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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研究和保護(優秀16篇)篇一
對非物質文化遺產進行保護是近幾年來的熱點話題。貴州省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條例是如何實施的?下文是貴州省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條例,歡迎閱讀!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繼承和弘揚優秀傳統文化,推動社會主義文化大發展大繁榮,促進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加強對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非物質文化遺產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三條本條例所稱非物質文化遺產,是指各族人民世代相傳并視為其文化遺產組成部分的各種傳統文化表現形式,以及與傳統文化表現形式相關的實物和場所。包括:。
(一)傳統口頭文學以及作為其載體的語言;。
(二)傳統美術、書法、音樂、舞蹈、戲劇、曲藝和雜技;。
(三)傳統技藝、醫藥和歷法;。
(四)傳統禮儀、節慶等民俗;。
(五)傳統體育和游藝;。
屬于非物質文化遺產組成部分的實物和場所,凡屬文物的,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的有關規定。
第四條對非物質文化遺產實行保護為主、搶救第一、合理利用、傳承發展的方針,堅持真實性和整體性的原則。
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制定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規劃,將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所需保護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
第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和管理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社區)會同縣級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做好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
村(居)民委員會協助當地人民政府做好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文化主管部門應當給予指導和支持。
第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在資金、項目上對民族地區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給予支持。
第八條鼓勵單位和個人通過捐贈等方式依法設立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資金,專門用于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
第九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組織對非物質文化遺產進行普查、調查,文化主管部門具體實施,并對非物質文化遺產予以認定、記錄,建立檔案和數據庫。
單位和個人應當在調查所在地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的管理下依法進行非物質文化遺產調查。
第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的組織或者個人在本省進行非物質文化遺產調查,應當向省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提出申請,載明調查的內容、對象、時間、地點、調查組織或者人員等情況;省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后15日內作出是否批準的書面決定;獲得批準的申請人應當將批準文件送交調查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后,方可開展調查活動。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的組織在本省進行非物質文化遺產調查,應當與境內非物質文化遺產學術研究機構合作進行。
第十一條開展非物質文化遺產的調查、考察、采訪和實物征集等活動時,應當征得被調查對象同意,尊重民族風俗、信仰和習慣,尊重真實性、完整性,不得歪曲和濫用,不得非法占有、損毀非物質文化遺產的資料、實物,不得侵害被調查對象的合法權益。
第十二條對瀕臨消失的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縣級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應當及時予以記錄和收集有關實物,并立即采取搶救性保護措施。
第十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對在調查中取得的非物質文化遺產實物和資料,應當妥善保存,防止損毀、流失;其他有關部門取得的實物圖片、資料復制件及電子檔案,應當在30日內匯交給同級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對捐贈非物質文化遺產相關資料和實物的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獎勵。
第十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本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名錄,將體現優秀傳統文化,具有歷史、文學、藝術、科學價值的非物質文化遺產列入名錄予以保護。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制定本行政區域內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的保護規劃,并組織實施。
第十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應當建立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專家評審制度。
第十六條單位和個人可以向所在地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提出列入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名錄的申請。
單位和個人認為某項非物質文化遺產體現優秀傳統文化,具有歷史、文學、藝術、科學價值的,可以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文化主管部門提出列入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名錄的建議。
鼓勵單位和個人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提供非物質文化遺產線索。
(一)具有突出的歷史、文學、藝術、科學價值;。
(二)具有優秀傳統文化的典型性、代表性;。
(三)具有在一定群體或者地域范圍內世代傳承傳播的特點;。
(四)具有地域和民族特色,在本行政區域內有較大影響力。
第十八條列入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名錄的項目,文化主管部門應當確定相應的保護責任單位;保護責任單位應當具有該項目相對完整的資料,具備實施該項目保護計劃的能力和開展傳承、展示活動的場所及條件。
第十九條保護責任單位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收集該項目的實物、資料,并登記、整理、建檔;。
(二)保護該項目相關的文化場所;。
(三)開展該項目的展示展演活動;。
(四)為該項目傳承及相關活動提供必要條件;。
(五)定期報告項目保護實施情況,并接受監督。
第二十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應當將擬列入本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名錄的項目予以公示,征求公眾意見。公示時間不得少于20日。
公示期間,單位和個人可以書面提出異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經過調查,認為異議不成立的,應當在30日內書面告知異議人并說明理由;異議成立的,應當重新組織專家按照規定的程序進行評審。
第二十一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根據專家評審委員會的意見和公示結果,擬定本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名錄,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公布,并報上一級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備案。
第二十二條市、州、縣級人民政府可以從本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名錄中向上一級文化主管部門推薦列入上一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名錄的項目。
上級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經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可以將下級名錄的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列入本級名錄。
第二十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應當每2年對本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的保護情況進行評估。評估不合格的,責令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變更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保護責任單位;無法變更或者項目失傳的,命名機關取消其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名錄資格。
第二十四條符合條件的個人可以申請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的代表性傳承人。
單位和個人可以推薦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的代表性傳承人;單位和個人推薦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的代表性傳承人,應當征得被推薦人的書面同意。
申請和推薦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的代表性傳承人,應當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提交以下材料,材料應當真實、準確:。
(一)被推薦人或者申請人的基本情況;。
(二)該項目的傳承譜系以及被推薦人或者申請人的學藝與傳承經歷;。
(三)被推薦人或者申請人的技藝特點、成就及相關的證明材料;。
(四)被推薦人或者申請人持有該項目的相關實物、資料的情況;。
(五)其他說明被推薦人或者申請人代表性的材料。
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的代表性傳承人名單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認定后公布。
第二十五條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的代表性傳承人應當依法履行義務,并享有下列權利:。
(一)開展傳藝、技藝展示、講學以及藝術創作、學術研究等活動;。
(二)享受人民政府規定的傳承補貼;。
(三)按照師承形式或者其他方式選擇、培養傳承人;。
(四)依法提供有關原始資料、實物、場所等;。
(五)參加有關活動取得相應的報酬;。
第二十六條對做出重要貢獻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的代表性傳承人和保護責任單位,由省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報省人民政府核準,授予杰出傳承人和優秀保護責任單位稱號,并給予獎勵。
市、州、縣級人民政府對在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傳承或者保護中做出突出貢獻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的代表性傳承人和保護責任單位,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十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應當采取下列措施支持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的代表性傳承人和保護責任單位開展傳承活動:。
(一)記錄、整理、出版有關技藝資料;。
(二)提供必要的傳承活動場所;。
(三)給予必要的經費資助;。
(四)組織開展研討、展示、宣傳、交流等活動;。
(五)其他有利于項目傳承的措施。
第二十八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應當每2年對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的代表性傳承人進行考評。
