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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用房屋安全鑒定書(案例14篇)篇一
第一條為加強房屋安全管理,保障財產和公民的生命安全,加速危險房屋改造,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于本市城鎮范圍內的房屋安全管理。房屋的抗震、消防管理依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條房屋安全管理應遵循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原則。
第四條房屋安全管理實行房屋安全鑒定制度。本規定所稱安全鑒定是指對房屋的完好與損壞程度和住用狀況是否安全進行鑒別、判定。
第五條廈門市土地房產行政管理部門是本市房屋安全管理的主管部門,負責制定房屋安全管理有關規定,直接管理直管公房的安全;各區人民的政府對其具有審批管理權限的私房實施安全管理;產權單位的主管部門對自管公房實施安全管理(廈門市土地房產行政管理部門、各區人民的政府、產權單位的主管部門以下統稱為房屋安全管理部門)。
第六條危險房屋應經安全鑒定確認。本規定所稱危險房屋,是指結構已嚴重損壞或承重構件已屬危險構件,隨時有可能喪失結構穩定和承載能力,不能保證居住和使用安全的房屋。
第七條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或其他責任人可以申請房屋安全鑒定,但本章規定應當申請房屋安全鑒定的,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或其他責任人必須申請鑒定,拒不申請的,房屋安全管理部門可直接委托鑒定所進行鑒定。
第八條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發現房屋存在險情或安全隱患的,應及時向有關房屋安全管理部門報告,并申請房屋安全鑒定。
第九條房屋裝飾、裝修凡涉及拆改主體結構或加大荷載的,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必須委托原設計單位或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設計單位提出設計方案。沒有設計方案的,不得施工。
嚴重損壞的房屋和有險情的房屋,應當先修繕加固,經鑒定所鑒定達到住房安全條件后,方可進行裝飾、裝修。整幢危險房屋不得裝飾、裝修。
第十條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需改變原房屋使用性質且加大房屋荷載的,必須申請鑒定。
第十一條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確需拆改房屋的墻體、柱、梁、板等承重結構的,必須委托原設計單位或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設計單位提出設計方案,并提出施工方案后,方可施工。
施工人員應嚴格按照設計方案及施工圖和施工方案進行施工,保證質量,不得擅自更改設計方案及施工圖和施工方案。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不得要求施工人員擅自更改設計方案及施工圖和施工方案。
第十二條新建、擴建、改建房屋或附設地下室的建設項目,可能危及周邊房屋安全的,建設單位應及時向鑒定所申請對施工區周邊房屋進行安全鑒定,并按規定采取安全保護措施。
第十三條發生自然災害或火災事故危及房屋安全使用的,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應及時采取安全保護措施并申請房屋安全鑒定,經鑒定符合安全條件的,方可繼續使用。
申請書。
(說明鑒定原因和目的);。
(二)身份證明;。
(四)法律、法規規定應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五條鑒定所應按照下列程序進行房屋安全鑒定:
(一)受理申請或接受委托;。
(二)調查房屋的歷史和現狀;。
(三)現場查勘、檢測、記錄各種損壞數據和狀況;。
(四)復核驗算,整理技術資料;。
(五)作出綜合判斷,提出處理建議;。
第十六條對于險情危急的房屋,可以先鑒定,后補辦手續。
第十七條對被鑒定為危險房屋的,按以下分類進行處理:
(一)處理使用。適用于采取適當安全技術措施后,可解除危險的房屋。
(二)觀察使用。適用于采取適當安全技術措施后,尚能短期使用,但需繼續觀察的房屋。
(三)停止使用。適用于無修繕價值,暫時不便拆除,又不危及相鄰建筑和人身財產安全的房屋。
(四)整體拆除。適用于無修繕價值,又危及相鄰建筑或人身財產安全,需立即拆除的房屋。
第十八條對房屋進行安全鑒定時,必須有兩名以上鑒定人員參加。鑒定人員現場鑒定時,應出示房屋安全鑒定員資格證書。
鑒定所對特殊復雜的鑒定項目可聘請有關專家或邀請有關部門派員參與鑒定。
第十九條鑒定所應當在受理鑒定申請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進行現場查勘,查勘完畢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應簽發房屋安全鑒定書。屬于危險房屋需立即采取安全措施或因故鑒定書未能及時發出的,應立即向申請人及相關部門發出危險房屋。
通知書。
第二十條房屋安全鑒定執行《危險房屋鑒定標準》和《房屋完損等級評定標準》等規定。對工業建筑、公共建筑、高層建筑及文物保護建筑等的鑒定,還應參照有關專業技術標準、規范和規程進行鑒定。
第二十一條申請房屋安全鑒定應預交鑒定費,鑒定費標準按市價格行政管理部門核定的標準執行。
經鑒定為危險房屋的,鑒定費由責任人承擔;經鑒定為非危險房屋的,鑒定費由申請人承擔。
第二十二條對鑒定所的鑒定結論有異議的,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可向鑒定所申請重新鑒定一次,并預交鑒定費。
鑒定所重新鑒定時,應當指派其他鑒定人員并聘請有關專家進行鑒定。鑒定結論與原鑒定結論一致的,不退還預交的鑒定費;鑒定結論與原鑒定結論不一致的,退還預交的鑒定費。
第二十三條房屋所有人應經常對房屋進行安全檢查,做好歷年房屋修繕記錄,保全設計施工圖,建立房屋安全檔案。在臺風、暴雨、汛期季節,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應做好排險解危各項準備工作。
各房屋安全管理部門應加強防災檢查、督促,做好搶險救災工作。
第二十四條公民對相鄰房屋出現險情危及自身或其財產安全時,有權要求相鄰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或其他責任人采取安全保護措施,也可以直接向有關房屋安全管理部門投訴。
第二十五條新建房屋工程必須對地基和木構件進行白蟻預防處理。建設單位必須將蟻防工程項目費用列入基本建設工程預算。
建設單位必須委托具有資質的房屋白蟻防治單位制定具體預防方案并實施。
蟻防工程項目費用標準由市價格行政管理部門制定。
第二十六條房屋所有人或其他責任人應在白蟻活動期經常檢查房屋的白蟻災害情況,發現蟻情時,應委托具有資質的房屋白蟻防治單位進行滅治。
第二十七條出租房經鑒定不符合安全使用條件的,應停止出租。
第二十八條經鑒定為危險房屋的,房屋所有人或其他修繕責任人必須及時采取解除危險措施;解除危險暫時有困難的,必須采取安全措施。拖延或拒絕排除險情的,房屋安全管理部門應發出限期治理的書面通知,根據需要可作出限制使用或停止使用的決定,并書面通知房屋所有人和使用人。
危險房屋的所有人或其他修繕責任人未能履行其修繕責任有可能導致房屋發生危險的,房屋安全管理部門可采取避險疏散、臨時搬遷等適當的排險解危措施。房屋承租人愿意出資翻修的,可向房屋安全管理部門報告并辦理相關手續。
房屋所有人或代理人不按期執行房屋安全管理部門作出的治理通知和限制使用或停止使用決定,且其危險房屋危及公共安全的,房屋安全管理部門可以依法作出強制治理決定,并書面通知房屋所有人或代理人。
急需治理的危房,房屋所有人或代理人下落不明的,房屋安全管理部門可按第三款執行。
第二十九條私有危險房屋出租人確有經濟困難無力加固翻修時,可以和承租人協議合資加固翻修,承租人付出的修繕費可以折抵租金或由出租人分期償還。
第三十條單位或個人由于施工、堆放、撞擊或其他行為致使房屋出現險情時,應立即停止侵害行為,及時修復房屋或采取其他安全措施,并賠償由此產生的損失。
第三十一條設置在房屋及其附屬設施上的廣告牌、宣傳牌、鋪面招牌等懸掛物和供電、通訊線路及其掛錨對房屋修繕保護造成妨礙的,其所有人必須及時拆除或遷移,排除妨礙。拖延排除妨礙的,由房屋安全管理部門發出限期排除妨礙通知。逾期不執行通知造成損失的,由責任人負責賠償,發生責任事故的,依法追究責任人員的責任。
第三十二條治理危險房屋或因治理危險房屋需要合理利用共用結構的,有關的房屋所有人和使用人不得借故阻攔治理方案的實施或索取賠償。
第三十三條持有房屋安全鑒定書的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辦理危險房屋治理各項手續時,有關部門應簡化手續,及時予以辦理,并在稅、費方面按有關規定給予減免。
第三十四條異產毗連房屋各修繕責任人,應按照《城市異產毗連房屋管理規定》共同履行治理責任。
第三十五條經土地房產行政管理部門部門劃定的建設用地紅線范圍內的危險房屋,建設單位應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保證房屋安全。
第三十六條公有住房售后的危房治理,按本規定和國家及本市住房制度改革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七條違反本規定第九條規定,擅自對房屋進行裝飾、裝修的,由市土地房產行政管理部門責令修復或賠償,并對責任人處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八條違反本規定第十條和第十一條規定,擅自改變房屋使用性質且加大房屋荷載以及對房屋進行拆改的,由有關房屋安全管理部門責令修復或賠償,并對責任人處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九條施工人員明知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違反本規定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規定,而按其要求或自行施工的,房屋安全管理部門可責令其停止施工,并處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條違反本規定第十二條規定,導致相鄰他人原有房屋變為危險房屋的,由市土地房產行政管理部門處以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罰款;建造房屋的單位或個人還應承擔相鄰他人房屋的安全鑒定費和危險房屋的治理費用;造成損失的,應負責賠償;造成人身傷亡事故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一條違反本規定第十三條規定,繼續使用不符合安全條件的房屋的,由有關房屋安全管理部門責令停止使用,并對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處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二條違反本規定第二十五條規定,建設單位不按規定在工程預概算中列入蟻防工程項目費用的,市土地房產行政管理部門不予辦理商品房預售許可證和房地產權登記手續。
第四十三條違反本規定第二十七條規定,繼續出租不符合安全條件的房屋的,由有關房屋安全管理部門責令停止出租,并對出租人處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四條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四十五條房屋安全管理部門工作人員在房屋安全管理過程中玩忽職守、濫用自己職權、徇私和舞弊、索賄受x,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行政責任。
房屋安全鑒定機構工作人員無故拒絕鑒定申請或故意延誤鑒定期限的,由市土地房產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糾正,并追究直接責任人的責任;因過錯把非危險房屋鑒定為危險房屋或把危險房屋鑒定為非危險房屋,在有效時限內造成他人損失的,鑒定機構應負責賠償。
第四十七條本規定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1992年2月24日廈門市人民的政府頒發的《廈門市房屋安全管理實施細則》同時廢止。
實用房屋安全鑒定書(案例14篇)篇二
房屋安全鑒定就是由專門的機構對房屋的安全性做出科學的評價,確保居住人的生命財產安全。下面是由小編為大家帶來的關于房屋安全鑒定。
委托書。
希望能夠幫到您!
