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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土地糾紛仲裁書(匯總15篇)篇一
(三)因收回、調整承包地發生的糾紛;。
因征收集體所有的土地及其補償發生的糾紛,不屬于農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員會的受理范圍,可以通過行政復議或者訴訟等方式解決。
第三條發生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的,當事人可以自行和解,也可以請求村民委員會、鄉(鎮)人民政府等調解。
第四條當事人和解、調解不成或者不愿和解、調解的,可以向農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門及其他有關部門應當依照職責分工,支持有關調解組織和農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員會依法開展工作。
第二章調解。
第八條當事人申請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調解可以書面申請,也可以口頭申請。口頭申請的,由村民委員會或者鄉(鎮)人民政府當場記錄申請人的基本情況、申請調解的糾紛事項、理由和時間。
第九條調解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村民委員會或者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充分聽取當事人對事實和理由的陳述,講解有關法律以及國家政策,耐心疏導,幫助當事人達成協議。
第十條經調解達成協議的,村民委員會或者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制作調解協議書。
調解協議書由雙方當事人簽名、蓋章或者按指印,經調解人員簽名并加蓋調解組織印章后生效。
第十一條仲裁庭對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應當進行調解。調解達成協議的,仲裁庭應當制作調解書;調解不成的,應當及時作出裁決。
調解書應當寫明仲裁請求和當事人協議的結果。調解書由仲裁員簽名,加蓋農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員會印章,送達雙方當事人。
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收后,即發生法律效力。在調解書簽收前當事人反悔的,仲裁庭應當及時作出裁決。
第三章仲裁。
第一節仲裁委員會和仲裁員。
第十二條農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員會,根據解決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的實際需要設立。農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員會可以在縣和不設區的市設立,也可以在設區的市或者其市轄區設立。
農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員會在當地人民政府指導下設立。設立農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員會的,其日常工作由當地農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門承擔。
第十三條農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員會由當地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代表、有關人民團體代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代表、農民代表和法律、經濟等相關專業人員兼任組成,其中農民代表和法律、經濟等相關專業人員不得少于組成人員的二分之一。
農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員會設主任一人、副主任一至二人和委員若干人。主任、副主任由全體組成人員選舉產生。
(一)聘任、解聘仲裁員;。
(二)受理仲裁申請;。
(三)監督仲裁活動。
農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員會應當依照本法制定章程,對其組成人員的產生方式及任期、議事規則等作出規定。
第十五條農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員會應當從公道正派的人員中聘任仲裁員。
仲裁員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二)從事法律工作或者人民調解工作滿五年;。
(三)在當地威信較高,并熟悉農村土地承包法律以及國家政策的居民。
第十六條農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員會應當對仲裁員進行農村土地承包法律以及國家政策的培訓。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農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門應當制定仲裁員培訓計劃,加強對仲裁員培訓工作的組織和指導。
第十七條農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員會組成人員、仲裁員應當依法履行職責,遵守農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員會章程和仲裁規則,不得索賄受賄、徇私舞弊,不得侵害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仲裁員有索賄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決以及接受當事人請客送禮等違法違紀行為的,農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員會應當將其除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受理對農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員會組成人員、仲裁員違法違紀行為的投訴和舉報,并依法組織查處。
第二節申請和受理。
第十八條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二年,自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
第十九條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仲裁的申請人、被申請人為當事人。家庭承包的,可以由農戶代表人參加仲裁。當事人一方人數眾多的,可以推選代表人參加仲裁。
與案件處理結果有利害關系的,可以申請作為第三人參加仲裁,或者由農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員會通知其參加仲裁。
當事人、第三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參加仲裁。
(一)申請人與糾紛有直接的利害關系;。
(二)有明確的被申請人;。
(三)有具體的仲裁請求和事實、理由;。
第二十一條當事人申請仲裁,應當向糾紛涉及的土地所在地的農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員會遞交仲裁申請書。仲裁申請書可以郵寄或者委托他人代交。仲裁申請書應當載明申請人和被申請人的基本情況,仲裁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理由,并提供相應的證據和證據來源。
書面申請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申請,由農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員會記入筆錄,經申請人核實后由其簽名、蓋章或者按指印。
第二十二條農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員會應當對仲裁申請予以審查,認為符合本法第二十條規定的,應當受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已受理的,終止仲裁程序:。
(一)不符合申請條件;。
(二)人民法院已受理該糾紛;。
(三)法律規定該糾紛應當由其他機構處理;。
(四)對該糾紛已有生效的判決、裁定、仲裁裁決、行政處理決定等。
第二十三條農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員會決定受理的,應當自收到仲裁申請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將受理通知書、仲裁規則和仲裁員名冊送達申請人;決定不予受理或者終止仲裁程序的,應當自收到仲裁申請或者發現終止仲裁程序情形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第二十四條農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員會應當自受理仲裁申請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將受理通知書、仲裁申請書副本、仲裁規則和仲裁員名冊送達被申請人。
第二十五條被申請人應當自收到仲裁申請書副本之日起十日內向農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員會提交答辯書;書面答辯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答辯,由農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員會記入筆錄,經被申請人核實后由其簽名、蓋章或者按指印。農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員會應當自收到答辯書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將答辯書副本送達申請人。被申請人未答辯的,不影響仲裁程序的進行。
第二十六條一方當事人因另一方當事人的行為或者其他原因,可能使裁決不能執行或者難以執行的,可以申請財產保全。
當事人申請財產保全的,農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員會應當將當事人的申請提交被申請人住所地或者財產所在地的基層人民法院。
申請有錯誤的,申請人應當賠償被申請人因財產保全所遭受的損失。
第三節仲裁庭的組成。
第二十七條仲裁庭由三名仲裁員組成,首席仲裁員由當事人共。
同選定,其他二名仲裁員由當事人各自選定;當事人不能選定的,由農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員會主任指定。
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系明確、爭議不大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經雙方當事人同意,可以由一名仲裁員仲裁。仲裁員由當事人共同選定或者由農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員會主任指定。
農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員會應當自仲裁庭組成之日起二個工作日內將仲裁庭組成情況通知當事人。
