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可以提高團隊的效率和成果,實現個人與集體的雙贏。以下是一些合作實踐中的問題和解決方案,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和啟發。
合作社議事管理制度(通用18篇)篇一
一、歸檔范圍。
凡是反映本社活動的章程、管理制度、社員情況、規劃、年度計劃、統計資料、財務審計、會計檔案、勞動工資、經營情況、人事情況、會議記錄、決定、委托書、協議、合同、項目方案、通知等具有參考保存價值的各種文字、圖表、聲像等不同形式的歷史記錄均屬歸檔范圍。
二、檔案管理由檔案管理員負責。
保證本社的原始資料及單據齊全完整、安全保密和使用方便。
三、資料的收集與整理。
歸檔資料實行“季度收集整理”和“年度歸檔立卷”制度,即:每年的四、七、十和次年的一月為季度收集整理期,每年二月份為檔案資料歸檔立卷期。在檔案資料收集整理和歸檔立卷期,由檔案管理員分別向各部門收集應該歸檔的原始資料,各部門應積支持極配合。凡涉及商業機密的文件必須按規定另外歸檔存放。檔案管理員根據有關文書立卷歸檔管理制度實施檔案歸檔整理。
四、資料的分類與歸檔。
檔案資料的分類依據文書立卷歸檔管理的有關規定執行。檔案資料的歸檔每年一次,屬于平時立卷歸檔的不在此規定范圍內。
五、檔案的借閱。
理事會和監事會成員借閱非密級檔案可直接通過檔案管理員辦理借閱手續。因工作需要,本社的其他人員需借閱檔案的,本人提出申請,非密級的由理事會成員審批;借閱密級檔案的由理事長審批,原則上只能在檔案室閱覽,不準再外借;本社外的`人員借閱檔案,一律由理事長審批。借閱者要保持整潔完整,不得涂改遺失;要注意安全保密,未經允許,不得翻印、抄錄、轉借、遺失。
六、檔案的銷毀。
任何個人或部門未經允許不得銷毀檔案資料。檔案到了銷毀期,由檔案管理員進行清理,寫出書面銷毀報告報理事會批準后執行。經批準銷毀的檔案,檔案管理員須認真核對,將批準的檔案資料銷毀審批報告和將要銷毀的檔案資料做好登記并歸檔。銷毀登記表永久保存。在銷毀檔案資料時,必須由監事會成員監督銷毀并在銷毀登記表上簽字。
合作社議事管理制度(通用18篇)篇二
1、入社條件和程序。凡是從事與本社業務直接有關的生產經營活動的公民,以及企業、事業單位或者社會團體,符合理事會規定的入社條件,自愿加入本社,承認并遵守本社章程和管理制度,即可書面向本社提出申請,填寫《入社申請書》,經本社理事會討論通過后,在社員花名冊上登記,頒發社員證,即成為本社社員。
2、社員比例規定。本社社員中,農民必須占成員總數的百分之八十。成員總數二十人以下的,可以有一個團體成員;成員總數超過二十人的,團體成員不得超過成員總數的百分之五。
二、社員義務。
1、遵守本社章程和各項規章制度,執行社員(代表)大會和理事會的決議;。
2、按照章程規定向本社出資;。
4、維護本社利益,愛護生產經營設施,保護本社社員共有財產;。
5、不從事損害本社社員共同利益的活動;。
7、承擔本社的虧損;。
8、社員共同議決的其他義務。
三、社員退社、死亡、除名管理。
1、社員要求退社的,須在會計年度終了的三個月(團體社員退社的,須在會計年度終了的六個月前)前向理事會提出書面聲明,填寫《社退社申請書》,方可辦理退社手續。退社社員的社員資格于該會計年度結束時終止,在本會計年度決算后一個月內,辦理退社財務結算。如本社經營盈余,按照本社規定退還記載在該社員賬戶內的出資額和公積金份額,并返還其相應的盈余所得;如經營虧損,扣除其應分攤的虧損金額。社員在其資格終止前與本社已訂立的業務合同應當繼續履行。
2、成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理事會討論通過予以除名:
(1)不履行成員義務,經教育無效的;。
(2)給本社名譽或者利益帶來嚴重損害的;。
(3)成員共同議決的其他情形。本社對被除名成員,退還記載在該成員賬戶內的出資額和公積金份額,結清其應承擔的債務,返還其相應的盈余所得。因第(2)項被除名的,須對本社給予相應賠償。
3、社員死亡的,其法定繼承人符合法律及本章程規定的條件的,在一個月內提出入社申請,填寫《入社申請書》,經理事會討論通過后辦理入社手續,并承繼被繼承人與本社的債權債務。否則,按照退社處理。
4、合作社要對退社、死亡、除名成員的《社員證》及時收回,按規定注銷社員資格。
根據全社社員居住分布狀況和生產經營狀況,實行每個理事、監事(或者社員代表)分工聯系社員制度,進行社情員意上傳下達,開展生產經營指導服務,確保信息暢通,運作有序。
合作社議事管理制度(通用18篇)篇三
本制度所指的項目投資是指與本社生產經營有關項目的內部投資。
二、投資項目的立項。
理事會接受投資項目建議后,確定專人組成項目論證小組進行實地考察和調查研究,提出項目是否建設建議。論證小組認為項目可行的,編制可行性報告及實施方案,按程序及權限審核和審批。理事會對報送的投資項目可行性報告經審核后認為可行的,應盡快給予審核并按程序提交有關會議審定。項目可行性論證內容包括:市場狀況分析、投資額度、投資資金籌措、投資回報率、投資風險、投資占用時間、政策優惠條件、收益分配等。
三、投資項目審批和實施。
凡超過理事長個人在本社股金額度2倍以上的投資屬于重大投資。本社的重大投資項目由理事會審核,社員(代表)大會批準,理事會組織實施。一般投資由監事會審核,理事會審批,組建項目部實施。
四、項目投資資金的籌措管理。
1、投資項目資金籌措以實現本社最廣泛的社員及其最大限度的收益為原則,來確定資金籌措渠道和范圍。
2、在國家部分投資,合作社有能力配套投資項目建設情況下,不得動員社員再入股投資和貸款投資。
3、項目投資優先本社社員在規定時間內入股投資。部分社員不愿入股投資的,其它社員個人入股投資最高不得超過總投資的20%,理事長個人入股投資最高不得超過總投資的30%,團體社員入股投資最高不得超過總投資的40%。
4、項目投資額度在社員入社出資總額30%以內的`,合作社經理事會決定,可以直接利用貸款投資。使用政府貼息貸款和農業擔保公司擔保貸款的項目投資,理事會審批投資權限額度可提高到社員在合作社入股出資總額的80%。
5、采用合作社貸款投資項目的額度最高不得超過社員入社總出資額的80%,并要經過社員(代表)大會三分之二以上的參會人員同意。
五、投資項目的建設監督管理。
監事會負責投資項目建設的質量、進度、安全和資金使用的監督管理。項目建設結束后,要組織項目建設驗收和項目建設資金內部審計。
六、建成項目的經營管理。
項目建成驗收后,由理事會負責將該項目納入合作社一體化經營管理,屬社員與合作社共同投資建設的項目(即本制度第七條第3款類型)要單獨核算。
七、投資項目收益分配。
1、項目投資收益按投資股份分配。
2、本社使用國家扶持資金、其它捐贈資金、合作社公積金、社員未分配盈余和合作社貸款投資項目的,均屬合作社對項目的投資,其投資收益記入合作社收入,社員在合作社按盈余分配制度分配。
3、由社員在本社完成基本出資入股的基礎上,又直接投資入股與合作社共同投資建設的項目收益,按投資股份分配。社員的再投資收益分配給投資的社員,合作社投資所分得的項目收益記入合作社收入。
