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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合伙的合伙協議篇一
第一條根據《民法通則》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登記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經全體合伙人協商一致,設立______(有限合伙),并簽訂如下協議。
第二條本企業為有限合伙企業,是根據協議自愿組成的共同經營體,全體合伙人愿自覺遵守本協議,依法納稅,守法經營。
第三條企業名稱:__________(有限合伙)
第四條經營場所:__________
第五條合伙目的:__________
第六條經營范圍:__________
(以上經營范圍以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準登記為準)
合伙期限:__________
第七條合伙人姓名或名稱、住所、出資方式、數額和繳付期限
第八條利潤分配、虧損分擔方式
1、企業的利潤和虧損,由合伙人依照出資比例分配和分擔。
2、企業每年年底進行______次利潤分配或虧損分擔。
3、合伙財產不足清償合伙債務時,普通合伙人對合伙企業承擔連帶責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責任。
第九條合伙事務執行
1、全體合伙人共同委托一個合伙人為企業執行合伙事務的合伙人,其他合伙人不再執行合伙事務。
2、執行合伙事務的合伙人對外代表企業。
3、不執行事務的合伙人有權監督執行事務合伙人,檢查執行事務合伙人執行合伙事務的情況。
4、根據合伙人要求,執行事務合伙人應向其他合伙人報告事務執行情況以及合伙企業的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
5、執行事務合伙人執行合伙企業事務時產生的收益歸合伙企業,所產生費用和虧損由合伙企業承擔。
6、被委托執行合伙事務的合伙人不按照合伙協議或者全體合伙人的決定執行事務的,其他合伙人可以決定撤消委托。
7、合伙人對合伙企業有關事項作出決議,實行合伙人一人一票表決權;除法律、法規、規章和本協議另有規定以外,決議應經全體合伙人過半數表決通過;但下列事項應當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
(1)改變合伙企業名稱;
(2)改變合伙企業經營范圍、主要經營場所地點;
(3)處分合伙企業不動產;
(4)轉讓或者處分合伙企業知識產權和其他財產權利;
(5)以合伙企業名義為他人提供擔保;
(6)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擔任合伙企業經營管理人員;
(7)修改合伙協議內容。
8、合伙人不得自營或者同他人合伙經營與本企業相競爭的業務,損害本企業利益,有限合伙人除外。
9、有限合伙人未經授權以有限合伙企業名義與他人進行交易,給有限合伙企業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損失的,該有限合伙人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條執行事務合伙人的條件和選擇程序
執行事務合伙人由全體合伙人共同委托產生,并且需要具備以下條件;
1、充分執行本合伙協議;
2、對全體合伙人負責;
3、接受全體合伙人委托,對企業的經營負責;
4、有限合伙人不執行合伙事務。
第十一條執行事務合伙人權限和違約處理辦法
執行事務合伙人的權限:__________執行事務合伙人對外代表企業,對全體合伙人負責。
1、負責召集合伙人會議,并向合伙人報告工作;
2、執行全體合伙人的決議;
3、主持企業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決定企業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4、指定企業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5、制定企業的基本管理制度,擬訂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6、全體合伙人委托的其他職權。
違約處理辦法;執行事務合伙人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合伙企業債務的,由執行事務合伙人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二條執行事務合伙人的除名條件和更換程序
被委托執行合伙企業事務的合伙人不按照合伙協議或者全體合伙人的決定執行事務的,其他合伙人可以決定撤銷委托,對執行事務合伙人除名或予以更換。
第十三條合伙人入伙
1、新合伙人(含有限合伙人)入伙時,經全體合伙人同意,并依法訂立書面協議。訂立書面協議時,原合伙人向新合伙人告知合伙企業的`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
2、新合伙人與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權利,承擔同等責任。新合伙人對入伙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連帶責任;新入伙的有限合伙人對入伙前合伙企業的債務,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承擔責任。
3、有限合伙人入伙應當按照合伙協議按期足額繳納出資,以出資為限承擔責任。
第十四條合伙人的退伙
合伙人在不給合伙企業事務執行造成不利影響的情況下,可以退伙,但應當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擅自退伙的,應當賠償由此給合伙企業造成的損失。
有限合伙人可以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轉讓其在有限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但應當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合伙人有《合伙企業法》第四十八條規定之情形之一的,當然退伙。其中,有限合伙人有《合伙企業法》第四十八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三項至第五項所列情形之一的,當然退伙。
合伙人退伙,其他合伙人應當與該退伙人按照退伙時的合伙企業財產進行清算,退還退伙人的財產份額。
有限合伙人退伙后,對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發生的有限合伙企業債務,以其退伙時從企業中取回的財產承擔責任。
第十五條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的相互轉變程序
經全體合伙人同意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可以相互轉變。
第十六條爭議解決辦法
合伙人履行合伙協議發生爭議,本著友好協商的原則,由全體合伙人進行協商、協調解決;合伙人不愿通過協商、協調解決或者協商、協調不成的,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或者直接依照相關法律、法規向人民法院進行起訴。
第十七條解散與清算
本企業出現《合伙企業法》第85條規定的情形之一的,應當解散,由清算人進行清算。
清算結束后,編制清算報告,經全體合伙人簽字、蓋章,在15日內向企業登記機關報送清算報告,申請辦理企業注銷登記。
第十八條違約責任
合伙人違反合伙協議的,依法承擔違約責任,對合伙企業造成財產和名譽損失的,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九條本協議中的各項條款與法律、法規、規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為準。
第二十條其他事項
1、企業登記事項以登記機關核定為準。
2、本協議一式______份,合伙人各持一份,企業留存一份,報登記機關一份。
3、本協議未詳盡的,依據《合伙企業法》和相關法律執行。
全體合伙人簽字:__________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有限合伙的合伙協議篇二
1、根據《合伙企業法》)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章的有關規定,經協商一致訂立本協議。
2、本企業為,是根據協議自愿組成的共同經營體。
全體合伙人愿意遵守國家有關的法律、法規、規章,依法,守法經營。
3、本協議條款與法律、行政法規、規章不符的,以法律、行政法規、規章的規定為準。
4、本協議經全體合伙人簽字后生效。
合伙人按照合伙協議享有權利,履行義務。
二、的名稱和主要經營場所的地點
1、合伙企業名稱:________________有限合伙企業
三、合伙目的與經營范圍及合伙期限
1、合伙目的:本合伙企業為__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含其整體變更后的,下同)的員工持股平臺,意在凝聚核心人才為公司共同目標奮斗、同時也讓核心人才能享有股東權利和公司收益。
2、合伙經營范圍:投資持有__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股權。
3、合伙期限:本企業的經營期限為________年,自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起計算,至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止。
合伙企業經營期限屆滿,經全體合伙人同意,可以延長。
四、合伙人的姓名及住所
1、合伙人由普通合伙人和組成,共________個,分別是:
(1)普通合伙人:________________住址:________________;身份證號:________________。
(2)有限合伙人:________________住址:________________;身份證號:________________。
(3)有限合伙人:________________住址:________________;身份證號:________________。
(4)有限合伙人:________________住址:________________;身份證號:________________。
2、經普通合伙人同意,可新增有限合伙人。
一定要理清楚合伙人的出資。
另外,對于合伙人出資的財產需要辦理登記的,在合伙協議中應當明確約定辦理登記手續的義務承擔者,辦理時間以及辦理費用的承擔等等。
對這些事項約定的缺失或不足,都將增加企業法律風險。
五、合伙人的出資方式、數額和繳付期限
1、合伙人的出資方式、數額和繳付期限:
(1)普通合伙人:__________;以__________出資;出資__________萬元。
(2)有限合伙人:__________;以__________出資;出資__________萬元。
(3)有限合伙人:__________;以__________出資;出資__________萬元。
(4)有限合伙人:__________;以__________出資;出資__________萬元。
2、各合伙人應在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前繳納出資款,未按期足額繳納的,應當承擔補繳義務,并對其他合伙人承擔違約責任。
六、利潤分配、虧損分擔方式
1、合伙企業的利潤分配原則:各方同意按各自實繳的出資比例分配利潤。
