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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規范執業承諾書公司律師執業承諾篇一
絕知此事要躬行
——《律師執業行為規范》學習心得體會
2012
中國律師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社會的法律工作者,其地位和性質決定了律師在執業過程中必須以維護社會主義社會法律的尊嚴、維護社會的公平正義、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為己任。這就要求律師必須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認真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樹立了正確的世界觀、人生觀和價值觀,嚴格遵守憲法和法律、律師職業道德、律師執業紀律和律師事務所管理制度,不斷加強學習,提高素質,增強應用知識分析和解決法律問題的能力,切實提供法律服務,為我國的法治建設作出貢獻。
一、加強學習,提高素質
學習,是每一個社會人所必須進行的一項工作。而對于作為社會法律工作者的律師而言。不斷的學習更顯得必要。
首先,律師職業道德素養必須通過學習來形成和提高。執業律師是通過法律執業資格考試(律師資格考試)并經實習考核后才正式獲得從業的,其具備了一定的法律知識和執業經驗,以及相應的道德素養。但是,如果不經常學習,而是固步自封,很難適經濟社會的發展。學然后知不足。惟有不斷的學習,提高認識,才能緊跟時代步伐,才能使思想不落伍。律師應在律師事務所的統一領導下,通過參加相應的學習活動及自學等形式,全面學習鄧小平民主法制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等政治理論,系統掌握《律師法》、《律師和律師事務所違法行為處罰辦法》、《律師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規范》等法律法規、行業規則及相關具體要求,并在具體的工作中嚴格遵循,不斷提高思想道德素養。
其次,要不斷加強業務學習,提高業務能力。在知識經濟時代,知識的更新換代顯得更快。律師是一種專業性極強的職業,律師業務涉及方方面面的知識,如不及時學習,必將坐吃山空,不能適應業務工作的需要。這就要求律師不僅要鞏固和提高已有的法律知識,還應加強對相關關聯學科諸如哲學、邏輯學、心理學等相關基礎知識的學習,努力拓寬視野,以更好的為當事人服務。
二、切實服務
顧客滿意
律師職業是一項服務業。服務業的要求是要做到“顧客滿意”。從質量管理體系的角度而言,律師的顧客包括當事人及具體業務過程中涉及的比如法官、檢察官、警察等人員及其所在的單位。要做到“顧客滿意”,必須從以下方面入手。
第一、認真做事。
律師接受當事人委托后,應全面了解情況,認真分析可能存在的問題,依據法律和事實,做好相應的工作,依法維護好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第二,尊重他人。律師是具有專門法律知識的法律工作者,尊重法律、遵守法律是我們的應盡之責。但律師也是一個社會人,我們在尊重法律的同時,也應尊重他人。對每一個案件中的對方當事人及其代理人、法官、檢察官及其他可能涉及的人員和單位,都要表示出必要的尊重。這里的“尊重”,是廣義的尊重,即既要尊重其人格,更要尊重其業格,要嚴格依據法律法規及相關要求,正確處理好與他們的關系。
第三,依法執業。律師的職業性質決定了其應為法律的模范守護者,依法執業即為體現。法律的尊嚴和權威不容褻瀆,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不容侵犯,這二者不是對立的,而是統一的。律師依法執業,既維護了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也是對法律的尊嚴和權威的維護。
總之,律師作為社會法律工作者,要不斷提高思想道德素養和業務素質,增強法制觀念,依法維護法律的尊嚴和權威,切實為當事人提供優質的法律服務,努力做到“顧客滿意”,為建設法治社會,促進社會和諧做出貢獻。
律師規范執業承諾書公司律師執業承諾篇二
