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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計劃獎懲辦法 員工獎懲管理辦法篇一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公司員工的從業行為,引導和激勵員工遵章守紀、愛崗敬業、積極進取,營造弘揚正氣,積極向上的文化氛圍,維護公司正常的工作和生產秩序,保證公司各項生產經營目標及使命、愿景的順利實現,根據《勞動法》、《勞動合同法》、《工會法》、《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公司實際,制定本管理辦法。
第二條 員工獎懲按照“人人平等、獎罰分明,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法規及各項規章制度為準繩”的原則進行。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公司管理的勞動合同制員工、勞務派遣員工,公司范圍內的其他從業人員可以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章
獎勵
第四條 獎勵是對員工恪盡職守、愛崗敬業、開拓創新,以及符合公司行為準則、道德規范的認可和正向激勵。
第五條 獎勵分為物質獎勵和非物質獎勵兩種形式。物質獎勵包括改革管理創新獎、科技進步獎、成本節約獎(材料單耗降低獎)、超產超掘獎、設備“三率”獎、煤質獎、安全質量標準化獎、見義勇為獎、搶險救災獎、優秀員工獎、合理化建議獎等;非物質獎勵分為記功、記大功,授予先進生產(工作)者、勞動模范、首席技師、首席專家等榮譽稱號等。第六條 對員工的物質獎勵和非物質獎勵可同時進行。第七條 公司級獎勵由公司各相關職能部門牽頭人力資源部配合,制定具體的獎勵管理辦法。公司級獎勵所需資金在總經理獎勵基金項下列支。
1、改革管理創新獎由企業管理部負責制定;
2、科技進步獎由技術中心負責制定;
3、成本節約獎(材料單耗降低獎)由資產財務部負責制定;
4、超產超掘獎由生產技術部會同總調度室負責制定;
5、設備“三率”獎由機電動力部負責制定;
6、煤質獎由煤質地測部負責制定;
7、安全質量標準化獎由安監局負責制定;
9、優秀員工獎,首席技師、首席專家管理辦法由人力資源部負責制定;
10、合理化建議獎、先進生產(工作)者、勞動模范評選工作由公司工會負責制定。
第八條 公司各二級單位應結合本單位實際制定可操作的獎勵管理辦法,獎勵管理辦法要明確獎勵對象、條件、頻率及標準。所需資金在公司下達的工資總額中預留,原則上所有獎勵總額不超過下撥工資總額的10%,獎勵辦法須報公司人力資源部備案。
第三章 處罰 第九條 處罰是對員工違反公司勞動紀律、安全規程及各項規章制度等行為的懲戒和鞭策。
第十條 處罰分為處分和經濟扣罰。處分分為:通報、警告、記過、記大過、待崗培訓、留用察看、解除勞動合同。在給予上述處分的同時,可以進行經濟扣罰。(凡在處分期間涉及崗位變更時,應及時變更崗位協議書,變更崗位協議書由二級單位執行。)
第十一條 公司勞動紀律包括:
3、員工嚴禁以下行為:
(3)擅自動用公司的設備、物資、財產為私人和外單位服務;
(4)偷竊公司物資、財產;
(7)打架斗毆、無理取鬧、聚眾鬧事;(8)在工作時間擅自離崗或在工作時間干私活;(9)泄漏本公司的商業機密和技術機密;(10)在沒有與公司解除勞動合同和辦理相關手續之前與其他經濟組織建立勞動關系。
第十二條 請假制度及處罰
(一)請假制度:
員工因故不能正常出勤,必須履行各種請、批假書面手續,報送本單位專、兼職考勤人員。不按規定履行請假手續的,視為曠工。
1、員工請婚、探、產、工傷、喪和年休假,按國家和本公司的有關規定執行。
2、員工因工負傷、因病或非因工負傷,不能正常出勤,須經平朔醫院診治或轉診后,由平朔醫院開具診斷證明和休假證明。職工因突發疾病不能到平朔醫院就診的,可持就診醫院開具的急診證明、急診掛號票、交費收據等相關資料到平朔醫院開具休假證明。
3、員工請事假的期限和審批權限:國內事假最長不能超過3個月,因私出境港澳地區為3個月,其他國家為6個月。事假必須由本人提出書面申請,按管理權限審批。二級單位主管級管理人員審批權限1—2天,二級單位負責人審批權限3—7天,超過8天事假由公司分管領導批準,并分別報公司人力資源部備案。
4、員工各種假期(包括協議保留勞動關系及外出學習等)期滿,未按期回單位銷假并上班者,按曠工處理。員工擅自安排雇請他人頂崗,一經發現按曠工處理,并追究當事人責任。
(二)處罰:
(1)月無故遲到(上班時間遲到5分鐘內視為遲到)、早退(下班時間提前5分鐘內視為早退)1-3次,每次扣罰不得低于當月績效工資的3%;超過四次(含四次)扣罰當月全部績效工資;情節嚴重的給予通報直至留用察看處分。
(2)月度每曠工1天扣罰當月績效工資的20%;月累計曠工4-8天的給予記過處分;月累計曠工8天的給予留用察看處分(均不含法定節假日和公休日)。連續曠工時間超過10天(含10天),或者一年內(自每年1月1日起)累計曠工超過20天(含20天),解除勞動合同(均不含法定節假日和公休日)。
注:因工作需要加班加點的,嚴格按照《勞動合同法》等國家規定的相關政策執行。
第十三條
違反其他勞動紀律的處罰:
1、無正當理由不服從組織安排,可根據情節輕重,給予通報直至留用察看處分。員工消極怠工、擅離職守,經教育批評不改的,可以給予通報直至解除勞動合同處分。
2、違反安全操作規程,違章指揮,造成事故或經濟損失的,根據情節輕重,給予通報直至留用察看處分;情節特別嚴重的解除勞動合同。
3、工作不負責任,損壞設備和工具、浪費原材料和能源,造成經濟損失,視情節輕重,給予通報直至待崗培訓處分;情節特別嚴重的解除勞動合同。
4、擅自動用公司的設備、物資和財產為私人和外單位服務的,一經發現除責令賠償損失外,給予當事人通報直至待崗培訓處分;情節特別嚴重的解除勞動合同。
5、偷竊公司物資和財產,經查證屬實,情節較輕的,給予通報直至留用察看處分;情節特別嚴重的解除勞動合同。
6、在嚴禁吸煙的勞動區域內吸煙、在班前班中飲酒,每發現一次扣罰本人當月績效工資的20%,并給予通報直至待崗培訓等處分。
7、工作期間擅自離崗干私活,根據情節扣罰當事人當月績效工資的10%-50%;工作時間內打架斗毆扣罰當事人當月全部績效工資,給予通報直至解除勞動合同的處分。
