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黨申請書是黨員選拔與培養的關鍵環節,填寫時需真實、準確地反映自己。接下來是幾篇經典的轉學申請書實例,希望可以給大家以啟示和指導。
熱門刑事監督申請書(案例16篇)篇一
自訴人:×××(寫明姓名、性別、年齡、民族、籍貫、職業、住址)。
被訴人:×××(寫明姓名、性別、年齡、民族、籍貫、職業、住址)。
案由和訴訟請求:
(寫明控告的罪名和具體要求,例如,若是傷害案,案由則寫:故意傷害;訴訟請求:一、要求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二、要求賠償損失×××元)。
事實和理由:
(寫明具體的時間、地點、經過、見證人等)。
證據和證據來源(如有證人,應當寫明證人姓名和住址)。
此致
××××人民法院。
自訴人:×××(簽字或者蓋章)。
×年×月×日。
二、刑事自訴狀有何要求。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262條規定,自訴狀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二)被告人實施犯罪的時間、地點、手段、情節和危害后果等;
(三)具體的訴訟請求;包括指明控訴的罪名和要求人民法院追究被告人何種刑事責任。如果提起刑事自訴附帶民事訴訟,還應提出具體的賠償請求。
(四)致送的人民法院和具狀時間;
(五)證據的名稱、來源等;
(六)證人的姓名、住址、聯系方式等。
對兩名以上被告人提出告訴的,應當按照被告人的人數提供自訴狀副本。
三、提起刑事自訴需要哪些材料。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261條規定,提起自訴應當提交刑事自訴狀;同時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應當提交刑事附帶民事自訴狀。人民法院一般要求自訴人提供如下材料:
(一)自訴狀一份,并按照被告人人數提供副本(需簽名);
(二)自訴人身份證復印件或護照復印件、港澳同胞回鄉證復印件;
(三)自訴人受傷害的相關證據或公安機關的報案材料及法醫鑒定;
(四)對上述第三類案件,應提交公安機關或檢察機關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證明材料,以及自己人身、財產受侵犯的證明材料。
刑事自訴申請書應包括自訴人的個人信息、被告人犯罪的相關信息以及具體的訴訟請求等內容。如有疑問,歡迎到華律網進行律師咨詢。
熱門刑事監督申請書(案例16篇)篇二
申請人于2021年6月2日向被申請人提交惡勢力團伙某某兵、某某、某某某、某某鑫、丁某某等人涉嫌尋釁滋事罪的報案材料,2021年12月21日,被申請人作出不立字[某某]某某號不予立案決定。申請人認為被申請人不予立案查處上述控告材料中犯罪嫌疑人尋釁滋事行為是錯誤的,不符合法律規定。申請人對此不服,特請貴院依法申請立案監督。
本案的起因是2019年1月8日,申請人依法、合規的通過轉讓取得了位于某某縣某某路用途為工業用地的不動產一處,并依法取得了該地塊的《不動產權證書》(不動產登記號為某某(某某)某某縣不動產權第某某號)。
但是某某兵等惡勢力團伙卻因不滿申請人購買了上述不動產,遂于2020年4月19日起申請人在自己享有合法手續的土地上建圍墻、修繕廠房及場地時,某某兵、某某俊、某某聰、丁某某、丁某某等人數十次通過阻工、堵門、堵道、辱罵、毆打等軟暴力、直接暴力等非法行為惡意阻撓不讓申請人正常施工、建設、通行,他們的非法行徑嚴重侵害了申請人的合法權益,至今仍未停止,甚至在其尋釁滋事過程中還將申請人的家屬故意打傷。
針對上述的尋釁滋事行為,申請人于2021年向被申請人提交報案材料,但被申請人并沒有依照法定程序針對申請人提交控告的材料予以立案偵查,并以“本案屬于民間糾紛,被控告人丁某某沒有犯罪事實,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為由而不予立案,并向申請人下發不予立案通知書。
對此,申請人認為,丁某某等惡勢力團伙采用軟暴力及打人的方式對申請人實施尋釁滋事,其仗某某局有親屬膽大妄為,肆意踐踏法律權威,破壞中國特色某某秩序,已經嚴重涉嫌刑事犯罪,但被申請人某某局在明知其已涉及刑事犯罪的情況下而作出不予立案的通知書,此不作為的行為已違反了相關的法律規定,有包庇袒護犯罪嫌疑人的嫌疑。
綜上所述,申請人認為某某局對嚴重刑事犯罪案件應當立案偵查而不立案偵查,所以現向檢察院提出的,檢察院應當受理并進行審查。人民檢察院發現某某機關可能存在應當立案偵查而不立案偵查情形的,應當依法進行審查。申請人將不惜一切代價維護合法權益!
某某檢察院。
申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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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全文系化名。
熱門刑事監督申請書(案例16篇)篇三
對起訴的審查通常由法院檔案司進行。人民法院收到原告的訴訟后,應當及時依法進行審查。以下是為大家整理的關于,歡迎品鑒!
申請人:李xx,女,漢族,1976年7月25日生,住四川省開江縣任市鎮水響灘村4組4號。身份證號碼51302319xxxx258024。聯系電話:186231x70x8。
被申請人:重慶市公安局沙坪壩區分局。地址:重慶市沙坪壩小龍坎新街43號。聯系電話:63755190。
法定代表人:陳江渝。職務:局長。
請求事項。
請求監督被申請人依法履行法定職責,對程xx以涉嫌詐騙罪立案偵查,追究其犯詐騙罪的刑事責任。
事實及理由。
2014年7、8月份左右,申請人去成都裝修房子,程xx(男,漢族,1965年7月11生,身份證地址四川省內江市中區江沱鄉柱望村6社3號,身份證號碼51102119xxxx110496。聯系電話:135x7963x77)通過微信“附近的人”的功能添加申請人為微信好友,并主動與申請人在微信上聊天。程xx問申請人是做啥子的,申請人毫無戒心地說在重慶開賓館,現在在成都裝修房子。通過聊天,程xx了解到申請人離婚單身的情況,于是他說他也是單身,提出要跟申請人耍男女朋友,并謊稱他叫程健,吹噓自己是做工程的老板,有四個大工程在做,規模很大,每次給手下的工人發工資就是幾百萬。他還謊稱自己有六套房子,成都三套,內江三套,車子兩臺,奧迪一臺,豐田一臺。開始申請人不同意,后來在程xx的再三“懇求”下,在考慮到雙方都是單身以及程xx吹噓的經濟條件不錯,就同意了跟他交男女朋友。2014年10月1日,程xx提出到內江見面,要申請人順便看望一下他生病的父親。當日申請人出于進一步了解程xx以及看望他生病的父親的目的前往內江,程xx將申請人安排到一家住戶住宿,并告訴申請人該住房是他本人名下的房子。當晚,在程xx甜言蜜語、軟泡硬磨下,申請人與其同居。
