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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業顧問的物業管理規定(匯總14篇)篇一
四、要精簡文件簡報,減少文件簡報數量和篇幅,提高文件簡報質量和時效;。
五、要規范出國(境)管理,合理安排出訪,嚴格控制出訪規模及時限;。
八、要厲行勤儉節約,牢記“兩個務必”,嚴格遵守各項規定,嚴格控制會議活動經費;。
九、要加強讀書學習,加強理論武裝,大力弘揚優良學風。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保障城鎮企業職工失業后的基本生活和促進其再就業,維護社會安定,推動社會經濟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國有企業職工待業保險規定》等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于本省境內城鎮企業及其職工。
第三條城鎮企業及其職工必須參加職工失業保險,并繳納失業保險費。
第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職工(以下統稱失業人員)享受失業保險待遇:
(一)依法宣告破產企業的職工;。
(二)瀕臨破產的企業在法定整頓期間被精簡的職工;。
(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批準撤銷、解散企業的職工;。
(四)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批準停產整頓、關停企業被精簡的職工;。
(五)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的職工;。
(六)企業辭退、除名、開除的職工;。
(七)法律、法規規定或者省人民政府規定可以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的其他職工。
第五條失業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失業保險待遇:
(一)連續工作時間不滿1年的;。
(二)農民合同制工人;。
(三)經企業同意自愿辭職的。
第六條本規定由各級勞動行政部門負責組織實施。勞動行政部門所屬的失業保險機構(以下簡稱失業保險機構)經辦失業保險業務。
第二章失業保險基金的籌集和管理。
第七條失業保險基金的來源:
(一)企業繳納的失業保險費;。
(二)職工繳納的失業保險費;。
(三)失業保險基金的利息收入;。
(四)企業拖延繳納失業保險費的滯納金;。
(五)財政補貼。
第八條企業應當繳納失業保險費的標準為企業職工工資總額的1%,職工應當繳納失業保險費的標準為每人每月1元。
無法核準工資總額的,以上年度本行政區域職工月平均工資的1%為標準,以本企業全部職工為基數繳納。
失業保險基金不敷使用或者積累較多時,由省人民政府調整繳納標準,但企業繳納標準不得低于職工工資總額0.6%。
第九條企業繳納的失業保險費在繳納所得稅前扣除。
第十條企業及其職工繳納的失業保險費,由企業的開戶銀行按月代為扣繳,并轉入市、縣(市)失業保險機構在銀行開設的“失業保險基金專戶”。縣(市)失業保險機構收繳的失業保險費按季上繳市(行署)失業保險機構在銀行開設的“失業保險基金專戶”,專項儲存,專款專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侵占、挪用。
失業保險基金按照城鄉居民儲蓄存款利率計息,所得利息納入失業保險基金專戶。
第十一條失業保險費不得減免。企業因停發或者減發工資暫無能力繳納失業保險費的,應當經當地失業保險機構審批后,方可以辦理緩繳手續。
第十二條失業保險基金由市(行署)統籌。市(行署)應當按季將失業保險基金總額的10%上繳省失業保險機構在銀行開設的“失業保險基金專戶”,用于全省調劑使用。
第十三條市(行署)失業保險基金當年收不抵支的,應當使用歷年結余,仍不敷支出時,可以向省失業保險機構申請調劑。
第十四條失業保險基金及其管理服務費收支的預算、決算,按照統籌范圍,由勞動行政部門負責編制,經同級財政部門審核匯總后,納入本級預算、決算,報本級人民政府審定。失業保險基金不得用于平衡財政收支。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設立的社會保險基金委員會,實施對失業保險基金管理的指導和監督。第十五條失業保險基金及其管理服務費不計征稅、費。當年結余轉下年使用。
第三章失業保險基金的使用。
第十六條失業保險基金用于下列開支:
(一)失業人員的救濟金;。
(二)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救濟金期間的醫療費;。
(四)女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救濟金期間分娩的生育補助費;。
(五)促進失業人員再就業的轉業訓練費;。
(六)促進失業人員再就業的生產自救費;。
(七)促進失業人員再就業的職業介紹費;。
(八)失業保險機構管理服務費;。
(九)經省人民政府批準為解決失業職工生活困難確需支付的其他費用。
第十七條失業人員救濟標準以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為基數,連續工作時間滿1年的,為基數的70%。
失業人員失業前連續工作時間滿1年的,失業后發給3個月救濟金。連續工作時間每增加1年,增發3個月救濟金,最多不得超過24個月的救濟金。
第十八條失業人員重新就業后再次失業的,其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的期限應當以重新就業后的工作時間為計算依據。
第十九條失業人員領取失業救濟金期滿之日距法定退休年齡兩年以下,仍未重新就業的,領取失業救濟金的期限可以延至退休之日,其救濟標準為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50%。達到法定退休條件的,享受養老保險待遇。
第二十條失業人員在失業救濟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給予特殊困難補助:
(一)雙職工同時失業的;。
(二)因患嚴重疾病短期內難以就業的;。
(三)喪失勞動能力造成生活有特殊困難的。
特殊困難補助,每次不得超過100元。
第二十一條失業人員在失業救濟期間的醫療費標準,按照下列規定執行:
(一)連續工作時間不滿五年的,每月5元;。
(二)連續工作時間5年以上(含5年)的,每月8元。
失業人員按月領取醫療費直至不再享受失業救濟金時為止。
失業人員住院治療領取醫療補助費的,不再計發醫療費。
可以報銷醫療費70%,總額不得超過1000元。
第二十二條失業人員領取失業救濟金期間死亡的,除打架斗毆或者參與違法犯罪活動而死亡外,其喪葬補助費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失業人員領取失業救濟金期間死亡并有供養直系親屬的,發給一次性撫恤費、救濟費,具體標準按照下列規定執行:
(一)供養1人的,為死者失業前的6個月工資;。
(二)供養2人的,為死者失業前的9個月工資;。
(三)供養3人及3人以上的,為死者失業前12個月工資。
第二十三條女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救濟金期間分娩并符合計劃生育規定的,經當地失業保險機構批準,可以給予一次性生活補助費200元。
第二十四條失業保險機構對接納失業人員的企業,可以給予不超過失業人員應當領取的失業救濟金總額的安置培訓費。
第二十五條促進失業人員再就業的轉業訓練費和生產自救費的兩項費用,按照不超過上一年籌集失業保險基金總額的20%提取,實行專帳管理,專款專用。
第二十六條轉業訓練費用于下列開支:
(一)補助失業人員培訓設施建設資金不足的部分;。
(二)購置失業人員轉業訓練場所、設備和教材;。
(三)失業人員培訓補貼及其教師補貼。
第二十七條生產自救費實行有償使用,使用單位必須依照合同歸還。
生產自救費主要用于下列開支:
(一)扶持企業發展生產安置失業人員;。
(二)興辦生產自救基地安置失業人員;。
(三)扶持失業人員自行組織就業。
第二十八條市、縣(市)使用轉業訓練費和生產自救費,應當經市(行署)財政部門同意后,按照下列程序審批:
(一)使用數1萬元至5萬元的,由市(行署)失業保險機構審批;。
(二)使用數額5萬元以上(含本數)的,由省失業保險機構審批。
第二十九條企業安置富余職工籌集資金確有困難的,經擔保,省失業保險機構批準后,可以從失業保險基金中借給其部分資金,安排富余職工再就業。
第三十條省失業保險機構的管理服務費按照當年失業保險基金總額的一定比例從調劑金中提取,省、市(行署)管理服務費由省財政部門和省失業保險機構共同核定。
第四章失業人員管理。
第三十一條職工失業離開企業前,所在企業應當向當地失業保險機構提供失業人員檔案及有關材料,失業人員應當在離開企業之日起15日內到當地失業保險機構辦理失業登記,經審查符合規定的,進行登記建檔、建卡并發給省勞動行政部門統一印制的《失業證》,按照規定領取失業救濟金等項費用。
第三十二條失業人員領取失業救濟金期間,由其戶籍所在街道辦事處(鎮)配合失業保險機構進行管理,失業保險機構應當及時向失業人員提供信息和服務,以及組織開展轉業訓練或者扶持生產自救。
第三十三條失業人員異地遷移的,應當到原戶籍所在地失業保險機構辦理失業遷移手續,憑遷移手續到遷入地失業保險機構辦理失業登記,并享受遷入地的失業保險待遇。失業人員遷移不轉移失業保險費。
第三十四條失業人員自行組織起來就業或者從事個體經營的,自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失業保險機構可以將其在失業救濟期間尚未領取的失業救濟金、醫療費一次發給本人。
第三十五條失業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失業保險待遇:
(一)領取失業救濟金期限屆滿的;。
(二)重新就業或者進入中等以上全日制學校學習的;。
(三)服兵役或者出國定居的;。
(四)已辦理離退休手續的;。
(五)在領取失業救濟金期限內被勞動教養或者被判刑的;。
(六)兩次以上無正當理由不接受有關部門介紹就業的。
第五章處罰。
第三十六條違反本規定有下列情形的,由勞動行政部門給予處罰:
(一)無故不繳納失業保險費的,責令限期繳納;逾期不繳納的,按日加收欠繳數額3‰的滯納金。
(二)以非法手段領取失業救濟金和其他失業保險費的,沒收其全部非法所得,并處以非法所得20%罰款。
(三)有償使用生產自救費未按照期限還款付息的,責令限期還款付息,并按日加收5‰的滯納金。
第三十七條違反本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其改正,并對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
(一)未按照規定提取、使用轉業訓練費、生產自救費、管理服務費和調劑金的;。
(二)拖欠支付或者隨意減發、增發失業救濟金和其他失業保險費的;。
(三)失業保險機構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
第三十八條截留、侵占、挪用失業保險基金的,由勞動行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按照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給予處罰。
第三十九條罰沒必須使用財政部門統一印制的票據,罰沒款全額上繳同級財政部門。第四十條當事人對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復議條例》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規定申請復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當事人對處罰決定逾期不申請復議,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又不履行的,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四十一條違反本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物業顧問的物業管理規定(匯總14篇)篇二
第一條為了規范保安服務活動,加強對從事保安服務的單位和保安員的管理,保護人身安全和財產安全,維護社會治安,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所稱保安服務是指:
(三)物業服務企業招用人員在物業管理區域內開展的門衛、巡邏、秩序維護等服務。
