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法治精神地不斷發揚,人們愈發重視合同,越來越多的人通過合同來調和民事關系,合同能夠促使雙方正確行使權力,嚴格履行義務。擬定合同的注意事項有許多,你確定會寫嗎?這里我整理了一些優秀的合同范文,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下面我們就來了解一下吧。
工程合同糾紛工程合同標準版實用篇一
承包人(全稱):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誠實信用的原則,雙方就本建筑工程施工事項協商一致,訂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況
工程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工程地點: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工程內容: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工程立項批準文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資金來源:自籌
二、工程承包范圍
承包范圍:施工圖內除合同約定的發包人分包項目外的全部土建工程、安裝工程和預埋工程的施工和竣工所需的勞務、材料、設備、施工機械和服務等全部內容(其中部分材料和鋼結構由發包人提供)
三、合同工期
竣工日期:_____年____月___日;
合同工期總日歷天數:______天。
四、質量標準
工程質量標準:合格(其中主體為優質結構)
五、合同價款
金額(大寫):________;預算價約計_______萬元。
六、組成合同文件
本合同文件包括:
1、本合同協議書;
2、圖紙;
雙方有關工程的洽商、變更等書面協議或文件視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
七、違約、索賠和爭議
2、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爭議,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或邀請第三方調解。協商或調解不成的,雙方約定:向_____________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八、工程結算
1、工程竣工驗收報告經發包方認可后____天內,承包方向發包方遞交竣工結算報告及完整的結算資料,雙方按照協議書約定的合同價款及專用條款約定的合同價調整內容,進行工程竣工結算。
2、辦理工程價款竣工結算的一般公式為:
竣工結算工程款=預算(或概算)或合同價款+施工過程中預算或合同價款調整數額-預付及已結算工程價款-保修金。
3、發包人與承包人在建設工程承包合同中約定質量保證金 ,發包人從應付的工程款中預留,用以保證承包人在缺陷責任期內對建設工程出現的缺陷進行維修的資金,質量保證金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人民幣);:____________元(人民幣)。
1、合同訂立地點: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本合同雙方約定雙方簽字蓋章后生效。在滿足雙方簽訂的《工程質量保修書》各項條款之規定并無任何糾紛后合同自行解除。
發包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年______月_____日
承包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年______月_____日
工程合同糾紛工程合同標準版實用篇二
發包人:(以下簡稱甲方)
承包人:(以下簡稱乙方)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及其它有關法律,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誠信的原則,雙方就本建設工程協商一致,訂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況
1、工程名稱:十堰倍力工貿有限公司三期廠房。
2、工程地點:十堰市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白浪東路33號。
3、工程內容:三期廠房(鋼構+土建+裝飾)清單如下:
①地梁、地面及土石方工程分項。
③鋼構工程中除12xa-g、gx5-12、5xd-g、dx1-5軸標高4.65米以下的的外墻圍護(包括彩板、墻梁等等)不做外,其余均遵照圖紙要求范圍和甲方提交的書面圖紙會審通知。
二、工期
自合同簽訂第三日起始,工程總有效工作日為60天,具體工期明確如下:
①基礎工程30天;
②主鋼構安裝15天;
③屋面及屋面排水系統安裝5天;