八、該制度由本設理事會負責解釋。
合作社議事管理制度(通用18篇)篇四
第一條、為全面實施節能減排工作,建設資源節約型單位,增加廣大干部的節能意識,加快推進節約型社會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和《公共機構節能條例》,按照上級要求,創建綠色機關,切實加強本社的節電、節水、節材管理,搞好節電、節水、節材工作,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條、建立統一臺賬,加強用電、用水、用材消耗統計工作。統計臺賬登記要全面、準確、及時,數據要與實際發生的原始憑證相符,不得造假虛填。
第三條、節約空調用電。嚴格執行國家有關空調室內溫度控制標準規定,夏季室內空調溫度設置不低于26攝氏度,冬季室內空調溫度設置不高于20攝氏度。室內溫度在13℃以上28℃以下禁止開空調取暖或制冷(特殊情況除外)。充分利用自然風,盡量少開空調,倡導每天晚開1小時,早關1小時,辦公室無人時要隨手關閉空調。
第四條、節約照明用電。辦公照明實行電路獨立分控和智能控制。開展綠色照明活動,更換使用高效照明新產品,淘汰低效照明產品。堅決杜絕白晝燈、長明燈。自然光條件好的辦公區域,白天要充分利用自然光,夜間樓內公共區域(含衛生間)盡量減少照明燈數量。
第五條、節約辦公設備用電。建立辦公設施設備下班后斷電制度,實際工作中因任務重、時限緊確需加班的除外。辦公設備不使用時要設置為節電模式,長時間不使用的要及時關閉,減少待機能耗。加快淘汰高能耗辦公設備,新購買的辦公設備必須達到規定的能效標識。
第六條、張貼節電標識,加強節電宣傳。運用各種宣傳形式進行節電、用電宣傳教育,提高對電資源節約重要性的認識,增強節能責任心。廣泛開展節電宣傳活動,教育機關廣大干部日常工作生活中科學用電、自覺節電,節約用電人人有責。
第七條、注重洗手間用水節約。加強用水設備的日常維護管理,嚴禁跑、冒、漏、滴,避免出現“長流水”現象;在滿足基本使用要求的前提下,控制閥門、水龍頭的出水量;在辦公區域適當位置放置盛水器具收集保潔用水。
第八條、加強用水設備檢修巡察。加強對供水設施的日常檢查,發現問題及時上報檢修。
第九條、張貼節水標識,加強節水宣傳。運用各種宣傳形式進行節約用水宣傳教育,提高對水資源節約重要性的認識,增強節能責任心。廣泛開展節水宣傳活動,教育機關廣大職工在日常工作生活中科學用水、自覺節水,節約用水人人有責。
第十條、節約辦公用品。利用電子政務網實行網上辦公,逐步推行網絡無紙化辦公,節約紙張,控制打印、復印數量以及書面材料的發放范圍。
第十一條、規范辦公用品采購程序,嚴格審批和控制辦公用品發放數量,鼓勵重復利用,做好辦公廢紙的回收,設立定期回收制度。
第十二條、節約通信費用。根據工作需要,正確選擇固定電話、移動電話、機要、掛號和普通郵件等通訊方式。言簡意賅,縮短通話時間,可發文字短信的盡量不用通話等。
第十三條、本管理制度自下發之日起施行。
合作社議事管理制度(通用18篇)篇五
一、監事會(執行監事)是合作社的監督機構,代表全體社員監督合作社的財務和業務執行情況。
二、監事會由3人組成(或設1名執行監事),設監事長1人。監事會成員(執行監事)由社員(代表)大會在本社社員中選舉產生,每屆任期3年,可連選連任。合作社理事長、理事、經理和財務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三、監事會(執行監事)職責。
1、監督理事會對社員(代表)大會決議和本社章程的執行情況;。
2、監督檢查本社的生產經營業務情況,負責本社財務審核監察工作;。
3、監督理事長或者理事會成員和經理履行職責情況;。
4、向社員(代表)大會提出年度監察報告;。
5、向理事長或者理事會提出工作質詢和改進工作的建議;。
6、提議召開臨時社員(代表)大會;。
7、代表本社負責記錄理事與本社發生業務交易時的業務交易量(額)情況;。
8、履行社員(代表)大會授予的其他職責。
四、監事會會議由監事長召集,監事長因故不能召集會議時,可以委托其他監事召集。
五、監事會會議的表決實行一人一票。監事會會議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監事出席方能召開。重大事項的決議須經三分之二以上監事同意方能生效。
六、監事會所議事項要形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監事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監事個人對某項決議有不同意見時,其意見也要記入會議記錄并簽名。
合作社議事管理制度(通用18篇)篇六
1、本社發展規劃,年度工作目標及執行情況;社員(代表)大會和理事會討論決定事項的實施情況;理事會年度工作目標執行情況;監事會工作目標完成情況。
2、合作社年度財務計劃、財務決算和債權債務情況。
3、社員的入社、退社、除名情況;社員在合作社入股情況,公積金、國家財政扶持資金及接受其它捐贈量化到社員個人賬戶份額情況;社員與合作社的交易額(量)情況;社員盈余分配、投資收益分配等情況。
4、國家對本社的扶持、本社接受其它捐贈收支、使用、管理情況。
5、管理人員、技術人員的聘請、解聘及其工資、獎金、補貼和福利情況,公務活動方面的`開支情況,工作業績情況。
6、資產的購置、使用、處置等管理情況以及收益情況;本社建設項目的投資、管理和收益情況。
7、本社辦公費、旅差費、招待費等、宣傳費等非生產性支出情況。
8、涉及本社社員利益,社員普遍關心和要求公開的其他事項。
二、社務公開的形式。
1、公開欄公開。在合作社辦公地點設置社務公開欄,將公開事項逐條予以公布,并設置意見箱。
2、會議和公開信公開。通過召開社員(代表)會議,發放社務公開內容資料,宣讀公開內容進行公開。合作社定期印發社員公開信公開社員應知內容。
3、填寫發放社員證公開。設計制作集注明社員身份、股金證明、社員個人賬卡、社情員意、明白卡等于一體的社員證,適時填寫發放公布,但不得取代公開欄。
三、社務公開的時間。
基本社務每季度月底公布,每年定期公開四次。財務公開內容每月公開一次。填發社員證公開,一般一年一次。應當及時公開的事項隨時公布。
四、社務公開的程序。
1、監事會根據本社的實際情況,依照政策法規和社員的要求,提出社務公開的具體方案;。
3、監事會建立社公開檔案備查。
五、意見反饋。
每次村務公開后,理事會負責收集、聽取、接受社員反映的詢問、意見和投訴,并及時予以解釋和答復。理事會能夠當場答復的,要當場給予答復;不能夠當場答復的,應當于7日內作出答復。半數以上的社員對社務公開的事項不同意的,應當堅決予以糾正,并重新公布。對反映的突出問題要組織專門人員調查、核實、糾正,督促整改落實。
六、監督管理。
對不按規定進行社務公開的,監事會可以責令其限期公開;對弄虛作假、欺瞞社員的,給予有關責任人員批評教育,并責令其改正;對拒不改正或者情節嚴重以及有打擊報復行為的,可以建議理事會按程序對有關責任人員予以罷免職務和除名;對社務公開中發現有揮霍、侵占、挪用、合作社財物及其他違法行為的,應當及時處理,對其中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合作社議事管理制度(通用18篇)篇七
