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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辯狀證據篇一
在學校學習的過程中,我們有幸接觸了很多的案例,其中不乏涉及民事法律的案件。最近,我們在法律教育課程中學習了“民事答辯狀”的相關知識,我深感這是一個非常重要的課題。無論對于學生還是社會公民,學會如何正確地提交民事答辯狀都具有極高的實用性和重要性。
民事答辯狀是指被告針對原告訴訟請求所提出的答辯意見和事實、證據回應的書面材料。在答辯狀中,被告需要“據實陳述,不虛不假”,即客觀地陳述自己的情況,同時要相信法律的公正、正義,信任自己的答辯理由符合事實和法律規定。
撰寫一個合格的答辯狀,并不是一件易事,要求我們必須了解相關的法律法規,還要注意自己的訴求內外邏輯的清晰度等。在課程學習中,我發現,合理有效的民事答辯狀應該具備如下幾個特點:
首先,答辯狀必須結合實際情況,考慮得周全。即要明確自己的實際情況和關鍵性因素,然后采取針對性對策。同時,要合理、科學地分析、論證被告與原告所提出的訴求與證據,力求在具體情況中盡可能的尋找各種可能性來達成合適的目的,并堅決保護自身合法權益。
其次,答辯狀必須符合刑事訴訟法規定的各項要素,不能涉及黃賭毒等非法、違法行為,更不能包含違反中央和地方的任何政策規定。答辯狀 是以正式文件的形式提交給法庭,它承擔了舉證責任,因此必須準確、清晰地表述被告的立場、觀點、理由以及證據等,并且理性地分析、評估原告的訴訟請求及其而據。如何發揮這些認真思考的技能,是每個人需要更多的探索和實踐。
最后,答辯狀合理性和邏輯性的思考是非常重要的。它不僅包含了被告的觀點和立場,還應當給出有邏輯性、合理性的證明。因此,在寫作答辯狀時,要具有一定的思維邏輯能力,通過充分細化的縝密思路、清晰的語言表達能力,以及詳細的數據、事實論證來提高答辯狀的寫作效果。可以說,這也正是區別于其他書面材料的重要標準之一。
總之,民事答辯狀是掌握民事法律知識的一項基本技能,它涉及到我們生活中的方方面面。良好的答辯狀所表現出來的綜合素質也是學生們在日常學習和課程中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因此,在今后的學習和工作中,我們應當勤于正確的制作答辯狀,提高自己的法律素養和技能,才能在遇到相應問題時進行更好的應對。
答辯狀證據篇二
答辯人:馮某某,男,漢族,成年人,xx省xx縣人。住xx省xx縣公安大樓旁。
委托代理人:張,律師事務所律師,法律服務熱線:
因原告羅某某訴答辯人馮某某、以及被告陳某某等人合同糾紛一案,現依法答辯如下:
一、原告訴稱“原告于x年5月16日與被告陳某某簽訂《賣房合同》,合同價款為人民幣15000元”是事實,雙方之間的買賣合同關系建立于x年,而并非原告訴稱的“建立于x年2月8日”。
根據生效判決認定的事實,x年2月8日雙方只是增加了擔保人,增加了合同價款等內容。但是,答辯人對該房屋的產權情況并不知情,也無任何締約過錯或者締約過失。因此,原告主張“答辯人應當清楚涉案房屋的真實產權情況,并在整個事件中起到積極推動作用,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于法無據。
從合同的內容約定來看,本案原告與被告陳某某于x年簽訂的《賣房合同》,總價款為人民幣15000元,而后又主張是45000元,前后矛盾,答辯人不排除原被告雙方有惡意串通的可能。因此,答辯人請求人民法院對該合同價款的真實性,以及合同價款的交付情況,予以審查,以排除以合法形式掩飾非法目的,甚至采取合同形式欺詐答辯人。
二、本案原告與被告于x年5月16日簽訂的《賣房合同》雖然已經被人民法院判決確認無效。但是,生效判決書也認定了雙方于x年2月8日簽訂的《賣房合同》合法有效,被告陳某某應當按照約定履行義務,向原告交付房屋。從該合同的約定來看,答辯人僅僅是該涉案合同的擔保人,對此,答辯人也無異議。
但是,答辯人需要指出兩點:第一、本案的房屋買賣標的約定不明,x年的房屋買賣合同只談到了購買位于人民銀行的房子,并未寫明房號,而法院判決確認無效的x年的協議,其標的物為遵房權證xx字第20xx01038號房屋;第二、本案的保證責任約定明確,即:如果出現今后劉來找原告扯皮,或者要房子和增加錢,全部由答辯人及陳某某、張某某三人負責;若出現萬一扯皮、政府把房子判給劉,就由答辯人及陳某某、張某某三人共同還10萬元給原告羅志強。
