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災減災是全社會的共同責任和義務,一旦發生突發事件應急預案要緊急調動起來。實現完善的應急預案需要全員參與確保信息的暢通,下面是小編給大家分享的一些有關于安全生產事故應急預案的內容,希望能對大家有所幫助。
安全生產事故應急預案范文 篇1
現行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管理辦法于204月15日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第13次局長辦公會議審議通過,自年7月1日起施行,下面是辦法的詳細內容。
第一條 為規范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管理工作,迅速有效處置生產安全事故,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等法律和《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管理辦法》(國辦發〔〕101號),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以下簡稱應急預案)的編制、評審、公布、備案、宣傳、教育、培訓、演練、評估、修訂及監督管理工作,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應急預案的管理實行屬地為主、分級負責、分類指導、綜合協調、動態管理的原則。
第四條 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負責全國應急預案的綜合協調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應急預案的綜合協調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各級其他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負責有關行業、領域應急預案的管理工作。
第五條 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負責組織編制和實施本單位的應急預案,并對應急預案的真實性和實用性負責;各分管負責人應當按照職責分工落實應急預案規定的職責。
第六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急預案分為綜合應急預案、專項應急預案和現場處置方案。
綜合應急預案,是指生產經營單位為應對各種生產安全事故而制定的綜合性工作方案,是本單位應對生產安全事故的總體工作程序、措施和應急預案體系的總綱。
專項應急預案,是指生產經營單位為應對某一種或者多種類型生產安全事故,或者針對重要生產設施、重大危險源、重大活動防止生產安全事故而制定的專項性工作方案。
現場處置方案,是指生產經營單位根據不同生產安全事故類型,針對具體場所、裝置或者設施所制定的應急處置措施。
第七條 應急預案的編制應當遵循以人為本、依法依規、符合實際、注重實效的原則,以應急處置為核心,明確應急職責、規范應急程序、細化保障措施。
第八條 應急預案的編制應當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一)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標準的規定;
(二)本地區、本部門、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實際情況;
(三)本地區、本部門、本單位的危險性分析情況;
(四)應急組織和人員的職責分工明確,并有具體的落實措施;
(五)有明確、具體的應急程序和處置措施,并與其應急能力相適應;
(六)有明確的應急保障措施,滿足本地區、本部門、本單位的應急工作需要;
(七)應急預案基本要素齊全、完整,應急預案附件提供的信息準確;
(八)應急預案內容與相關應急預案相互銜接。
第九條 編制應急預案應當成立編制工作小組,由本單位有關負責人任組長,吸收與應急預案有關的職能部門和單位的人員,以及有現場處置經驗的人員參加。
第十條 編制應急預案前,編制單位應當進行事故風險評估和應急資源調查。
事故風險評估,是指針對不同事故種類及特點,識別存在的危險危害因素,分析事故可能產生的直接后果以及次生、衍生后果,評估各種后果的危害程度和影響范圍,提出防范和控制事故風險措施的過程。
應急資源調查,是指全面調查本地區、本單位第一時間可以調用的應急資源狀況和合作區域內可以請求援助的應急資源狀況,并結合事故風險評估結論制定應急措施的過程。
第十一條 地方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根據法律、法規、規章和同級人民政府以及上一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的應急預案,結合工作實際,組織編制相應的部門應急預案。
