業公司2001年度財務狀況審核時,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報告記載恒兆基物業每年停車場收費為34萬元,因此證明第三人一直在行使產權人的權利;四、上訴人既不是產權人,也不是停車場的租賃者或承包者,其要求對停車場進行管理沒有任何依據;五、根據物業管理條例的規定,停車場的經營管理應納入整個小區的經營管理范圍,二者不能割裂;六、根據物業管理條例的規定,產權人基于其擁有的產權,依法有權委托物業公司進行經營管理。
深中院二審維持原判
停車場車位管理協議(優質22篇)篇十
1、管理費的收取標準為 ?????元/月(以*物價部門的批復為準)。??
四、甲方的權利和義務??
3、甲方不得在停車位進行車輛保養、維修、動用明火添加燃料等工作。??
5、甲方應接受乙方工作人員的指揮調度、疏導,車輛有序停放。??
6、甲方不得將裝有易燃、易爆、有毒、違禁等物品的車輛駛入停車位。??
7、甲方在地下一層駕駛車輛時,刮蹭他人車輛造成損失的,由甲方承擔賠償責任。??
8、按本協議約定及時續交管理費的義務。??
9、甲方有權對乙方提供的.停車位管理服務進行監督,提出合理化建議。??
五、乙方的權利和義務:??
2、乙方負責停車位的消防工作。??
3、乙方負責停車位清潔以及相關設施設備的維護、保養和管理工作。??
4、乙方有權按政府政策及實際情況制定停車位管理制度。??
5、乙方有權按協議約定向甲方收取管理費。??
7、乙方有權對不按規定停放的車輛,采取移動等措施。??
8、乙方對甲方存放在車內的現金或物品不承擔賠償責任。??
9、因甲方責任造成車輛的損失(含第三方車輛),乙方不承擔賠償責任。??
10、乙方有權對甲方車輛進出停車位時,進行車況檢查。??
七、違約責任:??
2、一方違反協議約定給另一方造成損失時應承擔賠償責任。??
九、本協議未盡事宜,雙方友好協商解決。??
本協議一式兩份,自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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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車場車位管理協議(優質22篇)篇十一
乙方:就乙方需租賃xx地下停車場車位與甲方協商一致后,達成乙方租賃xx地下停車場車位的如下協議:
一、甲方向乙方提供xx地下停車場,車位號碼:_______號,用于停放車型:_________,車牌號碼:_________,車身顏色:___________。
二、租期期限及車位租金:自______年_____月____日至______年_____月____日止共____個月,每月租金:_______元(人民幣),共計元(人民幣)。
三、甲方收取的車位租金只限于乙方車輛停放車位占用場地租金,不包含車輛保管費,即雙方只構成占用車位場地租賃關系,不構成保管關系。該車輛的保險費用由乙方購買。
四、租約期滿,乙方若需繼續租賃,應在協議到期前五天到治理處辦理租憑手續;否則,將視乙方自動終止協議,該車位轉租他人時不再另行通知。
五、租約到期后仍未辦理續租手續的車主,該車輛進出時一律按臨時停車位收費,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拒付停車位費,否則,甲方有權拒絕乙方車輛進入xx地下停車場停放。
六、乙方承諾并遵守甲方制定的《車輛停放治理規定》和《停放事項》等車場治理規定,不得亂停亂放,占用道路或他人車位。
七、乙方進出本地下停車場的車輛必須服從當值保安員的指揮,及配合物業公司的治理,本司對xx地下停車場擁有最終解釋權。
八、本協議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自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簽章): 乙方(簽章):
電話: 電話: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
停車場車位管理協議(優質22篇)篇十二
聯系電話:身份證號碼:
乙方:深圳市z物業管理有限公司**小區管理處
因甲方需要使用乙方停車場內的.車位,以確保車輛停放,經甲、乙雙方友好協商,現達成以下協議,以使甲、乙雙方共同遵守:
一、車位使用費為人民幣元/月,自簽約之日起計收,以后每月月底交下月的費用。
二、甲方有義務向乙方提供車輛的詳細檔案:
1、車牌號碼:2、車輛品牌: 3、顏色:4、車型:
三、乙方所提供車位僅作為甲方停泊車輛之用,甲方與乙方形成車位有償使用關系,甲方的車輛及車輛內的貴重物品請自行妥善保管,如有丟失、損傷,管理處不負賠償責任。
四、乙方應完善停車場設施設備,為甲方免費提供違章查詢、地圖查詢等便利服務。
五、甲、乙雙方應共同維護好車場秩序和車輛管理,甲方應將車輛停放在指定位置,不得妨礙行人及占用消防通道。
六、補充:。
七、本協議自簽定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年月日,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具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簽字):乙方:深圳市z物業管理有限公司