第二十八條仲裁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須回避,當事人也有權以口頭或者書面方式申請其回避:。
(一)是本案當事人或者當事人、代理人的近親屬;。
(二)與本案有利害關系;。
(三)與本案當事人、代理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公正仲裁;。
(四)私自會見當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當事人、代理人的請客送禮。
當事人提出回避申請,應當說明理由,在首次開庭前提出。回避事由在首次開庭后知道的,可以在最后一次開庭終結前提出。
第二十九條農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員會對回避申請應當及時作出決定,以口頭或者書面方式通知當事人,并說明理由。
仲裁員是否回避,由農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員會主任決定;農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員會主任擔任仲裁員時,由農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員會集體決定。
仲裁員因回避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履行職責的,應當依照本法規定重新選定或者指定仲裁員。
第四節開庭和裁決。
2023年土地糾紛仲裁書(匯總15篇)篇二
申請書。
申請人:___________縣_________鄉_________村_________組_________(指戶主)農戶(以家庭為單位申請時使用)。
申請人戶主(或代表人)姓名_________,性別_________,民族_________,出生年月_________,職業_________,家庭住址__________________,郵政編碼_________,聯系電話_________。(非戶主作代表人時,要有其他所有成年家庭成員書面委托)。
或:申請人姓名,性別,民族,出生年月,職業,家庭住址,郵政編碼,聯系電話。(以個人名義申請時使用)。
申請方代表人姓名_________,性別_________,民族_________,工作單位或住址__________________,郵政編碼_________,聯系電話(手機)_________。(群體糾紛案件使用,但必須是申請人之一,并獲得其他申請人特別授權,最多不超過3人)。
被申請人姓名_________,性別_________,民族_________,年齡_________,職業_________,住址_________,郵政編碼_________,聯系電話_________。(訴個人時使用。訴農戶時,參見申請人戶格式)。
被申請人單位名_________,住所地址__________________,郵政編碼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姓名_________和職務_________,聯系電話_________。(訴村、村民小組或其他單位時用。選訴村委會還是村經濟合作社,視其行為時明示的身份;不清楚的,以承包。
合同。
上的發包單位為準)。
第三人姓名_________,性別_________,民族_________,年齡_________,職業_________,住址_________,郵政編碼_________,聯系電話(手機)_________。(本案處理結果與第3方有利害關系時使用。第三人為農戶的,參見申請人戶格式)。
或:第三人單位名,住所地址,郵政編碼(第三人是企業或其他單位時使用)。
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姓名________和職務________,聯系電話________。
一、仲裁請求。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必須與農村土地承包合同、承包土地流轉或土地承包權益等有關)。
二、事實和理由。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事實經過——整個過程過來龍去脈一定要講清楚;第三人的身份、與被申請人或其他第三人之間的身份關系、與本案的利害關系等要講清楚)。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提出上述仲裁請求的若干理由,但具體仲裁請求不需要重復再提。)。
此致
________市農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員會。
申請人:________(簽名/指印)。
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注意:1.同時要提供有關證據(注意收集以前判決、裁定、調解、協商的有關材料)。
2.本申請書需提供一式5份,增加被申請人和第三人的,要相應增加份數。
申請人。
姓名:________性別:_______年齡:________。
住所:________郵編:_______電話:________。
代理人:
姓名:________性別:_______年齡:________。
住所:________郵編:_______電話:________。
(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名稱: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姓名:__________________。
被申請人。
姓名:________性別:_______年齡:________。
住所:________郵編:_______電話:________。
(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名稱: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姓名:__________________。
事實和理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證據名稱:____________證據來源:______________。
證人姓名:____________聯系方式:______________。
附件:1、申請書副本_____份。
2、其他有關材料_____份。
3、身份證復印件或戶籍復印件。
申請人:(簽名、蓋章或者按指印)。
申請人:楊,曾用名楊平,女,白族,農民,x年07月01日生,云南省大理市人,住云南省大理市灣橋鎮中莊村委會xxxx號,身份證號5329xxxxxx,聯系電話138872xxxxx。
被申請人:楊xx,男,白族,農民,1942年08月生,云南省大理市人,住云南省大理市灣橋鎮中莊村委會x社xxx號,聯系電話136xxxxxx。系大理市灣橋鎮中莊村委會x社原社長,申請人楊之父親。
案由:侵害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糾紛。
請求被申請人返還其依職權強占的屬于申請人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份額0.80畝,并獨立辦理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
事實和理由:
申請人楊系被申請人楊xx的女兒。1992年11月13日,申請人嫁到大理市灣橋鎮甸中村,與李xx結婚,1993年離婚后回到大理市灣橋鎮中莊村委會9社娘家。1994年01月24日,申請人與趙xx結婚,1995年07月14日協議離婚后回到娘家。由于父親楊xx重男輕女,多次逼我離家出走,無奈之下,我只好離開家到大理市下關鎮打工為生。1999年04月21日,我與牛xx登記結婚,至今一起生活。期間,我的戶口一直和被申請人楊xx及弟弟及弟媳、侄兒在一起,直到現在。我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涉及的土地也和在被申請人承包經營權范圍內。
x3年4月14日,在被申請人的一再逼迫之下,我只好將我的戶口從被申請人的戶口簿上遷出,獨立成戶,仍然為農業戶口。因為當時農村承包經營期還未屆滿,被申請人承諾在新的承包合同簽訂時更改承包經營權證,將應該屬于申請人的份額劃分給申請人。出于信任,申請人答應按照這種方式執行,屬于自己的承包經營份額暫時交由被申請人及其他家庭成員管理耕種。
x7年,申請人戶的承包經營權到期后,根據國家法律規定,繼續承包30年,需要簽訂和統計新的承包經營情況。被申請人利用它當時擔任社長的便利,私自更改承辦方土地承包經營權共有人情況,將申請人從共有人中剔除,將全部原先承包的5.58畝承包土地繼續承包,霸占了申請人0.80畝的承包經營份額,并據此辦理了xxxxxxx號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
事后,由于申請人一直在大理市打工居住,直到最近才得知事情真相。于是,申請人多次找到基層人民政府幫助解決,經大理市灣橋鎮中莊村委會人民調解委員會及大理市灣橋鎮司法所多次調解,被申請人拒不返還本應屬于申請人的土地承包經營份額。
申請人認為,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土地承包經營依法受到法律的保護,《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五條規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有權依法承包由本集體經濟組織發包的農村土地。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剝奪和非法限制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承包土地的權利。第六條也規定,農村土地承包,婦女與男子享有平等的權利。承包中應當保護婦女的合法權益,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剝奪、侵害婦女應當享有的土地承包經營權。
被申請人楊練利用自己當時擔任社長的便利,私自更改承辦方土地承包經營權共有人情況,將申請人從共有人中剔除,將全部原先承包的5.58畝承包土地繼續承包,霸占了申請人0.80畝的承包經營份額,并據此辦理了xxx號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致使申請人在莫名其妙的情況下變成了失地農民,該行為嚴重侵害了申請人楊麗萍的合法權益。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申請人特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調解仲裁法》第19條、20條、21條之規定,向貴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望你們查明事實,依法處理,支持申請人的仲裁申請,判如所請!
此致
申請人:____________(簽名/指印)。
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2023年土地糾紛仲裁書(匯總15篇)篇三
(20xx年6月27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次會議通過)。
第一條為了公正、及時解決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促進農村經濟發展和社會穩定,制定本法。
(三)因收回、調整承包地發生的糾紛;。
因征收集體所有的土地及其補償發生的糾紛,不屬于農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員會的受理范圍,可以通過行政復議或者訴訟等方式解決。
第三條發生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的,當事人可以自行和解,也可以請求村民委員會、鄉(鎮)人民政府等調解。