部門應急預案應當根據本地區、本部門的實際情況,明確信息報告、響應分級、指揮權移交、警戒疏散等內容。
第十二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相關標準,結合本單位組織管理體系、生產規模和可能發生的事故特點,確立本單位的應急預案體系,編制相應的應急預案,并體現自救互救和先期處置等特點。
第十三條 生產經營單位風險種類多、可能發生多種類型事故的,應當組織編制綜合應急預案。
綜合應急預案應當規定應急組織機構及其職責、應急預案體系、事故風險描述、預警及信息報告、應急響應、保障措施、應急預案管理等內容。
第十四條 對于某一種或者多種類型的事故風險,生產經營單位可以編制相應的專項應急預案,或將專項應急預案并入綜合應急預案。
專項應急預案應當規定應急指揮機構與職責、處置程序和措施等內容。
第十五條 對于危險性較大的場所、裝置或者設施,生產經營單位應當編制現場處置方案。
現場處置方案應當規定應急工作職責、應急處置措施和注意事項等內容。
事故風險單一、危險性小的生產經營單位,可以只編制現場處置方案。
第十六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急預案應當包括向上級應急管理機構報告的內容、應急組織機構和人員的聯系方式、應急物資儲備清單等附件信息。附件信息發生變化時,應當及時更新,確保準確有效。
第十七條 生產經營單位組織應急預案編制過程中,應當根據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或者實際需要,征求相關應急救援隊伍、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意見。
第十八條 生產經營單位編制的各類應急預案之間應當相互銜接,并與相關人民政府及其部門、應急救援隊伍和涉及的其他單位的應急預案相銜接。
第十九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在編制應急預案的基礎上,針對工作場所、崗位的特點,編制簡明、實用、有效的應急處置卡。
應急處置卡應當規定重點崗位、人員的應急處置程序和措施,以及相關聯絡人員和聯系方式,便于從業人員攜帶。
第二十條 地方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組織有關專家對本部門編制的部門應急預案進行審定;必要時,可以召開聽證會,聽取社會有關方面的意見。
第二十一條 礦山、金屬冶煉、建筑施工企業和易燃易爆物品、危險化學品的生產、經營(帶儲存設施的,下同)、儲存企業,以及使用危險化學品達到國家規定數量的化工企業、煙花爆竹生產、批發經營企業和中型規模以上的其他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對本單位編制的應急預案進行評審,并形成書面評審紀要。
前款規定以外的其他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對本單位編制的應急預案進行論證。
第二十二條 參加應急預案評審的人員應當包括有關安全生產及應急管理方面的專家。
評審人員與所評審應急預案的生產經營單位有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
第二十三條 應急預案的評審或者論證應當注重基本要素的完整性、組織體系的合理性、應急處置程序和措施的針對性、應急保障措施的可行性、應急預案的銜接性等內容。
第二十四條 生產經營單位的應急預案經評審或者論證后,由本單位主要負責人簽署公布,并及時發放到本單位有關部門、崗位和相關應急救援隊伍。
事故風險可能影響周邊其他單位、人員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將有關事故風險的性質、影響范圍和應急防范措施告知周邊的其他單位和人員。
第二十五條 地方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的應急預案,應當報同級人民政府備案,并抄送上一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
其他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的應急預案,應當抄送同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
第二十六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在應急預案公布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按照分級屬地原則,向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有關部門進行告知性備案。