④門窗及圍護系統安裝10天。
⑤其它附屬及收尾工程10天。
1、雨雪及其它不適合安裝的天氣。
2、春節。
3、設計錯誤、資料不準確和甲方提出工程變更。
4、因甲方和第三方原因造成施工停頓。
5、可能對甲方正常生產造成影響的工作磋商。
三、合同價款及付款方式
1、合同價款:
本工程合同內容以人民幣捌拾伍萬圓整(¥850000.00)包干。
2、付款方式:
甲方預付工程總款的支付工程總款的30%;屋面及圍護系統完工后支付工程總款的20%;所有收尾工程完工,驗收合格后即支付工程總款的15%;余款(工程總款的5%)作為質保金。
3、變更工程價款:
凡涉及合同工程內容以外的工程技術變更增加的新項目,場代表及項目經理聯合簽字認可的工程技術變更通知單和施工簽證為準,發生的主要原材料以市場價格報價為依據進行核算,其變更造價以甲方雙方共同協商認可為準,涉及規稅事項參照國家有規定執行。
四、材料供應
1、對主鋼構及圍護系統的原材料供應,甲方有明確指定,即主鋼構所用的中厚板必須從武鋼原廠購買,彩鋼板必須選用寶鋼原產,在鋼構拼裝、彩板軋制前,乙方必須向甲方提供制造廠商有效的出廠證明,對于主鋼構所用基材,應及時通知甲方見證取樣送檢。主鋼構焊接組件必須按國家規定作焊縫探傷檢查,并出具檢測報告,所用焊料、焊接工藝、焊工技術水平證明、檢驗方法等必須符合國家相關強制規定要求。
2、其余材料由乙方自行采購,凡采購的材料必須符合設計和建設單位要求及各項技術標準。且質量合格證和出廠合格證書必須隨貨同行,材料進場后經甲方現場代表見證驗收合格方可使用。凡采購的材料未經驗收乙方擅自使用造成工程質量不合格,由乙方負責修復或拆除并承擔發生的全部費用,由此延誤的工期不能順延,并賠償由此給甲方所造成的經濟損失。
五、工程質量
1、乙方必須按照甲方認可的設計圖紙精心組織施工。遇有特殊情況需要變更時,必須征得甲方現場代表和項目經理同意并聯合簽認后方可有效。
2、乙方必須接受甲方現場代表的質量監督及正常工作檢查,不得無故阻撓。
3、工程驗收:工程質量必須達到合同所定標準及規范要求。若工程竣工后30天內(以乙方向甲方遞交主體工程驗收通知單之日起算),因甲方原因不組織驗收均可視為工程已驗收合格。
4、工程驗收依據:
a、甲方簽認的施工圖、施工變更通知單、施工簽證、相關建筑標準圖集及圖紙會審紀錄。
b、相關國家標準:
c、圖紙規范未說明、或不詳細部分可參照甲方現有一期廠房作法進行驗收,未取得甲方現場代表和項目經理確認的工程項,一律視為不合格項。
六、安全生產
乙方施工應嚴格遵守安全生產操作規程,持證上崗,杜絕安全質量事故發生。若乙方施工中發生安全事故,造成已方及他方人身、財產損失,均由乙方自行負責。
七、雙方權利和義務
1、甲方
a、向乙方提供必要的施工條件。如現場通水、通電、道路暢通、施工場地平整具備吊裝條件等等。
b、應向乙方提供設計圖紙兩份和與工程相關的技術資料。開工三天前組織有關單位參與施工圖會審與工程交底。
c、負責對乙方編制的施工組織設計(施工方案)進行審定,對乙方違反審定的施工組織設計的行為有權指止。
d、負責為乙方辦理必要的施工現場出入證明,確保乙方主輔材、施工機械及人員的通行。
e、及時組織有關方面參與工程驗收。
f、及時按進度劃拔工程款項。
2、乙方
a、乙方預見某些約束與本工程項目無關的已方屬員出入和滯留施工現施工因素可能會對甲方生產造成影響,應立即向甲方告知并商討解決辦法。如乙方未及時告知,由此造成甲方生產影響的一切損失均由乙方承擔。除施工必要,乙方施工人員及其施工器械不得隨意出入甲方生產現場。
b、開工三天前編制施工組織設計(施工方案),及時交甲方審定,審定通過后嚴格按照施工組織設計施工。
c、編制工程整體進度計劃、周度進度計劃、送甲方項目經
工程合同糾紛工程合同標準版實用篇三
一、 甲方委托乙方代理 上海xx公司 廣告業務,代理辦法執行《 上海xx公司 廣告代理實施辦法》(后簡稱 ;辦法;)規定。
二、 甲乙雙方必須遵守《廣告法》以及相關政策法規,未經雙方書面同意,任何一方均不得將本合約之權利或義務轉讓于第三方。
三、 乙方不得損害 上海xx公司 的信譽,不允許用弄虛作假等不法手段欺騙客戶牟取暴利。乙方與客戶發生的經濟糾紛與甲方無關。如乙方出現上述行為,甲方有權取消其代理資格,并保留法律訴訟的權利。
四、 甲乙雙方簽定的廣告合同,乙方按合作協議扣除代理費后,須將播出款項轉付甲方指定的銀行賬戶。
五、 乙方所代理的廣告,按 上海xx公司 正在執行的廣告收費標準執行。
六、 乙方應按甲方的要求把廣告要求和廣告資料提前發送到 上海xx公司 ,廣告發布后甲方提供廣告樣張給乙方,具體事宜按《 上海xx公司廣告 投放說明》辦法處理。
七、 合同付款說明:
1、 遵守先付款后發布的原則。
2、 的確無法做到發布前付款,須在廣告發布前支付30%的發布費,余款須在廣告發布5個工作日內付清。
3、 違反以上款項,視為違約,甲方有權終止其廣告播出。逾期1天,追繳拖欠款5%的滯納金。
八、 如遇特殊情況廣告不能按時播出,甲乙雙方需及時協商解決。
九、 在合同的落實和執行中,有關合同和協議條款確需修訂,須經雙方協定。
十、 未盡事宜,甲乙雙方按本協議第九條規定協商處理。十
