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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委員會實習報告(熱門17篇)篇一
(一)中國海事仲裁委員會(以下簡稱“仲裁委員會”),原名中國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海事仲裁委員會,以仲裁的方式獨立、公正地解決海事、海商、物流等爭議,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促進國際國內經濟貿易和航運的發展。
(二)當事人在仲裁協議中訂明由中國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中國國際商會的海事仲裁委員會仲裁的,或使用仲裁委員會原名稱為仲裁機構的,均視為同意由中國海事仲裁委員會仲裁。
第二條機構及職責。
(一)仲裁委員會主任履行本規則賦予的職責。副主任根據主任的授權可以履行主任的職責。
(二)仲裁委員會設有仲裁院,在授權的副主任和仲裁院院長的領導下履行本規則規定的職責。
(三)仲裁委員會設在北京。仲裁委員會設有分會或仲裁中心(本規則附件一)。仲裁委員會的分會/仲裁中心是仲裁委員會的派出機構,根據仲裁委員會的授權,接受仲裁申請,管理仲裁案件。
(四)分會/仲裁中心設仲裁院,在分會/仲裁中心仲裁院院長的領導下履行本規則規定由仲裁委員會仲裁院履行的職責。
(五)案件由分會/仲裁中心管理的,本規則規定由仲裁委員會仲裁院院長履行的職責,由仲裁委員會仲裁院院長授權的分會/仲裁中心仲裁院院長履行。
(六)當事人可以約定將爭議提交仲裁委員會或仲裁委員會分會/仲裁中心進行仲裁;約定由仲裁委員會進行仲裁的,由仲裁委員會仲裁院接受仲裁申請并管理案件;約定由分會/仲裁中心仲裁的,由所約定的分會/仲裁中心仲裁院接受仲裁申請并管理案件。約定的分會/仲裁中心不存在、被終止授權或約定不明的,由仲裁委員會仲裁院接受仲裁申請并管理案件。如有爭議,由仲裁委員會作出決定。
第三條受案范圍。
仲裁委員會根據當事人的約定受理下列爭議案件:。
(三)海上保險、共同海損及船舶保賠爭議;。
(四)船上物料及燃油供應、擔保、船舶代理、船員勞務、港口作業爭議;。
(五)海洋資源開發利用、海洋環境污染爭議;。
(七)漁業生產、漁業捕撈爭議;。
(八)雙方當事人協議由仲裁委員會仲裁的其他爭議。
第四條規則的適用。
(一)本規則統一適用于仲裁委員會及其分會/仲裁中心。
(二)當事人約定將爭議提交仲裁委員會仲裁的,視為同意按照本規則進行仲裁。
(三)當事人約定將爭議提交仲裁委員會仲裁但對本規則有關內容進行變更或約定適用其他仲裁規則的,從其約定,但其約定無法實施或與仲裁程序適用法強制性規定相抵觸者除外。當事人約定適用其他仲裁規則的,由仲裁委員會履行相應的管理職責。
(四)當事人約定按照本規則進行仲裁但未約定仲裁機構的,視為同意將爭議提交仲裁委員會仲裁。
(五)當事人約定適用仲裁委員會專業仲裁規則的,從其約定,但其爭議不屬于該專業仲裁規則適用范圍的,適用本規則。
第五條仲裁協議。
(一)仲裁協議指當事人在合同中訂明的仲裁條款或以其他方式達成的提交仲裁的書面協議。
(二)仲裁協議應當采取書面形式。書面形式包括合同書、信件、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在仲裁申請書和仲裁答辯書的交換中,一方當事人聲稱有仲裁協議而另一方當事人不做否認表示的,視為存在書面仲裁協議。
(三)仲裁協議的適用法對仲裁協議的形式及效力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四)合同中的仲裁條款應視為與合同其他條款分離的、獨立存在的條款,附屬于合同的仲裁協議也應視為與合同其他條款分離的、獨立存在的一個部分;合同的變更、解除、終止、轉讓、失效、無效、未生效、被撤銷以及成立與否,均不影響仲裁條款或仲裁協議的效力。
第六條對仲裁協議及/或管轄權的異議。
(一)仲裁委員會有權對仲裁協議的存在、效力以及仲裁案件的管轄權作出決定。如有必要,仲裁委員會也可以授權仲裁庭作出管轄權決定。
(二)仲裁委員會依表面證據認為存在有效仲裁協議的,可根據表面證據作出仲裁委員會有管轄權的決定,仲裁程序繼續進行。仲裁委員會依表面證據作出的管轄權決定并不妨礙其根據仲裁庭在審理過程中發現的與表面證據不一致的事實及/或證據重新作出管轄權決定。
(三)仲裁庭依據仲裁委員會的授權作出管轄權決定時,可以在仲裁程序進行中單獨作出,也可以在裁決書中一并作出。
(四)當事人對仲裁協議及/或仲裁案件管轄權的異議,應當在仲裁庭首次開庭前書面提出;書面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第一次實體答辯前提出。
(五)對仲裁協議及/或仲裁案件管轄權提出異議不影響仲裁程序的繼續進行。
(六)上述管轄權異議及/或決定包括仲裁案件主體資格異議及/或決定。
(七)仲裁委員會或經仲裁委員會授權的仲裁庭作出無管轄權決定的,應當作出撤銷案件的決定。撤案決定在仲裁庭組成前由仲裁委員會仲裁院院長作出,在仲裁庭組成后,由仲裁庭作出。
第七條仲裁地。
(一)當事人對仲裁地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二)當事人對仲裁地未作約定或約定不明的,以管理案件的仲裁委員會或其分會/仲裁中心所在地為仲裁地;仲裁委員會也可視案件的具體情形確定其他地點為仲裁地。
(三)仲裁裁決視為在仲裁地作出。
第八條送達及期限。
(一)有關仲裁的一切文書、通知、材料等均可采用當面遞交、掛號信、特快專遞、傳真或仲裁委員會仲裁院或仲裁庭認為適當的其他方式發送。
(二)上述第(一)款所述仲裁文件應發送當事人或其仲裁代理人自行提供的或當事人約定的地址;當事人或其仲裁代理人沒有提供地址或當事人對地址沒有約定的,按照對方當事人或其仲裁代理人提供的地址發送。
(三)向一方當事人或其仲裁代理人發送的仲裁文件,如經當面遞交收件人或發送至收件人的營業地、注冊地、住所地、慣常居住地或通訊地址,或經對方當事人合理查詢不能找到上述任一地點,仲裁委員會仲裁院以掛號信或特快專遞或能提供投遞記錄的包括公證送達、委托送達和留置送達在內的其他任何手段投遞給收件人最后一個為人所知的營業地、注冊地、住所地、慣常居住地或通訊地址,即視為有效送達。
(四)本規則所規定的期限,應自當事人收到或應當收到仲裁委員會仲裁院向其發送的文書、通知、材料等之日的次日起計算。
第九條誠實信用。
仲裁參與人應遵循誠實信用原則,進行仲裁程序。
第十條放棄異議。
一方當事人知道或理應知道本規則或仲裁協議中規定的任何條款或情事未被遵守,仍參加仲裁程序或繼續進行仲裁程序而且不對此不遵守情況及時地、明示地提出書面異議的,視為放棄其提出異議的權利。
第二章仲裁程序。
第一節仲裁申請、答辯、反請求。
第十一條仲裁程序的開始。
仲裁程序自仲裁委員會仲裁院收到仲裁申請書之日起開始。
第十二條申請仲裁。
當事人依據本規則申請仲裁時應:。
(一)提交由申請人或申請人授權的代理人簽名及/或蓋章的仲裁申請書。仲裁申請書應寫明:。
2、申請仲裁所依據的仲裁協議;。
3、案情和爭議要點;。
4、申請人的仲裁請求;。
5、仲裁請求所依據的事實和理由。
(二)在提交仲裁申請書時,附具申請人請求所依據的證據材料以及其他證明文件。
(三)按照仲裁委員會制定的仲裁費用表的規定預繳仲裁費。
第十三條案件的受理。
(一)仲裁委員會根據當事人在爭議發生之前或在爭議發生之后達成的將爭議提交仲裁委員會仲裁的仲裁協議和一方當事人的書面申請,受理案件。
(二)仲裁委員會仲裁院收到申請人的仲裁申請書及其附件后,經審查,認為申請仲裁的手續完備的,應將仲裁通知、仲裁委員會仲裁規則和仲裁員名冊各一份發送給雙方當事人;申請人的仲裁申請書及其附件也應同時發送給被申請人。
(三)仲裁委員會仲裁院經審查認為申請仲裁的手續不完備的,可以要求申請人在一定的期限內予以完備。申請人未能在規定期限內完備申請仲裁手續的,視同申請人未提出仲裁申請;申請人的仲裁申請書及其附件,仲裁委員會仲裁院不予留存。
(四)仲裁委員會受理案件后,仲裁委員會仲裁院應指定一名案件秘書協助仲裁案件的程序管理。
第十四條多份合同的仲裁。
申請人就多份合同項下的爭議可在同一仲裁案件中合并提出仲裁申請,但應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1、多份合同系主從合同關系;或多份合同所涉當事人相同且法律關系性質相同;。
2、爭議源于同一交易或同一系列交易;。
3、多份合同中的仲裁協議內容相同或相容。
第十五條答辯。
(一)被申請人應自收到仲裁通知后30天內提交答辯書。被申請人確有正當理由請求延長提交答辯期限的,由仲裁庭決定是否延長答辯期限;仲裁庭尚未組成的,由仲裁委員會仲裁院作出決定。
(二)答辯書由被申請人或被申請人授權的代理人簽名及/或蓋章,并應包括下列內容及附件:。
1、被申請人的名稱和住所,包括郵政編碼、電話、傳真、電子郵箱或其他電子通訊方式;。
2、對仲裁申請書的答辯及所依據的事實和理由;。
3、答辯所依據的證據材料以及其他證明文件。
(三)仲裁庭有權決定是否接受逾期提交的答辯書。
(四)被申請人未提交答辯書,不影響仲裁程序的進行。
第十六條反請求。
(一)被申請人如有反請求,應自收到仲裁通知后30天內以書面形式提交。被申請人確有正當理由請求延長提交反請求期限的,由仲裁庭決定是否延長反請求期限;仲裁庭尚未組成的,由仲裁委員會仲裁院作出決定。
(二)被申請人提出反請求時,應在其反請求申請書中寫明具體的反請求事項及其所依據的事實和理由,并附具有關的證據材料以及其他證明文件。
(三)被申請人提出反請求,應按照仲裁委員會制定的仲裁費用表在規定的時間內預繳仲裁費。被申請人未按期繳納反請求仲裁費的,視同未提出反請求申請。
(四)仲裁委員會仲裁院認為被申請人提出反請求的手續已完備的,應向雙方當事人發出反請求受理通知。申請人應在收到反請求受理通知后30天內針對被申請人的反請求提交答辯。申請人確有正當理由請求延長提交答辯期限的,由仲裁庭決定是否延長答辯期限;仲裁庭尚未組成的,由仲裁委員會仲裁院作出決定。
(五)仲裁庭有權決定是否接受逾期提交的反請求和反請求答辯書。
(六)申請人對被申請人的反請求未提出書面答辯的,不影響仲裁程序的進行。
第十七條變更仲裁請求或反請求。
申請人可以申請對其仲裁請求進行變更,被申請人也可以申請對其反請求進行變更;但是仲裁庭認為其提出變更的時間過遲而影響仲裁程序正常進行的,可以拒絕其變更請求。
第十八條追加當事人。
(一)在仲裁程序中,一方當事人依據表面上約束被追加當事人的案涉仲裁協議可以向仲裁委員會申請追加當事人。在仲裁庭組成后申請追加當事人的,如果仲裁庭認為確有必要,應在征求包括被追加當事人在內的各方當事人的意見后,由仲裁委員會作出決定。
仲裁委員會仲裁院收到追加當事人申請之日視為針對該被追加當事人的仲裁開始之日。
(二)追加當事人申請書應包含現有仲裁案件的案號,涉及被追加當事人在內的所有當事人的名稱、住所及通訊方式,追加當事人所依據的仲裁協議、事實和理由,以及仲裁請求。
當事人在提交追加當事人申請書時,應附具其申請所依據的證據材料以及其他證明文件。
(三)任何一方當事人就追加當事人程序提出仲裁協議及/或仲裁案件管轄權異議的,仲裁委員會有權基于仲裁協議及相關證據作出是否具有管轄權的決定。
(四)追加當事人程序開始后,在仲裁庭組成之前,由仲裁委員會仲裁院就仲裁程序的進行作出決定;在仲裁庭組成之后,由仲裁庭就仲裁程序的進行作出決定。
(五)在仲裁庭組成之前追加當事人的,本規則有關當事人選定或委托仲裁委員會主任指定仲裁員的規定適用于被追加當事人。仲裁庭的組成應按照本規則第三十三條的規定進行。
在仲裁庭組成后決定追加當事人的,仲裁庭應就已經進行的包括仲裁庭組成在內的仲裁程序征求被追加當事人的意見。被追加當事人要求選定或委托仲裁委員會主任指定仲裁員的,雙方當事人應重新選定或委托仲裁委員會主任指定仲裁員。仲裁庭的組成應按照本規則第三十三條的規定進行。
(六)本規則有關當事人提交答辯及反請求的規定適用于被追加當事人。被追加當事人提交答辯及反請求的期限自收到追加當事人仲裁通知后起算。
