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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工作者的合同解讀(優秀15篇)篇一
第五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并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
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備查。
教育工作者的合同解讀(優秀15篇)篇二
根據多年的實踐研究,我國最高人民法院根據實際審判需要,對《合同法》做出了一些實際的補充,一共有三個有關合同法執行的司法解釋。
先將所有司機解釋匯集,方便大家的查閱。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
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已于1999年12月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090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1999年12月29日起施行。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十九日
為了正確審理合同糾紛案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以下簡稱合同法)的規定,對人民法院適用合同法的有關問題作出如下解釋:
一、法律適用范圍
第一條 合同法實施以后成立的合同發生糾紛起訴到人民法院的,適用合同法的規定;合同法實施以前成立的合同發生糾紛起訴到人民法院的,除本解釋另有規定的以外,適用當時的法律規定,當時沒有法律規定的,可以適用合同法的有關規定。
第二條 合同成立于合同法實施之前,但合同約定的履行期限跨越合同法實施之日或者履行期限在合同法實施之后,因履行合同發生的糾紛,適用合同法第四章的有關規定。
第三條 人民法院確認合同效力時,對合同法實施以前成立的合同,適用當時的`法律合同無效而適用合同法合同有效的,則適用合同法。
第四條 合同法實施以后,人民法院確認合同無效,應當以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的法律和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為依據,不得以地方性法規、行政規章為依據。
第五條 人民法院對合同法實施以前已經作出終審裁決的案件進行再審,不適用合同法。
第一條 為了保護合同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經濟秩序,促進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制定本法。
【解釋】本條是對于合同法立法目的的規定。
合同法是民商法的重要組成部分,是規范市場交易的基本法律,它涉及到生產、生活領域的方方面面,與企業的生產經營和人們的生活密切相關。
據不完全統計,每年訂立的合同大約有40億份。
法院每年受理的合同糾紛案件,大約300萬件。
因此,制定一部統一的、較為完備的合同法,規范各類合同,能夠更好地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的需要,對于及時解決經濟糾紛,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經濟秩序,促進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以來,我國先后制定了經濟合同法、涉外經濟合同法和技術合同法三部合同法。
這三部合同法對保護合同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經濟秩序,促進國內經濟、技術和對外經濟貿易的發展,保障社會主義建設事業的順利進行,發揮了重要作用。
但是,隨著改革開放的不斷深入和擴大、經濟貿易的不斷發展,這三部合同法的一些規定不能完全適應了,存在的主要問題是:第一,國內經濟合同、涉外經濟合同和技術合同分別適用不同的合同法,有些共性的問題不統一,某些規定較為原則,有的規定不盡一致。
第二,近年來,在市場交易中利用合同形式搞欺詐,損害國家、集體和他人利益的情況較為突出,在防范合同欺詐、維護社會經濟秩序方面,需要作出補充規定;第三,調整范圍不能完全適應,同時近年來也出現了融資租賃等新的合同種類,委托、行紀等合同也日益增多,需要相應作出規定。
制定合同法的原則是:第一,制定一部統一的、較為完備的合同法。
過去所以先后形成了三部合同法,不是不要搞統一的合同法,制定統一合同法的條件還不成熟,如果等成熟了再制定,又不能適應市場對法律的迫切需要,為了加快立法步伐,成熟的先制定,這樣做是完全正確的。
現在情況不同了,經過10多年的實踐經驗,已積累了大量經驗,有條件制定一部統一的、比較完備的合同法,對有關合同的共性問題作出統一規定,把10多年來行之有效的有關合同的行政法規和司法的規定,盡量吸收進來。
這個問題,在1993年修改經濟合同法時就被反復考慮并提出來了。
根據十四大關于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要求,1993年對經濟合同法進行了修改,同時開始著手研究起草統一的合同法。
第二,以三個合同法為基礎,總結實踐經驗,加以補充完善。
實踐證明,三部合同法總的原則和規定是正確的、可行的。
制定統一的合同法,不是將現有的合同法律推倒重來,而是在總結實踐經驗的基礎上,結合新的情況,進行修改、補充和完善。
要注意法律的連續性,對于現行有效的制度和原則要繼續保留,不適應的予以修改,不夠的予以補充完善。
第三,從我國實際出發,充分借鑒國外合同法律的有益經驗。
合同法主要是規范財產流轉的,相對來講共性。
教育工作者的合同解讀(優秀15篇)篇三
第三十六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解讀]本條是關于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的規定。
勞動合同的解除是勞動合同制度中最關切雙方利益的行為,目前,勞動合同方面發生的大量爭議,大多是由于解除合同而引起的。有的企業片面強調其用人“自主權”,隨意解除勞動合同,損害了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同時,也有不少勞動者誤解“擇業自由”,任意跳槽,甚至不辭而別,影響了企業勞動力的正常流動。因此,我國將勞動者的保護重點放在合同解除上。了解并切實執行有關勞動合同解除上的規定和制度,有助于理順勞動關系,規范勞動合同管理,維護勞動關系雙方的正當權益。由于解除勞動合同對勞動者影響十分巨大,世界各國都對解除勞動合同規定了較為嚴格和具體的條件。本法第三十六條至第四十三條共八條對解除勞動合同進行了規范。
勞動合同的解除,是指勞動合同在訂立以后,尚未履行完畢或者未全部履行以前,由于合同雙方或者單方的法律行為導致雙方當事人提前消滅勞動關系的法律行為,合同范本《勞動合同法36》。可分為協商解除、法定解除和約定解除三種情況。本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此為協商解除,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完全自愿的情況下,互相協商,在彼此達成一致意見的基礎上提前終止勞動合同的效力。
