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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解協議書的法律效力篇一
離婚協議,是指婚姻雙方均表示同意離婚,以及離婚后財產債務如何處理、子女歸誰撫養等相關問題達成的共同意思表示協議書。所以,離婚協議的內容一般包括離婚、子女撫養和財產處理等三項內容,其中關于離婚和子女撫養的內容屬于夫妻人身關系的性質,而財產處理則屬于夫妻財產關系的性質,因此,離婚協議的性質應是一種混合合同。這與離婚訴訟是一種復合之訴的道理是一樣的。
首先,我國法律對婚姻關系的解除采登記要件主義和訴訟要件主義相結合的原則,即當事人既可以選擇登記離婚,也可以選擇訴訟離婚,兩者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未經登記或訴訟離婚,夫妻雙方的婚姻關系就不能解除。
其次,當事人關于離婚的意思表示可能隨著時間、環境、對方言行、自我認識等各種因素的變化而發生變化。因此,一方當事人在簽訂離婚協議后又反悔不同意離婚,是很正常的,婚姻當事人在離婚協議書中關于“同意離婚”的意思表示并不具有法律效力,而只能作為一種證據,證明夫妻感情曾經出現過重大裂痕。
。除非有可變更或可撤銷的情形,否則,人民法院在判決離婚的情況下,應當將協議作為分割夫妻財產的重要證據,即法院要按照離婚協議中關于財產分割的約定作出判決。
對于要結婚的男女雙方來說,簽訂一份合法、有效的婚前協議書是非常有必要的。男女雙方就財產分割、個人財產界定等方面的問題提前作出合理的約定,一旦日后離婚時產生分歧,就按照婚前協議書上所約定的進行處理。但是很多夫妻對于婚前協議書都不怎么了解。究竟什么是婚前協議書,婚前協議書是否具有法律效力?下面由余婧律師團隊為您介紹。
一、什么是婚前協議書?
在西方,將要結婚的男女雙方在婚前簽訂關于財產、離婚后子女撫養權等問題的婚前協議書是非常普遍的。由于我國的傳統觀念,簽訂婚前協議在我國并不流行。很多戀人在結婚前根本不會想到簽訂結婚協議書,在人們的傳統觀念里,認為簽訂婚前協議太傷感情,并不是一件浪漫的事。但是,目前全社會離婚率呈上升態勢,夫妻離婚時,產生爭議最多的往往就是關于財產分割方面的問題。“準夫妻”在向往美好婚姻生活的同時也應該對婚姻危機有一個前瞻性的認識,因為誰也不能確定未來到底如何發展。而一份未雨綢繆的婚前協議,不僅能避免夫妻雙方在將來離婚時產生爭議,也能在爭議發生時公平、合理地處理問題,同時還可以簡化離婚程序和節省各方人力、物力和財力。
至于婚前協議書是否具有法律效力,關鍵要看婚前協議書是約定什么的。婚前協議書的內容必須在不違反公共秩序善良風俗的前提下,才具有法律效力。男女雙方約定的事項必須是合法的,是雙方真實的意思表示,沒有任何的欺詐或脅迫。
至于婚前協議書是否需要公證,法律并沒有強制性的規定。是否公證,應該由你們當事人自己決定。當然,經過公證的婚前協議書法律效力會強些,但也不絕對。通常經過公證的婚前協議書,如果沒有相反的證據推翻,法院是會優先采用的。
【要點提示】
夫妻忠誠協議是否有效應該區別對待,單純性的“忠誠協議”的約定或承諾,例如“損失費”、“賠償款”、“夫妻共同財產全部歸無過錯方所有”的約定或承諾屬于違約責任,應確認其有效;涉及特定人身關系的約定,如“不得離婚、必須離婚、放棄對未成年子女監護權”等,因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而無效。
【典型案例】
關于夫妻忠誠協議,最典型的一個案例是上海市閩行區人民法院的一個判例。 原告曾某(男方)離婚后通過征婚,與也曾離異的賈某(女方)相識。經過短暫的接觸,幾個月后雙方登記結婚。由于兩人均系再婚,為慎重起見,20xx年6月,夫妻倆經過“友好協商”,簽署了一份“忠誠協議書”。協議約定,夫妻婚后應互敬互愛,對家庭、配偶、子女要有道德觀和責任感。協議書中還特別強調了“違約責任”:若一方在婚期內由于道德品質的問題,出現背叛另一方不道德的行為(婚外情),要賠償對方名譽損失及精神損失費30萬元。協議簽訂后,在婚姻存續期間,賈某發現曾某與其他異性有不正當關系。20xx年5月,曾某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與此同時,賈某以曾某違反“夫妻忠誠協議”為由提起反訴,要求法院判令曾某支付違約金30萬元。法院經過審理,依據雙方達成的忠誠協議,判決曾某支付對方“違約金”30萬元。后曾某不服上訴,二審中經法官調解,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達成了調解協議,曾某向賈某支付25萬元,雙方握手言和。 此判決一出,實際是認可了夫妻忠誠協議的法律效力,立即引起了法學理論界的軒然大波,由此也引發了夫妻忠誠協議到底是否有效的爭論。在此情形下,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出具了《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民一庭民事法律適用問答選登(二)》,就忠誠協議方面問題作出了回答:《婚姻法》第4條所規定的忠誠義務,是一種道德義務,而不是法律義務,夫妻一方以此道德義務作為對價與另一方進行交換而訂立的協議,不能理解為確定具體民事權利義務的協議。
如此,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的這一解答,實際上又否認了忠誠協議的效力。
【各方觀點】
第一種意見認為協議有效。夫妻忠誠協議屬于當事人之間的意思自治,并不違法,夫妻忠誠本來就是法律規定的內容,屬于法律明確的要求,協議雙方等于把法定的義務變成了約定的條款,法院應當予以認可;婚姻本身即契約,一方在背叛對方之前,就得考慮違約所要付出的代價。從這個意義上說,忠誠協議對于維系婚姻穩定將起著積極作用。
