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的簽訂和履行是依法保護勞動者合法權益的基礎,也是建立和諧勞動關系的重要方式。只有通過合同規范勞動關系,才能實現勞動雙方的互利共贏。接下來,我們一起來看看一份完整的勞動合同范本,對于正式簽訂合同時會有很大的幫助。
重簽勞動合同補償(精選15篇)篇一
如果單位非讓你走,哪也沒有辦法,但你可以通過法律手段來獲取相應賠償,首先是沒有簽訂合同的雙倍補償,一般計算11個月的工資;其次是單位未繳納保險的損失;另外可以主張解除合同的經濟補償金1個月工資。可以申請勞動仲裁,向勞動監察部門投訴。注意保留相關證據。
你的合同是無固定期限合同,但單位也可以通過支付解除合同經濟補償金來解除合同,那不是問題的關鍵。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具體標準如下:
1、年限計算標準: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2、不再限定補償年限(12年)。
3、工資計算基數: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這里的工資是指勞動者的應得工資,一般包括:計時工資、計件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加班加點工資、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
根據《勞動法》《勞動合同法》:建立勞動關系應當簽訂勞動合同并且應當及時足額發放工資。
未簽訂勞動合同而辭職時老板又不支付工資的,有以下幾種解決途徑:
1、和老板協商解決;
3、對仲裁結果不服得,可以向法院起訴;
4、可以向勞動監察機構投訴,由其責令用人單位改正。
需要注意的問題:
1、時效問題。申請勞動仲裁的,自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一年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
2、證據問題。證明勞動關系的存在,比如同事、工作證,工作服都可以。
重簽勞動合同補償(精選15篇)篇二
生活中經常會遇到這種情況:用人單位在勞動者入職時未同時與其簽訂。
但是會與勞動者約定過一段時間后再與勞動者補簽合同而且所簽的合同期限會包含前段未簽合同的時間。以下是本站小編整理的補簽勞動合同文章歡迎參考閱讀。
《勞動合同法》第10條規定:“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6、7條則作了進一步的明確: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工資的起算時間為用工之日起滿一個月的次日,截止時間為補訂書面勞動合同的前一日;用人單位同時必須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即“二倍工資”和“補簽合同”是用人單位應并列承擔的責任。
1、“公司要補簽勞動合同”,從用工之日到補簽之前扣除一個月后,按《勞動合同法》應支付雙倍工資。
2、“如果員工拒絕簽合同”,可按《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規定書面通知本人:“xx日前來人力資源部簽訂勞動合同,如逾期不簽,勞動關系自動終止”。(送達本人并由本人簽字收到)。
3、如果以后此人“就此事索賠雙倍工資”,本人簽收之日之后的不必支付雙倍。
4、一般來說,愿在公司干的員工不會不簽合同(因為保障了他的合法權益),也不會向公司索賠補簽前的雙倍工資(因為人是講道理的,自己并沒有付出雙倍的勞動)。
5、不排除一些頭腦簡單的貪心者惡意不簽合同,等著索賠雙倍工資。可按第2、第3兩條處理后與其終止勞動關系!