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的代表性傳承人無正當理由不履行法律規定義務,或者在傳藝、展示、講學等活動中隨意改變非物質文化遺產性質謀取非法利益的,命名機關可以取消其代表性傳承人資格,重新認定該項目的代表性傳承人;喪失傳承能力的,命名機關可以重新認定該項目的代表性傳承人。
第二十九條非物質文化遺產資源豐富、保存較完整、特色鮮明、歷史文化積淀豐厚、存續狀態良好,具有重要價值和廣泛群眾基礎的特定區域,可以申請設立文化生態保護區,實行區域性整體保護。
第三十條設立文化生態保護區,由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組織有關部門編制保護規劃,聽取保護區內村(居)民的意見,提出申請,經上一級人民政府審核后,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公布。
文化生態保護區跨兩個以上縣級行政區域的,可以聯合申報。
申請設立國家級文化生態保護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第三十一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劃定文化生態保護區保護范圍,并設立保護標志。
文化生態保護區內對列為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名錄項目所涉及的建(構)筑物、場所、遺跡等,文化生態保護區所在地人民政府應當在城鄉規劃和建設中采取措施予以保護。
第三十二條文化生態保護區內的建設項目選址和設計方案應當符合文化生態保護區的保護規劃。
文化生態保護區內與非物質文化遺產相關的建(構)筑物、場所、遺跡等不得擅自修繕、改造;確需修繕、改造的,其風格、色彩及形式應當與相鄰傳統建筑的風貌相一致,并接受文化、住房和城鄉建設等相關部門的指導和管理。
第三十三條文化生態保護區應當建立非物質文化遺產展示館(室)。
鼓勵單位和個人在文化生態保護區建立非物質文化遺產館和傳習所,開展對非物質文化遺產研究,展示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
第三十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應當對文化生態保護區的保護規劃的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發現保護規劃未能有效實施的,應當及時糾正、處理。
第六章傳播與利用。
第三十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支持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傳播與利用,加強對非物質文化遺產研究人才的扶持和培養。
第三十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有計劃地建立收藏、展示、研究和傳承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專門場所;對列為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名錄的相關建(構)筑物、場所、遺跡等,在不改變其原有風貌、文化內涵的前提下,應當向公眾開放。
對與非物質文化遺產相關的具有重要歷史、文化、藝術、科學價值的建(構)筑物、場所、遺跡等,有關部門應當提供必要的維護經費。
第三十七條鼓勵、支持單位和個人結合節慶、當地民間習俗等,開展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的展示、展演等活動。
第三十八條廣播、電視、互聯網、報刊等新聞媒體應當宣傳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普及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知識,培養全社會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意識。
鼓勵和支持教育機構以開設相關課程等形式開展傳播、弘揚優秀非物質文化遺產活動。
鼓勵和支持中小學校將本地優秀的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內容納入素質教育。
鼓勵和支持科研機構、高等院校開展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的研究和專門人才培養。
第三十九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結合本地非物質文化遺產資源優勢,鼓勵、支持單位和個人合理利用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進行弘揚優秀民族傳統文化的文藝創作,開發具有地方特色、民族特色和市場潛力的文化產品和開展文化服務。
第四十條對合理利用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發展民族文化產業的單位和個人,文化產業發展專項資金應當予以扶持。
第四十一條涉及國家秘密或者商業秘密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傳播、利用。
第七章權利保障。
第四十二條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保護責任單位和代表性傳承人依法行使該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的相關權利。
第四十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鼓勵、支持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的代表性傳承人和保護責任單位將項目申請專利、注冊商標、申報地理標志、登記版權等。
單位和個人合法擁有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的實物、資料、建(構)筑物、場所等,其所有權或者使用權受法律保護。
第四十四條利用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應當注明項目名稱及所在地、所屬民族等相關信息,不得進行虛假或者誤導性宣傳。
第四十五條在特定區域利用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從事整體開發經營活動的,應當與該區域相關組織及村(居)民代表約定利益分配方式。
第四十六條單位和個人開發非物質文化遺產產品、開展非物質文化遺產旅游服務等相關產業的,依照國家和省的相關規定享受稅收等優惠政策。
第八章法律責任。
第四十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的工作人員在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以及在進行非物質文化遺產調查時侵犯被調查對象風俗習慣,造成嚴重后果,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四十八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在申報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代表性傳承人過程中弄虛作假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給予警告;被列入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名錄或者取得代表性傳承人資格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予以撤銷,責令返還項目保護經費或者傳承補貼,處以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第四十九條違反本條例第十一條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對考察、調查、采訪、實物征集等活動者予以警告,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處以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造成不良影響的,責令消除影響;損毀非物質文化遺產的資料、實物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十條違反本條例第十九條規定,項目保護責任單位不履行職責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導致非物質文化遺產實物、資料損毀、流失的,對項目保護責任單位和直接責任人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一條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二條第二款規定,情節輕微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住房和城鄉建設等有關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情節嚴重的,處以20xx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二條違反本條例第四十四條規定,情節輕微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給予警告,責令改正;造成不良影響的,責令消除影響,并處以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第九章附則。
第五十三條對傳統醫藥、傳統工藝美術等的保護,其他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五十四條本條例自20xx年5月1日起施行。20xx年7月30日貴州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通過的《貴州省民族民間文化保護條例》同時廢止。
主要特點。
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最大的特點是不脫離民族特殊的生活生產方式,是民族個性、民族審美習慣的“活”的顯現。它依托于人本身而存在,以聲音、形象和技藝為表現手段,并以身口相傳作為文化鏈而得以延續,是“活”的文化及其傳統中最脆弱的部分。因此對于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的過程來說,人的傳承就顯得尤為重要。
截至20xx年,我國共有昆曲、古琴藝術等26個項目入選聯合國教科文組織“人類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作名錄”,羌年、中國木拱橋傳統營造技藝等3個項目入選“急需保護的非物質文化遺產名錄”,成為世界上入選項目最多的國家。
申報原則。
公民、企事業單位、社會組織等可根據逐級申報的原則,向單位或居住地所在區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中心提出申報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的申請。
非物質文化遺產由人類以口頭或動作方式相傳,具有民族歷史積淀和廣泛、突出代表性的民間文化遺產,它曾被譽為歷史文化的“活化石”“民族記憶的背影”。如發明于宋代的“青州白丸子”被譽為中醫藥發展的活化石。
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研究和保護(優秀16篇)篇二
晉城市作為華夏文明的重要發祥地之一,數千年的社會演變在太行山南端這段美麗的土地上留下了眾多的文物遺存,形成了深厚的物質文化積淀。
我市現有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43處、省級重點文物保護單位33處、市級重點文物保護單位55處,古民居、古廟宇、古墓葬、古城堡隨處可見,石橋、石塔、石碑、石窟星羅棋布,磚雕、石雕、木雕精美絕倫,僅以宋金古建筑為例,我市有50多處,約占全國同期同類古建筑的三分之一。這些古代文化遺存,使我市自豪地驕傲地躋身于全國文物大市之列。這些珍貴的文物凝聚著澤州先民的智慧,見證著晉城悠久古老的文明。但同時我們必須看到,無情的歲月風雨正在侵蝕這些珍貴的文物,不少極具價值的文化遺址正在我們眼前消失。文物資源具有不可替代性和不可再生性,我們在為它們感到驕傲和自豪的同時,更加有責任和義務去愛護它們、保護它們。為此,晉城市旅游文物局、晉城市旅游文物協會向廣大干部群眾發出倡議:
一、積極學習《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用法律法規來規范我們的文物保護行為。
二、文物是不可再生的文化資源,各級基層政府應加強文物保護工作,認真落實“保護為主,搶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強管理”的工作方針,切實有效地做好文物保護工作。
三、城鄉基本建設工程選址,應當盡可能避開不可移動文物,施工前要及時上報文物部門進行審批和文物保護工作。日常生產生活中,如果發現地面或地下有價值的`文物時,要立即向我市文物管理部門報告,并自覺上交文物,防止國有資產流失。暫時不能上報上交時,要妥善采取有效保護措施,以便文物不致流失。
四、無論何時何地,凡發現文物面臨被毀、被盜危險的,要立即制止,并及時報請市文物管理部門,以便對文物進行及時搶救保護。
五、社會人士通過捐贈等方式支持文物保護工作,市級文物部門將予以表彰和獎勵。
六、不盜竊、哄搶、私分、非法占有國家文物,旅游時不刻劃、涂污、損毀文物,發現或者撿拾到文物,要及時上交文物管理部門。
七、勇于同盜竊文物、走私文物、破壞文物等違法行為作堅決的斗爭,發現盜竊、哄搶、破壞國家文物行為時,要主動向公安機關報案或提供線索,向文物管理部門報告情況,盡可能做好文物保護工作。
經濟的發展離不開文化的支撐,保護文物就是保護歷史、保護文明,文物是我們的文化之根,更是我們創造新時代的源泉和動力。讓我們把保護文物當責任,為保護文物盡義務,為傳承中華民族的文明薪火而努力工作,為建設晉城和諧家園而努力奮斗!