(七)案涉仲裁協議表面上不能約束被追加當事人或存在其他任何不宜追加當事人的情形的,仲裁委員會有權決定不予追加。
第十九條合并仲裁。
(一)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經一方當事人請求,仲裁委員會可以決定將根據本規則進行的兩個或兩個以上的仲裁案件合并為一個仲裁案件,進行審理。
1、各案仲裁請求依據同一個仲裁協議提出;。
4、所有案件的當事人均同意合并仲裁。
(二)根據上述第(一)款決定合并仲裁時,仲裁委員會應考慮各方當事人的意見及相關仲裁案件之間的關聯性等因素,包括不同案件的仲裁員的選定或指定情況。
(三)除非各方當事人另有約定,合并的仲裁案件應合并至最先開始仲裁程序的仲裁案件。
(四)仲裁案件合并后,在仲裁庭組成之前,由仲裁委員會仲裁院就程序的進行作出決定;仲裁庭組成后,由仲裁庭就程序的進行作出決定。
第二十條仲裁文件的提交與交換。
(一)當事人的仲裁文件應提交至仲裁委員會仲裁院。
(二)仲裁程序中需發送或轉交的仲裁文件,由仲裁委員會仲裁院發送或轉交仲裁庭及當事人,當事人另有約定并經仲裁庭同意或仲裁庭另有決定者除外。
仲裁委員會實習報告(熱門17篇)篇二
今年暑假6月28日起我在xx仲裁委員會進行了為期8周的暑期社會實踐實習?,然而就是在這短短8個星期的實習時間里,給我在踏入社會之前上了一堂意義深遠的實踐課,讓我感觸頗深,受益匪淺。
非常感謝法學院為我聯系了一個能夠運用和檢驗所學知識的實習單位――xx仲裁委員會,為我提供了一次難得的將所學的法學專業理論知識與法律實踐相結合的實習機會,從而,讓我在實踐當中不斷的發現平時學習過程中所存在的問題,并且不斷地豐富和完善了自己的法律實踐經驗,開拓了法律視野,對自己全面法律思維的養成也提供了很大的幫助。同樣,也要感謝xx仲裁委員會的領導?和老師為我提供的優良的實習環境,讓我切身感受到了作為一個法律人的驕傲。感謝xx仲裁委員會的老師在實習過程中給予我的莫大的關心、幫助、支持和鼓勵,感謝老師們對我實習工作的指導?以及給予我的有關做人、做事等方方面面的寶貴意見和忠告。當然,我非常感謝我的指導?老師薛媛老師在繁忙的工作中還要抽時間帶領我實習,感謝老師在學習、生活和工作各方面對我的關心和幫助。
初到xx仲裁委員會,我被分在了仲裁一科,由仲裁一科科長――劉峰,劉科長帶領我完成這一次畢業實習,剛到仲裁一科的辦公室,我看到的就是那種親和的氣氛,后來經劉科長介紹,我才知道這種親和的氣氛就是仲裁委員會特有的`親和仲裁的氣氛。然后,劉科長給我介紹了一番仲裁委員會的大體情況和一些關于仲裁的基本知識。此時我才感覺到這對我還是有挑戰性的,因為平時我的興趣和愛好都偏重于法學理論,很少有機會參加這樣得社會實踐活動,可仲裁委里面似乎沒有哪個部門是純理論性的,都是實踐性很強的,因此,從進來的這一刻起,我就應該認真的想一想如何做到將法學專業知識與法律實踐緊密結合。
在仲裁一科實習的一個多月里,我主要做了以下一些事情。
1、整理卷宗,在整理卷宗的過程中,我邊整理邊看邊學習,在這些已經審結的案件中有很多典型案例,其中涉及到事實的認定,證據的采信,責任的認定等等,在整理卷宗過程中, 對民事案件從立案到審結的程序,各種該歸檔的文書的分類有了詳細的了解。
2、旁聽案件。在仲裁委實習的這段時間里,仲裁委的案件不是非常多,有些案件當事人因為涉及到個人隱私問題或者商業秘密是不愿意公開審理的,但是,我還是有幸參加了多次仲裁庭審理案件的旁聽,這對我來說是一件好事,可以從案件審理過程中學到很多實用的東西。以前在學校法制宣傳周活動中我參加的模擬審判是刑事方面的案件,比較注重程序,法庭審理比較嚴肅,但在聽了這里的民事審判后覺得庭審很隨便,很多程序性的問題都省略了,仲裁員審案子就像嘮家常一樣,氣氛非常融洽,很親和的那種感覺,特別是在適用簡易程序時。通過旁聽案件,我對民事的審判特點和程序有了詳細的了解,懂得了審理民事案件關鍵在于化解當事人的矛盾,和刑事案件著重體現國家強制力懲罰犯罪不同,民事案件理想狀態應是讓雙方當事人共贏而又不失法律的尊嚴,這一點就對仲裁員的個人素質要求很高,這個素質不僅僅是法律方面的知識淵博,更重要的是懂得替當事人著想,盡量減少當事人的訴訟成本。
3、做合議庭評議案件的臨時記錄。一些疑難案件必須采取合議庭的方式審理,在開庭審理休庭后要對案件的疑難點進行合議庭成員合議,我擔當過幾起案件評議時的記錄,由于仲裁員們在討論案子或者交流意見是時大部分都是用xx方言,在記錄的時候,有一些聽不太懂,不能全面的記錄下來,只能記住一些重點和大概,在他們開完會后再來整理一遍才能讓他們簽字,其實他們即使是用普通話講的話我也不能完全記錄的準確,平時我們在速記這方面鍛煉較少,看來不只是法律專業知識和實踐水平有待提高,我各方面的綜合素質還有待于進一步提高。
4、寫一些法律文書,在實習的一個多月里,曾幫劉科長草擬果幾份民事裁定書,也幫當事人寫過幾份仲裁申請書,雖然寫的都是一些比較簡單的文書,還是照著模板寫的,但還是出了不少錯誤,真是慚愧!回來后狂看司法文書寫作?的格式,后悔當初老師講時自己沒好好聽,真是應征了那句古話,“紙上得來終覺淺,覺知此事須深行”。
5、跟隨劉科長到昌樂、寒亭、青州、淄博等地方調查案件,送達法律文書。原先總以為送達文書是一件很簡單的事情,現在才知道不是那么回事,每件事都有它的難處和方法,一份傳票送給被告有時要送很多次被告才肯接受,就是簽收個送達回證就要給他們解釋半天,因為在那些不懂法的人眼里,簽字是件很慎重的事情,他們心里在想,這簽了字是不是就判了啊,會不會對自己不利,有人甚至把門關起來故意不讓我們進去,劉科長給他耐心的解釋半天,給他說明送達回證簽收只是表明你收到傳票和開庭通知了。現在才體會?到中國法治進程緩慢的程度了,普法教育任重道遠。跟著劉科長出去辦案確實學到了不少東西,不僅僅是法學專業知識的強化,對所到之處的鄉土風情有了一些了解。
在xx仲裁委員會里呆了一個多月的時間,對這里受理的案件情況有了大致的了解,xx仲裁委員會仲裁一科所審理的案件主要集中在以下幾類:
1、經濟糾紛案件,在仲裁委實習的這段時間里所接觸的最多的案件就是經濟糾紛案件,或許這與我國經濟的高速發展有關系,經濟發展了,糾紛是不可避免的,這些糾紛在我所接觸的當中都是相對比較簡單的,在此,也不就此多說一些什么了。
2、勞動合同?糾紛,在仲裁委員會聽了幾起關于勞動合同的案件后,發現在辯論過程中,用人單位的代理人總在強調用人單位和勞動者之間的關系是勞務關系,或者強調是雇傭關系,而勞動者的代理人強調用人單位和勞動者之間是勞動關系,是一種沒有簽定勞動合同的事實勞動關系。審理這類案件還要涉及勞動仲裁委員會的仲裁書,要認定工傷的提起賠償的話要先有勞動仲裁委員會做出勞動關系的認定。因為自己即將畢業走上工作崗位了,故對勞動爭議這方面的案子關注的比較多。勞動爭議案件要先向勞動仲裁委員會進行仲裁,不服仲裁的可以在規定時間內向法院提起訴訟。關于勞動仲裁委員會的性質,總結?一下主要有這幾個特點:
1、 并非行政機構,因此如果對其仲裁裁決不滿意,不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2、 其是社會人員組成的第三方仲裁組織,專門對勞動爭議進行仲裁。
仲裁委員會實習報告(熱門17篇)篇三
一、為了推動上海仲裁委員會仲裁工作的發展,促進仲裁員的隊伍建設,樹立本會仲裁員的公正形象,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和本會有關規定,制定本守則。
二、仲裁員應當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嚴格執行《上海仲裁委員會仲裁規則》以及《上海仲裁委員會辦案細則》等各項規定。
三、仲裁員仲裁案件應當根據事實,符合法律,遵循公平合理原則,不得代表或偏袒任何一方當事人,不得徇情枉法。
四、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仲裁員應當向仲裁委員會說明,并主動請求回避:
(一)是本案當事人或者當事人、代理人的近親屬;。
(二)與本案有利害關系;。
(三)與本案當事人、代理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公正仲裁的;。
(四)私自會見當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當事人、代理人的請客送禮的。
五、仲裁員應當努力學習政治、學習法律,學習業務知識,積極參加本會組織的培訓活動,掌握仲裁程序及庭審方法,努力提高專業水平和辦案能力。
六、仲裁員應當接受當事人的選定或仲裁委員會主任的指定,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接受當事人的選定或仲裁委員會主任的指定。
七、仲裁員接受案件后,應當妥善安排,保證時間,準時參加開庭、評議等各項仲裁活動,不得無故遲到、早退、缺席,切實履行仲裁員職責。
八、仲裁員接受案件后,應當詳細審閱當事人提交的全部證據和材料,做好開庭的準備工作。審理案件時仲裁員應當充分聽取當事人的陳述,認真做好記錄,認真查明事實。提問要客觀,并注意語氣和方式。案件審理后應及時評議作出決定,首席仲裁員本人或者由首席仲裁員督促商定的有關人員應在仲裁庭評議后20天內作成裁決書或者決定書仲裁文書,防止案件久拖不決。
九、仲裁庭可以指定一至二名仲裁員會同記錄員在仲裁庭或本會的指定地點會見當事人或其委托代理人,但仲裁員不得單獨會見一方當事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
十、仲裁員應當嚴格保守仲裁秘密,不得對外界透露案件的'仲裁情況,包括案情、審理過程、仲裁庭評議意見、以及案件涉及的商業秘密等內容;在案件裁決前,也不要向當事人或者同當事人有關的人員談論個人對該案的看法。
十一、仲裁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會有權對其警示,情節嚴重的,可將其除名。仲裁員違法的,本人應當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一)裁員有私自會見當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當事人、代理人請客送禮行為的;。
(二)仲裁員在仲裁案件時有索賄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決行為的。
十二、本守則自1月1日起執行。
仲裁委員會實習報告(熱門17篇)篇四
當事人提交的仲裁申請書、答辯書、反請求書和證據材料以及其他仲裁文件,應一式五份;多方當事人的案件,應增加相應份數;當事人提出財產保全申請或證據保全申請的,應增加相應份數;仲裁庭組成人數為一人的,應相應減少兩份。
第二十二條仲裁代理人。
當事人可以授權中國及/或外國的仲裁代理人辦理有關仲裁事項。當事人或其仲裁代理人應向仲裁委員會仲裁院提交授權委托書。
第二節保全及臨時措施。
第二十三條財產保全。
當事人申請海事請求保全或其他財產保全的,仲裁委員會應當將當事人的申請提交被申請人住所地或其財產所在地的海事法院或其他有管轄權的法院做出裁定;當事人在仲裁程序開始前申請海事請求保全或其他財產保全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訴訟特別程序法》的規定或其他有關規定,直接向被保全的財產所在地海事法院或其他有管轄權的法院提出。
第二十四條證據保全。
當事人申請證據保全的,仲裁委員會應當將當事人的申請提交證據所在地的海事法院或其他有管轄權的法院做出裁定;當事人在仲裁程序開始前申請證據保全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訴訟特別程序法》的規定或其他有關法律規定,直接向被保全的證據所在地海事法院或其他有管轄權的法院提出。
第二十五條海事強制令。
當事人申請海事強制令的,仲裁委員會應當將當事人的申請提交海事糾紛發生地的海事法院做出裁定;當事人在仲裁程序開始前申請海事強制令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訴訟特別程序法》的規定,直接向海事糾紛發生地的海事法院提出。
第二十六條海事賠償責任限制基金。