可是,本案并未出現劉要求增加房屋價款的情形,也未出現“政府將房屋判給劉”。而是出現了原告與被告于x年簽訂的合同“為了逃避國家稅款,違反了國家法律的強制性規定,而被人民法院判決無效”的情形。但是,該情形并不屬于答辯人應當承擔保證責任的情形,也不屬于政府裁決收回房屋的情形。故,答辯人依法不應當承擔保證責任。
退一萬步講,即便答辯人應當承擔保證責任,也應當是答辯人與陳某某、張某某共同承擔,并以10萬元為限。因此,原告主張答辯人“與四被告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賠償原告各類損失36.6萬余元”也于法無據。
三、本案答辯人的保證責任已經免除。根據《擔保法》第二十六條“連帶責任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債權人有權自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內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在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和前款規定的保證期間,債權人未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十一條“保證期間不因任何事由發生中斷、中止、延長的法律后果”之規定,本案原告要求答辯人承擔保證責任的期限為6個月,且屬于不變期限,不適用訴訟時效的中斷、中止和延長;超過該期限,則免除保證責任。
就本案而言,根據雙方x年的合同約定,以及xx縣人民法院20xx年1月5日的生效判決結果,原告就應當在20xx年6月5日前提起訴訟,但原告卻于x年1月11日才提起訴訟。因此,本案答辯人的保證期限已經超過,答辯人的保證責任已經免除。
四、鑒于本案的主合同(賣房合同)不僅違反國家法律的規定,而且還存在欺詐、存在無權處分等情形,該合同目的永遠難以實現,致使答辯人在違背真實意思是情況下提供了保證。因此,根據《擔保法》第三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證人不承擔民事責任:(一)主合同當事人雙方串通,騙取保證人提供保證的;(二)主合同債權人采取欺詐、脅迫等手段,使保證人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提供保證的”之規定,答辯人馮某某也依法不應當承擔保證責任。
同時,即便答辯人應當承擔保證責任,但協議約定的是“馮某某、陳某某、張某某三人共同償還10萬元”,因此,答辯人與被告陳某某、張某某三人之間也是按份責任,而不是連帶責任。且其中還包含被告陳某某本身應當退還的房款在內,因此,根據擔保法及相關規定,本案答辯人最多應當承擔的也只是10萬元中的三分之一,即人民幣:3.33萬元,原告主張承擔連帶責任,不符合合同的約定,以及法律的規定。
五、原告主張是損失計算方式無法律依據。根據《合同法》第58條“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后,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受到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之規定,本案合同無效的后果,原告本人及被告陳某某雙方均有過錯,答辯人作為擔保人并無過錯,因此,原告主張“賠償房屋價款,資金占用利息,房屋差價”既無合同約定,也無法律規定,而且,其所主張的“按照拆遷面積90.43平方米、煤棚6平方米,均價按照3800元每平方米計算”也無事實依據和法律依據,被拆遷房屋的合同,不具備參考性和可比性,房屋單價也需要看地段和樓層位置,同樣也不具備可參照性。因此,原告主張的經濟損失,缺乏證據證明。
綜上,答辯人請求人民法院在審理查明事實之后,依法判決答辯人不承擔責任為謝!