8、泄露本公司商業機密和技術機密的,視情節輕重,給予通報直至解除勞動合同的處分。
9、對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的員工,經明確提出,拒不改正的,解除勞動合同。
第十四條 對員工違反安全規程及其他規章制度的處罰根據相關部門制定的辦法執行。
第十五條 員工觸犯刑律,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勞動合同自行解除。
第十六條 對員工給予警告處分期限不得少于3個月;記過處分期限不得少于6個月;記大過處分期限不得少于12個月,記過、記大過處分期間停發績效工資。
第十七條 對員工給予待崗培訓處分期限為6個月,待崗培訓期間,停發績效工資,崗位工資按照原所在崗位低一崗次的崗位工資發放。
第十八條 對員工給予留用察看處分,察看期限為12個月。留用察看期間停發績效工資,在處分期間提供了正常勞動的,工資可參照當地最低工資標準執行;經單位審核無法提供正常勞動的,比照最低工資標準的80%發給生活費。
留用察看期滿以后,對察看期間表現好的,給予重新提供工作崗位,按新崗位重新確定工資標準,表現不好的,解除勞動合同。
第十九條 對員工違章違規行為情節輕微、尚達不到上述處分或經濟扣罰的可進行批評、教育;對于屢教不改的,可實行內部待崗培訓,培訓期限為3個月,培訓期間崗位工資按所在崗位低一崗執行,停發績效工資。
第二十條 對員工處以經濟扣罰時從員工本人的績效工資中扣除,各種扣罰(包括應扣繳的各種社會保險)后,收入水平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按照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發放。
第二十一條 員工受警告、記過、記大過、待崗培訓和留用察看處分期間內不得參與各種先進和勞動模范的評比。
第二十二條 處罰程序:
1、對公司員工進行處分和經濟扣罰時,由各基層單位本著懲前毖后、教育本人和廣大員工的原則,在事實清楚的前提下,經過會議討論后決定。
對解除勞動合同的,由基層單位人力資源部門提出意見,征求同級工會意見后作出決定,同時報公司人力資源部備案并解除勞動合同。
2、對公司員工進行處分和經濟扣罰,應事前聽取被處罰員工本人的意見,允許本人進行申辯。本人長期不在單位所在地,需按原勞動部《關于通過新聞媒介通知職工回單位并對逾期不歸者按自動離職或曠工處理問題的復函》(勞辦發)[1995]179號規定的辦法,通知本人。
3、審批員工處罰的時間,從證實職工犯錯誤之日起,審批解除勞動合同的時間不得超過3個月,審批其他處罰時間不得超過1個月。
4、在批準員工處罰后,應在兩日內通知受處罰的員工所在基層單位進行公布,以書面形式通知本人并記入本人檔案。
第四章 其它規定
第二十三條
按本辦法給予解除勞動合同處分的員工,不用提前30天通知本人,也不發給經濟補償金。
第二十四條 被解除勞動關系的員工,公司人力資源部門為其開具《解除勞動合同證明書》,并將其有關材料轉入公司社保中心,由公司社保中心在15日內將其參加失業保險繳費情況證明、個人檔案等有關材料移交給朔州市失業保險經辦機構。
第二十五條 員工留用察看處分期間,勞動合同到期的,原則上不再續訂勞動合同,如果本人在受處分期間能認真改正錯誤,又未發生新的違章違規行為,確因工作需要,經本人申請,單位可以提出續訂勞動合同。
第二十六條 員工留用察看處分期間,達到離退休條件,按國家和本公司有關規定辦理離退休手續以及享受其他福利保險待遇。
第二十七條 員工對處罰有異議的,在單位公布處罰之日起30日內(本人不在時,以接到處罰通知之日算起),可向公司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也可在60日內直接向朔州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第二十八條 受到警告、記過處分的員工在受處分滿半年以后;受到記大過、待崗培訓處分的員工在滿一年以后;受到留用察看處分的員工在批準恢復工作以后在評獎、提級等方面,按照公司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九條 勞務派遣用工,違反本《辦法》規定的,由用工單位提出書面意見,由勞務派遣公司按相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條
公司各二級單位應結合本單位實際制定本單位員工處罰辦法實施細則,應對違反規定行為視情節輕重作出明確規定。經過法定程序后報公司人力資源部備案。
第五章 附 則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解釋權屬公司人力資源部。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從發布之日起執行。原平煤勞字【2000】189號《職工勞動紀律實施細則》廢止,其他規章制度與本辦法相抵觸的按本辦法執行。
工作計劃獎懲辦法 員工獎懲管理辦法篇二
為表彰成績突出、表現優異的員工和集體,樹立榜樣,爭做先進,進一步激發員工工作積極性和創造性,公司特制訂本方案。
評選原則:_評優評先_的評選工作,應本著實事求是、樹立典型、激勵員工,營造積極進取、銳意爭先工作氛圍的原則進行。
評選方式:采用績效數據排名及推薦兩種方式進行。
績效數據排名:三地同崗位人員進行大排名,擇優獎勵。轉崗同事,會根據轉崗前后數據,進行兩次排名,取成績更佳的名次參與評優。業務數據截取區間為月-20xx年11月。
推薦:采取部門推薦為主、個人自薦為輔相結合的辦法,符合推薦條件的,候選名額不限。
由經理級管理人員組成評選委員會,進行評優評先工作的執行,評選方案透明公開,所有同事均可以進行監督。
(一)基本條件
1、工作態度:嚴格遵守工作制度,有效利用工作時間;工作態度積極,主動學習,能承擔額外工作任務;無任何違紀現象,并能主動要求或指導員工遵守紀律;以協作的精神工作,主動協助上級,積極配合同事。
工作計劃獎懲辦法 員工獎懲管理辦法篇三
一、適用對象:本規定適用于后勤服務中心所有正式員工(含聘用骨干)。
二、獎勵范圍和標準
獎勵分為表揚和物質獎勵等。
(一)凡較好完成部門年度目標者,部門負責人一次性獎勵考核基金。
(三)對管理提出合理、建設性建議被采納者;在工作中有重大創新、技術改進者;在后勤改革,提高經濟效益方面做出顯著成績者;獎勵新增效益總額的5%—20%。