1、勞動合同法第82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1個月不滿1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資。
2、補簽勞動合同雙倍工資只要未簽訂勞動合同,都應該向勞動者支付雙倍工資。
1)補簽后的勞動合同期限不包括未簽訂勞動合同的期間用人單位應該支付雙倍工資。
2)補簽后的勞動合同期限包括未簽訂勞動合同的期間這種情況下的補簽,理論上視為勞動者對未簽訂勞動合同期間要求支付雙倍工資權利的放棄。
4、補簽勞動合同后可要求補償嗎?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6條對《勞動合同法》第82條做了補充規定:如果用人單位沒有及時和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用人單位不僅要向勞動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資,還要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所以,應將“2倍工資”和“補簽合同”視作是用人單位承擔的并列責任。
實踐中,勞動者被要求補簽勞動合同時,可以要求注明補簽合同的實際日期,這樣可以證明這份合同是事后補訂的,以便勞動者在日后能更好地維護自身權益。可見,用人單位事后補簽勞動合同的方式并不能掩蓋其超過1個月不滿1年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的事實,是不能免除其支付2倍工資的法律責任的。
重簽勞動合同補償(精選15篇)篇三
《勞動法》第四十條的規定是可以解除勞動合的情況但,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四十七條是關于經濟補償的規定;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以下是本站小編整理的補償金。
歡迎參考閱讀。
1、公司提出,雙方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的;。
5、公司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依法裁減人員的;。
6、公司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依法裁減人員的;。
10、因公司被依法宣告破產而終止勞動合同的;。
11、因公司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公司決定提前解散而終止勞動合同的;。
12、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1)勞動者依照本法第38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單位過錯)。
2)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36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合意解除,單位提出)。
3)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40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非過錯性解除)。
4)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41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裁員)。
5)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44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期滿終止)。
6)依照本法第44條第4項、第5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單位過錯終止)。
7)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1)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1年支付1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
2)6個月以上不滿1年的,按1年計算;不滿6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3)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3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3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20xx年。
4)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
3、經濟補償金支付時間。
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4、協商解除勞動合同公司需支付經濟補償的前提條件是解除勞動合同的要求是公司首先提出,如果是勞動者主動提出要求解除勞動合同,即勞動者主動要求辭職,此種情況下雙方協商解除勞動合同公司可不支付經濟補償。
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的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20xx年。”這里需要說明的是:在補償金額和計算年限對高工資人員的經濟補償作了限制,最高不能高于市平工資的3倍,如石家莊市20xx年市平均工資是每月1666元,則最高是4998元。此規定避免了過于加重用人單位的人工成本,同時合理調節了高收入勞動者的收入水平。
1.哪些情況下解除勞動合同,單位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
2.最新勞動法20xx賠償金。
3.新勞動法辭退補償標準規定20xx。
5.20xx新勞動法經濟補償金規定。
6.終止勞動合同補償金標準20xx。
8.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補償辦法實施條例細則(全文)。
9.員工解除勞動合同辭退補償金的會計處理。
10.勞動合同法規定經濟補償金是怎么算的!那里邊說的工資是指!基本...