一、在執業過程中嚴格遵守《憲法》和《律師法》的規定,恪守律師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并接受國家、社會和當事人的`監督。
二、努力為當事人提供優質、高效、全面的法律服務,并以行業公認之勤勉盡責精神完成當事人托付的法律事務。以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為工作目的。維護法律尊嚴,維護社會公平、正義。
三、注重職業修養,珍視和維護律師職業聲譽,以法律法規以及社會公認的道德規范約束自己的業內外言行,以影響、加強公眾對于法律權威的信服與遵守。
四、必須保守國家機密、委托人的商業秘密及個人隱私。
五、應當努力鉆研業務,不斷提高執業水平。
六、必須尊重同行,公平競爭,同業互助。
七、應當關注、積極參加社會公益事業。
八、必須遵守律師協會章程,履行會員義務。
xxx
20xx年xx月xx日
律師規范執業承諾書公司律師執業承諾篇三
第一條 律師必須忠實于憲法、法律,必須誠實守信,勤勉盡責,依照事實和法律,維護委托人利益,維護法律尊嚴,維護社會公平、正義。
第二條 律師應當注重職業修養,珍視和維護律師職業聲譽;以法律法規以及社會公認的道德規范約束自己的業內外言行,以影響、加強公眾對于法律權威的信服與遵守。
第三條 律師必須保守國家機密、委托人的商業秘密及個人隱私;必須尊重同行,公平競爭,同業互助;必須遵守律師協會章程,履行會員義務。
第四條 律師應當努力鉆研業務,不斷提高執業水平;應當關注、積極參加社會公益事業。
第五條 律師不得在兩個或兩個以上律師事務所執業。同時在一個律師事務所和一個其他法律服務機構執業的視同在兩個律師事務所執業。
第六條 律師提供法律服務時,應當進行獨立的職業思考與判斷,認真、負責。
第七條 律師不得向委托人就某一案件的判決結果作出承諾。律師在依據事實和法律對某一案件做出某種判斷時,應向委托人表明做出的判斷僅是個人意見。
第八條 律師提供法律服務時,不僅應當考慮法律,還可以以適當方式考慮道德、經濟、社會、政治以及其他與委托人的狀況相關的因素。
第九條 律師提供法律服務時,應當莊重、耐心、有禮貌地對待委托人、證人、司法人員和相關人員。
律師規范執業承諾書公司律師執業承諾篇四
(2004年3月20日五屆全國律協第九次常務理事會審議通過試行;2009年12月27日七屆二次理事會修訂)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律師執業行為,保障律師執業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和《中華全國律師協會章程》制定本規范。
第二條 本規范是律師規范執業行為的指引,是評判律師執業行為的行業標準,是律師自我約束的行為準則。
第三條 律師執業行為違反本規范中強制性規范的,將依據相關規范性文件給予處分或懲戒。本規范中的任意性規范,律師應當自律遵守。
第四條 本規范適用于作為中華全國律師協會會員的律師和律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其他從業人員參照本規范執行。
第二章 律師執業基本行為規范
第五條 律師應當忠于憲法、法律,恪守律師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
第六條 律師應當誠實守信、勤勉盡責,依據事實和法律,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維護法律正確實施,維護社會公平和正義。
第七條 律師應當注重職業修養,自覺維護律師行業聲譽。
第八條 律師應當保守在執業活動中知悉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不得泄露當事人的隱私。
律師對在執業活動中知悉的委托人和其他人不愿泄露的情況和信息,應當予以保密。但是,委托人或者其他人準備或者正在實施的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其他嚴重危害他人人身、財產安全的犯罪事實和信息除外。
第九條 律師應當尊重同行,公平競爭,同業互助。
第十條 律師協會倡導律師關注、支持、積極參加社會公益事業。
第十一條 律師在執業期間不得以非律師身份從事法律服務。
律師只能在一個律師事務所執業。
