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結是對某種工作實施結果的總鑒定和總結論,是對以往工作實踐的一種理性認識。總結書寫有哪些要求呢?我們怎樣才能寫好一篇總結呢?下面是小編整理的個人今后的總結范文,歡迎閱讀分享,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物業停車管理總結篇一
在日常生活中,業主經常會遇到諸如小區車位問題、住宅用房改為經營性用房問題、空置房屋的物業費繳納問題等許多難解之題,特別是在遇到糾紛時,往往不知所措。現結合國家相關規定和律師實務操作經驗,將這幾個常見的焦點問題進行簡要解析。
根據《物權法》和最高人民法院配套的司法解釋規定,這幾個焦點問題都可以找到具體的解決方法。
焦點一,小區車位的配置問題
根據司法解釋規定,建設單位按照配置比例將車位、車庫,以出售、附贈或者出租等方式處分給業主的,應當認定其行為符合《物權法》有關“應當首先滿足業主的需要”的規定。這里“配置比例”是指規劃確定的建筑區劃內規劃用于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與房屋套數的比例。
現實生活中,有的開發商把所有的規劃車位出售給跟開發商關系密切的一個業主,然后再通過這個業主把車位零散地高價出售給其他業主。這使得單個業主的權益受到損害。規劃確定的配置比例具有法定性和確定性,司法解釋規定必須按比例分配給業主,使得每一個業主都將有機會按比例取得車位,這使車位分配更加公平。
焦點二,住改商須整棟業主同意
根據司法解釋規定,業主將住宅改變為經營性用房,本棟建筑物內的其他業主,應當認定為《物權法》所稱的“有利害關系的業主”。
現實生活中住宅區里將住宅改為經營性用房的不在少數,《物權法》雖然規定了必須取得利害關系人同意,但并沒有確定利害關系人范圍和同意的程序。現在的實際做法往往是,住改商只須征得大部分的近鄰同意即可。現在可將“有利害關系業主的范圍原則上確定為在本棟建筑物之內”,使得在實際操作和司法實踐中更易于掌握和操作,這也使得住改商的難度加大,只要有1名利害關系人向法院主張不同意,就可以“1票否決”。
如果出現建筑區劃內本棟建筑物之外的業主也與民宅商用行為存在利害關系的情況,則該業主應證明其利害關系的存在。
焦點三, 房子空置也要交物業費
根據司法解釋規定,如果物業服務企業已經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約定以及相關規定提供了服務,業主僅以未享受或者無需接受相關物業服務為抗辯理由的而不繳納物業費的,將不會得到人民法院的支持。
實踐中,有的業主以未享受物業服務企業已經提供的服務(比如業主提出其因出國、房屋空關而未享受過物業服務)或者業主認為無需接受相關物業服務(比如低樓層業主提出其從未乘坐電梯等)提出抗辯從而不繳納物業費的,也將不能得到人民法院的支持。
物業合同不可能與每一個業主單獨簽訂,但合同的效力仍然對單個業主有效。即使某個業主一段時間不在小區居住,房屋空閑,但物業服務使小區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正常運行,仍然間接地為業主提供了服務。根據法律精神和司法解釋的'規定,選聘物業服務企業是全體業主共同作出的決定,只要物業服務企業按照合同約定提供了相關服務,則物業費的交納義務對全體業主而言都是均等的。除非管理規約或者物業服務合同等有另外的規定或者約定。
焦點四,物業公司未獲續聘,即便存在事實服務,也無權再向業主收費
根據司法解釋規定,物業服務合同到期終止后,業主委員會請求物業服務企業退出物業服務區域、移交物業服務用房和相關設施,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如果物業服務企業拒絕退出物業服務區域,并以存在事實上的物業服務關系為由,請求業主支付物業服務合同權利義務終止后的物業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有不少小區,物業合同到期,或業委會聘請了新的物業公司,但老的物業公司以種種借口不搬離,甚至訴至法院,要求業主繼續繳納物業費。現行司法解釋取消了事實服務這個概念,并據此解決此類糾紛。
焦點五,物業承租人、借用人不繳納物業費,業主將承擔連帶責任
根據司法解釋規定,業主與物業的承租人、借用人或者其他物業使用人約定由物業使用人繳納物業費,物業服務企業請求業主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這就是說,即便業主與物業的實際使用人之間存在約定,由實際使用人繳納物業費的,如果實際使用人沒有繳納的,業主仍應承擔連帶責任。這一規定也避免了因業主與實際使用人之間以存在約定為由對抗物業費的繳納,當然,業主實際繳納后,可依約定向實際使用人進行追償。
焦點六,沒有取得房產證的人同樣可成為業主
根據司法解釋規定,依法登記取得或者根據《物權法》定取得建筑物專有部分所有權的人,應當認定為業主。基于與建設單位之間的商品房買賣民事法律行為,已經合法占有建筑物專有部分,但尚未依法辦理所有權登記的人,也可以認定為業主。
當前業主的認定,基本上是指產權證上的人,這使得一些因夫妻關系、繼承遺產等取得產權的人,或者正在辦理產權的人,無法行使表決權,影響小區管理。而現實生活中,房屋買受人在已經合法占有房屋的情況下,仍未依法辦理所有權登記的情形大量存在,如果僅以其未取得房屋產權證為由將其排除在業主群體之外,則將與現實生活產生沖突,并有可能對前述人群應當享有的權利造成損害。根據司法解釋明確,此類人群亦應具備業主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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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業停車管理總結篇二
【找法網?物業管理法規】市區各物業管理公司:
現將《寧波市區住宅小區物業管理停車收費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二00一年四月十八日
寧波市住宅小區物業管理停車收費辦法
第一條 進一步規范住宅小區物業管理停車收費行為,促進汽車消費,根據國家計委《關于印發〈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管理辦法〉的通知》(計價格[2000]933號)和《寧波市住 宅小區物業管理條例》等有關規定,特制定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的住宅小區,是指達到一定規模,基礎設施配套比較齊全的居住生活區,包括居住區、小區、組團。
