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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熱民事監督申請書(通用12篇)篇一
請求監督被申請人對涉嫌********x案依法立案偵查。
20**年9月22日晚,申請人就******x本人一事,向******派出所報案,民警將申請人及帶至****派出所制作了筆錄,并于第二天組織了一次調解,之后就一直未于立案。申請人多次至被申請人處要求立案,被申請人一直推脫不予立案,并且沒有出具《不予立案通知書》。申請人認為,被申請人明知已涉及刑事犯罪而不予立案,且未出具不予立案通知書,其行為已違反法律規定。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刑事立案監督有關問題的規定》第四條: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或者行政執法機關,認為公安機關對其控告或者移送的案件應當立案偵查而不立案偵查,向人民檢察院提出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受理并進行審查。人民檢察院發現公安機關可能存在應當立案偵查而不立案偵查情形的,應當依法進行審查。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一條的規定:“人民檢察院認為公安機關對應當立案偵查的案件而不立案偵查的,或者被害人認為公安機關對應當立案偵查的案件而不立案偵查,向人民檢察院提出的,人民檢察院應當要求公安機關說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檢察院認為公安機關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應當通知公安機關立案,公安機關接到通知后應當立案。”
綜上,申請人特依法向貴院提起立案監督申請,望貴院能查明事實,依法監督被申請人立案偵查,以維護申請人的合法權益。
********人民檢察院。
最熱民事監督申請書(通用12篇)篇二
被申訴人(被執行人):李某郭,曾用名李某國,男,52歲,漢族,廣東省xx市人,住xx市河西街道辦1路一橫巷x號。
被申訴人(案外人):李亞娟,女,46歲,漢族,廣東省xx市人,住xx市河西街道辦x路一橫巷x號,被執行人李某郭的妻子,執行標的物買受人。
被申訴人(申請執行人):xx市楊梅信用合作社。
法定代表人陳超振,該社主任。
住所xx市楊梅鎮。
申請事項:
指令xx市人民法院撤消(20__)化法執字第1680號之一民事裁定書的第一項裁定,將被執行的標的物即化國用(20__)第0600096號、粵房地證字第c4631939號房地產,執行回轉給化州縣公安局保安服務總公司機動車保修總廠。
事實和理由:
被執行人李某郭20__年將化州縣公安局保安服務總公司機動車保修總廠名下的位于xx市東山街道辦上街東路69號的房產證為粵房字第1186221號、建設用地許可證號為茂許證[化]字第069號的房地產為其本人向xx市楊梅信用合作社貸款提供財產擔保。其后李某郭不還款因而成訟,xx市人民法院依xx市楊梅信用合作社申請,執行該院作出的(20__)化民初字第2670號2671號兩份民事調解書,于20__年3月8日作出(20__)化法執字第1680號之一民事裁定書,將化州縣公安局保安服務總公司機動車保修總廠名下的上述房地產,裁定給買受人李亞娟(被執行人李某郭的妻子)。并變更登記為化國用(20__)第0600096號、粵房地證字第c4631935號房地產。
前述房地產登記在化州縣保安服務總公司機動保修總廠名下,該廠是化州縣保安服務總公司的屬下企業,兩個企業的法定代表人均為李振郁(已于20__年2月4日身故)。化州縣公安局保安服務總公司是化州縣公安局20__年申請設立的集體企業,經濟實行獨立核算,自負盈虧。同年,保安服務總公司申請設立機動車保修總廠。20__年2月15日開始,化州縣公安局將保安服務總公司承包給李振郁經營,《協議書》約定由承包者進行獨立核算,自負盈虧,承包后所有經營資金,由承包者負責,所經營收處除上交公安局承包費外,均歸承包者所有;承包后經營的貸款債務均有李振郁負責,公安局不負連帶責任;20__年2月15日之前原屬保安服務公司的石場、地皮全部交回縣公安局所有;承包經營中所需經費及一切費用開支由李振郁負責支付,公安局不負一切責任。20__年6月3日,化州縣計劃委員會核準:保安服務總公司機動車保修總廠在上街垌東湖路(現上街東路)建辦公室220m2、宿舍300m2,投資9.9萬元由保安服務總公司機動車保修總廠自籌解決。同日,xx市城鎮建設管理局根據計委上述文件批準保安服務總公司上述項目用地332.2m2。20__年12月29日保安服務總公司申請在上述用地建房,xx市國土局同月30日發給《建設用地許可證》(茂許證[化]字(20__)069號),準予建職工住宅。后該公司保修總廠建成一層住宅,因擴路實建面積用地只有225m2,并在20__年報建加建三層后建成四層住宅。此期間的用地及建房資金費用,都是公司承包經營者李振郁投資的。
》所述的“我為了發展需要,我出資購地皮建辦公綜合樓”。并且李某郭當時出具的證明自己是機動車保修總廠法定代表人的證明內容也不實,使
用偽造的公蓋。李某郭從未擔任過機動車保修總廠法定代表人。因此,李某郭跟執行標的物(即前述房地產)沒有任何產權關系。李某郭的妻子李亞娟在化州法院將執行標的物裁定給她之后,未經合法報建,在原四層建筑物上非法加建了四層。其違章建筑不受法律保護。以上事實,有證據一至證據十四可以證實。李某郭20__年用于辦假證明的假公章(見證據13頁、14頁)與工商注冊登記管理部門保存的該單位的公章印鑒(見證據十五)兩相對比,可見真公章五角星右下角指向“廠”字、首末兩字之間的空白間距為2.2厘米、字長0.5厘米,而假公章五角星右下角沒有指向“廠”字、首末兩字之間的空白間距為2.7厘米、字長0.4厘米。