倡議人:xxx
xx月xx日
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研究和保護(優秀16篇)篇三
(1)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直接傳播。直接傳播是人類最悠久的藝術傳播方式,同樣,實物傳播和親身傳播的直接傳播方式也是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播早期的信息交流與傳遞方式,非物質文化遺產類別中的傳統舞蹈、雜技、游藝及各類戲曲早期都是通過直接演繹的方式進行傳播,直接傳播互動性強、現場氛圍活躍,即使是在傳播渠道和方式多樣化的今天,直接傳播仍不失為一種很好的傳播方式,早期的舞蹈、雜技、游藝及各類戲曲都是采用這種方式進行信息交流的。例如,五大戲曲之一的京劇也是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表演上精致細膩,虛實結合,處處入戲,唱腔悠揚委婉,聲情并茂,故事情節玩轉曲折,衣著絢麗多彩,以武戲文唱為上,具有強烈的現場感染力。直接傳播的另一大優勢就是通過現場的互動能夠直接獲取反饋信息,直接傳播時,藝術家能夠即時和觀眾交流,獲得直接的反饋信息,并適時調整藝術表演形式和表演內容。
(2)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傳統媒體傳播。隨著人類信息交流方式的發展,傳統大眾媒體發展相當成熟。人們對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和重視意識自國家設立文化遺產日后也越來越強,關于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傳播信息也越來越多,尤其是在每年的文化遺產日前后,對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宣傳和認知達到了高潮。隨著傳播信息的增多,傳統媒體逐步完善了一個屬于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媒介語境,通過多種先進的科技方式記錄、展演非物質文化遺產。在傳統媒體仍然由廣播、報紙、雜志、電視等主流媒體所控制的.今天,觀眾通過這些主流媒體了解非物質文化遺產信息,作為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播的藝術家,跟絕大部分的觀眾并沒有直接的聯系,更鮮有直接交流,這導致觀眾信息反饋量很少,不但反饋信息滯后,更有可能產生反饋誤差。盡管存在這些問題,傳統媒體仍然是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播的主要方式,人們通過傳統主流媒體普及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相關知識,提升國民自豪感。通過給它們的傳承人提供各種服務與幫助等,推動國家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工作。
(3)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新媒體傳播。新媒體包括手機媒體、互聯網媒體和傳統媒體的升級媒體(如地鐵電視),當前,除了傳統媒體,新媒體在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播方面也占據著重要位置,新媒體的以下特點使得它在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播中取得了良好的效果:一是互動性。大眾可以通過新媒體的各種終端與非物質文化遺產藝術家實時溝通,這些藝術家也可以通過各種終端了解各種反饋信息,新媒體的互動可以通過視頻、聲音、文字圖像等內容進行,大眾可以根據自己的偏好自由采用互動和接收信息方式。二是即時性。非物質文化遺產藝術家和活動主辦方可以即時通過新媒體媒介發布信息,讓大眾即時了解各種文化信息。尤其是非物質文化遺產藝術家也可以通過微信、微博等轉變為自媒體媒介,即時從橫向和縱向傳播文化信息。三是獨特性和人性化。很多新媒體用戶自己或依據傳統媒體信息編寫各種訊息,這也很大程度上展示了新媒體傳播的獨特性和人性化,最大程度上反映了獨特的個人品位和審美觀念。
在通過系統分析國外非物質文化遺產信息傳播因素后,本文認為,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播應注重保持它的實質精神、原始生態和自身內涵魅力,同時利用先進的媒介科學技術提升影響力和傳播效果。
(1)重復傳播非物質文化信息。重復傳播有助于使大眾產生行為、觀念變化,加深傳播效果。雖然我國媒體逐年加大對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宣傳,但其報道內容多半是概括性的且基本都是一次性宣傳,深度報道和專題報道不足,跟蹤報道就更少了,這種宣傳方式在海量信息的今天所能起到的作用非常有限,鑒于旅游和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密切關系,非物質文化遺產信息應該學習旅游廣告的宣傳方式,深度挖掘介紹信息,在相對固定的時間內重復出現,并配以絢麗的畫面、和諧的音律吸引觀眾的注意力。
(2)加強對媒體人的引導和培訓。媒體人在評價非物質文化遺產時,尤其是為了突出非物質文化遺產風俗的傳播效果時,自身的經驗和認知往往無意識地影響他們對信息的篩選和使用,使評論失去了傳播的客觀性,甚至可能破壞民俗的原始生態形式。因此,加強對媒體人的引導和培訓非常必要,報道需經多方求證、不輕率、客觀實際的書寫。
(3)媒體應善于發掘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爽目性。愛美之心人人有,為達到良好的傳播效果,媒體應充分發掘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文化美和形式美,利用美的圖像吸引大眾的興趣。現階段,媒體對這方面的發掘并沒有給以足夠的重視,即興拍攝的現場圖片和視頻經常出現在報道之中。在今天的信息社會中,要想獲得大眾的接受和喜愛,就要充分重視圖像的爽目性。
三、結語。
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非物質文化遺產遭受著前所未有的沖擊,為了加強對我國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讓人們盡可能地了解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相關信息顯得尤為迫切,我們應該共同研究如何強化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播,讓更多的人領略我國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實質魅力。
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研究和保護(優秀16篇)篇四
星期五上午,老師笑盈盈地走進教室對我們說:“咱班的小記者們,今天下午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工作人員要來教你們做香包!”我們都非常高興和期待,因為我們既可以鍛煉自己的動手能力,又可以為非物質文化遺產做出自己一份貢獻,所以我們都表現的非常積極。
下午上課以后,我們滿懷期待的來到會議室,等待老師的到來。過了一會,老師走了進來,對我們說“同學們,我是教你們做香包的王老師”。王老師三四十歲的樣子,長得十分和藹可親,,我們都特別喜歡她,王老師和藹的對我們說:“同學們,拿出你們的方形布頭,然后對折成三角形,然后用針和線從右下角從下往上縫到上面那個角,再從上面那個角縫到離左下角三公分的地方,再把縫好的布反過面來,從這個角往里裝棉花和香料,最后把這個口縫好,就做成了。如果有掛飾的,比如小鈴鐺之類的會更加好看的,下面就開始動手吧!”
我們開始按照老師說得做了起來,但是到縫的時候我才發現真是心有余而力不足啊!一直縫不好,只好向同學請教,他耐心的教了我很多遍,但我還是學不會,我很著急,有點想放棄,我突然想到了老師經常對我們說的話:無論做什么事情都要堅持到底!于是我想:“我一定要堅持!”于是我就又認真的反復練習,終于在同學們都快做好的時候我才縫完,這才松了口氣。
看著我那雖然縫的破破爛爛。上面有著無數針孔的香包,但是我還是開心的笑了,因為這個香包凝結了了很多的心血和汗水啊!