勞動合同依法訂立后,雙方當事人必須履行合同義務,遵守合同的法律效力,任何一方不得因后悔或者難以履行而擅自解除勞動合同。但是,為了保障用人單位的`用人自主權和勞動者勞動權的實現,本法規定在特定條件和程序下,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且不違背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情況下,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必須符合以下幾個條件:
1、被解除的勞動合同是依法成立的有效的勞動合同;。
3、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均有權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請求;。
4、在雙方自愿、平等協商的基礎上達成一致意見,可以不受勞動合同中約定的終止條件的限制。
應當注意的是按照本法第四十六條第(二)項和勞動部頒發的《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的規定,如果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應依法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
教育工作者的合同解讀(優秀15篇)篇四
作為一個從事商務工作的人,合同解析是一項非常重要的工作。通過對合同條款進行仔細的解析,我們可以更好地保護我們的利益,同時提供更好的服務。在我多年的商務合同解析工作中,我積累了一些心得體會,現在分享給大家。
第一段:合同解析的重要性。
商務合同作為商業交易的主要形式,可以保證合同雙方的權益和義務,為商家提供資金和資源的保障。因此,為了避免任何不必要的風險和糾紛,合同的解析就顯得尤為重要。合同的有效解析可以明確各種條款的意思并減少不必要的時間和金錢浪費。因此,在解析合同方面,我們必須非常謹慎并利用所有可用的資源和工具,以確保我們能夠完全理解其條款。
第二段:合同解析的技巧。
解析合同是一項非常復雜的任務。為確保高質量解析,我們需要掌握一些技巧。首先,我們必須仔細閱讀合同,全面理解合同內容。這意味著我們需要了解合同中使用的所有術語和定義。其次,我們需要注意合同中的語法和格式,因為這些因素可以對解析產生重大影響。最后,我們需要不斷碰撞想法,以確保我們的解析是準確和完整的。
第三段:合同解析的難點。
在解析合同時,我們也會遇到一些困難。首先,合同可能含有過多的術語和條件,這使得解析變得困難和冗長。其次,由于許多合同的語法和格式不合理,我們可能會遇到復雜或有歧義的句子。這些問題會導致誤解和爭議出現。因此,我們必須隨時保持警惕,尤其慎重處理這些困難。
第四段:合同的風險與保險。
解析合同的過程中,我們必須關注可能會對我們相關團隊、公司以及客戶的業務帶來的風險。在了解這些風險的同時,我們必須顯著減少風險并尋求向上保險。這意味著我們必須考慮添加頭腦風險,如‘損害賠償’條款來設限于追逐無解,或者創建條款規定必須按時履行雙方的義務以防止違約。
第五段:結論。
綜上所述,解析合同是一項基礎而又重要的商業任務。當合同中有效的解析很重要時,它本質上保留了雙方的權利和義務,避免了商業沖突和風險。通過在解析過程中采用適當的技巧,增加預警保險覆蓋面,我們可以降低風險,更好地為客戶提供服務,并在商業交易中獲得足夠的利益。
教育工作者的合同解讀(優秀15篇)篇五
在商業活動中,合同是一項非常重要的法律文件。它是你與商業伙伴之間的協議,約定了你們之間的權利和義務。但是,當你面對有關案件或合同時,你是否感覺困惑和無從下手?本文目的就是為了通過我的心得和體驗,幫助你更好地理解合同并解決合同問題。
第二段:認真閱讀并理解合同。
首先,你必須認真地閱讀合同,并確保你理解其中的每一個條款。合同通常很長,并且包含大量的法律術語,這可能會讓你感到困惑。因此,你可以在讀合同時挑出其中的重點和關鍵詞并用筆標注。你可以理解這些重要內容對自己和其他合同方很有益處。在閱讀合同時,要特別留意保密條款、賠償條款、違約條款以及合同有效期等關鍵問題。
第三段:關注合同的細節和上下文。
在讀合同時,一定要關注合同的細節和上下文。僅從一項條款中了解某一問題往往是不夠的。因為有一些合同條款可能被其他條款所左右。此外,同一個詞匯在不同上下文中可能有不同的含義。因此,在解讀合同時一定要小心。它是非常復雜的文檔,如果你理解不當,將可能對你和你的商業伙伴造成危害。如果你認為合同內容很復雜,你可以找個專業律師幫你解決。
第四段:確定你的法律權利和義務。
合同不僅規定了你和商業伙伴的義務和責任,還規定了你的法律權利。如果你無法理解你的權利和義務,你可能會在未來的商業活動中失去重要的利益。因此,當解釋合同條款時,必須明確強調你的權利和義務,并確保對其有清晰明確的了解。如果有任何問題或疑慮,你可以與專業律師咨詢。
第五段:關注合同的細節和上下文。
總之,合同解釋和理解需要認真的工作。如果你出現了問題,盡可能先通過對話和商業談判的方式達成解決方式。最后,如果你和你的商業伙伴之間存在不可調和的問題,你可以考慮打官司。無論在任何情況下,你都應該記住,閱讀合同并與律師共同解釋和處理投資項目或交易是保障自己權利的重要步驟。
教育工作者的合同解讀(優秀15篇)篇六
勞動合同,是指勞動者同企業、國家機關、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個體經濟組織等用人單位之間訂立的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二條的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組織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適用本法。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組織包括民辦非企業單位、基金會、合伙合作律師事務所等組織。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與其建立勞動關系的勞動者,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依照本法執行。
《勞動合同法》第九十八條規定,本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用人單位依照法定程序制定、內容不違反法律法規并向本單位職工公示使其知悉的規章制度,對本單位以及本單位的勞動者具有約束力,本單位以及本單位勞動者應當遵守。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條的規定,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項是指有關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職工培訓、勞動紀律以及勞動定額管理等事項。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七條、第十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根據以上規定,即使用人單位沒有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只要用人單位對該勞動者存在用工行為,則雙方之間就建立了勞動關系,勞動者就享有勞動法律、法規規定的權利。