當事人申請設立海事賠償責任限制基金的,仲裁委員會應當將當事人的申請提交事故發生地、合同履行地或者船舶扣押地海事法院作出裁定;當事人在仲裁程序開始前申請設立海事賠償責任限制基金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訴訟特別程序法》的規定,直接向事故發生地、合同履行地或者船舶扣押地的海事法院提出。
第二十七條臨時措施。
(一)根據所適用的法律或當事人的約定,當事人可以依據《中國海事仲裁委員會緊急仲裁員程序》(本規則附件三)向仲裁委員會仲裁院申請緊急性臨時救濟。緊急仲裁員可以決定采取必要或適當的緊急性臨時救濟措施。緊急仲裁員的決定對雙方當事人具有約束力。
(二)經一方當事人請求,仲裁庭依據所適用的法律或當事人的約定可以決定采取其認為必要或適當的臨時措施,并有權決定由請求臨時措施的一方當事人提供適當的擔保。
仲裁員不代表任何一方當事人,應獨立于各方當事人,平等地對待各方當事人。
第二十九條仲裁庭的人數。
(一)仲裁庭由一名或三名仲裁員組成。
(二)除非當事人另有約定或本規則另有規定,仲裁庭由三名仲裁員組成。
(一)仲裁委員會制定統一適用于仲裁委員會及其分會/仲裁中心的仲裁員名冊;當事人從仲裁委員會制定的仲裁員名冊中選定仲裁員。
(二)當事人約定在仲裁委員會仲裁員名冊之外選定仲裁員的,當事人選定的或根據當事人約定指定的人士經仲裁委員會主任確認后可以擔任仲裁員。
第三十一條三人仲裁庭的組成。
(一)申請人和被申請人應各自在收到仲裁通知后15天內選定或委托仲裁委員會主任指定一名仲裁員。當事人未在上述期限內選定或委托仲裁委員會主任指定的,由仲裁委員會主任指定。
(二)第三名仲裁員由雙方當事人在被申請人收到仲裁通知后15天內共同選定或共同委托仲裁委員會主任指定。第三名仲裁員為仲裁庭的首席仲裁員。
(三)雙方當事人可以各自推薦一至五名候選人作為首席仲裁員人選,并按照上述第(二)款規定的期限提交推薦名單。雙方當事人的推薦名單中有一名人選相同的,該人選為雙方當事人共同選定的首席仲裁員;有一名以上人選相同的,由仲裁委員會主任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在相同人選中確定一名首席仲裁員,該名首席仲裁員仍為雙方共同選定的首席仲裁員;推薦名單中沒有相同人選時,由仲裁委員會主任指定首席仲裁員。
(四)雙方當事人未能按照上述規定共同選定首席仲裁員的,由仲裁委員會主任指定首席仲裁員。
第三十二條獨任仲裁庭的組成。
仲裁庭由一名仲裁員組成的,按照本規則第三十一條第(二)、(三)、(四)款規定的程序,選定或指定獨任仲裁員。
第三十三條多方當事人仲裁庭的組成。
(一)仲裁案件有兩個或兩個以上申請人及/或被申請人時,申請人方及/或被申請人方應各自協商,各方共同選定或共同委托仲裁委員會主任指定一名仲裁員。
(二)首席仲裁員或獨任仲裁員應按照本規則第三十一條第(二)、(三)、(四)款規定的程序選定或指定。申請人方及/或被申請人方按照本規則第三十一條第(三)款的規定選定首席仲裁員或獨任仲裁員時,應各方共同協商,提交各方共同選定的候選人名單。
(三)如果申請人方及/或被申請人方未能在收到仲裁通知后15天內各方共同選定或各方共同委托仲裁委員會主任指定一名仲裁員,則由仲裁委員會主任指定仲裁庭三名仲裁員,并從中確定一人擔任首席仲裁員。
第三十四條指定仲裁員的考慮因素。
仲裁委員會主任根據本規則的規定指定仲裁員時,應考慮爭議的適用法律、仲裁地、仲裁語言、當事人國籍,以及仲裁委員會主任認為應考慮的其他因素。
第三十五條披露。
(一)被選定或被指定的仲裁員應簽署聲明書,披露可能引起對其公正性和獨立性產生合理懷疑的任何事實或情況。
(二)在仲裁程序中出現應披露情形的,仲裁員應立即書面披露。
(三)仲裁員的聲明書及/或披露的信息應提交仲裁委員會仲裁院并轉交各方當事人。
第三十六條仲裁員的回避。
(一)當事人收到仲裁員的聲明書及/或書面披露后,如果以披露的事實或情況為理由要求該仲裁員回避,則應于收到仲裁員的書面披露后10天內書面提出。逾期沒有申請回避的,不得以仲裁員曾經披露的事項為由申請該仲裁員回避。
(二)當事人對被選定或被指定的仲裁員的公正性和獨立性產生具有正當理由的懷疑時,可以書面提出要求該仲裁員回避的請求,但應說明提出回避請求所依據的具體事實和理由,并舉證。
(三)對仲裁員的回避請求應在收到組庭通知后15天內以書面形式提出;在此之后得知要求回避事由的,可以在得知回避事由后15天內提出,但應不晚于最后一次開庭終結。
(四)當事人的回避請求應當立即轉交另一方當事人、被請求回避的仲裁員及仲裁庭其他成員。
(五)如果一方當事人請求仲裁員回避,另一方當事人同意回避請求,或被請求回避的仲裁員主動提出不再擔任該仲裁案件的仲裁員,則該仲裁員不再擔任仲裁員審理本案。上述情形并不表示當事人提出回避的理由成立。
(六)除上述第(五)款規定的情形外,仲裁員是否回避,由仲裁委員會主任作出終局決定并可以不說明理由。
(七)在仲裁委員會主任就仲裁員是否回避作出決定前,被請求回避的仲裁員應繼續履行職責。
第三十七條仲裁員的更換。
(一)仲裁員在法律上或事實上不能履行職責,或沒有按照本規則的要求或在本規則規定的期限內履行應盡職責時,仲裁委員會主任有權決定將其更換;該仲裁員也可以主動申請不再擔任仲裁員。
(二)是否更換仲裁員,由仲裁委員會主任作出終局決定并可以不說明理由。
(三)在仲裁員因回避或更換不能履行職責時,應按照原選定或指定仲裁員的方式在仲裁委員會仲裁院規定的期限內選定或指定替代的仲裁員。當事人未選定或指定替代仲裁員的,由仲裁委員會主任指定替代的仲裁員。
(四)重新選定或指定仲裁員后,由仲裁庭決定是否重新審理及重新審理的范圍。
第三十八條多數仲裁員繼續仲裁程序。
最后一次開庭終結后,如果三人仲裁庭中的一名仲裁員因死亡或被除名等情形而不能參加合議及/或作出裁決,另外兩名仲裁員可以請求仲裁委員會主任按照第三十七條的規定更換該仲裁員;在征求雙方當事人意見并經仲裁委員會主任同意后,該兩名仲裁員也可以繼續進行仲裁程序,作出決定或裁決。仲裁委員會仲裁院應將上述情況通知雙方當事人。
第四節審理。
第三十九條審理方式。
(一)除非當事人另有約定,仲裁庭可以按照其認為適當的方式審理案件。在任何情形下,仲裁庭均應公平和公正地行事,給予雙方當事人陳述與辯論的合理機會。
(二)仲裁庭應開庭審理案件,但雙方當事人約定并經仲裁庭同意或仲裁庭認為不必開庭審理并征得雙方當事人同意的,可以只依據書面文件進行審理。
(三)除非當事人另有約定,仲裁庭可以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采用詢問式或辯論式的庭審方式審理案件。
(四)仲裁庭可以在其認為適當的地點以其認為適當的方式進行合議。
(五)除非當事人另有約定,仲裁庭認為必要時可以就所審理的案件發布程序令、發出問題單、制作審理范圍書、舉行庭前會議等。
經仲裁庭其他成員授權,首席仲裁員可以單獨就仲裁案件的程序安排作出決定。
第四十條開庭地。
(一)當事人約定了開庭地點的,仲裁案件的開庭審理應當在約定的地點進行,但出現本規則第七十九條第(三)款規定的情形的除外。
(二)除非當事人另有約定,由仲裁委員會仲裁院或其分會/仲裁中心仲裁院管理的案件應分別在北京或分會/仲裁中心所在地開庭審理;如仲裁庭認為必要,經仲裁委員會仲裁院院長同意,也可以在其他地點開庭審理。
第四十一條開庭通知。
(一)開庭審理的案件,仲裁庭確定第一次開庭日期后,應不晚于開庭前20天將開庭日期通知雙方當事人。當事人有正當理由的,可以請求延期開庭,但應于收到開庭通知后5天內提出書面延期申請;是否延期,由仲裁庭決定。
(二)當事人有正當理由未能按上述第(一)款規定提出延期開庭申請的,是否接受其延期申請,由仲裁庭決定。
(三)再次開庭審理的日期及延期后開庭審理日期的通知及其延期申請,不受上述第(一)款期限的限制。
第四十二條保密。
(一)仲裁庭審理案件不公開進行。雙方當事人要求公開審理的,由仲裁庭決定是否公開審理。
(二)不公開審理的案件,雙方當事人及其仲裁代理人、仲裁員、證人、翻譯、仲裁庭咨詢的專家和指定的鑒定人,以及其他有關人員,均不得對外界透露案件實體和程序的有關情況。
第四十三條當事人缺席。
(一)申請人無正當理由開庭時不到庭的,或在開庭審理時未經仲裁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視為撤回仲裁申請;被申請人提出反請求的,不影響仲裁庭就反請求進行審理,并作出裁決。
(二)被申請人無正當理由開庭時不到庭的,或在開庭審理時未經仲裁庭許可中途退庭的,仲裁庭可以進行缺席審理并作出裁決;被申請人提出反請求的,可以視為撤回反請求。
第四十四條庭審筆錄。
(一)開庭審理時,仲裁庭可以制作庭審筆錄及/或影音記錄。仲裁庭認為必要時,可以制作庭審要點,并要求當事人及/或其代理人、證人及/或其他有關人員在庭審筆錄或庭審要點上簽字或蓋章。
(二)庭審筆錄、庭審要點和影音記錄供仲裁庭查用。
(三)應一方當事人申請,仲裁委員會仲裁院視案件具體情況可以決定聘請速錄人員速錄庭審筆錄,當事人應當預交由此產生的費用。
第四十五條舉證。
(一)當事人應對其申請、答辯和反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提供證據加以證明,對其主張、辯論及抗辯要點提供依據。
(二)仲裁庭可以規定當事人提交證據的期限。當事人應在規定的期限內提交證據。逾期提交的,仲裁庭可以不予接受。當事人在舉證期限內提交證據材料確有困難的,可以在期限屆滿前申請延長舉證期限。是否延長,由仲裁庭決定。
(三)當事人未能在規定的期限內提交證據,或雖提交證據但不足以證明其主張的,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因此產生的后果。
第四十六條質證。
(一)開庭審理的案件,證據應在開庭時出示,當事人可以質證。
(二)對于書面審理的案件的證據材料,或對于開庭后提交的證據材料且當事人同意書面質證的,可以進行書面質證。書面質證時,當事人應在仲裁庭規定的期限內提交書面質證意見。
第四十七條仲裁庭調查取證。
(一)仲裁庭認為必要時,可以調查事實,收集證據。
(二)仲裁庭調查事實、收集證據時,可以通知當事人到場。經通知,一方或雙方當事人不到場的,不影響仲裁庭調查事實和收集證據。
(三)仲裁庭調查收集的證據,應轉交當事人,給予當事人提出意見的機會。
第四十八條專家報告及鑒定報告。
(一)仲裁庭可以就案件中的專門問題向專家咨詢或指定鑒定人進行鑒定。專家和鑒定人可以是中國或外國的機構或自然人。
(二)仲裁庭有權要求當事人、當事人也有義務向專家或鑒定人提供或出示任何有關資料、文件或財產、實物,以供專家或鑒定人審閱、檢驗或鑒定。
(三)專家報告和鑒定報告的副本應轉交當事人,給予當事人提出意見的機會。一方當事人要求專家或鑒定人參加開庭的,經仲裁庭同意,專家或鑒定人應參加開庭,并在仲裁庭認為必要時就所作出的報告進行解釋。
第四十九條合并開庭。
為實現仲裁的公平、經濟和快捷,如果兩個或多個仲裁案件涉及相同的事實或法律問題,在征求各方當事人意見后,仲裁庭經商仲裁委員會可以決定對兩個或多個仲裁案件合并開庭,并可以決定:。
(一)一個案件當事人提交的文件可以提交給另一個案件當事人;。
(二)一個案件中提交的證據可以在另一個案件中被接受和采納,但是必須給予所有當事人對這些證據發表意見的機會。
第五十條程序中止。
(一)雙方當事人共同或分別請求中止仲裁程序,或出現其他需要中止仲裁程序的情形的,仲裁程序可以中止。
(二)中止程序的原因消失或中止程序期滿后,仲裁程序恢復進行。
(三)仲裁程序的中止及恢復,由仲裁庭決定;仲裁庭尚未組成的,由仲裁委員會仲裁院院長決定。
第五十一條撤回申請和撤銷案件。
(一)當事人可以撤回全部仲裁請求或全部仲裁反請求。申請人撤回全部仲裁請求的,不影響仲裁庭就被申請人的仲裁反請求進行審理和裁決。被申請人撤回全部仲裁反請求的,不影響仲裁庭就申請人的仲裁請求進行審理和裁決。
(二)因當事人自身原因致使仲裁程序不能進行的,可以視為其撤回仲裁請求。
(三)仲裁請求和反請求全部撤回的,案件可以撤銷。在仲裁庭組成前撤銷案件的,由仲裁委員會仲裁院院長作出撤案決定;仲裁庭組成后撤銷案件的,由仲裁庭作出撤案決定。
(四)上述第(三)款及本規則第六條第(七)款所述撤案決定應加蓋“中國海事仲裁委員會”印章。
