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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年政府采購法心得體會(6篇)

    時間:2025-06-09 作者:儲xy

    我們在一些事情上受到啟發后,應該馬上記錄下來,寫一篇心得體會,這樣我們可以養成良好的總結方法。我們如何才能寫得一篇優質的心得體會呢?那么下面我就給大家講一講心得體會怎么寫才比較好,我們一起來看一看吧。

    政府采購法心得體會篇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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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全文新修訂的《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頒布實施是更好地實施政府采購法,落實黨的十八大、十八屆三中、四中全會要求,進一步深化改革的一項重要內容。政府采購法自2003年1月1日實施以來,對規范政府采購行為、提高政府采購資金的使用效益、促進廉政建設發揮了重要作用。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

    (以下簡稱政府采購法),制定本

    條例。第二條政府采購法第二條所稱財政性資金是指納入預算管理的資金。以財政性資金作為還款來源的借貸資金,視同財政性資金。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團體組織的采購項目既使用財政性資金又使用非財政性資金的,使用財政性資金采購的部分,適用政府采購法及本條例;財政性資金與非財政性資金無法分割采購的,統一適用政府采購法及本條例。政府采購法第二條所稱服務,包括政府自身需要的服務和政府向社會公眾提供的公共服務。第三條集中采購目錄包括集中采購機構采購項目和部門集中采購項目。技術、服務等標準統一,采購人普遍使用的項目,列為集中采購機構采購項目;采購人本部門、本系統基于業務需要有特殊要求,可以統一采購的項目,列為部門集中采購項目。第四條政府采購法所稱集中采購,是指采購人將列入集中采購目錄的項目委托集中采購機構代理采購或者進行部門集中采購的行為;所稱分散采購,是指采購人將采購限額標準以上的未列入集中采購目錄的項目自行采購或者委托采購代理機構代理采購的行為。第五條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權的機構根據實際情況,可以確定分別適用于本行政區域省級、設區的市級、縣級的集中采購目錄和采購限額標準。第六條國務院財政部門應當根據國家的經濟和社會發展政策,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政府采購政策,通過制定采購需求標準、預留采購份額、價格評審優惠、優先采購等措施,實現節約能源、保護環境、扶持不發達地區和少數民族地區、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等目標。第七條政府采購工程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貨物、服務,采用招標方式采購的,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及其實施條例;采用其他方式采購的,適用政府采購法及本條例。前款所稱工程,是指建設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構筑物的新建、改建、擴建及其相關的裝修、拆除、修繕等;所稱與工程建設有關的貨物,是指構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且為實現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設備、材料等;所稱與工程建設有關的服務,是指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設計、監理等服務。政府采購工程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貨物、服務,應當執行政府采購政策。第八條政府采購項目信息應當在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指定的媒體上發布。采購項目預算金額達到國務院財政部門規定標準的,政府采購項目信息應當在國務院財政部門指定的媒體上發布。第九條在政府采購活動中,采購人員及相關人員與供應商有下列利害關系之一的,應當回避:

    (一)參加采購活動前3年內與供應商存在勞動關系;(二)參加采購活動前3年內擔任供應商的董事、監事;(三)參加采購活動前3年內是供應商的控股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四)與供應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有夫妻、直系血親、三代以內旁系血親或者近姻親關系;(五)與供應商有其他可能影響政府采購活動公平、公正進行的關系。供應商認為采購人員及相關人員與其他供應商有利害關系的,可以向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書面提出回避申請,并說明理由。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應當及時詢問被申請回避人員,有利害關系的被申請回避人員應當回避。第十條國家實行統一的政府采購電子交易平臺建設標準,推動利用信息網絡進行電子化政府采購活動。

    第二章政府采購當事人第十一條采購人在政府采購活動中應當維護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公正廉潔,誠實守信,執行政府采購政策,建立政府采購內部管理制度,厲行節約,科學合理確定采購需求。采購人不得向供應商索要或者接受其給予的贈品、回扣或者與采購無關的其他商品、服務。第十二條政府采購法所稱采購代理機構,是指集中采購機構和集中采購機構以外的采購代理機構。集中采購機構是設區的市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設立的非營利事業法人,是代理集中采購項目的執行機構。集中采購機構應當根據采購人委托制定集中采購項目的實施方案,明確采購規程,組織政府采購活動,不得將集中采購項目轉委托。集中采購機構以外的采購代理機構,是從事采購代理業務的社會中介機構。第十三條采購代理機構應當建立完善的政府采購內部監督管理制度,具備開展政府采購業務所需的評審條件和設施。采購代理機構應當提高確定采購需求,編制招標文件、談判文件、詢價通知書,擬訂合同文本和優化采購程序的專業化服務水平,根據采購人委托在規定的時間內及時組織采購人與中標或者成交供應商簽訂政府采購合同,及時協助采購人對采購項目進行驗收。第十四條采購代理機構不得以不正當手段獲取政府采購代理業務,不得與采購人、供應商惡意串通操縱政府采購活動。采購代理機構工作人員不得接受采購人或者供應商組織的宴請、旅游、娛樂,不得收受禮品、現金、有價證券等,不得向采購人或者供應商報銷應當由個人承擔的費用。第十五條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應當根據政府采購政策、采購預算、采購需求編制采購文件。采購需求應當符合法律法規以及政府采購政策規定的技術、服務、安全等要求。

    政府向社會公眾提供的公共服務項目,應當就確定采購需求征求社會公眾的意見。

    除因技術復雜或者性質特殊,不能確定詳細規格或者具體要求外,采購需求應當完整、明確。必要時,應當就確定采購需求征求相關供應商、專家的意見。第十六條政府采購法第二十條規定的委托代理協議,應當明確代理采購的范圍、權限和期限等具體事項。采購人和采購代理機構應當按照委托代理協議履行各自義務,采購代理機構不得超越代理權限。第十七條參加政府采購活動的供應商應當具備政府采購法第二十二條第一款規定的條件,提供下列材料:

    (一)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營業執照等證明文件,自然人的身份證明;(二)財務狀況報告,依法繳納稅收和社會保障資金的相關材料;(三)具備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設備和專業技術能力的證明材料;(四)參加政府采購活動前3年內在經營活動中沒有重大違法記錄的書面聲明;(五)具備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的證明材料。采購項目有特殊要求的,供應商還應當提供其符合特殊要求的證明材料或者情況說明。第十八條單位負責人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關系的不同供應商,不得參加同一合同項下的政府采購活動。除單一來源采購項目外,為采購項目提供整體設計、規范編制或者項目管理、監理、檢測等服務的供應商,不得再參加該采購項目的其他采購活動。第十九條政府采購法第二十二條第一款第五項所稱重大違法記錄,是指供應商因違法經營受到刑事處罰或者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或者執照、較大數額罰款等行政處罰。供應商在參加政府采購活動前3年內因違法經營被禁止在一定期限內參加政府采購活動,期限屆滿的,可以參加政府采購活動。第二十條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以不合理的條件對供應商實行差別待遇或者歧視待遇:

    (一)就同一采購項目向供應商提供有差別的項目信息;(二)設定的資格、技術、商務條件與采購項目的具體特點和實際需要不相適應或者與合同履行無關;(三)采購需求中的技術、服務等要求指向特定供應商、特定產品;(四)以特定行政區域或者特定行業的業績、獎項作為加分條件或者中標、成交條件;(五)對供應商采取不同的資格審查或者評審標準;(六)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專利、商標、品牌或者供應商;(七)非法限定供應商的所有制形式、組織形式或者所在地;(八)以其他不合理條件限制或者排斥潛在供應商。第二十一條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對供應商進行資格預審的,資格預審公告應當在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指定的媒體上發布。已進行資格預審的,評審階段可以不再對供應商資格進行審查。資格預審合格的供應商在評審階段資格發生變化的,應當通知采購人和采購代理機構。資格預審公告應當包括采購人和采購項目名稱、采購需求、對供應商的資格要求以及供應商提交資格預審申請文件的時間和地點。提交資格預審申請文件的時間自公告發布之日起不得少于5個工作日。第二十二條聯合體中有同類資質的供應商按照聯合體分工承擔相同工作的,應當按照資質等級較低的供應商確定資質等級。以聯合體形式參加政府采購活動的,聯合體各方不得再單獨參加或者與其他供應商另外組成聯合體參加同一合同項下的政府采購活動。

    第三章政府采購方式第二十三條采購人采購公開招標數額標準以上的貨物或者服務,符合政府采購法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規定情形或者有需要執行政府采購政策等特殊情況的,經設區的市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批準,可以依法采用公開招標以外的采購方式。第二十四條列入集中采購目錄的項目,適合實行批量集中采購的,應當實行批量集中采購,但緊急的小額零星貨物項目和有特殊要求的服務、工程項目除外。第二十五條政府采購工程依法不進行招標的,應當依照政府采購法和本條例規定的競爭性談判或者單一來源采購方式采購。第二十六條政府采購法第三十條第三項規定的情形,應當是采購人不可預見的或者非因采購人拖延導致的;第四項規定的情形,是指因采購藝術品或者因專利、專有技術或者因服務的時間、數量事先不能確定等導致不能事先計算出價格總額。第二十七條政府采購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規定的情形,是指因貨物或者服務使用不可替代的專利、專有技術,或者公共服務項目具有特殊要求,導致只能從某一特定供應商處采購。第二十八條在一個財政年度內,采購人將一個預算項目下的同一品目或者類別的貨物、服務采用公開招標以外的方式多次采購,累計資金數額超過公開招標數額標準的,屬于以化整為零方式規避公開招標,但項目預算調整或者經批準采用公開招標以外方式采購除外。

    第四章政府采購程序第二十九條采購人應當根據集中采購目錄、采購限額標準和已批復的部門預算編制政府采購實施計劃,報本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備案。第三十條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應當在招標文件、談判文件、詢價通知書中公開采購項目預算金額。第三十一條招標文件的提供期限自招標文件開始發出之日起不得少于5個工作日。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可以對已發出的招標文件進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

    澄清或者修改的內容可能影響投標文件編制的,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應當在投標截止時間至少15日前,以書面形式通知所有獲取招標文件的潛在投標人;不足15日的,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應當順延提交投標文件的截止時間。第三十二條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應當按照國務院財政部門制定的招標文件標準文本編制招標文件。招標文件應當包括采購項目的商務條件、采購需求、投標人的資格條件、投標報價要求、評標方法、評標標準以及擬簽訂的合同文本等。第三十三條招標文件要求投標人提交投標保證金的,投標保證金不得超過采購項目預算金額的2%。投標保證金應當以支票、匯票、本票或者金融機構、擔保機構出具的保函等非現金形式提交。投標人未按照招標文件要求提交投標保證金的,投標無效。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應當自中標通知書發出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退還未中標供應商的投標保證金,自政府采購合同簽訂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退還中標供應商的投標保證金。競爭性談判或者詢價采購中要求參加談判或者詢價的供應商提交保證金的,參照前兩款的規定執行。第三十四條政府采購招標評標方法分為最低評標價法和綜合評分法。最低評標價法,是指投標文件滿足招標文件全部實質性要求且投標報價最低的供應商為中標候選人的評標方法。綜合評分法,是指投標文件滿足招標文件全部實質性要求且按照評審因素的量化指標評審得分最高的供應商為中標候選人的評標方法。技術、服務等標準統一的貨物和服務項目,應當采用最低評標價法。采用綜合評分法的,評審標準中的分值設置應當與評審因素的量化指標相對應。招標文件中沒有規定的評標標準不得作為評審的依據。第三十五條談判文件不能完整、明確列明采購需求,需要由供應商提供最終設計方案或者解決方案的,在談判結束后,談判小組應當按照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投票推薦3家以上供應商的設計方案或者解決方案,并要求其在規定時間內提交最后報價。第三十六條詢價通知書應當根據采購需求確定政府采購合同條款。在詢價過程中,詢價小組不得改變詢價通知書所確定的政府采購合同條款。第三十七條政府采購法第三十八條第五項、第四十條第四項所稱質量和服務相等,是指供應商提供的產品質量和服務均能滿足采購文件規定的實質性要求。第三十八條達到公開招標數額標準,符合政府采購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情形,只能從唯一供應商處采購的,采購人應當將采購項目信息和唯一供應商名稱在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指定的媒體上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5個工作日。第三十九條除國務院財政部門規定的情形外,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應當從政府采購評審專家庫中隨機抽取評審專家。第四十條政府采購評審專家應當遵守評審工作紀律,不得泄露評審文件、評審情況和評審中獲悉的商業秘密。評標委員會、競爭性談判小組或者詢價小組在評審過程中發現供應商有行賄、提供虛假材料或者串通等違法行為的,應當及時向財政部門報告。政府采購評審專家在評審過程中受到非法干預的,應當及時向財政、監察等部門舉報。第四十一條評標委員會、競爭性談判小組或者詢價小組成員應當按照客觀、公正、審慎的原則,根據采購文件規定的評審程序、評審方法和評審標準進行獨立評審。采購文件內容違反國家有關強制性規定的,評標委員會、競爭性談判小組或者詢價小組應當停止評審并向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說明情況。評標委員會、競爭性談判小組或者詢價小組成員應當在評審報告上簽字,對自己的評審意見承擔法律責任。對評審報告有異議的,應當在評審報告上簽署不同意見,并說明理由,否則視為同意評審報告。第四十二條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不得向評標委員會、競爭性談判小組或者詢價小組的評審專家作傾向性、誤導性的解釋或者說明。第四十三條采購代理機構應當自評審結束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將評審報告送交采購人。采購人應當自收到評審報告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在評審報告推薦的中標或者成交候選人中按順序確定中標或者成交供應商。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應當自中標、成交供應商確定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發出中標、成交通知書,并在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指定的媒體上公告中標、成交結果,招標文件、競爭性談判文件、詢價通知書隨中標、成交結果同時公告。中標、成交結果公告內容應當包括采購人和采購代理機構的名稱、地址、聯系方式,項目名稱和項目編號,中標或者成交供應商名稱、地址和中標或者成交金額,主要中標或者成交標的的名稱、規格型號、數量、單價、服務要求以及評審專家名單。第四十四條除國務院財政部門規定的情形外,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不得以任何理由組織重新評審。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按照國務院財政部門的規定組織重新評審的,應當書面報告本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不得通過對樣品進行檢測、對供應商進行考察等方式改變評審結果。第四十五條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應當按照政府采購合同規定的技術、服務、安全標準組織對供應商履約情況進行驗收,并出具驗收書。驗收書應當包括每一項技術、服務、安全標準的履約情況。政府向社會公眾提供的公共服務項目,驗收時應當邀請服務對象參與并出具意見,驗收結果應當向社會公告。第四十六條政府采購法第四十二條規定的采購文件,可以用電子檔案方式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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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府采購法心得體會篇二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對電子采購、非招標采購方式的適用情形和操作程序、評審報告的確認時限、詢問的答復時限等,作了明確的規定。下文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歡迎閱讀!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以下簡稱政府采購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政府采購法第二條所稱財政性資金是指納入預算管理的資金。