前款第(二)項、第(三)項中的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物業服務企業,統稱自行招用保安員的單位。
第三條國務院公安部門負責全國保安服務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機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保安服務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
保安服務行業協會在公安機關的指導下,依法開展保安服務行業自律活動。
第四條保安服務公司和自行招用保安員的單位(以下統稱保安從業單位)應當建立健全保安服務管理制度、崗位責任制度和保安員管理制度,加強對保安員的管理、教育和培訓,提高保安員的職業道德水平、業務素質和責任意識。
第五條保安從業單位應當依法保障保安員在社會保險、勞動用工、勞動保護、工資福利、教育培訓等方面的合法權益。
第六條保安服務活動應當文明、合法,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或者侵犯他人合法權益。
保安員依法從事保安服務活動,受法律保護。
第七條對在保護公共財產和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預防和制止違法犯罪活動中有突出貢獻的保安從業單位和保安員,公安機關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給予表彰、獎勵。
第二章保安服務公司。
第八條保安服務公司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不低于人民幣100萬元的注冊資本;。
(四)有住所和提供保安服務所需的設施、裝備;。
(五)有健全的組織機構和保安服務管理制度、崗位責任制度、保安員管理制度。
第九條申請設立保安服務公司,應當向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提交申請書以及能夠證明其符合本條例第八條規定條件的材料。
受理的公安機關應當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15日內進行審核,并將審核意見報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公安機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應當自收到審核意見之日起15日內作出決定,對符合條件的,核發保安服務許可證;對不符合條件的,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第十條從事武裝守護押運服務的保安服務公司,應當符合國務院公安部門對武裝守護押運服務的規劃、布局要求,具備本條例第八條規定的條件,并符合下列條件:
(一)有不低于人民幣1000萬元的注冊資本;。
(二)國有獨資或者國有資本占注冊資本總額的51%以上;。
(三)有符合《專職守護押運人員槍支使用管理條例》規定條件的守護押運人員;。
(四)有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專用運輸車輛以及通信、報警設備。
第十一條申請設立從事武裝守護押運服務的保安服務公司,應當向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提交申請書以及能夠證明其符合本條例第八條、第十條規定條件的材料。保安服務公司申請增設武裝守護押運業務的,無需再次提交證明其符合本條例第八條規定條件的材料。
受理的公安機關應當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15日內進行審核,并將審核意見報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公安機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應當自收到審核意見之日起15日內作出決定,對符合條件的,核發從事武裝守護押運業務的保安服務許可證或者在已有的保安服務許可證上增注武裝守護押運服務;對不符合條件的,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第十二條取得保安服務許可證的申請人,憑保安服務許可證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工商登記。取得保安服務許可證后超過6個月未辦理工商登記的,取得的保安服務許可證失效。
保安服務公司設立分公司的,應當向分公司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備案。備案應當提供總公司的保安服務許可證和工商營業執照,總公司法定代表人、分公司負責人和保安員的基本情況。
保安服務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變更的,應當經原審批公安機關審核,持審核文件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第三章自行招用保安員的單位。
第十三條自行招用保安員的單位應當具有法人資格,有符合本條例規定條件的保安員,有健全的保安服務管理制度、崗位責任制度和保安員管理制度。
娛樂場所應當依照《娛樂場所管理條例》的規定,從保安服務公司聘用保安員,不得自行招用保安員。
第十四條自行招用保安員的單位,應當自開始保安服務之日起30日內向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備案,備案應當提供下列材料:
(一)法人資格證明;。
(二)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分管負責人和保安員的基本情況;。
(三)保安服務區域的基本情況;。
(四)建立保安服務管理制度、崗位責任制度、保安員管理制度的情況。
自行招用保安員的單位不再招用保安員進行保安服務的,應當自停止保安服務之日起30日內到備案的公安機關撤銷備案。
第十五條自行招用保安員的單位不得在本單位以外或者物業管理區域以外提供保安服務。
第四章保安員。
第十六條年滿18周歲,身體健康,品行良好,具有初中以上學歷的中國公民可以申領保安員證,從事保安服務工作。申請人經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考試、審查合格并留存指紋等人體生物信息的,發給保安員證。
提取、留存保安員指紋等人體生物信息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公安部門規定。
第十七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保安員:
(一)曾被收容教育、強制隔離戒毒、勞動教養或者3次以上行政拘留的;。
(二)曾因故意犯罪被刑事處罰的;。
(三)被吊銷保安員證未滿3年的;。
(四)曾兩次被吊銷保安員證的。
第十八條保安從業單位應當招用符合保安員條件的人員擔任保安員,并與被招用的保安員依法簽訂勞動合同。保安從業單位及其保安員應當依法參加社會保險。
保安從業單位應當根據保安服務崗位需要定期對保安員進行法律、保安專業知識和技能培訓。
第十九條保安從業單位應當定期對保安員進行考核,發現保安員不合格或者嚴重違反管理制度,需要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依法辦理。
第二十條保安從業單位應當根據保安服務崗位的風險程度為保安員投保意外傷害保險。
保安員因工傷亡的,依照國家有關工傷保險的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保安員犧牲被批準為烈士的,依照國家有關烈士褒揚的規定享受撫恤優待。
第五章保安服務。
第二十一條保安服務公司提供保安服務應當與客戶單位簽訂保安服務合同,明確規定服務的項目、內容以及雙方的權利義務。保安服務合同終止后,保安服務公司應當將保安服務合同至少留存2年備查。
保安服務公司應當對客戶單位要求提供的保安服務的合法性進行核查,對違法的保安服務要求應當拒絕,并向公安機關報告。
第二十二條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確定的關系國家安全、涉及國家秘密等治安保衛重點單位不得聘請外商獨資、中外合資、中外合作的保安服務公司提供保安服務。
第二十三條保安服務公司派出保安員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為客戶單位提供保安服務的,應當向服務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備案。備案應當提供保安服務公司的保安服務許可證和工商營業執照、保安服務合同、服務項目負責人和保安員的基本情況。
第二十四條保安服務公司應當按照保安服務業服務標準提供規范的保安服務,保安服務公司派出的保安員應當遵守客戶單位的有關規章制度。客戶單位應當為保安員從事保安服務提供必要的條件和保障。
第二十五條保安服務中使用的技術防范產品,應當符合有關的產品質量要求。保安服務中安裝監控設備應當遵守國家有關技術規范,使用監控設備不得侵犯他人合法權益或者個人隱私。
保安服務中形成的監控影像資料、報警記錄,應當至少留存30日備查,保安從業單位和客戶單位不得刪改或者擴散。
第二十六條保安從業單位對保安服務中獲知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以及客戶單位明確要求保密的信息,應當予以保密。
保安從業單位不得指使、縱容保安員阻礙依法執行公務、參與追索債務、采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的手段處置糾紛。
第二十七條保安員上崗應當著保安員服裝,佩帶全國統一的保安服務標志。保安員服裝和保安服務標志應當與人民解放軍、人民武裝警察和人民警察、工商稅務等行政執法機關以及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工作人員的制式服裝、標志服飾有明顯區別。
保安員服裝由全國保安服務行業協會推薦式樣,由保安服務從業單位在推薦式樣范圍內選用。保安服務標志式樣由全國保安服務行業協會確定。
第二十八條保安從業單位應當根據保安服務崗位的需要為保安員配備所需的裝備。保安服務崗位裝備配備標準由國務院公安部門規定。
第二十九條在保安服務中,為履行保安服務職責,保安員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查驗出入服務區域的人員的證件,登記出入的車輛和物品;。
(二)在服務區域內進行巡邏、守護、安全檢查、報警監控;。
(四)執行武裝守護押運任務,可以根據任務需要設立臨時隔離區,但應當盡可能減少對公民正常活動的妨礙。
保安員應當及時制止發生在服務區域內的違法犯罪行為,對制止無效的違法犯罪行為應當立即報警,同時采取措施保護現場。
從事武裝守護押運服務的保安員執行武裝守護押運任務使用槍支,依照《專職守護押運人員槍支使用管理條例》的規定執行。
第三十條保安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搜查他人身體或者侮辱、毆打他人;。
(二)扣押、沒收他人證件、財物;。
(三)阻礙依法執行公務;。
(四)參與追索債務、采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的手段處置糾紛;。
(五)刪改或者擴散保安服務中形成的監控影像資料、報警記錄;。
(七)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其他行為。
第三十一條保安員有權拒絕執行保安從業單位或者客戶單位的違法指令。保安從業單位不得因保安員不執行違法指令而解除與保安員的勞動合同,降低其勞動報酬和其他待遇,或者停繳、少繳依法應當為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
第六章保安培訓單位。
第三十二條保安培訓單位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是依法設立的保安服務公司或者依法設立的具有法人資格的學校、職業培訓機構;。
(三)有保安培訓所需的場所、設施等教學條件。
第三十三條申請從事保安培訓的單位,應當向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提交申請書以及能夠證明其符合本條例第三十二條規定條件的材料。