三、 本協議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具同等法律效力。(甲乙雙方簽章)甲方(廣告客戶或代理單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地 址:____________ 郵碼: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 職務:____________乙方(廣告發布單位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地 址:____________ 郵碼: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 職務:____________甲乙雙方根據國務院《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及有關規定,簽訂本合同,并共同遵守。
一、甲方委托乙方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期間發布____ 廣告。
四、廣告采用樣稿(樣帶),未經甲方同意,乙方不得改動廣告樣稿(樣帶)。
五、乙方有權審查廣告內容和表現形式,對不符合法律、法規的廣告內容和表現形式,乙方可要求甲方作出修改,甲方作出修改前,乙方有權拒絕發布。
六、廣告樣稿(樣帶)為合同附件,與本合同一并保存。
七、廣告單價____ 元,加急費____ 元,其他費用____ 元,扣除優惠____ 元,扣除代理費________元,播出(刊登)次數____ ,總計________元。
九、違約責任________________.
十、合同糾紛解決方式:
(1)由____ 仲裁委員會仲裁;
(2)向____ 人民法院起訴。十
一、其他:十
二、廣告的編排方式和發布時間表:十
工程合同糾紛工程合同標準版實用篇四
民事起訴狀
訴訟請求
3、本案的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與理由
原告與被告于x年xx月xx日簽訂了工程施工合同,按照合同約定,原告為被告建設的位于北京市通州區梨園鎮某地的某項目b區的1#、2#樓的外墻外保溫及飾面裝飾工程進行施工,工期為50天,從x年xx月xx日至x年xx月xx日。合同還約定工程款的5%作為保修款,保修期自竣工之日起18個月,項目最后的結算金額為1245184.72元,所以被告留存保修款62259.24,保修期至x年xx月xx日。然而,過了保修期后,該項目并未發現質量問題,被告卻以種種理由拒絕返還保修款。
原告認為,被告拒絕返還保修款的行為已構成違約,嚴重損害了原告的合法權益,故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特向貴院提起訴訟,請求依法裁判。
此致
xx市xx區人民法院
具狀人:x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x年xx月xx日
1、承包人沒有資質,導致合同無效。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一條,“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根據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第(五)項的規定,認定無效: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業資質或者超越資質等級的;二、沒有資質的實際施工人借用有資質的建筑施工企業名義的;三、建設工程必須進行招標而未招標或者中標無效的。”在建設工程合同中,經常會出現一些非法轉包,違法分包的情況,違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規定導致合同無效,以至于當事人的合法利益受到損害。或者簽訂合同的承包人是掛靠經營,自己根本不具備承包工程的資格。因此,在簽訂合同時,發包人或者業主要嚴格的對承包人的資格進行審查,以免發生糾紛。
2、拖欠工程款
工程款拖欠也是建設工程合同發生糾紛的主要原因之一。《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26條,“實際施工人以轉包人、違法分包人為被告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實際施工人以發包人為被告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轉包人或者違法分包人為本案當事人。發包人只在欠付工程價款范圍內對實際施工人承擔責任。”司法解釋為了維護實際施工人的利益,規定了發包人對于欠付工程款的責任。因此在合同的訂立時,當事人最好約定違約金,這樣可以約束發包人或者分包人的行為。
如有侵權,請聯系刪除。
工程合同糾紛工程合同標準版實用篇五
合同糾紛,是指因合同的生效、解釋、履行、變更、終止等行為而引起的合同當事人的所有爭議。合同糾紛的內容主要表現在爭議主體對于導致合同法律關系產生、變更與消滅的法律事實以及法律關系的內容有著不同的觀點與看法。合同糾紛的范圍涵蓋了一項合同的從成立到終止的整個過程。