在這次做香包的過程中,我不僅學會了做香包,還理解了世上無難事,只怕有心人這句話,真是受益匪淺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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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研究和保護(優秀16篇)篇五
隨著社會的發展,國家對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和研究工作在不斷的深入,因此許多高等院校設立了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研究機構,但是就目前的現狀來看,高校的非物質文化遺產教育存在著一定的不足,為了更好的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加強高校的教育工作具有一定的課題研究意義,下面我們就對此展開深入的探究。
就高校對非物質文化遺產教育研究背景來看,由于近幾年來,中國的非物質文化遺產遭到了破壞,許多的非物質文化遺產面臨著消亡的危險,另外,國家在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研究方面缺乏專業的教育人才,因此說,高校對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教育工作具有一定的時代意義。在新時代的發展條件下,進行科學化的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教育方式,有利于培養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專業性人才,保護了非物質文化遺產所需要的研究者和管理者;同時加強高校對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教育活動,有利于維護國家的非物質文化遺產,減少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消亡和侵害;另外一點就是高校進行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教育活動有利于增強學生傳承中華文化的意識,支持和保護好中國的非物質文化遺產;最重要的一點就是高校將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教育工作投入到日常的教育工作中,可以推進高校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開展,有利于培育和踐行學生的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培養當代大學生的愛國主義情懷和民族精神的凝聚。
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研究工作在不斷發展的過程中,其相關的理論研究工作在不斷的增加,有效的促進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理論研究工作和實際保護工作。但是就目前的發展現狀來看,我國的非物質文化遺產研究工作起步相對較晚,這樣就導致了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理論性研究存在不足的現象,有關遺產的知識體系、遺產的價值體系、遺產學科的體系以及遺產的保護體系也都或多或少的存在問題,有待進一步的認識和提高。由于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研究工作是具有理論性、實踐性和應用性的,為了更好的解決上述存在的問題和困難,需要一個系統的文化遺產研究體系。但是相關的理論研究不足,高校在非物質文化遺產的課程上缺乏基礎理論的支撐,難以實現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科學化發展。
近幾年來,有關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研究機構在不斷地增多,其中不乏一些高等院校進入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教育工作中,設置一些相關的課程,對學生進行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知識普及和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宣傳工作,但是高校在這項教育工作中存在著不專業的的`現象。比如為了給學生帶來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教育,將原本的設計藝術學專業設置為“傳統工藝美術”,將原本的戲曲文學專業設置為“傳統戲曲”等,這些課程看起來是專業性的,但其實其涉及的內容五花八門,專業性并不強。面對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研究工作深入的進展,高校的非物質文化遺產教育工作的專業性亟待解決。
以上我們對高校非物質文化遺產教育中存在的問題進行了解,下面我們對非物質文化遺產教育的創新方法進行探究,主要分為以下幾點。
非物質文化遺產研究的重要性我們已經有所了解,但針對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基礎理論方面出現的問題,加強對其基礎理論研究具有重要意義。首先要從社會的實際需求出發,建立一個具有獨立性的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理論體系和方法體系;其次要將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教育納入到教育體系當中,使之成為高校教育課程的重要組成部分;最后將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學科化建設與政府決策和人才培養等相結合,促進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研究工作和保護工作順利開展。
由于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研究課程是一個交叉性的學科,所包含的內容復雜多樣,將非物質文化遺產課程的教學資源進行整合,并且構建一個系統化的非物質文化遺產教學體系具有重要作用。一方面要將立足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整體情況,豐富非物質文化遺產的課程體系,另一方面借鑒他國的非物質文化遺產教育的先進經驗,努力實現我國非物質文化遺產教育課程的系統化。
健全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人才培養機制對傳承非物質文化遺產和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具有重要作用,首先要在思想意識上加強學生對非物質文化遺產的認識,增強對其的重視程度;其次高校要注重對非物質文化遺產專業性人才的培養,為研究和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起到促進作用;最重要的是將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教育工作和人才培養工作進行到底,有利的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
結語。
本文圍繞南通科技職業學院黨建暨思政研究立項課題重點項目“智慧非遺傳承教育平臺在高職教育改革創新中的應用與實現”,將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教育工作延伸到高校的思政教育工作,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引導當代大學生的愛國情懷和凝聚民族精神。
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研究和保護(優秀16篇)篇六
第三十條在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方面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給予表彰和獎勵:
(一)組織實施本條例成績顯著的;。
(五)檢舉、揭發、制止違反本條例行為,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有功的。
第三十一條違反本條例第七條規定,借用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名義擾亂社會秩序,侵犯公民合法權益和損害公民身心健康的,由自治縣公安機關和有關部門依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二條違反本條例第十二條第三款規定,侵占國家所有的非物質文化遺產珍貴資料和實物,由自治縣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責令其改正,依法追回被侵占的珍貴資料和實物;對直接侵占國家所有的非物質文化遺產珍貴資料和實物的國家工作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三條違反本條例第十二條第四款規定,由自治縣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責令其改正;造成嚴重損壞、被竊或者遺失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四條違反本條例第十五條規定,由公安、工商等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理;依法沒收資料和實物的,應當將沒收物品移交文化主管部門;屬于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應當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研究和保護(優秀16篇)篇七
摘要:納西族歷史悠遠,人文薈萃。在長期的社會歷史發展過程中,產生了豐富多彩且彌足珍貴的非物質文化遺產。納西族的非物質是其生生不息的有形物質載體和無形的精神財富,是納西族人民繁衍發展的根脈。她是納西族人民社會生活的精神需求;是民族精神的發生器,納西族文明的起點;她滋養了納西族多元的傳統文化,是納西文明不竭的源泉。不僅為人們提供了美的享受,而且是納西族社會和經濟發展不可或缺的資源。
納西族是一個歷史悠遠、文化璀璨的我國西南少數民族,其所居地區自古以來就是我國西南交通貿易大動脈——南方“絲綢之路”和由云南進入四川、西藏的“茶馬古道”。兩條古道既是溝通中原與西南地區乃至東南亞地區的南來北往的商品貿易通道,又是溝通中國文化和東南亞文化的交流渠道。歷史以來納西族就與普米、藏、白、彝、回、苗、傣、壯、傈僳、漢等20多個民族雜居在一起,與各民族文化相生相融。在特定的社會歷史發展過程中,形成了納西族文化的多元性和獨特性。其中他們的生活方式、社會習俗、思想道德、民間文學、傳統工藝、組織制度等非物質文化遺產是其生生相息的有形物質載體和無形的精神財富,是納西族人民繁衍發展的根脈。納西族的非物質文化遺產異常豐富,具體表現為:
(一)繽紛多彩,內容豐富。
由于自古以來納西族與眾多民族聚居一起,文化呈現出多元的特質。納西族的非物質文化繽紛多彩,內容豐富。如:節慶方面,有納西族的春節、棒棒節、三朵節、三月龍王廟會、七月騾馬會、轉山節等;婚姻習俗方面,除了一夫一妻制以外,各地各支系還保留著走婚制、同族內婚、等級內婚、家支外婚、姑舅表先婚、轉房制、同姓外婚等婚俗。宗教信仰方面,除納西族的本土宗教東巴教,藏傳佛教、基督教、伊斯蘭教、漢傳佛教、道教等各大宗教在納西族地區均有流布,也對納西文化都產生了深刻的影響;飲食習俗上,有納西族的招待賓客的“三疊水”宴席,以及麗江粑粑、納西火鍋、雞豆涼粉等特色小吃。瀘沽湖邊納西族摩梭人家的豬膘肉(又叫琵琶肉)、酥油茶、糌粑(青稞炒面)、“蘇浬瑪”酒、奶渣等美味佳肴;民族傳統裝束上,有納西族的“披星戴月”、納西族摩梭人的百褶長裙;民間歌舞方面有“阿麗麗”、“窩熱熱”、“勒巴舞”、“古氣”、“阿哈巴老”、“喂麥達”,納西族摩梭人的“甲蹉”等。民間文學方面則有納西族的《創世紀》、《魯般魯饒》、《黑白戰爭》、《阿一旦的故事》、《魚水相會》、《嫁女》、《趕馬》等等。這些豐厚的非物質文化是納西族生存和發展的根脈,關系到民族的生死存亡。所以,把根留住,保護、傳承、發展它,我們責無旁貸、義不容辭,也刻不容緩。