某某小區管理處(蓋章)
年月日
停車場車位管理協議(優質22篇)篇十三
2015深圳“兩會”南都提案聚焦“小區停車場位屬于誰?”這個公眾關注的熱點問題,引發了代表、主管部門和公眾的熱議。“人大”代表呼吁盡快明晰停車位產權歸屬,根除地產商租售停車位亂象;政府主管部門卻說當前法規模糊,存在確權難度;地產開發商更憑借“霸王條款”將小區停車場/位強行約定在其名下,以租代售。小區停車位屬于誰?如何鑒別小區停車場產權歸屬?并不是一個復雜的問題,國家、地方法規早就有明確的規定,作為國家《物權法》立法諫言的參與者,我應將停車場產權歸屬“信息不對等”的真-象告訴公眾。
2015年10月1日《物權法》實行以后,地產商獨立投資建設的停車位,取得產權證后可以租售、贈與。
2015年10月1日《物權法》實行,是一個分界點。在全國人大《物法權》專題新聞發布會上,全國人大會法工委副主任王勝明指出:至于《物權法》頒布實施前車位、車庫的歸屬問題,法律委員會研究認為,按照法的一般原則,法律是不溯及既往的,本法也是一樣。對過去的問題,應當按照當時的相關法規處理。由全國人大會法制工作委員會民法室編著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解讀》一書中,“立法者”在解讀《物權法》最后一條關于物權法實施日期的規定時,對物權法的溯及力有明確的“權威解讀”:“法不溯及既往” 本法也是一樣。對過去的問題,應當按照當時的相關法規處理。對于《物權法》,以前依法成立的財產關系不論是否符合現在《物權法》的規定,都應當保護其穩定,這樣才能保護合法取得的物權,避免因法律的變動帶來不必要的紛爭。
從房屋價格構成分析,未計入容積率的小區公共配套設施(架空層、地下車庫、小區道路、花園、公共設備用房等),其建設成本已分攤計入購房價款之中。小區內基礎設施和公用設施配套建設費用是業主支付的,地產商賣車位屬違法二次收費,重復買賣。
《廣東省城鎮新建商品房交易價格行為規則》第八條 “商品房銷售價格構成”中明確標明: 業主購房的價款中包括建筑建設成本、各類稅金、地產商利潤三大部分。其中建筑建設成本包括“1、地價(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和征地拆遷補償費;2、規劃勘測設計及前期工程費;3、按國家有關規定應承組的開發小區內基礎設施和公用設施配套建設費等8項內容。該《規則》第九條還明確規定:“經營者向購房者公開標明的商品房銷售價格應包含第八條所列的項目內容,不得在公開標明的商品房價格外加收任何費用,也不得在商品房交付使用時委托物業管理單位追加房價外的任何費用”。
國家《物權法》第七十二條明確規定;“業主對建筑物專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權利,承擔義務”,“業主轉讓建筑物內的住宅,經營性用房,其對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權利一并轉讓。”1999年6月修改后的《深圳經濟特區房地產轉讓條例》第五條規定:“ 房地產轉讓時,建筑物、附著物的所有權應當與該建筑物、附著物所占用的土地的使用權同時轉讓,不得分割。”第十二條規定:“ 房地產轉讓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規定的權利和義務同時轉移;轉讓人應當將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書或者其復印件提供給受讓人。”第十三條規定:“ 房地產轉讓時,轉讓人對同宗土地上的'道路、綠地、休憩地、空余地、電梯、樓梯、連廊、走廊、天臺或者其他公用設施所擁有的權益同時轉移。房地產首次轉讓合同對停車場、廣告權益沒有特別約定的,停車場、廣告權益隨房地產同時轉移;有特別約定的,經房地產登記機關初始登記,由登記的權利人擁有。”
由此可見,深圳小區停車位確權并沒有出現“法規模糊不清”的“空白”。從法理分析,建筑物的共用部份是為一幢建筑物中專有部份所有權人共同利用和所有的部份。對于停車庫(位),各地政府規劃部門要求開發商按每百戶一定數量車位的標準建車庫,這就明確了車庫作為公共配套設施的功能和開發商建車庫的法定義務。建成后的停車庫作為公共配套設施,是建筑物的輔助設施,應交付建筑物的所有人共同使用。按照公共配套建設的停車庫,是已計入可售住宅建筑成本的;地下車庫雖然有建筑面積,但不計入容積率,小區土地面積已全部分攤到全體業主所購的建筑面積,小區的土地使用權為小區業主享有,開發商不享有該小區的土地使用權,因此,也不能享有該土地上建筑的所有權和支配權,除非取得土地使用權人業主的同意。附屬公配設施費是商品房成本的構成部分,未經物價部門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增加或變更。
綜上所述,深圳小區停車場/位確權有法可依,并不存在確權難題。2002年2月,當時的深圳規劃國土局就依據以上法規,對福田區景洲大廈停車場進行了確權,明確確認景洲大廈停車場屬公共配套,歸全體業主共有,景洲大廈業委會順利收回了景洲大廈停車場。對于2015年10月1日《物權法》實行以后,地產商是否獨立購地,獨立投資建設小區停車場,應以規劃報建和竣工驗收為準,此后新建的小區地下停車場確權,地產商應承擔舉證責任。
