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平日里,心中難免會有一些新的想法,往往會寫一篇心得體會,從而不斷地豐富我們的思想。我們想要好好寫一篇心得體會,可是卻無從下手嗎?以下我給大家整理了一些優質的心得體會范文,希望對大家能夠有所幫助。
教師學教育法的心得體會篇一
作為一名人民教師,要做到“愛”字當頭,幼吾幼以及人之幼。一個教師最崇高的愛是全心去愛每一個學生。熱愛學生是教師的天職,是教師職業道德的核心,也是對教師職業道德評價的重要標志。許多教育家都指出,沒有對學生的愛就不會有真正的教育,愛是教育學生的前提。所以教師要真正實意關心學生,充分尊重、信任學生,嚴格要求學生,教師只有內心充滿對學生的愛和尊重,才會事事從學生的利益出發,處處為學生著想,維護他們的自尊心,在他們需要幫助時伸出援助之手,在他們取得點滴成績時投去贊許的眼光,同時教師的愛能拉近師生間的距離,是增強師生關系的潤滑劑。
教師不僅要教書,更要育人。以自己模范的品行來教育和影響學生。教育工作者的全部工作就是為人師表,教師作為傳播人類文明的使者,更應該為人師表,嚴格要求自己,其言行要透出真、善、美,要時時做到言行一致,表里一致,更得發揚“落紅不是無情物,化作春泥更護花”的獻身精神,當然,也要以思想進步、道德高尚、遵紀守法、言行一致、以身立教、嚴于律己等標準要求自己,在思想、道德、學習、生活等各個方面,成為學生的表率。同時,還要不斷學習,更新知識,跟上時代的步伐。
在教育教學過程中,不斷豐富自身學識,努力提高自身能力、業務水平,嚴格執行師德規范,有高度的事業心、責任心、愛崗敬業。關注第一個“生命個體”,重視對每個學生的全面素質和良好個性的培養,不用學習成績作為唯一標準來衡量學生,與每一個學生建立平等、和諧、融洽、相互尊重的關系,關心每一個學生,尊重每一個學生的人格,努力發現和開發每一個學生的潛在優秀品質,堅持做到不體罰或變相體罰學生。
教師是人類掌握知識、開發理性、奔向光明的引路人。教師的職業要求我們“學而不厭,誨人不倦”,不但教學生掌握知識,還要教學生如何做人。教師置身于現實生活中,市場經濟的環境下,如何不受市場經濟的負面影響,敬業盡職,專心致志,作好教育人的工作,做一名真正的教師,名副其實的教師,要有良好的職業道德。
我認為,比“學高為師,德高為范”更重要的,還是對自己所從事的職業的價值和意義的深刻認識和堅定信念,這是21世紀教師素質的最重要的方面。因此,教師必須時刻牢記自己肩負的社會和歷史責任,不斷提高自身的素質、修養,自覺維護教師職業道德,愛崗敬業、關愛學生、廉潔從教、精心育人、團結協作、勇于創新。在教師之間,師生之間,教師與家長之間形成互相尊重、互相愛護、善于交流、及時溝通的氛圍,也是保持教師心理健康的必要環境。教師是人類的靈魂工程師。教師職業道德素質高低,直接關系億萬青少年學生的健康成長。加強教師職業道德建設,提高教師的思想道德水平,刻苦鉆研業務,不斷學習新知識,探索教育教學規律,改進教育教學方法,提高教育教學和科研水平。
總之,作為一名教師,我將盡心盡力的作好本職工作,發揚春蠶吐絲,蠟燭燃燒的奉獻精神,維護“人類靈魂工程師”的聲譽,將自己的一生奉獻給教育事業。
依法執教是現代社會教師職業道德的新發展,反映了現代社會逐步走向法制化的必然要求。作為現代教師,不僅要樹立依法執教的意識,還要養成依法執教的自覺行為。依法執教作為教師職業道德,是作好教育工作不可忽視的。在世界教育日趨法制化的當代,依法執教具有重要的職業道德意義。作為一名教師,在教學過程中,要堅持和維護教育法律法規,把堅持正確的職業行為方向與依法執教結合起來,在教育教學中自覺同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保持一致。比如在教育活動中不得有違反教育法規的行為,認真遵守和貫徹黨的民族教育、宗教政策等等。我國《教師法》和《教育法》中明確規定:學校教師在管理學生時,要禁止體罰或侮辱學生人格尊嚴。受教育者對學校給予的處分不服,可以向有關部門提出申訴;對學校、教師侵犯其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也可提出申訴或者依法提出訴訟。因此,我們的學校和教師在管理教育學生時,不得違背法律的這些規定。