后來程xx見申請人對其前面所說的,深信不疑,又是那么愛他,覺得時機成熟,自2014年10月20幾號起,便以由于甲方不及時支付工程款,工地上缺生活費、工人發不起工資,全部罷工、工程需要周轉資金、以及他本人欠高利貸被劫持了給對方付錢放人等種種理由理由數次要申請人給他湊錢,并說以后收到工程款了就還給申請人,還許諾收到錢后給申請人買車。由于申請人缺乏防范之心和警惕性,都信以為真,基本上都按程xx的要求給他湊錢。至2015年7月份,通過柜員機打款和給現金的方式,給他借錢共計100萬元左右。前幾次,程xx謊稱自己銀行卡和身份證丟了,又不在工地,要求申請人把款打到他工地管理人員曾偉、鄧明忠等賬上。后來有一次程xx要求把款打到程xx的賬戶上,他說他現在用的身份證名字是程xx。申請人問他是怎么回事,他說程健是成都戶口上的名字,程xx是他死去的堂哥的名字,為了老家拆遷補償就借用了他堂哥的名字。申請人由于無知,就相信了他的話,以后幾次都把錢轉到了程xx的賬戶上。前述被騙款項,主要是通過沙坪壩天星橋處建設銀行打款轉賬的,主要來源于申請人轉讓賓館,出售重慶的房產、信用貸款、抵押成都房屋貸款,向朋友借錢。
后來申請人漸漸覺得程xx說的話越來越可疑,就提出要求去他的工地看看,他總是以種種借口不讓申請人去。申請人要求他說出工地的名字和地點,他總是搪塞支吾不肯說。后來,申請人去查了一下他開的那輛奧迪車和前述申請人住宿的那套房子,發現根本不是他所稱的是他的。申請人發現自己上當受騙,便找他還錢,開始他還說過幾天就還,過幾天就還,后來干脆不接電話,躲起來。申請人遂向沙坪壩天星橋派出所報案。經查,程xx是刑滿釋放人員,有過盜竊、詐騙、拐賣婦女兒童的犯罪前科記錄。
程xx謊稱自己是做工程老板,自己有車有房,經濟條件不錯,以耍男女朋友為名,騙取申請人的信任,編造工地地上缺生活費、工人發不起工資,全部罷工、工程需要周轉資金、以及他本人欠高利貸被劫持了給對方付錢放人等種種虛假事實和理由,要求借款,設計圈套,騙取申請人錢財100萬元左右,完全符合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虛構事實或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數額較大財物的詐騙罪的規定,應追究其詐騙罪的刑事責任。
申請人于2015年9月8日向沙坪壩區天星橋派出所報案,控告程xx虛構事實,隱瞞真相,以非法占有目的,騙取申請人財物100萬余元,要求以詐騙罪立案偵查,追究其刑事責任。被申請人忽視申請人陳述的被程xx詐騙的經過、事實,相關證據、程xx的數次犯罪前科記錄以及申請人遭受的巨大經濟損失,不做任何相關調查,僅向犯罪嫌疑人程xx發一條要求程xx接受配合調查的短信了事,被申請人便于2015年9月24日,作出沙公不立字【2015】57號不予立案通知書,草率地作出不予立案的決定。申請人不服該決定,向被申請人申請復議。2015年10月28日,被申請人作出渝公沙(刑)復字【2015】9號復議決定書,撤銷沙公不立字【2015】57號決定。
申請人去被申請人處領取復議決定書時,被申請人的辦公人員當場告訴申請人說:“李遠秀,程xx一無所有,根本沒承包什么工程,你的錢要不回來了。”這足以說明申請人控告屬實,被申請人也明知犯罪嫌疑人程xx虛構事實,隱瞞真相,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騙取了申請人巨額財物,涉嫌構成詐騙罪。然而,被申請人極端不負責任,不依法履行立案偵查的法定職責,先是對申請人的控告作出不予立案的決定,然后復議撤銷不予立案的決定,卻又拒不立案偵查。
為伸張正義,將逍遙法外的罪犯程xx繩之以法,避免其繼續騙財騙色,作奸犯科,危害他人,特依法提起刑事立案監督申請,請求請求監督被申請人依法履行法定職責,對程xx以涉嫌詐騙罪立案偵查,追究程xx犯詐騙的刑事責任。
此致
申請人:(姓名、性別、年齡、民族、籍貫、單位職務、住址、聯系方式。)。
被申請單位:公安局分局。
申請事項:懇請貴院依法行使立案監督職責,依法糾正被申請單位在審查處理涉嫌案刑事立案過程中的違法不予立案的行為,敦促被申請單位依法立案。
事實理由:
(事實經過,略)。
報案人認為,被舉報人的行為已經涉嫌構成罪,但是被申請單位卻,即做出不予立案的決定。申請人認為被申請單位違反相關法律規定,肯定貴院依法行使立案監督權,責令被申請單位對涉嫌案立案偵查。
此致
xxx人民檢察院。
申請人:謝雪枚,女,55歲,漢族,湘潭市人,住湖南省湘潭省市雨湖區長城鄉高坪村湘衡路328號附1號。
被申請人:湘潭市公安局雨湖公安分局。
法定代表人:局長:陳靜通知電話:15707320567。
地址:湘潭市雨湖區熙春路19號。
被申請人:湘潭市公安局雨湖分局長城派出所。
地址:320國道潭邵路旁湘潭市雨湖區長城鄉砂子嶺。
嫌疑人:蔡鐵江,男,47歲,漢族,湖南省湘潭市人,住雨湖區長城鄉高坪村湘衡路326號附1號。
身份證號:430311196705*****通知電話:13875295489。
一、案情簡介:
事發還是在2010年6月29日17時許,申請人在案發自家地坪前追問自己耕種了30余年的菜地被被告人不法賣給他人得款后不給錢的事,未等申請人把話說完,嫌疑人就聲稱“就是沒有給你這個野家伙……。(指申請人的丈夫李冬良戶籍不在本組)眼看嫌疑人大揺大擺的邊罵邊走離去,就拖著他評理時,不料就遭他拳打腳踢、踩之時,女兒李純報警解救,送往湘潭市法檢醫院搶救治療,經湘潭市公安局刑事科學技術研究所法醫學鑒定結淪:“被鑒定人謝雪枚所受損傷構成輕傷(屬輕傷中程度較重的)”后。經潭洲司法鑒定所法醫學鑒定:“被鑒定人謝雪枚所受損傷構成捌級傷殘,”依照《刑法》第234條之規定,嫌疑人構成犯故意傷害罪后,申請人立即呈請公安機關予以立案、偵查。
二、禍起長城派出所所長李波對此案的不法處理:
禍起案發5年的當時長城派出所辦案民警不給予立案偵查,致使投訴人多次請求市公安局法制辦、分局局長趙勝平等領導給予督辦,確都已指示“必辦”。可是,遭遇長城派出所時任所長李波、教導員張亦不但不按市局、分局領導的指示承辦,倒還暗中指使辦案民警和在所接待民警次次都以所長調換;所長、學習去了;當時的辦案人不在,如今的辦案人不熟悉案情等種種借口搪塞、推諉。更惡劣的是,李波在有著市局的督辦指示之下還謊稱:“要等上面的指示,我們才會立案偵查……”。
申請人被迫再又多次請求市局、分局給予督辦,又遭李波在有證不用的事實面前,卻以證據不足,至今不予立案偵查,并且分別在2013年8月23日,以雨湖公安分局的名義認定“蔡鐵江沒有故意傷害謝雪枚的犯罪事實,”作出雨公(長)不立字【2013】0011號的不予立案通知,申請人為此不服,且又申請復議及請求雨湖人民檢察院督辦,至今也是杳無音信。
在申請人強烈要求之下,在2013年10月25日,李波組織了長城鄉司法所、雙方及無權刑事處理權的現任村長彭海江(被告人的表親),雙方的組長進行了一次“走過場”的調處未果后,申請人又只好無數次的懇請市局、分局領導給予高度重視后。李波在2013年11月7日仍舊以雨湖公安分局的名義認定“蔡鐵江沒有故意傷害謝雪枚的犯罪事實,”的證據,再次作出《復議決定書》雨公(長)刑復字【2013】0004號的不予立案通知……。
申請人極其不服,再又無數次的懇請市局、分局局領導給予高度重視,督查督辦后,在2014年02月21日,以雨湖公安分局的名義,就作出了雨公(長)刑復字【2014】001號復議決定書“經審查,認為不予立案的理由不充分,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條之規定,撤銷雨公(長)不立字【2013】0011號的不予立案通知書,繼續調查”。后至今杳無音訊。只是在此期間被李波以幫助申請人推薦法律援助律師免費代理,到法院“自訴”為名,強加“民事和解”而拒之門外。