有關規定設置明顯標志標線,保障車輛安全進出。
如需在住宅小區內道路設置停車場地的,在不影響正常交通和業主、住用人正常使用的情況下,征得業主管委會同意后,方可劃定車位。
住宅小區道路停車場地僅限于本住宅小區內業主、住用人停車和外來人員臨時停車;禁止在住宅小區道路停車場地包月停放大客車、1噸及以上貨車和外來車輛。
第五條 停車管理服務內容和職責:
(一)建立、健全各項管理制度和安全防范措施;
(二)對車輛進出進行登記;
(三)維護車輛通行和停放秩序,對停放的車倆進行巡查;
(四)負責公共停車場地的衛生及其維修;
(五)定期清點場內車輛。
第六條 停車管理費分別實行政府定價和政府指導價。
(二)產權屬物業管理公司所有(或物業管理公司代理)的停車場地和停車車位(庫)的停車管理費實行政府指導價。
第七條 產權屬業主共同所有的公共停車場地的停車管理收費標準:
(一)室內集中車庫停車管理費
(1)住宅小區住用人車輛收費標準:7座以下客車和3噸以下貨車每輛每月120元;7座及以上客車每輛每月150元。二輪、三輪摩托車每輛每月30元。三輪非機動車每輛每月20元。
(2)外來車輛收費標準:7座以下客車和3噸以下貨車每輛每月180元;7座及以上客車每輛每月220元。二輪、三輪摩托車每輛每月50元。三輪非機動車每輛每月30元。
2、臨時停車管理收費標準:4小時內,汽車每輛(次)3元,二輪、三輪摩托車、三輪非機動車每輛(次)2元;超過4小時,汽車加收每4小時3元,二輪、三輪摩托車、三輪非機動車加收每4小時2元;不足4小時按4小時計算。每天(連續時間24小時)收費,汽車超過沒輛12元,按12元收取;二輪、三輪摩托車、三輪非機動車超過每輛8元的,按8元收取。
(二)室外露天停車場地停車管理費
1、包月停車管理收費標準:7座及以下客車和1噸以下貨車每輛每月120元;二輪、三輪摩托車每輛每月30元。
2、臨時停車管理收費標準:1小時內不收費;1小時以上至4小時內,汽車每輛(次)2元,二輪、三輪摩托車每輛每(次)1元;超過4小時,汽車加收每4小時2元,二輪、三輪摩托車加收每4小時1元;不足4小時按4小時計算。
第八條 產權屬業主、住用人所有的停車車位(庫)的停車管理收費標準:
室內集中車庫停車管理費,汽車每車位每月30元。底層獨用汽車庫不得收費。
第九條 產權屬物業管理公司所有(或物業管理公司代理)的停車場地和停車車位(庫)的停車管理費,允許物業管理公司在基準價格基礎上+/—20%幅度內確定收費標準。
(一)、室內集中車庫基準價格標準
1、包月停車收費標準:汽車每輛每月300元,二輪、三輪摩托車、三輪非機動車每輛每月50元。
2、臨時停車收費標準:汽車每輛每小時2元,二輪、三輪摩托車、三輪非機動車每輛每小時1元。每輛(次)收費不足2小時的,按2小時收費;2小時以上,不足1小時的,按1小時計算。每天(連續時間24小時)收費,汽車超過每輛18元,按18元收取;二輪、三輪摩托車、三輪非機動車超過每輛10元的,按10元收取。
審批。
第十條 特種車輛執行公務時停放,免收停車管理費。
第十一條 自行車停放,原則上不得收費。如遇特殊情況確需收費的,須另行報當地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審批。
第十二條 物業管理公司應與車輛包月停放用戶簽訂停車服務協議,明確各自職責。
第十三條 車輛進出實行登記制度,并發放車輛進出時間聯系單,嚴格按規定收費。
開張貼由當地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統一監制的價目表,標明停車場地產權屬性、停放車輛類型、服務內容、計量單位、收費標準和投訴、舉報電話,自覺接受社會監督。
法規定的,由當地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按照《價格法》和《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進行查處。
第十六條 實施物業管理的高層公寓、別墅等高標準住宅小區,如執行本辦法收費標準有困難的,物業管理公司可另行報當地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審批。
第十七條 實施物業管理的非住宅小區的其他住宅,其停車管理費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實施物業管理的的非住宅小區的非住宅,其停車管理費按寧波市物價局有關社會公共停車場收費管理規定執行。
第十八條 本辦法適用于寧波市海曙、江東、江北、寧波科技園區行政區域內依法實施物業管理的停車收費。各縣(市)區的物業管理停車收費,由當地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參照本辦法制訂,并報寧波市物價局備案。
第十九條 本辦法由寧波市物價局負責解釋。
物業停車管理總結篇三
(1)車場出入口當值人員須對每一輛出入車輛登記,登記內容包括車牌號碼、出入場時間,并用“s”和“y”來區分時租車和月租車。
(2)車場入口當值人員須制止超出入口限高鐵桿、裝載易燃易爆危險物品、車況不良、漏油等車輛入場,以免發生危險或造成車道堵塞。
(3)非本公司工作人員不得在行車道上行走,車場出入口當值人員須做好勸阻工作。
(4)車場出口處當值人員須提示車主先交費后取車,以免因交費面引起車輛阻塞。
(5)車輛出場時,車場出口處當值人員指揮車輛順序排列,確保車輛正常出入。
(6)出入車道發生車輛阻塞時,出入口當值人員負責疏通車輛,保持車道暢通。
(7)出入口讀卡機故障、影響車輛正常出入時,出入口當值人員須迅速通知領班到場處理。若故障一時排除不了,當值領班應拆下攔車臂桿,疏通車道,并報工程部搶修。
二、車輛泊車與檢查規程
(1)車場出口當值人員須引導車輛泊位,不得跨位停泊。
(2)及時提醒客人關鎖好門窗,帶走貴重物品。
(3)按規定認真檢查車況,發現問題,請駕駛員在車輛檢查登記表上簽名確認。
三、車場巡查規程
(1)巡樓保安員每小時對車場及后圍非機動車車庫例行巡查。
(2)車場出口當值保安員每20分鐘對車場例行巡查。
(3)保安經理、主任每日對車場及后圍非機動車車庫例行巡查。
(4)保安領班每次巡崗須對車場例行巡查,早中班不少于5次,夜班不少于8次。
四、閉路監控規程
(1)車場實行24小時閉路監控,由消防中心兼監控工作。
(2)消防中心值班人員對監控發現的問題要即時通知巡查保安員處理,必要時定鏡錄像。
物業停車管理總結篇四
1、??????????????車棚值班員著裝整齊,佩戴整齊,精神飽滿,遵守作息時間。車棚工作時間為:早班7:00—18:00,晚班8:50—20:00.兩班制,每一個半小時倒班一次;每周調班一次。