受理的公安機關應當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15日內進行審核,并將審核意見報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公安機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應當自收到審核意見之日起15日內作出決定,對符合條件的,核發保安培訓許可證;對不符合條件的,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第三十四條從事武裝守護押運服務的保安員的槍支使用培訓,應當由人民警察院校、人民警察培訓機構負責。承擔培訓工作的人民警察院校、人民警察培訓機構應當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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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業顧問的物業管理規定(匯總14篇)篇三
物業管理是指物業管理企業接受業主、業主委員會或者其他組織的委托,對物業進行維護、修繕、管理,對物業區域內的公共秩序、交通、消防、環境衛生、綠化等事項提供協助管理、服務的有償活動。那么云南省的物業管理又是怎樣的?以下是小編整理的云南省物業管理規定。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的物業管理活動應當遵守《物業管理條例》及國務院主管部門制定的《物業管理企業資質管理辦法》、《前期物業管理招標投標管理暫行辦法》、《物業服務收費管理辦法》、《業主大會規程》等配套規定和本規定。
第三條 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省物業管理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
州(市)、縣(市、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房地產管理部門(以下統稱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物業管理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四條 物業管理區域的劃分,應當綜合考慮物業的共用部位和共用設施設備、建筑物規模、建設工程項目、物業類型、社區建設等因素。
按照城市規劃建設的住宅小區,一個小區劃分為一個物業管理區域;但建筑面積在50萬平方米以上分多期開發的住宅小區,可以劃分為兩個以上物業管理區域。
屬于城市建設中自然形成的'相對獨立的住宅區和非住宅物業,可以劃分為一個物業管理區域。
第五條 物業管理區域的具體范圍,由縣(市、區)建設主管部門會同同級民政等部門負責劃分;跨縣(市、區)的物業管理區域的具體范圍,由州(市)建設主管部門會同同級民政等部門負責劃分。
第六條 物業管理區域應當命名。
新建住宅小區等物業管理區域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項目名稱命名;已形成的物業管理區域按照住宅小區、街道、社區的名稱等因素命名。
第七條 物業管理區域的具體范圍、名稱需要調整的,應當經原負責劃分物業管理區域的部門核定。
第八條 物業管理區域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應當召開首次業主大會會議:
(一)將物業交給業主的建筑面積達物業管理區域總建筑面積50%以上的;
(二)將物業交給第一個業主之日起滿兩年的;
(三)占全體業主30%以上的業主提議的。
第九條 業主在首次業主大會會議上的投票權,根據業主擁有物業的建筑面積、住宅套數等因素,按照下列規定確定:
(一)住宅物業,每套住宅建筑面積在140平方米以下的為1票;超過140平方米不足280平方米的為2票;280平方米以上的為3票。
(二)非住宅物業,每處建筑面積在200平方米以下的為1票;每超過200平方米的增加1票,但最多不超過30票。
第十條 本規定自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省人民政府批準、省建設廳1996年1月28日發布的《云南省城市住宅小區物業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物業顧問的物業管理規定(匯總14篇)篇四
第一條為加強公園廣場保安隊伍制度化、規范化建設,通過獎懲,嚴肅紀律,確保各項安保管理任務的完成,特制定本制度。
二.適用范圍。
第二條公園廣場保安員。
三.職責。
第三條公園廣場股長負責監管,副股長負責執行,每月獎懲結果必須上報分管領導、中心領導。
四.程序。
第四條評比以人為單位按月執行,實行100分制,每日不定期檢查兩次,發現與考核內容有違背的情況,即時通報并對應扣分,當月考核分數在90分以上(含90分)的獎勵100元。
物業顧問的物業管理規定(匯總14篇)篇五
1、服務與被服務雙方簽訂規范的物業服務合同,雙方權利義務關系明確。
2、承接項目時,對住宅小區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進行認真查驗,驗收手續齊全。
3、管理人員、專業操作人員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取得物業管理職業資格證書或者崗位證書。
4、有完善的物業管理方案,質量管理、財務管理、檔案管理等制度健全。
5、管理服務人員統一著裝、佩戴標志,行為規范,服務主動、熱情。
6、設有服務接待中心,公示24小時服務電話。急修半小時內、其它報修按雙方約定時間到達現場,有完整的報修、維修和回訪記錄。
7、根據業主需求,提供物業服務合同之外的特約服務和代辦服務的,公示服務項目與收費價目。
8、按有關規定和合同約定公布物業服務費用或者物業服務資金的收支情況。
9、按合同約定規范使用住房專項維修資金。10、每年至少1次征詢業主對物業服務的意見,滿意率80%以上。
(二)房屋管理。
1、對房屋共用部位進行日常管理和維修養護,檢修記錄和保養記錄齊全。
2、根據房屋實際使用年限,定期檢查房屋共用部位的使用狀況,需要維修,屬于小修范圍的,及時組織修復;屬于大、中修范圍的,及時編制維修計劃和住房專項維修資金使用計劃,向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委員會提出報告與建議,根據業主大會的決定,組織維修。
3、每日巡查1次小區房屋單元門、樓梯通道以及其他共用部位的門窗、玻璃等,做好巡查記錄,并及時維修養護。
4、按照住宅裝飾裝修管理有關規定和業主公約(業主臨時公約)要求,建立完善的住宅裝飾裝修管理制度。裝修前,依規定審核業主(使用人)的裝修方案,告知裝修人有關裝飾裝修的禁止行為和注意事項。每日巡查1次裝修施工現場,發現影響房屋外觀、危及房屋結構安全及拆改共用管線等損害公共利益現象的,及時勸阻并報告業主委員會和有關主管部門。
5、對違反規劃私搭亂建和擅自改變房屋用途的行為及時勸阻,并報告業主委員會和有關主管部門。
6、小區主出入口設有小區平面示意圖,主要路口設有路標。各組團、棟及單元(門)、戶和公共配套設施、場地有明顯標志。
(三)共用設施設備維修養護。
1、對共用設施設備進行日常管理和維修養護(依法應由專業部門負責的除外)。
2、建立共用設施設備檔案(設備臺帳),設施設備的運行、檢查、維修、保養等記錄齊全。
3、設施設備標志齊全、規范,責任人明確;操作維護人員嚴格執行設施設備操作規程及保養規范;設施設備運行正常。
4、對共用設施設備定期組織巡查,做好巡查記錄,需要維修,屬于小修范圍的,及時組織修復;屬于大、中修范圍或者需要更新改造的,及時編制維修、更新改造計劃和住房專項維修資金使用計劃,向業主大會或業主委員會提出報告與建議,根據業主大會的決定,組織維修或者更新改造。
5、載人電梯24小時正常運行。
6、消防設施設備完好,可隨時啟用;消防通道暢通。
7、設備房保持整潔、通風,無跑、冒、滴、漏和鼠害現象。
8、小區道路平整,主要道路及停車場交通標志齊全、規范。
9、路燈、樓道燈完好率不低于95%。
10、容易危及人身安全的設施設備有明顯警示標志和防范措施;對可能發生的各種突發設備故障有應急方案。
(四)協助維護公共秩序。
1、小區主出入口24小時站崗值勤。
2、對重點區域、重點部位每1小時至少巡查1次;配有安全監控設施的,實施24小時監控。
3、對進出小區的車輛實施證、卡管理,引導車輛有序通行、停放。
4、對進出小區的裝修、家政等勞務人員實行臨時出入證管理。
5、對火災、治安、公共衛生等突發事件有應急預案,事發時及時報告業主委員會和有關部門,并協助采取相應措施。
(五)保潔服務。
1、高層按層、多層按幢設置垃圾桶,每日清運2次。垃圾袋裝化,保持垃圾桶清潔、無異味。
2、合理設置果殼箱或者垃圾桶,每日清運2次。
3、小區道路、廣場、停車場、綠地等每日清掃2次;電梯廳、樓道每日清掃2次,每周拖洗1次;一層共用大廳每日拖洗1次;樓梯扶手每日擦洗1次;共用部位玻璃每周清潔1次;路燈、樓道燈每月清潔1次。及時清除道路積水、積雪。
4、共用雨、污水管道每年疏通1次;雨、污水井每月檢查1次,視檢查情況及時清掏;化糞池每月檢查1次,每半年清掏1次,發現異常及時清掏。
5、二次供水水箱按規定清洗,定時巡查,水質符合衛生要求。
6、根據當地實際情況定期進行消毒和滅蟲除害。
(六)綠化養護管理。
1、有專業人員實施綠化養護管理。
2、草坪生長良好,及時修剪和補栽補種,無雜草、雜物。
3、花卉、綠籬、樹木應根據其品種和生長情況,及時修剪整形,保持觀賞效果。
4、定期組織澆灌、施肥和松土,做好防澇、防凍。
5、定期噴灑藥物,預防病蟲害。
物業顧問的物業管理規定(匯總14篇)篇六
第一條為了規范物業管理活動,維護業主和物業服務企業的合法權益,改善人民群眾的生活和工作環境,根據國務院《物業管理條例》和《安徽省物業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物業管理活動及其監督管理工作。
第三條市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市物業管理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區、縣房地產管理部門對本轄區內物業管理活動進行監督管理,指導業主委員會的工作,協調業主委員會與物業服務企業的關系。
建設、規劃、工商、物價、公安、市容、水利等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對物業管理活動進行監督管理。
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社區居民委員會應當協助區、縣房地產管理部門做好業主大會的成立工作,并對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的活動進行指導和監督。
第四條符合業主大會成立條件尚未成立的物業管理區域,建設單位應當書面報告區、縣房地產管理部門,并提供業主清冊、物業建筑面積、物業出售并交付使用時間等文件資料;建設單位未及時書面報告的,業主可以向區、縣房地產管理部門提出成立業主大會的要求。
第五條區、縣房地產管理部門應當在接到建設單位的書面報告或者業主的要求后,及時會同社區居民委員會,指導成立首次業主大會會議籌備組。
籌備組一般由5名成員組成,其中社區居民委員會代表、建設單位代表各1人,業主代表3人,籌備組組長由業主代表擔任。籌備組成員名單應當自成立之日起7日內以書面形式在物業管理區域內公告。
籌備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30日內,在區、縣房地產管理部門的指導下,召開首次業主大會會議。
第六條本規定實施前,已建成投入使用的物業管理區域,原建設單位不存在的,由物業所在地的區、縣房地產管理部門指導成立業主大會籌備組;屬于房改出售公有住房的,由房改出售公有住房的單位參加業主大會籌備組。有多家房改出售公有住房單位的,由出售公有住房套數最多的單位參加業主大會籌備組。
第七條業主大會籌備組應當履行下列主要職責:
(一)擬定管理規約草案、業主大會議事規則草案;。
(二)擬定業主委員會的選舉辦法草案;。
(三)確認業主的身份及其在首次業主大會會議上的投票權數;。
(五)確定首次業主大會會議召開的時間、地點、形式和內容,做好會務工作。
第八條業主委員會應當由5至15人單數組成,其成員不得在本物業管理區域內的物業服務企業及其關聯企業任職。業主委員會每屆任期由業主大會確定,一般為3年,其組成人員可以連選連任。
業主委員會委員缺員超過40%的,應當召開業主大會會議增補。業主委員會不組織增補工作的,區、縣房地產管理部門應當責令業主委員會限期增補。
第九條分期建設的物業達到成立業主大會條件時,選舉業主委員會成員一般為5人,每期入住后再增選業主委員會成員,直至本屆業主委員會任期屆滿重新選舉。
第十條除首次業主大會會議外,業主大會會議由業主委員會負責召集。
