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人們越來越相信法律的社會中,合同起到的作用越來越大,它可以保護民事法律關系。相信很多朋友都對擬合同感到非常苦惱吧。下面我給大家整理了一些優秀的合同范文,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我們一起來看一看吧。
解除房屋租賃合同的條件篇一
甲乙雙方于年_月____日簽訂《房屋租賃合同》甲方將坐落于_______________給乙方作_居住__之用。
上述租賃合同約定的租賃期為年月日至年月日止。
乙方因_自身原因__于年月日向甲方提出提前終止租賃要求。現甲、乙雙方經過平等協商,一致同意訂立如下條款,以解除租賃合同:
一、本合同簽署之日起,甲乙雙方之前簽訂的.《房屋租賃合同》;尚未履行的合同內容,終止執行。
二、乙方需繳納終止合同之前房屋產生的水電費、物業費、電視電話費、煤氣費等相關費用,于20xx年7月13日搬離。
三、現因乙方方面的原因導致租賃合同無法繼續履行,需提前終
止。根據合同及雙方充分協商,甲乙雙方同意乙方原預先支付的一年租金及押金除已生效月份剩余部分不再退還給乙方,作為乙方違約賠償金,甲方不再退還乙方繳納的押金、租金。
四、因本協議或與本協議有關的爭議,雙方應友好協商解決,協商不成向乙方所在地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出訴訟。違約方應承擔守約方因處理本協議所產生的仲裁費、律師費、差旅等一切損失。
五、本協議效力
本補充協議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自雙方代表簽名蓋章后生效。
出租人(蓋章):承租人(蓋章):
地址:地址:
法人代表(簽字):法人代表(簽字):
承辦人:承辦人:
開戶銀行:開戶銀行:
帳號:帳號:
電話:電話:
擔保人(蓋章):
簽訂日期:年月日
簽訂地點:
解除房屋租賃合同的條件篇二
甲方(出租人):
乙方(承租人):
鑒于:
甲乙雙方于年月日簽訂《xx房屋租賃合同》(以下簡稱“租賃合同”)及《房地產租賃補充協議》(以下簡稱“補充協議”),甲方將坐落于__________________給乙方作__之用。上述租賃合同及補充協議約定的租賃期為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乙方因業務調整于年月日向甲方提出提前終止租賃合同及補充協議的要求。
現甲、乙雙方經過平等協商,一致同意訂立如下條款,以解除租賃合同及補充協議:
一、違約金的承擔
現因乙方方面的原因導致租賃合同及補充協議無法繼續履行,需提前終止。乙方交存甲方的押金為兩個月租金人民幣元。根據補充協議第十一條第七款及雙方充分協商,甲乙雙方同意乙方向甲方支付違約金人民幣元。兩項沖抵,剩余人民幣元,該剩余部分將在乙方向甲方付清本協議第三約定的復原費用后返還。
二、租賃合同及補充協議解除時間
甲方同意乙方在核算清甲方所有應繳費用,包括但不限于:租金、
管理費、水電費等后,于20xx年7月1日解除租賃合同及補充協議。租賃合同及補充協議解除當日,乙方搬離該租賃房屋。
三、復原費用
乙方同意在撤離該租賃房屋時向甲方支付復原費用人民幣元。乙方逾期支付該費用的,每拖欠一日,應向甲方支付該費用百分之二(2%)的金額作為逾期支付違約金。
四、本協議效力
本補充協議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自雙方代表簽名蓋章后生效。
五、協議生效
本協議于年月日在中華人民共和國____省(自治區、直轄市)市(縣)簽訂。