根據20__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集體所有制企業條例》第三十六條、第四十一條規定,集體企業應當按照規定進行清產核資,明確其財產所有權的歸屬;經清產核資認定為個人的投資,歸投資者所有。《城鎮集體所有制企業、單位清產核資產權界定暫行辦法》(國經貿企[20__]895號)及《城鎮集體所有制企業、單位清產核資產權界定工作的具體規定》(財政部、國家經貿委、國家稅務總局財清字[20__]13號)規定:所有在國家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登記注冊為集體所有制性質的各類城鎮集體企業、單位,在清產核資中均須按照該暫行辦法界定產權;組織當事企業和有關投入方或舉辦方等對涉及界定的各類詳細資料進行核對,依法協商界定產權歸屬,其中涉及國有資產的應征得同級國資管理部門同意,簽署“界定文本文件”,并報同經貿部門、清產核資機構會審或認定;根據“誰投資、誰所有、誰受益”原則,各類企業、單位或法人、自然人對集體企業的投資及其收益形成的所有者權益,其產權歸投資的企業、單位或法人、自然人所有;未經清產核資、產權界定的“待界定資產”,在依照規定明確產權歸屬前,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處置。
《廣東省國有資產管理局關于脫鉤企業在脫鉤中產權界定與資產處置問題的通知》對未辦理脫鉤手續的企業清產核資、產權界定也作出了要求。《國有資產產權界定和產權糾紛處理暫行辦法》(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國資法規發[993]68號)對集體企業的產權界定也作出了規定。由此可見,xx市人民法院是在執行標的物未經有關部門進行產權界定的情況下,用司法權取代行政權,擅自處置產權待界定資產的違法執行行為。
違法執行不僅將訴訟、審判制度建立的公正意義化為烏有,而且造成社會關系新的扭曲。申請人作為被執行標的物投資經營者李振郁的財產法定繼承人,被執行標的物的產權歸屬與其具有法律上的利害關系;若作產權界定,標的物產權應當歸屬李振郁的財產繼承人。因為案件已經在20__年4月1日之前執行終結,特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工作中正確適用修改后民事訴訟法第202條、第204條規定的通知》第一條規定,具狀向上級法院申訴,請求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第130條規定啟動執行監督程序,依法指令原審法院撤消(20__)化法執字第1680號之一民事裁定書的第一項裁定,并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條將被執行標的物即前述房地產執行回轉。(被執行人妻子支付的款項為被執行人財產,不予執行回轉。)。
此致
xx市中級人民法院。
最熱民事監督申請書(通用12篇)篇三
***人民*:
按照《***人民*辦公室關于開展行政處罰案卷評查工作的通知》的要求,我局對20xx年1月1日至20xx年12月31日期間實施并已辦結的稅務行政處罰案卷進行了自查,現將有關情況報告如下:
一、基本情況。
我局對此次評查活動高度重視,按照案卷評查要求及標準,及時組織安排自查自評及重點檢查。經查,20xx年1月1日至20xx年12月31日,我局共實施并已辦結稅務行政處罰16件(見附件),未發現存在違反處罰程序、文書使用不當、處罰適用法律不當等問題,案卷整體質量較高。
二、主要做法。
務總局制定的《稅務案件調查取證與處罰決定分開制度實施辦法》和《稅務行政處罰聽證程序實施辦法》等法律法規和規章。同年,我局積極開展各崗位人員在職練兵、能手競賽活動,較好地提升了執法業務水*,增強了責任意識。
(二)堅持人機結合,強化執法監督。20xx年以來,我局依托稅收綜合征管軟件數據集中的優勢,在全系統范圍內推行稅收執法管理信息系統,對包括稅務行政處罰、行政許可在內的具體稅收執法行為進行自動預警提示和自動監控考核,實現了執法監督人機結合的管理要求,大大提高了執法監督的效率。同時,綜合運用日常監督檢查、稅收執法重點檢查、稅務執法案卷評查等手段,健全人機結合的監督檢查模式,加大對稅收執法全過程的監督檢查力度,以考核促管理,以檢查促規范。
(三)嚴格責任追究,發揮制度功效。為了對執法過錯行為實施嚴格、公正的責任追究,切實增強廣大國稅人員的執法責任感,保證各項責任追究制度作用的有效發揮,我局制定了《柞水縣國稅系統稅收執法責任制管理辦法》,重點規定了行政處理和經濟懲戒的責任追究形式,將稅收執法各環節中常見、多發的違法違規行為列入追究范圍,同時明確了責任區分的標準和實施追究的程序。從近幾年的執行情況看,我局各部門及下屬單位能夠認真貫徹落實各項要求,對查實的稅收執法過錯行為給予相應的責任追究。
三、存在問題。
檔案整理人員在檔案歸檔后移交時個別案卷無簽字,存在責任心不強的問題。
四、今后打算。
(一)進一步增強責任程序意識。要求全市各級國稅機關提高思想認識,加強組織領導,進一步結合全員崗位練兵活動,加大業務培訓力度,督促廣大稅收執法人員不斷增強執法程序和責任意識,努力提高稅收執法水*。
(二)進一步加大執法監督力度。認真貫徹落實各項監督制約制度,綜合運用信息化監督考核、日常監督檢查及年度重點檢查等手段,重點抓好對稅務行政處罰權、稅務行政許可權實施重點環節的日常監督檢查和專項跟蹤檢查,進一步推動稅收執法監督檢查的全面化、日常化。
(三)進一步嚴格過錯責任追究。嚴格按照稅收執法責任制的要求,對各類監督檢查中發現的問題,嚴格追究相關單位及人員的責任,兌現經濟懲戒,落實行政處理,確保各項制度落到實處。
特此報告,請審閱。
最熱民事監督申請書(通用12篇)篇四