此 致
xx縣人民法院
答辯人:馮某某
x年九月二十一日
答辯狀證據篇三
最近在做模擬法庭比賽,我扮演了被告方,需要寫民事答辯狀。在這個過程中,我深刻體會到了答辯狀的重要性。以下是我的心得體會:
首先,一定要認真閱讀起訴狀。只有了解起訴方的主張和證據,我們才能更好地作出回應。根據自己的實際情況,可以選擇辯駁、承認或部分承認。同時,還要注意規定的訴訟時限,不能拖延答辯。
其次,答辯狀要有條理、清晰。在陳述事實和理由時,注意用簡潔有力的語言敘述自己的觀點。可以使用事實、法律、情理三方面的證據支持自己的觀點,并對對方的證據進行反駁和駁斥。
除了針對起訴方的觀點進行辯護外,我還發現答辯狀也要注意辯護自己的利益。例如,在離婚案件中,如果對方提出有子女需要撫養的請求,我們需要提供自己的財務狀況證明自己有能力撫養子女,否則可能會對自己不利。
最后,答辯狀還要注意表達方式。文中不能出現不當言論或字眼,也不能攻擊對方人格。相反,應該以客觀、理性的語言來表達自己的觀點,使裁判者對自己的理解和印象更好。
總的來說,民事答辯狀是我們保護自身權益的重要手段。在撰寫答辯狀時,我們需要全面考慮起訴狀的內容,清晰陳述自己的觀點,辯護自身利益,并以良好的表達方式來讓裁判者能夠更好地理解我們的觀點。只有這樣,我們才能在民事訴訟中獲得更好的結果。
答辯狀證據篇四
答辯人:袁,女,1x年8月16日出生,漢族,住新沂市新安鎮新春小區14巷2號。電話:
答辯人因民間借貸糾紛執行異議一案,答辯人認為()新民訴保字第0755號民事裁定書事實清楚,證據充分,且查封房產為異議人與被執行人陳夫妻共同財產,申請人申請執行的是查封房產中被執行人陳一半份額所有權,異議人的異議請求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請求法庭依法駁回異議人的異議申請。主要事實和理由如下:
一、異議人與被執行人是法律上的夫妻關系。
根據**市公安局**派出所提供的戶籍資料、**市民政局出具的證明以及江蘇**有限公司計劃生育辦公室、**鎮人口和計劃生育服務中心共同出具的證明,均證實二人已經于x年5月領取結婚證書,但結婚證丟失,二人仍為法律上的夫妻關系。
二、即使異議人與被執行人沒有領取結婚證,二人也屬于事實婚姻,仍為法律上的夫妻關系。
依據江蘇**有限公司計劃生育辦公室、**鎮人口和計劃生育服務中心共同出具的證明,異議人與被執行人于x年5月結婚,且于x年生育一子,計劃生育工作納入相關機構進行管理,說明異議人與被執行人的婚姻結合于x年2月1日前,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且當時二人符合結婚的實質要件,依據婚姻法司法解釋(一)第五條第(一)項之規定,應按照事實婚姻對待,從這方面來講,二人仍為法律上的夫妻關系。
三、申請人是在x年11月27日提出的財產保全申請,新沂市人民法院于x年11月29日對上述房產進行查封,且將民事裁定書送達給了異議人,現案件已經進入執行階段,時間過去了近9個月,這個時候異議人才提出執行異議,認為其與被執行人只是同居關系,如果被查封的房產確屬異議人個人財產的話,異議人在收到查封裁定后到現在要拍賣房產了才提出異議,這顯然在常理、情理上也說不通。
四、被查封的房產屬于異議人與被執行人的夫妻共同財產,()新民訴保字第0755號民事保全裁定及執行也有事實和法律依據。
被查封的房產盡管登記在陸**個人名下,但因其購置于異議人與被執行人的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依照婚姻法第17條的規定,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從異議人與被執行人與新沂市中行的抵押借款合同上雙方抵押人的簽字按指印,也可以證實被查封的房產屬于二人的共有財產。申請人現要求執行的是被執行人陳一半份額,而不是要求執行異議人的份額。