我國的教育法還規定了學校和教師有管理教育學生的權利,但是,依法執教作為教師的職業道德,同時也是學校和教師應盡的義務。但現實生活中,侮辱學生人格,體罰學生,不尊重學生,惡意挖苦、諷刺學生的現象時有發生,這些做法都會對學生的身心造成嚴重的損害。要克服和避免這些現象,加強依法執教,強化教師依法執教就顯得非常必要。所以,在教育法制化的時代,教師已不僅僅是個教育者,而且是教育內部的重要的一個執法者。只有依法執教,才能爭取教育社會地位的保障,才能自覺維護和保障受教育者的合法權益,培養出適應當代社會發展的現代化建設人才,推動我國現代化事業的發展。
通過對這些法律法規再次學習,讓我感到依法執教是一件不可忽視的事情。在教學過程中,我們難免有時對學生說話不當。因此,我們在平時要多注意加強對法律法規的學習,有意識的克制自己的行為,以免對學生和自己都造成傷害,保護學生也就是保護我們自己。同時,我們也要正確引導學生,提高學生的思想道德修養,使師生關系更加和諧。
教師學教育法的心得體會篇二
第六章教育與社會
第四十五條國家機關、軍隊、企業事業組織、社會團體及其他社會組織和個人,應當依法為兒童、少年、青年學生的身心健康成長創造良好的社會環境。
第四十七條國家機關、軍隊、企業事業組織及其他社會組織應當為學校組織的學生實習、社會實踐活動提供幫助和便利。
第四十八條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在不影響正常教育教學活動的前提下,應當積極參加當地的社會公益活動。
第四十九條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為其未成年子女或者其他被監護人受教育提供必要條件。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配合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對其未成年子女或者其他被監護人進行教育。學校、教師可以對學生家長提供家庭教育指導。
第五十條圖書館、博物館、科技館、文化館、美術館、體育館(場)等社會公共文化體育設施,以及歷史文化古跡和革命紀念館(地),應當對教師、學生實行優待,為受教育者接受教育提供便利。廣播、電視臺(站)應當開設教育節目,促進受教育者思想品德、文化和科學技術素質的提高。
第五十一條國家、社會建立和發展對未成年人進行校外教育的設施。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應當同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企業事業組織、社會團體相互配合,加強對未成年人的校外教育工作。
第五十二條國家鼓勵社會團體、社會文化機構及其他社會組織和個人開展有益于受教育者身心健康的社會文化教育活動。
通過學習教育法,讓我對教師這個行業有了更深刻的認識,作為一名教師,心中一定要裝有法律,用法律法規不斷完善自己。而且,通過學習,我更加深刻得認識到教育不僅僅局限在校園,更多的應該是學校、家庭和社會的一個完美結合。就像陶行知先生說的“教育即生活,生活即教育”,那么各種社會組織應該最大限度的支持學校,比如為學校教育提供一定的便利的場地,各種學習活動,拓展學生的學習視野,讓教育實現學校和社會的融合。
比如,上周學校二年級的春游活動,讓學生切實走入社會,去感受大自然,去豐富自己的學習內容,將課堂學習與社會時間相結合,鍛煉了學生的觀、感、聽、寫等各方面的能力,這是課堂知識的一個延伸,也是課堂知識的的社會化。
所以,在以后的工作中,我要繼續努力學習《教育法》、《義務教育法》等各種法律,做一個知法、懂法、守法的教師。
教師學教育法的心得體會篇三
學習教師教育法,提升自己的內在。教師教育法心得該怎么寫呢?下面是本站帶來的教師教育法心得體會,歡迎大家閱讀。