業主大會會議每年至少舉行一次。符合法定條件提議召開業主大會臨時會議的,業主委員會應當在30日內召開;逾期未召開的,房地產管理部門應當督促業主委員會召開。
業主委員會集體辭職的,或者違反法律法規,侵害多數業主合法權益,經區、縣房地產管理部門指出拒不改正的,按本規定第五條重新選舉業主委員會。
第十一條業主大會會議可以采用集體討論的形式,也可以采用書面征求意見的形式。采用書面形式征求意見的,應當將所討論的議題文稿入戶送交業主并由業主簽字確認。
第十二條依法選舉產生的業主委員會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將下列資料報區、縣房地產管理部門和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備案,并將備案的有關情況告知物業所在地的社區居民委員會和轄區派出所。
(一)業主大會會議決定;。
(二)業主大會議事規則;。
(四)業主委員會組成人員的名單。
業主委員會備案的有關內容發生變更的,應當重新備案。
第十三條區、縣房地產管理部門對依法選舉產生的業主委員會出具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備案證明。業主委員會應當依法刻制和使用印章。
以業主委員會的名義發布信息,必須經業主委員會會議作出決定,加蓋印章方可對外公布。
第十四條業主委員會每半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業主委員會會議由主任或受主任委托的副主任召集并主持。三分之二以上業主委員會委員要求召集的,業主委員會主任應當及時召集。
業主委員會會議應當有過半數委員出席,作出的決定應當經全體委員過半數同意。
第十五條業主委員會應當建立業主名冊,并指定專人保管。業主名冊應當包括業主的姓名、房號、建筑面積、聯系方式等內容。
產權發生變更或者聯系方式改變的,業主應當及時告知業主委員會和物業服務企業。
建設單位、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協助業主委員會建立業主名冊。
業主名冊僅供核對業主身份、投票權數及通知業主參加會議使用,不得用于其他目的。
第十六條業主委員會委員資格終止的,應當自終止之日起3日內將所保管的檔案資料、印章及其他屬于業主大會所有的財物移交給業主委員會。未按時移交的,可由轄區派出所協助移交。
第十七條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對重大事項作出決定,使少數業主合法利益受到損失的,受益業主應當給予相應補償。
第十八條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在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內從事物業管理活動,不得轉讓或者以出租、掛靠、外借等形式變相轉讓資質證書。
第十九條外地物業服務企業進入本市承攬物業管理業務的,應當持資質證書、營業執照、稅務登記等資料,到市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二十條一個物業管理區域應由一個物業服務企業管理。分期開發建設的,前期建成部分已確定物業服務企業的,后期建設部分不再另行選聘物業服務企業。
第二十一條建設單位應當按照下列規定時限完成前期物業管理的招標投標工作:。
(一)預售商品房在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前;。
(二)現售商品房在正式銷售30日前;。
(三)非出售的新建物業在交付使用90日前。
第二十二條前期物業管理招標投標活動中的評標由建設單位代表和物業管理方面的專家組成的評標委員會負責。評標委員會成員由5人以上的單數組成,其中專家人數不得少于成員總數的五分之三。
評標委員會專家由招標人從專家庫中隨機抽取產生。與投標人有利害關系的人不得進入項目的評標委員會。
建設單位應當將與物業服務企業簽訂的前期物業服務合同報送市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建設單位在銷售房屋時,應當將前期物業服務合同作為銷售合同的要件。
第二十三條新建住宅物業的建設單位在辦理房屋預售手續時,應提供物業管理方案,并按物業總建筑面積的3‰提供物業管理用房,但最低不得少于50平方米。
物業管理方案包括:物業管理用房面積及其座落位置、建設單位與物業管理單位簽訂的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物業服務企業的營業執照和資質證書;業主臨時公約;住宅區公共配套設施設備明細表;建筑面積5萬平方米以上的住宅物業應當提供前期物業管理項目招標投標備案表。
本規定實施以前已出售的物業,其管理用房面積標準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規定。
物業管理用房應當包括物業管理辦公用房、業主委員會辦公用房和保安人員值班用房、門衛房等。
第二十四條建設單位提供的物業管理用房應當為地面以上能夠獨立使用的房屋,并具備水、電基本使用功能。違法建筑、臨時建筑、公共場所或者公共部位不得作為物業管理用房。
第二十五條物業管理服務合同解除后,物業服務企業應當退還多收的物業管理服務費和其他費用。有過錯的,應當依法賠償損失。
第二十六條物業服務收費區分不同物業的性質和特點分別實行政府指導價和市場調節價。住宅物業服務費、小區車輛停放管理費、裝飾裝修垃圾清運費等物業服務收費實行政府指導價;非住宅物業服務費等其他收費實行市場調節價。
政府指導價由市、縣價格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同級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根據物業服務等級標準確定,并定期調整和公布。具體收費標準由業主大會或業主委員會與物業服務企業在物業服務合同中約定;雙方約定不成的,可以申請價格行政主管部門協調。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將約定的收費標準報市、縣價格行政主管部門和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二十七條業主或物業使用人因裝飾、裝修等產生的建筑垃圾,應當按照物業服務企業指定的地點統一堆放,并按規定交納清運費用,由物業服務企業統一清運。
第二十八條業主應當根據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交納物業服務費用。物業服務費可以每月收取一次,也可以半年收取一次,雙方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新建商品房物業服務費的收取時間自領取鑰匙時開始計算;未領取的,自建設單位通知交房的最后期限開始計算。
第二十九條建設單位或者房屋出售單位空置的物業和業主尚未使用的物業,應全額交納物業服務費。
業主出售物業時,應當結清物業服務費等相關費用。
業主與物業使用人約定由物業使用人交納物業服務費用的,從其約定,業主負連帶交納責任。
第三十條業主對物業服務企業提供的屬于物業管理服務合同約定的服務不滿意的,可以向業主委員會、物業服務企業或房地產管理部門投訴,但不得拒絕交納物業服務費。
業主聯名或者業主委員會要求解除物業管理服務合同的,在解除合同的程序未履行完畢前,不得拒絕交納物業服務費。
第三十一條物業服務企業對其管理區域內的違反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的行為應當予以勸阻、制止;勸阻、制止無效的,應當及時報告業主委員會和有關行政管理部門。
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在接到物業服務企業報告后的2個工作日內調查處理。損壞綠化及設施,裝飾、裝修房屋時拆改房屋承重結構等違法行為,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查處;違法搭建建筑(構)物,違反規定擺攤設點、占道經營,隨意傾倒生活、建筑垃圾等破壞市容環境和超標排放噪聲的行為,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機構查處;擅自改變房屋用途或外貌,侵占、損壞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等行為,由房地產行政管理部門查處;堆放易燃、易爆、劇毒或者含有放射性物質的物品,排放有毒、有害物質等行為,由公安部門查處;在宅院內私自打井等違法行為,由水利行政管理部門查處。
第三十二條車輛在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公共場地、道路上停放、收費及其使用等管理事項,由業主大會或業主委員會決定。收費標準參照物價部門的規定確定。車主對車輛保管有要求的,由車主和物業服務企業另行簽訂保管合同。
載重量超過0.5噸的貨車和超過9座的客車不得在住宅物業管理區域內停放,因施工等特殊需要的除外。
物業管理區域內停放車輛不得影響其他車輛和行人的正常通行,不得占用公共綠地和公共活動場地,不得產生噪聲等環境污染。
第三十三條物業管理區域內的機動車停車場(庫),應當提供給本物業管理區域內的業主、物業使用人使用。停車位不得轉讓給物業管理區域外的單位、個人。
第三十四條物業管理區域內下列配套設施設備歸全體業主所有:
(二)按規劃配建的非機動車車庫;。
(三)公共綠地、道路、場地,共用走廊通道;。
(四)建設費用已分攤進入房屋銷售價格的其他物業;。
(五)建設單位以物業買賣合同或其他書面形式承諾歸全體業主所有的物業;。
(六)其他依法歸全體業主所有的設施設備。
建設單位申請歸全體業主所有的房屋所有權初始登記時,由房地產登記機構予以記載,但不頒發房地產權證書。業主委員會成立后,房地產登記機構應當向業主委員會提供記載的內容。
第三十五條新建商品住宅、公用住宅以及住宅區內的非住宅物業出售時,物業買受人應當按照國家、省和本市的規定,交納專項維修資金。未交納專項維修資金的業主應當補交。補交的具體辦法由市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制定。
專項維修資金應當用于物業的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大修、更新和改造,不得挪作他用。
第三十六條專項維修資金由市、縣人民政府確定的機構負責統一管理,實行專戶存儲,按幢建帳,按戶核算制度。
專項維修資金低于規定數額的30%時,由業主大會按各業主占有的物業建筑面積續籌。續籌比例和方式由業主大會決定。
第三十七條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中修、小修由業主委員會或物業服務企業提出方案和資金預算,并組織相關業主討論決定。
第三十八條高層住宅電梯和增壓水泵、小區景觀照明、消防設施等的日常運行費用可以納入物業服務費,也可以單獨建帳據實分攤。
高層住宅電梯、增壓水泵的首次更新費由建設單位支付,交市專項維修資金管理機構,實行專戶存儲,專款專用。
第三十九條違反本規定的行為,國務院《物業管理條例》和《安徽省物業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有處罰規定的,依照其規定處理。
第四十條違反本規定第四條規定,未將物業管理區域符合業主大會成立條件的情況書面報告區、縣房地產管理部門,或者未按照規定提供有關資料的,由區、縣房地產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
第四十一條違反本規定第十九條規定,外地物業服務企業進入本市從事物業管理活動未到市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的,由市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
第四十二條物業服務管理企業違反本規定第三十一條第一款規定,對違法行為未予勸阻、制止或者未及時報告有關行政管理部門的,由市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造成嚴重后果的,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四十三條房地產管理部門以及其他有關行政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財物或者其他好處,不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職責,或者對報告的違法行為不予查處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分;造成損失的,依法予以賠償;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四條本規定自10月1日起施行。