    以財政性資金作為還款來源的借貸資金,視同財政性資金。

    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團體組織的采購項目既使用財政性資金又使用非財政性資金的,使用財政性資金采購的部分,適用政府采購法及本條例;財政性資金與非財政性資金無法分割采購的,統一適用政府采購法及本條例。

    政府采購法第二條所稱服務,包括政府自身需要的服務和政府向社會公眾提供的公共服務。

    第三條集中采購目錄包括集中采購機構采購項目和部門集中采購項目。

    技術、服務等標準統一,采購人普遍使用的項目,列為集中采購機構采購項目;采購人本部門、本系統基于業務需要有特殊要求,可以統一采購的項目,列為部門集中采購項目。

    第四條政府采購法所稱集中采購,是指采購人將列入集中采購目錄的項目委托集中采購機構代理采購或者進行部門集中采購的行為;所稱分散采購,是指采購人將采購限額標準以上的未列入集中采購目錄的項目自行采購或者委托采購代理機構代理采購的行為。

    第五條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權的機構根據實際情況,可以確定分別適用于本行政區域省級、設區的市級、縣級的集中采購目錄和采購限額標準。

    第六條國務院財政部門應當根據國家的經濟和社會發展政策,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政府采購政策,通過制定采購需求標準、預留采購份額、價格評審優惠、優先采購等措施,實現節約能源、保護環境、扶持不發達地區和少數民族地區、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等目標。

    第七條政府采購工程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貨物、服務,采用招標方式采購的,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及其實施條例;采用其他方式采購的,適用政府采購法及本條例。

    前款所稱工程,是指建設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構筑物的新建、改建、擴建及其相關的裝修、拆除、修繕等;所稱與工程建設有關的貨物,是指構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且為實現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設備、材料等;所稱與工程建設有關的服務,是指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設計、監理等服務。

    政府采購工程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貨物、服務,應當執行政府采購政策。

    第八條政府采購項目信息應當在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指定的媒體上發布。采購項目預算金額達到國務院財政部門規定標準的,政府采購項目信息應當在國務院財政部門指定的媒體上發布。

    (一)參加采購活動前3年內與供應商存在勞動關系;

    (二)參加采購活動前3年內擔任供應商的董事、監事;

    (三)參加采購活動前3年內是供應商的控股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

    (五)與供應商有其他可能影響政府采購活動公平、公正進行的關系。

    供應商認為采購人員及相關人員與其他供應商有利害關系的,可以向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書面提出回避申請,并說明理由。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應當及時詢問被申請回避人員,有利害關系的被申請回避人員應當回避。

    第十條國家實行統一的政府采購電子交易平臺建設標準,推動利用信息網絡進行電子化政府采購活動。

    第十一條采購人在政府采購活動中應當維護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公正廉潔,誠實守信,執行政府采購政策,建立政府采購內部管理制度,厲行節約,科學合理確定采購需求。

    采購人不得向供應商索要或者接受其給予的贈品、回扣或者與采購無關的其他商品、服務。

    第十二條政府采購法所稱采購代理機構,是指集中采購機構和集中采購機構以外的采購代理機構。

    集中采購機構是設區的市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設立的非營利事業法人,是代理集中采購項目的執行機構。集中采購機構應當根據采購人委托制定集中采購項目的實施方案,明確采購規程,組織政府采購活動,不得將集中采購項目轉委托。集中采購機構以外的采購代理機構,是從事采購代理業務的社會中介機構。

    第十三條采購代理機構應當建立完善的政府采購內部監督管理制度,具備開展政府采購業務所需的評審條件和設施。

    采購代理機構應當提高確定采購需求,編制招標文件、談判文件、詢價通知書,擬訂合同文本和優化采購程序的專業化服務水平,根據采購人委托在規定的時間內及時組織采購人與中標或者成交供應商簽訂政府采購合同,及時協助采購人對采購項目進行驗收。

    第十四條采購代理機構不得以不正當手段獲取政府采購代理業務,不得與采購人、供應商惡意串通操縱政府采購活動。

    采購代理機構工作人員不得接受采購人或者供應商組織的宴請、旅游、娛樂,不得收受禮品、現金、有價證券等,不得向采購人或者供應商報銷應當由個人承擔的費用。

    第十五條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應當根據政府采購政策、采購預算、采購需求編制采購文件。

    采購需求應當符合法律法規以及政府采購政策規定的技術、服務、安全等要求。政府向社會公眾提供的公共服務項目,應當就確定采購需求征求社會公眾的意見。除因技術復雜或者性質特殊,不能確定詳細規格或者具體要求外,采購需求應當完整、明確。必要時,應當就確定采購需求征求相關供應商、專家的意見。

    第十六條政府采購法第二十條規定的委托代理協議,應當明確代理采購的范圍、權限和期限等具體事項。

    采購人和采購代理機構應當按照委托代理協議履行各自義務,采購代理機構不得超越代理權限。

    (一)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營業執照等證明文件,自然人的身份證明;

    (二)財務狀況報告,依法繳納稅收和社會保障資金的相關材料;

    (三)具備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設備和專業技術能力的證明材料;

    (五)具備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的證明材料。

    采購項目有特殊要求的,供應商還應當提供其符合特殊要求的證明材料或者情況說明。

    第十八條單位負責人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關系的不同供應商,不得參加同一合同項下的政府采購活動。

    除單一來源采購項目外,為采購項目提供整體設計、規范編制或者項目管理、監理、檢測等服務的供應商,不得再參加該采購項目的其他采購活動。

    第十九條政府采購法第二十二條第一款第五項所稱重大違法記錄,是指供應商因違法經營受到刑事處罰或者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或者執照、較大數額罰款等行政處罰。

    供應商在參加政府采購活動前3年內因違法經營被禁止在一定期限內參加政府采購活動,期限屆滿的,可以參加政府采購活動。

    (一)就同一采購項目向供應商提供有差別的項目信息;

    (三)采購需求中的技術、服務等要求指向特定供應商、特定產品;

    (五)對供應商采取不同的資格審查或者評審標準;

    (六)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專利、商標、品牌或者供應商;

    (七)非法限定供應商的所有制形式、組織形式或者所在地;

    (八)以其他不合理條件限制或者排斥潛在供應商。

    第二十一條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對供應商進行資格預審的,資格預審公告應當在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指定的媒體上發布。已進行資格預審的,評審階段可以不再對供應商資格進行審查。資格預審合格的供應商在評審階段資格發生變化的,應當通知采購人和采購代理機構。

    資格預審公告應當包括采購人和采購項目名稱、采購需求、對供應商的資格要求以及供應商提交資格預審申請文件的時間和地點。提交資格預審申請文件的時間自公告發布之日起不得少于5個工作日。

    第二十二條聯合體中有同類資質的供應商按照聯合體分工承擔相同工作的,應當按照資質等級較低的供應商確定資質等級。

    以聯合體形式參加政府采購活動的,聯合體各方不得再單獨參加或者與其他供應商另外組成聯合體參加同一合同項下的政府采購活動。

    第二十三條采購人采購公開招標數額標準以上的貨物或者服務,符合政府采購法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規定情形或者有需要執行政府采購政策等特殊情況的,經設區的市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批準,可以依法采用公開招標以外的采購方式。

    第二十四條列入集中采購目錄的項目,適合實行批量集中采購的,應當實行批量集中采購,但緊急的小額零星貨物項目和有特殊要求的服務、工程項目除外。

    第二十五條政府采購工程依法不進行招標的,應當依照政府采購法和本條例規定的競爭性談判或者單一來源采購方式采購。

    第二十六條政府采購法第三十條第三項規定的情形,應當是采購人不可預見的或者非因采購人拖延導致的;第四項規定的情形,是指因采購藝術品或者因專利、專有技術或者因服務的時間、數量事先不能確定等導致不能事先計算出價格總額。

    第二十七條政府采購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規定的情形,是指因貨物或者服務使用不可替代的專利、專有技術,或者公共服務項目具有特殊要求,導致只能從某一特定供應商處采購。

    第二十八條在一個財政年度內,采購人將一個預算項目下的同一品目或者類別的貨物、服務采用公開招標以外的方式多次采購,累計資金數額超過公開招標數額標準的,屬于以化整為零方式規避公開招標,但項目預算調整或者經批準采用公開招標以外方式采購除外。

    第二十九條采購人應當根據集中采購目錄、采購限額標準和已批復的部門預算編制政府采購實施計劃,報本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備案。

    第三十條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應當在招標文件、談判文件、詢價通知書中公開采購項目預算金額。

    第三十一條招標文件的提供期限自招標文件開始發出之日起不得少于5個工作日。

    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可以對已發出的招標文件進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內容可能影響投標文件編制的,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應當在投標截止時間至少15日前,以書面形式通知所有獲取招標文件的潛在投標人;不足15日的,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應當順延提交投標文件的截止時間。

    第三十二條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應當按照國務院財政部門制定的招標文件標準文本編制招標文件。

    招標文件應當包括采購項目的商務條件、采購需求、投標人的資格條件、投標報價要求、評標方法、評標標準以及擬簽訂的合同文本等。

    第三十三條招標文件要求投標人提交投標保證金的,投標保證金不得超過采購項目預算金額的2%。投標保證金應當以支票、匯票、本票或者金融機構、擔保機構出具的保函等非現金形式提交。投標人未按照招標文件要求提交投標保證金的,投標無效。

    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應當自中標通知書發出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退還未中標供應商的投標保證金,自政府采購合同簽訂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退還中標供應商的投標保證金。

    競爭性談判或者詢價采購中要求參加談判或者詢價的供應商提交保證金的,參照前兩款的規定執行。

    第三十四條政府采購招標評標方法分為最低評標價法和綜合評分法。

    最低評標價法,是指投標文件滿足招標文件全部實質性要求且投標報價最低的供應商為中標候選人的評標方法。綜合評分法,是指投標文件滿足招標文件全部實質性要求且按照評審因素的量化指標評審得分最高的供應商為中標候選人的評標方法。

    技術、服務等標準統一的貨物和服務項目,應當采用最低評標價法。

    采用綜合評分法的,評審標準中的分值設置應當與評審因素的量化指標相對應。

    招標文件中沒有規定的評標標準不得作為評審的依據。

    第三十五條談判文件不能完整、明確列明采購需求,需要由供應商提供最終設計方案或者解決方案的,在談判結束后,談判小組應當按照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投票推薦3家以上供應商的設計方案或者解決方案,并要求其在規定時間內提交最后報價。

    第三十六條詢價通知書應當根據采購需求確定政府采購合同條款。在詢價過程中,詢價小組不得改變詢價通知書所確定的政府采購合同條款。

    第三十七條政府采購法第三十八條第五項、第四十條第四項所稱質量和服務相等,是指供應商提供的產品質量和服務均能滿足采購文件規定的實質性要求。

    第三十八條達到公開招標數額標準,符合政府采購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情形,只能從唯一供應商處采購的,采購人應當將采購項目信息和唯一供應商名稱在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指定的媒體上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5個工作日。

    第三十九條除國務院財政部門規定的情形外,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應當從政府采購評審專家庫中隨機抽取評審專家。

    第四十條政府采購評審專家應當遵守評審工作紀律,不得泄露評審文件、評審情況和評審中獲悉的商業秘密。

    評標委員會、競爭性談判小組或者詢價小組在評審過程中發現供應商有行賄、提供虛假材料或者串通等違法行為的,應當及時向財政部門報告。

    政府采購評審專家在評審過程中受到非法干預的,應當及時向財政、監察等部門舉報。

    第四十一條評標委員會、競爭性談判小組或者詢價小組成員應當按照客觀、公正、審慎的原則,根據采購文件規定的評審程序、評審方法和評審標準進行獨立評審。采購文件內容違反國家有關強制性規定的,評標委員會、競爭性談判小組或者詢價小組應當停止評審并向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說明情況。

    評標委員會、競爭性談判小組或者詢價小組成員應當在評審報告上簽字,對自己的評審意見承擔法律責任。對評審報告有異議的,應當在評審報告上簽署不同意見,并說明理由,否則視為同意評審報告。

    第四十二條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不得向評標委員會、競爭性談判小組或者詢價小組的評審專家作傾向性、誤導性的解釋或者說明。

    第四十三條采購代理機構應當自評審結束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將評審報告送交采購人。采購人應當自收到評審報告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在評審報告推薦的中標或者成交候選人中按順序確定中標或者成交供應商。

    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應當自中標、成交供應商確定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發出中標、成交通知書,并在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指定的媒體上公告中標、成交結果,招標文件、競爭性談判文件、詢價通知書隨中標、成交結果同時公告。

    中標、成交結果公告內容應當包括采購人和采購代理機構的名稱、地址、聯系方式,項目名稱和項目編號,中標或者成交供應商名稱、地址和中標或者成交金額,主要中標或者成交標的的名稱、規格型號、數量、單價、服務要求以及評審專家名單。

    第四十四條除國務院財政部門規定的情形外,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不得以任何理由組織重新評審。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按照國務院財政部門的規定組織重新評審的,應當書面報告本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

    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不得通過對樣品進行檢測、對供應商進行考察等方式改變評審結果。

    第四十五條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應當按照政府采購合同規定的技術、服務、安全標準組織對供應商履約情況進行驗收,并出具驗收書。驗收書應當包括每一項技術、服務、安全標準的履約情況。

    政府向社會公眾提供的公共服務項目,驗收時應當邀請服務對象參與并出具意見,驗收結果應當向社會公告。

    第四十六條政府采購法第四十二條規定的采購文件,可以用電子檔案方式保存。

    第四十七條國務院財政部門應當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政府采購合同標準文本。

    第四十八條采購文件要求中標或者成交供應商提交履約保證金的,供應商應當以支票、匯票、本票或者金融機構、擔保機構出具的保函等非現金形式提交。履約保證金的數額不得超過政府采購合同金額的10%。

    第四十九條中標或者成交供應商拒絕與采購人簽訂合同的,采購人可以按照評審報告推薦的中標或者成交候選人名單排序,確定下一候選人為中標或者成交供應商,也可以重新開展政府采購活動。

    第五十條采購人應當自政府采購合同簽訂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將政府采購合同在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指定的媒體上公告,但政府采購合同中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的內容除外。

    第五十一條采購人應當按照政府采購合同規定,及時向中標或者成交供應商支付采購資金。

    政府采購項目資金支付程序,按照國家有關財政資金支付管理的規定執行。

    第六章質疑與投訴

    第五十二條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對供應商依法提出的詢問作出答復。

    供應商提出的詢問或者質疑超出采購人對采購代理機構委托授權范圍的,采購代理機構應當告知供應商向采購人提出。

    政府采購評審專家應當配合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答復供應商的詢問和質疑。

    (二)對采購過程提出質疑的,為各采購程序環節結束之日;