教育能夠決定和改變一個人未來的命運,教育也能決定和改變一個國家未來的發展前景。作為教師,知法是重要的權利義務,學法是重要的必修課程,守法是重要的師德內容。即將頒布的《教師教育法》讓千千萬萬的教育工作者樹立起法的觀念,真正做到學法、知法、懂法、守法,知道自己應承擔的義務,并合理地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它讓我們明確自己作為教育工作者的權利和義務。
一、 教育是和諧社會發展的原本動力,教育作為和諧社會的要素,對和諧社會發展起到動力源的作用。和諧社會發展的動力系統是由創新力、均衡協調力和整合力構成的,教育是建構和諧社會的創新動力、可持續發展動力、整合力的基礎。
二、 教育是和諧社會可持續協調發展的動力源泉教育對維護社會正義和公平,促進社會均衡協調發展具有起始調節、持續調節作用,是一種強大的動力。
我們作為人民教師,在教育學生在學會知識的同時,我們還要教會學生什么。我們不光要培養出知識能力優秀的人才,我們還要對學生進行思想道德建設教育,還要進行愛國主義、集體主義、社會主義和中華民族精神教育。在教育的過程中,一定要平等地對待每一個學生,用真心去關愛他們,發現學生的優點,發展學生的長處,使他們能感受到父母般的溫暖,享受到學習的快樂和滿足,過一種幸福的學習生活。決不能像以前那樣,單從學習出發去評價學生,對學習成績好的學生關愛備至,對學習差的孩子漠不關心,甚至冷嘲熱諷,謾罵打擊。因為我們教育的目的是讓每一個學生都能夠健康快樂的成長,都能成為社會做所需的多層次人才,讓學生享受公平的教育資源,而不是僅為了那幾個優秀生。應該把教育辦成發現人才、培養人才的場所,而不是淘汰人才的地方!
未成年人是人類的希望,國家、民族的未來。《未成年人保護法》是我國第一部保護未成年人權益的專門法律,它具體規定了保護未成年人的指導思想、保護內容、保護工作的原則,對未成年人的合法權利予以家庭保護、學校保護、社會保護和司法保護的方法與內容,以及各種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權益行為的法律責任,是一部保護未成年人合法權利的基本法。它的頒布和實施,充分體現了黨和政府以及全社會對未成年人健康成長的重視和關懷,為維護未成年人合法權益,優化少年兒童成長環境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
對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予以特殊保護,做好他們的培養教育工作,我們每一個公民,都承擔著保護未成年人合法權益,培養未成年人健康成長的神圣義務。因此,我們教師要認真學習教育法制的基本知識,不斷增強教育法制觀念,在教育教學中自覺地貫徹執行國家的教育法律、法規,正確的履行自己的權利和義務,保護學生的合法權益,提高教育教學水平。
對孩子的教育一定要注意方式,講究方法。如果方法不當,就可能起不到作用,甚至收到相反的效果。尤其是不能歧視差生、體罰或變相體罰學生。接受教育的未成年人處于身心發育的特殊階段,決定了其始終處于一種被撫養、被監護、被教育、被保護的地位。我們教師要全面準確地理解自身的權利和義務,關心愛護全體學生,尊重學生人格,促進學生的品德、智力、體質等方面全面發展,杜絕有害于學生的行為或其他侵犯學生合法權益的行為。保護未成年人健康成長。
通過教育法規的學習,是我意識到在以后的工作中,我一定要心中裝有法律,用教育法律法規不斷的完善自己,超越自己,使自己成為一個真正知法、執法的合格的教師,同時不斷提高自己的業務能力和教育科研能力。我相信通過對即將頒布的《教師教育法》的學習,能進一步提高教師們的認識,更有利地指導教師們今后的教育工作。
通過學習《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我有了一些體會。學習《教育法》、按照《中小學教師職業道德規范》嚴格要求自己,奉公守法,遵守社會公德。忠誠人民的教育事業,為人師表。在教育教學過程中,不斷豐富自身學識,努力提高自身能力、業務水平,嚴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的規程,有高度的事業心、責任心、愛崗敬業。堅持“一切為了學生,為了學生的一切”,樹立正確的人才觀,重視對每個學生的全面素質和良好個性的培養,不用學習成績作為唯一標準來衡量學生,與每一個學生建立平等、和諧、融洽、相互尊重的關系,關心每一個學生。