2、本企業的投資收益回到本企業銀行賬戶,首先繳納或者代扣代繳應付稅費;扣除稅費及費用后的余額部分,按出資比例向所有合伙人派發。
3、本企業因向合伙人分配收益而預先繳納的有項和所得稅,被視同收益分配的一部分,實際向合伙人支付收益時扣除。
4、虧損的分擔:有限合伙人在認繳出資額內承擔有限責任,普通合伙人承擔無限責任。
5、未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本企業不得對外舉債。
七、合伙事務的執行
1、本合伙企業由普通合伙人執行合伙事務。
經全體合伙人決定,委托普通合伙人________執行合伙事務,對外代表企業辦理一切事務。
2、執行事務合伙人更替,由現任執行人指定或由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指定。
有限合伙人不執行合伙事務,不得對外代表有限合伙企業。
3、本企業因僅以持有__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股權為目的而設立,不進行任何創業投資/項目,每年至少開一次全體會議。
4、競業禁止與關聯交易,全體合伙人不得自營或與他人合作經營與__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競爭性的業務。
違者除名并承擔賠償責任。
八、入伙與退伙
1、新合伙人入伙,需經普通合伙人(合伙事務執行人)同意并通告全體合伙人,并依法訂立書面入伙協議。
新普通合伙人對入伙前合伙企業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新入伙的有限合伙人對入伙前有限合伙企業的債務,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承擔責任。
2、在合伙企業存續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伙人可以退伙,但是對合伙企業造成損失的,應當予以賠償。
(1)合伙協議約定的退伙事由出現。
(2)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
(3)發生合伙人難以繼續參加合伙的事由。
(4)作為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5)個人喪失償債能力。
(6)作為合伙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被吊銷、責令關閉、撤銷,或者被宣告破產。
(7)法律規定或者合伙協議約定合伙人必須具有相關資格而喪失該資格。
(8)合伙人在合伙企業中的全部財產份額被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3、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或普通合伙人同意,可以將其除名。
對合伙人的除名決議應當書面通知被除名人。
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之日,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
(1)未履行出資義務。
(2)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合伙企業或關聯企業造成損失。
(3)不在__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工作。
(4)發生合伙協議約定的其他事由。
4、合伙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的,合伙企業應當向合伙人的繼承人退還被繼承合伙人的財產份額。
5、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或普通合伙執行人同意,普通合伙人可以轉變為有限合伙人,或者有限合伙人可以轉變為普通合伙人。
6、合伙人退伙,其持有的財產份額應轉讓給普通合伙人或其指定的第三人,不能隨意轉讓他人;退伙人對本合伙企業造成損失負有賠償責任的,相應扣減其應當賠償的數額。
退伙時有未了結的合伙企業事務的,待該事務了結后進行結算。
7、合伙人退伙,其財產份額只能在當年年底企業結賬時結算,轉讓價格不大于其在本協議中認繳的原貨幣值。
8、合伙人的財產份額,除普通合伙人同意或全體合伙人同意,不能出質和轉讓。
九、合伙企業的解散與清算
1、本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解散:
(1)合伙期限屆滿,合伙人決定不再經營。
(2)全體合伙人決定解散。
(3)合伙人已不具備法定人數滿三十天。
(4)合伙協議約定的合伙目的已經實現或者無法實現。
(5)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原因。
2、清算本合伙企業約定普通合伙人作為清算人,清算人指定數個有限合伙人組成清算組協助清算人依法進行清算工作。
清算結束,清算人應當編制清算報告,經全體合伙人簽字后,在十五日內向企業登記機關報送清算報告,申請辦理合伙企業注銷登記。
3、清算合伙企業財產余額時根據清算當年合伙企業在__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的股權份額計算。
如果__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在新三版或創業版等上市,則按股票市值結算。
十、爭議解決辦法
1、合伙人履行合伙協議發生爭議的,合伙人可以通過協商或者調解解決。
不愿通過協商、調解解決或者協商、調解不成的,可以按照合伙協議約定的條款或者事后達成的書面仲裁協議,向合同履行地的_________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2、合伙人違反合伙協議的,應當依法承擔違約責任。
十一、其他事項
經全體合伙人協商一致,可以修改或者補充合伙協議。
本協議未盡事宜,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全體合伙人簽名、蓋章:
簽約地點:
簽約時間: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有限合伙的合伙協議篇三
受讓方:(以下簡稱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
經______________合伙企業(有限合伙)全體合伙人同意,甲、乙雙方就轉讓甲方在_______________合伙企業(有限合伙)的財產份額事宜達成如下協議:
1、轉讓財產份額及其價格:甲方將其在______________合伙企業(有限合伙)5%的財產份額(認繳出資金額____________萬元),以人民幣__________元的價格出讓給乙方,乙方愿意受讓上述財產份額。
2、自轉讓之日起,甲方在_____________合伙企業(有限合伙)相應的合伙人權利和義務由乙方承繼。甲方對入伙前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乙方對入伙前后有限合伙企業的債務,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承擔責任。
3、違約責任及爭議的解決方法:協議雙方當事人中的任何一方若違反本協議約定,給對方造成損失的,均由違約方承擔責任,并賠償給對方因此而造成的經濟損失。本協議若發生爭議,甲、乙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4、本協議若與國家法律、法規不一致的,按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5、本協議書一式肆份,甲、乙雙方各執壹份,副本貳份,經雙方簽字后生效。
6、簽訂協議地點:_____________合伙企業(有限合伙)辦公室
7、簽訂協議時間:20____年____月_____日
轉讓方(甲方)簽字: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受讓方(乙方)簽字: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有限合伙的合伙協議篇四
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以下簡稱《合伙企業法》)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章的有關規定,經協商一致訂立本協議。
第二條本企業為有限合伙企業,是根據協議自愿組成的共同經營體。全體合伙人愿意遵守國家有關的法律、法規、規章,依法納稅,守法經營。
第三條本協議條款與法律、行政法規、規章不符的,以法律、行政法規、規章規定為準。
第四條 本協議經全體合伙人簽名、蓋章后生效。合伙人按照合伙協議享有權利,履行義務。
第二章合伙企業的名稱和主要經營場所
第五條合伙企業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
第六條 企業經營場所: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章合伙目的和合伙經營范圍
第七條合伙企業目的:_____________為了保護全體合伙人的合伙權益,是本合伙企業取得最佳經濟效益。
第八條合伙企業經營范圍:_____________創業投資業務,投資與資產管理(以工商局核定為準)。
第九條 合伙期限為3年。
第四章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住所
第十條 合伙人共2個,分別是:_____________
1、普通合伙人:___________________姓名
住所(址):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
2、普通合伙人:___________________姓名
住所(址):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
以上普通合伙人為自然人的,都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五章合伙人的出資方式、數額和繳付期限
第十一條 合伙人的出資方式、數額和繳付期限:_____________
1、普通合伙人:_____________姓名。
以貨幣出資 ________萬元,總認繳出資______萬元,占注冊資本的______%。
2、普通合伙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姓名 。
以貨幣出資 ________萬元,總認繳出資______萬元,占注冊資本的______%。
第六章 利潤分配、虧損分擔方式
第十二條合伙企業的利潤分配,按如下方式分配:___________________有限合伙企業存續期間,對單個股權投資項目產生的盈利,由實際參與投資的合伙人按出資比例承擔、分擔。
第十三條合伙企業的虧損分擔,按如下方式分擔: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有限合伙企業存續期間,對單個股權投資項目產生的虧損或本金虧損,由普通合伙人先行承擔、分擔,剩余虧損部分由有限合伙人承擔、分擔。
第七章 合伙事務的執行
經全體合伙人決定,委托_姓名 執行合伙事務;其他合伙人不再執行合伙事務。執行合伙事務的合伙人對外代表企業。
第十五條 不執行合伙事務的合伙人有權監督執行事務合伙人執行合伙事務的情況。執行事務合伙人應當定期向其他合伙人報告事務執行情況以及合伙企業的經營和財務狀況,其執行合伙事務所產生的收益歸合伙企業,所產生的費用和虧損由合伙企業承擔。
