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確保事情或工作有序有效開展,通常需要提前準備好一份方案,方案屬于計劃類文書的一種。寫方案的時候需要注意什么呢?有哪些格式需要注意呢?以下是小編精心整理的方案策劃范文,僅供參考,歡迎大家閱讀。
村級優化營商環境工作方案篇一
近年來,濱州市統計局認真貫徹落實全市營商環境動員會議精神,按照“六個堅持”、打造“六種環境”的要求,充分發揮統計服務的職能作用,以立足本職為核心、以強化服務為抓手、以改進作風為保障,切實做到思想認識到位,措施行動到位,工作落實到位,進一步打造一流營商環境加快追趕超越。
(一)加強領導,落實責任。我局將優化營商環境工作擺上重要議事日程,作為“一把手工程”切實抓好貫徹落實。及時召開專題會議,傳達學習了張光峰書記在全市營商環境動員大會上的講話和市委、市政府《關于打造一流營商環境加快追趕超越的意見》精神,統一思想認識,明確落實意見,部署工作任務。成立了由局黨組書記、局長任組長,各黨組成員任副組長,各科室(中心)、隊負責同志任成員的優化營商環境工作領導小組,設立專門辦公室和工作人員,具體負責各項工作的組織、協調和督促落實。研究出臺了《濱州市統計局關于進一步打造一流營商環境服務全市追趕超越的意見》,從服務環境、服務措施、服務責任、服務監督等方面對具體工作任務進行了細化落實。根據市委統一安排,就優化營商環境通過網絡等形式向社會作出了公開承諾,廣泛接受社會各界監督。
(二)嚴肅紀律,加強監督。為給優化營商環境工作奠定扎實基礎,在工作中堅持做到抓紀律不減弱,抓作風不放松。定期組織召開科室、單位負責人專題會議,就加強紀律、改進作風制定了“十個嚴禁”的規定,印發了《關于開展“庸懶散”專項治理突出解決辦事效率低下問題的方案》等有關文件制度。成立了由分管領導牽頭的作風紀律領導小組,采用“突襲”檢查的方式對各科室、單位和全體工作人員進行工作紀律檢查;嚴格請銷假制度,嚴肅工作紀律,提高工作效率。拓展社會監督渠道,廣泛開展了民主評議和征求意見活動,積極參加“行風熱線”、“在線訪談”等活動,充分發揮舉報電話、xx箱等投訴渠道的作用,加強與服務對象的互動服務,認真受理舉報和投訴,跟蹤督查辦理結果,大力整治辦事效率低下、推諉扯皮、不負責任、服務態度差等違規行為,對發生各種嚴重損害營商環境問題的,一經查實,除追究直接責任人的責任外,將同時追究科室、單位主要負責人的責任。
(一)加強基層調研分析。轉變工作作風,工作重心下移,加強到基層企業的調研,了解企業生產經營中存在的困難和問題,以統計分析和調研報告的形式向市委、市政府和有關部門匯報反映,及時提出有利于企業發展的建議。
(二)減輕企業調查負擔。積極推進企業一套表統計制度改革,減少整合統計報表的種類和指標,調整統計報表報送的頻率和期限,進一步方便企業填報,減輕調查企業報表負擔。縮減、整合涉及企業的統計業務會議,除上級機關要求外,取消市及以下開展的各類涉及企業檢查、評比、達標活動。
(三)改進服務方式。在做好為黨委政府服務的同時,增強服務企業的意識,創新服務企業的方式方法,在市統計局綜合統計科設立服務窗口,開通服務熱線,努力滿足企業對統計數據和統計信息的需求。通過統計年鑒、統計公報、統計快報、統計月報、統計手冊等多種統計產品和網絡、電話、函詢等多種服務方式為企業發展提供有效的咨詢建議。
(一)抓好廉潔統計建設。落實好廉政建設各項要求,保障統計事業持續健康發展。嚴格規范清理中介機構及社會組織,禁止市統計局統計人員參加企業安排的任何公務宴請,禁止違反規定接受企業贈送的現金、禮物、有價證券和其他支付憑證等。同時設立部門監督舉報電話,供廣大群眾和社會各界給予監督。
(二)清理規范審批事項。組織各科室(中心)、隊對各項業務流程進行了全面梳理和優化,按照決策權、執行權和監督權相互分離的原則,取消行政審批事項2項,調整下放縣區1項,保留僅1項。行政審批人員進駐市行政審批中心工作,統計行政審批的審批權力、審批人員、審批事項做到“三集中”,進駐行政審批中心(大廳)的審批事項、審批權限也能做到“兩到位”,從而從源頭上有效預防了工作人員的不作為、亂作為。
(三)推進政務公開建設。在局外網網站開辟了政務(政府信息)公開專欄,設立了信息公開指南、信息公開目錄、信息公開年度報告、信息公開申請、公示公告、信息公開相關文件等子欄目,制作完成全市統一的統計數據發布平臺,及時向社會發布各類統計數據、統計信息和統計分析,進一步方便企業、社會、公眾享受及時、快捷的統計服務。
村級優化營商環境工作方案篇二
;優化營商環境工作實施方案
為深入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于加大營商環境改革力度的重要指示精神和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進一步改革創新體制機制,營造穩定公平透明、可預期的國際化、法治化、便利化營商環境,促進全市經濟高質量發展,根據《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關于印發自治區優化營商環境工作實施方案的通知》(內政發〔2018〕30號),制定本方案。
一、總體要求
牢固樹立優化營商環境就是解放生產力、提高綜合競爭力的理念,以提升政府公共服務能力和水平為核心,堅持問題導向、目標導向和效果導向,聚焦重點領域和薄弱環節,完善政策,狠抓落實,實現突破,形成示范,進而帶動全市營商環境明顯改善。
二、主要任務
對標世界銀行《全球營商環境報告》核心評價指標,針對存在的差距和問題,按照精簡環節、精簡時間、精簡費用、優化流程、增加透明度的原則,大力推進“互聯網+政務服務”,進一步破除制約企業和群眾辦事創業的體制機制障礙,降低各類制度性交易成本,大幅度提升政府服務效能,為促進就業創業降門檻,為各類市場主體減負擔,為激發有效投資拓空間,為公平營商創條件,為群眾辦事生活增便利。
(一)方便企業開辦
1.簡化企業登記程序。按照國家要求,深入實施“證照分離”
改革工作,破解“準入不準營”的問題。推進企業名稱登記管理改革,擴大企業名稱自主申報范圍,除涉及前置審批事項或企業名稱核準與企業設立登記不在同
一機關外,企業名稱不再實行預先核準,申請人可在辦理企業登記時,以自主申報的企業名稱一并辦理。將我市企業設立登記、印章刻制、申領發票三個環節辦理時間壓縮至5個工作日以內。
2.推進登記便利化改革。大力推行網上辦事,提升企業注冊登記信息化水平,實現企業登記事項全程電子化。全面應用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建立的全國統一的電子營業執照庫,推動電子營業執照跨區域跨領域跨行業互認與應用。將辦理企業設立登記的時間壓縮至3個工作日以內。
3.提高公章刻制效率。將公章刻制備案納入“多證合一”事項,申請人可自選公章單位,完善公章刻制即時自動備案機制。
4.優化涉稅事項辦理流程。對涉企開辦事項實行一窗受理,對已在登記機關領取加載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營業執照的企業,不再單獨進行稅務登記,以統一社會信用代碼進行登記管理。進一步優化發票申領程序,壓縮發票申領時間。將新辦企業首次辦理申領發票的時間壓縮至1個工作日以內。
(二)簡化辦理建筑許可
1.實施建設項目分類管理。第一類:內部改造項目在不改變主體結構、施工圖通過技術性審查并依法確定施工單位后,可予辦理施工許可證。第二類:現狀改建項目,在建設項目方案審查后,可直接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后,依法辦理施工許可證。第三類:新建擴建項目,建設單位應當持建設項目的批準、核準、備案文件和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向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領取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在建設項目方案審查后,建設單位應當提交使用土地的有關證明文件,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施工許可證。
2.推進行政審批與互聯網深度融合。依托投資項目在線審批監管平臺,逐步擴大建設項目網上審批覆蓋率。推進電子簽章技術在建設項目行政審批業務中的應用,加強對項目審批和建設全過程監管,確保實現審批時間減一半目標。
3.精簡審批前置條件。民間投資的房屋建筑工程可由建設單位自主決定發包方式,自主選擇交易場所。各類審批的前置條件和申報材料,原則上不得設置“兜底條款”。辦理部門核發的審批文件由該部門向其他行政機關推送,不再要求建設單位反復提交。
4.實施多評合審、多圖聯審。優化各類評估流程,大力推行并聯審批,實行同步評估、同步審批、同步反饋、實行施工圖文件統一受理、平行聯合審查方式,房管、城建委、消防、人防、地震等部門依據職能和任務要求,按照規定時限完成審查。
(三)方便企業辦理水電氣暖
1.提高水電氣暖行政審批效率。將水電氣暖等市政配套工程的規劃方案納入項目本體工程方案的前期審查論證,對用戶在進行水電氣暖施工過程中所辦理的占路許可、影響交通安全占道施工許可實行并聯審批。