(四)在政策范圍外,為中心無償引進項目或資金,按引資創收效益的5%—20%進行獎勵。
(五)其他作出突出貢獻者,可根據實際情況,經中心研究可適當進行獎勵。
以上獎勵不重復享受,具體獎勵額度由中心研究決定。
三、懲罰范圍和標準
懲罰的種類分行政處分和經濟處罰。行政處分分為:通報批評、降職。經濟處罰分為:一次性罰款、扣發崗位津貼、降低崗貼系數等。
1、一個月內5-9次遲到或早退的,給予通報批評,10次以上遲到或早退的(單次計算),視作無故曠工,對無故曠工的員工,按學院《教職工請銷假管理規定》處理。
2、對工作不負責、玩忽職守、個人行為造成不良影響的,給予通報批評,視情給予相應經濟處罰;對造成 1000 元以上損失或造成惡劣影響的除賠償全部經濟損失外,扣減全年安全考核獎金。
3、利用工作時間聚眾以麻將、撲克或其它方式進行賭博,發現一次給予通報批評,并扣當月20% 崗位津貼。
4、對工作消極、拖拉,服務不到位,服務質量低下,服務態度蠻橫,服務對象反映強烈,影響中心形象,造成不良后果的,經查實扣發當月30%崗位津貼并通報批評,限期內無明顯好轉,進行降低崗貼系數及降職處理。
5、其他未列事宜,給中心造成不良影響的,可根據實際情況,經中心研究后進行處罰。
四、其他說明
1、對應受處理的員工,各部門要及時上報相關材料和處理意見,由中心研究作出處理決定。對隱瞞不報的,要追究部門負責人的責任。
2、各種經濟處罰的罰款、賠償金由受罰款人于一周內交到中心綜合部,對暫無能力或未按時交納者,從崗貼中扣回。
3、對經濟處罰的各種罰金,除賠償金外,用作獎勵基金。
4、本規定由后勤服務中心負責解釋。
5、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中國石油天然氣集團公司管理人員違紀違規行為處分規定》等政策法規,結合公司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中國石油西藏銷售分公司全體合同化用工和市場化用工。對管理人員的處分按照執行。集團公司未做明確規定的,依照本管理辦法執行。
第三條
對員工進行獎勵與處分應堅持以下原則:
(一)實事求是,客觀公正的原則;
(二)有法可依,有章可循的原則;
(四)堅持以思想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原則;
(五)處分的輕重與違規違紀行為和所應承擔的責任相適應的原則。
第二章
獎勵
第四條
獎勵的種類為:
(一)表揚、通報表揚、通令嘉獎;
(三)授予先進工作者、勞動模范等各級各類榮譽稱號。公司在給予員工榮譽獎勵的同時也可給予相應的物質獎勵。
第五條
(八)具有其它功績和貢獻,應當給予獎勵的。
第六條
各類獎勵的管理權限
(二)其他獎勵由各二級單位組織員工評比推薦,經本單位會議討論通過后上報,公司黨群工作處、人事處負責審核,經公司研究同意后履行民-主程序進行公示。
第七條
員工獲得獎勵的,有關材料應按人事檔案管理規定存入本人檔案。
第三章
處分
第八條
處分的種類為:
(一)警告;
(二)記過;
(三)降級;
(四)降職;
(五)撤職;
(六)留用察看;
(七)解除勞動關系。
在給予上述處分的同時,也可給予一次性經濟處罰。
第九條
處分的期限為:
(一)警告,個月;
(二)記過,個月;
(三)降級,個月;
(四)降職、撤職、留用察看,個月。
第十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員工,經批評教育不改的,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記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降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職、留用察看、解除勞動關系處分。
(二)參加公司安排的'培訓,無故曠課,培訓考試不合格的;
(十)違反-社-會管理秩序,受到公安機關處罰的;
(十一)違反政治紀律或社會道德規范,造成不良影響的;
(十二)有其他違紀違規行為的。
第十一條
第十條規定給予員工處分應根據其情節輕重給予相應處分,
工作計劃獎懲辦法 員工獎懲管理辦法篇四
為了改善員工工作盲目性,隨意性的狀況,便于各部門間工作運行協調,行為規范,提高工作效率,利于各部門能夠制定出科學、有序、可行的工作安排,特制定本制度。
一、適用范圍:陜西高原吉瑞機械設備有限公司。
二、適用對象:公司全體員工。
一、由辦公室提供各種工作計劃格式,
二、辦公室將工作計劃以電子文檔的形式發放給各部門主管,
三、由部門主管將表格分發給部門員工。
一、季度工作計劃:
1、季度工作總結:各部門員工結合上季度的工作開展情況,對上季度所做過的工作進行匯總,總結工作中的取得的成績,匯報工作中的不足與相應的處理辦法。
2、下季度工作計劃:各部門員工根據部門工作重點擬定下季度工作計劃,計劃內的工作需要部門間協助的應列明協助部門的工作內容,完成的標準,以免造成工作內容不明確,責任劃分不清楚,影響工作周期。
3、員工將個人的季度工作計劃上報給部門主管,各部門主管結合公司年度工作重點審核、調整,綜合部門員工的季度工作計劃,形成部門的季度工作計劃上交公司。
二、月工作計劃:
1、部門月工作計劃:各部門主管結合部門季度工作計劃及部門員工實際工作完成情況,擬定部門月工作計劃,上報公司審定。
2、公司月工作計劃:總經理根據公司的總體工作計劃對各部門月度工作計劃進行調整,形成公司當月的中工作計劃,下發各部門執行。
三、周工作計劃:
1、部門員工在每周五將周工作完成情況上報給部門主管。
2、部門主管根據部門月工作計劃,結合部門員工上周工作計劃完成情況,分配部門工作。
3、各部門員工根據部門主管分配的工作重點,結合崗位職責,擬定個人的周工作計劃,上交部門主管。
4、部門主管審核部門員工的周工作計劃的可行性,經調整后交辦公室留存,作為月度工作考核的依據。
四、日工作計劃:
1、員工結合個人周工作計劃安排每日的工作,并將每日的工作計劃上報給部門主管。
2、部門主管審核部門員工的日工作計劃的可行性,經調整后交辦公室留存,作為月度工作考核的依據。
一、工作計劃填寫要求:員工在對各種工作計劃表格填寫時,都要有明確的工作任務(做什么),明確的目標(做到什么程度),責任人(誰來做),完成的時間(合時做),完成的地點(何地做),完成的動機(為誰做),完成的措施(如何做)。