申請人被迫于2014年5月28日走訪湖南省涉法涉訴聯合接訪中心和湖南省公安廳對此投訴后,執“批示”,找到市局及分局后,李波害怕包庇涉嫌犯罪的蔡鐵江一事暴露,就指派教導員張亦帶領5人到投訴人家里聲稱:來人周某某是法院的,某某是檢察院的,某某是長城鄉政府的領導,某某是有名的律師……強加“蔡鐵江沒有故意傷害的犯罪事實”,只能民事調解”。且還指責、訓誡申請人不應該到省里、市里去告告我們領導的狀……。由此可見、不難看出,湘潭市公安局法制辦、原任雨湖公安分局局長趙勝平、長城派出所所長李波聯邦對這起很明顯的刑事案件,對觸犯了刑法的犯罪嫌疑人蔡鐵江故意不予刑事打擊,讓其逍遙法外的包庇,完全是湘潭市公安局雨湖公安分局長城派出所所長李波和教導員張亦利用職權、工作便利,在沒有任何證據證明,“蔡鐵江沒有故意傷害謝雪枚的犯罪事實,”就是憑手中“權力”、工作便利,惡意庇護犯罪嫌疑人蔡鐵江,強加為民事糾紛,膽大妄為無視省公安廳、省人民政府信訪局領導的批示;無視市公安局領導的多次批示的嚴重瀆職犯罪……。
依照《刑法》的第234條之規定,犯罪嫌疑人蔡鐵江已構成犯故意傷害罪。也完全符合故意傷害罪需要滿足的條件:故意傷害行為根據傷害后果不同,分為輕傷、重傷與傷害致人死亡三種情形。故意傷害罪必須造成輕傷以上結果。更符合以下條件:
1、主體,根據刑法第17條第2款的規定,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犯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2、客體。故意傷害罪侵犯的是他人的身體健康權利。故意傷害罪是非法損害他人身體健康的行為,其結果表現為給他人身體造成傷害。故意傷害罪只以侵犯他人的身體健康權利為客體要件,有無造成他人死亡即給他人生命權利造成損害,并不影響犯罪的成立。
3、客體特征。故意傷害罪在客觀方面須要有傷害行為。傷害即非法損害他人的身體健康的行為。
4、主觀特征。故意傷害罪在主觀上表現為,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會使他人身體受到傷害,并且希望或者放任傷害結果的發生。亦即,故意傷害罪既可由直接故意構成,也可由間接故意構成。
為維護申請人的合法權益不受任何組織、單位、個人的侵害,維護法律的尊嚴,特依照《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刑事立案監督有關問題的規定(試行)》的第四條“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或者行政執法機關,認為公安機關對其控告或者移送的案件應當立案偵查而不立案偵查,向人民檢察院提出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受理并進行審查。”之規定,懇請人民檢察院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對犯罪嫌疑人蔡鐵江故意傷害申請人李尉平一案給予立案監督,讓一起為10元錢的買賣而令人發指的故意傷害事件,真相大白。以維護申請人的合法權益,讓群眾在每個案件中都能感到公平正義。,為打擊犯罪,申請人只好依法再次向貴院緊急申請,懇請領導給予高度重視,督查督辦,查處湘潭市公安局、雨湖分局的有關主管領導;特別是時任長城派出所所長李波、教導員張亦枉法庇護犯罪嫌疑人,損害投訴人的合法權益而嚴重瀆職的法律責任,并責成火速立案偵查,將犯罪嫌疑人蔡鐵江抓捕歸案。令其刑事附帶民事的經濟損失賠償。
熱門刑事監督申請書(案例16篇)篇四
申請人(受害人):楊xx,女,白族,xxxx年06月20日生,xx省xxx洱源縣人,住洱源縣鳳羽鎮xxxx村21號,身份證號5329xxxxxxxxxx,聯系電話xxxxxxxxxx。
委托代理人:馬xx,xxxxx律師事務所律師,聯系電話xxxxxxxxxxxx。
請求洱源縣公安局依法履行工作職責,對李xx涉嫌故意傷害罪一案進行刑事立案偵查,依法追究犯罪嫌疑人李xx的刑事責任。
事實和理由:
一、基本事實:
楊xx與李xx系夫妻關系。雙方于xxxx年08月24日登記結婚,申請人楊xx嫁入李xx家中生活。結婚后,犯罪嫌疑人李xx逐漸露出本來面目,開始長期對申請人實施家庭暴力,申請人的噩夢就此開始。據申請人回憶,申請人平均每月要遭到犯罪嫌疑人李xx的四、五次毆打,申請人多次因為李xx的暴行致傷,并多次到醫院就診。申請人經常被李xx打得鼻青臉腫,但是為了顧及面子,申請人一直忍氣吞聲,沒有聲張。
xxxx年04月27日,因為家庭瑣事,犯罪嫌疑人李xx稍有不滿,即不分青紅皂白再次對申請人拳打腳踢。毆打持續了十多分鐘,李xx的家人在一旁冷眼旁觀,沒有任何人進行勸阻。無奈之下,申請人只好報警,隨即被送至洱源縣人民醫院治療。
經洱源縣人民醫院檢查,楊xx病歷顯示:神清,鼻根部見一長約2.5cm縱形裂傷,左側頜面部見一大小長約3cm×4cm皮膚軟組織挫傷,左側整個手背部見擦傷。診斷結果為:1、鼻外傷,皮膚軟組織裂傷,鼻骨骨折;2、頜面皮膚軟組織挫裂傷;3、左手背部擦挫傷。經洱源縣公安局司法鑒定中心鑒定,出具“(洱)公(司)鑒(傷)字【xxxx】xxx號”《活體傷情檢驗意見書》確定,申請人楊xx的`傷情為輕傷二級。
二、犯罪嫌疑人李xx的行為已經故意傷害罪,公安機關應該進行立案偵查,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條規定: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罪嫌疑人李xx長期對申請人實施家庭暴力,此次更是變本加厲,毆打申請人致輕傷害,嚴重侵犯了申請人的身體健康權。犯罪嫌疑人李xx還利用申請人膽小怕事的心理,利用申請人的忍辱負重和一再退讓,對被害人肆意使用暴力,他的行為無疑已經構成犯罪,理應承擔刑事責任。
三、犯罪嫌疑人李xx不思悔改,在毆打申請人不聞不問,后沒有任何歉疚,申請人堅決要求追究其刑事責任。
申請人被李xx毆打致傷后,隨即被他人送往建水縣人民醫院住院治療。申請人住院期間,李xx對申請人不聞不問,沒有任何歉疚之意。無論是作為一名肆意毆打他人的施暴者,還是作為申請人的丈夫,犯罪嫌疑人李xx均應該對申請人的受傷情況進行過問,但是其行為實在讓申請人寒心和失望,申請人絕對不會原諒其故意傷害的犯罪行為,堅決請求以故意傷害罪對其立案并追究其刑事責任。
綜上所述,犯罪嫌疑人李xx長期對申請人實施家庭暴力,此次更是變本加厲,毆打申請人致輕傷害,嚴重侵犯了申請人的身體健康權。其行為已經構成故意傷害罪,犯罪手段卑劣,犯罪性質惡劣,完全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84條故意傷害罪的犯罪構成要件。申請人特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之相關規定,請求貴局立案偵查,依法追究其故意傷害罪的刑事責任,維護社會的正常秩序和公民的合法權益。
此呈。
洱源縣公安局。
申請人:李xx。
xxxx年06月24日。
熱門刑事監督申請書(案例16篇)篇五
請求事項:
申請撤回申請人(本案原告)訴被申請人(本案被告)行政確認糾紛一案。
事實與理由:
申請人訴被申請人行政確認糾紛一案已由貴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并開庭審理,現因申請人與被申請人及用人單位經過協商,達成庭外和解。申請人訴訟目的已達到,雙方糾紛已解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特申請撤回起訴,請予以批準。
此致
敬禮!