    (三)對中標或者成交結果提出質疑的,為中標或者成交結果公告期限屆滿之日。

    第五十四條詢問或者質疑事項可能影響中標、成交結果的,采購人應當暫停簽訂合同,已經簽訂合同的,應當中止履行合同。

    第五十五條供應商質疑、投訴應當有明確的請求和必要的證明材料。供應商投訴的事項不得超出已質疑事項的范圍。

    第五十六條財政部門處理投訴事項采用書面審查的方式,必要時可以進行調查取證或者組織質證。

    對財政部門依法進行的調查取證,投訴人和與投訴事項有關的當事人應當如實反映情況,并提供相關材料。

    第五十七條投訴人捏造事實、提供虛假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證明材料進行投訴的,財政部門應當予以駁回。

    財政部門受理投訴后,投訴人書面申請撤回投訴的,財政部門應當終止投訴處理程序。

    第五十八條財政部門處理投訴事項,需要檢驗、檢測、鑒定、專家評審以及需要投訴人補正材料的,所需時間不計算在投訴處理期限內。

    財政部門對投訴事項作出的處理決定,應當在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指定的媒體上公告。

    第七章監督檢查

    第五十九條政府采購法第六十三條所稱政府采購項目的采購標準,是指項目采購所依據的經費預算標準、資產配置標準和技術、服務標準等。

    (二)采購文件編制水平;

    (三)采購方式和采購程序的執行情況;

    (四)詢問、質疑答復情況;

    (五)內部監督管理制度建設及執行情況;

    (六)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規定的其他事項。

    財政部門應當制定考核計劃,定期對集中采購機構進行考核,考核結果有重要情況的,應當向本級人民政府報告。

    第六十一條采購人發現采購代理機構有違法行為的,應當要求其改正。采購代理機構拒不改正的,采購人應當向本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報告,財政部門應當依法處理。

    采購代理機構發現采購人的采購需求存在以不合理條件對供應商實行差別待遇、歧視待遇或者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規和政府采購政策規定內容,或者發現采購人有其他違法行為的,應當建議其改正。采購人拒不改正的,采購代理機構應當向采購人的本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報告,財政部門應當依法處理。

    第六十二條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應當對政府采購評審專家庫實行動態管理,具體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財政部門制定。

    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應當對評審專家在政府采購活動中的職責履行情況予以記錄,并及時向財政部門報告。

    第六十三條各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參加政府采購活動的供應商、采購代理機構、評審專家的監督管理,對其不良行為予以記錄,并納入統一的信用信息平臺。

    第六十四條各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對政府采購活動進行監督檢查,有權查閱、復制有關文件、資料,相關單位和人員應當予以配合。

    第六十五條審計機關、監察機關以及其他有關部門依法對政府采購活動實施監督,發現采購當事人有違法行為的,應當及時通報財政部門。

    第八章法律責任

    第六十六條政府采購法第七十一條規定的罰款,數額為10萬元以下。

    政府采購法第七十二條規定的罰款,數額為5萬元以上25萬元以下。

    (四)未按照采購文件確定的事項簽訂政府采購合同;

    (六)擅自變更、中止或者終止政府采購合同;

    (七)未按照規定公告政府采購合同;

    (八)未按照規定時間將政府采購合同副本報本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和有關部門備案。

    (一)未依照政府采購法和本條例規定的方式實施采購;

    (二)未依法在指定的媒體上發布政府采購項目信息;

    (三)未按照規定執行政府采購政策;

    (五)未依法從政府采購評審專家庫中抽取評審專家;

    (六)非法干預采購評審活動;

    (八)對供應商的詢問、質疑逾期未作處理;

    (九)通過對樣品進行檢測、對供應商進行考察等方式改變評審結果;

    (十)未按照規定組織對供應商履約情況進行驗收。

    (二)將集中采購項目委托其他采購代理機構采購;

    (三)從事營利活動。

    第七十條采購人員與供應商有利害關系而不依法回避的,由財政部門給予警告,并處20xx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未確定中標或者成交供應商的,終止本次政府采購活動,重新開展政府采購活動。

    (二)已確定中標或者成交供應商但尚未簽訂政府采購合同的,中標或者成交結果無效,從合格的中標或者成交候選人中另行確定中標或者成交供應商;沒有合格的中標或者成交候選人的,重新開展政府采購活動。

    (三)政府采購合同已簽訂但尚未履行的,撤銷合同,從合格的中標或者成交候選人中另行確定中標或者成交供應商;沒有合格的中標或者成交候選人的,重新開展政府采購活動。

    (四)政府采購合同已經履行,給采購人、供應商造成損失的,由責任人承擔賠償責任。

    政府采購當事人有其他違反政府采購法或者本條例規定的行為,經改正后仍然影響或者可能影響中標、成交結果或者依法被認定為中標、成交無效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理。

    (二)中標或者成交后無正當理由拒不與采購人簽訂政府采購合同;

    (三)未按照采購文件確定的事項簽訂政府采購合同;

    (四)將政府采購合同轉包;

    (五)提供假冒偽劣產品;

    (六)擅自變更、中止或者終止政府采購合同。

    供應商有前款第一項規定情形的,中標、成交無效。評審階段資格發生變化,供應商未依照本條例第二十一條的規定通知采購人和采購代理機構的,處以采購金額5‰的罰款,列入不良行為記錄名單,中標、成交無效。

    第七十三條供應商捏造事實、提供虛假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證明材料進行投訴的,由財政部門列入不良行為記錄名單,禁止其1至3年內參加政府采購活動。

    (五)供應商之間事先約定由某一特定供應商中標、成交;

    (七)供應商與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之間、供應商相互之間,為謀求特定供應商中標、成交或者排斥其他供應商的其他串通行為。

    第七十五條政府采購評審專家未按照采購文件規定的評審程序、評審方法和評審標準進行獨立評審或者泄露評審文件、評審情況的,由財政部門給予警告,并處20xx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影響中標、成交結果的,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禁止其參加政府采購評審活動。

    政府采購評審專家與供應商存在利害關系未回避的,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禁止其參加政府采購評審活動。

    政府采購評審專家收受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供應商賄賂或者獲取其他不正當利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禁止其參加政府采購評審活動。

    政府采購評審專家有上述違法行為的,其評審意見無效,不得獲取評審費;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第七十六條政府采購當事人違反政府采購法和本條例規定,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第七十七條財政部門在履行政府采購監督管理職責中違反政府采購法和本條例規定,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九章附則

    第七十八條財政管理實行省直接管理的縣級人民政府可以根據需要并報經省級人民政府批準,行使政府采購法和本條例規定的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批準變更采購方式的職權。

    第七十九條本條例自20xx年3月1日起施行。

    政府采購法心得體會篇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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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政府采購行為,提高政府采購資金的使用效益,維護國家利益和 社會公共利益,保護政府采購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促進廉政建設,制定本法。

    第二條

    在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進行的政府采購適用本法。

    本法所稱政府采購,是指各級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團體組織,使用財政性資金采購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購目錄以內的或者采購限額標準以上的貨物、工程和服務的行為。

    政府集中采購目錄和采購限額標準依照本法規定的權限制定。

    本法所稱采購,是指以合同方式有償取得貨物、工程和服務的行為,包括購買、租賃、委托、雇用等。

    本法所稱貨物,是指各種形態和種類的物品,包括原材料、燃料、設備、產品等。

    本法所稱工程,是指建設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構筑物的新建、改建、擴建、裝修、拆除、修繕等。

    本法所稱服務,是指除貨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政府采購對象。

    第三條

    政府采購應當遵循公開透明原則、 公平競爭原則、公正原則和 誠實信用原則。

    第四條

    政府采購工程進行招標投標的,適用 招標投標法。

    第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采用任何方式,阻撓和限制供應商自由進入本地區和本行業的政府采購市場。

    第六條

    政府采購應當嚴格按照批準的預算執行。

    第七條

    政府采購實行集中采購和分散采購相結合。集中采購的范圍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布的集中采購目錄確定。

    屬于中央預算的政府采購項目,其集中采購目錄由國務院確定并公布;屬于 地方預算的政府采購項目,其集中采購目錄由省、 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權的機構確定并公 布。

    納入集中采購目錄的政府采購項目,應當實行集中采購。

    第八條

    政府采購限額標準,屬于中央預算的政府采購項目,由國務院確定并公布;屬于地方預算的政府采購項目,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權的機構確定并公布。

    第九條

    政府采購應當有助于實現國家的經濟和 社會發展政策目標,包括保護環境,扶持不發達地區和少數民族地區,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等。

    第十條

    政府采購應當采購本國貨物、工程和服務。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需要采購的貨物、工程或者服務在中國境內無法獲取或者無法以合理的商業條件獲取的;

    (二)為在中國境外使用而進行采購的;

    (三)其他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

    前款所稱本國貨物、工程和服務的界定,依照國務院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一條

    政府采購的信息應當在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指定的媒體上及時向社會公開發布,但涉及 商業秘密的除外。

    第十二條

    在政府采購活動中,采購人員及相關人員與供應商有利害關系的,必須回避。供應商認為采購人員及相關人員與其他供應商有利害關系的,可以申請其回避。

    前款所稱相關人員,包括招標采購中評標委員會的組成人員, 競爭性談判采購中談判小組的組成人員,詢價采購中詢價小組的組成人員等。

    第十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是負責政府采購監督管理的部門,依法履行對政府采購活動的監督管理職責。

    各級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依法履行與政府采購活動有關的監督管理職責。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第二章 政府采購當事人

    第十四條 政府采購當事人是指在政府采購活動中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的各類主體,包括采購人、供應商和采購代理機構等。

    第十五條 采購人是指依法進行政府采購的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團體組織。

    第十六條 集中采購機構為采購代理機構。設區的市、 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根據本級政府采購項目組織集中采購的需要設立集中采購機構。

    集中采購機構是非營利事業法人,根據采購人的委托辦理采購事宜。

    第十七條 集中采購機構進行政府采購活動,應當符合采購價格低于市場平均價格、采購效率更高、采購質量優良和服務良好的要求。

    第十八條 采購人采購納入集中采購目錄的政府采購項目,必須委托集中采購機構代理采購;采購未納入集中采購目錄的政府采購項目,可以自行采購,也可以委托集中采購機構在委托的范圍內代理采購。

    納入集中采購目錄屬于通用的政府采購項目的,應當委托集中采購機構代理采購;屬于本部門、本系統有特殊要求的項目,應當實行 部門集中采購;屬于本單位有特殊要求的項目, 經省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可以自行采購。

    第十九條 采購人可以委托經國務院有關部門或者省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認定資格的采購代理機構,在委托的范圍內辦理政府采購事宜。

    采購人有權自行選擇采購代理機構,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方式為采購人指定采購代理機構。

    第二十條 采購人依法委托采購代理機構辦理采購事宜的,應當由采購人與采購代理機構簽訂委托代理協議,依法確定委托代理的事項,約定雙方的權利義務。

    第二十一條 供應商是指向采購人提供貨物、工程或者服務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自然人。

    第二十二條 供應商參加政府采購活動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

    (二)具有良好的商業信譽和健全的 財務會計制度;

    (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設備和專業技術能力;

    (四)有依法繳納稅收和社會保障資金的良好記錄;

    (五)參加政府采購活動前三年內,在經營活動中沒有重大違法記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采購人可以根據采購項目的特殊要求,規定供應商的特定條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條件對供應商實行差別待遇或者歧視待遇。

    第二十三條 采購人可以要求參加政府采購的供應商提供有關資質證明文件和業績情況,并根據本法規定的供應商條件和采購項目對供應商的特定要求,對供應商的資格進行審查。

    第二十四條 兩個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組成一個聯合體,以一個供應商的身份共同參加政府采購。

    以聯合體形式進行政府采購的,參加聯合體的供應商均應當具備本法第二十二條規定的條件,并應當向采購人提交聯合協議,載明聯合體各方承擔的工作和義務。聯合體各方應當共同與采購人簽訂采購合同,就采購合同約定的事項對采購人 承擔連帶責任。

    第二十五條 政府采購當事人不得相互串通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其他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不得以任何手段排斥其他供應商參與競爭。

    供應商不得以向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評標委員會的組成人員、競爭性談判小組的組成人員、詢價小組的組成人員行賄或者采取其他不正當手段謀取中標或者成交。

    采購代理機構不得以向采購人行賄或者采取其他不正當手段謀取非法利益。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第三章 政府采購方式

    政府采購中心內部流程示意圖

    第二十六條 政府采購采用以下方式:

    (一)公開招標;

    (二)邀請招標;

    (三)競爭性談判;

    (四) 單一來源采購;

    (五)詢價;

    (六)國務院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認定的其他采購方式。

    公開招標應作為政府采購的主要采購方式。

    第二十七條 采購人采購貨物或者服務應當采用公開招標方式的,其具體數額標準,屬于中央預算的政府采購項目,由國務院規定;屬于地方預算的政府采購項目,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因特殊情況需要采用公開招標以外的采購方式的,應當在采購活動開始前獲得設區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的批準。

    第二十八條 采購人不得將應當以公開招標方式采購的貨物或者服務化整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規避 公開招標采購。

    第二十九條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貨物或者服務,可以依照本法采用邀請招標方式采購:

    (一)具有特殊性,只能從有限范圍的供應商處采購的;

    (二)采用公開招標方式的費用占政府采購項目總價值的比例過大的。

    第三十條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貨物或者服務,可以依照本法采用競爭性談判方式采購:

    (一)招標后沒有供應商投標或者沒有合格標的或者重新招標未能成立的;

    (二)技術復雜或者性質特殊,不能確定詳細規格或者具體要求的;

    (三)采用招標所需時間不能滿足用戶緊急需要的;

    (四)不能事先計算出價格總額的。

    第三十一條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貨物或者服務,可以依照本法采用單一來源方式采購:

    (一)只能從唯一供應商處采購的;

    (二)發生了不可預見的緊急情況不能從其他供應商處采購的;

    (三)必須保證原有采購項目一致性或者服務配套的要求,需要繼續從原供應商處添購,且添購資金總額不超過原合同采購金額百分之十的。

    第三十二條 采購的貨物規格、標準統一、現貨貨源充足且價格變化幅度小的政府采購項目,可以依照本法采用詢價方式采購。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第四章 政府采購程序

    第三十三條 負有編制部門預算職責的部門在編制下一財政年度部門預算時,應當將該財政年度政府采購的項目及資金預算列出,報本級財政部門匯總。部門預算的審批,按預算管理權限和程序進行。

    第三十四條 貨物或者服務項目采取邀請招標方式采購的,采購人應當從符合相應資格條件的供應商中,通過隨機方式選擇三家以上的供應商,并向其發出投標邀請書。

    第三十五條 貨物和服務項目實行招標方式采購的,自招標文件開始發出之日起至投標人提交投標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二十日。

    第三十六條 在招標采購中,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廢標:

    (一)符合專業條件的供應商或者對招標文件作實質響應的供應商不足三家的;

    (二)出現影響采購公正的違法、違規行為的;

    (三)投標人的報價均超過了采購預算,采購人不能支付的;

    (四)因重大變故,采購任務取消的。

    廢標后,采購人應當將廢標理由通知所有投標人。

    第三十七條 廢標后,除采購任務取消情形外,應當重新組織招標;需要采取其他方式采購的,應當在采購活動開始前獲得設區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或者政府有關部門批準。