中央企業總部(上市公司)的應急預案,報國務院主管的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備案,并抄送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其所屬單位的應急預案報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或者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主管的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備案,并抄送同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
安全生產事故應急預案范文 篇2
1.總則
1.1編制目的
建立健全我市鐵路安全和事故恢復應急工作機制,最大程度地減少我市境內鐵路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財產損失和對公共安全的影響,協助鐵路部門及時有效處置鐵路安全事故,盡快恢復鐵路運輸正常秩序。
1.2編制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鐵路法》、《國家處置鐵路行車事故應急預案》、《湖南省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等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
1.3適用范圍
本預案適用于本市范圍內國家鐵路、合資鐵路、市內企業專用鐵路和鐵路專用線發生特別重大和重大安全事故的應急處置。
1.4鐵路現狀
衡陽市境內現有京廣干線208公里、湘桂干線86公里、站線72公里,另有廠礦企業鐵路專用線、專用鐵路37條。鐵路安全事故按鐵路部門規定,一般分為行車事故、路外傷亡事故兩類。行車事故多為自然災害、設備故障、操作失誤引起。路外傷亡多為機動車、行人通過鐵路平交道口、人行過道與列車相撞所致。由于鐵路發生事故的成因復雜,使鐵路安全事故具有安全管理難度大、突發性強的特點。隨著行車速度的不斷加快,安全管理工作難度越來越大。
1.5工作原則
(1)堅持以人為本。以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為出發點和落腳點,最大程度地減少鐵路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
(2)盡快恢復運輸。快速搶通線路,盡快恢復通車和運輸秩序。
(3)實行分工負責。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單位)積極協助鐵路部門做好鐵路安全事故應急處置工作。
(4)堅持預防為主。積極采用先進的預測、預防、預警和應急技術,提高行車事故防范水平。
2.應急指揮體系及職責
2.1應急組織機構
市經委設立衡陽市鐵路安全事故應急救援工作領導小組,由市經委主任任組長,市經委分管副主任任副組長,市經委相關科室負責人為成員。
鐵路安全事故發生后,市人民政府設立衡陽市鐵路安全事故現場應急救援指揮部(以下簡稱市鐵路現場應急救援指揮部),由市人民政府分管副市長任指揮長,市人民政府分管副秘書長和市經委主任任副指揮長,市經委、市安監局、市公安局、市衛生局、通信部門(電信、移動、聯通、郵政、鐵通)、武警衡陽市支隊負責人為成員。
市鐵路現場應急救援指揮部辦公室設在市經委,由市經委分管副主任兼任辦公室主任。
2.2應急組織機構職責
2.2.1市鐵路現場應急救援指揮部
市內國家鐵路發生I、Ⅱ級安全事故時,具體負責事故現場群眾疏散安置、社會救援力量支援等方面的現場指揮和后勤保障工作;市內企業專用鐵路和鐵路專用線發生I級、Ⅱ級安全事故時,全面負責應急處置工作。
2.2.2市鐵路現場應急救援指揮部辦公室
落實市鐵路現場應急救援指揮部鐵路事故應急救援決策,負責鐵路安全事故應急處置中的組織、協調。
2.2.3市鐵路現場應急救援指揮部成員單位
市經委(市鐵路安全事故應急救援工作領導小組):負責鐵路安全事故信息收集和處理;組織修訂鐵路安全事故應急預案;對鐵路事故信息進行分析,提出應急處置方案和建議,供領導決策參考。
市安監局:參與指揮、指導、協調鐵路事故應急救援工作。
市公安局:指導、協助鐵路公安維護事故現場社會治安秩序,協助組織群眾從危險地區安全撤離,依法對事發地道路實施交通管制;負責組織、協調、指揮火災事故滅火救援工作,負責消防力量、資源的統一調配;指導事故發生地公安機關配合當地政府做好維護社會穩定工作。
市衛生局:協調鐵路安全事故傷病員的醫療救護和事故現場的衛生防疫工作。
通信部門(電信、移動、聯通、郵政、鐵通):負責事故現場的通信保障工作,確保應急指揮聯絡暢通。