2、????????????? 早班值班員早7:00上崗前,首先到監控中心領取車棚鑰匙開啟車棚,認真檢查過夜停放在車棚的情況,點清數量,是否與上班交接-班記錄相符,對車棚衛生及時清理,保持良好的工作環境,7:00從值班室內拿出車牌站立在車棚前發放車牌,客戶車輛停放車棚內,外來車輛停放在車棚外指定區域,并對其收取看車費;同時指揮車輛通行,防止堵車。
3、????????????? 監督客戶按規定把車停放在規定區域,擺放整齊、落鎖。不定時對車棚進行巡查,發現有未鎖車的情況及時報告主管,并對車輛登記,車主認領時認真做好記錄(車主姓名、聯系電話、工作單位、證件號碼等),預防錯領給客戶造成損失。
4、????????????? 遵守交接-班制度,在接-班員未到之前不得離崗,認真填寫交-班記錄,詳細向接-班員說明當班情況及處理結果。
5、????????????? 接-班人員認真聽取上班工作情況,查看交接-班記錄,檢查各區域停放和擺放情況,發現問題及時處理通知主管,杜絕亂停亂放。
6、????????????? 早、晚班除車棚工作外,要協助管理車棚周圍停放的各種車輛順利通行,對外來車輛停放整齊,杜絕一車占多位并及時填寫計時憑條,如發現車輛有損傷及時告知車主并在計時憑證上填寫清楚。對于在車棚周圍發生的的事情如:刮碰車輛及時通知車主并報告主管,保護現場作好記錄。
7、????????????? 協助地下車庫值班員管理好地下車庫,看管好送貨車專位,避免發生的堵車現象。
8、????????????? 17:00站在車棚前收取車牌,如客戶走時車牌丟失,根據《車棚管理辦法》進行處理,做好相關記錄(車主姓名、聯系電話、工作單位、證件號碼等)防止他人二次取車,造成損失。20:00下班后對車棚認真檢查過夜車輛情況,清點數量,做好登記,檢查有無安全隱患,鎖好車棚把報警器通上電源,查看無誤后,車棚鑰匙送監控中心。
追問:我要露天停車管理! 不是這個!回答:1、????????? 著裝整齊,按規定上崗交接-班,上崗前必須進行整理著裝,在崗上要以忠于職守,在崗時不得與其他無關人員聊天。
2、????????? 在工作中要使用文明禮貌用語。
3、????????? 負責外來車輛檢查,對不符合要求進入廣場的.車輛進行禮貌勸阻,對可疑情況提高警惕,及時匯報,確保安全。
4、????????? 外來車輛或沒有停車證的車輛進入廣場要發給《計時憑證》(填寫進入時間和車輛號碼),離去時收回《計時憑證》,并校對車輛號碼,根據時間收費。收費時要做到敬禮先行,:“您好、謝謝、慢走”緊隨后。
5、????????? 負責保管好停車費發票,按時向主管交納停車費。
7、????????? 提醒業主或客人停車前關好門窗,帶走車上貴重物品。
8、????????? 保證停車場內無加油、修車、式剎車及學習駕駛車輛的現象。
9、????????? 嚴禁攜帶易燃易爆、劇毒危險品及漏水、漏油的車輛進入停車場。
10、???? 保持良好的形象及精神狀態,注意儀表儀容,禮貌禮節。
11、???? 熟悉客戶車輛的基本情況,如:車牌號碼、車型、顏色等。
12、???? 保證廣場上的車輛無丟失,碰壞情況。
13、???? 保證廣場上無踢足球、滑冰、打架斗毆等現象。
14、???? 嚴禁收買、推銷、小販等閑雜人員進入大廈內,不準裝修隊擅自進入大廈自找“生意”。嚴禁危險品進入廣場。
15、???? 車輛內出現治安糾紛或交通事故要及時報告,疏導和處理。
16、???? 積極配合保潔、維修等其它服務,制止違章行為,防止破壞,不能制止解決的向值班經理或主管報告(制止違章要先敬禮)。
17、???? 認真、如實做好值班記錄表。
? 完成上級領導安排的其他工作任務和遵守公司規章制度。物業停車管理總結篇五
在日常生活中,業主經常會遇到諸如小區車位問題、住宅用房改為經營性用房問題、空置房屋的物業費繳納問題等許多難解之題,特別是在遇到糾紛時,往往不知所措。現結合國家相關規定和律師實務操作經驗,將這幾個常見的焦點問題進行簡要解析。
根據《物權法》和最高人民法院配套的司法解釋規定,這幾個焦點問題都可以找到具體的解決方法。
焦點一,小區車位的配置問題
根據司法解釋規定,建設單位按照配置比例將車位、車庫,以出售、附贈或者出租等方式處分給業主的,應當認定其行為符合《物權法》有關“應當首先滿足業主的需要”的規定。這里“配置比例”是指規劃確定的建筑區劃內規劃用于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與房屋套數的比例。
現實生活中,有的開發商把所有的規劃車位出售給跟開發商關系密切的一個業主,然后再通過這個業主把車位零散地高價出售給其他業主。這使得單個業主的權益受到損害。規劃確定的配置比例具有法定性和確定性,司法解釋規定必須按比例分配給業主,使得每一個業主都將有機會按比例取得車位,這使車位分配更加公平。
焦點二,住改商須整棟業主同意
根據司法解釋規定,業主將住宅改變為經營性用房,本棟建筑物內的其他業主,應當認定為《物權法》所稱的“有利害關系的業主”。
現實生活中住宅區里將住宅改為經營性用房的不在少數,《物權法》雖然規定了必須取得利害關系人同意,但并沒有確定利害關系人范圍和同意的程序。現在的實際做法往往是,住改商只須征得大部分的.近鄰同意即可。現在可將“有利害關系業主的范圍原則上確定為在本棟建筑物之內”,使得在實際操作和司法實踐中更易于掌握和操作,這也使得住改商的難度加大,只要有1名利害關系人向法院主張不同意,就可以“1票否決”。
如果出現建筑區劃內本棟建筑物之外的業主也與民宅商用行為存在利害關系的情況,則該業主應證明其利害關系的存在。
焦點三, 房子空置也要交物業費
根據司法解釋規定,如果物業服務企業已經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約定以及相關規定提供了服務,業主僅以未享受或者無需接受相關物業服務為抗辯理由的而不繳納物業費的,將不會得到人民法院的支持。
實踐中,有的業主以未享受物業服務企業已經提供的服務(比如業主提出其因出國、房屋空關而未享受過物業服務)或者業主認為無需接受相關物業服務(比如低樓層業主提出其從未乘坐電梯等)提出抗辯從而不繳納物業費的,也將不能得到人民法院的支持。
物業合同不可能與每一個業主單獨簽訂,但合同的效力仍然對單個業主有效。即使某個業主一段時間不在小區居住,房屋空閑,但物業服務使小區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正常運行,仍然間接地為業主提供了服務。根據法律精神和司法解釋的規定,選聘物業服務企業是全體業主共同作出的決定,只要物業服務企業按照合同約定提供了相關服務,則物業費的交納義務對全體業主而言都是均等的。除非管理規約或者物業服務合同等有另外的規定或者約定。
焦點四,物業公司未獲續聘,即便存在事實服務,也無權再向業主收費