2.提升水電氣暖供應企業服務質量。整合水電氣暖供應企業內部辦理流程,精簡用戶申請資料,減少辦理環節。推行同城異地受理、“一站式”辦公、一次性告知服務機制。依托互聯網,實現客戶從報裝到繳費全過程網上辦理。
3.壓縮水電氣暖辦理時限。供水方面,市轄區辦理時限原則上不超過60個工作日,各旗縣區辦理時限原則上不超過30個工作日。供電方面,低壓報裝辦理時限原則上不超過15個工作日,高壓單電源原則上不超過40個工作日,高壓雙電源原則上不超過55個工作日。供氣方面,報建辦理時限原則上不超過10個
工作日(勘察設計出圖和工程施工環節不計算在內)。供暖方面,辦理時限原則上不超過60個工作日。
4.降低水電氣暖接入費用。水電氣暖供應企業要探索實施優惠政策,減輕用戶負擔。嚴格落實“三不指定”原則,用戶自由選擇工程設計、施工、設備材料供應商,自主組織施工,但應當符合國家標準及技術規范,其中供熱方面應與供熱企業運行參數相匹配。杜絕水電氣暖供應企業利用壟斷地位,向用戶違規收取“碰口費”等費用。
(四)方便企業辦理不動產登記
1.優化辦理環節。不動產登記實行“五個一”工作模式(即一次取號、一套材料、一個平臺、一窗受理、一次辦結),國土、房管、稅務等部門實現同址辦公,并建立信息共享機制。設立企業服務辦理窗口,建立涉及企業業務綠色通道。
2.縮短辦理時限。對存量房買賣業務,涉及房屋由不動產登記部門發證的,申請房源核驗時,辦理時限不超過2個工作日;對購房資格審核業務,涉及相關當事人名下房屋由交易權屬系統發證的,申請資格審查時,辦理時限不超過2個工作日。
3.實施線上線下一體化辦理。建立不動產登記線上預審、線下核驗、一次辦結機制。實現各類依申請啟動的不動產登記業務網上辦理。對依申請啟動且“非當場辦結”的登記業務,提供證照寄送服務。
(五)降低企業獲得信貸難度
1.增加金融市場主體。鼓勵外資銀行、全國性股份制商業銀行和中外資保險法人機構在我市設立分支機構。推動設立消費金融公司等非銀行金融機構。發展壯大地方法人金融機構,積極發展小額貸款公司和融資擔保機構。
2.擴大直接融資規模。加快企業規范化公司制改制進程,落實稅費等支持政策。積極推動企業在境內外上市、在新三板和區域股權交易市場掛牌。支持非金融企業發行短期融資券等非金融企業債務融資工具籌措資金。
3.優化企業融資環境。推動金融機構清融資中間環節,規范金融機構收費和信貸行為。運用公司債等方式,提高非信貸融資占比。支持金融機構深化內部改革,設立針對小微企業、科技企業等專營服務機構。在企業貸款信用評估指標體系中增加知識產權估值的權重。
4.提升金融信貸效率。推動金融信息整合共享。拓展金融服務新渠道,提高信貸便利度。針對縣域地區開展政策扶持,擴大金融服務覆蓋面。加大各種形式的融資對接工作力度,推動企業債務重組,積極處置企業不良貸款,支持資產證券化業務發展,提高資金配置效率。
(六)優化企業納稅服務
1.壓縮繳稅退稅辦理時限。簡化跨區城遷移納稅人業務辦理流程,推行辦稅事項“最多跑一次”“全程網上辦”清單。實現稅務登記等6類事項全市通辦,對跨省經營企業提供涉稅信息報告等4類15項涉稅事項全國通辦。實行辦稅“套餐式”服務,多類事項一次性辦結。
2.提升辦稅服務水平。深入開展“便民辦稅春風行動”。推進前臺后臺業務融合,實現辦稅服務廳業務“一廳通辦”。規范辦稅服務廳管理,加強督導檢查,及時整改群眾關切的重點問題。
3.建立多元化辦稅渠道。開通網上實時繳稅業務,大力推行發票網上申領,推廣自助辦稅服務。全面推行電子稅務局,實現辦稅服務無紙化、電子實體同質化、方便快捷智能化。搭建征納溝通服務平臺,創新智能咨詢服務模式。
4.深化納稅人權益保護。開展納稅人滿意度調查和需求征集工作,建立納稅人需求痕跡化管理模式,實現納稅人需求廣泛征集、科學分析、合理應用、快速響應的閉環管理,及時回應納稅人服務需求,尊重納稅人合理涉稅訴求。
(七)提升企業跨境貿易和投資便利化
1.擴大利用外商投資。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擴大對外開放積極利用外資若干措施的通知》,放寬重點領域外資準入限制,提升重點區域利用外資水平。推動跨國公司在我市發展,鼓勵外資企業在我市研發創新,加快構建境外投資經貿合作伙伴網絡。
2.提升貿易便利化水平。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加快推進“多證合一”改革的有關要求,加強商務、工商部門間信息互聯互通、數據共享,優化外商投資企業申請設立程序,減少辦理時間,降低企業成本,全面推行外商投資企業商務備案與工商登記“單一窗口、單一表格”受理,實現“信息多跑路,企業少跑腿”,切實增強外商投資企業獲得感。
3.完善外資企業保障措施。進一步創造公平競爭環境,嚴格保護外資企業知識產權,優化外籍人才引進措施,便利外籍人才出入境。落實《外商投資企業投訴工作暫行辦法》,完善外商投訴機制,及時協商解決突出問題。
(八)降低企業運行成本
1.降低企業生產成本。持續擴大電力交易市場化程度,不斷完善輸配電價改革試點政策,探索適合我市工業發展體系的電價機制。有序降低一般工商業用電價格,規范重點行業用電基本電費。對集約用地的鼓勵類產業項目優先供應土地,合理確定土地價格。
2.持續減輕涉企稅費。進一步降低企業稅負,推動各項稅費政策落實,確保國家、自治區降低部分涉企基金和行政事業性收費政策在我市落地實施。向自治區有關部門提出重新制定城市配套費收費標準的建議。逐步減少政府定價項目,規范收費行為。
3.繼續降低人工成本。積極探索生育保險和基本醫療保險合并實施試點工作,持續降低工傷保險、失業保險費率。全力開展失業保險“護航行動”,確保政策有序平穩落實。
4.擴大企業定價權限。堅持能放開的盡量放開,充分體現企業定價自主權,進一步激發市場活力。落實明碼標價制度,維護消費者合法權益。
三、保障措施
(一)落實主體責任。各旗縣區、各部門要充分認識全面優化營商環境的重要性,建立健全政府統一領導、各部門齊抓共管的工作格局。切實強化主體意識,各地區、各部門主要負責同志要履行好改善營商環境工作“第一責任人”的職責,確保任務落實到位。
(二)完善政策措施。市各相關部門要圍繞8個重點領域和
薄弱環節,按照各自職責和任務,于2018年制定細化工作方案并組織實施。(三)強化督導檢查。各旗縣區要將改善營商環境工作納入重點督查范圍,對國務院、自治區人民政府和市政府作出的決策部署、出臺的改革措施落實情況進行專項督查,對重點區域、主要部門和窗口單位開展日常督查,確保改革任務有效落實。
(四)加強宣傳推介。通過召開新聞發布會、舉辦專家訪談等形式,開展優化營商環境新政策的宣傳和解讀,進一步提高政策的知曉度和應用度。要拓寬企業和
社會意見反映渠道,深入發動群眾參與效果評價,共謀共建、共管共享,形成全社會共同優化營商環境的濃厚氛圍。
附件:呼和浩特市優化營商環境任務分工表
附件
優化營商環境任務分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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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優化營商環境,平等保護各類市場主體的合法權益,推進經濟社會發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本省行政區域內的優化營商環境工作。
第三條 優化營商環境工作,應當堅持依法行政、公平公正、誠實守信、廉潔高效和責任追究的原則,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營造有利于市場主體發展的環境。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樹立主動、協作、高效、廉潔的服務理念,制定優化營商環境工作的制度和具體措施,營造開放包容、合作互利、誠實守信、重商護商的營商環境。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優化營商環境工作的領導,建立優化營商環境聯席會議制度,協調解決營商環境中存在的重大問題,組織和推進優化營商環境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優化營商環境工作。地方各級人民政府主要負責人是本行政區域優化營商環境工作的第一責任人。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增強市場服務意識,尊重市場規律,發揮市場配置資源的決定性作用,平等對待各類市場主體,保障市場主體在市場準入、政府支持、參與政府投資項目等方面享受同等待遇。
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制定經濟政策,起草或者提請制定涉及市場主體重大權益的地方性法規、規章以及其他規范性文件,應當充分聽取有關市場主體的意見和建議。第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及時匯集涉及市場主體的法律法規,以及創業、創新、金融、市場、權益保護等各類政府服務信息,為市場主體提供便捷、無償的咨詢服務。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以新聞發布會、書面問答、在線訪談、專家解讀等形式,對涉及市場主體的簡政、減稅、減費、項目申報、經費補貼等方面的法律、法規、規章以及有關規范性文件進行宣傳、解讀,提示市場主體享有的權利和應當履行的法定義務。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可以通過政府購買服務等方式,為市場主體提供法律服務和職業技術培訓。