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九條規定,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不得扣押勞動者的居民身份證和其他證件。其他證件包括學歷證書、畢業證書、職業資格證書等。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十條的規定,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十條的規定,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1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也就是說,法律提倡用人單位在建立勞動關系之日即用工之日就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但是如果用人單位沒有在建立勞動關系之日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只要在自用工之日起1個月內訂立了書面勞動合同的,就不屬于違法行為。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章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必須符合法定情形,不可以任意解除勞動合同。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章的規定,勞動合同的'解除分為三種,即雙方協商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單方解除勞動合同和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1)勞動合同期滿的;(2)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3)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4)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5)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的規定,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勞動合同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或者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而終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八條、第八十七條的規定,用人單位違法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經濟補償標準的兩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勞務派遣,是指勞務派遣單位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后,將該勞動者派遣到用工單位從事勞動的一種特殊的用工形式。在這種特殊用工形式下,勞務派遣單位與被派遣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但不用工,即不直接管理和指揮勞動者從事勞動;用工單位直接管理和指揮勞動者從事勞動,但是與勞動者之間不建立勞動關系。
非全日制用工情況下,雙方當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隨時通知對方終止用工。
教育工作者的合同解讀(優秀15篇)篇七
委 托 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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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托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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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乙雙方根據互惠互利、共同發展的原則,通過友好協商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之有關規定,就 的物業管理招標代理服務事宜達成如下協議:
第1條:注釋
1.1 物業指 ,位于 。
1.2 本合同指 《物業管理招標代理合同》,即本合同,建筑面積米。
1.3 招標代理指以本合同中約定的方式、時間完成本合同規定工作內容的整個工作形成。
第2條:招標代理期限
2.1 本合同招標代理期從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本項目招標工作完成時止。
第3條:招標代理的內容
按照雙方約定,乙方提供于甲方之招標代理服務,包括下列服務:
3.1 擬定招標方案;
3.2 審查投標人資格;
3.3 編制標底;
1
3.4 協助投標人踏勘現場;
3.5 組織開標、評標,協助招標人定標;
3.6 指導物業管理合同的擬定;
3.7 協助到政府相關部門完成招標及中標備案手續;
3.8 招標人委托的其他事項。
第4條:招標代理服務方式
4.1 乙方在甲方的全力配合下,全程策劃組織該項目的物業管理招標工作。
4.2 通過招標工作確定合格的中標單位。
第5條:招標代理服務費及付款方式:
5.1 物業管理招標代理服務費由中標單位承擔支付,總金額為人民幣 。若中標單位到期未支付視為其自動放棄中標,則該費用由甲方承擔支付。
5.2 付款方式:本合同簽訂后三日內由費用承擔方一次性支付。
5.3 支付方式:銀行轉帳或現金支付。
5.4 乙方應向付費方出具正式發票。
5.5 逾期支付的代理服務費,費用承擔方應向乙方支付滯納金月息千分之三。
第6條:雙方權利與義務
6.1 甲、乙雙方在 物業管理招標中應精誠合作,以保障招標工作的高效運行。
6.2 甲、乙雙方均允許對方于簽訂代理合同履約期內使用其公司名牌、圖片資料等相關內容進行商業宣傳。但在使用前均需就位置、形式、規格等內容書面告知對方確認。
6.3 甲方的權利與義務:
6.3.1 甲方有權要求乙方按項目要求進行物業管理招標工作。
6.3.2 招標文件等需經甲方認可后方能對外發布實施。
6.3.3 甲方有義務配合乙方完成代理工作。
6.3.4 甲方有義務按本合同及時支付乙方的代理服務費。
6.3.5 負責協調房管局相關部門,配合乙方做好招標備案和中標備案工作。
6.4 乙方權利與義務:
6.4.1 有權要求甲方提供項目招標代理相關資料。
6.4.2 有權利按本合同及時收取甲方的代理服務費。
6.4.3 提供邀請招標文件。
2
6.4.4 提供評標相關表格并組織評標工作。
6.4.5 向甲方提供招標法律法規咨詢。
6.4.6 有義務就招標工作相關事項予以解釋。但該解釋不得違反合同約定,不得分割甲方利益。
6.4.7 按本合同約定的時間及責任進行招標代理服務工作。
6.4.8 應要本合同所確定的招標工作全部完成后10日內,向甲方交付招標文件、招標備案表、中標備案表各一份。
第7條:合同終止事由:
7.1 本合同可在下列情況下終止:
《招標代理合同解讀》全文內容當前網頁未完全顯示,剩余內容請訪問下一頁查看。
教育工作者的合同解讀(優秀15篇)篇八