重簽勞動合同補償(精選15篇)篇四
法定解除勞動合同需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情形:法律規定的需要進行經濟補償的解除勞動合同情形共分以下幾種,分別是:。
1)勞動者單方解除,要求賠償的;。
2)用人單位無過錯解除;。
3)經濟型裁員;。
5)實施條例規定的情形。
6)經營期滿不存續,無需支付員工經濟補償:依據深圳中院指導意見,用人單位經營期限屆滿不再繼續經營,雙方勞動合同終止,勞動者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的,不予支持。
7)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終止勞動合同補償金問題: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對支付經濟補償金做了規定。終止勞動合同有三種情形需要支付。沒有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終止勞動合同的情形。《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勞動者達到退休年齡,勞動合同終止”,也沒有規定應當支付。應當支付沒有法律依據。
點擊下一頁查看下一篇文章
重簽勞動合同補償(精選15篇)篇五
職場上的跳槽時常發生,那么員工與用人單位簽訂的解除勞動合同書需要非常謹慎,以防出現不必要的糾紛。以下為解除勞動合同書樣本供大家參考。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
方于年月日簽訂了有/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現由方提出協商解除勞動合同要求,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同意解除勞動合同,并達成如下協議:
二、方支付方經濟補償金(違約金)元;。
三、其他需要協商的地方:;。
四、本解除勞動合同書樣本自甲、乙雙方簽字(蓋章)并加蓋甲方勞動合同專用章后生效;。
五、本協議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公司乙方(簽字):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年月日年月日。
重簽勞動合同補償(精選15篇)篇六
依據規定,在多種情形下,用人單位需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
(一)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有11種情形:
1、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或者勞動條件,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2、用人單位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3、用人單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4、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費,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10、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11、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二)用人單位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有12情形:
1、用人單位提出,雙方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的。
5、用人單位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依法裁減人員的';
6、用人單位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依法裁減人員的;
8、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用人單位依法定程序裁減人員的。
10、因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而終止勞動合同的;
12、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根據你的情況,單位解除你的勞動合同你是可以獲得經濟補償金的。
勞動合同相關知識:
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重簽勞動合同補償(精選15篇)篇七
甲方:
乙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按照國家發改委要求,甲方為做好資質就位、升級及乙方二級建造師的繼續注冊和登記工作,經甲、乙雙方協商,達成勞動用工合同補充協議如下:
一、乙方同意作為二級建造師在甲方繼續注冊,同意并限于甲方在資質審查、企業升級、招標、投標過程中使用該注冊證書;甲方確保乙方二級建造師及相關證書、證件的年檢及時、有效,確保乙方繼續教育等工作及時進行,并承擔所有費用。
二、乙方二級建造師資格證書和執業注冊印章由乙方保管;乙方二級建造師注冊證書、安全生產考核合格證書及職稱證書均按甲方的規定由甲方統一保管,甲方保證遵紀守法,絕不非法使用,并保證乙方免于承擔任何法律和經濟責任。凡造成丟失時每證甲方賠償乙方5000元人民幣并承擔補辦費用;凡甲方非法使用或違背協議條款,造成注冊證書等單項或多項證件失效或被吊銷或構成違法犯罪等被查處,其經濟損失和法律責任均由甲方承擔,同時支付乙方經濟損失、精神傷害賠償定計人民幣壹佰萬元;凡甲方非法使用或違背協議條款,在協議有效期內雖未發生質量安全責任事故,但由于我國是執行質量安全終身制,因此仍由甲方承擔違約責任,并支付乙方違約金伍萬元/每次。
三、甲方在企業升級、年檢、招標、投標過程中使用乙方二級建造師相關證書,每年方二級建造師相關證書使用報酬計人民幣大寫叁萬元整(不含稅、費,稅、費由甲方繳納),先支付后使用,恕不退還。
四、甲方全額承擔勞動和社會保障法律、法規規定的乙方應繳納的“五險一金”;如在招、投標過程中需乙方出場時,出場費用全額歸乙方所得與工資無關,且因此而產生的乙方誤工,按正常出勤考勤;如甲方需乙方擔任項目經理或其他職務,經乙方認可后,其職務工資另行協商解決。