20xx年x月x日。
熱門刑事監督申請書(案例16篇)篇六
申請人:常武軍,男,35歲,漢族,住焦作市馬村區演馬辦事處亮馬村,手機:137xxxxxxxx。
申請人:王小麗,女,33歲,漢族,住址同上,系常武軍之妻。請求事項:
請求馬村區人民檢察院依法行使監督權,責令焦作市公安局馬村派出所(原馬村公安分局)對加害人宋小雙、張立新、榮麥全立案偵查。
事實和理由:
20xx年5月3日下午2時左右,申請人常武軍和王小麗帶領十余名工人在其承包的亮馬村中心公路上進行修路施工。加害人宋小雙、張立新、榮麥全三人酒后來到施工現場,借著酒力故意阻撓施工。三人用石頭、磚頭等器物先將正在工作的磨漿機(價值3000余元)砸毀,然后三人又用石頭、磚頭等器物在已磨平但尚未凝固的混凝土路面上肆意亂砸,且在路面上隨意踩踏,導致400余平米的路面須重新翻工,直接經濟損失達4萬余元。宋小雙、張立新、榮麥全當場揚言:誰敢報警誰敢上就弄死誰。嚇得王小麗及工人皆不敢上前阻止。三人肆意阻撓施工破壞財產的惡劣行為持續長達兩小時有余。
王小麗見事態嚴重,遂撥打110報警。九里山鄉派出所出警至事發現場。民警經過訊問后,于5點左右將加害人宋小雙帶走。但事情并未因公安機關的介入而終止。加害人張立新、榮麥全見受害人竟敢不聽恐嚇而報警,加之民警并未對其二人實施強制措施,其行為更加肆無忌憚。隨之二人便更加猖狂的用石頭砸、腳踩等方式破壞其他路面。導致受害人損失進一步擴大。無奈之下受害人不得不再次報警,6點左右民警又將張立新、榮麥全二人帶至派出所。
熱門刑事監督申請書(案例16篇)篇七
申請事項。
請求監督被申請人對_______涉嫌*********案依法立案偵查。
事實與理由。
20xx年9月22日晚,申請人就*******本人一事,向******派出所報案,民警將申請人及_______帶至****派出所制作了筆錄,并于第二天組織了一次調解,之后就一直未于立案。申請人多次至被申請人處要求立案,被申請人一直推脫不予立案,并且沒有出具《不予立案通知書》。申請人認為,被申請人明知_______已涉及刑事犯罪而不予立案,且未出具不予立案通知書,其行為已違反法律規定。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v^《關于刑事立案監督有關問題的規定》第四條: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或者行政執法機關,認為公安機關對其控告或者移送的案件應當立案偵查而不立案偵查,向人民檢察院提出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受理并進行審查。人民檢察院發現公安機關可能存在應當立案偵查而不立案偵查情形的,應當依法進行審查。
熱門刑事監督申請書(案例16篇)篇八
申請人:
被申請人:
請求監督被申請人對涉嫌____________案依法立案偵查。
事實與理由。
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日晚,申請人就____________本人一事,向____________派出所報案,民警將申請人及帶至____________派出所制作了筆錄,并于第二天組織了一次調解,之后就一直未于立案。申請人多次至被申請人處要求立案,被申請人一直推脫不予立案,并且沒有出具《不予立案通知書》。申請人認為,被申請人明知已涉及刑事犯罪而不予立案,且未出具不予立案通知書,其行為已違反法律規定。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刑事立案監督有關問題的規定》第四條: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或者行政執法機關,認為公安機關對其控告或者移送的案件應當立案偵查而不立案偵查,向人民檢察院提出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受理并進行審查。人民檢察院發現公安機關可能存在應當立案偵查而不立案偵查情形的,應當依法進行審查。《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一條的規定:“人民檢察院認為公安機關對應當立案偵查的'案件而不立案偵查的,或者被害人認為公安機關對應當立案偵查的案件而不立案偵查,向人民檢察院提出的,人民檢察院應當要求公安機關說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檢察院認為公安機關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應當通知公安機關立案,公安機關接到通知后應當立案。”
綜上,申請人特依法向貴院提起立案監督申請,望貴院能查明事實,依法監督被申請人立案偵查,以維護申請人的合法權益。
此致
____________人民檢察院。
申請人:
_____年_______月______日。
熱門刑事監督申請書(案例16篇)篇九
申請人:xxx,男,1961年4月2日出生,漢族,現住xx市xx街道xx號,公民身份證號碼:35xxxx19610402021。被申請人:xx市xx房地產開發公司,住所地xx市xx街道解放路445號。法定代表人林xx,負責人。
被申請人:xx市xx街道辦事處,住所地xx市xx街道解放路445號,組織機構代碼xxxx9483-3。法定代表人劉xx,主任。請求事項:
1、依法對xx市法院(20xx)漳民初字第456號民事判決執行一案進行監督。
2、對于國家機關等特殊主體為被執行人的執行案件,向被執行人xx市xx街道辦事處提出檢察建議,督促xx市人民政府xx街道辦事處自動履行(20xx)漳民初字第456號民事判決。事實和理由:
申請人與被申請人xx市人民政府xx街道辦事處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已經xx市人民法院(20xx)漳民初字第456號民事判決并發生法律效力。該判決主文確定:xx市人民政府xx街道辦事處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組成清算組對xx市xx房地產開發公司的債權債務進行清算,以清算后的財產清償債務。清算后的財產不足清償債務,不足部分由xx市人民政府xx街道辦事處承擔。xx市人民政府xx街道辦事處未在判決書確定的十五天期限內組成清算組進行清算,也未按該判決所確定的.義務進行履行。
申請人依法向xx市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但由于被執行人xx市人民政府xx街道辦事處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所確定的義務,并通過各種手段干預執行,致使該案無法執行,擱置至今。xx市人民政府xx街道辦事處作為xx市xx房地產開發公司主管部門和開辦單位,尚欠申請人工程款412462元已長達十七年之久,申請人多次追討無門,通過訴訟也未獲得解決。xx市人民政府xx街道辦事處完全有財力和能力解決拖欠申請人工程款,但終因其處強勢地位而拖延至今。因此,申請人要求:
二、督促xx市人民法院排除干擾,依法采取查封財產、凍結帳戶、劃撥資金等強制措施,確保本案順利執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235條規定“人民檢察院有權對民事執行活動實行法律監督”,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在部分地方開展民事執行活動法律監督試點工作的通知》(20xx年3月10日高檢會[20xx]2號)第五條規定:“對于國家機關等特殊主體為被執行人的執行案件,人民法院因不當干預難以執行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向相關國家機關等提出檢察建議”等法律法規、司法解釋的規定,請求檢察機關對xx市法院(20xx)漳民初字第456號民事判決執行一案進行監督,以維護申請人的合法權益。