上訴人{公司10}因建筑設備租賃合同糾紛一案,不服東營區人民法院(20xx)東經初字第139-1號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上訴人{公司10}委托代理人{黃1x}、{鞏2x}、被上訴人{公司3}委托代理人{徐5x}、{公司6}委托代理人{成8x}、{王9x}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審裁定認定:20xx年6月6日,曹際樣以莒縣建筑安裝工程總公司的名義與原告簽訂了租賃合同,約定原告租賃給莒縣建筑安裝工程總公司各種建筑設備,莒縣建筑安裝工程總公司按約定支付租賃費。工程建設律師發現,合同上租用方加蓋了莒縣建筑安裝工程總公司合同專用章。萬杰集團為被告莒縣建筑安裝工程總公司出具擔保書,約定所租物品的價值及租賃費由其擔保承付,在工程造價費中代扣。
山東省莒縣建筑安裝工程總公司于20xx年5月24日注銷,其債權債務由其改制后的{公司3}處理。
原審法院認為,原告與曹際樣簽訂的租賃合同租用方雖然加蓋了莒縣建筑安裝工程總公司合同專用章,但由于改制后的{公司3}對該印章不予認可,原告也未提供足以證明曹際樣經山東省莒縣建筑安裝工程總公司授權的證據,故原告主張與山東省莒縣建筑安裝工程總公司簽訂租賃合同及存在債權債務關系的主張不能成立,原告應向有關直接責任人主張權利,{公司3}不應作為本案的被告承擔責任,不具備本案被告的主體資格。原告以{公司6}為山東省莒縣建筑安裝工程總公司提供保證為由而要求其承擔連帶保證責任缺乏相應的事實和理由,不符合法律規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一百三十九條的規定,裁定駁回原告{公司10}的起訴,案件受理費50元,由原告{公司10}負擔。
上訴人{公司10}在二審中以原審裁定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錯誤為由,請求依法撤銷一審裁定,發回重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負擔。
被上訴人{公司3}以原審裁定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為由,請求依法駁回上訴人的上訴,維持原裁定。
被上訴人{公司6}以原審裁定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為由,請求駁回上訴人的上訴,維持原裁定。
本院經審理認為,上訴人{公司10}以萬杰集團為莒縣建筑安裝工程總公司提供的經濟擔保書為由,起訴{公司6}承擔連帶擔保責任符合法律規定,上訴人的上訴理由成立,應予采納。
尊敬的審判長、審判員:
一、被上訴人的請求已超過訴訟時效
1.《民法通則》第136條規定:拒付或延付租金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一年。本案“候連書”承諾支付租金的時間為20xx年5月中旬。然而,被上訴人于20xx年7月才向法院提起訴訟。其請求已超過一年的訴訟時效期間。
2.被上訴人從未提交任何關于訴訟時效中止、中斷和延長的證據。
3.一審判決“審理查明”部分,沒有任何關于訴訟時效延續的事實依據;然而,在“本院認為”部分,卻直接以“原告亦向被告主張了其權利”作為“基礎事實”,認定訴訟時效連續。這里,所謂的“基礎事實”,完全是“憑空而來”的。
據此:即使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之間存在欠付租金的關系,被上訴人的請求也已經超過訴訟時效,喪失勝訴權。
二、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之間沒有租賃合同關系
1.成都分院《營業執照》載明的“成立時間”為 20xx年12月12日,而《機械設備租賃合同》(下稱《租賃合同》)的簽訂時間為20xx年7月5日。簽訂合同時,成都分院根本就沒有成立。絕不可能以成都分院的名義與被上訴人簽訂《租賃合同》。
2.《租賃合同》最后一條明確約定“經雙方加蓋公章后正式生效”,這屬于附生效條件的合同。因成都分院當時還沒有成立,《租賃合同》就不可能有成都分院的公章。合同所附條件不成就,合同當然不生效。
3.候聯界確系岳陽設計院成都分院的負責人,但是,并不是候聯界的所有行為,都應由岳陽設計院承擔責任。只有其“在職務范圍內”的行為,才能由岳陽設計院承擔責任。
4.岳陽設計院的經營范圍是“工程設計”,租賃空壓機的用途屬于“工程施工”范疇。因此,即使候聯界有租賃空壓機的行為,也不屬于“在職務范圍內”的行為。其責任不應當由岳陽設計院承擔。
三、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之間沒有實際履行《租賃合同》
1.一審判決認定: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之間實際履行合同的依據是“候連書、候穎淵是岳陽設計院的職工”。
針對這一問題,二審法官當庭詢問了被上訴人的經辦人秦光明。
法官問:“候連書是不是岳陽設計院的職工?”