第四條當事人和解、調解不成或者不愿和解、調解的,可以向農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門及其他有關部門應當依照職責分工,支持有關調解組織和農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員會依法開展工作。
第八條當事人申請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調解可以書面申請,也可以口頭申請。口頭申請的,由村民委員會或者鄉(鎮)人民政府當場記錄申請人的基本情況、申請調解的糾紛事項、理由和時間。
第九條調解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村民委員會或者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充分聽取當事人對事實和理由的陳述,講解有關法律以及國家政策,耐心疏導,幫助當事人達成協議。
第十條經調解達成協議的,村民委員會或者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制作調解。
協議書。
調解協議書由雙方當事人簽名、蓋章或者按指印,經調解人員簽名并加蓋調解組織印章后生效。
第十一條仲裁庭對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應當進行調解。調解達成協議的,仲裁庭應當制作調解書;調解不成的,應當及時作出裁決。
調解書應當寫明仲裁請求和當事人協議的結果。調解書由仲裁員簽名,加蓋農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員會印章,送達雙方當事人。
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收后,即發生法律效力。在調解書簽收前當事人反悔的,仲裁庭應當及時作出裁決。
第十二條農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員會,根據解決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的實際需要設立。農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員會可以在縣和不設區的市設立,也可以在設區的市或者其市轄區設立。
農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員會在當地人民政府指導下設立。設立農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員會的,其日常工作由當地農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門承擔。
第十三條農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員會由當地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代表、有關人民團體代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代表、農民代表和法律、經濟等相關專業人員兼任組成,其中農民代表和法律、經濟等相關專業人員不得少于組成人員的二分之一。
農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員會設主任一人、副主任一至二人和委員若干人。主任、副主任由全體組成人員選舉產生。
(一)聘任、解聘仲裁員;。
(二)受理仲裁申請;。
(三)監督仲裁活動。
農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員會應當依照本法制定章程,對其組成人員的產生方式及任期、議事規則等作出規定。
第十五條農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員會應當從公道正派的人員中聘任仲裁員。
仲裁員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二)從事法律工作或者人民調解工作滿五年;。
(三)在當地威信較高,并熟悉農村土地承包法律以及國家政策的居民。
第十六條農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員會應當對仲裁員進行農村土地承包法律以及國家政策的培訓。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農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門應當制定仲裁員培訓計劃,加強對仲裁員培訓工作的組織和指導。
第十七條農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員會組成人員、仲裁員應當依法履行職責,遵守農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員會章程和仲裁規則,不得索賄受賄、徇私舞弊,不得侵害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仲裁員有索賄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決以及接受當事人請客送禮等違法違紀行為的,農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員會應當將其除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受理對農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員會組成人員、仲裁員違法違紀行為的投訴和舉報,并依法組織查處。
第十八條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二年,自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
第十九條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仲裁的申請人、被申請人為當事人。家庭承包的,可以由農戶代表人參加仲裁。當事人一方人數眾多的,可以推選代表人參加仲裁。
與案件處理結果有利害關系的,可以申請作為第三人參加仲裁,或者由農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員會通知其參加仲裁。
當事人、第三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參加仲裁。
(一)申請人與糾紛有直接的利害關系;。
(二)有明確的被申請人;。
(三)有具體的仲裁請求和事實、理由;。
第二十一條當事人申請仲裁,應當向糾紛涉及的土地所在地的農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員會遞交仲裁。
申請書。
仲裁申請書可以郵寄或者委托他人代交仲裁申請書應當載明申請人和被申請人的基本情況,仲裁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理由,并提供相應的證據和證據來源。
書面申請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申請,由農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員會記入筆錄,經申請人核實后由其簽名、蓋章或者按指印。
第二十二條農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員會應當對仲裁申請予以審查,認為符合本法第二十條規定的,應當受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已受理的,終止仲裁程序:。
(一)不符合申請條件;。
(二)人民法院已受理該糾紛;。
(三)法律規定該糾紛應當由其他機構處理;。
(四)對該糾紛已有生效的判決、裁定、仲裁裁決、行政處理決定等。
第二十三條農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員會決定受理的,應當自收到仲裁申請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將受理。
通知書。
仲裁規則和仲裁員名冊送達申請人;決定不予受理或者終止仲裁程序的,應當自收到仲裁申請或者發現終止仲裁程序情形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第二十四條農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員會應當自受理仲裁申請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將受理通知書、仲裁申請書副本、仲裁規則和仲裁員名冊送達被申請人。
第二十五條被申請人應當自收到仲裁申請書副本之日起十日內向農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員會提交答辯書;書面答辯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答辯,由農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員會記入筆錄,經被申請人核實后由其簽名、蓋章或者按指印。農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員會應當自收到答辯書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將答辯書副本送達申請人。被申請人未答辯的,不影響仲裁程序的進行。
第二十六條一方當事人因另一方當事人的行為或者其他原因,可能使裁決不能執行或者難以執行的,可以申請財產保全。
當事人申請財產保全的,農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員會應當將當事人的申請提交被申請人住所地或者財產所在地的基層人民法院。
申請有錯誤的,申請人應當賠償被申請人因財產保全所遭受的損失。
第二十七條仲裁庭由三名仲裁員組成,首席仲裁員由當事人共。
同選定,其他二名仲裁員由當事人各自選定;當事人不能選定的,由農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員會主任指定。
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系明確、爭議不大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經雙方當事人同意,可以由一名仲裁員仲裁。仲裁員由當事人共同選定或者由農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員會主任指定。
農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員會應當自仲裁庭組成之日起二個工作日內將仲裁庭組成情況通知當事人。
第二十八條仲裁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須回避,當事人也有權以口頭或者書面方式申請其回避:。
(一)是本案當事人或者當事人、代理人的近親屬;。
(二)與本案有利害關系;。
(三)與本案當事人、代理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公正仲裁;。
(四)私自會見當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當事人、代理人的請客送禮。
當事人提出回避申請,應當說明理由,在首次開庭前提出。回避事由在首次開庭后知道的,可以在最后一次開庭終結前提出。
第二十九條農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員會對回避申請應當及時作出決定,以口頭或者書面方式通知當事人,并說明理由。