二、交納時間:
1、季度工作計劃:新季度開始的第三個工作周。
2、月工作及計劃:每月開始的第三個工作日。
3、周工作計劃:每周一下午,每周五下午,將部門周工作完成情況匯總后,交辦公室留存。
4、日工作計劃:每日早上上班后部門主管將部門員工的日工作計劃交至辦公室。
一、工作計劃是建立在公司及時了解員工工作,提高工作效率,更好的將個人工作計劃融入到公司整體的工作計劃中,幫助員工解決工作中存在的問題而制定的。公司全體員工應正確的認識工作計劃,避免出現未按要求填寫,拖延,不交納,完成不及時的現象。
二、未按要求填寫:部門員工上交的工作計劃,未嚴格按照填寫要求填寫,參照第五章第一條規定,發現三次以上(包括三次),對部門提出通報批評,同時對員工作出處罰。
三、拖延:在規定的交納時間內(無特殊原因)未及時交納工作計劃,視為拖延,對員工作出處罰。
四、部門主管或公司審核上交后的工作計劃,發現個人或部門工作計劃與公司工作計劃相抵觸時,應及時通知部門或員工對工作計劃做適當調整,部門或員工在接到修改通知后24個小時內,未將修改后的工作計劃上交部門主管或者辦公室,視為拖延。
五、拖延兩次以上,對部門提出通報批評,直接對部門主管進行考核,考核標準參照公司的月度考核制度。
一、上交部門主管批準后,員工不得擅自更改工作內容,工作時間。
二、若工作開展過程中出現不可抗的原因,工作無法正常開展,計劃工作暫停辦理。
三、若工作開展過程中,由于公司總的工作計劃或部門的工作計劃進行調整,部門員工以書面的形式說明原因,由部門主管審核,總經理批準方可暫停該項工作辦理。
五、本規定從發布之日起執行
工作計劃獎懲辦法 員工獎懲管理辦法篇五
為適應公司發展需要,建立完善公司激勵約束機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結合公司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制定本辦法的目的,是通過嚴明有效的獎懲,激發調動員工的工作積極性、主動性和創造性,防止、糾正員工違章違紀和失職、瀆職行為,切實提高員工工作效率和服務質量,確保公司的正常運行。
(一)實事求是,按績施獎,依過行罰。
(二)公平,公正,及時,準確。
(三)思想教育為主、行政處罰為輔,精神鼓勵為主、物質獎勵為輔。第三條 員工獎懲工作在公司的領導下由人力資源處承辦,按照規定權限和程序辦理。
第四條 各專項管理考核工作按照公司《經濟責任制考核細則》執行,符合本辦法獎懲范疇的按本辦法執行,不重復獎懲。
第五條 本辦法適用于與公司簽訂勞動合同、勞務協議的全體員工。
第二章 獎勵的分類及標準
第六條 員工獎勵分兩類:精神獎勵和物質獎勵。兩類獎勵可單獨使用,也可合并使用。
(一)精神獎勵分五種:通報表揚、嘉獎、記功、記大功、授予榮譽稱號。
(二)物質獎勵分三種:一次性獎金、工資晉升、其他(療養、外出旅游、保送培訓等)。
第七條 精神獎勵形式如下:
(一)通報表揚,以正式文件形式對員工先進事跡予以通報。
(二)嘉獎、記功、記大功,以正式文件形式對員工先進事跡及獎勵情況在公司范圍內予以通報,頒發證書和獎章,并記入個人檔案。
(三)授予榮譽稱號,以正式文件形式對員工先進事跡及獎勵情況在公司范圍內予以通報,頒發榮譽稱號證書和獎章,并記入個人檔案。
第八條 物質獎勵形式如下:
1、記功,給予500元獎勵。
2、記大功,給予1000元獎勵。
(二)工資晉升。具體標準如下:
1、受記功一次、記大功一次或授予公司標兵者,自發文之月起薪級系數晉升一級,執行一年。
2、授予公司勞模榮譽稱號者,自發文之月起薪級系數晉升一級,執行一年。
3、工資晉升期間若再受到獎勵,獎勵級別如等于或高于上一次的,則重新調整工資,重新計算晉升時限,獎勵工資不累加。獎勵級別低于上一次的,只享受一次性獎金。
4、獎勵晉升工資后不影響正常的工資調整。
(三)其他。有參觀旅游或相關培訓機會時優先安排受獎勵人員。
第三章 獎勵的條件
第九條 員工有下列情況之一者,給予通報表揚:
(一)忠于職守,發現安全、質量隱患并避免出現一般差錯者。
(二)自覺維護公司形象和聲譽,事實較為突出者。
(三)學習創新,學以致用,對公司安全生產、經營管理、改革發展貢獻明顯者。
(四)工作中有創新思路和方法,表現突出者。
(五)考核被評為優秀者。
(六)代表公司參加比賽及其它活動取得良好成績或受到表彰者(以通報文或證書為準)。
(七)敢于同壞人壞事作斗爭,事實清楚者。
(一)忠于職守,發現安全、質量隱患并避免嚴重差錯,確保公司生產、人員及財物安全或避免質量事故者。
(二)協助公司或自己查獲危害公司安全、社會治安重大案件和犯罪嫌疑人者。
(四)學習創新,學以致用,對公司安全生產、經營管理、改革發展貢獻較大者。
(五)克服困難、堅守崗位、以身作則、無私奉獻,事跡突出者。
(六)策劃、承辦、執行、督導工作得力,成績突出或交辦重大、特殊任務完成較出色者。
(七)連續兩年考核被評為優秀者。
(八)其它應當給予嘉獎的情況。
第十一條 員工有下列情況之一者,給予記功:
(一)忠于職守、愛崗敬業,發現嚴重安全、質量隱患并避免事故出現者。
(三)學習創新,學以致用,對公司安全生產、經營管理、改革發展貢獻突出者。
(五)敢于同壞人壞事作斗爭,對維護正常的生產秩序有較大功績,受國家有關部門表彰,為公司贏得榮譽者。
(六)連續三年考核被評為優秀者。
(七)其它應當給予記功的情況。
第十二條 員工有下列情況之一者,給予記大功:
(一)忠于職守、愛崗敬業,發現重大安全、質量隱患并避免事故者。
(二)通過創新為公司增加效益100萬元以上者。
(三)遇有緊急或危難情況,不畏艱難,奮不顧身,勇于負責,并處置得當,避免公司利益損失在100萬元以上者。
(四)連續四年考核被評為優秀者。
(五)其它應當給予記大功的情況。
第十三條 對符合公司年終評先條件的員工,給予授予先進個人、標兵、勞模等榮譽稱號獎勵。
第十四條 對員工的合理化建議、小改小革、發明創造、科研等獎勵,按照公司相關規定執行,符合本辦法獎勵范疇的按本辦法執行。
第四章 處罰的分類及標準
第十五條 處罰分為行政處分和經濟處罰兩類。兩類處罰可單獨使用,也可合并使用。
(一)行政處分從低到高依次為通報批評、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解聘、辭退。
(二)經濟處罰分三種:罰款、損失賠償、降薪。
(一)通報批評,處罰后人力資源處備案。
(二)警告、記過、記大過處罰結果記入個人檔案。