第十六條 合伙人分別執行合伙事務的,執行事務合伙人可以對其他合伙人執行的事務提出異議。提出異議時,暫停該事務的執行。如果發生爭議,依照本協議第十六條的規定作出表決。受委托執行合伙事務的合伙人不按照合伙協議的決定執行事務的,其他合伙人可以決定撤銷該委托。
執行事務合伙人的除名條件為:___________________1、發生重大失誤;2、未按時出資;3、怠于管理 。
執行事務合伙人的更換程序為:___________________經過全體合伙人同意。
第十七條 合伙人對合伙企業有關事項作出決議,實行合伙人一人一票并經全體合伙人過半數通過的表決辦法。
第十八條 合伙企業的下列事項應當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_____________
(一) 改變合伙企業的名稱;
(二) 改變合伙企業的經營范圍、主要經營場所的地點;
(三) 處分合伙企業的不動產;
(四) 轉讓或者處分合伙企業的知識產權和其他財產權利;
(五) 以合伙企業名義為他人提供擔保;
(六) 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擔任合伙企業的經營管理人員。
第十九條 普通合伙人不得自營或者同他人合作經營與本有限合伙企業相競爭的業務;有限合伙人可以自營或者同他人合作經營與本有限合伙企業相競爭的業務。
除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業進行交易。有限合伙人可以同本有限合伙企業進行交易。
第二十條 合伙人經全體合伙人決定,可以增加或者減少對合伙企業的出資。
第二十一條 有限合伙人不執行合伙事務,不得對外代表有限合伙企業,有《合伙企業法》第六十八條規定的行為,不失為執行合伙事務。
第八章入伙與退伙
第二十二條新合伙人入伙,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依法訂立書面入伙協議。訂立入伙協議時,原合伙人應當向新合伙人如實告知原合伙企業的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入伙的新合伙人與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權利,承擔同等責任。新________對入伙前合伙企業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新入伙的有限合伙人對入伙前有限合伙企業的債務,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承擔責任。
第二十三條有《合伙企業法》第四十五條規定的情形之一的,合伙人可以退伙。合伙人在不給合伙企業事務執行造成不利影響的情況下,可以退伙,但應當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合伙人違反《合伙企業法》第四十五、或四十六條規定退伙的,應當賠償由此給合伙企業造成的損失。
第二十四條 普通合伙人有《合伙企業法》第四十八條規定的情形制衣的和有限合伙人有《合伙企業法》第四十八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三項至第五項所列情形之一的,當然退伙。
普通合伙人被依法認定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轉為有限合伙人;其他合伙人未能一致同意的,該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普通合伙人退伙。
退伙事由實際發生之日為退伙生效日。
第二十五條 合伙人有《合伙企業法》第四十九條規定的情形之一的,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決議將其除名。
對合伙人的出名決議應當書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之日,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被除名人對出名決議有異議的,可以自街道除名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二十六條 普通合伙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的,對該合伙人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享有合法繼承權的繼承人,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從繼承開始之日起,取得該合伙企業的合伙人資格。作為有限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被依法宣告死亡或者作為有限合伙人的法人及其他組織終止時,其繼承人或者權利承受人可以依法取得該有限合伙人在有限合伙企業中的資格。
有《合伙企業法》第五十條規定的情形之一,合伙企業應當向合伙人的繼承人退還被繼承合伙人的財產份額。
普通合伙人的繼承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成為有限合伙人。全體合伙人未能一致同意的,合伙企業應當將被繼承合伙人的財產份額退還該繼承人。經全體合伙人決定,可以退還貨幣,也可以退還實物。
第二十七條 普通合伙人退伙后,對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發生的合伙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退伙時,合伙企業財產少于合伙企業債務的,退伙人應當依照本協議約定的利潤分配、虧損分擔辦法分擔虧損。有限合伙人退伙后,對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發生的有限合伙企業債務,以其退伙時從有限轉變為普通合伙人。
第二十八條 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普通合伙人可以轉變為有限合伙人,或者有限合伙人可以轉變為普通合伙人。
有限合伙人轉變為普通合伙人的,對其作為有限合伙人期間有限合伙企業發生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普通合伙人轉變為有限合伙人的,對其作為普通合伙人期間合伙企業發生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第九章 爭議解決方法
第二十九條 合伙人履行合伙協議發生爭議的,合伙人可以通過協商或者調解解決。不愿通過協商、調解解決或者協商、調解不成的,可以按照合伙協議約定的仲裁條款或者事后達成的書面仲裁協議,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合伙協議中未訂立仲裁條款,事后又沒有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章 合伙企業的解散與清算
第三十條 合伙企業有下列情形這一的,應當解散:_____________
(一) 合伙期限屆滿,合伙人決定不再經營;
(二) 合伙協議約定的解散事由出現;
(三) 全體合伙人決定解散;
(四) 合伙人已不具備法定人數滿三十天;
(五) 合伙協議約定的合伙目的已經實現或者無法實現;
(六) 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七)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原因。
第三十一條 合伙企業清算辦法應當按《合伙企業法》的規定進行清算。
清算期間,合伙企業存續,不得開展與清算無關的經營活動。
合伙企業財產在支付清算費用和職工工資、社會保險費用、法定補償以及繳納所欠稅款、清償債務后的剩余財產,依照第十二條的規定進行分配。
第三十二條 清算結束后,清算人應當編制清算報告,經全體合伙人簽名、蓋章后,在十五日內向企業登記機關報送清算報告,申請辦理合伙企業注銷登記。
第十一章 違約責任
第三十三條 合伙人違反合伙協議的,應當依法承擔違約責任。
第十二章 其他事項
第三十四條經合伙人協商一致,可以修改或者補充合伙協議。
第三十五條 本協議經全體合伙人簽名、蓋章后生效。本協議一式 2 份,合伙人各持一份,企業留存 1 份,并報合伙企業登記機關一份。
(此頁無正文)
全體合伙人簽名、蓋章:_____________
有限合伙的合伙協議篇五
甲方:姓名________,性別________,身份證號: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聯系號碼:
乙方:姓名________,性別________,身份證號: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聯系號碼:
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一)合伙名稱:_________________
(二)主要經營地:
__________________
(一)自__年__月__日起,至__年__月__日止,共__年。
(二)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合伙期限可延長或終止。
(一)甲方以方式出資,計人民幣_____元。
(二)乙方以方式出資,計人民幣_____元。
各合伙人的出資,于___年__月__日以前交齊。
合伙期間各合伙人的出資為共有財產,不得隨意請求分割。
甲、乙雙方就合伙項目共同出資、共同經營、共負盈虧、共擔風險。
(一)盈余分配:甲乙雙方約定,以雙方約定出資比例進行分配。
(二)債務承擔:甲乙雙方約定,合伙債務先以合伙財產償還,合伙財產不足清償時,以雙方約定的出資比例為限承擔。
(特別提示:盈余分配與債務承擔可以約定按各合伙人約定比例、各自投資或者平均分配。未約定分擔比例的,由各合伙人按投資分擔。任何一方對外償還后,另一方應當按比例向對方清償自己應負擔的部分。)
(一)入伙。
1.新合伙人入伙,必須經甲乙雙方共同同意;
2.新合伙人應承認并簽署本合伙協議;
3.除入伙協議另有約定外,入伙的新合伙人與甲、乙雙方享有同等權利,承擔同等責任。入伙的新合伙人對入伙前合伙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二)出資的轉讓。
允許甲乙雙方轉讓其在合伙中的全部或部分財產份額。在同等條件下,合伙人有優先受讓權。如向甲、乙方之外的第三人轉讓財產份額的,第三人應按入伙對待,否則視為合伙解散。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受讓合伙企業財產份額的,經修改合伙協議即成為合伙企業的合伙人。
(一)全體合伙人共同執行合伙企業事務。
(二)甲、乙雙方協商一致確定,委托_______為合伙負責人,其權限為:
1.對外開展業務,訂立合同;
2.對合伙事業進行日常管理;
3.出售合伙的產品(貨物)、購進常用貨物;
4.支付合伙債務;
5._____________________。
(一)合伙人的權利:
2.合伙人享有合伙利益的分配權;
3.合伙經營積累的財產歸合伙人共有;
(二)合伙人的義務:
1.按照合伙協議的約定維護合伙財產的統一;
2.分擔合伙的經營損失的債務;
3.為合伙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一)未經全體合伙人同意,禁止任何合伙人私自以合伙名義對外進行業務活動;若該業務活動獲得利益的,則獲得的利益歸本合伙所有,若造成損失的,該合伙人應按實際損失進行賠償。
(二)禁止合伙人對外參與經營與本合伙存在競爭的業務;
(三)除合伙協議另有約定或者經全體合伙人同意外,合伙人不得與本合伙進行交易。
(四)合伙人不得從事損害本合伙企業利益的活動。