合同來調整。
【律師觀點】
律師查閱了大量法院判例,并與多位法學專家研討,認為當前法律界對待夫妻忠誠協議效力上,主流觀點還是趨向于有效說,但應該注意其約定而區別對待。
夫妻忠誠協議是否有效應該區別對待,單純性的“忠誠協議”的約定或承諾,例如“損失費”、“賠償款”、“夫妻共同財產全部歸無過錯方所有”的約定或承諾屬于違約責任,應確認其有效;涉及特定人身關系的約定,如“不得離婚、必須離婚、放棄對未成年子女監護權”等,因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而無效。
(一)、民法理論而言,“忠誠協議”屬于私法范疇,奉行意思自治原則。夫妻雙方具有完全的民事行為能力,在平等協商的基礎上,基于真實的意思表示,簽署了忠誠協議,意在實現關于婚姻的某種意思自治。但這種意思自治不是任意的無邊界的自由,要受到法律和社會公共利益的雙重約束,也即其內容不得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不得違反公序良俗。如果上述條件全部滿足,則該行為應被評價為民事法律行為,并產生相應的法律約束力。那么在“忠誠協議”符合民事法律行為的生效要件時,該行為應當是對夫妻雙方都具有約束力的。
(三)、并不是所有的夫妻忠誠協議都是有效的,實踐中需要審慎對待。
1、受脅迫、欺騙情況下簽訂的夫妻忠誠協議無效。
我國《民法通則》明確規定: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所為的民事法律行為是無效的民事法律行為。當然,這里的脅迫應該是指比較嚴重的情形。
2、“不得離婚、必須離婚、放棄對未成年子女監護權”等涉及特定人身關系的約定,因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而無效。
夫妻感情是否破裂,是否主張離婚,只能是單方權利。夫妻之間“不得離婚”、“必須離婚”等約定,因違反婚姻自由的法律原則是無效的。同時,婚姻法規定,“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父母對子女有保護和教育未成年子女的權利和義務”。因此,夫妻雙方事先通過忠誠協議約定或承諾“放棄對未成年子女的監護權”,可能損害到子女的合法權益,并以此排除或者否定了司法監督權和裁判權,該約定顯然無效。
綜上所述,就具體個案來說,筆者傾向于應當認定夫妻忠誠協議的效力,這是因為,認定利大于弊,且具明顯的意義優勢。同時,律師忠告那些準備付諸協議的夫妻,一定要慎重對待,不僅不能違反法律規定,同時也不能不切實際約定過高的數額,如果顯失公正,法官也不會支持。
調解協議書的法律效力篇二
男方: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出生,民族:_____族,工作單位:_____,現住址:_____。
女方: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出生,民族:_____族,工作單位:_____,現住址:_____。
一、男方與女方自愿離婚。
二、子女的撫養:
1、雙方于年月日生育有一兒子/女兒,取名:,離婚后兒子/女兒隨男方/女方直接撫養生活,由女方/男方每月給付撫養費(包括生活費、教育費、醫療費)元,在每月號前付清,直到孩子完成高中教育階段止。高中教育階段之后的有關費用雙方日后重新協商。
2、男方/女方(注:指未直接撫養的一方)可在每月的第周星期六起至周日接兒子/女兒隨其生活或娛樂。如臨時或節假日的探望,可提前一天由雙方協商,達成一致后可按協商的辦法進行探望。兒子/女兒十周歲以上時,探望權的行使應尊重兒子/女兒的意見,不可強行按本協議執行。
三、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
1、房產:a夫妻雙方婚后購有坐落在路號小區棟單元號的樓房一套,登記在男方/女方(或雙方)名下,屬夫妻共有財產。離婚后,該套房屋歸男方/女方所有(注:包括房內裝修內附屬設施及相關配套設施),雙方相互配合辦理產權變更登記手續。因辦理產權變更登記手續所應支付的一切稅費等均由男方/女方承擔。取得房屋所有權的一方給予另一方經濟補償人民幣元,在本協議簽訂之日起日內付清。
b夫妻雙方婚后購有坐落在路號小區棟單元號的樓房一套,購房時以男方/女方為主貸人向銀行按揭貸款購買,首付及按揭還款都來源于夫妻共有存款,該房屬夫妻共有財產。離婚后,該套房屋歸男方/女方所有(注:包括房內裝修內附屬設施及相關配套設施),雙方相互配合辦理產權變更登記及辦理貸款主貸人變更手續。因辦理產權變更登記及辦理貸款主貸人變更手續所應支付的一切稅費等均由男方/女方承擔。取得房屋所有權的一方給予另一方經濟補償人民幣元,在本協議簽訂之日起內付清。
夫妻共有房屋內的家用電器及家具等等(見清單),雙方同意作價萬元,歸男方/女方所有,取得的一方給予另一方經濟補償人民幣元,在本協議簽訂之日起內付清。
2、機動車輛:年月日購有牌汽車一輛,離婚后歸男方/女方所有,取得的一方給予另一方經濟補償人民幣元,在本協議簽訂之日起內付清。
3、股權、股票、債券等:(如前述 依協議詳定)
4、債權與債務:(如前述 依協議詳定)
5、雙方各自名下的其它私人財產(如首飾、衣服等)歸各自所有。
四、離婚后住房的安排:
男方住:_________
女方住:_________
五、其他協議事項:
上述協議事項,雙方保證切實履行協議內容如有隱瞞、欺騙、責任自負。
立協議人:_________
男方:(簽章)__________
女方:(簽章)__________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調解協議書的法律效力篇三