秦光明答:“不知道是不是岳陽設計院的職工,只知道是候連界的親兄弟”。
然而,被上訴人的代理人仍稱“候連書是岳陽設計院的職工”屬于是“眾所周知”的事實,想以此逃避其舉證責任。
2.《租賃合同》第6條約定:設備進出場時,要簽進出場單。被上訴人并沒有提供與上訴人之間的設備進出場單。
另外,與協議履行相關的證據,還包括已支付的部分租金、進出場拖車費、汽油費、機械手人工費、設備維修費等諸多憑證。岳陽設計院從來沒有支付過這些費用。誰支付的這些費用,誰才與被上訴人之間具有實際履行租賃合同的關系。
3.被上訴人主張:其與上訴人之間存在實際履行合同的關系。被上訴人應當承擔舉證責任。如果不能舉證,則應當承擔不利的后果。
四、涉案設備的承租人應當是“廣安智豐公司”
1.白鶴灘電站支洞配套工程(二工區)的勞務承包人是“廣安智豐公司”。這有廣安智豐公司與業主方簽訂的《勞務合同》、《民工工資保證合同》為證。《勞務合同》、《民工工資保證合同》的簽章處反映“候連書”系廣安智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
2.“候連書”與廣安智豐公司簽訂的《內部承包協議》,更明確了候連書借用廣安智豐公司資質承攬項目的事實。因此,“候連書”的簽字,只能是代表廣安智豐公司,而不能代表岳陽設計院。
3.一審法院僅僅因為被上訴人將設備交給了“候連書”,就以此推定“候連書”是岳陽設計院的職工。按此邏輯推理:如果被上訴人將設備交給了一審法院,那么,一審法院是否就是岳陽設計院的分支機構了呢?顯然,這種推理是十分荒謬的。
綜上所述:
1.白鶴灘電站二工區是廣安智豐公司承包的施工項目。候連書是廣安智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和實際施工人,也是本案租賃物的實際使用人。
2.候連書及侯穎淵并非岳陽設計院或成都分院的員工。二人的簽字行為,只能代表廣安智豐公司,而不是代表岳陽設計院或成都分院,其責任也只能由廣安智豐公司承擔。
3.被上訴人的請求已超過訴訟時效期間。
此致
遂寧市中級人民法院
四川法銀律師事務所
杜正武 付賢禹 律師
二〇一三年一月十五日
工程合同糾紛工程合同標準版實用篇六
承接方(乙方):
工程項目:
甲、乙雙方經友好洽談和協商,甲方決定委托乙方進行居室裝潢。
為保證工程順利進行,根據國家有關法律規定,特簽訂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條:工程概況
2.居室規格:房型______層(式)______室______廳______廚______衛,總計施工面積____________平方米。
4.工程開工日期: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5.工程竣工日期: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工程總天數:________天
第二條:工程價款
工程價款(金額大寫)___________________元。
1、材料款__________元;
2、人工費__________元;
3、設計費__________元;
4、施工清運費__________元;
5、搬卸費__________元;
6、管理費__________元;
7、其他費用(注明內容)______________元。
第三條:質量要求
1.工程使用主要材料的品種、規格、名稱,經雙方認可。
2.工程驗收標準,雙方同意參照國家的相關規定執行。
3.施工中,甲方如有特殊施工項目或特殊質量要求,雙方應確認,增加的費用,應另簽訂補充合同。
第四條:付款方式
1.合同一經簽訂,甲方即應付 元整的工程材料款和施工工費的;當工期進度過半( 年 月 日),甲方即第二次付施工工費的 元。剩余伍萬元尾款待甲方對工程竣工驗收后結算。(注:施工工費包括人工費)。
甲方在應付款日期不付款是違約行為,乙方有權停止施工。驗收合格未結清工程價款時,不得交付使用。
2.工程施工中如有項目增減或需要變動,雙方應簽訂補充合同,并由乙方負責開具施工變更令,通知施工工地負責人。增減項目的價款,當場結清。
3.甲方未按本合同規定期限預付工程價款的,每逾期一天按未付工程價款額的1%支付給乙方。
4.甲方在居室裝潢中,如向銀行按揭,須將按揭的憑證及相關文件(復印件)交給乙方。
第五條:工程驗收
1.工程質量驗收,除隱蔽工程需分段驗收外,待工程全部結束后,乙方組織甲方進行竣工驗收。雙方辦理工程結算和移交手續。
2.甲方如不能在乙方指定時限內前來驗收,應及時通知乙方,另定日期。但甲方應承認工序或工程的竣工日期,并承擔乙方的看管費和相關費用。
第六條:違約責任
合同生效后,在合同履行期間,擅自解除合同方,應按合同總金額的5%作為違約金付給對方。因擅自解除合同,使對方造成的實際損失超過違約金的,應進行補償。
第七條:合同的變更和終止
1.合同經雙方簽字生效后,雙方必需嚴格遵守。任何一方需變更合同的內容,應經雙方協商一致后重新簽訂補充協議。如需終止合同,提出終止合同的一方要以書面形式提出,應按合同總價款的10%交付違約金,并辦理終止合同手續。
2.施工過程中任何一方提出終止合同,須向另一方以書面形式提出,經雙方同意辦理清算手續,訂立終止合同協議后,可視為本合同解除。
第八條:合同生效
2.補充合同與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3.本合同(包括合同附件、補充合同)一式份,甲乙雙方各執份。
甲方(業主): (簽章)乙方: (簽章)電話: 電話:
簽約地址: 簽約日期:
工程合同糾紛工程合同標準版實用篇七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第二十八條規定,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合同糾紛、房屋租賃合同糾紛、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政策性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按照不動產糾紛確定管轄。
根據民事訴訟法關于地域管轄的規定,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因不動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解釋》公布后,關于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自然應當由案涉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此與先前司法實踐中將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作為合同糾紛適用的地域管轄明顯有所改變。我國《民事訴訟法》第三十四條還規定,合同或者其他財產權益糾紛的當事人可以書面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等與爭議有實際聯系的地點的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本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
根據2011年2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修改〈民事案件案由規定〉的決定》,修改后的民事案由分四級案由,第一審法院立案時應當根據當事人法律關系的性質,首先應適用修改后的《民事案件案由規定》列出的第四級案由;第四級案由沒有規定的,適用相應的第三級案由;以此類推,直到適用相應的第一級案由。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屬于《民事案件案由規定》中的第四級案由,其第三級案由為建設工程合同糾紛,第二級案由為合同糾紛,第一級案由為合同、無因管理、不當得利糾紛。
另外,與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同屬建設工程合同糾紛的并列案由還包括建設工程勘察合同糾紛、建設工程設計合同糾紛、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糾紛、建設工程分包合同糾紛、建設工程監理合同糾紛、裝飾裝修合同糾紛、鐵路修建合同糾紛和農村建房施工合同糾紛。從文義解釋,上述案由規定中只有符合第四級案由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的案件才屬于專屬管轄,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其他并列第四級的案由糾紛,仍然屬于合同糾紛,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同時可以適用協議管轄和應訴管轄。人民法院在就當事人的訴訟請求確定案由時,應當根據訴訟請求所基于的法律基礎確定訴爭法律關系,并選擇相應的民事案由。因此,當事人的請求權基礎系基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七十四條、第二百八十條、第二百八十五條等有關勘察、設計的規定,以及第二百七十六條等有關監理的規定所提出的訴訟請求均按照合同糾紛確定地域管轄。
同時,農村建房、裝飾裝修工程和建設工程分包合同糾紛亦不包含在《解釋》規定的不動產糾紛之內。但筆者對此,尚有不同看法。根據人民法院出版社出版的由最高人民法院修改后民事訴訟法貫徹實施工作領導小組編著的《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訴訟司法解釋理解與適用》就幾類特殊合同糾紛適用專屬管轄的理由為:在實踐中,有些涉及不動產的合同糾紛具有一定的特殊性,雙方的爭議除涉及合同的訂立、履行等,還涉及當地的土地承包經營政策和房地產宏觀調控政策,由不動產所在地法院專屬管轄,有利于統一裁判尺度,有利于配合當地政府處理該類案件引起的群體性糾紛。
又如建設施工合同糾紛,往往涉及建筑物工程造價評估、質量鑒定、留置權優先受償、執行拍賣等,由建筑物所在地法院管轄,有利于案件審理和執行。
由此可知,將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由不動產所在地法院管轄系基于案件審理和執行的`需要。那么建設工程分包合同糾紛、裝飾裝修合同糾紛和農村建房施工合同糾紛等在司法實踐中也往往涉及建筑物工程造價評估、質量鑒定的問題,《解釋》將其排除在專屬管轄之外值得注意。筆者比較上述訴爭法律關系與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的不同,推定其原因為建設工程的分包系針對除建筑工程主體結構外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中的專業工程或者勞務作業發包給其他建筑業企業完成的活動。