(二)積淀深厚,特質鮮明。
納西族的非物質文化具有鮮明的民族特質和深厚的文化蘊涵。如納西族民間歌舞“熱美蹉”最初是狩獵時為追趕獵物的攆山調,為驚嚇獵物而形成的原始舞蹈,后來演變成納西族為頌揚死者,安撫家屬的喪事挽歌,如今成為民眾休閑娛樂,健身強體的集體圈舞,它是一種老百姓喜聞樂見的具有濃郁地方特色和深厚文化底蘊的民間藝術。因其傳承性和獨特性被命名為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又如被命名為云南省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納西族摩梭人“轉山節”,每一年它都以歷史悠久、精巧構思、繁多的名目、多姿的形態吸引著數以萬計的國內外民眾游人客商紛至沓來,成為一張麗江文化旅游的名片。
(三)技藝精孰,遠近聞名。
經過長期的傳承和發展,納西族的非物質文化已形成了一批在當地乃至全國都享有較高知名度的特色品牌項目。如納西族銅器制作是麗江傳統民間手工藝技術之一,從考古的資料看有兩千多年的歷史,后隨明代木氏土司誠聘中原藝人到麗江制作銅器工藝后,納西族銅器制作興起。明朝時大旅行家徐霞客來麗江時就有木氏土司以“紅氈麗鎖”相饋的記載,“麗鎖”即是當地民間藝人加工的“黃銅挑簧鎖”,工藝非常考究。時至清代、民國,納西族銅器制作不斷發展創新,城鄉都有了打銅的作坊,“在大研古城有一專營銅器的‘打銅街’,數十家各類銅器鋪子,各式銅器產品滿街陳列,耀眼醒目,精美的各式銅制工藝,為各族群眾所喜愛。”[1]銅匠世家“德榮昌”“銅匠楊伍(楊璞堅)”等久負盛名,成為麗江一大人文景觀。傳統的納西族銅器是純手工打制的,工藝獨特,其選材于當地的銅礦石,燃料為優質松木燒制的木炭,經過銅礦石、餅銅、粗銅、精銅幾次冶煉,然后多次加熱鍛打成各種器皿,或在精銅中加入鋅錫等合金打制成各式精致的手工藝品。由于歷史的原因,納西族銅器制作雖出現式微,但隨著麗江旅游事業的發展和人們對非物質文化遺產的關注,新世紀以來它在繼承、改革、發展、創新上有了重大突破,注入更多、更高的藝術元素,使其作品更加高貴、優雅,藝術品味更濃,檔次更高。如今,用電解銅為原料,經過餅銅、壘層、鍛打、剪片、鉛托、錘擊、鏨刻、鐫鏤、“點冷錘”和“出色”等繁雜工序而成精湛物品。如銅火鍋、銅鎖、銅門扣、銅盆、銅壺、銅勺、銅瓢、銅盤等,工藝精良,款式多樣,圖案精致,造型優美,質地堅固,經久耐用,是納西族人家不可缺少的日常生活用具。銅器分為紅黃兩色,顯得富麗美觀,它既是納西族姑娘陪嫁的必備妝奩,也是深受漢、藏、彝、白、傈僳及普米等族人民喜愛的生活用具。納西族銅器還多次參加省內外諸多城市文化會展,受到廣泛關注和收藏愛好者的青睞。
(四)喜聞樂道,膾炙人口。
納西族的非物質文化是納西族人民生產、生活中最喜聞樂道,膾炙人口的文化特長,是納西族人民生生不息的文化品質,比如說“東巴畫”作為一種宗教繪畫藝術,雖然受制于宗教,題材主要反映經書中的神話故事以及各種鬼神、人物、動物、植物的源流,但是其中許多神話故事是納西東巴們為了吸引廣大群眾,宣傳東巴教義,在群眾喜聞樂見的一些民間故事基礎上整理出來的。所以,它以一種獨特的視角描繪出普通老百姓的生活圖景,深受民眾喜愛。又如“納西蜜餞”,以其精湛的制作工藝、獨特的.口味和繁多的品種,通過“得一”“綠丫頭”“女兒珍”等食品企業的產業化動作,生產出品質優良、包裝精美、攜帶方便的名優特產,不僅是當地居民探親訪友饋贈佳品,還是中外游客喜愛的旅游產品。
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研究和保護(優秀16篇)篇八
摘要:鄉村旅游重在使人們體驗民俗風情,其中非物質文化遺產的開發與利用就顯得尤為緊要。本文首先介紹了兩者的關系,調查了鄉村旅游中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利用現狀,并在此基礎上,歸納總結了鄉村旅游中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利用模式。
旅游的基本屬性是文化,不管旅游的內容還是旅游的形式都承載著文化的精神。從這一層面可看出,鄉村文化是鄉村旅游的核心,而非物質文化遺產又是鄉村文化的主要內容。鄉村旅游和非物質文化遺產存在著共同發展、相互促進的內在關系。
一、鄉村旅游與非遺。
最近出現一種新的旅游形式,即旅游與非物質文化遺產兩者相結合。這種旅游方式具有文化性、地域性、典型性、稀缺性、真實性等特點,牽動效果顯著,廣泛影響相關地區政治、經濟、社會的發展。非遺作為一種文化,包含民間文學、戲劇和曲藝、音樂、舞蹈、民俗等多個種類,這些文化狀態一般存在于鄉村地區,比如,以北京太平鼓為代表傳統舞蹈,以成都面人為代表的傳統美術等。鄉村旅游發展過程中要深入利用當地文化特色,通過當地的特色文化來吸引消費者前來觀光旅游,進而起到增加鄉村旅游中文化底蘊的作用,使游客在鄉村旅游的過程中體驗文化,最終達到鄉村旅游和非遺深度結合的目標,實現在鄉村旅游過程中繼承和保護非遺,同時又通過非遺來帶動鄉村旅游業的發展。
二、鄉村旅游中非遺的利用現狀。
當前,已經開發利用了一部分非物質文化遺產,目前的利用形式主要包括:政府牽頭組織策劃在傳統節假日、藝術節或申遺紀念日進行一系列表演活動,市場生產經營和非遺相關產品,當地居民自娛自樂等方式。盡管當前鄉村旅游中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利用和傳承已經取得了成效,但仍然存在一些問題。
1.利用率低。
現在只有小部分非遺等級高,具有較大的知名度,其它極大部分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利用率普遍較低,知名度不高,甚至不被外地人所熟悉。非物質文化遺產中的一些表演藝術種類大多以當地居民自娛自樂的方式存在,利用率較低,一般散布在各鄉間村落里,不僅沒有和鄉村旅游相融合,也沒能較好的促進當地文化建設。
隨著建設現代化城市的步伐加快,許多非物質文化遺產存在的空間產生了變化,傳統的文化活動逐漸離我們遠去,無人繼承發展,使很多非物質文化遺產處在消失的邊緣。比如說,通州的運河船工號子,現在唯一的傳人是位于永順鎮鹽灘村的已86歲高齡的.趙慶福,缺少后人傳承發展。并且,依靠漕運兒存在的運河船工號子,如今已失去了載體,沒有了生存空間,加上人們對他缺少足夠的認識和研究,面臨失傳。
非物質文化遺產作為鄉村旅游的一個新的發展創新點,可以提供鄉村旅游發展的新契機。針對鄉村旅游中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利用現狀,結合非遺的特色和類別,歸納總結出幾種鄉村旅游中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利用方式。要注意,不同地區應按照當地鄉村旅游的實際發展情況進行靈活選取,選擇適當的利用方式。
1.展示與體驗方式。
非遺的展示與體驗利用方式指的是將其進行展示,針對有條件實施體驗的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適當讓游客在現場進行文化體驗,最終使游客參與到非遺的傳承中來,并且通過利用非物質文化遺產來為當地旅游業吸引外地游客。對吸引力強、知名度高、級別高并且展示時間非固定的非遺文化項目,可以通過建造非遺文化主題博物館的形式,在博物館展示和非遺有關的物質載體,并在博物館內進行定期的非物質文化遺產現場展示。在鄉村旅游中適合通過體驗來傳承的非遺主要包括戲劇和曲藝、音樂、舞蹈和雜技等,這些項目都具有容易體驗的特性,游客可以親自體驗學習這些項目,促進文化的傳承。
2.旅游商品方式。
以傳統美術、傳統醫藥和傳統技藝為代表的非物質文化遺產,因為它們的技藝本身不能引起游客的足夠興趣,并不能吸引游客的到來。針對這種類型的非遺文化項目,可以利用生產非遺有關的商品來促進鄉村旅游的發展。旅游商品化方式指的是把非遺項目中的有關藝術形式經過大規模集中工廠化生產加工制造出來的商品作為具有當地文化特色的旅游紀念品。在鄉村游客集中的地方進行銷售該商品,達到通過售賣旅游商品來增加當地鄉村旅游收入,并且實現在鄉村旅游中繼承發展非遺文化的目標。
3.旅游節方式。
非遺與物質遺產的最大區別是無形性,要使鄉村旅游充分利用這種無形的文化,就要一款合適的介質。比如,非遺文化中的民俗就需要憑借鄉村旅游中的旅游節來展現起文化形式,通過豐富多彩的文藝活動來傳播民間文學。另外,展示時間相對來說固定、名氣不高的非遺文化,也需要通過開展旅游節活動進行展示體驗,使更多的旅游者了解認識這一非遺文化項目。在旅游旺季,將當地鄉村旅游資源和非遺文化相結合,舉辦盛大的鄉村旅游節,使游客在游玩過程中有機會參與旅游節,感受當地的非物質文化遺產。經過旅游節活動追溯歷史,使游客在鄉村旅游過程中體驗各地民俗。并且,隨著鄉村旅游的進一步發展,當地百姓的經濟收入也不斷增加,進而使他們感受到傳承文化帶來的好處,不斷激勵他們繼續表演民俗,更好的傳承非物質文化遺產。依托旅游節發展鄉村旅游中要注意,舉行鄉村旅游節活動時不能太片面,非遺文化項目和鄉村旅游一定要結合起來,舉辦一系列的活動。如果不這樣,會造成旅游節活動的吸引力減少,前來觀光旅游的人較少,達不到定期開展旅游節的條件。
四、總結。
非物質文化遺產作為一種獨特的旅游資源,可以實現消費者在旅游時求知識、求不同、求美景和休閑娛樂等各方面的要求。非物質文化遺產是鄉村旅游寶貴的文化資源。按照各地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獨特內容,進行科學規劃與創意設計,把非物質文化遺產和鄉村旅游結合起來,實現文化和旅游相融合,有利于做出文化品牌,傳揚優良的文化傳統,實現鄉村旅游和非物質文化遺產發展共贏。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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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研究和保護(優秀16篇)篇九
第一條為了加強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保存工作,繼承和弘揚民族優秀傳統文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非物質文化遺產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自治區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三條本條例所稱非物質文化遺產,是指各族人民世代相傳并視為其文化遺產組成部分的各種傳統文化表現形式,以及與傳統文化表現形式相關的實物和場所,包括:
(一)傳統口頭文學以及作為其載體的語言;。
(二)傳統美術、書法、音樂、舞蹈、戲劇、曲藝和雜技;。
(三)傳統技藝、醫藥和歷法;。
(四)傳統禮儀、節慶等民俗;。
(五)傳統體育和游藝;。
(六)集中反映各民族生產生活的傳統民居建筑、服飾、器皿、用具等;。
(七)與傳統文化表現形式相關的文獻、譜牒、碑碣和楹聯等;。
非物質文化遺產組成部分的實物和場所屬于文物的,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和《廣西壯族自治區文物保護條例》的有關規定。
第四條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保存應當注重其真實性、整體性和傳承性,堅持政府主導、社會參與、科學規劃、分步實施的原則,貫徹保護為主、搶救第一、合理利用、傳承發展的方針。
涉及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有關的保護、開發、利用、經營等活動,應當尊重其形式和內涵,尊重各民族風俗習慣,禁止以歪曲、貶損等方式使用非物質文化遺產。
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保存工作的領導,將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保存工作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建立健全非物質文化遺產工作協調機制,并將保護、保存工作所需經費列入本級預算,建立健全與經濟社會發展相適應的經費保障機制,逐步加大投入。
第六條自治區人民政府應當在項目、資金、基礎設施建設、人才培養等方面扶持革命老區、貧困地區、邊境地區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保存工作。