;治安調解制度相對于人民調解、司法調解而言,其在避免輕微違法案件中違法行為人被治安處罰、維護社會治安秩序穩定、化解社會矛盾等方面具有顯著優勢。然而由于治安調解協議不具有強制執行力,部分當事人不履行調解協議較為隨意,造成行政和司法資源的嚴重浪費。該文基于提高治安調解的社會功能考量,對明確治安調解協議的法律效力進行可行性探析和建議。
(一)治安調解的定義。依據《治安管理處罰法》和《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以下簡稱《程序規定》)、《公安機關治安調解工作規范》(以下簡稱《工作規范》)的規定,以及受社會矛盾糾紛逐年上升趨勢的影響,基層公安機關的日常工作中存在著大量的治安調解問題。根據孟昭陽教授的定義,治安調解是指:“公安機關根據法律法規對因民間糾紛引起的打架斗毆或損毀他人財物等情節輕微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及其損害后果,在自愿的基礎上,采取說服教育等方法,促使當事人互諒互讓,通過協商達成協議,解決糾紛、處理治安案件的方式。”[1]1.適用治安調解的案件范圍。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9條規定:“對于因民間糾紛引起的打架斗毆或損毀他人財物等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情節較輕的,公安機關可以調解處理。”同時《工作規范》第3條第2款中將民間糾紛定義為:“是指公民之間、公民和單位之間,在生活、工作、生產經營等活動中產生的糾紛。”結合這兩個法律條文的規定,能夠進行治安調解的違反治安管理、情節較輕的民事糾紛,主要包括:因為高空拋物、寵物、車位、噪聲等引起的鄰里糾紛;
因夫妻之間口角、贍養問題、兄弟分家、財產分割以及子女撫養權、家暴等引起的家庭糾紛;
因財產、土地的所有權、使用權引起的和商品的買賣、租賃等以及債務等引起的財產性糾紛;
因輕微的刑事、行政違法行為而侵害他人人身權或財產權引發的侵權性賠償糾紛。另外,《工作規范》第4條中明確排除了對于雇兇傷害他人的,結伙斗毆的,尋釁滋事的,多次實施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當事人明確表態不愿意接受調解的,當事人在治安調解過程中又引發爭端的,以及其他不適合通過調解處理的六類案件不能進行治安調解。2.治安調解的適用條件。對此,我們應明確一點,治安調解的適用范圍和條件是不同的,適用范圍應是屬于適用條件之內。根據上述三部法律的相關規定,適用治安調解時應符合下列條件:(1)案件屬于可以適用治安調解的范圍,即因民間糾紛引起的打架斗毆或損毀他人財物等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情節較輕的案件。(2)應當給予治安處罰,只是由于治安調解達成協議并被當事人履行后可以免于治安處罰,若當事人調解后未能達成協議或達成協議后并未履行,則應對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人進行治安處罰。(3)當事人雙方均自愿接受調解,對此公安機關應首先對當事人可以選擇治安調解及調解后的后果進行必要的釋明,是否進行調解,應完全由當事人自主決定,若一方當事人堅持要求對違法行為人進行治安處罰,公安機關不能因為追求案件調解率的功利考量而強迫當事人進行治安調解。(4)公安機關認為可以進行治安調解。(二)治安調解具有的功能。雖然有學者對目前治安調解實行中所存在的負面社會效應進行了總結,如公安機關在追求低成本及迅速解決糾紛的同時可能會造成一些不公正的結果;
部分民警濫用治安調解造成侵害當事人訴權、影響社會風氣的不良后果;
部分當事人濫用治安調解來規避法律處罰造成群眾社會價值觀念扭曲、影響法制建設等。但從治安調解整體運行的情況來看,治安調解在解決群眾糾紛,化解矛盾方面所具有的正面社會效應和功能是不容忽視的,具體有如下幾方面:1.有利于公安機關解決社會糾紛矛盾、控制并避免糾紛擴大或轉化為惡性事件。就目前來看,由民間糾紛引起的情節輕微的違法治安案件,相比其他案件來說,數量是非常多的。而治安調解與其他行政處罰手段相較,具備自愿協商、快速經濟等優勢,不僅有助于緩沖當事人之間的對抗心態,平復或減輕被處罰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對社會的不滿和仇視心理,降低矛盾向犯罪轉化的概率,還可以節省公安機關等糾紛解決機構的案件處理成本。2.培養并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識。當事人在經過一次治安調解的完整過程后,將會對法律的概念有一個較為清晰、深刻的印象,治安調解的過程也是對公民知曉其基本權利義務、法律的具體內容及程序、違法的后果及責任等進行法制宣傳教育的有利契機。無論調解成功與否,都會使雙方當事人今后的法治觀念和意識、法律責任得到質的增強。3.分流矛盾糾紛,緩解司法壓力。如果大量的糾紛全都涌至法院由法官解決,勢必會使案件審理的精確度下降,損害司法權威。而治安調解在幫助解決輕微的治安案件、避免矛盾激化方面所具有的功效早已被證明,同時,通過這種方式解決糾紛有效地提高了群眾的滿意度并分流了案件,緩解了司法壓力。4.使百姓信服,提升公安機關公信力。輕微治安案件,常常是由生活瑣事或個人情緒失控所引發,若一律按照法律規定處以治安處罰,有時不僅不利于解決矛盾,還有可能會使當事人因不滿處理結果而針對公安機關。因為就矛盾雙方而言,受害的一方往往認為對方處罰過輕,而相對方則可能認為自己所受的處罰過重。也即,矛盾的雙方可能對公安機關的處理都不滿意。而通過治安調解解決輕微治安案件,可以使受害人在得到一定經濟補償的同時,又免除了違法行為人的治安處罰,雙方都能獲益,從而可以有效緩解警民矛盾。同時通過民警在調解過程中對雙方的苦衷和訴求的了解并斡旋,促成協議的達成可以使民眾增加對民警的信任感,提升公安機關的社會形象和公信力。