“合同解讀”這一話題,自然而然地引起了人們的關注。畢竟,無論是個人還是企業,合同在日常生活和商業活動中都扮演著至關重要的角色。因此,如何正確理解和執行合同,就顯得尤為重要。在本文中,筆者將分享自己的合同解讀心得體會。
第二段:理解合同的基本內容。
首先,正確理解合同的基本內容十分重要。這包括合同的標的、交付期限、支付方式、違約責任等內容。在簽署合同前,雙方必須仔細閱讀、理解以上內容,并確保其中不含有誤導性、危害性或不公平的條款。只有確保合同所有內容都是公正合理的,才可以避免后續的糾紛。
第三段:充分考慮自身利益。
其次,要充分考慮自身利益。在簽訂合同前,簽署人需要仔細評估自身是否能夠按時履行合同條款,同時考慮風險和盈利的平衡。一旦簽署了合同,就要保持誠信,按時履行合同義務。如果出現問題,必須及時解決或與對方溝通,以避免合同違約的風險。
第四段:多視角分析合同條款。
在合同解讀過程中,還要多角度、全面地分析合同條款。特別是一些不太清晰或含糊的條款,一定要仔細研究,理解其真正含義。合同是雙方當事人達成的協議,因此不同當事人對同一條款的理解可能存在差異。確保不同角度對合同條款的理解一致,才能真正明確合同的真正意圖。
第五段:重視合同的履行過程。
最后,合同的履行過程也是非常重要的。在履行合同過程中,要注意及時履約并保持充分的交流。若有任何問題出現,更要及時雙方溝通,探索可行的解決方案。如果出現爭議,可以通過司法途徑解決。在任何情況下,都應確保合同的履行過程透明、誠實,保持誠信和高尚的商業道德。
結論:
從以上幾點來看,理解和執行合同是一項復雜而困難的任務,需要全面考慮各種情況。一旦簽署了合同,就必須始終保持誠信和誠實,并盡全力實現合同的履行。相信只要一步一步地認真分析和實踐,就能夠順利地達成合同目標,進一步改善自身與他人間的合作關系。
教育工作者的合同解讀(優秀15篇)篇九
第五十二條企業職工一方與用人單位可以訂立勞動安全衛生、女職工權益保護、工資調整機制等專項集體合同。
【解釋】本條是關于訂立專項集體合同的規定。
所謂專項集體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根據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就集體協商的某項內容簽訂的專項書面協議。集體合同的具體內容,可能涉及勞動關系的各個方面,也可能只涉及勞動關系的某個方面。
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各方面的問題也逐漸展現,想要一勞永逸地在一個集體合同里面解決所有問題越來越不可能。
為了減少協商談判所需要的社會成本,也為了更有針對性、更有效地解決勞動關系某一個方面的問題,工會在推進集體合同制度的實踐中訂立專項集體合同,逐漸成為一種普遍形式。
像勞動安全衛生、女職工權益保護、工資調整機制等社會關注較多的方面已經簽訂了不少專項集體合同,《集體合同規定》中也有不少相關規定。
但是“專項集體合同”的概念在法律層面上還沒有出現過,勞動合同法有必要對此予以規定。
一、關于勞動安全衛生的專項集體合同
隨著保護勞動者權益的認識逐漸深人,勞動安全衛生標準越來越為社會所關注。
在已有勞動法、工會法、安全生產法、職業病防治法、消防法、《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等勞動安全衛生法律、法規及標準的前提下,為進一步規范企業與職工雙方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的行為,加強安全生產的管理和監督,防止和減少安全生產事故的發生,維護職工的安全健康合法權益,促進企業的穩步發展,依據有關規定,結合某行業、某企業實際訂立勞動安全衛生專項協議,已經越來越受到人民群眾的關注。
例如,在安全事故多發的采礦業,制定勞動安全衛生專項集體合同呼之欲出。
二、關于女職工權益保護專項集體合同
女職工權益保護專項集體合同,是用人單位與本單位女職工根據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就女職工合法權益和特殊利益方面的內容通過集體協商簽訂的專項協議,它對用人單位和本單位的全體女職工具有法律約束力。
結合公司的工作實際制定的女職工特殊權益保護專項集體合同,往往具有較強的針對性、實效性和可操作性,是切實維護女職工合法權益和特殊利益的重要機制和手段。
例如,專項集體合同里規定企業與女職工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勞動合同,實行男女同工同酬;在企業工會委員會、職工民主管理和進修、培訓、出國考察、掛職鍛煉時企業必須安排一定比例的女職工參加;根據女職工的生理特點,對月經期、孕期、產期和哺乳期的女職工給予特殊保護。
企業不得在孕期、產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資或終止、解除其勞動合同;單位每年對女職工(含離退休女職工)進行一次婦科檢查;集體合同還對合同的檢查和監督等方面進行了明確規定,使女職工合法權益得到了切實的維護和保障。
三、工資調整機制專項集體合同
國家勞動和社會保障部2007年提出,中國將力爭在五年內,使各類企業都建立工資集體協商制度,形成正常的工資增長機制。
工資集體協商,是指職工代表與企業代表依法就企業內部工資分配制度、工資分配形式、工資收人水平進行平等協商,并在協商一致的基礎上簽訂工資協議的一種制度安排。
在企業工資集體協商過程中,職工一方明顯處于弱勢。代表企業利益的一方往往組織嚴密,具有很強的專業素質,而代表職工利益的一方往往是由選舉、任命等方式臨時產生,缺乏談判的動力與技能,致使工資談判常常走過場,難有實際效果。
為此,企業職工一方需要借助有組織的工會力量,能夠真正與企業一方平等協商,訂立工資調整機制方面的專項集體合同。
第五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
(一)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四)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釋義】本條是關于無效合同的規定。
所謂無效合同就是不具有法律約束力和不發生履行效力的合同。一般合同一旦依法成立,就具有法律拘束力,但是無效合同卻由于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或者損害國家、社會公共利益,因此,即使其成立,也不具有法律拘束力。無效合同一般具有以下特征:
1.無效合同具有違法性。
一般來說本法所規定的無效合同都具違法性,它們大都違反了法律和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和損害了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例如,合同當事人非法買賣毒品、槍支等。
無效合同的違法性表明此類合同不符合國家的意志和立法的目的,所以,對此類合同國家就應當實行干預,使其不發生效力,而不管當事人是否主張合同的效力。
2.無效合同是自始無效的。
所謂自始無效,就是合同從訂立時起,就沒有法律約束力,以后也不會轉化為有效合同。由于無效合同從本質上違反了法律規定,因此,國家不承認此類合同的效力。對于已經履行的,應當通過返還財產、賠償損失等方式使當事人的財產恢復到合同訂立前的狀態。
本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