有人說教師是人類靈魂的工程師,游人說教師是園丁,有人說教師是紅燭,燃燒了自己照亮了別人……教師是一個不同于其他的工作的工作,她神圣、偉大、高尚,世界一切贊美的詞語都可以用在她身上。教師作為一支具有高素質的社會隊伍,學好、用好法律是一件重要的事情,是我們教師必修的一門功課。
在學習的過程中,我不僅更新了自己對法律的認識,同時我也認識到作為一名教育前線的教師所應盡的責任和義務.工作中,嚴格規范自己的思想和行為,全心全意為學生服務,讓學生滿意,家長放心,社會認可,不體罰和變相體罰學生,不諷刺,挖苦,不威脅、責難家長。時刻以教師的道德行為規范來要求自己。熱愛學生,關心學生,對于后進生,不拔苗助長,不諷刺挖苦,耐心教育。尊重每一個學生的特點,因材施教。學生將不再是知識的容器,而是自主知識的習得者。面對知識更新周期日益縮短的時代,我意識到:必須徹底改變過去老師知識的儲藏和傳授給學生的知識比為一桶水一杯水的陳舊觀念,而要努力使自己的大腦知識儲量成為一條生生不息的河流,篩濾舊有,活化新知,積淀學養。
在教育教學過程中,利用學科特點加強對學生的思想教育,提高他們的思想政治素質,激發他們的學習積極性,努力提高教育教學質量。
總之,作為一名教師,應嚴格遵守義務教育法,依法執教,愛崗敬業,作到既教書又育人,為培養新一代而作出最大的努力,這樣才得以使教育事業走向輝煌,使教育對象健康成長。
新《義務教育法》的頒布實施,為學校辦學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新《義務教育法》凸顯了政府構建和諧社會和以人為本的理念,讓教育工作者感到振奮和欣慰。
新法明確了對義務教育質量的要求,第一次將素質教育明確寫入法律,提出要面向全體學生,促進學生全面發展,強調要把德智體美有機地統一在教學的活動中。 在實施新《義務教育法》過程中,我認為:教師應當熱愛社會主義教育事業,努力提高自己的思想、文化、業務水平,愛護學生,忠于職守。《教師法》告訴我們:教師是履行教育教學職責的專業人員,承擔教書育人、培養社會主義事業的建設者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質和使命。教師應當忠誠于人民的教育事業。
《新義務教育法》的學習讓我深深感受到:
一、德育是我們工作的首位。身為教師必須要做到全身心去愛自己的學生。因為當你走進學校大門時,你的一切就已經不屬于你自己了,而是屬于孩子們。喜歡學生、愛護學生,應當是教師的天職,正所謂:師愛即師魂。可是在實際中真正做到這一點,尤其是做到喜歡每一個孩子,卻是非常不易的。教師不應因為學生的家庭背景、人情的親疏、智力水平的高低等因素而對學生另眼相看,應尊重學生的人格,公正合理地對待每一個學生。教師只應在乎學生是否學會做人,是否學會求知,在教學中應本著求真、求善、求美,最后才是求知這樣一個原則來教書育人,必須把德育放在首位,培養學生正確的人生觀和世界觀。
二、全面推進素質教育,已經成為學校教師勢在必行的工作。打破傳統教育模式,讓學生在更為廣闊、寬松的學習和生活空間里,接受全面的培養,獲得真正的全面發展才是一切為了學生,那么除了針對課堂教學加以改革之外,我對學生的作業布置中也應該丟掉了以前的簡單重復的內容,改為根據學生的水平差異分層次設置不同的作業。
教師要不斷更新充實自己的學識。博學多才對一位教師來說當然很重要。我們是直接面對學生的教育者,學生什么問題都會提出來,而且往往“打破沙鍋問到底”。沒有廣博的知識,就不能很好地解學生之“惑”,傳為人之“道”。但知識絕不是處于靜止的狀態,它在不斷地豐富和發展,每時每刻都在日新月異地發生著量和質的變化,特別是被稱作“知識爆炸時代”、“數字時代”、“互聯網時代”的今天。因而,我們這些為師者讓自己的知識處于不斷更新的狀態,跟上時代發展趨勢,不斷更新教育觀念,改革教學內容和方法,顯得更為重要。否則,不去更新,不去充實,你那點知識就是一桶死水,終會走向腐化。