第五十二條仲裁與調解相結合。
(一)雙方當事人有調解愿望的,或一方當事人有調解愿望并經仲裁庭征得另一方當事人同意的,仲裁庭可以在仲裁程序中對案件進行調解。雙方當事人也可以自行和解。
(二)仲裁庭在征得雙方當事人同意后可以按照其認為適當的方式進行調解。
(三)調解過程中,任何一方當事人提出終止調解或仲裁庭認為已無調解成功的可能時,仲裁庭應終止調解。
(四)雙方當事人經仲裁庭調解達成和解或自行和解的,應簽訂和解協議。
(五)當事人經調解達成或自行達成和解協議的,可以撤回仲裁請求或反請求,也可以請求仲裁庭根據當事人和解協議的內容作出裁決書或制作調解書。
(六)當事人請求制作調解書的,調解書應當寫明仲裁請求和當事人書面和解協議的內容,由仲裁員署名,并加蓋“中國海事仲裁委員會”印章,送達雙方當事人。
仲裁委員會實習報告(熱門17篇)篇五
一、熱愛祖國,熱愛人民,熱愛社會主義,熱愛中國共產黨。
二、遵守學習紀律,遵守公共秩序,遵守社會公德,遵守國家法律。
三、關心集體,維護集體榮譽,善于合作,樂于助人,熱心公益勞動。
四、熱愛科學,刻苦學習,勤于思考,勇于探究。
五、自覺鍛煉身體,積極參與有益的文體活動和社會實踐活動。
六、孝敬父母,尊敬師長,友愛同學,禮貌待人,樸實大方。
七、誠實守信,明辨是非,自尊自愛,有錯就改,克服困難,不怕挫折,文明上網。
八、保護環境,珍惜資源,愛護公物,愛惜勞動成果。
九、珍惜生命,注意安全,講究公共衛生,不吸煙,不酗酒,不賭博,遠離毒品。
十、尊重外賓,增加國際理解,維護國家尊嚴。
仲裁委員會實習報告(熱門17篇)篇六
第一條為推動仲裁事業的發展,規范仲裁員行為,特制定本守則。
本守則屬于仲裁員道德準則,不是《北京仲裁委員會仲裁規則》(以下簡稱《仲裁規則》)的組成部分。
第二條仲裁員應當公正、公平、勤勉、高效地為當事人解決爭議。
第三條仲裁員應誠實信用,只有確信自己具備下列條件,方可接受當事人的選定或北京仲裁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主任的指定(以下簡稱接受選定或指定):
(一)能夠毫不偏袒地履行職責;。
(二)具有解決案件所需的知識、經驗和能力;。
(四)參與審理且尚未審結的案件不滿10件。
第四條仲裁員為謀求選定而與當事人接觸的,屬于不符合仲裁員道德規范的行為。
第五條仲裁員接受選定或指定時,有義務書面披露可能引起當事人對其公正性或獨立性產生合理懷疑的任何事由,包括但不限于:
(一)是本案的當事人、代理人或當事人、代理人的近親屬的;。
(二)與本案結果有利害關系的;。
(三)對于本案事先提供過咨詢的;。
(五)在本案為當事人推薦、介紹代理人的;。
(六)擔任過本案或與本案有關聯的案件的證人、鑒定人、勘驗人、辯護人、代理人的;。
(七)與當事人或代理人有同事、代理、雇傭、顧問關系的;。
(八)與當事人或代理人為共同權利人、共同義務人或有其他共同利益的;。
(十)與當事人或代理人有較為密切的交誼或嫌怨關系的;。
(十一)其他可能影響公正仲裁的情形。
在仲裁過程中,如果發生可能引起此類懷疑的新情況,仲裁員應繼續履行披露義務;未履行披露義務,將視為該仲裁員違反本守則,即使未予披露的事由本身并不構成不宜擔任仲裁員的情形。
第六條仲裁員在仲裁過程中應平等、公允地對待雙方當事人,避免使人產生不公或偏袒印象的言行。
仲裁員對當事人、代理人、證人、鑒定人等其他仲裁參與人應當耐心有禮,言行得體,避免失當。
第七條仲裁員不得以任何直接或間接方式接受當事人或其代理人的請客、饋贈或提供的其他利益。
第八條仲裁員在仲裁期間不得私自會見一方當事人、代理人,接受其提供的證據材料;不得以任何直接或間接方式(包括談話、電話、信件、傳真、電傳、電子郵件等方式)單獨同一方當事人、代理人談論有關仲裁案件的情況。
在調解過程中,仲裁庭應慎重決定由一名仲裁員單獨會見一方當事人或代理人;如果仲裁庭決定委派一名仲裁員單獨會見一方當事人或其代理人,應當有秘書人員在場,并告知對方當事人。
第九條仲裁員不得在本會的仲裁案件(包括申請撤銷或不予執行本會仲裁裁決的案件)中擔任代理人,亦不得代人打聽案件情況或代人向仲裁庭成員實施請客送禮或其他提供好處和利益。
第十條仲裁員應認真勤勉地履行自己的全部職責,在規定的期限內盡可能迅速審結案件。
第十一條仲裁員應當獨立地審理案件,不因任何私利、外界壓力而影響裁決的公正性。
第十二條仲裁員應忠實履行保密義務,不得向當事人或外界透露本人的看法和仲裁庭合議的情況,對涉及仲裁程序、仲裁裁決、當事人的商業秘密等所有相關問題均應保守秘密。
第十三條仲裁員違反本守則,本會將根據情節不予續聘直至解聘。
第十四條本守則自3月1日起施行。
仲裁委員會實習報告(熱門17篇)篇七
(七)調解不成功的,仲裁庭應當繼續進行仲裁程序并作出裁決。
(八)當事人有調解愿望但不愿在仲裁庭主持下進行調解的,經雙方當事人同意,仲裁委員會可以協助當事人以適當的方式和程序進行調解。
(九)如果調解不成功,任何一方當事人均不得在其后的仲裁程序、司法程序和其他任何程序中援引對方當事人或仲裁庭在調解過程中曾發表的意見、提出的觀點、作出的陳述、表示認同或否定的建議或主張作為其請求、答辯或反請求的依據。
(十)當事人在仲裁程序開始之前自行達成或經調解達成和解協議的,可以依據由仲裁委員會仲裁的仲裁協議及其和解協議,請求仲裁委員會組成仲裁庭,按照和解協議的內容作出仲裁裁決。除非當事人另有約定,仲裁委員會主任指定一名獨任仲裁員成立仲裁庭,由仲裁庭按照其認為適當的程序進行審理并作出裁決。具體程序和期限,不受本規則其他條款關于程序和期限的限制。
第三章裁決。
第五十三條作出裁決的期限。
(一)仲裁庭應在組庭后6個月內作出裁決書。
(二)經仲裁庭請求,仲裁委員會仲裁院院長認為確有正當理由和必要的,可以延長該期限。
(三)程序中止的期間不計入上述第(一)款規定的裁決期限。
第五十四條裁決的作出。
(一)仲裁庭應當根據事實和合同約定,依照法律規定,參考國際慣例,公平合理、獨立公正地作出裁決。
(二)當事人對于案件實體適用法有約定的,從其約定。當事人沒有約定或其約定與法律強制性規定相抵觸的,由仲裁庭決定案件實體的法律適用。
(三)仲裁庭在裁決書中,應寫明仲裁請求、爭議事實、裁決理由、裁決結果、仲裁費用的承擔、裁決的日期和地點。當事人協議不寫明爭議事實和裁決理由的,以及按照雙方當事人和解協議的內容作出裁決書的,可以不寫明爭議事實和裁決理由。仲裁庭有權在裁決書中確定當事人履行裁決的具體期限及逾期履行所應承擔的責任。
(四)裁決書應加蓋“中國海事海事仲裁委員會”印章。
(五)由三名仲裁員組成的仲裁庭審理的案件,裁決依全體仲裁員或多數仲裁員的意見作出。少數仲裁員的書面意見應附卷,并可以附在裁決書后,該書面意見不構成裁決書的組成部分。
(六)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數意見的,裁決依首席仲裁員的意見作出。其他仲裁員的書面意見應附卷,并可以附在裁決書后,該書面意見不構成裁決書的組成部分。
(七)除非裁決依首席仲裁員意見或獨任仲裁員意見作出并由其署名,裁決書應由多數仲裁員署名。持有不同意見的仲裁員可以在裁決書上署名,也可以不署名。
(八)作出裁決書的日期,即為裁決發生法律效力的日期。
(九)裁決是終局的,對雙方當事人均有約束力。任何一方當事人均不得向法院起訴,也不得向其他任何機構提出變更仲裁裁決的請求。
第五十五條部分裁決。
(一)仲裁庭認為必要或當事人提出請求并經仲裁庭同意的,仲裁庭可以在作出最終裁決之前,就當事人的某些請求事項先行作出部分裁決。部分裁決是終局的,對雙方當事人均有約束力。
(二)一方當事人不履行部分裁決,不影響仲裁程序的繼續進行,也不影響仲裁庭作出最終裁決。
第五十六條裁決書草案的核閱。
仲裁庭應在簽署裁決書之前將裁決書草案提交仲裁委員會核閱。在不影響仲裁庭獨立裁決的情況下,仲裁委員會可以就裁決書的有關問題提請仲裁庭注意。
第五十七條費用承擔。
(一)仲裁庭有權在裁決書中裁定當事人最終應向仲裁委員會支付的仲裁費和其他費用。
(二)仲裁庭有權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在裁決書中裁定敗訴方應補償勝訴方因辦理案件而支出的合理的費用。仲裁庭裁定敗訴方補償勝訴方因辦理案件而支出的費用是否合理時,應具體考慮案件的裁決結果、復雜程度、勝訴方當事人及/或代理人的實際工作量以及案件的爭議金額等因素。
第五十八條裁決書的更正。
(一)仲裁庭可以在發出裁決書后的合理時間內自行以書面形式對裁決書中的書寫、打印、計算上的錯誤或其他類似性質的錯誤作出更正。
(二)任何一方當事人均可以在收到裁決書后30天內就裁決書中的書寫、打印、計算上的錯誤或其他類似性質的錯誤,書面申請仲裁庭作出更正;如確有錯誤,仲裁庭應在收到書面申請后30天內作出書面更正。
(三)上述書面更正構成裁決書的組成部分,應適用本規則第五十四條第(四)至(九)款的規定。
第五十九條補充裁決。
(一)如果裁決書中有遺漏事項,仲裁庭可以在發出裁決書后的合理時間內自行作出補充裁決。
(二)任何一方當事人可以在收到裁決書后30天內以書面形式請求仲裁庭就裁決書中遺漏的事項作出補充裁決;如確有漏裁事項,仲裁庭應在收到上述書面申請后30天內作出補充裁決。
(三)該補充裁決構成裁決書的一部分,應適用本規則第五十四條第(四)至(九)款的規定。
第六十條裁決的履行。
(一)當事人應依照裁決書寫明的期限履行仲裁裁決;裁決書未寫明履行期限的,應立即履行。
(二)一方當事人不履行裁決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法向有管轄權的法院申請執行。
第四章簡易程序。
第六十一條簡易程序的適用。
(一)除非當事人另有約定,凡爭議金額不超過人民幣200萬元的,或爭議金額超過人民幣200萬元但經一方當事人書面申請并征得另一方當事人書面同意的,或雙方當事人約定適用簡易程序的,適用簡易程序。
(二)沒有爭議金額或者爭議金額不明確的,由仲裁委員會根據案件的復雜程度、涉及利益的大小以及其他有關因素綜合考慮決定是否適用簡易程序。
第六十二條仲裁通知。
申請人提出仲裁申請,經審查可以受理并適用簡易程序的,仲裁委員會仲裁院應向雙方當事人發出仲裁通知。
第六十三條仲裁庭的組成。
除非當事人另有約定,適用簡易程序的案件,依照本規則第三十二條的規定成立獨任仲裁庭審理案件。
第六十四條答辯和反請求。
(一)被申請人應在收到仲裁通知后20天內提交答辯書及證據材料以及其他證明文件;如有反請求,也應在此期限內提交反請求書及證據材料以及其他證明文件。
(二)申請人應在收到反請求書及其附件后20天內針對被申請人的反請求提交答辯。
(三)當事人確有正當理由請求延長上述期限的,由仲裁庭決定是否延長;仲裁庭尚未組成的,由仲裁委員會仲裁院作出決定。
第六十五條審理方式。
仲裁庭可以按照其認為適當的方式審理案件,可以在征求當事人意見后決定只依據當事人提交的書面材料和證據進行書面審理,也可以決定開庭審理。
第六十六條開庭通知。
(一)對于開庭審理的案件,仲裁庭確定第一次開庭日期后,應不晚于開庭前15天將開庭日期通知雙方當事人。當事人有正當理由的,可以請求延期開庭,但應于收到開庭通知后3天內提出書面延期申請;是否延期,由仲裁庭決定。
(二)當事人有正當理由未能按上述第(一)款規定提出延期開庭申請的,是否接受其延期申請,由仲裁庭決定。
(三)再次開庭審理的日期及延期后開庭審理日期的通知及其延期申請,不受上述第(一)款期限的限制。
第六十七條作出裁決的期限。
(一)仲裁庭應在組庭后3個月內作出裁決書。
(二)經仲裁庭請求,仲裁委員會仲裁院院長認為確有正當理由和必要的,可以延長該期限。
(三)程序中止的期間不計入上述第(一)款規定的裁決期限。
第六十八條程序變更。
仲裁請求的變更或反請求的提出,不影響簡易程序的繼續進行。經變更的仲裁請求或反請求所涉爭議金額分別超過人民幣200萬元的案件,除非當事人約定或仲裁庭認為有必要變更為普通程序,繼續適用簡易程序。
第六十九條本規則其他條款的適用。
本章未規定的事項,適用本規則其他各章的有關規定。
第五章香港仲裁的特別規定。
第七十條本章的適用。
(一)仲裁委員會在香港特別行政區設立仲裁委員會香港仲裁中心。本章適用于仲裁委員會香港仲裁中心接受仲裁申請并管理的仲裁案件。
(二)當事人約定將爭議提交仲裁委員會香港仲裁中心仲裁或約定將爭議提交仲裁委員會在香港仲裁的,由仲裁委員會香港仲裁中心接受仲裁申請并管理案件。