武警衡陽市支隊:組織武警部隊參與鐵路安全事故應急救援工作,協助事發地公安部門維護現場秩序和疏散、轉移群眾等工作。
3.應急響應
根據《國家處置鐵路行車事故應急預案》規定,國家鐵路安全事故的應急響應是在國務院領導下,由發生事故的鐵路運輸企業、鐵道部、事發地人民政府和國務院有關部門(單位)按照各自職責開展的救援行動。
市內企業專用鐵路、鐵路專用線安全事故的應急響應,由事發地人民政府全面負責,并商請鐵路部門支援,共同做好應急救援工作。
3.1應急響應分級
根據鐵路安全事故的可控性、嚴重程度和影響范圍,應急響應級別分為Ⅳ級(一般)、Ⅲ級(較重)、Ⅱ級(嚴重)、I級(特別嚴重)四級。
3.1.1未達到Ⅲ級及其以上的鐵路安全事故,為Ⅳ級。
3.1.2符合下列情況之一,為Ⅲ級:
(1)造成3人以上9人以下死亡(含失蹤),或10人以上49人以下中毒(重傷)的鐵路安全事故。
(2)鐵路沿線群眾需要緊急轉移1萬人以上5萬人以下的鐵路安全事故。
3.1.3符合下列情況之一,為II級:
(1)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含失蹤),或危及10人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重傷)的鐵路安全事故。
(2)直接經濟損失為5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的鐵路安全事故。
(3)鐵路沿線群眾需緊急轉移5萬人以上10萬人以下的鐵路安全事故。
(4)鐵路繁忙干線遭受破壞,造成行車中斷,經搶修24小時內無法恢復通車。
3.1.4符合下列情況之一,為I級:
(1)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蹤),或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或100人以上中毒(重傷)的鐵路安全事故。
(2)直接經濟損失超過1億元的鐵路安全事故。
(3)鐵路沿線群眾需緊急轉移10萬人以上的鐵路安全事故。
(4)鐵路繁忙干線遭受破壞,造成行車中斷,經搶修在48小時內無法恢復通車。
3.2應急響應行動
3.2.1市內國家鐵路發生Ⅳ級安全事故,由事發地縣市區人民政府根據鐵路部門的請求和應急需要,負責啟動本級應急預案。市經委和縣市區人民政府指導、協調有關應急救援工作。
3.2.2市內國家鐵路發生Ⅲ級安全事故,由事發地縣市區人民政府根據鐵路部門的請求和應急需要,負責啟動本級應急預案。市經委指導、協調有關應急救援工作。
3.2.3市內國家鐵路發生Ⅱ級、I級安全事故,市內企業專用鐵路和鐵路專用線發生II級、I級鐵路安全事故,在鐵道部、國家和省處置鐵路行車事故應急救援領導小組的統一領導和指揮下,由市經委報請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啟動本應急預案。
(1)市鐵路現場應急救援指揮部立即組織應急救援工作。市鐵路現場應急救援指揮部辦公室立即通知各成員單位趕赴事故現場。
(2)市鐵路現場應急救援指揮部可根據事故災情,設立綜合
協調組、醫療救治組、治安保衛組、后勤保障組、通信保障組、信息發布組等工作組。各工作組按照職責分工,各自開展救援工作。
綜合協調組:由市經委牽頭,向有關成員單位下達現場救援指揮部的指令,并督促落實;與各成員單位、事發地人民政府以及鐵路部門溝通聯絡;收集匯總事故災情情況和救援進展情況。
醫療救治組:由市衛生局牽頭,救治事故現場傷病員,對可能導致疾病發生的安全事故,采取防疫措施。
治安保衛組:由市公安局牽頭,維護事故現場鐵路保護區外的治安秩序和交通秩序,依法加強對事故現場的治安管理,保障搶險救援工作順利進行,防止次生、衍生新的突發事件和不穩定因素。
后勤保障組:由事發地縣市區人民政府牽頭,根據鐵路部門的請求,疏散、轉移事故現場人員、物資,保障搶險救援現場道路通暢。
通信保障組:由通信部門(電信、移動、聯通、郵政、鐵通),負責事故現場通信保障,確保通信聯絡暢通。
信息發布組:由市安監局牽頭,依據鐵道部或鐵道部授權的路局(集團公司)提供的事故災情情況以及搶險救援進展情況,向新聞媒體及時準確發布信息,正確引導社會輿論。
3.2.4市內企業專用鐵路和鐵路專用線發生Ⅳ級、Ⅲ級鐵路安全事故,由事發地的縣市區人民政府負責應急處置工作,并根據需要向廣鐵集團公司提出支援請求,市經委負責有關協調工作。
市內企業專用鐵路和鐵路專用線發生II級、I級安全事故處置情況,及時向省政府和廣鐵(集團)公司報告,并根據需要向鐵道部提出支援請求。
3.3緊急處置
3.3.1事故發生后,事發地人民政府根據鐵路部門的災情報告和救援請求,要迅速趕往現場,先行協助應急處置,搶救受傷人員,疏散人員,迅速控制危險源,防止事故擴大,并立即向上一級人民政府報告。
3.3.2事發地人民政府根據鐵路部門的請求和事故現場需要,立即啟動本級應急預案,調集本行政區域內應急救援資源,協助鐵路部門進行現場救援。
3.4應急人員及群眾安全防護