主要學習培訓黨在農村的方針政策、涉農法律法規、合作社法律法規政策、合作社生產經營管理知識、合作社章程和管理制度、合作社相關的生產技術等。
二、學習培訓時間。
每年全體社員集中學習培訓不少于六次。合作社理事會成員、監事會成員、管理人員、社員代表每月集中學習不少于一次。有重要、緊急的學習內容隨時安排集體學習。
三、學習培訓方式。
學習采取集中學習與個人自學相結合,自我組織培訓與接受其它組織培訓相結合,專題學習培訓與以會代訓相結合的方式進行。
四、學習培訓要求。
1、學習培訓要做到“六有”。即有組織、有計劃、有考勤、有筆記、有測試、有獎懲。
2、理事會負責社員學習培訓的組織和領導,每年制訂符合本社實際的學習培訓計劃,為社員統一免費配置筆記本。
3、加強以本社《章程》和《管理制度》為重點的'入社人員學習培訓,經測試通過后方可入社。
4、社員要按時參加集體學習培訓教育活動,凡無故缺席1次(或者遲到早退3次),扣除相當于農民純收入2天額度的盈余分配(用于學習培訓獎勵),一年內連數3次(或者累計5次)無故缺席的,理事會可以予以除名。
5、每年集中1-2次學習培訓測試,對成績優秀的給予一定的物質獎勵。
合作社議事管理制度(通用18篇)篇八
一、合作社由全體成員(代表)組成,是本社的最高權力機構,行使下列職權:
1、審議、修改本社章程和各項規章制度;。
2、選舉和罷免理事長、理事、監事會成員;。
3、決定社員出資標準及增加或者減少出資;。
4、審議本社的發展規劃和年度業務經營計劃;。
5、審議批準年度財務預算和決算方案;。
6、審議批準年度盈余分配方案和虧損處理方案;。
7、審議批準理事會、執行監事(或者監事會)提交的年度業務報告;。
8、決定重大財產處置、對外投資、對外擔保和生產經營活動中的其他重大事項;。
9、對合并、分立、解散、清算和對外聯合等作出決議;。
10、決定聘用經營管理人員和專業技術人員的數量、資格和任期;。
11、聽取理事長或者理事會關于成員變動情況的報告;。
12、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二、召開成員大會,出席人數應當達到社員(代表)總數三分之二以上。社員(代表)大會選舉或者作出決議,應當由本社成員表決權總數過半數通過;作出修改章程或者合并、分立、解散的決議應當由本社成員表決權總數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章程對表決權數有較高規定的,從其規定。
三、社員(代表)大會選舉和表決,實行一人一票制,成員各享有一票的基本表決權。出資額或者與本社交易量(額)較大的社員按照章程規定,可以享有附加表決權。本社的附加表決權總票數,不得超過本社社員基本表決權總票數的百分之二十。享有附加表決權的社員及其享有的附加表決權數,應當在每次成員大會召開時告知出席會議的社員。
四、社員(代表)大會的召集由章程規定,每年至少召開一次例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在二十日內召開臨時成員(代表)大會:百分之三十以上的成員提議;執行監事或者監事會提議;章程規定的其他情形。
五、社員(代表)大會應當將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由出席會議的社員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六、本社社員超過一百五十人時,可以按照章程規定設立社員代表大會。社員代表大會按照章程規定可以行使成員大會的部分(或者全部職權)。
合作社議事管理制度(通用18篇)篇九
合作社根據市場需求和本社產品實際,統一制訂年度生產計劃和各個階段生產計劃,由社員(或者生產場、加工廠)按生產計劃落實生產,與合作社簽訂生產合同,計劃合同做到“八定”。即定定面積產量、質量規格、定農資農械需求、定技術服務、定安全生產責任、定產品交售辦法、定加工要求、定管理人員工資報酬獎懲。
二、統一供應農資。
合作社根據生產需要和技術要求,統一組織為社員(或者生產場、加工廠)采購、供應生產資料和設備。實行規模采購,努力減少社員的生產成本。合作社統一采購供應的農資必須保證質量,適合本社各種生產和質量安全技術標準。否則,造成的`損失由負責采購的當事人賠償。
三、統一技術標準。
合作社按照質量安全要求,統一組織制訂、實施生產技術規程,按產品質量標準組織生產,逐步建立產品質量追溯、檢測監督等制度。
四、統一產品認證。
合作社統一認證認定無公害基地、無公害農產品、有機產品及地方名牌、著名商標等,提升產品品牌和檔次。
五、統一指導服務。
合作社實行管理人員(或者社員代表)分生產區域、分產業產品品種負責制,統一對社員(或者生產場、加工廠)進行產前、產中、產后的指導服務和管理。合作社對管理人員的報酬或補助按任務完成情況進行考核發放。因指導服務不到位,造成損失的由負責人負責賠償。
六、統一加工銷售。
1、合作社統一生產加工,統一商標品牌,統一包裝銷售。積極開拓市場,擴大銷售網絡,尋求定向加工,努力降低銷售費用,提高產品的附加值。
2、在合作社收購社員產品環節上,要嚴格執行合同規定的收購質量、價格、數量,對待社員要公平公正,不厚此薄彼;社員要維護本社形象和利益,要履約守信,不貪小利;社員要聽從統一指揮,服從統一調度,保證在規定時間內,保質保量的交售產品,使產品能及時加工、包裝、調運,進入市場。
3、在產品交售加工期,合作社要確保信息暢通,按市場行情,隨時公布交售產品的品種、質量、價格以及交售辦法和要求,使社員及時組織采收、整理、分級、包裝,使產品適時進入市場。合作社要確定專人,定期對收購、儲存、調運的產品以及待交售的產品,分社員、分生產場,分產品種類、分質量規格,分客戶、分市場建立臺賬,做好統計分析,以指導、調度好加工、儲存和銷售。
合作社議事管理制度(通用18篇)篇十
第一條為充分發揮供銷合作社在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中的積極作用,規范供銷合作社的行為,維護供銷合作社的合法權益,保證供銷合作事業的健康發展,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供銷合作社是在國家扶持下由農民和其他勞動者自愿入股組成的集體所有制合作經濟組織,是社會主義公有制經濟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建設農業社會化服務體系的重要力量,是加強政府與農民密切聯系的橋梁和紐帶,是城鄉商品流通的主渠道之一。
第三條供銷合作社的宗旨是為農業、農村和農民提供綜合服務,促進城鄉經濟的發展。
第四條供銷合作社實行自愿聯合、民主管理、平等互利、風險共擔的辦社原則。
第五條縣級以上供銷合作社自批準成立之日起具有法人資格。基層供銷合作社和縣級以上供銷合作社的企業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設立登記,經核準后取得企業法人資格。