問題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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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論是將車庫修建于地上還是地下,都是建于區分建筑物之內,其都與土地使用權權屬具有必然聯系,在車庫發生權屬爭議的情況下,可以通過土地使用權的權屬狀況確定車庫的權屬狀況。我國的房地產法律中,“土地隨房產轉移”,即“地隨房走”,這是判定小區車庫歸屬的一個重要原則。土地使用權,在訂立“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和規劃報建、簽訂房屋買賣合同時就已經確定,據此原則,業主一旦購買了區分建筑物的專有部分,則房屋所占的土地使用權,就隨之轉移給了業主,因此車庫應當確定為業主所有。地產開發商賣完房后,已不再擁有土地使用權,因此也無權再賣車位。 在我國,空間利用包含在土地使用權之中,業主購買了專有部分(房屋)之后,實際上已經擁有了地上空間和地下空間的利用權。空間利用應按政府規劃來確定,而不是由房地產商利用賣房強勢地位來單方強制約定。 “誰投資,誰受益”是國家《物權法》中的關于解決產權糾紛的一個重要原則。無論小區的車庫建在地上,或者地下,都是利用區分所有的建筑物而建造,要確定其權屬,地產商是否在買地時單獨投資并有特別約定?是否單獨投資建設停車庫?也是確定小區車庫歸屬的一個判斷標準。 |
停車場車位管理協議(優質22篇)篇十四
甲乙雙方在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基礎上,就乙方租賃鴻升大廈地下停車場車位,簽訂如下協議:
一、甲方向乙方提供鴻升大廈地下停車場,車位號碼:_____號,用于停放車型:_________,車牌號碼:_________,車身顏色:___________。
二、租期期限及車位租金:自______年_____月____日至______年_____月____日止共____個月,每月租金:_______元(人民幣),共計_______元(人民幣)。
三、甲方收取的車位租金只限于乙方車輛停放車位占用場地租金,停車位管理費用由甲方承擔,即雙方只構成占用車位場地租賃關系,不構成保管關系。該車輛的.保險費用由乙方購買。
四、租賃期滿,甲方收回停車場進出卡,乙方若需繼續租賃,應在協議到期前五天與甲方協商。否則,將視乙方自動終止協議,該車位轉租他人時不再另行通知。
五、乙方承諾并遵守鴻升大廈物業管理公司地下停車場管理規定,配合物業公司的管理,不得亂停亂放,占用道路或他人車位。
六、本協議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自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簽字):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乙方(簽字):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停車場車位管理協議(優質22篇)篇十五
甲方:xx業服務中心(出租人)
乙方:xx業主(住戶)姓名:__________(承租人)
就乙方需租賃小區停車位,與甲方協商一致后達成乙方租賃停車位的如下協議:
一、甲方向乙方提供翰林院________停車場,停車位號碼:_______,用于停放車型:_________,車牌號碼:_________,車身顏色:___________。二、用期限及車位租金:自_______年______月_____日至_______年______月_____日止共_____個月,月租金:_________元(人民幣),乙方須于每月30日前交付下個月的車位租金。
三、甲方收取的停車費只限于該停車位場地使用租金,不包含車輛保管費,即雙方只構成車位場地租賃關系,不構成保管關系。該車輛的保險費用由乙方購買。
四、租約期滿,車主若需繼續租賃,應在協議到期前十五天到服務中心辦理租手續;否則,將視乙方自動終止協議,該車位轉租他人時不再另行通知。(學生打架調解協議書)
五、租約到期后仍未辦理續租手續的車主,該車輛進出時一律按《成都市機動車停車服務收費管理辦法》收費,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拒付停車位費,否則,甲方有權拒絕其車輛進入小區停放。
六、乙方承諾并遵守甲方《停車場管理規定》,不得亂停亂放,占用道路或他人車位,凡進出小區停車場的車輛必須服從當值秩序維護員的指揮;并憑業主證、住戶證刷卡出入,否則秩序維護員有權不予放行。若乙方業主證、住戶證遺失請及時到客戶服務中心報失,在乙方報失前發生車輛丟失甲方不負任何責任。
七、本協議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自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雙方不得異議。
甲方: 乙方:
電話: 電話:
日期: 日期:
停車場車位管理協議(優質22篇)篇十六