申請人:___,男,1961年4月2日出生,漢族,現住__市__街道__號,公民身份證號碼:-.被申請人:__市__房地產開發公司,住所地__市__街道解放路445號。法定代表人林__,負責人。
被申請人:__市__街道辦事處,住所地__市__街道解放路445號,組織機構代碼____9483-3.法定代表人劉__,主任。
請求事項:
1、依法對__市法院漳民初字第456號民事判決執行一案進行監督。
2、對于國家機關等特殊主體為被執行人的執行案件,向被執行人__市__街道辦事處提出檢察建議,督促__市人民政府__街道辦事處自動履行(20-)漳民初字第456號民事判決。
事實和理由:
申請人與被申請人__市人民政府__街道辦事處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已經__市人民法院(2012)漳民初字第456號民事判決并發生法律效力。該判決主文確定:__市人民政府__街道辦事處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組成清算組對__市__房地產開發公司的債權債務進行清算,以清算后的財產清償債務。清算后的財產不足清償債務,不足部分由__市人民政府__街道辦事處承擔。__市人民政府__街道辦事處未在判決書確定的十五天期限內組成清算組進行清算,也未按該判決所確定的義務進行履行。
申請人依法向__市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但由于被執行人__市人民政府__街道辦事處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所確定的義務,并通過各種手段干預執行,致使該案無法執行,擱置至今。__市人民政府__街道辦事處作為__市__房地產開發公司主管部門和開辦單位,尚欠申請人工程款412462元已長達十七年之久,申請人多次追討無門,通過訴訟也未獲得解決。__市人民政府__街道辦事處完全有財力和能力解決拖欠申請人工程款,但終因其處強勢地位而拖延至今。因此,申請人要求:一、督促被申請人__市人民政府__街道辦事處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組成清算組對__市__房地產開發公司的債權債務進行清算,以清算后的財產清償債務。清算后的財產不足清償債務,不足部分由__市人民政府__街道辦事處承擔。向申請人支付尚欠工程款412462元及違約金(自1996年6月1日起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二、督促__市人民法院排除干擾,依法采取查封財產、凍結帳戶、劃撥資金等強制措施,確保本案順利執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235條規定“人民檢察院有權對民事執行活動實行法律監督”,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在部分地方開展民事執行活動法律監督試點工作的通知》第五條規定:“對于國家機關等特殊主體為被執行人的執行案件,人民法院因不當干預難以執行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向相關國家機關等提出檢察建議”等法律法規、司法解釋的規定,請求檢察機關對__市法院(20-)漳民初字第456號民事判決執行一案進行監督,以維護申請人的合法權益。
此致__市人民檢察院
最熱民事監督申請書(通用12篇)篇五
申請人(一審原告、二審上訴人、再審申請人、)孔繁菊,女,漢族,1959年8月28日出生,戶籍地上海市閔行區七莘路2299弄131號502室,電話:***。
被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被上訴人、再審被申請人)上海青竹子裝飾設計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閔行區光華路2118號3幢152室,法人施瑞華,公司經理。
被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被上訴人、再審被申請人)雷柏特(上海)實驗室設備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閔行區華漕鎮楊家巷村3668弄1號。法人林枚香,公司總經理。
申請人孔繁菊對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2013年9月13日作出的(2013)滬高民二(商)申字第242號裁定,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九條第(一)項之規定,提出申請檢察建議。
最熱民事監督申請書(通用12篇)篇六
申請人:
被申請人:
請求監督被申請人對涉嫌____________案依法立案偵查。
事實與理由。
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日晚,申請人就____________本人一事,向____________派出所報案,民警將申請人及帶至____________派出所制作了筆錄,并于第二天組織了一次調解,之后就一直未于立案。申請人多次至被申請人處要求立案,被申請人一直推脫不予立案,并且沒有出具《不予立案通知書》。申請人認為,被申請人明知已涉及刑事犯罪而不予立案,且未出具不予立案通知書,其行為已違反法律規定。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刑事立案監督有關問題的規定》第四條: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或者行政執法機關,認為公安機關對其控告或者移送的案件應當立案偵查而不立案偵查,向人民檢察院提出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受理并進行審查。人民檢察院發現公安機關可能存在應當立案偵查而不立案偵查情形的,應當依法進行審查。《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一條的規定:“人民檢察院認為公安機關對應當立案偵查的'案件而不立案偵查的,或者被害人認為公安機關對應當立案偵查的案件而不立案偵查,向人民檢察院提出的,人民檢察院應當要求公安機關說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檢察院認為公安機關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應當通知公安機關立案,公安機關接到通知后應當立案。”