我國對治安調解法律效力規定的條文主要有三條。《治安管理處罰法》第9條規定:“經公安機關調解,當事人達成協議的,不予處罰。經調解未達成協議或者達成協議后不履行的,公安機關應當依照本法的規定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給予處罰,并告知當事人可以就民事爭議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程序規定》第184條、185條均做出了類似的規定,只是增加了在告知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之前公安機關仍可再行調解。(一)治安調解的后果。根據上述三條規定,并結合治安調解實踐,輕微治安案件經過調解后,可以產生以下兩種后果:第一種是經過治安調解達成協議并完全履行的,對當事人的治安違法行為不再處罰,治安案件亦作結案處理;
第二種是經調解未達成協議或者雖達成協議但不履行的,則對當事人的治安違法行為進行治安處罰,民事爭議部分告知其向法院起訴。(二)調解協議缺乏管束力,履行存在不確定性。實踐中,因為法律并沒有賦予治安調解協議強制執行力,因而雙方當事人達成協議并自動履行完結,雖然是公安機關預想的理想目標,但是也會存在調解失敗或達成調解協議但一方又反悔、協議的履行存在不確定性的情況。對此,公安機關一般通過對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人進行治安處罰的方式結案,同時告訴當事人可以就民事爭議自行去法院提起訴訟,而不能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治安調解協議,協議也不能被公安機關強制執行[2]。(三)治安調解的后續處置路徑不科學。由上述治安調解的后果可知,當出現經調解未達成協議或者雖達成協議但不履行的情況時,治安調解的后續處置途徑只有當事人向法院起訴,如此會造成:一是案件長久未解決,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得不到及時保護,最后還得通過訴訟解決,這與分流案件的立法本意相悖;
二是使得案件又回到了原點,公安機關前期的治安調解工作被全部否定,使得當事人對公安機關的權威性和公信力產生懷疑;
三是法院受理了當事人的起訴后要重新對案件進行審理,公安機關前期的調解工作并不被認可,如此會造成司法資源的浪費。另外,實踐中也會存在經調解達成協議后當事人又反悔的情況,對此該如何處理,法律上為空白。
(一)賦予治安調解協議民事合同的法律效力。在現階段,如果當事人在達成治安調解協議后不履行,則該協議將被視為無效,當事人只能就民事爭議部分向法院起訴,而不能就調解協議的內容向法院起訴。而法院對該民事爭議進行審理時也不會依據之前已達成的治安調解協議,這樣重復調解、訴訟無疑增加了當事人解決糾紛的成本并造成行政、司法資源的浪費。與人民調解對比之后不難發現,當下治安調解協議法律效力所面臨的尷尬境地與《人民調解法》出臺前人民調解協議所面臨的境地有著相似之處,而根據相關司法解釋,已將人民調解協議認定為具有民事合同性質。而從治安調解實踐來看,在調解過程中公安機關并不是以行政強制力來強制解決糾紛,而是在當事人自愿的前提下居中斡旋、調停,當事人有充分發表自己意思并處分自己權益的機會。因此我們可以借鑒人民調解制度的完善途徑,賦予治安調解協議以民事合同的法律效力,并可以采取《人民調解法》第32條的做法,在治安調解協議達成后,若一方當事人不履行該協議,則另一方當事人可以向法院起訴,此時法院只需審查該協議內容,而無需對原民事糾紛進行審理,如此可以在實現公平正義的同時又兼顧效率,節約司法資源。(二)引入司法確認機制,賦予治安調解協議執行力。我國對調解協議進行司法確認最早始于人民調解制度,2010年發布的《人民調解法》規定,當事人達成調解協議并經簽名蓋章后30日內,可以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請司法確認,法院依法對調解協議進行審查并進行效力上的確認,一旦經法院確認為有效,當事人又不履行的,另一方當事人可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3]。而我國《民事訴訟法》第195條亦規定法院在受理當事人的調解協議確認申請后,經審查裁定該調解協議有效并予以確認后,一方當事人拒絕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請執行該調解協議。對此,完善治安調解的強制法律效力,可以參照人民調解制度,嘗試通過司法確認程序賦予治安調解協議執行力。如何建立治安調解協議司法確認制度,可以考慮如下幾個方面:首先公安機關應當告知當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請進行司法確認及確認的法律后果:調解協議一旦經法院確認為有效即具有強制執行力,一方不履行時對方可以直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該協議,若當事人不申請進行司法確認,則該協議僅具有合同效力,一方不履行時對方可向人民法院起訴來解決民事爭議;
其次,要求進行司法確認的治安調解協議應具有具體的給付內容,因為對于沒有具體給付內容的治安調解協議,如當事人僅要求對方口頭道歉等,則沒有進行司法確認的必要;
再次,應明確向法院申請司法確認的法定期間,對此,《人民調解法》規定當事人可在達成調解協議并簽字蓋章之日起30日內申請司法確認,考慮到糾紛的及時解決和便于公安機關盡快結案,可考慮當事人在達成治安調解協議后15日內申請進行司法確認;