律師不得在受到停止執業處罰期間繼續執業,或者在律師事務所被停業整頓期間、注銷后繼續以原所名義執業。
第十二條律師不得在同一案件中為雙方當事人擔任代理人,不得代理與本人或者其近親屬有利益沖突的法律事務。
第十三條律師擔任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的,任職期間不得從事訴訟代理或者辯護業務。
第十四條律師不得為以下行為:
(一)產生不良社會影響,有損律師行業聲譽的行為;
(二)妨礙國家司法、行政機關依法行使職權的行為;
(三)參加法律所禁止的機構、組織或者社會團體;
(四)其他違反法律、法規、律師協會行業規范及職業道德的行為。
(五)其他違反社會公德,嚴重損害律師職業形象的行為。
【法條精講】1.律師的保密義務。包括:在執業活動中知悉國家秘密、商業秘密、當事人的隱私及委托人和其他人不愿泄露的情況和信息。
保密義務的例外:委托人或者其他人準備或者正在實施的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其他嚴重危害他人人身、財產安全的犯罪事實和信息。
2.律師不能雙方代理。
3.律師的回避。律師不得代理與本人或者其近親屬有利益沖突的法律事務。
4.注意識記:律師擔任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的,任職期間不得從事訴訟代理或者辯護業務。
第三章 律師業務推廣行為規范
第一節 業務推廣原則
第十五條 律師和律師事務所推廣律師業務,應當遵守平等、誠信原則,遵守律師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遵守律師行業公認的行業準則,公平競爭。
第十六條 律師和律師事務所應當通過提高自身綜合素質、提高法律服務質量、加強自身業務競爭能力的途徑,開展、推廣律師業務。
第十七條 律師和律師事務所可以依法以廣告方式宣傳律師和律師事務所以及自己的業務領域和專業特長。
第十八條 律師和律師事務所可以通過發表學術論文、案例分析、專題解答、授課、普及法律等活動,宣傳自己的專業領域。
第十九條 律師和律師事務所可以通過舉辦或者參加各種形式的專題、專業研討會,宣傳自己的專業特長。
第二十條 律師可以以自己或者其任職的律師事務所名義參加各種社會公益活動。
第二十一條 律師和律師事務所在業務推廣中不得為不正當競爭行為。
第二節 律師業務推廣廣告
第二十二條 律師和律師事務所為推廣業務,可以發布使社會公眾了解律師個人和律師事務所法律服務業務信息的廣告。
第二十三條 律師發布廣告應當遵守國家法律、法規、規章和本規范。
第二十四條 律師發布廣告應當具有可識別性,應當能夠使社會公眾辨明是律師廣告。
第二十五條 律師廣告可以以律師個人名義發布,也可以以律師事務所名義發布。以律師個人名義發布的律師廣告應當注明律師個人所任職的執業機構名稱,應當載明律師執業證號。
第二十六條 具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律師和律師事務所不得發布律師廣告:
(一)沒有通過考核的;
(二)處于停止執業或停業整頓處罰期間的;
(三)受到通報批評、公開譴責未滿一年的。
第二十七條 律師個人廣告的內容,應當限于律師的姓名、肖像、年齡、性別,學歷、學位、專業、律師執業許可日期、所任職律師事務所名稱、在所任職律師事務所的執業期限;收費標準、聯系方法;依法能夠向社會提供的法律服務業務范圍;執業業績。
第二十八條 律師事務所廣告的內容應當限于律師事務所名稱、住所、電話號碼、傳真號碼、郵政編碼、電子信箱、網址;所屬律師協會;所內執業律師及依法能夠向社會提供的法律服務業務范圍簡介;執業業績。
第二十九條 律師和律師事務所不得以有悖律師使命、有損律師形象的方式制作廣告,不得采用一般商業廣告的藝術夸張手段制作廣告。
第三十條 律師廣告中不得出現違反所屬律師協會有關律師廣告管理規定的內容。
第三節 律師宣傳
第三十一條 律師和律師事務所不得進行歪曲事實和法律,或者可能使公眾對律師產生不合理期望的宣傳。
第三十二條 律師和律師事務所可以宣傳所從事的某一專業法律服務領域,但不得自我聲明或者暗示其被公認或者證明為某一專業領域的權威或專家。
第三十三條 律師和律師事務所不得進行律師之間或者律師事務所之間的比較宣傳。
【法條精講】本部分內容了解即可,很有可能以選擇題的形式考查。
第一節 委托代理關系