1.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本項是對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的合同效力的規定。在經濟生活中出現很多以此類合同的.方式侵吞國有資產和侵害國家利益的情形,但是受害方當事人害怕承擔責任或者對國家財產漠不關心,致使國有資產大量流失,若此類合同不納入無效合同之中,則不足以保護國有資產。
所謂欺詐,就是故意隱瞞真實情況或者故意告知對方虛假的情況,欺騙對方,誘使對方作出錯誤的意思表示而與之訂立合同。欺詐的種類很多,例如,出售假冒偽劣產品,提供虛假的商品說明書,在沒有履行能力的情況下,對外簽訂合同騙取定金或者貨款等。欺詐具有以下構成要件:
(1)欺詐一方當事人有欺詐的故意。即欺詐方明知告知對方的情況是虛假的,并且會使對方當事人陷于錯誤而仍為之。欺詐的故意既包括欺詐人有使自己因此獲得利益的目的,也包括使第三人因此獲得利益而使對方當事人受到損失。
(2)要有欺詐另一方的行為。所謂欺詐行為,是指欺詐方將其欺詐故意表示于外部的行為,欺詐行為既可是積極的行為,也可是消極的行為。
欺詐行為在實踐中可分故意陳述虛假事實的欺詐和故意隱瞞真實情況使他人陷入錯誤的欺詐。故意告知虛假情況就是虛假陳述,如將劣質品說成優等品;故意隱瞞真實情況是指行為人負有義務向他方如實告知某種真實情況而故意不告知的。
(3)受欺詐方簽訂合同是由于受欺詐的結果。只有當欺詐行為使他人陷于錯誤,而他人由于此錯誤在違背其真實意愿的情況下而與之簽訂了合同,才能構成受欺詐的合同。
所謂脅迫,是指行為人以將要發生的損害或者以直接實施損害相威脅,使對方當事人產生恐懼而與之訂立合同。
因脅迫而訂立的合同包括兩種類型:一種是以將要發生的損害相威脅,而使他人產生恐懼。將要發生的損害可以是涉及生命、身體、財產、名譽、自由、健康等方面的,這種損害必須是相當嚴重的,足以使被脅迫者感到恐懼。
如果一方所進行的將要造成的損害的威脅是根本不存在的、沒有任何根據的,或者受脅迫方根本不會相信的,不構成脅迫。另一種情況是行為人實施不法行為,直接給對方當事人造成人為的損害和財產的損害,而迫使對方簽訂合同。
這種直接損害可以是對肉體的直接損害,如毆打對方;也可以是對精神的直接損害,如散布謠言,誹謗對方。因脅迫而訂立的合同要具有如下構成要件:
(1)脅迫人具有脅迫的故意。即脅迫人明知自己的行為將會對受脅迫方從心理上造成恐懼而故意為之的心理狀態,并且脅迫人希望通過脅迫行為使受脅迫者作出的意思表示與脅迫者的意愿一致。
(2)脅迫者必須實施了脅迫行為。如脅迫者必須要有以將要有的損害行為或者接對對方施加損害相威脅的行為。如果沒有脅迫行為,只具有主觀上的故意,不構成脅迫行為。脅迫在合同中常常表現為強制對方訂立合同而實施的,也可以是在合同訂立后,以脅迫手段迫使對方變更或者解除合同。
(3)脅迫行為必須是非法的。脅迫人的脅迫行為是給對方施加一種強制和威脅,但這種威脅必須是沒有法律依據的。如果一方有合法的理由對另一方施加壓力,則就不構成合同中的威脅。如一方向另一方提出如對方若不按時履行合同,就要提起訴訟,則因為提起訴訟是合法手段,不構成脅迫。
(4)必須要有受脅迫者因脅迫行為而違背自己的真實意思與脅迫者訂立的合同。如果受脅迫者雖受到了對方的威脅但不為之所動,沒有與對方訂立合同或者訂立合同不是由于對方的脅迫,則也不構成脅迫。
2.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
所謂惡意串通的合同,就是合同的雙方當事人非法勾結,為牟取私利,而共同訂立的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例如,甲企業產品的質量低劣,銷不出去,就向乙企業的采購人員或者其他訂立合同的主管人員行賄,然后相互串通訂立合同,將次品當成合格產品買入。
在實踐中比較常見的還有代理人與第三人勾結,訂立合同,損害被代理人利益的行為。由于這種合同具有極大的破壞性,損害了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的利益,為了維護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的利益,維護正常的合同交易,本法依據民法通則第五十八條的規定,將此類合同納入了無效合同之中。
3.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而訂立合同。
民法通則第五十八條第七項規定,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的民事行為無效。此類合同中,行為人為達到非法目的以迂回的方法避開了法律或者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所以又稱為偽裝合同。
例如,當事人通過虛假的買賣行為達到隱匿財產、逃避債務的目的就是一種比較典型的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合同。由于這種合同被掩蓋的目的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并且會造成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損害,所以本法把此類合同也納入了無效合同中。
4.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合同。
許多國家的法律都規定違反了公序良俗或者公共秩序的合同無效。公序良俗或者公共秩序對于維護國家、社會一般利益及社會道德具有極其重要的作用。我國雖然沒有采用公序良俗或者公共秩序的提法,但是我國民法通則第五十八條第五項確立了社會公共利益的原則。
第五十八條第五項規定,違反法律或者社會公共利益的民事行為無效。
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合同實質上是違反了社會主義的公共道德。破壞了社會經濟秩序和生活秩序。例如,與他人簽訂合同出租賭博場所。
5.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合同。
從本條的規定可知,只有違反了這些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合同才無效。這是因為法律、行政法規包含強制性規定和任意性規定。
強制性規定排除了合同當事人的意思自由,即當事人在合同中不得合意排除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適用,如果當事人約定排除了強制性規定,則構成本項規定的情形;對任意性規定,當事人可以約定排除,如當事人可以約定商品的價格。
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與法律、行政法規的禁止性規定是不同的。
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是指法律、行政法規中的規定人們不得為某些行為或者必須為某些行為,如法律規定當事人訂立的合同必須經過有關部門的審批等都屬于強制性規定;而法律、行政法規的禁止性規定只是指規定人們不得為某些行為的規定。
由此可見,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應當包括法律、行政法規的禁止性規定。
應當特別注意的是本項的規定只限于法律和行政法規,不能任意擴大范圍。這里的法律是指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頒布的法律,如當事人訂立的合同違反了刑事法律或者行政管理法律;行政法規是指由國務院頒布的法規,如我國稅收征管、外匯管理的法規。
實踐中存在的將違反地方行政管理規定的合同都認定為無效是不妥當的。
教育工作者的合同解讀(優秀15篇)篇十
