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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裹室管理規定與物品管理(優質14篇)篇一
1、學生在校上課期間,一律不準私自出校門。
2、學生如有特殊情況必須出學校,必須憑班主任或任課教師批條,并在規定時間內按時返回學校。
3、學生翻越圍墻進入校內者,一律按違紀進行處分。
4、工作期間,本校教師一律不得隨意出入校門,如有事需外出辦理,必須請假可出校門。
(二)外來人員進出校門規定。
1、外來人員來訪,門衛要問清事由,及時與有關人員聯絡,填好來客登記表,并實行領入制。
2、外訪人員進入學校,必須遵守學校有關規章制度,保證學校教學有序進行。
3、學生家長到校聯系工作或了解學生情況要在傳達室內等候,無特殊情況不得進入教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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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裹室管理規定與物品管理(優質14篇)篇二
公司對物品領用要做好管理規定,加強公司辦公用品管理,倡導勤儉節約的現代辦公方式。下面是公司物品領用管理制度的內容,喜歡請點贊。
第一條:為更好的控制辦公消耗成本,規范集團總部辦公用品的發放、領用和管理工作,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耐用辦公用品的領用:
1、耐用辦公用品包括:電話、計算器、訂書機、文件欄、文件夾、筆筒、打孔機、剪刀、戒紙刀、直尺、起釘器。
2、耐用辦公用品已于員工入職時按標準發放,原則上不再增補,若破損、殘舊需更換的必須以舊換新。
第三條:易耗辦公用品的領用:
1、易耗辦公用品分為兩部分:部門所需用品和個人所需用品。
2、部門所需用品包括:傳真紙、復(寫)印紙、打印紙、墨盒、碳粉、硒鼓、光盤、墨水、裝訂夾、白板筆。
3、個人所需用品包括:簽字筆(芯)、圓珠筆(芯)、鉛筆、筆記本、雙面膠、透明膠、膠水、釘書針、回形針、橡皮擦、涂改液、信箋紙。
4、部門常用易耗辦公用品月用量標準見附表。此標準為暫定數,可依據每月平均用量進行合理調整。
5、每月22日前,由各部門將次月《易耗辦公用品需求計劃表》填好(常用易耗辦公用品不得超過每月用量標準),經部門經理初核,中心總監或副總復核,人力資源中心總監批準后交采購部統一采購。
6、發放時間:每月1-2號(如遇假期,順延)。其余時間一般不予辦理辦公用品的領用手續。
7、領用方法:由各部門文員按發放日期統一到辦公用品倉申領,填寫《領料單》,經部門經理簽字后交倉管員按《易耗辦公用品需求計劃表》發放,若部門領用超出需求計劃的,須經人力資源中心總監批準后方可發放。
8、部分辦公用品(油性筆、水彩筆、簽字筆、白板筆、圓珠筆芯、圓珠筆、涂改液、各種電腦墨盒)實行以舊換新原則,傳真紙領用時須以中間紙交換。
9、電腦耗材品(鼠標、墨盒、打印墨水碳粉、硒鼓等)由總經辦電腦部經理審核,人力資源中心總監批準后方可領用,申領時須依舊換新。
9、本著節約與自愿的原則,可不領用或少領用的應盡量不領用或少領用。文秘資源網對于節儉成效突出的員工,公司將予以表揚。
第四條:未列入耐用及易耗辦公用品的其它物品的申領,按集團相關制度執行。
第五條:本規定自簽發之日起執行,以往如有與此制度相抵觸者,以此為準。
2、范圍:本公司全體員工
3、內容
3.1物品類別
3.1.1辦公文具:包括紙、筆、筆記本、復寫紙、計算器、訂書機、膠水、回形針、透明膠、雙面膠、尺、剪刀、美工刀、打孔機、日期印、證件套、證件小夾子、等公司出資購買的辦公用品。
3.1.2日常用品:園林剪刀、水管、掃把、拖把、撮箕、潔廁液、長柄刷子、洗衣服、垃圾桶、小鐵鏟等物品。
3.2領用原則
3.2.1領用辦公文具領用必須要課長級以上或專用指定人,應在《領用登記表》上填寫好領取物品的名稱、規格型號、數量、項目名稱、用途、領取人、領取時間后,方可發放物品。
3.2.2實行以舊換新原則。即:領用人必須憑已寫完的筆芯和本子來領取,且要在領用登記表上簽名確認領取的物品、數量。
3.2.3本著節約與自愿的原則,可不領用或少領用的應盡量不領用或少領用。公司對于節儉成效突出的部門或員工,將予以通報表揚。
3.2.4急需領用物品者,其《物資領用單》由行政部經理或總經理簽字,并用單據注明,方可領用。
3.2.5宿舍日常用品的`領取務必要宿舍固定負責人來領取,應在《領用登記表》上填寫好領取物品的名稱、規格型號、數量、項目名稱、用途、領取人、領取時間后,宿舍管理員方可發放(拖把、掃帚的使用期限為3個月,未到期限,不可更換)
3.2.6物品屬自然磨損者,則以舊換新;凡屬人為損壞、遺失或被盜者,及時報行政部備補,并按原價賠償。
3.3領(借)用制度
3.3.1辦公用品使用堅持“厲行節約,反對浪費”的原則,必須登記后方可領用或借用,一般不得私自任意拿用。
3.3.2領用各類易耗品原則上不再增補,若破損、殘舊需更換的必須經各級領導審批后以舊換新。
3.3.3領用其他辦公用品由領用人在辦公用品臺帳上登記
3.3.4凡領、借用物品價格在300元以上的,需填寫“物資領、借用單”,并由本人簽字確認借用。
3.3.5借用物資的使用期限為3個月(根據物品而定),自領日期開始,超時未還的,辦公室有責任督促歸還,仍舊未歸還的,自督促當日起,贊助每天20元。
3.3.6借用物資發生損壞或遺失的,視具體情況照價或折價賠償
4、附則
4.1新進人員到職時向行政部領用辦公用品;人員離職時,必須向行政部辦理歸還手續,未行政部許可的,其他部門不得為其辦理離職手續。
4.2辦公室有權控制每位員工的辦公用品領用總支出。
4.3全體工作人員要加強對公用物資、辦公用品的使用和保管。嚴格控制不必要的消耗和損壞,對不負責任而造成損失者要追究其責任或經濟賠償。
4.4行政部每月25日盤點庫存物品(截止不可在領用辦公、日常用品),盤點庫存后,擬出下月采購清單,交行政部經理簽字審批,在由財務部審核后,才能繼續領用。
4.5各部門、車間負責人應督促本部門員工合理使用,不得浪費,不得從事私人業務。行政部不定期進行抽查盤點,違反者將予以重處。
本制度由人力行政中心負責解釋與完善,總經理批準后生效
審批:
一、辦公用品發放管理責任部門
辦公用品發放管理統一歸由公司綜合辦公室負責。做到辦公用品發放統一管理,統一配發。嚴控指標,厲行節約。
二、辦公用品
本制度所稱辦公用品為:辦公耗材、易損配件、辦公家具等。辦公耗材包含:筆、刀、紙、墨水、筆記本、復寫紙、膠水、釘書機(針)等;易損配件包含:墨盒、硒鼓、u盤、鼠標等;辦公家具包含:辦公桌、椅、沙發、文件柜等。
三、辦公用品領用標準
辦公用品分為兩部分:個人所需用品和部門所需用品。
(一)個人所需用品
1、個人所需用品包括:簽字筆(芯)、圓珠筆(芯)、鉛筆、橡皮、文具刀、尺子、墨水、筆記本、雙面膠、透明膠、膠水(膠棒)、釘書釘、回形針、大頭針、燕尾夾、雙面夾、橡膠手套等。
2、個人所需用品的領用標準
各部室工作人員每人每月按規定標準領用,如有所需,另行申報。
各部室工作人員物品領用時要求做到交舊領新;對于因個人原因造成的物品損壞,由個人負責。
(二)部室所需用品
1、部室所需用品包括:復印紙、打印紙、墨盒、硒鼓、鼠標、辦公桌、椅、沙發、文件柜等。
2、部室領用標準
部室負責人每月按需要和規定標準領用向經理申報。
四、其它規定
1、部室使用的辦公家具桌、椅、文件柜等應由個人負責保管,公用文件柜由使用部門指定專人管理,單位監督。綜合辦公室對在用辦公家具負責統一檢查管理,統一登記、存檔。每年核對1次。
2、職工如有調動,所領辦公用品不可隨身攜帶,由接替人使用或由綜合辦公室收回;新安排或新調入的管理人員,提交申請方可辦理領用手續。
包裹室管理規定與物品管理(優質14篇)篇三
3、 員工在入職時由行政部安排物品柜,一般情況下,每人限使用一個門柜。
9、 員工離職時須將物品柜原裝鑰匙退還行政部,行政部須對物品柜進行檢驗后,方可辦理離職手續。如發現物品柜損壞,造成無法正常使用,當事人須賠償50元。
根據工作崗位,公司為員工配置更-衣柜:員工使用更-衣柜時應遵
守以下規定:?
1. 后勤部門負責更-衣柜的分配和管理?