甲方:xxx。
甲、乙雙方經過協商,達成以下協議:
甲方委托乙方對其所屬房屋進行安全鑒定,委托鑒定的目的要求詳見房屋安全鑒定委托書。
1、甲方有權要求乙方按委托書內容提出明確的鑒定結論和處理意見;。
2、甲方應向乙方提供擬鑒定房屋的原始資料,如實介紹房屋的使用、修繕、加固情況,并配合乙方進行現場勘查和檢測。
1、乙方應自甲方正式委托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完成鑒定工作,并向甲方出據房屋安全鑒定報告。
2、乙方有權要求甲方按協議約定取得房屋安全鑒定費。
1、經雙方核算,預計鑒定費用為xx元,大寫:xx萬。
仟佰拾元整。
2、甲方應于本協議生效之日支付乙方房屋安全鑒定訂金,訂金為總金額的60%。
3、余額在領取鑒定報告時付清。
1、乙方如未能按約定時間向甲方出據房屋安全鑒定報告,每延遲一日,向甲方支付總鑒定費1%的違約金,協議繼續履行。
2、甲方自報告出據七日內未來領取,將視為違約,并將訂金作為違約金賠付給乙方。
此協議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具同等法律效力。
若有未盡事宜,雙方可協商解決,協商不成可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甲方:xxx乙方:xxx。
簽字蓋章:簽字蓋章:
日期:日期:
現實當中,因不當使用而對樓宇造成損壞的情況有很多,但因為普通居民樓分屬于不同的業主,因此很難統一協調進行保護,這就為房屋安全埋下了巨大隱患。市民如對房屋質量鑒定存在疑慮并申請鑒定時,可以通過小區業主委員會,以單幢建筑所有產權人的名義向鑒定中心提出房屋安全鑒定申請;如果沒有業主委員會,市民也可聯合該房屋所在建筑物的所有權利人提出房屋鑒定申請。
總而言之,未經房屋鑒定的房屋,居民平時要定期觀察房屋內墻壁、地板、天花板等位置是否存在沉降、傾斜和裂縫等現象。重點要注意觀察裂縫出現的部分這些都是房屋質量鑒定的項目。其中,由材料干濕變化引起的地面、墻面網狀裂縫,或由熱脹冷縮變形原因造成的裂縫不屬于危險裂縫。居民碰到類似情況須引起重視,并盡快進行房屋安全鑒定。
1、在房屋建筑上設置高聳物、擱置物或者懸掛物的,屬于拆改房屋結構、明顯加大房屋荷載或者在樓頂設置廣告牌等高聳物的,應當由原房屋設計單位或者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設計單位提出設計方案,經房屋安全鑒定機構鑒定符合安全條件后,方可設置。
2、嚴重損壞的房屋一般不得裝飾裝修。確需裝飾裝修的,應當先進行房屋鑒定,并采取修繕加固措施,達到居住和使用安全條件后,方可進行裝飾裝修。
3、非住宅房屋裝修涉及拆改房屋結構、明顯加大房屋載荷的,應當由原房屋設計單位或者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設計單位提出設計方案,經房屋質量鑒定機構鑒定符合安全條件后,方可施工。
4、原有房屋改為公共娛樂場所或生產經營用房的,經營者應當向房屋質量鑒定機構申請房屋鑒定。
5、因發生自然災害或者爆炸、火災等事故危及房屋安全的,房屋所有人應當及時向房屋安全鑒定機構申請房屋鑒定。
6、興建大型建筑或者有樁基、地下建筑物和構筑物等建設項目的,建設單位應當在開工前向房屋安全鑒定機構申請對施工區相鄰房屋進行房屋鑒定,并按照規定采取安全保護措施。
一級房屋質量鑒定機構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注冊資金不少于200萬元;。
(五)有房屋安全鑒定檢測專用試驗室。有固定工作場所和必需的技術設備、儀器;。
(六)取得iso9000標準質量體系認證。
二級房屋質量鑒定機構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注冊資金不少于100萬元;。
(五)有固定工作場所和必需的技術設備、儀器。
三級房屋質量鑒定機構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注冊資金不少于50萬元;。
(五)有固定工作場所和必需的技術設備、儀器。
實用房屋安全鑒定書(案例14篇)篇三
(9月21日南京市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24次會議通過,月30日江蘇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27次會議批準;根據12月28日南京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27次會議通過,1月12日江蘇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26次會議批準的《關于修改〈南京市城市房屋安全管理條例〉的決定》第1次修正)。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房屋安全管理,保障房屋使用安全,維護公共安全和公眾利益,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國有土地上房屋的安全管理,包括房屋使用過程中的修繕、改造安全管理,房屋安全鑒定管理和房屋白蟻防治管理。
法律、法規對軍隊、宗教團體和文物保護單位的房屋安全管理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市房屋安全管理工作,其所屬的房屋安全管理機構和白蟻防治管理機構具體負責相應的日常管理工作。區、縣房產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本轄區房屋安全管理工作。
建設、規劃、建工、市容、公安、消防、物價、安全生產、質量技術監督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實施本條例。
第四條房產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法建立健全房屋使用安全管理的各項制度,宣傳房屋安全使用知識,加強對房屋使用安全的監督檢查,及時制止和查處危害房屋安全的行為。
第五條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應當保障房屋的整體結構安全,按照房屋設計的結構和用途合理使用房屋,不得影響毗連房屋的安全。
第六條房屋所有人或者使用人未經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許可,不得從事下列行為:
(一)拆改承重梁、柱、板和基礎結構;。
(二)拆除承重墻或者在承重墻上開挖壁柜、門窗洞口;。
(三)超過設計標準增大荷載;。
(四)在樓面結構層開鑿洞口或者擴大洞口;。
(五)為增加房屋使用空間降低房屋地面地坪標高;。
(六)拆改商嘗賓館、飯店、影劇院、體育場館等大型建筑中具有房屋抗震、防火整體功能的.非承重結構。
前款行為,依法應當由其他行政主管部門許可的,從其規定。
第七條申請許可應當向房屋所在地的區、縣房產行政主管部門提交下列材料:
(一)許可申請書;。
(二)房屋所有人或者使用人身份證明;。
(四)涉及共用部位的,應當提供共用人同意變動的證明;。
(五)房屋原設計單位或者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設計單位出具的設計方案。申請許可拆改事項不涉及建筑主體的梁、柱、板等支撐結構和基礎結構且又沒有設計方案的,可以提供由依法設立的房屋安全鑒定機構出具的可行性評估報告。
第八條區、縣房產行政主管部門接到申請后,應當對申請材料進行初步審查。申請材料不符合規定的,應當一次性告知補正材料;申請材料符合規定的,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五日內提出初步審查意見,報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審查許可。
第九條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區、縣報送材料之日起十五日內作出是否準予許可的決定。符合條件的,核發《房屋結構變動核準書》;不符合條件的,應當書面告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第十條房產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準予許可的房屋拆改活動進行監督,發現安全隱患應當及時制止,責令糾正、采取補救措施。
申請人應當嚴格按照準予許可的方案施工。
第十一條售房單位應當將房屋的主體結構、承重結構、抗震防火結構和房屋的設計使用年限等事項書面告知購房人,并按規定將房屋建筑資料移交前期物業管理企業。
前期物業管理企業應當將房屋建筑資料妥善保管,并依法將房屋使用中需要經過許可的行為和注意事項告知房屋所有人或者使用人。業主委員會成立后或者物業管理企業發生更換時,應當依法將建筑資料移交。
房屋再次轉讓或者出租時,轉讓人或者出租人應當將房屋的主體結構、承重結構、抗震防火結構和房屋的設計使用年限等事項書面告知受讓人或者承租人。
房屋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在改造、裝修房屋前,有權向售房單位、物業管理企業、出讓(租)人或者城建檔案機構查詢房屋的主體結構、承重結構、抗震防火結構和房屋的設計使用年限,被查詢人有義務配合查詢。
第十二條房屋產權單位應當對房屋及其附屬設施的安全進行檢查和修繕,做好房屋安全檢查記錄,建立房屋安全管理檔案。
物業管理企業或者居民委員會發現違法使用和裝修房屋的,應當予以勸阻,并及時向所在地房產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房屋有幕墻的,其所有人或者使用人,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定期對幕墻進行檢查、修繕,并將檢查修繕結果向房屋所在地的區、縣房產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三條房產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定期組織相關部門對學校、幼兒園、敬老院、醫院等重點單位和商嘗影劇院、娛樂場所等公共場所的房屋進行安全普查或者抽查。
第十四條房產行政主管部門接到違法使用或者裝修房屋的報告、投訴后,應當及時受理、查處,并將處理結果答復報告人或者投訴人。
實用房屋安全鑒定書(案例14篇)篇四
南京市城市房屋安全管理條例》經9月21日南京市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24次會議通過,月30日江蘇省十屆人大常委會第27次會議批準;根據12月28日南京市十四屆人大常委會第27次會議通過,1月12日江蘇省十一屆人大常委會第26次會議批準的《關于修改〈南京市城市房屋安全管理條例〉的決定》第1次修正。該《條例》分總則、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房屋安全鑒定和危險房屋管理、房屋白蟻防治管理、法律責任、附則6章37條,自4月1日起實施。
目錄。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
修改決定。
實用房屋安全鑒定書(案例14篇)篇五