此致
xx市人民檢察院。
申請人:
申請人代理人:戴永生律師2xx年9月30日。
熱門刑事監督申請書(案例16篇)篇十
申請人,女,漢族,年月日出生,身份證號碼。住,聯系電話。
被申請人xxxx派出所。
請求監督被申請人對涉嫌犯罪案依法立案偵查。
事實與理由。
20xx年9月22日晚,申請人就xxx本人一事,向xxxx派出所報案,申請人認為,被申請人明已涉及刑事犯罪而不予立案,且未出具不予立案通知書,其行為已違反法律規定。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刑事立案監督有關問題的規定》第四條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或者行政執法機關,認為公安機關對其控告或者移送的案件應當立案偵查而不立案偵查,向人民檢察院提出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受理并進行審查。人民檢察院發現公安機關可能存在應當立案偵查而不立案偵查情形的,應當依法進行審查。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一條的規定“人民檢察院認為公安機關對應當立案偵查的案件而不立案偵查的,或者被害人認為公安機關對應當立案偵查的案件而不立案偵查,向人民檢察院提出的,人民檢察院應當要求公安機關說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檢察院認為公安機關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應當通知公安機關立案,公安機關接到通知后應當立案。”
綜上,申請人特依法向貴院提起立案監督申請,望貴院能查明事實,依法監督被申請人立案偵查,以維護申請人的合法權益。
此致
敬禮!
申請人:xxx。
20xx年xx月xx日。
熱門刑事監督申請書(案例16篇)篇十一
申請事項:對司法鑒定所被申請人的司法精神病鑒定進行重新鑒定,重新認定案發時被申請人是否具有刑事責任能力。
事實與理由:
一、原鑒定程序不合法。
《司法鑒定程序通則》第十三條“委托人應當向司法鑒定機構提供真實、完整、充分的鑒定材料,并對鑒定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
第十四條“司法鑒定機構收到委托,應當對委托的鑒定事項進行審查,對屬于本機構司法鑒定業務范圍,委托鑒定事項的用途及鑒定要求合法,提供的鑒定材料真實、完整、充分的鑒定委托,應當予以受理。
對提供的鑒定材料不完整、不充分的,司法鑒定機構可以要求委托人補充;委托人補充齊全的,可以受理。”
二、原鑒定依據的事實是虛假的。
《司法鑒定通則》第二十七條“司法鑒定機構在進行鑒定過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終止鑒定:
(二)委托人提供的鑒定材料不真實或者取得方式不合法的;
(三)因鑒定材料不完整、不充分或者因鑒定材料耗盡、損壞,委托人不能或者拒絕補充提供符合要求的'鑒定材料的;”三、原鑒定存在可能影響鑒定意見真實性的其他因素。
綜合上述理由,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六條“偵查機關應當將用作證據的鑒定意見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提出申請,可以補充鑒定或者重新鑒定。”
此致
公安局。
申請人:
時間:
熱門刑事監督申請書(案例16篇)篇十二
自訴人:xxx(寫明姓名、性別、年齡、民族、籍貫、職業、住址)。
被訴人:xxx(寫明姓名、性別、年齡、民族、籍貫、職業、住址)。
案由和訴訟請求:
(寫明控告的罪名和具體要求,例如,若是傷害案,案由則寫:故意傷害;訴訟請求:一、要求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二、要求賠償損失xxx元)。
事實和理由:
(寫明具體的時間、地點、經過、見證人等)。
證據和證據來源(如有證人,應當寫明證人姓名和住址)。
此致
xxxx人民法院。
自訴人:xxx(簽字或者蓋章)。
x年x月x日。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262條規定,自訴狀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二)被告人實施犯罪的時間、地點、手段、情節和危害后果等;
(三)具體的訴訟請求;包括指明控訴的罪名和要求人民法院追究被告人何種刑事責任。如果提起刑事自訴附帶民事訴訟,還應提出具體的賠償請求。
(四)致送的人民法院和具狀時間;
(五)證據的名稱、來源等;
(六)證人的姓名、住址、聯系方式等。
對兩名以上被告人提出告訴的,應當按照被告人的人數提供自訴狀副本。
三、提起刑事自訴需要哪些材料。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261條規定,提起自訴應當提交刑事自訴狀;同時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應當提交刑事附帶民事自訴狀。人民法院一般要求自訴人提供如下材料:
(一)自訴狀一份,并按照被告人人數提供副本(需簽名);
(二)自訴人身份證復印件或護照復印件、港澳同胞回鄉證復印件;
(三)自訴人受傷害的相關證據或公安機關的報案材料及法醫鑒定;
(四)對上述第三類案件,應提交公安機關或檢察機關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證明材料,以及自己人身、財產受侵犯的證明材料。
熱門刑事監督申請書(案例16篇)篇十三
申請人:鄭州夢達實業有限公司。
住所地:鄭州市二七區桃源路39號院二號樓。
法定代表人:范夢強,該公司董事長。
請求事項:
2、裁定將被違法委托變賣的股權依法予以執行回轉。
事實與理由:
申請人于20xx年出資購得中國民生銀行原始股3150萬股(附件1)成為民生銀行的發起人股東。20xx年9月2日,申請人與民生銀行簽訂貸款合同,約定由民生銀行向申請人發放貸款4300萬元,申請人以鄭土權字第00599號土地使用證項下的11191.333平方米建設用地使用權設定抵押(抵押率為71%)(附件2)。但20xx年11月民生銀行在貸款尚未到期的情況下,謊稱申請人改變貸款用途,訴至北京二中院要求申請人提前償還貸款,北京二中院以(20xx)二中經初字第1213號調解書調解結案。
“1340號《協助執行通知書》”),要求作為本案債權人的民生銀行“協助執行”
“將鄭州夢達實業有限公司(申請人)在你行(民生銀行)持有的股份3150萬股予以變賣,民生銀行遂以自己的名義將申請人股權全部變賣給他人(附件4),使得申請人蒙受巨大經濟損失。本案執行過程在實體上、程序上均存在大量嚴重違法行為,應當依法予以糾正:
第一,本案執行過程中沒有依法向申請人送達《執行通知書》,嚴重違反法律的明文規定。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220條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以下簡稱“《執行規定》”)第24條的規定,人民法院決定受理執行案后應當在三日內向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書,但是申請人至今未收到有關本案已經執行立案的《執行通知書》。