(三)降級或解聘(工資、技術等級或職務):對員工的過失給予降低崗位薪級系數及解聘職務的處罰,并記入個人檔案。降級適用于執行崗位薪級工資的生產崗位和管理人員,解聘適用于在管理崗位上的中層管理人員或技術等級人員。
(四)辭退:直接解除勞動合同。被辭退者,自被處罰之月起停發所有工資、待遇,并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辭退手續,不再給予一次性罰款。
第十七條 經濟處罰的形式如下:
1、通報批評:給予責任人100元處罰。
2、警告:給予責任人300元處罰。
3、記過:給予責任人500元處罰。
4、記大過:給予責任人1000元處罰。
不超過其月工資總額的30%。
(三)降薪。直接進行薪級系數調減,具體標準如下:
1、一年內受警告一次或通報批評兩次者,自發文之月起薪級系數調減一級。
2、記過一次者,自發文之月起薪級系數調減兩級。
3、記大過一次者,自發文之月起薪級系數調減三級。
4、處分期滿后均不恢復被調減工資,但不影響正常的工資調整。
5、工資調減期間若再受到處分,除給予一次性罰款外,自發文之日起工資繼續累計調減。
6、若工資晉升時限期間受到行政警告及以上處分,自發文之月起終止享受原工資晉升待遇,并同時按降薪規定調減工資。
第五章 處罰的條件
第十八條 員工有以下行為之一者,給予通報批評:
(一)違反有關規定,影響公司形象者。
(二)責任原因導致一般安全差錯或影響安全生產秩序者。
(三)責任原因導致一般質量事故者。
(四)責任原因導致工作差錯,不能按時完成工作任務致使工作貽誤者。
(五)值班領導無故擅離崗位者。
(六)因個人原因造成性質、情節、影響與本條相當的其它情況,按此條標準處分。
第十九條 員工有以下行為之一者,給予行政警告處分:
(一)責任原因造成公司經濟損失在10萬元以下或造成公司形象受損者。
(二)責任原因導致嚴重安全差錯,嚴重影響正常生產運行者。
(三)責任原因導致嚴重質量事故者。
(四)責任原因導致工作錯誤或不能按時完成工作任務致使工作貽誤,影響較壞者。
(五)值班領導擅離崗位,造成一定后果者。
(六)曠工1天者。
(七)當年未完成主要考核指標的單位分管領導或主要領導。
(八)因個人原因造成其性質、情節、影響與本條相當的其它情況,按此條標準處分。
第二十條 員工有下列行為之一者,給予記過處分:
(一)個人原因導致公司經濟損失在10—20萬元(含)或影響公司形象較嚴重的。
(二)責任原因導致出現重傷安全事故者。
(三)責任原因導致重大質量事故者。
(四)值班領導擅離崗位,造成嚴重后果的。
(五)工作時間飲酒、酗酒影響工作或妨礙他人工作者。
(六)違反操作規程或責任心不強致使設施、設備(車輛)、物品材料受損者。
(七)一個月內非連續曠工2-3天者。
(八)連續兩年未完成主要考核指標的單位分管領導或主要領導。
(九)因個人原因造成性質、情節、影響與本條相當的其他情況,按此條標準處分。
第二十一條 員工有下列行為之一者,給予記大過處分:
(一)個人原因導致公司經濟損失在20—50萬元(含)或嚴重影響公
司形象者。
(二)責任原因導致死亡事故者。
(三)責任原因導致特大質量事故者。
(四)在工作場所或工作中酗酒滋事,嚴重影響正常生產、生活和工作秩序者。
(五)制造有損公司形象或利益的謠言或挑撥勞資雙方關系,尚未造成嚴重后果者。
(六)未經批準擅自操作專用技術性設施、設備、車輛及其他設施,造成嚴重損失及不良影響者。
(七)一年內累計曠工3天以上10天以下者。
(八)因個人利益,對他人惡意攻擊、誣害、制造事端,造成嚴重后果者。
(九)連續三年未完成考核指標的單位分管領導或主要領導。
(十)因個人原因造成性質、情節、影響與本條相當的其它情況,按此條標準處分。
第二十二條 員工有下列行為之一者,給予降級、解聘或待崗處分:
(一)責任原因導致公司經濟損失在50—100萬元(含)或影響公司形象特別嚴重者。
(二)責任原因導致嚴重安全事故者。
(三)責任原因發生重大安全事故的單位,責任單位第一責任人應予以降級或解聘,有瀆職行為達到刑事處罰者,移交司法機關追究法律責任。
(四)責任原因導致重大質量事故,致使公司蒙受損失者。
(五)管理無方,馭下不嚴,有嚴重瀆職行為或指揮不當、監督不力,導致下屬發生重大失誤,造成公司經濟、形象受損者。
(六)對已發生的事故或發現責任能力范圍內安全隱患隱瞞不報,致使延誤最佳處理機會造成損失者。
(七)在工作場所或工作中酗酒滋事,嚴重影響正常生產、工作和團體秩序,造成重大損失者。
(八)一個月內累計曠工5天者。
(九)因個人私利對他人惡意攻擊、誣害造成嚴重后果,給公司造成負面影響者。
(十)因個人原因造成性質、情節、影響與本條相當的其它情況,按此條標準處分。
第二十三條 員工有以下行為之一者,給予辭退:
(一)個人原因造成公司經濟損失在100萬元以上或影響公司形象特別嚴重者。
(二)在安全工作中違反規定、玩忽職守,造成重大事故或損失嚴重者。
(三)責任原因導致重大質量事故并被客戶投訴,嚴重影響公司形象,造成公司蒙受巨大經濟、聲譽損失者。
(四)散播不利于公司的謠言或挑撥勞資雙方關系,致使發生勞資糾紛或煽動怠工、罷工者。
(五)盜用公司名義謀取不正當利益,致使公司形象、利益受損者。
(六)惡意損毀公司財物,致使公物損失巨大者。
(七)連續曠工3日或一年內累計曠工達10日者。
(八)因損害公司利益、聲譽和形象被刑事處罰的。
(九)待崗期間表現不好的。
(十)因個人原因造成其他性質、情節、影響與本條相當的其它情況,按此條標準處分。
第二十四條 工作中若出現因相互推諉、扯皮、協調不濟導致工作貽誤和造成損失的,對涉及人員或涉及單位領導分別給予處罰。
第二十五條 涉及安全、效益、服務等方面造成公司經濟或名譽損失,對員工給予記過及以上處分的,其單位分管領導、主要領導和員工所在科室主要負責人負有連帶責任,視情況分別給予通報批評和行政警告處分,并處500—2000元一次性罰款。造成嚴重安全事故的按安全相關規定處理。
第二十六條 員工依法被追究刑事責任的,一律給予辭退處理。
第六章 獎懲權限及程序
第二十七條 公司各二級單位對其下屬員工有實施通報表揚或通報批評處分的權力。
第二十八條 公司各單位所提的獎懲意見不當,人力資源處有權予以調糾。
第二十九條 除各單位獎懲權限外的員工獎懲,由各單位提出獎懲意見報人力資源處。本著實事求是的原則,人力資源處經與有關部門協商討論后,按規定權限呈報公司領導批準,由人力資源處下文執行。