合伙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的,對該合伙人在合伙中的財產份額享有合法繼承權的繼承人,既可按照合伙協議的約定或者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從繼承開始之日起,取得該合伙企業的合伙人資格。
(一)合伙因下列情形解散:
1.合伙期限屆滿;
2.全體合伙人同意終止合伙關系;
3.已不具備法定合伙人數;
4.合伙事務完成或不能完成;
5.被依法撤銷;
6.出現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合伙企業解散的其他原因。
(二)合伙的清算:
1.合伙解散后應當進行清算,并通知債權人。
2.清算人由全體合伙人擔任或經全體合伙人過半數同意,自合伙解散后15日內指定______合伙人或委托第三人,擔任清算人。15日內未確定清算人的,合伙人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3.合伙財產在支付清算費用后,按下列順序清償:合伙所欠招用的職工工資和勞動保險費用;合伙所欠稅款;合伙的債務;返還合伙人的出資。
4.清償后如有剩余,則按本協議第六條第一款的辦法進行分配。
5.清算時合伙有虧損,合伙財產不足清償的部分,依本協議第六條第二款的辦法辦理。各合伙人對合伙債務應承擔無限連帶清償責任,合伙人所清償數額超過其應當承擔的數額時,有權向其他合伙人追償。
(一)合伙人未經其他合伙人同意而轉讓其財產份額的,如果他合伙人不愿接納受讓人為新的合伙人,轉讓無效,轉讓人應賠償其他合伙人因此而造成的損失。
(二)合伙人私自以其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出質的,其行為無效;由此給其他合伙人造成損失的,應承擔賠償責任。
(四)合伙人嚴重違反本協議、重大過失或違反相關法律法規而導致合伙解散的,應當對其他合伙人承擔賠償責任。
甲、乙雙方因本合伙產生糾紛的,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應向所在地基層法院提起訴訟。
(一)經協商一致,合伙人可以修改本協議或對未盡事宜進行補充;補充、修改內容與本協議相沖突的,以補充、修改后的內容為準。
(三)本合同一式兩份,合伙人各執一份,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四)本合同經全體合伙人簽名、蓋章后生效。
甲方:(簽章)
乙方:(簽章)
簽約時間:____年___月___日
簽約地點:_____________________
有限合伙的合伙協議篇六
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以下簡稱《合伙企業法》)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章的有關規定,經協商一致訂立本協議。
2、本企業為有限合伙企業,是根據協議自愿組成的共同經營體。全體合伙人愿意遵守國家有關的法律、法規、規章,依法納稅,守法經營。
3、本協議條款與法律、行政法規、規章不符的,以法律、行政法規、規章的規定為準。
4、本協議經全體合伙人簽字后生效。合伙人按照合伙協議享有權利,履行義務。
1、合伙企業名稱:________________有限合伙企業
1、合伙目的:本合伙企業為__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含其整體變更后的股份有限公司,下同)的員工持股平臺,意在凝聚核心人才為公司共同目標奮斗、同時也讓核心人才能享有股東權利和公司收益。
2、合伙經營范圍:投資持有__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股權。
3、合伙期限:本企業的經營期限為________年,自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起計算,至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止。合伙企業經營期限屆滿,經全體合伙人同意,可以延長。
1、合伙人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組成,共________個,分別是:
(1)普通合伙人:________________住址:________________;身份證號:________________。
(2)有限合伙人:________________住址:________________;身份證號:________________。
(3)有限合伙人:________________住址:________________;身份證號:________________。
(4)有限合伙人:________________住址:________________;身份證號:________________。
2、經普通合伙人同意,可新增有限合伙人。
1、合伙人的出資方式、數額和繳付期限:
(1)普通合伙人:__________;以__________出資;出資__________萬元。
(2)有限合伙人:__________;以__________出資;出資__________萬元。
(3)有限合伙人:__________;以__________出資;出資__________萬元。
(4)有限合伙人:__________;以__________出資;出資__________萬元。
2、各合伙人應在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前繳納出資款,未按期足額繳納的,應當承擔補繳義務,并對其他合伙人承擔違約責任。
1、合伙企業的利潤分配原則:各方同意按各自實繳的出資比例分配利潤。
2、本企業的投資收益回到本企業銀行賬戶,首先繳納或者代扣代繳應付稅費;扣除稅費及費用后的余額部分,按出資比例向所有合伙人派發。
3、本企業因向合伙人分配收益而預先繳納的有關稅項和所得稅,被視同收益分配的一部分,實際向合伙人支付收益時扣除。
4、虧損的分擔:有限合伙人在認繳出資額內承擔有限責任,普通合伙人承擔無限責任。
5、未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本企業不得對外舉債。
1、本合伙企業由普通合伙人執行合伙事務。經全體合伙人決定,委托普通合伙人________執行合伙事務,對外代表企業辦理一切事務。
2、執行事務合伙人更替,由現任執行人指定。有限合伙人不執行合伙事務,不得對外代表有限合伙企業。
3、本企業因僅以持有__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股權為目的而設立,不進行任何創業投資/股權投資項目,每年至少開一次全體會議。
4、競業禁止與關聯交易,全體合伙人不得自營或與他人合作經營與__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競爭性的業務。違者除名并承擔賠償責任。
1、新合伙人入伙,需經普通合伙人(合伙事務執行人)同意并通告全體合伙人,并依法訂立書面入伙協議。新普通合伙人對入伙前合伙企業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新入伙的有限合伙人對入伙前有限合伙企業的債務,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承擔責任。
2、在合伙企業存續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伙人可以退伙,但是對合伙企業造成損失的,應當予以賠償。
(1)合伙協議約定的退伙事由出現。
(2)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
(3)發生合伙人難以繼續參加合伙的事由。
(4)作為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5)個人喪失償債能力。
(6)作為合伙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被宣告破產。
(7)法律規定或者合伙協議約定合伙人必須具有相關資格而喪失該資格。
(8)合伙人在合伙企業中的全部財產份額被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9)不滿足或喪失有限公司股權激勵的條件,
3、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普通合伙人同意,可以將其除名。對合伙人的除名決議應當書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之日,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
(1)未履行出資義務。
(2)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合伙企業或關聯企業造成損失。
(3)不在__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工作。
(4)發生合伙協議約定的其他事由。
4、合伙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的,合伙企業應當向合伙人的繼承人退還被繼承合伙人的財產份額。
5、經普通合伙執行人同意,普通合伙人可以轉變為有限合伙人,或者有限合伙人可以轉變為普通合伙人。
6、合伙人退伙,其持有的財產份額應轉讓給普通合伙人或其指定的第三人,不能隨意轉讓他人;退伙人對本合伙企業造成損失負有賠償責任的,相應扣減其應當賠償的數額。退伙時有未了結的合伙企業事務的,待該事務了結后進行結算。
7、合伙人退伙,其財產份額只能在當年年底企業結賬時結算,轉讓價格不大于其在本協議中認繳的原貨幣值。
8、合伙人的財產份額,除普通合伙人同意或全體合伙人同意,不能出質和轉讓。
1、本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解散:
(1)合伙期限屆滿,合伙人決定不再經營。
(2)全體合伙人決定解散。
(3)合伙人已不具備法定人數滿三十天。
(4)合伙協議約定的合伙目的已經實現或者無法實現。
(5)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原因。
2、清算本合伙企業約定普通合伙人作為清算人,清算人指定數個有限合伙人組成清算組協助清算人依法進行清算工作。清算結束,清算人應當編制清算報告,經全體合伙人簽字后,在十五日內向企業登記機關報送清算報告,申請辦理合伙企業注銷登記。
3、清算合伙企業財產余額時根據清算當年合伙企業在__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的股權份額計算。如果__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在新三版或創業版等上市,則按股票市值結算。
1、合伙人履行合伙協議發生爭議的,合伙人可以通過協商或者調解解決。不愿通過協商、調解解決或者協商、調解不成的,可以按照合伙協議約定的仲裁條款或者事后達成的書面仲裁協議,向合同履行地的_________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2、合伙人違反合伙協議的,應當依法承擔違約責任。
經全體合伙人協商一致,可以修改或者補充合伙協議。本協議未盡事宜,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全體合伙人簽名、蓋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簽約地點:___________
簽約時間: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有限合伙的合伙協議篇七
一、總則