第七十一條仲裁地及程序適用法。
除非當事人另有約定,仲裁委員會香港仲裁中心管理的案件的仲裁地為香港,仲裁程序適用法為香港仲裁法,仲裁裁決為香港裁決。
第七十二條管轄權決定的作出。
當事人對仲裁協議及/或仲裁案件管轄權的異議,應不晚于第一次實體答辯前提出。
仲裁庭有權對仲裁協議的存在、效力以及仲裁案件的管轄權作出決定。
仲裁委員會現行仲裁員名冊在仲裁委員會香港仲裁中心管理的案件中推薦使用,當事人可以在仲裁委員會仲裁員名冊外選定仲裁員。被選定的仲裁員應經仲裁委員會主任確認。
第七十四條臨時措施和緊急救濟。
(一)除非當事人另有約定,應一方當事人申請,仲裁庭有權決定采取適當的臨時措施。
(二)在仲裁庭組成之前,當事人可以按照《中國海事仲裁委員會緊急仲裁員程序》(本規則附件三)申請緊急性臨時救濟。
第七十五條裁決書的印章。
裁決書應加蓋“中國海事仲裁委員會香港仲裁中心”印章。
第七十六條仲裁收費。
依本章接受申請并管理的案件適用《中國海事仲裁委員會仲裁費用表(二)》(本規則附件二)。
第七十七條本規則其他條款的適用。
本章未規定的事項,適用本規則其他各章的有關規定。
第六章附則。
第七十八條仲裁語言。
(一)當事人對仲裁語言有約定的,從其約定。當事人對仲裁語言沒有約定的,以中文為仲裁語言。仲裁委員會也可以視案件的具體情形確定其他語言為仲裁語言。
(二)仲裁庭開庭時,當事人或其代理人、證人需要語言翻譯的,可由仲裁委員會仲裁院提供譯員,也可由當事人自行提供譯員。
(三)當事人提交的各種文書和證明材料,仲裁庭或仲裁委員會仲裁院認為必要時,可以要求當事人提供相應的中文譯本或其他語言譯本。
第七十九條仲裁費用及實際費用。
(一)仲裁委員會除按照制定的仲裁費用表向當事人收取仲裁費外,還可以向當事人收取其他額外的、合理的實際費用,包括仲裁員辦理案件的特殊報酬、差旅費、食宿費、聘請速錄員速錄費,以及仲裁庭聘請專家、鑒定人和翻譯等費用。仲裁員的特殊報酬由仲裁委員會仲裁院在征求相關仲裁員和當事人意見后,參照《中國海事仲裁委員會仲裁費用表(二)》(本規則附件二)有關仲裁員報酬和費用標準確定。
(二)當事人未在仲裁委員會規定的期限內為其選定的仲裁員預繳特殊報酬、差旅費、食宿費等實際費用的,視為沒有選定仲裁員。
(三)當事人約定在仲裁委員會或其分會/仲裁中心所在地之外開庭的,應預繳因此而發生的差旅費、食宿費等實際費用。當事人未在仲裁委員會規定的期限內預繳有關實際費用的,應在仲裁委員會或其分會/仲裁中心所在地開庭。
(四)當事人約定以兩種或兩種以上語言為仲裁語言的,或根據本規則第六十一的規定適用簡易程序的案件但當事人約定由三人仲裁庭審理的,仲裁委員會可以向當事人收取額外的、合理的費用。
第八十條規則的解釋。
(一)本規則條文標題不用于解釋條文含義。
第八十一條規則的施行。
本規則自1月1日起施行。本規則施行前仲裁委員會及其分會/仲裁中心管理的案件,仍適用受理案件時適用的仲裁規則;雙方當事人同意的,也可以適用本規則。
仲裁委員會實習報告(熱門17篇)篇八
辦案數量和標的額穩步增長,全年共受理案件437起,標的額x.12億元,比去年同期分別增長xx%和x.7%,案件數量創歷史新高,受案數和標的額兩項指標上升到全省中等水平。辦案質量和效率不斷提高,全年審結案件400起,實際結案率xx.53%,其中審限內結案率xx.5%,調撤率xx.5%,案件審理綜合指標(結案率、審限內結案率和調撤率)在省內領先;當事人向市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撤銷案件14起,尚未有一起被法院裁定撤銷或者不予執行。
二、審理情況。
1、調解結案情況。xx年以調解及撤回的方式結案的案件共286起,調撤率達71.5%,比去年上升x.9%,再創歷史新高。調解結案率較高的案件類型包括:物業服務合同糾紛,調撤率為xx.78%;拆遷安置補償協議糾紛,調撤率為xx%;買賣合同糾紛,調撤率為xx.78%;借款合同糾紛,調撤率xx.86%。
2、裁決結案情況。xx年以裁決方式結案的案件共111起。以裁決方式結案的主要案件類型包括:裝飾裝修合同糾紛,裁決率為xx.14%;商品房銷售合同糾紛,裁決率為xx.35%;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裁決率為44.44%;承攬合同糾紛,裁決率為xx.86%。相較去年而言,保險合同糾紛裁決率下降,商品房銷售合同糾紛裁決率上升,完成工作交付成果類型的合同糾紛(如承攬合同、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等)仍屬于爭議較大的糾紛,裁決率較高。
3、案件審理周期。xx年度已結案件平均審理天數為119天。審理周期較短的案件類型為特許經營合同糾紛、商品房認購協議糾紛和聯銷合同糾紛,平均審理天數分別為19天、20天和28天。審理周期較長的為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裝飾裝修合同糾紛及租賃合同糾紛,平均審理天數分別為378.5天、233.14天和227.2天。
三、綜合分析。
1、案件數量和標的額穩步增長,案件審理全面提速。在xx年案件數量和標的額全面回升的基礎上,xx年本會受案數呈大幅增長態勢,案件審理的質效也進一步提高。全年度案件平均審理天數比xx年減少近xx天,審限內結案率比去年提高xx.2%,且未有案件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銷或不予執行。
2、案件類型更加豐富,新的糾紛類型不斷涌現。今年受理的案件類型高達xx種(xx年為36種),新出現的糾紛類型有商標權轉讓合同糾紛、建設用地使用權轉讓合同糾紛、特許經營合同糾紛以及倉儲合同糾紛等。案件按合同類型劃分涉及我市城鄉建設、房管、國土和金融等9個行政主管部門(詳見附表)。
3、加大調處力度,積極化解民生領域糾紛。今年本會受理了179起物業服務合同糾紛案,考慮到物業糾紛具有標的額較小、爭議瑣碎,但又涉及民生的特點,本會高度重視,實行著力在組庭前調解的辦法,絕大部分案件協調解決,得到當事人普遍贊譽,也擴大了仲裁的知名度和影響力。
4、xx年,本會在案件審理的質效方面取得了長足的進步,但仍存在流程管理不到位、部分類型案件審理周期較長、部分辦案環節(如鑒定)有待規范等不足,xx年擬通過進一步強化流程管理,規范辦案程序,加強仲裁隊伍培訓,努力再上新臺階。
仲裁委員會實習報告(熱門17篇)篇九
實習時間:6月28日-8月28日。
今年暑假6月28日起我在xx仲裁委員會進行了為期8周的暑期社會實踐實習,然而就是在這短短8個星期的實習時間里,給我在踏入社會之前上了一堂意義深遠的實踐課,讓我感觸頗深,受益匪淺。
非常感謝法學院為我聯系了一個能夠運用和檢驗所學知識的實習單位――xx仲裁委員會,為我提供了一次難得的將所學的法學專業理論知識與法律實踐相結合的實習機會,從而,讓我在實踐當中不斷的發現平時學習過程中所存在的問題,并且不斷地豐富和完善了自己的法律實踐經驗,開拓了法律視野,對自己全面法律思維的養成也提供了很大的幫助。同樣,也要感謝xx仲裁委員會的領導和老師為我提供的優良的實習環境,讓我切身感受到了作為一個法律人的驕傲。感謝xx仲裁委員會的老師在實習過程中給予我的莫大的關心、幫助、支持和鼓勵,感謝老師們對我實習工作的'指導以及給予我的有關做人、做事等方方面面的寶貴意見和忠告。當然,我非常感謝我的指導老師薛媛老師在繁忙的工作中還要抽時間帶領我實習,感謝老師在學習、生活和工作各方面對我的關心和幫助。
初到xx仲裁委員會,我被分在了仲裁一科,由仲裁一科科長――劉x,劉科長帶領我完成這一次畢業實習,剛到仲裁一科的辦公室,我看到的就是那種親和的氣氛,后來經劉科長介紹,我才知道這種親和的氣氛就是仲裁委員會特有的親和仲裁的氣氛。然后,劉科長給我介紹了一番仲裁委員會的大體情況和一些關于仲裁的基本知識。此時我才感覺到這對我還是有挑戰性的,因為平時我的興趣和愛好都偏重于法學理論,很少有機會參加這樣得社會實踐活動,可仲裁委里面似乎沒有哪個部門是純理論性的,都是實踐性很強的,因此,從進來的這一刻起,我就應該認真的想一想如何做到將法學專業知識與法律實踐緊密結合。
在仲裁一科實習的一個多月里,我主要做了以下一些事情。
1、整理卷宗。
在整理卷宗的過程中,我邊整理邊看邊學習,在這些已經審結的案件中有很多典型案例,其中涉及到事實的認定,證據的采信,責任的認定等等,在整理卷宗過程中,對民事案件從立案到審結的程序,各種該歸檔的文書的分類有了詳細的了解。
2、旁聽案件。
在仲裁委實習的這段時間里,仲裁委的案件不是非常多,有些案件當事人因為涉及到個人隱私問題或者商業秘密是不愿意公開審理的,但是,我還是有幸參加了多次仲裁庭審理案件的旁聽,這對我來說是一件好事,可以從案件審理過程中學到很多實用的東西。以前在學校法制宣傳周活動中我參加的模擬審判是刑事方面的案件,比較注重程序,法庭審理比較嚴肅,但在聽了這里的民事審判后覺得庭審很隨便,很多程序性的問題都省略了,仲裁員審案子就像嘮家常一樣,氣氛非常融洽,很親和的那種感覺,特別是在適用簡易程序時。通過旁聽案件,我對民事的審判特點和程序有了詳細的了解,懂得了審理民事案件關鍵在于化解當事人的矛盾,和刑事案件著重體現國家強制力懲罰犯罪不同,民事案件理想狀態應是讓雙方當事人共贏而又不失法律的尊嚴,這一點就對仲裁員的個人素質要求很高,這個素質不僅僅是法律方面的知識淵博,更重要的是懂得替當事人著想,盡量減少當事人的訴訟成本。
3、做合議庭評議案件的臨時記錄。
一些疑難案件必須采取合議庭的方式審理,在開庭審理休庭后要對案件的疑難點進行合議庭成員合議,我擔當過幾起案件評議時的記錄,由于仲裁員們在討論案子或者交流意見是時大部分都是用xx方言,在記錄的時候,有一些聽不太懂,不能全面的記錄下來,只能記住一些重點和大概,在他們開完會后再來整理一遍才能讓他們簽字,其實他們即使是用普通話講的話我也不能完全記錄的準確,平時我們在速記這方面鍛煉較少,看來不只是法律專業知識和實踐水平有待提高,我各方面的綜合素質還有待于進一步提高。
4、寫一些法律文書。
在實習的一個多月里,曾幫劉科長草擬果幾份民事裁定書,也幫當事人寫過幾份仲裁申請書,雖然寫的都是一些比較簡單的文書,還是照著模板寫的,但還是出了不少錯誤,真是慚愧!回來后狂看司法文書寫作的格式,后悔當初老師講時自己沒好好聽,真是應征了那句古話,“紙上得來終覺淺,覺知此事須深行”。
在xx仲裁委的實習讓我知道了自己的不足,自己在各個方面需要改進得東西太多太多,在深入了解后才知道自己的盲目自大,知道了自己的無知。現在本科生滿大街都是,而自己就是那種底層學校出來的,原來心里總想著畢業后能找個待遇好的工作,這不想干,那個太苦太累了,不出去闖闖永遠不知道自己有幾斤幾兩。在仲裁委員會實習,做錯了什么事,他們可以說你還是學生,可以原諒你,但當走上工作崗位后再出錯,就要承擔責任,設身處地為仲裁員們著想一下,假如自己是仲裁員,當在判決書上簽下自己的名字時就意味著一種神圣的責任,這代表的行使國家的審判權。實習讓我在學生和走上社會進入工作崗位之間有個良好的過度,是人生的一段重要的經歷,也是一個重要步驟,使我提前了解了社會,為適應不斷變化的社會做好了思想和能力等方面的充分準備,為就業打好了基礎,對我的將來有著極大的幫助。實習的最大收獲就是悟出了一個道理,路還很長,要學的東西還有很多。
仲裁委員會實習報告(熱門17篇)篇十
第1條為加強對本校學生宿舍計算機網絡(以下簡稱宿舍網)的管理,維護校園的正常教學、工作、生活秩序和穩定,規范本校宿舍網的管理和接入服務、信息服務,保障本校宿舍網的正常運行和健康發展,維護有關各方的正當權益,更好地為廣大網絡用戶(以下簡稱用戶)服務,特根據《上海交通大學學生宿舍計算機網絡信息管理辦法》制定本守則。
第2條凡上海交通大學全日制在校各級各類學生在宿舍中使用計算機網絡信息適用本守則。凡在本校學生宿舍居住的非本校全日制在校各級各類學生在宿舍中使用計算機網絡信息也適用本守則。
第3條任何人在將其本人使用的計算機接入宿舍網之前,必須首先向本樓的計算機網絡信息管理小組(以下簡稱網管組)提出申請并按要求填報有關資料。所使用的網絡跳線、網卡等網絡設備必須經有關網管員認可。申請人經網管組上報上海交通大學學生宿舍樓計算機網絡管理部(以下簡稱網管部)批準后方能成為宿舍網用戶。