物業顧問的物業管理規定(匯總14篇)篇七
第一條為加強城鎮住宅區管理,規范物業管理服務活動,維護業主、使用人和物業管理企業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家《城市新建住宅小區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本市城鎮規劃區域內住宅區的物業管理活動。第三條本辦法所稱物業,是指已建成投入使用的各類房屋及其相配套的公用設備、設施和相關連的場地等。
本辦法所稱業主,是指物業的所有人。
本辦法所稱使用人,是指物業的承租人和實際使用物業的其他人。
本辦法所稱物業管理,是指依法設立的物業管理企業受業主和業主委員會的委托,按照合同對物業進行有償維護、修繕、管理以及提供相關服務。
第四條凡具備條件的本市城鎮住宅區均應實行物業管理。物業管理實行業主自治管理與委托物業管理企業專業管理相結合的原則。
第五條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市房產部門)是本市物業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門,其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國家、省和本市有關住宅區物業管理的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定本市有關住宅區物業管理的辦法和規定。
(二)對本市住宅區物業管理進行行業指導、監督與檢查。
(三)對住宅區物業管理企業進行資質審查和業務指導。
(四)對住宅區物業管理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并負責管理維修專項資金。
(五)對住宅區物業管理人員進行培訓,發放物業崗位證。
(六)組織查處住宅區物業管理中的違法、違章行為,受理有關投訴。
縣(市)房產管理部門是其所在行政區域的住宅區物業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門。城建、工商、規劃、市政、公安、交通等行政主管部門應按照各自的職責,做好物業管理工作中相關工作的指導和協調。
第二章業主大會與業主委員會。
第六條一個物業管理區域成立一個業主委員會。業主委員會是在物業管理區域內,代表全體業主以及使用人對物業實施自治管理的組織。業主委員會委員由業主大會或業主代表大會選舉產生。業主委員會應當由業主及業主代表組成。
業主委員會是業主大會和業主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
第七條業主大會由物業管理區域內全體業主及吸收的若干使用人組成。業主人數比較多的區域,應按比例推選業主代表,組成業主代表大會。住宅按戶推選代表;辦公、企業和商業用房以每100平方米為一個單位推選一名代表。
業主大會或業主代表大會應當有過半數業主或業主代表出席。業主大會和業主代表大會。
作出的決定,應當經過半數業主或者過半數業主代表通過。
業主大會或者業主代表大會應當邀請所在地派出所、居民委員會和使用人代表列席。第八條業主大會或者業主代表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選舉或罷免業主委員會。
(二)審議通過業主委員會章程和業主公約。
第九條業主委員會應當自選舉產生15日內持下列文件向市(縣)房產部門備案:
(一)業主委員會成立申請書。
(二)業主委員會成員名單。
(三)業主委員會章程。
第十條業主委員會應當維護全體業主以及使用人的合法權益,履行下列職責:
(一)召開業主大會或業主代表大會,報告物業管理實施情況,制定業主委員會章程。
(二)選聘物業管理企業,簽訂物業管理服務合同。
(三)制定業主公約。
(四)聽取業主以及使用人的意見和建議,監督物業管理企業的服務活動。
(五)審議物業管理企業對房屋大中修或其他重大改修項目的報告,監督檢查本款前列項目費用支出情況并協助物業管理企業籌集資金。
(六)審議物業管理企業提出的物業管理服務年度計劃、財務預算和決算。
(七)配合物業管理企業監督檢查業主遵守物業管理的規章制度和履行義務情況。
(八)業主大會或業主代表大會賦予的其他職責。
第十一條業主公約自業主大會或業主代表大會審議通過之日起生效。
業主委員會應當自業主公約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將業主公約報所在地房產部門備案。業主公約示范文本由市房產部門制定。
第十二條業主大會、業主代表大會和業主委員會作出的決定,對物業管理區域內的業主、使用人具有約束力,但不得與法律、法規、規章相抵觸。
第十三條具備下列條件之一的住宅區,可劃定為一個物業管理區域,實行物業管理:
(一)公有住宅建筑面積出售達35%以上的。
(二)新建商品住宅入住率達60%以上的。
(三)已交付使用的物業建筑面積達35%以上、不足60%,但使用期限已超過一年以上的。
單棟樓房或數量較少的住宅區,可根據實際情況成立業主小組,實行自治管理。第十四條從事物業管理的企業應經市房產部門物業管理資質審查批準后,持物業管理資質證書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準登記注冊并領取營業執照,向物價部門申領收費許可證。
未取得物業管理資質證書、營業執照和收費許可證的企業,不得從事物業管理服務活動。外地企業在本市從事物業管理服務的,應當取得本市的物業管理資質,辦理工商登記和領取收費許可證。
(一)房屋管理。
1、維護規劃、設計的嚴肅性,禁止使用單位或個人破壞、改造房屋結構、平面布局。2、對房屋定期進行檢查、維修,禁止在公共場地、樓房共用部位私建、亂建以及擅自鑿門開窗。
(二)環境管理。
管理和保護住宅區的環境,制止亂貼亂畫、亂拋、亂堆、亂放行為和噪聲污染,做好美化環境工作。
(三)衛生管理。
1、清掃住宅區的道路、綠化帶和公共場所并保持整潔。
2、及時清運垃圾,對衛生設施進行清理、保潔,保持住宅區衛生。
3、制止飼養家禽、家畜行為(經有關部門批準飼養的犬類除外)。
(四)綠化管理。
1、對住宅區進行綠化,對綠化帶、園林小品以及樹木、花草等進行專業化管理養護。2、制止破壞住宅區綠化工作行為。
(五)治安管理。
1、住宅小區設巡邏隊。接受公安部門指導,建立住宅安全110報警聯網。2、建立住宅小區安全、防護檔案。
(六)車輛管理。
1、設車輛看護站,為用戶提供服務。
2、制止車輛亂停亂放。
(七)市政設施管理。
對住宅區內道路、上下水管道、水井、消防等市政設施進行管理和養護。
(八)市場管理。
對住宅區內的市場進行管理,防止商販場外經營和亂擺亂賣及破壞環境衛生。
(九)提供有償便民服務。
(十)對住宅區附屬配套設施實施租賃經營管理。
第十六條物業管理企業接受委托從事物業管理服務活動,應與業主或者業主委員會簽訂物業管理合同。物業管理合同應當載明下列內容:
(一)業主委員會和物業管理企業名稱、住所。
(二)物業管理區域的范圍和管理項目。
(四)有關物業管理服務的要求和標準。
(七)違約責任。
(八)合同終止和解約的約定。
(九)當事人雙方約定的其他事項。
(一)接受房產部門的管理和業主、業主委員會的監督。
(二)在業主、使用人使用房屋前,將住宅的共用部位、設備和公共設施的使用維護方法、要求、注意事項及法規、規章的有關規定,書面通知業主和使用人。
(四)按時公布物業管理服務費用價格以及收支情況。
(五)定期聽取業主、業主委員會和使用人的意見及要求,改進管理服務工作。第十八條物業管理企業在接受委托期間,按規定在受委托的物業管理區域內收取下列物業管理服務費用:
(一)住宅自用部位和自用設備的維修、更新費。
(二)住宅共用部位、公共設備維修、更新費。
(三)公共設施維修、更新費。
本條第(一)項費用由業主支付,第(二)項費用由整棟住宅的業主按照各自擁有的住宅建筑面積按比例承擔,第(三)項費用由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全體業主按照各自擁有的住宅建筑面積按比例承擔。
第十九條以預付形式或委托物業管理企業收取房租的形式交付物業管理費用的,在進行物業維修、更新時,按預交款規定支付形式或者以房租提取維修費用的形式支付維修更新費用,其不足部分仍按本辦法第十八條規定的承擔形式繳納。
第二十條按規定收取的專項維修資金應存儲到市房產部門指定的銀行,專款專用。第二十一條業主自管、自修的房屋、設施和場地整體或部分影響市容、危害毗連房屋安全及公共安全的,業主應及時進行維修或改造。拒不維修或改造的,業主委員會可授權物業管理企業進行維修或改造,費用由業主承擔。
第二十二條毗連房屋、設施、場地確需維修的,有關業主不得以任何理由阻礙物業管理企業進行施工。
第二十三條業主和使用人發現室內共用設備損壞時,有責任報修。延誤報修時間或人為造成損失的,由責任人承擔相應責任。
第二十四條物業管理企業應當在物業管理合同終止或解除后的十日內,在房產部門的監督下,向業主委員會移交財務收據帳冊,各類物業管理帳、籍、卡以及各種資料,共有和政府所有的房屋、場地和其他財物。
第二十五條由物業權屬單位整棟或者整單元自管的房屋,由權屬單位每年按每平方米使用面積3.5元的標準繳納環境配套維修改造費。其中,住宅房屋可委托物業管理企業收取房租,由其代管代修,產權隸屬關系不變。
第二十六條新建住宅移交時,開發建設單位應當向物業管理企業移交下列資料:
(一)住宅小區規劃圖。
(二)單體建設的結構、設備竣工圖和采暖、供氣、供水等系統圖、平面圖。
(三)各類地下設施竣工圖。
(四)其他有關資料。
物業管理企業應在兩個月內,將圖紙及資料整理完畢,不得遺失和損毀。
第二十七條物業管理原則上通過公開招標選聘物業管理企業的方式實施。新住宅小區物業管理必須招投標,舊住宅小區可采取招投標和選聘相結合的方式。
第四章使用與維修。
第二十八條業主、使用人應當遵守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按照有利于房屋、設施、場地的使用和安全以及公平、合理的原則,正確處理供水、供熱、供氣、排水、通行、維修、環境衛生等方面的關系。
第二十九條業主或者使用人裝修住宅,應當事先通知物業管理企業。其中,改變平面布局的,應經房產部門批準。
第三十條供水、供電、供氣、供熱、電信、市政等部門在已實施物業管理的區域內進行施工,應在施工前通知物業管理企業并負責竣工后恢復原狀。緊急搶修未及通知物業管理企業的,應在事后向其補報;造成損失的,應予以賠償。
(一)擅自改變房屋結構、外立面、內部平面布局、用途,隨意拆損門窗和私搭濫建;改動采暖、供水、排水、供氣等設施。
(二)高空丟拋雜物以及亂堆、亂倒垃圾雜物和在建筑物上隨意吊掛、張貼、寫畫各種廣告。
(三)踐踏綠地,攀折樹木,折花,占用場地、小區道路、自行車棚、停車場和其他共用設施。
(四)損壞、涂刻園林小品。
(五)機動車輛隨意進入,自行車等車輛隨意停放。
(六)堆放易燃、易爆和有放射性物質,排放易燃、有毒、有害物質。
(七)設置影響居民正常生活或不符合環保要求的飲食、服務業店(點)等。
(八)私設攤點、棚廈從事經營和其他活動。
(九)法律、法規、規章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三十二條利用物業設施設置廣告等進行經營性活動的,應征得物業管理企業的同意并辦理各項審批手續,支付設置費用。該項費用列入物業管理維修費用。
第三十三條本章所稱前期物業管理,是指使用人入住住宅后至業主委員會成立前的物業管理。
新建房屋出售單位應當在出售住宅前制定住宅使用公約,在房產部門監督下選聘物業管理企業并與之簽訂前期物業管理服務合同。合同副本報市房產部門備案。
第三十四條新建房屋出售單位與房屋銷售人簽訂住宅買賣合同時,應將住宅使用公約、前期物業管理服務合同作為銷售合同的附件。
第三十五條開發建設單位以及其他建設住宅的單位,不得將住宅的共用部位、設備或者公共設施(包括自行車棚以及批建公共設施場地及室內外樓梯間、廳間、走廊)的所有權、使用權單獨轉讓、轉賣。
第三十六條動遷的無償安置住宅產權歸政府所有,由市房產部門明確產權并進行產權登記后,委托物業管理企業管理。
第三十七條開發建設單位以及其他住宅出售單位應當按照國家和省、市規定的保修期限、保修范圍承擔住宅設備、設施的保修責任。
第三十八條新建住宅入住前應由物業管理企業進行接管驗收。
住宅建設期間遺留的質量問題及丟失的設備由建設單位負責解決以及維修和配置。
第三十九條前期住宅使用公約至業主大會或者業主代表大會審議通過新的業主公約生效時終止。
第四十條公有住宅出售后的前期物業管理由公房出售前的管理單位實施。
第四十一條物業管理經費的主要來源:
(一)住宅共用部位、公共設施設備維修基金。
1、商品房屋(包括經濟適用住房)購買者按購房款的2%的比例繳納的維修基金;集資建房以及以其他形式建設,的房屋的購買者按集資房款的3%繳納的維修基金(暫不收取)。