首先,北京二中院1340號《協助執行通知書》形式上存在重大瑕疵。20xx年9月2日出具的1340號《協助執行通知書》”,其文頭是“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其原件紙型為b5紙;而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20xx年即被撤銷,此時已不再使用上述文頭和紙型的法律書,同時期北京二中院所出具的《協助執行通知書》文頭樣式應為“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院,其紙型為a4紙。其次,1340號《協助執行通知書》所引述的法律條文與其指稱的內容前后脫節。該《協助執行通知書》引述法律條文為民事訴訟法第22l條,“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向銀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儲蓄業務的單位查詢被執行人的存款情況,有權凍結、劃撥被執行人的存款,但查詢、凍結、劃撥存款不得超出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的范圍。人民法院決定凍結、劃撥存款,應當作出裁定,并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銀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儲蓄業務的單位必須辦理”。該22l條的規定是關于有關金融機構配合法院進行查詢的義務,與委托變賣當事人的財產毫不相干。
在本案違法執行后,控告人即向有關部門檢舉控告,有關部門在調取本案案卷時,竟然沒有任何案卷存留。有理由認為,執行法官“霍炬”在本案執行過程中涉嫌假借法院名義編造有關法律文書,故此不敢保存任何相關的文件予以存檔:或者根本沒有依法出具并送達過相關法律文書,故此根本不可能有相應文書存檔保留。
《最高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辦公室關于執行擔保問題的函》(20xx)法經423號)明確規定,“被執行人的擔保如果合法有效,且超出了擔保債務的價值,在此情況下,法院應執行擔保財產,而不應再對被執行人和擔保人的其他財產采取執行措施”。本案所涉及的債權已由申請人擁有的土地使用權(鄭土權字第00599號)作為抵押,即使進入強制執行程序,也應當依法執行上述抵押物;但是本案執行中違反上述規定,對于抵押財產不予以執行,卻執行與本案無關聯的股權。
民事訴訟法第223條以及《執行規定》第26條第3款規定,人民法院采取強制措施,應當制作裁定書,送達被執行人。依據上述規定,即使本案執行過程中需要執行申請人股權,也應當依法作出裁定并合法送達。但是本案執行過程中北京二中院從未依法向申請人送達過任何裁定書、委托變賣函等相關法律文書,違法剝奪了申請人依法享有的提出異議、申請復議等的權利。
《執行規定》第46條及第47條明文規定,人民法院對查封、扣押的被執行人財產進行變價時,應當委托依法成立的評估機構進行評估并委托拍賣機構進行拍賣,只有經過該等嚴格的法律程序才能有效保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保證法院執行過程中的公平、公正。但是在本案執行過程中,沒有委托任何評估機構對該股權進行評估,更加沒有依法委托拍賣機構進行公開拍賣,更為嚴重的是,該1340號‘協助執行通知書不顧法律的明文規定、違背基本的程序公正原則,竟然委托債權人對債務人的股權進行變賣,債權人與債務人的利益是直接對立的、相互沖突的,委托債權人變賣債務人的財產將會必然債務人的合法利益受到極大的損害,這自然直接導致了申請人所持股權被低價違法變賣。
由于北京二中院上述執行行為嚴重違法,被執行的股東雖被非法變賣但一直欠缺法定的過戶變更登記要件(附件5)。20xx年11月,民生銀行借股權分置改革后申請注冊資本金變更之機,違法向國家工商局申請將申請人名下的股權進行變更登記。后經申請人依法申請行政復議,國家工商總局出具的工商企函字[20xx]第179號行政裁決答復書明確表示,“至今我局未辦理過鄭州夢達實業有限公司所有的民生銀行股權轉讓給上海巴士實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上海巴士公司)的變更登記”。國務院國復[20xx]163號行政復議裁決書(附件6)明確責令,國家工商總局刪除關于變更申請人股權的登記事項。因此涉案股權至今仍合法登記在申請人名下,但申請人的全部股東權益卻被非法剝奪。
綜上所述,本案執行過程中無論是實體上還是程序上都存在重大違法行為,請求貴院依法履行執行監督職責,依法糾正有關違法執行行為,依法裁定北京二中院1340號《協助執行通知書》予以撤銷,將被違法委托變賣的申請人股權依法予以執行回轉,以維護申請人的合法權益,維護法律的公平與正義!
此致
最高人民法院!
申請人:鄭州夢達實業有限公司。
20xx年7月1日。
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上訴人):李大勇:男,漢族,生于20xx年3月7日,四川省三臺縣建設鎮3村4社村民。
被申請人(一審原告、二審被上訴人):孟根乾,男,漢族,生于20xx年8月7日,河南省臨穎縣臺陳鄉田莊村村民。
被申請人(一審原告、二審被上訴人):張漢卿。男,漢族,生于20xx年9月15日,河南省許昌市魏都區六一路23號5排居民。
被申請人(一審原告、二審被上訴人):王得甫,男,漢族,生于20xx年6月30日,河南省臨穎縣王崗鄉沙坑王村村民。
申請請求:
申請你院依法監督三臺縣人民法院執行局嚴格按照“三臺縣人民法院(20xx)三臺民初字第1613號民事判決書”(一審)的判決事項和“綿陽市中級人民法院(20xx)綿民終字第884號民事判決書”(二審)的認定、解釋事項,依法正確執行生效判決,以維護司法公正和社會穩定。
事實與理由:
一、本案糾紛的基本情況:
本案原告孟根乾于20xx年租賃被告李大勇的土地和山坡在建設鎮涪建村開辦了“三臺縣涪建頁巖磚廠”。20xx年5月22日,該廠因負債過大,債務纏身。故孟根全組織張漢卿、王得甫(甲方)和廖明金、李大勇、林勇(乙方)雙方簽訂了“合伙經營機磚廠合同”。(20xx年6月1日,孟根乾和廖明金對該廠投入的財產進行了清點并制作了清單)。在合伙期間,因管理無序,該廠出現了經濟賬目混亂、工傷事故時有發生、合伙人收款不入賬、拖欠他人煤款多樁被訴訟、(最多一天遭遇8起訴訟)等非正常情況。當磚廠面臨上述窘境,孟根乾等五名合伙人于20xx年4月18日簽訂了“解除合伙意見書”,退出了合伙企業。為了不荒蕪自己的土地資源,被告李大勇個人通過貸款、找朋友借款等多種方式籌集資金50萬元購買了機器設備,在原址新建了一座磚廠(企業證照已經部分辦理、字號待定),并且為孟根乾償還了二十多萬借款。在李大勇經營磚廠的第一年,(即:20xx年度)該廠的經營狀況舉步維艱。時至20xx年5月12日,汶川地震導致了在災后重建中需要大量用磚,因此,磚價有所上漲。20xx年9月,孟根乾等三人突然以“解除合伙協議、清算合伙債權債務”糾紛為案由向三臺縣法院起訴。在訴訟期間,孟根乾變更訴訟請求為“終止合伙協議、返還財產”糾紛。訴訟中,原告孟根乾以三臺法院沒有及時判決為由多次赴京上訪。20xx年9月26日,該案作出了一審判決。要求李大勇按照20xx年6月1日合伙時的財產清單向孟根乾返還磚廠。20xx年10月10日,李大勇不服一審判決向綿陽中院提出上訴。20xx年12月17日,綿陽中院做出了二審判決,該院在維持原判的前提下認定:一審判決的“返還磚廠”指的是返還被告孟根乾原來投入的實物。對此判決,被告李大勇并沒有異議。目前,孟根乾已經對本案申請執行,在執行中,李大勇積極配合執行工作,并出具了書面的配合執行意見書。執行局已組織雙方當事人進行了多次協商。協商中,孟根乾違反判決本意,提出兩點要求:1、要求李大勇將該廠的全部資產整體(含李大勇個人資產)返還給他;2、要求李大勇給他現金130萬元。李大勇的意見是:一、嚴格按照生效判決配合執行,將孟根乾20xx年6月1日以“甲方”的名義投入磚廠的64項實物予以返還;二、附帶條件將“磚廠”整體轉讓給孟根乾;1、李大勇個人購買用于“磚廠”的資產可以折價70萬元賣給孟根乾;2、“磚廠”已經訂購的150萬匹磚孟根乾必須繼續供應;三、暫緩本案執行,先清算合伙期間債務。在協商中,雙方就“1、李大勇個人資產折價賣給孟根乾;2、繼續按訂購清單供磚”的意思表示已經達成共識,價格尚未商定。目前,雙方當事人尚未達成一致意見。20xx年3月12日,三臺縣法院向申請人發出了(20xx)三法執字第37號“敦促執行通知書”,該通知書以申請人“未按判決書履行義務”為由要求申請人“停產”、“停火”。