仲裁員是否回避,由農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員會主任決定;農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員會主任擔任仲裁員時,由農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員會集體決定。
仲裁員因回避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履行職責的,應當依照本法規定重新選定或者指定仲裁員。
開庭可以在糾紛涉及的土地所在地的鄉(鎮)或者村進行,也可以在農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員會所在地進行。當事人雙方要求在鄉(鎮)或者村開庭的,應當在該鄉(鎮)或者村開庭。
開庭應當公開,但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以及當事人約定不公開的除外。
第三十一條仲裁庭應當在開庭五個工作日前將開庭的時間、地點通知當事人和其他仲裁參與人。
當事人有正當理由的,可以向仲裁庭請求變更開庭的時間、地點。是否變更,由仲裁庭決定。
第三十二條當事人申請仲裁后,可以自行和解。達成和解協議的,可以請求仲裁庭根據和解協議作出裁決書,也可以撤回仲裁申請。
第三十三條申請人可以放棄或者變更仲裁請求。被申請人可以承認或者反駁仲裁請求,有權提出反請求。
第三十四條仲裁庭作出裁決前,申請人撤回仲裁申請的,除被申請人提出反請求的外,仲裁庭應當終止仲裁。
第三十五條申請人經書面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庭或者未經仲裁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視為撤回仲裁申請。
被申請人經書面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庭或者未經仲裁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裁決。
第三十六條當事人在開庭過程中有權發表意見、陳述事實和理由、提供證據、進行質證和辯論。對不通曉當地通用語言文字的當事人,農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員會應當為其提供翻譯。
第三十七條當事人應當對自己的主張提供證據。與糾紛有關的證據由作為當事人一方的發包方等掌握管理的,該當事人應當在仲裁庭指定的期限內提供,逾期不提供的,應當承擔不利后果。
第三十八條仲裁庭認為有必要收集的證據,可以自行收集。
第三十九條仲裁庭對專門性問題認為需要鑒定的,可以交由當事人約定的鑒定機構鑒定;當事人沒有約定的,由仲裁庭指定的鑒定機構鑒定。
根據當事人的請求或者仲裁庭的要求,鑒定機構應當派鑒定人參加開庭。當事人經仲裁庭許可,可以向鑒定人提問。
第四十條證據應當在開庭時出示,但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的證據不得在公開開庭時出示。
仲裁庭應當依照仲裁規則的規定開庭,給予雙方當事人平等陳述、辯論的機會,并組織當事人進行質證。
經仲裁庭查證屬實的證據,應當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第四十一條在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后難以取得的情況下,當事人可以申請證據保全。當事人申請證據保全的,農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員會應當將當事人的申請提交證據所在地的基層人民法院。
第四十二條對權利義務關系明確的糾紛,經當事人申請,仲裁庭可以先行裁定維持現狀、恢復農業生產以及停止取土、占地等行為。
一方當事人不履行先行裁定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但應當提供相應的擔保。
第四十三條仲裁庭應當將開庭情況記入筆錄,由仲裁員、記錄人員、當事人和其他仲裁參與人簽名、蓋章或者按指印。
當事人和其他仲裁參與人認為對自己陳述的記錄有遺漏或者差錯的,有權申請補正。如果不予補正,應當記錄該申請。
第四十四條仲裁庭應當根據認定的事實和法律以及國家政策作出裁決并制作裁決書。
裁決應當按照多數仲裁員的意見作出,少數仲裁員的不同意見可以記入筆錄。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數意見時,裁決應當按照首席仲裁員的意見作出。
第四十五條裁決書應當寫明仲裁請求、爭議事實、裁決理由、裁決結果、裁決日期以及當事人不服仲裁裁決的起訴權利、期限,由仲裁員簽名,加蓋農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員會印章。
農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員會應當在裁決作出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將裁決書送達當事人,并告知當事人不服仲裁裁決的起訴權利、期限。
第四十六條仲裁庭依法獨立履行職責,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
第四十七條仲裁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應當自受理仲裁申請之日起六十日內結束;案情復雜需要延長的,經農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員會主任批準可以延長,并書面通知當事人,但延長期限不得超過三十日。
第四十八條當事人不服仲裁裁決的,可以自收到裁決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逾期不起訴的,裁決書即發生法律效力。
第四十九條當事人對發生法律效力的調解書、裁決書,應當依照規定的期限履行。一方當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向被申請人住所地或者財產所在地的基層人民法院申請執行。受理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執行。
第五十條本法所稱農村土地,是指農民集體所有和國家所有依法由農民集體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農業的土地。
第五十一條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仲裁規則和農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員會示范章程,由國務院農業、林業行政主管部門依照本法規定共同制定。
第五十三條本法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
2023年土地糾紛仲裁書(匯總15篇)篇四
(一)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農村土地承包合同發生的糾紛;。
(二)因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轉包、出租、互換、轉讓、入股等流轉發生的糾紛;。
(三)因收回、調整承包地發生的糾紛;。
因征收集體所有的土地及其補償發生的糾紛,不屬于農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員會的受理范圍,可以通過行政復議或者訴訟等方式解決。
第三條發生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的,當事人可以自行和解,也可以請求村民委員會、鄉(鎮)人民政府等調解。
第四條當事人和解、調解不成或者不愿和解、調解的,可以向農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2023年土地糾紛仲裁書(匯總15篇)篇五
(6月27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次會議通過)。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公正、及時解決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促進農村經濟發展和社會穩定,制定本法。
(一)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農村土地承包合同發生的糾紛;。
(二)因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轉包、出租、互換、轉讓、入股等流轉發生的糾紛;。
(三)因收回、調整承包地發生的糾紛;。
因征收集體所有的土地及其補償發生的糾紛,不屬于農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員會的受理范圍,可以通過行政復議或者訴訟等方式解決。
第三條發生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的,當事人可以自行和解,也可以請求村民委員會、鄉(鎮)人民政府等調解。
第四條當事人和解、調解不成或者不愿和解、調解的,可以向農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門及其他有關部門應當依照職責分工,支持有關調解組織和農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員會依法開展工作。
第二章調解。
第八條當事人申請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調解可以書面申請,也可以口頭申請。口頭申請的,由村民委員會或者鄉(鎮)人民政府當場記錄申請人的基本情況、申請調解的糾紛事項、理由和時間。
第九條調解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村民委員會或者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充分聽取當事人對事實和理由的陳述,講解有關法律以及國家政策,耐心疏導,幫助當事人達成協議。
第十條經調解達成協議的,村民委員會或者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制作調解協議書。
調解協議書由雙方當事人簽名、蓋章或者按指印,經調解人員簽名并加蓋調解組織印章后生效。
第十一條仲裁庭對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應當進行調解。調解達成協議的,仲裁庭應當制作調解書;調解不成的,應當及時作出裁決。
調解書應當寫明仲裁請求和當事人協議的結果。調解書由仲裁員簽名,加蓋農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員會印章,送達雙方當事人。
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收后,即發生法律效力。在調解書簽收前當事人反悔的,仲裁庭應當及時作出裁決。
第三章仲裁。
第一節仲裁委員會和仲裁員。
第十二條農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員會,根據解決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的實際需要設立。農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員會可以在縣和不設區的市設立,也可以在設區的市或者其市轄區設立。