第六條本省各級供銷合作社和有關單位、個人均應遵守本規定。本省各級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按照本規定,支持供銷合作社事業的發展,保護其合法權益不受侵犯。
第七條供銷合作社的基本職能是:
(一)貫徹執行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行使政府賦予的管理職能;
(四)向政府和有關部門反映農民的要求及供銷合作社系統的情況與意見,為社員和社員社搞好服務,維護其合法權益。
第八條供銷合作社由下而上逐級入股聯合組成。上級社制定的基本規章制度、發展規劃和重大決策等,下級社應當執行。上級社與下級社應當加強合作與聯合。
第九條各級供銷合作社所屬單位的資產歸本級社所有,由本級社授權其經營管理和有償使用。所屬單位對其所占用的資產負有保值和增值的責任。
第十條供銷合作社實行代表會議制。社員代表大會是供銷合作社的最高權力機構,每屆任期3至5年。有關供銷合作社的重大事項,必須經社員代表大會討論和確認。
基層供銷合作社社員代表大會的代表,由社員推選產生。
縣級以上供銷合作社社員代表大會的代表,由社員社的社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
第十一條供銷合作社社務委員會由社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是社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的常設領導和執行機構,向社員代表大會負責。每屆任期與社員代表大會相同。
第十二條供銷合作社實行主任負責制。供銷合作社主任是供銷合作社的法定代表人,對社務委員會負責。供銷合作社主任應接受社員(社員社)監督。
基層供銷合作社的正、副主任由縣級社提名,經同級社務委員會選舉產生,或者由縣級社聘任,經同級社務委員會確認。縣級以上供銷合作社的正、副主任分別由同級社務委員會選舉產生。市和縣級社主任的任免和調動須征得上一級社的同意,并按供銷合作社章程有關程序規定予以確認。
第三章供銷合作社的設立、變更和終止。
第十三條基層供銷合作社以集鎮為中心,按照經濟區域設置,不設基層供銷合作社的鄉(鎮)所在地可設分社或站。縣級以上各級供銷合作社按照行政區劃設置。
有條件的地方可逐步推行“一縣一社”,實行供銷合作社縣級和基層之間組織一體化。
第十四條新設立供銷合作社必須經上一級社審核同意,并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批準或登記手續。
第十五條供銷合作社的合并、分立與終止,須經同級社員代表大會決議,并報上一級社批準,或由上一級社社務委員會討論決定。供銷合作社企業的終止,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十六條供銷合作社依法享有下列權利:
(一)對其全部財產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依法處分的權利;
(二)聘任和解聘所屬企業和單位的負責人;
(三)審批所屬企業和單位的重大經營、投資決策;
(四)監督檢查所屬企業和單位的經營管理活動;
(六)其他依法應當享有的權利。
第十七條供銷合作社應當承擔下列義務:
(一)遵守國家和本省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
(二)確保資產的保值、增值和社員的合法權益,提高職工物質文化生活水平;
(三)接受并完成國家和地方政府委托的任務;
(四)改善經營管理,提高經濟效益,增強為農服務能力;
(五)依法繳納稅金;
(六)其他依法應當承擔的義務。
第十八條供銷合作社所屬企業和單位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享有經營、用工、分配等自主權,并承擔相應的義務。
第十九條供銷合作社應當在城鄉建立綜合性經營服務網絡,開展多種形式的經營服務。經營服務機構的設置,要根據社會經濟發展狀況、城鄉建設和社員的需要,通盤規劃,合理布局,行業配套,協調發展。
基層供銷合作社要堅持方便群眾購銷、便于領導和管理、符合經濟核算的原則,設置綜合商場、綜合門店、專業公司、專業門店、飲食服務、加工、修理、倉儲、運輸和其他生產經營服務機構;在人口較集中的村落可設置供銷分社或站;在行政村興辦綜合服務站或委托社員辦代購代銷店,同農民聯辦商店等。
縣級以上供銷合作社可以根據發展市場經濟的需要,擴大經營規模,設置專業公司,在城市和集鎮建立批發市場、貿易中心、商場、連鎖商店以及其他生產經營服務機構。
第二十條供銷合作社可以按照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投資舉辦跨地區、跨部門、跨行業、跨所有制、跨國界的企業集團、綜合商社、聯營企業、股份制企業以及中外合資、中外合作和境外企業。
第二十一條供銷合作社的經營服務不受城鄉分工、行業分工、商品分工、經營層次和經營品種的限制。對于國家實行專賣、專營的商品和其他業務,只要供銷合作社具備相應條件,都可以委托其經營或代營。
供銷合作社要積極發展農產品加工、儲藏、運輸業和其他二、三產業。積極擴大對外開放,發展對外經濟、貿易、技術合作,引進國外資金、技術和先進的管理經驗,不斷增加出口創匯。
供銷合作社應當根據農業、農村和農民的需要,積極拓展服務領域,擴大經營范圍,繁榮城鄉經濟。
第二十二條供銷合作社實行購銷結合、批零結合、聯購分銷、分購聯銷、綜合經營、專業經營、集團經營等靈活多樣的經營方式,可以自營、聯營、代理、代辦,還可以和其他經濟組織實行股份經營。
在供銷、信息、科技、運輸、加工、儲藏等方面,為農民發展商品生產提供綜合性、系列化服務,積極推行貿工農一體化,引導農民有組織地進入市場。
第二十三條基層供銷合作社和縣級以上供銷合作社的企業應當建立職工代表大會制度,保證職工依法參與民主管理企業的`權利。職工代表大會應當動員和組織全體職工,保障社員代表大會決議的貫徹落實。
第二十四條供銷合作社的企業應當以提高經濟效益為中心,強化經濟責任制,建立適應市場經濟要求的、科學規范的管理制度。大中型企業要逐步建立現代企業制度。
第二十五條供銷合作社的資產由社務委員會統一管理和使用。供銷合作社應當確保資產的保值、增值。供銷合作社及其所屬單位設立、變更、終止后的財產處理,按國家、省有關規定和社章執行。
第二十六條供銷合作社實行獨立核算、自負盈虧,執行國家規定的財會制度。建立和實行互助合作、基金調劑制度。年終盈余在依法繳納所得稅后由各級供銷合作社按照本社章程和上一級社規定進行分配。
第二十七條供銷合作社實行全員勞動合同制度,對各級管理人員實行選舉制、聘任制和任期目標責任制。
第二十八條供銷合作社要加強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培養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紀律的職工隊伍,積極開展成人教育,興辦文化科學教育事業。