最后,明確治安調解協議經司法確認后的法律效力:經法院審查后確認治安調解協議有效,則一方當事人不履行,對方當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若經法院審查后確認治安調解協議無效,當事人可重新申請公安機關調解或向法院起訴。(三)增設合理反悔原則。賦予治安調解協議合同效力和司法確認后的強制執行力并不意味著當事人一概不能反悔。對此應當明確在治安調解協議達成前,當事人可以退出調解不受任何限制,這是當事人自愿原則的體現。但在調解協議達成后,則應遵循合理反悔原則。1.合理反悔應限于幾種特定情況:一是違背自愿原則,一方通過強迫、威脅等方式強迫對方接受治安調解并達成協議,或民警為促成快速結案而向有過錯方施壓強制其接受不合情理的賠償條件的。二是違反合法性原則,包括調解過程違反法定程序,協議內容違反法律或公序良俗等。三是因重大誤解而達成的協議,例如對有人身損害的案件中,受傷方自以為傷勢較輕,未經醫院檢查便接受了對方小數額的賠償并簽訂了協議,但后經醫院檢查驗傷,發現自己傷勢較重,對方的賠償金額不足以支付全部醫藥費用。對此可以借鑒適用合同法上的相關規定,允許當事人申請撤銷該協議,即可以反悔。2.合理反悔應有時間限制。雖然對違反自愿原則、合法原則等情形的可以允許當事人反悔,為當事人提供一個救濟自己權利的機會,同時也是對惡意反悔的一種限制,但是應對合理反悔進行必要的時間限制。綜合《工作規范》中民警了解協議履行情況的規定,將一般情況下的反悔時間設定為達成調解協議后的三日之內較為合適,對于重大誤解的調解協議的反悔,可以比照民法典的規定,自知道或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90日內有權請求法院予以撤銷。
作者:王秀萍 單位:寧夏警官職業學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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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議人:____,男,____年__月__日出生,住____市______路______號。
協議人:____,女,____年__月__日出生,住____市______路______號。
一、方某與王某自愿離婚。
二、兒子方____由女方撫養,由男方每月給付撫養費600元,在每月5號前付清;直至付到18周歲止,18周歲之后的有關費用雙方日后重新協商。(也可一次性付清撫養費)。
三、雙方有夫妻共同財產座落在____路____小區____室商品房一套,價值人民幣80萬元,現協商歸女方王某所有,由女方一次性給付男方方某現金38萬元,此款在本協議簽訂后的第二天付清;此房內的家用電器及家俱歸女方所有。
四、夫妻無共同債權及債務。若有債務,在誰的名下則由誰來承擔。
五、方某可在每月的第一個星期六早上八時接兒子到其居住地,于星期日下午五時送回王某居住地,如臨時或春節探望,可提前一天與王某協商,達成一致意見后方可探望。
本協議一式叁份,雙方各執一份,婚姻登記機關存檔一份,在雙方簽字,并經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相應手續后生效。
協議人:____________
協議人:________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
調解協議書的法律效力篇五
1)使用對象不同。合同常用于經濟方面,協議書則更多用于一般工作特別是科學研究方面。
(2)約束力不同。合同一經(依法)簽訂,便具有法律效力;協議書除作為補充合同所簽訂的意見和實際上等于合同的具有法律效力以外,未形成最后正規文本,雙方未簽字蓋章的協議并不具有法律效力。
(3)寬嚴不同。合同正文中每一條內容,必須具體、明確、完善。尤其是“違約責任”,要訂得非常嚴格、準確,以免發生爭議糾紛。協議書的不少條款,則可訂得原則一些,寬泛一些,允許有一定的機動性。
上述區別,寫作時應予注意。應根據事項性質,正確選用合同或者協議書。
(1)協議書常常是作為正式合同的基礎。合同往往不是談判、協商一次就可簽訂的,雙方常常要經過反復地磋商后,對合同的基本條款才逐步一致、明確。為了肯定初步商談的結果,雙方常先簽訂協議書,便于進一步洽談。這時的協議書,內容尚待完整詳盡,主要作用在于“備忘”,不具有法律效力。
(2)協議書有時作為合同的補充。在履行合同中,雙方如感到合同有修改補充的必要,可經過洽談協商,把一致的意見用協議的形式寫下來,作為合同補充。這時協議書已成為合同的組成部分,與原合同具有同等的效力。
(3)協議書有時等于合同。對一些難以確定隸屬于國家規定的合同種類的事項,雙方當事人經過協商,簽訂了“協議書”,后來也未再簽訂合同,雙方均按“協議書”上的內容履行義務和權利,這時“協議書”實質上就是合同,具有合同的同等效力。
調解協議書的法律效力篇六
一、男女雙方 自愿離婚 。
二、子女撫養、撫養費及探望權:
兒子/女兒_由女方撫養,隨同女方生活,撫養費由男方全部負責,男方應于_年_月_日前一次性支付_元給女方作為女兒的撫養費(/男方每月支付撫養費_元,男方應于每月的1-5日前將女兒的撫養費交到女方手中或指定的__銀行帳號:__________)。
在不影響孩子學習、生活的情況下,男方可探望女方撫養的孩子。(/男方每月可探望女兒一次或帶女兒外出游玩,但應提前通知女方,女方應保證男方每月探望的時間不少于一天。)
三、 夫妻共同財產 的處理:
⑴存款:雙方名下現有銀行存款共_元,雙方各分一半,為_元。分配方式:各自名下的存款保持不變,但男方/女方應于_年_月_日前一次性支付_元給女方/男方。