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以下簡稱《合伙企業法》)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章的有關規定,經協商一致訂立本協議。
2、本企業為有限合伙企業,是根據協議自愿組成的共同經營體。全體合伙人愿意遵守國家有關的法律、法規、規章,依法納稅,守法經營。
3、本協議條款與法律、行政法規、規章不符的,以法律、行政法規、規章的規定為準。
4、本協議經全體合伙人簽字后生效。合伙人按照合伙協議享有權利,履行義務。
二、合伙企業的名稱和主要經營場所的地點
1、合伙企業名稱:______有限合伙企業
2、企業經營場所:______市______區______街_____號
三、合伙目的與經營范圍及合伙期限
1、合伙目的:本合伙企業為______有限公司(含其整體變更后的股份有限公司,下同)的員工持股平臺,意在凝聚核心人才為公司共同目標奮斗、同時也讓核心人才能享有股東權利和公司收益。
2、合伙經營范圍:投資持有______有限公司股權。
3、合伙期限:本企業的經營期限為_____年,自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計算,至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合伙企業經營期限屆滿,經全體合伙人同意,可以延長。
四、合伙人的姓名及住所
1、合伙人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組成,共____個,分別是:
(1)普通合伙人:______住址:______;身份證號:______。
(2)有限合伙人:______住址:______;身份證號:______。
(3)有限合伙人:______住址:______;身份證號:______。
(4)有限合伙人:______住址:______;身份證號:______。
2、經普通合伙人同意,可新增有限合伙人。
五、合伙人的出資方式、數額和繳付期限
1、合伙人的出資方式、數額和繳付期限:
(1)普通合伙人:_______;以_______出資;出資_______萬元。
(2)有限合伙人:_______;以_______出資;出資_______萬元。
(3)有限合伙人:_______;以_______出資;出資_______萬元。
(4)有限合伙人:_______;以_______出資;出資_______萬元。
2、各合伙人應在______年____月____日前繳納出資款,未按期足額繳納的,應當承擔補繳義務,并對其他合伙人承擔違約責任。
六、利潤分配、虧損分擔方式
1、合伙企業的利潤分配原則:各方同意按各自實繳的出資比例分配利潤。
2、本企業的投資收益回到本企業銀行賬戶,首先繳納或者代扣代繳應付稅費;扣除稅費及費用后的余額部分,按出資比例向所有合伙人派發。
3、本企業因向合伙人分配收益而預先繳納的有關稅項和所得稅,被視同收益分配的一部分,實際向合伙人支付收益時扣除。
4、虧損的分擔:有限合伙人在認繳出資額內承擔有限責任,普通合伙人承擔無限責任。
5、未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本企業不得對外舉債。
七、合伙事務的執行
1、本合伙企業由普通合伙人執行合伙事務。經全體合伙人決定,委托普通合伙人______執行合伙事務,對外代表企業辦理一切事務。
2、執行事務合伙人更替,由現任執行人指定或由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指定。有限合伙人不執行合伙事務,不得對外代表有限合伙企業。
3、本企業因僅以持有______有限公司股權為目的而設立,不進行任何創業投資/股權投資項目,每年至少開一次全體會議。
4、競業禁止與關聯交易,全體合伙人不得自營或與他人合作經營與______有限公司競爭性的業務。違者除名并承擔賠償責任。
八、入伙與退伙
1、新合伙人入伙,需經普通合伙人(合伙事務執行人)同意并通告全體合伙人,并依法訂立書面入伙協議。新普通合伙人對入伙前合伙企業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新入伙的有限合伙人對入伙前有限合伙企業的債務,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承擔責任。
2、在合伙企業存續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伙人可以退伙,但是對合伙企業造成損失的,應當予以賠償。
(1)合伙協議約定的退伙事由出現。
(2)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
(3)發生合伙人難以繼續參加合伙的事由。
(4)作為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5)個人喪失償債能力。
(6)作為合伙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被宣告破產。
(7)法律規定或者合伙協議約定合伙人必須具有相關資格而喪失該資格。
(8)合伙人在合伙企業中的全部財產份額被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3、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或普通合伙人同意,可以將其除名。對合伙人的除名決議應當書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之日,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
(1)未履行出資義務。
(2)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合伙企業或關聯企業造成損失。
(3)不在______有限公司工作。
(4)發生合伙協議約定的其他事由。
4、合伙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的,合伙企業應當向合伙人的繼承人退還被繼承合伙人的財產份額。
5、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或普通合伙執行人同意,普通合伙人可以轉變為有限合伙人,或者有限合伙人可以轉變為普通合伙人。
6、合伙人退伙,其持有的財產份額應轉讓給普通合伙人或其指定的第三人,不能隨意轉讓他人;退伙人對本合伙企業造成損失負有賠償責任的,相應扣減其應當賠償的數額。退伙時有未了結的合伙企業事務的,待該事務了結后進行結算。
7、合伙人退伙,其財產份額只能在當年年底企業結賬時結算,轉讓價格不大于其在本協議中認繳的原貨幣值。
8、合伙人的財產份額,除普通合伙人同意或全體合伙人同意,不能出質和轉讓。
九、合伙企業的解散與清算
1、本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解散:
(1)合伙期限屆滿,合伙人決定不再經營。
(2)全體合伙人決定解散。
(3)合伙人已不具備法定人數滿三十天。
(4)合伙協議約定的合伙目的已經實現或者無法實現。
(5)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原因。
2、清算本合伙企業約定普通合伙人作為清算人,清算人指定數個有限合伙人組成清算組協助清算人依法進行清算工作。清算結束,清算人應當編制清算報告,經全體合伙人簽字后,在十五日內向企業登記機關報送清算報告,申請辦理合伙企業注銷登記。
3、清算合伙企業財產余額時根據清算當年合伙企業在______有限公司的股權份額計算。如果______有限公司在新三版或創業版等上市,則按股票市值結算。
十、爭議解決辦法
1、合伙人履行合伙協議發生爭議的,合伙人可以通過協商或者調解解決。不愿通過協商、調解解決或者協商、調解不成的,可以按照合伙協議約定的仲裁條款或者事后達成的書面仲裁協議,向合同履行地的______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2、合伙人違反合伙協議的,應當依法承擔違約責任。
十一、其他事項
經全體合伙人協商一致,可以修改或者補充合伙協議。本協議未盡事宜,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全體合伙人簽名、蓋章:
簽約地點:
簽約時間: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有限合伙的合伙協議篇八
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以下簡稱《合伙企業法》)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章的有關規定,經協商一致訂立本協議。
第二條本企業為有限合伙企業,是根據協議自愿組成的共同經營體。全體合伙人愿意遵守國家有關的法律、法規、規章,依法納稅,守法經營。
第三條本協議條款與法律、行政法規、規章不符的,以法律、行政法規、規章規定為準。
第四條 本協議經全體合伙人簽名、蓋章后生效。合伙人按照合伙協議享有權利,履行義務。
第二章合伙企業的名稱和主要經營場所
第五條合伙企業名稱:_______
第六條 企業經營場所:_______
第三章合伙目的和合伙經營范圍
第七條合伙企業目的:_______為了保護全體合伙人的合伙權益,是本合伙企業取得最佳經濟效益。
第八條合伙企業經營范圍:_______創業投資業務,投資與資產管理(以工商局核定為準)。
第九條 合伙期限為30年。
第四章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住所
第十條 合伙人共2個,分別是:_______
1、普通合伙人:_______ 姓名
住所(址):_______ 地址
證件名稱:_______ 身份證 證件號碼:_______
2、普通合伙人:_______ 姓名
住所(址):_______ 地址
證件名稱:_______ 身份證 證件號碼:_______
以上普通合伙人為自然人的,都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五章合伙人的出資方式、數額和繳付期限
第十一條 合伙人的出資方式、數額和繳付期限:_______
1、普通合伙人:_______姓名。
以貨幣出資_____萬元,總認繳出資400萬元,占注冊資本的_____%。
2、普通合伙人:_______ 姓名 。
以貨幣出資____萬元,總認繳出資 600萬元,占注冊資本的_____%。
第六章 利潤分配、虧損分擔方式
第十二條合伙企業的利潤分配,按如下方式分配:_______ 有限合伙企業存續期間,對單個股權投資項目產生的盈利,由實際參與投資的合伙人按出資比例承擔、分擔。
第十三條合伙企業的虧損分擔,按如下方式分擔:_______ 有限合伙企業存續期間,對單個股權投資項目產生的虧損或本金虧損,由普通合伙人先行承擔、分擔,剩余虧損部分由有限合伙人承擔、分擔。
第七章 合伙事務的執行
經全體合伙人決定,委托_姓名 執行合伙事務;其他合伙人不再執行合伙事務。執行合伙事務的合伙人對外代表企業。
第十五條 不執行合伙事務的合伙人有權監督執行事務合伙人執行合伙事務的情況。執行事務合伙人應當定期向其他合伙人報告事務執行情況以及合伙企業的經營和財務狀況,其執行合伙事務所產生的收益歸合伙企業,所產生的費用和虧損由合伙企業承擔。
第十六條 合伙人分別執行合伙事務的,執行事務合伙人可以對其他合伙人執行的事務提出異議。提出異議時,暫停該事務的執行。如果發生爭議,依照本協議第十六條的規定作出表決。受委托執行合伙事務的合伙人不按照合伙協議的決定執行事務的,其他合伙人可以決定撤銷該委托。
執行事務合伙人的除名條件為:_______ 1、發生重大失誤;2、未按時出資;3、怠于管理 。
執行事務合伙人的更換程序為:_______ 經過全體合伙人同意。
第十七條 合伙人對合伙企業有關事項作出決議,實行合伙人一人一票并經全體合伙人過半數通過的表決辦法。