綜上,申請人特依法向貴院提起立案監督申請,望貴院能查明事實,依法監督被申請人立案偵查,以維護申請人的合法權益。
此致
____________人民檢察院。
申請人:
_____年_______月______日。
最熱民事監督申請書(通用12篇)篇七
被申請人:**公安局。
請求監督被申請人對**x立案偵查。
20**年2月21日,申請人向被申請人提交**x的控告報案材料。被申請人不予立案,并且沒有填寫《接受刑事案件回執單》和其他依法應填寫的文書(《如立案通知書》或《不予立案通知書》)。申請人認為,被申請人不接受控告報案、不給報案回執、不給不予立案通知書,并不予立案查處違反法律規定。
最熱民事監督申請書(通用12篇)篇八
摘要:本文從加強和完善檢察機關民事行政檢察監督職責的角度出發,以基層檢察院民行部門的視角,發現當前民事行政檢察建議運用中存在的一些問題和障礙,通過結合修改后《民事訴訟法》以及檢察機關在實踐中對民事訴訟活動進行法律監督的具體做法,針對性地提出對民事行政檢察建議完善的對策。
關鍵詞:基層檢察機關,民事行政檢察,檢察建議。
新《民事訴訟法》及《人民檢察院民事訴訟監督規則(試行)》的實施,對基層民事行政檢察工作在職能范圍、工作重心、監督方式、監督效果等方面產生了巨大影響,基層檢察機關的民事行政檢察工作面臨新的要求和挑戰。
一、新時期基層民事行政檢察工作特點。
(一)案件數量總體上升,但具有實際監督價值的比例有所下降。
案件受理數量總體呈上升趨勢,但從監督結果看,不支持監督申請的案件大幅度上升。因此受案數量雖然上升,但是超過半數案件因申訴理由不成立、實體或程序無實質性瑕疵而不符合監督條件,只能做出不支持監督申請的決定,導致具有實際監督價值的案件數量比例下降,這意味著民事行政檢察部門將大量精力消耗于不具有實際監督價值的案件。
(二)監督范圍擴大,但民事行政檢察職能及工作重心發生轉移。
依據新民訴法第209條和監督規則第32條規定以及第83條至85條,對生效裁判結果監督案件的受理和作出決定增加了更多更嚴格的限制,通過數據發現,在辦理的對生效裁判監督案件中,符合受案條件的數量和比重也在下滑。而新民訴法增加了檢察機關對審判人員違法行為監督和對執行活動監督的職能,進一步擴大了基層檢察機關監督范圍,由過去單純的生效裁判結果監督轉向對民事訴訟過程的全面監督。由此可以看出,基層檢察機關的民事行政檢察職能發生了根本性變化,工作重心由原來的生效裁判結果監督逐漸轉向審判活動監督和執行監督。
(三)監督方式靈活多元,但民事行政檢察監督效率變相降低。
檢察機關可以根據法院的違法情形程度不同,綜合、靈活運用提請抗訴、再審檢察建議、檢察建議、糾正違法通知等多種監督方式,開展跟蹤監督,構建靈活多元的監督格局。但是,當前一種監督方式不被采納或者無效,再采用另一種監督方式,不僅耗時耗力,而且必須在3個月的期限內辦結,使得檢察機關的監督效率大打折扣。
(四)監督手段更加豐富,但監督措施缺乏剛性。
新民訴法賦予檢察機關查閱、調閱、摘錄、復制案卷,詢問當事人或者案外人,勘驗、鑒定和調查核實等更豐富的監督手段。但是,實踐中檢察機關提出的再審檢察建議法院的采納率極低。基層檢察機關唯一具有間接性的剛性監督措施――提請抗訴,因受理條件和上級院審查而受到嚴格限制,又呈現出基本無案可辦的現狀。諸如檢察建議、糾正違法、建議更換辦案人等監督措施因缺乏剛性,而較難產生實際監督效果。因監督措施缺乏剛性,一部分成功化解矛盾的案件大都是檢、法院協調的結果,致使檢察機關從“監督者”淪為“協調者”的角色,喪失了作為法律監督機關應有的法律地位。
二、新民訴法及民事訴訟監督規則實施后檢察建議工作面臨的困難。
(一)再審檢察建議,運行不暢,監督效果欠佳。
一是制度性障礙。《民事訴訟法》修改后,再審檢察建議的監督對象由普通二審生效裁判轉變為被駁回再審申請的生效裁判,這是導致目前再審檢察建議運行效果不佳的最主要原因。修改后的《民事訴訟法》雖然規定檢察機關有權提出再審檢察建議,但對于再審檢察建議如何啟動再審程序卻未作規定,導致部分人民法院以無權自行啟動再審程序為由拒絕檢察機關的再審檢察建議。二是效力保障機制的缺乏。再審檢察建議雖然是《民事訴訟法》明確規定的監督方式,但建議最終是否采納取決于人民法院的態度。再審檢察建議要在檢察機關履行法律監督職能中發揮作用,在很大程度上依然依賴于被監督者對檢察機關的信賴程度和對檢察建議內容的認可程度。
(二)審判、執行活動督初見成效,但遠未達到預期。
一是案源渠道狹窄。受以往司法實踐的影響,大部分當事人并不了解檢察機關對審行程判活動違法和執行程序違法的監督職能。部分代理律師基于多重顧慮,不會主動提醒當事人向檢察機關申請監督。而當事人對訴訟過程、執行程序中的違法情形只有窮盡了向人民法院尋求救濟的途徑后,才可向檢察機關申請監督,進一步限制了訴訟過程、執行程序監督案件來源渠道。二是相關法律配套制度不健全。現行法律規定過于原則,相關規定的可操作性不強。作為檢察建議重要配套的調查核實權功效難以發揮,對當事人、案外人以及被調查的審執人員不配合調查的情況,檢察機關又缺乏有效的制約手段。
(三)人民法院對檢察建議的處理程序不規范。