第七章供銷合作社與政府的關系。
第二十九條縣級以上供銷合作社接受本級人民政府的領導和管理,應當認真履行政府賦予的管理職責,完成政府委托的各項任務,保證政府宏觀調控措施的實現。
第三十條各級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法律、法規和政策,對供銷合作社進行指導、協調、扶持和監督。應當把發展供銷合作社事業納入各級人民政府的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在信貸、稅收、網點建設等方面給予扶持。
革命老區、貧困地區的供銷合作社,享受國家和政府扶持當地經濟發展所實行的優惠政策。
第三十一條各級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所屬各部門,要保護供銷合作社的合法權益,保障其組織的完整性。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平調供銷合作社的資金和財產、隨意改變其隸屬關系和限制經營范圍,不得非法干預其內部機構設置和用人自主權。國家重點建設項目和地方城市建設規劃占用供銷合作社土地、房產、經營網點、設施等,要有償使用,給予相應的補償。
各級地方人民政府要重視發揮供銷合作社的作用,并要兼顧供銷合作社的經濟利益。政府委托的任務應當保障提供必要的資金。供銷合作社因執行政府委托的任務而發生的政策性虧損,政府應當給予相應的補償。
第八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二條凡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供銷合作社有權拒絕、控告、檢舉,有關人民政府及部門應當對有關領導和直接責任人員分別追究行政責任、給予經濟處罰,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對其單位給予相應的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提請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平調供銷合作社人、財、物,干預供銷合作社資產處置權的;
(二)限制、截留或者以其他任何形式侵犯供銷合作社經營自主權的;
(四)玩忽職守、濫用職權,使供銷合作社合法權益遭受損害的;
(五)其它侵犯供銷合作社合法權益的行為。
上述行為由政府部門作出的,由同級人民政府責令糾正,進行處理;由政府作出的,由其上一級人民政府責令糾正,進行處理。
第三十三條供銷合作社及其所屬單位違反法律、法規和本規定的,政府或政府有關部門有權責令其改正;情節嚴重的,對有關領導和直接責任人員,分別追究行政責任,給予經濟處罰,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對其單位給予相應的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提請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九章附則。
第三十四條由供銷合作社組建的各種專業合作社參照本規定執行,國家和省另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
第三十五條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過去與本規定相抵觸的本省有關規定同時廢止。
合作社議事管理制度(通用18篇)篇十一
這次財務工作檢查中發覺我院收入的現金直接支付給城鄉居民醫藥費補償,挫收挫支,使用現金量過大,沒有執行現金管理條例。整改措施:
一、加強財務人員的思想教育,提高財務人員思想道德素養,加強財務人員的再教育,提高財務人員業務技能學習財務法規。
二、建立健全嚴格的'醫院內部掌握制度,規范財務人員行為,完善確保財務管理更加規范化、制度化、科學化。
三、對這次檢查中發覺的問題,立整立改,不走過場,責任到人,嚴格執行現金管理制度,確保現金平安。
四、會計工作管理是醫院管理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有效地開展會計基礎工作規范活動,不僅可以提高會計工作水平,而且使醫院管理得到加強,經濟效益得到提高。
五、樂觀實行措施,調動廣闊財務人員樂觀性,激發財務人員愛崗敬業的樂觀性,建立一個常常性考核制度,在會計基礎規范中進行整改,進一步提高財務工作水平和質量。
合作社議事管理制度(通用18篇)篇十二
一、為了加強合作社財務管理,依據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結合合作社實際,制定本制度。
三、合作社資金來源包括社員會費、社員股金、經營收益、專項撥款、社會捐助和其他資金。
四、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擠占、平調和挪用合作社資產。
五、合作社財務管理堅持“增收節支、勤儉節省”的'原則,各項支出必需用于合作社的生產、經營、服務活動以及日常管理等相關事項。
六、合作社費用支出由理事長負責審批,一般經費開支在元以內,由理事長直接審批;元以上,經理事會集體審核后,由理事長審批;重大項目建設及投資,由社員(代表)大會爭論通過后,由理事長例行審批手續。辦理各項支出,要取得合法的原始憑證,憑證必需有經手人、審批人簽字方可入帳。
七、合作社年度收益要優先計提積累,并按以下挨次安排:
(1)提取公積公益金;
(2)提取風險金;
(3)向投資者分紅;
(4)向社員安排。
八、合作社設會計一名,會計負責建立總帳和明細分類帳,作好資金收支、成本費用核算、會計報表編制和會計檔案管理工作及負責建立現金日記帳和銀行存款日記帳以及合作社財務收支、帳款劃轉和支取。
九、合作社銀行帳號、帳戶不得出租、出借或轉讓,未經理事會批準,不得將公款外借,禁止以合作社名義為其他單位和個人供應擔保。
十、合作社實行“財務公開、民主監督”。每年元月底前向社員(代表)大會匯報上年度財務決算狀況、收益安排方案和本年度財務預算方案。
合作社議事管理制度(通用18篇)篇十三
一、根據財政部《農民專業合作社財務會計制度》的規定,結合我社的實際情況,制定本制度。
二、本社依據有關法律、制度規定配備會計人員,設置和使用會計科目,登記會計帳簿,編制會計報表。
三、會計信息應定期、及時向本合作社成員公開,接受成員的監督。
四、合作社要明確審批人和經辦人對貨幣資金業務的權限、程序、責任和相關控制措施。收取現金時手續要完備,使用統一規定的收款憑證。取得現金應及時入賬,不準以白條抵庫,不準挪用,不準公款私存。支票和財務印鑒不得由同一人保管。
五、合作社要建立健全銷售業務內部控制制度,按規定的程序辦理銷售和發貨業務,及時辦理銷售收款業務,不得賬外設賬。