⑵房屋:夫妻共同所有的位于___的房地產所有權歸女方所有,房地產權證的業主姓名變更的手續自離婚后一個月內辦理,男方必須協助女方辦理變更的一切手續,過戶費用由女方負責。女方應于_年_月_日前一次性補償房屋差價_元給男方。
⑶其他財產:婚前雙方各自的財產歸各自所有,男女雙方各自的私人生活用品及首飾歸各自所有(附清單)。
四、債務的處理:
雙方確認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沒有發生任何共同債務,任何一方如對外負有債務的,由負債方自行承擔。(/方于_年_月_日向___所借債務由_方自行承擔_________)
五、一方隱瞞或轉移夫妻共同財產的責任:
雙方確認夫妻共同財產在上述第三條已作出明確列明。除上述房屋、家具、家電及銀行存款外,并無其他財產,任何一方應保證以上所列婚內全部共同財產的真實性。
本協議書財產分割基于上列財產為基礎。任何一方不得隱瞞、虛報、轉移婚內共同財產或婚前財產。如任何一方有隱瞞、虛報除上述所列財產外的財產,或在簽訂本協議之前二年內有轉移、抽逃財產的,另一方發現后有權取得對方所隱瞞、虛報、轉移的財產的全部份額,并追究其隱瞞、虛報、轉移財產的法律責任,虛報、轉移、隱瞞方無權分割該財產。
六、經濟幫助及 精神損害賠償 :
因女方生活困難,男方同意一次性支付補償經濟幫助金給女方。鑒于男方要求 離婚的原因 ,男方應一次性補償女方精神損害費_元。上述男方應支付的款項,均應于_年_月_日前支付完畢。
七、違約責任的約定:
任何一方不按本協議約定期限履行支付款項義務的,應付違約金_元給對方(/按支付違約金)。
本協議一式三份,自婚姻登記機頒發《離婚證》之日起生效,男、女雙方各執一份,婚姻登記機關存檔一份。
九、如本協議生效后在執行中發生爭議的,雙方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___人民法院起訴。
男方:______女方:_______
簽名:______簽名:_______
_年_月_日_年_月_日
調解協議書的法律效力篇七
雙方當事人申請庭外和解的期間,不計入審限。
庭外和解協議如果是由法院制作了調解書的那就是有法律效力的。
醫療機構名稱:
醫療機構法定代理人:
調解機構:
患者的姓名: 年齡: 性別 : 籍貫: 住址: 職業:
協議地點:
患者 于 年 月 日因 在醫方處住院(門診) 科治療,其間,醫患雙方因患者醫療問題發生醫療行為爭議。經醫患雙方行為主體同意,醫患雙方均愿通過協商解決該醫療行為爭議;本著當事雙方自愿、平等、公平、合法、真實和誠實信用的原則,根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及相關法律法規,經充分協商,現達成如下協議,由醫患雙方共同遵照執行。
第一條:醫患雙方對自主協商解決該醫療爭議不持異議。
第二條:醫院同意向患方實行一次性經濟補償: (¥ 元 )
第三條:醫方同意于本協議生效后 日內向患方一次性支付本協議第二條規定的款項。
第四條:在醫方依照本協議約定支付全部款項后,醫患雙方因患者醫療問題引起的所有爭議即告終結,患方不得再以任何理由和任何方式向醫方主張權利,否則患方應無條件返還醫方已支付的全部款項,且不得以本協議作為其主張權利的依據。
第五條: 本協議一式三份,醫患雙方各執一份,另一份由醫方交主管部門備案,協議自雙方代表人簽字后,醫方蓋上公章、患方蓋上指印之日起生效。
調解機構(代表人署名):
醫方代表人簽字:
醫方法定代表人(簽章):
患方簽字:
簽注日期: 年 月 日
筆者試圖從現行法律、司法實踐及法理上探析調解協議與調解書的關系,提出解決方法,以期指導審判實踐。
一、當前法律及司法解釋對調解協議、調解書的規定
1、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及其理解。2008年4月1日修改后正式實施的《民事訴訟法》第89條規定:“調解達成協議,人民法院應當制作調解書。調解書應當寫明訴訟請求、案件的事實和調解結果。調解書由審判人員、書記員簽名,加蓋人民法院印章,送達雙方當事人。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第90條規定的四種情形的當事人調解達成協議,人民法院可以不制作調解書。簡述之,法院一般情況下應當制作調解書,調解書經當事人簽收后才能生效。只有在例外情形下,調解協議經雙方當事人、審判人員、書記員簽名或者蓋章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2、司法解釋的規定及其理解。《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民事調解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以下簡稱《調解規定》)第13條規定:根據民事訴訟法第90條第一款第(四項)規定,當事人各方同意在調解協議上簽名或者蓋章后生效,經人民法院審查確認后,應當記入筆錄或者將協議附卷,并由當事人、審判人員、書記員簽名或者蓋章后即具有法律效力。當事人請求制作調解書的,人民法院應當制作調解書送交當事人。當事人拒收調解書的,不影響調解書的效力。簡述之,法院一般情況下,不制作調解書,調解協議由當事人、審判人員、書記員簽名或者蓋章后具有法律效力。在當事人申請制作調解書的情況下,只要送交當事人,當事人簽收與否均不影響調解書的效力。此處的送交,與送達不同。送達是一種法律行為,具有法律效力;送交則是一種事實行為,具有表明事實的作用。
二、司法解釋與法律發生沖突之具體表現
1、調解協議的性質。調解協議是指當事人在訴訟過程中,在法院的主持下,通過自行協商,雙方意見達成一致的協議。判決是法院根據實體法所做出的判斷,調解是當事人合意處置的結果。調解協議是調解書的前提和基礎,調解書對調解協議只起到證明的功能,是否制作調解書及送達對于調解協議的法律效力均不產生影響。