第4條已安裝使用計算機網絡的用戶,如期中考試、期末考試出現不及格,經所在學院(系、所)要求,可以以書面形式向網絡信息中心要求暫停或中斷其網絡端口。暫停使用期限最短為一學期或由所在各學院(系、所)根據相關規定及實際情況決定。經所在學院(系、所)核準,可以重新辦理安裝及開通手續。
第5條學生辦理開通宿舍網的手續每學年進行一次,新用戶隨時申請隨時辦理,老用戶須在每年9月30日之前重新辦理登記開通手續,網管部保留10天的使用資格,逾期不辦理的將予以關閉。用戶信息變動時應及時通知網管部門,并重新辦理登記手續。
第6條所有學生宿舍樓中的在住人員,凡接受《上海交通大學學生宿舍計算機網絡信息管理辦法》全部條款的,可以且僅限于將其本人使用的計算機(含受上海交通大學各學生團體正式書面委托管理的計算機,下同)通過其所居住宿舍中的信息插座接入宿舍網。
第7條同一宿舍內的在住學生,享有完全平等的網絡接入權。此權利不因進住的早晚、連網的先后而變化。短時間一次性臨時接入可酌情免予申請。所在房間的在住學生以外的任何人不得使用該房間內的信息插座享有網絡接入服務。
第8條任何宿舍網接入服務的用戶,凡接受《上海交通大學學生宿舍計算機網絡信息管理辦法》全部條款的,均可以申請通過其經宿舍網接入的計算機提供信息服務。
第9條任何宿舍網接入用戶均可申請對外提供無償的、非商業性信息服務。經宿舍網提供的.信息服務必須經過審批、備案,不得以任何形式收取任何費用,不得發布商業廣告。
第10條服務提供人應對所提供信息服務中公開發布的信息進行有效監管,以使其符合本守則和其它相關的法律、法規、管理規章的有關規定。www瀏覽的服務提供人必須保證其網頁所鏈接的其它網頁內容符合本守則的規定。提供ftp上載的服務提供人必須保證非特定用戶所能獲取的上載信息符合本守則的規定。
第11條服務提供人有義務保證所提供信息的準確性和有效性。應該及時更新已變化的信息、刪除失效信息,不得故意提供或發布涉密信息、虛假信息和欺騙信息,應該尊重他人知識產權。
第12條服務提供人有義務明確告訴其信息服務的所有使用人,在使用其信息服務時所享有的權利和應盡的義務以及可能遭受的損失。
第13條宿舍網所有用戶在其網上活動中應該遵守網絡禮儀和道德規范,不得使用宿舍網或通過使用宿舍網從事危害政治穩定、損害民族團結、破壞公共秩序、侵害他人正當權益、竊取或泄露他人秘密、賭博以及有傷風化的活動,也不得通過宿舍網查閱、復制或在網上發布、傳播含有上述內容的信息。
第14條宿舍網所有用戶不得使用宿舍網或通過使用宿舍網制造或故意傳播計算機病毒,也不得故意在網上發布、傳播依附有計算機病毒的信息。宿舍網所有用戶不得使用宿舍網或通過使用宿舍網應用或傳播破壞網絡或連網計算機的方法。不得致他人網絡系統或連網計算機系統發生阻塞、溢出、處理機忙、資源異常消耗、死鎖、癱瘓等運行異常。不得切斷他人的網絡連接。
第15條宿舍網所有用戶不得冒用他人名義從事網上活動。不得通過掃描、偵聽、破解口令、安置木馬、遠程接管、利用系統缺陷等手段獲取他人信息。法律或有關管理辦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16條宿舍網所有用戶應該保證其系統配置參數和使用方法的正確有效,有義務改正其中防礙網絡及網絡服務系統正常運行或防礙其他用戶正常使用的內容。
第17條宿舍網所有用戶在宿舍網的使用過程中必須遵守有關部門制定的作息制度、宿舍管理辦法、用電管理辦法等有關規章制度,應當尊重他人的正常生活習慣,不得影響他人的正當學習、休息、工作。在發生矛盾時應本著互諒互讓的原則協商解決。
第18條宿舍網的運行控制與維護由網絡中心負責。所有樓內信息插座及其以上的網絡線路、布線槽、網絡設備、設備間跳線等,統一由網絡中心負責安裝、維護、連接、設置。未經網絡中心許可,任何人不得占用、更換、損毀;不得改變其物理的位置、形態、性能;不得改變其連接關系、運行狀態、系統配置;不得登錄網絡設備。
第19條當用戶因同一宿舍內的入網需求大于室內的現有接入能力而需要對現有接入能力進行擴充時,其所采用的擴充方案與設備,必須報本樓的網管組審查、批準。
第20條同一宿舍內可以置備和同時使用的網絡相關設備的數量及種類受所在宿舍樓的其它有關規定的約束。
第21條宿舍網所有用戶應及時釋放其所獲取的動態ip地址等系統共享資源。需要使用靜態ip地址的用戶應向本樓的網管組提出申請。靜態ip地址的有效期到網管組將其收回并書面通知用戶時為止。
第22條用戶在交還其所持ip地址前應結清有關費用并經網管部書面確認。
第23條用戶對系統和網管員所分配的網絡地址在分配的有效期內享有專用權。任何人未經網絡系統或接入樓網管員分配,不得使用宿舍網所擁有的ip地址。
第24條用戶使用計算機必須遵守宿舍作息時間,嚴禁私拉電線。
第25條用戶必須對其使用網絡的行為所產生的后果承擔法律責任。
第26條宿舍網使用人和信息服務提供人違反本守則的,按《上海交通大學學生宿舍計算機網絡信息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處理。
第27條本守則由上海交通大學委托學生工作指導委員會負責解釋并實施。
第28條本守則自公布之日起執行。
仲裁委員會實習報告(熱門17篇)篇十一
農村土地仲裁書主要內容是:
申請人(申請人是公民的,寫明公民的姓名、年齡、住所、郵政編碼、電話或者其他通訊方式;申請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寫明其名稱、地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通訊方式。)。
被申請人(被申請人是公民的,寫明公民的姓名、年齡、住所、郵政編碼、電話或者其他通訊方式;被申請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寫明其名稱、地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通訊方式。)。
對于申請人_______________與被申請人_______________因_______________所提出的仲裁一案,(可以寫明撤回仲裁申請的原因),現申請人請求撤回仲裁申請。
此致
申請人: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
仲裁委員會實習報告(熱門17篇)篇十二
雙方同意按以下第________種方式確定本合同期限:
1.有固定期限:從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起至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止。
2.無固定期限:從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起至本合同約定的終止條件出現時止(不得將法定解除條件約定為終止條件)。
3.以完成一定的工作為期限:從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起至__________________工作任務完成時止。
(二)試用期限。
雙方同意按以下第______種方式確定試用期期限(試用期包括在合同期內):
1.無試用期。
2.試用期從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起至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日止。
(試用期最長不超過六個月。其中合同期限在六個月以下的,試用期不得超過十五日;合同期限在六個月以上一年以下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三十日;合同期限在一年以上兩年以下的,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十日。)。
二、工作內容。
(三)甲方因生產經營需要調整乙方的工作崗位,按變更本合同辦理,雙方簽章確認的協議書或通知書作為本合同的附件。
(四)如甲方派乙方到外單位工作,應簽訂補充協議。
三、工作時間。
(一)甲、乙雙方同意按以下第______種方式確定乙方的工作時間:
1.標準工時制,即每日工作______小時,每周工作______天,每周至少休息一天。
2.不定時工作制,即經勞動保障部門審批,乙方所在崗位實行不定時工作制。
3.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即經勞動保障部門審批,乙方所在崗位實行以______為周期,總工時_____小時的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
(二)甲方因生產(工作)需要,經與工會和乙方協商后可以延長工作時間。除《勞動法》第四十二條規定的情形外,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最長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
四、工資待遇。
(一)乙方正常工作時間的工資按下列第______種形式執行,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1.乙方試用期工資______元月;試用期滿工資______元月(______元日)。
2.其他形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工資必須以法定貨幣支付,不得以實物及有價證券替代貨幣支付。
(三)甲方根據企業的經營狀況和依法制定的工資分配辦法調整乙方工資,乙方在六十日內未提出異議的視為同意。
(四)甲方每月______日發放工資。如遇節假日或休息日,則提前到最近的工作日支付。
(五)甲方依法安排乙方延長工作時間的,應按《勞動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支付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報酬。
五、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
(一)甲方按國家和省有關勞動保護規定提供符合國家勞動衛生標準的勞動作業場所,切實保護乙方在生產工作中的安全和健康。如乙方工作過程中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甲方應按《職業病防治法》的規定保護乙方的健康及其相關權益。
(二)甲方根據乙方從事的工作崗位,按國家有關規定,發給乙方必要的勞動保護用品,并按勞動保護規定每______(年季月)免費安排乙方進行體檢。
(三)乙方有權拒絕甲方的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對甲方及其管理人員漠視乙方安全和健康的行為,有權要求改正并向有關部門檢舉、控告。
六、社會保險和福利待遇。
(一)合同期內,甲方應依法為乙方辦理參加養老、醫療、失業、工傷、生育等社會保險的手續,社會保險費按規定的比例,由甲、乙雙方負責。
(二)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負傷,甲方應按國家和地方的規定給予醫療期和醫療待遇,按醫療保險及其他相關規定報銷醫療費用,并在規定的醫療期內支付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
(三)乙方患職業病,因工負傷或者因工死亡的,甲方應按《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辦理。
(四)甲方按規定給予乙方享受節日假、年休假、婚假、喪假、探親假、產假、看護假等帶薪假期,并按本合同約定的工資標準支付工資。
七、勞動紀律。
(一)甲方根據國家和省的有關法律、法規通過民主程序制定的各項規章制度,應向乙方公示;乙方應自覺遵守國家和省規定的有關勞動法律、法規和企業依法制定的各項規章制度,嚴格遵守安全操作規程,服從管理,按時完成工作任務。