綜上所述,異議人的異議請求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新民訴保字第0755號民事保全裁定及執行有明確的法律及事實依據,且程序合法,請求法庭支持申請人的執行申請,駁回異議人的異議請求。
答辯人:袁
代理人:江蘇寶同德律師事務所律師葛宜兵
-8-20
答辯狀證據篇五
在我的高中生活中,我參加了許多模擬法庭活動,在這個過程中我有機會扮演過律師和親身體驗了何為民事答辯狀。在接受模擬法庭任務時,我們經常被分派為原告和被告方,需要在各自的角色中依據案情和人身技能進行辯論,為自己爭取最好的結果。
在模擬法庭課程中,我學到了什么是民事答辯狀,以及這個過程中的挑戰和難點。首先,民事答辯狀必須在規定時間內提交,否則可能會有不利的影響。這意味著我們必須在相當短的時間內就案件的性質、原因和后果作出適當的反應,并準確無誤地進行記錄,以便證明我們的主張。其次,我們需要保持聚焦,將重點放在案件的關鍵問題上,同時要遵守法律程序,確保我們的答辯狀符合審判規定和要求。
就我的個人經驗來說,民事答辯狀最大的挑戰在于準確表達我們的理由和主張。在這個過程中,我們需要經常地回顧案件的細節和問題,并從中找到有力的證據來支持我們的立場。同時,我們也需要能夠清楚地闡述我們的觀點,讓裁判者能夠充分了解我們的主張,并最終做出符合法律的判斷。
在進行民事答辯狀時,我發現注意細節是至關重要的。這包括仔細閱讀所有手冊和法規,并確保我們的答辯狀滿足法律要求。我們還需要小心處理每個問題,并在必要時向證人或專家咨詢。同樣重要的是,我們需要仔細審查我們的答辯狀,確保沒有語法錯誤或其他錯誤,這樣我們才能更好地捍衛我們的觀點。
總之,民事答辯狀是一個具有挑戰性的過程,需要仔細規劃和執行。在這個過程中,我們需要仔細檢查每個細節,確保我們的答辯狀準確無誤,并在法律和證據的支持下表達自己的觀點。盡管這個過程可能很困難,但它也是一個非常有價值的學習經驗,使我們更好地理解和尊重法律和司法制度。
答辯狀證據篇六
答辯人: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民族、文化程度、工作單位、職業、住址。(答辯人如為單位,應寫明單位名稱、法定代表人姓名及職務、單位地址)
被答辯人: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民族、文化程度、工作單位、職業、住址。(被答辯人如為單位,應寫明單位名稱、法定代表人姓名及職務、單位地址)
答辯人因xxxx(寫明案由,即糾紛的性質)一案,進行答辯如下:
請求事項:(寫明答辯所要達到的目的)
事實和理由:(寫明答辯的事實依據和法律依據,應針對原告、上訴人、申訴人,即被答辯人提出起訴、上訴、申訴所依據的事實、法律和所提出的主張陳述其不能成立的理由)
此致
xxxx人民法院
答辯人:(簽名或蓋章)
xxxx年xx月xx日
附:本答辯狀副本x份(按被答辯人人數確定份數)。
(注:民事、行政、刑事自訴各類案件答辯狀的格式基本相同)
答辯狀證據篇七
答辯人:______________,公司地址: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職務:_________________。
因申請人_______________與答辯人末公司有限公司工傷賠償糾紛一案,現答辯人依據事實和法律的規定,作出如下答辯:_________________(寫對對方的申請有無異議等,如果認為有需要調整的地方可以寫)
一:_________________次性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就業補助金;
二:_________________停工工資;
三:_________________交通費等等(每條之后可以寫相關法律對此的規定,你認為應該賠多少的問題)綜上系答辯人的幾點答辯觀點,僅供參考,并希望貴局依法駁回申請人對答辯人的不合理請求。
此致
_____________人民法院
答辯人:______________