甲乙雙方在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基礎上,就乙方租賃鴻升大廈地下停車場車位,簽訂如下協議:
一、甲方向乙方提供鴻升大廈地下停車場,車位號碼:_____號,用于停放車型:_________,車牌號碼:_________,車身顏色:___________。
二、租期期限及車位租金:自______年_____月____日至______年_____月____日止共____個月,每月租金:_______元(人民幣),共計_______元(人民幣)。
三、甲方收取的車位租金只限于乙方車輛停放車位占用場地租金,停車位管理費用由甲方承擔,即雙方只構成占用車位場地租賃關系,不構成保管關系。該車輛的保險費用由乙方購買。
四、租賃期滿,甲方收回停車場進出卡,乙方若需繼續租賃,應在協議到期前五天與甲方協商。否則,將視乙方自動終止協議,該車位轉租他人時不再另行通知。
五、乙方承諾并遵守鴻升大廈物業管理公司地下停車場管理規定,配合物業公司的管理,不得亂停亂放,占用道路或他人車位。
六、本協議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自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_____(簽字)乙方_____(簽字)。
電話:_____電話:_____。
停車場車位管理協議(優質22篇)篇十七
乙方(承租人):_______________(身份證號:)。
就乙方需租賃小區停車位,與甲方協商一致后達成乙方租賃停車位的如下協議:
一、甲方向乙方提供文錦閣地下停車場,用于停放車型:_________,車牌號碼:_________。
二、租用期限及車位租金:自_______年______月_____日至_______年______月_____日止共_____個月,月租金:_________元(人民幣),乙方須于每月30日前交付下個月的車位租金。租賃期間雙方均有權終止本協議,但需提前壹個月告之對方。
四、租約期滿,車主若需繼續租賃,應在協議到期前十五天到管理處辦理續租手續;否則,將視乙方自動終止協議,不再另行通知。
五、租約到期后仍未辦理續租手續的車主,該車輛進出時一律按臨時車輛收費,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拒付停車位費,否則,甲方有權拒絕其車輛進入小區停放。
六、乙方承諾并遵守甲方《停車場管理規定》,不得亂停亂放,占用道路或他人車位,凡進出小區停車場的車輛必須服從當值管理人員的指揮。
七、本協議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自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雙方不得異議。
甲方:物業管理處。
乙方:
簽約人:
停車場車位管理協議(優質22篇)篇十八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同意將_______路_______、_______號_______大院停車場發包給乙方承包管理,經雙方友好協商,簽訂本合同。
一、承包范圍:天河路_______、_______號_______大院內的汽車、摩托車、單車保管站。
二、承包價:每月_______元正。
三、承包期限:_______年(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至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四、付款方式:按月支付承包價,每月_______號前由乙方向甲方財務部門交付上月承包費用。
五、在簽訂合同之日起,乙方應在七天向甲方交付伍萬元的保證金,用于擔保停車場所有停放的車輛和財物的保管責任(包括車輛丟失)和本合同的違約責任,合同到期不再續簽時,乙方已盡到保管責任并交接手續完善時甲方退還保證金(不計利息),否則保證金不予退還。
六、甲方自用的汽車(_______臺)、摩托車(_______臺),以及甲方認可的上級主管局國家職能部門的車輛進入大院的,乙方應提供免費保管。
七、甲方的義務。
1.負責車輛保管站經營許可證的申領,購買車輛保管發票及代繳發票稅(稅費由乙方按實際發生額負擔,每月_______號向甲方財務交付)。
2.對乙方制定的車輛管理制度和發布相關的通知、通告進行審核、未經甲方審核批準的信息不能公布和實施。
3.提供完善的消防設施。
八、乙方的義務。
1.遵守國家政策法規和甲方的相關管理制度,制定和完善車輛管理制度,應盡職盡責,保管好停放在停車場的車輛。
2.按國家物價部門核準的保管車輛收費標準收費。
3.簽訂承包合同后,按車場實際車位購買車位保險。
4.負責摩托車、單車保管站使用的水、電的費用。
5.對在承包過程中出現的車輛被盜、車輛損壞等負全責。
6.承包后立刻統一更換月保牌和停車牌。
7.每月5號前向甲方財務交付車輛保管發票的.稅費。
8.負責使用的洗手間的衛生清潔和管理工作。
9.負責繳納車輛管理稅費。
10.按附件執行管理制度、員工守則、服務標準。
九、乙方在承包過程中出現一個月不繳交承包費用的,合同自動終止,保證金不予退還。