農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員會在當地人民政府指導下設立。設立農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員會的,其日常工作由當地農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門承擔。
第十三條農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員會由當地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代表、有關人民團體代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代表、農民代表和法律、經濟等相關專業人員兼任組成,其中農民代表和法律、經濟等相關專業人員不得少于組成人員的二分之一。
農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員會設主任一人、副主任一至二人和委員若干人。主任、副主任由全體組成人員選舉產生。
(一)聘任、解聘仲裁員;。
(二)受理仲裁申請;。
(三)監督仲裁活動。
農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員會應當依照本法制定章程,對其組成人員的產生方式及任期、議事規則等作出規定。
第十五條農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員會應當從公道正派的人員中聘任仲裁員。
仲裁員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二)從事法律工作或者人民調解工作滿五年;。
(三)在當地威信較高,并熟悉農村土地承包法律以及國家政策的居民。
第十六條農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員會應當對仲裁員進行農村土地承包法律以及國家政策的培訓。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農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門應當制定仲裁員培訓計劃,加強對仲裁員培訓工作的組織和指導。
第十七條農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員會組成人員、仲裁員應當依法履行職責,遵守農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員會章程和仲裁規則,不得索賄受賄、徇私舞弊,不得侵害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仲裁員有索賄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決以及接受當事人請客送禮等違法違紀行為的,農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員會應當將其除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受理對農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員會組成人員、仲裁員違法違紀行為的投訴和舉報,并依法組織查處。
第二節申請和受理。
第十八條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二年,自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
第十九條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仲裁的申請人、被申請人為當事人。家庭承包的,可以由農戶代表人參加仲裁。當事人一方人數眾多的,可以推選代表人參加仲裁。
與案件處理結果有利害關系的,可以申請作為第三人參加仲裁,或者由農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員會通知其參加仲裁。
當事人、第三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參加仲裁。
(一)申請人與糾紛有直接的利害關系;。
(二)有明確的被申請人;。
(三)有具體的仲裁請求和事實、理由;。
第二十一條當事人申請仲裁,應當向糾紛涉及的土地所在地的農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員會遞交仲裁申請書。仲裁申請書可以郵寄或者委托他人代交。仲裁申請書應當載明申請人和被申請人的基本情況,仲裁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理由,并提供相應的證據和證據來源。
書面申請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申請,由農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員會記入筆錄,經申請人核實后由其簽名、蓋章或者按指印。
第二十二條農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員會應當對仲裁申請予以審查,認為符合本法第二十條規定的,應當受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已受理的,終止仲裁程序:。
(一)不符合申請條件;。
(二)人民法院已受理該糾紛;。
(三)法律規定該糾紛應當由其他機構處理;。
(四)對該糾紛已有生效的判決、裁定、仲裁裁決、行政處理決定等。
第二十三條農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員會決定受理的,應當自收到仲裁申請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將受理通知書、仲裁規則和仲裁員名冊送達申請人;決定不予受理或者終止仲裁程序的.,應當自收到仲裁申請或者發現終止仲裁程序情形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第二十四條農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員會應當自受理仲裁申請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將受理通知書、仲裁申請書副本、仲裁規則和仲裁員名冊送達被申請人。
第二十五條被申請人應當自收到仲裁申請書副本之日起十日內向農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員會提交答辯書;書面答辯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答辯,由農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員會記入筆錄,經被申請人核實后由其簽名、蓋章或者按指印。農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員會應當自收到答辯書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將答辯書副本送達申請人。被申請人未答辯的,不影響仲裁程序的進行。
第二十六條一方當事人因另一方當事人的行為或者其他原因,可能使裁決不能執行或者難以執行的,可以申請財產保全。
當事人申請財產保全的,農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員會應當將當事人的申請提交被申請人住所地或者財產所在地的基層人民法院。
申請有錯誤的,申請人應當賠償被申請人因財產保全所遭受的損失。
第三節仲裁庭的組成。
第二十七條仲裁庭由三名仲裁員組成,首席仲裁員由當事人共。
2023年土地糾紛仲裁書(匯總15篇)篇六
第三條下列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當事人可以向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仲裁委員會(以下簡稱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一)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農村土地承包合同發生的糾紛;
(二)因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轉包、出租、互換、轉讓、入股等流轉發生的糾紛;
(三)因收回、調整承包地發生的糾紛;
因征收集體所有的土地及其補償發生的糾紛,不屬于仲裁委員會的受理范圍,可以通過行政復議或者訴訟等方式解決。
第四條仲裁委員會依法設立,其日常工作由當地農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門承擔。
第五條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仲裁,應當公開、公平、公正,便民高效,注重調解,尊重事實,符合法律,遵守社會公德。
第二章申請和受理。
第七條家庭承包的,可以由農戶代表人參加仲裁。農戶代表人由農戶成員共同推選;不能共同推選的,按下列方式確定:
(一)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或者林權證等證書上記載的人;
(二)未取得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或者林權證等證書的,為在承包合同上簽字的人。
第八條當事人一方為五戶(人)以上的,可以推選三至五名代表人參加仲裁。
第九條與案件處理結果有利害關系的,可以申請作為第三人參加仲裁,或者由仲裁委員會通知其參加仲裁。
第十條當事人、第三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參加仲裁。
當事人或者第三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由其法定代理人參加仲裁。
第十一條當事人申請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二年,自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
仲裁時效因申請調解、申請仲裁、當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仲裁時效重新計算。
在仲裁時效期間的最后六個月內,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事由,當事人不能申請仲裁的,仲裁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時效期間繼續計算。
(一)申請人與糾紛有直接的利害關系;
(二)有明確的被申請人;
(三)有具體的仲裁請求和事實、理由;
(四)屬于仲裁委員會的受理范圍。
第十三條當事人申請仲裁,應當向糾紛涉及土地所在地的仲裁委員會遞交仲裁申請書。申請書可以郵寄或者委托他人代交。
書面申請有困難的,可以口頭申請,由仲裁委員會記入筆錄,經申請人核實后由其簽名、蓋章或者按指印。
仲裁委員會收到仲裁申請材料,應當出具回執。回執應當載明接收材料的名稱和份數、接收日期等,并加蓋仲裁委員會印章。
2023年土地糾紛仲裁書(匯總15篇)篇七
一、基本情況。
20xx年11月,師宗縣成立了全省第一家農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員會,并于20xx年5月被省農業廳批準為農村土地承包仲裁試點縣。在四年多的時間里,師宗縣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仲裁委員會在縣委、政府的正確領導下,在上級業務主管部門的大力支持和幫助下,積極組織開展了農村土地承包糾紛仲裁工作。截止目前,共接到農村土地承包糾紛200起,受理177起,其中仲裁14起,調解處理163起。仲裁工作的開展,不僅有效地維護了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同時也為進一步建立完善的農村土地承包糾紛調解處理機制奠定了良好的基礎,積累了不少經驗。