第八條 對在優化營商環境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應當給予表彰或者獎勵。第九條 司法機關應當堅持各類市場主體法律地位平等、權利保護平等和發展機會平等的原則,依法化解各類糾紛,保護市場主體產權和合法權益,以及企業家和從業人員創新創業的積極性,推動形成平等有序的法治化營商環境。
第十條 新聞媒體應當按照客觀、準確、及時的原則,創新宣傳方式,系統宣傳優化營商環境工作的政策措施和成果,加強對優化營商環境的輿論監督,營造優化營商環境的良好氛圍。
第二章 市場主體保護
第十一條 市場主體一律平等,其財產所有權、知識產權、生產經營自主權等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
第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不得濫用行政權力,干預市場主體生產經營自主權;法律、法規未禁止的,市場主體有權自主決定經營范圍。
第十三條 市場準入實行負面清單制度。負面清單應當列明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決定明確禁止或者限制市場主體進入的行業、領域、業務等,并向社會公布。
市場準入負面清單以外的行業、領域、業務等,各類市場主體均可依法平等進入。第十四條 非公有制市場主體與國有市場主體享受同等待遇,已經向市場開放或者承諾開放的領域,民間資本均可進入。
禁止頒布、施行歧視非公有制市場主體的政策措施。禁止在市場準入、融資信貸、招標投標、政府采購等領域設置不合理條件限制或者排斥非公有制市場主體。
第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平等保護本地和外地市場主體的合法權益。不得禁止、限制外地市場主體到本地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或者禁止、限制外地商品、服務進入本地市場,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特許經營項目建設運營標準和監督管理要求明確、有關領域市場競爭比較充分的,應當通過招標方式選擇特許經營者。
第十六條 外商投資實施準入前國民待遇加負面清單管理制度。除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取消外商投資公司的最低注冊資本要求。完善境外投資者權益保障機制,允許符合條件的境外投資者依法轉移其投資收益。
第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履行與社會資本合作、政府采購等合同、協議,不得以行政區劃調整、政府換屆、政府有關機構職能或者相關責任人調整等為由,不履行、不完全履行或者遲延履行約定義務,由此給市場主體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責任。
第十八條 市場主體依法享有獲取政府信息的權利,并有權咨詢有關情況以及查閱、復制有關資料,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依法提供。
第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對現行有效的政府規章、其他規范性文件以及相關政策措施,適時進行清理和評估,對不適應經濟社會發展要求或者有部門保護、地方保護傾向的規定,及時修改或者廢止,并予以公布。
市場主體認為現行有效的規范性文件或者政策措施,違反法律、法規或者有損市場公平、侵害其合法權益的,可以依法申請制定機關予以審查,制定機關應當在受理后十五個工作日內作出答復。
第二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行業組織及其工作人員不得對已取消的資格資質變相進行認定,不得強制或者變相強制市場主體加入行業協會商會。
開展涉及市場主體的各類評比、評估、升級、排序、表彰以及其他相關活動,應當依法依規、公開公正,由市場主體自主決定是否參加評選。
第二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制定證明事項和蓋章環節清單,實行動態管理,并向社會公布。
未納入清單的證明事項和蓋章環節,不得要求市場主體提供。
第二十三條 省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全省統一的標準化辦事事項和辦事指南體系,規范全省行政事務辦理流程,提升服務效率和水平。
標準化辦事事項和辦事指南體系建設主要包括:(一)制定現場管理、基層平臺建設和辦事事項、辦事指南等標準,規范和簡化服務流程。(二)制定窗口建設、數據管理、公共支付等標準,實現數據共享,保障數據安全。(三)制定咨詢、投訴、舉報平臺等標準,提升咨詢服務的效率和水平。(四)制定監督檢查辦法,優化行政檢查措施和效率。
(五)制定事項編碼規則、業務協調規范、服務測評規范等標準,建立聯合審批、多證合一、證照聯辦等一體化的辦事流程。
(六)制定行政執法工作規范,規范綜合行政執法。
第二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按年度確定公共服務工作重點,采取簡政放權、規范透明、便民高效等措施服務市場主體。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為市場主體參與政府公共服務提供必要的條件,主動征詢、聽取其對政府公共服務的意見和建議,提高政府公共服務質量和水平。
第二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提高決策透明度,完善政府信息公開方式,依法主動公開政府信息;對市場主體申請公開政府信息的,依法及時答復。
第二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強交通、水利、能源、通信、環保等基礎設施的規劃和建設,完善與生產經營活動配套的醫療、教育、商業、保障性住房等公共服務設施,為市場主體創造良好的生產經營環境和生活條件。
第二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優化提升公用事業服務水平,減少涉企經營服務性收費。
電力、自來水、熱力、燃氣、通信、消防、公安、城管、衛生防疫、人防、地震等直接關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業應當建立為優化營商環境服務的工作制度,將服務標準、資費標準和行政機關依法規定的條件及時向社會公開,向用戶提供安全、方便、快捷、穩定和價格合理的普遍服務,不得強迫市場主體接受不合理的條件。禁止電力、自來水、熱力、燃氣等公用服務企業向市場主體收取接入費、碰口費等。第二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依托公共信用信息平臺系統,加強公共信用信息征集、披露、使用和管理,推進信用信息和信用產品應用,依法向市場主體提供免費的信用信息查詢服務。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在行政管理、公共服務、公共資源交易中設立信用信息查詢環節,將市場主體的信用記錄作為重要參考。在涉及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的重大經濟活動中,推行第三方綜合信用等級評價制度。
第二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在招商引資工作中,應當建立公平競爭機制,堅持政府推動、企業主體、市場運作相結合,對重要招商引資項目,可以指定政府負責人或者部門負責人全程跟蹤服務,及時協調并幫助解決項目報批、建設和生產經營中的困難和問題。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承諾的招商條件不得違背現行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政策規定,或者超出其職權范圍。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對承諾的招商條件,應當以書面的形式作出并履行,因未按約定履行承諾條件給投資者造成損失的,應當予以賠償。招商引資成果應當在政府網站公開,接受社會監督。
第三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推進政府性融資擔保機構增加注冊資本,擴大業務規模,建立、健全融資擔保風險分擔補償機制。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規范融資擔保收費標準,政府性融資擔保機構的擔保費率以及各類政府性投融資平臺收取的費用不得高于國家和本省規定。