二、申請人對本案的幾點意見。
(一)、根據一、二審判決認定,本案系返還財產的給付之訴。一審判決要求我按照“20xx年6月1日的清單”向孟根乾等人返還磚廠;二審法院在判決中補充解釋并認定:原審法院判決的返還“磚廠”即為返還甲方孟根乾合伙時投入的實物。對此,我認為:除了該清單以外的其余財產(三臺法院在執行中已登記)的所有權均屬我個人所有。因此,三臺法院在執行中要求我將“磚廠”整體返還給孟根乾的意思表示是對一二審判決原文理解上的重大失誤,如果整體執行“磚廠”即侵犯了我的財產所有權。
(二)、根據孟根乾(甲方)和我(乙方)等六人簽訂了“合伙經營機磚廠合同”約定,由甲方出實物(50%),乙方出流動資金(50%)。(注明:該合同沒有約定合同期滿“返還財產”的事項。)因此,上述財產按約定從20xx年6月1日起已經成為了全體合伙人的共有財產。甲方孟根乾等人“磚廠”只有50%的份額。我也同樣對上述實物擁有50%的份額。因此,在合伙人已經退伙但是尚未進行清算的情況下,我認為三臺法院暫時不宜執行全體合伙人的共有財產。
(三)、從20xx年6月1日開始至20xx年4月期間,磚廠的經營模式系個人合伙性質。根據法律規定,合伙是合伙人共享收益、共擔風險并對合伙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的組織。因此,在未經清算的前提下,磚廠的債務仍應全體合伙人共同承擔。孟根乾方只考慮自己的個人利益,要求返還投資的實物而拒不承擔合伙體債務的行為于法無據。二審判決認為:原告和被告之間的合伙債權債務的清算應當另案處理。因此,我認為本案應當終止執行,先行清算。待清算訴訟終結后,兩案合并執行。以確保全體合伙人的合法權益。
(四)、我認為三臺縣法院(20xx)三法執字第37號“敦促執行通知書”中的通知事項不合法,超出了一二審的判決范圍。一是在本案的執行中,我多次口頭和書面向法院表態愿意配合執行,沒有拒絕按照判決書履行義務。二是該通知書中的“停產”、“停火”兩項內容不是本案判決所確定的、我應當履行的法定義務。
綜上所述,我和孟根乾是個人合伙關系,在合伙企業沒有清算之前,三臺法院擬超越一二審判決書確定的給付義務范圍,將我個人的財產予以執行,明顯錯誤。故請求你院依法監督,切實維護我的合法權益。
此致
三臺縣人民檢察院。
申請人:
20xx年3月11日。
申請人:xxx,男,20xx年4月2日出生,漢族,現住xx市xx街道xx號,公民身份證號碼:35xxxx19610402021。
被申請人:xx市xx房地產開發公司,住所地xx市xx街道解放路445號。
法定代表人林xx,負責人。
被申請人:xx市xx街道辦事處,住所地xx市xx街道解放路445號,組織機構代碼xxxx9483-3。
法定代表人劉xx,主任。請求事項:
1、依法對xx市法院(20xx)漳民初字第456號民事判決執行一案進行監督。
2、對于國家機關等特殊主體為被執行人的執行案件,向被執行人xx市xx街道辦事處提出檢察建議,督促xx市人民政府xx街道辦事處自動履行(20xx)漳民初字第456號民事判決。
事實和理由:
申請人與被申請人xx市人民政府xx街道辦事處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已經xx市人民法院(20xx)漳民初字第456號民事判決并發生法律效力。該判決主文確定:xx市人民政府xx街道辦事處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組成清算組對xx市xx房地產開發公司的債權債務進行清算,以清算后的財產清償債務。清算后的財產不足清償債務,不足部分由xx市人民政府xx街道辦事處承擔。xx市人民政府xx街道辦事處未在判決書確定的十五天期限內組成清算組進行清算,也未按該判決所確定的義務進行履行。
二、督促xx市人民法院排除干擾,依法采取查封財產、凍結帳戶、劃撥資金等強制措施,確保本案順利執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235條規定“人民檢察院有權對民事執行活動實行法律監督”,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在部分地方開展民事執行活動法律監督試點工作的通知》(20xx年3月10日高檢會[20xx]2號)第五條規定:“對于國家機關等特殊主體為被執行人的執行案件,人民法院因不當干預難以執行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向相關國家機關等提出檢察建議”等法律法規、司法解釋的規定,請求檢察機關對xx市法院(20xx)漳民初字第456號民事判決執行一案進行監督,以維護申請人的合法權益。
此致xx市人民檢察院
申請人:
申請人代理人:戴永生律師。
20xx年9月30日。
熱門刑事監督申請書(案例16篇)篇十四
申請人:
申請人: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請求事項:
依法對(20xx)川3425民初3093號民事調解書執行一案(案號為:(20xx)川3425執424號)進行執行監督。
事實和理由:
申請人與被申請人工傷保險待遇糾紛一案,已經會理縣人民法院(20xx)川3425民初3093號民事調解書調解確認,被申請人應于20xx年1月6日前向王世友、饒美蘭一次性支付各項工亡損失共計人民幣20萬元(大寫:貳拾萬元整)。該調解書已經送達雙方當事人,并已經超過調解書確認的履行義務期限,已經發生法律效力,被申請人富昇公司卻未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法律義務。
申請人于20xx年3月7日依法向會理縣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案號為:(20xx)川3425執424號。但由于被執行人富昇公司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所確定的義務,利用其人脈關系干擾執行,公司的財產被其他法院所凍結,致使該案無法執行,擱置至今長達十個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六條“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請執行書之日起超過六個月未執行的`,申請執行人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上一級人民法院經審查,可以責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內執行,也可以決定由本院執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執行。”之法律規定,申請人現依法向貴院提出執行監督申請,誠望貴院加強會理縣人民法院對本案的執行,以公正執行終結本案。