通過學習,我深知作為人類靈魂的工程師,必須具有高尚的道德品質,對學生要有慈母般的愛心,且不斷更新、充實自己的知識,做到與時代同步,才能培養出符合社會發展需要的人才,挑好肩上這付教書育人的重擔。
這段時間的學習與實踐,讓我深刻地認識到:要想成為一名合格的教育工作者,就必須不斷地在思想上、政治上、文化上充實自己。二十一世紀的學校教育需要的是對學生有愛心,對工作敬業,對自身不斷充實的高素質、強潛能和綜合知識能力完備的教師。希望我能在自己的努力后,早日成為這樣一名高素質的、合格的教師。
教育能夠決定和改變一個人未來的命運,教育也能決定和改變一個國家未來的發展前景。實施科教興國戰略,推進自主創新,要變人口大國優勢為人力資源大國優勢,我們就必須確保九年制義務教育的貫徹落實。
1986年《義務教育法》的出臺標志著我國義務教育走上了法治化軌道。20多年來,我國在普及義務教育方面取得了顯著成就。然而,由于社會轉型等諸多因素,義務教育推行過程中也出現了一些亟待解決的問題,這是此次義務教育法修訂的時代背景。
受教育權是現代社會公民的一項基本權利。這一基本權利所對應的正是國家和政府的基本義務。制定義務教育法,實施義務教育法,正是國家和政府履行這種義務、落實公民權利的必由之路。對于廣大公民而言,義務教育并不僅僅意味著適齡兒童家長及監護人的責任和義務,義務教育首先是國家和政府的義務。采取各種有效措施確保每一個適齡兒童入學接受規定年限的學校教育,是現代政府不容推辭的責任和義務。
制定并實施義務教育法,也是切實提高國民文化素質的客觀需要。在現代社會,通過實施義務教育,普遍提高公民文化素質已經成為各國政府的共識。據聯合國教科文組織統計,全世界有170多個國家宣布實施義務教育制度。多方面研究表明,國民的高水平教育對于個人和整個社會都具有可觀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教育能夠決定和改變一個人未來的命運,教育也能決定和改變一個國家未來的發展前景。實施科教興國戰略,推進自主創新,要變人口大國優勢為人力資源大國優勢,我們就必須確保九年制義務教育的貫徹落實。在這個事關國計民生的問題上,政府責無旁貸。
新《義務教育法》的頒布實施,對于進一步深化教育體制改革,促進義務教育的發展,是一件具有里程碑意義的大事。新《義務教育法》的誕生標志著我國義務教育進入到一個新的階段,對全民族素質的提高和國家未來的發展,都將產生積極的作用。
修訂的《義務教育法》為學校辦學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在新《義務教育法》中,四處提到特殊教育,充分體現了這屆政府人文化的關懷和親民的思想。在構建和-諧社會中提升對弱勢群體的法律保障,讓這些有殘障的孩子、這些家庭看到希望,看到黨對他們的這種關懷。從這一點上看,新《義務教育法》凸顯了政府構建和-諧社會和以人為本的理念,讓教育工作者感到振奮和欣慰。
通過這段時間對學習義務教育法學習,我發現,《義務教育法》的立法理念有了較大的突破,其中最基本的一個立法理念是以學生發展為本,真正給學生以發展的空間,同時給義務教育階段教師充分的發展空間,并明確了對義務教育質量的要求。國家鼓勵學校和教師采用啟發式教育等教育教學方法,提高教育教學質量。要注重學生能力的培養,我認為這是我們教育教學改革中最本質的內容,是我們教育教學改革的方向。
我更加清楚了新修訂的《義務教育法》對實施素質教育提出的明確的法律要求。新《義務教育法》在總則第3條中明確規定著:“義務教育必須貫徹國家的教育方針,實施素質教育,提高教育質量,使適齡兒童、少年在品德、智力、體質等方面全面發展,為培養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紀律的社會主義建設者和接班人奠定基礎。”在第34條還規定:“教育教學工作應當符合教育規律和學生身心發展特點,面向全體學生,教書育人,將德育、智育、體育、美育等有機統一在教育教學活動中,注重培養學生獨立思考能力、創新能力和實踐能力,促進學生全面發展。”《義務教育法》第一次將素質教育明確寫入法律,提出要“面向全體學生,促進學生全面發展”、“符合教育規律和身心發展”、“關注學生的個體差異、因材施教”,強調要“把德智體美有機地統一在教學的活動中”,還明確提出了培養學生獨立思考能力、創新能力和實踐能力。閱讀《義務教育法》后我感到它注重了學生的素質培養、全面發展;注重了學生身心的健康發展。如果每一位教師都遵循它,在教育工作中注意讓學生更快樂更全面地發展,一定能培養出更出色的學生。