應急救援人員的自身安全防護,必須按設備、設施操作規程和標準執行。參加應急救援和現場指揮的人員,必須配帶有明顯標志并符合防護要求的安全帽、防護服、防護靴等。
需要對旅客進行安全防護、疏散時,由鐵路部門負責,必要時,由事發地人民政府協調武警部隊配合。需要對沿線群眾進行安全防護、疏散時,由事發地人民政府負責。
3.5應急結束
當鐵路安全事故發生現場對人員的危害性消除,傷亡人員和旅客、群眾已得到醫療救護和安置,列車恢復正常運輸后,現場應急救援指揮部宣布應急結束。
4.善后工作
4.1善后處置
事發地鐵路運輸企業按國家及鐵路有關規定對受害旅客、貨主、群眾及其家屬進行補償或賠償;對處置事故需要而征用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財產,應進行補償或賠償;對事故現場殘留物應及時清除,或將其控制在安全允許的范圍內。事發地人民政府協助做好有關工作。
4.2應急救援總結
應急救援結束后,市鐵路現場應急救援指揮部辦公室組織各成員單位,分析總結應急救援工作,提出改進應急救援工作的意見和建議,報送市鐵路現場應急救援指揮部。
5.保障措施
5.1通信保障
通信部門(電信、移動、聯通、郵政、鐵通)在各自范圍內,保證應急救援的通信暢通。
5.2物資保障
各相關部門(單位)應配備事故搶險救援的應急設備和器材,專人負責,定期檢查。
5.3人力資源保障
各相關部門(單位)應建立應急處置隊伍,確保搶險救援調用。
5.4醫療衛生保障
市、縣市區衛生部門應制訂相應的醫療衛生保障應急預案,明確鐵路沿線可用于應急救援的醫療救治資源和衛生防疫機構能力與分布情況,提出可調用方案,檢查督促醫療衛生防疫單位的應急準備保障措施。
5.5治安保障
鐵路安全事故發生后,事發地人民政府負責安排必要的警力,協助鐵路公安維護治安秩序,做好事故現場的治安保衛工作。
5.6專項保障
市鐵路現場應急救援指揮部各成員單位要針對鐵路安全事故,易造成人員傷害,可能運有易燃易爆及化學危險品,易擴大事故,污染環境和危害周邊人員,需迅速撤離避險;事故發生地有可能在偏僻地區,電訊信號無法覆蓋,沒有道路無法通行等特點進行研究,確保各自專項應急預案能適應事故救援的需要。
6.監督管理
6.1培訓和演練
市有關部門(單位)加強對應急管理救援人員的上崗前培訓和常規性培訓,并適時組織演練和模擬操作演習。
6.2獎勵與責任
對在鐵路應急救援工作中作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予以表彰獎勵。對因玩忽職守、嚴重失職造成事故的責任人,依法依規追究責任。
7.附則
7.1預案管理與更新
市經委根據情況變化,對預案進行修訂和完善。
7.2預案解釋部門
本預案經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由市經委印發并負責解釋。
7.3預案實施時間
本預案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安全生產事故應急預案范文 篇3
為確保企業安全生產,保障全院職工和周邊單位、居民的生命安全,防止重大事故的發生并能在事故發生后快速有效地處理事故并開展救援行動,最大限度地降低損失,本著“預防為主、自救為主、統一指揮、分工負責”的原則,結合本部門實際制定本預案。
(填寫本部門基本情況,包括地理位置、從業人數、生產品種、年生產能力、周邊設施情況等)
以一車間為例:試驗廠一車間位于xxx研究院院內,車間現有從業人數人,主要生產等品種,年生產噸。車間地處市區,周邊100米內屬院區的場所或設施有:浴池、鍋爐房、試驗廠機關樓、五車間、三車間、四車間、中試車間、質檢大樓、食堂、汽車庫等。屬院外的場所或設施主要有部分居民區。詳見一車間周邊平面布置簡圖。
要求:
1、應繪制出本車間的逃生方向,安全出口,疏散路線圖。
要求:1、繪制安全通道、安全出口、安全梯、消火栓、滅火器、報警器、通風機等應急設備設施。
2、為便于客觀、準確、充分反映本部門現狀,可按工段或一套獨立裝置分別繪制平面布置圖。
要求:
1、按生產工序和步驟逐一繪制工藝流程方框簡圖。
2、標明危險因素較大的工序或步驟。
說明:指正常生產時,每日平均使用量和臨時存儲量。
應急救援體系響應采取分級響應原則,并逐級響應和上報。
事件發生后,發現人應迅速報告當班班長,當班班長迅速報告車間主任。在逐級上報的同時,采取有效應急措施實施救援行動。
車間主任接到報警后,應迅速趕赴現場,啟動車間應急預案,立即通知車間應急救援指揮領導小組各成員,如各成員在短時間內不能趕赴現場,則按職務高低和能力大小依次臨時安排其他人員擔任其相應職務,履行相應職責。并根據應急事件種類、嚴重程度、本單位能否控制初期事件等考慮因素,決定是否啟動廠級應急救援預案。如果應急事件不足以啟動廠級應急預案,則組織現場人員按本預案要求,采取有效應急措施實施救援,如果險情排除,則恢復正常狀態。如果險情未能排除,則啟動廠級應急預案,并迅速向廠應急救援指揮領導小組報警。
當應急事件發生后,如不能控制應迅速報警,根據應急事件種類確定報何種警。首先撥打所報警電話號碼(見應急聯絡表),接通后,報單位、應急事件種類、發生部位、介質、報警人姓名、所用電話號碼。