(二)甲方有權對乙方履行制度的情況進行檢查、督促、考核和獎懲。
八、本合同的變更。
(一)任何一方要求變更本合同的有關內容,都應以書面形式通知對方。
(二)甲乙雙方經協商一致,可以變更本合同,并辦理變更本合同的手續。
九、本合同的解除。
(一)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本合同可以解除。由甲方解除本合同的,應按規定支付經濟補償金。
(二)屬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單方解除本合同:
1.試用期內證明乙方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乙方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甲方規章制度的;。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4.乙方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5.甲方歇業、停業、瀕臨破產處于法定整頓期間或者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的;。
7.乙方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9.本合同約定的解除條件出現的。
甲方按照第5、6、7、8、9項規定解除本合同的,需提前三十日書面通知乙方,并按規定向乙方支付經濟補償金,其中按第6項解除本合同并符合有關規定的還需支付乙方醫療補助費。
(三)乙方解除本合同,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甲方。
但屬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隨時解除本合同:
1.在試用期內的;。
2.甲方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
3.甲方不按本合同規定支付勞動報酬,克扣或無故拖欠工資的。
4.經國家有關部門確認,甲方勞動安全衛生條件惡劣,嚴重危害乙方身體健康的;。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不得解除本合同:
1.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3.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的;。
4.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五)解除本合同后,甲乙雙方在七日內辦理解除勞動合同有關手續。
十、本合同的終止。
本合同期滿或甲、乙雙方約定的本合同終止條件出現,本合同即行終止。
本合同期滿前一個月,甲方應向乙方提出終止或續訂勞動合同的書面意向,并及時辦理有關手續。
十一、違約情形及責任。
十二、調解與仲裁。
雙方履行本合同如發生爭議,可先協商解決;不愿協商或協商不成的,可以向本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調解無效,可在爭議發生之日起六十日內向當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也可以直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在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十三、其他。
(一)本合同未盡事宜,按國家和地方有關政策規定辦理。在合同期內,如本合同條款與國家、省有關勞動管理新規定相抵觸的,按新規定執行。
(二)下列文件規定為本合同附件,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蓋章)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
委托代理人:(簽名)_____________。
_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日。
乙方:(簽名)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日。
鑒證機關:(蓋章)_______________。
鑒證人:(簽章)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日。
變更勞動合同協議書。
甲、乙雙方經平等協商,一致同意對本合同作以下變更:
甲方:(蓋章)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
委托代理人:(簽名)_____________。
_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日。
乙方:(簽名)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日。
附:
一、雙方在簽訂本合同前,應認真閱讀本合同書。本合同一經簽訂,即具有法律效力,雙方必須嚴格履行。
二、本合同必須由用人單位(甲方)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和職工(乙方)親自簽章,并加蓋用人單位公章(或者勞動合同專用章)方為有效。
三、本合同中的空欄,由雙方協商確定后填寫,并不得違反法律、法規和相關規定;不需填寫的空欄,劃上。
四、工時制度分為標準工時、不定時、綜合計算工時三種。
實行不定時、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應經勞動保障部門批準。
五、本合同的未盡事宜,可另行簽訂補充協議,作為本合同的附件,與本合同一并履行。
六、本合同必須認真填寫,字跡清楚、文字簡練、準確,并不得擅自涂改。
七、本合同(含附件)簽訂后,甲乙雙方各保管一份備查。
甲方(用人單位):
名稱:
法定代表人:
地址:
經濟類型:
聯系電話:
乙方(職工):
姓名:
身份證號碼現住址:
聯系電話:
仲裁委員會實習報告(熱門17篇)篇十三
申請人:_________________,男,漢族,身份證號:_________________,住廣東省__________________,代理人聯系電話:_________________。
被申請人:廣州市__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住所地:_________________廣州市__________區________________,聯系電話: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
請求事項:
請求調取廣州市_______________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受理的“穗_____勞人仲案﹝______﹞______號”案庭審筆錄。
請求理由:
申請人訴被申請人違法約定試用期一案,貴院已立案受理。
根據此前申請人訴被申請人違法解除勞動關系一案,即“穗_____勞人仲案﹝______﹞_____________號”開庭筆錄,被申請人當庭自認其與申請人簽訂的是以完成一定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
現由于申請人不能調取出廣州市_______________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穗_____勞人仲案﹝20__﹞_____________號”案庭審筆錄,而該筆錄對本案查清事實有重要作用,因此,請求仲裁委依據《勞動人事爭議仲裁辦案規則》第二十條之規定,依法調取廣州市_______________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穗_____勞人仲案﹝20__﹞_____________號”案庭審筆錄。
此致
廣州市_______________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
申請人:_________________。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仲裁委員會實習報告(熱門17篇)篇十四
第十六條委員會每年召開1次委員會全體會議,由主任委員或主任委員委托的副主任委員主持召開,研究討論有關動物衛生風險評估方面的重大事項。
根據工作需要,委員會可以不定期召開委員會全體會議,研究討論有關動物衛生風險評估方面的緊急事項。
第十七條委員會全體會議對重大事項的決定和審議意見,如需表決,應以無記名投票方式做出決定,應有全體委員半數以上出席會議,并且出席會議人數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方為有效。
在進行評議時,對于有重大分歧的議題,應聽取并記錄少數委員不同意見。
第十八條根據工作需要,由辦公室提名,經主任委員或主持會議的副主任委員批準,可邀請少數非委員專家參加相關議題討論的會議,邀請專家對討論議題沒有表決權。
第十九條提交委員會討論的議題,辦公室可預先指定一名或幾名委員提出初審意見后再交全體會議審議。
對重大議題,辦公室可預先組織部分委員或相關專家對議題涉及的內容進行專題調研。
第二十條委員會全體會議休會期間,由辦公室履行有關職責。根據工作需要,經主任委員或副主任委員同意,辦公室可以召開部分委員參加的專題會議。
第二十一條委員會做出的決定,議題利益相關方如有異議,可向辦公室提出復議申請。由辦公室征得三分之一以上委員同意,報請主任委員或副主任委員提交全體會議進行復議。
第二十二條委員因特殊原因不能出席委員會有關會議時,應事先向委員會辦公室請假。
仲裁委員會實習報告(熱門17篇)篇十五
申訴人:____________,男,_____族,生于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__________公司職工,住__________縣__________路__________號,電話:___________。
被訴人:_______________公司,地址:_______________縣__________路__________號。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職務:____________。
申訴請求:_______________。
1、依法裁決解除申訴人與被訴人之間的勞動關系;。
2、依法裁決被訴人支付克扣的_____個月工資及經濟補償金共計_____________元。
事實與理由: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申訴人進入被訴人處工作,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各簽訂為期一年的勞動合同。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雙方又簽訂自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止為期_____年的勞動合同,合同約定“安排乙方(申訴人)從事__________工作”。合同簽訂后申訴人即按合同履行,并因工作努力出色而于_____________年07月被任命為營業部副經理。由于工作量大,單位經常加班拖點。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又因工作加班至21時許,返家途中因車禍致重傷住院四十余天。這期間被訴人不但不關心申訴人的傷情與治療,反而停發了申訴人工資。基于生存問題和自身權益,申訴人曾多次向被訴人提出補發工資的請求,均被以還需要再研究為由拖至今日。