據《調解規定》,調解協議經雙方當事人在協議上簽名或者蓋章后即產生法律效力。對于制作的調解書,當事人簽字與否并不必然影響調解協議的效力。這是對《民事訴訟法》不恰當規定的一種修正,彌補了法律規定的缺陷。
第10條規定,調解協議約定一方不履行協議,另一方可以請求人民法院對案件作為裁判的條款,人民法院不予準許。在這種情況下,如果當事人不履行調解書確定的義務,另一方當事人也無法依據調解協議向法院起訴。從法理上看,《民事訴訟法》及《調解規定》對于當事人約定違反調解協議的違約責任的規定,均有不足之處。
三、具體對策與建議
1、選擇法律作為適用依據
(1)對調解達成協議的,一般應當制作調解書,自雙方當事人簽收后,具有法律效力。
(2)對特殊案件達成調解協議的,法院可以不制作調解書。此時,調解協議自雙方當事人、承辦法官、書記員簽名或者蓋章后生效。這個地方需要明確的是,不需要制作調解書的僅限于四種法定情形,法院不得作擴大解釋。
2、完善立法及司法解釋
(1)調解生效的時間以調解協議的簽署為準。綜合司法自治精神及司法實踐,筆者建議完善相應的立法及司法解釋,規定雙方當事人自愿達成的調解協議,經法院審查確認,且經雙方當事人、審判人員、書記員簽名或者蓋章后生效。當事人請求制作調解書的,法院應當制作調解書送交當事人。當事人拒收調解書的,不影響調解協議的效力。一方不履行調解協議的,另一方可以持調解書向法院申請執行。
(2)不履行調解協議的責任規定是調解書的必備內容。在沒有制作調解書的情況下,賦予調解協議的強制執行力;在制作調解書的情況下,調解書應當把調解協議確定的違約責任作為必備內容。
1.民事調解協議書效力
2.調解協議書及其效力
3.調解協議書法律效力
4.人民調解協議書效力
5.人民調解協議書的效力
6.勞動仲裁調解書的效力
7.意向協議書的效力
8.還款協議書的效力
調解協議書的法律效力篇八
一、男女雙方自愿離婚。
二、子女撫養、撫養費及探望權:
兒子/女兒______由女方撫養,隨同女方生活,撫養費(含托養費、教育費、醫療費)由男方全部負責,男方應于__年__月__日前一次性支付______元給女方作為女兒的撫養費(/男方每月支付撫養費__元,男方應于每月的1-5日前將女兒的撫養費交到女方手中或指定的__銀行帳號:)。
在不影響孩子學習、生活的情況下,男方可隨時探望女方撫養的孩子。(/男方每星期休息日可探望女兒一次或帶女兒外出游玩,但應提前通知女方,女方應保證男方每周探望的時間不少于一天。)
三、夫妻共同財產的處理:
(1)存款:雙方名下現有銀行存款共______元,雙方各分一半,為______元。分配方式:各自名下的存款保持不變,但男方/女方應于____年____月____日前一次性支付元給女方/男方。
(2)房屋:夫妻共同所有的位于___的房地產所有權歸女方所有,__房地產權證的業主姓名變更的手續自離婚后一個月內辦理,男方必須協助女方辦理變更的一切手續,過戶費用由女方負責。女方應于____年____月____日前一次性補償房屋差價______元給男方。
(3)其他財產:婚前雙方各自的財產歸各自所有,男女雙方各自的私人生活用品及首飾歸各自所有(附清單)。
四、債務的處理:
雙方確認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沒有發生任何共同債務,任何一方如對外負有債務的,由負債方自行承擔。(/____方于__年__月__日向___所借債務由__方自行承擔_________)
五、一方隱瞞或轉移夫妻共同財產的責任:
雙方確認夫妻共同財產在上述第三條已作出明確列明。除上述房屋、家具、家電及銀行存款外,并無其他財產,任何一方應保證以上所列婚內全部共同財產的真實性。
本協議書財產分割基于上列財產為基礎。任何一方不得隱瞞、虛報、轉移婚內共同財產或婚前財產。如任何一方有隱瞞、虛報除上述所列財產外的財產,或在簽訂本協議之前__二年內有轉移、抽逃財產的,另一方發現后有權取得對方所隱瞞、虛報、轉移的財產的全部份額,并追究其隱瞞、虛報、轉移財產的法律責任,虛報、轉移、隱瞞方無權分割該財產。
六、經濟幫助及精神賠償:
因女方生活困難,男方同意一次性支付補償經濟幫助金____元給女方。鑒于男方要求離婚的原因,男方應一次性補償女方精神損害費____元。上述男方應支付的款項,均應于__年__月__日前支付完畢。
七、違約責任的約定:
任何一方不按本協議約定期限履行支付款項義務的,應付違約金____元給對方(/按______支付違約金)。
本協議一式三份,自婚姻登記機頒發《離婚證》之日起生效,男、女雙方各執一份,婚姻登記機關存檔一份。
協議人:__________
協議人:__________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調解協議書的法律效力篇九
女方:__________
一、男方與女方自愿離婚。
二、子女的撫養:
1、雙方于年月日生育有一兒子,取名:,離婚后兒子由女方直接撫養生活。由男方每月給付撫養費元,在每月號前付清直至付到18周歲止,18周歲之后的有關費用雙方日后重新協商。
2、男方可在接兒子到其居住地,于送回女方居住地,如臨時或春節探望,可提前與女方協商,達成一致后可按協商的辦法進行探望。
三、 夫妻共同財產 的分割:
1、不動產分配方案:
2、動產分配方案:
(1)機動車。
(2)首飾。
(3)雙方各自名下的其他私人財產(如衣服、手機等)歸各自所有。
四、債務承擔:
1、夫妻無共同債權及債務。
2、婚前個人債務:
婚后個人債務:
五、離婚后,一方不得干擾另一方的生活,不得向第三方泄漏另一方的個人隱私和商業秘密,不得有故意損壞另一方名譽的行為,否則承擔違約金元。
六、雙方確認對方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人,能夠自行處分自己的行為和財產。