在工業化初期,法國勞工的合法權益絲毫得不到保障,經過不斷發展,目前已經基本實現了全民的社會保障,在此過程中勞動法也日臻完善。
一種稱為cdi,即長期的勞動合同,通常不明確標明終止期限。
另一種稱為cdd,即短期的勞動合同,通常明確標明起止期限。法國大多數的勞動合同都采用cdi的方式,這樣除了職工本人辭職或雇主在法律規定范圍內辭退職工之外,勞動合同的關系就一直是延續的。
另外,法國勞動法嚴格規定了有期限cdd合同的適用范圍,只有在三種情況下才可以訂立cdd合同:一是代替病假、產假的員工時;二是因季節等臨時增加的工作崗位時;三是某些帶有救助性意義的勞動合同時。定期合同的總期限不能超過一年半,當雇員為企業工作了一年半以上時,就必須簽訂無期限的cdi合同,無期限的勞動合同有利于增加雇員的歸屬感和促進雇員職業生涯的穩定發展,勞動關系的穩定還有利于維護社會的穩定。
法國勞動法將勞動合同的解除分為非經濟原因解除和經濟原因解除兩大類,提出了解除合同的實質要件和程序要求,并建立了有利于雇員的舉證倒置原則。
例如在因經濟原因裁員的情況下,雇主需要預先與雇員進行談話,然后發出符合法律規定的辭退通知書。勞動法規定雇主必須為工齡在兩年以上員工提供必要的轉崗培訓,凡在企業有2年以上工齡者均可享受解雇補貼,其數額相當于該雇員月薪的十分之一乘以該雇員在企業工作的年限。這些非常具體的規定都制約了雇主不可以任意地解雇員工,保護了員工的權益。
教育工作者的合同解讀(優秀15篇)篇十一
用人單位在約定保密內容時,務必把需要保密的對象、范圍、內容和期限等明確下來,最好通過列舉的方式列明所有需要保密內容,否則很容易因約定不明引發訴訟糾紛。不同的企業和同一企業的不同時期,保密范圍、內容也有所變化,用人單位應及時修改保密協議內容。
2、明確保密主體。
商業秘密的保密主體一般僅限于涉密崗位的勞動者,對于保密崗位和技術崗位,要求其不得披露、贈與、轉讓、銷毀或者協助第三人侵犯公司的商業秘密。除上述涉密崗位以外,不必然承擔保密義務的勞動者在工作中有意或無意獲悉公司秘密時,也應該列入保密主體的范圍,承擔保密責任。此外,那些掌握了商業秘密的勞動者家屬、朋友,對保守商業秘密也應該負有同等義務。
3、約定保密期限。
保密協議中應明確約定保密期限,雖然法律規定勞動者保守秘密的義務不因勞動合同的解除、終止而免除,但由于商業秘密存在過期、被公開或被淘汰的情況,因此最好還是約定保密義務的起止時間,以免引起不必要的糾紛。
4、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
在保密協議中應明確約定如何使用商業秘密、涉及商業秘密的職務成果的歸屬、涉密文件的保存與銷毀方式等內容,有特殊條款的還應以列舉方式進行約定。
此外,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保密協議中不得直接設定違約金,若約定違約金存在被認定為無效的風險。但這并不意味著保密協議中不可約定違約責任,保密協議中可約定違反保密義務的賠償內容以及計算賠償數額的方式。
5、約定競業限制條款。
雖然競業限制條款可約可不約,但不可否認競業限制條款是商業秘密有力的保護傘。需要注意的是,必須明確約定競業限制的期限和義務、經濟補償標準、經濟補償的支付時間以及條款解除的條件,否則稍有不慎,企業就有可能陷入支付高額經濟補償金的危險。
6、確定糾紛管轄機構。
保密協議中可以約定爭議解決機構,但爭議解決機構必須確定、唯一,不能既約定選擇仲裁機構又約定選擇法院,不能既約定選擇a地又約定選擇b地的仲裁機構或法院,否則該條款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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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工作者的合同解讀(優秀15篇)篇十二
勞動合同法》規定了三項措施:一是放寬了訂立勞動合同的時間要求,規定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如果在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了書面勞動合同,其行為即不違法。二是規定用人單位未在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但在自用工之日起一年內訂立了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在此期間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三是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仍然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除在不足一年的違法期間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外,還應當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關鍵詞二:合同期
《勞動合同法》延續了《勞動法》關于勞動合同期限分類的規定,規定勞動合同期限分為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三種類型;并且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雙方協商一致,可以訂立任何類型的勞動合同。同時,為了解決勞動合同短期化問題,引導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更長期限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以及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法》作出了一些新規定:
一是規定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在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期滿終止時,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
二是用人單位裁減人員時,應當優先留用與本單位訂立較長期限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以及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勞動者。
三是規定在法定情形下,如果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法定情形包括: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連續訂立兩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正常情況下將續訂勞動合同的。
關鍵詞三:試用期
《勞動合同法》延續了《勞動法》有關試用期的一些規定,如試用期屬于勞動合同的約定條款,雙方可以約定也可以不約定試用期;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之內;試用期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同時,針對實踐中一些用人單位濫用試用期的問題,如試用期過長、過分壓低勞動者在試用期內的工資、在試用期內隨意解除勞動合同等,《勞動合同法》新規定:
一是規定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二是規定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于本單位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80%,并重申試用期工資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教育工作者的合同解讀(優秀15篇)篇十三
單位為職工繳納的住房公積金是職工工資的組成部分,單位為職工繳存住房公積金是單位的義務,享受住房公積金政策是職工的合法權利。一些單位不給職工建立住房公積金制度的做法侵犯了職工個人應享有的合法權利。
住房公積金具有強制性。
不少人對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是否具有強制性認識不一,是造成用人單位未繳、欠繳住房公積金的主要原因。一些用人單位認為住房公積金不如社會保險般具有強制性,因此可繳可不繳。還有的單位認為,他們已經提供了住房福利、住房補貼等,因此可以代替住房公積金。
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的工作人員認為,這些觀點都是錯誤的。住房公積金是國家推行住房保障制度下的一種稱謂,它實質上是勞動報酬的一部分,是歸屬職工個人所有的、專項用于解決職工住房問題的保障性資金,具有保障性、強制性、工資性、互助性的特點。住房公積金制度是國家法規政策強制實行的,用人單位和職工個人都須承擔繳存住房公積金的義務。住房公積金的性質不同于其它福利,不得挪作它用也不可以代替。
住房公積金有充分的政策依據。
國家相關的規定包括: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住房公積金管理的通知》(國發[2002]12號);建設部《住房公積金行政監督辦法》(建金管[2004]34號);建設部、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關于住房公積金管理若干具體問題的指導意見》(建金管[2005]5號);建設部、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關于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職責和內部授權管理的指導意見》(建金管[2003]70號);建設部等十部委《關于完善住房公積金決策制度的意見》(建房改[2002]149號);建設部《關于降低住房公積金存、貸款利率的通知》(建房改電[2002]4號);中國人民銀行《關于居民個人住房公積金存款賬戶日常銷戶結清時的利率適用和計結息方式的通知》(銀發[2003]122號)等等。
繳存住房公積金是用人單位的義務。
按照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及相關配套文件,用人單位的義務具體包括兩方面:
一是應設立住房公積金賬戶。《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13條規定:單位應當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經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審核后,到受委托銀行為本單位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設立手續。第37條規定:違反本條例的規定,單位不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或者不為本單位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設立手續的,由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責令限期辦理;逾期不辦理的,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是要按時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15條規定:單位錄用職工的,應當自錄用之日起30日內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辦理繳存登記。第20條規定:單位應當按時、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不得逾期繳存或者少繳。第38條規定:違反本條例的規定,單位逾期不繳或者少繳住房公積金的,由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責令限期繳存;逾期仍不繳存的,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根據以上規定,依法繳存住房公積金是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如有違反的,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可責令限期繳存乃至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追討住房公積金可提起行政訴訟.
《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自2008年1月1日起實施。
1、誰可以享受年假?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等單位的職工連續工作1年以上的,可享受帶薪年休假。
也就是說這里對享受年休假的工作時間作了一定的限制,必須是連續工作滿一年以上。注意這里并沒有規定,必須是在本單位工作滿一年以上,也就是說工作時間是可以累計的,一般是按照社會保險繳納是否連續來判斷。
2、可以享受幾天年休假?
職工工作年限的不同,所享受的年休假時間也有所差異,具體為:職工累計工作已滿1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滿20年的,年休假15天。國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計入年休假的假期。
3、有不享受年休假的情況嗎?
一般職工在當年累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就不享受當年的年休假:
(1)職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數多于年休假天數的;
(2)職工請事假累計20天以上且單位按照規定不扣工資的';
(3)累計工作滿1年不滿10年的職工,請病假累計2個月以上的;
(4)累計工作滿10年不滿20年的職工,請病假累計3個月以上的;
(5)累計工作滿20年以上的職工,請病假累計4個月以上的。
4、年休假可以幾年合并一起休嗎?
年休假一般不能合并幾年一起休。通常年休假在1個年度內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若單位因生產、工作特點確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職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個年度安排。簡單說,就是除非必要,年休假一般是當年年假當年休。
5、不能享受年休假,該怎么辦?