根據司法解釋規定,物業服務合同到期終止后,業主委員會請求物業服務企業退出物業服務區域、移交物業服務用房和相關設施,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如果物業服務企業拒絕退出物業服務區域,并以存在事實上的物業服務關系為由,請求業主支付物業服務合同權利義務終止后的物業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有不少小區,物業合同到期,或業委會聘請了新的物業公司,但老的物業公司以種種借口不搬離,甚至訴至法院,要求業主繼續繳納物業費。現行司法解釋取消了事實服務這個概念,并據此解決此類糾紛。
焦點五,物業承租人、借用人不繳納物業費,業主將承擔連帶責任
根據司法解釋規定,業主與物業的承租人、借用人或者其他物業使用人約定由物業使用人繳納物業費,物業服務企業請求業主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這就是說,即便業主與物業的實際使用人之間存在約定,由實際使用人繳納物業費的,如果實際使用人沒有繳納的,業主仍應承擔連帶責任。這一規定也避免了因業主與實際使用人之間以存在約定為由對抗物業費的繳納,當然,業主實際繳納后,可依約定向實際使用人進行追償。
焦點六,沒有取得房產證的人同樣可成為業主
根據司法解釋規定,依法登記取得或者根據《物權法》定取得建筑物專有部分所有權的人,應當認定為業主。基于與建設單位之間的商品房買賣民事法律行為,已經合法占有建筑物專有部分,但尚未依法辦理所有權登記的人,也可以認定為業主。
當前業主的認定,基本上是指產權證上的人,這使得一些因夫妻關系、繼承遺產等取得產權的人,或者正在辦理產權的人,無法行使表決權,影響小區管理。而現實生活中,房屋買受人在已經合法占有房屋的情況下,仍未依法辦理所有權登記的情形大量存在,如果僅以其未取得房屋產權證為由將其排除在業主群體之外,則將與現實生活產生沖突,并有可能對前述人群應當享有的權利造成損害。根據司法解釋明確,此類人群亦應具備業主身份。
物業停車管理總結篇六
(二)車輛進出停車場需嚴格按照場內行駛路線行駛;停放時,需保持專用停車位整潔有序。停車場內禁止鳴笛,行駛限速為5公里/小時,限高2米。
(三)車輛應停泊在與停車證相符的車位內,不得在非停車區域內停車,禁止在停車場內沖洗車輛。如果車輛防盜系統發出誤鳴時,請在接到的通知后,立即到場關閉,避免滋擾其它人員與車輛。
(四)租戶在停車場內停放的`車輛,在車位租用期間如發生車牌變更或暫停使用時,應及時到大廈管理處辦理相關手續。
(五)如因在停車場內行駛或停放車輛過程中造成車場設備、設施的損壞,租戶需要根據大廈的有關管理規定進行賠償。
(六)車輛停泊后請牢記鎖好車窗門,對任何車內物品丟失均由車主自行負責,大廈管理處無任何賠償責任。對車輛之任何損壞現象,大廈管理處均無賠償責任。
(七)停車場區域內嚴禁加油、修車、吸煙;禁止存放危險品,如:汽油、柴油、油漆、紙箱及棉絲等;嚴禁裝載汽油桶、氣瓶及其它易燃、易爆、有毒、腐蝕性等危險品進入地上以及地下停車場。
(八)客戶須服從停車場管理人員的疏導和管理。對屢次違反停車場管理規定,經糾正無效或拒不服從疏導與管理的租戶,大廈管理處有權終止其使用地下停車場及地上停車場。
(九)***大廈停車場是為大廈內各公司工作人員提供的專用停車場,以年租、月租、季租等收費形式租賃給客戶使用。
(十)非大廈內各客戶公司的車輛,禁止停放在已租用的專有車位位置。由停車場保安統一安排臨時車位停車。
7:00--21:00/2元/小時(小車)???
7:00—21:00/4元/小時(大車)
21:00—7:00/1元/小時(大、小車)
(1) 單位辦公室出具申請手續;
(2) 寫明申請原因、使用時間、具體停放車輛數目;
(3) 其他因申請臨時車位需要提供的相關資料。
(1) 自覺遵守停車場管理制度,聽從停車場管理人員的指揮;
(2) 停放車輛不得存放或攜帶任何易燃、易爆、危險品;
(3) 遵守停車標志、標線,有序停放車輛;
(4) 在停車場內嚴禁吸煙和使用明火;
(5) 不得在停車場內洗車、修車、丟棄垃圾以及裝卸貨物。
(十二)自覺保持停車場內環境衛生,嚴禁在停車場內存放物品,嚴禁將車內垃圾、棉紗、紙屑等廢棄物亂扔亂倒。
(十三)地下停車場禁止閑雜人員和非機動車進入、穿行或逗留,車主存取車輛時必須注意安全,按照規定的標線行走,禁止亂行。嚴禁非車場管理人員穿行坡道上下樓層,進出大廈。
(十四)本規定由北京***物業管理有限責任公司制訂,修訂和解釋。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之前頒布的各類停車管理辦法一律廢止。
物業停車管理總結篇七
一、小區停車場的權屬
公安部、建設部《停車場建設和管理管理暫行規定》第三條規定“停車場是指供各種機動車和非機動車停放的露天或室內場所”。就目前各住宅小區的情況看,對小區內停車場的權屬糾紛尤為普遍。從各國立法和學說看,停車場的權屬也是區分所有權中最有爭議的問題。但從我國小區停車場的實際看,物業管理公司所管理的停車場權屬主要有以下兩類:一是小區地下或地上專用停車場,開發商開發建設時已規劃為停車場,并未分攤入小區業主的公攤面積,對于此部分停車場其所有權歸開發商;二是小區的地上停車場及臨時用于停車的過道,其占用土地已分攤到小區業主的公攤面積,此部分停車場屬于全體業主共同所有。
《物業管理條例》第2條規定“物業管理,是指業主通過選聘物業管理企業,由業主和物業管理企業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約定,對房屋及配套的設施設備和相關場地進行維修、養護、管理,維護相關區域內的環境衛生和秩序的活動”。從該規定可知,停車場作為小區的配套設施應屬于物業公司所進行的物業管理范圍。但該管理僅屬于物業管理公司基于小區公共利益的需要,對小區配套設施所進行維修、清掃等維護、養護管理,并不涉及業主私人車輛的管理。如該管理中包含對車輛本身的管理或保管,則對小區內沒有車輛的業主來說是不公平的。從而也可以確定,車輛在小區停車場停放,并不是屬于物業公司的正常物業管理服務范圍,而屬于雙方當事人一種特約服務,停泊車輛的車主需另行向物業公司交納停車費用。
三、小區停車場內停泊車輛是場地使用關系,還是保管關系
大量糾紛顯示,車輛在小區停車場中如發生丟失、損毀等情況,物業公司與車主爭執的焦點主要集中在物業公司是否對停放的車輛承擔保管責任。
一種觀點認為,車輛停放在小區停車場內,且車主也向物業管理公司交納了停車費用,車主與物業管理公司之間已形成保管關系,如車輛出現丟失、損毀等情況,物業公司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另一種觀點認為,車輛停放一般只收取幾元錢的停車費,視為保管關系有失公平,在雙方沒有特別約定的情況下,應視為一種場地使用關系,而不能認定為保管關系,對于提供場地使用的物業公司來說,不應對車輛的丟失、損毀承擔責任。