    第三十八條 采用競爭性談判方式采購的,應當遵循下列程序:

    (一)成立談判小組。談判小組由采購人的代表和有關專家共三人以上的單數組成,其中專家的人數不得少于成員總數的三分之二。

    (二)制定談判文件。談判文件應當明確談判程序、談判內容、合同草案的條款以及評定成交的標準等事項。

    (三)確定邀請參加談判的供應商名單。談判小組從符合相應資格條件的供應商名單中確定不少于三家的供應商參加談判,并向其提供談判文件。

    (四)談判。談判小組所有成員集中與單一供應商分別進行談判。在談判中,談判的任何一方不得透露與談判有關的其他供應商的技術資料、價格和其他信息。談判文件有實質性變動的,談判小組應當以書面形式通知所有參加談判的供應商。

    (五)確定成交供應商。談判結束后,談判小組應當要求所有參加談判的供應商在規定時間內進行最后報價,采購人從談判小組提出的成交候選人中根據符合采購需求、質量和服務相等且報價最低的原則確定成交供應商,并將結果通知所有參加談判的未成交的供應商。

    第三十九條 采取單一來源方式采購的,采購人與供應商應當遵循本法規定的原則,在保證采購項目質量和雙方商定合理價格的基礎上進行采購。

    第四十條 采取詢價方式采購的,應當遵循下列程序:

    (一)成立詢價小組。詢價小組由采購人的代表和有關專家共三人以上的單數組成,其中專家的人數不得少于成員總數的三分之二。詢價小組應當對采購項目的價格構成和評定成交的標準等事項作出規定。

    (二)確定被詢價的供應商名單。詢價小組根據采購需求,從符合相應資格條件的供應商名單中確定不少于三家的供應商,并向其發出詢價通知書讓其報價。

    (三)詢價。詢價小組要求被詢價的供應商一次報出不得更改的價格。

    (四)確定成交供應商。采購人根據符合采購需求、質量和服務相等且報價最低的原則確定成交供應商,并將結果通知所有被詢價的未成交的供應商。

    第四十一條 采購人或者其委托的采購代理機構應當組織對供應商履約的驗收。大型或者復雜的政府采購項目,應當邀請國家認可的質量檢測機構參加驗收工作。驗收方成員應當在驗收書上簽字,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四十二條 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對政府采購項目每項采購活動的采購文件應當妥善保存,不得偽造、變造、隱匿或者銷毀。采購文件的保存期限為從采購結束之日起至少保存十五年。

    采購文件包括采購活動記錄、采購預算、招標文件、投標文件、評標標準、評估報告、定標文件、合同文本、驗收證明、質疑答復、投訴處理決定及其他有關文件、資料。

    采購活動記錄至少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采購項目類別、名稱;

    (二)采購項目預算、資金構成和合同價格;

    (三)采購方式,采用公開招標以外的采購方式的,應當載明原因;

    (四)邀請和選擇供應商的條件及原因;

    (五)評標標準及確定中標人的原因;

    (六)廢標的原因;

    (七)采用招標以外采購方式的相應記載。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第五章 政府采購合同

    第四十三條 政府采購合同適用 合同法。采購人和供應商之間的權利和義務,應當按照平等、自愿的原則以合同方式約定。

    采購人可以委托采購代理機構代表其與供應商簽訂政府采購合同。由采購代理機構以采購人名義簽訂合同的,應當提交采購人的授權委托書,作為合同附件。

    第四十四條 政府采購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

    第四十五條 國務院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規定政府采購合同必須具備的條款。

    第四十六條 采購人與中標、成交供應商應當在中標、成交通知書發出之日起三十日內,按照采購文件確定的事項簽訂政府采購合同。

    中標、成交通知書對采購人和中標、成交供應商均具有法律效力。中標、成交通知書發出后,采購人改變中標、成交結果的,或者中標、成交供應商放棄中標、成交項目的,應當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第四十七條 政府采購項目的采購合同自簽訂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采購人應當將合同副本報同級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和有關部門備案。

    第四十八條 經采購人同意,中標、成交供應商可以依法采取分包方式履行合同。

    政府采購合同分包履行的,中標、成交供應商就采購項目和分包項目向采購人負責,分包供應商就分包項目承擔責任。

    第四十九條 政府采購合同履行中,采購人需追加與合同標的相同的貨物、工程或者服務的,在不改變合同其他條款的前提下,可以與供應商協商簽訂補充合同,但所有補充合同的采購金額不得超過原合同采購金額的百分之十。

    第五十條 政府采購合同的雙方當事人不得擅自變更、中止或者終止合同。

    政府采購合同繼續履行將損害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雙方當事人應當變更、中止或者終止合同。有過錯的一方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雙方都有過錯的,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第六章 質疑與投訴

    第五十一條 供應商對政府采購活動事項有疑問的,可以向采購人提出詢問,采購人應當及時作出答復,但答復的內容不得涉及商業秘密。

    第五十二條 供應商認為采購文件、采購過程和中標、成交結果使自己的權益受到損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應知其權益受到損害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以書面形式向采購人提出質疑。

    第五十三條 采購人應當在收到供應商的書面質疑后七個工作日內作出答復,并以書面形式通知質疑供應商和其他有關供應商,但答復的內容不得涉及商業秘密。

    第五十四條 采購人委托采購代理機構采購的,供應商可以向采購代理機構提出詢問或者質疑,采購代理機構應當依照本法第五十一條、第五十三條的規定就采購人委托授權范圍內的事項作出答復。

    第五十五條 質疑供應商對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的答復不滿意或者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未在規定的時間內作出答復的,可以在答復期滿后十五個工作日內向同級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投訴。

    第五十六條 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在收到投訴后三十個工作日內,對投訴事項作出處理決定,并以書面形式通知投訴人和與投訴事項有關的當事人。

    第五十七條 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在處理投訴事項期間,可以視具體情況書面通知采購人暫停采購活動,但暫停時間最長不得超過三十日。

    第五十八條 投訴人對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的投訴處理決定不服或者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逾期未作處理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第七章 監督檢查

    第五十九條 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政府采購活動及集中采購機構的監督檢查。

    監督檢查的主要內容是:

    (一)有關政府采購的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的執行情況;

    (二)采購范圍、采購方式和采購程序的執行情況;

    (三)政府采購人員的職業素質和專業技能。

    第六十條 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不得設置集中采購機構,不得參與政府采購項目的采購活動。

    采購代理機構與行政機關不得存在隸屬關系或者其他利益關系。

    第六十一條 集中采購機構應當建立健全內部監督管理制度。采購活動的決策和執行程序應當明確,并相互監督、相互制約。經辦采購的人員與負責采購合同審核、驗收人員的職責權限應當明確,并相互分離。

    第六十二條 集中采購機構的采購人員應當具有相關職業素質和專業技能,符合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規定的專業崗位任職要求。

    集中采購機構對其工作人員應當加強教育和培訓;對采購人員的專業水平、工作實績和職業道德狀況定期進行考核。采購人員經考核不合格的,不得繼續任職。

    第六十三條 政府采購項目的采購標準應當公開。

    采用本法規定的采購方式的,采購人在采購活動完成后,應當將采購結果予以公布。

    第六十四條 采購人必須按照本法規定的采購方式和采購程序進行采購。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違反本法規定,要求采購人或者采購工作人員向其指定的供應商進行采購。

    第六十五條 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對政府采購項目的采購活動進行檢查,政府采購當事人應當如實反映情況,提供有關材料。

    第六十六條 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對集中采購機構的采購價格、節約資金效果、服務質量、信譽狀況、有無違法行為等事項進行考核,并定期如實公布考核結果。

    第六十七條 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對政府采購負有行政監督職責的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其職責分工,加強對政府采購活動的監督。

    第六十八條 審計機關應當對政府采購進行審計監督。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政府采購各當事人有關政府采購活動,應當接受審計機關的審計監督。

    第六十九條 監察機關應當加強對參與政府采購活動的國家機關、國家公務員和 國家行政機關任命的其他人員實施監察。

    第七十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對政府采購活動中的違法行為,有權控告和檢舉,有關 部門、機關應當依照各自職責及時處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第八章 法律責任

    法律的威嚴

    第七十一條 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可以并處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其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有關機關給予處分,并予通報:

    (一)應當采用公開招標方式而擅自采用其他方式采購的;

    (二)擅自提高采購標準的;

    (三)委托不具備政府采購業務代理資格的機構辦理采購事務的;

    (四)以不合理的條件對供應商實行差別待遇或者歧視待遇的;

    (五)在招標采購過程中與投標人進行協商談判的;

    (六)中標、成交通知書發出后不與中標、成交供應商簽訂采購合同的;

    (七)拒絕有關部門依法實施監督檢查的。

    第七十二條 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處以罰款,有違法所得的,并處 沒收違法所得,屬于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一)與供應商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惡意串通的;

    (二)在采購過程中接受賄賂或者獲取其他不正當利益的;

    (三)在有關部門依法實施的監督檢查中提供虛假情況的;

    (四)開標前泄露標底的。

    第七十三條 有前兩條違法行為之一影響中標、成交結果或者可能影響中標、成交結果的,按下列情況分別處理:

    (一)未確定中標、成交供應商的,終止采購活動;

    (二)中標、成交供應商已經確定但采購合同尚未履行的,撤銷合同,從合格的中標、成交候選人中另行確定中標、成交供應商;

    (三)采購合同已經履行的,給采購人、供應商造成損失的,由責任人承擔賠償責任。

    第七十四條 采購人對應當實行集中采購的政府采購項目,不委托集中采購機構實行集中采購的,由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停止按預算向其支付資金,由其上級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有關機關依法給予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分。

    第七十五條 采購人未依法公布政府采購項目的采購標準和采購結果的,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七十六條 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違反本法規定隱匿、銷毀應當保存的采購文件或者偽造、變造采購文件的,由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處以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十七條 供應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以采購金額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罰款,列入 不良行為記錄名單,在一至三年內禁止參加政府采購活動,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由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提供虛假材料謀取中標、成交的;

    (二)采取不正當手段詆毀、排擠其他供應商的;

    (三)與采購人、其他供應商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惡意串通的;

    (四)向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行賄或者提供其他不正當利益的;

    (五)在招標采購過程中與采購人進行協商談判的;

    (六)拒絕有關部門監督檢查或者提供虛假情況的。

    供應商有前款第(一)至(五)項情形之一的,中標、成交無效。

    第七十八條 采購代理機構在代理政府采購業務中有違法行為的,按照有關法律規定處以罰款,可以依法取消其進行相關業務的資格,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十九條 政府采購當事人有本法第七十一條、第七十二條、第七十七條違法行為之一,給他人造成損失的,并應依照有關民事法律規定承擔民事責任。

    第八十條 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在實施監督檢查中違反本法規定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十一條 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對供應商的投訴逾期未作處理的,給予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行政處分。

    第八十二條 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對集中采購機構業績的考核,有虛假陳述,隱瞞真實情況的,或者不作定期考核和公布考核結果的,應當及時糾正,由其上級機關或者監察機關對其負責人進行通報,并對直接負責的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集中采購機構在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考核中,虛報業績,隱瞞真實情況的,處以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并予以通報;情節嚴重的,取消其代理采購的資格。

    第八十三條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阻撓和限制供應商進入本地區或者本行業政府采購市場的,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由該單位、個人的上級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有關機關給予單位責任人或者個人處分。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第九章 附則

    第八十四條 使用國際組織和 外國政府貸款進行的政府采購,貸款方、資金提供方與中方達成的協議對采購的具體條件另有規定的,可以適用其規定,但不得損害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

    第八十五條 對因嚴重自然災害和其他不可抗力事件所實施的緊急采購和涉及國家安全和秘密的采購,不適用本法。

    第八十六條 軍事采購法規由中央軍事委員會另行制定。

    第八十七條 本法實施的具體步驟和辦法由國務院規定。[1]

    第八十八條 本法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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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府采購法心得體會篇四

    ;

    【法規名稱】?政府采購法

    【頒布部門】?

    【頒布時間】?2002-02-06

    【效力屬性】?已修正

    【正

    文】

    政府采購法

    第 1 條?

    為建立政府采購制度,依公平、公開之采購程序,提升采購效率與功能,確保采購品質,爰制定本法。

    第 2 條?

    本法所稱采購,指工程之定作、財物之買受、定制、承租及勞務之委任或雇傭等。

    第 3 條?

    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公營事業 (以下簡稱機關) 辦理采購,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

    第 4 條?

    法人或團體接受機關補助辦理采購,其補助金額占采購金額半數以上,且補助金額在公告金額以上者,適用本法之規定,并應受該機關之監督。

    第 5 條?

    機關采購得委讬法人或團體代辦。

    前項采購適用本法之規定,該法人或團體并受委讬機關之監督。

    第 6 條?

    機關辦理采購,應以維護公共利益及公平合理為原則,對廠商不得為無正當理由之差別待遇。

    辦理采購人員于不違反本法規定之范圍內,得基于公共利益、采購效益或專業判斷之考量,為適當之采購決定。

    司法、監察或其他機關對于采購機關或人員之調查、起訴、審判、彈劾或糾舉等,得洽請主管機關協助、鑒定或提供專業意見。

    第 7 條?

    本法所稱工程,指在地面上下新建、增建、改建、修建、拆除構造物與其所屬設備及改變自然環境之行為,包括建筑、土木、水利、環境、交通、機械、電氣、化工及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之工程。

    本法所稱財物,指各種物品 (生鮮農漁產品除外) 、材料、設備、機具與其他動產、不動產、權利及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之財物。

    本法所稱勞務,指專業服務、技術服務、資訊服務、研究發展、營運管理、維修、訓練、勞力及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之勞務。

    采購兼有工程、財物、勞務二種以上性質,難以認定其歸屬者,按其性質所占預算金額比率最高者歸屬之。

    第 8 條?

    本法所稱廠商,指公司、合伙或獨資之工商行號及其他得提供各機關工程、財物、勞務之自然人、法人、機構或團體。

    第 9 條?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為行政院采購暨公共工程委員會,以政務委員一人兼任主任委員。

    本法所稱上級機關,指辦理采購機關直屬之上一級機關。其無上級機關者,由該機關執行本法所規定上級機關之職權。

    第 10 條?

    主管機關掌理下列有關政府采購事項∶

    一政府采購政策與制度之研訂及政令之宣導。

    二政府采購法令之研訂、修正及解釋。

    三標準采購契約之檢討及審定。

    四政府采購資訊之搜集、公告及統計。

    五政府采購專業人員之訓練。

    六各機關采購之協調、督導及考核。

    七中央各機關采購申訴之處理。

    八其他關于政府采購之事項。

    第 11 條?

    主管機關應設立采購資訊中心,統一搜集共通性商情及同等品分類之資訊,并建立工程材料、設備之價格資料庫,以供各機關采購預算編列及底價訂定之參考。除應秘密之部分外,應無償提供廠商。

    主管機關得設采購人員訓練所,統一培訓專業采購人員。

    第 12 條?