五、在協議有效期內,甲、乙雙方不得擅自單方解除協議,如因此造成損失,由擅自解除協議一方負責。如果甲、乙雙方在協議有效期內需要變動協議,應提前一個月事先告知另一方,以便另一方做好工作安排。但在下列情況下,任何一方有權提前解除協議:
1、甲方不按期支付乙方二級建造師相關證書使用報酬;。
2、甲方或乙方有其它違約行為。
六、本協議有效期暫定叁年,自_____年_____月____日至日止。協議到期后,如甲方需繼續使用乙方上述證件,雙方可另行協商續訂本協議。
七、協議解除后,甲方應對乙方辦理注冊變更手續提供方便條件,不得刁難。否則承擔違約責任及支付違約金伍萬元。
八、本補充協議未盡事宜,由雙方友好協商處理。
九、爭議的解決方式:
1、向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2、向人民法院提請訴訟。
十、本協議壹式貳份,雙方各持壹份,蓋章(簽字)生效,與勞動用工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重簽勞動合同補償(精選15篇)篇八
情況一: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
結果:用人單位發給經濟補償金。在本單位工作時間每滿一年,發給相當于本人1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最多不超過12個月。如果工作時間不滿1年,按1年計算。
情況二:不能勝任工作,經過一定的培訓或調整到其他崗位,仍不能勝任的。
結果:按上述標準發給經濟補償金,但用人單位應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
情況三: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
結果:除了按上述標準發放經濟補償金,還應發給不低于6個月工資的醫療補助費。如果辦理了因病或非因工負傷退休、退職手續,享受了退休、退職待遇的.,用人單位不支付其經濟補償金。
情況四:勞動合同訂立時,“約好”的客觀情況發生了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當事人又不能就變更達成協議,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
首先,你與公司簽訂的勞動合同于2009年12月31日到期公司應當支付多少經濟補償的問題。《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也即用人單位不同意續訂勞動合同而導致勞動關系終止的,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那么,勞動者在2008年1月1日之前的工作年限是否也應當計算經濟補償?《勞動合同法》第九十七條第三款規定,“本法施行之日存續的勞動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終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應當支付經濟補償的,經濟補償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計算;本法施行前按照當時有關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按照當時有關規定執行。”從該規定可以得出結論,勞動合同法并無溯及力,2008年1月1日之前的工作年限是否支付經濟補償應當按照勞動法的相關規定處理。而按照勞動部之前的規定,勞動合同終止的,用人單位可不支付經濟補償,因此,本案中公司只同意支付兩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不違反法律規定。
重簽勞動合同補償(精選15篇)篇九
案情:王某(申訴人)系本市某外企員工,自月,王某與所在公司(被訴人)達成協議,同意解除原勞動合同,并在被訴人出具的解除合同補償金領款單上簽名,后王某因不滿被訴人給予的經濟補償,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要求被訴人補發因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差額。被訴人則辯稱:申訴人的工資收入按銷售額提成難以確定,故被訴人按每月1000元標準予以補償,該補償金額高于上海市勞動局的標準,因此被訴人不同意支付申訴人提出的補償金差額。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經審理查明事實后認為:既然申訴人與被訴人經協商一致而同意解除勞動合同,因此事后再要求補發解除合同的經濟補償金額依據不足,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對申訴人的要求不予支持,并裁決申訴人承擔150元仲裁費。
根據《勞動法》第24條和第28條,勞動合同經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解除,但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勞動者給予經濟補償。按照上海市勞動局滬牢關發(1998)16號文“關于實施《上海市勞動合同規定》若干問題的通知”第2條的規定:作為經濟補償計發基數的月工資收入是指按國家規定列入工資總額統計的實得工資性收入;如果勞動者平均月實得工資性收入難以確認的,勞動者可以與用人單位協調確定;協商不成的,按同期用人單位月平均工資計算;用人單位月平均工資難以確認的,按本市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計算。
本案中,因申訴人的月平均實得工資性收入難以確認,所以在協議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事宜上,申訴人應當與用人單位協商確定,協商不成再按法定標準計算。所謂“協商一致”,按照民法及合同法原則是指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真實、一致。本案中申訴人同意解除合同合同補償金足以表明:申訴人與用人單位在經濟補償金事宜上有了真實、一致的意思表示,該行為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必須履行,非因法定事由不得事后反悔。因此,既然被訴人給予的經濟補償不低于法定標準,申訴人再要求補發差額的請求不能得到法律的支持。
重簽勞動合同補償(精選15篇)篇十
被訴人:某養雞總場。
案情。