南京市城市房屋安全管理條例》經2006年9月21日南京市十三屆人大棠委會第24次會議通過,2006年11月30日江蘇省十屆人大棠委會第27次會議批準;根據2015年12月28日南京市十四屆人大棠委會第27次會議通過,2015年1月12日江蘇省十一屆人大棠委會第26次會議批準的《關于修改〈南京市城市房屋安全管理條例〉的決定》第1次修正。該《條例》分總則、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房屋安全鑒定和危險房屋管理、房屋白蟻防治管理、法律責任、附則6章37條,自2007年4月1日起實施。
目錄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
修改決定
南京市城市房屋安全管理條例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房屋使用安全管理
第三章 房屋安全鑒定和危險房屋管理
第四章 房屋白蟻防治管理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六章 附則南京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
修改決定
南京市城市房屋安全管理條例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房屋使用安全管理
第三章 房屋安全鑒定和危險房屋管理
第四章 房屋白蟻防治管理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展開百分網南京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
第2號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15年1月30日
百分網修改決定
(2015年12月28日南京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27次會議通過,2015年1月12日江蘇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26次會議批準)
南京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27次會議決定,對7件法規作如下修改:
…………。
二、南京市城市房屋安全管理條例
將第二十三條修改為:“房屋所有人、使用人對危及公共安全的危險房屋拒不治理的,房產行政主管部門可以責令停止使用危險房屋,必要時可以作出強制治理決定,采取加固、修繕等治理措施。”
將第三十四條修改為:“違反本條例第十六條規定,拒不委托房屋安全鑒定危害公共安全的,由房產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委托的機構責令限期辦理房屋安全鑒定。逾期仍不委托鑒定的,可對當事人處以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因拒不委托鑒定造成后果的,可處以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
百分網南京市城市房屋安全管理條例
(2006年9月21日南京市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24次會議通過,2006年11月30日江蘇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27次會議批準;根據2015年12月28日南京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27次會議通過,2015年1月12日江蘇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26次會議批準的《關于修改〈南京市城市房屋安全管理條例〉的決定》第1次修正)
百分網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房屋安全管理,保障房屋使用安全,維護公共安全和公眾利益,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國有土地上房屋的安全管理,包括房屋使用過程中的修繕、改造安全管理,房屋安全鑒定管理和房屋白蟻防治管理。
法律、法規對軍隊、宗教團體和文物保護單位的房屋安全管理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 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市房屋安全管理工作,其所屬的房屋安全管理機構和白蟻防治管理機構具體負責相應的日常管理工作。區、縣房產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本轄區房屋安全管理工作。
建設、規劃、建工、市容、公安、消防、物價、安全生產、質量技術監督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實施本條例。
第四條 房產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法建立健全房屋使用安全管理的各項制度, 宣傳房屋安全使用知識,加強對房屋使用安全的監督檢查,及時制止和查處危害房屋安全的行為。
百分網第二章 房屋使用安全管理
第五條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應當保障房屋的整體結構安全,按照房屋設計的結構和用途合理使用房屋,不得影響毗連房屋的安全。
第六條房屋所有人或者使用人未經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許可,不得從事下列行為:
(一)拆改承重梁、柱、板和基礎結構;
(二)拆除承重墻或者在承重墻上開挖壁柜、門窗洞口;
(三)超過設計標準增大荷載;
(四)在樓面結構層開鑿洞口或者擴大洞口;
(五)為增加房屋使用空間降低房屋地面地坪標高;
(六)拆改商嘗賓館、飯店、影劇院、體育場館等大型建筑中具有房屋抗震、防火整體功能的非承重結構。
前款行為,依法應當由其他行政主管部門許可的.,從其規定。
第七條 申請許可應當向房屋所在地的區、縣房產行政主管部門提交下列材料:
(一)許可申請書;
(二)房屋所有人或者使用人身份證明;
(四)涉及共用部位的,應當提供共用人同意變動的證明;
(五)房屋原設計單位或者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設計單位出具的設計方案。申請許可拆改事項不涉及建筑主體的梁、柱、板等支撐結構和基礎結構且又沒有設計方案的,可以提供由依法設立的房屋安全鑒定機構出具的可行性評估報告。
設計單位、房屋安全鑒定機構應當對其出具的方案負責。
第八條 區、縣房產行政主管部門接到申請后,應當對申請材料進行初步審查。申請材料不符合規定的,應當一次性告知補正材料;申請材料符合規定的,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五日內提出初步審查意見,報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審查許可。
第九條 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區、縣報送材料之日起十五日內作出是否準予許可的決定。符合條件的,核發《房屋結構變動核準書》;不符合條件的,應當書面告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第十條 房產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準予許可的房屋拆改活動進行監督,發現安全隱患應當及時制止,責令糾正、采取補救措施。
申請人應當嚴格按照準予許可的方案施工。
第十一條 售房單位應當將房屋的主體結構、承重結構、抗震防火結構和房屋的設計使用年限等事項書面告知購房人,并按規定將房屋建筑資料移交前期物業管理企業。
前期物業管理企業應當將房屋建筑資料妥善保管,并依法將房屋使用中需要經過許可的行為和注意事項告知房屋所有人或者使用人。業主委員會成立后或者物業管理企業發生更換時,應當依法將建筑資料移交。
房屋再次轉讓或者出租時,轉讓人或者出租人應當將房屋的主體結構、承重結構、抗震防火結構和房屋的設計使用年限等事項書面告知受讓人或者承租人。
房屋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在改造、裝修房屋前,有權向售房單位、物業管理企業、出讓(租)人或者城建檔案機構查詢房屋的主體結構、承重結構、抗震防火結構和房屋的設計使用年限,被查詢人有義務配合查詢。
第十二條 房屋產權單位應當對房屋及其附屬設施的安全進行檢查和修繕,做好房屋安全檢查記錄,建立房屋安全管理檔案。
物業管理企業或者居民委員會發現違法使用和裝修房屋的,應當予以勸阻,并及時向所在地房產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房屋有幕墻的,其所有人或者使用人,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定期對幕墻進行檢查、修繕,并將檢查修繕結果向房屋所在地的區、縣房產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三條 房產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定期組織相關部門對學校、幼兒園、敬老院、醫院等重點單位和商嘗影劇院、娛樂場所等公共場所的房屋進行安全普查或者抽查。
第十四條 房產行政主管部門接到違法使用或者裝修房屋的報告、投訴后,應當及時受理、查處,并將處理結果答復報告人或者投訴人。
實用房屋安全鑒定書(案例14篇)篇六
第一條為加強房屋安全和使用管理,維護社會公共利益,保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家法律、法規和相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市城鎮范圍內已建成交付使用房屋的所有人、使用人、經營管理人和相關人,均應遵守本規定。
第三條房屋安全和使用管理應當遵循合法使用、定期檢查、及時修繕、確保安全的原則。
第四條市房地產管理局是本市房屋安全和使用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規定的組織實施。區、縣房地產管理局負責本轄區內房屋安全和使用的行政管理工作,業務上接受市房地產管理局的領導。規劃、建設、市容、環保、工商、公安、安全生產、城市管理綜合執法組織等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房屋安全和使用管理工作。
第二章房屋使用。
第五條房屋使用人應當合理使用房屋。房屋使用禁止下列行為。
(一)在屋頂、露臺、挑檐違章搭建建筑物、構筑物;。
(二)利用房屋外墻懸空搭建建筑物、構筑物;。
(三)在屋頂堆放雜物;。
(四)在陽臺、露臺超荷載堆放物品;。
(五)在非承重墻體和預制陽臺欄板外側懸掛空調室外機等設施、設備;。
(六)在陽臺欄板上設門;。
(七)利用房屋外墻占地違章搭建建筑物、構筑物;。