第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保存工作,其職責是:
(六)組織評審、推薦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認定保護責任單位和代表性傳承人;。
(九)對違反本條例的行為進行處罰;。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改革、工業和信息化、教育、民族、財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國土資源、住房和城鄉建設、環境保護、衛生、旅游、新聞出版廣電、體育、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宗教、檔案等相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有關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保存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應當協助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做好本行政區域內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保存工作。
第八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的宣傳,提高全社會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意識。
廣播、電視、報刊、網絡等媒體應當開展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的宣傳,普及非物質文化遺產知識。
第九條鼓勵和支持高等學校、科研機構和社會團體等開展非物質文化遺產研究工作,培養專門人才,提高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保存與合理利用的科學水平。
第十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根據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保存工作需要,組織非物質文化遺產調查。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的非物質文化遺產進行調查,掌握本行政區域內非物質文化遺產數量、現狀、傳承、傳播等情況。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可以對其工作領域內的非物質文化遺產進行調查。
第十一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進行非物質文化遺產調查,應當運用圖片、文字、錄音、錄像、數字化多媒體等方式,對非物質文化遺產進行真實、系統和全面的認定、記錄、建檔,建立非物質文化遺產數據庫,并妥善保存相關實物和資料。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在調查結束后及時將實物圖片、資料復制件匯交同級文化主管部門。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健全非物質文化遺產調查信息共享機制,除依法應當保密的信息外,非物質文化遺產檔案及相關數據信息應當予以公開,便于公眾查閱。
第十二條鼓勵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提供非物質文化遺產線索,依法進行非物質文化遺產調查,并在調查結束后將實物圖片、資料復制件,提交非物質文化遺產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
第十三條境外組織或者個人在本自治區行政區域內進行非物質文化遺產調查活動,應當報自治區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批準,并在調查結束后,及時將調查報告以及實物圖片、資料復制件提交自治區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
境外組織在本自治區行政區域內進行非物質文化遺產調查,應當與境內非物質文化遺產學術研究機構合作進行。
第十四條開展非物質文化遺產調查、考察、采訪和實物征集等活動時,應當征得當事人的同意,尊重民族風俗、信仰和習慣,尊重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真實性、完整性,不得非法占有和損毀相關資料、實物、建(構)筑物、場所等,不得侵害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第十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本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名錄,將本行政區域內體現民族優秀傳統文化,具有歷史、文學、藝術、科學價值的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列入本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名錄,予以保護。
設區的市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名錄應當報自治區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備案。縣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名錄應當報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備案。
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名錄的申報,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一)具有歷史、文學、藝術、科學價值;。
(二)具有優秀傳統文化的典型性、代表性;。
(三)具有在一定群體或者地域范圍內世代傳承、傳播的特點;。
(四)具有地域或者民族特色,在本行政區域內有較大影響力。
第十七條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可以從本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名錄中,向上一級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推薦列入上一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名錄的項目。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認為某項非物質文化遺產體現民族優秀傳統文化,具有歷史、文學、藝術、科學價值的,可以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提出列入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名錄的建議或者申請。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對收到的建議或者申請應當及時處理,并在二十個工作日內將處理情況回復建議人或者申請人。
第十八條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申請將非物質文化遺產列入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名錄的,應當向項目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提交下列材料:
(一)項目介紹,包括項目的名稱、歷史、現狀和價值;。
(三)保護要求,包括保護應當達到的目標和應當采取的措施、步驟、管理制度;。
(四)有助于說明項目的其他材料。
第十九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應當組織專家評審小組和專家評審委員會,對被推薦、建議、申請列入本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名錄的項目進行評審。
評審工作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
專家評審小組和專家評審委員會的成員不得少于五名,專家評審小組的成員不得同時擔任專家評審委員會的成員。初評意見應當經專家評審小組成員過半數通過。專家評審委員會對初評意見進行審議,提出審議意見。
第二十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應當將經過專家評審委員會審議通過的擬列入本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名錄的項目予以公示,征求公眾意見。公示時間不得少于二十日。
公示期內,任何單位和個人均可以向負責公示的文化主管部門提出書面異議。文化主管部門應當對異議進行審核,認為異議不成立的,應當自收到異議之日起三十日內書面告知異議人并說明理由;認為異議成立的,另行組織專家評審委員會再次審議。
公示期滿后,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專家評審委員會的審議意見和公示結果,擬訂本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名錄,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公布。
第二十一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對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公布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可以認定其代表性傳承人。代表性傳承人包括個人和團體。
(二)在特定領域內具有代表性,并在一定區域內具有較大影響;。
(三)積極開展傳承活動。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應當將認定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的代表性傳承人名單向社會公布,并建立代表性傳承人檔案。
第二十二條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的代表性傳承人享有下列權利:
(一)開展技藝傳授、技藝展示、藝術創作、學術研究等活動;。
(二)自主選擇、培養傳承人;。
(四)依法獲取補助經費;。
第二十三條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的代表性傳承人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開展傳承活動,培養后繼人才;。
(二)妥善保存相關的實物、資料;。
(三)配合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進行非物質文化遺產調查;。
第二十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應當采取下列措施,鼓勵、支持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的代表性傳承人開展傳承、傳播活動:
(一)提供必要的傳承場所;。
(三)支持代表性傳承人參與非物質文化遺產展示、表演、傳播等社會公益性活動;。
(四)支持開展傳承、傳播活動的其他措施。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相關部門對瀕臨消失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的代表性傳承人和后繼人才,予以重點扶持和培養。