2、公房按房改政策出售后,由售房單位按售房款的25%的比例提取的共用部位、公共設備設施管理維修基金,購房者按購房款2%的比例繳納的維修基金。
(三)專項委托服務收入。
(四)特約服務收入。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二條按本辦法第四十一條第(一)、(二)項規定收取的維修基金由市、縣(市)物業行政主管部門代管,存儲到指定銀行,專款專用。主要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公共設備、設施保修期滿后的大修、更新和改造。
第(二)、(三)、(四)、(五)項規定的收費項目及收取標準按省、市規定執行。
第四十三條物業管理費用分等級收取,按物業管理企業等級和住宅小區等級劃分,由物業主管部門會同物價部門核定。物業管理企業收費項目和標準應當按物價部門規定執行并在收費地點公布,已按照本辦法規定向業主或者使用人收取物業管理服務費用的,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重復收取。
第四十四條開發建設單位在移交住宅小區時,應以成本價按住宅小區建筑面積0.1。%的比例提供物業管理用房,最低不得少于70平方米。管理用房未經市房產部門批準不得改變用途。
第七章罰則。
第四十五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房產部門予以處罰:
(一)違反本辦法第十四條第一款、第四十二條規定的,責令限期改正,可并處500元-3000元罰款。
(二)違反本辦法第十四條第二款規定的,責令停止一切經營活動,可并處2000元-5000元罰款。
(三)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的,責令限期繳納。逾期不繳的,由市房產部門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并按年費用總額的0.5%收取滯納金。
(四)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六條規定的,責令限期移交或整理,可并處500元-1000元罰款。
(五)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九條、第三十一條正第(七)項除外)、第三十二條規定的,由市房產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恢復原狀和賠償損失,可并處500元-2000元罰款。
第四十六條違反本辦法第三十一條第(七)項規定的,由環保部門按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第四十七條違反本辦法第四十一條第(二)項、第(三)項、第(四)項、第(五)項,第四十三條規定的,由物價部門按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第四十八條罰款應使用省財政部門印制的統一票據并按本市有關罰沒規定執行。
第四十九條對行政處罰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五十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情節嚴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一條房產部門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物業顧問的物業管理規定(匯總14篇)篇八
為提高物業管理人員時間觀念,加強組織紀律性,提高工作效率,樹立良好的工作形象,特制定本制度,望共同遵守。
一、上班時間夏季上午8點-11點半、下午3點-6點半,冬季上午8點半-12點、下午2點-5點半。
二、物業工作人員必須按時上下班,不準遲到、早退、曠工。
三、上班后利用10分鐘時間主動清理各自辦公室的衛生。
四、工作期間不準擅自離開自己的工作崗位,更不允許干其他私活。
五、嚴格請銷假制度,在不影響正常工作的前提下,一個月可請四天假,以假條為準,假滿后主動銷假,超出四天,請一天事假,扣一天工資(病假例外)。
六、與其他同志一道相互團結,密切配合,共同遵守好上下班時間。
七、違犯本規定依照《物業管理人員處罰辦法》執行。
環境衛生工作制度。
一、環衛人員必須保持小區干凈整潔,各個場所旮旯不得有垃圾,廢塑料袋等雜物。
二、環衛人員必須在上午8點前清掃完畢,每天一小掃,三天一大掃。
三、環衛人員必須經常保持小區潔、凈、美,并負責督促拉垃圾人員勤拉,不堆積。雨天負責清掃道路積水,雪天主動配合其他人員清掃積雪。
四、嚴格執行物業制訂的衛生保潔程序,按時完成季節性、突擊性衛生清理任務。
五、認真巡查保持環境衛生,制止破壞環境的行為。
六、認真使用和保管所有環衛工具,如有丟失或損壞要照價賠償。
七、嚴格遵守物業制定的其他有關規章制度,如有違犯,輕者警告,重者辭退。
門衛工作崗位制度。
為了保證小區住戶的安全,杜絕各種事故的發生,保證小區工作正常運轉,特制定本制度。
一、忠于職守,堅守崗位,盡職盡責,對進出外來人員進行登記,嚴盤細問,可疑人員和車輛未經批準,禁止入區。
二、加強晝夜值班巡查制度,發現不安全因素要果斷處理,自己處理不了的要立即向110報警,并向上級報告,保護事發現場,出現重大問題要依法追究責任。
三、嚴禁曠工、遲到早退,嚴格請銷假制度,從即日起不休星期天,但在不影響正常工作的前提下可倒班休息。
四、負責區內的公共設施、設備、共用設施設備的看管工作,防止丟失現象發生,屬于責任問題依照內部管理辦法進行處理。
五、實行三人倒班制,做到晝夜24小時不斷人。
六、本小區住戶什么時候叫門及時開門,禁止私自給住戶和其他人員配發鑰匙。
七、嚴格禁止與外來閑雜人員在門崗或門衛室聊天閑談,除領導臨時指定替換,不準門衛人員私自用任何人頂替值班。
八、嚴格交接班制度,交班前交班人員一定要把當天值班情況認真記錄清楚,雙方簽名,注明日期。
九、負責門崗大門口到公路衛生區的環境衛生,不得堆積雜物和垃圾。必須經常打掃,保持干凈、整潔。門洞內禁止住戶停放車輛,外來車輛一律停在大門外,禁止小商販入內。
十、雨天掃凈門洞內積水,雪天全部上崗打掃轄區內積雪,如雪天無故不到,按處罰辦法處理。
十一、做好安全預防事故宣傳教育工作,與其他同志一道,相互團結,密切配合,服從領導,共同把小區的安全保衛工作做好。
十二、完成領導臨時安排的其他工作。
十三、實行獎懲制度,一年內不出現丟失現象和其他事故,每人獎200元。
物業顧問的物業管理規定(匯總14篇)篇九
根據本公司的特點會同各物業管理中心的意見,行政人事部擬出各崗位服裝的式樣、顏色、面料等具體方案,報公司總經理審核。
根據批準后的方案,做出財務預算,經公司總經理批準后交行政人事部執行。
由公司統一選擇廠家、實施制作。
春、秋季工作服每兩年制作一次,冬季工作服每三年制作一次。
名稱春、秋季冬季。
發放頻率數量發放頻率數量。
西裝(套)2年23年2。
襯衫(件)1年2。
領帶(條)1年1。
皮帶(條)1年11年1。
襪子(雙)1月11月1。
皮鞋(雙)1年11年1。
工程服2年33年3。
安保服2年23年2。
保潔服2年23年3。
標準如下:
行政人員:男員工配西裝、襯衫、領帶、皮帶、襪子、皮鞋。
女員工配西裝(包括裙子)、襯衫、絲襪、皮鞋。
其他人員:工程、安保和保潔人員分別配工程服、安保服和保潔服。
二、工服發放及管理。
工服房根據行政人事部《員工錄用通知單》(見附表五)標明的崗位和職位,給新員工發放相應的工服。
對在制裝期后上崗的員工、臨時工,工服房先選用尺寸相當的備用工服應急使用。
因公司/物業管理中心內部人事調動,工服房根據人事部的通知,調整工服,當新崗位確無合體的備用工服時,經行政人事部審批核準后方可為其另行制作。
要求修改工服尺寸的員工,均須通過本部門經理與行政人事部經理協商,同意后由工服房酌情處理。
調離公司/物業管理中心的員工必須將工服退回工服房,帳物相符后由工服房管理員在《離/辭職申請表》(見附表十)上簽字。
工服非因公事不得穿出公司/物業管理中心外。
每年的春、秋季和冬季的工服換季日期分別為5月1日和10月1日。
三、工服換洗。
員工換洗工服應按規定的時間辦理,特殊情況酌情處理。
四、處罰條例。
工服發放后,不得轉讓他人使用。在規定期限內,員工的工服如發生破損,屬于質量問題由工服房負責解決,屬于正常性破損由員工本人負責,并根據其破損程度給予當事人一定的處罰。
如工服破損原因屬有意破壞性質,當事人需按工服造價的50%作出賠償。
物業顧問的物業管理規定(匯總14篇)篇十
對于物業管理公司來說,商業樓物業管理首先管理要規范化,應制定怎樣的商務樓相關管理規定呢?下面小編給大家介紹關于商務樓物業管理規定的相關資料,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一、科學化、制度化、規范化、高起點
現代商務樓技術含量高,管理范圍廣,不能只憑經驗辦事。要積極探索制定并不斷完善一套覆蓋各個方面的管理制度,使整個管理工作有章可循,有據可依,管理與服務走上科學化、制度化、規范化的軌道;要有高素質的員工隊伍,高技術的管理手段,高標準的管理要求。只有這樣,才能達到好的管理效果。
二、加強治安防范,嚴格出入管理制度,建立客戶檔案
商務樓的安全保衛工作很重要,它不僅涉及國家、企業和個人財產與生命安全,還涉及大量的行業、商業、部門機密。由于商務樓一般在辦公時間都是開放的,所以治安管理難度大。必須加強治安防范,建立和健全各種值班制度,堅持非辦公時間出入大樓的檢查登記制度,堅持定期檢查樓宇防盜與安全設施制度,堅持下班交接檢查制度。加強前門、后門的警衛及中央監控,堅持24小時值班巡邏,力求做到萬無一失。同時,應全面建立客戶檔案,熟悉業主、租戶情況,增加溝通了解,做到時時心中有數,確保業主、租戶人身和財產的安全。
三、加強消防管理,做好防火工作
由于商務樓規模大、功能多、設備復雜、人流頻繁、裝修量大,加之高層建筑承受風力大和易受雷擊,所以火災隱患因素多。因此,商務樓防火要求高,應特別加強對消防工作的管理。一定要教育員工、業主、租戶遵守用火、用電制度,明確防火責任人,熟悉消防基本知識,掌握防火、救火基本技能;加強防范措施,定期檢查、完善消防設施,落實消防措施,發現問題及時處理,消除事故隱患。
四、重視清潔管理
清潔好壞是商務樓管理服務水平的重要體現,關乎大廈的形象。由于商務樓一般都采用大量質地講究的高級裝飾材料進行裝飾,所以清潔難度大,專業要求高。為此要制定完善的清潔細則,明確需要清潔的地方、材料、清潔次數、檢查方法等。同時要加強經常性巡視保潔,保證大堂、電梯、過道隨臟隨清,辦公室內無雜物、灰塵,門窗干凈明亮,會議室整潔,茶具清潔消毒。
五、強化設備管理設施的維修保養
設備、設施的正常運行是商務樓運作的核心。應重視對商務樓水電設施(包括高低壓變電房,備用發電房,高低壓電纜、電線,上下水管道等各項設施)的全面管理和維修,供水供電要有應急措施。應特別注重對電梯的保養與維修,注重對消防系統的檢查、測試和對空調系統的保養、維修。要有健全的檢查維修制度,要對公用設備、公共場所,如大廳、走廊、電梯間等定期檢查、維修維護。對業主、租戶的設備報修要及時處理,并定期檢查。要做到電梯運轉率不低于98%,應急發電率達到100%,消防設備完好率達到100%。
六、設立服務中心,完善配套服務
管理就是服務。為方便客人,滿足客人需要,商務樓應有配套的服務,設立服務中心。幫助業主、租戶辦理入伙和退房手續,解決相關問題;提供問訊、商務等各類服務,包括提供一些日常性服務,如協助接待來訪客人,回復電話問訊,提供打字、傳真、復印及訂票服務等;提供其他可能的委托服務,如代客購物、代送快件等。
七、加強溝通協調,不斷改進工作
要加強與業主、租戶的溝通,主動征詢、聽取他們對管理服務工作的意見與要求,認真接受、處理業主、租戶的投訴,及時反映、解決他們提出的問題。要謹慎對待,協調好各方關系,協調配合好政府各部門的工作,還要不斷改進各項管理,使各項工作指標達到同行業先進水平。
什么叫商務樓、商住樓、商辦綜合樓?
根據上海市高層建筑、住宅區及其他建筑物名稱管理規定,商務樓指用于商業服務用的七層以下的辦公樓、寫字樓的通稱。八層以上可稱大樓。商住樓指底層(或數層)為商場、商店、商務,其余為住宅的綜合性大樓。商辦綜合樓與商住綜合樓均分別被上海市規劃管理技術規定例為建設用地適建范圍四十二種建設項目名稱之一。
第一要素:黃金區位
房地產開發有三大要素,第一是地段,第二是地段,第三還是地段。這對于酒店可能并非個個是真理,但對于寫字樓,幾乎無反例,其無疑是投資和購買寫字樓的第一要素。
第二要素:超大規模
這里所說的超大規模,不僅是指建筑體量本身比較大,而且更強調其規模的伸展力及拓展性。一方面,不僅是寫字樓建筑本身的規模要大,而且必須要有強大的綜合配套,經營成一個集寫字樓、公寓、商住、星級酒店、會展中心、休閑娛樂及購物中心于一體的大空間。另一方面,還要視其交通條件而論,四通八達的交通一定是其寫字樓規模的重要支撐。一個寫字樓如果沒有相當大的建筑體量和規模化的.配套設施,是難以稱得上五星級的。
第三要素:建筑文化