十、乙方在車輛保管過程中出現故意傷害、破壞進駐中心的人員和車輛的情況或連續發生兩次車輛被盜的情況或車輛被盜沒有給予賠償視為末盡保管責任,乙方應自付賠償費,甲方不予退還保證金,本合同自行終止。
十一、未盡事宜或因環境、政策發生變化引致的問題,由雙方本著誠信、公平的原則協商解決,如協商不成交天河區人民法院訴訟解決。
十二、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各具法律效力。
甲方(簽章):廣州_______公司。
乙方(簽章):_______。
簽約人:_____________________。
簽約人:_____________。
簽約日期:_____年____月____日
簽約日期:__年_月__日
停車場車位管理協議(優質22篇)篇十九
協議書。
甲方:康居*翰林院物業服務中心(出租人)。
乙方:康居*翰林院業主(住戶)姓名:__________(承租人)。
就乙方需租賃小區停車位,與甲方協商一致后達成乙方租賃停車位的如下協議:
一、甲方向乙方提供翰林院________停車場,停車位號碼:_______,用于停放車型:_________,車牌號碼:_________,車身顏色:___________。二、用期限及車位租金:自_______年______月_____日至_______年______月_____日止共_____個月,月租金:_________元(人民幣),乙方須于每月30日前交付下個月的車位租金。
三、甲方收取的停車費只限于該停車位場地使用租金,不包含車輛保管費,即雙方只構成車位場地租賃關系,不構成保管關系。該車輛的保險費用由乙方購買。
四、租約期滿,車主若需繼續租賃,應在協議到期前十五天到服務中心辦理租手續;否則,將視乙方自動終止協議,該車位轉租他人時不再另行通知。(學生打架調解協議書)。
五、租約到期后仍未辦理續租手續的車主,該車輛進出時一律按《成都市機動車停車服務收費管理辦法》收費,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拒付停車位費,否則,甲方有權拒絕其車輛進入小區停放。
六、乙方承諾并遵守甲方《停車場管理規定》,不得亂停亂放,占用道路或他人車位,凡進出小區停車場的車輛必須服從當值秩序維護員的指揮;并憑業主證、住戶證刷卡出入,否則秩序維護員有權不予放行。若乙方業主證、住戶證遺失請及時到客戶服務中心報失,在乙方報失前發生車輛丟失甲方不負任何責任。
七、本協議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自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雙方不得異議。
甲方:翰林院物業服務中心乙方:
電話:電話:
日期:日期:
甲方:
乙方:就乙方需租賃xx地下停車場車位與甲方協商一致后,達成乙方租賃xx地下停車場車位的如下協議:
一、甲方向乙方提供xx地下停車場,車位號碼:_______號,用于停放車型:_________,車牌號碼:_________,車身顏色:___________。
二、租期期限及車位租金:自______年_____月____日至______年_____月____日止共____個月,每月租金:_______元(人民幣),共計元(人民幣)。
三、甲方收取的車位租金只限于乙方車輛停放車位占用場地租金,不包含車輛保管費,即雙方只構成占用車位場地租賃關系,不構成保管關系。該車輛的保險費用由乙方購買。
四、租約期滿,乙方若需繼續租賃,應在協議到期前五天到治理處辦理租憑手續;否則,將視乙方自動終止協議,該車位轉租他人時不再另行通知。
五、租約到期后仍未辦理續租手續的車主,該車輛進出時一律按臨時停車位收費,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拒付停車位費,否則,甲方有權拒絕乙方車輛進入xx地下停車場停放。
六、乙方承諾并遵守甲方制定的《車輛停放治理規定》和《停放事項》等車場治理規定,不得亂停亂放,占用道路或他人車位。
七、乙方進出本地下停車場的車輛必須服從當值保安員的指揮,及配合物業公司的治理,本司對xx地下停車場擁有最終解釋權。
八、本協議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自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簽章):乙方(簽章):
電話:電話:
日期:年月日日期:年月日
甲方(出租人):文錦閣物業管理處。
乙方(承租人):_______________(身份證號:)。
就乙方需租賃小區停車位,與甲方協商一致后達成乙方租賃停車位的如下協議:
一、甲方向乙方提供文錦閣地下停車場,用于停放車型:_________,車牌號碼:_________。
二、租用期限及車位租金:自_______年______月_____日至_______年______月_____日止共_____個月,月租金:_________元(人民幣),乙方須于每月30日前交付下個月的車位租金。租賃期間雙方均有權終止本協議,但需提前壹個月告之對方。
四、租約期滿,車主若需繼續租賃,應在協議到期前十五天到管理處辦理續租手續;否則,將視乙方自動終止協議,不再另行通知。
五、租約到期后仍未辦理續租手續的車主,該車輛進出時一律按臨時車輛收費,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拒付停車位費,否則,甲方有權拒絕其車輛進入小區停放。