筆者認為,要正確認定二者之間的法律關系,應從保管合同的法律特征及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及具體行為來綜合考慮。
1、物業公司與車主是否在物業服務合同或其他相關合同中,對車輛的停放、領取及保管等作出明確的約定,這是確定雙方法律關系最直接的依據。比如深圳市政府1996年9月24日頒布的《深圳經濟特區住宅區物業管理條例》明確規定“物業公司應與車主明確車輛保管關系或車位有償使用關系,并按規定收取相應的保管費或車位使用費”。
2、如物業公司與車主之間未對車輛停放是否為保管關系進行約定或約定不明的情況下,應根據停車行為的具體特征,即車輛是否由物業公司實際控制的行為來確定。如果車主將車停泊在停車場,自已拿前鑰匙并可以隨時將車開走,那么在停車場所停放的車輛的實際控制權就沒有交付給物業公司,雙方之間就沒有形成委托占有的寄托關系,自然不具備保管的法律特征,因而也就不能認定為是一種車輛保管關系。
如果有的小區在停車場在管理過程中,由停車場管-理-員憑證放行,車主只有憑證方可將車從停車場提走,或者由車主在車輛停放時將車輛鑰匙及行車證明交付物業公司,物業公司已通過這種具體的行為控制了車輛,表明物業公司與車主之間在事實上對保管達成了合意,應可以認定為是一種車輛保管關系。
因此,要正確判斷和區分這兩種不同的法律關系除了看雙方當事人是否有真實意思表示之外,關鍵在于車主將車輛是否交付給物業公司實際控制。若交付給物業公司控制,則保管關系就成立,否則就只能認定為是一種車位租用關系。這兩種涇渭分明的法律關系不僅在英國、美國等英美法系國家有著明確的法律規范和區別,就連德國、法國、加拿大等大陸法系國家也以成文法的形式區分的一清二楚。
至于有的車主提出以物業公司收取停車費用來認定保管關系的問題,筆者認為,從法理上講,停車收費并不能證明物業公司與車主之間法律關系的性質,無論是保管合同還是場地使用合同,都可能交付收費依據,但停車收費依據僅能證明停車行為是有償行為,還是無償行為,而對停車行為的法律性質無關,因而也就不能以單憑停車收費依據來認定是否為保管關系。
四、車輛在小區停車場丟失、損毀后的賠償責任認定
(一)根據雙方當事人的意思表示來確定賠償責任
意思自治是我國合同法的一項基本原則,《合同法》第4條明確規定“當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訂立合同的權利,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干預”。2003年9月1日開始實行的《物業管理條例》第20條也規定,“物業管理企業根據業主的委托提供物業服務合同約定以外的服務,服務收費由雙方約定”。因此,在處理物業公司與車主之間糾紛時,應首先考慮當事人之間的約定,倘若雙方在物業服務合同或其他相關合同中,已明確約定物業公司對業主的車輛等財產承擔保管責任的,則應當確定為保管關系,物業公司未盡保管職責,其應該承擔賠償責任。如雙方已明確約定為場地使用關系,物業公司不對業主的車輛等財產承擔保管責任的,則物業公司不負保管職責,只能根據物業公司在物業管理服務中是否有過錯來確定物業公司是否應承擔賠償責任。
(二)根據當事人之間的行為特征確定賠償責任
對已經發生的小區停車場車輛丟失糾紛,在當事人之間未對車輛停放為保管關系作出明確約定的情況下,應從物業公司在車輛停放期間是否實際控制車輛來認定物業公司應承擔的責任。如前文所述,如物業公司與車主之間存在“物業公司出具了提車單證或憑卡放行”、“交付鑰匙”、“交付行車證明”等行為的,可以認定物業公司通過控制車輛鑰匙、控制行車證明、控制相關憑證等行為,實際控制了車輛,雙方之間已形成了事實上的保管關系,物業公司應對車輛的丟失、毀損按保管的法律關系承擔責任。
(三)根據物業公司在物業管理中是否有過錯承擔賠償責任。
筆者認為,依據我國目前物業管理的相關法規和物業管理的收費標準及物業管理手段來看,物業公司對整個小區的安全保衛責任是整個小區的公共設施設備的宏觀安全保衛工作,并不涉及業主的個人特定財產的微觀安全保衛之責。畢竟物業公司是以服務為主收取微薄費用的,如把小區內的私人財產及人身安全一并囊括進物業公司的`義務范疇,對物業公司來說也是不公平不對價的。而且《物業管理條例》第47條規定“物業管理企業應當協助做好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安全防范工作。發生安全事故時,物業管理企業在采取應急措施的同時,應當及時向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報告,協助做好救助工作”。特別是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在關于審理物業管理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中指出“物業管理服務合同所約定的保安服務,僅指物業管理企業為維護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公共秩序和物業使用的安全,而實施的必要的正常防范性安全保衛活動。物業管理企業不承擔確保物業管理區域內業主、使用人的人身、財產遭受不法侵害的義務。業主或使用人因人身或財產受到第三者不法侵害而起訴物業管理企業的,經審理,如果物業管理企業已盡到保安注意義務,可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業主或使用人與物業管理企業另有約定的除外”。由此可見,物業公司所承擔的安全防范工作僅是協助有關部門進行,物業公司的保安服務并非法定義務,而是一種約定義務,當發生車輛丟失等事故時,只要物業公司履行了物業合同中所約定的正常安全防范義務,沒有重大的過錯行為,物業公司便可對車輛和財物的損失免責。
《物業管理條例》第36條規定“物業管理企業應當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提供相應的服務。物業管理企業未能履行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導致業主人身、財產安全受到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根據該約定并結合物業公司在實際管理過程中的安全防范職責,要確定物業公司是否有過錯,法律上沒有明確規定,但實際中可以參考以下標準:(1)物業公司是否按物業服務合同約定配備了保安人員及相關的保安措施;(2)對于承諾24小時遠紅外監控的小區,是否保障了監控系統的正常有效運作(3)當發現犯罪行為時,小區保安人員是否不管不問,是否采取了合理的措施;(4)外來人員憑證出入的小區,盜賊出入小區時門衛是否查驗證件;(5)小區業主對小區安全提出改進或要求,但物業公司未予以理會;(6)當小區已發生治安事件,物業公司是否加派安全防范人員等。