裝飾裝修合同亦系除建筑物主體結構外為增加建筑物的利用效率和使用用途而進行的施工活動,二者均屬于對建筑工程主體結構的“添附”,在司法實踐中也較少因工程欠款采用留置權優先受償和執行拍賣的情形,另外農村房屋因土地屬性,目前尚不具備市場自由流動性也較少采用優先受償和執行拍賣。
故筆者大膽揣測,上述不同可能為最高人民法院暫不將建設分包合同糾紛、裝飾裝修合同糾紛和農村建房施工合同糾紛納入專屬管轄的原因之一,以工程施工是否涉及建筑物主體結構作為合同糾紛和不動產糾紛的分界。
法律條文上的規定自然涇渭分明,但在司法實踐中仍存在難以區分確定案由的情形。我國法律對承包建筑工程的單位實行資格準入限制,禁止建筑施工企業超越本企業資質等級許可的業務范圍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業的名義承攬工程。
禁止建筑施工企業以任何形式允許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使用本企業的資質證書、營業執照,以本企業的名義承攬工程。建筑施工單位在從事建筑施工過程中,違反上述規定的,雙方所簽訂合同無效。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但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承包人請求參照合同約定支付工程款的,應予支持。
對此,在合同無效后,實際施工人就工程欠款提出的給付請求不應當得到高于合法情形下一般當事人可以享受的法律保護。法院在處理相關案件時,應當梳理清楚發包人至實際施工人的各個分(轉)承包環節中當事人的合同地位,以實際施工人完成工作是否涉及建筑物主體結構來確定能否列為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
從《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訴訟司法解釋理解與適用》中言明的將建設施工合同糾紛適用專屬管轄的理由來看,主要是基于案件審理和執行方便的需要。那么對于留置權優先受償和執行拍賣,法律并未明確將建設工程分包和裝飾裝修合同排除在外,況且這兩種糾紛并非直接決定工程價款的多少或者可能引起群體性糾紛的風險程度,以訴爭法律關系是否涉及建筑物主體結構是否具有足夠的科學性、合理性還有待斟酌。
筆者認為,在適用專屬管轄效果良好的情況下,對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進行目的性擴張解釋,逐步將建設工程分包合同糾紛、裝飾裝修合同糾紛、農村建房施工合同糾紛也納入專屬管轄的范圍,有利于糾紛的當地解決和適用標準的統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等法律規定,結合民事審判實際,就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的問題,制定本解釋。
(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業資質或者超越資質等級的;
(二)沒有資質的實際施工人借用有資質的建筑施工企業名義的;
(三)建設工程必須進行招標而未招標或者中標無效的。
第二條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但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承包人請求參照合同約定支付工程價款的,應予支持。
(二)修復后的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不合格,承包人請求支付工程價款的,不予支持。
因建設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損失,發包人有過錯的,也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第四條承包人非法轉包、違法分包建設工程或者沒有資質的實際施工人借用有資質的建筑施工企業名義與他人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行為無效。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四條規定,收繳當事人已經取得的非法所得。
第五條承包人超越資質等級許可的業務范圍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在建設工程竣工前取得相應資質等級,當事人請求按照無效合同處理的,不予支持。
第六條當事人對墊資和墊資利息有約定,承包人請求按照約定返還墊資及其利息的,應予支持,但是約定的利息計算標準高于中國人民銀行發布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的部分除外。
當事人對墊資沒有約定的,按照工程欠款處理。
當事人對墊資利息沒有約定,承包人請求支付利息的,不予支持。
第七條具有勞務作業法定資質的承包人與總承包人、分包人簽訂的勞務分包合同,當事人以轉包建設工程違反法律規定為由請求確認無效的,不予支持。
(一)明確表示或者以行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義務的;