公司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
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__日
___年___月___日
答辯狀證據篇八
辯如下:
一、張與上訴人,申請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頒發權屬各占50%的不動產所有權證,這一客觀事實屬實。
購房時張與上訴人已約定重慶市渝中區較場口星河城a座33-6所有權雙方各占50%,這一客觀事實已經是(xx)渝五中法民終字第4x05號生效判決書認定的事實。之后上訴人申請再審,重慶市高級人民法院依法立案受理后,又以(xx)渝高法民申字第65x號裁定駁回上訴人楊再審申請。
二.重慶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頒發101房地產證0x字第13x90號房地產權證這一具體行政行為合法。
張、上訴人與x聯公司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后,依法申請重慶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頒發不動產所有權證。重慶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審查相關材料后,認為申請人的內容真實,合法有效,在法定時間內向申請人頒發不動產所有權證,沒有任何違法之處。
三.原審裁定認定的上訴人訴重慶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已過起訴期限,其事實認定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程序合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中第四十一條行政機關作出具體行政行為時,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訴權或者起訴期限的,起訴期限從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訴權或者起訴期限之日起計算,但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具體行政行為內容之日起最長不得超過2年。
上訴人在一審中當庭陳訴在xx年1月開始支付銀行按揭款時,x聯公司才將產權復印件等相關手續交給上訴人。這時上訴人如不知訴訟權,也已知具體行政行為的內容,起訴期限應當從xx年1月起算。
另外,不動產重慶市渝中區較場口星河城a座33-6號權屬證上記載時間為xx年8月16日,該不動產在產權登記中心登記的時間最晚也應當在"xx年8月16日"。由于不動產登記具有公示、公信力,否則登記失去意義,因此"xx年8月16日"上訴人楊就應當知道重慶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頒發101房地產證xx字第13x90號房地產權證這一具體行政行為的內容。起訴期限從xx年8月16日起算也成立。
因此,上訴人訴稱適用年的起訴期限的理由不成立。
四、上訴人訴稱一直在主張權利,這與是否過起訴期限無關。
上訴人把民法中訴訟時效的中斷與行政訴訟起訴期限混為一談。行政訴訟起訴期限根本就沒有"訴訟時效的中斷"的說法。
五、上訴人多次向被上訴人寄函要求作變更登記,被上訴人并非行政不作為。
被上訴人在xx年7月5日以渝地房登函(xx)57號回復上訴人:…權利人可以申請更正登記,申請更正登記應當提交確認土地房屋權利的法律文件或者其他證明土地房屋權屬證書、土地房屋權屬登記簿記載有誤的資料…利害關系人申請更正登記的',還應當提供權利人同意更正的證明材料…然而上訴人沒有提供材料。