(1) 易燃易爆物品或違禁物品;?
(2) 貴重物品(包括現金、存折等);?
(3) 食品;?
(4) 黃、賭、毒危險等有關物品;?
4. 更-衣柜只限于本人使用,不得隨意轉讓,調換或搬動。?
7. 員工設施不得擅自允許外人使用(包括離職人員),非公司員工禁止入內。?
8. 因公司工作需要,相關授權部門或人員有權對更-衣柜進行檢查,請給予配合。
9. 員工更-衣室是員工上下班更-衣場所,工作時間或下班后,請勿逗留。
10. 更-衣室請保持安靜,不得大聲喧嘩,嬉笑打鬧,以免影響他人。
11. 愛護更-衣柜,請保持柜內外清潔,衛生,不得將個人物品置于更-衣柜外,不得在更-衣室內亂貼,亂畫,亂扔雜物,不準隨意吐痰,亂扔紙削。
12. 更-衣室內嚴禁吸煙。?
13. 自覺愛護公物,請大家給予配合。創造一個舒適的環境。
包裹室管理規定與物品管理(優質14篇)篇四
為了提高公司員工素質、合理使用公司物品、維護公司財產,便于公司對人和物品的管理,制定本辦法。
公司物品是指公司辦公用品和機械設備,分為固定資產和低值易耗品兩種形式,固定資產指:無論價值多少,使用或保修期年限在一年以上的(含一年),或數量較多,總值較大,而又集中管理者亦應列為固定資產,如打印機、維修設備等。低值易耗品(辦公文具)指:筆、紙、本子、拉練袋、打印機耗材等固定消耗品。
1.1凡領用辦公物品,各人須先至本部門負責人處申請報備,由部門責任人統計本部門申請物品的數量和種類后,于每月26日上報至行政部,下月初6號前由部門責任人至行政部一次性領取。原則上,行政部每月只發放一次辦公物品,各部門不再額外多領計劃外和辦公文具配置標準外的辦公物品。
1.2大件物品如文件柜,由行政部采購后直接安置到申購部門。
1.3領取辦公物品時須做好領用登記手續,物品領用后將責任到人。
2.1固定資產。
保修期內,因個人原因損壞公司固定資產的,按照《公司經濟損失管理規定》進行處罰。
2.2低值易耗品(辦公文具):
辦公文具正常使用期限為2-6個月內的,使用中因保管不善遺失的,個人照價賠償或自己添置,公司不再額外發放。使用中非人為損壞、由質量問題引起故障的辦公文具可將故障的物品退還到行政部,以舊換新。
辦公文具在正常使用期限內,使用中因保管不善遺失的,由當事人自行添置,公司不再額外發放。
使用過程中如發現有浪費行為的,行政部下月將不予審批新用品,并對其責任人從當月績效成績中扣除2分。
個人辭職時須歸還所有領用的可重復使用的辦公物品,方可辦理辭職手續。
2.3行政部和財務部每年年底對公司固定資產進行盤點,清點公司物品,對固定資產按部門進行編號,編制《固定資產盤點表》。
3.1物品使用。
出現故障的,由行政部負責維修,公用固定資產因人為損壞并產生維修費用的、因保管不善丟失的,參照辦公物品使用規則進行賠償。找不到責任人的,由部門人員承擔。并對其部門負責人扣除績效成績2分。
3.2物品借用。
借用公司證照、車輛或其他物品時須做好借用登記手續,注明歸還時間。逾期未歸還又未通知行政部者,將從當月績效成績中扣除2分;無論是否逾期,歸還物品時未按要求做好歸還登記手續,將從當月績效成績中扣除1分;若逾期未歸還且丟失所借物品者,除照價賠償借用物品(按物品購買時的價格根據使用年限折舊賠付)外,還將從當月績效成績中扣除4分。
所有借用的可重復使用的辦公物品及證照,個人辭職時須歸還。
4采購管理。
4.1行政部每個月26號根據各部門的采購請求制定采購計劃,報總經理審批后方可進行采購。
4.2物品采購無論數量多少,發票至少有采購本人和本部門其他人簽字,報總經理審核方可到財務部報銷。
4.3行政部采購經辦人應堅持“秉公辦事,維護公司利益”的原則,本著質優價廉的原則,經過多方詢價議價比價后形成《公司物品采購價格表》。
4.4行政部采購經辦人應盡職盡責,不能接受供應商任何形式的饋贈、回扣或賄賂,若因嚴重失職或違反原則造成不當行為者,作辭退處理,情節特別嚴重者,公司通過司法程序追究其責任。
4附則及表單。
本辦法由行政部制訂并負責解釋,經公司領導簽字同意,自頒發日起開始執行。
附表:《文具領用表、《后勤用品領用表》、《物品借用表》、《固定資產盤點表》、《公司物品采購價格表》。
包裹室管理規定與物品管理(優質14篇)篇五
為保障公司上下信息傳遞及時暢通和財產安全,特制定本辦法。
二、值班時間。
節假日白天值班為8:30~17:00(夏季為17:30),夜間值班為17:00(夏季為17:30)~次日8:30。辦公室將提前通知值班時間調整情況。
三、值班電話:
四、值班地點:公司2568室。
五、有關要求。
1、值班人員要按時交接班,原則上不準請假,但確有特殊情況的,事前要與其所在部室負責人請假,并在本部室內部調整換班人員。確實無法在本部室內部進行調整的,由所在部室負責人與辦公室負責人進行溝通以便統一調整值班人員。如果到了交班時間,但接班人員未來接班時,交班人員需聯系接班人員,并在接班人員到崗,并履行好交接手續后才能離開,杜絕出現空崗現象發生;如果接班人員接班時發現交班人員不在崗時,需及時聯系交班人員和當值領導,并查明原因。在交接班時要做好值班交接記錄。
2、值班人員需提前10分鐘到崗,夜間值班人員(除節。
3、值班人員必須在值班室堅守崗位,不得在值班期間隨意到值班室以外逗留,無故離開值班室15分鐘以上視為脫崗。
4、除正常上班時間外,實行24小時值班制度,保證值班電話24小時暢通,不得誤接漏接來電。不得隨意使用值班電話,不得隨意將值班電話接轉到其他電話上。接聽值班電話時,需弄清來電意圖,并進行及時妥善的處理,如把握不準的,及時向帶班領導匯報。
5、夜間值班時應巡視24、25樓,確認各房間門已上鎖,并關閉除電梯頂燈處所有燈光及空調,要確保安全無誤。
6、值班期間應隨時注意是否有陌生人進入公司,如有情況應及時巡視。
7、值班期間要認真落實重大事項報告制度,遇到緊急突發事件時,應立即匯報帶班領導,并積極采取應急措施,要準確及時無誤。
8、值班人員必須如實詳細填寫值班記錄,不得遺漏、隨意涂改、撕毀值班記錄。
9、值班期間不按規定執行的,或因人為因素對值班期間發生的突發事件無法進行及時有效處理的,將視給公司造成的損失情況,追究當班人員責任,并嚴肅處理。
10、帶班領導須保持24小時電話暢通。
六、其它。
1、值班工作是確保政令暢通、信息傳遞及時準確的重要措施,值班人員要充分認識到值班工作的重要性,要以高度的責任心,嚴肅負責的態度共同把公司值班工作切實做好。
2、對值班人員給予每人一定的補助。由辦公室每月進行匯總后,通知財務部按每人實際值班天數和標準發放值班補助。
3、辦公室負責整個值班的安排和監督檢查工作。并不定期的對檢查值班情況進行通報。
4、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5、本規定由辦公室負責解釋。
6、正大能源發展(中國)有限公司和實業公司參照執行。
煙臺藍天投資控股有限公司。
二〇xx年十月九日。
包裹室管理規定與物品管理(優質14篇)篇六
為了提高公司員工素質、合理使用公司物品、維護公司財產,便于公司對人和物品的管理,制定本辦法。
公司物品是指公司辦公用品和機械設備,分為固定資產和低值易耗品兩種形式,固定資產指:無論價值多少,使用或保修期年限在一年以上的(含一年),或數量較多,總值較大,而又集中管理者亦應列為固定資產,如打印機、電腦、照相、攝像等設備。低值易耗品(辦公文具)指:筆、紙、筆記本、文件袋、打印機耗材等固定消耗品。
1、公司物品領用流程
(1)凡領用辦公物品,各人須先至本部門負責人處申請報備,由部門責任人統計本部門申請物品的數量和種類后,于每月26日上報至行政部,下月初6號前由部門責任人至行政部一次性領取。原則上,行政部每月只發放一次辦公物品,各部門不再額外多領計劃外和辦公文具配置標準外的辦公物品。
(2)大件物品如文件柜、電腦等由行政部采購后直接安置到申購部門。
(3)領取辦公物品時須做好領用登記手續,物品領用后將責任到人。
2、公司物品使用規則
(1)固定資產
保修期內,因個人原因損壞公司固定資產的,按照《公司經濟損失管理規定》進行處罰。
(2)低值易耗品(辦公文具):
辦公文具正常使用期限為2—6個月內的,使用中因保管不善遺失的,個人照價賠償或自己添置,公司不再額外發放。使用中非人為損壞、由質量問題引起故障的辦公文具可將故障的物品退還到行政部,以舊換新。辦公文具在正常使用期限內,使用中因保管不善遺失的,由當事人自行添置,公司不再額外發放。使用過程中如發現有浪費行為的,行政部下月將不予審批新用品,并對其責任人按照《公司經濟損失管理規定》進行處罰。
個人辭職時須歸還所有領用的可重復使用的辦公物品,方可辦理辭職手續。
(3)行政部和財務部每年年底對公司固定資產進行盤點,清點公司物品,對固定資產按部門進行編號,編制《固定資產盤點表》。
3、公用物品的使用、借用和責任規定
(1)物品使用