六、合作社要建立健全存貨內部控制制度,建立保管人員崗位責任制。存貨出入庫時,要認真清點驗收,并辦理相關手續。
七、合作社要建立健全借款業務內部控制制度,明確審批人和經辦人的權限、程序、責任和相關控制措施。不得由同一人辦理借款業務的全過程。
八、合作社對成員入社投入的資產要按有關規定確認和計量,并為每個成員設立成員帳戶,將每個成員的出資量化為公積金份額以及每個成員與本社的交易量記載在其帳戶中。
九、合作社要完善年終盈余分配辦法,可分配贏余的60%以上應當以成員與本社的交易量為依據比例返還與成員,其余部分以成員帳戶記載的出資額和公積金份額為基礎,并將本社接受的財政直接補助平均量化給本社成員。
十、合作社要按照有關規定,加強對會計檔案的管理。建立會計檔案室(柜),實行統一管理,專人負責,做到完整無缺、存放有序、方便查找。
合作社議事管理制度(通用18篇)篇十四
一、農機駕駛、操作人員一定接受農機監理部門的安全管理。
二、新購農業機械,一定實時到監理部門辦理入戶手續。
三、未按規定參加檢審或檢審不合格的農業機械及駕駛操作人員,禁止使用或駕駛、操作機械。
四、農業機械投入作業前,應進行檢查、養護、緊固、調試,達到優秀技術狀態,禁止駕駛、操作安全裝置不全或機件失靈的'農業機械。
五、禁止把農業機械交給無證人員駕駛、操作,禁止年邁體弱、不滿十六周歲的人員駕駛、操作農業機械。
六、禁止酒后駕駛、操作農業機械。
七、拖沓機經過村鎮要低速慢行,要防備行人和少兒追車、扒車。
八、拖沓機上道路行駛時,禁止超速和違章載人,一定恪守道路交通管理有關規定。
九、農業機械在進行田間作業或其余作業時,一定恪守有關安全規定,確實增強防備舉措。
合作社議事管理制度(通用18篇)篇十五
五、提取公積金后的當年盈余,為本社當年的可分配盈余。要公配盈余的60%以上,按成員與本社的交易量(額)比例返還,剩余部分按成員帳戶中記載的資本份額比例分配。上述分配方案經成員(代表)會審議通過后實施。
六、理事會在每季度終了時,將上期財務收支情況向財務報告,并按期向有關部門上報有關財務會計和統計報表。
七、財會人員實待持證上崗,會計和出納互不兼任,理事會、監事會成員及其直系家屬不得不擔任財會人員。
八、監事會負責本社財務的內部審計,審計結果向成員大會報告,并自覺接受有關管理部門的審計監督,也可心委托審計部門對本社的財務進行審計。
農民專業合作社權力機構職權
農民專業合作社成員大會由全體成員組成,
是本社的權力機構,行使下列職權:
一、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長、理事、監事長、監事;
三、決定重大財處置,對外投資、對外擔保和生產經營活動中其它重大事項;
四、批準年度業報告,盈余公配方案、虧損處理方案;
五、對合并、分立、解散、清算作出決議;
八、章程規定的其它職權。 農民專業合作社社員職責 一、遵守本社章和及各項制度,執行成員大會和理事會決定,支持理 事會,監事會履行職責。
二、積極參加本社組織的學習、培訓等各項活動,積極向本社反映情況,提供信息。
三、根據社內工作分工,發揚互助協作精神,積極開展生產、經營和
服務活動。
四、服從理事長、監事長領導、維護本社利益,愛護本性設施。
五、嚴格操作程序,保質保量完成各項任務。
六、認真學習科技,不斷改良和引進新的品種。
農民專業合作社社員入、退社制度
依據合作社章程規定,制定入、退制度
一、入社條件 1、承認本合作社章程,有民事行為能力; 2、認購股金;
1、本人提出退社申請,填寫退社申請表; 2、成員出具責任承擔字據; 3、理事會討論同意,并辦理相關手續; 4、注銷社員證。 四、其它 1、社員退社后,股金于本年度年終決算后兩個月內退還。如本社盈余,可參加盈余分配;本社經營虧損,應扣除其應承擔的虧損份額。合作社公共積累不能分配。
2、社員死亡,共其社中資格和股金,經理事會討論通過,可由其具有入社條件的繼承人繼承。繼承人不愿意入社或難以繼承的,可按本社制度規定辦理退社手續。
2、利用本社提供的服務和生產經營設施;
3、按照本章程規定或者成員大會決議分享盈余;
5、章和規定的其它權利。
二、成中承擔下列義務: 1、執行成中大會、成員代表大會和理事會決議;
2、按照章程規定向本社出資; 3、按照章程規定與本社進行交易; 4、按照章程規定承擔虧損; 5、章程規定的其它義務。
一、為了規范合作社財務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民專業合作社法》和《農民專業合作社財務會計制度》的規定,結合合作社實際,制定本制度。
二、理事會負責合作社的財務管理工作。
三、合作社資金來源包括成員出資、每個會計年度從盈余中提取的公積金和公益金、未分配盈余、國家扶持補助資金、他人捐贈款和其他資金。
四、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擠占、平調和挪用合作社資產。
五、合作社財務管理堅持“增收節支、勤儉節約”的原則,各項支出必須用于合作社的生產、經營、服務活動以及日常管理等相關事項。
六、合作社費用支出由理事長負責審批,一般經費開支在5000元以內,由理事長直接審批;5000-50000元,經理事會集體審核后,由理事長審批;50000元以上及重大項目建設、投資,由社員(代表)大會討論通過后,由理事長例行審批手續。辦理各項支出,要取得合法的原始憑證,憑證必須有經辦人、審批人簽字方可入賬。經集體審核通過的,需有會議記錄或形成的決議作為依據入賬。
七、合作社年度收益分配順序依次是:(1)彌補上年度虧損:(2)計提積累,包括提取公積金、公益金、風險金。提取比例按章程規定;(3)向社員進行盈余返還;(4)向投資者分利。
八、合作社設會計和出納各一名,會計負責建立總賬和明細分類賬,作好財務收支、成本費用核算、會計報表編制和會計檔案管理工作。出納負責建立現金日記賬、銀行存款日記賬以及合作社資金收支、賬款劃轉和支取。支票和印鑒不得由同一人保管。
九、合作社銀行帳號、賬戶不得出租、出借或轉讓,不得將公-款外借,禁止以合作社名義為其他單位和個人提供擔保。
十、合作社實行“財務公開、民主監督”,每季度將財務收支情況張榜公布于辦公地點。每年1月底前向社員(代表)大會匯報上年度財務決算情況、盈余分配方案和本年度財務預算方案。
十一、合作社購銷產品的價格確定,做到公開、公正、公平,實行透明化管理。購銷價格的確定及變更要經理事會通過。購銷價格確定后,要將購銷價目表(如果有變化,原因要注明)張貼在辦公地點明顯位置,便于社員了解。
十二、合作社要建立社員賬戶,詳細記載社員的出資額、應享有的公積金份額、國家財政扶持資金和接受捐贈份額、交易量和交易額。社員與非社員要單獨核算。
十三、合作社財務要接受執行監事(監事會)的監督指導和業務主管部門的審計監督。 十四、本制度從2012年4月18日起執行。
(一)為了加強合作社財務收支管理,根據財政部農民專業合作社財務會計制度(試行)和有關法規的規定,并結合本合作社章程和工作實際,特制定本制度。
(二)本合作社依照本制度的規定開展財務工作,做到帳務日清月結。