所謂建筑文化,對酒店可能是指國王飯店、皇后飯店這樣的歷史,但對于寫字樓而言,與其說是世貿中心、國貿中心這樣的品牌文化,倒不如直接說成是摩天大樓的建筑文化。無論西方還是東方,無論發達還是落后,一談到寫字樓,都有明顯的摩天大樓的情結。盡管美國世貿中心被炸影響了世界各地對摩天大樓的追求,但估計這是暫時的。因為從道理上講,低矮的五角大樓也同樣易于被攻擊。
第四要素:硬件設施
就像星級酒店在硬件配套上追求奢華極致一樣,在寫字樓方面追求的硬件,更多的是科技與創新。這好比比爾·蓋茨的科技豪宅與常規豪宅的區別,當然,科技豪宅也同樣擁有奢華,只是強調重點已經轉移。除此之外,其所用的建筑技術、標準層高、標準承重、弱電系統、新風系統,以及電梯、智能等,都較酒店更先進。但就寫字樓的本質而言,硬件設施的最大追求應該是創新,主要體現在建筑設計和建筑功能的創新上。
第五要素:軟件服務
相對酒店的五星級服務標準,寫字樓服務有了明顯的變化,一方面體現在高效的物業管理上,另一方面體現在對入住企業的專業化商務服務上。比如,將洗衣送餐這些酒店式服務改寫為衛星會議、活動策劃、會展中心等服務。又如,一些新型寫字樓不僅能夠實現全天候空調節假日無休,而且還在送餐、夜餐甚至代辦員工地鐵月票等方面下功夫。
物業顧問的物業管理規定(匯總14篇)篇十一
為了進一步加強物業管理,提高工作效率,強化組織觀念,維護正常的勞動、工作秩序,特制定本制度。以下是小編整理的物業管理制度相關信息。
一、全體員工必須嚴格執行公司制定的各項規章制度,按照崗位責任制和具體工作目標,嚴格履行自己的職責。
二、全體員工必須服從分配,聽從安排,對工作不服從分配,經教育仍不能到職到崗的視為曠工處理(按獎懲制度第六條執行)
三、做到按時上下班,不在工作時間內睡覺、打撲克、下棋或干其它與工作無關的私活,違者按獎懲制度第五條執行。
四、嚴格考勤制度,各物業管理站必須堅持每日簽到考勤,考勤員必須認真登記,嚴禁弄虛作假,違者按獎懲制度第十三條執行。月底匯總,于次月1日報經理審查后交財務科備案,是每月工資發放的主要依據之一。
五、嚴格堅持請銷假制度,做到事前請假事后銷假。杜絕不請假或先離崗后請假,違者按曠工處理。
六、對無視公司工作紀律,屢次違反,除按上述規定處理外,將調離其本人工作崗位或待崗學習(經學習仍不能勝任工作,按自動與公司解除勞動合同處理)
七、嚴禁打架斗毆,聚眾鬧事。違者除對其批評教育外,按獎懲制度第七條執行。
八、嚴禁利用工作之便以權謀私,禁止收受用戶任何好處,或以權報復,一經發現或接到舉報將按獎懲制度第八條執行。
九、除因工作需要,禁止中午喝酒,反對酗酒,不得因喝酒聚會而影響或延誤八小時以外的臨時性工作和服務要求。
十、水電工要嚴格執行水電工崗位責任制,水電查抄及費用征收應實事求是,嚴禁弄虛作假,一經發現將按獎懲制度第十條執行。
十一、工作時間定為每天8小時,職工周日除留一人值班外,其余人員休班;值班人員安排其他時間補休(法定節假日據情況安排休息)。
十二、對業主提出的各種合理性服務要求,在規定范圍內的要立即去辦,服務范圍之外的能辦則辦,不能辦的須做好耐心的宣傳解釋工作。禁止出現推諉不管或置之不理,一旦發現或舉報反映,則按獎懲制度第十一條執行。
十三、業主(或使用人)對收費(含代收費項目)標準提出異議時,要首先向其耐心宣傳解釋上級的'規定和批準的收費標準,直到業主理解和滿意為止,遇有極個別業主無理取鬧,應及時向領導匯報。
為充分調動職工的積極性和創造性,增強職工的主人翁責任感,維護正常的工作秩序特制定本規定。
獎勵:
一、對完成年度工作任務及下達指標,年底評出的先進個人由集團公司進行統一表彰。
二、對各有償服務范圍內的創收,按實際創收額的一定比例提取給個人。
1、對發現查出偷水、偷電之行為并給予處罰,罰款部分按10%提取。
2、對工作中因有發明、技術改造或提出合理化建議,給公司帶來經濟效益的員工,參加集團公司獻計策、做好事“雙十佳”評選活動。并按公司文件規定評選獎勵。
處罰:
三、工作遲到或早退10分鐘以內處罰10元,10分鐘以上處罰20元;30分鐘以上者按曠工處理(30分鐘以上為半天,1小時后為一天)。
四、曠工半天,扣發本人一天工資,曠工一天扣發本人兩天工資;曠工超過一天以上做自動與公司解除勞動合同處理。
五、消極怠工,工作時間內上網、打撲克、下棋或干私活發現一次處罰20元。
六、無正當理由,不服從分配及安排的,按曠工處理。
七、打架斗毆,聚眾鬧事,影響工作并造成影響的,除視情節輕重移交有關機關處理外,單位將據情節給予一定的處分和經濟處罰,因觸及刑律被依法刑事拘留的,按解除勞動合同處理。
八、利用工作之便以權謀私,接受用戶好處(包括喝水、抽煙、吃請等),一經發現除返還或賠補外,發現一次處罰當事人200元,情節嚴重的加倍處罰。
九、除工作需要外,嚴禁中午喝酒,不得因業余時間喝酒而影響臨時性工作安排或住戶的服務要求,發現一次處罰50元,如給住戶造成損失(本物業服務范圍之內的)由當事者一并賠償。
十、對水電查抄及收費過程中弄虛作假,發現一次除重新更正或補收外,處罰當事人100元。
十一、對居民提出的服務要求,不得推諉不管或置之不理,發現或居民舉報反映給公司一次處罰50元,出現居民上告或舉報給公司以外的其他管理部門一次,發現一次處罰當事人200元。(正當理由除外)
十二、嚴格請銷假制度,請假人不按規定寫請假報告的按曠工處理。
十三、嚴格考勤并做好記錄,做到日考日記,并于次月1日報公司經理,審核簽字后備案并編制本月工資表,如發現考勤記錄與實際出勤情況不符,扣責任人30元/次。
十四、工作要負責任,因玩忽職守造成的轄區內各類事故及損失,按損失的實際造價予以賠償。
十五、對員工的各類處罰,均由經理辦公會研究同意報集團公司批準后執行。
一、全體干部、員工需嚴格遵守工作紀律,按時上下班,不遲到、不早退。
二、考勤工作由各站責任人負責實施,并堅持日考日記。
三、各物業站應對所屬人員的簽到出勤情況予以監督簽寫,不得弄虛作假,公司將不定期檢查。發現當天漏簽或簽到不實,當事人要受到一定的處罰(按獎懲制度第十三條執行)。
四、財務部應對職工請假情況通過請假報告做好記錄和匯總,并以此計算員工工資。
五、凡因查抄水電等入戶占用的非工作時間,不做加班處理,事后也不予以補休,各物業站可適當安排提前1小時下班,但不能推遲上班時間,各住區出現突發性搶修而占用的非工作時間由公司組織補休。
六、考勤記錄要于次月1日報交經理,待審查簽字后備案并編制當月工資表,不得無故拖交,一經出現按獎懲制度第十三條執行。
一、全體職工必須做到有事先請假,事后要銷假。
二、職工請假要提前寫出請假報告,待逐級批準后,方可離崗,不得出現先離崗后請假的現象。
三、職工請批假范圍
請假1小時內,由所在站站長批準;請假半日以上(含半日),須提前寫出請假報告,由副經理或經理批準,各站長一切非因公外出須經經理批準。
四、因病請假一日以上(含一日)須有正規醫療部門的證明手續。
五、因事、因病請假及晚婚晚育假期均按集團公司的有關規定執行。
六、以上事項如有違反,按獎懲制度第十二條執行。
業主回訪制度
一、為確保業主利益,規范服務程序,提高服務標準,特制定如下制度:
1、對業主提出的各類咨詢應做好記錄,并予以答復。
2、對業主的誤解,物管人員應進行必要的耐心解釋。
3、物管經理及相關職能部門應定期對小區業主進行回訪。
4、回訪時,虛心聽取意見,誠懇接受批評,采納合理化建議,做好回訪記錄。
5、回訪中,對業主的詢問、意見,不能當即答復的,應告知預約時間答復。
6、回訪后遇到的重大問題,應上報例會討論,找出解決方案,做到件件有落實,事事有回音。
7、對業主提出的工程質量問題,由物業公司進行登記,并以“工作聯系單”的方式,一式三份,物業公司存一份,交工程部一份,交客服中心一份,由工程部聯系施工單位進行維修并承諾修復時限,反饋給物業公司,由物業公司負責向客戶解釋。由客戶服務中心督促工程部在規定的時間內維修完,并讓業主進行驗收。
8、對業主提出的各類在本物業服務范圍之內的問題,應承諾解決的方法和時限,并做好記錄,并在規定的時間內給予回復。
9、對已解決的問題按性質及需要在不超過三日或一周內回訪業主,征求意見。
10、對回訪情況要做好完整地記錄,且須由業主簽字為證。
二、 回訪時間及形式
1、 物管經理/主任每年登門回訪2-5次,了解情況,解決問題、溝通關系。
2、 小區物管員工按區域范圍分工,每季回訪1次。
3、 利用節日慶祝活動、社區文化活動、公關活動等形式廣泛聽取住戶反映。
4、 有針對性地對住戶(業主)作專題調查,聽取意見。
5、 小區設投訴信箱,投訴電話,由專人接收,交物管經理/主任及時處理。
6、 作好回訪登記。
(一)投訴事件的回訪:
1、重大投訴由物管經理組織進行,一般投訴由物管員進行處理;
2、回訪率應該達到100%;
3、應在投訴處理完畢后的三日內進行。
(二)維修工程的回訪:
1、由小區物管員進行;
2、回訪率應該達到30%;
3、應在維修完成以后的一個月以后兩個月以內進行。
(三)業戶報修的回訪:
1、由物管管理員進行;
2、回訪率應該達到30%;
3、應在維修完成以后三天以內進行。
回訪人員領取《回訪記錄表》,通過與住戶面談、現場查看的方式進行回訪,回訪的內容包括質量評價、服務效果的評價、住戶的滿意程度評價、缺點和不足的評價、住戶意見的征集,將回訪的內容簡明扼要地記錄在《回訪記錄表》上,并請住戶簽名確認。
管理員每月末對回訪的結果進行統計和分析,對發現的回訪不合格、連續就同一事項投訴兩次以上、同一種維修三次以上的現象,寫成統計分析報告,以書面形式上報物管經理審閱,并做出解決方案。
物業顧問的物業管理規定(匯總14篇)篇十二
宿舍是保安員集體休息的公共場所,為了使宿舍管理規范化,統一化,要求住宿保安員共同遵守以下規定:
1、按時起床,將個人被褥按部隊要求疊放整齊,被子疊成方形,見棱見角,枕頭放在被子內側。不能以任何理由不疊被子。床單,被套、枕巾要經常清洗,保持干凈。
2、不得私自在宿舍墻上釘掛衣物等雜物,衣物應放置衣柜內,杜絕衣物和其他物品亂扔亂掛。保管好個人物品,不得放在公共設施上。
3、室內公共物品不能外借或帶出宿舍,個人與宿舍無關物品(包括私自臨時存放物品)禁止帶入宿舍。
4、嚴禁在宿舍內以打撲克、下棋、玩麻將等娛樂方式進行賭博。為照顧倒班保安員的休息,平時禁止在宿舍內搞娛樂活動(公司組織允許的活動除外)。
5、宿舍內任何時候都不能大聲喧嘩、唱歌、放大電視音量影響其他人員休息。
6、宿舍人員要互敬互愛,友好相處,互相幫助,搞好團結。不利團結的話不講,不利團結的事不做,堅決禁止在宿舍內搞幫派、拉幫結伙,尋釁滋事,打架鬧事。
7、宿舍內任何人不能私自留宿外人(包括親戚、朋友、不論男女)。
8、愛護宿舍公共財物(包括門窗電視等)任何人不能私拆私卸室內設施,更不得損壞或占為己有。
9、宿舍要嚴格執行作息制度,熄燈后關電視休息,不能大聲說話,保持宿舍安靜。
10、未經允許不能在宿舍內使用電器(包括電爐子等)私拉電線或亂安開關。
11、建立宿舍衛生值日制度,落實責任。值日保安員要負責清掃宿舍,督促檢查宿舍內的物品擺放,被褥是否疊放整齊。要確保宿舍通風良好,空氣新鮮,衛生合格。
12、每周要進行一次衛生大清掃,開展自檢自查。
13、住宿舍的保安員,若每晚上不在宿舍住,應向中隊帶班領導報告說明原因,得到允許方可,否則視為違犯紀律。
14、休息或請假期間,遇有緊急情況一經接到中隊通知立即歸隊待命。
15、私人現金、有價證券用其他貴重物品要自己保管好,如有丟失或損壞后果自負。以上各條款希望全體住宿人員認真學習領會,并遵照執行。如有違犯以上規定任何一款,中隊將根據具體情況或情節,對造成損失、影響及后果的,中隊研究后予以處罰。
范文二:
第一條:為加強保安宿舍的規范化管理,建設一個良好的集體生活環境,現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保安宿舍管理由宿舍管理委員會負責,委員會成員由班長/副班長及隊長/主任組成,負責保安宿舍的日常管理和監督工作,其具體職責為:
1、填制入住者名冊,負責來訪登記,并于每月月底前交公司;。
2、負責公物的檢查、保養和維護,落實防火防害對策;。
3、監督入住者遵守規章制度;。
4、負責入住者與公司的溝通聯系;。
第三條:入住者必須為公司保安員,其他因特殊情況需要入住的,入住前須填寫入住申請表,并由公司決定是否批準入住后方可入住。
第四條:入住者必須嚴格遵守本規定,自覺維護保安宿舍的生活秩序和公眾道德。
第五條:入住者必須嚴格遵守下列事項:
1、愛護公物,小心使用各種公共設備、設施;。
2、保持宿舍的清潔衛生;。
3、注意節約水電、煤氣;。
4、注意用火安全;。
5、遵守公共道德,注意維護紀律秩序。
第六條:入住者應遵守下列規定:
1、不得改變宿舍或附設設施的原有形態;。
2、不得在宿舍內進行商業活動或類似的活動;。
3、不得在宿舍內存放或使用危險物品;。
4、不得在指定場所以外用火或吸煙,自己生火煮飯;私自接配電線及裝接電器;。
5、不得在宿舍內大聲喧嘩、吵鬧、放音樂等,使用電視、收音機不得防礙他人休息;。
7、不得在宿舍內飼養各種小動物;。
8、宿舍內不得留宿親友,外人拜訪應登記姓名、與保安員關系及進出時間;。
9、不得在墻壁、門窗上隨意張貼字畫或釘掛物品;。
10、愛護清潔,不得隨地吐痰、煙灰煙蒂不得丟棄在地上,廢物垃圾應放入垃圾筒內;。
11、房間清潔由住宿人員輪流負責;(每天清掃1次)。
12、節約用水用電,人去燈滅,關風扇;。
13、不得在宿舍內聚餐、喝酒、賭博、打麻將或從事其他不健康活動。
14、早班人員應于晚上24:00前,中班人員應于凌晨1:30分前回到宿舍就寢,宿舍在凌晨1:30分前必須熄燈(特殊情況除外)。