第三十四條 律師應當與委托人就委托事項范圍、內容、權限、費用、期限等進行協商,經協商達成一致后,由律師事務所與委托人簽署委托協議。
第三十五條 律師應當充分運用專業知識,依照法律和委托協議完成委托事項,維護委托人或者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第三十六條 律師與所任職律師事務所有權根據法律規定、公平正義及律師執業道德標準,選擇實現委托人或者當事人目的的方案。
第三十七條 律師應當嚴格按照法律規定的期間、時效以及與委托人約定的時間辦理委托事項。對委托人了解委托事項辦理情況的要求,應當及時給予答復。
第三十八條 律師應當建立律師業務檔案,保存完整的工作記錄。
第三十九條 律師應謹慎保管委托人或當事人提供的證據原件、原物、音像資料底版以及其他材料。
第四十條 律師接受委托后,應當在委托人委托的權限內開展執業活動,不得超越委托權限。
第四十一條 律師接受委托后,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辯護或者代理、或以其他方式終止委托。委托事項違法、委托人利用律師提供的服務從事違法活動或者委托人故意隱瞞與案件有關的重要事實的,律師有權告知委托人并要求其整改,有權拒絕辯護或者代理、或以其他方式終止委托,并有權就已經履行事務取得律師費。
第四十二條 律師在承辦受托業務時,對已經出現的和可能出現的不可克服的困難、風險,應當及時通知委托人,并向律師事務所報告。
第二節 禁止虛假承諾
第四十三條 律師根據委托人提供的事實和證據,依據法律規定進行分析,向委托人提出分析性意見。
第四十四條 律師的辯護、代理意見未被采納,不屬于虛假承諾。
【法條精講】《律師執業行為規范》明確規定了律師不得虛假承諾。根據委托人提出的事實和證據,依據法律規定,向委托人提出分析性意見,不管此意見是否為法院采納,均不屬于虛假承諾。
第三節 禁止非法牟取委托人權益
第四十五條 律師和律師事務所不得利用提供法律服務的便利,牟取當事人爭議的權益。
第四十六條 律師和律師事務所不得違法與委托人就爭議的權益產生經濟上的聯系,不得與委托人約定將爭議標的物出售給自己;不得委托他人為自己或為自己的近親屬收購、租賃委托人與他人發生爭議的標的物。
第四十七條 律師事務所可以依法與當事人或委托人簽訂以回收款項或標的物為前提按照一定比例收取貨幣或實物作為律師費用的協議。
第四節 利益沖突審查
第四十八條 律師事務所應當建立利益沖突審查制度。律師事務所在接受委托之前,應當進行利益沖突審查并作出是否接受委托決定。
第四十九條 辦理委托事務的律師與委托人之間存在利害關系或利益沖突的,不得承辦該業務并應當主動提出回避。
(八)其他與本條第(一)至第(七)項情形相似,且依據律師執業經驗和行業常識能夠判斷為應當主動回避且不得辦理的利益沖突情形。
(六)其他與本條第(一)至第(五)項情況相似,且依據律師執業經驗和行業常識能夠判斷的其他情形。
律師和律師事務所發現存在上述情形的,應當告知委托人利益沖突的事實和可能產生的后果,由委托人決定是否建立或維持委托關系。委托人決定建立或維持委托關系的,應當簽署知情同意書,表明當事人已經知悉存在利益沖突的基本事實和可能產生的法律后果,以及當事人明確同意與律師事務所及律師建立或維持委托關系。
第五十二條 委托人知情并簽署知情同意書以示豁免的,承辦律師在辦理案件的過程中應對各自委托人的案件信息予以保密,不得將與案件有關的信息披露給相對人的承辦律師。
【法條精講】1.利益沖突審查。律師事務所在接受委托之前,應當進行利益沖突審查并作出是否接受委托決定。
2.律師回避義務。辦理委托事務的律師與委托人之間存在利害關系或利益沖突的,不得承辦該業務并應當主動提出回避。
3.重點識記第50條及第51條規定的律師需要回避的幾種情形。
第五節 保管委托人財產
第五十三條 律師事務所可以與委托人簽訂書面保管協議,妥善保管委托人財產,嚴格履行保管協議。
第五十四條律師事務所受委托保管委托人財產時,應當將委托人財產與律師事務所的財產、律師個人財產嚴格分離。
第六節 轉委托
第五十五條 未經委托人同意,律師事務所不得將委托人委托的法律事務轉委托其他律師事務所辦理。但在緊急情況下,為維護委托人的利益可以轉委托,但應當及時告知委托人。
第五十六條 受委托律師遇有突患疾病、工作調動等緊急情況不能履行委托協議時,應當及時報告律師事務所,由律師事務所另行指定其他律師繼續承辦,并及時告知委托人。
第五十七條 非經委托人的同意,不能因轉委托而增加委托人的費用支出。