    機關辦理查核金額以上采購之開標、比價、議價、決標及驗收時,應于規定期限內,檢送相關文件報請上級機關派員監辦;上級機關得視事實需要訂定授權條件,由機關自行辦理。

    機關辦理未達查核金額之采購,其決標金額達查核金額者,或契約變更后其金額達查核金額者,機關應補具相關文件送上級機關備查。

    查核金額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 13 條?

    機關辦理公告金額以上采購之開標、比價、議價、決標及驗收,除有特殊情形者外,應由其主 (會) 計及有關單位會同監辦。

    未達公告金額采購之監辦,依其屬中央或地方,由主管機關、直轄市或縣(市) 政府另定之。未另定者,比照前項規定辦理。

    公告金額應低于查核金額,由主管機關參酌國際標準定之。

    第一項會同監辦采購辦法,由主管機關會同行政院主計處定之。

    第 14 條?

    機關不得意圖規避本法之適用,分批辦理公告金額以上之采購。其有分批辦理之必要,并經上級機關核準者,應依其總金額核計采購金額,分別按公告金額或查核金額以上之規定辦理。

    第 15 條?

    機關承辦、監辦采購人員離職后三年內不得為本人或代理廠商向原任職機關接洽處理離職前五年內與職務有關之事務。

    機關承辦、監辦采購人員對于與采購有關之事項,涉及本人、配偶、三親等以內血親或姻親,或同財共居親屬之利益時,應行回避。

    機關首長發現承辦、監辦采購人員有前項應行回避之情事而未依規定回避者,應令其回避,并另行指定承辦、監辦人員。

    廠商或其負責人與機關首長有第二項之情形者,不得參與該機關之采購。

    但本項之執行反不利于公平競爭或公共利益時,得報請主管機關核定后免除之。

    采購之承辦、監辦人員應依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之相關規定,申報財產。

    第 16 條?

    請讬或關說,宜以書面為之或作成紀錄。

    政風機構得調閱前項書面或紀錄。

    第一項之請讬或關說,不得作為評選之參考。

    第 17 條?

    外國廠商參與各機關采購,應依我國締結之條約或協定之規定辦理。

    前項以外情形,外國廠商參與各機關采購之處理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外國法令限制或禁止我國廠商或產品服務參與采購者,主管機關得限制或禁止該國廠商或產品服務參與采購。

    第 18 條?

    采購之招標方式,分為公開招標、選擇性招標及限制性招標。

    本法所稱公開招標,指以公告方式邀請不特定廠商投標。

    本法所稱選擇性招標,指以公告方式預先依一定資格條件辦理廠商資格審查后,再行邀請符合資格之廠商投標。

    本法所稱限制性招標,指不經公告程序,邀請二家以上廠商比價或僅邀請一家廠商議價。

    第 19 條?

    機關辦理公告金額以上之采購,除依第二十條及第二十二條辦理者外,應公開招標。

    第 20 條?

    機關辦理公告金額以上之采購,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得采選擇性招標:

    一經常性采購。

    二投標文件審查,須費時長久始能完成者。

    三廠商準備投標需高額費用者。

    四廠商資格條件復雜者。

    五研究發展事項。

    第 21 條?

    機關為辦理選擇性招標,得預先辦理資格審查,建立合格廠商名單。但仍應隨時接受廠商資格審查之請求,并定期檢討修正合格廠商名單。

    未列入合格廠商名單之廠商請求參加特定招標時,機關于不妨礙招標作業,并能適時完成其資格審查者,于審查合格后,邀其投標。

    經常性采購,應建立六家以上之合格廠商名單。

    機關辦理選擇性招標,應予經資格審查合格之廠商平等受邀之機會。

    第 22 條?

    機關辦理公告金額以上之采購,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得采限制性招標:

    一以公開招標、選擇性招標或依第九款至第十一款公告程序辦理結果,無廠商投標或無合格標,且以原定招標內容及條件未經重大改變者。

    二屬專屬權利、獨家制造或供應、藝術品、秘密諮詢,無其他合適之替代標的者。

    三遇有不可預見之緊急事故,致無法以公開或選擇性招標程序適時辦理,且確有必要者。

    四原有采購之后續維修、零配件供應、更換或擴充,因相容或互通性之需要,必須向原供應廠商采購者。

    五屬原型或首次制造、供應之標的,以研究發展、實驗或開發性質辦理者。

    六在原招標目的范圍內,因未能預見之情形,必須追加契約以外之工程,如另行招標,確有產生重大不便及技術或經濟上困難之虞,非洽原訂約廠商辦理,不能達契約之目的,且未逾原主契約金額百分之五十者。

    七原有采購之后續擴充,且已于原招標公告及招標文件敘明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者。

    八在集中交易或公開競價市場采購財物。

    九委讬專業服務、技術服務或資訊服務,經公開客觀評選為優勝者。

    一○辦理設計競賽,經公開客觀評選為優勝者。

    一一因業務需要,指定地區采購房地產,經依所需條件公開征求勘選認定適合需要者。

    一二購買身心障礙者、原住民或受刑人個人、身心障礙福利機構、政府立案之原住民團體、監獄工場、慈善機構所提供之非營利產品或勞務。

    一三委讬在專業領域具領先地位之自然人或經公告審查優勝之學術或非營利機構進行科技、技術引進、行政或學術研究發展。

    一四邀請或委讬具專業素養、特質或經公告審查優勝之文化、藝術專業人士、機構或團體表演或參與文藝活動。

    一五公營事業為商業性轉售或用于制造產品、提供服務以供轉售目的所為之采購,基于轉售對象、制程或供應源之特性或實際需要,不適宜以公開招標或選擇性招標方式辦理者。

    一六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者。

    前項第九款及第十款之廠商評選辦法與服務費用計算方式與第十一款、第十三款及第十四款之作業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一項第十三款及第十四款,不適用工程采購。

    第 23 條?

    未達公告金額之招標方式,在中央由主管機關定之;在地方由直轄市或縣(市) 政府定之。地方未定者,比照中央規定辦理。

    第 24 條?

    機關基于效率及品質之要求,得以統包辦理招標。

    前項所稱統包,指將工程或財物采購中之設計與施工、供應、安裝或一定期間之維修等并于同一采購契約辦理招標。

    統包實施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 25 條?

    機關得視個別采購之特性,于招標文件中規定允許一定家數內之廠商共同投標。

    前項所稱共同投標,指二家以上之廠商共同具名投標,并于得標后共同具名簽約,連帶負履行采購契約之責,以承攬工程或提供財物、勞務之行為。

    共同投標以能增加廠商之競爭或無不當限制競爭者為限。

    同業共同投標應符合公平交易法第十四條但書各款之規定。

    共同投標廠商應于投標時檢附共同投標協議書。

    共同投標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 26 條?

    機關辦理公告金額以上之采購,應依功能或效益訂定招標文件。其有國際標準或國家標準者,應從其規定。

    機關所擬定、采用或適用之技術規格,其所標示之擬采購產品或服務之特性,諸如品質、性能、安全、尺寸、符號、術語、包裝、標志及標示或生產程序、方法及評估之程序,在目的及效果上均不得限制競爭。

    招標文件不得要求或提及特定之商標或商名、專利、設計或型式、特定來源地、生產者或供應者。但無法以精確之方式說明招標要求,而已在招標文件內注明諸如“或同等品”字樣者,不在此限。

    第 27 條?

    機關辦理公開招標或選擇性招標,應將招標公告或辦理資格審查之公告刊登于政府采購公報并公開于資訊網路。公告之內容修正時,亦同。

    前項公告內容、公告日數、公告方法及政府采購公報發行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機關辦理采購時,應估計采購案件之件數及每件之預計金額。預算及預計金額,得于招標公告中一并公開。

    第 28 條?

    機關辦理招標,其自公告日或邀標日起至截止投標或收件日止之等標期,應訂定合理期限。其期限標準,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 29 條?

    公開招標之招標文件及選擇性招標之預先辦理資格審查文件,應自公告日起至截止投標日或收件日止,公開發給、發售及郵遞方式辦理。發給、發售或郵遞時,不得登記領標廠商之名稱。

    選擇性招標之文件應公開載明限制投標廠商資格之理由及其必要性。

    第一項文件內容,應包括投標廠商提交投標書所需之一切必要資料。

    第 30 條?

    機關辦理招標,應于招標文件中規定投標廠商須繳納押標金;得標廠商須繳納保證金或提供或并提供其他擔保。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勞務采購,得免收押標金、保證金。

    二未達公告金額之工程、財物采購,得免收押標金、保證金。

    三以議價方式辦理之采購,得免收押標金。

    四依市場交易慣例或采購案特性,無收取押標金、保證金之必要或可能者。

    押標金及保證金應由廠商以現金、金融機構簽發之本票或支票、保付支票、郵政匯票、無記名政府公債、設定質權之金融機構定期存款單、銀行開發或保兌之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繳納,或取具銀行之書面連帶保證、保險公司之連帶保證保險單為之。

    押標金、保證金及其他擔保之種類、額度及繳納、退還、終止方式,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 31 條?

    機關對于廠商所繳納之押標金,應于決標后無息發還未得標之廠商。廢標時,亦同。

    機關得于招標文件中規定,廠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所繳納之押標金,不予發還,其已發還者,并予追繳∶

    一以偽造、變造之文件投標。

    二投標廠商另行借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投標。

    三冒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投標。

    四在報價有效期間內撤回其報價。

    五開標后應得標者不接受決標或拒不簽約。

    六得標后未于規定期限內,繳足保證金或提供擔保。

    七押標金轉換為保證金。

    八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有影響采購公正之違反法令行為者。

    第 32 條?

    機關應于招標文件中規定,得不發還得標廠商所繳納之保證金及其孳息,或擔保者應履行其擔保責任之事由,并敘明該項事由所涉及之違約責任、保證金之抵充范圍及擔保者之擔保責任。

    第 33 條?

    廠商之投標文件,應以書面密封,于投標截止期限前,以郵遞或專人送達招標機關或其指定之場所。

    前項投標文件,廠商得以電子資料傳輸方式遞送。但以招標文件已有訂明者為限,并應于規定期限前遞送正式文件。

    機關得于招標文件中規定允許廠商于開標前補正非契約必要之點之文件。

    第 34 條?

    機關辦理采購,其招標文件于公告前應予保密。但須公開說明或藉以公開征求廠商提供參考資料者,不在此限。

    機關辦理招標,不得于開標前泄漏底價,領標、投標廠商之名稱與家數及其他足以造成限制競爭或不公平競爭之相關資料。

    底價于開標后至決標前,仍應保密,決標后除有特殊情形外,應予公開。

    但機關依實際需要,得于招標文件中公告底價。

    機關對于廠商投標文件,除供公務上使用或法令另有規定外,應保守秘密。

    第 35 條?

    機關得于招標文件中規定,允許廠商在不降低原有功能條件下,得就技術、工法、材料或設備,提出可縮減工期、減省經費或提高效率之替代方案。其實施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 36 條?

    機關辦理采購,得依實際需要,規定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

    特殊或巨額之采購,須由具有相當經驗、實績、人力、財力、設備等之廠商始能擔任者,得另規定投標廠商之特定資格。

    外國廠商之投標資格及應提出之資格文件,得就實際需要另行規定,附經公證或認證之中文譯本,并于招標文件中訂明。

    第一項基本資格、第二項特定資格與特殊或巨額采購之范圍及認定標準,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 37 條?

    機關訂定前條投標廠商之資格,不得不當限制競爭,并以確認廠商具備履行契約所必須之能力者為限。

    投標廠商未符合前條所定資格者,其投標不予受理。但廠商之財力資格,得以銀行或保險公司之履約及賠償連帶保證責任、連帶保證保險單代之。

    第 38 條?

    政黨及與其具關系企業關系之廠商,不得參與投標。

    前項具關系企業關系之廠商,準用公司法有關關系企業之規定。

    第 39 條?

    機關辦理采購,得依本法將其對規劃、設計、供應或履約業務之專案管理,委讬廠商為之。

    承辦專案管理之廠商,其負責人或合伙人不得同時為規劃、設計、施工或供應廠商之負責人或合伙人。

    承辦專案管理之廠商與規劃、設計、施工或供應廠商,不得同時為關系企業或同一其他廠商之關系企業。

    第 40 條?

    機關之采購,得洽由其他具有專業能力之機關代辦。

    上級機關對于未具有專業采購能力之機關,得命其洽由其他具有專業能力之機關代辦采購。

    第 41 條?

    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于招標文件規定之日期前,以書面向招標機關請求釋疑。

    機關對前項疑義之處理結果,應于招標文件規定之日期前,以書面答復請求釋疑之廠商,必要時得公告之;其涉及變更或補充招標文件內容者,除選擇性招標之規格標與價格標及限制性招標得以書面通知各廠商外,應另行公告,并視需要延長等標期。機關自行變更或補充招標文件內容者,亦同。

    第 42 條?

    機關辦理公開招標或選擇性招標,得就資格、規格與價格采取分段開標。

    機關辦理分段開標,除第一階段應公告外,后續階段之邀標,得免予公告。

    第 43 條?

    機關辦理采購,除我國締結之條約或協定另有禁止規定者外,得采行下列措施之一,并應載明于招標文件中∶

    一要求投標廠商采購國內貨品比率、技術移轉、投資、協助外銷或其他類似條件,作為采購評選之項目,其比率不得逾三分之一。

    二外國廠商為最低標,且其標價符合第五十二條規定之決標原則者,得以該標價優先決標予國內廠商。

    第 44 條?

    機關辦理特定之采購,除我國締結之條約或協定另有禁止規定者外,得對國內產制加值達百分之五十之財物或國內供應之工程、勞務,于外國廠商為最低標,且其標價符合第五十二條規定之決標原則時,以高于該標價一定比率以內之價格,優先決標予國內廠商。

    前項措施之采行,以合于就業或產業發展政策者為限,且一定比率不得逾百分之三,優惠期限不得逾五年;其適用范圍、優惠比率及實施辦法,由主管機關會同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第 45 條?

    公開招標及選擇性招標之開標,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應依招標文件公告之時間及地點公開為之。

    第 46 條?

    機關辦理采購,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應訂定底價。底價應依圖說、規范、契約并考量成本、市場行情及政府機關決標資料逐項編列,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定。

    前項底價之訂定時機,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公開招標應于開標前定之。

    二選擇性招標應于資格審查后之下一階段開標前定之。

    三限制性招標應于議價或比價前定之。

    第 47 條?

    機關辦理下列采購,得不訂底價。但應于招標文件內敘明理由及決標條件與原則∶

    一訂定底價確有困難之特殊或復雜案件。

    二以最有利標決標之采購。

    三小額采購。

    前項第一款及第二款之采購,得規定廠商于投標文件內詳列報價內容。

    小額采購之金額,在中央由主管機關定之;在地方由直轄市或縣 (市) 政府定之。但均不得逾公告金額十分之一。地方未定者,比照中央規定辦理。

    第 48 條?