(三)已經完成的建設工程質量不合格,并拒絕修復的;
(四)將承包的建設工程非法轉包、違法分包的。
(一)未按約定支付工程價款的;
(三)不履行合同約定的協助義務的。
第十條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解除后,已經完成的建設工程質量合格的,發包人應當按照約定支付相應的工程價款;已經完成的建設工程質量不合格的,參照本解釋第三條規定處理。
因一方違約導致合同解除的,違約方應當賠償因此而給對方造成的損失。
第十一條因承包人的過錯造成建設工程質量不符合約定,承包人拒絕修理、返工或者改建,發包人請求減少支付工程價款的,應予支持。
(一)提供的設計有缺陷;
(三)直接指定分包人分包專業工程。
承包人有過錯的,也應當承擔相應的過錯責任。
第十三條建設工程未經竣工驗收,發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質量不符合約定為由主張權利的,不予支持;但是承包人應當在建設工程的合理使用壽命內對地基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質量承擔民事責任。
(三)建設工程未經竣工驗收,發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轉移占有建設工程之日為竣工日期。
第十五條建設工程竣工前,當事人對工程質量發生爭議,工程質量經鑒定合格的,鑒定期間為順延工期期間。
第十六條當事人對建設工程的計價標準或者計價方法有約定的,按照約定結算工程價款。
因設計變更導致建設工程的工程量或者質量標準發生變化,當事人對該部分工程價款不能協商一致的,可以參照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時當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發布的計價方法或者計價標準結算工程價款。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有效,但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不合格的,工程價款結算參照本解釋第三條規定處理。
第十七條當事人對欠付工程價款利息計付標準有約定的,按照約定處理;沒有約定的,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發布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息。
(一)建設工程已實際交付的,為交付之日;
(二)建設工程沒有交付的,為提交竣工結算文件之日;
(三)建設工程未交付,工程價款也未結算的,為當事人起訴之日。
第十九條當事人對工程量有爭議的,按照施工過程中形成的簽證等書面文件確認。承包人能夠證明發包人同意其施工,但未能提供簽證文件證明工程量發生的,可以按照當事人提供的其他證據確認實際發生的工程量。
第二十條當事人約定,發包人收到竣工結算文件后,在約定期限內不予答復,視為認可竣工結算文件的,按照約定處理。承包人請求按照竣工結算文件結算工程價款的,應予支持。
第二十一條當事人就同一建設工程另行訂立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與經過備案的中標合同實質性內容不一致的,應當以備案的中標合同作為結算工程價款的根據。
第二十二條當事人約定按照固定價結算工程價款,一方當事人請求對建設工程造價進行鑒定的,不予支持。
第二十三條當事人對部分案件事實有爭議的,僅對有爭議的事實進行鑒定,但爭議事實范圍不能確定,或者雙方當事人請求對全部事實鑒定的除外。
第二十四條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以施工行為地為合同履行地。
第二十五條因建設工程質量發生爭議的,發包人可以以總承包人、分包人和實際施工人為共同被告提起訴訟。
第二十六條實際施工人以轉包人、違法分包人為被告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
實際施工人以發包人為被告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轉包人或者違法分包人為本案當事人。發包人只在欠付工程價款范圍內對實際施工人承擔責任。
第二十七條因保修人未及時履行保修義務,導致建筑物毀損或者造成人身、財產損害的,保修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保修人與建筑物所有人或者發包人對建筑物毀損均有過錯的,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
第二十八條本解釋自二○○五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施行后受理的第一審案件適用本解釋。
施行前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司法解釋與本解釋相抵觸的,以本解釋為準。
《法制日報》 2004年10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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