第七節 委托關系的解除與終止
第五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律師事務所應當終止委托關系:
(一)委托人提出終止委托協議的;
(三)當發現有本規范第五十條規定的利益沖突情形的;
(五)繼續履行委托協議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或者本規范的。
(一)委托人利用律師提供的法律服務從事違法犯罪活動的;
(二)委托人要求律師完成無法實現或者不合理的目標的;
(三)委托人沒有履行委托合同義務的;
(五)其他合法的理由的。
第六十條 律師事務所依照本規范第五十八條、五十九條的規定終止代理或者解除委托的,委托人與律師事務所協商解除協議的,委托人單方終止委托代理協議的,律師事務所有權收取已提供服務部分的費用。
第六十一條 律師事務所與委托人解除委托關系后,應當退還當事人提供的資料原件、物證原物、視聽資料底版等證據,并可以保留復印件存檔。
第五章 律師參與訴訟或仲裁規范
第一節 調查取證
第六十二條 律師應當依法調查取證。
第六十三條 律師不得向司法機關或者仲裁機構提交明知是虛假的證據。
第六十四條 律師作為證人出庭作證的,不得再接受委托擔任該案的辯護人或者代理人出庭。
【法條精講】證人身份的不可替代性:律師一旦作為證人出庭作證,不得再接受委托擔任該案的辯護人或代理人出庭。
第六十五條 律師應當遵守法庭、仲裁庭紀律,遵守出庭時間、舉證時限、提交法律文書期限及其他程序性規定。
第六十六條 在開庭審理過程中,律師應當尊重法庭、仲裁庭。
第六十七條 律師在執業過程中,因對事實真假、證據真偽及法律適用是否正確而與訴訟相對方意見不一致的,或者為了向案件承辦人提交新證據的,與案件承辦人接觸和交換意見應當在司法機關內指定場所。
第六十八條 律師在辦案過程中,不得與所承辦案件有關的司法、仲裁人員私下接觸。
第六十九條 律師不得賄賂司法機關和仲裁機構人員,不得以許諾回報或者提供其他利益(包括物質利益和非物質形態的利益)等方式,與承辦案件的司法、仲裁人員進行交易。
律師不得介紹賄賂或者指使、誘導當事人行賄。
【法條精講】本法明確規定律師不得賄賂司法機關和仲裁機構人員。
第三節 庭審儀表和語態 第七十條 律師擔任辯護人、代理人參加法庭、仲裁庭審理,應當按照規定穿著律師出庭服裝,佩戴律師出庭徽章,注重律師職業形象。
第七十一條 律師在法庭或仲裁庭發言時應當舉止莊重、大方,用詞文明、得體。
第一節 尊重與合作
第七十二條 律師與其他律師之間應當相互幫助、相互尊重。
第七十三條 在庭審或者談判過程中各方律師應當互相尊重,不得使用挖苦、諷刺或者侮辱性的語言。第七十四條 律師或律師事務所不得在公眾場合及媒體上發表惡意貶低、詆毀、損害同行聲譽的言論。第七十五條 律師變更執業機構時應當維護委托人及原律師事務所的利益;律師事務所在接受轉入律師時,不得損害原律師事務所的利益。
第七十六條 律師與委托人發生糾紛的,律師事務所的解決方案應當充分尊重律師本人的意見,律師應當服從律師事務所解決糾紛的決議。
第二節 禁止不正當競爭
第七十七條 律師和律師事務所不得采用不正當手段進行業務競爭,損害其他律師及律師事務所的聲譽或者其他合法權益。
第七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律師執業不正當競爭行為:
(一)詆毀、誹謗其他律師或者律師事務所信譽、聲譽;
(三)故意在委托人與其代理律師之間制造糾紛;
(五)就法律服務結果或者訴訟結果作出虛假承諾;
(六)明示或者暗示可以幫助委托人達到不正當目的,或者以不正當的方式、手段達到委托人的目的。
(二)限定委托人接受其指定的律師或者律師事務所提供法律服務,限制其他律師或律師事務所正當的業務競爭。
第八十條律師和律師事務所在與司法機關及司法人員接觸中,不得采用利用律師兼有的其他身份影響所承辦業務正常處理和審理的手段進行業務競爭。
(二)強制委托人接受其提供的或者由其指定的律師提供的法律服務;
(一)串通抬高或者壓低收費;
(三)泄露收費報價或者其他提供法律服務的條件等暫未公開的信息,損害相關律師事務所的合法權益。
(一)有關政黨、司法機關、行政機關、行業協會名稱;
(二)具有較高社會知名度的高等法學院校或者科研機構的名稱;
(三)為社會公眾共知、具有較高知名度的非律師公眾人物名稱;
(四)知名律師以及律師事務所名稱。