    機關依本法規定辦理招標,除有下列情形之一不予開標決標外,有三家以上合格廠商投標,即應依招標文件所定時間開標決標:

    一變更或補充招標文件內容者。

    二發現有足以影響采購公正之違法或不當行為者。

    三依第八十二條規定暫緩開標者。

    四依第八十四條規定暫停采購程序者。

    五依第八十五條規定由招標機關另為適法之處置者。

    六因應突發事故者。

    七采購計劃變更或取銷采購者。

    八經主管機關認定之特殊情形。

    第一次開標,因未滿三家而流標者,第二次招標之等標期間得予縮短,并得不受前項三家廠商之限制。

    第 49 條?

    未達公告金額之采購,其金額逾公告金額十分之一者,除第二十二條第一項各款情形外,仍應公開取得三家以上廠商之書面報價或企劃書。

    第 50 條?

    投標廠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經機關于開標前發現者,其所投之標應不予開標;于開標后發現者,應不決標予該廠商:

    一未依招標文件之規定投標。

    二投標文件內容不符合招標文件之規定。

    三借用或冒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或以偽造、變造之文件投標。

    四偽造或變造投標文件。

    五不同投標廠商間之投標文件內容有重大異常關聯者。

    六第一百零三條第一項不得參加投標或作為決標對象之情形。

    七其他影響采購公正之違反法令行為。

    決標或簽約后發現得標廠商于決標前有前項情形者,應撤銷決標、終止契約或解除契約,并得追償損失。但撤銷決標、終止契約或解除契約反不符公共利益,并經上級機關核準者,不在此限。

    第一項不予開標或不予決標,致采購程序無法繼續進行者,機關得宣布廢標。

    第 51 條?

    機關應依招標文件規定之條件,審查廠商投標文件,對其內容有疑義時,得通知投標廠商提出說明。

    前項審查結果應通知投標廠商,對不合格之廠商,并應敘明其原因。

    第 52 條?

    機關辦理采購之決標,應依下列原則之一辦理,并應載明于招標文件中∶

    一訂有底價之采購,以合于招標文件規定,且在底價以內之最低標為得標廠商。

    二未訂底價之采購,以合于招標文件規定,標價合理,且在預算數額以內之最低標為得標廠商。

    三以合于招標文件規定之最有利標為得標廠商。

    四采用復數決標之方式∶機關得于招標文件中公告保留采購項目或數量

    選擇之組合權利,但應合于最低價格或最有利標之競標精神。

    機關采前項第三款決標者,以異質之工程、財物或勞務采購而不宜以前項第一款或第二款辦理者為限。

    決標時得不通知投標廠商到場,其結果應通知各投標廠商。

    第 53 條?

    合于招標文件規定之投標廠商之最低標價超過底價時,得洽該最低標廠商減價一次;減價結果仍超過底價時,得由所有合于招標文件規定之投標廠商重新比減價格,比減價格不得逾三次。

    前項辦理結果,最低標價仍超過底價而不逾預算數額,機關確有緊急情事需決標時,應經原底價核定人或其授權人員核準,且不得超過底價百分之八。但查核金額以上之采購,超過底價百分之四者,應先報經上級機關核準后決標。

    第 54 條?

    決標依第五十二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辦理者,合于招標文件規定之最低標價逾評審委員會建議之金額或預算金額時,得洽該最低標廠商減價一次。

    減價結果仍逾越上開金額時,得由所有合于招標文件規定之投標廠商重新比減價格。機關得就重新比減價格之次數予以限制,比減價格不得逾三次,辦理結果,最低標價仍逾越上開金額時,應予廢標。

    第 55 條?

    機關辦理以最低標決標之采購,經報上級機關核準,并于招標公告及招標文件內預告者,得于依前二條規定無法決標時,采行協商措施。

    第 56 條?

    決標依第五十二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辦理者,應依招標文件所規定之評審標準,就廠商投標標的之技術、品質、功能、商業條款或價格等項目,作序位或計數之綜合評選,評定最有利標。價格或其與綜合評選項目評分之商數,得做為單獨評選之項目或決標之標準。未列入之項目,不得做為評選之參考。評選結果無法依機關首長或評選委員會過半數之決定,評定最有利標時,得采行協商措施,再作綜合評選,評定最有利標。評定應附理由。綜合評選不得逾三次。

    依前項辦理結果,仍無法評定最有利標時,應予廢標。

    機關采最有利標決標者,應先報經上級機關核準。

    最有利標之評選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 57 條?

    機關依前二條之規定采行協商措施者,應依下列原則辦理∶

    一開標、投標、審標程序及內容均應予保密。

    二協商時應平等對待所有合于招標文件規定之投標廠商,必要時并錄影或錄音存證。

    三原招標文件已標示得更改項目之內容,始得納入協商。

    四前款得更改之項目變更時,應以書面通知所有得參與協商之廠商。

    五協商結束后,應予前款廠商依據協商結果,于一定期間內修改投標文件重行遞送之機會。

    第 58 條?

    機關辦理采購采最低標決標時,如認為最低標廠商之總標價或部分標價偏低,顯不合理,有降低品質、不能誠信履約之虞或其他特殊情形,得限期通知該廠商提出說明或擔保。廠商未于機關通知期限內提出合理之說明或擔保者,得不決標予該廠商,并以次低標廠商為最低標廠商。

    第 59 條?

    機關以選擇性招標或限制性招標辦理采購者,采購契約之價款不得高于廠商于同樣市場條件之相同工程、財物或勞務之最低價格。

    廠商亦不得以支付他人傭金、比例金、仲介費、后謝金或其他利益為條件,促成采購契約之簽訂。

    違反前二項規定者,機關得終止或解除契約或將溢價及利益自契約價款中扣除。

    公開招標之投標廠商未達三家者,準用前三項之規定。

    第 60 條?

    機關辦理采購依第五十一條、第五十三條、第五十四條或第五十七條規定,通知廠商說明、減價、比減價格、協商、更改原報內容或重新報價,廠商未依通知期限辦理者,視同放棄。

    第 61 條?

    機關辦理公告金額以上采購之招標,除有特殊情形者外,應于決標后一定期間內,將決標結果之公告刊登于政府采購公報,并以書面通知各投標廠商。無法決標者,亦同。

    第 62 條?

    機關辦理采購之決標資料,應定期匯送主管機關。

    第 63 條?

    各類采購契約之要項,由主管機關參考國際及國內慣例定之。

    委讬規劃、設計、監造或管理之契約,應訂明廠商規劃設計錯誤、監造不實或管理不善,致機關遭受損害之責任。

    第 64 條?

    采購契約得訂明因政策變更,廠商依契約繼續履行反而不符公共利益者,機關得報經上級機關核準,終止或解除部分或全部契約,并補償廠商因此所生之損失。

    第 65 條?

    得標廠商應自行履行工程、勞務契約,不得轉包。

    前項所稱轉包,指將原契約中應自行履行之全部或其主要部分,由其他廠商代為履行。

    廠商履行財物契約,其需經一定履約過程,非以現成財物供應者,準用前二項規定。

    第 66 條?

    得標廠商違反前條規定轉包其他廠商時,機關得解除契約、終止契約或沒收保證金,并得要求損害賠償。

    前項轉包廠商與得標廠商對機關負連帶履行及賠償責任。再轉包者,亦同。

    第 67 條?

    得標廠商得將采購分包予其他廠商。稱分包者,謂非轉包而將契約之部分由其他廠商代為履行。

    分包契約報備于采購機關,并經得標廠商就分包部分設定權利質權予分包廠商者,民法第五百十三條之抵押權及第八百十六條因添附而生之請求權,及于得標廠商對于機關之價金或報酬請求權。

    前項情形,分包廠商就其分包部分,與得標廠商連帶負瑕疵擔保責任。

    第 68 條?

    得標廠商就采購契約對于機關之價金或報酬請求權,其全部或一部得為權利質權之標的。

    第 69 條?

    (刪除)

    第 70 條?

    機關辦理工程采購,應明訂廠商執行品質管理、環境保護、施工安全衛生之責任,并對重點項目訂定檢查程序及檢驗標準。

    機關于廠商履約過程,得辦理分段查驗,其結果并得供驗收之用。

    中央及直轄市、縣 (市) 政府應成立工程施工查核小組,定期查核所屬 (轄) 機關工程品質及進度等事宜。

    工程施工查核小組之組織準則,由主管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后發布之。其作業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財物或勞務采購需經一定履約過程,而非以現成財物或勞務供應者,準用第一項及第二項之規定。

    第 71 條?

    機關辦理工程、財物采購,應限期辦理驗收,并得辦理部分驗收。

    驗收時應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指派適當人員主驗,通知接管單位或使用單位會驗。

    機關承辦采購單位之人員不得為所辦采購之主驗人或樣品及材料之檢驗人。

    前三項之規定,于勞務采購準用之。

    第 72 條?

    機關辦理驗收時應制作紀錄,由參加人員會同簽認。驗收結果與契約、圖說、貨樣規定不符者,應通知廠商限期改善、拆除、重作、退貨或換貨。

    其驗收結果不符部分非屬重要,而其他部分能先行使用,并經機關檢討認為確有先行使用之必要者,得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準,就其他部分辦理驗收并支付部分價金。

    驗收結果與規定不符,而不妨礙安全及使用需求,亦無減少通常效用或契約預定效用,經機關檢討不必拆換或拆換確有困難者,得于必要時減價收受。其在查核金額以上之采購,應先報經上級機關核準;未達查核金額之采購,應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準。

    驗收人對工程、財物隱蔽部分,于必要時得拆驗或化驗。

    第 73 條?

    工程、財物采購經驗收完畢后,應由驗收及監驗人員于結算驗收證明書上分別簽認。

    前項規定,于勞務驗收準用之。

    第 74 條?

    廠商與機關間關于招標、審標、決標之爭議,得依本章規定提出異議及申訴。

    第 75 條?

    廠商對于機關辦理采購,認為違反法令或我國所締結之條約、協定 (以下合稱法令) ,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于下列期限內,以書面向招標機關提出異議:

    一對招標文件規定提出異議者,為自公告或邀標之次日起等標期之四分之一,其尾數不足一日者,以一日計。但不得少于十日。

    二對招標文件規定之釋疑、后續說明、變更或補充提出異議者,為接獲機關通知或機關公告之次日起十日。

    三對采購之過程、結果提出異議者,為接獲機關通知或機關公告之次日起十日。其過程或結果未經通知或公告者,為知悉或可得而知悉之次日起十日。但至遲不得逾決標日之次日起十五日。

    招標機關應自收受異議之次日起十五日內為適當之處理,并將處理結果以書面通知提出異議之廠商。其處理結果涉及變更或補充招標文件內容者,除選擇性招標之規格標與價格標及限制性招標應以書面通知各廠商外,應另行公告,并視需要延長等標期。

    第 76 條?

    廠商對于公告金額以上采購異議之處理結果不服,或招標機關逾前條第二項所定期限不為處理者,得于收受異議處理結果或期限屆滿之次日起十五日內,依其屬中央機關或地方機關辦理之采購,以書面分別向主管機關、直轄市或縣 (市) 政府所設之采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申訴。地方政府未設采購申訴審議委員會者,得委請中央主管機關處理。

    廠商誤向該管采購申訴審議委員會以外之機關申訴者,以該機關收受之日,視為提起申訴之日。

    前項收受申訴書之機關應于收受之次日起三日內,將申訴書移送于該管采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并通知申訴廠商。

    第 77 條?

    申訴應具申訴書,載明下列事項,由申訴廠商簽名或蓋章∶

    一申訴廠商之名稱、地址、電話及負責人之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住所或居所。

    二原受理異議之機關。

    三申訴之事實及理由。

    四證據。

    五年、月、日。

    申訴得委任代理人為之,代理人應檢附委任書并載明其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職業、電話、住所或居所。

    民事訴訟法第七十條規定,于前項情形準用之。

    第 78 條?

    廠商提出申訴,應同時繕具副本送招標機關。機關應自收受申訴書副本之次日起十日內,以書面向該管采購申訴審議委員會陳述意見。

    采購申訴審議委員會應于收受申訴書之次日起四十日內完成審議,并將判斷以書面通知廠商及機關。必要時得延長四十日。

    第 79 條?

    申訴逾越法定期間或不合法定程式者,不予受理。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命其補正;逾期不補正者,不予受理。

    第 80 條?

    采購申訴得僅就書面審議之。

    采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得依職權或申請,通知申訴廠商、機關到指定場所陳述意見。

    采購申訴審議委員會于審議時,得囑讬具專門知識經驗之機關、學校、團體或人員鑒定,并得通知相關人士說明或請機關、廠商提供相關文件、資料。

    采購申訴審議委員會辦理審議,得先行向廠商收取審議費、鑒定費及其他必要之費用;其收費標準及繳納方式,由主管機關定之。

    采購申訴審議規則,由主管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后發布之。

    第 81 條?

    申訴提出后,廠商得于審議判斷送達前撤回之。申訴經撤回后,不得再行提出同一之申訴。

    第 82 條?

    采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審議判斷,應以書面附事實及理由,指明招標機關原采購行為有無違反法令之處;其有違反者,并得建議招標機關處置之方式。

    采購申訴審議委員會于完成審議前,必要時得通知招標機關暫停采購程序。

    采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為第一項之建議或前項之通知時,應考量公共利益、相關廠商利益及其他有關情況。

    第 83 條?

    審議判斷,視同訴愿決定。

    第 84 條?

    廠商提出異議或申訴者,招標機關評估其事由,認其異議或申訴有理由者,應自行撤銷、變更原處理結果,或暫停采購程序之進行。但為應緊急情況或公共利益之必要,或其事由無影響采購之虞者,不在此限。

    依廠商之申訴,而為前項之處理者,招標機關應將其結果即時通知該管采購申訴審議委員會。

    第 85 條?

    審議判斷指明原采購行為違反法令者,招標機關應另為適法之處置。

    采購申訴審議委員會于審議判斷中建議招標機關處置方式,而招標機關不依建議辦理者,應于收受判斷之次日起十五日內報請上級機關核定,并由上級機關于收受之次日起十五日內,以書面向采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及廠商說明理由。

    第一項情形,廠商得向招標機關請求償付其準備投標、異議及申訴所支出之必要費用。

    第 86 條?

    主管機關及直轄市、縣 (市) 政府為處理中央及地方機關采購之廠商申訴及機關與廠商間之履約爭議調解,分別設采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置委員七人至二十五人,由主管機關及直轄市、縣 (市) 政府聘請具有法律或采購相關專門知識之公正人士擔任,其中三人并得由主管機關及直轄市、縣 (市) 政府高級人員派兼之。但派兼人數不得超過全體委員人數五分之一。

    采購申訴審議委員會應公正行使職權。采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組織準則,由主管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后發布之。

    第 87 條?

    意圖使廠商不為投標、違反其本意投標,或使得標廠商放棄得標、得標后轉包或分包,而施強暴、脅迫、藥劑或催眠術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并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于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各得并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以詐術或其他非法之方法,使廠商無法投標或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并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影響決標價格或獲取不當利益,而以契約、協議或其他方式之合意,使廠商不為投標或不為價格之競爭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并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影響采購結果或獲取不當利益,而借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投標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并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義或證件參加投標者,亦同。

    第一項、第三項及第四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 88 條?