第三十條 對公司任免權限范圍內的中層管理人員的獎懲和各單位下屬員工授予榮譽稱號、工資晉升、獎勵及降級、撤職、辭退處分,經各部門、員工代表大會討論,各單位簽署意見后,上報公司總經理辦公會議決定,人力資源處下文執行。
第三十一條 給予員工行政處分和經濟處罰,應指定專人與受處分的員工談話,必須弄清事實,取得證據,經過討論和征求有關部門意見,慎重決定,并允許受處分人進行申辯。
第三十二條 特殊情況下,總經理有權直接對公司有功人員給予獎勵
和對違紀員工進行處分。
第七章 申 訴
第三十三條 員工對其所受到的處罰感到不公正,可遵循以下程序進行申訴:員工對辭退以外處罰的申訴,可在收到處罰通知后10個工作日內以書面形式向所在單位提出,所在單位在收到申訴5個工作日內報人力資源處。人力資源處與公司工會一同進行調查核實,提出意見報請公司總經理辦公會議復議。
第三十四條 在上級未做出改變原處分決定以前,仍然按照原處分決定執行。
第三十五條 員工經過申訴使原處罰形式得以變更,由人力資源處以正式文件形式加以更改。
第八章 附 則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由人力資源處負責解釋、修訂,并對執行情況進行監督。
第三十七條 本辦法自下發之日起執行。
二〇〇九年四月二十七日
工作計劃獎懲辦法 員工獎懲管理辦法篇六
梅嶺街道機關事業單位在編在崗工作人員。本實施方案打破身份管理,實行崗位管理,不同身份人員同時納入績效考核實施范圍。長期在編不在崗人員(不能享受績效考核獎金)、當季退休人員(按在職月份享受固定績效考核獎金)、離崗待退人員(在離崗待退期間沒有違法違紀行為,固定享受稱職等級獎金)不納入績效考核實施范圍。
司法、土地、勞務等市直單位派駐梅嶺街道的在編在崗工作人員參加街道績效考核,街道將提出初步考核意見,并將考核情況書面反饋市直主管部門,由各市直主管部門確定最終考核等次。
按照職務層次,考核對象按科級干部、中層干部(含工作點副點長)和一般工作人員三個類別分開考核。
1、基本原則
以“誰主管、誰負責、誰評價”為原則,采取自上而下的評價方式,形成上級考核下級、一級考核一級的組織評價機制。
2、考核分數計算辦法
各項工作得分由該項工作的直接領導對照每個工作人員個人績效工作臺賬、工作目標的完成程度和完成質量給予打分,常規工作總分為50分,如果同時兼科室工作和下社區工作,則每項為25分;重點項目工作滿分為40分,如果同時兼任兩個項目,則每個項目為20分;如果無參加重點項目工作,常規工作得分則以總分90計;考勤分值總分為10分,根據考勤情況計分,全勤得10分,遲到一次扣1分,遲到10次或以上該項不得分,曠工一天扣5分,曠工兩天或以上該項不得分;獎懲附加分根據獎懲情況酌情加分或扣分,加減分值最高為10分。考評得分=(常規工作得分+重點項目得分+考勤得分+獎懲附加分)×60%+黨政領導測評分值×40%。其中,黨政領導測評分值按測評結果排名計,排名前25%得分為90分,排名前25%—55%得分為80分,其他得分為70分。
根據績效考評得分情況,從高到底排列,分為“優秀”、“良好”、“稱職”、“不稱職”四個等次。考評得分高于90分以上的,評為“優秀”等次;考評得分75分—89分的,評為“良好”等次;考評得分60分—74分的,評為“稱職”等次;考評得分60分以下的,評為“不稱職”等次。績效考核“優秀”等次和“良好”等次人員比例按三個考核類別分別控制在人數的25%以內和30%以內。
當季請假累計超過15個工作日的不能享受“優秀”等次獎金。當季退休人員和調離本市人員按在職月份享受“稱職”等次獎金。
下列人員參加考核不確定等次:當季新錄用(聘用)或外縣(市、區)新調入人員工作不滿20個工作日的、當季請病事假累計超過40個工作日的、當季被效能告誡的、受立案調查在立案期間的。
下列人員參加考核確定為不稱職:當季曠工累計超過2個工作日的,受黨紀政紀處分或在處分期間的當季確定不稱職,以后按年度考核確定等次或不定等次。
1、制定績效計劃。根據上級工作任務和本單位工作職能,各科室按目標時序進度安排,制定詳細的工作計劃,并把工作計劃細化到考核對象。考核對象應根據自己的崗位在每季度初填寫好《工作目標量化評分表》,并報送街道績效辦。
2、做好工作紀實。按照績效計劃安排,考核對象應做好績效工作記錄,工作記錄在《晉江市績效管理工作日記》上,工作日記記錄每天的出勤和主要工作情況。考核對象應按月份、季度和年度進行工作總結,逐條列舉工作目標和進展情況、完成程度和工作成效,形成個人績效工作臺賬。在填寫《梅嶺街道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個人績效工作臺帳》應盡量把工作內容細化、量化。個人績效工作臺賬每季度首月5日前由各部門收集后報送至街道績效辦,由街道績效辦統一管理。
3、組織績效評估。全體考核對象在每季度首月填寫《梅嶺街道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績效考核評分表》,并經各項工作的直接領導評價、打分后,于每季度首月5日前匯總至街道績效辦。街道績效考核領導小組根據實際需要,召開述職評議會,對考核對象上一季度工作績效完成情況進行評定,由街道績效考核領導小組在逐級征求意見的基礎上確定考核等次。主要領導績效考核等次應在與單位績效評估暨“五大戰役”考評結果以及單位獎勵懲戒情況掛鉤。績效考核結果按干部管理權限報組織人事部門備案。
4、做好績效反饋。在績效考核結果確定后,對照職能工作目標,指定專人向考核對象反饋考核結果。注意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對考核對象的績效情況進行講評,主要是肯定成績、指出不足、明確方向。績效考核結果在本單位進行公示,廣泛接受干部群眾的監督。
績效考核結果運用是指把績效結果與個人利益掛鉤,把績效結果作為物質激勵、精神激勵和政治激勵的主要依據。
1、與考核獎金掛鉤。“優秀”等次人員每季度獎勵2100元,“良好”等次人員每季度獎勵1800元,“稱職”等次人員每季度獎勵1500元。
2、與獎勵懲戒掛鉤。把績效考核與年度考核、評先評優表彰結合起來。年度考核優秀等次人員從季度考核“優秀”等次人員中評選、產生,對于季度考核被評為“優秀”等次三次及以上的,在本單位年度考核優秀等次人數限額內,可以直接確定為年度考核優秀,并作為年度評先評優的推薦人選。。對于季度考核被評為“不稱職”等次兩次及以上的,年度考核直接確定為不稱職(不合格);被評為一次“不稱職”等次的,年度考核確定為基本稱職(基本合格)。對于有計生、綜治、安全生產、環境保護等一票否決情況的,按相關規定確定考核等次。