綜上所述,上訴人陳述的事實和理由不成立,一審裁定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請求二審法院依法維持原裁定,駁回上訴。
此致
重慶市第五中級人民法院
答辯人:
xx年x月x日
答辯狀證據篇九
答辯人(一審被告)赫,男,漢族,現年43歲,x鎮河源村人,農民,住本村。
代理人:李,x市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答辯人(一審被告):赫,男,漢族,現年52歲,x鎮第二小學教師,住本校。
被答辯人(一審原告):蔣,男,漢族,現年35歲,x鎮峴村人,農民,住本村。
答辯人因被答辯人赫對蔣xx人身傷害賠償糾紛一案不服xx人民法院()環民初字第299號民事判決書提出上訴,現答辯如下:
原審認定事實清楚,適應法律準確,被答辯人赫上訴理由不能成立,請求二審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一、一審法院認定被答辯人赫和蔣之間是雇傭關系是正確的,并非被答辯人赫所稱的承攬關系。
答辯人在x年10月1日和被答辯人蔣在給雇主赫修箍窯時出現意外,致使被答辯人蔣嚴重受傷,就被答辯人蔣xx人身傷害賠償一案xx人民法院對被答辯人赫雇主地位的認定是正確的,理由如下:
1、答辯人是其中的一名雇員,和被答辯人蔣是處于平等的雇工地位,都是受雇于被答辯人赫,答辯人怎么會成為被答辯人赫所謂的“雇主”?答辯人和被答辯人蔣x年10月1日受被答辯人赫邀請在給其修箍窯時出現意外,致使被答辯人蔣嚴重受傷,對于被答辯人蔣xx人身傷害賠償應由誰來承擔現在被答辯人赫以雙方是承攬關系不承擔賠償責任是在攪渾水,渾肴是非,推卸責任。究竟答辯人和被答辯人蔣是雇傭關系還是被答辯人赫和被答辯人蔣是雇傭關系,我們要看誰是雇主,為誰的利益工作。答辯人和被答辯人蔣等人經常在農閑時出去做雇工,在哪里干活,都是只提供勞務,不提供工具,也就是我們農村人說的管吃管住,給誰家干活都得管吃管住,干泥水活除了瓦刀是自己的,其他都由雇主提供,在本次雇傭活動中,是被答辯人赫提出讓答辯人給其找幾個人蓋房子,工錢多少沒說,意思是平時給別人干工錢掙多少就給多少。應其邀請,x年10月1日答辯人和被答辯人蔣等4人前往做工,去了以后,由于被答辯人赫沒有準備好蓋房子的材料,被答辯人赫于是安排我們為其修舊窯洞,雇工的食宿以及勞動工具都是被答辯人赫提供,工作場地是其指定的,結果在工作中發生了意外。事實非常清楚,被答辯人赫是雇主,答辯人和其他人都是雇工,上述事實在一審中被答辯人赫和被答辯人蔣都予以認可,被答辯人赫在上訴中稱答辯人帶架板、架桿去施工純屬捏造事實,構造法律關系。現在被答辯人赫和人民法院“玩”法律關系已經于事實無補。
2、我國司法界通常界定雇傭合同與承攬合同的判斷標準就在于是否存在隸屬關系。承攬合同是平等主體之間發生的,不存在相互的隸屬關系。但是,由于實踐的復雜性,二者往往容易混淆,可以根據以下標準加以判斷:一是看工作場地,生產條件(如工具,設備,原料等)由誰提供.雇傭關系中,工作場地,生產條件一般由雇主提供,雇員只負責提供勞務.而承攬關系中,工作場地,生產條件一般由承攬人負責提供,承攬人向定作人支付的是工作成果.二是看報酬支付方式.雇傭關系中,雇主一般按星期,日,時向雇員支付報酬,該報酬相當于勞動力的價格.而承攬關系中,定作人因承攬人完成某項工作成果或做完某件事而支付報酬,該報酬不僅包括勞動力價格,還包括其他的一些工本費等.三是看工作的內容.雇傭關系中,雇員的工作對雇主而言是不可或缺的,是雇主所從事的行為整體的一部分;而承攬關系中,承攬人的工作通常不受定作人所從事的工作內容的限制,是定作人工作的附屬部分。在實踐中,并非任何合同關系都會同時滿足上述三個標準,而且后兩個標準往往較為模糊,難以認定.這時應遵循以下原則進行判斷:只要某個合同關系中的工作場地,生產條件是由雇主提供,而不管是否滿足其他兩個標準或其中一個標準,都視為雇傭關系,否則視為承攬關系.