    受機關委讬提供采購規劃、設計、審查、監造、專案管理或代辦采購廠商之人員,意圖為私人不法之利益,對技術、工法、材料、設備或規格,為違反法令之限制或審查,因而獲得利益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并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其意圖為私人不法之利益,對廠商或分包廠商之資格為違反法令之限制或審查,因而獲得利益者,亦同。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 89 條?

    受機關委讬提供采購規劃、設計或專案管理或代辦采購廠商之人員,意圖為私人不法之利益,泄漏或交付關于采購應秘密之文書、圖畫、消息、物品或其他資訊,因而獲得利益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并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 90 條?

    意圖使機關規劃、設計、承辦、監辦采購人員或受機關委讬提供采購規劃、設計或專案管理或代辦采購廠商之人員,就與采購有關事項,不為決定或為違反其本意之決定,而施強暴、脅迫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并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于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各得并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 91 條?

    意圖使機關規劃、設計、承辦、監辦采購人員或受機關委讬提供采購規劃、設計或專案管理或代辦采購廠商之人員,泄漏或交付關于采購應秘密之文書、圖畫、消息、物品或其他資訊,而施強暴、脅迫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并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于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各得并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 92 條?

    廠商之代表人、代理人、受雇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本法之罪者,除依該條規定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廠商亦科以該條之罰金。

    第 93 條?

    各機關得就具有共通需求特性之財物或勞務,與廠商簽訂共同供應契約。

    第 94 條?

    機關辦理評選,應成立五人至十七人評選委員會,專家學者人數不得少于三分之一,其名單由主管機關會同教育部、考選部及其他相關機關建議之。

    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及審議規則,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 95 條?

    機關辦理采購宜由采購專業人員為之。

    前項采購專業人員之資格、考試、訓練、發證及管理辦法,由主管機關會同相關機關定之。

    第 96 條?

    機關得于招標文件中,規定優先采購取得政府認可之環境保護標章使用許可,而其效能相同或相似之產品,并得允許百分之十以下之價差。產品或其原料之制造、使用過程及廢棄物處理,符合再生材質、可回收、低污染或省能源者,亦同。

    其他增加社會利益或減少社會成本,而效能相同或相似之產品,準用前項之規定。

    前二項產品之種類、范圍及實施辦法,由主管機關會同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及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第 97 條?

    主管機關得參酌相關法令規定采取措施,扶助中小企業承包或分包一定金額比例以上之政府采購。

    前項扶助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 98 條?

    得標廠商其于國內員工總人數逾一百人者,應于履約期間雇用身心障礙者及原住民,人數不得低于總人數百分之二,雇用不足者,除應繳納代金,并不得雇用外籍勞工取代雇用不足額部分。

    第 99 條?

    機關辦理政府規劃或核準之交通、能源、環保、旅游等建設,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準開放廠商投資興建、營運者,其甄選投資廠商之程序,除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外,適用本法之規定。

    第 100 條?

    主管機關、上級機關及主計機關得隨時查核各機關采購進度、存貨或其使用狀況,亦得命其提出報告。

    機關多余不用之堪用財物,得無償讓與其他政府機關或公立學校。

    第 101 條?

    機關辦理采購,發現廠商有下列情形之一,應將其事實及理由通知廠商,并附記如未提出異議者,將刊登政府采購公報:

    一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義或證件參加投標者。

    二借用或冒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或以偽造、變造之文件參加投標、訂約或履約者。

    三擅自減省工料情節重大者。

    我國的《政府采購法》有哪些亮點呢,下面小編為大家搜集的一篇“專家解讀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亮點”,供大家參考借鑒,希望可以幫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在《政府采購法》實施2019年之后,《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才姍姍來遲。這是政府采購界的一樁盛事。

    。《條例》中最引人注目的,莫過于在提高政府采購透明度方面做出了許多前所未有的新規定。首先,重申采購項目的事前信息必須公開。其次,規定采購項目的過程信息必須公開,如采購人、中標人、評審專家的相關信息等。再次,采購項目的結果必須公開,這既包括中標結果即《條例》中所稱的合同公開,也包括投訴處理的結果必須公開。有此四個“必須”,政府采購實際上就是全過程公開了。這是《條例》的最大亮點,值得為之鼓與呼!這也是針對我國政府采購中長期存在的“時間長、價格高、質量次、貓膩多”等問題祭出的關鍵一招,是財政信息公開的題中應有之義。可以預言,只要操作到位,信息公開對于規范我國政府采購實踐將產生重大作用。

    。這主要體現在《條例》中對于集中采購機構的新定義上。與此前不同,《條例》明確了有三類集中采購機構,第一類是原來的由財政部門指定的集中采購機構,如各地的政府采購中心,主要從事政府各部門共性、標配貨品與服務的采購。第二類是部門的集中采購,主要適用于部門特定需要的貨物或服務,相當于承認部門在一定條件下自主采購的合法性。第三類是根據需要,還可委托采購代理機構進行采購。由一個采購主體到三個采購主體,其中的巨大意義相當于打破了政府采購中主要由財政部門指定的政府采購中心在政府采購活動中的壟斷地位,這對于政府采購中心也許不是好事,但對于整個政府采購卻意義重大,因為眾所周知,打破壟斷意味著提高效率和減少腐朽。當然,多主體采購后的管理難度將有所增加,這是后面要特別注意的一個問題。

    。《條例》規定,政府購買服務,既包括政府自身需要的服務,也包括政府向社會公眾提供的公共服務。這實際上是將去年以來政府力推的政府購買服務納入到了政府采購的范圍,擴大了原政府采購法中對于“服務”的定義,是適應新形勢的應時之舉。《條例》也同時規定,政府向社會公眾提供的公共服務項目,應當就確定采購需求征求社會公眾的意見,驗收時應當邀請服務對象參與并出具意見,驗收結果向社會公告。這些規定比較寬泛,但也從另一個角度說明,政府購買公共服務畢竟不同于購買政府自己所需要的服務,在具體操作中還有諸多問題需要進一步加深認識。

    針對長期以來,招投標法與政府采購法兩法并行、時有打架的現實情況,《條例》明確用招標方式采購的工程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貨物、服務等,適用《招標投標法》及其實施條例;采用其他方式采購的,適用政府采購法及本條例。沒有什么本質上的突破,但總算是為兩法打架給出了一個正式說法。

    總之,筆者認為,此次《條例》將《政府采購法》運行十多年來各方對于政府采購的一些新認識融入其中,是將實踐經驗提升到法律規定的有益之舉。《條例》體現了適度競爭、信息公開等現代政府治理理念,符合全面深化改革的總體要求,能對今后一定時期的政府采購活動進行規范與指導。但同時也要看到,即使是這一部遲到了十二年的《條例》,仍然是對現實的承認多于預先的制度設計,其方向性、系統性、整體性有很大的提升空間。特別地,對于市場經濟條件下,如何實現從政府采購到公共采購這一“從走獸到飛禽的變化”,如何使所有使用公共資金的公共采購在任何一個部門、任何一個時點上都能依法進行,《條例》及政府采購法本身都還應當繼續探索和提升,以逐漸成為現代國家治理體系中的一個有機組成部分。

    政府采購法心得體會篇六

    ;

    政府采購法全文(2014年修訂)折疊第一章總則折疊第一條折疊

    為了規范政府采購行為,提高政府采購資金的使用效益,維護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保護政府采購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促進廉政建設,制定本法。

    第二條折疊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進行的政府采購適用本法。

    本法所稱政府采購,是指各級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團體組織,使用財政性資金采購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購目錄以內的或者采購限額標準以上的貨物、工程和服務的行為。

    政府集中采購目錄和采購限額標準依照本法規定的權限制定。

    本法所稱采購,是指以合同方式有償取得貨物、工程和服務的行為,包括購買、租賃、委托、雇用等。

    本法所稱貨物,是指各種形態和種類的物品,包括原材料、燃料、設備、產品等。

    本法所稱工程,是指建設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構筑物的新建、改建、擴建、裝修、拆除、修繕等。

    本法所稱服務,是指除貨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政府采購對象。

    第三條折疊

    政府采購應當遵循公開透明原則、公平競爭原則、公正原則和誠實信用原則。

    第四條折疊

    政府采購工程進行招標投標的,適用招標投標法。

    第五條折疊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采用任何方式,阻撓和限制供應商自由進入本地區和本行業的政府采購市場。

    第六條折疊

    政府采購應當嚴格按照批準的預算執行。

    第七條折疊

    政府采購實行集中采購和分散采購相結合。集中采購的范圍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布的集中采購目錄確定。

    屬于中央預算的政府采購項目,其集中采購目錄由國務院確定并公布;屬于地方預算的政府采購項目,其集中采購目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權的機構確定并公 布。

    納入集中采購目錄的政府采購項目,應當實行集中采購。

    第八條折疊

    政府采購限額標準,屬于中央預算的政府采購項目,由國務院確定并公布;屬于地方預算的政府采購項目,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權的機構確定并公布。

    第九條折疊

    政府采購應當有助于實現國家的經濟和社會發展政策目標,包括保護環境,扶持不發達地區和少數民族地區,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等。

    第十條折疊

    政府采購應當采購本國貨物、工程和服務。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需要采購的貨物、工程或者服務在中國境內無法獲取或者無法以合理的商業條件獲取的;

    (二)為在中國境外使用而進行采購的;

    (三)其他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

    前款所稱本國貨物、工程和服務的界定,依照國務院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一條折疊

    政府采購的信息應當在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指定的媒體上及時向社會公開發布,但涉及商業秘密的除外。

    第十二條折疊

    在政府采購活動中,采購人員及相關人員與供應商有利害關系的,必須回避。供應商認為采購人員及相關人員與其他供應商有利害關系的,可以申請其回避。

    前款所稱相關人員,包括招標采購中評標委員會的組成人員,競爭性談判采購中談判小組的組成人員,詢價采購中詢價小組的組成人員等。

    第十三條折疊

    各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是負責政府采購監督管理的部門,依法履行對政府采購活動的監督管理職責。

    各級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依法履行與政府采購活動有關的監督管理職責。

    第二章政府采購當事人折疊第十四條折疊

    政府采購當事人是指在政府采購活動中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的各類主體,包括采購人、供應商和采購代理機構等。

    第十五條折疊

    采購人是指依法進行政府采購的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團體組織。

    第十六條折疊

    集中采購機構為采購代理機構。設區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根據本級政府采購項目組織集中采購的需要設立集中采購機構。

    集中采購機構是非營利事業法人,根據采購人的委托辦理采購事宜。

    第十七條折疊

    集中采購機構進行政府采購活動,應當符合采購價格低于市場平均價格、采購效率更高、采購質量優良和服務良好的要求。

    第十八條折疊

    采購人采購納入集中采購目錄的政府采購項目,必須委托集中采購機構代理采購;采購未納入集中采購目錄的政府采購項目,可以自行采購,也可以委托集中采購機構在委托的范圍內代理采購。

    納入集中采購目錄屬于通用的政府采購項目的,應當委托集中采購機構代理采購;屬于本部門、本系統有特殊要求的項目,應當實行部門集中采購;屬于本單位有特殊要求的項目, 經省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可以自行采購。

    第十九條折疊

    采購人可以委托經國務院有關部門或者省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認定資格的采購代理機構,在委托的范圍內辦理政府采購事宜。

    采購人有權自行選擇采購代理機構,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方式為采購人指定采購代理機構。

    第二十條折疊

    采購人依法委托采購代理機構辦理采購事宜的,應當由采購人與采購代理機構簽訂委托代理協議,依法確定委托代理的事項,約定雙方的權利義務。

    第二十一條折疊

    供應商是指向采購人提供貨物、工程或者服務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自然人。

    第二十二條折疊

    供應商參加政府采購活動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

    (二)具有良好的商業信譽和健全的財務會計制度;

    (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設備和專業技術能力;

    (四)有依法繳納稅收和社會保障資金的良好記錄;

    (五)參加政府采購活動前三年內,在經營活動中沒有重大違法記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采購人可以根據采購項目的特殊要求,規定供應商的特定條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條件對供應商實行差別待遇或者歧視待遇。

    第二十三條折疊

    采購人可以要求參加政府采購的供應商提供有關資質證明文件和業績情況,并根據本法規定的供應商條件和采購項目對供應商的特定要求,對供應商的資格進行審查。

    第二十四條折疊

    兩個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組成一個聯合體,以一個供應商的身份共同參加政府采購。

    以聯合體形式進行政府采購的,參加聯合體的供應商均應當具備本法第二十二條規定的條件,并應當向采購人提交聯合協議,載明聯合體各方承擔的工作和義務。聯合體各方應當共同與采購人簽訂采購合同,就采購合同約定的事項對采購人承擔連帶責任。

    第二十五條折疊

    政府采購當事人不得相互串通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其他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不得以任何手段排斥其他供應商參與競爭。

    供應商不得以向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評標委員會的組成人員、競爭性談判小組的組成人員、詢價小組的組成人員行賄或者采取其他不正當手段謀取中標或者成交。

    采購代理機構不得以向采購人行賄或者采取其他不正當手段謀取非法利益。

    第三章政府采購方式折疊第二十六條 政府采購采用以下方式:

    (一)公開招標;

    (二)邀請招標;

    (三)競爭性談判;

    (四)單一來源采購;

    (五)詢價;

    (六)國務院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認定的其他采購方式。

    公開招標應作為政府采購的主要采購方式。

    第二十七條 采購人采購貨物或者服務應當采用公開招標方式的,其具體數額標準,屬于中央預算的政府采購項目,由國務院規定;屬于地方預算的政府采購項目,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因特殊情況需要采用公開招標以外的采購方式的,應當在采購活動開始前獲得設區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的批準。

    第二十八條 采購人不得將應當以公開招標方式采購的貨物或者服務化整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規避公開招標采購。

    第二十九條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貨物或者服務,可以依照本法采用邀請招標方式采購:

    (一)具有特殊性,只能從有限范圍的供應商處采購的;

    (二)采用公開招標方式的費用占政府采購項目總價值的比例過大的。

    第三十條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貨物或者服務,可以依照本法采用競爭性談判方式采購:

    (一)招標后沒有供應商投標或者沒有合格標的或者重新招標未能成立的;

    (二)技術復雜或者性質特殊,不能確定詳細規格或者具體要求的;

    (三)采用招標所需時間不能滿足用戶緊急需要的;

    (四)不能事先計算出價格總額的。

    第三十一條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貨物或者服務,可以依照本法采用單一來源方式采購:

    (一)只能從唯一供應商處采購的;

    (二)發生了不可預見的緊急情況不能從其他供應商處采購的;

    (三)必須保證原有采購項目一致性或者服務配套的要求,需要繼續從原供應商處添購,且添購資金總額不超過原合同采購金額百分之十的。

    第三十二條 采購的貨物規格、標準統一、現貨貨源充足且價格變化幅度小的政府采購項目,可以依照本法采用詢價方式采購。

    第四章政府采購程序折疊第三十三條 負有編制部門預算職責的部門在編制下一財政年度部門預算時,應當將該財政年度政府采購的項目及資金預算列出,報本級財政部門匯總。部門預算的審批,按預算管理權限和程序進行。