第二十五條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的代表性傳承人無正當理由不履行義務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可以取消其代表性傳承人資格,重新認定該項目代表性傳承人。代表性傳承人喪失傳承能力,難以履行傳承義務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可以重新或者補充認定該項目的代表性傳承人,原代表性傳承人繼續保留有關待遇。
第二十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可以按照國家和本自治區有關規定,從愿意承擔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保護義務,具備開展保護工作所需人員、設施、場地等條件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組織中,認定該代表性項目的保護單位。
鼓勵有條件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組織志愿作為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的保護單位。
(二)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推薦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的代表性傳承人;。
(三)依法獲取補助經費;。
第二十九條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為傳承、傳播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給予支持、提供便利。
第三十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門應當鼓勵和支持高等學校和職業院校開設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專業或者課程,建立教學、傳承基地,培養專業人才。
中、小學校應當采取課堂教學與社會實踐相結合的方法,通過將非物質文化遺產內容融入相關課程,向學生普及非物質文化遺產知識。
鼓勵和支持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的代表性傳承人、保護單位參與學校開展的非物質文化遺產課程。
第三十一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根據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不同狀況和特點,實行分級、分類保護,對瀕臨消失的或者本地區特有且歷史文化價值較高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予以重點保護。
第三十二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應當將瀕臨消失、活態傳承較為困難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的內容、表現形式、技藝流程等予以記錄、整理,實行搶救性保護。
第三十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可以通過認定代表性傳承人、培養后繼人才、建設傳承基地、扶持基地運營等方式,對受眾較為廣泛、活態傳承基礎較好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實行傳承性保護。
第三十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鼓勵和支持具有生產性技藝和社會需求,能夠轉化為文化產品的.傳統技藝、傳統美術、傳統醫藥藥物炮制等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進行合理開發利用,實行生產性保護。
對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實行生產性保護,應當保持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真實性、整體性和傳承性,不得擅自改變其傳統生產方式、傳統工藝流程和核心技藝。
第三十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依法采取措施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所需的瀕危原材料,禁止或者限制開采、采集、捕獵與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密切相關的珍稀礦產、植物、動物等自然資源;鼓勵種植、養殖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所需的天然原材料,或者開發、推廣、應用相關天然原材料的替代品。
第三十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在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集中、特色鮮明、形式和內涵保持完整、具有一定規模和自然生態環境良好的特定區域設立文化生態保護區,實行非物質文化遺產區域性整體保護。設立自治區級、設區的市級、縣級文化生態保護區的條件和程序由自治區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設立文化生態保護區應當尊重當地居民的意愿,并保護屬于非物質文化遺產組成部分的實物和場所,避免遭受破壞。
第三十七條文化生態保護區應當以保護區域內的非物質文化遺產為核心,兼顧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名宅和相關文物的保護,設定保護范圍和保護標識,對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代表性傳承人、保護單位予以公布。
第三十八條文化生態保護區內應當設置非物質文化遺產展示場館或者傳習場所。
鼓勵有條件的文化生態保護區開展符合其特色的旅游活動。
第三十九條文化生態保護區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文化生態保護區建設納入本地區公共文化服務體系建設,統籌安排資金用于文化生態保護區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
有經營性收入的文化生態保護區應當安排一定比例的經費,用于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
第四十條文化生態保護區因保護不力,致使非物質文化遺產和相關的自然生態環境遭到破壞,不再符合規定條件的,由批準設立文化生態保護區的人民政府予以撤銷。
第四十一條鼓勵和支持合理利用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開發具有地方特色、民族特色和市場潛力的文化產品和文化服務。
第四十二條基于非物質文化遺產所產生的著作權、商標權等知識產權,依法予以保護。
第四十三條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屬于國家秘密或者商業秘密的,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采取相應保密措施。
第六章保障措施。
第四十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人才隊伍建設,培養、引進和招錄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研究等各類專門人才。
第四十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據當地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的實際需要安排專項經費,主要用于:
(七)文化生態保護區專項保護規劃的制定實施;。
第四十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非物質文化遺產展示、傳承、交流場所和傳承基地建設,根據需要建立非物質文化遺產傳習館(傳習所)、專題博物館或者陳列館,用于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的宣傳、展示、傳承和保存。
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設立專題博物館,開設傳習館(傳習所),進行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傳承、展示活動。
第四十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相關部門應當鼓勵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參與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對做出顯著貢獻的組織和個人按照國家、自治區有關規定予以表彰、獎勵。
第七章法律責任。
第四十八條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行政法規已有法律責任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十九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在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保存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三)進行非物質文化遺產調查時不尊重民族風俗、信仰和習慣,造成嚴重后果的;。
第五十條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在申報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及其保護單位或者代表性傳承人的過程中弄虛作假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取消其參評資格;已被認定為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及其保護單位或者代表性傳承人的,予以撤銷,并責令其退還項目保護、傳承的資助、補助經費。
第五十一條侵占、破壞已列入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名錄項目相關資料、實物、建(構)筑物、場所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并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第八章附則。
第五十二條本條例自201月1日起施行。4月1日廣西壯族自治區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通過的《廣西壯族自治區民族民間傳統文化保護條例》同時廢止。
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研究和保護(優秀16篇)篇十
第四十七條本條例所指的與非物質文化遺產相關的資料、實物、建筑物和場所,已被確定為文物或者文物保護單位的,適用文物保護法律、法規。
本條例所稱的文化空間,是指定期舉行傳統文化活動或者集中展現傳統文化表現形式的場所,兼具空間性和時間性。
第四十八條本條例自6月1日起施行。
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研究和保護(優秀16篇)篇十一
親愛的朋友們:
--年6月14日是我國第九個“文化遺產日”。今年文化遺產日主題為“非遺保護與城鎮化同行”,在全地區進行非物質文化遺產宣傳系列活動,讓廣大民眾更方便、近距離地了解非遺,參與保護。在此,我們向全地區發出倡議:非遺傳承,人人參與!