六、乙方承諾并遵守甲方《停車場管理規定》,不得亂停亂放,占用道路或他人車位,凡進出小區停車場的車輛必須服從當值管理人員的指揮。
七、本協議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自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雙方不得異議。
甲方:物業管理處。
乙方:
簽約人:
停車場車位管理協議(優質22篇)篇二十
[蘭臺導讀]:
自2015年勞動合同法修訂以來,國家出臺了一系列的制度對勞務派遣用工進行了嚴格規范,越來越多的用人單位開始舍棄了勞務派遣用工而轉向了勞務外包用工。
勞務外包是企業將某個相對獨立的勞動服務項目外包給專業公司,由專業公司依據發包企業的要求,組織和直接管理勞務人員完成勞動服務且對項目成果和質量負責的勞務承包形式。
基于勞務外包用工的法律定義,用人單位在使用勞務外包用工的過程中要特別注意勞務外包區別于其他用工形式的主要特征。例如發包企業僅對承包公司的工作成果進行監督,依據勞務外包合同向承包公司支付承包費用,發包企業不直接管理勞務人員,也不直接向勞務人員支付任何費用。
在實踐中,用人單位在使用勞務外包用工中要注意以下幾點:
1、 用人單位外包的是獨立的勞動服務項目,而非勞動者;
2、 用人單位不直接管理勞務外包勞動者,不為其進行考勤與安排工作;
3、 用人單位不能為外包勞動者發放工資與繳納社保。
在本期案例中,某歌廳即是使用了不符合外包資質的外包組織,以及對外包員工進行了實質上的使用與管理,而最終被人民法院認定為與勞動者存在事實勞動關系。
任丘市某歌廳與左某等確認勞動關系糾紛上訴案
(2015)滄民終字第1840號:
上訴人(原審原告):任丘市某歌廳。
負責人牛瑞卿,該歌廳業主。
委托代理人孟召鶴,系該歌廳經理。
委托代理人:宗振宵,河北金勝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左某。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江某。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姚某。
上訴人任丘市某歌廳因確認勞動關系糾紛一案,不服任丘市人民法院(2012)任民初字
第3001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審查明,2015年7月3日,被告姚雪嬌以個人名義申請注冊了“任丘市赤誠信息服務部”,經營范圍及方式為“信息咨詢服務”。同年10月16日,被告江某(系被告姚雪嬌之夫)以“任丘市赤誠服務”的名義與原告任丘市某歌廳簽訂了一份停車場保安承包合同書,內容為:甲(任丘某歌廳)、乙(任丘市赤誠服務)雙方經過多次共同商討、洽談,甲方決定將停車場保安工作承包給乙方,由乙方為甲方提供停車場停車方面的服務。一、雙方的責任。1、甲方責任。1)甲方協助乙方把所有保安人員入職到任丘市保安公司或華威保安公司,確保乙方保安的合法性。2)甲方負責免費為保安提供與其他員工同等的食宿條件。3)甲方負責免費提供執勤中服裝保障、通訊器材和執勤設施、設備等物品。4)甲方積極提供相應條件并主動配合乙方妥善處理執勤中出現的乙方不能單方處理的問題,共同完成任務,保證正常的經營秩序。5)甲方應按時支付乙方保安人員的工資及管理費的一切應支付費用。2、乙方責任。1)按照甲方要求配備相應的保安力量。2)嚴格按照甲乙雙方合約之約定的要求和執勤標準為甲方提供相關的服務,確保保安人員在管理、生活、執勤中的準軍事化水平。3)保證在規定的時間段里,做好停車場的安全、正常停車秩序,確保客人的車輛正常停放。4)做到客人車輛無損壞、丟失,提醒客人鎖好車門,確保客人車輛內物品安全。5)保安人員的管理工作由乙方全權負責。二、合同終止及違約責任。1、...2、...。三、結賬方式。按甲方的要求配備保安八名,甲方應以保安人員每人每月1200元為標準,加上管理費每月1400元,總計11000元,前三個月付總工資的一半,于當月x日前以現金形式結算,由乙方開收款收據給甲方。合同到期余款付清。四、本合同從2015年10月20日至2015年10月20日,有效期為一年,期滿雙方無異議則自動順延一年。五、本合同一式正本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自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即生效。六、...七、...八、甲方代表簽字為“任丘市某歌廳(章)孟召鶴08.10.16”;乙方代表簽字為“江某08.10.16”。
合同簽訂后,被告江某將以劉建超為隊長的八名保安介紹至原告處從事保安工作,保安工作職務分為內保和外保兩項工作內容。期間,被告江某于2015年12月6日、2015年1月4日、2月5日、5月5日、6月5日、7月5日在原告處簽字領取了2015年11月至2015年6月份的保安工資及管理費。之后,2015年7月至2015年8月份的保安工資及管理費除3月、4月兩個月的由保安員李通支取外,其余全部由劉建超支取。