(三)嚴格控制合作社現金支出數量,合作社一次支出金額在2000元以下的,由理事長直接審批;2000元至5000元的,由理事會集體研究決定,再由理事長簽字后支付;5000元以上的開支,應經合作社成員或合作社成員代表會議審議通過,理事長簽字后辦理支付業務。
(四)支出的會計憑證,應當寫明用途,經手人、證明人、執行監事審核、審批人簽字、手續齊全,才能報銷入帳。
(五)合作社理事會要嚴格控制非生產性支出。對通訊、交通、訂閱書刊、辦公費、差旅費等實行限額控制。
(六)合作社會計、出納崗位分設,嚴格實行賬、款收支分開管理的原則。一切現金收付業務由合作社出納員負責辦理,非出納人員不得管理現金。支票與銀行預留印鑒分別保管。
收入現金及時入帳。
(八)嚴格執行庫存現金限額管理制度。合作社庫存現金限額由其開戶行確定。超過庫存限額部分應及時存入信用社或者銀行,以確保集體資金安全。
(九)合作社會計、出納辦理現金收付業務時,要按照有關規定,使用統一規范的收付款票據,有關原始憑證要及時傳遞,及時記帳。
(十)合作社與外單位的往來款項結業務,金額在支票結算起點以上的,不得使用現金結算。
(十一)合作社出納要及時盤點庫存現金,每月與支取會計核對現金帳一次,發現差錯,及時糾正,做到帳帳、帳款、帳物相符。
(十二)對合作社的經濟活動情況,每季要向合作社社員公布一次,對大的經濟活動要在業務辦結后隨機公布,充分接受社員的.監督。年度做出財務公開總結。
(十三)財務人員自覺接受縣鄉業務部門的財務審計及業務指導,配合合作社執行監事做好內部審計監督。
(十四)按照財會檔案管理要求,嚴格財會檔案管理。 (十五)本制度經2015年7月4日設立大會討論通過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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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 則
第一條:認真貫徹執行《農民專業合作社法》和《農民專業合作社財務會計制度》及國家有關的法律法規和相關政策。
第二條:切實加強合作社的財務管理工作,規范合作社的財務行為,保護全體成員的合法權益和合作社資產安全及完整。
第三條:按照財務會計工作準則,及時編制財務計劃,準確開展財務核算,全面反映財務狀況,完整保存財務資料。
第四條:嚴格執行財經法紀,堅持勤儉執家、厲行節約、合理使用資金的原則,積極參與合作社經營管理,為提高本社經濟效益提供服務。
會計工作職責
第五條:按照《農民專業合作社財務會計制度》,編制和執行預決算、財務收支計劃、信貸計劃,擬定資金籌措和使用方案,開辟財源,有效地使用資金。
第六條:對合作社生產成本和相關費用進行預測、計劃、控制、核算、分析和考核,督促本社內設機構降低消耗、節約費用、提高運行效率和經濟效益。
第七條:建立健全經濟核算制度,及時開展記帳、復帳和報帳工作,做到手續完備、數據準確、帳目清楚、資料齊全。按規定妥善保管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和會計報表。
第八條:定期檢查分析合作社財務、成本和利潤的執行情況,挖掘增收節支潛力,考核資金使用效果,及時向理事會或理事長報告財務情況,并提出合理化建議,及時向監事會和全體成員公開財務收支狀況。
出納工作職責
第九條:認真執行現金管理制度,建立健全現金出納各種帳據,嚴格審查現金和銀行存款,不得坐收坐支,不得白條抵庫。
第十條:嚴格執行庫存現金限額,日常零星開支所需備用金限額為1000元,超過部分必須及時存入銀行,嚴禁公-款私存。
第十一條:建立支票管理制度,健全支票使用手續,使用支票須經理事長簽字后,方可生效。
第十二條:配合會計做好各種帳務處理,配合銀行做好對帳、報帳工作。完成理事長或財經主管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現金及存款管理
第十三條:嚴格執行國家《現金管理暫行條例》,不準白條抵庫,不準坐支挪用,不準公-款私存,庫存現金不準超過規定限額。
第十四條:建立現金出納員崗位責任制,實行帳、款分別管理,出納員不登記會計記錄,負責辦理庫存現金的收、支和保管工作。
第十五條:加強對銀行存款的管理,支票、存折和印鑒應分別妥善保管,定期核對帳目。
第十六條:嚴格開支審批手續,對手續不完備的開支,不得付款,對不合理的開支,出納員有權拒付。
第十七條:現金日記帳必須使用國家規定的標準帳頁和正規的票據,按《農民專業合作社財務會計制度》規定,設立規范的帳目。
資產及物資管理
第十八條:固定資產屬全體成員所有,由合作社統一管理使用。按規定建立固定資產臺帳,妥善保管,保證固定資產的安全與完整。
第十九條:建立健全固定資產折舊制度,定期對固定資產進行盤點清查,做到帳實相符。固定資產的出租、變賣和報廢,應經社員大會或社員代表大會討論通過,方可執行。
第二十條:定期清查和核對各種應收款項,對外單位和本社成員欠款,應采取措施加以摧收。對壞帳、呆帳的核銷應由理事會、監事會核準,經社員大會或社員代表大會討論通過后,方可核銷。
第二十一條:合作社統一收購成員產品、開展集中銷售,必須分戶建立產品物資登記臺帳,詳實記錄品名、數量、等級、價格、金額和收購時間,及時兌付收購資金。
第二十二條:大型固定資產購建,大量生產資料的采購,應由理事會提出購建和采購計劃,經社員大會或社員代表會議討論通過,實行招投標,提高招標競標的透明度。
民主管理與監督
第二十三條:堅持民主理財和財務公開原則,保障本合作社全體成員的知情權、決策權、參與權和監督權。
第二十四條:合作社監事會具體負責民主理財和財務公開工作,定期對本社財務狀況進行審查,對違反財經法紀行為進行有效監督。
第二十五條:按照農業部、監察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財務公開暫行規定》的程序、內容、形式和方法,及時做好財務公開。
會計檔案管理
第二十六條:凡是本合作社的會計憑證、會計帳簿、會計報表、會計文件和其他有保存價值的資料均應歸檔。
第二十七條:會計憑證應按月、按編號順序,每月裝訂成冊,并標明月份、季度、年起止、號數、單據張數,由會計及有關人員簽名蓋章后,歸檔保存。
第二十八條:會計檔案不得攜帶外出,凡查閱、復制、摘錄會計檔案的,須經理事長批準。
附 則
第二十九條:本制度由理事會負責解釋。
第三十條:本制度由監事會負責監督執行。
合作社議事管理制度(通用18篇)篇十六
合作社為規范其財務行為,結合合作社的實際情況,都會制定相應的財務管理制度。以下整理了合作社財務管理制度的范本,請參考。
一、為了規范合作社財務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農民專業合作社法》和《農民專業合作社財務會計制度》的規定,結合合作社實際,制定本制度。
二、理事會負責合作社的財務管理工作。
三、合作社資金來源包括成員出資、每個會計年度從盈余中提取的公積金和公益金、未分配盈余、國家扶持補助資金、他人捐贈款和其他資金。
四、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擠占、平調和挪用合作社資產。