七、本協議經雙方簽字后,待有效的法律文書生效時具有法律效力。雙方承諾對該協議書的字詞義非常清楚,并愿意完全履行本協議書,不存在受到脅迫、欺詐、誤解情形。
上述協議事項,雙方保證切實履行。
雙方立協議人簽字:
男方:_____女方:_____
日期:_____日期:_____
調解協議書的法律效力篇十
網絡服務使用協議作為傳統格式合同在網絡時代的一種新興形式,它的產生和發展有著深刻的必然性,其廣泛運用大大提高了交易效率,但同時也給法律帶來了許多亟待解決的問題。為促進網絡服務使用協議的健康發展,使其能夠兼顧公平和效率,有必要對其法律效力問題加以研究和探討,并尋求恰當的解決途徑。
本文除前言和結語外,共分為四章。
第一章,探討了網絡服務使用協議的概念、法律性質、主體及特點,得出網絡服務使用協議是一種電子格式合同的結論。
第二章,敘述了美國法院和美國立法機構對網絡服務使用協議的態度及其變化,然后從促進中國互聯網產業的發展和與國際接軌的角度討論中國認可網絡服務使用協議的必要性和網絡服務使用協議有效的幾個必要條件。
第三章,主要是具體分析了網絡服務使用協議中協議修改、免責聲明、違約賠償和法律的適用和管轄等典型條款的法律效力。
第四章,筆者針對完善我國網絡服務使用協議提出了幾點建議,認為應立法、行政、行業自律等多方面考慮,來平衡當事人雙方之間的失衡地位。以達到使網絡服務使用協議在保障公平的前提下獲得最大效率的目的,并為完善迅速發展的網絡世界的法律規則略盡綿薄之力。
那些輕視人民調解協議書的人可要注意了,今后可不要隨隨便便“毀約”了。從11月1日起,人民調解協議具有法律效力,公民將不得隨意撕毀、拒不履行雙方自愿協商達成的.調解協議,這是最高人民法院頒布的《關于審理涉及人民調解協議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規定》明確規定的。
與此同時,司法部也頒布了《人民調解工作若干規定》,進一步明確了人民調解委員會的設置、組成和運行機制,調解民間糾紛的范圍,方式和分工,程序和要求,以及人民調解協議的訂立和履行。這兩部法規都將于11月1日起施行。
調解協議以誠為本
上法庭將被作為證據
根據相關規定,經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達成的、有民事權利義務內容,并由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的調解協議,具有民事合同性質。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調解協議。
法律界人士說,對調解協議法律地位的確認意味著人民調解協議在法庭上將被作為一種證據對待。過去雙方達成調解協議后,如一方當事人反悔,按照民事法的規定,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在這個過程中,調解協議變成了可有可無的東西。
而今后,調解協議一旦達成,如果反悔不履行,你也可以向法院起訴,但調解協議這時就變成一個證據,法院受理后審查你這個協議是否有效,只要調解協議的內容是雙方當事人自愿達成的,不違反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不損害國家、集體、第三人及社會公共利益,也不存在重大誤解或者顯失公平情況的,人民法院就以此作為解決當事人糾紛的依據,以裁判的形式維護調解協議的法律效力,要求你履行。因此雙方簽訂調解協議應以誠信為本遵照履行,隨意反悔將行不通。
法學家們認為,調解協議的“橡皮圖章”變硬了,這表明法律對于誠信行為的保護力度加強了。
只有經過公證
才具有強制執行效力
法律界人士同時提醒人們注意,調解協議具有法律效力并不意味著具有強制執行效力,除非經過公證。即一方當事人向法院提出申請,要求法院執行調解協議,必須經過公證。這是因為符合條件的人民調解協議具有民事合同性質,而民事合同本身是不具有強制執行效力的,只有在經過公證程序公證后,才具有強制執行的效力。具有債權內容的調解協議,公證機關依法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人可以向被執行人住所地或者被執行人的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人民調解協議
訴訟時效為兩年
此外,還要提醒注意的是人民調解協議的訴訟時效為兩年。原糾紛的訴訟時效因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而中斷。調解協議被撤銷或者被認定無效后,當事人以原糾紛起訴的,訴訟時效自調解協議被撤銷或者被認定無效的判決生效之日起重新計算。
要求變更撤銷
誰主張誰舉證
當事人提出變更或者撤銷調解協議或者請求確認調解協議無效的,人民法院將依法支持,但是,提出主張的當事人必須舉證。
點評: 與訴訟制度接軌
法律界人士指出,以前調解協議缺乏法律的約束力,當事人可以隨意反悔,這不僅挫傷了調解人員的工作積極性,還無助于公民“誠信”意識的培養和良好社會風氣的形成,也不利于社會穩定長效機制的形成。
以往由于調解協議書不具有法律效力,很多人認為人民調解在處理糾紛中起不到什么作用,便出爾反爾,或調解后仍紛紛起訴到法院,使法院非訴案件所占比例較大。在80年代每發生17起民事調解只有1起訴訟到法庭,而現在1.7起民事調解就有1起告到法庭。這不僅加重了法院辦案壓力,也削弱了調委會的權威性和聲譽。
合法調解協議書有了法律效力后,實現了人民調解與民事訴訟程序的接軌,使法院可以減少一般民事案件,集中力量辦理重要案件。
1.協議書有法律效力
2.婚前協議書法律效力
3.調解協議書法律效力
4.和解協議書法律效力
5.協議書有法律效力嗎
6.認購協議書的法律效力
7.合作協議書法律效力
8.協議書具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