通過學習,再聯系實際,使我感悟到:教師的人生,還應該有創新精神。年年春草綠,年年草不同。而我們的學生亦是如此,因為人與人之間存在差異,所以教育既要面向全體學生,又要尊重每個學生的個性特點。因材施教的目的是為了調動每一個學生的學習積極性、主動性,讓每一個學生主動地、活潑地發展。在組織教學中把整體教學、分組教學與個別教學結合起來;在教育過程中,貫徹個別對待的原則,講求一把鑰匙開一把鎖。學生們像一朵朵稚嫩的小花苗兒,但每一顆都有與眾不同的可人之處。因此便更需要我們用不同的方法用愛心去澆灌、呵護。用《教師法》、《義務教育法》和《未成年護法》來規范和鞭策自己,在傳授科學文化知識的同時,還要保護學生的身心健康,保障學生合法權益,促進學生在品德、智力、體質等方面全面發展。預防未成年人犯罪。這樣才得以使我們的事業走向輝煌使我們的教育對象健康成長。
總之,我要努力提高自身的思想政治素質,按照《中小學教師職業道德規范》嚴格要求自己,奉公守法,遵守社會公德。忠誠人民的教育事業,為人師表。在教育教學過程中,不斷豐富自身學識,努力提高自身能力、業務水平,嚴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的規程,有高度的事業心、責任心、愛崗敬業。堅持“一切為了學生,為了學生的一切”,樹立正確的人才觀,重視對每個學生的全面素質和良好個性的培養,不用學習成績作為唯一標準來衡量學生,與每一個學生建立平等、和諧、融洽、相互尊重的關系,關心每一個學生。
在教育教學過程中,利用學科特點加強對學生的思想教育,提高他們的思想政治素質,激發他們的學習積極性,努力提高教育教學質量。本人將站在民族復興的高度上來認識黨的教育事業,忠心于黨的教育事業,勤勤懇懇,把畢生的所學貢獻給社會主義國家的教育事業中,在平凡的崗位上爭創不平凡的業績。
教師學教育法的心得體會篇四
新《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的頒布實施為全面健康地培養高素質的國家有用人才和全面提升全民思想品德素質提出了更高更新的教育發展戰略。《中華人民義務教育法》的制定與出臺為確保依法治教、以德治國的方針政策得以實施奠定了堅實的基礎,也為我們教師更新教育觀念依法從教指明了方向。
作為一名普通的人民教師,《義務教育法》使我重新審視自我并且讓我更清醒地認識到在今后的工作中,我應該將新的思想意識和教育觀念體現在教書育人的平凡事業之中;應該將改革和發展的思想觀點體現在自身工作實踐中;將開拓和創新的意識體現在培養學生成才之中。
回顧自己幾年的教學工作和日前擔任的班主任工作,在工作中我也不時存在著與《義務教育法》不相符合的教育方法和理念。教師的“恨鐵不成鋼”甚至會對學生的教育和管理的手段出現偏激以致傷害學生的自尊心。我想這樣做肯定違反了《義務教育法》的原則。以后應該盡量避免出現類似的情況。應該多理解學生、多關注學生各方面的成長。
在《義務教育法》第四章第28條29條中明確規定:教師享有法律規定的權利,履行法律規定的義務,應當為人師表,忠誠于人民的教育事業。教師在教育教學中應當平等對待每一位學生,關注學生的個體差異,因材施教,促進學生的全面發展。教師應當尊重學生的人格,不得歧視學生,不得對學生實施體罰、變相體罰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嚴的行為,不得侵犯學生的合法權益。這一段學習完后體會很深刻,平等對待每位學生關注他們的發展應該是每一位教育工作者應該做到的。