應急事件發生初期,當班班長負責指揮應急事件的處理工作,當上一級(車間、廠部、院)指揮人員到達現場后,匯報現場情況,配合上一級指揮,并聽從上一級指揮調度。指揮的步驟內容有:
(1) 迅速查清事故發生的位置、環境、規模及可能產生的危害。
(2) 及時溝通應急領導機構、應急隊伍、輔助人員及災害區內部人員之間的聯絡。
(3) 快速組織啟動各類應急設施,調動應急人員奔赴災區。
(4) 迅速組織醫療、后勤、保衛等部門各司其責。
(5) 迅速通報災情,通知相關方做好必要的準備工作。
(6) 保護或設置好避災通道,和安全聯絡設備。撤離災區人員,劃清警戒范圍并實施警戒。
(7) 采取必要的自救措施,力爭迅速消滅災害,并注意采取隔離災區的措施,轉移災區附近易引起災害蔓延的設備和物品,撤離或保護好貴重物品,盡量減少損失,對災區普遍進行安全檢查,防止死灰復燃。
(8) 保護好現場,為開展事故調查做好準備。
要求:
⑴根據工藝規程、操作規程的技術要求,確定采取的緊急處理措施;
包括:如超溫、超壓、突然停電等異常情況,采取緊急措施。
⑵根據危險化學品危險特性和危險化學品安全手冊中提供的應急處理措施,結合車間實際,采取相應的緊急處理措施。
包括:危險化學品危險特性、應急處理措施、應急救援人員自我防護方法等內容。
(3)根據應急事件的特點,在事件發生以前應采取的預防措施。
(4)如本部門可能存在兩個以上的事件,根據不同的應急事件,逐一按以上三項內容加以說明。
要求:
(1)事故現場人員按車間平面圖所示方向逃生,出車間后再按車間周邊平面布置圖所示疏散方向撤離現場。
(2)非事故現場人員按車間周邊平面布置圖所示疏散方向撤離現場。
要求:
(1)按車間周邊平面布置圖所示設立警戒線。
(2)危險區邊界用作警戒線,警戒人員佩戴(帶黃)袖章,救援車貼有黃色通行證。
(2)事故應急階段,除應急指揮和救援人員外,禁止無關人員進入警戒線內,直到應急命令解除。
(3)應急恢復階段,除事故調查人員外,禁止無關人員進入警戒線內,直到事故原因查明為止。
要求:
(1)采取“先救人,后救物;先救重傷,后救輕傷”的原則,實施受傷人員救護;
(2)按受傷人員受傷特點,分類選擇相應專業醫院;
(3)將相應專業醫院救治能力、地址、聯系電話列舉出來。
(4)在專業醫院救治能力相當的時候,遵循就近就醫的原則。
2. 使用方法:
將滅火車推火場 ,延仲輸粉膠管,擰開(提開)貯氣閥門,待壓力表指針升至0.8—1MPa時,再打開球形閥門,注意握緊噴槍對準火場。
3. 注意事項:
(1)嚴禁潮濕,防止日曬或強輔射熱。
(2)每年檢查一次桶內干粉是否結塊,檢查CO2是否充足(貯氣瓶泄露量不得大于額定充裝重量的5%或7克)。
適用于易燃、可燃液體、氣體及帶電設備的初起火災,不能撲救金屬燃燒的火災.
滅火時拔出保險銷,用力壓把,在距火點5米左右,向火點噴射。要對準火焰根部掃射。在撲救流淌液體火災時,應對準火焰根部,由近而遠,并左右掃射至撲滅。如撲滅容器內火災,應對準火焰根部左右搖動掃射,使干粉覆干整個容器開口表面;當火焰被趕出容器時,應繼續噴射,直至全部撲滅。在撲救容器內火災時,防止噴射造成液體外溢后火勢蔓延。如燃燒時間長,容器壁溫度高,火被撲滅后很容易死灰復燃,如與泡沫類滅火器使用,則滅火效果更佳。
(3) 正立在固定場所,嚴禁潮濕,日曬,撞擊。
(4) 每年檢查一次瓶內干粉是否結塊,檢查CO2是否充足,年泄露量不得大于充裝重量的5%。
(2) 在保持呼吸道暢通的位置下進行;
(4) 用按于前之手的拇指和食指捏住人的鼻翼下端;
(6) 搶救者深吸一口氣后,張開口貼緊病人的嘴,把病人的口部完全包住;
(8) 深而快地向病人口內用力吹氣,直至病人胸部向上抬起為止;
(10)一次吹氣完畢后,立即與病人口部脫離,輕輕抬起頭部,面向病人胸部,吸入新鮮空氣,以便下一次人工呼吸。同時使病人的口張開,捏鼻的手也應放松,以便病人從鼻孔通氣,觀察病人胸廓向下恢復,并有氣流從病人口內排出。
(12)吹氣頻率:12-20次/分,單人操作心臟按壓15次吹氣2次(15:2)雙人操作要5:1進行,吹氣時應停止胸外按壓。
(13) 吹氣量:一般正常人的潮氣量500-600ml公認800-1200ml/次。
胸外心臟擠壓法:
1按壓部位:胸骨中、下1/3交界處的正中線上或劍上2.5-5cm處。
2按壓方法:
(1)搶救者一手的掌根部緊放在按壓部位,另一手掌放在此手背上,兩手平行重疊且手指交叉互握抬起,使手指脫離胸壁。
(2)搶救者雙臂應繃直,雙肩中點垂直于按壓部位,利用上半身體垂和肩、臂部肌肉力量垂直向下按壓,使胸骨下陷4-5cm;
(3)按壓應平穩,有規律地進行,不能間斷;下壓與向上放松時間相等,按壓至最低點處,應有一明顯停頓,不能沖擊式的猛壓或跳躍式按壓;放松時定位的手掌根部不要離開胸骨定位點,但應盡量放松,務使胸骨不受任何壓力。
按壓停歇時間一般不要超過10秒,以免干擾復蘇成功。
按壓有效指標:按壓能擴極大動脈搏動,收縮壓>8.0kpa面色/口唇/指甲及皮膚等色澤再度轉紅;
擴大的瞳孔再度縮小;
出現自主呼吸;神志逐漸恢復,可有眼球活動,睫毛反射與對光反射出現,甚至手腳抽動肌張力增加.