單位確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職工休年休假的,經職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職工休年休假。對職工應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數,單位應當按照該職工日工資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職工本人放棄年休假的除外。
6、特別提醒。
帶薪年休假是職工的權利,也是用人單位的一項義務,都應該主動享受權利、積極履行義務。職工沒有主動向單位申請,用人單位也應當告知職工可以享受年假并作合理安排,若實在沒有辦法讓職工享受年休假的,可以與職工協商處理。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教育工作者的合同解讀(優秀15篇)篇十四
勞動合同需要備案,去海淀區勞動局或者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辦理,辦理程序:
一。準備材料。
1、《勞動用工備案綜合表》。
2、企業組織機構代碼證、法人身份證及復印件。
3、用人單位與職工簽訂的勞動合同;。
4、勞動合同中約定采用“不定時、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另需攜帶經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蓋章的實行特殊工時的手續。
二。申請。各類用人單位憑上述相關材料到所在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進行勞動用工備案信息申報。
三。審核。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根據用人單位提報的用人單位信息,開通單位用戶,分配用戶名及初始密碼,核對材料。
四。用人單位進入“勞動用工備案管理信息系統”,進行勞動用工信息的錄入,并提交。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核對通過,勞動合同備案程序完成。
擴展資料:
所有用人單位招用依法形成勞動關系的職工,單位都應到登記注冊地的縣級以上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辦理勞動用工備案手續。
用人單位進行勞動用工備案的信息應當包括:用人單位名稱、法定代表人、經濟類型、組織機構代碼,招用職工的人數、姓名、性別、公民身份號碼,與職工簽訂勞動合同的起止時間,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的人數、職工姓名、時間等。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可根據實際需要適當增加備案信息。而辦理勞動備案后的產物,就是我們工作中、生活中用到的《___省就業失業手冊》。
用人單位新招用職工或與職工續訂勞動合同的,應自招用或續訂勞動合同之日起30日內進行勞動用工備案。用人單位與職工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的,應在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后7日內進行勞動用工備案。
用人單位名稱、法定代表人、經濟類型、組織機構代碼發生變更后,應在30日內辦理勞動用工備案變更手續。用人單位注銷后,應在7日內辦理勞動用工備案注銷手續。
教育工作者的合同解讀(優秀15篇)篇十五
重復抵押約束從緊。
北京市隆安律師事務所合伙人鄭磊律師告訴北京晨報記者,“根據《物權法》等相關規定,新版《北京市商品房預售合同》增加了房屋抵押人和債務履行期限的約定,并對該商品房取得抵押權人同意銷售的證明等內容進行了提示。”
“在實際中,存在賣房人對房屋重復抵押的情況。新版《北京市商品房預售合同》要求賣房人對抵押情況作出更詳細的披露,可以減少因產權不清而引發雙方當事人的糾紛。”鄭磊律師說。
亮點2。
填補“一房兩賣”的空白。
“為保證賣房人對出售房屋享有合法權利,避免出現一房二賣的情況,新版《北京市商品房預售合同》將‘房屋權利狀況承諾’單獨列為一條,要求賣房人對房屋權屬的合法性、不存在一房兩賣、不存在司法查封和其他限制轉讓的情形進行承諾,并增加了對于賣房人原因導致不能完成合同登記備案或不動產轉移登記的,買房人有權解除合同的規定。”鄭磊律師說。
鏈家網內容中心劉琳琳表示,“按照新版《北京市商品房預售合同》第五條規定,如果賣房人違反對房屋權利狀況的.承諾,買房人有權解除合同。賣房人除了退還全部房款外,還要“按照不低于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同期貸款基準利率計算給付利息。如果給買房人造成損失的,賣房人還要支付‘已付房款一倍’的賠償金。”
亮點3。
增加預售資金監管規定。
據劉琳琳介紹說,新版《北京市商品房預售合同》增加了定金的規定,細化了一次性付款和分期付款的付款時間及條件。增加了關于預售資金監管銀行、預售資金監管專用賬戶名稱和賬號等信息的提示性約定。提示買房人將購房款直接存入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專用賬戶。買房人申請抵押貸款的,買受人有權要求賣房人提供專用賬戶作為貸款到賬賬戶。
“在新版《北京市商品房預售合同》中加入有關預售資金監管的規定,可以保證買房人的資金安全,防范資金風險發生。”鄭磊律師說。
亮點4。
細化房屋交付的約定。
“新版《北京市商品房預售合同》細化了對于擬購商品房所在項目內的相關基礎設施設備、公共服務及其他配套設施的約定,提示雙方當事人事先明確約定交付時間、交付條件和違約責任。”劉琳琳說。
鄭磊律師表示,“新版《北京市商品房預售合同》第十條對商品房基礎設施設備交付條件做了詳細規定。基礎設施設備中分為“‘達到正常使用條件’和‘交付時線路敷設到戶’兩類。針對這兩類設施分別增加了相應的違約條款,對于必須‘達到正常使用條件’的基礎設施設備,如賣房人采取措施后仍無法達到使用條件的,買房人有權解除合同并要求賠償損失。”
亮點5。
細化房屋質量問題的約定。
鄭磊律師介紹說,“新版《北京市商品房預售合同》中,將房屋質量問題劃分為‘地基基礎和主體結構’、‘其他質量問題’、‘裝飾裝修及設備標準’和‘民用建筑節能措施’四類主要問題,并分別設置了違約責任的條款。對于房屋主體結構、地基基礎不合格,不符合國家及行業標準,屬于房屋重大質量問題,買房人在解除合同的同時,可以要求賣房人給予賠償。”
“對于地基基礎和主體結構之外的房屋質量問題,如經更換、修理,仍然嚴重影響正常居住使用的,買房人有權解除合同。對于裝飾裝修及設備標準,增加了‘及時更換、修理’的處理方式。”劉琳琳說。
亮點6。
增加對買房人信息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