(八)倚墻堆放有損墻體的物品;。
(九)在住宅房屋內存放經營性酸、堿、易燃、易爆等腐蝕性、危險性物品;。
(十)在住宅房屋內安裝動力、壓力性設備;。
(十一)將居民住宅樓中的部分住宅房屋改為餐飲、娛樂、洗浴等經營性用房的;。
(十二)其他危害房屋安全的行為。
第六條住宅樓房不得開設門臉。任何部門、單位和個人均不得批準住宅樓房開設門臉。
第七條在房屋建筑上設置高聳物、擱置物或者懸掛物的,應當征得房屋所有人、房屋經營管理人的同意,簽訂書面協議,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其中屬于拆改房屋結構、明顯加大房屋荷載或者在樓頂設置廣告牌等高聳物的,應當由原房屋設計單位或者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設計單位提出設計方案,經房屋安全鑒定機構鑒定符合安全條件后,方可設置。在房屋建筑上設置高聳物、擱置物或者懸掛物的,應當按照有關規范進行設計和施工,不得影響房屋結構安全,并應當定期進行安全檢查和維修。修繕、改建或者拆除房屋時,其高聳物、擱置物或者懸掛物的管理人,應當主動配合,及時自行處理,不得借故阻撓。
第八條房屋使用人確需改變住宅房屋使用性質的,不得影響房屋使用安全和相鄰房屋的使用,不得影響文物和歷史風貌建筑的保護,應當符合城市市容、規劃、消防、環保等要求,并征得房屋所有人、經營管理人、相鄰關系人的書面同意。
第九條房屋所有人、使用人在房屋窗戶、陽臺安裝護欄的,應當按照有關護欄設計安裝規范,在同一居住小區、同一路段兩側或者同一幢樓房采用相同顏色和式樣,并接受下列房屋經營管理人的管理和監督:
(一)已實行物業管理的房屋,由物業管理服務企業負責;。
(二)未實行物業管理的公有房屋,由房屋產權單位、經營管理單位負責;。
(三)已售出的公有住房和商品房未實行物業管理的,由售房單位負責;。
(四)其他房屋由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負責。護欄安裝單位應當按照統一的護欄設計安裝規范進行護欄安裝施工,具體護欄設計安裝規范由市房地產管理局另行制定。有關行政主管部門不得強行規定房屋所有人、使用人安裝護欄。
第十條房屋所有人拆除自有房屋不涉及補償安置的,應當在拆除前10日內持拆除房屋現狀圖和房屋所有權證書到房屋所在地區、縣房地產管理局辦理房屋滅失登記手續。
第三章房屋裝飾裝修。
第十一條。
房屋裝飾裝修,應當保證房屋的整體性、抗震性、耐久性和結構安全,并符合規劃、抗震、消防、市容、環境衛生等方面的規定,不得因裝飾裝修影響房屋使用安全。
第十二條。
危險房屋不得裝飾裝修嚴重損壞的房屋一般不得裝飾裝修。確需裝飾裝修的,應當先進行房屋安全鑒定,并采取修繕加固措施、達到居住和使用安全條件后,方可進行裝飾裝修。
第十三條房屋使用人對房屋的裝飾裝修,不得影響房屋以及共用設施設備的使用和修繕。
第十四條裝飾裝修住宅房屋或者與磚混多層住宅樓結構相連的非住宅房屋時,禁止從事下列行為:
(一)拆改房屋的基礎、墻體、梁、柱、樓板等承重結構;。
(二)拆改上、下水主管或者改變地漏的位置;。
(三)在混凝土樓板上或者底面剔槽埋管、鑿孔;。
(四)在樓板、陽臺、露臺超荷載鋪設地面材料,在室內增設超荷載分隔墻體;。
(五)在住宅樓房外檐墻體上拆改、增設門窗。
第十五條除本規定第十四條禁止行為以外,裝飾裝修房屋涉及拆改的,應當向下列房屋經營管理人申報:
(一)實行物業管理的,向物業管理服務企業申報;。
(二)未實行物業管理的公有房屋,向房屋產權單位、經營管理單位申報;。
(三)已售出的公有住房和商品房未實行物業管理的,向售房單位申報;。
(四)其他房屋,向房屋所在地的區、縣房地產管理局指定的管理單位申報。
房屋經營管理人接到申報后,應當對裝飾裝修項目進行現場查勘、審核。經審核同意,房屋經營管理人和申請人簽訂書面協議后,申請人方可進行房屋裝飾裝修。其中非住宅房屋裝飾裝修涉及拆改房屋結構、明顯加大房屋荷載的,應當由原房屋設計單位或者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設計單位提出設計方案,經房屋安全鑒定機構鑒定符合安全條件后,方可施工。
第十六條房屋經營管理人應當對房屋裝飾裝修進行全過程的監督管理,對不符合房屋安全和使用要求的,應當責令限期整改。對裝修人違反協議的,房屋經營管理人可以依法追究違約責任。
第十七條房屋經營管理人應當對所管理的房屋加強巡查,受理房屋裝飾裝修投訴,并及時處理。
第四章房屋修繕。
第十八條房屋所有人應當承擔房屋修繕責任。其他房屋修繕責任按照下列規定確定:
(一)租賃房屋的修繕,由租賃雙方約定修繕責任;。
(二)委托管理房屋的修繕,由受托人按照委托合同承擔修繕責任;。
(三)代管房屋的修繕,由代管人承擔修繕責任;。
(四)保管自修公產房屋的修繕,由使用單位承擔修繕責任;。
(五)在保修期限內的房屋修繕,由負有保修責任的一方承擔修繕責任;。
(十)因使用不當或者人為造成房屋及設施設備損壞的,由當事人承擔修復和賠償責任。
第十九條房屋修繕責任人應當定期對房屋進行查勘,發現損壞及時修繕,保障房屋建筑結構安全和設施設備的正常使用。
第二十條公有房屋所有人應當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從房屋租金中提取房屋修繕資金,專款用于房屋修繕,不得挪作他用。繳存維修基金的商品住宅、已售出的公有住房,其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修繕資金按照本市有關規定提取使用。
第二十一條房屋修繕工程應當參照修繕工程定額、取費標準和相關規定計算工程造價。實行招投標的房屋修繕工程,招標單位應當按照上述規定編制標底。
第二十二條房屋修繕工程的發包方和承包方應當依法簽訂房屋修繕工程施工合同。房屋修繕工程施工合同一般包括承包方式、工程內容、工程范圍、施工期限、工程造價、工程質量、結算方式、保修期限和法律責任等內容。
第二十三條大、中修的房屋修繕工程,房屋修繕責任人應當委托監理單位實施房屋修繕工程質量監理。房屋修繕責任人、設計單位、監理單位、施工單位應當各負其責,確保房屋修繕工程質量。房屋修繕工程竣工后,房屋修繕責任人應當組織有關單位進行驗收。驗收合格的,向市或區、縣房地產管理局備案。
第二十四條對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進行修繕時,房屋使用人和相鄰人應當給予配合,不得借故阻撓或者拒絕,因修繕造成其自有裝飾和設備損壞的,修繕責任人應當修復或者給予合理賠償;如拒絕配合或者阻撓修繕而造成其自有裝飾和設備損壞的,修繕責任人不負責修復或者賠償。房屋修繕應當文明施工,減少施工噪音,防止環境污染。
實用房屋安全鑒定書(案例14篇)篇七
第一條?為加強房屋安全鑒定管理,保障國家和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根據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城市危險房屋管理規定》和《天津市房屋安全使用管理條例》,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本市房屋安全鑒定機構、鑒定人員和房屋安全鑒定的管理。
第三條?天津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以下簡稱“市國土房管局”)是本市房屋安全鑒定的行政主管部門。各區縣房地產管理局(以下簡稱“區縣房管局”)負責本轄區房屋安全鑒定的行政管理工作,業務上接受市國土房管局領導。
第四條?市國土房管局、區縣房管局應當設立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房屋安全鑒定機構,承擔房屋安全鑒定的具體工作。
房屋安全鑒定機構實行分級管理,根據不同條件分為一級、二級、三級。
第二章?? 機構管理
第五條?市國土房管局設立的天津市房屋安全鑒定檢測中心負責對區縣房屋安全鑒定工作進行技術指導。
第六條?一級房屋安全鑒定機構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注冊資金不少于200萬元;
(六)取得iso9001標準質量體系認證。
一級房屋安全鑒定機構可以承接本市行政區域內已建成交付使用的各類房屋安全鑒定。
第七條?二級房屋安全鑒定機構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注冊資金不少于100萬元;
(五)有固定工作場所和必需的技術設備、儀器;
(六)取得iso9001標準質量體系認證。
二級房屋安全鑒定機構可以承接本行政區域內已建成交付使用的下列房屋安全鑒定:砌體、框輕結構(底框結構除外)的住宅整體或局部;其它結構形式(鋼結構除外)的房屋局部;整體四層及四層以下的砌體結構的公共建筑。
第八條?三級房屋安全鑒定機構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注冊資金不少于50萬元;
(五)有固定工作場所和必需的技術設備、儀器。
三級房屋安全鑒定機構可以承接本行政區域內已建成交付使用的下列房屋安全鑒定:砌體結構(底框結構除外)的住宅整體或局部;其它結構形式(鋼結構除外)的房屋局部。
二級、三級房屋安全鑒定機構不得承接歷史風貌建筑安全鑒定和地下工程施工對相鄰房屋影響的安全鑒定。
第九條?二、三級房屋安全鑒定機構對本行政區域內超出規定鑒定范圍的房屋安全鑒定業務,應當及時告知申請人委托符合相應等級的房屋安全鑒定機構進行鑒定。遇重大自然災害或鑒定任務大量集中等特殊情況時,市國土房管局可以調配市、區縣房屋安全鑒定機構技術力量,聯合承接超出等級范圍的房屋安全鑒定業務。
第三章?? 證書管理
第十條 ?房屋安全鑒定機構,應當自取得法人資格之日起30日內向市國土房管局提出房屋安全鑒定機構等級認定申請,并填寫《房屋安全鑒定機構等級認定申請表》,同時提交下列材料:
(一)法人證書(原件及復印件);
(二)法定代表人和技術負責人任職文件(原件及復印件);
(四)房屋安全鑒定主要設備、儀器名錄。
第十一條?市國土房管局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完成有關材料的核實工作,并頒發《天津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安全鑒定機構等級證書》(以下簡稱“《等級證書》”)。
第十二條? 房屋安全鑒定機構基本情況發生變化的,應當按照本辦法第二章有關規定進行調整,并于調整變更后10日內,到市國土房管局辦理調整變更手續。遺失《等級證書》的,應當及時向市國土房管局申請補發。
第十三條? 《等級證書》自頒發之日起,每兩年換發一次。由房屋安全鑒定機構填寫《房屋安全鑒定機構等級證書換證申請書》,同時提交下列材料:
(一)法人證書(原件及復印件);
(二)法定代表人和技術負責人任職文件(原件及復印件);
(三)專業技術人員名單及職稱證書、《崗位證書》(原件及復印件);
(四)房屋安全鑒定主要設備、儀器名錄。
第四章?人員管理
第十四條?房屋安全鑒定人員實行持證上崗。
第十五條?從事房屋安全鑒定的人員應當符合房屋安全鑒定機構相應的任職條件,并參加房屋安全鑒定人員必修課程上崗培訓、考試合格,由市國土房管局頒發《崗位證書》。
第十六條?房屋安全鑒定人員每年繼續教育培訓不少于32個學時。培訓主要內容包括:
(一)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技術標準、規范;
(二)建(構)筑物檢測、鑒定、加固設計等專業知識;
(三)房屋安全鑒定操作實務。