甲方(出租人):
法定(授權)代表:
簽署日期:
乙方(承租人):
法定(授權)代表:
解除房屋租賃的合同
解除房屋租賃合同協議書
解除房屋租賃合同的條件篇三
承租方(乙方):__________
甲、乙雙方于__年__月___日簽訂的《房屋租賃合同》,租賃房屋位于,房屋總面積,目前租賃期限屆滿,雙方一致同意解除原租賃合同。經雙方協商一致,就解除合同相關事宜達成如下條款。
一、甲乙雙方一致同意解除。
二、乙方應于__年__月___日前按照原狀返還租賃房屋及附屬物品、設施設備等。返還前,乙方會同甲方對租賃房屋的設施設備、物品及水電使用等情況進行驗收,乙方承擔返還租賃房屋之日前的水費、電費等一切費用。
三、依附于租賃房屋的裝修等歸甲方所有。乙方不得損壞租賃房屋內原有的基礎裝修、設施設備、物品等,如有損壞,照價賠償。乙方撤出租賃房屋后,遺留物品視為放棄,甲方有權處置。
四、如乙方不按時退租,每逾期一天,須向甲方支付原合同月租金3%的違約金。逾期達五天,甲方有權強行收回租賃房屋并進行清理,由此產生的一切損失和責任由乙方負責。
五、若乙方未能按期辦理完退租手續或給甲方產生任何其他損失,甲方有權用押金沖抵乙方所欠費用或遭受的'損失。
六、原租賃合同終止后,任何一方均無須承擔原租賃合同項下約定的權利和義務,雙方同意就原租賃合同事項互不追究法律責任。
七、本協議書自雙方蓋章或簽字之日起生效。
八、本協議一式四份,甲乙雙方各執兩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承租方(乙方):__________
簽約日期:__________
簽約日期:__________
解除房屋租賃合同的條件篇四
甲方:
乙方:
甲、乙雙方于年,原所簽訂的期為xx年xx月xx日至xx年xx月xx日止。現甲、乙雙方經過友好協商,均表示同意提前解除該租賃合同,已達成以下協議:
一、經甲、乙雙方協商同意,雙方于xx年xx月xx日簽訂的《房屋租賃合同》于xx年xx月xx日因乙方拖欠房屋租金過多而提前解除。截止到此,乙方所欠的租金為xx。
二、乙方在辦理合同解除前,自愿退出該租賃房屋,并核算清所欠甲方的所有應繳費用,如租金、管理費、水電費等。
三、在辦理合同解除前,乙方將乙方房屋中的所有物品存放于甲方的倉庫中,用于留置。在解除合同后,繳納完所欠的甲方全部費用時,再將其在一天內自主取回。逾期的,甲方有權自行處理,并不賠償乙方任何損失。
四、乙方在辦理合同解除后,退還房屋給甲方時,原有水、電及消防等設備等應該保持正常,乙方不得損壞屋內設施和原有裝修,損壞應照價賠償。
五、辦理合同解除后,乙方應繳清所欠甲方的一切應繳費用xx,若乙方未能在合同解除后30日內繳清所有欠款的,甲方每月按全部欠款的5%加收滯納金。
六、如因乙方未能按約定期限辦理完退房手續,給甲方造成任何損失的,甲方有權用向乙方要求賠償。
七、鑒于甲、乙雙方的合作關系,甲方同意在雙方解除合同后,給予乙方不超過xx天的搬遷及清理時間。如乙方不按時退場的,每逾一天,需向甲方支付xx元的違約金。
八、甲、乙雙方簽署本協議后,有關甲、乙雙方的租賃關系結束,但不影響《房屋租賃合同》中結算和清理條款的效力。
九、乙方退租后,產生的任何損失甲方不承擔賠償責任。乙方退租前,產生的任何損失和經營風險由乙方自己承擔責任。
十、在執行本解除協議過程中如產生爭議,甲方與乙方應盡力通過協商解決,協商不成,任何一方可提交北京仲裁委員會通過仲裁裁決。
十一、本協議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二、本協議自雙方簽字蓋章后生效。
甲方:
乙方:
電話:
電話:
地址:
地址:
xx年xx月xx日
xx年xx月xx日
......