第十八條 合伙企業的下列事項應當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_______
(一) 改變合伙企業的名稱;
(二) 改變合伙企業的經營范圍、主要經營場所的地點;
(三) 處分合伙企業的不動產;
(四) 轉讓或者處分合伙企業的知識產權和其他財產權利;
(五) 以合伙企業名義為他人提供擔保;
(六) 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擔任合伙企業的經營管理人員。
第十九條 普通合伙人不得自營或者同他人合作經營與本有限合伙企業相競爭的業務;有限合伙人可以自營或者同他人合作經營與本有限合伙企業相競爭的業務。
除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業進行交易。有限合伙人可以同本有限合伙企業進行交易。
第二十條 合伙人經全體合伙人決定,可以增加或者減少對合伙企業的出資。
第二十一條 有限合伙人不執行合伙事務,不得對外代表有限合伙企業,有《合伙企業法》第六十八條規定的行為,不失為執行合伙事務。
第八章入伙與退伙
第二十二條新合伙人入伙,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依法訂立書面入伙協議。訂立入伙協議時,原合伙人應當向新合伙人如實告知原合伙企業的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入伙的新合伙人與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權利,承擔同等責任。新____對入伙前合伙企業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新入伙的有限合伙人對入伙前有限合伙企業的債務,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承擔責任。
第二十三條有《合伙企業法》第四十五條規定的情形之一的,合伙人可以退伙。合伙人在不給合伙企業事務執行造成不利影響的情況下,可以退伙,但應當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合伙人違反《合伙企業法》第四十五、或四十六條規定退伙的,應當賠償由此給合伙企業造成的損失。
第二十四條 普通合伙人有《合伙企業法》第四十八條規定的情形制衣的和有限合伙人有《合伙企業法》第四十八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三項至第五項所列情形之一的,當然退伙。
普通合伙人被依法認定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轉為有限合伙人;其他合伙人未能一致同意的,該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普通合伙人退伙。
退伙事由實際發生之日為退伙生效日。
第二十五條 合伙人有《合伙企業法》第四十九條規定的情形之一的,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決議將其除名。
對合伙人的出名決議應當書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之日,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被除名人對出名決議有異議的,可以自街道除名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二十六條 普通合伙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的,對該合伙人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享有合法繼承權的繼承人,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從繼承開始之日起,取得該合伙企業的合伙人資格。作為有限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被依法宣告死亡或者作為有限合伙人的法人及其他組織終止時,其繼承人或者權利承受人可以依法取得該有限合伙人在有限合伙企業中的資格。
有《合伙企業法》第五十條規定的情形之一,合伙企業應當向合伙人的繼承人退還被繼承合伙人的財產份額。
普通合伙人的繼承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成為有限合伙人。全體合伙人未能一致同意的,合伙企業應當將被繼承合伙人的財產份額退還該繼承人。經全體合伙人決定,可以退還貨幣,也可以退還實物。
第二十七條 普通合伙人退伙后,對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發生的合伙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退伙時,合伙企業財產少于合伙企業債務的,退伙人應當依照本協議約定的利潤分配、虧損分擔辦法分擔虧損。有限合伙人退伙后,對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發生的有限合伙企業債務,以其退伙時從有限轉變為普通合伙人。
第二十八條 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普通合伙人可以轉變為有限合伙人,或者有限合伙人可以轉變為普通合伙人。
有限合伙人轉變為普通合伙人的,對其作為有限合伙人期間有限合伙企業發生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普通合伙人轉變為有限合伙人的,對其作為普通合伙人期間合伙企業發生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第九章 爭議解決方法
第二十九條 合伙人履行合伙協議發生爭議的,合伙人可以通過協商或者調解解決。不愿通過協商、調解解決或者協商、調解不成的,可以按照合伙協議約定的仲裁條款或者事后達成的書面仲裁協議,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合伙協議中未訂立仲裁條款,事后又沒有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章 合伙企業的解散與清算
第三十條 合伙企業有下列情形這一的,應當解散:_______
(一) 合伙期限屆滿,合伙人決定不再經營;
(二) 合伙協議約定的解散事由出現;
(三) 全體合伙人決定解散;
(四) 合伙人已不具備法定人數滿三十天;
(五) 合伙協議約定的合伙目的已經實現或者無法實現;
(六) 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七)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原因。
第三十一條 合伙企業清算辦法應當按《合伙企業法》的規定進行清算。
清算期間,合伙企業存續,不得開展與清算無關的經營活動。
合伙企業財產在支付清算費用和職工工資、社會保險費用、法定補償以及繳納所欠稅款、清償債務后的剩余財產,依照第十二條的規定進行分配。
第三十二條 清算結束后,清算人應當編制清算報告,經全體合伙人簽名、蓋章后,在十五日內向企業登記機關報送清算報告,申請辦理合伙企業注銷登記。
第十一章 違約責任
第三十三條 合伙人違反合伙協議的,應當依法承擔違約責任。
第十二章 其他事項
第三十四條經合伙人協商一致,可以修改或者補充合伙協議。
第三十五條 本協議經全體合伙人簽名、蓋章后生效。本協議一式 2 份,合伙人各持一份,企業留存 1 份,并報合伙企業登記機關一份。
(此頁無正文)
全體合伙人簽名、蓋章:_______
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有限合伙的合伙協議篇九
有限合伙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有限合伙協議(下稱“本協議”)由以下雙方于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在____________共同訂立。
鑒于雙方均有意根據《合伙企業法》、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以及本協議所約定之條款和條件,發起設立一家有限合伙企業從事投資業務,雙方達成如下協議:
在本協議中,除非上下文另有說明,下列詞語分別具有下述列明的含義:
合伙人,指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
普通合伙人,執行事務合伙人,指在本協議訂立時有限合伙企業唯一的普通合伙人、執行事務合伙人,即_______。
有限合伙人,指在本協議訂立時有限合伙企業唯一的有限合伙人,即_______。
總認繳出資額,指全體合伙人承諾向有限合伙企業繳付的、并為普通合伙人所接受的現金總額。
認繳出資額,指某個合伙人承諾向有限合伙企業繳付的、并為普通合伙人所接受的現金金額。
下文中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合稱為“雙方”。
2.1設立依據
雙方同意根據《合伙企業法》及本協議約定的條款和條件,共同設立一家有限合伙企業。
2.2有限合伙企業名稱
有限合伙企業的名稱為_____________合伙企業(有限合伙),下文簡稱為有限合伙企業。
2.3主要經營場所
有限合伙企業的主要經營場所為。
2.4合伙目的和經營范圍
2.4.1有限合伙企業全體合伙人設立有限合伙企業的目的為從事股權投資和與股權投資相關的債權投資或其它可以轉換為股權的投資工具,為合伙人創造滿意的投資回報。
2.4.2有限合伙企業的經營范圍如下:從事對未上市企業的投資,對上市公司非公開發行股票的投資。
2.4.3具體經營范圍以企業登記機關最終核準登記的經營范圍為準。
2.5合伙人
2.5.1本合伙企業合伙人共_________人,其中普通合伙人_________人,有限合伙人_________人。
2.5.2有限合伙企業之普通合伙人為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5.3有限合伙企業之有限合伙人為如下:
1、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6經營期限
2.6.1有限合伙企業自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成立,經營期限為____________年。
3.1出資方式
所有合伙人之出資方式均為人民幣現金出資,自營業執照簽發日起,1個月內完成繳付。
認繳出資額
全體合伙人對有限合伙企業的總認繳出資額為人民幣____________萬元。
其中,普通合伙人的認繳出資額為人民幣__________萬元,占總認繳出資額的____________%;有限合伙人的認繳出資額為人民幣__________萬元,占總認繳出資額__________%。
3.2出資繳付
普通合伙人應于有限合伙企業成立后根據情況就每筆出資簽發繳付出資通知書。各合伙人應于普通合伙人簽發的繳付出資通知書上載明的付款日或之前,將其出資通知書上載明其應繳付金額支付至普通合伙人指定的賬戶。
4.1有限合伙人
4.1.1有限合伙人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有限合伙企業的債務承擔責任。
4.1.2有限合伙人不執行有限合伙事務,不得對外代表有限合伙企業。任何有限合伙人均不得參與管理或控制有限合伙企業的投資業務及其他以有限合伙企業名義進行的活動、交易和業務,不得代表有限合伙企業簽署文件,亦不得從事其他對有限合伙企業形成約束的行為。