氧氣呼吸機的使用方法:
2.將減壓表與氧氣瓶緊密連接,然后將呼吸機的氧氣輸入管道與減壓表連接.將減壓表調到需要的壓力刻度上,再根據病人情況將呼吸機的氧8濃度旋鈕調節好.
4.將呼吸機的輸出氣管道,顯化瓶,接頭,送氣及呼氣瓣按要求連接好,使無漏氣.在顯化瓶內加入元筒生理鹽水,其量的顯化瓶的1/3-1/2.將信號反饋管道連接好.
6.將呼吸機各類調節旋鈕(或鍵)按需要調節到相應的刻度上:朝氣量10-15ml/kg體重,呼吸頻率18-24次/s吸呼時間比1:1-4,吸氣壓力和吸氣時間根據病人情況適當調節.
10.按通電源,打開呼吸機電源開關,調試呼吸機的送氣是否正常,確定無漏氣.然后將呼吸機送氣管道末端與病人面罩或光管導管或金屬套管緊密連接好,呼吸機的機械通氣既已開始.
12.機械通氣開始后,立即聽該雙肺呼吸者,如果呼吸者雙側對稱即可將氣管導管或金屬套管上的氣管通氣(約4-6ml)使氣管導管與氣管壁間的空隙密閉.
14.在呼吸機通氣期間,可根據病人自主呼吸情況選擇控制呼吸或輔助呼吸.
15.病人自主呼吸恢復,達到停機要求時,應及時停機。
(說明:應急設備、器材使用方法及常用急救方法可根據本部門實際情況作適當增減。)
安全生產事故應急預案范文 篇4
第七條應急預案的編制應當遵循以人為本、依法依規、符合實際、注重實效的原則,以應急處置為核心,明確應急職責、規范應急程序、細化保障措施。
第八條應急預案的編制應當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一)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標準的規定;
(二)本地區、本部門、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實際情況;
(三)本地區、本部門、本單位的危險性分析情況;
(四)應急組織和人員的職責分工明確,并有具體的落實措施;
(五)有明確、具體的應急程序和處置措施,并與其應急能力相適應;
(六)有明確的應急保障措施,滿足本地區、本部門、本單位的應急工作需要;
(七)應急預案基本要素齊全、完整,應急預案附件提供的信息準確;
(八)應急預案內容與相關應急預案相互銜接。
第九條編制應急預案應當成立編制工作小組,由本單位有關負責人任組長,吸收與應急預案有關的職能部門和單位的人員,以及有現場處置經驗的人員參加。
第十條編制應急預案前,編制單位應當進行事故風險評估和應急資源調查。
事故風險評估,是指針對不同事故種類及特點,識別存在的危險危害因素,分析事故可能產生的直接后果以及次生、衍生后果,評估各種后果的危害程度和影響范圍,提出防范和控制事故風險措施的過程。
應急資源調查,是指全面調查本地區、本單位第一時間可以調用的應急資源狀況和合作區域內可以請求援助的應急資源狀況,并結合事故風險評估結論制定應急措施的過程。
第十一條地方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根據法律、法規、規章和同級人民政府以及上一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的應急預案,結合工作實際,組織編制相應的部門應急預案。
部門應急預案應當根據本地區、本部門的實際情況,明確信息報告、響應分級、指揮權移交、警戒疏散等內容。
第十二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相關標準,結合本單位組織管理體系、生產規模和可能發生的事故特點,確立本單位的應急預案體系,編制相應的應急預案,并體現自救互救和先期處置等特點。
第十三條生產經營單位風險種類多、可能發生多種類型事故的,應當組織編制綜合應急預案。
綜合應急預案應當規定應急組織機構及其職責、應急預案體系、事故風險描述、預警及信息報告、應急響應、保障措施、應急預案管理等內容。
第十四條對于某一種或者多種類型的事故風險,生產經營單位可以編制相應的專項應急預案,或將專項應急預案并入綜合應急預案。
專項應急預案應當規定應急指揮機構與職責、處置程序和措施等內容。
第十五條對于危險性較大的場所、裝置或者設施,生產經營單位應當編制現場處置方案。
現場處置方案應當規定應急工作職責、應急處置措施和注意事項等內容。
事故風險單一、危險性小的生產經營單位,可以只編制現場處置方案。
第十六條生產經營單位應急預案應當包括向上級應急管理機構報告的內容、應急組織機構和人員的聯系方式、應急物資儲備清單等附件信息。附件信息發生變化時,應當及時更新,確保準確有效。
第十七條生產經營單位組織應急預案編制過程中,應當根據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或者實際需要,征求相關應急救援隊伍、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意見。
第十八條生產經營單位編制的各類應急預案之間應當相互銜接,并與相關人民政府及其部門、應急救援隊伍和涉及的其他單位的應急預案相銜接。
第十九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在編制應急預案的基礎上,針對工作場所、崗位的特點,編制簡明、實用、有效的應急處置卡。
應急處置卡應當規定重點崗位、人員的應急處置程序和措施,以及相關聯絡人員和聯系方式,便于從業人員攜帶。
第三章應急預案的評審、公布和備案