在實踐工作中我也深刻體會到教育工作是一門科學也是一門藝術。其中蘊含著深刻的教育規律。只有認識并且運用好這些規律才能創造出科學合理的工作方法。我們的教育工作方法和模式不是一成不變的,是發展的、與時俱進的。我們需要從實踐出發,根據教育對象的不同特點,具體問題具體分析,采用靈活多樣的方法,我們的教育工作才能健康有序地發展。
有人曾經指出:“沒有任何十全十美的方法,也沒有一定有害的方法。”我們必需辯證的看待。在教育實踐過程中,許多方法是相互聯系、相互滲透的。在選擇和應用時,需要同德育目標相結合。與《義務教育法》中所規定的原則相一致。學法、懂法、守法是每一位教師在教育教學過程中必須要嚴格遵守的原則。
我一定認真學習、認真執行《義務教育法》作一名合格的人民教師。
教師學教育法的心得體會篇五
通過在教管課程班學習《教育法規》這門課程得到很多啟示,幾天的學習中,首都師范大學程振勇教授在學校傷害事故方面進行了精辟的講解,感覺收獲頗豐。以下是本人這方面的學習心得。
一、學校是否屬于學生的監護人之爭
分清責任主體是承擔損害賠償的前提,妥善解決學生傷害引發的經濟糾紛,是校方與家長之間化解矛盾、消除分歧、保證學校正常教學秩序、穩定社會的關鍵。當前我國校園傷害事故之所以難處理、處理難,就在于人們對校園傷害事故責任主體的認定上,存在著觀點分歧,導致在法律規定上,無法可依,在實際問題的處理中,也無據可尋。
是不是只要學生在上學(上課)期間發生傷害事故,學校都要承擔責任?如果不盡然,學校又是在什么情形下應對在校學習期間受到傷害的學生承擔責任?在諸如此類的問題上,學校與家長之間的看法常常相悖。家長認為,學生只要到校學習,家長就將其監護責任轉移給了學校,學校不僅應當對學生的學習負責,而且應當承擔學生在校期間的安全;而校方則認為,學校不是學生在校期間的監護人,不負有對學生的監護職責,學校是否承擔學生事故損害賠償的責任,是基于教育法對學校管理職責的規定,對學生承擔有限的管理責任。那么學校與學生之間究竟存在著一種什么樣的法律關系?我國現行法律卻沒有做出明確的規定。
學校對未成年學生的保護職責與學生監護人的監護職責雖有相近內容,但這兩種職責的性質和法律淵源卻有不同。前者是學校作為承擔公共教育職能的社會機構,基于《教育法》、《未成年人保護法》等有關法律,而形成的一種公法范疇的職責與義務;后者是基于民事法律所確定的監護權,而在監護人與被監護人之間形成的司法范疇的權利與義務關系。兩種權利由于來源與性質上的差別,不能混淆。尤其監護權是建立在親權基礎上的,不能脫離法律的有關規定和親權的范疇而談監護權的轉移。視學校為未成年學生監護人的認識,不僅使學校承擔難以擔負的責任,而且也難以解釋何以學校只有監護責任而沒有相應的權利,何以學校對學生的管理要符合法律規范,而不能像父母管理被監護人一樣管理學生。
就目前的民事法律規范而言,沒有明確學校是未成年學生的監護人或應當承擔監護責任。學校與學生之間的權利與義務關系,總體上來講是基于教育與受教育而形成的教育關系,存在一些不同于其他法律關系的特殊規律,應當適用教育法調整。因此,學校并非學生法定意義上的監護人,盡管學校在進行教育教學活動的同時,負有對學生進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護的職責。
二、學校管理職責范圍與學校事故責任承擔
根據過錯責任歸責原則,判斷學校及教師對事故的發生及其后果有無過錯、過錯大小,來確定責任主體,依此進行損害賠償,應是分析、解決此類糾紛遵循的一般原則。
1.意外事件。中小學生意外傷害事件是無法預見和不可避免的,學校及教師對事件無任何過錯,不負任何責任。但如果事故發生之后,教師沒有在學校條件允許的情況下采取措施救險,延誤了治療,造成傷害者傷情加重,就應負責,這是一種事后責任承擔。
2.學生在上課期間因互相打鬧而受傷害。上課期間,教師負有監督管理職責。對在此期間發生的學校事故,教師承擔責任大小,要考慮到學生的年齡。但需要強調的是,對不同年齡段學生在管理職責上的不同要求并不意味著人為地降低教師應盡的管理職責。