解除房屋租賃合同的條件篇五
甲乙雙方于20xx年xx月xx日簽訂《房屋租賃合同》甲方將坐落于_______________給乙方作x居住x之用。
上述租賃合同約定的租賃期為20xx年xx月xx日至20xx年xx月xx日止。
乙方因x自身原因xx于20xx年xx月xx日向甲方提出提前終止租賃要求。現甲、乙雙方經過平等協商,一致同意訂立如下條款,以解除租賃合同:
一、本合同簽署之日起,甲乙雙方之前簽訂的《房屋租賃合同》;尚未履行的合同內容,終止執行。
二、乙方需繳納終止合同之前房屋產生的水電費、物業費、電視電話費、煤氣費等相關費用,于20xx年7月13日搬離。
三、現因乙方方面的原因導致租賃合同無法繼續履行,需提前終
止。根據合同及雙方充分協商,甲乙雙方同意乙方原預先支付的'一年租金及押金除已生效月份剩余部分不再退還給乙方,作為乙方違約賠償金,甲方不再退還乙方繳納的押金、租金。
四、因本協議或與本協議有關的爭議,雙方應友好協商解決,協
商不成向乙方所在地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出訴訟。違約方應承擔守約方因處理本協議所產生的仲裁費、律師費、差旅等一切損失。
五、本協議效力
本補充協議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自雙方代表簽名蓋章后生效。
甲方(簽字):乙方(簽字):
20xx年xx月xx日20xx年xx月xx日
解除房屋租賃合同的條件篇六
甲方(出租方):
乙方(承租方):
甲乙雙方原于20xx年九月十七日簽訂的房屋租賃合同,租賃房屋位于銀川市興慶區湖濱東街與麗景街相交處南面7號樓和5號樓第四層,總面積約為:10200平方米。現因情勢變更無法繼續履行合同,經雙方協商同意,就解除該房屋租賃合同達成以下條款:
一、自本協議生效之日起,以上房屋租賃合同解除。合同解除后,甲乙雙方互不追究對方的違約責任。
二、乙方應于本協議生效之日起日內,將房屋移交給甲方。移交前,乙方會同甲方驗收房屋設施、設備及物品,驗收合格后,乙方從承租的房屋內搬走。
三、關于該租賃房屋的外裝修費用,甲乙雙方協商聘請有資質的單位,以該單位審定的結算價格為準,多退少補。
四、乙方在管理使用該租賃房屋期間所發生的`所有稅費,包括:房屋產權稅、土地使用稅以及室內的裝修、裝飾費用等等,不再向甲方主張;甲方支付的室內裝修、裝飾費用貳佰萬元,也不再向乙方主張。本協議生效后,甲乙雙方就該部分費用互不相欠。
五、乙方應在移交承租房屋同時,將該房屋裝修施工圖紙以及其他與該房屋有關的圖紙、資料等全部移交給甲方。
六、乙方就該房屋的隱蔽工程,在租賃合同解除后甲方需要時,負有說明和配合的義務。
七、如乙方按照約定,履行了本協議的全部義務,包括第五條及第六條的附隨義務,甲方免除乙方所欠合同解除前的租賃費。
八、本協議自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
九、本協議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
乙方::
年月
解除房屋租賃合同的條件篇七
一種觀點認為,次承租人無過錯且要求繼續租賃,而出租人行使合同解除權的,在做出租人與次承租人建立租賃關系的調解工作無效的情況下,只能兩個租賃合同同時解除。對兩個合同解除的后果,原則上都應予以處理,但當行使釋明權后,相關當事人不主張也不舉證的,對后一個租賃合同解除的后果可不予處理。對解除兩個租賃合同的后果處理,除明確由次承租人返還出租人租賃的房屋外,對違約責任及裝潢損失的賠償,則根據兩個租賃合同中的約定處理。
另一種觀點認為,對轉租中,因承租人拖欠租金,次承租人無過錯且要求繼續租賃的,從保護次承租人的利益出發,可判明次承租人直接與出租人建立租賃關系。
上海高級人民法院認為,租賃合同因承租人未依約給付租金而致合同被解除的,則轉租合同將因此而處于履行不能的狀態。但原租賃合同與轉租合同畢竟是兩個合同,原出租人并非轉租合同的當事人,不能強迫他繼續履行轉租合同。因此,除非出租人與次承租人就繼續履行合同達成一致,否則,次承租人要求繼續履行合同的主張不能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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