第十七條 ?市國土房管局每年對房屋安全鑒定人員持證上崗情況進行檢查。房屋安全鑒定人員能夠按照規定參加培訓并考試合格,且上一年度內未發生重大質量事故或其他違紀違規的,視為合格;房屋安全鑒定人員未按規定參加培訓,或在上一年度內發生重大質量事故或其他違紀違規的,視為不合格。
經檢查不合格的,市國土房管局收回其《崗位證書》。對于未參加培訓的房屋安全鑒定人員,可以按照規定再次參加崗位培訓,考試合格后重新取得《崗位證書》。
第十八條 ?房屋安全鑒定人員調離房屋安全鑒定崗位的,房屋安全鑒定機構應當在調離手續辦結后15個工作日內報告市國土房管局,市國土房管局收回其《崗位證書》。
第十九條 ?遺失《崗位證書》的,應當及時向市國土房管局申請補發。
第五章?鑒定管理
第二十條? 房屋安全鑒定機構受理房屋安全鑒定業務時,應當與申請人簽訂由市國土房管局統一制定的《天津市房屋安全鑒定委托書》,建立委托關系。
第二十一條? 房屋安全鑒定機構受理鑒定申請后,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調查摸清房屋的歷史和現狀;
(二)現場查勘、測試,記錄各種數據和狀況;
(三)檢測、驗算,整理技術資料;
(四)全面分析,論證定性,作出綜合判斷;
(五)出具房屋安全鑒定報告書。
第二十二條? 房屋安全鑒定機構應當在受理房屋安全鑒定申請且具備鑒定檢測條件后5個工作日內進行現場查勘。查勘完畢后,一般項目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出具房屋安全鑒定報告書(因特殊原因造成的突發事故,按其要求辦理);結構復雜、鑒定難度較大的以及需要延期觀察的項目,可適當延長期限,但最長不得超過1年,并應當及時通知申請人。按照有關規定需要長期觀察的項目除外。
進行房屋安全鑒定,應當有兩名以上鑒定人員參加。
第二十三條? 房屋安全鑒定機構應當嚴格按照國家及本市有關規定、規范和標準進行房屋查勘、檢測、鑒定,出具由市國土房管局統一制定的《房屋安全鑒定報告》并加蓋“天津市××房屋安全鑒定中心房屋安全鑒定專用章”。房屋安全鑒定機構對出具的鑒定報告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二十四條?經鑒定為危險房屋的,房屋安全鑒定機構應當在《房屋安全鑒定報告》中注明處理意見,并及時通知申請人,同時將《房屋安全鑒定報告》副本報送房屋所在地房管局。
第二十五條? 房屋安全鑒定機構應當按照財政、物價部門的有關規定收取房屋安全鑒定費。
第二十六條? 房屋安全鑒定實行統計報告制度。房屋安全鑒定機構應當于每月的最后一天將本月的《房屋安全鑒定統計表》報送市國土房管局。
第二十七條? 市國土房管局對房屋安全鑒定機構和房屋安全鑒定人員實施檢查和監督管理。內容包括:
(一)房屋安全鑒定有關規定、標準和規范執行情況;
(二)房屋安全鑒定人員持證上崗和培訓考核情況;
(三)房屋安全鑒定格式文書使用情況;
(四)對外服務質量、形象;
(五)內部管理制度建設情況。
第二十八條? 市國土房管局成立天津市房屋安全鑒定專家委員會(以下簡稱專家委員會)。專家委員會成員主要由從事房屋安全鑒定或房屋施工、設計,有較高技術理論水平、實踐經驗且在同行業中有一定知名度、具有高級技術職稱的專家組成。主要職責:
(一)為房屋安全鑒定提供技術咨詢、顧問服務;
(二)對有爭議的房屋安全鑒定結論進行核查,提出處理參考意見;
(三)為房屋安全鑒定管理工作提供決策咨詢服務。
第二十九條 ?對房屋安全鑒定結論有異議時,申請人或房屋安全鑒定機構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或者根據仲裁協議的約定申請仲裁。
第三十條? 房屋安全鑒定機構和鑒定人員,應當嚴格按照《城市危險房屋管理規定》和《天津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條例》從事房屋安全鑒定,同時禁止下列行為:
(一)超出規定業務范圍進行房屋安全鑒定;
(二)違反鑒定程序、管理規定、標準和規范;
(三)為其它機構提供房屋安全鑒定專用印章;
(四)未取得《崗位證書》的人員從事房屋安全鑒定;
(五)轉讓、偽造、涂改《等級證書》或《崗位證書》。
第三十一條? 房屋安全鑒定機構和鑒定人員發生本辦法第三十條規定的禁止行為之一的,由市國土房管局責令其限期整改;逾期仍不整改的`,收回房屋安全鑒定機構《等級證書》或房屋安全鑒定人員《崗位證書》,同時依據《城市危險房屋管理規定》和《天津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追究相應責任。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本市房屋安全鑒定管理,保障房屋使用安全,維護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于本市城市(含縣、建制鎮)范圍內的各類房屋。
本規定所稱房屋安全鑒定,是指依法設立的房屋安全鑒定機構,對已投入使用的既有房屋的結構、使用狀況、危舊程度是否危及安全進行鑒別、評定。
本規定所稱危險房屋,是指結構已嚴重損壞或承重構件已屬危險構件,隨時有可能喪失結構穩定和承載能力,不能確保居住和使用安全的房屋。
第三條市、縣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房屋安全鑒定工作。
市、縣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設立的房屋安全鑒定辦公室(以下簡稱鑒定辦)具體負責轄區內的房屋安全鑒定管理工作,并統一啟用房屋安全鑒定專用章。市鑒定辦對縣鑒定辦進行業務指導;鑒定難度大或結構復雜的房屋,由縣鑒定辦轉報市鑒定辦進行安全鑒定。
鑒定辦可以委托有相應資質的中介機構開展鑒定工作。
第四條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法建立健全房屋使用安全管理的各項制度,宣傳房屋安全使用知識,加強對房屋安全狀況的監督檢查,并定期組織相關部門對學校、幼兒園、敬老院、醫院等重點單位和大型商場、飯店、體育場館、影劇院等公共建筑的房屋安全進行普查或抽查。
第五條房屋所有權人、使用人應當愛護和正確使用房屋,定期對房屋結構進行安全檢查和維護保養,發現安全隱患或險情應當及時委托鑒定和治理。
第二章房屋安全鑒定
第六條房屋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應當及時委托鑒定辦進行安全鑒定:
(一)超過設計使用年限仍需繼續使用的;
(二)遭受火災、爆炸等事故出現異常,仍需繼續使用的;
(三)拆改主體結構、明顯加大使用荷載、改變使用性質等可能危及使用安全的;
(四)影劇院、體育場館等公共建筑投入使用后每滿五年的;
(五)由于相鄰樁基礎、深基礎開挖等施工,可能影響周邊房屋安全的;
(六)存在其他重大安全隱患的房屋。
前款第(一)、(四)項的鑒定由房屋所有權人、使用人委托,第(二)、(三)項的鑒定由房屋所有權人委托,第(五)項的鑒定由建設單位在施工前委托。
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發現第一款所列房屋,應當通知房屋所有權人、使用人或建設單位及時提出委托。
第七條房屋遭受暴雨、洪水、地震、滑坡、地面沉降等自然災害侵襲出現異常仍需繼續使用的,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及時指定鑒定辦進行安全鑒定。
涉及公共房屋安全鑒定及災害、重大事故、信訪等事項的房屋鑒定,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指定鑒定辦進行。
第八條房屋所有權人、使用人或其他利害關系人發現房屋出現可能危及使用安全的跡象,或對房屋安全使用狀況有懷疑時,均可以委托房屋安全鑒定。
司法機關、仲裁機構在審理涉及房屋安全糾紛案件過程中,直接委托或要求當事人委托鑒定辦進行房屋安全鑒定的,鑒定辦應當及時鑒定。
第九條委托房屋安全鑒定應當支付鑒定費。鑒定費按物價部門核定的標準收取,納入同級財政預算,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按履行職能的需要由財政部門審核列入部門預算。
經鑒定為危險房屋的,鑒定費由房屋所有權人、使用人或責任人承擔,經鑒定為非危險房屋的,鑒定費由委托人承擔。
第十條委托人委托房屋安全鑒定時,應當向鑒定辦提交下列材料:
(一)房屋安全鑒定委托書;
(二)委托人身份證明;
(三)房屋權屬證明或與鑒定房屋有相關民事權利的有效證明;
(四)房屋設計資料、施工技術資料;
(五)地形圖、地質勘察資料;
(六)鑒定辦要求提供的其他資料。
委托人無法提供前款規定第(四)、(五)項資料,根據鑒定需要由委托人委托相關機構進行檢測、試驗。
第十一條鑒定辦進行房屋安全鑒定時,必須有兩名以上鑒定人員參加。結構復雜的房屋,鑒定辦可以聘請專家或邀請有關部門派員參與鑒定。
鑒定人員與委托人或被鑒定房屋存在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
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妨礙鑒定辦及其工作人員開展鑒定工作。
第十二條鑒定辦進行房屋安全鑒定按下列程序進行:
(一)受理委托;
(二)初始調查,摸清房屋的歷史和現狀;
(三)現場查勘、測試、記錄各種損壞數據和狀況;
(四)檢測驗算、整理技術資料;
(五)全面分析、論證、定性、作出綜合判斷,提出處理意見;
(六)簽發鑒定文書。
第十三條鑒定危險房屋,應當執行建設部《危險房屋鑒定標準》。鑒定工業建筑、公共建筑、高層建筑及文物保護建筑等,還應當參照相關專業技術標準、規范和規程進行。
第十四條鑒定房屋應當逐幢進行,必要情況下可以對整幢房屋的局部進行鑒定。
鑒定報告應當分幢填寫,統一編號;難以分幢的成片房屋可以適當分塊,其鑒定報告應當以塊為單位填寫或詳文下達。鑒定報告應當加蓋房屋安全鑒定專用章。
鑒定報告自發出之日起生效。鑒定為非危險房屋的,應當評定其安全等級,并在鑒定報告上注明在正常使用條件下的有效時限,一般不超過1年。
第十五條鑒定辦應當在接受房屋安全鑒定委托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預約現場勘查時間,并在現場勘查后10個工作日內出具鑒定報告;有明顯險情的房屋,應當立即組織鑒定;房屋結構復雜、鑒定難度較大的,應當在現場勘查后20個工作日內出具鑒定報告;對處于觀察期的房屋鑒定,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出具階段性鑒定文件。
第三章危險房屋治理
第十六條對被鑒定為危險的房屋,按下列規定處理:
(一)處理使用。適用于采取適當技術措施后,經鑒定可以解除危險的房屋;
(二)觀察使用。適用于采取適當安全技術措施后,尚能短期使用,但需繼續觀察的房屋;
(四)整體拆除。適用于整幢危險且已無修繕價值,須立即拆除的房屋。
第十七條經鑒定為危險房屋的,除出具鑒定報告外,鑒定辦應當及時發出危險房屋通知書,并報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相關信息應當予以公示。
第十八條房屋所有權人、使用人、責任人對被鑒定為危險的房屋必須及時解危,解危暫時有困難的,應當按鑒定辦意見采取安全措施。
第十九條房屋所有權人、使用人、責任人對危險房屋進行搶險解危需辦理有關手續時,有關部門應當給予支持并予以及時辦理。需拆除重建的,按危房面積計算翻建面積,并按照政府相關規定給予優惠。