因為上述判斷標準中,第一個標準是主要標準或者說是本質標準,而其他兩個標準則為次要標準或者說輔助標準。依據此判斷標準,被答辯人赫在這次雇傭活動中,一是其安排答辯人和被答辯人蔣等4人為其修舊窯洞,二是勞動工具和場地以及食宿是其提供的,三是工資報酬由其結算,因此答辯人和被答辯人蔣等4人同被答辯人赫形成的是雇傭關系。也就是說答辯人和被答辯人蔣是處于平等的雇工地位,不是所謂的“雇主”,相互之間和雇主是平行的雇傭關系,不存在誰領導誰和誰管理誰的問題,施工的安全都是由雇主保證施工場地的安全,所以被答辯人蔣人身傷害和答辯人沒有民事法律關系,答辯人對被答辯人蔣不存在賠償關系,因此一審法院在對答辯人在這次事故中所處的地位認定是雇工是正確的。同時答辯人也是其中的受害人之一,只是受到的傷害不怎么嚴重,也存在人身傷害賠償的問題,因為和雇主的特殊關系,所以答辯人放棄了索賠。
二、答辯人和赫萬清不存在任何民事法律關系。
被答辯人赫在上訴中稱其受赫萬清的委托與事實不符,其一,在整個雇傭過程中被答辯人赫沒有提及是為赫萬清的事務,其二赫萬清本人沒有露過面,沒有委托他人的意思表示。其三就說他們之間是一種委托關系,但是在一審庭審中被答辯人赫沒有向法庭舉證證實他們之間的委托關系,在答辯人不予認可的情況下,被答辯人赫應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后果。被答辯人赫在上訴中稱其是城鎮戶,在堡有固定住宅,想證實自己不可能為自己修住宅,答辯人覺得滑稽可笑,這和自己雇請別人根本沒有關聯性,沒有證明的效力。
三、一審法院對被答辯人赫給被答辯人蔣支出的醫療費多計算1000元,致使給答辯人少算1000元。
在被答辯人蔣花費醫療費的12700元中,其中被答辯人蔣墊付2900元沒有爭議,被答辯人赫xx4940元是有爭議的,被答辯人赫在墊付醫療費中,只有3940元,因為對被答辯人赫墊付醫療費計算錯誤,致使給答辯人少算1000元,也就是說答辯人墊付的醫療費是6333元,并非5333元,存在計算錯誤。在被答辯人蔣受傷后,幾乎所有的其他開支都是答辯人在墊付,由于我們之間的特殊親戚關系,有些東西確實無據可查,但答辯人支出的費用應該是一萬三千余元,因為在一審中被答辯人蔣沒有出庭,所以這一部分帳就沒辦法證實,就此請求二審法院綜合全案向被答辯人蔣進行核實予以糾正。
對于答辯人對被答辯人蔣墊付醫療費的情況,一審法院和被答辯人蔣代理人以及被答辯人赫都存在認識上的錯誤,認為答辯人積極給被答辯人蔣治療的行為是答辯人有責任,這是完全錯誤的,這件事情發生后,答辯人作為被答辯人蔣親姐夫非常同情被答辯人蔣,并且平時一起做活,關系處理的非常好,所以事情發生后,答辯人盡最大的人力物力幫助被答辯人蔣積極進行治療,這樣一個親情上的幫助反而給我招來了法律上的責任,答辯人實在不理解,這應該是一個嚴重的事實認識錯誤,請求二審法院予以澄清。
綜上,答辯人認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一條雇員在從事雇傭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雇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之規定,答辯人不具備雇主法律地位,答辯人是其中的一名雇員,和被答辯人蔣是處于平等的雇工地位,相互之間不存在賠償關系,原審請求有著明確的事實和法律依據,依法應予支持。故原審認定事實清楚,適應法律準確,請求二審法院依法確認被答辯人赫和蔣之間的雇傭關系,依法駁回被答辯人赫上訴請求,維持原判。以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此致
慶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附:本答辯狀副本2份
答辯人:赫 代理人:李
x年十二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