(一)農村土地承包糾紛類型。從幾年的仲裁實踐看,我縣農村土地承包糾紛主要有土地承包經營權糾紛;土地流轉糾紛;侵害婦女承包經營權糾紛;土地補償費糾紛;承包經營權繼承糾紛幾種形式。具體表現為以下幾個類型:
1、先棄后取,引發糾紛。一些農民承包集體土地后,沒有使用土地,造成土地荒蕪,其他人趁機利用,進行種植;或未明確責、權、利關系,交給他人使用。現在承包人以土地經營權是自己所有為由,要求取回土地,與種植人發生糾紛。全縣共接待此類案件102件,占總案件數的51%。主要發生在丹鳳、高良、五龍、彩云等人均占有耕地較多和經濟條件較好的鄉(鎮)。
2、土地流轉不規范而引發的糾紛,此類案件33件,占16.5%。
3、出嫁女為爭得土地與其娘家發生糾紛。此類案件共16件,占8%。
4、原“農轉非”戶要求返還其原承包地。此類案件11件,占5.5%。
5、同一承包地重復發包引發的糾紛。此類案件共6件,占3%。
6、私自買賣承包地引發的糾紛,此類案件共2件,占1%。
7、承包戶家庭成員全部死亡,發包方要求收回承包地引發的爭議,此類案件共1件,占0.5%。
8、承包地繼承引發的糾紛,此類案件共4件,占2%。
9、所有權或使用權不清,引發的糾紛。此類案件共3件,占1.5.%。
10、征地補償款分配引發的糾紛,此類案件共4件,占2%。
11、承包戶內家庭成員之間,主要由于贍養問題及兄弟不和而要求分戶引發的糾紛,此類案件共18件,占9%。
(二)糾紛調處途徑。我縣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當事人主要通過以下5種途徑解決糾紛:
1、自行協商。農民在發生土地承包經營權糾紛后,在自愿互諒的基礎上,直接進行磋商,自行解決爭議的情況比較多,但由于缺乏必要的來自第三方的疏導,往往偏執于自己的一方之理,很難聽進對方當事人的不同意見。因此,雙方當事人的自行協商很容易擱淺。
2、請求調解。這是解決農村土地糾紛的主要形式。糾紛當事人通過請求村干部、鄉鎮調解委員會幫助解決糾紛,如果調解成功,主持調解的機構(個人)及時讓雙方當事人簽訂書面協議,并應幫助和督促當事人自覺履行協議。調解也是我們仲裁機構的重要工作方式。自20xx年11月成立“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仲裁委員會”和各鄉(鎮)成立“調解委員會”以來,共接待群眾來信來訪案件200件,通過調解處理了163件。
3、申請仲裁。與訴訟相比,由于農村土地承包仲裁不僅省時、省錢,而且程序簡便,處理爭議較快。現也成為處理農村土地糾紛的重要手段。20xx年以來,我縣共仲裁糾紛14件,僅2019年就仲裁6件,呈現逐年上升的趨勢。
4、提起訴訟。因為通過訴訟得到的判決更具權威性,并有國家強制力作后盾,對當事人最終權利的實現有較充分的保障。當事人通過訴訟解決糾紛的情況也時有發生。
5、申請政府處理。此類糾紛一般是所有權或使用權不清引發的糾紛,我縣主要采取政府受理,交由農經部門調查核實,并擬出《行政處理決定書》,由政府簽章核發的方式進行處理。
(一)成立仲裁機構。
為保證農村土地承包糾紛仲裁工作的順利開展,20xx年11月,師宗縣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仲裁委員會成立,由分管農業的副縣長任主任,農業局長和政府辦副主任任副主任,國土資源、林業、農村辦、民政、司法、信訪、經營管理等部門領導為組成人員,下設辦公室在經營管理站,由農業局分管農經的副局長兼任辦公室主任,農經站長、副站長兼任辦公室副主任。辦公室具體負責全縣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調解和仲裁的日常工作,并配備了4名專職工作人員。各鄉鎮相應成立了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調解委員會,并配備了專職工作人員。
(二)完善仲裁機制。
1、規范仲裁原則。
堅持地位平等的原則。糾紛仲裁當事人無論是農戶、業主,還是村(社)集體經濟組織,在糾紛調解、仲裁過程中,其法律地位人人平等,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公平、公正地調處糾紛。
堅持實事求是的原則。當事人提出仲裁申請后,仲裁委員會要對承包糾紛案件進行調查了解,依照法律規定和客觀事實,決定是否受理。案件受理后,要進行深入細致的調查,取得農村土地承包的原始資料和證明材料,實事求是,分清是非曲直,為農村土地承包糾紛仲裁提供可靠證據。
堅持調解為主的原則。雖然一般申請仲裁的案件都是經過多次調解無果,但仲裁委仍然堅持調解為主、裁決為輔,在制度上和程序上保障將調解結案作為首選目標,并在工作中努力貫徹。確實無法達成一致協議的,依法及時作出裁決。
2、制定土地承包糾紛仲裁規范化制度。結合土地承包體制的特點,仲裁委借鑒(民商事)仲裁和勞動仲裁的做法,參照法院民事審判的規則,制訂了《師宗縣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仲裁暫行辦法》和《師宗縣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仲裁工作制度》。
3、設計法律文書和操作流程。由于土地承包仲裁工作具體操作無現成格式可用,而案件從受理到仲裁文書的送達、回訪等都需要形成完善的工作機制,包括立案、現場勘查、取證、庭審、合議、調解、裁決和結案等每一環節都要制訂操作規程,保證糾紛公正裁決。因此,仲裁委參考法院民事審判制度,在不斷總結經驗教訓的基礎上,制定了《師宗縣農村土地承包糾紛仲裁工作紀律》、《師宗縣農村土地承包糾紛仲裁回避制度》、《師宗縣農村土地承包糾紛仲裁檔案管理制度》等內部規范制度。同時,陸續設計并不斷修訂完善了《仲裁。
申請書。
》、《不予受理案件。
通知書。
》、《立案登記表》、《受理案件通知書》、《法定代表人身份。
證明書。
》、《應訴通知書》、《舉證通知書》、《授權。
委托書。
》、《調查筆錄》、《現場勘察筆錄》、《開庭通知書》、《仲裁庭組成通知書》、《開庭筆錄》、《調解筆錄》、《調解決議書》、《合議記錄》、《裁決書》、《送達回證》等18種標準法律文書格式。
4、建立土地承包仲裁政策法規數據庫。由于土地承包相關法滯后,此前有法可依的主要是《農村土地承包法》、《云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辦法》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兩個司法解釋,審理依據嚴重不足。為此,仲裁委對現有法律、法規和規章進行了大規模的檢索研究,同時還收集了國家、省關于農村土地承包的政策文件,建立了農村土地承包仲裁專用政策法規電子數據庫,主要包括法律依據、政策依據和制度依據三方面內容,其中相關法律法規32件,政策文件27件,為依法審理提供了可靠的依據。
5、探索制度創新。
建立核稿發文制度。所有仲裁文書均由案件首席仲裁員把關。仲裁裁決書實行主任核發制,未經主任審核,不得下發;若發現有重大問題,及時與該案首席仲裁員溝通,必要時可請該案仲裁庭重新合議。
建立裁后回訪結果通報制度。仲裁委對已到法律生效期的案件都要作裁后回訪。凡是無法執行或被法院審理后推翻的案件,都要進行內部分析總結,便于及時吸取教訓。
(三)制定統一程序,實行標準仲裁。
農村土地承包合同糾紛仲裁,不僅要法律適用準確,還要程序合法。為此,我縣依照《農村土地承包法》、《合同法》和《仲裁法》等有關法律規定,制定了統一嚴格的仲裁程序。
1、案件的申訴與受理。當事人必須以書面形式向仲裁委提出仲裁申請,經過審查,不符合受理條件的,填寫不予受理案件通知書,及時通知當事人,并說明理由;符合受理條件的,及時填寫立案登記表,并由副主任(農業局長)審批,立案后,5日內向當事人送達受理通知書、應訴通知書、舉證通知書,取得送達回證,并要求當事人15日提供授權委托書、答辯狀及相關證據。通過嚴格把關,防止越權受理現象的發生,避免仲裁的盲目性。
2、指定仲裁員。案件受理后,仲裁委員會指定3名仲裁員(其中1名首席仲裁員)和1名書記員組成仲裁庭,負責整個案件的處理工作。
3、深入調查。仲裁庭組建后,由仲裁庭人員深入基層,深入實際,進行調查了解,基本掌握案情,并取得必要證據。
4、堅持先調解后仲裁的方法解決糾紛。調解是仲裁的前提,我們始終把調解貫穿于解決糾紛和仲裁的全過程,以最大的誠意,教育、說服、勸解當事人,盡量爭取協調解決,調解達成協議的,仲裁庭及時下發調解書。
5、開庭審理。糾紛案件的仲裁主要采取在仲裁委員會所在地公開庭審方式進行,仲裁庭確定開庭時間、地點后,提前5個工作日將《仲裁庭組成通知書》和《開庭通知書》送達當事人和其他仲裁參加人。申請人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仲裁庭許可中途退庭的,按撤回申請處理;被申請人提出反請求的,依法缺席裁決;被申請人經2次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仲裁庭許可中途退庭的,依法缺席裁決。當事人要求不開庭的,仲裁庭可以根據仲裁申請書、答辯書以及其他證明材料作出裁決。仲裁的案件,都是通過調解達不成協議的,仲裁庭及時進行裁決。案情較為復雜,社會影響較大的案件,其裁決由仲裁委集體討論決定。
6、堅持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的原則進行仲裁。在仲裁過程中,始終要求當事人用事實、證據、法律條款來支持自己的仲裁請求,仲裁員幫助當事人依法搜集證據,確保事實客觀公正。
7、限時辦結。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仲裁自受理之日起60日內結束;案情復雜需要延期的,經農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員會主任批準最多可以延期30日,并書面通知當事人。
8、仲裁執行。當事人對仲裁決定書不服的,可以依法在收到裁決書之日起30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對拒不執行裁決的,仲裁機構協助當事人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四)加強基礎設施建設。
20xx年6月,我縣被列為農村土地承包糾紛仲裁省級試點縣,在省農業廳的支持下,我縣新建了一個標準化的仲裁庭,配置了電腦、攝像機、掃描儀、打印機等設備,購置了仲裁桌椅,不僅較大地改善了仲裁工作條件,更增強了仲裁機構的嚴肅性和權威性。
(五)加強學習,強化培訓,努力提高業務素質。
從20xx年開始,我們就不斷從書店訂購了一些相關的學習資料,堅持學習,堅持定期在單位內部開展業務技能和農村土地承包政策及有關法律法規知識的交流活動。在20xx年仲裁試點工作開展以后,更是加強了指導,每當有案件發生時,縣仲裁委員會都是精心審理或派人現場指導和把關,把學習和實踐充分結合起來。通過不斷學習實踐,積累了經驗,提高了業務素質和辦案水平。
(六)推行信息化管理。
為方便土地承包仲裁工作的開展,切實提高仲裁工作效率,20xx年,結合“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補換發工作”,圍繞健全長效管理機制、提升土地承包管理水平,我縣安排了100萬專項經費,全面推進土地承包信息化、網絡化管理,將全縣77038農戶的土地承包合同信息錄入電腦,建立土地承包信息數據庫,并進行新證打印制作換發。實行土地承包信息化、網絡化管理后,通過網絡,將極大地方便查詢土地承包、土地流轉信息數據,方便查閱土地承包糾紛案件的涉案土地合同的有關情況,有利于土地承包糾紛案件的及時處理,切實維護農戶土地承包權益。
(一)探索了可行的仲裁機制,破解了投訴無門的“三難”怪圈。師宗縣自開展農村土地承包糾紛仲裁以來,已從政府部門“很難插手”、村級組織“不愿協調”和法院“不予受理”這樣的一個“三難”境地,走到了現在的“投訴有門”。應該說,農村土地承包仲裁工作,具有司法的嚴肅性,同時具有行政的靈活性,開辟了當代農村土地制度改革的新紀元,填補了機制上的缺陷。