第二十條被鑒定為危險的房屋進行交易活動(出租、買賣、抵押、轉讓、投保)的,房屋所有權人、使用人應當向交易對方明示房屋安全狀況。
第二十一條危險房屋修繕后經鑒定辦查驗合格予以解危的,房屋所有權人或使用人應當在30日內持鑒定辦的解危證明,到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二十二條異產毗連危險房屋的各所有權人應當按照建設部《城市異產毗連房屋管理規定》的規定進行治理。
第四章法律責任
第二十三條違反本規定第六條規定,對依法應當委托安全鑒定的房屋,房屋所有權人、使用人或建設單位不委托房屋安全鑒定的,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責令限期委托鑒定,逾期仍不委托鑒定的,由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指定鑒定辦進行鑒定,鑒定費用由房屋所有權人、使用人或建設單位承擔,并可以處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對經營活動中因拒不委托鑒定造成嚴重后果的,可以處以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四條房屋所有權人、使用人、責任人對危險房屋拒絕采取相應治理措施的,由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治理,期限屆滿仍不治理的,對非經營活動的可以處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對從事經營活動的,可以處以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經營活動中因拒不治理造成嚴重后果的,可以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對鑒定為停止使用或整體拆除的危險房屋,應當限期遷出、拆除;拒不履行的,由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二十五條房屋所有權人、使用人或責任人拒絕委托房屋安全鑒定、拒絕采取治理措施,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六條房屋安全鑒定人員應當科學、公正開展鑒定工作,在鑒定工作中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的,由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實用房屋安全鑒定書(案例14篇)篇八
在進行隧道和樁基工程,開挖深基坑、爆破等工程施工之前,必須進行房屋安全鑒定。昨天是建筑施工和房屋安全咨詢日,記者從南京市房屋安全管理處獲悉,自今年4月1日起實行的《南京市城市房屋安全管理條例》中明確了售房單位應當將房屋的主體結構、承重結構、抗震防火結構和房屋的設計使用年限等事項書面告知購房人,并按規定將房屋建筑資料移交前期物業管理企業。
據了解,年4月,南京下關區姜家圩一間三層廠房裝修改造過程中,由于擅自拆除承重墻體,導致該廠房局部倒塌,1人死亡。南京市自今年4月1日起實行了《南京市城市房屋安全管理條例》,保障房屋使用安全,維護公共安全和公眾利益。南京市房產管理局房屋安全管理科科長張木柚介紹,在建設過程中,有的工程結構設計不合理,如在對場地地質狀況了解不清的情況下,簡單套用其他設計圖紙,給房屋的安全使用埋下隱患。按照《條例》規定,在進行隧道和樁基工程,開挖深基坑、爆破等工程施工之前,必須進行房屋安全鑒定。以后,房屋安全鑒定將成為施工前期監測強制鑒定項目。據不完全統計,南京市房產局共受理私拆亂建改房屋結構的.投訴3585人,房屋安全執法立案75件,共完成房屋安全鑒定總面積約62.77萬余平方米,發出危險房屋通知書47份,鑒定危房面積12673.88平方米。
另據了解,根據條例規定,售房單位應當將房屋的主體結構、承重結構、抗震防火結構和房屋的設計使用年限等事項書面告知購房人,并按規定將房屋建筑資料移交前期物業管理企業。前期物業管理企業應當將房屋建筑資料妥善保管,并依法將房屋使用中需要經過許可的行為和注意事項告知房屋所有人或者使用人。
您好:根據規定,城市房屋安全鑒定費標準為:住宅:500平方米以部分,鋼混結構5.00元/平方米(建筑面積,下同),磚混結構4.50元/平方米,磚木結構4.00元/平方米;500平方米以上部分,鋼混結構4.50元/平方米,磚混結構4.00元/平方米;磚木結構3.50元/平方米。非住宅結構6.00元/平方米。備注:1、對海曙區、江東區、江北區和市科技園區以外房屋實施安全鑒定,差旅費另計。2、房屋安全鑒定費按規定計算不足200元的按200元計收。
實用房屋安全鑒定書(案例14篇)篇九
第二十五條原有房屋改為公共娛樂場所或生產經營用房的,經營者應當向房屋安全鑒定機構申請房屋安全鑒定。經鑒定符合安全條件的,方準開業;不符合安全條件的,不得開業。
第二十六條因發生自然災害或者爆炸、火災等事故危及房屋安全的,房屋所有人應當及時向房屋安全鑒定機構申請房屋安全鑒定,符合安全條件的,方可繼續使用。
第二十七條興建大型建筑或者有樁基、地下建筑物和構筑物等建設項目的,建設單位應當在開工前向房屋安全鑒定機構申請對施工區相鄰房屋進行房屋安全鑒定,并按照規定采取安全保護措施。
第二十八條房屋安全鑒定機構應當嚴格按照國家及本市有關規定、規范和標準進行房屋查勘、檢測、鑒定,出具鑒定報告并加蓋房屋安全鑒定專用章。房屋安全鑒定機構對出具的鑒定報告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二十九條房屋安全鑒定機構受理鑒定申請后,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調查摸清房屋的歷史和現狀;。
(二)現場查勘、測試,記錄各種數據和狀況;。
(三)檢測驗算,整理技術資料;。
(四)全面分析,論證定性,作出綜合判斷;。
第三十條房屋安全鑒定機構應當在受理房屋安全鑒定申請后5日內進行現場查勘,查勘完畢后,一般項目應當在10日內出具房屋安全鑒定報告;結構復雜、鑒定難度較大的以及需要延期觀察的項目可適當延長期限,但最長不得超過1年,并應當及時通知申請人。按照有關規定需要長期觀察的項目除外。
第三十一條進行房屋安全鑒定,應當有兩名以上鑒定人員參加。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阻撓鑒定人員進行正常的房屋安全鑒定工作。房屋安全鑒定人員應當按照有關規定接受崗位培訓,合格后方可從事房屋安全鑒定工作。
第三十二條房屋所有人、使用人和其他關系人對房屋安全性能均可提出房屋安全鑒定申請,申請房屋安全鑒定應當按照有關規定交納鑒定費。
第三十三條經鑒定為危險房屋的,房屋安全鑒定機構應當及時通知申請人,并將鑒定報告副本轉給房屋所在地的區、縣房地產管理局。
第六章危險房屋治理。
第三十四條危險房屋應當經過房屋安全鑒定機構查勘鑒定,予以確認。
第三十五條經鑒定為危險房屋的,房屋所有人應當及時采取措施解除危險,并視房屋危險程度不同,按照下列情況處理:
(一)處理使用。適用于采取適當安全技術措施后,可解除危險的房屋。
(二)觀察使用。適用于采取適當安全技術措施后,尚能短期使用但需繼續觀察的房屋。
(三)停止使用。適用于無修繕價值,暫時不便拆除,又不危及相鄰建筑或者影響他人安全的房屋。
(四)立即拆除。適用于整體危險已無修繕價值,且危及相鄰建筑或者影響他人安全的房屋。
第三十六條異產毗連房屋經鑒定為危險房屋的,由占房屋建筑面積最多的所有人負責組織解除危險,所需費用由各所有人共同籌集,具體分攤比例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辦理。
第三十七條產權不清或者所有人下落不明的危險房屋,由房屋使用人負責出資解除危險。
第三十八條危險房屋解除危險時,需要使用人暫時遷出的,使用人應當及時遷出。拒不遷出的,由區、縣人民政府組織予以強制遷出。由此產生的后果,由使用人承擔。
第三十九條房屋倒塌的,房屋所有人、經營管理人和使用人應當立即組織搶險,并及時報告房屋所在地的區、縣房地產管理局,所在地的區、縣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人員幫助排除危險。
第七章法律責任。
第四十條違反本規定第五條第(三)項規定的,由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責令限期清理;逾期不清理的,由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或者物業管理服務企業代為清理。發生的費用,由責任者承擔。違反本規定第五條第(七)項規定的,由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依照有關規定予以處理。違反本規定第五條第(一)、(二)、(四)、(五)、(六)、(八)、(九)、(十)、(十一)、(十二)項規定的,由市或者區、縣房地產管理局責令限期拆除或者清理;逾期仍不拆除或者清理的,由市或者區、縣房地產管理局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因拆除或者清理所發生的費用由責任者承擔。對非經營性的,處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對經營性的,處以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一條違反本規定第六條利用住宅樓房開設門臉的,由市或者區、縣房地產管理局責令限期恢復原狀。逾期仍不恢復原狀的,由市或者區、縣房地產管理局強制恢復原狀,發生的費用由責任者承擔,并處以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二條違反本規定第九條第一款安裝護欄的,由市或者區、縣房地產管理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市或者區、縣房地產管理局強制拆除,發生的費用由設置人承擔,并處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違反本規定第九條第二款,護欄安裝單位不按照護欄設計安裝規范施工的,由市或者區、縣房地產管理局處以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三條違反本規定第十條,不辦理房屋滅失登記手續,造成不良社會后果的,由區、縣房地產管理局處以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四條違反本規定第十二條進行裝飾裝修的,由市或者區、縣房地產管理局責令限期修繕加固。逾期仍不修繕加固的,對非經營性的處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對經營性的處以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五條違反本規定第十四條進行裝飾裝修的,由市或者區、縣房地產管理局責令恢復原狀,并處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其中違反第(一)項規定的,按照《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279號)的有關規定處以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六條房屋經營管理人違反本規定第九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七條,不履行房屋經營管理職責的,由市或者區、縣房地產管理局責令限期改正,并處以1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七條違反本規定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未進行房屋安全鑒定的,由市或者區、縣房地產管理局責令限期進行房屋安全鑒定。對非經營性的,處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對經營性的,處以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八條市或者區、縣房地產管理局對正在進行的違法裝飾裝修、拆改房屋、安裝護欄等行為,應當責令其立即停止施工;繼續施工的,可以暫扣施工設備、工具和材料,待補辦手續或者恢復原狀后予以返還。