2015年8月31日,原告任丘市某歌廳工作人員李鳳欣等人因用免費單在歌廳的吧臺兌換現金,被歌廳得知后,對李鳳欣等人作出扣發部分工資等處罰。李鳳欣懷疑是歌廳工作人員盧剛舉報。同年9月5日晚10時許,李鳳欣在飯店與于威威、許偉、趙學志一起吃飯時,將扣發工資的事告知于威威等,想讓其教訓盧剛,并索要被扣的700余元的.工資,于威威等人表示同意。9日凌晨2時許,幾個人便到歌廳尋找盧剛,恰遇歌廳的經理孫波,孫波將于威威等人勸走,后發現于威威等人在歌廳北不遠處的十字路口等候,便電話告訴保安隊長劉建超等人保護好盧剛。凌晨2時30分左右,劉建超開車拉載盧剛、左某等人回宿舍的途中路徑歌廳北十字路口時,被于威威等人用車逼停。于威威用砍刀將劉建超所駕駛的車輛前擋風玻璃砸壞后,與許偉、趙學志持刀棍對劉建超進行傷害,致劉建超左腿動、靜脈斷裂,后因失血性休克死亡。
2011年5月27日,死者劉建超之妻左某向任丘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了勞動仲裁,請求確認死者劉建超與任丘市某歌廳存在勞動關系。該委于2011年7月27日以任勞仲案字(2011)第025號仲裁裁決書,裁決確認劉建超與原告任丘市某歌廳之間存在勞動關系。原告不服裁決,訴至法院。
另查明,被告姚某于2015年7月3日申請注冊的“任丘市赤誠信息服務部”,因未申請年檢,于2015年1月26日被吊銷。
原審法院認定,勞務派遣單位應當依法登記取得勞務派遣資質,而本案無論是被告江某還是任丘市赤誠信息服務部均沒有勞務派遣的資質,且從被告江某以任丘赤誠信息服務部的名義與原告簽訂的停車場保安承包合同的內容看,原告對此也是明知的。即使“承包合同”有勞務派遣的性質,該派遣行為也不符合法律規定,依法不予保護。受害人劉建超在原告處工作期間,受原告管理人員的指派,從事“承包合同”之外的工作過程中受害,因此應認定原告與受害人劉建超之間存在勞動關系。原告稱與受害人劉建超之間不存在勞動關系,從而認為與被告姚某、江某形成雇傭關系的主張,未能提供充分有效的證據證明,不予采納。
原審判決:原告任丘市某歌廳與被告左某之夫劉建超之間存在勞動關系。
判決后,原告任丘市某歌廳不服提出上訴,請求撤銷一審判決,改判上訴人與劉建超之間不存在勞動關系。其主要上訴理由:1、劉建超與被上訴人江某、姚某系雇傭關系,原審法院認定雙方為介紹工作關系屬認定事實錯誤。2、一審判決認定上訴人與江某簽訂的“停車場保安承包合同”為勞務派遣性質不妥,上訴人認為雙方簽訂的承包合同是一個勞務外包合同,并非勞務派遣合同,一審判決僅以受害人劉建超是在受上訴人管理人員指派從事承包合同以外的工程中受害,就認定上訴人與劉建超之間存在勞動關系,沒有法律依據。
經審理查明,二審查明事實與一審查明事實一致。
本院認為,本案爭議焦點是:1、2015年10月16日被上訴人江某以任丘市赤誠服務的名義與上訴人任丘市某歌廳簽訂的“停車場保安承包合同”,其性質是勞務外包合同還是勞務派遣合同。2、劉建超與上訴人任丘市某歌廳之間是勞務派遣關系還是勞動關系。
上訴人主張其與江某簽訂的“停車場保安承包合同”是勞務外包合同,江某、姚某是為了履行與上訴人之間的勞務外包合同而雇傭劉建超等八名保安,劉建超與江某、姚某之間是雇傭關系,但在勞務外包合同中發包企業對勞務外包單位的員工不進行直接管理,其工作形式和工作時間均由勞務外包單位自行安排確定,在雇傭關系中雇員利用雇主提供的條件,在雇主的管理、監督下為雇主提供勞動并由雇主支付勞動報酬,而本案包括劉建超在內的八名保安是按照上訴人任丘市某歌廳確定的工作形式和工作時間進行勞動,接受上訴人的管理,并由上訴人支付勞動報酬,故上訴人與江某之間不具有勞務外包合同關系,江某、姚某與劉建超之間也不存在雇傭關系。
在上訴人與江某之間不具有勞務外包合同關系,江某、姚某與劉建超之間不存在雇傭關系的情況下,本案需確定劉建超與上訴人之間是勞務派遣關系還是勞動關系。勞務派遣是指有勞務派遣資質的勞務派遣單位根據用工單位的實際用工需要招聘合格人員,并將所聘人員派遣到用工單位工作的一種用工方式。在勞務派遣法律關系中涉及勞務派遣單位、用工單位和勞動者三方主體,即勞務派遣單位先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再與實際用人單位簽訂勞務派遣協議,將勞動者派遣到該單位工作。勞務派遣法律關系中包括以下三種關系:一是勞務派遣單位和被派遣勞動者之間的勞動合同關系,勞務派遣單位是被派遣勞動者的用人單位;二是勞務派遣單位與用工單位之間的勞務派遣協議關系,勞務派遣單位與用工單位之間形成的是一種民事合同關系,用工單位依據勞務派遣協議實際使用被派遣勞動者,勞務派遣單位則通過提供勞動力而獲利;三是用工單位與被派遣勞動者之間的法律關系,在勞務派遣法律關系中,用工單位具有實際用工權,被派遣勞動者實際上由用工單位直接管理,在用工單位提供的勞動環境中從事勞動,并取得勞動報酬,但雙方并不存在勞動合同關系。用工單位與被派遣勞動者之間權利義務關系的形成是基于勞務派遣單位與勞動者之間的勞動合同和勞務派遣單位與用工單位之間的勞務派遣協議。具體到本案,從上訴人任丘市某歌廳與被上訴人江某簽訂的“停車場保安承包合同書”的內容看,雙方約定由江某按照任丘市某歌廳的要求配備八名保安,任丘市某歌廳每月向江某支付保安人員的工資和管理費,任丘市某歌廳負責免費為保安人員提供與其他員工同等的食宿生活條件,負責免費提供執勤中服裝保障、通訊器材和執勤設施、設備等物品。