(二)更好地實現了社會公平,維護了農村社會的穩定。農村土地承包面廣量大,糾紛情況錯綜復雜、政策性強、解決難度大。此類問題成為社會熱點。自從開展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仲裁工作以來,此類信訪逐漸減少,群體性鬧事事件也得以平息。可見仲裁方式既克服了信訪渠道解決問題周期長、成功率低的問題,又避免了民事訴訟程序復雜、成本高的問題,及時有效妥善化解土地承包糾紛,維護了社會公平和農村穩定。
我縣丹鳳鎮新村原村干部梁某1998年將同村舒某因農轉非自愿交回集體的5.2畝耕地承包耕種,二輪延包時,在沒有經過村民代表大會同意的情況下,利用職務之便,私自簽訂土地承包合同。20xx年因國道324線改道新建,征用了其中部分土地,梁某私自占用了這部分征地款,村民知道后,集體上訪多次,鎮、縣人民政府分別進行調解,雙方均不滿意。20xx年村民代表到縣仲裁委申請仲裁,我們通過深入細致調查了解,把《土地管理法》、《農村土地承包法》等相關法律法規向當事人進行宣傳。在調解無法達成協議的情況下,依法進行仲裁,雙方基本滿意。通過仲裁,解決了一起多次上訪未果的土地承包合同糾紛,極大地維護了農村社會的穩定。
(三)提高了村干部素質和依法行政意識。
自開展農村土地承包糾紛仲裁工作以來,通過調處各類糾紛案件,開展過農村土地糾紛調處工作的農村基層干部都普遍深刻認識到依法行政的重要性,在調解處理工作中,既讓廣大農村基層干部學到了一些結合實際有用的法律法規知識,又增強了基層干部依法行政的意識,提高依法行政能力。
我縣丹鳳鎮法雨村一五保戶方某夫婦,20xx年先后去世,其近親屬為爭奪其承包地引發糾紛,并多次發生打架事件,村組干部多次調解無效,在村民的建議下,20xx年初,發包方法人代表向仲裁委員會提出申請,要求收回方某夫婦的承包地。仲裁庭通過深入細致調查了解,依法進行仲裁,大多數村民比較滿意。通過仲裁,不僅解決了糾紛,維護了農村社會的穩定,更提高了農村干部依法行政意識。
(四)發現了體制缺陷和法律空白,提供了翔實的立法依據。師宗縣在開展仲裁試點的過程中,由于深度介入現實糾紛的全程調查處理,陸續發現了不少體制缺陷和法律空白,如農村經濟合作組織成員身份界定,村(社)、組(隊)所有制相嵌,承包地征收補償利益分配等問題,并通過多種方式參與國家和省的立法進程。
(五)培養出一批精通業務的骨干力量,促進了政策法規的普及。農業部門歷來缺乏法律專業干部。通過開展仲裁工作,不但多了一個依法護農的得力手段,也培養、鍛煉出一批具有更高水平的依法行政業務骨干。由于長期沒有辦理土地承包糾紛案件,過去律師隊伍中極少有這方面的業務知識,很不利于為被代理人維護合法權益。但凡參與了仲裁活動的,在這方面的水平都有明顯提高。仲裁機構在審理案件、尤其是群體案件的過程,本身也就是一個宣傳普及法規和政策的過程,各方當事人或代理案件的律師,都普遍反映學到了不少相關知識、受益匪淺。鄉鎮、村干部和相關管理部門則表示有助于促進他們完善制度、加強管理,舉一反三、正確處理歷史遺留問題。
(六)積累了寶貴的經驗教訓,促進了仲裁工作的順利開展。通過試點,逐步建立健全了各項。
規章制度。
完善了各種法律文書格式積累了不少寶貴的經驗教訓和示范案例為我省全面開展仲裁工作積累了寶貴的經驗教訓。
(一)法律依據不足。以前涉及農村土地承包的少數幾部法律和相關規定不夠具體,以至對許多問題的判斷和處理無法可依。云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辦法出臺后,在許多方面做了規范。但仍然還有一些問題,譬如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身份界定問題,承包地征收補償安置利益的合理分配,農村土地家庭承包后自留地的定性,歷史遺留問題的處置等等。
(二)仲裁經費缺乏。由于財政困難,經費無法保障,我縣仲裁委員會工作經費相當緊張,土地承包糾紛數量逐年增多,并且大多案情復雜,解決起來也非常的棘手,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和物力,不僅辦案人員無津貼可言,連日常辦案經費都無法保障。
(三)司法接軌不暢。雖然我縣審結的大部分案件都已經自動履行,但由于我國相關立法的滯后,在訴前證據、財產保全和裁決結果的強制執行等司法強制措施方面,還未得到有關部門的有效支持。此外,對有些土地承包的法規和政策,法院和我們的認識差距較大。
(四)業務素質有待提高。農村土地承包仲裁工作是一項新生事物,沒有現成的經驗可以借鑒,而且此項工作涉及面廣、政策性強,特別是在不同的歷史時期,農村土地承包政策都有不同的變化,對仲裁員的業務要求極高。雖然仲裁員基本上都是選擇熟悉農業農村工作、懂一定政策和法律知識的人來擔任,但是同樣面臨著加強培訓、盡快熟悉業務的問題。
(五)不規范的村規民約還在一定范圍內存在,也還有一定的勢力。
五、下步工作建議。
(一)建議加快相關立法,建立符合“三農”特點的仲裁規范,為農村土地承包仲裁提供所需的法律依據。
(二)建議加大仲裁宣傳,統一思想,與司法部門加強溝通,為仲裁工作的長期開展奠定基礎。
(三)將仲裁經費納入年度財政預算。隨著農業產業化推進步伐的不斷加快,以及勞務產業的不斷發展。土地流轉面積將會逐漸增大,由此引發的土地糾紛將呈上升趨勢,為使仲裁這一解決土地糾紛的良好方式堅持做下去,建議政府將仲裁經費納入財政預算。
(四)加強培訓。農村土地承包合同糾紛仲裁是政策性、法律性、時效性、程序化、制度化很強的一項工作,現時仲裁機構面臨的主要問題就是人員素質問題。建議組織仲裁員參加了省、市相關培訓,通過學習,提高了仲裁委員會的整體素質和辦案效率以及辦案質量。
2023年土地糾紛仲裁書(匯總15篇)篇八
隨著工業化、城鎮化的推進和現代農業建設,農村人口流動和勞動力轉移加快,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數量不斷增多,糾紛形式多樣化,糾紛領域不斷擴大,糾紛表現出的矛盾十分復雜。
因此,建立適合國情,有中國特色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仲裁制度提到議事日程。自上世紀90年代以來,中國一些地方開始嘗試運用仲裁的方法調處農村土地承包糾紛,積累了一些經驗,但各地在仲裁機構設置、工作程序、裁決執行等方面存在不規范、不統一的問題。農村基層干部群眾迫切要求制定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仲裁法,呼聲十分強烈,全國人大常委會在廣泛聽取民聲、掌握民意的情況下,于6月27日,《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調解仲裁法》經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九次會議表決通過,將于1月1日起施行。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調解仲裁法在其總則中指出,制定這一法律的目的,是“為了公正、及時解決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促進農村經濟發展和社會穩定”。農村土地家庭承包經營是中國農村的基本經營制度,是農村經濟社會發展的'基礎,對推動中國農業發展起到了重要作用。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調解仲裁法明確了運用調解、仲裁雙渠道化解糾紛的原則。一旦發生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當事人可以自行和解,也可以請求村民委員會、鄉(鎮)人民政府等調解。當事人和解、調解不成或者不愿和解、調解的,可以向農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但是,因征收集體所有的土地及其補償發生的糾紛,不屬于農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員會的受理范圍,可以通過行政復議或者訴訟等方式解決。
這六種情形是: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農村土地承包合同發生的糾紛;因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轉包、出租、互換、轉讓、入股等流轉發生的糾紛;因收回、調整承包地發生的糾紛;因確認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發生的糾紛;因侵害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發生的糾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調解仲裁法,注重對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的調解工作,并設專章予以規定:村民委員會、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加強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的調解工作,幫助當事人達成協議解決糾紛;當事人申請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調解可以書面申請,也可以口頭申請。調解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村民委員會或者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充分聽取當事人對事實和理由的陳述,講解有關法律以及國家政策,耐心疏導,幫助當事人達成協議;經調解達成協議的,村民委員會或者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制作調解協議書。調解協議書由雙方當事人簽名、蓋章或者按指印,經調解人員簽名并加蓋調解組織印章后生效;仲裁庭對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應當進行調解。調解達成協議的,仲裁庭應當制作調解書;調解不成的,應當及時作出裁決。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調解仲裁法》對農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員會的組成形式和人員予以明確規定。“農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員會由當地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代表、有關人民團體代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代表、農民代表和法律、經濟等相關專業人員兼任組成,其中農民代表和法律、經濟等相關專業人員不得少于組成人員的二分之一。”
六、仲裁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須回避。
一是本案當事人或者當事人、代理人的近親屬;二是與本案有利害關系;三是與本案當事人、代理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公正仲裁;四是私自會見當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當事人、代理人的請客送禮。
七、法律呈現六大亮點。
亮點一:明確了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的受理范圍。該法規定:因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發生糾紛,當事人向農村土地承包仲裁機構申請仲裁的,適用本法;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包括因確認土地承包關系、履行土地承包合同、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土地承包經營權受侵害等發生的糾紛。
亮點二:明確了仲裁機構的設立、組成和職責,規范了政府與仲裁機構的關系,建立了仲裁員管理制度,使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既符合仲裁的一般原則,又有必要的行政支持。