4.1.3有限合伙人根據《合伙企業法》及本協議行使有限合伙人權利不應被視為構成有限合伙人參與管理或控制有限合伙企業的投資業務或其他活動,從而引致有限合伙人被認定為根據法律或其他規定需要對有限合伙企業之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普通合伙人。為避免歧義,前述行使權利的行為包括:
(1)參與決定普通合伙人入伙、退伙;
(2)對有限合伙企業的經營管理提出建議;
(3)參與選擇承辦有限合伙企業審計業務的會計師事務所;
(4)獲取經審計的有限合伙企業財務會計報告;
(5)對涉及自身利益的情況,查閱有限合伙企業財務會計賬簿等財務資料;
(6)在有限合伙企業中的利益受到侵害時,向有責任的合伙人主張權利或者提起訴訟;
(8)依法為有限合伙企業提供擔保。
4.2普通合伙人
4.2.1普通合伙人對于有限合伙企業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4.2.2有限合伙企業由普通合伙人執行合伙事務。
4.2.3身份轉換
(1)經合伙人會議一致同意,有限合伙人可以轉變為普通合伙人。
(2)有限合伙人轉變為普通合伙人的,對其作為有限合伙人期間有限合伙企業發生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3)經合伙人會議一致同意,普通合伙人可以轉變為有限合伙人。
(4)普通合伙人轉變為有限合伙人的,對其作為普通合伙人期間有限合伙企業發生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4.3有限合伙企業僅剩有限合伙人的,則有限合伙企業解散。
有限合伙企業僅剩普通合伙人的,可以轉為普通合伙企業。
5.1執行事務合伙人的條件和選擇程序
5.2有限合伙企業之執行事務合伙人應具備如下條件:
(1)系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完全的民事行為能力;
(2)為有限合伙企業的普通合伙人;
(3)雙方一致同意選擇普通合伙人擔任有限合伙企業的執行事務合伙人。
5.3執行事務合伙人的權限
執行事務合伙人擁有《合伙企業法》及本協議所規定的對于有限合伙企業事務的獨占及排他的執行合伙事務的權利,對外代表有限合伙企業。
6.1有限合伙費用
6.1.2有限合伙企業應直接承擔的費用包括與有限合伙企業之設立、運營、終止、解散、清算等相關的費用,主要包括年度財務報表審計費、律師費、交易費、訴訟費和仲裁費、清算費、工商年檢等其他政府收費、有限合伙企業應繳納的稅金、有限合伙企業自身的費用開支等。
7.1合伙人會議
7.1.1合伙人會議為合伙人之議事程序,由普通合伙人召集并主持。合伙人會議討論決定如下事項:
(1)聽取普通合伙人的年度報告;
(2)變更有限合伙企業的企業名稱;
(3)變更有限合伙企業的經營范圍、主要經營場所的地點;
(4)修改有限合伙協議;
(5)有限合伙企業的解散及清算事宜;
(6)執行事務合伙人除名;
(7)普通合伙人除名;
(8)法律、法規及本協議規定應當由合伙人會議決定的其他事項。
對前款所列事項合伙人以書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開合伙人會議,直接作出決議。
7.1.2合伙人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普通合伙人及有限合伙人均可提議召開臨時會議。
7.1.3召開合伙人會議,應當于會議召開五日前通知全體合伙人;合伙人可以委托代表出席。
7.1.4合伙人會議決議須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方可作出。
8.1分配
8.1.1有限合伙企業取得的收益在扣除本協議第六條所述有限合伙企業的費用后,按照合伙人的實繳出資比例進行分配。
8.2所得稅
8.2.1根據《合伙企業法》及相關稅務之規定,有限合伙企業并非所得稅納稅主體,由各合伙人自行按相關規定申報繳納所得稅,如法律要求有限合伙企業代扣代繳,則有限合伙企業將根據法律規定進行代扣代繳。
8.3虧損和債務承擔
8.3.1有限合伙企業的虧損由合伙人按照實繳出資比例共同分擔。
8.3.2有限合伙人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有限合伙企業的債務承擔責任,普通合伙人對有限合伙企業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9.1有限合伙人持有的有限合伙權益轉讓
9.1.1有限合伙人向普通合伙人轉讓有限合伙權益的,普通合伙人有權自行決定是否接受該等轉讓。
9.1.2有限合伙人擬對外轉讓有限合伙權益的,應向普通合伙人提交書面申請,載明轉讓的權益份額以及擬轉讓價格。同等條件下,普通合伙人有優先受讓權。
9.2普通合伙人持有的有限合伙權益轉讓
9.2.1除依照本協議之明確規定進行的轉讓,普通合伙人不應以其他任何方式轉讓其持有的有限合伙權益。如出現其被宣告破產、被吊銷營業執照之特殊情況,確需轉讓其權益,且受讓人承諾承擔原普通合伙人之全部責任和義務,在經有限合伙人同意后方可轉讓,否則有限合伙企業進入清算程序。
9.3有限合伙權益質押
9.3.1合伙人不得將其持有的有限合伙權益進行質押。
10.1有限合伙人退伙
10.1.1有限合伙人可依據本協議約定轉讓其持有的有限合伙權益從而退出有限合伙,除此之外,有限合伙人不得提出退伙或提前收回實繳出資額的要求。
10.1.2有限合伙人發生下列情形時,當然退伙:
(1)喪失償債能力;
(2)持有的有限合伙權益被法院強制執行;
(3)發生根據《合伙企業法》規定被視為當然退伙的其他情形。
10.2普通合伙人退伙
10.2.1普通合伙人在此承諾,除非本協議另有明確約定,在有限合伙企業按照本協議約定解散或清算之前,普通合伙人始終履行本協議項下的職責;在有限合伙企業解散或清算之前,不要求退伙,不轉讓其持有的有限合伙權益;其自身亦不會采取任何行動主動解散或終止。
10.2.2普通合伙人發生下列情形時,當然退伙:
(1)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被宣告破產;
(2)持有的有限合伙權益被法院強制執行;
(3)《合伙企業法》規定的其他情形。
10.2.3普通合伙人依上述約定當然退伙時,除非有限合伙企業立即接納了新的普通合伙人并任命其為有限合伙企業的執行事務合伙人,否則有限合伙企業進入清算程序。
10.3執行事務合伙人除名及更換
10.3.1因執行事務合伙人故意或重大過失行為,致使有限合伙企業受到重大損害或承擔有限合伙企業無力償還或解決的重大債務、責任時,經合伙人會議決議通過,有限合伙企業可將執行事務合伙人除名。
10.3.2若合伙人會議在作出執行事務合伙人除名決議之時有限合伙企業未能同時就接納新的執行事務合伙人作出決議,則有限合伙企業進入清算程序。
10.3.3執行事務合伙人更換應履行如下程序:
(2)新的執行事務合伙人簽署書面文件確認同意受本協議約束并履行本協議規定的應由執行事務合伙人履行的職責和義務。
10.4自第13.3.3條所述程序全部履行完畢之日起,執行事務合伙人退出有限合伙企業,停止執行有限合伙事務并向合伙人會議同意接納的新的執行事務合伙人交接有限合伙事務。
11.1合伙人違反本協議的,應當依法或依照本協議的約定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11.2由于一方違約,造成本協議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時,由違約方承擔違約責任;如屬雙方違約,根據實際情況,由雙方分別承擔各自應負的違約責任。
12.1法律適用
本協議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
12.2爭議解決
因本協議引起的及與本協議有關的一切爭議,首先應由雙方通過友好協商解決。如雙方不能協商解決,則應提交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華南分會,按該會當時有效的仲裁規則在上海仲裁解決。仲裁裁決是終局的,對相關各方均有約束力。除非仲裁庭有裁決,仲裁費應由敗訴一方負擔。
13.1解散
13.1.1當下列任何情形之一發生時,有限合伙企業應當解散:
(1)有限合伙企業經營期限屆滿;
(2)合伙人已不具備法定人數滿三十(30)日;
(3)執行事務合伙人被除名且有限合伙企業沒有接納新的執行事務合伙人;
(4)執行事務合伙人提議并經全體合伙人表決通過;
(5)有限合伙企業被吊銷營業執照;
(6)出現《合伙企業法》及本協議規定的其他解散原因。
13.2清算
13.2.1清算人由普通合伙人擔任。
13.2.2在確定清算人以后,所有有限合伙企業未變現的資產由清算人負責管理。
13.3清算清償順序
13.3.1有限合伙企業經營期滿或終止清算時,有限合伙企業財產按下列順序進行清償及分配:
(1)支付清算費用;
(2)支付職工工資、社會保險費用和法定補償金;
(3)繳納所欠稅款;
(4)清償有限合伙企業的債務;
(5)根據本協議約定的收益分配原則和程序在所有合伙人之間進行分配。
13.4有限合伙企業財產不足以清償有限合伙企業債務的,由普通合伙人向債權人承擔無限連帶清償責任。
14.1不可抗力
14.1.1 “不可抗力”指在本協議簽署后發生的、本協議簽署時不能預見的、其發生與后果無法避免或克服的、妨礙任何一方全部或部分履約的所有事件。上述事件包括地震、臺風、水災、火災、戰爭、國際或國內運輸中斷、政府或公共機構的行為(包括重大法律變更或政策調整)、流行病、民亂、罷工,以及一般國際商業慣例認作不可抗力的其他事件。
14.1.2如果發生不可抗力事件,影響一方履行其在本協議項下的.義務,則在不可抗力造成的延誤期內中止履行,而不視為違約。
14.2標題
14.2.1本協議各部分的標題僅為索引方便而設,標題不應構成對本協議及其條款的定義、限制或擴大范圍。
14.3可分割性
14.3.1如本協議的任何條款或該條款對任何人或情形適用時被認定無效,其余條款或該條款對其他人或情形適用時的有效性并不受影響。
14.4簽署文本
14.4.1本協議雙方簽署正本一式__________份,各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4.1.2本協議生效日
14.1.3本協議雙方簽署之日起生效。
各合伙人簽字: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有限合伙的合伙協議篇十
1、為維護合伙企業、合伙人的合法權益,規范合伙企業的組織和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以下簡稱《合伙企業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制訂本協議。
2、合伙企業是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組成的有限合伙企業,普通合伙人對合伙企業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責任。
3、本協議自生效之日起,即對全體合伙人具有約束力。
4、本協議中的各項條款與法律、法規、規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為準。
1、合伙企業名稱:
2、合伙企業主要經營場所:
1、合伙企業的目的:通過合伙,將有不同資金條件和不同技術、管理能力的人或企業組織起來,集中多方力量共同從事經營活動,相互彌補各自的缺陷,實現一方在一定期限內難以實現的經營目的,分享經營所得。
2、合伙企業的經營范圍:
(注:根據實際情況具體填寫,但以登記機關核定為準。)
合伙企業根據實際情況,可改變經營范圍,但是應當于全體合伙人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辦理變更登記。
合伙企業由___個合伙人共同出資設立,其中普通合伙人___個,有限合伙人___個。
普通合伙人:______
姓名或名稱:______住所:______
有限合伙人:______
姓名或名稱:______住所:______