邱某于1986年4月被某養雞總場招收為農民合同制工人,合同期限至10月31日屆滿。邱某于3月份因患腰椎間盤突出癥,休病假超過3個月。按該場規定,休病假超過3個月解除勞動合同。因此,場方于7月份解除了勞動合同。8月份場方又通知邱某上班,上班按臨時工對待,不簽合同。邱某上了幾天班后,因病不能勝任工作,自動離崗。場方稱,邱某是違紀,不能發給補償金。邱某不服到當地仲裁委員會申訴。
分析意見。
養雞總場故意制造理由,不發邱某補償金是違背勞動法的。因邱某確是因病于1996年7月份被解除勞動合同的。按規定,應及時發給補償金。但養雞總場于8月份又通知邱某上班按臨時工對待,又不簽勞動合同。邱某因病未愈,上了幾天班就自動離崗了。該場抓住邱某自動離崗問題不發給補償金。
仲裁結果。
仲裁委員會多次到養雞總場找有關負責人宣講有關勞動法規,使其充分認識到勞動法的權威性。并指明不妥善處理勞動爭議會給企業造成不良影響。在此基礎上,仲裁委員會組織雙方進行調解,最終達成協議:
2.仲裁處理費200元,雙方各付100元。
來源:中國人力資源法律網。
重簽勞動合同補償(精選15篇)篇十一
勞動合同法關于經濟補償金的規定:
一、勞動合同法明確規定有6種情況下,勞動者有權解除勞動合同并且有權取得經濟補償金: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第六種情況是如果用人單位以***、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二、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合同,并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
三、以下三種情況下用人單位可以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之后,解除勞動合同支付經濟補償金: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四、以下四種情況下用人單位大規模裁員(需要裁員二十人以上或者不足二十人但占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天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后,裁減人員方案經過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后)還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
(一)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二)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三)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后,仍需裁減人員的;
(四)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五、勞動合同期滿之后,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勞動合同解除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
換言之,勞動合同期滿,如果勞動者在維持原勞動合同條件續訂勞動合同,用人單位不同意續訂,此時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
六、以下兩種情況下,致使勞動合同終止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
(一)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二)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
綜上所述,《勞動合同法》具體規定了17種解除勞動合同情況,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當然這并不是全部,因為《勞動合同法》還有兜底條款,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合同的,勞動者也可以要求經濟補償金。
經濟補償金的數額如何確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對此明確的規定:
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用工單位和勞動者注意:
一、用工單位與用工者簽訂合同要保存雙方自愿簽約的證據,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約定(如果勞動合同對此沒有明確約定,應該依照相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提供勞動條件,提供勞動保護,按時發放工資以及各項福利,依法繳納各項保險。單位制定規章制度要合法,不合法的規章制度不受法律保護,即使單位以勞動者違反了單位規章制度為由解除合同,也不能得到法律支持。用人單位在任何情況下不能以***、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用人單位不能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
二、《勞動合同法》的十七項經濟補償金的規定是對勞動者權益的有力保障,勞動者要注意6種情況下自己解除合同有經濟補償金,其余情況下勞動者自己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是沒有經濟補償金的。筆者曾經解除過一些咨詢者,他們因為“老板”、“經理”、“人事”要求自己辭職,自己就打了辭職報告。這樣的情況下,用工單位就不用支付經濟補償金了。而勞動者自己的權益被自己毫不知情的損害了。由誰提出解除合同,真的很重要。
重簽勞動合同補償(精選15篇)篇十二
甲方:(單位)。
乙方:(身份證號)。
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解除甲乙雙方勞動合同關系,并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達成如下協議:
一、解除勞動合同的日期為:年月日;
二、乙方月份工資合計元;
三、乙方應進行所有工作及業務交接并保障甲方辦公用品的完好;
五、乙方確認雙方勞動關系終止并收到經濟補償金后不得要求甲方承擔其他任何責任和義務,以及放棄追究任何賠償的權利。
七、本協議自甲、乙雙方簽字、蓋章后生效;