鼓勵引導金融機構和擔保機構提高信用良好的市場主體的抵押物折扣率。
第三十一條 政府性融資擔保機構應當重點為符合產業政策、有市場發展前景的小微企業和涉農企業提供融資擔保,通過降低服務成本等,降低小微企業和涉農企業融資成本。
第三十二條 金融機構應當執行國家支持市場主體發展的各項政策措施,加大對小微企業的支持力度,對經營暫時遇到困難但有市場競爭力的市場主體給予信貸等金融支持。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制定激勵措施,引導金融機構強化小微企業融資服務。
第三十三條 推進小微企業信貸產品信息查詢平臺建設,充分利用公共信用信息平臺,為小微企業和金融機構、擔保機構信息交流提供服務,提升融資效益和效率。第三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新業態和新興領域創新成果的知識產權保護,加大對市場主體知識產權維權援助力度,提升社會公眾知識產權保護意識。
知識產權部門應當建立知識產權運營平臺,開展知識產權價值評估和質押融資。第三十五條 稅務主管部門應當簡化稅務管理程序,推行網上辦稅業務,優化稅收優惠政策的辦理流程,保障市場主體全面、高效、便捷的享受國家各項稅收優惠政策。
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擴大小微企業享受減半征收所得稅優惠范圍,提高科技型中小企業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比例,降低中小微企業稅負。
第三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建立人才培養開發、流動配置、激勵保障機制,健全人才供求信息網絡,完善創業創新人才引進的具體措施,在醫療、社會保險、住房、配偶安置、子女入學等方面提供保障。對引進高層次人才的市場主體,應當給予獎勵補助等政策支持。
第三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對投資境外的市場主體應當按照國家規定落實財政補貼、政策優惠等措施,并在法律咨詢、市場信息、風險防范以及融資等方面給予幫助和服務。
第三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設立的政務服務機構應當建立、健全一個窗口受理、首問負責制、一次性辦結、一個窗口收費等運行管理機制,建立網上統一監控和查詢平臺,推進各部門間、各級政府間信息資源共享,實現政務服務事項網上受理、審批、公示、查詢、投訴等。
進駐政務服務機構的政府工作部門應當合理設置審批事項、配置工作人員,對其服務窗口辦理事項充分授權,確保依法不需要現場勘察、集體討論、專家論證、聽證的審批事項,在窗口受理后直接辦結。
第三十九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實行統一的工商登記標準和條件。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推進商事登記制度改革,將信息采集、記載公示、管理備查類的一般經營項目涉企證照事項,以及企業登記信息能夠滿足政府部門管理需要的涉企證照事項,整合到營業執照上,簡化涉企證照。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為市場主體提供注冊便利,在保留窗口登記的同時,實現市場主體申請、受理、核準、發照、公示各環節網上辦理。市場主體可以選擇全程網上辦理或者窗口一次性辦結的方式完成注冊,降低其制度性交易成本。
第四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建立登記、審批事項容缺受理制度,優化受理和登記、審批環節的協同協作,對基本條件具備、主要申報材料齊全且符合法定條件,但次要條件或者副件有欠缺的登記、審批事項,先予受理并進行審查。凡屬容缺受理范圍的登記、審批事項,行政機關工作人員應當一次性告知可容缺申報的材料,申請人提交的申報材料主件齊全,僅缺副件材料的,按要求作出書面承諾后,工作人員先予受理。申請人在承諾時限內補齊所有容缺材料,經審查符合法定要求的,行政機關應當予以登記或者核發許可證。
登記、審批事項較為復雜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可以根據申請人的請求提前介入,了解登記、審批事項的具體情況,提供前期準備工作的咨詢輔導,指導申請人準備有關材料,并告知注意事項。
鼓勵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進一步優化登記流程,市場主體經營范圍不涉及前置審批事項,符合法律規定的,可以先行予以登記,提高登記效率。
第四章 規范政府監管
第四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建立權力清單和相應責任清單制度,將行使的各項行政職權及其依據、行使主體、運行流程、對應責任等,以清單形式向社會公布,推動簡政放權、放管結合、優化服務,接受社會監督。
依法承擔行政職能的事業單位、垂直管理部門設在地方的具有行政職權的機構等,也應當推行權力清單和相應責任清單制度。
第四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制定市場準入、產業發展、招商引資、招標投標、政府采購、經營行為規范、資質標準等涉及市場主體經濟活動的規范性文件時,應當進行公平競爭審查,保障各類市場主體平等使用生產要素、公平參與市場競爭,提高資源配置效率。
第四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改革行政審批制度,減少審批事項和環節,縮短審批時間、提升審批效率。對行政審批和服務事項,實行統一受理、并聯審批、限時辦結。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通過建立大數據平臺等方式,實現工作部門之間的數據信息共用共享,申請人辦理行政審批和服務事項需要提供的有關信息,工作部門能夠通過網絡自行核實或者信息共享方式獲取的,不得要求申請人重復提供。
依法開展相對集中行政許可權改革,一次性辦結行政審批和服務事項,提升行政審批效率。
依法開展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改革,統籌配置行政處罰職能和執法資源,整合精簡執法工作隊伍。
第四十四條 財政、市場監督管理等行政主管部門每年應當依法對涉企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項目進行核定和清理,并及時向社會公布清單目錄。沒有列入清單目錄的項目不得向企業收取。行政事業性、涉企經營性收費標準有上下限設置的,按下限標準收取。禁止越權收費、超標準收費、擅自設立收費項目和重復收費。
沒有法律、行政法規依據或者未經國務院批準的涉企保證金項目,應當取消。第四十五條 行政許可依法設定。地方性法規設定行政許可、省政府規章設定臨時性行政許可,應當加強合法性、必要性和合理性的審查論證,廣泛聽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意見。規范性文件不得設定行政許可。
禁止以備案、登記、年檢、監制、認定、認證、審定等形式設定或者變相設定具有行政許可性質的審批事項。
第四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實施行政許可項目目錄化管理,并依據法律、法規進行動態調整,未納入行政許可項目目錄、無法定依據的行政許可事項不得實施。
建立省、設區的市、縣(市、區)三級行政許可項目通用目錄,確保同一審批事項在本省區域內的項目名稱、服務流程、申報材料、辦理時限、收費標準、監督方式等統一規范。
第四十七條 實施市場準入行政許可,不得違法增設程序或者前置性限制條件。工商登記前置和后置審批事項范圍按照國家和本省編制的目錄執行。
第四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及時清理規范行政審批過程中的中介服務行為,編制并公布行政審批中介服務清單,實施動態管理。未納入清單的中介服務事項,不得作為行政審批的受理條件。
能夠通過征求相關部門意見、加強事中事后監管解決或者申請人可以按照要求自行完成的事項,不得設定中介服務。現有或者已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不得轉為中介服務。
第四十九條 行政處罰應當具有法定依據并依照法定程序實施。省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規范、細化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標準,并予以公示。