辦公室、會議室、客休區等地方的公用固定資產及低值易耗品,由各部門當天值班人員輪流監管。公用固定資產因質量問題物品出現故障的,由行政部負責維修,公用固定資產因人為損壞并產生維修費用的、因保管不善丟失的,參照辦公物品使用規則進行賠償。找不到責任人的,由部門人員承擔。并對其部門負責人按照《公司經濟損失管理規定》進行處罰。
(2)物品借用
借用公司相機、車輛或其他物品時須做好借用登記手續,注明歸還時間。逾期未歸還又未通知行政部者,將給予相關處罰;無論是否逾期,歸還物品時未按要求做好歸還登記手續,將給予相關處罰;若逾期未歸還且丟失所借物品者,除照價賠償借用物品(按物品購買時的價格根據使用年限折舊賠付)外,還將給予相關處罰,所有借用的可重復使用的辦公物品及證照,個人辭職時須歸還。方可辦理辭職手續。
4、采購管理
(1)行政部每個月26號根據各部門的采購請求制定采購計劃,報總經理審批后方可進行采購。
(2)物品采購無論數量多少,發票至少有采購本人和本部門其他人簽字,報總經理審核方可到財務部報銷。
(3)行政部采購經辦人應堅持“秉公辦事,維護公司利益”的原則,本著質優價廉的原則,經過多方詢價議價比價后形成《公司物品采購價格表》。
(4)行政部采購經辦人應盡職盡責,不能接受供應商任何形式的饋贈、回扣或賄賂,若因嚴重失職或違反原則造成不當行為者,作辭退處理,情節特別嚴重者,公司通過司法程序追究其責任。
4、附則
本辦法由行政部制訂并負責解釋,經公司領導簽字同意,自頒發日起開始執行。
包裹室管理規定與物品管理(優質14篇)篇七
1、辦公室物品的擺放以整齊、整潔、有序為主。
3本),不得擺放其他物品。
3、臺歷擺放在辦公桌中間,文件、書籍擺放在桌子前沿的最內側,與鄰桌的書籍連接擺放。
4、電腦桌上除電腦系統用品外,其它物品不得放在上面。
5、笤帚、畚箕放在門后。
6、紙簍放在辦公桌的內側靠墻處,垃圾及時傾倒。
7、窗臺上可適量擺放花盆外,不得擺放其他任何物品。
8、辦公室內墻面及所有辦公設施不得私自張貼畫報、隨意涂鴉、嵌入鐵釘等,不得破壞墻面美觀。
9、影響整體美觀的私人物品不允許出現在辦公室內,辦公室通道中不允許擺放任何物品。
10、
下班時,請將辦公椅放在辦公桌下的.空間處,椅背貼桌面平行,最后離開辦公室時,須將飲水機、電腦、照明燈關閉,切斷電源。
1、人離開辦公室短時外出,座位半推進;
2、人離開辦公室,超過四小時或休息,座位完全推進。
1、文件資料的擺放要合理、整齊、美觀;
2、各類資料、物品要編號,并按類擺放。
3、保持柜內清潔整齊,隨時進行清理、整頓。
1、辦公桌要根據室內的情況合理設置擺放,體現整齊、統一、協調的原則。
2、辦公桌上要分門別類,分出哪些物品常用,哪些不常用,哪些天天用;與工作無關的物品不要放在辦公桌上。
3、物品擺放部位要體現順手、方便、整潔、美觀、有利于提高工作效率。
包裹室管理規定與物品管理(優質14篇)篇八
1、出入按北進南出路線行駛。
2、進出行政中心內時速不得超過___公里/小時。
3、進出行政中心內嚴禁超車、鳴號。
4、進出行政中心車輛限載___噸。
5、嚴禁攜帶易燃易爆物品車輛進入行政中心院內。
6、進出行政中心車輛必須按路標行駛。
7、外單位車輛進入行政中心必須按物業安保員的指揮。
8、外單位車輛進入行政中心嚴禁占用本院內專用車位。
1、所有車輛按指定的`位置停放,自覺接受安保員的指揮,在規定區域或指定車位居中有序停放,保持車頭朝向一致。
2、行政中心地下車庫所有車位都由主管部門統一編號安排停放管理制度后對應停放,其余車輛一律不得駛入停放。
3、為保證行政中心車位停放數量利用最大化,需在本院停放的車輛,應優先停放在南北停車場。
4、所有車輛車主應加強安全防范意識,車內不得存放貴重物品,停車后及時關鎖門窗;停車時避免與其它車輛發生碰擦,如有碰擦,應主動與對方車主或現場安保員聯系,妥善處理。
包裹室管理規定與物品管理(優質14篇)篇九
為加強拾遺物品的管理,結合拾遺物品的實際情況,應如何制定拾遺物品的相關管理規定呢?下面小編給大家介紹關于拾遺物品管理規定的相關資料,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第一條 為加強本市拾遺物品的管理,維護財物失主的權益,表彰拾金不昧的好人好事,根據《旅館業治安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的拾遺物品,是指單位和個人拾獲單位或他人遺留的財物。
第三條 我市處理拾遺物品的主管部門是市公安局。市公安局的拾遺物品招領處,負責業務的指導和監督。區公安分局和縣公安局及各單位人事保衛部門應負責其轄內拾遺物的收集、登記、保管、招領、上繳等工作。
第四條 凡拾獲的遺失物品,按下列規定處理:
(四)凡拾獲機密文件、資料、圖紙、重要證件、軍用物品(包括槍枝、彈藥)、違禁物品以及其他危險物品的,應即送交當地公安機關處理。
第五條 旅館業以及其他代客保管財物的單位,發現被保管的財物超過保管期限未能按期領取的,應繼續妥為保管,逾期十天后仍未領取的,可作為拾遺物品,送市公安局拾遺物品招領處處理。
第六條 收到拾遺財物的單位,在將現款數額、物品的名稱、數量、特征以及拾獲的時間、地點等作詳細造冊、編號登記存放,并發給拾獲人收據。
第七條 單位和個人遺失財物后,可按下列規定查詢、認領:
明,方可認領;
(四)失主領回失物時,可以自愿以遺失物品價值百分之十的金額獎勵拾金不昧的單位或個人。
第八條 市公安局拾遺物品招領處接到各單位送來的拾遺財物后,應繼續公開招領九十天,逾期無人認領的,按市人民政府有關拍賣市場交易管理的規定,進行拍賣并將款項上繳地方財政。
第九條 拾遺物品如屬食物或其他容易變質腐爛物品的,應及時拍賣處理,將拍賣款項妥善保存招領。到期無人認領的,應上繳地方財政。
第十條 對拾金不昧或者處理拾遺財物有顯著成績的按下列規定予以獎勵:
(一)對拾金不昧的個人,可按拾獲財物價值的百分之十的`金額給予獎勵;
(二)對從事處理拾遺物品工作有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通報表彰并可給予適當的物質獎勵。
第十一條 冒領、挪用、侵吞、損毀拾遺財物的,除返還原物或賠償經濟損失外,還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十二條 市公安局拾遺物品招領處應加強對拾遺財物的管理,建立健全財務管理等制度,接受審計部門的檢查和監督。管理拾遺物品的一切費用應專款專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三條 本規定由市公安局負責解釋。
第十四條 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實施。一九八二年七月六日頒布《廣州市拾遺物品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尊敬的各位業主朋友:
您們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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萬科物業管理有限公司
二o一一年九月十一日
包裹室管理規定與物品管理(優質14篇)篇十
爆炸物品一聽就知道的,是危險物品,下面是本站小編為你整理的爆炸物品管理規定,希望對你有用!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嚴格管理民用爆炸物品,預防爆炸事故的發生,防止分子和其他犯罪分子利用爆炸物品進行破壞活動,保障社會主義建設和人民生命財產的安全,特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所稱民用爆炸物品,是指非軍用的下列爆炸物品:
(二)黑火藥、煙火劑、民用信號彈和煙花爆竹:
(三)公安部認為需要管理的其它爆炸物品。
民用爆炸物品名單,由公安部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公布。
第三條民用爆炸物品(以下簡稱爆炸物品)是一種危險物品。對爆炸物品的生產、儲存、銷售、購買、運輸、使用,必須按照本條例的規定實行嚴格管理。
第四條生產、儲存爆炸物品的工廠、倉庫,應當建在遠離城市的獨立地段,禁止設立在城市市區和其它居民聚居的地方及風景名勝區。廠、庫建筑與周圍的水利設施、交通要道、橋梁、隧道、高壓輸電線路、通訊線路、輸油管道等重要設施的安全距離,必須符合國家有關安全規范的規定。在規定的安全距離內,不準進行爆破作業,不準增建任何建筑物和其它設施。
現有生產、儲存爆炸物品的工廠、倉庫的設置不符合前款規定的,由省、市、自治區人民政府負責召集有關部門和單位,認真研究,限期解決。