第四十九條房屋安全鑒定機構和鑒定人員未按照本規定從事房屋安全鑒定工作的,由市房地產管理局責令限期整改;逾期仍不整改的,對鑒定人員處以1000元以下的罰款,對房屋安全鑒定機構處以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條當事人對市或者區、縣房地產管理局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訴;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不起訴、又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五十一條市或者區、縣房地產管理局的工作人員,在房屋安全使用和管理工作中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實用房屋安全鑒定書(案例14篇)篇十
各有關單位:
為進一步完善法律援助制度,依法保障公民享有平等的訴訟權利,切實維護公民的合法權益,促進司法公正和社會和-諧,根據司-法-部、財政部等國家九部(局)《關于貫徹落實〈法律援助條例〉切實解決困難群眾打官司難問題的意見》和《深圳市法律援助條例》等有關規定,我局制定了《深圳市司法鑒定援助辦法》。現予印發,請遵照執行。
實用房屋安全鑒定書(案例14篇)篇十一
第一條 為了加強房屋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城市規劃區內已建成使用的房屋。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房屋安全管理,是指通過房屋安全鑒定等手段,有效排除危險房屋及其他房屋不安全因素的活動。
第四條 房屋安全管理應遵循定期檢查、預防為主、科學鑒定、防治結合的原則。
第五條 市、區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按各自職責進行房屋安全管理。
其他有關部門按各自職責,協助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進行房屋安全管理。
第六條 房屋安全鑒定單位應取得市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核發的房屋安全鑒定資質證書,從事與資質等級相應的房屋安全鑒定工作,并使用市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統一規定樣式的房屋安全鑒定專用章和鑒定書文本。
房屋安全鑒定人員應經市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培訓合格,取得房屋安全鑒定員證,持證上崗。
房屋安全鑒定資質證書和房屋安全鑒定員證每年審驗一次。
第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所有人應申請房屋安全鑒定;
(一)房屋達到規定使用年限的;
(二)公共場所用房5年未作安全鑒定的;
(三)裝飾裝修拆改房屋主體結構,或明顯加大房屋荷載的;
(四)改變房屋用途,危及房屋安全的;
(五)發生自然災害、火災事故和出現其他不安全因素,危及房屋安全的。
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檢查發現房屋有前款所列情形,而房屋所有人未申請房屋安全鑒定的,應責令限期提出申請;逾期不提出申請的,由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指定房屋安全鑒定單位進行房屋安全鑒定。
第八條 房屋使用人發現房屋有不安全因素,可要求房屋所有人申請房屋安全鑒定;房屋所有人拒不申請房屋安全鑒定的,房屋使用人可自行申請。
第九條 在房屋密集區內興建10層以上高層建筑或附設地下室的建設項目,可能損壞施工區周邊房屋的,建設單位可在基礎施工前申請對施工區周邊房屋進行安全鑒定。
第十條 申請人申請房屋安全鑒定,應向房屋安全鑒定單位提供有關證件、資料。
第十一條 房屋安全鑒定單位應在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內完成房屋安全鑒定。房屋安全鑒定包括下列各項工作:
(一)查明房屋歷史和現狀;
(二)驗算分析,論證定性,提出處理意見;
(三)制發房屋安全鑒定書并送達申請人,同時報送房屋所在地的區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
有耐高溫、耐腐蝕等特殊內容的和大型的房屋安全鑒定,可適當延長完成房屋安全鑒定的時間。
第十二條 房屋安全鑒定單位和房屋安全鑒定人員從事房屋安全鑒定,應嚴格按有關專業技術標準、規范、規程進行,并及時提供切合實際情況的鑒定證明。
第十三條 房屋安全鑒定單位進行房屋安全鑒定,應按市價格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市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制定的收費標準收取鑒定費。
經鑒定為危險房屋的,鑒定費由房屋所有人承擔;經鑒定為非危險房屋的,鑒定費由申請人承擔。
建設單位申請對施工區周邊房屋進行安全鑒定的,鑒定費由建設單位承擔。
自然災害危及房屋安全的,由市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指定房屋安全鑒定單位進行房屋安全鑒定,并承擔鑒定費。
第十四條 經鑒定為危險房屋的,應按下列規定處理:
(一)采取適當安全技術措施后尚能短期使用,但需繼續觀察的,觀察使用;
(二)采取適當技術措施后可解除危險的,處理使用;
(三)已無修繕價值,暫時不便拆除,又不危及相鄰建筑和人員安全的.,停止使用;
(四)整棟危險,已無修繕價值,需立即拆除的,整體拆除。
第十五條 經鑒定為危險房屋的,由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根據房屋安全鑒定書所作結論,及時向房屋所有人發出危險房屋通知書。房屋所有人應按危險房屋通知書載明的要求,及時對危險房屋采取排險措施;拒不采取排險措施的,由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采取排除措施,費用由房屋所有人承擔。
第十六條 房屋所有人按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的要求,對危險房屋采取排險措施,房屋使用人不得阻礙。
對危險房屋采取排險措施需要房屋使用人臨時遷出的,房屋所有人應讓其在解除危險后及時遷回。
第十七條 在氣候惡劣時,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應加強對危險房屋的檢查;危險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應對危險房屋進一步采取排險措施。
第十八條 危險房屋需要拆除重建的,由房屋所有人持房屋安全鑒定書和危險房屋通知書,到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審批手續。
第十九條 規劃批租用地紅線范圍內的危險房屋,在規劃、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劃定規劃批租用地紅線之日起滿一年后,建設單位未拆除的,危險房屋所有人可持房屋土地使用證和房屋產權證以及危險房屋鑒定書,到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危險房屋拆除重建手續;重建時不得改變原房屋高度、層數和面積。
拆遷行政主管部門制發的公告規定的拆遷范圍內的危險房屋,自房屋拆遷公告制發之日起,由拆遷人負責監護,采取防、排險措施。
第二十條 異產與危險房屋毗連的,由異產所有人和危險房屋所有人共同按國家對城市異產毗連房屋管理規定進行排險。
第二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的,由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并按下列規定予以處罰:
(三)違反本辦法第 十二條的規定,提供不切合實際情況的房屋安全鑒定結論的,處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直至取消鑒定資格;造成損失的,并責令賠償。
第二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的規定,法律、法規規定由其他有關部門處理的,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三條 房屋安全管理和鑒定人員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單位或有關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提請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第 七條第(一)項所稱房屋規定使用年限,是指鋼結構和鋼混結構房屋使用滿55年,磚混結構房屋使用滿50年,磚木結構房屋使用滿40年,簡易結構房屋使用滿10年。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具體應用問題,由市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1991年3月20日市人民政府發布的《武漢市危險房屋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實用房屋安全鑒定書(案例14篇)篇十二
甲、乙雙方經過協商,達成以下協議:
一、委托事項。
甲方委托乙方對其所屬房屋進行安全鑒定,委托鑒定的目的要求詳見。
二、甲方的權利與責任。
1、甲方有權要求乙方按委托書內容提出明確的鑒定結論和處理意見;
2、甲方應向乙方提供擬鑒定房屋的原始資料,如實介紹房屋的使用、修繕、加固情況,并配合乙方進行現場勘查和檢測。
三、乙方的'責任與權利。