行政執法機關對市場主體違法情節較輕且能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應當先責令改正,進行教育、告誡、引導,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
對市場主體做出較大數額罰款、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或者營業執照等重大行政處罰,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實施聽證。除適用簡易程序的案件外,重大行政處罰在提請行政執法機關負責人決定前,應當經行政執法機關法制工作機構審查。行政執法機關應當在部門網站公開行政處罰裁量基準和行政處罰結果信息。
第五十條 行政強制應當具有法定依據并依法定程序實施。采用非強制手段可以達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得實施行政強制;實施行政強制應當堅持教育與強制相結合。
第五十一條 公安機關辦理涉及市場主體的案件時,不得影響市場主體合法的生產經營活動。沒有法律依據,不得對企業法定代表人、主要管理人員采取限制人身自由強制措施;需要采取強制措施的,應當依法控制范圍和期限。
第五十二條 實行罰繳分離和收支兩條線管理制度。
行政執法機關辦案經費應當全部納入預算管理。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或者沒收非法財物拍賣的款項,全額上繳國庫。
禁止對執法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下達或者變相下達罰沒指標。禁止將罰款、沒收的違法所得或者沒收非法財物拍賣的款項,與行政執法機關利益掛鉤。
財政部門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執法機關返還罰款、沒收的違法所得或者返還沒收非法財物的拍賣款項。
第五十三條 行政機關實施行政檢查應當符合法定條件和法定程序,編制年度行政檢查計劃,報本級人民政府備案,并向社會公開。未經備案的行政檢查不得開展。
同一行政機關對同一市場主體的行政檢查,每年原則上不得超過一次;同一系統的上級行政機關已對同一市場主體實施行政檢查的,下級行政機關不得再次檢查。多個行政機關對同一市場主體提出執法檢查計劃的,由同級政府法制部門協調,明確由一個行政機關為主體實行聯合檢查。
對法律、法規規定的食品藥品安全、安全生產、公共安全、環境保護等直接涉及人民生命財產安全事項的隨機檢查,以及省、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臨時部署的行政檢查,行政機關應當依法規范實施。檢查結束后三十日內向本級人民政府備案實施情況。
第五十四條 行政執法人員實施行政檢查時應當主動出示行政執法證件。不出示行政執法證件的,被檢查對象有權拒絕檢查。
行政檢查完畢后,檢查人員應當向當事人作出書面檢查結論,并載明行政檢查的時間、人員、內容和結果。
實施行政檢查,不得妨礙市場主體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不得索取或者收受財物,不得牟取非法利益。
第五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推進行政執法體制改革,規范行政執法行為,推進跨部門、跨行業綜合行政執法,減少行政執法層次,防止重復執法和執法缺位。第五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建立省、設區的市、縣(市、區)聯動的政府違約案件投訴和解決機制。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法制部門應當會同有關政府部門定期依法組織開展政府違約案件匯總分析工作,適時開展政府違約問題的清理和整治。
第五章 維護市場秩序
第五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平等對待不同地域、不同所有制市場主體,按照規范有序、公開透明、便民高效的原則,加強對市場秩序的監管。
各類市場主體應當遵守法律、法規,承擔社會責任,保證產品質量和服務水平,自覺維護市場秩序。
第五十八條 省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編制并公布市場監管清單,明確監管主體、行業分類、監管范圍和內容等,將行政許可、行政檢查、行政處罰、具有審批性質的其他事項、取消和下放行政許可事項納入監管清單,定期向社會公布。
第五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規范行政監管行為,創新行政管理方式,采取隨機抽取檢查對象、隨機選派執法檢查人員、抽查情況及查處結果及時向社會公布的工作方式,并將隨機抽查結果納入市場主體信用記錄,強化市場主體自律和社會監督,依法推進事中事后監管規范化。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推進智能監管,運用大數據、云計算、物聯網等信息化手段,結合第三方服務,提高市場監管效能。
第六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對新產業、新業態、新模式下的市場主體應當采取包容創新、謹慎穩妥的監管措施。市場主體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以教育勸誡為主,不予行政處罰,營造有利于創新創業的市場環境。
第六十一條 市場主體違反市場監管法律、法規規定或者不符合強制性標準要求的,市場監管部門應當依法對其采取責令停產停業、吊銷相關證照等市場退出措施。
領取營業執照后未開展經營活動、申請注銷登記前未發生債權債務或者已將債權債務清算完結的市場主體可以適用簡易注銷登記程序。符合簡易注銷登記條件的市場主體,可以自主申請注銷。
第六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市場監管,保護市場主體合法權益,維護市場秩序,根據職責權限和分工查處下列違法行為:(一)制售假冒偽劣商品等危害生產經營秩序的;(二)偷稅、騙稅、騙匯、制販假幣、非法集資等危害金融稅收秩序的;(三)在工程建設中弄虛作假,轉包、違法分包等危害建筑市場秩序的;(四)侵犯專利權、商標權、版權等知識產權的;(五)采取不正當競爭或者壟斷等行為破壞市場秩序的;(六)其他侵害市場主體合法權益、破壞市場秩序的。
第六十三條 公安機關應當保障市場主體建設施工和生產經營場所的秩序。對哄搶財物,滋擾、沖擊正常生產經營活動,強攬工程、強行裝卸、強買強賣等強迫交易以及侵犯市場主體人身財產安全等違法犯罪行為,應當及時制止,依法嚴厲查處,并將處理結果通知有關單位和個人。
第六十四條 行業組織應當完善行業自律性管理約束機制,制定并組織實施行業規劃、服務標準、行業公約、行業職業道德準則等,規范會員行為,維護會員合法權益。
鼓勵行業組織按照誠信建設的基本要求,完善信用管理制度,健全會員信用檔案,推進行業誠信建設。
第六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依托省公共信用信息平臺,實現各行業各領域市場主體的信息共享,建立信用協同監管和聯合獎懲機制,對嚴重失信的市場主體,依法采取重點監管、信用預警、失信曝光、準入限制等懲戒措施。
第六十六條 建立省、市兩級公共資源交易平臺,依法應當招標的建設項目,全部納入公共資源交易平臺交易。
鼓勵利用信息網絡進行電子招標投標,加快電子平臺建設,在投標、資格審核、評標、專家選擇和建立企業資源信息等環節采用先進技術,減少人為干擾。已經建成電子招標投標平臺的,不得再要求報送紙質招標投標文件。
招標方和采購方應當對市場進行充分調研,確定產品價格或者項目費用的合理區間,以質量作為決定因素,同時綜合考慮市場價格、品牌、信譽、售后等因素確定中標方和供貨方,保證其合理利潤,避免因惡意低價競爭造成的質量問題。
第六十七條 縣級以上發展改革部門負責指導、協調和綜合監督本行政區域招標投標工作,會同有關部門建立招標投標活動的監督管理制度,對招標投標活動監督工作實施檢查并督促整改,對無行業監督部門監督的招標投標活動實施監督。
縣級以上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規定的職責分工對招標投標活動實施監督,依法查處招標投標活動中的違法行為。設區的市和縣級人民政府對其所屬部門有關招標投標活動的監督職責分工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縣級以上財政部門依法對本級實行招標投標的政府采購工程建設項目的預算執行情況和政府采購政策執行情況實施監督。
第六十八條 國家工作人員不得以下列方式干涉招標投標活動:(一)越權審批、核準招標方案或者招標方案未經依法審批、核準,擅自辦理招標相關手續;(二)以指定、抽取或者其他方式為招標人確定招標代理機構;(三)強制招標人設置標底或者干預招標人編制最高限價;(四)干涉資格審查、評標或者確定中標人;(五)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方式。