一是人民法院對檢察建議的回復程序較為混亂,主要表現為回復形式不規范、審查時限不規范、回復內容不規范等。二是人民法院對再審檢察建議的采納程序不規范,司法實踐中人民法院一般不會在再審裁定書上載明是依據再審檢察建議啟動再審程序,由于法院在再審檢察建議啟動再審方式上的變通處理,從而也了導致上級法院和檢察院在相關案件的統計數據上差距巨大。
(四)檢察建議的提出程序與人民法院審查機制的嚴格程度不對等。
實踐中,比檢察建議效力更強的抗訴案件都無需一律經過檢委會研究決定,相反效力較弱被譽為“軟監督”的檢察建議則配置了更嚴格的檢察機關內控程序,其合理性值得商榷。相對于檢察機關內部對檢察建議的嚴格控制,人民法院卻缺乏對等的審查機制和文書制發程序,由此也間接消弱了檢察建議的監督權威。
三、解決當前困境的對策建議。
(一)深挖現有的案源潛力基層民事行政檢察部門要在貫徹落實“受審分離”規定的基礎上,加強與控告申訴部門的協調聯動,提高控申部門準確適用民事訴訟監督案件受理條件的能力;要樹立線索發現意識,善于從裁判結果案件審查辦理過程中發現審判程序中違法情形和審執人員違法行為線索,對于原案確實存在審判活動違法情形的,可以按檢察機關依職權發現程序重新受理后,依法提出檢察建議;要建立民事監督案件的逆向審查機制,樹立全方位監督理念,重點針對已被查處的審執人員以往辦理的案件,依職權啟動審查程序,努力實現“查處一案、監督一片”的監督目標。
最熱民事監督申請書(通用12篇)篇九
自訴人:×××(寫明姓名、性別、年齡、民族、籍貫、職業、住址)。
被訴人:×××(寫明姓名、性別、年齡、民族、籍貫、職業、住址)。
案由和訴訟請求:
(寫明控告的罪名和具體要求,例如,若是傷害案,案由則寫:故意傷害;訴訟請求:一、要求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二、要求賠償損失×××元)。
事實和理由:
(寫明具體的時間、地點、經過、見證人等)。
證據和證據來源(如有證人,應當寫明證人姓名和住址)。
此致
××××人民法院。
自訴人:×××(簽字或者蓋章)。
×年×月×日。
二、刑事自訴狀有何要求。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262條規定,自訴狀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二)被告人實施犯罪的時間、地點、手段、情節和危害后果等;
(三)具體的訴訟請求;包括指明控訴的罪名和要求人民法院追究被告人何種刑事責任。如果提起刑事自訴附帶民事訴訟,還應提出具體的賠償請求。
(四)致送的人民法院和具狀時間;
(五)證據的名稱、來源等;
(六)證人的姓名、住址、聯系方式等。
對兩名以上被告人提出告訴的,應當按照被告人的人數提供自訴狀副本。
三、提起刑事自訴需要哪些材料。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261條規定,提起自訴應當提交刑事自訴狀;同時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應當提交刑事附帶民事自訴狀。人民法院一般要求自訴人提供如下材料:
(一)自訴狀一份,并按照被告人人數提供副本(需簽名);
(二)自訴人身份證復印件或護照復印件、港澳同胞回鄉證復印件;
(三)自訴人受傷害的相關證據或公安機關的報案材料及法醫鑒定;
(四)對上述第三類案件,應提交公安機關或檢察機關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證明材料,以及自己人身、財產受侵犯的證明材料。
刑事自訴申請書應包括自訴人的個人信息、被告人犯罪的相關信息以及具體的訴訟請求等內容。如有疑問,歡迎到華律網進行律師咨詢。
最熱民事監督申請書(通用12篇)篇十
要建設一個法治國家,應當是法律有明確規定的,就必須嚴格遵守法律的規定。法律的規定也許會有它的不合理,不完善之處,但這些不足之處卻不能作為任意違反它的理由。民事檢察監督制度在我國法律中的淵源主要存在于《憲法》、《法院組織法》、《檢察院組織法》和《民事訴訟法》中,《法院組織法》第12條第2款規定,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一審案件的判決和裁定,人民檢察院可以按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抗訴;第14條第3款規定,最高人民檢察院對各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上級人民檢察院對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如果發現確有錯誤,有權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提出抗訴。《檢察院組織法》第17條和第18條也作出了同樣的規定。《民事訴訟法》對應上述規定對民事訴訟中的檢察監督進行了細化,其中第14條規定,人民檢察院有權對民事審判活動實行法律監督;第185到188條則規定了人民檢察院對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有權提起抗訴的條件、效力、形式、方式等。這是法律當中規定得最具體的,在實踐操作中就必須嚴格地遵守這些法律。
盡管現在對民事檢察監督制度有許多的爭論,有些意見認為檢察機關不應介入民事訴訟,有些又認為檢察機關對民事訴訟的監督權限和范圍應該加強和擴大,但應注意這只是理論上的探討,在實踐中也固然可以作一些探索,這些探索卻不能超越法律的規定。在理論的研討上,學者們有必要從各方面對這個規定提出疑問而使之完善,但這需要通過立法或者修改法律的方式來完成,在法律未改變的情況下,民事檢察監督的運行還須遵守民事訴訟法的規定。