五、物業公司的違約行為與他人侵權行為競合時的責任承擔
筆者認為,對于物業公司是否承擔責任的認定,應根據前文所述的雙方之間是否存在保管關系確定,在無法確定保管關系的情況下,應通過物業公司是否按物業服務合同約定履行了保安義務來認定。在通過因果關系分析物業公司存在違約行為時,對于物業公司應承擔的責任大小,筆者認為因盜竊具有私密性,不應要求物業公司承擔全部責任,而應根據物業公司的違約行為在造成損害后果的所有原因中所占的比例來確定。
對于車主能否既要求物業公司承擔責任,又要求侵犯人承擔責任的問題,筆者認為,從法理上講,物業公司的違約行為與第三人的侵權行為構成了不真正連帶債務。不真正連帶債務系指數個債務人基于不同的發生原因,而偶然產生同一內容的給付”,在不真正連帶債務中,債權人可以同時或先后請求債務人中的任何一人或數人履行債務,但其請求債權得到實現后,其無權再起訴其他債務人。因此,作為車主來說,其既可以要求侵權人承擔責任,也可以要求物業公司承擔違約責任。但如車主起訴侵權人后由于侵權人無力償還,致使債權未能得到實現的,其同樣可以要求物業公司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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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業停車管理總結篇八
一、小區停車場的權屬
公安部、建設部《停車場建設和管理管理暫行規定》第三條規定“停車場是指供各種機動車和非機動車停放的露天或室內場所”。就目前各住宅小區的情況看,對小區內停車場的權屬糾紛尤為普遍。從各國立法和學說看,停車場的權屬也是區分所有權中最有爭議的問題。但從我國小區停車場的實際看,物業管理公司所管理的停車場權屬主要有以下兩類:一是小區地下或地上專用停車場,開發商開發建設時已規劃為停車場,并未分攤入小區業主的公攤面積,對于此部分停車場其所有權歸開發商;二是小區的地上停車場及臨時用于停車的過道,其占用土地已分攤到小區業主的公攤面積,此部分停車場屬于全體業主共同所有。
《物業管理條例》第2條規定“物業管理,是指業主通過選聘物業管理企業,由業主和物業管理企業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約定,對房屋及配套的設施設備和相關場地進行維修、養護、管理,維護相關區域內的環境衛生和秩序的活動”。從該規定可知,停車場作為小區的配套設施應屬于物業公司所進行的物業管理范圍。但該管理僅屬于物業管理公司基于小區公共利益的需要,對小區配套設施所進行維修、清掃等維護、養護管理,并不涉及業主私人車輛的管理。如該管理中包含對車輛本身的管理或保管,則對小區內沒有車輛的業主來說是不公平的。從而也可以確定,車輛在小區停車場停放,并不是屬于物業公司的正常物業管理服務范圍,而屬于雙方當事人一種特約服務,停泊車輛的車主需另行向物業公司交納停車費用。
三、小區停車場內停泊車輛是場地使用關系,還是保管關系
大量糾紛顯示,車輛在小區停車場中如發生丟失、損毀等情況,物業公司與車主爭執的焦點主要集中在物業公司是否對停放的車輛承擔保管責任。
一種觀點認為,車輛停放在小區停車場內,且車主也向物業管理公司交納了停車費用,車主與物業管理公司之間已形成保管關系,如車輛出現丟失、損毀等情況,物業公司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筆者認為,要正確認定二者之間的法律關系,應從保管合同的法律特征及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及具體行為來綜合考慮。
1、物業公司與車主是否在物業服務合同或其他相關合同中,對車輛的停放、領取及保管等作出明確的約定,這是確定雙方法律關系最直接的依據。比如深圳市政府1996年9月24日頒布的《深圳經濟特區住宅區物業管理條例》明確規定“物業公司應與車主明確車輛保管關系或車位有償使用關系,并按規定收取相應的保管費或車位使用費”。
2、如物業公司與車主之間未對車輛停放是否為保管關系進行約定或約定不明的情況下,應根據停車行為的具體特征,即車輛是否由物業公司實際控制的行為來確定。如果車主將車停泊在停車場,自已拿前鑰匙并可以隨時將車開走,那么在停車場所停放的車輛的實際控制權就沒有交付給物業公司,雙方之間就沒有形成委托占有的寄托關系,自然不具備保管的法律特征,因而也就不能認定為是一種車輛保管關系。
如果有的小區在停車場在管理過程中,由停車場管-理-員憑證放行,車主只有憑證方可將車從停車場提走,或者由車主在車輛停放時將車輛鑰匙及行車證明交付物業公司,物業公司已通過這種具體的行為控制了車輛,表明物業公司與車主之間在事實上對保管達成了合意,應可以認定為是一種車輛保管關系。
因此,要正確判斷和區分這兩種不同的法律關系除了看雙方當事人是否有真實意思表示之外,關鍵在于車主將車輛是否交付給物業公司實際控制。若交付給物業公司控制,則保管關系就成立,否則就只能認定為是一種車位租用關系。這兩種涇渭分明的法律關系不僅在英國、美國等英美法系國家有著明確的法律規范和區別,就連德國、法國、加拿大等大陸法系國家也以成文法的形式區分的一清二楚。
至于有的車主提出以物業公司收取停車費用來認定保管關系的問題,筆者認為,從法理上講,停車收費并不能證明物業公司與車主之間法律關系的性質,無論是保管合同還是場地使用合同,都可能交付收費依據,但停車收費依據僅能證明停車行為是有償行為,還是無償行為,而對停車行為的法律性質無關,因而也就不能以單憑停車收費依據來認定是否為保管關系。
四、車輛在小區停車場丟失、損毀后的賠償責任認定
(一)?根據雙方當事人的意思表示來確定賠償責任
意思自治是我國合同法的一項基本原則,《合同法》第4條明確規定“當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訂立合同的權利,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干預”。2003年9月1日開始實行的《物業管理條例》第20條也規定,“物業管理企業根據業主的委托提供物業服務合同約定以外的服務,服務收費由雙方約定”。因此,在處理物業公司與車主之間糾紛時,應首先考慮當事人之間的`約定,倘若雙方在物業服務合同或其他相關合同中,已明確約定物業公司對業主的車輛等財產承擔保管責任的,則應當確定為保管關系,物業公司未盡保管職責,其應該承擔賠償責任。如雙方已明確約定為場地使用關系,物業公司不對業主的車輛等財產承擔保管責任的,則物業公司不負保管職責,只能根據物業公司在物業管理服務中是否有過錯來確定物業公司是否應承擔賠償責任。