第六十九條 投標人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認為招標投標活動不符合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的,可以向有關行政監督部門投訴。
投訴人就同一事項向兩個以上有權受理的行政監督部門投訴的,由最先收到投訴的行政監督部門負責處理。
行政監督部門處理投訴,有權查閱、復制有關文件、資料,調查有關情況,相關單位和人員應當予以配合。必要時,行政監督部門可以責令暫停招標投標活動。
第七十條 省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招標投標活動信用制度。發展改革部門會同其他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對招標人、投標人、招標代理機構、評標專家、招標投標交易場所等違法違規行為進行記錄并公示,建立行業信用黑名單制度、市場禁入制度等。將市場主體信用評分納入評標指標體系,實現社會信用資源共享,完善守信激勵和失信懲戒機制。
第七十一條 司法機關應當依法懲治侵犯市場主體人身安全、財產安全的犯罪活動,協同有關部門維護管理秩序,保障市場主體生產經營活動正常進行。
第六章 監督保障措施
第七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應當通過聽取和審議本級人民政府、監察機關、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專項工作報告,對本條例實施情況組織執法檢查,開展專題詢問、質詢、特定問題調查等方式,依法履行監督職責。
第七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開展行政效能督察,對本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及下級人民政府實施本條例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對存在的問題依法及時糾正。
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對所屬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執行本條例情況建立監督檢查制度,對存在的問題及時發現并予以處理。第七十四條 省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和完善營商環境評價制度,確立評價指標體系,定期對本省的營商環境狀況進行測評,并將測評結果向社會公布。
優化營商環境工作應當納入年度目標責任考核體系,并作為重要考核指標。
建立和完善營商環境行政問責制度,對營商環境考核結果不達標的人民政府主要負責人實行約談,督促其優化營商環境。
第七十五條 省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受理損害營商環境行為的投訴舉報制度,整合現有涉及營商環境的投訴舉報平臺,建立本省損害營商環境行為投訴舉報中心,公布全省統一的投訴舉報電話、電子郵箱等,實現全省行政區域內統一受理、統一督辦、按責轉辦、限時辦結。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自收到投訴舉報中心轉辦的投訴、舉報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予以處理,并書面告知投訴人、舉報人。
第七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建立特約監督員制度,從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民主黨派、工商聯、無黨派人士、企業職工、城鄉居民代表中聘請特約監督員,協助開展優化營商環境監督工作。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七十七條 市場主體破壞市場秩序、損害營商環境的違法行為,依照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實施行政處罰。
第七十八條 政府、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規定,損害營商環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追究責任:(一)制定經濟政策,起草或者提請制定涉及市場主體重大權益的地方性法規、規章以及其他規范性文件,未聽取有關市場主體意見和建議的;(二)濫用行政權力,干預市場主體生產經營自主權的;(三)頒布、施行歧視非公有制市場主體政策措施的;(四)在市場準入、融資信貸、招標投標、政府采購等領域設置不合理條件限制或者排斥非公有制市場主體的;(五)禁止、限制外地市場主體到本地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或者禁止、限制外地商品、服務進入本地市場的;(六)不履行、不完全履行或者遲延履行合同、協議,給市場主體造成損失的;(七)對現行有效的政府規章、其他規范性文件以及相關政策措施中不適應經濟社會發展要求或者有部門保護、地方保護傾向的規定,不及時修改或者廢止并予以公布的;(八)對市場主體依法提出審查現行有效的規范性文件或者政策措施申請,未按照規定作出答復的;(九)對已取消的資格資質變相進行認定的;(十)強制或者變相強制市場主體加入行業協會商會的;(十一)未制定證明事項和蓋章環節清單并向社會公布的;(十二)要求市場主體提供未納入清單的證明事項或蓋章的;(十三)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開義務的;(十四)承諾的招商條件,違背現行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政策規定,或者超出職權范圍的;(十五)未編制并定期向社會公布市場監管清單的;(十六)拒不配合或者協助其他市場監管部門履行監管職責的;(十七)對違法行為線索不依法進行核查或者不移送有監管職權的市場監管部門的;(十八)對投訴、舉報的市場違法行為不及時處理,或者泄露投訴、舉報人信息的;(十九)依法制定的優惠政策不落實的。
第七十九條 政府、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規定,設定和實施行政許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追究責任:(一)符合容缺受理范圍的登記、審批事項,未按規定辦理的;(二)違法設定行政許可事項的;(三)以備案、登記、年檢、監制、認定、認證、審定等形式設定或者變相設定具有行政許可性質的審批事項的;(四)繼續實施已經取消、下放、轉移的行政許可事項的;(五)實施市場準入行政許可時,違法增設程序或者前置性限制條件的;(六)違法設定行政審批過程中的中介服務,或者將現有或者已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轉為中介服務的;(七)不辦理或者無正當理由拖延辦理行政許可事項的。
第八十條 政府、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規定,實施行政收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追究責任:(一)未依法對涉企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項目進行核定和清理,并未及時向社會公布清單目錄的;(二)行政事業性、涉企經營性收費未按下限標準收取的;(三)越權收費、超標準收費、擅自設立收費項目和重復收費的;(四)對已經取消的收費項目和降低的收費標準,仍按原項目、標準收費或者變更名稱繼續收費的;(五)對沒有法律、行政法規依據或者未經國務院批準的涉企保證金項目,繼續收費的。