3、與職業發展掛鉤。堅持把績效考核與崗位調整、選拔任用和學習培訓結合起來。對于當年度績效考核多次獲評“優秀”等次的人員,在干部提拔使用上給予優先推薦;在干部培訓時,作為優先安排人選。對于當年度績效考核獲評“不稱職”等次的,給以一定期限的待崗處理,采取跟班學習、強制培訓等措施,幫助待崗人員整改提高,并依據培訓結果和能力條件重新安排工作;對于不勝任現職工作,又不接受其他安排的,予以辭退。
工作計劃獎懲辦法 員工獎懲管理辦法篇七
強化應急值守與準備,科學應對突發環境事件,依據突發環境事件處置要則,科學處置,程度地減輕突發環境事件造成的損失,確保不造成二次污染。
一是組織各區開展環境安全隱患排查與整治,針對重點區域、重點領域開展檢查,確保環境安全;二是推進環境風險調研,探索開展環境風險評估;三是進一步加強環境應急預案備案管理工作,通過開展專題培訓,提升預案備案質量。
依托應急指揮調度系統,豐富演練內容,創新演練手段。開展突發環境事件遠程指揮協調、單兵前端設備實操應用和突發環境事件現場處置相結合的實戰演練。通過演練,提升能力、檢驗預案,鍛煉隊伍,磨合機制,總結經驗。
以京津冀突發水環境事件聯防聯控機制建立為契機,推動區域聯動機制建設工作,組織開展京津冀水環境安全隱患互查工作,通過檢查促進三地水環境安全隱患的整治,確保京津冀區域內水環境安全。
工作計劃獎懲辦法 員工獎懲管理辦法篇八
第一條為推進商務信用建設,加強商務領域信用監管,規范信用聯合獎懲對象名單管理,完善聯合獎懲聯動機制,根據《_關于建立完善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制度加快推進社會誠信建設的指導意見》(國發〔2016〕33號)、《國家發展改革委人民銀行關于加強和規范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對象名單管理工作的指導意見》(發改財金規〔2017〕1798號)等文件要求,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對商務領域信用聯合獎懲對象開展聯合獎懲,以及參與其他部門組織的聯合獎懲,適用本細則。
第三條本細則所稱信用聯合獎懲對象名單分為商務領域信用聯合獎懲對象名單和其他部門信用聯合獎懲對象名單。商務領域信用聯合獎懲對象名單包括守信聯合激勵對象名單(以下簡稱“紅名單”)、失信聯合懲戒對象名單(以下簡稱“黑名單”)和重點關注對象名單。
第四條商務部信用體系建設領導小組(以下簡稱“領導小組”)負責統一組織、指導、協調、推進信用聯合獎懲對象名單管理工作。領導小組下設的商務部信用工作辦公室(以下簡稱“信用辦”),設在市場秩序司,負責信用聯合獎懲對象名單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條商務領域信用聯合獎懲對象名單的認定應依法依規、審慎認定。按照誰認定、誰負責的原則,認定的商務主管部門(商務部各業務司局和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對名單的合法性、真實性和準確性負責。
二、名單的報送與處理
(三)相關主體受到聯合懲戒、信用修復、退出名單的相關情況。
工作計劃獎懲辦法 員工獎懲管理辦法篇九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目的
為規范企業員工獎懲依據、標準、方法和程序,做到獎罰公開、公平、公正,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等相關法律、法規以及現行規范性文件之規定并結合本公司實際情況,特制定本管理辦法。
第二條 適用范圍
適用于成都新植農資銷售有限責任公司及關聯公司全體在職員工(含試用期員工)。
第二章 職責與權限
第三條 行政管理中心
二、負責受理各部門提報的獎懲申請,并報批;
三、行政管理中心經理按本辦法的規定,負責懲罰項目的最終審批;
四、負責將獎懲的書面報告和記錄掃描存入電腦系統中備案;紙質文檔簽批完畢后,送人力資源管理中心存入員工檔案。
第四條 人力資源管理中心
一、負責起草、修訂、解釋本辦法。
二、負責保障本辦法內容的合法性
三、負責獎懲材料存檔
第五條 各部門負責人負責提供部門員工各項考核的獎懲申請;
第六條 董事長或其授權人員負責獎勵項目的最終審批。
第三章 獎勵
第七條 獎勵的原則
公司對有突出表現和貢獻的員工根據本辦法之規定予以獎勵。獎勵必須以事實為依據,嚴禁弄虛作假、賄獎等丑惡行為,員工存在前述行為視為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一經查實,公司有權對相關人員做出處理。
第八條 獎勵的種類
一、嘉獎
二、記功
三、記大功
四、其他:有另行規定的,按獎勵最高原則執行。第九條 嘉獎
員工有下列事實之一者予以嘉獎:
一、績效考核連續三個月為a者或績效達成100%的;
三、在完成本職工作的情況下,能顧全大局,對其它部門工作給予大力支持協助者,得到相關部門認可。
四、對公司財物能悉心愛護,表現突出的;
五、對泄密或者非法獲取公司秘密的事項及時舉報減少公司損失的。
六、具有優秀品德,可為公司楷模,有益于公司及員工樹立良好風氣的。
第十條 記功
員工有下列事實之一和/或產生直接經濟效益在1000—5000元之間者,予以記功并獎勵200元。
三、節約物料或對廢料利用,在成本控制方面做出突出貢獻者;
四、實施小改小革,降低成本,提高效率和服務質量,有突出貢獻者。
五、從事對公司有顯著貢獻的特殊行為者;
六、對提高公司的聲譽有特殊功績者。
第十一條 記大功
員工有下列事實之一(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事實)或/和直接經濟效益在5000元以上者,予以記大功,并獎勵300元。
三、成本控制方面有重大貢獻者;
五、有其他重大功績者
第四章 懲罰
第十三調 懲罰的原則
一、在符合法律法規的前提下,本公司對員工不服從管理、違反公司相關規章制度,損害公司利益或多數員工利益、,影響公司正常生產或工作秩序、違背職業道德等行為做出相應懲罰措施。若員工行為觸犯國家法律法規,則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二、對于違反公司規章、管理制度的員工,公司將嚴肅和公正的處理。