第五條生產、保管、使用和押運爆炸物品的職工,必須政治可靠、責任心強、熟悉爆炸物品性能和操作規程。新錄用的人員,必須事先進行必要的技術訓練和安全教育。
第六條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由各生產、儲存、銷售、運輸、使用爆炸物品單位的主管領導人負責。
生產、儲存、銷售、運輸、使用爆炸物品的單位,必須制定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技術操作規程。建立安全崗位責任制,教育職工群眾嚴格遵守,并根據需要設置安全管理部門或安全員。
第七條各級公安機關依照本條例規定,對管轄地區內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實施監督檢查。
第二章爆破器材的生產。
第八條國家對爆破器材的生產實行嚴格管制。在國家的統一規劃下,合理布局,歸口管理,按照國民經濟發展的需要有計劃地組織生產。
第九條建立民用爆破器材的工廠,必須由其主管部門提請所在地省、市、自治區主管爆破器材生產的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審查同意,由兵器工業部根據國家計劃審查批準,持批準文件和設汁圖紙,向所在地縣、市公安局申請許可。經審查,符合本條例規定的,發給《爆炸物品安全生產許可證》,并向所在地縣、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辦理登記手續,領取營業執照,方準生產。
生產爆破器材的工廠進行改建、擴建時,必須事先經兵器工業部批準和所在地縣、市公安局以及有關部門許可,方可施工。竣上后,經其主管部門會同所在地省、市、自治區主管爆破器材生產的部門和公安機關以及有關部門檢查驗收。符合本條例規定的,方準投入生產。
任何單位未按照前款規定辦理批準手續的,一律不準生產爆破器材。嚴禁個人制造爆破器材。
第十條生產爆破器材工廠的廠房建筑必須符合國家有關安全規范的規定,并根據所生產爆破器材的種類和性能,設置相應的通風、降溫、防潮、防火、防爆、避雷—等安全設施,車間內必須設有適當的太平出口。易于發生危險的各生產工序之間,必須保持一定的距離。對拌藥、碾藥、烘藥、晾藥等特別容易發生危險的工序,應建立嚴格的操作制度,認真執行。生產成品必須隨時入庫,不得在生產車間存放。
第十一條生產爆破器材的工廠,必須建立嚴格的檢驗制度,保證產品質適合格。不合格的產品,不準出廠。
第十二條試驗或試制爆破器材,必須在專門場地或專門試驗室進行。嚴禁在生產車間或倉庫內試驗或試制。在生產爆破器材工廠外設置試驗場地時,必須經所在地縣、市公安局批準。
新產品必須經省、市、自治區主管爆破器材生產的部門技術鑒定合格,出兵器工業部批準,并向公安部備案后,才能正式生產。
氯酸鹽類混合炸藥,除經兵器工業部和公安部共同批準者外,嚴格禁止生產。
第三章爆破器材的儲存。
第十三條爆破器材必須儲存在專用的倉庫、儲存室內,并設專人管理,不準任意存放。嚴禁將爆破器材分發給承包戶或個人保存。
第十四條儲存、銷售、運輸、使用爆破器材的單位。設立專用爆破器材倉庫、儲存室時,必須憑縣、市以上主管部門批準的文件及設計圖紙和專職保管人員登記表,向所在地縣、市公安局申請許可。經審查,符合本條例規定的,發給《爆炸物品儲存許可證》,方準儲存。
第十五條使用爆破器材的單位。臨時存放爆破器材時,要選擇安全可靠的地方單獨存放,指定專人看管,并報所在地縣、市公安局批準。臨時小量存放的,向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備案。沒有公安派出所的地方,向鄉人民政府備案。
第十六條儲存爆破器材的倉庫、儲存室,必須做到:
(一)建立出入庫檢查、登記制度。收存和發放爆破器材必須進行登記,做到帳目清楚,帳物相符。
(二)庫房內儲存的爆破器材數量不得超過設計容量。性質相抵觸的爆破器材,必須分庫儲存。庫房內嚴禁存放其它物品。
(三)嚴禁無關人員進入庫區。嚴禁在庫區吸煙和用火。嚴禁把其它容易引起燃燒、爆炸的物品帶入倉庫。嚴禁在庫房內住宿和進行其它活動。
(四)發現爆破器材丟失、被盜,必須及時報告所在地公安機關。
第十七條變質和過期失效的爆破器材,應及時清理出庫,予以銷毀。在銷毀前要登記造冊,提出實施方案。報上級主管部門批準,并向所在地縣、市公安局備案。在縣、市公安局指定的適當地點妥善銷毀。
第四章爆破器材的銷售和購買。
第十八條爆破器材屬于國家計劃分配物資。縣級以上(包括縣級,下同)廠礦企業單位需用爆破器材時,應當報經上級主管部門同意,向物資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由物資主管部門按計劃調撥分配和組織供應。按照國家分配計劃簽訂的爆破器材供銷。
合同。
必須經物資主管部門簽證蓋章方為有效。合同副本應及時送所在地縣、市公安局以備查驗。
嚴禁自由買賣,嚴禁企業自銷,嚴禁用爆破器材換取其它物品。
第十九條縣級以下廠礦企業和農村基層生產單位以及科研、文藝、醫療等單位需用爆破器材時,應當報經上級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向所在地縣、市公安局申請領取《爆炸物品購買證》,憑證向指定的供應點購買。
第二十條經銷爆破器材的供應點,由物資主管部門、公安機關和有關單位協商定點,由所在地縣、市公安局核發《爆炸物品銷售許可證》,向所在地縣、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辦理登記手續,領取營業執照,方準銷售。出售爆破器材時,必須驗收公安機關簽發的《爆炸物品購買證》。
第二十一條進口或出口爆破器材,必須經兵器工業部審核批準和所在地省、市、自治區公安廳(局)同意,向外貿部門申領進口或出口貨物許可證,海關依法實行監管,憑進口或出口貨物許可證查驗放行。
第五章爆破器材的運輸。
第二十二條運輸爆破器材,由收貨單位憑物資主管部門簽證蓋章的爆破器材供銷合同,寫明運輸爆破器材的品名、數量和起運及運達地點,向所在地縣、市公安局申請領取《爆炸物品運輸證》,方準運輸。
按照本條例第十九條規定購買爆破器材,需要運輸的,應當在申請領取《爆炸物品購買證》的同時,申請領取《爆炸物品運輸證》,憑證辦理運輸。
貨物運達目的地后,收貨單位或購買單位應當在運輸證上簽注物品到達情況,將運輸證交回原發證公安機關。
在市內短途運輸爆破器材時,可以免辦《爆炸物品運輸證》,但必須11:先通知市公安局,并嚴格執行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的規定。
第二十三條進口或出口爆破器材的運輸,托運單位應當憑兵器工業部批準的文件和外貿部門簽發的進口或出口貨物許可證,向收貨地或出境口岸所在地縣、市公安同申請領取《爆炸物品運輸證》,方準運輸。
第二十四條承運單位憑《爆炸物品運輸證》,按照運輸主管部門的有關規定辦理運輸。需要派人押運的,托運單位應當派熟悉所運爆破器材性能的人負責押運。
第二十五條運輸爆破器材時,必須嚴格遵守下列規定:
(一)運載車、船必須符合因家有關運輸規則的安全要求。
(二)貨物包裝應牢固、嚴密。性質相抵觸的爆破器材不準混裝在同一車廂、船艙內。裝載爆破器材的車廂、船艙內,不準同時載運旅客和其它易燃、易爆物品。
(三)爆破器材應當在遠離城市中心區和人煙稠密地區的車站、碼頭裝卸。裝卸爆破器材的車站、碼頭,由當地公安機關會同鐵路、交通部門協商確定。
(四)裝卸爆破器材,應當盡量在白天進行,要有專人負責組織和指導安全操作。裝卸人員必須懂得裝卸爆破器材安全常識;不懂安全常識的人。必須事先經過教育。裝卸現場,應當設置警戒崗哨,禁止無關人員進入。
(五)在公路上運輸爆破器材時,車輛必須限速行駛,前后車輛應當保持避免引起殉爆的距離。經過人煙稠密的城鎮,必須事先通知當地公安機關,按公安機關指定的路線和時間通行。
(六)運輸爆破器材在途中停歇時,要遠離建筑設施加人煙稠密的地方,并有專人看管、嚴禁在爆破器材附近吸煙和用火。
第二十六條嚴禁個人隨身攜帶爆破器材搭乘公共汽車、電車、火車、輪船、飛機。嚴禁在托運的行李包裹和郵寄的郵件中央帶爆破器材。
第六章爆破器材的使用。
第二十七條使用爆破器材的單位,必須經上級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并持說明使用爆破器材的地點、品名、數量、用途、四鄰距離的文件和安全操作規程,向所在地縣、市公安局申請領取《爆炸物品使用許可證》,方準使用。
第二十八條爆破作業,必須由經過考核合格的爆破員擔任。
廠礦企業的爆破員,由所在單位負責審查和專業訓練,所在地縣、市公安局進行考核。考核合格的,由縣、市公安局發給《爆破員作業證》。