--是藏民族的搖籃、藏文化的發祥地,我們勤勞、智慧的祖先,創造了瑰麗多彩、蔚為大觀的非物質文化遺產。近年來,各級黨委、政府不斷加大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力度,對列入國家級和自治區級非物質文化遺產名錄項目實施重點保護。精心組織久河卓舞、扎塘果諧等優秀非遺節目和杰德秀邦典編織技藝、澤貼爾編織技藝等優秀傳統手工技藝參與區內外文化交流,向世界人民展示了西藏傳統文化的獨特魅力,展示了勤勞勇敢的--人民戰勝高原的蓬勃氣勢和生生不息的偉大民族精神,受到了社會各界的一致好評。
非物質文化遺產來自民眾,民眾是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創造者,同時也是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傳承和發展的主體。人人參與是對非物質文化遺產最好的傳承保護。
我們相信,有您的參與,那些祖輩們唱過的歌、跳過的舞、扮過的戲、做過的手工技藝以及傳統的民間實踐活動和高度智慧的思維方式將重放異彩,為--文化強地建設注入強勁的活力。而您,將獲得參與非遺實踐活動的教益和快樂;在與祖先、與今人的精神共鳴中,加深對傳統文化的理解和熱愛,獲得豐厚的人生滋養。
關愛文化遺產、保護文化遺產,是我們每一個雅礱兒女的歷史責任。今天,這份責任傳遞到你我之手,為了使--文化遺產與時代同行,為了實現民族復興、文化復興的共同愿望,讓我們從我做起,從今天做起,傳承非遺,弘揚傳統,美麗人生!
--地區文化局--地區文明辦。
--年6月14日.
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研究和保護(優秀16篇)篇十二
《廣西壯族自治區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條例》已由廣西壯族自治區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六次會議于2016年11月30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16年11月30日。
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研究和保護(優秀16篇)篇十三
[摘要]通過對近幾年來有關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的研究專著的統計分析,從聯合國教科文組織對非物質文化遺產認識的深化和定義,國內學者及政府對非物質文化遺產研究的現狀等方面進行了綜述,同時對研究中存在的問題和今后研究的趨勢進行了展望。
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研究和保護(優秀16篇)篇十四
親愛的朋友們:
xx年6月14日是我國第x個“文化遺產日”。今年文化遺產日主題為“非遺保護與城鎮化同行”,在全地區進行非物質文化遺產宣傳系列活動,讓廣大民眾更方便、近距離地了解非遺,參與保護。在此,我們向全地區發出倡議:非遺傳承,人人參與!
xx是藏民族的搖籃、藏文化的發祥地,我們勤勞、智慧的祖先,創造了瑰麗多彩、蔚為大觀的非物質文化遺產。近年來,各級黨委、政府不斷加大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力度,對列入國家級和自治區級非物質文化遺產名錄項目實施重點保護。精心組織久河卓舞、扎塘果諧等優秀非遺節目和杰德秀邦典編織技藝、澤貼爾編織技藝等優秀傳統手工技藝參與區內外文化交流,向世界人民展示了西藏傳統文化的獨特魅力,展示了勤勞勇敢的xx人民戰勝高原的蓬勃氣勢和生生不息的偉大民族精神,受到了社會各界的一致好評。
黨的十八大以來,xx總書記在一系列重要講話中多次指出,要加強對優秀傳統文化的保護,像愛惜自己的生命一樣保護好城市歷史文化遺產;城鎮建設要融入現代元素,更要保護和弘揚傳統優秀文化,延續城市歷史文脈。
非物質文化遺產來自民眾,民眾是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創造者,同時也是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傳承和發展的主體。人人參與是對非物質文化遺產最好的傳承保護。
我們相信,有您的參與,那些祖輩們唱過的歌、跳過的舞、扮過的戲、做過的手工技藝以及傳統的民間實踐活動和高度智慧的思維方式將重放異彩,為xx文化強地建設注入強勁的活力。而您,將獲得參與非遺實踐活動的教益和快樂;在與祖先、與今人的精神共鳴中,加深對傳統文化的理解和熱愛,獲得豐厚的人生滋養。
關愛文化遺產、保護文化遺產,是我們每一個雅礱兒女的歷史責任。今天,這份責任傳遞到你我之手,為了使xx文化遺產與時代同行,為了實現民族復興、文化復興的共同愿望,讓我們從我做起,從今天做起,傳承非遺,弘揚傳統,美麗人生!
xx地區文化局。
xx地區文明辦。
xx年6月14日。
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研究和保護(優秀16篇)篇十五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文化行政部門在編制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規劃、評審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認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和代表性傳承單位等工作中,應當聽取專家的意見和建議。
第十二條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鼓勵和支持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的民間性活動,對開展相關活動給予指導,根據有關規定給予資助。
鼓勵社會以捐贈、認領保護、設立保護專項資金等形式支持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事業。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向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事業捐贈的,享受國家和省有關優惠待遇。
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研究和保護(優秀16篇)篇十六
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是每一個公民的責任,以下是小編收集的一篇關于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的。
倡議書。
歡迎閱讀。
朋友們:
中國是歷史悠久的文明古國,我們勤勞、智慧的祖先,創造了瑰麗多彩、蔚為大觀的非物質文化遺產。
非物質文化遺產是各族人民世代相傳并視為其文化遺產組成部分的各種傳統文化表現形式及其相關的實物和場所,包括:傳統口頭文學以及作為其載體的語言;傳統美術、書法、音樂、舞蹈、戲劇、曲藝和雜技;傳統技藝、醫藥和歷法;傳統禮儀、節慶等民俗;傳統體育和游藝;其他非物質文化遺產。
為了擔當歷史賦予我們的重任,維護全人類文化的多樣性,我國在建立國家、省、市、縣四級非物質文化遺產名錄體系的同時,還主動與周邊國家合作,為跨境的非物質文化遺產共有資源建立聯合保護的工作機制。
作為傳統文化的重要組成部分,非物質文化遺產是廣大民眾知識和智慧的結晶,是中華民族卓越創造力和思想情感的體現,是我們取之不盡、用之不竭的精神寶庫。在廣大民眾適應周圍環境以及與自然和歷史的互動中,非物質文化遺產被不斷地再創造,為我們提供認同感和持續感,增強了對文化多樣性和民族創造力的尊重。
黨和國家高度重視弘揚優秀傳統文化,會議以來國家在一系列重要講話中多次指出,要加強對優秀傳統文化的保護,像愛惜自己的生命一樣保護好城市歷史文化遺產;城鎮建設要融入現代元素,更要保護和弘揚傳統優秀文化,延續城市歷史文脈。
在2019年文化遺產日(每年6月第二個星期六,2019年為6月14日)期間,文化部、中央文明辦、民政部將以“非遺保護與城鎮化同行”為主題,在全國所有城鄉社區進行非物質文化遺產宣傳,讓廣大民眾更方便、近距離地了解非遺,參與保護。在此,文化部、中央文明辦、民政部共同向全國發出倡議:非遺傳承,人人參與!
非物質文化遺產來自民眾,民眾是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創造者,同時也是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傳承和發展的主體。人人參與是對非物質文化遺產最好的傳承保護。
我們相信,有您的參與,那些祖輩們唱過的歌、跳過的舞、扮過的戲、做過的手工以及傳統的民間實踐活動和高度智慧的思維方式將重放異彩,為社會發展注入強勁的活力。而您,將獲得參與非遺實踐活動的教益和快樂;在與祖先、與今人的精神共鳴中,加深對傳統文化的理解和熱愛,獲得豐厚的人生滋養。
文化傳統是一條豐沛的河,源自遠古,流向未來。關愛它、保護它,讓它川流不息,奔涌向前,是我們每一個中華兒女的歷史責任。今天,這份責任傳遞到你我之手,為了使文化遺產與時代同行,為了實現民族復興、文化復興的共同愿望,讓我們從我做起,從今天做起,傳承非遺,弘揚傳統,美麗人生!
文化部中央文明辦民政部。
20xx年5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