八、本協議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乙方本人已經閱讀并完全了解上述條款的含義,本人自愿簽署上述協議。
甲方(簽章):
乙方(簽字):
簽約日期:年月日
重簽勞動合同補償(精選15篇)篇十三
勞動合同是勞動者權益保障的一張“護身符”,在勞動關系相對靈活和復雜的今天更是如此,勞動合同補償。因為主輔分離輔業改制、掛名掛靠、停薪留職、自動離崗……種種“新關系”會使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都感到發暈。在勞動關系的變更中,用人單位和勞動者不禁會提出這樣的問題:“什么樣的勞動合同被解除,企業要付經濟補償金?”“勞動合同履行過程中情況發生變化怎么辦?”日前,我省下發了《關于進一步規范勞動合同管理妥善處理勞動關系有關問題的意見》,對這些問題進行了明文規定。
a何種情況解除、中止勞動關系。
“停薪留職”:單位沒有崗位或者無法安排工作的,可依法與其解除勞動合同。但“停薪留職”期間可不作為計發經濟補償金的本單位工作年限。
“放長假”:因單位原因放長假的職工,沒有崗位或無法安排工作的,可依法與其解除勞動合同。“放長假”期間作為計發經濟補償金的本單位工作年限。
“長期病號”:請長期病假的職工,醫療期滿回原崗位工作的,用人單位可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既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可依法與其解除勞動合同,并按規定給予經濟補償,合同范本《勞動合同補償》。
“哺乳期”:哺乳期內請長假的,因本人原因逾期不到崗,逾期時間不作為計算經濟補償金的本單位工作年限。
“掛名、掛靠”:這類人員沒有為單位提供正常勞動且單位未支付勞動報酬的,用人單位與其解除勞動合同不支付經濟補償金。
“脫產學習”:經單位同意脫產學習的,學習期滿不回單位,逾期時間不作為經濟補償金的計算年限。
“因私出境”:歸僑、歸眷職工因私出境,可申請事假。去港澳地區的,假期不得超過3個月;出國的,假期不得超過6個月,續假期限一般不超過1個月。假期從離開工作崗位之日起計算,超過所限假期不歸的,按自動離職處理。
“出境定居”:因獲批準出境定居而中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不支付經濟補償金或生活補助費。可憑有關證明,將養老保險個人賬戶中個人繳納的基本養老費一次性支付給勞動者本人,并終止養老保險關系。
“協議保留關系”:與單位協議保留勞動關系的員工,用人單位應當限期召回或者依法與其解除勞動關系,協議保留勞動關系期間不計算支付經濟補償金的工作年限。限期內不回的,按自動離職處理。
“擅自離崗”:由于個人原因擅自離崗的職工,用人單位應按曠工處理。對經常曠工、經批評教育無效、連續曠工15天、一年內累計曠工30天的,用人單位應除名,解除勞動關系,并且不支付經濟補償。
重簽勞動合同補償(精選15篇)篇十四
一、勞動合同期滿的,勞動合同終止。(《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
你的合同到期了,單位不續簽,勞動合同終止。有經濟補償。
二、勞動合同期滿,終止勞動合同的,會有三種情形:(《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第五項)。
1.單位和你一方或者雙方不予續簽勞動合同,終止勞動合同的,有經濟補償。
2.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工資待遇等等)續訂勞動合同,你不同意續訂,終止勞動合同的,沒有經濟補償。
3.單位降低勞動合同約定條件(工資待遇等等)續訂勞動合同,你不同意續訂,終止勞動合同的,有經濟補償。
根據原勞動部《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勞部發[1994]481號)的規定,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根據勞動者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于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最多不超過12個月。對這項規定,應把握兩點:。
1、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是根據勞動者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來計算,而不是根據其實際工齡來計算。當然,若員工在本單位工作前的`工作年限按照應合并計算在本單位工作年限內的,應計算為本單位工作年限。
2、因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最多不超過12個月。因此,如果這名員工在公司工作年限只有6年零半個月,且本人的實際工齡沒有可以合并計算在本單位工作年限的,則你公司應按7個月的工資支付其經濟補償金。即便是按該員工所說,其實際工齡已有零半個月,公司也只須支付12個月的經濟補償金就可以了。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
重簽勞動合同補償(精選15篇)篇十五
甲方(用人單位):
乙方(勞動者):
身份證號碼:
甲、乙雙方于 年 月 日簽訂【為期3年】【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現乙方向甲方提出申請,要求提前解除雙方之間的勞動合同,甲方同意與乙方解除勞動合同。
經雙方充分協商,就解除勞動合同的有關事項達成如下協議:
一、雙方一致同意于月解除勞動合同,雙方的勞動權利義務終止。
二、因是乙方提出與甲方解除勞動合同,按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悉《勞動合同法》的規定。
三、甲、乙雙方在此確認:勞動合同履行期間,雙方已依法簽訂了書面的勞動合同,甲方依法履行了義務,包括乙方應享有的社會保險、勞動保護等。雙方無違反勞動法律、法規的行為。解除勞動合同之日前的勞動報酬(含加班工資、獎金、補貼等)已結清。乙方不再因為原勞動合同的履行、解除,向甲方要求支付其他任何費用、補償或賠償。
四、勞動合同解除后,乙方仍負有保守所知悉的甲方商業秘密(包括本協議內容)的義務,不得泄露給任何第三方,并在2年內不得到與甲方有競爭關系的單位就職及2年內不自辦與甲方有競爭關系的企業或者從事與甲方商業秘密有關的產品的生產、銷售。
五、本協議經甲方蓋章,乙方簽字后生效。本協議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一份。
甲方(蓋章):
乙方(簽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