15、電話使用要長話短說,不得霸占;。
16、貴重物品應自行妥善保管,丟失者責任自負。
第七條:入住者在發生下列情況時應當向管委會匯報。
1、建筑物或附屬設施損壞時;。
2、火災、水災或失盜時;。
3、宿舍內出現傳染病患者時;。
4、出現其他需要通報事項時。
第八條:入住者在下列情況下,必須在3日內退房:
1、不具備公司員工身份,辭退保安員;。
2、違反規定被公司認為不適宜再住保安宿舍者;。
3、公司出于某種考慮,命令退房者。
第九條:保安宿舍包括配套設備設施的維護和修繕,原則上由公司承擔。因入住者過失或故意造成的損失,由其本人全額負責。宿舍內的附設設施需要修繕時,由入住者直接向管理員提出申請。入住者不得對宿舍和附設設施進行改裝。
第十一條:入住者應注意公共個人衛生,保持廚房、沖涼房、食堂、廁所的清潔衛生。
入住者應積極參加定期大掃除,(每月一次)努力保持宿舍內部清潔。
入住者應養成良好的個人衛生習慣,注意個人健康,定期接受公司的健康檢查,積極配合統一的防疫消毒活動。
入住者不得在走廊、樓梯、出入口和緊急出口處堆放雜物。應熟練掌握消防器材和安全裝置的使用方法。
第十二條:凡違反第六條中第一項至第四項的處50元------300元的罰款;凡違反第五項至十五項的處10元------50元的罰款。凡違反規定造成損害的由責任人負責照價賠償,構成違法犯罪的,移交公安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物業顧問的物業管理規定(匯總14篇)篇十三
物業管理是指物業管理企業接受業主、業主委員會或者其他組織的委托,對物業進行維護、修繕、管理,對物業區域內的公共秩序、交通、消防、環境衛生、綠化等事項提供協助管理、服務的有償活動。以下是小編整理的淮南市物業管理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實現建設和諧淮南的宏偉目標,讓全市人民安居樂業,按照“以人為本、為民服務、明確職責、強化管理、科學發展”的要求,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住宅區物業管理,是指對以住宅為主的生活小區(含組團)進行綜合全面管理,為業主和使用人提供一個安全舒適的生活居住環境。
第三條 市、縣(區)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是住宅區物業管理的主管部門。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協助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對物業管理活動進行監督,協調物業管理與社區建設之間的關系。
社居委、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物業管理企業(單位)應當依照各自職責,互相支持和配合,做好住宅區物業管理工作。
第四條 住宅區物業管理應當遵循以下原則:依法行事與權責分明的原則;業主自律與專業化的物業管理相結合的原則;服務與收費相一致的原則;業主與物業管理企業權利和義務相對等的原則;屬地管理與行業管理相結合的原則;統一管理與公平競爭的原則。
第五條 住宅區管理服務基本要求:配套設施齊全,方便人民生活;管理行為規范,服務主動熱情;設施設備完好,日常維護及時;道路平整無坑,車輛人行安全;綠化不露黃土,花草木無枯萎;垃圾按時清運,環境整潔美觀;社區文化豐富,業主關系融洽;安全設施完好,公共秩序井然。
第二章 業主享有的權利
第六條 衛生保潔服務。
小區主、次干道每日有專人清掃,全天保潔,生活垃圾日產日清;綠化帶、花壇無雜草、棄物,定期殺蟲滅鼠;清掃樓梯及擦扶手每周不少于一次。
第七條 綠化美化亮化服務。
(一)新建住宅區的綠化、亮化由開發建設單位按規劃建設,交物業管理企業管理淮南市物業管理條例淮南市物業管理條例。
(二)老住宅區,道路兩側和花壇不露黃土,道路平整、硬化、無坑槽。物業費中含有亮化費用或已收取亮化費用的,路燈、樓道燈要保證亮燈時間每天不少于八小時,并保證亮化設施完好。
第八條 公共秩序維護服務。
(一)實行物業管理且服務標準達到一級以上的住宅區,主出人口要實行24小時值守,小區重點部位每2至3小時巡視一次。
(二)未實行物業管理的住宅區,原產權單位要從人員、資金方面予以保證,做好小區的安全保衛工作。
(三)無產權單位且未實行物業管理的住宅區,由街道辦事處協調、組織做好看樓護院工作。
(四)公安部門要利用“警燈閃爍”工程,加強對住宅區重點時段的巡邏,做到無一住宅區遺漏,減少各類案件的發生。
(五)物價部門在核定物業費時,要充分考慮公共秩序維護費用,保障公共秩序維護服務。
第九條 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日常維護服務。
(一)保修期以內的,由開發建設單位負責維修。
(二)保修期以外的,根據《淮南市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維修基金管理實施辦法》,大修、更新和改造時,可使用維修基金,由物業管理企業提出使用計劃,經業主委員會審核,業主大會同意后實施;中、小修由業主和使用人負責,物業管理企業現場協調。
(三)物業管理企業(單位)要保證小區共用部位和共用設施設備的日常運行維護及環衛設施基本完好,窨井、化糞池、管道半年清淤、清塞一次。維護費用,實行物業管理的,由物業管理企業負責;未實行物業管理的,由原產權單位負責;散居戶由全體業主負責。
第十條 室內自用部位維修服務。
業主自用部位的維修,可請物業管理企業或市物業管理便民服務中心及相關單位進行有償維修服務,費用由業主負擔。
第十一條 水、電、氣、暖、通訊、有線電視等保障服務。
凡業主按時足額交納上述服務費用的,要保證上述服務項目正常使用,嚴禁隨意中止上述服務,因故確需中止的,要事先告知業主。
第十二條 社區文體活動服務淮南市物業管理條例物業管理師。
所有物業管理企業(單位)每年集中組織開展健康向上社區文體活動不少于一次
實行物業管理的住宅區,要按小區的不同服務等級開展好小區的文化活動。
第三章 業主應盡的義務
第十三條 自覺遵守住宅區各項管理規定和業主公約,積極主動參與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組建工作,配合支持物業管理企業按照業主公約、物業服務合同和物業管理制度實施的物業管理活動。
第十四條 自覺維護小區的公共衛生,不隨意傾倒生活、建筑等各類垃圾。生活垃圾進行袋裝,按要求處理;因裝飾、裝修產生的渣土、棄土、棄料等建筑垃圾,由物業管理企業(單位)向市容行政主管部門申報,按規定清運處理。
第十五條 自覺保護小區的綠化,不損壞小區綠地和花草樹木,不在小區內刨土種萊,不改變綠化的統一布局。
基本內容按服務的性質和提供的方式可分為:常規性的公共服務、針對性的專項服務和委托性的特約服務三大類。
基本原則
(一)權責分明原則:在物業管理區域內,業主、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物業管理企業的權利與責任應當非常明確,物業管理企業各部門的`權利與職責要分明。一個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全體業主組成一個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是業主大會的執行機構。物業的產權是物業管理權的基礎,業主、業主大會或業主委員會是物業管理權的主體,是物業管理權的核心。
(二)業主主導原則:業主主導,是指在物業管理活動中,以業主的需要為核心,將業主置于首要地位。強調業主主導,是現代物業管理與傳統體制下房屋管理的根本區別。
(三)服務第一原則:所做的每一項工作都是服務,物業管理必須堅持服務第一的原則。
(四)統一管理原則:一個物業管理區域只能成立一個業主大會,一個物業管理區域由一個物業管理企業實施物業管理。
(五)專業高效原則:物業管理企業進行統一管理,并不等于所有的工作都必須要由物業管理企業自己來承擔,物業管理企業可以將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專項服務委托給專業性服務企業,但不得將該區域內的全部物業管理一并委托給他人。
(六)收費合理原則:物業管理的經費是搞好物業管理的物質基礎。物業服務收費應當遵循合理、公平以及費用與服務水平相適應的原則。區別不同的物業的性質和特點,由業主和物業管理企業按有關規定進行約定。收繳的費用要讓業主和使用人能夠接受并感到質價相符,物有所值。物業管理的專項維修資金要依法管理和使用。物業管理企業可以通過實行有償服務和開展多種經營來增加收入。
(七)公平競爭原則:物業管理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產物,在市場經濟中應當實行公開、公平、公正的競爭機制,在選聘物業管理企業時,應該堅持招標、投標制度,委托方發標,一般要有3個以上的物業管理企業投標,招標要公開,揭標要公正。
(八)依法行事原則:物業管理遇到的問題十分復雜,涉及到法律非常廣泛,整個物業管理過程中時時刻刻離不開法律、法規。依法簽訂的《物業服務合同》,是具有法律效力的規范文書,是物業管理的基本依據。
物業顧問的物業管理規定(匯總14篇)篇十四
物業小區生活垃圾房保潔工作的管理規定及標準是什么?下面小編給大家介紹關于物業垃圾房管理規定的相關資料,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物業垃圾房管理規定
目的:進一步規范垃圾房保潔管理,確保小區干凈整潔;減少生活垃圾對市民生活環境的影響。
范圍:適用于轄區內各種生活垃圾房保潔.
1、垃圾房保潔人員必須在垃圾收集完畢后根據垃圾房保潔作業流程進行操作;
(1)垃圾房垃圾清運后,將空垃圾箱箱置于房外軌道上,及時清掃散落垃圾,并裝進垃圾箱內。
(2)對垃圾房內、上下四角、屋頂、內壁先用掃把進行清掃,將垃圾倒入垃圾箱內,后用拖把將地面拖凈。
(3)對外墻面及房門上的.油污,應用去污粉(劑)進行刷洗,并用抹布擦干。
(4)墻面上的張貼物應先用噴壺將張貼物濕潤,后用玻璃鏟刀進行清理,不應有殘留物,清理后的痕跡應用抹布擦干凈。
2.保潔工作-一(4)居民住宅小區生活垃圾房保潔工作管理制度及標準
(5)需要登高作業時,打開人字梯,一人扶梯,一人順著梯子向上站在適合的位置進行清潔。
(6)目視垃圾房內外清潔,無明顯垃圾,將垃圾箱復位,并及時封閉上鎖。
2、發現垃圾房或垃圾箱有損壞的(如垃圾箱、門腐蝕生銹,螺絲脫落,軌道變形的,應做到當日報物管站.
保潔人員在工作期間應遵守(儀容儀表、行為舉止、語言態度標準》。
1、垃圾房保潔人員配備的工具和消耗品:垃圾車、水桶、防滑雨鞋、橡皮管、大掃把、小掃帚、抹布、去污粉(劑)、刷子、鋼絲球、防塵口罩、乳膠手套、簸箕、玻璃鏟刀、人字梯。
2、垃圾保潔人員在工作期間應遵守丈工具管理辦法》和《工具操作規程》。
1、保潔人員在工作期間應遵守《保潔崗位安全操作規程》,并正確佩帶勞動保護用品。
2、身體有傷口時,要包扎好,避免感染:不應帶病工作。
3、開啟、關閉垃圾房卷簾門時,應小心謹慎,防止夾手。
4、垃圾車清運垃圾時,保潔員應站在5米以外的距離,避免砸傷、撞傷。
5、發生火災,及時撥打火警(119),通知物管站。
6、垃圾房(箱)周圍不應有積水和結冰現象,以防止滑倒摔傷自己和他人。
7、垃圾箱房要配備滅蠅設施,定期噴灑消毒,并做好安全防護措施.
8、易燃、易爆、有毒物品要分類妥善處置。
(一)、工作時間(北京時間)
1、日常工作時間
上午:9: 30至12: 30
下午:16:00至18:30
2、在工作時間內,出現的特殊天氣情況的處理
氣象預報風力超過7級(含7級)以上,應立即停止清掃,風力減弱或停止時,應對垃圾房周圍及時進行清掃;雨水天氣時,應對垃圾房四周的積水及時進行清掃;冰雪天氣下,對垃圾房周圍的積雪和易造成結冰的部位,應進行及時的清掃及鏟除,以防摔傷自己和他人。
(二)、工作頻次
1、垃圾房地面、臺階、投放口垃圾每天清掃二次。
2.垃圾房張貼物隨時發現,隨時清理。
3、垃圾房內垃圾應做到日產日清。
4、噴灑消毒作業人員根據相關標準進行操作.
5、外墻面瓷磚和卷簾門每月清洗一次(每月11日-15日)
1、垃圾房內上下、四角、頂部干凈,內外壁及底部無污,外壁、門無陳舊張貼物,無亂張貼亂涂畫,四周無雜物、無積水、無堆積垃圾。
2、.配合噴灑消毒作業人員進行垃圾消毒及滅蠅工作,確保垃圾箱房周圍無明顯臭味.
3、垃圾應做到日產日清,垃圾箱不滿溢。
1,不合格服務包括:未達到保潔工作質量要求、未按操作標準操作、未按要求工作、檢查員檢查出的不合格 項、居民投訴。
2、保潔員在1個工作日內整改完畢的,不列入考核扣分;每月相同的不合格出現超過2次時,根據考核標準扣分。
3,保潔員發現垃圾房內的設施損壞應當日上報給物業管理站管理人員,否則影響保潔質量的責任由保潔員承擔。
物業小區生活垃圾房保潔工作的管理制度及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