民事訴訟法對民事檢察監督的規定,在檢察監督實際操作的需求下,顯得過于原則。法律規定的民事檢察監督方式只有抗訴這一種,雖然規定了抗訴的條件、效力、形式、方式,但在抗訴的范圍、抗訴的程序、抗訴機關在再審過程中的地位這些重要問題上,法律規定則缺乏相應的內容。在“可以抗訴”這個原則性的空間之下,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的司法解釋發生了許多矛盾之處。例如最高人民檢察院在《人民檢察院民事行政抗訴案件辦案規則》(9月30日)中規定,在某些情況下人民檢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檢察建議;雖然最高人民檢察院認為這個解釋是符合憲法規定的,但對于檢察建議對法院有什么樣的效力、是否會導致某些程序上的后果的問題上卻缺乏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來配合。又如人民檢察院對民事訴訟執行程序、保全程序、訴訟費用負擔等方面的抗訴,以及檢察院在庭審中的地位、閱卷或是審查閱卷的問題,最高人民檢察院和最高人民法院之間也存在重大的意見分歧。
出現上述法檢兩家司法解釋的種種矛盾說明,最高人民檢察院和最高人民法院之間需協調,在作出涉及對方職務履行的司法解釋時,要先和對方協商。法檢兩家不經過雙方協商一致而各自為政的.情況下所作出的規定,在人民群眾中造成了很不好的影響。
三、民事檢察監督應以人民群眾的利益為出發點。
以人民的利益為民事檢察監督制度的出發點,反映在民事訴訟中就是以當事人的合法利益為出發點。在探討建立和完善民事檢察監督制度的時候,如果僅限于從法院和檢察院的角度來考慮問題,其結論不免會失之偏頗,從廣大人民群眾的立場考慮問題,才能建立起有堅實基礎的民事檢察監督制度。
從當事人的合法利益出發,首先要考慮的就是當事人對民事檢察監督的需求。筆者認為,在我國正在進行的社會主義法治建設當中,當事人對法院審判的信任尚未完全建立起來,心理認為多一層監督就多一層正義,因此對民事審判活動進行檢察監督還是有群眾基礎的。而且,在我國民事訴訟法現行規定下,當事人申請法院啟動再審相當困難,而民事抗訴則必然啟動再審程序,故檢察院民事抗訴權的行使,至少是比當事人申請再審和申訴更為行之有效的途徑,所以當事人容易認可民事抗訴權的存在。但是,按照現行法律的規定,檢察院行使民事抗訴權,可以不以當事人的申訴為前提而主動提起,這不能不說缺乏當事人的需要這一基礎,因而也是不合理的。民事訴訟要充分尊重當事人的處分權,在沒有當事人請求的情況下啟動的民事審判監督程序,就失去存在的正當性。
從當事人的利益出發,其次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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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熱民事監督申請書(通用12篇)篇十一
淺議檢察對刑事偵查的監督xxxxxx偵查權是指司法機關對刑事案件進行專門調查和采取強制措施的權力。它雖然只直接關涉到少數人(嫌疑人)的利益但它有著極強的力度,極易造成嚴重后果,給當事人造成巨大損害。偵查是重要的審判前程序,在整個訴訟活動中處于靠前位置,偵查質量的高低直接影響著以后各個環節階段的質量,合理合法的偵查才能帶來公正的審判結果。不受約束的權力必然會帶來腐敗,偵查權也不例外。建立有效的監督制約機制是防止權力異化的重要途徑。在我國,檢察院是法律監督機關,擔負著監督立案,偵查、審判、執行整個訴訟過程的重任。如何建立高效的監督將是消除現存弊端的關鍵,本文將對檢察院在偵查監督中存在的問題作一探討,以期拋磚引玉。一、當前偵查工作中存在的主要問題:可以肯定我國各級偵查機關對刑訴法中有關偵查的制度和規范的執行情況,總的是好的,但也確實存在一些問題,主要是偵查權缺少制約,對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保護不夠,進而影響案情的切實查證。1.超期羈押犯罪嫌疑人。這種情況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檢察機關都有,主要發生在某些案情較為復雜的案件的偵查過程中。一是有的案件罪與非罪的界限難以劃清,擔心把人放掉會放縱罪犯;二是偵查工作出現“反復”,比如犯罪嫌疑人串供、翻供等,偵查陷入僵局,羈押期滿而未能結案;三是少數案情確實復雜,雖經批準延長羈押期,仍然未能查清全案;四是共同犯罪的同案犯在逃,對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不按有關規定處理。五是由于鑒定的原因等等。2、對犯罪嫌疑人采用肉刑或變相肉刑以逼取口供,以及誘供、套供、騙供等問題時有發生。3、偵查活動同刑事政策不能很好地結合起來。如在嚴打斗爭中,偵查手段的選擇缺乏合理性,傾向于選擇最嚴厲的方法,從而使嚴打的概括性精神轉向具體化,往往使嫌疑人受到不應有的傷害。4、其他不按刑訴法辦事的情況。例如,不允許犯罪嫌疑人對詢問筆錄中遺漏或差錯提出實事求是的補充或改正意見;實施勘驗,檢查,扣押物證,書證,偵查實驗等偵查行為不邀請見證人到場見證,等等。二、檢察對刑事偵查監督的途徑、方法及其不足。我國檢察院目前對偵查活動進行監督的途徑主要有:(1)通過審查逮捕、起訴工作進行監督。(2)通過派員參加偵查機關對重大案件的討論和其他偵查活動進行監督。根據刑事訴訟法第六十六條和第一百零七條的有關偵查機關的勘驗、檢查,認為需要復驗、復查的,可以要求偵查機關復驗復查,并且可以派檢察人員參加。(3)通過受理有關控告進行監督。根據刑事訴訟法第十四條第三款的規定,訴訟參與人對于偵查人員侵犯公民訴訟權利和人身侮辱的行為,有權提出控告。因此,訴訟參與人對于偵查機關或者偵查人員侵犯其訴訟權利和人身侮辱的行為提出控告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受理,并及時審查,發現偵查活動中確實存在違法行為的,要依法處理。