對爆破員應進行定期考察,發現不適合繼續從事爆破作業的,應收回《爆破員作業證》,停止其從事爆破作業的權利。爆破員因工作變動,不再從事爆破作業時,應將《爆破員作業證》交回原發證單位。
第二十九條進行爆破作業時,必須遵守爆破安全操作規程。要有專人負責指揮;在危險區的邊界,設置警戒崗哨和標志;在爆破前發出信號,待危險區的人員撤至安全地點后,始準爆破。爆破后,必須對現場進行檢查。
確認安全后,才能發出解除警戒信號。
第三十條進行大型爆破作業,或在城鎮與其他居民聚居的地方、風景名勝區和重要工程設施附近進行控制爆破作業,施工單位必須事先將爆破作業方案報縣,市以上主管部門批準,并征得所在地縣、市公安局同意,方準爆破作業。
第三十一條使用爆破器材,必須建立嚴格的領取、清退制度。爆破員領取爆破器材,必須經班組長或現場負責人批準,領取數量不得超過當班使用量,剩余的要當天退回。
第三十二條禁止非爆破員進行爆破作業。農民如因蓋房或其它用途確需進行爆破時,由本人提出申請,經村民委員會審核同意,報鄉、鎮人民政府或公安派出所批準,委派爆破員代行購買爆破器材進行爆破。
第三十三條嚴禁任何單位和個人私拿、私用、私藏、贈送、轉讓、轉賣、轉借爆破器材。嚴禁使用爆破器材炸魚、炸獸。
第七章黑火藥、煙火劑、民用信號彈和煙花爆竹。
第三十四條生產黑火藥、煙火劑、民用信號彈和煙花爆竹的企業,必須按照隸屬關系報經省、市、自治區主管部門批準,季節性生產煙花爆竹的作坊,必須經所在地縣、市主管部門批準;憑批準文件,向所在地縣、市公安局申請許可,經審查,符合國家有關安全規定的,發給《爆炸物品安全生產許可證》;然后向所在地縣、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辦理登記手續,領取營業執照,方準生產。
第三十五條嚴格控制用氯酸鹽配制煙火劑。需用氯酸鹽配制煙火劑和文藝、體育、狩獵、外貿出口等待需制品時,應當由省、市、自治區主管部門審查同意,經省、市、自治區公安廳(局)批準,指定專門工廠定量生產。
未經批準,嚴禁任何單位和個人制造拉炮、摔炮、砸炮、打火紙等危險品。
第三十六條廠礦企業和農村基層生產單位需用黑火藥、煙火劑時,海上運輸、捕撈及其他作業船需用民用信號彈時,應當報上級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向所在地縣、市公安局申請領取《爆炸物品購買證》,向指定的供應點購買。
第三十七條經銷黑火藥、煙火劑的供應點,由商業部門和公安機關協商定點,由所在地縣、市公安局核發《爆炸物品銷售許可證》,并向所在地縣、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辦理登記手續,領取營業執照,方準銷售。出售黑火藥、煙火劑時,必須驗收《爆炸物品購買證》。
銷售煙花爆竹的供應點,由商業部門和公安機關協商定點,由縣、市公安同發給《爆炸物品銷售許可證》,方準銷售。
未經批準,嚴禁任何單位和個人販運和銷售拉炮、摔炮、砸炮、打火紙等危險品。
第三十八條狩獵者需要的黑火藥和火帽(底火),憑《獵槍證》和所在單位保衛部門或常住地公安派出所的證明,到指定供應點限量購買。銷售單位應當將購買人姓名、住址、工作單位、《獵槍證》號碼、銷售數量及日期登記造冊,以備公安機關查驗。
第三十九條運輸黑火藥、煙火劑和民用信號彈,由購買單位向所在地縣、市公安同申請領取《爆炸物品運輸證》,方準運輸。貨物到達目的地后,購買單位應當在運輸證上簽注物品到達情況,將運輸證交回原發證公安機關。
第八章懲處。
第四十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在生產、儲存、銷售、運輸、使用爆炸物品中,存在不安全隱患,經指出仍不改正的,公安機關有權責令限期進行整改或停業整頓。對屢教不改的,縣、市公安局有權吊銷其許可證,工商行政管理局同時吊銷其營業執照。
第四十一條違反本條例規定,非法制造、販運、銷售爆炸物品和私藏、私帶、濫用、盜竊爆炸物品的,公安機關除沒收其爆炸物品外,應視情節輕重。屬廠個人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予以警告、罰款、拘留處罰,或者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屬于單位的,追究單位領導人的責任,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二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在生產、儲存、銷售、運輸和使用爆炸物品中,發生爆炸物品丟失、被盜和其他事故,應視情節輕重,給予紀律處分,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由于領導人不負責任,忽視安全,造成爆炸物品大量丟失、被盜和發生重大事故的,除追究當事人的責任外,還應追究單位領導人的責任,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九章附則。
第四十三條在本條例公布前,已經從事生產、儲存、銷售、使用爆炸物品的單位,沒有辦理或者沒有按照本條例的規定辦理批準手續的,均應依照本條例的規定,辦理批準手續。
第四十四條省、市、自治區人民政府和國務院有關部、委可以根據本條例,制定實施細則和管理規定,并向公安部備案。
第四十五條本條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九日國務院批準、同年十二月九日公安部公布的《爆炸物品管理規則》同時廢止。
1、小心檢查或仔細觀察包裝情況,側耳傾聽有無秒針嘀噠聲,確定是否爆炸物品。
2、如確定屬爆炸物品,應立即通知領班報警,由警方派專員前來處理,同時做好警戒疏散周圍所有人員。
3、如一時不可能爆炸,且用箱或桶等物品盛裝爆炸物品,可小心地拿到大廈外圍空闊地帶放置,做好警戒疏散工作,待警方前來解除爆炸裝置。
4、如屬正在燃燒的導火線裝置的炸藥包,立即切斷導火線;如屬易于解除引爆裝置的爆炸物品,立即小心解除引爆裝置。
5、控制置放爆炸物品的嫌疑人員,交公安機關處理。
包裹室管理規定與物品管理(優質14篇)篇十一
第一條為了確保公司財物安全,維護公司利益,使出入公司人員、車輛、物品管理有序,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本制度適用于所有進出公司的人員、車輛及物品。
第三條工作胸卡的使用規定:
(一)員工進入公司,應提供工作胸卡以資識別。
(二)工作胸卡不得轉借他人。
第四條打卡規定:
(一)員工上下班按時在門衛處刷卡。
(二)員工上下班須親自刷卡,任何人不得代他人刷卡。
(三)員工上下班如忘記刷卡,應及時到門衛處登記。
(四)上班時間因事外出者,須向部門主管領導提出外出申請,經核準后,“員工出門證”交門衛處,門衛登記出入時間。因公事外出可不刷卡,因私事外出需刷上下班卡。
第五條外來洽談業務人員出入公司時,填寫“會客登記表”,以便于門衛管理。
(一)參觀人員進入生產區域由相關部門接待,安排好陪同人員和參觀路線。門衛登記參觀人員出入時間。
(二)參觀時間以日班的上班時間為限,事先通知核準者不在此限。
第七條公司車輛出廠時,應持有供銷副廠長簽核的“汽車出差單”。如裝運有關物資出廠時,按第四章物品出入管理處理。
第八條非本公司車輛出入按以下辦理:
(一)入廠:
1.交貨車輛憑“送貨單”填寫“會客登記表”。
2.提運公司各種貨品車輛,填寫“會客登記表”。
(二)出廠:
1.交貨車輛卸貨后出廠時,經門衛查驗后簽注出廠時間。如有他廠物品裝載于同一車輛內者,須進入公司前在“會客登記表”中注明。
第九條任何人員禁止攜帶照相機、攝影機進入生產區。經辦公室批準者不在此限,但須嚴加管制,不得逾越指定準許攝影的范圍。
包裹室管理規定與物品管理(優質14篇)篇十二
物品管理規定(1)對所有入庫物品都要妥善保管,防止損壞、變質、丟失。對食品及清潔用品定期檢查保質期或有效期,防止過期失效。
(2)對常用物品要測定每月正常消耗量,保證正常儲備量,及時提出補充計劃,在保證合理需求的前提下,減少庫存量,加速資金周轉,防止物資積壓。
(3)庫存物品要定期盤點,每月25日對在用物品做一次清點,期初數加本期增加數減本期消耗數等于期末盤點數。檢查消耗量是否合理,期末辦理退庫手續,以正確核算成本。
(4)對庫存物品每月抽查(不少于10%),每季度進行一次全面盤點,要求做到賬物相符,賬賬一致。在清查中發現臨近保質期或有效期的物品要及時提出處理意見。
(5)工具、器具及低值易耗品、棉針織品要以舊換新。