被執行人的財產或財產線索:被執行人富昇公司名下還有重慶分公司和攀枝花分公司,其分公司名下財產屬于被執行人的財產,可供本案執行。同時,被執行人的6位顯名股東或隱名楊洪英、嚴輝昌、李朝東、羅煥亮、楊志光、楊志峰在經營、管理富昇公司過程中存在隱匿、轉移財產或未依法繳納公司注冊資本等行為,故執行法院可依法追加這6位股東及其富昇公司重慶分公司、攀枝花分公司為本案被執行人,并且上述6位股東在會理縣范圍內有房有車可供本案執行。
此致
涼山彝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
申請人:
20xx年x月xx日。
熱門刑事監督申請書(案例16篇)篇十五
事實與理由。
20xx年9月22日晚,申請人就本人一事,向派出所報案,民警將申請人及帶至派出所制作了筆錄,并于第二天組織了一次調解,之后就一直未于立案。申請人多次至被申請人處要求立案,被申請人一直推脫不予立案,并且沒有出具《不予立案通知書》。申請人認為,被申請人明知已涉及刑事犯罪而不予立案,且未出具不予立案通知書,其行為已違反法律規定。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刑事立案監督有關問題的規定》第四條: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或者行政執法機關,認為公安機關對其控告或者移送的案件應當立案偵查而不立案偵查,向人民檢察院提出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受理并進行審查。人民檢察院發現公安機關可能存在應當立案偵查而不立案偵查情形的,應當依法進行審查。
《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七條規定:人民檢察院認為公安機關對應當立案偵查的案件而不立案偵查的.,或者被害人認為公安機關對應當立案偵查的案件而不立案偵查,向人民檢察院提出的,人民檢察院應當要求公安機關說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檢察院認為公安機關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應當通知公安機關立案,公安機關接到通知后應當立案。
綜上,申請人特依法向貴院提起立案監督申請,望貴院能查明事實,依法監督被申請人立案偵查,以維護申請人的合法權益。
此致人民檢察院
申請人:
xx年xx月xx日。
熱門刑事監督申請書(案例16篇)篇十六
申請人:xxx,男,漢族,職業個體戶,農民,19xx年xx月xx日出生。身份證號碼:3708xx,住址:濟寧市高新區xxx。
請求濟寧市人民檢察院向最高人民法院提檢察監督意見,對申請人認為福建省龍巖市中級人民法院所作的(20xx)巖法委賠字第1號賠償決定確有錯誤所提的申訴一案,指令下級法院重新審查并依法在兩個月作出決定,或直接審查并依法作出決定。
事實和理由:本案被申請執行人沈忠鑫在養豬有利潤的情形下不按約定歸還申請人(原告、申請執行人、違法確認申請人、賠償申請人、賠償申訴人)為其代借款和代加工飼料費共計363618元,經法院一審、二審判決,沈忠鑫應在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人民幣363618元給原告xx,并支付自20xx年2月3日起至履行完畢之日止按月利率1%計算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依法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福建省連城縣人民法院于20xx年xx月29日對本案執行立案。時正值全國自改革開放以來養豬業的最高暴利期,連城縣法院只要依法查封、扣押沈忠鑫的豬場生豬(指定其自行保管),沈忠鑫就會用金錢履行判決義務,如其不用金錢履行判決義務,則依法拍賣、變賣此生豬也即可使本案在法定的6個月內執行結案。但連城縣人民法院卻違反相關執行的法律、法規,推延不執行此可供執行財產,直到立案執行xx個月以后在執行他案時,才將沈忠鑫豬場經廉賣轉移后所剩的老弱病殘豬叫申請人先行接收處理,后指使連城縣價格認證中心抬高價格,將當日只值35xx0元的生豬通過剝奪申請人的復議權于1個月后違法裁定為79396元,共給申請人造成判決財產權(含利息)至xx月2日止損失達53萬余元。
申請人根據20xx年12月1日前施行的國家賠償法的違法賠償原則,向龍巖市中級人民法院申請對連城縣人民法院的執行行為進行違法確認,以求獲取相應賠償。連城縣人民法院在不爭的事實下明知難以推卸責任,就利用工作之便利自己制造假證并指使他人制造假證。而龍巖市中級人民法院也明知這些假證與之前已確認可作為定案依據的真實證據相沖突,但還是采用這些假證于20xx年7月27日以(20xx)巖確字第1號《裁定書》作出連城縣人民法院執行行為不違法的確認。申請人不服,向福建省人民法院申訴。但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卻不理會申訴人的申訴意見(附《申訴意見書》),不查清事實,不依據法律,于20xx年12月xx日(20xx)以閩確申字第4號《裁定書》裁定連城縣人民法院的執行行為不違法。申請人只得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訴,然最高人民法院竟也違反自家制定的相關執行工作的規定,違反《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之條、第二百二十五條、第二百二十六條之規定,對連城縣人民法院的執行行為不確認違法,于20xx年5月xx日以(20xx)確監字第71號《駁回申訴通知書》駁回申請人的申訴,致使申請人本應依法獲得賠償而沒有獲得賠償。20xx年12月1日起施行新的國家賠償法取消了違法賠償原則。20xx年3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廢止了違法確認程序。
(二)項、第(三)項之規定,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
第二條、第十條之規定。申請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第三十條[重新審查程序]之規定,于20xx年4月17日向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申訴。但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在無正當理由駁回申訴的情形下,則以法律沒有明確規定期限應當對申訴作出決定為由至今已過80天沒有決定(并表示將永遠不作決定),嚴重違反國家賠償法重新審查程序的.規定。另申請人曾于20xx年5月xx日向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打報告請求指下令下級法院重新審查或直接審查本案,也至今未有回復。綜上,由于各級人民法院不對本案因執行錯誤給申請人造成的損失依國家賠償法作相應的賠償,不僅導致申請人造成直接、間接損失各過百萬元,還導致申請人的花生油廠、飼料加工廠停產、倒閉,現每月還應支付利息等各種費用1。7萬余元。為此,現唯有懇請最高人民檢察院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第三十條賠償委員會重新審查程序第三款之規定向最高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提檢察監督意見,申請人的合法權益才能依法得以保護,故懇望貴院能予以大力支持,為盼!
此致
最高人民檢察院。
申請人:xxx。
20xx年7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