(4)通過審查偵查機關執行人民檢察院批準或者不批準逮捕決定的情況以及釋放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或者變更逮捕措施的情況,進行監督。1996年修改后的刑事訴訟法在第六十八條、第六十九條、第七十三條、第一百三十條中有相應規定。人民檢察院實施刑事偵查活動監督的具體方法主要有以下幾種:(1)口頭通知糾正違法行為。這種監督方法適用于情節較輕的違法行為。(2)書面通知糾正違法行為。這種監督方法適用于情節較重的違法行為。即對于偵查活動中情節較重的違法行為,應當報請檢察長批準后,向偵查機關發出《糾正違法通知書》。(3)追究有關偵查人員的刑事責任。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有關司法解釋的規定,人民檢察院發現偵查人員在采取偵查措施或者決定、執行、變更、撤銷強制措施等活動中的違法行為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應當立案偵查。目前偵查監督機制的不足表現在以下幾方面:(1)我國警檢關系的基本模式:公安機關主要負責偵查,檢察機關主要負責起訴。檢察機關無權指揮公安機關。偵查和起訴在程序上被明顯分開,偵查是獨立的訴訟階段。偵查機關獨立進行偵查,除逮捕外可自行采取任何強制措施。檢察機關主要通過批捕和審查起訴進行監督。這種模式存在以下幾個問題:檢察機關實施監督的滯后性和被動性,往往導致難以有效預防和及時糾正違法,不利于保護犯罪嫌疑人及其他有關公民的合法權益不受非法侵犯。檢察機關審查批捕和審查起訴的大量工作都是書面審查偵查機關報送的材料,而偵查活動違法的情況很難想像能夠反映在案卷中,即使犯罪嫌疑人等向檢察機關反映警察在偵查中有刑訊、誘供等違法行為。如果無明顯證據證明,實際上多數也難以查實,有些雖然能夠查實并對違法犯罪行為人給予了適當制裁,但侵犯公民合法權益已成事實,由此造成的損失和惡劣影響已難以收回。依照法律,檢察機關可以參與公安機關的復驗復查但其前提條件是檢察機關要求公安機關復驗,而且復查的案件,一般僅限于大案、要案。實踐中,絕大多數案件的'偵查活動,檢察機關都不參與。在偵查程序中檢察機關法律監督的滯后性,參與程度的有限性與活動的被動性都使其預防和糾正偵查違法的作用大打折扣。另一方面,公安機關享有廣泛的職權,在程序上缺少有效的制約機制,除逮捕犯罪嫌疑人必須經過檢察機關批準外,其他涉及公民人身、財產權利的強制措施如勘驗、檢查、搜查、扣押、鑒定、取保候審監視居住乃至拘留等,均可以自行決定,自行執行。權力如果缺乏真正有效的制約,往往導致濫用。特別是刑事偵查權的行使頻繁涉及公民最基本的權利,就使得這一問題的解決尤為重要和緊迫。(2)檢察院缺乏中立、超然地位,監督帶有傾向性。檢察機關盡管屬于國家的法律監督機關,卻事實上擔負著審查起訴和提起公訴的職責,它們本質上也屬于國家追訴犯罪機構,在訴訟目標和訴訟角色方面與偵查機構是一致的。這就使得檢察機關在監督警察心理上就不是那么堅決和明朗。盡管法律要求檢察機關要尊重事實真相,并同時注意收集有利于犯罪嫌疑人的證據,但刑事偵查的一個基本情況表明,檢察機關無論作為偵查機構還是作為公訴機關,往往更加重視對嫌疑人不利的證據和事實,即使進行法律監督,也經常是從如何有效進行追訴的角度進行法律監督。法律在不提高嫌疑人地位、不設立中立裁判者的情況下,片面強調檢察機關的法律監督地位,必然造成追訴力量的過于龐大和辯護方力量的繼續萎縮,同時也無助于對偵查活動的司法控制。這顯然表明,只靠偵查機構負責人實施的內部制約或者檢察機關進行的法律監督,偵查活動將很難受到有效的司法控制。事實上,沒有中立司法機構的介入,沒有嫌疑人訴訟主體地位的確立和辯護律師參與范圍的擴大,中國的偵查將很難受到有效的司法控制,也很難被完全納入訴訟的軌道。現代意義上的“訴訟”的一個基本涵義就是控辯雙方在中立裁判者的主持下進行對抗,裁判者居中裁判。這是一個被廣泛接受的理念。我國的審判方式改革就是基于這個理念進行的。任何一個訴訟制度的形成都要經過長期的歷史積累,并形成一系列與它相配套的制度。改革一項制度必須考慮與它相配套的制度,例如我國的庭審方式改革就引發了起訴方式的改革,同樣對抗式審判也要求偵查制度的改革。因為對抗的前提是控辯雙方力量的均衡,這就要求建立一個中立裁判者對偵查機關進行制約。而我們目前恰恰缺少一個中立的裁判者,因而由中立司法機構主持的司法審查和授權機制并不存在。我們可以看到,無論是拘留、逮捕、搜查、扣押的實施,還是對犯罪嫌疑人長時間的羈押,都是由偵查機構自己或者檢察機關通過秘密審查來發布許可令狀的,而沒有類似法院這樣一個中立的司法授權機構,也不經過專門的授權程序。即使犯罪嫌疑人及其律師要求將羈押措施變更為取保候審,也無法向承擔偵查和公訴職責的司法機構提出申請。這樣,那種由司法機構主持進行的所謂“程序性審查”活動在中國偵查程序中就不可能存在;那種由控辯雙方同時參與的聽審活動在偵查程序中也無從進行。一句話,中國的偵查程序不具有“訴訟”的形態,而完全屬于一種超職權主義的、行政化的單方面追訴活動。在這里,無論是專門性調查活動,還是有關限制公民基本自由和權益的強制性措施,都是由偵查機構或是由公訴機構自行決定,而不是由中立司法機構進行授權。這種制度設計不符合“控訴與裁判職能分離”、“司法最終裁決”等一系列現代法治基本原則,也會經常帶來諸如羈押、超期羈押、非法搜查、任意扣押等現象,主要導源于這種由追訴機構兼負司法審查職能的偵查構造。(3)偵檢脫離影響起訴質量。偵查畢竟屬于刑事追訴機制的一個環節,刑事追訴的成功與否,最終還要取決于檢察機關能否成功地說服法庭作出有罪判決。在刑事訴訟中,案件不論是由檢察機關還是由公安機關立案偵查,最后的出庭支持公訴都要由檢察機關統一負責實施。可以說,在確保已經偵破的案件取得最終“勝訴”方面,檢察機關要比公安機關承擔著更大、也更為關鍵的責任。但是,中國目前實行的檢警分離的體制,卻造成負責對大多數案件進行偵查的機關,與負責對所有案件支持公訴的機關各行其是的局面。