三、懲罰時應向被懲罰人出示懲罰單,注明被懲罰的事實情況、違反條款和公司處理意見。員工在懲罰單上簽字表示確認、知曉懲罰內容;懲罰不需要員工本人同意,如拒絕簽字,并不影響懲罰單的效力。若員工因被懲罰而采取不當行為,包括但不限于本規定所列事項,將比照所列事項或按相關制度做進一步處理。
四、懲罰員工需由相關負責人按制度規定填寫懲罰單,由行政管理中心批準后執行。
五、被懲罰員工有申訴的權利,但應按照制度規定的辦法進行申訴,不得影響工作和公司的正常運作。
第十四條 懲罰的種類
一、警告
二、記過
三、記大過
四、降職降薪
五、解除勞動合同
六、其他:有另行規定的,按從嚴從緊,懲罰最大的原則執行。
七、對員工每月扣款的數額不得超過員工工資的20%,且扣款后員工工資余額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若當月不能完全扣款,可在下月扣除,以此類推。
第十五條 警告
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或/和對公司造成直接經濟損失在300元以下的,對該員工予以警告并處以扣款100元以下的處理。
一、以下予以警告并處責任人10元扣款
(一)上班遲到10分以內。
二、以下予以警告并處責任人30元扣款
(二)不能適時完成工作任務,情節輕微的;
(三)布臵的工作,屆時未完成造成輕微后果,事后無合理解釋者;
(四)擅離職守,閑游、炒股、看視頻或上班打瞌睡等與工作無關行為者;
三、以下予以警告并處責任人50元扣款
(一)妨害生產或經營秩序,情節輕微的;
(三)工作上不服從主管合理安排及指導,情節輕微的;
(四)未經許可,擅自在公司內推銷物品的;
(五)任何違背公司文件運作要求的行為,情節輕微的;
(六)不能嚴格控制成本,造成公司輕微損失的;
(八)未經許可攜帶外人入公司參觀的;
(九)在任何時間內,借給(用)他人工牌進出公司的;
(十)違反安全管理制度的;
(十一)工作時間內從事與本工作無關的事情,或在上班時間內干私活的;
(十二)引起客戶投訴,但尚未造成直接經濟損失的。
四、由于故意、疏忽大意等過錯或者重大過失責任原因,給公司造成直接經濟損失在300元以內的,以實際損失金額的100%賠償,前述條款如出現與本條款有沖突的,以本條款為準。
第十六條 記過
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包括但不僅限于以下情況)或/和對公司造成直接經濟損失在300—3000元之間者,對當事人予以記大過并處以扣款300元以下的處理。
一、出現以下情況,給予記過并處責任人100元的扣款。
(二)本部門或本車間未能按規劃完成管理目標,導致管理目標不合格者(考核至主管一級);研發體系、銷售體系按照公司相關制度執行。
二、以下予以記過并處責任人200元的扣款
(二)工作中酗酒或者處于醉酒狀態,影響自己或他人工作者;
(三)在成本控制方面,造成浪費,數額達到本條規定的;
(六)故意損毀公物價值達到本條數額的;
(七)涂改重要文件的;
(十)有嚴重的失職行為的;
(十一)更改或偽造企業通告的;
三、以下予以記過并處責任人300元扣款。
(一)警告三次者記過一次。
四、由于工作失誤、拖延、責任心不強,為公司帶來造成直接經濟損失達到本條規定數額,經總經理辦公會確定賠償金額。前述條款如出現與本條款有沖突的,本該條款為準。
第十七條 記大過
三、不服從工作安排,在員工中造成惡劣影響的;
五、在成本控制方面,造成嚴重浪費,使公司遭受損失3000元以上的;
六、由于疏忽大意等責任原因,給導致公司直接經濟損失達到記大過標準,尚未達到嚴重違反規章制度解除勞動合同標準的,其處罰金額由公司總經理辦公會予以確定;以上條款如與本條款有沖突的,以本條款為準。
七、記過兩次者記大過一次。第十八條 降職降薪
員工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包括但不僅限于以下情況),予以降職降薪處罰,直至用人部門退回人力資源管理中心待崗,待崗相關規定參照《人才交流中心管理辦法》。
二、經考核,管理水平不足以勝任的;
三、經考核,技術水平不足以勝任的;
七、記大過未撤銷,又出現記過的情況的。八、一年內記大過達到兩次者,公司給予一次改正錯誤的機會的。
第二十條 嚴重違紀
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或對公司造成直接經濟損失5000元以上的視為嚴重違紀(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公司有權依法解除勞動合同,并不給予經濟補償,并有權向有關機關請求追究相應人員的法律責任。
五、經查實偷竊或侵占公司財物、同事財物,數額較大或者情節較嚴重者;
七、無故損毀公司財物,損失重大,價值達到5000元以上的;
八、挑撥勞資雙方關系,煽動提出不合理要求、怠工或罷工者;
九、未經許可,兼職、兼營與本公司同類業務者;
十、故意泄露商業秘密,致使公司蒙受重大損失者;
十一、利用職權強迫他人違反《商業機密管理辦法》的;
十二、為他人竊取、刺探、收買公司商業秘密的;
十四、利用職權受賄的,使公司遭受損失達到5000元以上的;
十八、其它違反法律、公序良俗給公司財物、聲譽的造成嚴重損害的行為。
第五章 員工功過相抵規定
一、嘉獎與警告抵消、記功與記過抵消、記大功與記大過抵消 二、五次嘉獎轉為一次記功,五次記功轉為一次記大功。三、三次警告轉為一次記過,三次記過為一次記大過,記大過二次為嚴重違紀。
第六章 各單位的獎懲管理辦法的制定與執行 第二十二條 公司各部門可以制定本單位的獎懲操作規程,作為公司獎懲辦法的細化和補充,二級單位的獎懲條例制定時應按照從嚴從緊的獎勵和懲罰原則。
第二十三條 公司各單位的獎懲條例在制定時,必須由所在單位全體人員通過并由本人簽字確認,認可者簽字內容為“我已知曉該制度并愿按該制度執行,姓名,年、月、日”。
第三十三條 公司二級單位的獎懲辦法在部門全體員工修改通過后須報人力資源管理中心審核內容是否合法合規。人力管理中心審核后送行政管理中心備案。
第三十四條 公司二級單位的獎懲辦法只能在本單位執行。
第七章 說明
第四十一條 隨公司管理的不斷深入,將逐步制訂出具體量化的考核方案,作為本制度的補充和完善。
第四十二條 本制度推行中,可根據實際情況進行必要的修改。
第四十三條 獎懲申請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