第二十條地方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組織有關專家對本部門編制的部門應急預案進行審定;必要時,可以召開聽證會,聽取社會有關方面的意見。
第二十一條礦山、金屬冶煉、建筑施工企業和易燃易爆物品、危險化學品的生產、經營(帶儲存設施的,下同)、儲存企業,以及使用危險化學品達到國家規定數量的化工企業、煙花爆竹生產、批發經營企業和中型規模以上的其他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對本單位編制的應急預案進行評審,并形成書面評審紀要。
前款規定以外的其他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對本單位編制的應急預案進行論證。
第二十二條參加應急預案評審的人員應當包括有關安全生產及應急管理方面的專家。
評審人員與所評審應急預案的生產經營單位有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
第二十三條應急預案的評審或者論證應當注重基本要素的完整性、組織體系的合理性、應急處置程序和措施的針對性、應急保障措施的可行性、應急預案的銜接性等內容。
第二十四條生產經營單位的應急預案經評審或者論證后,由本單位主要負責人簽署公布,并及時發放到本單位有關部門、崗位和相關應急救援隊伍。
事故風險可能影響周邊其他單位、人員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將有關事故風險的性質、影響范圍和應急防范措施告知周邊的其他單位和人員。
第二十五條地方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的應急預案,應當報同級人民政府備案,并抄送上一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
其他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的應急預案,應當抄送同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
第二十六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在應急預案公布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按照分級屬地原則,向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有關部門進行告知性備案。
中央企業總部(上市公司)的應急預案,報國務院主管的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備案,并抄送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其所屬單位的應急預案報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或者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主管的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備案,并抄送同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
前款規定以外的非煤礦山、金屬冶煉和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儲存企業,以及使用危險化學品達到國家規定數量的化工企業、煙花爆竹生產、批發經營企業的應急預案,按照隸屬關系報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備案;其他生產經營單位應急預案的備案,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確定。
油氣輸送管道運營單位的應急預案,除按照本條第一款、第二款的規定備案外,還應當抄送所跨行政區域的縣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
煤礦企業的應急預案除按照本條第一款、第二款的規定備案外,還應當抄送所在地的煤礦安全監察機構。
第二十七條生產經營單位申報應急預案備案,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應急預案備案申報表;
(二)應急預案評審或者論證意見;
(三)應急預案文本及電子文檔;
(四)風險評估結果和應急資源調查清單。
第二十八條受理備案登記的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對應急預案材料進行核對,材料齊全的,應當予以備案并出具應急預案備案登記表;材料不齊全的,不予備案并一次性告知需要補齊的材料。逾期不予備案又不說明理由的,視為已經備案。
對于實行安全生產許可的生產經營單位,已經進行應急預案備案的,在申請安全生產許可證時,可以不提供相應的應急預案,僅提供應急預案備案登記表。
第二十九條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建立應急預案備案登記建檔制度,指導、督促生產經營單位做好應急預案的備案登記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