該合同符合勞動合同法規定的勞務派遣協議應當具備的內容,但該勞務派遣協議存在主體不適格的問題,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五十七條規定:“經營勞務派遣業務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一)注冊資本不得少于人民幣二百萬元;(二)有與開展業務相適應的固定的經營場所和設施;(三)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勞務派遣管理制度;(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經營勞務派遣業務,應當向勞動行政部門依法申請行政許可;經許可的,依法辦理相應的公司登記。未經許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經營勞務派遣業務。本案被上訴人江某及姚雪嬌開辦的任丘赤誠服務部既不具備合法的勞務派遣資質,也不具備經營勞務派遣的條件,江某及任丘赤誠服務部與劉建超等八名保安之間也沒有訂立勞動合同,劉建超等八名保安一直在任丘市某歌廳從事保安工作,故本案劉建超與任丘市某歌廳之間的勞務派遣關系不能成立。本案在勞務派遣關系不成立的情況下,需審查劉建超與任丘市某歌廳之間是否存在事實上的勞動關系,本案雖然劉建超與任丘市某歌廳之間沒有書面勞動合同,但雙方之間履行了實際的勞動關系,劉建超接受任丘市某歌廳的管理,從事任丘市某歌廳安排的工作,為任丘市某歌廳提供保安勞動,由任丘市某歌廳支付勞動報酬,劉建超與任丘市某歌廳之間符合事實勞動關系的特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10元,由上訴人承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張 珍
審判員 沈東波
審判員 張兆陽
二0一三年十月二十五
書記員 王 堯
(文章來源:蘭臺勞動法律事務部)
停車場車位管理協議(優質22篇)篇二十一
甲方(出租人):
乙方(承租人):_______________(身份證號:)
就乙方需租賃小區停車位,與甲方協商一致后達成乙方租賃停車位的如下協議:
一、甲方向乙方提供文錦閣地下停車場,用于停放車型:_________,車牌號碼:_________。
二、租用期限及車位租金:自_______年______月_____日至_______年______月_____日止共_____個月,月租金:_________元(人民幣),乙方須于每月30日前交付下個月的車位租金。租賃期間雙方均有權終止本協議,但需提前壹個月告之對方。
四、租約期滿,車主若需繼續租賃,應在協議到期前十五天到管理處辦理續租手續;否則,將視乙方自動終止協議,不再另行通知。
五、租約到期后仍未辦理續租手續的車主,該車輛進出時一律按臨時車輛收費,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拒付停車位費,否則,甲方有權拒絕其車輛進入小區停放。
六、乙方承諾并遵守甲方《停車場管理規定》,不得亂停亂放,占用道路或他人車位,凡進出小區停車場的車輛必須服從當值管理人員的'指揮。
七、本協議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自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雙方不得異議。
甲方:xx物業管理處
乙方:
簽約人:
停車場車位管理協議(優質22篇)篇二十二
甲方:
乙方:就乙方需租賃地下停車場車位與甲方協商一致后,達成乙方租賃地下停車場車位的如下協議:
一、甲方向乙方提供地下停車場,車位號碼:_______號,用于停放車型:_________,車牌號碼:_________,車身顏色:___________。
二、租期期限及車位租金:自______年_____月____日至______年_____月____日止共____個月,每月租金:_______元(人民幣),共計元(人民幣)。
三、甲方收取的車位租金只限于乙方車輛停放車位占用場地租金,不包含車輛保管費,即雙方只構成占用車位場地租賃關系,不構成保管關系。該車輛的保險費用由乙方購買。
四、租約期滿,乙方若需繼續租賃,應在協議到期前五天到治理處辦理租憑手續;否則,將視乙方自動終止協議,該車位轉租他人時不再另行通知。
五、租約到期后仍未辦理續租手續的車主,該車輛進出時一律按臨時停車位收費,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拒付停車位費,否則,甲方有權拒絕乙方車輛進入地下停車場停放。
六、乙方承諾并遵守甲方制定的《車輛停放治理規定》和《停放事項》等車場治理規定,不得亂停亂放,占用道路或他人車位。
七、乙方進出本地下停車場的車輛必須服從當值保安員的指揮,及配合物業公司的治理,本司對地下停車場擁有最終解釋權。
八、本協議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自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簽章):乙方(簽章):
電話:電話:
日期:年月日日期: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