(6)物品丟失要讓責任者按質賠償后方可補發。特殊情況由部門經理說明原因,總會計師審批后方能補領。單項價值超過500元的物品要經總經理批準。
(7)紀念品、禮品等交際應酬用的物品,領用時要經總經理或總經理授權人批準。
(8)物資保管員要嚴格遵守規章制度和工作程序,認真做好物品收貨、保管、發放工作。對超計劃領用、不符合報批手續的有權拒絕發貨,并及時向部門經理匯報。
(9)工程及維修所用材料,考慮其品種多、需急用等特點,采購物資辦完驗收手續后,實物由工程部設專人保管,并建立實物賬。
(10)每月末工程部庫房管理人員要對所管物資與計財物資部三級明細賬逐一核對,保證賬物相符。工程部實物賬與計財部三級賬要做到賬賬一致。計財物資部有責任對工程部庫房進行不定期抽查。每季度抽查物品品種不能少于30%,每半年進行一次大清點,年終進行全面盤點。
(1)工程項目及大、中修使用的材料、備件、設備等按工程預算及修理計劃做好儲備及供應。
(12)積壓物資的管理。各類物資一年內無人領用,經使用部門確認一年內仍不需用的,除專用的市場短缺物資外,均可視為積壓物資。計財部按上述條件每半年提供一次積壓物資明細表,并說明造成積壓的原因。凡因為個人原因造成物資積壓的,要由責任者承擔部分經濟損失(視情節不同分別確定賠償比例)。積壓物資經總會計師審批后交有關部門統一處理。
包裹室管理規定與物品管理(優質14篇)篇十三
第一條為了嚴格管理民用爆炸物品,預防爆炸事故的發生,防止反革命分子和其他犯罪分子利用爆炸物品進行破壞活動,保障社會主義建設和人民生命財產的安全,特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所稱民用爆炸物品,是指非軍用的下列爆炸物品:
(二)黑火藥、煙火劑、民用信號彈和煙花爆竹:
(三)公安部認為需要管理的其它爆炸物品。
民用爆炸物品名單,由公安部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公布。
第三條民用爆炸物品(以下簡稱爆炸物品)是一種危險物品。對爆炸物品的生產、儲存、銷售、購買、運輸、使用,必須按照本條例的規定實行嚴格管理。
第四條生產、儲存爆炸物品的工廠、倉庫,應當建在遠離城市的獨立地段,禁止設立在城市市區和其它居民聚居的地方及風景名勝區。廠、庫建筑與周圍的水利設施、交通要道、橋梁、隧道、高壓輸電線路、通訊線路、輸油管道等重要設施的安全距離,必須符合國家有關安全規范的規定。在規定的安全距離內,不準進行爆破作業,不準增建任何建筑物和其它設施。
現有生產、儲存爆炸物品的工廠、倉庫的設置不符合前款規定的,由省、市、自治區人民政府負責召集有關部門和單位,認真研究,限期解決。
第五條生產、保管、使用和押運爆炸物品的職工,必須政治可靠、責任心強、熟悉爆炸物品性能和操作規程。新錄用的人員,必須事先進行必要的技術訓練和安全教育。
第六條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由各生產、儲存、銷售、運輸、使用爆炸物品單位的主管領導人負責。
生產、儲存、銷售、運輸、使用爆炸物品的單位,必須制定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技術操作規程。建立安全崗位責任制,教育職工群眾嚴格遵守,并根據需要設置安全管理部門或安全員。
第七條各級公安機關依照本條例規定,對管轄地區內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實施監督檢查。
第二章爆破器材的生產。
第八條國家對爆破器材的生產實行嚴格管制。在國家的統一規劃下,合理布局,歸口管理,按照國民經濟發展的需要有計劃地組織生產。
第九條建立民用爆破器材的工廠,必須由其主管部門提請所在地省、市、自治區主管爆破器材生產的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審查同意,由兵器工業部根據國家計劃審查批準,持批準文件和設汁圖紙,向所在地縣、市公安局申請許可。經審查,符合本條例規定的,發給《爆炸物品安全生產許可證》,并向所在地縣、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辦理登記手續,領取營業執照,方準生產。
生產爆破器材的工廠進行改建、擴建時,必須事先經兵器工業部批準和所在地縣、市公安局以及有關部門許可,方可施工。竣上后,經其主管部門會同所在地省、市、自治區主管爆破器材生產的部門和公安機關以及有關部門檢查驗收。符合本條例規定的,方準投入生產。
任何單位未按照前款規定辦理批準手續的,一律不準生產爆破器材。嚴禁個人制造爆破器材。
第十條生產爆破器材工廠的廠房建筑必須符合國家有關安全規范的規定,并根據所生產爆破器材的種類和性能,設置相應的通風、降溫、防潮、防火、防爆、避雷—等安全設施,車間內必須設有適當的太平出口。易于發生危險的各生產工序之間,必須保持一定的距離。對拌藥、碾藥、烘藥、晾藥等特別容易發生危險的工序,應建立嚴格的操作制度,認真執行。生產成品必須隨時入庫,不得在生產車間存放。
第十一條生產爆破器材的工廠,必須建立嚴格的檢驗制度,保證產品質適合格。不合格的產品,不準出廠。
第十二條試驗或試制爆破器材,必須在專門場地或專門試驗室進行。嚴禁在生產車間或倉庫內試驗或試制。在生產爆破器材工廠外設置試驗場地時,必須經所在地縣、市公安局批準。
新產品必須經省、市、自治區主管爆破器材生產的部門技術鑒定合格,出兵器工業部批準,并向公安部備案后,才能正式生產。
氯酸鹽類混合炸藥,除經兵器工業部和公安部共同批準者外,嚴格禁止生產。
第三章爆破器材的儲存。
第十三條爆破器材必須儲存在專用的倉庫、儲存室內,并設專人管理,不準任意存放。嚴禁將爆破器材分發給承包戶或個人保存。
第十四條儲存、銷售、運輸、使用爆破器材的單位。設立專用爆破器材倉庫、儲存室時,必須憑縣、市以上主管部門批準的文件及設計圖紙和專職保管人員登記表,向所在地縣、市公安局申請許可。經審查,符合本條例規定的,發給《爆炸物品儲存許可證》,方準儲存。
第十五條使用爆破器材的單位。臨時存放爆破器材時,要選擇安全可靠的地方單獨存放,指定專人看管,并報所在地縣、市公安局批準。臨時小量存放的,向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備案。沒有公安派出所的地方,向鄉人民政府備案。
第十六條儲存爆破器材的倉庫、儲存室,必須做到:
(一)建立出入庫檢查、登記制度。收存和發放爆破器材必須進行登記,做到帳目清楚,帳物相符。
(二)庫房內儲存的爆破器材數量不得超過設計容量。性質相抵觸的爆破器材,必須分庫儲存。庫房內嚴禁存放其它物品。
(三)嚴禁無關人員進入庫區。嚴禁在庫區吸煙和用火。嚴禁把其它容易引起燃燒、爆炸的物品帶入倉庫。嚴禁在庫房內住宿和進行其它活動。
(四)發現爆破器材丟失、被盜,必須及時報告所在地公安機關。
第十七條變質和過期失效的爆破器材,應及時清理出庫,予以銷毀。在銷毀前要登記造冊,提出實施方案。報上級主管部門批準,并向所在地縣、市公安局備案。在縣、市公安局指定的適當地點妥善銷毀。
第四章爆破器材的銷售和購買。
第十八條爆破器材屬于國家計劃分配物資。縣級以上(包括縣級,下同)廠礦企業單位需用爆破器材時,應當報經上級主管部門同意,向物資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由物資主管部門按計劃調撥分配和組織供應。按照國家分配計劃簽訂的爆破器材供銷合同,必須經物資主管部門簽證蓋章,方為有效。合同副本應及時送所在地縣、市公安局,以備查驗。
嚴禁自由買賣,嚴禁企業自銷,嚴禁用爆破器材換取其它物品。
第十九條縣級以下廠礦企業和農村基層生產單位以及科研、文藝、醫療等單位需用爆破器材時,應當報經上級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向所在地縣、市公安局申請領取《爆炸物品購買證》,憑證向指定的供應點購買。
第二十條經銷爆破器材的供應點,由物資主管部門、公安機關和有關單位協商定點,由所在地縣、市公安局核發《爆炸物品銷售許可證》,向所在地縣、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辦理登記手續,領取營業執照,方準銷售。出售爆破器材時,必須驗收公安機關簽發的《爆炸物品購買證》。
第二十一條進口或出口爆破器材,必須經兵器工業部審核批準和所在地省、市、自治區公安廳(局)同意,向外貿部門申領進口或出口貨物許可證,海關依法實行監管,憑進口或出口貨物許可證查驗放行。
第五章爆破器材的運輸。
第二十二條運輸爆破器材,由收貨單位憑物資主管部門簽證蓋章的爆破器材供銷合同,寫明運輸爆破器材的品名、數量和起運及運達地點,向所在地縣、市公安局申請領取《爆炸物品運輸證》,方準運輸。