(二)根據當事人之間的行為特征確定賠償責任
對已經發生的小區停車場車輛丟失糾紛,在當事人之間未對車輛停放為保管關系作出明確約定的情況下,應從物業公司在車輛停放期間是否實際控制車輛來認定物業公司應承擔的責任。如前文所述,如物業公司與車主之間存在“物業公司出具了提車單證或憑卡放行”、“交付鑰匙”、“交付行車證明”等行為的,可以認定物業公司通過控制車輛鑰匙、控制行車證明、控制相關憑證等行為,實際控制了車輛,雙方之間已形成了事實上的保管關系,物業公司應對車輛的丟失、毀損按保管的法律關系承擔責任。
(三)根據物業公司在物業管理中是否有過錯承擔賠償責任。
筆者認為,依據我國目前物業管理的相關法規和物業管理的收費標準及物業管理手段來看,物業公司對整個小區的安全保衛責任是整個小區的公共設施設備的宏觀安全保衛工作,并不涉及業主的個人特定財產的微觀安全保衛之責。畢竟物業公司是以服務為主收取微薄費用的,如把小區內的私人財產及人身安全一并囊括進物業公司的義務范疇,對物業公司來說也是不公平不對價的。而且《物業管理條例》第47條規定“物業管理企業應當協助做好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安全防范工作。發生安全事故時,物業管理企業在采取應急措施的同時,應當及時向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報告,協助做好救助工作”。特別是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在關于審理物業管理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中指出?“物業管理服務合同所約定的保安服務,僅指物業管理企業為維護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公共秩序和物業使用的安全,而實施的必要的正常防范性安全保衛活動。物業管理企業不承擔確保物業管理區域內業主、使用人的人身、財產遭受不法侵害的義務。業主或使用人因人身或財產受到第三者不法侵害而起訴物業管理企業的,經審理,如果物業管理企業已盡到保安注意義務,可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業主或使用人與物業管理企業另有約定的除外”。由此可見,物業公司所承擔的安全防范工作僅是協助有關部門進行,物業公司的保安服務并非法定義務,而是一種約定義務,當發生車輛丟失等事故時,只要物業公司履行了物業合同中所約定的正常安全防范義務,沒有重大的過錯行為,物業公司便可對車輛和財物的損失免責。
《物業管理條例》第36條規定“物業管理企業應當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提供相應的服務。物業管理企業未能履行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導致業主人身、財產安全受到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根據該約定并結合物業公司在實際管理過程中的安全防范職責,要確定物業公司是否有過錯,法律上沒有明確規定,但實際中可以參考以下標準:(1)物業公司是否按物業服務合同約定配備了保安人員及相關的保安措施;(2)對于承諾24小時遠紅外監控的小區,是否保障了監控系統的正常有效運作(3)當發現犯罪行為時,小區保安人員是否不管不問,是否采取了合理的措施;(4)外來人員憑證出入的小區,盜賊出入小區時門衛是否查驗證件;(5)小區業主對小區安全提出改進或要求,但物業公司未予以理會;(6)當小區已發生治安事件,物業公司是否加派安全防范人員等。
五、物業公司的違約行為與他人侵權行為競合時的責任承擔
筆者認為,對于物業公司是否承擔責任的認定,應根據前文所述的雙方之間是否存在保管關系確定,在無法確定保管關系的情況下,應通過物業公司是否按物業服務合同約定履行了保安義務來認定。在通過因果關系分析物業公司存在違約行為時,對于物業公司應承擔的責任大小,筆者認為因盜竊具有私密性,不應要求物業公司承擔全部責任,而應根據物業公司的違約行為在造成損害后果的所有原因中所占的比例來確定。
對于車主能否既要求物業公司承擔責任,又要求侵犯人承擔責任的問題,筆者認為,從法理上講,物業公司的違約行為與第三人的侵權行為構成了不真正連帶債務。不真正連帶債務系指數個債務人基于不同的發生原因,而偶然產生同一內容的給付”,在不真正連帶債務中,債權人可以同時或先后請求債務人中的任何一人或數人履行債務,但其請求債權得到實現后,其無權再起訴其他債務人。因此,作為車主來說,其既可以要求侵權人承擔責任,也可以要求物業公司承擔違約責任。但如車主起訴侵權人后由于侵權人無力償還,致使債權未能得到實現的,其同樣可以要求物業公司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物業停車管理總結篇九
第七十二條建設單位依法取得的車位、車庫應當在辦理商品房房屋預銷售登記后出售或者附贈,并在物業管理區域的顯著位置公示擬出售車位、車庫的產權證明文件和出售價格。擬出售車位、車庫數量少于本區域房屋套數時,每戶業主只能購買一個車位或者車庫。
物業管理區域內規劃用于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應當首先滿足業主的停車需要。未出售或者附贈的,建設單位應當優先出租給本區域業主、物業使用人。在滿足本區域業主、物業使用人需要后,建設單位可以將車位、車庫出租給本區域外的其他人,但租賃合同期限應當不超過六個月。
第七十三條占用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用于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由業主大會決定使用。
物業管理區域內停放車輛,不得占用、堵塞、封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不得影響其他車輛和行人的正常通行。
第七十四條在物業管理區域內公共、共用車庫、道路、場地停放汽車的專有或者承租人,應當交納汽車停放服務費。其中在公共、共用車庫內,專有車位、車庫用于出租的,出租人與承租人約定由承租人交納汽車停放服務費的,從其約定,出租人負連帶交納責任。