(注:有限合伙企業由二個以上五十個以下合伙人設立。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有限合伙企業至少應當有一個普通合伙人。國有獨資公司、國有企業、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事業單位不得成為普通合伙人,)
合伙人可以用貨幣、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或者其他財產權利出資,普通合伙人可以用勞務出資,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勞務出資。合伙人以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或者其他財產權利出資,評估作價方式為全體合伙人協商確定(注:也可以由全體合伙人委托法定評估機構評估)。合伙人以勞務出資的,其評估辦法由全體合伙人協商確定。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需要辦理財產權轉移手續的,應當依法辦理。
普通合伙人簽字:_________
有限合伙人簽字:_________
時間:__________________
有限合伙的合伙協議篇十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經協商一致訂立協議。本協議未規定或與法律法規不符的,按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一條合伙企業的名稱:
第二條合伙企業主要經營場所:
第三條本企業為有限合伙企業,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組成,普通合伙人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責任。
第四條合伙企業經營范圍:
合伙期限為年(自由選擇是否約定合伙期限)
第五條普通合伙人的姓名或名稱、住所為:
姓名或者名稱
住所
第六條有限合伙人的姓名或名稱、住所為:
第七條合伙人共出資萬元,各合伙人的出資方式、數額和繳付出資的期限為:
普通合伙人以勞務出資的,價格由全體合伙人協商確定(或者由全體合伙人協商確定評估辦法)。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勞務方式出資。
合伙人應按期足額繳納出資。以非貨幣形式出資需辦理財產權轉移的,辦理完財產權轉移手續方為繳付完成。
第八條合伙企業的利潤分配、虧損分擔,由合伙人按照實繳出資比例分配、分擔。普通合伙人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責任。(該條可根據合伙人之間實際約定,規定相應內容)
第九條必須由普通合伙人執行合伙事務,有限合伙人不執行合伙事務,不得對外代表有限合伙企業。
第十條經全體合伙人決定(或者按照合伙協議自行約定),委
托個合伙人為合伙企業執行事務合伙人,該合伙人應按照合伙協議或全體合伙人的決定執行事務。
作為合伙人的法人、其他組織執行合伙事務的,由其委派的代表執行。
第十一條執行合伙企業事務的合伙人,對外代表合伙企業,執行合
伙事務;受委托執行合伙事務的合伙人不按照合伙協議或者全體合伙人的決定執行事務的,其他合伙人可以決定撤銷該委托。
合伙企業登記事項發生變更登記時,執行合伙事務的合伙人未按期申請辦理變更登記的,應當賠償由此給合伙企業、其他合伙人或者善意第三人造成的損失。
合伙人執行合伙事務,將應當歸合伙企業的利益據為己有的,或者采取其他手段侵占合伙企業財產的,應當將該利益和財產退還合伙企業;給合伙企業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三條執行事務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決議將其除名:
(一)未履行出資義務;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合伙企業造成損失;
(三)執行合伙事務時有不正當行為;
(四)發生合伙協議約定的事由。(列舉事由)
對執行事務合伙人的除名決議應當書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之日,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
第十四條新合伙人入伙,應當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并依法訂立書面入伙協議。訂立入伙協議時,原合伙人應當向新合伙人如實告知原合伙企業的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
第十五條、入伙的新合伙人與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權利,承擔同等責任。新普xx合伙人對入伙前有限合伙企業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新入伙的有限合伙人對入伙前有限合伙企業的債務,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承擔責任。
第十六條(約定合伙期限的適用)在合伙企業存續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伙人可以退伙:
(一)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
(二)發生合伙人難以繼續參加合伙的事由;
(三)其他合伙人嚴重違反合伙協議約定的義務;
(四)合伙協議約定的退伙事由出現(列舉退伙事由)。
(未約定合伙期限的適用)合伙人在不給合伙企業事務執行造成不利影響的情況下,可以退伙,但應當提前三十天通知其他合伙人。
第十七條、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然退伙:
(一)作為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二)除有限合伙人外,個人喪失償債能力;
(四)法律規定或者合伙協議約定合伙人必須具有相關資格而喪失該資格;
(五)合伙人在合伙企業中的全部財產份額被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十八條合伙人符合本協議第十四條所列情形之一的,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決議將其除名。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之日,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
第十九條作為有限合伙人的自然人在有限合伙企業存續期間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的,其他合伙人不得因此要求其退伙。
作為有限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被依法宣告死亡或者作為有限合伙人的法人及其他組織終止時,其繼承人或者權利承受人可以依法取得該有限合伙人在有限合伙企業中的資格。
第二十條合伙人退伙,其他合伙人應當與該退伙人按照退伙時合伙企業的財產狀況進行結算,退還退伙人的財產份額,退伙人對給合伙企業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的,相應扣減其應當賠償的數額。
退伙時有未了結的合伙企業事務的,待該事務了結后進行結算。
第二十一條普通合伙人退伙后,對基于退伙前的原因發生的合伙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有限合伙人退伙后,對基于退伙前的原因發生的合伙企業的債務,以其退伙時從有限合伙企業中取回的財產承擔責任。
合伙人退伙時,合伙企業財產少于合伙企業債務的,退伙人應當按照本協議第九條的規定分擔虧損。
第二十二條普通合伙人轉變為有限合伙人,或者有限合伙人轉變為普通合伙人,應當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
第二十三條有限合伙人轉變為普通合伙人的,對其作為有限合伙人期間有限合伙企業發生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普通合伙人轉變為有限合伙人的,對其作為普通合伙人期限合伙企業發生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第二十四條有限合伙企業僅剩有限合伙人的,應當解散;有限合伙企業僅剩普通合伙人的,轉為普通合伙企業。
第二十五條合伙人違反合伙協議的,應當依法承擔違約責任。
第二十六條合伙人履行合伙協議發生爭議的,合伙人可以通過協商或者調解解決。不愿通過協商、調解解決或者協商、調解不成的,可以按照達成的仲裁協議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沒有達成仲裁協議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二十七條合伙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解散;
(一)約定合伙期限的,合伙期限屆滿,合伙人決定不再經營;
(二)合伙協議約定的解散事由出現;(列舉事由)
(三)全體合伙人決定解散;
(四)合伙人已不具備法定人數滿三十天;
(五)合伙協議約定的合伙目的已經實現或者無法實現;
(六)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七)出現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合伙企業解散的其他原因。
第二十八條合伙企業解散時,應當由清算人進行清算。
清算人由全體合伙人擔任;經全體合伙人過半數同意,可以自合伙解散事由出現后十五日內指定一個或者數個合伙人,或者委托第三人,擔任清算人。
自合伙企業解散事由出現之日起十五日內未確定清算人的,合伙人或其他利害關系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第二十九條清算人自被確定之日起十日內將合伙企業解散事項通知債權人,并于六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應當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向清算人申報債權。
第三十條清算結束,清算人應當編制清算報告,經全體合伙人簽署后,在十五日內向企業登記機關報送清算報告,申請辦理合伙企業注銷登記。
第三十一條合伙企業注銷后,原普通合伙人對合伙企業存續期間的債務仍應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第三十二條本協議經全體合伙人共同協商訂立,經全體合伙人簽署后
生效。合伙人按照合伙協議享有權利,履行義務。
修改或者補充本協議,需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并經全體合伙人簽署后生效。
本協議未約定的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事項,由合伙人依法協商決定;協商不成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處理。
第三十三條本協議一式份,合伙人各持一份,合伙企業留存一份,并報合伙企業登記機關備案一份。
合伙人簽署(自然人簽名,自然人以外的單位蓋x):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