亮點三:明確了當事人申請仲裁的條件和方式,實行申請仲裁,不要求當事人訂立書面仲裁協議;規范了仲裁的受理制度、仲裁程序,允許當事人口頭申請、答辯等。
亮點四:明確了調解書的法律效力。
亮點五:規定了靈活便捷的開庭程序,旨在減少農民的仲裁成本,把糾紛化解在基層。
亮點六:規定了仲裁制度與司法制度的關系:對當事人不服仲裁裁決的,允許向人民法院起訴,而沒有實行“一裁終局”;對當事人不履行生效裁決書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2023年土地糾紛仲裁書(匯總15篇)篇九
1、裁決被申請人立即向申請人支付設計費萬元。
2、裁決被申請人按每日發生的違約金為欠款總額的千分之二向申請人支付逾期付款違約金,暫計至為元,違約金總額從逾期付款之日計至實際付款日。
3、裁決被申請人承擔全部仲裁費用。
申請人與被申請人于年月日簽訂了《建設工程設計合同(一)》(下稱“原合同”,見證據2),約定:_________________被申請人委托申請人承擔安置用房項目的工程設計。原合同對設計內容、收費標準、雙方權利義務做出了規定,并規定了違約責任及違約金的計算方法(即原合同第7.2款:_________________“每逾期一天,應承擔支付金額千分之二的逾期違約金。”)。原合同第8.7款還約定:_________________本合同發生爭議,雙方當事人同意由zz仲裁委員會仲裁。
原合同簽訂后,申請人依約履行了設計義務并將工程方案及工程施工圖交付予被申請人,工程方案及工程施工圖亦經相關主管部門及審查所審查合格。(見證據3)
1、設計取費:_________________新增用地建筑面積平方米套用原合同收費標準,需增補設計費萬元;本次設計需對原一期設計作重大調整,調整的工作量占原設計工作量的%,需增補設計費萬元;補充協議修改及新增部分的總設計費合計萬元;原合同仍按原約定履行。(見補充協議第一條)
2、付款進度:_________________補充協議簽訂后7日內,支付該協議總設計費的10%即萬元作為定金;本次修改及新增部分(部分)的方案批復后7日內,支付總設計費的20%即萬元;本次修改及新增部分的施工圖提交后7日內,支付總設計費的65%即萬元;本次修改及新增部分的工程竣工驗收后7日內,支付總設計費的5%即萬元。(見補充協議第三條)
3、補充協議簽字或蓋章后生效,未盡事宜參照設計合同執行。(見補充協議第四條)
補充協議簽訂前,申請人即已根據被申請人的要求進行補充協議所規定的改擴建設計工作,包括:_________________改擴建工程的設計方案已完成、交付被申請人并已經主管部門批復通過(見證據4),開始了施工圖設計。申請人與被申請人之間補充協議的簽訂,是對被申請人的委托設計內容、申請人已完成和應完成的改擴建設計工作、設計收費以及雙方相關權利義務進行的書面補充和確認。補充協議簽訂后,申請人依約完成了補充協議規定的施工圖并交付予被申請人,該工程施工圖亦經zz市建設工程施工圖審查所審查合格。(見證據6、證據8)
依據補充協議第三條,就申請人已完成的全部設計工作,被申請人應向申請人支付設計費累計萬元,為此,申請人于20xx年月日開具了兩張總額為萬元的設計費發票(見證據9)提交被申請人以催討欠款。
迄今為止,雖經申請人多次催討,但被申請人并未依約支付全部到期應付的設計費及其相關逾期付款違約金(見證據10)。
綜上,被申請人拒不履行補充協議規定的付款義務,其行為已嚴重違約、損害了申請人的利益,應繼續履行補充協議規定的付款義務并承擔逾期付款的違約責任。
基于以上事實和理由,申請人依法請求仲裁庭保護申請人的合法權益,裁如所請。
此致
仲裁委員會
申請人:_________________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2023年土地糾紛仲裁書(匯總15篇)篇十
被申請人:__公司,地址:__,電話:__。
法定代表人:__,__公司
請求事項:
1、被申請人向申請人支付所欠工資10000元
2、支付克扣申請人應得出差補貼及申請人出差墊付款5000元
4、被申請人承擔勞動仲裁費用。
事實與理由:
申請人于20__年6月正式到被申請人李__在__公司上班,擔任其副總經理一職,當時由于公司經營不規范,沒有簽訂勞動合同,申請人在職期間兢兢業業為公司出謀劃策,在總經理審批后舉辦了一系列活動使公司逐步從最初的幾輛車發展到此刻的七十余輛車。今年又為公司完成春運,由于公司新車上牌耽誤等原因,導致沒有按預約的時間到達,預定任務為100萬元,實際回收70萬元,除去費用,不算來回載客贏利,每臺車的凈利仍能到達10萬元,對于這樣的利潤對于被申請人李_平__豐田旅游汽車服務有限公司來說,還是史無前例的,但被申請人卻以此為原因克扣我的工資、補助、應報銷的業務款項不予發放。基于以上事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等的相關規定,訴訟貴處,請求依法裁決,支持申請人的請求。
此致
敬禮!
申請人:張三
__年__月__日
2023年土地糾紛仲裁書(匯總15篇)篇十一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
聯系電話:_________________。
仲裁請求:_________________。
1、
2、
3、
事實和理由:_________________。
此致
__________________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
申請人:_________________(簽名或蓋章)。
_________年_____月____日。
2023年土地糾紛仲裁書(匯總15篇)篇十二
申訴人:
姓 名
性 別
年 齡
被訴人:
法定代表人:
地址:
請求事項:
事實和理由:(包括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址等情況):
_此致
申訴人(單位):___________(簽名或蓋章)
_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__日
附:1.副本__________ 份
2.物證__________ 份
3.書證_________ 份
(2) 填寫勞動爭議仲裁申訴申請書文書時應當注意的問題是:
第一,填寫勞動爭議仲裁申訴申請書前應當對有關勞動爭議仲裁的基本知識有所了解。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處一條例》規定,勞動爭議是指:
(1)因企業開除、除名、辭退職工和職工辭職、自動離職發生爭議;
(2)因執行國家有關工資、保險、福利、培訓、的規定發生的`爭議;
(3)因履行發生的爭議,比如勞動合同的變更、解除等;
(4)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
只有在上列幾種情形下,爭議雙方當事人方可填寫勞動爭議仲裁申訴申請書提起仲裁程序如果發生勞動爭議的一方當事人在3人以上,并且有共同理由的,應當推薦代表人進行勞動調解或者仲裁活動。同時,勞動爭議發生后,當事人既可以協商解決,也可以直接申請仲裁。
第二,當事人必須向有管轄權的仲裁委員會提起申訴。根據《勞動爭議處理條例》的規定,縣、市、市轄區仲裁區仲裁委員會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發生的勞動爭議。因此,當事人應當向勞動爭議發生地的仲裁委員會提交申請書。如果發生勞動爭議的企業與職工不在同一個仲裁委員會轄區的,由職工當事人工資關系所在地的仲裁委員會處理。
第三,爭議當事人向仲裁委員會提出申請書時,應當有正本和副本兩份,正本提交給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副本發送給被申訴人,當事人應當按照被申訴人的人數提交申訴書副本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送達被申訴人。
2023年土地糾紛仲裁書(匯總15篇)篇十三
申請人___________(申請人是公民的,寫明公民的姓名、年齡、住所、郵政編碼、電話或者其他通訊方式;申請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寫明其名稱、地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通訊方式。)。
被申請人___________(被申請人是公民的,寫明公民的姓名、年齡、住所、郵政編碼、電話或者其他通訊方式;被申請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寫明其名稱、地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通訊方式。)。
對于申請人_______________與被申請人_______________因_______________所提出的仲裁一案,(可以寫明撤回仲裁申請的原因),現申請人請求撤回仲裁申請。
此致
________________(寫明農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員會的名稱)。
申請人: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
2023年土地糾紛仲裁書(匯總15篇)篇十四
(1)注明文書名稱。
(2)反申請人和被反申請人基本情況。
(3)案由:寫明反申請人針對何糾紛提出仲裁反請求。
主要寫明反申請人提出仲裁反請求的具體請求項及所依據的事實和理由。(1)反請求事項;(2)事實和理由。
(1)致送仲裁機構名稱。
(2)反申請人簽名。反申請人為法人或其他組織的,應加蓋單位公章。
(3)反申請日期。
(4)附項。
仲裁反申請書
反申請人(本案被申請人):
被反申請人(本案申請人):
案由:
反請求事項:
事實與理由:
此致
仲裁委員會
反申請人:
年月日
附:1.證據份;
2.本反申請書副本份。
申請人:××省××縣××經貿公司地址:××省××縣××路××號
法定代表人:a
職務:經理
仲裁代理人:b
××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申請人:××省××縣××有限公司地址:××縣××路××號
法定代表人:c
職務:經理
案由:貨物買賣糾紛
請求事項:
1.終止合同。
2.賠償因被申請人所交貨物的低質給申請人造成的損失××萬元人民幣。
事實和理由:(應詳述,此略。)
基于上述事實,為維護申請人合法權益,根據合同中約定的仲裁條款,特申請××仲裁委員會予以仲裁。
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地址:××年××月××日申請人與被申請人簽訂的貨物買賣合同;××年××月××日××食品研究所的質檢報告。
此致
××市仲裁委員會
申請人:××縣××經貿公司
法定代表人:a××年××月××日
附:
1.貨物買賣合同1份;
2.質檢報告1份;
3.本申請書副本×份。
2023年土地糾紛仲裁書(匯總15篇)篇十五
申請人:______________。住所地:_________________市__________區_____________大街__________號。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市__________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申請人:_________________省__________市__________房地產開發公司。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
案由:
購銷合同糾紛。
仲裁要求:
一、立即支付貨款_______________元。
二、賠償損失費_______________元。
事實與理由:
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由于上述情況,根據原合同中約定的仲裁條款,特申請__________仲裁機構予以仲裁。
此致
__________仲裁委員會。
申訴人:_________________。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