第八十一條 政府、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規定,實施行政檢查等行政行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追究責任:(一)沒有法律、法規、規章依據或者不按法定職責權限和程序實施行政檢查、行政處罰、行政強制,影響市場主體合法經營的;(二)對市場主體違法情節較輕且能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未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的;(三)對市場主體做出較大數額罰款、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或者營業執照等重大行政處罰,未按照有關規定實施聽證的;(四)沒有法律依據,對企業法定代表人、主要管理人員采取限制人身自由強制措施的;(五)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或者沒收非法財物拍賣的款項,未全額上繳國庫的;(六)對執法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下達或者變相下達罰沒指標的;(七)將罰款、沒收的違法所得或者沒收非法財物拍賣的款項,與行政執法機關利益掛鉤的;(八)未編制年度行政檢查計劃或者未向本級人民政府備案的;(九)未向社會公開備案的行政檢查計劃的;(十)對法律、法規規定的食品藥品安全、安全生產、公共安全、環境保護等直接涉及人民生命財產安全事項的隨機檢查,以及省、市、縣(市、區)人民政府臨時部署的行政檢查,行政機關未依法實施的;(十一)實施行政檢查,妨礙市場主體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索取或者收受財物、牟取非法利益的;(十二)實施檢驗、檢測、檢疫時,未按規定抽取樣品或者返還樣品的;(十三)貪污受賄、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及其他損害營商環境的行為。第八十二條 政府、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規定,在招標投標活動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追究責任:(一)未按照規定對招標投標活動監督工作實施檢查并督促整改的;(二)越權審批、核準招標方案或者招標方案未經依法審批、核準,擅自辦理招標相關手續的;(三)以指定、抽取或者其他方式為招標人確定招標代理機構的;(四)強制招標人設置標底或者干預招標人編制最高限價的;(五)干涉資格審查、評標或者確定中標人的;(六)以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方式干涉招標投標活動的。
第八十三條 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的工作人員存在本條例第七十八條至第八十二條所列行為的,由有關機關依法給予政務處分,并可采取下列一種或者幾種方式追究責任:(一)責令改正或者公開道歉;(二)誡勉談話;(三)通報批評;(四)取消年度評選優秀、先進資格,或者撤銷年度內已經取得的優秀、先進榮譽;(五)取消或者收回經濟獎勵;(六)暫扣、收繳執法證件,取消執法資格,調離執法崗位;(七)停職檢查;(八)引咎辭職;(九)責令辭職、降職、免職、辭退或者解聘。
第八十四條 政府、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法所獲得的經濟利益,應當責令限期退還或者收繳,無法退還的應當予以賠償。對所獲得的非經濟利益,應當按照有關規定予以糾正。第八十五條 政府及其有關部門違反本條例規定,有損害營商環境行為的,根據有關規定給予相應處理;受到責任追究的,取消其當年評先評優資格。
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的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規定,受到通報批評、公開道歉、停職檢查、調離工作崗位責任追究的,取消當年評先評優資格;受到引咎辭職、責令辭職、降職、免職責任追究的,年度考核評為不稱職,一年內不得重新擔任與其原任職務相當的職務。
第八十六條 政府、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規定的其他行為,法律、法規已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八章 附 則
第八十七條 本條例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
村級優化營商環境工作方案篇四
為貫徹落實總書記“四個著力”要求,全面打造良好的營商環境,結合我區實際,現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一、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提高政府行政效能
(一)進一步簡政放權。對直接面向基層、量大面廣,由區政府、經開區管委會管理更為方便有效的審批事項,堅持應放盡放原則,依法及時下放。(區編委辦牽頭,鐵西經濟開發區管委會、各街道辦事處、各有關部門和單位配合)
(二)推行權責清單制度。各部門要動態調整已公布的權責清單,明確清單內容,并將新增的行政職權及依據、行政主體、運行流程、對應責任等內容在清單中列示,進一步明晰各工作部門的職責權限,接受社會監督。(區編委辦牽頭,區政府法制辦配合)
(三)推行涉企收費清單管理制度。嚴格執行省、市政府出臺的涉企行政事業性收費目錄清單,并在政府門戶網站向社會公開,沒有列入目錄的一律不得收費。嚴格執行省政府、市政府規定的定價權限和具體適用范圍所定價格。嚴格落實收費公示制度,規范收費行為。落實下放和放開價格管理項目,還權于市場,還權于企業。(區財政局、區發改局牽頭,各有關部門和單位配合)
(四)清理規范行政審批中介服務事項。除法律、法規、規章、國務院決定設定的中介服務事項外,各部門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前置中介服務以及提供相關中介服務材料。充分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堅決消除行業壟斷,切斷利益關聯,徹底解決“紅頂中介”問題。建立健全中介服務充分競爭機制,激發中介服務的發展活力。實行行政審批中介服務事項清單管理,對實行市場調節價的中介服務收費嚴格規范其收費行為,并在政府網進行公布。(區編委辦牽頭,區發改局、區政府法制辦、區民政局、區財政局配合)
(五)深化投資項目審批制度改革。貫徹落實《鞍山市企業投資項目管理體制改革實施方案》,減流程,壓時限,構建便民利企的企業投資項目審批新模式。實現審批事項的網上辦理。嚴格執行《遼寧省企業投資項目準入負面清單(試行)》,清單以外的,企業皆可依法平等進入。加快鐵西經濟開發區體制機制創新,同時成立開發區項目審批服務局,整合開發區內所有審批服務職能,打造“一平臺、一章制”的審批新模式。(區發改局牽頭,鐵西經濟開發區管委會、各街道辦事處、各有關部門和單位配合)
二、加快行政職能轉變,優化政府服務水平
(六)健全公共行政服務體系。全區清權、確權保留的行政審批事項全部進駐區公共行政服務中心,實現集中辦理,“一站式”辦結。對招商引資項目實行“保姆式”代辦,從正式簽約到開工建設實行全程跟蹤服務,代辦各種手續。將有關聯的行政審批事項全部納入公共行政服務中心。(區公共行政服務中心、區財政局、區發改局牽頭,鐵西經濟開發區管委會、各街道辦事處、各有關部門和單位配合)
(七)改進和優化納稅服務。繼續開展便民辦稅春風行動,落實“提高辦稅效率、創響服務品牌、服務國家戰略、明晰執法責任、規范進戶執法、增進納稅信用、拓寬信息查詢、實現信息共享、共建電子稅務局”9大類23項便民措施。(區國稅局、區地稅局牽頭)
(八)提高商事服務水平。將公安部門印章刻制備案納入登記制度。把社會保險登記納入“三證合一”、“一照一碼”試點。放寬企業注冊登記管理,接收市工商局下放的企業名稱初審管理權限,“一照多址”登記備案制度適用范疇擴大至市域范圍。全面推廣審批事項“雙告知”工作機制。(區市場監管局牽頭,區國稅局、區地稅局、區人社局等有關部門和單位配合)
三、樹立契約經濟理念,推進誠信政府建設
(九)實行政務公開制度。堅持以“公開為常態、不公開為例外”的原則,推進決策公開、執行公開、管理公開、服務公開、結果公開。完善政府信息公開制度,拓寬政府信息公開渠道,進一步明確政府信息公開范圍和內容。(區政府辦公室牽頭、鐵西經濟開發區管委會、各街道辦事處、各有關部門和單位配合)
四、嚴格行政執法管理,提高依法行政水平
(十)完善行政執法制度體系。完善規范性文件備案審查和制度廉潔性評估工作機制,嚴格落實“制度性文件不經過評估不出臺、不經過評估不備案”的規定。建立規范性文件清理長效機制,實行規范性文件目錄和文本動態化、信息化管理,及時向社會公布。(區政府法制辦牽頭,鐵西經濟開發區管委會、各街道辦事處、各有關部門和單位配合)
(十一)明確行政執法權責。依法明確行政執法部門行政執法主體資格,細分行政執法職權,并向社會公布。嚴禁議事協調機構、非常設機構或者臨時機構行使行政執法權,嚴禁行政執法單位內設機構、下屬事業單位未經法律、法規授權或者依法委托以本單位名義執法。減少執法層次,消除多頭執法和重復執法。(區政府法制辦牽頭,鐵西經濟開發區管委會、各街道辦事處、各有關部門和單位配合)
(十二)規范涉企行政行為。各行政執法部門到企業例行檢查要編制年度執法檢查計劃,報區政府批準后及時向社會公布。對法律、法規規定的直接涉及人民生命財產安全的事項進行的隨機檢查,以及臨時部署的執法檢查,檢查結束后30日內要向區政府法制辦備案檢查實施情況。各執法部門要進一步細化量化行政執法處罰標準,制定自由裁量指導規范。(區政府法制辦牽頭,鐵西經濟開發區管委會、各街道辦事處、各有關部門和單位配合)