1、乙方應自甲方正式委托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完成鑒定工作,并向甲方出據房屋安全鑒定報告。
2、乙方有權要求甲方按協議約定取得房屋安全鑒定費。
四、付款方式。
1、經雙方核算,預計鑒定費用為_____元,大寫:_____。
2、甲方應于本協議生效之日支付乙方房屋安全鑒定訂金,訂金為總金額的60%。
3、余額在領取鑒定報告時付清。
五、違約責任。
1、乙方如未能按約定時間向甲方出據房屋安全鑒定報告,每延遲一日,向甲方支付總鑒定費1%的違約金,協議繼續履行。
2、甲方自報告出據七日內未來領取,將視為違約,并將訂金作為違約金賠付給乙方。
此協議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具同等法律效力。
若有未盡事宜,雙方可協商解決,協商不成可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六、本協議自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_________乙方:_________。
簽字蓋章:________簽字蓋章:________。
日期: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日期: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實用房屋安全鑒定書(案例14篇)篇十三
第一條為了加強房屋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房屋鑒定書。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本市城市規劃區內已建成使用的房屋。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房屋安全管理,是指通過房屋安全鑒定等手段,有效排除危險房屋及其他房屋不安全因素的活動。
第四條房屋安全管理應遵循定期檢查、預防為主、科學鑒定、防治結合的原則。
第五條市、區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按各自職責進行房屋安全管理。
其他有關部門按各自職責,協助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進行房屋安全管理。
第六條房屋安全鑒定單位應取得市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核發的房屋安全鑒定資質證書,從事與資質等級相應的房屋安全鑒定工作,并使用市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統一規定樣式的房屋安全鑒定專用章和鑒定書文本。
房屋安全鑒定人員應經市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培訓合格,取得房屋安全鑒定員證,持證上崗。
第七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所有人應申請房屋安全鑒定;。
(一)房屋達到規定使用年限的;。
(三)裝飾裝修拆改房屋主體結構,或明顯加大房屋荷載的;。
(四)改變房屋用途,危及房屋安全的;。
(五)發生自然災害、火災事故和出現其他不安全因素,危及房屋安全的。
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檢查發現房屋有前款所列情形,而房屋所有人未申請房屋安全鑒定的,應責令限期提出申請;逾期不提出申請的,由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指定房屋安全鑒定單位進行房屋安全鑒定。
第八條房屋使用人發現房屋有不安全因素,可要求房屋所有人申請房屋安全鑒定;房屋所有人拒不申請房屋安全鑒定的,房屋使用人可自行申請。
第九條在房屋密集區內興建10層以上高層建筑或附設地下室的建設項目,可能損壞施工區周邊房屋的,建設單位可在基礎施工前申請對施工區周邊房屋進行安全鑒定。
第十條申請人申請房屋安全鑒定,應向房屋安全鑒定單位提供有關證件、資料。
第十一條房屋安全鑒定單位應在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內完成房屋安全鑒定。房屋安全鑒定包括下列各項工作:
(一)查明房屋歷史和現狀;。
(二)驗算分析,論證定性,提出處理意見;。
(三)制發房屋安全鑒定書并送達申請人,同時報送房屋所在地的區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鑒定書《房屋鑒定書》。
有耐高溫、耐腐蝕等特殊內容的和大型的房屋安全鑒定,可適當延長完成房屋安全鑒定的'時間。
第十二條房屋安全鑒定單位和房屋安全鑒定人員從事房屋安全鑒定,應嚴格按有關專業技術標準、規范、規程進行,并及時提供切合實際情況的鑒定證明。
第十三條房屋安全鑒定單位進行房屋安全鑒定,應按市價格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市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制定的收費標準收取鑒定費。
經鑒定為危險房屋的,鑒定費由房屋所有人承擔;經鑒定為非危險房屋的,鑒定費由申請人承擔。
建設單位申請對施工區周邊房屋進行安全鑒定的,鑒定費由建設單位承擔。
自然災害危及房屋安全的,由市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指定房屋安全鑒定單位進行房屋安全鑒定,并承擔鑒定費。
第十四條經鑒定為危險房屋的,應按下列規定處理:
(一)采取適當安全技術措施后尚能短期使用,但需繼續觀察的,觀察使用;。
(二)采取適當技術措施后可解除危險的,處理使用;。
(三)已無修繕價值,暫時不便拆除,又不危及相鄰建筑和人員安全的,停止使用;。
(四)整棟危險,已無修繕價值,需立即拆除的,整體拆除。
第十五條經鑒定為危險房屋的,由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根據房屋安全鑒定書所作結論,及時向房屋所有人發出危險房屋通知書。房屋所有人應按危險房屋通知書載明的要求,及時對危險房屋采取排險措施;拒不采取排險措施的,由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采取排除措施,費用由房屋所有人承擔。
第十六條房屋所有人按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的要求,對危險房屋采取排險措施,房屋使用人不得阻礙。
對危險房屋采取排險措施需要房屋使用人臨時遷出的,房屋所有人應讓其在解除危險后及時遷回。
第十七條在氣候惡劣時,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應加強對危險房屋的檢查;危險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應對危險房屋進一步采取排險措施。
第十八條危險房屋需要拆除重建的,由房屋所有人持房屋安全鑒定書和危險房屋通知書,到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審批手續。
第十九條規劃批租用地紅線范圍內的危險房屋,在規劃、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劃定規劃批租用地紅線之日起滿一年后,建設單位未拆除的,危險房屋所有人可持房屋土地使用證和房屋產權證以及危險房屋鑒定書,到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危險房屋拆除重建手續;重建時不得改變原房屋高度、層數和面積。
拆遷行政主管部門制發的公告規定的拆遷范圍內的危險房屋,自房屋拆遷公告制發之日起,由拆遷人負責監護,采取防、排險措施。
第二十條異產與危險房屋毗連的,由異產所有人和危險房屋所有人共同按國家對城市異產毗連房屋管理規定進行排險。
關聯法規:
第二十一條違反本辦法的,由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并按下列規定予以處罰:
(三)違反本辦法第十二條的規定,提供不切合實際情況的房屋安全鑒定結論的,處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直至取消鑒定資格;造成損失的,并責令賠償。
第二十二條違反本辦法的規定,法律、法規規定由其他有關部門處理的,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三條房屋安全管理和鑒定人員玩忽職守,騙人的,由所在單位或有關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提請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四條本辦法第七條第(一)項所稱房屋規定使用年限,是指鋼結構和鋼混結構房屋使用滿55年,磚混結構房屋使用滿50年,磚木結構房屋使用滿40年,簡易結構房屋使用滿10年。
第二十五條本辦法具體應用問題,由市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二十六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1991年3月20日市人民政府發布的《武漢市危險房屋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實用房屋安全鑒定書(案例14篇)篇十四
甲方:
甲、乙雙方經過協商,達成以下協議:
一、委托事項。
甲方委托乙方對其所屬房屋進行安全鑒定,委托鑒定的目的要求詳見房屋安全鑒定。
委托書。
二、甲方的權利與責任。
1、甲方有權要求乙方按委托書內容提出明確的鑒定結論和處理意見;。
2、甲方應向乙方提供擬鑒定房屋的原始資料,如實介紹房屋的使用、修繕、加固情況,并配合乙方進行現場勘查和檢測。
三、乙方的責任與權利。
1、乙方應自甲方正式委托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完成鑒定工作,并向甲方出據房屋安全鑒定報告。
2、乙方有權要求甲方按協議約定取得房屋安全鑒定費。
四、付款方式。
1、經雙方核算,預計鑒定費用為xx元,大寫:萬。
仟佰拾元整。
2、甲方應于本協議生效之日支付乙方房屋安全鑒定訂金,訂金為總金額的60%。
3、余額在領取鑒定報告時付清。
五、違約責任。
1、乙方如未能按約定時間向甲方出據房屋安全鑒定報告,每延遲一日,向甲方支付總鑒定費1%的違約金,協議繼續履行。
2、甲方自報告出據七日內未來領取,將視為違約,并將訂金作為違約金賠付給乙方。
此協議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具同等法律效力。
若有未盡事宜,雙方可協商解決,協商不成可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六、本協議自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乙方:
簽字蓋章:簽字蓋章:
日期: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