在司法實踐中,公安機關普遍存在著這樣一種觀念:只要將案件偵破完畢,其余的追訴工作也就由檢察機關去做了。于是,在法庭審判過程中,負責偵破案件和實施鑒定的公安人員極少有出庭作證的,負責支持公訴的檢察人員很難獲得公安機關的繼續支持和配合。另外檢察機關不能直接命令和指揮公安人員進行偵查,而只能在必要時請求公安機關派員協助,這樣一來檢察機關就無法從起訴的角度對偵查進行指導,進而大大影響了刑事追訴的效果。(4)檢察機關與公安機關的偵查活動實際上脫離,也不利于促使偵查人員提高素質。公安機關偵查活動較少受到制約的現狀使偵查人員缺少一種外在的壓力,在辦案過程中往往忽視提高自身素質及改進偵查方法和提高技術手段,而是習慣于過多地依賴和使用強制處分權,尤其是偏重羈押和對犯罪嫌疑人的訊問,而這些手段使用不當又極易侵犯公民的合法權益。實踐中存在的違法搜查、扣押刑訊逼供等現象,不能說與此無關,由于對違法偵查缺乏制約機制而不能有效預防及時制止并予以相應制裁,反過來又會強化偵查人員對這種現象的無所謂態度,形成惡性循環。三、對完善檢察對偵查監督的思考。偵查程序在刑事訴訟中的地位是極為重要的。從目前的司法實踐來看,大多數侵犯個人基本權益的現象都發生在這一階段。那些受到刑事追訴的公民還難以具有基本的抗衡能力,而只能被動地接受刑事追訴機構帶有行政治罪色彩的追究。因此,在重新構建這一程序時必須提高嫌疑人的防御能力,為刑事追訴活動設立一系列程序性障礙,以達到在國家追訴和公民基本權利保障之間形成抗衡的目標。另一方面,偵查程序又是刑事追訴機構發現事實真相、收集有罪證據的關鍵階段。可以說,偵查機構能否成功地將刑事案件予以偵破,檢察機關能否在法庭上成功地說服法庭,將被告人予以判罪,在相當程度上取決于偵查追訴活動質量的高低和效果的好壞。從這一角度來講,刑事偵查程序的設計也必須考慮到提高訴訟效益這一價值目標。根據以上認識,筆者認為,中國刑事偵查程序應當借鑒有關西方國家的經驗,結束這種分離化和松散化的局面,走向一體化的訴訟格局。將刑事追訴的各個具體環節視為一個具有內在邏輯結構的統一整體,視為追訴機構為發現事實真相、懲治犯罪而必經的訴訟階段,使得檢察機關對刑事追訴活動的成功承擔最終責任。與此同時,為防止刑事追訴的集中化所可能帶來的權力濫用情況,應當同時確保刑事追訴活動的各個環節受到有效的司法控制,使得所有不利于某一個人的追訴行為和決定,都能受到中立司法裁判機構的授權、審查和救濟。從我國實際出發,這種構造同刑訴法規定有著很大的距離,因此,在短期內不會實現。當前最為緊迫的是找到檢察機關同偵查機關最有效的切入點,筆者認為,可以在偵查機關設置檢察室,檢察機關直接監督偵查活動,以增加透明度,從而使偵查與公訴真正成為一體,檢察機關與偵查機關都能夠充分發揮各自的功效。
最熱民事監督申請書(通用12篇)篇十二
申請人:xxx,男,1961年4月2日出生,漢族,現住xx市xx街道xx號,公民身份證號碼:35xxxx19610402021。被申請人:xx市xx房地產開發公司,住所地xx市xx街道解放路445號。法定代表人林xx,負責人。
被申請人:xx市xx街道辦事處,住所地xx市xx街道解放路445號,組織機構代碼xxxx9483-3。法定代表人劉xx,主任。請求事項:
1、依法對xx市法院(20xx)漳民初字第456號民事判決執行一案進行監督。
2、對于國家機關等特殊主體為被執行人的執行案件,向被執行人xx市xx街道辦事處提出檢察建議,督促xx市人民政府xx街道辦事處自動履行(20xx)漳民初字第456號民事判決。事實和理由:
申請人與被申請人xx市人民政府xx街道辦事處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已經xx市人民法院(20xx)漳民初字第456號民事判決并發生法律效力。該判決主文確定:xx市人民政府xx街道辦事處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組成清算組對xx市xx房地產開發公司的債權債務進行清算,以清算后的財產清償債務。清算后的財產不足清償債務,不足部分由xx市人民政府xx街道辦事處承擔。xx市人民政府xx街道辦事處未在判決書確定的十五天期限內組成清算組進行清算,也未按該判決所確定的.義務進行履行。
申請人依法向xx市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但由于被執行人xx市人民政府xx街道辦事處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所確定的義務,并通過各種手段干預執行,致使該案無法執行,擱置至今。xx市人民政府xx街道辦事處作為xx市xx房地產開發公司主管部門和開辦單位,尚欠申請人工程款412462元已長達十七年之久,申請人多次追討無門,通過訴訟也未獲得解決。xx市人民政府xx街道辦事處完全有財力和能力解決拖欠申請人工程款,但終因其處強勢地位而拖延至今。因此,申請人要求:
二、督促xx市人民法院排除干擾,依法采取查封財產、凍結帳戶、劃撥資金等強制措施,確保本案順利執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235條規定“人民檢察院有權對民事執行活動實行法律監督”,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在部分地方開展民事執行活動法律監督試點工作的通知》(20xx年3月10日高檢會[20xx]2號)第五條規定:“對于國家機關等特殊主體為被執行人的執行案件,人民法院因不當干預難以執行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向相關國家機關等提出檢察建議”等法律法規、司法解釋的規定,請求檢察機關對xx市法院(20xx)漳民初字第456號民事判決執行一案進行監督,以維護申請人的合法權益。
此致
xx市人民檢察院。
申請人:
申請人代理人:戴永生律師2xx年9月30日。