按照本條例第十九條規定購買爆破器材,需要運輸的,應當在申請領取《爆炸物品購買證》的同時,申請領取《爆炸物品運輸證》,憑證辦理運輸。
貨物運達目的地后,收貨單位或購買單位應當在運輸證上簽注物品到達情況,將運輸證交回原發證公安機關。
在市內短途運輸爆破器材時,可以免辦《爆炸物品運輸證》,但必須11:先通知市公安局,并嚴格執行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的規定。
第二十三條進口或出口爆破器材的運輸,托運單位應當憑兵器工業部批準的文件和外貿部門簽發的進口或出口貨物許可證,向收貨地或出境口岸所在地縣、市公安同申請領取《爆炸物品運輸證》,方準運輸。
第二十四條承運單位憑《爆炸物品運輸證》,按照運輸主管部門的有關規定辦理運輸。需要派人押運的,托運單位應當派熟悉所運爆破器材性能的人負責押運。
第二十五條運輸爆破器材時,必須嚴格遵守下列規定:
(一)運載車、船必須符合因家有關運輸規則的安全要求。
(二)貨物包裝應牢固、嚴密。性質相抵觸的爆破器材不準混裝在同一車廂、船艙內。裝載爆破器材的車廂、船艙內,不準同時載運旅客和其它易燃、易爆物品。
(三)爆破器材應當在遠離城市中心區和人煙稠密地區的車站、碼頭裝卸。裝卸爆破器材的車站、碼頭,由當地公安機關會同鐵路、交通部門協商確定。
(四)裝卸爆破器材,應當盡量在白天進行,要有專人負責組織和指導安全操作。裝卸人員必須懂得裝卸爆破器材安全常識;不懂安全常識的人。必須事先經過教育。裝卸現場,應當設置警戒崗哨,禁止無關人員進入。
(五)在公路上運輸爆破器材時,車輛必須限速行駛,前后車輛應當保持避免引起殉爆的距離。經過人煙稠密的城鎮,必須事先通知當地公安機關,按公安機關指定的路線和時間通行。
(六)運輸爆破器材在途中停歇時,要遠離建筑設施加人煙稠密的地方,并有專人看管、嚴禁在爆破器材附近吸煙和用火。
第二十六條嚴禁個人隨身攜帶爆破器材搭乘公共汽車、電車、火車、輪船、飛機。嚴禁在托運的行李包裹和郵寄的郵件中央帶爆破器材。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條例2。
第六章爆破器材的使用。
第二十七條使用爆破器材的單位,必須經上級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并持說明使用爆破器材的地點、品名、數量、用途、四鄰距離的文件和安全操作規程,向所在地縣、市公安局申請領取《爆炸物品使用許可證》,方準使用。
第二十八條爆破作業,必須由經過考核合格的爆破員擔任。
廠礦企業的爆破員,由所在單位負責審查和專業訓練,所在地縣、市公安局進行考核。考核合格的,由縣、市公安局發給《爆破員作業證》。
對爆破員應進行定期考察,發現不適合繼續從事爆破作業的,應收回《爆破員作業證》,停止其從事爆破作業的權利。爆破員因工作變動,不再從事爆破作業時,應將《爆破員作業證》交回原發證單位。
第二十九條進行爆破作業時,必須遵守爆破安全操作規程。要有專人負責指揮;在危險區的邊界,設置警戒崗哨和標志;在爆破前發出信號,待危險區的人員撤至安全地點后,始準爆破。爆破后,必須對現場進行檢查。
確認安全后,才能發出解除警戒信號。
第三十條進行大型爆破作業,或在城鎮與其他居民聚居的地方、風景名勝區和重要工程設施附近進行控制爆破作業,施工單位必須事先將爆破作業方案報縣,市以上主管部門批準,并征得所在地縣、市公安局同意,方準爆破作業。
第三十一條使用爆破器材,必須建立嚴格的領取、清退制度。爆破員領取爆破器材,必須經班組長或現場負責人批準,領取數量不得超過當班使用量,剩余的要當天退回。
第三十二條禁止非爆破員進行爆破作業。農民如因蓋房或其它用途確需進行爆破時,由本人提出申請,經村民委員會審核同意,報鄉、鎮人民政府或公安派出所批準,委派爆破員代行購買爆破器材進行爆破。
第三十三條嚴禁任何單位和個人私拿、私用、私藏、贈送、轉讓、轉賣、轉借爆破器材。嚴禁使用爆破器材炸魚、炸獸。
第七章黑火藥、煙火劑、民用信號彈和煙花爆竹。
第三十四條生產黑火藥、煙火劑、民用信號彈和煙花爆竹的企業,必須按照隸屬關系報經省、市、自治區主管部門批準,季節性生產煙花爆竹的作坊,必須經所在地縣、市主管部門批準;憑批準文件,向所在地縣、市公安局申請許可,經審查,符合國家有關安全規定的,發給《爆炸物品安全生產許可證》;然后向所在地縣、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辦理登記手續,領取營業執照,方準生產。
第三十五條嚴格控制用氯酸鹽配制煙火劑。需用氯酸鹽配制煙火劑和文藝、體育、狩獵、外貿出口等待需制品時,應當由省、市、自治區主管部門審查同意,經省、市、自治區公安廳(局)批準,指定專門工廠定量生產。
未經批準,嚴禁任何單位和個人制造拉炮、摔炮、砸炮、打火紙等危險品。
第三十六條廠礦企業和農村基層生產單位需用黑火藥、煙火劑時,海上運輸、捕撈及其他作業船需用民用信號彈時,應當報上級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向所在地縣、市公安局申請領取《爆炸物品購買證》,向指定的供應點購買。
第三十七條經銷黑火藥、煙火劑的供應點,由商業部門和公安機關協商定點,由所在地縣、市公安局核發《爆炸物品銷售許可證》,并向所在地縣、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辦理登記手續,領取營業執照,方準銷售。出售黑火藥、煙火劑時,必須驗收《爆炸物品購買證》。
銷售煙花爆竹的供應點,由商業部門和公安機關協商定點,由縣、市公安同發給《爆炸物品銷售許可證》,方準銷售。
未經批準,嚴禁任何單位和個人販運和銷售拉炮、摔炮、砸炮、打火紙等危險品。
第三十八條狩獵者需要的黑火藥和火帽(底火),憑《獵槍證》和所在單位保衛部門或常住地公安派出所的證明,到指定供應點限量購買。銷售單位應當將購買人姓名、住址、工作單位、《獵槍證》號碼、銷售數量及日期登記造冊,以備公安機關查驗。
第三十九條運輸黑火藥、煙火劑和民用信號彈,由購買單位向所在地縣、市公安同申請領取《爆炸物品運輸證》,方準運輸。貨物到達目的地后,購買單位應當在運輸證上簽注物品到達情況,將運輸證交回原發證公安機關。
第八章懲處。
第四十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在生產、儲存、銷售、運輸、使用爆炸物品中,存在不安全隱患,經指出仍不改正的,公安機關有權責令限期進行整改或停業整頓。對屢教不改的,縣、市公安局有權吊銷其許可證,工商行政管理局同時吊銷其營業執照。
第四十一條違反本條例規定,非法制造、販運、銷售爆炸物品和私藏、私帶、濫用、盜竊爆炸物品的,公安機關除沒收其爆炸物品外,應視情節輕重。屬廠個人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予以警告、罰款、拘留處罰,或者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屬于單位的,追究單位領導人的責任,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二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在生產、儲存、銷售、運輸和使用爆炸物品中,發生爆炸物品丟失、被盜和其他事故,應視情節輕重,給予紀律處分,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由于領導人不負責任,忽視安全,造成爆炸物品大量丟失、被盜和發生重大事故的,除追究當事人的責任外,還應追究單位領導人的責任,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九章附則。
第四十三條在本條例公布前,已經從事生產、儲存、銷售、使用爆炸物品的單位,沒有辦理或者沒有按照本條例的規定辦理批準手續的,均應依照本條例的規定,辦理批準手續。
第四十四條省、市、自治區人民政府和國務院有關部、委可以根據本條例,制定實施細則和管理規定,并向公安部備案。
第四十五條本條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一九五七年十一月二十九日國務院批準、同年十二月九日公安部公布的《爆炸物品管理規則》同時廢止。
發現可疑爆炸物品處理方法。
1、小心檢查或仔細觀察包裝情況,側耳傾聽有無秒針嘀噠聲,確定是否爆炸物品。
2、如確定屬爆炸物品,應立即通知領班報警,由警方派專員前來處理,同時做好警戒疏散周圍所有人員。