五、合作社財務管理堅持“增收節支、勤儉節約”的原則,各項支出必須用于合作社的生產、經營、服務活動以及日常管理等相關事項。
六、合作社費用支出由理事長負責審批,一般經費開支在xxxxx元以內,由理事長直接審批;xxxxxx-xxxxxx元,經理事會集體審核后,由理事長審批;xxxxxxx元以上及重大項目建設、投資,由社員(代表)大會討論通過后,由理事長例行審批手續。辦理各項支出,要取得合法的原始憑證,憑證必須有經辦人、審批人簽字方可入賬。經集體審核通過的,需有會議記錄或形成的決議作為依據入賬。
七、合作社年度收益分配順序依次是:(1)彌補上年度虧損:(2)計提積累,包括提取公積金、公益金、風險金。提取比例按章程規定;(3)向社員進行盈余返還;(4)向投資者分利。
八、合作社設會計和出納各一名,會計負責建立總賬和明細分類賬,作好財務收支、成本費用核算、會計報表編制和會計檔案管理工作。出納負責建立現金日記賬、銀行存款日記賬以及合作社資金收支、賬款劃轉和支取。支票和印鑒不得由同一人保管。
九、合作社銀行帳號、賬戶不得出租、出借或轉讓,不得將公款外借,禁止以合作社名義為其他單位和個人提供擔保。
十、合作社實行“財務公開、民主監督”,每季度將財務收支情況張榜公布于辦公地點。每年1月底前向社員(代表)大會匯報上年度財務決算情況、盈余分配方案和本年度財務預算方案。
十一、合作社購銷產品的`價格確定,做到公開、公正、公平,實行透明化管理。購銷價格的確定及變更要經理事會通過。購銷價格確定后,要將購銷價目表(如果有變化,原因要注明)張貼在辦公地點明顯位置,便于社員了解。
十二、合作社要建立社員賬戶,詳細記載社員的出資額、應享有的公積金份額、國家財政扶持資金和接受捐贈份額、交易量和交易額。社員與非社員要單獨核算。
十三、合作社財務要接受執行監事(監事會)的監督指導和業務主管部門的審計監督。
十四、本制度從20xx年xx月xx日起執行。
合作社議事管理制度(通用18篇)篇十七
一、為了規范合作社財務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民專業合作社法》和《農民專業合作社財務會計制度》的規定,結合合作社實際,制定本制度。
三、合作社資金來源包括成員出資、每個會計年度從盈余中提取的公積金和公益金、未分配盈余、國家扶持補助資金、他人捐贈款和其他資金。
四、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擠占、平調和挪用合作社資產。
五、合作社財務管理堅持“增收節支、勤儉節約”的原則,各項支出必須用于合作社的生產、經營、服務活動以及日常管理等相關事項。
六、合作社費用支出由理事長負責審批,一般經費開支在xxxxx元以內,由理事長直接審批;xxxxxx—xxxxxx元,經理事會集體審核后,由理事長審批;xxxxxxx元以上及重大項目建設、投資,由社員(代表)大會討論通過后,由理事長例行審批手續。辦理各項支出,要取得合法的原始憑證,憑證必須有經辦人、審批人簽字方可入賬。經集體審核通過的,需有會議記錄或形成的決議作為依據入賬。
七、合作社年度收益分配順序依次是:
(1)彌補上年度虧損:
(2)計提積累,包括提取公積金、公益金、風險金。提取比例按章程規定;
(3)向社員進行盈余返還;
(4)向投資者分利。
八、合作社設會計和出納各一名,會計負責建立總賬和明細分類賬,作好財務收支、成本費用核算、會計報表編制和會計檔案管理工作。出納負責建立現金日記賬、銀行存款日記賬以及合作社資金收支、賬款劃轉和支取。支票和印鑒不得由同一人保管。
九、合作社銀行帳號、賬戶不得出租、出借或轉讓,不得將公款外借,禁止以合作社名義為其他單位和個人提供擔保。
十、合作社實行“財務公開、民主監督”,每季度將財務收支情況張榜公布于辦公地點。每年1月底前向社員(代表)大會匯報上年度財務決算情況、盈余分配方案和本年度財務預算方案。
十一、合作社購銷產品的價格確定,做到公開、公正、公平,實行透明化管理。購銷價格的確定及變更要經理事會通過。購銷價格確定后,要將購銷價目表(如果有變化,原因要注明)張貼在辦公地點明顯位置,便于社員了解。
十二、合作社要建立社員賬戶,詳細記載社員的出資額、應享有的公積金份額、國家財政扶持資金和接受捐贈份額、交易量和交易額。社員與非社員要單獨核算。
十三、合作社財務要接受執行監事(監事會)的監督指導和業務主管部門的審計監督。
十四、本制度從xxxx年xxxx月xxxx日起執行。
合作社議事管理制度(通用18篇)篇十八
一、為了規范合作社財務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民專業合作社法》和《農民專業合作社財務會計制度》的規定,結合合作社實際,制定本制度。
三、合作社資金來源包括成員出資、每個會計年度從盈余中提取的公積金和公益金、未分配盈余、國家扶持補助資金、他人捐贈款和其他資金。
四、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擠占、平調和挪用合作社資產。
五、合作社財務管理堅持“增收節支、勤儉節約”的原則,各項支出務必用于合作社的生產、經營、服務活動以及日常管理等相關事項。
六、合作社費用支出由理事長負責審批,一般經費開支在_____元以內,由理事長直接審批;______-______元,經理事會群眾審核后,由理事長審批;_______元以上及重大項目建設、投資,由社員(代表)大會討論透過后,由理事長例行審批手續。辦理各項支出,要取得合法的原始憑證,憑證務必有經辦人、審批人簽字方可入賬。
經群眾審核透過的,需有會議記錄或構成的決議作為依據入賬。
七、合作社年度收益分配順序依次是:
(1)彌補上年度虧損:
(2)計提積累,包括提取公積金、公益金、風險金。提取比例按章程規定;。
(3)向社員進行盈余返還;。
(4)向投資者分利。
八、合作社設會計和出納各一名,會計負責建立總賬和明細分類賬,作好財務收支、成本費用核算、會計報表編制和會計檔案管理工作。出納負責建立現金日記賬、銀行存款日記賬以及合作社資金收支、賬款劃轉和支取。支票和印鑒不得由同一人保管。
九、合作社銀行帳號、賬戶不得出租、出借或轉讓,不得將公款外借,禁止以合作社名義為其他單位和個人帶給擔保。
十、合作社實行“財務公開、民主監督”,每季度將財務收支狀況張榜公布于辦公地點。每年1月底前向社員(代表)大會匯報上年度財務決算狀況、盈余分配方案和本年度財務預算方案。
十一、合作社購銷產品的價格確定,做到公開、公正、公平,實行透明化管理。購銷價格的確定及變更要經理事會透過。購銷價格確定后,要將購銷價目表(如果有變化,原因要注明)張貼在辦公地點明顯位置,便于社員了解。
十二、合作社要建立社員賬戶,詳細記載社員的出資額、應享有的公積金份額、國家財政扶持資金和理解捐贈份額、交易量和交易額。社員與非社員要單獨核算。
十三、合作社財務要理解執行監事(監事會)的監督指導和業務主管部門的審計監督。
十四、本制度從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