    第三十四條 貨物或者服務項目采取邀請招標方式采購的,采購人應當從符合相應資格條件的供應商中,通過隨機方式選擇三家以上的供應商,并向其發出投標邀請書。

    第三十五條 貨物和服務項目實行招標方式采購的,自招標文件開始發出之日起至投標人提交投標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二十日。

    第三十六條 在招標采購中,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廢標:

    (一)符合專業條件的供應商或者對招標文件作實質響應的供應商不足三家的;

    (二)出現影響采購公正的違法、違規行為的;

    (三)投標人的報價均超過了采購預算,采購人不能支付的;

    (四)因重大變故,采購任務取消的。

    廢標后,采購人應當將廢標理由通知所有投標人。

    第三十七條 廢標后,除采購任務取消情形外,應當重新組織招標;需要采取其他方式采購的,應當在采購活動開始前獲得設區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或者政府有關部門批準。

    第三十八條 采用競爭性談判方式采購的,應當遵循下列程序:

    (一)成立談判小組。談判小組由采購人的代表和有關專家共三人以上的單數組成,其中專家的人數不得少于成員總數的三分之二。

    (二)制定談判文件。談判文件應當明確談判程序、談判內容、合同草案的條款以及評定成交的標準等事項。

    (三)確定邀請參加談判的供應商名單。談判小組從符合相應資格條件的供應商名單中確定不少于三家的供應商參加談判,并向其提供談判文件。

    (四)談判。談判小組所有成員集中與單一供應商分別進行談判。在談判中,談判的任何一方不得透露與談判有關的其他供應商的技術資料、價格和其他信息。談判文件有實質性變動的,談判小組應當以書面形式通知所有參加談判的供應商。

    (五)確定成交供應商。談判結束后,談判小組應當要求所有參加談判的供應商在規定時間內進行最后報價,采購人從談判小組提出的成交候選人中根據符合采購需求、質量和服務相等且報價最低的原則確定成交供應商,并將結果通知所有參加談判的未成交的供應商。

    第三十九條 采取單一來源方式采購的,采購人與供應商應當遵循本法規定的原則,在保證采購項目質量和雙方商定合理價格的基礎上進行采購。

    第四十條 采取詢價方式采購的,應當遵循下列程序:

    (一)成立詢價小組。詢價小組由采購人的代表和有關專家共三人以上的單數組成,其中專家的人數不得少于成員總數的三分之二。詢價小組應當對采購項目的價格構成和評定成交的標準等事項作出規定。

    (二)確定被詢價的供應商名單。詢價小組根據采購需求,從符合相應資格條件的供應商名單中確定不少于三家的供應商,并向其發出詢價通知書讓其報價。

    (三)詢價。詢價小組要求被詢價的供應商一次報出不得更改的價格。

    (四)確定成交供應商。采購人根據符合采購需求、質量和服務相等且報價最低的原則確定成交供應商,并將結果通知所有被詢價的未成交的供應商。

    第四十一條 采購人或者其委托的采購代理機構應當組織對供應商履約的驗收。大型或者復雜的政府采購項目,應當邀請國家認可的質量檢測機構參加驗收工作。驗收方成員應當在驗收書上簽字,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四十二條 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對政府采購項目每項采購活動的采購文件應當妥善保存,不得偽造、變造、隱匿或者銷毀。采購文件的保存期限為從采購結束之日起至少保存十五年。

    采購文件包括采購活動記錄、采購預算、招標文件、投標文件、評標標準、評估報告、定標文件、合同文本、驗收證明、質疑答復、投訴處理決定及其他有關文件、資料。

    采購活動記錄至少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采購項目類別、名稱;

    (二)采購項目預算、資金構成和合同價格;

    (三)采購方式,采用公開招標以外的采購方式的,應當載明原因;

    (四)邀請和選擇供應商的條件及原因;

    (五)評標標準及確定中標人的原因;

    (六)廢標的原因;

    (七)采用招標以外采購方式的相應記載。

    第五章政府采購合同折疊第四十三條 政府采購合同適用合同法。采購人和供應商之間的權利和義務,應當按照平等、自愿的原則以合同方式約定。

    采購人可以委托采購代理機構代表其與供應商簽訂政府采購合同。由采購代理機構以采購人名義簽訂合同的,應當提交采購人的授權委托書,作為合同附件。

    第四十四條 政府采購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

    第四十五條 國務院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規定政府采購合同必須具備的條款。

    第四十六條 采購人與中標、成交供應商應當在中標、成交通知書發出之日起三十日內,按照采購文件確定的事項簽訂政府采購合同。

    中標、成交通知書對采購人和中標、成交供應商均具有法律效力。中標、成交通知書發出后,采購人改變中標、成交結果的,或者中標、成交供應商放棄中標、成交項目的,應當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第四十七條 政府采購項目的采購合同自簽訂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采購人應當將合同副本報同級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和有關部門備案。

    第四十八條 經采購人同意,中標、成交供應商可以依法采取分包方式履行合同。

    政府采購合同分包履行的,中標、成交供應商就采購項目和分包項目向采購人負責,分包供應商就分包項目承擔責任。

    第四十九條 政府采購合同履行中,采購人需追加與合同標的相同的貨物、工程或者服務的,在不改變合同其他條款的前提下,可以與供應商協商簽訂補充合同,但所有補充合同的采購金額不得超過原合同采購金額的百分之十。

    第五十條 政府采購合同的雙方當事人不得擅自變更、中止或者終止合同。

    政府采購合同繼續履行將損害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雙方當事人應當變更、中止或者終止合同。有過錯的一方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雙方都有過錯的,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

    第六章質疑與投訴折疊第五十一條 供應商對政府采購活動事項有疑問的,可以向采購人提出詢問,采購人應當及時作出答復,但答復的內容不得涉及商業秘密。

    第五十二條 供應商認為采購文件、采購過程和中標、成交結果使自己的權益受到損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應知其權益受到損害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以書面形式向采購人提出質疑。

    第五十三條 采購人應當在收到供應商的書面質疑后七個工作日內作出答復,并以書面形式通知質疑供應商和其他有關供應商,但答復的內容不得涉及商業秘密。

    第五十四條 采購人委托采購代理機構采購的,供應商可以向采購代理機構提出詢問或者質疑,采購代理機構應當依照本法第五十一條、第五十三條的規定就采購人委托授權范圍內的事項作出答復。

    第五十五條 質疑供應商對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的答復不滿意或者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未在規定的時間內作出答復的,可以在答復期滿后十五個工作日內向同級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投訴。

    第五十六條 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在收到投訴后三十個工作日內,對投訴事項作出處理決定,并以書面形式通知投訴人和與投訴事項有關的當事人。

    第五十七條 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在處理投訴事項期間,可以視具體情況書面通知采購人暫停采購活動,但暫停時間最長不得超過三十日。

    第五十八條 投訴人對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的投訴處理決定不服或者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逾期未作處理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第七章監督檢查折疊第五十九條 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政府采購活動及集中采購機構的監督檢查。

    監督檢查的主要內容是:

    (一)有關政府采購的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的執行情況;

    (二)采購范圍、采購方式和采購程序的執行情況;

    (三)政府采購人員的職業素質和專業技能。

    第六十條 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不得設置集中采購機構,不得參與政府采購項目的采購活動。

    采購代理機構與行政機關不得存在隸屬關系或者其他利益關系。

    第六十一條 集中采購機構應當建立健全內部監督管理制度。采購活動的決策和執行程序應當明確,并相互監督、相互制約。經辦采購的人員與負責采購合同審核、驗收人員的職責權限應當明確,并相互分離。

    第六十二條 集中采購機構的采購人員應當具有相關職業素質和專業技能,符合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規定的專業崗位任職要求。

    集中采購機構對其工作人員應當加強教育和培訓;對采購人員的專業水平、工作實績和職業道德狀況定期進行考核。采購人員經考核不合格的,不得繼續任職。

    第六十三條 政府采購項目的采購標準應當公開。

    采用本法規定的采購方式的,采購人在采購活動完成后,應當將采購結果予以公布。

    第六十四條 采購人必須按照本法規定的采購方式和采購程序進行采購。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違反本法規定,要求采購人或者采購工作人員向其指定的供應商進行采購。

    第六十五條 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對政府采購項目的采購活動進行檢查,政府采購當事人應當如實反映情況,提供有關材料。

    第六十六條 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對集中采購機構的采購價格、節約資金效果、服務質量、信譽狀況、有無違法行為等事項進行考核,并定期如實公布考核結果。

    第六十七條 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對政府采購負有行政監督職責的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其職責分工,加強對政府采購活動的監督。

    第六十八條 審計機關應當對政府采購進行審計監督。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政府采購各當事人有關政府采購活動,應當接受審計機關的審計監督。

    第六十九條 監察機關應當加強對參與政府采購活動的國家機關、國家公務員和國家行政機關任命的其他人員實施監察。

    第七十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對政府采購活動中的違法行為,有權控告和檢舉,有關 部門、機關應當依照各自職責及時處理。

    第八章法律責任折疊第七十一條 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可以并處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其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有關機關給予處分,并予通報:

    (一)應當采用公開招標方式而擅自采用其他方式采購的;

    (二)擅自提高采購標準的;

    (三)委托不具備政府采購業務代理資格的機構辦理采購事務的;

    (四)以不合理的條件對供應商實行差別待遇或者歧視待遇的;

    (五)在招標采購過程中與投標人進行協商談判的;

    (六)中標、成交通知書發出后不與中標、成交供應商簽訂采購合同的;

    (七)拒絕有關部門依法實施監督檢查的。

    第七十二條 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處以罰款,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屬于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一)與供應商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惡意串通的;

    (二)在采購過程中接受賄賂或者獲取其他不正當利益的;

    (三)在有關部門依法實施的監督檢查中提供虛假情況的;

    (四)開標前泄露標底的。

    第七十三條 有前兩條違法行為之一影響中標、成交結果或者可能影響中標、成交結果的,按下列情況分別處理:

    (一)未確定中標、成交供應商的,終止采購活動;

    (二)中標、成交供應商已經確定但采購合同尚未履行的,撤銷合同,從合格的中標、成交候選人中另行確定中標、成交供應商;

    (三)采購合同已經履行的,給采購人、供應商造成損失的,由責任人承擔賠償責任。

    第七十四條 采購人對應當實行集中采購的政府采購項目,不委托集中采購機構實行集中采購的,由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停止按預算向其支付資金,由其上級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有關機關依法給予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分。

    第七十五條 采購人未依法公布政府采購項目的采購標準和采購結果的,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七十六條 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違反本法規定隱匿、銷毀應當保存的采購文件或者偽造、變造采購文件的,由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處以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十七條 供應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以采購金額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罰款,列入不良行為記錄名單,在一至三年內禁止參加政府采購活動,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提供虛假材料謀取中標、成交的;

    (二)采取不正當手段詆毀、排擠其他供應商的;

    (三)與采購人、其他供應商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惡意串通的;

    (四)向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行賄或者提供其他不正當利益的;

    (五)在招標采購過程中與采購人進行協商談判的;

    (六)拒絕有關部門監督檢查或者提供虛假情況的。

    供應商有前款第(一)至(五)項情形之一的,中標、成交無效。

    第七十八條 采購代理機構在代理政府采購業務中有違法行為的,按照有關法律規定處以罰款,可以依法取消其進行相關業務的資格,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十九條 政府采購當事人有本法第七十一條、第七十二條、第七十七條違法行為之一,給他人造成損失的,并應依照有關民事法律規定承擔民事責任。

    第八十條 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在實施監督檢查中違反本法規定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十一條 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對供應商的投訴逾期未作處理的,給予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行政處分。

    第八十二條 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對集中采購機構業績的考核,有虛假陳述,隱瞞真實情況的,或者不作定期考核和公布考核結果的,應當及時糾正,由其上級機關或者監察機關對其負責人進行通報,并對直接負責的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集中采購機構在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考核中,虛報業績,隱瞞真實情況的,處以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并予以通報;情節嚴重的,取消其代理采購的資格。

    第八十三條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阻撓和限制供應商進入本地區或者本行業政府采購市場的,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由該單位、個人的上級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有關機關給予單位責任人或者個人處分。

    第九章附則折疊編輯本段

    第八十四條 使用國際組織和外國政府貸款進行的政府采購,貸款方、資金提供方與中方達成的協議對采購的具體條件另有規定的,可以適用其規定,但不得損害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

    第八十五條 對因嚴重自然災害和其他不可抗力事件所實施的緊急采購和涉及國家安全和秘密的采購,不適用本法。

    第八十六條 軍事采購法規由中央軍事委員會另行制定。

    第八十七條 本法實施的具體步驟和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第八十八條 本法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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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的記憶力會隨著歲月的流逝而衰退,寫作可以彌補記憶的不足,將曾經的人生經歷和感悟記錄下來,也便于保存一份美好的回憶。那么我們該如何寫一篇較為完美的范文呢?下面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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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報告是指向上級機關匯報本單位、本部門、本地區工作情況、做法、經驗以及問題的報告,報告的格式和要求是什么樣的呢?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報告范文,僅供參考,大家一起
    隨著個人素質的提升,報告使用的頻率越來越高,我們在寫報告的時候要注意邏輯的合理性。寫報告的時候需要注意什么呢?有哪些格式需要注意呢?下面我給大家整理了一些優秀的
    在經濟發展迅速的今天,報告不再是罕見的東西,報告中提到的所有信息應該是準確無誤的。那么,報告到底怎么寫才合適呢?下面是小編帶來的優秀報告范文,希望大家能夠喜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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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日常學習、工作或生活中,大家總少不了接觸作文或者范文吧,通過文章可以把我們那些零零散散的思想,聚集在一塊。范文書寫有哪些要求呢?我們怎樣才能寫好一篇范文呢?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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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隨著社會不斷地進步,報告使用的頻率越來越高,報告具有語言陳述性的特點。怎樣寫報告才更能起到其作用呢?報告應該怎么制定呢?下面我給大家整理了一些優秀的報告范文,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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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報告”使用范圍很廣,按照上級部署或工作計劃,每完成一項任務,一般都要向上級寫報告,反映工作中的基本情況、工作中取得的經驗教訓、存在的問題以及今后工作設想等,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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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們在一些事情上受到啟發后,可以通過寫心得體會的方式將其記錄下來,它可以幫助我們了解自己的這段時間的學習、工作生活狀態。大家想知道怎么樣才能寫得一篇好的心得體會
    在撰寫心得體會時,個人需要真實客觀地反映自己的思考和感受,具體詳細地描述所經歷的事物,結合自身的經驗和知識進行分析和評價,注意語言的準確性和流暢性。我們想要好好
    當工作或學習進行到一定階段或告一段落時,需要回過頭來對所做的工作認真地分析研究一下,肯定成績,找出問題,歸納出經驗教訓,提高認識,明確方向,以便進一步做好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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