鑒于被訴人的做法嚴重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及其他相關規定,剝奪了申訴人依法享有的按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的合法權益。為維護勞動合同的嚴肅性及申訴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的相關規定,特向貴委提出申訴,請予支持為謝。
此致
申訴人: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
附:1、副本_____份;。
2、證據_____件。
仲裁委員會實習報告(熱門17篇)篇十六
(1)總體受案數量穩步增長。近五年來,由于我委積極調整發展策略,不斷拓展新的仲裁領域,使受案數量總體上保持了平衡發展的勢頭。
(2)爭議金額持續增長。隨著受案數量的增長,案件爭議金額總體上也呈現上漲趨勢,特別是受案爭議標的金額達到4.4億元。
(3)對當事人公平公正,裁決的公正性獲得廣泛認同。我委一直恪守“以誠為本、以信為先、以和為貴”的仲裁理念,以高度負責的敬業精神、務實創新的工作作風、公正廉明的執業操守,堅持公正辦案依照事實、法律和慣例作出裁決。
(4)案件類型呈現多樣化態勢。我委早期受理的案件中,以建設施工及貨物買賣爭議案為主,近五年來案件種類明顯增多,融資租賃、股權轉讓、建筑裝修、房地產開發、工程承包、保險、技術轉讓等類型的爭議案件比例大幅增加。
(一)規范機構管理工作制度,優化內部環境,為仲裁業務發展提供支撐。
(1)制定工作制度,促進工作發展。今年年初擬定全年工作進度,根據各處室的工作職責,逐級分解,層層落實,制訂目標責任書,確保年度工作目標順利完成。極大地調動了全委工作人員的主動性、創造性。制訂周一工作例會制度、月末工作安排匯報制度,及時傳達上級文件、會議精神,實現業務知識、政治理論學習信息共享;通報前一周各處室工作進展情況,安排部署下步工作任務;聽取各處室每月工作匯報及重點工作的開展情況,分析當前工作形勢,安排部署下月工作計劃,查找工作薄弱環節和存在的問題等。通過建立完善這兩項制度對保障我委工作高效運轉起到了積極作用。
(2)開展競爭上崗,實現人盡其才。今天8月,我委根據《關于做好全市機關事業單位科級領導干部競爭上崗工作的通知》的要求,結合我委工作實際,開展了科級干部和聘用人員的競爭上崗工作,通過競爭上崗發掘適應仲裁事業發展需要的人才,同時在工作人員中建立起愛崗敬業、努力學習業務知識,增強業務技能的良好氛圍,最終達到人盡其才的目的。
(3)不斷強化執行力建設,提高機關效能建設。通過進一步明確全體工作人員的職責分工和工作銜接制度,實行首問負責制、一次性告知制度等,強化了服務意識、責任意識,提高了全體工作人員履行崗位職責的能力,形成嚴謹、踏實,雷厲風行的工作作風,樹立了仲裁機構公正、公平、廉潔的良好形象。
(二)用新的理念推行仲裁法律制度,發揮仲裁為市場經濟提供優質法律服務的作用。
調整思路確定新的宣傳理念,主要是做到四個突出:一是突出仲裁的服務理念;二是突出仲裁的中立性、獨立性,提高仲裁的可信度;三是突出仲裁的費用優勢,語言優勢及制度優勢;四是突出用事實和數據說話。
今年8月,我委開展了以“宣傳仲裁,服務當事人”為主題的走訪活動,做到面對面的溝通,宣傳仲裁法律制度,征求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律師及當事人的意見和建議,提高我委仲裁的認知度,有效推廣了仲裁業務。9月份,我委邀請了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民法室副主任賈東明來銀進行了仲裁法律知識及《民事訴訟法》修改內容的專題講座,組織廣大仲裁員、法學專業人員及我委全體工作人員聽講。召開了仲裁委員會和市中級人民法院工作聯系座談會,密切保持與法院的聯系,建立長效聯系機制,實現仲裁與訴訟相銜接的制度化、程序化和持續化。
堅持“在推行中融入,在融入中推行”的工作方針,利用市里統一組織志愿者活動等機會宣傳《仲裁法》,全方位、多渠道地推行仲裁法律制度,進一步擴大仲裁服務領域,不斷推進仲裁事業發展。
(三)強化服務意識,注重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統一,提高案件質量,塑造仲裁良好形象。
良好的服務水平和工作質量,是仲裁贏得社會信任的重要標志之一。近幾年來,我委始終圍繞大局、服務大局、融入大局,堅持和諧仲裁,牢固樹立公平、公正及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的理念,從提高服務水平和管理水平入手,不斷提升工作質量。在嚴格依法仲裁的基礎上,充分把握仲裁涉及的政策及其他敏感因素,充分考慮仲裁結果對當地經濟、政治、政策、社會的影響,把好案件處理的各個環節,真正做到“案結事了”。從規范仲裁行為入手,改進仲裁服務方式,堅持“以調促和”的原則,充分尊重當事人的合理訴求,準確把握爭議的焦點和產生的背景,摸清雙方的心理底限,本著息事寧人,案結事了的態度,以誠懇、真誠的行為贏得雙方的理解和配合。嚴格按照《仲裁法》規定裁決案件,努力營造良好的仲裁服務環境,使當事人進入仲裁就會感受到尊重、理解、寬容、和諧的氛圍,充分發揮仲裁在鈍化矛盾和構建和諧穩定發展環境中的作用。
(四)全面加強班子和隊伍建設,積極開展“營造風清氣正發展環境”活動,努力確保仲裁事業的又好又快發展。
把“仲裁就是服務”的思想貫穿到工作的全過程,使服務企業、服務當事人成為工作人員的自覺行動。堅持服務承諾制,不斷提高仲裁品牌知名度和公信力。加強廉政建設,從仲裁業務工作的實際出發,針對各處室和每位工作人員的職責制訂了《廉政風險防范管理工作的實施方案》,班子領導與各處室、各處負責人與工作人員層層簽訂了《黨風廉政建設責任書》,把廉潔從政工作納入目標管理,有效防范辦案過程中出現的不良現象,形成風清氣正,執行有力的領導集體。
(一)由于單位人員少,共有在編人員6人,因而在科室設置上不夠細致,立審不分離,會導致案件從立案到審理出現監管不到位的情況。
(二)在仲裁法律制度的宣傳上缺乏廣度和深度,在與相關部門和行業的協調交流上不夠積極主動。
(一)緊緊圍繞黨政中心工作,拓展仲裁業務范圍,充分發揮仲裁的職能作用,為經濟建設提供全方位的服務。隨著市開發開放步伐的加快,一大批大項目、好項目落戶我市,涉及國內外合作、合資、融資、外包等經營形勢日趨復雜,我市經濟發展呈現快速化、多元化態勢。仲裁委員會要緊緊圍繞新區黨政中心工作,通過對經濟合同仲裁這種簡捷、快速解決糾紛的形式,為我市企業提供優質高效的法律服務,為市場主體及時化解紛爭,維護我市良好的經濟秩序,創造我市良好的法制環境。
(二)適應形勢,總結經驗,明確發展定位。組織仲裁員和全體工作人員認真學習自治區十一次精神、市委十三次精神及徐廣國書記對建設的一系列要求,把握精神實質,根據市委提出的“2258”發展建設戰略,正確把握仲裁面臨的新形勢,新任務,堅持主題主線主攻方向,服務經濟發展,增強本領,提高水平,使仲裁工作更好地為跨越式發展服務。
(三)兼顧辦案、發展的需要,打造一支符合市場經濟需求的仲裁隊伍。提高市場經濟實務專家的比例,建成一支政治過硬、業務精良、品質高尚、作風嚴謹、勤勉敬業、善于按照市場經濟規律調分止爭的辦案仲裁員隊伍,培養一批善于宣傳推行仲裁法律制度的發展型仲裁員,體現精煉、實用、全面的原則。全面完善仲載員檔案資料的管理,仲裁員的個人詳細信息全面公開,配合《仲裁員名冊》使用,便于當事人充分選擇。逐步完善仲裁員參與庭審活動情況記錄、當事人投訴情況記錄、社會評價記錄,形成管理綜合評價體系,強化對仲裁員的管理力度。
(四)加強多方位、多渠道的宣傳力度,努力使仲裁工作向縱深發展。積極聯系新聞媒體對仲裁法律知識及本會的仲裁工作動態進行適時的宣傳,提高層次和宣傳效應,各處室也積極地撰寫工作信息和簡報,保證當事人能在第一時間掌握本會仲裁法律服務動態,讓當事人及社會大眾了解仲裁法律知識和仲裁工作動態及仲裁程序,為方便當事人參與仲裁起到聯系和溝通的橋梁作用。整合社會資源,形成推動仲裁工作發展的合力,營造一個良好地的仲裁發展環境,宣傳和倡導仲裁法律制度,使之更好地服務社會,服務于市場經濟主體,解決好仲裁業務寬覆蓋、深融入等方面的問題,組織仲裁員深入到市經濟建設的重點行業、重點企業和易發生經濟糾紛的環節進行調查研究,幫助市場主體了解法律知識,化解經營風險,為可能和已經發生的問題把脈、會診、作出風險評估。為構建和諧社會發揮仲裁的積極作用。
(五)以進一步提高案件質量,服務當事人為重點,不斷探索科學的審理模式,提高案件調解率,增強社會公信力和認知度。不斷更新仲裁觀念,大膽改革仲裁方式,體現仲裁“一把鑰匙開一把鎖”的特點及與訴訟的區別。要在融入市場中解放思想、開拓創新謀發展,打造仲裁特色,不能把仲裁辦成“二法院”。逐步建立規范的仲裁工作體系,使仲裁工作融入全市工作大局,在辦案中堅持做到“預先調解,溫和裁決,關注履行,跟蹤服務”,積極協助當事人自動履行裁決,嚴防因裁案出現不穩定因素,同時把立案窗口前移,主動宣傳講解法律,為企業提供法律咨詢和仲裁前的具體服務,從而把糾紛化解在立案前,消滅在萌芽狀態,努力實現裁決效果和社會效果的`有機統一。要加大與人民法院在執行、財產保全等工作上的銜接和協商,加強案件跟蹤管理,提高案件質量;要加強同類案件審理的理論研究;要加強仲裁員的管理,不斷提高案件審理質量;要傾力打造仲裁品牌,全力推進仲裁事業的全面、可持續發展。
仲裁委員會實習報告(熱門17篇)篇十七
實踐中,有些當事人可能將爭議的標的物出賣、轉移、隱匿、毀損或者抽逃資金、將動產帶出國內,另外由于客觀上的原因,有些物品不宜長期保存,這時,法院就可以根據一方當事人的申請,對爭議的標的或另一方當事人的財產采取一種臨時性的強制措施。比如,查封、扣押被保全的財物、凍結被保全一方當事人的`銀行帳戶等。其目的是為了保護當事人的利益,以便在仲裁裁決作出后可以得到執行。這就是財產保全。
2、當事人是否可以申請財產保全?
可以申請。當事人申請財產保金的,由仲裁委員會將當事人的申請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提交人民法院。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第二十八條:“一方當事人因另一方當事人的行為或者其他原因,可能使裁決不能執行或者難以執行的,可以申請財產保全;當事人申請財產保全的,仲裁委員會應當將當事人的申請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提交人民法院”。
實踐中的具體做法,是當事人按照申請仲裁時提交給仲裁委員會的文件再提交一式三份,連同仲裁委員會出具的公函,由仲裁委員會轉交給被申請人住所地或其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作出裁定。需要強調的是,在受理財產保全的同時,出于對雙方當事人合法權益給予平等保護的考慮,防止由于當事人申請錯誤而給對方造成損失,法院通常要求申請人提供擔保。
被申請財產保全的一方當事人,對法院作出的裁定有申請復議的權力,但復議期間,不停止裁定的執行。
在下列情況下,財產保全可以被撤銷和解除:
(1)原申請人申請撤銷;。
(3)被保全人提供擔保的。
5、財產保全申請人的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對財產保全錯誤也同樣作了規定:“申請有錯誤的,申請人應當賠償被申請人因財產保全所遭受的損失。”因此一旦發現保全申請錯誤,法院可以裁定以申請人提供的擔保對被申請人的損失予以補償,也可以裁定申請人以其他財產權益作出補償。
應指出的是,仲裁委員會既不是財產保全的申請人,也無權對財產保全申請進行審查,因此如果財產保全錯誤,仲裁委員會既不是錯誤的承擔者,也不是判斷是否有誤及錯誤程度的執法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