3、如一時不可能爆炸,且用箱或桶等物品盛裝爆炸物品,可小心地拿到大廈外圍空闊地帶放置,做好警戒疏散工作,待警方前來解除爆炸裝置。
4、如屬正在燃燒的導火線裝置的炸藥包,立即切斷導火線;如屬易于解除引爆裝置的爆炸物品,立即小心解除引爆裝置。
5、控制置放爆炸物品的嫌疑人員,交公安機關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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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裹室管理規定與物品管理(優質14篇)篇十四
1.0目的:
規定公司物品放行管理流程,杜絕可能存在的疏忽或漏洞,防止公司資產流失。
2.0范圍:所有從公司出入的物品。
3.0職責:
相關直接責任單位提請物品的放行要求;
相關權責責任人負責對物品放行提請進行審批;
貨倉負責對需放行物品進行登帳記錄;
行政負責對放行物品的核實檢查;
4.0內容:
4.1.1客戶、工程承包商﹑協力廠商及其它業務上往來之廠商﹐或個人攜帶之工具﹑儀器﹑物品等應于進廠前在警衛處登記。
4.1.2外來物品出廠時,保安員應認真核對《外來物品出入登記表》,無誤后方可放行。
4.1.3外來物品入廠時未進行登記,被訪部門或員工須按公司物品辦理放行手續,若外來物品沒有提供充足證明,公司有權沒收或交公安機關處理。
4.2公司物品的放行。
4.2.1物品出廠(包含成品﹑設備、材料﹑廢料﹑員工私有物品﹑工具﹑用具等)均需填寫《物品放行條》﹐經批準后方可放行。
4.2.2逢休息日、節假日需放行物品,可提前辦理放行手續,提前辦理的單據有效期為2個工作日(含填單日期)。
4.2.3《物品放行條》上須清楚填寫出廠日期、品名、規格、數量、出廠原因、并須在備注欄注明是否需要返回工廠及計劃返廠日期與時間,該欄確實無項目填寫,則注明“無”字樣,否則保安員不予放行。
4.2.4《物品放行條》不允許涂改,涂改為無效單據。
4.2.5.1貴重電子料、ic、塑膠原料、大件模具、套料、油漆、天那水等貴重物品的《物品放行條》必須由部門主管或該部門更高級別領導審批,主管職務代理人簽名無效。
4.2.5.2至放行條最后批準完畢,4.2.6–4.2.10條款對應的相關單據應一直附后,以便各審批人依據審批。
4.2.5.4對于職務代理人的權責范圍,各部門應有書面授權書,經部門最高領導核準后,交行政部備案,按職務代理人實際授權實行。
4.2.6批量成品放行的提請與放行。
4.2.6.2成品批量出庫,倉庫填寫《成品出庫單》經倉庫主管審批,市場部主管批準,當市場部主管不在公司時,由廠長、廠務部副總經理、總經理批準,審批缺少任何一個簽名都視為無效單。
4.2.6.3成品批量出廠時,倉庫需提供審核手續齊全的《送貨單》與《成品出倉單》交保安員檢查放行。若出現《送貨單》與《成品出倉單》審核手續不齊全或數量不一致時,保安員不予放行。
4.2.6.4成品放行的財務審核部份不設任何職務代理人。
4.2.7外協加工物料放行的提請與核準。
4.2.7.2pmc主管負責對整體生產進度的統籌;當確定公司產能不足或技術、設備不能支持時,溝通上級領導提醒需要外協作業。
4.2.7.3pmc主管對需外協產品以料號的形式提報工程部,由工程部對外協單價進行初步評估,將評估結果提交采購部參考。
4.2.7.4采購部根據評估參考,要求相關合格供應商報價,采購論價核準后錄入erp系統。
4.2.7.5采購部完成上述動作后,將合格供應商及各供應商已核準外協生產的產品等信息提交pmc部,并隨時更新;做為pmc部外協選擇供應商的依據;同時留存貨倉部,貨倉部開具《出庫單》時應予以核對。
4.2.7.6pmc根據合格供應商清單,和外協需求,開立《外協套料單》,由pmc主管或職務代理人核準,提交貨倉部;由貨倉部或其職務代理人對照合格供應商清單后,開立出庫單。
4.2.8外協加工補料放行的提請與核準。
4.2.8.1外協供應商因實際情況損耗需要補料時,應開具我司之《補料單》,詳細注明外協單號、產品品號、外協數量、補料數量等;向我司pmc提交。
4.2.8.2外協供應商因實際材料來料不良需要退換補料時,除按上述要求開單之外,應附上不良品先向我司iqc提交,iqc檢驗屬實,不良品標注留存且由iqc組長以上人員核簽后,再向pmc提交。
4.2.8.3外協供應商因實際生產超標損耗需要補料時,應開具我司之《超領單》,按上未款要求詳細填寫后向我司pmc提交。
4.2.8.4pmc應審查其正常補料數量是否超出我司規定損耗標準、來料不良補料有無iqc相關人員核簽等,由pmc主管或其職務代理人核簽后轉貨倉部。
4.2.8.5如外協輔料存在貨款沖抵問題,則相應外協輔料一律以超領單形式由pmc開立,由pmc主管或其職務代理人核簽后,轉貨倉部。
4.2.9外協加工之工裝治具放行的提請與核準。
4.2.9.1外協加工需我司提供相關工裝治具時,由pmc開具《物品放行條》交工程部工程師審核確實需要后,轉交貨倉部。
4.2.10物料退貨放行的提請與核準。
4.2.10.1關于iqc驗退品,由iqc發出《退貨單》,交pmc主管或職務代理人核簽,轉交貨倉部,同時由iqc知會采購部(可采有任何非口頭方式:lotus、在退貨單上加簽、異常聯絡單等;erp完善后可不再知會,但應30分鐘內錄入系統)。
4.2.10.2關于生產退貨品,由貨倉發出《退貨單》,由iqc加簽,同時由貨倉發單人知會pmc部(erp完善后可不再知會,但應4小時內錄入系統)。
4.2.11其它物品放行的提請與核準。
4.2.11.1其它物品是指各種非生產性、與貨倉無保管及登入責任的物品;如:研發工程打樣物品、機器設備保修返廠品、市場付客樣品等。
4.2.11.2其它物品由所屬部門提請,該部門經理(注:廠務部不含廠務各部主管,僅為廠長、副總及其職務代理人)核準,以放行條行式由行政部經理批準。
4.2.11.3其它物品的出庫與放行貨倉部可不參予。
4.2.12物品出庫與入庫。
4.2.12.1`貨倉部根據4.2.5-4.2.11所述條款符合后,對不可原物返回的開立出庫單及放行條,對可原物返回的(如工裝治具等)直接開立放行條;由貨倉部主管或其職務代理人核簽。
4.2.12.2貨倉部開立出庫單時,根據出庫單性質需要沖抵或扣除貨款時(各種外協超領單、驗退單、退貨單等),應提交對應單據交財務部處理。
4.2.12.3對于出庫后應相應物品返回的`(加工后半成品、周轉膠箱、工裝治具等),貨倉部應進行定期跟蹤,至物品全部返回。
4.2.12.4出庫單開立后,貨倉部應開立相應放行條,將《出庫單》及相應4.2.5-4.2.11條款所述的其它單據附后,由貨倉部主管審核后由行政部經理批準。
4.2.12.5對于應返回品涉及貨款項目的,以《入庫驗收單》為準進行財務核算。
4.2.12.6成品出貨時應有qc檢驗合格標示,緊急出貨特采放行時,《出庫單》應有品質主管或廠長(含)以上管理人員加簽。
4.2.13物品放行的檢查與跟蹤。
4.2.13.1物品放行時存在以下問題,保安員將不予放行物品出廠;。
a.貨物出廠無《物品放行條》或貨物與物品放行條不符合;
b.雖有物品放行條,但《物品放行條》未填寫清楚數量及物品放行條未經相關領導簽核;
c.《物品放行條》、《出庫單》上有涂改;。
d.員工出廠攜公司物品,放行條上無相關主管簽核;
e.員工攜帶物品有放行條,但物單不符;
f.外廠物品與本司物品裝卸在一車上。
4.2.13.2保安員應對外發物料、外修﹑外借資產類物品﹑進行詳細登記。需要返回工廠的物品,物品返回時,攜帶者需提供公司放行物品時的《物品放行條》給保安員,保安員根據其所提供的單據及保安組《物品出入登記表》進行核對及記錄返回情況。
4.2.13.3對于須返回工廠的物品,保安員需跟蹤物品返回情況。
4.2.14廢品、垃圾的放行,錫渣、線材、塑膠料、廢鐵等需過稱出售的廢料,需貨倉、保安員、行政部代表三方在場方可出售,之后由貨倉部開《物品放行條》。
4.3外來車輛、物品出入時間。
4.3.1出入時間:8:00am---21:00pm,其它時間嚴禁出入;
4.3.2超出規定時間,供應商車輛可以送貨入廠,但不允許車上裝有公司任何物品出廠。
4.3.3特殊情況,21:00后有外來車輛或物品出入廠,須經廠務副總或常務副總、總經理書面批準或電話通知。保安員收到該部門最高領導電話通知時,需做好詳細記錄,傳達無效。電話通知放行物品的補簽手續需24小時補回。
4.3.4成品批量出廠,有審批合格手續,可不受時間控制。
4.4保安組每天需將《物品放行條》送行政部備查。
4.5以上規定請各部門嚴格執行,因物品放行未遵守本規定,所造成的影響與責任,由出貨單位承擔,違者視情節輕重給予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