第八十四條 律師和律師事務所不得偽造或者冒用法律服務榮譽稱號。使用已獲得的律師或者律師事務所法律服務榮譽稱號的,應當注明獲得時間和期限。律師和律師事務所不得變造已獲得的榮譽稱號用于廣告宣傳。律師事務所已撤銷的,其原取得的榮譽稱號不得繼續使用。
【法條精講】重點識記第78、79、82條的有關規定,比較容易以選擇題的形式進行考查。
第七章
第八十五條 律師事務所是律師的執業機構。律師事務所對本所執業律師負有教育、管理和監督的職責。
第八十六條 律師事務所應當建立健全執業管理、利益沖突審查、收費與財務管理、投訴查處、考核、檔案管理、勞動合同管理等制度,對律師在執業活動中遵守職業道德、執業紀律的情況進行監督。
第八十七條 律師事務所應當依法保障律師及其他工作人員的合法權益,為律師執業提供必要的工作條件。
第八十八條 律師承辦業務,由律師事務所統一接受委托,與委托人簽訂書面委托合同,按照國家規定統一收取費用。
第九十條 律師事務所應當定期組織律師開展時事政治、業務學習,總結交流執業經驗,提高律師執業水平。
第九十一條 律師事務所應當認真指導申請律師執業實習人員實習,如實出具實習鑒定材料和相關證明材料。
第九十二條 律師事務所不得從事法律服務以外的經營活動。
第九十三條 律師和律師事務所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履行法律援助義務,為受援人提供法律服務,維護受援人的合法權益。
第九十四條 律師事務所不得指派沒有取得律師執業證書的人員或者處于停止執業處罰期間的律師以律師名義提供法律服務。
第九十五條 律師事務所對受其指派辦理事務的律師輔助人員出現的錯誤,應當采取制止或者補救措施,并承擔責任。
第九十六條 律師事務所有義務對律師、申請律師執業實習人員在業務及職業道德等方面進行管理。
第九十七條 律師和律師事務所應當遵守律師協會制定的律師行業規范和規則。律師和律師事務所享有律師協會章程規定的權利,承擔律師協會章程規定的義務。
第九十八條 律師應當參加、完成律師協會組織的律師業務學習及考核。
第九十九條 律師參加國際性律師組織并成為其會員的,以及以中國律師身份參加境外會議等活動的,應當報律師協會備案。
第一百條 律師和律師事務所因執業行為成為刑、民事被告,或者受到行政機關調查、處罰的,應當向律師協會書面報告。
第一百零一條 律師應當積極參加律師協會組織的律師業務研究活動,完成律師協會布置的業務研究任務,參加律師協會組織的公益活動。
第一百零二條 律師應當妥善處理律師執業中發生的糾紛,履行經律師協會調解達成的調解協議。第一百零三條 律師應當執行律師協會就律師執業糾紛作出的處理決定。
律師應當履行律師協會依照法律、法規、規章及律師協會章程、規則作出的處分決定。第一百零四條 律師應當按時繳納會費。
第九章 附則
第一百零五條 律師和律師事務所違反本《規范》的,律師協會應當依據《律師協會會員違規行為懲戒規則》和相關行業規范性文件實施處分。
第一百零六條 地方律師協會可以依據本規范,結合本地區情況制定實施細則。該實施細則與本規范不得沖突,并報全國律師協會備案后實施。
第一百零七條 本規范自頒布之日起施行。本規范以修正案的方式進行修改,修正案由常務理事會通過后試行,理事會通過后正式實施。
4——4 律師職業道德的基本準則
【考點精講】
律師規范執業承諾書公司律師執業承諾篇五
我所對于20xx年度律師服務收費每個案件逐項進行自查自糾,并進行深入的剖析。目前我所嚴格按照津價費《20xx》270號收費標準執行,沒有發現多收費、重復收費、分解收費、自立項目收費、自定標準收費、掛靠收費等違規收費行為。
但為做到防微杜漸,我所采取了以下措施:
(一)嚴格執行有關文件要求,組織各位律師認真學習和掌握津價費《20xx》270號收費標準,堅持一切財務收支活動納入財務部門統一管理,杜絕人為亂收費現象。
(二)成立了物價監督領導小組。為更好地規范各項收費,所內專職收費員定期對各案件的物價計量進行監督、檢察;同時,為使小組成員了解和掌握有關物價、計量的法律、法規和規定,所內還進行了專門的培訓。
(三)為增加收費透明度,所內在屋里制作了律師服務價格公示欄,接受當事人和領導監督;律師服務費價格一律按規定執行;認真建立律師事務所律師服務收費制度的透明,讓當事人對價格明白。
意識,杜絕亂收費現象,切實減輕廣大當事人經濟負擔,使法律服務收費工作健康、有序、規范運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