(十三)加強行政執法過程控制。要嚴格遵守行政執法程序,嚴格禁止向行政執法人員下達罰款、收費指標,不得將罰款、收費與行政執法人員或行政執法機構考核、利益掛鉤。健全行政執法權力制約機制,完善重大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制度。嚴格執法調查取證與處罰決定分離、行政處罰決定機關與收繳罰款機構分離,行政許可受理、審查(核查)批準與行政許可后的監督檢查工作分離制度。(區政府法制辦牽頭,鐵西經濟開發區管委會、各街道辦事處、各有關部門和單位配合)
(十四)強化行政執法監督。進一步健全完善執法監督制度,嚴格履行《遼寧省重大行政執法決策程序規定》,落實重大行政處罰決定備案制度,強化案卷檔案管理和評查,建立企業回訪制度,落實處罰案件問責制度,主動接受“兩代表一委員”、輿論及社會各方面監督。對投訴反映問題重大、久拖不決的問題和重要案件,受理部門主要領導要親自查辦,限期辦結。涉企投訴案件及結案情況要納入政府績效考核體系。(區委宣傳部、區人大常委會人事委、區政府法制辦、區政協提案委員會、各街道辦事處牽頭,各有關部門和單位配合)
五、規范招商引資行為,營造良好政商環境
(十五)樹立科學招商引資理念。堅持市場主導與政府引導相結合,經濟效益、社會效益相結合,引資、引技和引智相結合的理念,重點圍繞工業結構優化升級、發展壯大現代服務業和城區經濟開展主題招商、產業鏈招商,做到精準招商、務實招商、誠信招商,規范項目對接、項目評審、項目談判、合同簽訂、項目落實等程序,著力提高招商引資工作的'針對性和實效性。要慎重引進不能提供就業崗位、難以形成稅收效益的項目。(區外經局、鐵西經濟開發區管委會、各街道辦事處牽頭,各有關部門和單位配合)
(十六)規范落實招商引資承諾。有關部門在招商引資過程中,要實事求是地制定出臺招商引資優惠政策,不得作出不能落實或超出本部門職能范圍的政策承諾,同時將承諾的投資條件以規范的法律文書形式體現。實行招商引資政策落實“一把手”責任制,督促落地項目各項政策的及時、全面落實。(區外經局、鐵西經濟開發區管委會、各街道辦事處牽頭,各有關部門和單位配合)
(十七)抓好招商項目落地服務。提高落地項目生產要素保障能力,優先保證鐵西經濟開發區、重大招商引資項目用地;優先為重大招商引資項目爭取專項資金和提供融資支持。建立政府與重點企業對接溝通機制,指導企業用好、用活各項優惠政策,全面落實支持民營經濟和中小微企業發展政策措施,有效降低企業制度性交易成本、企業運營成本,解決融資難題。健全完善高層次人才引進激勵機制,建立健全職業技能人才培訓體系,形成支撐企業良性發展的穩定用工環境。壓縮評比達標表彰活動,除國家規定或批準外,不得另設評比達標表彰活動,變相增加企業負擔。(區外經局、鐵西經濟開發區管委會、各街道辦事處牽頭,區發改局、區人社局、區金融辦、國土鐵西分局配合)
(十八)營造大眾創業萬眾創新氛圍。建設一個創新創業服務平臺。著力加強實現創業孵化園建設,鼓勵社會各界興辦特色眾創空間。堅持以創業帶動就業,開辟創業領域,著力推動下崗職工創業。鼓勵企業建立實體型技術創新平臺,引導企業、社會資本參與投資建設孵化器。組建區域性科技成果轉化綜合服務平臺。推動“政產學研用”協同創新,促進企業、大學和科研機構戰略合作,開展產業鏈技術創新,促進科技成果轉化和技術轉移。積極開展科技金融服務創新,為中小微企業提供融資支持。(區發改局、區科技局、區財政局、區人社局牽頭,各有關部門和單位配合)
六、深化司法改革,全面落實公正司法要求
(十九)完善司法服務體系建設。建立健全全區公共法律服務組織,提供“綜合性、窗口化、一站式”服務,將公共法律服務延伸到城市社區基層。推進法律服務中介機構市場化,引進市場競爭機制,做好企業的矛盾糾紛排查調處工作,健全商事糾紛非訴訟解決機制,支持企業通過仲裁、調解等便捷方式解決商事糾紛。(區司法局牽頭)
(二十)全面落實公正司法要求。依法保障各類投資主體平等使用生產要素,公平、公開、公正參與投資市場競爭,同等受到法律保護。繼續深化司法改革,全面落實立案登記制,提高立案效率。進一步規范商事合同糾紛案件審理程序和實體處理環節,顯著提高司法審判和執行效率,為維護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區人民法院牽頭)
七、加強組織保障,強化監督管理
(二十一)加強組織領導。成立以區委、區政府主要領導為組長,區委組織部、區委宣傳部、區委辦公室、區政府辦公室等部門為成員單位的區優化營商環境工作領導小組(以下簡稱領導小組),統籌推進全區營商環境優化工作,研究解決營商環境建設中出現的重大問題。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區政府辦公室,負責領導小組的日常工作。鐵西經濟開發區管委會、各街道辦事處也要成立相應的機構,加強對優化營商環境工作的組織領導。(區委組織部、區委宣傳部、區委辦公室、區政府辦公室牽頭,鐵西經濟開發區管委會、各街道辦事處配合)
(二十二)完善評價考核機制。將優化營商環境建設的各項工作任務列入區委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和推進懲防體系建設考評、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工作實績考評。區領導小組辦公室每年對全區區直各部門、各街道辦事處、各駐區單位進行綜合考核評價,并公布結果。強化干部綜合考核結果的運用,將其作為選拔任用、激勵約束的重要依據。各有關部門要將任務逐項分解到位、落實到人。省直部門、單位營商環境建設工作應以省內先進地區做法為標桿,積極服務鐵西地方建設。(區紀委監察局、區委組織部、區人社局牽頭,鐵西經濟開發區管委會、各街道辦事處、各有關部門和單位配合)
(二十三)強化監督問責機制。整合群眾監督、網絡監督和紀檢監察機關的監督力量,建立營商環境問題線索收集、篩選和查處結果反饋機制。以區公共行政服務中心為依托,設立全區統一的營商環境投訴舉報平臺。營商環境投訴舉報平臺統一受理各種破壞營商環境的問題線索,分類整理,定期匯總分析,及時轉交領導小組辦公室。領導小組辦公室建立營商環境聯席會議工作制度,對舉報問題,采取明查暗訪、電子監察、信訪核查、常態化檢查等方式,對舉報問題性質進行初步核實、定性。對違規違紀的單位和人員上報區紀委監察局進行責任追究。區紀委監察局要加大對破壞營商環境建設行為的查處力度,對于損害投資者利益,影響營商環境的單位和相關人員,給予嚴肅處理,不僅追究當事人責任,還追究分管領導和主要領導責任,實施“一案雙查”,并在全區通報。各街道辦事處、區直各部門要鼓勵和支持新聞單位宣傳先進典型,對行政機關違法、違紀行為進行監督、曝光。(區紀委監察局、區委組織部、區委宣傳部、區政府辦公室、區公共行政服務中心牽頭,鐵西經濟開發區管委會、各街道辦事處、各有關部門和單位配合)
1.鄉鎮環境保護工作方案范文
2.鄉鎮防汛工作方案
3.鄉鎮保密工作方案
4.鄉鎮宣傳工作方案
5.鄉鎮易地扶貧搬遷工作方案
6.鄉鎮河長制工作方案
7.鄉鎮計劃生育工作方案
8.鄉鎮招商引資工作方案
村級優化營商環境工作方案篇五
對國家和省、市清理減免后保留的涉企行政事業性收費、涉企經營服務性收費,編制了《和平縣現行行政事業性(涉企)收費目錄清單》、《和平縣現行經營服務性收費目錄清單》,清單中涉企行政事業性收費19項、涉企經營服務性收費3項,明確了項目名稱、設立依據、收費標準等,及時在縣政府網公開,接受社會監督。實行清單動態管理,實時更新,切實提高涉企收費透明度,確保取消、減免、降費政策落實到位。
全面實施市場準入負面清單制度。對照《市場準入負面清單草案(試點版)》目錄,對禁止準入事項,市場主體不得進入,行政機關不予審批、核準,不得辦理有關手續;對限制準入事項,由市場主體提出申請,行政機關依法依規作出是否予以準入的決定,或由市場主體依照政府規定的準入條件和準入方式合規進入;對市場準入負面清單以外的行業、領域、業務等,各類市場主體皆可依法平等進入,為民營企業投資發展提供指導。根據省發改委工作部署,組織開展地方性市場準入事項梳理相關工作。
制訂印發了《和平縣建立公平競爭審查制度》、《和平縣公平競爭審查工作部門聯席會議制度》,明確了公平競爭審查工作的總體要求、審查內容、審查方式、審查標準和保障措施。按照“誰起草、誰審查”的原則,要求各鎮、各單位對有關市場準入、產業發展、招商引資、招標投標、政府采購、經營行為規范、資質標準等涉及市場主體經濟活動的規章、規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的文件進行自我審查和存量清理,確保營造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
縣發改局積極推動信用體系建設,加強部門間信用信息互通共享,建立多部門、跨領域的信用體系建設合作機制。
20xx年8月,通過在和平廣播電視臺、和平縣政府網、“和平發布”微信公眾號等主流媒體以及市信用信息平臺上發布和平縣20xx年一批誠信“紅黑榜”名單公告(《關于發布和平縣20xx年第一批誠信“紅黑榜”名單的公告》和發改〔20xx〕199號),讓守信企業上“紅榜”,失信企業上“黑榜”,褒揚誠信,懲戒失信,推動形成企業發展良好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