3.學生受傷不是學校所為,但與學校場所設施管理不完善或教育教學儀器、設備保管、存放有關,學校要承擔部分民事責任。需要注意的是,學校場所設施造成的學生傷害承擔責任,與學校建筑設計、施工中暴露的質量問題關聯,但更多地與教職工是否及時發現事故隱患并及時向學校報告有關。
4.學生課余時間受傷。課休時間是事故多發段。教師的職責,是要培養學生安全意識和躲避危險的能力,這是其一;其二,一旦發生事故,要及時采取措施做好善后處理。中小學教師的職責并不是如幼兒園阿姨那樣履行保育員角色,也不是超市中的保安,不可能全天候地監視每個學生的一舉一動。關鍵看學校在課間是否負有監管責任及到位情況。
5.學生自殺、自殘。學生的自殺與教師有無關系,取決于:一是學生自殺與教師的行為有無一定因果關系;二是教師的行為是否違法。如教師毫無根據地懷疑學生有偷竊行為,停其課,強迫其交待甚至拳腳相加,學生不堪受辱,憤而自殺,教師自然要承擔法律責任;學生考試作弊,被監考教師當場抓往,學生因羞愧而自殺,盡管教師的行為與學生自殺有關系,但行為是合法的,不應承擔責任。
6.教師上課期間離開教室。教師在上課時隨便離開課堂,期間學生打鬧造成傷害,學校責任所負的大小,主要決定于學生的年齡對該行為后果的判斷能力。美國大多數法院在審理此類事故時,并不是將教師在不在場作為唯一的侵權責任要件,還要考慮教師離開的時間長短、離開的原因、學生身心發育情況、上課內容及活動性質等。
7.學生上下學發生傷害事故。學生每日上下學,是維持學校教育教學活動的起點和終點,這時學生的雙親對其子女的保護監督基于親權關系,而學校教師也必須加以指導并采取必要保護措施。但每一位學生在上學時從家中出發到學校放學時由學校出發回到家中,期間的安全,除有特殊情況外,應由學生個人及親權等保護者負擔責任。如果學生集體上下學是學校規定,則可解釋為學校已介入學生上下學的生活領域。這時,學校在法律上對于集體上下學就有安全維護的義務。
8.公休時間(包括寒、暑期)學生傷害事故。原則上說,學校對學生安全保護責任的職責范圍限于學校正常教育教學時間,但這并不等于說學校對于公休時間發生的學生傷害事故就不負任何責任,問題的關鍵在于學生在這些時間內發生的傷害事故的原因與學校教育教學活動有無聯系。如日本學校教育法規定,學生在寒暑期做作業時發生了傷害事故,教師是否承擔責任的前提是,教師在布置學生作業時有沒有充分考慮到這些作業內容對學生人身傷害可能造成的危害后果。
中小學生在校期間受到損害或致他人損害,學校是否應該承擔責任,應該承擔多少責任?我認為,應視具體情況綜合分析,其問題的關鍵不在于學校方面是否應當為去或留校活動的所有學生承擔責任,而在于學校事先是否承擔了對這種活動管理監督的責任。
三、我國目前現行的關于學生傷害事故的立法狀況
在處理校園傷害事故案件時,我國法院一般依據現行民法通則的有關規定處理。而民法通則的相關條款過于原則,一旦發生校園傷害事故,同一類案件可能導致司法實踐中兩種完全不同的判決。實踐表明,僅僅依據民法通則的有關規定處理學校發生的學生人身傷害事故,已經不適應司法實踐的需要。依據民法精神,充分考慮學校教育教學實際,參照國外校園傷害事故依法處理的已有經驗和做法,針對校園傷害事故這一特殊人身侵權行為,制定處理校園傷害事故的專項法律,依法處理,就成為解決校園傷害事故的必由之路。
可喜的是《學生傷害事故處理方法》(簡稱《方法》)已經實施。這是目前我國第一部處理校園傷害事故的專項法規。《方法》中明確了學校對學生承擔的責任性質是教育、管理、保護責任,確立認定學校承擔責任的劃分原則是過錯責任,細化了學校管理責任的范圍,規定了處理校園傷害事故的方式,界定了學生傷害事故損害賠償的項目和標準,提出了解決校園傷害事故損害賠償的資金來源。《方法》實施以來,法院及其他處理機關嚴格按照《方法》的規定,依法處理了中小學校學生傷害事故,既保護了未成年學生的權利,又維護了學校的合法權益。實踐表明,制定校園傷害事故的專項法律,依法處理校園傷害事故,不僅是必須的,而且是可行的。
總之,通過學習程老師講授的《教育法規》這門課程,我學習到了很多書本上沒有的知識,尤其是老師的案例分析,特別精辟到位,為處理教育教學實際問題提供了借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