在公共、共用車庫內,物業服務企業提供汽車停放公共服務的,應當在物業服務合同中約定。車位、車庫的專有或者承租人對汽車停放有保管要求的,應當與物業服務企業另行簽訂保管服務合同。
汽車停放服務費由物業服務企業根據物業服務合同收取。停放服務費可以按照車位、車庫數量計收,也可以按照登記的產權面積計收。
住宅物業管理區域內汽車停放服務費的具體標準,由價格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制定,定期公布。
第七十五條業主大會成立前,需要滿足業主停放車輛需要,占用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的,應當在前期物業管理服務合同中約定。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單獨列賬,所得收益的百分之三十可以用于補貼物業服務費,百分之七十應當納入住宅專項維修資金。
業主大會成立后,占用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用于停放汽車的車位,以及利用業主共有部分、共用設施從事經營性活動的,物業服務企業應當提請業主大會討論決定同意后,由業主依法辦理有關手續并公示。收益按照業主大會決定和合同約定使用。
第七十二條建設單位對已計入容積率,作為專有權銷售的機動車停車位建筑面積(以下簡稱專有車位),應當在辦理商品房房屋預銷售登記后出售或者附贈,并在物業管理區域的顯著位置公示擬出售車位的相關建設工程許可證的圖紙資料文件和出售價格。
除已計入容積率作為專有權銷售的車位以外,物業管理區域內規劃配套用于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屬于全體業主共有,禁止作為專有權出售。業主大會成立以前,全體業主共有的車位、車庫(簡稱共有車位),物業服務企業可以暫租給本區域業主、物業使用人,租期不超過6個月,租金中扣除車輛疏導停放等服務費以外的場地使用費屬于全體業主共有,暫存物業服務企業賬戶。
第七十三條占用業主共有的道路和共有場地用于停放汽車的共有車位,由業主大會決定使用。
物業管理區域內停放車輛,不得占用消防通道,不得影響其他車輛和行人的正常通行。
第七十四條在物業管理區域內物業服務企業提供車輛疏導停放等服務的,使用專有車位、共有車位停放汽車的使用人,均應交納疏導停放服務費。
疏導停放服務費可以按照車位、車庫數量計收,也可以按照登記的產權面積計收,具體標準,應當在物業服務合同中約定;前期物業管理階段由價格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制定,定期公布。
專有車位、共有車位使用人對汽車停放有保管要求的,應當與物業服務企業另行簽訂保管服務合同。
專有車位用于出租的租金由出租人與承租人約定,租金約定應明確是否包含疏導停放服務費,由承租人交納疏導停放服務費的,出租人負連帶交納責任。
第七十五條業主大會成立前,需要滿足業主停放車輛的需求,占用業主共有停車位的,應當在前期物業管理服務合同中約定。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單獨列賬,收取的停車費也可以將其中百分之三十計算為汽車疏導停放服務費,百分之七十屬于全體業主共有,納入住宅專項維修資金。
業主大會成立后,業主共有車位的車位費,以及利用業主共有部分、共用設施從事經營性活動的,物業服務企業應當提請業主大會討論決定同意后,由業主依法辦理有關手續并公示。收益按照業主大會決定和合同約定使用。
3、圍繞停車位使用的服務交易關系,這是業主大會與物業服務企業之間的服務買賣。
此外,有一個前期物業到業主大會行使權力之前過渡階段的處理問題;另外還有兩個其實本無必要,但因專有權和共有權在現實中沒有區分清楚而引發的混亂,所以,仍值得強調的問題:專有權出租給誰什么價錢與他人不相干;除車輛疏導、照明、攝像等共有性質的服務以外,單獨需要請停車服務方提供保管服務的,雙方自己另行議定交易。
下面重點說明標的物的問題。
首先,商品住宅這個商品的設計建造到使用,毋庸置疑的就是其使用功能必須保證當時正常的起居生活,例如,七層樓以上就必須有電梯;現在的小區綠化率必須滿足集中綠地不低于30%,等等。這些都體現在國家有強制性規范要求中,例如《城市居住區規劃設計規范》、地方的《規劃管理技術規定》。于是,這一系列的規范就構成了對,商品的生產標準也就是出售該商品,生產方應該提供給買方的標的物要件。這是從商品標準界定的配套性質,必須作為共有部分交付給共有權人。
第二,相應地,國家規劃部門對配套建設的建筑部分,就不會計入容積率,建設單位(開發商)就不需要為這一部分繳納土地出讓金。等價地表述就是,開發商建造的計入容積率的建筑面積,分攤了全部土地出讓金,這些計入容積率的建筑面積除以土地出讓金,就是樓面地價。國家對宗地確定規劃的'容積率,按容積率允許開發商售樓的面積,就是可供專有部分銷售的建筑面積。所以不計入容積率的配套建設的建筑面積,不應該成為單獨出售的專有部分建筑面積。
第三,如果把配套共有的建筑部位或設備設施,作為專有權列入買賣合同,會造成什么社會混亂和沖突?仍以電梯為例,如果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安裝在10樓里的電梯屬于專有部分出售,購買了電梯的專有權人用這個做乘運生意(建筑上稱之為垂直交通),那么,經營方認為,乘客與經營方愿買愿賣談價錢,談得攏就成交,乘客無權要求經營方被-迫接受單方出價;而乘客絕對不能容忍自己的家回不去,被別人掐著脖子要出高價,于是,社會沖突必然層出不窮,天下自然不得太平。現實中,小區停車位漲價,引發業主車輛堵路,砸車打人耗費警力,大大增加維穩開支的禍根之一就在此。
歸納起來,《物權法》總體非常英明地給出了專有權、共有權區分,對地方立法沿此梳理關系打下了基礎,所以,對《物權法》第七十四條瑕疵,或者說誤用的問題,可以用共有權的原則予以解決,即規劃配套車位作為。在本條例建議中,直接根據容積率范圍予以落實,區分住宅小區車位的專有與共有。即上述第七十二條的建議。
一旦區分了專有與共有車位,余下的處理就很簡單了,即:
專有車位的出租和專有的經營性的門面房一樣,其實不用說,租金自然是雙方議定;無論專有車位、共有車位,物業服務企業都要為出入該小區的使用人提供疏導等服務,所以,該項服務業是由業主大會與企業在物業服務的交易合同中約定。作為車輛及其車內財物的保管,屬于單個使用人與物業企業單獨約定的事項,類似購買保險的業務。
歸納上述內容,即可以得出建議的第七十三、七十四、七十五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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